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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安全教育;事故原因
一、背景
2005年5月2日某某大学一位学生在长江荆江段涉水,不幸滑落深水中,溺水身亡;2009年10月17日和2010年10月5日同一学校又发生两起溺水事故。据调查,这三起学生意外溺水事故都是班里几位同学一起到江边游玩,一时兴起而涉水造成的。2005年11月2日15时许,北京市林业大学一栋学生宿舍楼发生了爆炸起火,一男一女两名研究生在大火中丧生;2008年11月14日上海商学院徐汇校区一栋女生宿舍楼发生火灾,4名女生在消防队员赶到之前从6楼宿舍阳台跳楼逃生,不幸全部遇难;2003年11月24日,俄罗斯人民友谊大学一栋学生宿舍楼发生火灾,造成41名外国留学生死亡,近200人受伤,其中有中国留学生46人烧伤,11人死亡;2006年1月8日菲律宾马尼拉市北部大学区的一栋学生宿舍楼发生火灾,8人被烧死……。这些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反映了高校校园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加强高校学生安全教育是十分重要和紧迫的。同时,高等学校作为高等教育活动的主导者,更有义务和责任确保高校校园的安全,努力为广大青年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成才和全面发展,在科教兴国、实现创新型国家中做出更大贡献。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共性原因分析
安全科学有三条公理性基本观点,即任何事故都是原因的,任何事故都是由“人”和“物”两方面原因引起的,事故的严重程度和事故发生频率间存在“三角形”分布规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场所及其“物”方面原因可能完全不同。但是,从事故原因的深入分析中可以发现有三点是共同的,即事故相关人员缺乏足够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安全习惯(这三点是事故的间接原因)。根据海因里希(Heinrich)的事故“三角形”理论,这三个共同点间的关系为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安全习惯可以产生两个结果,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而人的不安全行为一部分直接导致了事故,一部分又导致了物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状态再引起事故的发生。
三、高校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目前,高校的安全意识普遍不强,安全观念相对比较落后。就大学生而言,他们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安全能力都难以令人满意,更谈不上安全习惯。在教职工中也普遍存在学生安全就是治安和消防的片面认识。这种现状直接影响着高校学生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意识到学生安全事关高校全局,没有学生安全,高校校园稳定就失去了基础,而高校的安全稳定对于社会安全稳定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学生安全涉及面广,包括健康、饮食、交通、学习、心理、恋爱、校园安全与社会安全等。出现安全问题的原因也纷繁复杂,有自然方面的,比如地震、海啸、台风、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等等;有社会方面的,比如社会治安、交通、国内社会矛盾和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矛盾与冲突等等;有学校管理与服务方面的,比如消防隐患、饮食卫生差、教学设施和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等等;有家庭和个人方面的,比如家庭经济困难、与家人感情不睦、个人学习压力、升学就业压力、恋爱和婚姻困扰、交友困扰、网络成瘾等问题都可能引发个人安全问题,个人安全问题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引发群体安全甚至社会安全。因此,必须加强高校的安全教育工作,研究和探索对在校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任务紧迫而重要,也只有开展好在校大学生的安全教育,才能有效预防和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高校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与方法
通过对高校学生事故共性原因的分析,我们得到事故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事故相关人员缺乏足够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安全习惯,因此,高校安全教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现代安全理念教育
从对事故的统计分析发现,在各种伤害事故中,不安全事故只占4%,不安全行为占96%。在所有事故中只有2%是天灾,98%是人祸,由此可见人的意识和行为在日常生产和工作中至关重要。要消除不安全行为,就必须有正确的安全意识和行为、态度,需要从思想上、意识上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在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知识经济时代,必须将“安全第一”、“安全至上”、“安全超越一切”的理论,即“安全第一公理”牢固树立在广大师生心中。“安全第一公理”的实质就是安全高于一切,其目的就是以人为本,人命关天,把关爱生命,珍惜人生,保护人类从事的一切活动的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放在超脱一切的位置。因此,必须加大安全理念教育的力度,在校园中形成一个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树立“以人为本”和“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的安全理念,培养出具有本质安全化的素质的人才。
对广大学生进行现代安全理念教育的目的就是要提升大学生的安全素质,这对于提高其走入社会安全生存具有基础性意义和战略性意义。大学生应具备的安全素质不仅包括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还包括安全伦理、情感、认知、态度、价值观和道德水平以及行为准则等。
(二)法制观念教育
作为培养国家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校,应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为社会输出的人才应是懂法、守法、执法的高素质的合格人才。因此,高校必须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以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从而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特别是要加强大学生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除在法律课、德育课等必修课中进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外,在其他课程教学及安全教育中也要对大学生进行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如:《宪法》、《刑法》、《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法》、《保密法》、《消防法》、《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知识教育,使学生懂得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分清犯罪与非罪的界限,了解道德、纪律与法律的关系,明确什么事可做,什么事不可做,并能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和自身的利益和权益,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安全知识教育
安全知识教育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是基础安全文化知识,是指提高大学生在各类活动中应具备的安全文化知识。例如,起居安全、一般用电安全、交通安全、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及避灾和逃生等。这是现代社会每一个公民都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生存素质。二是专业安全文化知识,是指从事各类生产活动和科研活动时所具有的安全文化知识。例如,化工安全技术、矿业安全技术、冶金安全技术、消防安全技术、建筑安全技术、运输安全技术、机械安全技术、科研实验的各类安全防护技术等。大学生了解和掌握必要的生活常识和安全防范的基本知识,增强安全防范的意识和能力,既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也可以在危险时更多地帮助周围的人。
(四)安全防范、自我保护的知识教育
增强学生的安全及防范意识是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高校要教育大学生懂得安全防范自救的一些基本知识,如熟记火警“119”、匪警“110”等报警电话号码,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或自己、他人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或侵害时,要立即想办法报警,如无法报警,要能沉着冷静地寻求自我保护和自我解救的方法。大学生还应懂得一些基本生活常识,如使用灭火器等知识。总之,在校内,学生特别要加强宿舍以防火为重点的安全防范,了解掌握防火、防盗、防骚扰等知识以及防受骗、防食物中毒、防意外事故等常识。更要掌握在校外防抢、防受骗、防流氓滋扰、防交通事故、防意外事故等常识。教育学生遵守校纪校规,不到偏远地方游玩,出游最好结伴而行。在人际交往中,特别是女生在与异往中,更要注意保护自己。学校在安全教育及日常管理中应经常不断地给学生讲授这些知识,警钟长鸣,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及自救的知识与能力。
参考文献:
1、傅贵,李宣东,李军.事故的共性原因及其行为科学预防策略[J].安全与环境学报,2005(2).
2、田毅,潘洪江,张福喜.高校学生安全工作体系建设的几个基本问题[J].中国青年研究,2007(6).
