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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保险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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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保险论文

第1篇

英国1855年提单法规定:货物不论部分或全部是否真正装船、或损毁、或短缺,承运人的免责,只有当发货人在收到提单同时被通知货物并未装船或船东能够证明货物未能装船是由于发货人之原因而与承运人无关,或提单上已备注证明货物在装船时已经损毁或短缺等。1893年美国制定和通过《哈特法》,即关于《船舶航行、提单以及与财产运输有关的某些义务、职责和权利的法案》,其中免责条款的主要内容为:若承运人或船东已尽船舶适航的职责,而货物的损毁是因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或天灾、公敌行为,或货物的固有缺点、包装不固,或货物被合法充公,或因托运人自己行为过失,或因海上救助等,承运人或其人不需要负责。《海牙规则》的唯一正式文本——法文本在第4条第(2)款(m)项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于下列原因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m)由于货物的潜在缺陷、特殊性之或固有瑕疵引起的体积或重量的损耗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

以上三则,是英、美两国国内法和国际立法上最早在对货物发生损毁时的免责条款的描述。100多年来,争议的重心一直落在“货物固有瑕疵”的定义上。作为海上保险的起源国家的英国,在固有瑕疵的定义问题上,存在着“内因说”与“外因说”两种最具影响力的观点,二者都形成了各自的理论基础,拥有广泛的支持者,对别国也深有影响。美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沿袭了英国法,因而美国的学者和法官对货物固有瑕疵所下的定义深受英国影响,其中以“内因说”的影响为最。而我国,在货物固有瑕疵这一问题上尤其借鉴了英国的观点,流行的观点基本上都采纳了“内因说”,“外因说”基本上未对我国理论界产生影响。

“内因说”与“外因说”之争,是本质与表现之争,就如同保险条款中有时只规定保险责任,有时只规定除外责任,有时二者又同时列明一样。我国法条的解释与法律名词的定义多趋向于采用从本质上进行定义再以外部表现加以辅助解释的方式,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做法。以海商法中的“船舶”的定义为例:苏联规定指的是“除军舰以外的机动的或非机动的浮动装置”;日本规定指“商业行为为目的,供航海使用的船舶”。法律判断一个事物是某物、是此物而非彼物的依据是该事物的根本性质。因此,虽然内外因说的定义都有自己的道理与各自的优势,但是作为定义,仍是应以对事物内部的本质的根本的性质的总结为其主要内容,“内因说”的定义描述了“货物固有瑕疵”区别于其他致使货物损失的事故原因的独特性质,特别是在当今时代货物种类繁多、海上风险复杂的情况下,这种把握住本质的定义,更公平、合理地体现了规避风险的初衷,也更适合于以不变应万变的立法原则。

二、固有瑕疵是否等于潜在缺陷

《海牙规则》的唯一正式文本——法文本第4条第(2)款(m)项规定把固有瑕疵与潜在

缺陷分开列明,但是译成英译本后变成:“……(m)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瑕疵产生的体积或重量的损耗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有学者指出:“正是由于这一翻译,导致了海商法学界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即货物固有瑕疵能否与货物潜在缺陷混同。”

何谓“潜在缺陷”?国际上对此鲜有论及。字面理解“潜在”,指的是秘密的、不为人知的存在,首先肯定的是这种“存在”是一种既然状态,也就是说已经存在;其次,这种存在是隐藏着的、不为人们所察觉的。至于“缺陷”,我把它定义为:“使货物不能达到同类产品的一般标准品质的一种现象”。那么,综合起来,可以把“潜在缺陷”概括为:“隐藏着、不为人们所察觉的,使货物不能达到同类产品的一般标准品质的某种现象。”

在货物固有瑕疵的众多定义中,抽取我国学者郭国汀先生的意见为例:“货物固有瑕疵,并非指货物已存在的缺陷,如:易燃易发热的货物被雨淋湿,水果已腐烂部分,谷物、皮革、鱼粉中已有虫卵等。它指的是那种天生的使货物经一段时间可能变质或毁坏的性质。那种必然的、不可避免的损害不属固有瑕疵,也即固有瑕疵有使货物变质的可能性而不具必然性。”这一论述概括了固有瑕疵的三大特征:(1)是“天生的”,天然存在于货物内部。(2)这种性质可能引起损害,可能不引起损害,损害的引起具有不确定性。(3)这种损害是由货物内部性质所引起的,与外来原因无关。

望文生义,固,就是本来、原来,所谓“固有”也即“本来就有”、“原来就有”,这一含义正与第一特征“天生的”相符合,代表一种本质的、天然的性质上的特征。它也是一种既然状态,并且这种既然状态广泛存在于所有的同类产品中,与生俱来,不可改变,不能消除。光就“固有”与“潜在”二字作比较:“固有”往往不反映一种秘密存在,反倒有一种众所周知不言自明的意味;“潜在”二字一般也不包含“本来就有”、“与生俱来”这种意味,二者含义外延有交叉之处却不是完全重合,即使硬要分出谁包含谁,也只能说“潜在”的包含范围广于“固有”,而绝不存在把“潜在”纳入“固有”的可能。再说“瑕疵”与“缺陷”,在英语与汉语中常常被等同来说,甚至可以被用来相互解释。所谓“瑕疵”,描述的是令事物不完美的一种现象;“缺陷”虽然也是一种令事物不完美的现象,但往往描述的是令某事物不如其他事物的一种现象。“缺陷”所暗含的那种比较的意味,使我们不能把“瑕疵”与“缺陷”混同,而应该把“瑕疵”看作一种性质,而“缺陷”是一种既存事实。也可以说,有“瑕疵”不一定是“缺陷”,但有“缺陷”却一定是“瑕疵”。综上所述,即便是光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固有瑕疵”与“潜在缺陷”也不可等同而语。

而且,笔者所作的关于“缺陷”的定义,是把存在缺陷的货物与没有缺陷的货物相比较而作,如果与郭先生的定义相比较,应该相当于“货物变质或损坏的现象”。那么可以看出,“潜在缺陷”与“固有瑕疵”存在着四大区别:(1)潜在缺陷是“货物已存在的缺陷”,而固有瑕疵“并非指货物已存在的缺陷”,而只是可能使货物出现缺陷的性质。(2)“潜在缺陷是隐藏着的、不为人们所察觉的”,而固有瑕疵却是被人们所认识,天然存在的一种性质。比如人们可能看不到水果的易腐烂性,但是这却是众所周知的自然规律,并非隐藏着的。(3)潜在缺陷使某一货物不能达到同类其他产品的品质标准,也就是说存在潜在缺陷的货物价值或使用价值降低;货物的固有缺陷,普遍存在于所有同类产品中,一般不会造成价值的下降。(4)固有瑕疵是由货物内部性质所引起的,不包含外部因素;但是潜在缺陷的产生,既可以是内部原因引起的,也可能是外部原因形成的。

三、货物的包装问题能否纳入“货物固有瑕疵”

在现代海运中,除少数国际通行习惯以裸装交易的商品,如牲畜、木材、矿石等之外,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中大多都有对货物包装专门作出规定的包装条款,而在越演越烈的商品竞争以及精益求精的服务精神下,包装也往往成为交易的重要砝码。因此,从广义上理解,买卖合同中的“货物”,确实应该包括约定的货物包装。因而,在运输合同或保险合同中,往往也将包装的损坏列入赔偿范围之内。然而,(除了将包装物独立作为货物交易的合同外)这并不意味着包装就成为了“货物”,可以享受“货物”所享有的一切权利。这是因为:首先,买卖双方交易的实质是包装着的货物,包装的意义与价值依附于交易物而存在。其次,包装的最根本意义在于保障交易物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完好,它可能构成交易的一项条件,但绝不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条件。再次,从买卖合同条款中专门单列出包装条款也可以表明,包装并不属于货物的性质之一,因而包装物不能列入货物的品质担保条款之中。

界定了包装与货物的关系之后,一些与包装有关的货物损失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就可以进行分析了。例如用箱子运送玻璃杯,外包装上印有“小心轻放”、“易碎品”的标志由于雨水淋

湿而难以辨认,致使在装卸过程中破损,承运人是否可以以“货物固有瑕疵”来进行免责呢?这就属于最具有争议性的“包装不固或不当”能否列入“货物固有瑕疵”免责条款的问题。

四、货物固有瑕疵的认定工作

货物的固有瑕疵的认定,可以免除承运人、保险人对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货物买卖

合同中的双方共同承担损失,无论对哪一方来讲都是一个利益攸关的问题。

按照国际惯例,发现货损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根据提单或事先约定提讼或要求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起索赔,然后再由保险人就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任何一方如果认为属于货物固有瑕疵所造成损失,都可提出鉴定要求。如果由诉讼途径,应该由法庭指派专门机构或行业公会进行鉴定,或援引已有的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惯例,作出鉴定裁决。如果是由仲裁途径,可以由双方和议选取专门机构或权威人士作出鉴定,若双方争执不下,也可以由仲裁厅指派专人小组或有权机构进行鉴定。指派的鉴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应是在该领域内拥有多年从业经验、拥有相应资格水平并且信誉良好的机构或个人。在鉴定中秉持客观科学的公正态度,依据双方当事人都适用的法律条文、都加入的国际公约、行业规范条约、产品的通行行业标准为准绳准确地做出判断。

但是,各国法律一般不对具体货物作出具体规定,而且就实际来讲,对所有货物的鉴定作出具体规定也是不现实的。就目前情况,除了农作物、动植物等少数货物有相对正规以及通行

的行业公会鉴定标准受到广泛认可,以及一些较为简单的货物固有瑕疵可以由法庭专属鉴证科进行司法鉴证以外,一旦一些较为精密、科技含量较高或者较为冷僻、较为新鲜的货物提起鉴证,由于没有惯例可依、也没有行业公会可找,这时可能可以依据的只是买卖双方对该物品的认识,或者某些专家学者的个人意见,那么这个时候,争议就很可能产生,而基本法律及法官、仲裁员的判断力就成为案件的决策点,一旦发生,问题可能会变得相当棘手。

五、货物固有瑕疵的责任承担

货物固有瑕疵的认定导致承运人和船舶保险人的免责,之后损失承担的问题就转移到了买卖双方以及货物保险人的身上。究竟由谁来承担?笔者的意见是:货主是第一责任人,而在双方和议通过的情况下,不反对保险人提供一定补偿。

首先,“货物固有瑕疵”是一种天然的“趋向于”使货物损坏的性质。这种“趋向于”什么时候会造成损坏的事实,这一点谁都不能确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一种天然的性质被认为是一种天然的缺陷,那么这本身就意味着这一性质会对产品的某些功能或效用有着消极或不利的影响,那么“最终”这种损坏是必然会出现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险人完全可以也完全不应该对将来必然会出现的风险事故负责任。但是同时,从另一方面看,这种损失的发生在长期有必然性而在一定时间内一般条件下又具有不确定性,而一般货物运输的时间不会长于这个“一定时间”,因此,在合理的保险期限内,这种损失确实也可以作为标的。

其次,这种固有瑕疵既然是货物性质之一,既然货物仍然具有市场价值与交易价值,并且投保人完全履行了他的告知义务,而保险人对货物存在的固有瑕疵以及将会导致的损失后果也没有错误的认识,双方又都没有意见,那么,要把货物固有瑕疵纳入保险责任之内,别人当然没有理由加以反对。只要厘订了合适的费率,明确了双方责任,这样保单的成立和事故发生时就不会出现什么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燕,邱达春.浅论货物固有瑕疵的定义.中国海事审判年刊,2001.

