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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国未来人口15亿人计算,中国的人均水资源量每人每年仅为1875m3。2000年中国工农业及生活需水量达6500亿~7000亿m3,而可供水量仅有6000亿m3。2005年中国工农业及生活需水量达7000亿~7500亿m3,而可供水量仅有5000亿m3。水资源短缺已成定局,作为占用水量80%的农业用水必须提高水的利用率,以让有限的农业水资源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因此,发展高效用水的现代化农业是长期的战略任务。
1农业灌溉与高效用水
农业灌溉将水从水源输送到农田的过程,可以划分为3个环节,第1个环节是通过灌溉输配水系统,将水自水源引至田间;第2个环节是在田间地表水入渗到土壤中,在土壤中再分配转化为土壤水,而后被作物吸收;第3个环节是作物吸收水分后通过光合作用将辐射能转化为化学能,最后形成有机物质。
高效用水的目标是极大地提高上述3个环节水的转化和产出效率,既节水又高产。在第1个环节上,要提高输水效率,通过工程的投入[1-2],实行输水渠道的配套、防渗,将来实行输配水管道化,从而大大减少渗漏损失和蒸发损失。在第2个环节上,要合理调控农田水分状况,使引进田间的水最大限度地为农作物所利用。在第3个环节上要调控土壤和地表面附近的大气环境,使农作物的生长有一个良好的外在环境。对于第2、3环节要逐步推广喷灌、滴灌等先进灌水技术、田间覆盖保墒技术,并加强田间用水管理。
由于农业用水存在很大浪费,水资源出现零增长或负增长,所以发展高效用水的农业不仅是必须的,也是可行的,提高水的利用率,发展节水农业是解决未来农业水资源短缺的根本出路,也是现代农业的基本要求。另外,在采用技术措施的同时,还要重视非技术措施,如完善管理体制和技术服务体系,农业水资源立法,农业供水水价的合理调整等,从而提高农业用水的管理水平,提高田间作物水的生产率。
2现代农业的主要节水措施
2.1节水技术措施
节水技术措施主要包括输水工程和灌溉技术。在输水方面,以山东省为例,全省平均渠灌区输水损失量在50%左右,而以色列小于10%,美国小于22%。因此,输水工程中的节水潜力巨大,可以进行渠系配套、渠道防渗、低压管道输水等工程。节水灌溉技术如“小白龙”、滴灌、渗灌等,用水量仅为常规灌溉用水量的30%~50%,节水效果明显。
2.2节水农业措施
通过田间节水,抑制土壤蒸发和作物蒸腾,提高农田水分利用效率,是发展节水农业的主要措施之一,主要包括适水生产、抗旱育种、节水高效灌溉制度、农田保墒技术、培肥地力等[3]。根据有关研究成果,通过上述措施,可提高水分利用率30%左右。
2.3节水管理措施
节水潜力的40%在于管理,只有科学的管理,才能使其他节水措施发挥应用作用,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与法规,大力推广现有的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管好水、用好水,使水资源发挥其最大效益。
3农业高效用水技术
农田节水灌溉技术内容很广泛,主要可分为工程节水和农艺节水。农艺节水包括制定各种农业节水灌溉制度及农田灌溉管理技术[4]。由于各种作物对水分的敏感期、需水耗水规律均不同,各自的灌溉制度及管理措施也不同。灌溉制度包括作物播种前以及全生育期内的灌水次数、每次灌水的日期与灌水定额、灌溉总定额3方面,这些方面的研究已趋于成熟。节水型农田灌溉技术主要有:小畦灌、长畦分段短灌、宽浅式畦沟结合灌等优化畦灌技术;节水型沟灌技术,如封闭式直形沟、方形沟、锁链沟、八字沟、细流沟、沟垄灌水、沟畦灌等;地膜覆盖灌水技术,如膜上灌等。此外,田间管理方面,可通过平整土地,秸秆覆盖,地膜覆盖,少耕免耕技术,灌溉水全面规划、合理调蓄、综合利用、定量调配,因地因水(状况)制定适宜的水价及电费政策,对浪费实行罚款等措施,以实现农业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此外,还可利用各种化学制剂调控土壤表面及作物叶面蒸发,以达到节水的目的,如土面增温保湿剂、抗旱剂、保水剂、种子包衣剂等;利用植物基因工程手段培养高效节水品种,如农大146等小麦品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通过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及计算机网络获取、处理、传送各类农业节水信息,实现高效节水的现代化技术已日趋成熟,今后将被广泛推广应用。
4参考文献
[1]王乐财.农业水资源高效利用的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24):220.
