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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财务风险控制的法律问题煤炭集团由于是多元化经营,一般都在寻求资本市场,其集团财务管理便成为集团化管理的重要核心内容之一。由于集团化发展需要的外部融资量大、途径多、手段也多,其在操作过程中也将面临诸多财务风险,这些风险中包含了法律层面的风险,如借贷无法偿还,可能被迫申请破产。另外,由于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不当,把偷税漏税行为当成合法避税的利器,而遭税收管理部门处罚或是集团领导承担重大的经济责任等。
2.集团经营活动常见的法律问题由于集团在经营过程中除了重大经济责任合同外,主要包括人力资源保障的劳动关系问题、员工薪酬管理问题、员工养老和退休的问题、日常管理中涉及法律的相关问题(包括环境污染、社区管理、企业社会责任、员工违法行为、企业产品不合法、企业产品伤害人员赔偿、员工工伤事故等)、设备处理的问题等,只要与正常生活经营有关的,涉及人员参、活动管理等问题都可能使集团要面对法律的问题。一般来说这些法律问题可大可小,但主要是处理方法是否得当,其应注意控制将事态缩小而不是扩大的问题。
3.矿难事故的法律问题由于煤炭企业所处的行业问题突出,矿井的地下作业本来就是高危险性,每一次矿难都存在法律问题,如集团管理责任的法律问题,员工赔偿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关家属及遗孤补偿法律问题等。还有的就是受企业安全法律检查的问题,以及配套的相关的法律关系的问题,这一些问题的处理决定了其法律后果的影响。
二、防范煤炭集团企业法律风险的建议
1.加强集团重大经济合同管理重大经济合同关系到煤炭集团的兴衰成败的问题,其是集团业务活动中最需要控制的法律风险的关键内容,只有合理、有效地防范其风险后,使得每一笔合同都按期履行而完成交易,不带来企业的任何法律问题,这才是关键。要加强集团重大经济合管理,要从签订合同时入手,为此,煤炭企业应根据行业特殊性制定集团各成员企业的合同样本,与人合作时需签订其合同。如采购合样本制定、销售合的制定,其要充分考虑采购和销售过程中因不履行或在其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对于使用其他公司签订合同的,要考虑充分阅读其合同规定的内容,对存在重大异疑的要禁止签订或咨询法律司务部门后方签订,这类合同应先经过法务部门确认后方可签订,以减少相应的法律的风险。
2.加强煤炭集团财务风险控制由于财务风险带来较多的法律风险的问题,其具有综合性和毁灭性、灾难性的特点,因此,需要集团法务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共同防范和控制这些具有毁灭性和灾难性的法律风险。
3.注重集团日常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的控制作为煤炭企业除了财务风险和重大经济合同风险外,还需要重视日常经营管理的各类法律风险,如员工中小工伤事件、劳动纠纷的法律问题、企业环境保护、企业工商行政管理、企业质量监督、企业海关、商业局等各类与经营有关的企业内外部的日常法律问题都需要做好防范。笔者认为煤炭集团应该编好一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手册》,要积极运用各类手段和政策进行控制,要告诉各业务部门或相关单位注意各部门的法律问题的防范。另外,对于各部门重点的法律问题需要报法务部门进行处理。
改革开放后,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才得到了较为快速的发展,尤其是1986年国务院所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中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由厂长聘请的,并且在厂长的监督下工作。条例颁布后,法律顾问的各项规章制度陆续出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聘请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制度由此逐步走向正轨。目前,法律顾问制度主要分为两种兼职企业顾问制度和全职企业顾问制度,顾问制度的兴起,大大加强了企业法制化的进程。但是目前很多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够完善,部门形同虚设,因此,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势在必行。
二、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企业的作用
(一)有助于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健全企业风险监管具有重要作用。电力企业设置法律顾问制度,体现了企业领导已具备了风险监管意识,有意将企业引向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有利于企业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发展以及企业法律风险监管意识在各部门之间层层传递;确保企业员工可以在法制的大环境中做到守法律己。同时,此项制度在电力企业间的实施,能够在电力企业间树立法律意识,促使企业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管体系,并严格依照法律制度对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管。
(二)有助于维护企业权益
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用法律约束企业,规范企业的各项业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电力企业的管理与经营中,所涉及的合同一般较为复杂,通常包含很多方面的法律知识,法律风险内容比较繁杂,因此必须设立咨询顾问制度。此项制度的设立,不仅有利于企业对合同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对企业涉及到的各种纠纷的处理提供了一道准绳。
(三)有助于加强法律风险评估
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加强对风险的预警和评估。企业风险是一项动态指标,发生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需要企业定期进行检查和纠正。企业的风险评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项长期的、不定期的过程,风险评估包含很多可能都情况,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为企业风险评估提供了平台,最大限度的加强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通过对相关业务的实时监控,以及对相关人员的不定期考核,才能达到企业防范风险的目的。电力企业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不断拓展相关业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可以有效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机制进行评估,推动企业的发展。
三、如何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
(一)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视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下,要求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企业依法经营,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企业不依法建设容易出现信用危机以及管理困难等问题。信用危机就无法在社会中立足,管理困难就无法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无法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企业也就很难立足。因此,加强法制建设是企业的重点性工作,是企业各部门正常运行的前提和保证。企业要定期开展关于法律法规的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的指标之一,只有企业充分意识到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企业的顾问工作才能得到重视。
(二)提高对法律顾问团队素质建设
当前多数电力企业顾问制度还不完善,企业应尽快转变顾问模式。由以前的在事发后对责任进行着追究解决,逐渐发展成为事前防范制度,加强企业员工法律意识,杜绝违法事件的发生;由以前顾问只负责监督企业内部法律的执行情况,逐渐转变为监督与制定同步进行,不断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法律制度。很多电力企业虽然存在法律顾问,但是形同虚设,有时甚至存在职业道德缺失的现象。要发挥法律顾问真正的作用,首先要通过对员工进行政治教育,增强顾问大局意识和素质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再次,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法律顾问信息网,为各个单位的法律顾问进行交流学习提供平台,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加强对电力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
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应借鉴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经验,首先建立覆盖全区的律师顾问协会与电力企业法律顾问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协会是对整个电力行业的管理,企业侧重于对日常运营的管理,两者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电力企业的发展。协会的日常工作就是大力开展企业顾问的宣传工作,不断提升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对顾问的日常管理,为其解答疑虑,帮助企业建立法律顾问的奖惩制度,促进企业的发展。
四、总结
1.1建筑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的范畴企业的任何经营活动都必须受限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所有经营活动都不可能离开法律的调整及规范。政府与建筑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依据《经济法》和《行政法》进行;而建筑企业与相关企业为平等主体,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根据《合同法》等适用民商类法律为准则;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主要包含有财务管理、劳动管理、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等方面,而这些职能部门的则须依据《会计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及调整。
1.2建筑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建筑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与有关各方的合作、合同等未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从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又或者由于企业外部的相关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而企业内部调节没有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导致不良的法律后果对企业造成不必要损失的可能性,常见的建筑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大量的建筑企业发生法律纠纷。结合实例,从法律纠纷发生的原因上看:一为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的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的法律纠纷,比如劳工合同的劳资纠纷、工程招标管理所引起的纠纷等;二为建工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所引起的法律纠纷,较为常见有工程结算纠纷、工程项款拖欠、工程交工期拖延等没有切实遵照法律法规履行。从这些法律纠纷的案例中不难看出,很多建筑企业对内设的法务部门的忽视,以至于法务部门在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决策过程中没有发挥到为企业涉及法律审核的相关问题进行把关。因而,建筑企业要想更好地发展与壮大自己,尽可能避免法律纠纷是关键;而在避免法律纠纷的问题上,除了企业自身加强管理、依法生产经营外,企业内部还要培养自己的法务人员,企业一旦存在法律纠纷,内部法务人员跟专业律师相互配合,才能使公司的法务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2.如何完善建筑企业法务管理机制及相关工作
2.1建筑企业法务职能的完善建筑企业内部设立的法务部门应加强科学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及完善制度,在处理企业的法务上的程序与权限,应给予法务部门明确落实。而完善职能过程主要由法务部门、业务部门及企业高层领导三方共同建立,以防范法律风险为主,建立机制与模式完善结合的完整制度。建筑企业的重视与制度的完善,才能使法务部门在企业的法务处理中发挥出应有的职能效应。
