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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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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论文

第1篇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保险公司的服务将改变传统服务模式,充分做到“以客户为中心”,直接参与、双向互动,通过网络进行实时咨询,客服人员在线解答。保险公司通过完善平台功能,增强客户体验,可以更有效的进行资料获取和个体情况分析。同时,保险服务的内容也将发生改变,可以包括保障计划、给付到期提示、保全、理赔等。

二、互联网金融对保险风险评估技术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保险公司对出险规律、产品定价、保费厘定、寿险的寿命分布规律、产险的出险事故损失额度分布规律等有了更准确的评估和计算。同时,风险评估也将体现个性化差异,对于投保的个体,互联网保险将依据个体差异制定差别化的保单,风险评估和控制精细化到每个投保人,而不是一概而论的风险评定。

三、互联网金融对保险信用构筑的影响

首先,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保险机构的信用度将出现分化,一些保险公司保持较高透明度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保险公司的透明度较弱。其次,在这种新的金融模式下,客户的信用资料将更易于采集。六、互联网金融对保险监管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将在保险监管中得到广泛应用。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云计算、大数据技术进行舆情监控,促进声誉风险管理;也可以进行风险暴露分析与监测,增强预防风险的能力;也可以对客户信息进行更为全面地分析,最大限度降低逆向选择。

为了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保险监管的模式也应该发生转变。首先,保险监管文化与理念的变革,要做到实时监管,信息监管,互动监管;其次,保险监管内部组织架构需要改革,例如搭建互联网保险监管架构、明确互联网保险监管模式、引进IT技术人才,制定互联网监管规则等;第三,保险监管原则和方式需要改变,可以采取统一监管规则、属地化管理和互动委托监管;第四,监管合作与协调越发重要,需要更多的与银行、证券监管合作需要与国外监管进行合作协调;第五,可以采取全流程监管,即“关键字”审核,事中、事后评价和实时投诉等。

四、小结

第2篇

一、法人越权原则的演变

企业法人作为一种组织体,必须在其目的范围或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是19世纪以前民商立法的普遍限制。英国法中的“越权原则”就是典型的表现形式。根据“越权原则”,若法人超越其组织章程范围,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法律即认定这种行为构成越权,该行为在法律上无效。这种无效,是绝对无效,是不可逆转的无效,不能通过追认、强制执行、补正等救济手段使它转变为有效。

实行严格的越权原则,对该法人是十分有利的。一方面,法人可以取得因越权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利润,因为无效的后果多为恢复原状;另一方面,当该行为的后果不利于该法人时,该法人可能基于法人越权行为而主张无效,从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实行严格的越权原则,则对交易的对方即第三人是极其不利的。因为第三人在与法人从事交易时,必须查明法人是否越权,稍有不慎,就可能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

实行越权原则,第三人在从事交易时,势必要认真审查和核对对方的经营范围,甚至要到有关部门去核查其原始注册文件,必将花费巨大的精力和成本,延缓交易。更重要的是,实行越权原则,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谓交易的安全是指对取得利益的行为尽量加以保护,不能轻易使其无效。实行越权原则,当事人不得不谨慎地审查对方是否拥有从事此行为的真实权利,如果稍有疏忽,就可能使该行为无效。这样人人自危,惮于交易,恐遭受不测之危险,不仅严重影响了交易安全,而且徒增交易成本,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

正因为如此,近几十年来,各国吸收了现代法律保护交易安全的思想,越权行为在各国从绝对无效走向相对无效甚至有效。

二、我国对法人经营范围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章程,公司的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应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都没有对法人超越经营的行为效力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越权原则的弊端日渐显现,并为许多学者所诟病。于是1999年的《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法》规定对于法人的越权行为在第三人善意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并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该司法解释不论善意与恶意该行为皆有效,司法解释对从事越权经营的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更为彻底。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法人越权原则的的变化过程,反映了我国对法人越权原则认识的深化,反映了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中作为市场主体的内在需求,同时紧跟世界其他国家的发展趋势和潮流,与时俱进,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对我国保险经纪人越权行为的分析

人们认识到了法人越权原则的弊端和缺陷,纷纷对越权原则加以修正。现在的趋势和思潮就是就是越权行为在各国从绝对无效走向相对无效甚至有效。甚至有人建议废除越权原则。

在我国保险经纪人超越经营范围是否有效的问题上,一种观点认为,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因法人没有行为能力,应当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相当于无完全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不应一律无效。

第一种观点,曾为学界通说,在司法实践中也一度坚持。这种学说符合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

在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许多学者主张第二种观点。这种学说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笔者基本赞成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有:

第一,第一种观点不符合法人越权原则的发展趋势,不符合鼓励交易,保护交易安全的法律思潮。

第二,第一种观点,没有区分善意和恶意,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如果善意第三人在一种具有合理、客观的信赖外观面前与保险经纪人从事活动,该行为应为有效。如果第三人明知该行为超越了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范围,仍然与之交易的,表明其对自己利益的漠不关心,法律也就没有再对其加以周全保护之必要。反之,如果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均认定其有效,这无疑会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善意第三人利益,若对第三人不分善意与恶意,对保险经纪人未免过于苛刻,有矫枉过正之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保险经纪人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因此即使超越了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范围,一般也是有效的。

第3篇

(一)日本采用相互式农业保险

日本农业保险主要以政府扶持、补贴,由非盈利团体进行经营模式。养殖业和种植业能够直接影响国计民生并对农民的生活和收入产生决定性作用,国家会以法律政策的形式强制性保险,而对其他险种则以农民自愿为准。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是非盈利的民间保险互助社,他们是由村、镇、市各级农业共治组以及府县、道、都各级农业共济组合联合组成。政府指导和监督农业保险行为,并提供管理费补贴、保费补贴和再保险补贴风措施对农业保险进行扶持。

(二)公助民办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

西欧的一些经济发达国家采用公助民办的农业保险构建形式。这种模式的突出特点是,政府不参与或者经营农业保险,全国没有农业保险统一的体系和制度。所谓公助就是政府和国家在保费和税收等方面对农业保险进行一定补助和扶持。而民办就是由保险互助会、合作社或者各大私营公司进行联合经营。

(三)以政府主导的美国、加拿大的模式

加拿大、美国、智利、瑞典等国家采用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模式,这是一种以国家专门机构经营和主导关于农业类的保险,经营过程中实行私营和政府相互作用和联系的农险双轨制模式,以强制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模式,并构建完善的法律作保障体系。政府支持、鼓励保险互助会、股份联合保险公司和私营保险公司共同加入农业保险,并对农作物承保的各种险种提供税收优惠、费用补贴以及保费补贴等优惠政策。

(四)重点扶持是亚洲国家农业保险普遍选择的方式

孟加拉、印度、巴基斯坦、泰国等亚洲国家农业保险都选择国家重点扶持的模式。这种险种少,承保范围小,利用政府与联合共保的方法模式,主要的承保的对象主要为粮食作物,对畜禽养殖类鲜有涉及。在农业保险的经营和运作过程中,政府负责贷款、业务补贴、保费补贴等方面提供支持。对世界各国经营的农业保险进行分析,虽然模式不尽相同,但是政府的扶持方式基本相同,大多采用行政指导、法律保护、减免税收、财政支持、以及农业信贷和业务发展的衔接等方式,这对我国构建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启发性作用。

二、我国选择农业保险模式受国外先进经验的影响

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一些自然灾害,会给农业的生产带来影响,从2004年开始,我国对农业保险进行了新一轮试点。发展推广农业保险经验欠缺,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一)农业保险需要法律作为基础

我国农业保险若要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就要依赖于严格完善的法律。我国《农业保险条例》虽已颁布实施,但有关实施细则和制度建设尚不完善,所以国家要加速立法的进程,以法律为基础为保险发展保驾护航,能够切实的保护农业和农民的根本利益。用法律形式将政府在实施农业保险的过程中应该发挥的作用以及担负的责任进行明确,这样能够避免实施农业保险过程中政府的随意性,并以法律为契机将农民的保险意识进一步提高。

(二)科学、正确的对农业保险进行定位

对我国农民进行分类和定位是设计和开发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进行有效推进的基础和前提。对农民进行正确定位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和方式。国外农业保险的实践表明其目标主要有两个:其一是发展农业推进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其二是稳定农业发展。对于我国来讲,就是要运用农业保险,让农业在经受灾害后能够尽快的恢复生产,为农业稳定和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为了农民在受灾后恢复生产和生活水平,政府会在提供保险的基础上提供物质保障。

(三)顺利开展农业保险需要财政以及正常的大力扶持

农业保险要顺利开展并蓬勃发展下去,就需要政府的扶持,首先国家要在推行农业保险过程中带有一定强制性,以便树立起政府推进保险的信心以及重要地位。其次,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保险拨发专项资金,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应用在农业保险上。2007年财政拨发22.5亿元支持农业保险,2008年财政拿出60.5亿元对保险品种和范围进行扩大,由此可见,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在不断扩大中。

(四)科学经营模式是基础

在研究和借鉴国外农业保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主导进行混合经营,以发展不同类型的农业保险机构和组织。建立起具有鲜明地区特点、带有较强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允许外资参与农业保险,在运行方式上学习证券公司的运作模式,将金融业和保险业融合与借鉴,建立具有政策性、商业性体系完善的农业保险模式。

(五)培养人才,引进和创新农业保险技术

任何领域都需要人才,而农业保险的人才缺口特别大,所以要加强人才培养,可以在高校增设农业保险专业或者课程,为推广农业保险提供人才储备。农业保险如果缺少必要的技术和管理,那么开展业务经营将举步维艰,只有通过创新来解决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的困难。资本市场的完善以及先进的通讯技术和气象技术为发展农业保险技术提供发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农业保险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对其进行适当的政策扶持和引导,创新和发展出一条具有特点的农业保险体系。

(六)农业保险需要再保险机制

分担风险是农业保险的责任和主要功能。管理农业保险的相关部门调动国内和国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对再保险业务进行跟进了解,分散经营风险,确立再保险方案,促进农业保险能够安全、稳定、科学发展。

(七)农业保险要先进行试点研究,再向全国推广

纵观国外农业保险成长和提高的过程发现,国外保险一般都经历了先试点后推广和普及;先以法律确立后进行试验;先平稳起步后逐步完善的模式,有条不紊、循序渐进的开展农业保险的历程,这个过程是长时间的,需要通过试点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我国推广农业保险以国外先进经验为基础,遵守先试点后推广的基本原则,确保农业保险能够顺利、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结束语

第4篇

一、各种商业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比较

世界各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形式通常有几种类型:就业务经营种类上看,一是人身保险公司,在办理人寿保险与年金保险以外,也办理健康保险业务;二是财产及责任保险公司,在办理财产及责任保险的同时,也提供健康保险服务;三是专门的健康及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专门办理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从组织形式上看,按所有权的形式不同分为营利性的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和非营利性的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健康保险协会等。以上形式共同存在,不断发展,功能上互相补充,从而形成了专业化和多样化的健康保险经营形式体系[1][2].

(一)由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形式

1.附加寿险(产险)形式。即将健康保险业务附加于寿险或产险业务上进行经营的形式。这种经营形式的优势在于:经营初期成本较低,可以有效地利用保险公司的共享资源,如营销网络、管理人员、技术开发数据等。其不足为:此种方式不可避免地将健康保险定位在寿险或产险的辅助和从属地位上,而寿险业务的内在特征和经营规律都与健康保险业务完全不同,产险业务的保险标的性质与法规适用也不同于健康保险,因此,两种业务经营理念上的冲突和矛盾将不利于健康保险业务的专业化经营和管理,且由于业务的开展要分拆到寿险(产险)公司的各职能部门,有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因此,业务规模难以扩大,质量不易控制。

2.保险公司事业部形式。即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的健康保险部来经营健康保险的形式。健康保险事业部一般充分享有产品的开发权、业务拓展权、市场推动权和利益分配权,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形成相互、单独核算的关系,构成公司相对独立的业务体系,是公司健康保险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其优势在于: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充分照顾到健康保险的特点以进行专业化经营,有利于产品的设计、开发、推广和风险控制,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从而有助于业务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利润的实现。同时,又可以共享保险公司的资源如销售网络、技术优势等。其不足为:健康保险的推广需要其他职能部门如营销部门、客户服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因此,业务的开展会受制于其他部门的发展水平和投入规模,不利于业务规模的最大化,且与公司其他业务的冲突会降低健康保险的经营效率。

3.保险公司子公司形式。即保险公司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来专门经营健康保险。其优势为:由于已经具备了相当独立的组织体系,且实行内部的子公司化管理,因此,能够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同时,可以充分共享保险公司的现有资源;子公司在设立上前期投入较小,一般无需另行申报、获取执照,业务的开展可迅速达成。其不足表现在:子公司的组建需要一定的技术、人才、资金条件,有一定难度,同时,需要与母公司协调关系,因此在经营观念上存在矛盾。

(二)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形式

由保险公司专门进行健康保险经营的形式的优势在于:经营者的积极性较高,可以使公司专心围绕健康保险业务进行经营决策,彻底改变健康保险业务依附、从属于寿险或产险业务的状况,充分实现健康险业务的专业化经营,容易扩大业务规模,提高业务经营质量。而劣势在于:无法分享其他保险公司的资源,筹建成本较高,且经营初期成本较大。依所有权形式的不同,健康保险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等组织形式。

依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公司,其优势在于:其一,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能够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并且由于同业竞争激烈,更能开发新险种,并采用相适应的新方法和新技术。其二,容易筹集巨额资金。健康保险公司业务的拓展是以偿付能力即自有资本为基础的,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资本来源以支撑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规模经营,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且能够通过上市进一步实行风险的转移和分散,符合健康保险的经营需要。其四,资金实力雄厚,便于网罗和培养人才,满足健康保险经营的技术需要,如产品设计、风险选择、分保安排、赔款处理等。其五,采取确定保费制,使投保人保费负担确定,符合现代保险的特征和投保人的需要,为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便利。其劣势在于:其一,业务经营的利润压力大,因此,容易导致公司经营的短视和短期行为,加大经营风险。其二,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在承保限制上较多,不利于保护投保人利益。其三,不利于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健康险是道德风险频发的业务,据美国GAO的报告,健康保险赔付金额的10%是保险欺诈,而在我国,有关政府部门估计这一比例至少为30%.

