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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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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论文

第1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内容;风险研究;规避风险

证券投资日益成为人们投资理财的一种选择,在证券投资的过程中,对证券投资的认识需要不断的加强的同时还应高有着较高的风险意识,明晰风险产生的原因,在投资的过程中不断总结,以便更好的规避证券投资的风险。提升自身经营证券投资的能力。

一、证券投资相关概念

证券投资(investment in securities)是指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购买股票、债券、基金券等有价证券以及这些有价证券的衍生品,以获取红利、利息及资本利得的投资行为和投资过程,是直接投资的重要形式。证券投资具有如下一些特点:第一,证券投资具有高度的“市场力”;第二,证券投资是对预期会带来收益的有价证券的风险投资;第三,投资和投机是证券投资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两种行为;第四,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不会增加社会资本总量,而是在持有者之间进行再分配。证券投资的作用包括:其一证券投资为社会提供了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其二证券投资有利于调节资金投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引导资源合理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其三证券投资有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知名度,促进企业的行为合理化;其四证券投资为中央银行进行金融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手段,对国民经济的持续、高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五证券投资可以促进国际经济交流。

收益、风险,时间是证券投资构成的重要因素,也是证券投资成败的重要内容。我国证券投资具有很高的市场力,是对预期带来收益的有价证券的风险投资,在证券投资中投资和投机是不可缺少的两种活动,同时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不会增加社会资本的总量,而是在持有者之间进行再分配等一系列的特点。

发行者、中介人和投资者是证券投资关系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证券投资的全过程。在证券投资的过程中人们通过书面证明所有权或债权债务的关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契约来约束证券投资活动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规范。

证券投资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社会筹集资金;调节资金走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的配置;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树立品牌形象;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有助于国民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有利于加强国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二、证券投资风险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证券投资也越来越多的被广大人民所接受,但证券投资有着较高的风险,随着居民投资理财意识的逐渐增强,对风险的认识也就越加深刻。证券投资风险是指未来投资结果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进而影响证券投资的结果,或给投资者带来很大的收益,或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使资产贬值。

证券投资风险有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之分,系统风险是指社会政治、经济变化等对证券市场产生的不可抗拒的影响。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系统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股价过高,股市经过无理性的炒作之后,使股价大幅上升;很多股民存在着从众行为,证券投资上许多股民并无主见,跟随他人的投资行为使股价猛涨或猛跌。经营环境的恶化也是增加证券投资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家政策的转变都会导致证券市场的变动;利率的变动会影响消费者的投资行为的选择,使其改变货币的使用方向,进而增大证券投资风险;税收政策将直接影响投资者和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而将证券投资的风险提升。

非系统风险是指个别原因对个别证券的影响和冲击,包括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等。产生非系统风险的主要原因是对企业经营产生直接影响的一些因素,比如公司经营状况,管理模式,产品结构等发生一系列的改变或者公司发生了一些不可预知的影响公司效益的事件都将产生非系统风险。

三、证券投资风险规避

1、回避风险,当证券投资项目对投资者利益存在威胁,或许将产生严重的不利后果,且无法采取相应的策略来避免时,投资者应主动放弃该项投资项目或改变投资方案来规避将要产生的风险。

2、分散风险,通过分散投资资金单位、行业投资分散、时间分散、季节分散等方法使风险降低,不至于一次投资的失误导致满盘皆输的情况出现,更好的实现资金的增值保值。

3、转移风险,通过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将风险进行转嫁,由他人或单位来承担,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通过财务型非保险和财务型保险这两种方式来进行风险的转移。一旦预期风险发生或造成损失则可以通过风险转移减少损失。

4、控制风险,投资风险虽然很多情况下是由经济这个大环境下产生的,但在很多程度上,投资者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避控制,不如遵守投资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控制投资资金、规模,在资金出现问题时可以加以控制,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关注信息,分析形式,注意交易的环节进而把风险降到最小。

5、风险自留,通过这种方式来使一些无法避免和转移的风险,在不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将风险承担下来,在投资大的过程中,设立专门的款项,来弥补资金流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不至于在投资出现风险的时,资金无法周转而导致彻底失败。

四、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的证券投资意识增强,对证券投资的理解也逐步加深,证券投资活动也相应地增加,对证券投资的风险认识也日益加强,证券投资的风险性决定未来的收益状况的不确定,因而了解证券投资,学会如何规避证券投资风险成为人们参与证券投资一个必不可少的课题。

参考文献

[1]张志超.证券投资概述[M].华东师范大学,1987.

[2]徐谨良,周江雄.风险管理[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3]冯彬.风险投资导论[M].上海财经出版社,2008.

[4]中国金融风险经理论坛组委会.风险管理[M].企业管理出版社,2010.

第2篇

论文摘要:主要讲述各种证券投资理论和其随市场变化的必要性。证券投资的理论往往都是在特定的市场所总结的规律,目前最多应用的投资的理念大致有以下四种:价值投资;获得分红;趋势技术投资;博弈投资。

一、四种投资理念如何战胜市场

价值投资:不论是广义或狭义的价值投资,它们的概念都很轻易被人理解和接受,因此有广泛的簇拥,当公司盈利提升时会吸引投资者以更高的价格交易公司股票,当这种投资方法成为一种共识时,它就成为股市的规则。运用这种理念的关键在于相对于其他投资者提前精确的猜测公司盈利,从而找到相对的价值低洼并从中盈利。

获得分红:这是种相较价值投资更为原始和单纯的理念,相对更轻易操作和接受。国内很多投资者都是这种投资理念的支持者,策略的认同度较高所以其表现就相当不错。

趋势技术投资:这种方法成功的原因在于金融市场中的羊群效应和投资者的心理,造成的结果就是不论涨跌,趋势延续概率永远高过趋势改变的概率,用这种方法交易将像是在用自己动过手脚的筛子赌博,掷出自己需要的点数的概率要高过其它的可能,长期来看肯定是获利的。

博弈投资:是指散户、“庄”、大股东,政策这四种力量互相间的博弈。它是种完全忽略股票投资价值的方法,也是行为金融学最明显的体现,出现博弈获利空间通常的前提是强势力量发生违规,证券监管体制越薄弱,博弈行为可能的机会就越大。在这四种理念的指导下,各自又衍生出无数的投资策略。我的理解是:这四种理念并没有对错好坏之分,基于这四种理念所衍生出的无数投资策略也是一样,投资要参考多方面的因素,这四种因素都要参考。

二、关于系统的两个结论

系统必须有一定的漏洞可钻,可以让投资者以某种投资方法获利,这是吸引外部资源不断流入的前提,这是证券市场生存的基础。这些漏洞有自然修补性,即不可能有大量的投资者能长期从这些漏洞中获取大量的超额利润,否则证券市场便会灭亡。这使得大多数投资者不能够获取超额利润,作为整体,投资者是向证券市场输送资源而不是获取资源,这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

三、巴菲特的价值投资方法与趋势投资

格雷厄姆之后,分析当前价值方法的失效导致了对成长概念的追逐,这是广义的价值投资。其中最为人所津津乐道的便是巴菲特。巴菲特采用的是对企业未来长期价值的判定方法,与格雷厄姆的方法有了相当的不同,即加入了自己对未来的判定。很多人把巴菲特的成功归结于纯粹价值投资理念的胜利,得出结论说只有价值投资才是投资正道。但事实恰恰相反。以价值投资长期取胜的闻名投资家寥寥无几。

巴菲特的价值投资方法在流传了这么多年以后仍然能够获得超额利润,说明一点,就是他的方法具有不可复制性,否则大量类似方法的采用就会导致该种方法的失效。在我看来,巴菲特的投资天才和超前判定力是其成功的根本因素。实际上,对真正成功的价值投资起作用的是个人的战略视角和超强判定力,这是极少数天才投资家才具有的,因此,也仅有极少数天才投资家才能够稳定的用价值投资获利。这就说明,要么大多数职业投资人和普通人理解的价值投资离真正的价值投资相去甚远,要么价值投资方法本身是个伪概念。

趋势投资也是一样,国外的期货外汇基金对自己的技术模型都是保密的,因为模型在猜测走势时忽略了自身猜测对于走势的影响,技术模型被更多的投资者运用之后会改变股票原有的走势,造成依靠此模型的判定越来越不准确。

四、总结

第3篇

证券设计理论,是在资本结构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也是近年来金融经济学最重要的理论前沿问题,Winton(1995)对证券设计理论的研究内容进行了探讨。认为委托理论、信息经济学和契约经济学是其三大理论来源,其研究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设计或寻找最优现金流配置和控制权配置的金融契约。目前,该理论的发展已形成了几个主要的模型,包括成本模型(incentive-basedmodels)、信号传递模型(signalingmod-els)和控制权模型(corporatecontrol-basedmodels)。对此,本文将展开评述。基于成本的证券设计理论研究JensenandMeckling(1976)建立了成本起决定作用的金融契约模型,并开创了在金融契约理论中考虑委托关系的研究。此后,很多经济学家也将此作为研究的起点。这些模型强调的是融资结构与经营者行为之间的关系。1.JensenandMeckling模型及相关研究在委托理论的情况下,JensenandMeckling(1976)具体考虑了两类融资冲突,即由于经理没有拥有100%的剩余索取权,而造成的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冲突,以及由于股权人与债权人风险收益分摊的非对称性而导致的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该模型研究认为,发行者需要在股权成本和债权成本之间进行权衡,随着债务融资比例的增大,股权成本将降低,债务的成本将增大。因此,最优的融资契约应是通过总成本最小化而得到。2.Townsend和Diamond模型及相关研究最早从金融契约设计角度分析问题的是Townsend(1979)。他认为只有外部投资者支付验证成本c时,外部投资者的收入才与企业的收入流有关。在Townsend模型中,融资契约规定一个企业每期应向投资者支付固定金额F,在实行过程当中,企业根据实际现金流y的大小来决定是否履行契约。Diamond(1984)采用对企业违约的惩罚p来Townsend(1979)模型中的c,并推导出最优契约为,是面值为h,非金钱惩罚为实际偿还额低于面值额部分的一个债务契约。h为保证债权人预期收益R的最小面值。该模型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模型研究证实了金融中介机构存在的意义。3.其他相关模型研究GaleandHellwig(1985)通过一个简单的借贷契约模型,分析了竞争大额资本市场条件下最优金融契约的形式和特征。他们认为,最优的借贷关系是一个标准的、含有破产机制的债务型契约。在他们的模型中,破产起到了对企业投资收益的事后状态进行验证的功能。BoltonandScharfstein(1990)建立了基于问题的金融契约掠夺理论,而HartandMoore(1989)建立了一个债务动态模型。他们都假设经理可能占用投资者的收入而不支出,经理对投资者的收益支付,是为了避免企业的清算(代替了上面模型中的核实成本或惩罚)。外部投资者有权在企业违约时对企业进行清算,并且获得清算收益。但是破产清算是一种次优选择,那么,企业不能偿还时有可能与投资者进行重新谈判。因此,可能导致的结果是清算或者债务的重新安排。

