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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电力设施具有高危险性,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必须要做好电力安全管理工作。而强化电力安全管理的执行力更是其中重要的一步。强化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能够保障电力企业安全管理设施布置到位,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到细节,不仅能保障电力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还能保障用电人员的人身安全。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某月份因电力安全问题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达到6起,死亡人数达到9人,其中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达5起,死亡人数达8人。因此,强化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不仅是对电力工人生命的负责,也是对用电人员生命的负责。尤其是一些电力系统的大型电力工程项目,一旦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将可能造成巨大的社会灾难。此外,强化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还能减少电力设备故障,降低电力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失。例如某月份我国因为电力安全问题引发电力设备事故,造成直接损失高达100万元。因此,提高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也降低了企业的损失。
二影响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的因素
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的有效实施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影响因素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1人员因素
人员因素影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员安全意识,另一方面是人员安全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强调电力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对电力安全管理的意识程度。据相关研究表明,大多数电力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用电人员和电力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造成的。例如某厂两名电力运行监护员工在对电动机绝缘电阻进行测量时,由于工作人员违规进行电力检测行为,造成两人受伤。人员操作主要是电力人员操作技术不娴熟或违规操作造成电力安全事故,例如某市一项工程中由于项目负责人使用未获得相关工作许可证的人员,造成工作中引发电火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2制度因素
制度因素主要包括电力安全管理相关的条文规定。制度是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保证的前提。合理明确的制度才能保证电力安全管理实施的执行力。如果制度制定不合理,员工不采纳,那么安全管理执行力就会降低。目前很多电力安全管理部门的执行制度只是一个摆设,并没有真正地按照执行制度条文进行实施。另外,有些安全管理执行制度还是很多年前规定的,对现今的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并不适用,造成管理执行力的障碍。
3结构因素
结构因素能够影响电力安全管理执行的具体实施流程,能影响执行力开展的过程、对象和结果。制定明细的电力安全管理执行结构,能够使电力安全管理过程中的人员清楚自己在整个结构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使人员明确自己的目标。另外,清晰的电力安全管理执行结构还能使执行命令能够快速地下达到下属机构,进行有效的针对性管理,从而达到提高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的目的。
4文化因素
文化因素是强调部门文化的作用。优秀的电力安全管理执行文化能够扩大安全管理的执行力作用范围,取得比预期更好的结果。电力安全管理执行文化会使员工自主形成安全管理意识,将电力安全管理执行作为工作的一部分。同时优秀的电力安全管理文化还会使员工自主地执行安全管理工作,从精神层面提高了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
5监督因素
监督因素是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的最后防范环节。优秀的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能够在监督环节对电力安全管理执行进行保障,保证电力安全管理的高效。监督包括检查和反馈,检查是对电力安全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反馈是对电力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执行结果进行反馈。监督能够强化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工作的开展,强化人员安全执行意识。
三提高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的措施
1强化人员意识