[2]雷波,刘钰,许迪,等.农业水资源利用效用评价研究进展[J].水科学进展,2009,20(5):732-738.
安徽省是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为了了解改革效果,在安徽省财政厅支持下,我们于2001年8月26日到9月3日,对农村税费改革作了专题调查。调研期间,我们先后到淮北的颖上、五河、以及皖南的歙县,召开了6次座谈会,参加的有农税、农财、农业、预算、乡镇干部、政策研究专家以及部分多年从事农村工作的老同志等,查阅了有关资料。基本结论为:一是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成效显著,达到了中央预定的减负目标,也为“入世”后农业政策全面调整奠定了基础;二是随着税费改革的实施,中国财政体制和农业税收固有缺陷也逐渐暴露,这些问题急待解决。
一、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情况
安徽省面积有13.9万平方公里,在全省6000多万人口中,80%为农业人口,是典型的农业大省。该省很早就开始了税费改革试点。1994年,安徽省阜阳市各县(市)先后采取了“税费合并、统一征收”,但它们将“三提五统”等费与农业税合并后按人头分摊,形成了事实上的“人头税”,这一做法农民反应强烈,抵触很大。1998年,五河县按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模式进行了试点。1999年,在财政部指导下,在4个县开展了以“取消乡统筹、改革村提留、调整农业税”为主的改革试点。2000年,安徽省委、省政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7号文件,在全省范围内展开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安徽省在制定方案时明确了税费改革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向农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屠宰税;逐步减少农民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
调整农业税政策的内容:1.调整计税面积,计税面积按二轮承包合同面积为依据;2.调整计税常年产量,计税常年产量以1993年到1997年5年间各县的平均单产为依据;3.实行地区差别税率,全省最高不超过7%;4.改实物征收为统一折成代金,计税粮价由省政府统一确定,分南、北两片。北片6个市以小麦为结算标准,2000年每百斤61元,南片11个地市以水稻为结算标准,每百斤57元;5.改革结算方式,由村结算改为按户结算,个人申报。
调整农特税的主要内容有:1.调整农特税率。农特税税率按照略高于农业税的原则由省府重新确定。2.调整征收方式。除烟草外,将农特产品由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收的改由生产环节征收,以利于农产品流通。
将村提留改为农业税、农特税附加,与两税合并征收,分别入库。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20%,农特税附加原则上为正税的10%。村提留只能用于村干部工资、五保户供养、村行政办公经费等三项开支。村集体公益性和建设性支出“一事一议”,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
为合理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安徽省还规定了三条硬性措施:1.严格以二轮承包合同面积为农业税计税依据;2.各县的农民负担水平以1997年实际数为上限,不得突破;3.到村、到户的农业税率最高不得超过7%,附加率不得超过20%;农特税税率应严格按省政府规定执行。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全省农业税税率平均为6.96%,附加率平均为19.9%;农特税率平均为12.64%。为了保证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安徽省还制定了十几项配套改革措施。
经过各级政府努力,2000年这一改革已到位,并按新标准征税。
二、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成效
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目标明确,省委和省政府重视,采取措施得当,因而税费改革进展顺利,效果明显。
(一)减轻了农民负担,保护了农业生产力
从总量上来看,改革后的全省农民总税负为37.6亿元,比改革前同口径49.3亿元,减少了11.7亿元,减幅为23.6%;加上取消屠宰税和农村教育集资,农民负担减少31%,人均负担由109.4元,减少到75.5元,减少了33.9元。同时,省政府一次性取消各种收费、集资、政府性基金和达标项目50种,初步堵住了农民称之为“无底洞”的“三乱”,减负效果明显。
在目前,我国农民增收渠道不多。农产品存在着结构性过剩,价格下跌,农民外出务工困难的情况下,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休养生息、保护农业生产力的作用。
(二)初步规范了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
改革前,在分配上政府与农民的矛盾集中在乡统筹、村提留等行政性收费上。
