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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是民间按照市场机制调节资金余缺的经济活动,有其固有优势与灵活性。探索建立市场化的民间融资良好秩序,既要保持其原有的活性与自由,又要减少行政审批与行政干预。从设计思路来看,《条例》进一步放宽了主体设立准入条件,但在行为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尤其是“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效处理行业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1.在主体设立方面除了明确民间资金管理企业需满足5000万元实缴货币资本以及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需获市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核准外,取消了其他诸多行政前置条件,鼓励各类民间融资主体设立与发展。同时,鉴于有些主体主要从事社会资金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公众性和风险性,根据审慎性原则,条例又规定这些主体在工商注册核准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备案。2.在主体行为方面《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对发行定向债券及定向集合资金的主体提出了监管要求,即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主体才能从事定向债券和定向集合资金发行工作。同时,为了进一步防范和控制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这些主体的业务禁入、信息披露、资金托管、运营投向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监管要求。
二、温州民间金融市场主体发展现状剖析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滞后制约着借入方市场主体的培育壮大从条例设计内涵来看,现代企业制度始终贯穿着主体的确立及发展。但从企业规范程度看,传统的温州企业大多数以家族制为主,尚未完全建立起产权明晰、财务规范、信息透明、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据统计,全市中小企业50%以上存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状况,许多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财务审计部门承认的财务报表和良好的经营记录;60%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是3B或3B以下。此外,企业与企业主的一元化运作模式,混淆了条例所倡导的民间融资主体及其行为,降低了借贷用途的透明度,不利于主体规范行为的实践。虽然温州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启动中小企业改制提升工程以来,累计已新增近400家股份有限公司,超过了过去34年的总和,但长期所形成的“不规范”意识仍使投资者的“敬而远之”,直接影响着企业定向债的发行以及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定向集合资金的投向等。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温州仅有9家企业登记备案定向债发行,备案金额1.62亿元,但成功发行仅7000万元。
(二)“三类中间服务”市场主体运行仍面临着诸多体制机制问题1.民间资金专业管理尚未形成规模效应目前,温州已培育发展12家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即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共计12.5亿元。截至2014年底,12家公司共组织39亿元资金投向1020个项目,其中发行定向集合资金共7期6.05亿元,占资金投向总额的15.5%。从规模来看,大部分资金来源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自身投入的资本金。与《条例》施行后的民间借贷备案登记总额94亿元相比,仅占6%。换个角度来说,大部分民间资金仍是以借贷形式在市场上流动,还未能有效归入专业化运作轨道。造成这一现象主要原因是受投资项目难找、专业人才匮乏、股权投资退出渠道不畅等因素影响。但从更深层次分析来看,如何提升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专业能力及其衍生出来的公信力更值得我们深思,这也是目前条例制度设计中未能充分考虑的一个“短板”。虽然《条例》对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准入已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但受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影响,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使得条例所规制的5000万元的实缴货币资本沦为形式,易造成主体源头管理上失控,脱离了类金融主体审慎发展的原则,引发部分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空壳化”运作,给整个行业健康发展带来巨大的冲击。2.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亟待破解(1)可持续经营经费来源不足《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定位为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并赋予其受托承担民间借贷备案等一系列准公共服务职能。从本质上来看,民间借贷的备案等职能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畴,但除个别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享受小额地方财政补助或收取微额场租外,大部分中心没有收入来源,处于亏本运营状态。据初步测算,全市7家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年平均运行成本在300万元左右,长期以往必将影响中心的正常运转。(2)业务转型创新滞后按原先设计方案来看,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主要定位于为场内入驻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对于场外各类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中介的服务缺乏有效的着力点。而《条例》赋予中心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权益转让服务、理财咨询等职能,以及其依托民间借贷备案职能所建立起来的民间借贷备案信息(即民间借贷征信)的挖掘运用工作,受信息量不足、人才因素、资源公共性等因素制约,仍未能有效开展,还需要长时间的积累与探索。3.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良莠不齐截至2014年底,温州经备案登记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已达72家,注册资本最低为100万元、最高达5000万元。从运营模式来看,既有纯信息中介平台模式、又有债权转让以及信用担保模式;既有纯线上或线下模式、又有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模式等,整体上呈现出运营模式互联网化、业务运营多样化等特点。受制于国家层面相关金融法规滞后等影响,民间融资信息服务行业长期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的状态。即便是《条例》出台后,温州对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股东构成、高管人员也没有任何前提条件。这一制度设计不足,造成了当前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业务运营的多样化、同质化,导致整体行业鱼龙混乱,部分甚至已经违悖设立时的定位初衷、偏离正确的轨道,并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从事资金融通等红线底线。
(三)合格的借出方市场主体队伍建设还存在“软硬”环境不匹配现象投资者是市场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投资者的成熟是市场成熟的重要推动力,没有成熟的投资者,不可能有成熟的市场。相比证券、期货等成熟市场,民间金融市场的合格投资者队伍建设仍任重道远。从当前投资者结构与行为现状分析来看,投资者逐利性和盲目性特征仍然非常明显,风险意识总体上还不强。以P2P平台为例,部分投资者受高利驱使受骗上当或发生不良损失等情况时有发生,进一步凸显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的不足。此外,从市场培育情况来看,温州虽已搭建了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权营运中心等平台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判断合格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推进合格投资者教育、探索投资者分类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制约了理性而成熟的投资者队伍的形成。
三、规范发展民间金融市场主体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推进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扩面提质”,切实发挥其民间资金向产业资本转化的引导作用《条例》设立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集聚并提升民间资金的专业化运作能力,解决“投资难和融资难”这一关联问题,实现“小资本与大项目”的对接。为此,要以《条例》施行为契机,鼓励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质与量”齐头并进,做强做大龙头企业,完善资金专业化服务网络,放宽服务地域限制,促进专业服务“下沉”或“普惠”。同时,要积极吸引温州区域外成熟的资产管理公司入驻,完善人才队伍建设及相关政策,推进服务“属地化”,着力将温州打造成“区域民间资本专业运营中心”,形成专业化金融服务产业支撑体系。
(二)继续深化中小企业改制提升工程,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与长期以来“温州模式”下企业自身的不规范发展相对应的是民间借贷的地下野蛮生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造成了前几年“借贷风波”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现行条例制度框架设计下,如何发挥民间融资“三条河流”(民间借贷、定向债券、定向集合资金)作用,首先要解决企业自身存在的体制束缚。为此,不仅在继续推进企业改制工作,引导更多的企业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要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尤其是在资金投向、与资本市场对接等方面,形成正向激励作用。可以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竞争机制,增强中小企业的发展新动力,促进民间融资市场规范秩序的重建。
(三)积极探索民间融资公共服务平台“转型升级”之路,实现可持续发展1.要以改革创新思维重新思考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定位根据《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赋予其相应的职能,探索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权益转让服务、理财咨询等业务,逐步搭建形成以“民间借贷征信服务”为基础的权益转让“二级市场”。2.要形成适合中小企业发展区域性资本市场体系要以原温州股权营运中心未上市股权转让平台试点为基础,引导其朝着具有独立的市场定位、特别的制度安排、不同的运作模式的方向,逐步形成适合温州中小企业发展区域性资本市场体系。3.进一步完善金融产品服务产业链鼓励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研发定向融资产品、资产收益权转让产品、定向投资产品、公私合营(PPP)产品、中小企业融资保证保险产品,进一步完善企业融资、百姓投资的金融产品服务产业链,开拓高成长中小企业融资蓝海业务。
(四)建立健全民间金融市场合格投资者制度,推进合格投资者队伍建设1.要细化地方金融市场合格投资者制度设计要以区别投资者的市场风险识别水平和承受能力为核心内容,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和服务,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2.要建立合格投资者自律管理制度以股权营运中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为平台,推进合格投资者的培育工作,加大对投资者的素质教育,逐步搭建起“合格投资者数据信息库”。3.要建立合格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监管部门必须发挥有形之手的作用,强化信息披露与事后监管机制,准确定位并严厉打击各类应披露未披露、错误披露甚至是恶意欺骗投资者的违法违规现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关键词]:民间融资管理对策
一、当前我国民间融资的基本情况
(一)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及特点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济的日渐活跃,私营经济日益发展壮大,民间融资亦以各种形式发展起来。由于民间融资本身固有的隐蔽性特点,人们很难确切地了解它的实际规模。2005年7月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出席“中国宏观经济走势与产业发展高层论坛”时说,根据央行调查统计司以民间融资的调查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
(二)民间融资形成的原因分析
1资金需求的因素分析:
(1)随着经济多元化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快速加快,要保持这样的增长态势,没有充裕的资金支持是很难持续的。
(2)中小企业自身制度上的缺陷,增加了企业规范运作与银行信贷管理之间的矛盾。财务制度不规范,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对其经营活动的风险、成果做出准确判断。抵押担保条件落实困难,无法达到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要求。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持久性较差,给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管理增加压力。
(3)正规的金融产品不够丰富,资本市场不景气,导致银行存款外流。除了低收益的银行存款,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有限,收益率偏低;资本市场不景气,股票、债券、租赁、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产品匮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投资需要,尤其是大部分小城市和县城的金融市场仍然处在较低的发展阶段,在资金趋利性和民间金融市场信息相对透明的情况下,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只能在民间金融市场上寻找出路,将银行存款转为民间融资。
2、银行制度因素分析:
(1)融资准入的门槛较高。从直接融资来看,主板上市的门槛较高,中小企业很难达到上市标准。对中小企业板市场,证监会在高成长性方面做出了市场定位,对拟进入的中小企业上市资格审查更为严格,且相关费用比较高,使之不可能为众多的中小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服务。与股票市场类似,债券市场也基本上没有向中小企业开放。在间接融资方面,大部分企业在遇到资金困难时首先想到“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正规金融市场融资”;但是,银行贷款条件基本要求高、贷款手续复杂、资金到位时间长,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银行贷款的需求。因此,当正规金融体系无法满足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时,他们不得不寻找非正式融资渠道。
