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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仍然有许多人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就是“打官司”。其实这是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片面的理解,正如有些企业那样,聘请法律顾问只是为了“打官司”,并没有很好地发挥法律顾问在非诉讼领域控制法律风险的作用。我认为,除了必要的诉讼业务外,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应以企业的非诉讼业务为工作中心,以控制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成本为工作重点。
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是北方重要盐业基地,以盐、卤水化工、精细化工、进出口贸易等多元化经营生产,公司经营范围的扩大,合资、合作项目的开展,给公司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公司面临严峻的挑战。公司虽然在市场中有了更多、更充分的经营自,随之而来的是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法律风险就是其中的一种。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法律顾问就是企业运行的“安全员”,他追求的是如何规避、减少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这就要求法律顾问提前介入,事前防范,才能充分体现其管理职能,使企业在法律和政策准许的范围内获得最大的效益和最快的发展。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原则、工作方针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一是依法执业原则;二是为本企业服务原则;三是以管理为主原则。依法执业是对企业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最基本的要求,为本企业服务是企业法律顾问的立身之本,是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以管理为主原则则是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性质决定的。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管理,包括承担有关企业管理职责和直接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另一类是间接的服务性工作,即通过建议、咨询、宣传等为企业领导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第一类工作应当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重点。但由于企业法律顾问称谓中有“顾问”二字,容易使人误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只是一个咨询、服务的角色,忽视了其管理职能。在企业实现依法经营的管理链条中,企业法律顾问所承担的直接管理工作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除了对企业法律事务所承担的直接管理职责外,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参与研究、进行审核等工作实质上已进入管理环节,是某些事项必须的、不应跨越的程序。
要实现以管理为主,就必须在工作中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工作方针。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基本上分为“事前防范性”、“事中控制型”和“事后补救型”三类。“事前防范型”从宏观上是指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发展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立防范法律风险机制,规范法律工作制度;从微观上是指企业在开展具体经营活动前,依法论证和决策,降低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就是协助企业负责人搞好法制建设,依法参与决策,分析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事中控制型”是针对企业具体经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采取应对措施,预防纠纷发生。“事后补救型”是在出现法律问题和纠纷后,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处理,化解法律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在三种工作类型中,事前防范、事中控制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应通过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参与经营决策及经营活动,承办具体法律事务,使企业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应强化管理职能,实施有效的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以更好的维护企业利益。
二、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范围
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服务企业的执业范围有:
1.就企业的重大决策向决策者提出法律论证意见;
2.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文书;
3.参与经济合同及有关项目的谈判、签约、资信调查;
4.为企业重大项目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
5.接受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和非诉讼业务;
6.企业办理有关公司投资、公司设立、改制、收购、转让、重组、分立、合并、变更、国有资产剥离、招投标、清算等法律事务;
7.参与企业日常管理法律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人力资源、劳资关系管理、内部承包管理等法律事务;
8.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9.办理企业其他必要的法律事务。
坚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原则和职业操守,坚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守企业秘密,为法律顾问行为负责,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发展壮大保驾护航的作用。
三、企业法律顾问实现管理职能转换的途径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的规定,聘用企业法律顾问有明确条件和程序,虽然按照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原则、工作方针、自身价值都决定了企业法律顾问应有的管理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的管理职能并未得到很好的履行,因此,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加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是推进企业法律顾问管理职能的前提,将从过去的以办理诉讼为主,拓展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转换。从单纯抓法律法规的学习到运用法律知识进行经营管理的转换,真正实现由事务型向管理型转换关键在于:
1.加强企业内在法律需求,领导重视是职能转换的关键
企业负责人将依法治企理念融入企业管理方式的决定性因素是领导重视,直接决定了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力度,企业做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内在的法律需求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正在不断增长,一个企业如果法律部门的工作处于由事务型向管理型转换,与法律顾问找事做、等活干的状态,这样两种不同的工作状态,实际上是反映了领导把握企业内在法律需求的力度不同,充分体现了领导的重视程度,引发法律风险也就不可避免。因此,企业领导应加大对法律部门和人员的充分授权,还要给予多方面的支持,保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的工作措施在企业得到稳固开展。
2.开展由事务型向管理型转换,抓紧制度落实是根本保障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监督制度建设作为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核心,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施行,不仅有效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工作,也为法律风险防范提供了内部制度环境,特别是各项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贯彻执行,不仅要明确企业法律顾问与其他相关部门,在参加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职责权限,与其它监督部门的职权相匹配,而且要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话语权,改变让你知道,就让你知道,不让你知道,也没有办法的尴尬局面,为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重在形成机制,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发生。
3.探索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是重要标志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试点单位以来,公司总经济师担任总法律顾问,法律机构和队伍建设已提到重要位置,为达到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避免法律部门游离管理之外,改变以往只有发生诉讼才安排由法律部门牵头处理的局面,用法律思维审视管理问题,用管理的语言表述法律问题,才能使部门有效的融合企业经营管理中。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既能说“不”,也要善于说“可”,为经营活动提出一条既不违法又可行的途径,会在法律框架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这对部门及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提高法律顾问的任用标准,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规定》实行法律顾问聘任制,使法律顾问真正成为用得上、信得过、融得进、且实效的管理人才。
4.实现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过硬是企业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
实践证明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只有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取得工作实效,才能在企业赢得地位。在2004―2008年间,由于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纠纷案件多发,虽然为企业挽回一定的经济损失,但由于没有做到提前介入、关口前移,企业法律顾问整天忙于处理纠纷案件。只有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不仅保障企业各项活动的合法合规,还有效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因此,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地位,应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分级制度,不仅是对专业人员水平的认可,也是对企业法律顾问开展经营管理工作负责,更是有效规范法律风险发生的根本保证。
关键词: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实践与思考
一、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环节的意义
法律事务专业和其他文科专业一样,毕业论文环节的设置是检验学生几年学习成果的一种方式,是指导教师悉心指导的成果体现,是学校发现和提高专业教育水平的参考要素之一。于高职法律专业而言,除了给学生讲授法学专业知识外,更重要的是要培养他们的法律职业技能,完善他们的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学生在毕业论文的选题、写作和修改过程中体现的是其写作能力和对某一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认知能力。在高职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这个环节是有必要的,在具体的设置上,应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同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方案紧密结合,
以期能最大程度的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操技能。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既是对学校、学生学风的检验,同时还会对学生将来的职业道德的养成产生深远影响。
二、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的现状
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设置的现状大致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学生毕业论文的完成时间是在三年级第一个学期。之所以选择第一个学期让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是基于第二个学期学生会有顶岗实习的任务。其次,在具体毕业论文设置上,教研室往往会给出学生一个写作论文的大致题目范围,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进行选择,并拟定自己的具体写作目标。第三,在论文题目范围的设定上,我们往往偏重于对具体的或有争论性的问题进行拟题。
经过近几年毕业论文的指导,我们发现,对学生而言,毕业论文写作是一个对既有知识“温故而知新”的过程,学生在形成思路的过程中既能复习到了以往所学到的知识,还能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和观点;同时,学生的专业写作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在这个过程也得以反馈。