1.“三提五统”等是的内部分配形式。在撤消,实行家庭经营承包制后,义务教育、民兵训练等家庭以外的事务属于公共事务经费理应由政府负担,而“三提五统”却将负担转嫁给农民。比起城市居民来,这是额外负担,而且负担沉重。
2.“三提五统”收费背离了受益原则,是按人分摊的“人头税”。人头税是一种按人分摊,具有累退性性质,穷人负担高于富人的税收,在中国历史上自清朝雍正2年“摊丁人地”后已经绝迹。英国撒切尔夫人执政时为筹措地方资金,1990年议会曾通过人头税法案,结果以失败告终并导致她1991年下台。因此,“三提五统”收费是历史倒退,它的分摊方式极不公平。
3.虽然国家规定“三提五统”等收费负担不得超过农民上年总收入的5%,但“总收入”是一个统计数,人为提高总收入既可显示乡村干部“政绩”,又可获得更多收费,因而存在着高估农民收入的“道德风险”。正是由于这类收费是事后、被动的,不具有固定性,农民额外的、被动接受,负担年年攀升,因而农民将矛头集中在农村收费上是有道理的。
这次改革,在适当提高农业税收的同时取消了一切行政性收费,简便、清楚,且顺应了历史潮流。同时税收附加还为村级行政筹措了适量资金,堵住了“无底洞”(各种摊派)。税收的稳定性也使农民心中有了底,给了农民一个明白。税费改革增强了农民的依法纳税意识,欠税和恶性抗税案件明显减少。许多地方出现了多年未见的农民排队缴税的可喜现象。
(三)带动了农村基层政权职能转变,改善了干群关系
税费改革推动了机构改革。乡镇机构臃肿、人员膨胀是造成农民负担过重、财政入不敷出的重要原因。税费改革后事实上的收支缺口,而“向农民伸手”又行不通,这就迫使县乡政府走“减人、减事、减支”之路。为了适应这一要求,安徽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市县机构改革之前,乡镇机构改革先行一步。一些县为克服财政困难,结合乡镇机构改革,行政人员精减达到50%。目前,全省乡镇机构改革已经基本完成,精简分流工作初见成效。
税费改革也推动了基层政权职能转变。市场经济下,政府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办哪些企业、个人家庭想办而无力办、办不了的公共事务管理机关。然而在过去,从农业税收、“三提五统”,到教育费集资等,乡镇干部一年到头忙于派款催粮,不合理摊派加上征收方式的强迫性,而摊派款项又没有严格的手续凭证,农民极不信任。这就形成与农民尖锐对立。加上一些人,败坏了党风政风。改革中取消了形形收费做到了“一种税,一口清”。税款由个人申报,不再经干部代收,加上征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这些做法,既规范了征纳关系,减少了扰民,又从源头上制止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也将乡村干部从催款催粮中解脱出来,给了乡村干部一个“清白”。
三、安徽省改革试点中提出的深层问题
在肯定安徽税费改革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一些深层问题。过去它们为“乱收费”所掩盖,税费改革后则充分暴露出来了。我们相信,从全国来说,这些问题也具有典型意义。
(一)县、乡财政平衡困难,存在着农民负担“反弹”可能
就规范政府行为、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来说,安徽省这次改革目标已基本达到。但由于改革未涉及县、乡财政困难深化这一深层问题,存在着收费“反弹”可能。
1.县级财政基础薄弱,消化能力有限。无庸讳言,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加重了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负担。因此,如何帮助县级财政消化“缺口”是农民负担是否“反弹”的决定因素。然而,安徽省大多属于纯农业县,县级经济基础薄弱,加上多年积累的财政问题,基本不具备消化这一财政“缺口”能力。
颖上县是黄淮海平原的重要产粮县,人口为140多万人,土地平坦,水利条件较好,历史上最高的1999年粮食产量达到97万吨。在市场经济冲击下该县工业几乎全军覆没,目前只有化肥厂还在生产,却是亏损企业。据有关资料统计,2000年该县1.6亿元财政收入中来自农业税收的为8013万元,大体占一半。在改革前,该县将税费“捆”起来,按人头摊派。改革后的亩税负担由上年的112元降至65.4元。按人均负担计算由1999年的136元降到2000年的75.3元,下降了44.6%,相应减少财政收入4479万元,如果包括村提留,则减少了8400万元。该县目前的供给人数为2.12万人(含下岗分流人员3000多人),人均支出不足1万元。即使税费改革前,财政也相当困难。税费改革后省财政增加补贴1500万元,但由于多年积累的矛盾并未解决,为保政府运转,该县将发工资前四项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但仍有缺口。据计算,在义务教育经费上有缺口为5000万元。类似情况在安徽省不是少数。
2.农业税收缺乏弹性,减支措施难以见效。由于农业税收不能随着农业收入增加而增长,而县乡支出却呈逐年增长,因而对纯农业县来说,即使一时能维持运转,随着时间推移,收支矛盾终将突出起来。为了帮助安徽省消化财政缺口,中央财政加大了转移支付,增加了财政补助。但该省财政一直偏紧,补助后仍有缺口。为了克服财政困难,省政府下决心大幅度精减县、乡行政人员。但按中央规定,精减人员的工资3年内仍由财政发放,因而减人并不减支。现在的情况是,一方面县级政府财政困难不断深化,因而有“收费反弹”的可能。另一方面他们又拥有行政权力,即使不能增税,也可向农民收费或变相收费。因此,只要时机适当就可能产生“收费反弹”。
