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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由于法治观念的淡漠,行政时效的紧迫、行政事务的繁杂等诸多主客观因素制约,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往往只强调实体的合法、合理,而对必要、正当的行政程序却注重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反过来对行政行为的结果也产生了诸多不利的负面效应。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要公正执法不仅要注重实体,更要注重程序,正当必要的程序是区别撊酥螖与摲ㄖ螖的重要标志。从本职工作出发,我认为在当前统计行政管理工作中注重行政程序的建立和健全工作,势在必行。
1对统计行政行为要有正确的认识。
何谓统计行政行为?简言之,就是统计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影响到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具体化地说统计行政行为包括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行为、统计调查行为、统计资料公布行为、统计确认行为(包括统计资料的认定、统计行政登记等)、统计行政许可行为(包括发放统计上岗资格证等)、统计行政处罚行为,等等。一般而言,政府统计行政机关业务处室所涉及到的行为只要与相对人发生关系的,都是统计行政行为,都要受统计法的调整和规范,都要依法行政,而不仅仅是统计行政处罚行为。只要统计行政行为不当,影响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该项统计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机关就有可能当被告。譬如讲,统计局向某基层单位布置了一张调查表,这就是统计行政行为,基层单位认为这项调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统计局就是被告,就有出示作出这项调查的依据和具体审批程序等证据的义务。没有合法、合理的依据,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这项统计行政行为。如果因为调查给基层单位造成损害(人力、物力等),作出这项调查决定的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还要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国家赔偿,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2为何要强调统计行政程序的建设
在作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时,强调统计行政程序,有利于减少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克服撊酥螖的现象,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统计行政法律关系中,统计行政机关作为统计行政主体,处于领导的地位,而相对人(统计调查对象等)则处于服从的地位。统计部门随意制发一张调查表就有可能给相对人带来较大的工作量,增加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开支,特别是不科学的统计指标更给填报带来极大的困难,而这些数字汇总上来后,领导也不见得就是很需要,甚至于统计部门通过现有的资料进行必要的加工也可以获得。因此,这种在统计工作中的撊酥螖现象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控制。即任何统计调查都必须要进行立项论证,确定有无必要进行专门调查,若确有必要进行调查,还要对调查表进行审查,弄清指标的设置有无必要,指标设置是否科学,调查时间是否合理,调查经费有无保障,等等。在此基础上由有关领导进行签发,在统计调查前还要进行公告等。
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强调统计行政程序,有利于增强统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
在日常的统计行政管理工作中,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对一系列的统计行政行为的程序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都是必须要认真贯彻执行的,不履行这些程序上的义务,也就是违法。从另一方面来讲,讲究一定的程序,可使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得到极大的提高。这是由于在一个良好的程序中,必然有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予对行政行为论证这个环节,有的还要进行必要的听证环节,重要的事项还要通过有关的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拍板,经过这样的层层把关,统计行政行为的质量,也必然得到极大的提高。如在统计报送期限的问题上,过去不经过论证,给基层单位的上报期限规定得太紧,以至于到了基层必须25日前就要报整个月的数字,这样质量是难以保证的。如果在制定这样的决策前听取相对人的听意见,也不至于作出这样不近人情的行政行为来。由于时间紧,基层就采取统计加估计的办法来报数,不仅影响了统计数字的质量,更重要的是弱化了统计法制观念,为弄虚作假提供了温床。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统计数字上的不实事求是的现象,与调查组织者对待搜集资料的不实事求是的行为有着一定的联系。
在作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中,强调统计行政程序,有利于加强统计执法,明确统计行政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从统计行政管理领域上来讲,在统计行政权(公权力)与统计调查对象的私权利之间存在着一个平衡点。这种平衡,我认为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即除了要对统计行政管理权进行控制以外,在统计行政管理的某些方面要加强对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执法检查。由于统计行政行为未经过一定的程序造成相应的手续不完备,给监督检查带来了诸多的困难。如在组织年定报统计工作的过程中,作为一个统计行政行为,首先必须要以统计行政机关的名义下发一个开展统计年定报工作的通知,明确开展统计调查依据、目的、意义、统计行政主体、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统计法律责任。最主要的是要对每张表要列出具体的表名、表号、填报单位、上报日期、上报给谁(受表单位),等等。如果上报日期推迟和提前都必须要有相应的正式书面通知。其次,开展年定报的通知和有关的统计指标解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送达到统计调查对象手中,并留有送达的依据,如采取开年定会的形式进行工作布置的,则必须留存会议签到单,以便于查阅。对于一次性重大调查要在有关报刊上进行调查前的公告等等。通过上述程序,便于明确统计法律责任,有利于统计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3对统计行政程序的探讨
统计行政行为是统计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这个表示一经作出就具有公定力、执行力、拘束力等法律效力。
4统计行政行为意思的形成程序
我认为行政行为的意思可分为贯彻性意思、创设性意思两大类。在这两大类中有不同的特点:
贯彻性意思的形成。所谓贯彻性意思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为贯彻上级统计部门有关统计工作的总体布置所要进行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意思。如开展全市年定报工作就是贯彻全国、全省统一部署进行的。在这类意思的形成中,要吃透上级的文件精神,在满足上级要求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具体化。重点就是要明确本地基层单位如何上报、以及上报的时间、地域、对象等各种要求。一般由统计行政机关部门草拟文件,并对基层上报时间、上报方式进行合理论证后,由分管局长签发即可。
创设性的意思的形成。所谓创设性意思又可分为自身创设性意思、他人创设性意思两种。自身创设性意思,即根据当地党政领导的要求或根据实际工作开展的需要所要作出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意思。这是要重点控制的。
首先,开展这项统计行政行为要合法、合理,不能违反法律。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
其次,在程序上要遵循撋昵肓⑾顢、撎致蹟(听证、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摪旃嵫芯浚ɑ蚴壮づ陌澹、撉等基本过程。
申请立项。这是一般重大的统计行政行为的必经程序。立项必须要有立项的依据(法律依据)和实际的需求。一般还需要有可行性研究的报告。
讨论。这里的讨论指对立项需求(申请)的可行性问题的讨论。一般由一个参谋性(辅)的机构(组织)来实施。这个机构(组织)要吸收相关的专家或有关方面代表(最好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重大的涉及到相对人切身利益的应进行公开的听证。一般的也可沿用传统的召开座谈会、放发征求意见稿等形式。重点讨论项目需求(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科学性等内容,然后对实施内容、形式等要素进行讨论和优选,形成一个意见报决策层会议或交由首长拍板。在上述过程中,要注意听证与召开座谈会的区别。首先,听证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靠众多法律原则支持的一种程序,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则和意义,它不是泛泛的道德要求,也不是简单的工作作风,而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工作规则,一旦违反这些原则和规则,将影响某项决策或行政决定的效力。其次,听证的核心在于撎龜和撝两方面。所谓撎龜就是撎,如果只听摬蝗,或撎龜而不撊,则起不到撎的作用。所谓撝是指决策部门的决定必须建立在利害相关人提供的证据事实基础上,允许利害相关人就对方提供的证据加以质证、辩驳。换言之,决策部门不能偏听偏信,必须兼听各方意见,而且每次决策必须是建立在相关证据基础之上,特别是建立在有力证据基础上的意见。
5办公会研究或首长拍板
对于重大的一般要经过办公会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举手表决。在表决程序上应规定不得投弃权票,即要么反对,要么赞成。各人表决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中,这虽是集体决定,若出了问题,凡投赞成票的,要承担责任,投反对票的不负责任。但同时要建立一个约束机制,凡三次投反对票而该项行政行为却分别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领导集体成员,要受到相应的处分,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认定行政行为对与错的标准是什么呢?我认为从根本上来讲要坚持撊鲇欣跀的标准,具体可采用民意测验、跟踪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来论证。
对于一般的行政行为的决策可在经过必要的程序后,依据领导分工由行政首长拍板决定。
上述贯彻性意思和创设性意思是相对的,有些创设性意思经过决定后,对于具体的部门(如专业处)来说又变成了贯彻性意思。有些贯彻性意思,为了贴近各地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适当补充或修正又具有创设性意思了。
而他人创设性意思,即他人为贯彻党政领导的需要或自身需要就统计方面的工作,向统计部门提出的利用统计行政权的申请的意思。如市机械局为了调查全市机械工业的情况,向统计部门提出要开展统计调查的创设性意思,若经统计部门依法审核同意就具有法定效力。属于部门统计调查,就受到统计法的保护。其具体的程序同自身创设性意思的程序。
统计行政行为的签发和公告的程序
统计行为一经确定下来,要经行政首长的签发,以文件的形式下发,使有关相对人知晓。其送达方式同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对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统计行政行为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在报纸上公告的方式。这里的撘欢ǚ段要与统计行政行为的实施范围相一致。如要在南京市开展全市范围的居民出行情况的调查,可在《南京日报》等全市性的报纸上进行调查公告。
6统计行政程序实施中的在关问题
程序与效力的问题
行政活动有其多、杂、变化快等诸多特点,讲究一定的程序就必然要经历一定的过程,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而行政效力总是与一定的时间联系在一起的,这就必然要影响行政效力。为了解决这一对矛盾,在作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时,有必要把统计行政行为区分为重要的统计行政行为和一般的统计行政行为。对于重要的统计行政行为毫无疑问必然要严格适用上述的程序。面对于一般的行政行为,要有限度地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可将立项申请、讨论、办公会审议等过程有选择地压缩适用,但作为行政首长的签发是必经的程序,不可忽略。
对于时间紧迫的重大的统计行政行为的决策,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适用简易程序,但必须是十分慎重,且不宜多搞。
统计行政程序必须公示。
为对统计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各项统计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采取公示的原则,使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充分的了解,以避免摪迪洳僮鲾,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实践证明,公示的方法对于提高统计行政效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7经过法定审批程序的统计行政行为的客体要有法定的标志。
论文摘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显著特征是强制性和及时性,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要有针对性地收集、调查证据并及时进行准确判断,但是由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执行程序中调取证据规定的不细、不严,可操作性不强,使一些执行案件因证据不足或证据取得不及时错过了执行时机。笔者结合自身执行工作经验就证据在执行工作中调查方法和判断运用谈几点看法。
一、收集证据的几种方法
任何证据都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收集证据的方法很多,但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不论采取什么方法,都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的情况,最大限度地固定和保全证据的证明力,根据执行工作实践,执行中收集、调查证据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法:一是传唤调查。采用各种方法把当事人传唤到庭,责令其提供有关执行案件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二是就地调查,分为调查资金和调查财产。在资金的调查上常常出现被执行人隐瞒事实的情况,有的当事人有几个银行的帐户,但往往向法院提供没有资金的银行帐户,造成无偿付能力的假象。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人员在了解了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较好,但银行帐号又无资金的情况后,应到该地的各家银行逐个查询,以查明真象,或直接到该单位财务部门,向部门负责人宣传法律说明拒不提供的法律后果,令其交出所有银行帐户,直接查帐,或者对其隐瞒的财产证据进行搜查。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到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有些执行标的物虽然在法律文书中写明,但双方各执一词,这就需要就地调查,以便顺利执行取得第一手材料。三是跟踪调查。跟踪调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些被执行人既不提供可供执行的证据材料,且有偿付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把财产暗地转移或本人为逃避债务而外出躲避,对这样的当事人就应采用各种办法跟踪其去向或财产流向,一经发现被执行人,可通过当地法院实施拘留。在实施拘留后,当事人态度仍然刁蛮,在拘留期间届满后可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发现被转移的财产,应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另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虽无履行能力,但财产被他人占用或有债权,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供线索进行跟踪调查,查明情况后,可采取执行第三人的措施。四是调取行政管理机关收集的证据。在执行程序中,也往往会遇到行政执法部门如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在查处有关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这些也可以成为执行法院执行案件的证据来源。鉴定、评估部门的鉴定、评估报告也是一种有力的执行证据。五是公告悬赏举报。在执行程序中,由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虚报财产状况的情况时有发生,在采取上述方法仍不能查清被执行人能力的情况下,应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力求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对此可以公告悬赏的方式发动群众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合法证据,经执行法院查证属实后,都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行政程序的发展及其法治化,是社会民主法治发展的必然的结果[1]。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一方面乃因社会事务的增加,需要广大的行政权力,另一方面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政府职能的转变,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以保障人民的权利不被侵犯。这些正是促成行政程序法制定的原因,因为行政程序法是控制行政权行使的重要机制,两岸的行政程序法制应该说都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催生的。