(2)信贷资源配置有较大限制。一是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向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项目倾斜,而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供给不足。政策性银行目前的投资重点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和大型项目上。由于政策性金融债券为其近年来主要筹资渠道,受还本付息的约束,该行难以在资金投放向上倾斜。二是金融机构设置缺位。近年来,各国有商业银行对县城的营业机构进行了大规模的撤并,县域贷款业务呈萎缩状态。现有的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实力有限,资金供给能力与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存在一定差距。
(3)金融服务有较大限制。一是行业信贷政策对中小企业有严格的限制。中小企业一般融资需求大多在200万元以下,频率一般是大型企业的3-5倍,贷款属于零售性质;由于贷款业务要严格按程序办手续比较烦琐,管理难度较大,从营销成本和效率考虑,国有商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大都不愿意承办这类业务。二是商业银行没有把票据融资业务作为主要资产业务,发展与市场需求有较大差距。三是边贸结算服务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形成了较大数额的现金在银行体外循环。
二、民间融资的经济影响
(一)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
1、支持了经济发展,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例如温州地区,1999~2003年,民间资本投资总额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平均为61.9%,一般是国有投资额的2倍、外商投资额的20倍,民间资本已经成为温州最主要的投资主体。
2、遵循市场规则配置资源,客观上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有积极作用。一是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对于拾遗补缺、方便生活、促进生产、扩大就业、迅速提高我国落后的生产力水平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二是促进了产业产品创新,推动了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和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一定程度地转变了我国区域经济结构趋同的趋势。
3、为民间资金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投资渠道,拓展了经济增长的空间,提高了资金利用的效率。民间融资从某种意义上是填补了正规金融业的缺失,并向正规金融业的管理体制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对于敦促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加快改革和创新的步伐,具有正面作用,同时民间借贷方便、快捷以及市场化利率的优势,也为银行、信用社提高服务水平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4、随行就市的民间融资利率,合乎利率市场化的变化趋势。灵活多样的民间融资利率均属市场利率,它们较真实地反映出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和资金价格,发挥了利率的杠杆功能,调动了资金的组织者和供给者的积极性,有效地调节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使民间资金的经济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民间融资的利率水平,对国家利率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同时对于处在市场化进程中的银行产品的市场定价,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
由于体外循环资金所具有的隐蔽性、自发性、盲目性、投机性和非规范性等特点,难于监管,必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隐患,给社会经济政治带来不利的影响。
1、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由于体外循环资金的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使大部分资金的流向多为进入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这类行业的相当一部分是属于高能耗、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
2、体外循环资金积聚形成规模巨大的投机力量,有可能导致经济发展失衡。近些年来,民间资金的积聚已经形成不可忽视的投机力量,巨额投机资金兴风作浪已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如股票市场庞大的私募基金,背后都有体外循环资金的作用。又如已被大众所熟知的温州炒房团,使各地的房价都有明显的升高。
3、以高利贷形式存在的不规范民间融资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高利贷多盛行于贫困的农村,而农民借款多用于生活所需。有些地区,有的因讨债发生斗殴致伤,还有的与黑恶势力结合,暴力讨债,影响社会稳定。另外,民间借贷多在亲友之间,常因利益关系导致亲友之间发生一些矛盾,再加上借贷手续不规范,违约情况发生时,纠纷难以解决,引发各种突发事件,不利于社会和谐。
4、体外循环资金的存在严重干扰了金融秩序和金融市场。自发的、无规则的民间金融行为,严重冲击了金融市场的秩序。民间自由利率的不完全性和逐利性,使金融市场反映失真,对正规金融体系的影响很大。
5、形成影响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经营的隐患。从前面的论述中可知,体外循环资金并不是完全脱离正规金融体系的,有相当一部分与正规金融体系存在各种各样的关系,会给正规金融机构带来某种可能的损害。一部分企业或个人受利益驱使,利用银行贷款转贷民企或放高利贷套利,使银行资金游离到银行体外循环,潜在的风险更大。
三、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对策及建议
虽然体外循环资金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也促进了我国的经济起发展,但它毕竟缺少法律约束,它的存在和发展,不利于我国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其不利因素对稳定和谐的经济发展和宏观金融调控是一种冲击,甚至会导致经济和社会一定程度或一定区域的动荡。因此,必须将体外循环资金纳入宏观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范围内。
1、完善政策供给,大力优化金融产业布局
我国目前缺乏对个体、私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以及金融产业布局不合理,使得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民等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是资金体外循环形成和活跃的制度性原因。首先要实现金融服务的多层次和差异化,完善政策和制度供给,建立针对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需要的投融资渠道和制度,对个体、私营经济开放资本市场。其次要积极创新中小企业债务融资的工具,使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可以从债券市场上得到筹融资机会。再次要创建风险投资公司或产业、行业风险投资基金,并采取措施逐步使私募基金合法化。实行“高风险高收益”的民间金融服务,为敢担风险者提供投资渠道,为中小民营企业的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2、培育诚信法治的市场,改善金融环境
要将体民间融资纳入正常轨道,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促进全社会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法制和诚信的市场。要建立健全个人和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促进个人和企业遵纪守法,注重信誉。建立和完善包括以政府为主体的担保体系、以金融机构出资为主的商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互助型担保体系。
3、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测和监督
当前,即使采取措施成立正式的民间金融组织,让中小企业贷款获得正规渠道,让各阶层的金融服务都得到覆盖,民间借贷形式因其主体为亲友的特点,仍然会存在,仍然可能发生各种纠纷。因此,亟须制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同时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的范围。界定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界限,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非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以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4、商业银行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中小企业
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应将为中小企业服务作为自身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5、加强宏观调控,抑制过渡投机
国家在实施产业政策和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进程中,要充分认识市场投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破坏力,注意观察投机资金动向,遏制过度投机造成的经济动荡。
6、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保持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要建立一套体系监测民间融资资金,同时要求正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切实的金融服务,关键之一是利率市场化。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借贷主体的成本收益,灵活确定利率,是体外民间融资发展的一个优势;正规金融机构只有借鉴民间融资的定价方式,才能取得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课题组.我国体外循环资金的基本状况及其管理对策.金融论坛2006年第3期
2.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课题组.体外循环资金及对区域经济金融的影响.金融论坛2006年第1期
浙江省中小企业集群常用的融资方式主要有内部融资、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商业信用和民间融资,不同的融资方式各具特点。
(一)内部融资内部融资是指企业依靠内部积累进行的融资,其形式主要有资本金、折旧基金和留存收益。内部融资是企业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也是浙江省中小企业集群的主要资金来源。《浙江统计年鉴》显示,浙江省2011年限额以上非国有经济分行业投资和资金来源44675998万元,其中自筹资金为27033802万元,占资金来源总额的60.51%;国内贷款5746145万元,占资金来源总额的12.86%;债券5010万元,仅占资金来源总额的0.01%;外资等其他资金占26.62%。内部融资的特点:自主性、低成本、低风险,并且可以增强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一般而言,中小企业在初创时期规模小、资金需求量大、经营状况不稳定,从外部融资比较困难,自有资金成为其首先考虑的融资渠道。
(二)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是指银行将部分存款暂时借给中小企业使用,在约定时间内收回存款并收取一定利息的融资。当企业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以后,企业内部积累难以满足全部资金需求,需要向外部融资。从融资成本看,银行利率水平低于黑市融资利率,而且银行信贷合约一般由银行和企业直接谈判达成。融资成本低、灵活性强的特点使银行贷款成为中小企业向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2012年统计年鉴显示,近五年浙江省非国有经济来源于国内贷款的比例稳定在15%左右。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本身抗风险能力差等因素的制约,集群内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浙江省政协专项集体民主监督调研组“关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金融环境的报告”显示,中小企业中只有不到20%能够获得银行信贷,部分企业即使贷到了款,银行也会对小企业基准利率上浮30%~50%,加上支付财务中介费用、搭购相关理财产品、存款回报等,实际的贷款成本接近银行基准利率的两倍。
(三)股权融资股权融资是指融资完成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股权出让、增资扩股、发行股票等。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主要方式是私募的股权投资,这是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更有能力依靠专家理财和咨询的优势,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在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组织结构、业务方向、财务管理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2012年底,浙江有119家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但对于目前80多万中小企业而言,是微乎其微的。近年来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私募融资在浙江省逐渐得到发展。但对于普通中小企业而言,一方面,稀缺的通道资源成了中小企业上市的一大瓶颈;另一方面,对券商而言,同样的投入因上市融资规模不一而收益大相径庭,自然放弃盘子偏小的中小企业。
(四)商业信用商业信用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中的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其形式主要有赊购商品、预收货款和商业汇票。相对于其他融资渠道,商业信用融资具有及时、便利、外在风险较小的好处。融资渠道较少或者流动资金短缺、企业负债率较高的中小企业选择商业信用融资渠道可以借此拓宽融资空间。然而,商业信用融资也有一定的风险。由于受金融市场的平均利润、供求关系、融资企业财务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商业信用融资成本相对较高。较高的商业信用融资成本使企业风险控制的难度加大。另外,由于受商品市场和资金市场的影响,商业信用融资容易受外部环境的干扰,稳定性较差。
