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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博士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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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博士论文

第1篇

紧接着,就有记者调查,也有专家解释,这个“卤鸡味”并非简单地琢磨一道菜,它确实是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研究对象。一位教授干脆对论文题做了“学术翻译”,说此题实质上相当于《甲基黑椒酚、反式茴脑、大茴香醛、雪松烯、2-甲基丁酸异丁香酚酯等对高温下动物软组织烃脂挥发的影响》。这么一“翻译”,是不是立马显得“高大上”了?

从这番辩论看来,“卤鸡味”博士论文并非不务正业,不是一些人指责的“职业学院的水平”,也不是调侃中的“新东方烹饪学校欢迎你”。当然,如果仅仅到此为止,此事不过一场网络玩笑,给大家普及了一点科学常识,让人们知道了一些别的专业的奥秘,供网友们自嘲一下“做个吃货也不简单”。但是,若站在博士论文创新的角度去思考此事,不妨让“卤鸡味”散得慢一点。

这些年,博士论文甚至教授们的学术论文惹出的风波可不少。轻则充斥着“八股文”的味道,特别是在社会科学领域,满纸假大空,从头到尾套话官话,读来哪里是论文,俨然就是党政会议的公文;重则不乏“文抄公”的身影。2014年8月,一名中国社科院的女博士后,就被知名学术期刊披露其论文全部翻译、照抄外文原著。这两种行为都违反了起码的学术道德,人们往往对其持“零容忍”的态度。人们也会追问,博士们又不是傻子,明知网络时代风险无限大,一不小心就会身败名裂,为什么还要铤而走险大抄小抄呢?

一个可能的原因就是创新太难。很多领域,比如那位女博士后研究的东西,已经被无数前辈翻来覆去研究得差不多了,似乎出新成果很难。故纸堆就那么几页,毕业的压力、考核的时限,很容易让人抓狂,临时抱佛脚也就只好“一抄了之”。恰恰是在这一点上,“卤鸡味”带来了有益的启发――科研创新没有想象中的那么费劲,很多时候是学者自缚手脚、闭门造车,忘却了科研的规律与乐趣。

“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长青。”这是德国思想家歌德的名句。搞科研、做学问,无非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手段之一。为了研究的方便,人们划分出食品、生物、物理或者经济、法律、哲学等学科的边界。但实际上,各种问题并不是以单一学科的面貌呈现的,比如“卤鸡味”的生产就覆盖了农学、化学、生命科学不同的领域,研究好了,能解决食品生产中“工艺质量稳定性差”的问题。这其实可以激励理工科的学子们,沿着实践线路,抓着学科边界,鼓起勇气做出哪怕一丁点的小创意,就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成果。

对于社会科学的研究者而言,抓住超越学科边界的现实问题,往往也能实现理论创新。有一位博士朋友,在筹备论文时发现,宏观调控是应用经济学的“旧爱”,经济法是法学界的“新宠”,两者似乎不搭界。但是,经过文献梳理发现,总在讲“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唯独宏观调控这一最高端的行政行为,居然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于是,他的博士论文瞄准了“宏观调控法”这一跨学科研究方向,提出了新的理论观点,收获了大家的好评。

第2篇

1946年生,沈阳市人。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湖北省检察院咨询专家。

“如果说在做专业以后,写文章、出书,文字上还算过关,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十年的记者、编辑生涯。”

记者(以下简称“记”):吴教授您好,能先请您谈一下起初是什么促使您报考法律系的呢?

吴振兴(以下简称“吴”):我从小就对法律感兴趣,可能是受到小说和电影的影响,觉得法官、检察官、律师在法庭上侃侃而谈让人非常羡慕,想得很单纯。我报考大学的时候要填五个志愿,我的前四个志愿都是政法院系,第一志愿就是吉林大学法律系。

记:当时的法律系开过哪些课呢?

吴: 入学以后到以前,大约九个月吧,我学过两门专业课,上学期的专业课叫“国家与法的理论”,当时国家与法是合在一起的,相当于现在的政治学与法理学。“国家与法的理论”课程结束后,我就确定了毕业论文的题目,――“法律的工具性问题”,而且我还搜集了不少资料。当时,我对法律的工具性有些疑问,觉得法律的确有工具性,是政治统治的工具,但法律不完全是政治统治的工具,因此这个问题是可以探讨的。除了专业课以外,上学期还开设了外语和政治两门课。下学期的专业课叫“法律制度史”,同时继续学外语。在“法律制度史”和外语课还没结束的时候,开始了。开始后,我利用业余时间,看了一些哲学和经济学方面的书,积累了一些基础知识。1969年下半年,我开始实习。那个时候的公检法工作基本停滞,我就到市公安局的政法大队去实习。在政法大队,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联合办案。研究案件主要凭经验,不谈什么构成要件,当然法律根据之类更是无从谈起。后来我又到长春市汽车厂派出所和桂林路派出所实习过。前前后后实习了一年时间。

记:当时学习的外语是俄语吗?

吴:是日语,当时我们班学习日语的同学并不多,有二十人左右。

记:1980年,您回到吉林大学读研究生,当时您已经在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待了十年,是什么原因促使您回去读研究生的?

吴:就个人来讲,我还是有点名利思想的,认为在广播电台是为他人作嫁衣裳。不过,实事求是地讲,在省电台的十年中,我不仅在政治理论上有提高,而且通过组织法律讲座、编辑法律讲座稿件,在法学基础理论上也得到了一定的弥补。特别值得一提的事,这十年中我自采自编的稿件较多,凡有采访任务,我从来不用下面的通讯员,从调查、提纲到写作,均自力而为,从而使我的文字功夫受到很大的锻炼。如果说我搞专业以后,写文章、出书,文字上还算过关,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十年的记者、编辑生涯。

“那时候,我几乎每天都看到、写到半夜12点,无论冬夏,光读书笔记就做了几大本。这段硕士生期间的学习,对于我夯实自己的基础理论起了重要作用。”

记:您是吉林大学第一届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吗?

吴:是的,吉林大学从1980年开始招收刑法学的硕士研究生,我是何鹏老师的开门弟子。当时之所以选择刑法学专业,主要是出于几方面的原因:其中一个是我的外语不太好,所以就没有考国际法专业。除了国际法以外,宪法学也开始招硕士研究生,但我对宪法学没兴趣,觉得宪法没有什么好研究的,但现在看来,这种看法还是很肤浅。但刑法作为实体法,与现实生活和法律事务联系比较紧密,这也是确实的。这也是我当时选择刑法学专业的粗浅想法。

记:当时您研究生毕业后就留校了吗?

吴:其实毕业的时候我很想到实务部门锻炼一下,但法学院坚决不同意,于是我只好留校任教。

研究生入学以后,我主要是跟何鹏老师学习外国刑法,吉林大学的刑法学是靠研究外国刑法起家的,准确地说,是靠研究大陆法系刑法起家的。何鹏老师外语好, 1981年(或1982年),吉林大学第一次组团去日本访问,随行的翻译人员的翻译水平还赶不上何老师,有时候还需要何老师充当翻译。由于何老师的日语好,看日本刑法方面的书就像看中文书一样,给我们讲起外国刑法来就非常方便。

那时候,我还帮助何老师整理过《外国刑法简论》,这是国内关于外国刑法的第一本书。上课除了我以外,还有一个老师叫赖宇,就我们两个人听课。听完课以后进一步加以整理,就形成了《外国刑法简论》。此外,我还帮助何老师整理过《外国刑事法选论》。再有,在何老师和甘雨沛老师合作撰写的《外国刑法学》中,我还协助何老师撰写了分则部分;还以副主编的身份参与编写了《现代日本刑法专题研究》。

记:能不能谈一谈你硕士生期间的学习情况?

吴:1980年入学后,当时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是百废待举、百业待兴。从客观上看,当时刑法方面的著述(包括译作)还不多。好在1979年刑法典颁布,我们有了高铭暄、马克昌等前辈一起编辑的刑法学教材,还有一些老一辈学者和少数年轻学者撰写的文章,他们为我国刑法学的繁荣拉开了序幕。虽然我是法律系毕业的本科生,但实际上在校期间并未系统地学过刑法理论。于是我开始不折不扣地勤奋刻苦学习,如饥似渴。我是住在校外――省电台分配的住宅,只一间房,不到20平方米。当时孩子小,我又抽烟,都是自己卷的烟,因为工资低,买不起烟卷。看书写作时烟抽得多,孩子挨呛,得了急性气管炎。为了孩子的健康,我只好弄了一张三条腿的桌子放在室外走廊上,然后再拉一条线,在室外支个灯(这种三条腿的桌子现在已经很少见了,就是有一条腿是活动的,拉出来可以将桌面支起来,放回去桌面也收回那种)。几乎每天都看到、写到半夜12点,无论冬夏,光读书笔记就做了几大本。这段硕士生期间的学习,对于我夯实自己的基础理论起了重要作用。

记:您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是关于哪方面的?

吴:我的毕业论文题目叫《教唆犯的概念与特征研究》,这篇论文是从我的关于教唆犯的书稿中抽出来的,这本书稿在我提交毕业论文时就已经完成了,有十四五万字之多,并且在1986年正式出版。现在看,这本书在有些方面研究得还不够深入,但当时确属为数不多的刑法专著。

记:您的博士论文是关于哪方面的?

吴:我的博士论文题目叫《罪数形态论》,现在看来,书中的一些内容还需要补充,我也想在武汉大学期间进一步完善这本书。但当时对这本书的评价还是相当不错。我的博士论文答辩时的评委是高铭喧、王作富、曹子丹、何鹏、高格五位老师。在这次答辩会上,评委们的提问让我汗流浃背,而我在重要场合下一般不会流汗。这些评委都非常认真,问了我33个问题,使得答辩足足花了半天时间。同时,这次答辩对我博士论文的修改帮助很大。评委们对我这篇论文的评价还是很高的,至少有这么一句话:“为建立我国的罪数理论体系做出了贡献。”我这篇论文也被评为优秀博士论文。

“法律实践为我们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很多课题。要研究这样的课题,不仅要有法律功底,没有法律功底就无法进行研究,而且还要有研究能力。”

记:能不能请您谈一下法学重建过程中您的主要贡献呢?

吴:我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是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我曾参与过发表修改意见,另一个是《论教唆犯》中的一些观点直到现在也能够站得住脚。比如在教唆犯的种类中,我提出了盖然性教唆和半盖然性教唆,国内学界基本上认同这种观点。在最近由我组织的“四方谈”(全称为“刑事疑案四方谈”,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学界)中,我又将半盖然性教唆划分为单向半盖然性教唆和双向半盖然性教唆,将单向半盖然性教唆分为性质单向半盖然性教唆和对象半盖然性教唆,将半盖然性教唆予以细分。我觉得,将半盖然性教唆予以细分就便于把有些问题厘清。此外,我还提出了重合性过限和非重合性过限,这也得到了国内学界的认可。李光灿老师在《论共犯》一书中提到共犯过限问题,前苏联的刑法理论中也提到共犯过限问题,但都只是简单地提到而已。在这一基础上,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共犯过限存在重合性过限和非重合性过限的问题。关于重合性过限,我还提出所谓的正重合性过限和逆重合性过限,国内学界对此并无反对意见,但也没有更多的赞同意见。

再一个就是关于罪数形态的理论。国内的一些教材对罪数类型的观点并不一致,当时大体上维持了高铭喧老师和罗平老师提出的“一行为在法律上为一罪,数行为在法律上为一罪,数行为在处理上为一罪”的分类方法。但是我提出了“三三分类法”,根据“三三分类法”,一罪的类型应该分为本来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我的“三三分类法”是第一步为基础步骤,即把典型的一罪、纯粹的一罪与典型的数罪、纯粹的数罪分开,将纯粹的数罪放在一边,并不去研究它。第二步叫中间步骤,即把一罪类型中属于一行为的类型和数行为的类型分开,将一行为的类型统称为本来的一罪。第三步叫完成步骤,即把本来的数罪划分为法定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这样一来,根据“三三分类法”,我就把罪数形态的类型分为了本来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三类。在很多的罪数个体形态上,我也提出一些自己的主张。比如说牵连犯和吸收犯的界定问题,这是很多年以来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我提出了同质吸收,我认为在牵连犯和吸收犯之间有很多地方都是重合的。比如说入室盗窃,我们可以说它是吸收犯,我们也可以说它是牵连犯。因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一种手段行为,盗窃是一种目的行为,发生了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二者互相牵连的手段牵连类型的牵连犯。在这种情况下,既符合吸收犯的特点,也符合牵连犯的特点。我认为,如果数行为属于异质性罪名,一律按照牵连犯处理。比方说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810年《法国刑法典》在入室盗窃上就规定了单独的罪名,我国刑法将入室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犯处理。换句话说,入室与非入室相比要重一些,因此按照我的观点,异质性犯罪应该作为牵连犯处理。

在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处理上,我还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即从一重重处断,就是按照一个重罪然后再从重处罚。为什么要按照一个重罪来从重处罚呢?因为按照我的想法,想象竞合犯至少是一个半罪,如果从一重处断,就等于按照一个重罪处罚,还有半个罪没有考虑,这是没有道理的,至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以我认为应按照一个重罪然后再从重处罚。

此外,我的一个贡献是在国内引发了关于犯罪形态研究的热风,我正在组织编写“犯罪形态研究丛书”,该丛书由检察出版社出版。现在已经出版了八本书,但要实现出版五十本书的目标,恐怕很难。为组织编写该丛书,我们还专门在北京开了一个会,张明楷和陈兴良也都参加了,他们也是这个系列的副主编。

记:您到武汉大学后,在学术发展上有什么打算?

