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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汇风险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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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汇风险论文

第1篇

1.1出口企业对贸易术语的选用不正确一般造成无法收汇的主要术语就是FOB术语。因为以FOB成交时,是由买方派船,也就是由进口人指定船公司。如果进口商和船公司合伙来欺骗出口商,不派船或延迟派船,都会使出口商处于被动的角色;有些奸诈外商趁机降低价格,对出口商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1.2买方凭信托收据预借单据带来的风险该种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的做法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授信,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出口商承担,进口商能否如期付款,代收行不负任何责任。如果进口商提取货物后,在汇票到期时不付款,出口商就得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所以出口商要慎用信托收据预借单据。

1.3出口企业对进口国的海关规定和外汇管理规定了解不详细有的国家为了防止外汇的流失,各有自己的一套法律规定和外汇的管制。作为一个出口商,如果不是很了解,往往会在这一块吃很大的亏。比如说俄罗斯,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俄罗斯进一步加强了对进口贸易的管制,禁止以商业信贷和预付款的方式将资金汇出境外,只有等到商品进入海关监管区内或在信用证开立的情况下,银行才可以支付。还有巴基斯坦也实行有浮动汇率制,它规定,自由进口商品必须开立信用证,进出口商在开立信用证的同时支付相应的进口许可费用。因此,对于这些国家出口不能采用托收方式。巴基斯坦、叙利亚等国海关规定:进口商品的退运必须由进口商来办理,并且要经该国银行书面证实。这一规定使进口商掌握了货物,只要进口商不去办理货物的退运,海关就会将货物存于公仓,最终被拍卖;而巴西等国海关的做法是将退运的货物存于公仓,而其海关的仓储费特别高,仓储费高过货物的价值,出口商只有放弃货物,导致全部的损失。

1.4出口企业对进口国银行托收惯例不熟悉有些国家习惯上将付款交单当作承兑交单来处理,如拉美国家,使进口商不用付款只要承兑就可以提货。但出口商提出诉讼时,该国又会以付款交单当作承兑交单来处理是惯例为由为自己脱责任。还有欧洲大陆国家不少银行不做远期D/P,银行将“见票后定日付款”的远期汇票按“货到后定日付款”处理,在没有确定这些银行的惯例前,千万不要贸然发货。

2防范和控制托收收汇风险的对策研究

2.1做好交易对方和客户的相关调查工作外贸企业必须重视对交易对方的资信调查,选择良好资信的交易伙伴,有效防范出口信用风险。如客户的企业性质,是贸易公司、还是零售商、或是生产厂家,该公司的规模、经营范围、往来银行,与其他公司业务的关系,公司有无网站等。我们还可以通过银行、保险部门和驻外机构进行调查,也可委托中国银行对客户进行专门的资信调查。在具体的外贸业务中,应该对不同的客户有不同的做法。如欧、美、日本、澳、新地区客户,一般而言,资信比较好,国家金融运作体系正常,托收风险不大。南美、非洲、中东、原地区,都是高风险地区,我们要慎重对待。也可以视合同金额的大小和新、老客户区别对待,灵活采用结算方式,如果是老客户,以前配合很好,那可以使用托收,但还是不可以松懈。至于新的客户,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调查外商的一切信息。

2.2办理好相关保险在选择用贸易术语时,出口商应争取按CIF价格条件成交,由出口商办理保险和指定船公司。除非有些国家规定进口商品只能在其本国办理保险。这样,出口商就不用怕进口商和船公司勾结,导致无法按时装船了,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意外损失时,也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2.3选择有保障的支付方式为了双方利益考虑,可以采用对双方都有点保障的,那就是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支付方式。出口商可以先用电汇或信用证支付一部分的货款,其余的用D/P付清。如此,既可以使进口商减少银行费用,又可以使出口商降低风险。当进口商已经支付了一定货款的情况下,他们也不会轻易放弃货物了,对出口商来说多一点保障。即使最后有变故,出口商也不会有太大的损失。

2.4充分了解进口国的有关政策规定和银行惯例了解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进口商没有领取到进口许可证或是申请不到进口所需的外汇而造成损失。防止银行将不做远期付款交单或将远期付款交单作为承兑交单处理是惯例为由,导致我们的损失。

2.5选择值得信赖的代收行从不少外贸托收业务出现的问题可以知道,选择优质的代收行是十分重要的。外贸企业应通过相关资质审查,信用记录分析,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选择那些业界口碑良好、信誉等级较高的代收行。这样的代收行,业务流程规范,注重客户的利益。在异国的代收行,同时也是外贸企业的自身信誉的一面镜子。运作流程规范,信誉高的代收行虽然其相关费用较高,但是从实际结果来看,在这方面,是值得企业投入的。

