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工商行政管理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一、古代齐国工商行政管理产生的背景与条件
古代齐国存续于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期间800余年,正处于我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此时生产力的发展已由自然经济步入商品经济阶段,这是古代工商行政管理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基本前提。在此背景下,齐国独特的工商文化传统又为其提供了良好的政治条件、理论支撑和经济环境,使古代工商行政管理得以产生并发展成熟起来。
(一)政治条件。齐国建国之初即确立了“工商立国”的基本国策,视农、工、商为国家“三宝”,将工商业提高到与农业并重的位置,赋予手工业者和商人“国之石民”(《管子·小匡》)的政治地位,结合齐国区位、资源和经济发展现状,“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劝其女工,极技巧”(《史记·齐太公世家》),大力发展工商业。这一经济政策在当时奉行“以农为本”的先秦诸国乃至此后延续两千多年重农抑商的封建社会都是独树一帜的,为工商行政管理的产生提供了丰厚的政治土壤。
(二)理论支撑。齐国形成了以“轻重论”为代表的国家干预经济理论。“轻重论”最初的涵义是国家运用行政、货币等手段对商品的供求关系和价格形成进行干预和控制。以此为基础,齐国进一步提出了“务本饬末”(《管子·幼官》)的工商业管理思想。即:一方面坚持“工商立国”,大力发展工商业;另一方面,运用经济、行政等手段强化对工商业的调控和管理,控制“刻镂文彩”(奢侈品)的生产和巨贾豪商的发展,保证农、工、商三业协调发展,强化对国家经济命脉的控制,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经济环境。在“工商立国”政策指引下,齐国的工商业空前繁荣,成为先秦时期著名的冶炼中心、陶瓷之都和丝绸之乡,齐都临淄成为当时最繁华的商业城市,呈现出“冠带衣履天下”、“天下之商贾归齐若流水”的繁荣盛况,为齐国实现富民强国、称霸天下的政治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古代齐国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
以齐国的经济行政管理体制、工商业管理机构及官员设置为例。
(一)齐国的经济行政管理体制。齐国实行“叁其国伍其鄙”、“四民分业定居”的经济行政管理体制,即将国都及其近郊之地分为工、商、士三乡,为手工业区、商业区和士兵居住区;郊外田野之地分为五鄙,为农业区。并要求农、工、商从业者按照所属区域聚族而居、职业世袭,实行集中管理。其中设立“工商之乡六,工立三族,市立三乡”(《国语·齐语》),乡是国家对工商业管理的行政单位,设官为“良人”。在乡之下,又依次设连、里、轨,分别设官为连长、里有司、轨长。这一经济管理体制,使齐国工商业实现了职业化和专业化,增强了其发展的稳定性,大大促进了工商业的繁荣发展。
(二)齐国的工商业管理机构及官员设置。一是在中央政府设立农工部。齐国的政体是君主制下的宰相责任制,宰相之下设立五部,农工部即为五部之一,主管全国经济。农工部的最高长官为大司田,其属官有虞师、司空、司田、乡师、工正、水官等。其中工正主管手工业。五部之外。还单独设立了治(司)市这一官职,主管全国的市场。农工部、工正和治(司)市的设立。表明了齐国统治者对工商业管理的高度重视,也显示了工商行政管理在其上层建筑中的重要地位。二是在地方各级行政机构配备“工师”、“三服官”、“铁官”等官员负责手工业的管理,并明确其管理职责。如“工师”的职责主要是“论百工,审时事,辨功苦,上完利,监壹五乡,以时均修焉,使刻镂文采毋敢造于乡,工师之事也”。即考核各行各业工匠的技术优劣,审定各个时节的作业项目和种类,检查产品质量,查禁应限制的奢侈品生产。三是在地方配备市啬夫、市椽等专职人员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四是设立专门机构“有司”加强对外商贸的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修建道路,建立驿站,制订完备的迎送外国客商的管理制度,为外国客商提供便利和服务。五是设立“九府”为专门的金融货币管理机构,负责货币管理、运用经济杠杆稳定物价和控制国家重要商品等。
三、古代齐国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令)体系
“重法”是齐文化的重要特征。《管子·形势解》言:“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禁藏》言:“不失其法然后治”,“任法不任智”。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天下大仪,应当成为治理国家的主要凭借和规范上下的基本依据。齐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令)主要包括五方面:
(一)经济行政管理体制方面,颁布实施了“叁其国伍其鄙”、“四民分业定居”等管理法令,对农、工、商等产业的布局、行政管理等进行规范和调整。
(二)所有制方面,颁布实施“官山海”的法令,对以盐、铁为主的山海资源的开发经营权实行国有,部分由国家垄断经营,同时采取民办官营的形式允许民间开采和生产经营,但产品由国家统购统销。
(三)市场管理方面,颁布实施了《市法》。据考证,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的残篇《守法守令等十三篇》中的《市法》,即为齐国制订的加强市场管理方面的法令,对市场的功能作用、设置位置、大小、市场管理者的职责及纪律、划行归市、交易规则、税收、物价管理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是至今发现的我国最早的一部较为全面的市场管理法规。
(四)产品质量管理方面,齐国相关的管理法令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物勒工名”制度的推行。“物勒工名”是齐国官营陶窑作坊的一种管理制度、手段和方式,即要求制陶工人把自己的名字印在产品上,以检验、监督产品质量。“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此制度可谓我国最早的产品质量责任制。二是《考工记》的编纂。《考工记》是齐国官方编纂的一部手工业技术典籍,既从宏观角度提出了制造精工产品的四大要素:“天有时,地有气,材有美,工有巧,合此四者,然后可以为良。”又对手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具体分工、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考工记·鲍人》要求韦革做到:“望而眠之,欲其荼白也:进而握之,欲其柔而滑也;卷而抟之,欲其无阤也;眠其著,欲其浅;察其线,欲其藏”,对制革质量提出了具体的标准要求。《考工记·轮人》提出:车轮“可规、可萭、可水、可县、可量、可权也。谓之国工”,则是确定了制轮业的国家最高标准——“国工”。此书可称之为至今发现的我国最早的产品质量国家标准。
(五)税费征收方面的法令,主要是对关税、市(场)税的税率、不重复征税、免税等做了明确规定《管子·幼官》:“田租百取五,市租百取二,关赋百取一。”《管子·问》:“征于关者,勿征于市,征于市者,勿征于关。”《管子·五辅》:“关讥而不征,市为廛而不税。”
四、古代齐国工商行政管理的内容
(一)加强市场培育建设。齐国高度重视市场的作用。认为“市者,天地之财聚也,而万人之所和而利也,正是道也”,“市者,可以知治乱,可以知多寡”,“市也者,劝也。劝者所以起,本善而末事起”。将市场视为财富聚集、交易和满足人民生产生活需求的主要场所,通过市场可以通晓社会的治乱。可以了解物资的多寡,市场具有激励力量,能够促进农工商等各行各业的发展。齐国的市场主要有两类:一是城市之市,主要设立在城市中心及主要交通大道上,交易的商品以粮食和手工业产品为主:二是乡村中之市,主要设立在邑镇之上,交易的商品以农产品为主。山区以山货猎物居多,滨海湖泽之地以鱼盐水产为主。齐国的市场众多,交易繁荣,至战国时期,齐国治下的120余个城市已普遍设市。市场规模与城市大小相配套,出现了“庄”、“岳”等大的市场。如齐都l临淄的国市。方四百步,市租千金,为当时最繁华的市场之一。
(二)加强市场管理。据《周礼》记载,齐国治(司)市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场地划分、物价平抑、货物伪劣、合同债务、市场治安等。日常管理中,由市啬夫、市椽等官吏在市门、市内执鞭纠察巡行,监督市场交易行为,对违犯市场规定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或纠正。具体管理内容包括:一是对开市时间和上市人员的管理。将市场分为朝市、大(午)市、夕市,规定朝市在清晨进行,以商贾间的买卖为主;大市在午后举行,以一般普通消费者的交易为主:夕市在傍晚举行,主要买卖者为贩夫贩妇;二是对入市商贩进行教育,要求其遵守市场管理规定等;三是划行归市,要求市内各类货物按照规定地段摆放整齐,不得乱摆乱放;四是加强上市商品的管理,禁止“宗庙之器”、“牺牲”、“武器”等商品上市交易:五是评定市肆货物的等级,禁止伪劣商品上市,清除市场欺诈行为:六是用统一的度量标定价格。以使买卖公平;七是劝令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守信用,减少经济纠纷;八是调节市场货物供需,平抑物价等:九是打击欺行霸市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十是加强市场治安管理,清除偷盗行为。
(三)加强对私营工商业者的管理。齐国建国之初为奴隶制国家,商业和手工业全都由官府垄断和控制,工商业者的身份为奴隶,即“官212"和“官贾”,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封建制的兴起,家庭手工业和私商得到了长足发展。对此,齐国一方面赋予私营工商业者以合法地位,鼓励支持家庭手工业和私商的发展:另一方面则加强对私营工商业的管理。控制其发展。主要管理措施有:第一,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提出“非夫人能之也,不可以为大功”。明确规定不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特长,就不能从事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并对从事私营工商业者所必需的职业素养和技能做出了规定。这一规定,可以说是我国古代市场准入制度的萌芽。第二,控制巨贾豪商的发展。一是运用货币等经济手段对粮食、盐、铁等重要商品供求、价格等进行调控,强化对国家经济命脉的控制,防止大商人势力过分膨胀,与国家分庭抗礼;二是运用行政手段限制、打击富商蓄贾囤积居奇、操控物价等行为。以稳定物价,防止其与民争利,以维护国家稳定和市场繁荣。第三,加强工商业者职业道德建设。明确提出“非诚贾不得食于贾。非诚工不得食于工”,要求工商业者既要具备做工经商的知识和本领,更要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合同的应用与管理。据考证,齐国官书《管子》中有5处关于齐国政府与民众签订丝织品、粮食收购和农具租借合同的记载。当时的合同称为“卷”、“契”、“质剂”等。虽然现存史料中没有发现关于私营工商业之间使用合同的记载,但当时齐国已在市场设“质人”专门负责对“质剂”的管理。这说明,随着齐国商业的繁荣发展,合同在商品交易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成为齐国工商行政管理的内容之一。
过去的企业管理程式化,管理和市场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创新管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改善公共服务为目标,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创新管理可以从许多方面入手,但都应该本着“以人为本,方便为先”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以合理调配人力和物力资源,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过去企业行政管理的主要方式是“背靠背”的服务方式,不符合时代要求,应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工商管理专业是最后一个“窗口模式”,应广泛使用的电子信息技术,创新商业管理,全面推行网上服务,开发在线系统,建立网上虚拟营业大厅,实施网上预定和发牌等公共服务,使人们的工作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快速和安全地处理相关工作,为企业提供更方便、更快捷、更舒适的服务。
二、工商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队伍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奠定理论基础,提升整体素质,提高团队战斗力和集体凝聚力,建立一支人民满意、政府满意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用创新的思维、务实的作风,推动工商行政管理创新。首先,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建设,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以建设学习型团队,坚持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法制化,建立和完善各种学习制度。采用创新机制,加强干部交流;通过越来越多的在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水平;根据德、能、勤、性能等指标,选拔高素质的人才;通过全面激励机制、优胜劣汰的人才机制,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保持活力和热情,提高整个团队的能力水平。其次,每一个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改掉坏习惯,不断提高自己,营造自我提升的学习氛围。在这方面要加强培训,主要集中在政治觉悟的提高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形成终身学习的习惯,打造服务至上、和谐、创新、诚信为本的工商管理高素质队伍。最后,在产业文化和商业文化建设上要进行价值观的选择,要形成一个高效的团队,还要进行硬件上的优化,不断提高文化建设的水平。对于党员干部来说,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作风建设,从根本上提高人员整体素质。除此之外,要积极树立工商管理榜样,不断开拓新局面,这样才能营造良好的氛围,对于能力的提高也具有良好的作用,也能够不断优化管理机制。
1、从技术和基础设施建设角度看,包括网络基础设施层、应用软件层、商务中介层。如:网络产品交易、技术支持与服务、信息广告、网上旅行、证券中介等等。
2、从交易对象角度看,延伸到企业与政府、消费者与政府、企业内部的电子商务。
3、从交易的完整性角度看,包括网络安全认证体系和网上支付体系的建立。狭义的电子商务概念实质上亦应包括上述内容,但从我国现有的几百家电子商务网站的现状来看,安全认证体系和网上支付仍然是我国电子商务网站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电子商务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并成迅速发展的趋势,但完整意义(尤其是已完全实现网上电子支付功能)的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实现。
为便于探讨对电子商务的行政监管,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电子商务的服务功能和应用分类。
电子商务服务功能:
1、网上广告宣传服务。
经营者可利用网上主页(HomePage)和电子邮件(E—mail)在全球范围内作广告宣传,人们纷纷将因特网称为“第四媒体”。
2、网上咨询和交易洽谈服务。
因特网已经为用户提供了多种便捷的信息交流方式,如电子邮件、新闻组(NewsGroup)、讨论组(Chat)、白板会议(WhiteboardConferenec)和网络会议(NetMeeting)等等。电子商务中的网上咨询和洽谈,突破了人们面对面洽谈的时空限制,提供了多种方便的异地交谈形式。
3、网上产品订购服务。
借助网络中邮件系统,电子商务可以实时的网上订购,订购信息也可以采用加密的方式。如我国的“8848”网站等已实现了订购服务。
4、网上货币支付服务。
电子商务要成为一个完整的过程,实现网上实时的货币支付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客户和商家之间可以采用信用卡、电子货币、智能卡等多种方式来实现网上支付。目前在我国,银行系统网络互联性还无法满足电子商务所需的实时电子化支付的要求,但随着金融电子化工程的蓬勃开展以及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对电子商务的积极态度,实现网上货币支付服务这一功能的日期将为时不远。
5、网上商品传递及查询服务。
对于一些以实物形式提供的商品,商家可以通过分销系统送货上门,也可以委托有关货运公司或邮政部门将货物运送或邮寄到客户手中;对于一些信息产品,是最适合在网上进行直接传递的,如软件,电子读物、信息查询、数据库检索等,它能通过网络提供从商家一端到用户一端的直接、实时的全过程服务。
6、用户意见征询服务。
企业可以十分方便地运用网页上的“选择”、“填空”等格式文件来收集用户对企业及其产品、服务的反馈意见,以发现商机,提高售后服务水平,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
7、交易活动管理服务。
整个交易的管理涉及到人、财、物以及企业和企业、企业和客户及企业内部等各方面的协调和管理。因此,交易管理可以说是涉及电子商务活动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有关市场法规、税务征管及交易纠纷仲裁等等。
作为一种不断发展的事物,电子商务所提供的功能将会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电子商务的应用分类: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对象来看,电子商务的应用有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toB)
2、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toC)
3、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BtoG)
主要指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化。
4、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GtoC)
主要指政府通过网上办公,将福利费发放、税收、规费收缴等通过网络形式进行。
5、企业内部的电子商务
企业通过防火墙等安全措施将企业内联网与因特网隔离,将内联网作为一种安全、有效的商务工具,用来自动处理商务操作及工作流程,实现企业内部数据库信息的共享,并为企业内部通信和联系提供快捷的通道。
