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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信息安全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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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信息安全论文

第1篇

1.1物联网应用者隐私安全问题

日常生活中,物联网被应用到所有领域,所有的物品都可能随时随地的连接到网络上,而物品的拥有者不一定能觉察,他将不受控制地被定位、追踪,不可避免地带来许多个人隐私泄露问题,这无疑是对个人隐私的一种侵犯。这不只是涉及到网络技术问题,严重的还会上升到法律问题,从而产生纠纷等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在现今的物联网时代,怎样预防财产信息、个人信息不被不法分子盗用,维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成为现今物联网发展道路上需要扫清的重大障碍。

1.2物联网感知节点的本地安全

物联网系统感知节点相对简单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欠缺有效的监测管控手段以及相关设施,同时节点总量较为复杂庞大,传送的消息和信息也没有固定的标准,使得它们无法具备复杂的安全保护能力。但物联网技术可以代替人来实现一些繁琐、机械和危险的工作,因此物联网为了减少人力消耗和危险性大多数用来做一些远程控制,机器设备基本上会安置在无人监管的环境中。这样便可令进攻者、入侵者快速地找到并影响该类设施、设备,从而进一步对其造成破坏影响,高手还可以利用本地操作进行相关软硬件系统设施的变换,势必将造成很严重的后果。

1.3射频识别技术(RFID)的安全问题

射频识别技术(RFID)是一种非接触式的自动识别技术,在物联网应用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射频识别技术(RFID)标识缺乏自身保证安全的能力,这种非接触式的无线通信存在非常严重的安全问题,致使攻击者或者入侵者可以通过发射干扰信号使读写器无法接收正常的标签数据,造成通信拒绝服务。同时射频识别技术(RFID)读写器要与主机通信,那么射频识别技术(RFID)本身也可以成为攻击的对象。因此,射频识别技术(RFID)本身存在很多安全问题,影响了物联网的应用。

2物联网信息安全的防范措施

根据物联网的组成及其特点,结合物联网信息安全隐患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物联网信息安全防范的措施:

(1)完善的感知层操作规章制度。首先要保证物联网具备一定的自我修复功能,即便物联网的感知层或者设备受到不法攻击,物联网可以通过自身的修复系统对其进行修复,以降低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还需要在节点的建设过程中适当的增加备用节点的数量。而且还需要对物联网的管理权限进行合理的设置,避免非专业人员对物联网的关键环节进行更改,同时还需要严格加强物联网管理人员的身份认证制度。

(2)物联网的安全防护。物联网自身的安全性能决定着物联网的安全防护能力,因此需要从物联网的协议、设备等方面予以加强。要从物联网信息传输的协议层出发提高其安全协议的级别,以更好的增强物联网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还要提高物联网传感器节点相关硬件设备的安全协议级别,以降低物联网遭受攻击的机率。

(3)物联网信息安全的制度建设。物联网的大规模普及亟需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因此相关的政府和管理需要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破坏物联网信息安全的行为做出具体的惩罚措施,以更好的规范物联网的发展,降低物联网发生破坏的机率,保障物联网更好的发展。

3结语

第2篇

关键词:物联网;体系结构;安全

物联网是继计算机、互联网与移动通信网络之后的一个新兴网络技术。物联网能够让物体拥有智慧,从而实现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信息交互。它是全面感知、可靠传输和智能处理的叠加。从信息安全的角度看,物联网是一个多网并存的异构融合网络,存在的安全问题包括与其他网络相同的安全问题,也包括其特殊的安全问题。目前,物联网的体系结构被公认为有三个层次:感知层、网络层和应用层。

1物联网感知层安全

感知层要全面感知外界信息,主要是采集、捕获原始信息和识别物体。感知层设备收集的信息通常具有明确的应用目的,如公路摄像头捕捉的图像信息直接用于交通监控,使用导航仪可以轻松了解当前位置及要去目的地的路线;使用摄像头可以和朋友聊天和在网络上面对面交流;使用RFID技术的汽车无匙系统,可以自由开关门,甚至开车都免去钥匙的麻烦,也可以在上百米内了解汽车的安全状态等。但是,各种方便的感知系统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各种安全和隐私问题。例如,通过摄像头的视频对话或监控在给人们生活提供方便的同时,也会被恶意企图的人控制利用,从而监控个人的生活,泄露个人的隐私。特别是近年来,黑客利用个人计算机连接的摄像头泄露用户的隐私事件层出不穷[1]。另外,在物联网应用中,有时需要同时处理、综合利用多种类型的感知信息,不同的感应信息可能会相互影响。同时,物联网应用强调的是信息共享,因此,相同的信息会被不同的平台应用,如何处理这些感知信息将对信息的有效应用产生直接影响。

1.1感知层的安全挑战

1)感知层的网络节点遭到恶意控制。2)感知节点所获取的信息被非法捕获。3)感知层的普通节点密钥被控制者捕获。4)感知层的普通节点被非法捕获。5)网络DoS的攻击。6)大量感知节点的标识、识别、认证和控制问题。