(五)民间融资民间融资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融资,包括借贷、集资和捐赠等形式。民间融资已经成为促进中小企业集群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是中小企业除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外的有效补充。目前,浙江省中小企业集群进行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有:直接借贷、通过中间人借放款、互助会、典当行(寄售商行)等。例如在温州,当企业无法从银行贷款时,往往采用向亲朋好友借钱的方式解决短缺资金。据估计,浙江民间资金有近万亿元,相当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增加额的30%,浙江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相当于国有银行系统融资规模的1/3强。由此可见,发达的民间融资是浙江中小企业融资的根本出路,其与正规金融形成互补效应,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由于民间金融发端于组织化和制度化程度较低的台会和钱庄等私营金融机构,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自身的不足和缺陷。比如,民间融资的法律界定模糊,借贷手续不规范,容易引起纠纷,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另外,民间融资的发展加剧了正规金融组织信贷资产的风险,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成本。
二、中小企业集群民间融资的困境及原因
浙江人极强的投资意识加上资本逐利的本性,让民间资本的扩张格外引人注目。然而,近年来高息的民间借贷使企业无法生存,非法集资以及携款外逃事件屡屡发生,温州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随着多米诺骨牌效应显现,这场借贷危机已不仅只限于浙江,还波及了江苏、福建、河南、内蒙古等省区,并有愈演愈烈之势。资金供需主体有着共同的发展目标且又有较强的功能互补性,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中小企业对民间资本的融资交易不仅效率低下而且资金融通的成功率也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二者之间缺乏相应的对接路径、方式和一系列相配套的政策、平台和制度,就全国范围整体而言,巨额民间资本存量和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之间仍存在难以逾越的屏障。民间资本高度的逐利性导致了其流向的集中化,主要有:一是介入私募股权投资,目前仅温州市就有12家从事该投资的公司。二是参与稀缺资源的投资,浙江民间资本更加关注高收益类品种,房地产、金融、资源性行业成为首要选择。根据中国银监会的消息,2012年一季度末,浙江156家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民间资本持股合计487.15亿股,占股本总额的74.08%。其中,包括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万向财务公司在内的40家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100%民间资本持股。三是民间资本抱团开拓国内市场,积极寻求其他地区收益率相对较高的项目进行投资。四是投资于当地新兴产业,促进地区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投资实体经济的收益率远低于投资金融市场的收益率,浙江民间资本逐渐向金融市场转移,这种投资方式对于浙江投资环境、产业结构调整是极其不利的。中小企业集群融资方式中,内部融资、银行贷款、股权融资都有明确的界定和相对制度化的融资机制,而商业信用和民间融资则十分复杂。因此,如果要分析中小企业集群民间融资的影响,就必须对中小企业集群民间融资总量进行较为准确的测算。国际上通用的方法是对“未观测金融”(Non-observedFinance,NOF)的测度即NOF法,利用农户和私营个体经济所创造的生产总值与其所获得的贷款的不匹配程度对浙江省民间融资的规模进行测算。将贷款与GDP的比值定义为“单位GDP贷款系数”。农户和私营个体经济与全社会经济主体平均的单位GDP贷款系数的差值反映产出与融资的不匹配程度,该差值与这部分经济体创造的GDP的乘积即为民间融资总额。根据民间融资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可将民间融资分为互民间融资和盈利性民间融资。对盈利性民间融资规模的测算旨在分析浙江省民间融资的逐利性,考虑到职业化民间融资主要依托中介机构或组织,可根据中介数量比例进行测算,涉及民间融资的中介主要包括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寄售商行、典当行等,对浙江省融资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分析,抽取其中5%~10%的中介机构调查民间融资规模,以估算全省盈利性民间融资规模。一般而言,企业盈利性水平越高,企业自有资金可能越充裕。因此,企业的盈利性水平有可能与企业的民间融资规模呈反相关关系。
三、中小企业集群民间融资“三位一体”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民营企业,融资体系,路径选择
民营企业面广量大是浙江省的一大特色和优势,对浙江省的经济增长、社会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加国家税收等方面都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融资难成了制约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论文写作,路径选择。。因此尽快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问题,对于进一步促进浙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浙江民营企业融资现状
民营企业为了适应变幻莫测的市场经济,必须保持经营灵活、变化快捷的特点,因而在时间和数量上对资金的需求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次性融资的量较小但发生的频率较高,不仅融资的复杂性加大,而且融资的成本代价较高。浙江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中以自筹为特征的内源性融资比例达到59%,主要包括业主自由资金、原有劳动所得、亲戚朋友借贷和企业间相互借贷等形式,但普遍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导致企业规模受到限制,技术创新投入不足。
二、浙江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分析
2.1民营企业自身信用不足
浙江民营企业抵抗风险能力普遍较弱,限制了自身实力的提升,影响其信用水平。论文写作,路径选择。。一是经营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较少、现金流量不足,资金瓶颈限制了企业规模的扩张。二是缺乏研发人才、专有技术与信息和必要的设备,创新条件欠佳,创新能力不强,发展后劲不足,产品科技含量较低。三是缺少有效的长期发展计划,只是单纯被动追逐市场供求关系, 无法通过自身的市场调研提前掌握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 一旦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很容易导致经营困难、产品积压。四是大多数民营企业没有建立完整的现代企业制度,生产模式类似于作坊生产,存在产权不清、组织结构和生产管理混乱等问题。论文写作,路径选择。。五是财务管理比较混乱,财务信息不透明,部分企业为了短期利益,通过账目作假来达到逃漏税的目的,企业的整体信用意识淡薄上述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的信用水平,成为其直接、间接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论文写作,路径选择。。论文写作,路径选择。。
2.2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
由于政府对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运营直接干预过多、监管缺位,加上信用体系的补偿机制仍然是按照计划经济的方法进行一次性补偿,没有根据不同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效率、业绩进行连续激励性补偿,造成目前政府担保机构数量虽然多,但运营的绩效差。
2.3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结构不匹配问题
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的主体,虽然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但资金实力根本不能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相匹配,缺少专门为民营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以致弱化了金融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
2.4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不健全
近几年来,针对民营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国家虽然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但是,政策法规欠完善,针对民营企业的产业特点和融资问题,普遍缺乏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政策,且覆盖面较小。例如,未制定促进民营企业上市的激励政策, 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的引导政策,自主知识产权的质押贷款办法,高新技术制造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颁布规范民间资本市场的法律规范等,没有从政策、法律上解决中小制造企业融资困难的关键问题。
三、改善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路径选择
3.1提升浙江民营企业的整体素质
3.1.1 推进生产经营模式转型升级
浙江民营企业要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改变“低端产业、低附加值产品、低层次技术、低价格竞争为主”的生产模式,转向高技术含量高、高附加值、高利润的科技型产品。重视创新人才的培养与研发创新的投入,重视自主技术创新、发明专利与自主知识产权,通过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和产品档次来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企业综合实力,形成有利于大型金融机构间接融资和政府产业政策支持的硬件环境。
3.1.2 拓宽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
部分企业质量良好、制度完善、科技含量高的民营企业应争取获得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的上市资格。企业要按照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的上市要求,调整产品结构,重组企业资产,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以进一步促进技术、知识与资本的融合,在完善自身企业结构的同时,进一步获取大量资本,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劲的动力。
3.2加强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扶持
3.2.1 完善民营企业信用担保系统
政府需要转变观念,转换管理与服务角色,从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直接承担者转变为对民营企业信用管理的宏观调控者。一方面要大力支持与发展民间资本信用担保,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提高民间资本担保在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的比重,调整政府担保与民间资本担保的结构关系,另一方面要适当加强财政对于政府信用担保的支持力度与政策倾斜,建立政策性的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专门为科技型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并给予担保公司担保费一定的补贴,增加政府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
3.2.2 完善引入民间资本的法律法规
浙江的民间资本总额庞大,民间资本进入融资市场将拓宽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具有融资速度快、门槛低、资金调动方便、资金使用率高等特点,将大大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因此,政府应对民间资本进行分类监管,引导建立一批实力雄厚、运作专业的民间资本投资基金,发展以民间资本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统一、规范管理分散的民间资本,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民间资本的监管力度,杜绝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现象,规范民间资本市场,降低金融风险。
3.3加大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3.3.1 发展适合民营企业的小型金融机构
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最关心的是利率、审批速度和审批手续这三个问题,所以破解小企业贷款难题,要从信贷机构设置、信用评级、流程再造、激励机制等进行全方位的改造,找到简化流程和控制风险的结合点,成立中小金融机构,让这些机构与中小企业很好的互动,就是一个比较好的措施。论文写作,路径选择。。中小商业银行一般是地方性的,从而易于了解地方上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这就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同时,贷款给中小企业之后也能够相对容易地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贷款的风险就大大减少。
3.3.2 改进与创新贷款服务方式
金融机构要创新服务模式,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项目,开发新品种,为民营企业量身定做金融产品。例如,大批采用“抱团增信”方法,帮助无足额资产抵押而难以获得贷款的民营企业融资;扩大民营企业抵押品的覆盖范围,从传统的土地厂房扩展到技术、设备、存货等方面,尤其重视以自主知识产权和专利权为抵押品的贷款申请, 通过专业的专利质押评估机构来确定贷款金额,鼓励民营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推广“信贷工厂”模式,分离客户营销与信贷业务操作,实行中后台业务专业化、集中化处理,设置评价授信、信贷执行、早期预警等一系列环节,缩短信贷办理周期,通过工厂式流水线运作完成授信审批,节约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建立的信用评级体系,降低对民营企业的融资门槛,改变其弱势地位,并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中的研发创新特点,加大资金贷款,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向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四. 结束语
总之,对民营企业的融资体系的重构,无论从政府、金融机构还是民营企业自身都要审时度势地从现实情况出发,摆脱以往的观念束缚,从资金供给者到资金需求者都必须进行彻底的思想转变。尤其是政府相关部门,在目前国内外经济都偏紧的形势下,要从根本上缓解民营企业的资金瓶颈,打开其融资渠道,就必须要进行制度革新,为民营企业的融资提供和谐良好的宏观环境。
参考文献
[1]邵燕翔.浙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问题探讨[J].特区经济,2008(9):60-61.
[2]孙合珍.民营企业融资问题探讨[J].集团经济研究.2006(11)
[3]牛成喆,彭迪,李鸣.转型经济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结构变迁[J].商业研究,2009(1).