三、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的调查问卷
为更好地完成课题,我们在法律事务专业三个年级中进行了问卷调查。一年级发放3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27份;二年级发放3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25份;三年级发放4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37份。问卷调查主要涉及12个问题。其中涵盖了被调查者的基本信息,被调查者对于毕业论文写作的了解程度、如何选题、写作中遇到的困难、是否了解写作规范、是否有必要开展论文写作专题讲座、论文写作是否能创新、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创新形式、是否可以与技能大赛结合、对论文答辩环节的知晓度及建议等问题。
针对有效问卷,我们做了相应的归纳总结:
四、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存在的问题
历经十余年毕业论文的指导,我发现学生在毕业论文环节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既有写作态度、写作能力问题,也有选题陈旧和答辩中不熟悉论文内容等一系列问题。具体如下:
(一)选题方面,学生缺少创新性和挑战性,选题趋于陈旧和集中
部分学生在选择论文题目和题材时,考虑的不是热点社会法律问题或热点案件,而是过于保守的选择了成熟甚至有些陈旧的话题。他们认为,成熟的题材在资料的收集上比较容易,风险小,容易进行答辩。这样导致的是在一届甚至连续几届的毕业论文中如“夫妻财产制”、“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等论文的“上镜率”很高。
(二)论文格式和内容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论文写作不同于我们日常习作,它有着统一的规范和格式要求。毕业论文环节开始前,老师都会将标准格式和注意事项告知学生,但仍有部分学生在论文格式不规范的现象,甚至连字体、行间距等都不符合要求。部分学生喜欢在论文中引入案例说明法律问题,但往往引例不具有代表性或者引例的概括和表述上存在一定问题。部分学生论文的内容在逻辑结构上不成体系,自己对毕业论文缺乏一个系统化和整体化的认知。部分同学参考文献不规范。只有少数学生能在第一稿完成时格式标准,内容明确,错误率低。
(三)学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不端正
部分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时,存在大篇幅抄袭他人作品的现象,还有部分学生引用他人作品或表述缺失注释或说明。态度不端的问题不仅仅使得毕业论文环节意义缺失,更重要的是学生诚信缺失问题。这样低水平的复制式论文写作完全与论文答辩的设置背道而驰。
(四)缺乏系统化的毕业论文写作培训
目前,没有针对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环节设置专门的培训或讲座,部分学生对毕业论文的完成认知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毕业论文写作水平的良莠不济。
(五)缺少对缺失学术规范或写作水平不高的毕业论文的惩处措施
基于毕业、就业率等问题的考虑,对于论文完成水平不高的学生往往提出批评教育,必要惩处措施的缺失也使得学生对毕业论文的重视度不够。
(六)毕业设计环节形式传统且过于单一
十余年来,毕业论文设计缺乏更多渠道、多方式的探索和创新,传统的论文写作与各项比赛或文书写作、案例分析未能很好的借鉴、融合。
五、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的改革探析
针对呼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综合调查问卷中学生的各项需求和建议,我们可以对毕业论文环节做如下改革探索:
(一)深化解析毕业论文环节存在意义,确立符合实践需要的目标构建
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了实践技能的侧重培养。因此,在毕业论文中的映射就是我们在对毕业论文的形式进行设计的时候也应该偏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在论文题目设置上,尽量突出新颖性和实用性。如果对社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或各项技能大赛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允许他们以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等方式完成毕业设计的考察。换言之,调查研究学生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或典型案例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法律建议的这个过程既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能提升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调查中,我们也发现学生更愿意去写他们感兴趣或有感触的事情,这样可以避免说空话、说大话,更加符合毕业论文环节设计的目的和意义。
(二)强化学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论文格式和内容
端正的学术态度不仅有利于学生高水平高质量的完成毕业论文的创作,也会对其诚信观的养成起到很好的作用。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将来从事的相关法律工作的要求是严谨的态度和踏实的行动,因此,学术道德建设的强化十分重要。
(三)开展系统化的毕业论文专题知识讲座
在调查中,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学生对毕业论文选题、论文规范、论文写作、论文答辩等问题不是十分了解,因此,有必要在毕业论文写作前请有经验的老师进行专题知识讲座,为学生创作毕业论文扫除障碍,更好的发挥学生的积极创造性,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论文写作
(四)建立失信论文惩治机制
对于毕业论文写作上存在严重有失规范并拒不改正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或重新组织答辩等形式的惩治是有必要的。我们给社会培养和输送的应该是更为优秀的人才,针对有瑕疵的环节要及时修正。换言之,优秀的学生不仅体现在技能上,还要体现在职业道德上,而职业道德又会受到在校期间的道德体系的影响。
(五)强化毕业论文答辩环节,丰富毕業设计形式
毕业论文答辩环节是学生将其论文写作的精华展现的舞台,传统的一问一答形式可以朝着趣味性、多样化的方向改革,在调查中,这样的环节改革也是学生需要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在毕业设计的形式上,我们可以把眼界打开,不必拘泥于论文的写作,形式上可以做大胆的创新和丰富。调查报告、职业技能大赛的作品、法律意见、热门典型案例的分析等形式都可以添加进来,甚至可以跨专业合作。只要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提升的方式我们都应该去尝试。
关键词:高等学校,法律事务,依法治校,专业化
一条小狗咬住斑马的鼻子,不论斑马怎么撞都死死不放;另一个小狗咬住斑马的尾巴不论斑马怎么甩都不放;其他几条小狗开始咬斑马的腿。过了数分钟后,斑马开始踉跄,最终站立不住,猛地倒下了。论文格式。接下来,几条小狗开始享用一匹大斑马。
这是中央电视台《动物世界》栏目的一组画面。它向我们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小狗们分工合作,产生了巨大的合力,办成了几条狗单独做绝对不可能完成的事:吃掉大斑马。
这就是分工的力量。其实,分工是当今社会各行各业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分工分化出了越来越多的职业,学术界的学科门类也在不断的分化,派生出越来越多的分支学科。分工促进了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而分工的结果则必将导致各种行业各种事务的专业化。专业化不仅仅意味着更高的生产办事效率,同时专业化还是满足特殊事务需要,提高某些工作信度的重要手段。
一.高等教育发展大环境
中国近几年高等学校发展的一个特点是:多所高等学校合并组建新学校,学校规模迅速变大,很多学校经过合并后,动辄变成在校生人数2,3万的大型学校,4,5万的在中国也不罕见,甚至最多的达到7,8万。学校规模的扩大,最直接的问题就是管理事务的增多,尤其是并校初期,由于合并前的各个学校很多都是专业类别差别比较大的学校(如艺术院校,医学院校,财经院校),因此各个学校之间的校园文化,治校理念等差异就会比较大。由此给高校的各项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各种“合并后遗症”相继涌现,有些学校甚至长期深陷这种“后遗症”中。不少学校为此错过了大好的发展时机。
另外,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许多学校的办学规格不断提升,兄弟院校和对外合作交往日益密切,与之相生的势必就是各项新鲜陌生事务的接踵而来,许多高校都是在毫无经验的情况下摸索着前进的。
扩招10年来,中国高等教育迅猛发展,在自身规模急剧膨胀的同时,有关高等学校的法律纠纷日渐增多,这些纠纷不仅有常见的诸如学生招生入学、日常管理、学业证书,教师招聘录用,职称晋升等内部法律纠纷,而且还大量的包括与社会在校办产业,基础建设,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外部法律纠纷。这些纠纷的范围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高等学校已不再是以前那种单纯的学术圣地,它在其中扮演着很多种的角色。角色的复杂和多样让最近几年迅猛发展的中国高等教育显得有点疲于奔命,屡屡地被推上被告席,更是让人觉得高校不再是那么高高在上,神圣不可侵犯。
作为治学育人的地方,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有序运转始终是高校管理工作的基本,然而种种的纠纷势必将扰乱学校的正常运转。可以想象的是,如果一个学校总是被推上被告席,并且总是败诉,这对一个学校的负面影响会有多大?因此,处理好高校的内外部法律纠纷已经成为高校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另外,高校领导如果每件事情都要亲自参与管理或者决策,不但不可能做到,即便做到了也是效率低下,而且对于某些事务而言,还有外行管内行之嫌。因此高校管理中适当的放权或者分工就显得很迫切了。而作为高校诸多管理事项中的重要一项——法律事务被放权或者分工显得一样迫切。而要处理好这些纠纷和其他法律事务,建立专业化的处理机构和运转机制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了。
二.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
所谓依法治校是指依靠广大师生员工、特别是教师和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整合管理资源,处理学校各种公共事务和对外关系,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师生员工权益,整体推进学校事业发展。由此可见,依法治校强调的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欲实现依法治校的目标,就必须将法律事务当作专业化的事务来做!可以想象的是,在管理学校的过程中,如果管理者没有必备的法律知识,学校也没有完备的规章制度,那么依法治校只能是一句空话。
三.法律事务多样化呼唤专业化
高等学校伴随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所面对的事情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高等学校不再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只要管理好日常教学,处理好自己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关系就好了,今天的高校它要面对的有学校内部的纠纷:如:1999年田永与北京科技大学就后者不颁发学业证书的诉讼,2004年福州大学研究生诉其“私定”及格线案,2004年闵笛与苏州大学的不录取纠纷等,同样还要面对的是教师不服职称晋升的安排而上诉,不服无端的解聘而上诉。如:2001年大学教师林某诉西北工业大学职称评审案,刘景江教授诉上海大学强制教授退休案。
不仅如此,高校在校企合作,基础设施建设,物品采购招标等与外部环境打交道时,也面临越来越多的纠纷:如2004年终审的中国人民大学与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的版权纠纷。
由上可见,高校作为一个教育机构,它要处理的事情已不仅仅局限于教育相关领域,而且还包括社会的其他领域,如:上面提到所述的版权纠纷,合同纠纷等。显然,众多的事务如果没有专人去办理,而仅是从相关部门临时指派人员去办理的话,容易出现互相推脱责任,扯皮的现象。直接的结果就是导致办事效率的低下。低下的效率势必导致高校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时,准备不充足,陷自己于不利的境地。
四.法律事务复杂化呼唤专业化
高等学校要面对的法律纠纷,不再是传统的单一的教育事业,仅凭对教育事业熟悉的专教育管理家即可,而是变得复杂化了。近几年来,高等学校面临的这些纠纷,其复杂性已经不仅体现在宽度上,而且还有向深度发展的趋势。如:2003年区先生诉广东财贸管理干部学院案,就是一种典型的因为案件涉及很多种问题而让案件在宽度上显现出复杂性。该案件宽度上的复杂之处在于,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纯粹的学业证书诉讼案件,而是还包含有经济损失赔偿,名誉恢复等诉求,在整个案件过程中集中有3个焦点:发放毕业证书是否属于民事行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为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本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外一种就是深度上的复杂。如:中国农大与深圳绿鹏公司的纠纷即属此例。此案的焦点涉及到专业技术的认定标准问题,一般的外行人士无法深入到这种纠纷的实质性层面。面对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内行的人参与其中,将会使自己一方变得十分被动。
如果说复杂化多样性是呼唤高等教育法律事务专业化的客观要求的话,那么法律现象本身的专业性主观上也要求高等学校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处理机构。论文格式。
我们知道,当今社会是一个讲求专业化的社会。各行各业其专业化程度越高,其工作的不可替代性就越强,也就往往意味着社会会给其更强的职业声望和更高的职业收入,像:医生,工程技术人员等就是典型的专业化程度相当高的职业。而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也是专业化程度相当高的职业。之所以专业化程度高,不仅仅是因为法律学科本身对人的分析,逻辑推理等能力有很高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在法律事务中涉及的往往是人身自由,经济利益甚至生命这些对人而言几乎最重要的东西。关系到切身利益的事情,人们没有理由不让高度专业化的人去做。
由此可见,法律这门学问本身就是一门很专业化的学问,如果没有系统的专业学习或者训练,全面掌握法律学科的知识和形成一套法律学科独有的思维模式,一般的人是很难胜任法律工作的。
综上所述,无论主观客观,无论内部外部,都要求高校将法律事务的处理朝专业化方向发展。
五.法律事务处理专业化的实现形式
那么,高校法律事务该怎样进行专业化的处理呢?首先应该明确高校法律事务专业化处理的内涵。笔者认为,高校法律事务处理专门化是指高等学校在日常运转中用法律法规的精神作为基本的行事准则,运用专门的法律人员办理与法律相关的事务。
实际中如何贯彻呢?