[2]李玉如.国际货运与业务.人民交通出版社.

[3]杨良宜.外贸及海运诈骗货物索赔新发展.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

[4]杨良宜.海事法.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

[5]郭成伟,张培田.仲裁实用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张既义,司玉琢,尹东年,於世成.海商法概论.人民交通出版社.

第2篇

英国1855年提单法规定:货物不论部分或全部是否真正装船、或损毁、或短缺,承运人的免责,只有当发货人在收到提单同时被通知货物并未装船或船东能够证明货物未能装船是由于发货人之原因而与承运人无关,或提单上已备注证明货物在装船时已经损毁或短缺等。1893年美国制定和通过《哈特法》,即关于《船舶航行、提单以及与财产运输有关的某些义务、职责和权利的法案》,其中免责条款的主要内容为:若承运人或船东已尽船舶适航的职责,而货物的损毁是因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或天灾、公敌行为,或货物的固有缺点、包装不固,或货物被合法充公,或因托运人自己行为过失,或因海上救助等,承运人或其人不需要负责。《海牙规则》的唯一正式文本——法文本在第4条第(2)款(m)项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于下列原因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m)由于货物的潜在缺陷、特殊性之或固有瑕疵引起的体积或重量的损耗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

以上三则,是英、美两国国内法和国际立法上最早在对货物发生损毁时的免责条款的描述。100多年来,争议的重心一直落在“货物固有瑕疵”的定义上。作为海上保险的起源国家的英国,在固有瑕疵的定义问题上,存在着“内因说”与“外因说”两种最具影响力的观点,二者都形成了各自的理论基础,拥有广泛的支持者,对别国也深有影响。美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沿袭了英国法,因而美国的学者和法官对货物固有瑕疵所下的定义深受英国影响,其中以“内因说”的影响为最。而我国,在货物固有瑕疵这一问题上尤其借鉴了英国的观点,流行的观点基本上都采纳了“内因说”,“外因说”基本上未对我国理论界产生影响。

“内因说”与“外因说”之争,是本质与表现之争,就如同保险条款中有时只规定保险责任,有时只规定除外责任,有时二者又同时列明一样。我国法条的解释与法律名词的定义多趋向于采用从本质上进行定义再以外部表现加以辅助解释的方式,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做法。以海商法中的“船舶”的定义为例:苏联规定指的是“除军舰以外的机动的或非机动的浮动装置”;日本规定指“商业行为为目的,供航海使用的船舶”。法律判断一个事物是某物、是此物而非彼物的依据是该事物的根本性质。因此,虽然内外因说的定义都有自己的道理与各自的优势,但是作为定义,仍是应以对事物内部的本质的根本的性质的总结为其主要内容,“内因说”的定义描述了“货物固有瑕疵”区别于其他致使货物损失的事故原因的独特性质,特别是在当今时代货物种类繁多、海上风险复杂的情况下,这种把握住本质的定义,更公平、合理地体现了规避风险的初衷,也更适合于以不变应万变的立法原则。

二、固有瑕疵是否等于潜在缺陷

《海牙规则》的唯一正式文本——法文本第4条第(2)款(m)项规定把固有瑕疵与潜在

缺陷分开列明,但是译成英译本后变成:“……(m)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瑕疵产生的体积或重量的损耗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有学者指出:“正是由于这一翻译,导致了海商法学界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即货物固有瑕疵能否与货物潜在缺陷混同。”

何谓“潜在缺陷”?国际上对此鲜有论及。字面理解“潜在”,指的是秘密的、不为人知的存在,首先肯定的是这种“存在”是一种既然状态,也就是说已经存在;其次,这种存在是隐藏着的、不为人们所察觉的。至于“缺陷”,我把它定义为:“使货物不能达到同类产品的一般标准品质的一种现象”。那么,综合起来,可以把“潜在缺陷”概括为:“隐藏着、不为人们所察觉的,使货物不能达到同类产品的一般标准品质的某种现象。”

在货物固有瑕疵的众多定义中,抽取我国学者郭国汀先生的意见为例:“货物固有瑕疵,并非指货物已存在的缺陷,如:易燃易发热的货物被雨淋湿,水果已腐烂部分,谷物、皮革、鱼粉中已有虫卵等。它指的是那种天生的使货物经一段时间可能变质或毁坏的性质。那种必然的、不可避免的损害不属固有瑕疵,也即固有瑕疵有使货物变质的可能性而不具必然性。”这一论述概括了固有瑕疵的三大特征:(1)是“天生的”,天然存在于货物内部。(2)这种性质可能引起损害,可能不引起损害,损害的引起具有不确定性。(3)这种损害是由货物内部性质所引起的,与外来原因无关。

望文生义,固,就是本来、原来,所谓“固有”也即“本来就有”、“原来就有”,这一含义正与第一特征“天生的”相符合,代表一种本质的、天然的性质上的特征。它也是一种既然状态,并且这种既然状态广泛存在于所有的同类产品中,与生俱来,不可改变,不能消除。光就“固有”与“潜在”二字作比较:“固有”往往不反映一种秘密存在,反倒有一种众所周知不言自明的意味;“潜在”二字一般也不包含“本来就有”、“与生俱来”这种意味,二者含义外延有交叉之处却不是完全重合,即使硬要分出谁包含谁,也只能说“潜在”的包含范围广于“固有”,而绝不存在把“潜在”纳入“固有”的可能。再说“瑕疵”与“缺陷”,在英语与汉语中常常被等同来说,甚至可以被用来相互解释。所谓“瑕疵”,描述的是令事物不完美的一种现象;“缺陷”虽然也是一种令事物不完美的现象,但往往描述的是令某事物不如其他事物的一种现象。“缺陷”所暗含的那种比较的意味,使我们不能把“瑕疵”与“缺陷”混同,而应该把“瑕疵”看作一种性质,而“缺陷”是一种既存事实。也可以说,有“瑕疵”不一定是“缺陷”,但有“缺陷”却一定是“瑕疵”。综上所述,即便是光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固有瑕疵”与“潜在缺陷”也不可等同而语。

而且,笔者所作的关于“缺陷”的定义,是把存在缺陷的货物与没有缺陷的货物相比较而作,如果与郭先生的定义相比较,应该相当于“货物变质或损坏的现象”。那么可以看出,“潜在缺陷”与“固有瑕疵”存在着四大区别:(1)潜在缺陷是“货物已存在的缺陷”,而固有瑕疵“并非指货物已存在的缺陷”,而只是可能使货物出现缺陷的性质。(2)“潜在缺陷是隐藏着的、不为人们所察觉的”,而固有瑕疵却是被人们所认识,天然存在的一种性质。比如人们可能看不到水果的易腐烂性,但是这却是众所周知的自然规律,并非隐藏着的。(3)潜在缺陷使某一货物不能达到同类其他产品的品质标准,也就是说存在潜在缺陷的货物价值或使用价值降低;货物的固有缺陷,普遍存在于所有同类产品中,一般不会造成价值的下降。(4)固有瑕疵是由货物内部性质所引起的,不包含外部因素;但是潜在缺陷的产生,既可以是内部原因引起的,也可能是外部原因形成的。三、货物的包装问题能否纳入“货物固有瑕疵”

在现代海运中,除少数国际通行习惯以裸装交易的商品,如牲畜、木材、矿石等之外,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中大多都有对货物包装专门作出规定的包装条款,而在越演越烈的商品竞争以及精益求精的服务精神下,包装也往往成为交易的重要砝码。因此,从广义上理解,买卖合同中的“货物”,确实应该包括约定的货物包装。因而,在运输合同或保险合同中,往往也将包装的损坏列入赔偿范围之内。然而,(除了将包装物独立作为货物交易的合同外)这并不意味着包装就成为了“货物”,可以享受“货物”所享有的一切权利。这是因为:首先,买卖双方交易的实质是包装着的货物,包装的意义与价值依附于交易物而存在。其次,包装的最根本意义在于保障交易物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完好,它可能构成交易的一项条件,但绝不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条件。再次,从买卖合同条款中专门单列出包装条款也可以表明,包装并不属于货物的性质之一,因而包装物不能列入货物的品质担保条款之中。

界定了包装与货物的关系之后,一些与包装有关的货物损失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就可以进行分析了。例如用箱子运送玻璃杯,外包装上印有“小心轻放”、“易碎品”的标志由于雨水淋

湿而难以辨认,致使在装卸过程中破损,承运人是否可以以“货物固有瑕疵”来进行免责呢?这就属于最具有争议性的“包装不固或不当”能否列入“货物固有瑕疵”免责条款的问题。

四、货物固有瑕疵的认定工作

货物的固有瑕疵的认定,可以免除承运人、保险人对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货物买卖

合同中的双方共同承担损失,无论对哪一方来讲都是一个利益攸关的问题。

按照国际惯例,发现货损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根据提单或事先约定提讼或要求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起索赔,然后再由保险人就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任何一方如果认为属于货物固有瑕疵所造成损失,都可提出鉴定要求。如果由诉讼途径,应该由法庭指派专门机构或行业公会进行鉴定,或援引已有的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惯例,作出鉴定裁决。如果是由仲裁途径,可以由双方和议选取专门机构或权威人士作出鉴定,若双方争执不下,也可以由仲裁厅指派专人小组或有权机构进行鉴定。指派的鉴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应是在该领域内拥有多年从业经验、拥有相应资格水平并且信誉良好的机构或个人。在鉴定中秉持客观科学的公正态度,依据双方当事人都适用的法律条文、都加入的国际公约、行业规范条约、产品的通行行业标准为准绳准确地做出判断。

