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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方法论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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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方法论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既不同于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也不同于作为一般哲学方法论的历史唯物主义,它是在积极扬弃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历史观(其核心是具体的社会实践观)为基础,通过融合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中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建构而成的。

作为总体上最为科学、最为完备的历史唯物主义哲学方法论在19世纪中期已由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而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则至今尚未被系统地建构起来。尽管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很多,但长期以来人们对于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看法所存在的严重偏差无疑是主要原因。人们习惯认为,既然历史唯物主义是人类历史上研究社会历史最为科学、最为完备的方法论,那么就没有必要研究和建构所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诚然,历史唯物主义是迄今以来人类认识和研究社会最为科学、最为完备的方法论,但它只是一种一般的哲学方法论,而不是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社会科学方法论作为一种具体的方法论,不同于历史唯物主义这一一般的哲学方法论,它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历史观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历史唯物主义和社会科学方法论之问是一种一般和个别、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历史唯物主义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础,它为社会科学方法论提供一般的方法论指导,而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历史唯物主义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具体化。历史唯物主义和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处于不同层次的两种方法论,它们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都具有指导作用,但历史唯物主义对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只具有总体而间接的指导作用,而社会科学方法论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则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社会科学方法论是联结历史唯物主义和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的中间环节和桥梁,因而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可以取代的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来直接指导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的看法是偏颇的。为了进一步推动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丰富历史唯物主义,很有必要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这一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笔者认为,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人手。

一、积极扬弃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成果

随着作为学科意义上的社会科学在19世纪中期的正式形成,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也系统而全面地展开。在100多年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中,产生了大量的积极成果,主要包括以孔德、斯宾塞、迪尔凯姆、韦伯、温奇、吉登斯等为代表的众多社会科学家系统创建的两对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包括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以及对它们所做的种种有益的综合研究。就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而言,后一种研究的积极成果意义更大,因为社会科学方法论就是一种综合的社会科学方法论,而在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史上,韦伯、温奇、吉登斯等社会科学家试图将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综合起来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则是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直接的理论前提。

尽管韦伯将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作为其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但他也试图同时综合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作为其人文科学方法论的补充。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提出的社会学定义就体现了他试图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的倾向。他说:“社会学……应该称之为一门想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且通过这种办法在社会行为的过程和影响上说明其原因的科学。”简言之,社会学或理解社会学就是一门对社会行为进行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的科学。也就是说,理解社会学除了对社会行为进行解释性理解之外,还要对社会行为进行因果性说明,即将对社会行为的解释性理解通过与具体的事件进程相比较而证实主观的理解。因为在韦伯看来,社会行为需要理解,但仅有理解还不够。因为无论理解有多高的明确性,它终究是一种主观形式,只能作为一种特定的假设。因此,理解社会学就是要将解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相结合。很显然,韦伯将理解社会学的方法论视为解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的结合,其中,解释性理解就是一种人文科学的方法论,而因果性说明则是一种自然科学方法论。因此,理解社会学的方法论就是一种由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相结合的方法论。

温奇对于韦伯的这种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开展社会学研究的尝试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进一步在其名著《社会科学的观念及其与哲学的关系》中集中探讨了韦伯有关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即“获得对一个行为的意义的‘阐释性理解’,与提供了导致这个行为及其后果的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然而.温奇对韦伯综合解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的“统计学方案”,即“理解是一种在逻辑上不完全的东西,它需要另一种不同的方法来补充,即统计学的收集方法”f31(P123)是持否定态度的。在温奇看来,“如果一种给定的阐释是错的,那么统计学——尽管能指出它是错的——也决不像韦伯所说的那样是评判社会学阐释之有效性的决定性的、终极的法庭。这时需要的是一种更好的阐释,而不是在类型上不同的东西。”网(P123)尽管如此,温奇仍然沿着韦伯的思路,尝试将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综合起来,只不过他不像韦伯那样仅仅局限于以方法论来谈方法论,而是上升到哲学高度,以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为基础探讨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相互综合的方案。

首先,他将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做了“内”和“外”的区分。认为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论是一种外部观察的方法论,而人文科学的理解方法论则是一种内部的方法论,因而理解必须在内部关系中进行。其次,论述了说明和理解之间的紧密关系。认为理解是说明的目标和成功的说明的最终产物,但不能认为理解只有在已经存在说明的地方才存在,“除非存在某种不是说明的结果的理解的形式,否则说明之类的东西就是不可能的。说明之所以被称之为说明,仅当存在着,或至少被认为存在着理解中的缺陷,而这样的标准只能是我们已经拥有的理解。进而,我们已经拥有的理解是表达在概念中的,而概念构成了我们所关心的题材的形式。另一方面,这些概念也表达了应用它们的人的某些方面的生活特征。”总之,尽管温奇主张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是紧密联系的,即社会科学研究既要“说明”(explanation)又要“理解”(understanding),但是“温奇的此种‘说明’和‘理解’的结合仍然强调因果说明(逻辑)空间与理解(理由逻辑)空间之间存在边界,因此,在关于因果空间与理由逻辑空间之间关系的辨析上仍然晦暗不明。”

吉登斯在《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一种对解释社会学的建设性批判》中,立足于解释学立场也尝试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以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来开展社会学研究。吉登斯同意温奇对韦伯的质疑,即认为韦伯“错误地假定人类行为的解释可以采取一种逻辑上与自然科学特征相同的因果关系形式(如果不是在内容上)”,并进一步以他称之为“能动者因果关系”的理论探讨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他说:“因果关系并非以永恒联系的‘规律’为前提(如果有这种情况的话,肯定是相反的),而是以①因果间的必然联系,和②因果效力的观念为前提。行动是由能动者对他或她的意图的反思性监控所引发,这种意图不仅与需要有关,而且与对‘外部’世界的需要的评价有关,这为本研究的必要性提供了一个行动者自由的充足解释;我并不因此以自由反对因果关系,但更愿以‘能动者因果关系’反对‘事件因果关系’。由此,在社会科学中,‘决定论’涉及任何将人类行动完全还原为‘事件因果关系’的理论方案。”很显然,在解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之间关系的看法上,吉登斯不同于温奇,因为在他看来,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是无边界的。

吉登斯又通过建构“结构二重性”理论来综合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吉登斯在《社会的构成》中认为,“结构二重性”(duality ofstructure)指的是“结构同时作为自身反复组织起来的行为的中介与结果;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并不外在于行为,而是反复不断地卷入行为的生产与再生产。”因而“在结构二重性观点看来,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对于它们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来说,既是后者的中介,又是它的结果。

相对个人而言,结构并不是什么‘外在之物’:从某种特定的意义上来说,结构作为记忆痕迹,具体体现在各种社会实践中,‘内在于’人的活动,而不像涂尔干所说的是‘外在’的。不应将结构等同于制约。相反,结构总是同时具有制约性与使动性。这一点当然不妨碍社会系统的结构化特征在时空向度上延伸开去,超出任何个体行为者的控制范围。它也不排除以下可能性,即行为者自己有关社会系统的理论会使这些系统物化,而这些社会系统的反复构成却正是得益于这些行为者自身的活动。”很显然,吉登斯将“行动者和结构”这一“二元论”化为“二重性”,尝试在具有反思性和连续性的社会实践的具体过程中解决社会科学方法论综合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认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对立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可以具体化为“个人行为的自主性或能动性与社会结构的制约性”之间的对立。这一具体的对立关系在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理论中得到了统一,其统一基础就是循环往复的社会实践的具体过程。

韦伯、温奇以及吉登斯试图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以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来开展社会学或社会科学研究。韦伯强调综合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来开展社会学研究,但他认为因果性说明只是解释性理解的一种有益的补充,因为他所主张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本质上还是一种人文科学方法论。温奇从后期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出发深刻阐释了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但在他看来,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还是有边界的。温奇的不足之处在于他没有找到综合这两种相互对立的方法论的现实基础。吉登斯从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立场出发来综合或统一两种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并最终将它们的综合或统一建立在循环往复的社会实践基础上,但他仍然在方法论的漩涡里打转。总体而言,他们的努力都加深了人们对于人文科学的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论之间关系的理解以及综合它们的基础的理解。这无疑为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建构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前提。

二、基于唯物史观融合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

一般说来,有什么样的世界观或哲学观,就有什么样的方法论,世界观或哲学观和方法论是一致的。人们对于社会所形成的理论化、系统化的观点就是所谓的社会哲学,以这一社会哲学指导去观察、研究、分析和处理各种社会现象就是所谓研究社会的方法论,即社会科学方法论。因此,社会科学方法论是以社会哲学为基础的。传统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主要包括两对相互对立的科学方法论,即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与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它们分别以两对对立的社会哲学为基础。首先,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以“社会独特论”和“社会类似论”的社会哲学为基础。“社会独特论”认为社会虽然是自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社会一旦产生就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从而与自然区别开来。社会的独特性在于,它是一种人文或文化现象,是人的主观活动的结果。因此,在“社会独特论”看来,既然社会是一种不同于自然现象的独特的人文或文化现象。那么不应照搬在研究自然现象时十分有效的自然科学方法(实证的方法),而应运用人文科学方法(理解的方法)来研究这种独特的社会现象。“社会类似论”认为社会是自然长期发展的产物,又是自然的~部分,社会是一种“类自然现象”,具有类似于自然的客观特点和规律。因此,在“社会类似论”看来,既然社会是一种与自然相类似的现象,那么在研究自然现象时十分有效的自然科学方法(即实证的方法)对于研究社会现象也应是十分有效的。其次,“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以社会唯名论和社会唯实论社会哲学为基础。社会唯名论认为个人对社会具有先在性,个人是先于社会的,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离开个人及其行为,社会团体和社会活动便不复存在,社会或集体仅是“个人的聚集”。因此,从社会唯名论出发开展社会现象研究,必然导致“方法论个人主义”,即认为只有从个人行为角度,以个人为分析基点,才能对于社会现象做出合理的解释。社会唯实论认为尽管个人是社会的主体,个人生活形成社会,但社会不是“个人的聚集”,而是“自成一类”的,它一旦形成便会产生新的特征,这些特征反过来塑造个人意识与个人行为。因而社会并不源于个人选择,相反,个人选择假定了社会的先在。因此,从社会唯实论出发开展社会现象研究,必然导致“方法论整体主义”,即认为只有从社会环境角度,以群体、制度和社会为5J-"析基点,才能对社会现象做出合理的解释。然而,无论是“社会独特论”、“社会类似论”,还是“社会唯名论”、“社会唯实论”,它们都是对现实社会生活的一种片面认识,因而都是一种片面的社会哲学。“社会独特论”只看到了社会不同于自然的独特性,即社会的个人性、主观性、精神性,而忽视了社会与自然的类似性、社会的整体性、客观性、自然性。以这种片面的社会哲学为基础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注重人文科学方法论而忽视自然科学方法论。与之相反,“社会类似论”则看到了社会与自然的类似性、社会的整体性、客观性、自然性,而忽视了社会的个人性、主观性、精神性。以这种片面的社会哲学为基础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注重自然科学方法论而忽视人文科学方法论。“社会唯名论”只看到了社会中的个人及其主观性、精神性,而忽视了社会及其客观性、物质性、整体性。以这种片面的社会哲学为基础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注重“方法论个人主义”而忽视“方法论整体主义”。“社会唯实论”则看到了社会及其客观性、整体性、物质性,而忽视了社会由以构成的个人及其主观性、精神性。以这种片面的社会哲学为基础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注重“方法论整体主义”而忽视“方法论个人主义”。

第2篇

关键词: 省属普通高校 研究生 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课 问题 解决思路

一、研究生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课的主要任务

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是指社会科学研究为发展和完善社会科学理论在搜集和整理社会科学实践经验数据并开展理性思维的过程中所采用的一切途径、手段、工具和方式。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一般包括方法论、研究方式、具体研究方法。[1]方法论问题历来是社会科学研究的关键问题,方法论的突破意味着相关学科领域研究深化。然而在我国,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学的发展与更新一直比较滞后,尤其是在大部分省属院校研究生教育对学生研究方法训练的系统性和前瞻性还存在明显不足。重视研究方法是一门学科趋于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跟社会科学理论同等重要,社会科学方法论甚至构成了社会科学理论的核心。

研究生阶段的人才培养,要培养研究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知识进行科学研究,提高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研究生阶段的社会科学方法教学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学生撰写学位论文乃至今后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和工具问题。提高研究生运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能力,对学生论文写作能力的提升大有益处。规范研究生的研究方法还能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层次。在教学中应该注重对实证研究方法的教学,使受教育者在研究生阶段培养理论联系实践,尊重社会事实,一切从实际出发的良好研究素养,为将来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奠定基础,为我国社会科学的发展作出贡献。

二、省属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在省属普通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应用的整体基础还比较薄弱。通过对所在院校社会科学类研究生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课的教学经验总结和对吉林省部分省属高校有关教学情况的个案研究发现,目前一些省属高校尚缺乏掌握主流研究方法即实证研究全部技能的研究人员和培养这些人才的教育机制。一方面,部分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指导老师所掌握的资源(纵向和横向的课题经费)不足以支撑实证研究的支出。另一方面,部分导师和其学生还没有很好地形成优势互补的研究团队,理论研究上多进行规范分析,而缺乏实证的研究。当前部分研究中体现出研究者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掌握还不够成熟,或者重理论而轻方法。

同时,在部分省属普通院校,对研究方法领域的教学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我与部分同行交流,以及在授课和接受一些研究生关于论文中方法方面问题的咨询的过程中发现,部分学生面临的方法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比如不会选题,对研究问题的确定偏重于依赖专家或导师意见,难以在符合专业方向的论域里发展出感兴趣又有能力操作完成的论题,不会界定研究问题,不知道什么是好的、能激发读者兴趣并且有价值、潜力的选题,等等。有些学位论文没有研究问题,研究的论域和论题都没有明确的界定,把研究的论域具体化为论题的时候存在一定的困难。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也许不是单纯的研究方法方面的不足,但是通过方法方面的引导,可以改善在选题过程中的盲目性。再比如,有的研究论文没有明确的研究假设。学位论文应该如何提出研究问题或研究假设?不少论文在这个方面比较混乱。[2]一些学生只在导论中提到研究目的、研究问题或假设,而在后面的文献回顾及研究方法等章节均没有涉及研究问题或研究假设。显然是为了提出研究建设而提出研究假设。还有学生在论文文献回顾中,根本就没有涉及文献回顾所涉及的有关其他研究与本研究之间的关系。还有一些论文在提出研究假设时很突然,前人的研究成果与自己的假设之间的逻辑关系没有介绍清楚。此外,还有一些论文中对统计学的一些基本方法,如均值比较,相关分析等不理解统计软件给出结果的含义,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学生学位论文写作和其今后的研究能力。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初步估计一方面与这些院校的生源跨专业甚至跨学科现象比较多有关,另一方面也与这些社会科学类研究生缺乏应有的方法方面的指导有关。

以上问题反映出了研究生的研究方法实际应用和方法课教学中的一些缺陷,希望能在教学中引起重视,加强对学生在这方面的训练或指导。

三、教学中解决问题的思路

1.促进研究生选题能力的提高

研究生在自己的研究方向上选择“合适”的研究题目,并开展研究,也许不是研究方法课能够解决的问题。但是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学位论文的选题无论如何都是不能回避的问题。在授课的初期,应该在讲授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基本问题后,在进行讲授研究设计、研究假设、研究方式、研究方法等内容之前,用适当课时通过实际案例,介绍哪些是合适的选题或好的选题,某些选题存在哪方面的问题,让学生自己去鉴别、分析、讨论、思考。引导学生在自己进行选题之前,要先会鉴别他人的选题,督促学生阅读其研究领域内重要的刊物和作者的文献。

2.着力解决研究规范性问题

科学研究要遵循学术规范,包括选题的确定、研究的设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结果的表述、论文的结构等。加强研究生研究方法的训练,重要的一环就是强调学位论文的撰写要遵循学术规范。一方面是对研究程序的理解问题,如研究问题或假设与文献回顾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是对研究方式和方法的深化问题,如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之间的关系如何结合使用,什么样的问题适合定性或定量研究。教学中应采用研究生论文的案例(包括部分学生的课程论文与学位论文的研究方法分析与鉴别、课堂与调研作业)进行教学,在经验层面探寻研究生科学研究中的方法欠缺,澄清存在的问题,找到优势。从研究选题的论域、研究问题、研究假设、统计假设、统计分析、软件应用、结论讨论等方面分析研究生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规范,进行案例比较和分析,加深学生的直观理解和印象。对于统计基础薄弱的学生,则应深入浅出地介绍如何根据研究目的与数据类型选择统计方法,为学生应用、解释统计软件输出结果奠定基础。

3.明确研究生与本科生方法课的差异

研究生阶段的方法课与本科生阶段的方法课,除了在深度、课时方面存在不同之外,在教学的方法与侧重点上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也不同。如果说本科生阶段的研究方法教学还主要是传授有关知识,那么研究生阶段则应该促进学生掌握实际研究的能力。把知识过渡到实际的研究与科研论文撰写能力,要考查知识结构与实践能力是如何建构的。总结、归纳研究生与本科生社会科学类研究方法课程的教学的异同,特别重要的教学环节是实践教学。通过课内实践和一定强度的课外实践作业,通过“亲历”,激发学生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热情,使学生投入研究对象或研究对象所在的社会情境中去,自发地掌握科学研究的规范与技巧。包括文献综述写作的训练、主要研究方式的应用、问卷的设计、访谈技巧等,都需要亲自操作才能有深刻的印象。因此,教师要加强教学过程的课外督导,以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提供具体的、个别的指导。

综上所述,加强研究生在研究方法方面的训练,能使他们掌握并运用所在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提高论文写作能力,并为今后的学术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教学过程中,既要对研究生阶段的培养任务与要求有明确的认识,又要充分考虑到省属普通院校的生源实际情况,采用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着力解决研究生研究过程中不会研究或研究不够规范的问题,协助学生从研究问题的确立入手,发展既具有研究价值又具有实证特点的研究问题,并深化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使之规范地开展研究,提高研究层次,从而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参考文献:

[1]林聚任,刘玉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22-24.

第3篇

关键词:教育研究;方法论;科学方法;科学精神

一、教育研究界关于科学方法的不同立场

2001年12月28日,北京大学教育学院的一次研究生课上,该院擅长定量研究(quantitativeresearch)的两位专家与以质的研究(qualitativeresearch)见长的两位专家组织了一场别开生面的题为“两种教育研究范式的对话”的座谈会。该座谈会吸引了校内外近百名师生参加,质疑问难,观点鲜明,气氛活跃。

数学和教育经济学背景的学者A相信,社会世界中存在着客观规律,社会世界是实际存在并可以认识的,可以通过事物之间的数量关系来揭示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定量研究以追求客观、科学、理性和合乎逻辑为目标;教育研究的功用之一在于为政策制定服务。自然科学和教育经济学背景的学者B认为,研究范式可能反映了研究者对于自然世界和社会世界的基本认识观的差异,然而,保持开放的心态、掌握各种研究范式的基础、在运用这些研究范式不断解决具体研究问题的过程中领会其精髓是最为重要的。

英语专业和教育人类学背景的学者C相信,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不存在一个独立于人之外的客观实在;社会世界是在人际互动和语言沟通之中建构起来的;研究者只有深入研究现场,深入被研究者和被研究者现象,才能获得真正的“理解”和“解释”。教育学背景的学者D认为,我们研究可能面临三种不同的事实,即自然事实(物理事实)、社会事实与心灵事实,这也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的分别;社会事实探究已经发生的故事,心灵事实谈论的是应当发生的故事,教育学既然是人学,其中关于心灵事实的层面以及部分社会事实的层面,就不适宜用自然事实的“规律”来统摄。

惋惜的是,不同专业背景和研究取向的学者各执一端,“独白”自己所持的研究立场,就研究范式问题难以形成“对话”,较少达成共识。

诚然,关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范式的争论由来已久,上述座谈会只是人文社会科学和教育研究范式论争在中国背景下的“复演”。譬如,1989年3月25~26日,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古巴(EgonG.Guba)在旧金山组织了关于研究范式的研讨会,并于翌年出版会议论文集《范式对话》(TheParadigmDialog)。从更为广阔的学科领域来看,在近现代西方思想史上,笛卡尔、康德较早注意到了研究自然世界与研究人的世界的方法论的差异问题,后来的思想家如狄尔泰、迪尔凯姆、胡塞尔、李凯尔特、韦伯等都就社会科学或人文科学的研究方法论发表过独到的见解。

在教育史上,对“教育学科学化”的吁求与“教育学是人文科学”的宣称并行而进、此起彼伏。典型地,在德国,出现了“科学教育学”与“文化教育学”(Kulturpaedagogik,或精神科学教育学)的对峙。由狄尔泰、斯普朗格、李特、李凯尔特、福利特纳、鲍勒洛夫等组成的延续近二百年的德国文化教育学派各家虽则观点有别,但其基本主张是一脉相承的:对科技发达时代人的生存状况进行反思,认为现代科技文明造成了“非人化境遇”,在技术统治时代,人的价值、意义面临失落的危机;将教育—文化—人三者连接起来,融为一体,把教育(Bildung、Erziehung)看作一个人生完成、文化变迁的永恒过程,注重教育对人的价值和意义的提升。20世纪初,德国学者梅依曼和拉伊另辟蹊径,力倡把教育研究从哲学思辨传统中脱离出来,走科学化、实验化的路径,要求通过科学的验证来发现和陈述事实。1901年梅依曼首次提出了“实验教育学”的称谓,要求通过科学实验的验证来发现和陈述教育事实。数年后,拉伊在其代表性著作《实验教育学》(ExperimentellePaedagogik)中提出,只有通过实验与观察,在有意识地简化要素条件下研究教育现象中各种复杂的因果关系,教育学才能成为一门科学。