2.2推进企业法律顾问机制及对企业法务人员的培养企业应该要大力推进法律顾问机制,规范设置企业法律顾问事务机构,在企业重大投资、重大工程的决策过程中总法律顾问必须参与,是企业在重大法律问题上的避免损失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合同管理制度上,建筑企业应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对合同管理制度制定、重要合同签订、重要工程投标、合同争议处理、变更、中止履行、解除合约及账款催收、追讨等重要法律事务上,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审核、指导,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更好的维护企业的利益。建筑企业在法务处理上,企业法律顾问是应对法务管理的方法之一。但法律顾问毕竟不能一一俱细,因此,企业有必要大力培养自己的法务人员,而能否提高法务人员工作能力与业务水平,成为法务工作成败的重要因素。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建筑企业法务工作者,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更应懂得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在建筑行业的专业方面,也要注意企业管理与经济管理知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相关环节应深入了解。才能达到企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的融会贯通,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提高工作能力与工作效率。
2.3建筑企业法务工作者的具体工作及角色细节定位在建筑企业中,法务工作者从事着以保护公司利益为责任的工作,因而,法务人员实际上是实至名归的“守护神”。就具体内容来说,建筑企业法务工作人员对法务工作有着多样化的服务方法。例如:法务人员对建筑企业的重大决策可根据法律规范进行利益与法律风险的可行性论证;拟定、修改、审查建筑企业内的各类协议、合同与其他相关法务文件;对某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以律文形式发表严正声明;法务人员应企业参加经济、行政及民事类诉讼与仲裁等,在最大范围保护企业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法务人员在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方面,可配合人力资源部门解决人事相关问题,起草与审查劳动合同等。而更重要的是,法务人员对于企业法律问题要懂得区分情况采取法律的处理措施,比如:在对于我方企业已经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况下,法务人员应迅速与对方商讨解决办法,明确责任后拟定补充协议或理赔协议,以免造成企业更大的损失。关于口头合同,为防止后期纠纷造成证据不足而败诉,法务人员应及时拟以书面合同确定下来。而关于债权问题,对于部分已经存在诉讼过期等问题时,法务人员应积极与对方商议重签还款协议或尽快调解解决。尽己所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信誉、经济损失,是法务人员的职责所在与职业素质。
3.结束语
1.民营企业面临的风险中国民营企业从国内到国外面临着不同程度上、不同方面的风险。由破坏力由小到大、风险等级由低到高的标准进行划分,就可以分为八种经营风险:市场开发风险、资金枯竭风险、人才风险、规则制度风险、体制风险、决策风险、信念风险及文化或信仰风险。我国的公司法的制定完全照搬西方的模式,但根源上体现了我国传统的特权阶级和专制理念,公司在治理中存在的权力失衡和由此产生的决策风险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但是决策的正确与否关乎到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必须从法律的角度上提出合理有效的规避风险的制度。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主要存在着涉诉的风险,这一风险主要包括:刑法制裁风险、行政制裁风险及民商事风险。在刑法制裁风险方面,从吴英案到黎庆洪案,都反应了对民营企业权利保护的争议:吴英案引起了关于金融垄断的争议,而黎庆洪案引起了究竟是合法经营还是黑社会行为的争议。行政制裁方面,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天然缺陷,往往民营企业求助无门。而民商事风险方面,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着大量的合同风险。因此,制定相应民营企业规避风险法律制度的形势刻不容缓。
2.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具体体现虽然民营企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其仍存在一些问题,在这之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企业产权纠纷、市场准入权利的不平衡待遇及民营企业财产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等问题。本文将主要分析民营企业的产权及市场准入权利问题。在企业产权方面,产权是人们对某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源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约束。若民营企业的产权问题无法解决,企业的发展将会受到极大阻碍。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已无法满足当前民营企业的发展。因此,进行产权制度改造并做好各方面的配套措施,是十分重要的。应在宪法层次,通过相应的、原则性的法律,为民营企业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保障,帮助民营企业走出困境。在市场准入权利的不平衡待遇方面,在一些垄断和半垄断行业,民营企业难以进入;在某些非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中,民营企业也很难投资;并且有些行业,即使允许民间投资进入,但投资比例、投资形式受到许多限制。
二、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法律规定和措施
(一)目前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要求企业加强法律建设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提出了新的挑战。当前金融危机下我国企业可能面临7大类法律风险:一是因为市场需求萎缩,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违约风险;签的合约不执行,违约所带来的风险。二是因为行业整合,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在这个整合过程中怎么样搞好尽职调查,怎么样处理好相关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弄不好就很容易留下后遗症。三是在走出去投资并购时,境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带来的风险。这方面我们遇到的情况也比较多,这些法律风险也要特别关注。四是有些国家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滥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带来的风险。五是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工程款拖欠风险。这个不仅在国内,在国外的情况也比较突出。六是妥善处理劳动用工涉及的劳动合同方面的风险。怎么样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应该讲在现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对我们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七是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提前引爆的风险。有一些情况,合同双方都还比较信任,但是一到危机了,都担心对方挺不过而提前倒下,使自己的债权落空,所以又重新按照相关程序来追讨债务,而这也可能引起新的风险。面对此次金融危机,如何防范好危机中凸显的这些法律风险,既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严峻挑战,更是对企业下一步发展,乃至生死存亡的一次重大考验。在企业加强风险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个要求。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要求加强法律建设
法律风险的成因复杂,是包括外因和内因在内的多种因素组合的结果,但大多数法律风险是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引起的。企业的法律建设是我国大多数企业的软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建设的重要性和防控法律风险的紧迫性,基础法律建设投入明显不足。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普华永道(全球公司法律部门调查)、《CorporateLegalTimes》及《全球律师》等机构的调查数据显示,美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费用的平均投入为企业收入的1%,美国微软的法律风险管理投入更是达到其收入的1.5%,其投入费用数额是惊人的。我国企业的法律风险平均分值为42分,这意味着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投入应为企业收入的0.42%,但实际上我国企业的投入仅为0.02%,仅为美国企业平均值的1/50。这说明中国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环境变化将非常迅速,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该风险变化的认识却相对滞后,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第二、法律风险管理意识薄弱。表现为企业在一些重大投资、经营、管理决策中缺乏专业法律人士的参与,有的甚至在执行过程中也没有专业法律人士参与,更有的企业根本就没有法律顾问或法务人员。有的企业虽设有法务部门,但其作用的发挥仍停留在法律风险转化为法律事件后的事后救济上,起的是救火队的作用。法务人员、顾问律师远离公司的核心决策圈,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挥不了应有的影响,无法全面识别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更谈不上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只起个摆设作用。在欧美国家,成熟的企业必备三种人才: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公司的首席法务官(CLO)是企业核心高管,一般由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担任,首席法务官列席董事会参与企业的所有重大决策,其在防范、控制企业法律风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企业加强法制建设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讲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回顾和反思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的过程,改革的市场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在肯定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在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在企业与员工之间,一些具体的改革行为引起的争议很多、纠纷很多,以至于多年之后一些后遗症还难以完全消除。这种情况就给我们一种提示:企业改革发展,必须依法行事,用法保证。国企的改革,在转变经济主体性质的同时,还要完成经济主体的行为规范从计划经济的行政框架到市场经济法律框架的转变。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是完善国资监管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企改革、规范推进国企改制的现实需要,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环境变化、加快发展、做大做强的战略措施。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区域经济合作日益加强,我国早已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国内外市场正在逐步走向融合,我们的企业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和更广的领域合理配置资源,但面临的市场竞争也将更加充分和空前激烈。众所周知,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既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加丰厚的竞争回报,也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多潜在的法律风险。我们的企业不仅需要在产品、科技、市场营销、成本效益等方面尽快缩小与国内外大公司的差距,而且还需要尽快完善企业内部的科学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尽快提高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目前,我们的一些国有企业内部的法律机制还不健全,在适应市场竞争、应对入世挑战中处于劣势并可能因此付出高昂代价。这就要求我们的企业在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过程中,必须抓紧建立健全防范经营风险的法律机制,努力提升运用法律控制风险的能力和水平,灵活运用合同、知识产权等各种法律手段及武器,努力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争取并巩固技术优势、产品优势和服务优势;要在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中,学会并善于运用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非关税措施在内的多种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发展自己。