员工电力安全管理执行的意识是实现电力安全的关键,因此在企业内部要塑造一个良好的执行力理念,包括对员工进行多样化的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培训,管理人员深入到电力安全管理工作基层与工作人员进行执行交流。定期开展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工作教育大会,对电力安全事故进行分析探讨,让员工深刻认识到电力安全管理工作执行的重要性。此外还要塑造电力安全管理执行良好的榜样形象,使员工产生信服感,带动员工电力安全管理执行意识心态的形成和深化,从而提高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同时,还可以将员工薪资与安全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挂钩,促进人员电力安全管理执行意识的提高。
2提高人员操作水平
操作人员水平的提高对于强化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有着重要作用。高水平才能确保相关电力安全管理措施能够执行到位。如果操作人员技术不合格,即使电力安全管理措施安排到位,但员工无法保证执行效果,也就无法保障电力安全管理的执行力。企业要采用获得相关技术资格的员工,还要对员工能力进行深化培养,使员工技术能力能够与时代接轨,避免新设备、新技术引入时技术人员上出现空缺。
3强化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制度
制定好的制度才能保障电力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执行。首先,要制定明确合理的制度条款,使每个员工能够明确自己的安全管理执行定位,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如果员工职位出现交集,不仅浪费资源还会引发安全管理执行中的矛盾,造成执行力的下降。其次,制度的规定要切实可行,不能只是夸夸其谈。制度要根据企业电力安全管理执行标准进行合理设定。
4塑造电力安全管理
执行文化除了制度规定外,还要配合电力安全管理执行文化的塑造。塑造良好的电力安全管理执行文化有利于员工安全管理执行意识的形成,同时也在员工原有的安全管理执行意识中进行深化。当员工具备了深刻的安全管理文化意识后,对于现实生活中的电力安全管理执行问题,能够做到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执行,提高执行效果。
5加强电力安全管理
执行监督工作电力安全管理执行监督工作是电力安全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监督工作在电力安全管理执行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电力安全管理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一方面要对执行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各项电力安全工作是否到位,是否满足行业标准要求,是否存在重大失误等;另一方面还要对电力安全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包括是否执行了电力安全管理工作,执行过程是否态度端正,执行过程是否存在重大遗漏。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管理执行的员工,要询问具体情况。此外还可以结合相关软件的应用来完善监督工作,提高企业执行力,例如电力系统安全性评价软件的应用。
四结语
一、国家是水资源的所有者
在我国历史上,水资源所有权一直归国家所有。历代中央集权国家,创设了较为系统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施提供了渠道,起到了保障作用。
相传,早在舜的时候,就令伯禹作司空,专门负责水利。《周礼》对先秦的水利官川衡和泽虞的设置及其职能,有比较详细的记载。《管子·度地篇》详细记载了当时水官的具体职责,施工组织形式和分工等等.、从我国历史的开篇,对水资源实行国家统一管理的思想就非常明确。在这一时期,春秋末期楚国修建的“芍陂”水利工程,规模非常大;吴国开凿的邗沟,是我国最早的人工运河。秦、汉是我国中央集权国家形成和巩固的时期,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是当时强化中央集权的一个方面。秦汉中央国家机构均设有都水长丞,“掌诸池沼,后政为使者”。汉武帝曾经非常重视国家对水资源的管理.在继承秦制的基础上,中央政府专门配备了水衡都尉,掌管上林苑。到了东汉的时候,都水长丞被改为河堤谒者,并设、“司空,公一人,掌水土事。”从两晋十六国到南北朝,都基本上沿用了这种官制的设置,只是名称略有变动。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秦汉集权性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表现了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当时著名的秦渠、汉渠、灵渠、白渠的修建,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灵渠,沟通了长江和珠江水系,对航运及灌溉均发生着很大的作用。
隋唐以后,我国中央集权国家进一步发展、壮大。隋统一全国,考察了前代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沿革,创新隋制。隋初在中央国家机构中设水部侍郎,属土部领导。隋炀帝执政后,改水部侍郎为水部郎,属工部领导。唐从隋制,自此至清,基本上沿用隋制,较少变动。
可见,在我国历史上,通过中央国家机构对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实现了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有利于形成水资源开发利用上的全局观念,有利于对水资源实行全国统一、有序的管理,有利于充分调动人力和物力,修建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水利工程.我国历史上水权制度的主要特点,便是水资源管理大体停留在表达国家所有权这个层面,而且,水资源国家所有之路,一直延伸到了今天。新《水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实行单一国家所有制,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确立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原则。国家是水资源的所有者,也是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明确规定水资源为公共所有,把水资源产权界定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加强政府的管理和控制。目前,我们完善水权制度、发展水权市场,其前提仍然是确立水资源国家所有,让公有权力对水权进行初始分jIz,然后才退出水资源分配活动。也就是说,水权的分配,总是要先进行水权的初始分配,然后才进入初始分配之后的再分配。并且,人们总是强烈希望拥有公共水权(如航运),由于这部分水权无法在市场上竞争,公共部门在初始水权的分配中,或者购买这部分水权,或者直接保留下来。因此,以水资源国家所有为基础的初始配置还是必须的。
