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信贷政策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年1月,中央新的“一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三农”工作的重要性,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民生活的富裕小康,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解决“三农”问题,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农村金融改革及农村资金的供给问题,“三农”经济的发展,归根到底取决于对“三农”资金的投入的投量和投向。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三农”发展的措施,有效地促进了“三农”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实行行户小额信用贷款、支农再贷款等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农民增收,为农民走上富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并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一、农村信贷投入对“三农”经济的影响
当前农村资金的投入除国家的减税政策、扶贫资金、和部分粮棉油补贴政策的配套资金外,主要是农村信用社近几年开展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质押贷款和中央银行的支农再贷款(目前采用的是由当地信用联社向央行的借款,专项用于支农资金不足的信用社发放贷款需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使“三农”经济得到了全面快速的发展,成为农民由贫穷转向富裕的重要资金支柱。主要表现在。
(一)小额农贷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发挥了一定作用。神池县是个纯农业县,农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近年来,神池县农村信用社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富民政策,以农户小额贷款为突破口,加大支农贷款的力度,通过开展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工程建设,用信贷杠杆引导农民诚实守信,支持农民发家致富,推动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确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产业结构得到了调整。通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根据辖内农业生产条件,分类扶持,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商则商,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几年来,形成了以特色农业、绿色农业、生态农业为主体;种草养畜,舍饲养殖为支撑;农村特色产品经纪人为辅的农业生产新格局。先后扶持建起了以贺职乡为主的万亩南瓜基地、以东湖乡为主的十万亩万铃署基地,建起和培育了养殖示范小区20个、百头养殖重点户80户、发展养殖大户120个,建设规模养殖场7个,起到了种植损失养殖补,粮食减产牧增收的效果;二是农民实现了增收。截止2004年未,神池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达15897万元,全部用于“一农”,较2000年增加9066万元,增幅达130。农村资金的大量投入,农业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民收入逐年产加,2004年,农民人均种植收入增加700多元,养殖收入增加320多元,有效地解决了农民生产生活的子女上学等问题。三是农村信用环境得到改善。神池县至2001年实施农户小额信贷以来,经过一年来的风风雨雨,全县已评出信用户15007户,占全县农户的64.9据,发放贷款证12000户,占全县农户的54.6。通过信用社与农民的感情距离,也赢得了农民的信任,社会信用环境得到改善。四是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初步形成。信用社在小额农贷的基础上,为支持其它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实行农户联保贷款,加大了对农村专业市场、农村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从而促进了农民增收,可以说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人民银行的支农贷款发挥了积极作用。截止到2004年12月底,神池支行支农再贷款余额为1300万元。特别是近几年业,党和国家对“三农”问题愈加重视,农村信用社在资金方面已不能完全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真正把农村经济搞好,神池支行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向上级行申请支农再贷款,按照“四挂钩”的要求,建立三级台账,及是监测支农再贷款的管理、使用情况,集中支持了辖内6家因资金不足而支农乏力的基层农村信用社,占到全县法人机构的45,支农同贷款全部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籽种、地膜、农药和农机具,为农村经济发展流入了新的活力,使农村信贷投入遍及全县各个村庄、农户,使县委、政府的调产战略得以顺利实施,农民及时得到生产生活的急需资金支持,通过央行支农资金的投入带动了农民增收。几年来,神池支行支农再贷款累放金额达到4000多万元,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弥补了“三农”资金长期供需不足的局面。
(三)初步探索出了我县信贷支持“三农”的有效途径。一是坚持分类指导,区别扶持。几年来,神池县农村信用社在政府、人行县支行大力支持和窗口指导下,逐步摸索出了一条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
全县的农业生产各具特色,显出勃勃生机。二是加快推广联保贷款。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范围也在扩大,主要是近些年农村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组织和农村民营企业,比如近一些年出现的农村绿色农业基地、奶牛养殖业、肉牛养殖业、农副产品经纪人等。这些新的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村企业的发展,为农村信用社打开了新的赢利和发展空间。
二、当前农村信贷存在的问题
当前农村信贷主要表现在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还有少部分联保贷款和质押贷款,小额贷款占比较高。小额贷款在额度小、期限短、方便灵活方面,使农民确确实实得到了实惠,受到了农民的极大欢迎,促进了“三农”经济的发展。为解决农民贷款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在农村经济迅速发展的情况下,一方面由于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居民生活逐步走富裕,农民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的化肥、农药、种籽等小额贷款已基本得到满足,农民的生产规模逐步扩大,农村的信贷需求也开始发生很大变化,已向高层次、多元化发展,有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在生产上走向集约化、规模化、多样化,对贷款的品种、需求也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农民不仅仅单纯依靠种地、养殖为主,逐步向种、养、加一体化发展,而且贷款的周期也要求越来越长,小额贷款的方式和额度已不适应新时期农民对贷款的需求。表现在:
(一)农村信贷投入方式与农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突显。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村其它经济组织贷款需求呈旺盛态势,资金的需求量与期限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条件的改善,农村出现了新的变化,农产品加工业、个体运输业等新型农工商结合的经济组织逐步开成,其对贷款的需求十分旺盛,小额贷款的额度与期限已不能满足生产需求。如神池县实施退耕还林,舍饲养殖以来,在交通较发达的农村都兴起了运输业,仅去年下半年以来,农村通过各种渠道筹资养车的就这近千户,需资金近4000余万元,而小额贷款每户最高仅能解决2万元,有些户几户合起来还买不到一部车,小额贷款难以满足,只能通过高利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二)农村信贷供给总量与高附加值农业生产信贷需求差距较大。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只能解决了农民简单再生产的问题,而没有解决从根本上脱贫致富的问题。小额信贷通过其额小、分散、灵活的方式,对一些纯种植户、小规模养殖户的资金需求可以满足。但对一些高附加值农业生产因资金需求量大,生产周期长而难以满足需求。如近年来兴起的奶牛养殖业,尽管前景看好,但国资金需求量大,涉及面广,资金周转时间长,信用社一方面无能为力,另一方面觉的风险较大,不敢大胆进行支持,致使生产形不成规模,在一家程度上限制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民脱贫致富的步伐。
(三)农业与农产品深加工资金需求与供给矛盾突出。目前由于近几年自然灾害频繁,小水库、渠道多年失修,急需进行维修;另外农副产品加工业俏然兴起,各种机器设备及基础设施投资大,资金回收周期长,这些小额贷款无法满足。
(四)农村信贷供给结构与农村是益增长的消费贷款需求不相适应。当前信贷支农主要靠农村信用社,而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的主要品种仍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为主,服务对象也主要是种植户和养殖户。农村居民近年来生活消费水平普遍提高,对住房消费、子女上学、交通和通讯设备、家庭设备等方面投入较多,资金需求量也较大,则小额农贷对贷款用途虽规定5大类,但消费货款、住房贷款、助学贷款、汽车贷款优惠政策等都与农民无缘。
(五)农村信贷渠道单一,农村信用社支农步履维艰。除了农村信用社以外,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大部分只吸存、收贷,而很少放款。唯一的农定发展银行也只专职于发放粮、棉、油收购专向贷款,对提升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其他方面资金支持力度微乎其微。因而重任就落到农村信用社身上。2004年新增的农业贷款中,绝大部分来自于农村信用社。“一农支三农”的重任,使原本就经营艰难的农村信用社更显得力不从心。少数地方的农民贷款难问题仍然存在。
(六)农村金融服务网点明显减少,农村资金“农转非”严重。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自实施商业化和集约化经营以来,大量撤并基层营业网点,以神池县为例,国有商业银行网点基层全部撤并,而信用社由于撤并乡镇在2年间撤消了3个基层社。另一方面是“农转达非”严重,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除发放小额质押贷款外,其它类型的贷款全部上收,而在当地所吸收的存款,全部上存其上级行。除此以外,邮政储蓄的快速增长也加剧了农村资金的外流。如神池县邮政储蓄存款达1亿元,全部上存上级邮政部门,如果这部分资金用于“三农”的投入,将会给“三农”经济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
(七)信贷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不配套。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仍然沿袭传统的“春放秋收冬不贷”的做法。就神池来说,农忙季节主要集中于3-9月之间,而剩余的半年时间,特别是在粮食还没有出售之前,农民从事一些其它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搞一些小的粮油贩运、小型农产品加工等需要的资金,信用社在农民没有还清贷款前,而且确定的信用额度已足,就不能对其发放新的贷款;另外,从事养殖业、发展特色农业以及购置大中型农机具的需求,要么期限太短,要么不能跨年度,不符合生产发展的要求,农民感觉委不方便。如奶牛养殖业,养小牛投资小,但到产奶期至少也得一年半以后,而农民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无法满足农民的需要。
(八)农民难以承受过高的利率负担。现行农村信用社利率在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可以上浮2.3倍,达到12.83。再加上物价上涨,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农民实际纯收入涨幅不大,贷款得率虽然在执行中,信用社对农户的贷款并不是执行的最高限,但能享受到优惠的,也只限于颁发有信用证的农户,而且金额较少。缺口部分,有时不得不靠亲朋好友借或借高利贷。
三、提高农村信贷投入的政策建议
由于农业经济效益的逐步提高,资金需求的不断增加,央行应加强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拓宽业务,主动占领农村市场,满足农业经济发展的需求。
(一)提高小额贷款的额度和贷款范围。针对当前农村和农民的贷款需求变化,信用社应定制合理的支农贷款办法,适当提高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对不同的产业资金需求行业,采取不同的贷款最高限额,拓宽贷款的用途和范围,加大中长期贷款的比例,满足农民的大额贷款需求。
(二)坚持农村资金投入于农村,解决农村信贷需求问题。一要加大支农再贷款的投入额度和期限,缓解信用社资金不足;二要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定位,发挥信贷支农作用,可试办定单农业贷款、农产品开发、扶贫贷款、农业设施贷款等业务;三要将农业银行、邮政储蓄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再投入农村,规定从农村吸收的资金,除缴足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外,设定上存资金的比例,其余部分全部通过有关渠道回流农村,增加农村资金来源;四要规范民间借贷,对民间借贷进行合理引导和监管,使民间借贷成为民间融资的一种补充形式。
(三)对信用社开办农村消费信贷给予支持。鼓励信用社开办住房贷款、助学贷款等业务,不断扩大信用社的业务范围,在改革中不断扩大业务范围。提高资金实力,使信用社真正发挥起“三农”主力军作用。
(四)加快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步伐。通过人民银行资金支持,消化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促进农村信用社转换经营机制,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国家“花钱买机制”的目的。从而解决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在支农服务中,不堪负重的“一农支三农”的困难局面,提高其支农的实力和能力。
(五)成立农业贷款担保机构。通过成立农业贷款担保机构,解决农民贷款难、特别是大额贷款难的问题,可有效解决涉及农民营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的贷款难问题。对于一些额度大、期限长的贷款,以其有效资产作抵押,由政府出面担保或者进行适当扶持,辅之以安排下岗职工、特困职工就业问题,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盈的效果。
具体调整思路为:一是中央银行要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进行窗口指导,促进其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和居民消费的信贷投入,对信贷过分集中提出道义劝告。二是建立一个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组织体系。使其能够提供覆盖全社会各经济主体需要的、有效的金融服务,提高信贷市场的竞争性。三是因地制宜适当扩大基层商业银行贷款审批权限,建立完备的激励机制。
一、引言:理还是过度审慎?