吴:我到武汉大学后,首先是协助马克昌老师组织撰写与其主编的《犯罪通论》、《刑罚通论》配套的《罪刑各论――百罪通论》。之所以叫做“百罪通论”,是考虑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400多个,而且已有多部系列性的分则著述。这部“百罪通论”只限于常见罪、多发罪和个别的新罪,共计108个,计划搞150万字。这样可以将这本书写得深入一点。

另外,就是参与了马克昌老师主编的《大陆法系刑法总论》的编撰,承担了违法性论一章的写作任务。自以为写得还不错。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马克昌老师的支持和鼓励下,与莫洪宪老师正在组织撰写《共同犯罪研究系列丛书》,计划搞24本,每本20万字左右。因为“共同犯罪”曾被有的刑法学者称为 “绝望的一章”,理论和实务中的疑难问题都很多。如果目标能够实现,共同犯罪的研究近500万字,应当会对刑法理论的发展有所贡献。

第3篇

山西省各高校近日纷纷采取有效措施来遏制学生论文抄袭风。太原理工大学出台了学术道德规范,明确规定学生抄袭论文导师要负连带责任;山西大学采取降低论文引用率、外省专家匿名评审等办法提高毕业生的学位含金量。

作为山西省唯一一家“211”院校,太原理工大学出台了《太原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其中规定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表或撰写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者,除对学生进行处理外,根据指导教师负有责任的大小,对指导教师给予如下处理:通报批评,暂缓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的教师,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记过、中止项目并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则要给予降职、解职、辞退或开除等,并要求其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另外,《规范》还要求在编的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研究生(含博士后)、本科生,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文献资料,应说明转引之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部分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实验记录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整洁;写错作废的张页,不得撕毁。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不准以任何方式抄袭或变相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调查资料、实验数据、专利产品等研究成果。

对有明显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违反学术道德规定的学生,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情节轻微者,可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和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等处理。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已授予学位的学生,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对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论文引用超30%就延迟答辩

山西大学较早地使用了同方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该系统资料库中储存有大量的各学科期刊和论文,在将学生论文输入时,系统就会识别出该篇论文引用内容所占全篇的百分比。山西大学近年来都是通过该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初审,如果论文引用率超过一定的百分比就会让学生进行修改或延迟答辩。

“对于硕士研究生,一旦发现引用超过30%就延迟答辩,严重者重新开题,取消给学生再次修改、同批答辩的机会。”山西大学研究生学院副院长张云波说,“这个百分比还要逐年下降。”除此之外,山西大学对硕士论文采用按一定比例进行匿名评审、博士论文全部省外匿名评审的方法,采取一票否决制,即只要有一个评审专家提出异议即宣布论文不合格。

张云波说:“这个检测系统也不是判定论文是否合格的唯一标准,数据只能从一个侧面来评定论文。不同学科的论文,引用量也不尽相同,例如法律专业,引用所占百分比就会多一些。”

论文全部匿名送往外省评审

同山西大学一样,山西财经大学、太原理工大学也将硕士论文的作者和导师名全部匿名送往外省评审。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院院长崔满红说:“论文作者和导师不知道论文送往何处,更不知道哪个人评审,这样就能杜绝评审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对待博士论文会更加严格。”

崔满红说:“我们依据国务院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发现舞弊、作伪行为的指导教师,会作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崔满红还补充道:“硕士论文会跟随每个学生一生,未来越有成就,当初的学术不端行为对这名学生的影响也就越大。”

第4篇

1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供应链的现状

1.1源头环节

通常,农产品种植是食品质量安全供应链的源头环节,其种植质量对整体供应链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当前,我国农产品种植仍存在化肥、农药使用不合理,工业污染严重等问题,为食品供应链质量安全埋下祸根,引发社会潜在食源性疾病,威胁公众身心健康[1]。

1.2生产环节

相关调查研究表明,我国食品生产市场存在大量的小规模作坊,食品加工缺乏安全保障,生产质量与生产环境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小规模、技术水平低、管理混乱等是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供应链生产环节主要面临的问题。

1.3流通环节

当前,我国食品流通体系较为标准、系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要求,国家投入力度较大,市场回报偏低,其原因在于我国食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水平落后,食品流通受阻,主要表现为食品运输机械设备专业水平低,大多为干线运输,湿度、温度、运输时长等问题严重影响食品质量;部分食品生产企业为了获取最大利益采用非专业运输方式,运输操作不符合标准流程,缺乏专业的运输设备[2]。

2加强食品质量安全供应链管理的对策

2.1加强立法、执法力度

中央政府应集中监管我国食品安全立法、执法环节,以法律威严约束食品安全。首先,应统一管理食品质量安全立法,有效规范质量安全供应链。鉴于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有218项[3],涉及食品安全生产、运输等方面,有关部门应加强统一化管理,有效管理分段立法。其次,相关部门应统一管理食品安全执法监督,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再次,我国立法、执法部门应深刻认识到随着社会的发展,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问题也在相应变化,在此基础上,相关人部门应统一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提高安全质量检验标准,朝着国际化方向发展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标准。从行业角度出发,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快解决同一食品监管标准多重化问题,引导食品企业尽早适应国家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与检测标准。

2.2加强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力度

我国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备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加强行业协会对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组织协调力度。食品行业协会是一种处于食品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自律组织,有效沟通政府、市场与企业,协调食品供应链多方利益。中央政府应联合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政策,为食品行业协会合理监控食品安全供应链提供政策支持。同时,应不断提高食品行业协会的自律意识,提高其服务意识,指导食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食品供应链质量安全问题,为有关政府部门发展食品产业提供科学的决策信息。再次,食品行业协会应自觉提升协会综合价值,引导食品行业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其在食品供应链安全管理中的领头、示范作用。当前食品行业协会仍存在规模小、数目少、现代化水平低[4]等问题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规划食品行业协会的发展,进一步实现全面覆盖食品行业协会,充分借力,以保障我国食品质量安全。

2.3提升食品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我国食品企业应从自身做起,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政策,提升自身食品质量管理水平,完善企业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制定科学的食品质量安全发展战略。食品企业应认识到食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均对企业食品安全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应当加快完善供应链管理制度。食品企业应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严格筛查食品供应链各个环节的问题,保证从原料采集到成品运输销售,每一环节均符合国家食品生产安全标准,创新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方法的科学性、有效性,采取符合企业发展的方法及时解决生产、流通环节中的问题。同时食品企业应重视提升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以及职业道德素养,强化员工对食品生产安全的责任意识,加强企业自身检验能力,健全食品生产管理体系。

3结束语

食品质量安全与消费者安全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影响社会安定、人民幸福。政府、食品企业以及食品行业协会应协同合作,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加大食品质量安全供应链的管理力度,共同努力为人民打造一个更安全、更健康、高品质的食品消费环境,推动我国食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管理学博士论文参考文献】

[1]罗丽纯.食品安全保障:从质量标准体系到供应链综合管理[J].食品安全导刊,2017(36):8-9.

[2]黄彩霞.食品供应链环节的企业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J].现代食品,2017(17):43-45.

[3]热比亚?吐尔逊,宋华,于亢亢.供应链安全管理、食品认证和绩效的关系[J].管理科学,2016,29(4):59-69.

第5篇

一、会计论文的现状

目前我国会计论文主要分为学术论文和毕业论文。学术论文又称科研论文、研究论文、专题论文,是会计学界和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及科研人员总结科研成果,送交国际、国内学术刊物、学术出版社或学术会议发表或宣读交流的论文。

毕业论文主要是指学位论文。在我国,接受高等教育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毕业前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亲手完成论文写作。学位论文是各类毕业生或同等学历人员为申请授予相应学位而写出的论文,即学士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等。对于学士论文,要求能较好地运用所学基础知识技能,解决不太复杂的课题;对于硕士研究生论文,要求能够充分地反映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对研究课题要有一定的见解;对于博士研究生论文,则要求反映作者渊博的知识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在该学科某一领域有独到的见解,在理论研究上有突破,形成创造性成果,对会计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此外,毕业论文还包括在我国接受高等专科教育财经类学生的毕业论文。

二、会计论文作用和特点

(一)会计论文的作用

1.会计论文的写作是会计研究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会计研究的必要手段。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发展,广大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及会计学者,紧密结合我国会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围绕贯彻执行新《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通过撰写会计论文,对企业会计制度转轨和企业改革(如兼并、破产、关闭、出售、公司制改建、债转股、上市、股份合作制、企业集团)中的财务管理、资金成本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等方面,以及会计新领域(涉及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人力资源会计、环境会计和社会会计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2.会计论文是总结会计经济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发展会计理论,以指导会计实践工作的重要工具。在我国,有上百家财经类期刊刊登会计论文。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为了总结前一年度的会计理论研究成果,每年还组织前一年度会计学论文评选活动,并将获奖论文汇编成册出版,由此激发了广大会计工作者进行理论研究的热情,推动了会计理论的发展,并以正确的理论支持和指导会计改革深入进行。

3.写作会计论文是培养会计专业人才的有效途径,是考核会计专业人员和会计专业本科毕业生及研究生等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重要依据。

(二)会计论文的特点

1.学术性。学术性即科学性,是指在论文中所表现出来的系统、严谨的理论体系。会计论文的学术性不仅表现在应用价值上,而且表现在理论价值上。主要表现为:

会计论文的写作目的是建设与发展会计学科领域,描述会计经济活动中某一新的现象、新的发现,对会计学科的发展具有实践上的价值;

在理论上,对新的发明和创造有深入的理性分析,运用已有的理论知识,通过严密逻辑推导,求得规律性认识,丰富原有理论体系或者建立新的理论体系。

第6篇

一、法学论文概述

学术论文,也称学术理论文章。它是指在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领域内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学研究成果的论文。法学学术论文,是指在法学领域中对某个学术理论问题进行专门的系统的科学研究,并且表述某些研究成果的论文。“学术”,是指有专门的、系统的学问和方术。“理论”,是指科学的论点、论据及论证的体系。法学学术论文,就其功能而言,它既是探讨法律科学问题,进行法律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阐述法律科学研究成果、进行法学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法学学术论文,一般包括:论点、论据、论证三个要素。

法学学术论文,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论文中高级别的具有创造性的论文。它要求作者对法学学术理论界的某个问题有新的发现,提出新的学说,新的构想;或对以往的法学理论、法学观点有较多的新发展或深入开拓;或对法学中的旧学说提出不同的独立见解;或论证法学旧学说错误、疏漏之处;或提出新的法学预见、构想,启迪后人研究,等。凡法学学术论文,其要求均应如此。本文所言之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仅指篇幅一万字左右的立论方式的法学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 等法学毕业论文除外)的写作,至于驳论方式的法学论文的写作暂不涉及。

(一)法学学术论文,一般说来应当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学术性,即指论文对法学学术理论问题具有科学的论证性;

2.理论性,即指论文运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经过严密论证将法学中某个或某几个问题“升华”到理论高度,从而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的思辩性。

3.创造性,即指论文论述的法学问题“发前人所未发”,探求法学中前人没有发现的规律或匡正通说的独创性。

4.专业性,即指法学论文对法学学科中的某个或某几个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供法学专家、教授、学者研讨和交流的专业性。

(二)法学学术论文的主要要求是:

1.所研究和论述的法学问题,观点正确,对社会主义革命和法制建设有促进作用;

2.能推动法学领域学术理论的研究向前发展;

3.具有学术论文的诸特点;

4.全文观点与材料统一,层次分明,条理清楚;

5.论证中逻辑严密,推理正确;

6.所用的法学语言准确、概括、精炼;

第7篇

21世纪的人类社会,是一个以知识、信息为核心的知识经济社会。一方面,社会经济的发展主要依赖于信息的获取和知识的积累与创新;另一方面,社会的发展也使新的技术和新的知识层出不穷,信息传播范围加大,知识更新速度加快,并影响到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面对这一新形势,我国高等教育正在进行着从终结教育到终身教育的转变,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高等学校加强素质教育,信息素质教育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大学生只有具备良好的信息素质,才能迅速从人类知识殿堂中汲取新知识、新信息,实现自身知识的更新、知识的扩展,进而进行知识的再生产,才能把自己培养成为一个创新型的人才,对医学生来说更是如此。因为生命科学与医学是当今世界科学技术领域发展最迅速,也是最有希望取得突破性成果的学科。医学工作者更加依赖信息和知识的更新来战胜疾病和伤残,来保护人民的健康。特别是循证医学在医学领域的应用和发展,对传统的临床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提出了强烈的挑战,要求医务工作者必须具有良好的信息管理和批判性思维的能力。作为未来的白衣战士,必须充分认识到信息素质教育的重要性,自觉地、全面地培养自己的信息素?|,才能适应时代对新型医学生的要求。

2 医学生信息素质教育的内容和要求

对于医学生来说,信息素质教育的内容和要求应充分体现出医学教育的特点。参照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的《本科医学教育国际标准》[1]和我国的《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2]中对信息素质教育的相关要求,医学生信息素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由以下部分组成。

2.1 信息意识教育

通过信息意识的教育要让医学生认识到信息以及信息素质能力在医学实践和研究中的作用和价值;对本学科专业的信息,特别是医学发展前沿的信息具有敏感性;并有强烈的获取、利用相关信息的欲望。

2.2 信息知识教育

通过教给学生信息方面的知识,让他们了解有关信息的术语;熟悉医学信息源,包括正式医学信息源和非正式医学信息源;掌握信息获取的相关知识,包括信息检索类型、检索语言、检索工具、检索途径、检索方法、循证医学证据检索等。

2.3 信息能力教育

(1)信息需求表达能力。让学生能正确分析课题、清晰表达并提取概念,能运用各种检索技术制定检索表达式,能拟订合理的检索策略。

(2)信息获取能力。让学生能根据信息需求选择医学信息源,使用适当的检索方法和检索途径完成检索,能熟悉使用中文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CBM)、中国知网(CNKI)、面向公众的医药信息检索服务系统(PubMed)获取国内外医学文献信息,能熟练使用Baidu学术、Google学术、医学和健康网站(HON)、医源(Medcial Matrix)检索、收集国内外生物医学和公共卫生信息,能使用医学参考工具书解决学习、工作中的问题。