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相比,民间投资的行业受到很大的限制。但随着国家对民间投资范围的不断放宽,民间投资的行业将更加广泛。2002年民间投资主要集中在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和其它行业,比重分别为6.4%、27.5%、28.5%、18.6%,四大行业所占的总比重达到81%,其中农业比重较高,主要是因为农村投资占有较大的比例。其它行业中,主要是城镇和农村私人建房。
在2002年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中,国家预算内资金占2.4%,国内贷款占13.2%,利用外资占2.0%,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合计占82.5%,这一方面说明民营企业自我积累能力较强,但也反映出民间投资的资金筹集渠道比较单一。
在全国民间投资总量上,东部地区占61.4%,中部地区占21%,西部地区占17.6%,中西部地区之和仅为38.6%,东部地区在民间投资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民间投资的分布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经济越发达,民间投资就越活跃,所占的比重也就越大,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民间投资则相对滞后。
民间投资与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相比,项目的平均规模要小得多,这与民营企业的经济规模相对较小是相适应的。2002年城镇计划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中,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项目平均规模为5584万元,外商投资为9742万元,而民间投资仅为2129万元,是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的38.1%,外商投资的21.9%。
我国民间投资存在的问题
民间投资受着行业准入的限制
目前,许多已对外资开放的领域比如银行、保险、电信等行业,对国内民间资本的介入仍有严格的限制。据有关资料统计,国有经济投资领域约80个,允许外商进行投资的领域约60个,而允许国内民间资本投资的领域却只有30多个。另外,电力、水利设施、铁路、港口、卫生、医疗,城市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本应是民间投资大有作为的领域,但由于受体制的限制,民间资本却无法进入。对于具有一定发展空间的银行、证券、电信等第三产业,民间资本的持有者虽具有强烈的投资愿望,但由于政府垄断尚未完全打破,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民间资本还是很难顺利进入。东部经济发本达省份,大量的民间资本只能拥挤在允许投资的少数行业内,造成过度竞争、重复建设,使资源不能通过投资在不同产业之间进行调整,无法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优化。
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不畅通
我国的融资环境一直是扭曲的,不合理的,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信贷投放长期向国有企业倾斜,而民间投资在融资方式选择,融资机构建立等方面受到歧视,民营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得不到平等的融资机会,由于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很难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融通资金,同时,由于各大银行强化了贷款的风险约束机制,使其获取民营中小企业信息的成本较高,审批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不敢轻易批准对其贷款。在直接融资方面,民营中小企业更是被拒之门外。民营经济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由于银行支持力度不够,资本市场难以进入,民间投资面临资金困难。当企业自我积累无法满足其需要时,有些企业就依靠非正规的民间借贷,甚至是地下钱庄来筹集资金。但民间借贷规模小、时间短、成本高、风险大,一旦运用不当,企业可能背上沉重的负担。融资困难已成为当前民间投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政府审批程序繁杂,服务不到位
民间投资要受到政府一层层的行政审批、手续繁杂、准入条件过高、效率低下、耗时耗力,这令民间投资者望而却步。另外,政府对民间投资在技术、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存在严重的缺陷,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严重制约了民间资本的积累和民间投资的增长。民间投资的信息渠道不畅,投资政策透明度不高,市场信息不灵,投资者无法正确选择投资项目。
民间投资规模小,重复建设严重
总的来讲,我国民间投资发展的历史还不长,企业本身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规模小,规模效应难以形成。民间投资大多投向初级产品加工,对新兴高科技投入少。大多数民间投资者对投资方向,投资项目,缺乏预见性,随波逐流,致使民间投资项目出现区域内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达10万亿元,存在着巨大的民间投资潜力。但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这部分储蓄很难转化成民间投资。近年来,住房、养老、医疗、就业和教育等领域的改革全面展开,措施出台相对集中。改革后,由于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及制度不能及时确定,居民对未来收入预期不明而加重了后顾之忧。虽然老百姓有储蓄,有一定投资能力,但绝不敢贸然投资。
鼓励民间投资应采取的对策
政府应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力度
政府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让个人储蓄部分转化为投资,降低居民预防性储蓄动机,增强投资信心。政府要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取消不利于民间投资的限制性条文,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论文由整理提供,消除政策性限制,为民间投资提供平等的投资机会。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和服务保障,通过依法管理,引导民间投资,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包括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选定,法律政策咨询。
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改革投融资体制
政府要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给民间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凡是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和领域,都应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到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领域、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教育、金融、电信等垄断性行业。政府要改变观念,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融资体制。要实现民间投资决策程序化,项目管理专业化,政府调控透明化,中介服务社会化,投融资渠道商业化,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的投融资体制。
成立民营银行专门为民间投资服务
从世界范围来看,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民营银行的比重都在持续上升。2001年民营银行占全球银行资产的比例,已经超过了70%,在世界上只有少数一些穷困和处
在转型中国家的国有银行还占主导地位。在经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中,国有银行所占的比例都低于10%,而且其比重还在持续下降。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成立中小民营银行。专门为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支持民间投资的发展
我国传统的金融体制不利于民间投资者的融资。必须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改善民间投资者的融资环境,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支持民间投资的发展。加大商业银行对民间投资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进一步扩大基金的投资领域和覆盖面。允许信用良好的非国有企业,在经过信用评级后,发行企业债券。加快二板市场的建设,使更多的民营企业经过资本市场筹措资金。通过建立一个多渠道、多元化的金融市场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使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一道,及时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支持。
政府应建立民间投资服务中心
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用担保基金,为民间投资者融资提供担保。要建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投资咨询中心等。专门为民间投资者服务。解决民间投资发展过程中的市场信息不灵、进入领域狭窄、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要强化社会中介机构向民间投资服务的意识,建立和培育一批面向民间投资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事务所及资信评估机构,服务于民间投资。
参考资料:
1.汲凤翔、王宝滨,我国民间投资的现状,《中国国情国力》,2003.10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促进了我国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城市化进程中,投融资问题是影响城市化建设的一个主要因素。随着城市建设脚步的不断加快,对资金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增长,而单纯的依靠政府建设资金是无法满足城市建设需要的,因此多方面拓宽投融资渠道,不断完善投融资体制是当前城市建设的首要问题。
1. 城市建设投融资的难题
1.1城市化建设成本增加
近年来,随着《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房地产价格的大幅上涨,都会现代城市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不断上涨的材料市场价格使得城市建设征地成本和拆迁费用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国家也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对于土地财政的抑制力度也在不断的增加,使得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土地价格不断上涨,城市建设的成本逐年增加。
1.2投融资体制的建设不够完善
当一部分建设资源的来源被切断,无法确保能够有新的融资方式进行及时的补充和取代。随着相关文件的不断出台,使得银监系统对于各个地方级融资平台也加大了清理的力度,而造成了城市建设中重要的融资平台受到严控的控制,银根紧缩造成了城市建设项目中的资金链条受到影响而发生断裂,而当前我国城市建设融资的创新实践仍然正在探索阶段,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所以使得城市建设的投融资发生了无法弥补的缺口。
1.3价格屏障对民间资本的注入产生障碍
目前,我国针对环境、民生等战略都进行了不断的调整和规划,其目的在于积极的为民间投资提供更多的机遇,使民间资本能够注入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方面,以此不断提高政府投资领域的市场化水平。然而,由于公共服务领域的价格不断上涨,同时受到通货压力的影响,政府开始对公共产品的价格进行控制,对于社会投资的回报率也受到影响,因此而造成了城市建设中,民间资本的引入受到了更大的阻碍。
1.4金融产品的创新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脚步
国家在十一五期间提出了建设两型社会、城乡统筹、低碳城市等新的国家战略,这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整体战略导向在十二五期间将得到进一步推广,落实新战略,探索转型的城市建设需要配套相应的创新金融产品,但实际创新速度却远远跟不上转型的需求。
2. 应对城市建投融资难题的对策
当前,面对我国城市建设过程中投融资的难题,以新的理念引导机制的创新,缓解城市建设投融资过程中产生的难题,是当前我国城市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论文关键词:民间借贷,监测工作,高利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论文怎么写。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股市低迷、房地产受到打压,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农商行(邮政储蓄)贷款,先要由农商行(邮政储蓄)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论文怎么写。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的规范其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第一,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全国的金融业有监管的职责。而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是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所在。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问题是,借钱者认为“借钱不光荣”,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和信贷投入,而县域各国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几乎没有发生, 农商行(邮政储蓄)支持“三农”后资金也非常紧张,因此只好转向民间借贷,但在实际选监测点进行监测时,监测到的户数极少。再如: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渐突出,在银行贷款无门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发展,也加入到民间融资的行列来,而且资金额比个人借贷更大。但在深入企业调查时,明知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企业却不予承认,所以也就无法统计。同时,债权人也坚持“财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实际监测大多采用侧面打听的方式,加大了监测的难度。对此,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讲明监测与个人财产和借贷行为无关,并对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让群众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政府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当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而在逼迫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力对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适应民问借贷行为发展的法律规范。明确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规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借贷也呈现生机。如果规范得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规范不当,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提高警惕。
近年来,国际金融形式一直处于较为低迷的状态,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为主要依赖对外贸易为主的沿海地区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新闻媒体也对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而出现的情况进行了广泛的报道。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特别是“吴英案”死刑判决作出以来,金融界、法律界都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现阶段,我国金融界和法律界虽未对民间金融的内涵达成共识,但对民间金融是“处于国家监管的正式金融体系之外的金融行为”的这一特征都是认可的。民间金融运行形式主要集中于私人借贷、私人钱庄、合会、企业连结贷款等,这些常见的运行形式也已被学界的专家学者们所认同。
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中,主要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两个罪名进行严厉的打击,以维护银行系统对于金融行为的垄断地位以及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本文主要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对民间金融活动的入罪标准与刑事规则体系完善展开论述。
二、目前我国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立法对民间金融活动合法地位确认的缺失
目前,我国所有从事金融业活动的经营主体或组织的设立都要经过我国金融业特许机关—央行或银监会的批准或审核。因此,除了对具有直接性私人合同关系(如个人借贷)的交易行为提出了法律上的明确合法地位之外,其他凡未经央行或银监会批准的从事和设立合会、私人钱庄、民间集资或其他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和活动均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也均不涉及民间金融相关法律地位确认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一些合理且确有必要存在的民间金融交易形式由于法律地位确认的缺失而被认列入从事类似于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非法金融机构之列。
(二)民事法律对民间金融活动的规定过于简单
以民间借贷为例,在民事法律中只是规定了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即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以及企业内部的集股融资进行了法律规定和确认[1]。所以,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虽然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做依据,但是仍然缺少一部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使得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边界依然模糊,判案时易引发分歧。
(三)行政法规对民间金融活动过多的否定
针对目前金融市场出现的各种民间金融组织,我国金融监管机关对其是否合法的判断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其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这意味着我国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如合会、私人钱庄等擅自向特定多数人或者不特定多数人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活动的机构都被视为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一概不被法律所认可。[2]
三、民间金融活动入罪标准完善
(一)合理运用前置法认定民间金融活动罪与非罪界限