但是,仅仅确立国家水资源所有权是不够的。特别是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单一的国家水行政管理模式,使人们为争夺水源而酿成的水纠纷愈演愈烈。明清时期,河西许多县志设《水案》一章,记载县域间、上下游间争水的纠纷。乾隆《镇番县志》曰:“河西讼案之大者,莫过于水利一起,正讼连年不解,或截坝填河,或聚众毒打”,甚至往往致伤人命,其激烈的程度即令官府严判也无法根本遏止。完整的现代水权制度,需要将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在初始水权分配的基础上,让使用权进入水市场交易,从而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开发利用,以满足社会对水的需要。
完整的水权制度,还需要明确水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其中,关于水权是否应包括使用权和支配权的问题,现在已经少有争议。问题是,能否允许水权的“占有”或水权的闲置呢?笔者认为,在水权的初始配置完成之后,为了真正激活二级市场的水权流转,“不用则丧失水权原则”应该被废除。如果水权不使用的时候就由政府收回,实际上是对市场机制缺乏信任的表现。事实上,这种不信任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水资源只是被固定在“占有”这一层面,有违人们争取水权的初衷,通过支付获得所需资源才是其真正的目的;另一方面,在水紧张、水短缺的背景下,市场机制本身不会允许有闲置的水权,不论是水权流转市场的哪一方,人们都强烈希望从水权的“占有”中得到收益,水权制度的实质就是要让市场配置水资源,市场总会有解决自身问题的办法。在美国,“不用则丧失水权原则”曾用来禁止水权闲置,现在已经摈弃不用了。国内学者在希望水权人凭借财产权进入市场的时候,也坚持水权的“占有”是必须的。
二、水权有一定的法律体系作保障
我国水法大体始于西周,《伐崇令》中明令禁止填水井,违令者斩。意在凭借国家力量,保护居民饮用水资源。
秦在丞相李斯的主持下,“明法度、定律令”,对水资源保护利用的法规,集中在(田律)之中。西汉有《水令》行世,其条文内容现已不详,但它在历史上首次制定了灌溉用水制度,规定对水资源合理分配使用。此后,据《汉书·召信臣传》载,召信臣在南阳“为民作均水约束,刻石立于田畔,以防纷争”。汉代在水的所有、分配、使用、管理与水事纠纷裁决方面,有了较为全面的记载。
唐代是中国古代法制建没的鼎盛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水法规,在《唐律疏议》、《唐六典》中,有调整各种水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定。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水部式》,它由唐代中央政府正式颁布。是我国古代比较系统的水行政管理的专门法典,也是现存见于文字记载的、最早的一部水事专门法典。唐代的法律有律、令、格、式几种类型,《水部式》是单项法律、法规的一种。《水部式》敦煌残卷共29个自然段2600多字,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农田水利管理、水碾设置及用水量的规定,水事纠纷的协调和奖惩,运河、船闸、桥梁的管理和维护等。在中国历史上,就某项特定的资源进行立法并不多见,《水部式》的出现,表明我国历史上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达到了一定水平。
到了宋代,水事法规进一步发展,宋代基本法典《宋刑统》中,规定了水利管理的相关内容。在王安石变法前熙宁二年(公元1069)颁行的《农田水利约束》,也是一个全国性的法规。元朝基本法典《大元通制》,有不少关于堤渠桥道等方面的水事法律。明代基本法典《大明律》、清代基本法典《大清律例》,在总结历代水法基础上,着重对盗决河防、失时不修堤防、侵占街道、修理桥梁道路等进行了立法,都与水权及水利用相关。
纵观历代水法,(1)水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居多,体现出法律维护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强化国家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强化官府权利,忽视保护民事权利。受到我国历史传统的影响,新《水法》中对政府管理机制的改革仍显欠缺,政府在对水资源进行经营时,应该更好地引入市场机制。(2)依据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长期做出了水权主体单一化的安排,在这样的安排下,我国一直难以形成水市场。现代水法应注重保护多种水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进入水市场,这是水权交易的前提条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推进水市场的建立和完善,让市场自身来调节水资源的流向,优化水资源的配置。(3)对水权基本制度进行了规定。从汉代“为民作均水约束”开始,均水制度在许多法规中都有体现。同时,水法中依据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规定划定供水总量和用水户水权份额,我们还能够找到对这些份额优先权顺序的规定。长期以来,我国水权制度主要有四种:自由占用制度、均水制度、许可证制度、水量统一调度制度,基本上是与历史上的水权制度相承接的。但是,由于历史上的水权制度基本上不存在水权交易问题,水法的完善要注意创设水权的排他性和让与性。新《水法》对水权制度的设计应该更加完善。
三、有明确的水权基本制度
1.均水制度