依相互保险公司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公司,其优势在于:其一,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同时为保险人,社员的利益也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可以有效避免保险中保险人的不当经营和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比较适用于健康保险这种道德风险较大的业务。其二,保险费内不包括预期利润,所有资产和盈余皆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保险成本相对较低,保险费低廉,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人们寻求健康保险保障提供了机会。其三,投保人可以参与公司盈余部分的分配,有利于鼓励投保人关心保险经营。其四,由于社员具有稳定性的特征,因此公司较为注重长远利益,不易出现短期行为。其劣势在于:其一,资金筹集不易,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有限。因此,在市场竞争中,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常处于不利地位。其二,保费采用课赋制,如遇经营不善,无法获得足额的赔偿。

(三)合作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

依合作社的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组织,一般表现为生产者合作社,即由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人员组织起来,为大众提供医疗与健康保险服务。如美国的蓝十字、蓝盾和健康维护组织。其建立可采取多种形式,如社区团体组织发起,由参保成员选出代表,组成理事会进行管理,自办医院,雇佣医生;由医疗保险公司组织发起;由医疗服务提供者即医生或医院发起和管理。由于保险人直接介入医疗服务过程,故使得传统的商业健康险业务经营中的保险公司、被保人、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三角关系转变为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与被保人的双向关系,使单纯的事后赔付改变为包括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在内的综合经营机制。其优势在于:其一,合作社属于社团法人,是非营利机构,故保费较为低廉,能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健康保险保障问题,另外,在经营中产生的利润基本上用于为社员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有助于政府全民保健社会目标的实现;其二,可以有效地防范供方风险,有利于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利润;其三,有助于减少逆选择行为带来的损失,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确保大多数被保险人的正常利益;其四,投保人无需寻找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且能够获得优质医疗服务。其劣势在于:对被保险人而言,医疗服务受限,选择面变小;筹资能力弱,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

(一)我国现行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分析[3][4]

目前,我国人寿保险公司全部开展了健康保险业务,其经营形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附加寿险形式,这是健康保险发展初期各家寿险公司普遍采用的经营形式。这种经营形式下,保险公司并没有明确的健康险经营目标,开展健康险主要是为了配合寿险业务的发展,险种多为寿险业务的附加险,条款责任简单,契约操作容易,风险管理上实行简单控制。二是寿险公司事业部形式。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出为契机,我国第一个健康保险部于1996年7月在平安保险公司成立,此后,中国人寿、泰康、太平洋保险公司等也相继成立健康保险部,组建了专业化的健康保险人才队伍,初步实现了健康保险业务的独立运作和专业化管理。但由于各公司对健康险的认识还没有完全统一,健康险尽管设立了健康保险部,但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不严格按照健康险风险控制流程进行风险控制的现象屡有发生,因此一些公司的健康险发展状况不容乐观。

由于以上两种经营形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将健康保险定位于寿险的从属和辅助地位,以管理寿险的方式来管理健康险,忽视了健康保险的内在特征,违背了其经营规律,因此,都难以实现健康险业务的健康持久发展。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5]

由于各种健康保险的经营形式各具特点,有利有弊,没有普遍适用的健康保险经营形式,因此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应注意:一方面,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应当根据健康保险所面临的内外部条件选择相应的最佳经营形式;另一方面,各种经营形式并非一成不变,它们之间可以相互转化以适应健康保险的发展需要。目前,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为:

1.进一步促进现有保险公司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

根据《保险法》修正案,财产保险公司也可以进入商业健康保险领域,因此,我国以后会存在人寿保险公司以及财产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健康保险的状况。由于健康保险业务独特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因此要求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即在数据的搜集和累积、产品定价、利润核算、风险评估方法、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内容及方式以及医院合作与管理、销售方式等方面都应该建立相应的经营手段和风险管理方式,而这又必须以独立的组织架构和专业化的管理体系作保证。

独立、完善的组织架构是各项政令及专业化管理措施顺畅实施的通道,是专业化经营的组织保证。这种独立性体现在不同的层面上,可以是保险公司的专业子公司,也可以是保险公司事业部,但无论如何,都要赋予它独立的业务管理权和相当程度的人事任免权和利益分配权,对健康险的市场调研、产品开发、培训、销售、业务管理、风险控制等各个环节实行统一而全面的管理,构成公司健康保险的产品制作中心、风险控制中心、技术支援中心、市场推动中心和利润产生中心。

在管理体系上,健康保险事业部或子公司应有独立的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市场调研、险种的开发和设计、费率的厘定、条款拟定;业务管理部,负责核保、理赔、保全等业务规则的制订、实施、检查以及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市场推动部,负责业务的市场推动、激励、销售的策划、人员的培训以及辅助销售渠道的开拓等。同时,事业部或子公司还应充分共享公司的资源,如销售渠道、技术优势和信息平台等。如在销售渠道上,除了在适当的地区建立自己的机构和队伍以外,还应充分利用公司原有的直接销售网络,并辅助以健康保险销售资格的管理与销售人员的培训。

2.尽快设立专业化的健康保险公司

专业化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将全部精力用于健康保险业务的经营,在健康保险经营方式、风险控制方法、精算体系、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作、经验数据的处理、产品设计和定价、产品的营销等方面进行更加专业化的研究和尝试,推动健康保险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加大健康保险的发展规模,进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另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设立,将有效地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刺激原有公司加快健康保险体系的改造和专业化发展,从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经营水平。

3.从实际出发,适度发展相互形式的健康保险公司

当前我国国民保险意识普遍不强,人口素质尚待提高,诚信制度缺位,在健康保险的经营上存在严重的被保险人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而相互形式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此问题。相互保险公司的相互性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管理方面,因此可以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同时其非营利性的经营目的使其更好地体现健康保险服务的社会公共性,因此在实践上应尽快尝试。

4.积极探索合作社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建立的可能性

一方面,健康保险中的供方风险一直构成健康保险管理上的难题,而我国由于医疗服务环境不规范,医疗偿付机制不合理,医疗机构普遍缺乏费用控制意识,对传统的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构成了巨大威胁;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在经济发展中的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以及伴随而来的收入分配不均,使得广大农村、欠发达地区以及部分城镇的居民经济负担能力仍然有限,不可能购买费率过高的营利性健康保险业务来获取保障。而合作社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可以解决以上问题。在此种健康保险组织中,可以实行医疗服务供方与保险方的一体化,从而控制医疗费用和供方风险,而其合作性及非营利性使其能够满足低收人人群的需要。因此,政府应积极鼓励其发展,以解决特殊地区和群体的健康保险保障问题,而保险公司也应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积极探讨介入此种经营方式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陈滔。健康保险[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邹根宝。社会保障制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3]冯乃宪。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J].保险研究,2002,(1):34-35.

第5篇

[摘要]集约化经营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特征之一。中国保险业要深刻领会做大做强的战略意义,正确理解做大做强的辩证关系,坚定不移地走有效益的发展之路,从粗放化经营管理转为集约化经营管理。要实现集约化经营管理,必要前提是:树立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以效益为中心,追求内涵式增长。基本方略是:适度控制保费规模,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在产品开发、营销手段和客户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创新;构建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竞争力。重要支撑是:信息技术;人才。

一、实现集约化经营管理的必要前提

要实现从粗放化经营管理模式到集约化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要树立正确的企业发展观。

那么,什么是正确的企业发展观呢?众所周知,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粗放型和集约型两种方式。一般来说,粗放型经营管理以企业的外延式的扩张为基本特征,主要依靠生产要素数量的扩张来实现企业的发展,注重的是速度和规模;集约型经营管理则以企业内涵式的增长为基本特征,主要依靠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来实现企业的发展,注重的是效率和收益。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般规律,在企业发展初期,往往会比较注重企业外延式扩张。这对企业在短期内迅速提高市场认知度、迅速占有市场、迅速完成原始积累是有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的。但是,当企业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后,就应该将经营管理的方式转到注重企业内涵式增长上来,即在保持适度的增长速度和增长规模的同时,把企业的效率和收益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正确的企业发展观,就应该以效益为中心,追求内涵式增长。

企业的发展观是否正确,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这是为无数企业的经营实践所证明了的。日本保险业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系列破产案就是一个有力的佐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着日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日本的保险业步人了高速发展的轨道。但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日本社会和经济环境的变化,日本保险业一些潜在的问题开始暴露出来,再加上保险公司自身的原因,终于引发了一系列保险公司破产倒闭的事件。那么,是什么原因结束了日本保险业曾经有过的辉煌呢?

其一,是因为泡沫经济导致了巨额利差损的产生和投资的失败。日本经济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期出现了严重的泡沫现象,整个社会都出现了虚假繁荣的景象,保险业也不例外。在日本银行放松了银根之后,日本保险业的大部分资金流向了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房地产市场。由于货币利率居高不下,一些保险公司在此期间设计和销售了大量的高预定利率的、储蓄性较强的养老保险和个人年金。预定利率最高时达6.25%,并长期维持在5%左右。这样,随着日本泡沫经济的破灭,利率的一再下调及日本政府随后实施的零利率政策,多家保险公司就出现了利差损。而房地产市场的低迷,使得多家保险公司在房地产投资方面形成了大量的坏帐和不良资产。再者,泡沫经济破灭以后,证券市场股价低落,债券难兑,又使许多保险公司的投资效益连年下滑,难以弥补巨额的利差损和其他损失。

其二,是因为保险公司对保险市场的过度开发破坏了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日本的保险业进入了高速增长期,特别是寿险中介人(包括个人营销员及经纪人)的大量涌现和激烈竞争,使得对保险市场的开发很快就到达了极限。这样,到了90年代中后期,日本的保险市场就开始萎缩。但是,尽管保险市场的可拓展空间已日益狭小,但保险公司仍在拼命扩张。随着保险市场的恶化,保险公司业务来源的减少,有些保险公司饥不择食,一些不该保的也保了,该分保的也不分保了,承保质量急剧下降,增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结果是当泡沫经济破灭后,有些收入低的客户只能退保。如千代田生命在1996年至2000年间,有效保单的持有率连年下降,平均退保率达20%以上。这种在日本保险史上从未有过的退保潮,让许多保险公司一下子陷入了窘境。

其三,是因为日本政府推出的保险业改革方案对日本保险业带来的冲击。1996年11月,日本政府宣布了一项改革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保险公司的生存要按市场经济的原则优胜劣汰;政府由原来的保护保险公司转为保护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信息公开,保险公司必须将经营状况、财务资信评级、偿付能力通过媒体对社会公众公布。这样一来,那些资质较差的公司就难以生存下去了。

由此可见,日本保险公司的系列破产案虽然有着诸多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却是保险公司忘记了稳健经营的原则,一味追求规模而忽略了效益。

回顾中国保险业近10年的发展历程,我们固然可以为中国保险业蒸蒸日上的发展景象感到自豪,但是我们更应该时刻警惕中国保险业潜在的危机。应该看到,虽然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很快,业务规模也达到了相当的水平,但是,中国保险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并没有随着业务的扩张而同步提升。不可否认,这种情况的存在有一些客观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在保险公司自身。在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中,的确有不少保险公司心态浮躁,头脑发热,盲目攀比发展速度,刻意追求发展规模,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占领市场是为了获取利润,如亏损经营,那么,已经占领了的市场也会得而复失。

因此,中国保险业在当前及未来的发展中,迫切需要实现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要从注重外延式扩张转移到内涵式增长上来,从粗放式经营管理转移到集约式经营管理上来。而要顺利地完成这种转变,就必须树立正确的企业发展观。

二、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的基本方略

(一)要适度控制保费规模,积极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

看一个企业优秀与否,并不是看其规模和市场份额大不大,而主要看其盈利能力。从中国企业的发展状况来看,虽然有些企业进入了世界500强,但盈利能力较弱。比如,中国石化进人世界500强后,虽然1998年的总收入排第73位,但利润却排在倒数第7位,利润率只有1%,与排在第一位的埃克森公司高达6%的利润率相差甚远。可见做大未必就是做强。据专家认为,一个保险公司适度的市场份额应该是10%左右,如市场份额过大,或业务增长率与GDP增长速度不相匹配,保险公司就会有潜在的经营风险。目前,中国的保险公司尽管在规模上发展很快,但与国际著名的保险公司相比,资产盈利能力仍然是比较弱的。比如,2001年中国保险公司的资产利润率一般都不到1%,而世界前20位的保险公司资产的最低利润率为1.76%。因此,中国保险业的业务结构调整工作迫在眉睫。

业务结构调整,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大力发展有效益的、边际利润率高的业务,坚决退出无利润区,将利润建立在每一张保单上;要将扶持优秀业务和淘汰劣质业务结合起来,大力推出有效益的险种。比如,从人寿保险来说,当前,就是要加大力度发展传统人身险和短期意外险业务,提高保障型业务和传统个险期缴型业务的占比,适度控制分红险业务和万能寿险等投资类产品,特别是对于客户比较欢迎的分红险业务,更要有清醒的认识。2002年,全国寿险分红产品保费收入是1121.7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49.3%,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但是,分红产品的高速增长不一定全是好事。其一,欧美国家的分红产品开发和销售比较多,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与欧美不同。在欧美的商业保险市场上,保障型的保险产品已基本饱和,投资理财则成了主要需求。我国的保险市场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广大老百姓最主要的需求还是保障。其二,分红险中,趸交所占的比例较大,有不少老百姓把20年的保费一下子交上了,这样就会带来行业后劲发展的不足。其三,有些保险公司在销售分红险时,片面强调投资效应和收益率,但是,如老百姓一旦发现了更好的投资渠道时,就会出现大量的退保现象。

(二)要在产品开发、营销手段和客户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创新

1.产品开发。精良的产品,既能受到客户的欢迎,给客户带来实惠,保险公司也能有较高的利润。目前,保险产品中既受到客户欢迎、又有较高盈利水平的产品并不多。业务结构调整后,保险公司要加快新产品的研制步伐,积极开发内含价值高的新产品,以代替内含价值较低、效益较差的产品,逐渐形成一方面有着人性化设计、符合客户需求,另一方面又有较高的边际效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的产品体系。

