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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实习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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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实习论文

第1篇

大学生在就业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如何确定呢?能否看作是劳动者?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者地位否定说”,即认为大学生在就业实习期间不是适格的劳动者。因为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实习生与单位之间不成立实质的劳动关系,而只是一种劳务关系。一方面,在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学生,其与接收实习生的单位都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关系的意图。对于参加就业实习的学生来说,他们的参加实习目的是为了巩固自己的所学知识和积累实践经验而没在乎是否有劳动者身份;另一方面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实习生显然不能同正式员工相提并论,他们在很多方面和正式员工有着根本的差别,比如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受到的待遇与正式员工有很大的区别,待遇很少有的甚至没有工资,反之,实习学生或者实习学生所在的学校一般还要向实习单位缴纳一定的实习费用。用人单位只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参加实践的机会,这一过程很难有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意思可能。另外一种观点是“就业实习生劳动者地位肯定说”,即认为大学生在就业实习期间是适格的劳动者。因为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付出了劳动,且已经超过十六周岁,其主体是适格的。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劳动权,而我国劳动法也没有明确排除大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实习期间的劳动权,因此大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属于适格的劳动者,理应收到劳动法的保护。大学生实习种类繁多,比如教学实习,这种实习是理论教学的延伸,实习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巩固课堂教学所学的理论知识,锻炼技能。这种实习的学生明显不是劳动者。但是,本文所讲的就业实习生理应列入劳动者范畴,主要理由如下:

1、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具有劳动权,只要具有劳动权利和可以承担劳动义务的公民就有劳动权。实际上就业实习生已经承担劳动义务,虽然形式上他们的档案还由其所在学校管理,这只是暂时的现象,不能作为排除其劳动者身份的理由。

2、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将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保护的范畴之外,但是,现在社会普遍不承认实习生劳动法保护的主体资格,主要依据是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通过对该条文进行分析,该条并没有排除实习生的劳动法主体资格。首先,该条文只是说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利用课余实践去勤工助学不能算作是就业。因此,应该明确区分大学生哪种实习属于该条文规定的不视为就业的情况,哪些是不属于该条文规定的情形。其次“就业”与“建立劳动关系”并不是相同的概念。如果就业的话就一定有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建立劳动关系并不一定意味着就业。这正恰恰说明劳动法并没有将实习生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3、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适格的劳动者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有适格的年龄,即已经年满十六周岁,事实上大学生的年龄一般都是在十六周岁以上的;二是具有劳动能力,既然在就业实习中实习生已经和实习单位达成了就业意向,说明了单位已经初步认可了实习生的劳动能力。这就说明实学生是具备劳动能力的。

4、本文所涉及的就业实习是学生的自发行为,在与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正式参加工作,只是因为单位规定需要经过一些条件诸如拿到毕业证等条件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实习的学生的实习目的就是就业,他们在单位中往往做和正式员工一样的工作,虽然因为其工作经验的欠缺,有时会在业绩上不如正式员工,但是这也不能成为排除其劳动者身份的理由。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就业实习其实在某种情况下已经成为可以视为就业,因为他们已经与单位之间已经形成实质的劳动关系,虽然因为单位要求或者其他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并不影响其具有劳动者身份。

二、大学生就业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

依前文所述大学生在就业实习中是适格的劳动者,已经视为与实习单位确定了劳动关系,受到实习单位的管理,同时,因其学生身份仍受到学校管理,因此,在就业实习中产生多重法律关系,即实习生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等。

(一)就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在就业实习中,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属于什么关系呢?笔者认为他们之间已经形成实质性的劳动关系,尽管因单位某些内部规定暂时没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毕业生参加就业实习的目的是留在实习单位工作,而且已经与工作单位达成了就业意向。在实际工作劳动过程中,就业实习生作为适格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履行了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形式上的欠缺并不能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实习单位也是按照单位正式员工的标准要求和管理就业实习生的,可以说,就业实习生除了因没有拿到毕业证而没有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外,其他方面与正式员工一样。所以,就业实习生与工作单位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

