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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政策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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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政策论文

第1篇

(二)环保投资使用效率低下

据统计,1991~1995年,中国污水处理能力年增长率为8%,但达标排放量的年增长率仅为1%。由此可见,我国有限的环保投资并未产生应有的效益。这一问题的产生,除了环保设备技术含量较低外,主要在于以下二方面:一是环保资金使用过于分散且缺乏监督。目前我国环保投资的大部分都用于各个点源的污染治理方面,用于区域性综合防治的投资很少,这种“撒糊椒粉”式的环保投资无法形成规模经济,大大削弱了环保投资效益。而这种资金使用分散的状况又与资金来源分散有很大关系。作为污染治理资金主要来源的“三同时”环保投资主要来自各企业,又用于各企业,排污费也是以环境保护补助金的形式返还给企业使用。这样的运作过程必然使得整个社会疏于综合利用,造成资本和资源的极大浪费。此外,由于环保资金的使用缺乏预算约束机制和有效的监督考评制度,许多企业把应该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挤占或挪用,或将治污资金的相当比例用在环保机构工作人员的人头费及其它装备上,而不是用在排污设施方面。二是现行环保投资的行为方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严重滞后于社会整体的市场化进程。由于规模经济、技术特征和政治等因素的影响,中国的环保投资带有极强的社会福利色彩,属于国家垄断性行业,既不允许国内社会资金的有效介入,又缺乏一套严格规范的、可操作性的管理模式以保障投资主体的合理权益。这种机制在使政府背上了沉重的财政负担的同时,也使环境公用部门普遍出现低效率现象。

二、促进环保投资发展的财政政策取向

从促进环境保护投资发展的财政政策来看,其思路应是:国家财政除应直接承担起市场不能或不愿介入的投资责任外,更重要的是要采取各种财政手段,推动环保投资的市场化改革,这是增加环境保护投入,提高环保投资效益的治本之道。具体举措如下:

(一)增列环保支出预算科目,建立财政环保投资增长机制,确保财政对重大环境问题的调控力度

经济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将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这些国家的环保投资占其总支出的比重不断增加。中国财政环保投入由于在国家预算中不被单列,因而既不利于统计,也不利于监督,更不用说保证其占预算总支出的比例了。为此,笔者建议在国家财政预算科目中单列环境保护支出项目,在此之下具体分列新建项目防治污染的投资、老企业工业污染治理的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生态环境保护投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资等项目,并立法规定其支出额度和增长幅度,以确保国家在环保问题上的宏观调控力度。

财政直接参与环保投资,如下二点至关重要:一是财政应是在划分各投资主体环境事权的基础上,承担起一些公益性很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跨地区的污染综合治理以及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等方面的投资任务,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囊括应由企业和个人按照“谁污染谁负责”原则承担的环保投资。二是财政的投资行为也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贯彻“自负盈亏”的原则。

(二)运用各种激励性财政政策,调动企业和个人环保投资积极性

以当前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现状,要想在一定的时间内遏制环境整体恶化的势头,仅仅依靠国家有限的财政支撑不仅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解铃还需系铃人”,引导市场力量自觉防范、治理污染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为此,财政可运用以下政策:(1)提供优惠贷款,即对企业环境投资项目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2)对企业投资于防污设备给予投资抵免、税前还贷、加速折旧等多种形式的税式支出。许多发达国家常用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政策刺激企业进行环保投资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财政除对废物利用给予直接税收减免外,还应允许企业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如无公害的生产设备、特定基础材料产业结构改善用设备等实行加速折旧制度,这样不但可以把污染的可能性扼制在萌芽状态,还可以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先进技术,加速设备的更新换代。其次,应加强税收支出对治污领域里的科技研究与开发的推动作用,将政策优惠的重点从事后鼓励转为事前扶持。(3)在环保融资中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地说,可发行环保债券或建立环保基金,对个人或企业购买环保债券或存入环保基金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所筹集资金主要贷给企业购买环保设备,实现环境达标。(4)利用财政资金或专项基金对环保产业和有明显污染削减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贴息。此外,政府还应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优惠贷款的援助。