政治稳定与民主政治制度的确立,是行政程序法发展的政治基础和动力。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必定以稳定的政治为前提,没有稳定的政治[2],社会秩序必定会动荡,遑论要求政府给予合理行政程序的对待。除了政治的稳定外,民主政治的确立也是推动行政程序法立法的动因。
政治民主化是促成行政程序立法的客观环境。台湾地区自1989年7月开始解严,结束自1949年以来长达50年的,政治民主化有了重大转折,政治逐渐开放,人民权利意识开始增长,产生一波社会运动的浪潮,人民藉由集会及游行,向政府表达自身权益的需求、对公共政策的不满,展现对政治的参与,社会迅速转变;而大陆地区在1982年通过新宪法,这对行政程序法产生了基础作用。此后,大陆地区开始朝政治民主化迈进,对行政程序法的推动,有正面的诱因。故政治民主化,必然促使人民权利意识增长,而行政程序法正符合人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需求。民主政治故为行政程序法典的直接动力论文。
推动行政程序法制定的动力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便是社会转型压力大,不论是现在的大陆地区,还是1990年代的台湾,在政治、经济、社会乃至于法律,都面临新旧秩序的交错轮替。面对这样转型的压力,对于提供公平、公开与公正的行政程序,对于参与行政程序,来自于人民对行政机关的要求的声浪,亦随之而起,此成为推动行政程序法的最大动力。在程序的设计上,必然面临行政公正及行政效能提升的协调。
因此检视台湾地区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时空,乃处于社会密集且快速的转型中,大陆地区也正是如此,行政程序法草案制定的当前,正是改革开放后,朝市场经济快步迈进,政府大力推动许多重要建设,经济快速成长。所以说行政程序法的产生和完善,经济发展占有重要地位。
此外,政府方面态度对于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也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尤其是由政府透过专门调查或研究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负有任务的研究,更是推动立法进度的保证。除此之外,法学界的研究,不断撰写论文,尤其是透过法学研讨会提出草案,或是对政府公布的草案或研究报告召开专门的研讨会,更是促成行政程序法立法的一大动力。而大陆地区目前学术界对于行政程序法的理论也有热烈的讨论,未来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过程,似亦有赖政府的推动[3]。
整体而言,行政程序立法,不能不考虑到社会转型的问题[4]。另外对政府权利扩张的控制以及对政府科学管理则是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最主要原因。民主政治使人民权利意识提高,而经济发展是推动行政程序法的动力。经济的自由化必然会推动政治的民主化,政治民主化的结果必然会促使人民要求参与行政程序的决策过程,进而要求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与公平,这是一个立法趋势。
相较于外国的立法过程,对实际行政运作作实证调查,一直是相当受到强调的重点[5]。台湾地区在制定行政程序法过程中,似有欠缺。大陆地区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应该考量实际运作的情形进行立法,方能反映时代需求,毕竟法律不是理论,而是实际的运作。
(二)立法体系的比较
1、立法模式选择
关于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的立法,有其困难之处,其原因主要是范围广泛、性质复杂、变迁频繁[6]:其一,范围广泛:行政程序法的范围,远较其它法律为广泛,尤其政府任务增加,行政权日渐扩大,如何制约行政权的力量,以保障人民权利不被行政权的侵害,把行政程序法统一编纂,其困难自不待言。其二,性质复杂:行政活动多样、复杂,但各类行政行为,差异颇大,故编排一部统一法典,实不容易。其三,变迁频繁:行政法规为国家行政的运作规范,但是国家政策要因时制宜,随着时代改变必须有所改变。
但这些困难并非无法克服,各种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有其特殊性,因此把所有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归纳在一部行政程序法中有其困难之处,但是制定各种行政程序共同适用的一般法则,也并非不可能,行政程序法立法目的通过努力是可以达成的。
面对行政程序的立法,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设计及架构法律体系之问题,参照各国立法例,立法结构大概有三种选择,试分析如下:
(1)并列式
这种立法模式是按照行政行为的类别确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架构。整个行政程序法分为若干部份,每一部分分为一种行政行为类型,各个部分内部采用线性结构,但整个行政程序法不是线性结构,而是并列结构。
并列式的结构并不可取。这种结构的立法,如同一部各种行政行为的汇编,由于个别的行政行为类型有许多共通性,因而使许多相同程序在同一部法典中大量重复,整个法律篇幅过长、拖累。虽然这种立法也有其优点,如各类行政行为程序自为一体,方便法律的实施。但是世界各国行政程序法基本上都不采这种立法结构方式。
(2)总括式
这种立法模式是打破行政行为的类别界线,按照行政程序法的时间性确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结构。此种结构与诉讼法的结构十分相似,其特征是以程序的时间性为结构基础,行政行为类别从属于行政程序的时间流程。
总括式结构对各类行政行为共有的程序制度进行归纳重组,显然能克服并列式篇幅过长、重复的缺点,使行政程序结构简洁,条理清晰。但其却难以兼顾各类行政行为特有的程序制度。
(3)总分式
这种立法模式将整个行政程序法分成两个部分,上半部采总括式,下半部采并列式。这种结构的特征是兼采上述两种方式,既作通则性规定,也做分则性的规定,能统一规范则统一规范,不能统一规范则依不同行为分开规定。
就行政程序法本身的特殊性而言,总分式的立法模式应是较好的选择。行政程序法典内容涵盖实体法与程序法;同时行政程序法调整范围广泛,各类行政法律关系差异很大,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或一般原则,均需普遍适用各领域的行政行为。为使这些原则、规则在所有领域和所有行政行为中得到遵循,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加以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只有透过总分式结构方能达到效果。
2、台湾地区的立法体系
台湾地区行政程序的立法体系:第一章总则篇,规定法例、管辖、当事人、回避等等,适用于所有行政行为的规定,有大量实体法的规范;第二章以下则是针对个别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契约等等,分别予以具体规范。整部行政程序法分成两个部分,前面为行政程序的通则性规定,后面为分则性的规定,有关程序性规范,能统一规范则统一规范,不能统一规范则采则分开规定的总括式模式。
3、大陆地区的立法体系
大陆地区目前学者草拟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主要有两个版本:一个版本是姜明安教授执笔,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2年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以下简称“试拟稿”);另一个版本是应松年教授负责的行政立法研究组2003年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专家建议稿”);两个版本立法体系均采总分式结构,即总则中不分行为的种类和程序之阶段,对于各类行政行为的共同事项作出统一集中的规定,为关于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定;分则中则是对于特定种类的行政行为作出特别的规定。可见,大陆地区在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过程中,关于设计未来行政程序的立法结构,不论是专家建议稿或是试拟稿版本,都是以总分式结构为准则。
虽然这种立法体系,架构与内在逻辑性联系不及其它法典清晰、严密,但基于行政程序法典所调整范围的复杂性,包括对于程序与实体内容相协调,这种体系的编排方式,应该说是合理和适当的。
专家建议稿在第一章是总则的规定,对于各类行政行为则分别规定;试拟稿共七章,第一章为总则,第七章为附则,其余五章除第五章(特别行政行为的程序)为分则内容外,其他章实际也为总则内容,分别包括行政程序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的一般制度、行政救济与法律责任。其中主体与行政行为主要为实体性规范,而行政程序的一般制度和特别行政行为的程序自然是程序性规范,行政救济与法律责任则是涵盖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规范。
行政程序法律体系架构,总分式是最好的立法选择,:行政程序法分成两个部分,上半部采总括式,下半部采并列式,既作通则性规定,也做分则性的规定,能统一规范则统一规范,不能则依则分开规定。其理由如下:
其一,行政程序法典不同于民法典及刑法典,虽然涵盖实体法,但是主要不是实体法,所以不能如同民法典及刑法典一样架构体系[7];行政程序法也不同于诉讼法,虽然主要是规定程序法,但仍有实体法的规范,故不能如同诉讼法体系一样的架构。
其二,总分式结构能够充分体现制定集中系统的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行政活动多样、复杂,为了实现行政法治的统一,应力求使行政行为统一起来。由于在实体上实现行政行为的统一十分困难,各国主要谋求在程序上实现行政行为统一。行政程序法担负这个重要的使命,要在程序上实现行政行为的统一性,采用总分式结构,以通则性程序制度为主体,就可以达成在程序上实现行政行为统一的目标。
其三,总分式结构能够较好的处理行政程序法与各类行政行为的关系。行政程序法并不能取代各类行政行为法,因为各类行政行为法还需要规定各自的实体规范,以及特有的程序规范。倘若行政程序法不能与各类行政行为相衔接,则整个行政法体系是松散的。总分式结构透过适当分则性的规定可以与各类行政行为法相衔接,使行政法体系完整。
其四,从根本上,总分式结构是行政法体系对行政程序的必然要求。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体系中处于基本法律的地位,他与各类行政行为形成扇形结构关系。体系的结构关系必然影响法律内部的结构,处于基本法律地位的行政程序法因此必须被要求采取总分式结构。
正因为如此,无论是台湾地区已制定的行政程序法,或大陆地区的试拟稿以及专家建议稿,在考量行政程序法的范围广泛、性质复杂的特殊性后,均选择以总分式结构方式作条文编排,是较为可取的立法方式。
(三)立法内容的取舍
1、若干待解决的问题
世界各国对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内容不尽相同。行政程序法应规定哪些内容,从来就没有一定必循之规,应视当时社会情况等因素来决定。综观各国对于行政程序法的内容取舍,有以下问题需我们在立法决策时考虑和找出解决方案[8]:
土木工程也是建造各类工程设施的科学技术的统称,它既指工程建设的对象,即建在地上、地下、水中的各种工程设施,也指所应用的材料、设备和所进行的勘测设计、施工、保养、维修等技术。
作为一个重要的基础学科,土木工程有其重要的属性:综合性,社会性,实践性,技术经济与艺术统一性。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发展,土木工程至今已经演变成为大型综合性的学科,并已经出许多分支,如:建筑工程,铁路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特种工程结构,给水排水工程,港口工程,水利工程,环境工程等学科。土木工程共有六个专业:建筑学,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和道路桥梁工程。
通过一个学期土木工程概论课的学习,我已经深深地感受到土木工程涵盖的广泛,体味了前人取得的成就,也领悟了作为一名土木工程师的重大责任。当然,我们不能沉浸于现已取得的辉煌成就,止步不前。我们还应当与时俱进,去挖掘,去发现,去思考,去想象,去创新。在此,作为一名中国未来的土木工程师,我想结合土木工程的历史,结合我国的国情和世界形势,谈一谈土木工程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My knowledge about civil engineering has been broadened since I became a student of Tongji University.
Civil engineering is a form of human activity. Human beings pursued it to change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for their own benefit. Buildings, transportations, facilities, infrastructures are all included in civil engineering.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engineering has a long history. Our seniors had left a lot of great constructions to us. For example, Zhao Zhou Bridge is the representative of our Chinese civil engineering masterpieces. It has a history of more than 1300 years and is still service at present.
Civil engineering has been so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period. A lot of new bridges have been constructed, and many greater plans are under discussion. China is a large county. And she is still well developing. So this era will be both exciting and rewarding for the Chinese Civil Engineers. And of course, civil engineering’s future is promising.
However, civil engineers will be facing more complex problems.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growing population and a lot of deteriorating infrastructures. We should prepare for the possibility of natural disasters. To meet grow needs in the future; we should also try to update all the transportation systems.
To deal with these problems, we will have to develop innovative and enterprising skills. And we should choose a way that we can go continuously. Hazard Mitigation may be a great choice. Not only can it save money in the long run, but also avoid getting into an embarrassing situation in which we have to rebuild all the broken buildings. And we should also use more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materials when designing or constructing new buildings.
Well, to be a brilliant civil engineer is not easy. Today, engineering is a synthetic system. It not only depends on traditional mechanics, but also closely related to advanced science. So Physics, Chemistry, Material Science, Computer Science and perhaps more are all in our civil engineering program.
To be a good civil engineer, we should have the ability to apply the knowledge, to design a system, a component, or a procedure of construction. We should also be able to conduct experiments and explain the results. Furthermore, an engineer never works alone, so we shall cooperate with working team, and try our best to communicate effectively.
I’m very glad to be a student in this wonderful field. And I will try my best to be a successful civil engineer, to make contributions to our motherland.
