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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特色农产品区域化布局基本形成特色农产品发展依托特定的资源条件,与特色农业资源的分布具有高度一致性。特色粮食形成东北部特色稻米和西南特色小杂粮两个板块;特色蔬菜形成了北部“宝坻三辣”板块、西部“天津大白菜”板块以及西北部“卫青萝卜”板块;特色果品基本形成北部蓟县山区特色果品板块、西北部特色瓜果板块、南部特色枣和特色鸭梨板块以及东北部葡萄板块等四大板块;特色水产形成两大板块,即以七里海河蟹为代表的东北部板块和以乌克兰鳞鲤为代表的西部板块;特色花卉形成东丽、西青和静海三大板块;特色畜禽主要集中在北部远郊区县。
1.2特色农产品产业化经营进程加快全市拥有以天津市金三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优质小站稻开发公司、天津市鸿腾水产养殖公司、天津黄庄洼米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换新水产良种场、蓟县绿色食品总公司、天津市鑫三角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天津万花农业有限公司、大港绿生源冬枣公司等为代表的特色农产品产业化龙头企业20多家,以天津市兴农黑马蔬菜专业合作社、天津市宝坻区欢喜稻蟹养殖合作社、天津市鸿道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民发西瓜专业种植合作社、天津市曙光沙窝萝卜专业合作社等为代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近50家。“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初步形成,大多数农户进入产业化经营体系,种养加、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链条逐步完善,特色农产品的开发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1.3特色农产品品牌效应日益凸显全市有各类特色农产品品牌30多个,“换新”水产、“沙窝”萝卜、“黑马”蔬菜、“蓟州牌”小杂粮等知名品牌享誉全国,部分产品出口韩国、日本、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宝坻大蒜”、“马厂减河”小杂粮等系列产品被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为绿色食品;小站稻、沙窝萝卜、茶淀葡萄、七里海河蟹、杨家泊对虾、黄庄大米、宝坻大葱、宝坻大蒜和宝坻天鹰椒等十几个品牌被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部分品牌同时被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认证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大港冬枣”、“茶淀”牌葡萄、“日思”牌小站稻、“七里海”河蟹、“黄庄洼”大米等一批品牌被评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特色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大幅度提升,在稳定京津市场,拓展国内市场的同时,积极进军国外市场,部分产品出口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南非、东南亚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国内外市场占有率日益上升,品牌效应日益凸显。
2特色农产品发展存在的问题
2.1资源刚性约束日益突出,特色农产品发展空间有限由于特定的区域性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条件的作用,天津市孕育出了许多品质上乘、备受喜爱、享誉国内外的特色农产品。但是由于特色农产品生产强烈依赖于独特的区域资源,受特色资源分布的限制,特色农产品发展空间非常有限,很难实现规模化扩张。加之天津市土地资源短缺,特别是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资源锐减,导致特色农产品发展缓慢,部分产品甚至出现萎缩,无法形成规模效益。特色农业资源优势难以形成特色产业优势和特色经济优势。
2.2科技创新与应用水平不高,特色农产品品种更新换代慢天津市特色农业科技支撑不足,农技开发和服务体系建设滞后。由于特色农业规模相对较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未能受到重视,现代化的特色农业技术研发体系发育很不健全,针对小规模特色农业的适用技术开发还很落后,特色农业生产技术更新缓慢。特色农业种类繁多,需要特殊的生产机械和生物技术,而现有技术供给体系尚难以满足多样化的农业技术需求,特色农产品生产还没摆脱传统的生产方式,标准化生产技术落后。特色农产品的品种培育更新工作进展缓慢,引进选育、嫁接改造工作落后,基本处于自然发展、自我更新状态,导致品种退化、品质下降,严重制约了特色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
2.3产品深加工不足,产业链延伸不够目前,天津市特色农业的产业链普遍较短,主要停留在初级产品生产环节,大多数特色农产品仅经简单包装后以“土特产”的形式存在。特色农产品加工滞后,商品化处理水平低,产业链延伸不够。由于加工层次较低,产品档次不高,缺乏精品,特色农产品加工环节增值效益低。此外,生产组织化程度低,现有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带动能力差,特别是龙头企业和农民形成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较少,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仍有待规范,经济实力差,带动农民增收的能力不强。由于缺乏技术咨询、种子培育、市场推广等相关农业服务,影响了特色农业产业链延伸和集群化发展。
2.4宣传力度不够,传统特色品牌市场开拓能力不强虽然天津市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已经取得了不错成绩,但是由于行业标准、品牌认知、宣传推广等方面的原因,特色农产品“走出去”的能力不强。特色农业的品牌建设仍亟待加强和完善,某些产品注册品牌多但强者少,品牌之间缺乏差异性,存在恶性竞争;品牌保护不力,一些知名品牌被伪造仿制,极大地限制了品牌的市场价值发挥;品牌观念、品牌推广经验、品牌立法与执法等方面的缺陷,是制约特色农业知名品牌做强的重要因素。由于缺乏具体的相应举措和政策,特色农业和特色农产品宣传力度不够,传统特色品牌打得不响,消费导向作用不强,市场影响力小、占有率低。
