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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入不足导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职能难以落实到位
1)政府投入总量不足与投入方式低效,是造成疾控中心公共职能缺位的原因之一地方财政对市级疾控中心投入经费共355万元,投入经费率仅占政策规定的29%。县级财政对3个县疾控中心平均投入经费共101万元,投入经费率占政策规定的65%。虽然市、县两级疾控中心是贺州市公共卫生系统的主体,但政府投入经费与政策规定投入比较相差甚远,难以让疾控中心公共职能落实到位。2)政府允许疾控中心资金自筹上世纪八十年代,贺州市各级卫生防疫站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机构,一直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是随着财政投入的相对萎缩,政府逐步放开有关资金自筹政策,这使得疾控制中心补偿形式从单一的政府拨款转变成“政府财政投入和有偿服务收费”。2003年国家的调查表明,98.1%的样本疾控机构认定[1],面对渐进萎缩的财政投入,疾控中心提供的公共产品越多,财务收支缺口越大;有偿服务项目设置和开展得越多,则业务收入就越多,财务收支缺口越小。因而,疾控制中心不得不注重有偿服务收费。市、县疾控中心也不例外。长期的愈演愈烈的重有偿服务轻无偿服务、重收益多服务轻收益少服务,使得疾控中心公共职能难以落实到位,疾病预防控制服务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同时机构有偿服务导致乱收费等权利寻租现象,引起社会的不满。社会对疾控机构不满,会迫使财政更严格控制对疾控机构的投入力度,形成恶性循环。
功能定位不准,职责不清
到目前为止,从国家、自治区、市级层面还没有出台市县两级疾控机构定员、定编、定岗、定责、定量、定经费投入的规范标准,往往因职责不清而造成职能交叉、推诿扯皮,协调困难、反应迟缓,指挥不灵、信息不畅,机构重叠、资源浪费的现象,公共职能完成程度较低。
人员编制不足,结构不合理
以艾滋病、结核病等为重点的新老传染病流行依然严重,肠道传染病居高不下,以高血压、糖尿病、肿瘤为重点的慢性非传染病流行趋势加重,重性精神病人威胁公众安全的社会问题,食品污染引发的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已成为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未能融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居民良好的健康行为有待提高。以上种种问题均需要有高素质的疾控人才队伍作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必须有足够的编制人力配置作为基础。市县两级疾控中心编制数均未达到全国、全区的平均水平。市级疾控中心超编22%,县级疾控中心总超编60%。按照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比例指导标准高级、中级、初级比例是25:40:35,而市级疾控中心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中级、初级比例为8:49:43,结构明显不合理,提示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偏少,而初、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偏多。
设施陈旧落后
市县两级疾控中心实验室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均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检测设备和检验能力也未达到国家标准。因缺乏先进的大型检测仪器,检测手段滞后,导致疾控中心承担的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防控传染性疾病的主要工作非常被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尚未设置专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是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从国家、自治区、市级到县级还没有设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不利于应急能力建设,是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的缺陷。
关键词:施工企业,成本控制;问题;建议
一、施工企业推行成本控制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施工成本是从项目跟踪、投标报价直至工程竣工、保修期满耗费的所有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各种费用的总和。按其经济性质,企业成本可以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1.推行成本控制是施工企业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前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争创百年品牌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企业竞争力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面对的问题。成本控制,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建筑市场的竞争也日趋激烈,成本管理工作的落后就会遏制企业的发展,成本管理工作做到位,企业的运营成本就大大的降低了,低价格的优势也就大大的提高了企业的市场份额。只有具备较强的成本控制意识,才能促使企业不断的发展壮大,因此要牢固树立“节约一分钱,就增一分利”的成本控制理念。