一个多世纪以来,人文社会科学的各种理论、方法与技术蓬勃发展,研究方法日趋精细,并陆续引入教育研究领域,促使教育研究呈现出不同的取向和形态。但是,从研究范式上看,如国际著名学者胡森(TorstenHusén)指出的,教育研究基本上不外科学范式(scientificparadigm)与人文范式(humanisticparadigm)之列。实际上,在中国内地,关于教育研究方法论的论争主要不是表现为关于量的研究(一般称为定量研究)与狭义的质的研究的认识分歧,而是表现为关于科学研究范式(包括教育实验、问卷调查、数理分析等研究方法及相应的研究信念和成果形式)与人文研究范式(突出地表现为思辨、历史文献研究,以及近来兴起的深度访谈、自然观察、实物文本分析、叙事研究等研究方法及相应的研究信念和成果形式)的论争,或者说关于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的论争、关于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的论争。

人文范式的教育研究者批评教育研究中的“科学主义”倾向:“由于科学主义的倾向,今天的教育学成了一种纯粹描述的东西,使得以人为关注对象的教育学把人放在了自己的理论视野之外;在语言的论述上,所见到的只是逻辑的或科学的语言”。重微观轻宏观;重应用轻积累;重技术轻原理;重定量轻定性;重现实轻历史;重事实轻价值。有学者在论证教育学的文化性格(即境域性)时提出:“随着教育学科学化运动的继续深入,特别是许多心理学家独占教育学之鳌头,教育学的语言出现了‘客观化’、‘逻辑化’和‘中性化’的倾向,隐喻,特别是那些能够有力地说明问题的隐喻倒真是不多见了。……教育学成了一个只有血肉(科学材料)和骨架(逻辑概念)而没有意识和灵魂的‘植物人’。”最近,又有学者明确宣称:“教育即培养人。育人即培育人生,构建人生历程,引导并含蕴人生的意义。教育学即育人之学,育人之学理当关注人生的培育,关注人生意义的建构,关注人生意义的实现。关注人生,这是教育学作为人文学之根本。……教育学不可能全面知识化,教育学思想的魅力就在于去激励、引导、启发人们去‘思’、去‘想’教育的‘问题’。如果教育学力图为自己建构严密的、规范的教育学知识框架,这就意味着教育学的自我终结。如果说目前的教育学还只是‘准’教育学或‘准’科学,那么它今后也不会成为严格意义上的‘科学’教育学。”这些学者并非简单地反对在教育研究中运用科学方法,而是表达了对教育研究中“唯科学主义”倾向的担忧。

持科学范式的教育研究者关注研究方法论问题,如闵维方教授、丁小浩教授提出,“研究方法论本身的价值常常超过了研究所得到的某个具体特定的结论的价值”。但总的来说,很少有人就此撰文发表见解,而且较少对针对“科学主义”教育研究的批判做出书面回应。他们信守自己的研究范式,“客观”、“科学”、“精确”、“严谨”、“规范”、“先进”等,这些是他们对其研究的自我评定。事实上,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在教育研究领域,中国内地学者已经完成了一些规范的、有说服力的实验研究和实证研究,如中科院心理所卢仲衡研究员主持的长达二十多年的“中学数学自学辅导实验”、北京大学厉以宁教授等主持的“教育经费占GNP比例的国际比较研究”,等等。

在中国内地,与心理学研究和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样,虽然近年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倡教育研究中实现科学范式与人文范式的沟通和融合(一般提法为“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科学范式与人文范式相结合”),但是两种研究范式是否可以融合、如何融合成了难解之题。由于知识背景和研究信念的阻隔,将两种研究范式较好地结合起来的教育研究范例屈指可数。整体而言,科学方法在中国教育研究界,其命运截然相反:要么受推崇,要么被拒斥。

二、科学方法在教育研究中的适用与限制

在世界各地,关于科学的涵义的认识并不一致。譬如,在英语世界,科学(science)指“涉及对物质世界及其各种现象并需要无偏见的观察和系统实验的所有智力活动。一般说来,科学涉及一种对知识的追求,包括追求各种普遍真理和各种基本规律的作用”。在这里,科学是自然科学的代名词。在德语世界,科学(Wissenschaft)的涵义则要广泛得多,包括一切有系统的学问,不仅包括自然科学,还包括经济学、法学、哲学、历史学、语言学等社会科学和精神科学,甚至包括宗教、艺术,教育学属于科学之列。德文“科学”的词根Wissen的涵义是“知识”。虽然关于科学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但是主流的科学世界观认定,世界可以被认知。“科学假定,宇宙间的万事万物都以恒定的模式发生和发展,通过认真的、系统的研究可以认知”,(通过人们运用智慧,借助加强感官的仪器)各种特性的模式是可以发现的,宇宙间存在适用的基本规律。科学特别是自然科学以无偏见的观察和系统的实验作为主要研究方法。观察和实验方法被奉为科学之圭臬,在科学探究活动中是适用的和不可或缺的。

从16世纪起,科学实验开始成为独立的社会实践形式。经由伽利略首创、培根论证的实验方法论对近代科学的兴起和发展起了关键作用,其基本思想在现代科学实验观念中大致都保存下来。实验成为自然科学中占主导地位的研究方法后,经由心理学而引进入教育领域。在教育领域,从一般教育实践中的试验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科学的教育实验的形成和运用,前后凡二百余年,这其中经历了从物理学生物学实验生物学、实验心理学实验教育学的发展演变。20世纪初,形成了实验教育学派。实验教育学派以自然科学方法为典范,以实证主义为哲学基础,主张通过观察、统计、实验等方法研究教育行为,与思辨的、内省的教育学分道扬镳。此后,经过几代教育学家、心理学家的努力,实验与数理方法相结合并运用于教育研究,形成了注重定量研究的教育实验基本研究方式,实验方法成为一种公认的教育研究方法。采用这一方法的研究者根据研究目的,合理地控制或创设一定的条件,从而验证假设、探讨教育现象的因果关系。不少学者认为,教育实验研究方法的形成,有利于克服教育研究中的主观性和偏见。

与实验方法密切相关的是观察方法。观察是指人们有目的、有计划地通过感官和辅助仪器,对处于自然状态下的客观事物进行系统考察,从而获得经验事实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科学研究中如果没有关于研究对象的原始材料,就无法深入认识事物的本质和事物之间的内在关系。通过对教育领域某一现象及变化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观察,可以获得关于该事物较为翔实、客观的事实材料。对客观事物的观察还有助于检验某种教育理论是否正确,有助于形成新的研究课题。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一些新的仪器设备延伸了教育研究者的感官,使研究者的观察能力进一步提升。例如,功能性核磁共振显像(fMRI)是一种拥有高度空间解像和清晰显像的仪器,它可以描绘出身体和大脑的三维结构和组织。运用这种技术和仪器,可以观察到被试在接受不同方法的语文教学后,大脑处理语言文字时认知神经活动的情况,进而判断哪一种相应的教学方法更为有效。

数理研究方法不断发展和统计工具不断完善,以及它们在经济学和社会统计中的成功运用,促使教育研究中的数量分析不断开展起来。随着教育逐渐演化为一项巨大的社会事业,教育领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需要研究的复杂化数量问题;同时,数理研究方法和统计工具的不断发展完善,使得对一些大型样本和数据库进行数量分析成为可能,相应地产生了一些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上文提到的厉以宁教授等主持的“教育经费占GNP比例的国际比较研究”,就是内地一项成功的教育经济研究,并有力地影响了政府的教育投资决策。

实验、观察、数理分析和测验等研究方法在教育研究中的运用,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一样,具有共同的哲学基础和信念。这一信念就是,坚持实证主义的理论基础,认为存在客观实在,客观世界存在普遍性的规律;把社会当作物质(如迪尔凯姆提出的把社会事实“视为物”来处理),以研究物质的方法来研究社会现象,相信这有助于祛除成见、达致客观;以自然科学为典范,主张通过经验—数理方法而获得精确的、普遍性的知识。

主要以实验、调查、测验和数理分析等自然科学研究方法进行的实证研究(empiricalresearch,另译经验研究)适用于下述研究,并具有以下特征:(1)适合于宏观研究,以发现趋势性的特征。譬如,内地关于高等教育(作为社会经济部门之一)的产出乘数和影响力系数的研究。(2)适合于对社会现象进行数量化的因果分析和相关分析,发现趋势性的因果规律和相关规律。例如,在国际范围进行比较,研究教育经费投入与GDP之间的数量关系。(3)能够证实或证伪已形成的理论假设,并不断地修改或完善已有的理论假设。几十年来,儿童心理、学习心理领域的许多理论就是通过验证或证伪方法发展起来的。这一点,类似自然科学研究的“累积效应”。(4)研究结果可以做概念上的推断演绎,只要测量尺度、数据类型符合数学模型的要求,推断就是有代表性的、可推广的。(5)实证研究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具有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结果检验有具体的检验手段和系统的评估标准,基本可以保证研究操作和结果的可重复性。由此可见,在教育领域中,在宏观研究、因果分析、规律性和趋势性问题分析及验证推演方面,自然科学方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毋庸置疑,科学方法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是适用的、可行的。自然科学方法经过改造后,移植到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研究领域中,促使这些研究领域发展成为较为成熟的社会科学学科。当然,关于在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研究中采用科学方法,仍然存在争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哈耶克(FreidrichA.vonHayek)批评了经济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企图以自然科学方法研究人文社会界,认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极为复杂,不能仅凭数据和量化证据达成探究过程;他还指出,不但在经济学领域,“普遍地在与人有关的其他学科中,貌似科学的方法其实是最不科学的”。就教育研究而言,问题似乎更为复杂。

教育研究者面对的是一个有意义的、价值关涉的教育世界。在教育世界中,既存在科学世界范畴,也存在生活世界范畴。教育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它首先是一个人的培养过程,一个活生生的学生成长过程,然后才衍生为一项社会事业。教育中的许多问题,需要采取不同的研究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去探讨。教育世界中的微观问题、深层问题和价值关涉问题,需要研究者进行深入细致的描述和分析,需要深层的体验和思考;教育活动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因而需要研究者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脉络进行详细的动态描述;微观的教育活动特别是课堂活动、师生交往活动是一种自然情境,在自然情境下研究教育活动者的经验世界,研究结果可能更切合教育活动者的生活实际,研究结果的运用更具有针对性。此外,教育的目的、理念、制度和道德人格等价值关涉问题,难以采取纯粹的量化研究方法,而是需要运用哲学、历史、比较等方法进行考察,或者综合运用各种研究方法。一些倡导但不拘泥于科学范式的教育学者觉察到了这一点。譬如,力倡教育研究实验化的梅依曼否认实验教育学可以包括教育学的整个领域,他还详细论证了实验教育学的研究范围。

杰尔纳(EernestGellner)提出的“只有一种人,还是有许多种人?只有一个世界,还是有许多个世界?”这个本源性问题,在国际及国内教育研究界都表现出不同的回答。有学者认为,社会科学(包括教育学)“能否达到像自然科学那样的发达程度,取决于社会科学的研究者有没有能力去发现、鉴别和研究人类特性与人类活动中的恒常性质”,“一切区域、一切种族的人们都有着相同的基本分子结构;他们有着组成大脑结构的相同的神经系统;一切个体的生长方式也都是相同的。这些限定着人的生理和心理行为的共同特征来自共同的基因组成”,“区别是表面性的,主要是来自一代又一代人对环境的适应;相似则更具有根本性,因为它们是一种共同的人类本质的体现”,“可以说全体人类都属于一个种类,只有一个人种”。持类似观点的内地学者坚持自然科学的世界观,并坚信社会世界存在与自然世界一样的规律,可以通过科学方法来揭示这种规律。在另一类教育研究者看来,物质世界存在客观规律,但是这种规律不能迁移到社会生活世界中来;社会世界中或许存在宏观性的发展趋向,但是历史是一次性的、不可重复的;每一个个体的情感和行为是独特的,个体的价值是独一无二的,区别和差异是显著的,正是个体的差异组成了社会世界的丰富多样性。后者还认为,探讨人类的基本分子结构或大脑结构的神经系统,这属于生命科学的范畴,探究的是“物质人”的规律;教育研究者面对的是有价值、有意义的人的世界,研究对象是由有情感、有意识的人组成的教育活动(主要表现为课程、教学和课堂),不能采用把人“还原为物质”的自然科学方法来研究教育活动,教育研究需要体认、理解与解释;其中,还不断有学者宣称教育学是人文学科,是一种关于人的独特知识,这门学问探讨无规则可循的人的精神世界。

可见,科学方法在教育研究中是适用还是有所限制,迄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是采用科学方法还是采用非科学方法(non-scientificmethod,不一定是反科学方法),与其说与研究者的专业背景相关,毋宁说与研究者的世界观、人性论、研究信念关系更为密切。虽然人文科学背景的教育研究者采用自然科学方法的比较少,但是深谙自然科学方法转而以哲学、历史、比较方法或质的研究方法从事教育研究的学者并非凤毛麟角,人文科学背景的教育学者力倡自然科学研究范式的也时有出现。

鉴于对自然科学方法的限制的认识,近年来,后实证主义、批判理论、建构主义得到了内地众多教育学者的大力提倡,后现论和其他非理性主义(如存在主义)亦为一些中青年教育研究者所推崇,质的研究方法于数年前引进内地后逐渐被一些学者、研究生和中小学教师所接受和采用;实证研究在教育政策制定中受到了倚重,但是在教育研究界并不具有“话语”优势。于是,有人认为,在缺乏科学传统、实证研究为数甚少的内地教育研究界,质的研究和后现论是一种“奢侈品”,教育研究更迫切需要的是科学方法。

三、作为教育研究者必备品质的科学精神

在我国教育研究界,关于科学方法的论争,就如国外延续了数百年的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论争以及延续了一个世纪的教育研究方法论的论争一样,不会有答案,但还会不断延续下去。进入不同教育研究者的视界的教育问题不一样,他们采用的研究方法差异甚殊,但是,有一种共同的研究信念和气质应当贯通于不同的教育研究群体中,这就是科学精神。

科学精神受到我国学术界的关注,由来已久。1922年,梁启超先生就“科学精神”问题做专题演讲。他指出:“有系统之真知识,叫做科学。可以求得有系统之真知识的方法,叫做科学精神。”梁启超对科学方法的涵义以及中国学术研究由于缺乏科学方法而带来的病症进行了精辟的分析,但是囿于时代,这位启蒙思想家的理解难免有所偏差,他所提出的科学精神实为科学方法。

科学精神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科学精神源于自然科学,可以概括为求真求实求准:求真就是注重对事物内部联系和内部规律的探索,强调由兴趣激发纯粹求知的探索;求实就是讲求以实验为依据,认识真实的、可重复推广的现象;求准就是讲求定量上的准确描述。广义的科学精神则是指由科学性质所要求的、贯穿于科学探究活动之中的基本的精神状态和思维方式,是体现在科学知识中的思想或理念,它不限于自然科学领域。下文所指的科学精神是在广义上使用这一概念。

科学精神不同于具体的科学研究方法,前者属于更高层次的方法论原则或探求真理的精神境界。科学精神是一种追求真理的精神,是科学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叶澜教授提出,科学方法在教育研究中要“有条件地适用”,“但科学的精神,不以臆想代替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作判断,遵守人类语言、理论表达、交流的一般逻辑要求,则具有普遍的意义”。求实、怀疑、批判、严谨、坚持、协作、无偏见等,这些都是科学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学精神不独体现在自然科学研究中,以及采用自然科学方法进行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一项严格的实证—实验研究或定量研究是建立在科学精神的基础上的。但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哲学思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所采用的主要不是自然科学的方法,只要其是严格的研究,其精神气质就是科学的、求真的。譬如,质的研究者的世界观与科学范式的研究者不同,前者认为在研究中不存在独立于人之外的客观实在;在研究取向上,前者不追求研究的纯粹客观性、精确性、可重复性。但是,质的研究者要求研究必须有深入、细致、系统的调查材料作为基础,从研究者自己收集的资料中寻找有意义解释或理论的根据。质的研究不是一种模糊的、包罗万象的方法,而是有一定科学规范和明确要求的分析方法。可见,一项严肃的质的研究,是符合科学精神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研究问题不同,方法必然有所区别,但是科学精神却是在做任何一种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应当具备的。在教育研究领域,莫不例外。

“科学”研究并不完全取决于研究中所采用的特定方法。事实上,对一种现象的探究可以采用数种方法,在每一种方法内又可以选择不同角度,没有一套规则或“科学方法”能够告诉研究者如何去开展各自的研究。由研究者开创的研究完全依赖于研究者自己的创造力,设计出特定的方法,去发现和检验某个系统中的一贯样式。当然,在研究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套非正式的程序,在表述研究结果时同样应力求精确严密。对人文社会科学和教育研究而言,研究方法是具体的,渗透在整个研究过程中的科学精神则具有更根本的意义,应该由科学精神来引导选择研究方法、设计研究途径、实施研究过程,最终表述研究结果。

以下结合对中国内地教育研究现状的考察来讨论涵养科学精神在教育研究领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笔者依据对我国规则最高、影响最大、稿源最丰富的教育类学术期刊——《教育研究》(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主办,月刊)2001年所登载论文的分析予以佐证。

2001年度,《教育研究》登载各类文章204篇,其中研究论文165篇,其余39篇为学术访谈、会议综述、书评、课题成果简介等。在165篇研究论文中,笔者根据论文作者所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进行了有关统计,各类研究论文分布如下:思辨类论文115篇;历史文献研究论文14篇;比较研究(主要是国别研究)论文14篇;调查报告12篇;实验报告7篇;数理分析论文3篇。可见,2001年度《教育研究》所登载的论文主要为以思辨、历史文献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完成的“定性研究”论文,占86.7%,这其中思辨类论文在数量上又占有绝对优势。采用“定量方法”或自然科学方法完成的调查报告、实验报告和数理分析研究论文共计22篇,仅占13.3%。需要指出的是,在思辨类论文中,严格的哲学思辨论文并不多;不少论文缺乏理论提升,或者缺乏严密的逻辑推理,或者没有建立在对教育事实的系统分析之基础上,属于议论性而非论证性作品。从这一年份《教育研究》所载论文情况,可以窥见内地教育研究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内地的教育研究有了长足的进展,从经验走向理论,研究方法日趋丰富,研究逐步规范,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的研究成果,对于揭示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学质量、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做出了相当的贡献。但是,教育研究的现实仍然不容乐观,提高教育研究的水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有研究者通过对内地20年来教育研究方法和资料分析方法的研究,归纳了教育研究在方法论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注重方法论,教条主义、经验主义、思辨倾向严重,大量的文章是解释或综述性的,实证研究比例很低;研究方法单一化,定性研究传统仍然占主导地位,实证—实验方法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有些实证—实验研究者又固守实证方法而忽视或贬抑其他方法,各种研究方法缺乏融合和互补;研究方法落后,质的研究很少应用,现代数学和自然科学成果迟迟未被引进到教育研究中来。

中国内地教育研究者一般来自教育学或人文学科背景,教育专业研究生的来源要多样化一些,但是理工科背景出身者仍属少数。教育研究尚未走出思辨传统,实证研究还需要大力开展起来。在这种背景下,时有人文类教育学者对“唯科学主义”发难,科学范式的教育学者保持沉默,无怪乎有识之士要为教育研究中的“科学主义”辩护,反问:没有“科学”,何来“主义”?这是在维护自然科学的教育研究方法,更是在呼吁一种科学精神。

由于知识背景和研究信念的差别,在教育研究者界存在斯诺(C.P.Snow)所指陈的“两种文化”的对立,门户之见颇深,龃龉不断。在一些非正式场合,科学范式的教育研究者非议同行中的非实证研究者“写文章,不是做研究”、“写故事”、“凭空臆想”、“拍脑袋”;人文范式的教育研究者反唇相讥,认为对方“机械移植自然科学方法”、“把人工具化,失落了人的价值”、“没有思想”、“做习题”。总之,事实与价值、量与质、工具理性与目的理性等的二元分割明显阻碍着不同教育研究群体的交流与对话。由此可见,内地教育研究方法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研究方法的问题,培养科学精神可能更为紧迫。这是因为,有了科学精神的指引,研究者就会更自觉地学习专业知识和专业相关知识,掌握并恰当地运用研究方法。对于内地教育研究界而言,涵养、弘扬科学精神比学习、掌握研究方法更带有根本性。当然,研究方法的训练十分重要,教育研究者需要熟练地掌握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基本研究方法,对其他的主要研究方法也要有所了解。

应当指出的是,倡导科学精神并不意味着忽视、否认人文精神在教育研究中的重要性。科学求真,人文求善,但是,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并不矛盾,二者之间的冲突只是其表象而已。科学追求真理,认识自然和人赖以生存的物质世界,使人获得自由与幸福,这与强调人的价值、尊严、自由、幸福的人文精神是内在地和谐一致的。教育的对象是人,教育研究的对象是由人构成的教育现象。在教育研究中,可能存在科学范式与人文范式的对峙,教育研究者可能会侧重使用各自熟悉的研究方法,但是,在气质追求上,任何一项真正的教育研究都应该是融合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研究。提倡“科学范式与人文范式相结合”、“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实际上是“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相结合”在方法论层次上的反映。

人文社会科学和教育研究中的不同研究范式是在不同的世界观下形成的,各种广泛使用的研究方法无一不是人类长期进行知识探索和知识积累的结晶,各种研究方法各有各自的合理性和适用范围。在教育研究中,厚此薄彼,排斥异己,是科学精神的对立面。科学范式的教育研究者与人文范式的教育研究者携手合作,培植科学精神,造就学术共同体,是为教育研究之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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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陈向明.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22-24.