(二)学校与就业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在就业实习中,实习单位和学校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双方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在特殊情况下,二者是通过毕业生这个中介产生法律关系,例如,就业实习中毕业生因发生工伤事故受到人身伤害时,单位和学校则需要根据事故的性质、责任的划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2篇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性别差异

一、问题的提出

就业中的性别隔离是指劳动力市场中存在“女性”职业和“男性”职业的现象,突出表现为男女在某一职业中的构成比例与其在全部劳动力人口中的比例不一致,并且假若某一职业员工的人数按其职位、责任、收入等因素形成一个金字塔的话,那么在几乎所有职业、包括女性职业中,在具有较高的技术、责任、地位和收入的职位上,女性人数所占比例低于男性所占比例,并且越往金字塔的顶端,存在着女性所占比例相对于男性不断下降的趋势。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这种差异越来越隐蔽,比如,从表面上看近年来大学生就业中女性与男性在职业取得上有趋于平等的现象,但深藏在背后的“同工不同酬”、“同阶层不同酬劳”等不公平待遇现象仍然非常普遍。

教育民主化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机会均等。机会均等是目前我国进行教育改革应有的价值取向。在受教育机会均等方面。无论在教育起点,还是在教育过程和结果上,女大学生均处于明显的劣势,而教育结果的均等才是整个教育机会均等的归宿,本文关注的就是在教育结果上的性别差异,即男女两性在就业选择机会上的不平等,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就业中的性别差异?女大学生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本身就低于男生吗?如果答案肯定的话,这真的如一些学者所说是源于女性教育水平和素质普遍低吗?但实际上在去除了所有控制变量、中间变量的条件下。男女大学生在就业中仍然存在明显差异,即使同样水平的就业率背后仍然隐藏着性别差异,这就是不少女大学生为了落实一个工作单位。不得不就低上岗,形成与男大学生要普遍的多的“能岗”不匹配的就业现象,这就是潜在的就业性别差异。这种就业中的性别差异的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因不能谋得理想职业而造成就业难的事实,使许多女生的自信心大幅度滑坡,使其呈现向传统女性角色回归的趋向,甚至对女性接受高等教育产生质疑,这也严重影响了我国高等教育民主化的实现。

二、原因剖析

大学生就业中出现性别差异现象其原因使多方面的,本文主要从教育社会学角度展开探讨。

(一)文化传统的根深蒂固的影响

在我国传统文化视野中,男性的主导地位与女性的依附心理使理想的性别关系的基本形式,这一理论经过数千年的积淀形成了一种规范,从而确定了女性的传统角色特征。在这种规范的灌输下,性别意识便不自觉地渗入到劳动力市场中,用人单位在性别认知上的心理定位就给女大学生就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虽然现在已经对女性就业作出了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女陸地位不断提高,但形式上的男女平等口号并不能保证高等教育系统内外的性别公平,也没有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因为历史沉淀的不良的心理积习不是短时间内可以改善的,现代意义上的公领域的角色是由传统的父权制社会中的男性来承担的,女陸则多数被限制在私领域。

高等教育是文化传承的一个载体,正因为如此传统文化才深刻地影响着高等教育过程,以专业设置上的性别隔离为例。随着女性在高等教育中所占比重的增加,学科专业的性别分化不仅没有缓和反而更加严重了。女生在自然科学、工程等专业中的比例大大低于在各领域中的总比率。这一现象在世界各国都是相同的,我国自然也不例外。专业的性别隔离使高等教育形成了普遍认同的男性学科和女性学科,表面上看男生和女生选择不同的学科然后在社会分工体系中谋取不同的位置。完全使一个自我选择的过程,但这种自我选择恰恰使女生在就业中遭遇了性别歧视的反映。从社会现实来看,女性主导的学科专业在劳动力市场上普遍处于弱视地位。也就是说女生接受的高等教育的状况限制了她们参加社会的资格和能力,从而也决定了她们在职业地位上的不平等。这样教育结果影响了教育过程中的选择,这种选择反过来又加剧了性别隔离的程度,如此形成了恶性循环。总之,传统的社会文化建构了传统的社会意识形态然后渗透到学科领域中产生的结果,这种结果又对传统文化起到了巩固加强之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高等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复制并传承了社会的性别等级差序,学科中的性别隔离就可以被看作使社会性别分工的预演。