安徽省的财政困难是中部地区的一个缩影。其实质上是“一切刀”的分税制体制下农业地区与工业地区的矛盾。中国中部地区的优势在农业,解决中国未来吃饭问题的希望在中部。而农业地区财政收入增长必然是缓慢的,因而财政困难深化有必然性。为此,区分东、中、西部优势,建设有利于发挥各自优势的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迫在眉睫。
(二)税收负担仍然偏重
农业税收负担有两个概念,一是指农业税收占农业总收入的比重;二是指农业税收占农业净收入的比重(即按GDP口径计算)。1980年代以来,随着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广泛使用,农本大大提高。因而我们认为,农业税收负担应按GDP口径来计算。
在这方面目前有两种相互矛盾的观点:一种观点是按农业总收入计算的农业税收负担为3.55%,属于偏轻。另一种观点是安徽省县、乡干部反映农民负担偏重。为此,我们对该省统计资料作了分析。该省2000年的农业总收入为1023.4亿元。农业税费总额为37.9亿元,负担率为3.74%,但分母中含养殖业收入,而养殖业是不征农业税的,扣除养殖业后的农业收入为620.7亿元,实际负担率为6.10%。按GDP口径计算,税费负担率为8.98%(见表1)。这与我们在五河县调查的税收负担率10.2%基本一致。当然,其他没有税改的省的农民负担可能还要重些。从历史上看,即使明朝税负最高的杭州和松江府的负担率为10.5%。因而无论从那方面说,目前农民的负担都是重的。
农民负担偏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次改革,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尽了最大努力,因而责怪税收是没有道理的。我们认为,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农业生产力偏低。其次是分摊方式不合理,即税负全部集中在种植业上,而占总收入近40%的养殖业却不纳税。因而,如何公平地负担农业税收,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总之,减负固然重要,但根本出路是增收。无论从农民减负,还是加入WTO后农业严峻形势看,我们都要把农民增收、农业增效问题提高到基本农业政策的高度来认识。然而,中国农业社会3000年历史证明,小生产农业至多解决农民温饱问题,致富是不可能的。
2.种植业净收入是指按GDP口径计算的农业收入,公式为:农业收入=种植业总收入*系数(0.68),这一系数是来自五河县典型调查。
3.根据安徽省统计年鉴,种植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种植业收入+养殖业收入)的比重,1999年为62.18%,2000年为60.60%。
(三)税费改革也暴露出农业税收的制度性缺陷
税费改革解决了农村乱收费问题,也使农业税制与农业经济要求不适应矛盾“浮出水面”。这主要表现为:
1.“农业两税”并存对农业经济结构调整起阻碍作用
农业税制是按照“种什么,缴什么税”的计划经济思路设计的,由“农业两税”,即农业税和农特税构成。在市场经济下,这一税制结构与调整农业结构要求存在着冲突。歙县财政局反映,面对茶叶供过于求,有些农民想毁去茶园改种其他作物,但对茶园征收农特税,而对耕地征农业税,且后者的负担轻于前者,由于农特税已纳入乡财政基数,这就势必因影响乡镇利益而成为障碍。
随着农业市场化的深化,调整种植结构是经常的事。农业税制的缺陷为:(1)价格竞争已经使特产作物、粮棉作物的收益平均化,而农业税的特产作物税负重于粮棉政策起“逆向调节”作用;(2)在整个农业中,种植业处于基础地位。养殖业不纳税,税收全部集中于种植业的政策,显然不利于巩固种植业的基础地位;(3)农业结构调整会带来“农业两税”在征管上频繁调整,不利于乡镇财政稳定。(4)即使从征管上看,农业税按户征收必须有征收底册一个乡有上万农户,建立征收底册工作量本来就大,如果频繁变更,不但工作量大,而且极易产生漏洞。看来,“种什么,缴什么税”的思路已经行不通。
2.农业税制无法解决负担不公平问题
公平负担是指高收入者多负担,低收入者少负担。比起改革前的不了的公共事务管理机关。然而在过去,从农业税收、“三提五统”,到教育费集资等,乡镇干部一年到头忙于派款催粮,不合理摊派加上征收方式的强迫性,而摊派款项又没有严格的手续凭证,农民极不信任。这就形成与农民尖锐对立。加上一些人,败坏了党风政风。改革中取消了形形收费做到了“一种税,一口清”。税款由个人申报,不再经干部代收,加上征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这些做法,既规范了征纳关系,减少了扰民,又从源头上制止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也将乡村干部从催款催粮中解脱出来,给了乡村干部一个“清白”。
三、安徽省改革试点中提出的深层问题
在肯定安徽税费改革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一些深层问题。过去它们为“乱收费”所掩盖,税费改革后则充分暴露出来了。我们相信,从全国来说,这些问题也具有典型意义。
(一)县、乡财政平衡困难,存在着农民负担“反弹”可能
就规范政府行为、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来说,安徽省这次改革目标已基本达到。但由于改革未涉及县、乡财政困难深化这一深层问题,存在着收费“反弹”可能。
