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保险业务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一、保险公司对CRM的需求
“电子化保险”是中国商业保险发展的目标,更是现实的需要。网上保险、企业保险、网上支付平台、BTOB、BTOC等以“保户为中心”的金融保险服务是CRM的一种特殊形式。而目前CRM产品有很多种、保险公司究竟需要什么样的CRM呢?不同于一般企业,保险公司使用CRM产品是用来整合自身拥有的保险资源体系、优化市场价值链条、打造保险的核心竞争能力,下面具体分析。
首先,CRM应当以现有的管理信息系统(MIS)和商业智能(BI)、决策支持系统(DSS)为基础,注重组织再造与业务流程重构。通过改革和组织再造,整合内部资源,将传统的电话保险、网络保险、自助设备、网点整合成保险服务的前端体系,并渗透到管理、产品设计、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实现保险业务运营效率的全面提高。建立适应保户战略的、职能完整、交流通畅、运行高效的组织机构,以“保户需求挖掘”和“满足”为中心,实行业务流程的重构,加强基于保户互动关系的营销和产品销售(服务)工作,统一保户联系渠道,针对保户的需求及时推出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全面提高MIS应用级别和商业智能、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决策管理系统、经济环境信息系统、保户信息系统、统计报表系统、账户信息系统和决策模型、方法库、专家系统等的应用效果,集中对业务流程的主信息流进行搜集、整理、挖掘、分析和利用,从而起到对商业保险提高管理效率、效果的重要作用,最终以形成CRM系统支持的商业决策分析智能为目标。
其次,CRM要能够将原来相互独立的商场、营销、服务、管理人员整合成一个统一的、高效的、能够满足各种“保户需要”的强大团队,同时提供一个各部门共享的信息平台。并通过这个平台,为保护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个性化服务。
第三,CRM要能够为保险系统打造核心竞争力。通过CRM来优化保险的组织体系和职能架构,形成高效运行的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加强开发、创新和营销金融产品的能力,从而为打造保险的核心竞争能力提供强有力的系统保障。
二、满足保险业务的三类CRM
在上述目标下,有什么类型的产品可供选择呢?对保险来说,有分析型、运营型和协作型三类CRM,而这三类CRM也有着很大差别,对于有不同需求的保险需要有不同的选择。
1.保险分析型CRM
分析型CRM适用于保险分司在建立CRM的初期。随着保险市场细分,各项新系统的应用,保险业务的各种离散的数据不断增多,如何将这些庞大的、分散的、冗余的保险业务数据有效地管理和利用起来并发挥作用,是保险公司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因此,建立分析型CRM通常是保险分司实施CRM系统的切入点。下面具体分析一下分析型CRM能满足保险业务的哪些需求。
首先,满足保险业务对“过程”管理的需求。过程管理是保险管理的主要部分,过去的重结果轻过程的管理模式,无法形成一种管理规范。利用分析型CRM,对整个经营过程进行跟踪,并根据跟踪的结果来调整经营方向,过程管理是保险公司提升整体管理水平的客观要求。
其次,分析型CRM能够满足保险公司对保户状态、保户行为分析的需求。利用分析型CRM提供的多维特征分析、保户行为分析,使保险公司更清晰、深入地了解自己的保户,并按行业(职业)、地区、消费习惯、年龄及性别等进行多角度的分析、论证,继而制定和改进相应的市场策略,并利用分析结果指导保险分司的市场行为。
第三、分析型CRM满足保险分司对保险成本分析的需求。传统的理念认为“保户就是上帝”。其实,保户也并非都是上帝,有相当比例的保户是会给保险带来损失的。例如,服务费用过高保户以及带来诉讼的保户等。利用分析型CRM对保户进行综合评价,准确判断它对保险的贡献度、忠诚度,从而实现按贡献度、忠诚度对保户进行分类,对重要保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对其特殊要求给予更加快速的响应。对那些贡献度极低,服务成本很高的保户则降低服务水平直至剔除该用户。
2.保险运营型CRM
运营型CRM适于保险公司在建立CRM的中期。利用运营型CRM使保险业务流程化,营销部分自动化,建立前台和后台运营之间平滑的相互链接和整合,跟踪、分析、驱动市场导向,为保险公司的运营提供决策支持。
运营型CRM能够满足保险公司网点分布决策与效益最大化的需求。它能够合理调整保险公司网点分布,整合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流程,使保险公司与保户之间具有更亲近、更具响应性的关系。它能够对保户数据进行在线分析和数据处理,明确网点分布,减少冗余,使保险业务处理的流程更加流程化、自动化和智能化。
运营型CRM满足保险公司对运行管理、自动销售管理、时间管理的需求。它能够连接、调整、整合保险公司的现有系统,并能够自我修复IT系统,使保险公司以更多的时间管理业务。通过运营型CRM系统可以实现保险公司的运行管理、自动销售管理、时间管理、工作流的动态配置与管理、业务信息交换等功能。它将保险的市场、销售、咨询、服务、支持等全部集成起来,充分利用保险网点柜台、自助设备和电话保险、手机保险、网上保险等为保户提供保险信息和咨询服务,同时采集保户信息的第一手资料,并与保险公司的管理与运营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使保险各业务部门共享信息的自动化工作平台,将来自保险公司各个柜面业务系统的保户交易数据和来自于其他有关保户资料信息和服务信息有机地集成在一起,建立统一的保户信息中心
3.保险协作型CRM
协作型CRM适于保险公司在实施CRM的中后期。利用协作型CRM集成各种服务渠道,综合服务平台,保险公司能将保户的各种背景数据和动态数据收集整合在一起,同时将运营数据和外来市场数据经过整合、变换装载进数据仓库,以便为保户提供综合、全面、真实、可靠的信息。
保险协作型CRM能够满足保险公司对“交流渠道”的需求。它能够实现多种保户交流渠道,如呼叫中心面对面交流,将现有的业务流程放到INTERNET上,并通过INTERNET进行信息交互。通过协作型CRM能够全方位地为保户提供交互服务,利用多种交流渠道与保户进行全方位交流,如现有的各种应用系统,包括保险计算机终端系统、“银保”、“银证”销售点服务系统,电话保险和网络保险、电子邮件/传真、保险呼叫中心,保户服务中心等集成起来,使各种渠道融会贯通,保证各个渠道管理的一致性。不论数据是来自营业网点、互联网站、呼叫中心,还是传真、电子邮件,都能保证保险公司和保户得到完整、准确和一致的保险信息,并将信息和知识转化为保险公司的战略和战术行动,用于提高在所有渠道上同保户交互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把合适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合适的渠道,在适当的时候提供给合适的保户。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困境;可行性;政策建议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个人储蓄存款提供隐性担保。这一政策在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其弊端日益显现。存款机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十分突出,问题机构的市场化处置成本较高,政府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中的负担也越来越大。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存款保险制度在应对银行业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在危机中的作用进一步表明,构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需要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但是,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推行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对此,本文在分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面临的困境及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面临的困境
1、制度障碍。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仍面临一系列的制度。首先是缺乏健全的法律支撑。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表明,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而我国还没有以法律或其他形式对存款保险的各项制度作出规定,虽然《商业银行法》注意到金融机构撤销后或破产时对存款人的保护,但并没有涉及到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问题。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得不到现行银行法律制度的支持。其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其中包括以国家信用为后盾的银行救助措施、银行的存款保证金制度以及央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所提供的存款人利益保护,其不仅压缩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生存空间,也影响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最后是银行破产制度不完善。现行的银行破产法律并未对银行的破产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方案,在破产程序和清偿程序中,存款保险机构并不能发挥其参与银行破产应有的作用。
2、道德风险与信用风险。我国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使得银行信用等同于国家信用,国家全额担保和赔偿银行出现的危机,只要政治稳定,存款就有保障。如果正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过渡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那么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问题。一方面,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风险和收益高度不对称,银行有可能选择风险更大的投资组合,成功的收益归银行所有,一旦亏损,其大部分损失则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在防止恐慌保持稳定的同时,也增加了存款人和银行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虽然传统理论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阻止存款人对银行的挤兑,稳定储户信心。但是,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金融体系还不够健全,公众还没有形成比较理性和健康的存款保险意识。如果过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人们的意识有可能难以及时接受存款从全额担保向部分担保转变,从而可能造成人们对银行业诚信度和金融稳定的暂时恐慌,甚至引发信用风险。
3、金融监管协调难题。按照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行使对全国银行和储蓄机构的监管职能。因此,存款保险机构是否应具备一定的监管职能是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一方面,如果将一部分银行监管职能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那么将会产生职能划分不清和政出多门等问题,这不仅会引发多重监管,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使被监管单位负担加重,而且会使银监会在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监管力度上受到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如果存款保险机构没有一定的监管权利,那么将无法通过对参保机构的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非现场检查、审查投保申请等,及时发现问题,并在适当的时候实施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强制措施,以解决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高银行进行高风险运行的潜在成本,从而更有针对性的促进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健性,降低存款保险机构的赔付成本。虽然银监会也能完成此过程,但是由于交易成本和监管竞争的存在,其针对性和有效性将大打折扣,而且会产生道德风险或因监管信息不及时或不准确而导致的赔付延误等问题。因此,如何划分存款保险机构与现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权利,明确职责分工与相互合作,将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难题。
二、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1、金融体系保持稳健运行。自2003年以来,针对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推进金融领域重点行业和机构改革的政策措施,夯实了防范金融风险的微观基础,有效地维护了金融体系稳定。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改革迈出重大步伐。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而且成效显著。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产权制度和内部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历史包袱逐步化解,资产质量不断改善。一些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顺利完成财务重组。高风险证券公司重组和处置取得明显成效。保险业改革取得新进展,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稳步推进。通过多年的改革,我国金融业发生了历史性变化。金融机构实力明显增强,偿债能力和赢利能力呈现良性循环,其内部控制体系、风险控制和市场约束机制正在不断加强,金融市场信心不断提升,金融体系稳定性与安全性大幅增强。这使得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了较为充分的条件,同时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一个较为良好的市场环境。
2、金融法制体系逐步完善。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是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据,也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我国金融法制化进程有了较大的发展,一批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和修改。随着《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反洗钱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信托法》和《合同法》等一系列金融法规的颁布实施及进一步修改,使我国金融法制体系渐趋完善,金融监管有了规范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正进一步细化并完善规范金融业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重要金融法规早日出台,这其中包括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金融危机救助和处置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构筑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3、金融监管水平不断提升。存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作需要有全方位的、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近年来,我国以银行、证券和保险为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逐步得到完善,而监管理念、监管手段的创新则进一步促进了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对于银行业监管而言,银监会成立后,学习和借鉴了国际通行的监管制度、标准和技术,并结合我国实际,明确提出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新理念,积极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确立并始终遵循“准确分类—充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持续监管思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银行业监管框架,银行业监管有效性建设取得显著成效。银行业监管水平的不断提升为存款保险机构的有效运作提供低成本的可持续发展环境。
4、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根据资产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是一切确定评级标准、保费收入等技术性工作的基础,也是基于风险监管、防范和处置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中国银行业从2008年起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均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使得银行业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并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也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的会计制度逐步趋同,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用性,这不仅有利于分析和评价金融风险状况和财务成果,而且有利于开展各项银行监管工作。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可以使得银行类金融机构会计信息更准确、更规范,信息披露更完全、更透明,从而能更真实地反应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这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三、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政策建议
1、建立存款保险法制体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争议较大且需要权衡有关方面利益的改革,只有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从而在法律中确立有关方面的利益,才能有效约束有关各方的行为。一方面要制定一部《存款保险法》,从而使得存款保险机构的建立有法可依,运作具有清晰的目标和行为准则,也可以使得各监管机构分工明确、职责清楚,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另一方面应在已发展并逐步完善的金融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银行业产权法、破产法、最后贷款人规则等一系列必要的金融法规,从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