2.6在一定条件下做一些国际保理业务,以对冲其汇兑风险随着外贸企业在国际上赊账金额的增长,其及时回款也成了不少外贸企业的重要问题。在企业没有十足把握客户会及时回款的情况下,可以将部分赊账业务打包出售给银行,通过银行进行相关账款的回收,适当降低一部分风险。

3结束语

第2篇

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召开的ICC银行委员会会议上各国代表一致通过《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6年修订本)》(简称UCP600),共39条,于2007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与500号出版物(UCP500)相比,UCP600做了以下规则变化,力图解决UCP500在13年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顺应了国际商务的发展趋势。

首先,UCP600在单据审核上的规定更为宽松、合理。例如,运输单据可以由任何人出具;放宽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要求;除商业发票外的货物描述不再要求与信用证严格一致,只要不与之矛盾;允许商业发票超出信用证金额,只是超额部分不予以支付;等等。其次,UCP600对转运的要求更加宽松,“即使运输单据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运输单据涵盖。”“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者可能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仍可接受。”第三,UCP600取消了信用证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生效”的不合理规定,认为对该规定“应被不予理会”。第四,UCP600增加了拒付后单据处理的方式,顺应了业务实践的发展,有助于减少不符点事件的发生。第五,UCP600注重保护可转让信用证中无过错的第二受益人,即如果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提示的单据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收到第一次要求时予以纠正,则转让行有权向开证行提示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此外,原UCP500中银行处理单据“合理时间”期限在UCP600中明确为“五个工作日,提高了可操作性”。然而,另一方面,UCP600增加了一项“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的要求,以及单据内容要有合理性的规定。

但是,新规则并不能消除信用证结算过程中的风险。

二、信用证的风险变化

信用证收汇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一)市场风险

出口企业出口收汇过程中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是市场国发生的政治风险,它是由于国际政治形势变化或市场国的国家行为导致出口企业不能顺利履约以及顺利收汇的风险,这是一种系统性风险,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例如,市场国的政治或经济动荡、外汇管制、联合国对市场国实施金融等制裁等导致出口商作为受益人无法获得贸易货款。(二)操作风险

出口企业信用证结算方式中的操作风险分为欺诈性风险和非欺诈性风险。

欺诈性风险是客户与(或)开证行、船方等的恶意欺诈行为,通过伪造信用证、有关单据、以及设立软条款等方式骗取货物,或通过不按合同开证或拖延开证,最终使得出口商货款两空。本文认为,这类欺诈性风险在新规则下仍然存在,UCP600的实施并未消除这种风险,因此,防范信用证欺诈始终是出口商需要长期注意的关键问题。

非欺诈性风险主要包括资信类风险与信用证操作风险。资信类风险主要指客户资信风险和开证银行资信风险。客户资信风险是指某些支付能力不足的客户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可能造成损失时或是由于资金周转不灵时,故意寻找单据上的不符点并指示银行拒付货款,乘机迫使出口商降价或延付等,这属于出口商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出口商所应做的就是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必须通过加强事前调查予以避免。开证行的资信风险是指开证行是一些支付能力不足的小银行,在信用证开立后存在开证行倒闭或无力偿付已议付的单据的风险,造成出口商就必须向议付行还款,并且只能凭借买卖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并承担商业信用的风险。UCP600也未就此对出口商的收汇风险予以特别说明,只是在免责中对银行责任做出了说明。

信用证操作风险主要指信用证的开立、修改、生效以及单据操作中的风险,虽然UCP600修订后,不要求单据元素内容在UCP500执行中的“镜像一致”,反而规定单据与信用证之间、不同单据之间只要不矛盾即可;在货物描述规定中,仅商业发票中的相应显示要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在出口商地址问题上,UCP600规定得十分宽松。这些新规定将大大方便出口商的制单,减少了开证行与申请人对单据内容进行无限无理挑剔以达到扣除不符点费、或拒付的目的。但是在单据操作中,UCP600依然不能规避一直存在的受益人操作过错风险,这类风险具体表现为:出口商不能按时装运、不能及时提交单据、单据本身的错误、商谈合同不慎规定了超出自身履约能力的条款(如过短的信用证装运期、有效期等);等等。这类风险始终存在,特别是外贸经历较短或经验不足的企业。

三、防范对策

首先,出口商应加强对市场国所处的国际政治环境和国内政治经济的稳定性的风险评估,尽量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因政治环境或国内政策变动引起的收汇风险。

其次,始终将客户和开证银行的资信调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特别是建立和定期维护客户资信档案,依托国内金融机构,加强对信用证开证行的资信审核和评估是企业必须重视的一个工作。

