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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法律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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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法律论文

第1篇

我校的中专学生文化基础知识较差,都是考不上高中的初中毕业生,还有部分是初三都没念完的,他们不爱学习,很多学生学习、生活习惯都不是很好,部分学生喝酒、打架、夜不归宿等行为时有发生,上课讲小话、玩手机、睡觉、照镜子等现象也不少。中专生的课难上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而“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会使死气沉沉的课堂变得更为糟糕,所以一定要尽量避免不联系实际、不注重实践的单纯的理论讲授。教师要改变教学方法,在教学中应注重“教”与“学”的有机结合,让学生认识和了解基本的常用的法律法规,以实现学生懂法、守法和用法,使他们正确地行使权利,自觉地履行义务,毕业找工作遇到不平等或不公平的事时懂得用学到的知识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校的在校生都是定单式培养的中专生,有石油专业和旅游专业,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要适当地增加一些行业法律法规。如对旅游专业的学生就讲授些旅游法规等。因为他们除了不想干外不面临找工作,所以他们更关注和他们利益相关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保障、劳动合同签订等内容,讲这些章节时他们就很感兴趣。在讲到个人所得税以3500元作为起征点,超过多少就按什么比率计算时,他们较感兴趣,还没让他们算,他们就开始假如拿多少就上缴多少的算上了。其次他们基础较差,要用通俗易懂的方法讲授,围绕他们爱听的、想听的课题多下功夫。

二、针对性教学

教材所涉及到的部门法和实体法较多,但高度概括,如果追求面面俱到,必然难以说清问题。所以就要突出重点,要有针对性。把重点放在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及婚姻家庭法律方面。通过对民法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正确区分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理解民事法律行为与的基本含义及要求,了解公民的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的基本内容,初步具备解决简单民事问题的能力。同样,通过对刑法内容的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熟悉我国刑法的原则和适用范围,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熟悉我国刑罚、犯罪的种类及主要罪名,培养学生解决简单刑事问题的能力。

三、案例教学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案例教学方法起源于美国哈佛大学,它由于具有鲜活性、启迪性、针对性、直接实践性等特点,现已多被管理学、部门经济学、法学等教学广泛应用,而且,被愈来愈多国家的教育实践证明,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在《法律基础知识》教材中有许多案例,这些案例具有典型性,我们可以逐一运用。除了教材外我们还可以从杂志、报纸、电视中选一些社会上的热点来分析。另外在我们的生活中,在我们的身边,也常常会发生很多典型的案例,并且非常残酷,代价很大,有些学生因为一点点琐碎小事,因处理不当或不够理智,发生斗殴以致犯罪的案例,发人深省。青少年锒铛入狱的案例更是令人心痛。比如2011年我市发生的中专生抢劫出租车司机并残忍杀害司机一案,云南大学马加爵案等,通过分析现实社会上的案件,让学生在情境中深化对理论的理解与把握,提高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有着较大的自,他们参与讨论与交流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教师实际上更多地从讲台前站到了学生的背后,这既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也可使学生有展示自己能力的机会。

四、课上和课下相结合的方法

除了系统知识的传授外,还要有一些时间给学生展开课堂讨论,激励他们思考问题。比如在讲到新老婚姻法的不同时就有一个女同学提出新婚姻法不保护女性,她认为新的婚姻法中规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而逐渐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女性有失公允。在说到公民人身自由权时,给他们举例说超市保安怀疑顾客偷东西时搜身,问他们对不对,竟然有一半的人回答说对,说不对的就马上反驳。我发现那一节课学生讨论得相当热烈,有的同学发言慷慨激昂但不够理性,有的同学认识不够深刻,也有一些同学马上提出了正确的见解,加以纠正。通过讨论,我可以把握学生对知识的理解程度,教学更有针对性,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课外要求学生多做练习题和作业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方法之一。通过做练习题,可以让学生加强对具体知识的理解和记忆,习题要少而精,既不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同时达到以少胜多、事半功倍的效果。有一次我给学生布置了一个作业:要求学生利用周末时间就我国若干的执法部门进行一次小型社会调查,说出他们各自的职权,并画出他们的执法徽章或标志。这次作业好多同学都做了,有好多同学都把看到的或查到的画在黑板上,还详细地指出此部门位于我市的哪个位置。

