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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汇风险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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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汇风险论文

第1篇

1.1出口企业对贸易术语的选用不正确一般造成无法收汇的主要术语就是FOB术语。因为以FOB成交时,是由买方派船,也就是由进口人指定船公司。如果进口商和船公司合伙来欺骗出口商,不派船或延迟派船,都会使出口商处于被动的角色;有些奸诈外商趁机降低价格,对出口商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1.2买方凭信托收据预借单据带来的风险该种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的做法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授信,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出口商承担,进口商能否如期付款,代收行不负任何责任。如果进口商提取货物后,在汇票到期时不付款,出口商就得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所以出口商要慎用信托收据预借单据。

1.3出口企业对进口国的海关规定和外汇管理规定了解不详细有的国家为了防止外汇的流失,各有自己的一套法律规定和外汇的管制。作为一个出口商,如果不是很了解,往往会在这一块吃很大的亏。比如说俄罗斯,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俄罗斯进一步加强了对进口贸易的管制,禁止以商业信贷和预付款的方式将资金汇出境外,只有等到商品进入海关监管区内或在信用证开立的情况下,银行才可以支付。还有巴基斯坦也实行有浮动汇率制,它规定,自由进口商品必须开立信用证,进出口商在开立信用证的同时支付相应的进口许可费用。因此,对于这些国家出口不能采用托收方式。巴基斯坦、叙利亚等国海关规定:进口商品的退运必须由进口商来办理,并且要经该国银行书面证实。这一规定使进口商掌握了货物,只要进口商不去办理货物的退运,海关就会将货物存于公仓,最终被拍卖;而巴西等国海关的做法是将退运的货物存于公仓,而其海关的仓储费特别高,仓储费高过货物的价值,出口商只有放弃货物,导致全部的损失。

1.4出口企业对进口国银行托收惯例不熟悉有些国家习惯上将付款交单当作承兑交单来处理,如拉美国家,使进口商不用付款只要承兑就可以提货。但出口商提出诉讼时,该国又会以付款交单当作承兑交单来处理是惯例为由为自己脱责任。还有欧洲大陆国家不少银行不做远期D/P,银行将“见票后定日付款”的远期汇票按“货到后定日付款”处理,在没有确定这些银行的惯例前,千万不要贸然发货。

2防范和控制托收收汇风险的对策研究

2.1做好交易对方和客户的相关调查工作外贸企业必须重视对交易对方的资信调查,选择良好资信的交易伙伴,有效防范出口信用风险。如客户的企业性质,是贸易公司、还是零售商、或是生产厂家,该公司的规模、经营范围、往来银行,与其他公司业务的关系,公司有无网站等。我们还可以通过银行、保险部门和驻外机构进行调查,也可委托中国银行对客户进行专门的资信调查。在具体的外贸业务中,应该对不同的客户有不同的做法。如欧、美、日本、澳、新地区客户,一般而言,资信比较好,国家金融运作体系正常,托收风险不大。南美、非洲、中东、原地区,都是高风险地区,我们要慎重对待。也可以视合同金额的大小和新、老客户区别对待,灵活采用结算方式,如果是老客户,以前配合很好,那可以使用托收,但还是不可以松懈。至于新的客户,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调查外商的一切信息。

2.2办理好相关保险在选择用贸易术语时,出口商应争取按CIF价格条件成交,由出口商办理保险和指定船公司。除非有些国家规定进口商品只能在其本国办理保险。这样,出口商就不用怕进口商和船公司勾结,导致无法按时装船了,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意外损失时,也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2.3选择有保障的支付方式为了双方利益考虑,可以采用对双方都有点保障的,那就是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支付方式。出口商可以先用电汇或信用证支付一部分的货款,其余的用D/P付清。如此,既可以使进口商减少银行费用,又可以使出口商降低风险。当进口商已经支付了一定货款的情况下,他们也不会轻易放弃货物了,对出口商来说多一点保障。即使最后有变故,出口商也不会有太大的损失。

2.4充分了解进口国的有关政策规定和银行惯例了解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进口商没有领取到进口许可证或是申请不到进口所需的外汇而造成损失。防止银行将不做远期付款交单或将远期付款交单作为承兑交单处理是惯例为由,导致我们的损失。

2.5选择值得信赖的代收行从不少外贸托收业务出现的问题可以知道,选择优质的代收行是十分重要的。外贸企业应通过相关资质审查,信用记录分析,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选择那些业界口碑良好、信誉等级较高的代收行。这样的代收行,业务流程规范,注重客户的利益。在异国的代收行,同时也是外贸企业的自身信誉的一面镜子。运作流程规范,信誉高的代收行虽然其相关费用较高,但是从实际结果来看,在这方面,是值得企业投入的。

2.6在一定条件下做一些国际保理业务,以对冲其汇兑风险随着外贸企业在国际上赊账金额的增长,其及时回款也成了不少外贸企业的重要问题。在企业没有十足把握客户会及时回款的情况下,可以将部分赊账业务打包出售给银行,通过银行进行相关账款的回收,适当降低一部分风险。

3结束语

第2篇

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召开的ICC银行委员会会议上各国代表一致通过《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6年修订本)》(简称UCP600),共39条,于2007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与500号出版物(UCP500)相比,UCP600做了以下规则变化,力图解决UCP500在13年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顺应了国际商务的发展趋势。

首先,UCP600在单据审核上的规定更为宽松、合理。例如,运输单据可以由任何人出具;放宽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要求;除商业发票外的货物描述不再要求与信用证严格一致,只要不与之矛盾;允许商业发票超出信用证金额,只是超额部分不予以支付;等等。其次,UCP600对转运的要求更加宽松,“即使运输单据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运输单据涵盖。”“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者可能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仍可接受。”第三,UCP600取消了信用证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生效”的不合理规定,认为对该规定“应被不予理会”。第四,UCP600增加了拒付后单据处理的方式,顺应了业务实践的发展,有助于减少不符点事件的发生。第五,UCP600注重保护可转让信用证中无过错的第二受益人,即如果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提示的单据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收到第一次要求时予以纠正,则转让行有权向开证行提示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此外,原UCP500中银行处理单据“合理时间”期限在UCP600中明确为“五个工作日,提高了可操作性”。然而,另一方面,UCP600增加了一项“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的要求,以及单据内容要有合理性的规定。

但是,新规则并不能消除信用证结算过程中的风险。

二、信用证的风险变化

信用证收汇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一)市场风险

出口企业出口收汇过程中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是市场国发生的政治风险,它是由于国际政治形势变化或市场国的国家行为导致出口企业不能顺利履约以及顺利收汇的风险,这是一种系统性风险,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例如,市场国的政治或经济动荡、外汇管制、联合国对市场国实施金融等制裁等导致出口商作为受益人无法获得贸易货款。(二)操作风险

出口企业信用证结算方式中的操作风险分为欺诈性风险和非欺诈性风险。

欺诈性风险是客户与(或)开证行、船方等的恶意欺诈行为,通过伪造信用证、有关单据、以及设立软条款等方式骗取货物,或通过不按合同开证或拖延开证,最终使得出口商货款两空。本文认为,这类欺诈性风险在新规则下仍然存在,UCP600的实施并未消除这种风险,因此,防范信用证欺诈始终是出口商需要长期注意的关键问题。

非欺诈性风险主要包括资信类风险与信用证操作风险。资信类风险主要指客户资信风险和开证银行资信风险。客户资信风险是指某些支付能力不足的客户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可能造成损失时或是由于资金周转不灵时,故意寻找单据上的不符点并指示银行拒付货款,乘机迫使出口商降价或延付等,这属于出口商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出口商所应做的就是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必须通过加强事前调查予以避免。开证行的资信风险是指开证行是一些支付能力不足的小银行,在信用证开立后存在开证行倒闭或无力偿付已议付的单据的风险,造成出口商就必须向议付行还款,并且只能凭借买卖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并承担商业信用的风险。UCP600也未就此对出口商的收汇风险予以特别说明,只是在免责中对银行责任做出了说明。

信用证操作风险主要指信用证的开立、修改、生效以及单据操作中的风险,虽然UCP600修订后,不要求单据元素内容在UCP500执行中的“镜像一致”,反而规定单据与信用证之间、不同单据之间只要不矛盾即可;在货物描述规定中,仅商业发票中的相应显示要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在出口商地址问题上,UCP600规定得十分宽松。这些新规定将大大方便出口商的制单,减少了开证行与申请人对单据内容进行无限无理挑剔以达到扣除不符点费、或拒付的目的。但是在单据操作中,UCP600依然不能规避一直存在的受益人操作过错风险,这类风险具体表现为:出口商不能按时装运、不能及时提交单据、单据本身的错误、商谈合同不慎规定了超出自身履约能力的条款(如过短的信用证装运期、有效期等);等等。这类风险始终存在,特别是外贸经历较短或经验不足的企业。

三、防范对策

首先,出口商应加强对市场国所处的国际政治环境和国内政治经济的稳定性的风险评估,尽量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因政治环境或国内政策变动引起的收汇风险。

其次,始终将客户和开证银行的资信调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特别是建立和定期维护客户资信档案,依托国内金融机构,加强对信用证开证行的资信审核和评估是企业必须重视的一个工作。

第三,通过签订完善、有效、严密的外贸合同减低信用证的议付风险。众所周知,信用证是一项不依附于贸易合同的独立文件,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贸易合同为依据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便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和其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贸易合同和其他合同的约束,这充分体现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或称自治性原则。所以在贸易磋商阶段就应该本着信用证风险防范的目标准备合同,信用证的开证期限、单据要求、装运要求以及支付限制等条件都应在合同中体现,而不是等到信用证开立后再启动风险管理。

第3篇

电力企业中低压电费回收现状不容乐观,因而导致低压用户电费回收面临着诸多风险,主要集中在:第一,管理风险。前文中提到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城市低压用户规模越来越大,再加上低压用户构成复杂、流动性大,因此低压用户电费回收工作一直存在着工作量大、工作效率低下、成本较高等缺陷。另外,大多数低压用户还习惯现金缴费,然而电费收缴银行却不提供现金业务,从而导致出现“缴费难”问题。供电企业电费回收管理工作缺陷,导致企业电费回收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威胁着企业的经济效益。第二,服务风险。当前供电企业营销服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电费收缴人员为完成工作任务,往往天天上门催缴电费,否则就对用户停止供电,这种工作方式不但无法提高电费回收工作效率,而且还会激化用户与供电企业之间的矛盾,影响企业社会形象,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因此,由工作人员错误服务方式造成的风险也应该引起供电企业的高度重视。第三,政策风险。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电费收缴的法律法规,并且还在不断尝试采取新收费方式以解决低压用户电费回收困难的问题,但是从实际来看,这些法规方法均无法真正解决问题。例如:我国《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只有在用户拖欠电费满一个月后,企业才能够停止供电,这一规定使得企业在电费收缴工作中十分被动,导致欠费行为无法及时制止,给企业经营带来巨大风险。总之,供电企业低压用户电费回收面临着诸多风险,而造成这些风险的主要原因有:城镇化规模的不断扩大导致用户构成复杂流动性大;企业自身服务管理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仍不健全;缺乏有关电费回收工作研究的理论基础;用户按时缴费意识不强等。对此,供电企业要针对以上问题,采取合适的措施以控制中低压用户电费回收风险。

2控制低压用户电费回收风险的措施

2.1提高相关意识观念

第一,电力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大对《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条文的宣传力度,使低压用户认识到按时缴费对自身以及对企业的重要性,逐步使用户树立依法用电的理念,引导帮助低压用户形成按时缴费的行为习惯。第二,电力企业面向低压用户加大宣传的同时,还要注意面向企业全体员工进行必要宣传。企业要对员工进行必要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平,使“客户是上帝”的理念深入人心,从而促使员工主动改变催缴电费时的工作态度,做到尊重客户、礼貌待人以及微笑服务,进而缓解用户与企业之间的矛盾,维护企业社会形象,避免因企业营销服务质量差而带来的风险。

2.2革新现有的电费回收工作方法

传统的抵押电费催缴工作还存在很大的盲目性,从而导致工作量大、效率低下、客户不满意,影响企业正常发展。因此供电企业要努力转变自身工作方法,提高电费催缴工作效率。第一,电力企业可以采用客户信用评价机制,对抵押用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对信用等级不同的用户实行区别对待。例如:对经常按时缴费、信用等级高的用户,电力企业可以对其进行表扬或者通过赠送小礼物等方式对客户进行奖励,鼓励引导其他用户培养形成按时缴费的良好习惯。而对于经常拖欠电费的用户,企业在按照规定收取相应违约金的基础上,利用新闻媒体对这部分用户进行曝光,依靠舆论压力促使用户按时缴费,同时也震慑其他不按时缴费的用户。“区别对待”可以有效地提高用户按时缴费的积极性,降低低压用户电费回收的风险,保证企业经济效益不受损失。第二,采用合适的风险识别评估方法。识别评估电费回收工作风险是控制低压用户电费回收风险的前提条件,因此电力企业要采用合适识别评估方法。企业要认清电费回收工作中存在客户风险、管理风险、安全风险、技术风险以及导致这些风险的原因,然后对风险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定量分析,从而为风险控制提供必要参考。

