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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整治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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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整治论文

第1篇

现状分析

保证城建档案完整、齐全、系统移交,依靠的是法律、行政、经济三位一体的制约保障手段。但在具体执行时,往往难以取得较好的效果。一是法制手段不完善。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档案法制体系已初步构建,但细化不够,可操作不强。国家有关档案法规比较宏观,强制性较弱,只规定了程序过程,而对令不行、禁不止的行为监管处理办法相对欠缺。据笔者多次调研考察了解,内地很多省市地方性城建档案法规尚未跟上,针对性不强,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力度较弱。二是行政手段不过硬。一方面,依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规划、质监等部门支持把关。虽然能取得一定效果,但由于体制上的不足,容易出现工作断链和漏洞,监管责任不清晰,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另一方面,城建档案部门自身行政职能。据了解,湖南省内大多数城建档案馆尚未加挂“城建档案管理处”的牌子,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和执法主体资格。

加挂了牌子的城建档案部门又往往因为人员配备、执法经验以及体制阻力等原因不能充分行使行政职能。同时,城建档案部门是否应具有行政职能在业界意见不一。如瓦房店市档案局认为,城建档案馆是一个文化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职能的基本条件。事实上,这也是大多数城建档案部门尚未加挂“城建档案管理处”的主要原由。由此来看,在城建档案发展中“行政职能部门”给“文化事业单位”的让位,也逐步佐证了城建档案应注重的是其实效价值,而非其行政执法功能。目前,一些建设部门实行了联动机制,对移交城建档案在程序上进行了进一步理顺,迈出了规范治档的一步,但要把城建档案的依法管理与衡量工程质量的优劣挂钩,作为其重要参考数据之一,笔者认为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三是经济手段不长效。经济手段一度是最重要的城建档案保障手段,即建设单位交纳一定档案押金。对确保档案的移交具有一定作用,但其弊端也显而易见,如占用建设资金,对重点工程和边施工边报建工程的档案报送缺乏制约等。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已取消档案保证金的收取,经济手段不再存在。

当今城市快速发展,社会对信息需求具有广、快、精的特点。城建档案信息量大、类别杂,必须实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国家档案局办〔2010〕116号文件明确指出,数字档案馆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经过调研、立项、论证、软件开发、平台构建、资源准备、系统运行、项目验收、运行维护等诸多环节,需要各业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单位的共同参与,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建设数字城建档案馆必须要大量资金投入,这个过程不像建设项目那样能很快看到立竿见影的成果。一些单位负责人缺乏长远眼光,不愿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档案经费紧张,管理和开发利用设施落后,还停留在计算机应用初级阶段。同时,档案宣传、调研工作也难以开展,社会对城建档案部门了解甚少,一些服务对象不知道到哪个部门查阅利用档案。此外,一些重要档案信息更新慢,与现状不符,服务被动,利用有限,难以满足社会需求,如城市地下管网档案等,不能发挥城建档案信息的优势。反过来,利用率的低下又严重影响了城建档案部门的口碑和形象,造成一种恶性循环。

对策措施

笔者认为,要增加城建档案事业的动力与活力,确保与城市建设、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当务之急是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加强配套法规建设,完善档案法制体系依据《档案法》、《城乡规划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借鉴沿海城市做法,结合本省实际,可由省人大或省政府制定《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认可办法》、《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各地州市也可制定一些政策措施,注重针对性、配套性和操作性。一是应明确城建档案接收范围。城建档案的范围和城建档案馆的接收范围必须明确界定,同时明确规定城建档案的归档时间和报送要求。二是应明确城建档案机构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资格。赋予城建档案业务指导、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能。明确城建档案经费纳入城建经费年度计划,特别是《数字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要立项,列入年度预算。三是城建档案法规应列入城建法规体系。即在规划、工程质量、房地产等法规中体现城建档案要求,明确城建档案的执法条款,明确城建档案执法人员职责和处罚细则。建立档案领导机构,理顺行政管理机制一方面,组建综合协调机构。

第2篇

关键词股权分置流通权商品流通权证

我国证券市场最为突出的特征之一就是上市公司的股份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被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以及外资股。其中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能上市交易的仅仅是向社会公众募集的那部分股票。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这种股权分置及其流通性的不同规定(以下简称股权分置),对证券市场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如阻碍资源流动、导致上市公司圈钱盛行、使公司治理结构难以建立和完善等,严重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因此,妥善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就成为当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本文试图提出一种基于流通权商品定价理论的市场化解决方案。

1流通权商品及其价格决定

物品是一组权利的集合,这种权利通常是由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等赋予的,它们指明与该物品相关的个人可以在何种情况下使用什么方式与该物品发生关系。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就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束。无论是投票权还是收益权,二者都是一样的,唯一的不同仅仅是后者不能上市流通。

一家公司的价值是由这家公司未来所能创造的现金流量的贴现和,该公司一股股票的价值等于公司总价值除以股份数。对于一家既有流通股又有非流通股的公司来说,虽然一股流通股和一股非流通股的未来现金流相等(下面提到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如不作另外说明,在数量上都只有一股),但对于一个具有流动性偏好的个人来讲,二者的价值是不一样的,他将赋予非流通股一个较高的折现因子,从而使得后者的价值较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价值差额,就是流通股相对非流通股而言的流通溢价。因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区别仅仅是后者缺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权利,所以这种流通溢价可以看作是流通权利的价格。从交易费用的角度来看,非流通股的交易费用要高于流通股,二者之间的差额等于流通溢价。

流通权利可以看作是一种商品,其价格一方面受制度和市场投机氛围等系统性因素的影响:任何降低信息费用和提高转让便利性的制度安排都会导致其价格下跌,这样的制度安排有STAQ和NET法人股转让系统、《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等等;同时,市场的投机氛围越浓,投(资)机者对股票的流通性要求越高,其价格也就会越高。另一方面,流通权价格还会因为各公司不同的质地、各公司投资者的不同构成等因素的影响而各不相同。

2股权分置问题争论的实质及对“补偿论”的批评

2.1股权分置问题争论的实质

在股市成立之初,由于担心上市公司的国有资产流失,除了内部职工股被允许分批上市流通外,国家股和法人股都被监管当局和证交所通知为“暂不安排上市流通”,并要求在上市公告书中进行披露。为了体现“公平”,那些纯粹非国有性质的上市公司,其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拥有的股份也被“暂不安排上市流通”。

由此可见,非流通股股东从未放弃其股份上市流通的权利,其所拥有的股份仅仅是“暂时”不流通而已。同时,“暂不上市流通”也是非流通股股东向社会公众股东作出的承诺,是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前提之一,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业和约条款。

非流通股“何时”流通?这才是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和监管当局各方争论的焦点,这才是股权分置问题争论的实质。合约条款的不清晰导致合约各方的争执。在这场争执中,各方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流通股股东倾向于让流通问题无限制的拖下去,因为非流通股一旦上市,至少在短期内会对股价造成相当的负面影响;非流通股股东倾向于能够尽快取得上市流通资格,因为上市能使其获得流通溢价,进行资源转移;监管当局也希望非流通股流通问题尽快得到解决,因为一方面这是诸如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等一系列改革的需要,另一方面,随着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日益加深,建立完善的证券市场变得异常紧迫,而要建立完善的证券市场,股权分置问题非解决不可。

2.2对“补偿论”的批评

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时,非流通股股东应对流通股股东进行补偿。理由是,发起人股东以每股一元多的帐面资产,溢价募集了社会公众股东好几元的资金,这不合理,社会公众股东因此应得到相应补偿。由于下面的原因,“补偿论”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

第一,许多公司的部分或全部非流通股已经过一次以上的转让,每股转让价格一般是参照其净资产来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要进行补偿,如由现有的非流通股持有者来支付补偿价格,本身就不合理;如果对原发起人进行追溯补偿要求,根本就没有现实可行性。

第二,现在的流通股股东很多与以前的流通股股东并不相同,即使要补偿也是补偿以前的流通股股东,而不是现在的。而要进行这种补偿,交易费用将高得惊人,根本就不可行。

第三,溢价发行很正常,只要购买者认为值得。评判每股价值的是与该单位股份相对应的未来现金流和相应的折现率,而不是所谓的净资产。

第四,买股票是买未来,每一个购买流通股的投资者都是在考虑了各种约束条件———非流通股在未来可能流通就包含于其中,根据其边际支付意愿来支付价格的,这是一个自愿的交换,不存在所谓的补偿问题。3基于流通权定价理论的股权分置解决方案

3.1把流通权商品明确赋予流通股股东,是一种帕累托改进

股权分置问题的久拖不决,对和约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好处。寻找能被各方所接受的解决方案成为一种迫切需要。

(1)和约性质方案。把流通权商品(其实是一种权利凭证,以下简称流通权证)赋予流通股股东,就是一种反映和约性质的方案:一是由监管当局确定一个具体日期,截止到该日期登记在册的每一位流通股股东,将获得由所持股份的公司所发行的流通权证。该日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类似现在分红派息后的除权日,在这之前的流通股含权。从除权日起,流通股就不再含权。二是每家公司按照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比例确定流通股股东所应拥有的流通权证。具体办法如下:假设一家公司总股份中已流通股为x股,非流通股为y股,则每一股流通股就拥有y/x份非流通股转换为流通股的流通权证。三是从除权日起,每家公司的流通权证与流通股相分离,构成有别于该公司股票市场的流通权证市场,其价格完全由市场来确定。四是非流通股如要流通,必须向流通权证拥有者按照1︰1的比例购买相应数量的流通权证,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流通权证,同时将非流通股转换为同等数量的流通股。转换成功后,即可上市流通。五是自除权日起,所有的新股发行都采取全流通的方式。六是严格禁止非流通股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或变相流通的行为。七是除非流通股股东外,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拥有一家公司流通权证数量的一定比例(比如5%),以杜绝操纵。

(2)流通权证方案。是一种能反映合约性质的、市场化的帕累托改进方案:一是把流通权赋予流通股股东的制度设计是一种帕累托改进。流通股股东通过持有流通权证而使其股份价值得到提升,非流通股股东因为其拥有的股份可以上市流通而节省交易费用,监管当局也会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而使其效率得到提高,同时有利于其他相关改革的顺利进行。二是这种制度设计是一种市场化的方案,因而满足各方参与谈判、反映其意愿的要求。一方面,每一位流通股股东根据所持流通股份数额获得相应数量的流通权证,并根据市场情况交易其所拥有的流通权证;另一方面,非流通股股东根据其边际支付意愿购买所需数量的流通权证,将非流通股转换为流通股。流通权证的价格由买卖双方来确定,完全满足双方所签和约的性质。

3.2流通权证方案不会导致股市下跌

股票市场的价格变化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决定性因素是股票所代表的公司价值本身,无论价格如何涨跌,最终都会向其价值进行回归。

根据流通权证方案,除权前的流通股都是含权的,因此其价值只会得到提升。但仍存在两种可能使得股价下跌。第一种可能原因是目前股市存在泡沫,股市自身的价值回归导致股市下跌。另一种可能导致股市下跌的原因是,由于非流通股规模非常庞大,一旦允许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短期内证券市场的供求可能会失衡。

