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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措社会资金增加农业公共产品投入。联邦政府直接拿钱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科研、科技推广等;联邦政府引导各州和地方政府支持农业发展,如国会有关农业科技推广的法令,联邦政府对接受法律条文的各州提供资金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组织;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协调运用,以少量的财政资金用于政策银行的资本金和经营费用,使政策性银行吸收大量的社会资金支持农业公共产品投资;财政投资吸引私人投资,如美国的灌溉设施建设、农业科技、科技推广,既有财政投资也有私人投资;运用资金市场筹集支农资金。
明确财政支农重点。以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经济危机为界,在此之前,美国农业尚不发达,财政支农的重点是生产领域,因此财政主要投资于农业水利、灌溉、交通等公共产品;此后,农产品大量过剩,政府财政支持的重点由生产领域转向流通领域,主要投资于农业科技、农产品储备、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等公共产品。
(二)日本的农业公共产品投资
日本农业公共产品投资的经验主要表现在: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一种工农业良性互动的关系,即工业和农业协调发展,两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日本政府对农业的财政投资除部分直接用于兴建农、林、水产等公共产品外,大部分特别是农业固定资产投资是采用补助金及长期低息贷款的方式发放给农民,同时通过补贴利息,调动“民间资本”投向农业公共产品,这就是日本颇具特色的“制度金融”;政府对农业公共产品的投资也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米价支持政策”到80年代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补贴再到进入WTO以来的以环境保护为导向的公共投资。
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公共产品投资策略
(一)韩国农业公共产品投资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韩国政府开始实施“以工补农”战略,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发展农业,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新村运动”。新村运动在农业公共产品方面的投入主要表现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如完善灌溉系统、更新农业机械、采用新的农业生产技术和机械设备;同时还加强农业科技、良种、化肥农药的投入,农业推广体系的建设及对农民的职业教育。这是“新村运动”的核心内容。
虽然韩国的“新村运动”主要由农民进行,但政府在其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政府不仅是发动者、引导者,更重要的是提供大量的财政支持。据统计,政府每年的资助额占总投资额的比重一般都超过20%,最高年份可达59.2%。充分体现了政府在农业、农村发展中的作用。
(二)印度农业公共产品投资
印度政府推动的农业公共产品建设主要有以下方面:生产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土地整治、控制水土流失两个方面;投入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化肥投入、高产品种投入和农业机械投入;保证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有农村公路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农业职业教育等。
在农业公共产品的建设中,印度政府从三条途径来筹集建设资金:增加计划投资,在每个五年计划中,农业的计划投资都占相当比重,如“一五”计划农业投资占计划总投资的18%,而工业仅占8%;“二五”计划农业为25%;“三五”为21%,且以后的各五年计划中从未低于20%。实行投入物补贴,印度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农业投入补贴占相当大比重。提供贷款保证,农业贷款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印度政府大力发展信贷机构,扩大信贷额。印度的农业筹资和开发公司主要是利用外国农业投资,发放基础设施的项目贷款。
(三)巴西农业公共产品投资