1.对土木工程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的认识
1.1.1古代土木工程
古代土木工程具有很长的时间跨度,它大致从公元前5000年的新石器时代到17世纪中叶,前后约7000年。在房屋建筑、桥梁工程、水利工程、高塔工程等方面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一些文明古国的不少传世杰作,至今巍然屹立。譬如我国的长城,埃及的金字塔等。公元6世纪建成的赵州桥,是世界上最早的敞肩式拱桥,于1991年被美国土木工程学会选为世界上地12个土木工程里程碑。
1.1.2近代土木工程
近代土木工程的时间跨度从17世纪中叶到20世纪中叶,前后约300年时间。在此期间,建筑材料从以天然材料为主转向以人造材料为主,建造理论也从主要以总结长期建造经验向重视科学兼顾经验转变。建造技术方面,一些性能优异的大型机械伴随着各种极为有效的施工方法的出现,使得人们开始能建造结构复杂或所处环境恶劣的土木工程。期间建成的埃菲尔铁塔、帝国大厦和金门悬索桥,至今仍不失为伟大的土木工程。
1.1.3现代土木工程
现代土木工程起始于20世纪中叶。发展至今,土木工程在建筑材料、结构理论和建造技术方面都取得了极其巨大的进步。
建筑材料方面,高强度混凝土、高强低合金钢、高分子材料、钢化玻璃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建筑上。结构理论方面,利用电子计算机强大的运算和绘图能力,力学分析和计算的结果更加符合结果的实际情况,使得在结构设计上更为可靠。对于建筑技术,已经发展到机—电—计算机的一体化,施工过程中,不论是上天、入地还是翻山、下海,都已不是施工的障碍了;而焊接技术的普遍使用,也使得钢结构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现代土木工程造就的举世瞩目的建筑有:我国台北的国际金融中心,上海金茂大厦,马来西亚吉隆坡的石油大厦双塔楼,法国的诺曼底斜拉桥等。
1.2对土木工程的现状的认识
现今的土木工程,正日益同它的使用功能或生产工艺紧密结合。
公共和住宅建筑物要求的建筑、结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供燃气、供电等现代技术设备日益结合成为整体。
工业建筑物则要求恒温、恒湿、防微振、防腐蚀、防辐射、防火、防爆、防磁、防尘、防高(低)温、耐高(低)湿,并向大跨度、超重型、灵活空间方向发展。
关键词:行政程序;理性价值;文化基础;社会环境
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将被撤销以来,行政程序制度的价值已日益被重视。1996年《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听证程序,《行政许可法》更是用13多的篇幅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管程序。同时,从上世纪90年代中叶开始,学术界对行政程序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现在,凝聚着学界10年研究心血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已基本定稿。行政程序制度承载着理性、民主、公正、高效等公法价值追求,是行政法治系统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尤其是行政程序制度对理性的张扬,将有利于社会理性精神的生成。但由于我国传统伦理文化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注定了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实现的艰难。
一、理性价值的内涵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是从整体上而言的,指相对完备的行政程序制度所具有的理。理性能力是指人类所具有以推理或积极的行为来实现其目的的能力,人们在安排自己事务时一般愿意通过理性而不是通过那种随机和任意的行为或裸的暴力来进行。[1](P67)从内容来看,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包含工具理性和沟通理性两部分。[2](P35)这两部分各自相对独立,但又有一定的依存关系。
工具理性针对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或过程与结果的关系。就认识论的角度而言,工具理性是指合理的决策或决定通过合理的交涉过程得到,过程理性决定了结果理性,过程非理性极易导致结果的非理性。工具理性的实现依赖于程序设计,不同类型的行为需要不同的程序规则。在公共行政中,程序分为决策类程序和裁决类程序。决策类程序适用于规则的创立和公共决策的选择;裁决类程序适用于对具体事项的决定和对纠纷的解决。无论是那一类程序都应遵循最低限度的正义或理性规则。首先是专业化规则,行政程序主要按照“职业主义”原理设计,强调行政的专业化;其次是中立规则,决策者、决定者和裁判者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结果中不应包含决策者、决定者或裁判者自己的利益;再次是听取意见规则,要通过程序设计保障当事人参加到程序中来,并赋予其提出主张、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权利;第四是选择最优规则,选择要以理性推演为基础,推理应论及所有的论据和证据;第五是说明理由规则,任何决策、决定或裁决都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最后是公开规则。行政权运行过程的公开,不仅可以借助公众的监督而使选择权的滥用得到限制,而且也可以使选择过程中无意的错误容易被发现和纠正。[2](P35)
沟通理性适用于主体和主体之间,表现为诚意地进行讨论和对话,真诚地尝试了解对方的观点,以和平而理性的方式来寻求共识。[2](P35)沟通理性决定了结果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沟通理性通过以下机制实现:1)参与机制。参与是沟通的前提,在决策类的程序中,参与应当是开放和普遍的,在裁决类的程序中,所有的当事人都有权参与。2)说理机制。程序的本质特征既不是形式性也不是实质性,而是过程性和交涉性。正是这种程序的过程性与交涉性使得说理机制得以展开,程序参与者必须全力以赴地以理抗争,最后达成妥协,消除利益冲突。现代行政程序不是为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一个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方案,而是为我们提供一个解决问题办法的制度性框架。这种制度性框架可以促进人们理性地看待与己有关的行政争议,并自愿服从通过该制度运作而获得的解决问题的方案。[3](P26)3)宣泄机制。在利益多元的现代社会,存在许多利益诉求,通过程序预设来宣泄和释放不满情绪并加以吸收,将增加行为结果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也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在很大程度上,理性价值在行政程序制度的价值体系中占据首要位置,行政程序制度的民主价值、公正价值等都可以回归于理性价值之中。当然,行政程序制度的民主价值、公正价值等也具有独立意义。
二、理性价值实现的文化基础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不仅需要合理的程序设计,还必须有相应的文化基础。在西方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程序制度之所以备受重视,主要是源于这些国家对自然法的信仰,对理性的崇尚,源于其深厚的自由主义的理性文化传统。英国早在1215年的《自由大》中就确立了自然公正原则,该第39条规定:“自由民非依据国法予以审判者,不得逮捕或禁锢,也不得剥夺其财产,放逐外国,或加以任何加害”。美国立宪继承了英国的自然公正精神,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任何州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美国联邦法院一位大法官说:“程序公正与规范是自由不可或缺的内容。苛刻的实体法如果公正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是可以忍受的。”另一位大法官说:“自由的历史很大程度上是遵循程序保障的历史。”[4](P93-94)
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在我国的实现需要超越文化上的障碍。我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伦理文化。儒学的全部内容,不外乎用道德感化和仁政措施来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社会目标。儒学的最高理想是这样一幅社会蓝图:人们各有不同的地位和责任,并依血缘链条传递下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这就是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的礼。在礼的制约下,人们有亲疏而无纷扰,有尊卑而无争斗,彼此相安无事。[5](P700)伦理文化强调的是身份和等级,有权就有理,追求的是道德理性而非工具理性,因此,在传统文化中程序没有生长的基础,这也造就了我国重实体而轻程序的法律传统。程序是用来说理的,伦理文化只强调服从,不需要说理,当然也就不需要程序。虽然一百多年来在西方文明的撞击下,我国传统文化有了很大转型,但伦理文化仍盛行于国家管理之中,“官本位”仍有很大空间,对掌权者的崇拜远胜于对法律规则的服从。在此文化环境里,即使存在行政程序规则的完美设计,也常会被实践扭曲,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极易消失于伦理文化之中。
三、理性价值实现的社会基础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还必须有与之匹配的社会基础,即依赖于国家治理模式、社会结构、法律机制和司法制度等。行政程序制度不能孤立存在,需要社会的认可和包容,否则,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也就永远只能是学者们的空想。以下从四个方面分析行政程序制度运行的社会基础:第一是行政程序制度的适用范围。行政程序制度是交涉过程的制度化。交涉是平等地讨价还价的过程,过多的讨价还价会影响政府的权威,而我国又在进行政府主导下的改革,需要强化政府的权威,这里存在着程序正当性和管理正当性的冲突。程序正当性要求减少政府的权威,而政府权威的弱化会影响政府在改革中的主导地位,引发管理正当性危机。可见,行政程序制度的推行要考虑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有效控
制。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行政程序制度的适用范围只能逐步扩展,尤其是重大决策程序需要慎行。
第二是行政程序中的交涉主体。在决策类程序中,交涉主要发生在政府和市民社会之间。现代社会的个人力量微弱,难以独立与政府对峙,只有成熟的市民社会,通过社会组织或利益团体与政府交涉,才能有效与政府抗衡。市民社会的多元权利可以有效分解国家权力,遏制公权力的专断。[6](P157)在我国,由于市民社会不成熟,社会自治欠发达,因而,决策程序的交涉主体缺失,这会极大影响决策程序理性价值的实现。在裁决程序中,交涉主要发生在政府和个人及个人的延伸体之间,个人及延伸体对裁决程序的参与,可以有效限制行政权力的恣意。
第三是行政程序制度的成本和效益。如果能在行政程序之外用比较低廉的成本解决问题或者通过行政程序解决问题后还将在别的方面付出代价,行政程序制度都将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转型之中,法律制度并不健全,传统的管理与现代的管理并存,这无疑会影响行政程序制度的成功运作。另外,行政程序自身也存在成本和效益问题。过高的程序成本会使社会背上沉重的负担。
第四是行政程序制度的保障。在西方国家,行政程序制度运行中的种种偏差往往靠司法机制纠正,司法制度也就成为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实现的最后屏障。我国由于理性文化缺失,市民社会不发达以及传统集权治理模式的影响,行政程序制度更需要司法的保障。但我国的司法制度同样不成熟,司法力量单薄,难以保障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
以上分析看出,我国行政程序制度有效运行的社会基础并不牢固。单凭行政程序规则的完美设计来期盼其理性价值的实现,带有相当的理想成分。
四、结论
在法治社会,行政程序制度具有独特的理性价值,这是由其所具有的工具理性和沟通理性决定的。但该理性价值的实现除了需要设计精细的程序规则外,还需要相应的文化和社会基础。法律制度不能超越于文化和社会之外,这自然也适用于行政程序制度。目前,行政程序立法的呼声很高,行政法学界更是倾尽全力进行研究,在此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尤为重要。缺乏文化基础和社会环境的支撑,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以及在我国现行条件下如何确保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都需要认真地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陈润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威廉·韦德。行政法[M].徐柄,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从畜牧养殖业水污染的实际情况出发,收集准确的污染水质水量数据,进行严密的水质分析,制定合理的水污染治理计划。在采用设计方案处理后的污水的各项指标都应该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596—2001)的处理标准。污水治理设备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总占地面积的1%,布局应该简单而不失美观,而在选购治理设备时应选用能源消耗量低、运行效率高、材料新颖、设备维护简单方便、性价比高、操作简便的设备。另外,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能产生别的对环境有影响的气体和废物,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整个工程的劳动力使用强度也不能过大。
2、污水治理工程设计进水水质及排放标准
2.1设计进水水质。
在原有工程经验的基础上,将现行方案污水水质情况按畜牧养殖业平均污染物进水水质设计为:COD3000-5000mg/L,NH3-N200-800mg/L,BOD5200-500mg/L,SS1500-2500mg/L。
2.2排放标准。
严格控制排放标准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596—2001)的排放标准水平上。
3、污水处理工艺流程设计说明
先将畜牧养殖基地产生的污染类废水(未经处理)排入格栅池中进行固液分离,然后将处理过后的液体排入酸化池中进行水解和酸化,再将一部分酸化液排入沼气池中进行厌氧发酵处理。得到的沼液有两种主要用途:(1)用于种植黑麦草等盈利作物;(2)用于和上一步得到的酸化液混合,用来调节配水池中的水质和水量,得到的液体排放入SBR池除去未被完全沉淀和吸收的碳和氮。经过除碳脱氮处理的液体进入填料沟实行进一步脱氮和除磷操作。SBR产生的剩余污泥和沼气池的沼渣可以当做肥料用于土壤的改良。具体来说,以上整个畜牧养殖基地污水处理系统设计中涉及到沼气池、调节池、混凝沉淀池、一级接触氧化池、二级接触氧化池、二沉池、接触消毒池、污泥浓缩池和污泥干化池等,整个污水处理系统不仅能够使用物理和化学的方法处理废水,而且利用了生物化学反应来处理废水,经过这些处理池的相互协调配合使用,畜牧养殖基地排放的污水再进行深度消毒后即可到达国家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596—2001)。
4、污水处理构筑物设计参数
4.1沼气池。
沼气池又称厌氧池,通过将来自畜牧养殖基地的悬浮粪渣以及浓度高的有机废水进行厌氧处理达到初步降低水中COD浓度的目的。同时,沼气池的设置还可以降低后续好氧处理的冲击负荷。整个沼气池主体可以利用钢筋混凝土搭建为地下式结构,将配水管设置在沼气池的上方。除了粪渣及有机废水的处理外,也可将沉淀池中剩余的污泥倾倒在沼气池中消化处理。将水力在沼气池中的停留时间设计为100~120个小时。
4.2调节池。
调节池的主要作用是:(1)降低污水的水量波动。未经特殊处理的污水具有相当大的水量波动,不具备调节池的污水处理系统,往往会因为水量波动较大使整个处理环节不受控制。(2)水质均匀化处理。均匀的水质更易于生物化学反应的进行,所以,污水水质的均匀化处理也是必不可少的。将水力在调节池中的停留时间设计为20~24个小时。
4.3混凝沉淀池。
混凝沉淀池的主要作用是去除污染物和污水中的可沉淀杂质。首先,利用污水提升泵将调节过后的废水排入混凝沉淀系统中的混凝反应池中,然后将已经调配好的混凝专用药剂溶液加入混合池中,再进入反应池,使悬浮物聚合成大的、密集的、可沉淀的矾花,继而排入沉淀池中进行沉淀。沉淀池底部的沉泥可利用静压装置导入至污泥浓缩池中。混凝沉淀系统中的沉淀池可一致采用斜管沉淀池的形式。将水力在混凝沉淀池中的停留时间设计为4~5个小时。
4.4接触氧化池。
YDT立体弹性填料是该池中的核心氧化材料,YDT立体弹性填料具有较大的比表面积,不仅具有挂膜简便、脱膜快速的优势,而且由于其具有很好的柔韧性,很少会产生结团的现象。生化池中含有大量的微生物,可容量大,采用了耐受冲击的材料具有很强的负荷承受能力,畜牧养殖基地的工作人员能在不需要接受专业训练的基础上,灵活的操作该系统。
4.5二沉池.