笔者认为,首先要保证法律事务的组织机构专业化。
可行的做法是在校内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处理机构,名称可以叫做诸如“法律事务办公室”之类的。这个办公室应该是全校法律事务的总体负责机构,它应该具备一定的行政职能。对内应该承担起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等工作和处理学生教师法律问题咨询,学生教师与学校纠纷调解,申诉等事宜,并且还应该负责全校平时的普法宣传工作;对外还应起到“法律顾问”的作用,主要应对学校跟社会其他部门发生的法律纠纷问题,如:纠纷调解的谈判参与者,作为学校法人的代表出席相关的诉讼庭审等。关键的一点是对学校各部门对学生,教师做出的各种处理意见进行“合法审查”,避免学校因为对学生做出不当的处理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甚至官司,从而从源头上减少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纠纷,构造更加和谐的校园。
人员构成方面,如果有法律院系的学校(其实现在有法律院系的学校占相当大的比例)可以由该院系的专家学者领衔这个法律事务办公室,没有的则可以聘请社会的专职人员来学校主要负责这个工作。论文格式。
人员知识结构方面,他们应该是熟悉宪法,行政法,教育法,民法等方面的专家学者,这样才能够足以应对各种类型的诉讼。
另外,这个机构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人员抽调权力,即:当处理一些特定领域的法律事务时,允许该机构抽调该领域的校内学者协同他们工作。所以,应该指定校内各个领域的学者各若干名作为该组织的学术顾问。
其次要保证组织运转的专业化。
我们知道,在一个市辖区,区人民法院尽管跟区政府有经费,人员升迁等方面的关联,但是基本上还是自成一体,它有一套有别于其他政府机构和部门的运转规律。使它在执行法律事务时,不受到其他部门的过多干涉。如果说把整个高校看作是一个市辖区的话,那么法律事务办公室就类似于区人民法院,它就是这么一种职能机构:它不受学校中诸如教务处,财务处,宣传部,人事部等部门的制约,是一种与他们平行的机构,但又可以撤销他们对教师和学生做出的不符合依法治校精神的决定。
总之,基本目标就是:通过专业化的法律组织机构和运转机制,处理好学校的普法用法等法律事务,为高校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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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和各项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法律的事务越来越多,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也日显重要。因此,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和企业家对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也格外重视。他们不仅聘请专业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甚至还成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聘用专业法律人员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
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所谓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企业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是确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经济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在该企业的具体延伸。签订经济合同,对企业来说如同立法一样重要。所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经济合同签订不好,企业的经济目的也往往难以顺利实现。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一、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2、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3、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与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项:
一、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宣传教育功能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河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五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七条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八条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九条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相关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委托河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组织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省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管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和市属国有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应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国有企业二、三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评审和一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评审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省辖市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评审合格人员材料和一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推荐材料报送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定年限,具有相当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评审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省管企业由所在单位向省评审委员会推荐,市属企业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1、《河南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
2、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任命文件,获奖证书、论文、专著和各项业绩成果(首页)的复印件。单位在审核时,必须检查各类证书、成果等原件,并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省、市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分工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省领导小组;
(五)领导小组对各地呈报的评审合格人员进行讨论认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颁发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五章组织纪律
第十六条省、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健全制度,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各评审机构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集体评审,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
第十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关键词】中职 ;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就业方向及情况
我国的法律工作者分为三类: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国家对他们有统一的执业要求,统一的职业准入考试,在所有法律工作者中专业要求是最高的;半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包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仲裁员,各个行业有各自的职业准人条件,就法律专业素质而言,一般要比第一类低,但是又具有本行业的一些特殊要求;非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包括人民调解员、基层治安保卫人员,一般不需要专门的法律知识,虽然近年来国家也对他们进行过长短不同的法律培训。这三类法律工作者都是我国法律工作者的组成部分,但是他们职业化的程度不同,分别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法律需求。
中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就业方向主要为非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法学类专业毕业的专科生就业情况并不乐观。近年来, 根据部分学校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 通过走访、问卷调查、座谈、学生社会实践等形式, 法学毕业生在其选择职业发展方向时, 大多数选择与“法”相关联的新型就业岗位,根据其个人性格特点、专业特长, 选择在企业、公司的商务部任职,他们的专业知识在商务合同的签订、谈判维护企业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身的价值也在实际应用中体现出来。同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展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基层乡、镇、村、社区对具备相关法律知识以及调节能力,同时能够忍受基层工作闲杂繁琐法律工作人员需求很大。他们一般处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小城市、县城、乡镇、社区, 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 条件艰苦, 收入较低,一般本科或者高职高专法学毕业生较少考虑。但由于大量的法律纠纷发生在基层, 从法律的作用和实效发挥上来讲, 基层特别需要法律工作者以热情的笑容、熟练的法律知识为农民和社区居民提供人性化的法律服务。因此, 我们应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 对该专业的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调整。
二、中职法律事务专业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就业形势严峻
每年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的数量超过10万人,越来越多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国家和毕业生个人面前的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2002年的数据,国务院部委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就业率为77%,在全部214个专业中排在第187位,2002年以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更加严峻,2005年成为垫底的专业。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作为法学中专毕业生出现在社会中,其就业受到来自法律行业高学历高标准职业化以及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人数居高不下的双重压力下显得格外严峻。
(二)法律职业的关系模糊
就我国的情况看,法律职业一般分为四种,即法律辅助事务型、法律执行型、基层法律实务型和法律技术型。笔者在此提到的法律职业主要是指法律辅助事务型。然而,现阶段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在促进法律职业方面,一直存在严重的偏离。概括说来,其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中职法律事务教育没有成为中职生通往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第二,中职法律事务教育并不以法律职业需要的人才作为明确的培养目标;第三,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没有自觉地贯穿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第四,中职法律事务教育缺乏应有的法律职业实践。
(三)实践性不足
长期以来,所有的法学教育都有一个特点,即:“我们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没有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剖案例的能力,我们的法律教育也许教给学生诸多的法律解释的概念,但却没有教给他们使用法律解释的技巧。”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他们只是单纯地硬搬、硬套法律条文,而对案件的具体情形缺乏全面的分析,应对突发事件、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欠缺。而且中职生由于年龄和心理不成熟,在面对职业环境和问题时更加显得措手无策,三年中职学习似乎对他们的工作起效不大。
(四)教学目标不明确
长期以来,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被划归为“德育”范畴。《职业道德与法律基础》与《哲学与人生》等中职公共课统称为“德育课”。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呈现“德育”属性。然而,这种属性归属缺陷明显: 1、容易导致概念混乱。“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内涵不同,外延也不存在重合,将“法律教育”归属“道德教育”范畴,令人费解。2、容易导致教学目标混乱。法律基础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尊重和遵守法律的公民。道德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品格高尚、对社会负责的公民。两者目标不同。将“法律教育”归属于“道德教育”,容易让施教者教学目标混乱。
三、中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
中职院校应根据不同的专业特点设计人才培养活动的具体方案。人才培养方案亦即专业培养方案, 它一般包括教学计划、课程体系和课程教学大纲三部分。笔者认为, 针对中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定位应是: 律师助理、书记员、基层社法律工作者以及社区、乡镇等的法律工作者。因此, 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当是: 培养具有高尚的法律伦理道德, 有宽厚扎实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有较强的说、写能力, 能够较好地为地方法制建设服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同时,结合学生警体相关课程的严格要求,使得学生通过三年的专业学习和系统训练,学生达到“六个一”法律人才培养目标, 即有一身刚正不阿的正气、有一个雄厚扎实的专业功底、有一种适应社会的实践能力、有一副思维缜密的雄辩口才、有一手运用文字的熟练技能、有一副制敌自卫的矫健身手。
四、中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修订教学计划,整合课程体系
1.合理设置法律专业课程。
由于中职学生的心理生理和基础知识的限制,结合中职学校特点,法律课程设置可以分为专业课、警体课、拓展课。(1) 专业课主要根据中职学生不同年级挑选适合其学习理解的法律课程以及相应的文化课程, 是学生成绩的主要来源, 是保证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理论的主要阵地, 是保证学生法律专业学习质量与规格的主要途径。(2) 重视警体课。通过体能、制敌技巧和安全防卫等的培养与训练,使得学生有强健的体魄。(3)完善拓展课的设置。让学生根据自身的爱好和特点及社会的需求等, 选择自然科学、社会人文科学等方面的知识,不断优化他们知识结构, 拓宽他们的知识面和技能, 满足学生的个性、爱好、兴趣、特长等。
2.合理选择课程内容和教材。由于教学时间短、中职生学习能力较低,而我国法律体系庞杂、法律知识繁多,确定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并非易事。要遵循两个原则: 1、目标原则。根据中职法律基础教学目标来确定教学内容。2、对象原则。根据中职生的特点和需求确定教学内容。他们知识基础较差、学习理论知识能力低、容易接受实用性和操作性较强的知识。因此,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应该做到三点: 易懂、实用、有趣。根据中职学生的特点,一方面, 我们要在坚持传授法学基础理论的同时, 结合国内现行法律、法规与政策,引导学生进行理论与实际结合的尝试, 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应变能力。另一方面, 我们要在所有课程的安排上, 紧跟法学发展的客观实际, 及时增加新的内容, 以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而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为中职学生设计一套符合中职学生的法律专业教材,这样能与高职高专、本科法学教育相区别,满足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知识需要和学习特点。
3.注重课程功能和方法。根据 “六个一”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 我们要着重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动手能力, 开设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实践性的特殊专业课程。①开设公、检、法、律师、法律顾问及其他与法律工作有关的职业道德教育课程, 以培养学生的“一颗公心”, 使学生具有较高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②在司法文书课程和法律逻辑学课程之外, 开设语文课、辩论与演讲方法课、速记课、律师实务、法律修辞学等课程, 并要求各专业课程任课教师布置旨在提高学生文字表达能力的作业( 专题小论文、案件分析报告或读书报告等) , 为学生创造更多的训练文字表达能力的机会, 练就学生的“一支硬笔”。要将学生培养成书面表达好, 逻辑缜密, 能够快速、准确、流畅、简明、规范、熟练地制作法律文书及各种现场笔录的法律职业人才。③为铸造学生“一张铁嘴”, 在语言学习方面, 应开设普通话、地方通用语言、典型方言和一般的院校方所在地邻近国家语种的训练课程。比如: 在同学之间结组进行“传”“帮”“教”活动, 邀请相关专家作专题讲座, 与当地居民共同生活。同时, 开设讲授辩论与演讲方法和技巧的课程, 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④注重学生警体课的学习,可在课程中安排散打,擒拿格斗等相应内容,培养学生强健体格。
4.实践教学应注重落实理论联系实际。(1) 改变过去那种法学实践教学依赖于法学理论教学的状况, 构建一条从一般应用基本技能到法律专业应用技能的培养主线, 突出操作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2) 在安排实习基地上, 要选择那些学生参与操作条件好, 动手机会多的地方, 创造条件, 让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尽可能到公、检、法、司各部门以及基层社区轮转一圈, 让学生了解各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3) 在确定实习内容方面, 要从增强学生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意识, 提高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入手, 制定严密的计划、可行的措施, 以加强实习的效果。
(二)推进教学改革
1.革新教学观念。要求教师树立“以学生为主体, 以培养学生主动发展为中心”的现代教学理念,尊重学生自主学习的权利, 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 激发学生的创造能力。
2.变革教学内容。要求教师压缩教学内容的总量, 要重点讲授各门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以及难点、疑点、重点。在给学生理解、消化和思考知识的余地的同时, 让学生有时间广泛涉猎课外知识; 要适当增加法学学科的前沿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 通过有一定的学术观点和学术动态的介绍, 让学生及时掌握法学的最新发展动态及其学术成果; 要加强理论联系实际, 培养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加强学生的职业技能。
3.创新教学组织形式与方法。教师应结合法律课的特点多采用引导式、启发式教学等形式, 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 还应要求教师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和需要, 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将课堂讲授与讨论式教学、模拟法庭式教学、案例式教学、观摩式教学等方法有机结合, 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活动, 使课堂教学实现从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过程向以学生为中心的主动学习过程转变。
4.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法律专业要求每位教师时时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教学的各个环节, 教学中进行德育渗透。特别是中职学生正处于各种观念混淆的年龄段,教师应当抓住时期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如刑法课教师在讲授刑法学时, 通过实例说明任何人犯罪都必然受法律制裁, 司法人员更不能贪赃枉法、自毁前程; 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任课教师则强调程序公正的重要性, 让学生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
5.积极开展活动。积极开展一系列学术活动, 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术氛围, 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例如: 举办法学专题讲座; 开展“每月一庭”活动; 不定期地举办各种形式的演讲比赛、法学辩论擂台赛、朗诵比赛等活动; 邀请著名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社区调解员等到学校, 与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座谈, 就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以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实现思想与思想的撞击, 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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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丁华宇.法律职业化背景下中国法学本科教育. 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21期.总第95期.
