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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认识不到位
1.1.1畜牧兽医行政机关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部分领导对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工作认识不到位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是兽医行政救济的一种监督制度,它对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畜牧兽医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部分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缺乏认识,自觉接受行政复议监督的意识淡薄,对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的裁决有抵触情绪,影响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深入开展。
1.1.2申请人对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工作认识不清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复议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宣传不够,一些行政相对人特别是农村、边远山区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法》等了解少,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有的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错误地认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会“官官相护”,认为解决行政纠纷的途径只有上访和诉讼,不愿申请行政复议;三是当事人对为什么要申请复议认识不清晰,因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行政决定时曾告知其享有复议权利,便稀里糊涂提出复议申请;四是当事人明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问题,出于不愿履行行政决定义务的心态,借行政复议程序故意拖延时间。
1.2复议机构、人员和经费缺乏一是行政复议机构组织缺失。根据调查统计,目前,全国各级畜牧兽医行政机关普遍缺乏内设法制机构。就河南省南阳市而言,全市12个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关设立承担行业法制科室工作的不到二成,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功能因此打折扣。二是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严重缺位。多数畜牧兽医行政机关无人专门承担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工作,绝大部分工作人员是兼职,法律专业人员缺乏、整体素质不高。三是没有经费保障。根据《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经费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然而,目前大部分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的行政复议经费短缺,没有开展工作所必备的交通、办公设备等。
1.3办理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不高
1.3.1质量不高的主要表现一是由于部分复议机构不健全,人员少,加之业务水平不高等原因,在处理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案件时往往不能及时依法审查,有的行政复议机关在立案审查时不体现“便民”原则,存在推却受理、超期结案等现象;二是不依法公正裁决,一小部分畜牧兽医行政复议机关办案缺乏公正性,对明知应当予以撤销的行政复议案件予以维持,甚至无原则地维持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是对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缺乏制约规定。
1.3.2复杂案件增多,处理难度加大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案件包含动物养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所涉及法律关系不仅仅是众多的行业法律法规,且涉及众多的公用法律法规。并且,随着畜禽养殖、生产、经营、运输和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运输、储藏等的快速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多且复杂多变。同时,随着国家立法进程的加快,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出台,办案人员需掌握的法律知识增多。以全国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为例,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营业等行政处罚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案件外,近年还收到多起因涉及修路、拆迁、水环境保护等对变更、撤销防疫条件许可证行政复议等案件,由于有些属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实践中不易界定和把握,增加了审理此类行政复议案件的难度。而且,有些问题的行政复议结果直接对整个区域性养殖业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稍有不慎,将影响社会稳定,实际工作中,需做大量的工作协调,化解矛盾。
1.4《行政复议法》部分条款如何便于实际操作,尚有待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以来,极大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申请复议期限,《行政复议法》规定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实践中,一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告知或者不正确告知其权利和申请复议期限的现象时有发生。缺乏补救措施或责任追究办法。又如:行政复议形式,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不利于查明事实,也缺乏复议工作的透明度、公开性。同时,《行政复议法》没有复议人员回避等规定,难以保证行政复议案件的公正审理,都影响了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
2对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建议
2.1加强宣传,提高行政复议的社会认知度,树立公众通过复议维权的观念和意识为使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制度在最大范围内贯彻普及,使动物卫生行政相对人真正懂得如何运用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的广泛宣传,不断增强公众通过行政复议依法维权的法律观念和意识。
2.2建立健全畜牧兽医部门内部法制组织机构体系畜牧兽医系统内部法制机构的建立和人员配备是否与所承担的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直接关系到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等工作能否正常开展,关系《行政复议法》的实施。目前,我市12个县区畜牧局多数没有设立法制工作机构,因此建议,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定编、定职,建立法制组织,以适应工作需要,并解决专项复议经费和交通工具等。
2.3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这就要求承担复议工作的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培训,有利于提高复议队伍的整体素质,保证《行政复议法》的正确实施。因此,建议通过定期组织复议人员培训、学习、交流等方式,加强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自身能力建设,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职业素质,为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水平打下坚实的基础。
