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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发达国家物流业发展较早,相应地物流产业政策也比较成熟,其中许多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欧洲的物流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强调政府的任务是监督和控制。监督物流业的发展是否符合宏观经济发展的方向和要求;控制物流业的布局及其规模与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二是对基础设施建设强调联邦政府统筹规划、州政府扶持建设、企业自主经营的发展模式。联邦政府在统筹考虑交通干线、主枢纽规划、生产力布局、物流现状的基础上,根据各种运输方式衔接的可能,在全国范围内规划物流园区的空间布局、用地规模与未来发展。州政府提供建设用地及交通设施,并把物流园区场地租给企业,与其按股份制形式共同出资;三是物流体系的标准化、共享化和通用化。全欧铁路系统及欧盟提出:要在未来20年内,努力建设统一的铁路体系;四是行业协会的作用突出,在代表和维护行业利益、影响欧盟物流政策上发挥的作用较大。
美国联邦层次的物流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各种管制委员会,如州际商务委员会、联邦海运委员会、联邦能源委员会等。此外,联邦法院、各行政部门负责司法、行政工作,而立法机构则是总的物流政策的颁布者。美国政府强调在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作用的前提下,不断通过宏观政策的引导,以现代物流发展带动社会经济发展。
在其2025年的《国家运输科技发展战略》中,规定交通产业的总目标是:建立安全、高效、充足和可靠的运输系统,其范围是国际性的,形式是综合性的,特点是智能性的,性质是环境友善的,而《美国运输部1997-2002财政年度战略规划》则成为美国物流管理发展的里程碑。近年来,随着现代物流业在我国的兴起,在学术界、实业界的推动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纷纷提出了自己的物流产业政策。
从已公布的规划看,我国的物流产业政策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一是强调产业功能定位和区域经济功能定位。二是培育物流需求、促进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三是统筹规划物流设施建设,重点加强物流节点规划,力求实现多功能、多种运输方式共享;在用地、物流园区一定年限财政资金返还、资金扶持、城市交通管制等方面协调配合;四是优先发展物流信息化,支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推动EDI、GIS、GPS、SCM、POS、ERP、MIS等先进信息方式和手段的应用,同时,强调数据标准化、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等的发展;五是重视物流标准化工作;六是强调物流人才的培养。
我国的物流产业政策尚处于形成的初期,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突出表现在:产业政策的经济学理论准备不足。迄今为止,在我国尚无系统、令人信服的物流产业政策的理论研究。为数不多的涉猎者,也多是对某一实际问题的探讨和对国外有关理论观点的介绍。正缘于此,使我国的物流产业政策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显得苍白乏力;对产业发展的基础情况和国外产业政策的实际运作掌握的都比较粗略。这在客观上削弱了物流产业政策制定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影响了对国外成功物流产业政策的学习和借鉴,加大了政策运用成本;产业政策形成中的部门协调难度大,政策传导受政府体制的影响较大,且行业中介组织和大企业在政策形成中的作用较弱。这就使得物流产业政策出台慢,实施起来障碍多,由于行业组织和企业参与不够,一些政策规定难免脱离实际;过分强调经济手段的作用,对法律手段、管理手段、科技手段等其他手段的作用认识不足,应用较少。在经济手段的选择上重视投资手段,而对金融手段的重视不足。于是导致物流产业政策手段体系不完备,缺乏足够的力度;产业政策实施的权威性不强,相应的手段保证不足,从而影响政策的有效实施。
为了克服以上问题,尽快使我国物流产业政策走向成熟,促进我国物流产业快速、健康地发展,应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重视对物流产业经济理论的研究和应用。在高等院校财经类各专业,应开设相关课程;资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有关课题立项探讨,为物流产业政策建设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加强对国外物流产业政策的研究,了解和掌握国外物流业的发展变化情况,对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应大胆地学习和引进,以逐步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在物流产业政策先进性上的差距;改进对物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把我国的物流业“家底”摸清,并随时掌握物流业的运行状况,为物流-
产业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及时、全面、可靠的信息资料;在产业政策形成过程中,充分听取行业中介组织、大企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注意政府部门的协调,逐步形成制度化的信息交换和共同决策制度,以保证决策质量,降低决策风险;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和铁路、民航、管道等行业的体制改革和政企分开步伐,实行大交通体制,同时,理顺投资体制,逐步消除产业政策传导的体制障碍;在产业政策手段上,加强法律手段、信息手段、科技手段的应用,在经济手段上增加金融手段的运用;在物流公共管制上,增强政策的透明度、程序性,并建立行政审批时效制度,以提高行政效率;强化物流产业政策实施的权威性。要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的综合运用,使人们自觉地按照政策要求和规定办事,进而实现政策欲达目标。
一、财务政策及其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
财务政策一般指财务主体利用一定的办法有意识地改变财务对象,以达到企业理财目标的指针。财务政策因具有国家和企业两个不同的主体而产生两种不同的目标取向和表现形式:
(一)就国家主体而言,财务政策是国家以财务规则、制度等形式对企业财务方面所作的规范,它是一种强制执行性的财务政策。其基本目标是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一种配合,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规范和限制。从财务政策的内容上看,主要包括资本金的来源形式和管理的规定、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规定、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规定、利润及其分配政策的规定等;从财务政策的表现形式上看,主要是《企业财务规则》和各行业的财务制度。
(二)就企业主体而言,财务政策是企业在国家财务政策的指导下,根据企业的总体目标和现实要求所制定或选择的一套自主的理财行动指南,它是一种自主选择性的财务政策。其基本目标是配合企业经营政策,调整企业财务活动和协调企业财务关系,力求提高企业财务效率。从财务政策的内容上看,主要包括风险管理政策、信用管理政策、融资管理政策、营支资金管理政策、投资管理政策和股利管理政策等;从财务政策的表现形式上看,它是一套自主的、灵活的内部财务制度。