2.3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完善

电力企业要优化自身内部的管理制度,采用绩效考核的方式对催缴员进行管理,将催缴员的任务完成量与其自身奖级挂钩,从而激发电费催缴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低压用户电费回收工作成效。另外,相关部门还要加强立法,增强电费收缴违约金制度的法律效力,从而对习惯拖欠电费的用户形成有效震慑,促使其主动按时缴费,避免因电费拖欠造成的企业经营风险。

3结语

第4篇

论文摘要:风险规避是出口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所要考虑的重中之重的问题,贸易术语和国际贸易风险规避有着密切的关系就贸易术语和某些国际贸易风险规避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国际贸易术语是为了适应买卖双方相隔遥远,分属不同国家的特点而产生,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合理运用各种贸易术语来规避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是出口企业风险管理的手段之~。

一、贸易术语和货物损失风险规避的关系

《INc0TERMs2000)中对4组贸易术语的解释里都提到“风险在买卖双方之间转移,这里的“风险”指的就是货物损失的风险,如CIF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货物越过船舷。采用此种贸易术语时,卖方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货物损失风险。也就是说,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发生的全部货物损失(包括货物由工厂至仓库或者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存储过程中,由码头装船越过船舷之前时所发生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按照卖方承担的货物损失风险由小到大划分,贸易术语变化趋势依次为Exw—FCA,CPT,CIP—FAS—FOB,CFR,CIF—DAF._DEs—DEQ~DDU,DDP。出口企业在选择贸易术语的时候,首先要清楚地了解各种贸易术语的具体解释和风险转移的界限,结合贸易的现实情况,如市场情况,谈判力量对比,商品性质,运输条件等,争取采用卖方承担货物损失风险相对较小的E,F,C组术语……尽量避免采用D组术语。

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积极投保,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是有效地避免货物损失风险的一种手段,如采用CIF术语的时候,卖方可以针对越过船舷之前的货物损失风险,尤其是卖方所在地距离装运港比较远的情况下。在装船前向保险公司投‘装船前险”,也称国内运输险。针对装运港至目的港航程较远,途径国家政局不稳,沿途海盗多,气候变化大等情况,合理投保相应的国际货运险,以规避货物损失的风险。保险会增加卖方的成本,卖方在报价时,要把这块成本考虑进去。如果客人的条件许可,卖方也可以考虑改变CIF贸易术语,改用诸如FCA,CPT或CIP,这样货物风险可在货交第一承运人的时候就转移,减少了货物损失的风险。

二、贸易术语和贸易政策变动风险规避的关系

国际贸易顾名思义,肯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出口企业因此必然受到国内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政策的影响,如关税政策,贸易管制政策,贸易保护政策等,这些政策及其变化都会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如欧委会2009年6月3O日了关于玩具安全的新指令,新指令的条款增加到了57个,具体变化内容包括更加严格的安全要求,警告标识和生产者责任,产品认证程序和成员国市场监督等,如果出口企业不熟悉上述贸易保护政策变化,提供不出相关证书,其后果就是货物进关受阻,酿成巨大经济损失。出口企业规避政策变动风险的重点在于熟悉及随时关注国内、国际相关贸易政策,能够有能力对政策的变动做出相应的调整。在贸易术语的选择时,对于DDP这样的术语,鉴于其对卖方的超高要求(该术语要求卖方负责进口清关,要求卖方熟悉进口国清关程序和政策以及相应的变动)一般出口企业可以把它忘掉。

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应该清楚在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下自己承担的责任中哪些受贸易政策变动的影响较大,这种变动会导致较大风险的。如采用FOB,CIF,CNF这样的贸易术语,出口企业必须负责出口清关,提交单据,出口企业就必须对出口许可证,配额政策,商品的检验检测和认证制度及其变动很熟悉,哪些商品要许可证,哪些商品要主动配额,哪些商品要被动配额,要和不要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的商品有没有变动,申请许可证或配额的渠道,商品需要通过什么样的检测和认证,检测标准和要求有没有更新,何时提供检测,何时能拿到的检测报告,在哪检测等,你不了解这些贸易管制政策及其变动,会直接影响到出口清关是否及时、客人进口清关是否顺利,进而影响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安全收汇。

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贸易术语,贸易政策对其的影响都不可能完全消除。出口企业要做到尽可能熟悉相关的国内和国际贸易政策,要注重积累和构建应对政策变动的资源,能力,渠道,比如说和客人,商检部门,相关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密切的联系,政策如有变动,就可以第一时间了解详情,做出正确的应对之策。

三、贸易术语和价格变动风险规避的关系

出口企业签订贸易合同之后,从备货到最后交货收汇过程漫长,期间有很多因素都会影响出口企业的成交价格,最终影响订单的利润。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包括生产要素价格,生产资料价格、流通费用、汇率等,这些要素价格的变动都会影响出口企业品的成交价格。贸易术语是出口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来规避一些要素价格对成交价格的影响,如在国际石油价格波动比较厉害的时候或是市场好转,出口货物数量节节攀升的时候,国外运费也随之频繁变化。

出口企业如果不能正确估算运费,就可以选择不含运费的价格术语(如FOB,FCA),把运费变动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如在本国货币不断升值的情况下,采用EXW,FCA,CPT这类术语,可以实现相对较早交货,相对应可以较早收汇,避免汇兑损失。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出口企业觉得自己不好把握某些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时,可以采用相对简单的贸易术语,把一些不确定因素造成的风险转移给对方,自己控制能够控制的成本。

四、贸易术语和收汇风险规避的关系

在国际贸易风险中,最大的风险之一就是收汇风险,能否安全收汇是业务的关键,如何规避收汇风险成为出口企业洽谈及签订合同时所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与规避收汇风险有密切联系,以EXW术语为例,卖方在工厂(仓库)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完成了交货。收汇方法一般有发货前付款和发货后付款。对于发货前付款,对出口企业来说最稳妥的做法是买方生产前支付预付款,发货前付清所有货款。客人一般只在最初几单或者定单金额较小的情况下,会接受此支付方式,一旦生意步入轨道或者定单金额加大,很少有客人愿意使用此种支付方式,这占用客人资金,不利于客人资金周转,损失利息,也不利于客人控制出口企业,如果发生一些意外变化,客人有更大余地应对。鉴于这些原因,客人都会或多或少的要求一部分货款放帐,这样就会出现货交了,款没收齐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出口企业可以准备风险准备金,万一剩余款项收不回来,用准备金冲抵。

针对放帐,投保信用险,投保只能是减少损失,保费高昂。如果出口企业坚持款清发货,客人有可能以后就不再找你做了或者设置种种条件,如货要客人的验货机构检验合格才能发货,这种检验是非常苛刻和严格,一般都会挑出毛病,虽然这时货物在买方手里,却可能出现货做出来了而客人不要货或者要求降价等情况。这时候出口企业就极其被动。对于发货后付款,收汇风险更大,很可能财货两空,没有一种结汇方式可以说是安全,完全就看客人的信誉和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虽然投保信用险可以挽回部分损失,但企业要付出巨大成本。对出口企业来说采用EXW术语,虽然承担的责任和货物损失的风险最小,选择这个术语出口企业拥有的货权转移时间最早,承担的收汇风险最大。EXW贸易术语一般不是出口企业的选项。

第5篇

关键词:国际结算,托收,汇付,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

1.托收与汇付相结合

付款交单托收与汇付方式的结合使用,主要是为了使出口商的收汇更有保障。汇付方式的用途主要是预付货款或订金,基本做法是:出口商与进口商约定采用付款交单托收货款,要求进口商在货物出运前以汇付方式预付一定比例的货款或订金,然后再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在托收货款中扣除已付款项或订金部分。这样,若届时进口商拒付,因为有预付款项的保证,出口商可弥补运回货物的运费、利息等损失。免费论文。在具体交易中,汇付部分的比例,可视进口商的资信、商品的特点以及运输费用、货款总额等情况来确定。

2.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与汇付方式的结合使用是在一笔交易中,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以汇付方式支付。免费论文。汇付部分通常用做订金或预付款,在装运货物前支付。如延期付款方式中,预付部分以汇付方式支付,剩余部分可采用信用证方式分期支付。有时也可根据交易商品的特点,在交货后以汇付方式结算余额(或差数),如对矿砂等初级产品的交易,因其数量与质量等难以控制,所以双方可以约定:信用证规定凭货运单据先付总货款的若干成,等货到目的地后再根据检验核实的数量与质量,计算出确切的金额后,再将余额以汇付方式支付给出口商。

3.托收与信用证相结合

信用证与托收方式的结合使用,习惯上又称为“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是指一笔交易的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方式支付,其余部分以托收方式支付。免费论文。其基本做法是:进口商开立合同交易总额一定比例的不可撤消信用证,余额以付款交单方式支付。具体手续是:信用证中规定出口商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的货款凭光票付款,全套货运单据附在托收部分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信用证与托收方式的结合使用,对进口商来说,能够减少开证金额与开证保证金,少垫资金;对出口商来说,因其有严格的交单条件规定,能够保证收汇的安全。

4. 托收与备用信用证相结合

采用备用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作为支付方式,这是为了防止跟单托收项下的货款一旦遭到进口商拒付时,可利用备用信用证的功能追回货款。

5. 全额托收与全额信用证相结合

此种结算方式的组合主要用于进料加工时的出口结算。因为此种贸易形式下出口企业从外方进料阶段的风险较小,所以出口企业向国外进料时可采用承兑交单托收方式付款,而出口成品时则采用即期信用证收款,并以出口货款来偿付进口货款,从而在降低收汇风险的同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出口利润。

6.托收与保理相结合

当国内出口商在采用托收方式继续蔓延并对进口商资信状况没有很大把握的情况下,为保证收汇安全,可以申请叙做国际保理。尤其是对卖方风险比较大的D/A,可以与国际保理结合使用,将收汇风险转移给相关机构,专心从事生产和收购等商业活动。

一般做法是: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后,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单据无追索权地卖断给保理商,如遇进口商破产或违约拒不付款的情况,进口保理商负责赔偿信用额度内的全部款项。此外,出口商还可以要求保理商提供不超过信用额度80%的融资。

7.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相结合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方式的结合使用主要用于一些期限较长的大型交易中,如成套设备的交易以及工程承包等业务。在这些业务中,除了正常的支付货款外,还会有预付款或保留款的收取。这时,可以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保留款的支付及预付款的归还可以用银行保函来担保。

8.银行保函与汇付相结合

汇付与银行保函的结合使用主要用于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的交易中。在实际业务中,某些成套设备或大型机械产品的交易,履约时间都比较长,通常采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的办法,可以将汇付与银行保函方式结合起来运用。在分期付款中,进出口合同规定,在货物出运前,进口商以汇付方式预交部分货款作为订金。其余的货款按不同阶段分期支付,买方出具银行保函,或开立不可撤消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合同中还须约定货款分几期付请,每期如何结算等。

在延期付款业务中,做法与分期付款大体相同,区别在于订金以外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之后若干天内分摊偿付,买方开立的是远期信用证。合同中还须明确延期办法、分为几期、利率水平等。

综上所述,会直接导致出口人是否能够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在选择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时,为了使出口人是否能够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使进口人顺利得接收货物,更多地灵活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的结算,将促成贸易更顺利地进行。

【参考文献】

[1]贺瑛.国际结算.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231-232.

[2]张东祥.国际结算.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23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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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庄乐梅.国际结算实务精要.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8.150-151.