东南亚金融风波的警示和国内金融资产质量不高的现实,增强了我国金融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识,各金融机构都把清理金融资产、降低不良贷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普遍上收信贷管理权限,纷纷实施集约化经营,将有限的经营资源集中调配使用,重点投向“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和优质客户,对地市级分行授予少量的收回再贷款审批权限,对县级支行授予10万元以下的小额抵押贷款审批权限。显然,这属于商业银行规避风险、强化内部管理而采取的理,但是当前也存在信贷资源集中的反面评判,认为这是商业银行的过度审慎行为,并因此而造成了借贷、对企业支持不足和宏观经济增长乏力等一系列微观与宏观经济后果。不防套用前若干年的一个热点讨论:货币政策的一致性(consistent)和相机调节性(discretion),或者说是货币政策的单一目标还是多元目标的选择问题(Kydland和Prescott;对中国的讨论,参见谢平2001);那么,在银行信贷层面上由此产生的两个政策问题在于:我们应该坚持风险管理的唯一目标(在此,体现为一致性目标和行动),还是既坚持风险管理,同时仍然要求“银行支持企业乃至国民经济发展”(在此,体现为相机抉择或多目标)?如果选择多元目标,是否存在目标冲突,政策成本如何分担?
那么,具体地,信贷集中对当前的经济运行的影响究竟如何?应当怎样调整才能使信贷政策更好的服务经济建设?为进一步了解这一信贷管理体制改革的经济后果,及时确定调整方向,减少负作用。笔者以山西省朔州市为典型,对现有信贷管理体制下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营运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
二、宏观周期与微观周期: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营运情况及特点
我们首先实证地观察朔州市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情况。
截至2001年3月末,朔州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为70725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3581.9万元,增长3.4%。据对人民银行山西朔州市中心支行建立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已登录的贷户资料分析了解:
朔州市四家国有商业银行3月末贷款余额在各行业的分布为:采掘业所占贷款余额为250886万元,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35.47%;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贷款余额为178427.86万元,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25.23%;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的贷款余额为45345.19万元,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银行贷款余额的6.41%;制造业的贷款余额为3044.3万元,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4.3%;农、林、牧、副业的贷款余额为19432.64万元,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2.75%;房地产、建筑业的贷款余额为15586.08万元,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2.2%;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的贷款余额为15093.53万元,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2.13%;行政事业单位的贷款余额为2997万元,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0.42%;其它行业的贷款余额为51005.95万元,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7.21%;部分破产及配卡企业的贷款余额为98032.75万元,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13.86%。
从贷款对象来看:去年以来在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已登录的、且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万元以上借贷关系的企业约为300多户,累计贷款发生额为197340.8万元,占万元以上登录贷户发生额的98.5%。其中:信用度为A级上、贷款额度在千万元以上的优质企业为29家,它们多数从两家或两家以上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总计贷款发生额为158902.7万元,占万元以上贷款企业总发生额的80.52%。这些大额贷款都是由省级及省以上金融上金融机构进行考察、评估、批准发放,市及市以下企业只负责向省及省以上机构进行贷款项目推荐,无权批准发放。因此,信贷集中于优质企业。
从企业规模分布看:朔州辖区内平朔第一煤炭有限公司、神头第一、二发电厂三大国有大型企业仅占去年全市信贷咨询系统中与银行发生借贷关系企业数量的1%,而这三大企业从多家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却占去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全部贷款发生额的53.49%,其中:平朔第一煤炭有限公司去年以来就向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累计贷款83530万元,占已登录企业全部贷款发生额的41.6%,占千万元以上贷款企业发生额的52.67%。因此,信贷集中于大型企业。
从上述信贷资金运行情况可以看出:朔州市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投资放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贷款权限向总行和省分行高度集中,基层行授权很小;二是贷款额度向少数垄断行业和优质客户集中;三是贷款投向向部分国有和大型企业倾斜;四是信贷对象基本趋同;五是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很难得到贷款。
从表上可以看,宏观经济周期对信贷运行周期的塑造是不言而喻的。同时,一地经济结构必然决定该地区资金流向和金融机构的业务类型。或者说,需求决定供给。从朔州市近六年来的经济运行及主要产品产量变动情况来看:
在经济稳步增长的同时,煤电作为能源城市的支柱产业由于受周边煤炭市场及工业企业开工不足和国家产业政策、山西省限产压库政策的影响,地方原煤产量与销售率逐年下降,亏损日趋严重;电力行业呈现出前三年一路攀升,1998年因用电地区工业不景气发电量顿挫,后因经济回暖拉动发电量再次回升。而乳制品业、通讯业产品则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逐年走俏,商品批零贸易业随着城市市场的繁荣呈现出购销两旺的势头,经营效益稳步提高。作为向企业提供主要融资渠道的银行业按照投入与产出、收益最大化原则逐步把效益较差的地方煤炭行业列入信贷投向的退出行业,把回升有望的电力行业、出口创汇、效益较好的国有大型企业�;�;露天煤矿作为信贷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把市场前景看好、经营效益高、有还贷能力的通讯、石油、商品贸易、乳制品加工等优质客户作为金融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并且针对基层行信贷工作中存在的地方行政干预严重,盲目放贷屡见不鲜,信贷资产质量逐年下降的实际,为规避信贷风险,提高系统经营效益,从1998年开始,将贷款管理权限上收到省一分行级,全面实行集约化经营。这是银行业在当前经济格局下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进行的理性选择。朔州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近3年来的经营亏损逐年减少的事实(1998-2000年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当年结益分别为一43839万元、-26994万元、-23153万元)也恰恰印证了信贷资金双向集中这一操作方式在短期内的可行性。
从上述论证可以看出,宏观经济周期(包括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周期)使银行信贷相应呈现周期性特征。但是,这是一种微观产品周期,任何一本微观经济学教科书关于局部和一般均衡的动态描述都可以给我们勾勒出这样一幅场景:企业在追逐超额利润而进入某一产品市场,其进入随之导致超额利润的平均化,最后实现均衡。问题是,中国的信贷市场是否符合上述经典周期性特征呢?答案一方面是肯定的,银行在追逐大企业、好项目的过程中,的确已经出现了信贷成本上升、进而净利润下降的情况(比如,信贷员为争取好客户不得不向客户提供某些超越信贷交易的便利,这些便利是必须计入银行成本的),成本持续上升会使信贷集中无法无限制扩张,最终实现某种均衡;但是,答案在另一方面是否定的,因为,中国的信贷市场不是完全竞争的,四大国有银行的寡头特征已经是不争的事实(陈磊2001)。问题在于,如果中国信贷市场的寡头特征持续延续,那么我们的信贷集中就可能不是一个短周期,而演变为一个长周期(因为竞争不能迅速抹平超额利润)。事实证明,我国的信贷萎缩和信贷集中从1998年开始就成为一个至今无法解决的问题,其长周期性是不言而喻的。
三、一致性和相机抉择:信贷资金“双向集中”的经济政策含义
当前信贷管理体制下信贷决策基本上来自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和一级分行,市及市以下分支行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经营自,也不可能成为名符其实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经济实体。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信贷权利向上集中、信贷资金向优势企业集中在微观上层面是一种进步:它至少体现了商业银行的审慎风险管理行为,而“过度追逐风险”(overrisk-taking)一直是转轨经济国家银行业无法解决的瘤疾(参见世界银行对韩国、捷克的个案分析;WordBank2001)。因此,对于信贷集中不能简单否定。问题在于,目前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行为依然带有宏观经济意义,信贷萎缩和信贷集中引起了各方面的注意(关于信贷集中对货币政策和经济增长的冲击,参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课题组2000)。因此,我们在对信贷集中进行规范性分析(信贷集中好还是不好)时,有必要首先分析其政策含义。我们发现,信贷集中是商业银行自身风险管理单一目标的产物,带有动态一致性;如果因为其宏观经济后果而简单否定,必然造成信贷政策的相机抉择性(多目标,既要规避风险,又要商业银行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必然造成多元目标的冲突。我们仍然以朔州个案证明以上命题。
(一)风险管理:信贷资金“双向集中”的直接体制性动因
贷款管理权限上收,资金供给向“大银行”高度集中,资金投向向“大项目、大企业”倾斜,对降低信贷风险、控制盲目贷款、集中资金保重点、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笔者了解到的现实情况看,信贷集中的直接动因还是商业银行规避风险、培育优质客户群的需要。
1.信贷资金供给渠道与贷款投向的双向集中,符合银行资金集约化经营的要求。既避免了过去资金撒胡椒面的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抓大放小的经济政策,更有利于集中资金保重点。在扩大资金投放总量的基础上,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把有限的资金用在了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着力培育了一大批优质客户群,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了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从朔州市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去年以来的信贷资金投向来看:一是坚持向交通、邮电、电网建设等基础行业倾斜,如市工行去年累计向这些企业发放贷款5亿多元,使全市交通通讯条件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体现了“保重点顾一般”的原则;二是积极支持国有大型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市中行近3年累计向国家重点企业平朔安太堡露天煤矿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3亿元,占该行流动资金贷款总额的74.6%,充分体现了“三优先”的原则。这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产品政策和货币政策起到了促进作用,对扶优限劣,集中资金保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效益好的产品有很大好处。
2.信贷资金供给渠道与贷款投向的双向集中,有利于减少贷款投向失误,防范金融风险。前些年信贷审批权在县(市)支行一级,由于基层信贷部门政策水平有限,对上级行信贷原则的理解有时出现偏差,再加上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银行企业经营的软约束,企业不考虑长远利益,一哄而上搞重复建设,导致基层银行盲目放款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信贷资源的粗放扩张使银行体系积累了大量风险。据统计:1997年末朔州市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02861万元,占国有商业银行总贷款的28.68%。而近年来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上收贷款审批权限,集中贷款审批额度后,贷款投放真正体现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银行集约化经营程度明显提高,经营效益逐步改观,有利于上级行在更大范围内调整信贷资产结构,优化信贷资源配置,从而提高金融资产质量,降低金融风险。
3.信贷资金供给渠道与贷款投向的双向集中,有利于在短期内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当前商业银行放款标准主要强调的是短期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改善,由此带来的利息收入能短期内增加商业银行的利润,并起到规避风险的作用。从2001年3月末朔州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来看:一至三月份朔州市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累计盈利686万元,比去年同期多盈利3097万元。其中:朔州市中行系统、建行系统扭亏为盈,分别盈利1750万元和832万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加1927万元和887万元;市工行系统、农行系统虽分别亏损1442万元和454万元,但比去年同期各减亏102万元和432万元,分别下降了13.13%和48.7%。
