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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勤执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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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勤执法论文

第1篇

本文作者:金佳卉作者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首先,上文中提到西周的限制儿子告父亲,其实在之后的历代立法中,大多都要相类似的规定:比如秦朝所规定的杀人罪中,秦律将杀人罪分为贼杀、盗杀、擅杀、斗杀、捕杀等项。刑罚对贼,盗杀的处刑极其严重,而当发生尊杀卑、主杀奴的时候,法律却又不对此进行严厉的处罚,这就是碍于尊卑等级名分。秦朝继承了夏以来的传统,也保护亲权,惩罚不孝的规定。到了汉代,在其罪名中有这么一条—首匿罪。汉武帝“重首匿之科”惩罚极其严酷。犯者全都要处死,严重的还要“夷三族,。“元康元年,修故侯福坐首匿群盗弃市”。然而在汉代刑法的原则中我们又可以看到“亲亲得相首匿”这样的原则。正如西周的限制儿子告父亲,中国古代的宗法制是严禁父子争讼魏《论语•子路》中也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当儒家宗法理论的观念日益深化,一种仁孝的思想还是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着立法者,汉宣帝的时候允许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相互隐匿的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者减轻处罚。自从这种在血缘关系范围内相隐罪的刑法原则获得认可,其使用范围也不断的扩大,为汉以后的历代刑法所援用。在晋的时候,随着法律的儒家化《晋律》进一步规定,在刑罚的适用上要实行“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即在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服制来定罪量刑。这也就表明了,法律在面对血缘关系的时候不得不有些妥协,根据被加害人和加害人的血缘亲疏关系来决定刑罚的轻重。唐代则进一步发展了汉以来的“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成为《名例律》中的“同居相为隐”原则。把以往的亲属间犯罪的互相隐瞒发展为同居人间的犯罪互相隐瞒。根据这个原则唐代对于告诉的限制规定了,禁止亲属间互相告诉,特别是禁止卑幼控告尊长。否则要依唐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理论上讲,如果被举报的情况属实,则说明被举报人的行为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触犯了法律,因此不论举报人承担责任。唐律规定子孙告父母、祖父母,子孙被处绞刑,而父母、祖父母则不论所告是否属实,均视做自首而免于处罚,这就是说同样是犯罪,若被外人举报,应依据法律承担责任,但若被子孙举报犯罪即可免于刑事处罚。根据清代学者的分析,古代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有悖于常理的规定,是为了让子孙在父祖犯罪的情况下以极端的方式来舍身救父。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再次向血缘做出退让。而法律自身则以一种曲折的方式来保持在形式上的严肃性。“唐律的出现,标志着亲情与法律冲突结局模式的最终确立,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家庭始终以其较强的内在凝聚力在某些方面排斥国家政治因素的渗透”

其次,在保护家庭内部的伦理凝聚力的时候,国家的统治没有延伸到每一个家庭成员,而是将家庭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要求其内部的成员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并授予家长一定的治理权。法律在强调对家长权的确认和保护的时候,在某些方面不惜违反法律的一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以损害国家司法为权为代价。财产所有权以同居共财的家庭为基本单位。一个家庭以本家庭财产所有权的所有者身份与其他财产权所有者均是各自独立、相互平等的所有权主体。如果相互之间发生了侵害财产权的情况,自应依照法律关于保护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加以处理。但是“古代法律在确定保护财产所有权的一般原则的同时,对于发生在既有特定伦理关系的人们之间的财产侵权行为却规定了特殊的处理办法:非家庭成员,属于五服之内、具有亲属伦常关系的成员之间盗窃财产,构成犯罪:但对于行为人不得依照一般盗窃罪处理,而应在普通盗窃罪法定刑罚基础上减等处理’《唐律疏译•贼盗》。法律保护人身权不受侵犯之上同时也体现血缘与法律的关系了。“除了司法机关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于囚犯实施拷打、家长对卑幼实施法定教令权之外,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以殴打的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否则构成犯罪。但是法律同时又授予身为子孙者一种救护权。”唐律规定“父母、祖父母被他人所殴打,子孙当即殴击对方,种子孙无罪”这种允许被打者的子孙为救护其父祖而还殴对方,实际上是以牺牲国家司法权为代价,强调家庭中的伦理凝聚力。以上阐述的是关于血缘和法律关系所相冲突的一面,当然,法律对于血缘关系的倾斜是有一定限度魄“国家统治的重要性以及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特殊性,要求法律必须将其作用重心放在维持一般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上。对于法律所重点保护的特殊社会关系即血缘带来的特殊性,法律也不再做出让步。”

第2篇

论文摘要 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中,警察执法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但受到人们关注相对较少。按照过去的相关学说,警察侵权案件仅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等揽括在内,往往忽略对民事责任的重视,而这种处理方式与国际上高度重视民事赔偿,将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相融合的趋势大相径庭。在本文中,本文则针对警察侵权责任承担的国内外概况及我国的相关赔偿法发展史两方面进行阐述,旨在强调警察执法侵权中民事责任的重要性。

论文关键词 警察执法 民事责任 侵权

随着当今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自我保护及权利意识不断提高,他们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逐步增强,警察执法侵权问题逐步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一方面,部分警察机关对侵权责任的成立与否、大小的判定缺乏科学、系统的标准,另一方面,他们为了维护自身形象或推诿责任而制定特定的警察行为,影响了民事权利的实现。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正确看待警察执法侵权中的民事责任便显得尤其重要。

一、警察执法侵权及其分类

(一)关于警察执法侵权的概述

警察执法侵权为警察机关或警察在进行职务执行过程中所造成的违法、侵权行为。警察执法侵权的责任认定及追究具有复杂性及特殊性:第一,警察执法侵权可以仅存在一般民事违法行为特征,也可以存在在此基础之上的刑事犯罪及行政违法犯罪特征,国家相关机关可以利用相关的刑事法律、行政法律及民事法律进行侵权行为判定及处理,其中的若干侵权案件责任可归属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另外,警察执法侵权可以分为一般侵权及特殊侵权行为。在进行具体分析、处理时,要将各种责任归属及法律关系理顺调理,以便明确民事责任主体。第二,民事责任主体存在一定可变动性,执法警察甚至警察机关都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这是由于相当一部分警察可能承职务之便,在执行职务中或之外进行侵权行为,而这些则造成了个人责任及单位责任的区别,这便使民事责任主体的确定性受到了影响。第三,在进行民事侵权责任追究过程中,影响因素非常多,其中受害人的弱势地位、警察及其机关的相对强势地位增加了办案困难。同时,很多违纪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受害人会担心警察机关受到特定庇护而质疑办案的公平性,也给涉案机关造成了压力。

(二)警察执法侵权的分类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当执法单位的相关执法人员因任务需要而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权利侵害时,侵权责任由本执法单位承担。同时,这一法规中强调依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对警察执法侵权判定的实际难度相对来说较大,这是由国家赔偿及行政责任在适用方面的可替代性、优先性决定的。通常情况下,由于警察执法侵权的民事责任判定行为与警察个人、机关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保护及公平性维护等密不可分,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不能偏袒任意一方,这就需要在处理警察执法侵权过程中,要兼顾法律智慧与理性头脑。根据警察职务与其执法侵权之间牵连程度的差异,可以将警察执法侵权行为大致分为职务牵连侵权、职务侵权及非职务侵权几种。

首先,职务牵连侵权。职务牵连侵权是指与警察职务存在某种牵连关系的侵权行为,不属于职务侵权范畴。例如,警察在办案过程中因违法对举报人身份泄露而造成其被伤害、警察私带枪支误伤他人等。这种侵权行为的明显特征为,警察不存在个人目的,同时不能被认定为职务侵权,以侵权行为是否与职务存在牵连来判定。对于职务牵连侵权的分析与研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是探究侵权因果关系、复杂原因的关键。为了防止具有特殊权利警察对于权利的滥用,出现此种职务牵连侵权必须依法追究。

其次,职务侵权。根据国家赔偿法修订新规定,职务侵权属于一种国家责任,而非民事责任。顾名思义,为警察进行职务执行过程中的侵权现象。侵权行为只要发生在职务执行过程中,均隶属于职务侵权范围之内。一般情况下,判断职务执行的方法为对职权范围进行认定。根据民法相关规定,职务侵权不仅为警察侵权行为,同样为警察机关侵权行为,受害人在未享受国家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可以对警察机关责任进行追究。

最后,非职务侵权。非职务侵权又名个人侵权行为,属警察个人侵权行为,与其职务无关。当警察因自身利益与他人产生纠纷并实施侵权行为时,如进行诈骗、偷盗及施暴等,均为个人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责任由个人承担,与警察机关无关。

二、当前我国警察侵权国家赔偿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方面

过去,我国国家赔偿法将违法归责原因视为主要归责原因,强调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施行了侵权行为时,国家需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这种赔偿责任将违法行为视为主要判定依据,往往不能周全考虑主观过错,因此势必会影响受害者接受损失补偿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有失公平性。通过对国家赔偿法的不断修订,相关规定开始提升对违法归责单一化问题的重视,将“结果归责、违法归责、过错归责”多元化体系运用于具体实施,从而扩大了请求人赔偿的请求范围。同时,在刑事赔偿归责方面,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被运用,消除了以往“疑罪从轻、疑罪不赔及疑罪从有”等片面认识。

(二)国家赔偿的范围方面

我国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赔偿的主体保护范围,主要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并以刑事、民事及行政划分了赔偿形式。目前,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纵然精神赔偿得到了一定的肯定,能否不单单限于表层“赔礼道歉”,而给予实质性的赔偿十分值得关注。精神损失作为一种无定形损失,具有抽象性,如荣誉权、肖像权及姓名权损失等,其影响力大小无法用金钱定量衡量,能够对受害者造成难以言表的影响。因此国家赔偿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国家赔偿的金额规定方面

当前,我国国家赔偿立法所规定的金额相比于民事赔偿还太低,受害人基本不能通过国家赔偿获得相应的补偿。从国际立法角度来看,国家赔偿标准主要分为抚慰性原则、惩罚性原则及补偿性原则。我国当前所采用的为抚慰性原则,只限于财产赔偿及直接赔偿,同时局限于象征性赔偿,将公民必需生活需求作为赔偿范围。如此低的赔偿标准势必会制约公民索赔积极性,影响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警察侵权的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相结合的法律体系

(一)《国家赔偿法》与《民法通则》相结合是法律基础

当前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人民警察法》中第50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的活动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我们从两部法的规定中可以发现,民事法律是可以运用到警察侵权赔偿的。当受害人在寻求国家赔偿无果的结果,可以依据民法等法律规定赔偿。

部分学者认为,应按照民法的规责原则,将《民法通则》中关于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造成公民、法人权益侵害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废止,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相比于民法所规定的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赔偿的范围相对较小,不能对受害人合法权益起到充分的庇护。作为民法通则的一部分,国家赔偿立法应回归民法、立足于民法,充分与民法赔偿相关规定结合,从而实现对受害人的保护。我国警察法非但未将自身排除在民法之外,而且还以之为辅助,强调与民法的相互贴合。当然,这也意味着民法也就将警察侵权相关规定囊括在内,因此二者的相互依存关系便十分明显。

(二)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相互结合

笔者认为,我国国家赔偿应与民事赔偿相互结合,这种结合不以否定国家赔偿存在作为基础。国家赔偿属于一类特殊的主体,其独立存在可突出其特殊性,因此应予以保留,这也是基于国家权力彻底的强制性而存在的。当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法人及其他国家组织受到侵权时,必须借助于一套完善、独立的立法进行自我保护,达到索赔的目的。我们认为,国家赔偿法的独立存在正是以其鲜明的存在性强调了对加害者的预防及制止。另外,相比于民事赔偿,国家赔偿也具有自身的特点,主要在于两者的赔偿主体存在差异。同时,两者也具有一致性,即性质相同,且均属于侵权行为法。

(三)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纵然我国国家赔偿法存在如上所述的一系列缺陷,我们也不能单单将其废止,而是应该从国家赔偿法与民法赔偿的共性与各自个性出发,有机的将两者结合。通过向国家赔偿法现有的以违法归责、结果归责相结合的多元化归责体系中引入民法归责中的过错责任、违法责任及无过错责任,融合形成一整套更为全面的归责体系,实现国家赔偿的全面化、科学化,从而达到制约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滥用权利现象的发生。从赔偿范围来看,民法赔偿一般性范围可以被借鉴,一方面这样做能够体现出国家赔偿本质,另一方面也可起到限制国家权利滥用的作用,同时这样做也突出了国家赔偿对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赔偿所遵循的精神实质。鉴于国家赔偿数额偏少、标准过低的缺点,要进一步从受害人实际损失出发,定量、定额合乎公平,对于抽象化、无形化损失,充分做到人性化处理。

(四)国家赔偿法未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民法的规定

第3篇

(一)指法教学对发音的重要作用

从解剖学角度来看,很多人认为钢琴弹奏出的优美音效是来自于演奏者的天赋,例如手指短小的人可以利用重量补充对抗冲力加以调节,这对于演奏响亮的音效有着长手指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钢琴教学中如果教师注重对钢琴学习者指法的教学,是完全可以克服学习者不良的先天条件的。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对学习者指尖的巧妙使用加以指导,帮助学习者利用指尖传递出第一关节所获取的动力,这样便可以将手臂的重量自然地传递到琴键上,与此同时指尖的灵活运用对弹奏的速度、节奏和力度的变化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这就要求学习者在弹奏时利用手指的第一指骨对指尖加以支配,以此保证手指的第一关节在力度上和挥动幅度上都能够达到准确效果,从而对弹奏出优美音效产生一定作用。其次,在钢琴教学中教师注重对学习者手指姿势的教学也有利于音效的调节。一般来说手指姿势是随着黑白键的排列不同而发生变化,在不同乐句中手指在黑白键上的伸屈程度不同都会产生不同效果的音效。例如,在手指深程度弯曲时应该用指尖触碰琴键,这样才能最佳音效,而在手指伸直状态下,应用第一指骨的指肚触碰琴键,并且不能出现附加动作。总之,这种积极地手指工作,在教师详细和耐心指导下,学习者巧妙的应用中能够达到异常良好的音效。

(二)指法教学有助于重心转移和手臂配合

在钢琴教学中,教师要想培养学习者灵活运用手指和保证学习者在弹奏时手掌自然,紧缩自如,还应对学习者手指的重心加以控制,这就需要对学习者指法加以深入指导和教学。相比较而言,弹奏时借助指法转移手的重心是一种较为简单的方法,一般来说在和弦中使用中指和无名指对手的重心进行转移是人们所熟悉和常用的方法。除此之外,手臂的配合与指法的合理运用是密切联系的。在钢琴教学中强化对学习者指法的教学,帮助学习者科学、合理使用指法,不仅可以使手臂自由挥动,也可以促使弹奏着弹奏出来的音不含杂音,从而使音效纯净透明。

二、钢琴教学中指法的教学方法

(一)利用手指的特征强化锻炼

在钢琴弹奏中,手指作为影响弹奏音效最敏感的部位,不同的手指力度和速度对其音效都会产生直接影响。手指长度不同对触碰琴键的力度也是不一样的。大拇指与其他手指的长度和方向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弹奏过程中很难与其他手指保持良好的协调性;而食指相对来说则是动作缓慢和具有惰性的手指,因此在重复弹奏时食指是不适合重复同一动作的,而在演奏快速乐句时则以其较好的控制力则可以发挥其他手指无法替代的效果;一般人的中指是所有手指中最长的,也可以说在弹奏钢琴时中指处在最佳的位置,具有非常好的控制触键和音色的作用,但是其敏感度却相对较差,在反应上远远不如食指。无名指作为生理限制最为明显的手指,与三指相连,严重缺乏独立性,因此在指法教学中应对其加以独特训练,重点训练器触键速度和力度及其独立性。小指作为所有手指中最短小的手指,在弹奏钢琴中却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在演奏八度时必须使用小指的支撑。教师在指法教学中让学习者充分了解和熟悉了手指的作用和特征之后,便可以有目的的进行强化训练,除此之外,针对不同手指的弱势,还需要有针对性的设计相应复杂的指法训练方法。

