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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产品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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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产品论文

第1篇

我国非营利体育组织提供体育公共产品的必然性

非营利组织以其独特的性质和优势,可以弥补在社会运行中市场主导的资源配置体制缺乏公平和政府主导资源配置体制缺乏效率的缺陷,具体到体育领域,我国非营利体育组织逐渐参与到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有其必然性。顺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趋势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所带来的政府职能转变,需要非营利体育组织承担部分体育公共服务活动,从而为非营利体育组织供给体育公共产品留下了大量的制度空间。一方面政府开始逐步下放社会资源的支配权,体育资源也开始向民间流动转移,另一方面经济体制改革所带来的多种所有制结构,使在社会领域出现了大量游离于政府和体育事业单位之外,并具有稳固物质基础的多元化利益主体。资源的流动和多元化的利益主体造就了我国公共体育产品供给模式也开始从单一主体模式向多主体模式转变。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单项运动协会的渐进实体化,到体育健身娱乐业的形成,以及体育中介培训业的兴起,使非营利体育组织发挥了应有的社会服务职能,调动了大量能有效提供体育公共产品的资源,有力的提升了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水平和层次。因此,非营利体育组织可以有效的缓解“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带来的矛盾,在政府和市场都不能有效提供体育公共产品的领域,非营利体育组织却能够发挥作用并提高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非营利体育组织提供体育公共产品也就成了必然选择。弥补政府能力的不足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公共产品的外延被无限地扩大”[2],政府成为了公共产品供给的唯一主体,反映到体育方面,体育是作为一项福利由政府向社会和个人进行提供。由于长期以来认为我国的体育事业是一项纯公益性的福利事业,具有纯公共产品的性质,政府是体育公共产品的唯一供给主体,但实际情况是其自身能力所限,致使政府越来越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以政府体育财政投入为例,我国的体育经费只占财政支出的4.5%,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0.045%,而西方国家政府仅大众体育的投人一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2%-0.61%[3]。而我国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经费投人比例:国家投人竞技体育相当于人均100元,而投人群众体育人均1元[4]。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严重滞后,体育公共资源无法满足公众最基本的体育需求,政府财政资源分配比例明显向竞技体育的倾斜,致使我国的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中政府存在严重的缺失。在这种情况下,非营利体育组织则可以在群众体育诉求表达强烈而政府又无法有效的满足其需求的体育公共产品领域,发挥自身特点,利用资金动员,项目合作、志愿服务等方式缓解政府在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压力,从而弥补政府提供体育公共产品能力的不足。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要求当前我国社会结构滞后于经济结构,倒逼社会管理创新,这使大量的非营利组织利用自身特点,进入公共管理领域,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在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中,一方面非营利体育组织不仅可以满足社会的多元体育需求,并且能够推动运动竞赛、社区体育、健身娱乐等方面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中阶层的非均衡化发展状态明显,在政府供给体育公共产品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大量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使其体育公共产品的需求就可能被有意无意地忽略。而在这些领域,非营利体育组织恰好能够发挥自身的价值与作用,在政府供给公共产品不足的情况下,为弱势群体提供相应的体育公共产品。

我国非营利体育组织提供体育公共产品的模式

第2篇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和对比分析等方法,运用经济学、语言学的知识和各类产品的命名规律,以体育的本质为出发点,对体育产品的属性及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同时对体育投入品、体育商品、体育消费品等与体育产品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体育产品 体育投入品 体育消费品

体育产品是体育经济学重要的概念之一,是联系体育生产与消费的桥梁,体育产业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体育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环节而展开的。对体育产品属性的界定,目前还没有一致的结论,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体育产品”进行了分析,但很少考虑“体育的本质”。本文从各类产品的命名规律和构词法(语言学)两方面,结合体育的本质对体育产品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论述。 同时对体育投入品、体育商品、体育消费品等与体育产品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

体育产品研究现状分析

目前,理论界对体育产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上存在不同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体育产品是满足消费者在参与体育消费过程中各种需要的服务,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和无形的精神产品。体育产品是指体育市场为了满足顾客需求和需要所提供的有形物品和无形服务。体育产品一般可分为体育服务性产品和体育物质性产品。体育产品基本上包括社会上所有与体育有关的产品。体育产业的产品都是体育产品。体育产品是满足人们体育消费需要的劳动产品的总称,它可以是一种实物、一种服务或是两者的结合。体育本体产品、体育相关产品、体育辅助产品等以不同的方式满足着人们的体育消费需求。体育产品应包括体育商品和非商品,体育器材、设备、饮料等体育用品属于体育的“派生”产品。体育产品是无形的体育劳务。体育产品作为第三产业中向社会提供体育服务产品的一个部门,是体育需求者向体育生产者购买的或者体育活动中所消费的服务产品的总和。体育产品是运动者在身体练习或运动动作的活动中生产出来的,并表现为不同的基本形态。

上述对体育产品的概念、内涵和外延的表述呈现出物质化的趋势,但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问题,如认为体育产品既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又包括无形的精神产品,但同时又认为体育产品具有生产与消费的时空同一性、无形性与不可储存性等,这样的论述本身就自相矛盾。对于以上分歧,笔者通过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和深入研究后认为:体育产品就是指非实物形态的体育劳务;体育市场并非指体育设施、器材、服装等实物产品市场,而是指非实物的商品市场,体育市场的交换对象应是体育服务商品。

对体育产品定义的分析

(一)通过各类产品的得名规律对体育产品加以确认

“产品”是个集合概念,即凡是人们以工具、劳动施之于对象之上而生产出来的东西,皆可以谓之“产品”,各类产品的规范性名称皆取之以实,名实相符。体育产品与科研产品、文化产品等一样,都是符合生产活动得名模式。科研产品得名于科研活动,意为科研活动的产品,文化产品得名于文化活动,意为文化活动的产品,把体育产品解释为得名于体育活动,意为体育活动的产品,则顺理成章、自然而然。

经济学的常识说明:凡形成于某种活动中的产品都是该活动的主体借助一定的媒介,通过施加其体力或脑力劳动于客体之上生产出来的。既然体育产品形成于体育活动之中,那么体育产品就是体育活动主体在体育活动中生产出来的无形的劳务或服务,是运动者在身体练习或运动动作的活动中生产出来的,主要表现为三种基本形态:第一种是可供人们观赏的各类运动动作的组合服务产品(包括各种技、战术);第二种是人们通过运动满足自身机体、心理需要“再生产”的劳务产品;第三种是提供体育教育、训练、陪练服务的劳务产品。另外应注意的是,必须正确区分体育活动和与体育有关的实践活动(如体育组织管理活动、体育科研活动等) ,它们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体育组织管理活动等与体育有关的实践活动是服务于体育活动的,不能把与体育有关的实践活动看成是体育产品。