电子商务的兴起对政府部门(尤其是海关、商检、税务、金融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企业都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电子商务将实现贸易的全球化、直接化、网络化,发展电子商务是不可阻挡的趋势,而我国的电子商务尚不完善,这就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服务与监管电子商务提出了明晰的思路:宽松管理、规范引导、促进发展。我们要尽快实现真正意义的全过程的电子商务,还有许多基础工作要做,诸如: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互联,实现金融电子化及海关、税务、行政监管部门电子化,提高企业上网率,建立安全体系认证结构,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等等。
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我们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需要解决的四大课题:
一、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用电子网络手段管理电子商务。
国家局拟依赖信息中心的“红盾信息网”作为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北京市局、福建省局分别通过“红盾315信息网”、“红盾信息网”进行网站登记和网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我局的“红盾信息网”(外网)应尽快开通,相应的软件要适时到位:
1、尽快理顺信息中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以尽早完成数据中心的建立。
由于档案室及有关档案管理人员不归信息中心管理,由于业务处室未承担前期数据整理工作,目前我们在录入企业数据的过程中遇到了相当大的困难:一方面是录入人员无档案管理员的密切配合,业务不熟;另一方面是调阅档案资料不方便。录入工作开展半个月以来,仅录入了完整的外资档案10余户,进展十分缓慢,按此速度无法完成任务。我们正在整理软件子系统的各类表格,表格出来后尚需相关处定指导并参予整理数据。
2、尽快争取国家局相关设备的到位,完善内部业务网的建设。
内部业务网是我局“红盾信息网”建立的基础,而“红盾信息网”又是电子商务监管的平台和基础。据悉,国家局已将我省确认为一期接入单位,预计今年年底有关设备将到位。
3、在内部业务网完善的基础上,配备“红盾信息网”(外网)的相关设备。主要有路由器1台,服务器2台,同步调制解调器1个等。
4、在“红盾信息网”硬件设备及网络环境齐备后,购置国家局或兄弟省市成熟的电子商务登记、管理软件。
5、尽快引进技术人才,并加强应用人员的培训。
技术人才是维护系统网络正常运行并履行监管电子商务职能的关键,业务人员的广泛应用是基础。
二、结合电子商务的服务功能,调整和制定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
一方面,是国家工商局全盘考虑,加强电子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的整体立法。尤其是有关域名注册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必须由国家局按照国际惯例,加强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各国的互通、合作,形成统一的规范。各地无法自成体系。另一方面,各地可结合职能,先行制定适应本地情况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文件。北京市局在电子商务管理方面已作了较多的探索,其宽松管理的思路受到了网站经营者的欢迎。北京市局制定的相关规定有:《关于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补充通告》、《网络经济组织中请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须知》、《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关于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告》、《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知》、《关于规范网站销售信息行为的通知》等等。福建省工商局信息统计处无疑是较早意识到工商部门应及早介入电子商务管理的部门,早在3月14日,福建省局向国家工商局报告了有关电子商务身份认证的紧迫问题。几个月来,福建省局先后制定了《关于因特网网上经营登记的通知》、《福建省因特网网上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因特网网上经营登记管理程序规定》等文件。
目前,我们已收集了北京市局、福建省局的相关规定,我省工商部门应着手对全省网站及电子商务情况进行调研,并对电子商务与工商职能的关系进行研究,待网络设备和技术准备完成后,尽早出台相关规定并及时介入电子商务的行政监管。
三、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传统职能,发挥各业务部门的专业优势与信息部门的技术特长,相互配合,共同探讨对电子商务的服务与管理。
应从以下方面寻找服务与监管的切入点:
1、网上经营登记备案
主要是对辖区内网站的登记备案,应探讨如下问题:
①网站登记程序:
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放网上经营电子标识及编号、网上公告等,电子标识备案是网站登记的核心技术环节,也是电子商务管理的关健。
②网站登记备案的内容:
包括:法人基本情况,网站基本情况,尤其是网站登记和企业登记的关系等等。注册号在网站登记中可作为备案号。
③需要进行网站登记的各种情况:
网站经营者;
利用网站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行为;
利用网站广告的行为;
利用网站进行网上购物、购书、拍卖等活动;
提供经营性的网络内容、网络技术服务者。
④网站及网上经营行为登记注册的法律效力。
一要依靠立法手段制定出相应规定。如: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必须到“红盾信息网”进行网站登记,未经登记的网站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二要依靠技术手段,如解决发放电子标识的技术问题。
2、网站及网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主要是对网上经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现象如何监管进行探讨。
①无照经营的网站不能获得合法的备案登记资格,不得从事网上经营。
鉴于电子商务即网络经济的特点以及现阶段应大力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对部分前置审批条件、超经营范围及不良文化倾向的规定不易太细,既使太细了也难以监管,反而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套上“枷锁”。
②网上虚假、违法广告(含商业性和非商业性宣传)行为责任界定;
③网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变相传销行为责任界定;如变相的网上拍卖,网上非法集资等。
④网上商标侵权行为责任界定,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关系。
⑤网上合同的生效与监管;如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是否可归入“视听证据”一类,是否需要其它证据作补充。);网上违法合同及合同欺诈的界定与监管;对网上合同签订后单方串改行为如何从技术角度、备案角度监控等等。
⑥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方面,要探讨电子商务中如何体现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的九项权益;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完成需要涉及生产者、销售者、配送机构等多个主体,经过商品信息沟通、网上支付、货物配送等储多环节,任何一个“供应链”出现问题,都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而,责任如何界定、如何追究必须加以研究。
⑦网络市场的统计与分析
主要靠软件功能来完成。
⑧网上办公的实现
主要从软件应用和提高应有人员电脑操作水平两方面探讨实现网上办照、网上年检、网上投诉等业务的途径,从而实现工商部门与企业、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北京市局等一些地方已实现了网上年检、网上投诉等服务功能。
四、电子商务的管辖权与登记、监管职能部门。
㈠关于管辖权:电子商务无地域界限,从这个角度讲,国家局应建立统一的注册与认证中心。但是,具体的监管还须落实到网络经营者所在地或消费者所在地。因此,我们认为:
1、从登记的角度:应采用属地登记与统一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即各省级(副省级中心城市)工商局有登记权,报国家局统一备案(副省级中心城市另须报省局备案)。对于具有较大规模的网站,国家局直接受理登记,发放电子备案标识。
用注册号作为电子备案标识编号,可避免编号的混乱。
2、从监管的角度: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
国家局管辖其登记备案的大型网站;
各省级(副省级中心城市)工商局管辖其登记的网站;
受上一级委托,有条件的(建有“红盾信息网”并有相应软件、人才)的地市工商局可以对在其辖区内的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网站依法进行查处。
㈡关于登记、监管职能部门: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是在特定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所设定的禁止内容的解除,允许其从事某项特殊的活动,使其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例如:为了保证公共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国家通过考试等方式给符合一定技术的人发给驾驶证,赋予其驾驶汽车的权利。
2、行政许可是一种应申请的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许可相对人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为的行为,作为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获得对此种禁止的解除,就必须具备相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向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许可申请书,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书》。申请人通过申请书向行政机关提出自己的许可请求,并说明自己所具备的相应法定条件。行政机关通过审查申请人的请求,并确定其具备了相应的条件后,才能授予许可。
3、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赋予政行相对人的这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此种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形式要件,这种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许可证、执照,具体名称包括准运证、通行证、批准书、资质证书等等。
4、行政许可的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许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础上的解禁行为。如行政机关发放营业执照,是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经营活动,但同时也是禁止其他人随意从事经营活动,其他人非经行政机关允许,如从事相应经营活动即属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三)行政许可程序
许可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它是影响行政效率和申请人的一个重要因素;也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得失。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申请的批准或不批准,关系到相对人能否取得某种权利或资格,能否从事某种活动。从程序上对行政许可进行规范,是保证行政许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条件。现《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实施,对行政许可程序做了程序规定,行政许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与受理;2、审查与决定(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及期限的规定;3、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申请与受理。
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人)要取得某项行政许可,首先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住址或组织地址、申请许可的内容、理由及相关条件等。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除提交申请书以外,法律、法规通常还规定应同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如申请从事食品服务的营业执照,必须同时提交卫生许可证和个人身体健康证。在申请某些附条件许可,即取得某一许可必须以拥有另一许可证为前提时,除提交上述有关文件、材料外,还必须提交作为取得相应许可前提的许可证(前置审批)。如动植物及产品入境时,在向海关申请前必须获得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许可,否则海关对此申请不予接受。
行政许可申请的表现方式一般以书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视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审查与决定(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及期限的规定。
行政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依照法定标准及程序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有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行政责任。(2)申请书及附录材料。行政许可机关确定申请人符合资格后还须对申请书的形式加以审查,如果认为申请书不规范,有权要求申请人补正或重新申报。(3)申请事项。行政许可机关应确定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明确法律依据、是否具备法定条件等。(4)有关资格的许可还须审查申请人是否通过规定的考试、考核。(5)行政许可机关在书面审查申请合格的基础上,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实地考察)。
行政许可机关通过以上的步骤对申请审查之后,一般作出两种决定。
一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许可机关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及时颁发许可证、营业执照。许可证、营业执照应载明:许可证名称、许可事项(许可的范围)、被许可人姓名、住址、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编号(注册号)、许可日期等。
二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果行政许可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视为不予批准或拒绝颁发许可证照(行政不作为)。
《行政许可法》同时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应在法定的期限内(二十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化要求变更许可内容,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行政许可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不适当的,亦可主动变更,这种变更实质上是对原许可证的修改,一般需要许可机关审查后重新核发许可证。如果许可所依据的法律对许可的范围、条件或期限进行了修改或变更,许可机关应及时修改或更换许可证。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四)特殊规定
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2、《行政许可法》还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4、《行政许可法》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5、《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以下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二、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
从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来看,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2、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3、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
(一)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