第6篇

论文摘要:风险规避是出口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所要考虑的重中之重的问题,贸易术语和国际贸易风险规避有着密切的关系就贸易术语和某些国际贸易风险规避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国际贸易术语是为了适应买卖双方相隔遥远,分属不同国家的特点而产生,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合理运用各种贸易术语来规避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是出口企业风险管理的手段之~。

一、贸易术语和货物损失风险规避的关系

《INc0TERMs2000)中对4组贸易术语的解释里都提到“风险在买卖双方之间转移,这里的“风险”指的就是货物损失的风险,如CIF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货物越过船舷。采用此种贸易术语时,卖方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货物损失风险。也就是说,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发生的全部货物损失(包括货物由工厂至仓库或者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存储过程中,由码头装船越过船舷之前时所发生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按照卖方承担的货物损失风险由小到大划分,贸易术语变化趋势依次为Exw—FCA,CPT,CIP—FAS—FOB,CFR,CIF—DAF._DEs—DEQ~DDU,DDP。出口企业在选择贸易术语的时候,首先要清楚地了解各种贸易术语的具体解释和风险转移的界限,结合贸易的现实情况,如市场情况,谈判力量对比,商品性质,运输条件等,争取采用卖方承担货物损失风险相对较小的E,F,C组术语……尽量避免采用D组术语。

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积极投保,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是有效地避免货物损失风险的一种手段,如采用CIF术语的时候,卖方可以针对越过船舷之前的货物损失风险,尤其是卖方所在地距离装运港比较远的情况下。在装船前向保险公司投‘装船前险”,也称国内运输险。针对装运港至目的港航程较远,途径国家政局不稳,沿途海盗多,气候变化大等情况,合理投保相应的国际货运险,以规避货物损失的风险。保险会增加卖方的成本,卖方在报价时,要把这块成本考虑进去。如果客人的条件许可,卖方也可以考虑改变CIF贸易术语,改用诸如FCA,CPT或CIP,这样货物风险可在货交第一承运人的时候就转移,减少了货物损失的风险。

二、贸易术语和贸易政策变动风险规避的关系

国际贸易顾名思义,肯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出口企业因此必然受到国内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政策的影响,如关税政策,贸易管制政策,贸易保护政策等,这些政策及其变化都会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如欧委会2009年6月3O日了关于玩具安全的新指令,新指令的条款增加到了57个,具体变化内容包括更加严格的安全要求,警告标识和生产者责任,产品认证程序和成员国市场监督等,如果出口企业不熟悉上述贸易保护政策变化,提供不出相关证书,其后果就是货物进关受阻,酿成巨大经济损失。出口企业规避政策变动风险的重点在于熟悉及随时关注国内、国际相关贸易政策,能够有能力对政策的变动做出相应的调整。在贸易术语的选择时,对于DDP这样的术语,鉴于其对卖方的超高要求(该术语要求卖方负责进口清关,要求卖方熟悉进口国清关程序和政策以及相应的变动)一般出口企业可以把它忘掉。

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应该清楚在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下自己承担的责任中哪些受贸易政策变动的影响较大,这种变动会导致较大风险的。如采用FOB,CIF,CNF这样的贸易术语,出口企业必须负责出口清关,提交单据,出口企业就必须对出口许可证,配额政策,商品的检验检测和认证制度及其变动很熟悉,哪些商品要许可证,哪些商品要主动配额,哪些商品要被动配额,要和不要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的商品有没有变动,申请许可证或配额的渠道,商品需要通过什么样的检测和认证,检测标准和要求有没有更新,何时提供检测,何时能拿到的检测报告,在哪检测等,你不了解这些贸易管制政策及其变动,会直接影响到出口清关是否及时、客人进口清关是否顺利,进而影响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安全收汇。

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贸易术语,贸易政策对其的影响都不可能完全消除。出口企业要做到尽可能熟悉相关的国内和国际贸易政策,要注重积累和构建应对政策变动的资源,能力,渠道,比如说和客人,商检部门,相关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密切的联系,政策如有变动,就可以第一时间了解详情,做出正确的应对之策。

三、贸易术语和价格变动风险规避的关系

出口企业签订贸易合同之后,从备货到最后交货收汇过程漫长,期间有很多因素都会影响出口企业的成交价格,最终影响订单的利润。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包括生产要素价格,生产资料价格、流通费用、汇率等,这些要素价格的变动都会影响出口企业品的成交价格。贸易术语是出口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来规避一些要素价格对成交价格的影响,如在国际石油价格波动比较厉害的时候或是市场好转,出口货物数量节节攀升的时候,国外运费也随之频繁变化。

出口企业如果不能正确估算运费,就可以选择不含运费的价格术语(如FOB,FCA),把运费变动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如在本国货币不断升值的情况下,采用EXW,FCA,CPT这类术语,可以实现相对较早交货,相对应可以较早收汇,避免汇兑损失。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出口企业觉得自己不好把握某些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时,可以采用相对简单的贸易术语,把一些不确定因素造成的风险转移给对方,自己控制能够控制的成本。

四、贸易术语和收汇风险规避的关系

在国际贸易风险中,最大的风险之一就是收汇风险,能否安全收汇是业务的关键,如何规避收汇风险成为出口企业洽谈及签订合同时所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与规避收汇风险有密切联系,以EXW术语为例,卖方在工厂(仓库)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完成了交货。收汇方法一般有发货前付款和发货后付款。对于发货前付款,对出口企业来说最稳妥的做法是买方生产前支付预付款,发货前付清所有货款。客人一般只在最初几单或者定单金额较小的情况下,会接受此支付方式,一旦生意步入轨道或者定单金额加大,很少有客人愿意使用此种支付方式,这占用客人资金,不利于客人资金周转,损失利息,也不利于客人控制出口企业,如果发生一些意外变化,客人有更大余地应对。鉴于这些原因,客人都会或多或少的要求一部分货款放帐,这样就会出现货交了,款没收齐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出口企业可以准备风险准备金,万一剩余款项收不回来,用准备金冲抵。

针对放帐,投保信用险,投保只能是减少损失,保费高昂。如果出口企业坚持款清发货,客人有可能以后就不再找你做了或者设置种种条件,如货要客人的验货机构检验合格才能发货,这种检验是非常苛刻和严格,一般都会挑出毛病,虽然这时货物在买方手里,却可能出现货做出来了而客人不要货或者要求降价等情况。这时候出口企业就极其被动。对于发货后付款,收汇风险更大,很可能财货两空,没有一种结汇方式可以说是安全,完全就看客人的信誉和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虽然投保信用险可以挽回部分损失,但企业要付出巨大成本。对出口企业来说采用EXW术语,虽然承担的责任和货物损失的风险最小,选择这个术语出口企业拥有的货权转移时间最早,承担的收汇风险最大。EXW贸易术语一般不是出口企业的选项。

第7篇

【摘要】在国际贸易环境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我国出口贸易企业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给出口企业带来的损失也越来越大。本文主要介绍了出口贸易中存在的外部风险,分析了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以及我国出口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的必要性,指出出口企业应该进一步增强出口风险管理意识,积极运用出口信用保险这种风险规避工具,促使企业稳定发展。

【关键词】出口风险出口信用保险风险管理

自去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开始,全球金融系统被卷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风暴之中。部分国外商业银行出现流动性不足问题,个别国家或地区进口商恶意逃债或违反合同的现象明显增多,我国出口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也进一步加大。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出口企业如何重视运用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企业风险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出口企业风险种类分析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保障企业出口收汇安全的重要手段,为帮助企业全面了解国别风险动向和业务风险防范,提升企业风险管理意识与水平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出口企业风险主要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本文主要分析外部风险。目前,出口企业在其出口行为中所面临的外部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二个方面。

1、国家风险。国家风险是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在一定程度上由政府控制的事件或社会事件引起的给国外债权人(出口商、银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是受国际间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的影响而导致的出口贸易信用风险。

相对于商业风险,国家风险的显著特点是其产生于跨国金融贸易活动中,与国家有密切关系,是由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并且具有强制性,非合同或契约条款所能改变或免除,因此带有巨大危害性。

2、国外客户风险。国外客户风险又称商业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有意欺诈。有的企业一开始就没有还款意愿,以种种借口恶意拖欠出口方货款,逃避债务。这种人为欺诈所导致的出口贸易信用风险行为危害最大,欺诈的目标可能是定金、预付货款、货款、货物、保险金等等。

(2)技术贸易壁垒。近年来,许多国家为了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结构,纷纷制定严格苛刻的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安全防护标准、卫生标准、包装认识标准等,限制、阻挡他国产品的进入。

(3)合同纰漏。由于我方合同履行不严谨,外方找借口不付或少付款;或由于质量不符、单证不符,遭对方拒付货款。

(4)客户企业的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货款。此类客户往往处于破产的边缘,负债多,产品积压滞销,缺乏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投入,没有能力还款。

二、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贸易的促进作用

1、风险保障功能。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上述国家风险和商业风险,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提供对外贸易过程中的外部风险保障,为出口企业的稳定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也为国家对外贸易的平稳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出口促进功能。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企业提供有效的风险防范和转移渠道,因此可以帮助企业更有效率地选择贸易伙伴,更加大胆地开拓新兴市场,以更加灵活的结算方式、交易手段提升竞争力,从而扩大交易机会,创造出口增量。

3、融资支持功能。出口信用保险可以提升企业的信用条件,构建多种方式的融资渠道,使企业在国际、国内资金市场上获得融资便利和资金支持,满足其出口和对外投资的资金需求。

4、政策导向功能。出口信用保险通过倾向性的保险政策和灵活的费率调节手段,有针对性地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配合国家外经贸和产业政策的实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历程,鲜明地体现了国家政策导向的特征。

5、损失补偿功能。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的风险保障作用,最终体现在对企业的赔款上。无论是政策性风险还是商业性风险,一旦发生都将给国内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赔偿可以帮助企业避免损失,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

由于以上的功能特性,出口信用保险对促进各国的出口和对外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工具。目前,世界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

三、我国出口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的必要性

1、世界经济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大。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地区性或全球性经济动荡。另外反恐战争、局部地区金融、政治危机、印巴局势、中东形势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使我国国际贸易风险显著上升,使用出口信用保险可有效帮助企业防范和控制出口贸易风险。

2、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是实施市场多元化的重要手段。开拓新兴市场、接洽新客户,国家能够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帮助企业解决收汇风险问题,实现开拓国际市场的目标。

3、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势头加剧。一些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制定相应的技术和卫生标准,使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的国际贸易风险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依据国家外交、外贸、财政、金融等政策,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弥补了商业保险业务的不足和缺陷,有益于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

四、我国出口企业的对策

目前,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与外贸的大幅增长不相符合。在我国出口总额中,大概只有1.1%投保了出口信用险,还有相当于我国出口总额98%左右的出口贸易并没有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我国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仅占我国出口企业的3%左右,有的企业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存在。2009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对金融危机下出口企业现状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发现全区近2000家出口企业只有20多家出口企业采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来降低出口风险。因此,我国出口企业还应进一步主动了解和运用出口信用保险,保证企业降低贸易风险。

1、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西方企业几十年的经验说明,外贸企业必须建立独立的信用管理体系,全面管理外贸企业出口信用的各环节。很多外贸企业负责人认为,信用管理就是追收账款,这是认识上的误区。实际上,追账只占信用管理很小一部分。当货物出口时,应对出口的货物和国外买家时时监控,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国外买家得到满意的服务,争取早日收回货款。信用管理部门还应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市场销售部门,了解国外买家的资信优劣,为做好以后的出口提供决策依据,从业务流程上控制风险的发生。结合采用出口信用保险来逐步建立外贸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达到控制外贸风险的目的。

2、熟悉出口信用保险条款,积极配合保险公司。采用出口信用保险,必须熟悉出口信用保险条款,不能认为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就万事大吉,外贸企业就没有了风险,有的外贸企业有深刻的教训。如某外贸企业与信保公司签订综合保险保单,国外买家提货后即申请破产保护。该外贸企业于获悉国外买家申请破产保护后第3日向信保公司报损,同时提出索赔。但是在审理贸易合同时发现:该外贸企业与国外买家签订贸易合同中承诺于1月后支付某外贸企业20%的预付款,但是截至破产之日,国外买家也没有将预付款支付给该外贸企业。企业明知国外买家此次交易中未支付预付款,也未在申请限额时说明,存在故意隐瞒不良交易记录和知险后出运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信保公司对其未来收汇风险的评估和判断,极大地损害了信保公司的权益。信保公司以该外贸企业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方面存在重大瑕疵为由,最终决定对A公司的出运损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费。由此可见,购买信用保险,不等于就没有风险。因此,只有了解出口信用保险条款,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才能最有效控制风险。

3、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充分发挥其作用。中小企业在从事外贸业务时,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缺乏资金,二是在目前汇率风险。目前,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支持外贸企业融资和规避汇率风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赔款权益转让方式和出口票据保险方式,外贸企业应积极利用这两种方式。