(二)从语言学角度对体育产品进行确认

词语(组)最常见最基本的结构类型有主谓短语、动宾短语、动补短语、偏正短语和联合短语,这五种结构类型体现了词的五种基本组合关系。“体育产品”一词显然属于偏正结构,即“体育的产品”。中心语是“产品”,“体育(的)”只是起修饰限制的作用。因此,对体育产品正确认识的关键就在于对体育本质的把握。

袁旦教授在《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与研究》中曾精辟地论述了体育的本质:“概括地说,我们今日称作体育的这种客观存在,本质上乃是人们为娱乐享受和促进身心健全发展而创造的,以自觉意识支配的身体运动作为主要手段,对自己的身心 进行改造并使之完善的实践。即使按照我国传统的体育观来解释“体育”,无论是sport(竞技运动)、physical education(体育教育)、还是physical training(身体锻炼),都具有以身体练习(或运动动作)为基本手段的特征,其具体形式表现为运动员的竞赛表演活动、大众日常的身体锻炼活动以及体育教育训练、陪练等劳务活动。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体育作为一种身体运动,不存在生产加工实物产品的功能,以实物形式存在的如:运动服装、器械等不能作为体育产品,只能是进行体育运动的投入品。

分析体育产品应明确的几个理论问题

(一)体育产品与体育投入品

任何一种生产活动,都要利用劳动、资本和服务等的投入生产出新的货物和服务,投入的货物和服务与产出的货物和服务是不同的,不能把投入当作产出。投入的是生产要素,它为生产活动创造条件,没有投入,生产就不能进行;产出的是产品,是生产活动的成果。体育场馆、运动器械和服装等是为体育活动创造条件的,是体育活动的投入品,而不能认为是体育活动生产出来的体育产品。

(二) 大众日常锻炼等行为的生产属性

在这一点上,有的学者否定大众日常的身体锻炼行为的生产属性,并把业余体育运动以不能雇人代替为由等同于吃饭、睡觉等人的基本生理活动。其实,大众日常的身体锻炼与身体娱乐活动也是体育产品的一种基本形态,即通过自身运动提升人的机体、心理能力“再生产”的劳务产品形态。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个人的身体锻炼活动,可以满足个人的身体与心理需求,可以生产使用价值,这使它符合产品的一般特性,即具有满足人们的特定需求,提供使用价值的基本功能。既然如此,就没有什么理由不认为它也是一种体育产品。

(三)体育产品的商品性与非商品性

从经济学意义上说,所谓体育商品就是用于交换的体育劳务产品,即商品化的体育服务。体育商品作为一种劳动产品,与物质商品同样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即都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它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含义:第一,体育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劳务商品,在提供劳务服务的过程中使用的大量物质商品,只不过是提供劳务服务的物质条件,其本身并不属于体育商品。第二,体育活动只有提供有偿服务时才称其为商品。体育本来不过是人的一种社会活动,其目的是通过改变自身的体力和智力而征服和超越自然以实现人自身能力的充分发展。因此,体育本身并不是商品。第三,体育活动可以通过市场交换而成为商品,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体育活动都会采取商品的形式。诸如学校的体育教育活动和国家无偿资助的群众健身活动,都不以市场交换为根本目的、不以或者不应当以市场利润为最终目标,一般也不会采取市场运作的方式,因而不具有商品的形式和性质。但一些大型和综合性的运动会也不以交换为目的,却又可以而且常常就采用市场运作的方式。

(四)体育产品价值量的确定

体育产品的价值量确定有两种情况。一是观赏性体育产品:因体育劳动过程的主客观条件差别,生产这种体育产品需要各不相同的个别劳动时间,故其价值量由生产这种产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二是体验型体育产品:其价值量由生产出这种产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和风险系数决定。

(五)体育产品与体育消费品

马克思指出:“在消费品中,除了以实物形式存在外,还包括一定量的以服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就体育消费品而言,就包括以实物形式存在的体育用品和以非实物形态存在的体育产品。体育用品的效用是向职业人员和业余人员提供开展体育运动所需的各种条件和设施,满足其物质需要;而非实物形态的体育产品则是向体育爱好者提供的以服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以满足其欣赏和健身需要。

这里有几个问题值得讨论:一是参与体育活动的相关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等应不应统计为体育消费的范畴?当前的大部分学者认为这些支出也应列入体育消费的范围。 但笔者认为体育消费品应限定为直接投入到体育中的资金或消费,如体育器材、运动服装、俱乐部会员费、观看比赛的门票费、购买体育报刊等;而交通费、食宿费等不应统计为体育消费,而应视为体育对其它产业或行业的带动,这也正是体育作为朝阳行业和作为经济增长点的优势所在。二是在购买运动服装、 鞋帽等实物产品后,只是日常穿着而不参加体育运动的行为属不属于体育消费?还有就是体育书报杂志、音像制品以及体育彩票等能不能简单的划归为体育实物消费?笔者认为:从宏观上讲,运动服装、体育类书报、体育彩票等都是以体育文化为内在核心,应该统计为体育消费品的范围之内。但在微观上,我们购买书报杂志、彩票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获得书报、彩票这一实物,而是有其它更具体的目的。因此这里将体育书报、杂志、音像制品等细分为信息类体育消费品,但购买体育彩票看作博弈类体育消费。体育消费品概念的引入既符合经济学原理,又满足了体育统计的需要,把体育产品、体育商品、体育投入品等不同属性和概念的词联系在了一起。

综上所述,体育产品就是指非实物形态的体育劳务,有别于体育投入品和体育消费品等有其本身特有的属性。体育产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非体育商品(学校体育、大众健身、奥运会等以荣誉为目标的比赛等);体育劳务型消费品(体育旅游、咨询等);实物型体育消费品;信息类体育消费品(书刊、音像等);参与型消费品(观看比赛、场地租金等);博弈类体育消费品(彩票等)。除去博弈类体育消费品之外,其他5种体育产品都属于正常体育消费品,而体育彩票属于有其他目的的消费,因而排除在正常消费品之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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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并不陌生,如2004年安徽阜阳奶粉事件、2005年亨氏爆出的“苏丹红”事件、雀巢奶粉案、问题医疗器械事件及“2006年笔记本召回事件”、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等等。

如何保证产品质量、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我们必须把“说真话.讲真情”的道德呼唤转变为一种法律制度,从而能从制度上保障社会公益和个人权益的实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结合,其意义正在于此。更为重要的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属于一种事前弥补措施,可以有效预防损害的发生。因此,建立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1.1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含义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在得知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或者已经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时。依法向主管机构报告并及时通知消费者,对缺陷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更换或收回,主管机构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的制度。

