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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同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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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同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工程合同项目管理合同管理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工程合同的具体管理任务一般由工程师即专业人士完成。在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合同文本中,对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均有具体规定,如FIDIC条款。这些具有丰富的工程合同管理经验的工程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比业主更能有效、科学地进行工程合同管理,有利于工程合同全面、正确地履行。对于我们这种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人们的法制意识与合同意识是极为淡漠的,当前研究项目管理,就不得不研究合同,研究如何制定与执行合同。

合同管理之所以没有列入美国项目管理协会的PMI管理手册,并不是合同管理不重要,而是合同管理已经成为了发达国家经济建设的基础,FIDIC条款的每一条,都是必须落实到合同中去的,按合同文字说话早已成为美国以及其他发达国家的习惯。而我国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长期以来长官意志、人情观念代替了法制,在工程建设行业也没有树立合同的权威性。

因此,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体系,是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我们应该注重对合同体系的研究,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合同管理体系。本文拟从某体育场建设的实例出发,探讨如何把体育场建设的合同管理结合到P3E/C软件的使用上来,更好的以信息技术提高我们的项目管理水平,走出有中国特色的工程管理的道路。

一、合同管理与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安全控制的关系

对于任何一份合同,都必须提出明确的质量要求、进度要求及工程款的支付办法,这就是提出工程的目标。如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般必须明确提出要求施工达到的质量等级,如应该达到长城杯的要求;工程进度的目标是在何时完工等;工程造价控制在多少万元内;不发生安全事故等。

在我国的监理工程师考试的教材里,把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归纳成“三控两管一协调”,其中“三控”指的就是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和进度控制,而“两管”指的就是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现在看来,应该改为“四控两管一协调”,即增加对安全的控制。而合同管理是质量、进度、投资与安全控制所必须具备的手段。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人员,必须事先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关系。无论是项目的业主、咨询公司,还是设计人员、施工人员、材料设备供应商,通过合同的联系,从而保证了各自的利益与项目管理的成功紧紧联系在一起。在商品经济的社会里,任何人都必须重合同讲信誉,只有一切从合同出发,才能保证项目建设的取得成功。

在合同制订前,业主一般通过招投标,寻找出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合作伙伴,经过合同谈判,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就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的规定,如在合同的执行中存在矛盾,就应该积极与对方协调,力争达成补充协议,而一旦无法协调成功,就应该通过索赔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作为建设业主某体育场建设有限公司,在工作开展的初期,应该首先选择好采用何种合同体系。对于某体育场这种大型建设项目来说,面临的建设任务是极其复杂的,它不仅有设计上的国外设计单位与国内设计单位的配合,也有新型结构与材料在工程上的应用问题,设计图纸如何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还有施工总承包单位是一个联合体,两家公司在职责上的划分问题,以及众多的施工分包单位和众多的设备、材料供应商。而体育场建设,关系到国家奥运战略的成功,建设进度的管理是工程成败的关键,我认为选择P3E/C软件作为计划进度管理的工具是适宜的。P3E/C软件是美国PRIMAVER公司开发的企业级工程进度计划专业软件,它具有企业项目结构分解(EPS)、组织分解结构(OBS)、资源分解结构(RBS)、工作分解结构(WBS),特别适合这种复杂的大型项目的管理。它对于质量安全管理,采用的是质量控制点、验收等级及质量监督、安全控制4个与质量/安全管理相关的作业分类码。根据项目公司有关质量/安全的要求加载到相关的作业(分项工程),以赋予这些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时间属性。对于建设投资控制,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投资分解以及自下而上的统计分析对比,可以极为准确的管好工程费用,实现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目标。

二、合同管理在P3E/C中的实现

从某体育场的合同管理框架附图(略),我们可以看到,该体育场的合同共分为顾问合同、勘测与设计合同、建安工程施工总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指定供货合同、市政外管线与室外工程合同六个大类,这就意味着该工程今后将主要执行的就是这些合同关系,这也是工程投资将分为以上六类。我们可以把它作为EPS结构的二级结构,在此对工程投资进行预算的第一次分配。

而这六类合同可以又分为工程项目,如(1)顾问合同类的法律顾问合同、工程设计顾问、工程管理顾问、财务顾问、运管顾问等(2)勘测与设计合同类的勘察设计总包、地质勘察与沉降观测、精装修设计、弱电工程二次设计、热力工程外线设计、燃气工程及外线设计、电力外线设计、电话外线设计、中水机房设计、田径比赛设施设计、比赛场地设计、室外景观与绿化设计、室外建筑立体照明设计(3)建安工程施工类的施工总包合同、业主指定分包的弱电工程、安全防护、保卫设施、屋盖钢结构工程、屋盖充气膜工程、屋盖开启传动设施、幕墙工程、精装修工程、比赛场地照明工程、热力站工程及外线、燃气工程及外线、变配电工程及外线、电梯工程、中水站工程、基坑工程(4)建安工程监理合同、市政工程监理合同(5)业主指定供货合同类的座椅供货、防火门供货、冷水机组供货、空调机组及风机盘管供货、空调循环水设备供货、卫生洁具供货、柴油发电机组供货、电梯、扶梯供货、变压器供货、高低压柜供货、石材、磁砖供货(6)市政外管线及室外工程类的道路工程、雨排水管线工程、污水管线工程、建筑立体照明工程、室外景观及绿化工程、比赛场地工程、田径比赛设施工程、电话外线工程。我们可以把估算的工程款按照以上项目进行再次分配。对于分配的这些工程预算我们将作为工程的控制目标,在设计阶段即为工程的设计控制指标。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的投资分解是与EPS分解结构完全一致的,这样,在P3E/C软件中我们就可以明确工程的实施对象,以及它们负责的内容。把上述合同金额汇总起来,就是工程的总投资控制指标。对于上述项目的再次分解,就构成了工作分解结构(WBS)。体育场建设公司的管理应该到达这一级,这样就可以监控工程的完成情况,便于分析投资目标的实现。而对于工作分解结构(WBS)的投资控制,则是设计总包单位、施工总包单位所要完成的工作。第二,我们的投资分解是严格与合同体系相适应的,而不是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分解的,如勘察设计合同里的建筑设计、结构设计以及设备设计均为设计总包单位承担,我们就把它作为一个设计总承包项目处理;而精装修设计、弱电二次设计、热力工程外线设计、燃气工程及外线设计、电力外线设计等是由不同的设计单位完成,因此它们也分别作为一个项目处理。施工也是如此,这种分解与项目的大小无关,而是按照工程的企业组织分解结构(OBS)进行划分的。每一个项目的责任单位对应了一个项目。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对于工程项目的进度管理与投资管理很好的结合起来。

对于工程的进度管理,是按照上述分解方法,各参建项目分别建立自己的进度计划,由业主及监理汇总,并由业主建立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并由此控制各参建单位的工程进度。一般采用前推法或后推法计算工程的完成时间。通过PR组件,我们可以把工程进展的实际执行情况收集起来,采取每周更新的方式,实时的监控工程进展情况,并把工程开展中暴露的问题反映出来。并由此分析工程的进度是否符合要求、工程费用的控制情况、工程的质量、安全情况,赢得值情况等,实时监控工程的变更。对于投资控制,P3E/C是采用自上而下的预算管理与自下而上的作业费用管理两种方式,汇总工程的实际执行情况,可以作平行的比较、也可以做前后多次的比较。并可以设置临界值,由计算机自行提醒项目管理人员,掌握项目的工程实际情况。

三、合同管理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工程的合同管理中,还应该注意以下的几个问题:

1、尽可能采用总包负责制

对于大型工程而言,应力求采用施工总包负责制。这是因为如果按照工程的无限分解性,采取平行分包的方式进行管理,将给业主带来极大的麻烦。表面上看来,好像是工程投资有所节约,而实际上由于工作界面划分过多,业主需要协调的问题呈几何级数的增加。常常造成有的事没人做,而有的事又大家争着做。施工中间业主常常发现在计划开始时没有想到的问题,并往往因此而影响了工程的进度,造成施工的返工或工程量的追加。

2、采用单价合同

对于大型的体育场建设,我们的设计工作往往是滞后的,而对于这种在签合同之前没有完整的施工图纸的建设项目,希望采用总包合同的方式,把工程量没有固定的风险转嫁给施工单位的做法是行不通的。施工单位要么是高估冒报,把风险因素考虑进去;要么是采取先进去再讲价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最后反过来伤害了业主的利益。而对于单价合同,是固定项目的单价,实际测量工程完成的数量,并由监理认可的数量与施工单位结算。对于单价合同,工程量的控制实际上取决于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以及工程变更。我们如果控制好了设计,就完全可以控制施工的最终结算。

3、工程保函的使用

国外工程施工中,十分注意工程保函的作用。保函是由银行开出的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文件。一般在预付工程款的时候,施工单位必须提供与预付金额一致的保函,而随着工程施工的开展,对工程量的结算逐步取代了保函的作用。因为业主在预付款的时候,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施工单位没有实现其在投标书中的承诺,而业主又没有有力的经济上的制裁的话,业主将失去其控制工程的能力。采用保函就可以迫使施工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去做,否则业主将向银行提出提取保证金的手段,使施工承包商遭受巨大的损失。

4、注意施工索赔

工程建设中,业主与施工单位的矛盾是常有的,业主一般占有先天的有利位置。但如果施工单位的管理能力很强的时候,施工单位常常会因为业主的原因、设计的原因及其他与施工单位无关的原因提出索赔。索赔的出现是工程管理进步的表现,施工单位没有很高的管理水平是不能取得索赔成功的。这就要求我们的业主及监理单位,也必须具备很高的管理水平,才能在索赔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有利、有理、有节。

主要参考文献:

张广兴、韩世远等编《合同法总则(下)》法律出版社

黄安永等编《建设法规》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

李力洪等编《合同应用技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

隋彭生等编《合同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

尹贻林等编《合同法与工程合同管理》天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11月

王雪青等编《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12月

房维廉等编《经济合同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5月

曲修山、何红锋等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实务》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3月

第2篇

1.1未能做到全员、全过程动态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工作是全体参建人员共同的职责,管理合同的前提是对合同内容的掌握,遗憾的是许多参建人员并不了解合同内容,在工作过程中遇到合同外的事项并不能敏感地察觉,遇到可以索赔的事项并不能及时主张权益。合同管理应是全过程的管理,但实际工作中往往更侧重合同的签订环节,缺少对合同履行情况的实时监控,没有发挥合同应有的作用。

1.2合同管理脱节

一般情况下,在施工单位内部负责铁路工程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工程实施人员是相对独立的,即一部分人员专门负责投标,中标后由另一批人负责实施。由于人员的更换,常常会造成投标阶段与实施阶段工作衔接不到位,这种现象对合同管理工作的影响尤为明显。

1.3对总价承包合同的解读不够透彻

铁路工程中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价承包合同内容冗杂,涉及的点多面广,实际工作中相关人员对合同条款的解读不够透彻。比如负责征地拆迁的人员对合同内与合同外的征拆内容划分不清;对于总承包风险费,哪些费用能纳入哪些费用不能纳入认定不清等等。

1.4缺乏严格按照合同办事的精神和勇气,合同条款形同虚设

铁路工程中协作单位违约的情况时有发生,虽然合同中设有违约条款,但很少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特别是当协作单位工期违约时,很少追究其违约责任,这不但助长了协作单位的不良风气,而且增加了项目的潜在风险。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违约的情况也时常存在,按规定当工程进度款支付严重不到位时,施工单位有权采取停工措施,但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很少这样做。虽然合同中规定了纠纷解决措施,但当纠纷真的发生时,施工单位很少按合同规定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利益。

1.5施工单位内部合同示范文本不健全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合同示范文本,施工单位也大力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但在施工单位内部合同示范文本的体系还不够健全。由于施工单位缺少相关的合同示范文本,在与这类单位签订合同时往往采用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对于施工单位而言这是极其不利的。

2问题产生的原因

2.1建筑市场大环境向建设单位倾斜

随着建筑市场的竞争日益加剧,许多施工单位为了承揽到工程项目,明知合同中存在不利于自己的条款,也只能忍气吞声地接受,这种现象在自身经营出现困难的施工单位尤其明显。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建设单位处于强势地位,特别是在铁路项目中,许多施工单位在自身经营、发展过程中对铁路项目产生深深的依赖,为了维护和建设单位的良好关系、为了日后能顺利中标其他铁路项目,当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往往缺少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维权的勇气。

2.2用人机制不健全

在合同管理方面主要体现在所用之人与所在岗位不匹配。合同管理是一项对人员综合能力要求很高的工作,但实际上从事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员往往不具备相关能力。

2.3工作中更注重工程进度,向管理要效益变成了口号

如今施工单位都认识到管理的重要性,但这种认识更多的只是停留在思想层面,在行动上落实地还不够。在实际工作中项目决策者往往更注重工程进度,在进度面前其他工作都可以让步,在这种思想引领下,虽然项目部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但这些制度和措施并没有落到实处,经常疏于对细节的管理,向管理要效益变成了口号。

2.4“软件”储备与“硬件”扩张不匹配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为了谋求生存,施工单位纷纷延伸自己的业务范围,将触角伸向新的建设领域。此举的本意是扩张业务版图、壮大企业实力,但有些企业盲目扩张,不了解新领域的环境和规则,没有针对新的环境作相应的准备,这样难免在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

3完善合同管理工作的措施

3.1将管理落到实处

管理既是项目平稳运行的前提,也是项目取得效益的保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仅要认识到管理的重要性,而且要把工作重心放到管理上来,真正把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3.2完善合同管理机制

首先要完善用人机制,任命掌握合同相关知识、熟悉合同管理流程、具备合同操作技能的人员从事合同管理工作,此外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合同管理人员还应对工程技术有一定的了解。其次要完善培训机制,一是要适时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培训,确保业务能力跟得上、思想认识不松懈;二是合同管理人员要对项目参建人员进行培训,强化合同意识、解读合同条款、解答合同疑惑。再次要完善奖惩机制,合同管理工作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要予以奖励,对于存在明显过失的人员要予以惩罚。要坚决杜绝做与不做一个样、做好做坏一个样的现象发生。

3.3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一是投标人员要向实施人员交底,投标人员应将投标阶段采取的策略、相关数据取值的考虑、施工组织及其他情况向实施人员进行说明;二是合同管理人员要向全体参建人员交底,介绍合同内容、明确合同范围,将责任分解到部门并指定负责人。

3.4建立信息平台

施工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单位内部使用的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包含各类合同范本、信誉良好的协作单位及物资供应商等信息,这样可以有效地整合内部资源,实现单位内部资源共享。此外还可以利用信息平台曝光一些信誉不佳的协作单位及物资供应商,起到预警作用。

3.5立足本职,做好工程建设工作

“打铁还需自身硬”,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主张权益的前提是把自身的工作做好,在这个基础上才能与建设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才能最大程度地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情和理解,这样获得额外补偿的机会才更大。

4结束语

第3篇

客观性合同风险。

合同的客观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规定的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回避的,通过人的主观努力往往无法控制。例如,合同规定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有,工程变更在1.5%的合同金额内,承包商得不到任何补偿,这叫做工程变更风险;又如合同价格规定不予调整差价,则承包商必须承担全部风险,如果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差价,则承担部分风险,这叫做市场价格风险;还有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商必须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否则索赔失效,这叫时效风险。

主观性合同风险。

合同的主观性风险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同时能通过人为因素避免或控制的合同风险。在相当多的国内施工合同中,业主利用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条款的便利条件,在合同协议中通过苛刻的条件把风险隐含在合同条款中,让承包商就范。而承包商为了急于承揽工程,在合同协议中,对自身权利不敢据理力争,任其摆布。对合同谈判只重视价格和工期,对其他条款不予注意。这样即使不平等的合同也愿意签,甚至有欺骗的合同也敢签,在合同签订上表现出极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承包商不是作为法人权利主体参与对等的合同谈判,而是受制于业主,这样很容易被业主牵着鼻子走,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很难体现平等性,自然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风险性。承包商十分轻信业主在合同以外的妥协和许诺,轻率地签订了既没有法律约束力,又无法兑现的“君子协定”。承包商对签订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明显不足,对业主的资信和合同的公正性缺乏严格的分析,承包商对合同缺乏识别力;当合同条款不全,不完备,不具体,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时,没有全力争取去修改完善它,不自觉的接受了合同中大量隐含风险,最终在合同施工中导致了承包商的损失。因承包商对合同审查不严引起的合同漏洞,缺陷造成了不应有的合同风险,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在指导思想上,力争签订一个有利的合同且始终坚持“利益原则”。缔约合同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况且授标后商签合同,业主也不能随便毁约。承包商有权签订一个平等互惠的合同条款,这是承包商减少或转移风险所坚持的最基本原则。承包商可以晓之以理,陈述利害,说服业主修订某些过于苛刻的或本来不合理的条件,增加保证承包商权益的条款,使合同比较优惠或有利,风险较少,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比较平衡,尽量减少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实现承包商签订一个有利合同的目标。总之放弃权力等于自杀,合利则动,背利则滞,是我们任何承包商都应坚持的原则。利益原则不仅是合同谈判和签订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整个合同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在人员配备上,让熟知和精通合同的专业人员参与商签合同。大中型建设合同一般都由业主负责起草,业主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咨询顾问起草合同,使合同质量很高,其中隐含了大量的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责任条款和业主的反索赔条款。这就要求承包商必须具备既懂工程技术,又懂法律,既懂经营管理,又懂造价、财务的综合素质谈判人员,才能保证在合同谈判中处于一种智力均衡,信息对称的状态,增加谈判的力量,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因此承包商必须筹建工程合约部,成立高效的合同谈判班子。这是降低合同风险,签订有利合同的人才保证。