2.营销手段。以往,保险公司要增大保费规模,往往只是想到增人增职场,而很少想到在营销方式和营销方法上进行创新。这是走人了误区。近年来,不少保险公司盲目增员,而留存率却很低。营销员的高流失率使得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培训始终处于低水平的重复状态。因此,在将来的营销策略上,要提高营销员的招聘标准,走精兵之路,并着重在营销手段的创新上下功夫。第一,要妥善协调好产、寿险双方的利益和责任关系,努力推动产寿联动的工作。第二,要加强与银行等兼业机构的合作。要丰富银行适销险种,提高银行点均产能。同时,还要进一步扩大与其他兼业机构的合作,如大型商场等。第三,要大力开展网上销售活动。电子商务的开展,对于保险公司减员增效,实现集约化经营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客户服务。目前,保险公司的竞争已从价格竞争转为服务竞争。客户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信誉,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能持续发展。但粗放化经营管理往往是只追求保费规模,而忽略客户服务,以致于客户投诉不断。这种情况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积极构建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竞争能力

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直接关系到其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它既是衡量公司竞争力强弱的一项重要标准,也是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保证。因此,我们要引进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整合各种风险控制手段,积极构建风险管控体系。

1.要建立和完善内控体系。要加强稽核、财务、精算、单证契约管理、核保核赔、机构管理六大内控系统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的内控体系平台。同时,还要拓展稽核深度,加大稽核力度。

2.要积极推进核保核赔体系的建设。实行核保核赔集中管理,有利于风险防范,有利于提高专业化经营水平,有利于规范经营、提高效益。因此,实行核保核赔集中管理是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当前,就大多数保险公司来说,就是要加快建立适应集中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加快建立两核中心信息技术支持系统;落实核保核赔人制度,加强培训和考核,初步建立起一支具有专业水准的两核队伍。

3.要加强对新设机构的风险控制。第一,要严格控制机构数量。新设机构对保险扩大保费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更要清醒地认识到,扩张机构虽然能增加保费收入,但短期内不会产生效益。新建机构在当地为抢占份额,成本一定会迅速上升,如果管理不严,就会长期亏损。面对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险公司要站稳脚跟,做大做强,那么,对开设新机构就得十分审慎。要考虑到投入产出的比例、经营者的素质、成本的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如不能达到盈亏的平衡点,就不能开设新机构。同时,对于长期经营不善的机构,要坚决撤、并。第二,要确保新设机构质量。要从提高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人均产能和效益出发,建立责任制和报告制度、健全预算管理、落实稽核制度。

三、信息技术和人才是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的重要支撑

(一)信息技术目前,信息技术在保险公司中,发挥着起来越显著的作用。可以说,没有信息技术,就没有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要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就必须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国外的保险公司都十分重视对信息技术的投入。一般来说,用于信息技术的资金通常占企业运营总成本的10%以上,信息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20%左右。我国的保险公司在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过程中,同样应该十分重视信息技术的作用。抓住全面信息化这一战略目标,以融人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全局为工作指针,加强管理,锐意创新,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

(二)人才

中国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的实践表明,优秀的人才资源是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基础,是建设国内一流保险公司的重要保证。目前,中国保险业正面临着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型。如果说粗放化经营往往采用人海战术,更需要的是“人手”的话,那么,集约化经营讲究的是精耕细作,需要的是人才。为此,人才队伍的建设对保险公司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1.人才培养。在人才培养战略的实施中,要建立完整的教育培训体系。要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的,积极开展与高校的合作关系,建立完备的人才培训基地;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互联网、卫星通讯等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开发设计各类应用教学软件,建成远程电视教学和远程网络教学系统;要加强与国外保险公司和高等院校的合作与交流,有计划的选拔各类重要岗位的人才去国外培训。要根据保险行业的特点,加强各类培训教材的开发,加强讲师队伍建设,实行课程、教务的标准化管理。要以培养和选拔高级管理人员为重点,通过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让干部和技术骨干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2.人才引进。在人才引进的实践中,要尽可能为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给人才提供发挥才华的天地,解决人才的后顾之忧;要通过培训、举办联谊会等方式,尽快使引进人才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融合;要将人才引进与智力引进相结合,通过外聘专家、建立教席教授制度等,发挥智力资源在传播新技术、引进新理念方面的作用。

第6篇

一、我国银行保险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银行保险一般指寿险公司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网络和客户资源销售保险产品。对于银行来说,积极发展银保业务不仅可以丰富银行的服务内容,拓展银行业务,降低银行对利差收入的依赖性,而且可以利用保险公司的客户,深挖保险公司拥有资源的潜力,实现资源共享;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利用银行庞大的营业网络销售保险产品,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营销成本,而且可以借助银行良好的信誉和客户资源拓展市场。正是由于银保合作可以通过资源共享提高经营效率,实现“双赢”,银行保险在海外得到了迅速发展。据有关资料介绍,2000年,欧洲保险佣金占银行总利润的比例高达10%,201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15%,500家大银行中接近一半拥有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附属机构。欧洲大多数国家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占寿险市场的比重为20%~35%,在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等国,这一比例达到50%~70%。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银行保险占保费收入的比重也达到20%以上。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从国外引入银行保险销售模式以来,银行保险发展迅速,成为寿险公司的重要销售渠道。2003年,银行保险占我国寿险保费收入的比重达到26%。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银行保险在国内的发展减缓,2005年前10个月更是进入低迷状态。2005年末起银行保险一改近两年的颓势,出现迅猛上升的势头。2006年一季度,银保业务量占到寿险公司总保费收入的33.9%,中国人寿股份公司的银保收入同比上升了121%,占到新单保费收入的40%。银行保险业务量的忽上忽下,表明我国银行保险业务还不够成熟,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基础并不牢固。

从保险公司角度看,随着保险公司的增多和竞争的加剧,银行渠道成为稀缺资源,银行由于其优势地位而对合作保险公司手续费要价过高。据调查,保险公司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大体在3%~3.5%的水平,个别渠道甚至达到4%。除手续费外,保险公司还须向银保销售人员支付激励费用。此外,相当数量的商业银行会对合作保险公司提出购买基金产品等不同要求。

从银行角度看,各公司的银行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结构单一,主要产品一般为期限较短的趸缴型分红产品,与银行储蓄产品相似进而构成竞争。此外,保险公司还有滥用银行信誉之嫌。

从消费者的角度看,银行保险误导销售问题仍十分突出。银行保险的宣传资料往往混淆了储蓄和保险的界限,有的销售人员夸大宣传银行保险产品的收益性,以错误的收益率计算方法误导分红产品客户。另一方面,银行保险的售后服务也不到位。各银行机构保险大多为手工操作,保单流转缓慢,客户从投保到拿到保单通常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同时由于现行银行保险合作主要集中于柜台销售,其他方面的合作极少,大部分公司的查询、契约保全、保单贷款、保单更改及理赔等服务项目,还只能在保险公司操作,从而使客户感到十分不便。

进一步看,银行保险发展困难的深层次原因是,银行与寿险公司的合作缺乏长期利益共享机制,银行尚未将银行保险业务纳入银行发展的整体战略框架,保险公司也只是简单地将银行保险作为一种销售方式,侧重利用银行的品牌效应而忽视了自身品牌的维护和产品创新。因此,银保合作只能在简单销售的低水平进行。在各公司产品差别不大的情况下,对银行网点资源的争夺就成为保险公司发展银行业务的重要手段,而这种争夺又主要体现在手续费的竞争上。银行保险产品销售成本的不断攀升缩小了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加大了经营风险。

二、发展综合经营对银行保险业务的影响

由于综合经营具有节约交易成本、分散金融风险和获得协同效应等优势,在市场竞争日趋加剧和金融机构加速转型的环境下,通过稳步推进综合经营来提高我国金融业竞争力已在上下达成共识。特别是随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内部治理的改善,商业银行正在重构盈利模式,将经营重点转向理财和零售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发展综合经营的内在要求更加迫切。在监管部门的支持下,近来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态势日趋明显。

综合经营的实质是通过调整和改进业务结构,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全方位需求,将过去需要多家金融机构才能提供的多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集中到一家机构提供,从而使得客户能够得到质量和效率更高、成本费用更低的服务。换言之,就是要使客户能从一个窗口购买更多的商品。因为研究表明,客户从同一个金融机构购买的商品种类越多,他离开这家机构转买别家金融商品的几率也就越低。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推进综合经营活动,不仅要加强与其他金融行业的业务与经济联系,更要调整金融机构的内部构造,改进运行机制,以适应经营方式的变动和有效控制风险。从目前金融机构的情况看,已经出现了以下一些调整动向:

一是从战略的高度出发统筹规划各类业务,重估不同业务的价值,调整业务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同时整合、重组内部组织机构与管理流程,提高信息处理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全面提高人力资源、业务流程、客户服务、风险管控、定价与成本等方面的管理水平。

二是改进营销模式,使营销组织由分散向高度统一转变,营销渠道由简单的客户经理服务向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转变,营销方式由仅依靠自身渠道向各类金融机构联动、多渠道销售转变。

三是积极开发多样性产品,将多种产品和服务集成组装成多种“产品套餐”,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四是改进技术系统,依托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强大功能,实现数据大集中和信息处理的高效化,以迅速感知客户需求,开发新产品、新服务,抢占市场和培养新客户群。

在上述调整的过程中,无论对银行还是保险公司来说,银行保险的地位和作用都将发生变化。过去银行保险对银行只是一项简单的业务,其手续费收入只是银行利润的一个渠道。今后银行会越来越重视银行保险对银行自身发展的作用,将之纳入银行整体发展战略格局,整合于银行的销售模式之中。过去银行保险对寿险公司只是销售产品、拓展市场的一个手段,未来保险公司将更加注重银行保险的产品开发和配套服务,借助银行巨大的客户资源,细分市场和寻找潜在客户,设计有特色的、对应于不同客户需求的产品,逐步摆脱低水平价格竞争模式。更加注重通过发展银行保险,降低对传统人的依赖程度。更加注重与银行实现信息、网络等各项资源的共享,降低经营成本。

具体来看,今后银行保险将朝着以下几个方向发展。

一银保合作将由简单的初级方式转向深层合作

实践表明,简单的销售模式使得双方缺乏长期的共同利益机制,难以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并成为保险公司之间过度竞争的诱因。随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出于控股关系的银保联盟将产生和增加。银保之间的合作将由柜台销售深入到售后服务、配套服务、数据资源共享等多个方面,根据产品的特性和目标客户群的特点,选择适合的销售方式。通过深层合作,不仅使合作双方的金融服务多元化、差异化、综合化,还要通过融资、资金汇划、联合发信用卡等业务的合作,进一步挖掘客户潜力,深入了解客户需求,拓展双方的业务空间和利润空间。

二银行销售银保产品的模式可能发生变化

过去一家银行往往同时销售多家保险公司产品,人们常常可以看到在一个银行网点中多家保险公司营销员争夺客户甚至互相诋毁,使得客户无所适从,损害了银行和保险的信誉。随着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今后部分银行可能会从集团的整体利益出发,对关联保险公司的产品实行专营。即便是继续采取销售协议模式的银保合作,也有一部分会建立起排他性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目前在有的地区,已经出现了网点与保险公司建立“一对一”关系的情况。此外,过去10年中银行保险业务主要在五行一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交行、邮政储蓄中展开,因为与其他类型的商业银行相比,五行一邮具有无以比拟的网点优势。但是近年来股份制等商业银行发展迅速,尤其在高端客户的理财业务方面已经占有竞争优势。同时由于网络技术和无线技术的发展,国外电话销售和网络销售正在成为银行的主流渠道,网点的重要性随之降低,因此保险公司与股份制等其他类型商业银行之间的银行合作也会逐步得到发展。

三银行保险产品范围进一步拓展

如前所述,目前银行保险的产品主要是短期趸缴型分红产品,险种单一、雷同且与银行储蓄产品相似,不仅对银行自身业务发展几乎毫无帮助,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构成竞争关系,形成银行产品与保险产品“两张皮”现象。下一步银行保险产品开发的核心将集中于两个方面:

一是开发银行主业关联业务产品,例如办理住房贷款时提供房屋保险、办理中小企业贷款时提供业主寿险、办理消费贷款提供信用保险、办理汽车贷款时提供汽车保险、办理汇兑业务时提供旅行或运输保险等。这类业务是银行自身业务的延伸,客户也存在实际需求,产品开发和营销的难度都不大。

二是开发全方位服务类产品,使保险产品与银行产品相融合,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个人财富管理服务。为达此目标,通常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需要共享客户资料,共同进行新产品开发,甚至建立共同的产品库。

四销售活动向专业化、组织化方向发展

第7篇

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是偿付能力风险,如保费费率确定不合理、承保责任超过其偿付能力(资本金和总准备金之和)、公司赔付率过高和财务处理不当等业务因素,导致保险公司资不抵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监管部门是中国保监会。

但如果保险合同涉及到外汇保费和外汇赔偿的收支,保险公司经营这些外汇保险业务时还涉及到外汇管理,如保险公司外汇账户的开立和监管;收取外汇保费的对象和险种;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分保购汇支付分保费;购汇支付外汇理赔;以及考察咨询等保险中介费的收支等。从监管职能的角度看,外汇保险监管可以分成两个层次:一是对外汇保险的经营风险监管,二是对外汇保险项下外汇收支活动的监管。

本文主要探讨第一层次问题。虽然,保险经营风险监管的职能部门是保监会,但是如果保险理赔金额比较集中且较大,可能会影响人民币即期汇率,也可能会给国家外汇储备带来不良作用。从这个角度看,外汇局也应参与保险外汇经营风险的管理。在实践中,就曾出现保险公司提出购汇支付分保费或赔偿,当地银行和外汇局难于办理的情况。而且,随着国内保险市场开放和国际再保险业务的发展,境内保险公司将人民币的外汇保险向境外分保时,外汇管理部门也必然需要介入到保险公司本外币资金风险分析和管理中来。

外汇保险的对外债权债务关系

按照国际收支统计,从交易双方的属性判定对外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在保险服务项下,保险公司提供外汇保险可能形成的对外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保险的受益人是非居民,从而保险公司形成对外负债(财产保险引起的是或有债务,人寿保险引起的是必然发生的债务);保险公司承接非居民再保险分入业务,约定向非居民再保险公司给付资金,从而产生或有的对外负债;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出业务,在约定得到非居民保险公司赔偿,从而形成对外的或有债权。

可以说,保险公司进行每一项涉及外汇收付的保险活动,只要保费或赔偿的收、支对方是非居民,就必然会产生上述三种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一种。在单笔保险(再保险)行为中,这些债权债务是有对价的,其风险和收益对整个国家对外负债和资产的影响是均衡的。然而,这些债权债务关系的集中者保险公司,他们能否有效控制风险,从而对国家的对外资产负债产生均衡甚至良性影响,则是外汇管理选择需要重视的内容。