1.2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特征

第一,缺陷产品召回的前提是产品存在系统性缺陷。即产品召回不是因为产品瑕疵、产品质量不合格,而是在设计、制造、销售过程中由于受到技术水平、设计能力及当时的生产状况等因素制约,导致产品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以致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污染。且这种缺陷是在产品的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中普遍存在的系统性缺陷,而不是个别的、偶然性的缺陷。第二,缺陷产品召回的义务主体是生产者或产品提供者。这就使责任主体的范围包括了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出租者等所有涉及产品流通的市场主体。第三,政府主管部门在召回程序中依法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能。在召回过程中,政府一直作为第三方参与整个法律关系。第四,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体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召回制度确立的初衷以对未来危险预防为取向。召回制度还可以有效促使企业不断变革和更新现有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性能。如此循环下来,消费者权益维护和企业自身效益的双重目的能相得益彰,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自然也就得到最好的维护。近年来.发达国家把对环境的损害也作为认定产品是否应该召回的标准之一,该制度的社会公益性体现得更为突出。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相关内容散见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特定行业产品召回制度。

具体来讲,就《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两部全国性法律规范而言,二者虽有缺陷产品的内容,但没有明确提出“缺陷产品召回”的概念。而且二者均存在对缺陷产品召回规定内容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就地方性法规而言,2002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其他省市也纷纷效仿。地方性法规对缺陷产品召回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但它们都属于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特定的地区.适用范围狭窄,效力层次低。而且,将缺陷产品召回作为一项制度.这些规定仍显粗略,不够具体。就特定行业产品召回制度而言,2004年lO月1日施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次在具体的行业制定了完整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2007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这是我国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制定后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管理的又一举措。特定行业产品召回制度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只适用于一定的行业,效力层次低且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三鹿奶粉事件”迫使-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出台提速。

2.2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2.1缺乏对缺陷产品召回的基本法律规定,现行规定立法层次过低。

虽然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但过于笼统,难于操作,很难据此直接要求经营者召回缺陷产品。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则是一个部门规章,无法对其他部门产生法律效力,也使得与其相关的认证制度缺乏法律基础。而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也是仅有几条涉及召回,规定比较粗梳,且仅适用于特定地区。

2.2.2现行规定召回对象类型单一。

就我国目前有关召回的规定来看,仅仅涉及到汽车、食品行业,其他行业的产品存在缺陷的(尤其是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药品等),召回制度仍然缺位。

2.2_3召回法律责任不明,缺乏威慑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设定了经营者的相关义务,但违反这些义务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等等,却没有说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规定的最高5万元罚款,罚则太轻,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召回制度中制定的罚则相差甚远,难以产生召回动力。

2.2.4相关行政部门职权分工不清,影响政府的管理效力。

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政府部门职权重叠交叉,在缺陷产品的管理上有很多部门。在缺陷产品召回中.政府部门必须适时介入,可以最大程度地消除数量庞大的缺陷产品存在的安全隐患,还可以减少全社会解决缺陷产品危害问题的管理成本,避免和减少司法诉讼、保险赔偿等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

三、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构建

3.1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3.1.1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首先,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将促使企业不断改进产品质量.使产品的档次不断提高,从而降低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其次,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维护的实现。“消费者有寻求安全的权利即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免受危险商品危害的权利。”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无疑将避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大范围的侵害。最后,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维护我国消费者的国际利益,改观“中外有别”。另外,我国已经加入了WTO,更多的外国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位。中国市场准入门坎很低,将使“洋垃圾”毫无阻碍地进入中国市场。

3.1.2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规范市场秩序。

实现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因其给企业带来巨额的成本代价,因而企业为了避免破产倒闭,必然不断通过改进技术来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这样,自然又使自己的生产率得以提高.降低自己产品的成本,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企业规模得以不断的扩大.而规模效益又使得企业的成本再次降低,在市场竞争中再次取得优势,如此循环反复,使得企业不断地发展,做大做强。而企业的这种公平竞争,促使规范正常的市场秩序得以建立。

3.1.3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实行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可以促使厂商改进生产过程,消除或减少问题产品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同时。召回制度的实施,通过对产品质量的严格检测认定,可以把那些可能污染环境的问题产品拒于市场之外。而对于出现缺陷问题污染生态环境的产品。通过召回可以使其避免继续污染。

3.2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议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规定,结合我有关该制度的立法现状,对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提出以建议

3.2.1制定召回法律。

完善的经济立法是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前提。首先,完善已的相关法律。即对我国现有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些不足,尤其是其中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使其为科学、合理,更具操作性。此外,对我国现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规定》存在的一些问题做适当调整和修改。其次,加快缺陷产品召回度的立法步伐。

3.2.2设立独立、公正、权威的监测机构,制定产品质量检测认定准。

当前我国缺陷产品管理上的困窘不仅来自立法的空白和执法的区,还在于没有独立公正的监督机构,更无从谈及相关的检测技术段。我们还应制定我们自己的产品质量检测认定标准,这样才能对问产品进行判定和处罚,使厂商强制召回。

3.2.3加大处罚力度,保障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

为了使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顺利实施,一方面要依靠企业对待产品量的清醒认识和对召回制度到的自觉遵守,另一方面要依靠严厉的罚制度对不愿意按照制度召回缺陷产品的生产商进行处罚。很多学者建议,我们应引入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改变我国目前对违反缺陷产品召回的生产商处罚数额过低的现状,加大处罚力度,使企业接受惩戒的成本比召回的成本高,这样,一旦出现缺陷产品,企业必然愿意选择召回。

3.2.4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分工,严格执行监督职能。

目前我国在缺陷产品管理上存在有很多部门同时管理,这种职能交叉或重叠增加了召回制度实施的困难。因此,各个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分工。

第4篇

关键词:水产养殖;新品种;引进;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G353文献标识码: A

前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于生活品质的要求也有了更高的要求。根据市场需求,渔业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相关部门实施结构调整作为渔业工作的重要举措常抓不懈,同时应大力引进名特优品种,并相应地引进适宜的养殖方法,丰富了养殖品种的同时,也为特色养殖增添了色彩。本文现就水产养殖新产品的引进问题与未来发展进行了探讨。