基于非对称信息的证券设计理论研究

成本虽然也是起因于非对称信息,但是它的着眼点,是金融契约事后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问题。而非对称信息模型,着重考虑金融契约事前非对称信息对企业价值的传递和影响问题。与成本模型不同,信息不对称并不导致激励问题,而只是导致企业市场价值的扭曲和无效率的投资。此处的分类参考了HarrisandRaviv(1992)的观点。1.Ross模型及相关研究Ross(1977)认为,信息不对称使投资者不能确认质量高(H)、低(L)两类企业(收益分别为a,b,a>b),并且,市场套利的结果使得两类企业价值相等。打破套利均衡的方法,是在企业价值和企业经营者之间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假设投资者将企业债券面值F作为企业类型的信号,同时,对所有企业债券面值平均水平评估为F*,如果F>F*,则该企业为H企业,若F≤F*,则为L企业。Ross认为,通过有效设计经理报酬补偿机制,可使信号真实传递,其关键在于要使得L企业模仿H企业时,其传递虚假信息成本大于传递虚假信息收益。其他关于债券信号比例发送,Heinke(l1982)的假设是,较高质量也有较高总价值而不是较低质量的债券;而Poitevin(1989)的模型,则包括了现有企业与新进入企业之间的潜在竞争。2.LelandandPyle模型及相关研究LelandandPlye(1977)从企业经营管理者和投资者之间,关于企业投资事前预期收益的信息不对称和经营管理者风险厌恶的角度,探讨了资本结构的信息传递机能问题。在该模型中,经理掌握好消息时就会持有企业更多的股票,而掌握负面信息时,就不愿意持有股票。如果内部信息是正面的,企业还会提高财务杠杆来增加内部股票的比例,把预期高额利润中更大一部分转移给内部股票持有人。Ross认为,拥有上乘投资项目的经理可以通过发行更多的债券来传送这一信号,而拥有劣质项目的经理不会这样做。因为,这样可能会导致企业违约,从而不留任何财产给经理。3.MyersandMajluf模型及相关研究受到Masulis(1980,1983)关于企业股权和债权转移能够向市场传递有关企业价值及其风险状况信息等分析的启发,MyersandMajluf(1984)提出了一个优序融资的模型。在该模型中,证券契约设计是为了缓和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企业投资决策的无效率性。该模型认为,融资证券设计是企业为新项目筹资的愿望驱使下形成的,融资首先通过内部资金进行,然后,再通过低风险的债券,最后,才不得不采用股票。Myers(1984)称之为优序融资理论(PeckingOrder)。之后,许多学者进一步拓展了该模型。其中Krasher(1986)在企业选择新投资项目及相应的股票发行规模的情况下,证实了该模型,并且还得到了“股票发行越多,传递的信号越差,企业股价下降越厉害”的结论。HeinikelandZenchne(r1990)证明,当信息不对称仅涉及新项目时,可能出现投资过度。当然,也有学者对此类模型提出了质疑,比如BrennanandKraus(1987)、Noe(1988)、ConstantinidesandGrundy(1989)等。他们总体认为,企业并不总是更偏好发行直接债券而不喜欢股票。投资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更多的融资选择的信号传递而得到解决。他们的研究,虽然对MyersandMajluf(1984)的结论提出了质疑,但是,却进一步丰富了非对称信息博弈模型的研究。

基于控制权的证券设计理论研究

受契约经济学的影响,特别是并购活动的增强,理论界开始重视公司控制权与金融证券设计的研究。其研究可分为早期的传统控制权模型和不完全契约分析框架下的控制权模型。1.早期基于控制权的证券设计模型早期的关于控制权的模型,主要关注的是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和争夺,开始初步考虑到了控制权的收益问题。其代表性的研究包括:HarrisandRaviv(1988)、Stulz(1988)和Israel(1989)等。HarrisandRaviv(1988)把股票和债券的投票权结构视为外生,并强调了资本结构对公司控制权竞争的重要性。因为,较高的财务杠杆使得竞争对手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公司的控制权。该模型强调,权竞争会迫使争夺双方考虑其他股东的利益,并强调:接管争夺的结果如何通过管理者改变自身的股权结构而得到改变。Stulz(1988)的研究,则探讨了经营者收购股票导致股价溢价,经营者必须选择合理股权比例。而Israel(1989)则分析了企业并购三个比较静态结果。总体而言,传统的基于控制权模型的研究重点,在于企业原管理者与竞争者能力给定的情况下,考察何种资本结构对企业实现收入最大化最优。2.基于不完全契约的证券设计模型上述证券设计理论的研究,主要关注于委托人如何选择或设计最优的金融契约(证券)来克服问题。由于这些最优金融契约已经包含了几乎所有情况及其行动对策,所以,在本质上属于不需要事后再谈判的完全契约。其研究基本不考虑控制权的配置问题,因此,也存在明显的缺陷。Hart就曾指出,这些模型不能回答:为什么一个标准的委托问题不能用激励机制解决,而要用金融契约的方式解决。GrossmanandHar(t1986)和HartandMoore(1990)通过对不完全金融契约的分析,而建立了GHM分析框架,突破了完全契约理论的分析框架,同时,研究了最优的现金流和控制权的动态配置,从不完全契约和控制权动态配置的角度来研究证券设计。之后,很多学者对此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AgihonandBolton模型和Hart模型。(1)AghionandBolton(1992)最早把GHM分析框架引入证券设计理论研究中,并从股权封闭公司中金融契约不同参与方之间控制权分配的角度,探讨了公司证券的最优设计问题。他通过在GrassmanandHar(t1986)分析企业纵向一体化问题的不完全契约模型中,导入企业家财富约束要素,构建了不完全金融契约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并分析了不同收益状态和投资行为下,不同的企业控制权配置,对企业融资和投资的可能产生的影响。他认为,一个状态依赖的控制权转移的债务金融契约模型是最优的。他的研究表明,为了实现总收益的最大化,最优的控制权结构应该是在货币收益(或企业家的私人收益)与总收益之间单调递增的时候,投资者(或企业家)单边控制可以实现最优;如果货币收益(或企业家的私人收益)与总收益之间不是单调递增,那么,控制权的相机转移是最优的,即企业家在企业经营状态好的时候控制,否则投资者控制。他还认为,如果最优的控制权,是依据某个信号而状态依存的,那么,采用的融资方式可以是债券融资、可转债融资、或者可转换优先股融资。值得指出的是,卡普兰和斯特龙伯格(KaplanandStromberg,2001)的实证研究成果,对AgihonandBolton的模型结论给出了有力的支持。(2)Hart接受AgihonandBolton(1992)的观点,并应用于最佳债务契约研究中(HartandMoore,1994;Hart,1995)。哈特(Hart,1995)对阿洪和博尔顿模型做出了进一步的发展,它明确指出了不同情况下,公司最优债务融资规模的大小。哈特的文章在金融契约不完全的前提下,将经理人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集中表现在:“公司到底是应该继续经营,还是被清算”的问题上。经理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控制权收益,就有可能在公司需要清算的时候,还继续维持公司的经营;或者外部投资者有可能在公司还可以继续经营的时候却将其清算掉,以便从清算中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在契约不完全的条件下,哈特认为,债务融资可以起到比激励契约更好的约束作用,以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哈特分析金融契约的思路很具启发性,他不再将研究的视角局限于税收和信息不对称这些观点上,而是在契约不完全的条件下,引入公司继续经营与公司被清算的矛盾,具体探讨公司资本结构的最优债务规模的确定。

第4篇

(一)证券投资方案资产配置的意义就是把各种各样的资产所获取的利润与投资者的喜好放在一起,并组合成最佳形式,证券投资的最基本的意义就是优化资产配置,建立可观的优化配置确定最有效的投资组合,通过合理的控制风险获得最可观的利益。作为金融投资而言,必须对全球的经济节奏了如指掌,只有知己知彼才会做到万无一失。对于目前的购买者而言部分购买者对于自己的判断能力具有过高的自信心而成功概率却并不乐观,所以就要求对信息的判定仔细斟酌,隔离效应、动量效应损失厌恶和后悔厌恶都是其中出现的现象。还有就是心理账户是投资人自己大脑中的一种自我判断,投资市场中还有羊群效应这都是需要改变的。

(二)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证券投资方式被分析成几种类型,对于基本分析来,是以传统的分析经济理论当做基本思想从而进行分析,并且以当前的企业价值形式进行仔细研究,从而分析企业的价值对证券的影响,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目前的证券价格做对比进行分析,其次要有技术指导作为指导,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等设备对当前一段时期的形式作图分析其变化频率等。并且实时的听取相关专家的证券分析等,只有对证券交易进行全面的掌握才能够进行证券投资。证券投资的风险性与其带来的利益是相对的,风险与效益相并存,只有进行充分的“备战”,才能够在“战争”中取胜。

(三)证券市场证券市场分为两类,证券投资市场的也必须通过买卖才能够进行市场形式的体现,在一级市场当中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对于二级市场就是证券发行以后转让流通的市场,证券行市就是证券买卖的价格,它等于预期的当期证券收益与市场利率之比。其根据当前交易形式的不同还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店头交易市场。但是两者的交易并不能够进行互相之间的渗透。每种证券的安全性都不相同,投资者必须在选择证券之前对其进行综合分析在进行购买,以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目前市场上越来愈多的职业分析人员,他可以对消费者购买的证券进行分析并从中赚取提成。

二、证券投资研究

(一)投资规划如今在西方证券业发达的国家已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基金绩效理论体系。投资是企业重要的财务活动之一,它通常就是企业在证券部分投入部分资金已获得更大效益的方式,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当中包含实物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就是用现金或是固定的资产进行投资而间接投资就是一种无形的资产进行投资。对证券的规模正确的处理和合理的进行投资会对企业的良好发展产生重大的意义。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是一种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被提出的理论证券投资决策方法。其方法是将投资风险与投资的收益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在避开风险最大基础上进行收益。

(二)决策方法全球资产管理行业趋势表明,相比区域、规模和风格配置,行业配置策略的重要性日益提升,对于证券投资的方法来说,是将投资收益与风险相联系,并且对其进行综合分析,权衡利益的大小,最终进行证券的妥善处理证券投资决策方法。对于证券来说都不宜长期持有,要适时的进行出手,对于持有者还有秉着本金安全的基础思想,股票是相对具有风险的,证券相比之下是更安全的选择。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对于证券分析的工具之一,对于资产定价模型可以对证券的期望报酬进行判断,计算好其价值并对投资方案进行选择。

(三)风险性证券投资当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着风险,但是其中又包含了系统风险和非系统的风险。系统风险就是不可避免的市场风险,是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风险,可能会导致通货膨胀等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但是这都是在决定参与证券活动中不可避免要承担的,其次就是非系统的风险,这种分先就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消除进行最小程度的减小风险。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

(四)证券投资的价值形式经济是拥有自己的周期的,有行业轮动周期,在特定经济环境下回出现的特定现象,对于资产配置而言,要对所购买的证券进行了解,资产可以答题分为三个方向,第一类是资本资产第二类是非耐用可交易的资产,第三类就是保值类资产例如古董等,房地产就处于多种的结合体,在选择之前要对资产的每月收益的动态分布图进行分析以及波动率是否稳定。

三、结语

第5篇

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吸引外商投资额最大的国家,但是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地区性发展很不平衡。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特别是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以东莞为中心的珠江三角洲和以京津唐地区为中心的环渤海经济圈。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外商对华直接投资中有87.84%分布在东部地区,9.09%分布在中部地区,而西部地区只有3.08%。究竟是什么因素导致对华投资的如此不均衡,跨国公司进行投资区位选择时考虑的因素又有哪些呢?中外学者做了大量的研究。

二、文献回顾

英国学者邓宁在海默的垄断优势理论,巴克利和卡森的内部化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对跨国公司及对外直接投资现象做了全新的解释。他指出:一个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是有三个因素决定的,即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邓宁把区位优势看作国际投资区位选择的关键因素,并把区位因素归纳为市场因素、贸易壁垒、成本因素和投资环境,随后又补充了语言、习惯等非经济因素。

根据邓宁的理论,伍德沃和罗尔夫对影响出口导向制造业国际分配的主要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根据他们的分析,跟投资选址呈正相关关系的因素有:GDP、汇率贬值、免税期限、自由贸易曲的规模、政治稳定因素、制造业的积聚度、土地面积等;而与选址呈负相关关系的因素有:工资、通货膨胀率、运输费用、工会组织等。

朴商天(2004)以中国市场为研究对象,对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地区性差异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对外开放度、集聚化程度、鼓励政策与直接投资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而工资水平、研发人力则对直接投资起着反作用。基础设施对选址呈正相关关系,但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正在减少。