2、通过制度安排降低道德风险。推行存款保险制度应最大限度的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首先,存款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金融风险的监督防范功能,其应该具有一定的金融检查权及防范金融机构倒闭的干预机制。其次,对不同风险级别的机构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对风险较高的投保机构适用较高的保险费率,反之适用较低费率。制定费率的主要指标包括投保金融机构资产规模、经营和风险状况。最后,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和评级机制。配套的信息披露机制应通过存款保险及投保机构向公众及时、准确、真实地披露相关信息,以有助于监管机构、存款人和股东作出相关决定。此外,要多方面普及存款保险知识,把握好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时机。
3、构建与存款保险制度相配套的金融协调处理机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牵涉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等部门的利益和职责,因而存款保险机构的成功运作离不开这些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对此,有必要建立与存款保险制度运作相配套的金融协调处理机制。一是可以考虑设立金融协调联席委员会,协调各方利益,明确分工方式,制定统一的监管原则、标准和报告的形式。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有关部门的有效沟通与协调配合,从而减小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三是存款保险机构应拥有比金融监管机构更快的危机反应机制,从而有效地减少监管成本、增强金融机构的活力、及时处置危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李华、马幸荣:我国存款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及对策[J].现代经济探讨,2009(3)。
[2]史佳欣: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若干法律思考[J].东南大学学报,2008(12)。
[3]张建军: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公司的若干问题研究[J].南方金融,2005(4)。
为了指导各国保险监管当局在监管国际保险机构和保险集团的国外业务经营时进行有效合作,以增强保险监管的有效性,使投保人和潜在投保人了解保险机构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曾经专门颁布了国际保险机构和保险集团跨国业务的监管原则。
(一)任何外国保险机构都不得逃避监管
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没有任何保险机构逃避监管。在注意避免重复监管的同时,每一个监管机构都有义务确保其辖区内所有的外国保险机构均受到有效监管。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是有不同之处的,子公司一般应由东道国辖区监管,并受到东道国对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的规章约束。分支机构通常由东道国辖区实施日常监管,但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既可由母国辖区,也可由东道国辖区适用的条款来评估,东道国辖区的监管当局也可以借助母国辖区监管当局的评估结果得出自己的判断。
(二)所有国际保险集团和国际保险机构都应受到有效监管
在决定是否给辖区内外国保险机构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授予许可证或延长许可证时,东道国辖区监管当局需要对国外保险机构在母国辖区被监管的有效性进行仔细评估,必要时须向母国监管当局咨询。这种评估应考虑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一般监管原则和标准,以及母国监管当局应用处罚条款限制与有效监管冲突的保险机构的能力。传统的保险监管方式一般把重点放在对每个保险公司的单独监管上,因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保险机构不那么容易受到传染性连锁风险的危害,它们也不那么容易对大范围的金融体系造成系统风险。保险监管当局尽量对其辖区内设立的单个保险公司筑起一道“篱笆”,以便把它与同一集团的其它机构隔离开来。然而,当保险机构的母公司对其他保险机构或金融机构有实质性的参股时,在评估母公司和整个集团的财务能力时,把由于集团的存在而可能造成的潜在风险考虑进去就显得非常重要。
(三)设立跨国界保险机构应由东道国和母国国监管者协商决定
东道国监管当局需要就许可证申请的某些方面向母国监管当局咨询,它在授予许可证之前应该进行必要的核实工作,以确保申请者的总部或母公司所在国的监管当局没;有不同意见。这一过程为母国监管当局提供一个机会,使它能够把不同意其所监管的保险机构跨境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理由告知东道国监管当局,并可以建议东道国监管当局拒绝颁发许可证。东道国监管当局在没有得到母国监管当局的肯定答复,或在收到有保留的答复时,应考虑选择拒绝许可证申请、加大监管力度或对授予许可证提出附加条件等,并且应该将自己所采取的措施通报给母国监管当局。东道国监管当局在对那些偿付能力在母国辖区没有受到谨慎管理的国外保险机构,或者没有明确的母公司对其负责的合资公司进行许可审查时,应特别谨慎。是否授予许可证的最终决定,应由东道国监管当局根据非歧视性标准作出。同时,母国监管当局也应当掌握它们的保险机构所属的所有跨境机构的情况。
(四)提供跨境保险服务的国外保险机构应该受到有效监管
是否允许国外保险机构在某一辖区提供跨境保险服务,通常涉及该辖区的法律问题。当消费者能不受任何约束,自愿、寻求国外保险服务时,一般认为他们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然而,当允许积极推销跨境保险产品时,东道国监管当局通常需要了解该国外保险机构在其辖区内推销保险产品的真实动机,并进行核实,以确保该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在母国辖区受到了谨慎的监管。另外一种方式是通过专门的许可证审核程序,或采用具体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本国投保人的利益。如果允许积极推销跨境保险产品,母国监。管当局对确保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负有主要责任,而东道国监管当局则应非常认真地考虑母国监管当局对保险机构拟开展的跨境经营活动提出的保留或反对意见。母国监管当局如果认为其辖区内的保险机构没有充足的财务能力、或者没有对其业务进行有效管理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它就应该阻止该保险机构到境外推销其保险产品。
二、关于跨境保险活动相关国家保险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交流问题
(一)母国监管当局的信息需求
母国监管当局的主要希望是能够及时、充分地得到保险机构总部或母公司的有关信息。为此,需要建立一个完善而又可以核实的报告体系,要求任何一个境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都应向其总部或母公司报告,并且还必须有满足特别信息需求的可行办法。为此,母国监管当局应要求保险机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设在国外的机构应向总部或母公司定期提交综合性的报告,以便母国监管当局能够对该保险机构的总体财务状况及其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比较准确的评估。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有理由怀疑某一外国保险机构出现比较严重的问题,就应主动通报母国监管当局。因为东道国监管者通常处于发现问题的最佳位置,所以应该主动采取措施。母国监管当局有可能希望对其国外保险机构上报的资料进行独立核实,当母国监管当局需要跨境检查时,东道国监管当局应当允许。如果母国监管当局暂时不能进行跨境检查或者不拟启动跨境检查程序,它可以向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咨询,请求东道国监管当局对该保险机构跨境活动的情况进行核实或做出评价。当东道国监管当局决定撤消某国外保险机构的许可证或采取类似行动时,它应在可能的和适当的时候事先向该机构的母国监管当局发出预警。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该向母国监管当局通报任何由于提供跨境保险业务活动引起的问题。
(二)东道国监管当局的信息需求
如果母国监管当局对母公司或整个集团的审慎监管能力和政策措施有充分了解,那么东道国在对国外保险机构实施监管的效果就会更好。为此,母国监管当局应向东道国监管当局通报对其保险机构跨境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监管措施,让东道国监管当局根据自己的判断行事。母国监管当局应积极回复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的各种信息要求,如当地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在集团内的作用和内部控制情况,以及东道国监管当局进行有效监管的其他相关信息要求。当母国监管当局对某一特定辖区的监管标准有疑问,并因此而准备采取可能对该辖区国外保险机构产生重要影响的措施时,它应事先与东道国监管当局沟通和协商。一般来讲,母国监管当局应尽可能地让东道国监管当局对跨境保险机构保持信心。即使在敏感时期,如某一保险机构将发生产权变化或面临问题时,母国监管当局与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充分沟通也会对双方都有利。母国监管当局应积极回复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的有关在东道国提供跨境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的各种信息要求。
(三)信息交流的保密问题
进行监管信息的自由交流可以增强监管者之间的有效合作。当然,这种自由要受到一些旨在保护信息提供者和接收者的条件限制。不同辖区有不同程度的保密规则,这对监管信息的传递可能造成一定障碍。如果辖区的保密要求限制了不同保险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或者有的监管当局不能对其他监管当局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那么这些辖区的监管当局则应考虑着手审查其保密要求,总的原则是获得的信息只能用于与监管金融机构有关的目的;应允许信息双向流动,但不能要求信息的形式和详细特点严格对等;所传递信息的秘密性应受到法律保护。当然,所有保险监管当局都应该遵守职业保密制度,对其活动过程中,包括进行现场检查时所获得的信息保密。获得信息的监管当局如果准备根据所获得的信息采取行动,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与提供信息的监管当局协商。至于被监管机构的信息被监管当局之间交流以后,是否应把监管当局之间沟通的情况通报给被监管机构,目前仍是讨论的问题,实践中往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关于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考察问题
在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考察的目的在于确保金融集团内部有关机构的监管当局能够有效行使他们的职责,对这些机构是否得到审慎的监督和指导,以及主要股东是否对这些实体构成损害等问题做出评估。同时也可以促进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磋商和信息交流,从而实现有效监管。
(一)对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考察的目的和主要内容
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的品行和能力是审慎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确保被监管机构得到审慎稳妥的管理和指导的责任根本上属于被监管机构自身,监管当局期望这些机构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经理、董事以及持股超过一定数额或者对业务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能够达到监管当局提出的称职、适当以及其它要求。对经理、董事和主要股东在这些方面进行考查是监管当局为了确保被监管机构能够以稳妥和审慎的方式进行经营的常用监管机制。如果经理、董事和主要股东不能达到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方面的标准,监管当局一般可以动用制裁手段,促使其采取补救措施。金融集团所属的不同机构,往往要分别接受不同机构的监管,各监管机构分别依据相应的法律和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机构进行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方面的考查。在行使职责时,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应当进行积极的协调与沟通。称职性考察通常要评估经理和董事的才能以及他们完成岗位职责的能力,而适当性考察则主要是评估他们的品行操守。在确认能力方面,监管机构通常审核其正式的资格证书、以往经历和一贯表现。在评估品行和操守时,重点是犯罪记录、经济状况、因债务引起的民事诉讼、拒绝加入专业组织或被专业组织开除,其它相似行业监管当局进行的处罚,以及过去的不良商业行为。有关评估主要股东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的因素包括商誉、财务状况,以及他们的权益是否会对被监管机构构成负面影响。
【摘要】自主创新是中国保险业做大做强的保证,但保险企业创新动力不足是不争的事实。政府应从制订合理的产业政策、完善保险税收制度、提供“公共产品”等方面来加强对保险业自主创新的激励。
1政府政策激励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政策激励保险创新的主要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创新存在溢出效应和规模报酬效应,会伤害创新企业的积极性;二是创新的投入不应该完全由企业承担,需要社会和政府分担创新的某些环节。这两个问题都无法依靠市场自身来解决。
由于市场存在着不完全竞争、外部性、不完全信息等局限性,因此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并不是无限的。市场对创新的激励的缺陷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市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创新的风险问题。保险创新本身存在高成本、高风险,如保险产品定价风险、投资风险、市场风险等等,将会造成保险企业在具体项目上怕担风险,从而缺少创新的主动性。
第二,由于保险市场上信息的不完全,将会造成市场需求的诱导作用是有条件的,并不能完全保证保险企业创新成果的供求一致,从而有可能导致创新的市场需求-价格激励机制难以实现。
第三,市场的外部性,不能为保险企业创新活动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如一些与创新活动有关的基础设施、政策、法律等并不是市场本身能解决的。第四,市场激励机制将会使保险企业更多地顾虑自身利益,而很少考虑社会利益,从而容易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2政府政策激励的作用
政府对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前序创新者和后序创新者之间,在创新的私人收益率和社会收益率之间保持一种平衡。从政府行为的角度,对前序创新者的原创创新当然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同时也要对后序创新者的持续改进和创新扩散予以激励。
(2)超越单个企业的局部利益,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进行一些基础设施的建设,以降低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壁垒。
(3)对一些关键产业的保险产品开发的投资,由于风险大,往往是保险企业回避的,且是单个保险企业所无法承受的,而政府可在这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如农业保险产品、地震保险、洪水保险等等。
3政府政策激励的方式
3.1产业政策
(1)稳步推进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转化,消除保险创新的制度障碍。保险产品与银行、证券产品三者之间存在着替代品竞争的问题。然而,为了维护金融安全,我国采取保险、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制度安排,并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进行严格限制。这在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金融市场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具有现实合理性。但是,它同时也缓解了保险业所面临的替代品竞争压力,不利于保险业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创新。相关市场中替代品的竞争面临制度障碍,压抑了金融创新动机。
(2)创新金融立法,支持发展保险企业集团,增加保险企业创新实力。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态势来看,金融混业、多元化经营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发展趋势,也是金融保险企业做大做强的主要途径。已经进入中国和准备进入中国的各国主要保险产品提供商大多是大型金融控股和保险集团,保险企业在自身经营的体制下,必须面对国际综合性跨国金融服务集团全方位的冲击,这将使中国本土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因此,中国保险企业必须走集团化综合经营之路。
(3)适度放松监管,为保险创新提供宽松环境。在监管与创新的博弈过程中,如果监管机关只是被动地对创新进行反应的话,监管可能会成为创新的障碍。长久以来,我国对保险业在产品费率、条款、机构、人员、资金运用等方面实行较严格管制,使得保险创新的空间相对狭小。为促进创新,监管机关应加大监管创新的步伐,按照促进竞争、创造需求、培育人力资本、重视信息技术的应用的原则,引导保险机构向产品创新、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
(4)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增大保险企业产品创新空间。目前,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保险资金进入一些领域的框架性原则,有关部门应该加快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使保险资金能尽快进入按揭贷款、发行长期债券等更为广阔领域。
(5)建立客观、有效的企业价值评价体系,加强保险企业创新的正面引导。在粗放式经营的模式下,衡量一个保险企业实力的最重要的指标是保险费收入。在以保费论英雄的指导思想下,成本高、风险大的创新活动自然得不到保险企业经营者的重视,因此,建立一个客观、有效的企业价值评价体系,将创新能力作为衡量保险企业经营实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则能对保险自主创新活动起到良好的正面推动作用。
3.2财政政策
(1)完善保险税收制度。推动保险企业自主创新,应从提升能力和增强动力两个方面设计激励机制,既要解决动力不强的问题,也要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从税收对保险企业收益的影响看,税收政策是政府推动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
