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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燃油税改革的分析
自1994年起,人们期待已久的燃油税改革历经十四年“千呼万唤始出来”。这是当前我国税制改革中继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出台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对社会许多行业及人们的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委属企业经济指标的影响不明显。
一、 燃油税改革基本内容
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燃油税改革就是将现有的养路费转换成燃油税,实行“捆绑”收费。这种燃油税制实质上是通过将养路费“捆绑”到油价上,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它利用税收杠杆引导燃油消费者节能减排,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于国于民是利大于弊的好事情。
二、关于燃油税的税负及征收问题
1、燃油税占汽油零售价34.6%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实施燃油税。美国对汽油征收30%的燃油税,英国税率是73%项目管理论文,日本税率是120%,德国税率是260%,法国税率是300%。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大体为40%左右,韩国、印度、新加坡、俄罗斯、中国香港和澳门的汽油零售价格中燃油税所占比重分别为31.5%、52.1%、26.1%、44.2%和39.3%。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后,税在汽油和柴油零售价格中所占比重将分别达到34.6%和30.7%,仍低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的平均水平。
2、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
目前我国90%以上的成品油是由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两大集团生产的,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纳税人和税源相对集中,可以降低征纳成本。如果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核算比较复杂,同时容易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此外,在生产环节征收成品油消费税,还可以促进中央与地方政府理顺分配机制。成品油消费税是从原属于地方收入的养路费等转化而来的,改革后先作为中央税,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将收入分配给地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加强监管,保证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专款专用。
3、燃油税从量征收多用多缴
从国际来看,燃油税的征收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从量征收,二是从价征收。从量征收,由所使用燃油的量多少来决定,使用量大的,自然需要多缴,如美国、加拿大等国;而从价征收,即以现有成品油价格为基准按一定的比例征收,并根据油价变动而浮动,如德国。
这次税费改革采取从量征收主要是为了形成税收与油品价格变动没有直接关系,只与用油量多少直接关联的机制,而且成品油消费税从量征收比较简便站。
三、燃油税改革对四大行业的影响
2009年1月1日,《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将开始实施,对与此相关的汽车运输、石油化工、汽车、航空航运等四大行业影响各不相同。
1、汽车运输业:费用明显降低
燃油税改革对汽车运输业而言,将减少公路养路费、公路运
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三项费用支出,大幅度降低运输成本。以河北省一辆25吨的货车为例,每月每吨养路费190元,养路费月支出4750元;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每月1500元左右,三项费用合计6千余元,全年可降低费用7-8万元。
2、石油化工: 炼油毛利由亏转盈
由于国家和地方都没有含税油的总量数据,石油商通常会减少含税油量而增加非含税油量。这样项目管理论文,本来随着国际油价的下降而相应下调的国内成品油价格,有很大一部分实际上保住了原来高价位,燃油税改后,两大石油集团业绩会比大家预期的要好。同时,推进成品油价改,有利于长期理顺价格机制。2009年国内炼油毛利将从-752元/吨上升至68.7元/吨以上,实现扭亏为盈。银河证券认为,因为燃油税改革的推出将上调中国石油2009年业绩至1.05元,上调中国石化2009年业绩预测至0.65元,。
3、汽车业: 小排量受益大
2008年前5个月,国产越野车销量同比增长39.72%,进口越野车更是增势迅猛。缺乏税收等经济调控手段正是高油价背景下“耗油大车”仍大行其道的原因。而燃油税的推出,行业对于中小排量车型、柴油车型以及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与生产将有所倾斜,也将给一些具有先进动力技术的生产企业带来空前的机遇。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拥有家庭轿车的私家车主而言,在考虑税费支出时可以计算税费平衡点的行驶里程。改革后按河北省标准,每月可减少养路费支出105元,年节约1260元。由于每升汽油增税0.8元,按百公里耗油量10升测算,税费平衡点为每月行驶1312.5公里,即月行驶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大于养路费;月行驶不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小于养路费,与改革前相比费用减少。
4、航空航运业:直接影响有限
对航运业而言,船舶使用的成品油主要是船用燃料油和柴油。船用燃料油为动力油,而柴油主要用于船舶发电,两者的比例约为9:1。根据目前情况,船用燃料油征收燃油税的可能性不大,而柴油由于占比较低,其价格上涨对上公司业绩影响不大。
对航空业而言,由于航油不属于燃油税征收范围,故开征燃油税对航空业没有影响。考虑到航油占航空公司总成本的比例已高达40%,随着国内航油价格的下调,将有利于缓解航空公司经营压力,对航空公司形成利好。
论文关键词:贵州卷烟,税收负担率,重税控烟,贡献率
一、我国烟草行业的税收制度。
(一)、烟草业涉及的税种较多。
我国的烟草业通常是指烟草种植业、烟草制品业、烟草制品批发业。也就是说,烟草业涉及三大产业。目前,我国烟草业涉及的税收包括烟叶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其他各税种。其中,烟叶税、消费税是对烟草业影响最大和最直接的两个税种。
烟叶税是农业税里惟一现存的税种。2006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4号)公布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1994年1月1日起,国家把对卷烟征收的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烟类产品的消费税采用从价计征办法,1994年确定的消费税税目为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税率分别为45%、40%、40%和30%,其中甲级卷烟暂减按40%征税。1995年7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为:甲级卷烟(含进口卷烟)50%,乙级卷烟40%,丙级卷烟和雪茄烟25%,进口卷烟50%。2001年6月起,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税率调整为45%、30%、25%和30%,同时对所有类别的卷烟实行从量计征,税率为每箱150元。2009年5月1日起,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的税率分别调整为56%、36%和36%,与此同时,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此次政策调整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
按照我国的分税制体制,烟草行业所创造的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其中,增值税收入是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企业所得税实行增量分成,由中央和地方分享;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地方无权分享。
(二)、烟草业税收收入较多。
就近些年来说,烟草业甚至是国内最大的单一税源。从全国层面来看,2006年,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07)》的有关数据整理,全国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2234.15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05%。从省级政府层面来看,2006年,云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390.91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48.81%:湖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208.97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28.94%;贵州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86.36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22.96%。
另外,烟草业税收在其涉及的各个产业里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07)》的数据测算,2006年,烟草制品业税收收入为1819.46亿元,占制造业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2.29%,是制造业最大的税源;烟草制品批发业税收收入为373.25亿元,占批发和零售业税收收入的比重为7.46%,是批发和零售业最大的税源。
二、贵州省烟草行业主要税种负担率分析。
(一)、增值税。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额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国家税务总局测算行业增值税税负的指标为:
行业增值税税负=行业实缴增值税额/行业计征增值税销售额×100%
作为普通研究人员,笔者无法获得行业计征增值税销售额的准确数据,无法复制上述计算方法。但从规律性的角度考虑,产品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可以起到类似的效果。因此,笔者设计的增值税负担率如下:
增值税负担率=本年应交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100%
表1贵州工业企业与贵州省烟草加工业增值税负担率比较单位%
贵州省全部工业增值税负担率
贵州省烟草加工业增值税负担率
负担率差异
2001
8.51
9.42
0.91
2002
6.4
9.81
3.41
2003
5.88
8.31
2.43
2006
6.02
11.18
5.16
2007
5.83
现行消费税中有十四种商品需要缴消费税。首先对于酒类来说,其中的黄酒若作为料酒也要征收消费税存在不妥,料酒与酱油、米醋等属于同类必需品,以此类推,应该与酱油、米醋一样无需缴消费税。提议分类别计征,有的需要征收有的不需要征收。消费税应该实现它对高收入者征税,低收入者不征税,降低贫富差距的功能,因此消费品中一些必须的生活用品是可以不用征税的,这样不仅可以降低低收入者人员的负担,而且有利于贫富差距的缩小,真正实现全社会的公平。
在经济学上关于供需平衡的观点,以及价格高了需求量就下降,价格低了需求量就增加。而在中国的实际市场上存在相反现象:就酒来说,对于当市场上酒价格上涨时,对酒的需求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还增加了。解释这一现象要从中国自己的特殊情况来分析,中国有着深厚的礼仪文化,礼尚往来乃是继承下来的传统习俗,无论是亲朋或是好友之间,这种礼仪在所难免。每逢佳日更是需要拜访串门,自然要送佳节贺礼。在一般人看来,酒的价钱越贵,那么收藏价值或是当作礼物就越具有价值,这时对于酒价越贵越有收藏价值的酒也许就会销售一空,供不应求。或是收藏者们买来收藏,当作购买性投资,等几年之后价格再上涨然后再转让卖掉赚取一笔差价,以及外包装特别美观的酒,已经是当作一种收藏艺术品的酒。因此,对于这样的酒类――高消费的酒类可以提高税率。
从白酒角度来看,问题很多,也比较严重。从事白酒生产的企业税负均高于其他普通工业企业,加之企业有一定规模,每年纳税数额大,对当地财政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企业有居功自傲的思想,认为地方财政缺其不可,各级政府部门应该给予大力支持。同时,白酒生产企业是不少区县的支柱经济,而且短时间内当地经济结构难以调整,因此当地政府对白酒企业也十分重视,对白酒生产企业采取各种“保护”措施。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使得税务部门在执法中遇到较大的阻力,使企业实际税负无法到位,这也使白酒生产企业产生大量欠税。因此,有必要改白酒消费税由中央税到共享税。
从香烟角度看,从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据相关测试表明,一盒烟三分之二是税,但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消费者并不清楚价格中包含了多少税。因此,建议把消费税改成价外税,让消费者清楚了解到价格所包含的税。比如,一包烟如果是90元整,那么60元整是税,30元整是价钱,这样不仅增加了消费者的税法意识,也限制了一些消费者的购物欲望。从税法的角度一定程度上来限制人们吸烟,把消费税价内税完善成价外税的同时提高税率,不仅让消费者提高纳税意识,更让消费者心理产生微妙的变化,在买烟时要交比较高额的税来限制消费者买烟的需求。价外税的表现形式是价税分开,消费者知道自己要负担多少税收,没有任何隐蔽性,这就突出了间接税的性质,透明度高,使消费者更加明确自己负担的税金和国家的香烟消费政策导向,从而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我国价格机制的健康运转,还能使消费者明确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我国的卷烟消费税虽然是中央税,但仍与地方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产烟大省。这就导致地方政府受烟税收入利益的驱动,必然会加大对本地卷烟企业的行政干预和保护力度,甚至实行烟草市场的地方封锁来发展地方品牌。地方政府的这些做法给外地烟草制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了壁垒和障碍,严重影响了全国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烟草大市场的形成。总之,在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卷烟消费税的税制设计及与之相关的财政分配方式,已严重制约和影响到我国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应该改烟草消费税中央税为共享税。
从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联想到上万元的LV包、高档皮带、高档家具、高档服饰等,这些也是属于高档奢侈的消费品,却没有纳入征税范围。是不是应该对这类物品制定一个合理的标准,对于超过标准的高消费物品也应该纳入消费税当中,并制定相应的税率。而对于小汽车来说,品牌高档的汽车征消费税合理,但是对于奇瑞QQ、熊猫等价格低,消费者主要用来代步用的车子没必要再征收消费税,这从某个角度来说也是必需品。车子代替了自行车代替步行的作用,并不是奢华浪费的消费。汽车尾气对环境污染严重,对不同排放量的汽车也应该采取不同的消费税税率,对于小排量的车税率低,对于大排量的车提高税率。针对汽车消费税在生产环节一次性课征,不利于充分发挥消费税的特殊调节功能,可以考虑将纳税环节向后推移至销售环节。对纳税环节的调整不但能扩大税基,增加财政收入,还可以使消费者切实享受到税收政策调整带来的变化,实现消费税的调节职能,更有效地加强消费税的征管与其导向功能的实现。与汽车有密切联系的汽车轮胎,与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在零售环节征税不同,中国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汽车轮胎装在汽车上,在生产环节缴纳税可行,如果汽车轮胎装在卡车上,卡车相当于固体资产,此时会扭曲卡车的成本。因此,对于汽车轮胎是否都应该在生产环节征税值得质疑。
从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角度来看消费税的征收。随着环境压力越来越大,节能减排成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为合理引导消费、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我国政府继2006年4月1日对原有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最大规模的调整后,又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燃油费改税,同时提高了汽油、柴油及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这些举措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税收制度向促进节能减排、与环境更友好的方向转化。但是,相对于我国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状况,与消费税历史悠久的发达国家相比,改革后的消费税在促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的力度仍显不足。另外,对于木制一次性筷子,在提高税率的基础上应逐步达到禁止生产,因为在生产环节征收5%的税率太低以至于可以忽略不计。此外,一次性木筷被广泛使用造成森林大量破坏性砍伐,并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实木地板的征收也同样存在此类问题,对其征收都体现了节能的意识。对资源的耗费及其对环境污染程度不同的产品和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的税率要有差别。消费税本身最主要的特点在于通过对课税物品的选择以及不同物品的税率高低和同类物品的税率档次的差别设计,以体现政府的不同经济政策调节意图。强化消费税制度的环保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责任之一。消费税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环境保护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建立完善而科学的环保税则需要较高的技术支持,也需要高效率的征税机构,这些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成本实在太高,而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发挥消费税的环保功能,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既可实现税收推动环境保护的功能,也较适合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并不高的基本国情,因此进一步发挥消费税的环保功能对于我国有着既现实又有效地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功用。
根据燃油税的有关政策,缴纳燃油税与机动车的耗油量成正比,多用油者多纳税,少用油者少纳税。这将促使车主减少用车,多考虑节约用油,这也符合国家所倡导的制止能源浪费,构建节约型社会。成品油和汽车是一对互补性商品。当成品油的价格上升时,燃油税也缴纳得更多,高耗油汽车的需求就会下降,小排量、低能耗的经济型汽车自然成为首选。汽车生产商为迎合消费者的需求也会花大力气开发节能汽车,将有利于汽车技术进步,这样形成的汽车产业的产品结构也更适合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应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出发,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为重点,在对私家车鼓励购买,限制使用的同时,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制定和完善城市交通总体规划,加快交通网络建设,引进先进技术改造交通指挥和通讯系统,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在各主要城市形成包括普通道路、城市快速路、地铁、轻轨在内的公共交通系统,为居民出行提供方便。
综上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应该适度修改征收的范围,对于一些已成为必需品或常用品的货物无需再征收,而对于一些高档品则需要加紧征收。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补偿机制,降低消费税调整对某些行业的不利影响。比如,增加一些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奢侈品,如高档住房、高档家具、高级包,以及符合节约性课征原则的其他资源供给缺乏的产品。课征消费税可能会导致依附于高消费的服务业、加工制造业等相关产业的赢利能力下降,从而起不到平抑贫富差距的初始目的,甚至可能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如汽车消费税改革应该综合起来考虑,要想达到节能和环保的目的,最直接的还是燃油税的征收,这使节能和环保与消费者的支出直接挂钩,能有效地改变汽车消费结构。实际上,排量、油耗、环保三者并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仅靠消费税的调整,并不能达到节能和环保的目的。
其次,拓宽课税环节,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不应仅局限在生产和进口环节,还应推广到批发、零售、商品交易环节以及消费行为发生环节,并采用多环节并用的方法,以此扩大税基,增加税收。例如,对烟、酒等市场需求量大、价高利大、需要国家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消费品,实行在生产、消费两道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办法,以防止企业利用利润转移避税或地方利用利润转移挖走中央财政收入。
再次,消费税实行价内税有一定的隐蔽性,容易掩盖消费税间接税的性质,使消费者在选购消费品时,不知道负担了多少税,起不到引导消费的作用。因此,建议逐渐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在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不应仅局限在生产和进口环节,还应推广到批发环节、零售环节、 商品交易环节及消费行为发生环节,并可以采用多环节并用的方法,以此扩大税基,增加税收,同时减轻企业负担。
第四,规范计税价格核定方法。应从调整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和办法入手。建议比照增值税的规定,对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或直属分局,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最后,健全消费税法体系。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税立法原则,现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还不能适应消费需求结构的变化,其调节消费的效率还不是很高。美国消费税制的立法原则简明规范,易于操作,有利于强化消费税的调节职能,我们可以借鉴其受益原则、限制性课征原则、节约性课征原则和差别课税原则,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我国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将消费税的特定调节功能向纵深拓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姜东升.汽车消费税调整的影响分析及相关政策建议[J].商场现代化,2008.34.
