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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组织结构
文章摘要:次货危机警示我国金融监管:在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协调机制,而完善的协调机制有赖于一个良好的组织结构。有基于此,本文认为,针时我国分业监管格局下的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应该建立公一私复合监管的组织结构。
一、问题的提出
2010年达沃斯经济年会上,金融监管成为人们讨论的的焦点。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海啸给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上了生动的一课,改革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特别是强调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视,已经成为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的共识。然而,对于如何构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组织结构,不同的学者看法不一,但大多数是强调要进一步发挥政府公共监管机构的作用,而对于私人监管机构的媒体,独立评级机构等却很少提及。本文认为,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组织结构,离不开私人监管部门,只有将公共监管与私人监管相结合,构建公一私复合监管的组织结构,才成真正发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作用。
公一私复合监管的理念最早是应用于保险业,后来不断扩展到整个金融业,其就是让私人部门来帮组衡量公共部门的监管要求,并充当应对监管者与银行业相勾结或掩盖事实的制约力量。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主要是建立在“一行三会”的政府公共监管部门之上,代表私人监管的存款保险机构,独立资信评级机构才刚刚起步,都很不完善。私人监管部门的缺位使得公共监管部门失去了一个外部监督的力量,金融监管协调成了纯粹的政府公共监管部门间的内部“行政调整”,这制约了监管协调机制的有效性,以及金融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
二、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组织结构缺陷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协凋机市主要提:建立在“一行三会”的公共监管机构之间,然而,在金融市场不断创新的今天,公共监管在监管协调方面的不足引起了人们的担比:
(一)部门利益严重
我国的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在“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之下,但近些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加快,金融业务不断创新,金融业逐渐由分业走向混业经营。我国加人WTO后,金融市场变得更加开放,国内金融机构为增强自身竞争力逐步尝试混业经营。在政绩为先的行政文化驱使下,各监管机构为了促进自身部门利益的发展,一方面鼓励业务上的创新,突破自身领域,不断与其他部门形成业务交叉;另一方面又出于风险的考虑在监管方式和监管标准方面各执己见,各行其是,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不一致,增加了协调的难度。
(二)部门间具体安排不完善
一是联席会议安排不完善。尽管在2004年,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就联合公布了《三大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然而,从实践的效果上看联席会议制度并不尽如意,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仍然大量存在。这一方面是因为联席会议的参与主体过于狭小;另一方面是联席会议的权威性不够,协调后达成的安排没有法律约束力。二是信息收集的渠道,方式及标准不统一,导致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重复检查、重复处理,监管合力不大。
(三)部门内存在“道德风险”
监管“俘获说”认为,监管措施在实行之初可能还是有效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被监管者变得对立法和的行政色彩过于浓重
在进行监管协调时,协调的主体过于单一,都是政府性公共监管部门,协调的行政色彩过于浓重,私人监管部门,如独立资信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等没有参与其中。参与协调的主体过于单一使得协调的内容过于狭隘,协调的信息不充分也不全面,隐藏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降低了协调措施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三、措施建议
由于公共监管存在问题,本文认为进行金融监管协调应充分发挥私人监管机构,如独立的评级机构,体等的作用,将公共监管与私人监管相结合,建立公一私复合监管的组织结构。
1、要放宽独立评级机构参与监管评级的限制,鼓励其参与金融监管协调。信用评级应该是个包括多个角度评价的体系,不同的评级机构评定的侧重点不尽相同,从各自的角度对金融机构做出评价也不一样,这样才能够促成对金融机构全方位认识。针对我国独立评级机构的现状,本文认为一是要进一步为资信评级机构的发展创造条件,放宽商业评级机构的市场准人限制,打破“玻璃门”和“弹簧门”,或者适当引进境外著名评级机构进行参股,提高我国资信评级机构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二是保证资信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完全按市场来运营。
2、要重视网络媒体的监督作用,可以赋予这些社会中介机构直接向相关监管部门呈送意见的权利,并为其开设呈送意见的专门渠道,以便保障社会监督不受政治因素的左右和干扰。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
一般而言,非营利性组织是指那些经营目的在于社会公共利益而非谋取个人或组织的经济利益,即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非营利性组织作为重要的社会组织形式,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鉴于此,对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实施监管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非营利组织现行会计监管体系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现行会计监管体系是在计划经济体系下延续下来的,其监管的基本思路、手段、方法等没有实质性的发展。在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的形势下,现行会计监管体系日益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
1、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会计监管模式从总的方面来看,分为行业自律、政府主导以及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三种模式。目前,我国会计监管模式采取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我国政府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会计监管法规体系,但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依然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二是会计法规之间的协调存在问题。