[22]同[12],p.343.

[23][17],p.49.

第4篇

【论文摘要】科学主义方法论虽然促进了教育研究的科学化,但同时也暴露了许多弊端。通过分析人文主义方法论的内涵,分析教育活动的人文特点,我们得出在教育研究中坚持人文主义方法论的必要性。

进入20世纪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给世界带来的巨大变化,人们倾向于以自然科学技术的方法来进行科学研究,教育研究自然也受到影响。“当今严肃对待教育理论学者的主要职责是养成归纳研究的习惯和学习统计学的逻辑”。但同时,许多思想家看到自然科学方法阻碍了教育研究的发展,因为这种方法:只处理与教育有关的技术性问题,听命于现实或经验的统计趋势而无法在符合价值与理想的方向上提出真知灼见,触及不到教育活动的本质性问题及教育中的灵魂和实质。而教育中的智慧、人格、情感、精神这些才是研究的焦点。

对此,我们提出在教育研究中坚持人文主义研究方法论的主张。

首先,人文主义方法论是与人文科学或精神科学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

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差别在于前者试图解释,后者试图理解。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是当代西方人文科学方法论中最具人文精神,最有影响的派别。社会现象研究和纯科学的区别在于社会现象涉及有意识的行为主体,他们自己赋予行为以意义,所以社会科学家为了描述和说明社会现象就要有理解的概念与实践,即理解、移情作用和直觉,所以人文主义传统坚决反对要求社会科学把人的行为客观化,把行为主体物质化的观点。

其次,人文主义方法论关注的焦点为三方面:

1.关于经验的客观性问题。人文主义者强调社会事实中人的主观性方面,如人的信念、动机、需要和希望等并不完全表达于客观的外表行为中。单纯的外表行为研究,不足以深透主观动机和意向领域,因此,人的行为仅仅部分的由它同外界对象或未来结果的关系构成,它的意义相当大部分在于它表达了某种主观的心理状态。没有同生活于一定社会中的具体个人的直接接触,是不可能完整理解有关的事实的。选择哪些资料作为有意义的事实,在何种深度或层次上挖掘事实本身的意义都与理论的解释有关。

2.关于因果律的有效性。在社会研究中人们往往把各种社会现象的产生归结为原因——结果模式,而人文主义者却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在自然世界中,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对于不同的社会或文化都是中立的,对于支配任何一个社会或一种文化的意义都是无关的,但人的行为却由它们对行为主体或对象参与者所具有的意义来辨认,而这些意义的内涵与阐释都是由一种给定文化与行为者本身的意义感受来决定的。众所周知,每一种文化有相应的意义库,不同的人对意义的感受、辨认与理解不一样,即使在同一文化背景里不同人的行为之间,要作出正确的因果概括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当然不能把因果规律固定下来解释人的具体行为,要了解这种渗透着社会意义的范畴之间的联系,只能靠对那个意义系统的深刻体会,而不是外部的机械概括。

3.关于理论或解释的性质问题。人文主义者强调社会科学理论或解释的目的,并不是要推导出经验概括或统计定律,而是要对人的行为和语言的意图和意义的深刻理解。人文科学以人的行为和语言为研究对象,以相互交流和相互影响的人而不是事物为研究对象,理论解释的目的不是要回答“为什么”的问题,而是要回答行为的内在依据,包括个人的、社会的、文化的问题。因此,一个好的理论要能提供合理的行为主体有关的规范标准,要理解他的行为规范的标准,并不是提供当作客观事件的行为的演绎说明。以人的行为和语言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的价值观念不可能是中立的,不能免除意识形态的影响,总是要受到一定文化的规范、预设和偏见的支配。

教育作为使人性完善的最佳方式,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与人文主义的观点有不谋而合之处。所以说,不管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到如何无所不能的程度,自然科学方法论被推到如何高的地位,只要教育还是以人为对象的活动,那么它的人文性就一天也改变不了,人文主义方法论也一天不能被抛弃。

再次,教育活动本性特点与教育实践的内在构成决定了方法论的取向。

一般来说,教育活动的特性表现为:教育活动在对象与目的维度上的特殊性;教育活动进行过程的点双边、共时、交互作用性和要素关系的复合性;教育活动具有预测性与活动过程中的动态生成性;教育活动的本质是在特殊的交往活动中有目的的使社会对学习者的发展要求,向学习者的现实发展转化。教育活动是人的科学精神的活动,表现在求真;教育活动是美感经验活动,表现为求美;教育活动是人伦道德活动,表现为求善;教育活动是实在主体探求生命意义的心灵历程,是一种纯粹的精神或灵魂的洗礼,关怀人生或命运问题,不依赖哪一门学科。教育活动是一种人文活动,而且是人文活动的最高境地,虽然达到这种境地的人是凤毛麟角。

说到底,教育活动的生命力在于其精神的、价值的、人文的、意义的一面。完整的理解教育,就是要清晰的认识教育活动的精神性、人文性。科学技术的发展,教育设备的更新并不代表教育的先进,可能传播的是非科学、伪科学的知识,训导如野兽般争斗的人生哲学,展示一个紧张、无人性的社会,培养出毫无生趣,面孔呆滞的“接班人”。这样的教育显然是失败的。因此,教育活动形式的完美并不代表价值的实现,教育活动表达的是宇宙的真理,人生的真谛,生命的觉悟,包含了对真、善、美等价值的追求及对终极意义的关怀和寻觅。况且,科学精神本身也是从人文主义传统发展而来的,所以,唯有从人文角度理解科学,才算把握了科学精神的本质。

人类无法将全部教育的意蕴客观化,无法从纯粹客观的角度理解教育活动和教育实践,教育过程无法还原为一个实体或得到严格控制的操作过程,不论历史上的以自然科学方法论研究教育取得多么辉煌的成就,教育活动中较高层面的内涵并非在归纳推理或统计规律的意义上层面的内涵推演而来的。教育中的人文性是历史的生成的,是传统的,同时也依据个人的觉悟和感觉而存在。教育活动搀杂了历史的内省因素,这些因素与文化价值、目的意义等这些人文性经验的范畴联系在一起,教育活动客观上有很强的独特性,因此,教育科学必须对教育活动达成普遍性的因果规律是不可能的。我们不能用以一种意义标准,一种思想框架或解释尺度来说明全部教育问题,我们能对某一特殊时间、地点、情境的教育发表评论,一旦离开具体场合则可能失效。我们对教育问题的说明或解释常常是暂时的、相对的、主观的。教育中与意义、价值相关的核心问题本质上是约定的,不是外在规定的,教育的历史是一种互为主体性的过程,任何关于教育的思想如果未经主体心灵深处的认同,也是毫无意义的。

参考文献:

第5篇

【论文摘要】科学主义方法论虽然促进了教育研究的科学化,但同时也暴露了许多弊端。通过分析人文主义方法论的内涵,分析教育活动的人文特点,我们得出在教育研究中坚持人文主义方法论的必要性。

进入20世纪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给世界带来的巨大变化,人们倾向于以自然科学技术的方法来进行科学研究,教育研究自然也受到影响。“当今严肃对待教育理论学者的主要职责是养成归纳研究的习惯和学习统计学的逻辑”。但同时,许多思想家看到自然科学方法阻碍了教育研究的发展,因为这种方法:只处理与教育有关的技术性问题,听命于现实或经验的统计趋势而无法在符合价值与理想的方向上提出真知灼见,触及不到教育活动的本质性问题及教育中的灵魂和实质。而教育中的智慧、人格、情感、精神这些才是研究的焦点。

对此,我们提出在教育研究中坚持人文主义研究方法论的主张。

首先,人文主义方法论是与人文科学或精神科学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

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差别在于前者试图解释,后者试图理解。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是当代西方人文科学方法论中最具人文精神,最有影响的派别。社会现象研究和纯科学的区别在于社会现象涉及有意识的行为主体,他们自己赋予行为以意义,所以社会科学家为了描述和说明社会现象就要有理解的概念与实践,即理解、移情作用和直觉,所以人文主义传统坚决反对要求社会科学把人的行为客观化,把行为主体物质化的观点。

其次,人文主义方法论关注的焦点为三方面:

1.关于经验的客观性问题。人文主义者强调社会事实中人的主观性方面,如人的信念、动机、需要和希望等并不完全表达于客观的外表行为中。单纯的外表行为研究,不足以深透主观动机和意向领域,因此,人的行为仅仅部分的由它同外界对象或未来结果的关系构成,它的意义相当大部分在于它表达了某种主观的心理状态。没有同生活于一定社会中的具体个人的直接接触,是不可能完整理解有关的事实的。选择哪些资料作为有意义的事实,在何种深度或层次上挖掘事实本身的意义都与理论的解释有关。

2.关于因果律的有效性。在社会研究中人们往往把各种社会现象的产生归结为原因——结果模式,而人文主义者却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在自然世界中,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对于不同的社会或文化都是中立的,对于支配任何一个社会或一种文化的意义都是无关的,但人的行为却由它们对行为主体或对象参与者所具有的意义来辨认,而这些意义的内涵与阐释都是由一种给定文化与行为者本身的意义感受来决定的。众所周知,每一种文化有相应的意义库,不同的人对意义的感受、辨认与理解不一样,即使在同一文化背景里不同人的行为之间,要作出正确的因果概括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当然不能把因果规律固定下来解释人的具体行为,要了解这种渗透着社会意义的范畴之间的联系,只能靠对那个意义系统的深刻体会,而不是外部的机械概括。

3.关于理论或解释的性质问题。人文主义者强调社会科学理论或解释的目的,并不是要推导出经验概括或统计定律,而是要对人的行为和语言的意图和意义的深刻理解。人文科学以人的行为和语言为研究对象,以相互交流和相互影响的人而不是事物为研究对象,理论解释的目的不是要回答“为什么”的问题,而是要回答行为的内在依据,包括个人的、社会的、文化的问题。因此,一个好的理论要能提供合理的行为主体有关的规范标准,要理解他的行为规范的标准,并不是提供当作客观事件的行为的演绎说明。以人的行为和语言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的价值观念不可能是中立的,不能免除意识形态的影响,总是要受到一定文化的规范、预设和偏见的支配。

教育作为使人性完善的最佳方式,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与人文主义的观点有不谋而合之处。所以说,不管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到如何无所不能的程度,自然科学方法论被推到如何高的地位,只要教育还是以人为对象的活动,那么它的人文性就一天也改变不了,人文主义方法论也一天不能被抛弃。

再次,教育活动本性特点与教育实践的内在构成决定了方法论的取向。

一般来说,教育活动的特性表现为:教育活动在对象与目的维度上的特殊性;教育活动进行过程的点双边、共时、交互作用性和要素关系的复合性;教育活动具有预测性与活动过程中的动态生成性;教育活动的本质是在特殊的交往活动中有目的的使社会对学习者的发展要求,向学习者的现实发展转化。教育活动是人的科学精神的活动,表现在求真;教育活动是美感经验活动,表现为求美;教育活动是人伦道德活动,表现为求善;教育活动是实在主体探求生命意义的心灵历程,是一种纯粹的精神或灵魂的洗礼,关怀人生或命运问题,不依赖哪一门学科。教育活动是一种人文活动,而且是人文活动的最高境地,虽然达到这种境地的人是凤毛麟角。

说到底,教育活动的生命力在于其精神的、价值的、人文的、意义的一面。完整的理解教育,就是要清晰的认识教育活动的精神性、人文性。科学技术的发展,教育设备的更新并不代表教育的先进,可能传播的是非科学、伪科学的知识,训导如野兽般争斗的人生哲学,展示一个紧张、无人性的社会,培养出毫无生趣,面孔呆滞的“接班人”。这样的教育显然是失败的。因此,教育活动形式的完美并不代表价值的实现,教育活动表达的是宇宙的真理,人生的真谛,生命的觉悟,包含了对真、善、美等价值的追求及对终极意义的关怀和寻觅。况且,科学精神本身也是从人文主义传统发展而来的,所以,唯有从人文角度理解科学,才算把握了科学精神的本质。

人类无法将全部教育的意蕴客观化,无法从纯粹客观的角度理解教育活动和教育实践,教育过程无法还原为一个实体或得到严格控制的操作过程,不论历史上的以自然科学方法论研究教育取得多么辉煌的成就,教育活动中较高层面的内涵并非在归纳推理或统计规律的意义上层面的内涵推演而来的。教育中的人文性是历史的生成的,是传统的,同时也依据个人的觉悟和感觉而存在。教育活动搀杂了历史的内省因素,这些因素与文化价值、目的意义等这些人文性经验的范畴联系在一起,教育活动客观上有很强的独特性,因此,教育科学必须对教育活动达成普遍性的因果规律是不可能的。我们不能用以一种意义标准,一种思想框架或解释尺度来说明全部教育问题,我们能对某一特殊时间、地点、情境的教育发表评论,一旦离开具体场合则可能失效。我们对教育问题的说明或解释常常是暂时的、相对的、主观的。教育中与意义、价值相关的核心问题本质上是约定的,不是外在规定的,教育的历史是一种互为主体性的过程,任何关于教育的思想如果未经主体心灵深处的认同,也是毫无意义的。

参考文献:

[1]杨小微.教育研究的原理与方法[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283-284.

第6篇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有关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反思,认为最能体现法律部门特性的方法论范畴有两对,即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冲突辩证与和谐辩证。而从经济法产生背景和制度特征以及所取得的理论共识来看,最能体现经济法部门特性的方法论范畴有两个.即整体主义与和谐辩证法。

方法论问题是每门学科首要的基本问题,它不仅是一门学科成熟与否的标志,而且是一门学科是否得以顺利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正因为如此,国外学者都非常重视对方法论的探讨,有的甚至认为:一切理论探讨最终都可以归结为研究方法论探讨;一切理论变革又首先依赖对其研究方法论的变革,只有方法论上的科学更新,才能带来科学上的重大突破。[1这种对方法论研究之重视亦体现在西方法学中,诚如德国法学家拉伦茨所言“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2即使从法律制度的嬗变来看,正是法学方法论的变革引起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变迁。基于以上认识,本文借助当今法学及其它学科方法论的研究成果,结合经济法的共识和特性,就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进行探讨。

一、经济法方法论的理论基础

对经济法方法论这一问题的追寻,首先需从法学方法论寻求理论资源,尽管这一资源较为匮乏。

第一,法学方法论(亦可说经济法的方法论)是什么。对此问题的回答,必须做到两个区分:一要区分方法论与方法。简单讲,方法是工具,而方法论是包括一定的哲学认识论及逻辑推理过程的一套思考法现象的理论体系,这意味着方法只是方法论的构成要素(或重要要素)。二要准确把握法学中的意识形态、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总而言之,意识形态虽可构成不同法学方法论的基础,但并不等于方法论。因此,相同意识形态的法学家可能有不同的方法论,而法哲学则可算作法学方法论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一种法哲学流派可说是一种法学方法论流派,但它们毕竟没有包容法学方法论的全部内涵。

第二,法学方法论(亦可说经济法方法论)的二元性,即法学方法论应包括理论研究方法论和应用法学方法论。法学是人文科学,且其特性决定了它主要是“非理论科学,而系应用科学”。L4而解释学在法学中的悠久传统(解释学最初源于神学及法学)及19世纪中期方法论之争中狄尔泰关于把解释作为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基石的奠定,使法学界把解释学作为其方法论的观点,逐渐趋于认同,以至于在现代法学中,人们谈及方法论时,虽偶然有学者在学理探究中提出一些科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但仍是法解释学处于垄断中,甚至趋于法解释学的一元性。虽不能否定这种方法论对法学理论发展的促进作用,但它主要重在法的适用,可以说是应用法学方法论,其在法学理论研究中有明显的局限性,这从法学史中就可说明。法学史说明,法律思想的突破才引起法律革命,而这种突破往往不是源于对法的解释中。如对商法解释,不能说明反垄断法、劳动法等的产生。可见解释学方法论充其量只能促使法学按“常规”发展,而不能引发“法律革命”。因此,在法学方法论的系谱中必须打破一元传统,建立应用与理论研究二元方法论结构。

第三,法学方法论的层次性。长期以来,人们把方法论看作是没有层次的单一概念(法学界亦是如此),其实方法论既包括高层的具有哲学意味的一般方法沦,又包括那些反映着法学(或经济法学)本身性质和特点的具体方法论,它们构成一个方法论群。

笔者认为,经济法学方法论体系应包括两大方面:其一是解释学方法论(主要是应用法学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可借用法解释学的理论、民法解释学的理论、甚或哲学解释学理论。其二是理论研究方法论。主要包括从人文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方法论引入经济法研究中形成的方法论(或者说是这些方法论在经济法研究中的应用)。

就自然科学方法论来讲,波普尔的批判的理性主义方法论——猜测与反驳,对于我们端正研究态度,促进经济法的理论创新和发展不无意义。而库恩的历史主义方法论,对于我们从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过程,看经济法发展的“常规”时期及“革命”时期,从而对领悟经济法精神,有启发作用。另外,有人已把系统论引入经济法的分析中,博弈论亦被引入法学的分析中。可见,借鉴自然科学方法论,对开阔分析视野,加深对经济法认识很有必要。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讲,有两对通用的方法论范畴——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以及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方法论,在所有社会科学中都可用,当然在经济法的研究中亦可用。另外,还可借用经济学、社会学对经济法进行分析,形成经济法的经济学分析及经济法的社会学分析方法论。

就方法论的层次讲,既包括具有哲学意味的一般方法论,又包括反映经济法本质及特点的具体方法论。本文旨在探讨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就是结合经济法本质和特点,从具有一定哲学意味上来说的,这种方法论贯穿于经济法理论始终,影响着经济法的理念及制度设计。

二、经济法的两个基本方法论

从人类对社会认识的历史看,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认识主要受两个因素制约,其一是社会的构成,其二是构成社会的要素之间的关系,与此有关的两对方法沦范畴,其一是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其二是冲突辩证与和谐辩证。这两种方法论与对社会关系认知的紧密关联性,势必影响法律部门的划分及各部门法的特性。据此,结合上述有关经济法基本方法论的含义界定,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有两种,即整体主义与和谐辩证法。

(一)整体主义方法论。

在社会科学中,有关如何认识社会现象,从方法论角度讲,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即个体主义方法论与整体主义方法论。

个体主义方法论(亦称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是指对“社会现象包括集体,应按照个体及其活动与关系来加以分析”。[5(P486)由于个体主义方法论往往与自由主义关于社会的观念相联系,故有学者将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称为正统的自由主义,其社会理论根据的核心内容在于把个人看作是分析和规范化的基础,社会则被认为是各个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的总和,相应地,国家或社会便成为个人得以通过它而追求自身利益的一种机构。

与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相对立,方法论的整体主义认为:“社会科学研究社会整体如集团、民族、阶级、社会、文明世界等等的行为。这些社会整体被认为是经验对象,社会学用生物学研究动植物的那种方式来研究它们”。[s3(P486)正如当代西方者卢卡奇认为,正确的认识方法是要求必须把对象世界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加以把握。

这种方法论从古希腊的柏拉图就有,但真正对现代分析社会产生影响,则从斯宾塞及孑L德把社会看成一个有机体时开始,其中影响大的当属马克思、卢卡奇和美国的社会结构功能主义(帕森斯、默顿)。以及德国的历史学派(施穆勒、萨维尼)。在他们看来,“最恰当最有效的社会科学认识来自对群体现象或过程的研究。-[63(P12)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方法论虽然强调整体,但在整体中个体并没有被抹煞,而被保存着。

按此方法论看待社会,社会将是一个超越个体的独立存在,它有其独立于个体利益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它有其自身的秩序——社会历史秩序,这一秩序中是主客体互动形成的自然秩序与人为秩序的混合秩序。因此,要调整好社会关系,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不只是一个自然过程,还必须赋予人的意义。要达到此目的,就必须要代表公共利益的机构(目前只能是政府)对社会运行进行适度干预,只有如此,才能实现主客体互动,才能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这种方法论在法学中的应用,催生了新的法理念、社会法理念,这不论是从狄冀的社会连带说——一种承认超越个人利益的社会利益,认为社会规范存在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连带关系的学说中,还是从庞德的法益划分理论——法保护的利益分为三类,即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而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不等于个人利益之和的理论中就可说明。①这种新的法理念的诞生,在实践上引起了法律制度的革命,撇开社会主义国家在理论指导下,在社会革命的基础上建立的全新的法律制度——一种主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律制度不谈,仅从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看,不仅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现象,而且大量社会法(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环保法)及经济法亦得以出现。