(三)改排污收费制度为污染征税制度

为改变目前环保资金使用分散及监督不力所造成的低效率,有学者认为可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排污费纳入预算管理,由政府集中统一使用,以发挥规模经济效益。但从可持续发展角度看,排污收费制度是一项对超标企业的惩罚性消极手段,不能激励企业主动积极降污,也就是说,该项政策带有先天缺陷。而对污染课税不仅能激励企业积极创新,提高治污水平,使社会生产达到最适点,而且便于形成由政府统一使用的、有着严格预算约束的专项环保资金来源,因而以对污染课税来代替排污收费制度,不仅能带来效率生产,而且还能有效解决排污费等使用分散和缺乏监督所造成的环保投资规模不经济问题。

这项改革应从易到难,从目前来看可先将污染最严重也最普遍的排放“三废”的行为纳入征收范围,如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排放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待时机成熟时,再把那些用难以分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的产品如废电池、包装袋等纳入征收范围。在税基的选择上,对排放的“三废”的行为,可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税基;对消费时会造成污染的产品,可以企业的产量作为税基。税率的选择宜采用地区差别定额税率,以适应各地不同的环境要求,同时要防止把税率订得过高,以免社会为过分清洁而付出过大代价;在征管上,宜将污染税作为地方税,并尽量做到专款专用。

第2篇

为了对重庆市5大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进行土地整治、改善矿区生态环境,编制了《重庆市五大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建立了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于2007年2月出台了《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全市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此外,重庆市还建立了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源头上控制了矿山地质环境的恶化趋势,加强了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

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初见成效重庆市陆续开展了许多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给当地的社会、生态和经济带来了一定的效益。如九龙坡区华岩镇云峰村废弃工矿地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新增了大量的耕地,缓解了人地矛盾,并为当地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再就业机会,促进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梁山四方井矿区的植被恢复治理,有效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改善了矿区的生态系统;北碚区三汇二矿和三汇三矿的矸石山治理,有效地防止了矸石山的滑移,保护了矸石山对面的大片茶园不遭破坏,保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矛盾依旧突出重庆市矿山企业95%以上为乡村集体或私营小型矿山,这些矿山企业普遍存在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问题。矿山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不足重庆市矿业开发历史悠久,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与新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点多面广,有的甚至十分严重,目前还缺乏治理资金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导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欠账太多,资金缺口较大。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法规制度不健全虽然重庆市初步形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但是仍缺乏一些配套的、可操作性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制度。

矿山开采和治理技术有待提高矿山开采和治理技术不能适应环境保护与整治目标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部份小型矿山开采方法、废渣、废水治理方法落后;二是土地复垦与还绿工程先进技术与方法推广不够,矿区的开采与土地复垦不能实现同步;三是缺乏专业的矿山环境治理的专业队伍、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撑体系。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有待进一步查清目前,重庆市仍有很多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未进行实地调查,因此,还有待开展系统的基础调查工作,全面摸清矿山地质环境状况。

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矿山环境治理有法可依加快相关法律和规章的制定,建立起配套的矿山环境治理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与矿山环境治理的协调发展,使矿山环境治理法制化。制定系统、科学的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全市矿山生态环境综合防治规划,并纳入当地社会和区域经济的计划中,重点矿产资源开发区的矿产利用开发方案中也应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努力使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第3篇

环境产业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许多阻碍因素导致了其发展的迟滞。尤其在环境污染中,产权不明晰带来的负外部性,导致排污企业无法形成对环境产业产品的有效需求。排污企业给附近居民带来损害,即产生了社会成本;但这些排污企业在核算成本时只计算自己的生产成本,完全没有考虑到购买环境产品来减轻自己造成的污染量,从而为社会成本足额买单。简而言之,在现有制度下,排污企业不需要为自己的负外部性承担可观的责任,从而也不需要花费成本购买环境产业的产品,这便阻碍了环境产业的发展。因此,“市场失灵”的存在使得环境产业的发展不能完全放任市场。在这种外部性造成的“市场失灵”即市场资源配置没有达到经济效率的情形下,中国环境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相关政策支持,政府有必要帮助市场界定明晰的产权,以促进环境产业的发展。

发展环境产业与财税政策

在中国现行的税制中,对环境产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对治理污染、保护环境、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零税率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分别在1995年、1996年对综合利用粉煤灰、煤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并确认该政策长期有效。由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不断进行修订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也确定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的原则。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