保险公司的购汇需求

根据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从事外汇保险的保险公司拥有外汇资本金和限额外汇结算账户,这就是将保险公司作为一个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在实践中,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会要求购汇。基于管理政策和现实,可以形成以下判断:保险公司通过账户发生收支属于正常状态;提出购汇需求,可以判断保险公司的外汇资金情况出现异常状态,管理者应该重点监管。此外,在银行结售汇体制下,购汇行为会对外汇储备和汇率产生最直接的影响。因此,本文重点分析保险公司购汇需求,包含调节性购汇需求和流动性购汇需求。

保监会在设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比率以监管保险经营风时,将公司本外币资金统一计算,对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没有提出单独的要求。这样,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没有超过保监会设定界限时,其外汇资金部分会出现局部偿付能力不够,需要用偿付能力相对过剩的人民币购汇抵偿,从而产生保险公司调节结构需求。这种调节性购汇需求是保险公司正常经营中产生的,在需求产生的时点上,保险公司本外币总体的偿付能力没有超标,只是保险公司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之间偿付能力的余缺抵补。典型的调节性购汇需求,就是保险公司将境内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分保时,要求用人民币保费购汇支付分保费。此外,保险公司要求购汇增加外汇资本金,也属于这一范畴。

具体到单笔保险,还会产生外汇资金流动性不足引起的流动性购汇需求。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使得外汇资金产生结构上的流动性周期,这样,即使外汇资金偿付能力可以抵偿赔付,也有可能在某个时点上由于流动性周期而产生外汇资金的支付缺口。对于这种缺口,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同业资金拆借解决,在拆借等资金融通手段不成立时,也会要求购汇,从而产生了流动性购汇需求。

外汇保险业务对外汇管理目标的影响

即期影响对国际收支产生即期影响的主要是保险公司的购汇行为。

从数量上看,保险公司购汇额具有不确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要求购汇总是为了履行特定保险合同的职责,这样,购汇量和某一笔或某一批保险合同联系在一起,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目前我国外汇市场每日主要交易对象是各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限额下的长、短头寸,汇率形成机制的基础尚不够广泛,因此,人民币即期汇率暴露于保险公司购汇的不确定性之下,存在较大的波动风险。

保险公司当期购汇量又具有可预测性。正如在上文所阐述的,保险公司购汇需求与他的偿付能力紧密联系在一起,无论是调节性购汇需求还是流动性购汇需求,购汇量均不会超过——定限度(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购汇的绝对量,不可能超过实收资本金和公积金总和的10%)。因此,经营者和管理者可以根据其赔偿责任和偿付能力的相互配比关系,合理地估测出下一时段的购汇量。

从性质上看,保险公司调节性购汇需求和流动性购汇需求对外汇储备当期余额的影响略有不同。

流动性购汇需求的实质是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流动周期在赔偿时点上出现的缺口。这种缺口在流动周期的其他阶段会得到弥补。因此,满足流动性购汇需求,就相当于外汇储备“垫付”资金,减少了储备的当期余额。如果保险公司在流动性周期其他阶段能够将等量资金结汇回吐储备,则对外汇储备总体没有影响;如果这部分资金不及时结汇,等于保险公司“挤占”一部分外汇储备。

对于调节性购汇需求,其对外汇储备直接效用就是“挤占”。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内保险市场国际化步伐,国内保险公司有将人民币偿付能力转化为外汇偿付能力的偏好,其调节性购汇需求会进一步增加。上述将境内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分保、从而要求用人民币保费购汇支付分保费的购汇活动,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和国内保险公司的发展,已受到越来越多保险公司注意,有的公司己开始进行分保并提出购汇需求。

综合效应

保险公司绝大多数外汇资金收付行为是通过其外汇账户进行的。购汇行为虽然在短期减少外汇储备,但保险公司收取保费与支付赔偿具有数理上的对价关系,一段时期后,与购汇赔偿相对应的保费收入会进入公司的外汇账户中。这样,考察保险活动对国际收支的综合效应,就要抛开局部的购汇、结汇行为,从保险业本身进行分析。

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各栏目差额是不同行业的国内部门和国际部门比较优势与竞争力的反映。保险服务项下收支差额也反映了国内保险公司和国际保险公司竞争力,以及双方在提供保险服务方面的比较优势。如对于再保险,国际保险公司具有较大优势,因此支付境外分保费必然较大;对于境内中资企业和大多数国内自然人,中资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竞争力;对于境内外资企业和驻华机构,外资保险公司具有较大优势;对于——些多边和数额巨大的国内保险合同,国际保险公司具有分保的竞争优势。但国内保险公司拥有政策选择等有利条件。

因此,对于保险服务差额应该有正确的认识。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经常项目下的保险服务项收支呈逆差不断扩大的趋势。1997年BOP保险服务逆差8.7亿美元,1998年保险服务逆差13.7亿美元,1999年逆差17.3亿美元,2000年逆差23.6亿美元,四年间逆差扩大了近3倍。这种逆差反映的是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服务方面的劣势。由于国内保险行业发展还不成熟,再保险、保险中介、精算等尚处于起步阶段,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必然更多地依靠境外母公司完成有关保险服务,因此,估计保险服务项下逆差会进一步扩大。在国内保险行业发展成熟后,这种逆差状况才会有所好转。

从外汇管理角度看,国际收支保险服务项下逆差将是长期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对其变动的影响是次要和微弱的。

保险公“破产性”赔偿对国际收支的冲击

在上文分析保险公司“购汇需求”时,没有包括一种最具破坏力的情况:保险责任产生的赔偿已经超过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本外币偿付资金不足以支付赔偿。

此时,保险公司需要申请的第——桩事件是“破产”,在清理负债时,才有会涉及购汇的问题。对于这种购汇要求,外汇管理部门应该有以下认识:

一是这是公司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对国家带来的风险,国家外汇储备可以根据债务清偿方案,支付赔偿;二是这种风险是可以预测的,正如因为它在性质上与保险公司的调节性购汇需求相似;这种风险是可以预防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持审慎监管原则,保险公司在赔偿责任和偿付能力在每一个时点上均必须符合有关比率要求。

因此,对于“破产性”赔偿,外汇管理可以借重行业管理,防范保险公司破产风险产生,并做好预警工作。

外汇保险业务风险的外汇管理政策选择

政府部门对商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应该对监管的成本和效益进行评判,这是管理学的一个重要原则。需要补充的是,在监管措施还没有开始实行时,首先应该比较监管需求与监管成本。如果监管成本远远大于监管需求,那么实行监管就没有意义。在监管过程中,还必须不断比较监管成本和监管效益,以评价监管的效率。如果效率不高,就有必要修订监管方式,甚至重新审视监管需求。对外汇保险进行管理决策时,也应该遵循上述原则。

根据外汇保险业务对国际收支平衡影响效应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外汇保险业务风险监管应主要由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外汇管理部门参与管理。

保险业对国际收支的综合效应是由国内保险行业竞争力等自身因素决定的,外汇管理政策对之影响不大。因此,外汇管理部门无需深入外汇保险风险监管,并对保险公司购汇行为实施限制。在我国已经承诺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前提下,对保险公司有关业务的外汇管理应该坚持谨慎和有理有利的原则。

第一,对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缺口进行监测预警。外汇局可以采取非现场监管手段,要求保险公司定期上报有关信息,与保监会定时、及时沟通,在合理的时段对保险公司的资金缺口进行监测。

第8篇

一、银行保险的发展及其现状

银行保险于20世纪80年源于欧洲,目前已成为国际保险业的主要发展趋势之一。银行保险主要有四种组织形态:1.销售联盟。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2.合资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合资公司开发和销售保险产品;3.兼并收购。将两个独立的保险公司和银行合并而成,开发和销售保险产品;4.直接进入。银行组建自己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自己的银行进行保险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我国的银行保险起步于1995年,主要形式是保险公司与银行联盟销售保险产品。

近两年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极为迅猛,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与商业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合作的范围包括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等;同时还开展了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业务的合作。2002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为1287.19亿元,其中银行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为166亿元;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中有20%来自银行保险业务,金额超过100亿元;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为54.11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22%;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则实现银行保险业务保费收入30亿元,超过上一年保费的总收入;2001年底复业的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开业5个月就实收保费1.5亿元,其中银行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60%以上。据统计,2002年全国银行寿险业务保费收入为388.4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17.1%,可见银行保险业务已成为寿险主要销售的产品之一。

银行保险的发展给银行、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带来三赢:银行可以提高各项资产的利用率,扩大业务品种,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进而提高顾客的忠诚度,充分利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得到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险公司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扩大营业规模,从而降低分销成本,提高保险产品的生产率和品牌形象;而消费者可以提高安全感,并享受“一站式”服务的便利。但是,银行保险作为一种创新,在带来收益的同时,必然会带来新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加以规避与控制。

二、银行保险的风险分析

在银行保险业务中,直接的行为人是消费者、银行、保险公司。对于消费者来说,出现风险的可能性主要在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对银行保险产品的误解,从而导致的错误购买,以及购买了搭配销售的商品。对于银行来说,作为保险公司的销售,自己并不生产保险产品,同时也不承担经营产品的风险。因此,银行承担的风险主要是银行信誉与品牌的风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作为银行保险产品的设计者和银行保险经营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及最终承担者,所承担的风险较高,而且由于消费者的某些行为,更有可能加大保险公司的风险。因此,这里主要分析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

(一)产品开发风险

新险种的开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信息反馈、资料收集、方案筛选、定价、营业分析到最后推向市场的全过程,这当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失误,都将导致风险发生。以目前占银行保险市场份额最大的产品——趸缴的分红保险为例,2002年占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43.6%。由于分红型产品比例过高,而我国资本市场又不是很稳定,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势必造成过高的资本运用和分红压力。当然,银行保险主推分红保险与我国民众保险意识不强有关,因为相对于保险而言,人们更容易接受传统的储蓄方式。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过程中由于受技术力量、精算水平的制约,导致出现产品缺乏吸引力和价格缺乏竞争力的问题。

(二)营销渠道风险

1.合作短期化。目前国内大多数保险公司和银行签订的都是一年期的协议,这种随意性很强的短期协议根本无法保证未来稳定的保费收入来源。尤其当前银保双方还不能进行资本参与或就某类特定产品的分销建立合资企业时,银保之间没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保险公司的发展是有影响的。

2.经营成本加大。为了扩张业务,各家保险公司都把精力放在与银行网点建立合作关系上,却忽视了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这一关键问题。银行利用手中的网络、信息、客户、良好的信誉和形象占有银行保险业务,通过索要高额手续费方式,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提高。2002年,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手续费、佣金分别同比增长了67.45%、212.99%和28.92%。2003年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规定,一家银行网点可以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如果各家保险公司的佣金差别过大,银行可能弃旧取新,选择与高回扣、高佣金的公司合作,这将导致价格竞争加剧,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进一步加大。

(三)经营技术风险

1.发展银行保险需要大量的技术投入。银行保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专门的技术来支持其发展。在目前的运作机制下,银行的网点和柜台是现成的,大量新技术的投资(如银行保险产品的研发、计算机系统的开发、银行柜台人员的培训)主要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技术投资不能在短期内产生预期的由规模经济带来的成本节约,导致规模不经济,就会出现技术风险。这种技术风险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竞争效率的重大损失,并有可能致使保险公司长期不景气。

2.银行保险的技术含量远高于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在传统的保险人营销方式中,保险公司只需引进一些管理模式在内部消化,而银行保险需要银行与保险两个行业的密切协作。例如,我国银行的电子结算网络不但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起功能强大的数据管理系统及自动化水平较高的业务处理系统,还要求保险网络能够与银行结算网络融通。而现在我国保险公司无法提供银行网点的保单自动查询、保单更改和保单自动贷款等服务项目,也无法实现银保联网和实时管理的现代化。因此,这些新技术的运用,也有可能会增加银行保险的经营风险。

(四)承保操作风险

由于保险产品不同于银行储蓄产品,保险产品的销售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的签定,其中销售人员的诚信,客户的如实告知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因此,在银行保险业务的承保环节中会出现以下风险:

1.由于操作失误或银行柜台人员违规操作而造成保险公司的损失。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保险公司发出的指令执行不当,或是由于有关信息未能及时传递给银行柜台人员,或是在传递过程中出现偏差,或是银行柜台人员未能正确领悟指令意图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二是因银行柜台人员业务技能不高或在操作中偶然失误而造成的损失。

2.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道德风险。在银行保险业务经营中存在着三个层次的委托——关系:银行业务人员希望客户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希望银行业务人员加强承保管理;保险公司希望自身的业务人员加强核保、核赔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然而,由于三方信息不对称和目标函数的不一致性,各自从利益最大化出发或由于道德上的某些行为,造成了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的道德风险。其具体表现为:(1)客户的道德风险。如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制造保险事故或捏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及夸大保险事故损失,使保险人支付额外赔款等等。(2)银行业务人员的道德风险。由于银行业务人员在受理投保时可能明知保险标的不符合承保要求,但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盲目接受投保,加大了承保风险。(3)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有可能是由于利润和费用原因,在核保和理赔时,为了上保费规模,放松承保条件;或扩大保险责任,对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也随意进行保险赔偿。(4)客户、银行业务人员、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三方中的两方或三方共同勾结形成的道德风险。

(五)法律政策风险

法律政策风险是指金融机构或其他经济主体签署的金融交易合同,因不符合法律或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或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得不到实际履行,从而给合同的当事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它不仅包括合同文件是否在法律上具有可执行性的风险,还包括是否将自身的法律责任以恰当方式转移给对方的风险。目前,银行保险的法律政策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银行保险关系复杂,容易滋生法律风险。银行保险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关系,在法律关系上必然表现为多重法律关系的组合,不同权利、义务的衔接,其中还需相当的灵活性,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同时,保监会对银行兼职人员是否应经过相应的培训或通过人资格考试并没有做出严格审查与监管的规定。因此,法律风险较大。

2.银行保险产品的创新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矛盾突出,导致其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目前银行与保险合作的法律、法规还未见到一个成文的法令和政策出台,使得银行保险的创新还缺乏一个有利的法律环境。加之我国确立了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模式,使得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必须小心翼翼,保险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突出。

