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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中公众的参与目的由于我国环境工程开展的资金来源于公众交纳的税款,所以公众有权利了解环境工程开展的情况。公众需要了解每个环境工程开展的目的、过程、结果等。公众是环境工程的使用者,他们很了解自己需要怎样的环境工程,如果相关部门在开展环境工程时能听取公众的意见,那么环境工程开展的结果将更能满足公众的需求。由于种种原因,部分部门的环境工程工作存在偷工减料的现象、的现象等现象,如果公众参与评价环境工程,公众就能从各个角度监督环境工程开展的情况。相关的部门在开展环境工程的时候,如果能让公众参与评价,公众将能理解到环境工程开展的情况是与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的,他们会愿意主动的配合环境工程开展的情况。
二、我国环境工程影响评价中公众的参与现状
1.参与的范围狭窄公众原本是环境工程体验的主体,环境部门应当让公众广泛的参与到环境工程影响评估中来,然而目前公众参与的范围极为狭窄,这体现在:部分部门认为自己是环境工程的主体,他们在开展环境工程时以自己的意见为重,拒绝公众参与发表意见,或者即使允许公众发表意见,也仅仅在公众中选择一些与自己意见相若的群体,让他们做公众的代表,这使公众根本不能参与评价;部分部门的公众意见统计缺乏科学性,这使他们选取的公众参与影响评估统计全面。
2.参与的效果甚微相关的部门让公众参与评价的方法一般为调查问卷的方式,这种方式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相关的部门在建设工程以前未做好宣传工作,公众对环境工程一无所知,且部分公众受到文化程度的限制,他们不了解调查问卷里的专有名词,所以根本无法有效的参与的问题。
3.参与的内容片面相关的部门用调查问卷的方式让公众参与影响评价,然而这些问卷的内容是被相关的部门预设的,公众能表达自己意见的渠道不多。相关的部门了解公众的意见时,往往也仅仅将调查问卷的数据统计一下,看看数据的结果。
4.参与的结果滞后部分相关的部门在开展环境工程的时候,没有事先的做好工程宣传,没有在工程开始以前询问公众的意见;在工程开展的过程中,相关的部门没有向公众详细的说明工程开展的情况,也没有做好与公众的沟通;只有在工程完成以后,相关的部门才形式化的发放一下调查问卷,形式化的让公众参与影响评价。这种方法使公众即使参与影响评价,环境工程的开展情况也几乎成定局。
三、我国环境工程影响评价中公众的参与措施
1.吸收国外的经验,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国外先进的国家做环境工程时,非常重视公众的意见,他们调查公众的意见时,会根据公处居住住的范围、公众的年龄、公众的性别、公众受教育的程度等情况做科学的模型评估,然后选取一个最能代表公众意见的范围人群让公众参与影响评价。他们相关的部门有时还会以座谈会等方式与各类社会群体近距离的沟通。国内要做好公众参与影响评价,就要吸收国外的经验,用科学的方法选取参与影响评价的人群。
2.利用网络的渠道,扩大环境工程的宣传目前的社会正在向信息化的方向发展,未来公众将能从计算机、移动设备中接受各种信息。相关的部门要建设专门的环境工程网站,然后定期的公布与环境工程相关的信息。比如相关的部门要在工程开展以前要公布环境工程的意向、在环境工程开展的过程中要做好财务、技术方面的公布工作;在环境工程完成以后要公布与质量相关的信息、相关的部门只有做好环境工程的宣传,才能打好环境工程公众参与评价的基础。
3.开辟参与的平台,广泛收集公众的意见相关的部门要用多种方法收集公众的意见。以网络的渠道来说,相关的部门可用发放网络调查问卷的方式收集公众的意见、用开设专门论坛的方式收集公众的意见、用开设微博的方式收集公众的意见。以实体的方式来说,相关的部门要定期用座谈会、新闻访谈节目等方式收集公众的意见。
根据土的颗粒组成情况,土料可分粗粒和细粒土两大类。粗粒土类包括卵石、砾石、砾质土、砂等,细粒土类包括粉砂、粉土、砂壤土、壤土、粘土、重粘土以及由上述某些土类派生的粉质砂壤土、粉质壤土等土类。在堤防工程填筑中,有些工程的支撑棱体部分是用粗粒土做的,但是起防渗作用的斜墙或心墙基本上仍需用细粒土填筑,而大部分堤防工程原则上都采用细粒土类填筑。在一般情况下,细土类中的中粉质壤土以及粘粒含量≤40%的粉质粘土更为适宜作为筑堤土料,因为粘粒含量过低的土壤不易压实,土体也易失水开裂。相反粘粒含量过低的土的碾压含水率很难掌握,当含水率小时,经压实后的填土仍很松散,达不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当含水率稍大一些碾压时会发生“弹簧土”现象。且粉性土的抗渗透变形的能力较低,汛期高水位时,背水坡较易发生滑坡或流土破坏;干旱季节如果堤防表面植物防护做得不好,则会尘土飞扬,影响交通和环境。总之,应根据当地可供采用的土质,选取适宜的施工方法。
2碾压式堤防填筑施工时土料的压实问题
2.1土料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优含水率
采用碾压施工法对细粒类土进行压实时,有2个土工指标很重要,即土料的最优含水率及其相应的最大干密度。这2个土工指标是从对土料的室内击实试验求得的。指标的物理意义是:当土的含水率最适宜时,由于土中所含水分使土颗粒表面都裹有1层薄膜水,而众多土颗粒的接触面上因为薄膜水的作用,在击实试验做功的挤压下,能使小尺寸的土团粒滑移并楔入大土团粒的孔隙中,从而使土的空隙率变小,土的干密度变大,致使压实土变得更加密实,而所含水分无多大改变,因而导致饱和度增加。如果土中含水率大于这个最适宜的值,则土颗粒表面的薄膜水增厚,引起土体膨胀,使干密度降低,所以击实的效果是不好的,水分继续增加时还会出现“弹簧土”现象;反之,土中含水率减小,则土团强度高不易发生畸变,同时土颗粒间作用不够,要使小的土团粒滑移并挤入大的土团颗粒间的孔隙阻力很大,故击实效果也很差,土料无法变得更密实。一般来说,某种土质最适宜的含水率在压实功能的作用下只有一个数值,称为最优含水率,它对应的土的干密度将会最大,称为最大干密度。土的压实一般能使其抗剪强度增加、压缩性降低、渗透性减少,即其力学性能得到提高,这就是土料压实的目的。作为设计要求提出的压实干密度或压实度,施工中必须做到,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行的《土工试验规程》中,对击实实验中采用轻型击实试验的击实次数标准为25击。25击标准适用于采用羊足碾、气胎碾、重型铲运机等碾压机具施工的大中型堤防工程。对25击的标准实验所得的干密度要通过轻型压实工具是难以达到的,因为压实功能不够,即使多压几遍也无济于事,所以压实机具的选型要与击实标准相匹配。
2.2土料的现场碾压试验
根据设计部门提出的填筑干密度或压实度的要求,施工单位在开工之前要用规定的土料和压实机具进行1次工地现场碾压试验。大中型特别是Ⅰ级堤防工程一般质量控制要求甚严,必须使上堤土料含水率控制在最优含水率,否则要作处理。而通常的中小型堤防工程要达到土料含水率严格按最优含水率控制是做不到的,所以有时也可按实际料场土的自然含水率(稳定值)进行控制,再通过现场碾压试验对设计施工参数进行适当修正,如果差别很大则在设计阶段就要拟定有效的技术措施。2.3填筑铺土厚度