但是,各国法律一般不对具体货物作出具体规定,而且就实际来讲,对所有货物的鉴定作出具体规定也是不现实的。就目前情况,除了农作物、动植物等少数货物有相对正规以及通行

的行业公会鉴定标准受到广泛认可,以及一些较为简单的货物固有瑕疵可以由法庭专属鉴证科进行司法鉴证以外,一旦一些较为精密、科技含量较高或者较为冷僻、较为新鲜的货物提起鉴证,由于没有惯例可依、也没有行业公会可找,这时可能可以依据的只是买卖双方对该物品的认识,或者某些专家学者的个人意见,那么这个时候,争议就很可能产生,而基本法律及法官、仲裁员的判断力就成为案件的决策点,一旦发生,问题可能会变得相当棘手。

五、货物固有瑕疵的责任承担

货物固有瑕疵的认定导致承运人和船舶保险人的免责,之后损失承担的问题就转移到了买卖双方以及货物保险人的身上。究竟由谁来承担?笔者的意见是:货主是第一责任人,而在双方和议通过的情况下,不反对保险人提供一定补偿。

首先,“货物固有瑕疵”是一种天然的“趋向于”使货物损坏的性质。这种“趋向于”什么时候会造成损坏的事实,这一点谁都不能确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一种天然的性质被认为是一种天然的缺陷,那么这本身就意味着这一性质会对产品的某些功能或效用有着消极或不利的影响,那么“最终”这种损坏是必然会出现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险人完全可以也完全不应该对将来必然会出现的风险事故负责任。但是同时,从另一方面看,这种损失的发生在长期有必然性而在一定时间内一般条件下又具有不确定性,而一般货物运输的时间不会长于这个“一定时间”,因此,在合理的保险期限内,这种损失确实也可以作为标的。

其次,这种固有瑕疵既然是货物性质之一,既然货物仍然具有市场价值与交易价值,并且投保人完全履行了他的告知义务,而保险人对货物存在的固有瑕疵以及将会导致的损失后果也没有错误的认识,双方又都没有意见,那么,要把货物固有瑕疵纳入保险责任之内,别人当然没有理由加以反对。只要厘订了合适的费率,明确了双方责任,这样保单的成立和事故发生时就不会出现什么问题。

【摘要】货物固有瑕疵免责条款是牵涉到巨大金额、多方关系的法定条款。本文从定义的理解入手,对内外因说之争作出判断和解释,提出以“内因说”定义为核心、“外因说”定义为补充的观点。而后,针对近年来理论界和实践界的热门话题提出看法,认为“固有瑕疵”与“潜在缺陷”不但字面上不可等同,特征上也存在四大区别,二者不可混同;“包装不固或不当”不符合货物固有瑕疵的特征,也不符合固有瑕疵免责条款的立法意图,不应归入货物固有瑕疵问题的范畴,而应由专门的包装条款解决。最后,讨论了货物固有瑕疵的认定工作和责任承担问题,对认定的程序以及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看法,从双方利益出发提出了“货主为第一责任人、不反对保险人承担部分责任”的责任分担方法。

【关键词】海上保险货物固有瑕疵

参考文献:

[1]张燕,邱达春.浅论货物固有瑕疵的定义.中国海事审判年刊,2001.

[2]李玉如.国际货运与业务.人民交通出版社.

[3]杨良宜.外贸及海运诈骗货物索赔新发展.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

[4]杨良宜.海事法.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

第3篇

【关键词】 PICC一切险条款;ICC(A)条款;承保范围;举证责任;责任期间

1981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参照英国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1963年) 的基础上, 修订了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该条款第1条“责任范围”将主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一切险源于英文“ All Risk (A. R.) ”,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承保范围最大的一种基本险别,其保险费率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也是最大的。在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一切险中,一切险的承保范围是:①水渍险承保的全部责任一切险均给予承保;②一切险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与此相类似的条款很多,最典型的是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即(InstituteCargoClause,缩写为ICC)中的A险,简称ICC(A)条款。ICC(A)和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样由英国伦敦协会货物1963年保险条款演化而来,它是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办法,即除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它风险均予负责。

PICC一切险条款在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被广泛运用,然而,PICC一切险条款自其生效以来就因为其文意表述的过于简单笼统而在实践的运用中备受质疑。以承保范围为例,“一切险”到底是仅承保平安险、水渍险以及11种普通附加险所造成的损失,还是承保法定或者意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具有意外的性质风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就层出不穷却一直得不到妥善的解决。但相较于PICC一切险条款目前所面临的窘境,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ICC(A)条款在实施过程中情况显然要明朗许多。当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下面我就PICC一切险条款和ICC(A)条款之间的承保范围的异同为主线,联系实际展开分析研究。

承保范围是保险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是被保险人最为关心的问题,可以说是整个保险业的灵魂。然而,就如上文所述,PICC一切险条款在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被广泛运用,但承保范围究竟是仅承保平安险、水渍险以及11种普通附加险所造成的损失,还是承保法定或者意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具有意外的性质风险的争议却一直没有停止。直到1997年5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的条款的请示〉的复函》 中, 将一切险中的外来原因解释为“仅指盗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险、短量、混杂险、沾污、渗漏、碰损、破损、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和锈损”,这种争议达到了顶峰。因为,这种解释无疑将一切险条款定性偏向于与平安险和水渍险一样的“列明式”风险条款。ICC(A)条款则不同,ICC(A)条款是一个典型的“开放式”风险条款,它直接言明承担包括保单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具有意外的性质的风险。“列明式”风险条款和“开放式”风险条款最大的区别其实是承保风险的程度,是有限性还是无限性。在法理上讲,就是一个“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还是 “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的问题。

我认为,PICC一切险条款的这种“列明式”的解释是代表了保险人的利益,因为它将承保的范围局限在平安险、水渍险以及11种普通附加险所承担的范围之内,除此之外的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损害均不理会,这实际上是保证了保险人的利益,使它所承担的风险只是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不会无限的扩大;ICC(A)条款的“开放式”风险条款则是更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它采取的是一切险减去除外责任的形式,这种形式是将“一切”的风险留给了保险人,而将只将有限的“除外责任”留给被保险人,这对被保险人来说无疑是有利的。

由于两个类似的条款(或者说是一个条款的两种不同解释),恰好代表了两方对立的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支持者都颇众。但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ICC(A)条款的这种“开放式”模式更为合理。原因有如下:

(1)风险均担。海洋波涛汹涌,深不可测,对于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被保险人而言,本身就承担着巨大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仅是经济上的风险,更重要的还有生命的风险。投保,只是为了转嫁这些保险的一部分,但远不能抵消所有的风险。

相较于被保险人,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就要小很多,甚至,还以此盈利。对于平等的双方当事人来说,承担如此不平等的风险本身就是不尽合理的。显然就更不能要求被保险人在承担了客观的不利之后还要去承担条款上文意解释的不利,这对被保险人来说是显失公平的。

(2)“格式合同”的客观要求。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就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根据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它理应承担条款文意解释上的不利,并且,如果它“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则会导致格式条款的无效 。

(3)举证责任的需要。举证责任其实是关于一切险条款的另一个重要的问题,但是由于它和承保范围关系密切,并且是随着承保范围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本报告中只把它作为承保范围的一个分支来介绍。ICC(A)条款的承保风险十分明确地采取的是“开放式”风险的方式,因此在实践中,A条款项下的被保险人在承担举证责任方面要比采取列明风险的方式规定承保风险的被保险人轻松得多。因为在PICC一切险条款中,如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一切险”外来原因的解释,则其承保范围为列明风险,这意味着,被保险人若欲进行保险索赔,必须举证其损失是人行复函中所限定的“外来原因”的一种或若干种原因所致。只要其未能证明损失的确切原因,则保险人便可以拒赔。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这是对被保险人强加了过重的保险责任,因为列举的风险毕竟有限,如果因为法律条款的有限性而让被保险人承担这种“有限”的缺陷带来的无限风险,这种解释是难以让人满意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虽然PICC一切险条款和ICC(A)条款在很多方面也较为一致,如两者对保险责任期间的认定都是“从离开保险单规定的发货人的仓库或贮存处所,经过运输,直到收货人的仓库或贮存处所为止。倘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卸货,则从海轮卸载后满60天为止。倘若从海轮卸载后要转运到保险单规定的目的,则从转运开始,保险责任终止。”但相比之下ICC(A)条款在合理性,公平性上都更胜一筹。我国的PICC一切险条款应当参照其做相应的调整或作出更加完善的解释。这样才能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中找到一个更好的平衡点,促进我国海上保险制度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良宜.《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详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

[2] 张贤伟、吕越瑾、李昕.《论PICC货物“一切险”条款的承保范围》.中国海商法年刊.1998

[3] 於世成、杨召南等:《海商法》 法律出版社,1997

[4] 李丹:《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条款”》.上海海事大学学报,2005

[5] 黄海:《对海运货物一切险承保范围之界定》,法律适用月刊,2006

[6] 陈慧:《论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上海海事大学硕士论文

[7] 应世昌.《海上保险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第4篇

【论文摘要】电子商务的兴起是国际贸易领域里的一场深刻的商业革命。在这场变革中,世界市场的重新建构,国际贸易方式的创新深化,对每一个国家都将产生深刻影响。为了能够更有效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够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获取更大的利益,我们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认真研究和探索电子商务发展规律及其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以便采取积极的对策措施,培育企业的创新机制和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使我国对外贸易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和主动,实现快速健康发展。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意义 

 

it(information technology信息技术)给全球工业化带来了飞跃性发展,网络建设已给全球企业带来了无可比拟的巨大推动力,它使企业产品的各项信息24小时不间断地向全球,使全球各个角落的人们通过 internet互联网络均可及时准确地获取信息,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方便。目前世界各地,特别是欧美地区发达国家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纷纷建起的网站,并已进入了电子商务阶段,使传统的商业经营模式迅速转变为全球性网络化的电子商业经营模式。在我国,大部分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构也建起了网站,然而,这些网站大多是在网上一下产品信息、政府消息而已,而能在网上实现在线即时交易、在线支付、在线海关申报、货物保险等的网站还为数甚少,距离网络化商业经营方式——“电子商务”这一更高水准的目标还相去甚远。 