赔款权益转让方式是应用比较广泛的支持融资的方式,是指在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基础上,通过外贸企业、中国信保与银行三方签署“赔款权益转让”协议,将保单项下外贸企业从中国信保获得赔款的权益转让给银行。比如,一个外贸企业在中国信保投保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同时希望得到银行的融资,但由于该外贸企业在银行的授信额度已经用完,这样中国信保可以在外贸企业投保的基础上,与外贸企业、银行三方签订一个“赔款权益转让”协议,银行则在此转让协议的基础上,结合外贸企业自身情况,在中国信保批复的信用限额以内,考虑在具体的每一笔业务出运后给予出口押汇、出口贴现或者其他贸易融资支持,部分自身信用比较好的外贸企业,甚至可以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获得出运前的融资,或者银行放弃追索权的票据买断业务。如果到期国外买家未支付货款或者发生保单规定的其他收汇风险,中国信保将在外贸企业提出索赔后,根据保单规定将原赔付给外贸企业的赔款支付给银行,从而使外贸企业实现了规避汇率风险和融资的目的。

第8篇

[论文关键词]出口赊销交易风险措施

[论文摘要]文章分析了我国出口企业赊销交易的原因,指出了赊销交易的风险,提出了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风险救济的风险管理措施。

从2004年开始,中国已连续两年进出口贸易额超过一万亿美元,成为继美国、德国之后的世界第三大贸易国,但如此同时,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中国企业的海外欠款至少超过1000亿美元,相当于2004年出口总额的五分之一,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以年均150亿美元的净值增加。如此巨额的海外欠款的主要原因就是赊销交易。

一、赊销交易的原因

自从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经济正在全面融入世界经济当中,这对中国的企业来说,既是前所未有的机遇,也是惊涛骇浪的挑战。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国际市场已经形成了买方市场。出口商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除了加强商品质量、价格、服务等传统竞争力外,还必须提高一种新型的竞争力—出口赊销能力。出口赊销,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信用销售。国际结算方式一般有三种: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汇付和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也就是出口赊销的具体体现。信用证对出口企业有安全收汇的保障,但由于手续繁杂,银行费用高,所以很不受进口方的欢迎。再加上中国产品绝大多数为初级制成品,技术含量低,竞争力差,在这种背景下,出口企业为了赢得客户,扩大市场份额,不得不采用出口赊销的方式。

二、出口赊销交易风险的因素分析

所谓风险,是一种可以通过分析,推算出其概率分布的不确定性事件,其结果可能是产生损失或收益。用函数式表示如下:

风险=f(事件发生的概率分布,事件可能产生的损失或收益。)

出口赊销交易风险是指出口商在给进口商赊欠信用后,由于症状或商业原因所产生的不能及时收回货款或部分或全部收不回货款的风险。

1.政治风险

出口赊销交易由于是跨国性的资本的转移,再加上路途遥远,进出口手续复杂,从签订交易至收回货款的时间较长,目标国常常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政治风险,如、战争、罢工及政府办事效率低下、政府官员不够廉洁等风险。

2.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在经济领域中各种导致企业的经营遭受损失的风险。由于出口赊销交易周期长,所以存在着外汇波动的风险,物价上涨或下跌的风险和进口商支付能力变动的风险。一旦这些变动对进口商不利,如签约后物价下跌,那么对于信誉不佳的进口商来说,在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下,就可能故意寻找某种理由拒绝赎单;在先发货后T/T的汇付条件下和承兑交单的托收方式下,就可能寻找种种借口拒付货款。一旦进口商拒绝赎单,那么出口商就只能将货物运回国内,承担运费和保险费的损失;或将货物就地减价处理。而如果进口商提货后拒付货款,出口商则面临货、款两空的风险。即使对信誉较好的公司,如果突遇意外,导致其支付能力下降,出口商也可能面临不能及时收回货款的风险。

3.合同风险

合同风险主要是指合同条款风险。合同条款应本着平等、公平、诚信、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原则。在合同订立中,一些不法进口商常常设置一些模糊条款,令出口商在不知不觉中违约,以达到进口商收取货物而不付款的目的。所以,出口商在合同签字前,一定要检查所有条款。合同是进出口双方规定各自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契约,具有法律威慑效力。如果违约,进口商清楚自己要付出很高的商业信誉代价和法律代价。

三、出口赊销风险管理措施

在对风险因素进行了分析后,出口商就应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出口赊销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一般来说,出口赊销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救济四个方面。

1.风险识别

所谓风险识别,就是按照某一种风险分类的方法,将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列出,进行初步的归纳分析。在出口赊销交易中,风险因素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合同风险,尤其要注意的是经济风险中的进口商信用风险。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指采用适当的理论方法,结合过去类似风险发生的信息,分析发生损失的概率分布,并争取定量评估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为做好出口赊销的风险评估,出口商应做好客户资信评估和制定措辞严谨的出口销售合同。出口商采用出口商业信用的基础是进口商的诚信。因此,做好客户资信调查是十分重要的。可在国际市场上,商人良莠不齐,如何才能辨别真伪呢?这需要从调查方式和调查内容两方面进行。调查方式很多,一般是通过银行,保险公司,驻外使、领馆,专业资信调查公司,或直接派人出国考察。调查的内容通常采用“5C”系统:一是品质(Character),指客户的信誉;二是能力(Capacity),指客户的偿债能力;三是资本(Capital),指客户的财务实力和财务状况;四是抵押(Collateral),指客户拒付或无力支付款项时能被用做抵押的资产;五是条件(Condition),指可能影响顾客付款能力的经济环境。根据调查的情况,对客户信息进行认真识别、分析和评估。对资信状况好的客户,给予较大的信用额度。而对资信状况差的客户或有不良记录的客户,采取主动放弃或拒绝承担风险的方法。

3.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指采用风险规避或风险转移等方法,主动控制风险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减弱风险带来的损失,进行风险防范。在出口赊销交易中,主要应规避两种风险:一是资信状况很差的进口商;一是政治风险很大的国家。例如刚果(金)和津巴布韦等国,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于2005年11月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2005)》中,其风险在9级评估体系中参考评级为最高9级。那么我国出口企业在出口赊销业务中就应当坚决回避这些国家的客户。

风险控制的另一种方法是风险转移。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利用风险融资手段,转移出口赊销交易风险。比如,通过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将赊销交易风险转移给信用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际上公认的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有效手段。当前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涵盖率在20%~30%。我国承办出口信用的公司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风险控制的第三个方法是出口企业建立出口赊销管理制度。从商业发票开出的那天起,企业就要进行赊销款跟踪管理。货物一旦发出,就要立刻提醒客户;快到付款期限时,再及时向客户催收。同时,要管理好平时的业务资料,尤其是进口商确认付款的传真、信件和电子邮件等。除此以外,还要建立预警机制。一般来讲,任何的进口拖欠或欺诈,事先总有一些征兆,譬如:几天不回复传真、电子邮件等,打电话也没人接;突然增大购买量,一般是平时的三倍以上等。如果发生上述征兆之一,出口企业就要引起高度警觉,并对此征兆进行分析、判断,及时采取措施,以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降低风险的破坏程度。

4.风险救济

第9篇

论文关键词:出口押汇,问题,对策

收稿日期:

引言

出口押汇业务已经在我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业务中得到比较广泛的开展,一方面大大缓解了企业资金短缺的需求,使出口商能及时收回货款,避免了汇率的风险,也避免了从普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的繁琐;另一方面也是商业银行增加客户来源、提高国际业务经营收益、扩大利润规模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从银行的角度分析办理出口押汇业务存在的问题,不仅有利于规范银行的管理和运作,提高银行的竞争力,同时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出口创汇,提高我国出口企业的竞争力,进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开展。

一、出口押汇的概述

(一)出口押汇的厘定

对于“出口押汇”的界定,我国各银行的理解不一。尽管金融监管当局在《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习细则》、《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等金融规章中都使用了“出口押汇”的概念,但是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1]。我国各银行对“出口押汇”的界定大致可以分两类,一是将出口押汇作为有担保的短期融资方式;二是将出口押汇与议付等同或基本等同对待。这里引用沈锦昶教授在《国际信贷概论》一书中对出口押汇的定义,“出口押汇指银行买入出口商开出的汇票及有关货运单据(有时也可以也没有汇票)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其后,如进口商或汇票付款人拒付货款,押汇银行可向出口商追索”[2]。

(二)出口押汇的法律特征

1、出口押汇是一种融资法律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银行是融资方,而押汇申请人(出口企业)是借款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受我国《民法》的约束。

2、出口押汇是附有特殊担保机制的融资法律关系[3]

出口企业办理出口押汇业务,需将其出口项下的单证作为抵押。在押汇申请人偿还押汇款项前,银行有权处分这些作为抵押品的单证。同时,如果进口商或汇票付款人拒付货款,押汇银行可以向出口商追索。

(三)有权办理出口押汇的银行

出口押汇,作为一项业务品种基本在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均有提供[4]。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办理该项业务的银行为商业银行。在我国,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主要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因此,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这些商业银行均可办理出口押汇业务。

二、银行办理出口押汇存在的问题

出口押汇是一项很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5],但是由于该项业务设计目标的内在复杂性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没有专门针对出口押汇的规范,使得银行业务人员和客户把握它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银行在办理该项业务时会存在一些问题。具体问题概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绕规模发放贷款[6]

出口押汇的主要作用在于为我国出口企业提供资金融通,加速出口企业资金周转,鼓励我国企业出口创汇。为了充分体现出口押汇业务政策的优惠性,政策规定出口押汇不得占用银行的信贷规模指标。然而在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却出于对信贷规模和其他因素的考虑,将一般外汇贷款当作出口押汇业务,即扩大人民币的贷款规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分别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因此,将外汇贷款业务当作出口押汇业务,如果贷款数额超出了我国商业银行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及政策性的规定,而且还绕了贷款规模控制的红灯,会变相的扩大人民币贷款的规模。

(二)将打包贷款当做出口押汇

打包贷款是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以信用证为抵押向银行申请发货前取得一定资金融通的一种融资方式。在实践中,在出口商仅仅提供信用证单据的情况下,银行就为其办理出口押汇。因此银行实际上是将打包贷款当成了出口押汇。由于打包贷款下出口商不提供货物出运的全套单据,因此对于办理出口押汇的银行而言,信用证只是还款来源的保证,而不是抵押。由于没有货物、没有担保,因此银行会面临回收贷款的风险。在出口企业无法按时提交信用证条款中要求的各种单证或全部信用证的所有条款时,商业银行就无法用抵押的信用证向开证行提出付款要求,商业银行能否回收贷款只能依靠出口企业的信誉。

(三)审查不严,造成国家退税款流失

我国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打包放款或者出口押汇,银行在结汇或者入帐的同时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须待出口货款收回后,才能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但是,在实践中,银行为出口企业办理完出口押汇手续,违规操作,无论货物是否出口,出口单位是否收回外汇,都给出口商结汇水单,到外汇管理局核销。因此,违规的出口押汇,便可以为企业套取国家退税款提供了方便。商业银行违规办理出口押汇业务,不仅使国家退税不实,而且也使银行外汇资产带来巨大的风险。

(四)与现行法律规定要求不一致,引发法律风险

银行在实际办理出口押汇时有时会在押汇协议中约定,在押汇申请人不能如期偿还押汇款项时,则获得对相关单据及其所指向货物“所有权”。但是我国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势必会引发一定的法律风险。具体到出口押汇协议,国内银行在出口押汇实践中采取与国内法不协调的做法,可能会帮助其赢得一些国外的诉讼。但是如果在涉外经济贸易纠纷中,如果确定我国的法律为其适用的准据法,则会因为与我国法律相违背随之会产生一些问题。

三、银行的对策分析

银行办理出口押汇存在的问题,既有内部因素,诸如银行自身利益驱使,如通过变换手法绕规模发放贷款,以增加银行的收益;也有外部的原因,如银行间为了竞争的需要,采取一些变通或违规的做法,以此来争取客户。而违规的业务行为,又违反了国家的宏观的金融政策,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提高出口押汇业务质量,进一步规范银行经营行为,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外汇业务的管理。

(一)强化宏观金融意识

银行在制定经营计划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货币信贷政策,在业务经营中严禁采取绕规模、变相发放押汇贷款的手段,使各项信贷业务做到真实、合法,确保银行的金融业务在宏观金融政策的指导下有效的开展。

(二)加大对人才的管理和培训力度。

1、引进国际融资业务的高素质人才,提高银行融资业务水平;转变僵化的用人机制、指定合理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有效防止银行优秀融资结算人才的流失。

2、提高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质量。加强对银行结算人员和有关贸易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督促业务人员学习银行法律相关知识,使业务人员知法守法、懂法执法,正确办理押汇业务和防范押汇风险。

3、重视员工和管理人员的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要经常分析员工思想动态,针对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预防案件发生。

(二)加强银行垫款资金的管理

由于出口押汇业务不同于其他外汇贷款业务,从押汇到实现出口货款的收回需要一段时间,且货款是否能按时足额收回具有不确定性,从出口方而言,一旦出口企业货款不能收回造成的损失可能会殃及银行,因此而导致银行垫款的风险。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银行通过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加强对出口押汇垫款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对押汇日期、金额、核销期限、未核销原因等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通过出口押汇的总账与明细账来反映押汇业务的管理、以及效益的情况。