二、加强企业法律建设的对策思考
当前,市场经济已经成为法制经济,法律制度是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和竞争公平的主要手段。当前,在市场竞争中,领导干部必须遵照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则办事。作为公司,企业的对外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合同来完成,在合同的订立上,对于企业的一些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必须进行充分论证,使之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约束。在有些招标书中,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规定,即使投标人承诺认可,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仍会埋下隐患。作为管理层的领导干部,只有研究市场,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才能把尊重法律、严格执行法律作为管理的一条重要原则,并组织带领企业职工学法、用法,在企业内部形成用法律思考问题、处理问题的良好氛围,真正用法律武器捍卫企业利益。
(一)企业经营决策者必须树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观念
企业经营决策者必须认识到,在企业管理中除了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还必须承担起各种决策和行为的法律责任。企业的活动,均是由领导干部决策进行的,领导干部享有决策权和行使权,同时,也要为自己的决策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基本的法律知识,清楚权利和责任的对等关系,才能逐渐形成与依法治企相一致的法律意识,才能主动地关注市场法律环境的变化,研究法律适用对本企业产生的影响。只有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才能促使领导干部认真总结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的经验,提高运用法律思考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从而内化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并加强其执行力,使其成为企业员工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使企业依法取得权利、依法行使权利和依法维护权利。在市场环境越来越复杂、法律法规越来越细化的情况下,企业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市场的研究和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依法作为,才能避免或减少市场风险。一是要加强领导干部及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学习。领导干部作为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在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必须系统学习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仅要全面熟悉,而且要做到专业精通。二是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企业整体法律素质。作为国有企业,在谋求发展的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面对的内外部法律事务相对较多而且复杂,这就要求企业必须面对市场发展和企业需要,建设自己的专业队伍,从而带动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加强企业法律建设,必须以市场和企业发展需要为导向
在市场经济环境日新月异和转型发展的复杂情况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越来越多,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比如,在海外投资时,必须对国际法以及当地法律法规进行研究掌握,一方面可以避免因法律盲区而受到不应该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合作人钻法律空子,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在国内其他省份进行经营发展时,也存在同样的法律问题。这就迫切需要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需要为导向,在加快市场开发的同时,不断提高法律意识,规避各种风险,保证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加强企业法律建设,必须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企业的法律意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权益,关系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只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才能从根本上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运营质量。建立风险内控体系的意义不仅在于适应市场发展的法律要求,从更高层面上来说,有助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为实现企业长远发展战略夯实基础。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可以有效保证企业活动合法有序进行。现实中,有的企业因劳动纠纷发生仲裁、诉讼,企业败诉的居多,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不健全;有的企业对于合同的订立、权限、执行、监督、补充等没有完善的管理规定,一旦发生问题,企业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这些都是因为企业建章建制不全或者不完善而存在的法律风险。
(四)加强企业法律建设,要真正落实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责任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必须落实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责任。要“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强化出资人对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管,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违章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要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因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处罚。
(五)积极营造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核心价值理念和企业文化氛围
法律风险是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也难以避免的一个问题。在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之下,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多样化的,这也就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带来了巨大的难度。从实际来看,企业法律风险的具体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1违规风险
违规风险是指企业所发生的行为违背了现行法律法规,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从实际来看,企业违规风险主要表现在:
(1)企业设立风险。如企业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存在不规范运行等问题。
(2)并购风险。随着企业的发展需求,企业在实施并购的行为中,由于并购涉及的法律面广,且程序比较复杂,这就增加了法律风险的可能性。
(3)用工风险。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既是自我保护的一种形式,也是确保职工合法权利的有力举措。但是,由于用工行为不规范,在违约、辞职等方面,存在违反法律的问题较多。
1.2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发展中,不按交易的约定履约,进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现代企业而言,违约风险比较频发,其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具体而言,企业违约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在合同订立、转让以及生效、履行中,由于某些因素导致企业难以履行约定,造成违约风险的出现。
1.3侵权风险
在法治社会,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于企业的发展影响较大。如企业在发展中发生环境污染等侵权事件,或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侵犯知识产权等。
1.4不当行为风险
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出于对利益的追求,进而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采取不当行为,谋求自身的利益,由此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并存。一方面,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在相关行为的发生过程中,缺乏对所做行为的正确认识。如在涉外反倾销中,缺乏应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企业缺乏自我保护,且对外部法律环境不是十分了解,进而在法律问题的处理等方面比较缺乏。
2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
现代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在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这就强调法律风险管理的狠抓落实。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仍存在诸多的问题与不足,如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缺乏重视、管理机构职能不完善等现实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现代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步伐。
2.1法律风险管理落实不到位,管理机构职能不完善
当前,不少企业尚未建立专门的法律机构,未使法律风险管理得到有效落实。一方面,所建立的法律部门缺乏独立职能的体现,受制于企业部门的管理或影响;另一方面,管理机构缺乏完备的规章制度,法律风险管理更多的是一时之风,缺乏长效工作机制的构建。因此,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缺乏足够的重视,流于形式下的管理状态,无益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作用的有效体现。
2.2法律风险意识不强,合同风险偏高
企业法律风险意识的提高,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基础。而不少企业缺乏法律风险意识,在主观能动性上缺乏行为的支撑。首先,企业合同法律意识薄弱,在合同行为的过程中,规范程度不高、内容漏洞百出,潜在的风险明显增加;其次,企业缺乏有效的合同审查论证,尤其是违约责任条款的落实,是合同风险偏高的重要因素。在实际中,一些企业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前期的调研论证工作不足、签约行为草率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经营发展的风险,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2.3法律风险管理缺乏重视,相应的投入不足
法律风险的发生,一方面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经营发展;另一方面不利于企业品牌的构建。因此,注重法律风险管理的实施,是企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管理内容。但是,企业领导层缺乏对法律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管理工作缺乏实质性构建。首先,专业人才缺乏,不利于法律风险管理的落实;其次,缺乏资金的投入,尤其是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等方面,缺乏相应的制度构建。
3强化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应对措施