4.信贷资金供给渠道与贷款投向的集中,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换,克服行政干预;有利于促进企业转变经营观念,加强成本核算,提高盈利水平。资金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与其他投入一样具有稀缺性。贷款权限上收无疑会增强企业资金约束,促使企业加强资金成本核算,努力提高资金利润率。企业只有转变经营观念,狠抓产品经营,挖掘市场潜力,提高经营效益,才能取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最终形成投入出效益、效益保投入的良性循环。过去曾出现过“行政定盘子,企业铺摊子,银行拿票子”的现象,政府办银行色彩较浓。企业每年年初找经委、财委,要求相关部门出面向银行发请函,召开银企座谈会、协调会,动员银行为企业生产注入启动资金,年终企业又跑政府向银行要安定团结贷款、工资贷款、还欠贷款。现在银行贷款权限上收后,决策权在上级行,企业知道找政府、经委也难在当地银行协调到资金,只有踏踏实实、开拓创新,努力把生产搞上去,把产品市场拓宽、把经营效益搞好、把企业信誉提高,才能取得银行的信任,才能在市场站稳脚跟。因此,企业普遍认为:转变经营观念,挖掘内部潜力、努力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益才是生存发展的唯一出路。同时,贷款权限上收后,基层行也有了回旋余地,避免了国行政干预而造成的不良贷款,有效地规避了信贷风险。
(二)增长、激励和系统性风险:信贷资金“双向集中”的负面后果
信贷集中在顾及商业银行自身风险管理的同时,也对中央银行信贷政策(窗口指导)传导、银行自身操作人员激励机制和长期系统性风险的规避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1.资金供给渠道与贷款投向的“双向集中”不利于中央银行货币信贷政策传导。为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市场多层次多样化的商品供应和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中央银行采取适当的货币政策,连续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封闭贷款的管理办法》,并采取调高县以下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引导贷款向中小企业倾斜等措施。对人民银行这些指导性政策措施,国有商业银行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照此指导意见办理,对产品有市场、有前景的亏损企业的封闭贷款,各家银行持消极被动的态度,有的行根本不贷,各商业银行上级行对基层行发放贷款控的过死,基层行只有10万元以下的小额抵押贷款权限,几乎所有的其它贷款发放都要报经上级行逐笔审批,特别是近年推行的汽车、住房、教育、高档商品等扩大的内需、刺激需求方面的消费贷款政策,在基层支行贯彻落实受到了严重影响,形成货币政策目标与实施手段不够协调,商业银行基层行只考虑每笔贷款能否得到上级行批复,无法考虑信贷结构调整,或通过信贷手段引导国民经济调整,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据对朔州市消费贷款、小企业贷款调查了解:截至3月末,全市共发放各类消费贷款6039万元,占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部贷款余额的0.85%;小企业贷款占346732万元,为全市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39.1%。其中:个体及私营企业贷款仅为1550万元,占全市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0.17%,由此可见,国家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开展消费信贷的货币政策并没有完全落到实处,而是形成了传导不畅或与经济发展脱节。
2.资金供给渠道的高度集中,造成企业审贷手续复杂,审批时间长,贻误商机。据对朔州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权限及审批程序调查了解,中长期贷款全由四家商业银行省分行考察、评估、批准发放,500万元以下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虽说实行规模管理,但据调查了解:截至目前各省分行都未按年或按季为二级分行核定本年度的贷款指标,只有各地市行将辖区内申请贷款的企业资料上报了省分行,在批准放贷的同时,才将放款的规模一并下达到地市分行,至于50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授权都在省级分行,地市分行收回贷款后,其指标省分行全部上收,企业申请再贷款程度和新贷款基本一样。对新开户企业贷款更是特别困难,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和地方都提出要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过去没有贷款的企业或新组建的企业需要信贷支持,而上级行对基层行所管的企业一般只有上年的企业资料,没有新申贷企业资料,理所当然也就无法得到信贷支持,基层县(区)支行只有10万元以下的小额抵押贷款权限,其它贷款均需逐级上报审批,企业申请一笔50多万元的贷款,先由信贷员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收集相关资料,写出书面报告,交支行审贷委员别或审贷小组)集体审批。支行一般每周只开一次审贷会,若人数不齐,得事后补签,或延期到下周办。上报后,又是一轮信贷员、科长、审贷委员审批,最后报省分行上审贷委员会审批,如农业银行省分行审贷委员会还得派出专人到地市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然后再上会研究决定。这样折腾,一笔贷款从企业申请、县支行收集相关资料,再逐级上报上级行,到贷款发放最短也需6-7个月,企业等拿到贷款,市场信息与经济运行的实际已发生变化,商机大失。如朔州市煤炭运销公司,原一直在某行开户,经营效益较好,对贷款能按期还本付息,但在2000年5月归还了该行1300万元贷款后,上级行当月收回了此指标,企业再申请贷款时又重新按程序逐级上报,报到省行后,省行认为煤炭为信贷投向退出行业,申请贷款不予批复,造成煤炭运销公司生产经营缺乏周转资金,也使该行失去了一家守信客户,反过来也贻误了该行的信贷贷商机。
3.资金供给渠道与贷款投向的“双向集中”,责权利不统一,有报基层信贷员的积极性。贷款指标由上级行管理,大量的贷款向“大企业、大项目”倾斜,审批权在一、二级分行,而整天与众多企业打交道的基层行只有申报推荐权,没有决策权,即使有授权也只是10万元以下的质押贷款。其它贷款均需逐级上报审批。可是,贷款一旦发放,基层行的信贷员就成了贷款第一责任人,如果出了风险,信贷员就得下岗限期收回贷款,谁还愿意去当信贷员�;�;第一责任人?如在农业银行朔州市牛舍区支行开户的平鲁区凡水沟联营煤矿1995年该行贷款3笔,金额18万元,贷款方式为质押,1996年因矿井大面积起火,矿井报废,企业破产,贷款沉淀,其贷款责任人受到牵连,被扣除6个月责任目标津贴。其它相关人员工资收入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影响,因而多数信贷人员深感信贷工作责任重大,普遍存在“慎贷、恐贷”的心理,对发放贷款积极性不高。
4.资金供给渠道与贷款投向的“双向集中”导致信贷对象过于狭窄且严重趋同,潜在系统性风险相应增加。据人民银行朔州中支信贷咨询登记系统资料显示:2000年3月以来,全市获得贷款的企事业单位共311户,仅占已登录实发卡和配卡企业数的14.33%,其余85%以上运行基本正常且可能有贷款愿望的企业未能得到贷款,这就造成企业间资金状况苦乐不均,相当部分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资金非常紧张,而少数企业获得的贷款超过了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将信贷资金投向了非生产领域。据对朔州辖区内的平朔露天矿、神头一、二电厂三大国有企业获得贷款情况了解,这王大企业向境内多家国有商业银行总计贷款达378375万元,占全市商业银行贷款总额的53.49%,且这些企业都有把资金投向自办第三产业的现象。金融机构这种竞相把贷款投向“大企业、大项目”,而且客户群体严重重叠趋同的现象,从单个金融机构来看,这些客户不会发生流动性问题,有利于金融机构规避风险。但从金融机构总体看,金融部门信贷投向和客户群体高度集中,潜在系统性风险相应增加。如朔州市金融机构过去纷纷都将信贷资金投向辖区的支柱产业;煤炭行业,近几年,山西煤炭由于受周边煤炭市场的冲击,销售不畅,积压严重,再加上1999年省政府为提高煤价,减少煤炭积极压自燃造成的资源浪费,对生产规模小的乡镇及部分县办煤矿关停并转,使全市国有商业银行7亿元多元贷款出现周转困难,有很大一部分已经形成风险,对辖区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带来了大量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从这个意义上看,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符合“短视理性预期”(myopicrationalex-pectation,参见Sargent1987),即过度考虑当前风险规避,没有充分前瞻地认识今后的风险集中问题。
综合分析以上信贷资金双向集中对经济运行的影响,我们不难发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近年来将资金供给向“大银行”集中,资金投向“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倾斜的信贷管理操作方式在短期内对规避信贷风险,提高银行经营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银行实现经营收益最大化的一种理性选择。但任何一种选择都是相对的,并不是绝对的永远正确。因为每一个行业、每一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发展周期,银行目前信贷投放中评选出的优质客户只能讲其在近期内经营效益良好,有较强的还贷能力,但随着企业发展周期中高峰的过逝,随着周边环境的变迁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逐步调整以及加入WTO后世界经济的冲击,现在的优势也许将来会为劣势,目前的优质客户将来可能成为劣质客户。前期朔州市煤炭行业由于受政策因素的影响和周边煤炭市场的冲击,县以下小煤矿纷纷关停并转,给银行造成大量无法挽回经济损失的事实恰恰应证了这一论述。因此,从长远经营来讲,资金供应渠道与贷款投向“双向集中”超过了合理的界限,必然会造成资金投向“点面脱节”,资金流向与经济增长需求错位,导致国有商业银行客户群严重重叠趋同,潜在系统性风险增大,因而以发展的眼光看:严格按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微调现有信贷管理方式,下功夫着力培植一大批具有自身特色的优质客户群,分散信贷风险,提高经营效益,才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的长久性最佳选择。
四、政策建议:市场化原则下的“长期一致性”选择
以上个案分析显示,信贷集中是商业银行的理,必须得到决策当局的尊重。但是,信贷集中从长期看,不利于商业银行自身的激励机制建设,造就了潜在的系统性风险,也不利于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需要。从理论上看,我们不能简单采取压迫商业银行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否则将造成行政干预、商业银行再度陷入不良资产增量的泥潭和高的道德风险,这显然不符合国有银行商业化的基本改革方向。因此,相机抉择式政策是不可取的。唯一的办法是,充分利用中央银行的窗口指导政策,设定利益导向,使商业银行自愿地分散信贷资源配置润时,继续坚持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改革,促使其改变信贷决策上的短期理,以降低长期系统性风险;另外,决策当局必须打破信贷市场上国有商业银行的寡头局面,促进市场的竞争性,缩短微观信贷周期。以上手段可以归结为市场化的“长期一致性”政策选择,换句话说,鉴于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中最脆弱的环节,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唯一的主题,其他政策目标必须且只能依靠诱致性(非强制性)制度创新来实现。具体建议如下:
1.中央银行要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各国有商业银行积极开展消费信贷,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对商业银行信贷过度集中行为及时进行预警预报。一是中央银行应根据《关于开展个人消费贷款指导意见》加快制定全国统一的消费信贷业务发展规划,牵头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个人客户信用信息系统,把个人信用历史记录、职业生涯并与储蓄实名制、个人财产申报登记等结合起来,制定个人信用等级评估体系,实现全社会资源共享。与此同时,还要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体制,在规范管理、开拓创新、优化服务上做文章,在继续办好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当前国内外消费潮流,分析大众消费心理,积极探索新的消费信贷品种。尽快建立中间担保机构,为一般居民提供住房、汽车等大宗消费贷款担保,促进消费信贷业务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二是中央银行要引导商业银行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信息中介作用,及时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品、市场、经营管理、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把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作为支持国民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现有贷款结构的调整力度,对有市场,预期经济效益可观的中小企业合理信贷资金需求予以适当的倾斜,努力规范信贷管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力度。三是及时对商业银行信贷过度集中行为进行预警预报。首先要严格要求各家商业银行按照资产负债管理要求,控制信贷集中的风险,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信贷过分集中行为提出道义劝告;其次要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已经建立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定期对银行贷款投向进行分析,对系统性或区域性的信贷集中进行预警预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法对信贷集中进行控制。
2.建立一个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使其能够提供覆盖全社会各经济主体需要的、有效的金融服务。一是对现有中小金融机构进行规范整顿,改革重组,以发挥其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主力军作用。目前全国有近百家的城市商业银行,更多家已划归到农村信用联社的城市信用社,要通过改革重组、规范整顿促进其结构调整和经营水平的提高,并通过一定的政策扶持,如不良资产的政策性化解、利率浮动权限等,帮助其消化历史包袱,壮大资金实力,最终达到充分利用现有机构,支持经济发展的目的。与此同时,也要松动市场准入,允许组建适量不带官方色彩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以加强对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服务;这里我们还要强调的一点是要尽快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以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度,并对国有大银行的垄断性进行纠偏。二是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为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降低风险。我们认为,在目前中小企业取得贷款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各种类型的担保公司(或基金)的建立仍然是十分必要的,但对其运行机制应该进行改革和完善。首先是政府资金要进行市场化运行,避免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同时要通过严格违约成本和违约代价,防范中小企业的道德风险;其次,要多鼓励行业内企业相互担保的做法和民营担保制度,并促进其进一步规范运作;再次,借鉴西发达国家,逐步建立担保的再担保制度,如日本的中小企业贷款贷款保险公司。