立足于以上对方法论的整体主义的认识,我们结合最能体现经济法宗旨及特性的一些基本理念便可取得以下的共识:(1)有关基本原则方面有两点,其一是社会整体效率原则。其二是社会公平与公正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在于强调经济法规所体现的维护经济法主体间的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利益,注重社会分配的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基本取向。(2)经济法的本位,占主导地位的是社会利益本位。②(3)经济法的发展观——可持续发展。⑧从这些基本理念的共识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些无一不是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产物,因此,笔者认为整体主义方法论是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之一。这亦是经济法与民商法最根本的区别所在(两种相反的方法论)。

(二)和谐辩证法。

辩证法的基本观念认为,有关构成社会整体的各要素(个体)或构成社会系统内的各子系统之间存在着两方面的关系,既有统一和谐的关系,又有矛盾冲突关系。但在这两个方面关系中,何种关系占主流,何种关系决定着社会(或事物)的发展,在学者中却存在着分歧,形成两种不同的理论,从方法论讲即形成两种不同的方法论,即冲突论与和谐论。而冲突论一直是西方哲学及社会理论中的主流,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则以和谐为主流。为了从反面加深对和谐辩证法的理解,下面亦对冲突的辩证法作一简单介绍。

一般来讲个体主义者都持冲突论,其历史悠久,一直可上溯到古希腊,但却主要起源于现代,在社会经济领域主要表现就是以亚当·斯密为首的竞争理论或竞争传统,而在政治哲学领域,主要表现在以马基雅维里、布丹、霍布斯的权力冲突。在整体主义中亦有许多鼎鼎大名者持有此论,其主要代表有马克思、新学派——法兰克福学派的学者,冲突论的内容大致由以下几方面构成:第一,冲突的根子深藏于每一个社会结构中;第二,社会世界及其构成要素皆处在流变中,正是这种要素的冲突推动社会变迁;第三,尽管冲突是社会结构固有的,但冲突并不总是激烈的与明显的,社会冲突可以是潜在的、有规则的与受控制的;第四,从冲突模式观点看,把社会与社会组织结合在一起的不是认同,而是强制,不是普遍一致,而是他人施加压力。

据以上冲突论,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也是处于冲突之中,即人与人的利益是对立的,他们之间的博奕是一种零和博奕。作为调整人们经济利益冲突的法只能以法律责任这种强制力为后盾,法律的目的亦旨在化解冲突,在冲突中寻求合作。这就决定了传统法的主要目的和模式。

与冲突论相对立,中国传统哲学则强调人的本性、人的意义与世界的统一体,简言之,即“天人合一”,在此基础上,中国的儒家、道家,把世界看成是一个整体,一种人与人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图景。这种哲学思维使中国哲学重于对人自身及周围世界本质存在意义的探讨,即从整个宇宙、人在整个社会中的关系中探求人的存在价值或意义。这就使得中国哲学重于价值探讨和本体寻找,属本体论哲学。在西方以海德格尔为代表或者说由其所创的存在主义哲学,亦属本体论哲学,这种哲学虽与中国传统哲学的本体论有差异,但有异曲同工之处,它们之中都隐含着和谐辩证观念。另外,在现代西方社会思想中的结构功能主义的观念中亦可发现和谐观念。如帕森斯认为“社会各组成部分的相互适应,和谐与均衡是人类社会正常条件”。

综合中国传统哲学及西文哲学及社会学中的和谐观念,可以说和谐论主要有三方面内容:第一,世界万有(或社会),是一个“一体多元”、“多元一体”的整体有机系统。第二,人与人、人与自然是一个整体,是构成整体的不同“自在”,因此,不能把自然当作征服、利用的对象,亦不能把人当作工具。否则,摧毁了自然,损害了他人,最终人类也会摧毁自身,损害自己。第三,在人类社会,各人生活的大方面趋于和谐统一,而非冲突,冲突虽存在,但只不过是一种对和谐的短暂偏离,最终还要回归和谐,这被称为和谐辩证法。在高度社会化的现代社会,这种方法论及所产生的新理念,已被许多思想家接纳,当然亦对法学产生了影响,利益法学派的创始人耶林关于社会是一个“为了共同目的的合作,在合作中,每一个人是这样行为的,在他服务于他人时,也在服务于自己,在他服务于自己时也在服务于他人”[1的观念,可以说就是对这种方法论的法学诠释。这种方法论所产生的新观念,必然要求现代法,不仅是排解冲突的工具而更重要的是应具备促成和谐的功能;它对主体不再以抽象的同一性看待,而更应注重具体的多元,以利于合作中的互补及协凋。立足于对和谐辩证方法论及由此产生的现代法理念,我们再从经济法的内容体系看,不论是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律制度中的产业调节法、计划法、环境法、自然资源与能源法,还是从社会分配调控法律制度中的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以及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中的竞争法、反垄断法中,都体现r对人与自然、人与人、产业之间的和谐的促成。由此可见,和谐辩证法对经济法理念的生成和经济法制度设计中的根本作用,就是其作为经济法另一基本方法论的原因,亦是与以化解冲突为要旨的民商法、行政法的最大不同点之一。

第7篇

论文关键词 质化研究 量化研究 研究范式 社会科学研究

量化研究与质化研究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两种基本范式。在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历史上,曾经历了由思辨主导的质化研究为主流到以事实数据为主导的量化研究为主流。到了近代,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单一使用一种方法的局限性及不足,量化研究和质化研究逐渐被整合到同一个研究中。通过了解量化研究和质化研究在社会科学中的发展历史和对立,深入探讨两者的哲学基础,从而得出量化研究和质化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能实现整合,同时跨越单一研究方法的局限性。

一、量化研究和质化研究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发展

质化研究是“以研究者本人为研究工具、在自然情境下采用多种资料收集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整体性探究、使用归纳法分析资料和形成理论、通过与研究对象互动对其行为和意义建构获得解释性理解的一种活动”。质化研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民族志”的研究。“民族志”是人类学中的一种研究方法,是对人及其所在文化的整体性生活、态度和行为模式进行详细、动态、情景化的描述,它要求研究者长期与当地人生活在一起,通过自己的切身体验获得对当地人及其文化的理解。早期的质化研究主要是凭借主观经验和理论思辨来进行的,缺乏统一的方法论指导和操作规范,一直只在有限的范围内使用。到20世纪80年代,质化研究方法逐步成熟起来,形成了自己独有的概念、方法、理论以及统一的规范和操作程序,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量化研究指在研究中运用实验、调查、测量等量化的手段来收集和分析研究资料,从而判断研究现象的性质,发现内在规律,检验某些理论假设的研究方法。在古代社会,由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还没有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所以作为以研究社会现象为目的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是以哲学方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到了文艺复兴以后,自然科学摆脱了神学思辨和经院哲学的束缚,开始采用培根所倡导的观察实验方法并取得了大量研究成果。在自然科学方法论的影响下,社会学家开始思考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来研究社会科学领域的问题。霍布斯提出人类现象与自然现象并无不同,可以把研究自然现象的方法应用于研究人类现象。孔德也提倡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分析和解释,要把社会学建设成为一门实证科学。涂尔干则主张社会科学应该以自然科学为基础,用实证的方法、确凿的数据来表达社会事实。自19世纪后期以后,质化研究在社会科学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逐步取代了思辨研究。

二、量化研究和质化研究的对立

量化研究和质化研究从它们形成之日起,就存在本质的区别。质化研究遵从人本主义的观点,强调在对社会现象和人的社会行为进行研究时要考虑到人的特殊性,要注意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之间的差别。它强调要透过被研究者的眼睛看世界,社会现象是被研究者所涉入和经历的生活世界,所以研究者只有掌握了被研究者个人的世界及对事件整体背景的了解,才能明白被研究者行为的动机及事件的意义。在这样的原则指导下,质化研究多采取开放而富有弹性的研究模式及描述和归纳的研究方法。在研究过程中,质化研究常将发现问题、收集资料、分析等环节交替进行,研究者在与被研究者交流的过程中能不断发现新问题,深入探讨问题。研究方法上,质化研究也常采用描述的方法将研究场景完整呈现,虽然这点常常为量化研究们所诟病,但现代的研究技术,如录音笔、录像机等能为质化研究提供相应的规范操作的支持。另一方面,质化研究由于采取开放的研究态度,在研究初期一般不预设理论构架或假设,以避免将既定的价值或看法加诸于被研究者身上。

而量化研究则遵循实证主义的观点,认为社会科学研究与自然科学研究一样,对社会现象及其相互联系的研究应该参照自然科学研究方法,在具体客观的观察基础上,通过经验概括得出结论,并且这种研究的过程是可重复的。量化研究基于的假设是,社会现象是独立于研究者之外的客观存在,研究者必须采取客观的观察和测量,最大限度的实现研究的客观化。在研究者与被研究者的关系上,量化研究强调两者之间的主客关系,研究者要以一个局外人的角度对被研究者进行研究,尽量避免主观价值的涉入。在这样的研究原则指导下,量化研究在社会科学中主要是采用可重复而客观的研究模式及演绎和验证的研究方法,以确保精准化、形式化、可操作化和数量化。在研究过程中,量化研究常对概念进行操作化的处理从而对感官经验进行量化和测量,同时设置一定的假设,在选取有代表性的样本的基础上,对假设进行检验并推论到总体的特性。为保证最大限度的客观性和可重复性,量化研究常采用调查问卷、测量统计等方法。

三、量化研究和质化研究哲学基础的相通

质化研究和量化研究在原理和方法上有明显的不同,质化研究主要是为了回答“为什么”的问题,而量化研究则是回答“有多少”的问题。这两种研究方式为研究社会科学提供了两种不同的图画。它们之间不存在谁优谁劣的问题,都是以社会实在为对象,以求解社会难题为目的,以对社会现象的描述和解释为形式,以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理性重建为途径,来揭示社会运动的本质。在对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它们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辅相承,发挥着各不相同的作用。

陆续经历了19世纪思辨与实证社会科学的分离和20世纪逻辑实证主义与证伪主义的争论之后,社会科学家逐渐接受了后实证主义所主张的科学的模式和目标都应该是多元的,社会科学可以是科学取向也可以是人文取向,不应该一味的强调客观主义。同时,他们也逐渐认识到,虽然价值对于研究整个社会系统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在社会科学研究方式上应该是“价值无涉”的,研究者不应该在研究过程中投入个人的价值或利益。研究者们在科学理论和经验事实的关系上达成了共识,也就是说科学理论的建立必须以经验事实为基础,理论的有效性验证或进步不能完全依靠于经验事实。

虽然质化研究的基础是人本主义的观点,而量化研究基于实证主义而进行,但是这两种哲学观点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世界上不存在完全有别于其他种类的哲学,哲学间的联系是存在的。实证主义侧重于研究客观化的、静态形式呈现的经验,而人本主义注重被解释的、动态呈现的客体的意义。随着实证主义者和人本主义者认识上的进步和反思,实证主义逐渐实现客观化的弱化和对研究事物整体性认识的强化,而人本主义在客观化和科学性上逐渐加强,这样的发展趋势为质化研究和量化研究的结合提供了理论基础。在研究实践中,两种方法已实现统一,两者间的互补性已成为不容争辩的事实。在自然科学领域,质化研究的思想和方法得到广泛应用,最突出的例子就是社会研究方法中的概率论在自然科学中的应用。物理学家将其引入物理学的研究中,建立了统计力学。而在社会科学领域,量化研究更是被大量的引入到社会学、经济学、人口学、心理学、教育学、历史学、管理学等很多学科中,取得了大量的成就。由此可见,社会科学的模型化、定量化和自然科学的社会化、定性化倾向,使得质化研究和量化研究方法趋于整合。

四、量化研究和质化研究的整合

首先,量化研究和质化研究的整合表现在社会科学研究模式的阶段性和连续性上。研究者不仅仅承担收集资料和用经验理论来解释资料的任务,同时还承担用事实来验证理论的任务。社会研究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包含了观察、解释、进一步观察、进一步解释的过程。也即一种理论的发展是包含以归纳为特征的理论构建过程和以演绎为标志的理论验证过程。虽然在实际研究中研究者可能是由观察事实出发进而概括上升为理论,或由理论出发去进行观察并以此来支持、反对或修改理论,但这些都包含了建构理论和验证理论两个组成部分,而量化研究和质化研究则在这两个组织部分中分别承担了研究方法的角色。

其次,量化研究和质化研究的整合还表现在社会科学研究目标的互补性上。量化研究的研究目标是为了说明,而质化研究的目标是为了理解,说明和理解是人类进行科学认识的两种具体方式。一方面,在自然科学对自然世界的说明中包含着人性的理解,量化的说明是为了建立起普遍有效地模型来解释特殊经验。库恩曾指出,科学认识的主体是人,而人在面对自然世界时,通常已经带有自身的认知背景,这是科学认识的过程和结果无法摆脱的。因此,在对自然界现实的说明中内含着理解。另一方面,在社会科学对社会现象的理解中也包含了因果的说明,质化的解释需要通过因果分析的方法来排除非理性的因素。对社会现象的理解不仅包括探寻者的动机、意图和认识,理解社会事实的意义,同时还包括对社会现象作出因果性的考察,说明社会事实的原因。由此可见,量化的说明是质化的理解的基础,而质化的理解又能深化量化的说明,使其得到升华,说明和理解是互动而统一的科学活动。

第8篇

关键词: 体育英语教学 实证研究 研究方法 研究主题

1.问题提出

目前有关体育英语教学的研究正在成为相关专家、研究人员关注的热点,越来越多的体育科研论文对体育英语教学的相关概念、基础理论、研究内容、研究难点、问题对策、研究方法等做了许多前瞻性的、独创性的探索。有学者认为,体育科学,尤其是体育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并无二致,在实证研究与反实证研究之间,不应简单地进行调查、问卷、统计数据,而应在实证的基础之上,运用逻辑主义方法,对基本理论进行判断和推理[1]。也有学者从宏观的角度出发,对整个体育科学研究现状做出分析,选取我国1999-2004年度体育方面具有代表性的论文作为分析样本数据,对我国体育科学的体系内部结构、研究的“社会化”倾向、所运用的研究方法及论证方式四个方面展开分析。在体育科学研究方法方面,得出体育科学研究论文运用定量方法较少的结论[2]。另有学者从微观的角度出发,专门分析了我国艺术体操科研现状[3]。

综上所述,研究方法的探讨正成为体育科学研究领域的热点。尽管体育英语教学研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对于体育英语教学研究来说,还有许多欠缺的地方,没有形成规范的、科学的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2.统计分析

本文以中国知网期刊全文数据库(http:///Grid20/Navigator.aspx?ID=1)为检索对象,第一次检索以“体育”为篇名,匹配选择“精确”,检索时间跨度为1979―2014,再在以“体育”为篇名的搜索结果中进行第二次检索,以“英语”为篇名,最后得出相关论文112篇。第二次检索,首先以“英语”为篇名,再在搜索结果中以“体育”为篇名进行检索,其他搜索各项与第一次检索相同,最后搜索结果是同样的112篇论文。尽管112篇论文的篇名中都包含“体育”和“英语”字样,但经笔者甄别,剔除一些关于《中学体育课堂英语名词活用》、《英语自考》之类的非学术论文,最后确定87篇为分析样本总量。

2.1时间分布

在所有统计的样本中,最早有关体育英语教学研究的学术于1987年。如果以2003年教育部启动高等学校英语专业评估工作为分界点,那么在2003―2014年间的学术论文数量为57篇,占总样本数的66%;2003年以前的学术论文数量为30篇,占总样本数的34%。

数据显示,以2003年为分界点,在教育部启动为提高英语专业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工作之后,很多体育院校纷纷开设了体育英语专业,有关体育英语教学研究论文数量越来越多。与经验判断相一致,这表明体育英语教学研究在我国逐渐受到重视,而且有越来越多的人在关注、研究这一体育科学研究的热点领域。

2.2论文作者单位类型、专业

本文将总样本87篇有关体育英语教学的论文的作者单位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专业体育院校;第二类是非专业体育院校(包括各类综合性高等学校中的体育院系、社会科研单位及其他)。其中,对专业体育院校的论文作者又可分为三类:一是英语专业研究;二是体育专业研究;三是不清楚(文章没有标识)。经统计,有58篇论文作者来自专业体育院校,占论文总数的66.7%,其中作者从事英语教学研究的论文为40篇,占论文总数的46%,将近占据了体育英语教学研究的半壁江山。有29篇论文作者来自非专业体育院校,占论文总数的33.3%。这说明,目前我国体育英语教学研究的主阵地是在专业体育院校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研人员。因为在专业体育院校中,从事英语教学工作必须面对学习体育各专业的学生。这部分学生给人们的普遍印象是文化课成绩较差,活泼好动,英语成绩难以提高。所以研究他们的学习环境、学习特点,提高英语教学成绩成了在专业体育院校从事英语教学工作教研人员的一个重要课题。进行体育英语教学研究的另一个重要群体是来自非专业体育院校从事英语教学工作的教研人员,他们结合自身较强的英语专业背景,对体育专业学生学习英语进行研究。

2.3研究主题分类

从87篇总样本中的研究主题分析,可以发现体育与英语相结合,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有关于体育专业学生的大学公共英语教学,一般主要研究体育院校或综合大学体育专业学生的大学英语教学现状、问题、难点及对策分析。典型代表如《综合性大学艺术体育类学生英语教学现状与启示》、《体育院校英语教学模式的改革与探索》等。这类研究主题的论文数量共有80篇,占论文总数的92%。第二,有关于体育院校专业课程的英语教学,研究此类问题的作者主要认为大学英语仅仅是体育专业学生的英语学习的基础阶段,而体育专业英语教学是使学生从英语基础阶段过渡到专业阶段的必经环节,使其顺利阅读体育专业英文资料。该类研究主题的论文数为4篇,占论文总数的4.6%。第三,第三类文章是有关于体育英语专业(或英语专业体育外事方向)设置等问题的探讨。典型代表如上海体育学院的吴贻刚对体育学院英语专业办学定位与课程设置等问题的分析。该类研究主题只有3篇,占论文总数的3.4%。

由此可知,体育英语教学论文研究主题分布不均匀。现在很多专业体育院校和非专业体育院校因我国体育对外交往的大好形势,纷纷开设了体育英语专业(或英语专业体育外事方向)。到目前为止,我国至少有30多所高校开设了体育英语专业。作为一个新开设的专业,应该理论先行,理应有很多的学术论文百家争鸣。但从论文统计数据得出,目前对体育英语专业的课程设置、专业定位、培养方法等进行探讨的论文只有4篇,即使加上3篇研究体育专业课程英语教学的论文,也只有7篇,不到论文总数的8%。

2.4研究类型分析

按社会学家詹姆斯・S・科尔曼的说法,所谓“理论研究”,是指建立旨在一种理论体系(或概念体系)但又不以经验资料加以验证的研究[4]。这里,我们按科尔曼教授的理论,把对体育英语教学研究分为理论研究(规范分析)与经验研究。理论研究主要探讨体育英语教学的基本概念、原则、理论、范畴等研究;体育英语教学的经验研究主要是指那些经过实地调查、个案分析、问卷调查、实际观察等方法而得出的可以直接指导、规范体育英语教学活动和关系的经验研究,这类研究不作纯理论上的逻辑分析。

从检索结果看,有58篇论文采用规范研究方法,占论文总数的66.7%;有29篇论文采用经验研究方法,占论文总数的33.3%。采用规范分析、逻辑分析方法研究的论文篇数比采用经验研究、应用研究方法的论文篇数多出29篇,说明体育英语教学的规范研究远远多于经验的应用研究。

2.5研究的规范性

一般地,科学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包含四个基本阶段程序,本文从这四个方面对体育英语教学论文的规范性进行研究:一是是否有理论预设(或称理论假设);二是是否有明确的问题意识,即有没有提出需要加以论证或验证的问题;三是是否有对相关现存的文献加以评论;四是文献引用情况。

从研究的规范性所设定的四个指标来看,没有理论预设,没有文献评论,但有明确问题的论文占据了大部分,它们分别占有论文总数的91%、92%、94%。这些数据说明,在体育英语教学研究中,从问题或假设提出到论证检验、形成、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关键环节严重缺损。论文研究的规范性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至于是否有文献引用,有25%的论文没有文献引用,在某种程度上,没有文献引用,容易导致重复研究,没有文献评论,难以提出独创性问题见解。

2.6经验研究方法的具体运用

从统计87篇总样本看,主要的经验研究方法有:参与观察、普遍调查、局部调查、个案调查、问卷调查、非随机调查、随机调查、文献收集。采用以上8种具体的经验研究方法的学术论文共有29篇,其中采用普遍调查与非随机调查方法研究的学术论文共有6篇,而采用局部调查研究方法的学术论文有17篇,占总数的59%。这说明采用普遍调查的研究方法受到很大的局限。因为要进行普遍、广范围的调查,需要较多的经费支持,而这又是很多研究者、研究机构面临的难题。采用局部调查的论文中,大部分把调查的对象限定在一个班级、一个年级、一个学校,跨学校、跨省之间的调查很少开展。如果普遍调查没有人力、财力的支持难以开展,那也可以理解。但没有论文采用既省钱又省力的个案调查方法,这确实是体育英语教学研究的一个误区。

3.结论建议

从上文数据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体育事业发展正在逐步走向世界。特别是2008年奥运会的举办,使得体育领域对于英语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环境的变化要求体育英语教学越来越受到教师、学生、社会用人单位的重视。如何培养高素质的体育英语人才,就理所当然地成为目前体育院校和高校体育专业教研人员关注的热点。

但在体育英语教学研究中,还有很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如研究者偏重于规范研究,而较少采用经验研究,论文研究不规范,不能遵循科学的研究程序。如缺少研究的理论预设,相关研究问题理论综述、评价较少,这就容易导致研究者相互重复同一个问题。经验研究手段单一,不能充分运用多种经验研究方法全面、广泛的开展研究。

笔者认为,体育英语教学,要从规范研究到经验研究、从宏观研究到微观研究、从静态研究到动态研究,力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育英语教学方法论体系,首先必须进行方法论上的补课。如开展普及性训练和方法论讨论。其次,像《体育科学》等专业核心刊物要发挥专业示范导向作用,倡导刊发论文的规范性。最后,组织编写、翻译相关体育科学方法论方面的著作和教材。

参考文献:

[1]张洪潭.体育基本理路研究[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252-257.