(3)信息评价能力。让学生能对检索效果进行评价,能对获取的信息的质量,特别是网上获取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能对医学领域高质量学术研究成果进行评价。

(4)信息组织与管理能力。让学生能对已获取的、有价值的且需要保存的信息进行科学归类存储,建立自己的信息库。

(5)信息传播交流能力。让学生能与别人共享所获得的信息,善于与病人、病人家属、同事、公众进行沟通与交流。

(6)信息利用、创新能力。让学生在信息利用中能对所获信息进行分析、质疑、联想、扩展,提出自己的新创见。

(7)循证实践能力。让学生能针对不同的循证需求,选择、获取最适宜的循证医学文献。

2.4 信息道德教育

熟悉与信息使用有关的道德、经济、法律和社会问题,自觉遵守与获取和使用信息资源相关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自觉保护病人、同事和他人的隐私。

3 医学生信息素质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

医学生的信息素质教育不是仅仅局限于为学生一次性开设“医学信息检索与利用”课就可以完成的,而应该贯穿于医学教育的全过程[3],成为一个系统工程。这个系统工程应包括多个层次和阶段的教育。各个层次阶段的教育对象不同、内容不同、教学方法不同,所达到的目标也有所不同。

3.1 启蒙教育阶段

教育的对象是刚进校的新生。教育内容是信息和信息素质的概念;信息素质教育在培养创新型人才中的重要作用;图书馆馆藏特点、布局和服务,图书馆联机书目检索和使用。授课方式可通过讲座、实地参观来进行。授课人员主要是图书馆员。目的是让学生一进校就树立起信息意识,学会充分利用图书馆为自己的学习服务。

3.2 基础教育阶段

教育的对象是本科二、三年级的学生。教学内容是有关医学文献、信息检索的基础知识;常用医学数据库、搜索引擎的介绍;医学参考工具书使用。授课方式主要采取课堂理论讲授、上机实习等方式进行。授课人员是文献检索课教师。目的是让学生初步掌握信息检索的知识和技术,能初步使用各种医学检索工具获取所需信息,解决学习中碰到的问题。

3.3 专业教育阶段

教育的对象是本科四、五年级的学生。教学内容是医学特种文献检索;计算机信息检索技术;主要医学数据库和搜索引擎的使用;灵活制定检索策略、评价检索结果;学士论文的撰写。授课方式采用课堂讲授、上机实习、研讨等方式进行。授课人员除了文献检索课教师外,还应与医学专业课教师、医生相结合。目的是让学生所学的信息检索知识、技能得到扩展和提高。能比较熟练地运用各种检索工具收集到国内外医学信息,扩大自己的知识面,促进专业学习,完成学士论文的撰写。

3.4 高级教育阶段

第8篇

关键词: 行政职权;第三部门;公务法人;行政主体;行政程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国学者帕金曾经说过:“大学对一切都进行研究,就是不研究它们自己。”[i]此话虽然有些偏颇,但高校体制改革的现实却逼迫我们必须对新形势下高校的角色和地位进行审视和研究。

1999年9月24日,北京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学生刘燕文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京大学推上了被告席。刘燕文称,1996年初,刘燕文的博士论文通过答辩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北大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共有委员21人,1996年1月24日对刘燕文博士论文表决时实到会人数16人,表决结果是7票反对,6票赞成,3票弃权。根据审查结果,北京大学学位委员会做出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授予博士结业证书的决定。3年多来,刘燕文一直多方反映,未果。海淀区法院经审查,做出一审判决,北大败诉。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北大不授予学位的决定违反了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须经学位委员会成员半数通过的程序。同时,北大学位委员会在做出不予授予学位前,没有告知刘燕文,并听取他的陈述和辩解;做出决定后也未将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法院据以上程序瑕疵撤销北大不授予学位的决定。[ii]

北大被自己的学生告上法庭,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让许多人觉得疑惑。行政诉讼法不是“民告官”的法吗?高校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吗?这些疑问正反映了我国高校体制改革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自90年代党和国家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战略以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革。伴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入进行,教育体制尤其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也进入了关键的攻坚阶段。社会各界包括法学界都对此寄予了高度关注。然而,大量的探讨都集中在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扩招及学费的提高等热点问题上。相形之下,对高校的角色定位、职能性质、法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却很少有人论及。而这些问题却正是近几年来刘燕文这类案件在各地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这种状况从近期讲已经损害了高等教育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影响了高等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远期讲,则有可能影响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持续稳定的发展。

我国高校体制改革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 高校性质云遮雾罩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作用弥漫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学界往往将这样的政府称为“全能政府”。在全能政府体制中,各种社会组织都围绕政府权力展开活动。与此相应,划分社会组织的方法也比较简单。其中,政府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权力,以公众利益和福祉为宗旨的单位组织。企业单位是以营利为直接目的,以生产经营为主要活动方式的社会组织形式。基层自治组织是以自治管理为基础的社会单位。这样的划分简单明了,与当时相对单一的社会关系十分适应。

进入八十年代以后,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机关不再大包大揽、无所不管、无处不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局面也有很大改观。企事业单位的自主性、独立性日渐增强。这一变化是十分可喜的。但是天下从没有免费的午餐,制度变革总是要付出代价的。高校体制改革的代价便集中体现于高校旧身份与新角色的冲突与不协调。在法律上,这种冲突极端表现为与高校发生纠纷的人们那种极其尴尬的处境。他们无法确定:高校侵犯自己权益时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使的行政职权;还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行使的民事权利?在将纠纷诉诸法院后,高校是作为特殊的行政主体,受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呢?还是作为民事主体,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

无庸置疑,事业单位的法律性质和地位的模糊不清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因此,重新界定高校在新体制下的作用与法律地位便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下面,我们便从各类高校的共性与差异两方面论述新形势下高校应当具备的法律地位。

(一)从共性来看,高校最重要的职能在于为国家和社会保存、传播文化科学知识,培养高级人才。而这种职能的实现往往意味着在经济上的巨大投入与极微小的回报(甚至完全没有回报)。很明显,这种职能是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的市场机制无法实现的。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这些职能不能完全交予政府来执行。这是因为,高等教育职能的实现需要动用大量社会、经济资源。如果完全由政府提供这种职能服务,必将导致政府负担过重。而且由于政府组织和职能有科层化、强制性的特征,也决定了政府过度介入这些事务将严重影响这类事业的效率与公平。正是高教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高校性质的独特性。

为了全面反映高校这类组织的特征,社会科学界发展出了一种用于确定高校这类组织地位和性质的理论。这就是“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理论。[iii] “第三部门”是由美国学者Levvit最先使用的,用于涵盖处于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的那块制度空间的一个概念。今天,这一概念已被国际学术界普遍接受。由于政权性质、法律制度、分权程度、发展程度、社会异质性程度、宗教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第三部门的内涵和外延千差万别。有些国家强调第三部门的免税特征,有些则强调非营利、慈善的特征。但各国学者都用该理论打破了社会组织的传统划分方法,并力图用这一理论反映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第三部门在某些领域具有市场组织和政府组织不具备的特性。这些特性集中表现为非营利性、自主性、专业性、低成本。非营利性是第三部门组织追求目的公益性决定的。自主性是指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第三部门名称的来源就是人们相信它们不受政府支配,能够独立地筹措自己的奖金,独立地确定自己的方向,独立地实施自己的计划,独立地完成自己的使命。第三部门作为整体具有多样性,但具体到每个非营利组织,它们却是十分专业化的。它们在成立之初目标是定得十分明确的,如医院是救死扶伤的组织;福利院是照顾无家可归的儿童的组织;学校是提供受教育机会的组织等。第三部门不同于政府组织的特征还在于它的低成本,因为第三部门运作可以依靠志愿人员为其提供免费服务,还能够得到私人捐款的赞助。此外,第三部门内也没有科层式的行政体系。

为了凸现第三部门的这些特质,西方国家在法律上对第三部门的地位大都作了特殊规定,如“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sector)、“慈善组织”(charitable sector)、“志愿者组织”(voluntary sector)、“免税组织”(tax-exempt sector)、“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sector)等。其中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的经验就很值得我们借鉴。在法国,承担公共服务事业管理,为全社会提供服务的机构除了国家机关、地方领土单位以外,还有公务法人。[iv]公务法人具备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它具有法人资格。它是一个法律主体。有自己全部、独立的财产,实行独立核算。第二,它是一个公法人。它从事国家规定的某项公共利益活动,并接受国家的监督和控制。它也因此享有某些特权,如公用征收权、其财产不能被扣押、强制执行权等。第三,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享有一定的自主权。[v]

显然,高校就是第三部门和公务法人的典型代表。它不以营利为主要的运营目的,而且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从事的是政府和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同时它又具备一定的行政职能,这些行政职能虽不如行政机关的职权广泛、性质明确,但却已足够构成其独特的法律地位。

(二) 从差异来看。在我国高校系统内部,众多的高校虽有不同于政府与企业的共性,但也存在很多不同之处。一些高校主要依靠政府的扶持,承担为国家培养人才的重任。另一些高校则通过提供教育服务等方式,运用市场的规律来获得生存的机会。这样的差异会直接导致高校的组织形式、法律地位、法律性质的分化。对于不同类的高校,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对其应进行有差别的调整。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对高校做了性质区分,并据此对不同高校给予不同待遇。如英美等国对公益大学与营利大学财政支持的力度差异便是一个例证。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的。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不揣浅陋认为当前可对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作以下规定:

首先,应明确高校公务法人的地位。我国的大部分高校都是以公共利益为运行宗旨,拥有一定行政职权(如授予学位、颁发学历证明、内部处罚权等)的组织。它的许多决定是强制性的,有确定力和执行力的。如高校有权决定是否颁发学位证、毕业证;有权在招生时决定录取这名学生而不录取那名学生;有权要求入学转系或毕业分配必须交纳一定的费用。为了保证高校的功能和职权得到很好的实现和执行,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尽快确立高校的公法地位。(当然,是否称为公务法人还有待学术界进一步探讨。)只有这样,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这类高校进行行政授权时才有法律的依据;利于这类高校明正言顺得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同时也利于受到高校行政职权侵害的人寻求法律救济。

其次,应根据高校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在其所有行为模式中的地位和作用将高校划分为营利性高校与非营利性高校。过去我国依据举办者的不同,将高校分为国家高校,地方高校和民办高校。现在看来,这样的划分造成了三类高校发展的不均衡和有限的高教资源浪费。国家高校的招生数量逐年在扩大,而地方高校和民办高校的招生额相对却在逐年萎缩。国家高校的师资因扩招而出现短缺,地方高校和民办高校的资源却无法被充分利用。一些地方高校和民办高校设立了许多极具特色的专业和学科,却由于没有国家财政拨款的扶持而面临不能将其独特之处延续下去的窘境。

因此,我们应放弃以往依举办者来划分高校性质的方法。而代之以一种全局的观念,在全国范围内合理的配置教育资源。当前,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对医院进行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划分。这样的划分将影响国家对不同性质医院的财政扶持的力度和监管的方式。营利性的医院由于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政府对它的财政扶持将减少。从法律性质而言,营利医院多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进行服务和盈利活动,其行为受民法调整。而非营利性医院则以为大众提供优质、低廉的医疗服务为目的,并承担所在社区的基本医疗和免疫服务。今后,政府会集中力量对非营利医院进行财政补贴以保证其服务质量。非营利医院的行政性特征十分明显。它们在社会医疗保障、强制免疫、公费医疗等方面作为行政主体出现,其行政职权由主管行政机关和有权机关授予并进行监督,它们的行政行为受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

由于高校和医院在现阶段的体制改革中面临的问题是相似的。今后国家可将高校分为营利性高校和非营利性高校。营利高校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并可根据现实需求自主调整学科设置,以期能从市场中获得更多的回报。由于能通过盈利和社会效益促进自身的发展,这类高校的存在也能吸引各种利益群体投资教育。这可以缓解当前高校投资渠道单一、经费拮据的窘境。国家将在加强监控力度的同时减少对营利高校的扶持力度。非营利性高校(不管其以往是国家高校、地方院校)将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扶持对象。对一些民办高校,若其开办的学科是国家高校中所缺乏的,或对国家发展有利的,国家也可对其进行财政补助,而不应过多考虑其民办性质。划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高校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合理地配置财政资源以外,还能对高校的师资和受教育者流向进行合理引导,加强高校之间教师和学生自由流动,充分利用各方资源优势。更重要的是国家在进行教育行政职权委托和授权时,应将权力更多地授予非营利性高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高等教育功能和价值的充分实现。

通过以上对高校性质的界定,今后高校的各类活动都能被原则性的分类并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政府与各类高校之间的关系也将会更加明晰。然而,高校性质的确定只能从原则的高度解决高校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对一些更具体的矛盾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分析。

二、 高校行政职权“无法可制”

从刘燕文案,我们看到高校在进行管理时作出的决定对学生影响是巨大的。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或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对学生的名誉及将来的就业和发展将产生极大的影响。高校的这些行为,对与它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学生而言,是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的,因而是典型的行政行为。但是,由于高校的公法地位尚不明确(如第一部分所述),高校行使行政职权实际上很少受到行政法治原则的约束。这一状况令人堪忧。其具体表现是:

从宏观角度看,1995年7月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实行的是“两级管理,以省级统筹为主”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中央与省级教育管理部门都针对高校管理工作进行了大量立法。然而,由于缺少一种有效的立法协调机制,高校教育的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也是造成目前高校管理政出多门,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加之高校往往对自身法律地位认识不足,在订立有关校级规章制度时,经常存在“违法制规”的现象。其直接结果便是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违反法律的校规校纪。严格地说,这种状况与“无法可依”的状态已相去不远。