这些理论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FDI区位选择的动因,前两个是以多个国家为研究对象的,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性,但不可能完全符合中国的现实情况。朴商天虽然以中国为研究对象,但他只简要的讲述了影响地区性差异的因素,对某些区域存在着哪些具体的问题方面并没有解释。本文根据这些学者提出的因素,结合中国东、中、西部的具体情况,解释对外直接投资在我国分布不均衡的原因和由之得出的一些启示。

三、影响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因素

1政策因素

张立(2002)对FDI在我国省际分布的决定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他引入了各省执行FDI优惠政策的时间,结果显示,各省执行优惠政策的时间先后对FDI的流入有着显著的影响。我国的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作为政策开放较早的地区,利用自己东南沿海的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和劳动力成本优势,通过建立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最先成为对外直接投资在我国的集中区。1992年中国开放内陆城市并实行也沿海地区相同的鼓励政策,推动了中国中西部地区的对外开放,近几年外商对中西部的投资有所增长,特别是长江中上游地区,如安徽、江西、湖北、云南、贵州等省份。差距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但中西部地区已经开始了引进外资的征程。

2劳动力成本及工资水平因素

劳动力成本是影响外商直接投资区位决策的成本因素中最为主要的成本。Austin(1990)强调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主要原因在于低工资水平,工资高低与外商投资呈负相关关系。朴商天(2004)通过实证分析,验证了这一关系的正确性。作为人口大国,中国具有丰富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这种成本竞争优势对跨国公司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劳动力导向战略是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重要的区位选择战略。除了成本因素,劳动力素质也直接影响到劳动生产率的高低。特别是在一个东道国内部,低劳动力成本经常意味着低的劳动生产率,只有那些低成本并且具有较高劳动生产率的区位,才能比低成本、低劳动生产率的区位更具有吸引力,这就是外资没有因为劳动力成本低而大量流向中西部地区的原因。

但是过高的工资水平也会抑制外资的流入。以长江三角洲职工平均工资衡量的劳动力成本显示,上海、宁波、杭州、南京和苏州等地的工资水平,远高于长江以北地区城市。工资成本对FDI分布的影响就是,未来的长三角地区外资可能会更倾向于投资到工资水平较低的周边地区,甚至转移到区外。工资成本的上升对长三角的外资流入是一个不利因素。

3土地成本因素

珠三角地区开发较早,当外资聚集到一定程度后,可利用的土地越来越少,而成本不断攀升,对FDI起到了明显的抑制作用。按2002年单位土地面积的GDP衡量,深圳、汕头、广州、海口和福州等珠三角城市的土地成本在全国排在前列。自90年代以来,珠江三角洲在引进外资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下降,而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的比重在持续上升。

4.基础设施质量

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港口和信息通讯等)和基础工业的发展状况决定着社会生产的规模和效益,特别是具备一定投资规模的大型企业,如果生存在一个基础设施薄弱的经济环境中,将会导致投资收益递减。在我国,各地区的投资硬环境差异非常大,例如东部沿海的广东省和江苏省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目前的基础设施建设已经相当完善。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1年,东部地区的交通线路综合密度为1597公里/平方公里,同期中部地区为680公里/平方公里,而西部仅为29公里/平方公里,与东中部地区相差甚远,成为外资进入的“瓶颈”。

5集聚效应区域产业基础是吸引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全球80%的FDI集中在发达工业化国家(hakrabarti,2003),外国资本在这些国家的投入也更加集中;另一方面,对外直接投资的分布呈现出比较明显的集聚效应(Figueiredoetal,2000),区域产业基础越强,外资企业越多,外商就越容易在该地区投资。Headetal(1996)对我国931家外资企业进行了研究,发现有“吸引力”的城市——那些具有良好产业基础的城市——获得了更多的投资,而集聚效应则放大了政策的直接影响。

对于集聚现象,Krugman(1991)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研究视角。他结合城市经济学和区域科学,认为:聚集效应的关键是规模经济,特别是外部规模经济;聚集能导致生产某一种产品的平均成本下降,进而产生递增的规模效应。聚集效应体现出一种路径依赖,进而影响后续FDI的聚集(吴丰,2001)。外商直接投资的聚集效应体现在增量FDI的区位选择受到特定区位的FDI存量的影响,即当某一地区的外商资本控制的厂商越多,新的外商就更倾向于投资该区域国家或区域(许罗丹、谭卫红,2003)。许罗丹、谭卫红(2003)、王剑、徐康宁(2004)、吴丰(2001,2002)对FDI在中国表现出的聚集效应进行了研究阐述,均认为外商投资的聚集效应明显。为了在运输成本最小化的条件下实现规模经济,制造企业倾向于在有巨大需求的市场或潜在市场区域选址,而需求本身的定位取决于制造业的分布。区域产业基础与对外直接投资的进入具有双向促进关系。资本的进入增强了该地区的产业能力,同时也强化了外资的集聚机制。以苏州为例,该地区的IT制造业目前已具备了相当完整的产业链,在开发区周围25公里内可以达到98%的产业配套率。这种配套体系在吸引跨国公司进入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苏州由此成为全球IT制造业最重要的集聚区之一。台湾十大笔记本电脑公司有九家在苏州投资,包括明基、华硕、华宇、台达在内的台湾20家最大的电子信息企业,有16家人驻苏州,随后相关配套企业相继进驻,产品包括线路板、电脑配件、主机板、扫描仪、鼠标器、及电池和笔记本电脑等等,共有1500余家IT企业,形成较为齐全的IT产业配套体系,这种产业链投资方式既使企业具备了较强的竞争优势,又增加了苏州招商引资的吸引力。

行业的地区集中可以提供一个足够大的市场使得各种各样的专业化供应商得以生存。在我国,另一个具有说服力的是广东东莞,这里集中了大量的来自海外特别是台湾地区的计算机和电子设备制造商,是公认的全国电子产品配套能力最强的地区,在此设厂,有助于厂商增强其竞争力和建立竞争优势。有了特定产业的聚集,就能吸引相关的FDI进入,而我国西部就非常缺乏这种聚集,是吸引FDI的薄弱环节。

6“核心一”体系(CPS)。在对外直接投资比较集中的地区,往往会形成“核心一”体系(CPS),在空间一上的表现即为围绕“核心”区域形成的“核心一”(CP)结构。因此,与核心区域的地理接近性,成为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我国“核心-”体系的结构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与投资国相邻,易于吸引投资。例如我国广东的东莞、深圳等地区,由于毗邻香港,而成为外资最先进入我国的地区之一。山东的青岛、威海等地则由于与日本、韩国接近,而成为日资和韩资集中的地区。CP结构形成后,会在该地区产生一种引力,企业在选址时将遵循引力模型中所描述的企业关系,形成集聚效应。第二种是对外直接投资在核心区域选址后,吸引了大批跨国配套企业进入,这些企业在核心区域附近选址,形成了以产业配套为特点的区域。1993年,台湾明基公司在苏州新区投资设厂,同时还召集其台湾核心配套厂商,吴江由于具有土地和区位优势成功吸引了一大批配套企业人驻,从而在以苏州为核心,以吴江为的地区形成了以产业配套协作体系为特点的CP结构。

基于对外直接投资影响因素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促进区域经济特别是中西部经济发展的几点启示:

1.接受并推行投资自由化

加快西部对外开放的基本方向是投资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主要是指那些有利于促进长期性外国直接投资的自由化政策,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促进市场竞争原则,通过减少或消除特别针对外国投资者所采取的歧视性措施,取消市场准入限制,促进市场竞争。外国直接投资参与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潜力也非常巨大,要创造宽松的环境,鼓励外资进入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优先发展领域,允许外资公平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或公共项目的公开竞争招标。二是享受国民待遇的原则,即外国投资者的待遇等同于本国投资者,一方面,应取消对外资企业在税收等方面“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应取消对外资企业贷款、融资、投资等方面“非国民待遇”的歧视性措施,严禁对各类外资企业乱收费和变相增加非生产性负担。三是提供制度保护原则。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发挥市场经济机制来促进投资自由化和吸引外资,同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制定相应的竞争性政策,以抑制某些私人投资和贸易的负面影响对市场竞争的破坏效应。四是尽量减少本是不必要的,繁琐的政府干预。无论是提高企业经济绩效,还是提高西部地区整个经济的效率,关键是增强市场的竞争性。在此意义上,投资自由化就是经济市场化,竞争游戏规则的公平、公开化以及监督机制的透明化、制度化。

2.积极开发人力资源

就西部而言,开发人力资源具有尤其重要的特殊意义。因为西部地区最大的资源是人力资源,也是中国目前就业压力最大的主要地区之一,由于政府投资本身创造不了多少就业,因此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有效的人力资源开发政策,吸引外国投资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这对扩大就业、缓解失业压力具有重要作用。这就要求政府不仅要实行直接影响FDI的投资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政策,更重要的是要将人力资源开发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上,包括大力发展教育,积极培育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鼓励外资企业对其员工进行人力资源开发以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增加中央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鼓励少数民族控制人口增长,在逐步解决“收入贫困”的过程中逐步解决“人类贫困”、“知识贫困”和“文化贫困”问题等。

3.实行跨国公司友好型政策,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吸引跨国公司直接投资

吸引跨国公司是中国和西部获取全球知识与技术的重要来源,也是西部缩小与东部和发达国家知识与技术差距的重要途径。提高西部地区产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善待跨国公司,把吸引跨国公司的技术、资金与西部和中国相对巨大的消费市场等互补性优势结合起来,吸引世界上规模最大、技术最先进、国际竞争力最强的跨国公司大规模投资于西部,并发展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的后项联系,鼓励与本地区著名的大企业联盟,提高其市场竞争力。这是西部开发最好的吸引外资策略。

第6篇

“三农”问题事关农业、农村、农民发展,事关整个国家的整体协调发展。而“三农”问题的核心源于农村信贷有效供给的严重不足。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引导银行增加涉农贷款。但是,在缺乏利益驱动和安全保障的前提下,政府的政策只是一纸空文,银行不会照章买单。而资产证券化可以让银行将风险资产以打包的形式销售出去,同时又可以获得新的资金来源来进行新的投资。同时由于涉农贷款相对于大型基础项目建设来说,金额小、期限短,这就决定了银行在流动性增强的前提下愿意增加涉农贷款,有效地解决了农民的信贷困难问题。

二、农村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1、具有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就是找到一组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以此现金流作为证券未来收益的保证。对于涉农贷款,虽然没有有效的抵押保证,但是农民天生的朴素性决定了涉农贷款的道德风险较低。同时由于每一笔涉农贷款金额都比较小,一笔涉农贷款的违约对于整个涉农资产的影响微乎其微,这就决定了涉农贷款的现金流整体比较稳定,这就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可靠的基础资产。

2、资产证券化的有价证券市场需求大

决定资产证券化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就是将资产重新打包后形成的债券能否成功的销售出去,如果投资者对证券的未来收益的稳定性持悲观态度,就不会购买此证券,那么资产证券化也就毫无意义可言。但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居民储蓄额巨大而股市低迷,中国的债券市场不发达,中国的城乡居民找不到好的投资渠道,在此背景下,一些民间资本甚至进入了民间借贷的渠道,而资产证券化有相关法律制度的保证,有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支撑,对投资者来说是一种不错的投资渠道。

3、信托型SPV有效地建立了风险隔离制度

根据我国当前的规定,交易结构仍然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在银行间市场,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即采取信托型SPV。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资产与委托人的未委托资产相分离,同时与受托人的其他资产相分离,这样就建立了风险隔离制度,即信托资产既实现了与委托人的破产相隔离,也实现了与受托人的破产相隔离。有效地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是证券更容易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