在实践中,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刑事问题刑法来解决,民事问题民法来解决”这样的固定思维方式,在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很少注意运用民法的前置分析。近年来,在刑法界引起广泛关注的“犯罪的二次性违法”理论,即主张在对不作为故意杀人、婚内、财产犯罪的认定中运用民法理论来分析刑法问题,并指出不能简单地直接从刑法中寻找依据,而是应当首先从能否构成犯罪的刑法规定赖于建立的其他前置性法律当中去寻找。笔者认为,基于刑法对民法的保障属性,在刑法与民法交错问题的处理中,要注重运用民法的前置分析。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行为人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以外的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构成犯罪?实践中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非法集资解释》则采取了折中的态度:“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3]对于上面所述情形运用民法前置处理是否更加妥当?答案是肯定的。对于这类情况,可以赋予被害人自行选择维权方式的权利。被害人可以选择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自己的债权,也可以让自己的“存款”继续“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常见民间金融活动入罪标准的确定
目前,我国对于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10年1月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如前文所述,该《解释》首次对非法集资相关行为从法律要件与实体要件两个方面进行界定,并首次提出了不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判定行为,的确较之前的行为界定标准而言,具有较大的进步空间。然而,根据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与实践中的行为表现来看,该《解释》只是解决了部分应急性疑难问题,而且其部分规定也存在的一定的不合理之处。鉴于此,本文认为对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分应从筹资本质、筹资影响、筹资基础三个部分进行界定。
在筹资本质方面认定,应把握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行为的内在本质即行为方式和目的。既然是被视为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其行为运作特点和运作目的理应体现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同的金融特征,即吸收资金的用途是投资或转贷谋利。这在行为表述用的是“存款” 一词,而非“资金”也得以证明,“存款”在金融学中具有特定含义,是指类似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的剩余资金的一种吸收,与之相对应的是贷款。刑法第175条没有表述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而是表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是表明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从事金融业务。如果将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之外的生产、经营活动,认定本罪,实际上就意味着否定了部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4]换言之,筹资人吸收资金的目的如果是用于自身生活或生产需要,则所吸收的资金不属于存款性质,应是资金或借款。但当筹资人吸收的资金是用于发放贷款谋利,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如果不从行为运作特点和目的上严格界定去两者之间的区别,极易将民间借贷的合法筹资行为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5]
在筹资影响方面,我国民间借贷行为范围相对比较窄,有一定的边界性,出借人一般是向亲戚、朋友等自己比较熟悉的人借款,其范围的扩展和延伸也具有相对的地域限制,而且其产生的影响相对较小。而非法集资行为多半是无范围限制和地域限制,大多数是向社会泛的采用散发小广告、发宣传单、派人劝说等非法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借款范围非常广泛,而且产生的影响较大。
在筹资的基础方面,民间借贷的交易双方之间是既基于金钱利益又基于人情因素,甚至有时候人情占主要原因。而非法集资的交易双方之间则纯粹是基于金钱利益为基础,投资者多半是受到非法集资一方的高利率许诺诱惑。
四、民间金融活动刑事规则体系完善
(一)制定法律确认民间借贷合法地位
现行的民间借贷存在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日本和台湾做法,制定《民间借贷法》,确认民间借贷合法地位。例如,日本于1915年制定《无尽业法》,对无尽(合会)的会金总额、运转期限、成员数量都进行严格限定,从而规范了无尽的运营。根据台湾和日本的民间金融经验:对待民间金融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过份压制,而是在充分尊重金融市场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健全法律制度,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化地位并加强法律监管。
(二)设置前置处理程序
在实体法方面,对涉及民间借贷的罪名,可增设一个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可以参考《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偷税罪的修改,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增加一个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可规定: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公安机关通知,在限定期限内全额退还被害人本金及合法利息并依法缴纳罚款,受过行政处罚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行政处罚,可由行政法规来另行规定,比如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公众举报并查证属实后,可视情况责令嫌疑人在3至6个月内向被害人偿还本息,并要求其向金融主管部门缴纳罚款等。
注释:
①杨兴培、朱可人,《论民间融资行为的刑法应对与出入罪标准》,载《东方法学》2012年第4期。
②参见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5月,第62页。
③参见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页。
④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页。
⑤参见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5月,第62页。
参考文献:
[1]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5月。
[2]腾昭君,《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论文,2011年4月。
[3]胡运锋,《我国民间金融问题研究》,武汉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5月。
[4]杨兴培、刘慧伟,《论刑法介入民间金融活动的原则和界限》,载《海峡法学》,2012年9月第3期。
[5]杨兴培、朱可人,《论民间融资行为的刑法应对与出入证标准》,在《东方法学》,2012年第4期。
[关键词]民间融资 成因 优势
一、民间融资需求旺盛
1.生产单位增多和所有制形式多元化是民间信用融资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出台和市场需求转旺,中小民营企业和个体经济投资扩张欲望激发,在大批企业创立的同时,农村初具规模的民营企业开始大规模向城市发展,形成了巨大的资金需求,而且民间融资的资金用途由过去偏重消费性融资转向生产经营性融资为主。
2.“三农”发展带动了民间信用融资的发展。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轨,农村规模种植和规模养殖业发展迅速,这种规模化、专业化、商品化的新型“大”农业对资金需求急剧扩大,是当前农村融资需求最迫切的新型群体。虽然这些规模经营户是信用社重点支持的客户,但由于贷款需求大、风险高又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信用社难以有效满足其贷款需求,部分经营户只能求助民间融资。
二、居民手持资金充裕,而商业银行资金供给不足
1.国有商业银行机构收缩,金融资金供给不足,为民间融资的迅速扩张创造了空间。辽宁省受1993年泡沫经济影响,各家银行形成的不良资产率较高,经营效益连年亏损。此外,由于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效益的不对称性,国有商业银行纷纷转变经营思路,逐渐向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倾斜。国有商业银行在部分欠发达地区淡出后,信用社没有及时补入,国有商业银行原来所支持的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种养加工专业户等形成空白点,他们的贷款需求被悬空。这无疑会短期地、局部地助长民间借贷的发展。在相对发达地区,虽然国有商业银行机构仍然存在,但基于股份制改造,也很难与规模小、成本高、风险大的小农经济相适应。而且保留的机构实行严格的贷款规模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客观上限制了对小企业贷款投放。
2.宏观调控使部分企业资金进一步趋紧,为民间融资日趋活跃创造了条件。一是在稳健的货币政策大背景下,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结构性问题更加突出。二是政府投入减少。随着积极的财政政策转向稳健的财政政策以及国家严格控制土地政策出台,政府资金进一步吃紧。调查中许多企业反映,1994年以来许多政府项目资金难以及时足额到位,拖欠企业项目资金的现象较以前增多。三是企业应收账款拖欠严重。近年来,受国家严控行业资金收紧、部分企业资金链断裂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企业拖欠账款现象突出。
3.居民投资渠道狭窄,充裕的民间资金成为民间融资动力源泉。民间资金急于寻找出路,但居民投资渠道狭窄,选择空间非常有限。银行收益率不高、股市不景气又大大挫伤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而投向民间融资等非正规金融领域,投资的风险介于前两类投资工具之间,而收益明显高于第一类,因而被许多居民所接受。可见,在趋利动机的驱动下,充裕的居民储蓄资金构成了民间融资的主要供给来源。
三、民间融资优势凸显
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金融具有较大优势。这些优势客观上促进了辽宁省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
1.民间融资的融资双方一般都是由亲戚、邻里和同事组成,对彼此的资信、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都比较了解,因而具有信息优势。在融出资金时,选择哪些企业、哪些人,都是经过慎重考虑才作决定,这是一种对风险的事先防范机制。在借款途径的选择中,许多人首先考虑的是向亲戚、朋友借款,高于向银行贷款比重。
2.民间融资各主体间的关系大多是企业和企业员工,比较熟悉、关系较好的亲戚、同事和朋友,双方除了有民间借贷关系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物质、精神和情感方面的交流和往来,有共同的社会生活圈子。如果资金融入方出现违约行为,将受社交圈子及群体的排斥,名誉扫地,这样的惩罚在讲究亲情、人情的东北而言是非常严厉的。这其实就是民间融资中存在的一种隐性担保机制。
3.简单、便捷的交易方式使得民间融资具有比正规金融低得多的交易成本优势。一方面,辽宁省民间融资像许多地区一样,手续非常简便。另一方面,由于民间融资双方彼此熟悉、信息对称,因此大多数均采用现金交付方式。调查中近95%的样本家庭和84%样本企业采用手持现金或从银行、信用社取出现金进行支付。
4.规则灵活,简便易行。一方面,民间融资的利率定价灵活。对正规金融而言,中小企业贷款属于完全的卖方市场,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说了算,而民间融资就具有更多商量余地利率更趋于市场化运作。另一方面,利率支付也非常灵活。不管是按年、按月支付,还是一次性还本付息均由双方商定随行就市。
四、“三农”问题得到较大改善
随着中央对“三农”经济的高度重视和政策的具体化,农民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过去那种传统而单一的生活模式已彻底改变,大多数农民已不再仅仅依靠土地为生,而是在从事第二、三产业的生产经营,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民间借贷的发展。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形成了资金供求不平衡,如个人兴办的一些工厂、商贸企业、各种经营专业户等在正常情况下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但又急需发展资金,不得不向民间进行借贷。此外,消费性资金需求是民间信用融资扩大的另一因素。随着物质生活的丰富和消费品种类增多、档次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改变了,用于消费的民间借贷大幅度增加。
参考文献
关键词:金融;中小企业;融资;措施
在中国,99%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一方面中小企业迅速发展,论文另一方面却深受资金短缺的困扰,其应用33的金融资源,产出却占GDP的70。融资难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的经济发展要求对中小企业金融予以充分重视。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活跃市场、促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结构布局等方面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因而研究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对于促进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中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和划分标准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各类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中国一直致力于制定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指出: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该规定采用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作为划分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2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分析
(1)内源融资:内源融资是由企业的创始资本以及运行过程中的资本积累所形成的。从企业财务的角度看,它是企业的权益性资本。在个体及家庭经营条件下,内源融资主要由个人出资以及经营利润转化组成。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制度的发展,使企业的内源性融资扩大到社会员的出资,构成企业的资本金、经营利润积累以及折旧基金。从企业起源与经营稳定性角度看,内源融资是最初始的投融资形式,也是企业获得经营资金最为可行的渠道。
(2)外源融资:外源融资是企业通过对外举借而获得资金的渠道。企业作为法人实体,毕业论文具有独立承担债务以及偿还债务的能力。外源融资作为企业筹集资金的一条重要渠道,对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资本的收益具有直接的作用,主要形式有企业一般性的对外商业负债;企业向银行借款形成的债务和企业对外发行的债券。当企业通过外源融资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并以期获得利益时,其对外负债在财务上具有正的效益,这是企业从事对外融资的基本动机。外源融资打破了企业内源融资的束缚,动员吸纳了更多的外部资金融人企业,使企业的生产经营获得了更多的资源支持。
3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与国外相比,中国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面临的困难要大的多,这是因为中国的中小企业不仅一般地面临着权益性资本融资缺口和债务性融资缺口,而且特殊地面临着所有制歧视、社会信用差等更为严重的问题
(1)金融支持缺乏一个有利的宏观环境:政府缺乏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支持。比照国外经验,许多国家对中小企业融资都采取各种优惠政策进行扶持,而中国的经济政策、金融政策主要依据所有制类型和行业特征来制定,缺乏中小企业的专门管理机构以及专门支持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辅助体系不健全。目前金融机构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了内部管理,减少了信用贷款的数量,绝大部分贷款都需要抵押或担保而中国的中小企业经济实力弱,再加上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私营企业在经营中又大多采取挂靠集体、合资合作经营的方式,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有权、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明晰的问题,企业很难找到符合要求的抵押物和担保单位。
(2)商业银行的经营方式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各基层银行信贷权上收。如1998年以来,各商业银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硕士论文普遍推行授权授信制度,强化总行一级法人地位。大部分基层行的信贷权被上收或部分上收,主要表现在资金营运方式、管理模式的选择、授信的权力向上级行集中和分配集中。
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方式和信贷品种不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承认,中小企业在管理水平、管理方式和市场应变能力等方面与大企业还有很大的差距,尤其在营利能力和财务结构方面,中小企业不占优势。而商业银行在评定信用等级、审查企业贷款条件时,把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资金占用结构作为主要的审查对象,与大企业使用统一的标准,不利于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资金。商业银行信贷品种单一,严重落于企业资金需求的新变化。贷款期限、结构以及利率浮动幅度的设计都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不能满足企业贷款资金的多样化需求。
(3)中小企业自身存在不利于融资的因素:中小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差,银行风险大主要体现在银行对中小企业实际的经营状况和将来的赢利前景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部分中小企业管理水平低,财务管理水平与贷款条件差距大,中小企业贷款需求的特点决定了银行贷款经营成本较高的单位贷款的交易成本远高于大型企业。据估计,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平均为大型企业的5倍左右。因此商业银行更愿意从事对大型企业的“批发业务”,而对中小企业的“零售业务”积极性不高。
4发展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思路
(1)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内部环境。中小企业要从根本上提高信誉度,增强筹资能力,就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加大企业体制改革力度,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产权结构,通过企业改组改制,建立起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发挥自身优势,以市场为导向,提高企业的产品创新能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与银行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现有金融工具,使银行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强化资金管理,建立中小企业财务制度,树立良好的信用观念,改善原有形象。