[2]李建军.关于我国体育科学研究现状的分析[J].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12,(01).

第9篇

一、社科论文常用的研究方法

(一)论证方法

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写作的论证研究方法是指研究者以说理的方式,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对研究问题进行层层梳理,提出明确的论点,并逐一予以阐释、 论证的研究方式。运用论证方法撰写的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属于论证型论文。论证型论文通常由论点、论据、论证三个部分组成。常见的论证方法有归纳法、演绎法、类比法、因果法、反证法、引申法等。

(二)评述方法

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写作的评述研究方法是指研究者对其研究领域的某一成果或具体观点进行褒贬不一的综合性评述的研究方法。根据评述对象的不同,评述通常分为文献评述和会议评述两种不同类别。运用评述研究方法所撰写的。论文通常具有较强的思辨性,并钚- -味对已有观点或成果进行正面论证或反面驳斥,而是综合各方面观点以客观的态度对其进行评述。评述型论文通常包括前言、主题和总结三个部分,与运用论证方法撰写的论证型论文相比有明显区别。在评述型论文的撰写中应特别注意对评述对象资料的搜集要尽完整,使用的文献资源也应忠于事实,最大程度保证评述的客观性。

(三)调研方法

调研方法是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特别是社会科学类论文研究方法中较为重要的研究方法。运用调研方法撰写的论文就是通常所说的"调研报告".根据调研报告撰写的论文就是"调研型论文".调研方法是基于真实的社会实践调研,对搜集的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后,再开展客观分析的一种综合性学术研究方法。调研方法最常用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管理学等社会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也是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性方法。调研型论文通常包括调查和研究两个阶段,通过调查去研究某些社会现象,得出有关数据,归纳相关规律,为解决某些存在的问题提供依据或参考。

(四)考证方法

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写作的考证研究方法是指研究者对学科领域或社会实践中的某- -问题 ,以直接或间接的材料为基础进行深入研究、辨明是非的研究方法。通常意义上的"考证"多指对古籍、古证的考察或修订。现在的考证含义已有所延伸,不再仅局限于对古籍的考察,而是指对事实的考核和例证。

考证方法常用于历史学、语言学、文学等学科。考证型论文-般包括引论、本论和结论三部分。与其他研究方式不同的是,考证型论文的研究方式需提出新的考证观点,否则只是延续前人的考证结论,考证的意义就大大削弱了。

二、适用社科论文的研究方法介绍

1、调查法

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调查方法是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教育现象进行有计划的、 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 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 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 调查法中最常用的是 问卷调查法 ,它是以书面提出问题的方式搜集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 即调查者就调查项目编制成表式, 分发或邮寄给有关人员, 请示填写答案,然后回收整理、统计和研究。

2、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 研究提纲或观察表, 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 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 科学的观察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 系统性和可重复性。 在科学实验和调查研究中,观察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①扩大人们的感性认识。②启发人们的思维。③导致新的发现。 实验法 实验法是通过主支变革、 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的一种科研方法。其主要特点是:第一、 主动变革性。观察与调查都是在不干预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去认识研究对象, 发现其中的问题。 而实验却要求主动操纵实验条件, 人为地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变化过程,使它服从于科学认识的需要。第二、控制性。科学实验要求根据研究的需要, 借助各种方法技术, 减少或消除各种可能影响科学的无关因素的干扰, 在简化、纯化的状态下认识研究对象。第三,因果性。实验以发现、确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径。

3、 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 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 从而全面地、 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 文献研究法被子广泛用于各种学科研究中。 其作用有: ①能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 帮助确定研究课题。②能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一般印象, 有助于观察和访问。 ③能得到现实资料的比较资料。 ④有助于了解事物的全貌。 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科学实践研究的一种特殊形式。 其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 提出设计,利用科学仪器和设备, 在自然条件下, 通过有目的有步骤地操纵, 根据观察、 记录、 测定与此相伴随的现象的变化来确定条件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活动。 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各种自变量与某一个因变量的关系。

4、 定量分析法

在科学研究中, 通过定量分析法可以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以便更加科学地揭示规律,把握本质, 理清关系, 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 定性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就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 的方面的分析。 具体地说是运用归纳和演绎、 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 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 从而能去粗取精、 去伪存真、 由此及彼、 由表及里,达到认识事物本质、 揭示内在规律。

5、跨学科研究法 运用多学科的理论、 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综合研究的方法,也称"交叉研究法".科学发展运动的规律表明,科学在高度分化中又高度综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据有关专家统计,现在世界上有 2000 多种学科,而学科分化的趋势还在加剧,但同时各学科间的联系愈来愈紧密, 在语言、方法和某些概念方面, 有日益统一化的趋势。

6、 个案研究法 个案研究法是认定研究对象中的某一特定对象, 加以调查分析, 弄清其特点及其形成过程的一种研究方法。

个案研究有三种基本类型:

(1) 个人调查,即对组织中的某一个人进行调查研究;

(2) 团体调查,即对某个组织或团体进行调查研究;

(3)问题调查,即对某个现象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7、功能分析法 功能分析法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 是社会调查常用的分析方法之一。 它通过说明社会现象怎样满足一个社会系统的需要(即具有怎样的功能)来解释社会现象。 数量研究法 数量研究法也称"统计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指通过对研究对象的规模、速度、范围、程度等数量关系的分析研究,认识和揭示事物间的相互关系、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借以达到对事物的正确解释和预测的一种研究方法。

8、模拟法 (模型方法 )

模拟法是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 创设一个相似的模型, 然后通过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的一种形容方法。 根据模型和原型之间的相似关系, 模拟法可分为物理模拟和数学模拟两种。

9、探索性研究法

探索性研究法是高层次的科学研究活动。它是用已知的信息,探索、 创造新知识,产生出新颖而独特的成果或产品。

10、信息研究方法 信息研究方法是利用信息来研究系统功能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美国数学、通讯工程师、生理学家维纳认为,客观世界有一种普遍的联系,即信息联系。当前,正处在"信息革命"的新时代,有大量的信息资源,可以开发利用。信息方法就是根据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的原理,通过对信息的收集、传递、加工和整理获得知识,并应用于实践, 以实现新的目标。信息方法是一种新的科研方法, 它以信息来研究系统功能,揭示事物的更深一层次的规律, 帮助人们提高和掌握运用规律的能力。

11、 经验总结法 经验总结法是通过对实践活动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归纳与分析, 使之系统化、 理论化,上升为经验的一种方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是人类历史上长期运用的较为行之有效的领导方法之一。

12、描述性研究法

描述性研究法是一种简单的研究方法, 它将已有的现象、 规律和理论通过自己的理解和验证, 给予叙述并解释出来。 它是对各种理论的一般叙述, 更多的是解释别人的论证,但在科学研究中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定向地提出问题,揭示弊端,描述现象,介绍经验,它有利于普及工作,它的实例很多, 有带揭示性的多种情况的调查;有对实际问题的说明; 也有对某些现状的看法等。

13、数学方法

数学方法就是在撇开研究对象的其他一切特性的情况下, 用数学工具对研究对象进行一系列量的处理, 从而作出正确的说明和判断, 得到以数字形式表述的成果。科学研究的对象是质和量的统一体,它们的质和量是紧密联系 ,质变和量变是互相制约的。 要达到真正的科学认识, 不仅要研究质的规定性, 还必须重视对它们的量进行考察和分析, 以便更准确地认识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

数学方法主要有统计处理和 模糊数学 分析方法。

14、思维方法

思维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思维和准确表达思想的重要工具,在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科学思维方法包括归纳演绎、类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辩想象、分析综合等,它对于一切科学研究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15、 系统科学方法

第10篇

一、平衡论“虚”“实”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行政法学界,尽管同意“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平衡论”

这一命题的学者越来越多,但暂时仍持相左意见者也为数不少。行政法学界关于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理论分歧主要针对平衡论的研究方法与现实基础。平衡论者并不否认平衡论有理想成分,但更不容否认的是作为整体的平衡论无疑是来自现实、服务现实、指导现实的;暂未接纳平衡论的学者则认为平衡论避“实”就“虚”,其研究方法不太科学,理论主张也缺失现实基础,故将其视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言过其“实”。

评判平衡论的“实”与“虚”,首要的问题是达成评判标准上的大致共识。作为理性思维的产物,任何理论都不可能与实践一一对应,理论源于现实却又高于现实,并通过标明现实的完善方向与完善方式而体现其理论指导价值。平衡论亦然。而且,较具体的行政法理论而言,作为理论基础的平衡论只有更具抽象性才能更好地起宏观指导作用。因此,行政法理论基础必然是形而上的,而非形而下的,但绝对不能据此就认为平衡论就是“虚”的。如果将平衡论的“实”定位为对行政法制现实的消极反应,就正好否定了平衡论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地位。因此,评判平衡论的“实”,关键在于考察平衡论是否揭示了行政法制的“真际”-隐藏于行政法深层次的“理”或“道”。

由此可见,评判平衡论“虚”“实”的标准主要有三:

第一,平衡论的研究方法是否符合社会科学方法论要求;

第二,平衡论是否成功地揭示了行政法的历史延续性;

第三,平衡论是否回应了来自经济、政治、社会与法律文化等各方面的现实要求。

与此相对应,关于平衡论的理论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平衡论的研究方法;平衡论的现实针对性;平衡论的经济维度;平衡论的政治维度;平衡论的人文精神维度;平衡论的实践性;平衡论的法治意义等。以下分别进行讨论。

二、平衡的研究方法:平衡论远离实证?

质疑观点:平衡论只是一组纯粹应然命题的集合,整个理论体系缺失实然层面;或者,平衡论的构建方法是纯粹规范性的,缺少实证分析。

对照社会科学方法论,一种缺少实证支持的规范性理论很难经得起实践考验,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形成也必须遵循社会科学方法论规则。平衡论是由一组具有内在逻辑性的、相互支持的观点而构成的理论体系,平衡论者坚持事实与价值二分的哲学思维,这就保证了每一重要理论观点的形成都既有实证支持(事实),也有规范分析(价值判断)。大致说来,平衡论的研究方法至少有三种:矛盾分析方法、理想类型方法、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方法。

(1)矛盾分析方法。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一个围绕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这一行政法核心矛盾而展开的规范体系,行政主体与相对方是行政法内部的两个矛盾主体。平衡论采用了辩证思维,将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视作对峙互动的矛盾双方,既正视矛盾双方的对立性,又顾及矛盾双方的合作性。

(2)“理想类型”方法。实践证明,韦伯提出的“理想类型”

研究方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社会科学方法,它已被国内外行政法学者所广泛运用。平衡论者提出管理论、控权论与平衡论等三种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理想类型”,以及管理法、控权法与平衡法等三种行政法“理想类型”,与“理想类型”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不谋而合。作为平衡论的对立理论形态,管理论与控权论也是平衡论首先提出的,这“两论”本身也是平衡论的基本理论主张。尽管有些学者一方面断然否定平衡论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另一方面却又在事实上接受了管理法(论)与控权法(论)的理想类型,此即反证了他们实际上是承认平衡论者采用了“理想类型”方法。

(3)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平衡论者在型构平衡理论的过程中,既通过探究行政法制实践,以实证的方法得出一系列理论主张,又并不隐瞒自己的价值判断,力求以实证分析保证理论的现实性,以规范分析保证理论的前瞻性。惟此,平衡论旨在揭示行政法背后的“真际”,其理论构建方法符合思维规律,基本上做到了(从行政法制实践中抽象出共性的)形式逻辑与(以行政法学理论指导行政法实践的)辩证逻辑的统一;而且,还强调具体理论观点与(经济性实证分析的)数理逻辑要求相吻合。

三、平衡论的现实针对性:平衡论回避了现实?

质疑观点:平衡论是一种简单的“否定之否定”的结论,是一种对管理论与控权论的折衷处理,是一种回避现实的中庸作法,缺乏反映中国行政法制现实的针对性。

作为一种在回应时代需求的行政法哲学,平衡论的确是时代的产物。在中国历史上,在“管理论”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消亡而衰微之后,“控权论”曾一度活跃。然而,在现阶段的中国推行“控权论”

并不实际,这不仅归因于英美控权法是以健全的司法审查制度与完善的行政程序为主要控权手段,而且还具有权利本位、自由主义、消极政府、企业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等现实基础,而这些思想观念与制度环境,在90年代初的中国并不具备。此外,发端于70年代末的世界公共行政改革了也要求各国重塑一个“有活力”的政府,英美传统的控权模式也因此处于修正之中,以谋求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由此可见,管理论与控权论在中国都是行不通的,中国行政法学界只能直面现实,构建自己的理论基础。正是迫于这种理论困境的压力,平衡论才应运而生。可以说,平衡论的提出标志着中国行政法学界针对中国的实际,选择了超越管理论与控权论的“第三条道路”。

熟悉平衡理论体系的人是不会提出“平衡论只是对管理论与控权论简单折衷处理的产物”之质疑的。实际上,管理论与控权论作为两种极端的理论模式,它们的价值取向、功能定位、动作机制、制度体系等都迥然不同,二者在理论模式上无法进行折衷、整合。平衡论之所以能超脱原有的理论困境,只能归结为其理论框架的超越性,突破了管理论与控权论思维定势,凭借全新的辩证思维来考察具有互动内倾的、对立统一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形成自成一体的关于现代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价值目标、功能定位、运作机制、制度创设与变迁等的理论体系。由此可见,平衡论与管理论、控权论,可谓存有天壤之别。

四、平衡论的经济维度:平衡论是否适合中国国情的市场模式?

第11篇

关键词:工程观;工程方法论;工程哲学;李伯聪

中图分类号:G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46(2011)06-0057-04

一、当代工程观与工程方法论研究的

基本现状和重要意义

当代工程观与工程方法论研究是科技哲学学科前沿――工程哲学研究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现代科学哲学和技术哲学都是外国学者创建起来的,但在创建工程哲学的时候,中国学者走在了欧美学者的前面。即2002年中国出版《工程哲学引论》[1](李伯聪),2003年欧美出版《工程哲学》[2](L.L.Bucciarelli)等。近几年来,中国工程院、美国工程院、英国工程院都在关注和促进工程哲学的发展;在中国和欧美发达国家对于工程哲学的重视程度和研究力量的投入出现了明显加强的趋势,研究进展出现了明显加速的趋势。显然,工程哲学及其工程观与工程方法论的研究和兴起,为当代科技哲学发展开辟了一个新领域。

我国学者对工程哲学关于当代工程观的研究已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路甬祥将上述《工程哲学引论》誉为“具有开创性的崭新著作”,陈昌曙称赞该书为“充满原创性并自成体系的奠基之作”。在该书中,李伯聪提出了科学、技术与工程的“三元论”观点,认为科学、技术与工程是各有其特殊的本质或本性的,并要求在这个前提下认识和把握科学、技术与工程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殷瑞钰、汪应洛、李伯聪在《工程哲学》[3]一书中,进一步发展了“三元论”观点,从“自然―科学―技术―工程―产业―经济―社会”知识链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工程系统观、工程生态观、工程社会观、工程伦理观、工程文化观等思想。随后,黄顺基的《的开拓与创新》[4]、远德玉的《从技术哲学的视角看工程哲学》[5]、徐匡迪的《发展工程哲学,落实科学发展观》[6]、汪应洛的《当代工程观与工程教育》[7]等论文,进一步强化和拓展了当代工程观的研究内容和工程哲学的研究视域。诚然,目前对工程哲学的基础研究还比较薄弱,系统化、理论化的研究成果还不多见,其中关于当代工程观的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

同时,对工程哲学关于工程方法论的研究也不断取得新进展。在以往具有代表性的论著中,如上述《工程哲学》专著,介绍了我国的一些标志性工程,从工程思维、工程管理、工程创新、工程人才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工程构建都需要经过“工程立项的论证―决策”与“工程建造的设计―施工”两个重要环节等方法论思想,并结合“实践的―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进行阐发。陈子辰、许为民在《自然辩证法――在工程中的理论与应用》[8]一书中,论述了“工程技术研究的主要方法”,包括其研究过程、预测评估、发明创造、设计实验和系统方法;虽然在该书中尚未把工程方法论与技术方法论明确地区别开来,但在内容上广泛探讨了工程方法论问题。谢寿生、杨秉政在《工程方法论案例》[9]专著中,选择和剖析了工程技术研究中的诸多实际案例等。目前,从已有的一些研究成果来看,真正属于工程哲学层面上的工程方法论研究成果仍不多见。

进一步加强对当代工程观与工程方法论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应用前景。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当代工程观与工程方法论的研究视角看,有助于促进工程哲学的深化与发展。通过深入探讨工程本质论、工程观的基本理论、工程活动论、工程的社会评价等当代工程观,以及工程系统分析方法、工程决策方法、工程设计方法、工程综合集成方法和工程价值评价方法等工程方法论,对于进一步促进当代工程哲学的深化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其次,从自然辩证法基本理论体系的研究视角看,有助于推进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为工程教育和工程人才培养服务。目前,国内现行的、具有代表性的、反映学科发展主流的自然辩证法理论体系,可以说是教育部组编的《自然辩证法概论》[10],但在这个理论体系中尚缺少“工程观与工程方法论”。对此,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观与工程方法论”的研究,无疑将弥补目前自然辩证法基本理论及其教学体系的一大缺失。显然,这项研究对于开展工程教育和培养新型工程人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最后,从加强哲学界与工程界联盟的研究视角看,有助于强化为工程实践服务。工程哲学在我国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哲学界与工程界的联盟关系。中国工程院院长徐匡迪多次强调:我们应该把对工程的认识提高到哲学的高度,要提高工程师的哲学思维水平。[11]工程观与工程方法论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应用价值,对它的研究和普及有助于人们在工程活动中少走弯路,提高效率和效益。

二、当代工程观与工程方法论研究的

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当代工程观与工程方法论研究的基本思路,如下图所示:

当代工程观与工程方法论研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工程本质论。基于“科学―技术―工程”三元关系,注重探讨工程理念、工程的本质及其特征、当代工程的发展趋势等。

工程观的基本思想。基于“自然―科学―技术―工程―产业―经济―社会”学科链,注重研究工程系统观、工程生态观、工程价值观、工程伦理观、工程社会观和工程文化观,形成系统化的基本理论。

工程活动论。主要包括:工程活动共同体――主体构成、伦理规范、社会责任、内部人际关系、社会环境关系等;工程实践与工程创新,即结合案例分析工程理念创新、系统集成创新、项目管理创新、风险管理创新、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创新等。

工程的社会评价。即注重研究其评价的基本原则、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过程的阶段性(事前评价、事中评价和事后评价)、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内部评价、外部评价、专家评价、公众评价)。

工程系统分析方法。注重结合案例分析研究:三维结构分析方法及其应用;网络分析方法及其应用;模型化方法及其应用――神经网络模型、灰色预测模型、模糊评价模型等。

工程决策与设计方法。注重结合案例分析研究:工程决策方法;工程设计方法,如常规设计、系统设计、功能设计、可靠性设计、最优化设计等。

工程综合集成方法。注重结合案例分析研究:综合集成方法及其特点;综合集成方法的基本功能;综合集成方法的一般程序及应用――定性集成、定量集成、系统综合集成。

工程价值评价方法。结合案例分析:矩阵技术法、效果分析法、多目标评估法、环境评估法、技术再评估法等。

其中,主要研究重点包括:工程价值观、工程伦理观、工程活动共同体、工程实践与工程创新、工程社会评价过程的阶段性、三维结构分析方法及其应用、网络分析方法及其应用、工程决策方法、工程设计方法、工程综合集成方法、工程价值评价方法研究等。主要难点包括:工程本质论、工程价值观、工程实践与工程创新、工程评价指标体系、模型化方法及其应用、工程决策方法、综合集成方法、技术再评估法等。三、当代工程观与工程方法论研究的

重要观点和突破口

当代工程观与工程方法论研究的一些重要观点包括:

工程的本质是造物。科学活动是以发现为核心的活动,技术是以发明为核心的活动,工程则是以建造为核心的活动。工程活动是现代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人类能动性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表现方式之一。工程活动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社会文明的主要标志。

从“自然―科学―技术―工程―产业―经济―社会”学科链看,当代工程不仅具有自然科学技术的性质,而且具有人文社会科学技术的性质。它是联系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最重要的中间环节,并具有更加丰富的内容。

当代工程观不仅开拓了从自然观到历史观的通道,而且为科技哲学(自然辩证法)学科发展增添了新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本质论;工程系统观、工程生态观、工程价值观、工程伦理观、工程社会观和工程文化观等工程观的基本理论;工程活动共同体、工程实践论和工程创新论等工程活动论;以及工程的社会评价理论等。

同时,相对而言,当代工程方法论不同于自然科学方法论、技术科学方法论和系统科学方法论,它同样为其学科发展增添了新的重要内容。这主要包括:工程系统分析方法、工程决策方法、工程设计方法、工程综合集成方法和工程价值评价方法等。

在现代社会,工程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程度越来越复杂,工程与工程、工程与自然、工程与经济社会之间以及工程自身内部等都具有极其复杂的关系,需要进行跨学科、多学科的研究,特别需要从宏观层面、以哲学思维把握工程活动的本质和规律。

当代工程观与工程方法论研究,要求工程教育适应工程实践的时代特点,实现工程教育模式的转变。工程教育要培养适应当代工程活动特点的工程创新人才,工程教育要体现当代工程观与工程方法论的基本思想和重要内容。

目前对当代工程观与工程方法论研究的一些切入点和突破口如下:

首先,从总体上看,这项研究要着眼于注重探索如何把的基本观点、基本原理同中国工程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研究道路,促进中国技术哲学学派的成长与壮大。

其次,这项研究要着眼于推进自然辩证法基本理论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如前所述,目前在自然辩证法基本理论及其教学体系中,仍缺少真正意义上的“工程观与工程方法论”;然而,通过这项研究将弥补这一理论缺失,即形成由“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科学观与科学方法论、系统观与系统科学方法论、技术观与技术方法论、工程观与工程方法论、科学技术与社会”基本理论单元构成的完整的自然辩证法理论及其教学体系,并为工程教育和工程人才培养提供新的重要内容。

再次,这项研究要着眼于促进工程哲学的深化与发展。通过深入探讨工程理念、工程的本质及其特征等工程本质论,工程生态观、工程价值观、工程伦理观、工程社会观、工程文化观等工程观的基本思想,工程共同体、工程实践、工程创新等工程活动论,以及工程的社会评价等问题,努力做出系统化的理论梳理、总结、探讨和创新,促进工程哲学的深化与发展。

最后,这项研究要着眼于直接为工程教育和工程实践服务。通过对工程系统分析方法、工程决策方法、工程设计方法、工程综合集成方法和工程价值评价方法等理论研究,其中尤其是通过深入探讨和系统总结钱学森倡导的工程综合集成方法,并把它纳入自然辩证法理论体系,促进工程方法论的深化与发展。同时,通过对某些工程方法如神经网络模型、灰色预测模型、模糊评价模型等案例研究,既可望做出一些具有原创性、开拓性的研究成果,也有助于促进工程教育和工程实践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伯聪.工程哲学引论――我造物故我在[M].郑州:大象出版社,2002:452.