1.2感知层的安全需求

针对以上感知层的安全挑战,感知层的安全需求可以归纳为:1)保密性:大多数的感知层内部是不需要进行认证和密钥管理的,因此可考虑在整个感知层统一部署一个可共享的密钥。2)节点认证:当数据共享时,考虑到非法节点接入的可能性,个别感知层的节点需要进行认证。3)密钥协商:预先协商会话密钥要在数据传输前进行[2]。4)信誉评估:为降低攻击方入侵后的危害,经常性评估重要感知层可能被攻击方控制的节点行为。5)安全路由:所有感知层内部对安全路由技术有不同的要求。

1.3感知层面临的安全问题

感知层面临的信息安全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传统的互联网的安全保护能力相对完整,但是当互联网中大量数据同时发送时,可能会使得感知层的节点受到来自于网络的拒绝服务(DoS)攻击。2)感知层的普通节点被敌手捕获或者网关节点被敌手控制,都会为入侵者对物联网发起攻击提供可能性[3]。3)要十分关注每个感知层节点的标识、识别、认证和控制问题。

2物联网网络层安全

通过物联网网络层,可以把感知层所收集到的信息安全可靠地传送到应用层,主要依靠网络基础设施,包括互联网、移动网和一些专用网(如国家电力专用网、广播电视网)等[2]。因此,在信息传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跨网络传输,在物联网环境中尤为常见,因此,极有可能产生信息安全隐患。物联网不仅存在移动通信网络和互联网这些传统网络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而且由于在物联网中存在大量缺少有效管控的自动设备,并且终端数量庞大,设备种类和应用场景复杂,这些因素都对物联网网络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战。

2.1网络层的安全挑战

1)假冒攻击、中间人攻击等。2)非法接入。3)信息窃取、篡改。4)DoS攻击、DDoS攻击。5)跨异构网络的网络攻击。

2.2网络层的安全需求

在网络层,异构网络的信息交换是需要集中关注的安全重点,尤其是在网络认证方面需要有更好的安全防护措施。信息在网络中传输时,很可能被攻击者非法获取到相关信息,甚至篡改信息,必须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密保护。因此,网络层的安全需求可以归纳如下:1)数据保密性:数据传输的内容不能被泄露。2)数据完整性:在传输过程不能出现非法篡改数据的现象。3)数据流保密性:有些应用要求数据流量信息不能被泄露。4)认证与密钥协商机制的一致性或兼容性:需要进行跨域认证和不同无线网络所使用的不同认证,并解决密钥协商机制对跨网认证的不利影响。5)DDoS攻击的检测和预防:这是物联网中最常见的攻击现象,需要采取对脆弱节点的DDoS攻击防护措施[2]。

2.3网络层面临的安全问题

2.3.1来自物联网接入方式的安全问题网络层传输采用各种网络,如移动互联网、有线网、WiFi、WiMAX等各种无线接入技术,于是,保证异构网络间节点漫游和服务的无缝移动成为了重要课题[1]。另外,物联网主要依靠移动通信网络接入,而移动通信网络中移动站与固定网络端之间的所有通信都是通过无线接口来传输的。众所周知,无线接口是开放的,这样就使得任何使用无线设备的个体都可以窃听无线信道,以此窃取其中传输的信息,甚至任意篡改其中传输的信息。因此,移动网络存在的安全因素有无线窃听、身份假冒、数据篡改等。2.3.2来自物联网终端自身的安全问题随着物联网应用的日益丰富,业务终端也日趋智能化,终端的计算和存储能力不断增强,同时也提高了终端感染病毒、木马或恶意代码入侵的几率。一旦终端被入侵成功,之后通过网络传播就变得非常容易。病毒、木马或恶意代码在物联网内具有更大的传播性和更强的破坏性。同时,网络终端自身系统平台的完整性保护和验证机制不健全,在此之上传递的信息很容易被窃取或篡改。如果物联网终端丢失或被盗,那么在终端内存储的私密信息也极有可能泄露。2.3.3来自核心网络的安全未来,物联网网络层的主要载体将会是全IP化移动通信网络和互联网。相对来说,移动通信网络和互联网的核心网络的安全保护能力是比较完整的,但在全IP化开放性网络中,传统的DoS攻击、DDoS攻击、假冒攻击等网络安全问题仍是不可避免的,且由于物联网中,以分布式集群方式存在的终端数量较多,所以在批量数据传输时极有可能使承载网络造成堵塞,产生拒绝服务攻击。

3物联网应用层安全

开展物联网系统的具体业务是物联网应用层设计的主要目的,它所涉及的信息安全问题是直接面向物联网用户群的,与物联网的其他层次有着明显的区别。物联网应用范围较广,因此,对广域范围的海量数据信息处理和业务控制策略提出了很大的安全挑战,尤以业务控制和管理、隐私保护等安全问题更为突出。此外,物联网应用层的信息安全还涉及信任安全、位置安全、云安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