(2)完善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在中国的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中,金融改革明显处于滞后状态,其已对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形成障碍。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实质上是反映了现有金融制度运行上的困境,说明现行金融制度的安排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缺乏与中小企业发展相匹配的运行机制,进而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金融体系的功能转换落后于整个经济运行机制的转换。这既制约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制约整个金融体系的发展。因而,针对中国目前的状况,为顺畅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经济发展,关键就是要打破金融业的垄断,引入竞争机制,以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
(3)加快民营银行的发展并走出民间金融发展的误区。
目前,中国民间金融活动仍然比较活跃。据统计,2001年福建省民间资金达到2400亿元,浙江省有超过3500亿元的民间资金在寻找出路;“十五”期间浙江省民间资本总额将达到8300亿元左右。
正确看待二板市场。二板市场着眼于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性强、投资回报率高为其特点。上市二板市场较主板市场门槛低,为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提供机遇,但是仍有很多民营企业不能够同时满足最低限额和两高的要求,因而仍有很大一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得不到根本的解决。不能过高估计WTO以后风险投资对中小企业的支持。
中小企业的科技含量与国际风险运营商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对投资申请人的审查也非常谨慎,即使有好的项目也不一定能够博得风险投资机构的认可,从这一点上说风险投资更看重的是经营者的理念和人格。医学论文从信贷资信角度看国外风险投资机构不能把握众多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不能够从整体经济环境充分估计申请者的发展潜力。
既然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发展存在长期互动性那么政府利用民间金融推进区域工业化进程就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金融监管当局可以采取“疏”“堵”相结合的方式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运作的、定位于服务中小企业的民营金融机构,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
5结论
中小企业也需要有人为其提供金融服务,决定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因素是信息服务以及建立在信息服务基础上的信用评估体制,并与中小民营企业共同成长。借鉴国外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经验,提出解决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现实选择。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几方面共同采取措施,从主观、客观两方面逐步改变制约中小企业融资的不利因素,即需要从中小企业融资的内部环境改善、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健全以及中小企业的外部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着手,才能真正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
论文摘要:民间融资极易向非法集资演变,影响货币政策传导和实施效应,加大金融风险,影响社会和谐发展和区域稳定,规范民间融资非常必要。本文提出从重视金融生态环境的自我调节、将地区信用环境建设纳入综合指标考核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金融市场等方面消除民间融资负面影响的建议。
一、民间融资对农村金融生态的负面影响
(一)民间融资、社会集资管理缺位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社会集资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就是“非法集资”。尽管国务院已明确由银监会负责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但对社会集资如何审批、审批内容、审批标准以及对非法集资认定的依据等问题,尚没有从法律层面上加以解决。
(二)影响货币政策的顺畅传导和实施
民间融资的自发性、信息滞后性和趋利性,难以顺应国家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调控要求。民间资金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也极易流入受政策限制的行业,为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不合理的经济结构提供资金支持,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而且,民间融资的存在客观上形成了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两个不同的价格体系,易产生错误的价格信号,增加央行宏观调控的难度。
(三)加大了融资风险
一般来说,在出现多重负债的情况下,借入者往往优先偿还民间融资款,民间融资风险最终有可能转嫁给银行承担。由于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的管理与规范,无法掌握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一旦借款人出现经营严重亏损或支付困难,往往无法收回。而且,民间融资利率相对较高,诱惑力较强,在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和有效跟踪监测的条件下,容易被投机者利用,居民也可能被误导从事高风险投资或投机,加大金融风险。
(四)影响社会的和谐和区域稳定
民间融资具有追求高盈利而冒险的特征。一是由于利益所致很容易导致家庭、亲朋矛盾,甚至酿成祸患。二是在追欠资金易引发不规范行为,如通过暴力收贷,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讨债公司等,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三是有的民间融资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颇大。四是过高的利率使部分高收入者逐步形成食利阶层,而迫于生计的借款人因承受高额的融资利息而可能继续贫困或返贫,造成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二、规范和完善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修订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
一是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金融的管理职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分析,从总体上把握银行融资、民间融资及其它形式融资的比例与规模,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发展动向、规模、特点,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窗口指导”、风险提示等手段使社会公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二是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取缔等方面的职责,对未经批准的社会集资应密切关注、合理认定并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作,予以坚决打击和取缔等,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依法合规地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二)适度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
要从满足县域经济发展的需求出发重新设计农村金融的制度安排,由市场选择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及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方式。要对农村金融市场采取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适度放松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以民间融资为基础支持发展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形式的合作金融,实现农村多种金融主体并存,和有序竞争,促进县域经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三)积极推动地区信用环境建设
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在农村地区落实“诚信乡镇”的建设工作。要花大力气解决担保难、费用高、手续繁的问题,构建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中介服务组织。人民银行应切实担负起管理信贷征信业的职责,规范征信行业秩序,通过提高信息的对称性、公开性与透明度来约束经济主体的行为。商业银行要借鉴民间融资的操作经验,改革信贷管理制度,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确保企业和银行的经营目标的同时实现。企业要加快改革发展步伐,争取银行信贷的主动支持。通过各方努力,共同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
(四)合理确定民间融资和社会集资的界限
在规范发展民间金融工作上,应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社会集资由于规模大、涉及面广、资金出借人的不特定性,往往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应作为行政管理的重点并与民间融资区分开来。建议国家出台《社会集资管理条例》,从法律上界定社会集资与民间融资。要严格限定社会集资的集资条件、集资范围和操作流程,明确集资者、监管者的行为规范,确保社会集资申报和审批渠道的畅通,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对于民间融资,应规范其内在运作机制,积极保护开发其中的合理成分,纠正其扭曲部分。
论文关键词:农村产权,农村金融生态结构,农村金融体系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深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如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要,制度建设是关键,尤其是要建立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但是,就目前的农村金融发展状况来看,改革并未收到预期效果,其突出表现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缺失,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原本给农村“输血”的金融机构却演变成从农村“抽血”的主力军,同时,农村中非常活跃的非正规金融却不断受到打压。如何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高农村金融资产质量,化解农村金融风险,深化农村金融,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金融论文,尤其是金融生态成为近几年来的研究热点。
一、农村金融生态的基本理论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诸多基础理论分支中,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和C.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以及在传统新制度经济学基础上扩展而来的法经济学,是对农村金融生态运行最具解释力的理论。
(一) 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交易费用理论。
理性人、完全信息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然而现实的农村金融生态中,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农户、农村企业和县乡政府等)都是有限理性的,并且因为有限理性的存在导致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后果是金融交易费用大幅增加。当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发现进行金融交易的费用太高或超过收益时,就会选择停止交易。在放贷之前,农村金融机构必须要调查农户的信用状况和经济状况、借款用途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贷款进行时,要发生谈判、签约费用;贷款发生后,放贷者要跟踪借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监督借款投向等。而且农户以小额信贷居多,单位产品金融机构要付出更多的人力与物力。庞大的信息费用构成了金融交易中的巨大成本。当这种费用成本过高时,交易将无法进行。
制度的有效运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制度的作用旨在节约交易费用,人们对制度进行选择与改革的动因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在农村金融生态中,作为金融生态主体的金融机构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在特定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下进行的,不同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会产生不同的金融主体行为,农村金融信用环境的相对落后使得与农业金融支持相关的制度安排无法实施,即推广农业金融支持的制度成本极高,导致农村金融生态主体资金供给缺乏,而由于农村金融发展的路径依赖,一旦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资金供给缺失,农村金融发展就会无所适从,反过来也影响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发展,整个农村金融生态恶化也就在所难免,信用缺失的背后是信用制度的缺失,由此引致农村资金来源与资金需求之间的制度缺失,也是农村金融制度的供给和制度需求出现失衡,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对制度的需求源于经济主体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潜在的利益,制度供给则是经济体系出现制度安排的意愿和能力。因此,在目前的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上,并不存在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的制度均衡,突出表现为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制度供给不足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制度需求过剩金融论文,这种制度供需的失衡是制度变迁的强大动力,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相互作用决定了制度变迁的路径论文格式范文。
(二)农村金融生态中的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理论是科斯传统新制度经济学体系的核心部分,林毅夫首先提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概念,他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和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及实行,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历史来看,强制性制度变迁一直居主导地位。上世纪50年代,信用合作社在政府推动下开始兴起;60年代,国家指定当时的人民公社接管信用社;80年代,信用社划归中国农业银行管理;90年代,又实行行社脱钩,实行在国家管理下的自主发展的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然而,合作金融的框架虽已确立,但远未达到农民广泛参与的合作金融宗旨。从表象来看,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管制是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和降低金融交易风险的一些必需的制度安排,事实上这种强制性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广大农户的投资冲动,大大减少了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交易数量,导致了农业金融支持的弱化,政府是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关键因素之一,政府行为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一股独特而重要的力量,对金融生态主体的影响往往是根本性的。
制度因素作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变迁受诸多因素影响,也直接决定了农村金融生态运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农村金融领域一改计划经济时代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单一的局面,农村金融生态主体逐渐多样化,如四大国有银行尤其是农业银行开始在农村开展商业化经营金融论文,国家建立了农业政策性银行等,在农村并未逐步建立起一个基本上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落后的小农经济,典型的苟元结构购统窍绶指钍沟门褰鹑谥贫戎秃笥谂寰济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政府从非正规金融生态主体中寻求金融产品和服务实为无奈的选择,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勃兴也就水到渠成。因此,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成为农村经济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农村非正规金融或者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制度供给的不足,但带来的新问题是民间金融缺乏制度的规范而可能隐藏金融风险。
二、关于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思路
建立高效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落脚点。要跳出农村金融供给制度陷阱,必须加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没有抵押物,成为中国农民贷款难的最主要原因,长久以来,中国农民最大的资本———耕地,以及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因为没有与城市一样的产权,均为抵押禁区。因此,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应从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着手:一是赋予农民完整的财产权。建议将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改革为土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使之具有土地的收益权、买卖权、抵押权和继承权。而农村房产也应该与城市房产一样拥有完全产权,可以自由流转,尤其是对城市居民的流转。二是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一方面要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的交易机构。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运作的立法、执法和仲裁,保护农村土地市场的正常运作。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合法的自由交易。三是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制度。尽快出台农村土地产权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出让、继承出租、人股等流转形式。四是建立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修改现行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使之可以进入市场,完善房产权属登记、发证、流转制度。要建立城乡统一住宅市场,使农民住房资产资本化,可用于抵押或交易变现,改善农村融资难的现状。目前对国有和私有的物权、产权边界已经比较清晰,唯独对于集体物权、产权界定、计价、流动和配置方式尚不能确定,导致巨额的物权不能定价、流通,置身于经济货币化的进程之外金融论文,成为顾拉沟淖什,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使农民与农村的资产可以有较好的表证。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要逐步建立农村生产要素计价、流动、配置体系。长期以来,我国产权制度按照国有、私有和集体三种方式界定。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