关键词:十二五,税制改革,财政
一 “十二五”时期我国财政税收发展的背景和要求
1我国在“十一五”时期税制改革取得的成就
到“十一五”时期结束,我国在税制方面基本统一,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不亚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例如在税制改革中: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进行了彻底转型;成品油税(即燃油税)纳入了消费税,从实施的效果来看,该方法是十分成功的;出口退税中,解决了很多历史欠账问题等等,这些都表明我国的税制改革在“十一五”期间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十一五”期间,经济迅速增长,这同我国的税制是密不可分的,我国能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经济迅速恢复,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税制,而且在”十一五“期间,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大大提高,有力的支撑了国家财政收入。
2目前我国税收体制的一些问题
(1) 税收收入持续高速增长
税收收入规模是衡量税收体制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指标,根据公共财政的原理,税收收入的合适规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所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确定。过低的税收收入规模必然影响政府职能的实现和经济社会的运行。过高的税收收入规模则意味着私人部门收入规模的下降,从而影响私人投资和消费,进一步影响经济和社会的运行。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规模持续高速增长,1995―2009年名义GDP平均增幅13.9%,而税收收入平均增幅17.9%,超出了GDP4%的增长率,税收占GDP的比重从1995年的9.9%一路上升到2009年的17.7%。我国财政收入的“超收”规模不断增大。
(2) 现有的税制结构不利于第三产业发展,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
货物与劳务税、所得税和财产税是构成税收制度的三大主要税系。而货物与劳务税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而且延伸不够,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我国现有的个人所得税仍实行分类征收,难以综合反映个人的收入情况,也无法在费用扣除中将其合理支出充分体现,从而无法真正的对个人收入差距进行有效调节。财产税被认为具有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而我国在这领域仍是空白,即税收对居民财产差距的调控仍处于缺位状态。
(3) 分税制对经济发展的阻碍越来越大
1994年的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建立一种新的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配制度。事实证明,分税制在中央集中更多的收入加强宏观调控、调节地区间差距和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分税制的负面效应开始日益呈现。
3我国在“十二五”期间的主题同主线
我国在“十二五”期间的主题是“科学发展”,主线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我国,由于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当前的首要任务仍然是发展,发展是第一要务,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
我国“十二五”期间基于这样的主题和主线,对我国的财税体制提出了三点基本要求。第一,要求财税体制更好的服务于发展。我国的财税体制要支持主题和主线,并为其服务,在巩固和扩大应对金融危机的重大成果的基础上,更好的发挥作用,“十二五”时期我国的税制要更多的专注民生问题。第二,要求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结合中国快速发展的三十年经验,改革后的中国税制,仍然要以市场经济为主,政府调控为辅。第三,要求财税体制更好的发挥职能。
二 “十二五”时期税制改革的几点看法
基于以上对我国“十二五”时期我国财税体制发展的背景和要求分析,为适应我国“十二五”期间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的税制需要大规模的进行改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体制,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
1“十七届五中全会” 关于我国税制改革思路
(1) 建立一个科学的税制体系。货物和劳务税、行为税和所得税三大税系在 一定意义上重构,并以财产税作为补充。目前的税种过多,有些税种存在重复性,可以合并,因此将来的税种数目会减少。
(2) 建立一个有效的税收调控体系。做好这一点首先要有一个整体设计,然后需要做好同其他财政的协调配合。该税收调控体系要更多的关注社会上的热点问题,如如何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如何扩大结业和如何支持第三产业等。
(3) 建立完善的地方税制体系。建立一个有效的地方税制体系,在国际上地方税收通常以财产税为主,尤其以财产税中的房产税为主。我国地方税在这一方面还不健全,需要完善。
2“十二五”期间对我国具体税种改革的一些预测
(1)改革货物与劳务税。货物与劳务税应有利于产业结构发展和服务业发展,该税种的改革最终要缩减或以致取消阻碍第三产业发展的营业税,将营业税科目并入增值税,调整消费税的范围和税率等。但是货物与劳务税在改革中是最为困难的,我们从中可以观察到很多问题,比如增收税税率的确定问题、增值税改革是否先试点再整体进行、增值税改革后怎么划分国家和地方的征管权限等等。科技论文,财政。这些问题都是有待我们商榷和测算的。
(2)改革个人所得税。科技论文,财政。科技论文,财政。个人所得税近些年来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由于该税种在很多方面都不合理,该税种的改革是必然的。科技论文,财政。个人所得税的模式需要改革,从分类的模式转变为综合同分类相结合的模式,当然综合是一定程度上的综合。科技论文,财政。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和税率都需要调整。
(3)改革地方税种。在地方上我国应该继续推行“费该税”制度,例如将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与从价定量相结合等,地方财政部门对此改革方式的要求较高。在资源税中,房产税的社会争议很大,因此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条文出台,在未来“十二五”期间,笔者认为仍应研究推行。
三 我国的税制改革作用
基于对我国税收政策目标的认识,笔者认为新的税制改革应起到以下作用。
1税收体制改革应有助于健全财政。健全财政是财政政策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我国在“十一五”时期有了税收在财政中发挥作用的实践经验,在“十二五”期间,税收体制更应有助于健全财政,使得财政更好的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2税收体制改革应使税收结构更好的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税收是经济自动稳定器的主要方式,更好的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将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3新的税收体制应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经济发展仍然是我国“十二五”时期的主题,经济发展发展方式的转变时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新的税制必须促进与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4 新的税制需要完善地方税收体系。中国式土地财政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已经产生了负面影响。地方政府出于对土地出让金收入的考虑,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动力不足,也可能不利于财政政策的实施。因此迫切需要重构政府间财政关系,改变地方财政过多的依靠卖地收入的现状。
四 总结
我国在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税制改革的思路,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在“十二五”期间我国税制改革的动向,通过分析我国税制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我们迫切要求对现有税收体制改革,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税制改革的一些预测,我们可以了解在税制改革中,阻力很大,问题很多,一些困难难以解决。科技论文,财政。这就要求我们努力的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在“十二五”期间,努力实现我国经济的转型的同时,在我国税制改革上取得优秀的成绩,最终建设一项有助于健全财政,增强自动稳定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税制。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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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思,“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原则思辨,税务研究,2010.1
内容摘要:本文详细描述和论证了欧洲国家基于双重红利理念的环境税改革及其成效,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我国实现环境税双重红利的局限与可能,进而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环境税 双重红利 启示
研究背景
环境税双重红利,也称环境税双赢效应、环境税倍加红利。其含义为,环镜税的开征不仅能够有效地抑制污染,实现环镜保护的目标;而且还可以通过税收转移,减轻社会福利成本或降低扭曲性税收的比重,改变税制对资本和劳动的扭曲现象,形成更多的社会就业和国民生产总值,获得非环境受益。
国外关于环境税双重红利的研究由来已久。Tullock(1967)、Kneese & Bower(1968)在对水资源的研究中提出,环境税不仅能改善环境质量,而且能通过收入的返还削减税收的扭曲效应,减少税制效率损失,带来“超额收益”。此外,Nichols(1984)、Lee & Misiolek(1986)等也分别阐述了这一思想。Terkla(1984)首次对环境税收入替代其他税收的效率改进进行了实证分析和数学计算。Pearce(1991)提出对污染行为征税取得的收入,应当被用来减轻社会福利税费的负担,进而实现改善环境和降低福利成本的双重效应。Bovenberg (1999)对环境税的双重红利进行了更全面和深入的阐释。
国内关于环境税双重红利的理论研究较少。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生态平衡日益破坏。利用环境税收手段来激励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进而使之符合环境政策目标,已成为大势所趋。而如何在实施过程中实现双重红利效应,就成为我国财税界关注的焦点和重点。
欧洲国家环境税双重红利改革分析
随着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的提出,欧洲各国在20世纪90年代进行了一系列的环境税制改革。如表1所示,尽管各国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同,但都体现了“双重红利”的核心思想。一方面,开征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垃圾填埋税、汽油产品税等环境税种,促进污染企业外部成本内部化,另一方面,降低所得税减少税收扭曲性,同时将环境税收收入用于社会保险支出,减少社会福利成本。
从欧洲环境税双重红利改革效果来看,由表2可知,第一,环境税实现了第一份红利,即各国环境质量有了明显的改善。以CO2排放量为例,欧洲地区国家CO2的排放量减少了9.4%。究其原因,关键在于CO2税的征收提高了生产要素碳的投入质量和使用效率,也迫使企业、特别是能源消耗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或者转向使用更为清洁的能源。
第二,短期内,环境税实现了就业红利,但没有实现投资红利。随着政府不断将环境税税收收入用来降低与劳动力相关的税收,劳动力供给有了相应的增加,就业提高了0.44%。不仅如此,在社会保险支出循环和其它支出循环作用下(即把部分环境税税收收入贴补社会保险费用支出及其它支出),就业也分别增加了1.04%、0.05%。这表明环境税实现了就业红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环境税没有实现投资红利,投资随着环境税的征收降低了0.42%。
第三,从长期来看,环境税可以实现双重红利。尽管环境税的征收使得企业投资短期内出现下降,但长期而言,企业投资却增加了0.48%。环境税之所以能产生长期投资红利,其原因在于从技术进步角度上讲,企业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来引进环境净化设备,进而调整产品结构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因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由新的征税引起的投资萎靡将会逐步消失。除了投资红利外,无论是CO2排放量、还是就业,长期内对环境税都有积极的响应。这就意味着,在长期内,可以实现环境税的双重红利。
我国实现环境税双重红利影响因素分析
欧洲环境税“双重红利”改革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它的顺利推进离不开两个有利因素:一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由于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例普遍在60%以上,而且劳动力的供给弹性较大,因此,欧洲环境税降低税收扭曲性、提高劳动积极性和增加就业的双重红利效应就会较明显;二是税制绿化程度高,有利于实现环境税的双重红利。
(一)不利因素
相比之下,我国税制结构不合理以及税收绿化程度低就成为阻碍我国环境税双重红利的不利因素。首先,税制结构不合理,流转税比重过高、所得税比重过低。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很低,这使得我国不存在通过单纯降低所得税来降低超额税收负担的客观环境,而且由于这种税制对劳动力供给的扭曲性不是很大,再加上我国劳动力的供给弹性小,即使对劳动力征税,税收的替代效应也不大,因而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效应在我国就不会明显。其次,税制绿色化程度不高。武亚军(2002)指出, 即使考虑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及排污费和水资源收费,我国与环境相关的税(费)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也仅为3.34 %,远远落后于环境税实施比较成熟的欧洲。此外,我国大部分税种的税目、税基和税率都没有从环境角度和可持续发展来考虑。这些都对我国环境税实现双重红利带来不利影响。
(二)可行性分析
尽管如此,我国仍然具有实现环境税双重红利的可行性。
第一,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严重影响了经济生产效率,并对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准产生直接的破坏。在这种情况下,环境质量已不仅仅是一种公共消费品,而是直接影响到劳动力素质及健康问题,因此,考虑环境改善所带来的健康收益,就具有获取第二份红利的可能性。
第二,我国劳动收入负担相对较轻,税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扭曲以间接税为主,而目前正在进行的以增值税转型为主要内容的间接税改革为我国开征环境税并获取第二份红利提供了有利条件。
第三,目前我国税制正处在一个调整期,此时进行环境税改革,不仅可以与其他税收改革进行组合,而且由于环境税收入会呈现倒U 型结构,因而与增值税转型以及其他税收改革对税收收入的冲击相呼应,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税制改革中税收收入的振荡。
我国开征环境税取得双重红利的政策建议
欧洲关于环境税双重红利的理论及实践探究我国的税制结构调整和优化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为实现我国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应根据我国国情,把环境税的设计与整体税制改革结合起来。
(一)逐步将排污费改为污染税
污染税的税基应该主要以污染的排放浓度和数量为标准,税率要根据特定地区的环境目标及环境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即随着环境治理边际成本的变化,税率做相应的调整。
(二)税负从对劳动和资本的征收转移到对资源和污染的征收
环境税改革遵循的基本思路为,将税负从对劳动和资本的征收转移到对资源和污染的征收。这样对能源、其它自然资源如土地和污染征收高税收,会使工业、贸易和消费者产生一种强烈的经济需求,即减少这方面的消费。相反,相应数量的税负、社会保障成本等从劳动和资本中退出,以鼓励企业家精神,并大大减少促使劳动力合理化的经济压力。
(三)逐步开征一些新的环境税种
在保持现行税负水平不变的前提下,逐步开征一些新的环境税种,这样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同时还可以通过改变纳税人经济行为的方式改善环境,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如燃油税可减少对这些产品的使用,噪音税可以用隔音设备投资,或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城镇居民的垃圾税可以弥补日益增长的城市垃圾的处理成本支出。
(四)对现有税制进行调整
诸如针对不同产品根据其环境友好的程度,可以设计差别税率的消费税,调节消费者的使用方向。同时,尽快实现流转税转型和所得税改革,并适度降低企业所得税等。
结论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推进环境税并取得双重红利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大量的理论与实践表明,实施环境税能否取得双重红利,其关键因素主要取决于具体的实施背景。论文通过梳理欧洲各国环境税双重红利改革实践,发现其环境税改革可以有效的改善环境,与此同时,在短期内虽然没有实现投资红利,但却实现了就业红利。而从长期来说,欧洲环境税可以实现包括就业及投资红利在内的双重红利。进一步分析表明欧洲环境税改革成功主要受益于以所得税为主体、绿化程度高的税制。就中国而言,虽然我国具有取得环境税双重红利的可能性,但目前却面临着税制结构不合理、税收绿化程度低等不利因素。为此,论文对未来我国环境税的设计提出四条建议,一是逐步将现有的排污费改为污染税,以污染的排放浓度和数量为税基,同时根据环境治理的边际成本设定税率;二是环境税改革应遵循将税负从对劳动和资本的征收转移到对资源和污染的征收的基本思路;三是在保持现行税负水平不变的前提下,逐步开征诸如噪音税、垃圾税等新的环境税种;四是在上述基础上对现有税制进行调整,逐步提高整体税制的绿化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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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课程属于高职会计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学生通过学习本课程,可以了解当前我国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需要交纳的具体税种,理解、熟悉各税种的相关法律制度知识、掌握各税种的具体计算方法、账务处理方法、纳税申报和税款交纳等相关工作,这些知识对于一个企业会计人员来说是必需掌握并能够进行灵活操作的专业技巧,因此,本课程对于会计专业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质养成起主要支撑作用。
二、课程教学改革背景
当前时期,信息化已全面渗透到社会建设发展的方方面面,它是现代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财税工作是我国政府工作的重要构成部分,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推广应用“金税工程(三期)项目”就是大力发展“互联网+财税”行动计划的一个开端。想要真正实现金税工程(三期)项目的顺利推进,不仅需要强化在网络硬件建设及基础软件建设等两方面的工作,对于财会人员的专业技能及职业道德水平也有了更高要求。而?魍车命a href="lunwendata.com/thesis/List_2.html" title="税收论文" target="_blank">税收实务教学重点?本是放在教会学生计算各税种应纳税额及税务会计处理上,纳税申报也大多流于形式,就是填写一些纸质的纳税申报表,较少有涉税实务网上操作的机会,因此我们的学生在进入社会后不能及时适应岗位需求。所以,对于纳税实务课程教学工作来说,应在强化纳税实务教学基本项目的基础之上加强财税信息化技术、意识、技能方面的培养力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2011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正式实施。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会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制度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作为任课教师来讲,也需要加大自身学习,以适应教学工作具体要求。税务老师应及时关注国家最新税收政策变化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如 “营改增”政策,消费税的变动,迟迟尘埃未定的房产税,遗产税、环境保护税的研究开征等。同时,为了要在日常纳税实务课程教学中体现财税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要求,任课教师要认真学习现代信息技术,熟练操作相关财税软件的操作方法,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的开票系统、网上认证系统、远程抄报税系统、自助办税终端、开票接口软件、发票查询统计系统等。面对当前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传统的教学活动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尤其是在财税信息化背景下,我们应改革旧的教学思路,更多地重视实践活动对教学工作的积极影响,从书本为主、实践为辅转变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取长补短的教学思路,确保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学以致用。
三、课程改革教学设计
(一)设计思想
基于工作过程设计课程的总体框架,通过与税务部门和企业共同研究、合作开发,本课程成功地运用基于工作过程开发课程的理念,按照工作任务(认知、计算、申报、缴纳、做账)和工作领域(不同税种)两个维度解构工作过程要素(包括主观要素:知识、能力、和素质,客观要素:条件、场景、环境),按照两种过程要素相对应的原则,将工作过程要素转化成学习的过程要素(包括内容要素:知识、能力和素质,情景要素:条件、场景、环境),实现工作过程的自然逻辑与学习的认知逻辑有机结合,通过重构,实现课程内容结构化(排列、组合)、认知环境具体化、实践体认过程化、目标要求操作化、课程研发动态化。
