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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从竞争情报的基本过程、竞争情报的功能、单体涉案企业需要的外部支持三个视角以及竞争情报需求、信息收集、信息分析、早期预警功能、环境监视与竞争对手跟踪功能、决策支持功能、建立应对反倾销指控组织机构需要的支持、将决策转化为行动并实现预期目标需要的支持等多个方面,对中国苹果汁企业成功应对美国反倾销诉讼案件进行解析,得出结论和启示。
1 引言
竞争情报工作者开展理论研究时,如果仅仅关注那些打着竞争情报旗号的领域和文献,其研究必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反之,将研究视野扩展至那些没有竞争情报之名,却有竞争情报之实的领域,则往往别有洞天,顿有天开地阔、跃升到新一重境界之感。国际贸易战中的很多事例就属这种情形,其中,2003年3月结案的中国苹果汁企业应对美国反倾销指控诉讼案件(本文简称“苹果汁案例”)是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这是一个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争端的经典案例,从竞争情报理论角度看,也是一个竞争情报发挥作用的绝佳案例。
中国苹果汁企业应对美国反倾销指控诉讼案件前后持续了5年时间,由于此案以中方彻底胜利而告终,更由于中国苹果汁企业状告美国商务部并胜诉等让国人倍感扬眉吐气的情节,国内众多媒体进行了大量报道。内容较为详尽的代表性文献有“我国浓缩苹果汁应对美国反倾销案启示录(上)、(下)”以及“苹果汁反倾销案”等。本文仅从竞争情报视角对此案例进行解析。主要从竞争情报的基本过程、竞争情报发挥的功能、单体涉案企业需要的外部竞争情报支持三个视角进行考察。
2 从竞争情报基本过程的角度考察
2.1 涉案企业对竞争情报的需求
本案中,中国苹果汁应诉企业能够获得彻底胜诉的首要原因是坚决应诉,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打这场国际官司,而且,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从竞争情报需求角度看,中国苹果汁企业决定应诉意味着已经将应对反倾销指控作为企业最紧迫的、最优先的、最重大的关键竞争情报课题(Key Intelli—gence Topics,KITs),企业的竞争情报功能得以迅速激活,竞争情报资源得以迅速动员,竞争情报工作目标、范围和任务得以迅速锁定,参加应诉的多家企业在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协调下迅速形成了一致对外的竞争情报协作联合体。另一方面,中国苹果汁企业决定应诉,将应对反倾销指控作为关键竞争情报课题,这些企业的老总们自然成为大力支持开展竞争情报工作的“保护神”(Champions)。从竞争情报理论角度看,形成了任务明确、有组织机制与人员经费保障的竞争情报团队(CI Team)。这些为后续的竞争情报收集分析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2 信息收集
本案中,中国苹果汁应诉企业能够彻底获胜的又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方面高质量的信息收集工作。这些信息收集工作既包括关于美国反倾销调查的政策、法规、程序、相关案例之类的资料,也包括应对美方调查的应诉企业之生产成本、生产经营数据,还包括针对美国指控方辩点的相关数据,如相关年份美国苹果汁市场数据,中国、阿根廷、智利、德国、匈牙利五大主要进口国产量、价格、进口数据及其真实构成等。
在双方关于替代国选取、替代国价格成本测算之争中,由于中方及中方律师通过实地调查收集到了有利于我方的证据,迫使美国商务部接受了我方的建议。
由于高质量的信息收集工作,我方数据翔实、说服有力,而美国指控方则相形见绌。信息收集工作成为中国应诉企业获胜的重要保障。
2.3 信息分析
反倾销诉讼是一个控辩双方高度对抗的智谋比拼过程,控辩双方要连续多轮“对簿公堂”。
控辩双方在“对簿公堂”——法庭控辩过程中的表现是影响裁决结果的关键。而出庭之前的信息分析质量决定了法庭上的表现。高质量的信息分析能够帮助企业形成合适的应诉策略、帮助企业找出控方的错误和漏洞,利用规则据理力争,在抗辩中击败对手。
在苹果汁案例中,正是由于高质量的信息分析工作,中国苹果汁涉案企业才敢于面对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审时度势,权衡利弊,奋起应诉。也正是高质量的信息分析工作,中国应诉企业才能在法庭上提出真实、详实的数据,据理力争,使美国商务部的初裁结果明显低于起诉方的要求。也正是高质量的信息分析工作,中国应诉企业没有中途放弃,而是坚持抗辩。面对美国商务部的仲裁结果,国内很多参加应诉的人认为已经取得了胜利,可以开香槟庆祝了。李中柯、张志彪能力排众议,决不接受美国商务部的终裁结果,决定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美国商务部,并在起诉美国商务部的申诉书中确定了替代国的选取、替代价格的选取、一般管理费用比率的计算、煤价格以及运输成本等5个关键辨点,使中国应诉企业告倒了美国商务部、取得彻底的胜利,也是精心进行信息分析的结果。
3 从竞争情报发挥的功能角度考察
3.1 早期预警功能
中国苹果汁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能够获得彻底胜利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企业及早获悉了美国苹果汁行业将要提起反倾销动议的信息,使中国抢在美国商务部立案之前搜集到了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并非低于成本倾销,并采取了系列针对性行动。中国企业在第一时间获知这一信息的过程颇有戏剧性:
1998年8月,美国苹果汁协会举行了一次普通会议,当时唯一的中国会员单位——陕西海升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亮代表参会。会议途中,高亮被“请”了出去,剩下的人关门继续开会。高亮感觉不妙,四处打探消息后终于得知,他们要酝酿对中国浓缩苹果汁提起反倾销调查。高亮深感问题严重,马上通过越洋电话向陕西省政府作了汇报。接到海升公司的信息后,陕西省政府立即开始行动,并迅速向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汇报了情况。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通过相关渠道很快核实了信息的准确性,遂迅速开始了应诉企业动员及相关准备工作。
竞争情报理论研究表明,能够获取处于萌芽状态的、先兆性的“虚软信息”,是竞争情报能够预警的本质。中国苹果汁行业恰巧在美国苹果汁行业酝酿对我发起反倾销诉讼时就在第一时间获知了这从苹果汁案例看成功应对反倾销指控的竞争情报因素
一信息。为迅速开展信息收集、信息分析、对策研究、应诉企业动员与协调、寻找合适的律师等工作争取到了宝贵的时间,从而为我方最终胜诉奠定了基础。
3.2 环境监视与竞争对手跟踪功能
中国苹果汁行业获知美国苹果汁行业将要提起反倾销诉讼信息后,特别是在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动员协调下决定应诉之后,迅速部署了对起诉方美国苹果汁协会及其代表的8家企业、此案的仲裁方美国商务部的监测跟踪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跟踪美国苹果汁行业近期的重要变化,启动国内国外两支队伍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随时汇报。 从竞争情报角度看,这是启动了环境监测与竞争对手跟踪功能。此举可使我方随时了解美方的动向,正确应对,获得主动,为最后胜诉提供保障。
3.3 决策支持功能
我方从第一时间获知美国苹果汁企业将要提起反倾销诉讼,到此案尘埃落定,前后持续近5年时间,先后遇到多次重大战略决策问题,例如:面对美方的指控,我们是否应诉?面对美国商务部明显低于起诉方税率要求的初裁结果,是继续抗争,还是妥协与诉方谈判中止协议?当面对美国商务部明显对我不公平的终裁结果,如不接受,是否敢于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状告美国商务部?对于美国商务部仍有明显不公的修改终裁结果,是否抗辩到底?……
在这些重大问题上的正确决策是我国苹果汁应诉企业最终能够获得彻底胜利的根本保障,对案例过程的深入分析表明,高水平的竞争情报工作毫无例外地为每一项重大战略提供了决策支持。如,在对待是否应诉的问题上,国内苹果汁企业界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放弃应诉;另一种是坚决应诉。即使是放弃应诉的意见,也是能列举出许多“颇有道理”的理由呢!例如,国内官司都打不赢,打国际官司能打赢?聘请的美国律师开价3 000万人民币,除了支付律师费还要企业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值得吗?……
应诉带头人李中柯、张志彪、高亮等之所以能够驳倒这些貌似合理的意见,使国内苹果汁企业下决心应诉,在于他们掌握大量信息,通过深入分析信息,对是否应诉的利弊、风险、机会、投入产出、国家大账与企业小账等关系有着独到的、深刻的理解。从竞争情报角度看,正是远超常人的竞争情报能力帮助李中柯、张志彪、高亮们义无反顾、智勇兼备,带领国内企业决心应诉到底,并取得最后的彻底胜利。
4 从单体涉案企业需要的外部竞争情报支持角度考察
4.1 建立应对反倾销指控组织机构需要的支持
竞争情报理论研究表明,实现特定的竞争情报功能,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是基本保障。对中国苹果汁企业来说,应对美方的反倾销指控是应对一场有别于国内市场企业间诉讼纠纷的特殊危机。这场危机的特殊之处在于,美方针对的不是某个企业,而是中国苹果汁产业全体,影响巨大;涉案企业一旦败诉,将面临灾难性后果,中国所有苹果汁企业都将彻底失去美国这个全球最大的苹果汁市场,多年的努力化为乌有;此类指控为涉外诉讼,交涉应诉过程的工作语言为英语,要求提供的数据资料文件等也全是英文,我国应诉企业进行准备的时间有限,任务十分紧迫。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单体企业孤军奋战应对美方指控,不但过程会异常艰难,而且胜算也大为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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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论文浅论国际贸易摩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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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论文6000字(一):“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法专业课程改革探析论文
关键词“国际组织法”国际法教学法学教学课程改革研究生教育
基金项目: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中的安全预警与应急国际法律机制研究》(18BFX201);2019年暨南大学港澳台侨研究生专用教材资助项目《国际组织法》(2019-4)。
作者简介:程荃,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098
“一带一路”倡议为中国和沿线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在诸多领域开展合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高校应当把为“一带一路”服务作为我国法学教育满足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所必须履行的时代重任。[1]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政治制度多样、文化多元、民族宗教因素复杂,在这样的条件下进行国际合作,亟需法律领域的交流与创新,为实施”一带一路”倡议提供法律制度的支撑和保障。因此,实施”一带一路”倡议迫切需要新型的国际法人才。
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广泛参与国际事务,是现代国际社会合作的重要形式。近三十年来,中国学界日益关注国际组织法这门学科,逐步加强国际组织法的相关研究。很多高校的国际法专业在硕士阶段专门设置了《国际组织法》课程,它是国际法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
国际组织对于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和实施有着重大作用。同时,“一带一路”也影响着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发展。因此,《国际组织法》课程教学也需要根据“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关系的新情境、国际关系及其理论的新发展,去理解和分析相关国际组织法的问题,对教学理念、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必要的改革。
一、国际法专业研究生课程教学理念的转变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2011年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要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3]。因此,“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合作对国际法专业研究生课程的教学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教学应体现法学教育的双向国际化
“一带一路”倡议促使我们对法学教育国际化观念进行新的思考。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前,中国推动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方式主要是一种单向的、“送出去”的国际化路径。在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不但中国亟需应用型、复合型的国际法人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这方面的法律人才也十分紧缺。
因此,现阶段我国的法学教育国际化应当是双向的。不仅要将法学人才“送出去”接受国际化的培养,它同时还意味着应当立足中国,持续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留学生来华学习法学,为国际社会培养符合“一带一路”建设需要的国际法人才。这就需要国际法专业在课程建设中,坚持以这种双向国际化的理念推进教学改革。具体到《国际组织法》课程改革中,则应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沿线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需求,为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将来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奠定国际组织法方面的知识基础。
(二)教學应注重理论性与实践性并举
实施“一带一路”倡议,意味着中国需要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努力将中国的诉求和法治观念融入国际规则中。国际法专业的研究生课程教学应以培养能够为中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组织开展国际合作服务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为目标,将“一带一路”建设需求融入到课程教学中。
《国际组织法》教学不应把纯理论知识的传授作为核心内容,而应在讲授国际组织法基本概念、原理、规则、制度的同时,更加注重培养学生运用国际组织法的原理、规则去分析和解决国际实践中的问题,尤其是“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的实际问题。只有实现研究性和实践性并举,才能全面提高《国际组织法》课程的教学质量。中国培养的国际法专业人才在未来的实践中既要能够利用现有国际组织去推动国际规则的发展,也包括参与建立新的国际组织,从而产生新的国际规则。
二、当前国际法专业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教学理念的转变,对《国际组织法》课程教学的师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都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当前,如果按照“一带一路”倡议下法学人才培养的需要来进行衡量,可以发现该课程教学中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
(一)课程体系缺乏中国特色
目前,国内高校《国际组织法》课程的基本内容体系通常划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总论部分包括对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法的概念、性质、形态、功能、渊源、体系、发展规律等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分论部分则对全球性组织制度、区域性组织制度、综合性组织制度、专门性组织制度分别加以研究。在课程内容的整体安排上力图囊括所有主要理论和制度,在各部分的比重上力求平衡。这很容易导致课程表面上看起来面面俱到,实际上对具体国际组织制度的研究和教学难以深入,更难形成明显的中国特色,也不能反映“一带一路”倡议对国际组织法发展的影响。
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国际组织法》课程亟需结合国际法的专业特色,在教学中增加中国实践,尤其是“一带一路”有关国际实践的内容,反映中国践行国际法治,对国际组织法发展的贡献。课程内容设计上不应求大求全,应适当突出实施“一带一路”这一重大倡议以来,中国实践对国际组织法的影响,并力争以此为契机形成国际组织法研究和教学的中国特色。
(二)与“一带一路”相关的国际组织内容较少
由于受中国的国际组织法研究现状的影响,《国际组织法》课程教学过度集中于传统形态的国际组织(主要是协定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度的讲解,忽视非传统形态的国际组织,甚至基本上将其排除在外。而在当前形势下,非传统形态的国际组织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有着重大作用,不仅不应将其排除在课程之外,还应加强对它的研究。
而从区域组织制度方面来看,我国则对欧洲、北美区域组织的研究较多、较深入,在《国际组织法》课程教学的案例选择方面也以涉及欧美的案例为主。在与“一带一路”密切相关的国际组织中,对东盟和上海合作组织的研究相对较多,而关于中亚、西亚、非洲国际组织的内容很少。这种状况显然不符合”一带一路”倡议对法律人才的培养需求。
(三)教学方法难以适应新的生源结构
近年来,来华留学生规模持续扩大,我国已是亚洲最大的留学目的地国。2017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华留学生达到31.72万人,占总人数的64.85%,增幅达11.58%,高于各国平均增速。[4]与2012年相比,2016年我国法学专业留学生数量增幅超过50%。[5]国际法专业是来华学习法学的硕士研究生较为青睐的专业,笔者所在学校的国际法专业近年来每年都有来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留学生申请人,并有人数逐步增加的趋势。实施“一带一路”倡议所带来的生源结构的变化对《国际组织法》课程的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一带一路”沿线有关国家以及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章程、国际条约等法律文件所使用的语言种类很多。在此情况下,国际法专业学生所掌握和使用的语种也日趋多样化,传统的中文或中、英文双语教学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教学和研究的需要。
(四)课堂教学互动性不足
《国际组织法》课程的传统教学方法主要是课堂讲授法。国际组织法以协定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法律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采用课堂讲授法可以系统地向学生讲授国际组织法基本知识,帮助学生掌握国际组织法的理论体系,但是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课堂讲授法容易导致过度强调教师在课堂上的主导地位,对于《国际组织法》这样一门教学内容距离实际生活较远,专业性、理论性非常强的课程来说,单纯的课堂讲授往往使学生感到自己完全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即使在课堂上讲解案例,案例的选择也主要取决于授课教师的偏好,很难引起学生主动参与的兴趣。
(五)课程的实践性不强
“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需要大量精通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的国际法人才。然而在国际法专业的课程体系设计、学时安排中,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国际组织法》课程也不例外。与国内法教学中广泛采用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实务部门实习等多种实践教学相比,《国际组织法》课程在实践方面显得十分薄弱。加之《国际组织法》与现实生活相距甚远,学生的学习和理解主要停留在书本知识上,很难与实践结合起来。因此,如何根据建设“一带一路”的需要,增加、完善《国际组织法》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亟需解决的一大难题。
三、国际法专业课程教学改革建议
国际法教学应当跟踪国际组织发展的最新实践,对国际组织法的基本框架和研究内容作出新的思考。《国际组织法》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应科学地反映”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当代国际组织法及其理论、实践的新发展。