2、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主体权责界定不清。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监管是多方位进行的,各机构之间的职能重叠交错,多头监管现象普遍存在,导致监管部门的职能异化,以至于不分主次。这些弊端将会造成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困难,最终导致无效的监管。
3、监管力量分散。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监管部门在实际监管中没有形成监管合力,有时大家都管,有时大家都不管,结果造成监管混乱,导致会计监管效率低下,以致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不利于打击会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失真。
4、内部监管薄弱。非营利组织内部的会计监管主体主要是本部门的会计人员及审计人员,他们对本单位的经济事项虽然最为了解,但他们并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有些内部监管人员甚至与管理当局共同作弊,帮助管理当局制造虚假会计信息。
二、强化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的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会计监管显得越来越
重要。从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市场发展的现实情况考虑,当前强化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并完善其体系,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基本措施:
1、健全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法规体系。强化会计监管,必须以完备、健全的会计监管法律制度为基础,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和完善制约会计活动的法规制度;二是健全会计监管自身的法律体系。
要建立符合我国具体情况的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法律体系,就要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会计监管的地位、作用、职责、任务等,强化会计监管检查手段,规范会计监管工作的方法、工作程序,做到有法可依。
2、界定会计监管主体之间的权责。对现行的各监管主体的有关法律法规与会计法律、法规进行对比分析,从法律上统一会计监管权,将会计的监管权完整地授权给财政部门,彻底界定国家对会计监管权的授权部门,达到授权与责任都清楚。为此,要在有关经济法律中全面、系统地澄清各监管主体的主要工作职责和辅助工作职责,让各监管主体真正清楚自己的主要工作职责和辅助工作职责,使之将自己应该负责的工作真正有效地担负起来,以解决各监管部门权责不清、职能重叠交叉的问题。3、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关于内部控制,财政部已经颁发一系列规范,从而使单位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成为一种强制性要求,非营利组织应结合自己的特点建立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目前,我们应从文化建设、法制建设、管理体制等方面多管齐下切实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实现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
首先,建立健全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控制。任何一个非营利组织开展活动都会有一定的收支。有收支,就必须要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责任机制、会计岗位责任制等,要求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其次,建立健全业务授权控制制度。经过授权,可以尽可能明确规定涉及财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经办人员,包括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第三,要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上下功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立内部审计,特别是其管理者必须主动邀请政府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力量的介入,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4、严格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水平。应加强对会计人员,尤其是高级财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财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严格会计人员管理。特别是《会计法》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实施后,需要会计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有会计执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等。一方面应注重会计职业人员专业实践年限和专业能力;另一方面应改革和完善会计证书和会计技术职称管理制度。通过这些措施和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水平。
5、强化高管人员行为约束。在非营利组织内部,高层管理人员处于单位领导和管理的最高层次,会计人员能在多大程度上诚实工作,依法履行职责也取决于法律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约束。因此,对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起决定性作用的是高层管理人员,而不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高层管理人员是内部会计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它在非营利组织内部会计监管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就我国一些非营利组织高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等行为而言,从各方面强化约束其行为是非常必要的。
随着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对其会计监管的重视也日益提高,但有效的会计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各个方面进行统一协调、综合平衡。只有这样,才能使其会计监管行之有效,更好地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彭家生,会计监管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J],财务与会计,2002.11.
[2]韩冬芳,我国会计监管问题分析及应对措施[J],商业研究,2005.