在策略安排上,承包商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承包商对于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认真研究,切忌轻易接受业主的免除条款。否则,合同履行中业主就有可能引用所谓法律障碍和合同依据为借口,对承包商的损失拒绝补偿,并应用免除条款对其拒绝付款推卸责任,承包商将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

承包商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其要点是:

(1)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

(2)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

(3)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

(4)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

(5)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

第4篇

1项目简介

本项目于2014年4月开工建设,2017年1月正式竣工投入使用,是山西省目前最大的铁路煤炭集运站,项目特点如下:1)根据煤炭储运装实际特点,需开展多种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作,其成本占系统总投资的近1/3,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是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因素。2)在现场实际施工过程中,各单位作业面相互交叉,互相影响。由于该系统与铁路项目同期建设,现场施工单位众多,各个单位工程衔接紧密,当出现作业面无法按照时间节点交付,直接影响后续工程按期施工。

2总包商合同管理

项目总承包商需要承担巨大的合同管理风险。本项目的合同总计26个可以分为四类:包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与设计咨询单位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与供货商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与施工安装单位签订的施工安装分包合同。每类合同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针对其特点采取不同的合同形式和谈判思路,并针对在合同执行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有效地解决。2.1总承包合同。储运装系统采用的是成本加酬金总承包合同,合同依据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尽管前期设计方案优化和合同谈判时已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存在诸多不可确定因素,工程详细内容、范围等界面不清晰。采用成本加酬金总承包合同形式,可以有效规避潜在的合同风险,保证总承包方的利益。2.1.1工程范围。总包合同中应在主要工作划分上清晰明确,同时关注项目的边界条件,避免合同双方出现分歧。本项目总承包合同工程范围的界定只考虑到储运装系统本身,未能明确潜在相关方如铁路、市政、环保等部门出于对整体项目安全、环保评估的影响。如铁路部门需要对与铁路相关装车系统安全评估,增加安全设施,该项内容在总承包合同中难以体现,同时又是项目生产所需的内容。建议在工程范围的主要工作中明确“为保证项目达到安全生产的要求,满足相关部门的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环保设施”,为之后的设计变更和增加费用提供合同依据。2.1.2现场进入权。储运装系统通常与铁路工程同步进行。实施中无法按时提供施工现场和作业条件是影响工期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对提供施工现场和作业条件的责任等问题并没有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场地条件限制,铁路快装站设备材料进场安装需占用铁路环线场地,快装站安装周期为5个月,由此造成铁路环线部分工程必须在快装站全部完成后方可开始施工。经总承包商与设备厂家、铁路分包方沟通协调,调整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满足相关方的施工作业面,从而保证了整个项目的工期。2.1.3工期计划。在总承包合同的工期计划条款中建议只明确绝对工期,而相对工期可在合同生效后提交的进度计划中体现。此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将设计、施工、竣工试验、试运行、竣工后试验的绝对工期进行划分,并应体现在合同中工期约定的条款中。本项目总包合同中注明开工、竣工日期和施工工期22个月(时间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认的开工报告为准)。项目进行过程中受设计方案变化和资金的影响,工期顺延一年。总包合同中虽然有关于工期调整的条款,实际执行过程中难以精确估算,笔者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应按合同相关约定报送业主审批,根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分项进度计划。2.2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涵盖了施工图设计、对设备厂家所提供设计资料确认、二次施工图设计、预算等工作内容。在合同履行阶段,由于设计人员对复杂的现场缺乏了解,对复杂的边界条件不熟悉,总承包商发现施工图纸差错漏项较多,针对此类问题,技术服务合同中建议增加对设计分包商各专业负责人的职称、经验、现场配合等具体要求和相应的奖惩措施,满足项目的质量和进度要求。2.3设备材料采购合同。2.3.1材料设备采购包件的划分。储运装系统的设备材料采购数量多,种类繁,涉及机械、电气、暖通、消防等。如果逐项单独采购,可能需要面对几十家供货单位。总承包商针对这种情况,将设备采购按专业划分分包件集成采购,即由一家供应商负责相关联或类似的几种设备材料的供应,如9条皮带机机电系统集成、铁路快装站、变配电、集控系统等,每一项单独作为一个“采购包”,这种集成采购虽然可能增加单一成本,但是减少了采购需要管理的对象和协调供货周期的复杂度,从而降低了相关供货周期、设备系统集成风险。2.3.2灵活选用采购合同价格模式。成套设备、单体设备合同签订时采用固定总价,同时考虑到不可预见的设计方案变更,需要对所采购的设备数量调整,按约定的单价调整金额,并订立补充协议。合同中约定:“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调整合同金额。”实践证明,该项约定对采购合同的执行和项目整体推进效果良好。2.3.3根据实际需求调整进度款支付。采购合同中设备预付款比例较小加上市场经济价格波动,难以满足设备供货商制造产成要求,最终影响项目的机电安装工程的工期。如皮带机原合同中约定:设备全部到场验收后,方能支付货款的45%。这一约定过于笼统,没有考虑到现场具体施工状况。经与相关方协商修订为:“根据最新的工期计划要求最先供应设备工厂内产成驻厂代表确认支付45%,其他剩余设备运抵现场开箱检验合格后支付相应部分45%”。该办法有效的缓解供货商的资金压力,同时保证项目的工期进度。本项目所采购的部分设备如汽车衡等,设备货款基本都小于100万元,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考虑到此类各设备厂家预付款比例较小,扣除履约保函仅支付5%的设备启动资金,难以保证项目的正常推进。经双方商定并报业主批准,供货商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将前两次支付调整为“供货商放弃15%预付款,所供货物按约定时间运抵现场检验合格后,一次支付60%的货款。”如此一来,既保证了所采购的设备按期到场,又不突破合同约定,同时供货商的支付手续简单化,收到良好的效果。2.4施工分包合同。对于工作内容明确,工程范围界定清楚、工程量较准确的施工合同,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本项目中土建分包合同工程量及价格清单是以初步设计为依据的概算数量和价格。实际施工中,按照已完工程量的报表和审核后的对应工程预算计算实际的工程价款。由此有利于项目土建工程提前动工争取工期,及时支付已完工程的进度款。由于设计深度和分包合同订立条件限制,某些工程部分工程量很难准确估计,此时可以采用部分工作包干总价,如本项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安装单位承担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不同阶段的量差风险。通过采用部分包干单价的方式,不但能够减轻总承包商管理的工作量,又有利于总体成本控制。

3结语

总承包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减轻总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应加强对建设过程风险的预先控制和事中控制,因此,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便成为重中之重。本文以合同管理实践为例,研究讨论煤炭集运站总承包项目中合同管理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建议,随着我国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大力推进,合同管理必将起到其应有的核心作用。

作者:康志勇 夏飞 单位: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第5篇

要做好海外铁路项目的管控,首先应该谈合同管理。合同是双(多)方的契约,是“上层建筑”,讲依法而治,多法治而少人治,起框架作用,统领全局。项目的合同管理包括几大方面:进度、成本、质量、安全、风险控制、计量计价、延期和罚款、变更与索赔等等。若没有内容全面、约定明确的合同,会使总包方“名不正言不顺”,“像小猫永远追不着自己的尾巴”一样,顾此失彼,项目越管越难,问题越来越多,举步维艰;而有了好的合同而实施不力,结果也一样。本文所谈及的合同管理意在达到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即:在合同签订后,总包方能完全按照既定的工期和施工组织,发出任何指示和要求,只要是不超出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分包就要遵守和实施。这样探讨合同管理的出发点是:(1)在项目管理中,遇到了制约性问题就必须要解决,否则项目或企业会遭受经济上或名誉上意想不到的损失。若不思考、总结和提升管理,那今后的每个项目都干得一个样,那就没有必要提管理,企业的发展和进化也就无从说起。(2)事物的发展总是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过渡。在中国经历改革开放30多年后,在加入WTO近13年后,在中国企业接触到国际上各类标准合同30多年后,如果不尊重和重视这个规律,人或企业就会跟不上市场的脚步,被“物竞天择”。

二、中国企业在海外使用分包的现状

在海外市场上,如果一家中国企业没有经历过在当地的长期发展,很难在当地有一支“管理到位,技术过关”的管理团队和施工队伍。以下2个原因可以解释选择使用施工分包的好处:(1)项目所在国的当地劳务数量一般倒比较多,但技术水平也一般较低,出力不出活儿,说1名熟练的中国工人能抵2~4名当地工人不过分;(2)刚进入国外市场,政治和经济情况完全与国内不同,对前景无法准确判断,不敢贸然投入大量资金和设备,只好采取转嫁风险的方式,使用分包。因此,大多数中国企业在刚进入国外市场时,若能拿到合同额在数亿美元以上的项目,要在短时间内全凭自身力量来组织完成,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这就意味着,要迅速把工程切割打包,寻找合适的分包商来啃这块蛋糕。当总承包商,既“好当”也“不好当”。所谓“好当”,是具体的施工不用去做,做好管理即可;所谓“不好当”,毕竟和分包在同一条船上,活儿不是自己在干,但时刻得面对国外业主,如果管控能力不强,很容易陷入被动,给项目实施造成危害,达不到既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来自国内外的分包商多如牛毛,参差不齐。要找到分包商比较容易,但要找到好的分包商却很不容易。这里说的“好”,主要指报价合理,能较好履约,在满足进度要求的情况下,能确保工程质量达标。分包的经济、技术、管理实力的强弱,会直接影响到总包对项目的管理。因此,总包商要慧眼识珠,实行准入制,选合适的分包商,切勿来者不拒。

三、中国企业管理合同的现状

在提及世行、非洲发展银行等的贷款项目时,第一个进入人们头脑的会是FIDIC,ICE等词汇,而在说到国内工程项目或中国企业之间在海外的合作项目时,大家一定首先会想到进度、技术和利润之类,甚至会把合同管理一事忘掉。为什么?这说明从潜意识里,合同管理还没有被大家理解和认可,没有形成习惯。其实,中国自接触国际上的一些通用合同后,如FIDIC,ICE,在态度上还是比较重视的,已充分认识到在合同管理方面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性。例如,中国于2001年末加入WTO,在2003年就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在海外铁路项目的具体实施中,却鲜有看到中国企业用类似的合同对分包商进行管理。另外,中国企业对项目合同部门人员的数量配置一般不足,且人员的素质也有待提高。不过,以上这些情况不构成没有合同管理习惯的真正理由。

四、中国企业没有养成良好的合同管理习惯之根源

归结起来,其根本原因应该是:文化差异。就现代意义的合同来讲,它是个外来物,属西方文化范畴。如西方推行工程承包合同制已有100多年,而我国大约是改革开放之后。确切说来,合同的思维模式中有与中国传统文化相冲突的地方,因而导致总是不能把合同签订或执行到位。举例来说。中国人讲中庸,特征之一是“和为贵”,“和”就是终极目标,这本来也没有错。但在合同管理的思维模式中,基本是直线逻辑,“和”不是合同管理的目的,项目盈利、发挥社会公众效益才是目的,两者出发点不同。在之前很多FIDIC合同框架下的项目案例中,除了知识和经验因素外,中国承包商因为这种思维模式而吃亏的情况数不胜数。例如,有一个项目的英籍咨询工程师在其向业主递交的《竣工报告》中写道:“中国承包商似乎给当地市场带来了一股新鲜空气,他们只关心工程本身,缺乏合同、工程法知识,合同观念淡漠,可能附加成本巨大,但又不进行有力的索赔,同时确实具有实施任何一个项目的财力和实力,这对于业主确实是极佳的选择。”

中国传统文化侧重于定性描述,而对实证不太关心。一位现代历史学家黄仁宇写了《万历十五年》,他看了明朝国家档案《明史录》后,有一个惊人的发现,凡是提到数字的地方都是一片混乱,按照他的说法,中国历史缺少数字管理,用我们现在的说法就是缺少实证。而说到与合同管理有关的数字时,容易让人联想到的现象是:普遍重视施工预算,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成本核算不注重。成本核算的目的除了控制成本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是通过数据找出最优的施工方案、组织模式,提高整体管理水平,从而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施工预算属于开源,成本核算更偏向节流,如果习惯于“定性”来看,项目是不会亏,“定量”也就没有多大吸引力了。这大概也是在上世纪90年代后积极推行责任成本制的原因之一吧。

其实合同在中国的起源可以追溯到黄帝,之后各个朝代都以不同的名称和不同的内容出现,如“契、券、契券、券契、券书”等,又如《商君书》载:“是父兄、昆弟、知识、婚姻、合同者”。但在几千年封建帝制的农业社会中,法治进程缓慢,也没有现代的、大规模商业,合同概念比较局限,不成系统,得不到真正的发展。建国之后至改革开放前,(铁路)建设系统主要实施计划经济体制,(铁路)项目的建设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合同管理也自然没有用武之地。而中国真正开始重视并运用现代意义的合同,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即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合同不像物理、化学这类人类共通的学科,中国在18世纪中叶前也几乎没有系统性地发展过,但之后却能很快地吸收和消化。合同体现一种文化,是一种思维模式,其思想根源是契约和法治。如果没有这种思维和习惯,不管采取什么管理措施,项目出问题时都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目前,中国社会法治的情况已大大改善,且法制化进程正在稳步向前推进。

如《合同法》在1999年3月15日颁布,这就为规范运用合同提供了法治基础和宏观环境。可喜的是,在笔者目前参与的铁路项目中,已清晰可见中国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的全面提升和进步。例如,由于业主方面原因,导致与一车站相冲突的既有公路改移工作始终无法开展,因此项目上下已做好决定,当改移真触碰到工期节点时,就要做好工期索赔的准备。同样的,很多中国企业已经走上了这条道路,而且走得很远很好。

五、关于做好合同管理的几点想法

一个民族无法、也不能完全脱离其民族性,也不能完全沉溺、自恋于其民族性。完全脱离民族性的民族,会迷失自我,会被其他民族瞧不起,难以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完全沉溺于民族性的民族,会止步不前,难以进步。从这个角度来说,传统文化对中国人思维和生活习惯影响之深远,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改变的。要搞好合同管理,并不是去中国化,没有必要为了改变而改变,而是努力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把理想和现实结合好就可以了。对待项目管理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如果“看得太长远,太讲大智慧”,就失去了固定和明确的目标,失去处理具体问题的最佳时机,找不到合适的方式方法;若太冷酷和死板,会影响人际关系,引起人之间的敌对情绪,也会对项目实施不利。做好总包商取得项目的胜利须先从合同管理入手,以下几点是可以实践或尝试的:

(1)企业对员工进行中西方文化的自我教育,转变思维,实事求是。将中国文化、西方文化进行普及,教育或者自我学习,让员工充分理解不同时代、不同历史条件、不同项目环境中文化所代表的不同含义,对合同管理会有怎样的影响。这并不是去批判或抨击任何一种文化,只是将要做好现代合同管理所需要的文化元素搜集起来,融会贯通,形成一种现实、适用的思维模式加以运用。这种思维模式并非是西方的,就像中国也可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做到思想精髓之一的“实事求是”就是第一也是最重要的一步。一旦思维能改变,做好事情就有了前提。在文化冲突的时代,能“东”能“西”是较高的水平,东西融合是最高境界。

(2)机构的建立。可以考虑在企业层面建立诸如“合同管理研究委员会”之类的机构,在具体的项目上成立诸如“合同管理研究小组”,分级确立明确的工作目标、计划和程序,这样可以从上到下使每个成员参与进来,行动起来,把合同管理的观念融入人心,转为习惯。

(3)推行、制定和使用标准合同。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或FIDIC/NEC系施工合同等为蓝本,企业层面来制定满足项目需求的分包合同,将进度、技术、商务、成本、质量等各个方面的要求提得明确和具体。这项工作其实并不简单,是要耗费一定人力和时间的。因为国外铁路项目从签约到实施的时间一般较短,从国内组织各类资源和与分包商谈判都会耗费主要精力。企业层面有必要立项,当作一个课题来做,提前召集有不同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共同完成。

(4)选择理想对象来严格实施合同,相当于试点的概念。这个是实践的关键步骤。例如,对于铁路项目来说,可选取某一段做试点,约30~50km左右,公开招标,邀请(在海外经营的)中国民营(私)企、当地企业或外国企业参与。鉴于这类企业的所有制和经营机制情况,主要比较注重自身的经济利益,有加强自身管理来提高利润的动力,与总包方主要是经济方面的关系。在实施过程中,要以规范、严格但不失弹性的方法来执行合同,让“法治”来发挥作用,让“人治”的成分少些。如果这些企业的能力被发现有问题或者合作效果不好,且对项目实施造成影响,那总包方可以对分包进行惩罚和索赔,甚至终止合同。通过摸索,积累经验,锻炼人才,形成案例,进行推广。当然,在准备走这条路之前,还得有预案,即在极端情况下终止合同时,必须能找到另外一家企业或总包自行组织施工。否则,这样做没有任何意义。