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除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许可外,其他动物卫生许可均由兽医主管部门实施,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动物诊疗许可审批、执业兽医注册、以及兽药生产、经营、进口等的审批、实验室生物安全方面的许可,等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许可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即出具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包括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许可、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审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疫审批等。
二、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与受理动物卫生行政许可与其他行政许可行为一样都是依申请而启动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动物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第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第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第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与决定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第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兽药生产许可证》等;第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如《兽药GMP证书》等;第三、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如兽药产品说明书等;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可以在符合加施检疫标志条件的包装物上加贴检疫标志,或者在胴体上加盖检疫印章。
3.审批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或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对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但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如,对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检疫,其隔离期间不计算在法定审批期间内。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是指对获得许可事项的非主要内容的变动,如,取得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单位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等;对实质内容的变更,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饲养场其饲养地点的变化,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诊疗场所其诊疗地点的变化,则不属于变更,而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对于因下列原因而撤销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一、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工作人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第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此外,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也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因不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销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不予撤销。
三、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
通过加强对卫生常识的广泛宣传,目前大部分用人单位对卫生法观念已经有了大的改变,为卫生防护知识也有了更多的认识和了解,进一步推动了卫生监管部门贯彻执行卫生行政法。但是任然存在不少的问题:
(一)卫生监管工作任务艰巨
不少企业和学校卫生观念还很淡薄,就个别企业而言,基础卫生条件极差,在餐具消毒保洁方面还不够,法律意识浅,办证效率低,中间从业人员流动也很大,对卫生知识的了解也很少,其卫生操作技能也很差。特别是个体小型企业,他们在法律意识肤浅、淡薄,对各项卫生设施配置也不愿投入,从业人员流动大,不支持健康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甚至遭到个别人员辱骂等,卫生监管执法人员也难以将卫生行政法执行到位;还有一些集贸市场的生肉摊贩从业人员不体检、无卫生许可证、无健康证,这些人员难管理,监督执法中,最易发生冲突,有的竞拿刀威胁执法人员,扣留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二)疾病管理环节薄弱
个别学校卫生保洁员,他们自身卫生保健意识淡薄,对传染、食源性、寄生虫等疾病的预防知识和能力都存在盲区和盲点,学校疾病也接二连三的发生,特别是农村学校居多,然而学校对卫生管理工作也不够重视。
(三)卫生监管执法人员力度不够
目前卫生监管执法人员对中小企业的卫生监管尚未做到严格监管,对小企业执法力度不够,部分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处理,领带卫生监管制度不全,不少执法人员不能按时交办上级部署的工作,其内部管理和学习制度也有待加强和提高。总之就目前形势而言,卫生监管执法人员应把重点工作放在打击和查处非法经营的企业让他们无立足之地,保护合法经营企业,推动经济秩序走上规范;和相关部门部门联合执法,对违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严厉打击不法经营者。
二、对卫生行政法的认识
卫生行政法是学习和研究卫生行政学的基本问题,它关系卫生行政学的整个体系结构。卫生监督主要有4个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2)职权的法定性(3)行为的主动性(4)国家强制性.卫生行政单位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授予的职权从事卫生监管工作,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调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中,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社会关系。
三、如何利用行政法开展卫生监督工作
(一)定制完善的卫生监管人员管理制度
卫生监管不恶魔呢要各尽其职,积极配合上级领导严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不法企业,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有任何徇私行为和懒惰心理。加强内部执法人员的整顿是保证卫生监管工作执法到位的前提保证。其次争取政府的高度重视,将卫生监管同环保和消防等审查共同进行,让建设项目必须做好各方面的登记,以至于从源头上严格控制。另外还要不但探索卫生监管的工作方式,集中精力对重点单位实行监督和审查,进而提高卫生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大力加强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
定时开展卫生健康知识的法规宣传,提高社会职业卫生的意识,采取调研等形式深入了解目前存在的卫生问题,加强领导、把卫生监管工作落实到实处。例如通过报刊、新闻媒体等进行宣传,唤起社会对卫生健康的关注。同时也要宣传卫生法律、法规。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组织开展对学校、企业、餐馆等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各类学校、单位、餐馆的食品卫生、卫生设备以及环境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生、企业员工乃至人们的饮食和生活卫生安全。例如:水质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制造单位、学校食堂、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抽检等专项检查
