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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行政收思考论文
摘要:行政收费是行政主体对特定的管理性对人强制收取费用的行政行为,由于行政部门自身利益的驱动,常常导致收费的混乱,引发社会问题。本文从法学的视角观之,行政收费的相关立法滞后是问题的主要原因,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而建设法治政府的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也是WTO规则的内在要求,因此必须规范行政行为,把行政收费纳入法治的轨道。
关键词:法治行政收费依法行政
引言
行政收费并非法律术语,而是一个法学理论术语。目前通说认为:行政收费是国家机关向特定对象实施特定管理,提供特定服务强制收取相应对价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①。因此行政收费也可称为政府收费,在我国,与行政收费相关且已被立法确认的概念是行政性及事业性收费。1982年辽宁省物价局首先使用了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概念,并为198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所确认。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8)价涉字278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②无论怎样定义行政收费,事实上都是对管理相对人财产的一种直接处分和变相剥夺,对相对人来说并不亚于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随着行政处罚法的出台,至少已经在法律上得到了规制,行政收费却至今还没有相应的比较高层次的法律出台,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行政收费的泛滥,不仅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作为一个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的国家,法治政府的建设是当务之急,尤其是在加入WTO后,WTO对我国政府行为的影响是空前的,法治政府、阳光政府的理念在更新我们的原有的观念,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政府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受到法律的规制,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本文试图从法治的视角解读行政收费存在的问题,进而为行政收费找出一条法治路径。
一、行政收费的法治资源匮乏
现代法治国家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依法行政,英国法学家威德说过: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对行政权的控制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内容和价值取向。行政收费作为一项与相对人财产权利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自然应当奉行行政法治的原则,而当我们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不同的行政收费行为加以解剖时,我们会惊奇的发现法治资源的匮乏。主要表现在:
第一,行政收费的依据混乱。行政收费其实质是对相对人的财产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从这一结果来看,它与行政处罚并无多大区别,但法律对行政处罚有着严格的规范,而行政收费在我国的行政法规至今还没有针对性的规范,更不用说是法律了。在国外大多数国家,对政府收费大都实行法律保留,有最高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我国在1985年《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条例的决定》中把大量本应由立法机关的权限授权给行政机关,至今这个授权决定也没有被宣布废止。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初是不得以而为之,那么现在这种解释就不免显得苍白。这种做法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行政收费的混乱,只要有管理权的主体都自己制定规范性的收费文件,甚至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红头文件都在作为收费的依据,这种实体规范的的多主体低层次造成了各地区各部门往往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争相给自己设定收费权及项目和标准,使有关行政收费的规章和非规范性文件泛滥。对这种现象美国行政法学者施瓦茨在《行政法》一书中说“如果在控权法中没有规定任何标准制约委任之权,行政机关则等于拿到了一张空白支票,它可以在授权领域里任意制定法律,这样,主要立法者成为行政机关,而不是国会。”③授权行政机关确定行政收费的权力,这实质上就是政府机关自我赋权,而所收之费,也就是政府凭借权力向相对人实施的掠夺。严重违背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第二,行政收费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行政程序在法治行政建设中的基础作用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学习和研究行政法的人恐怕没有人会怀疑行政程序这些实现行政法目的过程中的重要性。正当程序是现代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没有正当的程序,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行政管理者也难以在管理过程中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我国由于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程序法的建设始终跟不上法治建设的需要,这种现象在行政收费当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与行政处罚和税收相比,行政收费的随意性相对较大,所依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大都比较粗糙,存在许多程序瑕疵:
1.行政收费的设定缺乏民主性
从法理上讲,立法应当充分吸纳和体现民意,而不能单方面决定,尤其是为公民设定义务的立法过程中,公众相对人的参与应成为一项原则,也是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志。我国《立法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政会等多种形式。”在立法上为公众参与行政收费设定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就现实而言,由于没有与之配套的制度设计公众的意见很难进入决策者的视线。行政主体在设定行政收费时,往往很少征求相对方(行政收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虽说现在听政似乎也很流行,但听政在某些人眼中无非是聋子的耳朵,一种摆设而已。比如一些价格听政会,你根本就不用猜,结果肯定是价格上调,价格听成了价格上涨的代名词。个中原因很多,但听政程序不完善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民主化只是流于形式,公众参与制度等于形同虚设,这种情况任其发展,将会严重影响到我国公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公民自觉守法,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程序中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不会尊重法律。”④2.有关行政收费的规定不透明
收费的法律依据不公开、不透明,很多的收费权所依据的是行政机关内部文件和规定,有的甚至是已经被废止的内部规定仍在作为收费依据使用。在很多情况下缴费的人根本不清楚哪些该交,哪些不该交,更搞不清楚他们缴纳的这些费用有多少是真正交给了国家,有多少是真正用在了所谓的交费项目上。面对名目繁多的行政收费,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往往无从知晓,不知道哪些是属于合理收费,哪些属于违法收费。行政收费项目的废止或收费标准的变更也缺乏公开性。从上个世纪中期开始,信息公开逐渐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个基本要求,美国于1966年和1976年分别制定的《情报自由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前者规定除几种特殊情况外,政府文件必须公开;后者则对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会议公开作了具体规定。公开原则是政府活动公开化的体现,是公民参政权的延伸,如果行政主体以并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文件规定为依据征收费用,显然违反了政府公开原则,也是与WTO规则相悖的。
3.行政收费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行政收费是公权力的行使,必须要受到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才能防止被异化。在对行政收费的监督制约方面,至少还存在这么两个问题,一是对执行收费的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监督,也有利于防止执法腐败。我认为一套规范、完整的行政收费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要点:①表明身份,说明收费理由,出示收费许可证;②实行“定、收”分离制度,通过指定的金融机构来统一收取行政收费以减少腐败贪污现象;③相对人填写收费登记卡;④收费主体填写统一、法定的收费收据;⑤收费主体告知相对人不服该收费的救济途径。二是收费的使用缺少监督,支出极为混乱。由于征收的资金没有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使得部分资金游离于预算外,坐收坐支。有的把行政性收费变成了脱离预算监督脱离审计监督的第二财政,致使大部分资金留在机关的“小金库”里,收入不入帐,支出不记帐,几乎成为行政机关自由支配的“私有财产”。而且收费监控、监督机制不健全也是导致收费混乱的原因之一。现有的监督体制下,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混淆,导致监督作用难以发挥。按照控制论要求,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应当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否则,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审查自己,必然导致监督力度大打折扣。
二、行政收费的法治进路
行政收费作为交换公共部门所提供的特别商品和服务而进行的支付,其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实际上,收费已经成为各级政府不可缺少的一种收入形式,但我们也必须把它归置在法治的框架内,针对当前行政收费所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符合现代法治观念的行政收费制度,我个人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明确和严格行政收费的设定主体。今后应当明确主要行政收费必须由法律和法规来规定,规章和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收费,从而彻底改变行政收费主要由行政机关设定的状况,从源头上遏止行政机关随意收费,超标收费,借收费创收的可能性。至于规章是否享有创设行政收费的权力,笔者认为即使给予规章创设行政收费的权力,也应将其严格限定在创设一定数额的行政收费之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则坚决不允许其创设行政收费;在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下位法的细化规定不可超过上位法关于收费的条件、种类、幅度的规定。
第二,早日制定统一的《行政收费法》。正如一些专家所指出的:“目前法律对收费的规范处于严重缺失状态,不但修改相关法律极为迫切,制定一部收费基本法更是刻不容缓。”⑤笔者认为如果目前尚感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收费法典的时机和条件不成熟的话,也可以考虑采取制定“行政收费法通则”的过度办法。“通则”中规定行政收费的原则和行政收费的一般条件以及运用的范围,借此统一各类行政收费的立法、设定活动,以及为司法机关和行政准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提供依据和标准。待实践中积累了充足的经验时,再将“通则”上升为法律。
第三,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以往对行政收费采取的内部监督实施的办法经时间证明具有很大的缺陷,基本上不能使行政主体乱收费得到有效的控制,为此,必须在严格内部监督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行政收费的外部监督机制。在此方面,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即不管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只要违反体现正当程序或自然正义要求的行政程序,即可导致整个行为无效,当事人就可拒交费用,从而在事前就起到了一个监管作用;除此之外,我们还必须完善行政收费的救济制度,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给予相对人充分的救济,尤其是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收费进行司法审查,审查行政收费是否有法定依据,审查行政收费是否越权、是否、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使收费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取得国家赔偿,从而是相对人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
注释
①应松年.行政法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
②崔红.我国行政收费的法律特征及分类[J].经济法,2004(12).
③[德]施瓦茨.行政法[M].上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一、税收与政府收费的不同性质与特点
税收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以无偿和强制的方式取得的一种收入。由于政府在税种的设计上可以对课税主体、课税客体以及课征程度等税收要素进行不同的选择和搭配,因而使得税收的内容丰富多彩,税收制度也日趋复杂。政府收费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中的一些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在向社会提供管理服务或事业服务时,以管理者或供应者的身份向被管理对象或服务的消费者收取的费用。税收与政府收费虽然都是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方式,但它们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首先从税收的性质和特点来看:
1.收税机构的集中性。由于税收是对社会成员的一种强制的征收,因而课税权力只能由作为社会公共权力代表的政府来享有。政府为了合法而有效地去行使这一权力,就必然要建立集中性的税务征管机构来统一收税并处理相关的税务问题。税务机构只是政府课税权力的执行机构,它所收取的税收是一种集中性的财政收入,是必须交入国库由政府进行统一安排的
公共资源,因此税收收入的多少与税务部门的利益是不相关的。
2.收税机制的无偿性。税收从其征收的过程来看完全是一种单方面的价值转移过程,纳税人的交纳是没有任何东西作为回报的。在决定向什么人课税;向什么东西课税和课多少税时,政府通常不用去考虑特定的纳税人在今后的公共支出中可能获得的受益程度因此收税是将公共服务的消费与费用的交纳相分离的。
3. 征收程度的固定性。正因为税收是政府对社会成员的一种强制无偿的征收,为了防止这种权力的滥用,必然要求通过立法的方式对政府征税的程度进行约束。因此政府征收的每一个税种都必须对纳税人、课税对象和征收程度以及征收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并经由立法机构审议批准以形成规范化固定化的税法。这样,尽管各国的税制都很复杂,但其征收的程度却是十分明确和固定的,税收的征纳双方都是十分清楚的并且是不可以随意改变的。
其次,从政府收费的性质和特点来看:
1.收费主体的分散性。
政府收费的主体是政府下属的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收费的依据是这些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能和服务内容。这就使得政府收费的收取主体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如果在管理上又直接将其作为收费单位的支出补偿,则这类收入就会首先表现为各收费单位的收入,而与收费主体的利益直接相关,收费越多单位可支配的资金也越多。
2.收费机制的有偿性(交易性 )。