3.银行保险受国家政策,如税收、资金运用、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影响较大,政策性风险突出。以汽车消费信贷保险为例,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已将大部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但由于国家鼓励汽车消费,车价不断下跌,旧车型全面加速淘汰,现已发放的汽车消费贷款面临抵押车辆处置存在大幅度贬值的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经营中不得不面临着政策风险的挑战。

除上述五种风险因素外,信誉风险、心理风险、信息风险等都会对银行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起到不良的影响。各种风险还可以相互依存、相互转化。

三、银行保险的风险规避与控制

(一)提高保险公司研发产品的能力

保险公司将部分产品销售职能转移给商业银行,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提升保险产品的销售效率;另一方面尽管保险公司是银行保险产品的实际设计者和经营者,但由于其产品均由银行进行销售,使它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往往弱化,对消费者需求的了解也越来越少。因此保险公司要维持生存,就必须开发出适合消费者需要和银行柜台销售的保险产品。解决这个问题的首要办法是银保联手创新产品,不能完全由保险公司闭门造车、独家开发。保险公司应了解客户的需求,并使产品能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为一体,以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二)提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水平

客户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通过加强客户服务,除可以维护已有的客户外,还可以了解客户需求的变动,并通过带动效应,拓展新客户,促进产品开发和保证客户利益。应该消除顾客对银行保险产品存有的搭配销售的心理障碍,要让消费者感到银行保险产品提供的附加服务是能够为他们带来利益的。对银行销售保险产品人员的资格应作出限定,例如要求他们参加上岗前的培训并必须取得保险人资格等。

(三)建立银保长期合作机制

国际保险业和金融业这些年来发生了巨大变化,保险与银行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为此,银保双方要有紧迫感,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尽快调整产业结构,建立起长期合作的机制。保险公司与银行应有战略眼光,树立稳健、持续发展的观念。银保双方都应重视对现有金融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如长期储蓄寿险、退休金规划、养老保险和保险基金管理等都是银保双方在未来很有潜力的合作点。

保险公司和银行在定位清晰,各司其职的基础上,从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风险防范出发,应立足长远,避免短期行为。保险公司要加强银行网点的人员培训工作,提高银行柜台人员保险的积极性。应考虑银行柜台人员个人目标和企业目标的偏差,既要照顾企业的利益,更要照顾银行柜台人员的利益,做到按照经营状况和绩效,对银行柜台人员作出适时、客观、公正的奖惩,使其行为目标接近资本所有者的目标,有效化解银行保险的操作风险。

(四)建立银行保险的客户管理系统

首先,由于现有保险公司的系统不能支持多家银行的保费自动转帐功能,客户无法通过电话、ATM机或各个网点的银行系统,实现保单自动查询、保单自动更改、保单贷款等操作。因此,加快银行保险的电子化建设,实现保险公司数据系统与银行业务处理及结算系统的联网是当务之急。其次,人工操作易带来操作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必须尽快建立起客户管理系统,对客户的关键信息进行有效的传递和控制,减少操作风险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第三,银行保险业务客户资源的有效利用,也需要与相应的客户管理系统匹配。保险公司应利用银行已有的客户信息,建立起自身的客户信息档案,通过这些信息,提高续保率,以获得客户的长期忠诚度,并利用现有产品充分开发客户的潜在需求,提高保单的附加值。

第9篇

(一)行业风险管理经验借鉴与管理促进

商业保险公司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积累了一些中小企业风险的管理数据,通过数据的应用分析,在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关保险服务的同时,可以为其提供在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资金调配和运用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管理服务,帮助其借鉴行业内好的风险防范经验,降低其生产经营风险。

(二)提供丰富的保险产品与风险补偿

商业保险公司拥有丰富的风险管理、控制等方面的技术与经验,是专门从事风险管理的企业,在其经营以各种风险保障为目的的销售及服务过程中,可以提供多款不同标的、不同保障的保险产品。从这一点上来说,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针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设计不同的风险评估报告和保险建议书,为中小企业设计相关的风险管控技术系统,降低中小企业经营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销售不同组合的产品,多层次多角度地满足他们的需要。

(三)提升信用水平,获得融资保障

中小企业通过购买保险产品,获得保险保障,可以通过提高其风险管控能力,提升其信用水平,使其生产经营活动顺利有效开展,为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中小企业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能够大大改善其融资条件,提高其融资能力,获得资本市场的有力支持。

二、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对中小企业经营影响的对策

为深化保险行业自身的改革,服务国家的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必须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在“新国十条”出台的大环境下,为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迎来了巨大的发展契机。当前,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提供的较为成熟的保险产品与服务主要有四大类:企业财产保障类、员工福利类、融资保障类、责任保障类。本文将以化工行业为例,探讨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对中小企业经营的影响及其解决的对策与建议。

(一)中小企业保险需求与产品方案———以化工行业为例

根据对100家化工企业的调研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化工行业的风险较为集中,且保险需求也接近,通过对化工行业中小企业风险分析和保险产品提供安排,可以帮助中小型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规避相关风险,也为其在社会责任承担与员工福利解决方案中提供有效支撑。

(二)对策与建议

面对新国十条给保险业带来的机遇,保险公司应针对不同中小企业的需求,在已有成熟保险产品的基础上,开发创新更利于企业适应市场发展的新产品,发挥有力的保障作用。

1.强化管控,科学厘定承保条件保险公司拓展中小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前必须首先了解中小企业的风险状况和保险需求,通过对中小企业风险和保险的基础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数据库,运用精算手段建立中小企业风险评估模型,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资产规模的中小企业的风险做出评估,同时结合多种因素,如投保的险种和保额、企业信用等,确定所适用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和承保以及免赔的条件,使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有章可循,从而提升保险公司整体的风险识别和开拓业务能力。

2.创新产品,满足风险保障需要一是针对中小企业的风险特点,组织力量开发、改造和组合有地方特色的中小企业保险组合和系列产品。这些保险产品应涵盖财产、责任、人身意外和保证保险四大险别并有较大选择余地。二是面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为帮助诚实可信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风险保障,保险公司应更加谨慎地开发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把融资风险降到最低。三是为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员工工伤和健康等方面高额费用的难题,可以完善雇主责任险,并适度开发中小企业短期健康险。

第10篇

论文摘要:2009年9月17日,南京G技术技工学校(以下简称G技校)向Z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险公司)递交团体意外伤害和短期健康保险投保单,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在校学生386人申请投保学平险。

一、案情概要

G技校提交的投保单记载如下:1、在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中,保险公司问:现在或过去有无患胆、肠等消化系统病症的被保险人?G技校选择项为:无。2、投保单位声明栏中:兹我单位申请投保上述保险,贵公司已向我方交付了条款并详细说明了合同内容,特别是保险条款及相关合同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部分的内容作了明确说明,我方已知悉其涵义,同意投保并愿意遵守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本投保单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实,如有不实或疏忽,我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G技校在该投保单尾部加盖公章。

09年9月19日,G技校缴纳保费19300元,保险公司出具以G技校为抬头的保险业专用发票及保险单正本一份,一并交付G技校。根据保险单正本记载,保险生效日期为09年9月19日,保险期限一年。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5)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本保单项下386名被保险人均年满18周岁,女生甲系该校07级学生,为被保险人之一。2010年4月5日该学生因胆囊结石进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于4月14日出院,共支出住院及医疗费用11200元。2010年4月16日,女生甲向保险公司提交意健险理赔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对被保险人出险过程描述为:因9月前体检发现胆囊结石,2010年4月5日发作入院手术治疗。同日,保险公司对女生甲母亲进行了书面询问并制作笔录,在该份询问笔录记载:2009年7月3日,女生甲因身体不舒服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接受治疗,查出有胆结石,当时未进行手术的原因为希望药物治疗。之后,保险公司调取了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该病历记载,女生甲于09年7月3日因皮肤发黄、身体乏力去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疗,该院确诊为胆囊结石,并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

保险公司以“疾病属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2010年5月,女生甲委托律师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住院及医疗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双方争议

原告认为:1、保险公司未对被保险人包括既往疾病在内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因此,被保险人没有对保险公司进行如实告知的义务;2、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份没有向被保险人进行明确说明,被保险人也没有进行任何确认,所以保险免责条款不具法律效力;3、本案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之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并非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而是被保险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无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2、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南京G技校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条款对合同相关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应是保险理赔及法院裁判的依据;3、该事故属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4、虽然本案保险公司未援引“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但应当明确:保险公司未向被保险人询问不能免除投保人的法定如实告知义务。

三、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386名在校学生投保学生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且已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单后所附的被保险人名单中也包括了原告,所以原、被告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应当依照约定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

关于被告应否履行保险义务,第一,本案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学生向保险公司投保,学生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单只有一份即保险合同只有一个,就保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只需向投保单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即可;第二,依据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的,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且G技校在投保单及签收单中对此均盖章确认,所以就本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本案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根据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原告于09年7月3日因皮肤发黄、身体乏力去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疗。09年7月3日,该院确诊为胆结石,并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另原告母亲的笔录与上述病案记载事实吻合,上述证据可认定原告疾病属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第四,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投保前原告身体的疾病症状已经消失。

综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带病投保,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符合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约定;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观点,因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二审调解

本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月12日(本案二审期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该纪要第七条规定:学生平安险不属团体险,保险人应当逐一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仅对学校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或者保险人提供了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告家长书》但无涉案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签字的《告家长书》回执栏的,对于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会议纪要虽然不能在判决书中作为法律依据援引,但纪要确定的案件处理方式却能在所辖基层法院得到绝对适用,鉴于省高院对此类案件态度明确,保险公司为尽量减少损失,作出妥协,本案最终在中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五、法律分析

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中对学生平安险承保模式的判定,对本案二审产生逆转性影响,该会议纪要认为学生平安险不属团体险,只能以个险形式承保,从而得出学生平安险的承保保险人应当就免责条款逐一向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学生平安险的投保人以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是学生或者其监护人。而本案系学校自筹费用为学生投保,被保险人清单中学生均已成年,投保行为经得学生同意,保险公司以团体形式承保,学校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鉴于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并无就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说明的义务,虽然保险公司在展业时就保险条款内容通过发放文字资料的方式向学生进行了宣传,但并未要求学生书面签字。

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认定学平险为个险,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保险经营实务进行分析,均值得商榷。

一、现行法律并未绝对禁止学生平安保险以团险形式承保。认为学生平安保险为个险者所持观点基本为:(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和被保险人学生之间不存在法定保险利益;(2)另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学生为未成年人,因此学校不能作为投保人;(3) 学平险的交费主体是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所以学生或其家长才是投保人;(4)2003年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要求从2003年8月30日开始,各大、中、小学校将不能再以投保人的身份为学生统一办理学生在校保险,这表明行政监管机构认为学生平安保险应该为个人保险。

学平险作为团险承保还是个险承保,主要区别是投保人是谁,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对学生不具有法定保险利益是否定学平险团体性的重要理由。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立法例上可以划分为纯粹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所谓利益原则即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必须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私人相互间的利害关系,各国立法一般规定父母、夫妻、子女等互相具有保险利益。同意原则则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无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均以投保人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前提。我国采用的即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被保险人若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视为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和被保险人学生之间虽不存在法定保险利益,但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若同意学校为其投保,学校则因同意原则而取得了对学生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该条属于禁止性规定,违反该条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但该条所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新保险法第33条所称的未成年子女仅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学平险中被保险人范围为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根据我国的教育体系设置,排除极端个例,初、高级中学及大专院校的学生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学生不属于保险法33条禁止的非父母禁止投保范围。我们应看到,保险合同由于其带有射幸性质而容易诱发道德危险,人身保险中的他人之生命保险合同则更容易为不法之徒所滥用,为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确保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正当利益,对于他人之生命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弊端,应以法律手段严格加以防范。但是,这种法律手段应当公正而适中,既要能起到防范各种弊端之作用,又不能过于严厉而妨碍人们利用此种保险合同。无论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原则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保险之投保人的限制规定,均是为了抑制道德风险。然而,学平险不论投保人是谁,被保险人为在校学生,受益人为被保险学生或其家长,如教育管理机构为学生投保学平险,将受益人指定为被保险学生或其家长,应该讲道德风险是基本可控的。教育机构自筹费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外的在校学生投保团体学生平安保险,既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同时也是教书育人、关爱学生的师德所在,是值得鼓励的合法行为,司法不应当干预。

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的保险展业实务中,大量办学条件较好的教育机构(特别是民营私立学校)为保障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得到救治,也是为减轻校方责任,顺利解决可能与学生或学生家长发生的矛盾,愿意拨付一笔款项为学生投保学平险,甚至,一些地区的教育管理机构统一拨付费用,要求辖区内的教育机构必须为在校学生投保。此类投保意愿的教育机构大量涌现,禁止这类愿意为学生承担交费义务的教育机构成为投保人显然不恰当,司法机构对教育机构的投保资格进行限制,不但缺乏法律依据,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断然排斥的做法阻碍保险功能的发挥。

关于2003年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不少人存在误读,该通知主要还是针对当时社会非议的教育机构乱收费问题,防止学校以集体名义强制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保险,改善保险公司在争夺学平险业务中恶性竞争带来的混乱局面,并没有一律禁止保险公司就此险种以团体形式承保。相反,从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条款情况来看,一些保险公司报备学平险条款即以团体保险冠名,如《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此类条款中一般均明确,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被保险人清单名册、声明、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附被保险人清单投保是典型的团体险,由此可见保监部门亦未禁止学平险以团险方式承保。

二、限制学平险以团体保险形式承保,使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日益萎缩。学平险属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范畴,专门针对在校学生及教职员工设置,其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学生住院医疗保险。低保费、高保障是学生平安保险的显著特点,投保人只要交较低保费,被保险人就能获得较高保额的风险保障,因此,学生平安保险曾是诸多保险产品中较为受欢迎的一个险种。另与其他医疗及意外险险种相比,因承保对象特定、保障范围广、赔偿额度高、费率水平低,该险种具备一定的公益性质。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未能全面覆盖未成年人和学生的情况下,该险种对学生而言是一种安全保障,对于减轻家长和学校的负担而言,更是不容忽视的。学平险的开办,保障了学生的人身安全,对稳定社会、促进国家发展都有巨大的推动力。