(四)依法执行卫生行政法
严格按照卫生行政法追究和处理不法企业,卫生行政法追究程序主要包括下面几个环节: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完整的监督系统既保护了卫生监管对象的权利也体现了卫生监管执法的合理性。
(五)及时通报卫生监督监测信息
对查处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企业、单位情况及时通报,通过新闻、报刊、通告等形式让人们清楚了解此次查处的企业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表现,给予不配合卫生检查企业单位警告,进一步体现卫生监管执法人员公正执法。
[关键词]权责发生制行政事业单位政府会计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内涵
现阶段,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国家拨付经费,不实行经济核算、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组织。行政事业单位是不具有社会生产职能和国家管理职能,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主要以精神产品和各种劳务的形式,以实现社会效益为宗旨,向社会提供生产性或生活性以及其他各种服务的单位。
二、权责发生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中的运用存在的问题
1.权责发生制易导致部门进行非规范性扩张
在权责发生制预算下,上下级财政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往来款项,作为相应的债权债务加以记录,也容易诱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中自由裁量权的非规范性扩张。如在现行收付实现制下,预算安排的支出在年终需要如期拨付给用款单位(特殊情况除外),以应其支出之需,否则就构成了年度财政收支审计的症结所在。有些部门和单位希望通过权责发生制计量基础的改革,来规避审计部门对此类事项的审查监督。因为在权责发生制下,只要确认了对相关单位的“预算授权”,就确认了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至于在未来哪一个具体时点上发生资金拨付的实际行为,仅仅是往来账目的调整,审计部门也就难以对于这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加以及时的监督。
2.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复杂性与多元性,约束了权责发生制的全面施行
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无论是在内涵还是外延上,与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或民间非营利组织,都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对于某些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在具体性质上与企业已无太大区别,在财务核算上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对于更多的全额和差额行政事业单位,其业务性质千差万别、资金来源渠道迥异,总体改革方向也在逐渐的摸索之中。
3.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缺乏必要的人力资源支撑体系
在权衡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预算会计计量基础的时候,操作简化构成了收付实现制的重要优点。在收付实现制下,其核算成本通常要低于其他会计计量基础,对于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操作技能要求也不很高。通常公共部门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人员不需要经过复杂的系统培训,就可以较为熟练的掌握核算与编制方法。而权责发生制计量基础,则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企业理财与管理会计的理念,突出了预算管理中的政府受托责任与透明度,相应地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会计素质与业务技能,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作为政府会计改革的配套措施与保障,需要建立对从业人员的长期培训机制,开展后续教育,提高政府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与素质。
三、权责发生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中的运用策略
1.资产类中固定资产的权责发生制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权责发生制改革应从固定资产的权责发生制核算开始进行。固定资产不同于其它现金类资产,它具有价值耗费的特性,因此对于固定资产权益的确认和计量十分重要,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部门运转过程中所耗费的固定资产成本通过分期计提折旧的方法予以确认和计量。当然对于一些比较难以确认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如军事资产等可以暂时不纳入核算范围。具体做法可增设“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科目,每年按应计提折旧额贷记“累计折旧”核算,“固定资产狰值”反映固定资产原值在扣除累计折旧后的余值。对固定资产修理费等费用支出可采用持摊或预提的办法进行处理。
2.负债类中隐性负债的权责发生制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中常见的隐性负债通常表现在到期应付而尚未支付的职工工资,应付未付的社会保障费用缴款,购入物资暂欠货款的应付账款等等。从目前的财政总预算会计所反映的财政负债信息看,中国防范负债风险的关键并不在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告能够反映的显性负债规模的大小,而在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如何对隐性负债或有负债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定,使隐性负债和或有负债信息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中得以真实、充分、完整地反映。可见当前应该强调提供行政财务风险的信息,用权责发生制来解释和披露隐性负债和或有负债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为了如实反映已形成的现时义务和实际支出,防范财政风险,本文建议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中应付未付的款项和相应的支出(即隐形负债),应按权责发生制基础纳入预算会计的核算范围。这样可以使隐性债务显性化,增加财务核算透明度,有利于加强预算政策的前瞻性,合理地安排预算支出。
3.先支出后收入
权责发生制基础既用以确认与计量收入,也同时用于确认和计量支出。然而,从国外政府会计改革的经验来看,相对于支出方面而言,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计量和确认收入的难度更大,适应性则稍差(部分原因在于收入的不确定性高于支出的不确定性)。因此,权责发生制基础应先应用于确认和计量支出,随后才应用于确认和计量收入。另外,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确认不同的收入类别时,也应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首先在那些纳税义务的不确定性最低的税收和非税收入项目,然后再扩展到其他项目。另外,可能某些特定类别的收入项目不适应用于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确认和计量。
4.预算可以仍保留收付实现制
预算和财务报告的信息各有侧重,预算是事先编制的财务计划,而财务报告中的会计信息是已经发生的实际交易或事件为基础的,反映的是事实结果。权责发生制基础的财务报告,特别是资产负债表可以提供关于以往决策的现时财务结果,和当前决策的未来财务结果的有价值信息。将预算和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财务报告联系起来可以相互补充,全面反映单位的运行状况和绩效,验证预算的合理性,为规定下年度预算决策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唐振达.对事业单位引入权责发生制问题的探讨.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01).
