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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过程有起点也就有终点,不可能无限止的发展。从总体而言,当一个地区的城市化水平达到70%左右,总的城市(城镇)用地规模也就变化不大了。因此,城市规划必须从区域着眼,分析各种规模级城镇吸纳人口的可能性,同时科学预测其相应实现的阶段性。这种规划还应该与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相互匹配,而不是二张皮。所以,若讲控制规模实质必须付以明确的时空观念。时间应界定在我国城镇水平接近或达到70%左右,即将进入变化曲线的第二个拐点的时间,空间则应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既保证我国粮食的基本自给,又使城市可以弹性发展,进行平衡和布局,寻求可以拓展的备用空间范围。最近江苏省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把村镇建设规划区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结合起来加以划定的工作,亦称二区”划定工作,很值得各地借鉴。
布局问题。城市的布局应该有二层内涵。一是指大的地域空间内的城镇分布均衡性问题。随着地区经济发展条件优劣的变化,在全国范围内必然出现城市分布疏密差异的不均匀性。我国东部沿海省区工农业经济基础条件较好,加之较早获得改革开放的优惠政策,因此近年来城市化速度也较快,同时这些地区人口密度相对较高,因此城市分布密度和规模趋向高密也是必然的。现在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出现所谓都市绵延带的新课题也是必然的。而大西北地区由于地广人稀,经济发展也受一定条件制约,即使今后城市化水平较高时,城市的分布密度也还会是偏低的。因此并不存在必须在全国范围同步解决城市布局平衡的问题。如果实行大规模的移民政策和企业搬迁政策,强制调整人口分布密度,实践证明收效甚微,甚至是得不偿失的。随着发达地区本身产业层次的升级,低层次产业必然发生梯度转移,与这种转移相伴随的结果,或者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不均匀性。
就某一特定地区而言,确实存在一个城镇体系的合理布局问题。因为不同规模级的城镇发挥的能级作用是各不相同的。我们希望的是最大限度地综合发挥各级城镇的效益,因此,要寻求合理的分工,尽可能避免重复建设和效益的抵消。每个城市发展的规模,还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如水资源、土地资源——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制约,环境容量的制约等。城镇与区域内可能形成的基础设施网络关系密切。如陆路、水路、航路等交通条件,通讯条件、电力供应条件等。还有城镇本身的特色产业、旅游资源、历史文化等等是否有优势条件等。所以,城镇处于特定的空间,赋予特定的发展目标,造就一个有机的、高效的、可持续发展的城镇体系,这就是加快城镇体系规划的意义所在。
(一)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国家层面,先后制定了一些与城市古建筑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文物保护等①*,建立了一系列相关的保护制度。在地方层面,各城市根据本地的特点先后出台了一些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促进全国性法律法规在本地的实施,如北京出台了文物管理办法②*等。此外,各个城市还通过制订各种规划,来达到对城市古建筑保护的具体保护,如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③*。通过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城市发展规划等的相互配合,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城市古建筑保护法律体系,使得城市古建筑保护领域有法可依。
(二)建立了文物保护单位制度“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始于1956年,《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明确提出实行“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制度。此后,国务院《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和文化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基本成立。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文物保护单位”式管理,同样对旧城古建筑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制度、“四有”制度以及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修缮和管理等方面。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一般经由文物普查登记、筛选定级、核定公布几个阶段④*。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是指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做好保护工作的四项措施:有保护组织,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科学记录档案①*。文物经营管理基本的原则是: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②*。根据利用方式的不同,法律法规也分别采取鼓励支持、申请审批和绝对禁止的态度。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管理,将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五类:非建设地带,可保留平房地带,允许建筑高度9米以下地带,允许建筑高度18米以下地带,特殊控制地带③*。
(三)完善了文物保护单位之外古建筑保护制度对于尚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确有价值的文物古迹,规定“由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商定名单,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暂时予以保护,不得破坏,并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及时办理保护审核手续”④*。此外,还对文物保护单位之外的古建筑保护作出具体的规定,“保护价值待定的文物古迹,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公布为文物暂保单位,视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文物暂保单位公布后两年内,必须完成对它的鉴定工作。根据鉴定结果,公布为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公布撤销。逾期不公布,暂保单位自然撤销”⑤*。
(四)加强了历史古建筑的保养、维修、利用和管理针对城市历史古建筑保护中常见的问题,通过立法对古建筑的保养和维修、防火与报警、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性质及使用权的变更,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同意;使用文物建筑的单位,应当负责文物建筑的保养和维修;应当严格按照古建筑消防管理的规定,加强一切火源、电源的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在重点要害部位,根据实际需要,安装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使用文物建筑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文物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有损文物建筑安全或者有碍开放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整治或者搬迁;整治、搬迁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⑥*。
(五)设立历史文化保护区2002年,北京市公布了第一批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方案,首次提出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院落划分、用地调整、人口密度分类、改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等做法”⑦*。2004年,又公布了第二批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此次规划共15片,其中有5片位于旧城区内,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了风貌保护和高度的控制。2013年,又新增了3片保护规划,至此北京旧城区将拥有33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对旧城的保护更加立体而完整。
(六)形成旧城整体保护制度2005年3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旧城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层次更加明确,呈现出“点—线—面”分层保护的状况。此外,还注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法规与《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内容相衔接。除北京之外,浙江省、河南省、宁波市、沈阳市、南京市、哈尔滨市等都制订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加强了旧城的整体保护。至此,我国的古建筑保护制度基本形成,既有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又建立了古建筑保护的具体制度,构建了“点—线—面”相结合的保护体系。城市古建筑的保护理念也有了质的提升和飞跃,从以往的对先人遗留下来的财产的一种保护与利用,发展成为对城市发展历史的保留,对城市发展进程中的文化底蕴的尊重,对城市发展历史传承的延续。但我们同进应当意识到,我国城市古建筑的护路程不是一帆风顺的,也遇到了许多的困难和挫折,也面临着保护与发展的十字路口,也走了一些弯路。比如说建国初的城市规划制定是以原有城区为中心,还是在旧城区的边缘另起炉灶,对此有了激烈的争论,其中,以梁思成等提出的“梁陈方案”①*,主张在旧城区边缘再建新城,对旧城的古建筑进行整体保护,但这一设想并未能得到认可和实施,一些古建筑因此被损毁。
二、城市古建筑保护制度存在问题
城市古建筑见证了城市的生命历程,保障了城市的文化延续,促进了城市的健康发展,因而对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城市化进程中的古建筑保护状况却不容乐观。
(一)重单体文物保护古建筑的保护,缺乏对旧城区的整体保护当前有些历史性城市,为了更好的保护传统历史建筑,某些历史文化名城在旧城内设立保护区,对旧城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整体保护。但有些城市为了既保护历史城区的古建筑,又实现城市的发展与更新,一方面对标志性的古建筑进行重点保护,另一方面却大力拆毁这些标志古建筑的周围环境和历史街区和传统建筑,建设性或保护性开发对城市古建筑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如“会址周围的历史建筑一拆而光;安阳穿城修路严重破坏历史街区;福建的三坊七巷名存实亡;南京老城已经拆迁改造完毕;济南投入22亿‘巨资’拆迁了44万平方米、43个片区,大量特色街道消失在推土车轮下;开封覆盖着现代化的草坪;郑州以‘一路、一区、一城’为标志,古城全部翻新……在‘旧城改造’的名义下,历史文化名城遭遇着前所未有的创伤。”②*尽管北京在城市建设中制定了大量的制度措施来保护城市古建筑,但其遗留下来的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仅占老城面积17%,而欧美国家旧城保护面积基本可达到古城的80%~100%③*。正如有学者所说:“没有历史街区提供的建筑背景和文化氛围,历史纪念物只不过是现代城市的一个小小点缀而已。”
(二)大量城市古建筑因缺少维护面临毁损城市古建筑除包含文物保护单位以外,还有大量的其他城市古建筑。这些城市古建筑大部分被公私主体所占有、使用,其中有些被占用的古建筑因缺少维修,面临着损毁危险。有些被市民占用的古建筑,因占用的主体缺乏足够的经济能力,未能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缮;有些占用者因未取得对古建筑的明确法律权利地位,没有进行古建筑维护等的积极性。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占用的古建筑情况也不容乐观,古建筑的产权归属问题以及占用主体的保护能力和意识等都影响着古建筑的保护。有些古建筑的使用单位与产权单位权利义务分配不清晰,占有使用单位只使用不维护,而所有单位因未使用、受益而对古建筑不闻不问,古建筑实质处于无人负责的状况。另外,有些被占用的古建筑被用作办公场所,一般不对外开放,剥夺了民众接近和消费古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的权利。
(三)过度商业开发破坏古建筑原有的历史文化内涵在国家文化保护经费有限的大前提下,城市古建筑的保护必然要依靠自己的经营开发来创收,以此解决一部分维护的经费。有些古建筑被管理机构作为商业场所来经营,有些则出租或承包给第三方的商业主体。以文物养文物,以古建筑养古建筑,这是我国及世界各国所提倡的文物保护方式。为了保护这些古建筑,可以在维持古建筑原有风貌的前提下,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商业开发与保护模式。但有些古建筑的过度商业开发对城市古建筑的保护造成了持久的负面影响,如丽江古城本是一片风景秀丽的宁静之处,后因酒吧等的入驻,侵扰了这一世外古镇原有的安宁。同样的情形还发生在凤凰古城、西塘、周庄等地,虽然古建筑的外壳被保存了下来,但是文物古迹的那种精神文化氛围,早已不见了踪影。超负荷的旅游开发破坏历史文化空间,不合理定位改变了历史地段环境。
(四)旧城改造致大量城市古建筑被拆除城市古建筑是一座城市的重要标志。单霁翔曾就旧城改造对古建筑的破坏指出:“一些城市在开发建设中,无所顾忌地大拆大建,……致使一批批文物古迹被摧毁的同时,一些历史街区也被摧毁”[7]。现在有些城市把“拆”成为城市建设的第一步,将见证城市发展的传统建筑及历史街区拆除,使得历史街区、历史城区和历史性城市的整体风貌被破坏。有媒体甚至将北京旧城区的胡同和四合院逐渐消失的情形,称之为文化自杀,“正把自己伟大的文化变成平庸”[9]。还有一些历史性城市打着尊重历史的幌子,将真文物拆毁,制造一些假的文物和古董,以发展旅游的名义拆旧建新。全国各地陆续出现拆除古建筑,新建仿古街的运动,一些独具特色的传统街道被改造成为失去真实历史价值与信息的假古董。还有些城市以保护利用为名,将历史街区内的传统民居拆除,保护性破坏屡见不鲜。吴良镛的胡同有机更新模式尽管在学术上取得极高的成就,实践上却没有得到社会和政府部门的认可和推广。旧城改造中的大规模拆迁,将一个城市最有特色的古建筑一扫而光,就像一把理发剪刀推过,只剩下光突突的头皮。
三、城市古建筑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
面对被损毁的城市古建筑,要做的不仅是哀叹与惋惜,更要痛定思痛,找出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从而为未来的城市发展提供决策依据,能够更好的对症下药。现阶段我国城市古建筑保护不力的原因主要有:
(一)保护意识薄弱、管理意识不强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仅仅依靠文物保护行政机关的力量,来完成整个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是几乎不可能的,需要其他机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更需要民众的参与和支持。从世界的角度上来看,凡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行较好的国家和地区,其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是相对较高的。而国内的文化遗产事业的难点和关节点,也在于社会各界文物保护意识的觉醒。不可否认,中国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有所提高,保护成效也初步显示出来,但近来因文物保护意识不足而引起的文物破坏案件却时有发生。近年来有不少的文物保护单位遭受破损的事件,究其原因,一部分是因建设施工单位的文物保护意识不强,未进行报批就擅自动工建设,而造成文物保护单位受损,如临汾古城墙被毁事件;云南大理为修路拆毁唐代古城墙,致龙首关遗址被毁等。一部分是因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者管理者保护意识不足而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的损毁,如拈花寺偏殿着火,与产权所有单位与使用单位管理不当,未能将建筑物按照文物保护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有着很大的关系。
(二)古建筑的保护管理机制不健全,多头管理及管理缺失现象并存根据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金瑞国、刘赪娜、张寄所做的调研报告《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调研与分析》,除文物部门以外,还有不少于20个部门在使用和管理着文物保护单位,以宗教部门最多。在由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中,设有专门机构和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比例约为7比3。各省(区、市)非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比重不尽相同,其中(64.81%)和北京(57.99%)达到半数以上。由文物行政部门在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设立现场保护的机构,自然是最理想的状态,但由于文物保护经费有限,且文物保护单位数量的不断增长,操作起来显然不太现实。另外由于历史原因,许多不可移动文物在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前,就由其他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占用,有专门的管理和使用单位,这使得在每一文物保护单位设立文物行政部门的管理机构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对于产权或使用权不属于国家文物行政部门这类文物保护单位,目前普遍采用的方式是与文物行政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然而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文物行政部门的职权使其不能落实协议内容的履行。文物保护单位往往成为所有和使用者的部门利益,从而不能对文物进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保护造,破坏时而有之。
(三)具体保护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在文化遗产问题上,政府的首要职能是制定和贯彻管理法规与标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划定保护范围。由于申报时保护范围未能完全确定,一年的时间给相关的利益者留下了可乘之机,给现实操作带来许多的麻烦,并造成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历史建筑受到破坏。此外,有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确定之后,也不能按照法定的保护范围的标准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使保护范围成为一纸空文。如保护范围内不法违章建筑物未能及时清理,城市规则及其他重大工程项目未考虑已经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的保护范围等。
(四)旧城内历史建筑产权不明确由于历史原因,旧城内的居住人口往往严重超过适宜数量,建筑大都显得拥挤破败,北京的胡同四合院便是如此。为了保护好这些传统的历史文化建筑,政府部门一方面有责任引导和帮助古建筑占有与使用主体对它们进行保护、更新和维护,在保存原有风貌的基础上改善旧城内的市政公共设施和居住条件,使得其适合居住;另一方面又要适度控制古建筑内的居住人口数量,针对部分居民缺乏维护保养的能力与动力的情况,将旧城内的居民迁出或者进行置换,将想居住进胡同及四合院且有维护能力的主体引进来,而将欠缺维护能力且想迁出去居民迁出去。所有这些目标的实现,依赖于旧城内古建筑产权的明晰化和长期化,并且允许古建筑在公开公平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现在旧城内古建筑产权具有碎片化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有些古建筑被十几甚至几十个家庭所占有,无法正常的居住与生活,这样的条件根本无法进行适当的维修与保护。另外,旧城内的古建筑因面临改造与更新,随时可能被拆迁,产权的不稳定使得现有的主体缺乏维护的动力,外来的主体也没有购买意愿,古建筑的交易流转不顺畅。