这主要包括。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3、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4、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6、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8、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9、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可以提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申请人是:第一、内资企业(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资资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2)内资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3)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第二、外资企业: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第三、个体工商户: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或家庭。《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公司变更登记事项主要涉及公司名称的变更、公司住所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公司类型的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股东会决议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3、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分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分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分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4、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条: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和所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规范化要求,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
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以上十个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关的条款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作了具体的规定。
6、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合伙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合伙企业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变更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六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因(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8、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开业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个体工商户变更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9、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通过年检的企业,签署通过年检的意见。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带有A、B标记的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
(二)、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申请广告经营许可),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从《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2、房地产广告发的行政许可;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8、食品广告的行政许可、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10、医疗广告的行政许可、11、烟草广告的行政许可。
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为推销商品、服务,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自行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仅以企业登记核准名称为内容的标牌、匾额除外),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关于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2)含有广告地点、形式的申请报告;(3)广告样件;(4)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核发《店堂牌匾广告登记证》。
2、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规定:房地产广告的,必须具备(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5)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6)中介机构所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方可广告。
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第三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广告显示屏。
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户外广告。
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化妆品广告)。
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酒类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酒类广告)。
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下列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1)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活动;(2)文艺演出、文艺表演活动;(3)影视片制作活动;(4)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5)评比、评选、推荐活动;(6)纪念庆典活动;(7)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的其他活动。
8、食品广告的行政许可,《食品广告暂行规定》第一条: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印刷品广告。
10、医疗广告的行政许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医疗广告。
11、烟草广告的行政许可(国家限制性广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烟草广告。第五条: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三)、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
主要有以下几点: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3、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
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经纪资格的认定;(2)经纪人的登记注册;(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4)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5)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3)有固定的住所;(4)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5)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五条: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3、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第四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颁发《市场登记证》。
通过对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法律在很大范围内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的权利,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的学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在工作中才能更好的执行好《行政许可法》。
2003年9月2日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3)《法律辞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4)《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汇编》--经济管理出版社
1996年1月第1版
证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基础,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及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证据必须合法,对不同的证据,法律要求各有不同。
一、证据的形式要求
证据作为一种物,总以一定的形式存在,让人能以某种方式被认知与感受,获得一种印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证据同样具有物的属性,以不同的形式存在。有的是实物,有的是声音,有的是图像,有的是文字记载内容等等。人们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认识,确定所证明的当事人的某种行为事实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否理应受到行政处罚,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作为能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证据,不同形式的证据,在法律上有法定的不同形式要求。
证据的形式要求是指证据以某种形式存在,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律规定,是对证据外在表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种类很多,如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资料、实物、视听资料等等,这些不同的证据其外在表现各不相同,法律上对其形式要求也不一样。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书证具有书面形式,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根据证据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所取得的书证应是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取的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调取的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特殊规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
物证。物证是以物质的存在、外部特征或属性证明案件情况的一种证据。物证多种多样,其基本的表现形式是物品和物质痕迹。它以物质的存在、外部特征和属性对案件起证明作用。它是客观实在物,从静态上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作为证据,所取得的物证应是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可以分为种类物与特别物。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提取其中的一部分。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据在形式上要求,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并附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设备所反映的声像、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其它科技设备与手段提供的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同时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是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客观理性的意见,不是感性认识,是就案件中专门性问题发表的意见,而不解决法律上的适用问题。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形式上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并说明分析过程。
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人员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对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调查所作的客观记录。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涉外证据。涉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二、证据的“三性”要求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由此可见,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具有法定形式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所有的有效证据,都应具备“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性,即证据必须客观存在。证据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客观存在的物质,一种是被人们感知并存入记忆的事实。任何主观的东西,如主观臆想、分析、判断,都不能成为证据。
证据的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所谓有关联,指证据必须与案件存在客观联系,并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或提供,并经查证属实。它强调证据必须由具有一定主体资格的法定人员收集或提供,并以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结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对所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使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将所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成铁案。
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人员对所有取得的证据必须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特别注意的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及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有效证据。在鉴定结论中,因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亦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予以使用。
对证据的客观性审查,即对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在审查证据时,要注意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及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综合认定证据所证明内容的是否具有真实性。