税收政策具体措施如下:其一,公平税负,增强内资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相对于外资保险公司雄厚的资金实力、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而言,内资保险公司本来就处于竞争的劣势,幼稚的民族保险业本来更需要国家的税收保护。但事实正好相反,反而是外资保险公司享有各种税收优惠。公平税负,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超国民待遇”,让内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有利于增强内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从而增强其创新的能力。
其二,实行适度税收优惠,增强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若干意见》中提出:“根据不同险种的性质,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探索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加保险。”对创新型保险产品,尤其是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实行适度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新型寿险产品投资收益的营业税、部分减免政策性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等等,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创新型保险产品的市场吸引为,另一方面,也使得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能够通过税收优惠间接得到补贴。
其三,细化课税环节和方法,为创新型保险产品提供生存和发展空间。细化课税环节和方法,对保险企业自主创新也有非常大的刺激作用。如改革目前对养老金产品保费税后列支的做法,实行国际上通用的税前列支政策,可以极大的增强事业单位和个人对补充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需求,从而拉动保险企业开展这些领域的创新。再如,改变目前分红型保险的红利来自于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而投资者所获红利还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双重课税的作法,也可以为分红型产品的生存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2)提供“公共产品”。通过为保险企业创新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来激励创新,既能有力推动保险企业的创新活动,又有利于保险新产品、新技术在行业内推广。我国保险业要加快创新步伐,政府必须加大对创新的投入,广泛利用行业内外的各种资源,积极为保险市场主体提供从事创新活动相关的“公共产品”。具体措施如下:
其一,整合全行业力量,为保险创新提供技术支持。从保险经营的技术角度看,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组织。保险经营的科学基础是大数法则,只有积累大量的经验数据和风险信息,集合大量的同质风险标的,才能降低承保风险的不确定性,稳定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而单个保险机构受业务范围和经营能力的限制,对新的风险领域常常是无能为力的。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应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集合产、学、研等多方力量,大力开展保险应用型研究,为保险经营提供更多、更好的技术支持,为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性“公共产品”服务,如寿险行业经验生命表的编制、重要险种保险标的风险因素信息库建设、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的构建等等。
其二,加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增加创新型人才的供给。保险创新需要大量高素质、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依靠单个保险企业也是难以完成的。因此,加快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增加人才供给成为了当务之急。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供参考思路有两条:一是,由中国保监会或保险学会出面采用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在国内高校和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若干个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基地,增加专门人才的供给;二是,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通过国际间的人才交流,进一步提升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
其三,建立创新风险的补偿和转嫁机制。创新本身蕴涵着风险,特别是的创新的失败将给创新者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果没有一定的风险补偿,创新者宁愿放弃创新,以规避创新可能失败的潜在风险。所以,创新的动力需要一定的激励和保护措施作为保证,以使创新者承担的风险和收益对称。创新风险的补偿机制的设想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前文所提到的税收优惠,使保险企业创新的成本通过税收优惠间接得到补贴;二是由各保险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创新风险补偿基金,对因创新失败导致亏损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三是大力发展再保险市场,鼓励再保险公司开发各类承担财务风险的再保险产品,从而为保险公司创新风险建立转嫁机制。
(3)其他政策手段。除以上所说的税收政策与提供公共产品之外,政策还可以利用其他多种政策手段来激励保险业自主创新。这些措施包括:①对政策性保险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为鼓励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产品的创新与发展,政府应当加强对这些险种的财政支持力度,必要时可以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②推广法定责任保险。政府以立法强制的方式推广责任保险,如公共责任保险、执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既有利于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也为保险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从而有利于激发保险企业创新的热情。③政府采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身对保险也存在较大的保险需求,通过保险的政府采购行业,尤其是对一些新型的保险产品(如新型公众责任保险产品)的采购,既有利于节省财政支出,也能对公众的保险消费取向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
【参考文献】
为了指导各国保险监管当局在监管国际保险机构和保险集团的国外业务经营时进行有效合作,以增强保险监管的有效性,使投保人和潜在投保人了解保险机构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曾经专门颁布了国际保险机构和保险集团跨国业务的监管原则。
(一)任何外国保险机构都不得逃避监管
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没有任何保险机构逃避监管。在注意避免重复监管的同时,每一个监管机构都有义务确保其辖区内所有的外国保险机构均受到有效监管。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是有不同之处的,子公司一般应由东道国辖区监管,并受到东道国对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的规章约束。分支机构通常由东道国辖区实施日常监管,但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既可由母国辖区,也可由东道国辖区适用的条款来评估,东道国辖区的监管当局也可以借助母国辖区监管当局的评估结果得出自己的判断。
(二)所有国际保险集团和国际保险机构都应受到有效监管
在决定是否给辖区内外国保险机构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授予许可证或延长许可证时,东道国辖区监管当局需要对国外保险机构在母国辖区被监管的有效性进行仔细评估,必要时须向母国监管当局咨询。这种评估应考虑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一般监管原则和标准,以及母国监管当局应用处罚条款限制与有效监管冲突的保险机构的能力。传统的保险监管方式一般把重点放在对每个保险公司的单独监管上,因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保险机构不那么容易受到传染性连锁风险的危害,它们也不那么容易对大范围的金融体系造成系统风险。保险监管当局尽量对其辖区内设立的单个保险公司筑起一道“篱笆”,以便把它与同一集团的其它机构隔离开来。然而,当保险机构的母公司对其他保险机构或金融机构有实质性的参股时,在评估母公司和整个集团的财务能力时,把由于集团的存在而可能造成的潜在风险考虑进去就显得非常重要。
(三)设立跨国界保险机构应由东道国和母国国监管者协商决定
东道国监管当局需要就许可证申请的某些方面向母国监管当局咨询,它在授予许可证之前应该进行必要的核实工作,以确保申请者的总部或母公司所在国的监管当局没;有不同意见。这一过程为母国监管当局提供一个机会,使它能够把不同意其所监管的保险机构跨境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理由告知东道国监管当局,并可以建议东道国监管当局拒绝颁发许可证。东道国监管当局在没有得到母国监管当局的肯定答复,或在收到有保留的答复时,应考虑选择拒绝许可证申请、加大监管力度或对授予许可证提出附加条件等,并且应该将自己所采取的措施通报给母国监管当局。东道国监管当局在对那些偿付能力在母国辖区没有受到谨慎管理的国外保险机构,或者没有明确的母公司对其负责的合资公司进行许可审查时,应特别谨慎。是否授予许可证的最终决定,应由东道国监管当局根据非歧视性标准作出。同时,母国监管当局也应当掌握它们的保险机构所属的所有跨境机构的情况。
(四)提供跨境保险服务的国外保险机构应该受到有效监管
是否允许国外保险机构在某一辖区提供跨境保险服务,通常涉及该辖区的法律问题。当消费者能不受任何约束,自愿、寻求国外保险服务时,一般认为他们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然而,当允许积极推销跨境保险产品时,东道国监管当局通常需要了解该国外保险机构在其辖区内推销保险产品的真实动机,并进行核实,以确保该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在母国辖区受到了谨慎的监管。另外一种方式是通过专门的许可证审核程序,或采用具体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本国投保人的利益。如果允许积极推销跨境保险产品,母国监。管当局对确保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负有主要责任,而东道国监管当局则应非常认真地考虑母国监管当局对保险机构拟开展的跨境经营活动提出的保留或反对意见。母国监管当局如果认为其辖区内的保险机构没有充足的财务能力、或者没有对其业务进行有效管理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它就应该阻止该保险机构到境外推销其保险产品。
二、关于跨境保险活动相关国家保险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交流问题
(一)母国监管当局的信息需求
母国监管当局的主要希望是能够及时、充分地得到保险机构总部或母公司的有关信息。为此,需要建立一个完善而又可以核实的报告体系,要求任何一个境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都应向其总部或母公司报告,并且还必须有满足特别信息需求的可行办法。为此,母国监管当局应要求保险机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设在国外的机构应向总部或母公司定期提交综合性的报告,以便母国监管当局能够对该保险机构的总体财务状况及其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比较准确的评估。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有理由怀疑某一外国保险机构出现比较严重的问题,就应主动通报母国监管当局。因为东道国监管者通常处于发现问题的最佳位置,所以应该主动采取措施。母国监管当局有可能希望对其国外保险机构上报的资料进行独立核实,当母国监管当局需要跨境检查时,东道国监管当局应当允许。如果母国监管当局暂时不能进行跨境检查或者不拟启动跨境检查程序,它可以向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咨询,请求东道国监管当局对该保险机构跨境活动的情况进行核实或做出评价。当东道国监管当局决定撤消某国外保险机构的许可证或采取类似行动时,它应在可能的和适当的时候事先向该机构的母国监管当局发出预警。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该向母国监管当局通报任何由于提供跨境保险业务活动引起的问题。
(二)东道国监管当局的信息需求
如果母国监管当局对母公司或整个集团的审慎监管能力和政策措施有充分了解,那么东道国在对国外保险机构实施监管的效果就会更好。为此,母国监管当局应向东道国监管当局通报对其保险机构跨境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监管措施,让东道国监管当局根据自己的判断行事。母国监管当局应积极回复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的各种信息要求,如当地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在集团内的作用和内部控制情况,以及东道国监管当局进行有效监管的其他相关信息要求。当母国监管当局对某一特定辖区的监管标准有疑问,并因此而准备采取可能对该辖区国外保险机构产生重要影响的措施时,它应事先与东道国监管当局沟通和协商。一般来讲,母国监管当局应尽可能地让东道国监管当局对跨境保险机构保持信心。即使在敏感时期,如某一保险机构将发生产权变化或面临问题时,母国监管当局与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充分沟通也会对双方都有利。母国监管当局应积极回复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的有关在东道国提供跨境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的各种信息要求。
(三)信息交流的保密问题
进行监管信息的自由交流可以增强监管者之间的有效合作。当然,这种自由要受到一些旨在保护信息提供者和接收者的条件限制。不同辖区有不同程度的保密规则,这对监管信息的传递可能造成一定障碍。如果辖区的保密要求限制了不同保险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或者有的监管当局不能对其他监管当局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那么这些辖区的监管当局则应考虑着手审查其保密要求,总的原则是获得的信息只能用于与监管金融机构有关的目的;应允许信息双向流动,但不能要求信息的形式和详细特点严格对等;所传递信息的秘密性应受到法律保护。当然,所有保险监管当局都应该遵守职业保密制度,对其活动过程中,包括进行现场检查时所获得的信息保密。获得信息的监管当局如果准备根据所获得的信息采取行动,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与提供信息的监管当局协商。至于被监管机构的信息被监管当局之间交流以后,是否应把监管当局之间沟通的情况通报给被监管机构,目前仍是讨论的问题,实践中往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关于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考察问题
在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考察的目的在于确保金融集团内部有关机构的监管当局能够有效行使他们的职责,对这些机构是否得到审慎的监督和指导,以及主要股东是否对这些实体构成损害等问题做出评估。同时也可以促进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磋商和信息交流,从而实现有效监管。
(一)对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考察的目的和主要内容
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的品行和能力是审慎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确保被监管机构得到审慎稳妥的管理和指导的责任根本上属于被监管机构自身,监管当局期望这些机构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经理、董事以及持股超过一定数额或者对业务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能够达到监管当局提出的称职、适当以及其它要求。对经理、董事和主要股东在这些方面进行考查是监管当局为了确保被监管机构能够以稳妥和审慎的方式进行经营的常用监管机制。如果经理、董事和主要股东不能达到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方面的标准,监管当局一般可以动用制裁手段,促使其采取补救措施。金融集团所属的不同机构,往往要分别接受不同机构的监管,各监管机构分别依据相应的法律和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机构进行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方面的考查。在行使职责时,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应当进行积极的协调与沟通。称职性考察通常要评估经理和董事的才能以及他们完成岗位职责的能力,而适当性考察则主要是评估他们的品行操守。在确认能力方面,监管机构通常审核其正式的资格证书、以往经历和一贯表现。在评估品行和操守时,重点是犯罪记录、经济状况、因债务引起的民事诉讼、拒绝加入专业组织或被专业组织开除,其它相似行业监管当局进行的处罚,以及过去的不良商业行为。有关评估主要股东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的因素包括商誉、财务状况,以及他们的权益是否会对被监管机构构成负面影响。
关键词:再保险;新会计准则;会计处理
1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1)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2)分出业务的核算:分出业务应独立核算。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3)分保准备金的核算:分保准备金应分开核算。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4)摊回分保费用和摊回分保赔款的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原保险合同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和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5)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②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③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新准则下的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