(三)加强各种单据和申请人资格的审查[7]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涉及的各种单据种类多、内容广,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现出口押汇诈骗的风险。加强对各种的单据和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不但涉及业务收入的获得,而且还关系融资款项的回收。因此对单据审查不符条款、开证行或议付行资信和经营作风不佳、索汇路线曲折、申请人或开证行所在地区或国家政局不稳等影响到融资款项回收的情况,商业银行要认真、严格对待,不符合自身经营原则的,坚决不予办理。

(四)及时核销银行垫款

银行在办理出口信用证押汇业务时,在收到开征行或偿付行的付款凭证后,按照议付寄单时的有关业务编号、金额、受益人等项目进行核对,如收汇无误,即可冲销对原申请单位的垫款[8]。如果国外银行未能在正常的期限内偿付货款,银行必须主动以电报或电传的方式进行催收或进行必要的交涉。而在出口押汇业务遭到国外拒付且出口商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及时向开证行索回全套正本提单以便控制货权,同时应及时同时货物的承运人,争取控制非权利人提货。如果经过努力,在货款难以在短期内收回的情况下,银行应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向押汇方索取货款,改出口押汇为受妥后结汇的方式,以化解押汇风险。

(五)避开纠纷,严格按法律要求操作

虽然出口押汇协议中的流质约定与我国担保法的条文不协调,但是这并不影响已经成立的单据质押本身的无效,因此不影响银行和押汇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为解决银行实务与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不一致问题,押汇银行在以信用证及其相关单据设定质(抵)押时,应严格按我国担保法上有关抵押、质押的规定,严格规范业务所需要的各种法律文书,落实有效担保的条件,包括:订立书面质(抵)押合同;完成权利凭证的交付以及票据的质押背书等,以此防止因为担保手续的疏漏引发押汇申请人或是善意第三人的抗辩[9]。

注释:

①李金泽.《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防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90

②沈锦昶.《国际信贷概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142

③李金泽.《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防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90

④李金泽.《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防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90

⑤田慧宇.《商业银行典型案例解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193

⑥陈燕文,梁保祥.《金融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473

⑦任远.《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227

⑧陈燕文,梁保祥.《金融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477-478

⑨田慧宇.《商业银行典型案例解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194

参考文献1 李金泽.《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防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90

2 沈锦昶.《国际信贷概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142

3 陈燕文,梁保祥.《金融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473-478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信用证;风险;防范 

 

信用证因其银行信用成为我国出口商普遍选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商认为只要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就能安全收汇,但事实并非如此。一方面是因为信用证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在信用证的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另一方面是出口商没有深刻领悟到信用证的“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所带来的局限性,从而麻痹大意,最终导致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分析出口商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面临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 

(一)开证行因出口商提交了有不符点的单据拒绝付款 

在进行信用证结算时,银行会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认真履行审单付款的义务,对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进行全面的审核以确定银行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按照国际惯例,单证一致非常严格,单据必须在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严格一致,稍有差异,单据就可能被拒绝。因此,单证的正确与否是顺利收汇的基本保证,出口商如果不能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据表面不能与信用证相符,就会遭到开证行的拒绝。 

此外,出口商应正确理解证同之间的关系。虽然信用证是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但信用证并不等于合同,信用证一旦开立,就成为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不对银行产生约束力。信用证则是约束银行与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开证行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和买卖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也有权拒付货款。 

(二)出口商被进口商伪造的信用证欺诈 

伪造的信用证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开立的假信用证,另一种是冒用其他银行的名义开立伪造的信用证。由于通知行有鉴别信用证真伪的义务,因此伪造或涂改的信用证很容易被识破,这种现象出现的比较少。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许多交易都是通过电传成交,相互间并不十分了解,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伪造文件变得更为容易,此类信用证欺诈的作案机率也变得更高,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大。 

(三)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 

信用证软条款中的“软条款”,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是指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中加列的一些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交“单证相符”的单据,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进口商完全控制整笔交易,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意愿。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事实上,信用证的支付方式被广泛采用,正是因为凭着表面严格一致的原则保障了进出口双方的利益,使双方的信用由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而软条款则弱化了信用证的这一最重要的功能,使得出口商面临着受制于人的风险。 

 二、出口商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风险防范 

(一)做好交易磋商前的资信调查 

在对外贸易中,由于距离较远,进出口双方见面的机会不多,充分掌握贸易伙伴的资信情况至关重要,也是防止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关键。在交易磋商前,就要详细地了解进口商的资信,甚至对进口商所在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惯例要全面了解,综合国际形势作出预测,这关系到对方是否有履约能力以及交易是否能顺利进行。此外,也要对进口商的往来银行做好资信调查工作,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中的风险。在实践中,出口商可以通过进口商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商业行业协会、驻外使馆等组织机构对其资信进行调查。一旦选择了资信情况较好地贸易伙伴,会使整个交易过程的风险降至最低。 

(二)熟知国际贸易法规与惯例,掌握信用证支付原理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新问题不断的出现,法规与惯例也在不断修改。与信用证支付方式密切相关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也在2007年7月修订出版了第600号出版物,取代了之前的1993年修订本(简称《ucp500》)。这都要求外贸从业人员必须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不断的学习与时俱进,这也是减少信用证支付风险的前提条件。否则,业务不熟练,对风险缺乏充分估计,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同时,因为我国在对外信用证业务中除了适用《ucp600》之外,也有可能适用其他国家的信用证法律,要避免支付风险,还应该加强了解并熟悉相关国家关于信用证方面的法律,以期在最大程度上减少由于信用证支付而引起的纠纷和损失。 

(三)充分了解和正确掌握“严格相符”原则 

《ucp600》第14条d款规定:单据中内容的描述不必与信用证、信用证对该项单据的描述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完全一致,但不得与该项单据中的内容、其它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相冲突;e款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其它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行为描述若须规定,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描述相矛盾。这些都说明,《ucp600》要求的单据中的数据及除发票之外的其他单据中的“描述”,都只要求意思上不矛盾,而不再强调字面上的严格相符。此外,《ucp600》还提出了新的审单标准,第14条f款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者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其数据内容,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这样的标准将进一步使得对这些单据的审单过程不再拘泥于字面上的严格相符。但是,《ucp600》仍局部保留了严格相符标准,主要体现在对商业发票及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规定。所以,出口商对于对信用证所要求的一系列单据还是应当认真制作,保证单证之间以及单单之间的严格相符,这就不给对方有意拒付的留有机会。 

(四)软条款的防范 

第11篇

 

[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对常见的信用证欺诈手段分析,提出了信用证结汇同样存在着潜在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从结汇单据审核、开证行资信调查、软条款规避等方面,提出了信用证结汇风险的规避方法。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有相当的比重。但是,因为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独立于合同的抽象性增加了风险防范的难度,了解并规避信用证结汇风险,对从事国际贸易的相关人员意义重大。 

一、常见的信用证欺诈使用的手段 

1.进口方设置客检条款。信用证中规定“货物出运前须经买方检验并出具质量证明(a quality certificate should be issued by the applicant before shipment)”,即通常所说的“客检证明”。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买方拖延时间迟迟不出具质量证明,出口商就无法在规定的时限交单,开证银行并不会追究到底是哪一方导致单据延误,大部分开证行会站在进口商的角度和立场上对单据做出处理,不利于出口商。当前国际市场商品交易价格波动非常平凡,一些恶意的进口商就会在信用证中设置客检条款规避价格下降的风险。 

2.正本提单之一径交进口方。随着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货物的运输速度加快,而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处理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进口方为了尽早提货,往往在信用证条款中要求卖方将三份正本提单中的一份于直接快递给买方,余下的两份提单与其他所需单据一起送银行议付。(1/3 of the original b/l should be couriered to the applicant within xx days after shipment,and the left 2/3 of the original b/l should be presented to the issuing bank with other documents.)根据惯例,不论一套海运提单有几份正本,收货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有效正本,船公司或其就可以给予放货,并不要求递交全套的正本提单,而且不管收货人是否已给付货款,正本提单提前出手无疑增加了出口商的风险。 

3.进口方要求单据认证。开证申请人要求对我方递交的某些单证需经过认证,例如,一些来证要求我方所递交的某些单据必须由进口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就是在手续齐备、单据无误的情况下,办理使馆认证大约需两周时间,拖延了单据备妥的时间,就会造成过期交单。如果这类单据出错,修改困难,而且费用较高,等到修改后的单据递交到银行,往往已经过了交单期。例如,2007年,中东一家贸易企业向无锡市一家进出口企业开立信用证,单据要求中需要承运人提交船公司证明,且该证明必须经过出口国当地的阿联酋商会进行认证。(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arrier should be certified by a joint arab foreig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在实际操作中,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该认证非常困难,除了需要提前办理,还需要提交包括承运人营业执照在内的诸多文件。对于承运人,尤其是知名的大型船公司而言,要向其索取营业执照用于办理装船人的商事认证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信用证结汇风险的规避 

1.加强信用证单据的审核。鉴于信用证业务表面性的特点,避免不符点出现的关键在于严格按照国际惯例要求制单和审单,ucp600规定,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履行付款的条件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和单内一致,只要符合要求,开证行就没有拒付的理由,从而保证了结汇的安全性。单证的审核是指对已经缮制、备妥的单据,对照信用证的有关内容进行及时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以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总体上讲,信用证审单要严格检查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包括单据的正副本份数,而且保证审核的每张单据细节必须与信用证一致,且单据和单据之间没有矛盾,保证交开证行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2.开证行资信的审核。信用证的付款是以开征银行的信用作为保障的,开证银行的信用直接影响到受益人收汇的安全性,出口商要尽量争取找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如今我们可以很方便的在网络上查找到世界排名前100位的银行名称,对照收到的信用证,就可以大致了解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了,查证银行信誉还可以查阅中国驻该国的大使馆的官方网站或请通知行协助。如果开证行资信不可靠时出口方也可以通过保兑的方法降低风险,信用证加具保兑后,有两家银行对信用证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保兑只有在单据无瑕疵而开证行不履行责任的情形下才由保兑银行承担付款责任,出口商仍然要保证单据的正确性。 

3.信用证软条款的规避。关于软条款,受益人应该确保制单结汇不受买方的制约,单证应该由出口商自己缮制,或由出口商官方机构,或货运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出具。如果收到包含软条款的信用证,则要据理力争,让客户取消该条款。对于“客检证明”,通常的处理办法是力争使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官方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的检验,我国的商检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和权威性都很高,进口方对其检验结果都愿意承认。如果进口方一定要求的单据认证,要尽量要求信用证中开立选择性的认证条款,开证行除了接受本国使馆或商会的认证外,还可以接受国际商会的认证。这样,受益人就可以将需要认证的单据送交当地的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进行认证。不仅可以相对的简化认证手续,降低认证费用,更是取得了交单时间上的宽裕。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出现问题,出口商应该谨慎地分析问题所在,积极寻找妥善解决的方法,最低程度地减少损失。根据ucp600的规定,应先由开证行征询买方意见,看是否有信用证照旧履行的可行性。如果买方不接受不符点,受益人拥有对单据的处置权,货权依然掌握在出口方手中,受益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处理货物也可以与买方及时沟通,在价格上适当让步,尽量避免因单据不符遭退单的损失。综上所述,虽然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但出口企业也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预防在先,有效地防止信用证结算风险,出现问题及时地妥善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闵敢:论我国出口企业信用证风险防范[j].生产力研究2007,24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出口发票,结构性贸易融资创新

 

引言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主动权逐步由卖方转向买方。近年来,以信用证结算的比率逐年下降,买方为了削减自己的交易成本,要求改变传统的信用证结算方式,转而开始采用赊销方式。适应赊销模式和人民币升值压力,出口发票融资业务以其快捷方便、规避汇率风险的优势迅速成为商业银行新的贸易融资增长点。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全球经济遭受严重打击,贸易融资环境恶化,此时单纯的出口发票融资暴露出了很大问题。此时其他传统的贸易融资方式市场份额、盈利空间也越来越小,而与此相对应是客户需求的多元性,需要银行能够提供量身定做的贸易融资方案。于是能够为客户量身定做的结构性贸易融资成为贸易融资发展方向。国内商业银行结构性贸易融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尤其在实践操作上还在摸索阶段