从微观层面看,在高教管理活动中,高校拥有诸如内部处分权,收费权,招生权等行政职权。在行政法中,对一些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严重影响的行政权的行使,往往课以严格的程序要求。如工商机关在对违法经营企业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对该企业违法经营的状况进行调查。此后,工商机关还应通知企业将受到什么处罚,并给予其辩解和陈述的机会。最后,处罚决定书还应直接送达被处罚人。之所以如此重视程序,一方面是为了促使行使权力一方谨慎地做出行政行为,另一方面也为相对人在受到侵害前主动抵制权力滥用提供制度保障。但由于上文所述原因,高校的行政职权却长期疏于程序制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对刘燕文的博士论文进行审查时,采用了实质审查,即对刘燕文论文的内容进行了审查。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只能对已通过答辩的论文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且北大在做出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后,既没有告知刘燕文,也没有听取他的陈述和辩解;在做出决定之后,也未将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实际上这是对刘燕文辩解权和知情权的剥夺。正是这些程序上的重大瑕疵使北大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成为无效行为。在刘燕文一案中北大学位委员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本身也存在重大缺陷。该条例并未明确在评定学位论文时,是否允许投弃权票,弃权票是作为反对票还是同意票看待等问题。这种程序规定的缺失从某种程度上默认和纵容了高等教育管理活动中权力的滥用。这显然背离了依法行政的原则。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迫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高校在行使职权时无法可制的状况加以改变。

第一,高校拥有的行政职权应有明确的授权。中央与地方应建立良性协调机制,使各级、各种行政法规作到层次分明,和谐一致。教育行政部门对各高校自己制定的校规校纪进行定期必要的监管,使其不至于违反法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奠定良好法律基础。

第二,严格规范高校行使行政职权时的程序,尤其是对一些严重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制定相应程序规范。如事前的通知,给予辩解和陈述的机会,并送达正式的决定书。特别是做出开除、勒令退学、不颁发毕业证、不授予学位这类严重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建立听证制度。只有这样,才不会使教育行政管理成为行政程序的一片盲区。

教育行政职权的获取和行使做到有法可依只是实现行政法治最基本的要求。法治行政还要求相对人在受到高校违法行政侵害时能得到法律切实有效的救助。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教育行政救济制度。

三、 高校侵权“无门救济”

第9篇

Abstract:Objective To investigated the clinical characteristics and diagnostic methods for childhood intracranical tu-mors.Method 69patients under15year of age with intracranial tumors were analyzed retrospectively with regard to age,sex,clinical presentation,diagnosis and pathological findings,management and follow-up data.Results There were43males and26females(ratio of1.65∶1),and the average age at presentation was5.47years.Astrocytoma was the most common patholog ic type of the intracranial tamors in children.The most of the intracranial tumors in children located at posterior fossa(55.1%).The common symtoms and signs included vomiting,headache,motor deficit,seizures,cranial nerver palsy and posi-tive pathologic reflexes.The positive rate of CT for displaying these tumor was92.3%,and MRI100%.The accuracy of CT diagnosis was66.7%,and MRI76.9%.Conclusion The most of the intracranial tumors in children located at posterior fos-sa.Males are affected more than females.Nonspecific symptoms and signs are easily misdiagnosed at the initial stage of the disease.CT and MRI are main diagnosic methods of these disease.

Key words:intracranial tumor,children;diagnosis;computerized tomography;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摘要] 介绍国内外数字化学位论文(ETD)全文数据库建设的现状,分析我国ETD全文数据库建设,如学位论文的收集范围、数字学位论文格式、数据著录内容、统筹规划与协调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数字化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信息共享

学位论文是伴随着学位制度的实施而产生的,是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的毕业生为获取学位资格递交的学术性研究论文,主要指硕士和博士论文。学位论文一般都具有独创性,探讨的课题比较专深,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学位论文主要是供审查答辩之用,一般不通过出版社正式出版,通常收藏在各授予单位或指定的学位论文收藏地点,因此查找比较困难,需要通过专门检索工具和特殊搜集渠道才能获得,给学位论文的利用带来极大的不便。近10多年来,世界各国充分利用因特网和其它信息技术发展成果,开发学位论文数据库及检索平台,为学位论文的检索,尤其是学位论文全文的获取提供了便利条件,其中数字化学位论文(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ETD)全文数据库建设近年来更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国内外ETD全文数据库大致可以分为3类,即商业性的学位论文数据库、分散在高校和研究院所的ETD全文数据库、由多个成员单位参与的ETD全文资源共享检索平台或数据库。

1 我国ETD全文数据库建设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国内一些高校开始开发学位论文数据库,如上海交通大学从1996年开始收集学位论文电子版,在校园网上博士论文全文。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hina Academic Library&Information System,简称CALIS)从2000年起,由清华大学牵头建设CALIS高校学位论文数据库,目前该项目在一期文摘库建设的基础上,开始二期的全文数据库开发[1] 。若干商业服务性学术数据库也开始提供学位论文全文服务。

目前,我国(除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外)投入使用的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有:

(1)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CDDBFT )。CDDB FT 由国家法定的学位论文收藏单位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提供,并委托万方公司加工建库,万方数据资源系统(http:..wanfangdata.com.cn.)提供检索服务。CD-DB FT 收录各高等院校、研究所等单位送交的硕士、博士和博士后论文,内容涵盖了自然科学的数理化、天文、地球、生物、医药、卫生、工业技术、航空、环境以及社会科学、人文地理等学科领域。CDDBFT 以1998~2004年学位论文为主体,逐年回溯并月度追加,截至2004年12月,已有27万篇论文全文,2005年初将达到30万篇。

(2)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CD-MD)。中国知网(http:..edu.cnki.net.)的CDMD收录了1999年至今的16万篇质量较高的中国大陆博、硕士论文,每年新增论文约28000篇,覆盖学科范围包括哲学、社会学、教育、政治、法律、经济、文学、历史、理工、农业、医药卫生、电子技术、信息科学等。

(3)各高校自建的学位论文数据库。目前我国收集学位论文电子版全文并提供网上浏览的高校有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四川大学(医学学位论文)、北京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前24页)、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等。

除已建立的全文数据库外,国内许多高校和研究院所也开始收集学位论文电子全文,或建立学位论文文摘检索系统,具备了全文数据库的开发基础,例如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山东大学等建立了论文的网上递交及文摘检索系统;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天津大学、武汉大学等建立了学位论文的网上递交系统。

值得关注的是,CALIS二期重要子项目之一的“高校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规划建设一个提供集中式元数据检索(包含前16页全文浏览)、分布式全文服务的学位论文共享平台,参与单位已达50多家国内高校,至2005年拟收录10万条全文数据,并与一期建设的文摘数据库中10万条文摘数据合并。

2 国外数字化学位论文全文服务的主要进展

国外学位论文数字化起步较早,如美国的网络学位论文数字图书馆(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NDLTD,http:..ndltd.org.)从1991年起开始学位论文数字化的应用研究。目前ETD项目开发和应用以美国、加拿大、欧洲、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较为成功,多个项目已投入实际使用,比较著名的有:

(1)NDLTD。这是一个基于OAI(Open Archives Ini-tiativ)的国际性博硕士学位论文共享检索平台,1991年由美国弗吉尼亚科技大学发起,目前有来自美洲、欧洲、亚洲、非洲的215个成员单位,其中187个为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是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唯一参加该项目的高校。该平台提取存储在各EDT数据库的学位论文元数据,用户可免费检索题录元数据及PDF格式的文摘。平台同时提供NDLTD成员单位的联系方式及ETD数据库服务的链接,以便于用户索取全文,其中部分成员单位的ETD数据库可免费下载全文[2] 。

(2)加拿大学位论文门户(Theses Canada Portal,ht-tp:..collectionscanada.ca.thesescanada.)。它提供加拿大学位论文的保存和检索服务,截至2002年共有55所高校加入该项服务,可检索22万篇博硕士学位论文,每年新增数据1万条,其中1998年以后的学位论文可免费下载全文。

(3)澳大利亚数字论文项目(Australian Digital The-ses Program,ADT,http:..adt.caul.edu.au.)。该项目在1998~1999年由澳大利亚7所高校发起,旨在建立分布式的论文数据库,目前已有26所高校的博士及硕士学位论文可通过ADT项目或在各学校的电子数据库中检索,部分学位论文可免费提供全文。

(4)PQDD学位论文数据库(ProQuest Digital Disser-tations)。PQDD是美国ProQuest公司(原名UMI公司)出版的博硕士络数据库,该库收录欧美1000余所大学从1861年起的320万篇博士、硕士论文摘要或题录,其中170万篇有纸质或缩微格式的全文,年新增4.7万篇博士学位论文和1.2万篇硕士学位论文,近2年的学位论文可免费下载电子版的前24页内容[3] 。PQDD的全文服务通过网上订购实现。我国由中科.亚信公司联合引进PQDD全文数据库网络版的部分数据,在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CALIS全国文理中心(北京大学图书馆)(http:..pro-quest.calis.edu.cn.umi.index.jsp)建立全文镜像服务器。该数据库目前主要收录1998年以来北美地区博、硕士论文4万多篇。

其它,如英国的“Index to Theses”(http:..the-ses.com.)可检索自1716年起的46万余篇学位论文文摘,提供全文的订购服务;法国有“cybertheses”(http:..cybertheses.org.cybertheses.cybertheses.html);德国、奥地利、捷克、新西兰等国也建立了学位论文全文的网络检索服务。

3 我国ETD全文数据库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与国外相比,我国ETD服务工作起步较晚,虽然通过这些年的努力,目前已能提供比较丰富的ETD资源,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学位论文的收集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两方面:①尽管国家教育部对学位论文规定有呈交制度,即将博士论文上交国家图书馆保存,硕士论文交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保存。但由于无隶属关系,收藏渠道不畅,现在所建的各库论文数据均不完整,而且不收录港、澳、台等地区的学位论文。②目前国内所建学位论文数据库收藏的ETD全文主要为2000年以后的数据,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年代较早的电子学位论文全文数据会越来越难以收集,因此各数据商和高校应加强对学位论文回溯库的建设与开发研究工作,对于无法获取电子全文数据的学位论文,可采用扫描等方式进行补充,以满足用户全文获取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许多研究单位尚未建立ETD学位论文的收缴制度,造成目前还有大量资源流失,十分可惜。

(2)学位论文著作权与保密问题:①我国学位论文一般不公开发表。部分学位论文为保密级论文,有一定的保密期,还有部分论文由于需要申请专利、进行技术转让或投稿公开发表而希望延迟公布,因此网上公开学位论文全文,可能会产生版权纠纷与泄密。在国外,如美国NDLTD要求论文的提供者必须作出相应的版权使用声明,授权学校使用并向需要者提供论文全文。而我国对此尚无统一规定,亟待研究解决。由于我国硕、博士研究项目一般使用公共经费,其论文具有成果汇报性质,因此,建议除应保密或有合理的延迟公布理由的文献,应在国内因特网上公开,但必须说明不得用于谋取不当利益。②采用PDF文档及加密技术,生成PDF文档时分为前若干页和全文2个文件,前若干页可在因特网上免费浏览,全文在学位授予单位内部网络内免费使用,在授予单位外则必须订购。这样可部分解决著作权问题,但降低了免费资源的完整性,不利于资源共享。

(3)ETD全文的格式:国内各数据库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常用的格式主要有PDF、WORD、HTM。如CDDB FT 采用HTM格式,CDMD采用CAJ、PDF等格式。综合国内外采用格式的总体趋势及相关的对比研究可以发现,PDF具有很多优点,例如,可以包含超链接、表单等带有交互性的内容,支持多种级别的安全性(如可阅读不可打印、可阅读打印但不可修改等),可将文字、图形、声音和动态影像等封装在一个文件中,支持特长文件等。因此,PDF的集成度和安全可靠性都比较高,这对ETD的浏览和版权保护都非常重要,建议各ETD 数据库采用。

(4)数据的著录格式:目前国内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著录内容不统一,CDDBFT 和CDMD著录项目可见表1,各高校自建的数据库格式更是变化多端。CALIS学位论文全文库已提出采用规范化的元数据。美国NDLTD也规定了ETD的元数据标准。考虑到我国情况与美国不同及与国际接轨两方面的要求,建议进一步讨论我国学位论文采用何种元数据、元数据著录项目的选择及扩展描述的范围等。例如,考虑到收录公开出版的学位论文,可使用出版年;考虑到收录用外文书写的学位论文,可使用原文语种。表1 CDDB FT 和CDMD著录项目对照(略)

(5)检索系统功能:我国学位论文全文库检索界面均较友好,设置的检索途径也较全面。

CDDB FT 的简单查询可从全文、题名、作者、分类号、导师姓名等5个字段检索,有2个检索词输入框,逻辑关系可选择逻辑与、逻辑或、逻辑非,允许同一字段中两个不同关键词的组配、两个不同字段中同一关键词的组配、两个不同字段中不同关键词的组配;专业查询功能较齐全,提供全文、题名、作者、分类号、导师姓名、授予学位单位、馆藏号、分类号、论文页数、文摘语种、出版时间、关键词、文摘等13条检索途径,支持复杂的布尔逻辑表达式、截词检索、位置算符等功能。

CDMD的简单检索提供全文、中文关键词、英文关键词、中文题名、英文题名、中文副题名、英文副题名、中文摘要、英文摘要、中文目录、作者、导师、引文、论文级别、专业、学位授予单位、论文提交日期等字段。高级检索支持不同字段间布尔逻辑检索。

两个数据库均设置了论文学科导航系统。但两个检索平台均无检索史的设置,无法对检索史进行组合运算,也无法保存检索史。CDDBFT 只能每一章节浏览全文,无法一次性下载。

4 小 结

我国目前已可提供一定数量的ETD全文服务,但总的来说,ETD全文数据库建设仍处于分散的状态,各学位论文授予单位之间缺乏ETD全文的收集、保存、利用和数据库建设的统筹规划与协调,已建数据库的文档格式、著录内容及检索系统功能不统一,均有待完善之处。

高校系统ETD全文数据库由于有CALIS全国中心、地方中心的协调,采用统一规范、分散加工、索引库集中建设、全文分散存储的运作模式,有计划、有步骤,可望取得较好的成果。

但相对于全国高校、科研单位每年产生近10万篇学位论文的情况而言,CALIS学位论文数据库仍显得覆盖面小。因此迫切需要拥有权威与实力的全国性的机构对全国学位论文数字化建设进行总体规划,整合相关标准,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国家数字图书馆等建设一个包括港澳地区乃至台湾地区在内的“中国学位论文数字图书馆”。

CALIS学位论文项目可能成为实现上述目标的基础,如CALIS可吸收港澳地区高校、中国科学院系统参与项目的建设,逐步实现全国ETD全文的资源共享。

当务之急是防止ETD全文数据的进一步流失,对具有研究生培养任务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应指定其相关部门负责收集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电子版全文,规定统一的文件格式,统一在网页上安装让作者直接提交论文的软件。有必要制定学位论文递交的行政措施,规定未提交者不得授予学位或毕业离校,并就学位论文的公开范围及方式、保密级别与公开时限等具体授权条款签订明确的协议。

要进一步研究学位论文的版权与保密问题,研究可免费使用的资源范围,研究商业性数据库与免费资源之间的关系,避免ETD全文库或检索平台的重复建设。

[参考文献]

[1]温丽君.因特网学位论文检索[J].医学情报工作,2003,(3):187.188,196.