在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企业作为政府的附属物,无独立自主经营权,企业财务行为只能是一种被动行为,财务政策也基本上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强制执行性财务政策,供企业选择的余地非常有限,导致企业“无财可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特别是具有法人地位的财务主体的确立,企业财务行为成为一种积极的、主动行为,自主选择性财务政策成为理财人员自主理财的外在表现。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财务政策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它是实现整个企业经营政策和财务目标的重要保障,也是规范和优化公司理财行为,提高企业理财效率的重要基础。
二、企业财务政策的选择
企业财务政策涉及到活动的方方面面。从理财内容看,主要包括:融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和股利管理,因此相庆的财务政策就有风险管理政策、信用管理政策、融资管理政策、营运资金管理政策、投资管理政策和股利管理政策,下面就财务政策的选择问题进行讨论。
(一)风险管理政策及其选择
风险是一个较难掌握的概念,如何定义存在着争议,但无论如何,风险却是客观、广泛地存在于公司的融资、投资、营运资金和股利管理的全部理财活动中,并且对公司实现其财务目标有重要的,使人们无法回避和忽视。一般而言,风险和报酬的基本关系是风险越大要求的报酬率越高。因此风险管理政策选择的目的不在于一味地追求降低风险,而在于在报酬和风险之间作出恰当的抉择。其决策原则是:当报酬率相同时,应选择风险小的项目;当风险相同时,应选择报酬率高的项目;当决策项目风险大、报酬率也高时,则取决于报酬是否高到值得去冒险,以及决策者以风险的态度。
从理论上讲,决策者对待风险的态度是有区别的,可能采取三种态度:愿意冒险、回避风险、中庸之道。据此,可供选择的风险管理政策主要有:
1.回避风险政策。这是一种保守的风险管理政策。对于那些回避风险的决策者,总是以无风险作为衡量各种被选方案优劣的标准。事实上,这种政策并不经常采用,因为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并总是与报酬联系在一起的,没有风险也就没有丰厚的报酬,一个成功的经营管理者是不会采用这种风险管理政策的。
2.控制风险政策。这是一种冒险的风险管理政策。采用这种政策,要求公司在经营管理中,要正视风险,极力采取相应措施来控制风险,以减少因发生风险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在理财实践中,这种风险管理政策经常被采用。
3.转移风险政策。这种政策是指对某些可能发生风险损失的财产或项目,用转移的方式转出企业,并交换回较为保险的财产或项目,如:用转手承包的方式把有风险的项目转包给他人;以参加保险的方式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等。
(二)信用管理政策及其选择
赊销是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方式,是企业为加强竞争、扩大销售、开拓市场而选择的出路。利用这种竞销手段,就必然产生商业信用问题。当然,企业销售商品并不是对任何一个单位都可以给予商业信用,而是应当先制定信用政策,据以对各个客户进行评价,衡量是否可以给予商业信用,并对其数额加以调节和控制。因此现代公司理财必须将信用管理政策的选择置于一个重要的位置上。
信用管理政策的选择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应收账款占用水平、市场竞争的程度、公司的销售状况、客户的信用等级和公司信用罐及管理能力。若公司当前应收账款占用少、市场竞争激烈、产品销路差、客户信用等级高、信用制度严密以及管理能力强,可实行适度宽松的信用政策;反之,则可以实行适度从紧的信用政策。信用政策是企业财务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由三个要素构成:
1.信用标准政策。为了评价、证实和判断购货单位的信用情况,用以确定对其可否给予商业信用或达到一般的信用期,需要有评价这种信用的程度的标准,一般要有五个内容:(1)客户品质,即购货单位过去履行偿债义务,遵守商业信用的品德,这是对客户能否给予商业信用最重的评价因素。(2)偿债能力,这是销货单位的信用部门对客户过去的偿债情况、未来的盈利趋势、当前的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和研究以后所作出的主观判断。(3)财务能力,根据客户的财务报表以确定客户净资产的大小和获利的可能性,作为其赊销账款限额的依据。(4)提供的担保品,对于信用期较长的单位,则需要研究其可能提供偿还债务的担保品,如流动资产的内容及其变现能力。(5)经济情况,主要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客户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影响。很明显,采用以上五项标准,对需要给予商业信用的客户分别进行评价,是保证应收账款安全的必要手段。
2.信用条件政策。信用条件政策包括信用期限和现金折扣两个方面。在企业制定信用政策的过程中,企业首先必须确定赊销需要采用的最佳信用期,企业采用的信用期越长,赊销的商品就赵多,发生的销售收入就越大,取得的利润也可能越大,而且坏账损失也可能越高。其次还要确定合理的现金折扣政策,它是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所给予的优惠。现金折扣的实施可以加速应收账款的收回,但要发生折扣支出。因此,现金折扣的制定,要通过分析给予折扣所减少的应收账款资金占用
和给予现金折扣所发生的支出来进行。
3.收账政策。收账政策的制定要宽严适度。如果收账政策过于宽松,可能导致客户更加拖欠货款,增加与应收账款投资相关的成本;如果收账政策过于严格,可能导致公司失去较多的销售机会,影响公司未来的销售和利润的增长。因此企业必须根据现实情况来制定合适的收账政策。
(三)融资管理政策及其选择
融资管理的实质在于负债融资和融资方式的选择及其融资比例的决策。负债是公司的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几乎没有一个公司只靠资本,而不运用负债资本就能满足资金需要的。负债融资与融资相比,负债融资的还本付息压力大,但资金成本一般较融资低,且不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而融资则是一种高成本、低风险的融资方式。
事实证明,负债融资对企业经营个有重要的意义,会给公司经营带来正面和负面的双重性影响:适度的负债不仅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资金成本,而且可以产生财务模杠杆作用,即不论公司利润多少,负债资本的利息是固定的,当公司的投资报酬率高于利息率时,会使公司的每股收益提高;但过度的负债会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甚至使公司陷入财务困境。
从国际惯例来看,确定长期资本中负债资本和资本各自的构成比例及其相到关系,实质上是资本结构决策的核心问题。因此融资管理政策的选择必须建立在资本结构优化的基础之上。从理论上讲,各公司都应有其最佳的资本结构,但实际工作中还没有一个科学的方法判断资本结构的最优点。通常只能根据财务经理的经验和判断能力来作出决策,为此在制定融资管理政策时,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负债经营政策的选择必须以资本结构的优化为基础。根据西方资本结构理论,可采用以下两个标准来判断资本结构是否“最优”:一是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小化。一般认为,一个公司要达到最优的资本结构,就是要使公司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降至最低限度。二是公司的总价值最大化。从根本上讲,财务管理的目标在于追求公司价值的最大化,所以公司的最优资本结构应当是可使公司的价值最高。当然公司的价值只有投入市场才能通过价格表现出来,而且公司的市场总价值应该等于其股票的总价值加上债券的价值。