政府向什么人收费,这主要同社会成员对政府提供的相关服务的需求相关。比如,当教育要收费时,则只有那些愿意接受教育的人会为此付费。这种以社会成员个人对政府服务需求选择为前提的收费,使收费带有很强的交易性和
有偿性。这同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是不同的,也是同税收将人们对公共品的消费和对公共品的付费相分离的收入——— 支出机制完全不同的。行政管理性收费虽然带有强制性,但它仍然直接与交费者的行为选择相关。比如,要想进入特许行业就要交纳特许费,违反了某种法规就要为此付出代价%交纳罚款&。专项收费虽然将受益的时间与交费的时间相分离,但无论从付费的主体来看,还是从分担费用的程度来看都是直接与其今后的消费相联系的。因此,可以说政府收费更多地体现的是财政收入分担的受益原则。
3.收费订价的垄断性。
由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和事业服务单位都具有相当的垄断性,特别是行政管理机构,对社会而言基本上是独一无二的。这样,政府的行政事业服务对社会而言就必然具有垄断性特征其收费的订价通常是没有竞争的,是由政府部门单方面来确定的,消费者对于政府收费的价格也没有选择余地。
正是由于税收与政府收费的不同特点因而决定了它们各自在一国社会经济中的不同作用和影响。
二、税收与政府收费的不同作用与影响
(一) 税收的作用和影响
1.为公共支出筹资。
公共支出主要是指由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国防安全部门和公共事业部门在履行各自的职责时所耗费的开支。
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包括国防和外交&涉及的范围虽然十分广泛,但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建立规范而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安定而公正的社会环境。因此,政府为管理而建立的各种行政部门,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政策选择来看都应具备充分的社会性和公正性,其管理提供的服务应被作为纯公共品的方式向社会供应。也就是说,行政管理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应是完全平等的,而决不能以人们的支付能力大小为转移。由此可知,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是决不能以收费方式来筹集资金的,其资金来源只能是强制、无偿和集中征收的税收。
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提供事业服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市场对某些领域供应的不充分和无效率。一般来讲,凡市场能够充分有效供应的都应尽量让市场来供应,因此政府供应的事业服务就主要集中在教育、卫生、文化、科研、基础设施等领域。既然政府提供的事业服务多是按市场原则不能充分有效提供的,因此政府事业服务的提供方式显然就只能是公共(免费)或半公共(部分免费)的。这也就决定了政府事业部门的绝大部分支出的补偿也只能依靠税收来筹资。
2.有利于政府对社会经济的调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财政收入活动的作用不仅仅表现在获取收入上,它同样可以被政府用于调节
经济和改善社会状况。而后一种作用的发挥则需要更多地运用形式多样的税收来实现,需要政府调节和改善的社会经济问题越多,税收的作用就越大。比如,调整国民收入初分配所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改善资源配置状态以及稳定经济等等,税收都有其独特的作用。 3.有利于规范政府的收入行为。
现代税收所特有的固定性特征,要求政府的税收活动必须置于法律的制约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如将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就可以使得政府的收入行为变得更加规范和透明,从而减少政府财政收入活动的随意性。
正是由于税收所具有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征和它对政府、社会经济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和影响,使它必然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集中性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当然税收这一财政收入形式也有它固有的缺陷,其最大的缺陷就是税收过程所必然产生的福利与效率损失。首先是税收这种将公共品消费与公共支出的分担相分离的收入机制所必然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其次是在政府为贯彻社会公平目标而选择量能负税的征收方式时所增加的超额税收负担;最后是政府为了实现多重目标的要求而使税制日趋复杂时,又必然不断增加征税的成本。
(二)政府收费的作用与影响
1.进行特殊的管理。
首先,一个社会为了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为了社会的安定和平,必须建立约束人们行为的各种制度法规。这些制度一经确定就应成为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因此当某些社会成员不遵守这些规范时,政府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就必须对这些行为进行管理和纠正,处以罚款就是经常使用的行政管理手段之一。其次,政府为了保证某些行业的经营质量和最佳规模,也会通过行政管理的方法来限制经营者的数量,控制经营者的质量(特殊的技能需要)。这种限制最终会造成这类行业的超额利润,因此通过收取特许费的方式可适应这种管理的需要。
2.抑制人们对政府供应的某些半公共物品的过度消费。
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除了向社会供应纯公共品外,也都会向社会提供许多公共性并不充分的物品,如教育、医疗、图书馆、公路、桥梁等。当政府完全以公共产品的方式向社会供应这些物品时,这类物品常常会出现过度消费的情况,其中公费医疗中的医药品过度消费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收取使用费的方式来抑制这类物品的过度消费。
3.增进社会福利、降低筹资成本。
正如前面所说,在政府为社会提供的物品与服务中,有许多并不具备充分的公共品性质。因而,人们对这些物品的需求就可以通过自愿付费的方式表达出来,即:愿意付费则表示其有消费需求。因此,从理论上讲,政府供应的物品,凡能通过收费来供应的,采用收费的方式是最能增进社会福利的,因为它将社会成员对政府服务的需求同他们对政府支出费用的分担联系起来了,可以使政府供应物品的效用最大化,使人们在费用分担上的个人福利损失最小。同时由于收费弥补单位支出的直接性也可以减少在税收。支出机制下的管理过程和管理成本,因此,收费方式对政府而言,也是一种成本较低的筹资方式。
关键词:供热系统计量收费遗传算法
供热系统计热量收费势在必行。然而由于社会、管理等因素,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碰到不少必须解决的难题。但就基础工作而言,我认为就一些关键的技术问题,取得同行的共识,更具重要意义。因此计量收费,应建立在高技术含量的基础之上。这里,我想就大家比较关心的几个技术问题,谈一些看法,以便求得深入讨论。
一、系统流量变化对室温的影响
供热系统按热量收费,前提条件是供热效果要优于按面积收费的情形。理想状况应该是室温能按用户要求灵活进行调节。这里提出了一个理论问题:即要想达到用户不同的室温要求,系统流量应该在多大的范围内变化?当室内无人时,一般要求值班采暖,此时室温在6~8℃之间,那么这时系统流量减小到最小,其数值是多少?再如在单管顺流系统上,改装跨越管后,由于跨越管的分流,进入散热器的流量减少,此时室温如何变化?要回答这类问题,就必需研究系统流量变化对室温的影响。亦即要研究系统水力工况对热力工况的影响。
一般而言,对系统供热、散热器散热、建筑物耗热建立如下6个联立方程:
Qn=Ws(tg-th)(1)
Qn=εnWs(tg-tn)(2)
Qn=qv(tn-tw)(3)
(4)
(5)
(6)
式中Qn--供热系统的供热量,散热量,耗热量(W/h);
tg--供热系统的供水温度(℃)
th--供热系统的回水温度(℃)
Ws--供热系统的流量热当量(KJ/h·℃),可视为流量的函数;
εn--供热系统的有效系数,无量纲,为0~1.0之间的数值;
ωn--供热系统工况系数,无量纲;
tn--用户室内温度(℃)
tω--室外温度(℃)
上式中带角码''''′''''的为相应参数的设计值;,为运行参数、设计参数之比值。
K′--散热器设计状态传热系数(KJ/m2h℃)
F--散热器散热面积(m2);
t′0--供热系统设计供、回水温度的平均值(℃);
B--散热器传热指数,一般0.17~0.37。
上述前5个独立的联立方程中,有7个未知数,即Qn,tg,th,tn,Ws,εn,ωn,其中通常视Ws(流量)为已知(室外温度tω为已知),当分别给定Qn,tg,即可解出其它参数,进而获得系统流量与用户室温之间的关系。
为了便于编程,上机计算,上述5个联立方程可以进一步简化为如下矩阵方程:
Ta=[A0[G]A0T-Ain[G]H·A0]-1Ain[G]W(7)
式中Ta--供热系统节点温度向量;
G--系统支路流量矩阵;
A0、Ain--分别为系统流出、流入关联矩阵;
H、W--分别表示系统不同热部件特性的系数矩阵,主要反映热源、管道、换热器、散热器等不同热部件中εn,
ωn的影响因素。
运行根据(7)式编制的SHIWEN程序,算出供热系统各节点温度,即可求得散热器的散热量以及室温对应于流量的变化关系。
供热系统流量、散热量与室温关系计算
用户名称
运行流量kg/(m2h)
失调度X
单位供暖面积散热量
平均室温tn(℃)
q(w/m2℃)
(%)
1-5
2.25
1.0
52.4
100
18
1
0.35
0.43
0.16
0.19
26.0
29.1
49.6
55.5
4.4
6.0
2
0.70
0.31
39.4
75.2
11.3
3
1.60
0.71
51.4
98.1
17.5
4
3.20
1.42
56.1
107.1
19.9
5
5.40
2.40
56.7
108.2
20.2
现举实例加以说明,一个地处北京的有5个热用户的供热系统,设定设计供回水温度为75/55℃,单位建筑面积的设计流量为2.25kg/m2h,选用813型铸铁四柱散热器。在设计外温-9℃下,各用户流量与室温、散热量之间的关系为表1所示:当运行流量只有设计流量的16~31%时,室温只有4.4~11.3℃;当室温维持值班采暖时(即+6℃),此时运行流量是设计流量的19%,实际散热量只有设计散热量的55.5%;当运行流量是设计流量的31%时,室温为11.3℃,实际散热量是设计散热量的75.2%。
这一计算结果,与美国SHRAE手册系统篇给出的关系曲线完全一致(见图1、图2)。该曲线横坐标为相对流量,纵坐标为散热器相对散热量,图1表示≤1.0的情形,图2表示>1.0的情形。在图中,供水温度为90℃,曲线1、2、3、4分别表示供、回水温差为10、20、30、40℃。不难发现,对于图1即≤1.0时,供回水温差愈大,曲线愈接近于线性;供回水温度愈小,流量与散热量的关系愈接近上抛物线。对于图2,>1.0,即大于设计流量的状态下,散热量增加并不多。
关系曲线图关系曲线图
图1中的曲线1、2,其供回水温降分别为10、20℃,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供暖现状。从中可以得到一个明晰的概念:即当流量在设计流量±20~30%范围内变动时,散热量的波动只有±10%左右;而当流量减小到设计流量的±20~30%时,散热量明显减少,只有设计值的50~80%,室温只能维持在5~14℃之间。
系统流量与散热量的上述关系,完全是由于散热器的热力特性决定的,这一关系正好说明了供热系统之所以存在冷热不均现象的本质。如果认为流量减少到设计流量的30%时,散热量还始终不低于设计散热量的90%,也就是室温不低于16℃,这样就会得出供热系统始终不会发生冷热不均的失调状况,这是与事实不相符的。
对于单管顺流改装跨越管的情形,若分流比按3:7考虑,进入散热器的流量是设计流量的30%,此时从同一根立管的总散热量来计算的话,其减少量仍然会大于10%。但还需要指出的是,各层房间的散热量的减少不是均匀分配的,对于上分系统,愈是低层,吃亏愈多,室温过冷现象愈严重(下节细述)。假如把散热器与跨越管的3:7分流比作为设计条件,这就意味着加大了供回水温差,增加了房间散热器面积,不同的设计条件,进行流量与散热量的比较是无意义的。
二、室内单双管系统的比较与改造
为了适应于计量收费,对于室内供热系统人们普遍倾向于今后都设计为双管系统,旧有单管系统逐渐改造为双管系统。然而我国现有住宅,绝大多数是采用单管系统。然而我国现有住宅绝大多数是采用单管系统。粗略统计也有十几亿建筑面积。如果全部改为双管系统,其难度可能大到几乎成为不可能,甚至可能导致计量收费中途夭折。因此,在适应计量收费的前提下,通过全面分析比较单双管系统的特性,提出经济可行的设计改造方案,就显得十分有意义。
众所周知,单、双管系统有如下一些优缺点:
1.双管系统比单管系统易于和温控阀配套使用。由于双管系统每个散热器自成一个回路,很容易在每个散热器安装一个温控阀。其优点是各个房间,都可按用户的要求调节到所需要的室温,这是顺应计量收费,人们普遍看好双管系统的主要原因。而单管系统因为是"串糖葫芦"式的,如果每个散热器前都装温控阀,必然造成互相"扯皮",使系统失控,满足不了室温要求,这也是单管系统被判"死刑"的主要原因。
2.双管系统的调节特性优于单管系统。通过双管系统每个散热器的供、回水温度就是供暖系统的总供回水温度,因此供回水温差比较大,一般都在15~25℃之间。而单管系统对于同一根立管而言,各个散热器供回水温差的总和才与双管系统每个散热器的供回水温差相等。也就是说,单管系统每个散热器的供回水只有几度的温差。从ASHRAE手册给出的图1曲线可知,当供回水温差愈大时,散热器的散热量与流量之间的关系愈接近于线性特性;当供回水温差愈小时,散热特性愈接近于快开特性。这就是说,对于双管系统,调节性能较好,配套的调节阀(如温控阀)接近线性特性就能使室温调节到位;而对于单管系统,由于调节特性不如双管系统,配套的调节阀,要求接近等百分比特性才能达到理想的调节目的。
3.单管系统比双管系统也有明显的优点,这就是系统少一根立管(当垂直布置)或少一根水平干管(当水平布置即水平串连)。由于系统结构简单,造价低,便于房间布置,这也是我国历来习惯多采用单管系统的主要原因。特别当人们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室内装修愈趋考察的情况下,为了美观起见,供暖系统布置在地板内或踢脚板里的呼声愈来愈高。在这种情况下,单管系统比双管系统又体现出了明显的优势。
综上所述,简单地全盘否定单管系统是片面的。正确作法应针对单管系统的特点,扬长避短,提出一种合理的结构形式,既保留单管系统的优点,又能与温控阀配套使用,适应计量收费的要求。
为了提出在单管系统上能安装温控阀的合理结构形式,有必要对单管系统散热量与流量之间的变化规律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还是利用SHIWEN程序,对一个五层楼的上分式单管顺流系统进行计算,其结果见表2、表3。表2为供热量恒定的情况,表3为供水温度给定的情况。分析数据可以得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不论哪一种情况,凡实际流量小于设计流量的(在设计外温下),均出现上层热、下层冷的现象;凡实际流量大于设计流量的,都发生上层冷、下层热的情形。
表2上分式单管顺流系统供暖量恒定时流量与室温变化相对流量(%)
室温(℃)
5层4层3层2层1层
1.8017.517.717.918.318.6
1.0018.318.117.917.917.8
0.5220.018.917.817.116.1
0.2823.220.317.615.513.3
表3上分式单管顺流系统供水温度恒定时流量与室温变化相对流量(%)
室温(℃)
5层4层3层2层1层
1.8018.418.618.919.219.5
1.0018.318.118.017.917.8
0.4817.916.815.814.813.9
0.2417.014.312.09.98.0
注:供水温度81℃
上述室温与流量之间的变化规律,具有普遍性。当室外温度不等于设计外温时,这种变化规律仍然存在,所不同的只是在设计外温,即气温最冷时,系统垂直失调最严重,也就是最高层与最低层之间的室外温偏差最大;随着气温变暖,垂直失调也逐渐趋缓。这种变化规律,不仅存在于单管系统,对于双管系统,也一样适用。只是单、双管系统发生垂直失调的原因不同:单管系统,是由于流量变化引起散热器平均温度的变化所致;而双管系统则是由于自然循环作用压头的变化而造成的。
由于单管系统的垂直失调有上述规律可循,我们就可以提出现有住宅单管顺流系统与温控阀配套的既简单又适用的改造方案:方法是只在每一根立管的最低层散热器前装一个温控制阀,便可以实现对住宅各室温的自动控制。这个方法之所以可行,就因为在最底层,室温过低与流量过小(同样,室温过高与流量过大也一致)是一致的。而温控阀的作用,正好是在室温偏低时能增大流量(过热时减少流量),调节的结果是底层室温提高,上层室温降低。这种方法,只用一个温控阀,就可以使同一根立管的所有房间的室温得到控制。如果再与水表或热量分配相配套,就可以使现有住宅单管系统的节能改造成为可能。当然,这种改造方案,与双管系统比较还有不足之处,主要是室温的调节灵活性不够,但它毕竟为旧有单管系统的发行开拓了新的途径。
综合以上分析,为适应计量收费,提出室内供暖系统可供选择的几种形式:
1.旧有单管系统的改造,只在底层散热器前装一个温控阀,仍保留顺流式,不必加装跨越管;
2.新建住宅,采暖标准高的,优先采用双管系统;采暖标准要求的一般的,仍可采用单管系统。当选择顺流单管系统时,温控阀安装方案同旧有单管系统的改造方案,当采用带有跨越管式的单管系统时,跨越管与支管管径应与立管同管径,每个散热器上宜安装三通温控阀,目的是保证散热器的流量能在设计流量的0~100%的范围内调节。
3.无论是双管系统还是单管系统,为了便于按户计量和暗管敷设,都宜采用水平布置,即供暖系统只有总立管和水平干管。
三、压差调节器的使用范围
在国外的供热系统中,与热量计、温控阀相配套的主要设备还有压差调节阀。通常要求,不但在热力站、热力入口安装,甚至要求室内和各立管上都要安装压差调节阀。由于这种压差调节阀,价格很贵,因此,研究其合理的使用范围就显得非常必要。
安装压差调节器的基本功能是消耗掉多余压头,保证要求的资用压头,以满足配套设备正常工作。如在换热器前安装硬度差调节器,可防止换热器内水流速过大,超过允许压降。在限流器(亦称自力式温控阀、流量调节阀),平衡阀(调节阀),温控阀前安装压差调节器,一般有三个作用:(1)保证工作压差不超过最大允许压差;(2)保证通过的流量限制在最大流量范围以内;(3)保证不产生噪音和气蚀现象。
了解了压差调节器的上述作用后,就应该适当、有效地设计安装压差调节器,以防滥设乱装。