信贷渠道是关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研究中比较新且有争议的理论。早期由凯恩斯提出,后经希克斯等人的发展,形成了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货币政策传导途径理论,该理论认为货币供给的变动通过影响资本成本(利率)从而达到影响实际经济变量。由于货币传导途径忽视了信息的不完全和金融市场的自身结构问题,从而受到了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信贷传导途径理论的挑战。伯南克、布林德等运用信息经济学的理论,证明了信贷配给行为是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自发产物,在基础理论上说明了信用传导机制,即信息不对称性催生了金融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可以提高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效率,因而对整个经济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信用机制的建立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借款人对银行贷款的依存度是否足够高,以致借款人外部融资费用的变化对其投资等行为将产生直接、决定性的影响;二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能够影响银行贷款行为。货币政策的信用传导过程是(以扩张货币政策为例):扩张货币政策利率企业净价值外部融资成本投资需求产出GDP,或是扩张货币政策利率股票价格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银行贷款IY。货币政策的变化通过影响银行贷款的可用性,从而影响企业的投资,最终影响实体经济。其强调的不仅是扩张性货币政策能增加银行的存款,并通过银行存款的增加起到降低债券利率的效应,更重要的是扩张性货币政策会使银行的贷款增多,而增大了的信贷供给,会使投资水平上升,从而使产出也处于上升态势。
二、我国货币政策信贷传导的现状
依据货币政策的信用传导观点,货币政策所提供的名义货币量虽然是金融中介机构影响实体经济部门的关键变量,但并不是连接实际部门和金融部门最合适的指标,因为传导机制并不能保证名义货币量变动能够全部反映在实体经济中。在我国,出现了信用传导机制扭曲、信贷传导渠道不畅的现象,其体现在:
1.货币增长与存差同时存在。尽管2002-2006年期间,先后升息3次,两次上升存款准备金率,但一方面,货币供应量仍旧增长,到2006年底,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为34.6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6.9%,狭义货币供应量(M1)余额为12.6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7.5%。另一方面,银行系统内存在大量的存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截至2006年末,全部金融机构各项人民币贷款(含外资机构)余额为23.9万亿元。巨额存差的出现,使央行的货币政策大打折扣。
2.实体经济与金融经济结构不对称。实体经济结构与金融经济结构的不对称阻碍了货币政策传导的信贷渠道。在实体经济领域,我国已形成了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同在、大型企业与中型企业并存的二元结构。而在金融经济领域,则形成了计划性的正规金融体系和市场性的非正规金融体系构成的二元结构。从资金需求层面看,当前,非国有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其对资金产生了强烈需求,而国有企业对信贷需求增长缓慢。从资金供给层面看,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国有商业银行凭借其得天独厚的“国家信誉”优势吸收了大量存款,支配了绝大多数的贷款资金供应,但它们的资金供给在制度上仍局限于国有经济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它们的主要贷款对象。而非正规金融体系中的中小金融机构由于自身规模的限制,又缺乏国家信誉做担保,因而存款增长缓慢,贷款能力不足,对非国有经济的信贷支持也相当乏力。虽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在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经营,但由于其自身经营受到其成本、规模及政策的制约,因而无法在短期内与一些非国有经济的中小企业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也就无法形成合理的资金对应关系。也正是由于资金需求结构和资金供给结构存在着严重的二元结构问题,使得经济结构与金融结构不对称,拥有我国银行业80%以上的资产和负债的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事实上长期存在着“信贷偏向”。另外,近年来一些国有控股的股份制银行的资金运用结构似乎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趋同,在信贷政策的贯彻落实上出现了“能贷的不愿贷(国有商业银行),愿贷的贷不了的(中小金融机构)”的情况,这就直接紧缩了以中小企业为主的非国有经济的信贷来源,也将中小金融机构游离在货币政策之外,导致货币政策在“金融机构——投资者——消费者”环节上传导不充分,使货币政策难以发挥预期的作用,即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信号是扩大货币供应量,企业特别是非国有经济中的中小企业感受到的却仍是持续的“信贷紧缩”。
3.金融机构绝大多数集中在大中城市和东部地区,中小城市和中西部金融机构很少。近几年,国有银行基层分支机构在农村和中小城市纷纷撤并(见表1),县级机构仅为存款机构,无贷款权,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未及时跟上,致使在县级出现了一些金融服务的空白,从而造成单个银行体系“体系性退步”这一“非理性”结果,个体成本节约导致了宏观成本增加,从而加剧了信贷服务机构的分布不平衡和货币政策传导的结构性矛盾。
三、我国货币政策信贷渠道传导不畅的原因
1.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微观传导机制的金融主体对货币政策反映不灵。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承担了中央银行和企业、居民的中介,在存款货币扩张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央行扩张性货币政策只有得到商业银行的积极响应,并以信贷投放等形式加以贯彻,才能达到货币供给增加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存在诸多问题,商业银行对货币政策的信号反应迟钝,致使货币政策在金融机构中传导受阻,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利率结构不合理,商业银行缺乏动力贷款。一是存款利率与贷款利率差距过大。2006年8月,一年存款利率为2.25%,同期贷款利率为5.76%,对个人贷款还可以上浮10%,银行只拿出不到一半存款放贷便足可支付存款利息;二是准备金存款利率过高,截至2006年7月底,商业银行准备金方面,总准备金余额一般在2.3万亿左右。按照1.89%的法定准备金利率,以及1.62%的超额准备金率,央行的年利息开销在300亿元上下,各大商业银行均可坐享这部分收益。据社科院一研究人员的初步推算,仅工商银行每年的准备金利息收入便可高达50亿元以上。准备金存款利率过高,使金融机构放贷的惰性较强,往往将居民、企事业单位存款作为超额准备金存在中央银行吃利息
(2)过度强调风险防范,致使基层商业银行活力不足,对货币政策反映不灵。一是严格的风险管理制约了基层行的信贷扩张能力。近几年来,国有商业银行逐步完善了信贷管理体制,但责任约束过度,其弱化了基层信贷人员的信贷扩张潜力及政策的传导效果。二是管理体制滞后,削弱了基层行自主经营决策能力,导致基层商业银行活力不足。作为实行一级法人高度集中管理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均制定了各自的信贷政策,将信贷重点投向资金流动性强、经营效益好、银行收息率高的优势重点企业,忽视了一大批有一定市场潜力且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造成信贷投向集中。
(3)不良资产比例过高,客观上压抑了商业银行贷款积极性。根据2006年底的统计数字,中国主要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合计为4.54万亿元,为贷款余额的7.5%。为此,商业银行对贷款条件等信贷制度作出严格规定,对放款进行严格约束,但在促进贷款、调动贷款积极性方面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
(4)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转轨还没完成,市场化程度还不高,传统的运作模式与市场化模式相摩擦,大大消耗了银行系统的能量,从而使货币政策的信号在银行系统内衰减。目前仍然是直接的行政指令管理与间接管理并行,有些指导性的管理会演变为指令性的管理,从而也削弱了银行的活力,运作模式和管理体制上的矛盾,往往会造成市场信号与政策信号的不一致,并引起银行行为的紊乱和预期效果失误,最终使货币政策的效果大受影响。
2.企业的市场化程度不高。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体、货币政策传导的客体,是货币政策传导的微观基础,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是否能够有效地作用于经济主体,不仅取决于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等金融部门,而且取决于企业行为的市场化程度。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风险和利益约束机制不健全,且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较差,经济效益持续低迷,资金占用结构不合理,使用效果差,这些不仅影响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绩效,也弱化了货币信贷政策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3.居民个人对货币政策反映不积极。分析其原因为:受传统消费观念影响,居民超前消费意识不浓;受收入水平限制,居民消费难以扩大;受社会保障体制影响,居民储蓄意愿仍然较强;受消费环境制约,目前尚未形成新的消费热点;受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滞后影响,消费信贷难以全面拓展;受改革不透明影响,居民的预期与货币政策意图相悖,信贷难以全面拓展;受改革不透明影响,居民的预期与货币政策意图相悖。有关资料表明,我国储蓄存款近三年分流的主要去向是股市、国债和外汇资产等三方面,而增加消费的并不多。
四、完善我国货币政策信贷传导途径应采取的措施
1.加快国有商业银行内部体制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逐步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国有商业银行的成本约束和利润考核机制,使国有商业银行把利润目标的实现与金融风险的防范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在实现最佳利润目标的同时,实现货币政策的顺畅传导。此外,加强金融监管,完善外部约束。在剥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指标的真实性进行检查,撤销少数难以救助的金融机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大力支持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加强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金融监管当局的协调与协作。
2.推进企业改革,完善货币政策传导的微观基础。企业是货币政策的最终作用对象,他们对货币政策反应的敏感性决定着货币政策的有效性,预算约束程度和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货币政策能否发挥效应。而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和管理不善造成的效益低下,是造成我国货币政策传导下游梗阻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支持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应尽快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信用观念,引入竞争机制和成本约束机制,使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和投资主体。
3.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是疏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拓宽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渠道的关键。由于信息不对称,加上中小企业自身规模与经营实力较小,银行不愿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因此,通过构建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方面向银行提供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的真实信用水平,另一方面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可能性。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可以考虑建立多层次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可设计为由地(市)、省、国家三级机构分层次组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担保业务以地市为主,再担保业务以省、国家为主。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和发展前景的、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的各类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均可列入担保范围。在建立担保机制的同时,也要保证担保基金的充足和稳定,基金来源可以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基金会员交纳会费、向社会公众和法人单位募集资金、发行债券等多元化渠道筹资。
4.大力开展消费信贷,改善公众的预期,为货币政策的顺畅传导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国家一方面应着力缩小收入差距,减少低收入群体的比重,加大投资工具的宣传力度,提高证券资产在个人金融资产中的比例;另一方面,应加快社会保障、教育、住房、医疗等多项制度的改革,引导居民的消费预期。只有努力改善消费和投资环境,通过发展对居民个人的信贷业务,扩大居民参与金融活动的深度,鼓励金融创新,才能改变居民金融资产过度集中于银行储蓄的局面,增强对利率反应的敏感性,使货币政策产生预期的效应。
参考文献:
[1]夏德仁,张洪武,程智军.货币政策传导的“信贷渠道”述评[J].金融研究,2003,(5).