(五)过分注重商业价值,开发利用不规范国内经济发展的成就,在某种程度上唤醒了民众的文化遗产消费的需求,使得文化遗产的商业价值突显出来。然而,商业价值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古建筑等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开展,但这另一方面又使得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域,频繁出现一些怪异的现象,如重利用轻保护,重经济价值轻文化价值等。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热点文化遗产事件,都与古建筑的保护利用有着密切的联系,如西湖旁边建会所,公园内古建筑中的高档餐厅等。造成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古建筑等文化遗产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带动区域旅游业的发展,从而产生经济效益。有学者说文物保护“尤其是要慎谈利用,国外谈得较多的是保护,不谈或者很少谈利用;而在中国的经验里,是不仅要保护,还要利用;所谓“充分保护适度利用”,但真的要做到这一点太难了。”
(六)文物保护法及城乡规划法规定不完善程序性规定欠缺。我国文物保护法将城市古建筑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三个层级进行保护,但是却没有将三个层次的保护责任主体及保护程序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定。文物法将历史街区及历史名城保护的具体规定授权国务院制定条例进行规范①*,而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由城市建设部门主管,仅在审批和实施监督阶段征求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没有充分发挥文物保护部门在文物保护中的专业优势。国外与此相关的审批和监督职能是由专业性委员会来负责,这样的制度设计一方面限制了某些行政首长个人决断权,防止个人意志对城市古建筑的破坏;另一方面专业委员会由文物保护相关专家及在文物保护事业中有影响力的市民代表组成,能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与市民代表的积极性,通过市民代表反映其所代表的群体的意见,充分维护不同主体的利益。其次,我国文物法第24条规定国家所有文物保护单位不能作为企业资产进行经营②*,因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给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活动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如何解释这一条文,专家学者有不同的意见。有些学者认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性质是文化遗产,是国家的文化资源,而不是经济资源,它对社会要起的作用,是为社会提供精神力量和智力支持,而不是创造物质财富,它是文物资源不是经济资源,把盈利作为目的,把它变成经济资源了,以赚钱为目的了,是不对的。”因此,不能作为经营性资产应当指禁止将文物的经营权进行转让等经营活动;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这里所说的不能作为资产经营,应当是指不能作为企业等经营性主体的经营性资本,不能作为将来发生债务时的担保财产。因法律规定的模糊,在实际的遗产保护与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些单位将古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产的一部分,“由旅游公司来兼并文物保护单位,以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名义将文物资源作为普通资产纳入企业进行市场化理和经营”;有些单位将古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价入股,进行所谓的“强强联合、捆绑上市”通过文化遗产的经营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在我们为城市古建筑等文化遗产能否作为经营性资产争论不休时,如果将眼界放宽,通过对世界各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进行考察分析,就能得到比较满意的答案。例如,法国政府将国内著名的一百多个著名的文化遗产(其中大部分为古建筑遗产)交由法国古迹信托来经营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再次,我国的城市规划法中与城市古建筑保护的规定不完善。1990年的城市规划法虽规定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传统风貌①*,但在涉及旧城市规划时,却提出了旧区改建的城市建设、发展方式②*,在旧城区古建筑保护制度中存在法律漏洞。城乡规划法也指出规划的制定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③*,且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但仍然有旧城区改建的提法,城市规划在保护古建筑的同时允许旧城范围内的拆迁和危房改造④*,这一制度上的缺口,时时被开发商和城市管理者所利用,造成古建筑被保护性破坏。除了保护意识不科学外,与国外的规划法相比,我国规划法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对古建筑的保护作用有限。(七)行政执法力度不足执法不严,一直以来是倍受学者和大众诟病的中国司法现实疑症,也是造成中国法律执行不到位的重要原因。具体到古建筑保护的执法力度来说,一是相关立法不够具体,执行性不强;二是执法队伍建设不完善;三是各级政府不够重视,四是文物执法经费紧缺等。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的重视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当地政府是否重视、支持文物保护工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地区文物保护状况的好与坏。少数领导干部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当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尤其是与旅游开发发生矛盾时,往往是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被忽视。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旦遭受破坏就是不可挽回的损失,如何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健全执法机构,加大执法督察力度是当务之急。
四、国外城市古建筑保护制度的借鉴
当我们置身于西欧古城之中时,往往被他们那富有深厚文化气息的,保存完好的城市古建筑所折服,不得不对这些城市管理者与市民的城市古建筑保护理念与制度表示由衷的钦佩。尽管英法两国与我国的历史发展轨迹并不相同,但其同样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同样遗留下了大量的城市古建筑文化遗产,在面对的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历史古建筑保护的问题时,他们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尤其值得我们去借鉴。
(一)保护程序清晰、主体职责明确,相关制度可操作性强英国的《1990年登录建筑及保护区规划法》,在制度上不仅涵盖了事前认定,事中维修与保护以及事后补救等整个登录建筑的保护过程,而且明确规定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办事程序⑤*,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更好的保护登录建筑与保护区内的古建筑。如对登录建筑的保护对象的确定规定了清晰的程序,且指定了明确的责任主体。如规定了提供名单者、审批者及其权限、技术咨询机构及其程序、保护对象的内涵、保护对象的管理责任部门、保护对象的记录文件形式、保护对象管理责任部门的具体责任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等,皆有较明了的规定。
(二)特别重视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除了在登录建筑的认定与保护上的严格程序性外,英国1990年法在各个环节上都规定了类似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体现了实施措施的科学合理性。如在第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在汇编、审批和修改之前,国务大臣应向有关方面进行咨询,如英格兰历史建筑与古迹委员会或其他专业知识的公众及团体。⑥*英格兰历史建筑与古迹委员会由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是一个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咨询机构,它通过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问题作出科学的建议和方案,来为登录建筑的保护提供基础技术服务。法国的古建筑的专业咨询机构有历史古迹国家委员会、遗产和景观大区委员会、历史古迹总建筑师、法国建筑师等,这些专业咨询机构对于古建筑的保护具有决定权,许可和决定下达之前必须要征询他们的意见,并以他们的意见作为决策的依据。
(三)注重多种手段的相互配合英法两国均注重综合使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来达到立法目标,尤其是经济手段的运用。英国1990年法包含了多种经济的激励手段,如通过提供拨款或贷款,解决部分或全部的历史古建筑保护费用①*;为维修和保养提供财政补贴或贷款等经费支持②*;设立土地收益补偿制度③*;实行有条件拨款制度④*等。法国鼓励非政府组织出资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这些捐赠者可以享受相当比例的税收优惠,个人捐赠数额的66%可以从应纳税收中扣除,企业可以享受捐款额60%的营业税优惠。此外,政府十分注重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财政投入。2013年法国政府文化遗产保护预算7.76亿欧元,其中历史性建筑保护3.22亿欧元。
(四)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法国约有352个服务于文化领域的基金会,其中31%与建筑遗产保护相关。1996年由14家法国知名企业发起成立的“文化遗产基金会”规模最大,其主要有三种运作方式:对维修工程进行直接资助;帮助遗产所有人向社会募集资金;颁发可享受一定的税务优惠政策“遗产基金会标签”(财政部唯一授权的非政府组织)。2008年,该基金会对一千八百多个项目提供了帮助,总金额达1.3亿欧元,收到捐款一千多万欧元,颁发“遗产基金会标签”1029个,为法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起了重要作用。法国现有6000多个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协会,其中规模和影响最大的是“国家建筑和遗址保护协会联合会”,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和出版有关文化遗产的著作等,服务全法国3500个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同时其还协同“法国老房子协会”、“古宅邸协会”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协会举行全国大会,大会由文化部长主持,为非政府组组织性质的协会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提供对话的机会。协会在地方上的作用非常显著,在城市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平衡上起到了监督作用。
(五)注重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英法两国均注重发挥“规划法”对于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作用。法国城市规划法与文化遗产保护法是城市古建筑保护领域重要的两部法律,对于城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保护起了重要的作用。城市规划法主要是为了调整城市发展过程中,如何解决历史建筑保护与人们生活需要满足之间的矛盾的一部法律,一方面强调对历史街区进行长期规划和整体保护,另一方面规划制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甚至于对单个建筑的保护都进行具体和详细的规定,对不遵守规划而破坏原有建筑物和整体景观者进行严惩。
五、结语
受城市发展规律的制约,城市化过程必然涉及对原有城市建筑与设施进行更新与利用。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均国土资源面积十分有限,决定了我国的城市化更加注重对旧城区的规划和利用。城市古建筑通常位于城市的旧城区,如何对待老旧破败的旧城区与城市古建筑的保护密不可分。城市旧城区的更新一般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是重新调整城市功能结构和城市布局,形成最有利于发挥城市各要素组合状态的功能分区;二是改造老城区中居住条件较差的住宅区,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三是整顿与改善城市道路系统,改造市政设施和公用设施;四是增加城市绿地与公共空间,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五是通过拆迁改造,改变原有旧城区土地的低效使用状态,实施城市土地的立体综合开发。”在这几种方式中,有的通过完全拆除古建筑的方法来达到旧城更新,而有的采取小规模局部翻新、对危旧房的改造以及道路市政等基础设施的完善等方式来达到目标。但不管采用哪一种方式,对原有古建筑进行维护也好,拆除也好,最终目标是改善原有居民的居住条件、保持老城区的活力,这样的旧城区才能发挥应有的经济与文化功能,不至于过分的衰退。这就需要城市发展决策者具有大局观念与正确的文物保护意识,处理好发展与保护之间的矛盾,认识到旧城区和古建筑等在长远历史发展中的作用,为当代人及子孙后代保留下珍贵的历史遗产,不用“大拆大建”等一刀切的方式来解决旧城问题。只有真正认识到城市古建筑等文化遗产,在发展中的资源效益和文化价值,才能切实保护好城市古建筑等文化遗产,西方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也证明城市古建筑的保护,最终受益者是整个历史名城与城市市民本身。
园林设计在我国应该说是一门古老而又年轻的学科。说它古老,是因为我们的造园史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有一批在世界上堪称绝佳的传统园林范例和理论,说它年轻,是由于这门学科在实践中发展、演变和与现代社会的融合接轨,又是近几十年的事,20世纪80年代之前,园林规划设计业内人士很少,加上国力有限,除了出现过个别优秀作品外,总体上还处于比较初级的水平,一般地讲,轴线、景区、山水绿地加上传统的或革新式的园林建筑符号,成为园林设计的普遍模式。人们心目中的公园形象,基本上是绿荫下的亭台。90年代以来,经济发展了,城市化的进程带动了全国城市园林设计的繁荣随着城市功能的逐步健全,以公园、绿化广场、生态廊道、市郊风景区等愈加成为城市的现代标志,成为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改善生活品质和满足文化追求的必然途径,城市园林生态、景观、文化、休憩和减灾避险的功能定位逐步被业内认同,从传统园林到城市绿化,再到城郊一体化的大地景观,园林规划设计的观念在逐步深化和完善,领域也在拓宽。设计人员在实践中不断结合国情,在继续从传统文脉中吸取营养的基础上,吸纳国外的一些新思潮、新理念,顺应现代生活的需求,创造了一批较好的作品,风景园林师不仅主导着园林规划设计,还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介入城市设计,从更大更宽的层面上发挥着作用。
一、建设生态园林
当前各国现代园林发展的趋势是向着自然化、森林化、人文化方向发展,而园林设计的中心就是人在自然中生活,自然更贴近人。认识到植物生态环境的存在与发展是人类文明的标志,这样以研究人类与自然间的相互作用及动态平衡为出发点的生态园林设计思想便开始逐步形成并迅速扩张。生态园林主要是指以生态学原理(如互惠共生、化学互感、生态位、物种多样性和竞争等作用)为指导而建设的绿地系统。在此系统中,乔木、灌木、草本和藤本植物被因地制宜地配置在一个群落中,种群间相互协调,有复合的层次和相宜的季相色彩,其不同生态特征的植物能各得其所,从而可以充分利用阳光、空气、养分和水分土地空间等环境资源,彼此之间形成一种和谐有序、稳定的关系,进而塑造一个人类、动物、植物和谐共生、互动的生态环境。随着城市园林建设的迅速发展,植物对城市生态环境的作用让人们有了进一步认识。建设生态园林是园林发展的必然方向,即在园林建设当中,模仿自然生态景观,通过艺术加工,创造出既美丽又具有降尘、降噪、放出氧气等多种生态功能的园林景观。一些具体的做法,如在园林中减少小品、道路、广场等,以植物造景为主,增加群落景观在园林中的应用。
建设生态园林以植物造景为主,木本植物为骨干的生物群,由乔木、灌木、草本、低等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以及所在地区的气候、土壤条件综合而成的微观人工植物群落,又包括植物的相互联系的生态网络,涵盖了宏观城市系统,发挥了吸碳吐氧、调节温度与湿度、消噪除尘、杀菌保健、吸收有害气体、防风固沙、水土保持、发挥绿地水循环、防震避灾等生态功能。
二、园林规划设计
(一)园林绿化应考虑绿化的功能
不论是厂区绿化、校园环境、公园绿化,还是街道绿化,其主要功能均不同。
(二)提高园林绿化的艺术品味
高品味的园林绿化是一幅美丽的立体图画,不仅有点线面的合理运用,还要有四季特色的变化,它是巧夺天工的人造大自然的再现,使人在其中有融于大自然之感,有较高的艺术水平。
(三)应有历史文化内涵
将自然与历史文化紧密联系,是人造景点应注意的,能否画龙点睛,使历史人文景观与周围环境或其他方面协调,并符合人们的审美情操及心理要求,要经充分论证才有说服力,被人们所接受,景点宜恰到好处,忌贪多、太杂。
(四)对短中长期各项绿化指标进行认真计算
包括绿化覆盖率、人均绿地率、立体绿量、多层次植物配置、保持水土、有效地吸收有害气体及灰尘和是否符合生态效益等。只有这样才能决定是选择单一的草坪还是乔灌木与林下草坪相结合,避免盲目追求草坪的现象,使草坪与树林相得益彰。
(五)树种选择的论证
实践证明,以什么树作主体,配置什么树都有讲究。我们见过用小叶黄杨作马尼拉草坪镶边最后全被吃掉,小叶女贞绿化草甲壳虫大暴发难以根除,红花酢浆草与樟树相互加重红蜘蛛的危害,一种树比另一种生长快最后另一种树被挤占,外来树种完全取代乡土树种等配置不当的现象。不同植物在一起要考虑相互间的生长速度、影响能力、阴阳性,观花、果、叶的树如何映树,病虫害的交叉性,同种树的连片与分隔的统一,病虫害防治的难易程度,耐湿耐旱性等都是选择树种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乡土树种生命力、适应性强,能有效地防止病虫害大暴发,常绿与落叶树分隔能有效地阻止病虫害的蔓延,林下植草比单一林地或草地更能有效利用光能及保持水土。
(六)科学估算园林绿化的建设成本及管理费用
不同设计方案的园林绿化,建设成本和维护管理费用不尽相同,很多本是比较好的规划设计,由于建设成本和建成后维护管理费用超过单位经济实力,只有低水平维护,最后观赏效果不理想,很多应有的功能丧失,有的草坪被杂草挤占,绿化带太多难以很好修剪,蛀茎害虫易危害难以防治等,很多中小城市的运动场也按高标准建植草坪,不管是建坪费用还是将来维护费用都跟不上,最后仍达不到高水平运动场地的要求。我们近几年的经验是既发展一部分高档次、管理要求高的绿化景点,也积极探索大众化、低成本、低维护费的绿化方法,并不断推广,得到了较好的效果。所以在设计时对植物根据性状的合理选用,论证其管理费用高低,有利于绿化单位更好地达到绿化效果。
三、园林设计的可更改性
经过充分论证的设计,并非十全十美,或无可辩驳不可更改的,应该留有选择余地,同时尽管原理相同,不同人的风格也不同,形式也有差异,都有可行之处。自己的设计尽管经过论证,亦难免有忽视或不当之处,将自己的设计方案及论证拿出来供建设单位及同行研究,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删除,吸收别人合理的意见,最后尽可能地完善设计方案,在实施中还能达到具有可操作性的理想效果。这既给别人以学习和交流的机会,使用单位能一目了然各项指标要求,也使自己的设计水平得到提高。
关键词:城市规划城市郊区化
中外城市郊区化发展的异同