五、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多媒体是现代课堂使用频率广泛的手段之一,也是提升学生课堂兴趣的途径之一。多媒体有多种形式,如PPT课件、电影、电视、网络等。多彩的图片、适合的短片以及影响力大的影片都可以作为多媒体的一种出现在课堂上,而且,往往这种形式很受学生欢迎。适时播放相关视频片段,利用视觉形象把学生带入一个全新的知识殿堂,使教学的表现形式更加形象化、多样化、视觉化。利用多媒体信息技术图文并茂、声像并举、能动会变、形象直观的特点为学生创设各种情境,激起学生各种感官的参与,调动学生强烈的学习欲望,激发学习动机,从多角度挖掘他们的潜能,达到使学生能感兴趣,“自我激活”的效果。这就需要教师在上课前,有意识地搜集学生感兴趣的、对教学有帮助的视频素材,使课堂教学形象、生动,从而提高学生对知识的记忆,并更好地领悟知识。比如,在讲到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利时,可以给他们讲现实中鲜活的例子:“有个小偷偷东西了,被人们抓住了,人们都很怨恨小偷,就把他往死里打,最后把小偷打死了。”小偷虽然是犯罪嫌疑人,但也有自己的人身权利,抓小偷是见义勇为,但抓住小偷后怎么处理不归个人管,应马上送公安部门处理,而不应动手打他。市民仇恨小偷的心态可以理解,但殴打等暴力行为,如果不属于正当防卫,就触犯了法律,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试想一下,是非善恶的观念如果演化成暴力,像视频中把小偷打到河里淹死或是把小偷绑在太阳底下暴晒等,这样是非善恶就颠倒了。当然,小偷要为自己的偷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当前中国的青少年违法犯罪较为突出,我们可以利用电影或电视让学生观看相关影片,起到一种教育与警示的作用。在教学实践中我也常让学生看我事先选好的《法律讲堂》、《今日说法》里的相关案例。有时选的案例不仅具有典型性也具趣味性,学生看了哈哈大笑,在开心中领会了知识也收获了一份快乐心情。预期的教学效果也达到了。

六、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有机结合

最好能够指导学生将书本知识的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结合起来,比如开办模拟法庭,到法院旁听具体案件的审理。这样能使学生通过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感知法律的严肃性。我校做得很好的是每年都组织学生到保山监狱进行警示教育。

第2篇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其性质、地位和任务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执法思想要立足于法律监督,并紧紧围绕法律监督去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这是检察机关执法思想的根本所在。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正和正义,强调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2003年6月份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广泛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在这种新的执法思想指导下,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必然成为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履行宪法、法律赋予职责的主要体现,符合惩治司法腐败、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因此,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强化对批准逮捕决定执行的监督、侦查活动的监督、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以及强化民事行政的法律监督自然成为检察机关的核心工作。

一、明确监督职权,强化权力观念。

检察权实质就是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一,检察权所具有的独立性,代表了权力的国家性,接受的是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不隶属于任何一级政府,检察权这一特殊地位,标志了国家权力的性质;其二,从领导体制上也体现了检察权的国家性,宪法规定,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属于上下级领导关系,说明检察权是统一的国家的权力;其三,法律是统一的,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法律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性和地域性。因此,法律的这种统一性,决定了检察权的国家性。

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主要目的就是保证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和正确实施。具体讲就是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的核心是通过行使国家权力,由法定的具有司法监督权的检察机关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这种权力,是一种以国家权力作后盾,人民利益为根本,公正司法,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目的的国家权力。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实质就是一种法律权威,她的国家性、公信力及人们对她的信仰决定这种权威性质,亦即通过法律监督控制权力,这是与个人权威的根本区别,也是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

二、突出监督重点,强化办案监督。

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重要的是通过办案来实现,办案是实施法律监督最有效的手段。古人云:天下之高,不难于无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完备的法律,只有通过正确有效地实施,才能发挥其作用。当前,一些司法机关办关系案、金钱案、条子案、油水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官吏腐败、司法腐败已严重地防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所以,在法律实施地整体运作机制中,通过依法办案,达到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特别是通过刑事及民事法律监督,达到清除司法腐败,保障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的目的,已成为当务之急。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侦查监督,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或者不诉,同时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是审判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实行监督,主要是侦查贪污、渎职犯罪行为。四是监所监督,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五是民事、行政监督。这五大职责,重点是对从事司法活动人员的监督,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司法监督权的核心内容。刑事诉讼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一规定表明,检察机关直接查办上术职务犯罪案件,既是法律监督的重点,也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监督权的具体表现。

既然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司法监督,那么强化监督力度则是势所必然的人。强化司法监督必须通过办案来体现,只有通过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强化对批准逮捕决定执行的监督、侦查活动的监督、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侦查活动的监督、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等五个具体环节,同时强化民事行政的法律监督,从中发现问题,进而发现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该立则立,该诉则诉,该抗就抗,力争通过办案,把司法监督落到实处。