每种碾压机具都有一定的影响深度,如果铺土厚度太厚,即使增加碾压遍数也是徒劳的,因为除了表层一定深度内能满足要求外,向下仍是疏松层,此时只有将超厚的土层挖去后再进行碾压才能奏效。
3堤防工程施工中常见问题及处理
3.1架空层
施工作业面要加强统一管理,应做到统一铺土和碾压,并配备平土机具参与整平作业,作业段与段之间出现高差时应以斜坡相接,斜坡的坡度一般不陡于1∶3,上堤土料的块状粒径应严格控制,对块状粒径超过10cm的土块必须进行破碎,避免出现大的块状土堆积而形成的架空层现象。
3.2界沟、界墙
施工过程中作业段之间未进行认真处理或层面未过界碾压时,作业段处会形成虚土、块状土堆积现象,从而出现界沟、界墙等隐患部位。施工中应将界沟、界墙一定范围内的填土挖开后重新分层铺土填筑,与两侧填土以斜坡相结合,斜坡的坡度在1∶3~5之间,并适当地增加碾压遍数。
3.3新、老堤连接处
新、老堤连接处应先将结合处老堤坡上的杂物、树根、植物根茎清理干净,并将老堤坡削成1∶3~5的缓坡;根据填土的进度进行逐层清理,以保证接头处填土很好地结合,高差比较大时可适当放缓坡度。对于老堤坡上坚硬的粘土,在采用削缓堤坡的同时,可以沿缓堤坡上开挖一条结合槽,使新、老堤更好地连接。
3.4刚性建筑物结合处
建筑物两侧回填土的施工宜在建筑物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50%~70%的情况下进行。应将建筑物表面的乳皮、粉尘等清除,对表面外露的铁件割除后,应用水泥砂浆覆盖保护,填筑时须将建筑物表面湿润,边涂泥浆边土、夯实,涂泥浆高度应与铺土厚度一致,严禁泥浆干涸后再铺土、夯实,避免结合处产生接触渗透和冲刷。
(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
(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
(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结、位置、尺寸的改变
(5)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从以上类型可以看出,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范围很广,这些变更均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只要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参必须进行工程变更,而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就不能进行工程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变更超出上述范围时,随之也超出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此时的变更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之后方可由监理工程师按变更协议执行。另外,为便于合同管理和造价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是有限制的,即通常要求变更后所出现的新的工程类型应是原承包合向中本己存在的工程类型。例如,将当合同中本已存在桥梁工程时,则将高路堤改成高架桥的工程变更才是可以考虑的,反之,这种变更是要限制甚至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
第一,这种变更会使得质量控制难度加大,甚至会出现重大质量责任问题。因为当原合同中无桥梁工程项目时,意味着招标或资格预审时,并未对承包商的桥梁工程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进行审查,承包商不一定能胜任桥梁工程的施工
第二,这种变更会引发大量施工索赔。因为,在这种变更下意味着承包商要重新更换已进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甚至要为此添置新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为此增加,索赔因而不可避免。
第三,这种变更会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不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被迫要重新协商,原有的招标成果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2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管理
工程变更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但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满足独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和行使这种权力。因此,FIDIC条款规定,当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或道德素质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或监理模式改变时,可以通过专用条款对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权力进行进一步限制或通过业主的监督和审查来进行进一步的管理。在变更工程的审查过程中应本着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来确定工程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当上述原则在实施中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文2)。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中应贯彻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且总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
3变更工程的定价方法
3.1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变更工程定价
3.1.1定价原则
l、以合同单价为计价依据