(二)对指法加以科学、合理分配

音乐家在音乐创作中都是遵循一定的音与音、句与句的安排规律的,而钢琴弹奏着则需要在弹奏过程中有意识的选择相应的指法来配合音乐的创作。教师在钢琴教学中的指法教学时,应首先让学生了解不同时代的钢琴乐曲有着不同特点,那么在弹奏时应该注意不同时代的钢琴曲所使用的指法也是有所区别的。其次教师自身应明确正确的指法并不是只有一种,弹奏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手指特征在弹奏时改变指法,但是改变不宜过大,教师也可以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学习者的手指特征对其指法加以适当指导和调整,使每一位弹奏着都能够根据手指的特征和乐曲的需要合理分配手指。最后,学习者在学习和弹奏一首新的作品和乐曲时,为了保证乐曲所传达的内容能够准确和最佳状态传达出来,应严格按照乐谱上规定的指法规律进行弹奏,针对特别情况,也可对其加以适当改动。

三、结语

第4篇

医疗侵权赔偿案件之所以复杂,它不仅涉及医学与法学的交叉领域,并且如果妄加推断,稍有偏差轻则不能使受害者得到应有的保护,还双方一个公正,更会让两个群体对立,激化矛盾。我们现今的这种“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方式缺乏整体的权威性,尤其是关于赔偿问题,因此必须及时的建立一个严格的赔偿体制,将双方的过错情形及是否该涉及赔偿做一个界定。

【关键词】医疗侵权 医疗服务合同 过错赔偿 责任归属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problems about medical tort, the current law has many scholars are studying. In the policy of our government are also actively promote the medical reform, its primary purpose is to make you sick can see, sick, sick can cure to afford. The current medical tort cases are mostly concentrated in the decision the responsibility, especially a medical institution party's responsibility, rational decision responsibility is to solve the medical tort disputes, only do important procedure fairness, impartiality, the next step fault compensation to make.

Medical tort compensation case is complicated, it is not only related to medicine and law of the cross area, and if the judgement inference, a slight deviation light is cannot make victims get due protection, but also both sides a fair, more will make two groups opposition, sharpened contradictions. We now this kind of "diversity" way to settle disputes the authority of the lack of overall, especially about compensation, and therefore must be timely to establish a strict compensation system, will both sides of the fault situation and whether it involves compensation do a definition.

Keywords: medical tort medical service contract fault compensation responsibility

一、 现阶段医疗侵权状况之背景

我们任何一个人的生活都会与医院产生联系,承担着救死扶伤重任的医院本来应当是一个挽救生命于水火的纯净之地。令人遗憾的是,现阶段,纷繁复杂医疗纠纷成为社会生活当中的一大问题,我国学理界的通说是将医生对患者的诊治中所构成的法律关系界定为一种服务合同,即为医疗服务合同,这种说法在实际的操作中存在很大的隐患。一方面,将医疗合同定为服务合同使得很多的患者的诉权无法得以实现,无奈之下只能通过人身侵权的问题提讼来进行解决,而作为医院这一方,患者与医院的交涉,迫于医院的压力无法得到实际的补偿,与此同时,对于医院来说,在确实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之下,迫于缩小其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以及医院的声誉的维护等方面的原因往往试图以相当数额的金钱息事宁人,当医院确实存在着没有过失的情形时,患者由于自然的原因(例如并发症、或本身体质较弱)死亡或病症进入晚期,如癌细胞已经扩散等造成的必然死亡或造成某种损伤的时候,医院出于同情等人道主义因素,面对这样的死伤者家属,多数皆不得不放弃自身的权益而对其家人予以补偿。作为医生在没有医院保护之下,独自承担着道德、职业前途等方面的损失,还要受到患者家属对医生家属的骚扰和人身侵害,我国曾多次发生此类案例。患者本身作为弱势群体,自身权益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法得到保障,这种社会矛盾将会损着社会的发展会越发突出,

本文的拟从服务合同这一基本原理入手,对于平衡医院、医生、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归属做一个简单的评论,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为大家提供一点意见和建议。目的在于呼吁在医疗侵权纠纷发生时,能够平衡医院、医生与患者或患者家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做到权责明确,定分止争,重要的是就患者一方所提出的索赔能够在立法上予以规制,确立相对统一的标准,从法律的角度来化解双方在纠纷发生时由于不理智而造成矛盾进一步激化的局面,维护双方的基本权益。

二、关于本论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在一次题为“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讲座中提到对于医患之间的的法律关系界定问题。他认为医患关系的基础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纠纷的基础是医疗服务合同。医疗纠纷的性质具有双重性,既具有违约责任性质,也具有侵权责任性质,构成请求权竞合。同时,杨教授认为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方面,应该小心翼翼的寻找一个利益的最佳平衡点,给医院太多的责任是不对的,给责任不够也不对。比如说,象这样签字之类的事情,责任应该是很大的,但是又存在一个问题,如果给医院过多责任的话,就会造成绝大多数患者的侵害。这种规避风险的成本最终还会转嫁给患者身上,因为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

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教授曾在其发表的论文中谈到对于一次美容手术的失败,患者提讼要求赔偿,适用侵权责任法或合同法会导致不同的结果,尽管该案中存在医疗合同关系。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一直将其作为侵权案件处理,并要求按医疗事故进行事故鉴定。

再俯瞰整个美国侵权法体系,我们不禁会惊奇地发现,过失侵权行为当之无愧的才是美国侵权法体系中最具代表性、最值得寻味同时理论形态也最为精细的一个组成。过失侵权凭借着工业大革命的东风,乘载着讲求灵活与实用,旨在恢复社会正义的现代侵权法的思维路线,成功取代了故意侵权长期以来在侵权法审判实践中的主流地位,一改古老英国法以令状为基础的僵化的救济模式,独辟出一条充满荆棘的博弈之路。

过失侵权作为一种单独的法律责任最早被适用于一些公共服务性的行业,比如大众承运人、旅馆服务员、外科医生等等。这一类人被认为既拥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又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普遍的服务,从而使得公众对于他们的行为自然而然产生安全与质量上的期待与信赖,因此当他们出于非故意的原因未能提供符合专业水准的服务并伤害到顾客的利益时,过失侵权责任的承担也就在所难免了。当然,与此同时这也就为一些新兴抗辩事由的出现提供了契机,如自冒风险、原告过失以及同工原则,从而对整个过失侵权法理论体系的良性发展起到了某种有益的制衡作用。

1939年《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一版)一书的问世,标志着以过失侵权责任为主体的现代美国侵权法体系的最终稳定与成熟。由此可见,在美国医疗侵权是属于过失侵权范畴的,因此,我们在对医疗侵权加以讨论时,势必不能偏离过失侵权所设定的行为基调。

三、本文主要观点、重点及难点

本文通过从合同违约以及侵权等法理分析入手,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以下简称《侵权行为法》),结合我国当前在医患纠纷中使用的解决方法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个人的一些完善性的建议。

本文的主要观点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联系我国现行《侵权行为法》,笔者发现,《侵权行为法》针对医疗赔偿方面的条文规定甚少;并且,还存在对于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关于医疗过错的规定不尽合理的问题。例如:我国(侵权行为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作者在对大型医院医患诊疗案例的调查实践中,发现有不少的患者在通过非专业途径了解关于自身疾病的某些“诊疗方案”,之后再通过熟人介绍去找专家,而在看病时却总是拿自己从别处掌握的“诊疗方案”在于医生进行“博弈”,大有测验医生专业水平的意味,仿佛是两个内行在探讨病例。更有个别患者及其家属要求医生在治疗中做出百分百治愈的这种违背医疗科学规律的承诺。如此等等的情形已经让我们的医生深切的感受到:这个患者根本不信任我,要么拿别人的诊断结果与我争辩,或是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他是否真的诚心想找我看病?!试问,这样的情况下,医生的治疗要如何进行?其中的过错有从何谈起呢?

其次,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方面,由于原告、被告以及法官三方对于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欠缺,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就有不可避免的内在缺陷。而法官如何在这些双方似乎对立的证据中明细各自的责任。另外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医疗服务合同的纠纷中和判断医疗医疗事故所引发的人身损害的赔偿中所起到的作用也是不同的。针对当前的医疗事故鉴定的方式存在多种问题的现状,本文也将用较大的篇幅来进行论述、分析以及提出一些作者认为可行性的建议。这也是本次毕业论文的一大重点问题。

在人身损害鉴定赔偿的问题上,通过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张新宝教授撰写的《人身损害鉴定制度的重构》一文的阅读,我们已经知道我国现行的人身损害鉴定制度存在性质繁多、主题繁杂、管理混乱等问题。而司法实践中目前医疗事故鉴定则处在了一种尴尬的境地,出现了严重的公信危机。医院一方努力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纳入医疗事故鉴定的轨道,而患者一方则将此视为“陷阱”,它一度成为恶化医患双方关系的导火索,诸如此类。今后要重构一个怎样的鉴定制度体系是一个焦点问题。

再次,提到医疗事故鉴定就会涉及证据的问题。许多的纠纷实际上本不会发生。令我们感到遗憾的是,许多病人家属前脚刚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后脚在发生术前谈话所讲的可能的并发症而引起病人死亡后和医院闹,认为医生没有尽力医治。现在的情况是:患者无法证明医院有过错,而医院却也拿不出确凿的证据患者的质疑,因为口头证明和术前同意书不能形成所谓的证据链条,但结果是病人确实死在了手术台上或是术后若干天内。医院的结果是给那些患者家属“抚慰金”,谁对谁错不了了之。这绝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必须尽快完善证据制度,使得整个医疗过程力求清楚明白、没有死角,责任到人。

本文的难点在于面对当前牵涉到医疗纠纷诸多法律例如的《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然而这些法律却没有在现期阶段真正起到维护当事人双方切身利益的作用。而如何将这些法律予以重构,建立健全这一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紧密契合的司法体制,是法律学者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四、思路及逻辑

作者拟从合同法意义出发,以法理作为切入口来讨论对医疗合同的理解认知和近年来医疗行业的相关违约索赔问题。

首先,作者将从法律专业角度明晰对医患之间的关系做一个定位,由于绝大多数学者认同将医患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医疗合同关系,那么,我们要讨论的就是,如果再去细分,医疗合同究竟属于哪一类合同?

本文分两种性质来讨论,笔者认为从医师的诊疗本身来说它应当是一种是医疗技术服务合同,那么就从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的一些要件来证明。所谓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合同标的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项目。第二,履行方式是完成约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第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第四,有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问题。

其次,是关于技术服务合同所引出的违约索赔问题。我们如果将医疗合同纳入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的范畴,从文章写作目的出发,必然就要涉及索赔的问题。

这是我们所做的一种分析,但目前学界有不同的说法,除了上文所提到的服务合同说,还有承揽合同说、委托合同说和雇佣合同说等其他的定性。例如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的周榕,作为医务部门的人员,长期从事处理医患矛盾,他认为对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应当从整体把握,将其视为由委托(特别情况为承揽)、买卖、租赁等部分组成的混合合同。我们同样要进行甄别。

再次,在进行上述的定位之后,我们要讨论的就是关于医疗服务合同中对于责任的归属和人身侵权的相关问题。2009年笔者曾以医疗过失中的归责原则为题撰写了本科毕业论文,但鉴于当时《侵权责任法》尚未问世,部分学术概念模糊,并且有字数要求,无法展开论述,故不论研究范围、系统性或是深度都有大的欠缺。此次在硕士论文中将从合同及侵权两法入手,结合司法实践,提出本人的一点见解。

第四,在医院对于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并导致患者出现损害的情况下,就需要启动医疗事故鉴定,这也是我国现今处理医疗事故的一般性程序,其鉴定结论也是日后在医疗侵害诉讼中会被法院采纳的重要证据之一。我们在这里将就医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立法、被侵害人诉权保护的程序立法、对于医生保护和医院名誉的实体法(特别是对于近年来新闻媒体方面侵害或者变相损害医院、不客观理智的丑化医生形象的侵权)这几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上文中提到只有在诊疗过程中力求责任清楚明晰,才能切实做到定纷止争。那么我们如何做到呢?这里面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包括医生在手术中如何为能够证明自己的诊疗没有过错,开的处方有否存在严重瑕疵;护士如何证明自己在送药和打针的过程中没有失误。还有一点也是重点,患者及其家属在诊疗过程中是否有不遵医嘱、任意停药或未通知主管医生擅自离院导致病情中途复发造成伤亡。

另有一点,建议医院今后利用现在的高科技为手术,尤其是术前家属存有疑虑的手术保存现场录像。若日后产生纠纷,这不仅是医生为自己准备的有利的证据,也是法官判定责任归属的重要参数。

张新宝教授在他撰写的《人身损害鉴定制度的重构》一文中对于涉及到医疗行为、交通事故、以及食品药品缺陷等事件中发生的对于人身损害的鉴定,曾写道:“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由交通事故和医疗行为引发的诉讼占相当高的比例,多数损害都离不开人身损害鉴定。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人身损害鉴定存在诸多的弊端,严重影响到案件事实的查明和侵权纠纷的解决,在此情况下,亟需对现行人身损害鉴定制度进行重构。”

看到张教授的这篇文章,令笔者深受启发,尽管意识到我国的鉴定体制存在着缺陷,但对于人身损害鉴定的重构所需要的完善性建设,由于理论水平所限,不能够做到如张教授那样的深入具体。通过进一步的学习和探讨,在正文中也将对此问题谈出个人的观点。

最后,针对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中的不完善之处提出一些建议。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 .《改革医疗损害制度的成功与不足》.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2] 杨立新.《论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则原则及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3] 崔建远.《论无过错合同责任及其原则》,1988年第3期

[4].崔建远:《论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关系》.《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

[5]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

[6] [德]格哈德﹒瓦格纳 .《当代侵权责任法比较研究》.高圣平、熊丙万译.《法学家》:2010年第2期.

[7] 张新宝.《人身损害鉴定制度的重构》.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

[8] 宋平.《医疗侵权过错司法鉴定之缺陷与改革》.《中国司法鉴定》2010年第1期.

[9] 丁国锋.《我国将加快侵权责任法立法》.《法制日报》:2008年6月15日第4版.