(二)课程内容设计
本课程内容从两个维度设计框架结构。一是将企业会计在处理纳税业务时的工作分解为:工作认知(税收的有关法规、企业纳税的相关会计要素、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等等)、计算(税率、公式、税额计算)、申报(程序、表格等)、缴纳(过程)、做账(账务处理)等五项主要学习性工作任务。二是为了处理好不同税种纳税业务特殊性的学习,并确保学习过程有效性,又将企业实际纳税时的工作分解为: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等类主要学习性工作领域,并将计算、申报、缴纳、做账四项工作任务嵌入到上述工作领域之中,这种“任务序列、领域嵌入”的课程内容结构突出了重点,消化了难点,既符合学习学习认知的逻辑,又应对了实际工作过程的逻辑。
四、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
(一)教学模式
1.任务驱动型教学模式
针对该课程在传统课堂教学方式下学生缺乏兴趣、学习积极性差及实际业务操作能力差等问题,可以在纳税实务课程教学过程中引入任务驱动法进行创新性改革。
“工作任务驱动”教学活动的设计,将各个项目细分为若干环环相扣的工作任务,然后以工作任务的完成为驱动点,引导知识与技能的学习。该教学活动的设计,要有明确的目的和可操作性,要以提高学生的岗位能力为出发点,训练的内容要尽量真实,要有利于学生巩固税法知识、掌握账务处理技能,从而提高办理综合涉税事宜的能力。
2.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
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是一种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将一体化的教师配置、教学场地、教学方法与手段,以及教学过程与教学内容融于一体,在做中教,做中学。具体来讲就是将实务经验丰富的校外兼职教师引入课堂,充分利用校外合作企业参观和校内实训室等实践场地,为学生提供与实际工作相同的原始凭证、账簿、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软件,教师通过穿插操作指导、答疑,帮助学生学会企业办税业务的各种工作项目,给予学生充分的实际工作体验。
(二)教学方法
内容摘要:制造业的发展在中国所造成的生态破坏、资源枯竭和环境污染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发展低碳循环经济,必须要着手解决制造业对环境造成的问题。本文以分析现行有关环保的税种和开征独立环境税为改革思路,提出了针对中国制造业的税收体系的设计思路。
关键词:循环经济 产品生命周期 绿色税收体系
绿色税收是“可持续发展观”理论的具体化产物,1987年,“可持续发展观”这一概念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被首次提出,如今已经普遍被各个国家认可和重视。“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而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入污染事故多发期和矛盾凸显期,生态破坏、环境污染问题不断升级。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针对中国制造业建立绿色税收体系的必要性
进入新世纪,随着不断的改革和进一步开放,中国已经认识到“中国制造与中国创造”的辩证关系,在追求经济转型的目标指引下,中国的制造业必将发生变革,然而回归当下,面对着来自人口、资源、技术上的种种压力,我国的传统工业将在长时期处于重要地位,是中国经济的支撑和引擎,客观国情要求制造业要发展,可“两型”社会建设已不容许放任制造业生产。与农业和第三产业相比,工业制造业所造成的环境问题最突出,影响深度和广度最大,故在制造业中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有其必然性。笔者查阅了2002-2009年的统计年鉴,发现类似资源税、消费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几种主要与环境有关的税种的征收,数额从绝对值来看都呈上升趋势,但是从相对值来看,其合计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却基本上呈现下降趋势。可见近年来,我国绿色税收的发展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甚至出现倒退的情况,我国“绿色税收”体系与经济发展状况并不相称,因此加快绿色税收构建的工作已迫在眉睫。
通过总结分析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政策及法规,不难发现,已实施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对治理污染的作用已经大大弱化、环境税制又不能适应循环经济的要求,因此建立绿化程度高、可操作性强的环保型税收体系势在必行。绿色税收体系的设计必须符合制造业生产的基本规律即遵循贯穿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两条主线。循环经济应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原则。逐步摒弃我国现存的“资源消耗高、浪费大、利用率低”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经济增长。
绿色税收体系在制造业产品生命周期的分阶段体现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环境税收,但我国政府对环境问题越来越关注,但是相对于真正的绿色税收还有很大的距离。笔者认为理想绿色税收体系的建立应该从绿化现行税制和开征新的独立环境税两方面着手,从保护资源、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排放和维持生态平衡角度来进行环境税的制度设计。以外部性理论为依据,使制造业产品的私人边际成本等于社会边际成本,让外部性内部化。资源税类、能源税类、污染税类和激励性税类具体在以下不同环节中体现。
首先在“资源开采环节”,资源使用成本、资源的稀缺成本以及资源开采的环境成本,这三者都需要相应环境税的调节。我国宪法规定,所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因此,资源开采者或使用者必须向国家缴纳资源使用费;现实中许多资源是可耗竭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或者再生所需的时间或资金代价巨大),为此,开发者应该对资源随着开发利用强度的增大和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减少的后果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形成了资源的稀缺成本。针对资源开采给社会带来的使用成本和稀缺成本,以及资源开采过程中可能对环境占用、破坏或污染,即产生所谓环境补偿成本,政府应开征污染税类来把外部成本内部化。资源税类充分体现在这个环节。对待能源开采环节排放的污染物要征收污染类税。另外,资源开采企业主动利用先进技术设备减少污染物排放或保护环境的,政府应给予优惠或减免税收的政策,即采用激励性税类来鼓励企业的环保行为。
随后是在“产品生产环节”中,产品生产成本中会计上核算的材料、人工等直接和间接成本不属于绿色税收调节范围。而对于上一阶段原材料(特别是能源类燃料)的采购和使用就包括在该环节的绿色税收调节中。因为煤炭、石油是当今社会最重要的不可再生性能源资源,政府应该开征能源税类,对煤炭、石油等重要能源资源的使用征税,以此刺激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或生产方式来节约能源。产品生产流程中所排放的固液气残料,对存在污染的生产要征收污染税类,对待一般性残料(即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影响,且有下游利用价值的)可暂且不征收相关税费。当然,企业采取节能减排措施也会带来社会收益,于是也应设立与前一环节相似的激励性税类来鼓励企业的环保行为。
接下来是“产品消费环节”,消费产品带来的需内部化的成本主要有能源使用成本和排污的环境成本。但排污的环境成本和因此设立的污染税类与前两环节有所不同,前两环节的污染税类的征税对象是开采或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污染物,即所谓直接污染税;而此环节的污染税则针对会产生污染物的污染产品,因此是一种间接污染税。那么利用间接税调节市场需求,以达到对污染产品市场份额的控制,从需求源头入手,将污染产品消费价格包含的“绿色税额”负担转嫁给消费者,从而制约需求,控制制造业的过度生产。
在“资源再生环节”和“废弃物处置环节”,也应该分别设立污染税类和激励性税类。激励性政策在这两个环节的体现更为明显,绿色税收可以配合相关产业优惠政策,笔者认为这两个环节需要高级技术设备与大力财源支持,故短期经济效益不太乐观,需要国家财政的扶持,但长期社会经济效益不容置疑。
制造业绿色税收体系的设计方案
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环境税制包含资源税类、能源税类、污染税类和激励性税类四大类。下文将逐步介绍贯穿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的绿色税收体系设计方案(仍然按照第二部分中提到的产品生命周期划分,在每一环节介绍一种最突出的关键税收方案)。
在资源开采环节,很显然资源税类的开征目的是保护资源,促进资源合理开发,所以资源税类在资源开采环节征收。为了提高资源税的环境保护作用,可以对其进行如下改革:扩大现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目前我国的资源税仅对矿产品和盐征税。此外,应逐步将淡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地资源、海洋资源、地热资源、滩涂资源等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改革计税依据。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由按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征收改革为以企业的生产数量征税,引导企业科学生产,避免资源浪费。提高单位税额。单位税额应反映资源价值和环境损失等因素,相关部门应审慎计算资源价值和稀缺程度,不能盲目定价。为了更好地体现税负公平原则,资源税采用幅度税额,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设置不同的税率。在计税依据上区分两种情况:纳税人对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销售的,以销售量为计税依据;如果纳税人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属于自用的,则以自用量为计税依据。
在产品生产环节,应该设立能源税类、直接污染税类等。能源税类的开征目的主要在于激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生产设备、技术或方式的措施来减少煤炭和燃油这两大最重要而又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量。由于消费税“引导消费结构进而引导产业结构”的定位与能源税类的相同,笔者认为能源税类(如燃料税)可以融入消费税中。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已有的“成品油”税目中已包含汽油和柴油子目,但是没有煤炭,所以,消费税在这部分的主要改革内容是把煤炭纳入征税范围,总的原则是税率不能太低,必须能够起到对纳税人的刺激作用。虽然在产品生产环节会产生直接污染,也要相应开征直接污染税类,而考虑到制造业的流程特征,可以将部分污染类税的纳税义务递延至废弃物处置环节。
在产品消费环节,应开征的税种为间接污染税类。间接污染税是以有潜在污染的产品的消费数量为计税依据,将税收负担加入到消费品的价格,引导消费者选择无污染或者低污染的替代产品,其征收原则使使用者付费,效果显著。笔者认为消费税的征收力度可在现有水平上加强,以切实起到警示和刺激的作用。
在废弃物处置环节,应征收的税种主要是直接污染税类。从直接排放的污染物来看,主要有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虽然这些污染排放物目前基本都被纳入了排污收费制度的收费范围,但排污收费制度远不能满足循环经济的政策支持需要,所以笔者认为把几种主要污染物的收费制度改为税,设立新的独立税种“环境税”,其下设分别针对几种污染物的税目。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以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可以先把工业废水纳入污染排放的环境税,暂时对生活废水和农业废水免税。具体划分可以按如下方面:含磷洗涤剂、电池类、臭氧耗损物质(全氯氟烃(俗称氟利昂)、含溴氟烷(俗称哈龙)、四氯化碳、甲级氯仿、三氯乙烷、溴甲烷以及部分取代的氯氟烃),塑料包装制品,化肥农药、家用办公电器等。
资源再生环节重点要依托激励性税类,激励性税类可以通过具体税如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减免配合行业优惠措施执行。环保行为主要表现为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引进、环保设备的研发、生产制造和采用,以及资源再生技术的研发、推广及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三方面。可以按照再生资源的重置成本扣除再生过程的成本余额,相应抵免应纳税所得额,若不足扣减的,也应该按照再生原料(污染物)数量的减少适当给予制造业企业补贴。激励性税类适用范围广,形式也可以多样化,应落实在制造业的方方面面,一定程度上去推进整个行业的技术革新。
针对制造业建立绿色税收体系的实施战略
制造业的绿色税收税负负担主体的范围相比所得税和流转税要小很多,但收益层面确实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每一个自然人都能够享受到环境改善,资源充足,使用效率高的成果。考虑到资源税的社会意义同时,也应该本着客观的态度从经济角度出发衡量税负与整个社会的税收变化,通常,西方发达国家在开征绿色资源税和环境税的同时,会降低或减免相关企业的部分所得税、企业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环保产业的投资税,如欧洲八国实施的环境税改革就有降低劳动力税负的倾向,尤其是降低雇主或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税缴费,或个人所得税等非工资性劳动力成本。这样做不但提高了资源环境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为绿色产业发展筹集到了更多专项资金,而且对单个企业或个人而言,在税收负担没有明显加重的情况下,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率,从长远看,更是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在制造业绿色税收的使用上应建立专款专用制度,2008年国家环保局时任局长周生贤在全国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2007年全国环保系统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比2006年增长88%,受党政纪处分的人数增长216%,重点岗位发案集中,大多发生在环评、固废、财务、监测、排污收费、人事等岗位。排污费是否能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会严重影响企业和普通市民对政府的信任,也会影响排污费的正常收缴。同样,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刚刚起步,为了确保绿色税收能够顺利实施,更应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在获得民众信任的同时,使筹集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用。例如,在加拿大的魁北克,对能源生产者(如采矿企业)和能源消费者引入碳税,并将其收入专用于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因此,我国在开征系列绿色税种时,应贯彻税收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以及连续稳定原则,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建设“两型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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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体富,龚辉文.可持续发展与税收政策[J].涉外税务,1999
论文摘要:我国改革开发年来?国内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生态环境却遭到严重破坏?目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世界上居于前列。世界银行与环境经济专家在《关于中国环境污染的调查报告》中指出?中国大城市的环境污染状况是世界上最严重的?全球空气污染最严重的个城市有个在中国。严峻的现实促使我们必须改变思路?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走“绿色税收”的路子?努力改善我国的环境状况?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也是当前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绿色税收也称环境税收?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清洁生产、实现绿色消费而征收的税。自年以来?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掀起了绿色税制改革的热潮。然而?我国现行税制还未能充分体现生态环保目标?绿色程度不高。但是?绿色税收在国际上却是一种通行的经济手段?其目的就是为实现特定的目标?通过强化纳税人的行为?引导企业与个人放弃或收敛破坏生态环境的生产活动和消费行为?同时筹集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绿色税收成功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税收制度。
一、典型发达国家绿色税收的情况及特点
美国?覆盖面广?优惠灵活。目前?美国联邦和州两级政府都开征了不同程度的环境税。美国的环境税种类较多?涉及能源、日常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等多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对燃料征收的税。??汽油、柴油税。联邦汽油税、柴油税税率分别为每加仑美分、美分。各州各项税率不同从每加仑约美分到每加仑约美分不等。??高耗油车税。该税是联邦政府对未达到最低燃烧指标的无效燃料课征的一种消费税。??形成地下储藏罐泄露基金的税收。该税由对汽油、柴油、飞机燃料和其他燃料课征的消费税形成税率为每加仑美分?对能源征收的税。
煤炭税。该税是联邦政府对煤炭征收的一种特殊国内货物税?用于为“煤肺病”患者提供社会保险基金。露天开采的税率是每吨美分?地下开采的税率是每吨美元。??开采税。该税是对自然资源?主要是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征收的一种消费税?目的是通过影响开采速度来保护自然环境?对城市环境和生活环境污染行为的课税。??一次性剃刀和旧轮胎税。对一次性剃刀征收环保税?旧轮胎税则选择在生产或进口环节征收。??垃圾控制税和垃圾税。垃圾控制税是针对生产、批发和零售等所有经营活动后成为垃圾的产品征收的服务税?其税率是总收入或价值的。另外?个州中大约个地方社区对家庭垃圾征税?每加仑的废物包装袋大约征收美元到美元。??氯氟烃税。该税以生产和进口氯氟烃类的数量为税基?年税率为每磅氟里昂美元?此后每年递增美分。氟里昂的税率被认定为基础税率?其他耗臭氧物按其耗臭氧潜能划分等级?税额为基础税率与耗臭氧潜能的乘积?税收优惠和减免。美国环境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直接税收减免、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方面。如利用太阳能和地热能设备?设备投资额的可获得税收减免?利用可再生资源发电和利用生物发电?每千瓦可获美分的税收抵免?车主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力等清洁燃料?酒精含量超过的酒精燃料?燃料费从总收益中扣除等。
荷兰?种类多、详细明确。荷兰早在年就把绿色税收引入税制?是世界上最早开征垃圾税的国家之一。现在?荷兰绿色税收收入约占总税收收入的?的。
荷兰绿色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垃圾税、噪音税、水税、剩余粪肥税等。燃料税。该税是政府为环境保护筹措资金而对汽油、柴油、天然气等主要燃料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是燃料的生产商和进口商。燃料税实行定额税率?税率由政府每年根据环境部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所需资金额来决定?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碳税于年开征?年被改为能源碳税?二者比例各占。二氧化碳税对所有能源适用?电力是通过对使用燃料的征收而间接纳税的?能源税部分对于一些能源密集型部门?大型天然气消费者?是豁免的?碳税部分不存在豁免?能源调节税。纳税主体为经营能源的企业?从年开始把矿物油?汽油、柴油等?代替天然气使用的家庭用户和小型商业企业也列入纳税的对象。另外?该税还对下列两种情况免税?一是用于运输的燃料和用于温室园艺部门的天然气?二是不作燃料用途和用于发电的天然气?水税。水税由两部分组成?一种对污染水资源行为开征?称为水污染税。该税根据排放物质的耗氧量和重金属的量来征收?不同的水资源保护区税率是不同的。另外一种是对水资源的开采和使用而课征的税?称为地下水税?垃圾税。开征目的主要是为收集和处理垃圾筹集资金。每个家庭是垃圾税的征收对象?人口少的家庭还可获得一定的减免。由于该税不是依垃圾的量征收?未能真正体现环境税的公平?政府还开征了政府垃圾收集税?各地的政府可在两种税之间进行选择??该税的税基是每个家庭产生的垃圾量?具体根每个家庭装垃圾箱的量及每个垃圾箱的单位额来征收?剩余粪肥税。剩余粪肥税是中央政府对全国范围内产生粪便的农场征收的一种税?税率是根据农场每公顷农田所生产的磷的重量来确定的?噪音税。噪音税是对民用飞机的使用者?主要是航空公司?在特定地区?噪声影响区域?主要是机场周围?产生噪声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它的税基是噪声的产生量。征收的目的主要是为政府筹集资金?用来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音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的搬迁等。
瑞典?征收细、税种集中。瑞典是世界上最早开征环境税的国家?它的绿色税收规模较大?约占其的。主要是对能源及对其他与环境有关的物品的征税。与能源有关的税。??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征收对象是石油、煤炭和天然气。纳税人是在瑞典境内生产应税产品?或使用这些产品生产另外相应的产品以及进口应税产品的人。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从年月开征?税率是能源价格的?此价格中包括消费税。??二氧化碳税。该税是对石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料的征税。税基是根据各种不同的燃料的平均含碳量和发热量来确定的?税率为每千克二氧化碳克朗。不同燃料由于其排放量不同?税率也不同。??硫税。该税是对石油、煤炭的含硫量来征税。??汽油和甲醇税、里程税、机动车税等。对汽油的征税是根据含铅量的大小区别对待的?税率为每千克无铅汽油克朗?每千克含铅汽油克朗。对甲醇的征税是每千克克朗。对用柴油驱动的机动车征收里程税?它根据机动车的类型和重量而有所不同?与环境有关的税收。包括对化肥、农药和电池的征税。对化肥每千克氮克朗?每千克磷克朗?农药为每千克克朗。税收收入主要用于环境研究、农业咨询和治理土壤盐碱化的措施等。此外?对含碱和水银等的电池每千克征收克朗?对镍和锡电池每千克征收克朗。收入主要用于收集和处理废弃的电池。