[关键词]: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生命权人格尊严权健康权
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是最古老的基本权利之一,最早出现在英国1215年的《大》。《大》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州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1676年,英国国会辉格党人为反对查理二世复辟封建王朝的倒行逆施、保护自己的人身自由与安全,促使国会通过了著名的《人身保护法》。该法案规定了不准非法拘捕以及将合法拘捕的人及时提交法庭审判。在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了避免横向的侵害,人身安全被赋予极高的优越性。可以说,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是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产物。
一、概念及公约规定
人身安全权通常和人身自由紧密联系在一起。“早期思想家在论述人身自由与安全时也常把它们视为一个整体,或权利的两个方面。”[1]欧洲人权委员会在宣布受理阿德勒和比威斯诉联邦德国案中说:作为仅指人身自由与安全而言,从其固有联系看,自由与安全应视为一个整体。本文中人身安全权和人身自由放在一起论述,合称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是指公民人身健康受自己支配,而且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放逐、剥夺、限制、酷刑、不人道的惩罚、奴役和科加劳动义务以及不法侵害的权利。[2]很多人权公约把人身自由与安全放在一起加以规定,如《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1款、《美洲人权公约》第7条第1款、《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第6条等。剥夺自由和逮捕或拘禁同义。[3]逮捕指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拘禁指剥夺自由的状态,不管它是否出自逮捕(监禁或审前拘禁)、定罪(囚禁)、绑架或其他行为。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分。”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自由与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欧洲理事会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五条:“(一)人人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非洲人权和民族权》第十九条:“每一个人均有权享有人身自由与安全。除非根据事先已经制定好的依据和条件,任何人均不得被剥夺自由。尤其是,任何人均不得被逮捕或拘捕。”《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五条:“缔约国依本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的基本义务承诺禁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保证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尤得享受下列权利:……(丑)人身安全及国家保护的权利以防或身体上的伤害,不问其为政府官员所加抑或为任何私人、团体或机关所加。”
针对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与安全,几个公约专门做出了规定。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四条:“每一儿童有权享受家庭、社会和国家为其未成年地位给予的必要保护措施,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视。”《儿童权利宣言》三十七条:“缔约国应确保:(a)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于未满十八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b)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人和儿童的自由。对儿童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第十一条:“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f)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二、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的含义
人身自由与一般意义上的自由是不同的,二者不能混淆。所有的人权最终都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作为人权之一的人身自由属于自由的一个方面。人身自由从最狭窄的意义上理解就是身体活动的自由。[4]因此在这个层面上理解,对于人身自由的干预就是把某个人强行拘禁于某个场所的结果。这个场所可以是监狱、劳动教育场所、精神病院、戒毒所甚至家里。但是如前面所列的条约所规定的那样,这种拘禁必须要有程序上的保障,被逮捕者和被拘禁者被赋予一些权利:被告知的权利、获得法庭人身保护令的权利[5]、获得赔偿的权利。考察各国对人身自由的理解,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解释。比如在新加坡,人身自由被解释为“与个人身体有关的自由”,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被限定为个人物理身体的监禁、惩罚和遭受痛苦。但是在美国的判例中,人身自由被解释为所有与人身有关的自由,包括表达自由、宗教自由,获得平等机会的自由、隐私权以及生育权等。[6]我们要明确的是,追求人身自由不是以完全废除剥夺人身自由的国家措施为目的。考察公约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公约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反对剥夺自由,而是反对任意和非法剥夺自由。国家机关必须准确界定可以剥夺自由的情况以及相关程序,并有义务防止国家机关及执法公务人员任意和非法地剥夺公民自由。
人身安全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曾倍受推崇,它保证公民得到国家的保护,以免由横向层次上的干预造成的对其人身自由和财产的损害。现代国际公约中的“安全”有相似的含义,缔约国负有积极义务保护公民身体完整性。一种系统性的解释表明,人身安全为个人提供了独立于人身自由之外的法律自由主张,这些主张主要针对由私人实施的对人身和人格完整性的干预。[7]1990年7月12日,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关于德尔加多。帕埃滋诉哥伦比亚案中指出:“从法律上讲,国家不能仅仅因为一个人没有被逮捕或以其他方式被拘禁,而无视在其管辖权下为人所知的对他或她的生命的威胁。国家负有义务采取合理的与合适的措施来保护他们。”
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的内涵应包括:
1、公民健康受自己支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f)规定“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不受非法拘留或逮捕以及人身自由不被剥夺的权利。剥夺自由和逮捕或拘禁同义。《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美洲人权公约》第七条:“(三)不得对任何人任意进行逮捕和关押。”欧洲人权机构对人身自由与安全的内涵仅限于禁止非法逮捕或拘禁和拘束,这未免显得过于狭窄。[8]其实与剥夺自由相关的情况还有精神疾病、流浪、吸毒、教育目的、移民控制、为公共安全而采取的预防性拘禁等。但是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以微弱优势(30赞成,27票反对)支持对“逮捕”和“拘禁”作广义解释,因此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吸毒者、流浪者以及私人对自由的剥夺,都应理解为逮捕或拘禁。但是在我国,逮捕和拘禁还是只具有狭义的意义,不做扩大解释。
很多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不能任意剥夺自由,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的规定,拘禁必须基于法律确定的程序和根据,必须告知被逮捕人逮捕的理由和对他的指控,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审判或释放,赋予因追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向法庭的权利以及得到赔偿的权利。[9]“在合理的时间内审判或释放”是指被剥夺自由的人有权让法庭不拖延地审查这种拘禁,不管拘禁他们的理由是什么;如果发现拘禁不合法,他们有权要求法庭释放他们。如在伊内滋。托里斯诉芬兰案(第291/1988号来文)中,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拘禁几乎达3个月之久,原则上讲是“太长了”。[10]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的一般性意见中强调,在任何情况下,拘留的时间不能超过“几天”。这说明国际条约虽然规定了合理的时间,但是具体是多少并没有明确界定。有些国家如美国通过人身保护令状来保障人身自由与安全。所谓人身保护令状,是从法院对任何监禁他人的人发出的一种法律文件,要监禁者必须把被监禁的人带到法庭说明监禁此人的要求。被监禁的人可以向法官提出申请要求发出人身保护令状,并陈述认为他是被非法监禁的根据。[11]
3、免受奴役权。《世界人权宣言》第四条:“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一、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二、任何不得被强迫役使。三、……(甲)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或强制劳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三款中的(乙)(丙)规定了不认为是强制与强迫劳动的情况,如作为对罪犯的惩罚的苦役监禁,依法庭合法命令而被拘禁的人或在拘禁假释期间所要求的任何工作或服务、军事性质的服务、威胁社会生命或幸福的紧急状态,或灾难情况下受强制的任何服务以及属于正常公民义务的任何工作或服务。《美洲人权公约》第十六条:“不受奴役的自由(一)任何人不得受奴役或从事非自愿的劳役,各种形式的奴役和劳役,正如奴隶交易和贩卖妇女一样都应予禁止。(二)不得要求任何人从事强迫的劳动或强制劳动。”《欧洲理事会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四条:“(一)任何人不得被蓄为奴或受奴役。(二)任何人不得被要求从事强制或强迫劳动。”
4、免受酷刑以及不人道的惩罚。《欧洲理事会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三条:“禁止酷刑任何人不得被施以酷刑或使之遭受非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惩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同意而施以医药获科学实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对此作了详尽的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五条:“人道待遇的权利……(2)不得对任何人施以酷刑或残暴的、非人道的或侮辱性的惩罚或待遇,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都应受到尊重人类固有尊严的待遇。”
三、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和其他权利的关系
1、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和生命权
生命权是人们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和剥夺的权利。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生命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是一切权利的载体。生命权是固有的、至上的、第一位的人权。在联合国的文件中,生命权被规定为不可剥夺的、不可克减的人权。联合国及其组织对生命权的保护是无条件、没有保留和没有例外的。[12]人身安全权是生命的一道屏障,因为侵犯生命权总是从侵犯人的自由与安全入手。从国际条约看,缔约国有义务不去任意地剥夺人的生命,在其领土内,缔约国更有义务去保护和确保人们的生命。缔约国最低限度的义务有反对谋杀,由此引伸出缔约国有义务去调查死亡,这在布莱尔诉乌拉圭案中可以体现出来。