[2]高冬秀.论权责,发生制在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的应用.会计之友(中旬刊),2008,(02).
摘 要:生态系统理论的行为矫正技术认为,在问题行为这个生态系统中,如果教师能够从自身的态度、观念以及行为入手,改变该生态的部分因素,必将促进儿童在某些程度上的变化,进而间接矫正问题行为。本文运用生态系统理论的重构技术,对幼儿园的一例个案开展研究,总结出了运用本技术的要素。
关键词:生态系统;问题行为;重构技术;个案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422(2014)03-0020-0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社会环境的变迁,儿童的问题行为,即不能遵守公认的正常儿童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不能正常与人交往和参与学习的行为[1],愈加受到关注。全国22个城市协作调查组曾经调查了两万四千多名4~16岁的儿童少年,发现儿童行为问题的检出率超过10%,4~5岁组的问题行为检出率为14.0%[2]。探索合适的儿童问题行为矫正技术并培养期望行为已成为教育工作者面临的重大任务。
一、生态系统理论的行为矫正技术
行为矫正产生于二十世纪初期。在教育教学方面,它既可以减少个体的不良行为,又可以增加个体的良好行为,激励个体的学习动机。早期行为矫正的理论基础在于经典条件反射理论和操作性条件反射理论,惩罚法、塑造法正是由其而来的具体应用方法。但这种植根于行为主义的矫正技术很少去关注意识、认知等隐性心理过程,因此能够暂时改变行为却不利于长期维持这种变化,也无法教给儿童某种矫正策略来预防将要出现的行为问题。
梅肯鲍姆(Donald Meichenbaum)认为行为主义的行为矫正无法准确地预测和解释复杂的人类行为。个体的行为改变是透过一系列的中介历程,包括内在语言的交互作用、认知结构、行为以及因行为而产生的结果而发生的。在对待诸如冲动和攻击行为时,应拓展其理论基础,以包括认知成分[3]。他提出的认知行为矫正技术(CBM)中指出,人的行为改变包括自我观察、开始一个新的内部自我对话、学习新技巧三个阶段,主张个体行为更多受到内部认知、思维模式的控制,要从信念、认知等内部过程入手改变问题行为。
既强调环境对个体行为的影响,又关注认知等内隐心理过程对外显行为的作用逐渐成为行为矫正的发展趋势,生态系统理论便是如此。生态系统理论认为,幼儿园中人们所持的观点和行为之间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它们构成一个较大的生态系统,其中蕴涵着若干次一级的生态系统。在这些系统中,只要有任何东西发生变化,相关变化就会在整个系统中显现出来。因此,生态系统理论在儿童行为矫正方面主要有两方面的理念:首先赞成从个体的观念入手改变其行为;其次它强调教师和问题情境对儿童的影响,鼓励教师关注自己对问题儿童的观念及相应的行为反应,并以此为出发点间接地矫正问题行为,这与以往主要从幼儿入手直接改变其行为的理念不同。这种矫正理念为我们思考儿童的问题行为提供了崭新的视角:在问题行为这个生态系统中,如果教师能够从自身的态度、观念以及行为入手,改变该生态的部分因素,必将促进儿童在某些程度上的变化,进而间接矫正问题行为。
在具体的行为矫正技术方面,生态系统的重构技术(the Reframing Technique)[4]有助于我们从中获益。在生态系统论者眼中,一种行为同时可以有多种含义。低幼儿童的许多“问题行为”只是由于认识或能力水平有限而出现的一些成人难以理解的举动,这便要求我们重新认识所面临的问题情境。重构技术即要求教师放弃对问题行为原有的看法,从肯定性的角度寻找一种新的、符合问题情境并合理可行的认识体系。在此过程中,教师需要确定行为的肯定性动机并寻找行为的肯定,进而重新认识问题行为的情景。
二、对个案的研究
・职教方略・生态系统理论指导下的问题行为矫正技术
(一)个案的基本情况
点点(匿名),男,6岁,被幼儿园老师称为“问题儿童”。据带班老师反映,他在其他小朋友集体活动的时候去玩自己喜欢的玩具,在别人做操时去拿其他小朋友的书包,也常因打人被其他小朋友告状。本班老师认为,他是班上最令她们头疼的孩子,每天都要有一个老师专门看着他,稍微不注意他就跑出活动室了。
(二)问题行为的表现
老师正教小朋友一首儿歌。大家都坐在椅子上,一边听老师弹琴一边学唱歌,只有点点坐在靠墙的椅子上动来动去。他一会儿摸摸旁边的小朋友,一会儿发出奇怪的叫声。老师看了看他,没理会。没多久,点点突然站起来,跑到老师身边,在电子琴上用力敲了几下,电子琴发出一串杂乱的声音。小朋友开始大笑起来,老师生气地拉开点点说:“请你回到座位上!”点点一边傻笑一边跑回座位。但没一会儿,点点又站了起来,跑到玩具区,拿起积木玩了起来。