电子商务作为行业最先进的经营模式,将为企业大大的节约金钱、时间和资源,并将对整个行业的商业运作产生重要的影响。据初步统计,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比传统的商业经营模式所能节省的资金大约是营业总额的5%~7%以上,国际贸易的电子商务甚至能超过15%。 

交易费用降低:电子商务免去了一切烦琐的手续,所有的商务活动均在网上一气呵成,诸如海关、商检、外贸、外汇、工商、税务、银行、保险、货运方式、费用、货物保险、合同签署等都能在网上完成,节省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和时间,为企业减少了大量的费用,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更重要的是与国际接轨。电子商务正在掀起国际贸易领域里的一场新的革命。 

 

二、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首先,国际贸易市场交易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虚拟市场”。电子商务通过网上“虚拟”的信息交换,开辟了一个崭新的开放、多维、立体的市场空间,突破了传统市场必须以一定的地域存在为前提的条件,全球以信息网络为纽带连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促进了世界经济全球市场化的形成。信息流动带来的资本、商品、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全球加速流动,促进了全球“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在这种网络贸易的环境下各国间的经贸联系与合作得以大大加强。 

其次,国际贸易经营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虚拟公司”。现代信息通讯技术通过单个公司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拥有的核心技术,把众多公司相互联接为公司群体网络,完成一个公司不能承担的市场功能,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资本关系上不具有强制各个公司发生联系的权力,而是由于承担了一定的信息搜集处理和传递功能似乎具有某种实体性。跨国公司战略联盟便是这种“虚拟公司”的主要表现形式,通过开放系统的动态网络组合寻找资源和联盟,实现“虚拟经营”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竞争环境和消费需求向个性化、多样化方向发展的趋势,给跨国公司带来分工合作、优势互补、资源互用、利益共享的好处。

再次,国际贸易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电子商务提供的交互式网络运行机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信息较为完备的市场环境,通过国际贸易这一世界经济运行的纽带达到跨国界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使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这种贸易方式突破了传统贸易以单向物流为主的运作格局,实现了“四流一体”,即以物流为依托,资金流为形式,信息流为核心,商流为主体的全新经营管理模式,这种经营方式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互动式的商贸服务。 

 

三、电子商务带来网络贸易的优势 

 

网络贸易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贸易将会大大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买卖双方通过网络直接接触,无需贸易中介的参与,减少了交易的中间环节;参与交易的各方只需支付较低的网络通信和管理费用就可存储、交换和处理信息,节省了资金,降低了成本;由于internet是全球性开放网络,有利于交易双方获得“完整信息”,降低了市场上的搜寻成本,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在网上直接传递电子单证,既节约了纸单证的制作费用,又可缩短交单结汇时间,加快资金周转,节省利息开支。 

2.网络贸易提高了工作效率。现有网络技术实现了商业用户间标准格式文件(如合同、提单、发票等)即时传送和交换,买卖双方足不出户就可在网上直接办理订购、谈判、签约、报关、报检、租船订舱、缴税、支付结算等各项外贸业务手续,大大缩短了交易时间,使整个交易非常快捷方便,从而带动了金融、海关、运输、保险等有关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 

3.网络贸易有利于企业增强竞争地位。 

公司和厂商可以申请注册域名,在internet网上建立自己的网站,通过网页介绍产品、劳务和宣传企业形象,有利于扩大企业知名度,开拓海外市场和提高国际竞争力。此外,网络贸易无时间、地域的限制,受自然条件影响小,可以进行“全天候交易”,把产品推向全球,增加贸易机会,同时又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动态,密切同客户的业务联系,提高其市场竞争地位。 

总之,全球化的结果形成了地球村,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加速了地球村各个不同成员间之信息交流与沟通。国际贸易为电子商务之驱动力量之一,而电子商务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方便的交易与信息传输的平台。电子商务的兴起是国际贸易领域里的一场深刻的商业革命。在这场变革中,世界市场的重新构造,国际贸易方式创新的深化,对每一个国家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为了能够更有效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够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获取更大的利益,我们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认真研究和探索电子商务发展规律及其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以便采取积极的对策措施,培育企业的创新机制和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使我国对外贸易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和主动,保持快速和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CIP;CIF;内陆出口

中图分类号: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一、CIP与CIF的定义

CIP的英文是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F的英文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二、CIP与CIF的异同

(一)CIP与CIF的相同点

1.进出口通关手续办理。CIP与CIF术语均由卖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申领出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文件,办理出口海关手续;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申领进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进口海关手续和通过他国过境运输的手续。2.主要运费。CIP与CIF贸易术语下,均由卖方签订运输合同或接受已装船货物合同,将货物从指定发货地点运送到指定地点。卖方承担费用,签订由一般条款构成的运输合同,利用通常航线和船只进行运输。3.投保及保费办理。CIP与CIF术语均由卖方自付费用,签订最低为伦敦保险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C)(LMA/IUA)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或作用相同的其他运输货物险。应与资信较高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以有保险利益的买方或其他人为受益人,以便能够直接向险保险人索赔。

(二)CIP与CIF的不同点

1.适合运输方式不同。CIP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而CIF术语只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方式。2.风险转移点不同。CIP术语风险转移点在装运地的指定交货地点,卖方承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之前的风险,而货交第一承运人之后的风险则由买方承担。CIF术语风险转移点在装运港船上,即卖方承担货物装上指定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风险,而货物装上船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3.适用的运输单据不同。根据Incoterms2010的规定,CIP术语下,其运输方式灵活广泛,卖方应提交的运输单据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如海运单、公路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等;而在CIF术语下要求卖方需提交海运提单。

三、结合案例分析内地出口时更适合用CIP贸易术语

案例: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事后,出口方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对此,承运人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和两箱震荡货物的损失,利息损失只赔50%;但对于货价损失不予理赔,认为这是由于出口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定所致,与己无关。出口方却认为货物降价及利息损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运人的过失,坚持要求其全部赔偿。3个月后经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5.5万美元。出口方实际损失9.5万美元。

在案例中,出口方耗费了时间和精力,损失也未能全部得到赔偿,这充分表明了CIF术语自身的缺陷使之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根据CIP与CIF贸易术语的不同之处阐述内地出口使用CIF术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

1.适合运输方式不同,所适用的运输单据也不同。CIP术语下,卖方可提交各种运输单据;而在CIF要求卖方只能提交提单、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在本案例中,由于运输单据的限制,致使卖方无法在当地交单。因为在本案例中,卖方采用CIF术语出口,只有将货物从江西运至浙江宁波港,并将货物装上船后才能拿到提单,在那时才能向银行交单议付。而若使用CIP术语,卖方在江西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拿到其签发的运输单据,即可向银行交单议付。经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在本案例中,使用CIF贸易术语使卖方延迟结汇,影响卖方的资金周转。2.由于风险转移界线不同,造成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CIP术语风险转移界线在装运地的指定交货地点,而CIF术语风险转移界线在装运港船上。本案例中,采用CIF术语,卖方在江西将货物交由承运人承运后,卖方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而风险转移点则在宁波港将货物装上船之后才发生转移,显而易见,内地出口使用CIF术语使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但是,若此案例中采用CIP术语,卖方对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和风险的转移是同步的,均在江西将货物交由第一承运人承运后发生转移。3.内陆出口用CIF术语卖方要承担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CIF适用于水上运输,交货地点在装运港,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此部分运费核算在货价中,但是从内陆地区到装运港装船之前的运费不计入货价。而CIP条件下卖方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承担从交货地点至目的地的运费;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这些都反映在货价之中。若此案例中采用CIP术语,并且交货地点在江西省,那么从江西的交货地点起至目的地的这段路的运费都计入货价,从而转嫁给买方。而本案例中,采用CIF术语,从江西至宁波港这段路的运费不计入货价,要由卖方承担此笔额外的运输成本。

参考文献:

[1]宫焕久.进出口业务教程[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

[2]叶万德.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程[M].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

第6篇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实务象征货单据买卖贸易术语

0引言

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主要区别之一,是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必备的基础知识,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大多数教材都以贸易术语为第一章,大多数教师也从贸易术语入手讲授这门课程。在教学实践中,我们发现贸易术语不仅是重点,而且是难点。学生普遍反映这部分内容零碎、繁琐,有一些问题不易理解、掌握,象征货便是其中之一。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介绍了13种贸易术语,其中常用的有6种,即装运港交货的三种术语FOB(freeonboard).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CFR(costandfreight)和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术语FCA(freecarrier),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CPT(carriagepaidto)。本质上这6种贸易术语都是象征货,而以CIF和CIP最为典型。所谓象征货是指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许多学生初学时感到困惑不解:买方没有收到货物就付款,风险太大。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或者收到货物后发现与合同不符,货款已付,买方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为了消除学生的疑问,我们必须找到产生疑问的原因加以分析,教学时对症下药,针对不同的原因采取不同的方法,引导学生理解,为以后章节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1学生对象征货方式理解不透的原因

1.1缺乏感性认识学生们日常生活中的购物,对卖方而言是实际交货,而且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货买卖,买方收到实实在在的货物后才付款。而在象征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买方付款时收到的是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而不是实实在在的货物。由于大多数学生没有经历过外贸实践,而象征货又与他们日常生活中亲身经历的交货方式大相径庭,所以缺乏感性认识,初学时要有一个理解的过程。

1.2缺乏相关知识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综合性非常强的课程,涉及到国际结算、国际金融、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等门课程的相关原理和知识的运用,只有将各门课程融会贯通才能学好这门课。对于初学者,由于缺乏相关知识,难免有不解之处,随着学习的不断深入,这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象征货即属于这种情况。学生在学习贸易术语时还没有学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缺乏保险的有关知识,影响了对象征货的理解。

1.3缺乏对外贸易合同的总体把握一个对外贸易合同由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包装、运输、保险、价格、货款收付、商检、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条款组成。各条款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有些学生学习象征货时提出疑问,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却通过其它手段取得了合同要求的单据,买方凭单付款,遭受的损失怎样得到补偿,产生这样的疑问是由于孤立地看待贸易术语而没有结合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2提高学生理解象征货方式的方法

南宋大诗人陆游有句诗“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一语道破了实践对理论学习的重要性。我们分析原因的目的就是在教学中对症下药,帮助学生消除困惑。

2.1加强案例分析在教学时教师应将实际和象征两种文货方式加以对比,突出强调象征货的特点,帮助他们摆脱实际交货方式的影晌,树立起象征货的意识。在具体讲解时引入实际例子加以分析,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使学生理解得更加透彻。比如有这样一个例子:“某外贸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我们可以让学生讨论这个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合同。在分析时,教师应首先阐明象征货的含义,即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和付款。然后指出此例中合同规定“如运货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它实际上是目的港船上交货合同。由此看来,该合同在一些主要条款上已与CIF术语本意相抵触,所以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不是CIF合同。通过实际例子,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形象生动,能加深学生的理解。