2.1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1)新准则要求分保分出人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相关准备金。这样规定改变了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这对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要求更高,对一些保险公司而言,需要通过加强基础工作、改进技术手段等予以实现。(2)新准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这一原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单独设置账户核算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如设置“赔付成本”账户核算原保险合同实际赔付金额,设置“摊回赔付成本”(收入类)账户核算再保险合同中应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的赔款金额,两账户相抵即为再保险分出人自留业务的实际成本,这种账户对比法有利于保持原保险合同及再保险合同各自业务的完整性。(3)保险会计制度中,对于再保险分出人来说,再保险业务的核算主要是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分保赔款、存入分保准备金,分保准备金利息,分保业务往来等内容,新准则关于分出业务的核算除了上述规定内容外,还增加了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及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核算内容。这些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及摊回准备金核算与原保险合同紧密相关。准则规定,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人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并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2.2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明确分保费收人及相关费用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进行调整。准则规定分保费收入确认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人能够可靠地计量。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考虑到预估需要专门技术方法及可靠经验数据作为支撑,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准则采取了与国际惯例逐步趋同的方法,新准则虽未明确规定分入业务分保费收入确认应将预估方法作为基准方法,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处理作为备选方法,但其实已隐含了这一内容,即对于已具备预估条件的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与再保险分出人确认分出保费相同的期间,采用专门方法对相关分保费收人的金额进行预估,确认应收分保款和分保费收入,因为这时已具备“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条件。再保险接受人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对分保费收入及相关分保费用无法预估,或预估金额可能与实际金额产生重大差异,从而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也可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确认分保费收人及相关分保费用。
新准则要求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分入业务的各项收支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并确认为当期损益,因此不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准备金的核算要依据原保险合同种类计提相应的分保责任准备金。准则规定再保险接受人要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根据本期分保费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根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相关的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原保险合同为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寿险分保费收人的当期,根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相关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并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参考文献
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以被保险人依据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对象的保险,具有将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人,为无辜受害者提供利益保障的特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具有较强社会管理功能的险种,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日益显现。但从整体来看,我国目前的责任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其市场份额和增长速度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如何实现责任保险快速发展是目前产险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责任保险的现状与特点
以河北省为例,该省辖区内尚未设立外资公司,现有五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分别为人保财险、太保财险、平保财险、华泰、天安。目前已开办的责任保险共四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经保监局备案的产品有100多个。2001年,全省责任险保费收入1.20亿元,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4.9%;2002年,保费收入1.52亿元,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5.4%;2003年,保费收入1.17亿元,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3.8%。从2003年市场情况看,人保占有90%以上的绝对市场份额,太保约占4%,平保占不到3%,华泰和天安开业较晚,市场份额较小。就河北省近三年的发展情况看,责任保险整体上没有大的波动,属于徘徊式发展。
从河北省来看,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可主要归纳为以下三个特点:
(一)责任险保源丰富。以河北省为例,截止2002年底,全省从业人员3286.56万人,其中,参加雇主责任保险的不到20万人,仅占0.5%左右,即使风险较高的采掘业,责任险投保率也仅为7%左右;各类大、中小学,共3.42万所,在校学生1340余万人,参加校园方责任险的学生不到30万人,仅占2%;医疗机构4671家,年就诊人数1000余万人,住院人数200多万人,拥有病床17.77万张,医疗责任保险仅承保了1.3万左右张床位,不到拥有数的8%。每年来河北省旅游的中外游客4000多万人次,但旅行社责任保险承保不到5万人次,占8%。由此可见,责任险保源丰富,发展空间十分广阔,市场潜力巨大,在未来的财产险市场中应能占据主要地位。
(二)市场开发条件日趋成熟。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改革开放以来,河北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消费方式的日益多样化,为责任险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尤其是近年来国民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第一产业比重日趋下降,与责任险发展较为密切的第二、三产业,如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的比重则不断上升,为责任险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二是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法制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1980年以来,《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等多部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从不同角度明确了相关单位、个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义务,为责任险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三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渐提高,通过法律途径规避防范经营风险和消费风险,逐渐成为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需求,人们转嫁责任风险的意识日益提高。四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民事诉讼等活动迅速增加。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十年来各种民事投诉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劳动争议投诉年均上升8.7%,医疗纠纷投诉上升10.2%,产品质量投诉上升11%,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越来越认识到责任保险的实际意义,这种对责任保险不断增强的认识和需求,对其市场发展和产品创新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资源开发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保险公司缺乏对责任险业务的深入分析和研究,从而不能形成对其发展的长远规划和阶段性目标,使其在较长时间内处于“自然发展”的状态;其次,责任险产品的研发与供给落后,造成险种结构单一。长期以来,仅靠有限的几个险种支持,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需要。就河北省来说,截止到2003年底,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医疗责任险和供电责任险等几个主要险种的保费收入占责任险总保费收入达90%,其他险种仅占10%;再次,保险公司专业技术及展业骨干力量不足,“不会做”、“做不好”等现象明显,难以实现责任险业务的高质量管理和跨越式发展;最后,责任险产品销售渠道单一,主要为直接业务,通过和经纪方式所收取的保险费占比较小。
二、影响责任险发展的因素
(一)法制环境尚待完善。建立健全民事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业务发展的客观基础,虽然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立法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加快了法规建设的步伐,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仍远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从大类划分,目前除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及医疗责任保险外,其他责任保险方面的法律规定都不够充分。因保护民事责任受害方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界定不明确,极大地制约了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市场有效需求不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保险尤其是责任保险认知度较低;二是市场调节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对于一些灾害事故和纠纷,政府依然陷入事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一些现行体制,如以公立医院为主的医疗体制也导致部分单位和个人风险意识不强,保险作为其经济赔偿和纠纷理赔的主渠道作用未能显现;三是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维权意识相对较弱,企事业单位缺乏利用保险管理风险和转嫁风险的意识,一些民事损害纠纷中的受害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因种种原因也放弃索赔。这些都导致保险市场尤其是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旺,发展动力不足。
[NextPage]
(三)保险公司内部问题突出。一是重视程度不够。虽然各公司都在积极调整险种结构,努力做大做强保险业,但主要精力依然放在车险、企财险等险种上,不仅缺乏对责任险的有力支持,一些新开办的险种,如意外险反而形成对责任险不小的冲击,侵占了部分责任险业务;二是责任保险比一般的财产保险风险大,对保险公司要求较高,受管理水平、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等多方面的限制,目前责任险产品单一、定价不合理、后续管理薄弱、风险控制不强、服务不到位等多种问题突出,发展受到制约;三是责任保险保费较低、投保人分散且逆选择倾向突出,基层管理者和业务员不愿积极拓展业务,“捡到篮子就是菜”的现象普遍存在,使得责任保险规模小而赔付率高,业务发展缓慢。
(四)政策支持不到位。由于责任保险具有将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人,为无辜受害者提供利益保障的特点,在国外通过法定保险方式发展责任险的现象较普遍。20世纪40年代,欧美国家率先实行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70年代至今,欧、美、日等先后对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律师、医师等职业责任保险实行了法定保险,如英国1969年就公布了《雇主责任强制保险法案》。而在我国,即使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也需2004年5月新的道路交通法正式生效后才能成为法定保险,其他大多数还是任其发展,保险公司对此一直强烈呼吁,一些政府官员和社会公众也逐渐形成共识,建议早日将一些服务国民经济全局的责任保险定为法定保险,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三、促进责任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并加以贯彻落实。一方面,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应尽快对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法律予以细化,建立和完善民事责任赔偿机制,尤其应建立健全保护民事责任受害方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界定,加大责任方的侵权过失成本,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责任险的发展奠定基础;另一方面,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同时对因地位不平等而举证困难的受害者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使法律法规得以有效贯彻落实,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推动责任险业务发展。
(二)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开发市场资源。随着经济活动的广泛深入和人们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的事故不断增加,涉及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责任风险所带来的潜在损失正被人们所认识,并日益受到重视,保险潜在市场需求不断增大,保险监管机关、保险公司等部门应抓住有利时机,有针对性地加强与有关部门行业间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多种方式向公众通俗易懂地宣传责任保险知识,加大全社会对责任保险的认知和理解度,纠正有关部门对保险的偏见,逐步提高公众利用保险转嫁企业和个人不定性风险的防范意识。
(三)加强行业内部管理。保险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对责任保险的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要转变观念,找准方向,树立正确的经营思路,明确责任保险发展的近期、中期和长期目标;其次,要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建立自上而下的责任保险经营管理网络和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形成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再次,要加快人才培养,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培养出一批熟悉保险、法律、医疗、产品鉴定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要不断增强产品创新能力,开发适销对路的责任保险产品,同时加强风险管控和再保险安排,做好配套的服务工作,为责任险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近年来,随着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兴起,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在我国获得快速发展。各保险公司纷纷开办住房和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一时间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市场热闹纷繁。但是,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形势急转直下。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始暴露,保险公司面临的业务风险开始显现。如某财产保险公司从2001年开始经营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截止2003年5月底,累计保费收入1872万元,累计赔款459万元,赔付率24.5%。逾期贷款3296万元,占保费收入的176.1%,其中逾期3个月以上的贷款达2515万元。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健康发展,一些公司被迫全面收缩相关业务。人保、天安公司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清理整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平安产险公司也在近日对部分地区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亮起黄牌。
一、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发展面临的障碍