第5篇

论文关键词:商标侵权案件;行政执法;司法;无缝衔接

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以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频发。由于商标专用权蕴含着巨大的商业利润,相应的商标侵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出现了涉及面广、专业化、科技化的趋势,并出现了跨国(境)犯罪增多的特点。商标侵权涉及经济、文化、科技等各个领域,牵涉到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信息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并正在向电信、技术市场、人才市场、电子商务等新兴经济领域渗透。

一、商标侵权案件日益突出的原因

当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适应国情、符合国际规则、门类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和执法保护体系。在这种执法保护体系下,我国采用了具有特色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相互配合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其中,在司法保护中,一方面权利人可以依据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对于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既然如此,为何在两条腿走路的严密执法环境下,仍会出现上述严峻的商标侵权局势?笔者在对大量商标侵权案例仔细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工商、经侦、检察等部门的走访,发现问题缘起于如下几方面:

(一)商标侵权案件查办难度加大

当前,商标侵权行为不断花样翻新,出现新的特点和动向。犯罪手法日益狡猾、隐蔽,犯罪活动呈专业化、有组织化等特点,查办难度加大。商标侵权活动已很少在以前那种单独的“小作坊”中进行,而是作案成员等级分明、分工明确,并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犯罪手法日益隐蔽、狡猾,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如公安机关在侦办假冒商标案件中人赃俱获时,犯罪嫌疑人将非法经营额达到追诉标准的假冒产品谎称是多人所为的(但不是共同犯罪),这样其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就达不到追诉标准;叉如在此地生产假冒产品,在彼地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然后将假冒产品和非法制造的标识都运往第三地进行粘贴,贴好多少,当即就拉走多少,不留存货。此类案件中策划制假的为首分子本人往往并不露面,犯罪嫌疑人只与生产假冒产品的工厂主管人员单线联系,一旦被公安机关查获,扣留的只是些假冒产品,抓到的也只是些“马仔”。一些假冒工厂不时更换地点,并且威胁工人不得打探、询问、泄露任何有关工厂的事情,违者将遭重罚或遭殴打。此外,现如今的商标侵权活动装备精良、组织严密。为了进一步追求暴利,犯罪嫌疑人购进先进设备,以高薪聘请专业人员把关,所假冒的产品有时连被假冒的企业自己也分辨不清。目前商标侵权案件还呈现出跨国(境)犯罪的特点:一些境外不法分子向境内不法分子下定单,提供假冒产品的样式,然后又指定其将该假冒产品出口到某一国家和地区;一些境外不法分子以来料加工为掩护,在内地开办工厂,实际上是在生产假冒商品,之后又将假冒产品运送至境外销售。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方面的不足

一是立法位阶不高。目前,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与行政机关就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而联合的各种规则和办法,在立法法上的效力位阶很低,对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强制效力。同时,联合的各种办法没有制定固定的制度和详细的实施细则,更缺乏对行政机关责任的规定。对于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与制约,虽然有一整套上至宪法下至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可是,我们必须承认,宪法乃至刑事诉讼法、刑法等基本部门法对此规定都是极其梗概与抽象的,对于具体监督权限的规定更是鲜见,而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牵头与各行政机关会签的有关衔接机制的规定,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是否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完全依赖其自我约束,这就使得这些规定的效力大打折扣。

二是犯罪的证据标准不统一。行政执法机关有时费了很大努力取得的证据,移送到公安机关时,却不被认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时,也经常会因为证据不符合标准被退回补充侦查。虽然公安、检察机关根据联合认可的文件接受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但在行政查处过程中形成的案卷材料,特别是调查、询问、陈述、谈话等言词证据,由于取证的主体不是司法人员,可能会因合法性存在问题而不被法庭采纳;而许多案件查处的条件、时机,并不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而转移,进入公安、检察环节时,往往时过境迁,无法重新收集证据;书证、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等材料也常常面临法庭关于证明合法性的质疑和当事人关于证明公正性的质证,各地法院对此取舍缺乏统一标准。现实中,侵权人多数是专钻法律空子,处心积虑打球、傍名牌、仿冒名牌,通过各种手段为自己的侵权产品披上“合法”的外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完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形在实际中较少出现,往往是傍、仿的比较多,对这类侵权行为企业维权的难度也最大。司法解释没有对傍名牌、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标准进行界定,对这类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

三是部分法律规定不利于案件移送。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构成,必须具有明知的故意,销售金额要在五万元以上。但在现实中,侵犯注册商标类案件中多存在主犯在逃的问题,因此在认定被查获者的主观故意上存在较大难度。司法解释中认定“明知”的三种具体情形远无法涵盖实践中的问题,尤其是在造假过程细分为一系列衔接环节时,对每一环节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以及违法犯罪的关联性的认定上存在难度;如果一案涉及假冒多个甚至数十个注册商标品牌时,逐一调查取证几乎不可能做到,发函要求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供相关证明,往往没有回应;侵权犯罪行为的众多环节分布地域零散,也增加了取证的难度。

(三)执法、司法部门存在的问题

第一,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正规化建设有待加强。目前,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中法律专业人才还比较缺乏,人员素质和办案能力与现实要求有较大差距。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是否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没有把握,不能确定是否应向司法机关移交该案;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受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甚至受利益驱动,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以罚代刑”。

第二,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在现实中,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其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还存在一定阻力和障碍。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有权进行监督,但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送、以罚代刑的,由于没有明确的据以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无从监督。此外,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立法过于笼统和抽象,“如触犯刑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少行政法规对触犯刑法如何操作仅有这么短短一句话,移送案件的标准、程序以及对于行政机关不移送案件承担什么责任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使得现有的许多法律规定的实效大打折扣。

第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脱钩。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特别是案件移送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情况通报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等在实际工作中的落实还不够全面、规范。行政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联系的脱钩,导致了许多案件错过了最佳查处时机,进入公安、检察环节时,往往时过境迁,无法重新收集证据。此外,公安、司法机关无从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中有多少符合刑事追诉标准,行政执法机关如不移送甚至以罚代刑,公安、司法机关也无从解决。

二、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司法无缝衔接之对策

(一)制定统一衔接机制的单行法律,减少进入司法程序的阻力

现有的关于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衔接机制的立法规定尽管位阶不高,但数量并不少,只是这些规定存在涉及面窄、权威性差、内容含糊、制约薄弱等问题,影响了衔接机制的运作效果。所以,当务之急是统一立法,通过立法重点解决有关商标侵权犯罪的如下问题:(1)明确商标侵权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程序标准,规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流程,在联合执法、互通信息、固定证据、案件交接等方面达成共识。(2)明确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移送案件的实体标准,即商标侵权达到什么条件和标准的案件公安机关必须受理,便于操作和监督。在移送依据、材料、物品、反馈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更为便捷,移送程序更加科学,移送行为更加规范高效。(3)通过立法增强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刚性和力度。在立法上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活动作为一项硬性制度加以规定,借以增强行政执法过程的透明度,形成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力制约,有效降低行政执法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将涉罪案件进行行政化处理的可能性。超级秘书网

(二)加强部门协作,实现法律制裁的及时连贯

首先,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于商标侵权的大案要案,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作,联合执法,在现场直接进行刑事案件的移交工作,使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符合公安机关的法定程序,方便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如果认为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就应该立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也要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等应当创造有利条件,建设各单位的信息交流机制。该机制应包含数据平台共享、案件备案共享、技术资源共享。从而使各部门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各单位的网络互联、数据共通、信息共享。

其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物品数量、金额、情节、后果等,符合法律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同时报送同级检察机关备案;必要时,可以就是否涉嫌犯罪、证据收集、固定、保全等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接受咨询的公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

第6篇

关键词: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完善

1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有关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则》、环境基本法与单行法之中,此外,民事程序法中亦有规定。

1986年的《民法通则》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其中第124条、第107条、第134条、第123条、第130条、第83条等都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有关。

在环境法中,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相当丰富,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之规定: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92条,此外,1984年通过、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过、1995年、2000年两次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1995年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1996年通过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也基本上作了与《环境保护法》相似的规定。在自然资源保护法方面,《森林法》、《草原法》、《土地保护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在民事程序法方面的主要规定有: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54、55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同样适用于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项之规定。

2对现有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评价

2.1可取之处

第一,民事基本法、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和民事程序法等有关法律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作了不同层次的规定,可以说,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已经比较严密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

第二,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的比较彻底,不论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还是作为环境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抑或各环境单行法,都贯彻了无过错责任的立法原则。

第三,鉴于环境侵权的复杂性,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污染侵权的诉讼时效作了有别于普通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其诉讼时效比普通诉讼时效长1年。

第四,对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方式,不仅规定了事后补救性质的损害赔偿,也规定了事前预防性质的侵害排除,且两者可以合并适用,避免了德国、日本等国家对损害赔偿与侵害排除割裂开来。

2.2缺陷与不足

第一,关于环境侵权的构成,《民法通则》的规定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不协调,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须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为前提,而《环境保护法》及各单行法的规定并无此要求。

第二,关于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立法上没有做出规定。

第三,关于损害赔偿范围与责任承担的方式方面,立法上对环境污染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未作规定,实践中对因环境污染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法院一般也不认定,这与国际人权保护运动,环境保护潮流不相符合,对受害人来说也不公平。

最后,关于受害人救济的途径和保障也存在明显不足。

3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3.1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方面

3.1.1删除环境侵权以“违法性”为前提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在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又明文规定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作为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为此,在今后制定民法典时应当删除《民法通则》第124条关于“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这一前提和要件。

3.1.2损害结果的认定不应局限于“现实发生”的损害。由于污染物对人体等的影响是长期缓慢的过程,当在人体中积累的有害物质尚未达到致人损害的程度即未发生损害时,受害者是无法举出损害事实的证据的。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损害结果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无损害则无侵权责任可言,这样明显对受害者不公,因此有学者认为,如果在现有科技水平之下,能认定污染物质将在人体内或环境中积累并必将危及人类正常生存条件的,应予以排除危险。

3.1.3在因果关系确定方面:①明确规定因果关系推定制度,灵活运用因果关系推定方法,鉴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十分复杂,不易查明和认定,为了提高受害人求偿的成功率,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在我国的环境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因果关系推定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经验还不十分丰富,相关理论还不够深入的情况下,应以平衡社会利益,确保社会正义为价值指导,使用多元化的方法实行因果关系推定。②举证责任倒置并为受害者举证提供公力救济,举证责任分配的正确与否,直接关涉当事人诉讼命运,考虑到环境污染侵权往往是被告(加害人)一方掌握着所排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迁移转化途径和规律、致害机理等,而且其工艺流程通常都是保密的,因而被告往往具有离证据近,容易取证的方便条件,而原告(受害人)却不易接近证据,因此,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国外立法、司法普遍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或转移规则,我国有关的司法解释也确立了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仍须进一步以立法形式加以明确。

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受害者就不需要举证,受害者仍须对污染者的污染行为,损害事实举证。当发生污染环境侵权事件时,通过环境、医学等方面的技术检测、调查等查明受害状况和原因,取得有关证据材料,对受害人的保护是极为重要的。

3.2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面

3.2.1适当拓宽损害赔偿的范围众所周知,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此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就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而言,应特别注意以下几项损害:①环境要素或场所恢复费用。②人身潜在损害。③精神损害。④生态损害”考虑到其鉴定、量化的极端困难与生态利益的公共性质,一般不宜通过私法途径给予救济。

3.2.2细化排除侵害的构成与方式鉴于排除侵害对工商业活动的打击过大,对其运用应当严格慎重,一般只能适用于连续性、反复性及不可恢复性的侵害,且应当进行严格的利益衡量,以兼顾产业的发展与公众权益的保护。环境侵害的排除应综合考虑地方经济发展和居民健康同良好的环境正当要求之间的利益平衡。在进行侵害排除的利益衡量时,应把居民环境权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为了弥补由于对排除侵害的救济方式可能对产业发展的不利,有的国家提出了“中间排除侵害和部分排除侵害”的救济制度。后来又出现了代替性赔偿制度,即用赔偿来代替排除侵害。这种不是一概禁止的中间排除侵害和部分排除侵害制度协调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我国的立法有必要通过立法确立“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排除侵害的赔偿(即代替性赔偿)”等过渡性质的责任制度,以便法院或执行机关通过对有关利益的比较权衡而对各种排除侵害的方式加以灵活运用,从而更好地兼顾各方利益。

3.2.3责任主体具体化现代社会中,环境侵权者尤其是环境污染的致害者大多是企业,在我国环境法中,环境侵权责任方往往被笼统地被定义为“有关责任人员”,“有关单位”。作为致害方的企业往往将环境损害赔偿转移为成本支出,从而削弱了损害赔偿的惩戒作用,使企业职工不重视环境保护;同时,也无法将责任落实到人,实际上,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的有关人员也不同,既有可能是侵权单位的领导违法指挥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具体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所引起的。因此,应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尽可能在法律条文上将责任落实到人,从而引起侵权方的足够重视。

3.3环境侵权责任的社会化方面在一般情况下,环境侵权的实施者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或经济集团,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一旦发生重大的工业污染,核泄露事故时,巨额的赔偿数额有可能致使侵权者破产或关闭,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基于此,有必要将个人对损害的责任分散于社会承担,即环境责任的社会化制度,从而实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3.3.1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对有可能出现侵害方或受害方的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巨大,且因果关系复杂的环境侵权,国外如日本、德国设立了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我国应设立这一制度,并可考虑通过征收排污费,环境资源补偿费的办法设立赔偿基金,只要发生污染事故,即可由该基金代为赔付,然后再向侵权人追偿,其实,我国在某些特定方面也在实行这一制度。

3.3.2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损害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第三人支付赔偿金的一种财产保险类别,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的优越性在于不仅减轻了侵害人的经济负担,而且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在国外,如美国就对有毒物质、废弃物的处置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此外,欧盟成员中的芬兰和瑞典也确立了这一制度。而且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在各国都分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两种。基于此,我国也有必要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具有我国特色的责任保险法。

3.4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的保障和途径

3.4.1授予受害人的咨询权和责任鉴定请求权环境侵权发生时,及时取得有关证据材料,对受害人提讼至为重要。然而,环境污染侵权作为工业化的产物,往往涉及高科技,而受害人又多为没有此类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的普通公民,加上加害者出于对工艺流程、专业技术保密的需要可能阻止原告的取证活动,因此,立法明确授予受害人对加害人或有关国家机关就有关机器设备、使用原料、排放废弃物的种类、数量、性质、迁移转化规律及可能的危害后果等的咨询权,或向当地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责任鉴定请求权就十分必要。

3.4.2扩大我国环境侵权之范围目前,依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我国环境污染的侵权仅限于排放废水、废弃、废渣、粉尘等9种,而对光污染、废热污染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我国也尚无鉴定光污染和废热污染的手段和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人的环境权益难以提供有效维护。为此,从立法上扩大我国环境侵权范围刻不容缓。

3.4.3其他,确立环境侵权仲裁制度作为一种灵活、经济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在国外及国际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都有其运用。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般都关涉财产权益,把环境污染侵权纠纷解释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种并无不可。我国立法应加以明定,由于环境侵权过程的复杂性、长期性、隐蔽性,有必要增加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限;放宽环境侵权诉讼资格条件的限制,借鉴国外的经验,构造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等等。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第7篇

论文关键词 交通警察 执法 妨碍 预防措施

交通警察肩负着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重要职责,每天都要直接面对众多的交通参与者。近年来,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妨碍公务行为日趋严重,拒绝、妨碍交通警察执法的情形屡见不鲜,威胁、围攻、漫骂、甚至殴打、伤害交警事件也时有发生。因此,分析妨碍交通警察执法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并对妨碍交警执法行为的预防措施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有助于确保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交通警察的人身安全。

一、妨碍交通警察执法行为的认定和产生原因分析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交通警察执法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将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到具体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相对人,并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而妨碍交通警察执法行为,则是指行为人拒绝、阻碍交通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拒绝,是指行为人拒不服从交通警察的指令;阻碍,是指行为人不但不服从交通警察的指令还采用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干扰交通警察执法的行为。

在道路交通活动中,下列行为均属妨碍交通警察执法公务行为:

(1)在道路交通管理活动中拒绝、阻碍指挥疏导的;

(2)在道路上拒绝、阻碍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处理的;

(3)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生法律效力的拘留、吊扣、吊梢机动车驾驶证处罚裁决拒不执行的;

(4)拒绝、阻碍公安交通管理人员依法暂扣车、牌、证和有关证件、物的;