在《汉书·召信臣传》中,就有均水制度的记载。汉元帝时,南阳太守召信臣对这一时期水利有特殊贡献。在他领导下,几年之内,建设引水渠数十处,灌溉面积约合今二百多万亩,成绩十分可观。召信臣不仅注意新建工程,而且也重视灌溉管理。为了合理地调配用水,他制定了“均水约束”,也就是今天的灌溉用水制度。
唐代《水部式》记载了各级渠道的溉田次第、造堰、斗门节水的分量、斗门的开闭时期、渠道和斗门的修缮以及相应各级官员的职责等法令。其中规定“凡浇田皆仰预知顷亩,依次取用。水遍即令闭塞。务使均普,不得偏并”仍然体现出“均水约束”的思想。当时规定“诸灌溉,大渠有水下地高者,不得当渠造堰,听于上流势高之处.为斗门引取,其斗门皆须州、县官司检行安置,不得私造。”斗门的有无及其尺寸大小,直接关乎分用的河水数量,因而须经州、县一级官府亲予审批方可安置,以使各个地块均匀收益,不可偏废。灌区管理由官府派官主持,管理的主要工作是对灌区农田的水量分配,并把官吏的实际成绩作为考核晋升的主要依据。
均水制度的理想是合理分配水资源,避免水事纠纷的出现或扩大化。它的基本特点是,以行政命令为基础,政府把供水份额分配到各个地区,由用水户自由使用,这在丰水地区并无不妥。但是,在水资源不足的地方,取水份额不足却极易引起人们对行政命令的怨恨,年羹尧不得不凭借军事压力消除甘肃内部水事纠纷。而且,依照这种制度产生的分配用水方法,无论计算和分配都很不准确,因用户远近不同,渠道高低不等,不同时间流量的大小不一,用户所得灌水量很不均匀,有的地方实际分配到的水量很少,甚至几乎分配不到。所以,有些地区盗水现象非常严重,以至于“人皆犯法,动触刑宪”。历史告诉我们,随着水短缺、水危机现象的加剧,即使政府不计较水行政管理负载的过高成本,恐怕也无法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上的矛盾。水资源的配置必须选择由市场来进行,竞争性水权市场的培育和完善,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斯定理的提出,也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范围大大扩展,包括水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都有可能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
2.水权分配模式与水权优先顺序
在我国历史上,往往根据农田面积或农业人口划定用水地区或用水户水权份额。唐朝李泌主持开凿并由白居易修复的杭州六井,除供应田地的灌溉用水外,还可确保城内生活用水。白居易在任期间经常到灌区进行实地观察,他在《钱塘湖石记》中制定了相关的管水措施:“先须别选公勤军吏二人,一人立于田次,一人立于湖次,与本所由佃户据顷亩、定时日、量尺寸,节限而放之。”水权分配是依据农户“顷亩”及“尺寸”,也就是按面积决定的。
在《长安志图》中,泾渠灌溉用水以水渠所能灌田的多少为总数,分配到每年维修渠道的丁夫户田。按水例规定,“渠下可浇五县之田九千余顷,以今屯利人夫一千八百名计之绝多补少,每夫一名为四五顷”这是根据人口计算各县所应分配的水量之后,由管理官吏按数开闸放水,以六十日为一周期。按渠道每日输送多少“缴”水量为计算标准,确定每县放水时间长短,各县再按此方法分配到用户。“凭验使人知某日为某村之水,某时为某家使水之期”。
按照优先用水原则进行水权分配,规定水权份额的优先顺序,内含了对水资源的垄断性,内含了水权的排他性,为枯水季节水资源的分配提供了依据,可以弥补水行政管理的不足,是现代水权排他性和让与性的基础,是我国水权制度历史上的一个亮点。
唐代《水部式》对于用水的规定是,“每年八月三十日以后,正月一日以前听动用。其余之月,仰所管官司于用斗门下著锁封印,仍去却石,先尽百姓灌溉。”关于航运用水,如果航运与灌溉不能兼顾时,优先满足通航要求。
这则史料,至少说明我国历史上对水权优先顺序的规定是存在的,说明历史上家庭用水和农业用水是优先于其他用水的。当今世界各国进行水权配置,首先也是考虑人的基本的生活需求的水量,其次是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然后是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用水等。同时,以历史的观点来看,水权的优先顺序应当是可以变化的。过去水权优先顺序的排列中不包括生态环境用水,现在由于人们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用水位列其中。
3.获得水权需要向国家交纳一定的费用
水费最早以劳动力支付形式出现,劳动力的摊派实质上是一种原始的水费形式,因为水费是供水价值的体现,服役直接以劳动价值去表现供水价值。《管子·度地》载,“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其不为用者,辄免之;有痼疾不可作者,疾之;可省作者,半事之。并行以定甲士当被兵之数,上其都。”即治河队伍要从老百姓中抽调,秋末按人数、土地多少组织队伍。分别男女大小,丧失劳动能力的免其服役,有病不工作的算病假。不能出全工的,可出半工。被征派治河的,可以代替服兵役,并造册上报官府。我国古代一些水利工程的维修,都由农户轮流服役完成。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改变单纯以力役为主的徭役制度势在必行,元代吉当普大修都江堰时,规定“不役者,日三缗”“三缗”是当时一个劳动力一个工作日的劳动价值,劳动价值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并引入水费之中。
历史上的水费内涵,与现代水费概念有很大差别,但水费的征收。使水资源的经济价值在历史上有了明确的体现。我们从价值论的角度看,水权制度的重要支撑,是水资源被认为有其经济价值,无价的水资源是不需要水权制度的。新<水法》的重大突破还在于,采用了取水权的概念,确立了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制度,使水资源的价值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得到体现。
关键词:安全生产;管理;电力;管理制度
多年来,电力工业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了电网安全运行。但是,现在形势变化了,电力供需矛盾突出、全国联网和西电东送的实施、体制改革后安全责任主体的变化,都对电力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虽然我们一再强调电力的安全生产,可电力事故从未被我们杜绝过。可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足尚存,要不断加以改进。