法律风险管理的强化,关键在于如何夯实其实施的内外环境,并逐步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健全监督体系,从本质上优化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那么,具体而言,强化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应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强化法律风险管理意识,夯实实施的内外环境
良好的意识形态,是提高法律风险管理实施效率的重要保障。一方面,企业管理层要认识到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作为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重要内容,狠抓落实;另一方面,企业管理层要提高文化素质,尤其是在法律知识、风险防范等方面,要提高相应的防范意识,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因此,首先,夯实法律风险管理在企业内部控制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法律风险管理落实到位;其次,企业要营造良好的氛围,扩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上下参与其中的积极主动性;最后,企业管理层要强化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将企业经营管理、法律纠纷处理等纳入法制化轨道。
3.2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严格法律把关
现代企业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逐步建立完善的、专门的法律防范管理机构,切实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新的发展轨道。这就需要:
(1)强化人才培养与引进,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律管理队伍;
(2)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全方位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3)立足企业发展改革的需求,严把企业决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风险,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
(4)坚持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的工作原则,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3.3建立动态监督体系,提高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一,当前票据的使用范围与前几年相比有很大的扩展,但是中小企业将银行承兑汇票在采购时作为付款工具仅占全部付款工具的12%,在销售时作为付款工具的也仅占10.5%。由此可以看出,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还不够普及。
第二,持票人向银行提出贴现申请环节中,首先银行贴现业务的政策不够公开,不能使不特定的多数企业准确了解银行即时的贴现政策。其次,银行贴现政策的制定,往往忽视了中小企业的利益,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担。
第三,审核票据真实性的过程往往需要花费好几个工作日,延长了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同时银行也要为此配备大量的人力、物力,增加了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的成本。
第四,银行持有未到期票据后,对该票据的处理一是等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获得票面金额;另一种就是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而再贴现利率就是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票据贴现业务成本的原因之一。2010年12月,再贴现利率上调至2.25%,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成本,使银行对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呈现出消极的态度。
二、关于中小企业票据贴现难的理论分析
(一)中小企业票据贴现难是否是法律问题
中小企业票据贴现问题表面上看是市场选择的问题,但其中也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体现了法律价值对自由和秩序的要求。主体的自由乃法律意欲促进的终极价值,而秩序则是实现此种终极价值的手段。中小企业与银行是独立的贴现交易双方主体。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其交易行为也是自由的。各主体可以自由地选择交易对象,也可以自主决定交易的条件。但是这种自由也并不是任意的自由。法治社会中的自由必须是法律尺度下的自由,并且法对自由的限制后果相对于不限制来说,应是更有效益而必要的。如果各个银行都只为自己的收益为先,认为从中小企业的小额票据贴现业务中收益太少而拒绝为中小企业融资,则中小企业只能寻找其他途径为自己的发展谋求资金的支持。这样将会导致整个金融市场的秩序混乱,从而引发金融危机的发生。相反,如果中小企业可以从银行顺利获得贴现资金,一些“地下钱庄”自然就会不攻自破,良好的金融秩序得以维持,而在良好的金融秩序中各个经济主体也可以继续行使其自由的权利。其次,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法制经济,它一方面需要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市场失灵的存在又需要法律对任何违背市场经济秩序的,不为市场本身能够解决的行为进行适当干预。在市场经济中,各个主体的自身条件不同,其个人能力也会有所差异。但并不能因为存在先天的劣势而被淘汰,而是应该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给予更多的帮助和赋予其更多的权利,使其以更有利的条件参加到市场活动之中,以维护实质的公平。当主体的趋利性、信息的不对称等因素的出现,使市场本身不能解决冲突时,就需要法律对这些行为进行适当的干预,以克服市场的缺陷而产生的问题。
(二)对票据贴现各环节出现的问题的理论分析
第一,中小企业票据贴现的现状从表面上看只涉及单独企业自身融资与发展问题,但是根据对这一社会现象的分析可以得出,中小企业票据贴现困难有企业自身条件的限制也有法律及相关制度的缺陷及不完善。并且这一看似单一的社会现象其可能引发的某一地区的金融市场秩序混乱的危害不容小觑。最近几年各地金融危机频发,“地下钱庄”盛行,各种民间高利贷机构层出不穷,参与民间高利贷的人数及范围也越来越广泛。从2008年温州“地下钱庄”浮出水面到2013年陕西神木县老板“跑路”,使神木县几乎人人负债。民间融资现象从未消除,影响的范围也只增未减,一旦资金链断裂其危害不言而喻,甚至可能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从而打破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扰乱人们的正常生活。而我国目前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法规仅有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系统的法规还有一定差距。因此,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问题还有待完善。
第二,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关融资政策的制定并未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自身特点,有违经济公平原则。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交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条件。而经济公平原则追求的是实质的公平,即是对市场经济主体的能力、条件等分别作出认定,对能力强、条件较好的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作出抑制,而对于能力较弱、条件较差的主体给予一定的鼓励、帮助。其各个经济主体都能在相对同等的条件下达到利益平衡。中小企业在规模、能力等方面不如百强企业,但是它们也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是不可替代的群体,其数量之多也使其在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且企业本身就因为条件相对较弱在市场经济中就应充分考虑到其条件的不足,制定出符合其特点的融资政策,给予中小企业适当的帮助和支持。
第三,“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银行对“利”的追求更是不言而喻。在各个主体追求利益的道路上,一方为追求自身的利益而影响到另一方追求的利益,此时就需要法律对冲突的利益关系做出调节。在平衡两者利益关系时,应以社会本位原则作为解决冲突的基本立场。社会本位原则既不体现国家意志,也不首先体现个体利益,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公共地带,即社会公共利益为追求的目标,以此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标准。在中小企业中,私营企业占总数的49.5%,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联系。因此这一社会现象所涉及的利益微观上是单独企业的利益,但是其数量大、范围广,涉及到社会经济中大部分主体的利益,所以中小企业的发展不再是单独企业利益的问题,而是涉及社会中绝大部分主体利益的问题。同时,银行并不是普通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它还肩负着国家货币、财政政策的执行者的职责。所以,此时对于银行就不适用以保护银行利益为出发点的法律进行调整,而是应该以保护社会大众利益为先的法律进行调整。
三、对解决中小企业票据贴现现象的建议
通过以上对中小企业票据贴现现状的阐述以及相应法律问题的分析,关于如何解决中小企业票据贴现的现状在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国家适度干预,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中小企业的利益。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得出,中小企业票据贴现难的现状是市场失灵的表现。市场主体带有趋利性的自由选择影响了社会公平机制。此时就需要国家通过适度干预的手段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恢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秩序。在法治国家的大环境下,要求国家对市场主体自由选择权的干预也不可以是任意的,而是应该在法律的指导和规范下的适度干预。这就要求我们应当建立健全与此相应的法律法规。当然,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同时也应该充分考虑中小企业自身条件这一既定事实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出符合中小企业自身特点和需求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
第二,加强银行之间、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信息的获取也逐渐变得十分重要。市场主体会因为自身条件或者资源的限制,往往不能及时得到对自身有利的信息。对于解决这样的问题,最好的方式就是信息公开、资源共享。例如,银行将一些最新的融资政策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公开,让更多需要资金支持的企业可以获得及时准确的信息,抓住发展的良好时机。企业也应该将自己的一些经营状况信息公开,让银行掌握更多企业信息从而更好的判断企业的资信能力,评估融资风险。银行之间也要加强信息沟通、资源共享,例如在企业申请票据贴现时,银行可以根据票据上的信息向其他有关银行核对票据真伪,从而减小票据贴现的风险。关于达到信息共享的目标,应该完善企业信息披露的制度以及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制度。
第三,合理简化票据贴现的程序。中小企业的票据贴现一般金额较少,但是审查程序却与大额的票据贴现是一样的。完整的进行上述严密的审查程序延长了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的同时,也增加了银行的贴现成本。如果对小额的票据贴现业务建立客户经理的独立审查人制度,施行客户经理小额负责制,并赋予其相应的决策权限,缩短票据贴现的审查时间。这样适当的简化票据贴现的程序,不但可以提高资金周转的速度,而且可以大大降低银行的贴现成本,银行相应也就获得了更多的收益。
第四,中央银行给予银行再贴现利率优惠。2010年央行调高再贴现利率,使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成本增加,相应的收益就减少。为了给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融资环境,中央银行可以对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在再贴现的额度和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同时也可推动票据业务的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第五,大力发展中小银行,加强中小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的发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经济的发展状况,而各个城市的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试图让城市或者农村商业银行与当地的中小企业增加业务往来,由中小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一方面,中小企业可以及时获得所需要的资金;另一方面,中小银行可以从中得到一定的收益,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