1.仓储设施。在巴西,仓储按属性可分为三类:官方(联邦、州、市)、合作社和个人。联邦仓储设施由联邦出资建设,主要用于常规储备和储存按政府最低保证价格收购的农产品,其目的在于保护农业生产者,特别是中小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同时利用政府的储备在淡季时调节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合作社和个人仓储设备建设的资金主要靠补贴性农业信贷和自筹,其主要目的在于利用农业季节差提高经济效益。目前,巴西仓储能力基本上能够满足农牧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其收获后的损失率仅为5%,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2.水利灌溉。巴西水利资源丰富,河流纵横,降雨量丰富,但灌溉业落后。1985年政府制定了东北部百万公顷灌溉计划,五年内投资35亿美元,其中40%由联邦政府出资,60%由私人或国际金融机构资助。
3.农业科研与农业技术推广。巴西最重要的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是归属农业部的巴西农牧业研究公司和农业技术推广公司。1973年农业部将农牧业科研局改为巴西农牧业研究公司,大力培养农业科研队伍,到1985年就培养了2200名高级农业技术人才。农牧业研究公司的研究成果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出售,并由技术推广公司负责推广;巴西农牧业技术推广公司主要负责全国的农业技术推广和管理,同时建立各州、市的分支机构,加强对合作社、中小农业生产者的技术支持。
对改善我国农业公共产品投资的启示
(一)改变我国“城乡二元”、“产业不均”的公共品投资现状
1953-1955年,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在不断修订中确定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至此开始,公共产品的投资就出现了“重城市轻农村”、“重工轻农”的不均衡状态。严重抑制了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在工业化已进入中后期阶段的今天,应借鉴日本工农业良性互动发展及韩国“新村运动”的做法,改变我国公共产品投资的倾斜战略,加大政府农业公共产品投资力度,走“以工补农”的新路。
(二)实现投资主体、投资方式的多元化
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农业公共产品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点,投资收益不易、投资回收期较长。因此,农业公共产品的投资应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主。然而,政府投资可以采取直接投资还可以采取间接投资,如政府通过参股、控股、经营权转让等不同的投资方式提高农业公共产品投资的效率;同时,农业公共品也可以由政府以外的投资主体进行,政府加以引导、规范界定产权等,使得私人资本、民间资本、外国资本等积极投身农业公共产品的建设。在这方面,日本的“制度金融”是一个典型,另外,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在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公共产品。
(三)优化投资结构
农业公共产品的投资要有的放矢、突出重点,分阶段有层次的进行。如美国农业公共产品投资从生产领域逐渐转入流通领域;日本的农业支持政策从“米价支持政策”到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再到环境保护;印度、巴西分不同阶段对不同公共产品的投资。现阶段,我国农业公共产品投资主要集中于灌溉、水利等“硬”的方面,农业发展后劲不足。因此,进入WTO后,我国要在保持以农田基础设施体系为内容的农业公共产品投资力度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农业科研、农业信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教育以及农业制度性等公共产品的投资,加大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四)改善投资的外部环境
投资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及投资的效率。因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要努力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农业公共产品投资环境。如对于产权的界定、补贴的标准等都要有相关的法律、条文等加以规范;地方政府对于外界投资、外商投资等要有优惠的招商条件;同时对于破坏投资的违法乱纪行为要有规范并得到切实执行的措施。只有这样,农业公共产品的建设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王朝菜,傅志华.“三农问题”:财税政策与国际经验借鉴[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2.速水佑次郎.农业发展的国际分析[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3.赵红.国外农业财政政策的考察与借鉴[J].经济问题探索,2004.11
4.赵丙奇.论农村公共产品投资机制研究[J].农村经济,2002.11