同混凝沉淀池相同,二沉池中也设置了斜管装置。不过,二沉池采用了穿孔墙整流布水的进水方式,装置的表面负荷为0.1m3/(m2•h)。微生物的繁殖速度快,生长周期短,在此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生物膜,生物膜会与微生物一同进行新陈代谢,当生物膜生长一段时期后,会由于部分机体的老化从YDT立体弹性填料上掉落下来,被上层水流带入二沉池中,此时斜管装置的使用就可以让这些生物膜悬浮物在二沉池沉淀,使从此系统排放的水质达标。将水力在二沉池中的停留时间设计为3~4个小时。
4.6接触消毒池。
经过上述处理的污水中仍含有大量的有害的微生物或寄生虫卵,接触消毒池中的二氧化氯发生器可以根据水量或水的含氯量变化自动调节二氧化氯的发生量,该系统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还可以保证水中的二氧化氯浓度达到标准水平。在消毒过程中将工作温度设定在5~40℃。将水力在接触消毒池中的停留时间设计为3个小时。
4.7污泥处理。
污泥处理系统中包括两个主要污泥处理池:(1)污泥浓缩池。该池中的污泥主要来自沉淀池和接触氧化池,池中设有便于排出上层澄清液的排水管,池体的可用容积大约为20m3。(2)污泥脱水系统污泥干化池:该池主要是将沉淀池产生的污泥用泥泵打入池中然后自然风干。根据畜牧养殖基地的规模,可以建造两座以上的污泥脱水系统污泥干化池,采用普通的砖砌结构即可。
5、结语
(1)特色长期稳定
高职院校行业特色的形成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其特色也是在这漫长的探索之路上逐渐形成的。一个学校在行业内的影响,是通过其毕业生参加工作、为行业做出突出贡献而实现的。所以,在向行业输送一批又一批的毕业生之后,这个特色才能逐步确立,高职院校才能发挥对行业的影响。高职院校只有稳定住自身的特色,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在此基础上不断地发展,才能使行业特色型高校发挥出自身的作用,创造出自身的价值。
(2)与行业结合紧密
高职院校一定是与行业结合十分紧密的。行业的背景、行业的特点、行业所需要的技能、行业的现状以及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都需要在高职院校的继续教育中得到具体体现。高职院校与行业结合的另一体现就是不断创新,这样才是"紧密"的结合。
2高职院校继续教育模式的研究
通过对高职院校和企业的走访调研,对当前高职院校继续教育模式的研究发现,继续教育一方面是作为高等教育的学历补偿教育,但是随着高等教育已成为大众教育的一部分时,这一功能就渐渐退出,它所要发挥的就是学历教育之外所不及的知识更新、技能提高等功能。社会需要什么人才,学校就应该提供什么人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更加旺盛,对于人才的技能要求更高,于是继续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发生了变化,根据调查研究可归纳如下几种类型:
(1)职务提升
根据企业的人才发展需求与发展目标以自身的特色与优势,为企业员工的晋升、考核、职业规划等提供专项、科学、有效的教育与培训服务。
(2)知识更新
根据企业的特点和战略发展需要,结合员工实际素质状况,制定和实施对应的教育培养。(3)职业培训(职业转移):利用具有的行业背景、行业特色和学科优势,为特定行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3"以市场为导向的产学合作"继续教育模式
继续教育都会朝着社会和市场需求的方向发展,社会需要什么样子的人才,人们需要学习哪方面的技能,继续教育就会不断发展以满足这样的需求,并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而改变。继续教育机构也会从市场和社会需求出发,设置和编排相应的课程,让受教育的人员学有所用、学以致用,更快更好地适应社会,同样也对社会需求的人才进行了极大的补充。
4"以市场为导向的产学合作"继续教育模式的特点
(1)继续教育的主体比较多样学习的方式也比较多样,课程内容也非常丰富,涵盖了非常多的学科和领域。我们可以开展更多的更丰富的继续教育课程,使我们的继续教育也能够更广泛的覆盖到更多人群。
(2)继续教育中,学习的时间、地点、方式、课程内容,都可以由自己来决定。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不是硬性的、不是束缚的,是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需要和现实情况来综合的选择。这样的灵活方式能够吸引更多人参与到继续教育中来,减少了由于各种限制而无法参与继续教育的情况。
(3)继续教育模式不仅能满足人们对文凭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它能够使人们真正的学到实用的知识与技能。例如当学校与企业合作时,学校便能够更多的了解企业对人才素质的需求,能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关的继续教育课程,学员学到的知识技能就可以学以致用。
5高职院校继续教育模式研究的意义
针对市场的不同需求,高职院校既要继续发展学历教育,也要加大对非学历培训的实施力度。在学历教育方面,需要结合教育对象的情况进一步对人才培养方案、具体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授课方式、任课教师的教学方法等进行更新,以适应新的时代需求。在非学历培训方面要加大力度,重点发展,认真研究市场需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供市场需要的培训及教育内容。高职院校必须要把握市场走向,把握行业发展的脉搏,预测行业发展的趋势,才能挖掘到潜在的市场,充分发展非学历培训,做大做强继续教育事业。
在制图测绘实践环节,可利用虚拟三维模型库中装配体的拆装动画给学生讲解装配体的结构、拆装步骤以及工作原理,可以提高测绘质量,减少工作量,提高效率,既适应目前课程学时不断减少的现状,也可以彻底检验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
2《工程制图》虚拟三维模型库开发及技术路线
2.1《工程制图》虚拟三维模型库实际上是对实物模
型进行计算机虚拟处理,利用计算机软件及多媒体技术制作虚拟实物模型,取代传统实物模型及挂图的制作、管理和使用。按照教学功能的分类,模型的建立要考虑到零件典型性、与教材同步性,方便教学与自学,同时要便于管理和使用。模型库的主要框架如图1所示。
2.2技术路线《工程制图》虚拟三维模型库是利用
UG软件建立三维实体模型,通过eDrawingforUG将零件模型转换成*.eprt格式,将装配体三维模型转换成*.easm格式,再将*.eprt和*.easm格式转换成*.exe格式直接播放;利用UG软件自带模块完成装配动画;利用Animator软件完成复杂形体动画;利用CAD软件绘制复杂形体的二维视图;利用Dreamweaver作为网页制作软件共同开发的虚拟三维模型库,其主要技术路线如图2示。例如,学生在学习剖视图时,经常会少画断面后面的可见轮廓线,特别是阶梯孔后面所产生的交线,而会多画出机件前半部分外轮廓的交线。在创建机件表达方法模型库时,用UG软件完成机件的三维实体造型,如图3示,通过EdrawingforUG软件转换成*.eprt格式,然后在Edrawing软件中转换成*.exe格式。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在计算机上不安装任何软件而运行*.exe格式文件,通过旋转、放大、缩小等让学生全方位观察机件的内外形结构;亦可通过横断面工具对机件剖切,如图4示,将直观性的解决学生空间想象难的实际问题,对阶梯孔后面的交线是否要画一目了然,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3结论
1.受训方信息化设施的基本情况
(1)硬件设施跟不上教育的发展
远程教育是一项很好的教育培训形式,因其省时间、省经费,效果好,受到受训单位和个人欢迎,但由于要利用网络,因此设施因素很重要。远程教育的手段就是通过网络传输进行,在机器配备方面最好达到一人一机。大学校或者重点中学能达到标准,但一些偏远学校或者较小单位,仍达不到一人一机,网络进校园问题也是存在的。不能保证教师上网时间,网络设置的低配置,都是制约远程教育的发展。
(2)经费支持不能整个满足培训需要
学校对教师进行继续教育的支持程度高,几乎所有学校对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相当重视,计划详细安排周密,重视教师社会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但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时,一旦遇到设备更新和资金投入,就会使继续教育受阻,变更培训方法和途径,继续教育、培训的效率打折。
(3)教师的学历层次及水平参差不齐
远程教育除了培训每位教师的基础学科外,还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网络使用能力。通过调查,发现年龄大的教师几乎都没有计算机操作能力,这给远程培训造成了极大不便;但年轻教师就没什么大的问题,这样就造成差距很大,需要在培训时间和方式上调整。
2.教师对远程教育的态度
(1)教师对继续教育寄予的期望高
教师是远程教育的主体,很多教师都参与过很多各种、各类继续教育,也对培训形式、内容等有了自己的看法。教师对教学单位的要求:基层教师对参加继续教育,从内心对教学单位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寄希望学校能支持教师真正得到专业技能的培训,从而提高自己,也希望从费用、形式上得到更多的支持。
(2)教师期望远程教育的评价方式和学习方式多样化
学校对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有很大差别,有的教学管理方式选择为分散管理,对教师要求比较低,给教师的压力也小,让教师有一种放松感。有的教师希望在寒暑假和节假日授课,这样教师有充足的时间,放松心情进行远程教育。教师对网络远程继续教育的基本态度:大致是希望利用网络开展远程继续教育,因为这是现代生活的表现,是很有必要的;网络教育有很多的优点,学习方便、节省开支,培训内容丰富;网络教育存在缺点,答疑困难,不能和教师面对面,交流起来有一些障碍;更希望远程教学的模式能增添教师在线答疑;教师希望远程教育的评价方式也要完全网络化。
3.远程教育的质量不高
远程教育在职业院校继续教育中的资源相对来说比中小学的资源要少得多,一直以来,中小学网络教育资源、数据比较多也比较齐全,职业院校的网络教育和继续教育需要水平较高的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授课,而这些人员都是教授级的人物,他们没有时间去专门为职业院校的教师培训制订专门授课计划,即使有一些网络课件也是以前制作,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和需求,远程教育的质量不高。
二、职业院校继续教育中实施远程教育的措施及手段
1.科学配置,转变理念
(1)职业院校教师要定准位,树立正确观念
远程教育是职业院校继续教育的新形式,除了各方要为这项教育任务提供资源、设备、和服务,主要还要将教师这个主要角色安排好。虽然远程教育资源的运用很多来自网络等非人因素,但最终实现整体教育结果的还是教师,如果教师在这种教育方式中表现不积极,那就彻底改变了远程教育初衷,所以要尽快改变远程教育资源的现状,正确引导运用远程教育资源的理念。
(2)职业院校教师要开阔视野,革新观念
当前,教学媒体的转变和增加,教师已经不仅仅是教材传达者、知识的传递者,而应是一个富有文化内涵、拥有多种既能、充满现代思想的文化的传播者,也是帮助接受培训者转变、建构的协作者和共同操作者。加快教师观念转变速度,把远程教育工作与课堂教学实践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培训开阔视野,更新观念,广泛交流,取长补短,向教师宣传使用远程教育设备进行培训、教学。
2.制度保障,措施得力,促进教师参与
从国家的高度在推行远程教育工程以来,国家教育部门和地方教育机构都将此项工作作为重点,职业院校制订了《教学资源接收和使用工作条例》、《现代远程教育应用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很多培训机构还专门进行了专题培训,做到让教师人人会用、能用、爱用远程教育设备。在培训内容上要进行要进网络设备、相关软件使用的培训,更要让教师如何利用培训内容整合资源,变成自己的教学资源,最终用在课堂上。加强远程教育系统的管理,一是提高资源利用率,推动远程教育顺利进行;二是提高远程教育的效果,最大限度的提高远程教育资源的利用率,让教师学以致用。
3.扩大影响,让远程教育资源高效使用
(1)利用各种活动促进远程学习
怎样让教师喜欢使用远程教育,并最终喜欢上这种形式?一是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宣传的形式要活泼,新颖,吸引人,能让教师走进远程教育;二是开展一些评议活动,比如博客比赛,日志评比等;三是拓展农村这个大舞台,农村现实的教育资源比较差,需要大量补充,而远程教育形式正好适合农村远离教育密集区,不能进行充分交流等存在的弊端。
(2)改变传统观念,让教师走出传统思想
老教师更习惯了一支粉笔,一块黑板的教学模式,融进远程教育是有难度的,这需要一个过程,更需要更多的相关部门,包括老教师自身努力。一是加大投入,为学校配置网络、计算机设备;二是形成专门培训,对老教师进行思想上的,操作上的培训;三是加大监督力度,防止培训流于形式,慢慢让教师的远程培训走上正轨。
三、展望
一、关于告知机构和告知环节问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分为简易程序案件、一般程序案件和听证程序案件。对于简易程序案件税务机关一般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其告知环节是很容易确定的,就是税务人员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前当场告知。而对于一般程序案件和听证程序案件其告知程序应在哪一个环节作出呢?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调查机构对税务案件进行调查后,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建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显然,根据上述办法,告知应在调查机构取证后完成,即税务机关对税务案件调查取证结束后,先行告知。换言之,告知机构为调查部门。但在税务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值得思考:
其一,如果调查机构对案件已调查终结,其作出的定性和提出的处罚建议经审理机构审理并完全采纳的,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调查机构履行告知程序是完全合法合理的,此种情况即:告知在先,审理在后。
其二,如果调查机构对案件已调查终结,其作出的定性和提出的处罚建议经审理机构审理未完全采纳的,即审理机构改变了调查机构已告知当事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虽未改变调查机构已告知当事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但加重了处罚的,则应由审理机构再次履行一次告知程序,此种情况即:审理在先,告知在后。这种再由审理机构履行一次告知程序的观点,笔者称之为行政处罚决定变更“二次告知论”。之所以要由审理机构履行第二次告知义务,理由是:第一,审理机构是在改变了调查机构的告知事项后作出《审理报告》的,该报告在提交税务机关负责人签批后,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这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履行告知程序的规定;第二,告知程序的精神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针对发现的问题以陈述申辩的机会,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功效完全取决于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如果行政机关基于一个未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而作出一项处罚决定,等于变相剥夺了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使其形同虚设。例如,调查机构在调查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违法行为后,告知了纳税人违法事实、理由及拟作出处罚决定后,审理机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还有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因此决定除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罚款外,还准备同时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行为进行罚款,如果这时未告知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那么,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将不能成立;第三,加重行政处罚实际上是增加了当事人的不利负担,虽然审理机构加重处罚可能是基于调查机构行政处罚裁量不当造成的,但如果此时未履行告知程序,会使当事人觉得由于先前向调查机构陈述申辩意见后,税务机关在实施“报复”而加重了对自己的处罚,所以,从维护相对人的权益和树立文明执法形象角度出发,应由审理机构再次履行告知程序,给当事人以申辩机会。