(二)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适度发展,构建符合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首先要正视和承认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改变对其持有的漠视和敌视的态度,并认真研究其特有的发展规律。民间金融不完全等同于非法金融,要尊重民间金融,客观认识民间金融,注意学习和研究民间金融,依法对民间金融进行合理的引导和管理,可能更有利于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合理竞争和良性互动。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购戏ɑ沟姆绞嚼垂娣睹窦浣鹑冢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们要积极鼓励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给民间金融以合法的空间,以使规范意义的信用合作拥有温床和土壤。
三、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结构的建议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的基础性工作是搞好农村地区的产权建设,农民财产权的建设与发展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基础,无产权则无金融,只有做好这个基础工作才能使我国农村金融生态可持续发展论文格式范文。但是我们不能等到农村的产权有了彻底的改革之后才发展农村金融,而是在现有的体制条件下不断改善农村金融的生态结构。
产权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内生性变量,已直接影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完善的产权制度可以有效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增强农村金融生态的自我调节功能,有利于降低金融活动的交易费用,提高金融交易效率;有利于缩小农村金融生态主体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之间的信息差距,促进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信息交换和资金循环;有利于改善农村司法环境金融论文,保障农村债权人利益,农村金融兴则农业兴,农村金融活则农业活。十七届三中全会闭幕不久,央行和银监会就下发《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提出农民增收的来源要发生改变,关键是有财产性收入和创业性收入。通过土地流转,抵押、入股、融资,增加农村财产性收入。
论文关键词:民间投资 问题 对策
论文摘要:近几年来我国民间投资的速度在加快,由于受行业准入的限制,民间投资主要集中在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和其它行业。我国民间投资存在着受行业准入限制、融资渠道不畅通、审批程序繁杂、服务不到关键词:位、投资规模小、重复建设严重等问题。民间投资 问题 对策
一、我国民间投资的现状
民间投资包括集体投资、私营个体投资、联营、股份制及其它经济的投资,到2004年3月份我国居民储蓄存款达10万亿元,民间投资有十分巨大的潜力。近几年来,在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支持下,在国有投资持续稳定增长的同时,民间投资增长速度明显加快。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相比,民间投资的行业受到很大的限制。但随着国家对民间投资范围的不断放宽,民间投资的行业将更加广泛。
在2002年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中,国家预算内资金占2.4%,国内贷款占13.2%,利用外资占2.0%,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合计占82.5%,这一方面说明民营企业自我积累能力较强,但也反映出民间投资的资金筹集渠道比较单一。
在全国民间投资总量上,东部地区占61.4%,中部地区占21%,西部地区占17.6%,中西部地区之和仅为38.6%,东部地区在民间投资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民间投资的分布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经济越发达,民间投资就越活跃,所占的比重也就越大,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民间投资则相对滞后。民间投资与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相比,项目的平均规模要小得多,这与民营企业的经济规模相对较小是相适应的。
二、我国民间投资存在的问题
1.民间投资受着行业准入的限制。目前,许多已对外资开放的领域比如银行、保险、电信等行业,对国内民间资本的介入仍有严格的限制。据有关资料统计,国有经济投资领域约80个,允许外商进行投资的领域约60个,而允许国内民间资本投资的领域却只有30多个。另外,电力、水利设施、铁路、港口、卫生、医疗,城市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本应是民间投资大有作为的领域,但由于受体制的限制,民间资本却无法进入。对于具有一定发展空间的银行、证券、电信等第三产业,民间资本的持有者虽具有强烈的投资愿望,但由于政府垄断尚未完全打破,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民间资本还是很难顺利进入。东部经济发达省份,大量的民间资本只能拥挤在允许投资的少数行业内,造成过度竞争、重复建设,使资源不能通过投资在不同产业之间进行调整,无法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优化。
2.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不畅通。我国的融资环境一直是扭曲的,不合理的,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信贷投放长期向国有企业倾斜,而民间投资在融资方式选择,融资机构建立等方面受到歧视,民营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得不到平等的融资机会,由于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很难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融通资金,同时,由于各大银行强化了贷款的风险约束机制,使其获取民营中小企业信息的成本较高,审批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不敢轻易批准对其贷款。在直接融资方面,民营中小企业更是被拒之门外。民营经济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由于银行支持力度不够,资本市场难以进入,民间投资面临资金困难。当企业自我积累无法满足其需要时,有些企业就依靠非正规的民间借贷,甚至是地下钱庄来筹集资金。但民间借贷规模小、时间短、成本高、风险大,一旦运用不当,企业可能背上沉重的负担。融资困难已成为当前民间投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转贴于 3.政府审批程序繁杂,服务不到位。民间投资要受到政府一层层的行政审批、手续繁杂、准入条件过高、效率低下、耗时耗力,这令民间投资者望而却步。另外,政府对民间投资在技术、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存在严重的缺陷,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严重制约了民间资本的积累和民间投资的增长。民间投资的信息渠道不畅,投资政策透明度不高,市场信息不灵,投资者无法正确选择投资项目。
4.民间投资规模小,重复建设严重。总的来讲,我国民间投资发展的历史还不长,企业本身的规模小,规模效应难以形成。民间投资大多投向初级产品加工,对新兴高科技投入少。大多数民间投资者对投资方向,投资项目,缺乏预见性,随波逐流,致使民间投资项目出现区域内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我国民间投资未来发展方向
经过二十多年的投资和建设,我国的民营经济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基础。从《2001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可以看出,民营企业主要分布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即所谓的传统行业。传统产业是民间投资的根据地,也是未来民间投资的主战场。随着国有经济在一般竞争领域的逐步退出,民间经济在这些领域的比重会进一步提高,民间投资将成为传统产业的主力军。
传统产业在中国仍将大有可为。在发达国家,信息、网络等产业被称作“新经济”,是因为它们的确是这些国家当前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和支柱。西方发达国家的“传统产业”经历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人们对传统产业的产品,如住房、汽车等的消费已经达到了很高的程度,经济增长因需求的制约而陷入了相对的停滞。信息、网络等新技术的出现,为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创造了新的市场需求,带动了整个经济的增长。但是,我国经济起飞的时间还不很长,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还只有800美元左右,经济基础还很薄弱,许多产业刚刚发展。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旧经济”的那些产业,对我们来说还大多是“新兴产业”,因此,传统产业在相当长时间内仍是我国需要大力发展的行业。
虽然民间投资在传统行业已经占据了很大的比例,但在这些行业,民间投资存在着力量分散、技术落后、设备陈旧等问题,制约着这些企业的发展。民间投资要转变投资方式,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提高竞争力。民间投资要由粗放型的、以扩大生产规模为主的投资方式转变到集约型的、以提高技术含量为特点的投资方式上,促进产品、技术的升级换代,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为民间投资的下一步发展打下基础。
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要立足于高起点,采用当今世界上先进和适用的技术,对现有技术、设备进行更新换代,缩小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要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发展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专利。要克服民间投资单兵作战,家族式经营的方式,走联合、兼并发展的道路,积少成多,众人拾柴火焰高,组建民营经济的航空母舰,提高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
参考文献
[1]汲凤翔,王宝滨.我国民间投资的现状.中国国情国力,2003.10.
论文关键词:社区银行,中小企业,融资
社区银行的概念来自于美国等西方金融发达国家,其中的“社区”并不是一个严格界定的地理概念。凡是资产规模较小、主要为经营区域内中小企业和居民家庭服务的地方性小型商业银行都可称为社区银行。
发展“社区银行”是缓解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难的治本性措施,是改善金融生态和宏观调控的必要措施。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已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快速增长,保持市场繁荣,扩大社会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截至2009年底,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已达1023万户(不含个体工商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对GDP的贡献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超过50%,提供了近70%的进出口贸易额,创造了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
2008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日益明显,广大中小企业首当其冲。“融资难”是当今最让中小企业头疼的问题,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其原因十分复杂,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中小企业自身的问题。中小企业一般规模小,经营变数多,实力弱经济论文,风险大,信用水平较低,难以形成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
第二,银行方面的原因。银行信贷具有比较明显的规模经济性,而中小企业贷款的单位交易费用太高。据测算,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是大企业的5倍,银行从节约成本和监督费用的经济性出发,自然对中小企业惜贷。
第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机制、体制不健全。目前面向中小企业的担保业发展难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提升信用能力的需要;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通常缺乏后续的补偿机制;民营担保机构受所有制限制,无法与协作银行形成共担机制。据调查,中小企业因无法落实担保而遭到拒贷的比例高达23.8%。
第四,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窄。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滞后,民间融资、上市融资、发债融资等渠道不畅,创业投资机制尚未形成,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尚未发挥,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难以通过直接融资渠道获得有效的资金供给。
二、社区银行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
1.定位优势
大型商业银行是以服务大中型企业客户为主,而社区银行的目标客户群是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和社区居民这些中小客户。社区银行对本社区内的客户信息熟悉,组织架构简单灵活,信贷决策快速、及时,能够更好地适应中小企业借款频率高、贷款需求少的特点,按市场化原则提供全面化、个性化的服务。因而,社区银行能够在准入、占领和保持巨大的中小企业和社区居民客户市场方面赢得独特优势。
2.信息优势
与其他大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不同,社区银行的经营模式是以关系型银行业务为核心。在这样的经营模式下,社区银行能够获得作为中小企业关系银行的一系列租金,这些租金激励着社区银行去收集中小企业的各种信息,并将这些信息运用于未来信贷合同的设计和调整当中,从而控制融资风险和削减银行贷款决策的信息成本,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相对大型商业银行而言较少,风险识别能力较强,这使社区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贷款中获得比大银行更大的安全赢利空间。
3.地域优势
大型商业银行通常将其在一个地区吸收的存款转移到另外一个地区使用,而社区银行则主要将一个地区吸收的存款继续投入到该地区,从而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虹吸现象”及其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因此将比大型商业银行更能获得当地政府和居民的支持。由于运作都在本地,熟悉本地市场,因此条件灵活,手续简化经济论文,速度较快,大大降低了运营成本,这种来自地域的优势是社区银行经营发展的最大的无形资产。
三、社区银行在新疆的建立
2010年前期,一份建议新疆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社区银行、村镇银行试点工作的政策专报,已由新疆自治区党委政研室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金融办、银监会新疆监管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市中心支行递交。新疆中小企业和农牧业发展始终是金融支持的重点,2010年5月召开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后,金融援疆更是加速推进。
截止2010年上半年,新疆中小企业创造的产值已占全区GDP的30%左右,中小企业纳税额159.76亿元,占35.9%;就业人数89.96万人,占73.2%。新疆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经济欠发达少数民族地区,在中央出台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条件下,有理由成为国内首批小额贷款公司转制社区银行的试点地区,从而为新疆民营企业发展缓解资金困境,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创造历史机遇。
截至2010年上半年,全疆已有小额贷款公司30家,其中乌鲁木齐市6家,伊犁州6家,昌吉州4家,巴州6家,阿克苏地区2家,博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吐鲁番地区、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各1家,新疆小额贷款公司总注册资金达14.36亿元,大部分来自民间投资。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主要原因是资金不足。由于只贷不存的特点,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半径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仅靠资本金和不超过两家银行的注册资本金50%的限额融资支持,无法提高放贷总量与资本周转率,也难以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社区银行和村镇银行成为其发展的根本方向。村镇银行强调服务“三农”,而社区银行强调服务地域范围,两者与小额贷款公司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可以吸收存款。由于涉农服务比例难以达到,加之新疆小额贷款公司普遍股权较分散,股东之间意见难以统一,所以城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城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下一站点无疑是转制为社区银行。一旦小额贷款公司能获得政策支持经济论文,顺利转制成为社区银行,那就意味着只贷不存的局面得到彻底改观,可以按照规范的银行业务要求开展存贷业务,那么,随着资金量的大大宽裕,除了可以加大放贷力度外,更可以有选择性地进行投资,以使股东权益得到最大化。不仅有利于改善新疆银行体系结构,还可以有效缓解新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贷款难的问题。
新疆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均占到全部企业总数的99%以上,而且绝大部分是非公有制企业,它们所创造的增加值、地税收入、国税收入以及在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等方面,都功不可没。但新疆中小企业的发展一直都受到融资难的困扰,有96.6%的中小企业主要依靠民间借贷融资方式筹措资金,而以银行为主导的融资来源很少,特别是边远地区的金融机构和服务网点缺失,部分县市金融机构贷存比已降到33%,有的甚至接近25%。因此,只有发展社区银行、村镇银行,才是有效缓解新疆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牧民贷款难的治本措施,也是改善新疆金融生态环境的必要措施。
参考文献:
[1]郭振玺,杨家才.中小企业融资之道[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
[2]何德旭,饶明.小企业融资困局:新解与出路[J].当代经济科学,2008,11.