对于热力站(含热入口)中的换热器,应在换热器允许压降的前提下,尽量由换热器自身克服管网的多余压头;只在换热器无法消耗额外压头时,才设置压差调节器。目前,我国在换热器设计中,普遍存在换热器设计压降偏小的倾向,通常为0.07Mpa。由于允许压降受到限制,使换热器(主要指板式换热器)流速只能达到0.2~0.3m/s,导致传热系数过小,只有2000~3000W/m2,造成换热器传热面积普遍选择过大。形成了一平方米传热面积传热面积只带500平方米供热面积的错误概念,无谓增加了投资。而真正发挥板式换热器强化传热的优势,应该一平方米的传热面积带到800平方米供热面积才对。此时,通过换热器的流速应在0.5~0.6m/s之间,传热系数5000~6000W/m2,相应压降在0.1~0.12Mpa的范围之内。根据这些数据分析,换热器允许压降从目前的0.07Mpa,提高到0.1~0.12Mpa,不但可以提高换热器的性能价格比,而且可以少装或不装压差调节器,具有明显的经济意义。
但是在提高换热器允许压降的工作中,目前存在二方面的认识问题:一是怕增大系统阻力,提高循环水泵扬程,多耗电能;二是一、二次管网流速难以同时满足要求。对于第一个问题,纯粹属于认识上的误区:我们所说的提高换热器压降,是为了克服管网提供的多余压头,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供热系统的中、前端。因此,不会增大循环水泵的扬程。对于第二问题,可以采用不等截面的板式换热器,目前能够做到一、二次管网流量比为1:4的范围。因此,技术上是完全可行的。
对于温控阀,一般有两种调节功能;第一种是室温调节功能。根据对室温的不同要求,用户可以自行设定,这种操作通常都很方便。第二种调节称不预置调节,主要目的是限定温控阀的最大流量,保证不产生噪音。具体操作是根据房间热负荷,和压降为0.1Mpa时的最大流量,设定温控阀的流量系统Kv(m3/h·m0.5)。从温控阀的预置调节可以发现,这种温控阀本身实际上就是一个限流器或自力式平衡阀。
在正常情况下,温控阀两端的工作压降应为0.01~0.03Mpa,此时通过温控阀的实际流量远比温控阀的预置值Kv(压降为0.1Mpa时的最大流量)小。多数温控阀,由于防止噪音的限制,其工作压降最大不许超过0.06~0.1Mpa,因此0.1Mpa是温控阀工作压降的最大极限。
对于一个8层带有跨越管安装有二通温控阀的管径为DN20的立管,其总流量系统Kv为3.95(m3/hm0.5)。当只有一个房间供暖,其它7个房间的温控阀全部关死,此时该立管的流量系数Kv为1.41(m3/h·m0.5)。当供暖房间温控阀未调时,该房间室温必然过热;当该温控阀关小,直至室温合格时,温控阀才停止调节,这时该立管的流量系数将≥0.5(m3/hm0.5),即通过该立管的流量接近设计流量的1/8。如果给定该供热系统的总资用压头为0.1Mpa,则该立管调节前后的总压降从0.09Mpa增大到0.096Mpa。对于同一个系统,只把二通温控阀,换为三通温控阀,立管总流量系数Kv为0.6(m3/hm0.5),但在同上的调节过程中Kv值几乎不变,亦即立管压降也波动很小。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对于室内供热系统,除对温控阀进行预置设定外,每一立管无需另装压差调节器。因为对于一个有8组散热器的单管系统(如水平布置,一户超过8组散热器的不多),在极限调节下,立管压降波动都不超过0.01Mpa,完全在温控阀允许范围内。
2.采用新的室内系统水力计算方法。从设计阶段即消除了各立管之间的压降不平衡。这样可以避免温控阀的大幅度的调节,进而减少立管压降的波动。
3.在每个建筑物的热入口,优先安装限流器或自力式平衡阀,使每个建筑物的热入口的资用压头限制在设定范围之内,心量减少压差调节器的装设。
4.二次管网采用最佳调节方法即质量并调方法。系统循环流量采用循环水泵的调频调速控制。根据热负荷的变动,调节系统总流量,可以使温控阀都工作在微调的状态下。
四、新的室内系统水力计算方法
为了减少温控阀的大幅度调节,进而避免在各立管上安装压差调节器,室内供热系统水力计算应采用不等温降法。但传统的不等温降法存在二个致命的缺点:一是在多环路中,要进行繁杂的流量压降和温降的修正;二是在允许的立管温降下,难以实现最佳立管管径的寻优。由于这些缺点较难克服,导致这种水力计算方法长期不能在设计中广泛推广使用。
本文所提出的新的水力计算方法,正是基于不等温降法的基本原理,应用图论网络理论和新兴的遗传算法,十分理想地解决了上述二个难题。
1.管网流量压降的平衡
按照图论、图络理论,可建立如下的矩阵方程:
Bf(S|G|G-DH)=0
式中Bf--管网基本回路矩阵;
S--管网阴力系数矩阵;
DH--系统资用压头向量;
|G|--管网支路流量矩阵;
G--管网支路流量向量。
式中,Bf、S皆为系统结构(含管径、管长、管网走向)的函数,DH为管网流量的函数,当Bf、S已知时,解(8)矩阵方程,即可求得管网流量与相应的压力降。
在室内供热系统系统的水力计算中,根据热负荷和系统布置,先按等温降法,计算系统各支路的流量、压降。由于矩阵方程的数值求解,是对整个管网一次性完成的,因此,管网各支路和流量、压力降将自动达到平衡,无需进行各环路的流量、压降修正。
2、最佳立管管径的寻优
上述矩阵方程的一次性求解,通常并不能完成水力计算的任务,因为所选择的各立管管径还必须符合规定的温降要求:
Δtmin≤Δti≤Δtmax(9)
此约束条件指出,当各立管温降Δti满足允许最大、最小温降时,水力计算的任务才算完成。
上述约束条件的满足,传统作法是靠试凑法进行。实践证明,这种方法实际上是"碰运气",短时间内很难得到理想方案。
本文采用的遗传算法,十分成功地实现了立管管径寻优的问题。遗传算法是近年来国内外广泛兴起的一种并行寻优算法。它的基本原理是模拟生物遗传的优胜劣汰法则。在迭代寻优过程中,仿真生物繁殖通过杂交、变异方式,使子代优于父代,逐渐接近全局最优。
遗传算法是通过二进制编码来表示待选方案的。如一个供热系统,有20个立管,则用一个40位二进制数来表示,每二位代表一个立管,如00可表示该立管径为DN15,01表示管径DN20,10对应DN25,11即为DN32等。而且每次迭代,可同时选择多个待选方案,这种并行寻优算法,不但速度快,而且容易找到全局最优方案。
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机自动给出最佳立管管径配置,十分方便。
本课题在应用遗传算法时,为提高收敛性,还要用了其它运算技巧。详细论述可参阅论文"遗传算法在室内供热系统水力计算中的应用"。
3.程序简介
该程序流程图如下:
4.工程实例
北京地区某一建筑物,楼层为5层,供热系统共有20根立管,供回水设计温度为95/70℃。各立管热负荷见表4,立管管径计算结果见表5。表中NB为立管编号,QL为立管热负荷,DT为立管温降(℃),IBD为立管管径负荷,S为立管阻力系数(h2/m5),G为立管流量(kg/h)。
该工程实例中,Δtmin=10℃,Δtmax=35℃,经过17次迭代,即得表5结果,其中只有立管编号29,其温降为37.3℃,略大于允许值,其它立管均符合约束条件,说明计算结果还是比较理想的。
对于双管系统,该水力计算方法同样适用。
表4立管热负荷NB24252627282930
QL(W)1722912425.614053.6157692245.21292615915
NB31321233343536
QL(W)118971189011890.412456.816163.214205.620594
NB3738394041231
QL(W)114541054412068.611850.511849.511890.4
表5计算结果NB24252627282930
DT30.9726.1629.7828.0513.4837.2725.79
IBD25252525152025
S0.930.930.930.9311.882.960.93
G556.4475.07471.88562.09166.6346.85617.17
NB31321233343536
DT33.313130.7423.6329.3425.3134.6
IBD20202025252525
S3.413.413.410.930.930.930.93
G357.12383.57386.79527.23550.92561.27578.48
NB3738394041231
DT31.9528.6134.8632.1129.6329.38
IBD202020202020
S2.952.963.413.413.413.41
G358.55368.49346.16369.08399.91404.73
五、系统循环水泵的变流量调节
无论单管系统还是双管系统,最佳调节方式都是质量并调,即随着室外气温的变化,不但要调节供水温度,而且要调节系统流量,这样才能真正消除系统的水平失调和垂直失调。当散热器前安装有温控阀时,系统在整个供暖期中,实际上是按变流量的方式运行。此时如果二次网的循环水泵仍按定流量(即质调节)运行,那么,必然会引起:(1)温控阀大幅度的调节和系统压降的波动;(2)循环水泵提供的电能,相当部分无谓地消耗在温控阀的节流上,浪费能源。因此,为与温控阀配套,合理的运行方式应该是二次网循环水泵,也进行变流量调节。
1.循环水泵的设置形式
对于二次网系统,在运行期间,换热器对循环流量大小无严格限制。因此,二次网系统采用一级泵系统即换热站循环泵与热用户循环泵合二为一的方式为宜。
对于热源为锅炉房的一次网系统,锅炉循环流量一般不应小于额定流量的70%,这是因为:(1)流量过小,会引起锅炉浸热管水量分配不均,出现热偏差,导致锅炉爆管等事故;(2)流量过小,会导致回水温度过低,造成锅炉尾部腐蚀。为克服这一矛盾,一次网循环水泵常采用双级泵系统,即一级泵为锅炉循环泵,二级泵为热网循环泵。具体形式,如图3所示:
图3双级泵系统
2.节电分析
对于图3中A型双级泵系统,一般热源循环泵0,采用定流量运行,而热网循环泵1采用变流量运行。这种双级泵变流量系统与传统的一级泵流量系统相比较,节电效果明显,其计算公式如下:
(10)
式中--A型双级泵变流量系统与一级泵定流量系统耗电比值;
E'''',E--分别为一级泵和二级泵的全年运行耗电量;
H''''o--热源循环泵的额定扬程;
H''''1--热网循环泵的额定扬程;
Hall--供热系统全年运行小时数;
ho--室外温度低于设计外温的延续小时数;
--热网设计流量与实际运行流量的比值。
对于图3中的B型双级泵系统,循环泵2和循环泵3额定扬程分别为:
H2=ΔP0(11)
H3=ΔP0+ΔP1(12)
式中ΔP0--锅炉房的额定压降;
ΔP1--热网的额定压降;
H2,H3--分别为循环泵2,循环泵3的额定扬程。
B型双级泵系统在运行中,循环泵2、循环泵3都可进行变流量调节。设Go为通过锅炉的循环流量,一般在运行期间保持定流量不变。则循环泵2、循环泵3的循环流量G2、G3按如下关系运行:
G2max=Go-G1min(13)
G2min=Go-G1max=0(14)
显而易见,无论A型和B型双及泵系统,锅炉循环泵的额定扬程皆取锅炉房的设计压降为宜。而B型双级泵的热网循环泵的额定扬程则是锅炉房和热网设计压降的总和,大于A型双级泵系统的热网循环泵额定扬程(后者额定扬程为热网设计压降)。无论哪一种循环泵,额定流量都是设计流量。因此,从初投资考虑,B型双级泵系统要大于A型双级泵系统。但B型双级泵系统在运行中的节电效果好于A型双级泵系统,通过计算,
在北京地区:
(15)
在哈尔滨地区:
(16)
实际工程选用哪一种方案,需通过经济比较确定。
但经过粗略计算,对于二次管网,在循环水泵采用变流量调节时,当平均运行流量是设计流量的80%时,节电约49%;平均运行流量是设计流量的70%时,节电66%。对于一次管网,选用A型双级泵系统,在热网泵平均流量是设计流量的70%时,节电44%;平均流量是设计流量的50%时,节电57%。
3.循环泵的调节方法
对于大功率的循环泵,由于投资原因,宜采用液力偶合方式调速。在功率小于150KW以下的循环泵,皆可采用变频调速。变频调速比起其它调速方法,最大的优点是调速过程转差率小,转达差损耗小,能使电机实现高效调速。在变频的同时,电源电压可以根据负载大小作优化调节。在调频过程,能使功率因素保持在80%以上。此外,还可以在额定电流下起动电机,从而降低配用变压器的容量。变频器体积小巧,运行平稳,可靠性高。变频调速应用于循环水泵的变流量调节,已逐渐被人们所认识。
对于多台泵并联的循环水泵,可以采用每台泵皆由变频调速控制,也可采用其中的一台循环泵实行变频调速速,其它各台循环泵都为定流量运行。采用后一种调速控制方案时,变频调速泵,起着峰荷的调节作用。当热负荷较小时,只有变频调速泵运行。随着热负荷的增大,变频控制柜可自动起动第二台、第三台……并联循环泵的满负荷运行;当热负荷减少时,定流量循环泵依次可自动停运。在电机功率为75KW以下时,定流量循环泵的启动可由变频控制柜直接启动;当电机功率超过75KW以上时,采用降压启动。
采用单泵变频调速方案,可大大降低初投资,由于节电效果明显,投资一年左右即可回收。
参考文献:
1.石兆玉,《供热系统运行调节与控制》,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1。
2.石兆玉,《流体网络分析与综合》,校内教材,1993,8。
现代公法认为,政府所收取的各种税费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而,政府收取税费也要得到法律的许可,得到人民的代议机关的同意。所收取的税费应当公开、公示。然而,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侵呑”国家政策,在收费问题上各行其是,搞暗箱操作,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范围都不明确,群众也不知情,引发诸多矛盾,群众很不满意。因而,甘肃省出台这么一个规定,对于约束政府任意收费,让群众明明白白缴费,减少潜在的矛盾冲突,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值得可取。
然而,在甘肃省出台这一规定以前,也有一些地方出台过类似的相关规定,但是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从以往的经验来看,问题主要在于一是一些地方政府并不遵守要求公示的规定,二是地方政府公示的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范围仍然存在超越自身权限,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现象。而群众依照上级的文件虽然说拥有可以拒绝缴纳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并没有相应的保障,只能通过非正常程序向上级政府反映、申诉,而不能提讼,从而使收费要求公示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的效果大打折扣。
因此,按照“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法理,我们希望有关规定中还应当将公民的拒缴无公示收费的权利内化为公民的一种诉权,能通过司法程序在诉讼中得以保障。这就要求:
首先,这么一个关于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办法不应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这些省级政府的下属部门来制定,因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是“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而这些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规章都算不上,效力比较低。因而,我们建议,这种收费公示的规定应当由地方人大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来制定。
其次,在关于收费公示的地方法规还应当规定,有关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如果不对收费进行公示,被要求缴费的公民可以就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讼。
关键词:法治行政收费依法行政
引言
行政收费并非法律术语,而是一个法学理论术语。目前通说认为:行政收费是国家机关向特定对象实施特定管理,提供特定服务强制收取相应对价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①。因此行政收费也可称为政府收费,在我国,与行政收费相关且已被立法确认的概念是行政性及事业性收费。1982年辽宁省物价局首先使用了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概念,并为198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所确认。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8)价涉字278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②无论怎样定义行政收费,事实上都是对管理相对人财产的一种直接处分和变相剥夺,对相对人来说并不亚于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随着行政处罚法的出台,至少已经在法律上得到了规制,行政收费却至今还没有相应的比较高层次的法律出台,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行政收费的泛滥,不仅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作为一个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的国家,法治政府的建设是当务之急,尤其是在加入WTO后,WTO对我国政府行为的影响是空前的,法治政府、阳光政府的理念在更新我们的原有的观念,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政府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受到法律的规制,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本文试图从法治的视角解读行政收费存在的问题,进而为行政收费找出一条法治路径。
一、行政收费的法治资源匮乏
现代法治国家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依法行政,英国法学家威德说过: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对行政权的控制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内容和价值取向。行政收费作为一项与相对人财产权利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自然应当奉行行政法治的原则,而当我们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不同的行政收费行为加以解剖时,我们会惊奇的发现法治资源的匮乏。主要表现在:
第一,行政收费的依据混乱。行政收费其实质是对相对人的财产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从这一结果来看,它与行政处罚并无多大区别,但法律对行政处罚有着严格的规范,而行政收费在我国的行政法规至今还没有针对性的规范,更不用说是法律了。在国外大多数国家,对政府收费大都实行法律保留,有最高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我国在1985年《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条例的决定》中把大量本应由立法机关的权限授权给行政机关,至今这个授权决定也没有被宣布废止。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初是不得以而为之,那么现在这种解释就不免显得苍白。这种做法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行政收费的混乱,只要有管理权的主体都自己制定规范性的收费文件,甚至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红头文件都在作为收费的依据,这种实体规范的的多主体低层次造成了各地区各部门往往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争相给自己设定收费权及项目和标准,使有关行政收费的规章和非规范性文件泛滥。对这种现象美国行政法学者施瓦茨在《行政法》一书中说“如果在控权法中没有规定任何标准制约委任之权,行政机关则等于拿到了一张空白支票,它可以在授权领域里任意制定法律,这样,主要立法者成为行政机关,而不是国会。”③授权行政机关确定行政收费的权力,这实质上就是政府机关自我赋权,而所收之费,也就是政府凭借权力向相对人实施的掠夺。严重违背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第二,行政收费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行政程序在法治行政建设中的基础作用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学习和研究行政法的人恐怕没有人会怀疑行政程序这些实现行政法目的过程中的重要性。正当程序是现代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没有正当的程序,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行政管理者也难以在管理过程中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我国由于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程序法的建设始终跟不上法治建设的需要,这种现象在行政收费当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与行政处罚和税收相比,行政收费的随意性相对较大,所依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大都比较粗糙,存在许多程序瑕疵:
1.行政收费的设定缺乏民主性
从法理上讲,立法应当充分吸纳和体现民意,而不能单方面决定,尤其是为公民设定义务的立法过程中,公众相对人的参与应成为一项原则,也是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志。我国《立法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政会等多种形式。”在立法上为公众参与行政收费设定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就现实而言,由于没有与之配套的制度设计公众的意见很难进入决策者的视线。行政主体在设定行政收费时,往往很少征求相对方(行政收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虽说现在听政似乎也很流行,但听政在某些人眼中无非是聋子的耳朵,一种摆设而已。比如一些价格听政会,你根本就不用猜,结果肯定是价格上调,价格听成了价格上涨的代名词。个中原因很多,但听政程序不完善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民主化只是流于形式,公众参与制度等于形同虚设,这种情况任其发展,将会严重影响到我国公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公民自觉守法,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程序中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不会尊重法律。”④2.有关行政收费的规定不透明
收费的法律依据不公开、不透明,很多的收费权所依据的是行政机关内部文件和规定,有的甚至是已经被废止的内部规定仍在作为收费依据使用。在很多情况下缴费的人根本不清楚哪些该交,哪些不该交,更搞不清楚他们缴纳的这些费用有多少是真正交给了国家,有多少是真正用在了所谓的交费项目上。面对名目繁多的行政收费,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往往无从知晓,不知道哪些是属于合理收费,哪些属于违法收费。行政收费项目的废止或收费标准的变更也缺乏公开性。从上个世纪中期开始,信息公开逐渐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个基本要求,美国于1966年和1976年分别制定的《情报自由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前者规定除几种特殊情况外,政府文件必须公开;后者则对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会议公开作了具体规定。公开原则是政府活动公开化的体现,是公民参政权的延伸,如果行政主体以并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文件规定为依据征收费用,显然违反了政府公开原则,也是与WTO规则相悖的。
3.行政收费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行政收费是公权力的行使,必须要受到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才能防止被异化。在对行政收费的监督制约方面,至少还存在这么两个问题,一是对执行收费的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监督,也有利于防止执法腐败。我认为一套规范、完整的行政收费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要点:①表明身份,说明收费理由,出示收费许可证;②实行“定、收”分离制度,通过指定的金融机构来统一收取行政收费以减少腐败贪污现象;③相对人填写收费登记卡;④收费主体填写统一、法定的收费收据;⑤收费主体告知相对人不服该收费的救济途径。二是收费的使用缺少监督,支出极为混乱。由于征收的资金没有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使得部分资金游离于预算外,坐收坐支。有的把行政性收费变成了脱离预算监督脱离审计监督的第二财政,致使大部分资金留在机关的“小金库”里,收入不入帐,支出不记帐,几乎成为行政机关自由支配的“私有财产”。而且收费监控、监督机制不健全也是导致收费混乱的原因之一。现有的监督体制下,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混淆,导致监督作用难以发挥。按照控制论要求,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应当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否则,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审查自己,必然导致监督力度大打折扣。
二、行政收费的法治进路
行政收费作为交换公共部门所提供的特别商品和服务而进行的支付,其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实际上,收费已经成为各级政府不可缺少的一种收入形式,但我们也必须把它归置在法治的框架内,针对当前行政收费所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符合现代法治观念的行政收费制度,我个人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明确和严格行政收费的设定主体。今后应当明确主要行政收费必须由法律和法规来规定,规章和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收费,从而彻底改变行政收费主要由行政机关设定的状况,从源头上遏止行政机关随意收费,超标收费,借收费创收的可能性。至于规章是否享有创设行政收费的权力,笔者认为即使给予规章创设行政收费的权力,也应将其严格限定在创设一定数额的行政收费之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则坚决不允许其创设行政收费;在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下位法的细化规定不可超过上位法关于收费的条件、种类、幅度的规定。
第二,早日制定统一的《行政收费法》。正如一些专家所指出的:“目前法律对收费的规范处于严重缺失状态,不但修改相关法律极为迫切,制定一部收费基本法更是刻不容缓。”⑤笔者认为如果目前尚感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收费法典的时机和条件不成熟的话,也可以考虑采取制定“行政收费法通则”的过度办法。“通则”中规定行政收费的原则和行政收费的一般条件以及运用的范围,借此统一各类行政收费的立法、设定活动,以及为司法机关和行政准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提供依据和标准。待实践中积累了充足的经验时,再将“通则”上升为法律。
第三,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以往对行政收费采取的内部监督实施的办法经时间证明具有很大的缺陷,基本上不能使行政主体乱收费得到有效的控制,为此,必须在严格内部监督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行政收费的外部监督机制。在此方面,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即不管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只要违反体现正当程序或自然正义要求的行政程序,即可导致整个行为无效,当事人就可拒交费用,从而在事前就起到了一个监管作用;除此之外,我们还必须完善行政收费的救济制度,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给予相对人充分的救济,尤其是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收费进行司法审查,审查行政收费是否有法定依据,审查行政收费是否越权、是否、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使收费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取得国家赔偿,从而是相对人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
注释
①应松年.行政法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
②崔红.我国行政收费的法律特征及分类[J].经济法,2004(12).
③[德]施瓦茨.行政法[M].上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我国的学分制改革几经起伏,目前正处于第四次全国性改革的阶段。虽然多数院校尚没有能力实施完全的学分制,只是实行“改良的学年制”或“折衷的学分制”,如:弹性学年制、有选修课的学年制、学年学分制等等,但是学分制已深入人心,并代表了新世纪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学分制具有积极的主体认定功能和充分的自主选择功能,尊重学生“自我选择、自我管理和自我计划”的主体地位,受教育者的主体意识和主动性得到了极大提高。学分制采用了更细化的教育服务计量单位——“学分”,适应了社会和个人对教育服务多元化、个性化、多变性、开放性的要求,极大地激活了高等学校办学模式和管理制度的僵化局面。
教育部已经把制定《高等学校生均培养成本计算与核定办法(试行)》的计划写入《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安排意见》。这明确地透露出以下信息:1.学费标准必须建立在可靠的成本核算基础之上。2.成本核算应该成为国家、社会和学生对高等学校教育收支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3.学费应该体现差异性。学分制收费改革也必须遵循上述原则,本文试图沿着学分价格及其定价机制内生化进程,探讨学分成本与学分定价的内在关系。
一、学分成本的主要内容
学分成本是指以“学分”为基本单元核算和归集的高等学校教育服务成本。其基本内涵、核算范围与教育成本、生均成本都不尽相同。
(一)学分成本的基本涵义和主要内容
我们认为,学分成本核算必须注意几个基本前提。第一,只考虑高等学校为提供教育服务而发生的资源耗用。也就是说,只有以高等学校名义发生的、进入高等教育服务过程的支出,才纳入学分成本核算的范围。国家、社会和个人的高等教育成本只考虑纳入了高等学校部门预算管理的部分投入。第二,学分成本按课程归集、按学分核算。按课程归集的成本除以该课程的学分数就是该课程的学分成本。各课程的学分成本因专业、学科、课程性质、师资水平差异而不同。它比高等教育生均培养成本的核算对象更直接、更具体。第三,学分成本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实际培养成本,其成本属性具有多元性。
(二)高等学校办学成本种类多样、性质复杂、共同成本庞大,核算非常困难。在学分成本核算和归集过程中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教育服务成本与非教育服务成本
教育服务成本不能以高等学校的总收入或总支出为依据,因为高等学校的总支出和总收入并非都与教育服务有关;另外,高等学校总收入或总支出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但教育服务成本核算应该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要核算基础,适当考虑其他计量基础;教育服务成本项目可以划定为教学费用、行政管理费用、学生资助费用、公共辅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六大类;后勤服务、学生保险等学生自愿性消费的费用不属于教育服务成本,但学校为之补贴的部分或者学校参与并耗用的部分应该列入;学校闲置资源、未用资源、不可用却仍然挂账的资源不属于教育服务成本,但如果在可预见的将来要使用或已经列入资源使用规划的部分,可以以合理的方式和金额列入。
2.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
教育服务成本按照是否可以直接归集到核算对象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学分成本按具体课程归集,直接归属到该课程的成本内容有限,大量的教育服务共同成本必须按一定原则进行分摊。学分直接成本主要包括主讲教师的课时费、教室(含实验室)占用费、教学设备占用和专用材料耗用费、教学水电费、学生实习实验费等。如果上述成本不能直接归属到该课程,可以划入学分间接成本。在学分间接成本的归集方面,可以根据相关性原则和最紧密联系原则,按课程的管理层级分课程、专业、教研室、学科、学院和学校等层次,层层分解、逐步归集。主要按课程的学分数进行分配。
3.可控成本与不可控成本
教育服务成本以具体的责任单位(部门、单位或个人)为对象层层归集,如上述的课程组、项目组、专业组、教研室、学科组、学院和学校。在教育服务提供期间,该特定责任中心能够直接控制其发生的成本,为可控成本,反之为不可控成本。对于学分成本核算,我们认为应该以可控成本为主要核算内容。凡本责任中心的不可控成本,一律放到能控制其发生的更高层级责任中心统一分配;凡本时期的不可控成本,一律延伸到能控制其发生的有效期间(如五年计划、十年规划和远景目标)考虑。对于在学校层级和可以预见的将来仍属于不可控制的成本,一律不纳入学分成本核算范围。
4.实际培养成本与目标培养成本
高等学校教育服务的提供与学分收费具有时间差异性,也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定价和市场交换。通常情况下,往往是产品的生产和成本核算在前,产品的定价和销售在后;学分收费则是标准制定在前,教育服务提供和成本核算在后。(1)学分收费标准不可能完全按照过去发生的培养成本确定未来的实际支出,必须考虑和预计教育服务目标培养的成本因素。(2)从更长远的角度看,五年计划、十年规划、远景目标等学校的资源配置和事业发展规划都可能影响学费收费标准的制定,至少应该影响到规划期在校生的学费标准。这也必然要求学校采用合理的方法处理实际培养成本和目标培养成本的关系。另外,学校也存在“研发费用是否资本化”的问题。学校的科研支出、师资培训支出、人才引进支出、为提升学校名誉而发生的宣传费用等相关支出,如果没有形成固定资产,往往一次性计入学生的实际培养成本。这会提高当前成本费用而降低未来的成本费用。
采用加权移动平均法综合考虑不同时期培养成本(包括实际培养成本和目标培养成本),来制定学分收费标准是比较可行的,不同时期的权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用。
二、学分成本核算模式
学分成本核算有多种模式,以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水平与偏好来确定。
(一)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全面采用企业产品的成本核算和定价模式
政府财政拨款占学校总收入的比例较低(比如民办公助类型高等学校、财政拨款低于30%的地方院校)、规模较小且实行集中财务管理、其财务管理水平相对较高的学校可以尝试这种模式。
(二)双轨运行,分别核算
即:学校的收支在会计核算科室遵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满足上级教育、财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要求;但财务管理科室对会计科室提供的学校收支基本信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数据,并指导和协助院系开展教育服务成本核算工作。在主要依赖政府拨款、规模较大且业务活动多样化、实行校院(系)两级财务管理模式、财务管理水平一般但拥有一批熟悉管理会计的财务人员的情况下,可以尝试这种模式。
(三)多类别多层级成本核算,广泛运用管理会计技术和手段