4、国家对农村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支持

今年6月份,国家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此次重启扩大基础资产的范围,同时要求基础资产的选择要兼顾收益性和导向性,既要有稳定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又要注重加强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密切配合。具体而言,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这说明了国家对于农业的支持,而往往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都会有新的发展机遇,这说明了未来一段时间内农业的发展外部环境较好,从而降低了涉农贷款违约的可能性,使农村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可能性增强。

三、农村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农村信贷资产证券法的想法虽然早已经被提出来了,但是对于应用于我国的实际来说,还是一个新词。任何新事物都会有风险,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因为其有风险就放弃尝试的机会只会让我们止步不前。为了控制风险,我们就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对资产证券化的各个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例如,通过法律对可以证券化的资产等级进行规定,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资产转移、信用评级、证券发行与交易环节的法律规范与监管。

2、避免复杂的农业信贷资产证券化

美国的次货危机向我们敲响了一个警钟,即过度创新会引发新的灾难。我国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还处在起始阶段,为了控制风险,我们要避免过度证券化,即在证券化的同时尽可能保持层次简单,避免资产的反复打包,这样可以保证所产生的证券还和基础资产有密切的联系,使投资者能够看到自己的收益来源的基础,有效地降低金融风险。

3、国家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

对农村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最根本的还是源于对农村未来发展比较乐观的基础上的,如果农村的发展不尽如人意,那么整个涉农信贷的偿还将成为一个问题,银行一旦在涉农资产上形成比较大的坏账损失,整个信贷资产证券化链条就会中断。所以,只有国家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适当的用工业贡献的GDP反哺农业,这样才会使整个农村资产证券化良性循环下去。

四、结束语

第7篇

关键词:国九条;上市公司质量;管理公司机制

纵观各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史,论文可以看出基金投资是一种分散风险、集中资金,有效实现小额资金向火额资本转化的有效途径。它将个人手中零散、小本的投资转化为集中有效的投资过程中发挥了功不可没的作用,如韩国在50-60年代为了解决实现经济迅猛发展所短缺的资金而大力发展、规范证券投资摹金当代各国证券投资基金方兴未艾,具有极强的生命力,仍在不断创新、发展、完善。做为现代市场经济下组织社会资源的一项有效政策、途径,证券投资基金是有它旺盛的生命力和存在的必然性。

中国当前社会已走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沿,许多事物已与世界经济取得一致,也向资奉主义市场经济学了许多可用的市场管理方法,基金就是这其中的一种。其实证券在我圈是有它的必然,我国也像韩国50-60年代一样面临着经济迅猛的发展。而后出现资金短缺,出现我国特有的这样那样的困难,如国民储蓄居高不下.而国家储蓄利率持续下调,这时投资基金绝对是实现现有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有力途径。因此证券投资基金在未来的中国将有很大的市场和潜力。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经过短短20-30年的发展,也已经从封闭式走向了开放式占主导,从不规范走向了日益规范(当然还存在未正式规范的私募基金),但是中国的证券投资市场仍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随着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令会精神的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国务院炎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简称“国九条”)的颁布和实施,中国证券资本市场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也必将在发展中逐步加以解决。以下就我的理解,结合国九条,对中国当前证券市场的各种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一己之陋见。

一、我认为中国证券市场首要问题是没有好的投资项目

诚如“国九条”中所肯定的火力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毕业论文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改革和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完善金融市场结构,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维护金融安全,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人程度地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将社会资金有效转化为长期投资。而证券投资基金在此起了重要作用,可是上市公司总体素质偏低,很多是面临困难的国有企业转制而来,上市后又不积极深入改造,只以圈到股票资金为目的;做为三驾马车之一的债券市场又品种稀少,造成证券投资公司在选股时不约而同地只能持有那几只优秀股,集中度高,不利于分散风险。而股票市场只有“做多”机制,没有“做空”机制,很难规避系统风险,证券公司于是也拼命做大,甚至出现操纵市场的违规行为。

国九条中第四条第五条就对此问题提出r解决方案:四、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要求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稳妥发展债券市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改变债券融资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丰富债券市场品种。

对此我个人认为可以吸收国外风险投资基金及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发展模式,创造出适台中国特色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基金;而我国的高科技产业一直是一块肥肉,长期以来它属于高风险高回报行业,外国资本早就看好它,而我们若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则可吸收国内很多民间资本,尤其是一些高收入阶层,会更看好这一块。房地产投资基金相对来说投资期限长,但中国房地产市场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资产容量不容忽视,我国早期不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也曾驻足过这种期限长的投资,但当时来规范化,反而造成了基金的流动性问题,而如果学习国外规范化管理话,它将很好地促进房地产资金的证券化,平分这个行业巨额的利润,让广大投资者受益。

国九条第五要求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支持竞争力强、运作规范效益良好的公司发行上市,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鼓励已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要求重视投资回报,要采取切实措施改变部分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的状况,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增加财富的机会。要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在实现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同时,建立对退市公司高管人员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要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真正形成权力机构抉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强化董事和高管人员的减信责任,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对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控股股东进行责任追究。强化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切实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对于这一条,当然是因为存在国有股一股独犬,股权不流通,引起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造成的,通过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转让,可以得到些解决。但是我认为要强化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诚信责任,对损害公司和利益的股东进行责任追究的关键还在于一个信息披露问题:只有建立了及时、透明、平等的信息其卓机制才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而这很大一部份要靠我们加强中介机构的规范性和执业道德,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很多是无法做到审计最基本的独立性的,这就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留下许多空子。

二、我国的证券从业机构本身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不完善如基金发起人与基金管理人相同,基金托管人由管理人选定且有权撤换,硕士论文使其独立性大打折扣;基金管理公司机制也同样存在道德风险,独立董事制并不能真正发挥作用等。故而国九条中第六就讲到促进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执业水平:督促证券、期货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其股东行为虽化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诚信责任.严禁挪用客户资产,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这一方面靠基金管瑕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切实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将基金公司的收益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挂钩,另一方面加强外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证券、期货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建立汪券资信评级机构,鼓励证券崩货公司通过兼并重组、优化整合做优做强,以应对明年证券服务业全面对外开放,国外证券公司的雄厚资金冲击。

另我认为我国的开放式基金仍是契约型为主的,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很容易陷入流动性风险中。也不利于其发展,还是要像法人治理结构靠拢。医学论文在这点上国九条里也放开了证券公司的融资: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筹集长期资金,完善证券公司质押贷款及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办法,制定证券公司收购兼并和证券承销业务贷款的审核标准,在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下,为证券公司使用贷款融通资金创造有利条件。

还有机构投资者要适当加强,这有利于信息的对称性,因为多几个大机构投资,它们也有力量得到更准确的市场信息,促进整个市场的公开化、透明化,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当然这里要加强外部的监管,防止大机构联台起来侵占小投资者利益国九条中鼓励合规资金人市:如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基金、企业补充养老基金、商业保险资金等投入资本市场的资金比例,要培养一批诚信、守法、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使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丰的机构投资者成为贤本市场的主导力量。

总之,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国九条非常强调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相信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实施,我国证券从业机构的逐步完善,中小投资者将从中国持续增长的经济中得到更合理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九条).

第8篇

工薪阶层是以较为固定的劳动报酬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经济群体。论文随着收入的增加和金融市场发展的成熟,作为社会经济群体中最大一部分的工薪阶层有了投资证券的经济条件和现实需求。因此,基于各类证券品种的特点和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研究工薪阶层的证券投资具体策略问题,对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和工薪阶层资产的增值都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一、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经济条件

(一)工薪阶层的收入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薪阶层的收入逐年增加。据统计,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超过8%,工薪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65%。以北京市为例,2004年工薪收入在7.44万元以上的共有74.95万人,占到工薪项目纳税人数的10.5%。“工薪阶层都是低收入者”的观念已日益被淡化。收支相抵后盈余的增加使工薪阶层的抗风险能力同步增强,具备了进行证券投资的经济条件。

(二)工薪阶层的理财现状

2005年底,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高达28.72万亿元,增速为18.95%,远远超过国内生产总值9.9%的增速,其中城乡居民的储蓄余额也剧增到14.11万亿元。高储蓄的现状直观反映了当前工薪阶层仍以储蓄为理财的主要方式,但是储蓄的低利率使之无法为工薪阶层带来较高的收益。大量调查表明,工薪阶层已经不满足于单一储蓄的理财现状。然而,工薪阶层的特点使其无力进行大额的房产或实业投资,对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不熟悉、投资专业知识相对缺乏也将他们挡在证券投资的大门之外。

二、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主要产品

工薪阶层收入有限,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小,因此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获取一定的收益。毕业论文目前,我国适宜于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工具主要有:债券、股票、基金。

(一)债券

债券是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债务凭证。按照发行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债券(又称国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上,公司债券的数量很少,金融债券多一些,最多的是国债。金融债券和国债的信用度都非常高,而金融债券主要是由机构投资者买进,因此适合于工薪阶层购买的主要是国债。国债是由国家发行偿付,因此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最安全的投资工具,但是收益也是各种债券中最低的。国债的发行价格和利息支付方式比较复杂,但是国债的利率也是根据银行利率制定的,其收益率一般都要比同期的定期存款利率稍高,并且国债的利息收入是免税的。因此国债作为个人投资的渠道,要优于定期存款。对于收入较低、抗风险能力差的工薪阶层,债券的收益比较稳定,变现能力也比较强,风险不高,是一种适合工薪阶层投资与储蓄双重目的很好的理财工具。

(二)股票

1990年l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业,中国开始出现股票投资,股票投资者获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利用价格差;二是红利。在现阶段中国股市,个人投资的获利渠道主要是类似赌博的利用价格差投机。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决定股票价格的最根本因素是市盈率,但是经常炒股的人都知道,价格和涨幅最高的股票往往和市盈率没什么关系。现阶段的中国股市还不规范,对于工薪阶层来说,由于多种因素使之投资股票存在许多劣势。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可用于研究股市的时间很少,因此,股票投资风险较大,很难把握。虽然股票投资是个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但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投资股票必须谨慎,适合于有相当的闲置资金、风险承受能力较强者。不过参与股票投资,切忌不可将绝大部分资金投资股票。

(三)基金

基金产品主要有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保本型基金三种。

股票型基金是最主要的基金产品类型,以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其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40%。股票型基金的主要功能是将大众投资者的小额资金集中起来,硕士论文投资于不同的股票组合。这种以追求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增值为投资目标的特点决定其受股票市场波动的影响较大。股票型基金在所有基金类型中风险最大,同时收益率最高,适合那些追求较高收益、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工薪阶层投资者。经常炒股的工薪阶层可以考虑将部分资金投向股票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是一种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基金基本上属于收益型投资基金,一般会定期派息,具有低风险且收益稳定的特点,适合于想获得稳定收入的投资者。保本型基金是一种半开放式的基金产品,在存续期内一般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管理该类型基金的基金公司通过担保和稳健的投资风格,在一定的投资期间内为投资者提供本金安全的保证,同时通过其他的一些高收益金融工具的投资,为投资者提供额外回报。在市场波动较大或市场整体低迷的情况之下,保本型基金为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同时又期望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息回报的中长期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低风险同时又具有升值潜力的投资工具。由于保本基金的结构和运作原理的关系,保本基金在股票市场牛市中难以跑赢大市,但它却是熊市中的理想避险品种,适合于喜爱投资凭证式国债之类产品的投资者。

三、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风险与原则

(一)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风险

作为工薪阶层,绝大部分收入来源于薪金,且薪金增长幅度较低。对于工薪阶层来说.安全性是第一位的,只有在安全性和流动性都得到满足的前提下,投资才是明智的。投资有风险,个人理财的各个渠道也具有风险,医学论文只是风险的特点与各种投资工具的类型有关。作为工薪阶层,投资于证券市场,必须首先了解各种风险的存在。虽然各种投资品种的风险不同,但是各种投资工具具有一些共性的风险特征,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经济环境风险。