早晨户外活动的时候,老师牵着点点的手向操场走去。思思突然跑过来说:“老师,点点不好,你不要和他玩。”老师问:“为什么呀?”思思答:“他调皮,不听话。”
过了一会儿,老师带领小朋友玩“丢手绢”的游戏,点点又是一个人跑开,东瞧西望。老师问:“点点想和其他小朋友一起玩吗?”点点回答:“不想,他们不喜欢我。我不和他们玩。”
(三)问题情景的重构
点点由于未能遵守幼儿园的规则而成为众人眼中的“问题儿童”,他总是不断出现问题,成为一个令全幼儿园老师都头痛的特殊人物。在这个问题情景中,点点捣乱、其他幼儿的哄堂大笑以及教师对点点的训斥等诸行为都成为这一问题的组成部分。教师与点点的行为、观点之间形成了冲突,其他幼儿的哄堂大笑使得这种冲突更加尖锐化。在儿童的发展中,幼儿的自我观念来自于他们的生理、发展能力以及人际环境的交互作用。幼儿由于分不清自我和外界的区别,经常把别人的观点当作自己的观点。可以看出,在此问题情境中,教师对点点的态度和评价不仅影响到其他幼儿对点点的评价,同时也影响到了点点的自我评价。该情境所涉及到人的观点、行为已经僵化、凝固化。
两种情况可以打破这种僵化的观念和行为模式:一是问题行为以一种可接受的方式得到了改变;二是对问题行为的解释发生了变化,该行为不再被看作是问题行为。前者属于直接解决问题的方法,虽然道路直接但难度较大,后者看起来好像没有直接针对根本问题,却有“曲线救国”的优势。生态系统的再重构技术支持后者的做法。教育者也许对他人的思想和行为没有直接的控制,但教育者却可以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在这种僵化的相互冲突的观念和行为模式中,教师改变自己要比改变他人容易得多。[5]
(四)具体操作
1.改变教师自身对点点的态度、观念、行为。如,增强与点点的交流。每天争取一个小时和他聊天,了解他在想什么,并力图从儿童的角度来体验他对人、对事物的感受。尊重他的选择,以理解和宽容心态来对待他犯的错误,一步步给予引导,纠正其行为偏差;及时给予鼓励和表扬,以增强他的自信心和成就感。教师通过眼神、微笑、语调等非言语的方式传达对他的关爱、支持和鼓励。
2.改善点点在班级中的人际关系。
为了改善点点和其他幼儿的关系,教师经常从改善自己的行为出发,加强点点和其他幼儿的沟通。如,课堂上请点点给小朋友做榜样:“点点,和小朋友比赛,看谁最认真,积极回答老师的问题。老师会发小奖品给最认真的小朋友。”点点马上抬头挺胸,小手放在膝盖上,做出认真投入的姿势。这时教师就及时给予表扬:“小朋友们看看,点点很认真哦,小朋友要向他学习。”让点点获得成功的体验,受到老师的表扬,同时得到其他幼儿的认可。
(五)矫正结果
教师从改变自身的观念出发,改变自己对点点的态度,进而影响了班里的小朋友。逐渐有小朋友和他一起在操场玩了,有小朋友愿意和他牵手了:“点点,我们去玩滑滑梯吧!”虽然时不时还会来告状:“老师,点点又打我了!”“点点又把我建的城堡弄塌了!”但赞扬点点的话语也多了:“点点帮保育老师洗杯子了!”“点点跑步跑的真快!”点点脸上的笑容多了,违反集体纪律的行为明显少了,跟小朋友之间的交往也频繁起来。
三、个案反思
教师容易有这样的倾向:想方设法改变儿童的观点和行为,却假定自己的观点和行为静止不变。生态系统理论要求教师首先抛弃这一观念。教师必须改变自己对问题行为的观点和行为反应,同时必须客观地分析自己所面临的问题情境。
无论什么意义深长的问题,都包含着暂时相互冲突的种种因素。解决的方法,只有离开那些已经固定化了的名词的意义,从另一种观点看这些因素,也就是用新的眼光看待这些因素。[6]由于教师的观点、态度和行为时刻都在影响着他人,因此教师可以通过改变自己来影响问题行为。另外,它还提醒我们,通过改变那些似乎与问题无关的行为和事件,也可以改变问题情境,最终矫正问题行为。面对儿童的问题行为,当教师采纳一种新观念时,教师的行为就会发生变化,幼儿受到这种观念和行为的影响,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这一过程正体现了教育中的“罗森塔尔效应”。
参考文献:
[1]皮连生.学与教的心理学(修订版)[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2]全国22个城市协作调查组.儿童行为问题影响因素分析:22城市协作调查24013名儿童少年报告[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3(1).