(5)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方当事人违法扣留另一方当事人车、牌、证件、人员、货物的,不听从事故处理人员劝阻的;

(6)违法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传唤或家属、亲朋等阻碍传唤的;

(7)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交通警察进行困攻、漫骂、殴打的;

以上几种情况在交通警察现阶段的执法过程中均时有发生,特别是前4种行为出现尤为频繁,对交通警察的正常执法造成了严重影响。上述行为的产生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产生的,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主观因素

从主观方面来看,一是交通警察整体专业知识水平不高,虽然目前全国公安队伍中,民警的文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但真正具有交通管理专业、法律专业学历的民警却只占一小部分,大部分人在工作中无法有效做到文明规范执法,而且由于培训不及时,覆盖不全面,导致部分民警对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了解不足;二是少数交通警察在交通管理业务工作中执法随意性较大,重实体、轻程序,不按法律原则办事,以言代法、以罚代教、以罚代刑时有发生,有时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重破坏了法律的严格、公正性;三是基层交通警察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些交通民警有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心理,执勤时行为不够规范,有时较为随意,警惕性不高;四是警力不足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受限于交通管理部门人员编制、人员流动机制等原因,在基层交通管理部门警力不足,或者说一线执勤警力不足,队伍老龄化问题严重。在基层警队,除去领导及各种内勤、窗口等二线人员以及高龄、病休人员,能够参与一线路面执勤的民警只占一小部分,但要承担最繁重的工作,因此很多地方使用协勤人员甚至临时人员直接参与执法,导致执法不规范的现象增多。

(二)客观因素

从客观方面讲,一是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不能够清楚的认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颁布施行后,由于宣传力度的不足等原因,造成群众对执法活动的理解不够,遵章守法意识不强,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所应负的责任和义务认识不足,有的群众分辨不清情与法的关系,从同情弱者的角度出发,片面同情被处罚人,使交通警察的执法活动无法获得足够的支持;二是较差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个人素质,一些人在交通出行过程中只关注自身利益,缺乏公民意识,只片面强调权利,不愿接受管理,没有公正心和正义感,只要触及自身利益,则认为是警察找事,而不是在维护他的人身安全,有的甚至辱骂、攻击民警,有些围观群众不但不制止,还集体起哄,煽风点火;三是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我国法律对警察执法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刑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执法环境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现行法律对警察执法的保护作用显得有些不足。

(三)体制因素

从体制方面来看,一是目前部分基层交通管理部门只在工作部署和业务管理上接受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办公经费、人事任免等方面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党委领导,基层交警部门在此种管理和领导机制下,在一

定程度上对交警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影响,容易出现执法工作缺乏系统的组织领导和安排部署上级命令执行困难、交警支队培训得不到充分支持和保障使交警的职业教育培训组织培训流于表面,得不到很好落实等问题;二是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在对警察教育过程中,过多地强调了警察的责任和义务,否认和忽视了其正确行使权利的教育,这种重义务、轻权利的片面性教育,造成民警对自我保护的权利认识不足,加大了妨碍交通警察执法行为的发生。

二、妨碍交通警察执法行为的预防措施

面对日益恶化的交通执法环境,应从立法上、保障上、宣传上等多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针对措施,提高全社会的守法意识,严厉打击妨碍交通警察执法行为,保障广大交通警察的执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一)完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为交通警察执法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应当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参照国际通行的对警察执法遇到威胁时赋予警察强力自卫权的做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或者研究制定全新的《警察权益保护法》等针对性法律法规,明确赋予人民警察更大的执法自卫权,为民警正常执法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并刑法中将警察与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区别对待,当警察受伤害时,对加害警察的犯罪分子予以重惩。其次,应当充分重视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和危险性,建立和完善警察权益保障机制,加大对警察因公受伤、致残甚至牺牲的补偿和抚恤力度,提高相关待遇。

(二)加强对交通民警的培训力度,形成长效机制,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在现有培训工作基础上,采取集中、分散、轮训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对交通民警培训、教育力度,有针对性的强化实战技能,要形成长效机制,最好定期采取脱产的方式,保证每名民警的学习时间,使民警增强学习意识,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主动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文化修养。通过培训,使多数民警做到业务精通、法律精熟、技能精湛,在面对人民群众时,能够晓之以理,与执法对象良好沟通,使其能够相互理解、主动配合,在遇到突发事件或拒不配合的情况时,能够沉着冷静、机智,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安全,维护法律尊严。

(三)完善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机制,增强执法透明度

进一步加大对现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使群众熟悉法律法规,了解执法程序,在明白自身享有权利的基础上,明确自身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违法所要承担的责任,从而理解民警执法的现实意义。在宣传手段上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例如通过与属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的联系,通过对单位相关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形成长效机制,产生示范带动作用,逐渐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整体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四)规范执勤执法行为,争取群众理解

加强交通民警执法规范化建设,使民警端正执法思想,从思想上明确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打牢思想基础,从规范值班、值勤、出警、执法等每个环节入手,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环境。完善培训考核机制,使民警熟练掌握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掌握法制信息、动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在执法工作中做到以法服人,执勤执法注意严格依照程序,对待群众主动热请服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从而获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

(五)规范警务、勤务活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中“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等规定,支持民警在职权、义务和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要以对党、对人民、对民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民警的维权工作;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不参与任何超出法定职权范围的警务、勤务活动,避免激发党群关系矛盾,影响警民关系,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交通警察只要是依法行政,就应理直气壮,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技巧,提高自我安全意识。

(六)加大投入、改善装备,保障民警安全执法

第8篇

目前,全国各级政法机关正在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深化“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20__年,中央政法委决定对全体政法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促进政法干警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治本之策。

我们作为天天与老百姓打交道的公安交警,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学习,有力地促进了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提高公安交警的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消除长期以来交警身上久治不愈的“冷、硬、横、推”和“四难、”的疾症,改善和加强警民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取得了阶段性的明显成效。我们的主要做法和经验是:

一是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得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在各项阶段性工作中,大队领导始终高度重视,指派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大队长负责,并由大队教导员牵头,各中队负责人组成专门工作机构,抽调得力、经干的工作人员,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二是认真开展学习宣传,进行全员培训,促进全体民警对依法行政的认知、理解、掌握和运用。自支队统一分期分批有序地开展声势浩大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集中进行学习、培训和考试后。鱼峰交警大队以“规范执勤执法示范活动”为平台,进一步展现执法为民良好形象。一是规范路面执勤标准。以大队为单位,每周利用一天时间对民警进行执勤动作、普通话、日常执法用语训练和交通疏导、纠正违章等业务技能培训,做到疏导合理,站位得当,纠违行为正规。二是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大队建立了民警个人《执法考核档案》和电子执法台账,对民警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岗位执法责任主体,对有过错案件逐一倒查,严格追究责任。同时,由一名副大队长兼职的法制员,对大队民警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强化广大民警依法执法意识,进一步树立了良好执法形象。

2、加强内务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一是认真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在认真搞好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培训基础上,对民警进行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实行持证上岗,以增强违法处理民警的责任感。二是提高窗口服务水平。按照“便民、利民”和“微笑、高效”的工作要求,着力在提升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增加了窗口服务的协警员,确立了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一站式”服务工作站,方便了群众,提高了效率。通过法制理念教育、规范执法行为和服务意识得到了增强,服务措施不断完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对不规范的执法行为认真进行盘查、整改和建章立制。

1、牢固树立依法管理交通、依法行政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在交通管理执法活动中,多年来,交警在道路执勤中,少数民警我行我素思想不同程度存在,纠正和处罚道路交通违法,对人不对事、感情用事的情况时有出现。比如,同样的交通违法,当事人经济条件也相当,处理结果不一样。暂扣车辆、证照不开凭证,扣留的证照私自保管,导至当事人东奔西跑,找不到地方处理。

2、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交通管理的目的是什么?交警究竟是在为谁执法?这个问题有的交警至今还在含糊不清,以至他们在道路执勤、执法工作中抓不做重点,主次不分,方法不但,和老百姓、和交通参与者纠缠不休,费了不少口舌,牺牲了大量时间,,又激化了矛盾。比如,一企业的一辆非营运小客车忘带行驶证,执勤民警的确又清楚该车有合法的行驶证,该车系市内短途行驶而确有急事,就不要逼着驾驶人非倒回去拿证来才给以处理不可。外地车辆走错了路或停错了车。又如,一辆核载五座的小客车超座1人,核算起来是超过20,但是这种情况仍然按客运车超员20的规定处罚显然就不够公平了,要举的例子还有很多。所以通过认真学习,使我们公安交警进一步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处处多为民着想,多为民服务。从而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更加明确执法的目的,把管理的重心放在消除重、特大事故隐患上,对营运性客车严重超员、对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货厢载客,对无证开车、“黑车”非驾、弯道超速、超车等等这些事关千家万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上限处罚,决不能掉以轻心,因为它事关千千万万人民的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3、在道路交通管理执法活动中,能够把公平与正义准确的付诸于实践,从而减少交通参与者、交通违法者对执法交警的一些误解和不满。比如,有两个驾车人出现相同的一起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按法律规定应处20>:请记住我站域名/<0元罚款,但张三是企业老板,经济条件很好,200元钱对他来说毫无半点影响,而李四是下岗工人,每月仅靠400元基本生活费维持家庭生活,李四拿出的200元和张三拿出的200元钱显然价值悬殊就太大,所以对张三处罚200元、对李四处罚50元都属于执法上的公平和正义,不能视为法律上的不平等。过去在道路执勤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不理解的群众弄得交警很难处理。

4、增强交警识大体、顾大局的观念。过去,交警在强化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考虑单一的保畅通、保安全多,对老百姓的利益、老百姓的一些特殊情况、企业发展的艰难以及加快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思考得少,对道路交通管理的最终目的和方向不够明确,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交警工作的最终点和落角点是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5、进一步增强民警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感。培养民警养成不拈轻怕重、不损人利已、遇到困难和矛盾不回避,遇事不推诿、勤奋好学的好作风,进一步规范民警的言行举止, 保障民警文明执法、礼貌纠章、热情服务、助人为乐、吃苦耐劳一以贯之,尽心尽职完成好各个时期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总之,坚持社会主义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我们公安机关每一个民警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要从“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深入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全面深化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实际工作中自觉认真贯彻执行,并在执行中边学边用,边领会边整改,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提高执法水平,推进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更好地规范执法行为。真正把促进执法公正作为执法活动的基本准则,做到严格执法、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真正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

××*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第9篇

一是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得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在各项阶段性工作中,大队领导始终高度重视,指派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大队长负责,并由大队教导员牵头,各中队负责人组成专门工作机构,抽调得力、经干的工作人员,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二是认真开展学习宣传,进行全员培训,促进全体民警对依法行政的认知、理解、掌握和运用。自支队统一分期分批有序地开展声势浩大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集中进行学习、培训和考试后。鱼峰交警大队以“规范执勤执法示范活动”为平台,进一步展现执法为民良好形象。一是规范路面执勤标准。以大队为单位,每周利用一天时间对民警进行执勤动作、普通话、日常执法用语训练和交通疏导、纠正违章等业务技能培训,做到疏导合理,站位得当,纠违行为正规。二是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大队建立了民警个人《执法考核档案》和电子执法台账,对民警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岗位执法责任主体,对有过错案件逐一倒查,严格追究责任。同时,由一名副大队长兼职的法制员,对大队民警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强化广大民警依法执法意识,进一步树立了良好执法形象。

2、加强内务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一是认真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在认真搞好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培训基础上,对民警进行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实行持证上岗,以增强违法处理民警的责任感。二是提高窗口服务水平。按照“便民、利民”和“微笑、高效”的工作要求,着力在提升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增加了窗口服务的协警员,确立了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一站式”服务工作站,方便了群众,提高了效率。通过法制理念教育、规范执法行为和服务意识得到了增强,服务措施不断完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对不规范的执法行为认真进行盘查、整改和建章立制。

1、牢固树立依法管理交通、依法行政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在交通管理执法活动中,多年来,交警在道路执勤中,少数民警我行我素思想不同程度存在,纠正和处罚道路交通违法,对人不对事、感情用事的情况时有出现。比如,同样的交通违法,当事人经济条件也相当,处理结果不一样。暂扣车辆、证照不开凭证,扣留的证照私自保管,导至当事人东奔西跑,找不到地方处理。

2、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交通管理的目的是什么?交警究竟是在为谁执法?这个问题有的交警至今还在含糊不清,以至他们在道路执勤、执法工作中抓不做重点,主次不分,方法不但,和老百姓、和交通参与者纠缠不休,费了不少口舌,牺牲了大量时间,,又激化了矛盾。比如,一企业的一辆非营运小客车忘带行驶证,执勤民警的确又清楚该车有合法的行驶证,该车系市内短途行驶而确有急事,就不要逼着驾驶人非倒回去拿证来才给以处理不可。外地车辆走错了路或停错了车。又如,一辆核载五座的小客车超座1人,核算起来是超过20,但是这种情况仍然按客运车超员20的规定处罚显然就不够公平了,要举的例子还有很多。所以通过认真学习,使我们公安交警进一步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处处多为民着想,多为民服务。从而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更加明确执法的目的,把管理的重心放在消除重、特大事故隐患上,对营运性客车严重超员、对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货厢载客,对无证开车、“黑车”非驾、弯道超速、超车等等这些事关千家万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上限处罚,决不能掉以轻心,因为它事关千千万万人民的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3、在道路交通管理执法活动中,能够把公平与正义准确的付诸于实践,从而减少交通参与者、交通违法者对执法交警的一些误解和不满。比如,有两个驾车人出现相同的一起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按法律规定应处200元罚款,但张三是企业老板,经济条件很好,200元钱对他来说毫无半点影响,而李四是下岗工人,每月仅靠400元基本生活费维持家庭生活,李四拿出的200元和张三拿出的200元钱显然价值悬殊就太大,所以对张三处罚200元、对李四处罚50元都属于执法上的公平和正义,不能视为法律上的不平等。过去在道路执勤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不理解的群众弄得交警很难处理。

4、增强交警识大体、顾大局的观念。过去,交警在强化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考虑单一的保畅通、保安全多,对老百姓的利益、老百姓的一些特殊情况、企业发展的艰难以及加快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思考得少,对道路交通管理的最终目的和方向不够明确,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交警工作的最终点和落角点是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5、进一步增强民警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感。培养民警养成不拈轻怕重、不损人利已、遇到困难和矛盾不回避,遇事不推诿、勤奋好学的好作风,进一步规范民警的言行举止,保障民警文明执法、礼貌纠章、热情服务、助人为乐、吃苦耐劳一以贯之,尽心尽职完成好各个时期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总之,坚持社 会主义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我们公安机关每一个民警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要从“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深入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全面深化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实际工作中自觉认真贯彻执行,并在执行中边学边用,边领会边整改,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提高执法水平,推进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更好地规范执法行为。真正把促进执法公正作为执法活动的基本准则,做到严格执法、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真正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

__*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第10篇

公安部《关于制定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培养方案的意见》(以下简称《培养方案》)的下发和实施,标志着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该《培养方案》确定了公安招录体制改革在人才培养方向上属于“订单式”的培养模式。在着力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公安人才的背景下,贵州警官职业学院作为试点院校之一,探索侦查学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成为当前迫切需要面对和回答的现实课题。侦查技能教育作为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作为提高广大民警职业核心能力的基本途径,只有站在服务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高度来谋划,置于推动公安教育训练工作创新发展的全局中来思考,在原有基础上着重思考在建立有效的教学与考核制度、树立创新教学思路和确立科学实训理念上下工夫,不断总结提炼实践经验,提升教学质量和训练水平,才能真正适应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需要,培养出公安工作急需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一、侦查专业学员所需掌握的知识技能