2.2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教师在讲解象征货之前应补充货运保险的有关知识。保险的原则之一是利益转让,指将保险标的的利益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可通过转让保险单来实现。所以在CIF和CIP这两种典型的象征货贸易术语中,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属代办性质,卖方实际上是为买方办理保险。买方付款时,卖方将保险单交给买方。如果在运输途中发生了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由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买方支付货款买入了保险单,就买入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将自己的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所以,象征货不会置买方于巨大的风险之中,损害买方的利益。在以后讲到国际货物保险这一章时应温习象征货,两者紧密结合,相互支持,这样能够加深学生对象征货的理解。

第7篇

论文关键词:保价营销;理赔机制;服务质量;专业管理

1成都铁路局保价运输工作现状

1.1加强保价运输营销,促保价收入增长

按照铁道部要求,积极开展货运保价营销工作,从货源组织、承运受理、到达交付、理赔服务等各个环节强化保价营销。

(1)加强保价宣传。积极推广应用统一的铁路保价视觉识别系统,通过印发保价宣传资料、发放保价宣传品、设立保价运输宣传橱窗、召开物资单位座谈会走访货主等多种形式,宣传保价运输的优势,宣传托运人、收货人的权益,宣传“先赔付、后定责”的政策,不断提高保价品牌竞争力。

(2)强化大客户管理。铁路局、站段分别建立了保价大客户管理制度,对大客户实行分级管理。年保价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客户由铁路局管理,其他的客户由站段、车站管理。通过与大客户协调沟通,主动征求意见,持续改进服务,取得较好效果。

(3)灵活运用保价费率政策。对大宗货源、公路、水路货源等实行费率下浮;对运输风险大、赔付高的货物费率适当上调。成都铁路局先后对铝材、钒铁、钢材、化肥等费率进行了调整,收到较好效果。

(4)加强调控,规范保险。对铁路货物保险业务进行了清理、规范,重新签订了保险合同。成都铁路局保价比例由2007年的54.7%增加到2008年的62.6%,增长7.9%。2008年保价吨收入比2007年增长14.0%。

(5)应对灾害,调整工作重心。2008年,成都铁路局货运干部职工积极应对冰雪凝冻和汶川特大地震两大自然灾害,及时调整保价工作重心,使灾害对保价收入的影响减低到最小程度。2008年,成都铁路局货物发送量虽然减少,但保价收入却同比增加9.5%。

1.2完善理赔机制,促服务质量提升

(1)以货主满意为目标,不断完善理赔机制、规范赔偿程序。成都铁路局加强对站段、车站的业务指导,着力纠正记录编制、定损、审核等环节的惯性做法,跟踪指导重点理赔情况。对粮食到达量较大的车站加强现场检查力度,指导站段做好粮食事故验损、定损。每月对粮食运输安全进行专题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铁路公安部门。2008年,全局保价事故赔款较2007年同比下降20.1%。

(2)建立铁路局货运安全室工作标准和制度。组织站段进行标准化安全室交叉检查,成都铁路局有2l个车站货运安全室被命名为铁路局标准化货运安全室,其中成都东、重庆南站货运安全室被命名为铁道部标准化货运安全室。

按照铁道部要求,积极推进保价及货运事故处理系统建设,从资金、制度等方面给予保障,制定《货运事故处理系统运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规范操作流程。每年举办保价业务和事故处理培训班,重点对保价事故处理系统、标准化安全室建设、货运事故案列和货运规章等内容进行培训,促进货运事故处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理赔程序进一步规范,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

1.3强化投资管理,促货运设备改善

(1)规范保价设备投资管理。为此,成都铁路局制定了保价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对保价投资资金来源、使用范围、计划管理、前期工作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保价设备投资管理得以进一步规范。近年来,在铁道部的大力支持下,成都铁路局积极推进山区铁路货运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标准线建设,加速货运安全设备的更新改造,货检站预检监控、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货运站安全监控等货运安全系统网络布局已初步形成并逐渐完善。

(2)构建货运安全保障体系和货运服务质量保障体系。根据成都铁路局2008—20l2年发展规划,编制了货运系统五年发展规划,确定了成都铁路局货运发展的6项重点任务。①优化货运营业布局;②加速货运设备更新改造;③建设货运安全保障体系;④加快货运信息化建设;⑤推进货场规范化建设;⑥强化职工业务培训。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推进计划,以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1.4建立协调机制,促专业管理加强

近几年,铁路经历了撤销分局、生产力布局调整等重大改革,保价工作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成都铁路局建立健全保价协调机制,保价专业管理进一步强化。

(1)规范保价保险奖励和清算。在劳资部门的支持下,保证了保价激励政策的持续稳定。

(2)建立联系制度,加强与财务部门的协调。主动配合财务部门,抓好业务预算与财务预算衔接,切实履行保价资金使用和管理职能,严格按规定做好保价预算、支出、调整等工作。

(3)规范保价更改计划管理。保价投资纳入铁路局更新改造计划管理,投资项目由货运部门提出,经反复协商后由计划部门下达,基本上保证了保价更改资金全部用于货运部门。

2保价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铁路保价运输自1991年开展以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得到了铁路和社会的普遍认同。保价运输在保障托收货人的利益、在改善铁路货运安全及服务设施、扩大运输能力、保障货物运输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2.1保价运输的形势

公路、水路、航空等不同运输方式竞争日趋激烈,加之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铁路货源下滑,铁路运输卖方市场的地位正在变化,依赖于卖方市场形成的保价优势相当脆弱。由于市场疲软,钢铁、化工等主要企业产品需求量下降,成本压力增大。保价自愿的原则受到挑战。有的客户只是象征性的保价,保额严重不足;有的客户既不保险也不保价。

2.2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保价赔付质量亟待提高。由于铁路主动赔偿意识不强、理赔机制不完善,影响了保价理赔质量。特别是5000元以上的理赔案,赔付周期较长,影响了托运人投保的积极性。

此外,随着铁路治安秩序的逐步好转,铁路货运赔款逐年减少,托运人通过参加保价获得赔付的期望值降低,参加保价的积极性随之下降。

(2)货物运输保价、保险的新格局正在逐步形成。保险庞大的营销队伍、灵活的激励机制和强势的宣传攻势对铁路货物运输保价冲击较大。

(3)保价财务管理的集中使保价专业管理分化。保价业务与财务职能的分离,从成本预算、赔款支付、奖励清算、设备大修等方面增加了协调难度。保价工作对财务的依赖,决定了保价难于形成专业优势和完整的管理。

3建议

铁路保价运输工作既面临发展的大好机遇,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何适应新形势,积极探素货运保价工作新格局,确保保价运输的健康发展,是摆在全路广大货运干部职工面前的一个新课题,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调整保价管理体系,明确保价管理规定

铁路保价运输经过近18年的发展,已经积累相当多的经验和教训,有必要进行认真的总结。特别是在铁路大发展和面临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更应该进一步理顺保价管理体系,加强铁路保价的法律和制度建设,保证铁路保价的健康持续发展。

3.2改善保价赔付管理,健全理赔机制

针对目前铁路保价赔付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并不断健全保价理赔机制。建议学习借鉴保险公司的经验,与市场接轨,扩大保价赔付范围。可在铁路保价部门设立货运事故理赔中心,并按区域分设货运事故理赔分中心,按分工负责货运事故理赔工作。

3.3适度降低保价费率,促进足额投保

为鼓励托运人足额投保,可适度降低目前的保价费率。一方面可提高托运人足额投保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减少赔付纠纷。

3.4完善保价收支管理

在理顺保价管理体系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保价财务收支管理,可实行保价收入单列,独立核算、独立账号、独立报表、独立帐套,自成体系。

第8篇

[关键词] 模糊限制语 商务交际 语用功能

一、引言

模糊性是语言的一种自然属性,任何自然语言在不同层次上都有一定的模糊性。1965年美国著名控制论专家 Zadeh 发表了论文《模糊集》,第一个提出了模糊理论的概念。这一理论对语言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从那以后,一系列新的学科诸如模糊逻辑学模糊数学及模糊修辞学相继出现,并且在各自的领域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模糊理论对语言和语言学的研究也有深刻的影响,近年来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在我国也是方兴未艾,出现了像陈治安文旭和刘家荣的《模糊语言学概论》张乔的《模糊语言论集》,以及武铁平的《模糊语言学》等著作。

二、模糊限制语的出现和界定

客观世界的模糊性和人类主观世界的模糊性决定了人类思维和语言的模糊性。模糊性是自然语言的基本属性。语言的模糊性主要体现在个体差异导致的模糊性和理解上的模糊性以及语言功能引起的模糊性。英语模糊限制语是模糊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 模糊限制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术语。该术语首先是由 Lakoff 在《模糊限制语和语义标准》一文中提出的,他指出模糊限制语的功能是要限制模糊语言的模糊程度,将其定义成为“一些有意把事物弄得更加模糊或更不模糊的词语。也有语言学家把它解释为“是话语怎样被给予理解的谨慎的注释性表达”。近二十年来, 随着语言哲学中“语言转向”向“语用转向”的过度和发展,人们对英语模糊限制语的研究从语义学的角度转向了语用学的领域。

语言的模糊性主要是指语言的不确定性。客观世界事物和现象是丰富多彩的,思维能力和想像空间的无限与表达思维的语言词汇的有限这一矛盾必然会在语言中反映出来,因此,在语言的实际应用中,模糊与精确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

三、模糊限制语的分类及其商务交际中的应用

语用学研究特定情景中的特定话语, 研究不同的语言交际环境下如何理解和运用语言, 使语言更为得体、规范、恰当。根据Prince(1982)及其他语言学家的观点,从是否改变陈述命题或原语内容的语用学角度看英语的模糊限制语可以分为两大类:变动型模糊限制语和缓和型模糊限制语。变动型模糊限制语指能够改变命题的真值的模糊限制语,它能再分为程度变动型模糊限制语和范围变动型模糊限制语。程度变动型模糊限制语揭示语义差异,而范围变动型模糊限制语限制话题的范围。缓和型模糊限制语不能改变命题的真值,它的主要功能是揭示话语是说话者的观点还是第三方的。缓和型模糊限制语也可以再分为两类:直接缓和型模糊限制语和间接缓和型模糊限制语。直接缓和型模糊限制语表达说话人对某事的观点或者他/她所持的态度。间接缓和型模糊限制语引用第三方的话来间接地表达其对某事的想法。