(5)企业增强培养人才的意识。随着中国政府主导中国铁路“走出去”的战略进一步深化和扩展,中国企业有更多的机会在国际舞台上表演。这种舞台会搭建在不同的国家,如非洲、美洲国家,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中国企业从来不畏惧诸如技术、施工方面的难题,这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勤劳和智慧一面;但对于合同管理,却是“既不陌生,也不熟悉,但就是搞不顺”。因此,还得尽快有这类既懂法律又懂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即能“东”能“西”的综合性人才来唱戏。可以考虑请专家或有经验的人给予现场指导或培训,学习相关知识,启发合同管理方面的思考和灵感,激发搞好合同管理的热情。另外,还可设立奖项,对于做出成绩的,给予重奖,从物质上给予激励。

六、结束语

第6篇

1.表现形式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有着相应的表现形式,对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合同的形式主要包括了合同的表现方式,这意味着合同的表现形式即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与此同时也往往是合同内容的重要载体。除此之外,装饰工程项目的表现形式通常都会采用相应的书面形式,并且包括了信笺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不同的表现形式。另外,在表现形式的选择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注重确保这一表现形式可以对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的规定和保障并且是合同实体的体现。

2.数量与质量

数量与质量对于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有着重要影响。即施工物品的数量和质量应当是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数量往往是衡量合同标准的重要尺度,即数量是以数字和其他计量单位来进行表示的尺度。需要注意的是,装饰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和标准固定的计量单位、方法是衡量合同数量的尺度。除此之外,在装饰工程项目中质量往往是指标的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指标。在装饰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中,应当对于歧义的词语、标准加以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且对于强制性标准,当事人必须执行,合同约定的质量不得低于该强制性标准,从而能够有效提升装饰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精确性。

3.履行与违约

装饰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了具体的合同履行方式履行内容以及相应的未履行的违约惩罚。通常来说履行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了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例如履行期限通常是指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来全面完成各自义务的时间,其主要内容包括了合同的签订期、有效期和履行期。除此之外,合同的违约责任通常是指合同双方任何一方的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不适当的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装饰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并且在合同中约定好违约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

二、装饰工程项目中的施工合同管理

装饰工程项目中的施工合同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了合理解决争议、增强法律意识、提升人员素质等内容。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装饰工程项目中的施工合同管理进行了分析。

1.合理解决争议

合理解决争议是装饰工程项目中的施工合同管理的基础与前提。在合理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合同管理人员应当清晰任何合同的执行与管理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出或多或少的争议,因此为了能够使争议发生后合同双方都能够存在可以接受的方法和结果,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应当对于可能引起争议的部分进行详细的标注。从而能够使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对可能出现的分歧有着大致的了解,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对分歧进行提前的沟通与解决。从而在此基础上促进装饰工程项目中的施工合同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

2.增强法律意识

增强法律意识对于装饰工程项目中的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通常来说在装饰工程项目的订立过程中,如果合同双方的法律意识淡薄则往往会导致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遇到诸多问题。因此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合同双方应当注重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例如在订立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针对可能存在的合同文本的使用并不规范问题或者使合同内容过于简单粗糙、合同内容存在漏洞等法律上的问题进行合理的辨别。除此之外,在增强法律意识的过程中,合同双方还应当注重避免出现在法律上有失公正的条约,例如避免出现制定了大多数承包方应该履行的义务,却没有限定发包方以及业主的权利的合同,从而在此基础上促进装饰工程项目中的施工合同管理效率的不断进步。

3.提升人员素质

提升人员素质是装饰工程项目中的施工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在装饰工程项目的合同制订过程中,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对于合同的制定和管理都有着非常明显的影响。由于装饰工程项目的合同制订过程中的工作非常琐碎且专业性极强,因此这需要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足够的耐心以及处理专业知识的能力。除此之外,在提升人员素质的过程中,装饰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注重对于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的持续培训,并且使其熟悉建筑装饰的流程,同时能够完全掌握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的约束。最终在此基础上促进装饰工程项目中的施工合同管理可靠性和精确性的全面进步。

三、结束语

第7篇

施工项目中的合同履行是要求签订合同的双方按照合同条款规定来完成自身义务的过程,同时也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但是事实上,在施工项目的合同履行中,我国的平均履约率并不高,导致这种现状出现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草率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欠缺严谨的态度,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于存在的问题没有做好事前的评估与准备,并且欠缺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作为解决问题的有效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则会在利益驱动下推诿责任、争夺利益,从而导致合同履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甚至导致合同被解除;二是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相关行政法律规定进行报批报建和备案审查等程序,这会导致合同当事人没有合同履行能力的风险以及合同本身效力的失效。因此,为了提升履约率并对合同做出良好的履行,必须要在合同的签订中持有谨慎地态度并通过开展全面科学的评估来认识合同风险并做出有效预防,同时应当遵循行政法律法规规定,规范自身行为,并对合同对方资历做出查证,从而为合同的履行创设基础。

(二)合同履行分析的开展

在避免上述问题出现的基础上,建筑单位在开展合同管理工作中需要重视对合同的履行做出分析。合同履行分析是从执行角度讲合同条款与具体的施工时间和施工问题相对应,从而对施工实践进行指导。合同履行分析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总体分析。合同总体分析的目的是将合同中的规定与条款落实到具体的全局性问题之上。在合同实施之前,需要通过合同总体分析来明确工程目标,并划分权利与义务界限,分析各类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此过程中,不仅要对合同中承包商与业主的主要责任、违约责任、工期要求、合同变更程序与方式、补偿条件以及争议解决机制做出重点分析,同时要对需要注意的问题做出标识,并用简单的语言与形式进行表达,以指导是施工人员施工实践工作的开展。另外,在合同争执的处理中,也需要对合同做出总体分析,如在索赔工作中,需要通过合同总体分析来明确与施工索赔相关的条款,这是开展索赔工作以及反索赔工作的重要依据,并能够直接当做索赔报告部分出现;二是合同详细分析。合同详细分析的过程是对合同条款进行细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将合同条款落实到每项具体工作中的过程中。去分析对象包括合同文件、合同协议书、图纸、规范以及工作量表等,由于合同纤细分析有利于施工过程中施工工作的协调与安排,因此,详细合同分析应当有工程计划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合同管理人员来共同完成;三是合同实施阶段分析。在签订合同之后,合同即进入实施阶段,在施工中,合同管理的任务主要包括四点,首先需要对施工项目经理、其他职能人员、工作小组、分包商开展工作指导,如对合同内容进行解释等。其次需要对工程开展合同控制,确保承包商对合同进行正确的履行,从而确保施工工程能够在合同指导下开展有时需、有步骤且有计划的施工,避免工程施工过程出现失控现象。再次要对合同问题和各类责任进行预见,避免发生合同争执和造成损失,特别是需要根据合同内容来做好索赔以及反索赔工作。最后,合同的实施过程应当形成报告并让管理人员与业主做出了解,从而为其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三)施工阶段合同履行的重点内容

第8篇

1.1项目分包方履约信用不合格如果分包方信用度不高、履约能力不强,那么就算分包合同条款拟的再好,他也无法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和义务。比如,产品质量不过硬、供货能力不过关、服务水平不到位、垫资能力不达标等等,都是履约信用不强的具体表现。因此,如何科学选择项目分包方,把好入口关,对确保项目分包方的战斗力具有关键影响。分包方选择科学与否主要在于其招投标是否公开透明,是否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当前,多数项目在选择分包方时都是项目责任人说了算,他说定谁就定谁。没有引入相应的市场竞争机制,未对部分重要的分包分供单位进行招标采购,比如工程造价达到一定金额的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钢材、混凝土、砌体、水泥、装修工程主材、安装工程主材等及占合同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以上的单项材料的采购;塔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起重吊装机、混凝土输送泵等大型施工机具设备的租赁、安装等,没有起到择优汰劣的效果。

1.2合同条款不严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格式不严谨。作为合同起码的格式和条款都没有或者不全面,比如合同双方和标的物都没有写,合同条款中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②条款内容不严谨。具体包括条款书写不规范、合同条款不全面、存在对发包方明显不利的陷阱等,比如:合同中甲、乙双方的具体名称书写不明,项目部的名称和项目部加盖的印章名称不一致;合同内容中留有空格,没有的内容未用“/”表示;合同条款中涉及到的重要条款未写清楚。比如货物验收的具体人员及联系方式未在合同中明确;合同条款手写修改的内容没有加盖印章;关于合同条款中违约、争议的地方未写明具体的处罚措施或者是解决方法;合同中项目部违约罚款数额较高,且没有上限;劳务合同中没有明确劳务承包的范围,价格、付款等具体信息;采购合同未明确采购材料的品种规格、交货时间、验货人;设备租赁合同未明确设备的生产厂家、设备的编号、型号、出厂时间、设备检验是否合格等。合同条款不严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引发纠纷,产生负面影响。

1.3合同管理程序混乱①分包合同未履行严格的评审程序。分包合同签订前,项目经营部未组织项目职能部门进行合同评审。对于某些达到一定规模和金额的分包合同,按规定须报企业评审的,未及时报送企业评审。②合同评审流于形式,项目部对评审意见视而不见,未按企业合同评审意见修改分包分供合同。当不能按企业合同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时,也未出具相应说明和承诺。③未严格履行工作流程,没有评审就直接签订合同,或者“先斩后奏”,签了合同后再走评审流程,变成了形式主义,失去了评审意义。

1.4分包合同履约过程检查及纠偏不到位表现在分包合同签订后,项目部未及时组织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导致管理人员弄不清楚合同具体内容和需要注意的事项。项目部每月未组织项目分包分供合同的跟踪(履约)检查,未真实填写跟踪检查记录。分包分供合同跟踪(履约)检查后,未及时召开分包合同跟踪(履约)检查情况通报会议,未针对检查发现的履约偏差及时纠偏。

1.5分包合同资料管理不规范分包合同资料没有专人管理。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条款变更和调整没有及时记录,双方口头议定的事项因为没有形成书面记录,事后由于缺乏证据保留容易引发纠纷。因为合同作为格式化、书面性的东西,如果记录不明确、资料有缺失,很容易产生不同的解读,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解决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管理问题的具体对策

2.1严格评审和选择工程项目分包方(1)规范合格项目分包方评审管理。为确保分包分供单位选择的科学性,企业建立分包合格供应商名录信息库,项目经理部可在此名录中选择确定分包单位。若项目经理部在合格名录之外自行选择确定分包单位,必须按程序对分包单位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资料及记录,严禁未经评审确定分包单位。另外,公司对合格供应商名录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其进行评价和更新,符合要求的分包方继续留在信息库,达不到要求则拉入黑名单,绝不合作。(2)规范项目分包方的招投标采购管理。明确达到以下条件的分包单位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工程造价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钢材、混凝土、砌体、水泥、装修工程主材、安装工程主材等及占合同工程总造价的2%及以上的单项材料的采购;塔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起重吊装机、混凝土输送泵等大型施工机具设备的租赁、安装等。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等多种方式,实现“货比三家”,选择到理想的项目分包合作方。

2.2规范使用统一的项目分包合同范本企业根据项目分包的频率,组织召集企业、项目两级相关的经营管理专家,群策群力,共同拟定并经常使用的项目分包合同范本,涵盖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四大方面,提供给项目部选用。明确要求项目部不是特殊情况必须优先使用企业的分包合同范本。通过合同格式化实现对大部分条款的统一把关,可以大幅度地规避合同风险。

2.3重点把控常见的底线条款底线条款是指那些一旦突破就会形成潜在风险,一般情况必须确保的条款和内容,包括违反工程分包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约定明显损害项目经理部利益;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与无资质的个人、与无证照(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的单位的;合同的承包范围,工作内容描述不清,存在歧义;融资利息或延期付款利息高于月利息率2%以上;付款条件优于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未明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验收标准,或验收标准低于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低于公司创优标准;物资采购合同未明确建筑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未明确材料设备的技术条件、样品要求,或未明确验收依据;无《安全生产协议书》(主要物资采购合同除外);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未承诺不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劳务分包未明确合同外签证或零星用工日(周)清月结要求;未明确双方违约的情形及违约经济责任等。底线条款不得轻易突破,若项目部因为特殊情况无法按底线要求拟定分包合同,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才能放行。

2.4规范履约过程检查和纠偏重点是严格按照项目分包合同履约管理流程开展工作,包括组织日常和定期的分包合同履约自查、填写跟踪检查记录、召开检查通报及分析会议、针对检查发现问题制定纠偏措施、执行纠偏措施整改落实、整改落实情况复查等流程,环环相扣,进行PDCA循环,实现持续改进,不断提升。

2.5项目分包合同资料档案化管理①把项目分包合同资料分门别类,建立档案,便于项目部查找和使用。②对项目分包合同资料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项目分包合同从签订到过程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对于合同条款的变更、补充等内容,做到及时更新、及时分析、及时存储,确保分包合同资料管理完整、有序,为后续的工程结算做好充分准备。

3结语

第9篇

甲方: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乙方:深圳市海盾安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以“深圳市海盾安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产业化基地,进行“汽车轮胎智能监测系统”的产业化实施,具体条款如下:

1、 甲乙双方同意将该项目技术作价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由甲方及参与研发人员提供技术服务,乙方负责产品化及市场营销的实施。

2、 乙方每支付技术费人民币壹拾贰万元给甲方,将取得该项目的1%股权。乙方具体出资金额及控股比例,双方另行沟通并签定合作合同书,本合作意向于甲乙双方的合作合同书签定后生效。汽车轮胎智能监测系统项目合作意向书范文

3、 若乙方支付的技术费高于人民币陆佰壹拾贰万元,即乙方对该项目的控股比例高于51%,甲方不得对项目剩余作价比例进行再转让等处理;若乙方支付的技术费低于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即乙方对该项目的控股比例低于20%,甲方有权独自继续对项目剩余作价比例进行再转让等处理。

4、 在合作意向书生效后,该项目所有知识产权属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甲方不得再对该项目的扩充版、升级版、变形版本单独转让,且对该项目的核心及相差技术负有保密的义务,违约将追究法律责任。

5、 甲乙双方将根据具体情况签署阶段性实施计划书。

6、 未尽事宜,将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乙方:深圳市海盾安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第10篇

[关键词]医疗美容;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3-0315-01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观念的日益更新,人们对美的追求越来越强烈,越来越多的人渴望通过美容使自己变得完美。但在医疗美容行业蒸蒸日上的同时,一系列问题接踵而来。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的数据显示,中国整容整形业兴起的近十年以来,平均每年因美容毁容的投诉有近2万起,十年间已有近20万张脸被毁掉。从这一数据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医疗美容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美容者与医疗美容机构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已经发展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随之而来的是如何规范医疗美容市场,维护医疗美容机构以及美容者的合法权益成了一个难题。这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要明确医疗美容的法律关系。

一、医疗美容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争议

由于我国目前对医疗美容法律关系的性质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其性质是众说纷纭,各持一家。但总体来看,主要存有“服务合同论”、“医疗合同论”和“消费法律关系论”这三种观点。

(一)服务合同论

根据我国《合同法》,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依他方要求,完成一定服务行为或客观特定的服务活动,另一方必须支付服务报酬的一类合同。持服务合同论者认为:一方面,医疗美容是医疗美容机构对非病人或者正常人的身体部位的形态进行修复和重新塑造,通过利用医学手段、知识来满足人们爱美的需求以期获取相应的报酬,具有纯粹的营利性质;另一方面,医疗美容合同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医疗合同,因为在医疗合同关系中,患方往往处于被动承受的一方,对于医方采取何种医疗措施、价格、效果等方面不能完全自主选择、决定,这一项权利一般由院方行使;而在医疗美容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就医疗器械、方法、效果进行自主选择,进而双方协商形成合同关系。因此,该派学者认为,医疗美容服务关系的性质,是医疗机构向美容者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一种服务合同关系。

(二)医疗合同论

主张医疗美容属医疗合同的学者们认为,医疗美容是医疗服务需求者就非健康需求问题来寻求医疗美容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合同。理由如下:其一,虽然以美容为目的的医疗美容行为不具有诊疗目的,甚至具有一定的破坏性,但这并不影响其合同本身所具有的医疗性质及其产生的权利义务。因为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医疗领域不再局限于仅以诊疗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显然,利用医疗手段、技术为非健康人士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美容行为属于当今意义下的医疗领域。其二,虽然医疗美容不是一种必需的医疗行为,仅仅是一种为了改善自身形象,恢复或者保持健康状态的医疗消费行为。[1]但是由于在这过程中,它与一般的医疗行为一样需要运用到医学理论和技术手段,因此,医疗美容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归于医疗合同。

(三)消费法律关系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这一条对消费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指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中产生的消费关系。相应的,在医疗美容中,医疗美容机构利用相关的产品、技术为美容者提供服务,美容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在此过程中医疗美容机构实现其营利的目的。因此,医疗美容机构属于经营者,美容者是消费者,他们之间存在消费法律关系,其客体就是医疗美容机构实施的行为。

二、明确医疗美容法律关系的性质

鉴于对医疗美容的定性,通过对以上三个观点的综合分析,笔者认为医疗美容法律关系属于特殊类型的医疗合同,理由如下:

一方面,医疗美容合同符合医疗合同的构成要件,属于医疗合同,其主体即医疗美容机构属于医疗机构(详见《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于医疗美容机构的执业人员也是依照职业医生的标准进行规定的,而程序方面,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这与医疗诊疗行为设置的程序一致。

另一方面,医疗美容又有别于一般的医疗合同,医疗美容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一定是患者,其既可以是患者,也可以是只是追求完美的健康人,而医疗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患者。医疗美容合同约定的内容特殊,医疗美容者往往只对要进行医疗美容的部位进行约定,这一点属于承揽合同的性质,而在一般的医疗合同中,患者并不是十分了解所患疾病的特点,一切医疗事务都交由医生进行,因此,一般的医疗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2]因此,根据这两个方面,笔者认为医疗美容合同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医疗合同。

三、结语

我国医疗美容行业的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的阶段,但我国对医疗美容的法律关系还没有明确定位,这就使得我国医疗美容行业在发展中无章可循,造成了医疗美容纠纷的增长。只有明确医疗美容法律关系,才能保障医疗美容行业和谐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何颂跃著:《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解释》(第二版)[M],第192页。

[2]郑妙:《医疗美容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D],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6).