一、当前水产养殖引进新品种存在的问题

(一)引进品种较少

多年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已把水产养殖良种的引进、移植作为水产养殖专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战略举措,并普遍重视发掘利用与相关目标性质的遗传改进等工作。其良种的培育基地、实验场等年有增加。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亦越来越大。近几十年来,引种集中在改良本国水域水生生物的种类组成,遗传改良本国的养殖品种和直接将引进种类投入市场。以达到提高水体的生产能力,获得更高质量的养殖品种和为市场提供更多的有价值的商品。因此,许多国家都加大了引种的力度。我国是世界海洋大国之一,拥有广阔的浅海滩涂,同时,也有相当大的淡水水域。可引进的新技术和养殖种类相当多。但是,从我国引进的情况来看,数量仍然太少。特别是与农业相比,差距甚大。

(二)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重复引进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对外交流与合作管道不断扩大,不少单位自行联系,往往造成同一技术、同一种类由不同地区和单位重复引进,如虹鳟鱼、罗非鱼、南美白对虾、澳州龙虾、条文鲈、扇贝等多次从国外引进,有的因引种后的保种及纯系复壮工作做得不够,导致很快失去其经济优良性状而不得不再次引进等,造成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同时,也影响了水产养殖业的发展。

(三)引进新品种推广力度不够

不少单位自行引进、自行试验,品种引进后多年仍难以推广开来,难以形成规模效益,是技术和种质资源的一大浪费。

(四)对引进品种生态安全性的论证与评估重视不够一些单位在新品种引进过程中不重视生态安全性的论证与评估。如某水库引进了一种鱼类品种后,对当地的土著鱼类的繁衍生长造成威胁,同时还严重的破坏了当地渔业资源的生物多样性。

(五)对病害的防疫检疫工作重视不够。有些单位引进新品种时不注重防疫检疫工作,带入了病虫害,对当地的渔业生产带来危害。

(六)对引进品种杂交优势的利用认识不足。对引进的新品种不仅利用了第一代,对其产生的第二代、第三代也加以养殖利用,造成其经济性状的严重衰退。

二、水产养殖新品种引进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及发展策略

在引进新品种时应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切忌一哄而上。在整体布局上,应坚持不影响本省水域生态系统,注重水域环境保护,坚持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的原则。既要善于总结和发挥已有的传统技术,更要善于吸纳先进的技术,加快新品种的推广应用,在充分利用现有的水域资源和技术条件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引进新品种,最大限度地为提高水产养殖水平、增加渔民收入服务。

(一)解决措施

1、抓好品种改良工作

在现有渔业产业的基础上,通过项目带动,扶持一批条件好、技术力量强的企业和渔场,进行水产良种的保种、育种、繁育工作。搞好水产繁育工作,开展不同品种、品系之间的杂交,选育开发具有生长优势、质量优良的杂交新品种,发展大型、高质量水产养殖。

2、加大资金投入,搞好引进与推广

建立新品种养殖和繁育基地,对于丰富市场供应,增加养殖鱼类品种资源,提高渔业产量以及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虹鳟鱼的成功引进是一个很好的实例,要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推广,使引进的新品种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发挥效益。

3、以科技为先导,提高新品种养殖水平

抓好水产技术人员和渔农的培训,引进外省和国外的技术人才,开展学术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科技水平。针对新品种养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专家,进行联合攻关,重点解决病害防治、营养性疾病等问题,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

4、加大宣传力度,培育消费市场

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制作电视专题片、印发小册子、举办烹调品尝会等多元的宣传方式,宣传吃鱼的好处。同时,发展游钓渔业,将渔业养殖、销售和旅游业进行紧密结合。

5、重视生态安全性的论证与评估

引种时要切合实际,注重本地的养殖条件。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防疫检疫工作,杜绝病虫害的带入。

6、严格执行检疫法规,杜绝病虫害带入

水产养殖新品种的引进,对我国的渔业发展确实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也不应忽视在检疫方面的问题。检疫是引种中重要的一关,世界各地农作物引种中因检疫不严带进病害的例子很多,损失也很严重。应抓好检疫关,防患于未然。在实施引种的过程中,应对新品种和随其而来的所有工具、饵料进行严格的检疫、消毒并隔离饲养,确定无疑后再转入大面积养殖。特别是近年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水产品流通和三资企业发展迅速,有些养殖品种是通过非正常管道而流入中国,导致一些病虫害的漏检,今后应加大执法力度,严防带入新病原。

7、应重视和加强对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

物种进入新环境,适应后一般会获得长足约发展,因为新环境中通常缺乏限制其发展速度的天敌。因此,如果对此估计不足或缺乏防范措施,引种的结果弊大于利,好事就可能变成坏事。如克氏鳌虾的引种就是一个例子。克民整虾原生长在美国南部,有一定的食用价值,大约50年前被引入我国。这种虾生命力极强,被引种后迅速在我国淡水资源丰富的南方产稻区繁衍开来。由于其性情凶猛,喜穴居,捕食幼蟹,毁坏庄稼,对当地自然物种和埂田堤坝有危害,因此被当地的居民视为敌害。藻类引种也是这样,在尚未对欲引进种的生态习性、生活史等各方面进行详细的了解之前盲目进行引种会引起一系列的生态问题,如引种进入自然环境后进行侵略性生长,使原生境中的种类生长不良甚或消失,原有的生态平衡被打破。因此,引种之前应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引种之前应严格控制养殖范围,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后再推广。

(二)今后应重点引进的水产养殖新品种及渔业新技术

1、在立足自主研究的基础上,继续有选择地从国外引进一些生长周期短、直推广、质量优良的养殖种类,并通过驯化、繁育使其尽快达到产业化。一是应考虑种质的引进更新。对罗非鱼,应重点引进尼罗罗非鱼和奥利亚来罗非鱼原种和不含卵孵化的罗非鱼新种。以更新现有亲鱼和提高苗种生产能力。并建立相应的区域性保种中心和繁育中心。通过保种和扩种,使现有的罗非鱼种质得到更新。对海湾扇贝、墨西哥扇贝、罗氏沼虾、虹鳟、德国镜鲤、应以引进原种(或优质种)为重点,经过保种,使现有余体得以基本更新。二是新养殖对象的引进和驯化。从国家来看,应重点和继续引进适合我国北方海域养殖的鱼、贝类以及适合我国南方海域养殖的贝、藻类为重点,并积极引进质量优良、经济价值较高的海、淡水养殖种类。

2、重视对海水集约化育苗以及养殖过程中的水处理设备和技术的引进,如深海抗风浪网箱与沉浮式网箱制作技术,对于一些经济鱼以及虾贝类的关键育苗技术,紫菜冷冻床育苗技术,耐盐植物,高效饲料配制和加工技术,养殖病虫害的快速诊断与监测技术与设备等。