其三,如果调查机构对案件已调查终结,其作出的定性经审理机构审理完全采纳,但其提出的处罚建议审理机构未予采纳,审理机构减轻了处罚的,或审理机构已履行了二次告知义务,经陈述申辩后,审理机构拟减轻处罚的,是否应履行告知程序?笔者认为,若正式处罚决定在处罚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上没有变化,而对违法行为作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有利于当事人利益,则无需再次履行告知义务。
二、简易程序是否履行告知程序及其实现路径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实践中,有人认为,由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违法事实确凿,故简易程序不需要履行告知义务。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理由是:第一,从立法技术上分析,《行政处罚法》第五章“处罚行政决定”下共分三节,分别对应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但在这三节前,还单独设置了三个条文(第三十条至三十二条),这三条是立法上从条文简练角度出发,是对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公用条文的提炼,也就是说,这三条的规定相对于具体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而言是原则性规定,应当予以适用,除非在简易程序等具体程序规定中作出特殊规定排除其适用。综观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并未有任何特殊规定。因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告知程序理所当然适用于简易程序;第二,从设立告知程序的目的看,就是要做到处罚公开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简易程序虽然是针对事实清楚,违法行为尚不严重的情形,但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仍然属于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较轻的当事人不适用告知程序,不符合立法目的。综上,简易程序同样应适用告知程序。
接下来的问题是,简易程序案件应以书面还是口头方式进行告知?对此,《行政处罚法》并没有具体明确。有人认为,由于是简易程序,其告知方式以口头告知即可。在税务实践中,很多税务人员在按简易程序罚款时,也多是口头履行告知程序的。笔者认为,法律上虽然并未将简易程序告知方式作为要式行政行为,但是如果简易程序告知方式不以一定的书面方式体现出来,就会导致执法风险。例如,如果税务人员口头告知纳税人有关事项后未作任何书面告知笔录,纳税人随后以税务机关未履行告知程序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往往会因为已履行的告知程序无相应证据而显得被动,完全可能会因未履行告知程序被上级税务机关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所以,笔者认为,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2.0)操作中,即使将系统参数42200“简易处罚是否先告知后处罚”的值设为“N”(此时,系统将省略《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制作),也应在制作《陈述申辩笔录》中加入告知内容,例如,可以这样记录,“已履行告知程序,陈述申辩意见是:……”或者“已履行告知程序,无陈述申辩意见”,并由纳税人签字或者盖章。可能有人认为,上述告知程序的实现路径显得复杂,不便于基层执法人员操作,笔者认为,目前CTAIS2.0对简易程序处罚操作规定过于繁琐,需要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文书,如果将系统参数42200“简易处罚是否先告知后处罚”的值设为“Y”,系统还将带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制作。虽然上述执法文书可以保证简易程序合法,但却不符合简易程序的“简易”和“当场”特征。那么,除上述在《陈述申辩笔录》中反映告知事项外,在保证合法行政的前提下,是否还有更好的告知实现路径呢?笔者认为,在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中,完全可以将有关程序性规定如责令限期改正、陈述申辩、告知事项等一并整合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有关栏目中,并提醒纳税人在签收该决定书时确认税务执法人员已履行简易程序的告知、责令限改等程序,这样既能保证执法上的合法性,又能提升税务行政效率。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 程序
社会的安全需要国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但是,不法行为难免发生,这就要求国家对不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程序是对犯罪行为进行纠正和惩处的关键程序,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使得这一程序更加法制化,法规更加提倡以人为本的思想,人权得到保障,但是,该法依然存在一些值得推敲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级别管辖不规范
在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时主要存在两种级别上的错误,一是下级机关越权行使上级权利进行处罚,二是上级机构对下级职权的行使。根据《条例》33条相关规定,行使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机关为:市级公安局或者是其下属分局,县级公安机构,在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时上级公安机关经常直接介入由下级公安机关惩处的案件,但是在处罚时,他们本没有处罚权。派出所。派出所根据相关条例,可以对辖下违反治安条例的人员处罚,但是罚款金额不得超过50,同时也只能进行警告处分。超出范围的应该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进行处罚。然而,在进行处罚时,派出所经常擅自进行处罚。《条例》只对管辖处理的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没有规定其他相关的处罚管辖权。这就导致相关机构在问题出现时容易为了利益相互争夺管辖或者是出了事情之后互相推脱的现象,不利于治安的管理。
公安机关在进行案件惩处时,很多时候为了增加本机构的收入,对一些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作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这不仅侵犯了其他机关的管理权利,对社会的安定和谐发展也有着潜在的威胁,刑事案件的性质通常比治安案件要严重,对他们进行处罚降级,会构成对社会安全的威胁。一些不法商人生产违法,伪劣产品也被公安机关给作为治安管理处罚,对市场的有序发展和人们的身体健康有着不利影响。
另外,《条例》也没有对各个地区的管辖权进行明确的划分,因此,在一些案件出现时,当地的公安机关不能及时的进行处理。比如在案件的发生地点和案件设计的当事人所属的管辖范围上就会产生冲突,按照规定,只有案件发生地的民警有管辖权,但是,在我国的治安案件处理中,经常会出现推脱和争抢的事件。
二、受理程序不规范
作为治安案件管理处罚的必经程序,受理程序在相关条例中并没有被明确的提出。受理对公安机关进行管理时有着重要的影响。公安机关通过受理事件可以确定案件查处管理的时间,另外,公安机关对一个案件的受理就标志着其他的机构无权进行管辖权。虽然公安机关已经注意到它的重要性,并对受理进行了完善,但是,对于一些标准,仍然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的规范。比如要求公安机关对案件举报,控告,接收的案件要及时的进行登记,受理,但是没有规定具体要求的事件,不能有效的督促民警及时的受理案件,耽搁案件的处理。
三、案件调查手段不规范
由于治安管理立法并不完善,所以在案件调查时有一些缺陷:没有对案件的相关证据的范围做出明确的界定,在进行调查时也没有对办案手段,办案的过程和程序进行规定,因此,公安机关在进行案件调查时有时会出现暴力办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在《程度规定》中,上述问题被关注,明确的规定了证据的八种种类。同时也对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的手段和程序做出了一些规定,保证了案件调查程序的规范。《处罚法》对当事人的传唤也进行了补充,对公安机关在案件审讯时对证人和家属的传唤起到了规范作用。同时对传唤的时间进行了缩短,但是,这对公安机关的办案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由于时间的缩短,一些犯罪份子有足够的时间进行逃跑,为缉拿不法分子造成了障碍。在公安机关的执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执法主体不合法,一些民警在处理案件时不能负责,违法对案件相关人进行询问。对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使用一些强制执法的手段,忽视当事人的辩解,甚至对一些证人的审问也使用暴力,这严重的触犯到他们的基本人权,不符合我国法律的人文精神。在传唤时也不能出示传唤证,事后不进行补办工作。
四、案件的处罚结果程序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公安机关必须对处罚的结果对当事人说明,并解释处罚的原因、事实、告知他们享有的权利。但是,在公安民警进行执法时,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只是被动的接受处罚。因此,一些当事人在处罚中抵触处罚结果,对执法采取不配合态度,造成了诉讼和复议现象的增多。同时,对于治安处罚的结果,相关机构也不能将书面裁决书及时的送达当事人手里。
同时,处罚的时效性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立法不完善,对案件的受理时间进行了规定,但是,案件手里的终止时间却没有规定。同时,一些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内没被发现的便不再处罚,对不法分子无疑是一种纵容的态度,没有了法律的约束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不能得到应有的教训,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带来的了影响,着不利于我国法制适合的建设。
五、结束语
治安管理处罚的合理科学的程序关系着案件能否及时有效的解决,关系着社会的安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的管理处罚条例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相信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一定可以实现管理程序的科学有序的进行。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我国林业产业不断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林业产业由小到大、由弱变强,已经步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但是和国外林业相比,我国林业既有一定的优势,也有多方面的劣势,优势与劣势并存。所以我们还要重视营林建设,本文同时提出了一些整地、造林的方法,把我国林业溶入了国际林业体系中,与世界各国联系更加紧密,合作更加广泛。
我国森林资源总的变化趋势是:森林面积逐年增加,每年以200万hm2速度递增,林木生长量开始大于消耗量,森林资源的发展在数量上开始走出“低谷”,扭转了长期以来森林资源下降的局面,实现了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的“双增长”。森林资源是决定林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加WTO后冲击的重点虽然是林产工业,但竞争的焦点却在于林业产品,而林产品的关键原料在于森林资源。
一、造林方法
1、播种造林法:又称直播造林,是将林木种子直接播种在造林地进行造林的方法。这种方法省去了育苗工序,而且.施工容易,便于在大面积造林地上进行造林。但是这种方法造林对造林立地条件要求较严格,造林后的幼林抚育管理措施要求也较高。播种造林的适用条件:适合于种粒大、发芽容易、种源充足的树种,如橡栎类、核桃、油茶、油桐和山杏等大粒种子。其要求造林地土壤水分充足,各种灾害性因素较轻,对于边远且人烟稀少地区的造林更为适宜。
播种造林的方法有:块状播种、穴播、缝插、条播和撒播等。播种前的种子处理包括消毒、浸种和催芽等措施,对保证春播,早出芽,增强幼苗抗旱能力,减少鸟兽等危害极为重要。
2、植苗造林法:又称栽植造林、植树造林,是用根系完整的苗木作为造林材料进行造林的方法。其特点是对不良环境条件的抵抗力较强,生长稳定,因此,对造林地立地条件的要求相对地说不那么严格。但是,在造林时苗木根系有可能受损伤或挤压变形和失水,栽植技术要求高,必须先育苗,却也节省种子。总之,植苗造林法受树种和造林地立地条件的限制较少,是应用最广泛的造林方法。
植苗造林应用的苗木,主要是播种苗(又称原生苗)、营养繁殖苗和移植苗。有时在采伐迹地上进行人工更新时,可以利用野生苗。近年来,有些地区发展营养器苗造林,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植苗造林后,苗木能否成活,关键是苗木本身能否维持水分平衡,所以在造林过程中,从苗圃起苗、选苗、分级、包装到运输、假植、造林前修剪,直至定植全过程都要保护苗木不致失水过多。最好是随起苗随栽植,尽量缩短时间,各环节要保持苗根湿润。
3、分殖造林法:是利用树木的营养器官(干、枝、根等)及竹子的地下茎作为造林材料直接进行造林的方法。其特点是能够节省育苗时间和费用,造林技术简单,操作容易,成活率较高,幼树初期生长较快,而且在遗传性能上保持母本的优良性状。但要求有立地条件较高的造林地,同时分殖造林材料来源,受母树的数量与分布状况的限制,这种方法主要用于适用营养繁殖的树种,如松树、杨树、柳树、泡桐和竹类等。
二、植树造林的程序
1、造林地的清理
造林地的清理,是造林整地翻垦土壤前的一道工序,把造林地上的灌木、杂草、竹类以及采伐迹地上的枝丫、梢头、站秆、倒木、伐根等清除掉。分为全面清理、带状清理和块状清理3种方式。
清理的方法可分为割除清理、火烧清理和用化学药剂清理。割除清理可以是人工,也可以用机具,如推土机、割灌机、切碎机等机具。清理后归堆和平铺,并用火烧方法清除。也可以采用喷洒化学除草剂,杀死灌木和草类植物。
2、整地方式和方法
整地方式分为全面整地和局部整地。局部整地又分为带状整地和块状整地。全面整地是翻垦造林地全部土壤,主要用于平坦地区。局部整地是翻垦造林地部分土壤的整地方式。包括带状整地和块状整地。
带状整地是呈长条状翻垦造林地的土壤。在山地带状整地方法有:水平带状、水平阶、水平沟、反坡梯田、撩壕等;平坦地的整地方法有:犁沟、带状、高垄等。
块状整地是呈块状的翻垦造林地的整地方法。山地应用的块状整地方法有:穴状、块状、鱼鳞坑;平原应用的方法有:坑状、块状、高台等。
3、人工播种方法
(1)播前的种子处理
目的:完成种子发芽准备,加速种子发芽,缩短留土时间,保证出苗整齐,预防动物及病虫害的危害。
措施:消毒、拌种、浸种、催芽。春播时深休眠种子要催芽。
春播时逼迫休眠种子应浸种,但是如果造林地比较干旱、晚霜与低温危害严重不宜浸种。雨季一般播种干种子,如果能准确掌握雨情时也可浸种。
秋季播种时一般都不浸种、催芽。病虫害危害严重的地方应进行消毒液浸种、闷种或拌种
(2)播种方法
撒播:均匀地撒播种子到造林地的方法。