(一)加强对非传统形态国际组织制度的教学
协定性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多边合作中最为重要、最值得关注的一种形态。[6]但是在目前阶段,它并不是“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合作所采取的主要形式。非传统形态的国际组织极大丰富和扩展了国际组织的职能,它们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实际上更易于适应和满足国际多边合作的需求。因此,在《国际组织法》课程中,需要加强对非传统形态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成员构成、职能范围、组织机制、程序规则等的研究和教学。例如,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16个中东欧国家合作的主要机制是“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简称“16+1合作”)。[7]但是,“16+1合作”当前仍然属于一种对话机制,并不是协定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因此,在以往的《国际组织法》教学中通常会简单地将“16+1合作”排除在教学内容之外。而从实践的发展来看,如果能够采取一定措施推动“16+1合作”的发展,它对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将能够发挥更大作用。在教学中应启发学生联系“一带一路”实践,拓宽学习思路,重视对非传统形态国际组织制度的研究。
(二)增加中国和沿线国家的国际实践案例
國际组织法课程并不应该是静态的纯理论教学,它应当关注国际组织及其规则、制度、体系的发展。从目前《国际组织法》课程的教学情况来看,恰当运用案例教学法,加强学生的主体地位,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国际组织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有利于拓宽学生的视野。[8]由于欧美学者在国际组织法的研究中处于领先地位,因而在教学中不论是经典案例还是热点案例,国内教师都有偏重于选择与欧美国家相关的案例的现象。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与国际组织实践的案例不断增多。虽然在短时间内还无法形成经典案例,但是可以从“一带一路”实践中选取有代表性的部分内容打造热点案例。比如,在讲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案例的同时,增加“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内容,并让学生对两者的制度加以比较,激发学生对“一带一路”相关内容的学习兴趣,加强教学效果。
(三)突出相关区域性组织制度的内容
随着区域一体化和世界多极化的趋势,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发展地区经济与解决地区争端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9]“一带一路”倡议所涉及的是沿线特定区域内的若干主权国家,具有显著的区域性特征。在《国际组织法》课程中需要从两个方面突出“一带一路”沿线区域性组织相关制度的内容。一方面,应加强现有的“一带一路”沿线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法律制度内容。对于东南亚国家联盟、上海合作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非洲联盟等原来课程中已经包括的国际组织,要结合“一带一路”的实施加深对其研究;同时还应当将环印度洋区域合作联盟、东非共同体等与“一带一路”相关但是研究较少的国际组织包含到教学内容中。另一方面,在介绍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引导学生思考、研究“一带一路”倡议下建立新的国际组织的可能性及其途径,以及如何进行基本制度的构建。
(四)根据专业和学生特点开展多语种教学
语言是用来传播、获取知识的工具,使用单一语言还是双语、多语种教学,其目的都是为了师生在教学过程中进行更有效地交流,使学生更好地掌握专业知识。《国际组织法》教学中的语言问题具有特殊性。教师在授课时,除了中文以外,如果能辅以英语、法语等联合国、国际法院、欧盟等主要国际组织的官方语言,则有利于准确讲解有关知识点。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来华留学生来说,教师通常在《国际组织法》课程教学中使用的中文和英语既不是其母语,也不是其国籍国的通用语言。有些留学生的中文和英语水平都有限,有些甚至完全没有学过英语。但是,笔者在教学实践中发现有很多非洲学生来自法语区国家,能够熟练应用法语学习和交流;而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中亚国家的学生中除了其本国语言外,俄语水平也较好。而对于中文水平有限的来华留学生,如果老师能够使用学生更为熟悉的语言与之交流,则有利于防止学生因为语言障碍而产生畏难情绪,可以更好地帮助学生去学习、理解专业知识。
为了适应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带来的新形势,国际法专业教师的外语能力应向多语种方向拓展。这不但有助于教学和互动,也有利于任课教师对相关区域性国际组织法律制度的研究水平,可以作为促进《国际组织法》课程教学、科研共同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
(五)开发多种辅实践教学方式
《国际组织法》的实践教学学时安排通常是总学时的10-20%左右。由于总学时有限,实践教学大多数都是采用邀请校外实务专家进行4-8学时的专题讲座、交流。《国际组织法》课程本身理论内容多、总学时少,这种情况下要增加实践教学的学时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开发多種形式的辅实践教学是可以采用的一个在学时数以外增加学生实践经验的方法。目前,最切实可行的辅实践教学方式有两种:一是组织学生到国际组织驻中国的机构参观,二是推荐学生前往“一带一路”相关国际组织实习。
近年来,各国际组织与中国的联系更为密切,很多重要国际组织纷纷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这为学生前往参观、实习提供了更多机会。《国际组织法》课程的任课老师应主动收集各国际组织的实习招聘信息,推荐学生申请各国际组织的实习岗位,帮助他们获得在课堂之外、在实践中学习《国际组织法》的机会。
总之,国际法的研究和教学应立足于“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关系的新发展,将新的教学理念融入到课程建设中。在为国家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服务的思想指导下,根据本专业和学生的特点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课程改革,积极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化,为中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培养高质量的国际法人才。
国际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国际法视角下商标犯罪刑法的使用范围的相关探究论文
摘要:商标作为产品的标识一直以来都是该产品区别于其他产品的主要标准,也是生产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它一旦被注册,其他任何企业都不能冒用。但由商标冒用而引发的系列犯罪现象也是层出不穷,严重的影响了经济秩序,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刑法就针对这些商标犯罪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以此来震慑和警示犯罪行为人。通常在法律条款中对商标犯罪都定位集中在了“驰名商标”这个范围,司法部门在定性犯罪行为的时候可以依据“其他情节严重”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兜底条款予以定性和判断,对商标予以全面的保护,但若是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反向冒用等同起来,虽然这样的说法并不恰当,但仍可以将其納入到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范围内。而国际法中对商标犯罪并没有一个更加科学和明确的犯罪标准。因此在适用刑法时也需要谨慎与严格。在此,文章就从国际法视角来分析商标犯罪刑法的使用范围。
关键词:商标犯罪;刑法;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它包括了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其中最显著的就是商标权。该权利的内涵、基本行为都在《刑法》、《经济法》、《商标法》以及《知识产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它的使用期限一般是十年为期。从法律角度上分析,商标是企业通过自己的智力发明了的产品、提供的服务等,在相关部门依法注册的品牌名称、图形、声音等来表明这些产品、服务的所有权的显著标志,以此来识别和约束商品、服务的来源,这对于生产者、销售者都是十分重要的。在国际上也十分注重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对其进行了相关的立法规定。比如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的《商标法》以及系列国际条约、公约等对都明确的规定了商标注册的条件、行使的权利、履行的职责以及侵害形态。但基于国际形势的日益复杂化,商标犯罪的种类和形式也愈加多样和隐蔽,当前的我国刑法对商标犯罪的立法也逐渐暴露出了极其深刻的问题,出现了一定的模糊性、滞后性,加上国际犯罪猖獗,我国的刑法无法与国际立法相融合,法律漏洞也就让犯罪分子更有了可乘之机,因此国际法视角下的商标犯罪刑法使用的范围、准则与必须要与国际法接轨。
一、商标犯罪概述
(一)商标犯罪一般指的是侵犯商标权罪
我国的刑法是这样对其进行定义的:侵犯商标权罪是违反商标法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破坏商标管理制度,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知识产权在经济的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明显和突出,该领域很快就成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范围。据相关数据显示,在联合国规定的十七中国际性犯罪行为中,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最严重、最普遍的,其中商标权罪占据大部分比例,而在我国所结案的刑事案件中,该类犯罪行为也占到了知识产权罪总和比例的80%以上。这个庞大的数据不仅说明当前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日益猖獗,也说明法律体系仍存在着很多的漏洞。
(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的范畴十分广泛
但它实质上具有着在社会领域流通的商价值品属性,因此它没有实质的形体性,也就说明知识商品的拥有并不等同于对该商品产权的拥有,加之知识商品的传播途径和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特点,致使产权的所有人难以对其进行直接的掌控,侵权行为也就越来越多。但问题的根本并出现在立法上面,而是出现在司法解释工作的滞后性上,也就使得定罪量刑缺失了科学、系统的具体标准。比如针对商标犯罪,《经济犯罪追诉标准》中所规定的定罪量刑和追诉标准就不科学、不标准、不符合当前的实际,有些问题也没有做出更进一步的解释,甚至将追诉标准与定罪标准等同了起来,这就使得定罪量刑缺失了客观、公正与公平。而审判实践不仅要依据实体法,也需要依据在此基础上对其内在问题做出的司法解释。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将《刑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多次的补充与修改,以此来具化、细化对商标犯罪的规定,直至目前商标犯罪的相关刑事立法以及司法解释也呈现出了明显的合理性,在打击和严查商标犯罪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刑法中有关商标犯罪中的一些专业性术语进行了解释,使得定罪量刑的范围、标准更加具体和详细,极大的提高了刑法条款的可行性。
(三)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与之前对该犯罪行为的规定有了极大的不同
其一,在定罪量刑的标准上有所降低,反向假冒犯罪行为的起刑标准是非法经营或销售数额达5万元以上;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的为非法经营数额5玩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3万以上。而在《追诉标准》中对应的数额分别是10万以上和20万以上。其二,对于“情节严重”的论述则包括了非法经营数额3万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2万以上。其三,个犯与单位犯罪的起刑标准也有了具体的规定,并且两者之间的数额差距从5倍缩减到了3倍。其四,明确了触犯不同罪名时的处罚原则以及进一步明确了“相同的商标”的概念,这就使得商标犯罪的形式、范围有了更加明确地界定。比如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中就将侵犯商标权犯罪分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而在2001年的司法解释中也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纳入到了商标犯罪案件的行列中。
(四)由于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发达,商标犯罪的形式愈加隐蔽和复杂
甚至有些已经超出了刑法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范围,那么在执行中势必会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这就说明刑法使用出现了滞后性和模糊性。而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是一个国际国家都十分重视的问题,并出台了系列国际条约、公约,而我国国情的独特性也使得刑法有着鲜明的国家属性特点,因此我国刑法与国际公约、条约之间在该问题的解释、使用原则和范围上还有一定的不同,彼此的不理解、不适用要求我国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国际接轨问题。
二、国际法视角下商标犯罪刑法的使用范围
(一)犯罪主体的使用范围
在我国法律中对犯罪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而自然人主体指的是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的公民;而单位主体则是指的是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主体也包括在内。所谓侵犯注册商标犯罪从法律角度上讲指的是从事工商活动的法人或公民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不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来获取利益,并且非法经营数额或销售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该行为破坏了工商管理制度、侵犯了他人商标的专用权。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使用范围
(1)客體要件。该犯罪行为的犯罪客体具有双重性,一般指的是国家的商标管理活动和商标专用权主体的商标权。一旦违法行为脱离了这两个范围,即使是受刑罚保护的其他社会关系也不构成该类犯罪,而是其他对应的犯罪类型。另外,侵犯商标罪有着极其明显的主观性和作为性。商标专用权的义务主体所负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只要义务主体不实施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的积极行为,就是对自己义务的履行,反之就是有意而为之,违反了自己的义务,触犯了法律。但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分子违反的必须是商标管理法规,若是其他并不构成商标犯罪,也是需要以它罪论处。若侵犯的商标没有进行过注册则不构成犯罪。
怎样去理解商标注册权呢?我们可以这样将其分为:对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企业、法人、个人等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提交各种真实的、客观的、完整的资料,而注册机构也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认真审核申请主体所提交的资料,并用规范的文书形式记录在册,完成注册行为;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一旦注册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不能擅自使用、占用、冒用、伪造该商标或者相同的商标,以此来维护注册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通常所提及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仅仅是违反了后者,使得注册主体对商标的专用权受到了侵害,而没有对前者造成直接性的侵犯。
很对人会提出疑问“既然是违反了后者,那与前者即商标的注册有什么关联?”。实际上,通过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概念分析不难发现,“对商标的注册”是整个商标管理活动的基础,只有申请人去注册,才会引起后续系列的行为。一旦破坏了注册商标,也意味着刑法商标犯罪的成立。因此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仍属于商标犯罪行为,这在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中就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2)主观要件。这就需要从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表现形式来分析。商标是一个企业或单位的重要资产,是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主要标志。但由于商标的可转移性并且商标所涉及法律之外的专业知识,刑事司法人员在判断、认定商标侵犯案件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愈加困难。而根据现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侵犯人只有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才能构成犯罪要件,若是侵犯人在不知道该商标已注册或者其他特殊情形下而侵害了注册主体对商标的专用权,则只承担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构成犯罪的首要因素就是“动机”,即“明知而为之”。具体来讲,犯罪行为人对已注册的商标所具有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存在着认知,也明白自己所要实施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是主观认知故意;同时犯罪行为人又积极去追求因违法行为而带来的违法所得,这是意志上的故意。由此司法人员对犯罪行为的主观认知就定位在了“明知”上,但《刑法》中并未对“明知”的含义、界定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解释。那么在2004年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中就补充了《刑法》中的“明知”范围: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由此也就很好理解侵犯注册商标的表现形式,即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2.擅自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3.伪造他人注册商标并将其用于商品或者擅自制造注册商标的;4.未经持有该商标的法人同意将该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并投入市场的行为;5.商标侵权是指因侵犯其他注册商标而侵犯其他专有权的行为。
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来讲,他们对“犯罪实施者是否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着不确定性,这主要是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流通并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经营者在进行交易时通常不是直接明说,那么这个“明知”的要求就过于狭窄了。实际上,明知与确定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它的范围要广泛的多。比如某一商品假冒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信息不明确或者不确定这个商品是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但是只要是意识到这个商品具有假冒的可能性,这种行为就被纳入到了“明知”的范围。