2.考虑影响资本结构的主要因素。影响资本结构的因素很多,主要有:(1)公司的风险程度。公司的风险对融资方式有很大的影响,若公司的风险大,举债就不如发行股票理想。(2)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越好,举债融资就越有吸引力。(3)销售的稳定性。如果公司的销售稳定,则可以较多地负担固定的债务费用,否则,就会冒很大的风险。(4)管理者的态度。如果管理者讨厌风险,就可能尽量减少负债资本的比例。(5)贷款者的态度。大多贷款者都不希望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6)公司所处的行业。不同的行业,资本结构有很大差别。
3.进行融资的每股收益分析。判断资本结构的合理与否,还可以通过分析每股收益的变化来衡量。即能提高每股收益的资本结构是合理的,反之则不够合理。每股收益分析是利用每股收益的无差别点进行的,根据每股收益无差别点,可以分析判断在什么样的销售水平下适于采用何种资本结构。
(四)营运资金管理政策及其选择
营运资金管理政策涉及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以及二者之间关系的总体安排。良好的营运资金管理必须依靠一种切实可行的、能够有效地考虑风险与报酬的营运资金管理政策。营运资金是公司短期筹资与投资的具体体现,它在数量上等于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因此它体现着公司在流动资产及其筹资安排上的效果。
营运资金管理政策一般有正常型、稳健型和冒险型三种,它们各有利弊:冒险型政策的净流动资本最小,风险最大,但其总成本最低,收益最高;稳健型政策的净流动资本最大,风险最小,但其总成本最高,收益最低;正常型政策的收益与风险则介于二者之间。每个企业应当根据自己对待收益与风险的态度,在这三种政策之间作出恰当的选择:
1.正常型营运资金管理政策。公司以短期资金满足流动资产的资金需求,以长期负债或资本满足固定资产的资金需求。这种政策减少了公司不能偿付到期款项的风险,它要求公司能够准确衔接资产变现和负债的到期结构。
2.稳健型营运资金管理政策。公司用长期负债或资本来满足固定资产和长期性流动资产的资金需求,而且短期负债来应付临时性流动资产的资金需求,由于短期资金来源产生于公司正常的经营过程,公司无法将它们控制在尽可能低的水平上,因此,这种政策的实际运用会遇到困难。
3.冒险型营运资金管理政策。公司以长期负债或资本筹措部分固定资产所需的资金,以短期负债来筹措全部流动资产和部分固定资产所需的资金。由于公司中的短期能力有限,可能没有足够的短期资金来满足,所以这种政策的风险最大。
(五)投资管理政策及其选择
投资管理是现代公司理财的一个重要内容,选择科学的投资管理政策来指导投资管理至关重要。投资管理政策是为了使企业在长时期内的生存和发展,在充分估计影响企业长期发展的内外环境中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企业长期投资所作出的总体规划。企业投资管理政策实施的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地利用人力、物力、财力,合理地、科学地组织培植企业生产力,解决企业将来如何在急剧变化的环境中保持旺盛的生机与活力。
企业选择投资管理政策必须考虑以下四个原则:(1)从属性原则,即企业投资管理政策的选择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符合企业总体发展目标;(2)导向性原则,即企业投资政策一经确立,就成为企业进行投资活动的指导原则,是企业发展的纲领;(3)长期性原则,即投资政策是为谋求企业的长远发展,它不仅确定企业发展方向和趋势,也规定各项短期投资计划的基调;(4)风险性原则,即投资政策本身不能消除风险,因为投资政策实施成功,就会给整个企业带来生机和活力,使企业得以迅速发展;反之,将会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甚至陷入破产、倒闭的局面。企业投资管理政策按性质不同,可划分为稳定型、扩张型、紧缩型和混合型政策四种:
1.稳定型投资政策,是一种维持现状的政策,它适用于企业外部环境近期无重大变化,投资维持现有水平,企业充分、有效的利用现有资源,以最大限度地获取现有产品的利润,以积聚资金为将来发展作准备。这种政策实际上是产品转向的一个过渡阶段。
2.扩张型投资政策,是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新的产品生产和经营项目。其核心是发展和壮大。具体包括市场开发、产品开发和多样化成长(即经营新的产品或服务项目)。
3.紧缩型投资政策,该政策一般有两种:一是完全紧缩型投资政策,即企业受到全面威胁时,将全部资产清算以收回资金、偿还债务;二是部分紧缩型投资政策,是将企业部分非关据产品或技术出卖,紧缩经营规模。企业在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经营优势丧失,或者在取得竞争胜利时放慢竞争节奏时宜采用这种投资政策。
4.混合型投资政策,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同时采取稳定、扩张、紧缩性等几种政策。
(六)股利管理政策及其选择
股利理论研究的焦点在于股利政策与公司价值是否相关的问题,目前存在着两种著名的股利理论:一是股利无关论;二是股利相关论。事实上,无论股利政策与公司价值是否相关,股利政策都是公司的一项重要的收益分配管理政策。选择科学的股利政策对于保障股东权益,协调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稳定股票价格,维护公司形象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公司股利政策的选择必须考虑以下公司内部和外部的有关影响因素:(1)从内部因素上看,主要有盈利状况、变现能力、筹资能力、投资项目、偿债能力等;(2)从外部素上看,主要有法律限制、股东要求和债务合同约束、通货膨胀和其他因素。对以上这些因素的不同考虑,形成了不同类型的股利政策:
1.稳定股利政策,是将股利支付额固定在一个已定的水平上,在较长时期内不随公司盈利情况的变动而变动的股利政策。实施该政策,能消除投资者对未来股利的不安全感;便于股东安排股利收入和支出;减少凤票投资风险;盈余减少不会引起社会反响。但该政策的局限性在于股利的支付与公司的盈利情况联系不紧密;盈利下降可能导致公司的财务危机,实际上影响股利的稳定性。
2.变动股利政策,指股利支付随着公司盈利情况的变动而变动的股利政策。实施该政策的好处在于:股利支付的数量与公司的盈利情况联系紧密,体现了“多盈多分,不盈不分”的原则,也减轻了公司的财务压力。但是,该政策容易使股东感到公司经营不稳定,从而影响公司股价。
印度是世界上第二人口大国,2001年总人口已超过10亿人,其中劳动人口超过4.05亿人。印度的人口年增长率1991年为2.03%,1998年为1.68%(注:(印)塔塔服务公司:《1998~1999年度印度统计年鉴》第45页。),这意味着每年新增劳动力700万人(劳动力参与率1997年为41.8%)(注:(印)塔塔服务公司:《1998~1999年度印度统计年鉴》第161页。)。因此,就业问题是印度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一大难题,印度政府为解决这一问题作出了持续的努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印度经济发展与就业问题