第10篇

关键词: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体教结合;建设;发展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808(2012)04-0023-04

自我国高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以来,无论在推动高校体育运动的发展、提高运动员文化素质、培养高水平的体育竞技人才还是促进高校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文章在总结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20多年发展的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探求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在新形势下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1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的意义

高校体育作为学校体育的“龙头”,既是群众体育的基础,又是竞技体育的生力军。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与国际高等教育体制接轨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高校体育自身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我国体育社会化的进步与发展方向。通过高校运动队的训练和竞赛活动,不仅可以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扩大高校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推动我国体育全面走向社会化。同时,还可以构建校园体育氛围;增强师生的体育观念;激发体育情趣;尤其对促进国际、校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并逐步为奥运争光计划服务,都具有现实和深远意义。

国外成功的经验告诉我们,经历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运动员无论在对体育运动规律本身的认识与理解上,还是领会教练的意图、策略与随机应变的能力上都有明显的提高。另外,高校具有知识密集、科技含量高等得天独厚的优势,拥有优秀的体育资源和科研优势,有利于实现较高文化知识、高竞技水平的培养目标。大多数高校在人才培养和教学目标上加强对运动员就业指导和求职就业技能培训,更好的为运动员的就业服务。

2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现状

2.1我国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取得的成绩

2.1.1发展规模逐渐壮大

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经过20多年的发展,总体规模不断扩大。高水平运动队的数量由51-53-161-102-235所,运动队由140支发展到728支,运动项目由5个大项(及部分特设项目)发展到25个大项,遍及全国各地。高校办队规模的扩大为高水平的竞赛奠定了基础,高水平的竞赛又促进了办队工作的进展。另外,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和发展带动学校体育的发展,让教师、学生、家长以及社区成员有机会近距离接触高水平运动员,为他们提供学习和交流的机会,推动体育文化建设和发展。

2.1.2运动成绩斐然

高水平运动队丰富了校园文化生活,扩大了学校知名度。弘扬吃苦耐劳、努力拼搏、永不服输的精神来影响广大师生,有利于建设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成绩从20世纪80-90年代的中低水平,到稳居前两名,特别是由教育部组队参加世界大运会后的2005、2007年两届,依然保持了我国在世界大运会上的领先水平。同时,也涌现了诸如“眼镜侠”胡凯、王颖、吴波等一批优秀运动员。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也出现了不少高校高水平运动员,例如胡凯、刘子歌、何雯娜等。他们出现在奥运赛场让全世界人们见证了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和发展,也为竞技体育发展贡献了一份力量。

品牌赛事不断成熟。经过多年的打拼和培育,国内大学生比赛中也成长出一批较有名气的赛事项目,如中国大学生篮球联赛(CUBA),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CUFL)等,均有着较好的市场反映和口碑。特别是CUBA联赛,为大学生比赛的市场运作提供了典范案例,让我们看到了广阔的发展前景。从1998年创立至今,CUBA联赛保持每届600~700支参赛队,近万名运动员和教练员,2400多场基层选拔比赛,160场分区比赛和15场男八强、女四强赛的赛事规模,在高校产生了广泛、深入、持久的影响,在社会上树立起积极、健康、向上的形象。竞赛体系日趋完善、竞技水平稳步提高、社会影响迅速扩大、优秀人才崭露头角、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造初见成效,被誉为中国篮球的“希望工程”。

2.1.3体教有效结合培养竞技人才

试办高水平运动队以来,加强国际交流,主动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逐步明确了“体教结合”的概念与内涵,发展多元化办队模式。例如比较成功的有:清华大学依托其附属小学一附属中学建立了“小学一中学一大学”一条龙的人才培养模式;北京理工大学足球队模式;多所体育院校办起了竞技体校,南京体育学院教训研一体化模式;华东理工乒乓球队模式等。

2.2我国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存在的问题

2.2.1人才培养理念出现偏差

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初衷是提高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水平,尝试学校系统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通过学校课余训练,培养有前途的优秀运动员,同时具备与普通学生相应文化水平,以期运动员在结束运动生涯后,能够实现职业转换,解决现有人才培养体系下运动员再就业的难题。《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普通高等学校建设高水平运动队的目的是为国家培养全面发展的高水平体育人才,目标是完成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及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的参赛任务,为国家‘奥运争光’计划和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作贡献”。也正是受到比赛目标的影响,绝大部分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的人才培养理念出现偏差,受到“争金夺银”思想的控制,急功近利的思想和行为层出不穷,有的不惜花重金到专业队“挖人”应付比赛,偏离了“找苗子——精训练——长知识——创成绩——塑人才”的育人正道。

2.2.2生源质量不高

在我国高校招生生源主要有:普通中学——体校——专业队3个层次的学生,运动员的竞技水平有着明显差距,从小学开始,体育成绩好的苗子被体校挖走,进行艰苦的专业培训,基本放弃小运动员的基础教育,如果能代表城市参加省、国家的比赛出了成绩的,就会被省队挖去注册、训练,完全走专业运动员的道路了。有一些被省市队教练认为没有前途的运动员,就进高校运动队,好的苗子就根本不可能进入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另外,通过与一些教师、学生家长访谈了解到,由于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属于自主招收,存在一些猫腻,通过关系或金钱让一些“水货高水平运动员”混进了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学习成绩与运动能力都差,影响了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发展。

2.2.3运动队经费不足

高校体育部门历来不受学校重视,其维持费用绝大部分依赖于行政拨款,有限的拨款相当部分应用于体育教学和群体活动的开展。一些高水平竞技体育开展较好的高校,例如清华大学,其高水平运动队的经费远高于教学和群体活动经费,但这些经费用于运动队的日常训练和比赛就已捉襟见肘,谈不上营养、医务保障和科研。大部分高校还是处于存在等、靠、要的思想,未能充分利用市场来拓展经费来源,实现自我造血的功能。

2.2.4训练手段与条件不足

在我国除了清华大学,绝大多数高校都缺乏培养世界级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必备条件。首先,缺乏高水平的教练员,大多数高校的教练员都是体育教师,无论在带队经验还是训练方法等方面,与省、国家队的专业教练相比还是存在较大的差距,为什么清华大学的跳水队能够与国家队相抗衡,主要是因为他们请了伏明霞的教练于芬做跳水队的总教练;其次,缺乏标准的运动场馆、器械、运动设备;另外,缺乏高水平的医疗团队、医疗设备;体育科研能力薄弱,缺乏科学的训练方法。

3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发展建设与趋势

3.1树立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理念

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强调“不允许把运动员视为获胜的工具,必须保证运动员的身心健康,运动员享受大学教育的任何权利、享受应用的待遇,参加体育运动、接受体育教育只是大学教育经历的一个组成部分”,该条款为发展大学的竞技体育奠定了法律依据,体现了美国竞技体育培养真正是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理念。我国的教育体制必须改革,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应重视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在高考、中考的成绩中应增加德育和体育的比重,建议德育和体育分别占高考成绩的20%,智育占60%,这样才能有利于中、小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有利于高水平体育人才培养。

3.2做好招生选材工作、重视运动员的可持续发展

招生是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重要环节。合理、科学、高效的招生管理制度和方法,对高校运动队水平的发展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为了保证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与“奥运战略”协调发展,根据运动项目对身高、体型和其他条件等做出具体的要求。根据运动项目的特点,以科学测试和预测方法,从众多运动员后备力量中准确地选拔出一些在先天和后天条件方而均较优秀的运动人才来培养,杜绝“水货运动员”进入高校。加大对体育科研的投入,对这些有天赋的运动员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加强文化学习,促进运动员的可持续发展。

3.3建立和完善学校竞技体育监管机制

建立和完善高校竞技体育监管机制是促进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发展的有力保障,国家教育部体育主管机构是学校体育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也是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的直接行政领导和监督部门。因此,教育部体育行政部门应学习和借鉴美国高校竞技体育管理机制,制定全国高校建立高水平运动队及竞技体育工作的中远期规划和政策。不断完善对学校竞技体育的检查、监督、评估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清退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同时,应充分发挥中国大学生体协和各省市地区体协的作用,促进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

3.4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

首先,全球高薪招聘高水平运动队的教练员。因为目前绝大多数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员都是高校体育教师兼任,专业能力与经验上欠缺。其次,要加强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员的考核制度,加大奖惩力度,提高教练员的待遇以吸引优秀人才加入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员行列,促进学校竞技体育训练水平的提高。再次,学校领导要重视教练员的进修和知识更新。目前,有的高校有一批优秀教练员,如能增加他们指挥高水平竞赛的机会,相信会逐渐显现出作为大学教师的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员的优势,能逐步形成一支业务素质高的学者型教练员队伍。

3.5多元化筹集经费,改善训练条件与设施

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离不开国家和社会的支持和经费投入,在确保和加大高校竞技体育培养人才投入的同时,要更多通过校企合作、商业赞助、转让球队冠名权、赛事收入等手段来筹集资金,加强自身的“造血”功能,维持自身的发展,来改善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训练条件和运动设施,为运动员的训练提供良好环境与条件。商业性介入是高水平队市场化的重要保证,成功的商业运作能增加高水平队竞赛和管理的经济收入,使其有充足的物质保证,促进运动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4结语

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是新时期竞技体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充分发挥高校的科技优势和综合实力,并合理利用体育竞技训练的无形和有形资源,培养高水平运动队和竞技、学习俱佳的大学生运动员,既能满足竞技体育的需要,同时又能为国家提供高素质、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朱燕玲,上海高校高水平田径运动队的现状和发展对策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9(4):2-3.

[2]王文平,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方略[J],体育与科学,2010(5):104.

[3]何志林,等,新形势下我国高校竞技体育现状及发展策略[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9(5):74.

[4]杨铁黎,学校课余训练新视野[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3:10-11.

[5]周文军,我国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发展动力研究[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9(6):85.

[6]王文平,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发展方略[J],体育与科学,2010(5):106.

[7]张浩,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发展路径选择的研究[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博士论文,2008(6):69.

[8]池建,美国大学体育管理体系的研究[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博士论文,2003(4):22-33.

[9]郑捷,“体教结合”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的研究[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博士论文,2006(6):66-67.

[10]于芬,对高水平学生运动员培养体系的探讨——清华大学跳水队实证研究[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博士论文,2007(6):93.

[11]董永利,等,高校“教体结合”培养竞技体育人才的研究——以浙江省为例[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0(7):83-84.