由此来分析,商标犯罪的刑法适用范围,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大多数是为了盈利或者非法收益。但也有部分行为是因为要实现其他的目的。比如为了降低对方的竞争力度,打击对方市场,毁坏对方形象和名誉等,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也是实施商标犯罪的常有的动机和现象。
洪钧培的“持今证古”式研究思路其二为洪钧培所倡导的“持今证古”式研究思路,是用西方法律文化为主导的近现代国际法学体系讨论春秋时代的“国际法”。这在洪氏所作《春秋国际公法》一书中体现尤为明显。陈顾远在为该著所作的序言中指出:“洪君此著,依现代国际法之体例,将其各种规律进而与春秋国际规律为比较的研究,亦系治史之一种应有方法。且可赖此一一指出我先例之和於现代国际法者何在,持今证古,颇易领会,与愚作既免重复,并相成焉”,可见当时陈顾远已经认识到洪著在研究思路上与自己的区别。其所称之“依现代国际法之体例”而“为比较的研究”,显然是在现代国际法学的框架下对古今法制进行规范比较的思路,因此陈顾远将其概括为“持今证古”,是颇为准确的。该著共分三编:第一编“概论”、第二编“平时法规”和第三编“战时法规”。在各编之下章节环节的讨论中,基本上遵循了近现代国际法学体系。如其第二编“平时法规”下分七章,分别为“国家”、“盟会”、“国际交涉人员”、“盟”、“关税”、“节———护照”、“国际纷争之解决”,是已然纯用现代化的国际法体系展开讨论了。尤其是在具体讨论的节层次中,仍然大体保持了近现代国际法的讨论范式,如第二编第一章“国家”下分五节,分别为“国家之要素”、“国家之种类”、“政府之承认”、“领土之取得、国家之消灭与变更及土地并有之权利义务”、“国家之权利义务”等体例,皆一准近现代国际法体系而展开讨论,其余章节安排,大体若此。从积极的角度看,这种体例为深受近现代西方法学理论影响的现代学者提供了较为熟悉的认知途径去比附理解中国古代的相关制度,但从消极的方面看,在这种体例下的论证过程中,总不免有先定观点,再寻证据的嫌疑。若深究支撑其各论点的论据以及论证过程,则多会发现其中存在的种种瑕疵与牵强之处。无论是在春秋时代“国际公法”的体系分析上,还是在讨论这种“国际公法”的具体规范时,洪氏都多少采用了近现代国际法的标准。这种方法一方面当然反映了某种程度上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一般性,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带有西方式、现代式思维的局限性,在分析中国法律传统时,往往导致片面乃至错误的结论。令人遗憾的是,洪著的这些缺点,在西学把握学术霸权的当代,仍然不可避免地为现代相关研究领域的学者继承。
二、近年“春秋国际法”研究中的思路
近二十年来国内法律史学者对“春秋国际法”的讨论,大多继承洪钧培在《春秋国际公法》中采用的思路而展开。其中篇幅和影响较大,且较具代表意义的著作,为孙玉荣先生的《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一书。除该著外,围绕该主题发表的论文亦有不少,其中内容较全面的,为赵彦昌先生的硕士论文《春秋国际法研究》。限于篇幅,本文不再一一概述这些论著的具体观点和论述过程。但从总体上看,在这些论著的研究中,仍然贯彻了洪钧培式的研究思路,即通过现代国际法学体系对古代类似的法律制度进行研讨,然后以相关史料填充进去。这导致洪钧培式思路中的固有瑕疵,不仅没有消弭,反有日益扩大之虞。以孙玉荣先生的《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为例,不含附录和后记,该著共分十一章。从其篇章节目安排上看,如果不是其中有若干“中国”的概念和几处诸如“丧乱不伐”之类的内容,几乎很难确信这是一部中国法制史的著作,反倒令人容易联想起现代西方国际法学的经典教材《奥本海国际法》的篇章结构。
如该著第三章“古代中国国际法的主体”下分五节,分别为“国家的要素”、“国家的种类”、“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是几乎一准现代国际法理论体系进行讨论了。如果说这些概念有些尚可反映人类法律文明共性的话,那么该章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下,又根据“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这些完全现代化的概念对古代中国国家的“国家权利”进行讨论。在第四章第一节“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之中,更是令人瞠目地将中国古代国家领土的变动情况总结为与近现代国际法体系完全一致的“先占”、“添附”、“时效”、“征服”、“割让”、“归还”等等。这样的讨论,可谓完全继承了洪钧培式“持今证古”的研究思路,且在该思路的影响下更进一步地将现代法制体系完全套用到古代法研究之中。这几乎必然会引起一系列误解,正因如此,该著的一些观点不免招致学界的批评。吉林大学历史系2004级硕士毕业生赵彦昌先生在其论文《春秋国际法研究》中批评孙著称:“作者为法学出身,对历史知之甚少,所以在其专著出现不少常识性错误”、“只知前面近现代国际法的体系,然后在古籍中找到与之类似之内容,便生搬硬套,不懂其语句之真实含义”,这样的意见虽然严厉了些,但批评却并非全无依据。从孙著中相关论点的论证过程看,许多结论只依靠其所举的单个事例予以证实,有的证据是基于对史实的误解而使用的,有时甚至出现前后矛盾的论述。如在“国家的分类”一节中,孙先生以的有无将古代的国家分为完全国与附属国,先不说这个概念能否用于当时,仅以其论据看,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令人尴尬,因为该著所引的《左传•襄公二年》戚之会传文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错讹,如“滕”误作“腾”,“薛”误作“薜”。除此以外,孙先生在此的立论也是很值得商榷的,她认为在襄公二年的戚之会上滕、薛、小邾作为齐国的附属国而“失去了出席国际会议的外交权”,又认为襄公二十七年第二次弭兵之会上鲁国使者叔孙豹所称的“邾、滕人之私也,我,列国也”说明了“邾、滕作为附属国,虽被邀请参加会议,但没有签订条约的权利。附属国因为没有,所以不是国际法主体”,这就不免因望文而生硬套用现代国际法理论之弊。如果对照一下春秋经传的详细记载,是断不能得出如此结论的。关于襄公二年的戚之会,《春秋经》明言:“冬,仲孙蔑会晋荀罃、齐崔杼、宋华元、卫孙林父、曹人、邾人、滕人、薛人、小邾人于戚,遂城虎牢”,又根据《左传》上的记载,“滕、薛、小邾之不至,皆齐故也”,显然可知这三个国家因当时皆为齐国的属国,齐国不来会,这三个属国自然不敢违逆齐国来与晋、鲁相会。这与其有没有出席国际会议的资格没有关系。《左传》的下文中又提到:“冬,复会于戚。齐崔武子,及滕、薛、小邾之大夫皆会,知武子之言故也”,可见在晋国向齐国发出带有战争威胁意味的邀请后,齐国惧于晋国作为伯主的权威,便在冬天帅其属国滕、薛、小邾与晋、鲁两国相会,并参与伯主率领的在虎牢修筑要塞的军事行动,协助晋国压服了郑国。如果按照孙先生前面的结论,滕、薛、小邾这三个国家的状态就处于一种时有时无、飘忽不定的状态,这显然是不合常识的。事实上,春秋时期的属国与附庸并非一个概念,其在当时各国交往法制中的地位也大不相同。
在此基础上,春秋诸国的法律地位,显然不是像孙著所言“春秋时期,诸侯之邦与盟主之邦以及诸侯之间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孙著在此混淆了春秋国际法中属国和附庸的概念,是由于其机械套用近现代国际法上的“”概念而导致的。而其对“滕、薛、小邾之不至,皆齐故也”的理解,也显然出现了严重的偏差。从杜预所注的“三国,齐之属”中错误地推导出“附属国因为没有,所以不是国际法主体”这样的结论。如果孙先生注意一下经传原文的前后文照应,在使用传文前审读一下对应的经文,那么此类问题是可以避免的。总的来说,在洪钧培式“持今证古”的研究思路下,论者为了将近现代国际法概念与体系能与古代文献兼容,而不得不削足适履地使用文献资料,因而导致论述过程中的论点与论据往往难以自洽。孙著中存在的一些其他值得商榷的观点,例如其继承洪钧培生造的“北盟会”、“南盟会”、“总盟会”概念,以及认为春秋时代乃至整个中华法系历史中存在“国家平等原则”、“国家领土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近现代国际法原则等等,其根本原因,仍可归结到研究者使用的研究思路上。作为一个典型的例子,孙著中所体现的洪钧培式研究思路中的一些固有瑕疵,在当代的一些相关研究中,不仅没有消弭,反而有加重的趋势。这是在中国古代国际法律史研究中机械套用西方国际法理论而导致的结果。相对于孙著中出现的问题,吉林大学历史学院赵彦昌先生的硕士论文《春秋国际法研究》则有了较为明显的进步,首先,在文献材料的使用上,没有出现严重错误。其次,对孙著中出现的问题,也进行了相当的纠正。但总的来说,在研究思路上,却并没有根本的更革,仍然是模仿洪钧培式的研究模式,以近现代国际法学的方法将春秋时期的相关文献进行剪裁分析,最终得出一个看上去十分“现代化”的结论:春秋国际法中有很多原则、规则已经或者正在纳入近现代国际法体系当中,春秋国际法中有五项基本原则,即:国家相对平等原则、国家领土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虽然和近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尽相同,但是对于我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本精神则大致相同。可见,在赵文之中,对春秋时代的国际法原则,已经使用了较为审慎的表述方式,即“相对平等”这样的表述方式,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进步。但其后所使用的“国家领土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仍然是用现代法学的概念在描述古代制度。尤其是“互不干涉内政”之说,在春秋诸国间根据当时公认的交往法则而频繁互相干涉的史实前,是很难立足的。在相关文献记载中,可以看到多如牛毛的干涉行为:无论是诸侯“安定周室”还是诸侯间“安定与国”的行动,乃至收纳出奔贵族,挟出奔者干涉他国的纳入行动,以现代法学的眼光评判,这都是典型的“干涉他国内政”行为,但这种行为在当时各国的交往法则中,却颇多具有合法属性。所谓“敬服王命,以绥四国,纠逖王慝”,乃是伯主的国际法义务,而“安定与国”和“纳入”都是足以出兵干涉他国内政的合法理由。由此,我们似乎应该反思,对春秋时代的各国交往法制,究竟应该以何种思路开展研究,方能最大程度还原此法制的原貌,而避免其被西方法律文明主导的现代法律思维与表述方式肢解得面目全非,以至于产生种种不甚妥当的结论?
三、“春秋国际法”研究思路反思与探讨
(一)对“持今证古”研究思路的反思洪钧培式“持今证古”研究思路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想当然地认为近现代国际法的原则、体系、规范可以直接适用于古代法研究上。这种方法论上的问题可以引起一系列次级问题。如究竟应该如何研究古代国际法,乃至以何种态度对待古代的法律文明成果;当认识古代法时,如何避免以一种过于自大的态度批评古代法律文明的得失;当分析古代法时,应该如何正确使用现代法律文明的进步成果对其进行剖析等等。归根到底,就是应当以何种方法来认识、分析和评判古代法律文明。我们可以使用现代法学的原则、概念、体系、语境讨论古代法吗?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以现代法学的成果审视古代法的发展,在逻辑上并无不当之处。对于古代法而言,现代法是它们的继承者、发扬者,是在近现代工业社会文明基础上继往开来的高度成熟、高度精密化的文化系统,她是现代人类文明的骄傲,无论从哪个角度看,现代法都远比古代法进步,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因此,合理使用现代法学的一些成果分析和评判古代法,是确有其合理性的。但需审慎的,当问题进入到认识和还原古代法律文明原貌的工作时,就不宜随意地使用现代法律标准描述和评判古代法律制度。法律史的史学属性,决定了它是一个在时间维度上展开的学科,这导致法律史在研究思路上与部门法研究存在重要区别。在时间维度上,人类文明中的法律制度、法律学科、法律文化、法律思想经历了复杂的演化过程,在演化的终端,形成了目前所达到的人类法律文明成就。因此,当沿用现代人所熟识的现代法律知识回溯法的发展历史时,就必须以时间维度上的全局观念,萃取可以通用于法律史全局的法律知识,以此开展对人类法律文明发展演化史的考察。当具体到某一个特定的时期、特定区域的法律演进过程时,必须注意构成该时期、该区域的法的各个构件,这些构件可能已经被吸纳入现代法中某个特定部分,也有可能已经完全消逝在奔涌流淌的历史长河中。对于前者,自然可以援引现代法中与之存在渊源关联的部分进行分析,而对于后者,就必须审慎对待,避免粗暴地使用现代法的知识去解释古代法———这种生搬硬套的方法极易导致一系列错误,从而影响对古代法的正确认识和评价。从清末至当今的“春秋国际法”研究中,非常容易看到,洪钧培式的“持今证古”研究思路所带来的种种误解,几乎都是由于这种刻舟求剑式的错误而引起的。这种不恰当的“持今证古”思路,目前已经引起了国内许多学人的批评。批评者大多以“简单比附”和“附会”来形容这种研究方法。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的熊梅博士称:“从晚清到民国,学者们对于先秦国际法(包括战争法)的研究热情,是在西学东渐的背景下形成的,是中国传统文化对西方文化进行反应的一个例证……决定了这一时期的研究难免带有简单比附的痕迹。”另有学者批评说:“由于受西方中心论的影响,学界长期存在以西方范式为标尺的褊狭,表现在国际法问题上就是以西方确立的国际法理论来套中国的古代社会形态,从而得出中国古代没有真正意义的国际法的结论,而将中国朴素的国际法思想一并泼掉”。要言之,对于这种以近现代国际法理论与体系直接套用到春秋史上的做法,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但对于春秋各国间交往法制的研究而言,必须进一步追问的是,我们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思路开展研究呢?
(二)更合理的春秋各国间交往法制研究思路探讨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春秋各国间交往法制的研究,在研究思路上需要注意三个方面:
1.应本着“就史言史”思路寻找古今法制间的合理关联从整个人类法律文明演化发展史的宏观角度看,古代法是现代法的前辈,现代法是古代法的继承者,二者之间存在继承性的关联是不容置疑的。但也要注意的是,由于历史演进的复杂性,许多人类法律文明的成果已经湮没在历史长河之中,而不同文明、不同时期的法律,在结构、原则、规范形式上都有着形形的差别,从基本原则到各层法则的细节,多与现代法律文明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这就要求在研究古代法时,不应不加区分地将现代法中的原则、体系乃至思维方式直接套用到古代法研究中。尤其应注意的是,人类法律文明的近现代演进,基本上是在西方法的话语权主导下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当研讨中国古代法制时,就更不能笼统地将西方法视为普世价值,进而机械地按照源出西方近现代法的制度、方法和思路来研究中国古代法。历史地考察人类法律文明的发展演化,需要以历史的方法观察整个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全过程,从无数细节中归纳演绎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古代法与现代法间存在着开拓与继承、前辈与后辈的关系。历史地考察人类各国交往法制的发展历程,不难注意到,很多在古代法制中曾被视为金科玉律的法则,都因随着文明的发展而湮没在历史的长河中,或者逐渐式微成近现代法制中一些较为不重要的部分。如古代各国交往法制所重视的身份等差以及与此相关的礼仪问题,在近现代国际法中,要么被完全否定,要么从繁文缛节简化成现代社会所需要的简洁程序。有关使节的待遇、等级、仪式等法则,在古代法制中曾被视为极为重要的内容,而在近现代国际法中则多简化成较为简单的制度,或者干脆退出法律范畴,成为纯粹的礼仪规范。当然,也应注意到:尽管其仪式程序简化了,但其中所包含的法律精神并没有多大的变化:尊重对方的尊严、相同的等级间不得互为管辖等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精神和法律原则。这说明人类各国的交往法制在其发展演化的历史进程中,既有不断变化、新生、消逝的部分,也有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保持稳定性而传承的部分。这种在时间区间内保持一定稳定性的法,其所蕴含的基本概念和价值标准,可以作为现代学者搭建再现古代法原貌工程的梁柱。诚如武树臣先生所言,这种标准“应当具备宏观性、稳定性并有利于揭示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历史规律性”,这就要求现代学者需要从历史维度考察在各法律文明、各历史时期的法律演化进程中所共有的因素,以这种具有一般性的因素作为考察古代法律制度与文化的标准,而不是将某个特定时期、某个特定文明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作为普世的、通行于各时空的标准。从学界对自清末以来对“春秋国际法”的研究与讨论中可以看出,许多学者在研究思路上往往都在不自觉地使用现代法的标准去衡量古代法问题,换言之,就是都没有找到古代法和现代法之间的合理关联点。笔者认为,民国著名法制史学者陈顾远先生所秉持的“就史言史,意存其真”的“自史寻法”式研究思路更能贴近历史的真实,可以避免因“持今证古”式思路的固有瑕疵而产生的种种认知谬误,是在当前的相关研究中应当予以重视的。一言以蔽之,现在需要重视和恢复陈顾远“就史言史”式研究思路中的合理部分,而非继续将洪钧培“持今证古”式思路中的瑕疵扩大下去。
2.在相关历史比较研究中应以功能比较方法为主在研究古代法制过程中,功能比较的方法可能比规范比较的方法更加科学有效。换言之,应当循着寻找功能共通的思路考察古代法中的各国交往法制规范,而非以现代既有的国际法规范体系为纲领,在古代文献中寻找“古代国际法”的踪迹。对于法律成文化水平已经高度发达的近现代法律文明而言,规范比较的方法可能是较为便利的,对于全球化背景下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法系的相同或接近的法律规范,经过调查和规范文本的取样,对待比较的法律规范加以分解剖析,自然有其合理之处。但对于法律史而言,由于全球化时代以前各不同法律文明在历史演进过程中的复杂性和相对独立性,这种方法的应用就十分困难,乃至在很多情况下是根本不可能的。生硬地使用这个方法,就很难避免因“持今证古”而导致一些不妥当认识的出现。相对而言,功能比较的方法则侧重于以问题为中心而非以规范为中心进行考察,这就有利于摆脱现代法学的思维定势,以较为中立和公允的视角,获得对人类法律史文明较为理性的解读。就春秋诸国间的交往法制而言,若以功能比较的方法开展研究,颇可望能取得更为客观的结论。
【摘要】自1994年以来,我国国债规模急剧膨胀。本文引用国际上国际上公认的衡量国债规模的四项指标,并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这些指标状况,对我国的国债规模进行了理性的比较分析.最后,得出了关于我国国债发行规模的一些基本结论。
自1994年以来,我国的国债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近两年来随着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国债规模进一步膨胀,因此,不免使人们产生了一些担心:现有的国债规模是否过度了?这样的国债规模是否会造成沉重的偿债负担从而影响到未来的经济发展?这是学术界和实际决策部门普遍关注和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要对此作出理性而准确的回答,不但要对中国现在的财政经济状况及其未来的走势作出准确的分析,还要通过对衡量国债适度规模经济指标的国际比较才能作出合理的判断。下面,本文就通过衡量国债适度规模的主要指标来分析一下我国国债的发行规模及合理走势。
一、衡量国债适度规模的主要指标及其国际比较。
国债不是一个孤立的经济范畴,它与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和财政收支状况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判断与确定一国的国债是否适度不能仅仅看国债本身的绝对值,它不能准确的反映一个国家的应债能力与财务负担状况,而必须用被国际上公认并经常使用的指标和经验数据来对各国的国债规模进行考察,并依此对中国的国债发行规模做出理性的分析判断。而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衡量国债规模的指标主要有:(1)国债负担率=当年国债余额/年度GDP;(2)借债率=当年国债发行额/GDP;(3)国债依存度=当年国债发行额/财政支出;(4)偿债率=还本付息额/财政收入。前两个指标是从国民经济大局角度考察国债规模,而后两个指标是从财政收支的角度来考察国债规模的。对于我国的国债发行规模,具体比较分析如下:
(一)对国债负担率的比较。从理论上讲,国家财政支出的需求压力和偿债能力、居民收入和储蓄水平以及国内生产总值规模和国债的收益率高低都是制约国债发行规模的重要因素。但这些因素集中在一点,就是国内生产总值的规模。换句话说,影响国债规模的最主要的因素就是国内生产总值。那么,考察国债的相对规模最有意义的也是最重要的指标就是国债负担率。自80年代以来,大多数国家的政府债务规模都有大幅度的扩大,如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债务规模(国债负担率)都几乎翻了一倍,不过,在经济发达程度相近的国家中,债务规模有很大差别。有的国家的债务规模只相当与GDP的22.5%(如1995年的瑞士),而有的国家超过了120%(比利时)。而发展中国家的国债负担率则大都经历了一个先升后降的过程,表明发展中国家的国民经济对国债的依赖程度有所减弱。正确分析和认识我国的国债负担率,并在与国外的这一指标进行比较时,不能仅看数量上的对比关系,还必须把握如下重要因素,否则有可能对我国的国债取向产生误导:其一,随着国债规模的不断扩大,中国的国债负担率亦出现了较快增长的趋势。1980年仅为1%,1990年为4.8%,1995年为5.6%,到1998年已上升到8.2%,增长的势头非常的迅猛。其二,西方发达国家的高债务是建立在雄厚的财政基础之上的,整个国家对债务的应债能力比较强。而中国做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不仅经济发展与国外相比有较大的差距,而且国家的财力集中程度也要低得多,1999年预算内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仅为12.6%,即使加上政府部门的各种预算外收入,也仅为20%左右。因此,从整体上讲,我们对债务的承受能力比国外要相对弱一些,债务负担率不能简单的和国外进行对比。其三,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其国债的累计规模之所以年能达到今天这样高低水平,是上百年累计下来的结果。而我国举债的历史不长,从1981年发行第一批国债至今,也不过20年的历史,但我国的国债规模按目前这样的势头发展下去(自1994年以来,我国国债余额的年平均增长速度高达30%左右)就很可能会达到难以控制的程度,甚至会赶上有着较长举债历史的西方发达国家。其四,各个国家的政府债务规模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经济结构、法律制度和债务管理机制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在进行债务规模的国际比较时,,要充分考虑到其经济结构、法律制度和金融市场发达程度等方面的制约因素。一般的,证券市场越发达,对国债规模的承受能力也将越强。一美国为例,1995年的国债余额约为3.6万亿美元,国债负担率达51%,但由于美国政府债券市场是世界上最发达的政府债券市场,美国政府债券的发行一直较为通畅。这主要得益于美国政府债券是证券市场中流动性最好的金融商品,大多数证券中介机构和美国居民都青睐政府债券,而不是其它金融工具。因此,虽然我国的国债负担率到1998年仅有8.2%,但考虑到我国的财力集中程度和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等因素,我国的国债负担率在近期内不易过高。