[2]LouisL.Buccirell.Engineering Philosophy[M].Delft University Press,2003:236.

[3]殷瑞钰,汪应洛,李伯聪.工程哲学(第3卷)[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5.

[4]黄顺基.《工程哲学》的开拓与创新[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7(12):24.

[5]远德玉.从技术哲学的视角看工程哲学[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7(12):23.

[6]徐匡迪.发展工程哲学,落实科学发展观[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1):90-92.

[7]汪应洛.当代工程观与工程教育[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2.

[8]陈子辰,许为民.自然辩证法――在工程中的理论与应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207-239.

[9]谢寿生,杨秉政.工程方法论案例[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7:184.

[10]教育部组编.自然辩证法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328.

[11]赵建军.工程界与哲学界联盟,大力推进工程哲学发展[J].哲学研究,2004(9):93-94.(责任编辑、校对:徐广联)

A Probe into Modern Engineering Concepts and Engineering Methodologies

YANG Shui-yang

第12篇

【关键词】奎因的自然主义;语言学转向

1.引言

奎因的“自然化认识论”是20世纪最具有创新精神的哲学思潮,深深影响着我们对主客观存在尤其是语言存在的理解。奎因的“心理主义”和“物理主义”摒弃了传统哲学在认识论领域仅限于字面意义上的探讨,而直接把所探讨对象放在认识论的核心部分。他的独创之处在于用自然主义的科学方法代替形式化和人文主义方法,用“心理主义”和“物理主义”直接描述主客观的存在状态。简而言之,奎因的哲学体系致力于挖掘所研究对象的自然属性,因此摆脱了卡纳普把客观真理分为“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做法的局限性,认为所有的真理都要基于客观经验,皆可以用纯自然和科学的方法加以验证。奎因的哲学理念归根结底与他的认识论方法密切相关,也就是对世界的了解应从概念领域移出而转换到对自然界本身的了解,一切现象都可以归结于自然现象。

奎因的哲学观念对语言学的研究具有启示作用。在其理论框架下,语言应超越其“工具”属性成为独立的客体,也就是语言可以作为最基本的物理现象存在。语言不仅是我们用来思想和交际的工具,更重要的是我们客观体验对象,可以进行客观验证。如上做法基于如下前提:语言是客观存在的一个部分,分享整个世界的核心属性和特征,并且可以用最自然和科学的方法加以理解。

2.奎因的“自然主义”认识观

奎因哲学体系中,“自然主义”是一个关键术语。“自然主义”基于“自然”这一概念,在西方最早来自希腊语中的“physis”这个语词,在英文中词形上对应的是“physics”,另外一个同义词为“nature”。奎因的“自然主义”狭义上可简化成“物理主义”,因此奎因的自然主义可以理解成超越人主观认识形态的信仰和知识,所认识的主体为自然事物最原始最核心的状态和属性。因此我们又回到了“第一哲学”这个问题,像经典哲学一样试图把世界一切现象转换成最基本物理现象,或者说一切现象包括人的各种活动都属于自然现象,都可以用自然定律进行推导。

在这一意义上,奎因倾向于自然科学而不是人文社会科学。突出的表现是他努力使认识论自然化,使哲学与科学紧密的联系在一起。认识论的目的就是在科学的指导下描述自然,建立观察过程与科学的关系。综上所述,奎因的自然化认识论导出两个基本概念:“心理主义”和“物理主义”。两者相辅相成,互为因果。前者指利用经验来描述的人的心理过程,后者指这种心理过程所要达到目的――所认识的事物的本身,两种主义都与自然科学方法发生联系。

3.奎因自然主义框架下语言学研究转向

与所有当代哲学家所面临的困境的一样,奎因的哲学探求同样回避不了语言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像所有分析哲学家一样,奎因在把语言作为探讨哲学的前提之外,也把语言作为研究对象,手段和目的并存。实际上,奎因把一生的很大精力都放在语言学研究上,在“行为主义意义论、翻译的不确定性、指称的不可测知性、语言学习理论”等领域颇有建树和影响。并且他所撰写的《词语和对象》被认为是上个世纪最具有影响的两部哲学著作之一。在奎因的语言框架内,对语言的认识应是超越传统意义上的文学-文化研究方法,而是通过对语言的最自然描述来理解其属性。理解语言最好的方式是摆脱语言的生产者和语言存在环境的束缚,直接到达语言本体。在这一点上,语言的物理属性能直接让我们看到语言的本来面貌。奎因的自然化语言观与认知语言学观点比较相近,都重视客观经验的作用,这也是二者与重视形式推导和靠直觉和内省化的转换生成语言学的区别所在。但是奎因的自然化语言观仍然与认知语言学有很大区别,那就是认知主义描述的是语言的心理过程,而奎因的方法可以使我们找到其物理过程。这样语言学的研究就可以从心理空间转到物理空间,从认识转到本体。

从语言学认识论角度,可以假定语言学研究应具有转向能力。传统的语言学方法,无论是建立在逻辑和心理学上的形式主义(结构主义或转换生成语言学),还是建立在社会-文化元素上的广义上的功能主义(系统功能语言学、语用学、社会语言学等),均停留在语言的理解上。对语言的描写还是解释都是心理性的,因此方法属于人文社会科学范畴。借鉴奎因的自然主义方法,语言学研究可以从“心理”方法转到“物理” 方法,也就是对语言的定性从“认识”视域转到“本体”视域。语言学转向的目的是把语言当做独立的客体存在,假定作为特殊人的产品,其可以成为整个自然世界的一个部分,分享整个自然世界核心法则,即物理法则。在这一点上,一些学者在这一方面做出了有限的尝试,像语言学家派克就用波、粒以及场的理论描述语言系统。其观点在韩礼德的著作中用来描述“篇章意义”和“人际意义”,前者管辖语言“述题结构”和“信息结构”,具有“波”的特性;而后者管辖“情态结构”,具有“场”的特性。韩式的描述无意识中使用了自然科学(物理学)方法描述了人类语言,把客观世界的属性移植到了主观世界的衍生物上。

用科学语言描述世界各个体系符合奎因的方法论体系,暗示着无论是主观世界还是客观世界在某种意义上分享共同的核心特征,也就是符合最基本的物理世界所提供给我们的一切条件。物理意义上的语言可以被称为“元语言”(描述语言本身的语言),也就是科学术语反过来描述语言本身。这种做法虽然奎因没有提及,但却符合其“物理主义”的宗旨并且可以从其论述中推导出来。

【参考文献】

[1]Quine,Willard,2004,Epistemology Naturalized[M].In E.Sosa & J.Kim.Epistemology:An Anthology.Malden,MA: Blackwell Publishing

[2]陈劲松.2005,论信息的“量子”特性――语言的不确定性原理初探 [J].《学术前沿》

[3]陈劲松.2010,语言哲学的认识论基础――语言学形式与功能“大统一”方法论初探[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

第13篇

科学价值中立说

关于科学的价值中立的观点,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在较长时期内影响了占主导地位的科学观和认识论。一般认为马克斯?韦伯引入了现代的事实—价值两分的观点。他在《社会学与经济学中“价值中立”的意义》这一经典论文论述了两方面的观点[1]。第一点他吸取了休谟的思想,认为在规范与描述之间、在断言某物实际上是什么与理想上应当是什么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我们加于事物的价值不属于这些事物的真理性,科学关心的是描述实际发生了什么,并且解释为什么。自然,科学能够而且必须注意个人和团体在事实上怎样做出评价,但他们却不能从根本上真实地记录这个或那个事物是内在地有价值的,因而是在范畴上应当被评价的。韦伯的第二个论点是有规定性的。他从不认为价值是无足轻重的,也从不宣称每个人,特别是社会科学家应当总是避免价值判断。与此相反,他坚持提出指认与评价的区别,二者不容混淆。一个人在表达价值判断时,不应当自称这种判断是得到科学地确认的;因为事实上这是做不到的。当社会科学家推崇某种行动时,他们应当尽力地说明自己所说内容中哪些是科学的发现,哪些是具有很不同地位的政策建议。这是知识分子的真诚品质与尊重真理的原则所必然要求的。

20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一般都竭力提倡科学与价值、描述与规范、实然与应然判断的严格区别,要求社会科学坚持价值中立的立场。亨普尔指出,有关科学的价值中立问题,可以说是围绕着两个不同的方面而展开,这就是:(1)科学家的实际研究行为,和(2)批判评价和论证科学断言和程序的方法论标准。在科学家的实际行为层次上,价值评价作为科学研究的一个诱导因素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道德的准则、审慎的思考和个性等等显然会影响科学家对所研究领域、问题和所采取的方法的选择。社会和政治价值有可能削弱研究某些特殊问题领域的努力,也可能鼓励人们赞同某些并无可靠根据的理论。当然,作为一种规律,科学研究中决定采取或放弃一个特定的假设或理论,将强烈地受到认知价值或准则的影响,这反映在他们坚持某种方法论程序的标准上。[2]

正是在构成研究行为的重要的诱导因素这个问题上,价值评价与科学研究相关联。因此,必须在心理学、社会学和科学史解释科学研究行为时考虑价值评价的作用。然而,这种科学解释在谈到科学家受价值影响的时候,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它在解释科学家接受或放弃一个理论时,并不论证这个理论的合理性,或表明这是个不合理的科学程序。而合理性问题要求的是在可以获得的证据和其他系统的根据的基础上对理论进行批判的评价。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的科学观,特别是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观主张科学理论与证据关系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并认为这种标准可用证据与理论之间的肯定或否定的的逻辑关系来表示,由此而为科学的客观性与价值中立说提供了依据。按此观点,恰当的科学研究及其结果是独立于研究者个人的成见、信念或态度的,因而可以把某些程序看作违反了科学规范,并可以用对科学以外的价值观的过度依赖来解释研究者违背恰当的科学行为的动机。

与上述科学哲学观点相类似,现代知识社会学(或科学社会学)的鼻祖卡尔?曼海姆也把自然的与文化的区别了开来,把数学、自然科学与宗教、道德、实践领域等其他方面明确区分开来。“可以说,形式知识在本质上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其内容并不受个别的主体及其历史社会条件的影响。但在另一方面,显然存在着范围广泛的主体事务,它只能由某些主体、或在某些历史时期被接受,而且从个人的社会目的来看,这也是显而易见的。”[3] 他认为,自然科学具有可重复性,而宗教道德等文化的领域则具有不可比的特征。所以他断言,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非真理的。一般来说,意识形态的特征是对其范围广泛的对象进行高度明确的阐述,对其追随者有权威的明确的命令性。与其他类型的信仰相比,意识形态更加系统化,围绕一个或数个突出的价值观而整合。它往往抵制信念的变革,它的接受或推行还往往伴随着鼓动性的宣传。谁接受它,谁就要完全服从它,谁的行为就必须完全渗透着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产生于特定的文化中,因此它不可能与该文化的重要因素完全分开。意识形态故意掩盖人们的动机与利益,这就迫使利益与对抗着的人们相互欺骗,并用貌似普遍化的方式掩盖狭隘的局部目的和利益。意识形态不会把系统地追求真理当作自己的一项义务,因而采取取教条主义的认识态度,不愿接受新经验和真理。作为一种文化的产物,意识形态对社会科学的影响尤其明显。

曼海姆坚持认为,凡政治的或是涉及世界观的一切知识,不可避免地都是有党性的。他因此而暗含的论点是,像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均无法摆脱意识形态和党性的束缚,所以他也承认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有不同的思想。这些观点引起了美国实用主义者胡克的争论。胡克在肯定了曼海姆的开创性工作以后指出,困难在于,曼海姆承认,表现阶级立场的意识形态和乌托邦,导致在科学意义上被认为“真”的那些关于事物性质的理论和发现,因此,问题就转移到这些“真理”是否取决于导致探索和发现这些真理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这一点上。“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既然随着历史时期而改变,曼海姆认为这问题就成为一个知识社会学的问题。……现在假定科学的处理方法和客观性是同一的,使曼海姆感到头痛的问题是:任何一种的科学知识是怎样成为可能的?曼海姆在他的书中,不同的一页就有不同的答案,而使读者对于他真正相信什么完全感到茫然。”[4] 实用主义作为一种独特形态的科学主义思想,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胡克实际认为,即使存在阶级或党派观点的相对性,科学(包括社会科学)仍然存在超越主观价值的客观性基础,比如根据经验基础所作的证实或证伪的判定。这是我们过去在认识实用主义时所忽视了一个重要论点。

因此,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观点,反映了西方一些思想家在科学发展以后对其根本任务的一种认识论的反思。

在科学知识系统发展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有必要主动排除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干扰,以相对纯化的方式对待其研究,以便适应客观性的要求。

对绝对价值中立说的批评

韦伯和逻辑实证主义者关于科学价值中立说的观点,在近数十年受到了西方哲学家主要是历史主义者和科学实在论者的批评或挑战。库恩以来的历史主义学派深刻地批判了科学的积累发展观,论证了科学理论的根本转变不简单地只是对关于事实的增长了的知识作出的理性反映。而科学不同学派之间的转换更像是信仰的转变,没有太多的合理性基础可言。劳丹则提出了一种关于科学家理的适中的观点,指出理性的行动者持有各种目的和关于世界的预设信念,为了合理地接受一个信念,他必须能够限定与自己的目标和信念有关的推理范围。劳丹试图把科学合理性的一般要求与价值论、方法论和事实层次的共识统一起来。

科学实在论者普特南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看法具有某些独特的意义。他公然声称自己要为一种几乎被了的观点恢复名誉,这种观点认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无论如何也是模糊不清、无法实现的。因为事实陈述

本身,以及人们据以决定什么是事实和什么不是事实的科学探究实践活动,都预设了价值。普特南指出,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传统观点是建立在科学的工具的成功和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基础上的。怀疑价值判断具有认识功能的一个理由是,它们不能用“科学方法证实”,而且在福柯所讨论的伦理学观点中还强调调,在伦理问题上,人们不可能取得普遍一致或大多数人一致的意见。许多人相信科学理论的正确性可以作出使大家满意的论证。但在事实上,对于任意选取的一个科学理论的真理性,人们不可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赞同。许多人对于科学和很多理论都是可悲地无知,至于科学的工具的成功,由于科学的意义决非仅限于它的实际应用性,故不能由此而推出科学的合理性。所以,用工具的成功与多数主义来证明科学真理的合理性和价值真理的非合理性,这是站不住脚的。[5]

普特南强调,至少有些价值必定是客观的。精确科学的理性上的可接受性取决于像“融贯性”和“实用的简单性”之类认识上的优点,因此,至少有些价值词项不仅仅代表使用这些词项的人的情感,而且代表了它们适用的那些事物的属性。如果这些词项不代表理论的性质,而仅仅代表有关人对理论所持有的“态度”,那么像“正当的”、“充分确证的”、“最有效的解释”等等,必定也完全是主观的。因为理性上可接受性不可能比它所依赖的参项更为客观。因此,至少这些价值词项具有某种客观的用法,即某种客观的正当性条件。同样,对于伦理学判断的主观方面也不能强调过分了。如果说,在科学领域坚持科学是一项客观的事业,并不等于认为每一个科学问题都有一个确定性的答案,某些科学问题也许有一些客观的、不确定的答案,那么,在伦理学领域,某些价值见解是确真的,某些是确假的。“总而言之,某些价值见解(以及某些意识形态)肯定是错误的,某些见解肯定不如其他见解,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伦理学探究是客观的,同坚持根本没有任何不确定性的情况这种愚见,是两码事。”[6]

由此可见,普特南在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上,竭力从两方面来阐述二者之间的融合、统一与制约。一方面,他不同意证实主义和旧实在论把事实与价值截然分开的观点,而坚持科学对客观真理的追求与融贯性、正当性、实用简单性和完美性等价值要求的统一,科学的客观性与多元性要求的统一。另一方面,从伦理价值的角度来看,普特南又不同意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而认为至少有些伦理价值是有客观标准或依据的。就认识而言,对于概念构架的任一选择,都是以价值为先决条件的,在选择一个描述日常人际关系和社会事实的构架时,在众多的因素中首先会涉及到人们的道德价值。因此,真理理论以合理性理论为先决条件,而合理性理论又以我们关于善的理论为先决条件。

普特南试图把事实与价值、真理与价值有机地、内在地统一起来,既不放弃实在论的客观真理论的基本前提,又不接受事实一价值两分的传统观点。其观点属于一种形式的价值真理论,是对那种离开人的能动的认识过程,而仅仅在本体论上强调真理是对实在或事实的纯客观描述的传统实在论的批评。它告诉人们,追求直理的科学不是与人的价值无涉的中性活动。

那么,是否可以像相对主义者所断言的那样,由此而彻底否定事实与价值、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区别呢?显然也不能。正如普特南所断言的,每一个事实都有价值负载,每个价值又都负载着某个事实。这后一命题说明,没有客观性依据的价值不能算作真正的价值。因此,这里的价值又与传统的事实价值两分观点所说的价值已不完全是一回事,因为后者主要指的是主观价值。可见对价值的不同解释预设了不同的结论。而从根本上说,价值具有主观与客观两重属性,纯粹的主观价值显然无法与客观性或科学性相统一。这里便存在不同层次的价值问题,客观性与价值只能在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上统一起来。

  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

前面论述了当代西方哲学有关事实与价值关系的一些基本观点,这些观点为我们合理解决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提供了借鉴。

就本来意义而言,社会科学是以社会为对象的系统的知识探究,因此它在实质上与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有所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基本立场、态度和方法上。从基本立场来看,社会科学以追求关于社会的事实知识或确切知识为基本任务,因而一般不预设立场。真正的社会科学是真诚而无畏的,无须迎合某些特定的个人或社会集团的口味,因而所采取的态度是合理的怀疑。研究无,一切似乎已成定论或天经地义的东西或结论,都可能成为社会科学家的怀疑对象。即使有可能在研究的过程中否定自己的先前结论或成见,也在所不惜,真正的社会科学家是“无我的”,不怕否定自己。因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是社会科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方法论上,社会科学多用归纳法、统计法等科学方法,以便从具体的社会现象中得出规律性的东西。尽管归纳法是不可靠的方法,但为了探究事实,社会科学家仍然频繁地使用,包括统计法等科学的归纳方法。

