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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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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论文

第1篇

1.1无证经营兽药

由于国家对于兽药的经营者有着极其严格的规定与限制,因此,很多经营者无法达到相关要求,无证经营兽药。与此同时,随着相关部门执法力度的逐渐加大,这些无证经营的个体户们反执法的意识也逐渐增强,手段和方法也日渐增多,给兽药市场的规范与管理带来阻力。

1.2相关部门的管理力度不足

目前,对兽药市场的监督与管理主要是依靠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来实现,尚未形成以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为主体,工商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协调的联合监管模式,导致监督与管理的力度不足。

1.2.1兽药市场混乱

兽药市场地域分布广泛,进货渠道杂乱不一。有些是远离城镇的乡村经营,由于交通不够便利、相关监督部门人手严重不足等相关因素的影响,很少甚至根本无法对他们实施必要的、及时的和有效的监管。容易出现经营的兽药有效成分不符合标准,药效不够明显或外包装欠规范等。

1.2.2农药经营兼做兽药经营

近些年来,国家在农用物资的经营和使用方面了一系列利好政策和规定,一部分经营者有机可乘,在没有经过相关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兽药经营,甚至是以低于正规兽药经营户同类产品价格销售给养殖户。监管部门很难查证,没有及时对其进行制止与处罚,扰乱兽药正常规范的市场秩序。

1.3缺乏专业人才和基础条件

很多地方兽药监管部门,尤其是动物卫生监管所根本没有与此相关的专业人才,在实际监管过程中,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往往只能走马观花、大体地看一看,基本上差不多就可以。同时,对兽药的检测除了需要专业的人员以外,还需要一些检测设备。只能对外包装等进行检测,无法对兽药的相关成分、比例等进行检测,给很多生产厂家和不法经营者留下机会。

2完善我国兽药市场监管的对策分析

2.1端正态度,提高认识

俗话说得好“理念是先知,也是行动的先导”。只有端正态度,提高思想认识的水平,才能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更好地去践行、去实施。为此,相关部门一定要充分理解打击假冒伪劣兽药的必要性和长期性,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认识的水平,为全面做好各项工作奠定坚实、有力的基础。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责任全面落实到个人,确保每个人都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感投入到这项工作中去。

2.2进一步加大执法的力度

实现对兽药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绝对不是某一个部门的职责和使命。要逐步形成以动物监管部门为主体,市、辖市区和乡镇(街道)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检查的力度,尤其是要注意将日常性的定期检查和非定期性的突击检查,有机结合起来;此外,对于查出来的问题,一定要保持高压态势,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出惩罚意见,绝对不可以妥协。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处理,做到公开、公正,给其他经营者以警示;而对于那些严重的已经构成违法的行为坚决移交司法机关。

2.3广泛利用媒体加大宣传力度

要想尽快实现对兽药市场的有效监管,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单位的合作,通力写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宣传作用,同时,在21世纪这样一个特殊的信息化时代,我们还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积极作用,可以专门建设与兽药监管相关的网站,及时更新各种信息与最新的动态,让社会公众进一步明确假冒威胁兽药会带来的严重危害,从而能够自觉地、积极地抵制各种不当的经营和销售行为,全面提升社会的法制意识,为全面实现对兽药市场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创造良好的宏观氛围。另外,由于从事兽药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很多,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兽药品种也不计其数,要想逐一检查和清点恐怕真的很难实现,费时又费力,效果还不一定会很理想。为此,我们一定要逐步推广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期达到不断提升兽药经营企业监管水平和守法意识的目的,从而真正达成有效规范兽药经营行为的终极目标。

3结语

第2篇

1.1强化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强化农资质量管理,健全农资市场监管机制,县政府成立了农资市场整治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为农资市场整治领导小组组长,农委、工商、质监、供销、公安、广电等部门负责人为农资市场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并成立了办公室。整治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协商解决农资打假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专门下发文件,推进种子、肥料、农药等专项整治,形成了分工协作、相互支持、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1.2规范经营行为

(1)通过对农资生产经营网络情况的摸底调查,已将全县农资生产经营单位、流通渠道、经销门店分别登记造册,彻底摸清了如东县农资生产、流通、销售的复杂网络。(2)推进农资企业诚信建设,将历年案件查处情况、例行检查结果、消费者投诉和公众评价等信息统一计入农资企业诚信档案,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对违法次数多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行重点监控。(3)积极推进放心农资店建设,全县已建立放心农资店280家,以其经营规范、产品质量合格,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

1.3狠抓市场监管

在“打假护农”行动中,坚持常态监管和严处两手抓,力防劣质农资坑农,力求维权维稳。主要工作包括:开展农资法规和知识培训;建立农资质量预警体系;加大对农资市场的查处力度。

2推动如东县农资市场监管的对策

2.1正确处理好农资市场监管工作

牵头与协作的关系针对农资市场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管工作牵涉到多个部门,如农业、工商、质监、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等部门。监管工作起步之初,相关部门之间各自为政,沟通协作少,职责不明晰,交叉监管、重复监管、争夺案源,导致当地政府层面协调的现象时有发生;各部门所掌握的违法违规市场信息相互保密,监管以点为主,难以及面;缺乏联动机制,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追责不到位等。在以农业部门牵头的“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开展后,各地各级的农资监管工作模式开始改进,逐步走统一、联动、协作之路,农业部门牵头开展农资监管工作,起到了主导作用;相互沟通使各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清晰,交叉监管、重复监管的现象大大减少;信息共享、相互协作,使农资监管的各项内容得以全面推进,有力打击了违法行为。

2.2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执法的关系

农资监管是以监督管理为主,打击执法主要是针对主观故意且又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而采取不得以而为之的法律手段。明确管理与执法的不同职责内涵,合理安排管理与执法的工作步骤,协调处理好管理与执法之间的关系,对于进一步整合资源、发挥专业优势、加强科技指导、持续深入开展农资监管工作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工作包括:(1)由执法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对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民群众,开展农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与宣传;(2)根据农时,执法大队与工商、质监、公安以及农业系统内的种子管理站、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的市场整治行动,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从管理的要求着手规范农资市场;(3)对于监管中所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管理、规范、整改、处罚的步骤实施,这样监管对象易于接受,配合积极,对抗情绪少;(4)对于农资市场管理与执法中发现的问题,部门之间互通有无,共同探讨解决的最佳办法,既能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又能达到监管的目的,同时对以后的管理与执法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2.3正确处理好打假与扶优的关系

一方面积极履行监管职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督促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扶优汰劣、清理整顿市场,培育扶持诚信主体做大做强,宣传推介放心农资进村入户。通过堵、疏两方面相结合,不仅达到净化农资市场的目的,同时更有利于农资监管工作有的放矢。如在从严打假的同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资经营文明示范窗口创建活动,在每年召开的农资市场综合整治工作会议上进行专题表彰,并由示范窗口代表介绍经验,在打假与扶优并进的同时,提高了农资监管的工作效率。

2.4正确处理好案件查处与维权服务的关系

第3篇

论文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证券监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还有经济手段、舆论手段等等。对于经济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证券监管中的每个主体都是经济人,我们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发挥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潜能,如对于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建立违法违规的惩罚机制和监管效率的考核奖励机制等,促进监管者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在法律上对新闻媒体进行授权,除了原则性规定外,更应注重一些实施细则,从而便于舆论监督的操作和法律保护,使舆论监督制度化、规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