(二)、对借债率的比较。国债借债率是指当年国债发行额与当年GDP的比率。它反映了当年GDP对当年国债增量的利用程度。西方发达国家的借债率一般在3%…10%,而中国的借债率1994年是2.5%,1998年是4.09%,普遍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即使与借债率较低的法国、英国和加拿大等相比,也要低2-3个百分点,这说明从国民经济全局来看,我国的年度国债发行规模还是存在一定的空间的。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这样一个事实,从1994年起,中国的国债增长率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大体在25%--30%,远远超过了GDP8%左右的增长速度,所以,借债率这一指标肯定还将不断攀升。而大多数国家的这一指标多年来基本保持稳定的状况,维持在8%左右,只有日本、英国和西班牙等少数财政陷入困境和失业率较高的国家在90年代初出现了较快的增长。
(三)债务依存度的比较。国债依存度是任何一个国家考核国债规模是否适当的一个重要指标。它是值财政支出依靠债务收入来安排的程度,用公式表示为国债依存度=国债年度发行额/财政支出。就法律或制度的意义看,至今为止我国国债只限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是不能发行公债的。这样,依靠国债满足财政支出需要的只能是中央政府,即国债依存度这一指标对中央财政才是有意义的。所以。我们在作比较分析时,实际上是拿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即年度国债发行额与中央财政支出之比)与西方国家财政债务依存度来作对比。我国的债务依存度是非常高的,1998年度国家财政债务依存度和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分别高达29.65%和71.12%,几乎高出日本、英国和美国的3-10倍。目前各发达国家的债务依存度一般在10%-20%之间,日本政府即使在最困难时期债务依存度也不过37%。显然,我国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主体格局的中央财政支出,其资金来源一半以上要依赖发行国债,不仅与政府本身的性质不符,而且,长此以往,恐怕难以维继,其潜在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各国的财政体制和预算编制方法不同,在对国债依存度进行比较是,一定要注意其可比性。尤其要注意的是:第一,在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这个计算指标中,“中央财政支出”这一指标仅包括政府预算内支出,而在当前政府收支被严重扭曲的情况下,占相当大比重的政府收支游离在政府预算之外,保守的估计,预算外收支至少占全部收支的一半,而且中央预算在整个政府预算中的比重也偏低。因此,中央财政支出这一指标是被低估了,具体到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则被高估了。第二,我国的财政预算编制方式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完全相同,比如债务利息的规模已越来越大,但尚未编列在预算支出中,使帐面上的中央财政支出小一块。又使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被高估了一块。所以,我们不能简单的就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严重偏高就得出要立即压缩国债规模的结论。但不管这个指标被怎样高估,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偏高则是不争的事实,应该引起警觉,绝不能掉以轻心。
(四)偿债率的比较。国债偿债率是指一年的国债还本付息额与财政收入的比例关系。债务收入的有偿性,决定了国债规模必然要受到财政资金状况的制约。因此,要把国债规模控制在与财政收入适当的水平上。这一指标,国际上公认的安全线是8-10%,我国在1994年以前,由于国债的发行规模不大,国家财政收入用于债务支出的也就不多,偿债率较地,如1990年不过是6.5%。但从1994年起,国债的发行规模剧增,由此导致的债务支出总额迅速上升,国债偿债率从1994年的9.6%迅速攀升到1998年的22.4%,大大超过了国际公认的安全线。:
二、基本结论。
通过以上对四个指标的对比分析,关于我国的国债发行规模,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基本的结论:1、西方国家国债依存度较低,国债负担率较高,与我国的情况正好相反。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西方国家年度国债规模发行绝对量较大,但与其年度巨额财政收入相比,相对量显得较小。以美国为例,1993年的财政收入高达11535亿美元,而同期我国财政收入仅有4398亿元人民币。若按现有汇率计算,相当于我国财政收入的22倍。二是这些西方发达国家实行市场经济的历史比较长,因此,国债发行时间也早,尤其是以发行中长期(10-20年)的国债为主体品种,因此,历史累计额较大,比较起来,其国债负担率自然比较高。2、从上面判断国债规模的主要经济指标来看,很难简单讲,中国国债规模是大了还是有较大的回旋余地,一个让人们较易接受的事实是,中国国债规模处于国民经济应债能力宽松而财政债务重负的矛盾当中,即既有宽松的一面,也有严峻的一面。那么,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既要充分发挥国债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以及对经济运行的反周期调节作用,又要防止国债规模过大对财政收支造成难以承受的压力,避免像某些发展中国家那样因政府债务问题而陷入信用危机和财政危机。3、从动态趋势看,中国国债发行规模经历了自1994年以来的以30%多的速度急剧扩张,正面临者巨大的压力和与日剧增的风险。今后的若干年内,只要国内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不发生大的突变,对国债发行规模进行增长中的“微调”或许是一种有效的政策选择。考虑到国债总量政策的惯性作用,未来几年要压缩国债发行规模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当前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客观要求,但国债发行规模要想连续保持这几年的增长势头也是难以维继的。所以,现实的选择只能是增长中的“微调”,而且,这种“微调”只能建立在“振兴财政”和“优化国债结构”的基础上进行,即要在提高“两个比重”的或国家可支配财力水平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国债规模。同时,要继续调整国债政策,规范国债市场,优化国债结构,是国民经济应债能力得到较好的释放。
参考文献:
1、管圣义、刘邦驰,“我国国债规模与限度的分析”,《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9、7。
2、马涛,“国债扩张动因何在”,《经济日报》,1999.9.13。
论文关键词:产业;国际贸易;中国贸易政策
一、中国产业组织政策环境分析
(一)国内环境分析
1.中国企业的规模普遍偏小,产业集中度低,产业国际竞争力弱。
从工业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来看,我国工业企业普遍规模较小。产业集中度低,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缺乏,产业国际竞争力弱。我国主要行业的平均集中率水平也远低于主要发达国家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水平。我国对外技术依存度高达50%,而美国、日本仅为5%左右,国内企业仅万分之三有核心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缺乏,产业发展受制于人,产业国际竞争力弱。
2.跨国公司利用其地理优势地位,控制市场、克制竞争的倾向初现出来。
在国内包装企业诉利乐案中,利乐倚赖其在无菌包装机方面的垄断地位。在包装耗材上实行了不正当的限制性商业策略,控制了绝大部分包装市场,并且使利乐纸的平均价格在2003到2005年的两年时间内上涨了大约2倍。
3.国内行政性垄断问题严重,行政性垄断产业的改革任重道远。
我国的行政性垄断产业主要包括铁路、港口、民航、电力、电信、城市公用事业、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特殊行业、邮政、城市公交、烟草食盐粮食药品等重要商品以及流通、军工、铸币、银行保险等金融业,产业部门涉及面广。行政性垄断造成了双重恶果:
一方面,垄断地位使得这些产业内的企业一方面攫取了远高于其他行业平均利润率的利润,排斥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和发展动力的缺乏,长期以来.使这些产业成本居高不下,产业经营绩效低下。行业的特殊性加上国有企业的身份,使得这些产业的改革举步维艰。
(二)国际环境分析
1.跨国兼并成为主体。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世界范围内掀起第五次企业兼并浪潮,这次兼并浪潮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兼并数量急剧增多。二是单项兼并交易金额世界记录屡创新高,兼并规模日趋扩大。三是跨国并购发展迅猛。四是兼并范围广。第五次兼并浪潮是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世界范围内经济竞争加剧的结果,为了生存和在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以取得竞争优势,同行业的领头企业纷纷走向联合。同时,第五次兼并浪潮的出现并没有缓和竞争。它使得世界范围内经济竞争更趋激烈,通过此次兼并,在某些产业,只剩下实力超群、为数不多的几家巨型企业,为了争夺世界市场,这些企业欲置对方于死地而后快,竞争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波音和空客的竞争为我们提供了最好的注解。
2.西方发达国家纷纷调整竞争政策,放松规制和提升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已经成为国际潮流。
以微电子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的兴起和市场需求的扩大改变了传统自然垄断产业的性质。竞争政策调整的另一个动向是从对反垄断的强调转向扶助本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当前,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政策对垄断的认定已从结构标准转向行为标准。并且还要考察垄断行为的市场绩效,“一事一议”已经成为通行的原则,对横向兼并等过去严格限制的行为已基本放任自流。
3.网络经济的兴起,对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提出了新的挑战。
网络经济是以计算机网络业为中心以及由这个产业派生出的若干相关产业。网络产品固有的规模经济性、网络外部性(正反馈效应)、技术的市场不相容性和网络产品技术标准造成了网络产品的锁定效应和先行者优势。从而使得垄断成为网络产品市场上的一种必然而普遍的现象。在结构和行为上显然构成垄断的厂商,在绩效上却无可指责,结构、行为和绩效的脱节将政府的反垄断政策推入了十分尴尬的境地:反垄断,意味着绩效损失;不反垄断,从道义上又说不过去。网络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对各国政府的反垄断政策提出严峻的挑战。从1997年开始的微软垄断案,2002年最终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和解协议中,微软并没有做出多少让步。
二、我国调节外汇储备对中国产业调整的举动
2008年12月以来,计有美国、欧盟、加拿大、印度、南非、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了超过10起贸易救济措施或者法案,而以其他方式抵制中国出口的政策也屡屡出台。在这样的环境下,中国出口保持增长的前景更加难测。印度提高了部分钢铁产品的关税;南共市成员试图将外部共同关税提高5%,但未获其首脑会议通过。
2008年中国进出口总额为2.55万亿美元,贸易顺差为2900亿美元,吸引国外投资900亿美元。2008年底我国外汇储备余额达1.95万亿美元。我国已连续15年对外贸易保持顺差,国外直接投资始终处于净流人,目前是全球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因此这两方面的净流入使近几年我国外汇储备数量剧增。其规模已远远超出理论界提出的外汇储备应维持在其外债总额的40%左右的水平上。摆脱“金融恐怖平衡”的枷锁,是我国政府和学术界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扩大内需。加快产业调整步伐。降低对外依存度
以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降低以净出口和投资拉动经济的依赖,这是减少巨额的外汇储备的根本方法。中国储蓄率高,除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外,很大的缘由是居民有许多后顾之忧而不敢消费和没有能力消费。实施扩大内需政策,政府应加大在就业、教育、养老、医疗、环保等方面的投入。使国内居民的消费成为经济增长的引擎。同时,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对以内需为主的产业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减少对出口外向型经济增长模式的依赖,尤其是限制初级原料加工出口的企业。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及资源性原料进口,从而减少国际贸易顺差,降低巨额的外汇储备。
(二)谨慎地购买美元资产,逐步加大黄金购买量,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在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下,购买美元资产是拥有外汇储备国家不得不的选择。美国国债因其良好的信用、稳定的收益及流动性,是各国政府首选的投资对象。但近几年美元贬值的狂潮也令各国忧心匆匆,外汇储备多样化可以在一定程度的化解风险。同时。除了购买美国国债,还可以考虑购买美国通货膨胀保值债券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发行的债券等。
截止到2009年4月,中国已拥有黄金储备1054吨,在世界各国排名第五。2000年以来,中国调整过两次黄金储备,即2001年和2003年,分别从394吨调整到500吨和600吨。但目前中国的黄金储备价值约占全部外汇储备资产的1.6%,该比例远低于超过10%的全球平均水平。黄金在中国总储备的比重实际上自2003年以来一直在下降。中国黄金储备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至少应达到10%左右的国际水平。
但人民币国际化的道路漫漫,2000年5月亚洲国家签署了《清迈协议》,开辟区域货币合作新篇章。2009年3月中国已经与俄罗斯、韩国、马来西亚、阿根廷等签署双边货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达6000亿人民币,与此同时,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也在香港和内地沿海城市开展,这种“贸易结算+货币互换”的模式,是两国规避美元汇率风险,扩大双边贸易的新探索,它对中国政府加快人民币区域自由化进程,增加人民币的国际影响力提供帮助,为中国外汇储备摆脱美元体系的束缚提供了新途径。
三、案例分析出口退税政策对中国产业的影响
(一)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
高新技术产业历来是国家重点的关注行业。根据商务部的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的高新技术出口商品共分为十类。在这十类中,出口的主要是计算机类、通讯技术类和电子技术类相关产品,而生物技术和航空航天技术产品的出口相对薄弱。在进口方面,也主要集中在电子技术和计算机类。可见,信息技术类商品在高新技术贸易方面占据主导地位。
从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增长率看,2001年至2006年高新技术产品的进出口增长率均超过进出口总额的增长率。但从近期看,无论是外贸总额的增长还是高新技术产品对外贸易的增长,其增幅均有所放缓,特别是2007年,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首次出现低于总体贸易额增长的情况。这也与总体的外贸环境不容乐观有一定的关联。即使外贸环境发生如何的变化,国家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态度始终不变。国家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大部分都维持在17%的最高退税率。国家多次调低出口退税率。虽然使得一些生产效率低的中小企业从市场中淘汰,低端产品规模逐步减少.产业结构有所优化。国家又不得不提高其出口退税率,以缓解南于产业结构升级所导致的剩余劳动力释放所带来的就业压力。
1.1国际展会是一种国际贸易的有效手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展会营销成为了一种有效的营销方式,能够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壮大。据以往法国关于展会机构的统计数据来看,参展商在展会上合理范围内的投入上多增加1法郎的成本,那么就平均能够给参展商多带来35~40法郎的合同,可见国际展会在国际贸易中起到的促销作用极大,因此作为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每年在全球范围中举办的国际展会越来越多。
1.2国际展会就是一种国际贸易的方式
从本质上来讲,国际展会就是一种国际贸易形式,根据国际世贸组织定义来看,国际贸易机构除了需要提供商品进出口以及商业存在必须的服务,还需要在境内为境外的服务接受者提供服务,而国际展会的举办不仅仅带动了商品及商品相关的物资、信息、人员的流动,同时也带动了服务流动,这些服务就是国际贸易组织对国际贸易定义中提到的国际贸易服务内容。
1.3国际展会促进国际贸易量
举办国际展会,扩大了国际企业之间的相互交流和沟通的途径,促进了贸易渠道建设,扩大了商品生产规模,这必将促进国际贸易的量,而根据当前的国际贸易形式,各国家的分工逐渐明朗,各国的资源配置也具有独特的分工标志,通过国际展会这种形式将资源进行重组组合,进一步的优化资源配置,从而形成各国良好发展的局面,因此国际展会对于国际贸易来说至关重要。
1.4国际展会和国际贸易相互作用
国际展会对国际贸易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极大的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全球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全球经济健康发展,同时国际贸易的良好发展给国际展会的举办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随着国际贸易的范围进一步加大,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合作项目越来越多,以往很多没有的产业也纷纷进入到国际贸易行列中,越来越多的国际展会也因此而广泛的开展。
2国际展会在国际贸易中的功能
2.1聚集功能
国际展会在国际贸易中典型的功能是聚集功能,其能够有效的聚集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正因为其能够有效的聚集流量,在国际展会上就能够有效的对国际贸易所以的生产项目的要素进行重新组合配置,从而实现全球资源共享和优化,聚聚的效应直接的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提高国际贸易量,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
2.2生产要素流动和资源重组功能
国际展会的举办带动了生产要素流动,将国际上的生产要素汇集到国际展会上,再进行生产各要素资源重组,其作用越来越明显,我们知道一个企业和一个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生产优势要素,将国际最优势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是推动一个企业和一个行业快速发展的有效途径,组合的新的生产要素的生产能力、生产效率都更高,直接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3国际贸易扩大功能
国际展会具有扩大国际贸易的功能,这一点显然毋容置疑,国际展会除了具备上述的典型功能外,还能够对企业的品牌进行广泛的推广,通过国际展会能够将企业品牌和企业形象传递给世界上的任何一个角落,这无疑能够提高企业的销售量,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良好发展,而参展的企业得到良好的发展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上其交易的量更大,投入的人力和物力也将会增大,这无疑是扩大了未来国际贸易的贸易量,增加国际贸易的规模。
3结束语
哈佛大学法学院的Harper教授在论及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时,曾将其喻为“包含有天使也不敢探索的领域的巨大课题”。
作为选择涉外事件应适用法律的准据法选择规则,在涉外事件不多的时代,国际私法通常被作为没有实用性的理论法、学说法划入抽象的、迂腐的法学领域。但是,时至今日,由于国际社会的急剧变化,复杂多样的涉外事件数量一路飞升。与此同时,国际私法在经历方法论上革命性巨变的同时,作为国际化时代所有法律问题的基本法,也开始具有实际有效性,并发挥了核心作用.