四、结语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适用指南》的阐述,厂商名称虽然在各国法律中解释不同,但是一般而言,就是指标识自然人或法人的企业名称。不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的中文译本中,Trade name却又被翻译成商号。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此处,字号是商品生产者为了表明不同于他人的特征而在营业中使用的专属名称,其意义相同于商号。因此,许多学者从此角度出发,认为商号应该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二者并非同一概念。进而,享受企业名称专用权的部分,到底是包含字号(商号)的完整企业名称还是仅仅字号(商号)部分,则容易引起争议,并可能导致企业名称专用权侵权标准认识的不当。事实上,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在的正式官方中文译本中,Trade name无论是被翻译成企业名称,还是被翻译为商号,都倾向于被解释为企业在商业活动中用于正式登记注册的名称。而在登记注册的相关程序规定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则认为,各个国家应该在全国性层次上规定注册的可允许和接受的条件,即要求注明企业性质和商业活动的目的。
对我国的相关规定,我国是由国家、省或直辖市、市及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名称应有标明行业和企业组织形式的文字,并由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另外,我国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只能使用一个企业名称,即使因特殊需要经核准有一个从属名称,也不能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所以,综上对比,在我国受到专用权保护部分的企业名称,是包含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样在内的完整企业名称,而并非单一的字号(商号)部分。同样,在讨论企业名称权侵权标准时,应该在完整的企业名称的层面上考虑。
企业名称专用权保护尚需完善
企业名称,作为一种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商业性标识,其作用主要是用于区分提供相同商品与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因此,在判断企业名称专用权侵权的基本理由上,应该以是否存在商品与服务市场主体混淆的可能性为标准。进而,企业名称专用权同样应该存在行为与禁止两方面的含义。其中,前者表现在企业名称专用权人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其被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可以看到,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并在核准注册后,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即承认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而后者,本应表现为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的企业名称。但是,在现行企业登记及企业名称登记相关法规规章中却没有明确规定。
【关键词】企业兼并/立法
1997年以后中国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一轮改革的重点将是企业重组,而企业重组的重要形式之一的兼并,将成为这一阶段的重点和焦点。企业兼并蕴含着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必须正确引导和规范,否则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配置的再度失衡,而且会导致剧烈的社会动荡。因此,需要有一套完备的法律来引导、规范这一兼并行为。然而,目前我国企业的兼并一部分是无法可循,一部分是法律规定不完整,缺乏可操作性,无法解决实际问题。为了适应现阶段改革的需要,应尽快制定一部可操作的完整、科学的企业兼并法规。
一、目前我国企业兼并的立法概况
同我国企业兼并实践相比,兼并立法相对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调整企业兼并的法律,对其规范的主要是行政规章和政策。一是全国性规章,1989年1月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四家联合颁布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89年8月财政部颁布了《国有企业兼并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及1997年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二是地方性的规章,如1988年10月保定市《发展企业兼并试行办法》,1988年4月武汉市《关于推行企业兼并实现产权合理转让的试行意见》及《企业兼并市场实施方案》,1990年7月福建省颁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兼并的意见》,1989年河南省颁布《关于企业兼并的意见》,湖南省体改委1993年颁布了《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
我国目前关于企业兼并的法规存在以下问题:
(1)这些兼并规范,大都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制定的,随着实践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有些规定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已不相适应;(2)法律规范不统一,有些地方相互矛盾、相互冲突;(3)这些法规内容较粗,可操作性较差。
二、我国兼并实践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我国的企业兼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80年代首先出现于河北省保定市和湖北省武汉市,由此开始便迅速扩展,在短短的几年内,全国已形成了一股企业兼并的浪潮。据统计在80年代,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和13个计划单列市共有6226户企业兼并了6966户企业,共转移存量资产82.25亿元,减少亏损企业4095户。1989年全国先后有12个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挂牌营业,到1993年全国已有一万多家企业被兼并。目前的企业兼并,不仅在大中城市发展快,一些县办和乡镇企业也开始实行。同时出现了一些跨国兼并的现象。目前在企业兼并实践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企业兼并的行为性质问题。即企业兼并是政府行政行为,还是企业行为即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个问题很重要,它是我国企业兼并立法的出发点。1989年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基于当时的历史情况,规定我国的企业兼并,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兼并是一种政府行为,由于资产的处分权是由资产的所有权人来行使的,而国有资产的处分权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来行使,这本身就有很浓的政府干预色彩。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应当明确企业兼并本身的性质。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兼并的性质,应该是政府宏观调控下的企业行为,这在立法中就应当体现,如企业兼并的原则,既应坚持民事法律行为所要求的自愿互利、有偿转让和市场竞争等原则,同时又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以及防止垄断等反映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的原则。在权利设计上,既应赋予企业自主兼并权,同时又应赋予政府的监督管理权。同时,为防止公权侵犯私权,还应严格界定两种权利的界限,即限定政府有关部门不能直接干预企业兼并,而只能为企业兼并提供各种优惠和对企业兼并进行审验批准、监督检查。
2.企业兼并方式的立法问题。企业兼并方式的设定,是兼并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我国企业兼并方式一般是从产权转移程度和方式来划分的,主要分为购买式兼并、承担债务式兼并、吸收股份式兼并和控股式兼并,有些地方规章还规定了抵押式兼并、行政划转式兼并、破产式兼并、先承包后兼并等,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兼并立法应规范兼并方式,以购买式兼并、承担债务式兼并、吸收股份式兼并和控股式兼并为主。在一般企业兼并实践当中,应当取消行政划转式兼并,要区分破产与兼并的关系,对破产企业再行购买不属兼并的范畴,而先承包后兼并不应构成一种独立的兼并方式。
在承担债务式兼并中,与西方国家只能由主要债权人接管负债企业的方式不同,兼并企业既可以是被兼并的债权人企业,也可以是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其兼并方式是把资金直接付给被兼并企业的债权人,而间接地购买被兼并企业的产权,那么,兼并企业如何承担债务?其范围是什么?有些学者认为,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由兼并方企业全部承受,而有些学者认为“兼并企业对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只能以其全部资产额来承担责任”。笔者认为,所谓承担债务式兼并在我国一般是指“目标企业的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的条件接受其资产,作为被兼并企业所有资产整体归入兼并企业,法人主体‘消失’。”因此在立法上承担债务式兼并应规范在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大体相同的范围内。即便是目标企业的债务大于资产,兼并企业亦愿以此方式兼并的,其应承担目标企业的全部债务,这样既能使目标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也体现了企业兼并的自愿原则。
在购买式兼并中,因其是一种用资金购买企业而实现兼并的方式,因此,在立法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转让费的归属问题,从理论上讲,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应归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从实践来看,有的将转让费上交财政,有的则由“企业兼并办公室”等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国家,谁来代表国家?如果上交主管部门,实际上成为部门所有,如果上交财政,是地方自留还是上交中央,还是按比例分成?笔者认为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0条和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3、8条规定,对这部分资产应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3.企业兼并的程序立法问题。企业兼并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关于企业兼并程序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也各不相同。《公司法》规定了5项程序,即股东会作出决议、签订协议、公告、报请审批、办理登记手续;《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了5项程序,即确立兼并双方、确定资产底价、确定成交价、签订兼并协议、办理有关手续;有些学者主张因兼并方式不同应有不同的程序,基本上有9至10项程序,如直接“洽谈而完成的兼并须经确定主体、提交报告、资产评估、确定成交价、签订合同、审批和公证、办理变更手续、产权交接、公布兼并公告等程序”。上述规定和主张大多是从指导企业如何兼并的角度作出的,也即归纳了兼并实务中的各项具体工作,这与兼并立法中的兼并程序并不完全相同。以往的兼并程序规定,一方面,对于纯粹实务性的程序作了过多的规定,例如确定兼并双方,这虽是兼并中的首要工作,但不具备法律意义,法律对兼并的调整是以存在兼并双方为前提的,至于如何确定兼并双方更非兼并立法所调整的内容。另一方面,对企业兼并应有的法律程序未规定。例如兼并协议的内容是影响、决定兼并能否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有关法规却未作任何规定。这些问题均需在制定《企业兼并法》时予以解决。