侦查专业学员所属的普通执法执勤类岗位是公安机关常规的工作岗位,其工作的主旨在于对刑事案件的查处以及对社会治安的防范与管控。

(一)对侦查专业普通执法执勤类学生的培养目标:培养熟悉我国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侦查技能并能从事普通执法执勤工作的应用性专门人才。

(二)专业核心能力: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侦查专业普通执法执勤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具备现场勘查、一般刑事案件查处、侦查技术与技能等方面的基本能力。

(三)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l.熟悉普通执法执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掌握普通执法执勤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3.掌握普通执法执勤类业务技能;4.具有独立办案的基本能力;5.掌握查缉、擒敌、射击、驾驶等警察技能;6.会侦查、调查取证、审讯、制作法律文书、运用证据定案、缉捕人犯、网上办案;7.具备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二、构建适应侦查工作需要的办学模式和培养方案

(一)加强公安教育改革背景下的课程建设

1.订单培养模式下的课程建设合作化课程建设合作化体现在学校与公安实战部门双方合作进行课程开发、课程设计、课程实施、课程评价等。要求实战单位较早地介入学校,根据岗位需求,学校与用人部门双方合作,实施系统的课程设置与课程内容开发;对课程的结构、内容、比例和总体课时做系统地安排、调整、更新和改造;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合作开展专业教育、教学和培训。将“准警察”职业教育融入到教学过程中,及时传授反映公安工作中的新技术、新理念,使学生较早熟悉公安机关的规章制度和警察文化,强化学生对公安工作的认同感,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等。

2.订单式培养模式下的课程结构模块化课程模块化结构更有利于知识、技能体系的合理构建,有利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课程模块化是将对实现职业培养目标有重要作用的各学科知识,分解成一个个知识点,再将知识点按内在的逻辑整理成相对独立的知识单元,相关单元组合成同一模块,不同模块组合成不同目标的课程,以专业技术训练为主,组织教学内容,着眼于能力的培养。课程设置为“基本素质模块+专业必修模块+选修模块+实践模块”四大模块。基本素质模块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基本职业素质,课程主要包括思想道德、身心健康、法纪素质等;专业必修模块是为了满足刑事侦查岗位核心能力需要,围绕专业核心能力构建课程体系,主要课程包括必修的专业课程;选修模块是为了拓宽和加深学生的专业技能、增强综合应变能力和创新发展能力;实践模块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3.订单式培养模式下的教学组织形式课程教学应采用灵活的“学校与实战部门合作、师生互动、学用交替”的教学组织形式,以满足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学生在校以理论学习为主、辅之以实验、实训和在公安机关实践,二者交替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用结合,让学生在职业训练中学习,在学习中进行职业训练,强化学生技能,增强动手能力,提升职业素质;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公安机关的业务骨干和行业专家给学生开设专题讲座,传授最新业务知识,开展技能培训,介绍警察文化,组织学生走出校门到公安实战一线去实习、实践。

(二)构建职业能力培养模式

1.知识技能体系侦查能力是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中所必须运用的专业技能,是分析犯罪活动和认定犯罪的关键,也是专业性与技巧性都很强的业务活动。从此定义我们就知道侦查学教学培养的人才与传统的公安人才在功能上将有所区别,更侧重的是对侦查学技能的培养。

2.教学方法侦查专业学生的教学以实践教学方法为主,再辅之以其他的教学模式。侦查实践教学一是能提高学生的动手与分析能力,能迅速将侦查技能转化为战斗力。理论讲授解决的是认识问题,实践教学解决的是能力问题。经过精心设计的实践训练,每个学生都能正确进行现场勘验,运用各种方法开展案件的查处。二是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侦查学教学理论来自实践,又指导和服务于实践。如何让学生既打下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又掌握侦查的具体技能,是侦查学教学长期研究的课题之一,侦查教学的实践训练解决了二者的结合问题,让学生在学习期间就提前体验侦查工作,增强学生对侦查工作的感性认识,抽象的理论细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案件、具体工作,避免了侦查教学的闭门造车、纸上谈兵。

(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就是在学生学习和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之上,通过解剖具体的案例,让学生把所学的知识运用于相关的“实践活动”中,以提高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具有培养学生开放式思维方式,锻炼学生的沟通、协调能力,有助于培养他们的团队精神等优点。案例教学为培养侦查学教学专业人才提供了良好的教学环境。

(2)实验教学法。建立侦查学教学实验室,通过基础实验、单项实验、综合实验、研究性实验等实验安排,提高学生侦查技能应用的基本操作能力、对侦查学基本知识的运用能力以及研究创新能力。

(3)情景教学法。情境教学法是教师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工具再现课本中所讲述的情境,使学生仿佛置身其中、如临其境的一种教学活动。在侦查学教学中,采用情境教学法,需要教师模拟一个与现实相同或相近的情境(一个案件),为学生提供解决问题的模型(现场勘查、案情分析等),展开与现实问题相类似的探索过程,使学生在获取感性认识的基础上,通过实际操作领会相关知识与理论的运用。#p#分页标题#e#

(4)多媒体教学法。组织教师运用多种软件制作教学课件,运用多媒体的优势,展示实战案例;并定期组织教师集体、相互听课,课后评课、议课,进行讨论,进一步探讨多媒体教学与传统教学方法的互补关系及其最佳结合点。

(5)现场观摩教学法。现场观摩教学是提升学员直观感受的最佳途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与公安实战部门签署合作协议,为开展现场观摩教学活动提供坚实的平台,如让学员观摩审讯、现场勘查等。同时在观摩教学现场,结合丰富的专业介绍,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在潜移默化中消化理解理论知识,使学生增强职业认同感。

(6)网络教学法。在学校校园网站中设“精品课程”栏目,为师生查阅包括侦查学教学课程在内的学校精品课程的教学资料提供便利。也可以在校园网站开设在线测试和在线答疑,为师生的教与学提供坚实的互动平台,开展网上解疑、网上提交作业、网上留言等,实现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间的自由互动交流,提高教与学的针对性和选择性。

(三)构建切实可行的学员能力评价模式

新的能力培养模式要求采取新的能力评价模式跟踪培养效果,评价学生的能力发展程度。传统的考试方法主要是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而公安工作需要的是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及良好的沟通协调、分析判断等能力的侦查学专业人才。传统的考试方式基本以笔试为主,考试内容多是教材中所涉及的基础知识,学生的评价全靠分数,极大地限制了学生个性的发展及创造性的发挥。侦查学教学专业强调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在考试形式、内容上可以更加多样化,在一定比例的笔试基础知识的考核外,主要考核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采用传统的问答式考核与分析研究式考核并重,在考核内容上摒弃死记硬背,重点考察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1.使用“多媒体考试课件”进行“多媒体考核”充分利用多媒体课件的直观、具体、形象表现力强的特点,制作多媒体考试课件,进行多媒体考核。例如:侦查学系列课程里的现场勘查、侦查措施、案件侦查、侦查程序等都可以运用多媒体再现案件进行考核。

2.进行课堂提问法考试、考核课堂讲授式教学是理论教学的基本方法之一,学生是否用心听讲,课堂纪律是否有序,教与学是否互动,都直接影响教学质量,适时进行课堂提问法考试、考核,可起到非常好的效果;同时有利于学生的课前预习、课后复习,及时消化、巩固所学的内容。

3.与实战相结合,采用个性化考核方式针对本课程具有的很强的实践性,摒弃死记硬背,灵活应用所学知识进行案例分析,加大平时成绩尤其是实践能力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如以勘查一个模拟犯罪现场制作现场分析报告来代替闭卷考试,以分析一个案例来代替闭卷考试,因为考核方式的不同,会影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甚至影响学生的学习方向。

三、建设能适应公安教育改革的侦查学教师队伍

(一)建立院校教师和一线业务骨干双向交流机制侦查理论与实践的有机融合实施的关键是教师,因此建设一支既精通专业理论,又通晓实战业务的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是公安教育转轨工作的重中之重。合格的侦查专业教师必须是既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同时又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专家型”教师。从我院的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教师来自普通院校,长期脱离实践,知识陈旧,实践能力不足,因而很不适应警察职业教育需要。要敢于打破师资队伍的稳定性,不断更新教官队伍,因此可根据专业教学的需要,按照公开考试、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从公安实践部门遴选政治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人才,充实公安教育岗位。

(二)专任教师轮换制专任教师经常性地去实战部门实践或挂职,通过具体的公安实践活动,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与实战能力。专任教师下派锻炼的时间一般为一至两年。

(三)聘任行业专家制在侦查专业职业训练教学中,一些课程尤其是实务教学与操作性训练项目还可以从行业专家中聘任,如从公安机关聘请知名侦查专家授课等等。专兼结合加上内外结合,可以优化教师队伍,提高职业教学水平。

四、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更新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着力培养学员的忠诚意识、责任意识、及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意识,着力改革教学方法和训练手段

(一)培养学员的忠诚意识民警的忠诚意识体现在对党忠诚、对人民忠诚、对事业的忠诚和对法律的忠诚上。因此人民警察忠诚教育必须坚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铸就忠诚警魂为根本,以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忠诚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人民警察全面发展为目标,努力做好人民警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为国家培养政治上忠诚可靠的公安专门人才。对人民警察的忠诚教育要围绕磨砺忠诚的品格、增强忠诚的能力、打造忠诚服务的品牌、营造忠诚的环境方面下功夫.

(二)培养学员的责任意识所谓责任,是你的行为对别人的事情有因果联系,通过你的付出给别人带来一定的利益。一个人的行为对他人的影响,叫做负责任。当一个人感觉他的行为对其他人有影响的时候,他就有了重要感,有了价值感。当警察被赋于责任时,就感觉自己绝对重要,有了重要感就有了自律,自律就意味着主动。责任心是一个人生命的纤绳。有了责任心、一个人才能把自己的生命与别人的生命联系起来,才会产生自我价值感。一个没有责任心、没有价值感的民警,找不到自己的生命在社会中的地位与重要性,便会感到迷惘,因而就会失去创造成就的动力,而容易为其他一些物质性的轻浮的事物所吸引,沉溺其中,平庸地混过一生。在对警察的教育中要贯彻“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因为公安工作关系着国家、社会、群众的利益,任何不负责任的行为都会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在教学中可以通过案例剖析、组织讨论,通过正反两方面典型的事例等对学员进行教育,把责任意识根植于民警心中。

(三)培养学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意识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健全,公安机关作为一个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权力机构,面对新情况,加强对民警的法律教育,强化执法监督力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完成神圣的使命,最根本的就是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保持对法律负责的高度精神,让人民群众满意。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践告诉我们,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公正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所谓公正执法,就是要求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主体、一切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毫无情面地进行法律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同时,以对人民的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纠正执法活动的偏差和失误,有效地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意识的培养可以通过开展专题教育、座谈讨论、撰写论文、演讲考试等形式进行。采取教师讲课、邀请专家学者和在公安战线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模范人物作报告、座谈讨论等方式方法,把教育搞活。在教育中开展“以案析理”活动,强化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意识。可以组织力量认真编写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挖掘、整理一批民警身边发生的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正面典型和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反面典型案例,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逐一加以点评,汇编成册发给每一位学生并组织好学习阅读。#p#分页标题#e#

(四)注重教案的编写在教学中要编写为培养警察各种能力服务的小册子、活页教材,制作“教学软件包”(包括教学大纲、实训大纲、教师讲义、学员手册、评估标准、多媒体课件、必要的参考资料等),使公安工作中最鲜活的实战内容能够及时反映到课程中来,走出“讲书本、抄书本、背书本、考书本”的误区。

(五)注重教学训练方法的开发

认真贯彻贴近实战、精讲多练、学以致用的原则,积极开展教学训练方法的研究活动,改变课程实施过于强调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灌输的教学现状。既要发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变注入式教学为启发式教学,变脱离实际的教学为贴近实战的教学,变教学内容的程式化呈现为生动化呈现,实现教学方法的多样化、科学化、有效化,真正做到提高教师“教”的质量;更要突出学员的主体作用,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变个体学习为合作学习,变枯燥学习为趣味学习,变封闭学习为开放学习,培养学员自觉参与、探索公安工作的能力,真正做到提高学员“学”的质量。以“积极开发、综合应用”为原则,进一步发挥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多样化,并以此为抓手,突破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开展教学活动。在建立、健全现代教育技术环境的同时,实施教师角色、学员地位、教学过程的转变。

(六)注重实践教学模式构建

1.开发与实战接轨的模拟性教学训练项目,在侦查学教学中,主要以模拟实训教学为主,有针对性地加强现场勘查、案件分析等的模拟性教学训练。

第11篇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警察作为维护正义的保护神也被推到社会矛盾的最前沿。在执法实践当中,其执法权益正经受着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侵害,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尊严受到严重的藐视和践踏。因此,为有效保护警察的执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有必要对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对策进行研究,以期能对相关部门对警察执法权益保护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对策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加快的今天,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预防打击违法犯罪重任的人民警察却被推到了社会矛盾的最前沿。其执法权益正经受着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侵害,影响了民警工作的积极性,也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发展和进步。本文试从警察执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警察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进行剖析,提出相关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措施,以期对公安机关开展警察执法权益工作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建议。

一、警察执法权益的内涵

关于警察执法权益的内涵,学术界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综合相关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警察的执法权益主要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当中所应该享有的与其职权和职责相关的权益。同时,笔者认为警察的执法权益是警察所有权益当中最主要、最核心的利益,因此,不容被侵害和践踏。警察的执法权益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将警察执法权益划分为两大类别:一是民事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获得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权;一类是警察作为公务员在履行职务时,法律所赋予的特别的权利,如使用武器和警械权,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权,获得安全保障权等。

二、警察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

从上述对警察执法权益的分类可以看出,上述的公权和私权不仅是警察执法所应该享有的保障,更是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保障。然而,随着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治安形势的复杂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社会对警察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警察执法的难度越来越大,再加上舆论监督形式的多元化,使得警察经常被群众当做攻击对象。当前,警察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

(一)暴力袭警案件日趋严重

根据公安部的最新数据表明,2011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因公伤亡民警3382人,其中因公牺牲170人,因公负伤3212人。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阻碍而牺牲的23人、负伤1803人,分别占牺牲、负伤人数的13.5%和56.1%。由此可见,暴力袭警已经成为我国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已经成为人民警察奉献精神的真实写照。

(二)对警察的诬告陷害时有发生

在执法过程中,警察被诬告陷害的事件经常发生,并占据着相当的比例,并且不少不法分子还恶意造谣生事,侮辱诽谤。

(三)执法过程中,受到政府等有关部门的不正当干预

在警察执法办案过程中,经常受到来自上级机关和政府的干扰,他们或者干预正常进行的执法活动,或者强令警察超越职权进行乱收费、乱罚款。

三、警察执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原因分析

笔者通过对实践调研发现,警察执法权益受到损害,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既有社会因素和法律因素所带来的症结,也有公安机关及民警自身的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方式上的问题。

(一)从社会环境因素上来看转型期警察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利益格局的逐步调整,一些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特别是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当中,由于警察是国家权力的代表,因此被推到各类社会矛盾的前沿,成为群众发泄不满的对象。如安徽池州的7.24事件。