根据FIDIC条款第52条的规定,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应按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此时,可将变更工程分解成若干项与合同规定相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单价办理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
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且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但当合同单价不合理时,则按上述原则计价时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单价偏高时对业主不利、单价偏低时对承包商不利)。但只要不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则上述计价原则是仍应坚持的。
造成单价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报价,将开工早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开工晚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或者将工程量可能增大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工程量可能减小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等等,详见文3。除此之外,还因为现行的招标文件中各工程细目的工作内容或单价构成并不十分明确,因而使得承包商无法将某些工作费用准确地进行分摊。例如,路面施工中要进行拌和场地的建设工作,当合同中对该工作的费用分摊方式有明确规定时,承包商在报价时可以明确地按规定分摊,但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则承包商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分摊方式,他可能将其均摊到路面工程的报价中,也可能将其放入开办项目的报价中等等,由此,也会相应地产生单价偏高或偏低的现象。为避免单价不平衡现象,在招标时,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现行招标文件的计量支付规定,对每一个工程细目的单价构成(包括计价内容和费用构成)应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在评标时应对承包商的不平衡报价现象进行限制。
2、合同单价的变更原则
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使得继续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单价计价会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时,原有的合同单价应进行变更。FIDIC条款规定了变更合同单价的双控条件。其表述是:“合同内所含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0%,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见文1)。但由于该条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翻译的原因,因而导致出现各种不同的理解,以及执行中出现各种不同的做法。如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有的理解为被变更的项目,有的理解为变更后出现的项目(文6)。实际上这些理解均不符合FIDIC条款原文之精神,见文4。在这里,由于讨论的是合同单价,即工程细目的单价,因此,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指的应是工程细目(Item),文5对此作了更清楚地规定。即当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的变化超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工程量的25%以及该细目的合同金额超出合同总价的2%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单价办理结算。新的合理单价的确定原则是:原单价偏高,应相应降低,反之,应予以提高。
3.1.2单价变更方法
变更单价的确定方法是较复杂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以一示例予以说明。某合同中有一“挖方”工程细目,按其工作内容以及当前的市场价格(考虑成本、供求及竞争因素),其合理的价格组成应为:
(1)直接成本:6.5元/M”;
(2)间接成本:1.5元/M3
(3)利润:0.5/M3
所以其合理的价格应为8.5元/M3。(假定该价格为标底价)。但在报价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报价:
第一种报价:8.5元/M3以上,即报价与标底相当甚至更高。
第二种报价:8.0元/M3,即报价中采取了让利策略,利润为0。
第三种报价:6.5元/M3,甚至更低,即在第二种报价的基础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或将管理费分摊到了其它工程细目的报价中,此时的单价为一亏损价。
现假定因工程变更而使得挖方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且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双控”标准。此时单价的变更方法会因以上三种不同的报价方法而不同。
对于第一种报价。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增大规模效益,其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均会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单价应予以降低,当单价因不平衡报价而超出8.5元/M3时更应如此。
对于第二种报价。尽管承包商并未承诺对变更工程继续向业主让利,但由于规模效益的增加会使得承包商获利,因此其单价可维持不变。
对于第三种报价。由于其单价为一亏损价,因此继续使用原单价对超出“双控”的工程量计价是不公平的,此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宜采用8.5元/M3或8.0元/M3的价格来计价。
3.2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变更工程定价
3.2.1定价原则