然而,只要监管当局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同时由于流通权证方案本身的优势,短期内供求失衡就不会发生:一是流通权证方案会提升含权流通股的价值,增加其需求。二是建立具有相当规模的政府平准基金。该基金在股市出现急剧下跌时应大量吸纳大盘股和蓝筹股,以稳定指数。三是增加QFII额度,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这有两方面好处,一是增加资金和对流通股的需求,二是引进先进的投资理念,倡导价值投资。四是取消红利征税,实行内外资企业同等税率,增加上市公司内在价值。五是分期分批上市非流通股,减少流通股的短期供给。全部解决非流通股的时间不能太长,也不能太短,太长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太短则会对资本市场造成大的冲击,增加政府救市和调控难度。

3.3一个实例

下面以贵州茅台(600519)为例来说明在流通权证方案中,含权流通股价值提升的过程。

该公司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实现每股收益0.89元,净资产收益率9.21%,每股净资产9.63元。公司股份总数393250000股,其中已流通股份112469500股,非流通股份280780500股。根据方案中的计算办法,总的流通权证数量为280780500份,一股流通股所拥有的流通权证数量为2.4965份。一股非流通股要转换为流通股,其拥有者必须购买一份流通权证与之相配套。假设公司的内在价值为每股40元(2004年12月31日的收盘价为36.64元),非流通股股东为一股流通权证的边际支付意愿为5元,那么一股流通股所对应的流通权证价值为5×2.4965=12.48元,于是一股含权流通股的内在价值提升至每股52.48元,而一股非流通股的内在价值则为每股35元。

参考文献

第3篇

摘要:企业职工档案是对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历史,是全面、正确地考察职工的一个重要依据,在人力资源开发、人才预测和人才政策制订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作用。在新形势下,企业劳动职工、工资分配、社会保障制度等各项改革措施也在不断深入,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如何跟随企业发展的步伐,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已成为当前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档案管理特性作用措施

1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特性

1.1独立性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一种以法人为代表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形式的特殊经济组织,企业对其资产有独立的支配权,档案作为企业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企业也依法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部分企业产生了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档案。因此,企业的档案基本上不对外开放,没有对外服务的功能,档案资源只属于企业内部共享。

1.2专业性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主要是以经营为中心开展一系列活动,从而产生了大量的经营性的文件材料。同时,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企业还产生了本企业独有的技术专利档案。这些档案与传统的科技档案和文书档案有着较大的差别,成为企业档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3系统性企业档案工作不仅包括对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统计、鉴定、服务、利用,而且还包括档案信息产品的加工和输出,因此,它类似于企业管理活动中的一个系统工程。

2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2.1对企业发展的步伐和速度起到促进作用企业职工档案与企业发展的关系十分密切,对企业竞争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推动作用。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的形势下,企业要想高速稳健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撑,而科学技术的进步则取决于人才的综合素质,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人才已经成为决定企业兴衰、成败、竞争胜负的关键因素。而加强职工德档案管理工作,从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员工的地位、荣誉、认定等方面进行了肯定,从而形成了良好的激励机制,进而促进了企业的良性发展。作为人才信息缩影的职工档案,则是各类人才在社会各项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原始记录,是人才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2.2是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工具核心竞争力是企业拥有的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财富,是能够被企业管理者、员工共同感受到的并共同参与创造的核心资源。由于现代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感到了人才的重要性,因此开发人力资源成为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优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离不开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的强力支持,与职工档案工作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企业职工档案工作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基本的重要依据。人力资源管理的目的就在于能否在企业内部实现最优化的人才配置,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知人善任是企业良性发展、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条件。对于企业而言,只有进一步强化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才能从源头上杜绝一些弃档、假档、失档现象的发生,也才能使企业能够放心的用人,使员工能够诚信的做人,进而树立进取心和责任心,最终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

2.3是企业竞争发展中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职工档案对单位负责人了解应聘者的基本情况,正确录用使用新的人才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份真实、完整的个人职工档案,既是企业选用人才和人才日后晋升提拔的重要参考,也是择业人员量己之才选择行业、部门的“谋士”,双方的“知己知彼”,能限制一些企业和个人盲目选人、择业的“自”,更利于“人才与用人单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活动的主体”这一社会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同时,由于职工档案能够比较全面、准确的反映人才各方面的情况,所以企业也能够从职工档案中了解本单位人才的数量、文化程度、专业素质等方面的重要数据,这也有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职工档案进行统计分析,从而作出比较准确的人才预测,并制定出长远的人才培养计划和企业发展规划。

3加强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措施

3.1制定科学规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流动性和多变性问题成了企业人才突出的问题,这给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增加了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此,必须根据形势的发展,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个统一的、规范的、便于操作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使职工档案材料的主体能够紧紧围绕培养人才、发展经济这个中心,在收集、整理、归档、利用等环节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真正实现“观其卷,知其人,用其长”的目的。

3.2实现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当前,企业各项制度面临改革,企业职工档案工作也同样面临着这种挑战。一是职工队伍不断交替,导致档案数量有所增加,档案内容不断得到更新,新材料不断得到充实。二是档案利用率越来越高,信息的需求要求更加系统、全面、准确。三是利用时效在加快。要求档案人员要熟悉情况,及时有效提供。因此,尽快实现职工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在具体档案管理工作中,要做好六个环节和一些操作手段的创新。首先要更新立卷制度,在工作手段上改进,尽量简化一些繁琐、呆板的操作步骤。比如在组卷、装订的形式上,取消一些繁琐的不必要的过程、环节、步骤,尽可能缩短立卷归档周期。在日常的抄写、装订工作中,要善于思考,多动脑筋,有针对性地搞一些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这样能起到事半功倍之效。同时,可以利用现代技术来提高工作效率。比如可以把目录计算机检索、文件级装订、检索主要内容转移到档案章和档案盒上,简单明了,既提高了质量和效益,又节约了时间,使用起来也很方便。并且可以采用条形码来代替档案号,可靠快捷,极大地提高了借阅归还档案的速度,诸如这种通过计算机来完成较繁琐的手工操作的方法是很多的,关键在于档案人员是不是用心去发现、去实践。档案的业务工作、档案的管理工作以及档案信息的交流,都方便应用计算机进行现代化管理,帮助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3.3努力提高职工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档案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这就要求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第一要钻研本专业的理论知识,掌握这项工作每一个环节的技能技巧,第二要学习档案管理学知识和应用文写作等方面的知识。如果没有扎实的业务功底和较强的管理能力,不熟悉档案的内在联系和业务工作中的的环节、步骤,就不可能做好做实档案工作。档案保管价值的鉴定取决于它所记述的科学技术知识的价值,只有全面掌握相关门类的知识,才能有效开展档案鉴定工作。语言文字的组织概括能力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没有扎实的语言功底就无法有效搞好这项工作。因此,作为现代化企业的档案工作者,必须严格要求,提高业务素质,掌握现代化档案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并且要加强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掌握多方位的知识,以适应新形势下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4篇

当制定完相关的任务目标后,教师就可以让学生自己或者以组队的方式进行相关内容的学习。一般来说,学案教学法注重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合作,上课时教师尽量选择分组互动的方式进行活动的开展,这样才能取得较好效果。比如上述例子中,教师在布置完教学目标后,将全班同学划分为若干小组,每个小组由5-7名同学组成,随后教师可以让小组同学自己确定一个组长,并让组长为同学划分任务。比如某个小组组长制定以下任务:“1.大家一起看书,完成老师布置的前两个任务;2.做题能力较强的3位同学完成练习册中的题目;3.实践能力较强的同学完成最后一个任务,可以去现实生活中收集资料;4.当大家都完成各自的任务后,一起探讨采用何种方式将实践调查的结果展示出来。”当制订的方案通过后,学生开始学习,在学习过程中,教师应不断巡视,及时给予学生一些帮助,比如一些题目学生不会做了,教师可以适当进行指点。再比如在进行案例展示策划时,教师可以给予一些教具支持等,但教师需要注意不要直接干涉学生的学习过程,将课堂学习的主动权完全交给学生。

二、按照活动内容展示项目结果

当学生完成教学内容后,接下来需要一起展示学习结果。由于时间的关系,教师可以适当将一些实践性较强的任务放在下次课中进行展示,而在第一堂课中,教师可以带领学生一起看一些理论性的任务。比如第一个案例中,教师就可以让每组学生说说自己对诚信的感受,并解释诚信的重要性。教师还可以带领学生一起对对练习册上的答案,并对一些疑难的题目进行解答,比如“思考社会上制假售假的泛滥会造成哪些危害?”这样一道题目学生不知道如何回答,教师就可以进行相关点拨,引导学生将正确答案写出来。第二次上课时,教师就可以让学生将自己小组完成的实践学习结果展示出来,由于这一学习任务实践性较强,学生需要到社会上进行相关市场调查,因此,每个小组所展现的内容和方式都不一样,比如有的小组用手机记录下社会上这样一则诚信的故事:“一个不起眼的表店一直生意都不是太好,眼看就要关门的时候,老板在最后一天提出一个告示,告示上说本店所卖的钟表时间都不是太准,24小时慢2秒,所以请大家在购买时谨慎购买。当大家看到这个告示后,纷纷前去购买,小店铺的生意迅速起死回生。”这样的记录就非常符合实际,是生活真实的小故事,学生看到这样一个小视频后,会纷纷思考,从而对诚信的作用有一个更深入认识。再比如有的小组用漫画方式讽刺了一些社会上不诚信的现象,有的小组用讲故事的方式展现了自己的调查结果,当同学们完成教学结果的展示后,教师可以进行相关结果讲评和评比,对于一些表现优异的小组给予物质奖励,对于那些表现不是太好的小组给予鼓励,从而促使他们在以后的学习中更加积极准备。

第5篇

各区县党委、政府,对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逐渐增强,不断加大投入,将档案馆库建设纳入地区发展规划,档案事业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递增;市属单位的领导,为档案工作解决工作用房,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有效地保障了区县档案局馆和市属单位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形式多样,积极开展《处分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区县档案局(馆)和市属单位采取召开会议、组织培训、举办专题讲座、制发或转发文件、发放宣传材料或宣传视频、张贴宣传挂图以及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等不同形式,在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开展《处分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公职人员贯彻落实《处分规定》的意识全面增强。部分区县档案局要求所属各单位把对《处分规定》的学习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并作为干部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部分市属单位将《处分规定》的内容及相关文件电子版,加载到单位内网上供大家学习,为每一位同志能够及时学习、贯彻《处分规定》精神创造了条件。

三、采取措施,依法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一)各区县档案局围绕《处分规定》及时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各区县档案局围绕《处分规定》精神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对相关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地杜绝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同时要求执法人员明确检查标准,严格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行为。大兴区档案局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评分结果纳入全区绩效考核体系,真正树立了档案执法主体和权威的地位,有力提高了区属各单位依法做好档案工作的自觉性。

(二)各区县档案馆基础业务建设

进一步深化一是各区县档案馆的安全管理设施设备齐全完备,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并得到有效落实,确保了档案实体及信息的安全;二是按计划做好档案接收、征集和政府公开信息的接收工作,馆藏资源不断丰富;三是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有序开展,档案管理公共服务能力全面增强。此外,区县档案馆信息化工作发展较快,馆藏纸质档案数字化率已很高,为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提供保障。