(二)从现有的管理体制上来看,警察的职责权限不清,导致社会对警察的工作认识与理解有偏差

一旦群众与政府机关发生矛盾后,他们认为警察是国家权力的代表,警察的立场就是政府部门的利益。由此,与警察产生了敌对情绪,警察在处置时往往成为被攻击的对象。

(三)从法律体系上看,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

一是从《刑法》上的规定来看,对侵害人民警察权益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按《刑法》277条规定的妨碍公务罪定处。但是,该罪对侵害对象的限制及其严格,没有把人民警察作为一种特殊的对象予以保护,尤其没有明确规定对袭警行为的处罚,这样无形之中又助长了某些人的群体加害心理。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者的处罚也比较轻,达不到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功能。三是《人民警察法》虽然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权范围,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有关机关报告”,但是,现实实践中,能够指令人民警察参与非警务活动的当然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人财物上的“衣食父母”。在缺乏其他相应法律保障的情况下,要使公安机关毫无顾虑地执行这样的规定,只能成为立法者的一种美好的愿望和目标罢了。

(四)从人民警察自身主观因素来看,部分民警的法制观念淡薄,依法执法和保障自身执法权益的能力不强

一是部分民警的法制意识不强;在警察执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不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社会舆论的导向存在偏差,公众对警察的执法存有偏见,导致一些人抱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近年来,还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公然向警察挑战,向国家公权力挑战,因此,暴力袭警事件时有发生。二是警察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不高。当前,一些民警法律素质不高,执法态度简单粗暴,工作中缺乏灵活性,一定程度上容易与当事人产生摩擦。三是警察的执法执勤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部分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民警由于自身的法律知识欠缺,法律素质偏低而不能胜任执法工作,另一部分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违法参与执法和不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同时,部分民警的实战技能不强,一些民警连基本的查缉战术都不会使用,因而,在敌强我弱的情况下,缺乏谋略,死拼硬打,往往遭到伤害。四是警察缺乏先进的武器装备,特别是缺乏使用方便、命中率高的自卫武器。目前,警察在执法时只配有手铐和电警棍等简单的器械,面对当事人时,缺乏威慑力,容易被侵袭。

四、完善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措施的对策建议

警察权益是国家赋予警察所享有的权益,具有特殊性。当警察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采取相关措施进行保护。因此,当人民警察代表国家和政府执行公务过程中受到的侵害,就是对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挑衅。因此,为了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与权威,必须加强对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

(一)完善警察执法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人民警察已经成为和平时期最为危险的职业,特别是近年来,每年警察因公殉职的人数都在递增。当然造成警察牺牲的原因有很多,但是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却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为了有效保护人民警察正当的执法权益不受侵害,必须通过加强立法来赋予民警更大的职务防卫权。

1.建议通过修改《刑法修正案》,增设袭警罪。袭警是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问题,但是与我国不同的是,像美国、英国等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对袭警行为绝不姑息迁就,在《刑法》中直接设定“袭警罪”,或在某些条例中对扰警、违警、袭警分别予以规定,以凸显对警察这一特殊身份和地位,从而加大法律对袭警行为的威慑作用。

2.建议及时修订《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法》至今已经颁布17年,在发挥了巨大作用的同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步,公民法律意识逐渐提高的今天,这部保障警察、规范职权的法律也日益显露其滞后性。当前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越来越多,如征地拆迁,市场管理等工作都要公安机关民警进行参与。这样做既影响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主业,也容易导致警察权力的滥用,激化社会矛盾,影响警民关系的和谐,因此需要从立法上加以修改和完善。

3.健全和完善其他配套法律法规。首先,要尽快制定《人民警察合法权益保护实施细则》,强化警察的福利待遇等保护性条款,改变不合理的权利义务现状。其次,应逐步完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及关于警察使用武器警械装备的配备规定,从而使警察的功防能力和维护自我安全的能力得到快速提高。

(二)提高自身的执法素质和警务技能水平

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频繁发生,这既与外部原因有关,也与警察自身的执法素质不高、警务技能水平较低的内部原因有关。因此,在完善警察执法权益外部保护的同时,也要加强自身执法素质与能力的培养。首先,树立“三个至上”的执法理念,切实做到执法为民,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改善执法环境。其次,提高自身警务技能水平;面对袭警事件的频发,警察必须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加强警务技能训练,苦练“基本功”,做到“说得过,跟得上,打得赢”。三是加强法律知识和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对处置警情中所涉及到的法律能够理解并灵活运用,提高接处警技巧。

(三)加强舆论宣传,优化良好的执法环境

新闻媒体的宣传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作为公安机关必须加强与各类新闻媒体的合作,努力使主流媒体成为公安机关强化执法权威的主阵地,让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公安机关正在做什么,做了什么。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摩托车管理;安全意识;成因;措施

2014年1-7月,我国摩托车产销超1200万辆,其中二轮摩托车产销1078.6万辆和1081.14万辆,三轮摩托车产销131.57万辆和130.93万辆。摩托车作为一种便捷的交通工具深受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青睐。我国城乡地区活跃着一支强大的“摩托大军”,摩托车肩负着人们短途出行、货运的需求。如何将这支“摩托大军”管好管牢这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在此,笔者以广西岑溪市摩托车管理工作现状为例,剖析发现问题,提出一些破解难题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摩托大军”管理现状

岑溪市共有各种机动车辆16万辆,其中大小汽车1.5万辆,农用车409辆,摩托车14万多辆,机动车驾驶员16万多人,其中摩托车驾驶员14万多人,摩托车的数量及驾驶员人数均占全市总量约88%。如此庞大的“摩托大军”在岑溪市1220.66公里的道路上(高速公路除外)活跃着。同时,“摩托大军”管理存在“三低两高”的问题即:入户率低、检验率低、持证率低、交通事故率高和交通违法率高。在当地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仍有不少报废车、无牌车被人无证驾驶上路,而摩托车交通事故数量和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更是处理查处不少。“摩托大军”的管理工作成为当地交管部门管理的重点车型之一。

二“摩托大军”难管难治成因

(一)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宣传触角延伸慢

岑溪市交管部门法制宣传中队民警有3人、交通协管员4人,整支法制宣传队伍共7人。这支队伍要面向全市14万摩托车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显得力不从心。在岑溪市一些较为偏远的如诚谏镇、三堡镇、波塘镇等乡镇,虽然交管部门法制宣传中队不时深入宣传走访,夯实村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可是,这些乡镇的村民法制观念均没有较大转变。一些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无证驾驶是一种聪明能干的表现,一些村民认为自己买的车不用上牌也可以随便上路。摩托车在荒郊野外发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案例也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均反映出部分村民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而我们交管部门的宣传触角延伸速度也远远比不上摩托车及驾驶员增长的速度。

(二)上牌入户繁琐复杂,群众办事不便利

虽然,公安部门已经根据上级下达的便民利民举措极大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可是一些群众还是觉得办事程序不够便民。例如,摩托车驾驶员大多数在农村地区,许多群众想要办理上牌考证,便需要一大早从农村坐车到城里办理。可是,他们对办理摩托车上牌考证的手续不熟悉,不懂相关政策法规,这些因素都增加了办理上牌考证的难度,导致办个摩托车牌、考个摩托车驾照耗时、耗力、劳师动众。此外,如果群众一次又一次地奔波于补齐入户上牌考证材料或求助于非法中介来办理,这样以来挫伤了群众为摩托车上牌和考证的积极性。

(三)整治查处力度不足,管理覆盖面不全

交管部门虽然狠抓道路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可是由于警力不足和管理区域较大,管理对象较多,整治力度仍显得略有不足。首先,“摩托大军”大量活跃在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各级交管部门普遍出现警力不足,难以依靠现有警力对辖区摩托车及摩托车驾驶员进行全面有力管控;其次,部分执勤民警执法不够严格规范,对于一些被查处的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理,而是避重就轻,对违法当事人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这不仅影响群众对交管部门的信任,还会导致违法当事人对自身违法行为认识不够,从而继续违法上路诱发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最后,许多摩托车驾驶人无证上路多数发生在农村地区,执勤民警难以做到24小时监控时刻上路执勤。同时,这些违法当事人对于当地路况也较为熟悉,一旦发现执勤民警在前方设卡拦截,往往会强行冲卡或者从小路绕行,躲避执勤民警检查,致使整治摩托车专项行动难以取得显著成效。

(四)源头管理工作薄弱,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目前,在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来源渠道多样,一些盗抢车、报废车或拼装车改头换面后在道路上行驶,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交管部门一方面对于一些报废车、拼装车的源头管控力度不够,没有形成此类源头查缉封堵制度,致使这些车辆源源不断地流出市场,像一颗颗“定时炸弹”在路上“滚动”;另一方面部分摩托车驾驶人缺乏忧患意识,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每年按时送车辆到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消除安全隐患,而是长期超负荷使用摩托车。这样导致车子的安全性能急速下降,一旦遇到危急情况,摩托车驾驶人往往难以有效控制住摩托车。

(五)城乡客运运力不足,难以满足出行需求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短途来往的次数日益增多。可是,人们的出行需求却受到城乡客运运力影响。许多城乡地区的社区、村落没有专门的客运车辆抵达,现有的客运车辆运力远远无法满足群众的正常出行需求。这时摩托车由于使用简单、价格实惠受到人们青睐。在农村,村民串门访亲办事,一辆摩托车就可以解决他们的出行问题,不需要长时间等候客运车辆;在城市,人们要到一些不在公共汽车线路的小区、居民点,可以充分发挥摩托车轻便灵活特点穿街走巷快速抵达目的地,甚少受到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影响。

(六)培训教育力度不足,驾驶技能不够熟练

许多摩托车新手驾驶员都是先在家自学,然后直接去车管部门考取摩托车驾驶证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驾校为了节省培训资源,对于学习摩托车驾驶的新学员往往是只管收学费,却没有按质按量地管培训学员的各方面驾驶技能。目前,摩托车考证基本是自己在家里学好如何驾驶摩托车,便交钱给驾校当天安排考试。如此一来,这些考上摩托车驾驶证的学员均是没有经过驾校正规培训,许多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都不熟悉便拿证上路开车了。他们在上路驾驶中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凭自身的驾驶经验无法有效排除险情从而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三、国内各地管理“摩托大军”先进经验

湖南武冈:武冈交管部门建立摩托车乡村两级管理模式,一方面对辖区内机动车及驾驶员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动态管理;另一方面建立交通事故乡村两级响应制度,为事故当事人提供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援助,从正面引导当事人依法依程序处理事故,帮助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湖南津市:津市交管部门依托责任包保机制,建立好组织管理体系,借助社会化责任包保机制所建立的县、乡、村三级纵向行政管理网络和各职能部门联带的横向行政管理网络,使摩托车管理落到实处。

江苏无锡:交管部门严格核发摩托车专段号牌,严格控制摩托车行驶区域路线,确保主城区以外部分地区群众交通出行问题得到解决。同时,交管部门还通过优化车型、强制报废等手段,更新淘汰一批老旧车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四、关于破解摩托“大军”难管难治的一些设想

(一)解放思想,提高认识,革新思想观念

破解“摩托大军”难管难治的前提,笔者认为是一种观念的革新。在我国,摩托车的驾驶人覆盖各个年龄层和性别,遍布千家万户。小摩托却是关乎大民生问题,如何将这些摩托车管理好,不仅是管理部门的责任,也是义务。摩托车管理工作要做到位。首先,交管部门: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摒弃思想松懈、麻痹的包袱,清醒认识到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扬吃苦耐劳优良传统;二是组织干警以思想动员会、谈心讲座等方式方法,努力纠正民警思想偏差,解放思想,鼓励民警发挥聪明才智,跟随当前管理形势,不断创新管理意识和提升管理能力,确保时刻保持警惕应对摩托车管理工作难题和挑战;社会各界人士:社会各界要明确摩托车管理工作不仅是交管部门的责任义务,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工作。社会各界通过扭转“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思想,协助交管部门将摩托车管理做好,共同构筑一条摩托车管理缰绳,在社会上营造摩托车管理重于山的舆论思想;摩托车驾驶员:驾驶员通过提高自身思想认识,认清当前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摒弃触法逃避处罚的侥幸心理,提高自律能力,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安全行驶上路,方能有效遏制涉及摩托车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多发频发态势。

(二)政府主导,管理得当,套上制度缰绳

摩托车的管理工作需要各级党政机关的主导和鼎力支持。在管理工作上,一是借力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政府主导,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摩托车管理工作突出问题,组织交管、安监、广电、运管、城管、消防等职能部门在各级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上探讨解决对策,集合各方力量,综合管理职权,向破解摩托车管理难题发出挑战,将摩托车管理工作管理落实到位;二是由政府发起,交管部门深入走访调研,多次组织社会各界人士针对强化摩托车号牌、驾驶证件、违法查处等方面工作的听证和建议,提取民智民意精华,制定摩托车整治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让摩托车管理工作牢固套上管理制度缰绳;三是善于“取经”,取长补短。各级政府积极组织摩托车管理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深入国内、省内各地学习摩托车管理工作先进经验,对比自身进行查摆,及时发现自身薄弱环节,针对性对采取措施进行突破,确保自身思想和管理经验始终走在前列;四是各级政府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将摩托车管理工作具体量化成指标,以量化数据指标为导向,定时不定时严格检查验收有关职能部门工作成果,督导摩托车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整治查处专项行动,鼓励先进,有力鞭策落后,扎实推动摩托车管理工作上新台阶。

(三)宣传引导,曝光陋习,营造安全氛围

摩托车管理工作能否顺利开展涉及到绝大多数交通参与者的综合素质。此时,如何灵活地开展针对摩托车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一是交管部门加大交通法制宣传力度,夯实宣传基础。交管部门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践证明,许多摩托车驾驶员身上之所以出现交通陋习、野蛮驾驶,根源在于他们缺乏相应的交通安全意识,不懂得如何文明安全驾驶摩托车,缺乏全面的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因此,交管部门应加大对交通法制宣传教育的资金、人员、设备投入,主动联系社会爱心企业,借助社会各界力量来共同推进摩托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的夯实工作,营造文明和谐的氛围;二是媒体随警作战,有力曝光交通违法。交管部门在针对摩托车违法当事人的宣传教育,不应拘泥于现场说教的单一教育模式,应该主动邀请新闻媒体记者随警作战。将交管部门针对摩托车交通违法的专项整治置于媒体的监督镜头下,这不仅可以有效规范民警执勤执法行为,还可以展现交通警察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同时,新闻媒体随警报道,也有利于抨击曝光各类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阐述交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通过大规模新闻报道在社会形成一种触法可耻,守法光荣的社会舆论氛围;三是携手职能部门拓展交通安全“五进”。交管部门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应借助一切社会各界力量开展,弥补自身法制宣传力量不足的缺陷。为此,各级党政机关、安监、派出所、公路、村委会等职能部门都是交管部门拓展法制宣传教育纵深的有力推力。交管部门携手职能部门结合辖区特点,制定辖区交通安全“五进”宣传方案,定期上门发放宣传资料、播放交通安全法制片、摆放宣传展板,确保宣传触角延伸至各个角落;四是因地制宜,喜闻乐见形式宣传引导。交管部门要结合当地特色,因地制宜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交管部门可以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中以戏曲、歌谣、漫画、微电影、打油诗等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出现。这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认同率和接受率。2014年9月1日,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法规宣传专题巡回演出在三堡镇拉开序幕,演出开展交通安全法规专题文艺演出活动。大队将交通法律法规知识、交通安全常识等内容编成通俗易懂的歌词,通过用牛娘戏的形式来拓宽宣传,让群众在娱乐中学习交通安全知识。