第11篇

关键词:,商事,国际商事,区别论,等同论

制度作为两大法系所共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并非从来就有,而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发展起来的。商事的历史可以溯源到罗马法上的概念,由于“非其本人不得订立契约”的原则,罗马法的制度产生较晚,在帝政时期才初见端倪,且仅限于民事,但为后来的商事奠定了理论基础。中世纪时期,随着地中海沿岸城市商业的繁荣,商事得到广泛发展,产生了关于的商事习惯法。

现今的国际贸易中,大量的商事行为都是依靠完成的。商事行为可由本人实施,也可通过人实施。商事人制度可以扩张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扩大其经营活动的半径,对促进专业化分工、节约交易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对商事法律制度有重大意义。现今的商事业务范围极广,种类繁多。就其范围而言,既发生于国内贸易之中,更活跃于国际贸易领域;既以有形商品为客体,又可以无形商品为对象。可以说是商品经济世界内,无所不在。就其种类而言,依是否享有独占权,可分为独家与非独家;依是否享有订约权,可分为缔约与媒介;依权利来源,可分为一级与次级;依业务内容,可分为销售、采购、运输、广告、保险、出口、进口、证券、投标、旅行、保付等等。 这些构成了国际贸易实践中重要的环节。

制度在两大法系中的社会功能是相似的,即通过行为建立被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促进社会分工的细化、加速市场经济流转、拓宽投资和贸易活动的范围。 然而,由于两大法系的文化背景、法律传统以及思维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其制度于存在共性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异的特性。在我国面临着经济、科技各方面与世界接轨的今天,对两大法系的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取其所长,对发展我国的商事制度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两大法系理论与立法状况

(一) 大陆法系法的立法理论:区别论

大陆法系法的立法理论基础是区别论(the theory of separation)。所谓区别论,是指把委任合同(mandate)与权限(authority)严格区别开来。其中委任合同即作为内部关系的被人与人之间的合同,权限即作为外部关系的人与第三人缔约的权力。区别论的核心是,尽管被人在委任合同中对人的权限予以限制,但是该限制原则上并不产生对第三人的拘束力。

大陆法系在初期并未区分权限与委任合同。但德国学者拉邦德(Laband)《权授予及其基础关系的区别》一文于1886年发表后,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开始区分权限与委任合同及其他基础关系。 例如,在大陆法系的荷兰,被人和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被严格区分开来。内部关系在协议的场合,通常表现为合同关系。如委任合同(contract of mandate)、商事合同或者雇佣合同等。内部关系的主要内容涉及被人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内部关系通常受合同法或者劳动法调整,而不属于法调整范围。相反,法主要调整人所拥有的拘束被人的权力。

根据人以被人的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大陆法系将分为直接和间接。如果人以代表的身份,以被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则为直接。直接人通称为商业人。如果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但实际上是为了被人的利益,则为间接。间接人又称行纪人。

在直接的情况下,人对第三人不承担个人责任,此项责任由被人承担。但在间接的情况下,由于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尽管该合同的签订完全是为了被人的利益,人对此也应承担个人责任,而被人并不承担责任,除非人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被人。在国际商事实践中,直接人往往是小本经营的商人,他们从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他们服务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被人,往往是他们唯一的职业。 直接人通过他们的劳动,为被人逐步积累起具有相当价值的财富——商业信誉。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个人一旦有了商业信誉,往往就会终止活动,从而借助于人已经建立起来的信誉自己经营,以节省向人支付的佣金这项开支。而间接人一般资雄厚,他们不同于直接人,把自己的命运束缚在一个或几个委托人的身上。间接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大规模的商业活动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且除承揽业务外还经营其它业务 .间接入与被人订立合同时,可以就合同的各项条件,包括合同期限、合同终止时是否提前

通知及通知期限等,作出约定。

区别论是概念法学家拉邦德为代表的法学家抽象创造出来的。大陆法系国家为了解决抽象的理论与法律和商事实践相结合的问题,在民法典中详细列举商业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各种不同的形式,并尽可能准确地界定每类形式中权限的范围。每类形式的特点取决于被人与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相比较之下,英美法上将等同论作为的一般理论基础,有着强大的包容性,避免了与各种复杂的形式相协调的困难。

(二) 英美法系法的立法理论:等同论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不区分与委任合同,其立法基础是被人与人的等同论(the theory of identity)。所谓等同论,是指人的行为等同于被人的行为,即“通过他人实施的行为视同自己亲自实施的行为”(qui facit per alterum facit per se)。 因为作为我的人(alter ego),他已经得到了相应授权,并在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

英美法系的观点与大陆法系的区别论泾渭分明。据施米托夫考证,等同论与拉邦德理论问世之前出台的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主流观点“是委任的法律效果”是相同的,两者都源于教会法。然而,由于大陆法系接受了拉邦德的理论,使等同论的发展受到很大阻碍;这一理论便在没有明显阻碍的英美法系为人们所接受,并发展起来,避免了对不同形式进行繁琐的肢解和分割。因此,的一般概念可以作为实践中出现的各类关系的理论基础,甚至成为合伙法的理论基础。

英美法系所关心的并不是人究竟以代表的身份还是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的形式。它的分类所涉及的是商事交易的实质内容,即由谁来承担人与第三人所签订合同的责任。

在国际商事交易实践上,从第三人的角度看。根据人在交易中是否披露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英美法上的本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显名。

即人在交易中既公开被人的存在,又公开被人的姓名,在合同中注明代表被人签订本合同和被人姓名。

2、隐名。

即人在交易中公开被人的存在,但不公开被人的姓名,在合同中注明代表被人签订合同。

3、不公开被人身份的。

即人在交易中不公开被人的存在,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对外签订合同。

在上述三种分类中,前两种情况类似于大陆法系的直接,第三种情况类似于间接。

应该指出,第三种情况下被人的法律地位与前两种情况下有很大的不同。未公开身份的被人原则上与第三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商事联系建立在两个连续性的合同基础上,即第三人与人之间的合同和人与本人之间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但却是为了被人的利益。按照英美法,不公开身份的被人一般也可以直接介入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向第三人提出请求权,如有必要,还可直接向第三人 .假如不公开身份的被人行使了介入权,就应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第三人如果发现了被人的存在,他对根据其与人签订的合同享有的请求权,既可以向人提出,也可以向被人提出,在人与被人之间作出选择 .第三人一旦在这两者之间作出明示选择,就不得再向另一方提出请求权。

(三) 区别论与等同论的不同之处

区别论强调三方(被人、人、第三人)关系中的两个不同侧面的区别,即被人与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被人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权限的授予可以被视为一种由被人向第三人所作的单方法律行为;而且对内部关系的限制并不必然地限制外部关系。与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更加强调关系对外的一面。因此,第三人有权信赖的表象,尽管第三人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人事实上没有得到授权、或者被人限制了人的权限,被人也不得通过对人授权的限制来减轻自己的责任。可见,除非援引其他校正性理论,大陆法系的这种外在化思路容易导致过分地保护第三人。

与区别论不同,由于英美法系不强调区分被人与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等同论将人行为等同于被人行为。人行为产生的结果与被人亲自所为相同。因此,人和被人之间谁和第三人交易并不重要。

等同论与区别论同样有着抽象理论的局限性,那就是无法完全覆盖实践中存在的各种纷繁复杂的形式。等同论与区别论相比较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所以与实践的冲突程度较小。

(四) 大陆法上的间接与英美法上不公开被人身份的的异同

由于英美法系不存在大陆法上直接与间接的划分,大陆法系则缺乏英美法系中的隐名和不公开被人身份的制度。英美法系中身份和姓名都不公开的被人,能够依法直接介入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当中,这在大陆法系的制度中是不可思议的。诚然,英美法虽然承认人有权在被人与第三人之间以自己的名义创设直接合同关系,但区分人是否以自己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对于理顺不同情形下被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还是十分重要的。例如,在不公开被人身份的中,人自己要对其所签合同负责;而在显明中,人一般要退出其所签合同,因而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所谓“合同上的相互关系”。这也是英美法把分为显名、隐名和不公开被人身份的的原因所在。

英美法上不公开被人身份的与大陆法上的间接有相似之处,但两者的区别也是不容忽视的。按照大陆法,间接关系中的委托人不能直接介入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只有当人将其与第三人所订合同移转给委托人,委托人才能对第三人主张权力。而按照英美法,未公开身份的被人无须经过人的权利转移,就可以直接行使合同介入权、对第三人主张权力。而第三人一经发现被人的存在,也可以直接对被人行使请求权或诉权。即人同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就能使身份不公开的被人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而不需要借助另外一个合同或者合同的转移。

(五) 两大法系制度融合的趋势

在世界经济趋于一体化的历史进程中,两大法系的法出现了相互移植、相互融合的趋势。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的一体化,规范跨国界的活动,减少国别法对国际活动造成的法律障碍,有关国际组织推出了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一些国际性学术团体也为法的统一作出了有益探讨。其中,英美法的影响渗透到几乎每一个国际法律文件。1987年的《法适用公约》、1983年的《国际货物销售商法律指令》都是为了协调两大法系有关制度的不同立法例、判例和学说而作出的有益尝试。

二、我国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立法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有关制度的行政规章(如《关于

外贸制的暂行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等。

《民法通则》第4章第63条继受大陆法系的传统,规定了的法律效果和的范围:“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上述规定,人只有在其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为的法律行为,被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人在其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被人是否承担责任,目前在我国现行法中还找不到充分的法律依据。

然而,我国制度,尤其商事制度的现状却与现行立法有着较大的冲突。

外贸制度是我国涉外商事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从1984年开始实行这一制度,其内容是委托人委托外贸企业为其进口或出口某种商品的制度。 在实践上,我国的外贸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国内享有外贸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之间的,人以被人的名义对外经营进出口业务;

2、国内享有外贸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之间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进出口业务;

3、国内不享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与享有此项权利的外贸企业之间的,外贸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进出口业务。

上述三种情况中,我国《民法通则》可以规范的情况只有一种,即第一种,国内享有外贸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之间的,人以被人的名义对外经营进出口业务。这种情况与大陆法系的直接或英美法系的显名相类似。而对于后两种情况,我国没有现行法律予以调整。

在我国外贸实践中,后两种尤其第三种情况大量出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国内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为国内企业)没有与外商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能力。国内企业如出口其生产的产品,或者从国外进口设备或原料,必须委托外贸企业代为办理。作为外贸企业,尽管一切行为均为了被方的国内企业的利益,代为办理进出口业务,但在对外签约中,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而实际上并不承担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只是从代办进出口业务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真正的买方或卖方是国内企业,他们是外贸企业与外商签订的合同的实际履行者。

我国现行的外贸制度属于商事范畴。然而,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规范商事行为的法律依据很少。而《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的定义又无法适用。首先,外贸企业在与外商订立合同时,并不是以被人(国内企业)的名义订立的;其次,外贸企业一方面通过以自己的名义以当事人一方的身份与外商订立合同,另一方面又不承担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而由国内企业承担,这样做不符合制度的一般原则,并导致法律关系上的混乱。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是:其一,外贸企业作为卖方对外签约后,如果国内企业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或者延迟履约、不履约,由此对外商造成的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外贸企业承担。然而,外贸企业在此之前仅仅向国内企业收取了少量手续费,往往不足以支付违约赔偿。外贸企业对外理赔后,又往往得不到国内企业的相应补偿。在一些情况下,外商知道是国内企业违约,却因没有法律依据而不能直接向该企业请求损害赔偿。其二,当外贸企业作为买方对外签约后,如果外商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履约,或延迟履约、不履约,直接受损失的是国内企业。由于国内企业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也不能直接索赔,只能通过外贸企业向外商索赔。如果外贸企业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对外索赔不力,国内企业的损失也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我国现行的外贸制度,实际上类似于大陆法上的间接和英美法上不公开被人身份的。除了经贸部在1991年的《关于对外贸易制的暂行规定》外,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调整此种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且即使在《关于对外贸易制的暂行规定》中,第十二条“委托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委托协议的,免除其对受托人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并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便受托人与外商交涉,免除受托人对外商的责任”及类似规定,也相对复杂繁冗。作为受托人的外贸企业对外商责任的免除,有赖于非合同当事人的国内企业出具证明,而国内企业因并非合同当事人,容易怠于履行义务而使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脱节,从而给外贸企业造成损失。这不利于维护国际贸易中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违背了商事迅捷高效的特点。

三、关于完善我国商事制度的思考

(一) 完善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制度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的是人在其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的后果,并没有涉及人在其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的后果。

如前所述,无论大陆法上的“区别论”,还是普通法上的“等同论”,都涉及的根本问题是权。 如果人的行为在权限内进行,不论人是以被人的名义还是自己的名义,也不论订立合同的时候有否公开被人的身份,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都应归属于被人,由被人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如果人超出了权限,那么,即使人是以被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人对于人超出其授权范围所为的法律行为,也不承担个人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两大法系制度对此的规定是一致的,也可见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不全面的。对权及其下辖各种情况(以被人或人的名义订约、是否公开被人身份等)进行完整、系统的规定,才能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应用于纷繁复杂的法律实践。

完善立法是以巩固、完善、科学化其理论基础为首要条件的。《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我国民商事制度的立法基础。虽然商事相对民事有显著区别,更强调广泛、多变、快捷、流转的特点,但仍然是以《民法通则》为立法基础。所以,首先完善《民法通则》中有关的定义、适用范围、种类等基础概念是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着大规模的经济体制改革,随着国家指令性计划的逐步取消和指导性计划的减少,以及国家对市场经济实行的宏观调控,保证市场经济正常有序地运转和企业之间进行公平竞争的任务,就主要靠各种法律和法规调整了。 这是使我国经济发展逐步走向法治的必由之路。纵观我国以往的经济立法,许多都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色彩,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一方面,应对以往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修订,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应当尽快制定和出台我国的公司法、破产法、对外贸易法、公平竞争法、证券交易法、劳动保险法等一系列调整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法律和法规。只有

经济法律法规逐渐全面完善,形成现代意义上科学、完整的体系,才能给每一项部门法以坚实的基础和发展空间。

(二) 改良引入英美法系的制度

我国现行制度中,对于国内企业与外商之间关系的处理是不利的。由于没有国内企业与外商直接对话解决问题的途径而必须由外贸企业代劳,经常造成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的脱节,商事迅捷、高效的特点更无从谈起。

在这一方面,英美法系的制度值得借鉴,理由是:

第一, 我国制度规定的缺陷。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人只能以被人的名义为权限内的法律行为。然而,制度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它涉及被人、人和第三人的切身利益。 人在其权限内所为的法律行为,最终责任应归属于被人。在商事交往实践中,第三人明明知道被人的存在,却往往选择与人进行交易,这是由于第三人看中的是人的资金和信誉。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被人与人订立的是一个合同,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是另外一个合同,表面上是两个互不相干的合同、但从实质上看,人正是为了被人的利益,才与第三人订合同的。如果没有被人与人之间的合同,就不可能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因此,从广义上说,制度不仅包括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的人在其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而且也应该包括人在其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这两种行为的后果都应及于被人。

第二, 英美法系制度的有利方面。

英美法上的制度,不论采用哪一种形式,即便人在不公开被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下,都最终确认了被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的原则。只要这一行为是人在其权限之内所为,不公开身份的被人原则上可以合法地行使其介入权,直接介入该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从而对第三人承担该合同项下的责任。与此相适应,第三人在主张合同项下的权利时,如果发现了被人的存在,也可以在被人与人之间作出选择。其结果,把被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第三人之间表面上相互独立的合同有机地连接在一起。这样做有利于保护国际商事交往中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从而实现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经济交往。

(三)给国内更多的企业以外贸经营权

制度理论是抽象的,而不同情况下的司法实践又是具体多样、纷繁复杂的。只有在理论与实践之间建立起合理的联系才能进一步将理论贯彻于实践之中,并指导司法实践的进行。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处于外汇相对短缺的情况之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要求我国对外贸易制度在短期内改革为完全开放的经营模式都是不现实的。然而,依照我国现行外贸制度的规定“对外贸易只能由享有外贸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经营”,又明显拘束了我国经济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发展趋势。如何解决理想化状态与现实状况之间的矛盾,值得我们深思。