一般不整地、播种后不覆土,种子在条件下发芽。工效高,成本低。作业粗放,种子易被植物截留、风吹或水流冲走、鸟兽吃掉,发芽的幼苗根系很难穿透地被层。
适用条件:劳力缺乏、交通不便的地区,皆伐迹地、火烧迹地,急需绿化的地方,中小粒树种。
条播:按一定的行距播种,可播种成单行或双行,连续或间断。
播后要覆土镇压。可进行机械化作业。种子消耗量比较大
适用条件:迹地更新,次生林改造;主要为灌木树种和个别乔木树种
穴播:按一定的行、穴距播种的方法。
根据树种的种粒大小,每穴均匀地播入数粒到数十粒种子。播后覆土镇压。操作简单、灵活、用工量少。
适用条件:适用各种立地条件。大、中、小粒径的种子都适用。
块播:在大块状整地上,密集或分散地播种大量种子的方法。块状面积一般在1m2以上。可形成植生组。施工比较复杂。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理论基础;价值
一、民事程序选择权的范围
1.选择纠纷解决机制
各国普遍设立了各种类型的纠纷解决机制来满足社会大众的现实需求。纠纷发生后,争议双方可以诉诸法院,也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还可以选择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至于选择何者则取决于争议者实际需要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基本要求,纠纷当事人可以比较各自的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之大小轻重,决定选用仲裁程序、非讼化程序或诉讼程序来实现纠纷的解决。
2.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属于比较常见的民事程序选择权。在诉讼法理论上,这种管辖又称为合意管辖。从各国的规定看,这类案件主要集中于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合意管辖的适用,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只须具备下列要件:(1)当事人之间有书面协议;(2)当事人的协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3)原则上,当事人合意管辖不能改变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3.选择纠纷解决程序
就纠纷解决程序的选择权而言,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当事人合意选择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各国民事诉讼法都普遍有类似的规定。普通程序是最为惯用的民事审理程序,然而,普通程序因其程序的规范完整,对于小额诉讼、简单案件仍然显得有些奢侈。从诉讼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简易程序是一种节约成本、快速解决纠纷的诉讼程序。当事人基于程序选择权,合意选择简易程序审理实现了既可以实现实体利益,又可以兼顾程序利益,在二者的平衡点上选择优化的解决方式。
二、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
1.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哲学之维
在哲学世界,主体、意志、自由都是哲学家展开缜密思辨与理论阐释的重要先决条件。研究法律当然也必须从主体、意志与自由等哲学概念出发。黑格尔在这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他在其《法哲学原理》中深刻地指出:“法的基地一般来说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规定性。”黑格尔哲学思想的一条主线就是意志自由、主体自由。黑格尔阐发了一条基本原则,即所谓的“主观自由的原则”,或者说法的主体性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主体的自我意识、个人特殊性、自由、独立自主和能动性等含义。
2.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法理之基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大部分国家均在宪法中肯定了公民主体地位。公民因此享有了宪法所明文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如生存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等。具体部门法则是通过具体规定来细化和落实宪法的基本精神,保障公民诸项基本权利的实现。比如民事诉讼法,详尽规定了保障诉讼权利和救济的程序、规则与步骤,既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细化,又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的诸项基本权利,肯定了公民的主体地位,毫无疑问,公民是法的主体。就诉讼权利而言,公民的法主体性直接表现为“程序主体性原则”。这一原则是立法者从事立法活动,法官适用现行法以及程序关系人(包括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时,均须遵循的原则。根据程序主体性原则,程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以主人公的角色进入到诉讼活动中,对程序的启动、行进、变更与终结具有话语权。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院与法官必须承认当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主体地位,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实现,不得任意剥夺与阻却其权利的行使,更不得将之视为审判的客体,对其诉讼权利与利益进行任意的处分。“亦即,就关涉该人利益、地位、责任或权利义务的纠纷解决程序,应当从实质上保障其有参与该程序以影响裁判形成的程序基本权;并且,在裁判做出以前,应保障该利害关系人能够适时、适式提出资料、陈述意见或者进行辩论的机会。在未被赋予这种机会的情况下所收集的事实及证据,均不能成为法院裁判的基础。”
承认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必然要求立法者与执法者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和意志。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权原则,是民法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诉讼领域内的运用,它的理论根据和价值前提就是对当事人人格和意志的尊重。从根基上分析,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内首先体现为处分原则,学者们普遍认为处分原则是由私权自治原则演变而来的。贯彻处分原则,就是便利和保障当事人行使民事处分权。而意思自治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渗透决定了当事人对自身权利进行处分的自由。赋予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亦是应有之义。因为,选择权是最原始的意思自治、最基本的处分。便利和保障当事人行使民事程序选择权就是保护当事人对民事纠纷的处分权,就是贯彻处分原则,也就是保护当事人的为宪法所保护的财产权和自由权。因此,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法应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赋予当事人选择解决纠纷程序的权利和自由。
三、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价值
民事程序选择权问题日益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关注,除了因为民事程序选择权能够切实反映了当事人主体性因素之外,还说明了民事程序选择权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
1.满足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需求
民事程序选择理念的意义在于,应当设置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并赋予当事人根据自身需要而在诸种机制中自主选择的权利。同时,在诉讼程序内部也应设置繁简有别的程序制度,以供当事人自主选择利用,从而避免程序利用上的“强制消费”。司法程序变得愈发人性化,便于人们接近正义。如设置解决小额案件的简易程序,可以满足小额、简易纠纷当事人对效率的优先追求。设置普通程序可以满足当事人对慎重裁判和实体利益的精确追求。设置非讼程序可以满足非讼事件的处理需求。赋予当事人依据不同类型纷争选择不同程序的权利,让当事人在发现真实与促进诉讼之间做出权衡,可避免当事人因追求实体利益而招致程序上的不利益。毕竟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都是纠纷当事人所追求的。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作何种抉择则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判断。立法者和司法者只能是提供机会,但不可以越俎代庖,代替当事人做出强制性选择。
2.减少磨损,增进诉讼效益
除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价值,诉讼效益也是近现代司法的基本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效益原本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进入法学领域,在西方法理学中得到重要发展。效益,无论是在经济学领域,还是在法学领域,所反映的都是成本与收益、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经济学家认为,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一种促进或助长自愿性和协商性的法律制度更容易得到人们的偏爱。法学家贝卡利亚曾指出诉讼本身应该在最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诉讼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台湾学者认为,“诉讼法上,不问民事或刑事,有关迅速裁判之课题皆不可忽视。”我国学者也指出,民事诉讼的效益的实现是通过寻找最科学的途径,以最少的人、财、物力,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对于公平、正义、自由和秩序的需求。因为,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愿望。
3.消除不满,提高判决的公信力
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与其说来自于国家权力并以之为坚强后盾,不如说来自于其自身内容的令人信服和裁判过程的公正无私。裁判结果做出之后并不代表纠纷就能真正圆满解决,问题的症结还在于程序。程序公正性的实质是排除恣意因素,保证裁决的客观正确。在一般情况下,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公正的结果。”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法官对许多案件往往都会做出“非黑即白”(allornothing)的判决,换句话说,不管法官怎样进行裁判(即使依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一定的责任),当事人也会觉得判决决定了纠纷双方的输赢。胜者自然得意无话可说,然而,输了官司的一方当事人常常都会抱怨法院判决不公平,以致产生抵触、敌对情绪。
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之一是让当事人亲自参与纠纷解决的过程。比如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一旦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做出了选择,选定了某些规则,那么,法官根据此项规则得出的处理结果即便与当事人当初的期望并不相符,当事人自然也心服口服,无话可说。民事程序选择权还给当事人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机会,能够让他们与法官就程序的运用进行对话,充分交流想法与意见。在公正的程序之中,当事人的主张或异议都可以得到充分表达,互相竞争的各种层次上的价值或利益都可以得到综合考虑和权衡,其结果,不满就被过程吸收了,相比较而言一种最完善的解释和判断被最终采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程序才成为了吸纳不满,消解矛盾的减压阀,判决的结果才能具有信服力,为当事人所接纳。经由民事程序选择权,法院的判决获得了当事人的事先认可,从而为判决的执行扫除了障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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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意]贝卡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56.
【关键词】教师/职业需要/教学成效/相关研究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教师的职业
二、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
1.研究目的
运用调查法比较教学成效不同的教师在职业需要方面存在的差异,深入探讨教师的职业需要与教学成效之间的相互关系。
2.研究方法
(1)被试选取
选取原则:教学成效高的教师是指获得过区级或区级以上级别奖励的优秀教师;教学成效一般的教师是指年过35岁,但从未获得过任何奖励的中年教师。需要说明的是,35岁这个年龄界限是根据塞普尔的职业价值观理论确定的。普塞尔认为,35岁以上的人已经经历了职业价值观形成的各个时期,进入了职业价值观的成熟期(注:T.JERSILDETAL:《THEPSYCHOLOGYOFADOLESCENCE》,MACMILLANPUBISHINGCO.INC.1978.)。选取这个年龄段的一般教师基本上可以避免由于样本中抽取了一些有潜力的青年教师而带来的分析错误。
采用随机分层取样法对天津市七个市郊区县的13所中学的现任中学教师(不包括学校职员和行政干部)进行样本选取。其中重点校五所,一般校五所,较差校三所。本次研究共发放300份问卷,收回241份,有效问卷196份,其中有优秀教师66人,一般教师130人。
(2)调查工具
a.工具。用修改后的WVI(修订版)进行调查。
b.问卷说明。根据塞普尔的理论,人们对社会间各种职业和从事这种职业所形成的生活方式有三方面的需要,即满足生活的需要,满足社会人际关系的需要和满足劳动的各种活动的需要。在此基础上人会具有三类十五种职业价值尺度:一是内在职业价值,是指与职业本身性质有关的价值,如利他主义、独立性、创造性、智力激发、美感、成就和管理;二是外在职业价值,是指与职业本身性质无关的价值,如工作环境、同事关系、监督关系和变动性;三是外在报酬,包括安全性、声誉、经济报酬和职业所带来的生活方式等(注:宁维卫:《职业价值观研究述评》,《社会心理研究》,1991(2)。)。这些衡量职业条件的价值尺度既以人的主体需要为前提,同时又结合并渗透了职业活动的特点,因此基本上反映了职业需要的各个方面。
塞普尔设计编制的量表(WorkValuesInventory,简称WVI)目前仍在西方流行。我国学者对原量表进行了修订,本研究就借鉴了宁维卫的调查问卷。基于教师的职业特点,我们又在原来的60个项目中增添了体现教师职业特点的四个职业价值尺度项目,即育人的需要、与青少年接触的需要、休息日多的需要、付出与报酬平衡的需要,其中第一项属于内在职业价值,第二项属于外在职业价值,后两项属于外在报酬。(表1是对各变量标签的解释。)
为体现语言的时代性,在不曲解原意的基础上,我们对量表中的个别项目做了微小的文字变动。本研究的量表记分和原量表一样,采用五级评分法,分别为极重要——1分;重要——2分;不能确定——3分;不重要——4分;极不重要——5分。此外,为更清晰地使教师了解我们的研究内容,对指导语也做了较大改进。经过修改的量表在发放前曾得到有关专家的逐条鉴定和审核,经统计测定,该量表具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