第11篇

关键词:外语大类招生;国外研究生教育;接轨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9-0153-02

当今社会对外语人才的需求呈现多元发展态势,以往那种只掌握外语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单一外语人才已无法完全满足社会的需求。时展和市场经济呼唤宽口径、应用型、复合型的外语人才。外语大类招生是近些年我国高校采用的一种创新模式,即“按类招生,分类培养”。其方式是让学生先经过一段时间的基础知识学习后,根据自己的爱好,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选择自己喜欢的专业。其目的是满足个性发展的需要,顺应培养多元化人才趋势。改革后的课程结构由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和自主发展课程四大部分组成。它将充分考虑和满足学生个性化的修读需要,让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发展方向自主进行修读。学生修读的课程可以是专业课程或非专业课程,也可以是两类课程的组合,只需修满一定学分即可。自主发展课程则为学生个性化选择提供空间,为学生在学术型、应用型、复合型等不同的发展方向留出余地。笔者以国外三所知名大学为例,逐一对他们在翻译、英美文学和语言学三大专业上的课程建设、论文要求等方面进行考察,希望能对国内大学相关外语专业的发展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翻译

翻译课程历来是外语院校的核心课程,如今,专业化的翻译学院、翻译系已遍布世界各地。国外大学的翻译专业研究生教育体制则相对合理。下面笔者将推荐一所培养翻译方向人才的佼佼者。

巴斯大学历史悠久,教学水平一流,是英国翻译专业口碑最好的学校之一。隶属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的政治、语言与国际学习系授予口译与翻译硕士以及翻译和专业语言技巧学硕士两个研究生学位。巴斯的口译与翻译专业名声享誉世界,专业在全英排名第一,其口译与笔译研究所是最受联合国推崇的三大同声翻译班之一,特别为英语专业或英语成绩优秀的学生设计,课程期限仅为一年,为联合国和欧洲议会输送优秀翻译人员。该专业名额极其有限,每年面向全球招收24名学生,2012年海外留学生的申请费用50英镑,学费为13,200英镑。巴斯翻译硕士的申请要求相当高:国家认证大学的本科学历,成绩优良,最好具有英语相关专业背景;语言方面,雅思7.0分以上(听、说、读、写单项不低于6.5分),或者托福笔考最低600分,机考最低250分,网考最低100分;申请者还需要学习过除英语以外的第二外语;中国学生最佳申请时间是入学当年1月31日前。通过学校第一轮审核后,申请者将收到巴斯大学的笔试试卷,要求两个星期内完成。笔试后,学校将会在三、四月到国内进行面试。英国老师负责考察学生的英语表达能力,中国老师负责考察学生的中文表述水平,两位老师的分数相加既是学生的面试分数。入学后,所有学生都要学习包括职业翻译技巧、同声传译、交替传译、联络/公共服务口译在内的核心课程,并按照自己的兴趣特长来选修公共演讲、英国法律基础、经济与全球化、欧盟机构、翻译和口译行业中的技术运用等课程。考核方式为平时测试和毕业论文,学生修满60学分并完成30学分的论文写作即可获得硕士学位,否则只能拿到翻译文凭。巴斯大学的课程注重实践,旨在为联合国和欧洲议会输送优秀翻译人员,学生有机会去联合国实习。

与上述知名大学相比,国内的口译培养在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材使用等方面显得明显逊色。大陆高校的外语教师中很多人并没有参加过口译实践,有一定数量的教师甚至未达到国外翻译学院高水平学生的入学标准,教学效果的可信度自然令人怀疑。此外,大陆口译专业的生源多是外语原班人马,对经济、法律、医学、新闻等专业知识知之甚少,100天以上的会议翻译要求,更是国内口译硕士到了毕业也无法达到的实践资历。这里还需指出,大陆培养的口译人员很少有人能真正使用第二外语进行口译,而在国外,三语口译并不少见。因此,要培养出符合时代水准的高水平翻译人才,必须把外语专业的培养模式真正转向社会实际需要的宽口径、应用型和复合型。

二、英美文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语言文学学科迅速发展,英国文学与美国文学始终是英语专业本科高年级阶段的核心课程。但是近年来,高等教育消费的大众化倾向使得文学课程陷入尴尬的处境,逐渐被边缘化。在教学模式亟待改进、课时安排大量减少、学生的文学兴趣有待激发等多种情况下,高校英美文学课程的改革迫在眉睫。读者或许能从美国耶鲁大学这所高等学府的文学课程设置中获得些许启发。

耶鲁大学是世界上最早设立人文和艺术学科的大学之一,其英语系排名位居全美大学之首。该校历来将本科教育视为大学的核心,其重视程度在美国同类大学中实属少见。耶鲁学院70个专业主要着力于通识教育,仅有极少几个本科院系着眼于专业性的准备。耶鲁大学要求所有的教授均讲授本科课程。每年在耶鲁大学的课程目录中有超过2000门课程以供选择。仅英文系就开设了上百门丰富多彩的课程。这些本科课程内涵丰富,设置更加精细和多元化,即便是国内英语专业研究生阶段的课程也难以比拟,它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文学兴趣,激发他们主动关注英美文学,丰富学生人文素养的同时也为日后的深造或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外,学校投入上千万元打造网络公开课平台,让每个人都可以轻松获取课程资源,为每个人提供终生学习的机会,感受世界顶尖大学教育的魅力。国内的英美文学爱好者不出国门便可零距离聆听名师授课,感受他们深厚的文化底蕴、巧妙的教学构思和精湛的教学艺术。

通过分析耶鲁大学外国文学课程的设置,笔者认为国内大学若想早日与国际接轨,应该采取多元化立场,尽早建立国际化标准并积极与知名大学进行多向度合作,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人文素养和创新意识兼备的优秀外语人才。

三、语言学

随着外语专业人才培养的多元化,以理论性和逻辑性见长的语言学课程同样受到较大冲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语言学类课程的性质、培养目的及课程设置。接下来,笔者侧重介绍麻省理工学院在此方面的成功经验。麻省理工学院是美国一流综合性私立大学,该校的语言学研究一直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语言学与哲学系每年为本校其他系的本科生开设语言学入门等五门选修课。此外,该系只授予博士学位,不招收硕士研究生,每年秋季入学,申请者无需参加GRE考试。麻省理工学院的一大特色是建立了公开课程系统平台,学生可以免费获取近两千门课的教学材料,公开的材料内容相当全面。部分课程材料还附带教师上课的实时录音以及视频。此外,该互动在线学习平台给学习者提供使用在线实验室、自我评估以及学生之间的讨论功能。根据教学计划,攻读麻省理工学院语言学方向的博士生要在四年内修完十三门主课,同时还要完成两篇研究论文。研究生每选一门课,就意味着每星期要读上百页文献,不断跟踪学术前沿。在这时期,研究生还得掌握好第二外语,并需要参加法语、德语或西班牙语等语言考试。所有研究生还得担当助教,协助教授教学、组织学生讨论和批改作业等。通过了两篇论文的答辩后,学生就可以着手准备博士论文了。博士生在进行论文答辩前还要参加一次综合考试,其目的是测验博士生专业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包括写作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在论文写作阶段,研究生需撰写并向论文指导委员会提交一份论文选题报告。每位学生至少有两位教师进行包括论文学术性以及基本规范的指导。导师对论文写作研究情况持续跟踪,对学生努力程度、论文进程和结果等进行监督。待论文初稿形成后,博士生要进行阶段工作成果汇报,系学术委员会每年也要对学生研究工作进行检查,不满意则警告学生,严重者将终止研究生继续研究资格。MIT的培养模式值得国内高校借鉴。首先,在学习渠道上,我国高校应该学习其开放精神,尽早实现资源共享。其次,其课程设置的系统整合非常合理。最后,在评价方式上,他们对研究生论文实行的淘汰制度和研究生教育的中期考核,有助于培养出优秀的人才。

培养复合型的双外语人才是顺应社会需求,提高外语人才素质的重要举措,但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更大的挑战。首先,只有当外语高校国际化建设全面推进,教学环节真正实现多元化,才能真正建立起全新的国际化人才培养新机制。这要求借鉴国外知名大学的先进经验的同时结合各学校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整合教育资源。其次,加强对学生的语言、知识和素质的全面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为此,可以与国内外知名大学进行实质性的合作,这有利于加快大学专业的国际化建设,有利于学生在跨文化教学环境中真正提高国际意识和能力。总的来说,多年的探索与实践证明,在当前的社会发展背景下,双外语人才的培养模式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该模式顺应了时展的要求,满足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外语人才的需求,为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出一条可行之路。

参考文献:

[1]黄建凤.从英国的口译硕士课程看高级口译培训[J].外语界,2005,(3):43-48.

[2]熊华军,丁艳.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及其启示[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1,(2):87-93.

[3]岳峰.国内外口译教育比较[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2000:98-102.

第12篇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版权;法定许可使用;补偿金制度

〔中图分类号〕G250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2)11-0039-03

我国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广度、深度和效率方面达到从未有的高度,目前已经出现移动数字图书馆的高端技术水平。同时,相关的著作权矛盾也更加尖锐。实际中,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主体扩张到几乎所有的信息服务机构,从政府投入市场化运行机制逐渐转向多元化投入建设、混合化运行机制[1]。这些多角色、多性质特点决定了数字图书馆对于相应的版权策略有着迫切的新要求。著作权每一次与新技术的遭遇,都会打破当时的利益平衡状态,经过著作权的修改使得矛盾趋于缓和而达到新的平衡状态[2]。

1 多重建设主体的数字图书馆相关版权问题

第13篇

[关键词]高校学生;学术纠纷;预防机制

自1998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诉母校成为我国首例学位纠纷案件后,学生与高校间的学位纠纷之争渐入大众视野。2009年南开大学又有33名博士生,因学习超期未达到毕业要求而没有戴上博士帽。2006年我校也发生了某硕士毕业生因在校期间与同学肢体争执而未拿到学位证的事件。上述这些案件都属于学术纠纷类案件,学术纠纷的根本属性是一种非典型性的纠纷,只要存在学术活动,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纠纷与争端。学术纠纷,是指在学术活动中以及解决与学术相关的各种事务中,各种学术活动主体之间发生的,以学术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它不同于经济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民事纠纷、治安纠纷,而是独立存在于高校教育领域里的特殊纠纷。由上述案件看出,作为弱势群体的高校学生不同于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权利救济的实现并不理想。

一、我国当前高校与学生的学术纠纷类型

从本质上看,高校是一种学术机构而非行政机关,尤其以学术为背景的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现象普遍存在。学术本身的复杂性、多样性、不确定性及高度专业性,决定了学术管理、学术权力的特殊性,学术权力的不当行使极易导致学术纠纷的产生。主要表现为:(1)成绩评定纠纷。即学生认为学校对其所做的成绩评定不当或不公而产生的纠纷。(2)学位论文判定纠纷。即学生认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其论文的判定不公正而产生的纠纷。(3)学位授予纠纷。即高校判定学生的学习成绩和专业技能等学术条件未达到授予学位的要求,学生不服而产生的纠纷。我国的《学位条例》及《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了学位授予的学术条件,但相关学术条件是否达到仍需高校自行判定,由此极易导致纠纷产生。

二、我国高校与学生的学术纠纷的预防机制

(1)完善有关学术标准的制度。我国学位条例针对学位授予的条件规定并不详尽,将具体的标准则的权利授予各高校,令其通过制定校规的方式加以细化。笔者认为,可以在国家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明确列举学位授予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同时,国务院学术委员会在领导全国学位颁发同时,在允许各个学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更高标准时,也应制定最低标准,加强对学校自治权的监督。(2)完善有关学术评价机构的制度。如关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关系问题上,可使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拥有实质性审查的权力,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因实质原因(非因程序性原因)未获通过的博士论文,发回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答辩委员会,由其重新组织人员进行评定或答辩,如果再次通过,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得以同样理由再次否决,如此双重审核及发回制度更能切实保障学生救济权利。(3)完善学术评价程序的制度。学术评价理应通过表现学术平等的民主方式做出,排斥权威专断的表达方式。这就要求以组织名义出现的学术性评价的合法方式是投票制而不是首长负责制。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全体成员的2/3或1/2以上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出席有效会议的人员2/3或1/2投赞成票,方为通过。投票应该杜绝弃权票,因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们的投票行为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因而不允许投弃权票。(4)合理行使学术评价权力。从机构设置上看,高校不是一个民主场所,授课教授及论文答辩委员会教授作为一个个体,拥有高度的学术自。因此高校教师在行使学术评价权力时,更应注意合理性,同时针对此问题,也应加强合理行使学术评价权力的自我监督及外界监督。大学内部的学术自由不仅表现为教育主体(教师及学生)有权选择、传播、使用和探讨知识,也表现为大学里学术思想、学术观点的多元化。

学术纠纷的事前预防是解决高校与学生间纠纷矛盾的本源途径,而此问题的真正解决,需要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高校管理机构、高校自身,以及学术评定人自身应从法律化、科学化角度,公正给予高校学生在校学业一个合理评价。

参考文献

[1]李昌祖.高校学术纠纷的司法有限介入[J].教育评论.2008(4):11

[2]罗了一.论教育契约关系[J].兵团教育学院学报.2002(2):33

[3]吴殿朝等主编.国外高等教育法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第14篇

关键词:行政职权;第三部门;公务法人;行政主体;行政程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国学者帕金曾经说过:“大学对一切都进行研究,就是不研究它们自己。”[i]此话虽然有些偏颇,但高校体制改革的现实却逼迫我们必须对新形势下高校的角色和地位进行审视和研究。

1999年9月24日,北京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学生刘燕文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京大学推上了被告席。刘燕文称,1996年初,刘燕文的博士论文通过答辩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北大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共有委员21人,1996年1月24日对刘燕文博士论文表决时实到会人数16人,表决结果是7票反对,6票赞成,3票弃权。根据审查结果,北京大学学位委员会做出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授予博士结业证书的决定。3年多来,刘燕文一直多方反映,未果。海淀区法院经审查,做出一审判决,北大败诉。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北大不授予学位的决定违反了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须经学位委员会成员半数通过的程序。同时,北大学位委员会在做出不予授予学位前,没有告知刘燕文,并听取他的陈述和辩解;做出决定后也未将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法院据以上程序瑕疵撤销北大不授予学位的决定。[ii]

北大被自己的学生告上法庭,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让许多人觉得疑惑。行政诉讼法不是“民告官”的法吗?高校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吗?这些疑问正反映了我国高校体制改革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自90年代党和国家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战略以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革。伴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入进行,教育体制尤其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也进入了关键的攻坚阶段。社会各界包括法学界都对此寄予了高度关注。然而,大量的探讨都集中在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扩招及学费的提高等热点问题上。相形之下,对高校的角色定位、职能性质、法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却很少有人论及。而这些问题却正是近几年来刘燕文这类案件在各地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这种状况从近期讲已经损害了高等教育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影响了高等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远期讲,则有可能影响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持续稳定的发展。

我国高校体制改革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高校性质云遮雾罩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作用弥漫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学界往往将这样的政府称为“全能政府”。在全能政府体制中,各种社会组织都围绕政府权力展开活动。与此相应,划分社会组织的方法也比较简单。其中,政府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权力,以公众利益和福祉为宗旨的单位组织。企业单位是以营利为直接目的,以生产经营为主要活动方式的社会组织形式。基层自治组织是以自治管理为基础的社会单位。这样的划分简单明了,与当时相对单一的社会关系十分适应。