4.企业兼并中的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问题。这是兼并方与被兼并方都应当考虑的问题,是兼并作为经济行为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但在兼并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在不同性质的企业之间和不属于同一产权主体的企业之间所进行的有偿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的资产不进行认真的价值评估,甚至不进行资产评估就匆忙地把两个企业的资产合并在一起。有的企业兼并还提出了“资产上算粗帐,效益上算大帐”的口号。这将会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其次,评估中的价格构成与价格确定的方式不合理。在价格构成中除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金、工业产权、债权、债务外,还应包括土地使用费、“级差地租”和商誉所体现的价值。实际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是只重视实物形态的资产评估,而对工业产权和其它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和企业所处的环境形成的级差利益等项目往往忽略不计。在价格的确定方式上主要依据被兼并企业的账面价值确定产权转让的价格,而不考虑企业资产的实有价值及现存资产的将来收益。这些问题在兼并立法中应用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确定,以便保护各方的利益,使兼并法具有可操作性。
5.企业兼并协议问题。企业兼并协议是兼并企业的出资者与被兼并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就企业兼并有关事宜达成的协议,它是全面反映企业兼并活动过程及其内容的法律文件。由于企业兼并实质上是一种企业行为,所以企业兼并协议在企业兼并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此《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未作规定,企业兼并不仅应对企业兼并协议予以高度重视,而且还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首先,应规定企业兼并协议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兼并行为规范化和避免因协议内容不完备而留下遗患。具体来说规定企业兼并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兼并形式;(3)资产产权标的;(4)资产负债表及资产明细表;(5)原有债权债务的处理;(6)应付价款及付款方式;(7)职工安置条件及安置方法;(8)履约期限及履约方式;(9)违约责任;(10)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11)其它有关事宜。兼并协议是否公证视情况而定。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项目也要经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解决方案设计、管理体系宣贯执行、循环改进这几个步骤。首先需要收集风险管理基本信息,通常而言,尽职调查可为从整体上识别企业法律风险提供基础资料,这其中,设计一份详尽而完备的清单尤为重要。在风险评估阶段,重点是对关键风险进行分析,制定风险管理策略,选择合理的风险应对措施,最后权衡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而对于法律风险管理方案的执行,也和其他管理行为一样,需要周而复始地循环改进。
2法律风险评估的维度和风险点赋值
法律风险的评估就是借用了统计学、运筹学以及其他风险管理中的理念,根据企业法律风险后果的严重程度、发生的概率等,评估出各个法律风险点的重要程度和分批应对的顺序,为是否采取应对措施或采取何种应对措施提供决策的依据。这其中,维度和赋值设置的合理与否将直接导致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并进而影响风险解决方案的制定,因此显得尤为重要。
2.1选择确定符合企业特色的法律风险评估维度
法律风险评估有自身的基本维度,主要是法律风险后果的严重程度、法律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不利后果对企业的影响。通过对各个法律风险点这三个基本维度的分析,可以得出具体法律风险点在各维度内的排序,并可以通过赋值和设定权重,得出各个法律风险点的综合分值,并最终得出统一的法律风险点严重性排序。实务中,由于企业的行业特征不同,法律风险评估时除了基本维度外,还存在其他的维度,如风险事件或风险行为的发生频度、预计损失或实际损失的幅度、责任的严厉程度或执法的严格程度、企业对不利后果的承受能力或风险控制能力等。
2.2针对不同维度设计合理的法律风险点赋值
法律风险评估过程中的赋值,就是对法律风险点从不同的维度赋予一定的分值,以便于衡量某一维度下法律风险的程度。尽管对于实际操作而言,赋值问题带有较大随意性,因为很多问题并没有标准或精确的客观数值,而只能依据主观判断来完成。但无论如何,以量化、公式化的方法来得出结论仍有其先进性,一方面它比单纯的定性分析更加科学合理,另一方面它所反映出的发展趋势也能为决策提供重要依据。而对于法律风险点进行多维度下的评估时,就需要通过给不同维度下的各法律风险点设定合理的赋值和权重,并通过对这些分值的计算得出确切的综合值,从而最终以简单的数值比较的方式对不同类别、不同维度值的法律风险点按严重程度进行统一排序。
3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管理应对策略
3.1基于法律风险管理视角优化制度
从法律风险管理角度去优化企业的规章制度,主要是根据法律风险评估的结果以及相关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最优应对方法等,综合采用风险分散、风险转移、风险替代等方式,将解决方案植入企业的规章制度,使企业通过对规章制度的执行达到控制法律风险的目的。优化制度需要在认真研读原有规章制度、分析各规章制度的结构和涵盖面以及相互间关系的基础上,修改其中与法律相冲突的部分,增补法律风险应对措施,并理顺原规章制度的架构和内容。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在规章制度特别是业务规范中增加法律风险控制的环节、增加保留证据的环节。
3.2基于法律风险管理视角重构流程
长期以来,企业只注意经营管理活动中与经营有关的一面而忽视了与法律有关的一面。企业管理范畴中,对于流程的设计很少考虑加入法律风险管理功能,即流程中欠缺法律风险管理环节和内容。同时,部分企业的管理流程并未真正形成体系,各流程之间缺乏互动和协调配合,从而造成企业在风险控制和效率方面无法形成合力。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流程体系进行调整,使流程体系涵盖最主要的经营管理行为,并对重要的业务行为制定嵌入了法律风险管理措施的流程。法律风险的来源与防范从根本上都要落实于日常的业务环节中,这就要求企业的业务管理人员在业务流程的设计、业务操作的规范上下大功夫。
3.3以运筹思维制定法律风险管控方案
从运筹学角度来看,任何一个风险都可以找出其约束条件和量化的关系,并借此判断出量化的结果。法律风险管理的实质是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将法律风险控制在企业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而不是对每一个法律风险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和界定,从而为实现从事后救济到事前预防的转变找到突破口。因此,一方面,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应和企业管理水融,不能削足适履;另一方面,法律风险管理的特质化和实践性以及不同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种类的不同,也需要采取不同的管控方案。
3.4以持续改进理念实施法律风险动态管理
关键词:企业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一、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
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负责人应加强对以《会计法》为代表的财经法规的学习,了解《会计法》所提出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高度重视《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的领导为追逐政治或经济上的私利,指使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一些政府官员为完成经济指标,强令下面虚报瞒报。《会计法》第28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46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i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这些条款都不容置疑地表明企业负责人在会计法律责任面前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自己不懂会计业务”或“不知情”“事前不知”,或所用会计人员“不熟悉会计业务”等为借口,来推卸或减轻责任。所以,企业负责人应认真学习会计法,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否则,很容易遭遇法律责任风险。
二、加强对财会知识的学习,提高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
会计是二个行为过程,企业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重要参与者,各种会计政策的贯彻执行,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都离不开企业负责人的参与。会计又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在我国,大部分负责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财会知识教育,这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形成鲜明的对比。
负责人首先应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基本原则,包括会计的职能和作用、一般原则、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等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学会读懂和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负责人只有熟悉掌握了财会知识,才能提高自己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才能保证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才能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控制会计行为,防范会计风险,从而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
三、重视会计人员配置和会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除了自己遵守《会计法》,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外,还必须防止会计机构内部人员的作假舞弊行为。首先,负责人要关注会计人员的配置,重视会计人员的职业继续教育,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选拔任用素质高、道德品行好的人才,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减少单位负责人由于会计人员的败德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其次,负责人应重视会计机构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
法律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
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所谓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企业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是确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经济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在该企业的具体延伸。签订经济合同,对企业来说如同立法一样重要。所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经济合同签订不好,企业的经济目的也往往难以顺利实现。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一、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2、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3、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与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项:
一、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宣传教育功能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法律扶持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28-01
在我国,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一支基础力量。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之中所表现出来的优势十分明显,尤其是中小企业在推动就业、增加财税收入、推动技术创新、拓宽出口方面有其自身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中小企业的劣势也同样很突出。因为自身的人员素质、资金规模、信息渠道的限制,中小企业无法避免存在竞争力弱、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等问题。这种劣势要求各国政府需要通过合适的制度安排来尽可能地弥补其发展中所显现出来的先天不足。因此,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法律制度,也是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高度关注的问题。