3、还可考虑引进鱼、虾、贝类遗传育种关键技术及干扰素基因克隆及干扰素制备技术与设备,细胞培养技术,转基因打耙技术,营养转化测定技术与设备,生长激素制备技术及设备,鱼类疫苗制剂及制备技术。

结语:综上所述,做好水产养殖新品种的引进工作,应切实抓好品种改良,加大资金投入,搞好引进与推广以科技为先导,提高新品种养殖水平。并加大宣传力度,培育消费市场,进一步加强对生态安全性的论证与评估的重视,严格执行检疫法规,杜绝病虫害带入,加强对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水产养殖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健词:农产品收购企业 现状 症结 税收管理

我国加人WTO以后、为扶持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发挥税收调节职能,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把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抵扣税率由原来的10%提高到13%,增加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随着一般纳税人对农产品收购凭证需求量的增大,其税收、财务管理方面问题日渐突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监督。

1当前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1虚增农产品收购价格和数量。有的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时搜自提高购进价格,或增加购进数量,扩大抵扣金额,多抵增值税。在调查中发现有3家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提高价格或虚开数量的问题。

1. 2项目镇写不全。有的企业在开具收购凭证时不填“计量单位”、“收购数量”和“单价”、有的不填“收购单位名称”和“验货员”栏。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不实。企业为能抵扣税款,就虚拟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特别是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而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因而税务机关在核查收购凭证时也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销售的,对收购凭证的真实性难以掌握。

1. 3拉自扩大抵扣范围。有些企业为了隐藏真实经营状况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凭证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如运费、差旅费、加工费、其他劳务,甚至连部分工资支出都用非法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出。这样既可以多抵扣进项税,又能少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不影响其利润核算。这种偷税的手段很隐蔽,且查证难度大。如某皮草有限公司把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染色费开进农产品收购凭证中、以抵扣增值税进项。还有企业将32万元的工资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付,并进行了增值税抵扣。

1. 4收购凭证开具时间上不娩范。有的企业利用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方式,来调节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款的目的。某裘皮有限公司在2002年9月一次开具了160万元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在当月及以后月份,按每月销售额陆续进行增值税抵扣。

1. 5把收购凭证作为调节税负的工具。有的企业根本不按规定将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给收购对象,而是于期末根据当期的生产成本倒挤收购凭证金额,并自行填开,人为调节产品成本率,以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

1. 6免税农产品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梢售的。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分析,通过中间载体购人的农产品所占比重应大于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比重。这在以农产品加工行业的企业和从事农产品零售的商贸企业中反映尤为突出,当前部分行业收购企业较少直接从农户收购农产品,其进货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存在个体流动商贩直接上门送货现象。原因是企业直接收购农产品,耗时费力成本高,同时农户受地理和交通条件的限制也很少送货上门。因此,简单灵活、货物周转快、投入少、费用低的个体商贩应运而生,成为农户和企业之间联系不可缺少的桥梁。由于他们季节性强,无固定经营场所,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形成一批无证业户,无发票开具。二是存在从经营企业购进和异地调拨现象。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作为农产品加工行业出口企业,由于国内需求有限,产品主要供应出口,企接到大宗定单时难以及时组织货源并保证产品规格和质量,只能采取从其他企业调拨或异地调拨的形式,调拨企业有时不开具销售发票。

2问题的症结

2. 1收的凭证功能异化、例弱了增值枕的管理。一是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削弱了增值税通过专用发票环环相联、互相制约的优点;二是虚开、多开现象的出现,留下很大的管理漏洞。一方面造成收购企业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另一方面造成无证户偷逃增值税。一些企业从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农业产品时,为了扩大抵扣额,一般不向对方索取发票,而是自行开具“收购凭证不仅造成收购企业扩大收购凭证使用范围违规抵扣进项税,而且给经营单位进行账外经营提供了便利,造成企业小金库的存在。

  2. 2虎开收的凭证畏抽增位祝税基。由于收购凭证是收购单位即用票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因此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存在虚开、多开及调整当期应纳税款的现象,同时税务机关对其开具填用方面缺乏有力的监控制度,这为不法分子藉此偷税提供了可趁之机。尽管我们现在采取了一些诸如凭身份证抵扣、本人签字等管理措施,但事实上,这些规定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对于不法分子而言,虚拟一个销售方易如反掌,而税务机关由于时间、地域等客观因素的限制,要想核实每一笔“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内容的真实性也是不太现实的,特别是外埠收购业务。因此。从目前对企业“收购凭证”的征管状况来看,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是非常薄弱的,缺乏有效性和科学性。

3加吸对农产晶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3. 1加强税收政策的宜传、培训。少数企业漏报、少报销售收人,主要原因是不了解税收政策,收购凭证、运费发票的不合理抵扣,也是由于法制观念不强、税收政策掌握不严造成的.因此,加强对纳税人,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李前和事后的政策宜传、培训、辅导,让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进行日纳双方的沟通已成为当务之急.

3. 2严格一般纳枕人收劝凭征使用资格的审批制度。税务机关应从各个方面对申请使用收购凭证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使用收购凭证资格的审批不流于形式。同时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对账簿不齐全,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库存农产品的原始资料不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收购凭证,已领购使用的,停止供应并收回收购凭证。

第6篇

 

关健词:农产品收购企业 现状 症结 税收管理

我国加人wto以后、为扶持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发挥税收调节职能,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把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抵扣税率由原来的10%提高到13%,增加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随着一般纳税人对农产品收购凭证需求量的增大,其税收、财务管理方面问题日渐突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监督。

1当前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1虚增农产品收购价格和数量。有的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时搜自提高购进价格,或增加购进数量,扩大抵扣金额,多抵增值税。在调查中发现有3家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提高价格或虚开数量的问题。

1. 2项目镇写不全。有的企业在开具收购凭证时不填“计量单位”、“收购数量”和“单价”、有的不填“收购单位名称”和“验货员”栏。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不实。企业为能抵扣税款,就虚拟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特别是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而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因而税务机关在核查收购凭证时也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销售的,对收购凭证的真实性难以掌握。

1. 3拉自扩大抵扣范围。有些企业为了隐藏真实经营状况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凭证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如运费、差旅费、加工费、其他劳务,甚至连部分工资支出都用非法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出。这样既可以多抵扣进项税,又能少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不影响其利润核算。这种偷税的手段很隐蔽,且查证难度大。如某皮草有限公司把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染色费开进农产品收购凭证中、以抵扣增值税进项。还有企业将32万元的工资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付,并进行了增值税抵扣。

1. 4收购凭证开具时间上不娩范。有的企业利用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方式,来调节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款的目的。某裘皮有限公司在2002年9月一次开具了160万元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在当月及以后月份,按每月销售额陆续进行增值税抵扣。