中外城市郊区化的共同点: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中国,实施城市郊区化所带来的作用比较明显,而且其作用还基本相似。一是,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城市中心区的人口过度集中、住宅紧张和交通拥挤状况,改善了城市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促进人口与城市空间环境关系的进一步和谐。二是,促进了中心区和郊区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通过制定和实施区域规划促使城市产业、部门在地域空间范围内的合理布局,有利于充分发挥城市在生产、流通、生活、消费等领域的整体功能。三是,改善了城市的环境质量,通过将原先分布在城市中心区域的工业污染企业逐步向郊区转移,建立集中开发的工业园区,大大减少了市区的噪声、废气污染,提高了城市整体生态环境的质量。
中外城市郊区化的不同点:
首先,工业化条件不同。西方发达国家城市郊区化是在城市发展到后工业化时期,为了躲避大城市出现的城市病,住在大城市内的一些高、中产阶级纷纷迁移到郊区,以寻求良好的居住环境。由于汽车等现代化交通工具的大量使用和交通道路条件、郊区配套基础设施的不断改善,又有力地推动了郊区化进程。我国的城市郊区化则主要基于改革开放后涌现的旧城改造和工业外迁等因素而产生的,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住房商品化制度以及城乡户籍制度的改革又加速了城市郊区化的步伐。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起才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仍然存在。区域之间的各类要素流动具有较明显的非均衡性。大城市以及城市中心区域的吸引力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我国城市郊区化是在工业化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出现的,这是不同于西方国家城市郊区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其次,市场经济水平不同。我国城市郊区化不像西方国家那样,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以后城市富有的高、中产阶级向郊区转移,而是相对那些并不富裕的工薪阶层和外来流动人口的城市郊区化,是以自行车和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郊区化。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城市的郊区化是建立在城市交通没有明显改善,郊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较为落后的基础上,郊区的商业、教育、医疗、社区服务业与城市市区差距太大。同时又缺乏方便的城乡运输系统,不能满足长距离快速出行的要求,使大多数城市的郊区化只局限在近10公里以内发展。西方国家较普遍的是在离市中心20公里的远郊区,它们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情况下高、中产阶级以私人轿车和高速公路为主的城市郊区化。
比如以美国城市郊区化进程为例:美国实施城市郊区化的有关政策中,影响较大的是州际高速公路计划、住房贷款政策和低价汽车政策。美国有了公路网和便宜汽车后,许多企业利用国家政策导向,加快标准化住宅区和郊区多功能购物中心等设施的开发,导致城市人口大规模向外移动,市区不断向周边延伸,有力地推动了美国城市郊区化的进程。
我国城市郊区化发展的战略设想
要积极借鉴国际经验,结合自身特点,加快推进城市郊区化进程。上海郊区农业占全市gdp的比重只有2%左右,国内有些省市gdp的比重超过30%。上海郊区城市化水平达47%,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农民的实际收入中,非农收入占到70%以上,240万农民劳动力中大约有170万从事二、三产业。上海郊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农用事业设施也较完备,正在成为长江三角洲乃至更大区域范围内的制造业中心,市内三资企业总量达11000多家,目前市区的人才流、物资流、资金流、信息流、技术流,大规模向郊区辐射,要充分发挥上海特大型城市的综合实力优势,在全国率先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推进城市郊区化和郊区城市化进程,营造城乡一体化的新格局。以上海为例,结合中国国情实际情况,为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的城市郊区化进程,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主要工作:
第一,加快郊区交通网络建设。重点设施以高速公路和轨道交通网为主干的新一轮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形成多形式、多层次、多功能的现代综合交通体系。沿着交通主干线,推进城市郊区化发展,尽快形成与上海特大型中心城市相适应的城市郊区化的城镇体系,即“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四级城镇网络体系。这些城镇要位于交通枢纽和交通要道上,高速公路的两侧,要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中心城镇,要在上海市市区周边逐步形成一批规划有序,环境优美,备具特色的现代化新城镇。
第二,高度重视产业结构向高度化演进的客观要求。要按照城市郊区化的客观要求,推进郊区三大产业之间、每一产业内部及产业布局空间等三个方面结构的演进。郊区要实施“二三一”产业发展方针,继续加快第二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现代企业,集中进行工业化建设。以产业为依托,加快人口和产业的集聚,鼓励郊区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向周边城镇第三产业推进。郊区第一产业要努力为市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加快现代农业园区的建设。
第三,积极鼓励在郊区建房买房。对在郊区建房买房实行低息贷款政策,在市区购房维持原有利率不变。只有实行银行贷款鼓励政策,使人们在郊区有了住的地方后,才能使市区中心人口大量向郊区转移。为了适应城市人口向郊区转移,要坚持有序扩散,因势利导原则,严格控制中心城区高强度开发,优化人口空间分布。引导中心城区居民和外来迁徙人口向郊区新城镇转移。坚持人口向城镇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的方针,通过郊区农村劳动力向非农化产业转移,使郊区周边城镇成为上海市人口的主要载体。
第四,加快郊区社会发展。要高度重视郊区社会事业发展,加大郊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使郊区在居住、就业、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和文化生活等方面,与城市享受同等水平。全面完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要加大郊区人力资源开发力度,把教育工作放到郊区工作的重要位置,全面提高郊区劳动者的素质,使广大农民加快完成向新型农民的转换。鼓励在郊区进行大专院校、高等职业院校和科研院所及研发中心的建设,激励师生就地创办科技型企业,提升郊区产业的科技水平。按照城市型社区的发展目标来规划郊区发展,努力建设城市化转型的乡村杜区,使郊区农村社会发展能够适应城市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五,重视生态平衡。郊区的生态环境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努力使上海郊区成为调节城市生态平衡的区域。要把城市郊区化、郊区城市化,作为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要彻底改变忽视和疏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倾向,按照建设一流生态城市的要求,将中心城区与整个郊区的生态环境统一纳入一个大系统中考虑。要根据城市规模与原有绿地基础、气侯、土地、地理等因素,综合考虑生态绿地布局,建立城市、乡镇与农田相互协调的生态环境体系。上海郊区应该形成以湿地、绿地和环保产业为依托的水净、土净、气净的大都市生态环境。通过增绿造林,发展生态农业,优化城乡生态环境。重视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的综合处理,最大限度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六,取消私车牌照费,鼓励汽车进入家庭。上海为缓解城市交通难,从2000年起实行无底价拍卖私车牌照,今年中标价已突破4万元,4年来共拍卖11万余张。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有利有弊。总的来看,产生了以下负面效应:一是抑制了汽车消费热情。尽管上海市民的消费能级位于全国前列,但是上海的汽车销售只相当于中西部城市的水平,特别是低价位的经济型轿车更是业绩惨淡。经济型轿车悦达起亚、千里马在上海的销量大约千辆,与其在重庆市的销售基本相当。不断上涨的私车牌照价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这限制了汽车的普及,增加了汽车进入家庭的困难。二是产生了异地上牌照现象,造成上海税费流失。以10万元价位的汽车为例,每辆车一年要流失1.2万元左右的税费。大量外地牌照的汽车由上海人在市区使用,上海交通容量没有减少,交通管理的难度却大大增加。三是汽车不能进入家庭,由于缺乏交通工具,使市区人口向郊区转移受到阻碍。推进城市郊区化,鼓励、发展和普及经济型低价位轿车势在必行。
论文关键词 城镇化 农村 政治文化
政治文化的现代转型,是我国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内涵之一,而城镇化则是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在城镇化进程中,具有传统特征的农村政治文化也必将随着农村社会的现代转型而实现转型。这种转型,意味着农村“依附型”政治文化将逐渐转变为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现代的、民主的、参与型的政治文化。
一、我国农村政治文化的传统性分析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本质上属于农耕文化,它萌芽于夏商周时期,定型于秦汉时期,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历史的全过程,甚至在今天依然发挥着它的影响力,特别是在象征着传统农业社会的农村地区,这种政治文化依然根深蒂固。
(一)王权主义
在中国传统社会,王权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它控制和影响着社会的各个层面。王权的至高无上性和不受制约的性质,使得社会严格按照自上而下的等级制度进行排序,社会资源的分配也是按照等级地位的高低和权力的大小来进行的。在传统农业社会,地位卑微的农民在社会资源分配中自然处于最不利的处境,他们不得不接受来自于上层阶级的统治和剥削,同时也不自觉地形成了对政治权力的崇拜意识和依附观念。在传统政治结构下,这种权力崇拜和权力依附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的利益,从而成为千百年以来根植于中国农民内心深处的坚固的政治意识。近现代以来,中国先后进行了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政治结构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权利状况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中国正在朝着民主法治社会的目标迈进。但是,由于政治文化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点,传统政治文化中的权力崇拜和权力依附思想依然在我国农村社会普遍存在,影响和制约了农村民主政治文化的成长。
(二)宗法观念
宗法观念起源于家长制。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以家长为核心的家庭管理模式,同样适用于家族、乡里、郡县以至于国家。在这种模式中,权力高度集中于一人身上,并且通过血缘或其它古老的形式得以传承,而其他人必须接受和认同家长的权威。家长制的这种等级意识和人治传统,就造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宗法观念。宗法观念以儒家经典为依据,主张三纲五常,主张用传统的伦理道德来统治整个社会,实现社会的和谐。长幼有序、贵贱有等,尊卑有别的思想,实际上绘制了一幅礼治的经纬图。宗法观念在以家族为基本构成单位的传统社会是有重要意义的,它是统治阶级进行社会治理的有效工具,对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甚至在今天的农村社会,传统伦理道德的继承和发扬,对维护社会风气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而言,也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是,家族式集权管理的模式却是不适应当前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发展要求的,因为它忽视甚至抹杀了农民个体的权利和自主意识;同时过分强调血缘关系也会导致农村政治生活中徇私舞弊和裙带腐败的产生,甚至会造就一些横行乡里的“村霸”行为。这些现象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农村民主政治的成长,还直接危害了农村社会的团结和稳定。因此,对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宗法观念”,必须秉持“扬弃”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三)平均主义
在生产力低下的中国传统社会,平均主义是贫苦百姓最美好的政治理想,也是统治者巩固其王权的政治策略。所谓“民不患寡,而患不均”,就是统治者对社会期望的基本认识。因此,无论从百姓角度看,还是从统治者角度看,平均主义都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一个突出表现。这反映了人对于社会公平和公正的最基本期望。然而,对平均主义过分追求不可避免地导致“大锅饭”现象和对个人利益的否定,这在今天注重生产效率的时代背景下是行不通的,也不符合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基本政治原则。因此,必须将“平均主义”的政治文化逐渐塑造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主义的政治文化。
二、城镇化进程对农村政治文化的影响
(一)城镇化对农村政治文化的积极影响
农村地区是我国传统政治文化最坚固的阵地,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仅要求建立民主的制度,而且要求逐渐消除传统政治文化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塑造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特征的政治文化。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至城市,接受了现代城市文化的熏陶,其根深蒂固的传统政治观念逐渐发生转变,政治认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政治行为也显得更加理性。这些劳动力在返乡之后,会对农村政治文化的现代转型发挥一定促进作用,加之农村自身现代化水平也有了一定提升,因此,现代政治观念引入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共同促成了当前我国农村政治文化正在逐步实现现代转型。概括来说,城镇化进程主要在以下方面对农村政治文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增进了农村公民的权利意识。传统政治文化中的“王权主义”思想留给中国农民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根深蒂固的权力崇拜和权力依附意识,即在无条件服从权力的同时忽视了自己的利益诉求,并形成了对个人权力的盲目崇拜。这种观念不仅不利于公民权利的维护,而且会助长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不正之风。在城镇化进程中,大量农民工外出打工,在参与城市生活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诸如拖欠工资等许多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在他们团结起来维护切身利益的过程中,实际上正是其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成长的过程。而公民权利意识的成长,是现代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之一。
2.培养了农村公民的法制意识和规则意识。建设法制社会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基本目标之一。我国农民由于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加之长期以来农村法制教育水平低下等原因,造成了农民的法治观念淡薄,缺乏规则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在城镇化进程中,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和经济往来加速,观念和思想的交流融合也进一步加深。已经在城市地区成长起来的法治观念也逐渐影响到了农村公民的思想意识,促使他们逐渐树立起了尊重法律和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观念,也使得农民的政治参与行为变得更加理性和克制,这对于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风气的维护是非常有利的。
3.激发了农村公民的创新精神和注重效率的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而不再是传统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农村公民在城镇化进程中深度参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培养和锻炼了他们开拓进取、坚忍不拔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同时也获得了在社会生活中注重效率的基本认识。这一观念的形成,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快节奏,也更加能够积极有效地参与政治生活,并在政治生活中认同他人的才能。
(二)城镇化进程对农村政治文化的消极影响
城镇化进程为农村政治文化的现代转型带来了契机,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影响。首先,城镇化造成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至城市地区,给农村地区的政治文化建设带来了主体缺失的根本性影响。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大量涌现,使农村地区丧失了政治文化建设的最活跃的生力军,同时也造成了农村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其次,城镇化进程中随着城乡交流的日益频繁,城市中流行于一小部分人的腐朽堕落的思想也随之影响到了部分农村人口,特别是在城市打工的年轻人,从而对农村政治文化的健康成长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这些消极影响都是今后应当着重注意预防和消除的,但总体来说,城镇化给农村政治文化带来的更多是积极和正面的影响,我们应当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
三、农村政治文化现代转型的路径思考
我国农村政治文化现代转型的基本目标,是将传统的依附型政治文化转变为现代的、民主的、参与型的政治文化。在城镇化进城中,要实现这一转型,必须考虑到以下几方面的路径:
(一)完善农村政治参与机制,营造民主政治氛围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农村政治参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平台,长期以来承担着农村社会自我管理的功能。但由于在许多农村地区,政治参与的制度和实践经常脱节,导致村民自治制度并未能普遍促成农村公民民主习惯的养成。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的制度建设,更重要的是,真正将村民自治制度下的政治参与落到实处,形成村民参与乡村事务管理的民主政治氛围,从而促进现代民主政治文化的形成。
(二)加强学校教育,提高农村公民的政治认知水平
从现实情况来看,学校教育是当前我国农村政治社会化的主要渠道,也是提高农村公民政治认知水平的最有效的途径。而政治认知水平的提高,是现代公民文化形成的基础。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公民的政治法律教育,特别是对青少年的学校教育,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教育的人员和资金投入,努力实现教育公平,促进农村教育现代化,为农村社会的现代转型打造良好的基础。