3.1应用层的安全挑战

应用层的安全挑战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大量终端的数据识别和处理;2)智能变成低能;3)应急控制和恢复;4)内部攻击;5)设备(尤其是移动设备)的丢失。

3.2应用层的安全需求

在物联网中,信息是海量的,平台是分布式的。当不同的数据通过一个平台处理时,首先应该解决数据分配的问题,因此要先进行数据分类。还有,许多数据都是加密数据,如何快速有效地处理海量加密数据是这一阶段要考虑的主要问题。应用层的安全需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加以考虑:1)使隐私保护和认证不冲突;2)追踪已泄露的信息;3)销毁计算机数据;4)进行计算机取证;5)保护电子产品和软件的知识产权;6)根据不同的访问权限筛选同一数据库中的内容[4]。

3.3应用层面临的安全问题

1)业务控制和管理:首先要解决对物联网设备远程签约,以及对业务信息进行配置的问题。其次,物联网需要一个统一全面的安全管理平台。最后,还需要在不割裂网络与业务之间信任关系的前提下,解决对物联网机器的日志等安全信息进行管理的问题。2)隐私保护:涉及个体隐私的数据在物联网中是非常多的,如个人位置信息、个人健康数据、个人出行路线、企业产品信息等,因此,隐私保护技术将成为物联网安全技术研究的热点问题。

4结束语

针对各个层次的独立安全问题,已经有一些信息安全解决措施。但对于一个物联网应用整体来讲,各个层次的独立安全措施简单叠加并不能达到一加一等于二甚至大于二的效果,也就是说,要对物联网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单纯依靠每个层次的独立安全措施是行不通的。一方面,已有的对感知层、网络层的部分安全解决方案在物联网环境中可以使用,另外一部分在物联网环境中不能适用。第一,物联网中的传感器数量和终端数量很多,这些都是单个传感网所不具备的;第二,物联网所连接的终端处理能力相差很大,它们之间相互作用,信任关系复杂;第三,与传统的互联网和移动网相比,物联网所处理的数据量要大得多。另一方面,物联网各个层次的安全并不代表整个物联网的安全。原因如下:1)物联网是一个大系统,它融合多个逻辑层于一体,而往往很多安全问题都来自于系统融合;2)数据共享是物联网区别于传感网的最大特点之一,因此,物联网对安全性的要求更高;3)物联网的应用领域非常广泛,渗透到现实生活中的各行各业,所以,在物联网应用中,除了传统网络的安全需求外,如认证、授权、审计等,还包括物联网应用数据的隐私安全需求、服务质量需求和应用部署安全需求等,对安全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因此,对物联网的发展而言,需要在现有信息安全体系之上,构建全面、可靠传输、智能处理并可持续发展的安全架构。

参考文献

[1]桂小林,张学军,赵建强.物联网信息安全[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1-53.

[2]武传坤.物联网安全架构初探[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0(4):411-419.

[3]张横云.物联网感知层的信息安全防护研究[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1,7(19):73-74.

[4]曲艳博.面向物联网的SIP协议安全方案研究[D].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14.

第3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相关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管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下列情形:

(一)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

(二)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自行开展安全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一)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信息服务上线,或者信息服务增设相关功能的;

(二)使用新技术新应用,使信息服务的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用户规模显著增加,导致信息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发生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表明已有安全措施难以有效防控网络安全风险的;

(五)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实施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安全评估,应当对信息服务和新技术新应用的合法性,落实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有效性,防控安全风险的有效性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重点评估下列内容:

(一)确定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负责人、信息审核人员或者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的情况;

(二)用户真实身份核验以及注册信息留存措施;

(三)对用户的账号、操作时间、操作类型、网络源地址和目标地址、网络源端口、客户端硬件特征等日志信息,以及用户信息记录的留存措施;

(四)对用户账号和通讯群组名称、昵称、简介、备注、标识,信息、转发、评论和通讯群组等服务功能中违法有害信息的防范处置和有关记录保存措施;

(五)个人信息保护以及防范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社会动员功能失控风险的技术措施;

(六)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的情况;

(七)建立为网信部门依法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的工作机制的情况;

(八)建立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查处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的工作机制的情况。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安全评估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直至消除相关安全隐患。

经过安全评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应当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功能、服务范围、软硬件设施、部署位置等基本情况和相关证照获取情况;

(二)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及风险防控效果;

(三)安全评估结论;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相关情况。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安全评估报告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

具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上线或者功能增设前提交安全评估报告;具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第八条 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安全评估报告进行书面审查。

发现安全评估报告内容、项目缺失,或者安全评估方法明显不当的,应当责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限期重新评估。

发现安全评估报告内容不清的,可以责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补充说明。

第九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对安全评估报告的书面审查情况,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现场检查。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原则上应当联合实施,不得干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 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会同属地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监测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管理,督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义务。

发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的,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按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拒不按照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的,应当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向公众提示该互联网信息服务存在安全风险,并依照各自职责对该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工作,公安机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情况定期通报网信部门。

第十五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