学平险的公益性其实溯源于大数法则,正是因为被保险人是在校学生这一特殊群体,保险公司将学生平安保险设计为团险,通过学校进行销售,按团险计费,经营和展业成本减少,从而导致保费较低。如果实行保单人手一份,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和保险公司签订一对一的保险合同,销售的成本优势将不复存在。同时个体投保难以在兼顾承保面的基础上防范逆选择,逆选择会使学平险业务不断萎缩,使可保风险变为不可保风险,造成保费和风险之间的恶性循环,使保险公司不当赔付增加。禁止学平险以团险形式承报,实质是破坏了大数法则的基础,作为商业企业,保险公司必然通过精算方式将其计入费率,转由广大投保人承担,学平险的公益性将丧失殆尽。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合规经营;保险公司;发展

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合规”主要是指公司以及相关的员工行为与国家相关标准、法律法规、监督规定、公司内部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等相符合,并且,公司在运营发展的时候还要对一些与相关规范相违背的行为进行纠正,从而对声誉损失、法律责任、行政处罚以及财产损失处罚进行有效避免。在我国金融保险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对合规经营的重要性一直无法正确的认识,对它的建设力度也达不到相关的标准,因此,在我国保险行业实际运行发展的时候,具有一定的合规风险问题。作为一个与风险时常相伴的行业,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必须对合规经营的建设力度进行强化。

一、合规经营在保险公司中的重要性

在我国保险公司实际运行发展的时候,对其进行合规经营的构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内部的合规管理中存在的滞后性进行改善,对合规意识进行有效的增强。

(一)推动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

在保险公司运行的时候,对合规经营的合理构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保险公司健康持续的发展。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其相关的合规经营机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一些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不仅导致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营风险的增加,还在一定程度上对保险行业的经营形象造成了损害,导致保险行业在发展的时候公信力普遍较低,从而使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受到了阻碍。因此,想要促使保险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就必须对公司的合规经营建设力度进行加强,促使一些经营风险得到有效地避免和化解,为保险行业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从而使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得到健康良好的发展。

(二)培养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保险公司经营发展的过程中,要注意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强有力的构建。另外,还要注意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培养和教育,促使他们对内控要求以及监管规定进行有效的了解和掌握,对工作人员的合规自觉性进行有意识的培养以及增强,促使他们能够对公司中的合规责任进行自觉主动的承担,在相关工作实际开展的过程中对违规过失等情况进行有效避免,促使主动违规的事件的发生频率得到一定的下降,从而做到对公司从业人员合规意识的培养。

(三)促使监管政策的落实

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合理构建,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相关的监管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对相关的政策宣传进行开展,重点关注监督检查工作的实行力度,对相关的监管标准、要求以及内容进行有效地提高。另外,在保险公司经营开展的时候,还要注意对监管政策的贯彻和落实,促使公司在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建立的时候提供一些有效的建议。

(四)促使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合理构建,还可以促使公司内部高层管理者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在保险公司内部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实际开展的时候,在公司内部出现的一些违规事项需要公司的合规部门直接上报到公司的董事会以及高层管理者。但是,他没有直接否决的权利,从而使一些相关的逃避责任现象得到有效避免。

二、合规经营在保险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时代的前进,我国保险行业得到了飞速的进步和发展,其中,合规经营中潜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在这一时代大背景下,许多保险公司为了促使自身快速良好的发展,在经营的过程中对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进行引进,在公司内部对合规部门进行设立,由此可知,合规经营机制在保险公司的发展中得到越来越高的重视度。另外,在一些相关的管理制度出台后,保险公司在建设合规经营机制的时候得到了一定的指导,但是,在其实际建设的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

(一)问题的表现

在我国保险公司经营发展的过程中,相关的违规事件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其在经营过程中的经营风险也相对较高。近几年,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相关的保险投诉、保险诉讼案件以及保险行政处罚一直处在上升的状态,因为违法违规而被处罚的保险公司较多,因而被吊销资格证以及行业许可证的人员更是大有人在。这一系列事情的发展大多是由保险公司的违规经营以及不规范操作而引起的,在其实际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合规经营机制中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因此,对保险公司进行合规经营机制的建设成为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重要任务。

(二)对相关职能没有明确划分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企业在对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依旧处在初级阶段,在职能方面没有相对较为明确的划分。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将保费作为公司上下最为重要的,而且还在业务的基础上对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主线进行设置,这种行为就在一定情况下造成了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合规制度的建设出现严重失衡的情况。其中,还有少数的保险公司将公司的经营效益放到了合规经营机制建设的对立面。

另外,在一部分保险公司中,其在对合规管理职能进行建立的时候大多将其分散在了公司内的各个部门职能中,还不足形成体系,从而导致公司在合规经营机制方面没有较好的合力以及协调力。除此之外,保险公司在合规管理资源方面的匮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司内部相关的合规风险管理人员在专业素质以及数量上都不能对其体系进行良好的支持,无法满足公司合规风险管理在实际建设运转过程中的需要。

三、合规经营在保险公司中有效构建的措施

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其相关的企业风险管理的实施是其合规经营机制在实际建立过程中的载体以及基础,其中,在保险公司中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建立的时候,主要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时候,在其公司内部进行独立的合规部门的设立。其中,公司的合规部门在保险公司实际开展的过程中具有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还可以将它称为是内部合规部门或是法律合规部门等,它是公司在合规经营机制建立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合规部门在实际运转的时候,其主要负责的是对公司内部合规制度的制定以及实施,还有相关的检查监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公司的经营风险进行防范,对其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发展和沟通以及公司监管部门进行相应的加强等。

另外,因为合规部门在公司内部具有特殊的职责以及职能,所以,为了促使其在实际运转的时候自身的有效性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就必须将公司内部的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合规等相关的部门进行分离,确保合规部门在工作过程中的独立性。

二是,在保险公司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加强对其内部合规人才队伍的建设力度。在保险公司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合理构建的时候,要对内部工作人员中具有高尚道德品质,在工作的过程中拥有相对较高的实践工作经验、专业技术水平,以及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反驳专家,敢于质疑,拥有直言勇气的工作人员进行重用和提拔,将其合规人员,保证他们在工作的时候能够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一些问题的应对方案及时提出。

三是,在保险公司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对相关的合规经营体系进行建立以及健全,促使公司中的合规文化得到有效培养。在保险公司对合规经营体系进行建立以及完善的时候,还要注意对公司内所具有较高知识水平的讲师队伍进行科学合理的运用,在这个基础之上,还可以对外部法律专家以及监管专家进行聘请,让他们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开展的合规意识的教育以及培训,促使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合规意识的不断提高,并将其表现在日常的生活和管理中。

另外,还要注意促使公司内部合规培训教育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在公司全体工作人员的日常自觉行为中融入合规意识,促使他们对合规制度自觉严格遵守,从而使合规机制的作用的得到充分地发挥。除此之外,还要注意对保险公司中合规文化的培养,促使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得到持续良好的发展。

第12篇

关键词:险种;费率;促销;竞争策略

一、营销组合策略

保险公司的营销组合也包含着产品、价格、分销、促销策略。其中产品即险种,价格即费率。险种和费率是决定着保险公司是否永续经营的重要因素。

1、险种策略

1)险种开发策略。新险种是整体险种或其中一部分有所创新或改革,能够给保险消费者带来新的利益和满足的险种。新险种开发的程序包括:构思的形成、构思的筛选、市场分析、试销过程和商品化,新险种开发的具体问题已在前面阐述。其中包括:

(1)完全创新的险种。这是指保险人利用科学技术进步成果研制出来的能满足消费者崭新需求的产品。此种开发策略,需要前期大量投入和准确的精算,但能够使保险公司迅速占领某一特定的市场,是制胜法宝。

(2)模仿的新险种。是指保险人借鉴外国或外地的险种移植学习的,在本地区进行推广的新险种。目前各保险公司采用此法较多,此开发策略成本较低,风险较小,但市场已被部分覆盖,扩张有一定难度。

(3)改进的新险种。是指对原有险种的特点、内容等方面进行改进的新险种。这实际上是对老险种的发展,赋予老险种新的特点,以满足消费者的新需要。此开发策略风险最小,在受顾客欢迎的险种中进行改进,易获得重复购买。

(4)换代新险种。是指针对老险种突出的某一特点,重新进行包装,并冠以新的名称,使其特点有显著提升的新险种。这种做法比完全创新险种的研制要容易些,向市场推广的成功率也高些。

2)险种组合策略。险种组合策略包括扩大险种组合策略、缩减险种组合策略和关联性小的险种组合策略。

(1)扩大险种组合策略。扩大险种组合策略有三个途径:一是增加险种组合的广度,即增加新的险种系列;二是加深险种组合的深度,即增加险种系列的数量,使险种系列化、综合化;三是险种广度、深度并举。按照第一种途径,保险公司应在原有的险种系列基础上增加关联性大的险种系列,按照第二种途径,保险公司应把原有的险种扩充为系列化险种,也就是要在基本险种上附加一些险种,扩充保险责任。可见,险种系列化使得保险消费者的需求获得更大的满足。

(2)缩减险种组合策略。这种策略是指保险公司缩减险种组合的广度和深度,即减掉一些利润低、无竞争力的保险险种。保险公司可在保险市场处于饱和状态且竞争激烈、保险消费者交付保险费能力下降的情况下,集中精力进行专业经营而采取的策略。具体做法是将一些市场占有率低、经营亏损、保险消费者需求不强烈的险种予以取消,以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

(3)关联性小的险种组合策略。如财产保险的险种与人身保险的险种关联性较小,但是随着保险市场需求的开发和保险混业经营的开展,这些关联性小的险种组合将更能满足保险消费者的需求。例如,家庭财产保险与家庭成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组合,房屋的财产保险与分期付款购房人的人寿保险的组合,将形成具有特色的新险种。

3)险种生命周期策略。险种生命周期是指一种新的保险商品从进入保险市场开始,经历成长、成熟到衰退的全过程,险种的生命周期包括介绍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

介绍期的营销策略。险种介绍期是指险种投放保险市场的初期阶段,其特点是:第一,由于对承保风险缺乏了解,所积累的风险资料极为有限,保险费率不尽合理;第二,由于承保的保险标的数量极为有限,风险分散程度较低;第三,由于保险费收入低,而投入的成本较高,保险公司利润很少,甚至会出现亏损。因此,保险公司通常采用的营销手段有:①快速掠取策略,即以高价格和高水平的营销费用推出新险种;②缓慢掠取策略,即以高价格和低水平的营销费用将新险种投入保险市场;③迅速渗透策略,即用低价格和高水平的营销费用推出新险种;④缓慢渗透策略,即用低价格和低水平的营销费用推出新险种。

成长期的营销策略。险种成长期是指险种销售量迅速增长的阶段,其特点是保险公司已掌握风险的出险规律,险种条款更为完善,保险公司费率更加合理,保险需求日益扩大,风险能够大量转移,承保成本不断下降,等等。因此,保险公司应采取的营销策略包括不断完善保险商品的内涵,广泛开拓营销渠道,适时调整保险费率,确保售后服务的质量,以尽可能地保持该险种在保险市场上长久的增长率。

成熟期的营销策略。险种成熟期是指险种销售量的最高阶段,其特点是险种的利润达到最高峰,销售额的增长速度开始下降,市场处于饱和状态,潜在的消费者减少,更完善的替代险种开始出现。因此,保险业应采取的营销策略有:①开发新的保险市场,如原来主要以城市人口为对象的养老保险,可以转移到农村,开办农村养老保险。②改进险种,如在承保些特殊保险标的时,适当增加保险责任。③争夺客户。对于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同一保险标的投保人,可采取适当降低保险费率或提供优质服务来吸引他们。

衰退期的营销策略。险种衰退期是指险种已不适应保险市场需求,销售量大幅度萎缩的阶段。这一阶段的特点是,保险供给能力大而销售量迅速下降,保险公司的利润也随之下滑,保险消费者的需求发生了转移,等等。因此,保险公司要采取稳妥的营销策略,如不要仓促收兵,而是要有计划地、逐步地限制推销该险种。此外,还应有预见性地、有计划地开发新险种,将那些寻求替代险种的消费者再一次吸引过来,使险种淘汰期尽量缩短。

2、费率策略

费率策略是保险营销组合策略中最活跃的策略,与其他策略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保险费率策略有如下几种:

1)低价策略。指以低于原价格水平而确定保险费率的策略。实行这种定价策略的目的是为了迅速占领保险市场或打开新险种的销路。但是保险公司要注意严格控制低价策略使用的范围,实行低价策略,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上进行竞争的手段之一,但是如果过分使用它,就会导致保险公司降低或丧失偿付能力,损害保险公司的信誉,结果在竞争中失败。

2)高价策略。指以高于原价格水平而确定保险费率的策略。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实行高价策略获得高额利润,有利于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同时也可以利用高价策略拒绝承保高风险项目,有利于自身经营的稳定。但是保险公司要谨慎使用高价策略。因为,保险价格过高,会使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负担加重而不利于开拓保险市场;此外,定价高、利润大,极容易诱发激烈竞争。

3)惠价策略。指保险公司在现有价格的基础上:根据营销需要给投保人以折扣费率的策略。实行优惠价策略的目的是为了刺激投保人大量投保、长期投保,并按时缴付保险费和加强风险防范工作等。优惠价策略主要有以下几种:(1)统保优惠。如某个律师协会为所有律师统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由于是团体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少收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因为统保能为保险公司节省对单个投保人花费的营销费用和承保费用。(2)续保优惠。现已投保的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责任期内未发生保险赔偿,期满后又继续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通常可按上一年度所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对其给予优惠。(3)趸交保费优惠。在长期寿险中,如果投保人采取趸交方式,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人也可给予优惠,因为这样减少了保险人按月、按季或按年收取保险费的工作量。(4)安全防范优惠。例如,财产保险的条款中规定,保险人对于那些安全措施完善、安全防灾工作卓有成效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安全费返还。(5)免交或减付保险费。如人身保险中子女婚嫁保险规定,如果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完全残废无法继续交保险费时,保险人允许免交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而其受益人仍继续享受其保险保障。

4)差异价策略。这一策略包括地理差异价、险种差异价和竞争策略差异价等。地理差异价是指保险人对位于不同地区相同的保险标的采取不同的保险费率。险种差异价是指各个险种费率标准和计算方法都有一定的差异。竞争策略差异价的主要做法有:第一,与竞争对手同时调整费率,以确保本公司在保险市场占有的份额;第二,在竞争对手调整费率时,保持原费率不变,以维护本企业的声誉和形象;第三,采取跟随策略。在已知竞争对手调整费率时,先不急于调整本公司的费率,待竞争对手的费率对市场销售产生较大影响时,才跟随竞争对手调整相关费率。采取哪种策略需根据保险公司的市场地位而定。