这些国家绿色税收的特点。以能源税为主体?税收种类呈多样化趋势。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大多以能源税收为主?且税种多样化。以荷兰为例?政府设置的环境税有燃料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石油产品税等十几种之多。总的来说?发达国家的绿色税种根据污染物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五大类?废气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将税负逐步从对收入征税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
以瑞典为代表的北欧国家?大都通过进行税收整体结构的调整?将环境税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即在劳务和自然资源及污染之间进行税收重新分配?将税收重点逐步从工资收入向对环境有副作用的消费和生产转化。税收手段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和配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环境和谐共处。国外的环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显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在采用税收手段的同时?注意与产品收费、使用者收费、排污交易等市场方法相互配合?使它们形成合力?共同作用。另外?运用税收优惠、差别税率等政策?积极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生态环保。
对比之下?我国现行税制的主要缺陷是大部分税种的税目、税基、税率的选择都未从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与国际上已经建立起来的生态环保型税收体系的发展趋势还有很大差距。比如?在我国现行税制中?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等。这几项税收合计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左右。这算不上真正意义的绿色税?因为它主要是针对使用诸如煤、石油、天然气、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而征收?其目的不是促进国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使用?而是调节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因资源本身的优劣条件和地理位置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由于收入大部分归地方?实际上鼓励了地方的盲目资源开发。
二、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
各国都有自己的具体国情?照搬国外的政策是不现实的?针对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现状“?绿色税收”制度建设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第一?开征环境保护税。根据国际标准?环境保护税是国家为了促进环境保护而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而开征的专门性目的税?其税收收入通常作为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我国应将目前的各种有关环境污染的收费项目进行整合?开征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主体应包括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所有单位和自然人。借鉴外国经验?环境保护税的具体税目可以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噪音等。
第二?完善资源税。一要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动植物资源、滩涂资源、海洋资源、地热资源等等生态资源逐渐纳入征税范围?二要大幅提高现行资源税率?改变计征办法?将资源税从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三要开征的权利金、特别收益金。将新开征的权利金、特别收益金与资源税搭配?形成完整的矿产税体系。权利金是指资源开采权的出让价格?主要由资源储量决定?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权利金获得开采权?而不再由政府审批?我国由政府审批?目前世界范围有大约一半以上的国家在征收权利金?。特别收益金又称“暴利税”?是针对行业取得的不合理的过高利润征税。通过测算各种资源的成本、各种费用以及利润空间?保证留给企业足够的收入用于可持续发展的开支后?计算出暴利阶段。比如石油?假如美元每桶?生产成本美元?对环保、工人安全等综合因素考虑计算后?超过美元以上?进入暴利阶段?就要征税。比如?中石油年全年实现利润总额多亿元?年?其利润突破亿。比上年增长。成为香港最赚钱的上市公司。这显然与垄断利润有关?中石油、中石化近年来主营业务利润飙升显然是国际原油价格走势影响的?石油上下游利益分配严重失衡?石油的溢价部分应该归国家财政所有而不都是企业的。暴利税可以说是对石油巨头们巨额利润的调节———“应该让他们处于合理的利润水平。”因此?要建立权利金、特别收益金和资源税搭配的矿产税体系?更加科学合理地开发和使用国家有限资源。
第三?继续调整消费税。从今年的月日起?我国对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 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此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部分税目税率?现行个税目中?涉及税率调整的有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几个税目。这是可喜的改革?笔者认为还应对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渣及各类污染环境的工业垃圾以及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开征固体废物消费税?对各种丢弃式包装产品征收生态环境消费税。
【论文摘要】环境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稀缺资源,具有独特的经济和社会价值.面对世界各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严峻形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已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随着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其中绿色税收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20世纪2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即对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特别税种,使外部成本内在化,以实现对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拓展和深化后,绿色税收概念被赋予更新、更广阔的内涵。
从广义上说,绿色税收是税收体系中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从狭义上看它包括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内容:根据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来决定税率以计算排放税;对生产出来能危害环境的商品或使用这种商品的消费者征税(如xej-~油征收的消费税);在其他税收上提取与环境相关的备抵;对于能够节约能源或减少污染的设备和生产方法给予可以采用加速折旧备抵法或降低税率的优惠。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内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生态环境却遭到严重破坏。目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世界上居于前列,世界银行与环境经济专家在《关于中国环境污染的调查报告》中指出,中国大城市的环境污染状况是世界上最严重的,全球空气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有10个在中国。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问题是一个高度综合、高度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污染的防治和生态的恢复,并且和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管理体制、政策法律息息相关。如何应对当前的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解决遏止人类发展的“瓶颈”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xej-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在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和资源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现状
早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的原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中就曾规定对工业企业以废渣、废液、废气等“三废”和其他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给予定期免税照顾。此后,我国的税收制度虽然历经多次改革、调整,但也始终将保护环境作为税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上述税收措施采取“奖限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上述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主要体现在:
1.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2.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而言,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
3.现行税制中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显得力度不足,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几乎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4.现行税制未形成绿色税收制度,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另外,在征收方式上不规范,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不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想。
二、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
根据我国资源现状和特点,应促进企业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运输少和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则发展,加强对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严重的重化工业的管理。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采取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1.扩大并建立完善的环境税种体系,明确征收范围。开征新的环境税,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开发生产行为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列为环境污染税的征收范围。借鉴国际经验,分期分批开征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意识。
2.完善税制要素。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此类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在开征此税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在税基选择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税,地方政府应将征收上来的税款进行专门保管,专门用于环保建设事业。
3.完善税收优惠措施。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设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4.改革消费税制度。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应对课征制度进行改进。(1)适
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程。(2)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户“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李万甫
本论文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适当借鉴并吸收西方商品课税研究的科学成果,对商品课税的效应及其制度建设进行了全新的、系统的、综合的分析。
第一章:绪论。主要阐述商品课税的历史地位及其随经济发展对其的依赖程度;前人在对商品课税研究中所取得的丰硕成果,是进一步对商品课税进行分析的基础,而如何继承前人的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选择科学的分析研究角度,建立起系统分析商品课税的理论框架,这是商品课税研究的基础性而又具有实质性的工作。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发展史上,商品课税与所得课税交替发展,在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及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问,商品课税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二战以后,所得课税备受青睐,大有独领之势,实际上增值税已悄悄在部分国家广泛推广开来。“滞胀”的出现及80年代初的税改,使得以增值税为代表的商品课税获得了进一步发展,并逐步形成了与所得税“并驾齐驱”之势。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商品课税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所得课税已并不构成发展中国家税制发展的必然取向。中国第二步利改税,奠定了我国税收体系及结构的基本框架,确立了商品课税在税制结构模式中的主体税地位,并一直统领着我国税制发展的主流。
商品课税制度的发展,为其理论分析提供了广阔的天地。然而商品课税理论研究的薄弱或片面,却是一种客观现实。在西方对商品课税的分析和研究,只局限于转嫁和超额负担两个方面,虽然在这两个方面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但由于缺乏科学的经济理论作基础,往往也只是对商品课税运行的某一断面的分析。相对而言,从某种意义上说,西方税收的经济分析变成了所得税的经济分析,税收理论变成了所得税理论,研究商品课税好象已成为不合时尚之举。近期商品课税的普遍推行,理论分析上仍继承已有的观点,更多的是从税制建设上去做文章,形成了理论落后于实践,并难以解释实践中的一些问题的窘迫境地。中国商品课税的研究,从总体上看也缺乏一定的经济理论基础,或在运用的过程中没能始终如一,而且更多的还只是停留在对其某些现象的判定上,更多侧重的是政策分析,理性分析较为薄弱。这种缺乏一定规范分析框架作为基础的实证研究,其结论难以具有科学性。况且有人盲目引进西方的商品课税研究的某些既成理论,不加分析地照搬过来,去解释我国商品课税的伟大实践活动,其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选择合适的分析角度,是解决问题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本文选择以商品课税最具本质特点即与价格的内在联系为出发点,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价格理论为核心,适当借鉴并吸收西方价格理论研究的科学成分,构建商品课税经济分析的理论框架。以价格为研究起点,才能把握商品课税运行的全貌,使得与商品课税相联系的诸多问题有一个科学的结论,也才能使对商品课税的经济分析建筑在坚实的基础上。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的经济实践仍然是以的科学理论为指导,离开了这一点,就不可能对包括商品课税在内的经济现象的具体运动态势、发展状况及其效果有科学的解释。
第二章:商品课税与价格。在这一章当中,试图建立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商品课税与价格的内在关系体系,把握商品课税在价格形成中的地位,明确商品课税价值补偿实体的内在根源——社会公共需要,阐明税收与价格两对不同范畴在实现其职能方面的内在联系,澄清商品课税研究中的诸多模糊认识,从根本上确立商品课税分析的逻辑前提,构成了商品课税分析的理论基础。实际上,商品课税的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都与价格有关,离开了这一点,对商品课税的任何研究都是盲目的,也不可能得出科学的结论。价格作为价值的表现形式,也是商品课税的根源所在,价格的任何调整和变化,都会对商品税负的运动及课税行为效应产生影响。
通过中西方价格理论的发展与比较分析,我们进一步明确了的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价格理论仍然是科学的。西方国家由于缺乏科学的价格理论,认为商品课税只是国家意志或行为对市场机制运行的强加;是一种外在力量对市场交易行为的干扰,课税有如给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行打进了一个“楔子”,使交易双方接受的价格发生偏离,这样,价格信号失灵,课税是其根源之一。马克思的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价格理论,使商品课税与价格的关系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为商品课税的分析打下了稳定的基石。税收作为价格的构成要素,也直接受到市场供求机制的影响和制约,税负的运动轨迹伴随着价格的供求制约机制而发生变化,同时课税行为也会配合价格反过来调节供求关系。
如何看待国家课税的价值源泉,其补偿形式如何,涉及到税收与价值、价格的关系问题,同时也是税收理论与实践中的最基本问题。税收作为社会公共需要的最佳补偿形式,是内在于社会生产的客观产物,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也从一般的经济分配形式中独立出来,但并不违背税收的价值实体是剩余产品这一主题。因为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社会公共需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维持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历史上税收的产生虽然与国家的存在有直接联系,但根源在于国家形成本身也履行了社会公共需要的社会职能,社会公共需要的产生内在于剩余产品的出现。从社会公共需要与社会再生产的关系来看,税收作为企业的成本,特别是商品税作为非直接化的成本,在市场交易中要体现课税的这一特点,企业生产只核算其自身的生产投入,是不全面的,还没有真实反映出企业生产的全部要素投入。况且社会公共需要的很大一部分是属于维持费用,将其计入成本,作合理的扣除,才能体现出新创造出的剩余产品价值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从而比较明确地说明了亏损企业也要纳税的根源。
税收是社会公共需要的结果,而价格是经济活动中交换关系的产物,两对经济范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还原税收在价格形成机制中的本来面目,便于揭示价格运动与税收运动的不同特点及功能,寻求其最佳结合点。物质利益是协调二者的基点,价格决定着买卖双方利益的实现程度和大小,课税行为本身也是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过程,只不过课税涉及的是征纳双方或纳税人之间利益格局的变化,反映国家、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产品价值中所占份额。商品税功能的发挥在许多场合下都与价格的运动分不开,而价格的再分配效应又受制于国家课税的政策导向和意图,从而在对经济主体利益调节过程中,互相协作、配合。此外,关于“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分歧及其由此产生的模糊认识,通过上述的理论分析,基本上会得到清晰的答案。
第三章:商品课税的转嫁与转嫁机理。税收转嫁问题是税、价关系问题的动态反映,理论上的分歧多来源于对价格理论认识上的差异。税收转嫁强调提税负在国民经济流程中的各个环节的运行过程和动态变化,以及税负的分布状况对整个经济运行机制的影响。这样,税负能否转嫁以及如何转嫁,转嫁程度的大小,转嫁的运行机理,最终归向,及其如何来衡量,就成为本章的研究重点。
税负的转移过程贯穿于整个商品流转和社会经济运行的全过程,单纯地判定某一税能转嫁还是不能转嫁,都不确切的,有时理论上可以转嫁,而在具体情况下不能转嫁或较难转嫁;有时理论上不易转嫁,而实际上则实现了转嫁。“税收转嫁是经济学中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在科学界定税收转嫁内涵的基础上,确定税收转嫁的衡量标准,即以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和社会产品扣除原理,特别是特定的社会产品分配模式为基础,以价格与价值的背离程度为依据,建立马克思的均衡价值理论模型,具体分析价格运动的不同形态下的税收转嫁。
研究税收转嫁的运行机理,必须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从价格与价值的关系入手,把税负转移过程纳入到国民经济流程之中去分析和研究,这样才能对税收转嫁的运行机制有全面的了解,把握其实质。西方的局部均衡与一般均衡的分析,由于缺乏其科学的价格理论,难以获得令人信服的结论,但其计量分析方法的运用,却为我们进一步的分析提供了良好的思路。与价格变动直接相关的影响因素,也构成了税收转嫁机理的研究重点。供求机制、市场结构及其经济利益主体地位等,都使税收转嫁机理呈现出不同的特色。
第四章:商品课税的公平分析。本章只限于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公平问题。商品课税的公平分析立足于:以市场经济为分析前提,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社会再生产理论为依据,吸收借鉴西方经济理论的合理的公平观,构建商品课税公平分析的理论框架,并从价格机制运行的过程入手,研究课税公平机理,进一步揭示出价格与税收的关系,及课税公平的规范与不规范的统一。这里面实际上内含着这样的分析角度,即以分配为突破口,因为分配是政府参与市场机制运转的逻辑起点,政府功能实现的大小,不仅取决于通过分配手段占有的资源数量,而且还取决于利用一定形式参与分配的公平程度。此外对公平的寻求只是一个程度问题,具有相对性特点,而且只有将效率联系起来的公平分析才具实际意义。