(三)市属单位依法管理档案工作水平有所提升

第6篇

各个地方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沉淀下来的文化风俗,是乡土资源的重要部分,是教师可以利用的教学资源。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如果以本地的历史风俗、风土人情作为乡土案例,不仅能使学生对教学内容产生一种亲切感,而且也能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使学生加深对家庭历史文化的热爱之情,从而自觉提高学生的文化情感,成功达到教学目的。如在讲述高中政治人教版《文化与生活》第四课“文化在继承中发展”这一节课的时候,笔者根据所在的地方广西历史文化风俗特点来展开教学。

如可以向学生讲述广西修建历史文化博物馆、定期维修历史文化遗址、举办民歌节等,通过这些措施来保护广西壮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所流传下的民族文化;并且通过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等,向世界各国介绍广西本土的文化。通过这些措施,学生加深了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传统文化继承和发展这一知识点的理解,从而成功达到教学目的。

二、以本地的时政例子为乡土案例展开教学

本地所发生的时事政治新闻,是学生所熟悉的信息并且可以感知的事例,所以是乡土案例的一个重要内容。政治教师在课堂上,可以用本地的时政例子作为乡土案例展开教学。现在的高中政治教材的内容从整体上来说落后于时事政治发展的形式,距离学生所生活的环境也比较远。政治教师要培养学生观察社会问题的敏锐感,应该以本地所发生的时政例子作为优质的乡土课程资源,在教学过程中优化教材内容,使本地的时政案例与课文中的理论知识点紧密结合、融为一体。这样在扩大学生知识面的同时,也能提高学生对政治课的学习兴趣,带给高中政治课以活力。本地的时事政治案例,主要是学校所在地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上所发生的事情。

第7篇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证据制度苦难

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一些现象:一些证人只提供书面证言而因各种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或找人而以非己所写为由拒不出庭作证;或在法庭上拒认,致使一些民事案件难以查实,难以定案。这看似很简单,但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引发我们的思考。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普遍采用的证据之一。同时也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而今,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证人出庭作证已成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迫切要求。从司法实践来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而且对人民法院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做出正确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现就审理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和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是指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条件、种类、收集、调取、鉴定、保全、举证责任及审查运用等规范,是民事诉讼制度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就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几个方面加以阐述。

证明对象:

1、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客观事实,这些事实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修正,反诉的提出、抗辩权的行使而改变,在诉讼过程中呈多变性。

2、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一般只包括实体法上的事实,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程序上的事实,如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事实,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事实等,可能会成为证明对象,但这些事实多属于不证自明或人民法院可直接认定的事实,同时这些事实并非每个案件都遇到,所以,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在严格意义上讲是实体法的事实。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无需证明;规章需接受人民法院的审查,如果符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予以参照,否则不予参照;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则将作为证据看待。

4、在民事诉讼中,在规定了免证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预决的事实,推定的事实等。

5、在第二审程序中,证明对象原则上受当事人上诉情况的限制。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由谁提供证据,若提供不出证据就可能承担败诉后果的责任。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责及其他机关、组织、公民提供证据的义务有着本质的区别。举证责任理论被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举证责任制度是整个诉讼制度的核心之一。民事诉讼法对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也做出了明文规定。

近几年,各地人民法院都把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也必须看到,有的法院片面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却忽视了对当事人举证的法律保护,以致一些当事人本来可以收集的证据无法收集或已经收集的证据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从而使一些当事人本来可以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可以说,这类情况的存在将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威信,影响社会的安定,削弱法律的调节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对当事人举证的法律保护。

二、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是民事诉讼由刑事诉讼由公诉人负责举证、刑事诉讼由行政机关负责举证不同的一个特点。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民事权利,应当提出证据,对于那些当事人提供有客观困难的,例如有些需要科学鉴定或现场勘查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普遍的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影响证人证言客观性的因素很多,单靠在法庭出示宣读证人证言而不要证人出庭作证,是很难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所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这一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证人出庭作证是开庭审判的必然要求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开庭审判是人民法院行驶审判权的法定形式,没有经过法庭审查核实的证据和事实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实践证明,导致错误的原因往往是事实失实,证据不足,因此法律要求作为判决依据的事实和根据都必须经过开庭审理查实,不管是谁提出的证据和事实,都必须提到庭审中来查实。如果在庭审中站不住,就要被淘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认定,这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法律的规定。可见,庭审是法院核实依据,查明事实的唯一法定形式。作为证据之一的证人证言,同样应当在庭审中加以核实。证人在庭审之外所作的证言,有可能出现隐瞒、遗漏或错误判断的情况。而证人出庭作证,面对双方当事人及旁听者,基于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考虑,就可能通过仔细回忆而陈述得比较客观。如果仍有虚假,就不可能不漏出破绽,再经过几方的质询,便能辩明是非真伪,在法庭这个特定环境,证人当众陈述并受质证,这种特别方式和这种审查证据的方式的特殊作用,是其他审查方式所无法比拟的,所以法律才设专条加以规定。

2、证人当庭作证,是保证证人证言真实性的重要手段

证人由于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提供的证言,有可能出现不真实或不完全真实的情况,有时甚至是错误的或纯系伪证。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应当坚持直接言辩方式,即证人亲自出庭用言辞方式陈述自己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并接受审判人员的询问和当事人的质证。经过一系列的审查判断,求得矛盾的统一,把能够反映事物本来面目的内容认定为证据,用作最后定案的依据。如果证人不出庭而仅仅提供书面证言,证人则可能是轻率地、不负责任地提供情况,特别是在当事人自己收集的证言中,这一特征尤为明显。同一证人对同一事实在不同时间内能出具多个证言,而且先后出具的证言往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如果证人不出庭,当事人的质证只能针对书面证言本身,而不是针对证人本人,即使在对书面证言有异议的情况下也无从质证,只能是增加一些毫无结果的争辩。作为审判人员,单单依靠证言材料,尤其是琐细繁杂的证言材料,也难以分辨其真伪,有时甚至是无所适从。只有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审判人员才能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证人的质询,在对证人证言形成了较为全面的看法的基础上,便能对证言的证明力做出科学的判断。如果审判人员对证据的确认不是建立在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双方相互质证的直接感性认识上,而只通过间接的书面材料加以认识,那不可避免就要出现判断证据及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因此,证人出庭作证,可以确保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增强法庭调查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法庭调查实现其当庭质证、认证、查明事实的立法本意。

3、证人出庭作证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

过去,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开庭前都要调查走访证人、收集证人证言,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证人出庭作证,省却了不必要的调查取证环节,使得查证的范围和时间大幅度缩小,避免了重复劳动,是人民法院从案件数量日益上升与人、财、物矛盾中逐步解脱出来的一个有效途径;其次,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内容之一在于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让证人出庭作证,是当事人举证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不能举证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这样,当事人怕败诉,往往能够积极动员证人出庭作证,使得由法院单向通知证人出庭转为与当事人双方负担,大大减轻了审判人员的工作量。

三、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证人不出庭作证已经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许多案件因为证人不出庭作证,事实难以弄清,无法定性,长期不能审结,严重影响了庭审作用的发挥。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很多,既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

1、内部原因有:

一是审判人员受传统思想影响,宁愿自己下去调查收集证据,也不愿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二是怕麻烦,图省事,有的审判人员认为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要送达出庭通知书,还要解决证人的车旅费、误工费,怕有时因为特殊情况而延期审理等等,不如书面证言省事;

三是怕法庭上争执不下,会延误法庭调查时间,不能在法定时间内审结。

2、外部原因有:

一是与案件一方当事人有厉害关系,为庇护一方而不出庭作证;

二是被当事人收买而不出庭作证;

三是害怕被打击报复而不敢出庭作证;

四是抱着与自己无关,不想得罪人的思想而不愿出庭作证等等。

四、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对策

为了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审判人员要切实改变庭外调查收集证据的观念,充分重视证人出庭作证的作用,要善于把调查收集,核实证据放到庭审中来完成,对于那些能够证明案件关键事实的证人,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让其出庭作证;对于有工作单位的证人,积极与其领导和组织联系,争取他们的配合,动员和支持证人出庭作证;对于那些“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型的证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讲明厉害关系,促使其提高认识,出庭作证;对于那些担心报复而不愿出庭的证人,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打消其思想顾虑;对于那些用贿赂或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坚持按《民诉法》有关规定予以法律制裁,以支持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对于那些经传唤仍不到庭的证人,可以拘传,强令其到庭作证,拒绝作证的按妨害民事诉讼给予制裁,以保证直接言辞方式在民事诉讼中得到贯彻,确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2、认真处理证人出庭作证的实际问题,能否认真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的实际问题,对证人出庭作证作用的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要做好证人的人身保护工作,凡因证人出庭作证而对证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要依法给予法律制裁;对案件审结后因证人出庭作证而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要积极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他们要妥善处理。如证人到法院并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及时处理。

其次,要妥善解决证人因出庭作证造成的损失。对于那些有工作单位的证人,要与其单位进行协调,由有关单位按出勤对待;对于那些无工作单位的证人,其损失由法院予以合理解决。

3.加强对现有法律规范的执行力度。我国现行法律对当事人举证的法律保护的规定,概括有:当事人可以收集、提供证据,诉讼人可以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可以查阅案卷有关材料,当事人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因证据不足而撤诉或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当事人有新的证据的,可以重新;证据应在庭审中出示,并应允许对方质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调查、勘验、鉴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可以延期审理;案件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判决;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审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法律关于对当事人举证的法律保护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但当前人民法院对有关规范的执行情况尚不平衡。有的法院执行较好,有的法院执行得不好,这应当引起各级法院重视,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应完善举证的保护程序。人民法院在决定受案、通知应诉及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举证的权利义务;根据当事人和答辩的情况,初步提出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并告知当事人需要证明的对象,证明的方式,收集证据的方法等,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人调查收集证据来引导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应准许当事人在诉讼的各环节,各阶段提供证据,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交证据的,法庭应当决定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4.从时间上、证据效力上提供保障。

收集证据需要时间,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期限由法院决定。”

从证据效力上提供保障。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有效提出审查意见,对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依法确认其效力。这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虚假的、违法的,其他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依法否定其效力。这可以为当事人重新举证提供服务。

对当事人举证给予法律保护,是要求人民法院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给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对于那些不可能提供有关证据或证据的有无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人民法院不应为其提供保护,对于故意利用证据问题拖延时间甚至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给予制裁。

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证据制度:

审查核实证据,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包括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在经审查辩明真伪的基础上,确认其证明力大小及有无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不难看出,其有着以下几个特点:

1、公开性:

法律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经法庭审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公开审查核实证据是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它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给审判人员提供了多方听取的机会,有利于公正裁判,同时增加了司法审查的透明度,有利于社会的监督。

2、合法性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一般形成于民事活动中,情况比较复杂,但只要其取得途径,方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即可视为其具有合法性。

3、违法证据的排除

违法证据是指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据,违法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应在审查核实证据时予以排除。

