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邮政研究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这里碰触到的根本问题明显是,西方自由主义民主的政制理想是否具有普遍性?是否是现代政治文化中的普遍“真理”?如果细致辨析,当区分两个不同性质的反对普遍性的观点。一种观点可能是说,自由主义民主的制度理想尽管源于西方的社会和文化脉络,它基于对公共理性及其所认定的基本争议价值的肯定,具有普遍性,但并不等于在不同文化传统的社会或国家演化中只有一种自由主义的现实形式:“应当”具有普遍性的政治的自由秩序,其具体的现实形式仍是未决的,要依不同文化传统的现代演化的历史具体性来决定,某一现实的形式(如北美的自由民主制度)不具普遍性意义。这可以名之为反对抽象的政治自由价值的普遍论。自由民主的的基本政治价值(实质)具有普遍性,而具体的侀政制度结构(形式规则)又有历史演化的差异-因而不具有普遍性。比如,常言说的英美自由主义,在具体制度结构方面就有不同:……
另一种观点可能是说,自由主义民主政制由于是西方文化习性的结果(=西方的真理),因而其基本政治价值(实质)不具有普遍性,若主张它具有普遍性,就是西方中心主义或西方文化霸权论。这种观点既然否定政治的自由价值(实质)具有普遍性,自然就堵死了这种价值具体地获得实现的一切通道。由于任何社会规程的价值理念都是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习性,这种观点主张,任何文化习性的社会理念应有平等的权利成为其基本的政治价值(实质),其结果就是反对政治的自由价值实质的普遍性。
既存的自由立宪国家制度是否真的保障了个体自由,的确仍是一个问题。但没有问题的是,保障个体自由是自由主义立宪的原则。其他“主义”(比如民族社会主义)的立宪原则并不以个体自由,而是以意识形态花的民族共同体的目的和价值为立宪原则。国人如今好讲“”,但最好先搞清楚,是什么样的,以何种价值基础来立宪(或修宪)?
自由主义思想持守形式理性,抵制浪漫的民族理性思维。按自由主义价值论的价值自抉及“真理认识论上的平等”-任何一种价值观都不能认为自己比其他价值观优越,国家或共同体代表每一个人的价值的观点根本无法成立。这里可以再次看到,文化民族主义的政治原则与自由主义的政治原则的对立,不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对立,而是两种现代政制正当性论证的对立。
在否定论中,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存在行政法规范,但不存在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行政法。有的学者认为两者都不存在。否定论者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行政法是与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和法制紧密联系的。“行政法是近代的产物,它的产生同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法治主义思潮有关,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的需要相联系。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确立以后,随行政权的独立而产生的,它的产生是同宪法有密切的联系的,同依法办事、法治国家的政治原则相通的,但在资本主义以前不具备这些条件,因而也不可能有行政法。”
第二.行政法体现着民主、自由、公平等一系列特有的价值理念,古代虽然有许多行政法的法律规范,但它们是为了维护等级、王权、专制,与近代行政法格格不入。
第三.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行政法的存在,以独立的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的存在为前提。“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的存在,往往是以相应的法律设施的完善及有效的司法保护为客观标志的。国家的形式、法的威信及时代精神,都可以在有效的司法保护中得到体现。如果对一种规则不存在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司法保护,这种规则最多只能是一种制度而不能说是一种法律。同样,如果某类规则不具有相应的独立司法保护,也就不能说这类规则已构成一个独立的部门”,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的产生,“主要应当看是否存在独立的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前,行政法规范无论数量再多,由于不存在有效的司法保护机制,毕竟只能算是‘治民’的工具”;“由此看来,行政法的产生是近代以后的事,在近代以前并不存在独立的行政法这一法律部门”。
肯定论者认为:“有了国家,就有政府,就必然有管理活动的各种法规,只不过在不同社会、不同性质的国家里,有不同性质的行政法”;“在古代,我国作为一个大一统的专制集权的大国,总有一套法律制度保证国家政令的贯彻执行,保证行政体制规范有序,把国家行政管理纳入法制轨道,这是古代行政法应有之义,也是现代意义行政法不可缺少的内容,两者的本质有不同,内容却有相似之处”。