一、中小型企业的法律定义
2011年6月,由工信部牵头了最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该规定了中小企业标准。这次对企业的划分,第一次引入了微型企业的标准,确立了中、小、微型三种中小企业类型。具体的企业划分标准,依据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划分,不同行业的具体数额不一。这次标准制定涵盖面广,涉及了“84个行业大类,362个行业中类和859个行业小类,分别占大、中和小类的比重为88.42%、91.41%和94.09%,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同时标准还规定,标准没有涉及到的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划分参照这个标准执行,这也扩大了标准的使用范围。
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中小企业最基本的特征是:独立拥有和独立经营;企业生产规模无法在所属行业中占支配性地位;人数较少,资金有限。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从业人数、资本总额以及销售收入是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的三大指标。二、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法律扶持探讨。
鉴于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一国经济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一个国家必须要从国家战略层面上对其发展和壮大的远景进行考量,因此各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往往提供长期的政策和立法支持。通过确立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是各国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普遍采用的方式。
(一)中小企业税收扶持法律制度的作用
确立税收扶持法律制度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是西方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这是因为虽然各国法律都对企业公平竞争做出了规定,但是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在许多方面处于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在具体的市场经济活动中要实现公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完全平等竞争只是理想状态,这就对政府提出要求,“它要求建立一种有效的课税机制,对市场实施差别征税,以消除各种不平等竞争障碍”。
(二)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法律扶持现状与不足
我国以建立起了一套对中小企业税收扶持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部门和地方行政性规定等。《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后于2008年开始实施。这部税法最大的变化是将我国的内外资企业税率进行了统一,均为25%。这一改变有利于提高我国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同时该法也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可按20%的优惠税率进行征收。新税法也规定了多种优惠手段如减免税、费用税收扣除、税额抵免以及加速折旧等。这部新的税法还通过对一些产业比如农林牧渔、环保节能、基础设施以及高新技术等进行税收优惠,来达到鼓励企业发展创新、提升研发能力和安置人员的作用。
《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也有对中小企业税收扶持的规定。如《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的风投,《增值税暂行条例》则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减半至3%征收,同时“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统一按照3%的税率征收。”另外在我们国家其他部门的一些行政法规中,也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做出了规定。国家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在地方上得到进一步推广和落实。地方立法机关和地方政府也制定并实施了地方性法规。比如上海市为落实对中小企业的帮扶政策而出台《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条例中从几个方面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了税费扶持:减免所得税鼓励中小企业开展创新活动;运用财税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此外还对小微企业和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等行为依法给予税收减免。
虽然我国有一些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进行了优惠,但是整体上来讲还是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立法形式存在缺陷。这种缺陷表现在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立法的法律立法目的不明确、系统性不强以及位阶较低几个方面。另一方面立法内容存在不足。这种不足表现为对优惠内容表述的不足和对优惠手段采用的不足。
一、生态旅游的产生和发展
生态旅游兴起的时代背景是在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极大丰富的工业革命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不断发展壮大,资源问题、环境问题、生态问题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越发突出,人类的生存环境急剧恶化:森林资源减少、海洋资源的破坏、水土流失和土壤沙化、化学物质的滥用、能源的急剧消耗、自然灾害频繁、人口与经济的发展、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面临一系列的严重问题与矛盾,人类不得不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必须继承传统的发展模式和重新探索新的发展模式之间做出选择,因此旅游方面的生态旅游开始兴起。
二、我国生态旅游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生态旅游的形式已从原生的自然景观发展到半人工生态景观,旅游对象包括海洋、山地、沙漠、草原、冰川、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农村田园景观等。生态旅游的形式包括游览、观赏、科考、探险、狩猎、垂钓、田园采摘等及生态旅游等。据统计,截止2012年年底,我国已建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2749个,其中1407个为森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面积150多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5%;同时有1462个保护区管理机构,近4万民保护管理人员;国家级生态示范区233个,并有10多个省开展生态省建设,以吉林的长白山、广东的鼎目湖、四川的卧龙和九寨沟,浙江的天目山、云南的西双版纳等加入世界人与生物圈网络。到2012年,我国已建立森林公园2151处,设置各级风景名胜区677处,其中有37处风景名胜区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列入《世界遗产目录》。由以上统计资料可以看出,我国的生态旅游资源是十分丰富的,正是这些资源为我国的生态旅游的发展奠定了雄厚的资源基础。1995年到2012年的17年之间。我国的生态旅游人数已经由1995年的6290多万人增长到2012年的2.39亿人次,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收入由1995年的13.76亿元增长到了2012年的89.2亿元,可谓发展迅速。
三、我国生态旅游业发展存在问题分析
从宏观上看,我国生态旅业发展还存在着缺乏科学配套的产业政策支持体系、法律体系不健全、旅游管理体制不明确、生态旅游业缺乏一个高效的协调机制、产业链“偏食”严重,急需延伸,环境污染破坏、生态问题频出等问题,使得旅游业未能发挥出真正的潜力。
从微观上看,旅游业自身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旅游管理机制落后和旅游经营管理的理念比较落后,当前绝大多数旅游景区是事业单位编制,吃着财政饭,没有很好的经营好旅游产业的副产品,把旅游购物的潜力挖掘出来,甚至个别旅游景区存在着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价格欺诈等妨碍旅游业长远发展的经营行为。另外我国旅游业还存在着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相关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旅游产品同质化等问题,阻碍了我国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
四、我国生态旅游业的发展战略与保障措施
从总体上讲,旅游业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必须协调好涉及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与旅游环境相互关系的系统工程,要将旅游者活动与环境特性有机结合,认真调查旅游区的生态资源和可能涉及环境质量的各类资源,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旅游活动带来的环境负面问题,消除或者减少污染源;从生态角度严格控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提倡以生态环境为主,体现生态之美、自然之美,抵制高投入、高污染、高消费等刺激旅游环境破坏的项目。
关键词: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法律保障;国有企业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各项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备,中国的国有企业经过市场经济的洗礼,已逐步走向成熟,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相对薄弱,市场意识、法律意识与契约意识不强,合同管理不够规范,造成了一些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尤其是近年来,国有企业涉及的企业改制、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日益增多,企业经营面临着诸多市场和法律风险。所以实现依法经营、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是当前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有现代管理意识的企业和企业家对企业的法律事务lT作格外重视,成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设立企业法律顾问,把依法经营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
1国有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之现状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及有关各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由于现在的国有企业脱胎自以前的国营企业,作为单一主体面对法律问题的准备并不充分。很多国有企业本身并没有专门的法律部门或者专属法律顾问,它们往往是以应急方式处理面临的法律问题,发生纠纷时,临时聘请律师,纠纷解决后,这种关系也就解除,没有建立起一个长期、稳定的预防机制。
1.1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常识和意识
①合同审查规范化管理不健全,对事先审查、论证、调研不够重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实体上及程序上诸多问题:还有的经营人员违规操作,甚至仅凭哥们意气、人情关系就草率签约,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约定失误。
②随意担保现象较为严重,违约责任追究困难。有时陷入被动,代人承担履约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无计可施
1.2依法维权意识不强
有的企业由于机制尚不完善,遇有合同纠纷,基于和气生财,尽量予以协商,但效果并不十分乐观。针对货款拖欠问题,有的企业上门讨债,但由于债务人故意推拖,隐匿财产,不仅效果很差,反而增加了追债成本,但对仲裁、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较少使用。还有的国有企业经营人员维权意识不强,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的积极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项难以收回,形成呆帐、坏帐,积累了较大数额的不良资产。有时因忽视自己的法律权利,许多案件过了法定诉讼期限,法院不再受理,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1.3企业改制、对外投资过程中违规操作明显