2、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和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与人格尊严权密切相关,人格尊严权是指人们的身体、荣誉、名誉、思想、信仰免受任何歧视、侮辱或侵犯的权利。对人身加以任何形式的侮辱或惩罚都有悖于人格尊严的原则。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意见指出:“以人道和尊重人格的方式对待丧失自由者是一项基本和普遍适用的原则。因此,这项规则的应用丝毫不取决于缔约国现有的物质资源水平。必须不加任何区别地应用这项规则,不论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本源、财产、出生或其他状况。”传统上,人身自由只限于保护个人免受任意逮捕,不包含任何有关犯人待遇的义务;禁止酷刑一般被理解为一项避免国家干预的经典的个人权利,国家没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保障人道的待遇。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包含了不受酷刑和不人道的惩罚的权利内容,在一定意义上维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权。
3、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和健康权
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和健康权[13]也有密切联系。健康权的内容之一是保持身体的完整性,不受他人任何方式的摧残以至身体受到伤残或致命损害,这一点和享有人身安全权是相同的。基姆在他的《探索一个公正的世界秩序》中说:“健康是仅次于人的自然生存的世界性质的最基本的人类需要。没有健康人将丧失人作为人最完整的大部分特性。没有健康人就不能发展为或称为更充分的人。没有健康,生命则失去意义和价值,其它的人权成为一句空话。”健康权不包括获得健康的权利,但包括自由和权利两方面的内容。享有健康权意味着有自身健康免受干涉的自由,并有权获得卫生保健以及健康所需的安全的商品、清洁的水源和信息。《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3号一般性意见(1990)中,委员会坚持认为缔约国具有不可克减的“核心义务”为健康权的实现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如果由于资源紧缺不能履行这些核心义务,国家“有义务证明,已尽一切努力,利用所有可以获得资源,优先满足有关义务的要求。”[14]有人认为,国家在健康权方面负有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
人身安全权是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或尽可能继续下去。”[15]霍布斯说:“人民的安全是至高无上的法律。”[16]人们只有享有人身自由与安全,才能保障其社会活动的顺利进行,才能享受其他权利和自由。在当今社会,明确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的实质和内涵,了解国家在保障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公民主张和保障自己的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有着重大意义。
注释
[1]杨成铭:《人权保护区域化的尝试――欧洲人权机构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2]于立深:《我国宪法典公民权利条款评析》,《长白学刊》2002年第4期,第28页。
[3]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
[4]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页。
[5]所有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都有权由一个法庭不拖延地对拘禁进行审查。这一权利来源于英美法中的人身保护令的法律原则,其存在于剥夺自由是否合法无关。
[6]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5页。
[7]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页。
[8]杨成铭:《人权保护区域化的尝试――欧洲人权机构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9]详见CCPR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8号一般性一件(第16届会议,1992)。
[10]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页。
[11]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1页。
[12]联合国及其人权委员会对死刑问题上所持的立场,突出表明国家、地区不能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判处和剥夺罪犯的生命,不能把剥夺少数人的生命,作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秩序的手段。
[13]《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确认了健康权,《经社文权利公约》第12条对健康权作了最广泛的承认,《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2条特别保障怀孕妇女和母亲的健康权,《儿童权利公约》第24条包含了有关儿童健康权的最为广泛的规定,此公约得到了广泛承认,因为目前只有两个国家没有批准这项公约。联合国示范规则含有关于残疾人健康权的规定。在区域层面上,《欧洲社会》第11条、《〈美洲人权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0条和《非洲人权》第16条对健康权作了规定。
[14]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6页。
【关键词】护理;风险;防护措施
护士为维护和促进健康,在对患者进行护理活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自身的风险因素。
1护士自身面对的危险因素
1.1物理性因素(1)针刺伤:针头是护士亲密的“工作伙伴”,但也是对护士伤害最深的锐器。不少护士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淡薄,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工作时不带手套、防护罩等。据估计我国目前有126.63万名护士,每年要注射操作约50亿次。一项调查统计,全国有80%的护士曾受过针刺伤,抽查100名手术室护士针刺伤发生率为96%,其中缝针刺伤95%,刀剪刺伤24%,注射或整理器械等刺伤78%,而健康的医务人员血液传播疾病80%~90%是由针刺伤所致。经血液传播疾病主要包括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这些疾病对健康构成危害是巨大的。(2)噪声:噪声严重污染的科室有手术室、急诊室、供应室等。主要噪声来源有机器声、病人的、物品及仪器移动的声音等。长期在噪声下工作易引起疲劳、烦躁、头痛和听力下降等[1]。(3)职业病:护理工作比较辛苦,对护士带来的最典型的物理危害就是腰背痛,最大的影响就是疼痛和运动功能障碍,因为护士除了打针,还有职业所需的搬运患者、为患者翻身等,患者床高固定,必须弯腰为患者进行治疗护理,这都会导致腰腿疼痛。在许多国家,该病已被列入职业病的榜首。
1.2化学因素(1)细胞毒素药物:抗癌药物既能杀死癌细胞,也能杀死正常细胞。长期受到药物污染的护士体内会受到影响。Hirst的研究结果显示,肿瘤科护士的尿液中可以检测出环磷酰胺,且药物持续5天以上才消失[2]。(2)消毒灭菌剂:“一走进医院,就有一股特殊的消毒水味道”,很多人都想不到这句司空见惯的话里隐藏着多少护士所受的职业危害。护士经常接触的有毒、有害物质如戊二醛、氯制剂、甲醛、过氧乙酸等消毒剂,具有一定挥发性和刺激性,尤其是通过吸入或皮肤接触而产生危害。经常接触此类化学品会引起眼结膜灼伤、上呼吸道炎症、喉头肌水肿和痉挛、化学性气管炎或肺炎和皮肤损害等。长期接触还会损害中枢神经系统,表现为头痛、记忆力衰退以及肺的纤维化。
1.3生物因素主要包括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艾滋病病毒、结核杆菌、流感杆菌、流感病毒、疟疾等。以急诊科护士为例,她们在车祸受伤患者、危重患者到来时立即投入抢救,在患者未完全明确诊断前接触其具有传染性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时,极易造成自身感染。
1.4心理危害社会地位有限、晋升少、报酬低以及工作量大、无固定生活规律、经常上夜班等状况,都会影响护士的身心健康。另外,长期面对患者甚至危重患者、意外伤害以及死亡会造成焦虑、紧张、情绪低落,影响护士的精神状况。很多护士长期处于持续紧张状态,可能造成精神紧张、心理压力增加、角色紊乱、生物钟紊乱等。一些护士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内分泌失调和工作疲劳。
1.5护患关系的紧张由于目前我国护理人员短缺,护患比例失调,而护理工作量大,处置比较零散,为了能及时准确完成各项处置,造成护患沟通较少,有时对患者的询问缺乏耐心或解答时语速过快,显得急躁而造成误解,导致发生问题时矛盾易激化,就可能成为引发护患纠纷的导火索。一旦护患矛盾激化,护士还有可能遇到来自患者或家属的暴力伤害。
1.6护士的法律意识淡薄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护士的法律意识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对护理的要求。护士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护理工作中的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存在着法律问题[3]。她们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尽快解决影响病人健康的根本问题而忽视潜在法律问题[4]。例如:(1)不执行查对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擅自离岗等行为而出现严重后果。(2)护士的侵权行为,如侵犯病人的知情权、隐私权等。(3)护理记录中潜在的法律问题,如护理记录不及时,护理记录单和医生的记录存在不相符合的情况,护理记录单涂改等问题。2防护措施
2.1针刺预防工作中建立安全意识,接触病人血液时(尤其是接触艾滋病的医护人员)必须戴手套。用过的针头应及时处理,应放入合适的防刺穿的容器内。一旦发生针刺伤,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创、消毒、登记。医院还要设置利器损伤登记本,被刺伤后要追查病人资料,跟踪护士的健康状况。
2.2药物伤害的预防(1)接触抗肿瘤药物的护士应穿戴好手套、防护衣和口罩,口罩和手套要及时更换,冲配药物场所应有抽风和排风设备,尽可能使用层流净化安全舱或安全柜,并定期检测其净化效能,操作中不慎将药液溅到皮肤或眼睛,应及时使用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如果溢到桌面,应用纱布吸附药液,再用清水冲洗被污染表面。处理患者化疗后的尿液、粪便、呕吐物必须戴手套。(2)化学消毒灭菌剂的防护。甲醛消毒灭菌,必须在无菌箱中进行,消毒后注意开窗通风,去除残留的甲醛气体;使用戊二醛消毒时,应将戊二醛存放于有盖的容器内,且容器内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减少与有害气体的接触。接触戊二醛时应戴橡胶手套,防止溅入眼内或吸入[5]。
2.3保护和调节护士的身心健康(1)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管理者应努力改善护理人员的数量、结构不合理情况,应设法缓解护理人员身心超负荷运转的状态,合理有序地安排工作。(2)护理管理者应引导护理人员正确对待压力,给予关怀和鼓励,真正做好护理人员的情绪压力管理。(3)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增强自我保健意识。(4)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保持平和的心境,保持乐观的心态。
2.4加强护患信息交流及时沟通疏导,增强护理操作的严谨性,严格查对制度和执行医嘱,严格操作规程。在服务过程中,规范语言及行为举止,对患者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安慰、体谅,对情绪不稳定的患者应尽量稳定其情绪,避免矛盾升级,防止意外发生。加强护理记录的管理,护士长应对护理文书进行质量监测,护理文书书写应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与医疗文书同步。
2.5熟悉法律法规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护理文书的书写,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性的普法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和继续教育相结合,使护士对容易造成护理风险的工作环节提高警惕,同时也可以法律法规作为保护自己的武器。
【参考文献】
1董慰慈,张桢生.护理学基础.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2,42.
2杨方英,刘丽华,周慧娟.SICU护士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护.实用护理杂志,2002,18(7):45.
3张优琴,辛亚娟,钱萍萍,等.举证责任倒置后护士证据意识状况调查及分析.中华护理杂志,2004,39(3):201-203.
论文关键词:食用菌,栽培,农药,安全,使用
一、农药安全使用原则
食用菌生产中对病虫害进行化学药剂防治,要严格遵循其农药安全使用原则,以确保产品安全和施药者的人身安全。