独立50年来,印度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尽管如此,印度经济仍然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就业问题仍然未能较好解决。印度经济发展的目标之一,是消除失业和向千百万无业者提供有报酬的就业机会。然而,50年来的发展历程表明,这一目标未能实现。如1951年印度的失业人数仅为330万,到1990年已上升为2800万(注:鲁达尔·达特:《印度经济》1996年英文版,第10页。)。这意味着在这期间印度经济发展未能吸收同期正常增长的劳动力,更不用说减少积压的失业人数。印度未能在解决失业问题上取得重要进展。所以如此,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起主导性作用的因素,一是人口及劳动力过快增长,超过了经济发展所能提供的新增就业机会;二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本——技术密集化趋势,导致经济增长加速而就业机会相对减少,进一步加重了就业压力,使印度的失业问题日益突出。失业问题的社会经济后果也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影响之一是加重了印度社会的贫困问题。贫困问题是印度经济社会发展中严重而又长期存在的问题。虽经独立后50年的发展,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占全印度人口的比例仍然很大,例如,1992年这一比例为41.7%,即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总数达3.548亿(注:鲁达尔·达特:《印度经济》1996年英文版,第318页。)。据有关资料分析,造成贫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失业或就业不充分。因此,解决就业问题与消除贫困问题是紧密相关的。虽然印度解决就业问题的效果并不理想,但50年来为解决这一问题而付出的持续努力却不能说没有作用。如果没有长期持续的努力以解决这一问题,今天印度的失业和贫困问题会更加严重。
(二)印度政府在解决就业问题中的作用
印度的就业问题从本质上说是一个发展问题,它是由印度市场经济的欠发达所造成的。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加快发展经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在这方面仅仅依靠市场经济运行的自发性作用是远远不够的,作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主体的政府可以发挥极为重要的能动作用。独立以来,印度政府为解决就业问题进行了持续不断的努力,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重视政府对经济发展的宏观管理和控制作用,把国家置于引导经济发展的中心位置,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印度政府一方面发挥“企业家”作用,直接参与并调节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又发挥经济调控者作用,通过编制实施经济计划,颁布法令、政策,利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调节印度市场经济的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实现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注:参见陈继东著:《独立后印度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9~43页。)。可以说,如果没有50年来印度政府的这种双重作用,印度经济是不能取得显著发展和进步的。换言之,印度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就业压力,印度政府的促进作用功不可没。
第二,印度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强调从印度这一人口大国的实际国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工业化发展道路。从印度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人口大国的国情出发,印度政府在推进工业化的进程中,十分强调发展中小企业,发挥中小企业劳动密集的特点,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印度大规模工业化进程从“二五”计划开始,也就在这个时候,印度政府颁布相关政策,为小型企业保留了部分行业领域,不许大型企业参与经营,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所吸纳的就业人数亦显著增加,从1979~1980年度的670万人扩大为1997~1998年度的1670万人,增长约1.5倍(注:(印)塔塔服务公司:《1988~1989年度印度统计年鉴》第84页。《1998~1999年度印度统计年鉴》第91页。),有助于减缓就业压力。
第三,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强调控制人口增长规模,取得一定成效,有助于减缓就业压力。印度政府从“四五”计划开始重视人口问题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经过近20年的努力,印度的出生率已从1961~1970年的平均41.2‰下降为1981~1990年的平均32.5‰。印度人口增长率也相应有一定幅度的下降,从1971年的24.8‰下降为1991年的23.8‰,1998年估计人口年增长率为1.68%(注:(印)塔塔服务公司:《1998~1999年度印度统计年鉴》第45页。)。人口及劳动力增长规模控制,有助于减缓就业压力。
第四,大力推行各种就业计划,努力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以减轻就业压力和消除贫困。
二、印度的就业计划及其措施
大力推行各种就业计划,努力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是印度政府解决就业问题的主要措施之一。尽管这些计划的实施结果与预期目标还有差距,但积极作用是应予肯定的。
(一)经济发展计划关于扩大就业的安排
失业和就业不充分是印度贫困的重要因素。因此,从一开始起,印度的经济发展计划就把实现充分就业列为经济计划的重要目标。
“三五”计划明确规定经济计划的长远目标:“最大限度地增加生产,充分就业,实现经济平等和社会公正,这些都是目前条件为人们所接受的计划目标。它们实际上并不是不同的概念,而是国家须致力实现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目标,这些目标没有哪一个能在排除其他目标的情况下实现,发展计划必须对所有目标给予均等的重视(注:印度政府,计划委员会:《第一个五年计划》第28页。)。”印度经济计划的制订者认为,增加投资就会带来国民收入和就业的增加,因为当国民收入随着投资的扩大而增加时,对劳动力的需求就会自动提高,就业便会扩大。因此,在印度的第1个五年计划至第5个五年计划中,虽然增加就业一直是这些五年计划的目标之一,但在每一个计划里却找不到为每个经济部门和地区所专门拟定的就业计划,以便一方面促进就业,另一方面增加国民收入。之所以出现这一弱点,在于计划的制订者未认识到只有在选择了适当技术的情况下,投资和国民产值的增加才能相应创造出更大的就业。其结果就是五年计划关于实现充分就业的目标落空了,失业率随着一个计划接着一个计划持续增加。例如,“一五”计划结束时,失业率仅2.9%,失业人数为530万人;“二五”计划结束时失业率上升为3.6%,失业人数增加为710万;“三五”计划结束时失业率进一步上升为4.5%,失业人数达960万(注:鲁达尔·达特:《印度经济》1996年英文版,第350页。)。
“六五”计划在就业政策的序言里承认:“在就业方面,情况远远不令人满意。过去10多年来,失业和就业不充分的人数大大增加。因此,我们的就业政策应当包括两个主要目标:通过提高有偿就业的增长率来减少就业不充分和减少通称为公开性失业的经常性失业。”“六五”计划开始时的失业总人数为1200万,“六五”计划预计在1980~1985年间将新增劳力3430万,计划新增就业3430万个,到该计划结束时的失业总人数仍为1200万。“六五”计划的就业目标总体上得到实现,到1985年3月第7个五年计划开始时,失业总人数为920万(注:但印度经济学家对此有不同看法,认为失业总人数为1390万。见鲁达尔·达特:《印度经济》1996年英文版,第352页。)。
“七五”计划改进了计划方法,在计划方案中列出了各部门设想的就业增长指标,并预计在该计划期内的4756万个标准人/年的就业总需求中,有4036万个可望得到满足,即就业年均增长率为3.99%,那么,到“七五”计划结束时的失业率将仅为2.1%,失业总人数为722万。但鉴于80年代期间,劳动力一直在以年均2.2%的速度增长,而就业的年均增长率仅为1.55%,因此,失业人数增加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事。