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追随者则与此不同。他们固执地追求信仰,从抽象的观念、原则、口号出发,竭力为某些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服务,因而他们采取的是教条主义的顽固态度,对既成的传统和信念不敢怀疑或质疑。其方法大多为演绎法,即从抽象的大前提出发,推演出脱离现实的结论,所以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尽管也打着科学的旗号,但其论证方式却十分繁琐,追求华丽的词句或动听的口号,实质则空洞无物,思维也不讲究逻辑,经常出尔反尔。归纳法和统计方法在意识形态那里只具有纯粹工具的意义,事实成了任人打扮的女孩子。

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还存在一定的区别 ,前者指的是像政治学、经济学、人类学等与自然科学更为接近的学科,可以采用经验研究和统计学等手段,后者指的是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学等更具有文化特点和包含更多价值判断的学科,往往与特定文化的价值观分不开。然而,当代的一个发展趋势是日益要求人文学科也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即采用更多的科学方法和论证方式。比如,伦理学曾被认为只是关于规范价值的学问,但是,20世纪的科学主义者提出了伦理学不能与现实生活相脱离的任务,伦理价值前提应从实际生活的伦理中得出。因此,人文学科如仍停留在传统的相对价值的水平,永远自说自话,无法像科学那样可作广泛而重复的比较和讨论,那显然是一种落伍的表现。

将人文和社会科学只当作特定社会集团的学问,是其利益的集中表现,甚至提出所谓民族特色的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等,这实际上是将这些学科降至不具普遍意义的私学的水 平,与占星术、风水术没有多少区别了。一门学科只有在成为可跨文化共同研究、讨论和验证的学问时,才能成为公认的科学。社会科学也许因为研究对象的文化特色而加入了某些价值因素的考虑,从而有可能影响研究者对具体社会问题的看法,但每门科学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的公理、原则、范畴或概念,以及公认的研究和验证方法,包括共同的逻辑工具。比如政治学中的国家、政体、民主制、权利等概念及相关学说,用于民意调查的统计方法和一般数学及逻辑方法,便属于这种共同基础性的东西。

当然,如前所述,纯粹的绝对的价值中立在科学研究中也只是一种难以实现的理想,类似于乌托邦,而且正如普特南所说,从更高的境界来看,脱离客观性的价值只是主观价值,并不具有真正的价值意义。然而,这仍然不能说明科学研究丝毫不需要警惕主观价值的束缚或影响,妨碍认识客观性的实现。而且,人的认识与科学发展的高低阶段之分,在时间上也有侧重点先后的区别。可以说,只有在较低层次上解决了事实与价值相对区分的问题之后,才能实现较高层次上统一的任务。

由此来看我国当前的社会科学研究,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处于较低层次的主客不分、科学与意识形态混淆的状况。举例来说,伦理学几乎还没有脱离规范伦理的阶段,对于当前人们实际上如何处理或对待人伦关系,较少作实事求是的描述性研究,一般仍停留在从抽象规范向下推演的水平。诚然,规范伦理是伦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作为科学的伦理学还要从事认定事实的工作,这就需要进行某种程度上价值中立的研究,避免把伦理的“应当”误作“是”。在传统伦理的研究上更存在事实与规范不分的情况,例如有人把写在经典中的规范伦理与中国社会实际处理人伦关系的事实混为一谈,几乎不指出两者间的区别;更有人将战后日本等东亚社会的成功归结为孔孟之道,对于这些国家在长期传统中形成的带有自身特点的伦理道德作如此轻率的概括,更显出概括者社会科学研究常识的欠缺。

至于像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也程度不等地存在着事实与价值混淆、应然判断与实然判断不分的情况。一些人不懂政策宣传与事实认定之间的区别,硬是把“应当”当作“是”,不懂得意识形态与科学并不是一回事。立场相对中立的问调查和事实报告,特别是在涉及政治、性等敏感问题上,做得还相当不够。有时候则以感情代替法律判断。例如,某个新兴小城市近年在吸引外资和城市建设及环境卫生方面做出了显着的成绩,但其干部在工作作风上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长期要求机关干部普遍加班加点,休息时间极少,在维护城市卫生时采取了一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严厉惩罚措施等。这些都是涉嫌违反现有法律、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但有研究者写文章把这些归结为“善良违法”,试图以其行为结果的某些成绩来论证其违法行为的合理性。请注意这里的“善良违法”这一提法,这是用伦理价值判断来限定事实判断。如果有点现代科学的常识,便不会这样来认识问题。因为事实首先是,这些规定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至于行动者的动机是否善意,则完全是另外的问题。以对动机的价值判断来为违法的行为作辩护,显然是难以服人的。

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历史上的中国社会在“百家争呜”时期多种学派并存竞争,源于民间的学问可以被某些统治者所利用,但尚未出现官方垄断学术的局面。只是到了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一切学问才被打上了官方的烙印。其结果是历史、文学、哲学都摆脱不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成为广义的统治术的一部分,更不用说法学和政治学了。这种情况甚至蔓延到自然科学,如天文学为皇帝订立历法服务。当西学经过外国传教士之手传到中国时,官方思想已严重僵化和落后,采取了抗拒的态度。直到20世纪初的政治和文化变革,才最终冲破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才得以在在中国生根。然而,近百年史仍然是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争取相对独立的奋斗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真正得到贯彻,经历了百般曲折,至今仍然是项艰巨的任务。一些人习惯于唯上、唯书,偏偏不唯实, 连面对现实的勇气都没有,制造了许多指鹿为马、改事实、严重脱离实际的“研究成果”,以“遵命为术”为己任。因此,解放思想是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克服传统的体制弊端,使研究者真正摆脱各种束缚,取得真知。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较普遍的事实与价值不分的问题。当然,社会科学中的事实与价值,客观性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二者在更高层次上可以统一起来。但在较低层次,在社会科学发展的初级阶段,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则是更为重要的任务。只有解决了低层次的区分问题,才能解决更高层次的统一问题。另一方面,绝对化地理解科学的价值中立,在两者之间划出截然分明的界限,同样也会陷入乌托邦主义,因为我们只能做到大致的区分。

因此,问题正在于掌握一个合适的度。如果把纯粹的绝对的客观性与完全的主观价值当作两个极端,那么实际的研究者总是处在两者之间的某个位置上。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在相当程度上还处在靠近主观价值的一端,有必要经过艰苦的努力,更接近客观性那一端,当然,谁也无法奢望达到彻底的客观性这一理想状态,只能尽力做到比较高的客观性。反之,毫无客观性的自觉要求,让科学与主观价值混淆不清,那就连起码的科学性也无法保证。

注释:

[1] 论文载于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1949年自由出版社英译本,第1—47页。

[2] 亨普尔:《科学中的评价与客观性》,载科恩等编《25年概览》英文版,第277页。 [3] 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1936年英文版,第150页。

第14篇

科学价值中立说

关于科学的价值中立的观点,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在较长时期内影响了占主导地位的科学观和认识论。一般认为马克斯•韦伯引入了现代的事实—价值两分的观点。他在《社会学与经济学中“价值中立”的意义》这一经典论文论述了两方面的观点[1]。第一点他吸取了休谟的思想,认为在规范与描述之间、在断言某物实际上是什么与理想上应当是什么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我们加于事物的价值不属于这些事物的真理性,科学关心的是描述实际发生了什么,并且解释为什么。自然,科学能够而且必须注意个人和团体在事实上怎样做出评价,但他们却不能从根本上真实地记录这个或那个事物是内在地有价值的,因而是在范畴上应当被评价的。韦伯的第二个论点是有规定性的。他从不认为价值是无足轻重的,也从不宣称每个人,特别是社会科学家应当总是避免价值判断。与此相反,他坚持提出指认与评价的区别,二者不容混淆。一个人在表达价值判断时,不应当自称这种判断是得到科学地确认的;因为事实上这是做不到的。当社会科学家推崇某种行动时,他们应当尽力地说明自己所说内容中哪些是科学的发现,哪些是具有很不同地位的政策建议。这是知识分子的真诚品质与尊重真理的原则所必然要求的。

20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一般都竭力提倡科学与价值、描述与规范、实然与应然判断的严格区别,要求社会科学坚持价值中立的立场。亨普尔指出,有关科学的价值中立问题,可以说是围绕着两个不同的方面而展开,这就是:(1)科学家的实际研究行为,和(2)批判评价和论证科学断言和程序的方法论标准。在科学家的实际行为层次上,价值评价作为科学研究的一个诱导因素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道德的准则、审慎的思考和个性等等显然会影响科学家对所研究领域、问题和所采取的方法的选择。社会和政治价值有可能削弱研究某些特殊问题领域的努力,也可能鼓励人们赞同某些并无可靠根据的理论。当然,作为一种规律,科学研究中决定采取或放弃一个特定的假设或理论,将强烈地受到认知价值或准则的影响,这反映在他们坚持某种方法论程序的标准上。[2]

正是在构成研究行为的重要的诱导因素这个问题上,价值评价与科学研究相关联。因此,必须在心理学、社会学和科学史解释科学研究行为时考虑价值评价的作用。然而,这种科学解释在谈到科学家受价值影响的时候,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它在解释科学家接受或放弃一个理论时,并不论证这个理论的合理性,或表明这是个不合理的科学程序。而合理性问题要求的是在可以获得的证据和其他系统的根据的基础上对理论进行批判的评价。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的科学观,特别是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观主张科学理论与证据关系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并认为这种标准可用证据与理论之间的肯定或否定的的逻辑关系来表示,由此而为科学的客观性与价值中立说提供了依据。按此观点,恰当的科学研究及其结果是独立于研究者个人的成见、信念或态度的,因而可以把某些程序看作违反了科学规范,并可以用对科学以外的价值观的过度依赖来解释研究者违背恰当的科学行为的动机。

与上述科学哲学观点相类似,现代知识社会学(或科学社会学)的鼻祖卡尔•曼海姆也把自然的与文化的区别了开来,把数学、自然科学与宗教、道德、实践领域等其他方面明确区分开来。“可以说,形式知识在本质上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其内容并不受个别的主体及其历史社会条件的影响。但在另一方面,显然存在着范围广泛的主体事务,它只能由某些主体、或在某些历史时期被接受,而且从个人的社会目的来看,这也是显而易见的。”[3]他认为,自然科学具有可重复性,而宗教道德等文化的领域则具有不可比的特征。所以他断言,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非真理的。一般来说,意识形态的特征是对其范围广泛的对象进行高度明确的阐述,对其追随者有权威的明确的命令性。与其他类型的信仰相比,意识形态更加系统化,围绕一个或数个突出的价值观而整合。它往往抵制信念的变革,它的接受或推行还往往伴随着鼓动性的宣传。谁接受它,谁就要完全服从它,谁的行为就必须完全渗透着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产生于特定的文化中,因此它不可能与该文化的重要因素完全分开。意识形态故意掩盖人们的动机与利益,这就迫使利益与对抗着的人们相互欺骗,并用貌似普遍化的方式掩盖狭隘的局部目的和利益。意识形态不会把系统地追求真理当作自己的一项义务,因而采取取教条主义的认识态度,不愿接受新经验和真理。作为一种文化的产物,意识形态对社会科学的影响尤其明显。

曼海姆坚持认为,凡政治的或是涉及世界观的一切知识,不可避免地都是有党性的。他因此而暗含的论点是,像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均无法摆脱意识形态和党性的束缚,所以他也承认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有不同的思想。这些观点引起了美国实用主义者胡克的争论。胡克在肯定了曼海姆的开创性工作以后指出,困难在于,曼海姆承认,表现阶级立场的意识形态和乌托邦,导致在科学意义上被认为“真”的那些关于事物性质的理论和发现,因此,问题就转移到这些“真理”是否取决于导致探索和发现这些真理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这一点上。“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既然随着历史时期而改变,曼海姆认为这问题就成为一个知识社会学的问题。……现在假定科学的处理方法和客观性是同一的,使曼海姆感到头痛的问题是:任何一种的科学知识是怎样成为可能的?曼海姆在他的书中,不同的一页就有不同的答案,而使读者对于他真正相信什么完全感到茫然。”[4]实用主义作为一种独特形态的科学主义思想,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胡克实际认为,即使存在阶级或党派观点的相对性,科学(包括社会科学)仍然存在超越主观价值的客观性基础,比如根据经验基础所作的证实或证伪的判定。这是我们过去在认识实用主义时所忽视了一个重要论点。

因此,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观点,反映了西方一些思想家在科学发展以后对其根本任务的一种认识论的反思。在科学知识系统发展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有必要主动排除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干扰,以相对纯化的方式对待其研究,以便适应客观性的要求。

对绝对价值中立说的批评

韦伯和逻辑实证主义者关于科学价值中立说的观点,在近数十年受到了西方哲学家主要是历史主义者和科学实在论者的批评或挑战。库恩以来的历史主义学派深刻地批判了科学的积累发展观,论证了科学理论的根本转变不简单地只是对关于事实的增长了的知识作出的理性反映。而科学不同学派之间的转换更像是信仰的转变,没有太多的合理性基础可言。劳丹则提出了一种关于科学家理的适中的观点,指出理性的行动者持有各种目的和关于世界的预设信念,为了合理地接受一个信念,他必须能够限定与自己的目标和信念有关的推理范围。劳丹试图把科学合理性的一般要求与价值论、方法论和事实层次的共识统一起来。

科学实在论者普特南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看法具有某些独特的意义。他公然声称自己要为一种几乎被了的观点恢复名誉,这种观点认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无论如何也是模糊不清、无法实现的。因为事实陈述本身,以及人们据以决定什么是事实和什么不是事实的科学探究实践活动,都预设了价值。普特南指出,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传统观点是建立在科学的工具的成功和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基础上的。怀疑价值判断具有认识功能的一个理由是,它们不能用“科学方法证实”,而且在福柯所讨论的伦理学观点中还强调调,在伦理问题上,人们不可能取得普遍一致或大多数人一致的意见。许多人相信科学理论的正确性可以作出使大家满意的论证。但在事实上,对于任意选取的一个科学理论的真理性,人们不可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赞同。许多人对于科学和很多理论都是可悲地无知,至于科学的工具的成功,由于科学的意义决非仅限于它的实际应用性,故不能由此而推出科学的合理性。所以,用工具的成功与多数主义来证明科学真理的合理性和价值真理的非合理性,这是站不住脚的。[5]

普特南强调,至少有些价值必定是客观的。精确科学的理性上的可接受性取决于像“融贯性”和“实用的简单性”之类认识上的优点,因此,至少有些价值词项不仅仅代表使用这些词项的人的情感,而且代表了它们适用的那些事物的属性。如果这些词项不代表理论的性质,而仅仅代表有关人对理论所持有的“态度”,那么像“正当的”、“充分确证的”、“最有效的解释”等等,必定也完全是主观的。因为理性上可接受性不可能比它所依赖的参项更为客观。因此,至少这些价值词项具有某种客观的用法,即某种客观的正当性条件。同样,对于伦理学判断的主观方面也不能强调过分了。如果说,在科学领域坚持科学是一项客观的事业,并不等于认为每一个科学问题都有一个确定性的答案,某些科学问题也许有一些客观的、不确定的答案,那么,在伦理学领域,某些价值见解是确真的,某些是确假的。“总而言之,某些价值见解(以及某些意识形态)肯定是错误的,某些见解肯定不如其他见解,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伦理学探究是客观的,同坚持根本没有任何不确定性的情况这种愚见,是两码事。”[6]

由此可见,普特南在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上,竭力从两方面来阐述二者之间的融合、统一与制约。一方面,他不同意证实主义和旧实在论把事实与价值截然分开的观点,而坚持科学对客观真理的追求与融贯性、正当性、实用简单性和完美性等价值要求的统一,科学的客观性与多元性要求的统一。另一方面,从伦理价值的角度来看,普特南又不同意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而认为至少有些伦理价值是有客观标准或依据的。就认识而言,对于概念构架的任一选择,都是以价值为先决条件的,在选择一个描述日常人际关系和社会事实的构架时,在众多的因素中首先会涉及到人们的道德价值。因此,真理理论以合理性理论为先决条件,而合理性理论又以我们关于善的理论为先决条件。

普特南试图把事实与价值、真理与价值有机地、内在地统一起来,既不放弃实在论的客观真理论的基本前提,又不接受事实一价值两分的传统观点。其观点属于一种形式的价值真理论,是对那种离开人的能动的认识过程,而仅仅在本体论上强调真理是对实在或事实的纯客观描述的传统实在论的批评。它告诉人们,追求直理的科学不是与人的价值无涉的中性活动。

那么,是否可以像相对主义者所断言的那样,由此而彻底否定事实与价值、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区别呢?显然也不能。正如普特南所断言的,每一个事实都有价值负载,每个价值又都负载着某个事实。这后一命题说明,没有客观性依据的价值不能算作真正的价值。因此,这里的价值又与传统的事实价值两分观点所说的价值已不完全是一回事,因为后者主要指的是主观价值。可见对价值的不同解释预设了不同的结论。而从根本上说,价值具有主观与客观两重属性,纯粹的主观价值显然无法与客观性或科学性相统一。这里便存在不同层次的价值问题,客观性与价值只能在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上统一起来。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

前面论述了当代西方哲学有关事实与价值关系的一些基本观点,这些观点为我们合理解决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提供了借鉴。

就本来意义而言,社会科学是以社会为对象的系统的知识探究,因此它在实质上与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有所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基本立场、态度和方法上。从基本立场来看,社会科学以追求关于社会的事实知识或确切知识为基本任务,因而一般不预设立场。真正的社会科学是真诚而无畏的,无须迎合某些特定的个人或社会集团的口味,因而所采取的态度是合理的怀疑。研究无,一切似乎已成定论或天经地义的东西或结论,都可能成为社会科学家的怀疑对象。即使有可能在研究的过程中否定自己的先前结论或成见,也在所不惜,真正的社会科学家是“无我的”,不怕否定自己。因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是社会科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方法论上,社会科学多用归纳法、统计法等科学方法,以便从具体的社会现象中得出规律性的东西。尽管归纳法是不可靠的方法,但为了探究事实,社会科学家仍然频繁地使用,包括统计法等科学的归纳方法。

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追随者则与此不同。他们固执地追求信仰,从抽象的观念、原则、口号出发,竭力为某些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服务,因而他们采取的是教条主义的顽固态度,对既成的传统和信念不敢怀疑或质疑。其方法大多为演绎法,即从抽象的大前提出发,推演出脱离现实的结论,所以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尽管也打着科学的旗号,但其论证方式却十分繁琐,追求华丽的词句或动听的口号,实质则空洞无物,思维也不讲究逻辑,经常出尔反尔。归纳法和统计方法在意识形态那里只具有纯粹工具的意义,事实成了任人打扮的女孩子。

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前者指的是像政治学、经济学、人类学等与自然科学更为接近的学科,可以采用经验研究和统计学等手段,后者指的是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学等更具有文化特点和包含更多价值判断的学科,往往与特定文化的价值观分不开。然而,当代的一个发展趋势是日益要求人文学科也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即采用更多的科学方法和论证方式。比如,伦理学曾被认为只是关于规范价值的学问,但是,20世纪的科学主义者提出了伦理学不能与现实生活相脱离的任务,伦理价值前提应从实际生活的伦理中得出。因此,人文学科如仍停留在传统的相对价值的水平,永远自说自话,无法像科学那样可作广泛而重复的比较和讨论,那显然是一种落伍的表现。

将人文和社会科学只当作特定社会集团的学问,是其利益的集中表现,甚至提出所谓民族特色的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等,这实际上是将这些学科降至不具普遍意义的私学的水平,与占星术、风水术没有多少区别了。一门学科只有在成为可跨文化共同研究、讨论和验证的学问时,才能成为公认的科学。社会科学也许因为研究对象的文化特色而加入了某些价值因素的考虑,从而有可能影响研究者对具体社会问题的看法,但每门科学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的公理、原则、范畴或概念,以及公认的研究和验证方法,包括共同的逻辑工具。比如政治学中的国家、政体、民主制、权利等概念及相关学说,用于民意调查的统计方法和一般数学及逻辑方法,便属于这种共同基础性的东西。

当然,如前所述,纯粹的绝对的价值中立在科学研究中也只是一种难以实现的理想,类似于乌托邦,而且正如普特南所说,从更高的境界来看,脱离客观性的价值只是主观价值,并不具有真正的价值意义。然而,这仍然不能说明科学研究丝毫不需要警惕主观价值的束缚或影响,妨碍认识客观性的实现。而且,人的认识与科学发展的高低阶段之分,在时间上也有侧重点先后的区别。可以说,只有在较低层次上解决了事实与价值相对区分的问题之后,才能实现较高层次上统一的任务。

由此来看我国当前的社会科学研究,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处于较低层次的主客不分、科学与意识形态混淆的状况。举例来说,伦理学几乎还没有脱离规范伦理的阶段,对于当前人们实际上如何处理或对待人伦关系,较少作实事求是的描述性研究,一般仍停留在从抽象规范向下推演的水平。诚然,规范伦理是伦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作为科学的伦理学还要从事认定事实的工作,这就需要进行某种程度上价值中立的研究,避免把伦理的“应当”误作“是”。在传统伦理的研究上更存在事实与规范不分的情况,例如有人把写在经典中的规范伦理与中国社会实际处理人伦关系的事实混为一谈,几乎不指出两者间的区别;更有人将战后日本等东亚社会的成功归结为孔孟之道,对于这些国家在长期传统中形成的带有自身特点的伦理道德作如此轻率的概括,更显出概括者社会科学研究常识的欠缺。