1、知药选药
食用菌生产用药前应先熟悉农药的性质,应了解杀虫剂和杀菌剂两大类的区别,分别用于防治虫害和病害,不能互换。杀螨剂不能替代杀线虫剂。要熟悉农药的理化性质、作用特点、使用方法、浓度与喷洒时间等。
2、要对症下药
食用菌发生眼蕈蚊、粪蚊,棚室500倍敌百虫对菇蝇类的成虫、幼虫有特效,但对螨类杀伤力差。平菇对敌敌畏敏感,浓度稍大就可能产生药害,最好改用敌百虫或辛硫磷。双孢菇对敌百虫敏感,最好改用敌敌畏。如果有蚊蝇类和螨类同时发生,用辛硫磷和杀螨剂混配效果较好。
3、使用浓度合理
食用菌生产中要根据药剂种类、病虫害、食用菌不同生长阶段,确定用药浓度。一般播种前堆料及菇房物料消毒用药范围和浓度相对大一些,播种后及出菇前用药要严格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子实体阶段浓度应更低一些。如辛硫磷加杀螨剂防治螨类等害虫,堆料到出菇前用500倍液,而子实体阶段必须用药时应降至1000倍液。
4、菇期禁用农药
注重菇前预防,并为食用菌生长创造优良的环境,增强本身抗病能力。必须用药时,要选在出菇前,或将菇采净。因为食用菌栽培周期短,药物容易残留而引起食物中毒,进而会对产品的流通与消费产生严重影响。而且这些农药也会对食用菌产生药害。
5、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药剂
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药剂,禁用剧毒农药常用的杀菌剂有多菌灵、百菌清、克霉灵、代森锌、甲基托布津、波尔多液、石硫合剂和硫磺粉等:常用的杀虫剂有辛硫磷、敌敌畏、敌百虫、杀灭菊醋、磷化铝、杀螨特等。也可使用微生物制剂。无论是拌料、堆料或是菇房防治,严禁选用剧毒的、残留期长的有机汞、有机磷等药剂。不同药剂交替使用可避免病菌、害虫产生抗药性而降低药效。
6、注意保护人身安全
磷化铝遇水生成的磷化氢穿透力强,对眼蕈蚊、粪蚊、跳虫、线虫等的防治效果很好,且无残毒,但其本身对人有毒,熏蒸操作时要戴防护面具,操作人员要2人以上确保人身安全。
二、农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1、在出菇期间,使用农药要十分慎重,禁止农药沾染在蘑菇上,否则会造成食品污染。
2、禁止直接将有剧毒的有机汞、有机磷等药剂用于拌料、堆料;残效期长,不易分解及有刺激性臭味的农药,也不能用于菇床。特别是床面有菇时,绝对禁止使用毒性强、残效期长或带有刺激性臭味的药剂。
3防治病虫害时,选用的药剂,要根据防治对象选择药剂种类和使用浓度。如敌敌畏具熏杀和触杀作用,对菇蝇类的成虫、幼虫以及跳虫有特效,但对螨类杀伤力差;辛硫磷是一种新型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有机磷杀虫剂,除对菇蝇、跳虫有特效外,对螨类亦有良好的触杀作用,药效优于敌敌畏;若用辛硫磷加杀螨剂防治螨类,则效果优于其他农药。施药要选择合适浓度,辛硫磷加杀螨剂,从堆肥到出菇期前各用500倍液防螨,但籽实体发育阶段浓度应降到1000倍液。
4、使用农药时,要先熟悉农药性质。
论文关键词 人身保护令 家庭暴力 完善措施
一、人身保护令概述
(一)人身保护令的含义
人身保护令是司法令状的一种。司法令状是由法官根据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申请签发的一种命令,根据这一命令,该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在办理该刑事案件中被授予某一权利(如进行有证逮捕、有证搜查)或者进行某一行为(如根据人身保护令释放被拘禁者)。最早将人身保护令引用到民事领域的是美国,美国法院发现制止家庭暴力的最主要途径是通过民事保护令,通过该程序,受到家暴迫害的妇女可以得到保护,也叫反对施暴的禁止令。美国大部分州都颁布了法律明确规定违反保护令的行为是犯罪。在美国若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就会被定为“违反保护令罪”,如果是由申请人直接到法院自诉则可以控告被申请人“藐视法庭罪”。在我国,人身保护令在我国算得上是一种崭新的制度,其本质仍然属于一种强制措施,是在离婚诉讼中由人民法院依照申请人之申请而做出的裁定被申请人不得为某些行为的一种民事裁定。
(二)主要内容
在我国由于自古受到夫权思想的影响,大部分家庭都以丈夫为家庭中心,以致很多女性都遭受过或者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然又由于传统观念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很多受害者都在隐忍。到最终忍无可忍之时爆发的就是家庭的悲剧,危害社会的犯罪。当一种社会问题上升为普遍现象时就需要法律予以调整。所以2013年新的《民事诉讼法》出台给饱受家暴之苦一族带来了希望,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的案件,可依对方当事人之申请,裁定责令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这是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人身保护令终于有了法律的身份,遭受家暴的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若害怕再次遭受家暴就可以据此申请人身保护令了。
二、人身保护令在反家暴中的意义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中一方成员以殴打、捆绑或者以其他手段,对家庭中另一方成员进行摧残,给对方的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当然有学者还将家庭暴力扩大至精神方面。在此,我们说虽然精神上的伤害也可以被定性为家庭冷暴力,但是由于精神的伤害大小无从评估,所以我认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应该仅限于身体上可能受到的伤害,这也便于执行和操作。我国的法律比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都有禁止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在我国一般只有家庭暴力上升为犯罪时才能对施暴者进行惩罚。可以说我们国家对于遭受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为一种事后救助,达不到真正遏制家暴发生的作用。对于那些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拨打报警电话,请民警前来制止,有的也可以请求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来劝阻或调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及时制止家暴,但是由于家暴的发生本身就具有私密性,并不能达到长期遏制家暴的作用。所以寻求一种能够预防和减少家暴的制度就显得极为迫切。
(二)人身保护令在反家暴中的意义
为遭受家暴的受害者提供一种有效的救济措施,一道反家庭暴力的“人身保护令”便应运而生了,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签发的人身保护令开创了我国人身保护令制度之先河。据统计自2008年3月《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出台以来,截至2010年10月18日,全国各试点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令超过100个,其中只有两例违反情况发生,自动履行率高达98%以上。 不得不说公权力的适当介入确实可以对施暴者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虽然我国尚未进行反家暴的专门立法,但人身保护令的实施运用的确给反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注入了新的活力。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首先就给当事人和社会传递一种信息:家庭暴力不是私事,公权力要干预,可以给无助的受害人一种支撑。可以说,保护令制度为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救济途径,维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对防止暴力的再次发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打个形象的比喻:“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但也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近年来,在形形的离婚案中,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要因,而鼓起勇气到法院离婚后又往往因“同在屋檐下”而难免受到对方报复进而不得不继续忍气吞声。但自有了人身保护令后便使得平日被对方当作情绪宣泄工具的受害人有了依法维护自身人权不受侵害的“护身符”。而且“保护令”是确保案件顺利审执的法宝。一方面它不仅可威慑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避免了案件发展的不确定性因素出现,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从而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因此“人身保护令”之举值得提倡。
三、人身保护令在我国的现状及不足
人身保护令在我国虽是一种崭新的制度,但也并非完全属于舶来的制度,其实我国一些法律中典型的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能看到禁止家庭暴力的影子,另外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也有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2008年9月2日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七部门还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但是上述的这些规定条款都过于原则化,并没有具体的操作执行措施。遭受家暴的受害人一般要在家庭暴力已经演变为刑事违法时才能寻求法律的救助。再者我国公民的一些家庭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认为家务事不该上公堂,且古语常说的“家丑不可外扬”。当事人不主动寻求救济途径,公权力就很难介入。因为在民事法律当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也无从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所以国家公权力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具有明显滞后性,罪恶得不到惩治,遭受家暴的受害人的人身权益便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终于在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了《涉及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首次提到“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指南》中的“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的民事强制措施即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身保护令。根据我国《指南》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护令的主要内容概况起来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针对受害人的保护、救济性规定。主要有如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等。 第二,针对施暴者的保护令内容。主要有禁止性规定,远离性命令,亲权行为限制,财产处分权限制,心理治疗等。但是由于《指南》,只作为法官判案的一种参考性文件,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故国内只有某些省市开展人身保护令的试点工作。
可喜的是在2012年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中对诉讼保全制度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大幅修改,在原有的财产保全之外,增加了“行为保全”(即人身保护令)内容,这样一来人身保护令便有了法律的身份,扩大了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范围。这样的修改旨在切实解决现实生活中屡禁不止的家庭暴力的问题,随着《民事诉讼法》的开始实施,人身保护令制度也随之在全国法院依法正式推行,如2013年“李阳离婚案”中的人身保护令乃属民诉法修改后的北京法院首次发出。由于缺乏具体的执行办法以及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惩治措施,人身保护令虽然有法可依但执行起来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四、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完善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执行程序仍需法律明确