摘要:组织中员工的道德行为深受其所处的社会关系网络所影响。文章试图考察能影响员工道德行为的一些社会关系网络因素:如关系的强弱、榜样的作用以及由网络结构所带来的监管和声誉的影响等,以期为管理实践作出一些理论指引。
关键词:社会关系网络;道德行为;监管;声誉
一、前言
在组织行为的研究领域中,有关组织成员的道德行为的研究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话题。为了解释组织成员道德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的产生原因及开发出相应的管理方法,研究者们提出了组织成员道德/不道德行为的诸多影响因素,如个体特征、组织因素及道德事件的强度特性等。近些年来,社会网络学派理论的发展为解释组织成员的道德/非道德行为又开辟了一条新的研究路径。Brass,Butterfield&Skaggs(1998)认为,以前有关员工道德行为的研究尽管得出一系列的用于解释道德/不道德行为的因素,但还是忽略了一个重要方面:行为者之间的关系,很少有道德决策模型的研究者关注诸如人际关系的类型和结构等主题。
在商业伦理学者对道德困境和道德行为等的大多数定义中可以发现,道德包含了一种对“他人”的考虑。例如,学者们把道德情境定义为个人决策对他人的利益、福利和期望的影响;不道德行为被定义为对他人产生有害的后果的并且是“违法的、或在道德上不被社会所接受的”(Jones,1991)。因此,从本质上来看,道德行为是一种社会现象——它包含了一种行为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内生于其他社会关系结构之中的。从这一角度看,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来探索组织中个体的关系如何对组织中的道德行为产生影响就十分必要。在中国文化情境中,由于人们具有“社会导向”、“他人导向”和“关系导向”的文化特性(杨国枢,1981),社会关系对个体行为的影响力尤其显著,因此以社会关系网络为分析框架的研究具有更显著的意义。本研究的目的,就在于试图解释组织中的社会关系网络如何对组织成员的道德/不道德行为产生影响,也就是试图运用社会网络学派的一些概念和理论来剖析社会关系对于员工道德/不道德行为的影响的作用机制。
二、组织中社会关系网络对于其成员道德/不道德行为的影响
从网络学派的角度去看,一个人为什么会这样或那样地行为,其原因在于人们所处的独特社会关系网络以及他们在关系网络中的位置。社会网络理论假设组织行为者必然存在于一个关系社会网络中,而社会网络,则是一组行为人和行为人之间所具有的一些关系或所缺乏的一些关系联结,这些既存的社会关系为行为者提供了约束和机会,从而对行为者的行动产生强有力的影响。
1.道德/不道德行为的指向对象。徐木兰,余坤东,沈介文(1997)的研究表明,因为中国人大多具有“差序格局”的民族性,其对人事物的要求,常随着他人与自己的关系的远近而有所不同,在道德判断中表现出极强的相对主义倾向。因此,个体倾向于根据彼此在关系网中的关系强度来选择性地作出道德或不道德行为。
关系的强度是指关系的经常性、互惠性、情感联系强度和亲密性(Granovetter,1973)。不经常相互交往和交往结果是无关紧要的两个人之间的关系被定义为弱联系。具有弱联系的两个人可能只会相遇一次,交往时间十分短暂,之后就有可能不再相见。如果在两个个体之间存在着一个非常弱的、一次性的私人交换关系,则不太可能诱发产生道德行为。比如说,在一次私人交换关系中,对一个陌生人撒谎可能不会产生不利的后果。从事不道德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在弱关系中的损失——是很小的。
在组织中,组织成员会预期将来有进一步的交往。因此,我们发现在组织成员之间存在着最低限度的相互信任,这是两个街上相遇的陌生人所不会具有的。在强关系中,双方发展出合作、信任、亲密性和同情心,通过经常性的交往,每一方都从信任关系中互惠并从他人那里获得积极的回应。从事不道德行为的成本——强关系的丧失——也远远大于弱关系。
当Jones(1991)进行有关道德事件的强度特性的研究时,得出了相似的结论。他认为亲近程度——一种考察心理的、社会的、文化的和身体的距离的方法——是道德行为的重要前提。与陌生人相比,当行为者的行为关系到与自己亲近的人的时候,他们会更容易意识到事件的道德本质,更不容易做出不道德行为。所有的研究可以导致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强关系培育了同情心和心理亲近感,从而降低了不道德行为的可能性。