国际私法这门学问是在100年前我国引入近代私法制度、开设法官养成所的同时,随着对西洋法的继受而首次传入我国的。
旧韩末开化时期,曾任法官养成所教官的刘文焕作为公费留学生赴日留学归来之后,于1905年左右出版了我国历史上国第一部国际私法教科书。从内容上看,该书主要涉及法律的抵触和民法中的准据法选择,是传统的、基本的国际私法。
后来,因韩日合邦,韩国法律制度和学术研究逐步沦为日本的附属。在此后36年间,韩国进入了适用日本法的时代,韩国法学也因而丧失了独立性,只能是一片空白。即使是在解放后的混乱时期,韩国法学在相当长时间内仍处于日本法的影响之下,因而在国际私法研究方面也不可能取得什么发展。
解放后我国国际私法的开拓者是黄山德教授。1948年,受俞镇午教授之邀,黄山德教授开始在高丽大学校政法大学担纲讲授国际私法,并在1949年出版了《国际私法》(工业文化社——法庭丛书)。虽然从内容上看,该书只是对传统国际私法基础理论要点进行整理的讲义笔记,但作为解放后唯一的国际私法教科书(1956年出第三版、1964年出第四版),该书为解放后我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功不可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黄教授很早就洞察到了国际化时代的到来,并在该教科书中进行了大胆的理论探索,比如把自由民主主义的意识形态作为公序问题的标准等。此外,黄山德教授还在1949年翻译出版美国国际私法典(Restatement,ConflictofLaws1934,法务资料15辑),开在韩国介绍美国国际私法之先河;在1949年8月发表题为《国际私法的本质论和政策论》的论文等,如此种种,为初创期韩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法曹第1卷第5号)后因“6?25动乱”,高丽大学校避难大邱设置分校,汉城大学校也避难釜山设立分校,黄山德教授开始在汉城大学校法律大学担纲讲授国际私法,并在1952年被任命为汉城法大助教授。除国际私法讲座之外,黄教授还另外担纲讲授法哲学和刑法。作为理论性的学说法,国际私法只能是一门抽象的学问,但由于黄山德教授的讲义内容浅显易懂,国际私法开始受到欢迎。作为当时高等考试的备选科目,国际私法因其内容十分简单而被视为高得分率科目,成为许多考生的热选科目.
此后,1958年在美国耶鲁大学以“韩国国际私法中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和反致”为题获得法学博士(J.S.D)学位后回国的金辰教授,从1959年开始在汉城大学讲授国际私法。1960年,金辰教授出版教科书《国际私法》(法文社)。该书不仅对美国涉外私法的定义和高层次的美国国际私法实践的进行了介绍,而且还含有许多颇有学术深度的内容。金辰教授后于1966年赴美,目前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威斯敦法大讲授比较法学,并担任美国比较法杂志(AJC.L)编委,在世界比较法学领域也享有盛誉。
其次,对我国初创期的国际私法做出贡献的还有建国大学校的金容汉教授和梨花大学校的徐希源教授。从1957年发表“国际私法的前进道路”(1957年5月15日政大)开始到1986年发表“外国判决的承认”,金容汉教授共计发表国际私法论文30余篇。1962年出版的金容汉和黄山德教授的合著《新国际私法》(博英社)也被认为是金容汉教授的著作。此后,一直到1980年,韩国再也没有出版过一本新国际私法教科书。在此期间,金容汉教授的著作和徐希源教授1962年出版的新国际私法教科书作为当时仅有的国际私法教科书,共同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我国涉外私法从1962年开始施行后长达18年的时间里,韩国国际私法学界再也没有出版过一本新教科书,沦为一片不毛之地。一直到1980年汉城法大的李好珽教授挣脱先前的传统框架,出版具有德国风格的新教科书《国际私法》(经文社),韩国国际私法学界才迎来了新的局面。徐希源教授1982年新出版的《国际私法讲义》(法文社),作为传统的日本风格的国际私法教科书,内容简洁、现代,也深受好评。
二、作为基本法的《涉外私法》的制定
韩国成文法意义上的国际私法是在1910年韩日合邦之后,根据1912年3月敕令第21号“在朝鲜施行法例的件”开始在韩国实施的以德国民法施行法为基础的日本法例。即使是在解放后,根据美军政法令,韩国仍然继续适用日本法例。1948年大韩民国政府成立之后,根据宪法第10条,韩国继续适用日本法例。
美国开始在韩国实施军政的同时,曾在军政厅法务局内部成立法典编撰部。1948年,大韩民国政府在成立之后马上设立了直属总统的法典编撰委员会,开始着手新法典的起草工作。尽管由于“6?25动乱”,法典编撰事业一度被迫推迟,但还是从基本法领域开始,先后公布了1953年刑法典和1958年民法典。但是,受1961年5?16革命影响,其他法律都制订地都十分草率。国际私法典《涉外私法》是在1962年1月15日公布的。(黄山德,《应以严肃的态度立法》,思想界1958年12月号)。
新制定的涉外私法共计3章47条,除收入先前规定在民法典商法篇中的有关商事规定之外,还在第1条规定“涉外私法以指定准据法为目的”,指明了作为准据法选择规定的涉外私法的目的,明确了涉外私法的性质。
三、国际私法的实证主义研究
(一)司法大学院的比较国际私法讲座
在5·16革命后法律一元化政策的推动下,为充实法律人教育,汉城大学校设立了司法大学院。在这一过程中,当时的大法院院长赵辰晚、汉城法大学长柳基天、徐敦阁教授、金辰教授等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初创期的司法大学院讲座中,美国式法学教育居主导地位,并且新设了由两名教授共同参与的判例研究式讲座。在1962年4月1日司法大学院成立时入学的第1期学生总计41名(第14次高等考试),全部都寄宿学校。他们抱着接受全才教育的目的,接受了共同的法律教育.
比较国际私法讲座由金辰教授和杨准模辩护士共同主持,内容主要集中在英美国际私法而非先前传统的大陆法系国际私法,并注重实证性判例研究.实际上,由于法律界对涉外案件认识不足,当时的涉外事件判例几乎没有从涉外私法角度来考察民事案件的,因此,当时好象只找到了两个有关契约案件
的案例。与此相反,对于家事案件中韩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离婚诉讼,当时却无一例外地是从国际私法角度进行考察的。因此,国际私法事件似乎变成了以国际离婚案件为中心,而且在20世纪50年代的案件中还出现了许多有相当理论深度的关于国际裁判管辖权的判决。
无论如何,司法大学院的比较国际私法研究一直坚持到金辰教授1966年赴美,并在实证性、现实性研究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
(二)美国国际私法新方法论的引入
被称为美国国际私法革命的新方法论源于1930年左右的实用主义的法现实主义,但美国国际私法革命直到1963年纽约大法院的Babcock判决和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公布时才真正达到顶峰.然后,在韩国国内却无人对美国国际国际私法的这一新潮流予以介绍。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企业国际化的大趋势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异地、异国开展经营活动,与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也日益多样化。不同的文化环境使国际营销中的文化风险不可避免。文化风险的产生源于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正确认识及全面了解国际营销中的文化风险,对于将要或已经从事国际化经营的企业树立文化风险观念、提高规避文化风险的能力、制定科学的国际化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国际营销文化风险规避措施
当今世界,跨国企业经营和企业跨国经营活动与国内营销的主要区别就是面临不同的文化环境。文化环境的不同导致了企业在国际营销中的营销方法出现问题,从而影响了销售收入和企业的发展。因此,企业对目标国市场的文化风险进行分析和加以防范,有助于克服文化障碍,从而获得国际营销的成功。
1国际营销中文化风险的含义
文化风险是企业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由于文化环境因素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使用的营销手段不能适应当地文化,使企业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目标相背离,甚至导致企业经营活动失败的可能性。
国际营销中的文化风险源自于不同国家和民族文化差异的客观存在和文化的多元性。文化呈现多元性的根本原因在于文化价值观的差异。在国际营销过程中企业如果对文化差异或者文化冲突处理不当,有时会危及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因此利用和控制文化差异,防止差异演化为冲突,消除已有的文化冲突,对企业实现跨国营销十分必要。
2国际营销中文化风险的常见表现形式
国际营销中的文化风险存在多样化。我国企业在国际营销中,并不是都对营销过程中的文化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很多企业常常因为不了解目标国的文化而导致产品销售不佳。在国际营销中文化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2.1区域文化风险
区域文化与当地的历史传统与传统习惯密切相关,受到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制约和影响。这些区域文化特征必然对商品生产的取材、设计加工、款式造型,包装装潢和产品名称产生重大影响,形成带有浓厚区域文化色彩特征的商品。
比如Marlboro香烟就是最典型的一例,在人们的联想中,Marlboro总是和荒凉壮美的美国西部联系在一起。又比如中东地区气候炎热,容易出汗,人们喜欢用气味浓烈的香水;该地区少有凉风,气温高达四十五摄氏度,当地人又常用防晒乳涂身以润肤防暑,并喜欢用清爽易挥发的化妆品。
2.2审美风险
审美是一定社会群体的审美标准和审美能力,它潜移默化地来源于艺术造型、表演、文学作品等艺术形式。审美观念虽然有一定的一致性,但由于长期的生活习惯和传统文化的不同,不同的国家、民族、性别、种族的审美标准、审美意识和审美习惯往往呈现出民族性、地域性和传统性。
美国人在选择服饰时注意突出个性,追求新意;中国人则追求典雅、含蓄。中国人喜爱荷花,因为它出淤泥而不染,象征高洁;日本人则不同,他们常把荷花与死亡联系在一起,象征不幸。红色在中国被认为是一种热情、奔放、光辉的颜色,是吉祥的颜色,而在某些国家,红色却是妖魔或死亡的象征。中国人觉得龙是很吉祥雄浑的,而许多西方人往往把龙与好莱坞灾难片中的恐龙联系起来,觉得龙是非常恐怖的妖魔,造成灾难,西方人惟恐避之不及,如果中国企业用龙做商标的话,产品销售结果可想而知。
2.3种族优越风险
在不同类型的民族文化的接触之中,民族心理如同一道无形屏障,起一种过滤和隔离作用。当外来民族与当地民族文化观念相冲突时,民族心理会产生一种先天的、自发的反感与排斥,由此产生种族优越风险。所谓种族优越风险,即由于不同文化所表现的价值取向不同,来自一种文化的人具有较强的种族优越感,相信自己的行为方式优于他人。对于跨国企业来说,优越感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一些国际企业由于相信自己在国内的经营方式优于海外竞争者,因而在海外采取与国内相同的方式进行经营,甚至不改造产品使其适应特定市场的特殊需求。
美国人第一次向日本推销小麦时就犯了试图改变当地人价值观的错误,日本人长期以大米为主食,甚至没听说过面粉和面包。而美国人在没有调查日本的饮食习惯的情况下,认为日本人也像美国人一样喜欢上吃面包,营销的结果可想而知。后来美国人迅速改变了营销策略,派了大批的营养学家去作推广工作,使日本人认识到食用面包更有营养,最终打开了日本市场。因此好的营销战略应具有民族适应性。
2.4风险
宗教不仅代表着一种节日、仪式或禁忌,而且影响和支配着人们认识事物的观念、准则和方式。基督教倡导节俭和勤奋工作,易导致追求效率的氛围,并产生实用主义人生哲学。佛教强调精神修养,贬低物欲,易导致对技术的忽视和对和谐的人际关系的追求。这些价值观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中,会对消费需求的结构及其消费模式产生持久强烈的影响。
中国一家公司将一批皮鞋出口到埃及,为使皮鞋更加迎合当地的风俗人情,这家公司在鞋底制作了几个阿拉伯文。令人遗憾的是,由于设计者不懂阿拉伯语,而随手从一本杂志上抄了过来,这些字竟是指穆斯林世界的“真主”,因此导致的麻烦令中国驻埃及大使馆颇费周折。所以国际营销策划人员在针对某一目标市场进行营销策划时,必须了解当地的教规,尊重当地的,并适当地加以利用,从而达到国际营销的目的。
2.5其他风险
在国际营销中,还有一些文化问题影响到营销效果。例如,中国曾经风行的名牌电池“白象”,进入欧美市场时直译为英文“WhiteElephant”,是“大而无用”的意思。在国际营销过程中,为避免翻译问题,营销人员应尽量向当地人请教,或采取“两次翻译”,即把翻译后的文字再请当地人译回本国语,看是否有不当之处。所以企业在国际营销中应该充分考虑到目标国的文化风俗、语言习惯、民族信仰、爱好、。这样才能使产品符合当地人的喜好,才能取得良好的销售业绩。
3营销中文化风险的规避措施
3.1识别文化差异搞好调研
没有充分、完整和准确的市场信息,跨国经营的决策便无从谈起,即使决策也是盲目的,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在跨文化调研时,应注意:(1)调研的内容应全面。一般来说,一国的文化应由四种亚文化构成:民族亚文化,如波兰人、意大利人等;宗教亚文化,如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种族亚文化,如黑人、东方人、西方人等;地理亚文化,如西部地区、南部地区、新英格兰等,每一种亚文化群都以特定的认同感和社会影响力将各成员联系在一起。(2)调研应尽量采用实地调研的方法。实地调研是相对案头调研而言的,案头调研方式虽然比较省时省费用,但对文化的调研却不太实用,因为文化必须要亲身去体会、去感悟。所以,企业进行国际市场的文化调研时,必须要有一个双重文化影响下的人,这样,调研起来省时、省力而且相对准确和完整。
3.2按照目标市场国的文化进行产品设计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往往是通过购买行为的差异表现出其所属的文化群体。产品是由品牌、包装、式样、色彩、质地等一系列因素组合而成的。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消费者,其审美观是不完全相同的。比如孔雀牌彩电,在英国这个牌子不太合适,因为在英国人看来,孔雀开屏是一种自我炫耀,令人讨厌。再比如美国通用汽车的“NOVA”牌汽车在美国销售还行,但到西班牙语中成了“走不动”的意思。牌子是这样,包装也是如此,比如在我国许多包装物上有男女相互拥抱的图片,这种包装拿到中东便受到忌讳。还有式样也是这样,中国一些玩具厂制造的玩具由于太逼真,卡通性不够,在国外引不起孩子的兴趣。产品的质地问题也是如此,广州惠林环保铜笔有限公司采用废纸把铅笔芯卷在中间,然后浸上一种“胶水”而生产的环保铅笔在西方备受欢迎,就是迎合了在西方国家盛行的环保文化。所以,目标市场国的文化也是进行产品设计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3.3按照目标市场国的文化特点进行企业管理
一些企业总是试图把在国内成功的企业文化带到国外去。例如在1982年设在美国的本田汽车制造厂的日本经理,曾试图让美国工人也象日本本田制造厂一样,穿厂服、戴厂徽并在上班前唱厂歌,但却遭到美国工人的拒绝,他们马上认识到在日本行之有效的企业管理办法在美国不一定适用。因为他们强调个性的价值观和日本强调集体的价值观不同。不同国家文化上的差异性还要求企业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上要注意适应性。尤其要做到企业文化和当地文化的兼容,使企业文化扎根在民族文化的土壤上。
3.4加强对国际营销人员的跨文化培训
当前我国跨国经营企业中,大都偏重对员工的纯技术培训,忽视了对员工的跨文化培训。跨文化培训恰恰是解决文化差异、防止文化冲突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1)对双方民族文化的认识和了解;(2)文化的敏感性、适应性的培训;(3)语言培训;(4)冲突处理能力的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公司员工对文化的鉴别和适应能力。在对文化共性认识的基础上,根据环境的要求和公司战略发展的原则建立起公司的共同经营观和强有力的公司文化,使每个员工能够把自己的思想与行为同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宗旨结合起来,也使子公司与母公司的结合更为紧密,增强跨国公司的文化变迁能力和适应能力。跨文化培训中,还需要加强与国外的文化交流与合作。建立正确的文化认知观,增强对目标国文化的敏感度和适应性,能够根据目标国文化因素的特点,对市场营销组合要素实现合理搭配,以适应目标国市场需求,有效规避文化差异带来的风险。
3.5发挥企业形象对于实现国际营销目标的促进作用