一、中国银行出口发票结构性贸易融资现状分析

中国银行一直在贸易融资领域有着历史性的优势。从中国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历史看,在第一笔远期外汇交易、第一笔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等业务创新和应用上,中国银行一直都走在前列。中国银行不仅在客户基础、市场份额等方面保持着领先优势,对国际前沿业务领域也一直都保持着敏锐的触角。尤其在中国银行上市以后商业银行,经过业务架构整合和IT系统建设,其在贸易金融研发和创新方面有了很大提高,进一步体现出竞争优势。中国银行的软件和硬件建设在国内都处于领先地位。在全球贸易融资环境仍在继续恶化的背景下,中国银行的出口发票融资业务也表现出了一些问题,中国银行在结构性贸易融资的发展上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1中国银行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具有代表性的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就是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

(1)产品简介

出口商业发票贴现(Export Invoice Discounting)是指出口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进口商(债务人)订立的出口销售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等服务。目前中国银行按是否通知债务人可分为:公开型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和隐蔽型出口商业发票贴现。该产品的主要适用客户有:出口赊销项下遭遇资金周转问题的出口商;面临人民币升值的巨大压力,出口商可以申请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商在发货后、收款前遇到新的投资机会,且预期收益率高于贴现率时适用。在中国银行申请该项融资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拥有贷款卡;拥有开户许可证,并在该行开立结算账户;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在该行有授信额度论文怎么写。中国银行开展此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如下:应出口商申请,按相关授信要求为其核定贴现额度,并签订《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协议》;出口商发货出单,并向该行提交贴现申请书;该行在单据及贸易真实性审查后,为出口商叙做贴现;进口商到期未付款,由该行或委托出口商对外催收,逾期30天,该行向出口商收回贴现款项并相应计收逾期利息;进口商到期付款,行用以归还贴现本息,将余额转出口商。

(2)存在的问题

金融危机的影响,贸易融资环境的恶化,中国银行的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蕴含着巨大大风险,主要可归为以下几类:(1)银行对真实的贸易情况难以确认。银行在办理出口发票融资时,会要求企业提供出口贸易合同、商业发票、提单副本等,因为发票、商业合同都是企业自己做的,一般做融资时,企业都已将正本单据寄给国外进口商,提交给银行的是副本单据,所以记载在上面的付款方式企业会按照自己的资金安排做改动。银行仅凭企业的单据很难判断某笔具体业务的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甚至有的企业拿同一个发票复印件到两家银行做融资,虽然实施出口结汇联网核查制度以后,对重复融资有遏制作用,但联网核查是总量核查,无法逐笔核对。这样商业银行,还款来源就有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了出口商发票融资的潜在风险。(2)银行缺乏主动性,贸易活动可以随意改变。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对应的结算方式主要为汇款,汇款的灵活性大,可随时根据企业的要求而改变汇款路径和收汇银行,融资银行难以掌握收款人的收汇时间和金额等信息。银行在发票上虽然要求企业注明融资行汇款路径,但实际企业是否有告知国外客户,国外客户是否按照企业指示,都难以把握。出口商的处理自主性和随意性比较大,银行缺乏主动性。(3企业资金风险转嫁给银行。出口发票融资的还款来源是货到付款或赊销汇款项下的收汇款,在金融危机影响下,风险因素增加,货物存在不能按时交付,或经检验存在质量问题、进口国外汇管制等问题出现时,这时企业不能从国外正常的收回货款,若企业自身偿债能力较差时,银行就不得不垫款,于是给银行造成很大损失。

2中国银行应用结构性贸易融资的现状分析

(1)中国银行结构性贸易融资发展概况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银行从既能扩大业务范围,又能降低融资风险的角度出发,进行了一系列结构性贸易融资产品设计。目前中国银行结构性贸易融资产品主要有:与出口信用保险相结合产生的融信达;在传统国际保理基础上改进的产品回流保理;组合式产品,出口全益达、进口汇利达;仓单质押融资等。但是中国银行目前结构性贸易融资发展状况并不是那么乐观,“达”系列产品、仓单质押融资等新兴贸易融资方式都是近几年发展的,起步时间较晚,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其中汇利达业务是顺应美元弱势,人民币升值的趋势而产生的,理论上能帮助出口商保值增值,节约购汇成本,提高企业收益,但是由于手续繁琐,操作太复杂等因素,目前仍然发展缓慢。关于仓单质押融资等方式,理论上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操作流程,但在实际运作中商业银行,与仓储公司的有效协调等方面还没有落到实处,发展也不理想。目前中国银行在出口发票结构性贸易融资发展方面还是一片空白。国内其他商业银行也没有对出口发票结构性贸易融资做过多的研究。

(2)结构性贸易融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结构性贸易融资创新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关于仓单质押中的货权、担保中的质押、抵押等;海外代付中涉及到的国内银行代国外银行纳税;福费廷中涉及到的国际金融票据等对各参与方具体行为的权利和责任国内法律法规都没有给予具体法律界定。信息技术不够完善,造成新产品手续流程复杂,降低效率。以汇利达业务为例,汇利达业务是进口押汇、人民币定期存单质押和远期结售汇三项业务组合成的新产品,但是信息系统目前无法支持三项业务同时操作,不能满足一体化服务,必须单独办理,这样既浪费了客户时间也给银行操作带来不便。综上所述,中国银行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还处于初步的探索推广阶段,理论研究较为成熟,但是实践操作性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

二、出口发票结构性贸易融资设计

1将出口发票融资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相结合的融资安排

(1)融资程序总体设计

融资程序如下:①进出口双方达成交易意向,签订合同;②出口商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商与保险公司、出口地银行签订赔款转让协议;③出口商发货装运,向保险公司申报,缴纳保费;④出口商凭出口申报单、保费发票、及银行所需的相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货运单据、出口报关单等到银行申请融资;⑤出口地银行根据出口商的信誉、采用的贸易结算方式、提供的担保等情况,决定采取什么样的融资安排。

第一步:

第13篇

论文摘要: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进入世界市场的时间短,经营规模小,信息渠道不畅,政府扶持有限,抗风险能力很弱,必须通过参与国际农产品贸易规则的谈判、加大对外交涉、推广出口信用保险、建立农产品出口行业预警机制、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等途径,规避出口风险。 

农产品贸易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实现了持续增长和全面发展,贸易额由1978年的61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781亿美元,年均增长9.2%。我国已成为世界第四大农产品进口国和第五大农产品出口国。据商务部统计,2006年1—11月,国内农产品出口企业2.02万家,比上年同期增长16.8%。在新增加的2905家企业中,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只有96家。截至2007年底,通过国家认监委注册的水产加工出口企业已达1500多家,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水产品出口企业有400多家。这些业绩的取得,主要依托于我国近 2.02 万家农产品出口企业,然而,由于这些企业进入农产品出口市场的时间短、经营规模小、信息渠道不畅、政府扶持有限,抗风险能力很弱。商务部对全国100家农产品出口重点企业的问卷调查表明,近半数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出口受阻的情况下,不具备抵御风险的能力。 

那么,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到底会面临哪些风险?又如何规避这些风险呢? 

 

一、农产品出口企业面临的风险 

 

1.外方诚信风险。一是外方违约导致货款回收困难;二是外贸不规范运作造成风险;三是外方与个别“货代”内外勾结,骗货骗钱;四是信用证方式下单证不符、单单不符,导致议付行拒绝付汇;五是信用证规定的“软条款”埋下风险隐患,企业一旦放货给了国外买方,买方极可能故意以验货不符,拖延付款,导致钱、货两空;六是使用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结算的风险。 

2.汇率变动风险。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对美元升值2%,即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自此以后,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浮动汇率制度。2007年11月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持续大幅走高,2008年1月人民币升值破7.27大关,汇改以来人民币累计升值幅度已经超过10%。人民币升值给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带来一定冲击:提高了我国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在国际市场上的相对价格,这意味着我国农产品在国外价格竞争力的下降,而价格优势正是我国出口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所在,不利于出口;抑制了农业外资的供给。另外,农产品出口企业还要遭受出口收入转化成人民币时的汇兑损失,以及由于出口量减少造成的损失。从较长的时期看,会降低国内农产品的价格,引起生产总量,特别是粮食等大宗农产品产量的减少和生产规模的缩小;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会减少农户的收入和福利水平;农产品出口较多的沿海农业所受冲击更大。 

3.政治风险。综观当今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及贸易商品价格的变动,除了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外,其中也隐匿着政治的因素。前里根政府时期的联邦情报局局长曾谈到冷战时期美国政府为搞垮前苏联而采取的三大战略:一是为扼制前苏联每年通过石油出口而获得巨额硬通货(每年约500亿美元),美国与opec组织达成协议,通过扩大原油生产,使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从原来的50-60美元/桶降到15美元/桶,致使前苏联的外汇来源急速下降,外汇收支极为困难;二是为扼制前苏联50%的技术来源于国际贸易的局面,美国政府利用巴黎统筹委员会,严格限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到前苏联及其东欧国家,而前苏联外汇紧缺也进一步加剧了这种通过商业贸易获得先进技术及必要原材料的可能;三是通过制定星球大战计划,从军事上消耗前苏联的财力、物力,扭曲其经济结构,进一步削弱其经济发展的动力。美国通过国际贸易的方式不显山不露水地击垮了前苏联后,又把目标瞄准了以中国为代表的农产品生产大国。它依靠庞大的财政支持对农业以各种补贴,支持农民扩大生产,进而扩大出口(美国的农产品供给占世界市场40%-60%),以此影响世界主要农产品的价格。由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宰的国际农产品价格长期低迷的现象,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的国内农产品市场和农产品出口:一是具有明显的价格放大作用,易使国内农产品价格失真,农村政策失去真实的反映;二是使国内农产品价格长期高于国际市场价格,从而失去国际市场竞争力。近10年来,我国农产品价格已由10年前大大低于国际市场农产品价格转而长期高于国际农产品价格(约15%-30%)。同时,国家还要花费巨额补贴来促进农产品出口,财政支持对象发生巨大错位,使国家财政负担恶性循环。另一方面,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比较优势因此丧失殆尽,农民收入严重受损。而这种农产品国际贸易中的政治风险大多是由农产品出口企业来承负。 

4.信息风险。2003年11月至2004年4月期间,国际大豆市场价格猛涨,缺乏国际市场经验的中国企业签订了大量进口合同。但从2004年5月开始,国际大豆市场价格暴跌,中国大豆加工业遭受重创,出现全行业亏损。据估计,2003-2004年度中国大豆加工业损失将超过40亿元人民币。造成这一损失的主要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到目前为止,国内没有一个权威的部门适时中国出口农产品的基本信息,单产、种植面积、库存、压榨等情况都缺乏准确的数据。大部分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做决策时,往往主要参考美国农业部或外商提供的中国与国外市场数据,而这些数据往往不是很准确的,致使其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 

5.壁垒风险。随着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升级,反倾销、反补贴、技术壁垒等措施将成为未来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的严重威胁。2007年,全球共有19个国家(地区)对我国企业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近80起。此外,同期我国还遭遇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17起。同时,技术性贸易壁垒使企业遭遇技术资金双门槛、欧盟双绿指令等,对企业的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如欧盟rohs指令、reach法规,直接造成机电、纺织服装、塑料、化纤等产品出口的障碍。 

6.市场风险。随着各个领域全面对外开放,中国将面临越来越多的国际市场风险挑战,防范和化解的难度日益增大。国际农产品市场风险尤为复杂。而且,随着中国融入世界贸易体系程度的加深,国际市场风险通过进口链条向国内市场转移的风险也将越来越大。目前,受美国次级债影响,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其负面效应正扩大到消费市场。据有关数据显示,2007年11月美国消费者信心指数从9月的99.5下跌至90.5,为两年来最低的水平。美国经济增幅持续下滑正引发其对外需求的下降,以美国为主要出口市场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将受到牵连。 

 

二、规避农产品出口风险的对策 

 

1.推动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主动防范市场风险。中国加入wto后,随着市场经济规则的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日益接轨,政府以往对出口贸易的直接扶持措施被视为违反wto规则的手段,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然而,出口信用保险作为符合wto规则规定的、促进本国出口贸易发展的有效工具之一,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上百年发展历史,成为政府扶持的、企业广泛运用的保障应收账款、增强出口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欧美发达国家,每年的出口额中约有20%-25%都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在日本,投保的出口额比重甚至达到了30%。 