1.市场风险。任何市场中都存在风险,只是各种市场的风险特点不同。

2.利率风险。利率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也是许多投资工具利率制定的依据,例如债券、股票、基金等。在利率较低时,债券、定期存款的利息也很低;当利率上浮后,原来那些固定利率的投资工具的利率可能低于现实利率,导致相当的损失。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指资产的变现能力。债券、定期存款的变现能力很强,利息损失很小;股票的变现比较随机,股价的波动比较频繁,变现的损失也不确定,但一般变现的损失比较大;至于其他的理财工具也同样具有一定的变现损失。4.经济环境风险。经济景气的时候,投资的收益高涨,股票、基金、部分期货,甚至贵重金属都会升值,但是债券就要贬值。

(二)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原则

1.保障生活需要原则。日常生活需要支出的,如家里有小孩要准备上学费用,可以预留现金以备一段时期的生活支出,如果五年后有固定的支出,可以做五年期的长期投资,例如债券、基金等。理财的收入归根结底还要用于生活支出。

2.量力而行原则。工薪阶层投资要保证资产安全,须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适宜的投资品种。对于一个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如果其家庭现时收入和长期收入预期很高,而且

还有相当的一笔闲钱,那么可以考虑做投机性强风险大的项目。但对于一个普通员工来说,其家庭现时收入和长期收入都比较稳定,没有多少闲钱,节余的钱主要用于后段的子女教育和养老医疗,那么这个人就只能谋求安全性高、收益稳定的投资项目。

3.合理规划原则。每个人的收入是长期的,收入也是长期的。确定一段时期的财务目标可以使个人能够积累资金,满足将来的资金需求。

四、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策略

(一)抓住时机。低价买进策略

“机不可失,时不再来”这句话在工薪阶层证券投资中尤为重要。职称论文每一个时机的到来,都包含在政治形势的变化、经济发展趋势、收入水平的升降、消费心理的变化等信息之中。因此,时机的把握需要投资者具有多方面的知识并充分发挥个人的智慧,以及高度的投资敏感性。如果时机把握不准,就会给投资人带来很大的损失。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何时买进是关键的投资策略。就购进时机而言,不外乎于证券行市景气时进场或于证券行市低迷时进场两种情况。在证券行市景气期,此时是短线投资的良机。投资人若想抢短钱、赚差价,便可值此即时进场。不过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投资报酬率较高,但风险也较大,原因是上述景气指标反应到证券市场需有一段时间,况且投资人个个都会依此原则性的做法去操作,人人看涨,需求增加,可能最终落个“买高卖高”的结局。证券市场低迷时,人们深受“便宜没好货”价值观念的影响,常有“追涨不追跌”的投资习惯。其实,证券行市景气循环受周期影响,有繁荣一定有低迷,却可能是最好的时机,关键在于证券市场景气低迷时是否大胆进入,以逆向操作的方法运用时势。

(二)分散投资。一“石”多“鸟”策略

投资与投机最大的不同在于“戒贪”。它要求投资者把资金分散在股票、债券、基金或存于银行等多种投资渠道。对于同类型的投资品种,也要采取分期限、分产品等适当分散的策略。根据不同的变现情况,注重长短期品种的结合,在收益率有所保证的情况下,适当提高投资的流动性,进一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变现能力。这可借鉴传统的投资“三分法”,虽然其收益不可能大,但可以减少风险并获得相应的经济收入。

(三)高低组合。成本平均策略

工薪阶层投资者在将现金投资为有价证券时。通常总是按照预定的计划根据不同的价格分批地进行,以备不测时摊低成本,从而规避一次性投入可能带来的较大风险。如果在证券投资中投入了未来有既定用途的资金,则更应倾向于风险较小证券的投资,如国库券等。

(四)按需而变,时间分散化策略

根据投资有价证券的风险将随着投资期限的延长而提高的原理,建议工薪阶层在年轻时家庭收入较少、消费支出水平普遍高于经济收入水平时,由于风险承受能力也较强,可以考虑进攻型的理财策略,比如将其资产组合中的较大比重投资于股票;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将股票的投资比重逐步减少,主要购买各项平衡型基金或其他较为稳定型基金,并加重债券投资的比重;到老年阶段,应该以投资收益有底线保证的国债为主,尽量少选风险大的激进型证券,以避免养老费用的损失。

(五)委托理财。借“鸡”生“蛋策略

如果有比较可靠的富有投资经验的合资伙伴,也可以尝试将资金托付于其进行投资。现在全世界投资渠道、投资工具越来越多样化,多种信息收集做到准确、及时、全面将更加困难,收集成本也越来越高,因此个人投资在市场上很难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委托他人进行投资,或购买受益凭证,或给建共同基金,也是投资成功的一种策略。

(六)理性审视。风险转移策略

对风险大、收益高的项目,不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可向负责该项目的富有实力的投资方进行投资,让出部分收益,转移投资风险。工作总结如通过申购投资基金的办法,可将部分投资风险转移出去。

第9篇

论文提要: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资金成本、改善资本结构,从而有利于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财务状况,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工具,可以多样化投资产品,分散投资风险。但是,资产证券化存在着许多风险,尤其在我国,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及中介机构,资产证券化的运行会蕴涵着更大的风险。必须充分认识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才能使我国资产证券化得以顺利进行,促使我国金融业健康、良好地发展。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项目(包括未建项目和已有项目)所属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所能带来的稳定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法。资产证券化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抵押支持证券化(MBS)和资产支持证券化(ABS)。

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通常由发起人将预期可获取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一“资产池”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简称SPV),由SPV以预期现金收入流为保证,一般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并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对投资者付息还本。资产证券化主要参与者为原始权受益人、SPV、证券承销商、托管行、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来说,可以降低资金成本、改善资本结构,从而有力于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财务状况。对投资者来说,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工具,可以多样化投资产品,分散投资风险。资产证券化可以引导储蓄转化为投资,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

资产证券化可以使作为原始权益人的企业和银行获得新的融资来源,缓解初始债权人的流动性风险压力,有利于盘活金融资产,改善资产质量,降低融资成本;有助于提高融资体制的完备性,改善金融结构,促进金融发展,提高金融安全。但同时资产证券化也存在诸多风险。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发达,金融、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再加上我国金融体系的不够完善,相关中介机构的缺乏,使得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着更多的风险。因此,要使我国资产证券化顺利地进行,必须充分认识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才能使我国资产证券化得以顺利进行,促使我国金融业健康、良好地发展。

1、政策、法律风险。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资产证券化正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与金融实际相结合缺乏经验,有关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政策和法规建设很可能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政府也必然会根据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状况相应地调整有关政策。因此,政府政策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会产生很大的风险,特别是在提供制度保障,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而且,政府的政策导向也很重要,比如商业银行盘活内部不良资产问题,如果不良资产可以轻而易举地被证券化并出售,商业银行实际就可通过这种手段将贷款的风险转嫁给市场上的投资者,那么商业银行可能会比以往更加不关注贷款者的资信状况,甚至故意降低贷款者的信用门槛,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制造出更大规模的不良资产,进一步加大投资风险。

我国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风险还可能发生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以及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会计、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在我国短期内难以修改现行法律或为资产证券化单独立法的情况下,目前只能采用一种折衷方案,即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来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但因为部门规章的法律层次较低,难以解决现存的一些法律问题。以不尽完善的部门规章来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将使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临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风险。2、信用、道德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能否得到保护与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信用保证。因此,在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中,需要信用提升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评级机构的介入为投资者设定了一个明确且易于了解的信用标准及严格的评级程序,以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然而,资产信用评估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由于资产本身历史记录的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我国目前信用评级机构的服务还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既专业又诚信的评估机构少之又少,信息不对称情况突出,资产的评估会受到很多人为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信用风险。

信用问题往往关系到道德问题,在我国,像过去发行很多的公司债一样,有能力偿还但故意拖欠不还,再配合虚假信息的披露等,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侵害。资产证券化由于其多样的融资结构、多方协调运行的机构体系,更应加强对其信用的监管。因为投资者即便有了充分的信息,有了资产稳定的现金流,但是发行机构不按照约定的承诺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最后还是得不到收益,这会引起投资者对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失去信心。因此,我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尤其要注意道德风险的防范。

3、其他可能的风险。由于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复杂性、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多样性,在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投资者还会面临如下风险:(1)资产证券产品设计风险。由于产品设计上的不成熟导致风险与收益不匹配,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价不合理,造成证券发行不成功,给发起人带来经济损失。(2)混合现金流风险。指如果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给证券投资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3)实体合并风险。如果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视同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4)利率波动所引致的风险。如果利率下降,会导致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因为借款人可以用较低的利率从市场上借到资金用于偿还抵押贷款,这样会影响到稳定的现金流收入。中国外汇市场发展相对落后,市场发展不够深,跨境交易中可能会出现利率错配、外汇错配的问题,这样也会加大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最终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

第10篇

考察资产证券化短短30多年的发展史,美国不仅是这一金融创新的发源地,更始终占据着市场的龙头地位。截止2000年,美国资产担保证券(ABS)的发行总额已达到2600多亿美元,约占全球份额的75%(注:/secusa.htm.);而由于ABS自身良好的证券信用,在美国国内ABS颇得投资者青睐,被誉为仅次于政府“金边债券”的“银边证券”,资产证券化市场也因此成为仅次于联邦政府债券的第二大市场。(注:汪利娜:《美国住宅金融体制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版,第269页。)对于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兴旺发达,除了诸多有利因素的配合外,证券法律制度所提供的广阔发展空间贡献不小。因此,本文试图分析美国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展示其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实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如何为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提供有利的发展环境,以为我国正在进行的资产证券化操作探索提供有益的借鉴。

美国证券法(注:美国的证券活动受到联邦立法和所属各州“蓝天法”(blueskylaws)的监管,由于各州立法的不一,本文主要探讨联邦立法层面的问题。美国联邦证券法体系主要由7项立法组成,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和《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

1929年经济危机过后,美国政府一改对证券市场自由放任的态度而实行国家积极干预的政策,贯彻保护投资者的核心准则,建立起内容丰富、规范完整的证券法体系,并借助证券市场最高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充分的执法权力和具有造法功能的法院务实的司法操作,确保证券法体系的市场经济导向,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美国没有专门规范资产证券化的立法,而是通过现存的证券法律制度对它进行证券法层面的调整,其主要问题集中于:ABS是否属于证券法中所定义的“证券”;发行ABS的SPV其性质如何,应具备怎样的条件和如何进行监管;对ABS的发行与交易,应如何进行规范。限于篇幅,本文主要选取《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40年投资公司法》为讨论对象。笔者认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美国证券法实现了对资产证券化的有效调整:

一、确认ABS的“证券”属性,将资产证券化活动纳入证券法监管范畴

资产证券化主要有转递结构(pass-throughstructure)和转付结构(pay-throughstructure)两种基本结构。(注:在转递结构中,资产原始权益人(发起人)以委托人身份将资产信托给受托人,取得相应的受益权证销售给投资者,投资者由此获得对信托资产的所有者权益,按月收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受益权证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资产的表现而与发起人和受托人无涉;在转付结构中,资产原始权益人将资产转让给SPV,由其发行以资产收益为限偿债的债券销售给投资者,投资者按照证券标明的条件收取资产产生的收益,对发起人和SPV没有债务追索权。)通常转递证券主要以受益权证(certificatesofbeneficialinterest)的形式出现,一般认为这种受益权证代表持券人对证券化资产不可分割的所有者权益而归属于股权类证券;而转付证券主要以债券的形式出现,一般认为这种债券代表持券人对证券化资产的一项债权而归属于债权类证券。此外,资产证券化运用的证券工具还包括优先股(属于股权类证券)和商业票据。