[2]徐艳.当前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3,(11).
[3]刘玮.我国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及其效应[J].经济论坛,2004,(14).
[4]王君萍.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的原因及对策[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3,(1).
[5]蒋满霖.从信用传导途径看中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J].海南金融,2004,(6).
1.1银行在信贷渠道中占主要影响地位
我国直接融资市场起步较晚,且有我国居民和企业的高储蓄率支持,使得银行信贷的间接融资方式在我国融资结构中占据绝对优势。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直接融资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传统优势和法律限制,银行贷款依然是我国企业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商业银行是我国货币政策传导重要的微观主体,其控制和影响着数量庞大的资金,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货币政策传导的通畅。同时,我国商业银行渠道广、网点多,可对社会经济产生广泛而直接的影响。
1.2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存款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居民与企事业单位存款、金融债券、政府注资及国际融资,其中存款为主要来源,居民和企业的存款属于银行的被动负债,由于高比例被动负债的存在,一般银行主动信贷的动力不强,即使是近几年银行发行债券量上升,主动负债比例仍较低。理论上,当存款占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的绝大比例时,央行能通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等紧缩型货币政策有效减少银行的可贷资金,从而收缩信贷规模,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但在实际中,存款属于银行的被动负债,不受央行和商业银行控制,且居民与企业存款主要受前期和当期经济形势影响。因此,当经济过度繁荣时,尽管央行希望通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等方式限制银行的可贷资金规模,但由于良好的经济形势,存款规模继续上升为银行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商业银行能够不受存款准备金率的约束,继续提供贷款释放流动性。所以大量被动负债的存在将限制央行紧缩型货币政策的效果。
2商业银行信贷渠道对我国货币政策效应的影响
从货币当局的实践来说,判断货币政策有效性的最终标准为:在既定的经济制度、金融结构和金融制度下,货币当局选择特定的货币政策体系,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操作,实现最终目标的程度和时滞。国内外经济理论界对货币政策是否有效的判断不一:凯恩斯学派和后凯恩斯主义的经济学家通过构造IS—LM模型证明了在长期经济增长过程中,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者在肯定货币政策重要性的前提下,认为货币政策只在短期内有效,而在长期内无效;而理性预期学派则强调预期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影响,从根本上否定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认为货币政策即使在短期内也不能持久地影响实际产量。首先,作为央行调控货币政策的工具,货币供应量、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利率的变动可以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表明我国央行的货币政策信号传导至商业银行的渠道是比较通畅的。同时,国内生产总值和物价指数也能有效影响银行的信贷增量,验证了商业银行借贷行为的“顺周期性”,也反映了商业银行信贷会受实体经济“倒逼”的影响。其次,商业银行会根据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作出独立信贷决策。根据前文的分析可知,当中央银行提升存款准备金率和利率来收缩流动性时,商业银行信贷量会下降,这从脉冲响应函数中可以看出,但针对利率上升,银行信贷量会先下降再上升,由于利差水平的提高,银行有足够的动力扩大信贷规模。同时当货币供应量M2增加时,宽松的流动性会促使商业银行扩大贷款规模。此外,当银行信贷受到国内生产总值和物价指数的正向冲击时,会因为利差下降而缩减贷款,但最终随着时期推移会扩大贷款规模。在贷款存量增长率GL的方差分解中,第一期GL仅受自身和CPI的影响,这与银行信贷决策主要参考已有信息有关;同时,CPI对GL的贡献度大于货币政策工具的影响,这也说明了当银行预期经济形势良好时,可能会逆紧缩政策行事,继续扩张贷款。这些都表明我国商业银行对实体经济的反应比较强烈,且商业银行作为微观主体有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因此在作信贷决策时有时会偏离货币政策目标。最后,商业银行信贷行为对货币政策有效性能产生一定影响。实体经济对信贷冲击的反映略有滞后,但信贷增长能有效提升经济增长,商业银行释放的流动性也会推高物价。经济过热时,尽管央行会通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来紧缩经济,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充足,会顺经济形势扩大贷款,进一步推动经济和物价的增长。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和资金来源比较充足,因此,受到央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约束较小,商业银行的信贷决策可能与货币政策目标相悖,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3结语
造船行业既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又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具有产业关联度大、创造就业机会多等特点,造船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和稳定社会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世界主要造船国如日本、韩国等,都把造船业作为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政府通过政策性融资等手段大力支持造船业的发展。我国造船业凭借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造船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辛勤努力下,近二十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制造行业。
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重点支持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的政策性银行,支持船舶出口也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成立八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始终把支持我国船舶出口作为出口信贷的工作重点之一。截至今年6月底,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业务累计对船舶出口发放贷款434亿元人民币,占同期放款总金额的23%;办理船舶出口的对外担保22.5亿美元,占担保总金额的74%;共计支持了包括超大型油轮、大舱口集装箱船、液化石油气船、化学品船、高速水翼船和自卸船等在内的各种出口船舶708艘,总吨位1767万吨,合同总金额121亿美元。同时,为贯彻国家鼓励国轮国造的政策,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内销远洋船舶的建造也提供了少量的出口卖方信贷支持。目前,国内的大中型造船企业基本上都是我们的客户,中国进出口银行近年来对我国船舶出口的支持率已经达到90%,与广大造船企业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八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船舶出口提供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促进了造船工业及其上游行业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帮助相关行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为我国船舶出口连续数年居世界船舶出口第三位的成绩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目前,我国造船业的发展既存在优势也面临困难。从优势来看,一是我国造船业技术力量较强,管理水平较高,不仅可以建造一般大型船舶,而且能够建造30万吨级超大型油轮,造船的质量和服务都能满足船东的需求。二是我国人力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造船具有价格竞争优势。三是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船舶出口得到了政府在出口退税和出口信贷等方面的支持。我国造船业虽然与韩国、日本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但发展速度快,潜力巨大,发达国家的不少船东预言,未来世界船舶建造的主要市场将转到中国,中国很有希望成为世界第一造船大国。从面临的困难看,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造船业国际化水平的提高,世界船舶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际市场船价降低,我国造船成本提高,船舶出口难度加大。船舶出口如不能保持稳定增长,或者出现下降趋势,势必极大地影响造船业的发展,并将对拉动经济增长和解决社会就业问题产生很大影响。我们应该从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支持造船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我国船舶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使我国早日成为世界第一流的造船和船舶出口大国。
二、借鉴国际经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
近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主要利用出口卖方信贷支持我国船舶出口的同时,借鉴国际同类机构的通行做法,为我国船舶出口提供了出口买方信贷支持。向船东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是国际上通行的船舶融资方式。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贷款相比,买方信贷具有期限长、利率低等特点,为造船企业、船东和融资银行所普遍接受。去年11月和今年4月,我们先后向挪威索莫盖斯有限公司和温特盖斯有限公司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支持他们从我国进口四艘8删立方米液化石油气船和两艘1万立方米液化石油气船,反响很好,受到出口企业和国外船东的欢迎,这两笔贷款成为我们运用买方信贷支持我国船舶出口的有益尝试。
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有两个明显的优势:一是向购买我国船舶的外国船东提供出口买方信贷,可以增强对船东的吸引力,提高我国出口船舶的竞争力。国外船东、船舶融资和中介服务机构普遍看好中国造船业的发展,他们希望能够在为船舶及相关贸易提供融资与服务方面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合作,并得到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支持。我们向挪威斯考根海运集团提供买方信贷后,在国际上引起积极反响,一些国际知名船运公司和船东对我们向船舶出口提供买方信贷等融资服务很感兴趣,纷纷前来咨询,表示愿意探讨具体的合作项目。事实证明,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能够有效地增强我国造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二是让国外船东作借款人,可以解决国内造船企业资产负债率高和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从船舶建造到出口收汇,整个过程所需资金量大、占用时间长,如果单纯使用出口卖方信贷,会加大船舶制造和出口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使企业承担一定的出口收汇风险。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也增加了船舶出口企业持续获得贷款和担保的难度。出口买方信贷免除了由造船企业直接承担的长期负债,不仅可以改善国内船厂的资产负债状况,解决他们贷款难及寻求担保难的问题,也解除了企业船舶出口后存在收汇风险的后顾之忧。
中国进出口银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有不少有利条件。首先是所需外汇资金有保证。建行初期,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外汇营运资金极度紧张的情况下,曾通过为国外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方式支持船舶出口。现在,国家外汇储备比较充裕,作为支持资本性货物出口的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通过购汇等方式补充外汇营运资金,因此,运用买方信贷业务支持船舶出口所需的外汇资金来源充足。其次是贷款风险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中国进出口银行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船舶出口融资业务,对中国船舶市场和造船企业的状况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与国外著名船东和融资机构也有比较广泛的联系。目前,我们已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船舶出口信贷风险管理制度,船舶贷款的信贷资产质量也比较高,不良贷款比率低于其他行业的水平。在对船舶出口提供买方信贷时,我们可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加强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评估,控制和防范船舶建造风险。可以说,我国运用买方信贷方式支持船舶出口的条件已经成熟,只要各方共同努力,买方信贷应该也能够在我国船舶出口融资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并逐步发展成为我国主要的船舶出口融资方式。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同时发挥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的作用,两个轮子一起转,进一步加大对船舶出口的支持力度。
三、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几点意见
中国收支口银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事情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要在总结履历的基础上,接纳确切有用的步伐,加速生长这项业务,加大使用买方信贷对船舶出口的支持。
一是充实使用中国收支口银行政策金融业务品种齐全、功效壮大等上风,为船舶出口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凭据企业的须要,在船坞交船前我们可提供出口卖方信贷,同时提供所需的如约和预支款等保函服务,餍足企业在制作船舶中对资金的需求;在交船后凭据船东及保证情况,或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或一连提供出口卖方信贷,使造船企业和船东得到全方位的融资服务。我们勉励造船企业积极使用出口买方信贷要领举行融资。
二是进一步增强与外洋有关金融机构的交换与相助,为国内船舶出口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方便。中国收支口银行可以使用自身上风,请外洋金融机构一连为我行出口买方信贷提供保证,还可使用这些机构恒久从事船舶融资的履历,借助它们普遍的客户网络,为国内企业提供国际市场的相干信息。另外,对接纳外洋船用配置和质料、在中国制造并出口的船舶,可探究由中外双方分别提供出口信贷,举行团结融资。在条件成熟时,可以思量开展使用外洋买方信贷入口外洋造船配置的转贷业务,以支持国内造船企业更新配置,前进造船本事。要议决上述普遍的相助与交换,扩大我国船舶制作项目订单的源头,为国内船舶出口企业夺取更多的市场时机。
三是增强对船舶融资保证要领的调研,有用地控制船舶融资危害。现在,中国收支口银行船舶融资模式还重要创建在银行名誉保证基础上,我们要警惕国际履历,积极探索创建在船舶抵押保证基础上的融资模式,以低落船东的融资资本,有用地控制船舶融资危害,扩大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范围。另外,我们将警惕外洋有关金融及中介机构在控制船舶融资危害方面的乐成履历,革新船舶融资的危害评估措施,越发有用地支持我国船舶出口。
股票市场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推动。从中国股票市场的实践来看,银行信贷资金[21]进出股票市场规模的变化很可能是影响股价涨落的一个重要因素。银行信贷资金的进入,一方面推动了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其无序性也带来了中国股票市场上价格的无常变动,引发了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因此,探讨中国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路径的变迁,测算进入股票市场的银行信贷资金的规模,进而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监管,就成为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历史回顾