表1变量含义
标签含义标签含义
AC成就RR休息日多
AL利他主义SE安全性
AS同事关系SR监督的关系
CR创造性SU工作环境
ER经济报酬TR育人的需要
ES美感VA变动性
IN独立性Vb付出与报酬平衡
IS智力激发WL生活方式
MA管理YR与青少年接触
PR声誉
3.发放形式
问卷由主试直接或间接发放,采用个别或团体测试两种形式。
4.统计方法
通过比较19种职业价值尺度的平均分来了解不同教师对这些尺度的评价情况,用因素分析法将它们综合为少数几个“因子”,从而寻找教学成效不同的教师在职业需要方面呈现出的差异,同时还将结合排序和两因素的独立性检验等统计方法。
分析的演算过程主要在SPSS9.0forWindows统计软件中进行。
三、结果与分析
1.不同教师职业需要的因素分析
我们首先运用因素分析法来分别了解优秀教师和一般教师对19种价值尺度的评价情况。按照估计特征值大于1的原则,我们分别可以提取出六个影响优秀教师职业需要的因素和六个影响一般教师职业需要的因素。需要说明的是,被提取的因素都有绝对值较大的因子负荷系数(大于0.50)。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表2优秀教师和一般教师的因素分析结果
公共因素第一因素第二因素第三因素第四因素第五因素第六因素
被试
优秀教师IN.914SE.898AL.821ER.806SR.897TR.911
ES.824AS.756YR.733RR.716MA.752
CR.812SU.709AC.682PR.622
WL.761VA.507
IS.524
一般教师AL.634VA.599ER.653SU.555MA.633SE.740
IN.758AS.775PR.746RR.801CR.865
ES.574WL.717SR.549VB.614
YR.641AC.530
根据变量的原始含义,我们可以对影响优秀教师职业需要的六个因子进行概括:每一个因子(大约为总方差的36.20%)主要与进取心有关;第二个因子(大约为总方差的12.68%)主要与工作环境有关;第三个因子(大约为总方差的9.85%)主要与社会贡献有关;第四个因子(大约为总方差的7.99%)主要与工作优越性有关;第五个因子(大约为总方差的7.02%)主要与工作方式有关;第六个因子(大约为总方差的6.24%)则主要与育人这种工作性质有关。同样我们也可以对影响一般教师职业需要的六个因子进行概括:第一个因子(大约为总方差的28.58%)主要与自主性有关;第二个因子(大约为总方差的11.28%)主要与生活方式有关;第三个因子(大约为总方差的8.48%)主要与工作地位有关;第四个因子(大约为总方差的7.73%)主要与工作优越性有关;第五个因子(大约为总方差的6.88%)主要与工作内容有关;第六个因子(大约为总方差的5.28%)则主要与工作稳定性有关。
通过综合分析影响不同教师职业需要的主要因素,我们认为:
(1)无论是优秀教师还是一般教师,他们对职业的几个主要方面都有所考虑,并且这些均可以归类为“内在职业价值”,如进取心、自主性、社会贡献、工作性质等;“外在职业价值”,如工作环境、工作地位等;“外在报酬”,如工作稳定性、生活方式、工作优越性等。这基本符合塞普尔的职业价值分类,同时也说明了测量的效度是可靠的。
(2)优秀教师和一般教师在考虑职业各方面的需要时存在一定的差异。概括地讲,优秀教师与一般教师比较起来,在考虑职业的外在价值和外在报酬的同时,更加注重职业的内在价值。这表现在优秀教师提取的几个主因素中,有三项集中概括了职业的内在价值,即进取心、社会贡献和育人的工作性质;而一般教师关注较多的则是包括生活方式、工作条件、工作稳定性、工作地位等在内的四项关于职业的外在价值和外在报酬。
2.不同教师对各种职业价值尺度的评价差异
为更清楚地寻找到不同教师在职业需要方面的差异,我们展开了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根据教师对各职业价值尺度的重视程度进行了排序,这个结果总体上反映了教学成效不同的教师对每一价值尺度重视程度的差异,从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结论:
(1)总的看来,优秀教师与一般教师在对各价值尺度进行排序时,二者之间存在差异。前者比较重视的是职业的内在价值,也就是与工作本身性质有关的价值,而后者则没有这种特点,这再次验证了前面的结论。这表现在:按照重要程度,优秀教师所列的居前五位的价值尺度分别是育人需要、成就、独立性、利他主义和智力激发,它们均属于内在的职业价值;而一般教师所列的居前五位的价值尺度分别是监督关系、成就、利他主义、付出与报酬平衡、安全性,其中仅有两项属于内在的职业价值。
这一结论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赫兹伯格的双因素需要理论。赫兹伯格认为,人们一般有两类需要——外在职业需要和内在职业需要,这两类需要都会影响人的工作动机。然而,它们的作用不同,效果也不一样,其中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依托;后者是前者的主导者和调节者,它可以控制和调节前者。工作环境与条件等外在职业需要是维持性因素,不直接激发工作热情,真正激发动机的因素是工作本身和完成工作的感受等内在职业需要,这些是真正的激励性因素。而调查结果正显示出,优秀教师比一般教师更注重职业的内在价值。正因为此,前者在职业生活中为追求和满足自身的内在职业需要,往往会更加专注于工作本身,他们的积极性肯定要高于一般教师。而工作的热情不仅会使教师本人经常地保持自我进取的精神状态,舍得在教育教学改革和业务水平提高上花力气,而且学生的积极性也会无形中被教师所感染和带动。在这种由教师和学生共同营造的良好的生活和学习氛围中,作为非智力因素,强烈的学习动机、高涨的学习热情无疑会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由此,优秀教师比一般教师更易取得教学的高成效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2)优秀教师和一般教师都非常重视成就需要和利他主义的需要,他们均把它们列于前四位之内。这与以往研究的结论是一致的,即认为成就需要和社会贡献的需要是教师的共同需要。这与某些实证研究的结果也是一致的,如某大城市教育行政学院对二千二百多名中小学教师的调查所提供的结果,事业的成就感,期望学生成才是多数教师的愿望(注:晋劲敏、胡俊娟、何立婴;《教师心理》,36页,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7。)。
(3)优秀教师和一般教师对管理、变动性、经济报酬、休息日多等几方面的需要都不太重视,这几项均被排在后五位。这说明权利意识在广大教师中间是比较淡漠的;工作的多样性对教师来说是不重要的,教育工作具有的一些重复性、平凡性已被多数教师所接受。同时,就经济报酬尺度而言,他们均认为获得高职高薪是次要的。我们认为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中国教师职业本身的待遇并非极高,因此大多数教师入职时都不是为追求高待遇而来,其满足的标准是一般水平的;二是教师进入教育情境中,个人的物质需要往往会向社会需要转化,教师的职业需要中就出现了物欲淡化与析释的过程。再有,教师们对休息日多这一尺度关注并不高,也就是说,教师职业特有的寒暑假并非在教师的心目中有重要的位置。
在上述结论的基础上,我们又进行了教师与各职业价值尺度之间的两因素的独立性检验(见表3)。从结果中可以看到,在评价IN、SE、WL、SR、CR和TR等六个职业价值尺度时,优秀教师和一般教师的态度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同时,根据这几个X[2]值计算出的K.Pearson定义的列联相关系数C亦显著,均大于或等于临界值0.31,而其他几方面的差异则不显著。结合前面的已有结论,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优秀教师比一般教师更需要在工作中体现出自我的独立性。这主要表现在,优秀教师大都比较注重能够在工作中独当一面,坚持自己的想法,并支配自己的工作。这个结论与我国学者白益民等进行的教师个性与教学成效的相关研究得到的结论是一致的,即高成效教师个性的共同特征中“独立性”处于中上水平。
(2)一般教师与优秀教师更需要工作具有稳定性。这主要表现在,一般教师比优秀教师更加注重工作的安定程度,他们希望工作稳定、有保障,不愿失去工作。由此我们可以推知,许多教学成效一般或较差的教师虽然因为种种原因不钟爱于教育工作,但是为了拥有一份在竞争日益白热化的社会中仍具有较大稳定性的工作,他们中有很多人宁愿持一种非积极的态度留在教育岗位上。如此,他们是很难取得高成效的教学成绩的。
(3)优秀教师比一般教师更需要拥有自我的生活方式。这主要表现在,优秀教师大都比较向往下班后能从事自己喜欢和爱好的业余活动,能拥有一种快乐的生活方式,这反映了优秀教师们所具有的非常积极的人生态度。虽然他们为取得高成效的教学成绩花去了许多课余时间和精力,但这并不影响他们对高质量生活的向往。
(4)一般教师比优秀教师更需要良好的监督关系。这主要表现在,一般教师都非常渴望在工作中能遇上可以依靠的公正领导,他们认为拥有一个关怀、体贴、能常倾听意见的领导是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我们认为,这与优秀教师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是不无关系的。他们大多认为,要顺利地展开教学工作并取得令人满意的教学成效,有好的领导做后值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在于一线教师的个人努力。没有教师自身的高素质和兢业爱岗的师德,高成效的教学是无从开始的。
(5)优秀教师比一般教师更需要在工作中发挥自己的创造性。这主要表现在,优秀教师希望在日常工作中能进行丰富的想象,创造一些新东西,并能实现自己独特的想法。因为新事物的诞生或对新思想的推广往往不能循规蹈矩,机械地照抄、照搬已有的教学经验和理论是不利于教学的改革以及创新的。现代的优秀教师之所以优秀,并非因为他们是最好的教书匠,而是因为他们是工作的有心人,能在教学中大胆创新,锐意进取,在同样的空间和时间里取得比别人更突出的教学成效。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创造性是一名优秀教师必须具备的特质,而这也恰恰是一般教师所欠缺的。
(6)优秀教师比一般教师更热衷于教育工作。这主要表现在,优秀教师乐于通过自己的言行影响、造就和感召他人,他们需要通过培育人才获得一种成就感。赫兹伯格的双因素需要理论告诉我们,教师职业所具有的特定工作内容和工作情感才是调动教师积极性的主要源泉。教书育人,通过自己的言行影响和造就下一代是教育工作不同于其他职业的主要特点。而乐于从中获得成就感并非是所有教师都具有的心理。正如调查结果显示的那样,不同的教师在对“育人需要”这一尺度进行评价时有很大差异,优秀教师比一般教师更加热爱教育工作。
3.不同教师职业需要满足程度的差异分析
在调查过优秀教师与一般教师在职业需要方面存在的差异后,我们又针对从事教师职业对他们职业需要的满足程度进行了总的调查,并得出以下结论:
(1)在优秀教师中选择满足程度“极高”的占6.0%,“高”的占28.8%,两项累计百分比为34.8%,可以说,有超过3/1的优秀教师认为教师这一职业能很好的满足自身的职业需要;而一般教师中选择满足程度“极高”的仅占3.9%,“高”的占19.2%,两项累计百分比只有23.1%,可见,一般教师中只有少部分教师感觉自身的职业需要能从教师这一职业中得到很好地满足。经过检验得到的X[2]值为12.98%,大于X.[2,025],因此,我们有很大地把握说,优秀教师与一般教师在教师职业对自身职业需要的满足程度这一问题的态度上存在显著差异。
(2)从调查数据中可以明显地看到,无论是优秀教师还是一般教师,他们中都有占绝对多数的人(59.1%的优秀教师和76.9%的一般教师)认为教师这个职业能在一般程度上满足自身的职业需要。
(3)优秀教师中有少部分人认为教师这个职业不能很好地满足自己的职业需要,这表现在有约占6.1%的优秀教师选择满足程度“低”,而同时调查结果却显示一般教师中没有人在这个问题上持明显的消极态度。
通过以上数据结果我们可以试推论,对一名教师来说,能在自己从事的职业中满足自身的职业需要是一件重要的事情,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教师的教学成效。由此我们可以进行如下讨论:需要和认知有关。人们的需要是否得到满足,会产生一系列不同情绪和情感的体验。如果人的需要得到满足,便会产生愉快的感觉和心理满足的体验;如果不能满足,便会产生失望和不快之感。同时,人的需要是人的积极性的内在源泉,人的积极性就表现在满足需要的过程中,是人的积极性的根本动力。所以,一些教师因为比较注重职业的内在价值,并且认为教师这一职业能比较好地满足他们的职业需要,他们就会有良好的内心体验,其职业行为也因此会比较积极。他们大多对工作的满意度较高,工作稳定性也较大,能坚持不懈地钻研业务,全力以赴地做好教学工作。对教学给予的专注和特别的努力程度往往使得他们的教学成效高于其他教师。与此同时,较高的教学成效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强化教师有效且积极的职业行为,从中所获得的内心体验也会更加愉悦,其具有的职业需要就随之被进一步满足,并可能产生新的更高水平的职业需要,对自己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反之亦然。
当然,我们还需明确,绝对和机械地解释职业需要和教师一系列职业行为中的积极与消极表现以及职业需要与教学成效的相互关系,在辩证唯物主义看来是不准确、不完备的。一方面,一些教师虽然自身的职业需要通过教师这一职业得到了基本满足,但却不一定取得高成效。我们认为,随着教师地位、待遇的不断改善,人们越来越发现教师职业外在条件的优越性。然而对这些职业的外在需要的满足是不能从根本上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另一方面,在教师职业需要的现实化过程中,我们应看到教师的职业需要在暂时还没有被充分满足的条件下是可以做出一些适应与调节的。因为需要本身要作用于行为,其间还有理性的处理过程,即经过思想动机的过滤和加工,这表现为“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其中明显的是意志与情绪的中介作用。教师的情绪反映了一定需要满足的程度,表现为满意愉快与失望冷淡的不同状态,影响教师的从业心境、职业的安定与职业转迁。但是不满足不一定就出现低情绪,因为一种情绪的产生不是必然的,而是可控制的,教师的意志可以对需要满足障碍引起的消极因素进行约束与克制,在教师的动机矛盾中进行积极的思想引导。因此,配合教师需要的现实化,教师的思想工作是大有可为的。
四、建议
通过本次研究,我们得出结论,教学成效不同的教师在职业需要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也就是说,教师的职业需要与其教学成效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相关。据此,为了提高更多教师的教学成效,我们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为激发教师更高的工作热情,取得良好的教育教学成效,教育管理部门以及学校应加大改革力度,在进一步改善教师工作的外在条件以及物质待遇的同时,更多地提供给有志于献身教育事业的教师充分展示自己才华的创造空间、环境和机会,做到根据教师对工作的兴趣和爱好等特点,给予科学、合理的安排,分配工作时一定要恰当,做到人尽其才。
目前,市面上正在流行各式各样的立体画,其特点是从外表来看与一般的图案很相似,但是双眼紧盯着注视片刻后,一恍惚之间眼前便出现了画中画——立体像。笔者第一次看到这种画便被发明者的创意所倾倒。利用众所皆知的双眼视差原理,竟能在一张平面纸上制造出如此奇幻。但是立体画本身除了其发明者的灵感和画面创作者的别出心裁之外,其原理上并无神秘之处。用计算机程序来实现它,可说是易如反掌。笔者用一个晚上时间,便在微机上用BASIC语言实现了简单形体——平面圆饼的立体画。当然,要使该程序具有完善的功能,提高其制作速度,还是应该用编译语言(如C语言)来编写。本文中给出的源程序借助于Windows中的.BMP图形文件,可使大家自己制作任意形态的立体画。
一、立体画的原理
看过立体电影的人都知道,当人的双眼分别接收不同视角拍摄的图像时便会产生立体感。这是由于人眼长期观察的习惯造成的。和立体电影原理相同的立体摄影风景照片也很早就已出现。图1中给出了这种立体照片的示意图。左、右照片分别是人的双眼角度上观察一棱锥体时左右眼看到的图像(图2)。左眼看到的是棱锥的顶端向右错动了一些的图像,右眼的看到则是棱锥的顶端向左错动了一些的图像。如果用一张硬卡片隔开两张照片(如图3),@@09A04000.GIF;图1@@
@@09A04001.GIF;图2@@
@@09A04002.GIF;图3双眼分别看两张画,会看到一个立体的棱锥体。这种立体照片的观察方法在测绘学中也早已采用。
但是,目前的三维立体画在形式上与这些很不相同。它是怎样在同一张画面上呈现立体的呢?首先,分析一下人们是怎样从这些立体画中看出“立体形体”的。从前面所说的可以知道,人眼要得到立体感,双眼必须有视差,即双眼看到的图像应该有差异。人们在看立体画时,都有“恍惚”一下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双眼的视中心发生了错动(如图4)。这样@@09A04003.GIF;图4左眼看到的是画面的“偏左像”,右眼看到的是画面的“偏右像”。@@只要“偏左像”和“偏右像”的内容相当于图1的左、右照片,双眼就会感到立体形体。那么,能否把图1的左、右照片分别当做“偏左像”和“偏右像”,简单重叠来得到立体画呢?