根据经济增长理论,农业经济的增长来源于生产要素的投入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随着技术的进步,农业生产率提高对农业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但对于处在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依靠要素的投入来实现农业经济的增长仍然占很大比重,同时也是主要途径;对于劳动力无限供给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短缺资本的投入显然是非常有效的。目前,中国农业的资本投入渠道除了政府以外还有农户和其他私人社会资本。政府对农业投资的理论基础是农业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显然,农户和其他私人资本的投入对农业增长的作用同样是不可忽略的,但本文只研究政府农业投资中,投资规模、投资结构的状况以及与农业增长的关系。通过对中国转型期(本文指1978年以来,尤其指1990年代以来)农业GDP数据和政府农业投资的规模、结构状况数据的相关性分析,发现政府农业投资规模对农业增长有极强的正相关作用,而且不同的投资结构所产生的边际产量不同,所以改善农业投资结构也能对农业增长产生正的影响。研究表明,地方政府农业投资也对地方农业增长有重大作用,这种作用是十分重要的。研究结果提示我们,导致我国政府农业投资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的根源在于我国现行的公共财政体制存在缺陷,因此必须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和农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高度来进行政府农业投资规模扩大和结构优化调整。
1.转型期农业增长与政府农业投资规模变动分析[2]
中国农业经济的转型期可定义为1978年以来至今的农村经济改革期。自此,中国农业经济开始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全面迈进的步伐。这个阶段也是中国政府农业投资的重要转折期。与此相伴,中国农业GDP、农业增加值在这个时期以后也发生了巨大变动。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农业投资规模都空前增长。
1.1转型期中国政府农业投资的规模变动与农业增长水平变化
农业投资规模是指各个年份或各个时期农业投资的总量。按照本文的统计口径(中口径),我国农业投资规模在各个五年计划期是不同的,总的趋势是增长的,尤其从“七五”开始,我国农业投资力度明显加快,其累计投资额是“六五”时期的两倍还多,“八五”、“九五”也是成倍增长(见表1[3])。
资料来源:转引自陈锡文.中国农村公共财政制度:理论、政策、实证研究,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年,第116页。
如果将政府农业投资与农业经济增长情况联系起来,并使用逐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可以发现,自1978年以来,无论是农业GDP还是农业增加值,其总的趋势也是增长的,虽然个别年度间存在着波动。尤其在近期,这两个指标的增速开始加快,增幅明显。(均以当年价格计算,未转换为可比价格)。将农业GDP、农业增加值及政府农业投资的变动趋势画在一张图上,如图1所示[4]。
图1()略
自1978年以来,我国政府农业投资的增长曲线比较陡峭,证明增速很快。农业GDP、农业增加值也呈现出相同的增长趋势,即先缓慢、平稳增长,后急速增长。如果将我国政府农业投资占财政支出比重和我国政府农业投资占农业GDP的比重计算出来,发现后者较低,见表2。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2004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
我国政府农业投资占农业GDP比重平均在5%~6%左右,但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农业发达国家中,政府对农业提供的财政支持相当于农业本身GDP的25%以上,日本、以色列等国甚至更高(45%~95%),即使在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支农支出占农业GDP的比重也达到了10%。(当然,我们这里所说政府农业投资与政府对农业的财政支持口径不完全一致,但基本上反映了我国政府对农业支持的力度)。在我国,虽然财政的总体实力有限,财政支农支出仅占农业GDP的5%~6%,但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份额维持着相对较高的水平,近10年来,大体在8%~10%之间。建国以来,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总额,1950年为27.4亿元(当年价格,后同),1960年增长到90.52亿元,1970年曾降到49.4亿元,1980年为149.95亿元,1990年增长到307.84亿元,1998年已达1147亿元(这一年的数字包括当年增发国债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增长速度还是相当高的。特别是1978~1998年间财政支农投入年平均增幅达到11.4%[5]。所以,从投资规模上来看,我国政府农业投资逐年增长,对农业经济的增长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1.2中国农业增长与政府农业投资规模的关系分析