在市场经济中,银行信贷资金通过一些途径进入证券市场,是市场发展的一种必然——这不仅仅是银行信贷资金“逐利”的本性使然,也更是银行自身进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客观要求,客观上有助于实现并促进银行体系与证券市场的互动式发展,进而构建一个真正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发达金融体系。因而,即便在美国这样一个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就长期实行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下,银行信贷资金与证券市场资金之间的融通渠道一直存在,并没有法规上的严格限制——银行不仅可以直接购买债券,也可以通过发放“经纪贷款”等方式间接把信贷资金投入股票市场。
当然,美国证券市场作为世界发达金融体系的象征,其发达程度远远非新生的中国证券市场所能比拟的,因而中国不能简单地套用美国的一些做法。但在中国的经济实践中,自1990年新生的股票市场出现以后,关于是否、以及如何让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问题,就一直受到中国宏观管理当局、经济学者以及包括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者等在内的众多证券从业人士的关注,也是理论研究中较为敏感、争论颇多的话题之一。可以说,中国股票市场这10年的发展过程中,这一问题总是以或明或暗的不同表现形态出现,与股票市场的走势紧密相连。
(一)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监管规则的演变
在中国股票市场诞生之初,由于当时股市带有某种“试验”的性质,发展带有一定的随意性,这就客观上造成了有关股票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远远滞后于实践的发展。从监管视角度来看,最初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没有提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也没有明确的限制。但作为改革“试验”的产物,中国股市在最初的制度设计中带有较为浓厚的“计划”痕迹,使得中国股市自产生之日起就处于一种“金融压抑”的状态之中。[22]制度上的这种“金融压抑”,加上中国股市作为新兴市场所具有的一些特点,使得中国股市一开始就为投资者提供了惊人的投资回报率。[23]畸高的收益率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同时也将巨量的资金引导进入股票市场,其中就包括了大量的银行信贷资金——实际上,相对于中国初生的流通盘极小的股票市场而言,信贷资金就成为推动市场走势的决定性力量。
当时中国宏观经济运行,尤其是金融运行的现状,客观上对信贷资金入市问题提出了监管,或者说规范的要求。所以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为了稳定金融秩序,避免市场出现大幅波动,开始有关法规,明令禁止银行信贷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如199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1995年8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办理回购业务,必须有百分之百属于自己所有的国库券或金融债券,并将这些证券集中在一家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极大地限制了资金从银行向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流动。
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和《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国务院也批转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这三个文件的下发和执行对遏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起来了很好的作用。[24]此后,银行信贷资金以任何形式进入股票市场都属于违规行为。
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法》起草小组编写的条文释义指出:“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股票买卖业务。二是证券公司和其他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股票买卖”。显然,银行信贷资金虽然不能“违规”入市,但“合规”的方式应该是允许的,这样就从法律上为银行信贷资金合法进入股票市场提供了依据。但非常遗憾,在《证券法》中,只是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并没有指出银行资金合法进入股票市场的渠道。
然而,在金融监管领域,“管制的辨证法”始终存在——金融管制本身并不能阻止市场客观需要的存在与发展,进而微观主体“合理性”行为与监管当局的“合法性”规定的冲突一直会在“管制与反管制”的“斗争”中演变、发展着——我国股票市场中信贷资金入市的历史,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
从我国金融的实践来看,在我国股票市场经过近10年的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商业银行经过多年的改革风险管理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之后,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从而为银行信贷资金间接进入股市提供了合法的通道,应该说时机已经比较成熟了。实践的发展呼唤着法规的跟进与完善。1999年的下半年可以视作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信贷资金入市在监管态度上的一个转折点,有关监管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1999年8月20日和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首次为银行信贷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间接入市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2000年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
这些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在中国银行信贷资金不用躲躲闪闪,开始可以名正言顺、合法合规的进入股票市场,这对中国股票市场的规范与发展将会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二)银行信贷资金入市路径的历史变迁前已叙及,中国股票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虽然市场本身蕴涵的风险极高,但这个市场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极高的投资回报率,至于一级市场则更是提供了无须冒很大的风险就能得到较高收益的特殊场所。资金“逐利”的本性,从一开始就强烈地推动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这个充满希望与挑战的市场。但回顾中国股票市场的这段发展历程,可以发现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路径及其规模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变迁过程。
(1)混业经营中的“银证”资金融通
在中国股票市场诞生之初,我国的银行信贷资金在制度上就存在一条近乎直接的进入股票市场的途径——通过银行附属的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活动,把银行信贷资金导入股票市场。这一途径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以下原因所造成的:
①当时我国金融领域中宏观金融监管当局在“试验”的背景下,对证券业的监管处于一种“模糊”时期,事实上造成了我国商业银行实行了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的经营模式——当时的中国证券经营机构一般是国有银行的一个附属机构[25],而作为银行所属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一些信托投资公司,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本身就没有自有资金之说,而它作为一个实体又必须开展业务。这样在证券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证券经纪甚至证券自营业务时往往资金不足,此时就很可能与直接向银行信贷部门协商,在银行内部进行资金调剂;
②当时国有银行的商业化程度很低,内部管理较为混乱,以至信贷部门与证券部门之间无“防火墙”之说,资金流与信息流在商业银行内部交错运动,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事情。相应会引致信贷资金的直接入市。
从1993年开始,国家开始对证券公司进行规范性的整顿,对银行业、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开始整顿,最主要的措施就是“银证分离”,分设了如广发、海通等一批证券公司,同时中央银行对银行的监管渐趋严厉,这一途径开始有所缓解。伴随着1995年我国《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与实施,这一途径变成了违法行为,目前应该说已不复存在。
(2)银行同业拆借市场
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对“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可以相互拆借”作出明确规定之后,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就开始起步,并迅速达到了一定的规模。1990年中国股票市场出现之后,各地的融资中心、非银行金融机构就开始利用同业拆借来融通资金,从而通过这一渠道,相当规模的银行信贷资金间接进入股票市场[26]。但从1990年到1999年,通过这一渠道进入股票市场的银行信贷资金经历了较大的变化。
①1990—1991年。这一时期由于中国股票市场尚处于萌芽时期,市场容量极为有限,可供交易的股票极少,加上当时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的主体资格、拆借用途作了严格限制,所以这一期间这一渠道并不明显。
②1992—1995年。1992年春,中国经济开始了一个新的增长周期,同业拆借市场相应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阶段:1993年、1994年的同业拆借量分别达到了4000亿、5000亿,1995年则突破了万亿大关。在这一飞速增长期间,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应该说较为混乱,违规行为明显增加,比如拆借利率“高利”倾向突出,利率大大突破人行规定的上限;任意延长拆借期限,拆借资金长期化等等,更为突出的是拆借资金的用途发生“变异”,大量的银行信贷资金从资金较为充裕的银行流出,或用于基本建设,或进入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长期投资。所以在这一时期,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不仅于银行的信贷业务紧密相关,而且对股票市场的影响力度大为增强,开始成为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一条重要途径。期间从1993年开始,人民银行为整顿金融秩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整顿,但是由于当时的同业拆借是分割的,基本上是各行其是,而整顿始终没有涉及分散的市场结构,所以市场是在政府控制之外发展的,并没有触及问题的实质。③1996—1998年。199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这一市场由中央与地方两层交易网络构成。但是从下图可以看出,自从统一市场正式运行以来,市场交易量持续下降,可见市场的统一性对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联——只要受到货币当局的严密控制,经济主体进行拆借的动力就受到了抑制。相应地,在这期间通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流入股票市场的信贷资金量较以往大幅下降。
④1999年之后。1999年8月,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虽然不能从事信用拆借业务,但可以从事最长期限为1年的债券回购业务。非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仍可以进行隔夜拆借。1999年9月30日,国信证券公司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功拆入2亿元资金,这是证券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之后第一笔交易。此后,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一直是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活跃的拆入类型主体。
(3)国债回购市场
中国的国债回购市场开始于1991年的STAQ系统,最初是为了促进国债销售而由财政当局推动发展起来的。在1995年以前,国债回购市场的交易规模虽然增长较快,但并不突出,其交易主要仍然与国债紧密相连,所以期间尽管也是一条银行信贷资金的途径,但影响较为弱小。
1996年全国统一银行拆借市场的建成,使得原来同业拆借市场作为中国发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双重功能的地位受到极大的削弱,国债回购市场应势而出,作为拆借市场的替代物,在短期内便实现了跳跃式的发展——1995年,沪深两地的国债回购交易量仅为1126.1亿元与76.92亿元,而在1996和1997年,全国各集中性国债交易场所的回购交易金额分别跃增至1.2万亿元以上。在1996年的证券回购市场上,40家大券商的交易总额占全部交易额的72%。国债回购市场成为1996-1998年间最为活跃的货币市场。
从国债回购的参与者构成与交易构成来看,国债回购市场同原来的拆借市场一样,是银行信贷资金从银行向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流动的主要场所。(参见表1)
根据表1,李扬(1996)作出的解释认为国债回购市场主要与股票市场交易,特别是股票的一级市场交易密切相关,而非金融机构一般较少参与其间。可见国债回购市场在1996-1998年间是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重要途径之一。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规范债券市场的发展,建立了商业银行之间封闭性的债券市场,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国债回购这条途径进入股票市场。
(4)银行贷款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中国股票市场出现之后,股票市场的高回报就吸引着企业、个人等微观经济主体进入这个新生市场,进而企业、个人等有机会、有可能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微观经济主体就有着非常强烈的改变银行信贷资金用途,挪用资金用于进行股票投资活动的投资(或者说投机)动机。所以,企业、个人为代表的微观经济主体挪用银行发放的直接贷款进行股票投资,是我国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最基本,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条途径——我们估计通过这一途径进入股票市场的银行信贷资金在入市的所有信贷资金中所占的份额不低于50%。
由于我国进行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之初,为了保证国家的控股地位,在股权结构设计发行了性质不一的股权,造成目前中国股市上存在国家股、法人股、职工内部股、个人股(流通股)等性质不同的股权,大量的股权是不能流通的,这样对那些持有非流通股份(或股权)的经济主体而言,客观上产生了提供流动性的要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出现了以STAQ系统为代表的法人股转让市场,但这并没有解决企业短期资金融通的需要,于是相当多的企业就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以非流通股票(或股权)作为抵押或质押的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大量的银行信贷资金通过这一渠道进入企业,而相当一部分这类贷款又重新进入股票市场。下图简单描绘了我国1994年第四季度以来银行贷款余额与股票市值总额的季度变化情况,可以看出在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相似的变动趋势。
图1
除了上述四条途径之外,历史地看,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途径还有:商业银行和各地证券交易中心、证券登记公司在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业务时向证券经营机构提供清算透支,证券经营机构对客户的证券交易提供透支;证券经营机构吸收客户的各类证券交易资金,不及时、全额存入商业银行,而将客户资金挪作他用等等。
二、2000年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规模测算与路径分析
当历史的车轮驶入2000年时,世界各国的股市都处在风雨飘摇和大调整时期,唯独中国股市“一支独秀”——2000年的中国股市“牛气”袭人,深沪股价指数屡创新高,上涨近50%,其中上海综合指数一举突破2000点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到2000年底,A、B股上市公司达1088家,市价总值48090.9亿元,流通股市值16087.5亿元,投资者开户数达5801.1万户,分别比年初增长了14.6%、81.7%、95.8%、29.4%。[27]