即:学校层级遵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学院层级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在学科组、专业组及项目组层级则按责任中心核算其责任成本。在学分成本核算上从最底层级开始,逐层汇总。每层级主要核算其可控成本中的直接成本,可控成本中的间接成本一般由上一层级组织分配,不可控成本逐级上移至可控层级组织核算。在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资源配置机制完善、财务管理水平很高的情况下,可以尝试这种模式。
三、学分制收费与学分价格
学分制改革当然会要求学分制收费制度的变革。在“改良的学年制”下,学分制收费只是学年制收费的简单换算,学分价格是外生的。即国家规定的学年制收费标准实质上机械地固定了学分价格,其定价机制依然是学年制学费定价机制。这主要是在学分制试行的初期阶段,学分制收费制度的创新往往被忽视,而仅仅作为适应当期学分制改革的权宜之策。
随着学分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想充分挖掘和发挥学分制的质量监控、效能刺激等方面的边际功能,推进高等学校的整体建设和长远发展,高等学校必须在建立和完善学分成本核算体系的基础上,把学分收费与学分成本紧密联结。国家应该在坚持高等教育收费宏观控制的同时,重视并尊重高等学校和学生的学分定价自,促进学分定价机制的内生化。即:在核定不同学校、专业、年级、层次教育服务产品的服务成本的基础上,结合教育服务供给和需求特点进行差别定价。这种学分价格是内生于教育服务过程的,其定价机制也充分体现了教育服务提供方和需求方的权利和义务。
学分价格有三种基本模型。
(一)学年制学分定价模型
在学分制改革初期,可以采用学年制学费换算模式。学年制学费实际上已经在学科大类上体现了差别定价,如文史类、理工类、艺体类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另外,同一学科大类不同专业因为学分数的不同,单位学分的价格在实质上也有差异。同一专业不同课程、同一课程不同级别(如初级、中级、高级)虽然在单位学分价格上相同,但具体课程也从赋予学分多少的角度,在总学分价格上体现出了差异性。
学年制学分定价模型的基本原理是:1.根据国家收费政策的规定,在不同地区、不同学科大类上体现教育服务成本的差别,即高成本高收费的成本补偿原则。2.在相同学科大类里的专业差异、课程差异、师资差异可以通过学分数的调整来间接体现。可以在不突破总标准的前提下,通过课程门数和毕业所需的基本学分数的调整来调整单位学分价格。也可以在不改变单位学分价格的情况下,赋予重要课程、品牌和优质课程更多的学分数来提高该课程的价格。
(二)生均成本定价模型
在广泛开展生均成本计算与核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生均成本制定学年收费标准,并适用学年制学分定价模型。也可以将生均成本换算成学分成本,从而适用学分成本定价模型。生均成本与学分成本的转换方法是:对生均成本项目逐项、逐层分解为学校共同成本、学院可控成本、学科及专业所属成本、课程负担成本,再根据相关性原则按课程归集和汇总。该课程学分成本=该课程总成本/该课程学分数。
(三)学分成本定价模型
1.以学分成本为基本依据确定学分价格
学校不允许学院突破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原则上各专业基本收费标准遵照国家规定。学校可以授权院系自主决定该专业内不同课程、不同教师、不同档次教育服务的学分价格,包括学分单价和学分总价。在毕业所需的基本学分之外的教育服务产品,学校和院系完全参照企业的定价机制确定学分价格。学分价格=学分成本×课程综合权重。
课程综合权重由课程、教师、管理水平、学生评价和偏好、学生负担能力和学校发展等因素进行加权计算。在权重选择中,要符合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受益原则要求凡是学生直接受益多的课程,权重则高;凡是外部性大的课程,或学生受益比例相对较小的课程,权重则低。负担能力原则要求凡是绝对成本大,部分学生难以承担其成本的课程,权重则低;凡是成本不高、学生自愿选择的课程,权重则高。
遇到高成本低产出课程时,要深入分析其原因。如果是成本控制不严,只能根据学生需求调整权重,原则上不得高于同类课程;如果是资深教授讲授的水平高、专业性强、受众少的课程,可以考虑该课程的外部性和学生负担能力,调低权重;如果是冷门课程,且对学校发展无显著影响,可以考虑不调低权重,利用学生的选择淘汰该课程。
2.做好各项配套改革
关键词:银行收费;作业成本法;香港经验
一、香港银行业收费的背景因素
一般认为,香港银行业收费的普遍做法开始于汇丰银行。2001年7月,汇丰银行开始对存款结余低于5000港元的储蓄户口每月收取40港元的服务费。随后,各间银行积极跟进,收费项目和收费数额不断增加。
银行业收费与这一阶段的行业转型密切相关。随着传统的利差收入模式日渐式微,香港银行业开始向经营产品和服务的“金融超市”转变,产品创新日益活跃,中间业务收入比例不断扩大。其中,利率协议安排的取消、现代科技的运用及作业成本法的引入构成了三个背景因素。
(一)利率协议安排的取消。2001年7月,香港银行同业公会(HKBA)宣布取消最后阶段的利率管理措施,即不再对储蓄账户利率上限及支票账户计息进行限制。利率协议安排的撤销意味着所有利率均可跟随市场竞争进行调整,利差收入可靠性下降,银行需要更多地以产品和服务创造利润来源。为此,HKBA在宣布取消利率协议安排的同时,也明确表示将来不排除收取银行服务费的可能。
(二)现代科技的运用。现代科技的广泛运用扩大了银行产品创新的空间,也拓宽了银行的服务渠道,网上银行、自动服务终端、虚拟银行等不断提供着传统柜台服务以外的新选择。同时,现代科技手段大量取代重复性的人工操作工序,并表现出强大的成本优势。据汇丰银行的内部测算,每笔柜台交易的平均成本约为30港元,而自助交易的成本仅0.5港元。面对巨大的成本差异,银行业有着强烈的动机进行资源的重新分配,通过服务收费形成的价格杠杆将昂贵的人工服务向高端客户配置,并鼓励一般公众使用自助服务,于是服务收费就成为必然趋势。
(三)作业成本法的引入。作业成本法(activity-basedcosting,简称ABC法)是20世纪90年代国际银行业新兴的成本管理方法。与传统的完全成本法传统上,银行业普遍采用的是“完全成本法”(fullcosting)的核算方式,即以统一的资金数量为基础分配全部经营成本,并不追究每一项成本发生的动因。不同,ABC法以基本作业为基础,以成本动因为依据,按照“成本对象消耗作业、作业消耗资源”的思想,分配和归集产品或账户实际消耗的成本,以此改善成本分配的准确性,并提高客户盈利能力分析的有效性。ABC法的分析结果为银行业收费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数据支持,通过合理厘定收费价格,银行不仅能有效地进行成本补偿,更能避免盈利客户流失,从而保证其利润目标的实现。
二、实施情况、社会反响与监管态度
近期,香港消委会对本地23间银行服务收费进行了抽样调查,并比较5年前的同类调查结果,指出五年间“享受银行服务正在变得越来越昂贵”。
调查表明,实施不动户口服务收费的银行数由2001年的74%增至91%,部分银行收费额更增加了一倍;收取低结余户口服务费的银行数由2间增至18间,收费额在10-200元间不等;目前91%的银行设定了最低开户金额,其中5间最低开户额高达1000—3000元;有18间银行实行低结余扣减利率政策,扣减幅度介于0.005—0.31%,更有12间银行对个别小额存户实行零息政策;亦有4间银行向支票存户征缴低结余服务费,其最低结余要求在1000—5000元间不等,每月收费介于10—50元之间。
消委会的调查还表明,在收费日增的同时,银行分行数5年间至少削减了254间。其中,汇丰银行削减力度最大,达到40%;星展银行、东亚银行、中银香港的削减比例也在25—40%之间。但同时,银行也在增加其他服务渠道,例如网上理财服务。统计表明,香港个人网上理财账户数持续增长,2005年末达到330万户,是2001年的三倍。
银行业收费问题在香港也引起了诸多争论。银行收费项目的增加、收费额的提高、服务网点的减少不断受到公众的普遍关注与质疑,甚至曾引发小规模的示威抗议活动。有媒体引用前述消委会报告时,尖锐地称“银行巧立名目收费……向低结余户开刀……对草根长者影响甚大”源自《东方日报》:“银行被指巧立名目收费”(2006-6-16)。消委会作为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代表也呼吁银行应特别顾及长者、基层市民及伤残人士等弱势群体,在调整业务策略的同时为社会不同阶层需求维持方便及良好的服务。
作为银行监管当局的香港金管局没有就银行服务收费的争论积极回应,只指出,银行有不同的业务策略,金管局无权干预,但希望银行严格遵守《银行营运守则》,确保收费的透明度,并同意银行在考虑征收新费用时要关注收费对社会各阶层的可能影响。
三、银行的因应举措——以汇丰为例
面对收费可能引起的公众质疑与责难,汇丰银行在推行收费政策时,采取了许多配套措施,尽可能减少公众的负面反应,维护银行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1.增加透明度。一是提前告知有关收费政策的调整,并预留充分时间(1—3个月不等)给客户进行账户的维护与调整;二是详细披露收费信息,与内地银行张贴“店堂告示”的一般做法不同,汇丰向所有客户寄送了关于收费的通知函件,并随附“汇丰服务选择锦囊”,详列各种账户的资料、利率及服务收费,以利于客户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选择和应对。
2.优待弱势群体。例如,汇丰对所有65岁或以上的长者及每月领取政府伤残津贴的人士豁免低结余储蓄账户(5000港元以下)服务月费(2001年为40港元,后增至50港元)。
3.鼓励业务集中。一是实行分层利率架框,引导客户整合储蓄账户、提高账户结余,以享受更高的利率优惠。二是将“运筹”理财账户结余额由港币2万元降至1万。该账户是集储蓄、往来、定期、投资及信贷于一身的综合性账户,账户结余门槛的降低能鼓励更多的客户将在其他机构的存贷及投资转至汇丰,增加与汇丰的业务机会,从而减少“散户”的分散程度,提高客户关系维护效率。
4.推广自助服务。为真正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汇丰在收缩分行网点的同时,对推广自助服务可谓不遗余力。一是削减自助服务收费,取消了ATM卡年费,并免费提供自助电话理财服务;二是推出“储蓄易”账户,该储蓄账户免收一切服务费,但仅能进行自助操作;三是积极帮助公众接受自助服务,包括派专人在自助机具前教授使用柜员机卡、向头三次使用自助服务的客户馈赠小礼品、在排队等候柜台服务的人群中即时办理柜员机卡,甚至在自助机具屏幕上提供放大30%的显示功能、延长交易步骤等待时间等,以方便老年客户操作。
四、比较与启示
关键词供热单位面积耗热量热计量收费修正系数
1前言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指出:"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以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部分)》JGJ26-95(以下简称节能标准)规定:在各地1980~1981年住宅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的节能目标。而在现今购房的房价中只考虑楼层的高低、阳光、潮湿等因素的差别对居住条件的影响,并没有考虑在同一建筑中各住房的单位面积耗热量存在差异而引起的住房在今后居住年限内支付的热费的差异。具体的说,由于山墙、顶、地面等公共建筑部分的耗热量客观存在而使具有山墙、顶、地面的房间的耗热量要比没有公共建筑部分的房间耗热量大,而这部分耗热量理应由建筑物内所有用户共同承担。
2计费修正的分析
各住房的实际耗热量包括太阳辐射和温差作用下通过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和冷风渗透耗热量。传热耗热量可根据节能标准计算。冷风渗透耗热量在节能标准中是对整栋楼的耗热量的估算,至今仍没有较成熟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各户的冷风渗透耗热量,且住户冷风渗透量大,室内得到的新鲜空气也多。所以,这里只讨论对传热耗热量的修正。
基于公共耗热量共担原则,每个住户的供热费用可表示成以下公式:
(1)
式中:hi----某住户的采暖费,元/a;
c----热价,元/kWh;
----该栋建筑的单位面积平均耗热量,kWh/m2;
si----某住户建筑面积m2。
其中(2)
在式(1)等号右边乘以,将其变型为:
(3)
式中:ωi----某住户单位面积耗热量,kWh/m2;
qi----某住户实际耗热量,即si*ωi,kWh;
βi----某住户传热耗热量修正系数,即。
这样,可根据节能标准计算出某栋建筑平均单位面积耗热量及各个住户的单位面积耗热量从而确定各住户耗热量修正系数,带入公式(3)既可得到各个住房应交的供热费用。
而城市供热是由热源、热网、热用户(室内采暖系统)组成的庞大、封闭、复杂的循环系统,无论用户是否用热或用热量多少,都要进行维修和管理。供热系统建设、维修、管理而投入的资金以用户热费中固定费用来收取。供热系统向用户供热,还要消耗一定量的燃料、电力、水和劳动力,供热部门为此投入资金以变动费用的形式向用户收取。这样,用户热费分为两部分:固定比例费用和变动比例费用。固定比例越大对供热企业保证运营有利,变动比例越大对用户节能有利。根据国外经验,固定比例一般取30%~50%,变动比例一般取70%~50%。那么,供热收费的计算公式可表示为:
(4)
将公式(4)变型为:(5)
即(6)
式中:H----该栋楼总的采暖费,元/a;
----某住房按平均单位面积耗热量计算出的耗热量,kWh;
n----固定费用比例百分数,%。
从式(6)可看出:固定比例费用是某栋建筑n%的总供热费用按住户面积分摊得出的部分,而这部分费用不存在由于房间楼层、位置不同而引起的单位面积耗热量差异的影响。变动比例费用则是某栋建筑1-n%的总供热费用按住户实际耗热量分摊而得出。显然,处于不利位置的住户与处于有利位置的住户保持相同室内温度时,单位面积耗热量存在较大差异,而这一差异是建筑本身的特点造成的。
与(3)式相比,固定比例费用部分是已修正了的住户实际耗热量,也就是说,固定比例费用的收取宏观而言是供热系统建设、维修、管理投入资金的回收,而对收费系统客观的充当了住房实际供热费的修正。但它仅是部分修正。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修正与否又如何取值?下面举个例子进行说明:
3.2根据节能标准,计算得出各住房的传热耗热量及单位面积耗热量。并带入公式(2)可算出整栋楼房平均单位面积耗热量。
3.3由βi的定义,计算各住户的修正系数。
当n=50%时,在不修正的前提下,根据公式(6)可得出各住户热费分两部分收取后实际计算的耗热量。将以上所得数据填入供热计量收费修正系数,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各个房间因所处建筑物位置的不同修正系数不同。有的房间修正系数接近1(如102、201~501),当用户热费分为两部分时,这类房间不需要再进行修正。有的房间修正系数并不接近1(如101、202~502、601、601),即使用户热费分固定热费和变动热费两部分,它与修正后的值仍会有一定的差距。然而,由于供热费用本身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现在,仍处于初级阶段,为便于实际操作可简化处理,统一不予修正。但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4结论
(1)由于供热计费分为固定比例费用和变动比例费用两部分,n%的耗热量所交的费用相当于对实际耗热量按面积平均分析在各住户中。
(2)进行修正时,由于n的存在,房间耗热量大的住户比表计热量少计算了热量,而房间耗热量小的住房比表计热量多计算了热量,并趋于平均。
(3)在计量收费初级阶段,由于建筑物结构多样化,认识上也有很大的分歧,修正总是变得更加复杂,可以暂用固定热费部分来弥补并在特殊情况进采取减免等其他措施。
参考文献
1陆耀庆,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4
2杨善勤,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手册,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1995
4吴继承,采暖耗热量分户计量对房价影响的分析,《哈尔滨建筑大学学报》,2000
【关键词】经营性公路融资程序特点常见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投资经营性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体的法人,具有相关项目投资经验,满足该项目管理、建设和运营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才的储备,并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等。
一、BOT融资方式的特点
目前,经营性公路项目采取的融资方式主要有BOT方式。BOT即英文Build(建设)、Operate(经营)和Transfer(移交)三个单词的缩写,代表着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的概念。在近十多年的发展,BOT方式作为经营性公路建设的投资模式已被广泛应用。其合作方式是通常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其所属机构与项目公司签署协议,把项目建设及经营的特许权授予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项目经营特许期内,利用项目收益偿还投资及运营支出,并获得利润。特许期满后,项目移交给政府或其下属机构。其主要优点有:1.扩大资金来源,政府能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利用外部资金建设一些基础设施项目。
2.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增加国有企业人员对外交往的经验及提高管理水平。
二、以BOT融资方式建设公路项目的基本程序
1.项目主办方先期与政府机构签订投资框架协议,然后依法注册一家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与政府机构签订特许协议。其特许权为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独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有效。该项权力包括:
(1)投资、融资、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的权利,
(2)运营、管理项目的权利,
(3)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4)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经营权,