[3]刘书成.新疆拟建国内首批社区银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DB/OL].亚新网,2010,09,13.
[4]高晓燕.建立社区银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路径选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4.
论文关键词 票据融资 民间 中小企业 贴现
近年来,中小企业蓬勃发展,但是由于它们具有偿债能力弱、融资规模小等共性,同时财务规范较差、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导致中小企业难以抵御较大的风险。此外,各家银行越来越注重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贷款条件,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更是变得困难重重。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中国民营企业家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流通性、变现性好的特点,通过套现尚未到期的汇票获取资金以解燃眉之急,这种变相贷款融资渠道催生了一个巨大的地下票据市场。
一、民间票据融资简介
(一)民间票据融资的概念
票据融资,指票据持有人通过非贸易的方式取得商业汇票,并向银行提供该票据申请贴现,从而套取资金,实现融资目的。民间融资发生在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超出了国家法定金融机构的界限,为了取得高额利息和资金使用权,通过支付约定利息,采用民间票据融资、民间借贷等形式暂时改变了资金使用权。民间金融,即为了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活动,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
(二)民间票据融资的特点
作为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民间票据融资具有以下特点:
1.手续简便,方式灵活。由于许多中小民营企业手中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没有配套的购销合同,有的甚至缺少增值税发票,达不到金融机构办理贴现的要求。而民间收购票据的出资人只需要验证票据的真实性就能完成企业间的票据融资手续,这种条件宽松的方式,受到了资金缺乏的中小民营企业的欢迎。
2.利率高,弹性大。一般而言,民间票据融资的利率比国家法定的金融机构的利率要高,而在民间票据融资的圈子内,城镇利率又高于乡村。目前,民间票据市场的票据贴现大多执行8.5%左右的贴现率。很多实力较强的企业只需要通过收购其他企业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或者利用企业自身信誉较好,就能将手里的汇票拿到银行集中贴现,从中获取相当大的利润。
二、民间票据融资的表现形式
民间票据贴现融资有很多种,本文主要介绍4种,它们是根据贴现人买入承兑汇票时办理贴现业务的目的来划分的。
(一)为支付货款
贴现人先以低价买入银行承兑汇票,再以票面价格把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货款,在这个过程中赚取差价,一进一出之间,贴现人不仅得到了货物,还实现了低成本运营。这种方式是比较常见的票据融资方式。
(二)为投资赚收益
资产雄厚的企业或者个人使用手中的空闲资金为持票人买入票据,获取贴现利息,在票据到期的时候从商业银行收回款项,从中获取差价,这种操作方式是比较传统和保守的。
(三)为实现借贷
这种融资发生在票源企业与别的企业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因为票源企业资金短缺,把手中的银票卖给企业获得大量资金,本企业到期之后再向银行收回款项;也可以把银票作为质押,双方协商一致,按一定的利率,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到期后票源企业还款取回银票。
(四)为倒手获利
这种融资指贴现人低价买入银行承兑汇票,短时间内以稍高的价格卖出,从中获取利息差。这已经成为了合伙融资的一种手段,即票据左右倒手。这种方式进行的速度越快,业务量越大,从中获取的利润就越高。票据在整个过程中的流动非常广泛,可以流向企业,也可以流向银行,与此同时无数次的倒买倒卖使利润迅速翻倍。
三、民间票据融资的存在问题
(一)资金流动方面
如今,民间票据融资十分活跃,虽然缓解了一部分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但是由于民间票据融资缺乏相关的规范,同时脱离了金融机构的引导,民间票据融资中的资金流动相对盲目。同时,由于没有行业限制,民间票据融资非常容易涉及一些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企业和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金融秩序方面
票据融资民间化是一种企业自发的行为,且贴现的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同期贴现利率;同时贴现手续资料要求不齐全,有的甚至不要任何资料就贴现,扰乱了正常的票据业务市场。随着民间票据融资的数量不断增长,规模不断扩大,会对金融机构的票据融资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对金融行业的贴现利率的公开化和市场化是不利的。这种民间票据融资的出现破坏了金融机构之间正常的发展和竞争环境,打乱了金融秩序。
(三)国家管理方面
由于民间票据融资没有统一的合法的货币信贷政策的引导和制约,管理上和资金上都始终游离于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之外。长期发展下来,金融部门所监测到的市场资金流向和交易动态变得脱离实际,导致票据资金流向紊乱,使金融宏观调控变得十分困难。
四、民间票据融资的应对措施
(一)遵循民间票据融资的自发机制
纵观民间票据的融资行为,其实是一种自发的经济事件,这种事件发生的驱动实际上是企业利益。存在即合理,民间票据融资作为民间票据市场中重要的参与力量,合法性虽然尚未被目前的法律法规明确,但在形成市场价格机制、完善市场操作模式方面,以及便利中小企业融资方面,民间票据融资的存在和运作无疑弥补了国内正规金融机构在活跃票据市场满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空白。
(二)探寻金融机构票据融资的缺失
如今,国有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仍存在着明显的身份界限。民间票据融资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金融机构在票据融资上存在缺失。我国近些年来无论是乡镇企业还是中小企业,在逐渐发展的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变得越来越大,单靠政策性的资金扶持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我们要积极探寻当前金融机构票据融资制度的缺失,弥补不足。在这实现之前,民间票据市场也许能成为改观这一现状的手段。
(三)加快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目前货币供应量这么大、总的贷款的数量这么大,为什么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突出,其中一个原因是一些低效率的占用资金的还是占得太多了,就把中小企业挤出去了,他们占的资金多了,中小企业得到资金的机会就少了,因此这个局面应该改进。中小企业和一些初创的微型企业,他们有的处于基层,而基层的金融服务就不太够,到基层一找附近就一、两家银行,如果信贷员觉得企业的项目不好、有风险,那么银行就不愿意贷给企业,企业再想找第二家就没有了,所以基层的金融服务还要进一步扩展,要形成竞争性的金融服务,这样就能够改善小微企业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
(四)加强民间票据融资立法规范票据融资行为
到现在为止,民间融资出现了没有规矩的无序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风险。到现在为止,国家没有一部相关民间融资的法律。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的区别在哪里?我们鼓励是什么?坚决打击哪些行为?目前的一个区分标准是以银行利率的4倍来区分,但银行利率并不固定。没有一家银行是百分百的按照央行基准利率执行的。而且4倍利率也不能完全定性民间融资。毕竟有些新兴产业,高风险的投资,比如说有些重大技术转换为现实生产力的时候是有很大风险的。像投资于这样风险的资金,连风司利率都不止银行利率的4倍,让民间融资低于4倍是不合理的。由于民间融资较正规金融机构涉及的债权人多,如果不依法进行监管和规范,就容易引发债务纠纷,也容易产生民间非法集资泛滥的现象。这就要求人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民间融资行为的分析研究,推动民间融资立法工作,加快制定相关民间融资管理法规。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规范、监督、管理民间融资行为,引导和促进民间融资有序发展,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从法律角度应从如下角度着手:
一是限定民间票据的融资手段。民间融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出租或出借资金的行为,其完整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融出方和融入方。为了保证融资的顺利实现,获得大量的资金,融入方必定会采取各种手段。通常使用的合法途径有明确如实告知时间、利率风险的合法行为等;同时使用诈骗融资的非法途径来促使融资步骤的顺利完成。应对这种情况的解决方法为,对于融资过程中的合法手段,司法机关不需要干涉,而对于诈骗融资等非法融资的行为,刑法必须果断出手。
二是规范资金用途。民间融资机构出于经营需要,可以根据规定通过非公开途径向信用良好、条件合格的投资者定向融资。需要注意的是民间融资机构进行定向融资的企业应当具备经营状况稳定、在期限内能够支付融资本息的能力;定向融资的额度不能超出实收资本的额度;同时需要按规定制作风险提示书,预告融资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投资者是否合格的判定基础为是否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和知识、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
定向融资资金应严格按照决议的用途来使用,如遇到紧急情况需调整融资用途,应经该期定向融资资金三分之二以上合格投资者同意。将融资资金用于担保是绝对不允许的,同时进行股票、期货等其他证券投资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也是绝对不允许的。民间融资机构进行定向融资前向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民间投融资机构监管部门申请,通过监管部门的核准之后方可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