(四)打击违法,高压严管,维护良好秩序

交管部门对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和高压严管打击查处是根治摩托车蛮驾的重要基础。对此,交管部门一是动员全警,布控咽喉,强化现场查缉。交管部门应结合现有警力,根据以往查缉违法经验,重点将警力部署在国省道交通咽喉。执勤民警通过设置长期或临时执勤检查关卡,针对摩托车无牌无证上路、超员、报废拼装车上路、逆行、超速和不戴安全头盔等容易诱发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有力打击查处。同时,执勤民警严格规范自身执法行为,杜绝说情、攀关系等不利于规范执法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二是查摆源头,收紧渠道,消除安全隐患。交管部门针对在日常执勤执法中查缉到的报废车、拼装车或盗抢车,一方面携手职能部门顺藤摸瓜,倒查此类车辆流出市场源头,并将流出源头坚决查缉封堵;另一方面围绕摩托车维修点、报废车场、二手车交易市场、摩托车销售点等重点区域深入检查,敦促企业制定落实管理机制,建立业务台账,承诺主动配合交管部门严格管理源头渠道,收紧报废车、隐患车上路的各类非法渠道。

(五)便民利民,和谐警民,赢得群众支持

交管部门站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高度,切实落实各便民利民措施是解决摩托车上牌入户、持证率低问题的重要途径。为此,交管部门一是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首先交管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将自己由“管理者”转变成“服务者”,群众是否满意车管服务、是否觉得办事方便、是否觉得工作人员热情到位、是否认可交管部门工作效率等都是值得交管部门高度重视的。为此,交管部门可以通过采取服务评价、回访、现场咨询等方式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同时,交管部门通过采纳群众合理建议,及时调整自身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让广大办事群众享受到一站式服务;二是拓展流动车管所,下乡到户便民服务。交管部门结合群众反映办牌难、考证不便的情况,全面拓展流动车管所业务,将上牌入户、宣传教育、处理交通违法、车证检审、考取驾照等借助流动车管送到各乡镇,让乡镇地区群众在自家门口也能享受到交管部门的服务。2008年9月,岑溪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创新设置了流动车管所,定期下乡为村民提供摩托车更换驾照、车证检审、入户上牌、购买保险、政策咨询等服务。如今,流动车管所足迹踏遍岑溪各个角落,服务超过15万人次。

(六)高科技信息化助阵,创新摩托车管理模式

伴随辖区摩托车和驾驶员快速增长速度,交管部门依托高科技信息成果高效管理摩托车。交管部门一方面以镇为单位,创建QQ互助群,群内吸纳各村的村委会代表。若村民需要办理摩托车业务则主动向村委会报名,村委会负责统计并将人数名单上传至QQ互助群内。交管部门接收到相关网络预约信息后,根据预约人数情况来选择该片区的中心点设置流动车管所服务点,方便群众快捷享受到上门服务;另一方面交管部门依托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工具,就摩托车管理工作发起微访谈、设置微话题,对摩托车业务进行权威诠释,对摩托车安全驾驶盲区逐一剖析,让群众可以在网络上了解关于摩托车安全驾驶的有关知识,遏制各类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发生。

(七)发展客运,提高运力,满足群众出行

摩托车在城乡地区大行其道的主要根源还是由于城乡客运发展水平相对滞后,短途出行的需求得到很好满足。为此,有关部门应大力发展城乡客运事业,建立“城市-乡镇-村屯”的三级客运网络,并结合客运路线长短和乘客数量因地制宜使用大中或小型客车。同时,为了提高三级客运网络上座率和群众满意度,政府应参考公共汽车补贴政策惠及到三级客运网络中的各车,采取政府补贴、小额售票的模式,消除燃油价格上涨对城乡客运票价的影响,保证每一位群众都可以享受到安全、便捷、价廉的客运服务。管理部门通过发展三级客运网络,满足群众长、中、短途出行需求,减少摩托车上路率,集中管理客车安全,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涉及摩托车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最终目的。

(八)携手驾校,强化培训,提升驾驶技能

交管部门主动携手辖区各驾校,抓好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教育工作,一方面定时定期组织公益性质的摩托车驾驶技能培训班,发动摩托车驾驶员积极参与,增强自身驾驶技能,引导其摒弃交通陋习文明出行;另一方面严格规范摩托车驾考工作,严格规定学员在驾校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学时,坚决打击查处摩托车驾考中的舞弊和抄袭行为,让学员切实学到知识,开好手中摩托车。

第13篇

关键词:散打 技术分析 警察格斗

中图分类号:G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643(2013)03-0047-03

我国对政法干警的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悄然展开。我校监狱学专业政法干警试点班即是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监狱学本科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这些学员能入学就意味着能就业,某种程度上讲,他们在校的学习与岗前培训是一脉相承的。试点班的生源专业广泛,大多数学员之前对警察职业的了解近乎一张白纸。格斗技术是警察应当具备最基本的自我防护与强制能力,而达到一定的格斗技术水平,需要长时间的训练积累。他们有二到三个学期的警务技能课,使学员们从近乎白纸到较强的技击水平,将为他们日后的警察生涯打好一项基础。

警用武术属于实用武术,其特点是简单实用,一招制敌,且便于统一练习。常用格斗技术是我们所熟知的,然而具体到技术的实用性,我们通常是主观认定的,因为警察在执勤中与不法分子的格斗片段不易记录,也就不便分析、总结实用技术。在热兵器时代,武术在军队、警队战斗中的作用较小,但军、警的防卫控制技能仍是武术的攻防核心价值的主要实现形式。从军事中脱离出来的中国武术,在民间得到了更好的发展,社会价值不断扩展,其中散打比赛较为集中的体现着武术的技击本质。散打对抗比赛中,各技术的使用次数与得分显示出某技术的合理性与技击价值,而量化的指标便于分析、总结实用技术。我们不妨从散打比赛中筛选实用的技法,并借鉴散打的前沿技术,以便在有限的训练时间里,较大程度的提高我校警察学员的格斗能力。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2007年、2011年全国男子武术散打锦标赛各级别前32强的比赛520局;其中,85kg级及以上级别场次较少(因资料原因),其他级别至少10场(弃权未列入研究范围之内)。

1.2研究方法

1.2.1文献资料法

通过中国知网检索关键词:警务技能、实用武术、散打技术、散打竞赛规则,搜集到相关论文150余篇,并筛选出与主题关联性较强的论文30余篇。

1.2.2录像分析法

通过录像分析法,统计出技术使用次数、得分。具体方法:视频分析人员为1名国际级裁判,2名国家一级裁判,根据2名及以上分析员同时给出的技术指标及得分进行记录;2名以下分析员所给出的技术指标次数及得分不列入统计数据中。

1.2.3数理统计法

原始数据的处理使用Excel软件,并运用spss 19.0软件分析数据。

2 研究结果与分析

2.1散打新旧规则的变动与说明

201 1年散打新规则所修订的条款(见表1),中心思想是为了:加快比赛节奏,提高摔法得分难度,限制比赛中的消极因素,迫使队员积极对抗。规则的修改是为了散打技术能够均衡发展,降低规则对技击的不良影响。

2.2散打技术的使用情况及在警察格斗中的价值

本文统计了新规则实施前后的比赛指标,以便在对比中撇开规则因素,更好地分析各项技术对警察格斗训练的价值。

所统计的技术指标是散打比赛中使用频率较多的技法,一些罕见技术未列入表中。数据(见表2)显示,散打队员常用的技法也就是散打运动的三大技术体系,拳法、腿法、摔法及其组合动作。总体上看,每局比赛技术使用总数明显增加,表明规则修改使得对抗更加激烈了;每局得分高度显著性增高,说明队员的攻击效果增加。但各技法的用途及其攻防价值明显不同,对常用技术进行评估,有助于警察学员在有限的课时里快速弄清楚简明而实用的攻防体系,以便重点练习。

重击头部对散打队员的战斗力影响极大,需要强调警察学员对头部的防护。“武林风”擂台上出现过一些选手,因其注重点在本门派的技法与风格上,而在细节上实战基本姿势中双拳较低,被多次击中头部。警员将来在执勤中多数不会穿着格斗护具,因此除了养成正确的基本姿势注重头部防护之外,也要加强对腹部、裆部的防护意识。只有形成了较为系统的防护技术,才能更好的强化进攻技术。

2.2.1拳法的使用情况及在警察格斗中的适用

统计数据(见表2)显示,新规则下散打比赛中拳法每局使用总次数略有增加,拳法得分高度显著性增长,但拳法得分基数及得分贡献率较低。新旧规则下拳法单独使用次数少于腿法,是技术体系中的第二大技法,表明它在技击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而拳法得分少表明,实力相当的散打运动员对抗时,拳法更多的是以攻为守,或是拳法对于受过良好训练的人而言易于防住。也就是说,拳法精湛者如果遇到防守或拳法弱的选手,出拳仍能得势。警察执勤中面对的客体受过良好技击训练的人应当是少数,所以拳法在警察格斗中除有防守作用外,还有较大的攻击价值。

直拳在拳法中使用次数最多(见表2),占出拳次数的一半还多,仅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直拳是拳法进攻的最主要技法。对于同一目标,直拳进攻的距离最近,耗时就相对较少,击中目标的几率就大。警察与不法分子展开对抗时,我方使用直拳攻击其面部,直接快速命中率较高,会达到较好的威慑效果。所以,直拳应当作为警察格斗的重要技法之一。

摆拳使用次数位居拳法第二,它是弧线拳,进攻距离远,力量大,是拳法中击打效果较优的招式。摆拳攻击对方侧面部,防守难度较大,在散打比赛中较其他拳法得分高。警察可在危急时刻摆击歹徒下颌侧面,对脑部的震荡会使对方瞬间失去意识,削弱其抗击力。因此,警察格斗训练中同样应当重视摆拳技术练习,使其成为另一重要的拳法攻击技术。

勾拳在拳法中使用明显较少,其在比赛中不易得分。其原因在于勾拳是近身攻击技术,抱缠时使用勾拳常常受到对手的拉扯,不易发挥其威力。但勾拳毕竟是近身时有效的进攻方式,在双方贴身时使用勾拳击打对方腹部、下颌,可重创对手并能以攻击的方式使双方分开,以便于脱身寻机再战。所以,勾拳在警察格斗训练中也不容忽视。

2.2.2腿法的使用情况及在警察格斗中的适用

新旧规则下,腿法平均每局出现的次数都是技术体系中最多的(见表2)。2007年散打锦标赛腿法得分略低于摔法,位居第二;201 1年散打锦标赛腿法得分位居各大技术之首。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腿法在技击中占有首要地位。武术谚语中讲“拳是两扇门,全凭脚打人”,也表明了腿法是最主要的攻击技术。

表2数据显示,鞭腿在新旧规则下都是使用次数、得分最多的技术,也就意味着鞭腿是所有散打技术中技击价值相对最大的技法。从技术自身来看,鞭腿是由提膝前摆一转身扣膝一挺膝鞭挞等环节组成,在实战中由于支撑脚与击打点在左右两侧,使得转身角度较小,重心变化不大,所以整体而言,鞭腿技术难度相对较小。鞭腿是弧线腿法,攻击对方身体侧面,防守难度略大一些,其旋转性与鞭挞发力表现出较大的力量。警察格斗中正是需要技术难度小,力量大,隐蔽性强的技术。警察执法中更多的是对不法分子暴力行为的遏制,且尽量减小对其损伤,而使用鞭腿攻击对方腿部、肋部,尤其是膝关节通常能暂时减弱不法分子的攻击能力,所以适合警察实战的情形。

侧踹腿比正蹬腿使用的次数多(见表2),新规则下侧踹次数略有减少,而正蹬次数高度显著性增加,但二者的使用次数和得分基数较低。说明此两种腿法在训练有素的对手之间不太适用。原因如下,侧踹腿有转体侧身动作,重心浮动大,不易掌握;正蹬腿是正面直线攻击,易被接摔。正蹬次数极显著性增加,表明正蹬技术受到了新规则的推进,或者说正蹬在阻截战术中的价值仍然保留着。警察队伍中人员的年龄分布于各个年龄段,使用腿法的选择也需适合自身条件。侧踹腿可以在年轻警员训练时规范练习,由个人根据兴趣而加强。

正蹬腿技术难度小,易掌握,阻击效果好,宜正面进攻使用。对于攻防练习不多的对手,正蹬腿倒是有一定的攻击价值。但警务实战并非运动比赛,不容出错,所以在训练时除了加强正蹬腿技术的攻击力,还要强调蹬腿之后的顺势收腿,攻防结合。

2.2.3摔法的使用情况及在警察格斗中的适用

摔法在散打比赛中一度是首要得分技术,素有“唯摔获胜”的说法,新规则提高了摔法得分的难度,使得摔法得分与次数相对减少。摔法在警察格斗中的应用需要捋清思路。散打比赛中摔法使用次数多,得分贡献率高,与规则中摔法得分规定有关,老规则规定:先后倒地,后倒地者得一分,将对方摔倒且本人未倒或使用技术将对方摔倒本人顺势站立的得两分。散打比赛中有一方倒地,裁判即叫停,而警察与不法分子格斗中是不存在叫停的,需要果断、快速的优胜。而警察与歹徒格斗中,歹徒的反抗基本上不会考虑力量的大小,为了逃脱,往往会用尽全力,所以警察使用接招摔时应当在了解对手特点或是战机优质的情况下;另外,摔法中常会出现角力的情况,则力量消耗较大,所以警察格斗中适用快速抱摔(近身摔),安全起见不易与歹徒抱缠扭打,应当攻其不备,快速抱摔加以控制。

2.2.4组合技术使用情况及在警察格斗中的适用

组合技术每局平均使用次数和得分都有明显增长(见表2)。随着散打技术的发展,队员的各项技术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散打比赛的观众对比赛观赏性的要求也在提升,从技术进一步发展和提高观赏性来看,组合技术符合以上两点的共同要求。警察格斗水平也需要提升,除了练好单个技术,也应当掌握擅长的组合技术。在竞争激烈、高水平的散打比赛中,运动员都喜欢采用构成简单、实用、易用、耗能小的二次或三次组合动作,且二次组合动作的运用处于主体地位。鉴于警员的实际情况,可根据自身的条件,设计主动进攻型,防守反击型,反击型的二、三次组合动作,不在乎多而在于精。

3 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我校监狱警察学员格斗训练的技术内容,有如下方案。

(1)拳法:以直拳和摆拳为重点,勾拳为辅,转身鞭拳作为介绍内容,为格斗爱好者提供空间。加强直拳和摆拳的击打速度与力量,强调拧腰、蹬地发力。

(2)腿法:打造鞭腿特长,重在攻击对手大腿及膝关节,以减弱或消除对手的攻击能力。熟练使用正蹬腿法,尤其注重正蹬的阻击作用,正蹬练习中在强调其攻击作用的同时要重视蹬腿之后的收腿,以减小直线腿法被接摔的风险。

(3)摔法:重点练习接招摔加反关节控制,达到借力打力的效果。散打中的近身快摔技术,可用于警务实战中秘密抓捕嫌疑人,以便速战速决,减小社会影响。

第14篇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最基层的综合战斗实体,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密切联系群众的窗口和纽带。而派出所的等级是一个派出所软、硬件设施等综合素质的集中反映,等级的高低不仅代表着这个派出所的整体业务能力水平的优劣,而且还反映了这个派出所民警执法质量和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优良形象,派出所等级评定中等级的作用犹若宾馆的星级。