尽管新的民诉法明确了人身保护令,却没有关于如何操作的具体规定,且人身安全保护令依附于民事诉讼活动,所以人身保护令的时限适用于民诉法关于提起保全的时限,民诉法第101条规定,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但有些夫妻只是希望通过人身保护令禁止家庭暴力,并不想离婚。在这种情况下,人身保护令的保护效力就只有30天。那么30天后受害人不提起离婚诉讼但又发生家庭暴力怎么办,法律并没有解决。在美国受害人只要觉得自己的人身权益可能受到侵害就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而且很多人身保护令的期限可以是1-2年,在人身保护令存续的期间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保护令,都可按犯罪处罚。所以我国的人身保护令中的具体执行措施还需要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
(二)强化司法人员反家庭暴力意识
缘于传统观念束缚及对婚姻及家庭关系的顾虑。在很多家事法律纠纷中虽常有遭受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事实,但受害人又不愿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有的是根本不知道我国有这样的制度,这时便需要法官对相关知识进行宣传解释,消除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心理上的担忧,让她们认识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必要性。可以建议法官对于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的当事人予以告知是否需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可以在起诉、立案、审理等环节并为可能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须知》和申请表,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
(三)拓宽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和保护方式
【关键词】输电线路;鸟害;防鸟装置;分析比较
1 输电线路鸟害基本情况
鸟类多聚集在靠近河流、水库、低洼潮湿地带;有较大树木和一些村庄少、僻静开阔的庄稼地带。我市地属亚热带地区,田地及河流密集,池塘及水库逐年增加。这都为鸟类生存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根据资料统计,鸟害分布区域如表1所示,鸟害季节分布如表2所示。线路电压等级鸟害分布如表3所示。
架空送电线路大多运行在荒山野外,它覆盖面广,生态环境又变化无常,无疑要受到鸟类活动对它的影响。鸟害严重地威胁着电力系统及网络的安全运行,必须引起电力线路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鸟类选择在我局所管架空送电线路铁塔塔头筑巢现象也越来越多,鸟害引起线路故障原因如下:(1)鸟类在线路输电线路杆塔上筑巢时。口叼树枝、铁丝、柴草等物,在线路上空往返飞行,当铁丝等物落在横担与导线之间,或者刮风时,杆塔上的鸟巢被风吹散掉落、下垂在带电导线或悬瓶上,都会造成短路接地故障。(2)体型较大的鸟类或鸟类争斗时飞行在导线间可能造成相间短路或单相接地故障。(3)当鸟类拉稀屎污染瓶串,在空气潮湿、大雾时易发生闪络。我局鸟害引起线路故障原因统计如下表4所示。
表2 输电线路防鸟装置的分析比较
2.1 防鸟装置种类
以前传统的防鸟装置,主要有:反光镜、风铃、鸟刺、风车驱鸟器、色旗以及死鸟。主要通过颜色、光线或者声音惊吓达到驱鸟的作用。这些措施一段时间内效果明显,但随着鸟类适应能力的增强,时间一长就习以为常,逐渐失去作用。
新型防鸟装置主要有:鸟巢篮、防鸟板、超声波驱鸟器。
2.2 防鸟装置分析比较
2.2.1 鸟巢篮
以往治理鸟害都是利用驱鸟这一方式。其实驱鸟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可以改驱鸟为诱鸟;即在杆塔合适的位置安装鸟巢篮为鸟类“筑窝”,引导在固定的位置安家,同时又能保证线路安全运行。
采用与杆塔同样的材料钢线编制鸟巢篮。从以往捣的鸟巢和南方鸟类较小的特点,确定编制的鸟巢篮大小:直径为40cm高为20cm,形状如图1所示,安装位置如图2所示:
图1 图2
在杆塔上为鸟类筑窝,引导其在固定位置筑巢这一防鸟害方式具有以下优点:
(1)安装方便。鸟巢篮安装在离绝缘子串悬挂点约1.5米处的横担,只需用铝线绑牢即可,杂草等物下垂也不会接近导线,而且鸟屎不会污染绝缘子。安装过程,工作人员远离带电导线,既保证安装人员人身安全又无须线路停电。
(2)价格便宜。鸟巢篮由钢线编制,材料选取不但方便、便宜而且耐用,能承受长期野外风吹日晒。
(3)不影响杆塔检修工作。以往的驱鸟器都是安装在绝缘子串上方的横担上,而这个位置恰好是平时线路检修最主要作业位置,给线路检修工带来诸多不便。而 鸟巢篮安装位置距离绝缘子串悬挂点约1.5米处的横担,避开了作业位置。
2.2.2 防鸟板
线路杆塔防鸟筑巢,其实主要是防止鸟类在横担绝缘子挂点处筑巢,而对整个线路杆塔来说,该处是鸟类筑巢的最佳位置,只要有效防止了鸟类在该处筑巢,就能有效防止鸟害故障的发生。安装防鸟板在绝缘子挂点横担处如图3所示,针对鸟类筑巢特性和铁塔结构阻止鸟类在挂点横担上筑巢,具有具有以下优点:
(1)现场作用性强,防鸟板最大限度地克服了传统装置中鸟类容易适应的缺点,阻止了鸟类在横担绝缘子挂点处筑巢
(2)安装方便,安装过程,工作人员远离带电导线,既保证安装人员人身安全又无须线路停电。
(3)价格便宜,目前专用的防鸟装置价格较高,防鸟板制作简单,成本低廉。
唯一缺点就是影响了绝缘子的检修工作。通过多次试装和实践,防鸟板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图3
2.2.3 超声波驱鸟器
超声波驱鸟器,如图4。采用的是物理驱鸟法,利用超声波的目的是能够有效地将鸟类驱离家居、工作等的生产、生活环境。在多次实验中取得的结果证明,如果迫使鸟类不停的听强力的超声波后,鸟类会产生食欲不振、厌食 、抽搐等症状,甚至间接导致其死亡。太阳能供电系统满足了输电杆塔的实际情况。虽然超声波驱鸟器为高科技产品,效果优越,但是由于其影响检修工作、难以维护、价格昂贵。导致其无法在实际中得到充分利用。
图4
经过上述分析比较,可以看出鸟巢篮、防鸟板为最佳防鸟装置。可采用鸟巢篮、防鸟板单一使用,也可混合使用。通过实践证明混合使用效果更佳。
防鸟装置的使用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来选择不同的放鸟装置的种类,但并不是采取了防鸟害装置就可高枕无忧,最重要的一条还是要按规定加强巡视检查,尤其是在鸟害多发季节,不定期的增加巡视次数,掌握易发鸟害的地段和重点部位,并不断积累防止鸟害的经验,及时发现鸟害危险点,采取驱赶、捣毁鸟巢等措施来防止鸟害,为采取防范措施创造条件,确保人身安全和线路设备的安全运行,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经济效益。
3 结束语
鸟类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问题在全国电力系统普遍存在。针对近年来出现的鸟害问题,我局溯根求源查找鸟害形成机理,研究线路鸟害上治理措施,提出一套科学的预防鸟害方法。
最近几年我局所辖输电线路防鸟害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实现了鸟害故障率逐年减少目标。然而,自然规律的复杂性和鸟类生息繁衍等因素的变化,加上输电线路塔型的多样性,防鸟害工作仍需不断探索和总结,以实现人类对鸟类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可控性。
4 致谢
历时将近两个月的时间终于将这篇论文写完,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遇到了无数的困难和障碍,都在同事和领导的帮助下渡过了。尤其要强烈感谢我们部门的技术专责——谢玉卫,他对我进行了无私的指导和帮助,不厌其烦的帮助进行论文的修改和改进。在此向帮助和指导过我的各位同事领导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感谢这篇论文所涉及到的各位输电研究者。本文引用了数位输电研究者的研究文献,如果没有各位输电研究者的研究成果的帮助和启发,我将很难完成本篇论文的写作。感谢我的同事,在我写论文的过程中给予我了很多实用素材,还在论文的撰写过程中提供热情的帮助。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所写论文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和学友批评和指正。
参考文献:
我是 系 班的学生 ,我已经与 有限公司签订就业协议,现在需要提前离校去单位实习,特此请假。请假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校外期间,我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在校外实习期间一定要遵守就业单位的规定,认真工作,不搞传销,不参与赌博,不与社会闲杂人等来往。
2、在校外实习期间遵守法律法规,不进行传销,赌博以及各种违法犯罪等活动。
3、保持电话畅通,随时与辅导员和家人联系,电话号码更换及时告诉辅导员和家长。
4、按时完成毕业实习报告和毕业论文。
5、如果需要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以及毕业答辩,否则造成对正常毕业有影响者,责任自负
6、在外时刻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
单位地址: 省 市 工业园
家里固话: -
家长电话:
本人电话:
由于本人需要外出见习,单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管姓名:____________,主管电话:________________。应单位要求本人要在单位见习,现特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为xxxx年xx月xx 日——xx月xx日。在此,本人保证出外见习期间,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注意人身安全,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学习任务,如学校通知办理相关毕业手续等重要安排,保证及时回校处理,同时已将请假外出见习之事告知家长并征求家长的同意。特附上工作单位盖章的接收证明。
恳请老师批准!
此致
敬礼
本人签名:
【中图分类号】 G6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463(2016)12―0032―01
一、晨检接待中的安全管理策略
1. 教师认真做好“一摸、二看、三查”。摸摸幼儿的头和手,看看体温是否正常,有无发热症状以及碰伤、擦伤及异样。看看孩子的指甲是否减掉,尤其小班的孩子一定要在每个周一认真检查,长的随时剪短,不然很可能就会抓伤别的小朋友。
2. 严格使用接送卡。在大多数幼儿园里,家长送孩子时拿走接送卡,接孩子时必须持有接送卡;或者刷卡进入幼儿园接送孩子,经门卫核实后方可出入幼儿园。委托他人接送时,需要事先通知班主任,还要拿着接送卡方可入园。所以班级教师一定要认真查验接送卡,做到今天来的孩子和接送卡一致,保证孩子安全入园离园。有据可查,接送卡家长、教师制度化。
3. 安全检查。保育员教师每天上班第一件事就是安全检查、班级通风。看看班级设施设备有无安全隐患,如消毒柜、电视是否安全完好、放置的是否稳妥。窗户玻璃、插销有无破裂、脱落。消毒用品是否放置在安全的地方。桌椅、床铺、拐角、电源线有无安全隐患。确保室内环境安全卫生。
二、一日饮食中的安全管理策略
1. 班级餐具安全。每餐之前提前20分钟从消毒柜中取出餐具,检查碗勺消毒情况,保证餐具消毒完好并且餐具不烫手。送到班级的饭菜必须放到幼儿够不到或者单独的餐桌上备用,以防止幼儿碰倒或接触。
2. 班级饮食安全。汤饭必须降温,等到不会引起幼儿烫伤的温度再端到孩子面前让孩子食用。
3. 幼儿安全。一日活动中强调告知幼儿吃饭的时间不能吵闹、乱跑,不能拿餐具戳别的小朋友,要安静就餐。饭菜慢慢吃、不要一口吃的太多,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三、一日盥洗以及入厕活动中的安全管理策略
1. 清洁用品安全。幼儿洗手用的清洁用品(肥皂)用纱布缝成小口袋挂在水龙头下方,孩子既用起来方便,也有效地防止了肥皂滑落到地上或者因为孩子抢肥皂而造成的安全隐患。
2. 人身安全。盥洗、入厕时时最好分组,依次来盥洗、入厕,有效避免孩子拥挤。
四、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安全管理策略
1. 人身安全。教师要时刻提醒孩子注意安全、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活动中不推不搡。
2. 学教具安全。小班尽量选择大一些的玩教具。中班、大班可以选择一些小一点的,小巧的玩教具孩子操作时教师一定要随时观察提醒。活动结束后收拾完玩教具一定要清点一下,看看有没有被孩子装到口袋里。
五、户外活动的安全管理策略
1. 人身安全。组织幼儿户外活动时上下楼梯从右边走,不推不挤,保证一个教师在前边,一个教师在后边。活动时至少有两个教师,同时教师的视线不能离开幼儿;组织幼儿户外活动回到教室后一定要清点幼儿人数;在活动开始前就要告知幼儿安全注意事项,树立孩子的安全意识。活动中随时观察发现不安全动作、玩法随时纠正。
2. 器械安全。活动器械每次教师要先检查一下,确保无安全隐患。避免使用有尖的器械。如果自带了活动器械最好孩子之间的距离分散一点。但要保证在教师的视线以及可保护范围内。
六、午睡时的安全管理策略
1. 人身安全。孩子上床以后可以放一些小故事让孩子躺在床上听,平复孩子浮躁的情绪也有效地防止孩子在床上起立或打闹引起安全事故。孩子起床以后可以在地上铺放一些小坐垫,让上铺的孩子做到坐垫上穿鞋,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穿鞋子站不稳当摔倒和孩子碰撞。
2. 床铺安全。现在很多幼儿园都是推拉床,所以在推拉床的时间一位教师一定要将幼儿组织到没有床铺的一边,拍手听音乐做动作或者让孩子看书,另一位教师收拾床铺,切记不要一边收拾床铺一边孩子还在期间穿行、打闹。