综上所述,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解决民事纠纷、正确处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也做出了说明: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这一点如前所述加大了当事人的压力,促进了证人出庭作证,但这还远远不够,为此,立法机关应高度关注,尽快立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使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尽快得以解决。

参考文献:

《税收基础知识》·河南税务出版社·2004年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26日

《中国纳税人》·中国财经出版社·2001年5月·第57页

徐放著·《税收与社会》·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1月·第55页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67页

顾衍时·《中国人和美国税务》·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77页

萨尔缪斯·《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第1229页

特里西·《公共财政》·1981年·商务印书馆·第235页

第8篇

在证券营业部,如果设在交易大厅,可以很好地观看数据大屏幕,但现场环境既有股评嘉宾的言论影响群众,而大厅人员的谈论会影响嘉宾主持的分析,因此交易大厅不适合。而靠近证券公司大厅的房间里,设大玻璃窗正对证券大厅交易大屏幕,现场视野非常开阔。另设房间也使空间相对封闭,具有较好的安全保障,隔音效果也稍好一点,此房间成为一个很好的选择。

设备的综合利用

花都电台进行数字化改造后,新的直播室全部采用新的数字设备,原有模拟设备还可以发挥其价值,因此,在综合考虑户外直播室需求的情况下,结合控制建设成本以及原设备的综合利用,证券直播室大部分设备使用了原电台直播室的模拟设备,充分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原模拟设备虽使用十多年,但主要设备的性能依然稳定可靠,经过筛选后使用原备用模拟直播调音台一台、直播传声器两只、CD机一台、MD机两台、功放带FM收音功能机一台、监听音箱一对、信息平台计算机一台,只新增由证券公司提供的专业股票分析计算机一台,热线电话系统一套,光收发机一套,利用电话线传输的备用蓝盒子一套。既节约了成本,也提高了资源利用率。

系统设计

户外直播室系统设计设主持人和嘉宾有两只传声器,CD机一台、MD机两台、功放带FM收音功能机一台、监听音箱一对,并配备专业股票分析计算机以及信息平台计算机、热线电话。听众可以通过发短信到信息平台或打热线电话和主持人、嘉宾进行交流,而出于安全播出的考虑,并考虑现场建设的成本和工作人员的安排等因素,热线电话的接听由台导播统一控制,先经主直播室值班的主持人进行筛选,再通过电信呼叫转移切换到证券直播室上的热线电话系统;现场听众可通过监听音箱收听台直播室光纤返送的声音,或选用接收FM信号进行收听。户外直播室的节目信号经光机送回主直播室后作发射播出,播出信号也经光机返回户外直播室,同时为保障节目信号的传输不中断,采用了利用电话线传输的蓝盒子一套,传送一路备用信号给台直播室[1-3]。由于证券直播室距离电台很远,因此台外与台内的通信成了最重要的因素,户外直播室与台内直播室的通信、信息交换,热线电话的安全处理是最关键的,是台外节目实现现场播出的根本。(1)证券直播室与台内直播室的信息交换由于证券直播室在台外,与台内直播室的通信机制在设计时也应多加考虑[4]。总控矩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是所有信号的调度中心。来自证券直播室的光信号进入台内总控室光发机,再进入总控STUDER矩阵,总控矩阵通过专用光纤与台内直播室STUDEROnAir3000直播调音台连接。STUDEROnAir3000直播调音台使用N-1通道,把信号传输给证券直播室。蓝盒子备用传输系统,可以通过有线电话网络,拨号连接后,实行临时的信号传输。花都电台很早也已使用这套系统进行户外节目作音频传输的备份通道。考虑到证券公司与花都电台距离很远,在使用一套光机的情况下并不能完全确保无故障发生,因此,采用了蓝盒子作为备份通道。在光机出现故障时可以使用蓝盒子临时拨号把信号传回总控室矩阵,再进直播室调音台。(2)热线电话的安全性设计考虑到各方面的原因,证券直播室由于没有设导播,为确保热线电话的安全性,首先在电信公司办理了固定拨号业务,台内电话通过功能键加短号的方式可以传送到证券直播室的专用(热线)电话。听众热线电话统一打入花都电台热线电话,台内导播接听后,首先经过了导播的筛选,拨固定短号连接到证券直播室。利用这种机制,保证外来电话内容可监控,而且台内导播还可控制延时器延时开关,避免不良内容的播出。

第9篇

【摘要题】数字信息化

【关键词】数字档案馆/问题

【正文】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大量电子文件的产生,数字档案馆的研究和建设成为我国档案界关注的热点。数字档案馆与传统档案馆相比,有着丰富的数字化资源、海量的存储、便捷的检索、快速的传输、高度的开放、信息的共享等优点,使传统的档案馆望尘莫及。然而,它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有的甚至可能是致命的缺陷。因此,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数字档案馆存在的缺陷,数字档案馆的建设还存在着诸多的难点和问题亟待深入研究解决。如果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或掉以轻心,必将给未来的档案事业留下巨大而无法弥补的遗憾。

1数字档案的凭证价值问题

档案的基本价值有两方面,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而尤以凭证价值最为重要,虽然,“目前人们对数字化档案具有参考价值这一点已无疑义,然而,由于一系列技术和立法问题还未解决,数字化档案目前还不具备法律凭证效力”[1]这无疑使数字档案的作用大打折扣。因此,确认数字档案的凭证价值就成为数字档案馆建设中无法回避的难题。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1认识上的问题。数字档案不具备“白纸黑字”的直观性,必须依赖特定的计算机设备加以解读。数字档案完全脱离了以往人人对档案“原件”的认识,从而引起人们对其原始性、可靠性的怀疑。而且,有些数字档案即使载体保存完好,内容亦可能在无形中丢失,它不像纸质档案那样载体与内容“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数字档案与以往其他载体的档案都不一样,从甲骨档案到简牍档案再到纸质档案,只是载体的耐久性有差别,并没有改变其直观性,而数字档案的非人工识读性与其他载体的档案有着质的区别。要确认数字档案的凭证价值,恐怕不仅仅是改变观念的问题,要真正认识数字档案,确认其凭证价值,可能还需要走很长的路。

1.2技术上的问题。数字档案是高新技术的产物,它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留下了困惑与难题。其一,数字档案具有易复制、修改、删除的特点,使得档案“原件”的概念变得难以确认。其二,计算机硬、软件技术不断更新换代,迫使数字档案必须不断适应新的“生存环境”,不断地变换载体、格式,因而无法通过载体、格式的鉴定来判定其原始性。其三,数字档案不再具有特定的字迹,人们可以根据需要以不同的字体、字号将其输出,传统的字迹鉴定技术无法分辨数字档案的原始性。其四,数字档案对背景信息和元数据具有很强的依赖性。“电子文件的背景信息常常与文件内容信息相分离保存,一旦失去背景信息,文件的内容即便仍有意义,但也不再具有凭证价值。元数据是电子文件、电子档案所特有的,“元数据由于其隐含性而易被忽视,而元数据一旦丢失或破坏,电子文件的原始性就会改变。”[2]

1.3管理制度上的问题。“传统档案之所以具有凭证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严格的管理制度”,而目前“从电子文件的生成到归档都缺乏十分规范的程序化管理,缺乏严格而科学的标准体系和业务管理制度,一些标准、制度虽已制定,但全面推行尚需时日”[3]而且也有一定的难度。

2数字档案信息的长期存取问题

数字档案信息的长期存取问题是数字档案馆建设的一个具体而又棘手的难题。“据报道,美国航空航天局在20年前发射的‘海盗’号火星探测器上的计算机中,已经有20%的数据完全丢失,还有大约4000卷的统计数据因存储的格式模糊无法读出,程序员也无法保证将其恢复”。[4]数字档案信息长期存取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2.1存储的介质材料。“现代介质的存储设备还不可能解决计算机数据存储问题”。[5]一般说来,磁盘的寿命是3~5年,光盘也不过30年左右,与能保存千年以上的纸质载体相比,其寿命相差甚远,而且它还要受到温度、磁场、记录存储格式、硬件配置等多方面的影响,10年前还经常使用的5.25英寸的软盘,现在已经没有一台普通电脑可以读出来。

2.2机读语言格式。“计算机语言平均每三个月就会问世一种,而语言之间的互换大部分存在问题。很难想象,若干年以后,我们用现行的机器语言描述的数据,还能百分之百的还原”。[6]

2.3对设备的依赖。数字档案必须依赖于计算机设备才能读出,这个特征对其长期存取带来很多问题:“如设备发生故障、系统瘫痪,电子文件就读不出来;电子文件对其它设备环境的不兼容性,使其只能在某种设备上处理,而不能在其它设备上处理;不同软件环境形成的电子文件存贮在载体上,有时难以互换;电子文件加密后,不解密就无法识别;技术设备更新时,不及时解决格式转换问题,也无法读取等等”。[7]

3数字档案的失真问题

“档案数字化工作的生命线在于其能够保持档案原貌”。[8]然而,“就目前的研究水平而言,还难以保质保量地完成馆藏档案数字化的任务。如已研制出的OCR扫描输入技术,其平均识别率是95%。这对于追求最大程度真实性的档案来说无疑是致命弱点”。[9]数字化的主要方式是扫描加工,在这一过程中造成数字档案失真的原因还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技术参数选择不当。针对不同色调、纸质和字迹,有时需调整不同的技术参数,如分辨率、明暗度、对比度等,选择不当会直接影响扫描的质量,造成信息丢失、图像模糊或产生额外信息,客观上造成档案原貌的改变。其二,工作失误。档案扫描是大量的重复劳动,难免有时失误。如扫错档案或打错顺序,或存错,或在建索引时链接错误等,如不及时发现,将直接导致数字化档案失真。其三,转换过程中的失真。在进行数字档案的迁移或在提供利用时,往往需要将扫描后形成的图像文件转换成另一种格式的文件,如果格式选择不当,同样会导致数据发生变化。

4数字档案信息的安全问题

安全问题是计算机网络世界最为头痛的难题,也是数字档案馆中的重大难题之一。数字档案馆虽然被称之为“馆”,但它的存在更仿佛是一个巨大的没有警察的自由市场,给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主要表现为:其一,计算机病毒。网络信息安全的最主要的敌人就是计算机病毒。“国外有人估计,现在计算机病毒的传染每两个月增加1倍。网络病毒的泛滥已对计算机网络系统构成严重的威胁”。[10]其二,计算机黑客。由于网络的加密性和匿名性,使入侵者难以被发现。黑客对信息资源的攻击,不仅仅是好奇和自我挑战,程序设计高手可以篡改系统控制参数。其三,有窃取行为的间谍活动,窥视其机密信息进行复制或扩散。其四,有意破坏,摧毁系统的信息处理功能或破坏电子通讯装置。其五,人为或偶然事故造成的威胁。如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而产生的不可预知的事件、网络系统软件硬件的故障、电子系统故障引发的系统问题等,所有这些,都使数字档案信息的安全变得十分“脆弱”。

5数字档案馆建设的诸多技术问题

数字档案馆完全是高新技术、电子设备和计算机网络技术支撑起来的产物,离开了高新技术的支撑,就没有了数字档案馆。但是高新技术也给数字档案馆带来了致命的弱点,真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诸多的技术问题成为制约数字档案馆建设的难点。