3、促销策略

1)广告促销策略。广告是通过大众媒介向人们传递保险商品和服务信息,并说明其购买的活动。广告是保险促销组合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寻找保险对象的有效手段。广告的作用主要有:(1)树立企业形象;(2)介绍新险种服务项目或营销策略;(3)宣传社会对保险公司的评价;(4)促使保险消费者接受保险营销的手段等等。广告适用于向地域分散的受众进行宣导,不能有区别的选择客户,并且费用高,反馈迟缓。

2)公共关系促销。公共关系对保险营销能够产生积极的作用。保险公司最需要依靠企业的诚信来树立形象,可运用的公关工具有新闻报道、公益活动、书刊资料、视听资料、电话,等等。此种方式收效缓慢,但效果持续时间长。

3)推销策略。推销是指保险营销员直接与客户接触洽谈并宣传介绍销售保险商品的活动。人员促销在保险营销组合中起着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尤其是人寿保险公司,人员促销是其主要的营销手段。因为通过推销,保险消费者可以直接获得有关保险公司和保险商品的详细信息,营销人员也可以直接了解潜在客户的购买企图和态度。可见,人员促销帮助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有利于双方的沟通。营销人员的主要任务有:(1)招揽新保险业务;(2)做好销售服务;(3)收集信息,提供保险公司资信和挖掘潜在的客户资源。此种策略尤其适用于高端的客户和复杂的产品,但成本较高,管理量较大。

4)营业推广策略。是指企业采取各种特殊手段来刺激、鼓励、推动分销渠道销售产品、或公众购买某种产品的促销活动。营业推广的唯一目的就是要刺激销售。保险公司的营业推广分为两类:促销的对象是分销渠道成员(例如保险人)的营业推广被称之为同业推广;促销对象是消费者的营业推广被称为消费者推广。营业推广被保险公司广泛运用,因为它的促销效果明显。但是营业推广的促销效果通常是短期的,如果不分对象、条件和环境,滥用这种促销手段,会给企业造成不利的影响。

二、竞争策略

1、竞争地位

根据保险公司在目标市场上所起的作用,可将这些公司的竞争地位分为四类,即市场领导者、市场挑战者、市场跟随者和市场拾遗补缺者。

1)市场领导者策略。市场领导者是指在保险市场上占有市场最高份额的保险公司。它通常在保险产品开发、保险费率变化、保险促销强度等方面领导其他保险公司。无论领导者是否受到赞赏或尊敬,其他公司都不得不承认它的领导地位。但是领导者也必须随时注意其他公司的动向,不使自己轻易丧失良机,失去领导地位。因此,市场领导者通常采取的策略是:(1)扩大总市场,即扩大整个保险市场的需求;(2)适时采取有效防守措施和攻击战术,保护其现有的市场占有率;(3)在市场规模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扩大市场占有率。

市场领导者扩大整个保险市场,是因为它在现有市场上占有率最高,只要市场的销售量增加,它就是最大的受益者。市场领导者既可以采取扩大营销的方式来提高其市场占有率,又可以采取各种防守措施来保护其市场占有率。

2)市场挑战者策略。市场挑战者是指位于行业中名列第二或三名的保险公司。它们以市场领导者、经营不善者或小型经营者为攻击对象,以扩大市场占有率为目标,选择进攻策略。市场挑战者最常用的策略是正面攻击、侧翼攻击、围堵攻击、游击战等。

3)市场跟随者策略。市场跟随者是指那些不想扰乱市场现状而想要保持原有市场占有率的保险公司。市场跟随者并非不需要策略,而是谋求用其特殊能力参与市场的发展,有些市场跟随者甚至比本行业的领导者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率。因此,市场跟随者必须懂得如何保持现有的客户,如何争取一定数量的新客户,每个跟随者都力图给目标市场带来某些独特的利益,如地点、服务和融资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市场跟随者须保持低廉的成本和优异的产品质量与服务,当新市场开放时,市场跟随者也必须很快打进去。跟随的策略有三种,即紧随其后策略、有距离跟随策略和有选择的跟随策略。

4)市场拾遗补缺者策略。拾遗补缺者是指一些专门经营大型保险公司忽视或不屑一顾的业务的小型保险公司。成为拾遗补缺者的关键因素是专业化。尽管有些专业化经营程度较高的保险公司在整个市场上占有率较低,但它们仍有利可图。

2、竞争地位与竞争策略的关系

每一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上都会利用或根据其竞争地位来决定采取相应的竞争策略,而采取特定竞争策略的保险公司也能达到某种竞争地位。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竞争地位来决定竞争策略时,除了要考虑自身的经营目标、实力和市场机会外,还应考虑的因素有:(1)竞争者无法模仿的策略,如人海战术;(2)竞争者不愿采用的策略,如放宽承保或理赔条件;(3)竞争者不得不追随的策略,如采用更优惠的分红办法;(4)竞争双方均获利的策略,如保险公司广泛宣传保险,使社会公众对保险产生良好的印象。

结论

在市场中采取怎样的竞争策略和营销组合策略,与企业的目标和定位密切相关,在众多新型保险企业参与竞争的市场中,在保险混业经营的背景下,采取适时有效的营销组合策略将成为竞争的法宝。

参考文献

[1]徐昆,保险市场营销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8

第13篇

摘要改革开放,我国报纸产业的经营逐渐成为报社的主要活动,报业作为一种独立的产业形态一步步走向市场,办报人的思想观念也进一步适应市场,报业经营成为保持和壮大报社经济实力的手段。报业宏观战略和报业经营方式的研究受到了高度重视,其成果指导和推动着报业经营运作。分析目前我国报业市场的现状以及报业在产业化经营过程中所出现的新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报纸产业报业经营多元化发展资本运营

1报业与报业经营

1.1“报业”的含义

“报业”是个缩略词,将其展开可以获得三种解释,其一为“报纸事业”,其二为“报纸行业”,其三为“报纸产业”。这三个概念在外延上基本一致,认为报业是从事报纸编辑出版活动的组织或机构之全体。然而,它们的内涵却不尽相同。“报纸事业”、“报纸行业”和“报纸产业”是三个互有联系,但侧重点不一样,是无法相互替代的概念。

1978年以前,“报业”这个词在新闻理论与新闻业务的论著中很少出现,表达这一意思最常见的是“新闻事业”、“党的报纸工作”或“报纸事业”;1978年以后,“报业”一词在论著中使用的频率渐渐高了起来,兼具“报纸事业”和“报纸行业”的意思;1988年开始,“报业”一词渐与事业的含义相脱离,而更经常地表达“报纸行业”的意思;1992年至今,“报业”一词更多地被解释为“报纸产业”。“不同时期对“报业”一词使用意义上的不同,实际上反映了我国报纸工作者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对办报这一社会活动中所蕴含的经济特性的认识在不断地深化,而这种认识上的深化,本质上是同我国的经济体制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步伐相一致的。”

报业是一个正在朝着产业转化的垄断性的宣传文化行业。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报业已基本走出了传统意义上的事业单位的行列,但是其精神产品的特殊性又限制了它进一步向产业迈进的步伐,因而尚未成为完全的产业。应该强调的是,报业由“事业”向“产业”的过渡,并不意味着对报纸所具有的意识形态属性的否定。作为精神产品,报纸所具有的政治倾向性任何时候都是不容抹杀的。“产业”说只不过是在承认其意识形态属性的基础上揭示了办报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具有的经济属性。

1.2报业经营的变化与发展

所谓报业经营就是保持和壮大报社经济实力的各种经营方法和手段。我国报业史上早就有报业经营的实践,其中史量才的《申报》、吴鼎昌、张季鸳、胡政之的新记《大公报》在经营上都是很有成就的。目前而言,我国报业的主要经营方式和主要赢利能力集中表现在报业的广告、发行、印刷经营水平上。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的报纸都在从事着报业经营,形成了一种专门的学问。业界常把报业的经营分为五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发行和广告,第二个层面是新闻生产流程中诸多环节的经营,第三个层面是新闻生产相关产业的经营,第四个层面是传媒无形资产的经营,第五个层面是传媒的投资运营与资本运作。”

这是经营五个层面的核心,围绕这个核心,体现品牌定位的统一性。只有在统一的前提下,才能将各个层面上的行为连成一片,达成报业集团经营的良性循环。无论是报业经营观念的变化,还是报社领导体制和经营机制的改造,归根到底要落实到“怎么做”的操作层面上。因此,在不同的经营观念的指导下,在不同的经营机制的激励下,处在新旧交替过程中的我国报业,其经营方式的多样化也就成了一种必然的结果。

报业经营观念就是在对报业市场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怎么样保持和壮大报社经济实力的一整套想法和思路。在整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处于新旧转换的过程中,在整个报业的管理体制尚未有重大变化的前提下,报业经营观念的转变应该说是促进我国报业加速市场化进程的至关重要的一环。改革就是创新,就是探索,就是对旧的否定和对新的找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报业经营的观念来自于报业经营改革的实践,同时也为指导报业经营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提供了理论的先导。随着市场的开放,办报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先后进入了市场,计划失灵了,而国家财政又无力提供更多的资金以弥补生产资料价格日益上涨所形成的缺口,报社的经济压力越来越大。“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方针的提出,实际上是为了缓解报社所面临的日益沉重的经济压力,期望通过类似于企业的经营活动获取一些经济收益以弥补财政拨款之不足。现在看来,这一观念显然已经远远落后于报业经营的实践,但这一方针的具体实施,无疑打开了报业经营之门。它的提出确立了一个新观念:报社作为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也可以从事经营活动。正是在这一观念的引导下,中国报业开始了走向市场的进程。从实际效果来看,报业经营观为报社领导体制的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报社的经营部门和经营人开始受到重视。

2我国报业经营发展趋势

2.1我国报业经营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近几年,我国报业发展中出现了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加快了集约化经营的进程,其重要标志,就是涌现了一批报业集团。自1996年,《广州日报》开始组建我国首家报业集团的试点工作以来,1998年《南方日报》、《羊城晚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文汇报》和《新民晚报》先后开始组建报业集团。1999年深圳特区报业集团、大众报业集团、北京日报报业集团、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四川日报报业集团、浙江日报报业集团、辽宁日报报业集团、哈尔滨日报报业集团、沈阳日报报业集团和河南日报报业集团相继成立,全国报业集团增至16家。报业集团成员的增加,表明我国报业开始从个体化向集团化发展转变、从粗放经营向集约化多元经营转变。

已组建的报业集团在以办好报纸为根本任务的前提下,在发挥对内优势互补、集约经营,对外增强竞争能力、进行产业扩张的作用方面,在创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方面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集团化是我国报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步骤。实践证明:走集团化发展的道路,加快集约化经营的进程,有利于报业激发自身的经营活力,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实现规模经济,增强发展后劲,有利于增强报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使报业持续健康地发展;走集团化道路,实行集约化的规模经营,是报业发展的主流方向。当今世界上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主要报纸,无不都是以现代报业集团经济上的互补一步一步地走过来的。

2.2资本运营将成为未来报业的发展趋势

所谓资本运营,就是经济实体将所拥有的各种社会资源、各种生产要素视为有经营价值的资本,通过流动、兼并、交易、转让、租赁等途径,进行优化配置,实现最大限度的增值。我国的报社、报业集团都是由各种生产要素构成的具有政治属性的经济实体,它们所拥有的各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都可视为资本,通过资本运营的方式实现价值增值。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多种传媒已与资本市场结缘,并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资本营运就是以报业经济结构多元化为基础的,而资本又为多元化经营提供媒介和手段,资本营运同多元化经营是报业经济发展的孪生兄弟。

资本运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报业发展的需要,也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应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所遇挑战的需要。应当看到,报业与资本市场结缘,不单是借“股”扬名,更重要的是要实现规模经营,因为新世纪迎来的是以规模竞争为特点的市场阶段,所谓规模竞争,其实质就是资本竞争。鉴于我国报业发展面临的竞争不仅来自“同胞”,而且还有国际潮流的冲击,因而非走规模化经营之路不可,而利用股市资金的杠杆作用和社会资源的再分配的效用,壮大报业产业的自身实力,是一个必要的战略选择。

目前,我国的报社、报业集团经过近30年的发展,经济实力的确越来越雄厚,也滞留了大量的闲置资金,报社、报业集团要为这部分资金寻找出路,进入资本市场,经营债券、股票,参股其他产业。同时也应看到,从总体上讲,我国报业投资和融资能力还比较弱,如何利用各种资金,正确处理好国有资金和社会资金、境外资金的关系,提高利用水平,创新投资融资体制等等,都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总之,报业的资本运营,不仅要解决好自身闲置资金的出路,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解决发展规模经营的问题;要通过资本运营,逐步把报业经济发展成为一种多元结构的现代“资本经济”。

2.3新兴趋势——与网络媒体的“亲密接触”

报纸和网络,一直被认为是天生的敌人。网络的兴起,无论在内容资源、受众资源还是广告资源,都很大程度上瓜分了报纸的市场份额,这也是近两年来报纸广告额出现大幅度下滑的主要原因之一。报纸作为传统媒体,在深度报道和权威信息等方面具有很强的优势,而网络也具有时效性强、互动性强、信息量大等特点。随着报业经营者对自身弱点和网络特点认识的日益深入,报纸产业也从最初的开办报纸的网络版,发展到现在的与网络媒体的跨媒体经营,2006年就是这两大媒体亲密接触的1年。这里面实际上有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就是报业多元发展首要应该关注“网媒”这个大“元”。只要将报纸和“网媒”进行嫁接或联姻,报纸和“网媒”将会产生一个“新生代”,共生的优势将会把报业发展带到一个新境界。报纸和网络,从竞争对手变成了亲密接触的合作伙伴,这无疑是报纸跨媒体经营战略的重要一步,也成为今后报业发展的新趋势。

3结语

在看到中国报业经济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不能回避中国报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国内报业与国际报业之间、市场经济发展与报业的适应性之间、群众文化需求和报业的满足程度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报业经营实践中,报业的管理者也存在诸多难题,如目光短浅、视野狭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各自为政、力量分散、资金不足、后劲不强等问题。

总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报业的发展历程充分显示出产业政策与报业经营实践活动的相互推动与相互作用的特点。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和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为报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面对日益严峻的挑战,必须研究报业发展的新变化,谋划和制定报业经济的新战略,以应对报业发展的新形势。我国报业只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开拓创新,才能实现报业从内容到形式,从运行机制到管理体制的变革,才能加快报业产业的做大做强的进程。

参考文献

1汪家驷.报业经济的战略思考[J].当代传播,2004(1)

第14篇

[摘要]集约化经营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特征之一。中国保险业要深刻领会做大做强的战略意义,正确理解做大做强的辩证关系,坚定不移地走有效益的发展之路,从粗放化经营管理转为集约化经营管理。要实现集约化经营管理,必要前提是:树立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以效益为中心,追求内涵式增长。基本方略是:适度控制保费规模,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在产品开发、营销手段和客户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创新;构建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竞争力。重要支撑是:信息技术;人才。

一、实现集约化经营管理的必要前提

要实现从粗放化经营管理模式到集约化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要树立正确的企业发展观。

那么,什么是正确的企业发展观呢?众所周知,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粗放型和集约型两种方式。一般来说,粗放型经营管理以企业的外延式的扩张为基本特征,主要依靠生产要素数量的扩张来实现企业的发展,注重的是速度和规模;集约型经营管理则以企业内涵式的增长为基本特征,主要依靠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来实现企业的发展,注重的是效率和收益。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般规律,在企业发展初期,往往会比较注重企业外延式扩张。这对企业在短期内迅速提高市场认知度、迅速占有市场、迅速完成原始积累是有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的。但是,当企业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后,就应该将经营管理的方式转到注重企业内涵式增长上来,即在保持适度的增长速度和增长规模的同时,把企业的效率和收益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正确的企业发展观,就应该以效益为中心,追求内涵式增长。

企业的发展观是否正确,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这是为无数企业的经营实践所证明了的。日本保险业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系列破产案就是一个有力的佐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着日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日本的保险业步人了高速发展的轨道。但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日本社会和经济环境的变化,日本保险业一些潜在的问题开始暴露出来,再加上保险公司自身的原因,终于引发了一系列保险公司破产倒闭的事件。那么,是什么原因结束了日本保险业曾经有过的辉煌呢?