对中国古代有无行政法的争论,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行政法的定义的不同理解。否定论者所持的是狭义的理解。他们认为,只有确立资产阶级以后,国家划分出行政权并用专门法律规定行政权的实施和使其接受监督,以期实现资产阶级的民主和法治,才有可能出现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肯定论者所持的是广义的理解。他们认为“行政法就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是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运作程序的各种行政法规的总和。”
二
笔者认为,从狭义的理解出发否定中国古代存在行政法,这种观点多有商榷之处。否定论者认为,行政法应以行政权的独立为前提。诚然,资产阶级学者将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使人们对国家权力的认识更加科学化,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而且,“三权分立”的要义是权力制约,这是人类探索民主保障机制的重大发现。但是,理论上的抽象不是实然存在的依据;古代社会没有这种权力划分的学说,并不意味着古代社会不存在这三种权力。行政管理是国家管理的核心,有国家就必然有行政。马克思在分析古代亚洲国家时曾经说过:“在亚洲,从很古的时候起一般说来只有三个政府部门:财政部门、或对内进行掠夺的部门;军事部门、或对外进行掠夺的部门;最后是公共工程部门。”④可见行政部门早已存在。而且,古代中国虽然没有国家职能的明确分类,没有明确的行政机关的概念,但是大体上还是可以分辨出立法事务、行政事务和司法事务以及掌握这些事务的主要机构。例如在唐代,中书省主出令,门下省主复核,尚书省掌奉行,御史台、大理寺、刑部(设于尚书省)主司法。
古代的行政与近现代的行政有许多差异,但它们也有相同的本质特征。马克思曾经说过:“所有的国家都在行政机关无意地或有意地办事不力这一点上寻找原因,于是他们就把行政措施看作改正国家缺点的手段。为什么呢?就因为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⑤马克思的这段分析是深刻的。因为行政是一种国家的活动,具有鲜明的国家意志性、执行性和强制性的特征。行政的这种本质特征决定了它必然被纳入法制的轨道。行政管理法制化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尽管法制化的程度各不相同),古代存在行政法律规范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果我们否认古代存在的行政法,或者认为它们只是一些行政法律规范,而不是行政法,那么,这些法律规范究竟应当属于什么法呢?
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的产生,必须存在独立的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这种观点充分肯定了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在行政法产生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意义。但是,把独立的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法产生的必要条件,似乎太绝对了。众所周知,中国古代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法和诉讼法不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也没有严格的区分。如果按照上述逻辑,那么中国古代就不存在民法了。如果真是没有民法,中国古代几千年真不知是如何走过来的。在实践中,某类规则的司法保护形式是多样的,与其相应的独立的审判或诉讼是一种很好的、高级的形式。但这种形式不可能一蹴而就,必然有一个萌芽、产生的过程。在它之前,也会有一些低级的不成熟的其它形式。
从狭义行政法出发否定中国古代存在行政法,这种观点不仅在形式上、逻辑上很难成立,而且从思想理念上分析,它所奉行的法思想和法观念也有狭隘之嫌。
几十年来,我们习惯于从阶级性质上去分析和认识法和法律。这种分析方法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它能帮助我们区分不同阶级不同法律的不同特征。但是,如果以此作为认识法和法律的唯一方法,那就不可能真正全面、深刻地认识法和法律,必然会产生种种片面的结论。主张行政法是与资产阶级联系在一起的观点与上述思维模式尽管有很大的区别,但在客观上却有某些相似之处。
我们认为,法是人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应从人类文化的大范畴中来认识法律现象,认识法的价值目标和本质。人类创造文化的目的是为了自身的解放、自由和幸福。与此相应,人类创造法的目的,是为了管理自身(社会)、解放自身、完善自身、协调自身与自然的关系。当然,实际中的法的功能和追求不可能是纯洁的、单一的,由于受到各个时期社会管理者的影响,它不可避免地在不同程序上扮演为社会管理者服务的角色。但是宏观地考察,法的这种功能和角色是次要的、局部的、非本质的。