1.县级财政基础薄弱,消化能力有限。无庸讳言,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加重了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负担。因此,如何帮助县级财政消化“缺口”是农民负担是否“反弹”的决定因素。然而,安徽省大多属于纯农业县,县级经济基础薄弱,加上多年积累的财政问题,基本不具备消化这一财政“缺口”能力。
颖上县是黄淮海平原的重要产粮县,人口为140多万人,土地平坦,水利条件较好,历史上最高的1999年粮食产量达到97万吨。在市场经济冲击下该县工业几乎全军覆没,目前只有化肥厂还在生产,却是亏损企业。据有关资料统计,2000年该县1.6亿元财政收入中来自农业税收的为8013万元,大体占一半。在改革前,该县将税费“捆”起来,按人头摊派。改革后的亩税负担由上年的112元降至65.4元。按人均负担计算由1999年的136元降到2000年的75.3元,下降了44.6%,相应减少财政收入4479万元,如果包括村提留,则减少了8400万元。该县目前的供给人数为2.12万人(含下岗分流人员3000多人),人均支出不足1万元。即使税费改革前,财政也相当困难。税费改革后省财政增加补贴1500万元,但由于多年积累的矛盾并未解决,为保政府运转,该县将发工资前四项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但仍有缺口。据计算,在义务教育经费上有缺口为5000万元。类似情况在安徽省不是少数。
2.农业税收缺乏弹性,减支措施难以见效。由于农业税收不能随着农业收入增加而增长,而县乡支出却呈逐年增长,因而对纯农业县来说,即使一时能维持运转,随着时间推移,收支矛盾终将突出起来。为了帮助安徽省消化财政缺口,中央财政加大了转移支付,增加了财政补助。但该省财政一直偏紧,补助后仍有缺口。为了克服财政困难,省政府下决心大幅度精减县、乡行政人员。但按中央规定,精减人员的工资3年内仍由财政发放,因而减人并不减支。现在的情况是,一方面县级政府财政困难不断深化,因而有“收费反弹”的可能。另一方面他们又拥有行政权力,即使不能增税,也可向农民收费或变相收费。因此,只要时机适当就可能产生“收费反弹”。
安徽省的财政困难是中部地区的一个缩影。其实质上是“一切刀”的分税制体制下农业地区与工业地区的矛盾。中国中部地区的优势在农业,解决中国未来吃饭问题的希望在中部。而农业地区财政收入增长必然是缓慢的,因而财政困难深化有必然性。为此,区分东、中、西部优势,建设有利于发挥各自优势的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迫在眉睫。
(二)税收负担仍然偏重
农业税收负担有两个概念,一是指农业税收占农业总收入的比重;二是指农业税收占农业净收入的比重(即按GDP口径计算)。1980年代以来,随着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广泛使用,农本大大提高。因而我们认为,农业税收负担应按GDP口径来计算。
在这方面目前有两种相互矛盾的观点:一种观点是按农业总收入计算的农业税收负担为3.55%,属于偏轻。另一种观点是安徽省县、乡干部反映农民负担偏重。为此,我们对该省统计资料作了分析。该省2000年的农业总收入为1023.4亿元。农业税费总额为37.9亿元,负担率为3.74%,但分母中含养殖业收入,而养殖业是不征农业税的,扣除养殖业后的农业收入为620.7亿元,实际负担率为6.10%。按GDP口径计算,税费负担率为8.98%(见表1)。这与我们在五河县调查的税收负担率10.2%基本一致。当然,其他没有税改的省的农民负担可能还要重些。从历史上看,即使明朝税负最高的杭州和松江府的负担率为10.5%。因而无论从那方面说,目前农民的负担都是重的。
农民负担偏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次改革,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尽了最大努力,因而责怪税收是没有道理的。我们认为,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农业生产力偏低。其次是分摊方式不合理,即税负全部集中在种植业上,而占总收入近40%的养殖业却不纳税。因而,如何公平地负担农业税收,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总之,减负固然重要,但根本出路是增收。无论从农民减负,还是加入WTO后农业严峻形势看,我们都要把农民增收、农业增效问题提高到基本农业政策的高度来认识。然而,中国农业社会3000年历史证明,小生产农业至多解决农民温饱问题,致富是不可能的。
2.种植业净收入是指按GDP口径计算的农业收入,公式为:农业收入=种植业总收入*系数(0.68),这一系数是来自五河县典型调查。
3.根据安徽省统计年鉴,种植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种植业收入+养殖业收入)的比重,1999年为62.18%,2000年为60.60%。
(三)税费改革也暴露出农业税收的制度性缺陷
税费改革解决了农村乱收费问题,也使农业税制与农业经济要求不适应矛盾“浮出水面”。这主要表现为:
1.“农业两税”并存对农业经济结构调整起阻碍作用
农业税制是按照“种什么,缴什么税”的计划经济思路设计的,由“农业两税”,即农业税和农特税构成。在市场经济下,这一税制结构与调整农业结构要求存在着冲突。歙县财政局反映,面对茶叶供过于求,有些农民想毁去茶园改种其他作物,但对茶园征收农特税,而对耕地征农业税,且后者的负担轻于前者,由于农特税已纳入乡财政基数,这就势必因影响乡镇利益而成为障碍。