5.1数字化设备技术条件。网络系统中的硬件技术之一是必须有足够的带宽,以保证快捷地传输文本、语音、图像、影像档案,以便实现多网互连、高速互访,实现跨平台、跨系统、跨语种的互相转换和链接。毫无疑问,足够的带宽条件和用户对网络信息传输的需求将一直是一对矛盾体。

5.2技术难题。数字档案馆是以信息源、网络、数据库为基础的,其相关技术是较复杂较先进并且不断发展的,它几乎囊括了计算机网络技术所需要解决的所有问题,技术密集。如数字化图像的存储与压缩、数据组织技术、信息检索技术、多语言平台互换互访技术、海量信息存储与调配技术等,既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难关,也是制约数字档案馆建设发展的难题。此外,“数字档案馆的建设和运行需要解决一些特殊问题,为此必须开发应用一系列新技术,如:身份认定、智能检索、信息隐蔽、数字水印、电子签章、操作跟踪、信息加密等,其中有很多技术有创新性”。[11]这些技术也都是不容易解决的问题。

5.3技术过时问题。在飞速发展的IT业中,电脑硬件、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及存储载体等不断地被新产品所替代,IT产品是真正的“短命鬼”。虽然绝大多数新产品承诺向下兼容,但其兼容的“代”数在跨越若干年后,旧的数字信息就很难被新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读出。“技术过时”的阴影一直会笼罩着数字信息。专家们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数据迁移,但迁移却存在着一个致命弱点,就是每次迁移总会丢失一定的相关信息,这些丢失的信息积累起来会造成数字档案信息无法准确恢复原貌。

6数字档案馆建设的标准化问题

数字档案馆建设的目的是要使地区档案馆、全国档案馆乃至全世界的档案馆连成一个整体,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这个整体性的数字档案馆事实上是一种基于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化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社会档案馆系统,是一个面向对象的分布式的网状结构模式,是由一个个相对独立的数字档案馆实体组成的。要对这分散在各地的数字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组织控制,就必须要有彼此兼容的硬件环境,要有一致的文件格式、统一的著录标引标准、数据描述标准、元数据标准、全文数据库标准等等,这些标准也仅仅是几个主要的标准。“而实际上,在数字档案馆建设中,标准化是一个体系,是一个系统,因此对于我们来说,如何结合我国实际,迅速建立起一个适合我国数字档案馆建设的标准化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新问题”。[12]然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并不容易,我们面临着很多问题:其一,一个严峻的事实是我国档案信息系统没有相应的具体标准可遵循;其二,有些标准规范要超出档案工作的范围,如综合数据处理格式就需满足跨行业、跨部门的要求。如何统一是一个很麻烦的问题;其三,与整个档案工作的标准相衔接的问题;其四,与国际通用标准的接轨问题;其五,由于计算机技术更新速度非常快,每次技术设备的更新,都会对原标准产生相应的影响,因而必须不断适时修订标准。

7数字档案馆建设的投入与产出问题

数字档案馆建设存在着投入与产出不协调的问题。如果我们把数字档案馆与数字图书馆作比较,会对这个问题看得更清楚。数字档案馆建设投入的费用是巨大的,而且它的建设费用要远远高于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费用。由于图书有复本,许多图书馆保存的图书都一样。因而国家图书馆和省市图书馆的部分图书数字化后,其他图书馆特别是中小型图书馆完全可以坐享其成,不必再花费资金重复建设。而档案馆则不行,全国各个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几乎都是孤本,因而档案馆在用于档案数字化的费用上要比图书馆多,如,仅档案馆进行数字化档案目录的“工作量约是图书馆的35倍”。[13]但是档案馆的利用人次与图书馆读者的人数相比却少得多,“以北京市档案馆和国家图书馆(原北京图书馆)为例,前者年利用人次约四五千人,后者一年的读者数不少于二百万人”。[14]两者相差400倍。“即使一、二史馆和中央档案馆三个国家档案馆的年平均利用人次也不过5960人次”,[15]三个馆加起来与国家图书馆相比仍相差100多倍。档案馆的利用长期处于低谷已是不争的事实,就是建成数字档案馆后,这种情况也不会改变多少,因为档案信息有保密和时效的限制,有利用者的限制,并不会增加太多的利用者,更不可能赶上数字图书馆的读者人数。事实上,传统档案馆本来就存在着投入与产出不协调的问题,只不过未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数字档案馆的建设却拉大了这种不协调的距离,使这个问题凸现出来。它也成为摆在数字档案馆建设面前很难解决的问题。

8数字档案中的经济问题

与其说数字档案馆是高新技术支撑起来的,不如更实际地说是由巨额资金支撑起来的,因为所有的高新技术和设备都将由资金来兑现。数字档案馆的建设与利用,不论对于档案部门还是利用者,都有很重的经济负担,经济问题可能是困扰数字档案馆建设的根本性难题之一。

8.1档案部门方面的问题。

8.1.1数字档案馆建设的费用问题。数字档案馆的建设费用是巨大的,开发一个稍具规模的数字档案馆系统,不论是购买软件和硬件,还是开发专用软件,还是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工作,都需要花费可观的人力、财力和时间,这些都需要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做后盾。而数字档案馆的建设说到底,仍是以政府投入为主。但国家的综合国力不可能在短期内发展到较高的水平。因此,资金短缺是建设数字档案馆的最不好解决的难题。档案馆是公益性和社会性的部门,也不能走“以文养文”、“以馆建馆”之路,即便是想走此路也走不通,正如上文所述的数字档案馆存在着投入与产出的巨大反差,即使对利用者收费,数字档案馆也根本不可能收回投资成本。数字档案馆建设的巨额费用对于本来就经费紧张的档案部门来说是有相当难度的。而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大部分市、县档案馆来说,连维持日常工作的经费都成问题,建设数字档案馆恐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是可望而不可及的。

8.1.2数字档案馆的使用和维护费用问题。虽然数字档案馆的建设费用巨大,但它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它的维护和使用的费用并不少于初建的费用。数字档案馆就像一个“无底洞”,需要不断地投入大量资金来维持其正常运转。

8.1.2.1平时正常的使用和维护费用。数字档案馆是靠技术支撑起来的,平时正常的使用和维护也需要很大一笔资金才能维持,如通信费、数据使用费和设备维护费等都需要不断地支出,且费用不低。

8.1.2.2设备更新费用。现代信息处理技术发展迅猛,其软硬件更新非常快,而在市场经济利益的强大动因驱使下,更加快了这种更新速度,“录制、存贮信息的设备、方法及软件随着新产品、新方法的问世,正以5-9年的周期更新,新产品、新方法的不断问世,必将导致原有设备及软件的淘汰”[16]。数字档案馆要维持正常使用,也必须不断地更新设备和软件,但要更新设备和软件,却又要花费大量的资金,而且是每隔几年就要又投入一次。

8.1.2.3数字档案信息长期存取使用的费用。正如上文所述数字档案信息长期存取是数字档案馆的一个具体而棘手的难题。而数字档案馆又必须使用数字档案信息,专家们给出了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的方案,就是不断地使数字档案信息迁移转录。但是迁移转录的费用是相当可观的和不可预知的。一般档案馆能否承受这不断迁移转录所需的费用,也是一个既不可预见又不容易解决的难题。

8.1.3向利用者收取数字档案信息利用费的问题。档案法规规定档案馆向社会提供利用档案,可以收取费用。数字档案馆建设投资大,收取一定的费用也是应该的。但是,如何制定收取利用费的收费制度,如标准、数量、缴纳程序等,也是数字档案馆建设的难题之一。

8.2利用者方面的问题。利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也是影响和制约.数字档案馆建设发展的问题之一。数字档案馆需上网阅览,从目前我国上网所需资费来看,每小时的费用是发达国家的10多倍,而用户的平均收入又低于发达国家的若干倍。我国80-90%的用户认为网络收费过高,通信费难以承受。再一点是下载档案信息的打印费用,尽管并不是要将所有下载的档案信息打印出来,就是部分打印也需要承受可观的打印费。如果再加上数字档案信息使用费,这些费用加在一起,将会相当高。必将影响利用者对数字档案馆的使用,也将使数字档案馆的建设失去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9数字档案馆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数字档案馆建设中会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而这些法律问题恰恰又是亟待解决而又难以一时解决的问题。

9.1档案法规方面的问题。面对数字档案馆产生的新情况、新特点.档案法规中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而要解决起来仍有一定的难度。如对利用者的身份认证问题,在网上进行借阅限定和身份认证不仅增加技术难度,而且还要增加开支。而对外国利用者来说,由于限制得更严格,在网上操作更加困难。数字档案馆是开放的,是不受国界限制的,数字档案馆建设的初衷就是实现档案信息的社会共享。但如果取消身份认证,那么就等于中外利用者都一样没有限制。因此,真要修改完善档案法规,兼顾到方方面面,还是有相当的难度。

9.2著作权、知识产权、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在数字档案馆的环境下,由于档案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传递,它极容易被获取、被复制、被传播,对利用者控制的难度加大。原来意义上的著作权、知识产权、隐私权的保护方式对权利人已无法提供有效的保护,著作权、知识产权和隐私权很容易被侵犯。因此,如何对档案著作权、知识产权和隐私权进行有效保护成为数字档案馆建设面临的一大挑战。从技术上说,真正切实可行的保护技术,目前尚属于极其薄弱的环节。从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方面说,目前进展缓慢,尚有许多难题不易解决。

9.3数字档案的法律效用问题。对于数字档案的法律效用问题,它是数字档案馆建设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特殊难题。要想让它得到法律的认可,恐怕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如果电子档案的法律凭证问题得不到解决,数字档案馆的数字化馆藏也就失去了利用的价值、存在的意义”。[17]

10数字档案馆的基础理论问题

数字档案馆的建设必然要受到数字档案馆理论研究的影响和指导。目前,对数字档案馆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认识不相同,统一尚需时日。而且有关数字档案馆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都是一些不易解决的难题。

10.1数字档案馆的概念问题。自从数字档案馆概念出现以来,“关于数字档案馆的认识并不统一,其定义就有数十种之多,势必会造成对数字档案馆建设方向把握上的不一致”。[18]观点不一样,建设的数字档案馆就不一样,建设的难易程度、工作流程、服务功能、配套措施、系统边界和社会影响等等也都会截然不同”。[19]而统一认识或基本统一认识都非一日之功。但这个问题不解决,将对数字档案馆的实践产生不利影响。

10.2数字档案馆的系统边界问题。“数字档案馆支持以网络连接的相关档案部门的数字化馆藏,能够提供分布于不同地区的档案信息。然而信息网络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链接,这种在技术上可以无限链接的情况下,就涉及到了系统的边界问题”。[20]数字档案馆系统边界的界定决定着数字档案馆所拥有的功能特性。同时也决定着数字档案信息在信息中的地位。然而,“在图书馆情报学界,人们讨论数字化图书馆时有种倾向,认为因特网就是一个数字图书馆,任何人都可以到这个无所不包的图书馆中查阅文献、学习知识、合作交流甚至著书立说。这就把数字图书馆的地址空间和信息资源空间定位很广,其系统边界也无所不包。它不仅包括了书目文献管理、信息网络信息资源的组织与作用,甚至包括档案馆和博物馆的信息内容,因此建设规模异常庞大”。[21]数字图书馆的这种“扩张”,使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档案信息的地位更加岌岌可危,如果不对数字档案馆的系统边界给以恰当的界定,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那么,在不久的将来,数字档案馆将会消失在数字图书馆的海洋里,成为数字图书馆的一部分。