一、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人身及财产自由、行为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和。包括日常行政管理需要采取的行政手段、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暂时控制性的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不履行法律规定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和行政决定设定的新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行政机关依法设定的新的义务为前提。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种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种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客体:行政强制执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所谓执行和解就是指在指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从而终结执行程序。在民事强制执行中,执行和解是法律允许的,但是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则不允许执行和解。
行政强制是推进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行政强制执行是实施行政强制的根本保障,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制度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执行为辅的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强制执行只有加处罚,有条件地将查封、扣押财物拍卖抵缴罚款,个别规章规定对拒绝、拒绝行政监督行为实施处罚等少量的措施。
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困惑和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着监管市场的重要职责,为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必须确保其行政强制行为的有效实施。笔者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层执法人员,在实际的执法中,感到行政强制执行难,困扰着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履行,行政强制执行在制度上和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1、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不明确。设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部门规章中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比较多,行政机关的权力是国家赋予的,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行政机关重要的职权,在部门规章中自我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显得有些尴尬,如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侯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命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处罚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就感到有些名不正言不顺,而且在这样一部规章中的条款能否作为执罚的依据尚待商榷。对拒绝、抗拒工商行政管理的给予直接制裁,具有少数部门规章中有规定,法律、法规一般都没有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定该项权利。这种由部门规章自行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做法,使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大打折扣。
2、行政强制的设置零乱。工商行政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市场管理部门,涉及法律法规多,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散见于多个法律、法规和规章,由于不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时期和背景的不同,贯穿了不同的立法理念,因此而造成对违反市场秩序的行为,因主体的不同,违反的法律不同,而依法能够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一致。这种不一致不但没有必要,而且又易造成实际运用的差错。如属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范登记管理的企业,如抗拒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则可以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给予处罚,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不自觉缴罚没款的,可以依据该细则通知银行,予以划拨。其他性质企业的登记管理法规无此类规定,现在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已很少,更多的是公司类企业,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却没有似的规定;《打击投机倒把暂行条例》设定了查封、扣留、冻结银行帐号、强制划拨银行存款等行政强制措施;《无照经营取缔办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设定了查封、扣留的财物的行政强制权,《反不正当竞争法》设定了对抗拒执法的处罚权,但对拒绝监督检查的予处罚的规定不全面。大量其他法律、法规很少有查封、扣留、冻结银行帐号、银行划拨、对拒绝和抗拒监督检查行为给予处罚等很有必要的行政强制权的设定。《银行法》实施后,实际废止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规章赋予的银行冻结、银行划拨的强制执行权。面对如此零散、零乱的行政强制权的设定和或强或弱的行政强制权,执法人员容易凭经验、凭感觉、凭需要而不是根据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乱作为。
3、行政强制行为缺乏应有的法律的保障。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和给予协助,但在实践中拒绝检查、抗拒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实际中登记保全、封存、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无法正常实施,对此有关法律没有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抗拒监督检查行为直接给予制裁的权力,面对这类情况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束手无策、望洋兴叹,使监管无法进行。虽然法律规定对抗拒、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以移送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条例处罚,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感到这种“移送”是那么的“遥远”,只能是“望梅止渴”。对没有实施暴力的拒绝、抗拒监督检查行为,如其移交公安机关处罚,不如同时赋予行政机关直接处罚权力,由行政机关直接依法制裁。另外,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软弱,很难实现行政强制执行的终结。
4、行政强制的“软”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行政强制的“滥”。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局限性和客观因素造成的行政决定的执行难,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实现行政目的,正门行不通,走偏门强行推进,这种做法在我们这样一个人治气氛较浓的国家的实践中显得十分凑效。这就可能造成了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强制思想上的错位和手段上的不规范。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常参加的地方政府惯用的组织多个行政机关(甚至包括非行政机关)开展的集中整治行动,就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手段有限,只有靠多部门、多人员的气势强力推进行政监督,在这样的整治行动中,往往强调的是结果,而不顾过程,其中的方式和手段能否确保依法行使是可想而知的。另一方面,行政强制的“软”使行政处罚变成“行政协商”,处罚也流行了“折扣”,因而行政执法中常常出现讨价还价的场面,失去了法律的尊严。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作行政机关最终最有力的强制执行手段,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程序繁琐,时间长,特别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在行政决定的法定期限届后(一般三个月后),时间拉得过长,容易造成执行难,影响行政效率;二是法院在处理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中随意性较大,也不能保证行政决定执行的及时和到位,有时客观上实行了执行和解;三是由于部门利益,法院向行政机关收取费用,申请强制执行还可能增加行政机关额外开支,行政成本的增加造成行政机关往往不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不如用“土办法”好。
一、企业战略管理渐进性特征的内涵
战略管理的渐进性是指在企业的整个战略过程中,各种战略活动进行的逐步、适宜、连贯。
美国著名的战略管理学者奎因教授在对全球范围内的20多家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研究之后,在其著作《企业应付变化的战略》一书中得出如下结论:“一般来讲,战略是点滴凑集,逐步演变的……,真正的战略是在公司内部的一系列决策和一系列外部事件中逐步得到发展,使最高管理班子中的主要成员们有了对行动的新的共同的看法之后,才逐渐形成。”这一论段的实质是,在企业战略的实践活动中,决策层、企业内部要素、外部环境三个方面相互作用,共同决定了战略,作为负责战略的决策层,必须重视三个方面间相互作用的过程。
可见,受各种因素的限制,仓促的战略规划不可能对各种存在时间差异的信息做出反应,确保战略与环境相适宜。决策层作为战略的中心,由于接受信息的滞后性及信息本身的不充分性,同样会使其战略决策表现出不断酝酿、不断修正的过程。所以,企业的战略活动也许不能清晰地划分为上述三个相对独立的过程。为了尽量对战略信息保持灵敏的反应,取得战略的主动权,在战略的规划阶段,要运用管理职能调动企业资源服务于可能的战略目标,也即边规划边实施。综上所述,无论信息客观的自然属性,还是决策层主观的管理行为,都充分说明了战略存在的客观规律性,即渐进性。
由于战略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因此,围绕一定的战略目标,决策层要调动一定的企业资源向有利于战略建设的方向配置。但是,如前所述,战略的客观规律性制约企业资源调动的方向与数量,在没有确认明晰、具体的战略目标之前,大量的企业资源不可能一次性地投入到新战略的实施。否则,资源的倾斜必然打破企业系统的有机平衡,挫伤企业的竞争能力。因此,从资源调度的角度看,战略也体现出渐进性这一特征。
通过对战略过程的研究可以发现,战略渐进性的实质是,在企业内部系统与外部环境间实现平衡和适应。具体地说,企业的管理能力、技术能力、资金实力等内部资源都是有限的,各种要素资源合成的综合竞争能力也是有限的,对于企业环境中的各种战略机遇,战略决策层必须整合相应的企业资源,才有可能利用战略机遇,最终达到企业资源与战略机遇的最佳有机结合。
综上所述,战略的各个阶段都体现了渐进性这一特征,可以说,战略的渐进性特征其外延涵盖了整个战略过程及其各方面。在战略的推进过程中,决策层的有关战略行为不可逆转地受到这个基本特征的制约,任何脱离企业能力的战略行为和急功近利的重大决策都会阻碍企业的健康成长。
渐进性特征对企业战略管理的内在制约表现在战略管理渗透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战略目标不是一蹴而就的,战略管理更加注重在战略实施阶段的控制。从渐进性特征的角度,可以把战略定义为一种模式或计划,它将一个组织的主要目的、政策与活动,按照与企业实际符合的程序结合成一个紧密的整体。
总之,信息的利用和决策过程以及企业资源配置等方面都体现出企业战略管理的渐进性特征。下面论述影响这一特征的有关内容。
二、渐进性特征的制约因素
企业战略的渐进性规定了战略的推进需要经历企业资源的调度利用过程。企业处于社会的大环境中,同时,其本身又是一个独立存在的系统。从系统论的角度看,企业战略的渐进过程又受到特定社会背景下各种因素的影响。正是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企业及其战略体现出逐步、适宜、连贯。具体地说,企业环境内部、外部的四个因素导致战略的渐进性。
其一,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指由于国家政治环境的变化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政策、法规制度的改变而使企业受到影响,甚至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事实上,决策层在其战略规划阶段,不可能对许多随机的政治环境变化做出准确的预测,在战略的不断推进中,他们更多地是根据环境的需要不断修改、确认战略方案。企业环境的这种复杂性和多变性,促使决策者要在动态中把握战略的全过程。
其二,竞争对手之间的战略互动行为。在行业处于主导地位的战略群体中,单个企业的战略行为会引起其它企业针锋相对的反应。于是,在互有攻防的竞争较量中,战略规划必须对对手可能的战略做出适当的应付策略。这样,战略就呈现出了动态性。在以高速度、快节奏为特征的动态竞争条件下,战略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时间在先,更主要的在于分析、引诱、把握竞争对手的反应和改变需求或竞争规划的能力,以此逐渐创造出新的竞争优势。战略群体内部各个企业间相互制约的战略行为,导致企业的战略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处于绝对优势的战略成效,即使在远期内,战略效果也只能表现为有限的竞争优势。
其三,有限的企业能力。由于取得预期的战略成效需要调动企业内部的要素支持战略推进,因此,衡量企业各方面要素对于战略实施的优劣利弊显得尤为必要。显然,企业内部的各种要素相互制约又互有差异。在加工制造业,企业的竞争特长可能是规模经济;而对于新兴的高技术企业,它的竞争优势会表现为前瞻性原创技术的研究开发。对于企业可能的战略规划方案来说,新的战略可能会放弃原有的企业竞争能力,同时,企业有限的资源可能不足以支持新战略的实施,这样,为了满足战略方案的要求,企业必须逐步地培育新的竞争能力。总之,特定时期有限的企业能力使得企业的战略表现出渐进性。
其四,企业文化。企业管理的独特历史、业务流程模式、内部英雄故事、现存的组织—权力结构等构成了企业独立的文化。显然,战略管理与企业文化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文化在深层次上影响企业战略制订的思维模式,而战略的推进需要适宜的企业文化支持。要想取得预期的战略成效,在战略的酝酿过程中,必须对现存的企业文化进行深入的比较思考,明确企业文化对于可能的战略方案的阻力和益处,进而在战略与企业文化之间创造出适应性。
三、渐进性战略管理的几点注意事项
渐进性特征的实际意义在于,企业战略管理是在一系列有关渐进性特征限制因素作用下的行为过程。因此,作为战略中心的决策层必须遵循战略的渐进性,找到符合渐进性的战略措施及方法。具体地说,战略管理已经渗透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为中,决策层的战略活动包括战略创新,需要经常对企业的现存业务进行评估,对外部信息保持灵敏的反应,进而对企业现在奉行的战略和未来可能出现的战略机会保持清醒的认识。根据渐进性特征的内在要求,处于管理核心地位的战略管理可以从如下方面采取措施。
其一,构建有效的战略管理体系。战略管理体系,是指各种企业资源、管理要素在战略的行为过程中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构成的有机整体。有效的战略管理体系,一是可以防止战略过程中出现个人主观决策的风险,二是有利于形成以战略管理为中心的新型管理模式。战略管理体系的内部要素包括:信息网络、决策体系、企业流程、组织结构,这四个方面的有机复合,构成企业组织的管理格局。从整体上考察,战略管理体系的管理机制作用于战略的全过程,符合战略内在的渐进性要求,因此,决策层应充分注重战略管理体系的建设,实现对企业战略的科学管理。
其二,保持对战略的脉冲。战略对于日常管理行为的影响,主要是形成与战略相适应的组织气氛,这种组织气氛有利于实现决策层对战略有效的控制。于是,在整个战略过程中,需要围绕战略进行有步骤的、持续不断的各种活动,同时使各种战略信息在组织内部适当流动,如召开一系列的战略会议,调整组合企业要素等,最终形成有利于战略活动进行的企业综合能力。为了实现战略对组织系统的脉冲态势,决策层可以从企业局部的某一子系统着手,开展特定的活动,然后再把对子系统的行为拓宽到新的领域,进而调动整个组织的积极性,使得各级员工关注、理解组织的战略活动。
其三,识别战略机会。在动态竞争条件下,战略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能创造出本企业的竞争优势,是否能对竞争对手的战略冲击作出相应的反击,以免陷于不能自拔的战略泥潭。为此,必须将企业的内部资源状态与外部的机会结合起来考虑,有的信息要求对战略目标进行必要的修改,有的信息缩短了战略的推进时间,有的信息可能是由竞争对手制造的干扰源,这就要求决策层既要主动地寻找、分析外部信息,改善组织系统内部的信息网络,又要谨慎地利用信息资源,保证战略信息的准确性、充分性。一个对战略机会把握准确的企业,往往能在竞争中抵御对手的冲击,实现企业稳步健康的发展。否则,战略的实施可能带来企业系统的大幅震荡,最终导致清算、破产。
其四,组织控制。企业各级部门的人员对战略核心思想的理解互有差异,他们会有根据地采用不同的行为,而各方面努力成果的组合决定了战略的效果,这样,强调战略的组织控制,成为战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决策层进行组织控制的相关工作包括:在核准战略目标时,需要设置合理的差异范围,致力于战略环境气氛的建设;行使必要的权力,组建“战略军团”;将关键的下级部门纳入决策体系;进行阶段性的战略总结。在战略的组织控制中,尤其重要的一环是建设有利于战略推进的组织结构,结合战略的要求,合理选择各部门的人员,形成推动战略进行的强大组织力量。我国许多企业的战略失败都是由于战略决策和战略推进之间的脱节造成的,而造成这种脱节的根本原因在于组织结构的不合理,导致战略实施能力的下降。
[参考文献]
[1]奎因。企业应付变化的战略[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
[2]L·拜亚斯。战略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7.