[3]T.Rowand Robinson,Stephen W. David Miller & Mary T. Brownell.(1990).Cognitive Behavior Modification of Hyperactivity-Impulsivity and Aggression: A Meta-Analysis of School-Based Studies. Journal of Educational Psychology, Vol.91, No.2,195-203.
关键词: 水花生;特征特性;危害;防治
水花生又叫空心莲子草,属苋科莲子草属,是国家环保总局、中国科学院2003年1月制订的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的16种物种之一。在我国23个省都有发生,是一种多年生宿根性杂草,适应性广,水陆均可生长,该草已成为农林渔业生产中的重要恶性杂草。
1水花生的特征特性
水花生的根可发育成肉质贮藏性根,直径1cm左右,茎长可达lm以上,茎呈蛛网状纵横交错。茎圆筒形,中空,有分枝,茎上生节,节能生根。叶对生,椭圆形。花序头状,花白色或粉红色。水花生的花一般不能结实,靠营养器官进行无性繁殖,夏季将1~2节无根无叶的茎段浸泡于水中,3~4d即可产生侧枝。水花生抗逆性强,当冬季温度降至0℃时,水面或地上部分已冻死,但水中和地下的根茎仍保持活力,春季温度回升至10℃时,越冬的水下或地下根茎即可萌发,在贫瘠的土壤中经30d的35℃以上的高温和伏旱都能正常生长,机械翻耕后茎的切段处在土中能继续生长繁殖,茎段曝晒1~2d仍能存活,未经腐熟或未被家畜消化的茎段进入农田后会造成再次侵染。水花生适应于水生和陆生的环境,在2种不同环境中外形结构有较大差异,水生的水花生,起始发芽慢,侧枝少,但后期生长快,植株茎腔大,叶面光滑,无绒毛,叶片边缘无缺刻;而陆生水花生起始发芽快,侧枝多,后期生长慢,植株茎杆坚实,茎腔小,叶片边缘带有缺刻。
2水花生的危害
(1)水花生根系发达,地上部分繁茂,在农田中生长会与作物争夺阳光、水分、肥料以及生长空间,造成作物严重减产。水花生在田埂和田间成片生长会影响农事操作。
(2)水花生在鱼塘等水生环境中生长繁殖迅速,覆盖在水面导致水中溶解氧含量降低;水花生腐败后污染水质,水体中生物耗氧量和化学耗氧量升高,鱼虾等水产生物会因溶解氧的消耗而窒息;腐败后水中有机质含量的增加会促进微生物的滋生,导致鱼病的发生或产生有毒物质毒害水生生物;水花生在鱼塘中的沉积还会影响水产捕捞。
(3)水花生在河道和沟渠中的生长会堵塞水道,限制水流,增加沉积,对水运输和农田灌溉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水花生在路边、公用绿地、居民区等生长蔓延,严重影响环境的美观和卫生。
(4)水花生能传播多种寄生虫病(涤虫、水蛭、肝片吸虫、姜片吸虫、日本血吸虫)。
3水花生的综合防除技术
3.1人工防除
结合农事操作除草,利用水旱轮作可以抑制水花生滋生蔓延,发生较少的地区可挖除水花生在土壤中的根茎,挖除后必须晒干和烧毁。未发生水花生的地区要加强防范,防止其无性繁殖体入侵田园、草场或水域,控制蔓延。
3.2生物防除
利用食取水花生的昆虫水花生叶甲来防除水花生。人工利用自然寄主繁殖和大量释放水花生叶甲,建立稳定的昆虫种群,能达到很好的防治效果。
3.3化学防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