一、___公安现实概况浅析

___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自20__年体制改革以后,才正式列入国家公务员系列。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大潮中,___公安民警与同期的全国其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相比,民警个人素质参差不齐。据统计目前___分局级中,具有本科学历的民警只占全局比列20,具有专科学历的民警占40,专科学历以下有40,而其中大专以上学历,毕业于公安专业的民警不足30。而只有专科以下学历的民警,有80在基层一线从事执法工作。___公安队伍体改后,___公安机关除了还要担负港口、码头等工作区域内机关、厂、所、队的治安管理、安全防范外,还要面向岸线长达6300余公里长江干流航道,为过往大大小小各类船只提供保驾护航的责任与使命。

二、现代警务机制基本特征

现代警务机制与原来计划经济条件下,以人口管理静态、封闭为主要警务模式的本质区别在于,现代警务机制契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通过数字化、信息化、科技化情报网络基础资源,建立一整套对动态社会环境中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有效打击、防范、制控的应急联动,警情主导警务的新型警务模式,是信息型警务。建立现代警务机制,要求警务活动必须由简单粗放型向现代集约型转变,由警力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更多地发挥现代科学技术的引擎和支撑作用,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切实把有限的警力从简单、粗放、机械的警务活动中解放出来,坚持以信息主导警务,让警力、部署始终跟着不断发展变化的警情走。作为战斗在公安机关最前沿的公安派出所,完成从过去的警务模式的转变,除了要装备科技含量高、数字化、机动性强的现代化警用装备外,还要有一支会操作,懂科技,适宜信息战的高素质民警队伍。民警个人素质与公安派出所整体战斗力,就好比水与船的关系——水涨船高。因此,提高民警个人素质对___公安机关变得十分具有必要性、迫切性和关键性。

三、___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工作内容

___公安机关派出所等级评定各项指标,是___公安机关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的发展进入了一个重要战略机遇期后,以“面向全长江,服务全行业”的思想理念,结合___公安机体改后和现阶段面临的实际任务,对部长在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上,就公安队伍建设要求做到的“四统一五规范”的硬性规定,在实践中具体引用的表现。“四统一”就是统一考录制度、统一训练标准、统一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识;“五规范”就是规范机构设置、规范职务序列、规范编制管理、规范执法执勤、规范行为举止。

翻开___公安机关派出所等级评定项目指标,可以清楚地看到: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执法办案、服务群众、队伍建设、内务管理、警务保障,一共8个大项,47个小项。这里面既涵概了公安派出所日常工作量化后的软件指标,又包括了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对硬件必备设施的硬性规定。这套指标既适用于对公安派出所等级的评定,也适用于对每一名在派出所工作的民警,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情况的考评考核。

四、等级评定工作在现代警务机制推进中的显著效用

___南通分局海门派出所是___公安机关体改后新成立的派出所之一,是___公安机关体制改革成果的直接体现。今年以来,该所以等级派出所为统率,全所民警对照等级评定项目指标,不断自我加压,于“基层基础年”的头一年,队伍整体素质明显得到增强。

在《___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队伍建设的第(五)项,要求民警全面掌握应知应会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警务知识和实战技能,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法律法规、警务知识和实战技能培训,成绩合格。其中对民警每年至少接受1次法律法规、警务知识和实战技能培训,未按要求进行培训的,每人次扣0.5分;民警全面掌握应知应会的法律、警务知识和技能,应知应会随机抽查合格率低于100的,每低5个百分点扣0.2分;未落实民警每年一次警务知识、技能培训或参加局统一组织的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每人次扣0.2分。在等级派出所评定中,谁不学,学不好,就要受到扣分,而且扣的还是全所的分。一项指标促动二个层面——公安机关与基层民警,朝一个方向运动——派出所等级。公安派出所综合战斗力与民警个人素质自然地融为一体。面对这样的形势,全所民警一改以前大练兵活动中“要我学”的被动状态,你争我赶,在民警的日常工作、思想行动中体现出的是“我要学”。___南通分局海门派出所,仅7、8、9三个月,就成功破获刑事案件12起,查处治安案件25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39名,其中治安拘留9人。还先后在港德油脂、江山农化、振华港机等在辖区内有影响的单位的前沿码头设立警务站(室),有效地做到警力前移、管理前移、服务前移。截止目前,该所先后有7名同志报名参加分局高速艇的驾驶培训班,考试通过取得驾驶证。办公用房由原来的5间增加到8间,直到现在正在进行装修的11间。该所配备了警车二辆、多媒体电脑四台、一艘囤船和一条适宜全天候巡航的大马力高速巡逻艇,使全所的机动性、战斗力显著增强。

___公安机关等级派出所评定工作,打造出的是一个个符合时代需要,软硬件设施齐全,与时俱进的正规化、规范化派出所,为___公安机关积极探索、尝试以信息主导警务,力求实效、主动的新型警务机制提供了有力的基础保障,树立了___公安的品牌形象。为“合力建设黄金水道,促进长江经济发展”,构建和谐长江、平安南通,开辟了一条新的渠道!

第15篇

论文关键词 警民关系 警察裁量权 警察权威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9月7日15时,江苏南通开发区发生一起因警察例行巡逻检查遭水果摊贩父子阻挠,并打砸警车且持刀追砍民警造成2名民警受伤的恶性事件;2014年10月27日晚,福州市公安局上渡派出所2位民警在查处电摩交通违法行为时遭车主无端拳打脚踢;2014年5月25日下午6时许,新洲徐古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后民警火速赶往现场,但围观群众听信谣言交警是开车来打人,导致现场无关人员迅速聚集殴打协警民警并2次掀翻警车;2013年1月15日,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南安村村民因不满镇镇府征地措施堵路维权掀翻警车上演“警民冲突”。可以看出,事件中警察往往扮演的是秩序维稳和常规执法者的角色,但结局又往往成为群众与警察之间的对立冲突,警民关系的持续冲突膨胀导致传统的警察权威日渐弱化,二者之间应有的执法者与服从者的角色关系正悄然发生变化,民众对警察处置事件往往存有偏见甚至会出现较为极端的反抗方式。因此,研究警民关系紧张背后的行为特征、文化心理、舆论影响等诸多方面因素,明确公安机关在警务工作中应有的行为模式与处置策略,对于规范警务执法、重塑警察权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也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警民关系紧张原因分析

(一)警察裁量权的异化和滥用

我国古代警察主要由军队、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这与现代警察在职能称谓、权力构成、机构设置等方面均有不同,其功能和作用除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外还承担着维护私人利益的功能,因而“私刑普遍存在”。在警务执法过程中,涉及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以及是否执行传唤、审讯、逮捕等具体措施时,警方在选择何种处罚方式、处罚幅度、约束形式方面均可以依照警察主体自行裁量决定,对相对人既可剥夺几日至数十日的人身自由,同时也能对行为人处以百元至千元不等的罚款。在警察裁量权的行使实践中,囿于警察权行使的强制性和单方性,公民在自身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损情况下往往难以得到救济保障,警察执法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也就受到越来越多的公众质疑。

(二)媒体负面报道损害警察形象

近年来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交互作用借助于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多种媒介形式深刻影响着公民的日常生活,社会学家哈贝马斯认为,传媒的作用在于它为社会各阶层提供了一个发表意见、交流思想的平台。网络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性加之网民“随大流”的心理使极具攻击性的谣言成为可能,没有完备的信息过滤机制和健全的媒体自律意识,媒体为追逐公众眼球获得经济效益肆意夸大事实捏造谣言,无故煽动公众情绪酿造警民冲突,无形中强化了公民对警察的不信任和执法工作的质疑。

(三)辅警队伍建设滞后,破坏警察公信

我国辅警制度的建立初衷是解决有限警务资源配置过程中警力不足的问题,客观来说,辅警对于提高警务工作效率、协助民警执法、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能忽视的是,我国辅警队伍建设差异化现象严重,普遍存在着法律定位不清、职权授予不明、法律保障滞后等问题,我国关于辅警也并没有国家层面的立法,多见于地方法规和规章中将辅警定位为采用合同聘任制并在正式民警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的工作人员,实务过程中辅警虽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名义上并不具有执法权,但实际上在巡逻检查、接处警、纠纷调解、突发事件现场秩序维护等警务活动中辅警所做的工作与正式民警无异,过程中也普遍存在滥用公权、违规操作、损公肥私等问题。辅警的招录考核也同样缺乏统一的审查考核培训机制,招录的辅警思想素质、专业能力、政治纪律水平参差不齐,加之辅警职业本身“临时工”的特性,职业本身的压力与工作的不确定性相叠加,辅警的工作积极性大打折扣,普通群众一般难以分辨正式民警和辅警的区别,辅警问题最终损害的还是警察的权威和警务执法的公信力。

(四)其他非警务因素的干扰

我国公安机关主要致力于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民生,工作涉及信息收集、治安防范、人口管理、接处警办案等多项业务,伴随我国社会发展呈现出的不均衡性与多阶段性,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参差不齐,收入差距、身份歧视、利益冲突的不断加大导致一些人心理边缘化,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危群体,警察在治安管理中处于公信缺失和被抵制的状态,警务执法的强制机制也决定了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往往会将警察置于与人民对立的位置。同时公安机关过多参与非警务活动,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劳资纠纷、民事上访等社会敏感事件往往会借用警力阻挠限制,一方面侵犯了公民权利,另一方面转移矛盾将警方置于群众的对立面使得警民信任感缺失,给警察形象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警察执法办案过程中也存在地方权力机关横加干涉、显失公平的情况,其根源在于公安机关财政经费受制于地方政府,执法环境混乱无序。公安机关的特性决定了其必须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可以依法采取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社会管理需要强制力量的介入,但社会也可能因为强制过度而难以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重塑警察权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对策和建议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治安状况,公安机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解决警察形象难题,缓解警民关系紧张现状,以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适应警务工作需求。

(一)通过警务改革与制度创新实现警察裁量权的规范与法治

警察权威的实现建立在对社会运行机制本质认识的基础上,它的实现包括权威主体行为实施的合法合理性和权威客体的服从和认同,按照实证研究的成果显示,我国警察工作的大部分时间是用来处理纠纷、行政服务、秩序维护等事项,却很少将精力放在法律的执行保障和公众服务中的,当公安机关定位于“秩序维护、事态控制”的角色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方式不当也极容易造成警察执法权力滥用酿成警民对立,警察队伍的执法能力与法律素养也就无从提升。英国警察通过专业化警政运动的提倡,逐渐将警察任务限定于法律的执行,从而有效地避免了警察任务的过度扩张,进而有效地控制了警察裁量权的扩展。美国警察裁量权的控制是通过健全法律体系,完善司法审查制度,贯彻专业警政正当程序所达到,同时,社区公民通过参与机制介入警察策略的制定和对警察执法的监督,从治安秩序、生活质量等多方面达到对警察裁量权的控制和规范。实现警察裁量权的规范和法治的关键在于建立严谨系统的警察课责制度,即警察应当知晓其所享有的各项权力内容,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对其行为做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借助警务内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外部执法对象、公众媒体的监督实现警察机关的权力制约,从实践来看,警察裁量权滥用源于警察执法很大程度上与公民的权利自由有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也多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和宽幅性,如何做到行政执法的公平正义极大考验警察的执法艺术,因此因地制宜建立详实具体且具有地方适应性的警察裁量基准规范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提升媒体公关艺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观念是制度的先导,它体现为一种价值导向,观念也是制度贯彻的保障,没有制度参与者观念上的认同,制度根本无法得以实施。过去公安工作着重强调治安秩序维护和案件查处,缺乏对媒体公关的关注,但近年来媒体越来越强调其群众利益维护者和行政执法监督者的身份,加之互联网络低门槛、匿名性、受众广的特点极大地激发了广大网民参政议政,发表意见的热情,公安工作以其本身独有的特殊性和神秘性质受到媒体竞相追逐,“佘祥林”、“躲猫猫”、“俯卧撑”等警察不当行为成为媒体公众报道议论的焦点,警察形象危机处置不当将极大破坏警察公信,缺乏公众信任警务工作也将无从开展。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公安机关主要须做到“主动”、“合作”两点,主动是指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主动观念,注重对社情数据的搜索整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在事态还未扩大前通过权威新闻发言人信息覆盖谣传留言,尽可能平息事态,引导舆论走向。“合作”即公安机关应打破关门封闭状态,积极寻求与媒体、社会的合作协同,不可将舆论控制绝对化,要利用政府的主导地位和资源优势,与媒体建立互惠互利、相互依赖关系,主动接受其监督,通过合作最大限度的控制危机传播,占领舆论高地,在先期向媒体主动提供信息,利用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事件事实。

(三)创新警察队伍管理,规范警务工作流程

我国的社会转型正从一个以计划经济为特征的一元性社会向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多元化社会转变,在这个过程中不完善的社会资源分配方式和社会调控机制将诱发和加剧一些诸如违法犯罪、信任危机、社会越轨等行为风险的产生,在这个转型过程中,我国的警务工作也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推行警务改革,强化队伍建设使公安队伍向着更加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也就十分必要。主要表现在:第一,转变管理理念,强化服务意识。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要求政府从管理型社会向服务型社会转变,相应的,现代警务改革的一个方向在于探索建立以民意为导向的警务工作新机制,这也是解决现阶段社会管理难题,推动公安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警察权威是执法权力与警察威望的有机统一,一直以来公安机关以管理者自居,特权思想严重,无形中导致了警民关系紧张。第二,强化基础培训,夯实专业技能。1998年公安部提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管理幅度涉及组织、管理、训练、监督等体系,为适应当代公安工作多样化、差别化的挑战,公安培训工作也有必要针对性的通过分级、分层、分警种培训提升其警务理论水平和实战技能。第三,完善警务执法质量考评激励机制,通过制度化的绩效考核形式增强民警提升警务能力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借助奖惩激励机制着力解决基层民警动力不足问题,提高基层民警的工资待遇和生活水平。

(四)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推动辅警队伍法治化进程

在我国,辅警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序列,在实际警务执法活动中以协助人员身份辅助在编民警工作,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其群体地位在法律中也并没有规定,近年来辅警在执勤工作中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现象屡禁不止,出现问题公安机关普遍的做法是将辅警按“临时工”对待辞退或进行处分的做法治标不治本,在各地警力不足现状下实现辅警权力规范化配置成为必要,推动辅警队伍法治化进程,重在通过法律规定界定辅警的权力界限,从而真正发挥辅警队伍在社会治安秩序维护中的作用。苏州市于2012年颁布实施《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办法》对辅警人员招录、考核、管理、保障等项目进行了规定,但对辅警“辅助人员”的身份定位依然模糊,出现职权滥用现象政府与公安机关各应承担何种责任、受侵害人获得何种行政赔偿而非简单的开除处分在法律中也处于空白;其次,须完善对辅警队伍的考核管理,辅警多是公安机关根据需要聘用招录,须通过制度化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辅警严格依法办事;最后,因辅警人员经常要深入社区基层参与治安联防、排查走访等工作,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培训以增强辅警人员的业务素质、组织纪律和专业技能,使其能够更为周全的考虑和处置问题。

(五)确立“有限警务”理念,科学用警、依法护警

公安机关必须提供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社会安全管理服务工作都必须亲自去做,无限警务与有限警力之间的难题由来已久,需要做的就是改变警察“大包大揽”的警务工作模式,倡导实施公安机关主导下的警务模式多样化运作,最大限度地运用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公安先导、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社会协作的“全民皆警”格局。未来非警务工作的一个方向就是通过激励、引导等方法推动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参与到非警务活动中来,承担起必要的社会公共责任,使公安机关走出无限警务困境;同时,应全面提高警力的资源配置,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配警种、岗位,依靠现代管理方式与科技支持优化警力资源配置,从而降低警务运行成本,最大发挥民警潜力;最后,应当充分考虑警察执法的特殊性与危险性,通过制度性的安排依法保障和维护人民警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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