我国已经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国家下决心把企业推向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面对市场竞争的挑战。积极参与世界市场的竞争。随着我国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恢复,我国市场将向其他一百多个缔约国开放,造成的结果是即便在我国国内市场上同样也是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如果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仍然被紧紧束缚,这些企业就不可能与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即三资企业)、甚至国内个体和集体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竞争。

为了保障国内外所有企业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公平竞争,赋予国内更多的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以经营对外贸易的权利,是使他们能够直接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重要保证。按照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该当事人的属人法,即当事人国籍所属国或住所地国的法律。 国外许多皮包公司和个人依其本国法都具有进行国际贸易的行为能力,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我国的许多大中型企业都不具备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行为能力,这些企业出口产品或进口所需设备及原材料都必须委托外贸公司或企业代为签约,造成了贸易和争议解决的极大不便。

改革开放十多年以来,截至1992年l0月,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已逾七万家 ,这些企业在批准经营的范围内,都享有进出口权。而这些外商投资项目,平均协议金额仅为l25万美元,有的项目只有几万美元,l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占2/3以上,投资总额在l000万美元以上的仅占4%左右。即使是全国最大的300家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其平均投资规模也只有465万美元。 若根据我国大中型企业划分的标准来衡量,外商投资企业中能算得上大中型企业的仅占3% .而国内的大中型企业有几十万家,只有极少数象首钢这样的大型企业才享有外贸经营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国内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只要从法律上和经济上具备了经营对外贸易的条件,就应该给他们以外贸经营权,允许他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或者由他们自己选择委托其他外贸公司或企业代为经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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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集》。荷兰克鲁沃学术著作出版社。1988年版

[17]Bowstead.《》。伦敦1968年第13版

第12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合同 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

中图分类号:F8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8-062-01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定性

政府采购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政府采购合同必须通过招标、竞价等程序才能订立。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不仅仅适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规范,同时根据合同具有对应不同的采购方式、类型,还受到《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调整,在法律适用上体现“多重性”。

在法律上适用的多重性,学者之间就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定性产生了分歧。在《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所以,认为民事合同论的学者更加认定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货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缔结的。但其实在这一点,从实践的操作中,如集中采购的协议采购,真正的使用用户也不是无范围地自由市场上获取商品,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商品,必须通过政府规定的渠道来选择,因此这种选择相对来说就有限制。另外,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促进区域经济,支持发展中小企业。这个也明显地带有政府宏观调控,用“有形的手”参与市场。因此就实际情况而言,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不应简单地定性为一种,应该还是要认识到“多重性”。

政府采购合同既不完全属于民事合同,也不完全属于行政合同,而是一种相对具有“独立性”的特殊合同。

二、从实践角度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分类

政府采购合同根据划分依据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采购对象(属性)的不同,可以分为:货物、服务、工程这三大类。从这种分类方法看,即使不是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也可以从普通常识中对其加以区别。

从采购方式上分,政府采购合同基本可以分为: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合同和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合同。

具体操作政府采购的人员从中就会再进一步细分: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合同分为协议采购合同、询价采购合同和省采购中心招标产生的政府采购合同。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合同分为分散委托招标产生的政府采购合同和分散自行组织产生的政府采购合同。

三、分门别类的规范政府采购合同

1.简单的格式合同。简单的格式合同,笔者主要指的是协议采购、询价采购而产生的合同。协议采购合同本身的商品具有单一性,一份合同指定的是一种商品,而且型号也是固定好的。这种特定型号的产品,技术参数、性能、质保期在政府采购的通用网站上都是通过前期招标固定、公开的,这些都无需在合同中详细说明。询价采购相对于协议采购来说,在商品种类、技术参数等要求上相对复杂,但询价采购的模式和过程跟协议采购区别不大,且商品性能较为简单、金额不大,一般也就把同类型的产品放在一起进行询价。

总之,这两类合同的模版都是政府采购网自动生成,条款较为简单。作为采购人对于项目总体管理来说,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项目的目的,最好是对这类合同加以整理归类。协议采购、询价采购合同可以分别归档,而且各自拥有本单位区别的编号。因为政府采购网上的编号,往往是ZFCG――年月日――编号。这个编号是整个地区排序的,所以采购人可以根据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号,会更简单易懂。

2.复杂的政府采购合同。相对于简单的格式合同,这里复杂的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

省集中采购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分散委托、分散组织采购形成的政府采购合同。这类合同不像前文所述的合同网上自定生成,它复杂在于,每个合同涉及的品目繁多,有些合同可能对应30~40个不同的商品,每种商品性能、技术参数等都是不同的,对应的质保期也因为商品本身属性而不同。而且这类招标通常是金额大、标项多。这也就意味着一个项目下有多个合同,而且一般项目不一定一次招标成功,其中的子标项有可能会流标。作为采购人,下一轮招标产生的合同和前一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都应该形成一个有据可查的体系。

针对这种大项目的合同,作为采购人更应该制定本单位管理合同特有的编号,特别是根据项目,做好相关的备案归档工作。归档不仅仅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归档,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澄清表、承诺书等也要完整地归档。只有这样,项目在一定程度上才算完整。这种备案、归档是以后付款、追责的依据。

笔者作为一名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的重要成果,是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的文件。这个成果性文件应该靠我们这些从事政府采购行业的人员加以认识和重视,进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环境,为政府采购创造更好的工作氛围。

参考文献:

[1] 曾小云(导师:徐海燕).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之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论文,2005.4

[2] 王春光,李,曹亮.装备采购诉讼制度建设研究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学报,2011(12)

[3] 姚涛.浅议政府采购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0)

第13篇

【关键词】组织社会化;建筑企业;青年员工

一、组织社会化与建筑企业青年员工群体的特点

(一)组织社会化概念与策略

社会化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本身的含义是指“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转变过程”。其中,组织社会化是个体社会化过程中相当重要的阶段。关于组织社会化的定义,学术界有多种角色转换与适应论、认同论等多种说法,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指“个体通过调整自己的工作态度、工作行为和价值观念来适应新组织的价值体系,认同组织目标和行为规范并有效融入组织的过程”,对于企业而言,就是实现新员工对企业的心理融入。

组织社会化的策略是指采用哪些组织社会化措施来提高组织社会化的有效性,也就是通过何种手段加速新成员对组织的适应和认可。由于组织社会化主要涉及个人和组织两个层面,因此通常被分为以组织为主导的组织社会化策略和以个人为主导的社会化策略,后者通常会表现为新成员通过主动查找组织信息、自觉与组织老成员交流和沟通等来提高对组织的了解,而前者则主要表现为组织通过集中培训、交流等形式来提高新成员对组织的认可与融入。从企业的实践来看,在新员工刚刚与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后的一段时期内,组织为主导的社会化策略通常更为有效。

(二)青年员工群体的特点

青年是国家的希望,同时也决定着企业的未来。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80后、90后等青年员工正逐步成为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中交四航局三公司为例,目前28岁以下青年员工比例已经达到23.82 %,35岁以下的更是达到了46.66 %,青年员工在企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而从企业的实践来看,青年员工在入职的头五年内的时间是融入企业的关键时期,也是离职的高发期。亦即实现组织社会化的过程,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的成败,关系到他们能否在企业扎下根。

然而,作为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出生的一代人,青年员工受到中、西方多种思潮和文化的影响,与他们父母那一代相比显然有着更加鲜明的特点。

第一,青年员工的思想动态处于相对不稳定阶段。当前的企业青年员工多数为独生子女,在家里受到父母的宠爱,在学校里受到老师的关照,社会经验不足,而现行学校教育模式又与社会实践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青年员工刚刚走入社会岗位,很容易遇到挫折,且不说普遍存在的“工作内容与所学专业存在脱节”、“人际交往与沟通出现不适”等普遍存在的问题,单说从学校里、城市里走向工地、农村这一点,就让许多新入职的青年员工感到难以接受。与此同时,再加上国家取消了计划分配,各种工作单位招聘已经实现全部放开,人才流动已经是司空见惯,青年员工所面临的选择也更加多样。两种因素综合在一起,就难免不使他们的思想产生波动。

第二,青年员工个性化趋势越来越强。改革开放30多年来,青年员工普遍成长在开放和多元的环境中,他们的平等和个性意识更加突出,不喜欢受过多的约束,对集体主义等传统观念也感到“反感”,对他们当中的一些人而言,对企业“无限忠诚”是不可想象的,他们对“你给多少钱做多少事”更容易接受。而他们对问题的处理方式往往又不成熟,最容易在受到批评和挫折时选择“辞职”这种激烈的应对方式。近年来,公司也出现过一些员工辞职,但很快又后悔,重新回到公司之类的“反复”现象。

第三,对城市生活更加渴望的青年员工增多。施工单位环境艰苦,以中交四航局三公司为例,随着国内水工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公司参与的铁路、公路等线性项目乃至海外项目越来越多,这些项目的环境艰苦,一些公路铁路线性项目处于穷乡僻壤,交通不便,使得一些希望通过读书走出农村、走进城市生活的青年员工在思想上产生了极大的落差,更加加剧了他们离职的可能性。

二、思想政治工作在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过程中的基础地位与作用

(一)思想政治工作在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过程中的基础地位

思想政治工作在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过程中是处于基础地位的,即使在西方国家的企业,虽然不明确地提到“思想政治工作”,但他们所强调的“文化建设”、“团队建设”均是大同小异的理念。思想政治工作之所以处在基础性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一是与传统地在形式上加入组织相对的是,青年员工的组织社会化更强调的是在思想上对企业形成认同,而这种认同又必须是发自内心的。因此,青年员工的组织社会化成功与否的标准,并不是是否与公司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或者在公司工作了几年,而更多地是在强调员工的思想认同。而思想政治工作恰恰就是解决员工思想问题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在这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二是结合马斯洛理论的需求层次理论来看,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最迫切的需要是第二层级的三种需求,即归属与爱的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而第一层级的需求,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则并不明显。从中交四航局三公司的情况来看,近年来,员工的薪酬在行业内处于相对具有竞争力的水平,且保持持续平稳增长的态势,而随着项目园区标准化建设的推进,项目部的工作、生活环境也有了明显的改善,即使在海外的项目,员工的日常的正常生活也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因此,员工的基础需求已经可以达到满足。最容易对员工融入企业产生障碍的均是高层次的需求,亦即思想方面的需求,这势必要通过思想政治工作的手段来解决。

(二)思想政治工作在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过程中的作用

思想政治工作在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过程中的地位毋庸置疑,但在不同类型的企业,其发挥的主要作用则有所不同。中交四航局三公司作为传统的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在青年员工的组织社会化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层面的作用。

第一,提高青年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同。企业文化是职工群体共同遵循的价值标准、基本信念、行为准则和行为方式,贯穿于企业发展战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灵魂。而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则是统一职工思想认识,稳定职工队伍,激励生产工作积极性等。两者都属于意识形态范畴,都以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激励人为共同的出发点,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思想政治工作将通过价值观宣贯、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等途径,在潜移默化中向青年员工传达企业的理念和价值导向。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淀,无疑会形成各种优秀人物和事迹,将这样的优秀文化更好地传达给青年员工,使他们对企业的文化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认可,将有效地推进青年员工的组织社会化。近年来,中交四航局三公司精心发掘和提炼的优秀企业价值观,就是通过各种思想政治工作方法比如先进事迹报告会、企业文化小故事等形式传递给员工并得到员工的认同的。

第二,提升青年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归属与爱的需求是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层级,也是组织社会化所需要达到的一个重要目标。对于青年员工来说,如果他在企业中始终存在游离于企业之外的感觉,显然无法真正在行动上与企业保持一致,就更谈不上组织社会化。建筑施工企业人员流动性大,员工工作地点和合作团队更换频繁,有些人甚至可以在入职的前两年就更换数个项目,非常不利于归属感的形成,而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则可以在企业内部营造一种和谐、温馨的文化氛围,使员工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够找到“家”的感觉,这样才能使员工融入企业,以企业为家,加快组织社会化的进程。

第三,降低青年骨干的流失率。组织社会化的根本目标是将人留在组织内部,如果目标对象已经离开了组织,组织社会化当然就无从谈起。眼下,人才流失是建筑企业所普遍面临的一个管理难题。企业流动性强的性质,导致一些青年员工在面临个人、家庭方面的压力时,很容易选择离职。诚然,企业正常的人员流动和流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常态,但如果是青年骨干的流失率过高,则会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造成威胁。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使企业对青年员工和青年骨干形成吸引力,使他们在取舍的时候能够不致将企业放在舍弃的第一位,从而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完成组织社会化的这个过程。

三、思想政治工作在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过程中的创新

思想政治工作是国有企业的政治优势,这种优势任何时候都不能丢,相反,而是需要进一步加强。但是,如果不能在继承基础上进行创新,对传统的改革与突破,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发挥也就无从谈起。对于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来说,面对青年员工所呈现的新特点,更应该从实际出发,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理念、方式和方法,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

(一)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式,大力传承企业优秀价值观

第一,思想政治工作要适应“平等化”趋势。时下是一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思想政治工作也面临这样的形势。传统的、广播式的思想政治工作方式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令青年员工感到信服了。所以,思想政治工作必须要进行转变。要变指令型为指导型,要摆脱自上而下、说教式的单向灌输模式,大胆采用平等交流、倾听和引导为主要形式;要变督促为服务,不能把思想政治工作当作高高在上、当作领导命令下属,而是要树立服务青年的意识,企业政工干部要深入到广大青年员工中去,了解掌握其真实情况及合理需求,要给足青年员工自我活动的空间,以利于全方位、多元性开展工作。

第二,思想政治工作要适应“多媒体”趋势。晦涩的文字、枯燥的说理已经不能够再满足青年员工的需求,他们更容易被动态的、直观的形式所吸引。思想政治工作势必要介入QQ、微电影、微博等“多媒体”形式,来提升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中交四航局三公司2013年以公司某优秀青年员工为主体拍摄而成的微电影《我和我的222个圆筒》,就以一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受到了青年员工的欢迎,实现了在潜移默化中向员工传递企业优秀价值观的目标。同理,对于其他不断涌现的、让青年人喜闻乐见的媒体形式,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者也是应该不断跟进的。

(二)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增强企业人文关怀

建筑施工企业环境相对艰苦,因此必须要通过思想政治工作为员工营造更加轻松、和谐的文化环境,提供更多的人文关怀,使企业的凝聚力得到增强。

第一,多渠道为青年员工提供更多的人文关怀。在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公司项目往往遍及多个地区,可以考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根据员工户籍所在地或者配偶所在地调配其所在项目,让其能够在做好工作的同时兼顾家庭;可以尝试邀请员工家属到项目参观,使他们更好地了解员工的工作、生活环境,消除其对施工单位可能存在的误解;条件允许的单位,也可以尝试为青年员工家属每年提供一到二次到项目部探亲的费用,尽可能增加员工与家人团聚的时间与机遇等。同时,在企业外部也有一些国家政策性优惠条件可以争取。如对于在西部欠发达地区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国家有代偿学费、代还助学贷款等政策,企业要及时帮助青年员工去争取相关的优惠政策,使之能够获得更多的关怀。

第二,营造公平、温馨、和谐的企业文化。优秀的企业文化是企业凝聚力的重要来源。企业应该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引层健康的、积极的、向上的企业文化氛围。中交四航局三公司近年来提出的打造“学习型”“运动型”组织,使越来越多的青年员工参与到读书、写作或者羽毛球、足球等文体活动中,受到了青年员工的好评。从实践来看,这种文体活动越丰富,青年员工融入集体的速度就越快,工作热情程度就越高,而相应地,离职的机率也会随之下降。除此之外,建筑施工企业还应该给员工提供更加明确的职业引导,使青年员工的目标感和动力更强,以激发他们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的热情。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思想政治工作能力

第一,提高思想政治工作者的综合素质。与时俱进是最重要的理论品质,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中最基本的一项工作方法,自然也需要随着时代不断进行改进。改革开放后,企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视程度曾一度被弱化,导致一些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者存在理论与现实脱节、对新的思想政治工作形式不了解、不会用,或者知识结构过于单一,造成了企业在对青年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中的被动。建筑施工企业要有意识地对思想政治工作者进行定期培训,并敦促思想政治工作者不断学习新的理论、方法,增强企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

第二,培育一支可持续的思想政治工作者梯队。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能够为国有企业持续发展注入重要的精神动力,是只能加强,不能减弱的。而思想政治工作者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企业如果不能形成思想政治工作者梯队,势必会让这项工作的优势无法得到发挥。近年来,企业中愿意从事并擅于参与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总体在下降,这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企业应该进一步加大这方面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如加强对党群组织的建设力度,引导基层党支部书记等专、兼职党务工作者能够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思想政治工作上来,并注重老、中、轻人员的搭配,确保思想政治工作“后续有人”。同时要树立“大政工”的理念,避免将思想政治工作仅仅当作是党群部门的事,而是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让更多的部门和个人参与到对青年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当中,才能切实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

参考文献

第14篇

关键词: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公共财政投入;运行情况;调查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6)22-5995-06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6.22.066

Construction Situation Investigation and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CARS

LI Ping1,WANG Wei-wei2,3,ZHANG Jun-biao3

(1.School of Economics & Management,Hu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Wuhan 430068,China;