1. 5把收购凭证作为调节税负的工具。有的企业根本不按规定将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给收购对象,而是于期末根据当期的生产成本倒挤收购凭证金额,并自行填开,人为调节产品成本率,以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

1. 6免税农产品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梢售的。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分析,通过中间载体购人的农产品所占比重应大于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比重。这在以农产品加工行业的企业和从事农产品零售的商贸企业中反映尤为突出,当前部分行业收购企业较少直接从农户收购农产品,其进货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存在个体流动商贩直接上门送货现象。原因是企业直接收购农产品,耗时费力成本高,同时农户受地理和交通条件的限制也很少送货上门。因此,简单灵活、货物周转快、投入少、费用低的个体商贩应运而生,成为农户和企业之间联系不可缺少的桥梁。由于他们季节性强,无固定经营场所,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形成一批无证业户,无发票开具。二是存在从经营企业购进和异地调拨现象。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作为农产品加工行业出口企业,由于国内需求有限,产品主要供应出口,企接到大宗定单时难以及时组织货源并保证产品规格和质量,只能采取从其他企业调拨或异地调拨的形式,调拨企业有时不开具销售发票。

2问题的症结

2. 1收的凭证功能异化、例弱了增值枕的管理。一是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削弱了增值税通过专用发票环环相联、互相制约的优点;二是虚开、多开现象的出现,留下很大的管理漏洞。一方面造成收购企业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另一方面造成无证户偷逃增值税。一些企业从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农业产品时,为了扩大抵扣额,一般不向对方索取发票,而是自行开具“收购凭证不仅造成收购企业扩大收购凭证使用范围违规抵扣进项税,而且给经营单位进行账外经营提供了便利,造成企业小金库的存在。

2. 2虎开收的凭证畏抽增位祝税基。由于收购凭证是收购单位即用票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因此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存在虚开、多开及调整当期应纳税款的现象,同时税务机关对其开具填用方面缺乏有力的监控制度,这为不法分子藉此偷税提供了可趁之机。尽管我们现在采取了一些诸如凭身份证抵扣、本人签字等管理措施,但事实上,这些规定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对于不法分子而言,虚拟一个销售方易如反掌,

而税务机关由于时间、地域等客观因素的限制,要想核实每一笔“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内容的真实性也是不太现实的,特别是外埠收购业务。因此。从目前对企业“收购凭证”的征管状况来看,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是非常薄弱的,缺乏有效性和科学性。

3加吸对农产晶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3. 1加强税收政策的宜传、培训。少数企业漏报、少报销售收人,主要原因是不了解税收政策,收购凭证、运费发票的不合理抵扣,也是由于法制观念不强、税收政策掌握不严造成的.因此,加强对纳税人,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李前和事后的政策宜传、培训、辅导,让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进行日纳双方的沟通已成为当务之急.

3. 2严格一般纳枕人收劝凭征使用资格的审批制度。税务机关应从各个方面对申请使用收购凭证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使用收购凭证资格的审批不流于形式。同时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对账簿不齐全,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库存农产品的原始资料不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收购凭证,已领购使用的,停止供应并收回收购凭证。

3. 3改进农产品收的凭证的抵扣条件和方式。改购进扣税法为实耗扣税法。将计提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列人“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企业在抵扣农产品进  项税额时,按实际耗用或销售的农产品成本,以及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这部分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转人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实行实耗扣税法可以有效控制虚假申报,纳税人只要不作销售,其库存商品(产品)就无法减少,进项税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逃税行为。

3. 4修定《农业产品征祝范围注释》,对不含枕的农产品不允许抵扣。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也向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发展,大部分农产品均进行了工业性的深加工,以前农产品收购凭证的虚拟抵扣制度客观上使应该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不办理登记,使大量税款流失,为税收征管带来了漏洞。因此我们认为今后国家政策应是在广泛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础上,以金税工程为主线,真正实现增值税的“凭票抵扣”制度,由市场规则来调节市场运行,而不是以税收的让步来保证某产业的发展,对国家确需支持的,可采取转移支付手段予以补贴。

3. 5加强对企业收购农产品数童及进出仓的检查与管理。

由于现行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为了少缴税款,一部分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就利用提前或滞后以及虚构收购数量开具收购凭证的方式调整当期的应纳税额。为核实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制约企业据实填开收购数量,应积极推行收购数量报审制度,分行业、分规模地对不同企业核定不同的收购数量报备底限,对一次性购人数量较大的应及时下户核实,特别是对临近月末时频繁的收购业务进行确认,以防收购单位借机虚开、多开收购业务专用发票,调整当月应纳税款对不报备的收购业务,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第7篇

论文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对策

 

1.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1.1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于2008年7月正式成立,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及监测管理,负责全市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落实、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申报等项工作。现有专业技术人员14名,配备一辆检测车和3台速测仪器,可以承担农产品农药残留速测和业务培训工作。截止今年上半年,全市共抽查蔬菜 11526个,蔬果3328 个农业论文,食用菌60个,其中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测试中心(杨凌)检测样品 105个,总体合格率 99.8 %;配合部、省安排的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 8次,抽检样品 139个,合格率97.8 %。近年来,我市未出现因食用初级农产品而引发的中毒事件,维护了公众健康,切实保障了农产品消费安全论文格式模板。

同年8月份,《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实施,先后在市恒丰园蔬菜批发市场、宝商家美佳超市、华润万家超市等建立了10个蔬菜检测室,专人负责,配备了检测人员,制订完善了各项制度,开展日常检测工作。每天抽取各自经营的水果和蔬菜样品进行农残检测,并向农业部门通报检测信息农业论文,有效防止不合格农产品在市场流通,有力保障城乡居民的消费安全。其次在市区批发市场使用政府公益岗位聘用检测人员,分别安排在金台、渭滨和陈仓区的农产品批零市场和生产基地,既解决了人员工资待遇问题,又保障入市检测顺利实施。

1.2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

市属九县三区中,我市已有陈仓区、凤翔、太白、岐山和扶风等县先后建立农产品质检站,其余各县均在农口部门设立了农产品检测站。其中,陈仓区和凤翔县已完成项目建设,等待验收,眉县、陇县、凤县、金台区和渭滨区也在努力争取建设项目。目前有农药残留速测仪器的县区,也只能进行蔬菜、水果农药残留速测。

2.存在问题

2.1监管体系不健全

大多数县区农业局没有单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有些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牌子挂在农技中心,执法大队,无固定编制,无专职检测人员农业论文,检测设备不齐全,监管工作不能独立进行。乡镇监管责任还没有落实,难以完成依法监管职责,监管体系不健全,缺位问题非常突出。