“八五”计划开始时印度的失业总人数为2800万左右。“八五”计划估计在1990~1995年间将新增劳动力3700万。因此,“八五”计划文件把该计划期间的就业增长率定为3%,以保证就业目标的实现。“八五”计划的前三年,就业人数增加了1878万人,这使1992~1995年的就业年增长达2%,但仍低于计划的年均增长率。“九五”计划把在增长过程中创造充分就业机会列为计划的一个基本目标,强调在高失业率和就业不足地区集中发展更多劳动密集型项目、部门和技术。同时,鉴于失业率很高和临时工不断增加,“九五”计划决定实施一个国家就业保障计划来增加穷人的就业机会。(注:印度政府,计划委员会:《第九个五年计划建设报告》(1997~2002),转引自鲁达尔·达特:《印度经济》1998年英文版,第868~874页。)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经济发展计划是印度政府解决就业问题的一个主要工具,在每个计划的文件中都把实现充分就业列为基本目标。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和政策上的问题,前5个五年计划未对各部门、行业的就业增长作具体规划,而依赖于经济增长自动增加就业机会,其结果是导致失业问题越来越严重。从第6个五年计划开始,计划文件对总的扩大就业目标进行了按部门的分割性规划,并注意发展劳动密集型项目来增加就业,收到了一定效果,有助于减缓失业压力。但是“七五”计划和“八五”计划中都存在就业平均增长率高估的问题,实际就业年均增长率不仅低于计划指标,同时也低于新增劳动力的年增长率。这样,印度失业的总人数仍在不断扩大。尽管有这种问题,但总的失业率未出现明显上升,还略有下降,应该说经济计划对扩大就业所做的安排和相应的努力是有成效的。总的看来,解决就业问题仍将是印度经济发展计划的一个长期目标。
(二)乡村发展计划关于扩大就业的安排
印度政府还通过实施各种乡村发展计划来增加就业,因为印度最主要的失业者分布在广大的农村。而要促进广大乡村的发展和消除贫困,给农村广大无业者或就业不充分者提供有偿就业机会是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因此,印度从第4个五年计划开始,就陆续在不同地区,不同范围内实施了多种乡村发展计划,以促进增加就业。需要指出的是,乡村发展计划是一种综合性计划,它包括乡村和安全饮用水、道路设施建设等项目,还包括在乡村开展扫除文盲和进行技术培训、扩大医疗卫生保健网络等内容,而不仅仅是安排有偿就业。在此我们主要对乡村发展计划中关于扩大就业的安排进行分析。
70年代初,印度政府设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来制定解决失业问题的措施。该委员会提出了农村电气化、修建公路和农舍及小型灌溉工程等方案,以缓解农村的失业和就业不充分。该委员会还建议,应当最优先实施农村服务中心的计划,因为该计划有助于向工科大学生和技术人员提供就业或自我就业的机会。在1973年该委员会的报告发表以后,印度政府为提供就业和缓解就业不充分而实施了以下措施:1.农村工程计划。该计划以修筑永久性民用工程为重点,以此来缓解实施该计划地区的落后状况。2.边际农和农村劳动力计划。该计划是对农村的边际农等贫困家庭发放专项贷款,使之用于饲养家禽、养鱼、养猪和从事园艺之类的辅行业,扩大自我就业。3.小农发展机构计划。该计划通过相应机构向小农提供专项贷款,帮助他们采用最新技术开发农业的精耕细作和多种经营活动,以此减少季节性就业不充分。4.综合旱地农业开发计划。该计划开展土壤保护、土地开发和水利等永久性工程。这些计划项目是劳动密集型的,据估算,每投资1000万卢比,就可为大约1.5万人提供就业,因此可为计划项目实施地区提供大量就业机会。5.农村服务中心计划。该计划是向失业的大学毕业生和文凭持有者自谋就业提供援助,帮助他们在农村建立车间,从事农业机械的安装、维修、设备和零部件供应等等技术服务工作。援助对象主要是机械、农业、电机工程及其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6.地区发展计划。该计划带有缓解地区发展不平衡性质,它涉及到在10个大型灌溉工程地区建设足够的公路、综合市场等基础设施,促进这些地区的发展,也相应增加就业。7.为农村就业的现金计划。该计划对包括治理水土流失、小水利、土壤保护、造林、防洪、垦荒、养鱼业、饮用水和道路建设等各种劳动密集性和生产性的农村发展项目提供资金,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该计划规定,在每个区设立的一个项目要向100人提供在一年里平均持续工作10个月的就业,同时,与当地发展计划相一致,每个项目要生产具有耐用性的商品或建立永久性的资产。上述各种农村就业计划在70年代中期(即“四五”计划期间),仅中央政府就耗资17亿卢比,但效果并不显著,因为这些计划的缺点是“应急”性的和地区性的,缺乏总体规划和持久性。它们可以暂时性提供一些就业机会,项目完后失业或就业不充分又恢复了。
1977年,印度政府所积累的缓冲储备粮达2000多万吨,印度的粮食自给基本实现。在经济学家建议下,印度政府制定了以工代赈计划,即用粮食来支付生活低于贫困线以下的人的劳动工资。该计划的目的在于:一是为农村地区的人们提供有偿就业的机会;二是增加生产和提高农村地区生活水平,新创社会财富,加强基础设施;三是利用过剩的粮食,开发国家的人力资源。该计划的实施方式是:政府用粮食来支付在该计划项目中就业的全部和部分人的工资。中央政府以粮食的形式分配给各帮政府,以资助邦政府承担的正在进行的计划项目或一些特殊项目的资金,并授权由乡村自治会之类的基层权力机构来具体实施该计划。
印度中央政府在1978~1980年间分配了270万吨粮食给以工代赈计划。计划实施的效果是:受益者中70%以上是劳动家庭和农村人口中的最贫困阶层;各受益家庭的收入增加了17.17%;就业总共增加约10.9%,每户就业的平均人日数从计划实施前的403个提高到实施后的447个;创造了一大批基础设施性的项目,以工代赈所占比重为60%。以工代赈计划的效果是明显的,因此,印度政府决定继续在更大范围实施。从1980年10月起,以工代赈计划更名为全国农村就业计划,由印度中央政府发起组织并提供50%的援助。该计划设想每年为失业者和就业不充分者新增30~40亿个人日的就业机会,计划所包括的项目有:饮水井、社区灌溉井、村储水池、小型水利工程、农村道路、学校和乡村评议会议事场等基础设施。在“六五计划期间,中央和邦政府实际支出资金183.4亿卢比,全国农村就业计划共创造就业17.75亿个人日,实现了162亿卢比的拨款指标和15~20亿个人日就业机会的预期目标。“七五”计划的拨款指标为248.7亿卢比,其中由中央政府支出125.1亿卢比,邦政府支出123.6亿卢比,预计总共创造14.45亿个就业人日。据“七五”计划前4年的资料,1985~1986年度至1988~1989年度共支出294.0亿卢比,已创造了14.77亿个就业人日(注:鲁达尔·达特:《印度经济》1996年英文版,第358页。)。可以说该计划的实施是较为顺利的。
印度政府还于1983年8月15日开始实施一个称为“农村无地劳动者就业保证计划”的新计划作为全国农村就业计划的补充。农村无地劳动者就业计划的资金完全由印度中央政府筹集。“七五”计划由中央部门提供174.4亿卢比资金,其目标是在此期间创造就业10.13亿个人日。“七五”计划前4年实际支出了241.2亿个人日。“七五”计划前4年实际支出了241.2亿卢比,共创造就业机会11.54亿个人日。
1989年4月28日,拉·甘地总理宣布实施贾瓦哈尔就业计划。该计划是由现存所有农村工资性就业计划合并而来,这也就意味着全国农村就业计划和农村无地劳动者就业保证计划为贾瓦哈尔就业计划所取代。在1989~1990年度至1993~1994年度的5年间,该计划总支出共1107.2亿卢比,其中用于小水利278.6亿卢比,占25.2%;用于乡村道路247.8亿卢比,占22.4%;用于村落和房屋建设166.0亿卢比,占15.0%;用于学校和社区场所86.8亿卢比,占7.8%;用于人工造林48.0亿卢比,占4.3%,其他项目280.0亿卢比,占25.2%。其所取得的效果也是明显的,共建成水井44.7万个;村落49,478个:建房148万间;学校16.8993万所;乡村道路67.4万公里;饮水井48.9万个;村庄储水池32.9万个;人工造林65.5万公顷。(注:鲁达尔·达特:《印度经济》1996年版,第367页。)目前,贾瓦哈尔就业计划仍是印度政府所实施的主要的乡村就业计划。