商品课税公平课税机制的作用领域是指经济公平,并以促进或不妨碍经济公平的实现为目标。政府通过商品课税,为经济的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外在环境,解决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不公平状况,防止这种不公正的竞争所带来的负效应。经济公平所要求的机会均等原则,是实现按劳分配为基础的自然公平的一种手段或途径,体现了商品经济发展的一般要求——公平竞争。
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一直是课税公平机制的重要内容,而商品课税的公平机制在这二者的实现机制上具有特殊性,而有别于一般的课税公平要求。传统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的分析主要是集中于所得课税上。结合价格机制的运行及企业面临的价格约束,以及价格运行中的某些缺陷,使商品课税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具有其独特的意义。
商品课税公平机制的选择,关键在于“纳税能力”的衡量。体现“纳税能力”的标准,主要包括有受益原则与支付能力原则。这二项原则在商品课税税基选择上的运用,是测定“纳税能力”大小的客观依据。受益原则是指根据受益状况来承担政府费用的“合理分额”。将受益作为设计商品课税公平机制的指导思想,具体涉及到受益的范围、标准的衡量及其相关性,从而体现为依支出结构的不同而相机抉择,其内在的局限性即课税难以完全与支出挂钩,说明以此作为商品课税的税种选择的公平依据,可行性极小;支付能力原则被认为是最能体现“纳税能力”的,因而往往受公平课税机制的确立所青睐。这里面主要涉及的是以收入作税基,抑或以消费为税基的选择上,本文并不否认收入为税基的课征体现出的某些优点,而着力说明以消费为税基也同样具有其独有的特点,而其重要之点又表现在对储蓄的课税导向上。实际上,还没有哪一种原则或方法在实际运用中居独占地位,也没有哪一种方法能实用课税行为的全部职能。只有在商品课税公平机制选择时,有限度的有机结合,使所形成的公平课税结构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并根据实际有选择的调整。
商品课税的累退性,一直困扰着商品课税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累退性相对于所得税的累进性而言,表现为一种不公平,传统理论分析的假定前提是商品课税的完全转嫁。通过第三章的分析,不尽如此,即或是完全税负前转,但通过实证的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并非尽然,有关实证分析资料表明,低收入者的消费主要是花在低税或无税的生活必需品上,而高收入者的消费支出在高税奢侈品上,累退性亦部分被抵消。因而,商品课税的累退性是存在的,但并非商品课税所独有的,更不象人们通常描述的那样不公平。
第五章:商品课税的效率分析。效率通常用资源配置的优化程度来表述,商品课税的效率问题实质上就是商品课税与资源配置的相关关系问题。市场机制无法实现“帕氏最优”,市场失灵本身就说明了课税行为存在的客观必要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课税能弥补市场运行的某些缺陷。因而商品课税行为主要限定于弥补价格机制的缺陷,也即成为其效率分析的逻辑起点。“次优原则”理论的提出,为商品课税效率分析走出最优原则与市场失效两难选择的境地,提供了强大的理论基础。
税收的中性与非中性是当前税收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实质上也就是商品课税效率原则的贯彻。本文的结论是:绝对的税收中性或绝对的税收非中性都是不存在的。相对的税收中性或相对的税收非中性的有机结合,才能为商品课税效率分析提供广阔的空间,同时也便于给税制的设计及其运行创造宽松的环境。明确税收中性与税收非中性的内在涵义,便于理顺经济分析的脉络,取得共识。税收中性偏重于微观效率的考察,课税不应引起“超额负担”;税收非中性侧重强调对宏观效率的考察,课税应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角度看待资源配置。倡导相对的税收中性与税收非中性,从微观角度着,是如何使课税产生的效率代价为最低,因为不产生“超额负担”的课税行为,几乎是不存在的,即使是实行统一税率,也不尽然;从宏观角度看,一方面要视政府配置与企业经济部门配置的效率对比,另一方面就是要看,市场失败所造成的效率代价与课税后用于弥补市场缺陷所形成的社会收益之间,以及课税本身所造成的效率代价等的对比关系。而且企业部门的“成本——效益”分析法,对于课税的宏观效率分析具有启发性,而在许多方面无法直接应用。可以说课税宏观效率评价体系还是一个有待完善的课题。
外部效应是市场失败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纠正外部影响,是课税行为的必然和可行的政策选择,也是提高课税宏观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而课税行为在纠正外部影响方面的某些局限,使得以“科斯定理”即界定所有权为基础的政策取向愈来愈受到重视。在这一点上,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解决问题的思路。
第六章:经济发展中的商品课税。在这一章当中,主要立足于从宏观经济运行的角度去分析和研究商品课税。即从政府规模、通货膨胀、财政分级体制以及开放经济等一系列问题人手,把商品课税行为纳入到相关经济变量中去分析和把握。
如何评价商品的课税及其对政府规模的扩张效应,涉及到一系列的政治、经济及课税行为导向的诸多问题。本文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政府规模扩张是一种发展趋势,政府规模合理与否,取决于其行为的合理性,商品课税的收入稳定功能是对政府规模扩张提供了财源上的保证,同时也证明了商品课税主体地位的确立是一种必然。而经验资料的分析结果表明,增值税并没有一定与政府支出规模同步增长。
由于商品课税与价格的内在联系,很容易使人们将其与通货膨胀联在一起。的确,商品课税及其结构调整,一度会给物价水平带来压力,但在市场供求不变或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不会引起持续的、全面性的物价上涨。特别是在货币供应量一定情况下,更是如此。各国在增值税推行之初对物价的影响效应,充分说明了非完全相关性。中国税制改革之初,一度伴随着高通货膨胀,虽然理论上将二者的相关性予以排除,但中国市场机制运行的内在状况及税改本身的某些原因,对一度的物价上涨产生了引致效应,但随后时期物价平稳下来,说明并没有导致持续的价格上涨。
分级财政体现下的商品课税及其效应,取决于商品税在各国税制结构中的地位及其税种的特点,以及集权与分权的理论基础。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基本上列入中央税,消费税在各国开征的目的存在差异,从而体现在分级财政体制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中国“财政包干制”下,商品课税助长了“诸侯经济”和地方保护主义;分税制作为一种现代的、规范化的体制模式,中国在实施之初,较好地贯彻了改革的初衷,增强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但只在增量上做文章,而对存量的合理性与否不做相应处理,也必然会使商品课税的效应难以在新体制模式运行中充分发挥出来。
贸易活动走向世界,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按照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理论,加强国际经贸往来是非常必要的,商品课税作为国际市场价格的组成部分,其作用效应取决于产地原则与消费地原则的运用。按照国际上的惯例,商品课税奉行产地原则,作为国际协调的准则,出口退税是贯彻产地原则的良好的政策选择,从而使国际贸易产品价格不致于受到商品课税的干扰而产生更大差别,以保证差异只来自于生产效率的高低上。
第七章:增值税。增值税是现代商品课税的主要形式,自五十年代在法国实行之后,逐渐蔓延,目前世界上已有近百个国家实行了增值税,有人称之为“税收发展史上的一大奇迹”。增值税作为对单环节销售税和按全值征收的多环节销售税的替代,在发展中体现出这一税种本身独特的功能。从组织收入功能而言,具有普遍性、及时性、合理性、稳定性及弹性特点,而且其自动交叉审计功能,能够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便于征管;就课说效率而言,消除了重复征税,且不会影响厂商既定的生产和销售方式,避免了课税对生产决策的扭曲效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同一税率的增值税并不会改变厂商的有效性生产要素的构成格局,具有相对中性的特征;就课税公平而言,以社会新创造的产品价值为课征对象,最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是贯彻经济公平中横向公平的主要手段。而增值税具体实施中的零税率和免税,或对某些产品的低税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累进的特征。此外,对国际间商品贸易活动具有积极影响,使商品以不含税价进入国际市场,避免退税不足或退税过多所引发的国际贸易的扭曲。
增值税实施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优化选择,即规范化目标是:消费型、多环节和目的性,这就是通常所说的EEC模式,构成了增值税未来发展的目标模式。中国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向这一目标迈出了很大一步,但在一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中国目前的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的转换,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有效地借鉴国外的经验,对顺利实现转轨具有重要意义。从对即期财政收入的影响来看,可供选择的途径有:提高其他课税税种的税负;提高增值税的税率;折旧的分期折旧或开征投资税。相比较而言,后一种方法更为可行,主要是这种渐进式的转换,可避免突击改革产生的过强震动,影响经济稳定。课税范围的选择涉及到课税环节的两端,农业及其农产品的采购环节,视各国农业发展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别。中国农业发展的现状,还是不适宜过早将其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否则,不顾实际情况的强制实行,必然会破坏增值税的内在功能。劳务的处理也是课税范围选择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主张在目前中国的条件下还是选择对劳务征收营业税或劳务税为宜。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要从加强对小企业的征管、健全会计制度等方面入手,避免不必要的逆向效应的产生,从而为平衡税负创造良好的条件。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推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即零税率和免税,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在这一方面却难以形成较为规范的国际税收惯例,特别是在适用范围上。从增值税的内在功能及其国际实践的发展结果表明,免税范围应限定在最终消费环节或最终消费品,或某些难以征收的商品和劳务,零税率最好仅适用于出口商品。
第八章:消费税。消费税的历史甚为久远。几经税制变迁,但其地位仍十分重要。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同的国家,对消费税的依赖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别。由于消费税在大多数国家都是中央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且具有特定的调节功能,如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等,以及便于税收征管等,特别对一些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潜力是很大的。消费税作为商品课税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政策取向包含有:(l)“价格缺陷”的弥补。“价格缺陷”既包括有客观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机制缺陷”,也包括有国家经济体制特别是价格体制运行中的“体制缺陷”,从而成为消费税政策选择的基点;(2)引导消费行为。消费税引导消费行为,主要立足于以价格为信号,对消费者行为的调节,促进消费者消费结构的合理化。由于其具有政策性强、灵活性大、调节弹性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盲目消费、盲从消费的现象使消费行为符合经济发展的现实及一般规律;(3)充分体现课税的宏观效率。单纯从消费税本身来看,作为选择性税收会导致较大的课税效率损失,而从宏观角度看,恰恰体现了课税的宏观效率即这一方面所受的损失,同时成为另一方面的运行目标,消费税的政策选择更侧重于课税的宏观方面;(4)公平方面的思考。从总体上说,消费税的政策选择更利于增进商品课税的累进性,但对烟、酒等物品的课税,低收入防层的消费就不一定会低于高收入阶层。因而消费税的公平课税效应,取决于不同课税范围下的累进与累退的程度及其大小;(5)财政收入取向。按照消费税的内在特性,过份依赖其组织收人,是不足取的,也偏离了消费税这一税种设计的初衷。而受政府预算规模及赤字状况的约束,政策导向上的收入职能实现上的偏好,是很危险的。
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各国宽窄不一。有的受历史因素的影响,有的受纳税ꗬÁ‹Љ勰¿ကЀᤞ
关键词:环境税;二氧化碳税;低碳经济;税式支出
中图分类号:F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3)10-0073-11
一、欧盟环境税理论概述
环境税亦称生态税或绿色税,最早由发达国家开征。欧盟国家在工业化革命进程中生态环境遭致不同程度的破坏,政府亟需通过政策和经济手段分配环境资源和保持生态平衡,于是环境税理论应运而生。所谓环境税是将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而增加的社会成本,内化至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和价格中,通过市场手段来保护环境资源。广义的环境税包括与保护环境相关的各类税收,如环境税、资源税、汽油消费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能源税、废弃物税、废水税、噪声税等等,不一而足。有关环境税收的理论研究,最早可追溯到庇古税的提出。1912年,英国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用解决外部性的税收方法来解决保护环境的政策问题,即通过征收环境税(庇古税),迫使厂商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Pigou,1912)。庇古认为,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不一致导致了私人的最优而非社会的最优。为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政府应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外部纠正私人成本。使得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和利益等于相应的社会成本和利益。简单地讲,庇古税是以从量税的形式根据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或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危害程度来确定污染排放者的纳税义务,并对之直接征收。福利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马歇尔则为环境税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依托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理论,他认为环境既有外部性的表现形式,同时也是一种公共物品,因此,环境税是一种重要的环境政策手段(Marshell,1969)。经过一百余年的发展,时至今日,欧盟国家有关环境税的研究日趋成熟完善,张会萍(2002)、周国川(2006)等总结了欧盟的环境税理论发展趋势。认为目前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环境税要素的研究。为了保证政府和公众能够接纳环境税政策,同时为了保证环境税实施的有效性,环境税征税对象的选择必须与污染源和污染排放量密切相关。为了增加透明度,在污染源和污染排放量难以确定和监测的情况下,应简化税基的确定方式。理论上的最优税率应能够使削减排放的私人边际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损失成本,从而实现社会成本的内在化,但种种因素的存在使之仅仅能停留在理论阶段。而可行的次优税率选择应根据环境保护目标来确定,并根据各种信息的变化即时作出调整。
二是对税收公平的研究。环境税产生的分配影响会增加不公平,而这种不公平对不同群体的影响又是不同的,比如不同的收人群体、不同类型的家庭、不同的类型行业或企业、企业与家庭之间等等。政府需要针对不同的分配影响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来减轻那些最受影响群体的税收负担,以实现更为有效的公平。
三是对环境税收人的研究。在这一问题上,目前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环境税收入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资助环境改善开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环境税款应使用在特定污染问题的特定群体上面,增加的环境税收入可以相应减少其它税收,来补贴那些受影响最为严重的群体。甚至也有观点认为环境税应与其他税收一样,是公共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可用于公共支出,比如减少政府赤字,而不必用于特定用途。所以,为了正确使用环境税款,使用方式的选择应综合考虑环境、社会、经济状况等多方面的机会成本(张会萍,2002)。
四是有关环境税收效应的研究。任何税收的首要职能是收入功能。环境税也不例外,除了对负外部性的纠正以外,环境税还可以增加公共财政收入。目前的部分工业化国家公共财政收入主要依赖所得税,但所得税的扭曲效应会减少劳动力供给和投资,因而有学者提出可以将所得税转化为不具备扭曲效应的环境税。这样既改善了环境质量同时又减少了额外的税收负担,此即环境税的“双赢效应”假设。目前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体现在环境税的非环境收益性研究,比如所得税向环境税会减少对劳动力的税负,在实现更清洁的环境同时也能增加就业。
近年来低碳概念的提出,则将环境税和低碳发展紧紧联系在一起。斯特恩认为气候变化归根到底不仅仅是一个环境问题,也是一个经济和财政的问题,社会要实现低碳发展,包括环境税在内的相关政策制度不可或缺(Nicholsa Stem,2006)。
二、欧盟各国环境税收实践的比较
(一)欧盟环境费税政策的一体化
欧盟各国在有关生态环境的税收政策制定上,经历了从简单的补偿成本收费,到有针对性地开征特定的环境税种,再到对税制的全面绿化改革的过程,历时一百余年。从早期庇古税的提出直至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期,此阶段基于“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税主要表现为收费形式。通过收费,由排污者承担监控排污行为的相关成本。主要种类有特定用途收费、用户费等等,属于环境税的雏形阶段。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欧盟各国开始实施环境(保护)税、资源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汽油消费税等,环境税种类日益增多,征收目的主要考虑了环境资源的分配和收入功能。90年代中期至今则是环境税制度的迅速发展时期。近年来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能源紧张的形势,实现减少碳排放的目标,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制定了以低碳为目标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开始了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战略行动,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政策的调整:包括产业政策、能源政策、技术政策、贸易政策、财税政策等。为了推行有利于环保的财税政策,许多国家进行了综合的环境税制改革。如欧盟各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现欧盟环境税费政策一体化改革,包括欧盟成员国的能源税改革、环境税费结构调整,建立税收减免和返还机制等。基于欧盟统一市场建设和环境保护与产品竞争力维护需要的原则,其环境税费以市场运作作为前提和基础,其税率费率的制定与环境资源的价值正向联系。欧盟税费一体化的基础基于环境标准和管理的一体化,早期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政策差异较大,阻碍了正常贸易,为消除影响,当时欧盟环境政策的主要议题就是环境标准一体化,1971~1976年的第一期环境行动项目涉及到固体废弃物和污水排放为各成员国的环境质量标准和管理提供了框架性的指引。尽管起草者和建议者欧盟委员会并没有方案的决策权和实施权。但是却对欧盟环境政策一体化产生了深远影响。80年代欧盟环境税费的主要特点就是要求各成员国建立限制空气污染物排放的税费政策。由于国情不同,在具体费税政策方面,各成员国并不相同,总的来说,差别收费和多重征税制度是欧盟环境费税政策的最大特色。90年代欧盟重点对现有政策进行审查和修订。加强政策发展方向一体化的协同。欧盟环境政策战略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建立一体化环境政策框架,来协调欧盟各成员国绿色税费的改革和调整,这对环境标准制定的影响很大,也推动着新手段的开发和运用,促使不同部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环境政策更加协调。欧盟环境政策的创新包括欧盟整体层次与欧盟国家层次,欧盟整体层次的环境政策创新仅具有指引和协调的作用,所采用的标准是下限标准,即各成员国排放标准和收费(税)标准最低不能低于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指导性标准,并且最低标准每隔一段时间就会修订并提高,以鼓励条件成熟的成员国执行更为严厉的环境标准,同时给条件尚未成熟的成员国时间上的缓冲余地。
(二)欧盟国家环境税制改革的措施
1.开征各种环境保护方面的税种。主要是是对污染物或者污染行为征收污染税。OECD(1993)的研究表明,与政府管制相比,环境税的主要优点是:环境税通过改变相对价格促使生产者和消费者考虑环境影响,其灵活性更高。许多国家都将环保规章制度和环境税以及其他一些经济手段以互补的方式加以综合运用。目前具体开征的税种大体可分为五类:
一是对废气排放课征的污染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见表1)、二氧化碳税、二氧化氮税,欧盟国家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丹麦、瑞典、芬兰、挪威等在90年代开征。二氧化碳税最早由芬兰在90年代开征,目前瑞典、挪威、荷兰、丹麦也开征此税。二氧化氮税目前有法国、瑞典、西班牙和意大利等国开征。二是水污染税,目前欧盟国家绝大部分都开征此税。三是垃圾税,目前德国、挪威、法国、荷兰、意大利等国开征。四是噪音税,目前荷兰开征了机场噪音税,德国开征了汽车噪音税。五是农业污染税,主要针对农药和化肥产品征收,目前主要有挪威、瑞典、比利时和芬兰等国开征。
2.绿化原有税制。一是取消原有税制中不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取消污染能源和产品的税收优惠,调整原有税收制度和政策,取消原有税制中不符合环保要求,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规定;二是对原有税种如消费税、所得税和机动车(车船)税等实行更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政策,绿化原有税制。如为推广无铅汽油的使用,目前欧盟国家对含铅汽油实行高消费税政策,实施效果良好。(表2)