3天津市特色农业开发路径
3.1推进特色农业全产业链开发特色农业作为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突出现代都市型农业的特征,注重产业融合发展和全产业链开发。延伸特色农业产业链条,发挥生态、资源、文化等方面的比较优势,走“一产接二连三”的互动协调发展道路。一是以特色农业的优质特色产品为基础,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的现代物流和精深加工。二是深挖特色农业的文化内涵,将特色农业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发扬传统文化相结合[3]。拓展特色农业休闲旅游、科普教育、文化传承等多种功能,积极发展观光休闲、生态旅游等第三产业,包括经营农家乐、农业体验活动、销售土特产品、举办农事节庆活动等。通过相关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带动特色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发展,实现特色农业生产、加工、休闲、生态和服务等全产业链能级提升,实现第一、二、三产业的有机融合和良性互动。
3.2推进特色农业品牌化发展实施品牌带动战略,依靠品牌带动特色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商标意识,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制定特色农产品商标培育计划,挖掘、培育和整合独具地域特色的传统优势农产品品牌,抓好特色农产品的品牌产权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天津市农业资源丰富,地域特色明显,农业文化底蕴深厚,在农产品地理标志方面有着丰富的资源和得天独厚的优势。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对于整合优势农业资源,打造特色农产品著名品牌,提升特色农产品的知名度和信誉度,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经济效益,以及提升特色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4]。
3.3推进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化发展特色农业产业集群是在特色农业领域中,众多与特色农业联系密切的生产者、企业以及相关支撑机构在空间上的集聚[5]。发挥地缘优势,以特色农业区域化、规模化、产业化和基地化为导向,按照产业集群的理论进一步加强政府调控,通过制度化、市场化运作把种植、加工、科研、营销等相关产业有效组合,推动特色农业生产专业化分工和产业集聚发展,在一定地理空间形成规模化的特色农业集聚区。加快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同时,利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资源,带动生态农业、观光农业以及流通、中介、仓储、包装、印刷、餐饮、金融、保险等中小企业发展,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产业服务配套体系。
3.4提升特色农业科技化水平实施科技提升战略,必须具备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技人才队伍。加大对特色农业的科技投入力度,积极鼓励并引导企业、非营利组织和个人对特色农业科研进行投资,建立特色农业科研投入逐步增长的长效机制;鼓励各级科研人员参与特色农业研究,创新和推广科技成果,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保障特色农业科研人才队伍稳定;加强特色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研究,尤其要加强对特色农业小品种、小产量产品的生产、收获机械的研发和生产,实现特色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的产业化和特色农业生产技术的标准化;加强绿色农业技术创新,提高特色农产品的生态质量;健全特色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加强农民特色农业技术培训工作[6]。
3.5提高特色农业发展的组织化程度大力扶持特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经纪人队伍发展。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并引导特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户按照“自主经营、自愿结合、市场调节、相互扶持、利益均沾”的原则,建立风险基金制度、保护价制度、合同制度等基本制度,并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和利益分配机制;大力扶持发展从事特色农业的农民组织专业合作社,并鼓励专业合作社实现更高层次的联合,积极开展相互之间的合作[7]。此外,要扶持农民经纪人队伍,努力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探索“龙头企业+地理标志+基地+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多样化特色农业发展道路,创新特色农业经营模式,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8]。
(一)有利于抵御自然灾害
对特色农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吉林省大部分地区属温带湿润、半湿润季风气候,自然灾害主要有干旱、洪涝、夏季低温冷害、霜冻及冰雹。在各种自然灾害中,旱涝较频繁发生,西旱东涝是吉林省的旱涝分布特点。据历史资料表明,平均每3年左右吉林省就出现一次灾情,灾害已经成为阻碍吉林省农业快速、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吉林省农作物受灾面积和成灾面积统计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2.1亿元。相对于这个数字,现有的农业保险能够提供的风险保障十分有限,因此需要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金额。