一、目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1.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部分电力企业安全投入下降,由于电力需求的快速增长,电网的输电和配电设备以及发电企业的发电机组长期满负荷运行,设备缺陷得不到及时检修,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难度不断增加,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市场化的电力交易也对系统运行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2.安全生产管理是粗放的,是要求不严、标准不高,是自上而下不深入、不细致、不扎实的问题还存在,常规性的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比如,电力设计院二次图纸不经过会审,不经过审查就送到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结果当然出现问题。电力生产事故发生在现场,深究起来,总能找到某个管理环节上的漏洞。现场操作人员操作过程中的随意性,往往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随意性的延伸,从而造成了安全管理与操作两个层面的脱节。
3.一些部门“管理衙门化、干部机关化”的倾向越来越严重,脱离职工搞监管、远离一线抓生产,导致事故连连不断。几乎所有的安全生产事故都表明,事故原因与监督管理不到位有密切关系。电力市场化改革后,原有的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已经打破、新的体制尚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可能存在缺位现象。干部是生产的组织者、制度的执行者和安全措施的监督者。跟班是企业干部的职责,不跟班就无法履行职责,这不仅是一种缺位,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更是一种失职和犯罪。
4.缺乏风险识别能力,看不到生产过程和生产环境中存在的潜在风险,看不见“冰山下面潜伏的巨大隐患”,只是在事故发生之后,才认识到深层次的安全隐患和危害。缺乏风险分析的能力,受业务素质和知识能力的限制,对生产环节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隐患,不能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和判断,不熟悉生产环境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了解新型设备的结构和原理,存在盲目性和主观性。
5.忽视安全生产软管理。软管理是相对电力设备管理而言的,包括电力安全生产的资料、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等。软管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被淡化,比如,大修一台开关或主变压器与贯彻“检修现场安全措施标准化”相比,就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后者远远逊于前者,甚至流于形式。应该看到,随着技术的进步与发展,电网装备科技含量的增加,复杂的工作变得简单化了,现场工作量大大减少,工作人员也趋少,管理工作则相对复杂化,软管理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因此,要强化安全生产的软管理工作。
6.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中不具备系统思维。常表现在以下方面:缺乏总体数据规划、数据(应用)整合,存在或多或少的“信息孤岛”,部分数据有冗余和二意性,不能融合到整个管理信息平台上。特别是电力企业的生产实时信息,不能充分数据共享,不能为决策和数据挖掘服务。数据基本上是一种相对的静态,数据分析的功能很少,缺少有效的决策支持,电力企业领导在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时,需要查阅大量基本数据,对于这些散布在电力企业各个部门的数据无所适从,决策多依靠经验判断,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对设备的管理通常局限在设备台账、检修记录、消缺记录等单一静态的记录上,设备从发现缺陷到检修消缺的管理过程缺乏科学的管理流程,以及对流程的监督考核管理等。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改善以上现象,就要通过建立正确目标、实施员工培训、多方面监督控制等综合手段,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当前,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必须要加入系统思维方式和安全生产软管理方式,这是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保证。
二、建立和完善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安全生产中,一方面我们要积极转变观念,应用系统思维,采用防止人为失误的技术措施,在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设置防错机制和纠错机制;另一方面还要特别重视采取防止人为失误的组织措施,规范人为的行为,从工作流程、作业流程和操作流程上防止出现人为犯错误的机会,保证作业人员是安全的。要积极推行现场作业程序标准化工作,结合生产现场安全工作实际,建立一整套符合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的规范化作业程序,规范人的行为,避免人为失误,尤其要避免发生误操作事故,有效减少电力生产事故发生。