法的历史使命是宏远博大的。这种历史使命必然要求其自身不断地进步、合理与完善,即不断地文明化。法文明化的标志,就是其科学性的不断提高。法自身的最大追求就是越来越科学,越来越公正。刑法是这样,民法是这样,行政法也是这样。行政法作为人类文化的一部分,其价值目标是行政管理科学化。行政法的发展史就是行政管理逐步科学化的历史。我们之所以肯定资产阶级行政法,就是因为它提出了许多新的原则和制度,作出了许多珍贵的创造,使行政管理的科学性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产生了质的飞跃。
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古代存在行政法。如果比较一下古代和近现代的行政法,可以发现它们之间有许多相同或相似的原则、内容和规定。为什么?就是因为它们的调整对象是一致的,就是因为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是一个逐渐积淀的不可分割的历史过程,就是因为“科学”的原则和规定适用于古代,也适用于近代和现代。
譬如,制约行政权力的原则。行政管理的科学化要求科学地行使行政权力,科学地行使行政权力必然要求制约行政权力。近代资产阶级提出以权力制约权力,这是人类在探索科学地行使权力的征途中的一大发明和创造,它已成为现代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国古代虽然没有权力制约原则,但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是非常严格的。这种控制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直接规范行政权力的法律、法令。中国古代很早就已经对国家机构的设置、职能、官吏的职责权限以及公务运行等作出了具体明晰的规定。从根本上说,行政法律规范的确立就意味着对行政权力的约束。有些规范看起来是确认了官吏的等级特权,但是换一个角度分析,它们也是限制官吏特权的规范。唐代的《祠令》、《卤薄令》、《仪制令》、《营缮令》、《衣服令》、《丧葬令》等便可作如是分析。另一方面来自其它机构(尤其是监察机构)的监督(详见下述)。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皇帝高高在上,皇权不受任何约束,与现代行政法的要求格格不入。其实这种观点并不完全符合事实。诚然,中国古代皇帝享有极大的权力,从根本上说,皇权高于法权。但是我们不应将皇权等同于行政权。皇帝掌握最高的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力,皇权是国家权力的象征。而且,皇权在实践中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例如,祭祀祖先要按照礼仪,立皇太子要遵守习惯。在唐代,皇帝的出令都受到明确的规制。制敕由中书省负责,皇帝不能径自制敕。中书省若认为“词头”(即皇帝的绍书要点)不妥,可以封还,要求另发“词头”。中书省草拟制敕以后,交门下省复核。门下省如果有异议,可以封还重拟。没有中书出书、门下复核,皇帝是不能合法绍敕的。所以,当专横恣意的武则天违背这一立法监督制度时,宰相刘礻韦之竟然可以批评曰:“不经凤阁鸾台(按即中书门下),何名为敕?”
又如,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的原则。政府的行政管理必然承担两种事务:一是因政府与人民对立而产生的事务,一是因一切社会的性质而产生的公共事务。政府如果只承担反映其自身利益和意志的前者,拒绝承担后者,那么社会就会失去基本的调控,社会生产无以正常地进行,社会的最基本秩序无以维持。结果,社会与国家、人民与政府都会遭受灾难,国家与政府不仅不能维护它们的特殊利益,而且很可能首先遭到无情的惩罚。所以,行政管理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这是一条不以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行政法的内容也必然会反映这一客观规律,只是内容的数量,反映的程度有所差别而已。对于这一部分内容,是不能进行简单的政府评价的。
在中国古代行政法中,这一部分的内容是相当丰富的。例如唐代,市场管理制度已相当健全。户部下属的金部郎中员外郎总负管理之责:“凡有互市皆为之节制”,制订有《关市令》等专门法律。集市有一定的固定场所,商店要立标记,写明店号行名。商品由市场官员按质论价。买卖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不允许使用或威胁手段,严禁垄断投机。大宗商品买卖必须立券。市场交易必须按规定交纳税金,若制造和销售伪劣产品,不仅给予经济处罚,还要受到刑事惩罚。法律特别规定官吏和皇家不得经商。关于计量管理,政府规定统一的度量衡标准和互换适用的具体办法。所有度量衡都必须校勘加印,否则即属私造。每年秋天对度量衡器进行校验。关于河防及水利管理,工部的水部司总负其责。河防修理分为两种,即每年秋后的常修和因暴水突发的特修。官吏由于不修堤防或修理失时,要根据造成后果的情况追究罪责(如因此淹死一人,有关官吏要处一年徒刑)。基层的水利工程设施,都有专人负责,州县官每年必须检查一次。因水利流量有限,规定了具体的使用原则。官民用水,采用均工同供原则。
三