(三)各种扶贫计划关于扩大就业的安排
贫困是一种社会现象,指的是社会中一部分人甚至不能得到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在印度,贫穷被界定为生活在最低生活水平之下的状况。许多经济学家和组织对印度贫困范围进行了有价值的研究,尽管他们据以进行分析的方法和衡量标准不同,因而得出的关于印度贫困状况的看法各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印度社会,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存在大量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即贫困是印度社会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同时也都承认,随着经济增长率的上升和政府实施各种扶贫计划,低于贫困线以下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开始下降,但穷人的绝对数仍在继续扩大。造成贫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失业和就业不充分;穷人缺乏财产基础;穷人受教育程度低因而收入也相应低;个人收入分配严重不均,等等。因此,消除贫困是一项涉及各个方面、多领域的系统工程,其中,解决就业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在印度政府所实施的扶贫计划中,都包括有关于扩大就业的安排。
提高广大民众的生活水平历来是印度经济计划的目标之一。“二五”计划说要改变低层人民的“状况”,“四五”计划又说要提高普通人和社会贫弱阶层的生活条件,特别是保证“就业和教育”。该计划还强调要实施“全国最低需求计划”以便改善较低收入阶层的条件。尽管如此,印度穷人的数量仍继续增加。1971年提出了“消除贫困”的口号,从此把贫困问题提到了政府议事的中心位置。“五五”计划指出:“失业、半失业以及大量生产者缺少资源基础,特别在农业部门,是贫困的主要原因。”“五五”计划提出,“将对失业、半失业和大规模的贫困问题发动一场直接的进攻。”(注:印度政府,计划委员会:《对“五五”计划一种有利的方法》,转引自鲁达尔·达特:《印度经济》1996年英文版,第323页。)“六五”计划为此目的制定了一个反贫困计划即“农村综合发展计划”。农村综合发展计划的基本战略是,通过促进贫困家庭的自我就业,以便随着生产资料的转移,使他们得到收入,帮助他们跨过贫困线。该计划于1980年10月2日在全印5011个区开始实行,其主要措施是按逐级补贴的办法,即遵循穷者最先受益原则,对部落民补贴资本成本的50%,边际农、农业工人和农村手工业者占33.3%,小农占25%,通过对这些家庭的投资,帮助他们实现或增加自我就业。所需经费由中央和邦政府按50∶50的原则来分担。“六五”计划期间为该计划实际支出166.1亿卢比,受益者总人数1656万。
“七五”计划期间该计划使1820万户家庭得到援助,其使用经费331.6亿卢比。除此之外,由金融机构发放了537.2亿卢比定期贷款。这样,总共投入868.8亿卢比帮助1820万户受益者,其中45%的受益家庭属于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注:鲁达尔·达特:《印度经济》1996年英文版,第360页。)。1990~1991和1991~1992年度期间,该计划共支出391.9亿卢比,受益者为540万户,其中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占受益者的比重上升为51%(注:鲁达尔·达特:《印度经济》1996年英文版,第360页。)。
“八五”计划期间,通过加大对每户援助力度,帮助受援家庭跨过贫困线。具体措施一是把对每户家庭的投资额从过去的6000~8000卢比提高为12000卢比,二是实施“家庭信贷计划”,把金融机构对受援户的贷款额扩大为2000卢比~25000卢比,使之能够跨进贫困线。“九五”计划为了重新调整乡村发展计划的方向并加大其贯彻力度以减少农村贫困,“农村综合发展计划”的战略重点从个人受益转向群体受益,同时延长高投资水平以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同时,援助的内容扩展为培训穷人的技能和技术改进以及提供适宜的基础设施(注:印度政府计划委员会:《第九个五年计划建议报告》(1997~2002),转引自鲁达尔·达特:《印度经济》1998年英文版,第868~874页。)。总的看来,扶贫计划中的扩大就业措施不同于就业计划,它是通过援助贫困户使之逐步具备自我发展能力,从而实现自我就业和最终脱贫。而就业计划则是为失业者安排就业机会从而使之得到收入。二者的区别在于,扶贫计划有“治本”的作用,而就业计划更侧重于“应急”。两类计划同时实施,可收相互补充之效。
三、印度的社会保障体系
市场机制具有巨大的能量,但也有先天的缺陷和不足,对于它带来的利益关系不平衡,必须由国家加以协调,这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社会保障体系就是国家利用自己的权力对国民收入进行宏观调控,为普通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印度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公共分配系统、社会保险措施、对农业工人的保障措施等三方面内容构成。
(一)印度的公共分配系统
印度的公共分配系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政府监督和指导下,由国家给予财政补贴,专门向低收入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商业系统,即平价商店。印度现有45万多个平价商店,遍布全国各地城乡,包括边远地区、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也都开设有平价商店。按照规定,当局向低收入居民发放购物卡,这些居民持卡可到平价商店购物。目前平价商店主要供应小麦、大米、白糖。食用油、布匹、煤炭和煤油等7种生活必需品,有的还供应茶叶、肥皂、火柴、食盐、豆类等重要生活品。为了保证这一系统的正常运转,印度政府每年拨出巨款进行补贴,仅粮食补贴一项,中央政府的支出已从1991~1992年度的285亿卢比增加为1997~1998年度的750亿卢比,1998~1999年度达900亿卢比(注:印度政府:《1998~1999年度经济调查》第67~68页。)。为了对公共分配系统进行监督,还专门成立了消费监督委员会。印度的公共分配系统在实现社会公正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深受低收入平民百姓的欢迎。它既有利于低收入的消费者,也有利于生产者。因为通过该系统,一方面使低收入消费者获得平价商品,另一方面使生产者获得政府的支持价格和稳定的国家市场。
(二)印度的社会保险措施
印度的社会保险措施目前主要包括疾病、事故和养老方面的社会保险制度,其受益者主要是对工厂工人(20人以上的企业)和国家雇员,不包括小企业的工人和农业工人。其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令中:
《雇员国家保险法》。1948年通过,其目的是向工人提供强制和捐助相结合的健康保险,为病、孕、伤工人提供医疗帮助,现金补贴,为死亡工人的亲属提供抚恤金,为接受保险者在死亡时提供丧葬费。《雇员准备基金和其他专款法》,1952年通过,主要内容是向企业雇员提供准备金、家庭养老金和保证金相联系的保险。《煤矿准备基金和奖金计划法》(1948年),专门解决煤矿工人的保险。《养老金支付条例》,1972年通过,为企业雇员提供养老金。家属抚恤金方面主要有《1971年煤矿家属抚恤金计划》和《1971年雇员家属抚恤金计划》。在生育津贴方面主要有《1961年生育津贴条例》以及各邦的相关立法。此外,印度先后颁布了100多个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涉及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环境及人格保障等诸多方面,也是社会保险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对农业工人的保障措施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畴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种植业的粮食食品,是不可替代的、人们生活必需的;养殖业的肉蛋食品也是不可替代的、人们生活必需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应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外的涉农的可保风险,如财产险、人寿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为以下几方面提供保障:
一是为植物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涉及全民植物食品安全的农作物应包括:水稻、玉米、小麦、大豆等粮食作物;花生、油菜等经济作物;蔬菜、水果也应考虑适用政策性农业保险。至于棉花等作物,虽不危及食品安全,但因为是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作物,也应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是为动物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涉及全民食品安全的动物应包括:牛、猪、羊等家畜;鸡、鸭、鹅等家禽;养殖的鱼、虾、蟹等水产品。
三是为渔民渔船安全提供风险保障。从事海洋、大河捕捞的渔业生产,需要保险的保驾护航,应对渔民的人身伤亡和渔船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在上述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主要承保旱灾、水灾、雹灾、风灾、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主要承保日常性疾病等动物死亡风险。对超出一般水平的巨灾,国家应另行安排救济和帮扶。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最大受益人是农户,但是农户获得保险利益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一是需要支付一部分保费购买保险,二是要在出现灾情损失时才能实现政府补贴带来的好处。农村可以实现人人有低保,但是人人皆保险尚需时日。所以,即使在政府补贴、龙头企业帮扶的情况下,农户购买保险也需要动员。在日本,加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例如,水稻、陆稻及麦类的栽培面积合计超过1亩或3亩(日本制,下同),才有资格加入。同时,一定经营规模以上的农户又必须加入农业保险,例如,北海道地区的麦类耕作面积4亩至10亩的,必须加入农业保险。在我国,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模式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一是对基地型农户进行保险。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带动农户参加保险,对基地型农户进行保险。基地型农户是指根据订单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农作物种植和动物养殖的农户。这些农产品作为工业原料从农户的田间、地头和院落、场房进入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广大农户与龙头企业形成了比较紧密的生产流程上的上下游关系、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基地与前沿关系。农业保险通过对订单农户提供保险服务,能够有效保障产业化生产基地的稳定发展,稳固产业化链条源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适当给订单农户部分保费补贴,组织订单农户参加保险,降低了农户的保费负担,扩大了保险覆盖面;为订单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加强了公司与农户联系的紧密度,保证订单农户生产稳定,龙头企业原材料供应充足,有利于龙头企业扩大再生产,把农业产业做大做强。
二是对专业农户进行保险。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带动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对专业农户进行保险。专业农户是指种养业规模较大、技术较先进、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农户。专业农户往往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密切联系,保险公司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向合作组织内的成员提供保险,充分发挥社员之间信息比较对称、联系比较紧密的特点,相对集中地开展较大规模的保险业务。合作社社员比较集中,养殖规模较大,多数社员已成为种、养专业户,风险意识较强,投保积极性较高,农户之间的示范作用较明显。同时,农业保险还对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比较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一般都有一个经营实体支撑,如饲料加工厂或屠宰加工厂,还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在保险的开展上,有的合作社对参加保险的饲养户给予饲料或销售上的一些优惠,这就吸引了更多农户加入合作社,从而扩大合作社的规模。
三是对传统农户进行保险。以县级为单位对大宗农作物进行统保,对传统农产进行保险。我国的农业生产依然以传统方式为主,生产经营相对分散、地域差异较大,特别是大宗粮食作物保险的承保和理赔难度较大。对传统农户的保险难度更大,而传统农户经营的往往是传统的种植业,急需保险来分担和转移风险。
二、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帮扶方式
(一)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
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是全社会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的重要渠道。农业保险的开办历史表明,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任何国家的农业保险都无法维持下去。美国作为世界级的农业生产大国,农业保险也办得较好,政府的财政支持更是一大亮点。目前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经济支持大致包括:保费补贴,各险种的补贴比例不同,2000年,补贴额平均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约为40%;业务费用补贴,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另外,政府还承担农业部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
(二)政府通过条件救济支持农业保险