1、缺乏从事国际服务外包的高素质人才我国的服务外包业务每年吸引了大量新增就业人员,包括许多高素质人才,然而近两年来大学以上学历的就业人员所占的比例在下降,人才结构不合理。
2、中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对美欧日市场依赖性大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占了我国目前服务外包业务总量的一半以上,使得我国的服务外包对这些国家的依赖性比较强。
3、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企业之间存在恶性竞争我国主要从事的是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业务,但是在承接企业之间却存在着恶性竞争。
4、“中国服务”的品牌知名度低我国最大的30家软件服务外包企业中只有6家获得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4级或5级水平认证,然而在印度的30家企业都已经达到这一标准。
二、中国解决在国际服务外包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1、国家政策鼓励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国家可以推行大企业战略,集中各个小中型企业的优势,将资源进行统一整合,在国际市场上形成强大的竞争力。国家可以通过引导小中型企业以收购、合并的形式实现联合,扩大企业竞争力。我国还应该出台有效的政策,净化、完善我国的服务外包市场和环境,利用“千百十工程”,落脚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示范区,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展。
2、调整产业结构,提高服务水平在大力引进服务外包业务方面,可以利用跨国公司的“归核化”战略,大量引进服务外包业务。也可以将外资制造业企业的产业链延长,除进行生产制造外,还可以延长至业务流程的外包。
3、完善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首先,国家应加强立法力度,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让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法可依。同时也需要加大执法力度,认真的落实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其次,应加强宣传教育,使企业树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尊重意识。
4、培养高素质的服务外包人才第一从业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一个好的业务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业务技能也要努力提高各方面的能力。其次,加大企业与高校之间的联合,培养专业对口、技能达标的高素质人才。最后,政府也应该发挥自己的作用,加强引导。
5、扩大服务外包市场寻找求稳定合作我国的服务外包企业应注重美欧日等国的中小型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抢占中小型企业市场。通过与中小型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的基础上,逐步拓宽市场、提高业务量。我国在稳定美欧日市场的同时,也应利用自己的区位优势,积极吸引韩国等周边国家的离岸外包业务。
6、建立健全服务外包协会建立健全服务外包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对行业的统一领导,避免企业之间出现恶性竞争,建立一个良好的服务外包环境。
[关键词]价值观;跨文化;文化差异;广告翻译
一、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日益显著,国际营销活动日渐频繁。为了开拓国际市场,各个国家竞相推销自己的产品,其中一个重要的促销手段就是利用广告将本国的商品和厂商的声誉向国际推广。在中国,伴随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发展与完善,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国际营销活动日益增多,国际广告事业蓬勃发展。国际广告是跨国界、跨文化的商品营销宣传形式,它面临的不单是语言的转换问题,更是语言、传统习惯、法规、教育、自然环境、宗教、经济状况等差异问题。广告译文能否在译语语言文化环境中达到促销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译文能否被广大受众理解、认可、接受。为了使广告翻译既符合广告语言的特点,准确达意,灵活创新,简洁明了,达到广告原文的效果;又自然忠实准确地传递原文化信息,符合国情,让顾客乐于接受该产品的信息,以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就很有必要了解一些国际文化差异,跨文化交际中的广告语的翻译技巧,以便更好地宣传推销商品。
二、国际营销广告中的文化差异
(一)中西方文化心理上的差异
由于地域和历史等原因,每个民族都形成了深植于本民族文化的心理特征。这些心理特征影响着人们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因此,要想让广告译文在译入语社会流传开来,首先就要使广告译文符合译入语受众的文化心理。
国际营销中不乏此类成功的译例。比如美国的Revlon(露华浓),一看译名便会联想起唐代诗人李白描写杨贵妃花容月貌的名诗句“云想衣裳花想容,香风佛榄露华浓”。从而引发读者对该产品的美好联想。该译名引经据典,充满了汉民族文化色彩,译作女用化妆品,非常合适。又如“Carrefour”和“Cocacola”分别为“家乐福”和“可口可乐”,满足了中国人“平安是福”和“求吉求利”的心理。也有些广告商标的翻译由于没有顾及到译入语读者的文化心理,从而引起了译入语消费者的不好联想,使得产品销路不畅。如法国某公司在向中国推销男用香水时,将其香水命名为“鸦片”,本意想用“鸦片”一词突出其产品的魅力,希望中国男生使用这这种香水像吸鸦片一样上瘾。结果可想而知,产品上市后,即遭到中国消费者的猛烈抨击,并因其违反中国商标法而被禁止出售。这是因为该公司不了解中国对“鸦片”的憎恨心理,无意中挫伤了我国民众的民族自尊心。
(二)西方价值观的差异
东西方之价值观念差异最主要表现在西方社会崇尚个人主义,而东方强调集体主义。由于国内消费者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从众心理、对自上而下的绝对权威的迷信,导致国内很多广告出现“×××,用了都说好”,“我们都喝×××,今天你喝了没有”,“部优”、“省优”,“中国消费者协会推荐产品”等等。而英美等国家价值观中人们追求的是独立,是特立独行的个性,是与众不同(我为什么要与大家相同?)。他们的广告不会引导和鼓吹从众,更不会迷信和盲从所谓的权威,其广告词体现在文化方面更多的是“个性(individual/in2dividuality)”、“独立(independent/independence)”、“隐私(private/privacy)”。因此,由于文化的不同,国内的有些广告如果直译成英语等外语,就使英语国家的消费者难以接受。所以,在对外进行广告宣传时,要区分东西方价值观的差异,尽量少用“大家都说好”、“昔日宫廷×,今日×××”等广告词,不要把虚假的东西当事实宣传。
(三)中西方思维方式的差异
思维方式对文本内容的编排有着很大的影响,它影响着人们在说话和行文时的遣词造句、谋篇布局。以一则汉语广告为例:高档装修——中档价值——星级服务——大众消费——4000平方米大店气宇非凡,各系列菜一应俱全,正餐、大餐、小吃任君品尝——豪华包间、雅间、大厅由你选择——品尝陶然风味,俯瞰山峡风情。这则广告的创作意图是宣扬陶然居餐饮店,但广告诗的开头只是介绍具体情况,而未点出主题,只到最后点名广告的要点,充分体现了中国人螺旋式的思维方式。然而,英语广告受西方人直线式思维方式的影响,在内容的编排上往往采用更直截了当、一目了然的方法。如:
“Givehimadiamond,thegifthe’llneverforget.Mendiamondringsandmendiamondweddingbindsinboldandmasculinedesigns.Pricedfrom$500to$2,000Adiamondisforever.Themandiamond.Whenawomenlovesaman.”—“送他一枚戒指,他永不忘。大气而粗犷的男人戒指和婚戒。定价500到2000元。一颗戒指永恒远。女人若爱男人,送他戒指。”因此在广告翻译过程中,可以根据东西方不同的思维方式采用保留、替代、删减的方法对有关信息进行处理,从而增强广告对不同受众的吸引力和说服力。
(四)东西方社会习俗的差异
语言是约定俗成的,也就是说它是使用这一语言的社会成员的生活经验和风俗习惯的产物。东西民族社会习俗的差异必定会在其各自的语言表达中体现出来。韩国有一手机品牌叫“Dragon”,这种手机在中国销售当然受欢迎,因为龙在中国人心目中是神圣、帝王的象征。但在西方人眼里,Dragon却是罪恶的象征。想必这一手机在西方国家的销售要受阻了。再如,我国的“玉兔”商标并不译成“JadeRab-bit”,而是译作“MoonRabbit”。这是因为玉兔是我国神话中陪伴吴刚生活在月宫桂花树下的兔子,所以它又成为月的代称。“MoonRabbit”这一译名既体现了我国的古老文化,又避免了误解,使人不会误认为是玉做的兔子。
(五)东西方社会政治制度的差异
由于东西方社会制度不同,一些反映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的词语,对不熟悉中国国情的西方人也会造成信息传递障碍。比如:我们提倡“五讲、四美、三热爱”,最初曾译为“fivestress,fourbeautiesandthreelovers“曾使以英语为母语的西方人理解为“四个美人和三个情人”。修改后的译文为了“fivestress,fourpointsofbeautyandthreeaspectsoflove.”广告翻译中还应该避免使用政治上有特别含义,易引起误解的商品名称。如:“大鹏”卷笔刀的英译名”ROCsharpeners”大鹏是大汉民族神话传说中的一种最大的鸟,有“鹏程万里”,“鲲鹏展翅”之说,具有志存高远,前途无量的褒义。但ROC三个大写字母也是常用新闻词语中“中华民国”的英语缩写,势必产生误解或不必要的联想,既不利于创立出口商品的良好形象,也不利于维护国家的尊严。
三.国际营销广告语的翻译技巧
(一)直译法
直译是最古老的翻译方法,并在广告翻译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由于广告语大部分是陈述性的,它给我们的印象是简洁、不做作,而这正是直译追求的意境。直译要求译文和原文的形式、结构尽量一致,从而在有效表达原文意义的同时,反映原文的风格。例如:“典雅大方(elegantandgraceful)”,“畅销全球(sellwellovertheworld)”,“汰渍到,污垢逃(Tide’sin,dirt’soff)”;“Doubledelicious,Doubleyourpleasure(双份美味,双份愉悦)”,“Coca-Colaisit(还是可口可乐好)”,“MyParisisinaperfume(巴黎恰在香水中)”.再如“Kissyourcoughsgoodbye(一种新型感冒药的广告)被译为“一吻去感冒”,简洁形象地概括了药的作用,语言生动形象,使人情不自禁地想多读几遍。
(二)音译法
在商品品名的翻译时,我们经常会遇到不少品名在目的语里找不到对应的词汇来表示。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都是采用音译的翻译方法来处理的。如:PierreCardin(皮尔·卡丹),Kodak(柯达彩色胶卷),Philips(飞利浦电器),青岛啤酒Tsingdaobeer等,这些品牌都采用音译。汉语属于表意文字,它不能直接表示音位,所以,我国有不少产品的品名都是采用汉语拼音的方法为汉字注音的,主要用来帮助外国人学习汉语、或音译人名、地名等等。在翻译时也要顾及到广告语言中词汇的情感意义,其交际价值在于能最大限度地扩大一个词的愉悦联想。比如;以中国药科大学教授命名的“丁家宜”精华护肤霜系列产品的品名原来是用汉语拼音“Dingjiayi”来表达的,但不如现在改用“Tjoy”的好。因为”Tjoy”不仅在语音上是“丁家宜”的谐音,而且其含义还可以引发人们产生愉快的联想,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其中的T可以令人想起服装展示中的T型舞台和模特儿的靓丽身影,而且joy本身就是一个令人愉悦的词汇。
(三)音意兼译的翻译法
音意兼译法是指将一个词分成两部分;一部分音译,另一部分则意译。例如:
Applepie苹果派
其中“苹果”为意译,“派”则是音译。此类译法还有,
茅台王子酒MoutaiPrince
金利来Goldlion
香港的曾宪梓先生创业初期的领带品牌为“金狮”牌,故译为Goldlion。但因“狮”与“死”谐音,有“不吉利”之意而影响销售。后由Goldlion而改名“金利来”,其中的“金”者“利”也,“金利”为意义的重叠,“来”则从lion的发音而来。音意兼译法的另一种形式是:在整个词音译之后,再加上一个表示类义的语素。如:pizza比萨饼。“比萨”为音译,再加上一个“饼”字,便使其含义更加明确化了。又如,Hamburg汉堡包,Budweiser百威啤酒。
(四)套译法
套译法就是套用中英的固有模式,在不破坏广告原文效果的基础上对广告进行翻译。由于英汉文化的差异性,翻译广告时如能以最大程度和最巧妙的套用和模仿英汉相对应的句式结构、表达方式,可以使译语符合消费者的心理,尊重接受语的文化传统和语言表达习惯,保持产品的形象。翻译时可套用或模仿英汉成功的广告体例、英汉诗句、谚语等。百闻不如一尝(浙江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广告)。Tastingisbelieving.译语套用英语成语:Seeingisbelieving,换了一个词,语义真切,效果与原文相似。套用此成语的还有碧丽牌健美苗条霜广告:Bilislimmingcream一Usingisbelieving.再如:婴儿爽身粉广告:Likedaughter,likemoth-er.套用英语成语Likeson,likefather。香烟广告语:Tosmokeornottosmoke,thatisaquestion.套用莎士比亚的名句“Tobeornottobe,thatisaquestion”。这种译法也可用于广告的英汉翻译,这些广告运用英汉文化中固有的成语,言简意赅,尽人皆知,使消费者读来倍感亲切,并传递原文的文化内涵,增强广告的感染力。英汉广告中还有不少已形成固定的套语或固定的涵义,且在形式上或内容上相同或大体相同,如四字格等,也可以采用直接套译的方法。
(五)修辞法
广告英语里很多词语是带有修辞效果的,为保持原文的修辞效果,某些不易直译的修辞格可以转换成同一层次和不同层次的其他修辞格,以求艺术效果的一致。修辞格的转换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同一层次的修辞格转换;一是跨层次的修辞格转换。比如“三菱”汽车公司(Mitsubishi)向美国市场倾销产品时,创制了广告:“Notallcarsarecreatedequal”。熟悉美国历史的人一见这则广告,立即会想起《美国独立宣言》中“Allmenarecreatedequal”。日本广告商将原句中的“men”改为“cars”来突出广告诉求的目标,将原来的肯定句式改为否定句式,道出了该车的优越性能,这则广告词套用了美国家喻户晓的名句,使三菱汽车在美国成功地打开销路;而三菱公司向我国进行广告宣传时将其广告词改为“古有千里马,今有三菱车”,巧妙地利用了中国古谚,运用对偶这种中国人喜爱的修辞手法,使中国消费者读起来既亲切熟悉又生动形象。如果在同一层次找不到合适的表达方法,也可以跨层次寻找新的表达方法,以求艺术效果的一致。如,Wetakenoprideinprejudice.(《泰晤士报》的广告语,这句广告语里“prideinprejudice”有两种修辞手法,一种是英语修辞格仿拟(parody),与《傲慢与偏见》(PrideandPrejudice)联系起来。一种是押头韵(alliteration)。原文的意思是说明自己的报道是客观公正的,不以偏见而感到骄傲。可以试译为“对于有失偏颇的报道,我们并不引以为豪。”通过这样的翻译,英语的修辞格仿拟(parody)和押头韵(alliteration)转换成了汉语的修辞格押尾韵(Rhymes),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押韵。这样通过修辞格的转换生动地传达了原作的意韵。
四、结语
总之,跨文化广告的翻译绝非一件易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中,其地位日益突出。实践证明,成功的广告翻译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而不成功的翻译,不仅会给企业或国家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还会直接影响企业或国家的形象。
参考文献:
[1]朱剑飞.商业广告英语的用词特色及翻译技巧初探[J].商场现代化,2006,(7).