10.3数字档案的概念问题。数字档案是数字档案馆生存的基础。但是目前对数字档案概念的认识却并不统一和清晰。其一,对数字档案概念的研究并未引起档案界太多的关注;其二,一些对数字档案概念的认识,大部分都是以传统的档案概念为基础的,仍旧把数字档案当作电子文件的转化物来认识,无非是传统档案概念在数字时代的翻版。这里暂不说传统的以文件为属概念的档案概念本身就有许多可商榷的地方。单说在数字信息时代文件的概念、档案概念和其他信息的概念都会受到影响而发生变化,它们之间有互相融合的趋势。如何区分它们将变得越来越困难。在数字时代的信息网络环境下,数字文件、数字档案、数字图书、数字情报、数字资料、数字文献筹有什么不同?如何区分它们?如果不能把数字档案从这些其他数字信息中区分出来,那么数字档案的概念的存在就将走向消亡,而在数字档案概念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数字馆大厦也将随之倾覆。因此,必须把数字档案概念从其他数字信息中区别出来,数字档案馆才能生存。但这是一道摆在我们面前的并不容易找到答案的难题。

【参考文献】

1阎会勤.新世纪档案工作展望.档案学通讯,2001;6

23景红.电子档案凭证价值探析.档案与建设,2000;10

456李玉安.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十大难题.图书馆学刊,2002;3,

7徐义全.电子文件的特性与长期保存.档案学研究,2000;1

8吴志宏.数字化档案的隐忧:数据失真.北京档案,2002;12

9谭zhēng@①培,数字档案馆论纲.档案学研究,2001;5

1016范开宏.数字图书馆之忧思.图书与情报,2002;1

11邱晓威.数字档案馆及其建设模式.中国档案,2001;10

12段荣婷.我国数字档案馆的研究与建设.中国档案,2002;6

13刘东斌.数字档案馆与数字图书馆的比较研究.档案管理,2003;2

14求实.档案馆与图书馆利用对比分析及对策.北京档案,1999;9

15国家档案局综合科教司.从统计数字看1991年度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状况.档案学研究,1993;1

17谭zhēng@①培.数字档案馆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浙江档案,2002;3

18朱蒙生.传统档案馆向数字档案馆跨越所面临的问题.中国档案,2003;3

第10篇

关键词:非诉;行政执行;问题

自2000年3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实施以来,我们发现,大量的非诉具体行政行为在进入司法执行程序以后,面临许多《解释》无法解决或存在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本文试就其中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

一、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不予受理的遗留问题

根据《解释》第8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在实践中,我们连续碰到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例如某市土地管理部门对某甲作出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决定,某甲期满既不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土地管理部门也没有在规定的180日的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不能向法院说明逾期的正当理由。此时,我们虽然依据《解释》规定,裁定不予受理。但是遗留给我们的问题是,违章建筑应该如何处理?如果违章建筑不能因为行政机关逾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过错而变成合法的建筑,那么,行政机关可否撤销法院裁定不予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我们认为,《解释》第28条对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加以规定是否合适本身就值得推敲。因为,这里涉及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就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仅就有关申请强制执行诉讼裁判文书的事项作出规定,则属其份内之事)的权限划分问题,如果由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期限加以规定,确实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护行政效率。但这种做法不仅限制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权,扩大了法院自身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权,而且有违法之嫌疑,因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应由法律来规定。

退一步讲,如果《解释》有权作出第88条这样的合理规定,那么违章建筑也不能因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必然成为合法建筑。我们认为,法律应当追究怠于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只有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后,上级行政机关才有权为保护公共利益而依法行使所享有的救济程序(复议和诉讼程序)以外的撤销权,撤销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依法重新作出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但撤销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遵循行政行为撤销的规则,如果撤销所带来的利益大于不撤销所保护的利益的,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撤销,否则不得撤销。如果撤销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对于自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上级行政机关依法重新作出拆除违章建筑决定时止,相对人因信赖行政机关不强制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获得的利益应当给予保护,相对人(不限于违法行为人)因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拆违决定所带来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当由行政机关给予补偿。

二、执行依据问题

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行政审判庭必须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据此,有人认为,裁定书只是对程序性问题作出的处理,不是一种实体性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只是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而另有观点认为,裁定书是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作出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就具有司法执行的性质,行政行为延伸至司法行为后,原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就是司法执行程序上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应受到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司法裁定书是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依据。那么,行政审判庭作出的裁定准予执行的司法文书在执行程序中的地位到底应如何理解?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书和具体的行政法律文书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我们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存在偏颇。相反,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依据只能是受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书约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受具体行政行为约束的准予执行裁定书。因为,除了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可以自行强制执行以外,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力是通过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的分权与互动来实现的,单有任何一方的行为都无法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强制实现。根据《解释》第93条、第9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行政审判庭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种审查不是程序性审查,而是实质性审查。虽然这种实质性审查没有行政诉讼中的实质审查严格,但这种审查涉及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违法的问题的处理,法院必须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或者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法院必须在这一范围内向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如果法院对于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作出准予执行裁定的,法院应当对因错误执行给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同证据规则不是简单的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一样,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书已经不是简单地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它还包括对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缺乏违法事实根据”或“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等实体问题的处理。因此,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依据是受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书约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受具体行政行为约束的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书。任何一方要变更执行内容的,都应征求对方的同意。将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书孤立地作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依据都是错误的。

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依法享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而法院作出了不予执行的裁定书,则行政机关能否再由自己自行强制执行?对此,有同志认为,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我们认为,对于依法享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而言,一旦选择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途径,就必须受到法院裁判的约束(虽然这种裁判不是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作出的)。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书包含了对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违法问题的确认,具有拘束力。因此,基于合法性原则,为维护公共利益,不宜再允许行政机关对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自行加以执行。

三、被执行人错列的问题

众所周知,被执行主体必须是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但实践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被错列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根据某些书面证据例如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执照中记载的法人代表或房屋的产权人而确定被执行人所引起。例如,某工程在建设施工期间,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运输沙石的任务承包给30名个体司机,并在晚上运输沙石。后来行政机关发现掉在街道上的沙石严重影响了道路的通行和城市的市容。行政机关根据现场状况认定沙石属于该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因而对建设工程承包人作出了责令恢复原状、罚款2万元的处理决定。被处罚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既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拒绝履行处罚决定。据此,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认为沙石是由承包沙石运输的司机某甲因开快车而丢下的。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类似的例子有,父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给儿子居住,但儿子在居住过程中未经行政机关批准就在其父亲所有房屋上擅自建造厨房,此时行政机关向房屋所有权人作出责令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父亲提出异议,认为违章建筑是其儿子搭建的,此时,法院能否直接变更被执行人?

我们认为,从理论上讲,如果在法院审查阶段异议人能够举证排除,并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由使用人实施的,那么应当认定行政机关处罚对象错误而裁定不予执行。如果法院已经作出了准予执行的裁定书,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且能举证证明违法行为人是由使用人实施的,此时法院不宜直接变更被执行人,而应当撤销原裁定,建议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做法从现行理论看是成立的,但行政执法的成本(由行政机关查明所有的事实)显然比较高,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考虑到错列的被执行人和正确的被执行人之间存在的民事关系(后者总是利用前者提供的条件和机会进行违法活动),法律有必要设立推定规则,以减轻行政机关的举证负担,即为民事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施加一定的社会义务:所有权人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违法行为不是由他人所为,则法律推定违法行为乃所有权人(例如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法人代表、房屋产权人和建设单位等)所为,由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法律设立推定的目的,在于影响举证责任的分配,主张推定的一方当事人不需要对推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反驳推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就推定事实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这样,通过推定规则的设立,可以有效弥补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负举证责任规定的缺陷,将行政执法成本尽可能降低到最低限度。

此外,被执行人因无权批准的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予以批准而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后,在实际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有些法院在程序上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并建议行政机关另行处理的做法是否合适?我们认为,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法律制裁的仅仅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人,而不论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如何,也没有将越权主体的批准行为作为其免责的事由,所以,法院继续予以执行的做法是无可厚非的。然而,问题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免责事由的做法是否合适。实践中,许多行政机关面临上述情况时,就不对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予以处罚,例如村委会未经行政机关批准就擅自将150亩集体土地以每亩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外商,外商在该土地上进行投资,兴建厂房。厂房建成后,虽然外商的行为属于非法占地,但实践中土地管理部门一般不对外商进行处罚,而是责令其补办手续。土地管理部门的这种做法虽然是与法律相违背的,但却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作为投资者,他没有义务了解所有人村委会(管理一定范围内的公共事务)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自己的土地是否合法的问题,相反应由所有人村委会对转让集体土地行为之合法性承担责任。同样,对于相对人因行政机关越权行使行政职权予以批准而实施违法行为的,因为相对人没有义务知道行政机关批准行为的合法性,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而实施的行为,就不应受到法律制裁,相反应由越权实施批准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是,在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院针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应该如何从程序上进行处理?我们认为,必须考虑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是否值得保护。如果需要保护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为之合法性的信赖,相对人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可以在程序上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并建议行政机关另行处理(这需要由《行政处罚法》或《行政诉讼法》作出明文规定)。因为,从本质上讲,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根源于一个行政机关侵犯了另一个行政机关的批准权限,这是一个组织法上的问题,应该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程序或机关诉讼程序(我国尚没有建立)来追究越权者的行政法律责任。至于,当越权批准的主体是根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时,例如党委、居委会等,则越权批准行为能否成为违法行为实施者之免责事由,我们认为是一个需要慎重加以考虑的问题,有待继续探讨。

四、结案方式问题

在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事由,使得强制执行无法继续或继续进行没有意义和必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终结执行的行政裁定。但是终结执行的事由在《行政诉讼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实践中一些法院随意采取终结执行的裁定形式,并根据《解释》第63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只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三种类型的裁定不服,才可以上诉),变相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例如,公安部门作出火灾责任事故认定,认定由李某负全部责任,并就火灾导致的赔偿问题作出裁决,由李某赔偿刘某损失8万元。但李某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公安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刘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刘某因患脑溢血死亡,法院遂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刘某之妻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解释》第64条的规定,刘某之妻对终结执行的裁定不服不得上诉,故维持原终结执行的裁定。

我们认为,《解释》如果不就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具体事由作出规定,就无法避免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滥用权力,而且不允许当事人对终结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只会放纵法院变相剥夺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法院终结执行的事由有:(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参照上述规定,我们认为,第一种情形不能适用于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就如同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否准许应由法院决定一样,行政机关撤销执行申请,是否准许,也要由法院决定,尤其是法院在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书以后。第二种情形和第三种情形可以适用于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第四种情形不能适用于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第五种情形可以适用于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但应进行适当修正,即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缴纳罚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五、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能否撤回部分请求或者减免执行的内容

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常常碰到行政机关撤回部分申请或减免执行内容的情况。此时,我们应选择什么方式结案,例如和解,终结,还是自觉履行?