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农产品出口、规避市场风险方面有以下主要功能:一是帮助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特别是国家风险较高的新兴市场。二是协助企业建立完整的客户信用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信保公司通过海外渠道对企业的买家进行资信调查,可以帮助企业掌握客户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同时将这些信息量化为具体的指标,指导企业与买家之间的贸易是否放账和放账金额的大小。出口企业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建立起专业的第三方监督和管理风险的控制机制,有利于出口企业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与国际接轨。三是规避企业收汇风险和协助企业追讨应收账款。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和补偿功能,可以将难以预测的收汇风险转化为确定的能计入成本的保险费支出,使企业在遭遇风险时获得理赔;同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帮助客户进行应收账款的催收和追讨,大大提高了应收账款的回收率。四是控制和打击国外失信企业。一旦国外买家对中国的出口企业有不诚信的行为,信保公司将通过内部的黑名单机制通知全国分支机构,如有其他国内企业向信保公司咨询该买家的状况,信保公司就会将买家不诚信的行为告知出口企业,有效避免出口企业重蹈覆辙。对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海外买家,信保公司还能够通过国外的法律渠道配合,对其进行诉讼,使之得到相应惩罚。五是投保企业可以依靠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将收汇风险有效转嫁,使得应收账款成为一项低风险资产。通过向银行转让赔款权益,取得银行的出口融资支持,加速了企业资金的周转,也有效地规避了人民币预期升值带来的可能汇率损失。

2006年,商务部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进一步支持农产品出口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出口信保制度。在相关政策的支持下,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规模增长较快,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2005年,中国信保直接支持了15亿美元的农产品出口,是2004年的1.5倍。仅2006年1-10月,承保额就达14.6亿美元,同比增长20%。

2.发挥主观能动性,消解汇率变动风险。要消解汇率制度改革后经常性汇率变动给农产品出口企业带来的风险,企业、银行、政府都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企业来说,要加强内部管理,整合资源,消化成本增长。如通过开展技术改造挖掘潜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将成本增长部分消化掉;也可以将企业向低成本地区转移,完成成本增长转嫁。对于国内金融业而言,要大力发展外汇市场和外汇市场上的各种金融产品,创新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向企业提供更多和更好的风险管理工具。同时,政府应尽快开展经济内部减压工作,降低资本流出管制,鼓励加大对外投资;扩大出口,增大美元需求;利用汇率杠杆,减少农产品出口企业不规范、不正当的内耗,提高其对外竞争力。 

3.积极参与国际农产品贸易规则的谈判,应对政治风险。一是要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起,在国际农产品贸易谈判中,尽力减少发达国家的巨额补贴,以真实反映农产品价格水平及其变化趋势,这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二是在国内支农政策中,要充分利用“绿箱”、“蓝箱”、“黄箱”政策,加大对农支持力度,增强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特别是要注意保护好国内农业生产能力。三是要特别重视各国农产品贸易斗争中各种手段及其对策的研究,如各种贸易壁垒、非贸易性壁垒、倾销与反倾销等等。 

4.建立农产品出口行业预警机制,防范出口风险。在农产品出口中,我们不仅需要国外市场的供需信息,同时还需要中国农产品进入这个市场的情况,以避免中国农产品对某个目标市场的出口过于集中或者增长速度过快,容易造成目标市场所在国对我们实施反倾销或者保障措施,增加中国农产品出口成本,削弱出口竞争力,或者直接禁止中国农产品继续向该目标市场出口。为建设好完善的出口预警系统,需要做到以下几点:①获得别国进口预警系统的数据和运作模式,通过政府间的合作与交流,购买或者互换农产品主要出口国的进口预警系统数据库以及运作模式,明确中国农产品对其出口达到什么条件时,该国家或地区将启动预警措施。只有了解到这一点,我们才能很明确地知道如何控制和规划中国的农产品出口。②确定预警系统临界指标,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农产品进口预警系统,确定中国农产品出口预警系统的临界指标。在临界指标制定中,以向某个目标市场出口的数量和价格为主要因素,根据不同的进口国家或地区不同的预警系统,在数量上和价格上可以确定“黄线”和“红线”两个档次,同时密切关注中国向该目标市场的出口数量和价格变化情况,随时和该目标市场进口预警系统的预警指标进行比较。在做到这些的同时,还需要密切关注其他国家对该目标市场的出口情况,做好横向比较。并注意农产品市场强劲时和农产品市场疲软时需要有不同的考虑。 

5、加大对外交涉,积极应对国外技术壁垒。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利用多双边渠道积极开展对外交涉,为我国出口企业争取更大的国际市场空间。目前已取得积极成效。我国的活牛、活羊恢复对中东出口;苹果、鲜梨等水果先后进入北美、澳大利亚和拉美市场;冰鲜肉进入港澳市场;紫菜进入日本市场。为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欧盟新食品法等技术性贸易壁垒,商务部、质检总局组织了大规模企业培训,并会同行业协会首次启动行业预警机制,在全国联合《对日出口农产品风险评估报告》。 

6、积极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消减信息风险。农产品出口信息服务是农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我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仍以中小企业为主,组织化程度低,收集信息困难等特点,政府应整合信息资源,丰富公共服务的内容。自2004年以来,商务部投入500多万元,打造农产品出口公共信息平台,连续3年举行出口信息活动,推出公共信息产品,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欢迎。最近又推出欧盟、东盟、加拿大、印度、南非、阿联酋6个市场指南,茶叶、大蒜、蘑菇罐头、鸡肉制品等4个产品指南,并将正式启用“农产品贸易专题”的新网址和标识,形成了以商务部政府网站为平台,以政策、市场指南、产品指南、进出口统计数据、行业预警、海外快讯、市场动态为主体,以驻外机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科研单位为渠道的农产品出口信息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第14篇

论文摘要: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进入世界市场的时间短,经营规模小,信息渠道不畅,政府扶持有限,抗风险能力很弱,必须通过参与国际农产品贸易规则的谈判、加大对外交涉、推广出口信用保险、建立农产品出口行业预警机制、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等途径,规避出口风险。

农产品贸易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实现了持续增长和全面发展,贸易额由1978年的61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781亿美元,年均增长9.2%。我国已成为世界第四大农产品进口国和第五大农产品出口国。据商务部统计,2006年1—11月,国内农产品出口企业2.02万家,比上年同期增长16.8%。在新增加的2905家企业中,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只有96家。截至2007年底,通过国家认监委注册的水产加工出口企业已达1500多家,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水产品出口企业有400多家。这些业绩的取得,主要依托于我国近2.02万家农产品出口企业,然而,由于这些企业进入农产品出口市场的时间短、经营规模小、信息渠道不畅、政府扶持有限,抗风险能力很弱。商务部对全国100家农产品出口重点企业的问卷调查表明,近半数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出口受阻的情况下,不具备抵御风险的能力。

那么,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到底会面临哪些风险?又如何规避这些风险呢?

一、农产品出口企业面临的风险

1.外方诚信风险。一是外方违约导致货款回收困难;二是外贸不规范运作造成风险;三是外方与个别“货代”内外勾结,骗货骗钱;四是信用证方式下单证不符、单单不符,导致议付行拒绝付汇;五是信用证规定的“软条款”埋下风险隐患,企业一旦放货给了国外买方,买方极可能故意以验货不符,拖延付款,导致钱、货两空;六是使用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结算的风险。

2.汇率变动风险。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对美元升值2%,即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自此以后,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浮动汇率制度。2007年11月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持续大幅走高,2008年1月人民币升值破7.27大关,汇改以来人民币累计升值幅度已经超过10%。人民币升值给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带来一定冲击:提高了我国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在国际市场上的相对价格,这意味着我国农产品在国外价格竞争力的下降,而价格优势正是我国出口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所在,不利于出口;抑制了农业外资的供给。另外,农产品出口企业还要遭受出口收入转化成人民币时的汇兑损失,以及由于出口量减少造成的损失。从较长的时期看,会降低国内农产品的价格,引起生产总量,特别是粮食等大宗农产品产量的减少和生产规模的缩小;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会减少农户的收入和福利水平;农产品出口较多的沿海农业所受冲击更大。

3.政治风险。综观当今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及贸易商品价格的变动,除了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外,其中也隐匿着政治的因素。前里根政府时期的联邦情报局局长曾谈到冷战时期美国政府为搞垮前苏联而采取的三大战略:一是为扼制前苏联每年通过石油出口而获得巨额硬通货(每年约500亿美元),美国与OPEC组织达成协议,通过扩大原油生产,使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从原来的50-60美元/桶降到15美元/桶,致使前苏联的外汇来源急速下降,外汇收支极为困难;二是为扼制前苏联50%的技术来源于国际贸易的局面,美国政府利用巴黎统筹委员会,严格限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到前苏联及其东欧国家,而前苏联外汇紧缺也进一步加剧了这种通过商业贸易获得先进技术及必要原材料的可能;三是通过制定星球大战计划,从军事上消耗前苏联的财力、物力,扭曲其经济结构,进一步削弱其经济发展的动力。美国通过国际贸易的方式不显山不露水地击垮了前苏联后,又把目标瞄准了以中国为代表的农产品生产大国。它依靠庞大的财政支持对农业以各种补贴,支持农民扩大生产,进而扩大出口(美国的农产品供给占世界市场40%-60%),以此影响世界主要农产品的价格。由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宰的国际农产品价格长期低迷的现象,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的国内农产品市场和农产品出口:一是具有明显的价格放大作用,易使国内农产品价格失真,农村政策失去真实的反映;二是使国内农产品价格长期高于国际市场价格,从而失去国际市场竞争力。近10年来,我国农产品价格已由10年前大大低于国际市场农产品价格转而长期高于国际农产品价格(约15%-30%)。同时,国家还要花费巨额补贴来促进农产品出口,财政支持对象发生巨大错位,使国家财政负担恶性循环。另一方面,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比较优势因此丧失殆尽,农民收入严重受损。而这种农产品国际贸易中的政治风险大多是由农产品出口企业来承负。

4.信息风险。2003年11月至2004年4月期间,国际大豆市场价格猛涨,缺乏国际市场经验的中国企业签订了大量进口合同。但从2004年5月开始,国际大豆市场价格暴跌,中国大豆加工业遭受重创,出现全行业亏损。据估计,2003-2004年度中国大豆加工业损失将超过40亿元人民币。造成这一损失的主要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到目前为止,国内没有一个权威的部门适时中国出口农产品的基本信息,单产、种植面积、库存、压榨等情况都缺乏准确的数据。大部分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做决策时,往往主要参考美国农业部或外商提供的中国与国外市场数据,而这些数据往往不是很准确的,致使其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

5.壁垒风险。随着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升级,反倾销、反补贴、技术壁垒等措施将成为未来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的严重威胁。2007年,全球共有19个国家(地区)对我国企业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近80起。此外,同期我国还遭遇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17起。同时,技术性贸易壁垒使企业遭遇技术资金双门槛、欧盟双绿指令等,对企业的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如欧盟ROHS指令、REACH法规,直接造成机电、纺织服装、塑料、化纤等产品出口的障碍。

6.市场风险。随着各个领域全面对外开放,中国将面临越来越多的国际市场风险挑战,防范和化解的难度日益增大。国际农产品市场风险尤为复杂。而且,随着中国融入世界贸易体系程度的加深,国际市场风险通过进口链条向国内市场转移的风险也将越来越大。目前,受美国次级债影响,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其负面效应正扩大到消费市场。据有关数据显示,2007年11月美国消费者信心指数从9月的99.5下跌至90.5,为两年来最低的水平。美国经济增幅持续下滑正引发其对外需求的下降,以美国为主要出口市场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将受到牵连。

二、规避农产品出口风险的对策

1.推动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主动防范市场风险。中国加入WTO后,随着市场经济规则的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日益接轨,政府以往对出口贸易的直接扶持措施被视为违反WTO规则的手段,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然而,出口信用保险作为符合WTO规则规定的、促进本国出口贸易发展的有效工具之一,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上百年发展历史,成为政府扶持的、企业广泛运用的保障应收账款、增强出口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欧美发达国家,每年的出口额中约有20%-25%都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在日本,投保的出口额比重甚至达到了30%。

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农产品出口、规避市场风险方面有以下主要功能:一是帮助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特别是国家风险较高的新兴市场。二是协助企业建立完整的客户信用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信保公司通过海外渠道对企业的买家进行资信调查,可以帮助企业掌握客户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同时将这些信息量化为具体的指标,指导企业与买家之间的贸易是否放账和放账金额的大小。出口企业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建立起专业的第三方监督和管理风险的控制机制,有利于出口企业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与国际接轨。三是规避企业收汇风险和协助企业追讨应收账款。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和补偿功能,可以将难以预测的收汇风险转化为确定的能计入成本的保险费支出,使企业在遭遇风险时获得理赔;同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帮助客户进行应收账款的催收和追讨,大大提高了应收账款的回收率。四是控制和打击国外失信企业。一旦国外买家对中国的出口企业有不诚信的行为,信保公司将通过内部的黑名单机制通知全国分支机构,如有其他国内企业向信保公司咨询该买家的状况,信保公司就会将买家不诚信的行为告知出口企业,有效避免出口企业重蹈覆辙。对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海外买家,信保公司还能够通过国外的法律渠道配合,对其进行诉讼,使之得到相应惩罚。五是投保企业可以依靠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将收汇风险有效转嫁,使得应收账款成为一项低风险资产。通过向银行转让赔款权益,取得银行的出口融资支持,加速了企业资金的周转,也有效地规避了人民币预期升值带来的可能汇率损失。2006年,商务部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进一步支持农产品出口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出口信保制度。在相关政策的支持下,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规模增长较快,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2005年,中国信保直接支持了15亿美元的农产品出口,是2004年的1.5倍。仅2006年1-10月,承保额就达14.6亿美元,同比增长20%。