(三)对传统政治文化进行合理“扬弃”,使其融入现代政治文明
我国传统政治文化虽然整体上是一种“依附型”政治文化,与现代民主政治原则不相符,但在某些具体内容上仍然具有一定的现代价值,如对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的重视等。因此,在农村政治文化建设中,应当注重现代政治文化与传统政治文化的适当结合,塑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主法治的农村政治文化。
(四)通过城乡一体化建设减少农村劳动力转移,为农村社会的整体转型创造条件
摘要:公民道德水平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统一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过程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道德素质虽然有了很大提高,并且初步建立了与现代化城市相配套的价值观念和基本行为规范体系。然而,在城市现代化进程中,一些问题日益凸显,如肮脏、杂乱、生态环境恶化、骚动、犯罪、治安状况差等,在这些问题的背后,公民的道德素质则是促成这些问题的始作俑者。本文通过探讨当下城市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些突出的公民道德问题,意欲分析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旨在为我国城市化建设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建议和参考。
关键词:城市建设;公民道德;道德机制
现代化作为一个综合的、多层面的、动态的概念,是指“各社会在科学技术革命的冲击下,亦已经或正在进行的转变过程”,它既是一种社会演变过程,也是一种发展状态。城市发展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在世界文明走向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凸显出了重要作用。城市是由人创造出来的,城市的现代化天然与人的现代化联系在一起。公民较高的综合素质、意识、观念和情感、知识和技能,特别是人的道德水准,对现代化城市的运转和发展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进而言之,城市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公民道德素质的有力支撑,而现阶段与城市现代化发展不相协调的公民道德现状严重阻碍了城市的现代化进程,解决好公民道德这个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
一、我国城市现代化进程中表现出的公民道德问题
公民道德建设与城市现代化是一个双向互动的关系,城市发展要现代化,城市公民的道德也需要现代化,这是社会体系中的两个矛盾,在现代化进程中表现出同一性的同时,不平衡性也相对存在着,突出表现在公民道德水平普遍不重制约着人的全面发展,阻碍了城市的现代化进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快,公民的整体素质大为提高,但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在城市化日益推向前进的时候,社会日益暴露出与现代化发展格格不入的人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1.权力欲重,缺乏责任意识。
责任是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官德、师德、医德、商德、艺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无不以责任为基础和前提。有责任感的人,受人尊敬,招人喜爱,让人放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基本的道德违背公共场所道德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乱放自行车、晾湿衣服不顾楼下居民、在公共场所喧哗、怪叫、争吵、大声播放音乐形成噪音影响其他居民正常生活等等。这一切的混乱不堪,源自我们内心缺乏一种对自己、对社会的责任感。俄国著名作家高尔基曾说过:“负责任,是一个人最基本的品质。如果我们放弃了责任,也就等于放弃了全世界。”“责任”二字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全国道德模范之所以让我们震撼和感化,“责任”二字是关键。如果没有责任,那么“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就无从谈起,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提升公民道德水平,最重要的是增强公民的责任感。
2.利欲心重,诚信度有待提高。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在这一变化过程中,诚信问题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极大关注。尤其是近年来频频发生的“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染色馒头”“地沟油”等诚信缺失的事件,直接引发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严重者甚至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和谐社会的建构。作为自古以来的礼仪之邦,中华民族素有崇尚诚信,耻贱伪诈之传统。先哲孔子认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孟子把修养诚信看做是做人应走的正道,“思诚者”是为“人之道也”。然而可悲的是,在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中国当前社会诚信现状不容乐观。根据2011年《望》新闻周刊联合国内专业调查研究机构调查的数据显示,在北京、上海、广州、杭州、成都5个大中城市展开了民意调查。调查数据显示,被访者对当前中国社会诚信状况总体评价较低,仅有4.8%的被访者评价“好”,48.7%评价“一般”,46.6%被访者认为社会诚信状况“差”,甚至“很差”。虽然此调查数据不能百分百准确的表明我国社会诚信的现状,但是不容置疑的是,诚信缺失问题正像瘟疫一样侵蚀着我们社会。诚信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我国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因此,如何实现传统诚信的现代化转化,重新确立起人们对现代诚信文化的信仰,是摆在城市管理者面前一道现实而紧迫的课题。
3.利己心重,公正心普遍较低。
80年前鲁迅先生曾说:如果你遇见社会上有不平事,万不可挺身而出,讲公道话,否则事情回转移到你头上;如果你遇见有人被冤枉被诬陷,即使明知道他是好人,也不可出来给他解释或分辨,否则你会被人说是他的亲戚或得了贿赂。鲁迅先生的这段话讽刺的是那个时代的一些社会现象,可遗憾的是80年后,他针贬过的社会现象却依然存在在我们的生活中。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越来越密切,但人的道德心理和情感更加疏远和淡漠。曾看过两则报道:一则说的是83岁退休老干部摔倒路边 在众人围观下猝死 2010年12月,福州六一北路与湖东路交叉路口附近,一位8旬老伯摔倒在人行道上。围观的五六人,没人出手。就在两名女子试图将其搀扶起来时,旁人的一句“善意提醒”,又让她们缩回了手。老人孤独地躺在冰冷的马路上,直到生命的终结。另一则是2009年8月,福州新店镇后山村,一名12岁的少年下到一个一百平方米左右的小鱼塘戏水时溺亡。但从发现溺水少年到120赶到现场的一段时间里,鲜有人伸援手,等一名好心男子将他救上来时,一切都太迟了。这名好心人说,如果孩子早几分钟获救,可能就不会死。这两则报道我想每个人都似曾相识,在我们生活中见难不救、见危不帮、见老不让、见少不扶、见死不救的例子并不鲜见。人们常常怀着一种下意识的猜疑、敌意和戒备心理,自觉不自觉地在相互之间筑起一道防御的墙。这不仅不利于人际关系的正常发展,也严重阻碍了城市的现代化建设。
二、城市公民道德滑坡的成因
“道德失范是用来描述社会转型期的一种道德状态,在这种状态中,社会成员的行为缺乏明确的社会规范约束力,呈现出某种紊乱与无序。”现象的背后总是有着一定的原因,公民道德存在着失范现象是有着一定的经济、社会现实以及文化心态原因。
1.经济的发展,导致价值观念多元化,引起道德失衡。
建国初期,人们的欲望可以得到满足或比较容易满足,社会动荡和道德违规直接损害到经济利益,代价太高,因而民众一般不愿铤而走险;而在较富裕的年代,初步的现代化挑起民众对发财致富、政治参与的欲望与日俱增,而政治空间的相对有限又形成了一个制约瓶颈,民众的趋利心理在多元价值目标的引诱下,使得一些人不择手段,不顾道德和法律的约束,甘冒天下之大不韪,违法乱纪,导致道德失衡,社会风气恶化。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是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在道德恶化中责无旁贷。在市场经济的侵蚀下,依靠投机取巧能够达到经济、政治目的数见不鲜,加上许多城市人习惯把老实当“傻帽”,于是“劳动光荣、恪尽职守”成为一纸空文,为人所不齿,取而代之的是一种以崇尚投机,卑视诚实的大众心理。此外,市场经济使得社会道德评价标准多元化、人情淡漠疏远、道德失范,城市作为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区域,各种社会关系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市场经济联系在一起,这就容易引发人们内心的“孤独”感,而且会淡漠人们之间互帮互助、同心同德的关系。人是社会化的动物,人与人之间需要彼此关心、帮助、爱护,然而在工业化、城市化的大背景下,社会所缺少的正是这种日渐受到侵蚀的互助意识,于是“见死不救”的新闻屡见报端、“公众冷漠”的现象见惯不怪,整个社会秩序被严重颠倒,是非不分、道德崩塌。
2.中国传统文化所蕴涵的消极社会心态不利于现代公民道德的发育。
中国人缺乏“博爱”精神,对人的友好、热情往往只限于熟识的人或圈子,一旦遇到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则表现得非常冷淡。这恰恰体现了在中国传统社会,以血缘、亲缘、地缘观念为基础的狭隘民族主义观念,缺乏体现“博爱”的人道主义精神。传统的“仁爱”,主要是遵循一套“老吾老、幼吾幼”的原则,如果对他人提供帮助,首先关注的多半是有关系的或关系近的。所以我们经常看到,济困解围的行为,被一些人视为虚伪;当有人见义勇为时,旁观者竟无人响应,反而会怀疑当事人的善良本意。在这种消极的社会心态的影响下,自己的利益当会尽力争取,若是几个人的或大家的那还是等别人去出头,有了少不了我的。在公共领域,这种观念也存在,人们常以安分守己、少管闲事、避祸自保作为自己的处世原则。于是“一点小事,何必大动肝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便成为人们的行事准则,这种消极的道德观念跟社会道德混乱不无关系。
3.道德教育力度不够,造成公民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的不一致。
按伦理学的观点,人们的道德品质,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物质条件下,通过教育和社会生活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个人自觉锻炼和修养而逐步形成的。道德教育的缺失使得人们在思想上难以树立诚信观念。当今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让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教导要做道德高尚的人,主席倡导以德治国,主席提倡八荣八耻,都旨在把中国优秀的传统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开展新道德教育。可是,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许多学校仍然是重智育,轻德育,表面上搞素质教育,实际还是应试教育,甚至以智代德。其次,社会上“重文轻理”偏向导致许多学生缺乏应有的基本人文素养和道德,许多学生成了“有知识、没文化”的代名词,基本素养江河日下。
三、提高现代化城市公民道德的举措
公民道德建设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一项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不仅关系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也与社会其他方面有着唇亡齿寒的关系,因此提高公民道德素养亟需提上议事日程。笔者认为加强城市公民道德建设必须从城市和公民两方面着手,并辅之以必要的法律措施,由此形成社会合力,使公民道德建设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从而把城市现代化建设推向前进。
1.注重对公民道德能力的培养。
道德能力,也就是人所特有的一种超乎自身功利而履行人所确认的道德原则或规范的本领及心理特征。它包括人的道德认识能力、道德判断评价能力、道德选择能力、道德实践能力、道德承载能力以及道德抵抗能力等。
确立公民在道德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使得公民由被动教育向主动学习转变。公民应该作为道德活动的创造者和体现者的主体,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而不是一味作为道德客体机械接受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只有这样才能才能切实提高公民的道德能力。因此,在各种不同形式的道德教育中,必须尊重人的主体性,发挥其主体功能,注意培养公民的自我锻炼能力、自我教育能力、自我陶冶能力,使得公民形成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使他律逐步向自律转变。
2.加强法制建设,为诚信规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道德问题不但是一种观念,同时还应当是一个法律范畴。与道德相比较,法律在对社会秩序的控制上是刚性的,有一种制度性的优势,它的执行是一种强制过程。所以,在城市公民道德建设中如果能够取得法律的有效支持,增强公民道德建设的实效性将取得突破性的进展。现代西方不少国家和地区非常重视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保障社会文明,推动道德进步。如美国,国会是它的立法机构,但国会下面设有“道德立法委员会”,专门制定各种“道德法”来规范人们行为。针对我国公民道德不佳的状况,将公民道德建设的体系中带根本性、普遍性的规范及要求,通过国家立法活动在从制度上加以确认显得尤为必要。
城市现代化与公民道德建设是相伴相生、并驾齐驱的,公民道德建设不仅是城市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城市现代化进程的不可或缺的前提和基础。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无疑会助力城市现代化建设,为城市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反过来,城市愈文明,就愈能为人们提供一种奉为标榜的力量,促使人们自发形成与现代化相适应的一套道德准则。因此,大力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对推进城市现代化进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需要社会各界予以充分的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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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共享工程 资源共享 新农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4-0071-01
自实施文化共享工程以来,全国已展开了全方位铺设文化共享设施的举措。作为惠及千家万户的基础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的共享工程,不仅带动全民政治、经济、社会工作的整体升位,同时也促进了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提高人民科技文化素质”,“有利于促进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加快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文化共享工程为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保证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和灵魂,是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强大力量。文化共享工程体系的建立,充分发挥出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社会发展的功能,同时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里程碑。文化共享工程具有凝聚、整合、规范社会群体行为和心理的功能,是新农村建设的软实力。作为新农村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文化共享工程,不仅是社会文化的载体,也是信息传播、知识服务的主渠道;它不仅为人们提供了重要的文化保证和物质保证,在一定层面上也对个人乃至整个社会进步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因此,文化共享工程的体系建设既实现资源共享,也推进新农村建设发展的进程,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文化共享工程是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
建设新农村,经济发展是关键,文化建设是根本。文化信息资源设备铺设不均衡,会对新农村建设进程发展造成极大的影响。
(一)提高认识,加强投入,完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础工作
在推广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中,我们深深地体会到,此项工作不仅是德政工程,也是关系社会是否安定和谐的系统工程,是一项为广大农民提供文化信息资源服务的教育工程,更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的民心工程。为此,不仅要提高对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认识,同时要加强投入资金、人力和设备,这样,就保证了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延伸服务领域,结合分馆建设,开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工作
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的节奏,满足广大农民朋友的需求,要不断拓宽工作覆盖面,加强对分馆的建设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的建设,更好地为农村科技提供优质服务。要通过科学地制定规划,统筹城乡图书分馆建设,延伸服务领域,实现文化资源的共建共享,有助于促进农村软实力由弱变强,加快实现新农村建设。
(三)组织农民开展丰富多彩的读书活动,进一步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
为使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不流于形式,做到有系统、有侧重点、有针对性地利用各文化资源基层网点,组织农民开展有利于身心健康、形式多样、丰富多彩、新颖独特的活动,是共享工程和谐发展的必要措施。
三、文化共享工程对新农村建设的意义
文化共享工程作为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共享资源日益丰富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条件
资源建设是共享工程建设的核心,也是共享工程持续发展的生命力所在。目前,共享工程在吉林省分中心接收国家资源达10TB,已构建四十个多媒体资源库组成的文化信息资源库群,内容涉及农业科普、医疗保健、知识讲座、文艺欣赏、未成年人教育、法律服务等方面,全方位地展现中华民族从古到今五千年的博大精深,为共享工程的持续发展提供了保证。
(二)共建共享机制逐步完善是新农村建设的保障措施
文化共享机制不断完善,全国已形成较大规模的文化信息资源库群,利用互联网、卫星等通迅传输到基层文化服务点,使广大群众更便捷地享受到丰富的文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的完善,为新农村的建设提供有力的后盾。
(三)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服务效果日益显现