几年前还是人人争抢的“香饽饽”怎么忽然就变成了“鸡肋”呢?问题是多方面的: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银行盲目竞争,违规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放松对房地产公司和车行的资信调查;产品设计存在缺陷,风险责任不对称等。但笔者认为,真正的问题却是来自保险公司自身,就是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风险认识不足,业务管理不严格,市场运作不规范,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由于管理缺失产生的风险才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一)保险公司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认识不足,风险管理缺乏长期观念。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属于高风险业务,而且业务周期长,短则2、3年,最长可达30年,期间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风险具有巨大性和滞后性特征。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公司对业务管理和风险安排要有长期思想,业务经营要立足长远,要正确把握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和周期性特点,要妥善处理短期利益和长期目标之间的关系。
目前,保险公司在经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普遍存在重短期利益(即保费收入)、重市场拓展,轻业务管理、轻市场研究的现象,缺乏严谨、科学的经营理念,不能全面地认识和分析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环境,为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带来潜在隐患。如一些基层公司只看到目前房地产业形势一片大好,居民购房踊跃,房价节节攀升的表面现象,而没有把房地产业纳入到整个经济发展的全局中来分析,也没有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形势结合起来分析,更没有意识到房地产业出现的投资增幅过高、商品房空置面积增加、房价上涨过快以及低价位住房供不应求和高档住宅空置较多等结构性问题,对房地产项目不做分析、不加区分,眉毛胡子一把抓,盲目扩大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最近,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国务院也于近日提出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就是对房地产业投资过热、出现泡沫现象的一种警示,应当引起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
(二)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不正当竞争现象严重,市场秩序混乱。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主要依靠银行开展,业务一般占业务总量的90%以上。因此,与银行的合作就成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拓展的主要环节。目前,各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基本上都是采取“协议+条款”的方式进行。
由于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强以及对渠道的过度依赖,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违规现象严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不严格执行标准条款费率的情况,违规与银行签定“不平等”协议,将本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保险公司自己承担,由此产生了巨大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将意外伤害和疾病责任扩展为履约责任。如某保险公司条款本来只将投保人因意外事故或因疾病死亡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作为保险责任,扩展后变为只要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末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即为保险责任。
2.缩减责任免除,取消免赔额。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是保护保险人利益、防止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重要内容。缩减责任免除就是变相扩大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减轻或降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约束,增加了保险人面临的道德风险。同时,取消免赔额弱化了被保险人的风险责任意识,造成被保险人的风险责任缺位。
3.降低费率,一般在标准费率基础上下浮30%左右。
4.降低首付款比例甚至零首付。设定一定比例的首付款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风险控制的一种有效手段。对不同信用度的人群和不同风险度的业务,保险公司通过提高或降低首付款比例进行调节,可以有效地控制风险。降低首付款比例甚至取消首付款要求,直接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风险、加大了风险管理难度。
5.高额手续费,以及由此产生的退保风险。保险公司在办理住房和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时,一般一并承保房屋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且一次性收取保费,按协议支付商手续费。据了解,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手续费为10%—15%左右,房屋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手续费为20%~30%,一般以现金形式坐扣。如果投保人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后提前办理相关保证保险的退保,或者投保人在获得银行贷款后提前办理房屋保险或机动车辆保险的退保,保险公司将面临直接的经济损失。如果这种情况集中发生,保险公司该业务项下当期的保费收入甚至不足以支付退保费,出现“红字”保费。巨大的支付压力将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困难,并可能由此造成巨额亏损。
(三)保险公司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管理不严格、控制能力不强、措施落实不到位。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的产生是多方面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目前,各公司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均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了业务操作流程,加大了业务培训力度,采取授权经营、集中管理等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掌握的情况看,一些基层公司风险意识不强、管理粗放,没有把风险管理容人业务管理的各个环节,有关规章制度不健全且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
如对商的管理,迁就的多、制约的少,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制度。不仅没有很好地研究环节的风险控制,反而通过协议将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转移给保险公司自己承担,造成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银行的风险责任缺位,从而进一步弱化了银行的责任意识。对投保人的资信调查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一方面,目前我国社会信用的基础十分薄弱,经济活动中信用缺失现象严重,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为保险公司开展信用资信调查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另一方面,一些公司有制度不执行或执行不坚决,工作不够扎实、细致,相关制度不能得到很好地落实,调查程序流于形式。如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员工、亲属以个人购房名义或通过虚增楼房面积、虚增楼层骗取银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一些犯罪分子勾结不法车行,利用假身份证骗取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等。这些情况时有发生,说明保险公司在资信调查环节仍然存在较大漏洞。
二、加强管理,促进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发展
(一)要提高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重要性的认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业务总量中占的比例较低,未引起有关方面足够的关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所具有的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未得到充分的发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风险的巨大性和滞后性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保险界应加强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研究和分析,要站在经济全局的高度,认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在促进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要站在保险业发展的高度,分析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自身的发展前景以及对保险业发展的带动作用;要站在防范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高度,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和改善业务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增强做好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责任感。
(二)要强化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目前,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管理环节产生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主要风险是管理风险。因此,加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管理,是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重要环节和有效手段。
1.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点多,业务环节多,操作程序复杂。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是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的多样性,在商的选择、投保人的资信调查、逾期贷款的跟踪管理和追偿等各个环节都要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落实责任制,彻底改变制度不健全、管理粗放、责任不到位的状况。
2.授权经营、集中管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属于高风险业务,要求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授权经营、集中管理是一种有效控制风险的经营模式选择。分级授权经营,由上级公司按照统一标准对下级公司经营该业务的资质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允许具备条件的公司开办此业务;业务管理则集中到省级分公司,应开发专门的业务管理系统、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核保、核赔、债权追偿等具体管理工作。
3.加强对商和销售商的管理,认真做好资信调查工作。要加强对商和销售商的业务宣导,提高其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作用的认识,端正经营思想和行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是商、销售商扩大经营规模,增加销售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商、销售商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措施。保险公司和商、销售商之间是平等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应相互尊重共同发展。资信调查工作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风险控制的重要节点。要充分利用社会上公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资信平台开展资信调查,尽可能地扩大对投保人信息的采集范围,确保信用评级的科学性、客观性。同时,应加强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加强市场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调整经营策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属于新兴业务,保险公司业务数据积累不够充分、管理经验不足。加强对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市场的研究,及时发现和总结业务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公司经营理念和经营行为,可以有效地防止风险的扩大。例如通过对发生赔案的业务进行分析发现,法人类、营运类、工程机械类业务的出险率高,保险公司可以采取细分客户群、提高首付款比例和担保条件、限制抵押物用途等方式来预防和降低可能由此产生的风险。
关键词:团体保险;政策环境;销售方式;组合策略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团体保险已成为现代员工福利计划的最重要的保障方式之一。团体保险以团体为投保人,用同一张保单承保多个成员的风险,具有投保成本低、管理简便,能够部分消除逆向选择等特点,从而在成本上具有规模经济效益,因此在高速发展的我国极具前景。
一、我国团险业务的历史演进
在上世纪80年代初恢复商业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商业保险业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国恢复商业保险业务至上世纪90年代初,保险产品主要以简易人身保险为主,产品结构比较单一。而产品的销售只能通过单位推销人身保险,保费低保额小。从市场需求角度考虑,改革开放初期居民收入少且社会保障较充分,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少而缺乏弹性。这一时期的团体保险多表现为团体,仅指团体投保,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团体保险。
第二阶段:上世纪90年代前期,由于中国经济持续多年的飞速发展,保险业也呈现井喷之势。从保险的需求方分析,此阶段居民虽已有一定积蓄,但鉴于社保和国企改革尚未启动,对社保和养老方面的保险需求仍然不足。再加上专职人的引入使个保基本转为人销售为主,团险业务受到明显挤压。而保险公司为了迎合“双高”时的市场而推出的各类储蓄型产品和团体年金产品,因随后的连续降息而蒙受巨大的利差损。在此阶段,虽然团体保险的保费收入有了一定增长,但从其在行业的地位来看,处于下降阶段。
第三阶段: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今,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对团体保险的需求激增,原因一从企业角度,原来由国营企业承担的养老和医疗等福利制度取消,福利制度成为吸引人才的重要因素之一,团体保险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工具;二从国家角度,中国特殊的人口结构,造成了“未富先老”的局面,巨大的社会保障压力使政府大力推进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其中企业年金正是重要支柱之一;三从消费者角度,由于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医疗、养老体系都不健全。出于对未来的不确定性,消费者自我保障的欲望强烈,大大激发了对此方面的保险需求。国内的保险主体也不断增加,各种新型团体保险产品不断涌现,寿险业进入产品转型期。企事业单位对团体保险的认识日益加深,中国的团体保险业务开始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二、我国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外部政策环境
(1)国家政策鼓励发展商业保险。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提出,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该文件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力度,鼓励商业保险发展的决心,同时给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利好信息。
(2)团体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不到位。根据《通则》及财政部2003年下发的《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享受4%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若严格按定义归类,以重大疾病为保险责任的险种是不属于享受补充医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另外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与信托型的企业年金从大的范围来讲,同属于补充养老保险。但《通则》下发后各省并没有出台给予补充养老保险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从现有税收政策看,团体养老保险无论是企业交费还是个人交费均缺乏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困难。政策上的制约压缩了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空间。
(3)管理式医疗保险不计保费收入。《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中明确:“如果仅具有保险的法律形式,但并无保险风险,或保险风险没有发生转移的合同不属于保险合同。”由此可见,管理式医疗不定义为保险合同,不计算保费收入。意味着对于要做大寿险保费收入的公司来说,单纯的管理式医疗产品需要做相应的修改,增加一定的保障因素,或者放弃该类业务的推动。
三、团险业务销售方式的分析