在所得税调整方面,主要包括对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如荷兰和德国允许税前扣除和给予税收抵免等;荷兰和芬兰为鼓励环保技术的研发和使用,允许环保设备可以加速计提折旧等。机动车(车船)税方面,目前德国按机动车的污染程度分档征收机动车税,无污染排放的电车则免予征收;英国、芬兰的政策是对小排量和低排放的车辆减征或者免征机动车税;意大利则通过对环保车实行减征销售税的方式来鼓励人们购买使用(梁本凡,2002)。
目前,从欧盟的环境税收实践来看,各国政府都比较注重运用税收手段来加强环境保护。一些欧盟国家环境税收制度已经比较完善,环境税收入已经成为其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如荷兰的环境税收入占其税收收入的比重已达14%。环境税收在减轻污染和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和突出,如通过对含铅汽油征收高额消费税,目前欧盟国家已全部使用无铅汽油。丹麦政府在1991年率先征收碳税,按行业不同对交通事业、商住用电、轻工业、重工业分别设计了高低不同的碳税税率,其节能减排效果明显,从1980~2002年的22年间,丹麦能源消耗总量基本保持稳定,但从能源消耗结构来看,煤和焦炭以及油等高二氧化碳排放的能源消耗比重逐步降低,天然气和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等低碳清洁能源的使用却在逐步增加,从而导致丹麦整个能源业的二氧化碳排放也呈逐年减少态势,未实行碳税前的1990年,丹麦的能源工业碳排放量为5270万吨,2005年为4940万吨,总量减少了340万吨。1990年,电力生产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每度为937克,2005年为517克,减少了420克,降幅为44.82%(李璎,2011)。碳税的征收对丹麦能源结构调整产生了积极影响,其他如瑞典等国家都有类似经验。
三、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税收政策现状
(一)环境问题困境
我国作为新兴工业大国,面临的环境问题非常严重。我国经济总量庞大,目前GDP居世界第2位,但是,综合对比全球主要大国单位产值能耗和人均能源消耗量,我国却处于落后水平,也就意味着同样创造单位价值,中国要消耗更多的能源。能源的大量消耗带来的高碳排放所造成环境污染问题也日趋加重,不仅工业化进程较快的城市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剧,目前农村地区环境污染问题也开始蔓延,生态破坏的范围不断扩大,这些都将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文明和谐发展。因此,实行低碳发展是实践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唯一选择。
目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面临着许多现实的问题和困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不合理,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低碳技术的开发与储备不足等等。从政策层面来看,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发展低碳经济所需的财税扶持政策体系不健全,相关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不完善。这将会极大地阻碍政府在经济结构调整,发展低碳经济中主导作用和引导作用的发挥,也势必会阻碍现代化发展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经济结构转型建设步伐。因此,政府的当务之急是应该从上至下建立和完善一整套有利于资源节约以及发展低碳产业的环境税收政策体系,完善相关的能源政策和环境保护法规。
(二)环境税收制度现状
与欧盟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护环境的税制建设还较为落后。在政策制定方面,我国缺乏绿色环保的设计理念,首先是现行税制体系中没有针对环境污染制定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其次,现有税制的绿化程度较低,不能有效地起到环境保护的正效应,税制结构、税种的设立安排并没有特别关注当前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和内涵。目前的税制结构体系中与环境资源相关的税种有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这些税种在增加政府收入方面确实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税制整体绿化不够,高速增长的经济和税收收入速度未能在发展当中起到更好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积极作用,反而可以这样说:经济增长、税收增长是以高能耗、高污染为代价取得的。
由于现有税制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方面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不适应低碳发展的时代要求,因此进行税制的绿化改革是势在必行。欧盟环境税制改革的历程和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的。如何借鉴欧盟已经取得的环境税制研究和实践成果,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税收理论,并建立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环境税制,是一个非常现实和紧迫的战略问题。
四、我国环境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内容
(一)环境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路
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问题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所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问题,政府设计绿色税制时要充分考虑各地区发展的过去、现在和将来,要具有前瞻性和整体性,应能促进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整治污染行业和污染企业、鼓励和促进低碳产业的发展。因此改革一定要能使税收制度从宏观上对生产方式产业结构,微观上对企业的生产或居民的消费行为产生积极影响,促使其选择低碳生产和生活方式。根据我国在低碳发展方面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并结合欧盟环境税收方面的实践经验,来构建我国环境税收体系:首先应设计税费整合方案,使之一体化。其次要对现行税制进行深度改革,利用税负转嫁方式提高资源产品和易污染产品的价格。提高生产者和使用者的相对成本,保持对生态环境的友好。再次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征新的环境税种,包括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碳税等,并实行专款专用。另外选择合适的税式支出方式,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按照目前的中央、地方的分税体制,除个别地区以外,我国税收政策的制定需要由国家统一实施,中央政府首先应从整体上制定统一税制,负责全国性和跨区域性的税收管理工作;在统一税制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在某些地方税种上的自,并实行严格管理。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税法允许范围内特别是一些地方税种的实施中,制定一些配套税收政策以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行。为谨慎起见,可以在税制改革中选择一些污染比较严重的省份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推广。
(二)环境税收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
1.费税整合。目前我国企业整体的税费负担已经比较沉重。原因是企业除了负担各种税收以外,还要缴纳名目繁多的各种政府收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税收体系之外,还建立了独立的收费体系,比如环保方面的排污收费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收费项目的不规范,造成了企业整体税费负担过重,并且规费收入的使用也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如果再以环境保护的名义开征新的税种或者提高税率,势必会加重企业负担,企业通过税负转嫁最终又将负担转移给消费者。如何做到在不加重社会的整体负担的前提下,提高企业或者个人的环境使用成本呢?这就必须进行费税的结构性调整,对现有收费重新归集、处理,取缔非法收费,减少收费项目,实行费改税,这样可以平衡因环境税制改革后带来的社会整体税负增加,以减轻企业或者个人的整体负担。同时应将原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提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使用效率。
2.绿化现有的税种。
(1)资源税。从目前发展低碳经济的需要来看,资源税的绿化应该首先提上议事日程。为了遏制资源的过度生产与浪费,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对资源税应进行以下调整:①扩大征收范围。目前开征了资源税的欧盟国家一般征税范围都比较宽泛,而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目前仅局限于原油、天然气、原煤、各种金属非金属矿产品和盐,因此,应当适时逐步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将森林资源、水资源等严重短缺或遭受严重破坏的资源纳入征收范围。②改变计征方法。资源税偏低的单位税额不足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不利于对高耗能产业的限制及产业结构的优化。因此,在理顺资源价格体系的同时,应该实行比例税率,实现价税联动。实行差别税率,对诸如原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资源实行较高税率,通过税负转嫁提高资源产品的销售价格,迫使企业使用节能设备或者减少资源的使用量,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2011年11月1日开始,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实行5%~10%的从价定率计征办法,下一步应考虑将其他应税产品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或从量与从价结合的方式。
(2)消费税。消费税带有非常强烈的政策调控意图,目前选择了14类产品征收,其中对卷烟、酒、成品油、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小汽车、摩托车和实木地板的征收都体现了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意图。消费税对生产者征收,通过税负转嫁提高终端价格,影响消费者的使用。消费税的绿化一方面可以扩大征税范围,将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如塑料袋、电池等纳入征税范围,另一方面将现有征税产品进行结构优化,如小汽车,2006年起按排量大小拉大了税率差距,排量1.0升以下最低税率为1%,排量4.0升以上最高为40%,对高能耗的大排量汽车消费调控作用明显,今后还可按尾气排放量实行区别对待,如达到国Ⅳ或国Ⅴ排放标准的税率低于国Ⅲ,混合动力或者使用以乙醇为原料的燃料的汽车可以适当减免税,电动车继续免税。成品油中的汽油和柴油也可实行国Ⅳ标准的税率低于国Ⅲ,以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对烟酒,税率还可以继续提高,以实现控烟控酒目的。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则可以将现有5%的税率提高至10%,以保护森林资源。
(3)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为了控制耕地的滥用和占用,我国先后开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国土资源部公布的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2574亿亩,耕地持续减少,使我国粮食安全成为国家安全的隐患之一。土地资源紧张的广东省人均耕地面积只有0.4亩,是全国人均耕地的29%,远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划定的0.8亩的警戒线。特别是2001-2005年间,由于工业的快速发展占用耕地,广东省共减少耕地258.45万亩,平均每年减少51.69万亩。广东粮食至今无法实现自给,这与广东大力发展第二、三产业密切相关,同时也与广东耕地面积太少,农民无田可种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作为地方税种改革,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可以扩大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以合理利用土地,尽量保护已经日渐稀缺的耕地资源。
(4)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类似意大利的机动车销售税,是在车辆上牌环节按照车辆价格的一定比例征收的,属于中央固定收入,车船税是一个地方税种,类似于欧盟国家的年机动车税,主要对机动车船征收,实行幅度定额税率。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机动车数量呈爆炸性增长,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资料,截至2011年11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23亿辆,汽车保有量达1.04亿辆。机动车的快速增长一方面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另一方面却使得城市环境质量越来越差,特别是交通拥堵和大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汽车产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一方面要发展,另一方面要尽量减少产业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所以这两个税种应该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建议改革现有车辆购置税,实施差别税率,以排气量作为依据,节能和小排量的车辆购置税可以在现行10%税率的基础上适当减低,如减为5%,而高耗能或超过3.0以上的大排量的机动车可以参照消费税大幅度提高征收标准,如增加为20%的税率等。从2012年开始,车船税已经大幅度提高征收标准,同时根据排量来区别不同的税额。对于机动车较多的地区,可以尽量选择最高幅度来征收,这样大幅提高车辆的使用成本,同时应拿出部分增加的收入作为治理空气污染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5)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个专款专用的税种,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附加征收,目的是为城市建设提供资金来源,按区域实行差别税率,是一个地方税种。城建税今后的改革方向是:为了尽早实现城镇化目标,筹集更多的资金来加快乡镇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今后应将城建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乡镇,并统一税率,目前市区为7%,县城和镇为5%,其他地区为1%,可统一提高至7%。
(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于2000年暂停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原来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投资过热,今后可以考虑在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恢复征收,专门针对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新增企业或者行业征收,以限制高污染产业的发展。
3.选择合适的税式支出方式。
税式支出。是指国家给予一些特定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税收优惠,以起到税收激励或照顾的作用,因此所导致的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放弃或让与就构成了财政上的税式支出。税式支出体现了直接政策导向,可以用来作为鼓励企业低碳生产、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手段。在原有的税收优惠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
(1)直接税。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3免3减半的优惠,综合利用资源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税。今后可以借鉴德国和荷兰经验。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比如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如果是用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方面的,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采用年数总和法或者双倍余额递减法来加速折旧:环保和治污方面的技术改造费用、购入的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等允许税前一次性列支并加计扣除;对于投资开发荒山、荒地、荒漠的企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优惠;对企业进行环保和治污方面的捐赠,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对环保科研成果的转让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而对于个人在环保和治污方面获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间接税。企业普遍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目前流转税在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等方面有一些优惠政策,今后可以继续加大这方面的政策倾斜:比如扩大优惠企业和优惠产品的范围,对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或者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于销售通过环保节能认定的产品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增值税。
4.开征新的环境税税种。
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需要政府的资金投入,目前政府在环保投入方面。资金相对不足,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环保事业的发展,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选择在适当的时机开征专门的环境税税种,并对筹措到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1)环境税。很多发达国家已经针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产品和原材料开征了专门的环境税,我国也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开征此类税收,该税种现阶段可以选择污染类产品征收,征收环节可以选择在流通环节,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选择在零售环节实行价外课征,在销售发票上分列价税,使负税人消费者一目了然。开征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税率不宜过高。
(2)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目前很多欧盟国家开征了二氧化碳税,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作为碳排放大国,我国开征二氧化碳税能很好地弥补现行消费税的不足,能促进能源结构合理调整,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污染物排放,是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能源环境问题、实现低碳发展比较理想的政策手段。对于重度污染物二氧化硫,我国也可借鉴欧盟经验,针对排放此类气体的企业开征二氧化硫税。
(3)水污染税和废物污染税。目前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开征了水污染税,针对日趋严重的排污问题,我国可试行开征污染税以代替排污费,以排放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对其排放的废水、废渣等污染物课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针对企业和个人可实行不同的征收办法区别:对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按实际排放量采用定额税率征收。实际排放量如果不能确定,则可根据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其排放量。对居民则以其排放的生活废水作为主要征税对象,以居民用水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课征。
上述三种环境税收比较适合选择污染比较严重的省市作为试点,从重点污染地区和污染行业人手,积极尝试,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和征收地区。将来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学习德国、挪威、法国、荷兰、意大利开征垃圾税,效仿荷兰、德国开征噪音税,借鉴挪威、瑞典、比利时和芬兰的经验开征农业污染税。
另外,欧盟国家环境税收入一般是专款专用,如法国,95%以上的环境税相关收入都实现了专款专用(梁本凡,2002)。结合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国情,我国新开征的二氧化碳税、污染税等环境税收入也应该如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样实现专款专用。应避免以保护环境为名,增加税负后,税款却用于其他方面。只有将环境税款全部用于环境保护的公共支出方面,才能真正发挥环境税的调节作用。
(王政电子邮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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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1993.Taxation and the Environment:Complementary Policies[R].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Paris.