【关键词】工商部门; 企业; 信用监管。
一、与工商部门自身职能的关系。
实施企业信用监管是提高工商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执法效能的重要途径,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的必要手段。企业信用监管应是工商职能的重要组成内容,同时能体现出现代工商行政管理的新理念、新发展。从工作内容上看,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充实、深化,通过信用监管,利用现代化手段使依法监管更为到位。如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的合法性审查,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将提供查询功能; 另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提升、拓展,在依法监管的基础上,体现以德监管,从处罚到处罚与激励结合,从他律到他律与自律结合,从打击到打击与教育结合,从行政管理到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结合。
从实施形式上看,一方面在现有职能中相对突出、强化信用的要求,显示出信用监管的特色; 另一方面,更是与现有职能的有机融合,将信用监管渗透在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全过程,并通过工商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加以施行,如信用信息的采集,就是在登记、年检、各个专项治理、办案等过程中同时完成的,分类监管就体现在基层工商所的日常巡查中。从战略意义上看,一方面彰显了服务型工商的本质要求,突出了公共服务型政府职能的再造,通过企业信用监管,促进企业信用建设乃至诚信、和谐社会建设,另一方面工商部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着力制度创新,推进职能整合,实现全程监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监管机制,确保企业准入“优生”,存续“优育”,退出“善终”。
二、与管理信息化的关系。
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是以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同时又对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产生强大推动力。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是一个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存储、加工并使用的循环反复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顺利实现,要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运用为前提,没有信息化的基本条件,没有强大的数据库,没有高智能的软件,没有互通互联的信息网络,企业信用监管的实施是难以想象的。因此,应以“金信工程”为契机,努力创造工商部门管理信息化的条件,加快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同时,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对工商系统的信息化要求高,它也成为加快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进程的催化剂。首先,它促使计算机软件的编写、采用,促使在各项业务中运用信息化管理,以保证企业信用信息能够在业务流程中实现自然输入、交换、处理、共享; 其次,它促使计算机硬件的配置,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将级别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最终通过基层工商所实现监管,这要求工商系统内部上下、横向之间必须实现信息交换,对外必须实现全方位地信息输入,促使基层工商所、窗口受理单位都具备接收、发送信息的条件,以保证对企业的信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要利用与信息化共同发展的过程,搭建好技术平台。
同时,要加大人员、财力投入,加强计算机人员培训和专业人员的选聘,使电脑、人脑有机地结合。
三、与法律环境的关系。
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作为工商职能的一个新探索,要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首先,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一是行为法定原则,即企业信用监管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要依法进行并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二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即对企业信用监管的依据、程序和形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对违法行为依法制裁的同时,要进行警示教育,从正面引导规范,不搞不教而诛,做到攻大奸戒小过。其次,必须依法运作。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监管职责、已在工作中运用的文件、报表等,是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基本依据和资料。二要创造条件规避法律问题。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公开,最有影响的是等级好的、等级差的两端。对等级好的,可以通过征求意见的程序,以自愿方式进行公示、提供查询; 而对信用等级差的,因其一般都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则采取公布其违法违规事实的方式,对其进行公示。三要注意内外有别。信用监管中的评估标准、等级、公示等,法律条件尚不充分,可作为内部监督措施实施并注意内部保密性,以避免引起法律诉讼。同时,要积极着手研究开发,为企业信用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可探索在立足内部管理后再依法、有序地向社会公开,从行政规章、法规最后到法律的立法过程。当前工作的重点,在于充分利用制定工商行政规章的空间,为企业信用监管创造条件。
如对一些报表的设计上,按照企业信用监管的要求,增加栏目,明确内容,便于信息的处理; 对企业信用评估,可采取全系统统一指标体系、评估模型,但分地区分级统一参数的方式,以使评估既具有权威性,又能更切合各地实际; 对分类监管,可将企业的信用等级与工商系统内部已有的监管措施进行重新整合,使之配套一致。
【关键词】工商部门; 企业; 信用监管。
一、与工商部门自身职能的关系。
实施企业信用监管是提高工商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执法效能的重要途径,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的必要手段。企业信用监管应是工商职能的重要组成内容,同时能体现出现代工商行政管理的新理念、新发展。从工作内容上看,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充实、深化,通过信用监管,利用现代化手段使依法监管更为到位。如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的合法性审查,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将提供查询功能; 另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提升、拓展,在依法监管的基础上,体现以德监管,从处罚到处罚与激励结合,从他律到他律与自律结合,从打击到打击与教育结合,从行政管理到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结合。
从实施形式上看,一方面在现有职能中相对突出、强化信用的要求,显示出信用监管的特色; 另一方面,更是与现有职能的有机融合,将信用监管渗透在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全过程,并通过工商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加以施行,如信用信息的采集,就是在登记、年检、各个专项治理、办案等过程中同时完成的,分类监管就体现在基层工商所的日常巡查中。从战略意义上看,一方面彰显了服务型工商的本质要求,突出了公共服务型政府职能的再造,通过企业信用监管,促进企业信用建设乃至诚信、和谐社会建设,另一方面工商部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着力制度创新,推进职能整合,实现全程监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监管机制,确保企业准入“优生”,存续“优育”,退出“善终”。
二、与管理信息化的关系。
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是以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同时又对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产生强大推动力。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是一个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存储、加工并使用的循环反复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顺利实现,要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运用为前提,没有信息化的基本条件,没有强大的数据库,没有高智能的软件,没有互通互联的信息网络,企业信用监管的实施是难以想象的。因此,应以“金信工程”为契机,努力创造工商部门管理信息化的条件,加快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同时,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对工商系统的信息化要求高,它也成为加快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进程的催化剂。首先,它促使计算机软件的编写、采用,促使在各项业务中运用信息化管理,以保证企业信用信息能够在业务流程中实现自然输入、交换、处理、共享; 其次,它促使计算机硬件的配置,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将级别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最终通过基层工商所实现监管,这要求工商系统内部上下、横向之间必须实现信息交换,对外必须实现全方位地信息输入,促使基层工商所、窗口受理单位都具备接收、发送信息的条件,以保证对企业的信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要利用与信息化共同发展的过程,搭建好技术平台。
同时,要加大人员、财力投入,加强计算机人员培训和专业人员的选聘,使电脑、人脑有机地结合。
三、与法律环境的关系。
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作为工商职能的一个新探索,要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首先,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一是行为法定原则,即企业信用监管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要依法进行并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二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即对企业信用监管的依据、程序和形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对违法行为依法制裁的同时,要进行警示教育,从正面引导规范,不搞不教而诛,做到攻大奸戒小过。其次,必须依法运作。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监管职责、已在工作中运用的文件、报表等,是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基本依据和资料。二要创造条件规避法律问题。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公开,最有影响的是等级好的、等级差的两端。对等级好的,可以通过征求意见的程序,以自愿方式进行公示、提供查询; 而对信用等级差的,因其一般都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则采取公布其违法违规事实的方式,对其进行公示。三要注意内外有别。信用监管中的评估标准、等级、公示等,法律条件尚不充分,可作为内部监督措施实施并注意内部保密性,以避免引起法律诉讼。同时,要积极着手研究开发,为企业信用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可探索在立足内部管理后再依法、有序地向社会公开,从行政规章、法规最后到法律的立法过程。当前工作的重点,在于充分利用制定工商行政规章的空间,为企业信用监管创造条件。
如对一些报表的设计上,按照企业信用监管的要求,增加栏目,明确内容,便于信息的处理; 对企业信用评估,可采取全系统统一指标体系、评估模型,但分地区分级统一参数的方式,以使评估既具有权威性,又能更切合各地实际; 对分类监管,可将企业的信用等级与工商系统内部已有的监管措施进行重新整合,使之配套一致。
(一)核算型会计在工商行政中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情况来看,核算型会计己无法满足工商行政管理的需求。因此,更多职能的管理型会计应运而生。首先,从会计工作侧重点来说,核算型会计主要是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日常业务记录并完成登记,一般通过财务报表来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单位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状况。其次,从工作内容来看,核算型会计在提供财务报表时,是根据特定指标来衡量工商行政管理单位的成果。只能从报表中看工商行政管理的成本变动情况,缺乏详细的资料。最后,核算型会计的工作只是在做财务会计的工作,留于形式使报告式的会计,缺乏管理能力。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要想随时了解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情况、各部门之间的材料,就核算型会计的能力是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会计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的意义
工商行政管理会计从以往单纯的记录工商行政管理单位的账目,到强化巩固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实现最大的效益。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可以满足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发展的要求。管理型会计主要是负责工商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对其进行分析给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提供合理的建议,帮助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更好的服务人民。
工商行政管理会计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有利于对工商行政管理单位未来的规划。可以对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进行规划,提供相关的资料,满足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需求。有利于推动工商行政管理单位更好的发展,根据财务预测可以了解不同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单位的情况。工商行政管理会计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可以给工商行政管理单位注入新鲜的血液,推动工商行政管理单位更好的发展。
二、工商行政管理会计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的策略
(一)会计应转变财务管理观念
要想工商行政管理会计可以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就要转变财务管理观念。工商行政管理会计的人员要根据《会计法》以及会计相关的法规,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单位的领导要带头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支持会计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保证会计工作人员工作可以顺利进行。
会计人员应该转变工作思想,认识到工商行政管理会计工作不单是核算,还需要对单位的财务进行预算、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考核情况。要改变财务管理观念,要建立以效益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改善工商行政管理单位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要想工商行政管理会计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就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让会计人员可以根据会计法规以及行业制度的要求工作。会计人员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可以认识到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内部会计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可以给会计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提供制度支撑,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财务情况分析影响单位财务状况以及工作成果的原因。此外,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也可以了解单位的财务状况,从而提高他们工作的效率。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可以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审计制度,提高审计人员的地位,强化会计的职责,进而使会计人员可以行使监督的权利。
(三)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
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要想让会计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需要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让具有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会计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适应财务岗位的工作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效率。在培训时,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应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给会计工作人员提供继续学习的机会。让会计工作人员能够认清从核算型向管理型的转变,激励会计人员工作。调动会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给工商行政管理单位提供更全面的数据资料,提高工商行政管理会计的工作。
原告平永力,男,1949年10月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西高都煤矿退休职工,住临沂市高新区湖西崖村。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山东省临沂市西高都煤矿。
原告述称,原告退休前系西高都煤矿合同工人,于1970年6月参加工作,长期在矿下从事掘进工作,多次体检诊断,原告患尘肺病,煤矿依法应给原告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伤,并依职业病防治等规定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但煤矿1996年1月给原告办理了病退手续。原告要求工伤待遇,经多次上访,煤矿认可原告工伤并对原告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原告患职业病非病退,所以在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后才能为原告办理工伤退休。原告和宿自振等五人于2005年8月8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工作人员称交一份就可以,不让原告交申请材料,原告信其言就未交。后与宿自振一起到法院方得知应先到被告处申请,遂于2006年5月9日提出申请,被告以超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复议后被区政府维持。原告的工伤问题最后落实是在2005年1月25日,原告在2005年12月13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工作人员没让交,所以根本不存在过期问题。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判令被告对原告的工伤依法作出认定。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原告已于1996年1月经临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退休,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原告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能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原告1987年3月查出二期矽肺,到2006年5月9日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出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一年时效。原告诉称的被告工作人员没让交申请材料的事实是没有依据的,原告2005年12月13日只是到被告处领取申请表,直到2006年5月9日才递交。据此,被告对原告2006年5月16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于当日送达给原告。被告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山东省临沂市西高都煤矿述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原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过申请期限,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原告在第三人处工作期间,第三人已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为原告落实了工伤待遇,1996年1月,第三人也按照法律规定,为原告办理了退休,第三人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查明事实]