2.推行成本控制是企业实现降本增效不断提升利润空间的重要途径。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永恒的目标,企业价值的不断增加是靠企业净资产和净利润的增加来实现。利润的产生不是“开源”就是“节流”,所以,“节流”是产生企业利润的一个重要途径。如果收入是固定不变的,成本的降低就会促进利润的直接增加;如果收入出现下滑的情况,成本的降低也会让利润保持比较恒定,对于施工项目乃至施工企业而言,成本管理工作的好坏基本就决定了企业利润的多寡。由于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努力提高企业的成本管理水平,最大限度的压缩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于施工企业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3.推行成本控制可以养成全员节约的理念,可以进一步规范企业的成本管理体制。如果施工企业把成本控制同责任挂钩,将成本控制落实的具体的责任人,必然会增强全体员工的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也就提供了很好的前提保证。
二、施工企业实施成本控制所遵循的准则
1.成本最低准则。成本最低准则是运用不同的成本管理方法,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以确保企业实现自己的成本管理目标。在成本的调控过程中,也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可行性,只有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才能制定出更加合理的成本控制方案,再认真的贯彻执行下去,以实现成本控制的最终目标。
2.全员参与准则。成本控制是一项全面而系统的工作,项目成本也是一项综合性指标,它涉及到项目组织中有关部门及有关作业队的工作业绩,与每个员工的利益是密切相关的。因此不能简单片面的把成本控制归结为财务部门的工作,财务部门在成本控制过程中虽然具有主导作用,但是要靠所有部门的全员参与才能完成这项工作。同时,项目成本的全员控制应在项目进展的各个阶段不间断的进行,既不能脱节,又不能时紧时松,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成本控制发挥应有的效果。
3.目标管理准则。成本控制要有一个事先的目标规划,并把任务目标进行层层分解,提出进一步的控制要求,以最终落实到相关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施工实施之前,对整个施工过程要有一个详细全面的规划,对各职能部门、施工队伍进行施工目标的安排落实,让参加施工的每位管理人员都能明确自己的成本控制目标,并积极的去实现。
4.动态控制准则。施工项目成本控制要重点是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控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与目标成本的偏差及时进行调整,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动态控制。因为施工准备阶段只是确定成本目标、编制成本控制计划。工程竣工以后成本控制就很难再发挥作用了。因此,施工推进过程中的动态调控是否到位,对于项目经济效益的高低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三、当前施工企业成本控制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成本控制意识较为淡薄。现在的项目大部分推行项目法施工,在项目投标阶段组建项目部,由项目部定期向企业报送项目的施工进度、原材料消耗等具体情况。整个成本控制的中心就在项目部,传统的管理思想习惯于靠多接项目、多完成产值、多变更签证、多索赔,谋求业主多计价来增长自己的利润点,运用降低成本来增加利润的成本控制理念还是较为淡薄的。
2,对于成本控制没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缺乏可操作性且难以执行下去。成本控制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作,贯穿于企业整个管理流程,需要全员的参与才能实现。受传统思想的影响,片面地将成本控制工作简单地划归于财务部门,因此也就导致了技术人员只关心技术和进度,质量人员只负责工程质量,安全人员只考虑安全问题,表面上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实际上财务部门在成本控制中的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没有其他部门的密切配合,整体的成本管理水平是难以提高的。成本控制不等于简单的节约,而节约只是方法之一,合理并最大限度利用现有资源才是成本控制的关键所在。不能单纯的强调节约,更要提高生产力、缩短工期、保证质量。此外,诸多的建筑企业以及施工项目,只是简单的制定成本控制制度,但是在制定过程中没有考虑企业以及项目的实际情况,这种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是难以有效贯彻执行下去的。