程度变动型模糊限制语有really, to some extent, kind of, quite, almost等。看下面例句:We are confident that we can deliver consignments to our customers by the middle of next month. (你方可以理解这将会耽误一些时间,但是我们相信能够得到原材料并在下月中旬之前把货物运到客户)。

范围变动型模糊限制语有 about, or so, over, roughly等等。如Prompt delivery of orders we place with you is essential. (如你方希望保证市场占有率, 对于我方定购货物及时装运是非常必要的)。该模糊限制语在这里使用与实际情况更加符合,也使信息的传递更为有效、快捷。范围变动语指给话题限定某种范围的模糊限制语。它是测量事物时经常使用的词语,在使用这类模糊限制语时,听话人不必考虑具体情况与所说的话题的接近程度如何,而只考虑范围大小,因为在话语中往往谈及了具体的数字, 听话人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去理解话题意义。

直接缓和型模糊限制语有wonder, I guess, I believe等等。如We are sure you will be more than satisfied with the goods, looking forward to hearing from you. (我们相信你方会对这批货物非常满意,我们也很期望再次得到您的来信。

间接缓和型模糊限制语有according to, it is said that, it is believed that等。

模糊限制语能用在各种场合,例如在外交场合中;新闻报道中;委婉语中;权利地位较低的人们所使用的语言中;医生律师及科技工作者所使用的专业语言中以及商务英语中等。

四、模糊限制语在商务交际中的语用功能

国际商务英语需要精确,但是模糊限制语的使用,其语言会显得更精确更礼貌更缜密更恰当。可以说,模糊限制语的语用功能在商务英语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模糊语言可以使商务英语表达得更生动、形象

例如“Ask for More ”

这是More 牌香烟的广告, 该商务广告利用More 的双关意义: “更多”和“摩尔”香烟, 幽默地起到了促销的作用。

另外有些广告阐述了药品的多种疗效, 广告商在广告中做了有关疗效的承诺, 但他们又在承诺中加进模糊词语, 因此, 即便药物无效, 广告商也不必承担责任。

2.提高语言表达的准确性

由于客观事物本身的不确定性,有时用模糊语言来表达反而显得更准确。Grice 在1967年曾提出合作原则,提出判断或具体实现合作原则的四大子准则:量准则,质准则,关系准则和方式准则。质准则要求努力使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不说缺乏证据的话。商务英语中的模糊限制语的使用正是遵循了此准则,如:

As far as we know, insurance companies accept goods packed in cartons. (盗窃及不能交货险)。

供货商意欲向对方提供有关货物保险的信息以使对方放心,但又不能肯定提供的信息是否确切,故使用了这种模糊语言,表明这只是我方所了解到的,不代表别人了解的也是如此,以免所提供的信息被证明是缺乏足够证据的,提高了表达的准确性。

3.表达礼貌,缓和尴尬局面

Brown & Levinson 在1978 年提出了面子理论,区分了两类面子:积极面子和消极面子。根据其观点,几乎所有的言语行为都是威胁面子的行为。因此他们提出了两个礼貌原则:一个就是尽量少用不礼貌的表达法,另一个就是尽量多用礼貌的表达法。与人交流时,我们应该注意礼貌策略,尽量尊重对方的积极面子和消极面子,同时也为自己挣点面子。因此,如果人们不得不表达可能会威胁到其他人面子的信息时,往往使用会使语言显得更委婉更礼貌因此也更容易被接受的模糊限制语,如:

We shall revert to the question of sole agency when the business between us has developed to our mutual satisfaction.

这两个词组表达了一些积极的模糊性。它听起来像是一个积极的陈述,但实际上它含蓄地表达了对对方要求的间接拒绝。因为“revert to” 的先决条件是双方的生意要发展到“双方都满意”才行,但是“双方都满意”这个先决条件是非常不明确的。这种说法不仅给了对方面子,而且也维持了双方的贸易伙伴关系,可以说是“一箭双雕”。

4.增强语言表达的灵活性

在日常交往中,由于受像话题和语境等主观因素的影响,人们常常使用模糊限制语来传达他们的交流意图。这类模糊限制语的这种功能增加了交流的灵活性。在国际商务英语中,为了促进生意的达成加深贸易伙伴间的友谊,人们根据市场行情及贸易利润的变幻而使用模糊限制语,如:It seems that your quotation is acceptable.

由于模糊限制语的使用,我们无法确切知道对方是会接受我方的发盘还是拒绝它,因为这是一个非常灵活的回答,如果市场行情有变,买方可以有一些调整的余地。

五、结语

模糊语言是一种普遍的语言现象。作为模糊语言家族中的一分子,模糊限制语还是语言中最普遍、最典型的模糊语。言模糊性是任何语言的自然属性,它与语言的精确性相互依存、对立统一。有时候模糊的语言比精确的语言更具有表现力。在商务交际中, 强调准确使用语言的同时不应排斥在特定的商务语境中适当地使用模糊限制语。模糊限制语能够提高语言的表达效率和灵活性,使语气更为委婉柔和, 充分发挥商务语言的交际沟通作用。

参考文献:

第9篇

[论文摘要]文章在分析驱动式教学方式的特点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类课程的特点,通过对风险管理和保险学课程教学实践过程的分析,总结出经济类课程运用驱动式教学方式的特点。

一、驱动式教学的定义

驱动式教学是一种建立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基础上的教学方法,是建构主义理论在教育教学中的具体应用。这种教学方法主张教师将教学内容隐含在一个或几个有代表性的任务中,以完成任务作为教学活动的中心。学生在完成任务的动机驱动下,通过对任务进行分析、讨论,明确它大体涉及哪些知识,需要解决哪些问题,在教师的指导帮助下,通过自主探索和互动协作的学习,找出完成任务的方法,最后通过任务的完成实现意义的建构。

二、经济类课程采用驱动式教学的必要性

高职教育教学方式的改革已经进行了很长一段时间,但是大多数改革的尝试都是在理工科采用任务驱动式教学方法,在实践教学中也收到了很多良好的效果。但是针对经济类课程的教学方式的改革还很少,由于传统教师的教学方法不能很好地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学习积极性,进而影响了教学效果。要改变这种教学状况,就应该改变现有课堂教学方式,围绕具体的任务或问题,把原来抽象的理论讲授转化为生动的现象和案例的讲解,让学生自己从中总结出现象中所包含的本质,完成从具体到抽象的升华。按照人类认识事物的规律进行教学,让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正像克莱恩所说“一旦我们开始根据人类的天性做事,过去认为复杂的事也都变得简单。”按照构建主义理论,学习的过程应该是一个积极主动的探索建构过程,是一种协商活动的过程,是一种真实情境的体验。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角色,应该由外部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和知识灌输的对象转变为外在信息加工的主体。也就是说,教学活动的开展应该以学生为中心,学生是主角,教师是导演。高职教育主要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需要教师平时对学生加强训练。驱动式教学对于这个培养目标的实现是非常有帮助的。它改变了传统的教学观念和教学模式,用建构主义理论作为指导思想,以任务驱动的原则作为教学模式,采用表现性评价的方式进行能力考核,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技能。学生通过完成教师根据课程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而设计的任务,建构真正属于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驱动式教学的核心工作是任务的安排。

三、经济类课程的特点

经济类课程的教学具有和理工类课程不同的特点,在设计任务时尤其要注意这些区别。经济类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1.现实性。经济类的课程大都和我们的生活联系比较紧密,很多现象就发生我们的生活中。例如,当前我们面临的通货膨胀现象,全国性的价格上涨,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很多的不便,我们如何运用经济理论解释这个现象。再比如,风险就在我们身边,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有意识地去认识和消除自己身边的风险,物价上涨就是我们要共同面临的经济风险之一。

2.学科具有很强的交叉性。以财政与金融这门课程来说,它涉及金融领域的知识,还涉及财政方面的知识,而且都需要经济学的知识和原理。很多经济现象的分析都需要用到统计学和会计学的知识,学科的交叉现象很普遍。

3.知识的应用性比较强。很多经济类课程所学的知识,在实际的生活和工作中都需要用到,如何应用、如何更好地应用,都是在经济类课程教学中需要解决的问题。风险管理课程具有很强的应用性,通过这门课程,学生应该掌握管理和处理身边风险的能力。

4.知识的重复性比较多。经济理论在很多课程中都涉及。例如,风险管理的理论在很多的风险管理课程中都需要,企业需要,家庭需要,金融机构需要,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更需要。

四、驱动式教学在经济类课程中的任务设计

基于经济类课程的上述特点,我们主要以保险专业的课程为例来阐述驱动式教学任务设计的着手点:

1.问题类任务(专题、主题类任务)。问题被理解为一种需要注意、处理或解决的情境、人或事。在这里我们把问题理解为情境,这种情境是实际的或接近现实的。比如一个专题、主题或案例,它的作用在于做好背景知识的铺垫,激发联想,唤醒长时记忆中有关的知识、经验或表象,提供研究范围,诱发研究动机,从而使学生能利用已有认知结构中的有关知识经验去同化当前学习的新知识,赋予知识以某种新的含义。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问题类任务就是问题情境中所展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学习的过程就是通过解决这种复杂的、实际的问题来学习隐含于问题背后的知识,加强对解决问题能力的训练,提高学生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例如,在讲授风险管理课程中关于风险特征的时候,我们是这样安排的:首先给学生播放一段关于我国南方暴雨带来的自然灾害的资料,在这个背景下,让学生继续分组讨论我们现实生活中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亲身经历过的、看到的、听到的,以及从资料中了解到的各种风险的存在。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经历,他们都能说出很多风险的表现,经过热烈的讨论之后,再对他们的讨论结果加以引导,让学生做出总结。如引导学生思考:我们身边已经和正在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各种各样的风险,说明了什么?学生能够总结出——风险是普遍存在的;我们不能够完全避免风险的发生说明——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等。通过观看视频资料和课堂讨论,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总结出风险的特征,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得到了锻炼,而且对于所学内容的理解非常深刻,教学效果很好。