团体保险的销售渠道主要有以下三类,直销、中介和交叉销售。除了这三种渠道外,还存在其他的销售模式.例如通过互联网络、国际共保组织进行销售以及职团等。下表是对三种主要销售渠道的对比分析
四、销售渠道组合策略
目前团体保险销售最先进的模式是公司综合运用各种渠道,采取多层次的分销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保险人采用各种不同的渠道销售产品。同时,可以通过不同渠道的组合,达到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收益的目的。因此,选择团体保险分销渠道组合的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组合中的渠道,必须是那些能够为公司带来某个目标市场的许多交易的渠道。
选择分销渠道组合的模式,需要根据市场的情况、产品生命周期的情况来进行,主要的策略有:
第一,密度策略。这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特定的目标市场上所采用的分销渠道的多少。保险公司可以同时采用尽可能多的分销渠道来销售团体保险产品,这种方式虽然能够迅速占领市场份额.但由于团体保险客户的有限性,渠道间的竞争导致成本增加。保险公司还可以挑选最为合适的渠道来销售针对特定的团险产品,这种方式能够充分挖掘细分市场潜力,提供更专业的客户服务,但保险公司容易进入过度操纵的管理误区。另外还可以采用独家分销策略,这里的独家分销策略不是指保险公司只选择一种分销渠道,而是指某些特定的团体保险产品只能采取一种分销渠道。这种策略能够保证各种渠道之间避免竞争性,但容易受到渠道制约。
第二,团体保险产品生命周期分销渠道策略。团体保险分销渠道的组合策略必须与所销售的产品的生命周期相匹配。对于投入期的产品,如果保险公司的产品不易模仿,可以选择可控性较强的渠道组合,以避免大规模的资金风险。如果产品易模仿,就要选择广泛的分销渠道,以迅速占领市场。对于处于成长期的产品,保险公司应该选择广泛的分销渠道,以维持和扩大市场份额。对于处于成熟期的产品,在达到销售目标的时候.保险公司可以考虑放弃某些分销渠道,以减少成本。对于处于衰退期的产品,保险公司可以取消部分分销渠道,只保留效益好的少数渠道。
第三,市场细分策略。在激烈竞争的保险市场中,任何保险公司都不可能占领全部市场,这就需要根据自身优势对市场进行细分并且确定目标市场。市场细分就是依据保险购买者对保险商品需求的偏好以及购买行为的差异性,把整个市场划分为若干个需求与愿望各个相同的消费群。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保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营销优劣选择合适的目标市场。
总体而言,团体保险分销渠道的选择,需要考虑一些原则,主要有经济性原则,即渠道的选择能够为保险公司带来利润最大化;有效性原则,即分销渠道能够为保险公司带来优质业务并且能够增加现有客户忠诚度,吸引潜在客户;控制性原则,即保险公司能够控制分销渠道,以使其能够符合公司的发展策略;适应性原则,即选择的分销渠道必须能够适应变化的营销环境;匹配性原则,即分销渠道的选择能够和团体保险产品的复杂性相匹配。
参考文献
1.依法为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档案工作的最终目的和落脚点是发挥档案的作用。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以及群众养老保险意识的提高,断保多年要求续保的参保人员越来越多。为了确认以往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记录情况,参保职工需要查询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提供原始的缴费凭证,确定缴费事实。例如,1980年在长春纺织厂参加工作的王女士,今年已经46岁。按照有关规定,1987年1月王女士参加了养老保险。1998年,王女士离开长春去南京打工。2009年,王女士从南京特地赶回到长春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中心,查询以往的保险缴费情况。离开企业十几年,社保资料会不会遗失?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完整保留自己过去的参保记文/杨艳杰录?王女士的心里忐忑不安。来到长春市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根据王女士的身份证及提供的单位名称,几分钟就查到记载王女士缴费情况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统计表。王女士一直悬着的心终于踏实下来,心里有说不出的高兴。
2.依法为参保单位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全面记录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凭据。实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保证社保业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直接关系到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社会保险档案不仅为参保个人解决了后顾之忧,也在参保单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长春市某运输总公司要为2003年退休职工个人自行垫付单位拖欠的社会保险费进行报销,由于没有原始凭证无法入账报销。该单位劳资员只好来档案管理中心查询。档案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经过几天的努力,终于把该单位所有人员缴费情况查明,并为他们出具档案复制件证明。该单位顺利完成入账报销工作,受到职工的一致称赞。
3.依法为退休职工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对于个人来说,由于档案具有真实性、原始性,具有其它任何材料不可替代的依据和凭证作用,所以,它有极强的法律效应。近年来,随着各种惠民政策的出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利用率在逐年增加。退休职工在办理房改、调待、核查工龄、办理医保、领取独生子女费、领取采暖费等事项时,都需要查询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据统计,从2005年到现在,长春市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共为退休人员提供档案查询服务30多万人次,退休人员档案的重要性不断显现。
二、创新手段,充分发挥档案服务民生的功能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外贸进出口也发展迅速,截止2014年我国外贸进出口达26.43万亿元,我国外贸出口量逐年增加。目前,我国外贸出口呈现良好发展情况,尽管当前世界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经济走势难以掌握,全球范围内缺少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2015年我国外贸出口发展还是面临很多的积极因素,出口还是稳步增长的。在看到外贸出口增长的同时,也要注意到赖账的风险性。在我国出口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国际保理业务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风险的防范也成为重要课题,因此国内外学者都积极研究国际保理业务和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Charpentier(2003)分析了保理和信用保险的竞争性和互补性,指出应从应收账款管理的整体概念,充分利用两者的特点以互补,尤其是在保理业务中可以借助信用保险转移风险。王杰(2013)认为我国保理业务存在法律不健全、保理意识有待改善等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提出的建议有:提高国际保理业务人员的培养和加强风险防范,以达到加快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目的。因此,针对国际保理业务的问题,本文以国际贸易出口背景下的国际保理业务为出发点,研究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期望对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帮助商业银行科学高效的开展国际保理业务,防范国际保理业务风险。
2我国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2.1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现状
目前,国际保理的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就《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2010的修订版本中定义:“根据保理协议,供应商为了获得融资、账户管理、资信调查、托收、买家信用担保等服务,而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而目前普遍接受的解释是:指出口商采用赊销、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把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进口商资信调查、销售分户账管理等服务,而出口商转让时可以获得70%-80%的预付账款与100%的贴现融资。我国国际保理业务迅速发展,图1显示我国保理量逐年增加,2013年达到378,18百万欧元,上升10%,并且我国国际保理量占世界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如图1所示,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前景很好,但是也要看到,我国的保理业务结构存在问题国际保理与国内保理的对比,国内保理量明显比国际保理要高,并且每年差额逐年增加,而且有持续增长之势。
2.2我国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现状
国际保理业务风险依据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本文仅把风险分为国家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中国的商业银行对国际保理上风险管理已采取了许多措施,也意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对于国际保理业务风险商业银行不是采取设立专门的风险防范措施,而是对于国际保理业务中的不同风险采取具体的风险防范手段。首先,商业银行设立了风险管理部门,对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比如中国建设银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中国交通银行设立了[1+3+2]风险管理委员会,且下设信用风险、市场与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与反洗钱三个专业风险管理委员会,各个管理部门都有统一的管理规范,相互合作管理风险;工商银行实施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全行员工各自履行相应职责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国际保理业务的全部风险。其次,商业银行分别对信用风险、外汇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分别制定详细防范方法。比如中国银行为了降低海外机构信用风险,通过完善国家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加强评级管理,强化限额管控,完善国家风险监测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潜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管理,有效控制了信用风险。最后,加强风险高级计量方式实施,通过采用较高级的风险计量方式,达到更好的度量风险,为有效控制风险提供可能。比如中国建设银行客观、准确地分析和评估实际风险状况,就信用风险计量来说,已开发完成包括违约概率(PD)、期限(M)的内部评级模型、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建立起包括16级PD和5级LGD的两维主标尺以及由上述风险参数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RWA)、预期损失(EL)、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RORAC)等工具。但是,我们在取得良好发展的情况下,也应该看到所存在的不足,只有不断完善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才能更好的促进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壮大。
3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正在不断完善,各商业银行也在不断加强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水平,但由于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处于初期,风险管理水平和经验还不足,与国际先进的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1国际保理业务风险识别存在的问题
风险识别是对国际保理业务风险有效管理的前提条件,只有良好的风险识别,才能最大程度减轻风险。对于国家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较难识别,特别是信用风险识别难度最大,信用风险主体多,包括出口商、进口商、进口保理商的信用风险,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要准确、及时识别是比较困难的,主要的问题有:一是缺乏识别的优秀人才。各大银行人员结构,可以看出各大银行人员学历多集中在本科和大专学历上,并且股份制银行本科与大专的相对比例要高于四大行,本科比例相对较高,学历高低影响识别能力。国际保理业务涵盖国际贸易、银行、法律、计算机等领域,需要从业人员熟悉国际金融、国际贸易规则、国际贸易结算、国际商法、惯例等方面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和熟练的英语运用等等。目前,很多相关从业人员一般都没有经过专门的国际保理培训,在实践中也缺少实务方面的锻炼。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国际保理业务的顺利进行,也可能导致从业人员不能识别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二是没有有效的识别方法。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起步比较晚,虽然其他业务也需要风险管理,但是由于业务不同,需要形成针对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识别技术。现行的识别方法主要基于财务分析,据了解,我国商业银行风险识别大部分基于财务因素,但是国外的先进识别技术对非财务因素给予足够重视,这限制了运用先进风险识别的方法。
3.2国际保理业务风险度量存在的问题
对于风险度量,我国风险度量的观念比较落后,缺乏定量测量风险,风险度量的精确性和准确性也比较差,从而计算结果的可信度比较差。比如信用风险度量,传统的银行信用风险度量方法主要有“5C”原则、OCC贷款评级法、《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信用风险度量方法等,我国商业银行对于风险度量的方法主要包括:“一逾二呆”、“五级分类”信用风险度量法、贷款风险度和信用等级评定,度量方法相对于国际方法是比较落后的,并且信用风险度量的方法更多是依靠信贷业务员分析企业财务数据、经营状况等,然后进行综合评定,主观性较强,影响度量的结果。
3.3国际保理业务风险评估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金融业实施分业经营,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受到制约,商业银行缺乏再担保,必须独立承担风险,成本相对较大。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保理风险管理中,普遍需要采取抵押品的方式。对于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对进出口商、对手保理商的信用评估能力和资金流动的监控能力比较差,对于进出口商和对手保理商的信用评估只能采取事前的审查,而不是事前评估与事中的动态监控结合,并且传统的信用等级评定都是以企业的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作为标准,而国际保理业务同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性质上存在本质的差别,这就会导致评估缺乏准确性、科学性。对于国家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大部分采取事前调查评估风险,而在业务过程中,忽视风险变化过程,增加了损失的可能性。
3.4国际保理业务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国际保理业务风险控制存在几个问题:首先,对于风险控制方法,国际保理业务采取审批授信等直接控制方式,而不是直接控制与以定量分析等间接控制相结合的方式,缺乏定量分析风险,并且强调事后被动的监督管理,而不是事前主动引导管理和事后被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其次,对于风险管理途径,商业银行采取末端治理型管理的方式,而不是源头控制型管理与末端治理型管理相结合,风险控制途径狭窄;最后,对于风险管理机制,商业银行缺乏完善的控制体系,尽管每一银行都有风险管理机构,但是比较单一,且都是对全部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缺乏独立的业务风险管理部门,并且需要拥有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4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4.1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国际保理能够得以蓬勃发展应得益于市场经济中存在较好的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体系是国际保理建康顺畅发展的基础。一是加快信用立法工作。信用立法不仅应该涵盖信用方面,对信用中介也要提供一定的保护,为了社会信用体系的良好发展,应该出台相关信用的法律法规,对信用中介组织的成立、操作和运行也要进行规范。二是加快企业征信系统建立。企业征信体系的展开首先可以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始,通过银行等的客户信息体系,可以得到客户的信贷情况、信用情况和拖欠还款情况等信息,然后,通过国家在全社会展开企业征信操作。当企业征信系统建立成熟,数据开放给需要的部门使用,达到数据开放利用,发挥数据的作用。
4.2改善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基础条件
4.2.1培养国际保理风险管理人才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人才的培养,这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条件。国际保理风险管理工作需要熟悉国际保理、国际外汇市场、世界经济动态和国际金融市场的管理人员,需要对风险管理、识别、度量、评价、决策、控制方法与操作都有一定的了解,国际保理风险管理人员最好能做到在种种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国际保理风险发生之前,能够准确预测,主动采取避险措施,使银行遭受的损失降到最低。一方面,对国际保理业务人员要进行定期培训。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4.2.2进一步加强信息化、电子化建设
通过资信调查,国家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可以详细了解进出口商的情况,而资信调查则依靠可靠信息来源和现代化的信息处理技术。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借鉴国外的技术,即采用EDI技术,通过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系统,加强客户信息管理。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可以与FCI其他成员、国内外银行建立信息交流系统,通过计算机终端进行数据的传输,逐步加强自身信息建设,完善电子化。