3.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成本控制工作难以得到落实。坚持责权利相结合、奖罚分明,是促进成本控制工作的强劲动力,否则就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员工积极性,使成本控制得不到落实。
四、强化施工企业成本控制的具体对策
1.树立新的成本控制理念。现代企业成本控制围绕成本的各个环节,从传统管理模式向成本的预测、控制、考核转变。由生产经营决定成本向成本干预生产经营的开拓型成本控制方向发展;向企业的预测决策领域渗透;向技术质量管理等方面扩展。控制对象除生产成本外,还有预测决策成本、技术成本、质量成本、安全生产成本、人才培养成本等;既有事前成本预测、事中成本控制、又有事后成本考核;既有以财务收支数据为依据的成本报告,又有以方案、工期、质量、安全、技术、无形资产等数据为依据的成本报告。成本控制必将从生产成本扩展到企业的各个领域以及企业外部环境。因此树立新的成本控制理念是做好成本控制工作的前提条件。
城市规划按照不同的专业背景,有不同的定义。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看,城市规划所制定的城市的目标、规模、发展方向、土地使用及空间布局,其实是对城市公共资源配置而进行的一种部署。城市公共资源中最核心的是空间资源,因而空间问题成为城市规划的核心。城市设计的核心同样在于引导物质空间环境的建设,解决城市空间的问题。城市设计的目标是基于一定的价值评判,通过各种设计方法和管控手段来塑造城市物质空间环境。即使存在蓝图式与全过程式城市设计这两种不同的观点,但也仅在于侧重的方法与手段不同,其目标是一致的。与城市规划相比,城市设计以城市物质空间环境为研究对象,在解决城市整体空间形态及城市内部空间问题上具有深入聚焦的优势。而城市规划的优势在于以城市理论为支撑,通过经济地理研究、区域研究、政策引导等手段对城市进行总体资源配置。因此,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中的一部分内容。这是适合中国国情的观点,也是城市规划界的主流观点。按照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要加入城市设计的指导原则,使得原本在各个规划层次均要加入的城市设计内容,缩减到仅限于建筑体量、体形与色彩的控制导则,总体层面的城市设计已经几乎淡出法定规划体系。然而,在缺乏公共审美范式的当下,规划目标指向也最多是程序或形式的公平,而非指向理想的城市空间。[3]大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所提供的是一种针对土地开发的底线,控规指标所反映的限定也主要体现了空间塑造的“天花板”。而探索什么是美好的城市空间形态,往往需要通过城市设计来引导,或者将城市设计成果纳入控规,体现在控规的引导性导则中。在淡化了城市设计的城市规划中,普遍存在对于空间形态的困惑。因此很多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先做城市设计研究,很多城市需要做总体城市设计、总体风貌规划、城市空间特色研究,以及指导实施的街景改造设计和户外广告系统设计等。这些作为非法定规划的城市设计的变体,都是围绕城市空间塑造这一核心内容展开的。从另一个角度看,在规划实践中城市设计这一规划类型被分化为若干其他规划类型或研究,以“空间问题”为导向的城市设计衍生出一系列以“空间塑造”为导向的非法定的规划类型。
二、“蓝图式”城市设计与“全过程式”城市设计
“蓝图式”城市设计所塑造的空间效果体现了较为主观的美学倾向,那么,究竟如何评判蓝图的好坏?中国当前公共审美范式缺位,导致关于美学的评判标准混乱。如果从社会学的角度提出解决路径,就是将个人主观判断通过组织活动转变为一定范围内的群体判断,也正是基于这一角度,当代城市设计追求的目标从“终极蓝图”转向“对终极蓝图共识的达成”,“全过程式”城市设计应运而生。[4]“蓝图式”城市设计倾向于注重空间形态、特色以及设计的美学。这种建构型的设计方法借鉴了欧洲大陆的设计理论,在中国的建设大潮中,尤其是新城建设中发挥了很大作用。然而欧洲文艺复兴后所形成的各时期的美学范式,由于产生语境不同,都难以适用于中国的实践。中国地域广泛、历史悠久、文化多样,要形成统一的美学范式非常困难;地方性的个案探索虽然也有成就,但尚未形成可资参照的范式。因此,“千奇百怪”与“千城一面”在中国同时存在。“全过程式”城市设计是在“公共政策”理论基础上形成,继承了凯文•林奇(KevinLynch)以集体判断评价“城市形态”优劣的观点,在国外已经形成完善的操作方法。城市设计框架(urbandesignframework)作为“全过程式”城市设计最主要的工具,已经被广泛应用。然而,“全过程式”城市设计所依托的是西方国家成熟的公众参与制度,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能够确权,并具有法律保障。而中国现行的自上而下的规划体系,不仅将城市设计淡化,而且严格执行上级对下级的审批制度,因此关注的不是目标共识达成的过程,而是目标层层落实执行的效果。值得一提的是,“蓝图式”城市设计刚刚引入中国时,对于如何更好地将其纳入既有城市规划体系的思考,引发了很多地方性探索。例如,深圳借鉴英国的“特殊政策分区”和美国的区划法(Zoning),形成了特有的城市设计法定蓝图体系,属于细化导则后的“蓝图式”城市设计,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一种变革方向,但一直没有在全国推广,而“全过程式”城市设计更是多停留于学术研究阶段。
三、“全过程式”城市设计的两种不同视角
1.时间维度上的全过程
