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风险管控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1.战略管控型。
母公司利用控股权支配从属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追求资本增值和区分战略板块、业务板块的多元化发展。
2.财务管控型。
母公司通过资本运营手段指导、监控从属公司,对从属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执行过程不过多关注,以实现财务目标为终极目的,以财务指标考核、控制为主要手段。
3.运营管控型。
采用运营控制型管控模式的集团,对集团资源高度集中、企业经营活动的统一并优化。从战略规划到实施,从生产经营活动到业务管理,都要纳入集团管控范围。通过上述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运营管控型是最集权的管控模式,而财务管控型又是最分权的管控模式,而战略管控型则介于两者之间。随着集团管控管理模式的不断演变,有的集团又将战略管控进一步细化为“战略实施型”和“战略指导型”,前者偏重于集权而后者偏重于分权。
二、组织架构和发展战略管控
1.集团公司组织架构管控。
组织架构包括集团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部门机构设置。建立统一、合理、高效的组织架构体系是实现集团有效管理的关键,在管理控制体系中起着“骨架”的作用。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通常存在以下潜在风险:治理结构形同虚设,企业缺乏科学决策和良性运行机制,有可能导致经营失败,难以实现公司战略规划;内部职能部门设计不合理、权责分配不合理,可能导致机构重叠、职能缺失、互相推脱、效率降低等问题。所以,集团公司必须建立有效的组织架构管理体系,并确保其行之有效地运行。主要手段如下:一是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内部管控是一个系统工程,设立集团公司的公司治理体系,要从内部控制角度考虑建立一套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公司治理体系。要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体系,制定完善的决策体系和议事规则,执行和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制衡。二是合理设置内部部门,分清职责。在部门内部运行过程中一经发现有存在职能重叠、缺失或运行低下的问题,要及时调整部门架构,通过制定公司组织架构图、业务流程标准、部门职责说明、岗位说明书等手段,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做到各司其职、权责明确。
2.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管控。
公司发展战略是指企业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对未来发展的定位和预测。集团公司要做到统一发展,必须要有共同的发展战略,集团内各成员单位在共同的战略指引下制定经营计划,以确保集团整体战略的实现。通常情况下,集团公司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负责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工作。战略委员会要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政策、国内外市场的变化趋势、生产技术的发展趋势以及竞争对手的情况,结合自身情况和资源,制定适合自己的、切实可行的发展战略。董事会审议发展战略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实施。
三、集团公司的财务管控
财务是公司发展的命脉,因此,实行集团公司的集中管控必然要做到对财务的集中管控。随着现代网络及信息技术的发展,很多集团公司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和财务共享中心实现对集团内单位的财务集中管控。建立统一的会计核算科目体系、统一的会计核算处理系统、财务报表合并系统、统一的现金管理平台、预算管理体系、内部审计体系等。著名的GE公司(通用电气公司)通过与银行网银支付系统对接的现金管理平台,将子公司资金每日下班前定点上划,集中大量资金利用北美与欧洲的时差进行“隔夜”资金运作,资金运作是按小时甚至分钟计算的。这样,产生了不小的资金利用收益。近年来,大型集团公司纷纷采用财务共享中心模式进行财务管控。它将不同国家、不同地域的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统一拿到总部进行,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作为一个财务管理平台,仅需设专人负责票据的收集、扫描及上传工作。这样做的优势:信息统一和集成;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率;提升财务决策水平等。
四、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管控
科研项目作为免税项目增值税进项税月末需转出,如不区分科研项目支出还是经营支出,则会产生很大的税务风险。例1:一家科研院所,2010年5月购进了一批材料1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其中:某科研项目领用4万元材料,经营项目领用6万元。当月将材料进项税额1.7万元进行了抵扣。月末未做进项税转出。2011年1月当地的税务机关在核查时,发现了某科研项目领用4万元材料,应进项税转出0.68万元,做出如下惩罚决定:该科研院所补交0.68万元的增值税,并处以0.34万元的罚款和相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在实际操作别要注意区分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在例1中,某科研项目领用的4万元材料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应该抵扣,在月末应做进项税转出0.68万元(4×0.17)。如果未做转出,税务机关可按已抵扣而未转出进项税额最低百分之五十进行罚款,并按税款额每天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科研院所每年的水电费是一笔很大的支出,由于对每个项目不会单独计量用电用水量,通常会将水电费等费用按项目工时或直接材料等的比例分摊进入各个项目,也包含免税科研项目和缴纳营业税的非应税项目,在分摊水电费的同时,应将免税的科研项目和非应税项目分摊的水电费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单从核算上看都没问题,但税务检查时常常出现争议,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会出现补缴税款和罚款情况。