2.2使用农业投入品

个别农户在生产过程中,为了盲目追求产量和收入,忽视农产品质量,大量使用超标化肥、杀虫剂、除草剂、生长剂等其他农业投入品,导致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量严重超标,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存在隐患论文格式模板。

2.3检测能力差

市监测中心目前也只有一些简单的农药残留速测仪器,只能进行部分速测检验工作。大部分县区还没有争取到监测项目建设,有些县区检测仪器只能闲置,没有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市、县经费不足问题更为突出,根本无法开展日常监测工作,难以有效监管。

3.对策及建议

3.1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力度农业论文,财政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把加大检验体系建设,开展例行检测和监督检测等工作经费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2加快监管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以市级监测中心为龙头,以县(区)监测站为依托,以乡镇检测所为基础,以农产品产销企业(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农产品产地、专业协会及乡镇重点农产品集散地)内设检测室为补充的“三级四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形成“政府负总责,三级有机构,监管到村组,检测全覆盖”的监管模式。从上到下形成一个监管网络,职责明确、关系协调、运转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3.3 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市农产品检测中心和市执法大队加大对各大超市、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其建立农产品检测室,每天进行抽样检测农业论文,建立档案管理论文格式模板。不合格的农产品坚决不能入市销售,对检测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农产品要及时上报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处理。

3.4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农业标准化是现代农业的基础,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措施。加快农业标准化,围绕“统一、简化、协调、选优”原则,扩大示范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和产业效益,实现农产品从土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运用。通过建立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区,进一步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工作。

3.5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检测、举办培训班、优质农产品生产示范等形式,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和法律法规经常性的宣传,提高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指导消费者安全消费。

参考文献:

[1]钱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探析[J].河北农业科技,2007(2).

[2]雷郑莉,张玲,祁玉峰.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现状及构建[J].河南农业科学,2007(2):114-116.

[3]李燕妮,王晓妮,李乃会.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存在问题集发展建议[J].中国农村小康科技,2010(11):6-7.

第8篇

随着资本市场的放开,除了传统的工农中建交等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各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民营性商业银行不断涌现,同时,不少外资商业银行,如花旗银行和东亚银行等,也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分支机构,各家银行纷纷推出各自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名目不一。现行的这些理财产品在市场中表现不一,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和规范。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现状

众多商业银行为了抢占市场份额,纷纷推出各自的理财产品,通过营业网点宣传和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推广。近五年来,每年国内各家商业银行推出理财产品大约6万余款,发行规模大约在60万亿元左右。通过认真分析对比,现行的这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如果不加以重视,及时修正,将严重影响商业银行自身及整个行业的发展,也会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1.理财产品开发设计问题

通过对现行的主流理财产品分析,可以发现各家商业银行虽然推出了名目繁多的理财产品,包括信托、基金、黄金期货和外汇等业务,但是各商业银行的产品无论是投资周期或者收益回收,还是整体产品的结构布局上都有很多惊人的相似之处。类似的理财产品进入市场,缺少产品差异化,为了谋求市场份额,只有通过价格战来扩大销量,甚至利用额外利益吸引投资者。这样的最终结果只能导致各银行自身利润的损失。在产品开发设计上,缺乏创新意识,照抄照搬其他商业银行的产品,相互抄袭;在产品投放之前,没有系统完备的市场调研,为了抢占市场,匆忙上市,这样的产品除了最初的销售份额,最终大多市场表现不佳。

2.客户纠纷处理问题

客户与商业银行就理财产品发生纠纷最常见的原因就是投资者实际收益率没有达到该产品预期效果,与银行销售其理财产品时的广告宣传内容差距较大。在投资者选择产品时,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工作人员没有对该产品做出完备的说明,大多过度分析其收益方式和收益额度,对于投资风险往往是用“投资有一定风险”一语带过,甚至没有对投资者进行风险偏好评估。另一方面,投资者受到利益诱惑,往往也会忽视投资风险,在没有完全了解理财产品后续运作的情况下盲目投资,最终蒙受损失。

3.从业人才队伍建设问题

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内具备基金、外汇、期货、股票、保险等理财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较为短缺,尤其是具有各类实际操作经验的人才。从事理财业务的工作人员大多只是对其中某一些东西有所了解,或者通过银行内部的产品培训获得相关知识,缺乏具备多个类型理财产品知识和实操经验的综合人才,不能给投资者提供跨种类的理财产品组合推介,已达到尽量规避风险,保证收益的目的。要做好理财产品的推广,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从业队伍,培养复合型理财人才。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优化建议

商业银行必须走出自己的理财产品路线,开发设计具有自我银行特色的产品,改变过去相互抄袭模仿的恶习,围绕客户为中心,以服务投资者为主旨,这样银行本身才能获得长足的发展,理财产品才能得到市场认可。

1.创新设计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本身的资源是有限的,从银行自身出发,找到自己的优势所在,契合市场需求和客户偏好,从相应的开发环节下手,可以通过理财产品基础资产、投资期限变化、多币种组合等方式,设计出具有自主品牌特色和个性的理财产品,在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成为某一类型理财产品中的佼佼者。同时,在产品的投放上,也要注意选择目标客户,针对理财产品选择投资风险偏好匹配的客户,针对投资者选择合理的理财产品和产品组合。

2.规范产品文件和宣传

理财产品的说明性文件中存在很多专业性极强的特有名词,大多数的客户在阅读产品说明时存在理解困难,而部分从业人员给投资者做出的通俗化介绍解释又与名词实际含义存在偏差和歧义。因此,在理财产品的说明文件中,应适当减少专业知识过深的名词使用,同时,对于出现的专业词汇应当在说明文件中做出解释说明,针对一些字面意思相近,并在计算中多有使用的名词,应当进行对比解释,阐述其相关性,说明其差异。对于例如投资收益额、手续费佣金、预期收益率、退保费用等涉及到金额的计算,应列出计算公式,解释其中名词含义,并且举例进行计算演示说明,以便投资者清楚明了。同时,在产品介绍和宣传当中,要明确说明投资产品的风险点,让客户对于产品可能存在的资产损失有一定的了解,杜绝虚假宣传和营销。

3.严格理财产品资金管理

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都是具有一定期限的,对应的理财资金投向的项目或者资产的收益回收应在理财产品到期前完成,严格管控理财资金投向,确保资金兑付安全。同时,理财资金经过的账户都需要单独管理,彼此独立,每一个理财产品的募集、托管和兑付都应专门独立开设账户,设置各个账户的资金流动权限,保证各种理财产品间资金的独立,也保证理财资金与投资资产项目的独立。