原告平永力于1970年6月份起在第三人山东省临沂市西高都煤矿参加工作,长期从事矿下掘进工作,1987年被授予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在此之前,原告已身患二期尘肺病。1996年1月经临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退休。2005年1月25日,经临沂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四级,护理依赖程度为无护理依赖。原告曾多次上访要求落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问题,后经诉讼得以解决。2006年5月9日,原告向被告罗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于1987年被鉴定为二期尘肺进行工伤认定,被告于2006年5月16日以原告超过申请时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告不服,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罗庄区人民政府作出罗行复决字「20060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的不予受理决定。
[法院审理]
原告平永力不服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6年5月16日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06年7月12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郯城县人民法院管辖。郯城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0日作出(2006)郯行初字第54号判决书,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施行,2004年1月1日前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来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但该办法对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没有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据此,对于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或其所在单位等已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认定;若2004年1月1日前还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则要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限制,即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三十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畴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中“一年”的起算点应为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日。
本案当事人虽然没有提供原告被诊断为职业病的鉴定结论时间的证据,但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临沂市先模人物简况表可以证明,原告在1987年被授予劳动奖章之前就已被鉴定为二期尘肺病,故其应在自2004年1月1日起的一年内,即2005年1月1日前申请工伤认定,但原告直到2006年5月9日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未提供任何因不可抗力而耽误了申请时限的证据,故原告的申请显然已超申请时限。原告提出的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时间是2005年1月25日,申请工伤认定应以此时间为起算点的观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其于2005年8月8日即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被告的原因未被接受的观点,因原告没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且即使原告在2005年8月8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已超过了申请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驳回原告平永力要求撤销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6年5月16日对原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及要求被告对其作出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
[分歧]
围绕本案的审理重点,有几种不同意见:
一、认为不适用1年的时效。理由: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发生在2004年1月1日以前,而以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未对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问题作出规定。
二、认为适用1年的时效,但起算点应当自2004年1月1日起算。理由:《工伤保险条例》新增加规定的时效,应从法律生效之日起计算,对于职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发生在2004年1月1日以前的,只要从2004年1月1日起,在不超过1年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就应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涉及到《工伤保险条例》中1年期限的适用问题。
首先对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在2004年1月1日以后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适用1年的申请时效,即自事故伤害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争议的情形往往产生在:2004年1月1日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但并未于2004年1月1日前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至30日”。2002年4月2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布实施劳社厅函(2002)159号《对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指出:“《试行办法》第十条中‘15日’、‘30日’的期限规定不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时效,对于超出这一期限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这就说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未对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问题作出规定,对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相关热搜:工商管理 工商管理专业介绍
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加深,我国企业的组织结构也变得复杂,在社会管理的体系中工商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行政执法和政府主管市场的监督方面,工商管理依然拥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我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WT0)后,我国的经济贸易与世界经济接轨,来往更为密切,如何在新形势下充分发挥工商管理的综合职能,是能够促进我国经济市场稳定、持续、多元化发展的重要性环节。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学者都在重点研究新形势之下世界工商管理的发展方向,深入探索工商管理的性质和制度创新,为提高我国的工商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我国工商管理现状分析
随着近几年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工商管理机关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时,不论是在夯实基础还是优化组织结构方面都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经济市场发展形势复杂,在工商管理的相关工作方面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
(一)工商管理的制度不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工商管理在市场监控方面发挥的作用和功能也越来越大。客观形势上需要拓宽工商管理的管理范围,使薄弱环节加强。不仅要管理好个体私营的经济,还要关注公有经济体制的发展,维护好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并且要把握好市场经济调节的活动管理,在对宏观调控计划上也要监督实现。这便要求建立完善的工商管理体制,而目前我国的工商管理制度是按照行政区来管理,因此,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步就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之下的工商管理制度,这也有助于我国经济管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二)工商管理人才缺乏
根据人才招聘的数据统计情况来看,初级工商管理的人才需求是比较可观的,但是作为中级和高级工商管理人才的部分却存在着很大的缺口,尤其是高级工商管理人才更是十分紧缺。现代的市场经济是新形态的经济体制,建立在知识的生产分配和消费上。但是它要求从事管理的人才必须具有国际金融、经济、贸易等思想,要有市场竞争意识,这样才能够适应时代和市场经济的要求。一直以来,工商管理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都比较注重于专业的传授和需要,偏重于知识理论的学习,实际上是不利于创新性人才的培养。首先,工商管理培养的途径过于单一,缺乏创新,教学方法也很传统,在课程设计和教学内容方面都偏重理论知识,而与实际的工作不符,没有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应用;其次,工商管理学习考核的方法比较单一,不利于学生的综合素质锻炼,也使得高校培养的发展停滞不前。在我国,大部分的高校工商管理专业考核都是以考试成绩来判定学生的能力,这种评估模式并不能完全地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并且也不利于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
(三)工商管理执法力度不强
工商管理机关是促进社会和谐、有效推动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工商管理人员在执行工商职责时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工商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能,并且还要不断加强执法力度,保证执法效能,以促进社会和谐为工作的主要基础。在现实的工商管理执法过程中,现代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工商管理部门遇到很多难题,并不能自如方便地应对,执法手段也不被社会大众认可。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限制了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结合使用,以至于工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之后却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利,这也就减弱了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没有威慑力;其次,工商行政的管理执法严重受到地方干预。地方政府一般都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阻碍了地方的经济发展,持不支持态度,并且会私自决定工商管理部门在不得到政府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并处罚,从根本上大大增加了工商管理人员的执法难度。
(四)工商管理内部制度不够完善
在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体系中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部门的工商管理机关起着重要作用,但是部门内部的管理问题也是存在的。首先,因为工商管理部门的职能部门很多,导致国家投资很多,而由于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以至于资产使用率较低,出现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其次,工商管理部门审计机构不健全。但目前来看,我国工商管理的内部审计制度不够健全,无法开展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以至于会出现影响内部会计的控制效果。
二、创新我国工商管理的对策
(一)满足工商管理专业人才需求,创新工商茜理人才培养模式
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加快,高等教育也在不断普及,工商管理的专业化教育也面临着国际化和市场化的发展和挑战,并且也对工商管理的专业人才提出的新的要求,必须要具有创新能力和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因此,我国的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模式必须要不断改革,创新出新的人才培养模式。
1.教育理念创新。工商管理的人才培养应以创新教育为主要目标,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以实践教学体系改革为手段,培养出卓越的有市场经济意识的综合性素质人才,不断吸收新的知识和能力,以求进一步的发展。
2.增强市场竞争意识。要加强工商管理人才市场竞争意识的树立,适应经济全球化而成为热门专业。在新时期的经济管理人才必须具备竞争思想,树立竞争意识,具备国际贸易、金融和经济思想。
3.提高人才的实践能力培养。工商管理的人才主要是从事管理和分析工作,所以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必须十分重视管理理论知识的学习以及理论和管理实践的结合,增强管理实践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工商管理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日益复杂化、多元化。而在现代的经济社会形势之下,建立健全完善的工商管理体制,这不仅满足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工商管理职能充分发挥的关键所在。
1.健全工商管理体制宏观控制。相关的工商管理部门必须要严格配合国家在各个时期对于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政策、目标和要求,才能更好促进发挥职能作用。在建设工商管理体制的过程之中,可以应用登记管理制度,要求工商管理部门以本地的经济发展现状为基础,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协调发展,避免出现比例失调的情况。同时可应用综合监督和管理职能,促进市场制度的完善。
2.建立统一协调的工商管理制度。为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新的体制能够适应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应加快对现行的工商管理制度的改革,可实行省以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垂直领导,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三、结束语
一、基层工商所在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性
1、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决策,必须依赖对市场信息精确、规范地了解和掌握,才能科学地制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的职能部门,责无旁贷地应承担收集整理市场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这一神圣职责。基层工商所作为工商行政管理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处在市场监管执法第一线,是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从信息渠道的角度来看,也就是说处在“源头”的位置。由此可见,基层工商所在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中,意义和作用十分重大。
2、科学的决策,则要从上到下的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主要任务,基层工商所此时则是“总装车间”的角色,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只有通过这里才能得到体现。经济学有一所谓的“木桶理论”,木桶盛水容量的多少并不取决构造木桶最长的那块木板,而是恰恰相反。
二、基层工商所在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进程中的现状
1、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基层工商所工作人员在知识更新,提高自身素质这一方面,还远远跟不上信息化时展要求。
2、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过程必将是管理模式改革的过程,既然是改革,将牵动利益格局的改变。传统的监管模式、思维的历史惯性以及利益关系的牵制,其反作用力仍十分巨大。
3、历史原因和地理环境造成的经济落后、偏远地区,严重的缺乏人才、缺乏经费、缺乏“优惠政策”。
4、缺乏信息化建设的人文环境。信息化不是简单地为“计算机+网络+数据库”,有人误认为购买计算机、研制或推广软件和建数据库是信息化的全部内容。确实,信息化离不开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但是这些仅仅是信息化基础建设的一部分。更重要地是深刻理解信息化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国民经济的发展的重大意义,并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运用方法、长远目标及规章制度。
三、基层工商所信息化建设与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模式的改革
监管模式的改革,需要先进的技术支持;反过来说,计算机作为一种技术工具,必须得到合理的运用,才能发挥其强大的功能。就目前的现状而言,传统的监管模式甚至不能适应这种技术要求。因此,基层工商所信息化建设进展如何,直接关系到监管模式改革的进程。在这里,我想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探讨基层工商所信息化建设与监管模式改革的相互关系。这是一个城区工商所,今年一月使用计算机管理,(仅仅是一个单机版的收费监控软件)结合监管模式的改革,收到了如下的效果:(注①)
1、适应了转变监管模式、实行市场巡查制的要求,解决了“轻管理、重收费”的矛盾;老实讲,收费问题一直是压在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心头的大石头,收费工作占据了工商行政管理监管工作的大量时间和工作人员的大量精力。使用监管应用软件,结合实行监管模式的改革,就目前的运行状况来看,可以说,成功地解决了这个矛盾。一是工商人员“上门收费”和经营户“上门交费”有着本质的区别。经营户到大厅交费,可以及时准确地了解法规政策所规定的交费义务,交费交的心服口服;二是力求做到定费的公平和准确,尤其着力于公平。“民不患寡,患之不匀”,避免定、收费的随意性。采取外勤巡查核定,所长把关,集体决定,然后录入计算机数据库的制度,杜绝了收人情费,尤其是用收费权与经营户做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堵塞人为造成规费流失的漏洞。“公生明,廉生威”,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群众中的威望,树立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良好形象;三是市场巡查制的有效实施,全面了解掌握所辖范围的动态,及时合理制订对策,下大力气扫除死角。四是加强监管力度,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保护合法经营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水养鱼”促进了市场的繁荣,则招来了更多的经营户,增加了费源。如此下来,仅统计这个所在今年一至四月份的规费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增收了二十万元,增长了四十八个百分点…尤其有意义的是,对外勤巡查人员不下任何收费任务指标,而是强调在监督、管理、服务上多下功夫,收到了“重管理”,管理上层次;“轻收费”,规费收入大幅增长的良好效果。
2、解决了内部分工不匀,所谓的“工种”好坏的问题。传统的监管模式一般是根据“六管一打”的业务区分来安排设置人员分工,上级机关有多少科、股、室,工商所就设置对应的组、室和“专管员”,且不说因用工不合理造成的效率低下、人浮于事等问题,单就谈完成上级下达的收费任务,工商所一般都要分解到各组,个别的甚至分解到个人所产生的弊端。如市管、个体有收费"阵地"的就可以轻松完成,为什么?有收费任务只要简单地往经营户头上加上去就行,甚至还会滋生腐败;而注册登记、商标、广告、合同有收费也是有硬性规定定死了的;而经济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只出不进,只有打“游击”;还有些“工种”比较辛苦,有些比较轻松,大家谁都愿意分到好“工种”;还有业务交叉部分,有利大家抢,无利互相推,由此引发的矛盾牵制了所长相当大的精力,工作效率得不到提高。市场巡查监管模式实行区域巡查、路段管理,同人同岗同责,责、权、利高度透明,不给“黑箱操作”留有余地。每一个同志因为要接触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各项业务,需要互通信息,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同时又深感功力不足,自觉地充电加油,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对提高自身执法水平,提高自身素质有深切的紧迫感。
3、效率的提高增强了监管力度,加强对违法现象的查处(尤其对公用事业的部门垄断、假冒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和环境保护等密切关系到群众的日常生活与切身利益的违法现象的查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样做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也得到占大多数合法经营户的支持,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的优良执法环境。尤其是在目前企业改制、下岗工人较多,国家需要安定团结的局面情况下,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说,有着重要政治意义.