2.Institute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and Technology,Hubei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Wuhan 430064,China;

3.Hubei Center for Rural Development Research of HZAU,Wuhan 430070,China)

Abstract: CARS,as an important innovation of institutional reform of agricultural science-technology and the integration form of technological resources,is an strategic move to accelera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four modernizations in synchronization”,and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all aspects of moder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Through questionnaire investigation statistics to relative main bodies of the system,from the responses of system recognition,daily operation,funds management,personnel assessment and evaluation and so on,the basic situ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ystem running were analyzed,and problems of the current system in aspects including as funds management,internal-external communication,work coordination,position competition,examination and evaluation,motivation,local support mechanism were cleared,accordingly some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China agriculture research system; public finance input; running condition; investigation

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全面提升农业区域创新能力,强化农业竞争力,促进现代农业和城乡统筹发展,2007年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启动了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简称CARS,下同)建设[1]。CARS作为一项公共强农惠农制度选择,是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资源整合形式的重要创新,也是新时期探索农业科技为现代农业建设提供有效服务的重要尝试,更是在既定的科研管理体制和部门管理体制下,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聚合科-教-推、产-学-研人才,开展联合研发与技术协同创新,提高农业科技含量,促进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目前关于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相关研究定性分析较多,定量研究较少。定性上,祁春节等[2]、宋雯雯等[3]、张克俊等[4]分析了体系的制度特征及问题,并给出了协同创新机制建设的建议;张鸿等[5]、伍莺莺等[6]主要针对体系创新团队的建设问题进行了阐述;赖琰萍[7]则就体系建设经费管理进行了探讨。定量方面,苏小珊等[8]度量了体系制度安排创新与技术创新效率的互动关系,并认为技术创新效率提升关键在于优化体系制度安排;李平等[9]则利用调研数据对体系研发团队创新绩效进行了测度,并给出了改善体系创新机制的建议。已有研究明确了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协同创新作为新时期财政农业科技投入重要形式,是中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关键内容,能为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但由于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是一个新事物,也是一个处于探索中的协同创新管理系统,其积极作用需进一步调查与分析。为此课题组借助于对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各岗位类别所进行的调查,通过统计量化分析的方式阐述体系运行的基本情况,以明确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有针对性地给出完善体系运行机制的对策建议。

1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运行现状

为全面了解CARS运行现状,课题组依托体系重大专项平台,根据不同产品及地区特征,对体系运行过程中的相关主体包括首席和岗位科学家、综合试验站站长和依托单位相关负责人或管理人员进行了访问、座谈和小型会议交流或开展实际调研,收集了一套统计研究资料,共计2 459份。该资料共涉及33类农产品产业技术体系,遍布全国各省市区。被调查人员中,B岗位专家、A岗位专家、C岗位专家、团队成员、依托单位管理人员、体系外科技人员、其他人员所占比重依次为0.89%、14.41%、14.84%、65.92%、1.53%、1.74%和0.68%(文中B、A、C分别对应着各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岗位科学家和试验站科学家岗位);体系依托单位及人员分布于东部地区的居多,占39.20%,中部地区比重为36.22%,西部为24.58%,另外东部地区涵盖了调查所涉及的33个农产品产业技术体系中的28个,西部地区涵盖了33个农产品产业技术体系中的26个,中部地区则涵盖了所调查体系中的25个,可以看出,目前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依托单位区域分布差异并不明显,总体上处于相对均衡态势;至于依托单位性质,统计分析显示,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是体系的主要依托对象,两者合计占到了79.00%以上,依托单位还有企业、推广机构、事业单位及其他性质的单位,比例分别为8.00%、1.20%、11.80%、0.48%。现代农业体系运行现状分析具体情况统计描述如下。

1.1 受访对象认可情况

据调查数据显示,有34.80%的被调查人员对当前体系的运行现状表示非常满意,48.28%的被调查人员表示较满意,表示满意的占16.15%,仅有0.47%的被调查人员对当前体系运行的总体状况表示不满意或者非常不满意。

具体而言,一方面被调查人员普遍认可体系建设对农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其中64.48%的被调查人员认为作用非常大,28.64%认为推动作用较大,6.51%认为推动作用大,仅有0.33%认为推动作用不大或者很小。分岗位类别来看,B岗位专家充分肯定了体系的建设在推动中国农业发展中所呈现出的巨大作用,其中79.31%的B岗位专家认为体系的建设对推动中国农业发展作用非常大或大,20.69%认为推动作用比较大;A岗位专家也比较认同体系的建设对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82.25%的A岗位专家认为作用非常大或大,17.75%认为推动作用比较大;C岗位专家接触农业生产实际多,较能感受体系建设对推动中国农业发展的作用程度。统计调查显示,C岗位专家较认可体系建设的积极作用,其中有76.25%被调查人员认为体系推动作用非常大或大,23.75%认为对推动农业发展具有较大作用;其他受访对象也较认可体系建设的积极意义。此外,还得知B、A及C等岗位专家对体系作用发挥的认可程度要明显高于体系团队人员及体系外相关人员。

另一方面对当前体系建设对农业生产贡献度的调查显示,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同体系建设对农业生产发展的贡献作用,其中33.56%的被调查人员认为体系建设对农业生产的贡献度很高,47.30%认为贡献度较高,认为高的占16.61%,仅有不到3.00%的被调查人员认为贡献度较低或很低。从区域分布差异来看,各区域就体系建设对农业生产贡献度的观点趋于一致,基本认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对农业生产的贡献度很高或较高。

从体系交流平台的运行及管理上来看,数据显示有96.48%的被调查者对体系交流平台的运行及管理表示满意,仅1.60%的被调查者表示不满意,其中“体系交流平台存在不对外公开,无法接受社会的舆论监督”的问题较受被调查者关注,另有1.95%的被调查者未做答。同时,不同岗位的被调查者对体系交流平台运行及管理现状的满意度不尽相同,其中B岗位专家和体系外相关人员的满意度最高,达到100%,其次是A岗位专家,满意度高达99.70%,接下来依次是团队成员98.16%、C岗位专家96.29%、依托单位管理人员94.29%。

1.2 体系日常运行

1)个人目标与体系目标的一致性。从整体上来看,被调查者认为个人目标与体系目标完全一致的占26.71%,基本一致的占70.09%,不确定个人目标与体系目标一致性的占2.94%,认为不一致的仅占0.22%;从被调查者的不同岗位身份来看,不同岗位的被调查者观点趋于一致,与总体调查结果基本吻合。

2)体系间岗位专家交流。不同体系之间岗位专家的交流对活跃体系工作气氛、完善体系文化具有重要意义。统计显示,有60.56%的岗位专家表示不同体系之间会经常交流,另外39.44%的被调查人员则表示交流较少或不存在交流。当询问采取何种交流方式时,获知电话、邮件等方式采用较多。另外,随着现代信息交流手段的不断普及,电话和邮件成为各岗位专家交流的最主要方式,分别有82.57%和74.91%的被调查人员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其他体系岗位专家进行信息互换与沟通,仅有2.64%的岗位专家通过会议的方式开展合作交流,另还有22.45%的被调查人员通过其他方式与各体系岗位专家保持交流。从调查人员身份类型来看,由于职能分工不一,调查发现B岗位专家更倾向于采取会议交流的方式,有65.22%的B岗位专家通过会议方式与各体系岗位专家进行交流;对于A岗位专家而言,分别有79.81%、78.40%、66.67%的A岗位专家通过会议、电话及邮件三种交流方式与其他岗位专家进行交流;另外C岗位专家则较多地采用电话工具保持与各个体系岗位专家的日常交流,占到C岗位专家调查样本总数的86.81%。

幕嵋榻涣鞯钠骄次数看,一年度内B岗位专家平均与其他体系专家交流5.30次,A岗位专家平均为4.30次,C岗位专家平均交流为3.10次,团队成员为2.40次,呈依次下降趋势。除会议交流外,电话和邮件成为交流的主要工具。调查显示,B岗位专家年均交流人次最多,达到19人次;A岗位专家次之,达到14人次;C岗位专家与体系团队成员的年均交流分别为7和6人次。

3)各产业内不同领域岗位专家交流情况。一方面调查显示,95.11%的被调查者表示会经常与本体系内其他岗位专家进行交流,只有不到5%的被调查者表示缺乏交流或者交流不够;另一方面从被调查者与其他领域岗位专家交流的平均人次来看,体系内各领域岗位专家平均交流人次差异较大,其中B岗位专家交流人次最多,平均达到50人次;A岗位专家次之,平均达到25人次;C岗位专家除会议交流方式外,平均交流13人次,仅为B岗位专家的26%;团队成员平均交流9人次,不足B岗位专家的1/5。

从所采取的交流方式来看,会议、电话及邮件这三种方式已成为沟通的最主要方式。调查显示,分别有90.49%、88.32%、83.98%的被调查者通过这三种方式开展合作交流。从交流频次上看,B岗位专家通过会议方式与体系内部各岗位专家交流的平均次数多达21.70次;C岗位专家和A岗位专家分别有8.70次、8.60次,团队成员则只有4.40次。

4)不同岗位类型的被调查人员融入体系程度。从各体系任务占用被调查者工作时间角度来看,69.57%的B岗位专家花了80%以上的时间用于体系工作;其次是A岗位专家,有65.59%的A岗位专家花了80%以上的时间在体系工作上;第三是C岗位专家,有63.72%的C岗位专家花80%以上的时间在体系工作;团队成员最少,只有41.66%的成员能保证80%以上的时间用于体系工作。

当问及各岗位专家融入体系团队的程度时,调查显示各岗位专家总体上有71.45%表示已经完全融入到体系的工作中,另有28.19%反映正在慢慢融入,仅有0.36%表示还未融入。从不同岗位类型来看,各岗位专家融入体系工作均呈较好态势,其中B岗位专家样本表示已完全融入到体系的各项工作过程中,几乎所有的A岗位专家已经完全融入或者正在慢慢融入体系工作中,另外团队成员也仅有0.54%表示未融入到体系工作。

从区域差异来看,中部地区被调查对象融入程度最高,有75.71%的被调查人员表示已经完全融入到体系工作中,其余的24.29%也正在慢慢融入体系工作;东部地区次之,完全融入体系工作的占到70.59%,有29.30%的人员表示正慢慢融入,仅有0.11%尚未融入;西部地区人员的融入程度较差,尚有32.79%的被调查对象表示未完全融入体系工作。

总体来看,一方面各岗位专家融入本产业技术体系工作和团体环境的程度与其用于体系工作的时间有一定的正向关系;另一方面,各岗位专家融入体系工作过程和团体环境的程度区域差异不大,融入程度基本上是中部地区的受调查者最好,东部次之,西部略落后于东部。

1.3 体系的经费管理

1)经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程度。总体上看,目前经费情况尚不符合各岗位专家的实际需求。调查显示,认为经费能够完全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被调查者仅占7.73%,另外27.06%的被调查者认为体系经费能够满足工作需要,而41.86%认为经费仅能够基本满足工作需要,另有23.35%认为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从不同岗位类型来看,大部分岗位专家认为体系经费能够满足或者基本满足工作需要,但也有一部分岗位专家认为体系经费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其中以C岗位专家表现最为明显,有39.39%的C岗位专家表示体系经费不能满足其工作需要;B岗位专家次之,有21.74%的B岗位专家表示体系经费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而仅有7.85%的A岗位专家认为经费不足以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2)经费支出及合规性。调查显示,高达83.26%的岗位专家经费用于体系相关工作的比重达到95%~100%,仅有不到1%的人员其经费用于体系工作的比重低于60%。从不同岗位类型上看,有91.30%的B岗位专家经费用于体系工作的比重高达95%~100%,有88.96%的A岗位专家经费用于体系工作的比重达到95%~100%,此外84.98%的C岗位专家经费用于体系工作的比重达到95%~100%。在费用支出合规性方面,调查显示B岗位专家经费支出的合规性最高,95.65%的B岗位专家经费支出合规性在85%以上,这其中又有73.91%的B岗位专家经费支出合规性在95%~100%,21.74%的B岗位专家的经费支出合规性在85%~95%,仅有不到5%的B岗位专家的经费支出合规性在75%以下;C岗位专家的经费支出合规性次之,94.03%的C岗位专家的经费支出合规性在85%以上,这其中位于95%~100%区间的占60.00%,而经费支出合规性在85%~95%区间的占34.03%;A岗位专家经费支出合规性在95%~100%之间的占56.30%,在85%~95%之间的占38.42%,仅有5.28%的A岗位专家经费支出合规性在85%以下。

3)经费管理满意度。从总体上看,目前绝大多数岗位专家对体系经费的管理非常满意或基本满意,仅有不到6%的岗位专家表示不甚满意。就不同岗位类型的专家来说,他们对体系经费管理现状的态度基本一致,有19%左右的被调查人员对当前经费管理现状表示非常满意,有74%左右的被调查人员表示对当前经费管理现状基本满意,仅有6%左右表示不满意,其中B岗位专家表示不满意的比重最高,达到8.70%,A岗位专家次之,为6.38%,C岗位专家表示不满意的比重较小,仅为5.34%。

1.4 体系人员的考核及评价

1)考核标准。体系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性工作、论文专利等技术成果及人才培养、技术培训与推广、日志数量、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执行的情况。总体上看,在所有考核内容中,有53.80%的被调查人员对基础性工作这一考核标准最为认可,有27.91%的被调查人员最为认可技术培训与推广这一考核标准,另外认同论文专利等技术成果考核标准的样本占到了10.93%,而将日志数量与经费使用情况作为考核标准的认可率最低。

从不同的岗位类型来看,各岗位专家对考核标准的认识不尽相同。有42.86%的B岗位专家最为认可基础性工作这一考核标准,23.81%最为认可论文专利等科技成果这一考核标准,另有23.81%的B岗位专家表示认可其他的考核标准;有56.60%的A岗位专家最为认可基础性工作考核标准,17.30%最为认可论文专利等科技成果这一考核标准,13.84%最为认可技术培训与推广这一考核标准,另有10.38%的A岗位专家提出了其他的考核标准,A岗位专家对其他考核标准的认可率较低;C岗位专家由于更多地接|农业生产第一线,因此基础性工作、技术培训与推广是其最为认可的考核标准,认可率分别达到53.09%、32.13%,而其他考核标准的认可率均较低;团队成员对基础性工作这一考核标准最为认可,认可率达到53.80%,其次是技术培训与推广考核标准,认可率达到29.79%,第三是论文专利等科技成果,认可率达到11.26%,其他考核标准的认可率较低。由此看来,各岗位专家所倾向的考核标准不尽一致,但均对基础性工作这一考核标准有较高的认可度。

至于各个标准在工作考核中所占的比例,调查显示:考核标准应以基础工作、论文专利等技术成果、技术培训与推广三大标准为主,其所占比重分别为25%、16%、21%,其余考核标准所占比重依次是人才培养13%、经费使用情况11%、日志数量9%,其他仅占5%。从被调查者的岗位类型来看,各岗位专家的观点与总体上的情况基本趋于一致,各岗位专家(除体系外科技人员)认为基础工作、论文专利等技术成果、技术培训与推广所占比重最多,其余次之。

2)考评方式。调查@示,当前体系实行B岗位专家、执委会和体系成员打分结合的方式对体系成员进行考评较为合理。从总体来看,这一考评方式得到了96.30%的被调查人员的认同,仅有3.70%的被调查人员表示不认同。从不同岗位类型来看,各岗位专家对该考评方式的认同较为一致,表示认同这一考评方式的均在95%以上水平。而当问及B岗位专家、执委会、体系成员打分结合的考评方式中各成员所应占有的比例时,各被调查者给出的意见也基本趋于一致,总体上看B岗位专家、执委会、体系成员打分趋于32∶34∶34的比例构成。

3)考评结果通报方式。目前体系对各岗位专家工作考评结果的通报方式主要采取分等定级制、单一排名制、定性判断制三种。调查显示54.05%的被调查人员认为采取分等定级制较好,18.68%认为采取单一排名制较好,27.27%认为采取定性判断较好。从岗位类型来看,有43.48%的B岗位专家认为采取分等定级制通报方式较好,43.48%认为采取单一排名制的通报方式较好,13.04%认为采取定性判断制的通报方式较好;有49.71%的A岗位专家赞成采用分等定级制通报方式,14.16%赞成采取单一排名制的通报方式,36.13%认为采取定性判断制较好;有51.31%的C岗位专家认为采取分等定级制通报方式较好,16.17%认为采取单一排名制的通报方式较好,33.83%认为采取定性判断制的通报方式较好;此外,55.01%的团队成员认为采取分等定级制比较好,19.99%认为采取单一排名制比较好,25%认为采取定性判断制较好。

4)退出机制。调查显示,有90.93%的被调查人员认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认同的仅占9.03%。而从不同岗位专家角度上看,各岗位专家的观点也基本一致,各岗位专家类型均有90%以上的成员赞同建立退出机制,仅有少数人不予认同。就退出机制中某一条款征求受访者意见时,如对拿了资助经费但却没有完成相应任务的专家和站长的处理方式,总体上看, 40.69%的被调查人员认为应直接解聘,58.21%认为应黄牌警告、查看一年,0.87%的被调查人员认为可继续留任,0.23%的被调查者认为无所谓。