4.建立健全保证金制度

参照银行存款保证金制度,商业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的时候,也应当建立类似的保证金制度。可以从理财产品的佣金或者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保证金,用于应对由于商业银行本身的失误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比如银行后台操作失误、设备技术故障等给理财产品或投资资产带来的损失。

第9篇

论文摘要:该丈分析了农产品收购企业在税收、财务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指出了问题的症结、讨论了如何加强税收、对务管理,以期开凿出一条在我国市场 经济 条件下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思路。

我国加人wto以后、为扶持农业生产的持续 发展 ,发挥税收调节职能,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把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抵扣税率由原来的10%提高到13%,增加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随着一般纳税人对农产品收购凭证需求量的增大,其税收、财务管理方面问题日渐突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监督。

1当前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1虚增农产品收购价格和数量。有的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时搜自提高购进价格,或增加购进数量,扩大抵扣金额,多抵增值税。在调查中发现有3家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提高价格或虚开数量的问题。

1. 2项目镇写不全。有的企业在开具收购凭证时不填“计量单位”、“收购数量”和“单价”、有的不填“收购单位名称”和“验货员”栏。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不实。企业为能抵扣税款,就虚拟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特别是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而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因而税务机关在核查收购凭证时也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销售的,对收购凭证的真实性难以掌握。

1. 3拉自扩大抵扣范围。有些企业为了隐藏真实经营状况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凭证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如运费、差旅费、加工费、其他劳务,甚至连部分工资支出都用非法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出。这样既可以多抵扣进项税,又能少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不影响其利润核算。这种偷税的手段很隐蔽,且查证难度大。如某皮草有限公司把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染色费开进农产品收购凭证中、以抵扣增值税进项。还有企业将32万元的工资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付,并进行了增值税抵扣。

1. 4收购凭证开具时间上不娩范。有的企业利用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方式,来调节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款的目的。某裘皮有限公司在2002年9月一次开具了160万元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在当月及以后月份,按每月销售额陆续进行增值税抵扣。

1. 5把收购凭证作为调节税负的工具。有的企业根本不按规定将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给收购对象,而是于期末根据当期的生产成本倒挤收购凭证金额,并自行填开,人为调节产品成本率,以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

1. 6免税农产品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梢售的。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分析,通过中间载体购人的农产品所占比重应大于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比重。这在以农产品加工行业的企业和从事农产品零售的商贸企业中反映尤为突出,当前部分行业收购企业较少直接从农户收购农产品,其进货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存在个体流动商贩直接上门送货现象。原因是企业直接收购农产品,耗时费力成本高,同时农户受地理和 交通 条件的限制也很少送货上门。因此,简单灵活、货物周转快、投入少、费用低的个体商贩应运而生,成为农户和企业之间联系不可缺少的桥梁。由于他们季节性强,无固定经营场所,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形成一批无证业户,无发票开具。二是存在从经营企业购进和异地调拨现象。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作为农产品加工行业出口企业,由于国内需求有限,产品主要供应出口,企接到大宗定单时难以及时组织货源并保证产品规格和质量,只能采取从其他企业调拨或异地调拨的形式,调拨企业有时不开具销售发票。

2问题的症结

2. 1收的凭证功能异化、例弱了增值枕的管理。一是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削弱了增值税通过专用发票环环相联、互相制约的优点;二是虚开、多开现象的出现,留下很大的管理漏洞。一方面造成收购企业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另一方面造成无证户偷逃增值税。一些企业从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农业产品时,为了扩大抵扣额,一般不向对方索取发票,而是自行开具“收购凭证不仅造成收购企业扩大收购凭证使用范围违规抵扣进项税,而且给经营单位进行账外经营提供了便利,造成企业小金库的存在。

   2. 2虎开收的凭证畏抽增位祝税基。由于收购凭证是收购单位即用票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因此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存在虚开、多开及调整当期应纳税款的现象,同时税务机关对其开具填用方面缺乏有力的监控制度,这为不法分子藉此偷税提供了可趁之机。尽管我们现在采取了一些诸如凭身份证抵扣、本人签字等管理措施,但事实上,这些规定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对于不法分子而言,虚拟一个销售方易如反掌,而税务机关由于时间、地域等客观因素的限制,要想核实每一笔“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内容的真实性也是不太现实的,特别是外埠收购业务。因此。从目前对 企业 “收购凭证”的征管状况来看,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是非常薄弱的,缺乏有效性和 科学 性。

3加吸对农产晶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3. 1加强税收政策的宜传、培训。少数企业漏报、少报销售收人,主要原因是不了解税收政策,收购凭证、运费发票的不合理抵扣,也是由于法制观念不强、税收政策掌握不严造成的.因此,加强对纳税人,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李前和事后的政策宜传、培训、辅导,让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进行日纳双方的沟通已成为当务之急.

3. 2严格一般纳枕人收劝凭征使用资格的审批制度。税务机关应从各个方面对申请使用收购凭证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使用收购凭证资格的审批不流于形式。同时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对账簿不齐全, 会计 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库存农产品的原始资料不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收购凭证,已领购使用的,停止供应并收回收购凭证。

3. 3改进农产品收的凭证的抵扣条件和方式。改购进扣税法为实耗扣税法。将计提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列人“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企业在抵扣农产品进  项税额时,按实际耗用或销售的农产品成本,以及规定的扣除率, 计算 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这部分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转人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实行实耗扣税法可以有效控制虚假申报,纳税人只要不作销售,其库存商品(产品)就无法减少,进项税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逃税行为。

3. 4修定《农业产品征祝范围注释》,对不含枕的农产品不允许抵扣。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也向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 发展 ,大部分农产品均进行了 工业 性的深加工,以前农产品收购凭证的虚拟抵扣制度客观上使应该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不办理登记,使大量税款流失,为税收征管带来了漏洞。因此我们认为今后国家政策应是在广泛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础上,以金税工程为主线,真正实现增值税的“凭票抵扣”制度,由市场规则来调节市场运行,而不是以税收的让步来保证某产业的发展,对国家确需支持的,可采取转移支付手段予以补贴。

3. 5加强对企业收购农产品数童及进出仓的检查与管理。

由于现行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为了少缴税款,一部分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就利用提前或滞后以及虚构收购数量开具收购凭证的方式调整当期的应纳税额。为核实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制约企业据实填开收购数量,应积极推行收购数量报审制度,分行业、分规模地对不同企业核定不同的收购数量报备底限,对一次性购人数量较大的应及时下户核实,特别是对临近月末时频繁的收购业务进行确认,以防收购单位借机虚开、多开收购业务专用发票,调整当月应纳税款对不报备的收购业务,不予抵扣进项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