2.发挥主观能动性,消解汇率变动风险。要消解汇率制度改革后经常性汇率变动给农产品出口企业带来的风险,企业、银行、政府都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企业来说,要加强内部管理,整合资源,消化成本增长。如通过开展技术改造挖掘潜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将成本增长部分消化掉;也可以将企业向低成本地区转移,完成成本增长转嫁。对于国内金融业而言,要大力发展外汇市场和外汇市场上的各种金融产品,创新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向企业提供更多和更好的风险管理工具。同时,政府应尽快开展经济内部减压工作,降低资本流出管制,鼓励加大对外投资;扩大出口,增大美元需求;利用汇率杠杆,减少农产品出口企业不规范、不正当的内耗,提高其对外竞争力。

3.积极参与国际农产品贸易规则的谈判,应对政治风险。一是要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起,在国际农产品贸易谈判中,尽力减少发达国家的巨额补贴,以真实反映农产品价格水平及其变化趋势,这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二是在国内支农政策中,要充分利用“绿箱”、“蓝箱”、“黄箱”政策,加大对农支持力度,增强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特别是要注意保护好国内农业生产能力。三是要特别重视各国农产品贸易斗争中各种手段及其对策的研究,如各种贸易壁垒、非贸易性壁垒、倾销与反倾销等等。

4.建立农产品出口行业预警机制,防范出口风险。在农产品出口中,我们不仅需要国外市场的供需信息,同时还需要中国农产品进入这个市场的情况,以避免中国农产品对某个目标市场的出口过于集中或者增长速度过快,容易造成目标市场所在国对我们实施反倾销或者保障措施,增加中国农产品出口成本,削弱出口竞争力,或者直接禁止中国农产品继续向该目标市场出口。为建设好完善的出口预警系统,需要做到以下几点:①获得别国进口预警系统的数据和运作模式,通过政府间的合作与交流,购买或者互换农产品主要出口国的进口预警系统数据库以及运作模式,明确中国农产品对其出口达到什么条件时,该国家或地区将启动预警措施。只有了解到这一点,我们才能很明确地知道如何控制和规划中国的农产品出口。②确定预警系统临界指标,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农产品进口预警系统,确定中国农产品出口预警系统的临界指标。在临界指标制定中,以向某个目标市场出口的数量和价格为主要因素,根据不同的进口国家或地区不同的预警系统,在数量上和价格上可以确定“黄线”和“红线”两个档次,同时密切关注中国向该目标市场的出口数量和价格变化情况,随时和该目标市场进口预警系统的预警指标进行比较。在做到这些的同时,还需要密切关注其他国家对该目标市场的出口情况,做好横向比较。并注意农产品市场强劲时和农产品市场疲软时需要有不同的考虑。

5、加大对外交涉,积极应对国外技术壁垒。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利用多双边渠道积极开展对外交涉,为我国出口企业争取更大的国际市场空间。目前已取得积极成效。我国的活牛、活羊恢复对中东出口;苹果、鲜梨等水果先后进入北美、澳大利亚和拉美市场;冰鲜肉进入港澳市场;紫菜进入日本市场。为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欧盟新食品法等技术性贸易壁垒,商务部、质检总局组织了大规模企业培训,并会同行业协会首次启动行业预警机制,在全国联合《对日出口农产品风险评估报告》。

6、积极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消减信息风险。农产品出口信息服务是农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我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仍以中小企业为主,组织化程度低,收集信息困难等特点,政府应整合信息资源,丰富公共服务的内容。自2004年以来,商务部投入500多万元,打造农产品出口公共信息平台,连续3年举行出口信息活动,推出公共信息产品,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欢迎。最近又推出欧盟、东盟、加拿大、印度、南非、阿联酋6个市场指南,茶叶、大蒜、蘑菇罐头、鸡肉制品等4个产品指南,并将正式启用“农产品贸易专题”的新网址和标识,形成了以商务部政府网站为平台,以政策、市场指南、产品指南、进出口统计数据、行业预警、海外快讯、市场动态为主体,以驻外机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科研单位为渠道的农产品出口信息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第15篇

论文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私营保险商政府职能

论文摘要: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呈现出三走新趋势:经营机构的私有化、政府角色的再定住以度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国际化。针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站台当前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国际潮流,探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性盾定位、承保机构、承保方式、政府作用等问题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出口信用保险自问世100多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出1:3信用保险传统上属于政策性保险.完全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进行办理,但是近年来,国际上出:13信用保险出现了许多较大的变化,尤其是私营保险商的出现。面对国际出口信用保险的新潮流.我国的出口信用应如何发展,是否借鉴国外发展模式值得思考与研究。

一、传统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一国政府为推动本国商品出口,针对本国出口商在收汇方面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与商业风险)所提供的保险服务.它是促进本国商品出口的主要政策之一。出口信用保险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出口信用保险多由政府主办,二是出口信用保险具有双边性。出口信用保险所覆盖的风险大、承保的收益小,涉及的地域广、发挥的作用大,正是基于其高风险、高保障、低收益的性质,国家才积极地参与并支持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政府充当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人,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盘直接创办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制定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井提供各项优惠政策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支持出口信用保险的第二个特点是业务的双边性,即业务其涉及进口国与出口国两国.不{步及第三个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由本国政府向本国的出口高提供,不向非本国的出口商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对出口商而言,出口信用保险为收j[提供了保障。在国际结算中,对于采用非信用证结算的出口商来说,赊销及跟单托收等方式往往伴随着较高的收汇风险。国际贸易的复杂性使出口商对进口国与进口商的风险认识不够全面与及时,对国际贸易中的欺诈行为更是肪不胜防。出口信用保险将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转结了政府,对国家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对进口商而言,在投有出口信用保险的情况下,以商业作用为保证的结算方式是不容易为出口商所接受的。一国政府在给出口商以出口信用保证时,就相当于为进口商进行了信用担保。进口方的信誉越高,就越容易获得出口国对它的信用担保,从而有利于国际贸易的良性循环与不断发展。对银行而言,出口信用保险往往是银行进口信贷业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国银行在向出口商提供出口信贷时,由于涉及贷款金额大、期限长、利率低,一般会要求出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二、出口信用保险的新发展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机构私有化

仅仅在十几年前,政府还是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者,而现在,约有25%的短期业务是由私营保险商在经营出口信用保险短期业务的私有化特征越来越明显。仅1996年,私营保险商的保费收入就超过4亿美元,保险金额超过400亿美元。估计再过l0年左右,这些短期业务太部分将由私营保险商掌握。在经营机构私有化的浪潮中.私营保险商提供了更多的新产品,受到了出口商的欢迎不但如此,出口商还能更容易得到贸易融资与更多的风险保障,如装船前风险、出口前融资风险、易货贸易风险等特殊风险。对于不适用于伯尔尼协议指导条例的交易,私营保险商也能提供保险服务。出口商是经营机构私有化直接的受益者经营机构私有化不仅受到了出口商的欢迎.也受到了长期以来承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政府的欢迎。

(二)政府角色的再定位

以往,政府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偏重于对出口商提供保险来推动车国贸易发展和积累外汇.却忽视了对出口信用保险中的风险进行管理与分散,致使政府建立或授权建立的许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连年发生亏损。在这种压力之下,政府对自己在出口信用保险中的角色进行了重新定位,实施了一系列提高效率的方案和措施。例如把发展贸易的角色与融资角色相分离、增强内部信息网络系统以加强对海外客户的了解、提高风险资产管理能力等等。政府角色的再定位还表现在政府与私营保险商的关系变化上。在私营保险商出现初期,政府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与私营保险商的关系变化上。在私营保险商出现初期,政府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与其的关系是一种纯竞争的关系随着私营保险商的发展,政府逐步认识到他们存在的台理性与必要性,开始尽力避免竞争、进行台作:一般而言政治风险与中长期风险仍然由政府机构承担,短期商业风险则由政府授权给私营保险承担。在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出口而需要相互融资时,政府与私营保险商也常常成为台作者。政府与私营保险商之间的台作范围越来越广,已经发展到了由组织良好的机构来为其进行统一安排的格局。

(三)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国际化

在贸易全球化与金融全球化趋势下,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也正实现着国际化。欧盟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在8o年代以前几乎完全限制在车国市场,在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后,欧盟委员会单独颁布了一条指令,井把它作为1992年单一市场改革的一部分。该指令允许成员国内注册的信用保险商在欧盟范围内经营业务。现在,欧盟信用保险市场已经成为运作良好的区域保险市场,并且还能够在其他许多国家,如美国经营保险业务。

三、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

1.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人。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80年代束发展起来的。1989年,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目前,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

2.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业务。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可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1992年以前,我国出廿信用保险只开办了以保证出口企业收亍[安全性的短期业务,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办理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现在已初步形成了包括短期出口信综台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用保险、国外来料加工保险、海外工程承包保险和保函类、海外投资保险在内的出口信用保险体系。

3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方式。我国规定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方式必须符台三大原则。其一,统保原则。即要求出口商必须将非信用下结算的全部出口业务统一投保。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的所有业务都要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其二,买方信用限额原则保险人对出口商所承担的保险是有限额的,买方信用限额是保险人承担的最大保险责任;其三,部分赔偿原则对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的赔付多为80%一90%,属部分赔偿。

(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现存问题

l承保机构重叠。目前同时在两家机构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重叠、权责不明’资源浪费,这是不台理的。由非政策性的保险公司承保致策性保险业务不符台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随着我国经济俸制改革的深化,人保转向“国有独资商业保险公司”的角色定位,再由人保继续代表政府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既不利于人保商业性保险业务的开展.也不利于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发展。

2.参保比率低。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仍然处于较坻的水平,与外贸的大幅增长不相符合。在我国全部出口额中大概只有11%左右的出口贸易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我国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仅占全国出口企业的3%左右.有的企业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存在。

3实际费率过高。现行出廿作用保险实行差别费率。根据各国风险状况、资信等级与进口企业的情况分类确定保险费用,大致分为4类。其中,一类费率为0.69%左右,四类费率为383%左右。实行差别费率,符台国际惯例,但我们的差别费率的名义值是合理的、实际值却偏高。这是由于根据出口信用保险的部分赔偿原则,企业要自担10%一20%的风险,出口利润本来就利微,费率偏高导致企业无法承担.不符舍政策性保险的初衷4统保方式收效差。作为政策性保险,实行统保原则主要不是为满足企业最低利润率的需要,而是作为促使企业提高警惕、防范风险的手段之一。当这一原则从根本上影响到外贸企业的出口积极性,这一原则就有待改进。如何通过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企业的出口.同时注重提高风险控制是有待解决的一问题。

四、对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出口信用保险性质

出口信用保险是继续以政策性保险的方式运作,还是考虑到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新趋势,走私有化发展的道路.抑或是把二者相结合?在保险市场上.我国的保脸公司数目不多,起步晚,还不具备办理象出口信用保险这样风险大、要求高的保险险种。国外的私营保险商往往拥有强大的开发能力,能够在出口信用保险方面开发新险种、不断创新.这一点我们的保险公司就很难做到。即使这样,国外的私营保险商在保险市场上,尤其是出口信用保险方面还没有壮大到足够取代政府角色的地步,确切地说,它是通过补充政府信用保险业务而发展起来的。在我国当前需促进国际贸易、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的背景下,出口信用保险需要政府的扶持,这一点不容怀疑。

(二)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机构

为理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有学者建议成立中国进出口保险公司,把出口信用保险交由该政策性保险公司完成。对此,笔者认为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专门的政策性外贸银行,在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上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将出口信用保险从中脱离弊大于利。建议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全权负责我国的进出口保险业务,出信用保险中的短期业务可借鉴国外的作法,委托给人保公司,这样既明确了二者的权限与责任,又能充分利用人保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自的优执,在机构设置上避免了大调整。国际经验也证明了这种方式是可行且有效的。

(三)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方式

考虑到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我们应努力督促企业投保.减少风险与损失,但这不是说就只能采用统保方式,因为实践已经表明.这种求全的方法并不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如果实行企业自主选择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金额就会大大地上升。当然风险也会急剧上升.因为企业可以选择投保,那么他所投保的业务必然会是企业自认为风险较大的业务。这就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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