2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经费管理机制不够健全。一方面,体系经费尚不能完全满足体系人员实际工作的需要,调查显示近40%的C岗位专家反映其存在体系经费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情况,另有21.74%的B岗位专家反映了这一问题;另一方面,在当前经费管理机制上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经费划拨不及时、经费使用不规范、项目经费支出比例不合理、正常开支难于报销、单位财务制度与国家制度存在偏差等,经费管理机制的不健全给体系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了较大挑战。

2)产业领域内外交流氛围尚需营造。目前浓郁的体系内外交流氛围尚未形成,在体系之间有近40%的被调查人员与其他体系的岗位专家之间交流较少甚至不存在交流,交流频次更是自B岗位专家岗位依次递减,不同体系间岗位专家通过会议平均交流次数仅为3.8次,除会议方式外,不同体系间岗位专家人均交流不足12人次;在体系内部,目前各岗位专家交流情况也不甚理想,通过会议方式各领域岗位专家人均交流仅为11次,除会议方式外,人均交流次数不足25次。另外,当前体系交流平台还存在信息封闭、交流面窄、对外体系开放不够、平台网速较慢、容易断网等问题。

3)各关联主体间工作协调度有待优化。当前体系内各关联主体之间还缺乏严格意义上的制度和机制上的联系,再加之协调主体的缺位,直接导致了体系各关联主体之间工作协调程度不够紧密,缺乏有效沟通,另外体系成员对试验站与推广示范县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明确,缺乏有效的协调,因此在现有管理制度下,体系无法开展先进产业技术的大范围的集中示范。此外岗位设置和试验站分布与地区实际需求不相符也是体系运行当中要着力解决的一个难点。

4)体系岗位竞争机制尚不健全。体系岗位竞争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激发在岗专家从事体系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并对专家职能行为实现一定激励与约束。然而当前体系的岗位竞争机制尚不健全,存在类似于“铁饭碗”的上岗制度,体系内外部缺乏有效竞争,这导致各体系存在部分专家和C岗位专家拿了体系资助经费,却没有完成相应岗位任务,这种状况削弱了部分体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给体系长远有序运行带来了消极影响。

5)体系考核与评价体系有待完善。考核与评价体系是对在岗专家及C岗位专家等相关体系工作人员年度工作的考评及认可,这是体系运行的关键一环,应该引起足够注意。但是目前,体系考核及评价体系并不太令人满意,一方面当前体系考核实行B岗位专家、执委会和体系成员打分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采用单一排名制方式进行通报,然而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人员更倾向于采取分等定级制通报方式,由此该通报方式的合理性需重新进行评估;另一方面,体系的考核标准与体系成员依托单位的考核标准存在着差异,两者在衔接上还存在一系列问题,这给体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带来了一定负面影响,如何做好考核机制的衔接工作已是刻不容缓。

6)体系团队成员工作积极性稍显不够。当前团队成员与体系内外相关领域专家交流沟通仍显不够,一方面团队成员在与其他体系成员通过会议交流的频次及除会议方式以外交流人次上均是各岗位类型中最低的,另一方面与产业内部专家交流的频次及人次也是各岗位类型中最低的。另外,从团队成员融入体系工作和团体环境的程度来看,团队成员融入体系的程度也是各岗位类型中较低的,而从团队成员投入体系的工作时间比重来看,团队成员投入体系工作的时间也是各岗位类型中最少的。由此来看,当前体系团队成员对体系工作仍缺乏热情,积极性不够。

3 讨论与建议

1)进一步完善部际协商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结构。首先,建议由财政部、农业部、科技部等部门组成部际联席会议,切实加强对CARS运行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对体系运行各方面工作开展平等协商;其次,依托部际协商加强对资源的整合及项目经费监管;最后,完善创新资源配置信息定期交流的制度,避免条块分割、重复立项、资源分散的不利局面。

2)构建和谐的体系文化,扩大体系的影响范围。一是建立并完善体系诚信的量化管理制度,采取多维评价指标对体系成员进行综合评价。二是继续推进信息交流平台建设,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增加团队认同。三是做好体系任务开展中的风险管理工作。四是做好信息的标示工作,加强体系的对外宣传,增加公众对体系工作的认可。

3)加强项目资金支持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一方面首先要加强经费与体系任务的衔接,如延长经费使用年限、及时划拨经费,减少中间环节等;其次要适当调整项目经费支出比例构成,建议增加基础设施建设、劳务费、会议费和设备购置费在项目总额中的比重;再次要有步骤提高经费使用的灵活度。另一方面,在经费使用上,严格遵照体系规定指定资金用途和规范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定期向社会披露相关财务信息。

4)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升农业创新效率和水平。在具体实践中,首先应该明确体系运行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归国家所有,而建设依托单位可以在国家授权下决定实施和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转让获益。其次,基于体系建设的公益性,体系运行中所形成的实验数、科技资源及产业技术经济信息,在不的前提下,经审核同意可以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再次,体系运行中所形成的论文、专著等文字作品在发表和出版时应标注体系专项资助字样。最后还要对体系运行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加以重视。

5)强化岗位责任,健全人员评价及激励机制。首先在体系人员的进出上要引入竞争机制,努力塑造一支团结的队伍。其次建立健全激励制度,严格项目考核制度,促进体系团队的稳定和水平提高。再次对体系成员的考核要立足长远、注重实效、采取多元化的考评体系。此外还要确保相对稳定的团队以及明确的合同任务和严格的岗位任务考核,保条件、保待遇,彻底解决科研团队后顾之忧。

6)加强与地方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促进地方产业发展。首先协调好行政主管部门与产业技术体系的关系,明确体系的社会地位;其次增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再次以政府为纽带和桥梁,加大与当地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农民的沟通力度,通过示范作用带动当地农业产业发展;另外,建议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农业主管部门聘请岗位专家为“农业科技顾问”,开展本地区产业技术服务;最后,要发挥政府部门在资金、政策、技术、人力、信息上的优势,加快建成地方性农产品产业技术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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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赖琰萍.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及对策探讨[J].农业科研经济管理,2010(1):41-44.

第15篇

关键词:数据素养;科研工作流;科研数据生命周期

中图分类号: G254.97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1968/tsyqb.1003-6938.2016085

Core Competencies of Data Literacy Embedded in Research Workflow and Data Lifecycle

Abstract The research work flow processes and general research data lifecycle are summarized at first, and then research status of data literacy core competencies is investigated and several representative core competencies frameworks are analyzed, and finally core competencies framework of data literacy around research work flow processes and research data lifecycle are built.

Key words data literacy; research workflow; research data lifecycle

1 引言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正在改变21世纪公民的素养格局,尤其是数据密集型第四科研范式下,具备良好的数据素养和熟练的数据技能已成为研究群体开展研究工作的重要能力保障[1]。然而,实践工作中庞大的数据量和复杂的数据管理问题使得研究人员面临严峻挑战,为适应数据驱动的新型研究环境,应对科研实践中的各种数据问题,培养研究人员的数据素养能力势在必行。那么数据素养是什么?M.Schield[2]认为数据素养是根据科研需求在不同数据源中获取、操作和总结数据,并从中推断结论的一种能力;J.Qin和D.Ignazio[3]认为数据素养是“研究者在科研过程中收集、处理、操作、评估和利用数据的能力”;P.Calzada和 M .粤忆.Marzal[4]认为数据素养“包含个人获取、理解、批判性地评估和管理数据的能力,并在使用数据的过程中遵守道德规范”。总体而言,数据素养强调的是一种正当地发现和获取数据、批判地选择和评估数据、规范地管理和处理数据、合理地利用和共享数据的意识和能力。

目前,国内外学者已就数据素养能力体系展开探索,并积累了一定的成果和经验,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从数据素养的概念和内涵出发,梳理数据素养包含的各种能力,如J.Qin[3]、郝媛玲和沈婷婷[5]等;二是图书馆员在长期从事科研数据管理服务的基础上,概括和总结数据管理过程中所需的技能,如Carlson.J[6]、A.L.Ogier[7]等;三是从数据素养的上位类概念信息素养出发,在信息素养能力标准中提取数据相关的能力,如C. P.Javier 和M.粤忆. Marzal[4]等。然而,从研究项目启动之初的数据产生、项目实施中的数据处理和分析到项目结题时基于数据得出研究结论、发表科研成果,再到后续研究中对数据的二次开发和利用,科研数据已成为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单元渗透到科研工作流的各个环节,数据素养与科研工作流、科研数据生命周期密不可分。因此,构建嵌入科研工作流、围绕科研数据生命周期的数据素养能力框架,对于更好地培养研究人员的数据意识和数据管理技能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从科研工作流和数据生命周期的一般流程出发,调研了数据素养核心能力研究现状,整理并分析了国内外学者提出的几种典型的数据素养核心能力体系,梳理并归纳了嵌入科研工作流和数据生命周期的数据素养核心内容体系,绘制研究人员应具备的数据素养技能流程图,以期为衡量研究人员的数据素养能力和探索数据素养教育实践提供参考和建议。

2 科研工作流与数据生命周期

数据从收集(或形成)、加工、保存、传播、检索、存取与利用,到消失或不再被利用的过程,就是数据的生命周期[8]。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时代的快速进步,有些数据永久地休眠,再也得不到利用;而很大一部分数据却只是进入了暂时的休眠状态,它们将来可能会根据人类的需要再次被激活和更新,进入下一个“生命周期”,周而复始,生生不息。在数字科研环境下,“生命周期”不同于产生到消亡的“生命期”,它是一个循环过程,经过数字资源管理和长期保存,实现数字资源发现和再利用[9]。在科研实践过程中,处于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数据具有显著差异,不论是数据的类型格式还是内容含义,亦或数据的量级特性,均不可一概而论。正确认识科研数据生命周期,把握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数据特性,培养良好的数据素养能力,是实现科研数据规范管理和发挥数据价值最大化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科研工作流与数据生命周期已得到业界的广泛重视,英国联合信息系统委员会(JISC)、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等国家组织委员会,英国数据管理中心(DCC)、英国数据档案(UKDA)、地球数据观察网络(DataONE)等数据管理专业机构以及弗吉尼亚大学、阿尔伯塔大学、昆士兰大学等学术研究机构纷纷就科研数据生命周期展开探索研究,建立科研工作流与数据生命周期模型,以规范和指导数据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深入了解科研实践的具体流程,笔者选取了国际上较典型的科研数据生命周期进行剖析,以总结和梳理科研工作流和数据生命周期的一般流程。8种模型具体为:英国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提供研究支撑的英国联合信息系统委员会(JISC)[10];英国专门负责大型社会和经济数据的采集、监管并提供数据访问与获取的专业机构英国数据档案(UKDA)[11];世界领先的数字信息管理中心英国数字内容管理中心(DCC)[12];世界上最大的社会科学数据中心美国校际社会科学数据共享联盟(ICPSR)[13];地球环境科学领域的数据管理专业组织地球数据观察网络(DataONE)[14];专注于统计数据和社会科学数据描述的国际标准协会数据文档倡议联盟(DDI)[15];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图书馆[16];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图书馆[17](见表1)。

笔者在分析梳理国外典型科研工作流与数据生命周期模型的基础上,结合国内研究实践,绘制了嵌入科研工作流的科研数据生命周期一般流程(见图1)。除了项目启动、项目实施和项目结项三个核心阶段外,还包括项目启动前的研究构想以及项目结束后的后续研究。科研数据生命周期的一般流程包括八个阶段,分别是数据管理计划、数据产生与收集、数据管理与组织、数据处理与分析、数据存储、数据发表与共享、数据发现与获取、数据再利用,各个阶段环环相扣,紧密相连。下文将以此为基础梳理和构建围绕科研工作流和数据生命周期的数据素养能力框架。

3 数据素养核心能力研究现状

能力标准为图书馆服务开展和各级各类教学提供了明确的目标和方向,也为各个机构的课程设计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指南[18]。数据素养是信息素养的子集,目前,信息素养领域已建立了较完善的能力标准体系,既有以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区域性信息素养能力标准,又有面向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的层级性信息素养能力标准,以及大众传播学、人类与社会科学、护理学、科学与工程技术等以学科划分的领域信息素养能力标准。尽管这些标准对于数据素养评估和教学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就数据素养应用实践而言,仍亟需数据素养能力标准或框架来衡量研究人员的数据素养能力和指导数据素养教育工作的开展。

目前,这一问题已获得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他们从不同的角度,结合数据管理服务和数据素养教育探索的实践经验,构建数据素养能力体系,推动数据管理培训和数据素养教育的发展。如美国雪城大学J.Qin等[3]对比了信息素养、数字素养和科学数据素养的不同概念,指出科学数据素养包含数据收集、数据处理、数据管理、数据评估和数据利用五个方面的技巧和能力。并以此为基础,为学校STEM各专业本科生开设科学数据素养课程;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图书馆为满足学校师生的数据管理需求,A.L.Ogier等[7]图书馆员开发了数据素养课程,其教育内容模型包括八个方面:数据管理与组织、数据转换与互操作性、数据共享与获取、元数据与质量控制、数据科学、数据监管、数据存档与保存、数据伦理与责任;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图书馆S.Konkiel等[19]设计了包含10种能力的数据素养核心能力框架:数据管理与组织、数据格式与数据类型、数据可视化、数据质量控制、数据发现与获取、数据分析、元数据、数据伦理、数据保存、数据复用,将数据管理素养集成到数据可视化课程中,根据学生的数据技能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学习目标和评估方案;巴西里约热内卢联邦大学A.Tygel和R.Kirsch [20]基于教育学家P.Freire的素养模型定义了数据素养核心能力,包括数据读取(数据意识、数据发现与获取、数据收集)、数据处理(数据处理技术、数据处理工具)、数据交流(数据类型、数据格式、数据评估、数据伦理)和数据生产(数据格式、数据发表工具)四种核心能力,用以指导和规范图书馆的数据管理课程;西班牙卡洛斯三世大学P.Javier 和M.粤忆.Marzal等[4]从信息素养能力标准出发,选取美国学校图书馆员协会(AASL)制定的《共同核心州立标准》、美国大学与研究图书馆协会(ACRL)制定的《高等教育信息素养能力标准》、《科学与工程技术信息素养能力标准》、《人类学与社会科学信息素养能力标准》、《护理学信息素养能力标准》、《政治学信息素养能力标准》,梳理其中有关数据管理的内容,结合图书馆科学数据管理服务,构建了包含数据意识(什么是数据、数据背景)、数据发现和获取(数据来源、数据获取方法)、数据阅读理解和评价(数据阅读与表达、数据评估)、数据管理(数据和元数据的收集与管理)、数据利用(数据操作、数据分析、数据使用伦理)五大指标的数据素养核心能力框架;瑞士R.Schneider[21]在“全球信息素养研究与实践的共性与挑战”大会上指出科研数据素养和数据管理能力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数据识别、数据处理、数据计划、数据存储、数据保护、数据评估、数据管理、数据交流。国内学者也在构建数据素养能力体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如上海大学的郝媛玲和沈婷婷[5]认为数据素养的核心内容包含五个方面的基本要素,分别是数据态度(数据道德观、数据价值观)、数据意识(主体意识、获取意识、共享意识、更新意识、安全意识、人才意识)、数据知识(特点与类型、作用于效应、规律与规范、转换方式、搜索方法)、数据技能(获取、处理、利用、展示、评价、再创造)和数据伦理(法制观念、数据安全、数据道德、知识产权),旨在为我国建立数据素养培养机制提供建议。

为了更深入展示国内外数据素养能力体系研究现状,笔者选取了美国普渡大学图书馆研究团队、加拿大达尔豪斯大学图书馆研究团队和国内华东师范大学团队构建的数据素养核心能力框架作为案例进 行详细介绍。

(1)普渡大学图书馆

普渡大学、康奈尔大学、明尼苏达大学和俄勒冈大学四校图书馆联合开展数据信息素养教育项目(DIL),以Carlson.J为代表的研究团队通过剖析ACRL《高等教育信息素养标准》,访谈调研教师和学生的数据信息素养需求,并总结地理信息学等图书馆课程经验,构建了包含12项核心能力的数据素养框架体系:数据实践规范、数据转换与互操作、数据监管和再利用、数据管理和组织、数据保存、数据处理和分析、数据质量和记录、数据可视化和表示、数据库和数据格式、数据发现和获取、元数据和数据描述、数据伦理与道德(见表2)。DIL项目组在该能力框架的基础上,调研自然资源、土木工程、计算机科学等不同领域研究群体的数据需求,根据需求设计课程大纲展开针对性培训和教育,提高研究人员的数据管理能力[6]。

(2)加拿大达尔豪斯大学图书馆

加拿大达尔豪斯大学图书馆的C. Ridsdale等[22]学者在数据管理服务经验的基础上梳理出科研人员在数据管理过程中所需的数据素养能力,构建了包括数据管理概念、数据收集、数据管理、数据评估和数据应用五方面的数据素养能力矩阵(见表3),拟在能力矩阵的基础上设计数据素养课程,帮助学校师生员工提高数据管理技能。

(3)华东师范大学隆茜

我国华东师范大学的隆茜[23]在综合国内外文献对数据素养内涵、组成能力的阐述的基础上,从数据意识、数据获取能力、数据处理与分析能力、数据交流能力、数据评价能力和数据道德六个维度构建了高校师生数据素养能力评价指标体系(见表4)。并以此为基础编制数据素养能力调查问卷,分析高校师生的数据素养能力现状,为数据素养教育奠定基础。