我们认为,执行过程中不能适用和解,因为,行政权不能随意处分或放弃。法院一旦允许行政机关与被执行人和解,就可能使得行政机关中有机会主义动机的人为谋取私利而借此与被执行人交易,从而严重削弱法律的权威,使公共利益和秩序受到损害。法律规定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权由行政机关与法院共同行使的目的就在于,确保法院能够对行政机关有一个有效的制约,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强制执行权的行为。因此,当我们碰到行政机关撤回部分申请或应被执行人的请求减免执行的内容(实际上等于变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变更强制执行的申请)时,法院行政庭应根据《解释》第93条、第95条规定的精神,组成合议庭对撤回部分请求或同意减免执行内容的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如果该决定不属于《解释》第95条规定的三种明显违法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否则,法院应作出不准予撤回部分请求或减免执行内容的裁定,继续执行受原准予执行裁定书约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旦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受到法院准予或不准予执行裁定书的约束,作为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就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申请,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撤回部分请求或减免执行内容的理由。

六、部分强制措施的适用问题

第11篇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关农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秩序的正常有序。近年来,在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农机安全事故四项指标有了明显下降,但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农用车违章载人、无照行驶、驾驶员无证驾驶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潜伏着严重的事故隐患。当前的主要问题是:

(一)宣传教育不到位,农民安全意识差。广大农机手对国家关于农业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认识不清,部分机手为逃避管理,不愿参加年检、年审、跑夜车、超速超载、自制挂车、超宽超长、疲劳驾驶给农机生产带来隐患,“黑车非驾”情况十分普遍。此外,农机监理部门对监理法规、事项宣传还不够深入,未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开展农机常识和驾驶技术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较少,农机监理部门在处理监理与服务的关系问题上还未到位,造成与监理对象间的脱节。

(二)服务意识不强,执法纪律不严明。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个别监理人员忘记了自己是人民的公仆,不善于做机手的知心朋友,仍然存在着“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有的喜欢高高在上稳坐办公室,而不喜欢深入基层,为机手排扰解难;有的只顾自身利益,侵害机手利益;有的甚至还存在着“吃、拿、卡、要、报”的个别现象。个别监理人员对监理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置若罔闻,随心所欲,甚至违反政策,违章执法,违规操作。对这些个别人,一些部门为了自身利益,该处分的不处分,该追究的不追究,从而导致一些单位纪律松懈,马马虎虎,不负责任,使监管软弱无力。

(三)服务网络不全,农机监理很难到位。从目前情况来看,县级行政区域都设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其编制、装备、人员、设施比较健全,而乡镇、农场没有专设机构,监理人员很少甚至没有。农业机械90%以上散布在村镇农户,农机主要耕作与田间或行驶在乡村道路上,乡镇农机监理基层网络不全,农机安全生产就难以进行有效监管,个别地方对拖拉机及驾驶员的牌证疏于管理,上照率不足一半。而广西地区又处于多丘陵地带,且甘薯、水稻、甘蔗、林果等农机为主,手扶拖拉机数量居多,给安全执法带来难度。

(四)队伍素质偏低,执法把关不严。由于一些地方在充实监理人员过程中,缺乏严格把关,缺乏竞争机制,造成监理队伍思想素质高低不一,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尤其专业知识匮乏。由于一部分监理人员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对农机专业知识一窍不通,所以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尤其是机械检验过程中,不能针对重点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不能对机具故障进行排除和指导,为机手提供技术上的服务更是纸上谈兵。工作起来难以顺畅,严重影响了农机监理的社会形象。

究其原因:一是缺乏系统的教育培训,为三农服务的思想根基不牢;二是人治思想根深蒂固,义务本位和管理本位并存;三是执法监督政出多门,监督责任不明确,监督的力度不大;四是责任追究不到位,致使许多行政违法案件无法严肃处理。

二、加强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行为的措施与对策

(一)创新监理手段,转变服务观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理念,强化为农机手服务的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将服务理念融入农机监管全过程。一要积极主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农机治理法律法规的要求热情周到办好牌、证等各项行政许可或非许可事项,让广大机手上门办事有一种归家的舒适感;二要开展好技术服务,适时组织农机监理人员深入基层和农业生产第一线,结合机手讲解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使用,开展拖拉机、配套机具以及收获机械等农机的维修和保养。三是开展好便民服务。在年检和机车初审上照时,简化办事程序,实现检验登记、技术检测、喷字等项目的“一条龙”服务,力争做到培训办证到乡村,年度检验到村组,维修服务到田头,宣传动员到农家。

(二)严格行政执法,推行政务公开。农机监理机构的行政活动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农机监理权威。确立执政为民的法律观念。加强农机监理队伍的法律知识培训,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忠实地执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全心全意为农机手服务。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承诺服务、首问负责制和“一站式”办公,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坚持执法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推出便民服务措施,加快电子政务建设,不断提升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让广大农机手从执法服务中得到实惠。

第12篇

1.1思想政治教育职能原本就是保卫部门的职责所在

高校维稳工作中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可以说是重中之重。做好高校维稳的重要部门保卫部门工作中在做好学生安全管理的同时,更要善于分析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好引导和教育工作,要以柔性手段为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好思想工作。“预防为主、教育为先”是做好高校安保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因此,首先应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大学生筑起思想上的“防火墙”,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以此为基础通过有效的扎实工作来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采取治标和治本相结合,预防和治理相结合的手段,通过加强思想教育、法规法纪教育,促使其从内心深处自觉遵守校园的安全规则和秩序,确保学校的和谐稳定。

1.2当前高校安保工作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迅猛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推进,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着改变,给高校安保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和挑战。安全保卫工作如果还是因循守旧,沿用老一套的工作方法是行不通的。新时期要使安全保卫工作防范于未然,就要调动安全保卫工作者的积极性,把工作的被动处理变为主动出击,是十分必要的。主动改变传统的高校安保工作方式方法,才能在工作中掌握主动权,掌握先机。把管理为主,改为服务为主,树立服务的理念,增强服务的意识,坚持管理和育人相结合,要给师生摆道理,讲事实,以理服人,少采用或尽量不用生硬的手段。要真正关心师生的利益诉求,把师生的冷暖放在心上,处处为师生着想,创造条件,帮助他们解决自身的实际困难,让师生真正的感受到是为他们着想,这样他们才不会抵触安保工作。

1.3从发达国家高校保卫组织上来看,也非常注重思想政治教育

20世纪80年代初期,美国高校校园警察就已提出了对师生实行安全服务的概念,至今,基本上各高校都普遍建立了安全服务制度。以往,校园警察与老师、学生之间也互相对立,互相不理解,互相不支持,校园警察采取一些管理措施,师生们认为是专门压制、打击他们的,完全不理解其工作的辛苦,校园警察往往是“出力不讨好”,付出很多,也得不到理解和支持。后来校园警察对自己以往的工作方式方法进行了深入反思和剖析,决定转变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工作方法,将重心放到为师生服务上来,以服务为首、为核心,切实帮助解决学生、老师们的实际困难,以此为突破口消除彼此之间的隔阂,增进理解和支持,加强沟通,拉近距离。长期的坚持,师生和校园警察之间逐渐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了。

2.当前高校安全保卫工作中思想政治教育现状

现状一:思想上认识不足由于受到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人们会普遍认为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是学生处、各系的职责。安全保卫部门的工作就是“看大门”,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搭边,对于学生违纪违法的动机和心理根本不会去关注,只会对学生进行训斥。

现状二:安保队伍经验缺乏目前,我国高校安全保卫部门的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部队转业或是其他部门转岗的人员,年龄偏大,普遍缺乏处理学生问题的经验,思想政治素质不高,整体文化层次偏低。因此他们通常会采取较为简单的工作方法,对于工作不会有什么创新,更不会对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现状三:高校重视不够教学、科研工作历来都是高校教育的中心任务,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将安全保卫工作逐渐边缘化,更不用说去重视安全保卫工作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同时不能及时补充和调整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结构,不能及时对保卫干部和安保人员进行培训,使得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没有必要的条件。

3.加强安保工作中思想政治教育职能的途径

3.1切实提高保卫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保卫队伍特别是保卫干部是保卫部门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力量,其思想素质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思想教育的效果,因此,保卫干部要切实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和水平,提高政治觉悟,具有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这也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特殊性所要求的。要提高业务能力,熟悉掌握安全保卫工作的专业知识,不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的文化水平,正确处理学生的思想问题,解决学生问题善于做学生的思想工作,掌握科学有效的思想教育方法,切实和实践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3.2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

“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高等教育的方方面面,对于高校的安全保卫工作也不例外,在实际工作中,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也就是说要以满足师生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想师生所想,急师生所急,师生利益至上。改变以往传统的、管理的理念和思路,加强创新性。以满足师生的安全需求为突破口,充分发挥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作用,发挥其主动参与的自觉性,发挥其主体功能。此外,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和安保工作的实践结合起来,安保工作固然要通过一些安全规章制度、规则、纪律的约束,同时也需采用一些必要的综合治理的手段,否则很难形成良好的校园环境和生活秩序,但这些只是安保工作中方法、手段的一部分,不是全部。因为高校的服务对象是大学生,高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可以说都于学生有关,都源于学生的信仰、意识、观念等发生了一定的偏离,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采取正确、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和手段,才能切实解决。因此,新形势下为了更好的做好安保工作,必须注重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安保工作的实践之中。

3.3工作中要灵活运用思想政治教育方法

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大学生思维活跃,他们在思想上、政治上尚未成熟,难免会犯这样那样的错误,所以针对大学生存在的问题,要耐心说服,不能强制、压服。解决思想问题原本就是细致复杂的工作,不能简单粗暴,要摆事实、讲道理,动之以理,晓之以情,使其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采取说服教育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来约束大学生的行为,加强管理,维护校园的良好秩序。通过典型实际案例的警示作用让学生从中吸取教训,从而达到教育本人及他人的目的。

第13篇

初中政治课程的主要内容既包括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会学生尊老爱幼、团结集体、尊敬师长等,又包括了基础的社会法律教育以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因此教师在选择案例的时候,要围绕教材内容,贴近教学实际,选择有针对性、有代表性、有启发性的案例。如在教授“生命只有一次”这一章节时,教师选择了一个真实的新闻事件——复旦大学投毒案。这是当时轰动一时的新闻事件,同学们多多少少都听说过这个事件。教师从投毒者林的投毒行为出发进行分析,这是他不珍惜自己的生命,不珍惜他人生命的错误行为,得出:在伤害了他人的生命的时候,也放弃了自己珍贵的生命。因为他在毒害他人的同时也就意味着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失去自己的生命,这就是不珍惜自己生命、不珍惜他人生命的表现。教师借这个事件告诉学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非常宝贵,要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让自己的生命活出色彩,用宝贵的生命时间好好为国家做贡献。教师结合课程特色,让学生充分理解生命只有一次的概念,然后学生才能记住这一理论要点,使教学效果达到最佳。