4.3积极加入FCI,加强交流与合作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协会的数量相对较少,缺乏与其他保理商的交流合作,在风险管理上也缺乏其他保理商的协助。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加入FCI,加强与国外保理商的交流合作,学习他们风险管理的技术与经验。其次,应该加强风险研究,国际保理业务收益较高,伴随着风险性也较大,加之其业务复杂、风险种类较多,因此,风险控制难度较大。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加强风险研究能力,可以召开国内外保理商的风险交流会,共同探讨风险管理办法。
4.4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模式
首先,构建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商业银行应该完善进出口商的资信调查系统,分不同部门进行审核,确保结果的正确性,对于相关数据也要善于运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对于每一项业务,都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动态的监督管理,然后把信息系统处理结果传输到需要的部门。其次,完善管理组织架构,商业银行设立独立的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部门。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可以较为独立的执行风险管理职能,较少受到其他部门的影响,客观的对风险进行管理,并且由于管理部门专职进行风险管理,专业性较强。
4.5尝试与保险公司合作
一、保险监管方面的制约因素
一般而言,保险监管水平高,则监管部门对保险投资业务的监管就会相对宽松,即对投资业务范围的限制会相对少一些,从而有利于保险投资业务的快速发展;相反,保险监管水平低,则出于防范保险经营风险的考虑,监管部门对保险投资业务的限制就会较多且严格,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无疑,后者就是我国目前保险投资业务监管的真实写照。长期以来,监管部门对保险投资业务的过多限制,已经成为我国保险投资业务蓬勃发展的严重桎梏。
诚然,我们不可否认严格的保险监管对于防范保险经营风险有其积极意义的一面。不过很显然,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投资业务的过多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管水平的相对低下所造成的。目前,我国保险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机构不全、力量不足、人员素质不高等诸多问题,已经成为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薄弱环节。由于保险监管无法适应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使得一些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风险相对可控的投资业务,也会因为保险监管的过多限制而无法开展,从而制约了我国保险业通过发展投资业务来大幅度提升竞争力的前进脚步。
我国对保险投资业务的严格监管,主要是通过对保险投资业务范围的过多限制来实现的。《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同时还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虽然1999年10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可以进入证券市场,但前提是只能以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并且资金比例也有严格限定。因此,目前我国对保险投资业务范围的界定严格而且形式单一,对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在投资方向上均给予同一种限制,这就在无形中造成了保险投资资源的巨大浪费。而相当大比重的保险资金至今仍以银行存款的形式进行运用,就是过多强调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而忽视其收益性的必然结果。从世界范围来考察,没有较好收益的保险资金,其安全性是难以得到长远保证的。一味强调安全性和流动性而忽略收益性的监管思路,是比较消极的,反而不利于保险监管目标的最终实现。
所以,目前我国对保险资金在投资规模和方向上的严格限制,违背了保险公司自身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无法适应我国入世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亟需加以改革。当然,改革保险投资监管过多过严的现状,并不等于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实际上即便是在国外也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保险投资业务的多样性与风险性,要求我们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管,即采取积极的、动态的和科学的监管方法,而不是一味消极地依靠过多过严的限制办法来暂时达到监管的日的。对我国目前而言,迫切需要做的事就是大力提高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使其尽快适应我国入世后保险投资业务监管的形势需要,不应该再在长时间内让监管水平不高成为限制我国保险投资业务快速发展的理由。
二、保险公司自身方面的制约因素
1.保险投资人才缺乏,投资水平比较低下。从国际范围来考察,保险投资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涉及到社会投资的所有领域,如股票、债券、贷款、不动产甚至风险投资等等。投资范围的广泛,使得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就显得十分重要,难度也相当大。按照保险企业投资管理的“对称原则”要求,不同的保险品种有不同的偿还期限,因此就需要有不同的投资品种、期限和利率与之相匹配。很显然,只有多元化的投资组合才能满足这一需求,从而实现保险投资风险的最小化和收益的最大化,最终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者有机统一的目标。所以,保险投资的这一特点就从客观上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较高的投资管理水平,以充分保障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各项权益。然而,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在投资水平方面普遍低下,这主要根源于保险投资人才的缺乏。众所周知,保险公司具有一支具有较强投资意识以及熟悉投资业务的人才队伍,是保险资金成功运作的重要条件。如果保险公司的决策者和广大职工缺乏必要的投资常识和过硬的投资技能,是无法运用与管理好保险资金的。目前,我国的保险企业由于投资人才的缺乏直接造成投资水平普遍不高,大多数保险公司缺乏有效运用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能力。而且由于监管方面的严格限制,保险公司也在相当程度上缺乏对保险投资领域的研究与开拓精神,使得即便是在监管部门放宽对某个投资领域的限制时,也难以在短时间内赢得主动。
保险公司自身投资水平不高,再加上过于严格的监管限制,都使得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相对单一,结构也很不合理,往往现金和银行存款占据主要比重,而投资于有价证券的比重却很低。在发达国家恰恰相反,保险资金的运用是多元化的,而且基本是以有价证券占据主要比重,从而形成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较为合理的保险投资结构。所以,我国保险公司自身投资管理水平低下,也大大制约了我国保险投资业务的快速发展。而提高国内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水平,就要充分利用加入WTO的有利时机,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办法,大力培养与吸引国内外的优秀保险投资人才,以人为本,尽快扭转我国保险投资水平比较低下的不利局面。
2.保险公司投资主体地位不明确。保险公司投资主体地位的不明确,也成为制约我国保险投资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近些年来,国有保险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在不断推进,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国有保险公司的重大决策特别是投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仍然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主管部门的控制和影响,使得保险公司的投资主体地位很不独立也不明确。而投资地位与权责的不明晰,一来造成保险公司进行投资的积极性受挫,二来也使得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防范意识相对缺乏,造成保险投资收益与风险管理的人为弱化。因此,加快国有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改革进程,早日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发展”的真正独立的法人投资主体,增强其用好管好保险资金的风险与责任意识,就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三、证券市场方面的制约因素
在发达国家,证券市场是保险公司开展投资业务的最重要领域,相应地,发达国家的保险资金运用中证券投资占据着主要的比重。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与证券市场之间有一种相互促进的良性关系:证券市场为保险公司提供较高的投资收益,而保险公司的证券投资也有利于稳定证券市场。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来看,散户占据绝对多数,机构投资者数目较少,这就使得证券市场上的“投机”气氛浓厚。特别是一部分机构投资者利用资金优势肆意进行的恶意炒作行为大大加剧了证券市场的波动和投机性。由于监管能力有限,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虽经多年发展但仍不规范,反而是问题多多。而保险投资一般是在专业化操作下进行的长线投资,其对分散风险以及有效运用投资组合的强烈愿望必然要求有一个发达、成熟且规范的证券市场。因为成熟的证券市场其投机性和利率波动都比较小,可以为保险投资的理性决策和操作提供现实可能。并且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完善的交易机构以及灵活的交易机制还可以充分满足保险资金的流动性需求。不难看出,我国目前不规范的证券市场难以满足保险投资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之间还无法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机制。所以今后一段时期,大力规范、整顿与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进而拓宽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领域,就成为推动我国保险投资业务发展以及稳定证券市场的重要工作。
四、国家政策方面的制约因素
长期以来,国内保险公司(即内资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即外资保险公司)在税收以及投资业务品种等方面的政策待遇明显不同。由于外资保险公司享有政策方面的“超国民待遇”,使得内资保险公司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境地,从而也制约了我国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
首先,在税收政策上,外资保险公司享受着较多的税收优惠,可以获得更多的税后收益(包括投资收益)。即便是内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相近,获得相同的税前利润,但是由于外资保险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其税后收益就要比内资保险公司高得多。这样,外资保险公司就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再投资,进而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实现良性循环。但是对于内资保险公司来说,由于税收负担的相对沉重,税后收益相对较少,不仅无法放大保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以实现良性循环,还很有可能因为“高投资、低回报”(仅从税收角度来考虑)的投资业绩“怪圈”而影响其继续进行保险投资的积极性。由此可见,不公平的税收政策待遇,已经严重地束缚着内资保险公司大力开展投资业务的手脚。
1.缺乏成本管理观念意识财产保险公司长期以来在经营和发展的过程中多重视保险业务的扩张,而忽视了业务成本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和员工普遍缺乏业务成本管理意识,盲目的追求保费的增长,追求业绩和利润的突破增长,而对于业务成本的控制存在严重的忽视。另外,许多财险分支机构,为了追求销售业绩的增长和保费增长考核指标,盲目的加大了成本开支,这种盲目的、无序的业务扩展和无序竞争造成公司的业务成本费用的增加,给财产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带来负担。财产保险公司增加成本扩大保费业务的短视行为,归根结底是公司的管理层对业务成本管理意识的淡薄,这不利于财产保险公司的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
2.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管理制度落后当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在成本管理制度的建设方面严重的落后于保险业的发展,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管理制度建设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首先,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基础严重薄弱,缺乏规范的成本预测分析和成本计划。其次,财产保险的成本核算重心偏向于财务成本核算,而忽视了业务成本核算和管理成本的核算。再次,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手段相对落后,信息化技术的运用不足,导致成本信息不能得到及时的、全面的反映。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和控制的理念在保险公司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环境中得不到有效的运用,相关的成本管理制度得不到落实,造成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和控制无章可循,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管理方法得不到灵活的、有效的运用,业务成本管理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影响了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
3.成本核算方法存在缺陷当前财产保险公司在进行成本核算的过程中,成本核算方法的不当造成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支出得不到有效的控制。财产保险公司主要是对分险种的成本费用以及损益的核算方法存在不足。首先是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核算只是对直接变动费用进行核算,而对于间接费用的核算缺乏有效的追踪和管理,造成成本核算的结果缺乏科学性。其次是财产保险公司对营业费用的管理和分类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没有实施详尽的账务细则处理。财产保险公司在业务成本支出方面采用的分险种核算的方案,是一种粗糙的核算方法,虽然能够对某一险种的成本情况进行掌握,但是缺乏对财产保险公司不同险种的成本对比分析。通过成本对比分析能够有效的掌握公司的成本情况并加以控制。最后,保险公司在险种的营业费用方面的分配缺乏科学性,这不利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支出的有效控制。
4.缺乏成本约束和成本考核激励机制财险公司在成本管理活动中,缺乏有效的成本约束和成本考核激励机制,这造成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效率欠佳,造成业务成本控制机制难以落实。在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尚未建立完善的成本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核算和业务成本管理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财产保险公司在成本支出和成本核算方面存在一些漏洞,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增加了公司的成本支出。另外,由于缺乏有效的成本考核激励机制,财产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在营销和销售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成本观念,员工缺乏开展成本控制的激励机制,使得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不注重业务成本的控制,加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成本,影响公司的整体竞争优势。
二、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成本管理的措施建议
1.强化财险业务成本控制意识财产保险公司重视市场开拓和保费增长而忽视了业务成本管理的不良现象影响到财险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必须强化业务成本管理,从公司的高层到基层员工,加强业务成本控制意识。保险公司的管理者不仅应该认识到市场开拓和业绩增长的重要性,更应该注重业务成本管理的作用。将精力投入到保险服务业务的开展,而忽视了内部管理的强化和业务成本的控制,这反映了财产保险公司的服务管理效益的缺陷,影响企业的高速平稳发展,造成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隐患。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应该重视成本管理,公司高层应该着手制定财产保险的成本管理策略,坚持业务增长和业务成本控制的结合,加强对成本预算管理,制定和实施科学的成本管理计划。公司的员工应该切实的落实公司所制定和实施的成本管理战略,提高业务增长过程中的业务成本控制,促进财产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标的有效实现。