七、区角游戏活动时的管理策略
1. 材料安全。给孩子提供的材料必须安全。
2. 环境安全。桌子、柜子的角必须软包,防止孩子碰到。区角活动必须限定孩子进入区角的人数,而且形成班级常规。
八、离园时的安全管理策略
论文关键词:继电保护;自动化改造;安全运行
近年来,随着电网改造的深入开展,大量的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综自改造”)的工作正在进行中。变电站的综自改造与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的改造关系密切,它主要表现在信号的传送方面。对于老变电站来说,就是把一次设备的信息状态通过二次回路和继电保护装置传递到网络监控后台机上,以达到减少运行人员对现场设备操作和巡视次数的目的。
一、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改造工程概述
综自改造工程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对于老变电站的改造来说,它牵扯到对用户的停电、运行人员的操作、一次专业设备改造的工作和二次专业技术改造的工作。为了保障对用户的可靠供电,电力生产者有义务对停电时间进行严格地规划和控制。应提前对要进行综自改造的变电站进行现场勘查工作,做好“三措一案”(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后,对于需要停电的工作,就要制定停电计划并报上级生产部门审批,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运行方式部门提交停电申请,提前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用户,并且与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进行沟通,确保施工过程中各专业工种之间的衔接配合,以最大化地缩短工期,减少停电时间,及时为用户供应优质的电能。
综自改造工程是一个需要多专业班组相互配合的复杂工作,以阜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为例,运行人员属运行工区管辖;一次人员由修试所管辖,又分属变压器、开关、试验和油化专业;二次专业人员由计量所和调度所管辖,在变电站的综自改造二次回路中,表计由计量专业负责,计量回路以外的二次回路由调度所负责,而调度所又分为保护专业、自动化专业和通信专业。众多的专业人员在同一个工作中同时出现,安全问题就成为了综自改造工程的关键所在。
二、做好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改造工程的途径和方法
结合笔者作为继电保护工作者20年的工作经验和体会,主要从保证人身安全、确保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运行的设备安全和杜绝继电保护“三误”发生的角度论述如何做好变电站综自改造工程工作。
1.防治人身触电,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在综自改造工程施工开始前,为了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必须按照《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现场保安规定》的要求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办理相关手续,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和符合实际的“现场操作票”,具备经过审核符合实际的施工图纸,工程施工所必需的设备、材料、施工风险分析,等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措施。
工作负责人是现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进入变电站实施变电站综自改造工程后,确保人身安全,就要充分履行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工作负责人在开工前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开工前“三交待”:交待工作任务要清楚明了;交待安全措施要具体详尽;交待技术要求要全面细致。
(2)接受任务“三明确”:工作任务明确,安全措施明确,操作步骤明确。
(3)严格执行现场工作“八不准”,即精神不振不能工作、应办工作票而未办工作票不准工作、应停电不停电不准工作、应验电接地不验电接地不准工作、不经许可不准工作、安全距离不够不准工作、无人监护不准工作、安全措施不明确不准工作。
(4)要求对工作班成员进行“三查”,即查着装是否符合要求,查精神状态是否良好,查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是否符合要求。
(5)工作许可人许可工作后,工作负责人要陪同工作许可人到现场再一次确认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和施工安全后,方可对工作班进行工作安全交底。待交待完现场工作任务、工作地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后,确保每一个工作班成员均已知晓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对许可其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不准凭经验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和随意变更安全措施,必须改变安全措施或扩大工作范围的要重新办理工作票并重新履行许可手续。
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必须要有工作负责人在现场监护。但也不能完全依赖工作负责人对工作班成员的监护,现场施工地点分散、工作班组混乱、人员分散,工作负责人不可能监护到每一名工作班成员,因此分工作负责人在综自改造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由各个专业设立本专业的工作小组负责人(为了有效区分工作负责人与分工作负责人,我公司的工作负责人穿印有“工作负责人”的红马甲,分工作负责人穿印有“专责监护人”的红马甲),该小组负责人对自己的专业工作任务和人员进行监护,工作人员之间互相提醒,以保证工作安全,由此达到人人有人监护的目的。
2.确保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运行的设备安全
综自改造施工往往时间短、任务重,小组之间的配合工作一定要做好,合理地安排工作顺序是笔者总结出的重要经验。在我公司,工作许可手续完成后,首先由修试人员进行一次设备的改造工作,同时保护及计量人员分别到保护室和端子箱拆除的需要拆除二次回路接线,自动化人员进行后台调试,保护及计量拆除的二次线工作结束后,立即组织人员敷设电缆,大约修试所进行的一次设备工作结束,二次电缆基本敷设完成。一次人员撤离现场后,由二次人员在开关端子箱和保护室同时进行二次电缆工作,三个小组同时工作,互相配合,电缆头制作、对线工作完成后,三个小组又分开,各自完成所属专业的接线工作。最后进行调试和做传动工作。在做继电保护装置调试的过程中,自动化专业小组联系运行人员核对保护装置上传到后台的信号与保护装置发出的信号、集控站收到的信号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再次更正。
为了保证在保护装置调试过程中不发生微机保护装置设备的损坏事故,结合笔者工作的实际经验,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
(1)试验前应仔细阅读试验大纲及有关说明书。
(2)尽量少拔插装置模件,不触摸模件电路,不带电插拔模件。
(3)使用的电烙铁、示波器必须与屏柜可靠接地。
(4)试验前应检查屏柜及装置在运输中是否有明显的损伤或螺丝松动。特别是ct回路的螺丝及连片,不允许出现丝毫松动的情况。
(5)校对程序校验码及程序形成时间。
(6)试验前对照说明书,检查装置的cpu插件、电源插件、出口插件上的跳线是否正确。
(7)试验前检查插件是否插紧。
(8)试验前检查装置规约设置是否与后台相匹配。
3.杜绝继电保护“三误”的发生
通过以上各点的严格执行,保护装置本身基本上不会发生人为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事故,但是这还不能保证继电保护“三误”不发生。要杜绝继电保护“三误”,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1)防误传动:严禁使用短接出口接点的方法来传动保护装置,以防止不小心跑错位置而误动运行设备。插拔继电器和插件,应先断电,防止继电器和插件插错位置,严防继电保护“三误”事故的发生。
(2)防其它保护误动作:保护装置上电试验前,应检查接线是否正确,校验功能、出口压板是否正常。对交流回路加电流、电压时,要注意把外回路断开,防止反充电或引起其它保护装置误动。
(3)防误整定:因为试验的需要而修改定值,一定要牢记在调试工作结束时务必改回原定值。工作终结前会同运行人员对定值核对,确认无误,并打印、双方签名并交运行人员存档。
(4)防短路、短路和接地:在保护装置试验完毕后,将打开的二次回路、连片按照继电保护安全票和措施票进行逐项恢复,并要求第二人进行核对,保证其正确性,防止出现开路、短路、断路等可能影响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
三、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具体措施
在变电站综自改造工作调试试验结束后,人身安全得到了保障,继电保护装置不会发生人为原因的设备事故。继电保护“三误”得到有效控制后,还应保证改造后的设备安全运行,工作人员还要进一步做一些工作,确保改造设备安全运行。
带负荷测向量工作在改造工作完成后,是必不可少的一道工作程序,电力设备投运后,必须进行保护的带负荷测向量检查,通过向量图分析交流回路接线,确认正确后,方可将保护投入运行。例如,笔者在进行110kv东平变电站综自改造时,由于10kv高压室内设备改造成保护测控装置与开关柜一体工作,承包给安装公司施工,在#1主变低压侧141开关改造结束后,#1主变保护投入运行前进行带负荷测向量的工作中发现,#1主变低压侧差动保护回路和低压侧后备保护回路中电流回路的向量为反极性,给保护设备的正确动作带来了隐患,因此保护班人员及时采取措施,将电流回路的极性及时调整回路,保证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人事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详细地址:
乙方
学生姓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学校名称:苏州市职业大学 专 业:
学 号: 个人手机:
家庭详细地址: 家庭电话:
经乙方个人申请和其校方同意,甲方接受乙方为实习生。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以下协议:
1. 实习期限:
2. 实习部门:
3. 实习待遇:乙方在实习期间享受实习津贴 元/月。免费提供工作餐。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及相关津贴。
4. 乙方在实习期间应遵守甲方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要求。努力工作,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接受甲方的考核。
5.(1)乙方在实习期间,如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按责任方承担原则处理,即如甲方是责任方的,由甲方承担所有损失,如乙方是责任方,由乙方承担。双方责任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非因工作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本人承担。
6.(1)在本协议期内,乙方如需利用正常实习时间回校进行考试或毕业论文准备及答 辩,必须事先申请,获得甲方的同意。
(2)乙方如有特殊情况要提前解除本实习协议,应提前两周通知甲方;在本协议期间,由于客观情况变化甲方不能接受乙方继续实习,也将提前两周通知乙方;
7. 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乙方也愿意继续为甲方服务,甲方将正式录用乙方。
8. 本协议一经订立,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协议内容。
9.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乙方家长各执一份。
论文摘要:随着现代买卖形式的发展,消费者的安全权产生了新的侵害形式.本文指出如何实现消费者安全权的有效保护,如何保障新交易形式中的消费者安全权已成为完善消费者安全权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
一、消费者安全权概述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即是安全权。安全是人类生存的首要条件之一。没有安全权,其他权利就无从谈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第一项权利即是安全权,足见其重要性。笔者认为通过对侵害主体的界定,可将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作如下划分:
由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的侵害。对消费者而言,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的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在为商品的所有、服务的提供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安全权的要求。