资产证券化由于使用证券载体而必然牵涉广大的投资者,再加上其精巧复杂的融资结构也给投资者带来判断ABS价值、评估相应风险和预防可能损害方面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将资产证券化活动纳入证券法的监管范畴。但ABS与发行人信用脱钩,完全倚重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证券权益的特性,又使它显著地区别于通常意义上的证券。在美国,并不因为一项投资工具使用了证券一词,就当然认为属于证券法中的“证券”,其性质的判断,取决于相关经济实质的分析。

美国法关于“证券”的定义体现于多部证券立法当中,尤以《1933年证券法》的规定(第2章a款第1项)最为典型。按照这个宽泛的证券定义(注:有关《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条文,可参见卞耀武主编、王宏译:《美国证券交易法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一般很容易将债权类ABS归入“证券”范畴,但股权类和票据类ABS却难以对号入座。这是因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5年的Forman案中确认股票应具有按一定比例分享红利和享有投票权并承担责任的传统特征(ABS与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无关);而法院长期以来认为由住房抵押贷款、应收款以及其他商业资产担保的票据不应被认为是“证券”,而各个巡回法院适用不同的检验标准来判断哪种票据不属于“证券”。对此,美国法院运用了联邦最高法院在1946年SECV.W.J.HoweyCo.案中提出的“荷威检验”规则(Howeytestrule),不直接将股权类ABS定性为股票而使其成为同属于“证券”形式之一的“投资合同”;而票据类ABS,由于199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采用了一项规则,认为只有与司法认可的例外种类的票据有着“强有力的家族联系”(strongfamilyresemblance)的票据才不应当被认为是“证券”,因此减少了在性质认定上的不统一和不确定。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已趋于将ABS认定属于证券法所规范的“证券”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奠定了监管ABS的法律基础。

二、修改SPV的“投资公司”定性,简化相应的监管要求

SPV是资产证券化中创设的专门用于购买、持有、管理证券化资产并发行ABS的载体。按照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3章a款第1~3项关于“投资公司”范畴的规定,符合(1)主要从事或者拟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或证券交易;(2)从事或拟从事发行分期付款型面值证券(face-amountcertificates)业务,或已从事这样的业务并持有这样未受清偿的证券;或(3)从事或拟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所有、持有或交易证券的业务,并且所拥有或拟获得的投资性证券(investmentsecurities)的价值超过其总资产(不包括政府证券和现金项目)40%的发行人,就是所谓的“投资公司”,要受到该法严格的监管。以此为标准,一方面《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证券”的定义较《1933年证券法》的定义来得宽泛,SPV所购买的资产大多被认定属于“证券”的范畴;另一方面,《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仅持有“证券”就符合“投资公司”的条件,而SPV向发起人购入并为自己所持有的资产往往远远超过其自有资产的40%,因此SPV通常被定性为投资公司。

《1940年投资公司法》是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投资公司滥用经营管理权限而制定的,它对投资公司的监管极其复杂与严格。被定性为投资公司的SPV,不仅要向SEC提交一份包含发行人详细信息、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等内容的注册报告书(registrationstatement)和承担后续的持续报告与披露义务,还要接受对发行人经营活动和资本充足率、会计实践和财务报告的正确合法性、广告和销售活动等诸多方面的监管。(注:MichaelR.Pfeifer,LegalPerspectivesonDisclosurelssuesforCMBSInvestors,inFrankJ.Fabozzi&DavidP.Jacobed.,theHandbookofCommercialMortgage-backedSecurities,FrankJ.FabozziAssociates,1997,p.375.)与传统发行证券的公司不同,SPV只不过是专门用于证券化操作的载体。由于以所购入的资产为担保发行ABS并仅限于该项业务,SPV一般仅有很少的自有资本,没有专门的董事会成员,股东结构简单,较少甚至没有自己的雇员,常被称为“空壳公司”。因此,要SPV遵从《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监管要求,则必然会大大地阻碍证券化的操作。尽管该法中有一些法定的豁免规定,但并非专为资产证券化量身订做的立法背景,只能带来适用上的极度有限性;而向SEC寻求个案的豁免,由于需耗时数月,并且可能被要求提前公布证券化操作的信息和在豁免之时施与其他限制,而只能作为下策之选。总体看来,对SPV监管的适度松绑,只能倚重于立法的变革。

注意到立法滞后给经济发展带来的障碍后,SEC在1990年公告,寻求对投资公司监管的改革意见,其要点之一就是,《1940年投资公司法》是否以及应在多大程度上对“资产担保安排”(asset-backedarrangements)进行监管。公告以后,不少组织机构反馈了意见,其中包括纽约结算中心(theNewYorkClearingHouse)和美国律师协会(ABA),它们都主张对资产证券化予以特殊的考虑。(注:JosephC.Shenker&AnthonyJ.Colletta,AssetSecuritization:Evolution,CurrentlssuesandNewFrontiers,TexasLawReview,Vol.69,May1991,p.1412,p.1413,n231.)基于如上调查,SEC在1992年11月颁布了专门针对结构融资(资产证券化属于其中的一种)的规则3a-7。按此规则,如果符合特定的条件,SPV将不再被界定为投资公司,而不管其资产的类型如何。这些特定的条件包括:(1)所发行的是固定收入证券或者是权益偿付主要来自于金融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的其他证券;(2)固定收入证券在其销售时获得了至少一家全国公认的评级机构的四个最高评级中的一个(即投资级以上);(3)除少数例外,发行人持有金融资产直至到期;(4)将那些融资运营中暂时不需要的资产、现金流和其他财产都存入一个独立的账户,而该账户由一个独立的受托人管理。这一规则的出台,解决了SPV的后顾之忧,大大地繁荣了资产证券化经济,事实上这也印证了SEC当初设定规则3a-7的意图:承认已登记的投资公司与结构融资在结构和运营上的区别,并理顺当前市场自身的要求出台相关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保护。(注:MichaelS.Gambro&ScottLeichtner,SelectedLegallssuesAffectingSecuritization,UniversityofNorthCarolinaSchoolofLawBankingInstitute,Vol.1,March1997,pp.149-150.)

三、充分利用证券立法中的豁免规定,为ABS的发行与交易提供便利

被定性为“证券”的ABS,其发行和交易,就要受到以规范证券初次发行为主的《1933年证券法》和以规范证券后继交易为主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监管。

考察《1933年证券法》的立法哲学,是以“完全信息披露”为指导,向投资者提供一切与证券公开发行相关的重大信息,而将有关证券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交由投资者自身来进行,由此形成“注册登记制”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并最终影响到《1934年证券交易法》关于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监管。可见这种监管体制并不存在证券市场准入的实质性法律障碍,这正是有别于传统融资方式的资产证券化何以在美国最先萌发的一个主要原因;但不可否认,为保证提供给投资者信息的有效性,立法上注册登记和信息披露规定的环环相扣、纷繁复杂,也是可见一斑的。从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ABS的发行与交易首当其冲的是寻求相应的豁免规定。

《1933年证券法》中的豁免,主要有针对特定类别证券的豁免(可称为豁免证券,有些豁免是永久性的)和针对特定交易的豁免(可称为豁免交易,只针对该次发行豁免)。虽然豁免证券的条款不少,但与ABS有关的主要是该法第3章(a)款第2、3、5、8项的规定,而运用频率最高的当属第2项的规定。按这项要求,任何由美国政府或其分支机构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和任何由银行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均可豁免于《1933年证券法》的注册登记要求。如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何美国最早的ABS是由具有政府机构性质的政府抵押贷款协会(GNMA)发行的,而目前在美国证券化资本市场上占重大比例的仍是由GNMA、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FNMA)和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FHLMC)三大带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机构发行或担保的ABS,以及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蓬勃兴旺。在豁免交易中,最引人注目的是《1933年证券法》第4章第2项的“私募发行”的豁免,因下文将论及,在此从略。另外,为发展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美国国会在1975年修改了《1933年证券法》的规定,为以抵押贷款进行的证券化提供了交易豁免,这大大促进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操作。

与《1933年证券法》的豁免运用不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豁免,最显著地体现于授权SEC自由裁量豁免的规定上。按照该法第12章(h)项的规定,SEC可以在不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豁免或减少SPV的信息披露义务。通常,SEC在决定豁免时会考虑公众投资者的人数、证券发行金额、发行人活动的性质和范围、发行人的收入或者资产等因素。据此,已有一些进行证券化操作的SPV获得免除披露义务的先例。注意到《1934年证券交易法》主要针对股权类证券适用,而资产证券化中,虽然转递结构的受益权证具有股权的属性,但实践中人们通常按照固定的本金加上一定的利息来计算它的价值,实际上又是被当作债券来交易。对此,SEC采取了将这类ABS认定为股权证券,但豁免其适用针对股权证券的诸多限制的策略,(注:GregoryM.Shaw&DavidC.Bonsall,SecuritiesRegulation,DueDiligenceandDisclosure-USandUKAspects,inJosephJudeNorton&PawlR.Spellmaned.,AssetSecuritization:InternationalFinancialandLegalPerspectives,BasilBlackwellFinance,1991,p.244.)简化了ABS的操作。

如此,借助证券立法中的豁免规定、适时的立法修改和SEC高度自由的执法权限,美国在证券化进程中培育了一个成熟稳健的机构型ABS市场,并通过简化手续提高了证券化的运作效率。

四、契合资产证券化的运作特点,适度调整监管要求,提高公募发行的效率

按照《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不能获得豁免,采用公募发行进行公开交易的ABS,就要接受相应的注册登记和持续信息披露的监管。

首先确定证券的注册登记人。一般而言,注册登记人就是证券的发行人。资产证券化中用做ABS发行载体的SPV,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常见的主要是公司和信托两种。对于公司型的SPV,显然SPV本身就是注册登记人;而对于信托型的SPV,由于并不存在一个类似公司的治理机构,因此作为认定上的一个例外,美国证券法将这种情形下的发行人,界定为按照信托协议或证券得以发行的其他协议,进行证券发行活动并承担委托人或经理人责任的人。(注:KunzC.Thomas,SecuritiesLawConsiderations,inPhillipL.Zweiged.,theAssetSecuritizationHandbook,DowJones-lrwin,1989,p.358.)如此,将资产进行信托并常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资产出售人(一般是发起人),就成为所谓的“注册登记人”。

其次确定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应使用的表格。按照《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证券发行之前,须向SEC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文件(通过填写特定的申请表格实现),除非另有规定,注册报告书和附带文件应包含法律所列举的内容。经过1982年的统一信息披露制度改革,SEC确立了三种基本的证券发行登记格式:S-1、S-2和S-3,此外还有各种特殊的专用表格。资产证券化中,最常用到的是S-11、S-1和S-3。注意到ABS是一种采用特定化资产信用融资的证券,其本身的表现,与发行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无多大联系,因此在信息披露上不应过多涉及发行人的自身状况,但这三种表格形式是以传统的融资方式为服务对象,其所要求的披露范围并不完全契合资产证券化的特点。为此,实践中,注册登记人或者经过SEC的同意或者取得SEC的非正式批准,剔除表格中与证券化无关的项目,而将披露的要点放在了关系ABS权益偿付的资产结构、质量、违约记录、提前还款、损失状况以及信用增级、资产服务上。

最后,确定如何进行持续性信息披露。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纳入监管范畴的ABS发行人,要依第13章的规定向SEC提交年度报告(使用10-K表格做成)、季度报告(使用10-Q表格做成)和临时报告(使用8-K表格做成,针对未曾报告过的重大事件)。由于SPV只是作为资产证券化运作的载体,其活动仅限于资产的购买、持有、证券发行等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事项,而投资者关注的是资产池的资产质量,并非发行人的活动,因此这些报告的规定并不适用于证券化操作。为此,自1978年美洲银行首次发行抵押贷款转递受益权证(mortgagepass-throughcertificates)以来,许多发行人都利用《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章(h)项的规定,向SEC请求豁免。从豁免的实践情况看,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豁免申请已为SEC所接受,不过SEC通常令发行人提供交易文件中所要求的逐月资产服务报告(themonthlyservicingreports)。(注:PaulWeiffenbach&JosephMeehan,Cross-borderSecuritization-EntrytoWorldMarkets,SecuritizationYearbook1999,aSpecialIFLR(InternationalFinancialLawReview)Supplement,p.7.)