为满足人们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需求,进一步巩固基层文化阵地,利用各种传输方式,积极主动地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优质文化信息服务,真正做到了让共享工程的优秀资源惠及普通百姓、服务于千家万户。
1.依托共享工程载体,开展服务工作。基层服务是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为广大群众服务的载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农民提供文化科技服务,抓好基层服务网点,满足群众的文化需求,让广大群众认识到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切实作用,促进基层服务点的建设,保证文化共享工程顺利实施。
2.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在基层群众服务工作中,要注重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明确服务内容、方式、范围,扩展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施展空间。针对农村的文化需求特点采取多种手段,为群众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满足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当好农民的小助手。
关键词:城市化环保问题解决方法分析
中图分类号:X32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城市化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环境保护问题及科技需求城市化是我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过程中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小康社会发展目标引导下的发展战略。在现代科学技术蓬勃发展,城市化进程持续加速的推动作用之下,城市数量及城市规模将呈现出较为显著的增藏区是,由此也导致环境保护及治理工作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很明显,造成城市化建设进程中出现环保问题的原因基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城市化聚集效益的显著性与生态环境承载作用力有限性之间的矛盾突出;②.较大的资源需求量与资源利用不合理之间的矛盾突出;③.政府政策执行方向存在一定偏向性的问题,由此导致了包括空气污染、水质污染以及垃圾污染在内的诸多环境问题进一步滋生与蔓延,有待解决。本文试针对以上问题做详细分析与说明。
一、城市化进程中的环保问题分析
(一)城市化进程中的空气污染问题分析:空气污染是城市化进程过度膨胀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超负荷运转的最终产物。对于我国而言,整个国家的空气质量污染水平始终维持在较高等级,并且较发达地区(东南部沿海)以及工业化地区(东北地区)的空气质量污染水平所处等级明显高于西部内陆地区。
(二)城市化进程中的水质污染问题分析:城市化进程过度膨胀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超负荷运转不仅仅导致了可利用水资源的大范围减少,同时还使得水资源污染问题尤为严重。城市建设过程中地下水的大量开采势必会导致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严重的水质恶化问题尤为突出。
(三)城市化进程中的垃圾污染问题分析:城市化进程发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带动着城市人口的激增,大量的资源消耗势必也导致了城市垃圾总量的持续激增。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以及废旧物资在内的城市垃圾污染与现阶段的城市垃圾处理相适应,由此导致垃圾污染问题不断凸显。
二、环保问题的解决方法分析
(一)政府应当认知并积极引导城市化、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关系:无可厚非的一点是:城市化建设与经济发展均是生产力发展状态下社会进步的最关键表现,但并非和谐社会发展的全部内容与主旨,和谐社会的发展还应当充分考虑到环境保护的有效性与完整性。存在于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①.首先,城市化建设与现代经济发展不得以生态自然环境任何形式及任何部位的牺牲为代价。城市化进程中的建设规划应当以长远发展眼光来看,从政府引导角度入手,积极推进绿色环保经济与生态城市建设;②.城市化进程应当坚持适度化原则,经济增长速度应当充分衡量环境保护相关问题,发展速度适当放缓,在此基础之上注重环境保护作业力度。
(二)依照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化进程实际需求,加大环保基础性设施投入力度:环保基础性设施的投入应当以多元化筹资方式为主体,有效拓宽社会发展资金的筹措渠道,实现民间投资行为与政府举债行为的优化建设,将其应用于环保基础性设施的购入当中,以此种方式为环境保护提供实施基础与载体。
(三)加速城乡一体化植被保护及绿地建设作业:城市化进程过程中大面积的绿化活动能够发挥其相对于城市环境改善的关键意义,借助于绿地建设与植被保护作业,相应区域的水土涵养能力将得到有效提升,在确保生态发展平衡关系稳定的基础之上,实现对城市化境的改善目的。与此同时,城乡一体化建设过程当中还应当重视对河道的综合治理与保护,保护河堤、净化水体以及河岸绿化均不失为有效的实施方式。
(四)针对经济结构与产业结构进行优化升级:城市化进程中的环境保护应当依托于科学技术的进步,针对传统产业予以合理改造及升级,着眼于传统产业科技含量的提升,重点需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①.实现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产业的转变;②.实现由低加工度向高加工度的转变;③.实现由附加产值低向附加产值高的转变。
三、结束语
就我国而言,基于“十一五”期间城市化建设发展所取得的积极成效,“十二五”城市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经济发展速度以及社会优化速度是最为显著的,这种发展的显著性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及工业发展速度,但随之而来的环境问题却需要引起各方工作人员的特别关注与重视。借助于本文所阐述的几个方面解决方法,合理控制城市进程中的各类环境问题,确保环境保护作业的有效性与及时性是尤为关键的,以上问题需要引起各方关注与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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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教师教育技术化作用
一、数字化引领教育技术化
当今社会已逐步进入数字化时代,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引领学习者学会学习、学会合作,从而使得学习者能够充分挖掘出自己的独特潜能与创造性。相应的,教师的教学模式也需要从传统的集体授课改变为能依据学习者的个性化特点进行定制,教师的授课习惯需要实现从关注教材的呈现到重点分析不同学习风格的学习者需求的转变,让学习者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并成为合作学习者。
教育是人之自我建构的实践活动,而技术也是人类发展的产物,是使人成为人的一个基本条件,必然先天地以人的价值判断、以人的需求为其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因此,教育技术的存在基础是教育与技术之“和”———使学习者不断“文化”和“人化”,从使得教育与技术相互交叉融合。例如美国新版NETS•T中十分注重数字化环境中教师教学设计能力的完备。数字化的学习教育环境使得教育逐步呈现技术化的特征。
顾名思义,技术是指人类为了某种目的或者满足某种需要而人为规定的物质、能量或信息的变换方式及其对象化的结果。技术规定了如何将一种物质(形态)变换为另一种物质(形态),将一种能量变换为另一种能量,将一种结构、形态的信息变换为另一种结构和形态。教育技术化是指在教育与技术“之间”的,特征式微妙转化,“教育技术”不在教育中而是更多地体现在技术中。同时,“教育技术”是教育与技术的相遇,“教育”是实质内容,原本作为载体的“技术”也日益呈现教育的特征。在此前提下,教育与技术相济相合,育生教育技术,并促使其发展。另一方面,教育对技术的要求是不同的,因为技术是多维的,人的价值和需要也是多层次的。
二、教师在教育技术化过程中的作用
有学者指出,作为教育功能的技术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解决学习者学习效率的问题,二是解决技术应该怎样为学习者人文化服务的问题。而教师恰恰在这两者的兼具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
如前所述,进入新世纪,数字化技术日新月异,此中教师运用其学科知识教和学,并运用数字化技术更新教学理念和模式,以便获得促进学习者学习、激发学习者创造力与创新性的经验。可以说,新时代的优秀教师必然应成为数字化时代工作和学习的表率,教师应展现出全球化和数字化社会中具有创新精神的专业工作者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与工作方法。
通过展示与推动有效运用数字化工具和资源,教师可以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实践,树立终身学习的典范,在学校和专业共同体中表现出领导力。如果说20世纪末还可以成为传统学习方式和数字化(E-learning)学习方式的混合。如今后者已明显在挑战前者的管有地位。例如我们说教师最常用的技术是PPT,而PPT的主要功能之一是代替粉笔黑板来呈现课堂讲授内容。但如果教师固步自封,就会造成教师改革理念的滞后,并由此引发对其他先进技术的降格使用,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教育技术的深层影响。
在当今教育技术化的过程中,教师必须拥有一定的信息化教学设计能力,以培养学习者具有高度创造力为目标,能够决定何时选择何种技术,从变革需求出发,创建有效的数字化学习环境,架设满足学习者个性化学习的平台,改变学习方式、学习文化以及相应的组织方式与学习关系。
这一点在语料库语言学领域体现比较明显,数据驱动语言学习是语料库应用于语言教学中的一种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使得教师可以建立在语料库的研究基础上,同时吸纳语言习得和认知科学的研究成果。在语料库语言学的授课教师看来,教学研究所依赖的真实语言数据只是一种社会语言现象,这种可观察、可量化和可描述的数据是探索社会文化语境中语言的意义与功能时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数据,教育在这里已经体现出明显的技术化特征。
三、有效利用教育技术化的价值特征
柯利认为,技术本身不负载价值,而是在技术的使用中,人的思想意识和经济利益导致了技术的价值负载。教师作为数字信息化社会教育技术的使用者,教育技术化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养,合理运用信息技术进行教学,掌握好各项技能的使用。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信息技术替代了教师的部分教学活动,但不管技术怎样发展,在教育这样的人文学科,更注重的是人本主义的发展,信息技术不可能完全替代教师在教育中的地位。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有效利用教育技术化的价值特征,正确处理信息技术与教育的关系是信息时代对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提出的新的挑战。此外,学校的管理人员也要正确地对待信息技术,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技术推动教育的发展,发挥其价值的正向导向作用,而不能过分强调信息技术在教育中的作用,须知技术是手段,达到教育的发展才是最终的目的。
有学者成技术化是人类存在的方式。只要人存在,他就要追求自由,而人类追求自由离不开技术化。教育的技术化必然使得教育技术学成为显学,而教育技术的出现不仅仅改变了教育实践的面貌,而且也会带来理解教育的新方式———一种基于复杂性理论和开发取向的理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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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报业 数字化 版权
中图分类号G216 文献标示码A
近期,美国百年老报《基督教科学箴言报》宣布将从今年4月起终止目前的每日印刷版,转而在网络上进行每天新闻的更新。虽然该案例的出现有其内部经济因素的制约,但是不可否认,报业数字化已经成为了全球报纸发展的大趋势。
一、日益凸显的版权问题
1 报业的数字化进程
所谓报业数字化,即报纸作为传统媒体与新兴互联网媒体的结合,由过去的纸媒营销借助信息化工具逐步转向数字化营销。报业的数字化转型不仅是在采编、印刷以及发行等层面的数字化改造,更是突破了传统的纸质媒介,使新闻内容在整个网络环境中得以共享,从而产生全新意义上的数字报刊。
目前,几乎所有的纸质报刊都拥有自己的新闻网站。有些仅仅是将母体报纸原封不动地照搬到网络上。方便在线用户浏览。而另一些则更为充分地利用了互联网这一平台,有效地实现了报网互动。除此之外,类似于手机报、网络电视等数字媒介也紧随其后,迅速成长。
2 版权保护势在必行
虽然各种形式的数字报刊繁荣发展,但是绝大多数的媒介公司却仅仅把“数字化”当作是对传统报刊的一种点缀或补充,缺乏整体的战略规划。对于很多媒介公司来说,进行数字化转型只是一种被动的顺应潮流的变革,而数字报刊也只是作为传统报刊的附属品或是辅助宣传工具得以存在。由于缺少对整个竞争环境的洞察,新闻资源被贸然地搬上了数字平台,这一举措换来的并不是新闻网站本身的蓬勃发展,而是其他商业网站的高歌猛进。
应当说,新闻网站和商业网站几乎同时起步,但是两者的境遇却大相径庭,这其中自然有其自身运营模式的限制。商业网站从一开始就是按市场化、企业化运作的。而新闻网站则大多靠回报或是政府支助,存在着先天的体制惰性。除了这点差别之外,我们还应该看到,商业网站之所以红火,归根到底依靠的还是海量的新闻内容,“内容为王”是各数字媒体制胜的关键法宝。而纵览目前的局面,绝大多数的商业网站都是通过大量转载传统媒体数字版的消息得以维生,他们几乎是零成本地占用传统媒介的新闻资源,并且依靠自身的市场化运作和商业化包装一举战胜名不见经传的纯新闻网站,统领天下。虽然有些知名的商业网站也会象征性地支付转载费用,但这仅仅是冰山的一个小角,更有成千上万的商业网站免费地蚕食着传统报业的新闻资源。而对于传统报业来讲,在他们还没有能力完全保护自己版权的情况下便纷纷将新闻内容公布于数字平台之上,实际上也是毁掉了自己立足的根基。
二、《数码版权千禧法案》与《版权指令》对中国版权保护的借鉴意义
1 西方在版权保护方面的经验:法律与技术互动
毫无疑问,新兴数字传播技术的发展使得版权侵害行为日益滋长。如何顺利地解决这一问题无论是对全球各领域的数字化运作还是对报刊数字化的转型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针对这样的局面,国际组织和政府都采取了立法行为进行约束。其中,最重要的立法项目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音响制品协定》,它们为《数码版权千禧法案》和欧共体的《版权指令》建立了一个框架。纵观这些法案,最为核心的一种观念即是法律和技术之间的相互影响。在西方有一种主流观点,认为只有技术手段才能最终解决由技术所引发的侵权行为。所谓技术手段通常是指允许信息提供者以数字形式控制对他们作品的存取。它们可以仅仅被用作收集合成数字作品信息的手段,也可以用作限制或阻碍信息存取的手段。这些技术手段包括加密、乱序、作品内容转换的其他方式、或复制控制机制。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通过某些特殊而具体的技术手段对数码作品形成保护,使其不会因为一些常规的技术操作而完全被占用。这种措施可以说是从源头上制止了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从这点上讲,技术保护手段比任何法律都能更有效地控制对具有版权作品的获取。但是技术同样也有相反的一面,存在一些借技术以规避这些保护的方法。新技术的产生以及被破解就如同一场永远没有尽头的博弈,在意图侵占作品和保护作品的双方形成对抗。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出现就能够防止这种现象大面积的发生。诸如《数码版权千禧法案》或是版权指令,都试图通过认定规避行为属于非法而重新强化技术保护措施的应用。而这正是法律能起到作用的地方。
2 “他山之石”对中国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借鉴意义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介绍西方的成功经验,主要还是想让中国在数字化进程中吸取国外在版权保护方面的经验。就目前的中国来看,虽然报业数字化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但是其中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却无人问津。在版权保护方面,无论是法律还是技术上都没有达到西方的水平,亦没有获得足够的重视。
(1)尽快完备适合当下形势的法律条款
纵观中国现行的法律,虽然对于著作和版权的保护有一定的涉及,但是其内容往往不够完备、界定不够清晰、有些甚至已经跟不上目前的发展形势,因此,这些法律条款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或是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著作权法》可以说是目前中国在版权问题上最权威的一部法律,但是该法案的颁布实施早于互联网在中国的盛行。互联网的崛起为大众传播开拓了新的空间,但也改变了原有的媒介环境。如果说原来各个媒体之间在现有《著作权法》环境下相互转载新闻并没有引发多少纠纷和问题,相当程度上是因为他们都处在内容生产者的平等地位上,但现在网络媒体纯粹作为内容的消费者而不是内容的生产者却参与大众传播,实际上是“信息懒汉”的不劳而获行为。也可以说,《著作权法》的适用性随着网络的出现而受到了削减。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和媒体之间都纷纷出台各种暂行条例和媒介公约,希望通过这些规定规范网络版权非法占用的行为。最主要的一些条例包括2000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4月国内23家网络媒体通过第一届“中国网络媒体论坛”签订的《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以及在2002年的第二届论坛上112家网站所通过的《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这些公约都是根据《暂行条例》这一部门规章而确立的,其宗旨基本是呼吁全社会尊重网上的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坚决反对和抵制任何相关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行为,公约单位将共同行动,联合抵制。但从其性质上来看,它们仍然只是签字单位之间的一个内部协议。该内部协议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的约束力,其中的条款只能约束各方当事人,而不能约束协议以外的主体。因此,在信息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十分有必要从立法的角度明确阐释或进一步修正版权法中的一些不适应当前形势的条款,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们的知识产权和新闻作品的版权。
2 重视技术保护手段的运用
目前,虽然几乎每个新闻网站都有禁止转载的警告,但各种商业网站却依然我行我素地占用着传统媒体的新闻资源。那么,为什么传统新闻媒体拥有自己的新闻网站却还要被其他网站无偿地占用新闻资源呢?关于这点,除了缺乏有力的法律武器之外,还因为没有可靠的在线版权保护技术。因此,即使你不同意将你的网上新闻提供给别人,也无法限制别人利用各种网络技术使用你的新闻。在这点上,西方的经验便给了我们很好的借鉴。技术上的问题还要依靠更强大的技术手段得以解决,一方面进行反复制技术的研究,另一方通过法律制止更进一步的技术规避行为,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做法正是我国当前应该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论文摘要]按照国际惯例,保险中介由人、经纪人和公估人三类主体构成。我国早已出现了保险人,经纪人也已正式启用,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险中介市场,还需要公估人规范执业。本文阐述了公估人产生的背景,分析了其存在的重要价值,指出为完善公估人制度,还须提高公估队伍人员素质、加强机构设置、建立担保机制。
[论文关键词]保险保险公估人中介市场理赔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细化,保险公估人制度应运而生。我国目前由于保险公估在保险业界起步最晚,业内对其重视程度和应用情况都较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距。在保险业日益市场化和国际化的今天,充分认识保险公估人的经济价值,重视组建高效、专业的保险公估人队伍,实现公估服务自我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公估人产生的背景