如果承认中国古代存在行政法,那么其内容和体系又怎样呢?毋庸置疑,与近现代行政法相比较,中国古代行政法不仅在原则、精神方面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根本性缺陷,而且其内容和体系也是残缺不全的。但是,如果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内容和体系与近现代行政法也有较为明显的相似之处。那种认为中国古代只有“官制法”(类似于今天的组织法)的观点,是不符合史实的。
学术界虽然迄今为至对行政法的概念还是分歧甚大,但是,对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的认识越来越表现出趋同的态势。譬如,有的学者在总结国内外学者的认识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下看法:“行政法即规范行政权的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权运行过程中发生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规范行政权主体、行政权内容、行政权行使以及行政权运行法律后果的各项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①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内容大致也是如此。
关于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中国古代极为丰富,大凡国家政务的各个方面都有规定。从夏朝到清朝,历代都有相应的立法和制度。从《周官》、《秦律二十九种》、《汉官旧仪》、《唐六典》、《唐令》、《庆元条法事类》、《大明会典》、《大清会典》等立法和文献来看,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范起码包含: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编制、职责权限;关于国家机关的公务运行;关于官吏的选授、考核、品第、待遇、升迁、休致;关于户籍与婚姻家庭的管理;关于土地管理;关于赋役管理;关于物资管理和财产关系的调整;关于商工与水利的管理;关于教育与医药的管理;关于军防和警卫管理;关于祭祀的管理;关于仪仗、服饰、丧葬的管理;关于宗教寺院的管理以及关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管理。
关于对行政的监督,中国古代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来实施的。
第一.出令机构的监督。虽然这方面的制度不为各朝都有,但有关规定仍值得我们注意。唐代,中书门下是制令机关,被称为“机要之司”。门下省的职权主要是“封驳”。“封”即封还诏书(已见前述),“驳”即驳正百司奏抄。尚书省六部等机构的上奏公文,首先须经门下省给事中的审核,给事中如认为不妥,可以驳回重拟。同时,中书省对百司奏章的拟答批文,给事中如认为不妥,也可驳回修正。给事中的这种职权对尚书省等政务机构的施政行为起到了较好的事前监督作用。
第二.监察机构的监督。这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行政监督制度。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独树一帜,其组织之健全、规范之详备、制度之严密,实为世界所罕见。《周礼·春官》写道:“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掌赞书,凡数从政者。”所谓“凡数”,就是监察之意。这说明用御史来监察“从政者”在先秦时期已成为制度。汉朝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推向了新的阶段。汉代的监察组织主要分为两个系统,一是行政组织内部的监察系统,由丞相负责;一是行政组织外部的监察系统,由御史组织构成。前者是行政组织内部的监察,后者的监察对象要宽广得多,但重点也是行政管理。汉朝的这种监察体制,基本为后世所沿用。明朝的行政组织外部的监察系统,除由传统御史组织演化而来的都察院以外,将唐宋以来的言官给事中变成监察官,专司对中央六部的监察。清朝又将都察院系统和六科给事中系统合二为一。中国古代监察机构的职能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保障行政管理的正常运作。汉武帝曾亲定《刺史察举六条》(又称“六条问事”),虽然这一法律根据当时的情况,将监察对象主要定为较高级别的行政长官,但是它所确立的以监察官员是否奉公执法为重点的监察内容,为后世所继承。顾炎武认为:“刺史六条,为百代不易之良法。”曹魏之《六察》、两晋之《六条举淹滞》、唐代之《六察》等法律无不以此为蓝本。