运用计量经济学实证分析方法,对1978年以来的我国农业GDP和农业财政投资的变动进行相关分析,发现两者间具有很强的正相关性。假定两者间存在一元线性关系,以农业GDP为因变量(用Y表示),政府农业财政投资为自变量(用X表示),在有限观测数据下进行拟合,可得出以下一元线性回归模型:
Y=2955.47+17.71X
(2.27)(11.18)
可决系数R[2]=0.87,调整可决系数为R[2]=0.86,F值为124.95,回归方程总体显著性检验通过,拟合程度较好。该模型说明,每增加1亿元的财政农业投资,我国的农业总产值就会增加17.71亿元。可见,增加政府农业财政投资对农业经济增长的作用是极其显著的。当然,这一结论并不否认其他生产要素(诸如劳动力、土地、技术、制度等)在农业增长中的重大作用,每一要素在农业增长中的贡献率也不相同,本文暂不讨论。
1.3地方政府对农业的投资与地方农业增长
以上分析了中央政府对农业的投资情况,由于我国自1994年以来一直实行分税制,这种体制对地方政府农业投资的影响是很明显的。地方政府投资的数额、方向、结构、目标与中央政府有很大的不同。在中央财政农业投资中,很多情况下要求地方政府进行配套,但在实施过程中往往有的地方政府能做到,有的地方政府做不到。原因可能多种多样,但地方财力的大小起着决定性作用。这就导致我国各个地方政府农业投资有很大的差距。这种投资的差距是不是也已经成为各地区间农业增长差距的一个极其关键的原因呢?这成为我们分析的重点。
这里我们仅仅选用两个省份进行对比,即选用经济发达省份江苏省与一般省份河南省为研究对象来观察政府投资与当地农业增长的关系,以及地方农业差距产生的部分原因(显然,各地区农业经济增长产生差距的原因不仅仅于此,其他原因本文暂不述及)。
1.3.1地区农业增长与地方政府农业投资之间的关系
首先分析各省农业增长与农业投资之间的关系(选用1978年至2001年的数据,江苏省数据来源于《2002年江苏统计年鉴》(电子版)[6],河南省数据来自《2003年河南农村统计年鉴》[7]),发现无论是发达省份还是一般省份,其农业增长和农业投资的变动趋势与全国的变动趋势一致,即先缓慢增长,后快速增长。采用同样的分析方法对两者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如果模型中用Y[,j]表示江苏省农业GDP,X[,j]表示江苏省政府农业投资,Y[,h]表示河南省农业GDP,X[,h]表示河南省政府投资,设定模型y=a+bx+ε,ε为随机扰动项,在有限观测值条件下可分别得到如下一元线性回归拟合模型:
江苏省的数据计算结果为:Y[,j]=235.514+39.84X[,j]
(1.527)(7.140)
R[2]=0.80,调整后的R[2]=0.78,F=50.99,方程总体性检验通过。该模型表明,江苏省政府每增加1亿元的农业投资,可得到39.84亿元的农业GDP增长。
河南省的数据计算结果为:Y[,h]=-208.95+72.75X[,h]
(-4.02)(21.32)
R[2]=0.96,调整后的R[2]=0.95,方程总体性检验通过。此模型的经济含义为河南省政府每增加1亿元的农业投资,则可以产生72.75亿元的农业GDP增长。两个省份的政府农业投资对农业的增长作用都是很明显的,不过两省的投资力度不同,农业GDP的增长幅度也不同。见图2:
图2(略)
资料来源:河南省统计局,《2003年河南农村统计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年。江苏省统计局,《2002江苏统计年鉴》,/sjzl/tjnj/2002/nj13/nj1302.htm。一部分数据经过计算整理。
1.3.2地区差距与政府农业投资的关系
除个别年份外(1985年、1990年、1991年、1992年),江苏省政府农业投资均大于河南省农业政府投资,而且这种投资差距越来越大。那么,两省的农业GDP变化是否呈现出同样的差距呢?为了消除两省间由于巨大的农业人口差额而形成的误差,在这里选用农业人口人均农业GDP进行比较。从图中结果很容易地看出,两省在农业增长方面的差距竟然与两省在农业投资方面的差距变动很一致。可见政府农业投资是中国农业增长的充分条件,也成为地区农业增长差距产生的充分条件。如果不改善地方政府农业投资的状况,这种差距将会继续存在,也可能会导致差距继续发散而形不成收敛的态势。
2.中国农业政府投资的使用方向和结构变动与农业增长
农业投资对农业经济增长的作用不但表现在数量规模上,也表现在投资方向和投资结构上。所谓的投资方向和结构指投资的资金使用去向及所形成的不同投资项目构成。我国农业投资主要由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村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和其他费用这几部分构成。农业基本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公路建设、农业水利设施等的建设以及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可以有效地降低自然环境给农业生产带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改进投入与产出的质量,降低农户的生产成本,增加农业产出。农业科技三项费用投资形成的农业科研成果可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业产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村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中,支援农村生产支出主要通过转移支付补贴农户,降低其生产成本,调动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增加农业产出;农业事业费支撑农业事业单位的运转,并通过农业事业单位提供的各项服务,扩大农户生产及交易的规模,减少农户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增加农业产出[8](39)。