2.案例类任务。案例类任务的完成就是指学习者在一个对现实部分模拟的真实情境中,通过搜集信息,运用所掌握的原理技术,进行特定的分析和决策的过程。它具有以下特点:(1)学习的开始就是向学生展示一个具有一定复杂性的、真实性的案例,学习的结果是学会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此,适合于原理、技术类的知识的学习。(2)通过认真分析案例中的各种数据和错综复杂的案情,最终学到的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此,学习的结果就是学会解决问题的方法。(3)教师给学生呈现案例,学生自行分析,教师提供学习指导。例如,在讲授保险的四大原则时,我们可以采取案例教学的方式。保险的四大原则理解起来是比较抽象的,通过案例,学生们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在教师的引导下,深刻领会原则的含义及其在实际中的应用。在讲保险近因原则时,我们引入了这样的案例:2006年6月,王某为自己所经营的零售店铺以及店内货物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店铺保险金额为15万元,店内货物保险金额为3万元,并在签单时一次缴清了保险费。2006年7月28日下午,店内因线路老化失火。王某在无法扑灭大火的情况下将店内主要货物(店主估计价值约为20000元)搬出放置街边,由于王某的货物基本属于生活零用物品,街上旁观的人比较多,在王某没有提防的情况下,发生哄抢。放置街边的货物基本被抢劫一空,仅剩价值三千余元的商品,店铺已经被完全烧毁。事发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对于发生哄抢的20000万元损失是否应该给予赔偿,为什么?让学生带着疑问把基本的知识点——什么是近因、近因原则的概念和内容都学完,然后分组讨论案例中损失发生的近因是什么,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该怎么赔偿?这些问题讨论完后,案例中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学生通过讨论,也明白了保险近因原则存在的意义,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加深了对原则含义的领会,并掌握了在实际中应用的技巧,理解了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五、驱动式教学在经济类课程中运用的特点

通过以上分析和教学案例展示我们能够看到,在经济类课程中运用驱动式教学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点:

1.许多经济类课程和保险专业的课程一样,很多知识点都很抽象。这样的特点决定了学生在学习这类知识时,通常会觉得比较枯燥和乏味。按照一般的教学方式,教师在讲课的过程中会很被动,虽然花费的精力很多,但是收到的效果甚微,学生也不满意。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教师通过转变教学方式,采用驱动式教学法,变被动为主动,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去学习。

情景的展示、实际案例的引入,学生带着实际问题,通过实际案例来学习,学习的目的性更强,更能很好地把握学习的目的,产生强烈的学习动机。在这两类方法中,学生不是被动地完成学习任务,而是教师所设计的任务激发了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学生自愿地积极探索、自行寻找途径去学习,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2.通过案例和问题情境的设计。学生可以在完成任务的成就感的驱使下,自己设计与教学任务相关的其他任务,这进一步体现了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和能动性。我们的教学目的不仅是向学生传授知识要点,更主要的还要交给学生恰当的学习方法,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为学生的终身学习做好准备。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通过选择恰当的教学方式,学生不仅可以在轻松的氛围中学到很多知识,而且能够很好地把握知识点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同时,还能掌握学习的方式和方法,为以后的学习打下很好的基础。

高等职业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高级职业人员,因此,学生的动手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直接决定高职教育的成功与否。学生动手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对于教师是非常大的挑战。在信息时代,学生获取信息的渠道很多,如果教师还采用过去的灌输式教学方式,则不会满足学生对知识的需求,教师的授课过程就会十分被动。同时,学生在走向工作岗位时需要具备比较强的动手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而且,就业的压力也使得学生更愿意学一些能够提高动手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采用驱动式教学法,正好符合了当前的实际情况,既能满足市场就业的需要,也能迎合学生的心理需求。总之,驱动式教学能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能促使学生进行积极思维,从而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有理由相信,驱动式教学应用在经济类课程中一定会取得非常不错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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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移伦,姚和芳.浅谈课程教学的任务驱动型教学模式[J].当代教育论坛,2007(1).

[4]周庆华.任务驱动教学的有益尝试[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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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侯海云,李兴保.任务驱动教学理念新解[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07(2).

[7]孙朝晖.任务驱动教学应把握好的几个环节[J].教育革新,2007(8).

[8]周振铎,凌银枝.任务驱动探究教学模式的实践[J].科学课,2007 (6).

第10篇

关键词:模糊语言;商务英语;语用功能

1 模糊语言的概述

传统语言学的基本准则要求语言表达清楚、正确。但是由于客观实体边界的不明确性,人们对事物观察的不同角度或缺乏全面的认识,导致语言使用的不一致性, 从而使模糊的语言形式成为一种必然的存在。长期以来模糊语言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直到1965 年美国科学家L. Zadeh 在其论文《模糊集合》(Fuzzy Set) 中, 引入“隶属函数”这个概念, 用于描述差异的中间过渡, 首次成功地运用数学方法描述模糊词项, 标志着模糊理论的诞生。随后, 语言学家和语言哲学家运用该理论从语义、认知、语用等方面来研究语言的模糊性, 取得丰硕成果, 从而逐渐形成了一门新的边缘学科——模糊语言学。模糊语言理论对语言中许多模糊现象有着很强的解释力, 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描述、研究语言的新途径, 其研究成果大大丰富了我们对语言的本质及语言使用的认识, 也给我们正确认识当前外语教学中的模糊概念、有效解决外语教学中的一些难点问题以及培养学生的交际能力等方面带来很多有益的启示。札德认为:“模糊性所涉及的不是一个点属于集合的不确定性,而是从属于到不属于的变化过程的渐进性”。MaxBlack认为:“语词的模糊性就表现在它有一个应用的有限区域,但这个区域的界限是不明确的”。Lakoff 则把作为模糊语言重要组成部分的模糊限制语(hedges)释义为“把事物弄得模模糊糊的词语”,是语言中最普遍、典型的模糊语言。这些对语言模糊性定义的解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不管怎样,人们已通过这些定义对模糊语言的形成有了一总的认识与了解。查德对模糊语言的本质更深刻地指出:“人的大部分知觉过程和思维过程都浸透着模糊性。语言描写就其本质而言是模糊的,因为这种描写通常是对复杂情况的概括的描写”。就实质性而言,语言本身是非量化的模糊集合,具有非物质形态的和非直观的朦胧特性。语言的模糊性信息作为这种非定量模糊集合的要素,正是语言的模糊性在人们交际中的体现形式,而得到语言使用者的普遍认同与接受。就表现形式而言,模糊语言可有模糊词语和模糊语句两种形式。它们常常具有一种似是而非,似明非明,模棱两可,由此及彼的含蓄韵味,让读者或听话人感受到语言模糊性的动态美感。认知心理学认为:人的意识是指各种不同程度的知觉和情绪的反应,包括从低层次未形成语言的模糊感觉直到高层次清楚表达的合理思维模糊语言用于一定的语境和场合,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表面上看似模糊的语言信息,实质上是相对准确地表达人们复杂的情感、说话动机或潜在意识;是相对客观严谨地表达某种观察、观点、预测或理论,从而含蓄地表达真实思想和内心世界,或提供合乎逻辑、正确可靠的信息。事实上,语言的模糊性并不会妨碍交际,相反言语交际与信息交流需要大量模糊语言的存在。语义学家沙夫说:“交际需要语句的模糊性,这听起来似乎是奇怪的。但是如果我们通过约定的方法消除了语词的模糊性,我们就会使语言变得贫乏,使它的交际和表达作用受到限制,结果摧毁了语言的目的,人的交际就很难进行,因为我们用以互相交际的那种工具遭到了损害”。这就充分说明了模糊语言在交际中的重要性。

2 模糊语言在商务英语中的语用功能

2.1 模糊语言可以提高国际商务英语的客观准确性

由于客观事物本身的不确定性,有时用模糊语言来表达反而更准确。美国哲学家格莱斯(H.P.Grice)于1967年在哈佛大学的系列将讲座中指出,在交际过程中为了保证会话的顺利进行,说话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一些基本原则,既“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 并提出了判断和具体实现合作原则的四大子准则,它们是量准则、质准则、关系准则以及方式准则。质准则要求努力使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不要说自知是虚假的话,不要说缺乏证据的话。商务英语中的模糊语言的使用正是遵循了该准则。例如:

As far as we know, insurance companies accept goods packed in cartons to be insured against TPND.(盗窃及不能交货险)。 此例中供货商意欲向对方提供有关货物保险的信息以使对方放心,但又不能肯定提供的信息是否确切,信息来源是否可靠,故使用了模糊语言as far as we know(据我们所知),表明这只是我方所了解到的,不代表别人了解的也是如此或者事实就是如此,以免所提供的信息被证明是缺乏足够的证据,从而提高表达的准确性。例如:

It seems that the cost in this year would be about four hundred million dollars.

在揭示事物发展变化的某种趋势时或者在对将来的情况进行预测时,常常使用模糊语言来预防进程中的随意性。例中使用模糊语言It seems 和about four hundredmilliondollars 大致预测了今年的生产成本,考虑到成本受到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制约,没有说一定会怎样,因而看似模糊的语言实际上更准确的表达了对所言对象的把握。

2.2 表达礼貌,缓和尴尬局面

语言学家利奇(Leech)提出的“礼貌原则”包括六项子准则:既得体准则,宽容准则,称赞准则,谦逊准则,一致准则和同情准则。它对人们为何使用模糊语言提供了合理的解释。人们在交际中,首先考虑的是礼貌,以使交际在和平友好的气氛中进行,顺利实现交际目的。商务交际中各方能否以礼相待是商务活动顺利进行的关键之一,因此各方都尽力遵守礼貌原则,而模糊语言能使言语表达在某些情况下显得更含蓄,更委婉,更得体礼貌。

在国际商务谈判中,当遇到一些与对方意见相左的,但又不便直说,不好明说的情况时,语言处理不当往往使谈判陷入僵局。这时采取有意使用模糊语言的表达策略,把输出的信息“模糊化”,作出富有弹性的回答,避免把话说得太死太绝,从而缓和尴尬甚至剑拔弩张的局面。例如:

A:I am afraid that the proposal you put forward just now isn't up too much.