关于2000年大牛市的动力来源有多种解释,主要说法有二种:经济复苏说和资金推动说。我们不否认经济复苏对股市的推动作用,但相比较而言,我们更倾向于后一种解释。2000年中国股市具有典型的资金推动型牛市特征,其中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是推动股价上扬的重要因素。但要想精确计算2000年度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的规模,从理论和实际来看都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从而只能作一粗略估算。我们认为,到2000年底,我国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存量在4500—6000亿元左右,分别占流通股市值的28%-37%、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4.5%-6.0%,而在这数千亿元进入股市的信贷资金中,有相当部分是通过违反现行规定的途径进入股票市场的。[28]
(一)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规模测算
(1)银行信贷资金进入一级市场规模估计2000年中国上海与深圳两个市场共有130多家公司首次发行A股,清华同方、东方通信等A股上市公司增发A股,而一些B股上市公司也首次增发A股,A股首次发行与增发共筹集资金979亿元。从投资者开户情况看,沪深交易所A股机构投资者由1999年的19.4万户增加到2000年底的27.2万户,增长了40.4%。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增A股机构投资者分别为4.56万户与3.2万户,较上年分别增长了60%与30%。
由于中国股票市场在股票发行中的特有制度性规定,对于投资者而言,申购新股不仅收益率高,而且基本没有太大的风险。这就使得一些企业、证券公司甚至个人借着银行贷款搞申购,进而大量的信贷资金通过种种渠道进入股票市场,致使一级市场股票发行的申购一直是机构、散户投资的热点,而2000年我国一级市场上的这种行为更是到了一种“登峰造极”的地步,市场囤积的申购资金越积越多,新股发行冻结资金量连创新高——2月到6月,连续4个交易日内冻结的资金量从2000亿元逐步攀升到3000亿元左右,以致整个上半年平均每只新股冻结资金量达到了876亿元,比1997年时高出528亿元。7月20日和21日的两天内,新大陆、麦科特、景谷林业三只股票的冻结资金就达到了4000亿元。到11月,民生银行冻结资金达4014.31亿元,创下单个新股冻结资金最高记录。而12月宝钢股份、昆明制药、洪都航空、巢东水泥4只新股发行,共冻结申购资金近5200亿元,创下同一申购时间冻结资金最高记录。
由于在实际申购新股的运作中,申购资金进入一级市场要冻结4至5天后才可退回使用,因此一笔资金理论上一个月的申购次数在4次左右,一年则可重复申购50次左右,但考虑到受新股发行节奏等因素的影响,实际申购次数大约为40次左右。据此,从2000年我国新股发行的数量以及一些新股发行所冻结的资金量出发,我们估计全年进入并滞留于一级市场用于申购资金应该在4000—6000亿元之间,而其中由企业、证券经营机构、个人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一级市场的银行信贷资金在所有申购资金中所占的比例应不低于50%[29],估计规模在2000——3000亿元之间。
(2)银行信贷资金进入二级市场规模估计
应该说2000年中国股票二级市场在众多政策性利好的推动下,比如允许保险资金入市、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券商股票质押管理办法的出台等等,走势表现出了比较强劲的上升态势,市场“牛气”较为明显,深沪股市指数也相继创出新高。
2000年难得二级市场的长牛行情,带动了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的热情高涨,不仅促使证券公司、“三类”企业、保险公司等大机构增加了入市资金量,而且同时也使得投资者数量也急剧增加,进入股票二级市场的资金在2000年达到了一个高峰。但涉及具体资金数量估计时,由于股票的虚拟性,我们只能从股票市值,尤其是流通股股票市值的变动中寻找一些数据支持。
在2000年12月,我国股票市场的市值达到4.8万亿的规模,而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特殊的股权设计,其中2000年末流通股所占的比例仅1/3左右,流通股市值规模为1.6万亿左右,考虑到1999年末我国股票市场中的流通股市值仅8274亿元(即新增近8000亿元),而在2000年新流入的资金不会超过4000亿元,因此我们粗略估计为支撑这1.6万亿的流通市值需要8000—10000亿的资金。而在这8000-10000亿资金中,我们认为大概不低于25%[30]的资金是由企业、证券经营机构、个人通过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方式转而投入股票二级市场的,也就是是说2000年二级市场中的银行信贷资金量应该在2000—2500亿之间。
(3)国有股、法人股出资、转让与银行信贷资金[31]
在上述关于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分析中,我们忽略了占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约2/3的未流通股票,即国家股与法人股的出资与转让问题。客观地看,这部分股份的出资与转让,实践中还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在公司配股过程中的操作问题[32],也涉及到相当规模的银行信贷资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往往间接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来缴纳、支付其国家股与法人股初始投入以及进行股份配售所需的款项。由于我国的国有股、法人股股份不能流通,股票市值虽然已经达到近3.2万亿,但这个数值是在对应流通股股价的基础之上进行简单的套算后所得,故我们不能简单地从市值的概念来衡量这一渠道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根据中国证监会2000年11月的统计月报,我国目前非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境内)股份约为1958.8亿股,其中法人股(境内)638.2亿股,依据我国国家股、法人股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一些特殊规定以及当前国家股、法人股转让的现状,我们估计这些国有股涉及的资本存量总额应该在3000—5000亿之间,考虑到我国《公司法》有关“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投资所占比例不高于20%”的法律限制,这些股份出资、转让涉及的资金不低于2400—4000亿,以5%的比例衡量约涉及银行信贷资金120—200亿。同时我们认为国有股、法人股在若干年股份配售所涉及的银行信贷资金数量不断积累,这些年国有股,特别是法人股的转让日渐盛行,涉及的资金量规模较大,因此这些业务所涉及的银行信贷资金量从数量上看应该不会低于在国有股出资过程中所涉及的信贷资金,于是我们估计国有股这一非流通市场所涉及的银行信贷资金规模在250—500亿之间。
上述三个市场相加,我们估计2000年股票市场涉及的银行信贷资金存量规模约在4500—6000亿之间。
(二)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路径分析
由于银行信贷资金直接进入股市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所以我国银行信贷资金通常都是间接入市的。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间接通道无非是五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单位如保险公司等。具体路径有以下几条:
(1)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融入资金,用于自营
前已叙及,在我国同业拆借市场一直是银行信贷资金间接进入股市的一条重要通道,虽几经整顿,但证券公司与货币市场的联系从未完全隔绝过[33]。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表明,2000年1-9月,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净融入资金(包括银行间债券现券交易和回购)2263.3亿元,已成为货币市场最大的资金需求者。2000年,银行间同业拆借和债券市场累计成交额为23145.85亿元,比上年增长216.14%,其中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短期融资所占比重升至88.4%。据《上海证券报》10月13日报道,证券公司2000年第三季度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资金最活跃。7-9月,证券公司净融入资金880.42亿元,比上季度增长12%,基金公司参与债券回购与现券交易7-9月净融入资金324.47亿元,比上季度增长535%。2000年7月中旬以至8月下旬间,证券公司的拆入资金额占到了当期拆借市场交易单边总额的50%以上。从2000年中国股票成交金额与银行同业拆借的月度变化来看,两者之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相关性(参见图2)。
我们通过对2000年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量的统计分析发现(参见图3),全年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交易量占全部交易量的88.4%,其中7天的交易量占63.7%。7天这一品种交易量如此之大,占比如此之高,与2000年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冻结资金量屡创新高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
显然,券商和基金只是同业市场的“后起之秀”——在同业市场465家成员中,券商只有14家,基金29个,虽然不到总数的10%。但这群“后起之秀”相当活跃,在2000年同业信用拆借交易量前十名中,除了全国性商业银行外,国信证券名列第四、国通证券名列第九、中信证券名列第十。[34]我们据此估计,到2000年底,券商与基金管理公司从同业拆借市场借入资金余额在800—1000亿以上。
(2)证券公司向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并将获得的资金投入股市
随着2000年2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开办,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纷纷以其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以及用该贷款购买股票的规模要受许多因素的制约:首先,经纪类证券公司不能开展自营业务,不可能有或不应该有股票用于质押,它们是无法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来获取资金的;其次,有关部门对股票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资格都作了严格规定,只有经批准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总公司才能成为借款人,贷款人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和其他商业银行总行,且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第三,用作股票质押贷款的质押物必须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并明确规定有几种股票是不能作为质押物的;第四,严格有关比率管理,如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等等。
证券质押贷款发展极为迅速。据上海证券登记公司统计,截止2000年12月已累计办理各类证券质押登记申请1674笔,质押登记的证券总市值高达1622亿元。有人据此推测沪深两市通过股票质押贷款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在3000亿元。[35]应当说,这种推测是不准确的,质押登记的证券并非都是流通股,实际上在全部质押登记的证券中,流通证券质押登记只有298笔,质押证券5.07亿股,其中还包括国债。[36]而且质押率不能超过60%,质押贷款所获得的资金也不一定全部用于购买股票,因此,我们不能据此认为通过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就等于质押登记的证券总市值。我们估计证券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贷款进入沪深两市的银行信贷资金为500-600亿元左右。[37]
(3)企业挪用银行贷款进入股票市场
一般来说,在直接融资发展较快的情况下,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增势会相应减缓。但2000年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直接融资快速增长的同时,银行贷款增长也很快。2000年末,全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为99371.07亿元,按可比口径比上年增长了13.4%,与同期金融机构各项存款13.8%的增长率基本持平,比同期储蓄存款7.9%的增长率高出5.5个百分点。1-12月累计增加贷款1.33万亿元,比上年多增2500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7870亿元,比上年多增2630亿元。贷款数量增长较多,特别是短期贷款增长迅速,其中有一部分进入了股市(参见下图)。
图4
1999年9月,中国证监会允许“三类企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进入股票市场,但强调“三类企业”只能用自有资金购买股票,而不能用贷款炒股。但由于“三类企业”用于购买股票的资金在性质上难以界定,允许“三类企业”入市实际上为“三类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炒股成为可能。不仅“三类企业”购买股票,其他企业或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方式炒股的也不少。由于有《证券法》等法规的明确限制和有关部门的严厉监管,企业直接用贷款炒股的现象已基本上不存在了,但是企业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炒股却不是个别现象,至少在“三类企业”中尤为突出[38]。
企业投入股票市场的资金有相当一部分直接或间接来自银行,但方式也极为复杂:①企业直接挪用流动资金贷款炒股,甚至挪用固定资产贷款炒股。②非流通股权抵押或质押贷款。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我们可以发现,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其持有的非流通股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的情况已相当普遍,从实践来看,通过这种方式所获得的银行信贷资金大部分又投入到股市中去;③非法协议贷款。有部分企业通过与银行和证券公司达成某种协议或默契,利用银行贷款炒股,即企业向银行借款,证券公司作担保,企业将贷款资金转到证券公司进行股票操作,盈利分成。如果市值降至一定程度,即由券商平仓,损失由企业承担,或者企业由证券公司作担保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再拿银行承兑汇票去贴现,贴现资金委托证券公司炒股;④“过桥”贷款(或“过桥”融资)。在企业并购、企业上市或增发新股或配股过程中,银行向企业提供“过桥”贷款(或“过桥”融资),由证券公司提供担保,有关部门既没有正式批准商业银行可以发放“过桥”贷款,但也没有明令禁止,但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企业通过“过桥”贷款获得的资金有的投入到股市里去了;⑤运用银行信用额度。银行对一些企业发放的额度贷款的资金流向更值得引起注意,因为银行一般不严格限制额度贷款的用途,而且额度贷款的额度可以循环使用,额度贷款进入股市的可能性相对要大一些。此外,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逃避银行贷款不得炒股的规定,将自有资金用于购买股票,生产经营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完全依靠银行贷款,这实际上是变相地使用银行贷款炒股。基于上述分析,我们估计,在目前100000亿银行信贷资金中,通过企业贷款间接进入股市的资金比例不低于3%(含短期挪用),规模应在3000—4000亿元左右。
(4)个人贷款及其他除了上面提到的三条途径之外,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途径很多,还包括个人贷款及其他一些途径,主要有:
①个人贷款炒股。过去,我国银行发放的个人贷款金额不大,个人贷款在贷款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很低。近年来,为了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国家采取了系列政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对个人发放消费信贷,个人贷款迅速增加。2000年,我国金融机构个人住房及消费贷款累计增加2592亿元,比上年多增1693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多增额2500亿元的67.7%。其中个人住房贷款新增加1952亿元,同比多增1047亿元。[39]相对企业贷款来讲,个人贷款的用途更难监督,虽然国家并没有允许银行对个人发放贷款让其炒股,但个人利用银行贷款炒股的现象始终是存在的。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推出了包括个人股票质贷款在内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这种贷款流向股市的可能性更大。
②来自境内外的银行外汇信贷资金有一部分进入国内A、B股市场。过去由于B股市场不景气,银行信贷资金进入B股市场的现象非常罕见,但境内外银行外汇资金进入A股市场的通道始终是存在的。外汇资金通过结汇或其他方式换成人民币,用于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炒作或投资,在将股票抛出后,再将人民币全部或部分换成外汇,之后再将外汇部分或全部汇出境外。这一部分外汇信贷资金中有一部分是直接或间接来自境外中资银行或境内中资银行外汇贷款等资金运用。现在随着B股市场的火爆,进入B股市场的银行信贷资金必定会相应增加。可能会有一些企业和个人通过向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再通过各种途径将人民币贷款资金变成外汇,投入到B股市场。