l、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这种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变更工作。此时可将这些小型变更工作进行分解,并分别估算出人工、材料、以及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然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最后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价。对大型变更工作而言,这种计价方式是不适用的。因为一方面他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发生的计日工数量的准确确定会有一定难度。
2、协商确定新的单价这是合同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常见做法,协商确定单价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以合同单价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法,另一种是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
3.2.2定价方法.
1、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例:设某合同中沥青路面原设计为厚4cm,其单价为80元/M3。现进行设计变更为厚5cm。则按上述原则可求出变更后路面的单价为:5/4×80=100(元/M3)该方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依据。但如果原单价偏低,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低,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高。所以其确定的单价只有在原单价是合理的情况下才会相对合理,当原单价不合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
2、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定价仍以上例说明之。先确定沥青路面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资源价格的预算,之后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编制办法,确定其预算单价。该方法的优点是有法律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的反映完成该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另外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当承包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例如:假定本项变更发生后沥青路面(5cm)的预算单价为120元/M2即比前述方法确定的单价(100元/M2)高出20元/M2,它表明原合同中沥青路面(4cm)的单价80/M2偏低。其偏低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的报价普遍较低(即合同总价也偏低),也有可能是承包商在该单价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即合同总价不低,但单价偏低)。对于前一种情况,采用预算单价后会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使合同的结算价回复到预算价。对于后一种情况则不仅不能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发挥作用,反而提高了合同的结算价格,使合同的总结算价超过预算总价。下面以示例说明。
设某项目有挖方、填方以及路面三项工程,其工程量和标底价格如下表。当承包商采用平衡报价或不平衡报价时,其报价结果有所不同(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是基于路基工程开工早,适当报高有利于资金周转及提前受益)。现假定路面在施工中由4cm变更为5cm;则采用不同的定价方法时会有不同的结算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未采用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定价时其结算总价为3965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向业主让利(10%),而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并末作此承诺。而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420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由于采用路面的预算单价作结算价,使得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作出的让利l0%的承诺没有真实执行(承包商的路面报价是90元/M2,标底100元/M2,故让利10%)。
如果合同单价是一种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300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以低于标底20%的水平结算,而承包商在投标时并未作此承诺。而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820万元,其结算总价已大大高于预算(标底)总价(4520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原合同路面(4cm)的降价和不平衡报价因素使得其单价偏低的现象被新确定的单价完全消除,而挖方和填方报价偏高的现象仍在继续执行价。
变更工程造价分析表
工程细单位数量(万)标底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备注
单价金额(万元)单价金额(万元)单价金额(万元)
挖方31008.58508.080010.01000
填方M31005.55505.05007.0700
路面(4cm)M226100.0260090.0234080.02080
合计400036403780
变更路面(5cm)M2261203120112.52925100.02600以第一种方法定价时