第11篇

关键词:模糊语言;商务英语;语用功能

1 模糊语言的概述

传统语言学的基本准则要求语言表达清楚、正确。但是由于客观实体边界的不明确性,人们对事物观察的不同角度或缺乏全面的认识,导致语言使用的不一致性, 从而使模糊的语言形式成为一种必然的存在。长期以来模糊语言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直到1965 年美国科学家L. Zadeh 在其论文《模糊集合》(Fuzzy Set) 中, 引入“隶属函数”这个概念, 用于描述差异的中间过渡, 首次成功地运用数学方法描述模糊词项, 标志着模糊理论的诞生。随后, 语言学家和语言哲学家运用该理论从语义、认知、语用等方面来研究语言的模糊性, 取得丰硕成果, 从而逐渐形成了一门新的边缘学科——模糊语言学。模糊语言理论对语言中许多模糊现象有着很强的解释力, 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描述、研究语言的新途径, 其研究成果大大丰富了我们对语言的本质及语言使用的认识, 也给我们正确认识当前外语教学中的模糊概念、有效解决外语教学中的一些难点问题以及培养学生的交际能力等方面带来很多有益的启示。札德认为:“模糊性所涉及的不是一个点属于集合的不确定性,而是从属于到不属于的变化过程的渐进性”。MaxBlack认为:“语词的模糊性就表现在它有一个应用的有限区域,但这个区域的界限是不明确的”。Lakoff 则把作为模糊语言重要组成部分的模糊限制语(hedges)释义为“把事物弄得模模糊糊的词语”,是语言中最普遍、典型的模糊语言。这些对语言模糊性定义的解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不管怎样,人们已通过这些定义对模糊语言的形成有了一总的认识与了解。查德对模糊语言的本质更深刻地指出:“人的大部分知觉过程和思维过程都浸透着模糊性。语言描写就其本质而言是模糊的,因为这种描写通常是对复杂情况的概括的描写”。就实质性而言,语言本身是非量化的模糊集合,具有非物质形态的和非直观的朦胧特性。语言的模糊性信息作为这种非定量模糊集合的要素,正是语言的模糊性在人们交际中的体现形式,而得到语言使用者的普遍认同与接受。就表现形式而言,模糊语言可有模糊词语和模糊语句两种形式。它们常常具有一种似是而非,似明非明,模棱两可,由此及彼的含蓄韵味,让读者或听话人感受到语言模糊性的动态美感。认知心理学认为:人的意识是指各种不同程度的知觉和情绪的反应,包括从低层次未形成语言的模糊感觉直到高层次清楚表达的合理思维模糊语言用于一定的语境和场合,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表面上看似模糊的语言信息,实质上是相对准确地表达人们复杂的情感、说话动机或潜在意识;是相对客观严谨地表达某种观察、观点、预测或理论,从而含蓄地表达真实思想和内心世界,或提供合乎逻辑、正确可靠的信息。事实上,语言的模糊性并不会妨碍交际,相反言语交际与信息交流需要大量模糊语言的存在。语义学家沙夫说:“交际需要语句的模糊性,这听起来似乎是奇怪的。但是如果我们通过约定的方法消除了语词的模糊性,我们就会使语言变得贫乏,使它的交际和表达作用受到限制,结果摧毁了语言的目的,人的交际就很难进行,因为我们用以互相交际的那种工具遭到了损害”。这就充分说明了模糊语言在交际中的重要性。

2 模糊语言在商务英语中的语用功能

2.1 模糊语言可以提高国际商务英语的客观准确性

由于客观事物本身的不确定性,有时用模糊语言来表达反而更准确。美国哲学家格莱斯(H.P.Grice)于1967年在哈佛大学的系列将讲座中指出,在交际过程中为了保证会话的顺利进行,说话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一些基本原则,既“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 并提出了判断和具体实现合作原则的四大子准则,它们是量准则、质准则、关系准则以及方式准则。质准则要求努力使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不要说自知是虚假的话,不要说缺乏证据的话。商务英语中的模糊语言的使用正是遵循了该准则。例如:

As far as we know, insurance companies accept goods packed in cartons to be insured against TPND.(盗窃及不能交货险)。此例中供货商意欲向对方提供有关货物保险的信息以使对方放心,但又不能肯定提供的信息是否确切,信息来源是否可靠,故使用了模糊语言as far as we know(据我们所知),表明这只是我方所了解到的,不代表别人了解的也是如此或者事实就是如此,以免所提供的信息被证明是缺乏足够的证据,从而提高表达的准确性。例如:

It seems that the cost in this year would be about four hundred million dollars.

在揭示事物发展变化的某种趋势时或者在对将来的情况进行预测时,常常使用模糊语言来预防进程中的随意性。例中使用模糊语言It seems 和about four hundredmilliondollars 大致预测了今年的生产成本,考虑到成本受到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制约,没有说一定会怎样,因而看似模糊的语言实际上更准确的表达了对所言对象的把握。

2.2 表达礼貌,缓和尴尬局面

语言学家利奇(Leech)提出的“礼貌原则”包括六项子准则:既得体准则,宽容准则,称赞准则,谦逊准则,一致准则和同情准则。它对人们为何使用模糊语言提供了合理的解释。人们在交际中,首先考虑的是礼貌,以使交际在和平友好的气氛中进行,顺利实现交际目的。商务交际中各方能否以礼相待是商务活动顺利进行的关键之一,因此各方都尽力遵守礼貌原则,而模糊语言能使言语表达在某些情况下显得更含蓄,更委婉,更得体礼貌。

在国际商务谈判中,当遇到一些与对方意见相左的,但又不便直说,不好明说的情况时,语言处理不当往往使谈判陷入僵局。这时采取有意使用模糊语言的表达策略,把输出的信息“模糊化”,作出富有弹性的回答,避免把话说得太死太绝,从而缓和尴尬甚至剑拔弩张的局面。例如:

A:I am afraid that the proposal you put forward just now isn't up too much.

第12篇

[关键词]全球采购;宏观背景;风险;规避措施

中图分类号: F253 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依赖性逐渐加强,以在世界范围内寻找供应商为基础进行的全球采购逐渐延伸到世界的各个地方。供应链的前端延伸至低成本国家和地区,利于获得满意的原材料和产品。

全球采购在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增大了企业的风险。本论文探讨了全球采购风险的构成以及规避措施,为企业实施全球采购提供参考。

2全球采购风险的构成

全球范围的采购,需要面对变化迅速的全球市场环境,因此必然会存在较多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了解供应链的各种潜在风险并进行科学评估是至关重要的。

2.1进度风险

(1)沟通障碍

全球采购主体通常来自世界各地,由于语言、文化、商业惯例等的不同,易导致沟通上的障碍和分歧,影响双方合作。

(2)可靠供应商缺乏

很多公司只了解本地和国内的供应商,对国外的供应商了解相对较少,对现有供应商缺乏有效的考核,并对现有供应商有很强的忠诚度,容易忽视能力更强的供应商。

(3)贸易壁垒

贸易壁垒和地区保护主义也增加了全球采购的不确定性。

(4)政治经济形势不稳定

全球采购必然会受到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影响。当今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多端,多变的国际环境会使全球采购面临巨大的风险。

2.2成本风险

(1)资金成本

全球范围的采购一般需要支付货币兑换、汇率变动、通信、差旅、信用证保证金、国际运输及货物保险,向进出口中介商支付佣金以及预付款导致资金占压,这些都导致资金成本的增加。

(2)劳动力成本

劳动力短缺加上出口行业需求的持续增长,使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成本上升,低成本国家的工人技术水平也在相应提高,专业人才和熟练工人处于供不应求状态。

(3)库存成本

企业进行全球采购时,为了预防市场及运营环境的变化,会设有额外的存货,以防不时之需,从而带来较大的库存成本。

(4)其他成本

从低成本国家采购的企业还必须考虑应对环境、健康和安全等问题所投入的成本、高昂的索赔、退货和停产等潜在的质量问题。

2.3质量风险

全球采购的供应商距离较远,采购方无法实地考察和监督产品质量,或是由于信息的不一致,会导致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采购方的要求。

2.4其他方面的风险

(1)专业人才缺乏

很多采购供应人员缺乏采购和供应链方面的专业知识,尤其是在利用供应链思想系统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在跨国采购时显得尤为严重。

(2)缺乏谈判优势

发展中国大家企业大多规模较小,与跨国公司在谈判时,由于地位不平等,很多时候不得不接受低价采购。

(3)自主品牌缺乏

很多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进入全球采购系统后,过于依赖跨国公司的销售渠道,容易削弱对自主品牌的培育和保护。

3全球采购风险的规避措施

全球采购的风险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必须采取积极有效地措施来规避全球采购的风险。可以建立一个卓越采购绩效系统,从资源、流程和绩效三个方面规避风险。

3.1资源

(1)专业采购人员

采购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谈判技巧、沟通能力,更应掌握成本分析技术、了解全球供应市场信息、有较好的签订全球采购合同的能力,能用系统的思想从供应链整体上分析问题。

(2)组织结构

建立一个完善的组织结构,符合全球采购的业务发展需要,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合作,实现组织的高效运作。

(3)全面的信息

了解产品在全球及当地的供应情况,评估现有应商的能力和绩效,了解潜在的供应商的信息以及内部客户和不同部门对产品信息的要求。

3.2流程

(1)建立战略伙伴关系

采购方与供应商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将双方之间的合作延伸到整个供应链,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

(2)完善合同管理

在采购合同上要详细列出采购产品的规格、交付、数量、价格等内容,同时还需考虑违约惩罚、支付货币、汇率变化、不可抗力和合同争端的解决等。

(3)发展电子采购

现代化、集约化的电子采购,逐渐成为全球采购的重要方式。通过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网上采购,改变原有的采购模式和采购范围,获得互联网时代的新竞争优势。

(4)降低库存风险

为了防止库存管理风险的发生,可以采用供应商管理库存、由战略供应商在本地设厂以及对采购数量进行战略分配等措施。

(5)供应商绩效评估

定期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估和绩效考核。包括供应商的财务状况、全球供应能力、供应链管理、质量、技术改进以及合作积极性等。

(6)法律法规

进行全球采购,需要了解国际采购的法律法规。全世界公认的有四大采购法则《联合国采购示范法》、《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欧盟采购指令》和《世界银行采购指南》。

3.3绩效

(1)质量

为了有效防止质量风险,采购方可以通过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制定质量惩罚规则以及由专业质量检验机构在出货前进行质量检验等。

(2)成本

通过供应商早期介入,采购方与供应商可以共同开发规格,供应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通过双方的合作,可以做到成本避免。

(3)交付

进行全球采购,特别是向低成本国家或地区采购原料或产品时,要关注交货及时性。运用各种追踪技术如条形码、RFID和卫星技术等,及时了解物流信息,保证交货及时性。

4总结

全球采购是一把双刃剑,在了解全球采购优势的同时,必须清楚认识到全球采购存在的风险,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可能会面临更多更严峻的风险,必须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将风险降至最低,从而在采购过程中降低成本,获得良好的采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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