(二)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2013年吉林省实现农林牧渔业增加值1509.3亿元,比上年增长4.0%。其中,实现农业增加值835.1亿元,增长6.0%;林业增加值61.4亿元,增长6.3%;牧业增加值547.7亿元,增长0.8%;渔业增加值22.5亿元,增长3.0%;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42.6亿元,增长2.6%。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吉林省农林牧渔业发展结构并不协调,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增长乏力。通过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对富有本地特色、比较优势明显的高附加值农产品进行保费补贴,降低农户和相关配套企业的风险管理成本,推动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良性调整,从而实现农民收入的稳步增长。
(三)有利于控制农村信贷风险
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尤其是特色农产品的生产,需要相当的资金支持,但由于缺乏抵押物或质押物,使得贷款难以收回,很多农民无法从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获得充足的资金,全国很多省市的农村信贷缺口都在50%上下,吉林省面临同样的情况。而农业保险可以允许农民将保单作为质押物获得贷款,或者通过购买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方式保证银行能够收回贷款,既免去了银行的后顾之忧,又可使农民放心大胆地从事特色农业生产,极大优化了农村信贷环境,激活了农村金融服务链,对地方特色农业发展十分必要。
二、吉林省特色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对特色
农业保险的资金支持力度不足党的“十”报告中强调,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提高农民收入、消除城乡差距、稳固国家发展根基,就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此,国家对战略性农产品实施统保,每年下拨大量补贴资金,保证了战略性农产品得到充足的保险保障,而作为农民增收重要增长点的特色农产品,国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自行开展统保。作为农业大省,在缺乏中央相关配套政策的情况下,吉林省对特色农业的支持力度十分有限,2013年吉林省财政总收入2086.6亿元,位居全国倒数第十位。因此特色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农业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起更加良性的合作互动关系。
(二)特色农业保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缺位
1.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不够完善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中,还没有一项规定农业保险的基本法,2012年10月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农业保险的行政法规。农业保险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基本法的缺失将会导致执法冲突、稳定性差等问题,因此应制定独立的农业保险法来规范农业保险的实施管理。
2.针对特色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不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中,对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主要有营业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譬如保险机构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可免征营业税,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对企业所得税按照当年保费收入不超过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这虽然填补了多年来农业保险税收优惠的空白,但由于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费率和高赔付的特点(在特色农业保险中尤甚),很多国家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都比较大。如美国政府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中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而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由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这对我国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可以起到很好的启发和借鉴作用。
(三)吉林省农业保险公司存在超赔现象
农业灾害保险使保险公司出现亏损的几率大大高于其他险种,普遍存在超赔现象。数据显示,2007-2008年由于发生历史罕见的旱灾,吉林省农业保险公司超赔3.4亿元。这种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吉林省的巨灾风险准备机制还不健全,极端天气导致的农业灾害多发、重发,使得保险公司在扩大保险覆盖面的同时,也面临着风险快速累积集中、超赔压力急剧增加的困境。农业保险分散风险一般会采用再保险的方式。作为吉林省政策性保险的主力军,目前吉林省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与中国再保险集团签订了分保协议,也储备了一定的巨灾风险准备金,但仍然缺乏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超赔压力仍然存在。