国际货币体系的核心或运转的基轴是国际本位货币。所谓国际本位货币,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世界各个国家出于经济条件或政策上的考虑,用法律的形式将本国货币与之固定地联系起来,作为衡量本国货币价值的标准,以及国际交易的最终清偿手段。国际本位货币是在国际上占据中心货币地位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它首先必须能在世界上自由兑换;其次,还必须占据国际中心货币的地位,能充当国际商品的价值尺度或价格标准,并成为各种货币汇率计算的中心。充当这种中心货币的曾经有贵金属——黄金,也有因历史、经济和现实原因形成的某些国家的纸币。
从理论上讲,能够充当国际本位货币的国际交易的最终清偿手段,应当具备如下条件或性质:
一是耐久性。具有的自然属性必须经久耐用,不因频繁的流通和岁月的流逝而丧失其重量或改变其质量,从而保证其所包含的价值量的稳定不变。
二是可分性。为保证贸易和借贷活动的顺利进行,要求各种不同面额货币的发行和流通。
三是轻便性。货币的轻便便携有利于各种经济交易的进行,较小的体积和较轻的重量但却可以包含较大的价值量,亦成为其一个特征。
四是同质性。货币由其发行国别和面值所产生的差别是客观的,但在质上却是相同的。即作为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媒介和一般等价物,它们本身都有价值,都是人类社会抽象劳动的凝聚。
正如马克思所说那样:“耐久性、不变性、易于分割和重新合并,因较小的体积包含着较大的交换价值而便于运送这一切使得贵金属在较后阶段非凡适于充当货币”。贵金属黄金、白银等由于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属性,使之最成为国际本位货币的最佳选择。纵观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贵金属非凡是黄金都充当着国际本位货币的职能。与之相应的是金本位制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
金本位制是以黄金为本位货币的货币制度,该制度下各国都规定金币的法定含金量,不同货币之间的比价是由它们各自含金量的对比来决定的。这种以两种金属铸币含金量之比得到的汇率又称为铸币平价,它是金本价的一种表现形式。金本位制度下作为决定汇率的基础的铸币平价,是外汇市场上由于外汇供求变化而引起的实际汇率波动的中心,其上下波动的幅度要受制于黄金输送点。这是因为金本位条件下黄金可以自由跨国输出或输入,当市场汇率与法定铸币平价之间的偏差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导致有关国家不用外汇而改用输出黄金的办法来办理国际结算。决定黄金输送点的量的界限,是用于替代外汇直接用于国际支付的黄金的铸币平价加上该笔黄金的运送费用。
随着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的发展演变,金本位制先后被以“黄金—美元”本位为特征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以及以美元为主体的多元纸币信用本位制所取代。建立在怀特方案基础之上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一方面,基本锁定了各国货币与美元的外汇平价;另一方面,确定了美元与黄金的兑换比例,各国政府可将所持有的美元与美国政府兑换黄金。这种美元与黄金挂钩,各国货币与美元挂钩的双挂钩机制,其本质是一种以黄金为价值基础的固定汇率制度。与金本位制比较,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的与贵金属黄金已无直接联系的纸币信用本位制条件下,国际本位货币的内容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耐久性、可分性、轻便性、同质性的国际经济交易一般等价物”已经不被视作充要条件,国际经济交易的价值符号,则成了当代国际本位货币共同特征。
当代纸币信用本位制条件下,尽管各国非凡是国际本位货币的发行国都持有相当数量的货币黄金,但货币的发行与相应的商品预备从理论上来讲已无必然的联系。作为布雷顿森林体系后国际货币体系所确立的黄金非货币化的结果,货币黄金在世界国际储备中所占比重呈总体下降的变化。
黄金非货币化,以及各国货币的发行再不必与某种特定商品保持法定的比价关系,其结果是各国货币之间比价的客观依据也不复存在,这亦成为布雷顿森林体系之后国际货币体系浮动汇率机制产生和存在的温床。
二、国际本位货币的重新定位
面临经济全球化的急速发展的挑战,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货币投机引发的货币金融危机及国际货币金融市场的动荡,使得当代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暴露出来。人们往往自然将导致国际货币金融市场动荡的根源归咎于现行的纸币信用本位制,亦启发了对当代国际货币价值基础的思考。
纸币信用本位条件下的汇率决定与调整,要受制于众多的因素。究其性质和特点,可以从长期和短期角度考察。不同国家货币实际代表的价值量对比,是决定汇率的一个基本的长期因素。
在实行纸币流通制度的初期阶段,各个国家一般都规定过纸币的金平价。即纸币名义上或法律上所代表的含金量。在纸币实际代表的金量与国家规定的含金量一致的情况下,金平价无疑是决定不同货币汇率的价值基础。
然而随着纸币流通制度的演进,纸币的发行开始与黄金的预备及兑换相分离,黄金非货币化的纯粹纸币信用本位制条件下,货币作为价值的符号,其发行在相当程度上,是以各国的经济实力和经济发展需要为基础,其实质是由本国的各种商品和劳务的价值组合为基础。不同国家的单位货币所实际代表的价值量对比,成为其汇率决定的基础。当然不同国家货币的价值量对比,主要是由其购买力相对地表现出来。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纸币的购买力或物价水平,可以较为合理地决定两国货币的汇率。
不同国家之间的宏观经济状况,是决定影响汇率变动的另一个长期因素。一国货币的强弱,是以该国宏观经济的大背景为重要依托的。经济增长率、失业率、通胀率、国际收支及外汇储备状况等宏观经济指标构成了衡量这一大背景好坏的综合指标。
除了上述导致长期汇率波动的因素,作用或影响短期汇率波动的因素也有很多,其中主要包括:相对利率的高低;货币供给量的大小;政府或中心银行汇率政策和其它干预行为;心理预期因素及信息因素,等等。此外,国际上政治、军事等方面因素也会在短期内对汇率变动产生影响。
当然,纯粹的纸币信用本位制的存在,与现行以浮动汇率为主体的国际汇率机制,并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国际经济学界关于浮动汇率与固定汇率利弊的争议表明,尽管浮动汇率也有其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一面,但倾向于汇率相对稳定的观点还是占据了优势。因为后者不仅更有利于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亦是经济全球化条件国际经济一体化向广度和深度上发展的需要。
在实行纯粹的纸币信用本位制的同时,保持汇率的相对稳定,离不开国际本位货币的重新确认。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后现行的以美元为主体,包括日元、德国马克和法国法郎等在内的多元化国际本位货币,本质上仍是少数国家的信用货币。这种国际本位货币机制由于没有黄金作基础,其运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货币发行国的情况。发行国相对经济实力的强弱变化,以及其财政、货币金融政策的倾向等诸多因素,都会影响到该国货币的强弱和人们对该国际本位货币的信心,进而影响到国际汇率的稳定。应当承认,现行的以美元为主体的多元化国际本位货币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布雷顿森林体系“黄金—美元”本位下基础货币发行国与其它国家相互牵连,国际清偿手段不足的弊端,在某些方面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但是与此同时,它并没有使“黄金—美元”本位制下所存在的根本问题得到解决。相反,国际汇率的波动大为加剧,国际货币金融秩序更加混乱,各国间非凡是经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冲突日趋尖锐。
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状况,就必须摆脱国际本位货币对少数国家国别信用货币的依靠。这种新的各国货币的共同定值标准,应当是某种与SDR相类似的由一个类似于IMF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和掌管的纯粹的货币符号。这种货币符号是由若干国家和国家集团的通货所组成的“篮子”,或者说是由一个多种货币的复合体为依托。参与该“篮子”或复合体的货币,按各自国家GNP在世界经济所占比重的大小,确定在该“篮子”或复合体中所占权数。当然,这种新的作为各国货币的共同定值标准的多种货币复合体,是与黄金脱离联系的,与之联系的只是“篮子”组成国的货币的购买力。所有其他国家的货币均与该篮子货币挂钩,与之保持某种形式的固定的或可调整的法定比价。
在国际经济领域,一切交换归根到底,实际上仍然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及服务的交换。由金本位制发展到与贵金属黄金不发生联系的现代纯纸币信用本位制,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本身并非必须是价值实体,更多地是被作为一种流通手段或价值符号而发挥作用。一篮子形式的国际货币符号所代表的价值,源于组成该货币篮子的可自由兑换的各国货币所代表的价值。既然后者可以成为国际流通和支付的手段,那么前者类似职能的发挥也是顺理成章的。当然,这离不开一个由在世界经济中具有较大影响的国家所共同认可的,组织较为健全的国际通货治理协调机构的存在。
三、国际本位货币重新确立的渐进性和过渡性
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国际本位货币的重新定位,尽管是必要和理想的,但要最终成为现实,将是一个较为漫长的历史过程。这是因为经济的全球化及一体化作为一种趋势,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尚不能消除国家的界限和差别。世界经济领域里不同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的不平衡规律,客观上仍在发挥着作用。脱离了对国别信用货币依靠的纯粹的国际本位货币的出现,与拥有高度统一权威的国际金融组织的运作一样,势必在较大程度上与许多国家的利益产生矛盾和冲突。这不仅在当代南北的国际货币金融关系中得以表露,更充分地反映在经济发达国家非凡是美国、日本和欧盟,轻易是不愿意因此而放弃作为现行主要国际本位货币发行国所享有的铸币税好处及国际储备货币发行国特权。由此决定了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国际本位货币的重新确立必然带有渐进性和过渡性的特点。一方面,现行以美元为主体,包括欧元、日元和非凡提款权等在内的多元化国际本位货币体制,在今后相当一个时期内仍将有其存在的空间;另一方面,积极创造条件,使脱离了对个别国家国别信用货币依靠的国际本位货币的运作早日成为现实,应是国际本位货币重新确立的发展方向。
首先,作为一种机制创新,新的国际货币本位机制的建立要考虑现实的基础和创新成本的高低。可以考虑从进一步扩大和改进非凡提款权的作用或职能人手,使之逐步成为各国外汇储备的主要构成和国际清算的主要手段。要改变按份额分配非凡提款权的原则,而根据世界经济发展和贸易投资往来的需要,根据各国GNP在世界生产中的比重,以及各国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占世界贸易与投资的比重进行分配;并使非凡提款权成为各国货币的共同定值标准,各国货币均与其挂钩,保持某种形式的固定的或可调整的法定比价。
其次,推动区域性国际货币合作,作为迈向新的世界单一本位货币和执行全球统一的货币治理体系的过渡。适宜世界经济全球化、多极化的现状,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以及亚太经合组织这三大区域性一体化经济圈,责无旁贷地将成为21世纪范围最为广泛、经济实力及影响最为强大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代表,并以既相互联系合作,又鼎足对峙的态势,把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矛盾的错综复杂性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作为一体化性质的经济集团内部,随着商品、劳务、资本与技术的跨国流动自由度的加大,为稳定成员国之间货币汇率,降低区域外其它国际货币波动的冲击,建立一体化区域内的本位货币及其特定汇率机制显得很有必要。欧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欧洲货币单位和汇率机制的成功经验表明,这种特定区域性国际本位货币单位,作为欧洲货币体系运转的基础,是由加入该货币体系各成员国货币按一定比重所构成的一篮子复合货币。它起着确定各成员国货币汇率的依据,成员国官方之间清算和信贷的手段,以及被用作欧盟的储备手段和进行汇率干预的手段的作用;并成为欧洲货币体系以区域内各国货币汇率实行可略有调整的准固定汇率,对外则实行区域货币“篮子”的联合浮动为主要特征的汇率机制得以在顺利运转的基础。尽管这种区域性货币联盟的实施,对该区域内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及宏观经济政策的相互协调,有着较高的要求,但作刀一个方向,区域性货币政策的推动,不失为介于由传统国际本位货币走向未来的实现单一世界货币和世界中心银行治理体系的一种可行的过渡形式。当然,适于不同区域经济一体化水平的差异,区域性货币合作方式可以采取不同的选择,如联系相对松散的货币区,或支付同盟等多种形式;在区域内经济一体化达到较高程度时,再走向货币联盟,即实现区域内的单一货币,并建立区域性中心银行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
除此而外,还应改革现有的国际金融组织,非凡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扩大基金组织在监督协调成员国货币、汇率政策及全球性国际收支调整中的作用,使之成为发行和掌管新的国际本位货币的具有相当权威的全球性国际金融组织,并作为未来统一的世界中心银行的前身或过渡。应给予发展中国家在基金组织中以平等地位参加重大事项讨论与决定的权力。参照战后建立的关贸总协定及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所确定的多边国际贸易体制,积极探索并寻求逐步建立相应的适应于经济与金融全球化发展要求的现代国际货币金融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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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姜凌。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南北经济关系【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
一、两种理论的研究溯源与现状
(一)传统理论上的不相容
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假设市场是完全竞争的、规模报酬不变。国际贸易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各国生产同种商品的价格差异,而价格差异则是由成本差异造成的,成本的不同是因各国生产要素的价格不同所致,生产要素的价格则是由各国生产要素的丰裕程度决定的。正是由于各国生产要素丰裕程度的不同,决定了各国在生产不同产品时所具有的比较优势或价格优势。所以,一国将出口较密集地使用其丰裕的生产要素制造的商品,进口较密集地使用稀缺的生产要素制造的商品,国际贸易的格局也就由各国的资源优势所决定。由此可见,在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分析框架中,没有给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留下任何生长的空间。
现代跨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产生和发展,恰好否定了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假设——完全的自由竞争导致完全的市场结构。传统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认为,市场的不完全性,尤其是技术和知识市场的不完美,才是导致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市场的非完美性,跨国企业才有可能运用组织的效率,发挥它在获得资本、劳动、技术和知识等要素方面的有利条件,在世界市场上与当地企业竞争。跨国企业在市场、生产、规模经济以及诸多方面的垄断优势是确保跨国生产有利可图的必要条件,也是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研究的基础。可见,这一分析框架与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分析框架是完全不相容的。
(二)两种理论融合的尝试
较早地把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纳入同一分析框架的是美国学者弗农(R.Vernon1966)。他用“产品周期理论”来系统解释企业在出口、许可证形式和对外直接投资之间的选择,并将产品周期的不同阶段与企业生产的区位选择联系起来。弗农把产品的生命周期分成新产品期、产品成熟期和产品标准化期,他认为,在新产品期,企业选择在国内生产,对国外市场的需求主要采取出口贸易的形式;在产品成熟期,企业想保持最佳经济效益必须考虑对外直接投资;当产品进入标准化期后,价格竞争的结果是使产品的生产或装配业务逐渐转移到劳动力成本低的发展中国家,原来发明产品的国家则转为从国外进口该产品。
澳大利亚学者科登(W.Corden,1974)在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基础上,放弃了瑞典学者赫克歇尔(E.F.Hecksher,1919)和俄林(B.Ohlin,1933)提出的要素禀赋理论(H-0理论)中的要素在两国之间不可流动的假定,同时引进了第三个要素——知识,并允许资本、劳动和知识三要素进行国际流动,这使得扩展后的国际贸易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国际直接投资现象。
英国跨国公司专家邓宁(J.H.Dunning,1976)提出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又称为国际生产综合理论),也是至今为止对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影响最大的理论之一。邓宁提出了用折衷主义方法来解释国际生产活动,该理论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公式表示:“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内部化优势=对外直接投资”。这就是说,如果三者都具备,国际直接投资是最佳的选择;如果具有所有权优势,同时取得内部化优势,则可以选择对外贸易;如果仅仅具有所有权优势,他国区位优势又不明显,那么许可证贸易是一种最佳的选择。
正是这些理论对国际贸易、国际直接投资与企业发展之间紧密关系的描述,使得将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成为可能。
(三)两种理论融合的研究现状
日本学者小岛清(K.Kojima,1978)将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同时置于国际分工框架下进行研究的方法,为我们对两种理论进行融合的研究提供了很多启示。小岛清理论的基本思路是:从传统的国际贸易和国际分工理论出发,在H-0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内,先确定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再根据国际分工原则选择合适的投资产业。
以克鲁格曼(P.R.Krugman,1980)和赫尔普曼(A.Helpman,1983)为代表的“新贸易理论”提出的基本观点是:各国并不一定因为本国的资源禀赋而参与国际分工,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不完全是比较优势,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规模报酬递增驱动的。他们试图用要素禀赋差异来解释国际贸易的格局和跨国公司的产生:要素禀赋差异较大的国家间主要进行产业间贸易;要素禀赋相似的国家间主要进行产业内贸易;如果当要素禀赋差异太大且公平的市场交易无法使要素价格均等化时,国际直接投资则是最佳选择,这样就产生了跨国公司。
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波特(M.E.Porter,1985)提出了全新的“竞争优势理论”,该理论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这一微观角度来解释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现象。波特研究的逻辑线索是:国家竞争优势取决于产业竞争优势,而产业竞争优势又决定了企业竞争战略。他是站在产业(中观)层次,从下而上,即从企业(微观)层面向上扩展到国家(宏观)层面上。这是对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研究方法的一种拓展。
我国学者在两种理论融合的研究方面以往只停留在总结述评他人的研究成果上(王福军、吴先明,1999),最近有人提出在比较优势下融合两种理论的观点(黄河,2002),并对两者相互融合的趋势和统一的途径阐述了看法。但是,至今为止我国学者还没有就这两种理论如何融合进行深入的论述和研究,也没有出现新的理论分析框架。
二、构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的基础
(一)现有理论研究成果的不足
1.理论研究的重心发生偏移。从李嘉图(D.Ricardo,1817)开始,古典经济学关于比较优势的产生问题开始偏离斯密(A.Smith,1776)以早期国际分工为理论出发点的内生决定论。斯密认为,比较优势产生于分工和专业化,是内生的;而李嘉图则认为比较优势是产生于资源配置过程,是外生的。另外,由于数学工具的局限,导致以马歇尔(A.Marshall,1920)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放弃了古典经济学的内核(分工和专业化),研究重点完全转向了资源配置问题。
2.假设条件与现实状况不符。例如,完全竞争市场、同质要素、信息对称、零交易费用等等,这些假设条件符合了经济学理论研究者的科学理想,可以用来构建清晰而精致的数学模型和推理严谨的分析框架,但是,用这些作为理论的前提是根本无法得出具有实际意义的研究成果。
3.理论研究的基本分析单位分离,个体、企业、行业、国家分别进行研究。例如,国际贸易理论是以国家作为基本分析单位;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是以企业作为基本分析单位;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是以行业作为基本分析单位;杨小凯等人的新兴古典经济学是以个体作为基本分析单位。
4.行为主体决策的判断标准单一。例如,弗农是用产品周期的不同阶段来作为行为主体选择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判断标准;小岛清是把比较成本原则作为选择的判断标准;克鲁格曼是用各国的要素禀赋差异来作为选择的判断标准;波特是用竞争优势的原则来作为选择的判断标准。
(二)为何重拾国际分工思想
英国古典经济学创始人斯密在其代表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开篇的第一句话就是:“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最大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注:[英]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王亚南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5页。)200多年前的这一论述,至今仍为当代经济理论研究者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有关分工的研究,经济学研究的立足点在于分工的基础和职能的分工。“由于机器和蒸汽的作用,分工的规模已使大工业脱离了本国的基地,完全依赖于世界市场、国际交换和国际分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51页。)国际分工就是指生产的国际专业化,因此我们可以说,国际交换和国际分工带来了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随之而产生的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是分工和专业化理论的两个侧面,同时也是微观经济学在国际交换和国际分工领域中的延伸。随着国际市场交易成本的增加,企业之间借助国际市场实现的国际分工可能并不经济,这就需要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加以替代,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跨国公司。跨国公司的发展不仅极大地促进了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当代国际分工的内容、性质和形式。