(5)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广告经营权等。
政府所授予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是专属于项目公司的。政府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特许经营期间将不再被授予其他的人。
2.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建设。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运营管理方案,可以自行组织力量完成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或委托由当地政府组建的机构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也可委托有相应资信、技术力量、经验的专业中介单位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按国家规定,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运营养护期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同时,项目公司应接受政府对本项目的融资、招标投标活动、建设施工和运营管理各方面的监督、检查及审计。
3.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在交工日期之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并向政府提交一份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经政府批准后,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并依据政府批准的运营养护手册、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项目一直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国家重要战略物资、设备运输及军事行动、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对项目的使用,保证安全畅通,并无条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项目公司可自主进行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也可报请政府批准后选择合格的公路养护队伍或其它专业公司进行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服从项目所在地联网收费统一的收费模式、收费系统技术标准、收费业务流程和联网收费管理规章,并承担项目路网收费设施、监控系统和通信系统设施的新改建费用。在项目运营期间保证项目上的各种工程及设施等均处于良好的技术和安全状态,达到投资人承诺的服务水平目标,从而保证项目具有快速、畅通、安全、舒适、经济的使用功能。
4.项目的移交。在特许经营期满6个月前,政府与项目公司联合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经检测,服务水平应达到投资人的承诺并且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项目公司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在特许经营期满3个月前,项目公司应负责解除和清偿本项目中的任何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请求权(政府同意保留的除外),做好向政府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政府不承担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及收费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以及应向任何第三方负有的责任。项目公司向政府无偿移交和转让的内容包括:
(1)项目及其附属设施;
(2)与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有关的文件、手册和记录;
(3)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未到期的担保、保证和保险的受益;
(4)与项目运营和养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和知识产权;
(5)所有与项目及其资产有关的项目公司的其它权力和利益。
关键词:供暖分户计量计量收费收缴模式
1.引言
在供热行业推广和应用“分户计量、分室调温”技术,可以促使用户按需合理用热,节约能源,并按实际用热量缴纳热费,避免了吃“大锅饭”现象和由此引起的矛盾,也为热费的收缴管理带来了方便。但是热费的收缴并不能简单地按热表读数乘以热价计算,还要考虑户间传热、公摊热量等因素影响,以建立公平合理的收费机制。本文提出一种考虑上述因素的热费收缴模式,供参考。
2.户间传热
住宅供暖分户计量收费的基础是各户用热量的准确计量,采用适宜计量的供暖系统和足够精度的热表,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但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可归结为以下三种情况:
2.1标准用户
标准用户是指在供暖期实际用热天数d≥d0(当地供暖天数)的用户,实际用热量q1i可用各户热表上的读数q1i′表示,q1i′为热费收缴的主要依据。
2.2不供暖用户
不供暖用户是指在供暖期不居住也不用热,实际用热天数d=0的用户,因热表相对读数q1i′=0,不能按“表”计量收费.此时应计算由相邻各户传入的热量(即户间传热)[1],作为收缴热费的依据。
对户间传热,考虑其传热特性,按稳定传热方式只计算围护结构基本耗热量,文献[2]给出了按不供暖用户(房间)室内空气温度tb或按温差修正系数α计算得热量的方法,但使用上不够方便。
实际上,标准用户和不供暖用户,若结构、面积、楼层和朝向均相同即边界条件相同,二者差异仅在于tn或Δt即(tn-tw)的不同。设不供暖用户室内空气温度为tb,当传热边界条件相同时,若室温相等认为供暖效果相同,则可把不供暖用户的用热量表示为同类型标准用户用热量的函数,即
q1i=ξq1i′(1)
式中q1i——不供暖用户的计算热量;
q1i′——同类型标准用户的热表读数;
ξ——热效系数,表示供暖效果与同类型标准用户的接近程度,0≤ξ≤1。
由围护结构基本耗热量计算公式可导出
ξ=Δt/Δt0=(tb-tw)/(tn-tw)(2)
经实测确定Tb后,用(1)、(2)式可算出不供暖用户由邻户传入的热量。表1为根据tn=18℃,tw=-5℃和不同tb计算的ξ值
表1热效系数表tb181614121086420-5
ΔT(℃)232119171513119750
ξ10.910.830.740.650.570.480.39.0300.220
2.3部分供暖用户
部分供暖用户是指在供暖期某些天不居住、不用热的用户。实际用热天数0<d<90%d0,热表读数q1i′≠0,介于以上两种情况之间。用热量既要计入热表读数,又要计算邻室传入的热量,可表示为
①长安大学环境工程学院。邮编:710061FEL:029-2377329
q1i=q1i′+ξ(q1i′-q1i″)(3)
式中q1i′为第i个部分供暖用户的热表读数,q1i″为同类型标准用户的热表读数,ξ(q1i′-q1i″)为扣除q1i′后应计算的由邻室传入的热量。
2.4用热量一般公式
以上三种情况,无论用热天数多少及热表读数大小,均可用(3)式表示用热量,即q1i=q1i′+ξ(q1i′-q1i″)(3)
式中q1i′——本户热表读数,GJ;
q1i″——同类型标准用户的热表读数,GJ,当各户q1i″不同时取平均值。
ξ——热效系数。
由上式知,对标准用户,若(q1i′-q1i″)≈0,则可忽略式中第二项(当该值较大时不得忽略),q1i=q1i′;对不供暖用户,q1i′=0,q1i=ξq1i″;对部分供暖用户,q1i′及ξ(q1i′-q1i″)均不为0,q1i=q1i′+ξ(q1i′-q1i″)。
3.热量分配
3.1邻室传热量
某一用户从邻室获得的热量是由相邻各用户共同负担的,并计在了邻户的热表读数之中,显然,这部分热费不应当由“供热方”负担,而应由“受热方”支付。根据图1分析,几种典型用户向其它用户的传热情况见表2。
注:(1)+表示得热,-表示失热;(2)右户与左户对称
因此各类用户凡是有向邻户传热的,均应从q1i′中扣除所占份额,例如n分之一q1i′或ξ(q1i′-q1i″)。考虑到热流方向,传热面积和围护结构的不同,进行必要修正后,向不供暖用户传热应扣减:
(q1i)A=(mKAεkξq1i″/n)A(4)
向部分用户传热应扣减(q1i)B=[mKAεkξ(q1i′-q1i″)/n]B(5)
式中(q1i)A、(q1i)B——第i户应扣减的向不供暖用户和向部分供暖用户的传热量;
m、n——分别为第i户的得热户数及共同向某一用户传热的户数;
KA——传热面积修正系数,与各向传热面积有关,KA=Fi/Fp(Fi、Fp分别为第i户临室的传热面积和各户总传热面积的平均值);
εk——传热修正系数,与各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值有关,εk=Ki/Kp(Ki、Kp分别为第i户通过围护结构向邻室的传热系数和各户传热的平均值)。
综合式(3),(4)和式(5),有
q1i=q1i′+ξ(q1i′-q1i″)-[(q1i)A+(q1i)B](6)
显然,不供暖用户和部分供暖用户通常是由邻户得热的,一般不扣减后两项。式(6)即为计算各户用热量的一般公式。
3.2公摊热量
一般地,建筑物总表热量大于各分表热量的代数和,这是因为实际存在着公用面积的耗热量及管道散热损失,设其值为Q2,Q2应由楼内全体住户负担并按建筑分摊,即Q2=∑q2i=∑(Q2/A)Ai(7)
令qA=Q2/A,qA为面积公摊指标(GJ/m2),则
Q2=∑q2i=qA·Ai(8)
式中A、Ai分别为总建筑面积和各户建筑面积(m2)。
4.热费收缴模式
4.1各户应缴热费的热量
qi=q1i+q2i=q1i′+ξ(q1i′-q1i″)-[(q1i)A+(q1i)B]+qAAi(9)
4.2各户应缴热费
Fi=qf·qi(10)
式中qf——热价(元/GJ)。其它符号意义同上。
4.3总热费
由热平衡总表热量=∑分表热量+∑分摊热量
即Q=Q1+Q2=∑q1i+∑q2i(11)
总热费Fi=qf·Q=∑Fi=∑qf·qi(12)
5.应用举例
西安市某四层住宅(见图2)共12户,建筑面积均为86m2,其中202为不供暖用户,301为部分供暖用户,其它为标准用户。已知总表热量为411GJ,各分户热表读数(见表3),经实测不供暖用户室内空气温度tB=5℃,西安地区热价20元/GJ,供暖期101天,求各户应缴热费和每m2每月热价。
各户供暖状态见表3,计算取KA和εK=1(过程略),结果见表4。从本例看,总热费=20×411=8220元,各户热费=8220/12=6851.17元,不供暖用户(202)应缴热费为平均热费的56.13%,占总热费的4.86%,小于平均百分数1/12=8.33%。部分供暖用户(301)应缴热费为平均热费的86.67%,占总热费的7.22%,略小于平均百分数(8.33%)。
6.结语
6.1标准用户的用热量以热表计量,非标准用户热表未计入的用热量按等效法计算。
6.2各户缴费的热量,应计入公摊热量并相应增减户间传热量。
6.3文中方法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完善和简化。
6.4本文未考虑朝向、楼层等对热计量的影响。
参考文献
据新华社电部分学术期刊“靠收取版面费牟利”以及“产业化”等问题,社会反响强烈。针对这些问题,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将对大量刊载学术论文的期刊进行监测评估,对不注重学术质量、刊载拼凑、剽窃学术文章的学术期刊予以严肃处理,采取措施整治学术期刊由其他单位和个人,对超越办刊宗旨及范围刊载学术论文的期刊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结合报刊出版质量评估体系对学术质量差、经营水平低、靠收取版面费生存的期刊予以停办。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加强学术期刊管理”座谈会上了解到,一些期刊刊载论文数量过多,最多的每期刊发200多篇,由于缺乏必要的审核和把关,论文质量难以保证,特别是少数期刊超越办刊宗旨及业务范围,所刊发论文几乎涵盖所有学术领域。这些期刊出版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学术质量、以收取版面费牟利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出版秩序,对期刊界和学术界负面影响巨大。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负责人指出,将进一步加强对学术期刊的管理,尽快建立学术期刊编辑准入制度、学术期刊编辑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学术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日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严重违规的《中国包装科技博览》等6种期刊予以停业整顿、警告等行政处罚,对《管理观察》等两种期刊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责令立即纠正违规行为。
关键词:出院人数灰色关联分析影响因素
灰色关联分析方法,是根据因素之间发展趋势的相似或相异程度,亦即“灰色关联度”,作为衡量因素间关联程度的一种方法。灰色系统理论提出了对各子系统进行灰色关联度分析的概念,意图透过一定的方法,去寻求系统中各因素之间的数值关系。因此,灰色关联度分析对于一个系统发展变化态势提供了量化的度量,非常适合动态历程分析。灰色系统理论是由武汉华中大学教授邓聚龙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提出的,该理论已广泛应用于众多领域,在医学领域也得到了逐步的应用。
出院人数是医院一项既反映医院医疗质量和管理水平、同时又能体现医院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的统计指标,它受到医疗市场竞争和医院内部管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本文应用灰色关联分析法,对出院人数产生影响的反映医疗质量和效率的部分指标进行关联分析,通过分析、评价,定量地反映出它们对出院人数的影响程度,为医院管理者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资料来源
本文资料来源于某院信息科2000~2007年医院工作年报。
2方法与步骤
2.1选取出院人数(X0)为参考数列;选取统计报表中具有代表性的指标作为比较数列病床周转率(X1)、病床使用率(X2)、平均住院日(X3)、平均开放床位数(X4)、治愈好转率(X5)、入出诊断符合率(X6)、医护人员数(X7)见表1。表12000~2007年出院人数及相关指标值
2.2原始数据初始化处理即将同一数列的所有数据均除以第一数据,其初始化计算公式为:
X′i=Xi(K)Xi(I)(i=0,1…7;k=1,2,…8)
初始化数据见表2。表2各指标初始化数据
2.3计算比较序列与参考序列的绝对差Δi(k)=|Xi′(K)-X0′(K)|
(i=0,1,…7;k=1,2,…8)
结果见表3。表3比较序列与参考序列的绝对差值注:最小绝对差值Δmin=0.000最大绝对差值Δmax=1.2552】
2.4计算关联系数
ξi(k)=Δmin+βΔmaxΔi(k)+βΔmax(i=0,1,…7;k=1,2,…8)
其中,β是分辩系数,取0.5。结果见表4。表4关联系数
2.5计算关联度
ri=1N∑NK=1ξi(K)(i=0,1,…7;k=1,2,…8)
结果见表5。表5各指标的关联度与关联序
病床周转率病床使用率平均住院日平均开放床位数治愈好转率入出诊断符合率医务人员数
关联度0.60760.58130.56300.65680.57730.58730.6385
关联序3571642
3讨论
应用灰色关联分析计算结果表明,影响医院出院人数的主要因素是平均开放床位数、医务人员数、病床周转率;其次入出诊断符合率、病床使用率也是影响医院出院人数比较重要的因素;而治愈好转率、平均住院日对出院人数影响较小,这与医院的实际情况相符。近几年来,医院的平均开放床位不断增加,病床周转率不断加快,医务人员也相应有所增加,这是近年该院出院人数持续上升的主要因素。8年来医院出院人数累积增长了113.77%,与之密切相关的开放床位数、医务人员数和病床周转率也分别增长了39.65%、25.27%和21.51%。
通过灰色关联分析计算得出结论,平均住院日的关联度最低,即对医院出院人数影响最小,这与姚炯、陈美分析结果一致[1,2]。平均住院日的长短,直接影响到病床周转率和病床使用率,在病人多,床位固定的情况下,平均住院日缩短,病床周转率就会加快,出院病人就会增多[3~5]。但该院近几年平均开放床位数不断增加,平均住院日没有持续下降,因此出院人数的持续增加与平均住院日的关联度较小。
作为二级甲等医院,该院地处市中心,周围三级医院林立,但该院找准自己的定位,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优质、价廉、便捷”的办医模式,抓住机遇不断适应医疗市场变化的需求,及时调整科室布局,增加开放病床数,在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态度上下工夫,给病人营造温馨舒适的就医环境,吸引了源源不断的病人;同时要求临床各科室缩短病人住院天数,加快病床周转,提高床位利用率,满足病人的住院需求。近几年,该院医疗运作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出院病人数、手术人数不断增加,业务总收入呈逐年上升趋势,有效地提高了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也可以看出,该院的平均住院天数仍有下降的空间,病床的周转率有望进一步加快,作为二级甲等医院在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为缓解百姓看病难、看病贵作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姚炯.影响住院人次的因素分析.中国卫生统计,2004,21(4):228-229.
2陈美.应用灰色关联法对影响住院病人收治因素的探讨.中国医院统计,2006,13(4):305-307.
3黄建军.医疗费用影响因素的灰色关联分析.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17(23):163-164.