其一,是因为泡沫经济导致了巨额利差损的产生和投资的失败。日本经济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期出现了严重的泡沫现象,整个社会都出现了虚假繁荣的景象,保险业也不例外。在日本银行放松了银根之后,日本保险业的大部分资金流向了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房地产市场。由于货币利率居高不下,一些保险公司在此期间设计和销售了大量的高预定利率的、储蓄性较强的养老保险和个人年金。预定利率最高时达6.25%,并长期维持在5%左右。这样,随着日本泡沫经济的破灭,利率的一再下调及日本政府随后实施的零利率政策,多家保险公司就出现了利差损。而房地产市场的低迷,使得多家保险公司在房地产投资方面形成了大量的坏帐和不良资产。再者,泡沫经济破灭以后,证券市场股价低落,债券难兑,又使许多保险公司的投资效益连年下滑,难以弥补巨额的利差损和其他损失。

其二,是因为保险公司对保险市场的过度开发破坏了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日本的保险业进入了高速增长期,特别是寿险中介人(包括个人营销员及经纪人)的大量涌现和激烈竞争,使得对保险市场的开发很快就到达了极限。这样,到了90年代中后期,日本的保险市场就开始萎缩。但是,尽管保险市场的可拓展空间已日益狭小,但保险公司仍在拼命扩张。随着保险市场的恶化,保险公司业务来源的减少,有些保险公司饥不择食,一些不该保的也保了,该分保的也不分保了,承保质量急剧下降,增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结果是当泡沫经济破灭后,有些收入低的客户只能退保。如千代田生命在1996年至2000年间,有效保单的持有率连年下降,平均退保率达20%以上。这种在日本保险史上从未有过的退保潮,让许多保险公司一下子陷入了窘境。

其三,是因为日本政府推出的保险业改革方案对日本保险业带来的冲击。1996年11月,日本政府宣布了一项改革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保险公司的生存要按市场经济的原则优胜劣汰;政府由原来的保护保险公司转为保护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信息公开,保险公司必须将经营状况、财务资信评级、偿付能力通过媒体对社会公众公布。这样一来,那些资质较差的公司就难以生存下去了。

由此可见,日本保险公司的系列破产案虽然有着诸多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却是保险公司忘记了稳健经营的原则,一味追求规模而忽略了效益。

回顾中国保险业近10年的发展历程,我们固然可以为中国保险业蒸蒸日上的发展景象感到自豪,但是我们更应该时刻警惕中国保险业潜在的危机。应该看到,虽然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很快,业务规模也达到了相当的水平,但是,中国保险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并没有随着业务的扩张而同步提升。不可否认,这种情况的存在有一些客观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在保险公司自身。在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中,的确有不少保险公司心态浮躁,头脑发热,盲目攀比发展速度,刻意追求发展规模,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占领市场是为了获取利润,如亏损经营,那么,已经占领了的市场也会得而复失。

因此,中国保险业在当前及未来的发展中,迫切需要实现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要从注重外延式扩张转移到内涵式增长上来,从粗放式经营管理转移到集约式经营管理上来。而要顺利地完成这种转变,就必须树立正确的企业发展观。

二、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的基本方略

(一)要适度控制保费规模,积极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

看一个企业优秀与否,并不是看其规模和市场份额大不大,而主要看其盈利能力。从中国企业的发展状况来看,虽然有些企业进入了世界500强,但盈利能力较弱。比如,中国石化进人世界500强后,虽然1998年的总收入排第73位,但利润却排在倒数第7位,利润率只有1%,与排在第一位的埃克森公司高达6%的利润率相差甚远。可见做大未必就是做强。据专家认为,一个保险公司适度的市场份额应该是10%左右,如市场份额过大,或业务增长率与GDP增长速度不相匹配,保险公司就会有潜在的经营风险。目前,中国的保险公司尽管在规模上发展很快,但与国际著名的保险公司相比,资产盈利能力仍然是比较弱的。比如,2001年中国保险公司的资产利润率一般都不到1%,而世界前20位的保险公司资产的最低利润率为1.76%。因此,中国保险业的业务结构调整工作迫在眉睫。

业务结构调整,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大力发展有效益的、边际利润率高的业务,坚决退出无利润区,将利润建立在每一张保单上;要将扶持优秀业务和淘汰劣质业务结合起来,大力推出有效益的险种。比如,从人寿保险来说,当前,就是要加大力度发展传统人身险和短期意外险业务,提高保障型业务和传统个险期缴型业务的占比,适度控制分红险业务和万能寿险等投资类产品,特别是对于客户比较欢迎的分红险业务,更要有清醒的认识。2002年,全国寿险分红产品保费收入是1121.7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49.3%,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但是,分红产品的高速增长不一定全是好事。其一,欧美国家的分红产品开发和销售比较多,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与欧美不同。在欧美的商业保险市场上,保障型的保险产品已基本饱和,投资理财则成了主要需求。我国的保险市场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广大老百姓最主要的需求还是保障。其二,分红险中,趸交所占的比例较大,有不少老百姓把20年的保费一下子交上了,这样就会带来行业后劲发展的不足。其三,有些保险公司在销售分红险时,片面强调投资效应和收益率,但是,如老百姓一旦发现了更好的投资渠道时,就会出现大量的退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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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在产品开发、营销手段和客户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创新

1.产品开发。精良的产品,既能受到客户的欢迎,给客户带来实惠,保险公司也能有较高的利润。目前,保险产品中既受到客户欢迎、又有较高盈利水平的产品并不多。业务结构调整后,保险公司要加快新产品的研制步伐,积极开发内含价值高的新产品,以代替内含价值较低、效益较差的产品,逐渐形成一方面有着人性化设计、符合客户需求,另一方面又有较高的边际效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的产品体系。

2.营销手段。以往,保险公司要增大保费规模,往往只是想到增人增职场,而很少想到在营销方式和营销方法上进行创新。这是走人了误区。近年来,不少保险公司盲目增员,而留存率却很低。营销员的高流失率使得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培训始终处于低水平的重复状态。因此,在将来的营销策略上,要提高营销员的招聘标准,走精兵之路,并着重在营销手段的创新上下功夫。第一,要妥善协调好产、寿险双方的利益和责任关系,努力推动产寿联动的工作。第二,要加强与银行等兼业机构的合作。要丰富银行适销险种,提高银行点均产能。同时,还要进一步扩大与其他兼业机构的合作,如大型商场等。第三,要大力开展网上销售活动。电子商务的开展,对于保险公司减员增效,实现集约化经营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客户服务。目前,保险公司的竞争已从价格竞争转为服务竞争。客户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信誉,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能持续发展。但粗放化经营管理往往是只追求保费规模,而忽略客户服务,以致于客户投诉不断。这种情况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积极构建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竞争能力

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直接关系到其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它既是衡量公司竞争力强弱的一项重要标准,也是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保证。因此,我们要引进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整合各种风险控制手段,积极构建风险管控体系。

1.要建立和完善内控体系。要加强稽核、财务、精算、单证契约管理、核保核赔、机构管理六大内控系统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的内控体系平台。同时,还要拓展稽核深度,加大稽核力度。

2.要积极推进核保核赔体系的建设。实行核保核赔集中管理,有利于风险防范,有利于提高专业化经营水平,有利于规范经营、提高效益。因此,实行核保核赔集中管理是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当前,就大多数保险公司来说,就是要加快建立适应集中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加快建立两核中心信息技术支持系统;落实核保核赔人制度,加强培训和考核,初步建立起一支具有专业水准的两核队伍。

3.要加强对新设机构的风险控制。第一,要严格控制机构数量。新设机构对保险扩大保费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更要清醒地认识到,扩张机构虽然能增加保费收入,但短期内不会产生效益。新建机构在当地为抢占份额,成本一定会迅速上升,如果管理不严,就会长期亏损。面对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险公司要站稳脚跟,做大做强,那么,对开设新机构就得十分审慎。要考虑到投入产出的比例、经营者的素质、成本的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如不能达到盈亏的平衡点,就不能开设新机构。同时,对于长期经营不善的机构,要坚决撤、并。第二,要确保新设机构质量。要从提高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人均产能和效益出发,建立责任制和报告制度、健全预算管理、落实稽核制度。

三、信息技术和人才是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的重要支撑

(一)信息技术目前,信息技术在保险公司中,发挥着起来越显著的作用。可以说,没有信息技术,就没有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要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就必须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国外的保险公司都十分重视对信息技术的投入。一般来说,用于信息技术的资金通常占企业运营总成本的10%以上,信息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20%左右。我国的保险公司在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过程中,同样应该十分重视信息技术的作用。抓住全面信息化这一战略目标,以融人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全局为工作指针,加强管理,锐意创新,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

(二)人才

中国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的实践表明,优秀的人才资源是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基础,是建设国内一流保险公司的重要保证。目前,中国保险业正面临着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型。如果说粗放化经营往往采用人海战术,更需要的是“人手”的话,那么,集约化经营讲究的是精耕细作,需要的是人才。为此,人才队伍的建设对保险公司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1.人才培养。在人才培养战略的实施中,要建立完整的教育培训体系。要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的,积极开展与高校的合作关系,建立完备的人才培训基地;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互联网、卫星通讯等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开发设计各类应用教学软件,建成远程电视教学和远程网络教学系统;要加强与国外保险公司和高等院校的合作与交流,有计划的选拔各类重要岗位的人才去国外培训。要根据保险行业的特点,加强各类培训教材的开发,加强讲师队伍建设,实行课程、教务的标准化管理。要以培养和选拔高级管理人员为重点,通过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让干部和技术骨干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第15篇

关键词:保险业;诚信缺失;诚信建设

诚信是保险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日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也已初步展开。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越是加快发展,越要注重诚信,搞好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2005年以来,中国保监会更是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文件及规定,为我国保险业的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我国现行的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为有些保险企业产生失信行为提供了空间。近年来,一些重大违规经营案件屡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也阻碍了保险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保险业诚信缺失现状

国际著名咨询公司麦肯锡的调查报告显示,近两年国内寿险保单退保金额巨大,甚至逾300亿元,其中有两成理由是因为消费者被骗。而据某网站的“你认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信度为多少?”的投票调查显示:63%的投票者认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信度为0%,35%认为可信度为50%,只有1%的人认为可信度为100%。

(一)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一直以来,保险行业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加上保险业务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使得保险消费者实际上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态中,从而妨碍保险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产生次品驱逐良品的现象。许多投保人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人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人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此外,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二)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中介的诚信缺失主要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由于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不少保险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

(三)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同样表现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使道德风险防范产生困难。

二、保险业诚信缺失症结所在

国内保险业诚信缺失的问题日益突出,已大大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不对称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卖方总是比买方更了解产品的质量,而受短期利益驱动,商家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客户获取利益。对保险这个特殊行业而言,信息的不对称还表现在买方或投保人总是比保险公司掌握更多关于保险标的信息,这也是为何在实际的保险交易中投保人骗保骗赔现象屡见不鲜的原因。假如交易双方都想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对方的话,最终博弈的结果就是陷入相互做假的恶性循环,即经济学中所谓的“囚徒困境”。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及保险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人的忠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整合状况,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由于对保险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岗要求不够严格,保险人总体素质偏低,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控制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

(三)《保险法》不完善,执法不切合本法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国际惯例不能体现,许多具体案例无法可依。比如,我国《保险法》规定了重复保险的定义和分摊方式,但是,对于重复保险的规定是不完善、不严谨的,并且对于被保险人的索赔没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此外,对于近因原则等国际惯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各种不诚信行为缺少相关的惩罚规定,这些法律漏洞形成了我国保险业的诚信问题的一个很大来源。我国对《保险法》的执法也常常不切合本法,有些执法者对《保险法》及保险的相关概念和原则不清楚,同时由于《保险法》的不完善,在具体操作时常用其他法律条款代替,造成误判。

(四)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

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诚信的保障机制、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的缺乏。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而目前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监督没有完善的相关法律的强制约束,失信行为的屡禁屡犯也就在所难免。

三、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几点建议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出台,为我国保险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遇,与此同时,当前的严峻形势对保险企业的诚信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

完善诚信体系,规范诚信秩序,是当前我国保险体制改革和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保险业的诚信

建设要从企业内部和外部各方面着手。

(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无论是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都不可能如愿获得足够的信息,这种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所利用,并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因此,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使买卖双方能够站在同一平台上平等、公开地对话,建立买卖双方的相互信任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惩罚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罚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也是减少商业活动中诚信缺失行为的有效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