随着农业市场化的深化,调整种植结构是经常的事。农业税制的缺陷为:(1)价格竞争已经使特产作物、粮棉作物的收益平均化,而农业税的特产作物税负重于粮棉政策起“逆向调节”作用;(2)在整个农业中,种植业处于基础地位。养殖业不纳税,税收全部集中于种植业的政策,显然不利于巩固种植业的基础地位;(3)农业结构调整会带来“农业两税”在征管上频繁调整,不利于乡镇财政稳定。(4)即使从征管上看,农业税按户征收必须有征收底册一个乡有上万农户,建立征收底册工作量本来就大,如果频繁变更,不但工作量大,而且极易产生漏洞。看来,“种什么,缴什么税”的思路已经行不通。
关键词湖北农业现状问题
1湖北农业发展的现状
1.1农产品产量,有增有减
表1反映了湖北主要农产品中的棉花、肉类、水产品产量呈增长趋势,特别是肉类与水产品增幅明显;粮油产量则呈下滑趋势。由此可见,随着城乡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传统初级农产品的需求趋于平稳,而水产品和肉类需求增长较快,在价格杠杆的作用下,农业资源的投入出现了转移,表明市场经济对农业的影响在逐渐加强。
1.2农业总产值,全面增长
2002年湖北农业总产值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下同)为752.01亿元,比2000年增加36.36亿元,增长5.08%,平均每年递增2.93%。其中,种植业产值为383.69亿元,同比增加11.15亿元,增长3.00%,平均每年递增1.49%;畜牧业产值为220.74亿元,同比增加15.59亿元,增长7.59%,平均每年递增3.75%;渔业产值为126.11亿元,同比增加16.62亿元,增长15.18%,平均每年递增7.32%,增长速度远远高于种植业和畜牧业。具体比较见图1。
1.3农业结构调整,稳步推进
2002年湖北农牧渔业总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为97.16%,比2000年提高了1.14%;图2表明,农牧渔林的产值比重由2000年的52.06∶28.66∶15.30∶4.00调整到2002年的51.03∶29.36∶16.77∶2.86。具体趋向变化如下:一是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的产值之比由2000年的38∶62调整到2002年的33.2∶66.8,表现为粮食作物产值下降,经济作物产值上升;二是水稻、油菜、茶叶、水果、牲猪的优质品率分别为40%、90%、58%、52%和55%,所占比重分别比2000年提高了32、10、8、7和7个百分点,表现为主要农产品的优质品率逐年提高。
1.4农民年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
图3显示,近几年湖北农民年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2002年全省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444元,比2000年增加175元,增长7.72%,平均每年递增3.79%。虽然农民的年人均纯收入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依然偏低,但年人均纯收入的提高,对于湖北农业与农村的经济发展将具有深远的影响。
1.5农业机械化水平,逐年提高
2002年湖北农机装备总动力为1557万KW,比2000年增加143万KW,增长10.12%,平均每年递增4.94%;农业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56.5%,比2000年提高7.7%;农机经营服务总收入为78.40亿元,比2000年增加6.11亿元,增长8.5%,平均每年递增4.2%。这是农业生产综合机械化发展过程的真实反映,也是大量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必然结果。
1.6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快速发展
湖北2002年底具有一定规模、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特色、特点、不同经营方式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有2400多家,比2000年增长60%,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14家,上市企业2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82家;全省龙头企业2002年实现销售收入710亿元,比上年增长9%,上缴税金40亿元,增长10%,利润增长8.5%。说明龙头企业在推动农业产业化、拓展农业优势产业和带动千百万农民致富奔小康方面,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领跑作用。
1.7农业发展质量,稳步提高
湖北农业生态环境近年逐步得到改善,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具体表现为:工业“三废”污染和农业生产的二次污染逐步得到有效控制;种植业、养殖业等重大的病虫鼠害得到有效预防和遏制;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基本控制在最低限度;农业科技创新和农技推广体系、农产品技术质量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农政执法体系、农业信息体系、农产品市场等五大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有所加强,其服务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