保险公估人作为一个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查验、评估及保险事故认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用的机构,是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实行专业分工的产物,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市场竞争的加剧促使保险业分工
一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发展规模扩大,技术日趋复杂,客户投保的风险单位越来越大,标的的技术类型越来越高,单个保险人难以为其承保的不同类型标的长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险业务发展需要专业的评算、理赔人员;另一方面,随着保险人在市场中的增加,固定资产相对较少而主要依靠人力资源运作的保险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承揽到业务并获利,只有在现有基础上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其最有效的操作手段为实现保险分工,分工产生的直接利益将会降低保险人的成本。这一观点早在十八世纪后期经济学家亚当·史密斯就已提出,在他的《国富论》中,曾通过对制针厂的考察指出:即使是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单纯的劳动分工就足以创造出利益。其理论核心是劳动分工提高生产率,进而促进经济增长。
我国的保险业发展也充分证明了这一观点,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时期,超额利润可使市场上全部保险作业由一家保险人包办。而随着市场保险人主体的增加,市场上展业、承保和理赔不得不越来越多地依靠保险人、经纪人和公估人来完成。根据社会分工降低单位成本的理论和实践,保险公估人的产生和发展是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
(二)保险人经营模式的创新呼唤保险公估人
长期以来,国内保险人采取层层上报审批的评估、检查和理赔管理模式,业务开展常常不到位,工作效率低下。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1999年底的调查显示,影响市民购买保险的原因,21%的人认为是“理赔太难,理赔时间太长”。这一技术环节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创新保险人经营模式,启用公估服务成为社会现实需要。2000年,我国《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颁布,同年,保险公估行在上海出现,保险公估业务暂露头角,使保险人能够实现由传统的评估、检查和理赔管理转向分权限独立的模式。即由保险公估人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委托,对标的进行评估、查勘、鉴定、估损,向保险人提供符合客观实际的公估报告,保险人则依据公估人提供的公估报告进行理赔。公估人制度的透明化,利于保险人业务的市场运作,加速保险展业模式的结构调整,将现在“自营为主,中介为辅”的展业结构逐步过渡到“重要直接业务自营,其他业务中介,强化中介业务管理职能”的展业模式上来。可以认为,公估人是保险人理赔部门理赔职能的市场化延伸,保险公估人与保险人之间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关系,具有独立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整个公估活动期间,保险人无权干涉保险公估人的业务活动。借助第三方———公估人的专业技术和中介地位,保险人能及时获得评估、检查和理赔的合理评算结果。这一操作与世界保险业通行的运作方式相接轨,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保险公估人的资质评价
从本质上讲,保险公估人的存在和发展,源于其鲜明的个性、独特的地位和特有的职能,保险公估人以独立、公平、公正的身份介入保险市场,是准确实施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利益的重要保证。
(一)保险公估人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
保险公估人的市场定位是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委托,独立依赖其专业知识、技术能力来处理保前评估、承保中检查和出险后的理赔工作,为众多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专业保险服务的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必需居中间立场,保持公正性、独立性、技术性、中介性、规范性的个性特征。所谓公正性,是指尊重客观事实,不偏向任何当事人;所谓独立性,是指不受任何第三方约束,也不将公估结果强加给任何人;所谓技术性,是指内部从业人员既具有专业技术背景又熟悉保险,业务开展时技术熟练、经验丰富;所谓中介性,是指中介人的活动是接受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而开展的,其业务来源于保险主业务;所谓规范性是建立严格内部规章制度并依法行事。
通过公估人的个,体现出其经济价值,表现为公估人接受委托,处理大量的不同类型的评估、检查、理赔业务,储备使用专业人员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另外,保险公估人通过向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有效降低当事人成本,实现其又一经济效益。
(二)在保险市场中,公估人地位独立且超然
保险市场主体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三方构成。保险中介人作为保险市场的一个子系统,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人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活动。保险经纪人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保险经济活动。保险公估人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投保人,但它既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被保险人,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当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发生冲突,尤其是当赔案发生时,对委托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公估人的组成人员是由一批既知晓保险法、保险理论和实务,又对相关法律、工程技术等知识有着较深程度了解的专家,公估人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委托,独立依赖专业知识、技术能力来处理保前评估、承保中检查和出险后理赔工作。
保险公估人完全独立且地位超然,较易被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投保人接受。在保险评估过程中,其客观公正的保费确定方案可以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在理赔过程中,作为第三方的结论具有相当的权威性,有利于减少当事人之间摩擦,从而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合作关系,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一部分。
(三)公估人的职能发挥对促进保险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保险公估人介入保险市场,能有效地降低保险商品交易的边际成本,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对保险人、保险市场的健全和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1、能最大限度地规范保险理赔行为
保险理赔是在保险中实现经济补偿的体现,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赔多了,造成“滥赔”,影响保险人自身经济利益;赔少了,形成“惜赔”,则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进而影响到保险人的信誉。目前,国内不同保险人对险种的理赔方式规定不同,规范化、公正化的程度也相差甚远,理赔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管理不严,往往发生人情赔付、通融赔付,甚至以赔谋利、损公肥私。保险公估人的业务开展在较大程度上避免了直观上的滥赔、惜赔,也能有效减少因客观因素影响而产生的多赔、少赔、应赔而不赔、不应赔而赔的现象。
2、利于实现保险人专业化经营
过去,保险公司通常采取“大而全”的经营方式,独家一揽子经营保险展业、承保、防灾、定损、理赔、追偿、资金等保险业务,限制了保险人向专业化方向的发展。市场竞争迫使保险人进行经营结构调整,在具体操作上,采取保持机构精简,优化人员结构,调整的结果必然使保险人将越来越多的展业和承保委托给人及经纪人,而将评估、理赔业务交由专业的保险公估人处理。公估人应运而生,运用专业化服务手段,来降低保险人经营成本,而保险人借助第三方服务,节省人力物力,缩短评估、理赔时间,同时又提高公司的信誉。投保人也能积极地接受由第三者参与处理的公正、客观、准确、及时的评估、理赔结果。
3、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公正现象
由于历史的原因,商检部门一直以来享有损失后的检验权力,官方的评估公司和估价中心在办理业务时,往往以行政手段强制干预保险的定损工作,严重违背保险这一特殊行业固有的技术要求和理赔原则。保险公估人居于非官方的第三方地位接受委托,在保前确定保费率,保险事故发生后,评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如何赔付,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书,交由保险人负责审查和赔付,其评估、定损服务能有效杜绝一些强制性的不公正现象,更有利于评估、检查、理赔工作的合理性、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4、规范和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实现公估人定损理算,保险人审查赔付的分工格局,突出保险人在新险种开发、核保核赔、防灾防损及保险资金运用等经营管理方面的职能,而将其他环节通过保险人、经纪人、公估人等中介组织的分工合作来承担,补充和完善了我国的保险市场体系,符合国际保险业的要求和习惯,有利于推动我国保险业经营水平的提高和整体市场的发育完善。
三、从严规范,健全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
中外保险业发展表明,一个保险市场的成熟和快速发展离不开保险中介市场的支持,公估人作为中介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规范,加强自我约束,充分体现公估人的公正性、独立性、技术性、规范性和中介性特征。
(一)严格保险公估执业人员资格认定
目前,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估人的具体要求存有差异,但对保险公估执业人员资格严格把关已成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良好的职业声誉和较高的职业水准是公估人在行业中立足的基础。为使我国保险公估业能与国际接轨,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就应参照国际惯例,从严把握保险公估人员的从业资格,选拔高素质、品行良好人员执业。然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在实践中,可借鉴相关法律,如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保险法中关于律师、注册会计师、保险人资格取得的规定来具体操作。
(二)规范保险公估人市场准入组织形式
在国际上,独立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可以采取个人、法人和合伙制,而我国由于行业自律不严格、个体资金缺乏、保险监管水平较低,采取合伙或个人制皆不切实际,根据现有法律环境,有限责任公司是保险公估人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公估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受《公司法》和《保险法》的规范约束,利于有法可依的协调一些关键性问题。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依法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审批,保监会向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颁发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申请者向主管部门缴足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责任保险,并据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始得开业;公估人内部组织机构应严格按《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设置,形成约束制衡的科学管理模式;其变更、解散也应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三)创设保险公估业的执业担保机制
保险公估人是基于保险人或投保人及其他委托方委托,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的,其业务不固定,收入欠稳定,管理上也具有非连续和非周密性。另外,保险公估人从事的业务往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评算稍有过错就可能导致保险人或投保人的重大损失,而其地位超然独立,不属于保险合同中保险当事人任何一方,对造成的损害必须承担独立责任,这就决定建立保险公估人的执业担保机制的必要性。
借鉴我国《保险法》第127条对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执业担保机制的规定,参考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状况,保险公估人执业担保形式应采用缴存保证金或投责任险的方式,具体操作可采取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缴存营业保证金,未经同意不得动用;投保职业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不少于应缴保证金,保险期间不少于经营期;或允许缴部分营业保证金、部分投保职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少于应缴保证金差额部分,保险期不少于经营期。执业担保机制的确定,不仅能够起到防范、制约、监督公估人的作用,而且能够达到增强保险公估人执业时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目的。
总之,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业日益国际化和市场化,我国保险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在保险行业中最后出现也是目前最不完善的保险公估人更加存在着如何加快市场化进程的问题。认识公估人的重要性,在实践中完善相关制度是应对保险业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叶朝晖·保险公司职能的市场化和保险中介人[J]·上海保险,2000、11·
推进金融体系的开放是金融改革的重要方向,其标志就是人民币国际化。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以及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又是人民币国际化的三项基础。围绕利率、汇率市场化,北京市应提前布局,积极谋划金融市场体系的国际化发展。一是推进利率市场化。北京市金融业发展程度较高,银行、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利率竞争程度较高,更加接近于市场化。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利率市场化是一个需要培育各方面条件、不断推进和完善的过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增长仍主要依靠利率管制带来的存贷利差,非利息收入占比较低,仅为20%左右。特别是在当前,各种第三方支付公司积极推出高回报率理财产品,使得北京地区银行的揽储受到极大压力。同时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行,存贷利差将会缩窄,北京市范围内商业银行传统的盈利模式将面临挑战。因此,银行应该逐步减少利差收入在总收入或者在创造利润中所占的比重,同时,银行业应加快转型,努力开发非信贷资产和非贷款利差业务,通过资产结构和收入结构的转型,对冲利率化带来的影响。二是推进汇率市场化。2005年我国推进汇率改革以来,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机制正在逐步形成。北京市在建设世界城市的过程中,应努力借助境外旅游、投资、贸易等国际化发展先机,在汇率改革过程中,引领发展方向,成为人民币国际化、市场化的战略中心。三是加快人民币可兑换业务。从我国经济利益的诉求出发,在国内金融改革逐步深化的同时,适时推动人民币的国际化,是我国经济崛起和金融战略的核心内容。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又是人民币国际化的关键环节。北京作为国家首都,也是国际交流的集中地和中转地,这是一个巨大的优势,借助这一优势可以极好地开展人民币兑换业务,以便利化的服务让人民币国内外兑换常态化。
2.与新型城镇化推进相适应
在北京远郊区县的乡镇地区,金融体系不完善的现象随处可见。机构类型单一,业务简单,分布不均匀,甚至出现金融机构的空白地区,乡镇金融市场缺乏竞争机制,经营效率低下。金融机构类型少且功能单一,除了银行之外几乎没有信托、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即使是银行也多为信用社和储蓄所,多数大型国有银行在上市前为了经营利润都纷纷撤出乡镇市场,有些原以农村市场定位的大型银行也在布局上更加重视城市网点设置,忽视乡镇网点设置。不管从国际经验看,还是立足国内实际情况,北京的城镇化仍然有一个漫长的过程要走。与之相伴,相关的金融需求将是一个不断产生、持续释放的长期过程。既要按照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努力打造开放、多元、协调和创新的综合性城镇化金融服务体系,弥补金融资源的不足,又要加快金融创新,创造性地破解城镇化融资中的制度瓶颈,规避城镇化过程中的金融抑制问题。
一是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进一步完善新型城镇化的金融组织体系,形成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民营性金融等多种形式并存的金融服务格局,不断提高城镇建设的金融服务覆盖面。发展壮大地方股份制银行,加快推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和组织发展。同时积极引入民间资本,为北京市乡村地区的金融市场引入活力,为乡镇地区融资提供更加高效、安全、快捷、多元化的选择,为城镇经济主体提供个性化投融资和保险服务。
二是配套扶持政策。特别是在相关监管政策上采取差异化监管方式,对北京市一些偏远乡镇,特别是经济发展较为薄弱地区改制的金融机构,应从政府和监管两条线上给予资产或税收政策上的扶持和倾斜。积极鼓励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做好带头示范作用,在乡镇建立具备完善功能的现代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平台机构,鼓励并推动其引入民间资本。
三是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应大力培育和发展县域农业担保、评估、公证等中介机构,规范抵押、担保等中介收费;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担保、农业小额贷款担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机制,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在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的同时,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拓农村保险市场。同时,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和融资产品,增加环境保护、居民服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资金投入,努力提升城镇化的“软件”水平。四是推动京津冀金融产业协作。北京市远郊区县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靠近津、冀地区。