(四)农民对农业保险购买意愿有下降趋势
虽然近年来灾害频发,农户对农业保险有强烈的需求,但实际购买意愿却有所下降,在2007年至2009年,松原市甚至出现了保费收入逐年下降的态势。究其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1.农民收入增长乏力,增收压力大,难以承担农险保费
近年来的惠农政策使农民收入增长一直较为稳定,但由于政策补贴的基数已经增大,可以预见今后的增长幅度将极为有限,依靠直接增加补贴来增收的幅度将越来越小。此外,农业生产人工成本不断提高,土地流转承包费用居高不下,使农业生产进入高成本阶段,给农村居民增收带来压力。
2.农业保险的实际保障效果未达到农民预期
大多数农民对于农业保险认识不足,对目前保险公司只保种地成本不保收入的保障方式并不满意,在遭受损失后,赔偿金额很难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由于特色农产品地域性较强,一些地区出现农业灾害的几率较小,因此农民的保险需求并不迫切,对于一些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不是农业生产的家庭来说,根本无需投保。
三、对吉林省发展特色农业保险的建议
(一)探索新型特色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由于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主要集中在战略性农产品中,而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又无法完全满足特色农业保险的需求,因此对于特色农业来说,解决资金不足的关键还是要探索新的特色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吉林省现有的农业保险模式是“政策补贴,以险养险”的安华模式,即农民实际平均承担39.5%的保费,地方各级财政补贴4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补贴16.5%。这种模式对地方财政的依赖性较强,农业企业及保险公司也要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同时农民承担的保费数额也不小,因此保险持续性存在隐患。参考国内外经验,吉林省特色农业保险发展在原有基础上,可拓展为多种模式并存的局面:
1.政府支持型相互保险模式
与安华模式相比,这种模式下政府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但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经营主体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保险公司,可由市、镇、村农业互助保险社组成,经营主体为被保险人自己。这种模式能够降低保险经营成本,较好地控制核保理赔中的道德风险,适合低收入农民的保障需求,并且可以大大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在日本以及国内的黑龙江省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2.行业协会主导相互保险模式
特色农产品门类复杂,生产规模相对较小,风险较为分散,会增加保险公司承保理赔成本,导致费率上升。在行业协会主导相互保险模式下,可依托省内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针对单一的特色农产品开展农业互助保险。这种模式可将省内的大量同质风险集聚起来,降低保险经营成本和风险,对特色农业的发展有较强的针对性。
(二)完善特色农业保险的政策环境
1.加强立法
国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农业保险基本法,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确认和强调农业保险的地位。吉林省也应针对本地特色农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弥补现有农业保险条例对特色农业规定的补丁,维护本省的特色农业保险体系和运行。
2.政策优惠
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风险较大,赔付率高而保费低廉,保险公司盈利较困难。为了防止亏损,省内的农业保险公司采用的是“以险养险”,即以商业险种的收益来弥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但是保监会要求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的商业性保险业务不超过总业务量的40%,这一限制使得“以险养险”模式愈发举步维艰,保险公司从商业性保险业务中获取的收入很难完全弥补农险带来的损失。因此,应建议保监会适度放宽相关规定,更好地调动农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在税收方面,也应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大对保险公司的减税力度。
3.加强与其他涉农部门的合作
地方政府应明确农业、财政、税收、水利、金融、民政、科技等部门在农业保险中的地位和作用,打破农业保险单一筹资渠道,科学调配各部门可用资金,使各部门的支农惠农政策真正作用于特色农业保险的运行。
(三)加快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1.完善农业再保险机制,拓展多元化的分保渠道
除中再集团外,应加强与国际再保险公司的合作,在国内建立由财险公司组成的农业再保险联合体,更好地转移巨灾风险,缓解并逐步消除超赔现象。
2.调动各级力量建立大灾风险基金
完善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的大灾风险准备金,同时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建立农业大灾风险基金,将农业防灾防损纳入到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中统一管理。
3.加强农业灾害防范,建立灾害预警系统
在做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巩固农业生产基础的同时,努力改善生产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此外,加大对风险控制的力度,做到对风险的提前预测、干预和控制。
(四)努力提高农民对特色农业保险的认可度
1.开发适应农民需求的特色农业保险产品