(二)性别角色社会化的影响

社会靠学校实现其价值观及重要信念的传递,其中包括性别角色行为和性别角色期待,教育中男女性别固定模式深受社会影响。男女两性固定的行为模式在儿童期就已经形成,有研究表明,从出生起男孩女孩接受的对待就不同。早期性别角色印象在幼儿园里就已经得到强化。比如儿童玩具在性别社会化过程中就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男孩玩具一般都是鼓励控制环境型的,通常都比女孩玩具更具职业倾向,而且更贵。家长学校也都会给孩子买适合其性别行为的玩具,教材更是传递性别角色信息的主要根源,近来研究表明,自然科学、社会研究、甚至数学书中都是从陈旧的性别角色特点来描述女性,这无疑会影响女性的选择和学习的前途。

性别角色社会化的影响主要体现男女两性在课程选择的差异,这种差异在小学阶段还不太明显,而且多数情况下,女孩的成绩要优于男孩,但在进入高中以后,当女孩更加清楚地意识到什么行为是合适的和可被接受的时候,她们对未来就业的计划及价值观就会和社会实际职业中的性别差异趋于一致。所以在这种性别刻板印象的教育背景下,进入大学以后,男女两性选择的专业才出现了上述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是性别角色社会化过程的结果,

(三)就业市场歧视论的解释

人力资本理论中的经济学观点认为,女性的职业地位之所以低于男性主要是因为其累积的人力资本不足,在就业市场缺乏竞争力所致。但就业市场歧视论认为除了人力资本累积不足以外,就业市场对女性就业者的性别歧视更是女性在就业中遭遇不平等待遇的直接原因。就业机会上的不平等的主要根源在于用人单位认为生育和哺乳增加了使用女大学生的劳动成本以及浑厚的家庭拖累降低了女大学生的职业发展后劲。也就是说,即使女性与男性劳动力的素质相同,而且生产力也相当接近,但由于女性在就业市场中受到歧视,不仅她们的就业及升职机会受到不公平待遇,而且工作报酬相对于男性也低一些。另外,有许多研究表明,一个职业中如果大部分从业者都是女性(幼儿园教师、护士等),则其薪酬有贬值现象,而这种现象部分原因是来自就业市场的性别歧视,这也是性别歧视的一种表现。

三、对策及建议转从上面的论述不难看出,文化传统的因素是根源性因素,后面的性别社会化、就业市场和歧视论的解释基本都是由文化传统形成的顽固的意识形态所决定的。当然,本文只是从社会学角度对就业市场中的性别差异现象作出的原因分析,实际上还有很多影响因素,比如女大学生自我认知的主体性原因,相关法律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原因以及高校扩招等原因。解决大学生就业中的性别差异问题不在一朝一夕,数千年的传统积习短时期内也不可能消除,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关系到女性就业前途,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国家教育民主化能否真正实现,关系到整个社会人才结构的平衡问题。所以高校、社会及大学生个人必须重视就业中的性别差异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完善相关法律保障制度

女性生理特征难免造成高劳动成本。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用人单位降低生产与经营的劳动成本比提高更有意义。本文建议对女职工生育和哺乳期的误工进行社会化补偿,即企业单位照常支付女职工在计划生育和哺乳期间的工资,而后从上缴给国家的经营税收中扣除:对女性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育时段的工资可由财政专项拨支,这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女性高劳动成本的问题,总之应该尽快建立女性就业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女性职工生育保障制度,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使女大学生的就业难题得到制度上的支持。

(二)倡导高校自主办学

目前高等教育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大学没有成为一个比较自主的办学主体。应该考虑女大学生由于其自身的性别和生理特点,在专业选择和专业培养上应当不同于男生。目前情况下,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市场化程度已经很高了,但招生、专业设置的自主化步伐才刚刚开始。扩大高等学校在专业设置和专业培养方面的自,推动中国的“职业规划”的发展。如果推动大学之间的强强联合,如联合培养、互相承认学分,肯定可以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推动和监督高校对女大学生专业设置、培养、就业指导的重视。