一、对物业服务收费矛盾纠纷的成因思考
《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随着业主法规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对物业服务需求和关注程度的提高,物业管理行业(以下简称行业)中的一些矛盾暴露出来。在行业物业服务收费(以下简称收费)过程中,矛盾纠纷数量较多,且上升趋势明显,就是其体现。造成收费矛盾的原因很多,如规划建设环节的遗留问题、水电气费代收代缴问题、社会治安问题、业主大会的成立与运作问题、业主间的相邻纠纷问题等等。我们认为,收费矛盾纠纷多的内在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消费市场不成熟是收费矛盾纠纷多的主要原因。
目前,越来越多的业主渴望享受更高质量的物业服务,但是,物权意识的不健全和消费心理的不健康,使业主对物业服务普遍缺乏理性的认识,造成了多方面的问题。
首先,物业服务的商品性质、功用和价值认识不到位。物业服务作为一种商品,其价值主要表现为改善和优化物业的环境、保障物业区域的良好秩序、降低物业的折旧率。对此目前很多业主尚未认识:一方面希望通过物业服务改善环境、秩序,同时又不主动关心维护这些环境、秩序;一方面希望物业服务降低物业的折旧率,同时又不爱惜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业主的自身行为与主观意愿相脱离,物业服务的价值便不易得到充分体现。反映在收费环节上,认识不到购买物业服务是一种客观需要和长期需求,是实现所购物业价值最大化的重要途径。因此,花钱购买这种消费的主观意愿不强烈,消费心理不成熟,交费往往是被动的,且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左右。例如有些业主拒交、拖欠服务费,没有原因,就是觉得物业管理没有用,花钱养了一批闲人;有些业主期望通过拒交服务费迫使开发商解决遗留问题,等等。业主拒交、拖欠服务费,取得眼前利益的同时,产生物业环境水平下降、物业折损加速等损失,也导致企业入不敷出而降低服务质量。可以说,由于对物业服务商品性质认识上的偏差,是造成收费矛盾的主要原因。
其次,物权意识不健全,物业价值形成不了解。业主购买物业后取得了对房屋专有部位的所有权和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是全体业主的共同责任,全体业主应当是“共同购买、共同消费、共同受益”。但是,由于物权意识的不健全导致责任意识缺乏,不能从履行业主义务的角度去对待这种消费,造成业主与企业在收费问题上关系紧张,并引发一些特殊的矛盾。例如争议较大的“未入住业主是否应当交纳全额的物业服务费”,多数业主主张在入住前没直接享受物业服务,应当少交或不交服务费。这种观点实际上就是物权意识缺位,义务观念缺乏的反映。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状况,是物业价值构成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其价值估计约占专有部位价值的25%左右,它是实现物业使用功能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此因素与物业同时形成,但却是变化的,要保持和优化原有状态需要不断投入,且与投入成正相关。这是许多业主没有理解、认识或者重视的。从与可比商品汽车的维修养护来看,其长期总费用占购买时的20%左右,作为个人财产的汽车,其维修养护支出,消费者会无可争议的自愿付出,而体现在共有财产的物业服务上,其消费意识就相去甚远,反映出消费心理的不健康。
第三,物业管理知识和政策法规认识缺位。一是对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不了解;二是对企业责任范围不清楚;三是合同意识淡薄;四是追求背离市场经济法则的低标准收费高标准服务。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往往在交费的过程中反映出来。例如:发生业主家中被盗、自行车被盗、企业不允许业主封闭阳台、提供自用部位维修的收费、房屋建设遗留问题长期无法解决、楼上建筑渗水、管道堵塞渗漏等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由于对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责任等方面缺乏了解,对物业管理及其相关的知识不了解,业主往往将责任归到企业。物业管理不能包治百病,物业服务合同尽管是业委会与企业签订的,但却是全体业主的共同意愿,每个业主都应当履行,按照合同解决纠纷,不能片面的在收费问题上发生冲突。
第四,低价恶性竞争造成了收费矛盾。由于消费市场不成熟,大部分业主缺乏对物业管理的必要了解,片面追求低标准收费高标准服务,一些服务水平差、管理不规范的企业,迎合这种心理需求以次充好,通过价格竞争取得市场份额。但由于服务费标准过低,基本的服务都无法达到,致使这样的物业内矛盾纠纷多发。
(二)市场标准化指标体系不健全是收费矛盾纠纷多的重要原因。
收费矛盾纠纷多,也反映了市场仍不够规范,缺乏衡量、判断物业服务商品品质和功能的标准。定价机制不完善、服务标准不明晰、效能标准缺乏是当前物业管理市场标准化指标体系不健全的三个方面。
1、定价机制不完善。长期以来,收费推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价格的确定多数采用企业报批,政府审核的模式。这种模式有两个弊端:一是业主作为物业服务的购买方,没有充分地参与定价过程,其应有权利不能充分行使,这种模式下的权益保障体系比较脆弱,容易受到破坏;二是价格确定过程不透明。另外,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不是由购房者来选提供服务的企业,业主易对价格产生不信任感。价格合理性受到怀疑,双方在收费环节容易对立。目前政府定价已取消,价格从审批变为备案,但多数业主并不了解审批与备案的区别,这一问题依然存在。
2、服务标准不明晰。行业缺乏统一规范的服务标准一直是行业存在的问题。物业服务合同在服务标准方面往往没有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没有衔接起来,提供哪些服务便容易成为泛泛而谈,起不到规范双方行为,明辩争议的效果,一旦产生争议,就很难协调。在合同形成过程中,业主的地位比较被动,意思表达不自由容易受到侵害,产生的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引发了业主与企业的对立。目前的状况是企业对在合同中能明确的内容、标准也尽量规避。客观地说,提供服务是企业的义务,这些内容约定不明,短期内确实对企业比较有利,但从长期看,企业的服务水平没有提高,业主的不满情绪上升了,造成矛盾纠纷增多,最终对行业发展是不利的。
3、效能标准缺失。物业服务效能标准的缺乏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其价格是多少,内容有哪些,基本上都有一个大致的框架,但是这些服务有什么效能,对物业环境的改善有多大效果,对物业的保值增值有多少增益,基本上不会涉及。我们认为,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这些内容应当明确,它是业主与企业合作的基础,对于推动消费意识的增长,拉动行业向纵深发展,促进业主与企业的沟通融合将起到重要作用。怎样判断一个企业服务的好坏,主要还不是其提供了哪些服务,达到了何种等级的服务标准,而是其服务的效能如何。例如物业的安全度提高了多少,达到了何种清洁程度,共用设施设备的损耗减少了多少,效能是衡量服务好坏的核心标准。
(三)市场运作机制不健全、服务不规范,是收费矛盾纠纷多的又一重要原因。
1、信息不对称,规范无保障。物业管理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比较普遍。一是相对于企业而言,业主一般不掌握物业管理的专业知识,对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成本不了解;二是由于房地产开发的特殊性,不同的物业之间区别很大,一些特殊因素对企业成本和收益的影响很大,业主也不了解;三是业主对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对物业的占有产生的其他收益不了解,也缺乏监督。企业在服务中,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降低了部分成本,也取得了部分收益。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后果就是企业的服务不规范。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因为与业主的信息不对称而取得了一些“额外收益”,对一些服务环节进行了减省。企业的这种行为一旦披露,就会引发激烈冲突,矛盾就会通过收费的对立体现出来。这种情况已屡见不鲜。在业主不能获得物业管理足够信息的情况下,企业服务的不规范是不可避免的,必须大力推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健全物业承接验收等制度,使业主对所在物业的情况和企业提供服务的情况有更多的了解,来促进这种矛盾的减少。
2、建管不分,服务不规范。从成都物业项目分布的情况来看,目前相当多的项目是由其开发商组建的企业管理,其中少数利用开发商支持在人员、资本、技术等方面有较大积累的企业开拓了部分市场,还有少数独立的企业也获取了部分市场。总体上看,建管不分的现象仍比较严重,后果是业主解聘企业的成本高、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而竞争不充分企业就没有生存压力。服务行为长期得不到规范,一些企业忧患意识差,服务在低水平徘徊,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这些水平低、服务差的企业,是收费矛盾纠纷的一大源头,产生的矛盾也往往最难解决。
(四)收费机制的特殊性也引发了收费矛盾纠纷。
1、合同及其收费机制扭曲了债权关系。物业服务消费同其他消费相比,很大的不同就是提供服务的企业是单一的主体,享受服务的是分散的业主主体。单独的业主不交费、少交费不会中断物业服务,“搭车消费”现象就十分严重。一方面,一些业主因种种原因拒绝交费;另一方面,企业为解决“收费难”问题,采取“不交费就不发钥匙”、断水断电等不当做法,产生了很多矛盾。“收费难”的问题有机制上的原因。当前的收费模式存在不足,从债权关系来看,企业和全体业主是合同的双方,物业服务是向全体业主提供的,全体业主也应当共同向企业履行交费义务,也就是说,物业服务费是全体业主的共同债务。当前的收费办法并没有体现出这一基本特征,企业因为“收费难”问题必然遭受部分损失,这部分损失本是企业的应得权益,却被现行收费制度的合法化剥夺了,企业通过催缴、诉讼的方式追偿这部分权益,是需要额外成本的。
2、收费机制使交易成本增加风险加大。现有的收费机制来,是按“每户每平方米每月”方式计收的,单从交易成本上来讲,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首先,每户收取的方式将业主应支付的成本计入企业头上,造成了企业收费难成本增加;其次,每平方米计费的方式相对于企业为整个物业提供服务的方式是不对称的;第三,以月为时间计量单位与物业服务的长期性是不对应的。例如不少企业向业主要求预交半年甚至一年的服务费也引发了一些矛盾,也不能说企业的诉求完全不合理。如在房屋租赁活动中,要求按月交租金的人就很难租到房子。另外,由于服务费的交费周期与水电气费交费周期相同,出现了一些企业拒绝代缴不交服务费业主的水电气费的矛盾,也反映了当前收费模式存在的不完善。总体而言,当前的收费模式交易成本过高,仍有改善的空间。
二、物业服务收费矛盾解决的基本思路与对策
(一)物业服务收费市场化与政府职能定位。
房地产开发的快速发展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产业结构的优化问题,法律法规健全的问题,市场调节机制尚未完善的问题,制约了行业的发展,迫切需要规范化和市场化。《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反映了这个趋势,明确了市场化的发展方向,也对政府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调控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行业的发展面临严峻的形式,从结构上分析,行业发展快,主要是两个的因素推动。一是政策上的倡导、支持与倾斜,使专业化物业管理得到普及;二是每年大量的新建物业拉动了需求的增长。但量的增长没有带来质的变化,结构上的问题仍然存在,无序经营、无序竞争的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矛盾纠纷依然众多。企业的发展是通过不断开发新楼盘获得的,而不是通过满足原有客户新的需求获得,纵深的发展少,目前还没有形成良性循环。
市场经济是不同利益取向的经济主体在产权界定明确的条件下进行公平自由交易的经济系统。理顺物业管理市场中的各种关系,推动行业走向市场化,需要明确业主、企业等各方的法律地位和关系、进一步培育消费市场、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和指标体系、完善监督机制。一些工作有待于国家立法的推动,而培育消费市场需要全行业持之以恒的努力,其效果也只能是渐进式的。对于地方行政部门而言,建立完善的价格与服务标准指导体系,制定收费过程中的游戏规则,推动收费向“分等定级、质价相符”的方向发展,是比较迫切的任务,也是解决当前矛盾纠纷比较有效的办法。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加深对物业服务效能、价值的研究,充分展示物业服务这种产品的价值。效能指标体系是宣传、推广物业服务这种产品的基础。在此基础上,通过促进行业纵深发展,并在发展中规范行业,促进行业发展与规范间的良性互动,逐步解决处理好当前行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制定并大力推广实施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指导标准。
消费市场不成熟,市场运作机制不健全,是当前物业管理市场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造成行业矛盾纠纷多的重要原因。坚持市场化的发展方向,积极稳妥地引导收费最终通过市场机制完成,是解决收费矛盾的根本出路。尽管目前物业服务收费离市场化仍有相当的距离,如开发建设单位为了达到售房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提供高标准服务、部分企业以低价竞争的方式扩大市场份额、业主在选择物业服务时不理性等问题普遍存在,但是,逐步培育消费市场,通过建立健全市场运作机制,最终还是能够解决的。例如,成都市目前大力推行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对于加强业主共有产权意识就产生了积极影响。另外,目前正在制定的招投标管理细则,将通过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推动消费市场的理性化。这些制度的建立健全在减少收费纠纷方面,也将发挥作用。仅就收费环节本身存在的问题而言,制定出台服务收费标准,将为倡导理性消费,减少相关纠纷打下一个好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业的服务指标体系等相关制度,解决收费环节中存在的深层矛盾。
(三)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目的及其功能。
制定和推广实施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价格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就是要充分发挥其在行业中的宣传功能、指导功能、规范功能和监督功能。
在宣传方面,“标准”的推广,将使更多业主对物业管理及其作用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业主通过学习和应用“标准”,提高消费认识,提高对物业管理的认同度,有效减少业主与企业间的磨擦。
在指导消费方面,建设单位或业主在与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通过应用“标准”,对企业提供服务的内容、质量和标准进行明确的约定,并根据约定确定收费价格,增加收费的透明度,使合同真正起到联系业主与企业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减少因合同约定不明产生的纠纷。
在规范服务方面,物业服务合同依据“标准”对服务内容、质量和标准进行明确约定,企业履行义务更明确具体,将促进其服务的规范化,减少“质低价高”或“质高价低”等不合理的现象;企业通过学习“标准”,也能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和水平。
在市场监督方面,“标准”的制定为物业管理市场提供了游戏规则,业主、新闻媒体以及相关部门在监督企业的经营服务方面有了依据,利于提高其监督能力和监督质量,对于促进企业依法依约经营将起到推动作用。除以上功能外,“标准”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有着强烈的指导意义,同时还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也有明显的参照意义。
(四)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要实现上述功能,制定的标准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价格标准合理,公开透明,符合本地经济发展实际。合理性是“标准”的内核,公开透明是“标准”的表现形式。推行政府指导价是政府部门的职能所在,充分发挥好这一职能,关键是在制定价格标准时,充分考虑影响企业服务成本的各项因素,要符合当前物业管理市场的供求关系,反映出物业服务本身所应有的价值。在制定价格标准时,要力争涵盖影响物业服务价格的各项基本要素,阐明各项要素之间的联系。随着行业市场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制定服务标准及指导价格标准的内容、方式及制定部门可能会发生变化,但“标准”本身应当符合物业服务的价值,保护业主和企业双方权益的原则应当是不变的。
(五)成都市物业服务收费矛盾的解决与收费政策的特点。
成都市经过近一年时间,对1000多个物业项目的环境设施设备、服务费用收支、服务人员配置等情况进行统计调研和测算分析,制定了《成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以下简称指导价标准)、《成都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服务等级标准)、《成都市住宅物业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指导标准》(以下简称项目等级标准)等一系列收费政策文件。这套政策初步反映了当前成都物业服务分类成本的构成情况,即“服务等级标准”和“项目等级标准”及与其相对应的基准价、浮动价,明确了不同“服务等级标准”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不同项目等级物业环境设施设备标准,阐明了物业类型规模同服务成本、人员配置之间的相互关系,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指导意义。
物业服务成本除与企业本身的规模、结构、管理水平等自身因素相关外,主要受以下五个因素影响:一是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二是物业的环境设施设备配置情况;三是物业类型与规模;四是服务人员的配置情况;五是当地相关的市场价格水平。这套政策中,这些因素在确定物业服务成本时都有所体现。
1、关于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服务等级标准”将物业服务等级分为四级,从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六个方面明确了各等级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标准。考虑到地处西部地区的成都老城区旧有房屋存量较大和郊区(市)县的实际情况,部分物业服务消费水平还不高,设立的第四等级服务标准是按三级服务项目确定,但服务内容、标准是参照并部分达到三级的内容和标准明确的,具体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通过“服务等级标准”这种服务“软件”的明确和对应的不同物业类型的服务成本测算,明确了与其相对应的指导价标准,即服务等级标准和对应的基准价、浮动价。保证了企业能够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为不同需求层次的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也对业主选择何种等级的服务、什么样的成本有一个指导依据,符合成都市目前的发展状况和今后市场化的发展方向。
2、关于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指导标准。物业服务成本的高低与物业类型和环境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有着直接关系。“项目等级标准”将住宅物业划分为多层和高层两类物业,分别制定了四个和三个等级指导标准。与之相对应,在指导价标准中,设立了“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基准价”,明确了环境和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对物业服务成本的影响的量化指标,使指导价格的构成进一步合理、明确、公开,更加便于业主在选择物业服务时将物业项目的客观情况与主观需求结合起来。