当林则奘博士准时出现在本杂志社门前时,我心里不免为他的守时叫好:在上午10点前的北京城区,能如此地守时赴约。且是跨区而行,足见其严谨的做事作风。果不其然,林博士在谈到他是如何来的时候,说是怕迟到专程查了地铁线,没敢开车,乘地铁而来。法学博士就是法学博士,其行为作风一如法律,来不得半点随意。
随后,在林则奘法学博士递过来的名片上,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和和美盛(两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及台湾扬尘综合法律事务所主任的几个头衔。话题亦从这位法学博士对大陆的认知度开始。
林则奘,1959年生于台湾宜兰,先后获台湾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学士、台湾海洋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台湾基隆律师公会前理事长。1983年。林则奘创立了台湾扬尘综合法律事务所并担任主持律师(主任)。多年来,经过林则奘和同事们的共同努力,该所已经成为基隆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1989年,由于在台湾律师界的声名和业绩,他被公推为台湾律师公会代表,参加了在北京召开的世界法学会议。自此,林则奘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开始在思想深处有了质的飞跃。他认为,两岸文化本质相同,法律法规体系也大抵相同,只是由于长期疏于交流,才导致两岸间法律用语、思维习惯等产生些微出入,今后只要进行沟通交流,彼此熟悉和认知就并非难事。从这以后,林则奘就积极为促进两岸法律事务、经贸合作等方面的交流沟通,做着不懈努力。
2008年4月,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为首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37名台湾居民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林则奘以424的高分通过了大陆司法考试。成为了37人中的一人。当从司法考试司司长手中接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林则奘发自肺腑地大加赞赏道,大陆司法考试允许非法律专业的人士参加,报考人数众多,“每年几十万人都在埋头备考,他们不论是否能够通过,都会有一个系统学习法律知识、提升自身法律素质的过程”。而这种“大陆的司法考试本身对于提升整个民族的法律文明意义重大”。可在台湾,由于律师考试模式比较封闭,通过率比较低,每年参加的只有几千人,故“在台湾,没有把握的人是不会去参加考试的”。
正是出于这种考量,这位在台湾有着20多年律师生涯的法学博士,很快在大陆成立了“北京和和美盛(两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扬尘综合法律事务所广州办事处”,开始致力于推动海峡两岸投资经贸合作。
林则奘亲自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拥有强大的团队,其中有7人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公司团队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为大陆和台湾著名公司、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及政府部门等众多客户提供综合投资咨询及法律服务,在大陆和台湾法律界、投资界建立了广泛而巩固的合作关系,具备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快捷的投资咨询及法律服务的专业经验、业务能力和广泛的社会联系。其开展的一些业务已经日渐引起了业界的关注,如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的咨询及相关服务、台湾企业大陆股票市场的上市策划与服务、中国驰名商标的申请与认定、两岸投资对象的尽职调查与评估、台资企业及台胞在大陆的权益保障、陆资企业在台湾的权益保障,等等。
林则奘还是个非常注重学习的人,多年来往于两岸,不仅获得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而且成为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的研究员,还被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特聘为教授。在《律师通讯》、《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制日报》等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目前担任台湾《旺报》法律专栏主笔,发表《台商经典案例解析》10余篇。深入浅出地向台商朋友介绍大陆的法律制度,获得良好回响。
“用良善的心做着两岸交流的事”
“用良善的心做事”,似乎是林则奘博士的一句口头禅。这旬朴实而简单的话语,早已根植进林则奘的心底。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台湾退休以后仍然出来继续做事的“法律理由”。
两岸同胞同根、同源、同文化,只因长时间的缺乏交流,有了生疏,但只要用“良善的心”加以沟通,兄弟怎能断手足之情?
在与林则奘博士的交流中,记者能够感觉得到,他深爱着那片生他养他的“台北的后花园”――宜兰县,那里有他的童年、有他的快乐,更有一直以来影响着他、鞭策着他的宜兰人的质朴、淳厚,他坚信,今后无论行走到哪里,这种质朴与淳厚都将伴随着他、激励着他,直至永远。后来,他在基隆创办了扬尘综合法律事务所,开启了人生的事业旅程。在这里,他的事业、他的成功在这座山与海对话的港湾城市,再次受到了一种海洋文化的洗礼与熏陶。他对第二故乡这样描述:是基隆宏大的美给了他一个宏伟的胸襟。如今。他有了第三故乡――北京。他得到了大陆法学界前辈、有关部委领导,还有太多的师兄弟姐妹等的很多帮助和支持,他说他感恩的心又一次得到升华,由此,他和他的同仁在这里创办了“北京和和美盛(两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和美盛”取自社会学家先生关于“和和美美”的社会理想,他要通过投资咨询、法律服务等,为两岸双向投资提供法律保障……
而等等这些,皆是因为炎黄子孙身体里流淌的血都是中华民族的血,炎黄子孙身上那种淳朴、无私、勇敢、向上的品质都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而他林则奘则永远是中华民族炎黄子孙中的一员。
用良善的心面对世间一切,就是要让大家人人都要拥有一颗感恩之心,大到对这个民族,这个国家,小到对朋友、兄弟姐妹。
林则奘在《成功赴台投资》一书中的前言部分,写了他在大陆的感受。他说,在大陆学习期间,我们深刻感受到大陆政策对台湾学子的照顾,而社会各界对台湾学子更是呵护备至,这些都让我们心存感激:秉持这份感恩的心。一直期待能够有所回馈……林则奘没有失言,他坚持用良善的心去实现“有所回馈”――
去年4月,就在两岸开启新局面、越来越多的大陆观光客赴台旅游之际,在台北市信义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起重机吊臂砸伤人的意外事件。如何处理好大陆游客在台惨遭飞来横祸这一案件,一时成了当时媒体和两岸同胞十分关注的事情。尽管当时大陆海协会和台湾海基会都十分重视此案,但毕竟首次遇到。以及存在诸多法律上的问题,在这种情形下,林则奘和他的扬尘法律综合事务所同仁们,没说二话。主动找到有人被砸伤的广东旅游团负责人。表示愿意免费为受伤游客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在他们的鼎力帮助和支持下,最终这起意外事件获得了圆满解决。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林则奘心里非常清楚,两岸在法律法规等诸多方面还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导致在具体工作中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现象。正因为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现象,那么,在实
际工作中,就更得以法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更得讲“良善的心”。
林则奘是这么想也是这么做的。
在台湾有这么一个协会。由少部分在大陆投资失败的台商组成。由于在大陆投资失败,造成了他们在思维习惯上出现了偏移,甚至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将法律问题政治化。而且。在这部分人在台湾一定的圈子里面还深有影响。他们的影响就来自他们自己所谓的“失败乃成功之母”。可就是这么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问题。却没有人能够辩驳。而事实上,他们只是自己单方面的“理由”。
其实,他们忽略了一个法律问题。法律是讲究双向的,没有反驳的声音,一边发声就是错误逻辑,真理只有越辩越明。这些人谈的都是结果,法律在里面没有作用。因此可以说,他们这个协会只是单方面的,存在错误观点,负面影响很大。对此,只需要解析案例,用法律的形式做些研究,就可以拨云见日了。一段时间,林则奘博士就做了深入研究。后来发现里面有很多案件全是人脉关系所致,不是正常的依法经商活动。这里面也存在误区,台商朋友误以为在大陆“法律以外的因素”才是决定诉讼胜败的关键,所以他们会用较多精力经营“人脉”,而不是用心在法律方面做些研究与准备,这等于放弃了法律上的保障。这样一来,最终导致失败就是必然的事情了。林则奘博士说。解决问题的基础还是法律,只依靠人不依靠法律是不行的,其实大陆在法律方面早已规范起来了。
真正造福两岸同胞福祉,仅仅靠政府或者一部分人,那力量太单薄了,得需要各行各业各界精英齐上阵,“用良善的心做事”。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在林则奘博士的内心深处,还有一个希望和呼吁。林则奘说,就拿法律界而言。据他所知,目前在做两岸法律服务方面的单位和资深人士仅他们一家公司,去年拿到大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37名台湾人,也仅他在做着这方面的事业。
随着两岸经济文化交流朝着纵深方向发展,两岸同胞密切往来、扩大合作、共同发展已成为时代大趋势,因此,两岸民间的专业流也应该随之水涨船高。但从现在的现象来看,专业流与大环境还相当不匹配,交流过程还没达到足够专业的水准。林则奘博士这样认为,台胞透过沟通交流学陆法律文化,转换成台湾熟悉的东西,这项工作总要有人来做,总要有桥梁来搭起民间交流,现在只是在做的人太少了。台湾业务很好的律师通常不来,因为放弃台湾来大陆,意味着经济损失。另外大陆也有一些限制,业务量不会很高:而那些业务一般的律师即使到大陆,机会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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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面深化招标监督机制, 为招标规范运作提供坚实的纪律保障企业招标监督是企业作为招标人, 根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以及企业规章, 对招标管理、投标主体以及招投标过程及结果进行现场监督
【关键词】为招标规范运作 提供坚实的纪律保障
【本页关键词】欢迎论文投稿 省级期刊征稿 国家级期刊征稿
【正文】
全面深化招标监督机制, 为招标规范运作提供坚实的纪律保障企业招标监督是企业作为招标人, 根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以及企业规章, 对招标管理、投标主体以及招投标过程及结果进行现场监督, 对招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作出监督决定、监督建议或对违纪问题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其目的是通过监督防止超越制度和程序办事, 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维护好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是政府行政监督、司法机构监督的有力补充。要着重加强招标监督制度建设。监督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直接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要加强招标监督制度建设, 明确监督的目的、意义、主体、对象、范围、规程、监督的权利、责任、义务与罚则, 监督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制定和审核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确定招标方式、签约机构、组成评标机构、实施资格预审、开展评标定标等环节是否按规范履行程序, 能够遵循“ 三公”原则。要科学整合招标的监督资源。不仅要通过分级管理、授权监督, 充分调动纪检监察系统监督人员的资源优势, 形成监督合力, 而且要通过企划部门监督设计管理, 法律事务部门加强风险管理, 审计部门加强预算及实施结果管理, 监察部门加强招标程序和执行招标纪律管理, 用户单位加强招标结果管理, 建立多位一体的招标监督体系, 形成企业内部招标监督工作合力。要找准招标监督的工作定位。在招标监督过程中应按照招标价格形成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督措施, 做到事前介入, 关口前移, 预控有效。工作中还要防止对监督职权范围把握不当, 避免偏重防范, 但关注企业利益最大化不够; 避免招标监督工作重点不明, 把招标监督与招标管理混同; 避免只把在监督工作重点放在开标和评标环节, 监督工作过于形式化。要切实提高招标监督的科技含量。随着企业管理进步和科技进步, 应注重运用科技手段实施招标监督。在企业已建立并运行成熟的招标信息化系统中, 探索开辟监督窗口, 便于对招标业务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对企业尚未建立或尚未运行成熟的招标信息化子系统, 要大力进行推进, 尽快形成必要的信息化监督能力。对正在开发和建设的信息化子系统, 要把监督制约的原则和要求融入信息化流程中, 使招标信息化程序从起步和建设阶段即融入实施监督的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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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国有大型施工企业 法律风险防范 制度 机构人员