③银行信贷资金通过证券公司流入股市的途径实际上并非只有股票质押贷款一种方式。如证券公司在证交所债券市场上以证券回购方式获取的资金中可能有一部分间接来自银行,属于银行信贷资金。证券公司担保的贷款有一部分最终进入了股市。
此外,国家股配股资金有一部分来自银行贷款,银行信贷资金间接通过保险公司进入股市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我们估计,截止2000年通过个人贷款及上述其他途径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存量为300—500亿元左右。
三、关于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若干政策建议
银行信贷资金合理有序进入股市,有助于完善我国金融体系,推动我国由传统金融向现代金融迈进。具体来说,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一是在商业银行与证券市场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有助于商业银行改善其资产结构,培植新的效益增长点,也有助于增强证券公司的实力,增加股票市场的资金供给,促进股票市场的发展。二是实现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实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同发展。三是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下加强竞争,探索混业经营的实现形式,增强了我国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迎接“入世”挑战的能力。因此,我们应站在建立我国现代金融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积极意义。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银行信贷资金入市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切实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入市的管理。我们认为,监管当局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继续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继续允许证券公司向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但必须规范运作。
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以及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开办,是目前我国银行信贷资金间接进入股市的仅有的两条合法通道,我们要将这一政策坚定不移地实行下去,我们相信,这项政策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意义。银行信贷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间接入市,在实践中的确暴露出一些问题,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但这些问题和负面影响的产生并不是必然的。应当说,现行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等规定并没有严重的缺陷,问题产生的根源是这些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问题不是出在规定本身,而是出在规定的执行过程中。
历史经验证明,完全分割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切断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通道是不可取的,不加限制地允许货币市场资金自由进入资本市场也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健运作。我们的当务之急是要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有关法规和规定规范运作,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银行信贷资金间接入市的监管,严厉查处银行信贷资金间接入市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如果发现有违法行为的,金融监管部门要与司法部门密切合作,予以严厉打击。现阶段我们的政策是制止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禁止银行信贷资金直接入市,但绝不是要禁止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因此与其说信贷资金入市成为监管重点,还不如说信贷资金入市中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成为监管的重点。
2、积极准备并在适当时候推出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严格制止企业和个人挪用银行贷款炒股的行为。
我们认为,目前我国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是“明流”不够,“暗渠”涌动,所以要开明流,堵暗渠。在开明流方面,主要是要积极准备并在适当时候推出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包括开办企业股票质押贷款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允许企业和个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股票质押贷款不限定用途,企业和个人可以这种贷款购买股票。在将来法人股上市流通后,也可以允许企业以其持有的法人股向银行抵押贷款。企业股票质押贷款可以首先在“三类企业”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到其他企业。在债券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后,还可以考虑开办债券质押贷款。在开明流的同时,要切实堵暗渠,企业和个人除了股票质押贷款可以用于购买股票之外,不得用其他任何贷款炒股,商业银行要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包括对额度贷款的使用也要进行监督,禁止企业利用额度贷款炒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由此可见,银行开办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是符合《担保法》的精神的,《担保法》的这一规定既可以适用于证券公司,同样也可以平等适用于其他经济主体。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不仅是合理合法的,也一些企业和个人的迫切需求,有关部门应顺应形势,及早制定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3、完善银行信贷资金入市规则,努力防范金融风险。
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最大的问题是金融风险问题。银行信贷资金大量违规无序进入股市,不仅会加大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而且也会加大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风险,同时金融风险很容易在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之间传播,资本市场的风险可以通过“资金链”传染给商业银行。当这种金融风险大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威胁到金融体系的稳定,甚至引发金融危机,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困扰日本10年多久的银行危机在很大程度上是泡沫经济特别是股票市场泡沫破灭的结果,1997年8月香港政府动用外汇基金“救市”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为挽救香港的银行体系,1999年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的破产与信用交易导致交易规模极大扩张有关。在我国,如果不加以限制的话,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同业拆借、股票质押贷款的套做和循环,“连环贷款,连环投资”,使其自营股票交易规模成倍放大,推动着股价不断往上攀升。非流通股股票抵押贷款既存在重复抵押的可能,也存在这样一种放大机制。一旦股价暴跌或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信用的“链条”就会断裂,容易形成信用危机,影响金融体系稳定。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金融监管部门应把重点放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上。要防范金融风险,就必须完善银行信贷资金入市规则,严格监督这些规则的贯彻执行。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在许多发达国家是正常现象,但也有规则。为了防范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六条措施,如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等等。规则虽好,但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如质押率是银行防范贷款风险的关键。从欧美等国的长期运作经验来看,股票质押贷款质押率为20%-30%,即使对优良股票的贷款比率一般也不超过50%,我国60%质押率显然偏高了。又如,质押股票市值的确定也是一个关键因素,按现行办法,质押股票市值为质押股票数量与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之乘积,我们认为,应选择前6个月股票平均收盘价来计算质押股票市值。
要防范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引起的金融风险,关键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三类企业”要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风险分析,引进和培养风险管理人才。具体到股票质押贷款来说,应根据不同股票设定不同的质押率,对股票市场及股票市值进行科学判断。金融监管部门在完善规则的同时,要督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三类企业”健全内控制度,通过制定相应风险比率,防止它们过度承担风险。
4、完善统计监测制度,适时调控银行信贷资金入市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要想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进行调控,就必须对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的规模和途径做到心中有数。为此,有关部门必须完善统计制度,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监测。我国现在公布的银行间同业拆借交易情况统计只有交易品种的统计数据,而没有分交易主体的统计数据。在交易主体多样化的今天,有必要分不同交易主体统计交易,如果这样,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在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量就可以一目了然,便于有关部门进行调控或制定相关政策。我们在研究中无法找到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数据,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增设“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或“股票质押贷款”科目。要想准确、全面监测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数量和流向,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金融监管部门要想及时、合理调控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行为则更困难。但调控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值得我们为此进行探索。1999年以来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有明显增多的趋势,一个重要原因是利率水平偏低。在低利率时代,企业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甚至个人从银行筹集资金的成本很低,在大牛行情下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炒股可以获取高额回报,从而使得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现象变得比较普遍,制止起来也非常困难。中国人民银行如能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时调高利率,对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也能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调控要有手段,调控也要把握好时机。有关部门调控时要设定一些参照系,如二级市场市盈率。当股市泡沫严重、市盈率偏高时,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采取严厉的政策,中央银行可适当收紧银根,调高再贴现利率和再贷款利率;相反,当股市长期低迷甚至面临崩溃危险时,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采取宽松的政策,引导或者鼓励更多的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通过改革股票发行方式和一级市场定价的逐渐市场化,使一、二级市场投资回报逐步缩小,可以引导银行信贷资金从一级市场流向二级市场。
5、及时调整对银行信贷资金入市的管理政策,必要时修改有关法规。
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管理政策不应是凝固的,而应是根据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的。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管理政策应有长短之分。从短期来看,我国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制定比较严格的管理政策是必要的。因为,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都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产权不清晰或产权主体虚置,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投资者缺乏理性投资意识,在这种情况下,如不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加强监管,就容易加大金融体系的风险,扰乱资本市场秩序,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长期来看,市场经济主体的自担风险能力显著增强,金融监管部门应赋予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企业更多的经济自,不应过多地干预它们的经济活动,可以适当放松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管制,但也绝不是放任不管。
综合经营是世界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我们不应违背这一大趋势,而应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积极探索综合经营的实现形式。我国现在虽然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但实际上已经出现了综合经营的迹象,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办法的出台,在我国金融分业管理制度上打开了一个缺口。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实现形式大致有三种:一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即由金融控股公司控股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别从事各自的业务。目前中信集团、光大集团正在朝规范化的金融控股公司方式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虽然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与我国现行法规也无明显抵触。二是子公司模式,即由商业银行成立全资或控股、参股证券公司,再由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特别是股票业务。三是直接经营模式,即商业银行直接经营证券业务包括股票业务。后两种模式均为我国现行法规所明令禁止。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最主要通道是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直接从事股票买卖业务,我国应在条件成熟时修改有关法规,允许商业银行进行股票投资。即使是在现在,《证券法》也宜作适当修改。如《证券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开办虽然与《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明显抵触,但我们认为最好还是对该条款作适当修改,至少要对该条款作重新解释,以赋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合法性。《证券法》起草小组编写的条文释义指出,“证券公司依法筹集的资金,主要是指证券公司依法拆借的资金”,这显然与现行做法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