2.榜样的作用。Falkerberg&Herremans(1995)研究了正式系统和非正式系统对组织道德的作用,其研究发现,非正式系统对道德行为的影响更大,行为榜样是决定行为道德水平的重要因素,经理和主管往往被视作行为的榜样。
(1)差别关系理论。差别关系的简单解释就是一个人倾向于采纳与他交往的人的行为或观念,采纳多少根据接触次数的多少。根据Zey—Ferrell&Ferrell(1982)的研究,对来自广告公司的被调查者来说,同级的行为是推测被调查者本人道德行为的主要依据,而如果被调查者是来自公司内部广告部门的经理,最高管理层的观念是推测被调查者行为的主要依据。这一研究发现使他们建议用差别关系理论对道德行为做部分的解释。像广告公司经理这样的决策者与同级接触较密切,所以倾向于采纳同级的行为,而像公司内部广告部门的经理那样的决策者与上级接触较密切,因而更容易采纳上级的道德标准。
(2)角色构造理论。此外,Zey—Ferrell&Ferrell(1982)还提到了另一种对道德行为进行解释的方法,即角色理论。他们分析了角色理论中相对距离与组织权威两个方面,发现有证据证明,决策者与某个人的组织距离(即决策者和这个人之间存在的组织内部和组织之间的明显界限的数量)越大,这个人对决策者的影响就越小。
在商业环境中,相对权威观点认为最高管理层比同级对决策者行为的影响大。Baumhart(1961)的调查发现,决策者认为上级会做的行为是影响决策者做出不符合伦理的决策的重要因素。Hunt,Chonko&Wuilcox(1984)的研究表明,最高管理层鼓励道德行为的行动是推测被调查者对道德问题看法的最好的单一依据,最高管理层鼓励道德的行为,劝阻不道德行为的举动会对员工的行为产生极大的影响。
因此,总的来说,处于特定组织中的个体做或不做道德行为是深受其组织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他人的影响的,同级和最高管理层都对行为者道德方面的行为有很大的影响,其中最高管理层的影响最大。
3.监管和声誉。不道德行为被察觉及由此所带来的惩罚和丧失声誉的可能性是组织成员进行道德决策时所要考虑的很关键因素。在这里就引发了两个相关但没有获得充分研究的概念:监督和声誉。这两个概念都和“与他人的关系”相关。监督——行为被组织中的其他人发现的可能性降低了行为主体从事不道德行为的倾向。McCabe&Trevino(1993)发现个体的道德行为受其对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的感知的影响。其他的研究者也认为监查体系的存在、行为者对监查的感知对于行为者的道德决策和行为能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总而言之,这些研究发现人们意识到其他的组织成员可能会关注他们的行为,这种监督能够约束不道德行为。
其他组织成员的存在也使行为个体更多地考虑做出不道德行为对声誉有可能产生的影响。道德发展阶段理论及其相关研究表明,大多数成年人处于以“传统层次”进行道德思考这一道德阶段,这一阶段的人们意识到并遵从自己的角色规范和他人的期望。在这一道德发展阶段,人际关系和社会赞许是进行道德决策思考时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在朋友之间或熟人之间从事不道德行为而被发现的可能性是一种极大的威慑,如果A对B做出不道德行为,那他就冒着在C或组织中的其他人那里丧失声誉的危险。如果他的不道德行为被C所察觉,那他就有可能失去和C的关系。4.从事不道德行为的机会获取。1992年Burt提出“结构洞”这一概念用来指称两个行为者之间的联系的缺乏。如果两个行为者没有直接联系,必须通过第三方才能发生联系,则这个第三方就占据了“结构洞”的有利网络地位。在组织中与组织外部关系打交道的职位特别容易利用不联系的两方来控制交易。例如组织的采购人员和销售人员就容易成为组织与客户之间或组织与供应商之间的结构洞。这些跨组织边界的行为者就可以利用这一便利来欺骗双方为自己谋取利益。
由结构洞三角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网络中的某些位置可以预言不道德行为的产生的可能性。例如,在网络中的个体的位置可以由它的中心性来说明。个体的中心程度尤其与监控和声誉相关。中心性是指一个个体经由最少数量的直接和非直接联系与网络中的每个人进行接触的程度(直接联系比非直接联系更为“亲密”)。那些与很多人有直接联系的员工被认为更具有中心性。个体与他人的直接联系能增加其行为被监控的程度,而与他人的不直接联系则决定了有可能听说其不道德行为的人数,这就意味着声誉的损失有可能发生的程度。如果个体做出不道德行为,其所具有的高度中心性意味着高度的监控和广泛的声誉损失(以及处于高度中心性地位的权力和声誉)。