国有大型施工企业经常承接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公认为专业性特点最为突出和法律关系最为复杂的一类合同。从合同的订立和谈判程序开始,就涉及大量的专业问题。不仅如此,在施工过程中还涉及场地的租赁、物资采购、机械设备的租赁、劳务分包和融资、贷款等,这一系列的过程涉及众多而复杂的法律关系。另外,在建筑市场中,与建设单位相比,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低下、关键性人才匮乏、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弱。此外,国有大型施工企业因其特殊的地位和起的特殊作用,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度较高,也受到更多的社会规制。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政府日益规制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保护、环境保护等问题,加强社会性规制成为必然趋势。因此,国有大型施工企业面临日益复杂的法律环境,应对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国有大型施工企业要搞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应当从制度、机构、人员三个方面着手,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设置相应的法律风险管理机构并配备具备相应资格和数量的工作人员。
一、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
科学、专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将会为企业降低经营成本、保护经营成果和获取经营利润做出重要贡献,国有大型施工企业要有效防范法律风险,首先要从制度入手,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制度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查制度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最重要的作用不是事后补救,而是事前为公司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做好风险预防,要在企业作出决策之前就对有关决策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对公司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并对决策涉及或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然后在分析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从而保证公司决策的合法性,避免公司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应尽可能早地进行,最好能在重大经营决策作出之前,如果因种种原因,导致难以在事前或过程中进行法律审查,应在决策作出后,实际执行之前,对决策涉及的事项进行法律审查,尽可能地避免企业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二)授权管理制度
企业的经营和活动最终要以自然人为载体,由自然人具体实施、完成,企业对外的经营活动都需要委派企业的员工或委托企业以外的人员来具体操作,因此,企业的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授权,授权管理不够严谨会带来诸多法律风险。
搞好授权管理首先要做好企业印章的管理。国有大型施工企业常常不仅有公章,还有专用章,如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因此,要明确印章的保管人员及盖章的审批权限,避免随意盖章和在空白文书上盖章。
其次,搞好授权管理还要加强对被授权的人员的管理。一方面要对被授权人员的业务水平、道德素养进行把关;另一方面,授权的时限、权限、对象要明确,避免含糊不清。
第三,搞好授权管理应控制项目印章的刻制和使用。国有大型施工企业常常授权项目部刻制或管理项目印章,项目印章的数量和使用率可能远远高于企业公章和专用章;因此,对项目有关印章的刻制应当严格控制,对用章的管理应当仿照对公章和专用章的管理制度,杜绝私刻滥用。
(三)合同管理制度
市场经济是合同经济,企业对外经济往来主要以合同的形式进行,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是企业整体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完善以下几项合同管理制度:
1.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查
在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人员要切实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避免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签订重大合同前,企业内部职能部门应对合同草案进行评审,各部门对涉及各自业务范围内相关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可行性做出相应判断,并提出书面意见。国有大型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最多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此类合同应重点审查业主的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文件,以确定发包人的主体资格;还要审查项目资金落实程度及业主以往合同履约情况,以确定业主的履约能力。签订分包合同应重点审查承包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
2.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会签
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业务部门负责起草文本,同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后,合同主审人员认为已经基本没有异议的,提交审查意见,交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报批。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公证手续的,一般由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3.合同签订后的履行和变更
合同签订后,经办人员要把合同副本发给企业相关职能部门,正本由合同管理人员及时入账登记、编号、归档。合同生效后,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员负责根据合同要求的期限及时列入生产计划、采购物资、收付货款,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经办人员应在法律规定或约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变更和解除手续。
二、设置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构并配备适当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人员
(一)设置有效的法律防范机构
企业应根据企业管理的需要设置法律风险防范机构,可以设置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也可以不单独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而让负责法律风险防范的机构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无论是设置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还是合署办公的形式,都应明确法律风险防范机构的地位和权责,尤其要确保做到以下几点:
1.确保法律风险防范机构能独立开展工作
企业要保证法律风险防范机构工作的成效和质量,应确保法律风险防范机构能客观的作出法律判断,要实现这一点,关键是要保证法律事务机构的独立性,避免其受到不应有的干扰。独立性的概念包含四个相关要素:第一,要享有正式地位;第二,要有一名负责人全面负责系统有关风险管理;第三,有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机构负责人的职位安排应避免其职责与其他职责相冲突;第四,有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责应能够获取必要信息并能接触相关人员。
2.重视和尊重法律风险防范机构的意见
企业决策层和其他职能部门要对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人员的意见高度的重视,对有严重或较大法律风险的决策或操作行为要重新决策或加以调整,避免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要建立追责机制,对已经从法律角度作出了风险提示而不及时进行调整,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机构和个人,要进行相应的处罚,从而使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从而形成有效的执行力,使得企业和个人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和工作,保障企业和个人的根本利益。
3.法律风险融入企业管理流程,发挥整体作用
要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法律风险防范机构首当其冲、责无旁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就只是法律风险防范机构的责任。其实,要提高企业整体法律风险防范水平,使得企业走上法治的轨道,必须在企业上上下下形成法律意识,让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进入企业管理流程的各个方面,这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企业的各项制度要合法,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决策制度、财务制度、人事制度、奖惩制度、销售制度等)都要合法依规,从基础上和源头上筑造企业整体运营合法性的基础;其次,要厘清企业运营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将法律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第三,要对违规决策、违规操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要进行相应的处理,使得企业上上下下、各个机构和个人都充分发挥作用,最大限度的防范法律风险。
(二)配备适当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人员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人员设置有三种模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采用:一种是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担任风险防范人员,由其负责企业全部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第二种是聘用律师,由律师负责企业全部的法律事务包括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第三种是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范人员和外聘律师相结合,这种方式法律风险防范作用最为全面。
法务求职信模板【一】尊敬的各位单位领导:
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拔冗阅读我的求职信。远航,赖您东风助力!我是江汉大学20xx届法学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3年之久,在简历当中详细的叙述了我的工作经验,希望与贵单位的同事们携手并肩,共扬希望之帆,共创事业辉煌。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经过四年多的专业学习和大学生活的磨练,以及3年社会实践工作,为了立足社会,为了自己的事业成功,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
十多年的寒窗苦读,现在的我已豪情满怀、信心十足。事业上的成功需要知识、毅力、汗水、机会的完美结合。同样,一个单位的荣誉需要承载她的载体——人的无私奉献。我希望贵单位给我一个机会,让我有幸成为你们中的一员,我会以百倍的热情勤奋踏实的工作。
期盼能得到您的回音!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暇审批这份材料。
此致
尊礼
自荐人:
xx年5月30日
法务求职信模板【二】尊敬的领导:
您好!真诚地感谢您在繁忙公务中浏览我这份求职材料。
我是XX大学法律系的一名应届毕业生。为了给自己寻找一片施展才能的天地,我谨向您作自我推荐。
大学四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校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通过紧张的学习生活,我已经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基本法、部门法的相关知识。四年中,我多次获得奖学金,顺利通过了大学英语四级、大学英语六级和计算机二级考试。
我还是一个正直忠诚、勤奋求实的人。性格乐观自信、温和开朗;人际关系和谐,适应环境能力较强;知识面较广,接受新知识、新事物能力强,有较强的自学能力。除了法学理论及实践知识外,还广泛涉猎人文历史、经济、管理等学科知识。
在学习之余,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大学生活使我逐渐走向成熟,我渴望在新的天地里运用自己所学,尽自己微薄之力从事我所钟爱的法律或管理行业。
希望给我一次选择的机会,我会让单位满意,让您满意。期望在以后的工程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我会脚踏实地的做好每一项工作,一切为公司,为公司一切。祝贵公司事业蒸蒸日上!