二把握教学时机,适时举例

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适时把握教学案例的实施点,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例如,有些例子放在课前讲,能够导出教学内容的主要问题,制造教学悬念,引起学生的探究欲望;有些例子插在课程内容中间讲,能够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既总结出前文的主要内容,又引出下文的问题;有些例子放在教学内容之后讲,能够起到升华主题、总结内容的作用。例如在教授“跨越代沟”这一章节时,教师在课程内容的最后讲述了一个发生在自己身边的真实故事。故事的主人公是邻居与其上初中的女儿。邻居本以为自己能够理解女儿作为初中生的一些想法,但是进入初中以后,她发现女儿也有了自己的小秘密,为了能够更加了解女儿内心的想法,母亲偷看了女儿的日记。女儿知道后大闹起来,由于也没有理智地解决这个问题,于是双方开始冷战。后来经过母亲思考良久,主动跟女儿沟通并承认错误,女儿终于理解了母亲对于自己的关心,最终冰释前嫌。在教学内容结束后,加上这个小故事,让学生深刻理解了与父母沟通的重要性。这样,学生才会客观、合理地去理解父母的行为,对教学知识也加深了理解。这样既达到了教学目标,还让学生懂得了理解父母的重要性。

三运用正面例子,正确用例

初中政治教学是为了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因此,要以积极向上的案例激发学生的崇拜感,让榜样的力量指导学生去模仿、学习。其次,教师举例的过程中,不应该对实践过分地褒贬,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去探索案例的利与弊,让学生对案例有自己的分析理解。如在讲解“面对诱惑、学会说‘不’”时,教师引用的就是时下最受学生欢迎的网络作为教学案例,对教学内容进行讲解。教师首先引用网络发明的原因——本身网络的出现,是为了使人们能够更方便、更畅通地交流,但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很多不良因素也侵入网络,从网络传到各地。但是网络信息技术有优点、有缺点,要一分为二地对待,对于网络带来的不良诱惑,我们要学会说“不”,同时合理地利用网络,增强自身的学习。

四掌握学生特点,典型解例

教学案例要符合学生的发展特点,能够迎合学生的学习特点是实施案例教学的基础,在课堂举例的过程中,要依据教学的特点、学生的学习水平、理解能力和应用能力,从学生的生活实际出发,举出符合学生特点的实例。如在学习“与父母平等沟通”时,笔者就在课堂上播放了一首《我想更懂你》,这首歌反映的就是母子间存有隔阂的问题,引起他们的共鸣与思考,让学生想想自己与父母是否也会发生这样的问题,让他们来谈谈自己面对与父母的隔阂时的想法。在歌曲旋律与歌词的映衬下,学生产生了兴趣,开始各抒己见,说说自己对父母不理解的地方,同时也说出希望父母对自己能够理解。教师通过对典型大众化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能够让学生在轻松、愉快的学习氛围中,带着浓厚的兴趣学习。

第14篇

1.1高校安全教育是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时代要求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而在教育管理中,依法治校则是治国方针的具体实践,它既满足转型阶段高校教育管理的客观需求,同时也符合法治社会所提倡的高校管理的内在要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不断推进,党和政府也逐渐认识到大学生安全教育问题的严重性。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使得高校安全教育与社会法制接轨,其中有《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针对高校的权利义务给出了明确规定。

1.2高校安全教育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必然要求

安全教育关系到学生的未来,所以,高校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同时也要注重学生健康人格和正确价值观的形成,将安全教育作为一门教学必修课。实际上人的肢体行为由人的意识、价值观控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道德的约束,而且与个人的成长环境有关联,它取决于个人文化素质的高低,从侧面反映出人的行为品质。如果大学生没有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修养,那么他们就会在人格上或多或少产生缺陷,产生不健全的人格。目前高校的主要任务是要加强大学生的安全文化素养,全面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加强大学生的安全教育是教学的首要任务,也是高校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必要要求。

1.3高校安全教育是维护学校稳定的现实需要

由于高校教育观念、办学理念的改变,使得全国高校的招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跟着扩展,形成多层次、多结构的办学模式。从某种程度上说,高校的安全会对教师员工的生命安全、科研和周边生存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直接决定了学校教学的好坏,关系到其今后的生存和发展。在高等教育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只有不断发展才能凸显自己的地位,而发展则需要有稳定的教学环境。所以,高校必须加大安全教育教学力度,提高师生的防患意识,做到有保护自己的能力,避免发生某些意外事故对人员的伤害,进而为师生提供安全的教学环境,有助于高校更好更快地发展。

2当前我国高校安全教育的问题分析

2.1高校普遍忽视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一方面,在现阶段安全教育并未真正受到高校的重视,对安全教育主要采用传统的专业知识讲授,高校的安全教育意识还不够高,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具体体现在安全设备投入量少,例如照明灯、应急设备的缺乏等,高校的保卫工作只是走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教师和学生没有接受安全教育,使得整体人员都缺乏安全意识,目前国内大学校园意外事故时有发生,这说明高校的安全工作没有做好,对我国的教育事业发展很不利。

2.2现有安全教育的可操作性不足

由于大部分高校忽视了安全健康教育的严重性,使得校园事件屡屡发生,既不利于校园构建良好的学习环境,也不利于学生个人的综合素质发展。外加当前安全教育的实践性不够强,导致有不少女大学生认为,学校现在开展的安全教育课程不够用,很多课程都缺乏实际应用时的具体操作。

2.3高校安全教育内容跟不上社会的发展

最近几年我国在计算机网络方面取得巨大进步,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潜在的安全隐患。其一是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电脑传播病毒,窃取他人的聊天记录进行网络诈骗;其二是某些思想偏激的人通过网络宣传一些不健康、邪恶的消息,无形中对人们的思想产生一种伤害。传统的安全教育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当代社会的安全教育要求,不适合现代安全教育的教学,无法达到安全教育应有的效果。

3加强我国高校安全教育的对策措施

3.1高校要提高对安全教育的重视力度

第一点,高校首先要重视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工作加入教学计划当中,增强校园安全巡查力度,提供更多的必要安全设施(消防器、监控摄像等),同时还要提高学校保卫处的防患意识,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校园生活环境。第二点是要增加安全教育课程,加强安全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并聘请专业的教职人员辅助教学,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将安全教育列为本校的必修课程,开展多种教学方式,积极鼓励学生们的参与,全面提高学生的安全防患意识。

3.2高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安全教育

层出不穷的校园安全事件给高校敲醒了警钟,学生的心理出现问题不仅不利于自身发展,还危及了他人的生命安全,不利于安全舒适校园的构建。社会的快速发展给年轻人带来各种各样的压力,不堪重负的学生很容易产生心理问题,走入生活误区。所以,高校必须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安全教育。

3.3高校的安全教育内容和方式要满足时代的发展和要求

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无线网络已经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学校和家庭逐渐被网络覆盖,极大便利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高校应该紧跟时代步伐,在不同阶段开展不同的安全教育,例如在上述情况中则应该对学生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多宣传网络安全知识,让学生有较高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4结语

第15篇

1.1高校安全教育是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时代要求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而在教育管理中,依法治校则是治国方针的具体实践,它既满足转型阶段高校教育管理的客观需求,同时也符合法治社会所提倡的高校管理的内在要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不断推进,党和政府也逐渐认识到大学生安全教育问题的严重性。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使得高校安全教育与社会法制接轨,其中有《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针对高校的权利义务给出了明确规定。

1.2高校安全教育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必然要求

安全教育关系到学生的未来,所以,高校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同时也要注重学生健康人格和正确价值观的形成,将安全教育作为一门教学必修课。实际上人的肢体行为由人的意识、价值观控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道德的约束,而且与个人的成长环境有关联,它取决于个人文化素质的高低,从侧面反映出人的行为品质。如果大学生没有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修养,那么他们就会在人格上或多或少产生缺陷,产生不健全的人格。目前高校的主要任务是要加强大学生的安全文化素养,全面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加强大学生的安全教育是教学的首要任务,也是高校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必要要求。

1.3高校安全教育是维护学校稳定的现实需要

由于高校教育观念、办学理念的改变,使得全国高校的招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跟着扩展,形成多层次、多结构的办学模式。从某种程度上说,高校的安全会对教师员工的生命安全、科研和周边生存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直接决定了学校教学的好坏,关系到其今后的生存和发展。在高等教育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只有不断发展才能凸显自己的地位,而发展则需要有稳定的教学环境。所以,高校必须加大安全教育教学力度,提高师生的防患意识,做到有保护自己的能力,避免发生某些意外事故对人员的伤害,进而为师生提供安全的教学环境,有助于高校更好更快地发展。

2当前我国高校安全教育的问题分析

2.1高校普遍忽视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一方面,在现阶段安全教育并未真正受到高校的重视,对安全教育主要采用传统的专业知识讲授,高校的安全教育意识还不够高,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具体体现在安全设备投入量少,例如照明灯、应急设备的缺乏等,高校的保卫工作只是走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教师和学生没有接受安全教育,使得整体人员都缺乏安全意识,目前国内大学校园意外事故时有发生,这说明高校的安全工作没有做好,对我国的教育事业发展很不利。

2.2现有安全教育的可操作性不足

由于大部分高校忽视了安全健康教育的严重性,使得校园事件屡屡发生,既不利于校园构建良好的学习环境,也不利于学生个人的综合素质发展。外加当前安全教育的实践性不够强,导致有不少女大学生认为,学校现在开展的安全教育课程不够用,很多课程都缺乏实际应用时的具体操作。

2.3高校安全教育内容跟不上社会的发展

最近几年我国在计算机网络方面取得巨大进步,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潜在的安全隐患。其一是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电脑传播病毒,窃取他人的聊天记录进行网络诈骗;其二是某些思想偏激的人通过网络宣传一些不健康、邪恶的消息,无形中对人们的思想产生一种伤害。传统的安全教育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当代社会的安全教育要求,不适合现代安全教育的教学,无法达到安全教育应有的效果。

3加强我国高校安全教育的对策措施

3.1高校要提高对安全教育的重视力度

第一点,高校首先要重视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工作加入教学计划当中,增强校园安全巡查力度,提供更多的必要安全设施(消防器、监控摄像等),同时还要提高学校保卫处的防患意识,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校园生活环境。第二点是要增加安全教育课程,加强安全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并聘请专业的教职人员辅助教学,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将安全教育列为本校的必修课程,开展多种教学方式,积极鼓励学生们的参与,全面提高学生的安全防患意识。

3.2高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安全教育

层出不穷的校园安全事件给高校敲醒了警钟,学生的心理出现问题不仅不利于自身发展,还危及了他人的生命安全,不利于安全舒适校园的构建。社会的快速发展给年轻人带来各种各样的压力,不堪重负的学生很容易产生心理问题,走入生活误区。所以,高校必须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安全教育。

3.3高校的安全教育内容和方式要满足时代的发展和要求

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无线网络已经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学校和家庭逐渐被网络覆盖,极大便利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高校应该紧跟时代步伐,在不同阶段开展不同的安全教育,例如在上述情况中则应该对学生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多宣传网络安全知识,让学生有较高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