进入八十年代以后,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机关不再大包大揽、无所不管、无处不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局面也有很大改观。企事业单位的自主性、独立性日渐增强。这一变化是十分可喜的。但是天下从没有免费的午餐,制度变革总是要付出代价的。高校体制改革的代价便集中体现于高校旧身份与新角色的冲突与不协调。在法律上,这种冲突极端表现为与高校发生纠纷的人们那种极其尴尬的处境。他们无法确定:高校侵犯自己权益时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使的行政职权;还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行使的民事权利?在将纠纷诉诸法院后,高校是作为特殊的行政主体,受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呢?还是作为民事主体,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

无庸置疑,事业单位的法律性质和地位的模糊不清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因此,重新界定高校在新体制下的作用与法律地位便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下面,我们便从各类高校的共性与差异两方面论述新形势下高校应当具备的法律地位。

(一)从共性来看,高校最重要的职能在于为国家和社会保存、传播文化科学知识,培养高级人才。而这种职能的实现往往意味着在经济上的巨大投入与极微小的回报(甚至完全没有回报)。很明显,这种职能是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的市场机制无法实现的。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这些职能不能完全交予政府来执行。这是因为,高等教育职能的实现需要动用大量社会、经济资源。如果完全由政府提供这种职能服务,必将导致政府负担过重。而且由于政府组织和职能有科层化、强制性的特征,也决定了政府过度介入这些事务将严重影响这类事业的效率与公平。正是高教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高校性质的独特性。

为了全面反映高校这类组织的特征,社会科学界发展出了一种用于确定高校这类组织地位和性质的理论。这就是“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理论。[iii]“第三部门”是由美国学者Levvit最先使用的,用于涵盖处于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的那块制度空间的一个概念。今天,这一概念已被国际学术界普遍接受。由于政权性质、法律制度、分权程度、发展程度、社会异质性程度、宗教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第三部门的内涵和外延千差万别。有些国家强调第三部门的免税特征,有些则强调非营利、慈善的特征。但各国学者都用该理论打破了社会组织的传统划分方法,并力图用这一理论反映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第三部门在某些领域具有市场组织和政府组织不具备的特性。这些特性集中表现为非营利性、自主性、专业性、低成本。非营利性是第三部门组织追求目的公益性决定的。自主性是指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第三部门名称的来源就是人们相信它们不受政府支配,能够独立地筹措自己的奖金,独立地确定自己的方向,独立地实施自己的计划,独立地完成自己的使命。第三部门作为整体具有多样性,但具体到每个非营利组织,它们却是十分专业化的。它们在成立之初目标是定得十分明确的,如医院是救死扶伤的组织;福利院是照顾无家可归的儿童的组织;学校是提供受教育机会的组织等。第三部门不同于政府组织的特征还在于它的低成本,因为第三部门运作可以依靠志愿人员为其提供免费服务,还能够得到私人捐款的赞助。此外,第三部门内也没有科层式的行政体系。

为了凸现第三部门的这些特质,西方国家在法律上对第三部门的地位大都作了特殊规定,如“非营利组织”(non-profitsector)、“慈善组织”(charitablesector)、“志愿者组织”(voluntarysector)、“免税组织”(tax-exemptsector)、“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sector)等。其中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的经验就很值得我们借鉴。在法国,承担公共服务事业管理,为全社会提供服务的机构除了国家机关、地方领土单位以外,还有公务法人。[iv]公务法人具备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它具有法人资格。它是一个法律主体。有自己全部、独立的财产,实行独立核算。第二,它是一个公法人。它从事国家规定的某项公共利益活动,并接受国家的监督和控制。它也因此享有某些特权,如公用征收权、其财产不能被扣押、强制执行权等。第三,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享有一定的自。[v]

显然,高校就是第三部门和公务法人的典型代表。它不以营利为主要的运营目的,而且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从事的是政府和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同时它又具备一定的行政职能,这些行政职能虽不如行政机关的职权广泛、性质明确,但却已足够构成其独特的法律地位。

(二)从差异来看。在我国高校系统内部,众多的高校虽有不同于政府与企业的共性,但也存在很多不同之处。一些高校主要依靠政府的扶持,承担为国家培养人才的重任。另一些高校则通过提供教育服务等方式,运用市场的规律来获得生存的机会。这样的差异会直接导致高校的组织形式、法律地位、法律性质的分化。对于不同类的高校,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对其应进行有差别的调整。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对高校做了性质区分,并据此对不同高校给予不同待遇。如英美等国对公益大学与营利大学财政支持的力度差异便是一个例证。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的。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不揣浅陋认为当前可对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作以下规定:

首先,应明确高校公务法人的地位。我国的大部分高校都是以公共利益为运行宗旨,拥有一定行政职权(如授予学位、颁发学历证明、内部处罚权等)的组织。它的许多决定是强制性的,有确定力和执行力的。如高校有权决定是否颁发学位证、毕业证;有权在招生时决定录取这名学生而不录取那名学生;有权要求入学转系或毕业分配必须交纳一定的费用。为了保证高校的功能和职权得到很好的实现和执行,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尽快确立高校的公法地位。(当然,是否称为公务法人还有待学术界进一步探讨。)只有这样,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这类高校进行行政授权时才有法律的依据;利于这类高校明正言顺得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同时也利于受到高校行政职权侵害的人寻求法律救济。

其次,应根据高校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在其所有行为模式中的地位和作用将高校划分为营利性高校与非营利性高校。过去我国依据举办者的不同,将高校分为国家高校,地方高校和民办高校。现在看来,这样的划分造成了三类高校发展的不均衡和有限的高教资源浪费。国家高校的招生数量逐年在扩大,而地方高校和民办高校的招生额相对却在逐年萎缩。国家高校的师资因扩招而出现短缺,地方高校和民办高校的资源却无法被充分利用。一些地方高校和民办高校设立了许多极具特色的专业和学科,却由于没有国家财政拨款的扶持而面临不能将其独特之处延续下去的窘境。

因此,我们应放弃以往依举办者来划分高校性质的方法。而代之以一种全局的观念,在全国范围内合理的配置教育资源。当前,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对医院进行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划分。这样的划分将影响国家对不同性质医院的财政扶持的力度和监管的方式。营利性的医院由于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政府对它的财政扶持将减少。从法律性质而言,营利医院多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进行服务和盈利活动,其行为受民法调整。而非营利性医院则以为大众提供优质、低廉的医疗服务为目的,并承担所在社区的基本医疗和免疫服务。今后,政府会集中力量对非营利医院进行财政补贴以保证其服务质量。非营利医院的行政性特征十分明显。它们在社会医疗保障、强制免疫、公费医疗等方面作为行政主体出现,其行政职权由主管行政机关和有权机关授予并进行监督,它们的行政行为受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

由于高校和医院在现阶段的体制改革中面临的问题是相似的。今后国家可将高校分为营利性高校和非营利性高校。营利高校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并可根据现实需求自主调整学科设置,以期能从市场中获得更多的回报。由于能通过盈利和社会效益促进自身的发展,这类高校的存在也能吸引各种利益群体投资教育。这可以缓解当前高校投资渠道单一、经费拮据的窘境。国家将在加强监控力度的同时减少对营利高校的扶持力度。非营利性高校(不管其以往是国家高校、地方院校)将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扶持对象。对一些民办高校,若其开办的学科是国家高校中所缺乏的,或对国家发展有利的,国家也可对其进行财政补助,而不应过多考虑其民办性质。划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高校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合理地配置财政资源以外,还能对高校的师资和受教育者流向进行合理引导,加强高校之间教师和学生自由流动,充分利用各方资源优势。更重要的是国家在进行教育行政职权委托和授权时,应将权力更多地授予非营利性高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高等教育功能和价值的充分实现。

通过以上对高校性质的界定,今后高校的各类活动都能被原则性的分类并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政府与各类高校之间的关系也将会更加明晰。然而,高校性质的确定只能从原则的高度解决高校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对一些更具体的矛盾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分析。

二、高校行政职权“无法可制”

从刘燕文案,我们看到高校在进行管理时作出的决定对学生影响是巨大的。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或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对学生的名誉及将来的就业和发展将产生极大的影响。高校的这些行为,对与它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学生而言,是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的,因而是典型的行政行为。但是,由于高校的公法地位尚不明确(如第一部分所述),高校行使行政职权实际上很少受到行政法治原则的约束。这一状况令人堪忧。其具体表现是:

从宏观角度看,1995年7月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实行的是“两级管理,以省级统筹为主”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中央与省级教育管理部门都针对高校管理工作进行了大量立法。然而,由于缺少一种有效的立法协调机制,高校教育的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也是造成目前高校管理政出多门,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加之高校往往对自身法律地位认识不足,在订立有关校级规章制度时,经常存在“违法制规”的现象。其直接结果便是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违反法律的校规校纪。严格地说,这种状况与“无法可依”的状态已相去不远。

从微观层面看,在高教管理活动中,高校拥有诸如内部处分权,收费权,招生权等行政职权。在行政法中,对一些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严重影响的行政权的行使,往往课以严格的程序要求。如工商机关在对违法经营企业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对该企业违法经营的状况进行调查。此后,工商机关还应通知企业将受到什么处罚,并给予其辩解和陈述的机会。最后,处罚决定书还应直接送达被处罚人。之所以如此重视程序,一方面是为了促使行使权力一方谨慎地做出行政行为,另一方面也为相对人在受到侵害前主动抵制权力滥用提供制度保障。但由于上文所述原因,高校的行政职权却长期疏于程序制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对刘燕文的博士论文进行审查时,采用了实质审查,即对刘燕文论文的内容进行了审查。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只能对已通过答辩的论文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且北大在做出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后,既没有告知刘燕文,也没有听取他的陈述和辩解;在做出决定之后,也未将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实际上这是对刘燕文辩解权和知情权的剥夺。正是这些程序上的重大瑕疵使北大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成为无效行为。在刘燕文一案中北大学位委员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本身也存在重大缺陷。该条例并未明确在评定学位论文时,是否允许投弃权票,弃权票是作为反对票还是同意票看待等问题。这种程序规定的缺失从某种程度上默认和纵容了高等教育管理活动中权力的滥用。这显然背离了依法行政的原则。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迫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高校在行使职权时无法可制的状况加以改变。

第一,高校拥有的行政职权应有明确的授权。中央与地方应建立良性协调机制,使各级、各种行政法规作到层次分明,和谐一致。教育行政部门对各高校自己制定的校规校纪进行定期必要的监管,使其不至于违反法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奠定良好法律基础。

第二,严格规范高校行使行政职权时的程序,尤其是对一些严重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制定相应程序规范。如事前的通知,给予辩解和陈述的机会,并送达正式的决定书。特别是做出开除、勒令退学、不颁发毕业证、不授予学位这类严重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建立听证制度。只有这样,才不会使教育行政管理成为行政程序的一片盲区。

教育行政职权的获取和行使做到有法可依只是实现行政法治最基本的要求。法治行政还要求相对人在受到高校违法行政侵害时能得到法律切实有效的救助。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教育行政救济制度。

三、高校侵权“无门救济”

1999年4月,北京海淀区法院受理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该案的原告田永是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中途去厕所,掉出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根据该校“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属于“夹带”的性质,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北科大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党团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并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1998年6月,临近田永毕业,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原告田永认为被告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基本权利,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决定。海淀区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北科大的“068号通知”与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章的规定相抵触,对田永的退学处理属于无效行为,判令北科大颁发给田永毕业证、学位证。北科大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淀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了它们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vi]

这个案件的受理和最终判决在高教实务界、法学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深入的探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字面上理解,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的行为表现。但是行政法并不排除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社会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特殊情况。许多法律法规就明确授权给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行政职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有资格授予学位的高校在学位授予领域,行使的是法规授予的教育行政职权。

因此,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的被告并不只是行政机关。像高校这样的事业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时,亦可担任行政主体角色,也应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因此也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然而,到目前为止仍没有法律和有效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高校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这就成为许多法院仍不受理的这类行政案件的直接原因。

在行政法制中,管理相对人除了可通过行政诉讼获取救济,还可通过另一种事后救济途径-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权益。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我国主要的行政救济途径,也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它利用行政层级中的上下级领导监督关系,通过相对人的申请使上级行政机关根据个案对下级部门的工作进行审查监督。对于下级行政部门而言,由上级主管部门督察和纠正自己的错误,是下级对上级应具有的服从义务。下级改正错误时,也没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十分利于行政复议决定的落实。为了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公开和防止行政机关复议的拖沓,行政复议法赋予相对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陈述权、辩解权,并对复议的受理、审查、决定的期限等进行了规定,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期限,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复议的一个重要优点是它不收取任何费用。这对处于相对人地位的学生寻求法律救济来说是十分有利的。但是,当前高校与主管行政机关之间关系的模糊使得规范两者在复议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成为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这也是造成我国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在田永案中,田永所在的学院曾就北科大对田永的校级处理决定向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诉。国家教委也曾下文指出北科大的处理决定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但北科大并未采纳国家教委的意见,对田永重新做出处理。如果有健全的行政复议救济制度,田永的问题就可能在行政诉讼之前得到解决。这不仅能减少各方当事人的诉累,更能保障行政管理秩序的持续和稳定。

综上所述,作为教育行政救济制度两块基石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目前都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为了结束高校侵权救济无门的现状,我们应尽快建立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和将教育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只有这样才能使高校在做出对相对人影响重大的决定时,既受行政法律基本原则和行政程序的规范,也受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约束;也只有这样才不至于放任高校随意侵犯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才能保证行政法治原则的顺利实现。

我们相信,在解决好以上几方面问题之后,中国高等教育必能迎着知识经济的春风,在新世纪取得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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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i]朱永新。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系统研究[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8年2月。

[ii]王锋。“刘燕文诉北大案”的法律思考[J].北京:法制日报,2000年1月16日。

[iii]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6.