1.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要有新思路,即必须具备系统思维。如今,在电网现代化装备的日新月异中,在大量新设备、新技术的采用和对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提出新标准、高要求的形势下,在电力安全生产的实际工作中,把握这种先进的思维方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要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是各电力企业的共同责任。一个企业,一个生产环节,既是局部,也是全局。电力系统的安全,必须依靠所有电力企业来共同维护。要建立有效的电力安全应急机制。电力企业要加快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电网企业要建立有效的电力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2.在系统思维指导下确立安全生产目标。电力企业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在生产经营工作中,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确保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杜绝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杜绝特大电网事故和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杜绝特大设备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杜绝重大火灾事故,杜绝电厂垮坝事故,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电力企业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电力企业系统发电、输变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输(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指企业、车间或工区、班组)控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3.项目建设考虑融入全新的管理理念。以EAM(企业资产管理)的核心思想为中心,资产生命周期管理为基础,工单的提交、审批和执行为主线,按照故障维修、预防性维修、预测性维修等的可能模式,跟踪、管理设备资产的全生命周期过程。并以提高设备运行率、降低总体维护成本为核心目标,将设备管理、工单管理、安全管理、采购管理、库存管理、数据采集管理集成的一个数据充分共享的管理信息系统。
4.安全生产组织、制度与措施。电力企业系统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安全生产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各部门必须在其业务范围内按照其安全生产职责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电力企业系统各单位的各级电力生产和技术管理部门以及各级调度部门应做好电力生产安全保证体系的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保证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安全的各项规程制度,并在电力生产中严格执行。电力企业系统各单位的各级电力建设和工程管理部门应做好电力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保证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各项规程制度,并在电力建设工作中严格执行。
5.电力企业系统内部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各单位依据产权或管理关系,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即电力企业对其分电力企业、子电力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电力企业各分电力企业、子电力企业对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监督;代管企业对被代管企业依据协议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电力企业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生产除接受电力企业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6.电力企业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电力行业和电力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重视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开展企业安全教育。积极开发和传播多媒体安全教材,以生动逼真的形式加强安全教育效果。大力开发具有各种岗位、工种特点的计算机事故预想与处理仿真系统,开展事故演练培训,提高职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架构。合理实行企业内部资源配置,通过设立安全教育专职,开展安全教育题材策划与组织传播,明确企业内部各层次安全教育成员职责,建立相关安全教育激励与约束机制,促使安全教育走向规范化。
7.建立完善的考核与奖惩制度。电力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奖惩制度,设立安全生产奖。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安全工作的奖惩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wWw.gWyoO
总之,针对不同的形势,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有不同的措施。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头等大事,而企业的管理者围绕“安全生产”的主题应做的工作很多,既要抓主要矛盾,又不能留下丝毫安全隐患;这些工作如何进行才是最合理、最可靠的、值得管理者们不断深入地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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