三、完善法律规则,强化程序监督

程序法的正确实施是实体法得以正确施行的先决条件和基本保障。所谓司法监督,既包括对实体法的监督,也包括对诉讼程序的监督,二者缺一不可。这里强调的注重程序,就是通过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程序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证实体法的适用,而且还在于它通过科学的程序防止、制约司法权被滥用,赋予诉讼主体应有的权利并提供相应的保障,程序决定了法治和人治这间的界限。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执行监督权和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这些权力构成了检察机关对整个刑事及民事诉讼活动及法律监督。因此,要想全面、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就必须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

强化程序监督,一方面要强化诉讼监督,即:加强立案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对审判活动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中违反诉讼程序问题的发现和纠正;对执行刑罚监督着重依法纠正判决生效后不交付执行和不依法执行问题,依法纠正违法适用保外就医、减刑、假释的,特别是以钱抵刑的问题。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自身亦应严格按程序行使职权,以往不按程序办案引出的教训是沉痛的,当时刻记取。

强化程序监督,还需要以立法上完善法律监督的程序,应当增加监督的硬性规定,由于立法的缺陷,已造成了监督上的软弱乏力,影响了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刑事诉讼第87条、129条、137条、169条、181条、212条、215条、223条、224条的规定,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从实践中看,一些规定仍显硬性不足,纠正违法缺乏强制力保证,如在立案监督上,由于法律未对检察机关通知公安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时如何采取法律措施作出硬性规定,从客观上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再如《纠正违法通知书》虽然是一种监督手段,但由于缺乏强制力的保证,监督效力显得不够。变更强制措施也带有随意性,虽然刑诉法第73条有规定,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自行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法律监督机制上乏力,导致监督乏力。如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虽然也有规定,但由于规定的不具体,抗诉仅仅是一种事后监督,一些必要的实质性的监督手段和保障措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监督程序上也不尽完善,由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监督程序上规定对于原则,使实际操作缺乏依据,尤其是在调卷、审级、期限、执行等重要环节上,检、法两家没有可供共同执行的具体而又合理的法律规定,虽然高检院制定了一些有关规则,但也是一家之意,审判机关只按审判机关的规定办,也影响了监督工作的开展。目前,一些基层院在开展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时,大多采取协调的方法,这有违立法之本意,使监督陷入讨价还价的尴尬境地。

四、理顺执法关系,强制制约监督。

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同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均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但由于分工的不同,就自然出现了既有配合,又有制约和依法监督的关系。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人们对这种关系认识不足,往往“重配合轻制约,重关系轻职责,重效率轻监督,”甚至一些个别领导也以“大局为重,要加强配合,注意关系”为由强调配合,把搞好关系视为公检法三家的共同要求,及至在交付审查工作报告中,涉及检察院如何监督纠正公、示一些问题的文字也被一笔勾掉,唯恐因此引起不满,影响关系,致使互相制约形同走过场,互相配合形同“合署办公”。这种以重配合重关系的执法关系,显然削弱了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并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基层院根据当时的社会治安和执法形势,创造了不少有利于工作开展的执法方法,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实施新法时期,仍沿用旧的方法显然已不合时宜,且有违法法律规定,如提前介入制度等。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确定了检察机关在三大诉讼中的地位和职能,依法监督已成为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的法律要求。因此,那种以配合代制约、以协调统制约、以关系妨碍监督的做法应当抛弃,代之以制约监督新观念,即:制约、监督也是一种配合,而且是更积极的配合,监督不仅是发现问题,更是解决问题的新观念,配合是在制约前提下的配合,是不妨碍履行监督职权的配合,而制约也是在相互依据职权基础上的制约,这是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法律原则所决定的。

五、拓宽监督方式,强化预防监督

预防监督在整个司法监督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做好预防监督,对于减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古人云: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至人未起人患,治未病之疾。这两句古语,均说明一个道理,即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不能独立地看待和处理案件,应坚持打击、保护、促进、服务的统一,在严格依法监督的同时,讲求监督的政策和策略,坚持社会、政治、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预防监督就是这种执法思想的具体体现。笔者所在院,在预防监督上即取得较好成果,如在辖区的监狱开展的监督岗、管教岗双岗达标联手预防活动;把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监督工作前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在刑事立案监督中,与公安机关联合制定刑事立案监督制度,规定检察院可以到派出所了解立案和未立案情况,通知立案的案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立案,未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说明真正理由等。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与法院联合制定了民行办案规范化制度,各司其职,解决了阅卷难和久拖不办的问题。同时在监狱、街道、乡村、学校、军队广泛开展了检务公开活动,形成了声势。这样就有效预防了司法不公等问题。

六、完善内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