[iv]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27.因公务法人法文(l‘etablissementpublic)的名称是公共机构,一些学者也将这类组织称为公共机构。但笔者认为,将这类组织译为公务法人更能突现其法律地位的独特性。

第15篇

[关键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多样化;弹性化

一、前言

国家的科技创新实力直接反映着国力的强弱,是一个国家文明得以昌盛、民族得以自立的首要保障。因此,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加强了对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竞争,都把培养创新型人才视作国家兴亡的关键所在。研究生教育作为教育体系的最高层次,是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核心环节,承担着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任。而研究生培养方式自身的创新与优化是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必要前提。各国研究生培养方式各具特色,研究各国研究生培养方式的特征及其对人才创新能力培养的作用,对于我国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及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通过分析、借鉴欧美及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的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先进经验,探讨我国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进措施。

二、国外研究生培养方式及其特点

各国研究生培养方式各具特色,下面就世界上几个教育大国的研究生培养方式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1.美国

美国高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可以自由挑选设置广泛的学分,学分可以积累、储存和转移,并在各学习领域、各高等院校和若干年内自由流通,由此促进各校在教学上的竞争。这种充分利用市场原则的模式,使得美国高等教育具有自己独特的优点,比如,适应性强,有高度的灵活性、开放性等。目前,美国研究生的培养还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把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结合起来,不仅设有哲学博士学位还设有专业博士学位,形成了研究型博士和专家型博士培养并重的新模式。美国高校与社会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使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和对未来工作的适应性得到进一步提高。在博士生指导方式上则实行导师与学科指导小组相结合的指导制度,这就非常有利于交叉学科的培养,学生也可吸取不同导师的知识与经验,开启思路。

在美国,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两年,以学习课程为主。学校对课程的选修范围、内容、深度都有一定的规定。硕士生的前半年或第一年不定指导教师和研究方向,只上基础课,由系指定一位教授兼任研究生顾问教师跟踪每个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并在课程选择、学习期限乃至导师选定等问题上向研究生提出建议。半年或一年后硕士生可以自己选定一位教授作导师,并由该导师与其他3—4名教师一起组成一个硕士生指导委员会,负责对这位硕士生的指导,主持有关课程的考试,检查论文完成情况。美国博士研究生也要学习课程,课程包括必修和选修,并要求掌握两门外语。博士生在选择导师和进入论文阶段之间,必须通过博士生资格考试。资格考试是一种跨学科的综合考试,由各系资格考试委员会组织。考试通过后,博士生方可开始博士论文撰写工作,同时获“博士学位候选人”称号。

美国实行严格的研究生“淘汰制”,研究生入学率高,淘汰率也高。一般研究生院淘汰率在10%—15%,著名大学可达30%—40%。美国的研究生在录取后要进行系统的课程学习。期末考试成绩仅占总分的一部分,平时的考查十分普遍,如学生课堂的口头报告表现、研讨课上的表现都要计算成绩。美国研究生导师十分重视研究生论文答辩,认为应严肃对待学术研究,并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要求学生。相比之下,中国研究生淘汰率很低,过分注重研究生入学考试,而轻视学习过程的考查。只有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查,建立研究生淘汰制度,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采用双盲评审和导师回避制度,才能更大程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质量。

2.英国

英国高校招收的研究生可分两种类型,一种是授课类型的,以课堂授课为主要方式,多为硕士研究生层次。另一种是研究类型的,以实际研究为主要方式,主要面向博士生层次。

英国的硕士学制一般是一至两年,学习方式可以是选读硕士学位课程,也可以是进行科研工作。考试合格,或提供论文,亦或两者兼有,皆可授予硕士学位。在英国攻读博士学位并不一定要求具有硕士学位,往往可以直接攻读,学制一般为3年。如已获得硕士学位,则博士学习期限可缩短为2年。博士生入学只需本人申请和教授推荐,不需要参加正式考试,待批准之后就可以办理入学手续。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从事科研工作,不需要读任何课程。一般情况下,博士生入学满3年即可申请博士论文答辩,不会拖延。

英国研究生教育的特色是宽进严出。无论本国学生还是外国学生申请攻读硕士研究生,只要具备本科学历并拥有学士学位,经大学有关部门审查,获得入学资格的机会是比较大的。英国高校对全日制和业余制的学生实行同一标准要求。英国本土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全日制和业余制这两种不同的就读方式中进行转换。英国各大学都设有不同比率的淘汰率,因此最后能够毕业并拿到学位的研究生人数要少于入学人数。

3.德国

德国学徒式研究生培养模式曾是各国效仿的楷模,影响了世界各国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形成。德国的研究生培养模式以“导师制”为核心,突出强调了科学研究在培养过程中的首要地位,以培养学术型博士生为主要目标。该培养模式一直不太重视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也没有对学分的严格要求。在教学上几乎没有正规的课堂教学,而更重视讨论、实验等独立环节和实践训练等方面,实验室和讲座制被广泛地用于传授知识和提高研究技能。

近来,在保留传统学位体制的同时,德国逐步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学位制度。德国实行的学分制无必修课与选修课之分,严格的教学管理体现在考试的严格上,学生可以不上课,但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德国允许高等学院的毕业生进入大学直接攻读博士学位。博士生教育则没有明确的年限规定,在取得博士生资格后,博士生按其科研计划开始工作,直至完成论文并通过答辩、获得学位。

德国博士生的培养特点鲜明。在培养目标上,博士学位是唯一的高级学位,博士生培养具有学位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职能。在培养方式上,没有专门的研究生课程,坚持采用教学和科研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培养人才。在组织形式上,不设专职管理机构,有关事宜均由系级兼职委员会按有关法律和规则办理。另外,校外科研机构也承担一定量的博士生培养工作,但必须与高等学校合作才能完成博士生教育的全过程。

4.日本

日本对硕士生侧重于通过课程来进行培养,对博士生则侧重于通过科研来进行指导。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培养皆实行讲座制度。讲座一般由1名教授主持,另配备1名助理教授和2名助教,其主要任务是在教授的指导下带领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工作。讲座制度更多地着眼于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创新能力。同时,博士生还需协助指导硕士生的论文工作,对课程学习则没有很高的要求。

在日本,博士学位分为课程博士和论文博士两种。课程博士是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一般需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再学习三年。学习期间主要从事研究工作,并撰写课题论文。论文博士则是在职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完成论文,提出申请学位,经听取有关讲座并进行考试和论文答辩通过后,授予的博士学位。日本吸收了美国学分制的优点,但没有照搬美国学分制的模式。日本学分制规定提前修满总学分也允许毕业。另外,为促进大学间的交流、协作、谋求教学内容的充实及多样化,日本还实行了“学分互换制”,有效地加强了大学间的交流。

在日本,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是分离的。研究生可以是硕士或博士课程毕业,但毕业不等于取得学位。日本的学位授予极其严格,尤其是博士学位的授予非常困难,必须具有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日本研究生培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1)培养模式多实行高校与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在学校或深入企业进行科学研究,重视科学研究能力的培养;(2)学位论文要进行一定的研究工作,并获得相应的研究成果;(3)研究生教育的组织管理实行产官学一体化的模式,在管理和培养上研究生院与国立、公立及民间科研机构共同进行。

三、国外研究生培养方式的发展趋势

1.多样化

(1)培养目标多样化。多样化的培养目标,主要有:①培养具有从事严谨科学技术研究的高层次研究人才;②培养在社会中各行各业中能够发挥多方面专项技能的高水平职业人才;③培养学生学习和创新能力。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研究生教育除继续为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输送大批教学、科研工作者外,还肩负着培养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应用技术型人才。并且,随着高等教育的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各国更加注重培养交叉学科、跨文化和跨领域等各类符合社会需求的复合型人才。

(2)培养层次多样化。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培养目标要求,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已在研究生培养中划分出不同层次,针对不同培养层次的研究生制定出不同的培养目标,而且这种培养层次分化已成为当今国际研究生培养方式的一种主要潮流。例如,美国授予的博士层次有哲学博士、专业博士和文科博士之分,硕士层次有哲学硕士、专业硕士之分;英国授予的有哲学硕士和专业硕士、哲学博士和高级博士之别。

(3)培养方式多样化。为适应当今社会对研究生教育的各方面需求,国内外对研究生的培养方式进行了积极探索。目前国际上比较盛行的培养方式有:①采用导师组集体指导,淡化导师对学生鉴定方面的“一言堂”的权威;②研究生培养采用完全学分制,只要修完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就可以取得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③以问题为导向、以科研课题为组织形式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和网络研究生院培养模式,这是由丹麦的阿尔堡大学首创的。

2.弹性化

(1)入学资格弹性化。随着高等教育向“正规生”以外的各类人士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强,攻读研究生学位的研究生在同一领域的修业水平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差距。因此,改变以往单一的研究生入学选拔考试,针对不同的研究生培养对象采取弹性选拔制度势在必行。建立一套新型的符合当今社会需求的研究生入学考评制度,在该项考评制度中,注重考察研究生从事科研和工程应用所必需的基础知识技能,强调研究生具有团队协作能力、科研创新潜能以及高尚的人格品质。入学资格的自由度提高和入学形式的多样化是当代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

(2)学习年限弹性化。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些发达国家在研究生培养中出现了缩短研究生学习年限的趋势。例如,在英国,2年制的MBA培养模式已逐渐被10—21个月不等的学习年限所取代,并且,一年制的MBA培养模式目前在欧洲已很常见。在日本,研究生的修业年限通常是硕士2年、博士4年,有些成绩优秀者最短3年就可以获得博士学位(含硕士课程)。

(3)学习方式弹性化。在倡导终身学习的今天,研究生教育的学习方式不再局限于全日制这一方式了,部分时间制和各种远程教育计划已在社会中逐渐盛行并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例如,在英国,半日制工商管理硕士生的数量已经是全日制学生的一倍。

(4)学位授予弹性化。过去的研究生培养方式中,通常以论文形式取得研究生学位。现在欧美发达国家的研究生学位授予方式也有了新的方式的引入。例如,在英国,有一定数量的商学院直接将学生在公司里承担的课题项目作为研究生学位要求,并且目前这种方式已经成为一种一定范围内通行的标准。

四、我国对国外研究生教育经验的借鉴与研究生教改措施

各国研究生培养模式各有千秋,但共性的东西依然存在。同中求异,异中求同是我们借鉴国际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经验,改革我国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先考虑的重要原则。

通过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研究生培养模式,我们看到中国现行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迫切需要进行改革。为实践科学发展,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又好又快地向前迈进,我们在研究生教育中应充分做到以下几点。

1.服务社会,科学培养人才

发达国家研究生教育的专业设置及其培养目标均紧密地结合生产和科技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政府也十分重视这一问题,为了使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了新的专业目录。重新调整后的专业,有利于较宽口径培养研究生,更加适应社会的需要,加强了学科建设,保持和发展了学科优势和特色,保证和提高了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尤其是自2009年起,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国家决定积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教育,扩大招收以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范围。但是,在看到这些成就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我国自1981年才实施学位条例,起步较晚,各方面都还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通过学位制度的改革,我国研究生教育中过于偏学术性轻应用性,过分强调传统学科、基础学科而忽视了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的问题,会逐步得到纠正。随着国家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今后研究生教育还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2.改革研究生招生办法

研究生招生办法大致分为资格式和考试式两大类。美国和德国、法国是资格式招生的代表国家;前苏联、日本与我国则采取考试式的研究生招生办法。从我国执行考试制度至今,在研究生招生中确实存在一些弊端。考试过分强调了考生的应试能力,不能反映考生的全面素质,尤其是考生的研究能力。从招生单位来讲,缺乏自,国家在宏观控制上也显得被动。另外,凡是大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的人都能报考研究生,使考务工作量骤增。结合国外情况,应该吸取先进的经验,改革招生工作制度。完全的国家计划应逐步向国家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体制过渡。各招生单位要根据自身的条件,为考生提供多样化的发展空间。在招生过程中,应该对考生的基本素质给予较多的关注,要着重考察考生的实际能力,特别是科研及逻辑思辨能力。根据国情,采取“资格式”和“考试式”相结合的招生办法应该是切实可行的。

3.大力推行研究生淘汰制

发达国家的研究生教育都具有“严出”的特点,研究生淘汰率很高,最后能够毕业并拿到学位的研究生人数将大大少于入学人数。然而,我国现行的研究生培养模式中,一些高校实行的中期筛选、学位论文答辩,基本上是走过场,无法保证学生的质量。高校必须对这种缺乏竞争活力的培养机制进行改革,代之以淘汰制。国外的经验表明,有淘汰才有竞争,有竞争才能激发研究生的创造力。随着我国研究生招生数量的逐年增加,研究生淘汰制显得更加必要。

4.坚持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

以德国为代表,导师负责的学徒式研究生培养模式有其特点和长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弊端。可以借鉴美日等国研究生培养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专业教研(研究)室教师集体的作用,组成梯队,采取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指导方法,较好地克服导师负责制的不足和缺陷。

5.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环境

随着我国高校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容,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必须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环境。建设设备先进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让学生获得最新的资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硬环境的营造是培养创新人才必备的条件。随着社会化进程的加快,学生自主发展意识越来越强、自由空间越来越大,所以我们还应用新的人才观念和标准评价学生,建立激励机制,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文化环境、学术环境和心理环境等软环境。

6.积极推进研究生培养的国际化

在与世界教育强国的比较之下,我国研究生教育还存在差距。我国应当坚持“走出去,引进来”的战略方针,一方面鼓励大学生出国留学,分享国际教育资源,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好国家留学基金委留学生计划的机遇,积极选送优秀研究生赴海外留学,同时还应鼓励利用多种途径招收国外的优秀大学生读研究生;另一方面,在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吸引海外留学生的同时引进优秀研究生导师,进行课程、教材、教学模式、考试和评价体系等方面的改革,以使我国的研究生教育逐步国际化。

针对我国研究生存在的创新能力不强、现行学位制度难以国际化和全球化、科研经费不足等问题,通过“走出去,引进来”的战略方针可以加大研究生的国际流和合作,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在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学习年限、学位制度等方面与国际社会“接轨”,逐步实现国际融合。

五、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