研究者也探讨了组织层级体系中的位置所带来的影响。一项有关高层、中层和低层员工的研究(Frink&Klimoski,1998)表明了关系结构如何影响个体的道德决策。低层员工通常在组织中没有形成大的社会关系网络——他们主要与自己的同事和直接上司打交道。因而,对于他们来说,来自于社会网络的监管是很少的,同时丧失声誉的风险也是很低的。这些员工倾向于服从他们的上司的期望,觉得没有义务去监视和举报上级。中层管理者们联系着彼此不直接发生联系的下属和上级,所以在这一网络结构中他占据着结构洞,因而为他们从事不道德行为提供了良好的机会。然而,中层管理者的位置通常是具有高度中心性的,(直接和不直接的与许多人发生联系),他们的行为被下属、同级的管理者以及上司所观察和监控。因此,对于中层管理者而言,由处于结构洞所带来的从事不道德行为的机会被中心性所限制。对于声誉的强烈追求动机驱使他们以符合组织道德期望的方式行事。组织中的高层管理者经常处于一个联系所有者、董事会或其他外部利益相关者和其他组织成员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并且控制着组织的重要资源,因而,这些处于高级管理职位的人有更多的机会去从事不道德的行为并能从不道德行为中获得更多的回报。他们一般无须对他人说明自己的行为因而较少受到组织内外的监管。尽管组织中的高层管理者经常被寄予道德期望(要求其具有更高的道德标准),然而就像其工作角色本身的这种模糊性一样,来检测其道德行为的标准也是模糊和可变的。这种分层次研究法表明,如果组织不能建立一个体系来鼓励各层次员工的道德行为,那么长期来看,组织的有效性就会面临重大问题。
三、对管理实践的一些启示
1.组织高层管理者的影响。组织中的高层管理者对于其下属成员的道德/不道德行为有着十分巨大的影响。一些针对企业经理的调查发现他们经常感受到来自上级的压力去做出违反自己道德原则的行为,为了能够在组织中获得成功,他们不得不顺从上级的要求,这种来自于上层的直接压力是导致员工不道德行为的重大因素。其次,高层管理者本身也是其下属的模仿对象,高层管理者的不道德行为为其下属的行为发出了强烈的信号,可以招致下属的模仿。因此、高层管理者对待道德问题的价值观、态度和行为设定了一个组织的道德氛围的基调。然而,由于高层管理者在组织中的独特的地位,他们从事不道德行为的机会更多,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管也更不容易,因此更要求组织的高层管理者的道德自律性,通过有意识的行动来提高整个组织的道德水平。
2.鼓励组织成员间的相互监管。由于员工不道德行为的隐秘性,在组织中对员工不道德行为的控制是极端困难的,并要为此付出巨大的成本。如果无法监管员工的行为,员工就会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以牺牲组织利益为代价追求为自己带来利益的行为。因此有必要在正式的监管体制之外寻求替代和补充方案。如果组织成员愿意监管并向组织举报自己同事的不道德行为,那么这将为组织提供一种极佳的、更低成本的控制员工不道德行为的方法。因为同事之间的交往更为密切,更易于觉察彼此的不道德行为。
然而,在组织中鼓励这些行为是有极大困难的。因为同事间的监管和举报行为会遭受群体内压力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的压力。在一个工作群体中的社会机制会产生压力使得同事间的监管和举报行为变成是受排斥的和冒风险的,这一类行为被看成是对群体不忠诚的,因而群体可能会发展出许多对这类行为的制裁措施,如被放逐或排斥于群体之外。同样,这种行为也会引发关系压力,因为同事不会喜欢“告密者”,这种行为会招致被报复的风险。
因此,为了鼓励这类行为,管理者必须使用一些策略性的方法,比如说为某一组织成员的不道德行为惩罚所有相关的群体成员,将同事间的监管和举报列入规则、政策,将之作为工作角色的一个部分。总之,管理者可以通过建构工作情境从而创造一些压力来抵消压抑监管和举报行为的那些压力,从而建构鼓励性的氛围。3.管理处于中心位置的雇员。注意在组织中处于关键位置的雇员对于管理者而言十分的重要。在任何组织中都存在着在正式体系之外的非正式体系,如果管理得当,这一非正式体系对于帮助管理者传播组织的价值观、规范和行为的道德准则将起到正面的、积极的作用。这种非正式体系是由组织中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网络所组成的,那些在社会关系网络中处于中心位置的雇员成为网络的联结点,他们掌握着部门之间、员工之间的信息流动和沟通途径。如果组织的管理者能够意识到组织中的这些联络人的作用并对他们进行有意识的管理,那么就能够运用组织中的非正式网络来达成组织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