笔者对以上10种数据素养能力框架进行梳理与解析,深入剖析能力框架的构成要素,共罗列了21种数据素养技能,分别是数据意识、数据收集与创建、数据转换与互操作、数据管理与组织、数据保存、数据处理与分析(技术和工具)、数据质量控制、数据可视化、数据类型、数据格式、数据发现与获取、元数据、数据伦理与道德、数据评估、数据利用与复用、数据共享、数据长期保存、数据安全、数据解读、数据引用、数据交流,各能力框架及其对应的数据素养技能(见表5),这将为本文构建科研数据生命周期的数据素养核心能力框架提供参考和借鉴。

4 嵌入科研工作流与数据生命周期的数据素养能力框架

在考察数据素养核心能力研究现状、总结科研工作流和科研数据生命周期的一般流程的基础上,本文梳理了嵌入科研工作流与数据生命周期的数据素养核心能力框架(见图2)。数据素养能力框架从科研工作流出发,包括项目启动前的数据管理计划;项目实施中的数据产生与收集、数据管理与组织、数据处理与分析、数据存储;项目结题时的数据发表与共享,以及项目结束后的数据发现与获取、数据再利用等8个生命周期阶段的22项数据管理能力。

(1)数据意识。数据意识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具体来说,作为一名数据工作者,应理解什么是科研数据和为什么要管理科研数据等问题。科研数据是为了特定的目标所收集、观测、创建、分析的信息[24]。良好的数据管理实践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优点:提高研究成果的影响力,增加数据引用率;避免重复劳动,节省时间;确保研究成果可验证性和完整性;保证数据安全,降低数据丢失的风险;满足资助机构和学术出版商的数据管理要求;通过数据再利用,促进新的知识发现[25]。总体而言,数据管理贯穿科研项目始终,良好的科研数据管理实践是知识再生的基础。规范化地管理科研数据,是确保数据长期保存和持久访问的关键,也是未来数据被其他研究人员理解和复用的前提。因此,研究人员在正式着手数据管理工作之前,应具备基本的数据意识。

(2)了解数据管理和共享的政策和要求。随着开放获取事业的推进,越来越多的资助机构(如美国国家科学基金委NSF[26]、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27]、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28]、英国研究理事会RCUK[29]、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30])、期刊出版商(如Nature、Springer、Wiley、Elsevier、RSC、ACS)以及研究机构(如JISC、ANDS、牛津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剑桥大学、康奈尔大学)纷纷数据管理政策,要求科研人员提交数据管理计划,规范科学数据管理流程[31]。在国内,2002年科技部牵头建设“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目标是整合离散的科学数据资源,构建面向全社会的网络化、智能化的管理与共享服务体系[32]。为规范科学数据汇交和共享,2006年科技部还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暂行办法”,规定了汇交科学数据的种类及范围、数据汇交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等[33]。期刊出版商了相应的数据政策,如《现代图书情报技术》杂志要求从2016年起,所有投稿论文需要提交支持论文结论的科学数据,并通过适当方式供研究共同体或社会公众共享[34]。在从事科研工作时,研究人员有必要了解并遵守相应的数据管理政策和规范。

(3)制定数据管理计划(工具使用)。许多资助机构明确提出了数据管理计划要求,如2003年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数据共享政策,指出“所有向NIH申请经费在500,000美元以上的科研项目,建议但不强制提交一份数据管理说明文档,阐述数据共享的计划和策略,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共享的,应在说明文档中详细说明[27]”;2007年,英国生物技术和生物科学研究理事会要求“其资助的科研项目的申请书必须包含数据管理计划,作为一份不超过1页的独立附件,简要说明数据的管理和共享计划[35]”;2011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提出“所有提交到NSF的项目申请书必须包含不超过2页的名为《数据管理计划》的补充文件,详细描述该项目将如何根据NSF传播和共享科研成果的相关政策开展数据管理工作[25]”。为此,国际数据管理组织根据数据管理要求开发了一系列数据管理计划工具,常用的包括三种:一是面向美国资助机构要求的由加州大学数字图书馆协会等协作开发的DMP Tool[36];二是面向英国资助机构要求的由DCC开发的DMP Online[37];三是面向加拿大资助机构要求的由阿尔伯塔大学开发的DMP Assistant(曾用名DMP Builder)[38]。在申请基金项目时,选择恰当的数据管理计划工具制定符合资助机构要求的数据管理计划,已成为申请基金、获得项目资助的重要前提。

(4)数据创建与数据收集。在项目之初的数据收集阶段,研究人员需要考虑是否需要创建新的数据集,或是否可以复用已有的数据源。如果需要创建新的数据,那么应考虑使用哪些工具、采用哪种方式、应用何种技术来创建和收集数据。

(5)数据发现与获取。当确定项目需要哪些数据时,可以通过数据检索判断是否可以复用已有的数据,这就需要研究人员具备数据发现和获取的技能。数据获取的途径很多,常规的包括数据中心、数据仓储、机构知识库等,如英国数据档案中心、澳大利亚国家数据中心等国家数据中心,生物学Gen Bank、医药科学Dryad、地理环境科学Pangaea等领域数据仓储,哈佛大学数据仓储Harvard Dataverse Network、中国科学院数据云等机构知识库等都支持数据的开放获取。但需要强调的是,在检索和获取他人数据集时,应遵守数据复用和数据在分配的限制条件。研究人员在使用来自第三方的数据时,需要获得许可访问,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科研数据,使用数据引用标准格式注明数据原始来源,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6)数据类型。数据类型多种多样,明确数据类型有利于高效管理数据、提高科研效率。根据数据来源划分,可将数据分为观测型数据、实验型数据、仿真数据、派生或编译数据、引用或规范数据五种类型[39](见表6)。

(7)数据格式、数据格式转换与互操作。随着技术的发展,研究人员在存储数据以确保长期访问时,应充分考虑硬件和软件的存储设施,选择恰当的数据格式。如文本文件应选择ODF格式而不是Word格式,表格文件应选择ASCII格式而不是 Excel格式,视频文件应选择MPEG-4格式而不是 Quicktime格式,图片文件应选择TIFF或JPEG2000格式而不是GIF或 JPG格式,网页应选择XML或RDF格式而不是 RDBMS格式。总体而言,规范并支持格式转换和互操作的数据格式应具备以下特点:非私有的;开放的文档标准;被科研群体普遍使用的数据格式;计算机可读的标准化格式,如ASCII、Unicode;非加密的;非压缩的[40]。

(8)数据组织(命名规则、文件夹组织)。在数据完成收集后,应对数据进行规范组织,包括数据和数据集的结构化、制定文件命名规则等。数据结构化时应注意使用文件夹管理数据文件,使用具有揭示意义的词汇来命名文件夹,使用科学的文件夹层次结构,将正在进行的数据文件和已经分析完成的数据文件分开保存,设置最高级别的访问权限等。文件命名指采用一致性的逻辑方式对数据和数据文件夹进行命名,制定文件命名规则时,可参考以下规则:文件名称短但具有揭示意义;日期时间使用标准格式;避免使用空格键;避免使用特殊字符;基于主题内容识别数据,而不是仅依靠时间和版本;如果在不同的文件中包含相同的信息,考虑分组存放;在命名中考虑版本信息[41]。

(9)数据描述与元数据。元数据是描述资源特征的结构化信息,对数据进行详细记录是数据集可发现和可获取的前提。使用元数据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描述数据,揭示数据的内容特征,不同的学科领域具有不同的元数据标准。如地理空间元数据标准(Content Standard for Digital Geospatial Metadata)、天文学元数据标准(Astronomy Visualization Metadata)、生态学元数据标准(Ecological Metadata Language)等,具体取决于研究项目的数据类型、数据格式和学科领域。如果现有的元数据标准不能满足项目的数据描述需求,研究人员可创建元数据方案,包括描述性版块、权利版块、结构化版块和技术信息板块:描述性版块即描述数据集内容的信息,如题名、日期、创建者姓名等;权利版块包含数据归属权、数据的使用和访问权限等;结构化版块包括数据的逻辑结构、表现形式等;技术信息版块指数据的技术特征、数据创建软件、使用方法等[42]。元数据是规范化管理数据的基础,是数据管理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项目启动前就应确定元数据记录方案。

(10)数据质量控制。数据质量控制对抽样检查数据值的准确性进行二次数据录入,对比检查数据是否有误,分组排序,查找离散值和缺失值、统计计算极端值和异常值。还可以使用OpenRefine等数据清洗工具。在数据管理计划中还应包含数据收集的质量控制说明。包括使用的刻度标准、样本二次采集和测量、数据采集标准、数据准入标准、数据验证和使用的受控词汇表等[43]。

(11)数据处理与分析(技术、工具)。在完成数据的收集和组织后,根据数据类型和预期结果选取恰当的数据分析方法对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是得出研究结论的关键所在。随着数据量的剧增和数据问题的日益复杂化,研究人员在处理和分析数据时往往需要借助专业的数据分析工具,如SAS、SPSS、STATA等。此外,在进行数据建模、仿真计算时还需要研究人员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编程等技术。

(12)数据解读。数据解读能力主要强调认识数据的内容特征和洞察数据的实质内涵。这要求研究人员具备三方面的能力:一是扎实的专业领域知识;二是敏锐的数据分析能力;三是精准的数据表达能力。任何数据认知错误和表达错误都可能造成研究结论的巨大差异,导致严重后果。

(13)数据可视化。无处不在的图像和可视化媒体正在改变21世纪的素养格局,可视化素养被视为公民的必备素养[44]。大数据环境下,利用数据可视化技术形象、直观地展示数据内容和研究结论已成为学术信息交流的重要方式。Gephi、Exhibit和Gnuplot等数据可视化软件在科学研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研究人员应学习并掌握相应的数据可视化技能。

(14)数据安全与备份(数据保存环境与存储介质)。采取数据安全措施能够有效避免数据被不当访问、使用、修改、传播和破坏,数据安全的含义主要包括:一是网络安全,确保机密数据不能上网,将敏感信息保存到不能联网的计算机中;二是物理安全,确保重要资料存放地的安全(如保安看守),寻求可信任的人充当计算机的故障检修员;三是计算机系统和文件安全,包括更新计算机杀毒软件、避免使用邮件或FTP协议传输保密数据,在计算机和数据文件中使用密码等加密措施;另一种确保数据安全的措施是定期进行数据备份。进行可靠地数据备份是数据管理实践的重要环节。定期数据备份能够有效规避数据丢失、数据损坏、病毒或黑客破坏、停电、软件损坏以及其他人工错误。建议对数据进行三份备份,即原始数据、原始数据在本地的备份、原始数据在远程设备上的备份[45]。

(15)数据版本控制。版本控制是对数据处理不同阶段的数据进行标识的过程。它能够对数据的处理流程进行跟踪,标识哪个是草案,哪个是修订以及哪个是最新的版本。能够有效避免数据的混乱,尤其是研究小组的人员同时对数据进行处理时。总的来说,版本控制的优点包括可追溯性、可识别性、清楚明晰、减少重复、减少错误等。版本控制一般通过对文件命名来体现,此外还可使用版本控制表,即对文件进行操作修改时,填写文件版本的修订情况,包括新版本的序号、修改人、修改目的、修改日期等[46]。

(16)数据保存(短期保存和长期保存)。数据保存是数据管理流程的关键步骤,不仅指项目结题后的数据存档,还包括项目进程中数据分析与处理等阶段的数据保存。在项目期间需要短期地保存数据时,应注意数据类型与格式、数据存储介质与迁移、数据备份与安全等问题;在制定数据管理计划时应明确提出项目结题后的数据长期保存方案,具体包括数据存储地点(如公共数据中心、领域数据仓储、机构知识库)、数据保存内容、数据保存时间、数据保存介质、数据保存成本、敏感隐私性数据存储策略等方面的问题。

(17)数据遴选与评估。数据保存面临着高昂的数据保存费用、需要花费更多的劳动和精力、在良莠不齐的海量数据中进行检索和查询使得数据发现变得更加困难等挑战,并不是所有的数据都需要保存。因而,制定数据存储策略时应遴选和评估数据,即确定哪些数据需要存储,哪些数据需要被销毁和删除,评估数据是否具有未来的利用价值。在遴选和评估数据时,可根据以下问题进行判断:资助机构和学习要求保存什么数据?数据对于研究项目和机构而言是否具有重要价值?数据中是否涉及知识产权和相关伦理问题?是否对数据进行充分描述?是否能够支付数据保存费用?

(18)数据发表。目前,科研数据发表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科研数据独立发表:将科研数据集作为独立的数字对象存储在数据仓储或数据中心,支持数据的发现、获取和再利用;二是发表数据论文,在数据论文中描述数据集的内容及其相关信息,将数据到专业数据期刊中,原始数据集存储在期刊出版商或其指定的数据仓储中;三是数据作为期刊论文的补充材料发表。在论文中注明数据来源及获取方式,根据论文与数据之间的关联获取原始数据,支持研究结论验证,防止学术不端[47]。其中,将数据作为期刊论文的补充材料发表是最普遍的数据发表形式,分两种情况:第一,时将相关数据存储到数据仓储中,通过DOI等数据唯一标识符与论文创建关联;第二,数据作为论文的补充材料同论文一并提交到期刊出版商。了解数据发表的不同形式,并基于实际需求选择恰当的数据发表方式,是研究人员传播学术成果、获得学术声誉的基本常识。

(19)数据共享与许可协议、数据访问权限。在共享数据时设置数据访问权限、选择适当的数据许可协议是保障数据创建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共享的数据涉及商业机密、敏感信息和隐私内容时,可以设置数据库或数据仓储的数据访问权限,通过密码等方式控制数据的访问,同时保证数据的可发现性和可访问性。数据使用权限主要通过数据许可协议体现。目前使用较广泛的是Open Data Commons[48](分为PDDL、ODC-By、ODC-ODbL三种级别)和Creative Commons[49](分为BY、NC、ND、SA四种级别)制定的数据许可协议。创建者根据数据开放需求选择恰当的数据许可协议,数据使用者遵守相应的数据使用规范,能够有效避免数据知识产权纠纷等法律问题,促进数据开放共享环境的健康有序发展。

(20)数据共享的伦理问题。数据共享的伦理问题主要体现在数据的隐私性、敏感性和保密性。社会科学、生物医学等领域的项目往往包含人类或动物的隐私信息,或是能够识别个人信息的敏感数据。凡是涉及人类受试者或濒危动物信息的研究项目需通过伦理审查方可实施。也就是说,在开展调查前,需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在数据处理和分析时,应采用匿名化处理等方式保护受试者的信息不泄露;在共享数据时,需要获得受试者的数据共享知情同意许可,也可以限制数据共享的范围和对象来保护受试者的隐私信息。此外,涉及商业机密、专利信息、尚未发表的论文数据,以及公开将导致不良后果的敏感数据(如信息)等也是属于数据伦理不宜公开的范畴。

(21)数据共享的法律问题。首先是数据的知识产权和版权问题。英国、澳大利亚等国认为数据知识产权赋予数据创建者处理数据的权利,即允许其他研究者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而中美等国认为数据作为事实材料不受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使用仪器设备、花费时间成本和资源成本来收集、处理、分析数据,这种原始的数据集可被视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其次是数据的归属权问题。一般而言,研究人员在职务岗位或利用机构环境所产生的数据归属于本机构而非数据创建者。此外,数据共享的法律问题还包括合同、协议规定的其他具体问题。

(22)数据引用。随着数据集被视为一种独立的科研成果,数据引用也随之成为衡量学术影响力的重要指标。对于数据生产者而言,数据引用指标与传统文献引用一样,是对数据生产者研究工作的肯定和支持,代表学术贡献和学术声誉;对于数据利用者而言,规范化的数据引用有利于准确查找数据,更好地理解数据和获取数据,进而促进新的知识发现。数据引用的构成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创建者、数据集名称、出版年、出版商、可用性和访问情况(如URL或DOI)。不同的数据仓储、期刊出版商和组织机构具有不同的数据引用格式,如DataCite的数据引用格式为:创建者(年):标题.出版商.标识符[50]。在进行数据引用时,应先了解具体的数据引用标准格式。此外,EndNote等文献管理软件也添加了数据引用功能,可以直接创建数据集引用格式。

5 结语

数据素养除了强调数据意识的树立和数据知识的了解外,更重要的是掌握一系列可操作的数据技能集合,涉及从数据产生与收集、数据分析与处理、数据发表与共享到数据再利用的科研数据生命周期全过程,而数据生命周期又与科研工作流密不可分,嵌入项目启动、项目实施、项目结题的各个环节。因此,构建围绕科研工作流和数据生命周期的数据素养能力体系对于科研数据管理服务开展和数据素养教育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调研国内外数据素养能力体系研究现状、分析数据素养能力框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围绕科研数据生命周期八个阶段构建了包含22项能力的数据素养核心能力框架。如有疏漏,敬请业界前辈批评指正。未来将基于此框架调研不同研究群体的数据素养能力现状,设计嵌入研究过程的数据素养教育模式,培养研究群体的数据意识和数据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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