2湖北农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农业投入不足,基础建设滞后
一是政府对农业投入长期一贯制,国家投入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地方配套资金一般难以到位,农村经济发展资金短缺和组织引导不力,农业生态环境整治、农业科技创新和农技推广体系、农产品技术质量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农政执法体系、农业信息体系、农产品市场等基础性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导致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农业产业化水平低,劳动生产率落后,一遇上大的自然灾害就减产减收,因此湖北农业抗风险能力仍然不是很高;二是农产品的利润率缺乏应有的吸引力,农业和农村投资环境不容乐观,农业内部积累资金包括外来资金流向农业生产的资金转化率偏低,农民多年的农业生产积累起来的微薄积蓄与劳务经济流向农村的资金多数形成了新房、摩托车和婚嫁费用等消费型资金,而用于农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则极为有限,由此形成了低收入超前消费低水平生产低收入的恶性循环;三是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改革开放步伐缓慢,农村投资融资渠道不多,农业引进民间资本、省外资本、国际资本和吸纳地方财力投资服务“三农”的公益性、社会性和示范性的农业基础性设施建设有限,农业投资项目的影响小,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等力度弱、数量少,农产品出口创汇生产基地的规划建设与引导不够,湖北农产品的出口优势基本没有发挥出来,从而与农业生产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市场化发展需要的差距仍然较大。
2.2农民素质不高,思想认识保守
改革开放以来,湖北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农业生产力水平稳步提高,但仍然只是一个农业大省而不是农业强省。由于湖北农业和农村非农产业的生产组织形式未有重大突破,特别是农民素质不高、思想认识保守、科技水平低、生产规模小和分散经营,导致农民收入增长一直在低位徘徊。通过表2、表3的分析表明,农民收入高低与农民文化素质、农业人口结构比例有着直接的关系。农民素质状况、户主文化程度与其家庭人均纯收入密切相关,计算其相互关系数为0.7827,户主文化程度为高中的,其人平纯收入为2342元;初中、小学及文盲的,其人平纯收入分别为2110元、2035元和1890元。随着湖北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村经济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农民收入的增长则主要依靠其知识、技术、信息和资本集约的结合,依靠农业和农村经济体制的创新,尤其要依靠一批思想开放的高素质农民与能够发挥其特长及知识技术价值的市场经济环境。
2.3市场信息不灵,销售渠道不畅
信息和销售渠道是农产品走向市场、获得经济效益的桥梁与纽带,市场信息不灵、销售渠道不畅是湖北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农民要想提高收入,就要按照市场动态选择产品品种生产来满足市场需求,就务必有新的知识来源和灵敏的市场信息,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市场调查,因地制宜地选择有经济效益的农产品新项目,减少盲目生产引起的农产品滞销等;二是为现有农产品寻找市场销售渠道。由于农村公益性、社会性的农业基础性设施建设普遍滞后,农村平均经济水平仅为城镇平均经济水平的1/3,网络用户的普及和应用也主要在城市,城市普及率为农村普及率的740倍,农民用户仅只有0.3%,因此农村经济市场信息化的装备水平普遍不能满足要求。即使是最低水平的农村经济市场信息化也至少要求在乡镇一级设置相关机构专门从事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这对人才素质的要求较高,而在湖北农村很多地方则大多缺乏符合要求的当地信息化人才。所有这些因素,均加大了农村经济市场信息和农产品销售渠道的沟通难度。
2.4农产品质量不高,加工增值率偏低