中国古代监察机构监督行政管理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稽核公文。所谓稽核公文,就是检查核准公文的执行落实情况。执行公文是行政机关最日常的工作,因而也是行政管理正常运作的基本要求。历代不法官员往往借公文运作。元朝人胡祗曾对封建官僚政治中的这一痼疾作过专门研究,他将利用公文作弊的手法归为“稽迟”和“违误”两大类。稽迟即故意拖延公文程限;违误即篡改公文要求,其手法多种多样,如“倒提月日、补贴虚检、行移调发、文饰捏合、弥缝完备、应对支吾”等。所以中国古代统治者十分重视稽核公文。唐宋以来,由监察官员稽核公文的制度日益发展,至明代已非常完备,六科给事中负责稽核中央各部的公文,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稽核结果分为三类:已完成的予以注销,未完成的限期完成,拒不执行或执行发生严重差误的具本纠劾。巡按御史负责稽核地方政府的公文。御史所到之地,当地机构都应将公文底册呈送备查。御史按不同情况分类批示:已完成的批以“照过”;已进行而未完成的批以“稽迟”;完成而无意有误的,拟以“失错”;故意违误的批以“埋没”。一季之后,巡按御史对各类违滞公文进行复查,称为“磨勘卷宗”,如发现仍未改正,则从重处罚。
除出令机构和监察机构对行政实施监督以外,中国古代还有一些其它特殊监督形式。如中国古代皇以天下万民之父自居,标榜“为民作主”是神圣的天职,所以当官民发生矛盾冲突时,往往利用民众的力量对官吏予以钳制。历代直诉制度的作用就含有此意。明代朱元璋还设立民拿害民官制度,《明律·户律》“户役”条规定,若官吏课征税粮和摊派差役作弊曲法,被害之民可以拘执该官吏自下而上陈告,若上司不为受理亦要依法论处。《大诰》更明确地规定:“有等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违旨下乡,动扰于民。今后敢有如此,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
总之,我们不应该绝对断定中国古代不存在行政法,当然,分析和认清中国古代行政法与近现代行政法之间的差别也是完全必要的。
关键词:旅游产业整合旅游市场旅游产品开发
旅游产业的发展及特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全球经济中发展势头最强劲和规模最大的产业之一。旅游业在城市经济发展中的产业地位、经济作用逐步增强,旅游业对城市经济的拉动性、社会就业的带动力、以及对文化与环境的促进作用日益显现。在这种形势下,国内的许多旅游城市也重新对旅游产业进行了定位,对旅游产业结构与资源进行了优化配置,以达到产业生产力的最大化。这一过程,即是对城市旅游产业的重新整合。
旅游产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正是这些内在因素,决定了在旅游产业发展中有效整合旅游资源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行业聚集性。旅游资源的开发行业、旅游要素行业(住、行、游、食、购、娱等直接为旅行者提品和服务的行业、部门)以及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自然环境的相关部门,凭借其彼此间横向或纵向的联系,形成了巨大的旅游产业聚群,这些相关的行业和部门虽然分属于不同的行业,有着各不相同的经营模式、生产特征及产品,但由于共同服务于相同的消费者,因而在同一地理区域内集聚,具有高度的聚群特征。
效应外部性。经济学中的外部性是指某一部门或企业的经营质量对另一部门会造成正向或负向的影响。由于旅游环节的环环相扣及旅游者对旅游景点感观和评价上的总体性特征,使分布于同一区域内的各旅游企业或行业存在着巨大的依赖性和关联性,这样某个企业的优质服务将会有效促进其他企业的成功,反之,整个旅游聚群内所有相关的企业都将受损。因而,在旅游产业中,各领域、各部门的平衡发展和相互协调与整合,对提升旅游聚群的正向外部效应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部门专业性。旅游产业在空间地域上表现为各部门、各行业的分工与协作,他们处于整个旅游系统的不同环节,每个部门只从事生产过程中一个环节的专业化生产,特别是随着旅游市场的日趋完善和旅游者需求的不断变化,旅游服务的专业化程度必然会继续提高。这样,旅游产业的环节会不断增多,这也对协调和整合不同环节以保证整个旅游产业的有效合作和协调运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旅游产业整合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旅游产业发展的特点以及整合旅游产业的必要性,以下将以桂林为例,对旅游产业整合中所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目的在于通过对这一单一区域的研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在旅游产业整合中所存在的普遍问题。
产业结构不合理
桂林旅游产业结构不合理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旅游消费结构的不合理,二是旅游产品结构的不合理。前者是指桂林旅游产业所涉及的“吃、住、游、行、购、娱”结构不合理,这六种要素之间的整合缺乏有效的产业政策指导。旅游娱乐、旅游购物不发达,在旅游营业收入中,商品性收入所占比重很低,而这恰恰是制约旅游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率的重要因素。后者是指旅游产品开发长期停留在观光旅游产品的层次上。据统计,传统的观光度假产品占整个桂林旅游市场份额的78%,而商务、会展、生态、体育、保健康复等旅游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却不足25%,这说明桂林旅游产品开发的行动还较为迟缓,特别是对新兴的针对特殊团体和人群的个性化旅游产品开发更显落后,对旅游者需求变化的洞察力不够敏锐。