3.总结
一、出版资源配置与出版产业的关联性
出版资源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出版资源是指构成出版经济活动的各种要素的集合,狭义的出版资源仅指与图书的编辑加工有着密切联系的各种信息和选题资源,本文所论及的出版资源均指广义的出版资源。由此我们可以把出版资源配置界定为“在出版资源既定的情况下,如何使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在出版企业之间和出版企业内部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分配和组合以期最大的产出”。我们之所以关注出版资源的配置问题,源于资源的稀缺性对出版业发展的约束。
出版资源配置与出版产业之间存在着关联性。从宏观层面分析,资源配置可区分为初始配置和再配置两个层次。资源的初始配置是指在某一时期内,社会的各种生产要素在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的分配:继初始配置之后,各种资源在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的流动和重组,形成资源的再配置。一般说来,某一时期内资源的初始配置形成该时期的产业结构,而资源的再配置则会调整后期的产业结构,也就是说,产业结构的形成和调整分别是由资源的初始配置和再配置决定的。①
从微观层面分析,各出版资源要素是出版产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出版人力资源构成了出版业中的从业人员队伍,他们充当着实施者的角色,以保证出版活动的有效实施和顺利完成。出版选题资源是出版活动的“灵魂”,为各种出版物的最终形成提供实质性内容。出版资本资源是出版经济活动的“血液”,资本的有效运行,促进出版业的良性循环。可见出版资源是开展出版活动的基本条件。另外,从历史的眼光来看,不同时期出版资源配置状况直接决定着当时出版业发展的速度、规模与结构,因此出版产业的发展问题归根到底是资源的配置问题。
从辩证的角度分析,出版产业并非始终处于一种消极、被动的局面,它也反作用于出版资源的配置。首先出版业为出版资源的生存和开发利用提供了一个大的环境,如果脱离了出版业,出版资源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次出版业的发展水平、规模与结构也会影响出版资源的配置水平与配置结构,出版资源的配置总是与一定时期出版业总体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因此,出版资源的优化配置问题,从根本上讲,依赖于整个出版产业的发展。
二、出版资源配置的现状及影响
随着出版业市场化、产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出版资源的配置问题日益凸显。但由于历史原因的长期影响,目前我国出版资源的配置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1.出版资源拥有量并不富裕。尽管我国是出版大国,年出书品种达十几万种,居世界首位,但我国并不是“出版强国”,无论原材料、高新出版技术还是人才智力资源,在总量与人均占有量方面均难以同发达国家相比。2.出版资源配置很不合理。“出书滥”与“出书难”的状况同时并存,低水平印制能力过剩与高水平印制能力不足相伴而生,出版膨胀与发行滞后反差显著。②3.出版资源严重浪费。书、报、刊出版单位过多过滥,低水平重复出版大量存在,还有为数众多、质量平庸的内部报刊,构成了庞大的“隐形”损耗。4.出版资源意识薄弱。计划经济的长期影响,国家专营的特殊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人们的资源忧患意识,导致图书选题互相撞车,出版资源严重浪费。
当然出现上述诸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出版产业自身的影响因素却是最主要的,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出版供需总量失衡。据统计(1980年以来我国印刷出版物实物消费情况表),③我国最近10年人均购书量一直在原地徘徊,而这期间,书报刊的品种仍然呈快速增长态势,这样当供过于求时,必然会导致总产品价值实现的困难,从而造成出版资源的浪费。
二是旧体制的制约。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出版单位的垄断性和出版专业分工所形成的无形“壁垒”严重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导致出版单位重复建设,削弱了市场竞争,行业内部的兼并、重组缺乏动力,生产要素不能实现优化组合,致使平庸出版物得以大量滋生繁衍,优胜劣汰难以实现,直接或间接地带来出版资源的浪费。
三是产业结构的内在矛盾,即指产业结构的同构化和低度化。④同构化是指地域结构的高度相似性,全国各省市基本都拥有自己的人民社、少儿社、教育社、科技社等,彼此名称、性质、出书结构都高度趋同。低度化是指低水平重复建设,比如出版集约化程度过低,原有行业分工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书、报、刊等相关出版门类互不兼容,以致许多出版单位难以具备人才、资金和技术上的综合优势,难以发挥出应有的规模经济效益,从而降低了出版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四是出版主体的素质缺陷。不少出版单位在市场机制转轨过程中,尚未真正找到自己的恰当定位,缺乏鲜明的主体意识和特色产品,有的仍然热衷于追求“泡沫文化”、“分散承包”,忽视决策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出版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
认识到出版资源配置中现存的主要问题,我们还需进一步明确出版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以保证我们今后努力的正确方向。“优化”一词描述的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出版资源优化配置是出版资源配置最理想的运行状态,目的在于减少配置成本,提高出版资源的使用效益。
1.通过资源的倾斜配置,调整出版业的产业结构、品种结构、区域结构。通过对出版、印刷、发行三大部门利润的合理分割,调整出版资源在三者之间的合理配置:调整教材在出版总量和利润总量中比例过高的产品结构,实现出版物内容丰富多彩、服务对象多层次、品种多样化的新格局;根据区域资源优势合理配置出版资源,实施不均衡发展战略,打破地区性的贸易壁垒,引导出版资源的跨地区流动,在全国形成若干个能辐射区域市场的出版发行中心。
2.提高出版资源在出版产业组织配置上的集中程度,培育若干个超大型的出版组织。若干个超大型出版组织的形成,主要是通过联合与兼并形式来盘活存量资产,引导出版资源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的流动与重组,实现出版资源优化配置,从而推动出版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出版产业的经济能力和经济实力。
3.增强出版业多媒体综合经营能力。其核心是:打破以往出版媒体间互相割裂的格局,把传统印刷型媒体与广播、电视、电影、音像、电子媒体结合起来,力图使出版资源多次开发,合力经营,有效实现出版资源在多种媒体间的有效利用,最大限度地挖掘出版资源的内在价值,实现多种媒体互动发展的综合效应。
四、优化出版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出版产业自身的缺陷,导致出版资源的配置存在一系列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讲,依赖于我国出版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从问题入手,结合出版资源优化配置的具体目标,我们似乎可以探索出优化出版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
1.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调控。
对出版产业的宏观调控,是出版产业化的要求,也是出版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出版业的产业化,既要求出版企业摆脱行政附属机构的地位,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同时出版企业也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健康有序地发展。长期以来出版企业政企不分,严重违背了产业发展的经济规律,造成效率损失、资源配置不合理和经济运行的不良循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即由过去的以微观管理为主,转变为以宏观管理为主;以实物性管理为主,转变为以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为主;以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以间接管理为主;由政府行政机构配置资源为主,转变为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为主,从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出版产业自身发展的经济规律相适应。⑤
政府对出版的宏观调控,是由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不可避免的功能性缺陷以及出版产业的特殊性决定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对调节资源配置起着全面的、主要的和基础性的作用,但单纯的市场调节只能解决微观平衡,对宏观平衡却显得无能为力。出版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独立的经济产业,理所当然要纳入国家宏观调控之内。另外,由于出版业关系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国民素质的提高、社会舆论的导向,国家加强对出版产业的宏观调控,较之一般经济产业显得更为重要。
2.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出版业的产业化、集约化程度。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产业结构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重大影响。出版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产业,应加大出版业的产业化、集约化程度,以克服出版资源的地区垄断与总量失衡,形成统一、活跃、有序的全国图书大市场。
由于我国的出版业政策,在出版单位的构成及数量发展上,形成各地均衡发展和“区域贸易壁垒”,造成出版资源总量失衡、图书重复出版及出版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从出版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看,必须打破目前均衡发展的局面,对原来重复建设,在人才、技术等方面不具备办社条件的出版社,应坚决予以淘汰,同时调整出版结构,鼓励以优势出版单位为核心的兼并联合,使出版资源向高素质、高效率的出版企业倾斜,走出版产业的集约化发展道路。目前,最为可行的办法是以资本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以大型出版企业为“母体”,采取联合、兼并、内部拓展等形式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上的出版企业集团,走集团化发展道路。
但在走集团化发展道路时,要注意克服一种错误倾向。即以造大船、增加竞争力为名,按照传统的经济观点,以出版社有形资产的“大”“小”,搞兼并联合。须知在知识经济中,企业竞争力和利润的第一决定因素,不是它有形资产的大小,而是企业中高技术的含量、管理水平的高低、从业人员的创新能力等无形资产的大小;在同等无形资产的条件下,出版业的兼并联合,增加有形资产会增大出版业的效益,有利于综合利用出版资源。然而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无形资产,盲目扩充有形资产,则会在资源的使用上造成更大的浪费和流失。⑥
3.积极参与国际出版活动,实现出版资源共享。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在我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我国出版业面临着“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机遇与挑战。在知识经济时代,图书出版资源的共享已成为现实,我们应加大版权贸易工作的力度,积极参与国际出版活动。
目前,我国出版业对外交往与日俱增,版权贸易逐年增长,出版物出口也不断增加。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大。据国家版权局统计,2000年我国引进版权7343项,输出版权638项,⑦这与我国的出版大国地位是不相称的。同时也说明,我国的出版物出口潜力很大,应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我们要注重抓好外向图书的生产与版权引进,加强与世界出版业的交流,加快我国出版业与世界出版业接轨的步伐,把世界先进的科学文化介绍进来,为我所用,发展自己,同时大力弘扬民族文化,多出优秀作品,并把中国文化介绍出去,让世界更多地了解中国,开发利用好国内外两种出版资源和两个市场。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不断开拓与国际出版业交流、合作的新领域,要有计划、有目的地为海外市场策划、制作一批选题,有步骤、循序渐进地进入国际市场。
从产业自身来看,影响版权贸易的几个制约因素中,最主要的是生产力水平不高,缺乏既懂外语,又懂出版的外贸人才,缺乏世界版权贸易的信息,并且中国的版权机构的“水平”和“能力”也有限。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在图书的选题开发、版权贸易人才、版权机构设置等方面下工夫,这也是调整出版结构的一个努力方向。
4.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提高出版资源的综合利用能力。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以信息为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正迎面而来,知识经济浪潮的来临对出版业来说,既是一种机遇,又是一种挑战。出版业是高信息产业,由于世界范围的“第二次信息革命”的来临,出版业将迎来一个个广阔的发展空间。
但是,出版业又是一个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的传统产业。就结构而言,它的知识含量不高,尚缺乏现代化的信息网络与手段,特别是高新技术的运用不够。表现在生产领域,出版业的技术含量不高,直接影响到出版产业效益的实现。为此,首先要以加大科技投入优化产业结构,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要用高新技术开发新的项目,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其次是运用高新技术优化产品结构,掌握以磁、光、电为特征的多媒体技术,实现从单一纸介质出版物向纸介质出版物与多媒体出版物并存、互通、互补、互动的转变,打破以往媒体间的相互割裂,使出版企业拥有尽可能多的媒体,从一业为主转变为多元经营,并形成出版资源多次开发、合力经营的格局,实现多种媒体互动发展的综合效应。最后是在优化资本结构方面,以资产重组为契机,直接与高新技术产业联姻。这样做,既扩大了出版业的高新技术含量,又利用资本市场的筹资功能,改善了资本结构,并直接产生效益。
5.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当今世界,高新技术发展迅猛,并迅速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经济繁荣不仅取决于资源、资本的数量和增量,而且直接依赖于技术知识或有效信息的积累和应用,21世纪的经济将是以知识为主导的经济,现代出版业也只有和现代高新技术紧密结合起来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而这一切都必须通过出版从业人员的创造性劳动才能实现,出版人力资源质与量的水平决定了出版产业化的进程,这也决定了作为科学技术载体的出版人力资源在今后出版产业化和出版市场国内外竞争中的突出地位与作用。
目前,我国出版业人才结构缺陷突出,一是缺少懂经济、会经营、善管理的人才;二是缺少既懂出版专业知识,又熟练掌握现代高科技知识和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必须加紧开展对出版从业人员的培养工作,岗位培训、职业技术教育应继续坚持,同时也不妨送出去、请进来,提高出版人才的综合素质,从而加快出版产业化进程,迅速增强出版产业的综合实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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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文化
作为铁路建筑施工企业前沿阵地的向莆铁路FJ―10标项目部,自承建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全长22.17公里的青云山隧道”以来,努力打造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主旨的企业安全文化,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目标,着力推进安全理念创新,通过安全教育,安全演练等多种形式,广泛普及安全知识,提升全员安全素质,促进了施工生产安全健康向前发展,真正地把大力弘扬企业安全文化,实现长治久安、安全发展落实到了实处。
铁道部副部长卢春房到青云山隧道视察工作时曾经指出,一定要重视架子队的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工作搞好了,职工是最大的受益者,一定要把安全文化建设落实到每个架子队、班组、人头,让职工人人参与,打一场安全生产的人民战争。向莆铁路项目部牢记这一教诲,狠抓工作落实。针对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向莆铁路项目部结合自身特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力度,并取得了很大成效。
一、创新项目安全文化先进理念
1、推动安全理念先行
众所周知,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建设富有特色的安全文化,解决好安全理念问题至关重要,向莆铁路项目以袁全祥为首的各级安全管理者,始终把安全放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影响一切”的位置,他们突出“以我为中心”的安全教育,注重引导、培植广大职工对安全与健康的自愿、自需、自主意识,克服呆板生硬、自上而下的“填鸭式”教育,积极提倡“以人为本,文化先导”的管理理念,把“安全第一”作为隧道施工安全的首要价值取向,牢固树立了“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全新安全理念,并将其细化为各个岗位精细化管理的岗位标准,真正把“安全第一”的思想变成了现场实际操作的规范和守则。参建隧道施工的每一名员工,他们都能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先安全后生产。而且这种安全理念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决不动摇。真正把安全理念落实到隧道施工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人的心目之中,真正使安全生产的先进理念为全员所接受。
2、发挥安全理念先导
大家知道,心态安全最能体现安全意识,因为心态安全才是安全生产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在向莆铁路项目部,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都相当注重心态安全,进而保证安全制度落到实处,促使全员行为安全,项目部把以安全价值为核心的安全理念,作为心态安全文化建设的灵魂。比如,在效益和安全面前,他们从来不盲目追求效益,强逼和诱使一线员工拼设备、拼体力,违章冒险蛮干;又如,组织安全检查,基层员工都明白,抓安全的目的是帮助查出隐患,预防事故,是一件好事情,下面对上级检查不是应付,而是积极配合,主动查找甚至举报事故隐患,故意“小题大做”,把“我要安全”真正变成了员工的内在需求,而不是管理者强逼基层作业一线员工必须完成的硬性指标。如青云山隧道开工以后,在各个工区开展的“三工”教育,很多时候是员工找工班接受教育,工班长找架子队要求教育,架子队请项目部去给他们讲课教育。因此,施工中的“三违”现象得到有效杜绝。
二、提升项目安全文化素质
1、把安全文化建设的主体落实到民工身上