第三,通过签订完善、有效、严密的外贸合同减低信用证的议付风险。众所周知,信用证是一项不依附于贸易合同的独立文件,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贸易合同为依据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便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和其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贸易合同和其他合同的约束,这充分体现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或称自治性原则。所以在贸易磋商阶段就应该本着信用证风险防范的目标准备合同,信用证的开证期限、单据要求、装运要求以及支付限制等条件都应在合同中体现,而不是等到信用证开立后再启动风险管理。

第3篇

电力企业中低压电费回收现状不容乐观,因而导致低压用户电费回收面临着诸多风险,主要集中在:第一,管理风险。前文中提到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城市低压用户规模越来越大,再加上低压用户构成复杂、流动性大,因此低压用户电费回收工作一直存在着工作量大、工作效率低下、成本较高等缺陷。另外,大多数低压用户还习惯现金缴费,然而电费收缴银行却不提供现金业务,从而导致出现“缴费难”问题。供电企业电费回收管理工作缺陷,导致企业电费回收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威胁着企业的经济效益。第二,服务风险。当前供电企业营销服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电费收缴人员为完成工作任务,往往天天上门催缴电费,否则就对用户停止供电,这种工作方式不但无法提高电费回收工作效率,而且还会激化用户与供电企业之间的矛盾,影响企业社会形象,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因此,由工作人员错误服务方式造成的风险也应该引起供电企业的高度重视。第三,政策风险。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电费收缴的法律法规,并且还在不断尝试采取新收费方式以解决低压用户电费回收困难的问题,但是从实际来看,这些法规方法均无法真正解决问题。例如:我国《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只有在用户拖欠电费满一个月后,企业才能够停止供电,这一规定使得企业在电费收缴工作中十分被动,导致欠费行为无法及时制止,给企业经营带来巨大风险。总之,供电企业低压用户电费回收面临着诸多风险,而造成这些风险的主要原因有:城镇化规模的不断扩大导致用户构成复杂流动性大;企业自身服务管理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仍不健全;缺乏有关电费回收工作研究的理论基础;用户按时缴费意识不强等。对此,供电企业要针对以上问题,采取合适的措施以控制中低压用户电费回收风险。

2控制低压用户电费回收风险的措施

2.1提高相关意识观念

第一,电力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大对《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条文的宣传力度,使低压用户认识到按时缴费对自身以及对企业的重要性,逐步使用户树立依法用电的理念,引导帮助低压用户形成按时缴费的行为习惯。第二,电力企业面向低压用户加大宣传的同时,还要注意面向企业全体员工进行必要宣传。企业要对员工进行必要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平,使“客户是上帝”的理念深入人心,从而促使员工主动改变催缴电费时的工作态度,做到尊重客户、礼貌待人以及微笑服务,进而缓解用户与企业之间的矛盾,维护企业社会形象,避免因企业营销服务质量差而带来的风险。

2.2革新现有的电费回收工作方法

传统的抵押电费催缴工作还存在很大的盲目性,从而导致工作量大、效率低下、客户不满意,影响企业正常发展。因此供电企业要努力转变自身工作方法,提高电费催缴工作效率。第一,电力企业可以采用客户信用评价机制,对抵押用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对信用等级不同的用户实行区别对待。例如:对经常按时缴费、信用等级高的用户,电力企业可以对其进行表扬或者通过赠送小礼物等方式对客户进行奖励,鼓励引导其他用户培养形成按时缴费的良好习惯。而对于经常拖欠电费的用户,企业在按照规定收取相应违约金的基础上,利用新闻媒体对这部分用户进行曝光,依靠舆论压力促使用户按时缴费,同时也震慑其他不按时缴费的用户。“区别对待”可以有效地提高用户按时缴费的积极性,降低低压用户电费回收的风险,保证企业经济效益不受损失。第二,采用合适的风险识别评估方法。识别评估电费回收工作风险是控制低压用户电费回收风险的前提条件,因此电力企业要采用合适识别评估方法。企业要认清电费回收工作中存在客户风险、管理风险、安全风险、技术风险以及导致这些风险的原因,然后对风险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定量分析,从而为风险控制提供必要参考。

2.3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完善

电力企业要优化自身内部的管理制度,采用绩效考核的方式对催缴员进行管理,将催缴员的任务完成量与其自身奖级挂钩,从而激发电费催缴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低压用户电费回收工作成效。另外,相关部门还要加强立法,增强电费收缴违约金制度的法律效力,从而对习惯拖欠电费的用户形成有效震慑,促使其主动按时缴费,避免因电费拖欠造成的企业经营风险。

3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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