第3篇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对大学生就业市场三方违规现象的归纳、分析,在规范性、公平性、广泛性等诚信制度体系的构建原则要求下,明晰了以枝方为就业中介的大学生就业市场三方(毕业生、用人单位、校方)的责任和权力,规范了大学生就业市场;通过诚信监督机制,有效抑制就业市场中不道德行为的发生,促进大学生就业市场正常、健康发展。

在目前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高校大学生就业市场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违规现象,这些现象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在下文中通过对大学生就业市场中的种种违规现象进行理性分析,构建现代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诚信制度体系,以促进我国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良性发展。

一、大学生就业市场中违规现象分析

大学生就业市场中违规现象经常发生,缺乏诚信约束,不利于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些违规现象主要体现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

1.大学生违规由于近年高校扩招,毕业生人数急剧增加,加之国企与民企的改制使下岗人员再就业导致高校就业形势严峻,大学生就业市场出现空前的激烈,使得一部分毕业生不能按时就业。同时由于大学生就业市场正处于发育成长阶段,很多制度还不完善,就业市场在短期内还不规范,加上高校诚信教育的缺乏使得一部分毕业生诚实守信观念淡薄,想通过投机取巧的办法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致使违规现象频频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一女多嫁”。一些毕业生为确保就业的高“保险率”与“高收入”,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毕业时才挑出一个自己最满意的用人单位就业;(2)“名不符实”。在毕业生就业材料中,有的毕业生在自荐材料中把自己的某些能打动用人单位的方面写得淋漓尽致,缺点却一字不提。甚至使用假证书、假材料,导致用人单位无法真实全面地了解毕业生;(3)“瞒天过海”。有的学生毕业时拿不到学位证书、毕业证书,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却又没有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此行为严重违背了就业市场的诚信原则。

2.用人单位违规由于就业市场的不完善性,使得现在用人单位在择人过程中也时有违约现象发生。主要表现在:(1)有的用人单位在宣传时多讲优势和长处,少讲或不讲劣势和不足,有的甚至许诺不切实际的优惠待遇,引导毕业生误签;(2)有的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协议时违规延长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有的用人单位由于主管领导发生变动,单位用人政策随之变化。用人单位片面强调用人自,而普遍忽视了毕业生就业权利保障,扰乱了就业市场的正常运转,也损害了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3.学校违规在大学生就业市场中,有些学校为提高学校就业率,为毕业生大开方便之门,如推荐表的内容(毕业生基本情况、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不能实事求是地反映真实情况,有些内容含糊其辞,模棱两可,使用人单位不能获取真实的信息。

以上三方的违规现象,在各高校都不同程度存在,并且有蔓延的趋势。因此,有效控制大学生就业市场中的违规现象,促进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建立一个完善而有效的大学生就业市场诚信制度体系。

二、大学生就业市场诚信制度体系的构建

诚信应该分为法律诚信和道德诚信。道德上的诚信,是指作为道德准则的诚信;法律上的诚信,是指作为法律原则的诚信。道德诚信要求人们言语真实、恪守诺言、不欺诈。法律诚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是指在法律上普遍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大学生就业市场中的诚信问题,一方面表现在对就业管理制度的遵守与执行,这些制度包括国家制定的、地方政府制定的以及各高校制定的。另一方面表现为在就业过程中,就业市场三方言语的真实程度,即向他人发出的信息是否真实,同时,三方是否恪守诺言、履行义务。

基于以上理论,大学生就业市场诚信制度体系的构建应该从两个层面来要求:一是从法律制度层面,通过制度来硬性规范就业市场。二是从道德层面来要求,通过软环境来约束就业市场。法律诚信和道德诚信具有不同的功能,不能互相替代,但是可以互补。要有效约束大学生就业市场三方的行为,解决违规现象的发生,我们既要依靠法律诚信也要依靠道德诚信,既要依靠法治也离不开德治。只有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三方的责、权、利,建立有效的诚信监督制度,才能促使大学生就业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一)大学生就业市场诚信制度构建的原则