此致
尊礼
清算人在我国立法中被称为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破破产产清算人的地位。分别从国外有关破产清算人地位的几种学说 、国内有关清算组地位的几种观点进行论述。第二破产清算人的选任。破产清算人的选任方式,在国外立法中存有差异。有院选任的,有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等。第三破产清算人的职责。破产清算组成立后,应全盘接管企业,主要履行八项职责这里不再赘述,详见论文。第四破产清算人的一般义务和报酬。我国立法既没有清算组成员一般义务的要求和违法失职责任的规定,也无对清算组成员报酬的规定,这与国外的规定相差甚远。第五完善破产清算组的几点建议。分别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详见论文。
破产清算人,在我国立法中被称为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繁杂沉重,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掺杂其间,因而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故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清算机构。破产清算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构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破产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和高效率地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清算组的关系至为密切。本文对破产清算人的法律地位、职责、义务和报酬等进行了阐述并指出了完善我国破产清算人的制度和建议,以期对破产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效益。
一、破产清算人的法律地位
破产清算人类似于我国破产清算组的组织,在国外立法中均有规定,(注:日本破产法称之为破产管财人,德国称之为konkursverwalter,英美称之为trustee,法国称之为syndie,我国称之为破产管理人。为叙述方便,下文适用的破产管财人、破产管理人、破产受托人等均指代该机构。)但就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国内外界众说不一。
(一)国外有关破产清算人地位的几种学说
关于破产清算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国外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说。说是最早关于破产清算人法律地位的一种学说。该说认为,破产清算人是人,以他人名义行使破产程序中的职务权力。说的主要依据是,破产程序性质上属于清偿程序,重在破产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私人清偿关系。破产清算人虽依法被选任或由法院指定,但仍然不失其为私法上之人地位。
2、职务说。该说认为,破产程序在法律上为全体债权人对破产人所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重视国家强制执行机关对破产人与破产债权人之间的公法关系,从而破产清算人应视为类似强制执行机关的公务员,其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
3、财团代表说。该说认为,债务人财产因破产宣告而成立以破产清算为目的而独立存在的财产,这些财产整体人格化则形成破产财团,破产清算人是这种人格化财产的代表机关。
(二)国内有关清算组织的几种观点
1、特殊机构说。该说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及《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看,说、职务说及财团代表说均不能、准确地揭示我国破产清算组的法律性质。前两说各有欠缺,不足以信奉,财团代表说也不能成为清算组性质的理论基础,因为我国只用了破产财产而没有破产财团的法律术语,因而,清算组是接管破产企业,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的特殊机构。
2、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该说认为,清算组对外代表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活动,对内主持破产的处置和分配,是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理由有:(1)破产程序性质上类似于清算,而清算程序要将管理处分权移交至清算机构。根据企业破产法原则,企业在解散时,在清算范围内其法人人格视为存续。在这期间,破产企业无疑可成为权利主体,该主体之代表人不可能是破产人,也不可能是债权人,只能是清算组。(2)破产企业存在的目的在于使债权人公平受偿,因而清算组保护和处置其财产的权力被扩大。由于清算组是破产企业的代表,因而其行为效力和参加诉讼的结果均归属于破产企业。
3、清算法人机关说。该说认为,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后,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清算法人,它以破产财产作为其具有法人资格的财产权基础,并在此基础上独立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国家完全有权通过立法,以破产财产为基础成立一种以清算为目的的法人,并赋予清算组该清算法人机关的资格。该说对“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持批评态度,并指出其不能解释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的否认权的行使及其效力。
4、双重地位说。该说认为,破产清算组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人民法院选任的协助法院进行清算的执行组织,又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题,可以独立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活动,在与破产财产有关的诉讼中是一方当事人,其双重性质的地位是履行职务的客观需要。
5、破产财团代表说。持此观点的学者主张,在我国颁布正式的破产法时,应采用“破产财团”的概念,相应地赋予其独立的人格,破产清算组成为破产财团的代表人。
二、破产清算人的选任
破产清算人的选任方式,在国外立法存有差异。有由法院选任的,如日本;有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如英、美;[1](p353)也有以法院选任为原则,而允许由债权人会议另行选任的,如《德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法院任命”,“破产债权人可以在委任管理人的债权人会议上另选一人取代法院责任,法院可拒绝任命被选出的人。”
关于破产清算人的人数,大多任命一人,也有任命多人的,如《日本破产法》规定,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选任数人,有数人时,共同执行其职务,经法院许可可以分管职务。但第三人对破产管财人的意思表示,以对其数人中的一人表示即可。然而在实践中,日本很少选任复数管财人。《德国破产法》则规定:“管理范围内有不同营业所时,可委任多个破产管理人。每一管理人对其事务独立管理”。
关于破产清算人的身份,各国并无特别的限制。凡有行为能力者,无论其是否为债权人均可选任,但基于破产人清算系专司管理和清算事务,故以师、律师,或其他通晓、经营、法律、经贸知识的人士为宜。破产清算人的任职条件,有些立法作了具体的要求。如英国1986年《破产法》要求在各种破产程序中任职的人限于该法承认的从业人员。不具备该法要求资格而任职的,构成犯罪行为(但对官方接管人不适用,其权限另有依据)。英国担任破产案件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种。消极的条件首先是公司或其他法人不能充当,必须是人;其次,不是未经解除债务责任的破产人,不是曾经被法院判决宣告因犯精神病而无处理自己事务能力的人。积极条件为参加政府承认的职业团体或曾凭直接申请取得工商部的个人执业许可。,这些团体或者为会计师协会,或者为律师协会。[2](p103)法国破产程序中的清算人由法院从全国委员会制定的名单上指定,并且只能由这些人员充当,法院得依职权或依申请调换清算人。目前,法国全国破产清算人约有500人左右,并且组成了破产清算人行会,该行会制定有行会纪律。[2](p219、p241)美国的破产操作也是主要依靠中介组织,美国的中介组织非常发达,它们直接参与破产工作的进行。任何破产案件都离不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受托人组织等。许多律师、会计师、投资家、受托人等专业人员分别受聘于法庭、债权人、债务人,从事大量的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预测、法律、重组规划、资产清算等项工作。[3](p103)又据了解,日本司法省曾于明治26年(1893年)颁布一个训令,规定破产管财人的积极条件为:(1)年龄在25岁以上;(2)有整理财产的能力;(3)熟悉会计事务;(4)通晓法律知识;(5)熟悉商业交易规则等。其消极条件为:(1)犯重罪者;(2)拒服兵役者;(3)受破产宣告未复权者。日本学者还指出,即使能满足一般性资格条件的人,如与事件有利害关系,容易被怀疑能否公平地执行职务的人,也不应选任之。[4](p63)
我国现行立法在清算组成员的产生方式和身份要求上采取不同于国外的做法。根据《企业破产法》和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并且立法没有统一的积极或消极资格条件的要求,此与国外立法大多由会计师、律师或其他适于管理破产财产的人充任破产清算人相比差异甚大。
关键词:高职教育;法律课程;实践教学;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4-0046-02
由于受“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重理论轻实践”、“重法律教育轻法律职业培养”等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高职法学实践教学在相关制度、课程体系、教学场地、师资力量、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方面存在严重的不足,主要表现在:课程设置是本科教育课程的简化,没有探索出一条成熟的职业化教育的路子;学时过于饱和,学生缺少必要的自学和思考空间;实践课时偏少,实践性不强;师资力量薄弱,大多数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不具备法律执业经验;教学方法单一,从理论到理论,上课满堂灌,考核靠死记,师生之间缺乏互动;实习流于形式,实习缺乏规范化、体系化和制度化等。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应当从多方面入手进行改革。
一、更新观念,改革高职教学模式
高职学院要提高法律课程的实践性,首先就是要从观念上进行更新,对高职教育的总体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和培养方案进行创新。
1.结合社会需要,准确定位培养目标。(1)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为根本任务。(2)以社会需求为目标、以技术应用能力的培养为主线设计教学体系和培养方案。(3)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基础理论教学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须”、“够用”为度,专业课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
2.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设校监(所、院、企)互动、专业学习与法律服务一体化的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1)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的办学机制,与更多相关行业单位及时联系,让学生根据学习的需要能随时到单位顶岗实践,以达到职业岗位技能培养的目的。(2)按照法律事务职业岗位的特点,建立专业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模块;依照岗位能力的培养要求,在校内展开法律事务能力与综合能力的模拟训练;以行业、社区等设立的法律岗位和实训基地为载体,通过“真案真做”的社会实践,使学生的职业能力与法律行业岗位群技能要求之间实现有机统一。(3)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依托专业优势兴办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或法律援助咨询机构,形成“专业+行业+师生员工”专业建设模式,使专业教育具有仿真的职业环境。(4)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按照专业对口、保证专业培养规格的基本原则,校行合作、工学结合,实行“定单式”培养,这将是高职法律院校培养高技能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基本途径。
3.以职业能力为主线,设计人才培养方案,高职教育既不能成为本科教育的压缩,也不能仅是对中专办学模式的简单传承,必须要有创新,定位要合理,其培养目标、人才规格、知识、能力、素质结构要力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高职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这就必须深入司法实务部门,对用人市场进行调查,了解行业欢迎什么样的人才,学生应具备哪些能力,以此作为教学改革的突破口,制订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着重将职业道德、知识结构、应用能力、综合素质各环节反映到法律高职院校培养目标中来。从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技能素质等方面体现学生的业务工作水平;从工作态度、工作作风、责任感、遵纪守法等方面造就良好的职业道德。通过调研并反复与行业专家论证,形成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
二、以法律应用为主旨,构建课程教学体系
高职专业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构建要体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高职教育特点,要以职业需要引导组织教学,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按照突出应用性、实践性的原则更新教学内容和重组课程结构,形成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素质教育三大课程体系。教学内容突出基础理论知识的应用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基础理论教学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专业课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要根据法律类高职教育的特点和行业需要加大课程的整合、创新力度,促使课程开发从单项性课程建设向系列课程整体结构优化转移,体现多元化和个性化的发展趋向,为学生自主构建自己的知识结构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创新方法,更新手段
加强教学、实践资料库建设,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法,逐步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理解法律和应用法律的能力。
1.讨论法。包括课堂讨论和课后讨论。针对讲授中、案例中的法律问题给出辩论题目,由学生应用所学知识,放开思路,大胆分析,提出自己的见解与解决方案,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口才和胆识。
2.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是法学教育中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或教学模式,具有教学活动的实践性、诉讼角色的扮演性、庭审过程的表演性和法庭场景的模仿性等特点,对学生能力是一种全方位的锻炼,包括学生的组织协调能力、收集资料的能力以及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都将通过模拟法庭得到全方位的锻炼。参与表演的学生通过运用相关的实体法知识分析案情,运用相关的程序法知识运作模拟庭审,使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通过自己担任模拟法庭中的各种角色,亲身体验案件的审理过程,塑造自己的角色意识。通过不同角色的训练,可以培养学生的多向思维能力,使其深入了解不同职业的内涵,塑造自己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念,进一步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
3.社会实践法。利用寒暑期联合学院团委、学生社团等部门开展公益法律咨询活动,指导学生分成民事纠纷组、刑事禁毒防御组等到各州、市、县开展法律宣传与咨询活动,学生亲自接待当事人,向来咨询的人员解答法律问题,教师从旁予以指导和帮助。
4.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将法律专业理论与律师办案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的基本方式是问答式或议论式。教师上课一般不讲序言、概论、定义之类抽象的东西,而是开门见山地组织、引导学生分析案例,提出问题和学生共同讨论。它要求学生事前阅读有关案例的参考书,在课堂上阐述、分析、评论、比较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像律师和法官那样运用原始材料,概括提炼自己的基本意见。