湖北农产品质量不高和加工增值率偏低,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农业生态环境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目前农村千家万户搞农业生产,为了提高产量和防止病虫鼠害,农药和化肥的施用量与日俱增,而施用的数量、结构、时间却很难把握,加之城镇生活垃圾、污水与工业“三废”乱倒乱排等,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二是种子、种苗、种畜禽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农产品种子、种苗、种畜禽多、乱、杂的现象仍然未有大的改观;水果、茶叶、畜产品生长周期长、良种繁育滞后,品种质量不高,农业生产经营分散等,增加了优良品种的更新难度;水产品生产依然以四大家鱼为主,名、优、特、稀水产品生产、良种繁育与推广等严重滞后。三是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入世”后,我国必须覆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简称SPS协议),国际上对农产品的无害化和安全的要求十分严格,而目前各地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仍以国标为主,与国际接轨的国际标准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四是加工转化增值能力弱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当前湖北农业初级原材料生产比重大,依靠农产品精深加工转化增值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低,农产品附加值少,农业结构不合理,农产品加工严重滞后等,既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效益的提高,又制约了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产业带的形成和农民收入的增长。
2.5农业组织化程度低,生产经营规模小
一是农业合作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内部管理不规范。当前湖北乃至全国均未出台与农业合作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成立、登记注册、解散和组织的性质、宗旨、服务均无法无规可依,合作组织内部缺乏具体的议事、监事、财务管理等制度,造成法人主体地位不明确,组织机构不健全,决策不民主,会(社)员的合作意识不强,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从而影响了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稳定发展。二是农业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规模小,带动能力不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绝大多数自身经济实力不强,10人以内的生产经营规模占了相当大的比例,组织合作的服务功能偏弱,多数只是起到单一的生产合作作用,很难实现“产供销、农工贸、产学研”一体化的目的,更谈不上按照国家、国际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经营和运用WTO规则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具有较强的龙头带动能力。三是农业合作组织会(社)员的综合素质不高,专业人才缺乏。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民带头人中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不多,大多数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不强,综合素质不高,对现代农业生产新品种的种、养、加模式技术掌握有限,缺乏按市场经济规则组织生产经营和应用现代管理技术从事策划管理的能力。
2.6农业土地细碎化,生产经营分散化
当前湖北农村基本与全国一样,除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外,单个的农户特别是边远地区农户仍处于农业生产的主体地位,普遍实行的是。农村土地资源一般按家庭人口、土地肥力、居地远近分配给农户。农户在履行协议即交足契约中暗示的租金后,可以卖掉剩余产品或留作家用。虽然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刺激了每片农地的利用,但耕地的分块也降低了农业生产效率,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商品量少、效益低下,促成了小而全自然经济的自发维持,其基本农业生产方式是目前农村小农经济存在的主要原因和现实基础。即使某个农户家庭规划实施专业化、规模化的农业生产,在土地面积足够的情况下,也会因为土地分散,其基础设施配置和生产经营管理上的困难而不能实现其专业化和规模化。所以要解决湖北的“三农”问题,就必须从解决农村家庭仍然是现时期农业生产主体———数量最大群体的生产经营方式问题入手,改变目前农业土地细碎化和生产经营分散化的不利局面,加大土地合理有效的流转速度,加快扩大适度规模的经营步伐。而且在政府的农政执法体系框架内将农户现有的责任田重组,属于农业资源内部的合理调整和配置,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和见效期短,投入小的特点,不象资本投入那样具有长期性和较大的风险性。
参考文献
1湖北省统计局.湖北统计年鉴(2000-2003)[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2003
2刘惠宇.经济全球化与中国农业发展[M].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