1.规范性原则。所谓规范性是指大学生就

业市场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来规范就业市场行为。要使大学生就业市场能够正常有序地运行,必须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系,制定出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来规定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遵守的规则,保证用人单位自主选人,毕业生自主择业得以顺利进行。

2.公平性原则。要求供需双方选择条件要公开,如毕业生所要求从事的工作、自身的学习成绩、以及其他方面的能力、素质和特长要公开;用人单位所需毕业生的专业、人数、条件以及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效益情况要公开。同时还要求进入市场的用人单位和毕业生都应~视同仁、同等对待,要努力消除地区、行业界限,不搞歧视性政策,使市场参与者都能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3.广泛性原则。所谓广泛性是指制度的市场涵盖面广泛。毕业生就业市场诚信制度不仅要对大学毕业生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约束作用,而且对用人单位、学校同样也要具有制约、限制作用。

(二)建立就业诚信规范,明晰大学生就业市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1.大学生应该拥有的权利有:(1)知情权:对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聘用条件、就业岗位、岗位待遇、就业合同条款的了解;(2)签订合同权: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的权利;(3)索取权:向校方索取本人与就业有关的资料如就业协议书、成绩单等。毕业生应尽的义务:(1)必须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的材料,诸如成绩单、就业协议书、各种荣誉证书、国家考试证书等;(2)必须只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旦签订就业协议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内容;(3)对在签订协议与到用人单位报到这一时间发生的违背协议的事情,要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校方。

2.用人单位应该拥有的权利:(1)知情权:

首先,对校方在毕业生学习、教育、管理方面的基本了解;其次,对毕业生本人提供的资料、在校表现情况的全面了解;最后,对就业合同条款的了解;(2)签订合同权:与毕业生签定台同的权利;(3)索取权:向校方索取毕业生与就业有关的资料如就业协议书、成绩单等。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1)必须如实地反映该单位的基本情况,聘用条件、岗位待遇,不能过分地宣传单位情况,不许诺不能实现的条件;(2)签订就业协议后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协议内容或不执行;(3)在签订协议与到用人单位报到这一时间段发生的违背协议的事情,要及时通知毕业生或校方。

3.学校拥有的权利:(1)知情权:一方面。对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聘用条件、就业岗位、岗位待遇、就业合同条款的了解;另一方面,对毕业生所签情况、去向的了解。(2)监督权:对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行为具有监督的权利,对违反就业法规、就业制度的行为进行追究,对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教育;对用人单位不履行协议的行为,校方有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协议的权利。校方应尽的义务:(1)服务的义务:一方面,必须为毕业生提供真实的就业材料;另一方面,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情况,公正地做出评价。(2)监督的义务:对毕业生所提供的与校方有关的材料提供审核、鉴定。(3)协调的义务: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发生争执时,校方具有协调的责任。

(三)建立就业法律制度,保证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健康发育

要使大学生就业市场能够正常有序地运行,必须通过立法明晰用人单位、毕业生、校方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三方应遵守的规则,保障用人单位自主选人,毕业生自主择业得以顺利进行。通过立法明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地位,明确合同的双方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而校方仅仅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中介。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一种契约,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解除就业协议,必须遵循一定的法规程序。

(四)建立大学生就业市场诚信监督机制,促使诚信制度的有效实施

除依靠自律和制度规范外,要使大学生就业市场能够正常有序地运行,不仅需要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系,保证各方的利益,而且必须建立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诚信监督机制,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维护诚信的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保证大学生就业市场正常发育。

1.建立仲裁公证制度,有效防止就业市场违规行为的发生。建立仲裁机构,仲裁和监督违约行为,对违约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制裁措施,使大学生就业市场按照一定规范有秩序地运行,从而得以健康发展。

2.建立有效的道德监督机制,保证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道德监督,引导学生、聘用人员、校方自觉地进行自我监督,调整其在就业市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