4、监管模式的改革,充分发挥了工商所前沿指挥所的作用。市场巡查能及时掌握市场动态,使指挥员(所长)能全面掌握和及时处理市场上发生的各种情况,动态的对市场进行监管。保证执法的连续性和规范性。尤其对处理紧急突发事件,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令有快速反应能力。对消除“中梗阻”,保证政令畅通有重大的意义。
5、以上各方面的变化,计算机起了什么作用呢?一是实现信息共享,工商所电子经济户口管理薄建立,使我们能快捷、方便、准确地分析、处理监管对象的信息,使我们的监管和服务更加科学、合理、合法、规范,并消除了管理的“交叉盲区”;二是应用软件的运用,有效地遏制了办证、收费的说情风,制止了办人情照、收人情费的现象,加强了廉政建设。这里举一个办公电话费控制的例子加以说明,曾几何时,为了控制办公电话费过高的现象,把办公电话拆下,锁在抽屉里;也有用铁匣子锁起来,效果都不是很好,后来,用有微电脑程序的话机,每人发一电话卡,原有的问题迎刃而解;三是办公效率的提高,例如欠费统计,由于手工操作费时费力,尤其是电脑非常轻松就能解决的分区、分段、分行业等排序功能,手工操作出来后,因变更或歇业等原因,已是时过境迁,造成规费流失。使用计算机监控后己基本解决;四是对提高人员素质有极大的促动作用,尤其对基层工商所所长会有更高的要求;五是上级领导可随时调阅数据库中的数据,便于对工商所工作的准确指导和及时纠偏。加强了对基层工商所的领导。
分析这个个案的目的在于想说明,基层工商所信息化建设对于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模式的改革事关重大!这个个案虽然只是大海中的一朵小小浪花,但从一滴海水可以看到大海,可以想象,按照省局的规划,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到位的时候,会是怎样的情景!展望未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所带来的效能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办事效率的提高。随着市场经济“小政府、大市场”趋势的发展,我们在工作中将越来越多地面对人员精简和任务加重之间的矛盾。要解决这个矛盾,仅仅依靠热情是不够的,我们必须要从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的技术含量入手;二是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计算机是不讲人情世故的,它总是严格按照规定好的程序运行,这就给我们利用计算机程序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创造了条件;三是提高队伍素质。计算机、网络这些都是当今社会的科技精华所在,经常和这些先进的技术工具进行交流,学会利用它们更好地工作和学习,是提高我们干部知识水平、业务素质的捷径。工作职能是政府交给我们的任务,如果完成得好,甚至能够超额完成,那么就会赢得政府和群众的信任,就会把更多的任务交给我们,我们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就会增加。要想不断地超额完成政府交托的任务,仅凭干劲、觉悟是不够的,还要努力掌握新技术,用科学的方法武装自己。有了现代化的办公手段,一个人就可以干以往几个人甚至十几个人的工作,而且还能干得更好,这样我们才有精力去拓展职能。
特别要提到的是,计算机有这样的特性,可以把现实生活中合理的先进的管理模式写进程序,固定成一种模板,(编制成应用软件)极易推广运用。推广技术的同时也推广了先进的管理经验。
把满足监管模式改革需求,功能强大的应用软件及时推广运用。换句话说,把监管模式改革的成功典型结合现代技术进行推广运用,将对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四、基层工商所应用软件的开发与运用
1、在工商行政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运用方面,我们认为,在设计编制软件前,要充分考虑具体工作的需要,也就是说软件要在规范和合理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地贴近现实,即为,软件跟着现实走;软件编制后,具体工作则要根据软件来规范安排,则为,现实跟着软件走。在具体运用方面,-、要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工作制度(比如系统的维护、操作人员的培训、管理权限的分配等);二、要有一套与软件设计的管理流程相适应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法;三、新的监管模式的实行,必将与旧有的管理模式及一部分人的惯性思维和观念相冲突。所以,应用软件投入运用本身就是一项改革,是一个以点带面、逐步实现的过程。需要逐步转变观念。更需要领导的高度重视!从某种意义上说,软件的运用要比软件的编制艰巨的多。好的应用软件只有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得到合理的运用,才能真正发挥其强大的作用。
2、基层工商所软件开发人员,对工商所的工商行政管理日常业务自有切身体验,这对开发应用软件所必须做的前期工作(沟通客户需求的环节)是很大的优势。但是,也正因为身在基层,对上级关于开发应用软件有关精神和具体规定不能及时了解与掌握,对软件开发的终极目标不能很好地把握,难免是“游击队”的风格。软件的开发只能是“手工作坊”式的制作。应开拓思路,如采取课题研究之类的多种方法,会有更好的效果。
3、优化软件开发的外部环境,创造尊重人才、尊重知识的氛围。要大力培养既懂计算机技术又懂工商行政管理业务方面的人才,还要有一套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超级秘书网
4、网络版的软件和单机版的软件的关系。毫无疑问,网络化是趋势,单机版是补充。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的,软件的研制亦是如此。网络化是目标和方向无需多说,只谈单机版的问题,因为各地还有这样那样的个案需求以及基层工商所需求变动较大等因素,单机版软件较容易提出好的解决方案。此外,还要考虑开发成本和运行成本。所以,要采取实事求是、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在做好网络系统开发的同时,做好单机版软件的开发。
5、充分考虑以先进的监管模式为“模板”,开发工商行政管理应用软件。
五、结束语
历史大潮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是一场长远和艰巨的系统工程,我们要把握机遇、齐心协力,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建设努力奋斗。
注①详细情况见宜春市袁州区工商局城北工商所长张炜在江西省工商局第二期全省工商所长培训班上发言稿《转变观念,勇于实践监管模式改革创我所工作新特色》
[关键词] 外资并购监管反垄断立法
当前,源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金融风暴成为全世界普遍关注的话题。然而,在这样一个全球经济衰退、股市市值严重缩水以及资本市场面临严峻考验的大背景下,新一轮的公司并购浪潮却悄然而至。老子曰:“祸兮福所依,福兮祸所伏”。金融危机给各国经济带来挑战的同时,也相应导致了公司并购成本的大幅降低,给公司并购尤其是跨国并购带来了千载难逢的良机。对于在此次金融危机中表现独树一帜的中国来讲,面对这样一种机遇和挑战并存的特殊时期,思考和研究外资并购的相关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外资并购监管概述
1.监管的含义
监管理论来自于经济学,主要包含监督与管理两大内容。按照《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监督”指一般性照看、主管或检查。“管理”指确定、决定或控制;依一定规则、方法或确立的模式进行调整;依规则或限制进行指导;受管理性原则或法律的管辖。参考前述定义,外资并购监管则可以概括为,国家有关职能机构,为了一定目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等,利用各种手段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行为进行主动干预和控制的法律行为。对外资并购进行监管,其实质是对外国投资者以并购方式向东道国直接投资的一种限制,根本目的在于使外资与东道国经济之间达到最佳的协调,最大限度地促进东道国经济的发展,限制外资并购的负面效应,以维护东道国的经济安全,保护该国的民族工业,发展民族经济。
2.监管的作用
外资并购属于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一种具体形式,这种投资活动在为东道国带来一定的资金与先进技术的同时,也可能给东道国的市场竞争与消费者福利等方面带来消极影响。为避免和消除这种消极影响,东道国政府必然会对这种投资行为进行一定的干预和控制。对外资并购进行监管,其作用具体体现在:
(1)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外资并购会引起东道国市场份额的变化,打破原有的市场均衡格局,对市场竞争结构产生影响。为保证长期获得高额利润,并购方往往会通过构筑市场进入壁垒,排斥竞争者,甚至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打击东道国企业,使东道国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倒闭。为避免和消除竞争中的低效率与无效率,东道国政府必然会对此进行干预。
(2)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威廉姆斯模型,并购方无论在并购前是否存在市场势力,一旦并购后取得市场支配地位,都将会导致消费者福利的减少,而消费者减少的福利则转化成了并购方的经济利润。因此,东道国政府会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本国消费者福利向跨国并购企业转移。
(3)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如果放任外资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命脉的产业随意进行并购,则必然会影响东道国的国家经济安全,一旦这些产业被外资所控制,等于把本国经济发展的主动权拱手相让。这显然是东道国政府所不愿意看到的。
(4)实现国家宏观调控。东道国引资的初衷与跨国公司投资的目的并不一致。并购方追求的就是利润最大化,其根本不会考虑并购将对东道国的产业结构与发展产生何种影响。因此东道国政府有必要对外资并购行为进行适度监管和合理规范,尽可能实现并购双方利益的均衡,从而确保外资并购符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
二、我国外资并购监管的基本架构
1.监管的主体
外资并购的监管主体,是指对外资并购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二级监管,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在权责范围内进行审批”。具体包括:国家商务部及地方外经贸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产业准入的审查和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负责对涉嫌垄断的外资并购行为进行审批,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管理,同时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外资并购中的项目并购,并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外资并购中的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事宜。其他还包括诸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
2.监管的内容
(1)主体监管。指的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判断外资并购中的外国投资者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身份和并购行为能力。
(2)准入监管。是指东道国政府对于外国投资者进入该国某些经营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施加的控制。为了防止本国经济受外国控制,世界各国均从立法上明确监管部门有权依法对一些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领域和行业进行特别监管,以禁止或限制外资并购这些行业的企业,我国主要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外资并购的准入监管。
(3)出资监管。为防止外国投资者进行投机性或欺诈性并购,出资监管主要体现在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三个方面。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或外汇出资,也可以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并购对价。对出资比例的监管实质上是对企业控制权的监管,在宏观上体现了我国对境内外国投资的政策导向,在出资下限方面,《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允许外方出资比例低于25%,但需在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上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在出资上限方面,对于鼓励、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法律目前没有最高出资比例限制,对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我国根据行业不同作出了不同规定。在出资期限方面,《并购规定》第16条也明确了外国投资者支付对价的时间限制。
(4)反垄断监管。外资并购在引进国外先进科技和管理经验、整合市场资源、促进企业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与产业结构调整、发挥规模经济效益、解决国有企业的现实困难等诸多方面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同时,随着并购规模和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可能导致市场力量过度集中,产生了垄断的危险,从而威胁到我国的幼稚工业和原有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有必要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监管。我国目前主要依据《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监管,以促进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三、完善外资并购监管制度的法律思考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建立健全外资并购监管的法律规范,是法治政府规范市场的必然选择。2005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提速和市场准入条件的进一步放宽,外资并购呈现出规模化的趋势,我国政府开始重视对外资并购的监管立法,但与外资并购的快速发展相比,现行监管制度仍存在法律位阶不高,操作性不强,各规范之间不相衔接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1.提高立法层次
《并购规定》虽然起到了外资并购基本法的作用,但其较低的立法层次仍难以担当起统帅各相关法律的作用,此外,《并购规定》一旦与其他立法冲突,则会排除其适用的可能性,加之规章的不稳定性,可能导致外资并购风险增加,而失去外商投资。因此,针对我国外资并购活动迅猛发展以及相关立法散乱的现实, 在《并购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法律位阶更高的《外资并购法》,对外资并购的含义,外资并购的主体,外资并购的产业导向,外资并购的方式,外资并购的待遇,外资并购的审查,外资并购的法律适用与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作出全面和原则性的规定,从而为外资并购行为提供权威和可行的规范,也为制定其他相应的配套法规提供依据。同时也要充分考虑该法与现有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资产保护法、税法等法律之间的协调配合,避免法律冲突和重复立法。
2.有效运用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是直接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意图的宏观经济政策,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必须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运用产业政策对外资并购进行引导是各国政府的通行做法。如前所述,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外资并购产业政策,在外资并购准入监管方面沿用的是与新建投资(或称绿地投资)同样的产业政策。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有些产业虽然允许外资进行绿地投资,与国内企业公平竞争,但对于外资并购的方式,却应加强规制,以保护国内企业和我国的经济安全。反之,有些产业出于吸引外国资金和技术的考虑,可以允许外资进行并购,但由于国内市场饱和、生产力布局等原因,却不鼓励外商绿地投资。因此,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有必要进一步修正和完善。对此,可以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经验,制定单独的外资并购产业政策,或者在现有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增加专门适用于外资并购的内容,明确外商可以参与并购的产业领域,防止外资并购造成对我国经济安全和市场结构的不利影响。
3.强化国有资产保护
当前市场结构中,与外资并购资本的进入相对应的主要是国有资本的退出。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其不当流失,是完善外资并购监管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针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监管的基本原则,健全了监管的体制机制,对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规定了严格的监管程序和要求。但该法仍过于原则和线条化,存在着操作性不强的缺陷,给监管部门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监管带来困难。
4.优化反垄断体系
作为一部具有导向性意义的法律,《反垄断法》的抽象性和原则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反垄断体系的有效和优化,不可避免地将依赖于完备的配套法规和措施。加快制定《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明确外资并购审查的实体和程序标准,补充豁免制度,细化听证等制度,对于加快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同时,在《反垄断法》的原则指导下,出台相配套的《并购指南》,就可以以指南的方式明确并购规制的执法标准和分析框架,综合考虑并购对相关市场所可能产生的反竞争效果,以及具有抵消反竞争效果的购买力、效率、破产企业抗辩、维持有效竞争的进入等因素,最终决定一项并购是否严重损害有效竞争。虽然指南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通过指南,行为主体可以预测到什么样的外资并购可能会受到反垄断机构的干预,加之指南所确定的标准比较具体,因而更具有实践意义。《并购指南》可以极大地提高外资并购反垄断执行的透明度,帮助执法部门和参与并购的主体了解并购政策。监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每起并购行为的特定事实和情况合理、灵活地运用指南的标准。此外,当国家的整体战略和经济目标发生变化时,也可以通过不断更新并购指南,有效指导执法机关和并购参与者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彭俊:《外资并购中的监管制度分析》.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3月