显然不行。能够合成立体画的“偏左像”和“偏右像”是要满足一定条件的。
如果图5中表现的棱锥体的表面上有图案的话,
@@09A04004.GIF;图5像素a和像素a''''应该具有相同的颜色,因为它们是从不同视角观察的@@同一个实体点。像素b和像素b''''、像素c和像素c''''的情况与此相同。把两幅画分别当作“偏左图”和“偏右图”,部分重叠成为同一画面时,在新的画面上这种关系仍应该表现为a=a'''',b=b'''',c=c''''(如图6)。但这时应该注意到,在这张合成
@@09A04005.GIF;图6画面上,点a''''既是“偏右图”上的点a'''',又是“偏左图”上的点b。而@@一张画面上相同坐标点的像素只可能是一种颜色,因此,产生了新的像素关系a''''=b。另外,点a既是“偏左图”上的点a,又是“偏右图”上的点c'''',所以,a=c''''。以此类推,点b''''和点c也有类似的情况。因此出现了新的关系表示式,...''''=c=c''''=a=a''''=b=b''''=...。这就构成了立体画面上像素必须要满足的条件:“等颜色像素链”。立体画上的所有点都从属于某一条“等颜色像素链”。这就是所有立体画图案都呈现出某种程度上的水平周期性的原因。
因此,对于任意立体形状,只要构造出相应的这种“等像素链”,并按其规律充填图案即可得到立体画。但是正如前面所述,由于这种“等像素链”条件的约束,人们虽然可以随意构造出各种形体的立体画,但其立体形体的表面图案是不能完全随人意愿的。
二、制作立体画的计算机程序
由于人的双眼的水平性,以上的“等像素链”只按水平方向分布,与垂直方向无关。因此,在程序中,各个像素行的处理过程是相互独立的。制作立体画的程序主结构图如图7。
@@09A04006.GIF;图7制作立体画的程序主结构图在以上结构图中,关键是如何建立“等@@像素链”。具体的处理如下。对于立体形体上的每一个点,首先求出该点在“偏左图”和“偏右图”上的坐标。以图1中的棱锥顶点为例,实际上其X坐标是在中心点,但由于双眼的位置并不在其正上方,顶点在“偏左图”上向右位移,在“偏右图”上向左位移,而且其位移值的大小显然与其高度有关,即该点坐标越高位移值就越大。a,b,c等点也都有这些位移。在求出一个点在“偏左图”和“偏右图”上的坐标后,再算出在合成图(如图6)上的对应坐标
,以建立“等像素”关系,如a=a''''。当立体形体的一个水平剖面上的全部点经过以上处理后,合成图的各条“等像素链”关系也就自然形成了。
另外,由于有可能出现高点遮盖低点的情况,“等像素链”的构造应该从低点到高点逐层进行,高点的“等像素”关系将替代低点的“等像素”关系。这也是程序主结构图中“首先,对于没有任何形体存在的背景平面构造‘等像素链’”的原因。
下面给出了根据以上结构图用C语言编写的源程序。程序中,每一个坐标点对应一个结构型数据,它包含“前像素”、“后像素”两个指针。“前像素”指针指向该坐标点作为“偏右图”上的一点,在“偏左图”所对应的点的坐标。“后像素”指针指向该坐标点作为“偏左图”上的一点,在“偏右图”所对应的点的坐标。程序中,“立体形体水平剖面的高低坐标数据”、“原始图案素材”和输出的“立体画”的文件格式都是采用了Windows3.1的Pbrush产生的BMP图形文件格式。图幅大小要求都是640×400,用16种颜色方式。其中,立体形体上各点的高低坐标用图形文件中的颜色值表示,因此该图形文件的图形与带颜色的等高线图安全相同。通常情况下,在16色的BMP文件中颜色值从小到大的顺序为:黑色、暗红色、暗绿色、暗黄色、暗蓝色、暗紫色、暗青色、暗灰色、灰色、明红色、明绿色、明黄色、明蓝色、明紫色、明青色、白色。本程序采用最简单的“图案充填”方案,即各条“链”上的像素点皆采用该“链”上的第一个像素的颜色。程序中的常数EYE-SPACE表示“偏左图”和“偏右图”之间的偏差,BO-DOT是表明“链”的首或尾的指针标志。
该程序寄生在Windows3.1中的Pbrush软件上。借助于它来构筑立体形体(即立体形体水平剖面高低坐标数据文件图8),设计原始图案(图9)。程序运行后,逐行输入并处理以上两个文件中的图形,然后输出立体画结果文件(图10)。最后,用Pbrush来观赏立体画result.bmp。当然,要设计出令人赏心悦目的立体画,必须在立体形体和图案素材的选择和搭配上做到天衣无缝,独具匠心。
@@09A04007.GIF;图8@@
@@09A04008.GIF;图9@@
@@09A04009.GIF;图10程序清单@@
/*--from1995.4.19--to1995.5.18----*/include<stdio.h>
#defineCOMPRESSION0
#defineSIZE-OF-BITMAPFILEHEADER14
#defineSIZE-OF-BITMAPINFOHEADER40
#defineSIZE-OF-RGBQUAD4
#definePIXEL-DATE-OFFSET14+40+4*16
/*SIZE-OF-BITMAPFILEHEADER+SIZE-OF-BITMAPINFOHEADER+BITS-PER-PIXEL
*NUM-COLOR*/
#defineNUM-COLOR16
#defineNUM-LINE400
#defineWIDTH640
#defineBITS-PER-PIXEL4
#definePIXEL-PER-BYTE2/*8/BITS-PER-PIXEL*/
#defineBYTE-PER-LINE320/*((WIDTH*BITS-PER-PIXEL-1)/32+1)*4*/
#defineNO-DOTWIDTH+1
#defineEYE-SPACE128
struct{
unsigndecharcolor;
unsignedintpri-x;
unsignedintnxt-x;
}dot[WIDTH];
main()
{
structtagBITMAPFILEHEADER{
unsignedcharbfType1,bfType2;/*alwaysequalto''''BM''''*/
unsignedlongintbfSize;/*sizeoffile*/
unsignedintbfReserved1,bfReserved2;/*settozero*/
unsigedlongintbfoffits;/*byteoffsetfromBITMAPFILEHEADERtobitmapp
ixel
datainthefile*/
}BITMAPFILEHEADER;
structtagBITMAPINFOHEADER{
unsignedlongintbiSize,/*sizeofBITMAPINFOHEADER*/
biWidth;/*widthinpixelsbiHeight;/*heightinpixels*/
unsignedintbiPlanes,/*always1*/
biBitCount;/*colorbitsperpixelmustbe1,4,8or24*/
unsignedlongintbiCompression,/*BI-RGB,BI-RLE8or4*/
biSizeImage,/*totalbytesinimage*/
biXPelsPerMeter,/*0,oropt,hres.*/
biYPelsPerMeter,/*0,oropt,hres.*/
biClrUsed,/*normally0,cansetalowerno.colorsthanbiBitCount*/
biClrImportant;/*normally0*/
}BITMAPINFOHEADER;
structtagRGBQUAD{
unsignedcharrgbBlue,/*blueintensity,0-255*/
rgbGreen,/*greenintensity,0-255*/
rgbRed,/*redintensity,0-255*/
rgbReserved;/*reserved,settoZero*/
}RGBQUAD[NUM-COLOR];
char*fn-layer="layer.bmp";
char*fn-org="origin.bmp";
char*fn-result="result.bmp";
FILE*flayer,*fOrigin,*fResult;
unsignedchartmp-byte1,tmp-byte2;
unsignedintline,i-byte,i-pixel,x;
unsignedintlayer;
intleft-x,right-x;tmp-x;
unsignedlongintcur-offset;
unsignedcharh[WIDTH],org-color[WIDTH];
puts("---WINTRICK---");
puts("---byLiJisong---");
if((fLayer=fopen(fn-layer,"rb"))!=NULL){
fread(&BITMAPFILEHEADER,SIZE-OF-BITMAPFILEHADER,1,fLayer);
fread(&BITMAPINFOHEADER,SIZE-OF-BITMAPINFOHEADER,1,fLayer);
if(BITMAPFILEHEADER.bfType1==''''B''''&&BITMAPFILEHEADER.bfType2==''''M''''
&&BITMAPINFOHEADER.biWidth==WIDTH&&BITMAPINFOHEADER.biHeight==NUM-
LINE
&&BITMAPINFOHEADER.biBitCount==BITS-PER-PIXEL
&&BITMAPINFOHEADER.biCompression==COMPRESSION)
fread(RGBQUAD,SIZE-OF-RGBQUAD,NUM-COLOR,fLayer);
else{
fclose(fLayer);
printf("File%sisnotfitforthisprogram!/n",fn-layer);
getch();
exit(1);
}
}
else{
printf("File%sdoesnotexist!/n",fn-layer);
getch();
exit(2);
}
if((fOrigin=fopen(fn-org,"rb"))!=NULL){
fread(&BITMAPFILEHEADER,SIZE-OF-BITMAPFILEHEADER,1,fOrigin);
fread(&BITMAPINFOHEADER,SIZE-OF-BITMAPINFOHEADER,1,fOrigin);
if(BITMAPFILEHEADER.bfType1==''''B''''&&BITMAPFILEHEADER.bfType2==''''M''''
&&BITMAPINFOHEADER.biWidth==WIDTH&&BITMAPINFOHDADER.biHeight==NUM-LINE
&&BITMAPINFOHEADER.biBitCount==BITS-PER-PIXEL
&&BITMAPINFOHEADER.biCompression==COMPRESSION)
fread(RGBQUAD,SIZE-OF-RGBQUAD,NUM-COLOR,fOrigin);
else{
fclose(fOrigin);
printf("File%sisnotfitforthisprogram!/n",fn-org);
getch();
exit(3);
}
}
else{
printf("File%sdoesnotexist!/n",fn-org);
getch();
exit(4);
}
if((fResult=fopen(fn-result,"wb"))!=NULL){
fwrite(&BITMAPFILEHEADER,SIZE-OF-BITMAPFILEHEADER,1,fResult);
fwrite(&BITMAPINFOHIADER,SIZE-OF-BITMAPINFOHEADER,1,fResult);
fwrite(RGBQUAD,SIZE-OF-RGBQUAD,NUM-COLOR,fResult);
}
else{
printf("File%sopenerror!/n",fn-result);
getch();
exit(5);
}
for(line=0;line<NUM-LINE;line++){
printf("line=%d/n",line);
cur-offset=(unsignedlongint)PIXEL-DATA-OFFSET+(unsignedlongint)BYTE-
PER-LINE*line;
fseek(fLayer,cur-offset,SEEK-SET);
fseek(fOrigin,cur-offset,SEEK-SET);
for(i-byte=0;i-byte<BYTE-PER-LINE;i-byte++){
fread(&tmp-byte1,1,1,f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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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i-pixel=0;i-pixel<PIXEL-PER-BYTE;i-pixel++){
x=i-byte*PIXEL-PER-BYTE+i-pixel;
if(x<WIDTH){
h[x]=(unsignedchar)(tmp-byte1<<(BITS-PER-PIXEL*i-pixel)
)/((unsignedchar)0x80>>(BITS-PER-PIXEL-1));
org-color[x]=(unsignedchar)(tmp-byte2<<(BITS-PER-PIXEL*i-pixel))
/((unsignedchar)0x80>>(BITS-PER-PIXEL-1));
}
}}
for(x=0;x<WIDTH;x++){
dot[x].color=0;
dot[x].nxt-x=NO-DOT;
dot[x].pri-x=NO-DOT;
if((x+EYE-SPACE)<WIDTH)dot[x].nxt-x=x+EYE-SPACE;
if((signed)x-EYE-SPACE)>=0)dot[x].pri-x=x-EYE-SPACE;
}
for(layer=1;layer<NUM-COLOR;layer++)
for(x=0;x<WIDTH;x++){
left-x=x-EYE-SPACE/2+(layer/2);
right-x=x+EYE-SPACE/2-((layer+1)/2);
if((h[x]==layer)&&(left-x>=0)&&(rignt-x<WIDTH)){
if(dot[left-x].nxt-x!=NO-DOT)dot[dot[left-x].nxt-x].pri-x=NO
-DOT;
dot[left-x].nxt-x=right-x;
if(dot[right-x].pri-x!=NO-DOT)dot[dot[right-x].nxt-x].nxt-x=
NO-DOT;
dot[right-x].pri-x=left-x;
}
}
for(x=0;x<WIDTH;x++){
if(dot[x].pri-x==NO-DOT){
dot[x].color=org-color[x];
tmp-x=x;
while(dot[tmp-x].nxt-x!=NO-DOT){
tmp-x=dot[tmp-x].nxt-x;
dot[tmp-x].color=org-color[x];
}
}
}
fseek(fResult,cur-offset,SEEK-SET);
for(i-byte=0;i-byte<BYTE-PER-LINE;i-byte++){
tmp-bytel=0;
for(i-pixel=0;i-pixel<PIXEL-PER-BYTE;i-pixel++){
x=i-byte*PIXEL-PER-BYTE+i-pixel;
if(x<WIDTH)
tmp-byte1=(unsignedchar)(tmp-byte1<<(BITS-PER-PIXEL*i
-pixel))+dot[x].color;
}
fwirte(&tmp-byte1,1,1,fResult);
}
}
fclose(fLayer);fclose(fOrigin);fclose(fResul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