有针对性地根据特色农产品的地域特点、种植特点开发新险种,厘定合理费率,尽量适应农民经济能力。政府财政补贴的运用应加强监督,保证及时到位,满足农民保障需求。
2.创新农业保险技术
提高服务质量。在特色农业风险检测、保险精算、核保理赔以及银保合作领域积极创新,适应农民参保理赔的需要,降低保险经营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
3.加强农业保险人才队伍建设
基地建设已成规模,产业特色进一步显现。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面积达到1750万亩,比上年同期增加9.4%,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62.5%。把“产业有特色、基地有规模、产品有品牌、企业有市场竞争力”作为目标,采取典型带动、科技推动、规模拉动、政策调动、服务促动等措施,推进产业化生产基地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目前,哈尔滨市十大主导产业基地带已形成规模。
“一村一品”健康发展,规模不断发展扩大。通过大力推进“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发展,加快培育了一批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竞争力强的专业村和专业乡镇。目前,专业乡镇有16个,专业乡镇农户数94570户,专业乡镇经济总收入34.63亿元,专业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7458元。专业村有199个,专业村农户数15.79万户,专业村经济总收入100.14亿元,专业村农民人均纯收入7373.3元,。
哈尔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1.龙头企业经济实力不够强。多数龙头企业起步较晚,规模小,发展基础比较薄弱,技术设备落后,发展资金有限,辐射带动能力不足。
2.产业链条不够长。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产业链短。龙头企业产品研发能力低,新开发产品少,多数企业的产品还是初级产品和初加工品,高附加值产品不多;农产品专用程度和品质不能满足加工业的需求。
3.利益联结不够牢固。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多数是按合同方式的利益联结机制,主要属于松散型关系,缺乏稳定性。企业和农户的利益关系多数仍停留在购销关系或较低级协议关系上,造成生产基地难以得到反哺,加工龙头企业难以扩大生产规模,因而缺乏带动力。
4.扶持力度不够大。政府的扶持资金和扶持力度与哈尔滨市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的需求有较大距离。与同类先进城市相比也有较大差距,同时缺少对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的有效措施。
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建议
1.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创新农业产业化发展格局。依托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并做大做强,进而形成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支柱产业,促进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要以市场为导向,立足传统优势和资源优势,真正把具有哈尔滨市较强生产优势和规模优势的品牌做大做强,真正将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做出规模,做出成效,让地方特色产品发展成为县域经济的主导产业。以“一村一品”为依托,提升品牌意识,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实行规模经营,积极为龙头企业提供优质、安全的农产品,成为龙头企业稳定可靠的原料基地。
2.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扩大龙头企业产品销售领域。开拓农产品市场、搞活农产品流通,是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战略任务。充分发挥现有龙头企业作用,积极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市场开拓活动;加快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农产品市场网络,扩大农产品的销售空间。积极引导、鼓励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进入期货交易市场,对大宗农副产品,如玉米、大豆、生猪等实现期货交易。
3.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增强农产品国际化市场竞争力。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是当今农产品进入市场的通行证,也是影响农业产业化经营能否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一环。必须抓好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内在质量,增强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要在产业升级、品质提升、品牌树立和促进农民增收方面下工夫,做到数量与质量并重,认证与监管并举。
4.大力扶持和壮大龙头企业,拉动农村经济发展。发展龙头企业,既可以促进农产品加工增值,又能够提升农村工业化水平,是一项全面繁荣农村经济的战略举措。要把加强龙头企业建设作为促进农业产业化升级和加快农村工业化进程的重中之重,以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为纽带,使产业化与工业化有机结合、配套推进,促进哈尔滨市农业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要巩固提高现有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大农业领域招商引资力度,把招商引资作为建设龙头企业的重要途径,多层次、多成分、多元化兴办一批新的龙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