在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时,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近年来,国家对科研院所的固定资产投资较多,科研院所在组织实施这些投资项目时,要注意这些问题,避免出现多抵扣少纳税的现象。
科研院所一般研发能力强,技术力量雄厚,经常会出现设备自己研发、自己制造、自己使用的现象。对于自制设备财务处理通常是按项目在科研成本中归集核算,待设备完成验收后,按照科研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减少该设备科研成本发生金额和修购基金科目金额,同时按自制设备的成本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在纳税申报时,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新形势下科研院所承担了大量市场化研究和生产任务,由于科研院所产品具有研究创新的特点,项目研制周期往往比较长,产品交付验收后,在合同款没有全部到位的情况下,为控制经营风险,存在大量预收账款挂账现象,不按税法规定及时确认营业收入,不能按规定时点申报纳税,存在巨大的税务风险。
对于上述存在而常常忽视的增值税税务风险,根据科研院所的业务特点,对免税项目进项税转出的税务风险的管理,科研院所需要从科研项目源头上开始重视。随着国家科研体制发生变化,科研项目除政府拨款外需科研单位自筹部分资金完成,所以上报科研项目预算时要进行税务策划,尽量将涉及进项税转出购进货物等在自筹资金中开支,不涉及进项税转出的费用在科研拨款中开支。在下达科研项目任务计划时,分为国拨和自筹项目分别下达并分别核算,每月按在国拨经费中购进货物支出金额为依据,计算当月进项税转出金额。对免税和非应税项目中的水电费开支进项税额转出,依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根据此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按月及时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对自制设备的税务风险控制,科研院所在自制设备完成验收后,要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同时要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特别要做好自制设备价格认定,自制设备计税价格最好征得税务机关的意见,税务机关同意后,按同类设备的价格来计算增值税,及时缴税。对预收账款的税务风险要积极进行防范,严格执行有关应税行为的时间规定,按照合同进展情况,履行纳税义务,将预收账款及时确认为营业收入,并在纳税申报时进行专项说明,待合同款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开具发票,避免重复纳税。
个人所得税税务风险及防范
科研院所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要及时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并按时缴纳。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总有纰漏,主要有:科研院所由于工作需要和受工资总额的限制,往往需要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退休的技术人员,或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如何界定上述支出的性质,是劳务费还是工资?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季节工、临时工等的支出,科研院所往往按工资税目扣税,存在个人所得税的代扣核算不准确的问题。评审费在科研单位是普遍现象,为了鼓励专家,在科研项目评审中给专家发放评审费,经常是拟制发放表,由领导批准,专家签领。项目评审费不按要求代扣个人所得税。对于上述存在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和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是科研院所要认真研究个人所得税条款,准确界定费用性质和套用税目。对于内部职工发放评审费应纳入工资范畴一并计算当月个人所得税;对于聘请的外单位专家,评审费应作为一次性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样就从源头上消除了税务风险。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及防范
科研院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除了企业经常遇到的问题和税务风险外,还有科研院所特殊业务引起或忽视的问题带来的税务风险。
(一)税收优惠的事前审批与事后备案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科研院所要享受的减免税优惠,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备,有些事项需事前审批,有些事项需事后备案,税务机关审批备案认可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由于历史的原因,科研院所往往以上级机关的批准文件为依据,而忽视事前审批与事后备案工作,会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因此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享受税收优惠需根据有关规定在要求的时间内到税务机关进行事前审批与事后备案工作。特别是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中,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及时报送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费预算、开发人员编制和名单、费用归集表、项目立项决议文件、项目研究成果报告等。特别要注意在研究开发费用中列支的差旅费、办公费等是不允许加计扣除的。
(二)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只要符合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科研院所获得专项财政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同时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科研院所往往忽视此条规定,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三)应税收入弥补免税项目的亏损
科研院所用应税收入抵补免税项目亏损,亏损只能用减免税项目所得来弥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合并计算应税所得和免税项目亏损,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科研院所要分别核算应税所得和免税项目,对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的项目不得弥补当期以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