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各项支出中,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农业基本建设支出比重、其他支出比重逐渐降低,而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在90年代中前期快速增长,90年代后期有所趋缓,进入2000年后又开始增长,并占据着财政农业支出的绝对比重[9]。见表3。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4,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第81页,计算整理
表3中,由于资料所限,项目的分类比较粗,比如未能将支援农业生产支出与事业费分开,基建支出也很粗略,这与我国农业投资方面的统计口径各不相同有很大的关系,这里是按本文开头所定义的农业支出中口径来计算和划分的。上表也充分说明了我国政府农业投资的使用方向特征十分明显,即农业投资中的主体部分投向了农业事业费、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基本建设,这几项所占比重超过了按这一口径计算的90%,投向农业科技(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只是农业科研投资的一部分,不是全部)和其他方面的项目很少。农业基本建设中,主要投向了大中型水利建设。有观点认为,不同的投资项目对农业增长与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朱晶曾就中国6个农区的农业科研公共投资与3种主要粮食作物产量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10],研究结果表明,农业科研公共投资对各种作物单位面积产量具有明显的正效应;钱克明[11]研究了农业产值增长与公共教育投入、公共基础设施投入、公共科研投入、农牧户自身投资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农业科技投入的边际回报率最高,农村教育投资和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边际回报率次之,农牧户自身投资的边际回报率最低。李焕彰、钱忠好的一项研究结果[8](40)表明,中国财政支农支出项目中边际产出效应高低的次序为:科技三项费用最高,基本建设支出次之,生产性支出和事业费最差;而现行财政支农支出比重由高到低的序列为:生产性支出和事业费比重最高,基本建设支出比重次之,科技三项费比重最低。现行财政支农支出政策与投资结构效应方面出现了较大的偏差,效应小的投资过多,效应大的反而投资过少。
3.简短结论
在我国农业投资中,一个很明显的特征是社会和私人投资不足,政府农业投资在整个农业投资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又由于农业在某些方面的准公共品性质,政府对农业进行投资和扶持是WTO框架下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内容。本文的研究表明,我国财政支农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投资规模与国外相比,比重仍然偏低,虽然纵向比较中一直保持增长势头;投资结构与方向不合理,投资效应与投资方向错位;地方政府农业投资的差异性很大,并且也直接影响了地方农业经济的发展。因此建议,在公共财政方面应该做到:在中国财政支农资源极为有限的条件下,大幅度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适度增加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确定农业事业费支出,保持原有规模不变甚至有所压缩;调整财政支农支出结构的方向和目标;构建促进地方政府投资农业的动力机制,以避免地区差距拉大。总的原则是不但要加强农业的支持力度和投入规模,还要优化投资结构。
【参考文献】
[1]罗剑朝.中国政府对农业投资的增长方式与监督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18-20.
[2]李芝兰.我国农业增长中的政府投资影响[J].财经科学,2006,3:75-79.
[3]陈锡文.中国农村公共财政制度:理论、政策、实证研究[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116.
[4]国家统计局.2004中国农村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81-98.
[5]张元红.财政政策与中国农业的周期性波动[J].中国农村观察,2000,4:2-9.
[6]河南省统计局.2003年河南农村统计年鉴[M]内部出版物,2003:55,171.
[7]江苏省统计局.2002江苏统计年鉴.[EB/OL]./sjzl/tjnj/2002/nj13/nj1302.htm.
[8]李焕彰,钱忠好.财政支农政策与中国农业增长:因果与结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4,8:38-43.