通常,按照《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每进行一次证券发行,就要准备一次注册登记申请资料,交纳一笔注册登记费用并等待注册登记的生效,这不仅给发行人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重复文书工作和费用负担,而且也可能使发行人在申请——等待——生效的注册循环中错失证券发行的最佳市场时机。为此,SEC在1983年推出了一项注册登记的便利措施,这就是体现于规则415中的“橱柜登记”(shelfregistration)制度,即符合特定条件的主体,可以为今后两年拟发行的证券,预先向SEC办理注册登记,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基本财务信息,待到市场时机成熟时就能以最佳价格发行证券而不必重新进行注册登记;同时,发行人通过提供新的信息资料更新以往登记的内容。使用表格S-3进行注册登记的发行人享有运用这一便利的资格,这是因为这类表格通常仅限于投资级的债券或不可转换的优先股的发行使用,如此,也就能防范“橱柜登记”便利的滥用风险。

2001年1月,美国通过了《投资者和资本市场费用减免法》,将证券注册登记费从每百万元交纳239美元降到92美元,而且SEC每年还会做出有利于发行人的调整。在美国,出于成本费用的考虑,ABS采用公募发行,通常运用于数额在1亿或1亿美元以上的交易中。(注:StevenL.Schwarcz,theAlchemyofAssetSecuritization,StanfortJournalofLaw,Business&Finance,Vol.1,Fall,1994,p134.)无疑,注册登记费的降低,将大大地降低发行人的成本,增加公募发行的吸引力。

五、逐步完善私募发行法律规则,引导机构投资者投资ABS,繁荣私募发行市场

ABS采用私募发行,可以豁免美国证券法中的注册登记和持续信息披露要求,减化操作程序,节约发行费用;而且,机构投资者是私募发行市场的主要参与者,由于他们富有投资经验而又财力雄厚,往往能使交易迅速成交,成本低廉,再加上机构投资者追求稳定投资回报的趋向,更能给新生的ABS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维护市场的稳定。

美国私募发行市场的繁荣,是通过一系列立法的改进来完成的。私募发行的规定,首见于《1933年证券法》,其第4章第2项简单地将私募发行界定为不涉及公开发行的发行人的交易。由于欠缺明确的规范,在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司法领域标准不一,投资者人数的多寡是否影响交易的性质,成为困扰律师们的难题。

为此,SEC在1982年颁布D条例,规定了适用私募发行的条件。D条例中,可为资产证券化所采用的是规则506。按此要求,发行人可向人数不受限制的“可资信赖的投资者”(accreditedinvestor)和人数少于35人的其他购买者销售无限额的证券,当然销售不得利用任何广告或招揽的形式进行。规则501界定了“可资信赖的投资者”的范围,包括大多数作为机构投资者的组织(一般指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资产超过500万美元的公司或信托)和富有的个人(其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因为这些“可资信赖的投资者”富有投资经验,所以,如果证券只向他们发行,规则502就对发行人提供信息无特殊要求(并非不需要提供任何信息);但如果交易中有不属于“可资信赖的投资者”的其他购买者,就不仅要求发行人要确信他们(或其人)具有金融或商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得以评估投资的价值与风险,而且还要求发行人要向他们提供特定的发行信息。可见,虽然SEC扩大了注册登记的豁免范围,但并非毫无原则地网开一面。其成功之处在于:一方面,将豁免的对象向机构投资者倾斜,在为他们提供投资渠道的同时,也通过法律手段建立了较为稳定的证券市场结构,实现了资产证券化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根据交易对象的性质区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使通过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运作更具灵活性的同时,也合理地减轻了发行人的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第4章第2项还是D条例的豁免,都要求在证券发行时,发行人要确保投资者在购买时没有转让证券的目的,也即发行人所发行的证券是一种“限制性证券”(restrictedsecurities)。这种证券的再次转让,需要持有一定的年限才能进行,或者要重新进行注册登记,这严重妨碍了私募发行的ABS的交易。为解决私募证券的市场流通性问题,SEC在1990年通过了规则144A。相较于前两个规定,这一规则的益处体现在:(1)允许不受持有证券时间等条件制约,转让“限制性证券”给“合格的机构购买者”(qualifiedinstitutionalbuyers)而不影响已取得的注册登记豁免,并通过PORTAL(注:其全称是"NASD''''sPrivateOfferingResaleandTradingthroughAutomatedLinkagesSystem"。在颁布144A规则的同时,SEC颁布了PORTAL规则。PORTAL是服务于规则144A项下的证券私募发行、再售和交易自动联接系统,允许进入PORTAL的投资者都是“合格的机构购买者”。参见吴志攀主编:《国际金融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页。)配套交易设施,建立了该类证券的二级流通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私募发行的证券具有易于发行的优点的同时,也具有了类似于公募证券易于流通的特点,从而加强了私募市场与公募市场的联系。(2)不再要求发行人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来保证购买者只有投资而没有转售证券的意图,从而减轻了发行人在D条例规则502(d)项下的负担。这项被称为美国私募发行市场自由化表现的规则144A,给资产证券化充分运用私募发行法律豁免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私募发行规则的改进,促成了机构投资者群体的日渐形成,不过,对于ABS来说,美国1984年《加强二级抵押贷款市场法》规定所有已评级的抵押贷款担保证券都可成为机构投资者的合法投资对象,也是通常可获得高信用评级的ABS得以吸引机构投资者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总结与借鉴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得以首先在美国萌发并获得蓬勃发展,最主要的应归功于其“管得宽”又“管得严”(注:吴志攀:《从“证券”的定义看监管制度设计》,载吴志攀、白建军主编:《证券市场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的开放型证券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对资产证券化的成功调整,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供我国实践操作借鉴:

一、以宽泛的证券定义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从有利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将不断推陈出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纳入监管范围。

二、以非实质性审查的注册登记制度为证券发行提供没有法律障碍的市场准入,为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

三、以完全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借助规范的证券信用评级,引导投资者自由决策并培养其成熟的投资理念,不断地为金融创新产品提供良好的投资群体来源。

四、以众多的但明显偏重于机构投资者的立法豁免,培养机构投资者投资群体,形成稳定的资本市场。

第11篇

证券电子商务的概念

证券电子商务是证券行业以互联网络为媒介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全新商业服务,它是一种信息无偿、交易有偿的网络服务。其基本内容包括:1.证券电子商务能为企业及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的全方位服务;2.证券电子商务所需条件是互联网络的普及、货币电子化和解决网络安全问题(微观、宏观)等。证券电子商务比其它行业电子商务少了电子商务三大要素之一的物流,因此证券电子商务能够更快更好地实现;3.证券电子商务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国际经济分析、政府政策分析、企业经营管理分析、证券板论文块分析、证券静态动态分析等方面的服务;4.证券电子商务能够以每日国内外经济信息、证券行情、证券买卖、投资咨询、服务对象的辅助决策分析及提供特别专题报告等方式来为投资者服务;同时也提供外汇、期货等方面的辅助服务方式。

特点与典型模式

证券电子商务就是运用最先进的信息与网络技术对证券公司原有业务体系中的各类资源及业务流程进行重组,使用户与内部工作人员通过互联网或电话语音就可开展业务与提供服务。其特点主要表现为:

1、虚拟性:所有的交易与服务均通过WEB或电话呼叫中心自动进行,不许借助店面或工作人员的帮助;由于是虚拟的,服务可以跨越时间与空间的限制。

2、个性化:所有服务可精确的按照每个用户的需要进行。服务方式可以是主动服务,也可是被动服务。

3、成本低:由于服务的虚拟性,对原有事务性工作的场地及人工不再有要求,加上技术进步对信息处理效率的极大改进,因而有效降低了证券公司的基础运营成本。

4、优质服务更为重要:由于硬件不再重要,网络的竞争只能依靠软性的服务。并且网络跨越时空的能力会将这种优势服务的能力无限制放大。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在网络经济模式下更是一条不变的规律。

5、创新是竞争的要素:由于网络缩小了时空的概念,因此任何一种新的业务思想或技术很快能被对手效仿,为始终保持领先,企业只有依靠不断的创新才能保证竞争的优势,否则会很快被竞争对手超越。

6、技术是核心资源:在证券电子商务中,技术构成了服务与业务的基础平台。因此技术不仅仅是一种手段,还是核心的资源。技术的创新便可意味着服务与业务的创新。

证券电子商务的典型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E——Trade模式:完全以WEB方式提供纯虚拟的投资与服务,其特点就是用尽可能低的折扣吸引对价格在意而对服务要求不高的自助投资者。价格是这些公司的主要竞争模式。这方面的典型代表有E——Trade,Ameritrade等。

2,Schwab模式:同时以店面,电话,WEB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客户可自己选择需要的服务模式。注重通过技术手段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希望通过技术手段有效降低成本,进而降低服务价格,不会以牺牲服务为代价。通过有效利用技术来降低成本,改进服务,提供创新的业务模式是这些公司的主要经营特色。这方面的典型代表有Schwab,TDWaterhouse等。

3,MerrillLynch模式:美林证券是美国乃至全球的著名品牌。由于有庞大的客户托管资产作为后盾,美林对于90年代兴起的网上经纪浪潮反应迟钝,迟至99年六月一日才其在线交易系统。

问题和应对策略

1、证券投资主体不合理。我国目前证券投资不是以投资基金和投资经纪为主,而是民众广泛介入,从资源优化配置角度出发,这是不可取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证券投资的主要操作者应该是基金管理者、证券经纪人、投资银行管理者等,证券营业部的计算机系统和网络也将有较大的改变。随着证券投资主体的进一步多元化,证券电子商务前景将更加明朗。

2、证券电子商务成本问题。从投资者角度来看,证券电子商务有两方面成本:计算机成本和通讯成本。对于目前我国国民的消费状况,要付出5000元以上的计算机购置费和电话初装费、月租费、通话费,以及网络运行费等等将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从证券商角度来看,证券电子商务有三方面成本:网络设备成本、通讯成本和人力成本。但是对于证券商来说,发展电子商务并不增加太多的投入,与现在的交易方式来比有增有减。因为互联网在线交易多了,证券营业部的数量、经营面积、计算机LAN工作站数量、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数量都将减少,服务器容量和性能将要增加和提高,通讯带宽、稳定性等方面要有大的提高,普通工作人员减少,高层次的投资咨询顾问人员将增加。

3、证券电子商务的网络问题。证券电子商务有三方面的网络问题:互联网的安全、网络稳定可靠性、网络速度。互联网的安全不仅是证券电子商务所关心的,它更是整个国家的安全问题,特别是象金融证券业这类国家支柱产业的互联网络,更要严格使用国产关键技术,以确保安全性。所幸的是,最近中科院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关键技术与产品开发获重要进展,该项目包括:实用非否认协议、智能卡软件安全规范、智能卡安全集成平台、Internet安全集成系统、Internet网络安全监视器、防火墙系列产品、计算机网络安全产品评测、″黑客″入侵防范软件、安全引擎工具包、网络安全教育等。网络稳定可靠性和网络速度问题有赖于我国电信网络和有线电视网络技术的提高,我国证券交易多次发生过交易笔数太大导致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计算机及通信系统阻塞事件。

第12篇

证券交易技术的发展并没有伴随无纸化证券登记、存管、交易、结算法制的完善。立法层级、立法理念、法律规则、法律关系、法律风险和权益保护等构成证券无纸化时代的主要挑战。