国外的“全过程式”城市设计是基于单个开发项目的不同操作阶段的全过程,包括对固定范围的前期的策划、组织,规划设计以及后续的实施,类似于开发商从拿地、报批、策划、设计、宣传、营销的一系列步骤,是以开发商为主导的,以“开发营造”为目标的“全过程式”城市设计(图1)。[5]这种以时间维度推进的全过程需要具备几个条件:第一,建设目标贯彻始终;第二,项目推动的主体全程不变;第三,由城市设计团队主导项目进展。这些条件只有在单个开发项目中才可能具备。而在中国,即使是单个开发项目,为了应对规划体制的层级报批制度,各个操作环节会因为规划编制要求的变化,形成不同的规划目标,设计团队也会根据规划类型的不同刻意将项目分割成若干小项目,还要面对团队成员更迭频繁的现实状况。例如,国内某个大型建设项目,作为单一委托主体的单个开发项目,已具有实施“全过程式”城市设计的条件特征。但是,在完成首轮多家方案征集之后,由于规划目标的调整又进行了第二轮方案征集,同时为了确保成果被纳入法定规划体系,由专业团队分别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批,而各阶段的报批成果都是由城市设计成果进行专门的转化而形成,其过程繁复,已然失去了作为“全过程式”城市设计的优势。
2.空间维度上的全过程
“空间”既是城市设计的核心,也是城市规划的核心。空间是具有维度的,建筑空间、城市空间和广域空间除了尺度上的区别,更在空间问题上各有侧重。城市规划体系是建立在不同尺度空间层次上的各类规划的组合,城市设计虽然也有不同尺度的空间层级与类型,但是由于缺乏法定地位而一直从属于规划体系。在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出台后,城市设计就更局限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空间尺度了。在以总体规划为代表的宏观层面,城市规划结构所反映的基本不在于城市形态,而更多是功能与资源配置,其所谓的点—线—面结构,与城市设计框架中的空间形态要素几乎没有关系。景观体系规划中对空间视觉网络的营造与城市设计框架比较接近,例如景观轴线、景观节点、景观带、风貌分区与城市设计五要素相通,是具有建构性的空间效果的引导。在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代表的中观层面,城市规划结构所反映的城市形态也比较有限。各地城市设计有不同做法,有时以单独的篇幅提出城市设计的空间框架,有时以建筑体量、风格、色彩等的导则被纳入分图则的引导内容,有时将城市设计形态示意的空间效果作为分图则的引导内容。无论是城市设计框架、城市设计导则,还是直观的空间效果示意,都是一种弹性的控制引导,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刚性指标要求的“锦上添花”。在以修建性详细规划为代表的微观层面,详细的总图设计以及建筑选型已经比较充分地反映了空间效果,但由于过于细致,往往难以呈现宏观的空间结构和总体意图。城市设计实践按照空间层次一般划分为总体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的城市设计,虽然空间的尺度、实施引导的方式均有不同,但基本都含括空间结构框架、空间形态布局与空间建设导则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到成果中,就是城市设计框架图、总平面图和城市设计导则,也就是“蓝图式”城市设计,它是中国城市设计实践的主流,在过去的30年对城市形态的形成作用巨大。而在中国,城市设计成果从蓝图式向全过程式转变的过程中,基于现有规划体系的不同空间维度的视野更具有发展前景,即从总体规划的宏观维度,层层落实到控规的中观维度,继而落实到修规的微观维度的全过程。以系统论的角度看,城市设计依托于规划体系,可以在各个层次的空间维度上对空间问题进行聚焦式研究,也可以理解为一种与现行规划体制并行的、体现在法定管控程序下的“全过程式”城市设计。这种“管理控制”体系下的“全过程式”城市设计,与国外“开发营造”体系下的“全过程式”城市设计有本质上的不同。对于一个城市或地区,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所做的总体城市设计,会经过城市管理的相关部门及专家共同协商,确立一定的发展目标、基本的空间结构框架和形态,是具有全局观的总体纲领。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所做的城市设计,往往体现了对于上位规划中空间结构规划的遵循,由于本阶段工作更侧重于为“一书两证”提供开发建设条件,因此发展目标与设计要点更多以建设导则的形式体现。与总体城市设计阶段城市管理相关部门间的协商不同,这一阶段的城市设计体现了政府、开发商与公众共同协商的全过程特征,其成果纳入控规导则的程度在不同项目中有很大差异,有些对空间形态要求不高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仅有对建筑体量、体形、色彩的要求,而具体地块分图则中的城市设计引导更是难以细致到位。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所做的城市设计,最重要的设计意图体现在总图中,空间结构可能不成系统,只能反映更大结构中的局部,而发展目标等文字性的内容在总图中很难直观反映。空间形态虽然是最容易通过修规落实的,但是从总规、控规到修规各阶段,总图所表达的内容深度各不相同,彼此间相互衔接演进的效果也难以保证。因此,只有通过以空间问题为导向的、聚焦不同空间维度的城市设计研究贯穿始终,才能更有效地将总体规划层面的城市设计中的目标及空间结构信息传递到控规层面的空间形态塑造及导则中,继而再传递到修规层面的空间形态表达。因此,不同空间维度的城市设计,以空间问题为导向,层层聚焦,自上而下地传递空间策略信息,是一种更适合中国规划体制的“全过程式”城市设计(图2)。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