合计452039654300
变更路面(5cm)M226120312012031201203120以第二种方法定价时
合计452044204820
变更路面(5cm)M226120312011429641042704以加权定价法定价时
452042644404
3、加权定价法以上两种方法均存在不足。合理的定价方法是在考虑路面(5cm)的单价时,在保持原有报价不受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对新增工程部分按概预算方法定价以此加权确定路面的单价。就上例而言,其合理的单价应为80+120/5=104(元/M2)该方法的不足之处是未考虑规模效益对成本和价格的影响。
4、定价方法的适用范围上述方法中第二种方法适用于新增工程的定价,而第三种方法适用于原有合同工程作设计修改(尺寸修改)时的定价。在造价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会比上述示例要复杂得多,但不管如何复杂,价格公平是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
4工程总价的管理和控制
工程变更为承包商摆脱合同价偏低困境,扩大自身利润提供了机会,也为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和控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监理工程师要搞好工程变更的造价管理和控制,首先应具备丰富的经济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其次,在进行造价管理之前,应对承包商的合同造价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确定该项目的成本以及承包商可能获得的预期利润,并且加强单价分析,对因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单价偏高或偏低的工程细目及与此有关的工程变更,更应加强跟踪和控制。以下是一些在造价管理中应加强控制的工程变更:
(1)工程规模扩大的工程变更;
(2)单价偏高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增大的工程变更;
(3)单价偏低(亏损价)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减小的工程变更。
在变更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除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定价及单价合理性分析外,还应加强工程总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注意由此引起的其它索赔和反索赔的可能性,并保证工程总造价的公平性和合理性。FIDIC条款52.3款规定,如果在工程交工结算时,由于工程变更以及工程量的估计误差使得工程结算款额的增加或减少合计起来超过“有效合同价”(有效合同价是指合同总价中剔除计日工和暂定金额报价)的15%,则对超出部分给总价公平性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调整。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对工程总价的公平性进行有效控制的一个有力规定。如何准确地执行这一规定则是在实践中难度较大的问题。关键是监理工程师首先应通过造价分析确定合理的总造价,然后比较二者之间的差别,再对超过15%的部分按造价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现仍以前面的示例为基础进行说明。设该项目在实施中除路面(4cm)变更为5cm外,其工程量清单中的挖方和填方的工程量有估计误差(或变更),其实测数量均为120万M3,而不是100万M3,则此时,如按前述的单价确定原则结算,项目的结算价格分别为4524万元或4744万元(见下表)。
总价合理性分析一览表
工程细目单位数量(万)实测数量(万)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备注
单价金额(万元)单价金额(万元)
挖方M31001208.096010.01200
填方M31001205.06007.0840
路面(5cm)M2262611429641042704采用加权法确定单价
总额45244744
有效合同价36403780
超出比率24%26%
可以看出,不管承包商采用何种报价,其结算款的增加额均将超出有效合同价的15%。其中,当承包商采用不平衡价时,其结算款的增加额更大,说明如按原合同价(或工程变更的单价确定原则确定的单价)结算,其结算价的不合理性加剧,因而有必要对结算总价进一步进行调整。
当承包商采用平衡报价时,承包商会从土方的增加中获得规模效益,但本例中承包商报价时已向业主让利(挖方、填方单价均比标底单价低),因此,两者相抵后,其结算款额4524万元仍是相对合理的,即总价可不作调整。.当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时,承包商除获得规模效益外,还会从土方的超高报价中获得不合理利润,其结算款额达到4744万元,为有效合同价的26%,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因此其合同款额有必要调低。如考虑15%内的变化不作调整,而只调整超过15%的部分,且将挖方、填方的价格下调到8元/M3及5元/M3,,则调整后的结算情况是:
挖方:10×100(1十15%)十8×(120-100(1十15%))=1190万元;
填方:7×100(1十15%)十5×(120—100(1十15%))=830万元;
路面:26×104=2704万元;
合计:4724万元。
因此,通过该方法,下调了20万元,总价的不合理性相对受到控制。总价调整问题也是造价管理和控制中十分复杂的问题,它取决于监理工程师对合理总造价的正确估计。上述示例中已作了许多简化,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如工程量的变化意味着开办费用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但该例中没考虑。
参考文献
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航空工业出版社,1988
2.交通部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人民交通出版社,1995
3.杨子敏,袁剑波,公路工程造价指南,人民交通出版社,1999.7
4.FIDIC,CONDITIONS0FCONTRACTFORWORKSOFCIVILENGINEERINGCONSTRUCTION,航空工业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