一是注重亲情教育。领导干部通过走出去互相参观学习,定期深入员工宿合,以安全文化联谊活动,帮助员工了解按章作业对家庭、父母、妻儿的好处,以及违章作业给亲人带来的后果。组织签订“安全承诺书”、“夫妻安全公约”,以妻子亲情的力量支持丈夫工作,做到夫妻同心保安全,通过以开展进入隧道前“念一念安全理念,看一看全家福照片”的安全教育,以情感触动员工,提醒每一位职工:安全是对父母最大的孝敬,对妻子最大的关爱,对子女最大的责任。二是注重友情教育。利用党员联保、干部包保、骨干帮教等形式,开展“一带一”重点辅导,“一对一”经常谈心,“一帮一”友情帮教等活动,把安全薄弱环节的高危人员,作为友情帮教的重点对象严加控制,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心理状况。通过友情帮教,使广大员工人人做安全事,个个当安全人。三是注重真情教育。坚持严管干部,善待职工,将严与爱、情与法的道理融入安全管理当中。领导干部带着感情抓安全,无论天晴下雨,每天亲临施工现场,到隧道掌子面,帮助施工队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2、把安全文化建设的关键点落实到带班队长和工班长身上
首先,施工队长和带班的工班长是生产现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自身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班组的安全管理,为此,项目部要求工班长必须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每个月教育工班长要带头严格执行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工班长的身体力行,被全体员工所尊重、信任,真正成了安全文化建设的兵头将尾。其次,项目部经常开展培训教育,提高全体参建员工安全技能素质,转变全员安全理念,经常评比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增强了工班长和全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荣誉感,经常开展创建安全质量管理标准化工地活动,使一大批安全生产管理者在企业文化建设中成为优秀组织者、参与者和推动者。
三、注重项目安全文化践行
1、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项目部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加强铁路隧道工程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组织各参建单位学习,逐项工作落实责任人,建立计划、实施、检查动态台账,制定考核办法,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2、落实现场安全巡检制度
隧道施工每个作业面成立由现场管理牵头,安全负责人、技术主管等人员组成的现场巡检小组,每天进行安全巡检。重点对现场作业周边环境、初期支护、围岩变化、围岩量测以及火工品管理等情况进行作业前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现场施工负责人进行作业安全交底,办理交底确认手续。
项目现场管理组对巡检小组的工作状况进行督查,每周参加巡检工作。每周组织现场巡检小组对安全巡检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现场整改。
3、坚持安全防护旁站制度
对有人作业的工作面,必须安排专职防护员。专职防护员应加强对围岩变化、初期支付变形、裂隙发展、危孤石状态等情况的实时观测,有权制止危及围岩和初期支护稳定、影响人员安全撤离的作业,有权制止未经现场安全交底或交底不明确的作业。遇围岩收敛加速、初期支护变形加速、渗水异常、裂隙发展加速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安全撤离。专职防护员由经验丰富的正式职工担任,上岗前组织培训。建立和完善安全防护旁站制度。
4、细化施工队伍作业能力的评价
建立健全现场施工队伍作业能力的评价机制,综合评价每个作业面的施工队伍作业能力,确保施工作业队伍满足隧道施工质量安全需要。项目管理人员在审批开工报告时,应组织监理、设计单位对作业面的施工队伍从队伍人员构成、主要人员素质和资历、主要机具设备性能、施工组织、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能力评价。建立作业能力评价台账,施工期间应定期组织过程评价。对不满足要求的,应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5、制订应急预案
项目部应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应急预案应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通过评估确定影响隧道施工安全重点危险源,以确保现场人身安全和避免重大财产损失为前提,细化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改进。对穿越岩溶、采空区的隧道以及反坡排水和富水地段的隧道,需配备救生设施,定期对抢险物资和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确保随时调遣和应战,保障施工安全。
向莆铁路项目部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中取得的骄人成绩,受到了业主、地方政府和上级的广泛好评。但是成绩只代表过去,向莆项目部不会止步不前,一定会为国家为社会、为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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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证券市场的发展推动会计准则的发展。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市场发育程度的不成熟及证券市场的监管不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
会计准则国际化是近年来国内外颇为流行的一个概念,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是时代的潮流,是未来财务会计发展的方向,也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共同的课题。从各国会计准则产生与发展的历史看,证券市场是推动会计准则产生与发展的动力,我国也不例外。当今,证券市场的日益全球化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使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成为我国必须面对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现实一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其时会计准则的推动作用也更加明显。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证券市场虽然有了一些长足的发展,但是仍不够完善,其内在矛盾的存在导致证券市场基本功能难以发挥,高度投机违背证券市场的交易原则,显现出幼稚和不成熟的特点。这种不成熟和幼稚的证券市场同时也制约着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
一、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影响会计准则的目标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新旧经济体制的剧烈摩擦和尖锐时抗的夹缝中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是摩擦双方和时抗双方相互妥协和不断磨合的结果。因而我国的证券市场从产生那一天起,就带有先天不足的制度缺陷。(1)体制缺陷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个主要的制度缺陷。由于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制的大规模介入,我国证券市场被严重行政化了,已经成为有计划的资本市场。(2)机制缺陷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第二个重要制度缺陷。由于竞争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的三重缺失,我国证券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发展和进取的动力与源泉。我国的大多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造而采.由于行政的介入与市场机制的缺失,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转轨不转制”的情况。
时许多上市公司来说,最主要的变化只有两个方面,一是“翻牌”(改名称为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圈钱”(在上市时按高水平的溢价募集巨额社会资金)。(3)功能缺陷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三个主要的制度缺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最主要、最核心的功能是资源的配置和再配置。为了实现这一功能,证券市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价格形成的机制必须是市场化的,市场上聚财——用财——生财机制是健全完善的。然而在我国,公司上市后,保配股资格成了许多管理者和经营者甚至政府时企业“关爱”的心照不宣的目标。这样,资源合理组合和优化配置的功能基本失败或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失败了:在“聚财——用财——生财”这条因果链中,剩下的惟一功能就是聚财,即人们常说的“圈钱”功能了。(4)规则缺陷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又一重要制度缺陷。从市场的角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应是证券市场的立法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
由于这些制度缺陷,使得有计划的证券市场一方面要支持国有企业上市圈钱,向投资者转移风险;另一方面又要防止欺诈,保护投资大众的利益。这是一个无法两全的目标。正是这样的目标,使得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必须同时为国家、企业、投资者三方服务。我国1993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提到:“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可见,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是要满足政府、有关各方和企业内部经理人员三方的利益,而且似乎把政府的利益放在首位。这实际上是“有计划”证券市场的必然结果。把三方利益关系人的利益要求同时作为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难度。而且,在同一会计准则体系规范下的同一会计信息要同时满足三方利益关系人的要求,首先的前提必须是:这三方关系人的利益不存在任何的冲突。显然.这一前提是不成立的从证券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来看,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一般定位在民众利益上。会计准则的民众利益一般表现为它所规范的财务信息是否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是否根据普通民众的利益要求来规范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行为。目前,在国际范围内普遍流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等,大多是以民众利益为目标的。从长远观点看,我国证券市场终会完善、健全,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应当定位于民众利益,把政府看作是众多投资者的一员。
二、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影响会计准则的价值取向及制定
与国外大多数国家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相比,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存在着特殊性:(1)股份复杂,股票流动性差。我国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份被人为地分割为具有不同流动性的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等。国家股几乎不具有流通性,法人股只有极小流通性.只有占比例不高的社会公众股具有充分的流通睦,这也使股权结构处于比较稳定状态。(2)国有股处于控股地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程度较高,其中最高可以达85%左右。我国占据控股优势的国有股中首先是国家股股东,其次是法人股股东,并且均不能流通。由于国有股高度集中不流通,而社会公众股一般比较分散,难以集中。
因此,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是国有股控股。国有股“一股独大”,必然影响我国会计准则制定中价值取向原则的设定。会计准则制定的价值取向原则从理论上可以归纳为三个:用户优先原则、送户优先原则和中立原则。用户优先原则是指会计准则制定者在进行会计选择过程中,以最大化用户(投资者)的效用为先决条件,而不管它对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影响;送户优先原则是指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以最大化送户(经理人)的利益为前提;中立原则是指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在会计准则制定的过程中,不考虑用户或送户任何一方的特殊利益,而仅以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的标准来加以选择。我国证券市场上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利益在各种利益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以政府利益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于是出现了我国会计信息应满足国家、有关各方和企业内部的各种需要的提法。我国奉行的这一中立原则在操作上存在较大的难度,而且纵观我国现有具体会计准则,主要是借鉴国际惯例,而这些国际惯例多是以用户优先原则为导向的。那么这就有可能与我们所持的中立原则相违背,就不太适应我国当前证券市场的情况。美国等会计准则比较完善、发达的国家,他们奉行的是用户优先原则,而这一原则的选择也主要出于对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考虑。要使会计准则能够促进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它首先就必须能够使投资者从所制定的准则中获益。
中国独特的股权结构,使得政府的行政职能、经济调控职能和所有者职能结合在一起.股权约束就渗透了社会政治目标,带有行政干预的属性。我国这种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地位、国有控股的经济模式.导致会计的重.心是国有企业.会计目标是一种政府导向型的目标。这对会计准则的影响体现在:由于政府在整体上是企业最大的投资者,也是绝对最大的产权主体,它兼有代表产权主体和权威性两重特性。所以.我国财政部是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即由政府机构负责制定会计准则。用博弈论来理解,这种政府管制下的准则制定,似乎也就成了由博弈的一方来制定规则的格局。因此,政府作为准则制定机关,使我国的会计准则不单纯是一种技术规范,它同时也是政府规章的一个组成部分,能够借助于国家机器的强制力得以贯彻。企业、少数股东对政府进行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缺少敏感性利益驱动,很少直接干预。会计准则直接关系着利益分配的舍理性,政府色彩太浓。会损害其他方的利益,会计准则也无法真正代表广泛的社会利益。
三、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影响我国会计准则体系
同经济发达国家比较,我国证券市场发育仍不够成熟。我国证券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兴起,发展的历史较短,证券市场规模狭小,国内证券市场的容量小。2000年底股票市场的市价总值为48091亿元.仅相当于美国的一、两个基金的规模。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够突出。2000年底股票市场市价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3.79%,仍远低于周边发展中国家大部分在100%的水平。证券经营机构能力弱、风险高、业务范围窄、经营行为不规范。机构投资者占市场投资主体的比例偏小。截至2OO1年底,中国机构投资者占全部投资者的比例不到20%,而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是市场上的主导力量,一般占40%~60%,在市场中发挥重要的稳定作用。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运行机制不完善,公开、公平、效率程度低,上市公司的数量和影响都不大。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虽然较多,但广大中小投资者主要是证券市场的“投机者”。而且受教育程度有限,他们并不过多地关心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缺乏对财务资料进行分析的能力和知识,对企业提供相关、可靠、可比的会计信息的要求自然就不如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投资者那么迫切,人们并不过多关·是否有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作出规范。并且,由于上市公司的数量和规模都较小,还没有形成一种“产权文化”的氛围,人们仍然习惯于按有关法律或会计制度对会计实务作出处理。于是形成现在这种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存的准则体系。但从世界范围来看,会计准则已成为会计规范的主要形式,随着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比例增大,人们越来越需要会计信息的公开流通,会计准则也变得日益重要了。在这一大趋势下,我国也应加大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的步伐,逐步取消会计制度,尽快走上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道路
四、证券市场的监管不力影响会计准则的执行
强调会计准则内容的国际化固然重要,但是确保会计标准的有效贯彻和执行同样重要,两者缺一不可。近年来,我国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基础上,已制定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在会计准则制定方面取得一定成果:但我们也应看到,这些具体会计准则的执行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近几年,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许多案例,如琼民源、银广夏等虚构收入、提供假报告。蓝田股份等虚增资产、随意调剂利润等都与没有有效执行会计准则有关。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较短,监管手段不足,监管机构的职能有待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比较薄弱,其主要原因在于证监会监管权力不充分,证券监管在职能和地区上处于分割状态,从而影响监管政策的效率。各级市场的监管分属于不同的机构和部门,在多元化管理体制下,出现权力的争夺和责任的推卸,各部门之间不协调,空耗各部门、各企业的大量资源,协调不周出现的漏洞又造成监管的盲区。这种多元化管理体制也有悖于市场经济的自由性原则,导致市场失灵。政府经常使用政策手段监管证券市场。使股市成为政策市、消息市,政府变成证券市场上的最大的“庄家”。这些都影响到证券市场对有关会计准则的有效执行。一个制定得再好的会计准则。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会计准则便形同虚设,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曼是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