至于像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也程度不等地存在着事实与价值混淆、应然判断与实然判断不分的情况。一些人不懂政策宣传与事实认定之间的区别,硬是把“应当”当作“是”,不懂得意识形态与科学并不是一回事。立场相对中立的问调查和事实报告,特别是在涉及政治、性等敏感问题上,做得还相当不够。有时候则以感情代替法律判断。例如,某个新兴小城市近年在吸引外资和城市建设及环境卫生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但其干部在工作作风上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长期要求机关干部普遍加班加点,休息时间极少,在维护城市卫生时采取了一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严厉惩罚措施等。这些都是涉嫌违反现有法律、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但有研究者写文章把这些归结为“善良违法”,试图以其行为结果的某些成绩来论证其违法行为的合理性。请注意这里的“善良违法”这一提法,这是用伦理价值判断来限定事实判断。如果有点现代科学的常识,便不会这样来认识问题。因为事实首先是,这些规定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至于行动者的动机是否善意,则完全是另外的问题。以对动机的价值判断来为违法的行为作辩护,显然是难以服人的。

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历史上的中国社会在“百家争呜”时期多种学派并存竞争,源于民间的学问可以被某些统治者所利用,但尚未出现官方垄断学术的局面。只是到了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一切学问才被打上了官方的烙印。其结果是历史、文学、哲学都摆脱不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成为广义的统治术的一部分,更不用说法学和政治学了。这种情况甚至蔓延到自然科学,如天文学为皇帝订立历法服务。当西学经过外国传教士之手传到中国时,官方思想已严重僵化和落后,采取了抗拒的态度。直到20世纪初的政治和文化变革,才最终冲破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才得以在在中国生根。然而,近百年史仍然是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争取相对独立的奋斗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真正得到贯彻,经历了百般曲折,至今仍然是项艰巨的任务。一些人习惯于唯上、唯书,偏偏不唯实,连面对现实的勇气都没有,制造了许多指鹿为马、改事实、严重脱离实际的“研究成果”,以“遵命为术”为己任。因此,解放思想是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克服传统的体制弊端,使研究者真正摆脱各种束缚,取得真知。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较普遍的事实与价值不分的问题。当然,社会科学中的事实与价值,客观性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二者在更高层次上可以统一起来。但在较低层次,在社会科学发展的初级阶段,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则是更为重要的任务。只有解决了低层次的区分问题,才能解决更高层次的统一问题。另一方面,绝对化地理解科学的价值中立,在两者之间划出截然分明的界限,同样也会陷入乌托邦主义,因为我们只能做到大致的区分。

因此,问题正在于掌握一个合适的度。如果把纯粹的绝对的客观性与完全的主观价值当作两个极端,那么实际的研究者总是处在两者之间的某个位置上。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在相当程度上还处在靠近主观价值的一端,有必要经过艰苦的努力,更接近客观性那一端,当然,谁也无法奢望达到彻底的客观性这一理想状态,只能尽力做到比较高的客观性。反之,毫无客观性的自觉要求,让科学与主观价值混淆不清,那就连起码的科学性也无法保证。

注释:

[1]论文载于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1949年自由出版社英译本,第1—47页。

[2]亨普尔:《科学中的评价与客观性》,载科恩等编《25年概览》英文版,第277页。[3]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1936年英文版,第150页。

第15篇

科学价值中立说

关于科学的价值中立的观点,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在较长时期内影响了占主导地位的科学观和认识论。一般认为马克斯•韦伯引入了现代的事实—价值两分的观点。他在《社会学与经济学中“价值中立”的意义》这一经典论文论述了两方面的观点[1]。第一点他吸取了休谟的思想,认为在规范与描述之间、在断言某物实际上是什么与理想上应当是什么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我们加于事物的价值不属于这些事物的真理性,科学关心的是描述实际发生了什么,并且解释为什么。自然,科学能够而且必须注意个人和团体在事实上怎样做出评价,但他们却不能从根本上真实地记录这个或那个事物是内在地有价值的,因而是在范畴上应当被评价的。韦伯的第二个论点是有规定性的。他从不认为价值是无足轻重的,也从不宣称每个人,特别是社会科学家应当总是避免价值判断。与此相反,他坚持提出指认与评价的区别,二者不容混淆。一个人在表达价值判断时,不应当自称这种判断是得到科学地确认的;因为事实上这是做不到的。当社会科学家推崇某种行动时,他们应当尽力地说明自己所说内容中哪些是科学的发现,哪些是具有很不同地位的政策建议。这是知识分子的真诚品质与尊重真理的原则所必然要求的。

20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一般都竭力提倡科学与价值、描述与规范、实然与应然判断的严格区别,要求社会科学坚持价值中立的立场。亨普尔指出,有关科学的价值中立问题,可以说是围绕着两个不同的方面而展开,这就是:(1)科学家的实际研究行为,和(2)批判评价和论证科学断言和程序的方法论标准。在科学家的实际行为层次上,价值评价作为科学研究的一个诱导因素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道德的准则、审慎的思考和个性等等显然会影响科学家对所研究领域、问题和所采取的方法的选择。社会和政治价值有可能削弱研究某些特殊问题领域的努力,也可能鼓励人们赞同某些并无可靠根据的理论。当然,作为一种规律,科学研究中决定采取或放弃一个特定的假设或理论,将强烈地受到认知价值或准则的影响,这反映在他们坚持某种方法论程序的标准上。[2]

正是在构成研究行为的重要的诱导因素这个问题上,价值评价与科学研究相关联。因此,必须在心理学、社会学和科学史解释科学研究行为时考虑价值评价的作用。然而,这种科学解释在谈到科学家受价值影响的时候,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它在解释科学家接受或放弃一个理论时,并不论证这个理论的合理性,或表明这是个不合理的科学程序。而合理性问题要求的是在可以获得的证据和其他系统的根据的基础上对理论进行批判的评价。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的科学观,特别是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观主张科学理论与证据关系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并认为这种标准可用证据与理论之间的肯定或否定的的逻辑关系来表示,由此而为科学的客观性与价值中立说提供了依据。按此观点,恰当的科学研究及其结果是独立于研究者个人的成见、信念或态度的,因而可以把某些程序看作违反了科学规范,并可以用对科学以外的价值观的过度依赖来解释研究者违背恰当的科学行为的动机。

与上述科学哲学观点相类似,现代知识社会学(或科学社会学)的鼻祖卡尔•曼海姆也把自然的与文化的区别了开来,把数学、自然科学与宗教、道德、实践领域等其他方面明确区分开来。“可以说,形式知识在本质上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其内容并不受个别的主体及其历史社会条件的影响。但在另一方面,显然存在着范围广泛的主体事务,它只能由某些主体、或在某些历史时期被接受,而且从个人的社会目的来看,这也是显而易见的。”[3]他认为,自然科学具有可重复性,而宗教道德等文化的领域则具有不可比的特征。所以他断言,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非真理的。一般来说,意识形态的特征是对其范围广泛的对象进行高度明确的阐述,对其追随者有权威的明确的命令性。与其他类型的信仰相比,意识形态更加系统化,围绕一个或数个突出的价值观而整合。它往往抵制信念的变革,它的接受或推行还往往伴随着鼓动性的宣传。谁接受它,谁就要完全服从它,谁的行为就必须完全渗透着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产生于特定的文化中,因此它不可能与该文化的重要因素完全分开。意识形态故意掩盖人们的动机与利益,这就迫使利益与对抗着的人们相互欺骗,并用貌似普遍化的方式掩盖狭隘的局部目的和利益。意识形态不会把系统地追求真理当作自己的一项义务,因而采取取教条主义的认识态度,不愿接受新经验和真理。作为一种文化的产物,意识形态对社会科学的影响尤其明显。

曼海姆坚持认为,凡政治的或是涉及世界观的一切知识,不可避免地都是有党性的。他因此而暗含的论点是,像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均无法摆脱意识形态和党性的束缚,所以他也承认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有不同的思想。这些观点引起了美国实用主义者胡克的争论。胡克在肯定了曼海姆的开创性工作以后指出,困难在于,曼海姆承认,表现阶级立场的意识形态和乌托邦,导致在科学意义上被认为“真”的那些关于事物性质的理论和发现,因此,问题就转移到这些“真理”是否取决于导致探索和发现这些真理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这一点上。“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既然随着历史时期而改变,曼海姆认为这问题就成为一个知识社会学的问题。……现在假定科学的处理方法和客观性是同一的,使曼海姆感到头痛的问题是:任何一种的科学知识是怎样成为可能的?曼海姆在他的书中,不同的一页就有不同的答案,而使读者对于他真正相信什么完全感到茫然。”[4]实用主义作为一种独特形态的科学主义思想,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胡克实际认为,即使存在阶级或党派观点的相对性,科学(包括社会科学)仍然存在超越主观价值的客观性基础,比如根据经验基础所作的证实或证伪的判定。这是我们过去在认识实用主义时所忽视了一个重要论点。

因此,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观点,反映了西方一些思想家在科学发展以后对其根本任务的一种认识论的反思。在科学知识系统发展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有必要主动排除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干扰,以相对纯化的方式对待其研究,以便适应客观性的要求。

对绝对价值中立说的批评

韦伯和逻辑实证主义者关于科学价值中立说的观点,在近数十年受到了西方哲学家主要是历史主义者和科学实在论者的批评或挑战。库恩以来的历史主义学派深刻地批判了科学的积累发展观,论证了科学理论的根本转变不简单地只是对关于事实的增长了的知识作出的理性反映。而科学不同学派之间的转换更像是信仰的转变,没有太多的合理性基础可言。劳丹则提出了一种关于科学家理的适中的观点,指出理性的行动者持有各种目的和关于世界的预设信念,为了合理地接受一个信念,他必须能够限定与自己的目标和信念有关的推理范围。劳丹试图把科学合理性的一般要求与价值论、方法论和事实层次的共识统一起来。

科学实在论者普特南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看法具有某些独特的意义。他公然声称自己要为一种几乎被了的观点恢复名誉,这种观点认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无论如何也是模糊不清、无法实现的。因为事实陈述本身,以及人们据以决定什么是事实和什么不是事实的科学探究实践活动,都预设了价值。普特南指出,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传统观点是建立在科学的工具的成功和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基础上的。怀疑价值判断具有认识功能的一个理由是,它们不能用“科学方法证实”,而且在福柯所讨论的伦理学观点中还强调调,在伦理问题上,人们不可能取得普遍一致或大多数人一致的意见。许多人相信科学理论的正确性可以作出使大家满意的论证。但在事实上,对于任意选取的一个科学理论的真理性,人们不可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赞同。许多人对于科学和很多理论都是可悲地无知,至于科学的工具的成功,由于科学的意义决非仅限于它的实际应用性,故不能由此而推出科学的合理性。所以,用工具的成功与多数主义来证明科学真理的合理性和价值真理的非合理性,这是站不住脚的。[5]

普特南强调,至少有些价值必定是客观的。精确科学的理性上的可接受性取决于像“融贯性”和“实用的简单性”之类认识上的优点,因此,至少有些价值词项不仅仅代表使用这些词项的人的情感,而且代表了它们适用的那些事物的属性。如果这些词项不代表理论的性质,而仅仅代表有关人对理论所持有的“态度”,那么像“正当的”、“充分确证的”、“最有效的解释”等等,必定也完全是主观的。因为理性上可接受性不可能比它所依赖的参项更为客观。因此,至少这些价值词项具有某种客观的用法,即某种客观的正当性条件。同样,对于伦理学判断的主观方面也不能强调过分了。如果说,在科学领域坚持科学是一项客观的事业,并不等于认为每一个科学问题都有一个确定性的答案,某些科学问题也许有一些客观的、不确定的答案,那么,在伦理学领域,某些价值见解是确真的,某些是确假的。“总而言之,某些价值见解(以及某些意识形态)肯定是错误的,某些见解肯定不如其他见解,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伦理学探究是客观的,同坚持根本没有任何不确定性的情况这种愚见,是两码事。”[6]

由此可见,普特南在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上,竭力从两方面来阐述二者之间的融合、统一与制约。一方面,他不同意证实主义和旧实在论把事实与价值截然分开的观点,而坚持科学对客观真理的追求与融贯性、正当性、实用简单性和完美性等价值要求的统一,科学的客观性与多元性要求的统一。另一方面,从伦理价值的角度来看,普特南又不同意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而认为至少有些伦理价值是有客观标准或依据的。就认识而言,对于概念构架的任一选择,都是以价值为先决条件的,在选择一个描述日常人际关系和社会事实的构架时,在众多的因素中首先会涉及到人们的道德价值。因此,真理理论以合理性理论为先决条件,而合理性理论又以我们关于善的理论为先决条件。

普特南试图把事实与价值、真理与价值有机地、内在地统一起来,既不放弃实在论的客观真理论的基本前提,又不接受事实一价值两分的传统观点。其观点属于一种形式的价值真理论,是对那种离开人的能动的认识过程,而仅仅在本体论上强调真理是对实在或事实的纯客观描述的传统实在论的批评。它告诉人们,追求直理的科学不是与人的价值无涉的中性活动。

那么,是否可以像相对主义者所断言的那样,由此而彻底否定事实与价值、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区别呢?显然也不能。正如普特南所断言的,每一个事实都有价值负载,每个价值又都负载着某个事实。这后一命题说明,没有客观性依据的价值不能算作真正的价值。因此,这里的价值又与传统的事实价值两分观点所说的价值已不完全是一回事,因为后者主要指的是主观价值。可见对价值的不同解释预设了不同的结论。而从根本上说,价值具有主观与客观两重属性,纯粹的主观价值显然无法与客观性或科学性相统一。这里便存在不同层次的价值问题,客观性与价值只能在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上统一起来。

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

前面论述了当代西方哲学有关事实与价值关系的一些基本观点,这些观点为我们合理解决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提供了借鉴。

就本来意义而言,社会科学是以社会为对象的系统的知识探究,因此它在实质上与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有所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基本立场、态度和方法上。从基本立场来看,社会科学以追求关于社会的事实知识或确切知识为基本任务,因而一般不预设立场。真正的社会科学是真诚而无畏的,无须迎合某些特定的个人或社会集团的口味,因而所采取的态度是合理的怀疑。研究无,一切似乎已成定论或天经地义的东西或结论,都可能成为社会科学家的怀疑对象。即使有可能在研究的过程中否定自己的先前结论或成见,也在所不惜,真正的社会科学家是“无我的”,不怕否定自己。因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是社会科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方法论上,社会科学多用归纳法、统计法等科学方法,以便从具体的社会现象中得出规律性的东西。尽管归纳法是不可靠的方法,但为了探究事实,社会科学家仍然频繁地使用,包括统计法等科学的归纳方法。

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追随者则与此不同。他们固执地追求信仰,从抽象的观念、原则、口号出发,竭力为某些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服务,因而他们采取的是教条主义的顽固态度,对既成的传统和信念不敢怀疑或质疑。其方法大多为演绎法,即从抽象的大前提出发,推演出脱离现实的结论,所以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尽管也打着科学的旗号,但其论证方式却十分繁琐,追求华丽的词句或动听的口号,实质则空洞无物,思维也不讲究逻辑,经常出尔反尔。归纳法和统计方法在意识形态那里只具有纯粹工具的意义,事实成了任人打扮的女孩子。

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前者指的是像政治学、经济学、人类学等与自然科学更为接近的学科,可以采用经验研究和统计学等手段,后者指的是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学等更具有文化特点和包含更多价值判断的学科,往往与特定文化的价值观分不开。然而,当代的一个发展趋势是日益要求人文学科也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即采用更多的科学方法和论证方式。比如,伦理学曾被认为只是关于规范价值的学问,但是,20世纪的科学主义者提出了伦理学不能与现实生活相脱离的任务,伦理价值前提应从实际生活的伦理中得出。因此,人文学科如仍停留在传统的相对价值的水平,永远自说自话,无法像科学那样可作广泛而重复的比较和讨论,那显然是一种落伍的表现。

将人文和社会科学只当作特定社会集团的学问,是其利益的集中表现,甚至提出所谓民族特色的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等,这实际上是将这些学科降至不具普遍意义的私学的水平,与占星术、风水术没有多少区别了。一门学科只有在成为可跨文化共同研究、讨论和验证的学问时,才能成为公认的科学。社会科学也许因为研究对象的文化特色而加入了某些价值因素的考虑,从而有可能影响研究者对具体社会问题的看法,但每门科学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的公理、原则、范畴或概念,以及公认的研究和验证方法,包括共同的逻辑工具。比如政治学中的国家、政体、民主制、权利等概念及相关学说,用于民意调查的统计方法和一般数学及逻辑方法,便属于这种共同基础性的东西。

当然,如前所述,纯粹的绝对的价值中立在科学研究中也只是一种难以实现的理想,类似于乌托邦,而且正如普特南所说,从更高的境界来看,脱离客观性的价值只是主观价值,并不具有真正的价值意义。然而,这仍然不能说明科学研究丝毫不需要警惕主观价值的束缚或影响,妨碍认识客观性的实现。而且,人的认识与科学发展的高低阶段之分,在时间上也有侧重点先后的区别。可以说,只有在较低层次上解决了事实与价值相对区分的问题之后,才能实现较高层次上统一的任务。

由此来看我国当前的社会科学研究,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处于较低层次的主客不分、科学与意识形态混淆的状况。举例来说,伦理学几乎还没有脱离规范伦理的阶段,对于当前人们实际上如何处理或对待人伦关系,较少作实事求是的描述性研究,一般仍停留在从抽象规范向下推演的水平。诚然,规范伦理是伦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作为科学的伦理学还要从事认定事实的工作,这就需要进行某种程度上价值中立的研究,避免把伦理的“应当”误作“是”。在传统伦理的研究上更存在事实与规范不分的情况,例如有人把写在经典中的规范伦理与中国社会实际处理人伦关系的事实混为一谈,几乎不指出两者间的区别;更有人将战后日本等东亚社会的成功归结为孔孟之道,对于这些国家在长期传统中形成的带有自身特点的伦理道德作如此轻率的概括,更显出概括者社会科学研究常识的欠缺。

至于像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也程度不等地存在着事实与价值混淆、应然判断与实然判断不分的情况。一些人不懂政策宣传与事实认定之间的区别,硬是把“应当”当作“是”,不懂得意识形态与科学并不是一回事。立场相对中立的问调查和事实报告,特别是在涉及政治、性等敏感问题上,做得还相当不够。有时候则以感情代替法律判断。例如,某个新兴小城市近年在吸引外资和城市建设及环境卫生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但其干部在工作作风上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长期要求机关干部普遍加班加点,休息时间极少,在维护城市卫生时采取了一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严厉惩罚措施等。这些都是涉嫌违反现有法律、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但有研究者写文章把这些归结为“善良违法”,试图以其行为结果的某些成绩来论证其违法行为的合理性。请注意这里的“善良违法”这一提法,这是用伦理价值判断来限定事实判断。如果有点现代科学的常识,便不会这样来认识问题。因为事实首先是,这些规定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至于行动者的动机是否善意,则完全是另外的问题。以对动机的价值判断来为违法的行为作辩护,显然是难以服人的。

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历史上的中国社会在“百家争呜”时期多种学派并存竞争,源于民间的学问可以被某些统治者所利用,但尚未出现官方垄断学术的局面。只是到了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一切学问才被打上了官方的烙印。其结果是历史、文学、哲学都摆脱不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成为广义的统治术的一部分,更不用说法学和政治学了。这种情况甚至蔓延到自然科学,如天文学为皇帝订立历法服务。当西学经过外国传教士之手传到中国时,官方思想已严重僵化和落后,采取了抗拒的态度。直到20世纪初的政治和文化变革,才最终冲破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才得以在在中国生根。然而,近百年史仍然是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争取相对独立的奋斗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真正得到贯彻,经历了百般曲折,至今仍然是项艰巨的任务。一些人习惯于唯上、唯书,偏偏不唯实,连面对现实的勇气都没有,制造了许多指鹿为马、改事实、严重脱离实际的“研究成果”,以“遵命为术”为己任。因此,解放思想是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克服传统的体制弊端,使研究者真正摆脱各种束缚,取得真知。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较普遍的事实与价值不分的问题。当然,社会科学中的事实与价值,客观性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二者在更高层次上可以统一起来。但在较低层次,在社会科学发展的初级阶段,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则是更为重要的任务。只有解决了低层次的区分问题,才能解决更高层次的统一问题。另一方面,绝对化地理解科学的价值中立,在两者之间划出截然分明的界限,同样也会陷入乌托邦主义,因为我们只能做到大致的区分。

因此,问题正在于掌握一个合适的度。如果把纯粹的绝对的客观性与完全的主观价值当作两个极端,那么实际的研究者总是处在两者之间的某个位置上。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在相当程度上还处在靠近主观价值的一端,有必要经过艰苦的努力,更接近客观性那一端,当然,谁也无法奢望达到彻底的客观性这一理想状态,只能尽力做到比较高的客观性。反之,毫无客观性的自觉要求,让科学与主观价值混淆不清,那就连起码的科学性也无法保证。

注释:

[1]论文载于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1949年自由出版社英译本,第1—47页。

[2]亨普尔:《科学中的评价与客观性》,载科恩等编《25年概览》英文版,第277页。[3]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1936年英文版,第1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