有些企业借改制逃避债务.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有些则利用内部优惠政策,通过种种手段,刻意压低资产评估价格,;低价购得优质国有资产后,迅速转手,一夜暴富。使改制存在重大隐患,而且也严重损害了职工利益。
2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必要性
2.1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需要
随着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同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11个部门规章和30多件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大型国有企业将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提到了议事日程。有的已经成立了法律事务机构,设有专门的法律工作人员,这些人员通过参与经营决策、参与企业管理和承办具体法律事务来实现自己的职能。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推进中央企业改革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
2.2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环境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市场竞争越发地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大。正如全球排名第六的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吕立山先生(RobertLewis)所言:“有些大型国企高管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风险将给企业带来的危险,他们并不像外国公司的同行们一样采取防范法律风险措施。使其企业就像一个即没有受过正式训练,又没有足够装备的新兵,试图击退一大群入侵的法律风险敌军一样。”可见,国有企业必须了解和熟悉被投资国的法律环境,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才有可能加快实施“走出去”的战略,积极参与到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中。
2.3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能力的需要
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主体,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如果企业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因违法而受到法律制裁,或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会由于不懂法而失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
3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措施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指对于各种不规范的行为可能导致的风险,在其发生之前即采取防范措施所形成的机制。它包括企业成员法律防范意识的培养,合同管理体系的创建以及廉政与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等。
3.1加快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拥有自己专门的法律部门,在如合同的审核、签订、履行等环节,在投资、合作等项目中随时预防法律风险的产生,将纠纷的诱因消灭在初始阶段。此即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重要的组织保障。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而提出来的。国务院国资委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则进一步明确了国有重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目前全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已超过10万人。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较好地发挥了法律参谋、法律培训、法律监督的功能,角色也由打官司、讨债向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建立企业法律机制转变正如一位知名企业家说:“企业好比是一辆汽车,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就是汽车的四个轮子.汽车要前进,四个轮子少一个都不行。”
国资委提出要求,在所有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大型企业还要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在欧、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已是大型企业普遍采取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如美国新泽西洲的美孚石油公司、法国埃尔夫石油公司、德国西门子公司等都设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分别拥有一、二百人的法律顾问。这些法律机构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以追求最大效益、最小风险和最少纠纷为目标,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舞台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3.2构筑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预防体系
3.2.1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所签的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款有无遗漏,形式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文字是否准确、严谨都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加强合同管理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国有企业必须尽快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同分类专项管理制度、合同委托管理制度等:建立以合同为中心的内部管理控制体系,做到人员、机构、制度三落实。对于企业已实践多年的常规性合同,具有较高重复性和利用率的合同,应拟定好固定合同文本,比如测绘合同、印刷合同等。严格履行签订合同须经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并经有关负责人审批的程序。建立定期对企业合同纠纷进行统计、分析的管理制度,依据情况变化及时完善企业的固定合同文本。从合同的谈判、起草、签约、执行等各方面建立起有针对性的规定,形成协调的合同管理体系。
3.2.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建立一套合法、实用、规范的企业规章制度,使人们有所遵循,作到人人有专责,工作有程序,办事有标准,才能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的进行。同时规章制度完美的过程,也是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因此.一个企业制度的出台,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包括它的提出、调查、审核、修改、完善等.只有这一系列的步骤一一到位,才能确保企业规章制度具备合法性、实用性、规范性和协调性。
3.2.3建立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随着知识产权的取得、管理、保护和利用纳入法制轨道.各大企业普遍加大了对知识产权开发和管理的力度,专利和注册商标申请量也在逐年增加,但目前还有不少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科研开发与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创新与依法保护明显脱节.有的企业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自己的品牌被盗用,导致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下滑,甚至面临破产的境地,或对他人的知识产权了解不详,不自觉地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而因此处于被动局面。所以,企业要想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就必须保住自己的“名牌”不被乱用,产品不被仿冒。不去随意使用他人的产品。
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成为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一项重点工作.要努力改变重发明轻专利、重运用轻保护的现状。自觉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专利信息的检索.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抓紧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对商业秘密等建立规章制度,划分保密范围、与员工和经营对方当事人签订保密协议、确定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实施有效地防范管理。
3.2.4从程序上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
一个重大经营决策的出台,既要保障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得到充分体现,使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最大化,也要保证决策在法律上是最佳方案,有利于决策目标的实现.同时也要杜绝上当受骗,避免显失公平,防止纠纷发生。因此.为了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国有企业应在对外投资、产权交易、企业改制、融资担保等重大决策上建立一套可行完备的法律论证制度,强制推行重大决策法律论证程序,避免重大决策失误。
3.3建立诉讼风险管理组织,确立诉讼风险预警体系
按照资委《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快完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防控、处理和备案机制。为了避免诉讼给企业可能带来的损失,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相互配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体系。
法律事务机构需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深入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研究确定法律对策,实施诉讼风险分析。在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时,应积极主动请当地政府参与协调、平息,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若遇到协调不成而引发诉讼的,要积极应对,努力做到有理、有据、有节。另外,要加大对案件备案管理的力度。结合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建立有效的案件统计体系,使领导能够及时、准确的了解企业的案件情况。详尽洞察企业的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
3.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全员风险防范体系
许多事例告诉我们,很多企业在纠纷中处于不利位置或者被迫履行不平等的合约,都是因为业务人员在操作中不够规范,存在瑕疵而造成的。因此,必须加强领导、干部和员工尤其是业务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用较少的费用避免较大的损失。所以,开展普法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是公司依法治企、依法经营、降低风险的基础。这个基础打不好。再好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也都会大打折扣。
总之,为有效预防、减少各种经营风险,国有企业迫切需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不断健全组织机构,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建立、完善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审查机制,规范法律服务工作程序。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预防、减少企业经营或决策风险,为企业更好的发展形成法律的保护墙,为国有企业的健康、持续、快速地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帅长红,主编.围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实施手册[M].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