2.完善业务流程管理,有效控制业务成本为了有效的控制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必须重视对业务流程的管理。财产保险的理赔支出是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成本量最大的项目支出,因此,为了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必须重视对理赔支付环节的成本控制。有效的控制理赔量是促进保险公司业务绩效提升的关键所在。控制财产保险的理赔量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是对承保质量的把控。提高承保质量,能够防止公司遭受蒙骗和骗保,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财险业务的开展中,不要盲目的为了追求市场业务拓展而忽视了对承保业务质量的完善。保险业务人员在公司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对承保质量的控制,完善承保流程管理,切实有效的降低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促进财险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的有效控制。其次是加强对理赔环节的控制。把握好理赔环节,控制灾害事故,防止出现错赔、骗保情况的发生。保险公司应该重视对保险风险的深入的分析和调查,建立完善的理赔流程,加强保险监督检查工作。在进行理赔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应该依据现场勘查结果,对案件进行科学细致的分析,切实履行审批制度,合法、合理的控制财产保险的支付成本,促进财产保险业务成本的控制。
3.加强财务管理,明确各项费用开支财产保险公司的各项业务费用的开支中,营业费和手续费等支出占据了很大比重,而且公司的理赔支出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因此,为了有效的控制业务成本,必须重视完善财务管理活动,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实施费用支出计划,规范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各项费用支出的标准和范围,促进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另外,应该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费用的预算管理与控制,制定完善的预算计划并执行,加强对费用审批制度的完善和履行,促进费用管理得到有效的控制。另外,应该加强对各项保费的手续费的提取比例的控制,加强对财产保险的各项管理成本费用的控制。公司应当依照业务险种的特点、拓展领域以及操作难易程度实施合理的手续费提取比例,加强对各项营业费用的监督与控制,促进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成本管理的有效落实。
4.改善公司成本费用管理的方法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业务成本管理水平,必须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工作,在企业经营业绩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有效的降低业务成本。首先是确定明确的业务成本管理目标,对公司业务成本费用管理实施预算计划。其次,实施业务成本费用考核办法。明确和扩大年度经营目标的考核范围,将业务成本费用指标纳入到考核范围当中,从而有效的提高成本费用的控制力度。另外,降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费用的方法还有:开发新的财产保险险种,改善保险险种的结构,将一些处于亏损状态的险种业务切除,扩大盈利性的险种业务。降低保险的赔付水平。在保险赔付过程中,应该在不影响公司形象和不损害客户利益的条件下,提高对赔付案件的审核力度。再次,改善保险理赔的鉴定手段,利用高科技手段,提高事故勘察和监测的效率。最后,应该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理赔人员的专业培训,促进保险业务人员素质的提升。
三、结束语
什么是保险业务员呢?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从保险谈起。《保险法》第2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这里出现了两个名词,即“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那么,“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是怎么撮合在一起的呢?一般是靠“拉保险”的人撮合的。这个“拉保险”的人,就是人们常说的保险业务员。
保险业务员,又称保险展业人员,是保险行业个人人的通称。依据《保险法》第25条和《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第2条的规定,保险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个人人就是人们常说的保险业务员、保险展业人员。个人人在经营中,自己没有独立经营场所,完全在保险公司提供的经营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它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他们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136条的规定对他们进行管理。
要成为保险业务员,首先要经保监会考试,取得人资格即取得《保险人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之后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颁发给《保险人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他们才能开始保险工作。
保险公司与保险人是彼此相依的,保险人的业绩就是保险公司的业绩。所以,为了激励保险人展业,保险公司给予他们很多待遇,诸如岗位津贴、奖励、商业保险中的养老、医疗保险等等。虽然保险业务员享受这些优厚的待遇,但是,保险公司不是基于《劳动法》给予的待遇,而是基于《保险法》对保险人进行的管理和激励,所以,保险业务员仍不是保险公司的雇员,双方没有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保险公司向社会招聘保险业务员,保险公司与保户之间开展保险业务,双方签订应当签定《保险合同书》。双方形成了保险法律关系。
有的保险公司为了留住保险人才,还把他们的档案调来保存,这不影响双方保险关系的成立。保险业务员在工作中,从保险公司领取的是佣金,而不是工资。依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佣金要交纳营业税,而工资是不需要交纳营业税的。
产生以上矛盾的原因,主要是行业管理规定与立法规定中使用的名词、概念不一致。
规范保险业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该法是1995年制定、2002年修改的。《保险法》中使用的概念是“保险人”,而没有使用“保险业务员”或者“保险展业人员”的名词。与此相对应,保监会于1997年制定了《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但是,保险公司一直使用“保险业务员”或者“保险展业人员”等名词,尤其在制定管理规范时,例如“展业人员《基本法》”中,全部文件均使用“保险展业人员”的名词。
在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中,还使用过“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的名词,来表述保险人。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
为什么保险公司不使用与国家法律相一致的名词呢?原因之一,是因为业务员和展业员是行业通用术语。但是,即使沿用行业通用术语,那么,在制定所谓的《基本法》时也应当释明:本法中的“保险业务员”或者“保险展业人员”是指《保险法》中的保险人。这样一句话,就可以免除了纷争。原因之二,也许因为保险公司不想从文字上让保险人感觉出有两家人的味道。
为什么税务机关不使用与国家法律相一致的名词呢?恐怕是因为保险行业使用的名词太混乱了吧!
关键词:电子商务保险电子商务信息化第三方网站
1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促使了电子商务的产生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Internet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也在迅速崛起。电子信息技术、网络经济已迅速进入工业、农业、贸易和金融服务等各种行业,呈现出电子商务潮流。而作为金融业一大支柱的保险业,和信息是紧密相连的。保险是一种承诺、一种无形产品、一种服务商品,保险中的每个环节都离不开信息。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保险业的影响是巨大的,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普及日新月异,其中所蕴涵的无限商机使得无数商家纷纷把目光投向电子商务。于是一种全新的保险经营方式——保险电子商务应运而生。网上保险作为一种新兴的营销渠道和服务方式,以其具有的成本低、信息量大、即时传送和反馈、服务的连续性等特点,正在被越来越多国家的保险公司和消费者所认可和接受。在国外,网上保险的发展已相当成熟,成为继个险、团险和银行保险之后的“第四驾马车”。
2保险电子商务的涵义
发达国家大多数保险公司已经应用电子商务网络为客户服务,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发展势头甚为强劲。电子商务为人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管理商业交易的方法。因此,了解电子商务已成为现代企业特别是金融服务业必须面对的课题。那么,什么是电子商务呢?广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利用电子工具(电话、传真、广播、电视、网络)从事的商务活动,如市场分析、客户联系、物资调配等。狭义的电子商务主要是指利用因特网进行的商务活动。根据电子商务的定义,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可以称之为保险电子商务(网上保险)。
笔者认为,保险电子商务指保险人或保险中介人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所形成的对组织内部的管理、对客户关系的管理以及经营业务的部分或完全电子化这样一个综合的人机系统来进行的商务活动。这种商务活动可能是与原先的传统业务相并行的或者是相融合的。因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保险电子商务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
从狭义上讲,保险电子商务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的网上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有关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并实现网上投保、承保等保险业务,直接完成保险产品的销售和服务,并由银行将保费划入保险公司。
从广义上讲,保险电子商务还包括保险公司内部基于Internet技术的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员工和人的培训,以及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公司股东、保险监管、税务、工商管理等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活动。
3我国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我国保险业经过25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保险市场有了广泛的拓展,保险业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才刚刚起步,保险业的经营与管理,和世界发达国家的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差距;除此之外,2004年12月11日起,我国按照入世时的承诺,对外资保险企业全面开放市场,保险业的竞争日趋激烈。我国保险公司为了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纷纷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去发展电子商务这一新的商务模式,将电子商务引入到我国的保险业中去。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保险业中的应用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我国的网上保险业务还只能处于传统保险业务的补充地位,真正意义上的网上保险还需要一定的发展过程。
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是在1997年,由中国保险学会和北京维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保险信息网,这是中国最早的保险行业第三方网站。同年11月28日,由中国保险信息网为新华人寿公司促成的国内第一份网上保险单,标志着我国保险业才刚刚迈入网络的大门。此后,中国保险网在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保险公司和业内外人士的大力支持下,一直是国内规模最大、内容最丰富、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保险行业综合网站,点击率始终为国内同类网站第一名。成为中国保险行业的电子信息窗口以及保险业内各方面的网上交流渠道,为推动国内保险业信息化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000年8月15日,太平洋保险电子商务网站,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第一个贯通全国、联接全球的保险网络诞生,这是太平洋保险公司面对激烈的竞争市场致力于保险电子商务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2001年3月,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与朗络开始合作,开通了“网神”,推出了30余个险种,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网上营销。当月保费达到99万元,让业界看到了保险业网上营销的巨大魅力。
而国内其他保险公司纷纷开设自己的电子商务网站,进行网络营销的积极探索,保险电子商务的网络营销渠道功能逐步显现。2000年8月18日,中国第一家以保险为核心的,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启用一站式综合理财网站PA18,平安大步进入电子商务。以平安门店服务中心、平安电话中心、互联网中心组成的3A服务体系的运行标志着平安的客户服务向国际水平迈进,其强有力的个性化功能开创了国内先河。9月22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家投资建设的大型保险电子商务网站——“泰康在线”全面开通,这算的上是国内第一家由寿险公司投资建设的、真正实现在线投保的网站,也是国内首家通过保险类CA认证的网站。与此同时,由非保险公司(主要是网络公司)搭起的保险网站也风起云涌,目前影响最大的是一家由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友邦等十几家保险公司协助建立、由上海易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并运营的易保网。通过易保网广场,客户可以客观比较各家保险公司的养老、医疗、意外、理财险等保险产品;可以通过网上招标获得量身定制的个性化保险方案;提供理财、投保、理赔等常识;提供车辆保险、家庭财产险等网上直销专业服务。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保险相关机构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设立个性化的专卖区,客户只需要在一个网站浏览就可以完成对十几家国内大型保险公司的保险咨询,特别是其推出的保险需求评估工具,如同在线计算器,客户只要在网页上输入个人需求,服务器就能自动的列出各家保险网页,通过信用卡完成保费支付。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易保网上保险广场致力于为保险买、卖双方及保险相关机构和行业提供一个中立、客观的网上交流、交易的公用平台;帮助客户轻松了解、比较、购买保险;帮助保险公司和保险人通过网络新渠道开发客户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帮助保险相关服务机构和行业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4我国保险电子商务网站的主要模式
从上面的例子来看,我国目前的保险电子商务网站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第三方保险网站,即独立的保险网,他们不属于任何保险公司或附属于某大型网站,他们是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客户提供技术平台的专业互联网技术公司。前文所提到的中国保险信息网、易保网上保险广场,都是目前国内具有较大影响的第三方保险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将自己定位为向保险从业人员提供资讯的一个内容提供商,它为保险的内外勤人员提供从保险新闻到行业知识的各类专业信息,属于保险业内信息提供商;而以“网上保险广场”命名的易保网,将自己定位为利用互联网技术为保险业各方提高效率的网上平台,它包括B2B,B2C两种电子商务模式,致力于为行业中的各方提供一个交流和交易的技术平台;第三类为直销平台,如网险,它以的身份通过网络进行保险销售,从销售中提取佣金。以上是我国目前第三方保险网站定位的三大种类。
第二种模式是保险公司自己开发的网站。例如本文所提到的太平洋保险网站,平安的,泰康在线,以及我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等等。应该说,随着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在我国的日益完善,现在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建有自己的网站,这些保险网站,大部分处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初级阶段,即利用保险网站一些有关保险公司文化、保险产品及服务的简单介绍,还没有真正的网上保险业务。这类网站主要在于推广自家公司的险种,进行网络营销。这是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发展电子商务所处的阶段,但是也有像太平洋保险公司这样的保险企业对电子商务的应用到了互动、在线交易这样的阶段。2001年,太保集团公司新成立的电子商务部对太保网进行全新改版,网络销售和服务功能大为提高,网上支付功能基本实现,成为B2C业务中重要的销售渠道。太保网建立至今,网上B2C销售总计实现收入3500多万元,其中在2003年5月,一位北京客户在线购买“安居理财保险”,成功通过太保网网上支付10万元保费,成为太保网开通以来最大一笔金额的网上交易,展现了电子商务作为公司重要销售渠道的发展前景。
5我国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
保险电子商务发展是涉及到保险公司各类资源整合,涉及到公司所有利用互联网(包括Internet与Intranet)、无线技术、电话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电子化交易、电子化信息沟通、电子化管理的活动,贯穿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保险电子商务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兴起并逐渐成熟后,新的信息技术在保险公司内又一轮深层次的商务应用,是信息技术本身和基于信息技术所包含、所带来的知识、技术、商业模式等在公司内的扩散和创新。随着我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我国保险企业将在现有B2C销售平台的基础上,积极开发电子保单和电子签章,策划推出电子商务专有产品,对保险网站进行全新的改版,以网上销售保险完全电子化流程为目标,继续全面推进电子商务的建设,抓住未来网络保险快速发展的机遇。
面对信息化和金融全球化的浪潮,我国保险业应积极准备,精心策划,利用互联网进行保险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以及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活动,并通过电子商务加强与国内外保险公司的业务往来和经验交流。我们相信,全方面发展保险电子商务,有利于推动我国民族保险业的长足发展,使之以全新的姿态积极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