关键词:新公共管理 ;民生税收; 税收收入 ;瓦格纳定律 ;实证
一、问题的提出
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是公共经济与公共管理等相关领域永恒的主题。党的十以来,该命题在国家治理理念下依托财税机制被科学重申,“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健全现代财税制度”等一系列改革要求,反映了执政理念和执政水平的不断优化。具体到税收领域,依托瓦格纳定律模型对近年来样本国家及中国税收收入变化趋势进行实证分析,对进一步科学厘定政府和市场关系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具有深远意义。瓦格纳定律由德国财政学家瓦格纳在1882年提出,历来被解释为财政支出规模与经济增长呈正比关系。新公共管理理念源自国际经验,从合理限定政府边界的视角对政府与市场关系进行重构,重在矫正政府越位。民生税收理念则立足于中国国情,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从政府责任出发对政府与市场关系进行反思,重在矫正政府缺位。从新公共管理理念出发,实证分析我国不同税种税收收入是否具有瓦格纳特性,并从实践中总结税收结构变迁规律,同时结合中国国情所强调的民生税收的价值追求,对中国税制结构提出针对性优化建议,这是对十理念的有机结合与紧密呼应。瓦格纳定律数学模型是本研究的路径依托。瓦格纳定律的核心观点概括如下: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以及人均所得不断提高,社会需求也在不断增多;为了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求,公共部门的活动也会不断增多,进而要求财政规模不断增大。事实上该观点成立必须要有一个假定前提,即不断增多的社会需求只能由公共部门来满足。这一前提否定了社会需求还存在其他满足方式这一客观事实。而滥觞于19世纪70年代末并迅速席卷全球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用事实证明了市场机制也能够有效满足某些社会需求。面对这样的事实,瓦格纳定律对于当前财政管理实践的指导明显暴露出力不从心的局限。而除了财政支出规模外,财政规模的另一对称外延乃是财政收入规模。立足于新公共管理运动背景,将财政收入指标纳入瓦格纳定律的经典模型进行印证,结果是否能够与支出视角的实证结论相吻合,成为本研究的逻辑起点和目标指向。最重要的是,通过对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来世界各国不同税种税收收入的瓦格纳特性分析,不仅在实践上有利于从国际视野的高度为中国结构性减税提供外部经验支持,而且在破除“瓦格纳定律”迷信的基础上探讨中国税收结构优化,有利于丰富与深化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理论。
二、中国税收收入的瓦格纳特性检验
立足于中国国情,对照新公共管理运动价值取向,我国的结构性减税改革事实上与新公共管理运动“小政府”的价值理念高度吻合,按照新公共管理的价值逻辑,可以推知财政收入规模变化趋势应该呈收敛或平稳态势,但实际情况正好相反,中国近年来的财政收入增速以超越GDP增速的状态持续上涨,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在这种宏观背景下,对中国税收收入进行瓦格纳检验,有利于反思中国税制改革问题及寻求未来调整的方向。本文将新公共管理运动与中国实践相结合,使用中国1994-2015年的统计数据,依托瓦格纳定律的经典数学模型依次进行ADF检验、协整检验和Granger因果检验,检验的具体计算过程均通过专业软件Eviews6.0完成。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瓦格纳定律有六个数学表达式(详见表1),但都是以财政支出指标为自变量,本研究以税收收入指标替代财政收入指标,第二个数学表达式没有对应指标,需要剔除,因此税收收入的瓦格纳数学表达式只有五个。就选用数据的起止时间而言,之所以选择1994年作为起点,是因为中国财政体制在该年正式施行了分税制,经济上的民主和分权在制度层面得以实现,而瓦格纳定律的内在假定条件之一即民主体制;除此之外,这一阶段还是中国开始关注并效仿西方新公共管理改革的时期,以1994年为起点亦与新公共管理背景相吻合。选用的所有数据均来自相应年份的《中国财政年鉴》,并换算为以1994年为基期的真实值。指标说明如表2。为节省篇幅,以下正文仅列出对指标总税收T的实证检验结果①。根据研究方法的基本要求,首先对指标LGDP、指标LT、指标LAT、指标LRT以及指标LAGDP各自数据进行ADF检验(相关结果详见表3)。表3结果显示,在5%显著性水平下,税收T各指标的对数与GDP的对数不能同阶平稳,不可直接进行回归,否则得出的结果将不可靠。下一步须对其一阶差分序列进行ADF检验。如表4显示,所有变量均为一阶单整序列[I(1)]。同阶单整序列满足了协整分析的前提条件。运用Engle-Granger两步法进行协整检验。结果如表5。表5数据显示,协整分析的残差序列平稳,证明相关被解释变量与GDP指标之间具有长期协整关系。依托瓦格纳定律五个数学表达式,对中国总税收与GDP这两个变量进行Granger因果检验(详见表6)。考虑4期滞后,相伴概率P值小于0.1即可认为拒绝两个指标不具有特定方向因果关系的原假设。根据表6数据,被检验的五个表达式在不同滞后期内由GDP至T方向的单向因果关系都成立,其经济含义即中国税收总收入在规模的趋势变化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增大,中国总税收规模具有瓦格纳特性。由表7可看出,中国税收各指标中,仅有4个不具有瓦格纳特性,分别是营业税(T2)、消费税(T3)、个人所得税(T5)与房产税(T7)。除此之外,其他所有税种都具有瓦格纳特性。
三、新公共管理及民生税收视角下中国结构性减税的深化
(一)中国结构性减税存在的问题。由上文实证分析可以看出,在新公共管理运动背景下,中国分税种指标绝大多数呈现出了不应该出现的瓦格纳特性。进一步进行规范分析,具体问题涉及两大方面:一是中国税收规模增长出现了刚性趋势,二是中国税收结构出现了价值偏差。从税收规模角度来看,1994年税制改革后到2007年,税收总量保持了10余年的高增长(图1)。在此时期,税收增长保持了18.4%的高速度,超出相应时期GDP增速。究其原因,除了经济发展和征管技术优化之外,税制体系中存在的重复课税也是重要原因。就流转税而言,2009年之前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由于对设备的重复征税导致法定税基远远大于理论增值额,加之营改增前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导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造成流转税的重复征税;同时,2016年5月1日之前增值税与营业税长期并存的局面,不仅由于营业税自身制度缺陷导致重复征税,还因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加剧了重复征税的程度。就所得税而言,对投资产生的资本利得存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课税。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导致税收增速超过GDP增速。图1还显示,2008年到2016年,中国税收增长明显呈现为先降后升再降的波浪型。2008年,税收增长速度为18.9%,2009年迅速跌至9.8%形成谷底,2010年则又迅速回升至23%的水平,2011年保持平稳,2012-2016年则持续下降。究其原因,2008年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国经济增长进入下行通道;与此同时,为了应对金融危机,中国推出结构性减税政策。两方面原因共同作用,导致税收增速在2009年出现骤跌。随着积极财政政策的推行,中国的经济增长获得有效推动,加之税收征管的强化,使得税收增速又于2010年回升并于次年保持了基本稳定。2012-2016年税收增速出现下降,其制度原因是结构性减税尤其是营改增大力推进,导致减税效应明显。从税收结构角度来看,中国虽然在新公共管理运动中强调科学厘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大力提倡市场作用的有效发挥,但由于税制改革过于关注对经济增长的刺激,而相对忽略了对民生、公平等的践行,导致税收结构出现价值偏差。主要问题表现为:一方面,税制改革的公平性有待进一步加强。新公共管理运动典型国家的税制改革证明,对于公平的追求应作为税制优化的基本原则,各国实践也证明了改革的效果。而我国税制改革更多是从刺激经济的角度出发,偏重于效率。另一方面,具体税种的调节作用发挥不够理想,比较突出的有消费税征税范围过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杂乱、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节效应较弱、房产税调节能力薄弱等问题。另外,现行分税制下营改增后地方税体系缺失问题也非常突出。综上所述,中国结构性减税进入深水区,如何使其更有效促进财税体制作为国家治理基石的核心作用,须进一步加强相关研究与思考。(二)中国深化结构性减税的政策建议。针对以上问题,综合考虑新公共管理运动及民生税收的要求,将国际税收改革经验与中国现实情况有机结合,中国深化结构性减税可从以下三大方面进行努力:第一,优化增值税制度。营改增作为最大的结构性减税,实现了税制完善效应、减税减负效应、经济优化效应和改革促发效应。截至目前,营改增全面推开一年有余,实践中尚存在制度优化的余地。另外增值税制度原生的缺陷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改革效率,为了避免这种后果,应对增值税制度优化进行深入思考。第二,优化所得税制度。新公共管理的价值理念要求政府尽可能少干预市场,反应在税收制度上,企业所得税制度应注意向“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方向转变,尽可能减少税收制度对企业运营直接诱导,保证税制的中性。民生价值理念对个人所得税制度影响直接,应尽快落实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向“综合”模式过渡,以高效发挥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第三,其他税种优化。新公共管理理念要求政府科学适度地发挥应有职能,落实到政府不同层级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优化是其应有之意,将之与税收制度优化结合,地方税体系的优化是其着力点。另外,民生税收的价值理念涵盖对资源环境的关注,环境保护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相关税种之间的配合优化,也应成为当前重点。
综上所述,在新公共管理与民生税收二维视角下,我国新一轮结构性减税可以通过具体税种的制度完善,有机整合不同税种的不同优势,使税制结构进一步完善,调节作用更加有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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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税制设计问题是关系到税制改革、税收任务完成进而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在保证税收总体规模满足公共支出需要的同时,具体税制设计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为此,必须在进一步完善税制的过程中,结合具体税制的特点,将社会和谐贯彻落实到税制设计的每一个环节。
一、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税制设计
在保证税收总体规模满足公共支出需要的同时,具体税制设计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为此,必须在进一步完善税制的过程中,结合具体税制的特点,将社会和谐贯彻落实到税制设计的每一个环节。
1.建立以人为本的税制
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大笔支出常常会给民众带来沉重的负担。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以个人为单位,没有考虑到家庭支出的需要,扣除项目偏少,且没有考虑到以上大笔支出负担。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个人所得税制征管工作的开展,但就现实而言,这样的个人所得税制没有做到以人为本,不利于社会和谐和民生改善。结合自行申报纳税方式的推广,应该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适当扩大扣除范围,提高扣除标准,将按月计税改为按年计税,同时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
2.促进就业的税制
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能够让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增值税转型对扩大就业有着积极意义。生产型增值税不鼓励投资,对投资甚至有抑制效应,自然不利于就业的扩大,而消费型增值税,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所对应的增值税能够得到扣除,有助于投资规模的扩大,相应地,能够促进就业的增长。
更多的具体税制改革,需要在税制设计中融人促进就业的理念。企业所得税就是这样的一个税种。在设计企业所得税制时,应该考虑给带来更多人就业和再就业机会的企业,例如从事服务行业的企业予以税收优惠。
3.促进城乡同步发展的税制
中国已经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农民负担大为减轻。但在当前,城乡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现实尚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还较大,城乡税制统一的条件尚不具备,需要给农民较长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政策。具体说来,应该实行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做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这样,需要进一步探索适合特定时期农村特点的税制,创造城乡税制统一的条件。例如,可以通过完善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制度,落实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有助于农业的发展,有助于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4.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充分合理利用的税制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民生的改善离不开这种和谐。进一步完善税制,应该按照有助于环境保护的要求,有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按照资源充分合理利用的需要,完善相关税制,开征新税种。例如,按照建立健全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制度和补偿机制的要求,建立资源税税率(税额)有效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制,将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再如,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提高某些对环境保护不利商品消费的税率。又如,开征环境保护税(碳税等绿色税收)和物业税等一些新税种。这些新税种会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产生更为直接明显的效果。环境保护税会直接限制污染物的排放量,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物业税的开征,有助于土地这种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会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有助于房价的稳定。
二、现行税制设计的主要不足
比照上述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税制设计要求,现行税制凸显出以下不足。
1.税种设计不够完善
税制的设计不科学,税收职能的发挥与社会管理的需要不尽和谐。一是征税依据没有体现市场价值。比如,不动产计税没有考虑市场价值实行动态征收,现行不动产税制仍然是依据历史成本为征税对象。二是征收范围仍然偏窄。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并不是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只是针对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矿产品和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收。对一些重要的非矿产资源,如淡水资源、森林资源等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使得这些资源的使用成本偏低,变相刺激了这些非矿产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另外,生态税收基本处于缺位状态,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三是主体税种功能弱化。1994年分税制改革,名义上形成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框架,但事实上,由于我国经济水平较低,所得税没有成为主体税种,而仅发挥辅助税种的作用,从而使我国税制体系从中央到地方都是以流转税即间接税为主体的单一主体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计征模式,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不尽合理,加之征收管理薄弱,难以充分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远未成为我国主体税种,因而在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有限。四是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制度,严重制约了企业跨地区的重组、联营、兼并,不利于企业之间打破地域竞争。五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影响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也加大了这两个税种的征管难度;生产型增值税不仅无法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而且抑制科技进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偏小,调节力度不足。
2.间接税与直接税的比例不合理
“十五”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变化,直接税的比重有所上升,间接税的比重有所下降。比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从2001年的19.2%提高到2005年的24.6%,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占税收收人的比重,从2001年的58.6%下降到2005年的53.7%,但间接税比例高、直接税比重低的格局并未发生本质变化。由于现行税制中流转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过大,造成原先确定的流转税与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模式名不符实,不利于充分发挥直接税的宏观调控作用。同时,在具体税种的设置方面也有不少问题:有些税种重复设置,有些税种性质相近、征收有交叉;有些税种已经或者将要逐步失去存在的意义,该废止的没有废止,该合并的没有合并;有些国际上通行、中国也应当开征的税种没有开征。
3.税收负担的公平性亟待加强
从税收负担的公平性看,由于我国长期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不同的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制度,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对不同地区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对城乡实行两套税制,个别税种存在着对外国产品的非国民待遇,税率、税收优惠和费用扣除标准不同,结果使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税收负担存在较大差异,不利于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现行税制未能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和国民待遇原则,即一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税收歧视,另一方面存在着“超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负担不平等。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收水平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往往要负担更多的税收;二是不同经济成分税负差异过大。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股份制经济及其他经济成分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三是不同区域的企业税负水平不一。我国是将优惠政策置于沿海发达地区,而中西部地区税收高于东部经济特区;四是内外资企业税负不一。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税率差不多8%,而内资企业的综合负担税率在33%以上。另外,由于直接税特别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以及遗产税和赠与税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直接税收入比重过低,尤其是来自所得税类的比重过低,必然会影响税制公平收入分配功能的正常发挥,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4.税收调控力度欠缺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不够,税收职能的发挥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不尽和谐。现行税收体制在公平税负,引导投资向落后地区转移,刺激贫困落后地区的消费和出口,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财力优势等方面还显得比较乏力。中国现行税制是以间接税为主体,间接税最大的缺点是逆向调节作用,收入越低,承担的税收负担相对越重。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长,差距不断扩大,就更需要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我国目前调节个人收入的税种只有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收收入规模小,征管水平低,其占国家税收收人的比重很低,还没有成为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因而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方面作用有限。
5.地方税收体系不完善
由于地方税体系不完善,地方税收的聚财增收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分税制将75%的增值税和全部的消费税划归中央,把以第三产业为主要税源的营业税划归地方,而经济落后地区往往第三产业不发达,营业税税源极为有限,这就造成了地方税收收人不足,财政困难。而且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城乡分割问题,如在城市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只在市、县、镇、工矿区征收,这种税收政策格局对调节城乡区域经济发展不利。加之我国财政管理体制不健全,没有一个明确、合理的税权划分与税权分配模式,从而造成了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财权与税权不相匹配的混乱局面。
三、和谐社会背景下税制设计的途径
(一)优化税制,强调公平与效率的兼顾
建立和谐社会必须实现税收可持续发展,既能尽可能地满足以国家为主体的财力分配需要,又不至于损害未来需要,从而使整个税收运行有利于经济、政治、社会的可持续和谐发展。从当前情况来看,强调税制公平与效率的兼顾比任何时候都更具现实意义。一般而言,直接税通常用以调节和解决公平收入分配问题;而间接税更能体现政府的效率目标;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则致力于实现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公平与效率是构建新的税收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判断既定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的标准,也是进行税制改革的基本纲领。兼顾效率与公平制度体系包括:第一,通过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第二,运用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人,运用遗产税、赠与税等适度限制非劳动收入,调节社会成员的个人收入分配关系;第三,建立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保险互助互济功能,对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失去工作岗位等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收入水平大幅度下降的劳动者予以支持帮助,保证这些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等。
(二)完善税制,营造和谐的税收环境
所谓税收的和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征收与纳税人之间的和谐;二是税收要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条件。为此,要把建立以纳税人为主导的税制作为中国税制改革的长远的理想目标。因为以纳税人为主导的税制是最符合征纳税人行为规律的税制,也是动力机制和信息机制最健全的税制,运作成本最低的税制。同时,摆正征纳税人的关系,在征纳税人关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上体现公正的总原则。所有的纳税人服从税收权力的强制,在税法面前做到所有的征纳税人都是平等的。
(三)更新理念,牢固树立和谐意识
税务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设计税制的进程中,要着重树立以下五个税收理念:一是树立税收经济观。经济决定税收,税收来源于经济。税收工作要始终围绕和服务经济建设大局,通过发挥税收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二是树立税收法治观。要不断加强税收法治建设,依靠税收法律制度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坚持依法征税,倡导诚信纳税,提高公民的税法遵从度,营造和谐的税收法治氛围。三是树立税收诚信观。要在全社会打造诚信税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征税、文明执法,纳税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纳税、履行义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税收、理解税收、支持税收,使税收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财力支撑。四是树立税收效率观。要通过追求效率的税制设计,使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得到解放,使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和劳动得到尊重与发挥。同时,要讲求征税效率、纳税效率和用税效率,降低征收成本,优化办税效率,提高投资效益。五是树立税收生态观。在税制设计和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要特别注重人均资源占有量较少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国情,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