5.抗辩式教学。抗辩式教学是法律实践教学的一种,它的特点是在“实践”中学习,即让学生通过模拟练习来增强自己的抗辩技巧。在抗辩式教学中,学生是课堂的主角,教师只是起到组织课堂、评价学生以促进学生改进的作用,同时指导学生如何结合案情和自己的角色,充分利用法律为自己的客户谋利。抗辩式教学的案件资料不同于一般的案例教学资料,案例是经过精心设计的,讲究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均衡,材料也比较繁多,学生将按自己的角色找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同时发现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形成自己的抗辩思路。抗辩式教学把大班授课与小组练习相结合,在大班授课中教师对案例抗辩技巧进行讲解、演示,甚至故意出现错误,让学生指出,再由教师做出正确的示范,以强化学生印象。在小组练习中,学生扮演律师、检察官、法官进行口头辩论和法律适用。抗辩式教学的引入改变了讨论课中学生角色不清、讨论漫无边际的格局,有利于学生抗辩技巧的训练。同时,抗辩式教学着眼于抗辩技能训练,它要求每一个学生都要担任律师角色,从而打破了模拟法庭中常常只有个别同学担任律师角色,大多数同学只能担任事务性工作的格局。
四、培养师资队伍的实践能力
一是重视年轻教师职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以使他们树立职业观念,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技能;二是为教师提供各种继续教育的机会,为教师更新知识,了解和吸收最新科研成果提供了方便;三是为教师创造条件,定期到有关部门、公司、企业挂职锻炼,为教师进行科研和社会调查研究提供机会;四是聘请知名高校实践能力强、理论水平高的教授做兼职教授,定期对教师开设讲座,提高年轻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和理论水平;五是聘请公、检、法、司、律师、监狱等法律职业团体中实践能力强的专家与青年教师共同担任学生实践指导教师,提高实践教学效果。
五、构建多维、互动的实践教学平台,建立高标准的实践基地是加强实践教学的必备条件
只有在校外实践基地亲自动手操作,学生才能有机会真正接触、了解并熟悉各种职业岗位,他们的技能才能得到真正的实践检验。
1.加大投资。在校内建立诸如模拟法庭、速录实训室、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实习实训基地,形成集教学、科研、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四大功能于一体的仿真职业环境,实现实训项目开出率100%,让学生亲历各种民事、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的办案程序,熟悉各种非诉业务的操作,训练调查取证的方法,用所学的法律理论知识开展法律咨询等活动。
2.加强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联系,与相关单位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使校外实践基地成为课堂教学的有效延伸。与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社区联合建设适应法律专业实践教学需要的校外实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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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学应用型人才 法学教育 教学改革
在法学教育领域,如何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值得法学教育工作者深入思考。目前法学专业在教学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人才的实际需求和培养严重脱节,毕业生就业困难,等等。有数据显示,目前法学专业学生数量比30年前增长了200多倍,这意味着,若我们不探索自己的办学特色,学生就可能被社会所淘汰。我们到底应该培养什么样的法学人才和如何培养法学人才,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迫切课题。
一、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及教学改革思路
人才培养模式的核心问题是: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怎样培养人才。法学教育应根据社会需求科学定位,从培养目标、人才规格、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师资队伍、教学评估等诸方面进行探索,以期构建一个科学、高效并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一)坚持专业知识能力提高与人格养成有机结合。
通常说来人才培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培养对象应当具备的品格和素质,二是培养对象应当具备的知识或技能。多年来我们侧重于知识的培养,在这个方面也的确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对合格法律人的品性和道德培养的普遍忽略是当前法学教育急需反思的。法学教育首先要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其次要具有执法如山、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职守的高尚情怀与品德,严格自律,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和遵纪守法的品行。最后要具有敬业爱岗、奋发奉献、团结协作的良好道德修养。合格法律人才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伦理修养,这是法律职业者在实际工作中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价值的根本保证。否则一个精通法律的人比法盲更懂得如何规避法律,利用法律的漏洞,从而使法律的尊严荡然无存。在教学过程中一方面应注重对学生正确理解法律知识中的道德与伦理内涵,吸收其中合理成分的引导,另一方面要重视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其自觉培养作风正派、纪律严明、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等精神和品格。总之,法学教育不仅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知识和技能,而且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素质和品格,而后者在某种程度上可能要求法学教育工作者和学校付出更大的努力,而且刻不容缓。
(二)坚持以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为改革重点。
法律专业素质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职业技能素质,在课程体系上要在保证十四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数量的限选课,作为对必修课程的补充。在此之外,另为学生安排一定数量的任选课,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在保证法律人才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以实践教学为突破点培养学生的复合型全面能力。法学人才应有普通法学人才、应用法学人才、法学研究人才和法学精英人才之分。普通法学人才指仅能从事简单或辅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律人才,这主要是指基础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学人才;法学研究人才是指能够专门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学术型法学人才,这主要是指研究生层次的人才;法学精英人才是指在法学实践和法学教学及研究中取得重大成就的法学实践家和理论家;法学应用型人才是指以基础法学教育为基础,能够熟练掌握法律职业技能,精通法学基础知识的专门从事法学实践性工作的法学人才。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仍有其发展的空间。作为法学基础教育的致力者,我们要凸显自己的教育特色,在实践中检验教学成果,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法律人才培养必须与改革开放的社会大背景相适应,必须以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提出的能力素质要求为基础,必须把社会对人才的评价作为培养质量的重要参照。
二、 对我校法学教育的定位思考及设想
学校定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整个社会大系统中的定位,在整个高等教育系统中的定位,学校内部各要素在学校发展中的定位三个层面。我校的定位是:立足河南、辐射全国,重点发展应用型本科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办成以工科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办学特色鲜明的教学型普通本科学校。学校以“明德修身,立风养性,博学致知,笃行建业”为校训,致力于培养理论基础扎实、宽厚,综合素质较高,创新意识、实践能力、敬业精神较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可以看出我校的发展以工科为主,加上近年来法学专业的就业持续低迷的宏观环境,对我系的法学专业发展十分不利。但我系法学专业从建制以来,取得了相当的成果。我系的法律事务专业生源大部分来自全国高中文科毕业生。法律事务专业自1996年来培养了一千多名法学毕业生,有很多学生通过参加公安、检察、法院系统的招考走上工作岗位,参加招考的通过率很高,有很多学生在工作岗位上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贵州省卫生厅、青海省卫生厅、山东省工商局、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纪检委都有我系法律专业的学生,在省内及安阳的五县四区的基层司法队伍中更是非常多。还有许多毕业生在毕业时通过专升本的考试,取得本科学历。对于专科层次的法学教育来讲取得这样的成绩是非常难得的,在如此众多的法学教育队伍中定位我们的法学教育模式,凸显自有的教育特色是很有必要的。
虽然现在法学专业正处于“就业冬天”,但是如果能够加强自身素养,那就像是给自己加了件御寒的冬装。一些有特色的法学院校调整人才培养模式,取得了不俗的成绩。比如对外经贸大学的培养标准是“三精通”法学人才,即精通外语、精通国际经贸业务、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因此,英语底子较好并在国际经济法方面有所作为的同学在毕业后就业路径较宽。南方医科大学利用自身医科院校的优势,将医学和法学相结合,医、法交融,所培养的学生既懂医又懂法,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优势显著。南京师范大学则推出了“法学―外语2+2”的人才培养模式,即学生入校后,先进行2年不同语种的学习,2年后再进入法学专业学习,毕业时颁发外语学士毕业证和法学专业毕业证。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国家需要不同层次的高等教育。高端法学教育固然很好,但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是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不可能把学生都培养成硕士、博士,也不是所有的职业岗位都只有硕士和博士才可以完成,绝对的高端教育既是一种教育资源浪费,又会造成新的法学人才供需失衡。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仍有其发展的空间。事实上,对于法学教育和社会需求不符的问题,法学界早有微词。徐显明教授就一直主张“应将目前的‘学术型法学教育’转变为’职业型法学教育’”,即在法学教育中,增加更多的实践内容。如果我们能够创出自己的专业特色,专业发展仍有空间。我系还有“社会工作”这一本科专业,在学科建设上可以起到互补作用,充分利用了我校经、法、管等人文专业的学科优势,使学生的专业具有深厚的人文底蕴。这样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既能满足法学专业的共性需求,又能适应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法律问题对交叉性、联系性与法律相关的其他专业知识的需要;既可涉足一般性法律事务,又可依其所长从事特殊领域的法律工作,从而适应21世纪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多方面需要。我们应注重自己的发展方向,在特色中找生存,在不足中找更新。这是符合法学教学改革的发展趋势。
三、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视角下的教学改革
人才培养目标是人才培养模式架构中的核心要素,是学院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制约着其教育活动的方向、课程体系的设置、教学方法与手段等。在培养内容上要注重知识素养与能力素养的培养,将法学教育的质量与社会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法治进程与理想教育目标的有效运作,在法律教学与法律职业的密切关系的互动中寻求共同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
(一)知识素养: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程+特色专业教育。
如著名学者梁治平先生所言,在中国法律问题一开始就明显不仅是法律问题。知识素养应以基础学科为底子,以专业知识为主干,以技术应用为主线,形成交叉融合的知识结构。基础性知识要“足够、扎实”,专业化知识要“实用、管用”。要合理安排课程结构,减少“必修”课目,扩大选修课的范围,使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自由地选择各类选修课。课程设置要突出“厚基础、强能力”的思想,可以将《证据学》等列为必修课,开设法律外语、司法口才学、法律思维学等选修课程。课程结构要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要求,在保持传统课程体系的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可增加环境法、国际人权法等新领域中的课程,使课程总量和信息量得到扩大。还可以增设课外阅读环节,这一环节是指在学院有组织有指导有考核的前提下,学生被指定阅读相关法学经典著作,定期接受考核,以提高其法学素养。未来法学教育中的课程,一方面体现内容的综合化,另一方面出现课程内容日益专题化(专门化)的趋势。除了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课目外,与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相互交叉的学科,以及专门领域的课程数量也不断扩大。在一些法学院课程中专题化的课程又分为授课、讨论与实务学习三个方面内容。如上谈到的对外经贸大学的“三精通”和南方医科大学的“医法交融”,我们可以借鉴,我校可以利用经济管理学院金融专业,对我系法学专业学生进行特色培养,突出与一般法学毕业生不一样的知识结构,以拓宽学生就业路径。
(二)能力素养:专业学习+实践课程+实习环节。
法学天生是“以人为本”的科学,所以学生绝不能脱离社会,否则就是闭门造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仅靠理论教学是无法完成的,因此,需要加大实践教学力度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构建一套实践教学体系。
模拟法庭教学课程模式可以弥补法学传统教学的缺憾。把“模拟法庭”作为一门独立的实践课程开为限制选修课,学生完成诉讼过程,整个活动记入案卷档案,相当于考试试卷,并撰写参加庭审体会、感受,或案例探讨论文。实践法庭课程的改革思路是以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为基础,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为重点,以培养学生的职业综合能力为目标。学习模式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教学方式非常类似,也就是在案例中贯通理论知识。一件案子的成功处理,几乎会串联起大部分大学所学知识,从写诉状开始,到证据的收集,再到辩词的梳理,等等,这一系列活动就像是“知识大汇演”,对能力的提高有很大的帮助。其次要加强实习的频率,对目前实习安排进行改革。目前的实习主要是在第6学期,实践证明这种实习期间安排得并不合理。毕业前夕学生的主要任务放在专升本或者找工作上,能够充分利用这段时间来实习的少之又少。这半年的时间根本不能起到实习的作用。我们设想把这段实习期间分解到各个学期,在各个实习期制定一个主体实习目标,如第一实习期做一个社会调查,第三个实习期了解庭审过程等,既能和学习过程合拍,又能很好利用实习期间,达到实习的目的。
(三)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案例教学+法庭教学。
1.变纯讲解式为讲解式与案例教学相结合。讲解式的教学方法在法学教学过程中以讲解法律条文为主,缺乏与实践的衔接。案例教学法则正好克服其弊端,能使法学理论、法律条文和司法个案有机结合起来,具有直接的学习效应,但也不是无所不能的,在一些枯燥的理论问题上,讲解式亦有其特定的作用,所以要二者结合使用。
2.变纯课堂教学为课堂教学与法庭教学相结合。这是由法学专业的职业定位决定的。在法学应用型人才的角色定位中,其工作的主要职业效能都可以在法庭审判时得到体现,这样就使法庭教学法成为法学教学中一个不可缺少的方法和环节。法庭教学可由教师组织,学生动手进行模拟法庭审判,并进行讲评,达到熟悉审判程序,掌握法庭各法律角色的技能的目的。同时,法庭教学还包括让学生走进真正的法庭直接旁听庭审活动,进行专业见习和观摹正式法庭审判等内容。
振兴法学教育,培养高质量的法学应用型人才,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也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同时要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模式,否则目标就只是目标,停留在憧憬阶段。
参考文献:
[1]郑群.关于人才培养模式的概念与构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4,(1).