[9]齐林.我国财政支农支出结构及其优化分析[J].贵州农业科学,2003,6:71-72.
[关键词]农业资源权植物遗传资源外商投资
因植物遗传资源应用于工商业领域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使拥有丰富植物遗传资源的我国成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主要投资地。为维护处于弱势的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的正当利益,我国需设立农业资源权,而这种植物遗传资源所有人利益的扩张,将对我国植物遗传资源开发利用相关领域的外商投资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一、何谓“农业资源权”
谈及农业资源权,首先要明确何谓植物遗传资源。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CBD)和《农业和粮食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条约》的规定,植物遗传资源就是“植物本身和所有的体细胞与生殖细胞系”。“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是指来源于植物,对于粮食和农业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任何遗传材料。
对植物长期种植者来说,因为他们对植物遗传基因的形成与发展发挥着重大作用,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对他们的权利保护及利益分享问题。因而,国际社会提出了“农业资源权(Farmer’sRights)”这一概念。按照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的定义,“农业资源权”指的是那些长期以来为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做出贡献的农民,特别是那些生活在原产地和生物多样性中心的农民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农民权”。
二、对“农业资源权”的设计对我国植物遗传资源开发领域外资引入的影响
讨论植物遗传资源开发的外商投资是否会受到影响及其程度,与我国设立“农业资源权”的具体操作有很大的关系。
“农业资源权”在国际法层面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框架,我国无论是以CBD等国际条约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成员身份而承担的义务,还是以主要遗传资源国的立场,都要在立法上贯彻该权利。到目前为止它还只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为能够更有效地参与植物遗传资源利益分享,学者们对其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形成以下的认识:
首先,对于其权利主体。按照农业资源权的定义,其主体是农民,而这种农民群体数以万计,将带来具体操作上的困难。对此,有人提出区分事实上的主体和法律上的主体。上述农民群体是农业资源权事实上的主体,而其所属国家是其法律上的主体。国家作为农业资源权事实主体的代表在法律上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其次,在“农业资源权”框架下,国家作为法律上的主体,通过立法或协议的方式,凭其对开发利用者享有事先知情同意权,惠益分享权。作为遗传资源的长期种植者,其权利应包括事先知情同意权、利益补偿及获得其他支持的请求权。
按照上述“农业资源权”的制度设计,使对我国植物遗传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跨国公司,相应的承担了以下的义务:(1)在对其选中的某植物遗传资源进行研究开发和利用之前,必须要取得国家和相应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的事先同意,而不仅仅是通知;(2)若进行专利申请,在其申报材料中必须包含一份所用植物遗传资源的来源的说明。这在我国第三次专利法修改中已经有所体现;(3)与相应资源提供者分享开发利用所带来的惠益,这种惠益既包括允许我国参与产品开发、对我国技术人员进行遗传资源有关的培训、转让相应植物遗传资源研发技术、与我国共有知识产权等,并必然包括经济利益的共享。
这些义务的承担意味着其对我国所进行的相关投资成本的增加,既得利益的可能减损。而这是否会影响我国大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既定政策目标的实现,造成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明显下降?
第一,我国的事先知情同意权及与我国分享植物遗传资源开发利益方面。以CBD为核心的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国际法律框架已将“遗传资源提供国对遗传资源享有”确定为公约原则。根据“尊重他国原则”,任何国家都不得在没有经过国家同意的情况下获取和利用该国遗传资源。基于,遗传资源国也就相应的享有了事先知情同意权。对外国跨国公司利用我国植物遗传资源所生惠益之分享权。这是国际社会成员需承担的国际义务。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农业资源权,国家不作为广大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的法律代表,这些都是外商在正当获取我国植物遗传资源时需要承担的,除非其选择非正当手段获得。而因为农业资源权区分事实主体和法律主体,跨国公司并不需要与农业资源权的法律主体产生直接联系。更重要的是,跨国公司还可通过其擅长的缔结协议的谈判来保障自己的既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