一、证券无纸化下中国证券登记存管法规范体系

我国证券登记存管法律规范体系目前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业务规则)以及相应的习惯做法等构成。尽管行业规范的效力层级最低,但从数量来分析,其大约占90%以上,在实践中发挥着指导和规范证券登记存管的作用。

(一)证券登记存管法律的滞后性

从法律性质分析,证券登记是对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产确权行为,而证券存管则在证券存管机构与证券所有人之间建立起保管合同关系。登记的确权功能以及保管合同在民事法律中都有一般性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仍主要基于动产和不动产这种实体物而言。证券的无纸化彻底消灭了纸质证券的实物载体,投资者也不再通过持有“证券”而证明证券所有权,证券登记表现为登记机构储存的电子记录,证券存管也是以证券账户的形式保管的电子记录。这样,以实物为基础建立的民法上的登记和保管法律规范就无法真实、完整地表彰无纸化证券权利,确立无纸化证券的保管关系。

无纸化证券登记存管规则在典型民事法律中的空缺在《证券法》中仍没有弥补,第159条、160条和166条虽基本确立了证券直接登记、证券登记确权以及证券存管制度,但证券直接登记的唯一化使之前和之后立法规定的间接登记面临合法性问题,以“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作为确权依据含糊不清,证券存管的规定则更显简陋。显然,《证券法》此次修订并没有为无纸化证券的登记存管提供完整的指引性规范。

(二)其他证券登记存管规范的合法性问题

部门规章以及行业规范对无纸化证券的登记存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有以行业规范为主,从证券持有方式,到证券登记确权,再到证券托管存管,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但行业规范在证券登记存管操作中的主导性地位在我国的法制环境下却面临合法性问题。首先,配合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发展需要而创制的行业规范或者习惯做法可能与传统的法律原则或规则不一致;其次,无纸化情况下证券登记、转让、抵押的效力和结算规则的效力等还没有得到立法确认,近年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业务规则做出的许多行为被诉诸法院,严重影响了结算秩序和证券市场安全运行。

二、证券无纸化与我国证券登记存管法规范的不适性

《证券法》确立了我国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的基本框架,即“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模式。从时间来看,我国证券登记存管的法律制度建立在证券无纸化之后,立法基础比较充足,但从规范内容来看,立法质量并不高,证券登记存管法律规范仍表现出相对证券无纸化技术性规范的不适应性。

《证券法》将我国证券登记体系建立在证券直接持有模式基础上,但国务院及证监会、中登公司等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等则在法律之外创造了证券间接持有模式。如国务院早在1995年《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就确立了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间接持有方式,即“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权益拥有人,可以将其股份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中登公司2002年《关于落实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有关B股账户业务补充通知》第7条规定:“境外投资者可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而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通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以例外的方式将证券间接持有方式一般化。尽管如此,证券间接持有还是因上位法依据的欠缺面临合法性问题。

第13篇

资产证券化会计制度的完善与否,虽然不能左右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发展,但对其影响不可低估。因此,本文试就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到的有关会计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要素定义;会计确认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1977年,美国投资银行家莱维思.瑞尼尔,论文在一次同《华尔街》杂志的记者讨论抵押贷款转手证券时,首次使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个词,以后资产证券化就在金融界开始流行起来了。

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下的定义是:“资产证券是指主要由现金流支持的,这个现金流是由一组应收帐款或其他金融资产构成的资产池提供的,并通过条款确保资产在一个限定时问内转换成现金以及拥有必要的权力,这种证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够通过服务条款或者具有合适的分配程序给证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资产支持的证券。”

目前国内学者使用较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指把缺乏流动性的,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及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使不流动资产能够得以流动,主要依赖于三个机制:资产组合机制、破产隔离机制、信用增级机制。

1.资产组舍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是“对各种待资产化的资产(债权)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解和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资产证券化的这个功能首先是通过资产组合机制实现的。对某项资产来说,其风险和收益往往难以把握,如提前偿付或到期不还。而对于一组资产,情况就不同了,根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整个资产组合中的风险收益变化会里现一定的规律性。因此,通过整个组合的现金流量的平均数做出可信的估计,可以有效地规避组合中资产的提前偿付风险、信用风险等。

2.破产隔离机制

在构造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时,证券化结构应能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会对特设机构的正常运营产生影响,硕士论文从而不会影响对资产担保证券持有人的按时偿付,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机制。这一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到特设机构的转移必须是真实销售。资产转移可以被视为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如果资产在发起人和特设机构之间的转移被认定为丰日保融资,则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资产为偿付担保。当出售者遇到破产或清算时,已转让的资产就有遭受牵连的风险,影响本息的偿付,投资者的利益就受到了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的影响。但如果资产的转移被认定为“真实销售”,则发起人就能实现资产的表外处理。当发起人破产时,该资产不作为破产财产,从而使资产担保证券的投资者利益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破产隔离机制进一步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被限定在证券化的资产中,而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3,信用增级机制

信用增级机制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证。信用增级是用于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利息的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的总称,信用增级就是使投资者不能获得偿付的可能性最小。

二。资产证券化有关会计要素定义

在进行会计确认之前必须保证某项经济事项符合相关会计要素定义。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对象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举例说明:甲出售一组应收账款给SPV,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甲以这组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签订担保合约,则甲在应收账款表外化的同时,其资产负债表上会出现一笔服务资产和按合约确定的担保负债,郎甲的资产负债表上产生了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SPV的资产负债表上相应产生有担保合约确认的新金融资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1.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2.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1)现金;(2)持有的其他单位的的权益工具(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医学论文(4)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权益工具,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3.金融负债。金融负债,指下列负债:(1)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吲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随着金融创新的衍生工具的日益繁荣,传统的资产概念变得越来越模糊,运用这一宽泛的概念不能做到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新会计准则将金融衍生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衍生金融工具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三.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确认问题

从会计要素的确认方面看:所谓确认是“指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将某一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正式列入某一具体的财务报表的过程”。对证券化的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是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核心问题,即资产证券化是“真实销售”,还是有担保的融资。这决定了证券化的资产作表外处理,还是表内处理,对发起人意义重大。

(一)“担保融资”和“销售”确认分别对会计报表带来的影响

如果该项资产证券化交易被确认为融资,发起人在资产负债表上继续将证券化的资产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募集的资金确认为负债,其交易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如果该项交易被确认为销售,转让的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得到的现金及其它与转让资产无关的资产作为销售收入,产生的新业务是销售收入的减项,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

(二)两种会计确认模式:风险与报酬法与金融合成法

1.传统的确认方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方法。根据该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只有转让了相关资产组合所有的风险和收益,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所获得的资金作为资产转让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否则,如果发起人还保龆出售资产的部分风险和收益,则该资产不能做销售处理,而继续留在资产负债表上,同时将现金流入视为以此资产为担保的负债”。该方法适用于资产证券化产生初期交易较为简单时的会计处理随着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证券化交易过程曰益复杂。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暴露出本身的缺陷而不能正确反映经济实质,具体表现在:

(1)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多项复杂的合约安排使得控制权与风险、收益相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各方。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下,职称论文交易就不能视为销售,发起人就达不到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的。

(2)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导致人们对具有相似的经济实质的财务活动做出了不同的会计处理。例如,发起人与证券持有人达成协议,承诺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损失,提供其面值10%的担保。由于担保合约的存在,使得发起人仍被认为保留有证券化资产的相当部分的风险与报酬,因而全部证券化资产仍继续被确认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相反,如果发起人转让全部证券化资产,而向某一独立第三方购买上述相同比例的信用担保。则其确认证券化资产的出售业务,同时只需对面值的10%部分确认为担保负债。

2.会计模式的改进与创新一—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了第125号准则:《金融汝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该准则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承认以合约形式存在的金融资产具有可分割性,各组成部分在理论上都可以作为独立的项目进行确认。按照这种方法,金融资产转让过程中,应该将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问题与资产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资产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开来。具体来说,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能否视作销售来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转让方保留的风险和报酬可视作转移合约的产物,可按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加以确认,这样就能与移出资产的终止确认区分开来分别处理。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IAS39,也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金融资产的转让加以确认。一项转让者失去控制权的金融资产转让(全部或部分)应确认为销售。

新准则对资产证券化的确认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体现会计的实质终于形式原则。

3.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与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比较

当交易的结果导致发起人的金融资产发生转移时,两种方法的确认结果不同。仍沿用前述的甲出售应收账款给SPV的例子,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承担了坏账损失的相应风险。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甲应终止确认这组应收账款,同时按照合约确认相应的坏账损失担保负债;另一方面,SPV由于获得了应收账款的控制权,直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这笔资产,将甲提供的担保合约确认为一笔金融资产。但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由于甲仍保留了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风险,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继续确认这笔资产,而把得到的现金时作一笔担保负债。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

于把证券化资产作表外处理,同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

由此可见,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反映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实质,更能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是证券化会计处理的发展方向。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一些不足:表外处理时,会计报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发起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容易成为其操纵利润的工具。掩盖债务,虚增利润,这将不利于企业的正常、持续的经营,且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安然”公司大肆使用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工具从事表外融资,高估利润,低估负债,是其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已经填补了在指导、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我国通过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关设想,顺应我国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出现的形势已将金融衍生工具会计所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制定出来,将基本框架建立了起来。这是我国会计理论和实务发展的一大进步,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也更加完善。相信当操作指南出台之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将正式进入实务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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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

中国股票市场论文范文一:

拓展合作新蓝海

多位专家认为,合作领域的进一步拓展可能成为今年中欧合作的一大亮点。

崔洪建认为,海洋合作可能成为今年中欧合作的新方向。“中欧双方应该更多地从经济增长和环保等角度发展海洋合作”,他呼吁欧方转变观念,不要过多地将精力集中在海洋争端和上,而是在务实领域拓展合作。

姚铃也认为,新的议题和合作可能是今年中欧合作向前发展的重要环节。例如在可持续发展领域、能源合作以及数字经济等领域,中欧都有很多合作空间。

第15篇

    研究发现,中小城市发展大多缺乏可持续性。社会治安、交通状况、居住环境、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是衡量一个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重要方面,比较来看,中小城市表现较差,大多缺乏可持续性。在社会治安方面,相对大城市,中小城市社会治安隐患更大。在交通状况方面,中小城市的交通拥堵变得越来越严重。在居住环境方面,与大城市相比,中小城市的购房压力增加更快。在生态环境方面,相较于大城市,部分中小城市环境污染更为严重。在公共服务方面,中小城市在教育、医疗、科技、文化等公共服务资源和水平远远落后于大城市。

主题报告认为,中国房价体系为尖塔形分布,具有单中心、多层次、集群化特征,房价体系的多层次性不断增强。房价体系存在扩散效应、虹吸效应、传染效应、迁移效应等多样化联系特征。房价体系的变动性:从城市分化向城市群分化演变。一些城市房价的偏离了合理的水平,导致房价体系不合理。适度的高房价有助于通过提高城市高技能劳动力的比重等途径助推城市发展,成为转型升级的杠杆,但过高房价则不利于城市发展,甚至会成为转型升级的陷阱。

主题报告建议,为更好发挥房价体系在转型升级中的杠杆作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一是完善和培育我国多中心群网化的城市体系,通过大中小城市(镇)的协调发展来推动转型升级;二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市场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抑制投资投机,让住房回归居住属性,形成合理的房价体系;三是根据不同城市在房价体系中的功能和地位,采取“分级分城施策”的房地产调控措施。

主题报告还围绕房地产市场与城市转型升级之间的关系,在全国280多个城市中,筛选包头、南通、苏州、佛山、成都、重庆、深圳、广州、长沙等九个转型升级的最佳案例城市,提炼总结这些城市在房地产发展、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的经验和做法,以资全国城市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