[2]张昌波.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战略定位[J].高等职业教育――天津职业大学学报,2005,(5).
文秘法律专业知识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文秘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专业核心能力:法律文秘操作技能。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就业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文秘及相关岗位。
本专业培养具有必备的法学和文秘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岗位文秘工作技能的复合型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文献检索、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档案管理、法律文书训练、现代汉语与基础写作、秘书理论与实务、计算机与应用。
修业年限:基本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五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具备法律事务执业能力、掌握秘书技能、会英语、会电脑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学生毕业时,要求取得国家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主要课程:大学英语、英语视听说、专业英语、秘书实务、档案管理、企业管理概论、法律文书、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税法、电子商务、商务谈判、沟通技巧、多媒体技术应用、网页制作等。
专业特色:注重塑造形象、提升品味;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复合型多元化的职业能力。
职业前景:学生毕业后,既能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助理工作,又能从事法庭助理、书记员、律师助理职业,还能从事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助理和商务管理工作。本专业就业面广,适应性强,并有潜力成为高级管理人才。
培养目标和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法律文秘专业第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学生应在掌握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技术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素质、知识和能力基本要求
1. 素质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高新技术和技能;养成正确的审美意识、审美情趣和美感,具有一定的认识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具有自我调控、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知识与技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 知识基本要求
(1)掌握语言文学类、政治哲学类等基本知识。
(2)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文秘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其中包括办文、办事、办会方面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
(2)掌握管理学、秘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掌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的基本知识。
(4)掌握办公室管理、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懂得档案和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和法律法规。
(5)掌握公共关系、社交礼仪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规则。
(6)掌握法律公文及其它常用应用文的写作知识。
(7)熟练掌握计算机的理论知识,能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进行法律文秘事务运作。
3. 能力基本要求
(1)熟练运用汉语语言的能力,其中包括心领神会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咨询、中文写作能力。
(2)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文的能力。
(3)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事的能力。
(4)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会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制作和公文处理能力。
(6)运用法律和文秘的基本理论知识从事法律文秘运作的能力。
(7)运用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咨询、司法调解和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8)公关活动策划能力和人际沟通、接待协调能力。
(9)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事务处理、法律秘书实务活动的能力。
(三)证书要求
1.获取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2.获取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证书或大学四极以上证书。
3.获取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劳动部门计算机操作中级以上证书。
4.秘书资格证书。
传统公司法“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当代社会对公司法方向人才的要求。文章认为在司法考试的背景之下,由于其着重考察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所以公司法的教学也应做出相应的变革,紧紧围绕着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这一教学目标,对公司法中的重点问题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进行精讲,以培养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来满足现实社会的需求。
[关键词]
司法考试;公司法教学;应用型人才
一、公司法教学改革对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司法考试是国家司法部组织的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公证员这些法律职业的一种资格考试,其实质就是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选拔。其考试内容既包括理论法学的知识,又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内容,但其考察重点是考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即应用现有的法律法规解决现实生活中案件的能力。司法考试自2001年开考以来,已经举行了15次,为我国法治建设选拔了大量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在开考前几年,是不允许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参加考试的,后由于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不太乐观以及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没有实现很好地衔接,故在2008年司法部做出决策,允许大四学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以此为契机,不仅实现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也推动了法学教育的变革。公司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蓬勃的发展。经过30多年的发展,公司数量逐年增加,规模日益扩大,在对内对外交往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所以在司法考试中,对公司法也进行重点考察。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为了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关系,公司法经历了2005年和2014年两次修改,现行公司法律制度是比较完善和健全的。司法考试对公司法的考察重点非常突出,主要是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经常出现的那些法律问题进行考察,如股权转让、对内对外担保、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传统的“满堂灌”、泛泛而谈式的教学方法,根本没法解决这些问题,使得学生不仅应试能力很差,而且对公司法律制度的应用能力也很差。基于以上这些原因,对公司法进行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二、公司法教学改革的基本原则
古人云:“万事有利有弊。”允许大四学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也一样,它对于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是有一定的启迪作用,积极推动实践教学的发展,但其对法学教育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那就是忽视对研究型人才的培养。所以我们应当重视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改革的积极作用,但不能矫枉过正,不能对传统的教学方法全盘否认,不能将法学教育变成围绕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原因在于,司法考试是侧重于对应用型人才的选拔,而我国在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层次、多样化的,还需要研究型人才和在基层从事法律服务的普通法律人才。在此背景下的公司法教学改革也应遵循一定的原则:1.坚持在传统教学方法基础上进行改革。我国的法学教育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绩相当可观,建立了健全的法学教育体系,注重法学基础理论的教育和学生思辨能力的培养,并且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为保障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进行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现在进行的公司法教学改革,并不是对传统教学方式的全盘否认,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在重视基础理论教学的同时也要重视公司法的实践教学,让有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担任本课程的教学,这样能更好地把握这门学科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与发展动态。使公司法的教学从单纯强调高不可及、形而上的“学院派”向唾手可得、更多地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务实派”转变。2.以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为改革目标。国家司法考试开考的前几年,对于公司法的考察试题较简单,侧重于对单个法条的考察,而近几年对公司法的考察主要是进行综合考察,有些试题跨章节,有些试题是对整部公司法进行考察,比如说公司法中的诉讼制度等,所以要注重提高学生对公司法律制度的综合运用能力。现代的公司法律事务不仅涉及法律知识,而且涉及财会和管理方面的知识,邵阳学院在进行公司法教学改革过程中,增设了会计学和财务管理两门财会方面的课程,并鼓励学生既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还要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公司法教学改革不仅注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也注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增强学生日后解决公司法律事务的能力。
三、公司法教学改革的具体举措
(一)教学理念由于司法考试对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冲击,针对公司法的教学改革出现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课程设置怎样体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如何调整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在允许大四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的大环境下,公司法教学究竟是偏向应试教育还是力求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如教学力求融合的话,那么融合的路径与方式又是什么?在保证普通法律人才培养合格的基础上,利用邵阳学院法学专业作为湖南省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的契机,充分认识到公司法律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的多发性以及公司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积极探索以培养专业复合型、应用型、跨国型人才为目标,辅以教学理念、课程设计、教学手段、师资建设等诸多方面的密切配合,积极实施公司法的教学改革。公司法课程的总体教学目标是着力培养学生具备较为扎实的公司法学术素养,具备国际视野与本土意识,通晓公司法理论和实务,掌握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的相关实践技能,具备学术批判性思维和常见法律实务问题处置能力,能够在大型的跨国公司、国内的中小型公司从事法务工作,也能在各级政府部门、仲裁机构、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等从事公司实务操作和法律实际工作。
(二)课程设计基于司法考试的考察特点以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客观需求,对公司法课程教学内容进行了改革。首先,在课程开设的学期方面,将公司法的教学时间从原来的大二第一学期调整到大三第一学期,在学生完成其他主干课程尤其是民法、合同法、物权法等课程学习以后开设,有助于学生加深对公司法的理解与掌握。其次,在教学环节上,对基础理论、法条解析、案例研讨等板块方面进行了调整,适当降低了对基础理论的讲授,强化了法条解析与案例研讨,更是明确将公司法实务课等实践环节列为课程的主要内容。最后,优化课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安排学生撰写小论文、案例分析作为平时的作业,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分别占课程成绩比重的30%和70%,考核题目偏向客观题、案例分析题等类型,引导学生关注与公司法相关的重大现实问题。
(三)教学方法第一,课堂教学环节。注重教学环节的创新和完整,着重教学过程中的启发与互动环节。将以往满堂灌的形式逐步调整为学生课前预习,教师课堂重点讲解,组织专题案例讨论以及布置学生课后进行专项练习。课堂讲解和专题讨论的时候,基本遵循以下步骤:首先对基本概念和法理进行介绍;其次对重点法条进行解读;再次精心挑选一些司考真题让学生进行课堂练习;然后挑选一些典型案例让学生进行讨论;最后,就与课程内容相关的理论前沿问题进行介绍,以便同学们开展研究性学习。通过这种课堂教学方式,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和提升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二,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在全面、系统地阐述公司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将近年来公司法学在理论和实务方面出现的最新问题在课堂上加以介绍,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在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等,此种教学方式能够开拓学生的视野,将学习热情很高的学生引领到学术前沿,对于研究型人才的培养是一种科学的方式。第三,实务教学环节。从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聘请老师来主讲的。通过举行公司法模拟法庭、设立咨询、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司法强制解散公司诉讼、公司的解散、破产等法律实务模拟活动,让学生在真实的环境中体验并掌握公司法相关法律机制的具体运作流程,实现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衔接。第四,实践基地环节。政法系加强与司法机关合作办学,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等十余家法院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尝试建立了本科教学的“双导师制”,每年都安排学生到这些单位开展毕业实习和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可以近距离观摩、亲身实践公司法的相关理论知识,培养处理相关公司法务的职业技能。
(四)师资建设邵阳学院在对公司法进行教学改革的过程中,也特别注重加强师资建设。担任公司法教学的教师既要求具有民商法博士学位、同时还必须是兼职律师,也就是双师型的教师。任课教师将其在公司法实务中碰到的一些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传授给学生,并结合真实案例讲解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应用问题,这对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非常有益的。另外,任课教师指导某些优秀的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结合自身研究的问题,给学生讲解如何选题、如何查找资料、如何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于研究型人才的培养是大有裨益的。所以,加强师资建设也是公司法教学改革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