在当代国际分工的理论研究中,已形成三种研究对象不同的理论体系:一是研究由市场机制予以组织和协调的国际分工理论;另一是研究由跨国公司为载体予以组织和协调的企业内部国际分工的理论;第三种则是由杨小凯(X.Yang,1993)等人为代表的研究由个人的专业化、生产的迂回程度予以组织和协调的国际分工理论。杨小凯等人用非线性规则(超边际分析法)和其他非古典数学规划方法将分工和专业化等经济思想形式化,创立了以分工思想为基础的新兴古典经济学理论。这一理论重新将分工和专业化作为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其中许多命题的证明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启示性的典范并缩小了最优化范围。同时在此分析框架内,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融合在一起,不仅大大扩展了经济学理论的解释能力和范围,而且将许多原来相互独立的经济学分支用一个内在一致的核心(分工和专业化)统一起来。
新兴古典经济学理论是通过引入交易费用和交易效率的概念来解释企业的产生和国际贸易的产生。因为市场和企业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劳动分工的形式,企业的出现是企业的交易费用低于市场的交易费用的结果,所以交易费用的差别是企业出现的原因。同理,降低交易成本、改进交易效率也是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沿用他们的思路,我们不难推出这样的结论:当国际贸易的交易费用高于国际直接投资的生产费用时,人们将会选择国际直接投资,跨国企业会从国际分工中出现;当用对外直接投资的形式来组织分工比向东道国市场输出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进行国际贸易的形式来组织分工更有效率时,人们选择前者。
三、新的理论分析框架的解析
本文采用的理论分析框架与新兴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类似,只是用“行为主体”(个人、企业、行业、国家)来代替原来的“个体”的概念。第一层是行为主体在作出国际贸易或国际直接投资决策前,从竞争优势的角度对当时所处的经济环境和自身条件进行分析;第二层次是用数学中的最优决策理论分析行为主体的利益最大化;第三层次是用均衡分析方法分析国际市场结构、国际企业制度和行为主体的自利行为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各种结果;第四层次则是与行为主体价值观有关联的所谓社会福利分析。
(一)从竞争优势的角度作出决策
我们把竞争优势定义为“组织结构优势”和“社会资源优势”的整合。所谓组织结构优势,即行为主体协调其组织活动的资源和能力的优势,包括人力结构和资本结构、技术和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对国际一般惯例熟悉程度等优势。所谓社会资源优势,即影响组织收益分配的社会资源和能力的优势,它包括市场、客户、社会网络融资能力、收集信息的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发挥和增强竞争优势既是行为主体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动因,又是其目标,它涉及内生函数和外生函数所包含的诸多因素。所以,我们可以从行为主体具有的竞争优势的角度来解释其国际贸易、技术许可转让和国际直接投资的决策(见表1)
表1竞争优势整合
组织结构优势社会资源优势
国际贸易必需具备无需具备
技术许可转让必需具备有无均可
国际直接投资必需具备必需具备
(二)从收益的角度作出决策
行为主体(国家、行业、企业、个人)需要作出决策的问题是:在当前自身所拥有的总额为I的投资能力中,是进行国际贸易还是国际直接投资?对于行为主体而言,目标之一就是使总预期利润最大化。用公式表示为:
附图
式(1)中,NPV[,F]为在东道国进行折现数额为I[,F]的直接投资所获得的折现预期利润(净现值),NPV[,T]是向东道国出口折现数额为I[,T]的贸易所得的折现预期利润(净现值),NPV[,D]是将剩余投资能力(I-I[,F]-I[,T])投资母国市场所得到的折现预期利润(净现值)。其等价形式是与净现值相等价的净现值流(每年等量的净收入)形式:
附图
式(2)中,r[,F]为从直接投资中获得的内部收益率,r[,T]为从国际贸易中获得的内部收益率,r[,D]为从母国市场中所获得的内部收益率。行为主体从目标函数出发作出决策:
1.如果r[,F]<r[,T]且r[,D]<r[,T],即当国际直接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国际贸易的收益率,且国内市场的收益率低于国际贸易的收益率时,行为主体选择国际贸易;
2.如果r[,T]<r[,D]且r[,F]<r[,D],行为主体选择在国内生产和销售;
3.如果r[,T]<r[,F]且r[,D]<r[,F],行为主体选择国际直接投资;
4.如果r[,D]<r[,T]或r[,D]<r[,F],行为主体选择的决策公式可表示为:
附图
根据公式(4)即可从收益的角度做出相应的决策。
(三)从均衡分析的角度作出决策
附图
其中,β与消费偏好有关,k是最终产品的交易效率系数,t为中间产品的交易效率系数。
国家1和国家2的行为主体的决策问题在于,确定每一种产品的自给量、市场购买量、市场销售量以及如何组织生产这两种产品。以下讨论四种可能出现的结构形态(如图1所示),解出其角点均衡,然后从这些角点均衡中识别出完全均衡。
1.结构A由组态(XY)组成。在这个组态中,国家1和国家2的行为主体对无论是中间产品X还是最终产品Y都采取自给自足的方式。设在组态(XY)中。(注:详细的推导过程可参考:WenliCheng,JeffreySachs,andXiaokaiYang(2000),AnInframarginalAnalysisoftheRicardianModel,ReviewofInternationalEconomics,8(2):PP.209-213.)此结构的角点均衡是:
附图
附图
图1国际市场结构和国际企业制度
附图
其中U[,1](D)和U[,2](D)是国家1和国家2的行业主体在结构D中的人均真实收入。
3.结构FY由组态(L[,X]/Y)和(Y/L[,X])组成。在组态(L[,X]/Y)中,国家1的行为主体卖出它的劳动力而成为国家2的行为主体在国家1中设立的跨国公司内生产中间产品的工人,并且从国家2中进口最终产品;而在组态(Y/L[,X])中,国家2的行为主体从国家1购买劳动力组建跨国公司以生产中间产品,然后把这些中间产品返回本国生产最终产品,最后把最终产品出口到国家1。换句话说,国家1的行为主体只从事国际贸易,而国家2的行为主体既从事企业内部贸易和国际贸易,又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结构FY的角点均衡分别为:
附图
上述两式中,v是结构FY用于生产中间产品的劳动的交易效率系数,U[,1](FY)和U[,2](FY)是国家1和国家2的行为主体在结构FY中的人均真实收入。
4.结构FX由组态(L[,Y]/Y)和(Y/L[,Y])组成。在组态(L[,Y]/Y)中,国家1的行为主体卖出他的劳动力成为国家2的行为主体在国家1中设立的跨国公司内生产最终产品的工人,并且从国家2的跨国公司中购买最终产品;而在组态(Y/L[,Y])中,国家2的行为主体生产中间产品,然后把中间产品出口到国家1,并且从国家1购买劳动力组建跨国公司以生产最终产品,最后把最终产品在国家1的市场上销售,同时又把最终产品返销回本国。换句话说,国家1的行为主体既没有从事国际贸易也没有进行国际直接投资,而国家2的行为主体既从事了企业内部贸易又进行了国际直接投资。此结构的角点均衡分别为:
附图
上述两式中,U[,1](FX)和U[,2](FX)是国家1和国家2的行为主体在结构FX中的人均真实收入,r是结构FX中用于生产最终产品的劳动的交易效率系数。
因为人均真实收入最大的角点均衡就是完全均衡,所以我们用微分的方法可以求得以上各式的最大值点,并得出以下推论:
1.若专业化经济程度以及产品和劳动的交易效率足够小,则结构A的角点均衡是完全均衡。此时,行为主体选择自给自足的方式。
2.若专业化经济程度以及产品的交易效率(k,t)足够高,则结构D的角点均衡是完全均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1和国家2的行为主体都分别作出国际贸易的决策。
3.若专业化经济程度以及最终产品的交易效率k足够高,且用于生产中间产品的劳动的交易效率v与中间产品的交易效率t以及用于生产最终产品的劳动的交易效率r相比足够高,则结构FY的角点均衡是完全均衡。在此组织结构中,国家1作出只从事国际贸易的决策;国家2的行为主体选择既从事企业内部贸易和国际贸易,又进行国际直接投资。
4.若专业化经济程度足够高,且用于生产最终产品的劳动的交易效率r与产品的交易效率(k,t)以及用于生产中间产品的劳动的交易效率v相比足够高,则结构FX的角点均衡是完全均衡。在此组织结构中,国家1的行为主体选择既不从事国际贸易,又不进行国际直接投资;国家2的行为主体选择既从事企业内部贸易,又进行国际直接投资。
(四)从福利分析的角度作出决策
行为主体在进行国际贸易还是国际直接投资的决策时,通常要对母国和东道国的不同政策作出自己的价值判断,判断的标准通常是一国的国民福利或社会福利。他们一般会选择干预成本最小或使国民福利最大的政策,称之为最优政策选择。例如:(1)自由贸易政策,即零干预或不干预政策。无论是从一国的国民福利还是从所有贸易参与国的国民福利的角度看,自由贸易政策都被认为是具有“帕累托效率”的政策。此时,行为主体作出国际贸易的决策。(2)高关税政策,这种政策阻碍和限制了商品(及生产要素)的国际流通,减少了人们通过自愿的国际贸易可能获得的好处。此时,行为主体选择国际直接投资,以此来规避高关税壁垒。
四、小结
以往的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研究是在不同的分析框架下,对国家与企业的贸易和投资活动进行解释,本文则将它们放在同一的理论分析框架下进行研究;以往理论研究的基本分析单位是分离的,对个体、企业、行业、国家分别进行研究,本文则将这些基本分析单位统一在“行为主体”的概念之下;以往理论研究中行为主体决策的判断标准单一,本文则以竞争优势的原则、收益最大化原则、市场结构均衡原则和社会福利最优原则来作为行为主体决策的共同判断标准。因此,本文的结论是,虽然世界的贸易和投资环境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参加WTO后会趋向于逐渐公正和平等,但对任何一个行为主体而言,究竟是选择国际贸易还是对外直接投资,其决策主要取决于它们对自身竞争优势的整合和提升、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市场结构均衡的评估以及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考虑。
上述分析方法和结论对我国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和参与国际竞争,对各管理层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应当是会有所启发。随着我国人均收入的不断提高和消费者对产品差异化的需求越来越旺盛,近10年来,世界主要跨国公司的全球化战略安排已经把我国纳入世界产业分工体系之中,这将大大促进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产业内贸易发展和在专业化基础上的大规模生产投资的扩大,这些都要求我国的对外贸易和投资政策作出及时准确的反应。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贸易—投资—生产—贸易一体化的方式将成为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主流。利用跨国公司来发展对外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参与国际分工和拓展贸易与投资规模,形成“贸易—投资”双向联动、互相促进的良好态势,将是经济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越来越普遍的战略选择;我们只有提前调整自己的发展战略和策略,才能实现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均衡、配套发展的良性循环,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总之,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作为国际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的领域和范围会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大,理论研究的假定条件也会发生变化,两种理论的最后发展趋向势必是在统一的理论基础上融为一体。
收稿日期:200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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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氏模式”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出了中国学者的国际传播模式,具有重要意义。传播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使用模式来描述和解释传播现象。目前关于传播的模式已有数十个之多,但很少中国人提出的模式。由于国际传播比较特殊,不能简单的使用一般的传播模式,因而关于国际传播的模式并不多,较重要的有诺沃特尼(EricJ.Novotny)于1981年提出的“跨国信息流动模式”(Novotny1981)、美国美利坚大学著名国际传播学教授莫拉纳(HamidMowlana,曾于1995-2000任“国际媒体与传播研究协会”主席,现为该组织名誉主席)于1986年提出的“国际信息流动模式”等,②其中莫拉纳的“国际信息流动模式”具有代表性(见图2a、图2b)。“关氏模式”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国际传播学研究的崛起并跻身于国际传播研究的前沿,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历史意义。
2、突出了国际传播的跨国界跨文化特点。国际传播具有跨国界跨文化的特点,但很少有国际传播模式能将这一特点既简明又突出地表现出来。在“关氏模式”中,两个大方框表示国际传播中有信息交流关系的两个国家或两种文化。与莫拉纳模式相比,关氏模式更突出地揭示了国际传播的这一特点,而且十分简明形象。
3、揭示了影响国际传播的国内外因素:同国内传播相比,国际传播要受到更多因素的制约。如何表现影响国际传播的各因素,是各种国际传播模式面临的一个难题。莫拉纳模式突出了技术因素,并揭示了国际传播机构内部与外部的影响因素,但却忽视了民族文化、国际组织机构和国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关氏模式”弥补了莫拉纳模式的这些不足,它突出了政权和文化等国内因素的主导作用,同时也体现了国际组织、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等国际因素的影响。
4、体现了国际传播的互动和反馈方面。同国内传播和同文化中的传播相比,国际传播的难点在于互动性差,反馈困难。但国际传播中的互动和反馈是存在的,而且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因特网的迅速发展和广泛使用,互动和反馈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容易。以前的国际传播模式,包括莫拉纳模式,都忽视了国际传播的互动和反馈方面。“关氏模式”中的双向交流模式,将国际传播的这一方面体现出来。
5、反映了国际传播中的不平衡问题。两国之间的信息流动基本上是不平衡的,尤其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关氏模式”中两国之间的双向交流,用粗细不同的箭头表示不同的信息流量,将国际信息流动不平衡问题表现出来。
总之,“关氏模式”更全面更完整地揭示了国际传播现象,有许多创新之处,极有学术价值、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关氏模式”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关氏模式”虽然对以前的模式作了重要改进,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表现在以下几点:
1、忽视了莫拉纳模式所强调的技术因素。国际传播的发展,尤其是国际大众传播的出现和发展,技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没有第二次工业革命中无线电技术的发展,就没有国际广播;没有第三次科技革命中卫星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就没有国际电视和国际互联网。正因如此,莫拉纳将技术因素最突出的体现出来,将“技术轴”作为构成其国际传播模式的两轴之一,是很有道理的。可惜“关氏模式”丢掉了技术这一关键因素,尽管补充许多其它影响因素,但仍有因小失大,舍本求末之嫌。
2、忽视了经济因素的重要作用。20世纪70年代以来,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经济在国际传播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地位越来越高,已上升到与政治同样的高度甚至更高。③这是因为,国际电视和国际互联网等新的国际传播方式需要大量的投资,因此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是不行的。另一方面,随着西方国家文化产业的发展,其文化产品如电影、电视节目、书刊的出口贸易成为其国际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跨国传播公司迅速发展,成为国际传播的重要角色。西方国家文化产业和跨国传媒公司主要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而不是为了政治目的从事国际传播活动的。因此,在全球化时代,经济的因素异常重要。可是经济因素在“关氏模式”中没有得到足够反映。
3、过高强调了政府的作用。“关氏模式”将政治作为影响国际传播的首要因素,认为国家机关在国际传播中具有决定性作用。这在冷战结束以前或许是正确的,但在冷战后政府在国际传播的作用明显下降。这表现在以下方面:a、西方国家对东欧国家的政治广播是冷战时期的主战场,但在东欧剧变后,西方国家对东欧政治广播大大减少了;b、国际电视媒体如CNN、MTV、HBO等主要是商营的,很少受政府操纵,虽然接收国政府可以对其入境进行限制,但随着微型天线和互联网的出现,接收国政府的控制也受到削弱;c、互联网是开放的媒体,政府是无法彻底控制的;d、冷战后东欧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实行媒体商业化和自由化,对媒体解控,其对外政治宣传也大大减少;e、跨国传媒公司的发展也削弱了政府对媒体的控制。因此可以说,在冷战结束后,国家机关的对国际传播的影响大大下降。而“关氏模式”仍将其作为影响国际传播的首要因素,已经有些不符合新的国际传播形势了。
一、派生仲裁请求权的概念
探析国际商事仲裁的派生仲裁请求权,不能不首先涉及到派生诉讼权,又称派生诉讼提起权的相关问题。
派生诉讼权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讼的权利。在通常情况下,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只有公司本身才可以提讼。然而,当公司的控制者或者部分股东不顾其他股东的反对,做出不利于公司的行为,并因此使得无法或难以以公司名义时,股东便可以代表公司。股东的此种诉讼权系由公司的原始诉讼权派生而来,是一种派生的诉讼权。
在仲裁中,与法院诉讼中的派生诉讼权一样,存在着“派生仲裁请求权”的问题。
在公司与他人之间没有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公司股东的请求权基本上不存在什么问题。因为公司与他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其之间的争议本应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诉诸有关法院解决。而当公司怠于提讼时,各国法律一般都明确规定或承认,股东可以依照有关要求,取得公司的诉讼权,在法院代表公司对他人提讼,也就是说,从公司原始的诉讼权可以派生出股东代表公司的诉讼权。然而,在公司与他人订立有仲裁协议的情形下,公司原始的请求权利显然不是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权,而是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的仲裁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东无视公司与他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排除仲裁请求权的行使,仍然让代表公司到法院行使派生诉讼权,该股东所行使的派生的诉讼权,将是“无源之水,无林之木”。所以,当公司与他人订立有仲裁协议,而又怠于对他人行使仲裁请求权时,股东此时代表公司提起请求的权利,应该是公司原始仲裁请求权所派生的仲裁请求权,而不再应该是向法院提讼的诉讼权。
二、派生诉讼请求权存在的价值
当公司与他人存在交易关系,他人对公司利益有侵害行为时,公司有可能因种种原因而怠于对他人行使仲裁请求权。这里所指的“他人”,无外乎是两类人,一是与公司有交易关系的公司股东,二是与公司有交易关系的公司股东以外的人。由此,股东之所以代表公司行使仲裁请求权将出于两种主要原因:一种原因是,与公司有交易关系的股东在交易中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自然不会同意或愿意公司针对自己提起仲裁请求,从而可能造成公司怠于依据仲裁协议行使仲裁提起的权利;另一种原因是,虽然与公司发生交易关系的人不是股东,即股东以外的人,但公司部分股东与该股东以外的人之间有利害关系,该部分股东不同意或不愿意对该股东以外的人提起仲裁,造成公司怠于对股东以外的人行使仲裁请求权。
虽然仲裁本质上是合意的体现,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仲裁协议的方式确定同意仲裁,这是仲裁的原则和基本的出发点,但是,这并不排除在合理和必要的情况下,将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和作用扩大到表面形式上未签约的第三方。在可提起派生请求的事项上,如果公司与他人之间订立有仲裁协议,而公司因其股东内部原因或其他原因怠于提起仲裁请求,少数股东或部分股东应该可以援引公司与他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作为形式上的申请人对他人提起仲裁。为了保护部分股东,特别是少数股东的利益,在程序上做此种变通是必要的,也是有充分依据的。我们没有理由否定公司各股东就解决公司与他人(包括股东和股东以外的人)之间纠纷所表示的仲裁意愿。
三、派生仲裁请求权与“揭开公司面纱”学说
在仲裁实践中,有一种看法认为,如果公司怠于对其股东提起仲裁请求,公司其他股东只能向法院提讼。其理由是,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或实体,具有独立的人格,股东无权代表公司对有侵害行为之他人行使仲裁请求权。此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有别于公司与其他非股东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公司是股东的组成体,股东是公司的有机组成部分,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经营管理权、分配权等多项权利,同时负有相应的义务,不宜僵化或机械的看待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以机械的或僵化的观点看待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绝然否定股东代表公司行使仲裁请求权,将会使公司与他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流于形式,形同虚设。
可以设想,当某股东对公司利益有侵害行为而其他股东提出仲裁之动议时,该侵害公司利益之股东面对此项针对自己提出的动议,肯定是不会同意的。这是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当然,也许会出现以下情形,虽然侵害公司利益之股东运用其权力反对针对自己的提请仲裁的动议,但公司的印鉴掌握在其他股东手中,甚至公司董事长也是其他股东委派人士在担任,因此,其他股东照旧可以在仲裁申请书上盖上公司印鉴,签上董事长的姓名,在表面形式上能够做到公司告股东。但究其实质,显然同股东告股东并无区别。更何况在实践中,能具备此种条件,并能做到此步田地的事例毕竟是极少数。
“撩开公司面纱”学说的结论原本主要是:在特定情形下,不承认公司的独立责任,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以避免公司股东借公司之独立人格或滥用公司人格的法律性质,逃避股东应予承担的责任,形成公司与公司相对人之间利益的失衡。也就是说,适用“撩开公司面纱”学说,其责任的指向是公司股东。与此有所不同的是,参照“撩开公司面纱”的学说探析、解释公司与他人交易所产生的派生请求权问题,其责任的指向是公司的相对人,是要公司的相对人对公司承担责任。不过,二者的责任指向虽然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通过分析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将公司的面纱撩开,避免股东利用公司之独立人格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货或义务,实现法律对“正义”价值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