由营业场所设施或第三人造成的侵害,消费者应当享有广义的安全权。因经营场所的设施,例如电梯设备坏损,天花板跌落对消费者所造成的侵害,同样应当认定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这一范围内,都应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
二、消费者消费安全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消费领域的安全问题
1食品安全问题
为了牟取非法利润,不法分子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普通白酒中加敌敌畏冒充“茅台”;用福尔马林泡凤爪;出售变质、发霉的各种食物等,这些商品损害人们的健康,甚至致人死亡。
2.药品安全问题
药物原本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是有些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以非药物冒充药物,不能对病情产生缓解及解除作用,延误疾病的治疗;有些还掺杂有害成份,致使病情加剧。
3.化妆品安全问题
对美的追求成为时尚,化妆品致人损害的案件越来越多,有些润肤膏不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毁损,还有些化妆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害物质。
4.服务的场所和方式的安全问题
旅馆房屋年久失修、楼梯老化腐朽;饭店、旅馆电源外露,极易触电;饭店管理不善,顾客财物失窃等等。服务方式不安全:理发师使用工具不当或者不消毒致顾客受伤或者传染疾病等。
(二)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
1.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人身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问题集中体现在隐私权上。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数据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被信息服务系统收集、储存、传输,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威胁。网络经营者为追求利润使用以致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银行的过错行为或黑客侵犯导致的个人信用卡信息被盗、丢失;垃圾邮件的骚扰等。通过手机短信对安全权的侵害,表现为用户的私人信息被任意采集和利用。用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一旦进入互联网,就可能被传播、转载、披露、利用。
2.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财产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采用的网络交易是一种非即时清结交易,区别于日常的即时清结消费交易。受到金融服务水平和电子化程度限制,网上支付的安全性还难以得到保障。网络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消费者进行网上买卖时承担着许多风险:网上支付信息被泄露给第三者;帐号密码被盗窃或非法破解以致电子货币被盗等。
三、完善消费者安全权的保障体系
(一)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提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环境,商品,服务,一旦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积极正当的维权。消费者维权的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取决于消费者自身捍卫权益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如果因损失小,怕麻烦或诉讼风险而放弃对合法权益的维护,就是对侵权行为的放纵。
(二)制定专门的立法和制度
1.建立专门的《消费者安全法》
消费者安全法建立在民法典的侵权法以及现行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规的基础上,对涉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遭受经营者侵犯的问题做出具体规定。经营者不得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销售者和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经营者侵犯消费者财产或者人身权利时,在法定条件下,应当承担超出实际造成的损失额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消费者的人格权,包括消费者的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规定消费者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包括规定经营者在侵犯消费者人格权时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专门立法
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应当包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制定隐私保护政策与措施并予以公示,对消费者面临的隐私风险有说明和提示义务,对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与限制、禁止使用的义务;收集个人信息行为必须合法。经营者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经主管部门许可与当事人同意后才可以进行收集:个人信息的使用安全。经营者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是合法的,未经被收集人许可,不得对其信息进行公开或转让。
3.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
处于弱势的消费者面对的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诉讼费用影响了消费者的诉讼能力。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通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向法院起诉,由法庭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降低消费者诉讼的难度。
(三)加强社会监督
1.加强政府的监管工作
消费者对诸如食品、药品、交通工具等产品的消费安全程度难以凭个人知识加以鉴定,一旦鉴定错误,其后果往往是以生命健康为代价。政府必须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行安全标准检验。对于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并进行公开。
关键词:低碳环境 食品包装 设计 绿色特征
检 索:.cn
2010年爱尔兰皇家科学院孙大文院士在第六届世界华人论坛上提出了“低碳食品体系”的概念,即包括生产、加工、包装消费在内的各个主要环节建立具有最小温室气体输出的经济体系。其中食品包装作为一个重要环节,具有产量大、普及和更新换代快的特点。目前,绿色食品包装设计是包装设计的主流,涉及到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诸多领域,在生产、流通、销售和消费领域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具有商品和艺术相结合的双重性。如何系统地对食品包装进行绿色设计,避免浪费和污染环境,已成为食品包装行业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认识食品包装设计的绿色特征是保持食品包装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一、注重环境保护
食品包装绿色设计要求从生产到使用乃至废弃、回收处理的各个环节都对环境无害或危害甚小,其评价按当代国际社会公认的环保标准进行,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选用清洁的原料、清洁的工艺过程,从设计上应保证用户在使用该产品的全过程中不产生环境污染或只有允许的微小污染,并同时保证产品在报废、回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最少。
目前,我国突出的环境污染是与食品有很大关联的“塑料垃圾白色污染”问题。为了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在保证商品使用、卫生和安全性能完好的前提下,在生产过程必须选用环境友好型材料进行食品包装,例如纸质包装材料、资源广阔的竹类包装材料、“零度包装”包装材料。这不仅有利于回收,而且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另外,随着我国环保意识的增强,功能化、环保化及简便化的包装形式逐渐成为主流,发展具有制造工艺简单、使用方便、保鲜效果好、易降解、节约能源、安全、卫生等特点的新型食品包装材料将是今后的重点。
二、材料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在低碳环保时代,食品包装绿色设计应尽量减少材料、资源的消耗量,尽量减少使用材料的种类,使用减量化技术(即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遵循“小就是美”,“少就是好”的原则,特别是稀有昂贵材料及有毒、有害材料的种类和用量。
长期以来,我国包装设计十分注重提高品牌吸引力以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购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造成了产品过度包装的现象。例如,中秋节的月饼礼盒,其包装多数制作精美,材质各异,造型繁复,虽给人以赏心悦目的感觉,但节后其回收处理却成了棘手的问题,不但浪费资源,而且加大了回收的难度和成本,一些处理方法(如焚烧、填埋等)对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危害。设计师应该高度关注这一类问题,进行包装设计时在保证产品包装使用功能的同时,不仅要严格依据美学法则做到构图布局合理,包装形象新颖独特,色彩鲜明且有感染力,造型美观而实用等,而且选材方面必须遵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证包装材料对环境的友好性。另外,相关部门也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政策及法规来规范包装设计,摆脱包装行业“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增长方式。
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
食品包装绿色设计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成果满足人类现代生活方式的需求,是赢得市场竞争的前提,并且具有如下优势:(1)保证实现用户要求的全部使用功能、性能和可靠性;(2)先进科技可以减少环境污染;(3)可避免原材料及自然资源的浪费;(4)由于环境也是生产力,先进工艺的应用会直接或间接带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5)在竞争激烈的食品加工行业,能缩短研发周期,提高研发效率。因此,使食品包装设计具备绿色特征必须要因地制宜地走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路线,加强应用研究和管理,才能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及健康
绿色食品包装设计首先必须考虑的是食品的安全问题,包括结构设计、材料选择、生产制造和使用的各个环节上均采用先进、有效的安全技术,实现产品安全本质化,确保用户或使用者在使用产品时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注重食品的安全和卫生问题,尤其是作为保证食品安全及卫生重要手段的食品容器和食品包装材料更是得了广泛的重视。目前,我国食品包装时食品接触包装材料以及材料表面的涂层材料,合格包装容器设计及材料的选用,首先可以保护食品不受外界的污染,并使食品本身的水分、成分、品质等特性不发生改变。其次,由于包装材料本身的化学成分会向食品发生迁移,合格的包装材料不会破坏到食品的卫生。再次,与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相关食品用工具、设备也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及健康。除此之外,包装上的图案、文字及色彩的运用由于对消费者的心理会起到引导作用,因此这方面的安全性设计也不容忽视。
五、人机工程学和设计美学结合运用
现代社会需要的食品包装绿色设计必须将人机工程学与设计美学相结合,使其具有良好的人机和谐性和美的外观特性,使用户在使用该产品时感觉舒适、轻松愉快、误操作率小,具有最高综合工效。
(一)设计美学