旅游企业运行无序
目前,桂林的旅游企业多以中小企业为主,并且各旅游企业在经营中长期习惯于各自为战,以自我为中心,缺乏团队合作的精神和理念,难以形成规模效应,结果往往事倍功半,更为重要的是各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打价格战,搞恶性竞争,这样将很难实现桂林旅游业从低水平的价格竞争转向品质和服务的竞争。另外,部分旅游企业的“小、散、弱、差”的问题仍然存在,许多企业亏损严重,内部问题不少,恶性竞争不断,导致整个旅游市场诚信不足、秩序不稳。
品牌意识不强
20多年来,桂林的旅游产品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三山两洞一条江”的传统宣传格局却仍然没有太大的变化。忽视桂林旅游品牌的打造和旅游产品的宣传,没有能代表自己形象的旗帜品牌,形象上缺乏清晰度,同时,又缺乏联合促销的意识,旅游宣传和促销无法形成整体合力。
社会咨询服务体系不健全
桂林市旅游行业管理和旅游企业经营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信息资源的封闭性,信息传递的不对称性。旅游者对旅游供应商的产品、服务、价格、区位等信息缺乏获取的途径,导致旅游产品购买机会的缺失。旅游企业由于缺乏正确的市场信息来源,无法清楚自己的客户在哪来,不知道客户需要什么样的产品,从而使企业的市场定位经常发生偏差。
旅游产业整合的对策建议
我们认为,在进行旅游产业整合的过程中,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整合旅游产业与产品结构
加快旅游产品结构调整,提升旅游产品的核心吸引力,以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发展趋势为导向,结合当地旅游产品特色,充分挖掘、整合旅游资源的优势,实现旅游产品从传统的、单一的观光度假型旅游向会展、商务、生态、保健康复等紧密结合的现代综合性旅游转变。
以旅游商品为突破口,提升旅游经济综合效益,使行、游、住、吃、购、娱六要素配套发展,强化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加大特色旅游购物品的开发力度,对具有创新意义的特色旅游品开发项目,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协调好政府各有关部门与社会各项资源,突破旅游商品开发的现有机制。
规范旅游市场
旅游市场的各企业通过整合进行资产重组,加快培植旅游大企业、大旅游集团公司,以产业化为目标,以资本和品牌为纽带,积极推进旅游企业网络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规避行业恶性竞争。打造大企业为主体、各小企业和直接为旅游者服务的各行各业为基础的国际化旅游产业链。
政府应尽可能营建良好市场环境。完善旅游管理体制,严格全行业管理;根据旅游业联动性强,涉及的产业和部门多,需要各部门共同协作配合的特点,应建立一支办事高效、运转协调的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整合旅游产业,制定有利于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全面梳理和评估全市旅游资源、产品、设施、交通、环境等情况,调整产业结构,并建立开放式的产业政策机制。
联合促销打响旅游品牌
走品牌化联合促销发展道路是旅游产业发展的大势所趋。整合旅游产业,打造旅游品牌就是要充分利用本地区的资源禀赋,提炼出其精髓和亮点,力求达到给目标消费者一个清晰、鲜明、生动的景区形象。由行、游、住、食、购、娱六要素有机联合而成的现代旅游市场的竞争,早已由传统的旅游产品竞争演变为旅游品牌整体营销的竞争,所以旅游企业在对外宣传促销方面则必须坚持整体联合。坚持以市场目标和旅游产品为中心,以企业为主体,以共同利益为纽带,组织旅游产业各要素、各环节、各相关单位形成旅游促销联合体,联合开发旅游客源市场。
建立和完善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体系
建立和完善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体系,提高旅游城市服务功能的国际化水平,是旅游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一项重要内容。
加强旅游咨询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健全旅游咨询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信息传递机制,实现旅游资源信息、旅游交通信息、旅游服务接待设施信息等重要旅游资讯的即时。
大力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加快更新促销手段。将公共媒体和电脑网络作为宣传促销的重要手段,主动占领旅游促销的制高点,切实增强网上推销旅游产品的效果。
参考资料:
1.王大悟、魏小安,新编旅游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2.邓祝仁、刘春燕,关于培育旅游业为主导产业的研究——对桂林市旅游业发展的个案剖析,学术论坛,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