[2]张天桥:《跨国并购与东道国政府监管的互动博弈》.载《经济论坛》,2004年第16期
[3]蔡红:《关于完善我国外资并购监管法律制度问题》.载《南方经济》,2001年第10期
[4]孙晓敏:《外资并购投资准入监管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3月
[5]龚雯:《新《并购规定》使外资并购门槛提高》.载《人民日报》,2006年08月11日
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市区或者农村乡、镇,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的总称。具体的流动的自然人称为流动人员或者暂住人。
第三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基层管理为主,服务与管理相结合,以服务促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
人事劳动、建设、交通、工商、税务、民政、卫生、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居委会、村委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各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持有暂住证在本省居住1年以上有正当职业的人员,在申请出境旅游、子女入托入学、购买住房等方面享有有暂住地常住户口的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六条 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流动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维护暂住地的治安秩序、环境卫生,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章 暂住登记和发证
第七条 对流动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制度。
流动人员应当在到达城市市区暂住地5日内或者在到达乡、镇暂住地10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在暂住地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负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建筑施工场所或者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出借房屋的,由屋主或者其委托代管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五)暂住在船舶上的,由船主到船舶停泊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六)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九条 申报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有效证件:
(一)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容留暂住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资格证件。
暂住人是育龄妇女的,还应当提交暂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书。
第十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探亲、访友、就医、就学的人员以及在本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流动的人员,应当申报暂住登记,无需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医院的人员,依照旅馆业管理及留医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无需申领暂住证。但在宾馆、旅店、招待所中包房居住超过1个月的,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十一条 劳改、劳教人员保外就医和劳教人员因故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由户主和本人持劳改、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返回时应当申报注销。
第十二条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暂住证为持证人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证件,应当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暂住证在同一市、县、自治县范围内有效。
暂住人员在市、县、自治县辖区内变动暂住地址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3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暂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或者换领手续。
第十五条 暂住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
第十六条 暂住证登记的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及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手续。
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及时申报补领。
第十七条 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向发证单位交回暂住证。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申办本省城镇常住户口的,应当予以批准:
(一)常住户口在城镇的公民,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到其所在城镇一起居住的;
(二)在城镇有正当职业并购有商品房或者合法建有住宅,要求迁入居住的;
(三)在本省投资兴办工业、农业或者
第三产业项目,投资数额较大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迁入城镇居住的;法人投资或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可以分配给该法人或者投资者相应的入户指标;
(四)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要求迁入所到城镇居住的。
中等以上城市应当根据本市增容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入户人员进行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 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应当根据前条
第一款不同项的内容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常住户口证件;
(二)房屋产权证;
(三)亲属证明和投资数额证明、营业执照和其他证明材料;
(四)人才引进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公安派出所报经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常住户口入户应当征收相应的城市增容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劳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员的就业管理,加强劳动监察,查处违反人事劳动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离开本市、县、自治县外出务工经商的人员,应当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二十四条 暂住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发放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暂住地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申领海南省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就业证)。
流动人员必须取得外来人员就业证后才能在本省务工或者经商;其中从事经营活动的,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查验被聘(雇)人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三证"),不得雇用"三证"不全的人员。
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被聘(雇)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内部安全管理,不得扣押被聘(雇)人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合法持有的证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向流动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咨询,用工信息咨询,劳动合同指导、鉴证,劳动争议仲裁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在海口市和琼山市的中央、部队、省直(含所属)单位和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的流动人员就业由省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省农垦系统、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流动人员就业由省农垦、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其他流动人员就业由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第五章 居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房屋,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和签订治安责任书,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房屋租赁证。
第二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负责或者督促代管人在规定日期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对育龄妇女还必须督促其凭常住地婚育证明到暂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书;对务工经商人员还必须督促其凭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暂住地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对拒办或者逾期未办理"三证"的人员不得向其出租房屋;
(三)承租人生产经营与生活同在一室的,必须督促其采取相应的公共安全防范措施;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五)对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宣传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等治安工作。
房屋出借人参照前款规定承担相当于出租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婚育证明;
(二)未经出租(出借)人同意,不得将租用(借用)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三)严禁利用出租、出借房屋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留宿在居(村)民家中的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就学等人员,户主应当向居(村)委会或者本单位保卫部门报告,并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章 其他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一)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对应当办理"三证"的人员核查"三证"等有关证件;
(二)对务工经商人员进行法制道德教育,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员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收容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三无人员"的遣送工作和流动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公安机关与民政部门在收容遣送"三无人员"工作中应当相互协助。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进行管理:
(一)负责计划生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
(二)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四)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的健康检查、卫生防疫工作,查处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队伍和工地的管理以及流动人员聚集地的规划管理;负责小城镇的开发建设,以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就近转移;负责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
第三十七条 驻琼部队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营区内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流动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修建简易的劳动公寓和与之相配套的服务设施,供流动人员居住和使用。简易劳动公寓和与之相配套的服务设施可以交由所在地的居(村)委会负责管理。
流动人员集中居住100人以上和成建制单位5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治保、调解组织。
严禁流动人员自搭自建棚屋居住。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述的暂住登记、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房屋租赁证及计划生育证明等可以由当地居(村)委会接受委托代为申报办理,为流动人口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居(村)委会提供前款所列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省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过程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章 奖罚
第四十一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暂住人员在本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流动人员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案件或者对维护治安秩序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二条 流动人员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办法处罚:
(一)逾期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部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应当办理但未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的,由人事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办法处罚:
(一)未向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私自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决定将
第四十三条
第一项修改为:
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私自出租房屋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出租人、出借人将房屋出租、出借给无有效证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决定将本条
第二项修改为:
出租人、出借人将房屋出租、出借给无有效证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或者个人聘(雇)用"三证"不全的流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人事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使用1人处500元罚款;
(四)非法扣押暂住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由流动人员合法持有的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对其聘(雇)用的流动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流动人员自搭自建棚屋居住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责令搭棚人限期拆迁;土地使用权人不责令搭棚人限期拆迁的,每居住1人处100元罚款;搭棚人拒不拆迁的,每居住1人处100元罚款;上述处罚由建设行政部门作出,同时强制拆除违章搭建的棚屋;
(七)对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暂住证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因上列行为有非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并处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工单位、雇主和房屋出租人、出借人容留暂住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机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对提起复议期限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房屋租赁证分别由省公安机关和省人事劳动、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印制。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6日的《海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1.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计划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文
3.辅警人员管理规定
4.社区服务站管理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