设计美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发展的必然产物,不是经济领域、科学技术领域或单纯的形式美等单一性因素所决定的,它是与材料的发现、技术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作为主体的人在社会实践中表现的合乎规律性和目的性的自由创造,以及自然的任何过程中形成的自身审美能力等多种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也可以说是这些因素的统一。包装设计将材料的选用、结构和功能的定位、使用对象和使用方式,以及与环境的关系处理等方面都考虑在设计的范围内,必须符合科学技术的规律及使用功能。因此,对设计美的评价应该从多层次、多角度和多方面来考察[8]。
(二)人机工程学
人机工程学是研究人在某种工作环境中的解剖学、生理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因素,研究人和机器及环境的相互作用,研究在工作中、生活中和休假时怎样统一考虑工作效率、人的健康、安全和舒适等问题的学科。人机工程学可以为食品包装绿色设计提供有关人和人机方面的理论知识和设计依据,可以从科学的角度指导设计,为设计出来的绿色包装更为科学、合理、适合人使用,能够把一切可能给使用者造成危险或不便等方面的因素消灭在设计的过程中。因此,食品包装绿色设计必须进行人机分析,涉及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中的功能、成本、材料、工艺、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形态和色彩等各种因素。
六、具备可拆卸功能及方便使用和运输
良好的可拆卸性在现代生产可持续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已成为现代机械设计的重要分支。具备良好的可拆卸性设计的产品可大量、可重复利用零部件,避免浪费及废弃物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因此,是否具有良好可拆卸性是衡量一个产品绿色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七、适应市场需求
食品包装绿色设计必须适应市场需求,随市场的发展而变化,设计制作成本达到最低,让消费者愿意买、买得起、用得起,甚至报废时扔得起,即具有面向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最小的全程成本,具有良好的经济性。
八、拥有多生命周期
产品的生命周期是产品从其产生到完全失去使用价值而报废的时间过程,而绿色产品则拥有多生命周期,这是与传统概念的产品相区别的一大属性。普通产品的生命周期是指本代产品从设计、制造、装配、包装、运输、使用到报废为止所经历的全部时间,即是从“摇篮到坟墓”的所有阶段。而绿色产品的生命周期不但包括本代产品的生命周期的全部时间,而且还包括报废或停止使用以后、产品或其有关零件在换代或以后各代产品中的循环使用或循环利用的时间、简称“回用时间”,即从“摇篮到再现”的所有阶段。
结语
绿色食品包装设计是全面实现绿色产品各基本特征的设计,确保了环保要求和材料、资源、能源最优利用或重复利用等方面的并行设计,能够迎合时代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光辉事业。
注释
1 张建华:《绿色产品的概念、基本特征及绿色设计理论体系》,84~85页,《东北林业大学学报》,2000-4(28)。
2 李新:《新型食品包装材料:零度包装》,89页,《中国包装》,2002-3(22)。
3 黄家莉:《果蔬包装材料研究进展》,111~113页,《包装工程》,2010-1(31)。
4 黄胜文:《格力空调包装设计在低碳环保时代中发展》,19~20页,《中国包装工业》,2010-11(191)。
5 宋萍:《包装设计评价体系研究》,济南,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0。
6 韩维生:《板式家具的绿色特征》,66~68页,《陕西林业科技》,2002-1(141)。
7 樊永祥:《国内外食品包装材料安全管理状况及对策分析》,342~345页,《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6-4(18)。
8 陆家桂:《设计概论》,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9 周莉:《关于人机工程学在包装设计中的应用研究》,苏州,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论文关键词:护士;工作压力;工作满意度
护理人员是构成医院卫生技术人力的主要力量。了解护理人员对自身工作压力及工作满意度的感知,对于分析影响护理人员工作满意度的因素,提高医护人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对综合医院护理人员工作压力和工作满意度认知进行调查分析,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资料来源于山东省卫生厅2004年~2006年“非营利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置标准及影响因素研究”课题调查资料。调查医院为山东省某市两所三级综合医院。调查对象包括为住院及门诊病人提供护理服务的护理人员。采用分层整群抽样方法,对两所医院按科室分布抽取科室,对所选科室所有在编护士进行问卷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年龄、学历、职称等一般情况,工作压力、工作满意度的自我感知等。工作压力、工作满意度等指标均采用Likert5级分类法,高分代表工作压力大、工作负荷重、满意度高。
资料采用SPSS l1.5录入数据并统计分析。护理人员工作压力及满意度比较采用卡方检验。
2结果
2.1护理人员一般情况
护理人员总数252人。护理人员科室分布包括内科、外科、神经科、急诊科、儿科、肿瘤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五官科及传染病科。护理人员年龄最小20岁,最大52岁,平均年龄31.0岁。护理人员学历以大专为主(占52.096),其次是中专(占35.7%),本科占10.7%,无正规学历占i.6%。职称以护师为主(54.896),其次是护士(21.4%),主管护师占20.296,副主任护师及以上占3.6%。
2.2护理人员工作压力及满意度分析
调查显示,80.5%的护理人员感到工作压力大,工作压力大的主要原因是工作负荷重(73.2%),其它依次为:担心医疗差错发生(12.7%),担心人身安全(5.4%),病人对护理要求高(5.2%),自身专业知识与技能需要更新提高(3.5%)。39.1%的护士对工作感到满意或很满意。对工作不满意的原因有:27.9%认为护理工作收入低待遇差:22.6%认为护理工作不受重视、个人才能难以发挥;l8.4%认为职称晋升难;14.7%认为缺乏业务培训;8.9%认为工作条件差;5.8%认为人际关系不好处;其它原因占1.6%。可见收入低待遇差,工作不受重视、个人才能难以发挥,职称晋升难是主要原因。
2.3工作压力及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
调查显示,不同职称的护士工作满意度有差别(P
3讨论
护理人员工作满意率低、工作压力大是护理人员面临的主要问题。护理人员感到工作压力大的首位原因是工作量大、负荷重,其次才是担心医疗差错发生和人身安全,另外,病人对护理质量要求高,则护理人员自身专业知识与技能也需要更新提高。职称、学历是影响工作满意度的因素,职称级别、学历越高,工作满意度越低。
4对策及建议
管理部门定期调查了解护理人员工作情况,及时解决负荷重,工作压力大的问题。如根据工作量的变化及时调整各级各专业护理人员的工作时间与内容,并保证护理人员数量、结构及素质能够与工作量需要相适应,尽量做到人事相宜、任务与能力匹配,以减轻他们工作负荷,提高工作满意度。
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护理人员人身安全。医院要将安全管理纳入医院全面质量管理的重中之重,建立“以人为中心,以安全防范为重点”的工作安全目标责任制。一方面要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保障设施安全,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健全内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护理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树立“以病人为中心,质量第一”的理念,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为病人提供满意的医疗护理服务,减少或消除医方所致不安全因素;同时,教育护理人员增强自我防范不安全因素的能力。另一方面,要从加强患方教育入手,对病人及其家属进行安全教育,争取病人与社会对医疗工作的配合与支持,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营造良好内外部安全环境。从根本上消除工作压力源,提高护理人员工作积极性。
在宾馆里丢失财物怎么办?顾客一般都会向宾馆提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宾馆方则会拿出自己惯用的挡箭牌:“现金贵重物品需要保存,否则责任自负。”双方僵持不下的结局往往是:旅客因无法举证,耗不起时间、钱财败下阵来。商家找到的这个挡箭牌当真合法、合理吗?
丢了电脑和博士论文资料,讨回了饭钱
最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博士生丁红燕就遇到这样一起令她“欲哭无泪”的宾馆失窃案。7月3日早晨5点50分,丁女士从南京到河南大学进行学术活动。由于到达时间较早,她在河南大学的交流中心稍事休息。7点20分,丁女士醒来看到自己的小背包扔在卫生间的地上,在打电话通知服务台时,她又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当下,丁女士花容失色:丢失了1200元现金事小,笔记电脑里保存着她一年来进行的四次试验数据和五篇论文。
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河南大学交流中心客房部主任葛军承认“宾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面对丁女士,店方以有“贵重物品需要寄存、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的提示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三天反复交涉,河南大学交流中心给丁女士解决了100元的饭钱,200元的路费。7月5日,丁女士结束了这次伤心的学术活动启程返校。
丁红燕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失窃后,她才发现宾馆失窃案件较多,索赔也很困难。当天接案的民警告诉丁红女士,7月3日凌晨4:40至7:20,河南大学交流中心辖区的民警一共接警4次,其中两起是宾馆失窃案。民警表示,丁女士的失物找到的可能性很小。河南大学交流中心客房部的经理面对丁女士的索赔如此答复:没有人能证明丁女士带有电脑和现金;丁女士门没锁好是主要原因。
直到此时,丁女士才发现:一人住店,一旦发生问题,顾客与宾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将造成顾客处于绝对的被动位置。
“住了1小时20分钟的宾馆,丢失了无法用金钱计算的博士论文资料。”此事令丁女士甚是伤心。她表示“不惜时间、金钱讨个公道。”结果,她咨询的三位律师一致都认为:丁女士几乎不可能打赢这场官司。原因是:虽然宾馆应承担因未尽义务致使顾客造成的损失,但是损失多少难以举证。
索赔受阻“不是新闻,但是个社会问题”
到底宾馆失窃案情况如何?记者在一个大型网站上输入“宾馆盗窃”四个字,搜索出1000多条与之相关的新闻。有相当一部分新闻报道的是顾客在向宾馆索赔过程中受阻,理由都是宾馆有“提示”在先。
也有一起“例外”:江苏一位消费者在河南某地住宾馆丢失了5800元现金,笔记本电脑和手机。河南省消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其讨回了4000元的补偿。此案还被列为河南省今年上半年的典型维权案例。
丁女士告诉记者,“宾馆失窃索赔受阻不是新闻,但是一个社会问题。”她认为,随着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外出越来越频繁,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也越来越多:笔记本电脑、手机、商务通、相机、金银饰品和名贵手表等都较为常见。电脑、手机、商务通等有些物品很多已成为顾客随时可能起用的物品,不能在宾馆保存。如果宾馆仅凭一纸合同、提示就可以规避自己应承担安全保卫的责任,以后谁还敢入住宾馆?
河南消协:格式合同不能规避宾馆责任
河南省消协的有关人士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旅客投宿住店,一旦与宾馆履行了住宿手续,双方便达成买卖合同。旅客购买的是宾馆的服务,宾馆有责任保证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煦燕认为:格式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制订时未与对方协商的一种条款。她称宾馆的住宿登记就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在此合同中宾馆会提醒消费者要保存贵重物品,否则后果自负,宾馆常以此作为推卸责任的屏障。但此合同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部分条款明显抵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李煦燕称,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她认为,顾客入住宾馆,店方适当的提醒是应尽的义务,但并不能豁免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如果宾馆坚持用格式合同消减自己的责任,这实际上已构成了霸王条款。
法律界:双方应各尽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