论文关键词:税制设计税收政策税收管理和谐社会
一、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税制设计
在保证税收总体规模满足公共支出需要的同时,具体税制设计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为此,必须在进一步完善税制的过程中,结合具体税制的特点,将社会和谐贯彻落实到税制设计的每一个环节。
1.建立以人为本的税制
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大笔支出常常会给民众带来沉重的负担。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以个人为单位,没有考虑到家庭支出的需要,扣除项目偏少,且没有考虑到以上大笔支出负担。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个人所得税制征管工作的开展,但就现实而言,这样的个人所得税制没有做到以人为本,不利于社会和谐和民生改善。结合自行申报纳税方式的推广,应该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适当扩大扣除范围,提高扣除标准,将按月计税改为按年计税,同时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
2.促进就业的税制
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能够让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增值税转型对扩大就业有着积极意义。生产型增值税不鼓励投资,对投资甚至有抑制效应,自然不利于就业的扩大,而消费型增值税,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所对应的增值税能够得到扣除,有助于投资规模的扩大,相应地,能够促进就业的增长。
更多的具体税制改革,需要在税制设计中融人促进就业的理念。企业所得税就是这样的一个税种。在设计企业所得税制时,应该考虑给带来更多人就业和再就业机会的企业,例如从事服务行业的企业予以税收优惠。
3.促进城乡同步发展的税制
中国已经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农民负担大为减轻。但在当前,城乡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现实尚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还较大,城乡税制统一的条件尚不具备,需要给农民较长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政策。具体说来,应该实行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做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这样,需要进一步探索适合特定时期农村特点的税制,创造城乡税制统一的条件。例如,可以通过完善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制度,落实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有助于农业的发展,有助于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4.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充分合理利用的税制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民生的改善离不开这种和谐。进一步完善税制,应该按照有助于环境保护的要求,有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按照资源充分合理利用的需要,完善相关税制,开征新税种。例如,按照建立健全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制度和补偿机制的要求,建立资源税税率(税额)有效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制,将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再如,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提高某些对环境保护不利商品消费的税率。又如,开征环境保护税(碳税等绿色税收)和物业税等一些新税种。这些新税种会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产生更为直接明显的效果。环境保护税会直接限制污染物的排放量,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物业税的开征,有助于土地这种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会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有助于房价的稳定。
二、现行税制设计的主要不足
比照上述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税制设计要求,现行税制凸显出以下不足。
1.税种设计不够完善
税制的设计不科学,税收职能的发挥与社会管理的需要不尽和谐。一是征税依据没有体现市场价值。比如,不动产计税没有考虑市场价值实行动态征收,现行不动产税制仍然是依据历史成本为征税对象。二是征收范围仍然偏窄。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并不是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只是针对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矿产品和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收。对一些重要的非矿产资源,如淡水资源、森林资源等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使得这些资源的使用成本偏低,变相刺激了这些非矿产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另外,生态税收基本处于缺位状态,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三是主体税种功能弱化。1994年分税制改革,名义上形成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框架,但事实上,由于我国经济水平较低,所得税没有成为主体税种,而仅发挥辅助税种的作用,从而使我国税制体系从中央到地方都是以流转税即间接税为主体的单一主体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计征模式,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不尽合理,加之征收管理薄弱,难以充分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远未成为我国主体税种,因而在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有限。四是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制度,严重制约了企业跨地区的重组、联营、兼并,不利于企业之间打破地域竞争。五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影响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也加大了这两个税种的征管难度;生产型增值税不仅无法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而且抑制科技进z;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偏小,调节力度不足。
2.间接税与直接税的比例不合理
“十五”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变化,直接税的比重有所上升,间接税的比重有所下降。比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从2001年的19.2%提高到2005年的24.6%,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占税收收人的比重,从2001年的58.6%下降到2005年的53.7%,但间接税比例高、直接税比重低的格局并未发生本质变化。由于现行税制中流转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过大,造成原先确定的流转税与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模式名不符实,不利于充分发挥直接税的宏观调控作用。同时,在具体税种的设置方面也有不少问题:有些税种重复设置,有些税种性质相近、征收有交叉;有些税种已经或者将要逐步失去存在的意义,该废止的没有废止,该合并的没有合并;有些国际上通行、中国也应当开征的税种没有开征。
3.税收负担的公平性亟待加强
从税收负担的公平性看,由于我国长期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不同的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制度,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对不同地区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对城乡实行两套税制,个别税种存在着对外国产品的非国民待遇,税率、税收优惠和费用扣除标准不同,结果使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税收负担存在较大差异,不利于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现行税制未能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和国民待遇原则,即一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税收歧视,另一方面存在着“超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负担不平等。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收水平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往往要负担更多的税收;二是不同经济成分税负差异过大。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股份制经济及其他经济成分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三是不同区域的企业税负水平不一。我国是将优惠政策置于沿海发达地区,而中西部地区税收高于东部经济特区;四是内外资企业税负不一。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税率差不多8%,而内资企业的综合负担税率在33%以上。另外,由于直接税特别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以及遗产税和赠与税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直接税收入比重过低,尤其是来自所得税类的比重过低,必然会影响税制公平收入分配功能的正常发挥,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4.税收调控力度欠缺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不够,税收职能的发挥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不尽和谐。现行税收体制在公平税负,引导投资向落后地区转移,刺激贫困落后地区的消费和出口,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财力优势等方面还显得比较乏力。中国现行税制是以间接税为主体,间接税最大的缺点是逆向调节作用,收入越低,承担的税收负担相对越重。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长,差距不断扩大,就更需要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我国目前调节个人收入的税种只有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收收入规模小,征管水平低,其占国家税收收人的比重很低,还没有成为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因而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方面作用有限。
5.地方税收体系不完善
由于地方税体系不完善,地方税收的聚财增收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分税制将75%的增值税和全部的消费税划归中央,把以第三产业为主要税源的营业税划归地方,而经济落后地区往往第三产业不发达,营业税税源极为有限,这就造成了地方税收收人不足,财政困难。而且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城乡分割问题,如在城市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只在市、县、镇、工矿区征收,这种税收政策格局对调节城乡区域经济发展不利。加之我国财政管理体制不健全,没有一个明确、合理的税权划分与税权分配模式,从而造成了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财权与税权不相匹配的混乱局面。
三、和谐社会背景下税制设计的途径
(一)优化税制,强调公平与效率的兼顾
建立和谐社会必须实现税收可持续发展,既能尽可能地满足以国家为主体的财力分配需要,又不至于损害未来需要,从而使整个税收运行有利于经济、政治、社会的可持续和谐发展。从当前情况来看,强调税制公平与效率的兼顾比任何时候都更具现实意义。一般而言,直接税通常用以调节和解决公平收入分配问题;而间接税更能体现政府的效率目标;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则致力于实现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公平与效率是构建新的税收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判断既定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的标准,也是进行税制改革的基本纲领。兼顾效率与公平制度体系包括:第一,通过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第二,运用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人,运用遗产税、赠与税等适度限制非劳动收入,调节社会成员的个人收入分配关系;第三,建立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保险互助互济功能,对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失去工作岗位等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收入水平大幅度下降的劳动者予以支持帮助,保证这些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等。
(二)完善税制,营造和谐的税收环境
所谓税收的和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征收与纳税人之间的和谐;二是税收要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条件。为此,要把建立以纳税人为主导的税制作为中国税制改革的长远的理想目标。因为以纳税人为主导的税制是最符合征纳税人行为规律的税制,也是动力机制和信息机制最健全的税制,运作成本最低的税制。同时,摆正征纳税人的关系,在征纳税人关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上体现公正的总原则。所有的纳税人服从税收权力的强制,在税法面前做到所有的征纳税人都是平等的。
(三)更新理念,牢固树立和谐意识
税务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设计税制的进程中,要着重树立以下五个税收理念:一是树立税收经济观。经济决定税收,税收来源于经济。税收工作要始终围绕和服务经济建设大局,通过发挥税收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二是树立税收法治观。要不断加强税收法治建设,依靠税收法律制度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坚持依法征税,倡导诚信纳税,提高公民的税法遵从度,营造和谐的税收法治氛围。三是树立税收诚信观。要在全社会打造诚信税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征税、文明执法,纳税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纳税、履行义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税收、理解税收、支持税收,使税收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财力支撑。四是树立税收效率观。要通过追求效率的税制设计,使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得到解放,使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和劳动得到尊重与发挥。同时,要讲求征税效率、纳税效率和用税效率,降低征收成本,优化办税效率,提高投资效益。五是树立税收生态观。在税制设计和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要特别注重人均资源占有量较少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国情,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
第二作者:崔建忠,男,山西大同人,山西省大同市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摘 要: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1994年税制改革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向为消费型增值税。本文结合泸州市税收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和就业人员状况等情况,分析增值税转型对泸州市经济的影响,指出增值税转型改革短期内会对税收收入的增长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并会造成一定的就业压力,但影响有限;对工业企业投资和新技术的研发和使用有一定促进作用;推动了泸州酒业发展壮大;对第二产业内部结构的调整效果较为明显。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四川泸州地区 ,经济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的形势与起因
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是经济税收发展的必然趋势。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增值税转型,由1994年税制改革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向为消费型增值税,主要是将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可抵扣范围。
此次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出台是在国际金融风暴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从而导致我国经济增长出现加速下滑的背景下,我国政府为鼓励投资、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为经济增长注入持续动力而将酝酿已久的减税政策适时推出的一次税制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有效避免企业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可控闲余资金,以促使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刺激企业进行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加快企业固定资产周转率,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和发展能力。
同时,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不仅提高了企业在市场经济下的竞争力,更有利于营造我国经济环境稳定、健康的发展氛围,增值税转型减轻企业税负,鼓励企业技术升级,激发企业管理者对固定资产更新换代,扩大生产范围与规模,激励企业提高工业化程度,促使企业价值投资理念的形成,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保证企业自身可持续性的循环发展。
二、增值税转型对泸州地区经济影响的分析
(一)对泸州市税收收入的影响
从理论上分析,增值税减少,使得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作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应减少,对税收收入产生负面影响。但增值税及其附加收入减少后,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增加了所得税收入,主要在于转型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的进项税额,从会计角度上讲将导致企业新购入设备的入账价值较少,减少折旧额,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使得企业所得税增加。据资料显示,泸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环比增长幅度由61.23%下降到-6.35%,企业所得税环比增长幅度由31.63%增长到34.79%,说明增值税的减少带来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相应减少,但是增值税减少所带来的一系列对税收的影响又刺激了所得税的增长,不过企业所得税环比增长总幅度3.16%不及抵消增值税环比减少23.66%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环比减少67.58%的总幅度。2009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三税之和的环比增长幅度由117.44%降至到29.36%,充分说明了增值税转型对泸州市税收收入总体影响是负面的。2010年,泸州市税收收入达505680万元,全省排名第四,达到泸州建市以来税收收入总额之最,泸州市税收收入环比增长幅度由9.73%升至41.13%,环比增长增加了31.4%,说明增值税转型虽然对泸州市的税收收入在短期内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但长期来看影响并不大,并没有造成税收工作过重的压力。
(二)对就业的影响
笔者据相关的资料收集显示,2009年从业人员为263.14万人,环比增长2.71%,占经济活动人口总数的94.67%;2010年从业人员为268.65万人,环比增长2.09%,占经济活动人口总数的95.07%。2008年-2010年,从业人员环比增长幅度下降较为明显,由8.97%降至2.71%,再降至2.09%,下降总幅度为6.88%。从业人员环比增长速度减慢的主要原因:一是经济活动人口总人数基数增大,比较2008年经济活动人口总数的273.89万人,2009年经济活动人口总数为277.96万人,2010年则为282.57万人,人口总基数变大,所需被满足的就业量相应增多,势必会影响从业人员数量的增长速度,给就业带来一定的压力;二是2009年实施增值税转型,理论上增值税转型将使资本及技术密集企业税收负担小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而劳动密集型企业原本就对固定资产投资需求相对较高,投资者会相应减少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投资,导致劳动岗位的减少,失业人员数量的增加。且泸州农业人口比重较大,其从业人口数约占从业人口总数的50%。2010年,农业从业人员数由2008年的124.21万人降至116.57万人,环比增长-2.79%,呈现负增长,转型引起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的减少,从而影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并进,使得劳动就业压力加大。
(三)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即企业取得的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中扣除,从而使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减少,降低了企业税负。泸州市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以来,全市2700多户一般纳税人企业少纳增值税约2.65亿元,全市2600多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约5600万元,大大减轻了企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
从行业税负看,以泸州酒业为例,2008年白酒制造的增值税税负为4.64%,2009年为4.58%,税负变化为-0.06%,转型带来酒业税负的降低,其中泸州老窖企业最具代表性,2008年公司本部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为7048.69万元,全资子公司泸州老窖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为6289.44万元,全资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增值税为22423.26万元。2009年,泸州老窖集团这三大主要公司增值税分别为5411.90万元,4783.76万元,11566.29万元,均在2008年的基础上有所减少,减少总额高达13999.44万元,说明增值税转型确实减轻了企业税负,而税负的降低,可以使得企业拥有更多的可控闲余资金,刺激企业进行投资与再投资,进行技术改造与升级,进行设备研制与更新。
因此增值税转型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使企业拥有更多自由现金流,使得企业投资能力和意愿增强,促进企业运用因减轻税负而获得的闲余资金进行大规模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形成“投资-发展-再投资”的循环链条。
结语
本文以泸州市为例,主要剖析增值税转型对地方经济的影响,从正反两个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得到转型对经济的发展同时存在着正面影响与负面影响,即一方面转型会减少整体税收收入,产生“机器替人”的现象而带来就业压力,另一方面转型又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鼓励了企业的投资与再投资,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对经济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减税力度较大,政府“让利于私”的政策效果明显,现阶段已获得了预期的经济效应。(作者单位:1.西南科技大学;2.山西省大同市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 余彩溦.增值税转型对泸州市地方经济的影响.西南科技大学本科学位论文,2012,6
[2] 贾丽智,李妍.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北京市经济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0,5
[3] 吕丹,袁跃.减税:转型的最后一公里[J].首席财务官,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