(四)所得税汇算期前后取得有效凭证
科研院所在科研生产过程中,因债务纠纷,资金情况、质量问题等原因,难免会发生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入账凭证,在实际执行中会遇到既未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取得,也未在汇算清缴时补充,但在以后年度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不论业务发生多长时间,均在取得年度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但不能超过五年,五年后取得入账凭证在取得年度不能扣除。
其他税务风险及防范
(一)会计账务处理产生的税务风险
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处置收入作为修购基金的增加,房租收入在事业单位会计中作为住房基金的增项处理,而税法会作为应税收入。对于这些会计处理与税法的不同,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收入的纳税调增,否则会带来少纳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二)转拨经费产生的税务风险
淡薄的依法纳税意识是企业内部产生税务风险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在生产经营中,企业均以税后净利润最大化作为最终财务目标,因此在税收领域促成了企业追求税务成本最小化的动机,主动地违背涉税法律法规,企图通过违法行为来降低税负的,最终遭受相应惩罚。另一方面,在处理税款征纳关系的过程中,有些企业企图通过一味讨好和迁就税务机关而放弃税法赋予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当企业和机关税务人员对某些税收规定存在不同理解时,为了不得罪主管税务机关而甘愿顺从个别税务人员,导致其多缴税款或留下隐患。
企业税务人员的专业素养不高就不能较好把握税法的立法精神,在对某些方面条款的理解和运用上就会出现偏差,即使主观上并无偷逃税款的意图,但仍会导致企业税务风险的上升。另外,由于企业税务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知晓程度较低,尤其是对税收政策的变动情况没有及时更新,则很有可能导致企业因为违背新税法而少缴税或因为没有用好用足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多缴税。例如,税务人员在作税收筹划方案时,筛选出的方案就可能并不是最优方案。
企业外部的原因
1.税法自身不明确且多变
税法自身具有不明确和多变的特性是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最主要外部原因。不明确性并不是我国税法的特性,而是世界各国税法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对某些模糊、不明确或易产生歧义的税法条款进行理解时,纳税人可能根据自己的理解而采用相应的税务处理办法。从字面意思分析来看,纳税人并未违背税收法律法规,但是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责关系并不完全对等,法律明确规定“税法解释权归税务机关”,这就使得对于这些不明确的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的解释与税务机关的解释不一致,那么纳税人将只有听从税务机关的处理,从而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税收法律法规变化过快。有时一条规定刚出台,马上又补充附加条款,甚至朝令夕改,而新出台政策信息又未及时传达到企业,导致企业沿用旧规定,或面对频繁变动的税收规定无所适从,这也导致了企业税务风险的产生。
2.不规范的市场环境
单个企业不可能独立开展业务,必然要与供应商、销售商等上、下游企业发生往来联系,这样各行业各企业就互相交织形成了一个社会关系环境即企业赖以生存的市场环境。市场环境在涉税方面的规范与否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税务风险的大小。但是目前看来,整个市场上不开发票、虚开发票、代开发票、不索取发票等现象层出不穷,有些企业甚至为了挫败竞争对手与税务机关勾结以偷逃税款。这些进行非规范操作的市场主体行为必然连带影响并加大其他相关企业的税务风险。
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对策
1.全方位树立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意识
尽管税务风险是客观且普遍存在的,但它同时又是可防可控的,企业应该提高全员防范税务风险的意识。200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了我国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其中就明确规定“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该内容的指示,税务风险的防范需要领导层起到带头作用。而且,这项工作的开展不能仅局限于财务部门进行财务、税务处理和制定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还要扩大到企业领导层的决策过程和业务部门的业务开展过程。也就是说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凡是与税务有关的岗位和人员都要树立起税务风险防范意识,把不可避免的税务风险控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
2.组建高素质的税务工作人员团队
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对税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作用,企业应组建一个高素质的税务工作人员团队。这方面工作的开展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加强对现有税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比如,委托高校有针对性地为企业税务工作人员设计财务、会计、税务相关理论和实务能力提升的短期课程,或为税务工作人员交费报名参加社会中介机构开办的短期培训班,还可以跟税务机关申请让其委派工作人员利用周末时间到企业进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宣讲培训。其次,制定既合理又诱人的人才引进机制,吸引高水平的税务人才,并提供其施展才华的空间。高水平的税务人才不仅可以为企业税收筹划等重大方案的制定掌舵,还能在普通涉税业务处理方面起到带头作用,尽量降低企业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