3、充分考虑物业规模和项目差异因素。规模因素对物业服务成本有较大影响。如同样是多层住宅,提供相同等级标准的服务,但物业规模差异较大,成本会有较为明显的变化,一定范围内,成本单价随着物业规模的扩大而降低。“指导价标准”明确了各等级指导价格适用的项目规模范围,以及随项目面积变化成本发生变化的服务基准价微调的计算办法,明确了不同物业项目“硬件”的差异进行协商约定价格的原则,并提供了与之相对应的指导价格浮动范围。这种办法给业主和企业约定物业服务费价格提供了一个伸缩空间,适用性较好。
4、明确劳动定额,考虑人员配置因素。服务人员的配置数及工资水平对物业服务成本影响很大。据成都市的统计,人员工资及保险福利一般占物业服务成本的60%左右(多层)或45%左右(高层)。人员配置数是确定服务标准的重要环节,因此,“指导价标准”提出了各等级服务人员人均管理面积的标准,明确了服务人员的劳动定额,以及对应物业规模人员总数计算办法,供业主与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参考。物业项目中的其它因素,例如物业出入口通道数对于人员配置数有一定影响,但从调查的情况看,绝大多数物业的情况是一致的,少数例外的企业也通过合理的方式关闭了可以关闭的通道。
5、综合考虑相关的市场价格水平因素。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劳动力、日常消耗品、能耗等费用成本,受当地的市场价格水平因素影响很大。因此,在制定“指导价标准”的过程中,对本地人均工资水平、有关商品价格水平等进行了综合测算,以体现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六)在推动行业发展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收费政策。
公路收费单位的会计核算主要是指现金、票据、存款、各级的票据和备用金等,公路收费站采用的会计核算原则为收支两条线,单位收费的成本在管理费用支出,单位收费收入交给上级主管收费的部门,所以公路收费单位采用的是日清月结的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主要是管理来往的票据、预测财务以及其他常规性的监督管理工作。财务管理能够帮助公路收费单位获取相应的信心,为单位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能够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会计核算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所有的经济往来事项,能够真实有效地体现公路收费单位的财务情况。而财务管理主要是监管财务的支出和收入,负责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所以,会计核算的核心工作是财务管理。
2公路收费单位现状分析
公路收费主要的现象是支付方法不规范和控制方式标准不统一。支付方法不规范:我国公路涉及面积大,在不同的地理、地质、气候的环境中,受到了很多招标文件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专用条款。专用条款自身规定计量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很多的漏洞,甚至是前后矛盾的情况。这些专用条款在不同的人看来就是不同的实施方法,造成了认识和思想上的矛盾。控制方式标准不统一:在公路收费过程中,使用何种计算方法必须是唯一的,要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的人都是按照个人自由和喜好决定使用的方法,给大量繁琐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麻烦,也造成了执行标准的差异,亟需改进。
3公路收费单位的特殊要求
3.1特许经营期的限制
公路收费单位是特许经营制度,单位有特许经营期的限制。我国的相关规定要求,只经营一条收费公路的公路经营企业,特许经营权最长为25~30年。而会计核算的持续经营假设在这里并不太实用,这也是公路收费单位的经营特点。
3.2实行折旧资本金制度
公路收费单位和一般的工商企业不同,它采用的是折旧资本金制度。主要原因是公路收费单位将经营财务和基本建设并轨,并且不能够少于投资建设收费或者收费权总额的35%,国务院下发的这条规定,也是交通部对于公路收费单位注册基本金的基本要求。
3.3流动资产的特点
公路收费单位的流动资产具有以下特点:①收费主要是现金,所以在流动资产的账务中,一般不会出现应收账款会计科目。②公路收费不属于持有货物或者是直接销售,而是出于养护公路的目的,因此车辆收费在劳务收入范畴中。③公路收费单位没有应收账款,而且其他的应收款基本也不会出现,或者是占据很小的地位,所以加强资金的管理,能够有效提高公路收费单位的效率。
3.4固定资产管理特点
公路收费单位基本上都是把公路的基本设施当做固定资产管理。公路收费单位的固定资产包括:公路、建筑物、通讯设施、安全设施、收费设施、监控设施、车辆、机械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把安全设施当做固定资产管理缺乏理论基础,也不好操作,因此将公路及构建物还有安全设施合并,统称为“公路及附属设施”。固定资产折旧与公路和构建物的折旧年限相关,在相关文件中规定,公路和附属设施不在清算资产的范围中,在特许经营期结束之后,就要交给国家。并且,国家的公路必须有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规定折旧年限与经营特许期相互矛盾,若是折旧年限和收费经营期限不同,那么将会给公路收费单位的会计账目带来很大的麻烦。因此这种现象的主要解决方法是:①若是在收费经营期限结束之后无偿交给国家的公路及构建物和安全设施,都统称为“公路及附属设施”。②公路及附属设施的折旧要和收费经营期限结束拆除收费站设施的折旧年限相同,不预提残值。③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相关支出,例如修正路面、标线、标志、护网、护栏等,都算在“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中。
3.5无形资产的管理
企业的无形资产主要是专有技术和商标权等,而公路收费单位的无形资产主要是对公路收费经营权的管理。所以,在公路收费单位中,掌握的有偿性的收费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公路收费单位不管是企业投资,还是国家投资,都算是无形资产,在入账的时候按照无形资产入账,而不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管理的时候,还要解决公路收费权的摊销工作。《高速公路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从开始使用无形资产开始,要平摊管理费用,由于公路无形资产的特点,公路收费单位要对无形资产进行一定的摊销工作。
3.6完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
公路收费单位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主要是:①交通部和财政部在1997年规定的评价财务主要指标是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营业收入利润率、资本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②交通部在2002年规定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主要是:财务效益状况指标、资产运营状况指标、偿债能力状况指标、发展能力状况指标。这些指标并不是都符合公路收费单位的特殊要求,因此还要在这个基础上进行一定的修改。
3.7会计科目要符合管理需要
公路收费单位只要要采取二级管理机制,是单位负责制定管理机制和定额收费标准。单位的下属收费站对来往的车辆进行收费,定期上缴给单位。如果收费单位有两条或者超过两条的收费公路,就可以在各段公里设立管理单位,可以进行三级核算。
4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本思路
4.1建立合理的规章制度
加强公路收费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关的单位要商讨出一套科学完整的《财务管理办法》,将收费过程中的每一笔经济业务都进行详细认真的处理,包括每一笔现金、每一张凭证。在会计科目使用过程中,要有详细的规定,确保填制的会计科目都是真实可靠的,让整个财务系统都有章可循,还要健全财产清查和业绩考察制度。
4.2加强收费人员素质培养
公路收费单位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离不开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涉及到大量的现金工作,离不开高素质人才,所以要培养一支有素质、有道德、有技能、有专业的专业财务会计队伍。在日常的工作中,也要加强对现有会计和财务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定期进行培训学习,掌握飞速发展的专业技能。相关单位的人员也要适当进行讨论会,对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对策讨论,还可以对未来的发展方向有很好的掌握。若是相关的法律有调整的时候,要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帮助财务和会计掌握先进知识。
4.3建立计量支付合同台账
在公路修建阶段,就要及时建立计量支付合同台账,对工程图纸的数量进行审核,上报业主获得批准。按照批准的清单数量建立台账明细表,及时报送建设办计量室审核。划分工程的承包商、驻地办、监理工程师要达成一致,能够简便操作过程。同时,要提高公路的计量和审核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修建公路的时候,支付和计量的工程量要控制在清单工程数量复核表单位中。有缺陷的工程不能通过审查,必须经过修改达到标准之后,才能够给予计量支付。
4.4提高财务管理主动性
公路收费单位要提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主动性,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①由会计一个人当家变成职工主动当家。这种方法能够提升职工参与财务管理的积极性,并且掌握单位的预算和经济效益,能够增强员工分析单位财务状况能力,发现会计和财务出现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②把原来的事后核算改为全过程核算,这种方法能够有效提高预算、控制、分析、决策的能力,能够控制收费的每个环节,提高单位的发展。③将会计核算工作转变为事业单位的管理,提高管理措施,增强经济效益。会计核算工作既要做好横向开支工作,明确账目,又要做好纵向对比,比较开支所占用的比例,实行横向和纵向结合的方法,提高资金利用率。
4.5强化领导水平
为了提高财务会计的科学性、严谨性、客观性、细致性,要强化领导管理,聘请专业的人员进行财务管理,实行费用报销制、内部牵制制度、岗位责任制,不断进行财务经济核算,将财政收支进行对比,生成财务报表,为单位决策者提供正确的数据依据。领导掌握了丰富的会计知识和财务管理知识,才能够全面了解收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经常出现的现象能够有效地控制,对于提高公路收费单位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4.6加强内部控制制度
公路收费单位若是有优秀的内部控制制度,就能够维护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对于提高单位的管理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公路收费单位依照制衡性、有效性、合法性、成本效益原则设计符合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会计系统控制、授权批准、职责分工、财产保全控制、预算控制、信息技术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等,形成相互控制、互相监督的内部控制系统。
4.7加强审计监督工作
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在单位的内部控制环节具有重要作用,公路收费单位建立审计监督制度,能够对日常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保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发生财务中出现的问题,并且解决问题。对于主要人物变动出现的财务问题,要及时了结,避免出现坏账乱账。
5总结
关键词热费热费分摊基准耗热量-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热作为一种商品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既然热是商品,其价值就要由价格来体现。目前在我国,热价不仅仅是个技术经济问题,还涉及到诸多社会问题和政策问题。能否确定合理的热价和实用的收费方法,是制约供热事业向前发展的重要环节。
目前我国现行的供暖热价大多按面积制定热价,没有把热价成本中的固定费用和可变费用分离开来。用户用热多少,用不同热都缴纳同样的热费,极大地挫伤了用户的用热积极性,也不利于用户的节能行为。同时成本中核算固定费用与可变费用不分离开来,也不利于热量计量收费的实现。
二、国内外热价制定
国外的热价管理有两种方式,其一为固定热价管理,指政府向某一供热企业发放售热特许权时,将热价固定下来。这种管理方式主要用于商业性项目,虽然不鼓励用户节能,且以盈利为目的,但其保证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率;其二为成本热价法,指热价中只包括必要的成本,如果非必要的成本进入热价后,用户有权向政府投拆。此时供热企业的生产目的主要不是盈利,而是如何以最低的成本向用户供热;欧洲国家认为,不存在制定热价的单一和正确的数学公式,而是应该兼顾热用户、供热企业、国家三者利益并有利于建筑节能的推广。发达国家曾经使用过的或正在使用的热价制定方法主要有两种:
1.单量热价法该法主要包括面积热价法、固定流量法、变动热量法三种。由于这几种方法本身特点所决定,目前已很少采用(尤其是住宅建筑)。
2.二部制热价法其热价分为两部分,其一为固定容量热价(单位元/m2),其计算方法为热力公司的固定成本总额除以该公司的总供热面积,其中的固定成本是指与热用户的用热量多少无关的部分,如管理费、日常维修费等;其二为可变热价(单位为元/GJ、元/KWh),其计算方法为热力公司的可变成本除以该公司本年度提供给热用户的总热量,其中可变成本是指购买燃料或外购能源、水、电和药剂的费用,它随热力公司产热量的多少而变化。
目前我国仍实现面积热价,即按房间面积收费,尚无热量热价,计量收费难以真正实施,而且制定热价时,一般由各地物价部门和热力公司共同完成,但并未充分听取广大用户的意见。该热价有保护热力公司处于供热行业垄断地位之嫌。其次,由于热负荷自身特点,决定了采暖耗热不同于电、水、煤气,可以完全按各用户的实际数值乘以其单位收费;各用户热表的数值不仅取决于用户本身为这到一定的舒适度所消耗的热量,它还受建筑体形系数、护结构的保温状况、楼梯间是否采暖、各用户在建筑物中的位置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结合我国现行供暖状况,为使分户计量的供暖收费能够落到实处,笔者建议参考国外的二部制热价法制定一种实用的收费办法和合理的热价。
三、模拟建筑物概况
笔者采用和某小区的住宅试验楼作为分析的模拟建筑物。该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如下:该建筑物为小区住宅楼,全楼共六个单元,每个单元均为两户,其位置朝向详见图3-1。由于山墙单元的传热耗热量要远大于标准单元,所以模拟主要集中在一单元(有一面西南山墙)的十二个用户,其中二层到六层的各01用户为二室一厅,02用户为三室一厅的山墙用户。一楼因为有楼梯间的缘故,101、102两用户均为二室一厅,且格局完全相同,各户户型详见图3-2。
另外该住宅楼外墙为37砖墙,双面抹灰,表面用25mm的保温砂浆保温:窗户除卫生间为木窗外,其余全部为单框双玻塑钢窗。
四、热表读数修正公式及热费计算公式的确立
模拟建筑中,位于楼寓中不同位置的房间,尽管室内采暖温度相同,热负荷却不同,位于顶层与底层的房间耗热量要比位于中间层的房间大,有山墙的房间要比没有山墙的房间耗热量大。而像屋顶、地面、山墙这些围护结构的供热量是为整个楼服务的,这部分耗热量在包含这些围护结构的用户热表中记录下来,对于这些边角用户来说,如果实地按照热表的数值来收费,显然是不公平的。我们把屋顶、地面、山墙这些围护结构定义为公共围护结构,其耗热量定义为公共耗热量。另外,我国目前的采暖系统室内管道多为明装,而且不采取任何保温措施,供回水干管、立管散热量很大,这部分热量包含在单元楼的热表中,但却没有体现在各用户的热表中。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房屋售价没有考虑供暖费用差距条件下,新建筑的热费分摊应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在同一栋单体多层住宅建筑中,户型相同且建筑面积、体积均相同的热用户在仅通过采暖系统而获得相同室温所缴纳的热费应相同。这时公共耗热量和采暖管道热损失必须由该楼寓中的各用户共同分摊。众所周知,所有冬季采暖的楼房,都会存在公共耗热量和采暖管道损失,中间的用户虽然没有公共围护结构这部分散热,但其室内温度的取得也收益于这部分散热。因此,中间用户必须承担由边角不利用户的部分耗热量和管道的热损失。由于管道热损失只包含在中单元楼的热量表中没有包含在用户热表中,也就是说,单元楼热量读数值与各户热表读数值有一个差值。这部分差值热费可按面积分摊到各户。公共耗热量包含在边角用户的热表读数中,我们需要把它从这些用户的热表中提取出来,然后对各户热表的数值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数值才应是我们收费所依据的数值。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如何将包含中用户热表中的公共耗热量从热表中提出取出来则是我们解决问题的关键。同时由于不同楼层的冷风渗透耗热量不同,我们把这部分热量一起合并在公共耗热量中。通过实际耗热量的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联系。表4-1表4-2是模拟建筑一组实测数值和理论计算数据,包括了各房间的实际耗热量、公共耗热量以及公共耗热量所占房间总耗热量的比例。
从上面两表的对比可知,实际公共耗热量占房间耗热量的比例与计算公共耗热量占房间耗热量的比例大致相同。有了这个规律,我们可以在设计时算出公共耗热量占房间热负荷的比例,把公共耗热量从边角用户的热表读数中提出出来,分摊到各户。为此我们引入一个基准耗热量的概念,把扣除公共耗热量后的房间耗热量称为基准耗热量。公共耗热量的分摊必须在每个用户的基准耗热量基础下进行,也就是说在每个用户的热表读数中扣去该房间公共耗热量部分,然后进行公共耗热量的分摊。于是可得出下面热表修正后读数的公式:
(4-1)
式中:Qbi--每户热表读数值,GJ;
Qxi--每户热表修正后的数值,GJ;
Qgi--每户公共耗热量,GJ;
Fi--每户采暖使用面积,m2;
其中Qgi=BiQbi(4-2)
式中Bi--公共耗热量占该用户耗热量的比例:
所以式(4-1)可写成下面形式:
(4-3)
这样我们就可以在设计时确定各个用户的公共耗热量占用户热负荷的比例,再代入上式,求得每户修正后得热表读数。
每户所缴热费可用下式计算:
(4-4)
式中:RFi--每户每年所交纳的热费,元;
RFg--固定热费热价,元/m2;
RFb--可变以热费热价,元/GJ;
RFi--单元热表读数,GJ;
式中每三项是考虑了未保温的采暖系统的供回水干管及立管的热损失而引入的一项。
五、修正后的理论热费
为了验证热费分摊模型的正确性,本文把理论耗热量的计算结果按照模型进行了分摊,利用公式4-3对热表读数进行了修正,并将修正后的热表读数以及各用户的修正后的理论热费列于表5-1。
为了得出公共耗热量和建筑物体形系数的关系,笔者又计算了在不同单元下各个用户热表修正后的读数及所应交纳的热费。列于表5-2:为了进一步说明所缴热费与建筑物体形系数的关系,将不同单元下各个用户的理论热费绘成图5-1、图5-2: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
1.随着单元数的增加,各个用户所缴纳的热费相应减少。这是因为多单元楼公共耗热量小于独立单元楼公共耗热量的简单累加,而且分担公共耗热量的用户增加,每户所分担的份额也就相应减少。
2.随单元数的增加,相同户型而不同楼层用户缴费差异也逐渐减少。
3.不同单元下,处于中间层的各用户热费基本相同,顶层和底层的热费和同一户型的中间层相比差别不大。可见,按照本文提出的热费分摊模型进行分摊后,各户应交的热费基本趋于一致,曲线的变化规律也近乎一致。
六、结论和建议
1.供热系统实行热计量后,应采取二部制方式制定热价,对旧有建筑改造应在单元楼入口加装热表,按单元楼热表读数计算热费,再按面积分摊到各户;对于每户安装热表的新建筑来说,应按热计量表读数依公式(4-4)收费。
2.根据模拟建筑物各户热表的实测读数和理论数据,按照本文提出的热费分摊模型,进行了计费的分摊计算,结果证明实际热费和理论热费变化趋势基本相同,大致验证了分摊模型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3.笔者在进行课题研究过程中,还发现现阶段热计量中存在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