即便政府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农户还是有不愿意购买农业保险的,保险对于农户来讲首先是一笔支出,然后才有可能在出险后获得补偿,农民并不踊跃参保。即使在美国,也在实行了把购买农业保险作为获得政府其他支持的条件后,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才获得突破性发展。1994年通过的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鼓励农场主购买农业保险,进而降低农场主对灾害救济的潜在需求。它规定,除非农场主购买了农作物保险,最少也要购买巨灾保险保障,否则他们不可能得到农业保护计划中的其他好处,即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新设立)、提供较高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等四大险种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了农作物保险计划。该法令还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福利,如农户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计划的支持等,对农作物保险实行了事实上的强制参加。该法令的实施使保险作物从1980年的30种扩大到47种,农作物保险的投保率迅速提高,1995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达到2.2亿英亩,占当年可保面积的82%,是美国历史上承保面积占可保面积比例最高的一年。
(三)政府通过立法支持农业保险
通过法律确定农业保险的标的、范围、机构、补贴等各种内容和环节,使农业保险能够获得稳定、持续和透明的发展,不因政府官员的更迭而起落,不因市场的变化而消长。日本自1929年以来,有关农业保险的立法、制度及修改多达10部之多,对农业保险作物的品种、农业保险的准入条件、保险范围、承保方式、财政补贴、保险费率计算方法、保险费国库负担方式等方方面面,都进行了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保险的发展,也合理地利用了国库的财政资源,有效地保护了农户。
三、农业保险公司的营销渠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三家试点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从对农业保险的政策研究、立法劝说、机构设置、产品设计开发、销售渠道建立、人培训、定损人员培养、统计、精算、资料收集加工,以及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教育等方面,逐渐获得了经验和方法,试点公司也渐趋成熟。试点公司承担了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通过开展农业保险的经营活动(销售、签单及其他服务),具体实施政府补贴的农业保险计划。试点公司还培训、管理、监督和使用保险人和农险查勘核损人。农险查勘核损工作由农险专业核损人来进行,查勘核损人需经过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长时间的培训,通过考核取得资格后才能从业。专业公司有动力、能力和愿景,将作为主业来看待,必将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
试点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专注,不只是停留在领导的一般号召与员工的象征性响应上,而是深入实际探索农民的需求、要求政府的财政支持、教育员工精做农业保险。试点公司应根据区域特点制定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并在农业保险业务上始终坚持按照试点区域的特点进行设计和规划。例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吉林省是以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为主的国家重点商品粮基地i对国家粮食安全起决定性作用的实际情况,尤其是该省近年来的畜牧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快的现实,公司在吉林省内主要规划开展玉米、水稻、大豆种植保险和规模化养殖保险,并主要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根据畜牧业发达,要建设中国乳都的实际,公司在自治区主要规划开办奶牛等养殖保险品种,并与当地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相结合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根据山东省种植业、养殖业均比较发达,小麦等粮食作物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同时还是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出口基地的实际,公司规划在山东探索开办小麦、棉花、蔬菜、水果等种植保险和奶牛、肉鸡、水貂等养殖保险;根据北京在发展都市农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郊区农业比较发达的实际,公司在北京地区探索以奶牛养殖和水果、蔬菜种植为主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通过两年多试点,农业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试点公司坚持围绕试点区域特点研发农业保险产品。比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吉林省等试点地区玉米、水稻、大豆等作物是种植面积最大、关系农民数量最多、事关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的品种,公司集中研发玉米、水稻、大豆等大宗粮食作物的巨灾保险产品。由于内蒙、山东、吉林、北京的畜牧业也都非常发达,各试点省区的畜牧业生产都逐渐呈集中化、专业化的发展态势,公司相继研发了肉鸡、生猪、奶牛、肉牛、梅花鹿养殖保险,并根据各地养殖成本、风险特点等因素在具体条款中进行调整,体现区域特色。同时,公司还针对试点地区农业经济特点,相继研发了经济作物草莓、烟叶等种植保险条款和朗德鹅、水貂等特色养殖保险条款。作为试点公司之一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降低农业保险开办成本,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通过两年多来的探索,主要开辟了五个营销渠道。
一是与农业经营管理部门相结合的渠道。省农委领导的农业管理部门与农民联系密切,并在各个乡镇都有机构网络,人员专业性较强,素质较高,是农业保险业务的良好渠道。在吉林保监局和省农委的大力帮助下,公司与省农经管理总站签订了保险合作协议,全面启动并推进了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是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相结合的渠道。公司与省农信社联社签署协议,利用其在农村的营业机构网点优势和人员优势广泛开展业务。公司在开业当天即与省农信联社签订了全面协议,公司各分支机构与当地农信社关系十分紧密。2006年,农信社代办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全年为200多位死亡和伤残的贷款农户进行了赔偿。
三是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结合的渠道。公司已经与中国农业银行、省邮政系统等机构签订了协议,并与省农业发展银行正式合作。农村金融、邮政机构的兼业方式,在公司广开渠道建设的同时,也为农业保险在更深层次上的开展埋下了伏笔,探索了路子,奠定了基础。事实上,国外成功开办农业保险是和农村金融政策紧密相连的。
四是与农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相结合的渠道。农委所属的农机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在农村也拥有丰富的网络资源,公司通过这些部门开展保险业务,一方面有效降低了开办成本,另一方面在防灾、防损和理赔工作上更容易得到投保农户的认同。
五是探索开辟农村个人渠道。两年来,公司在农村借助具有较高威信和素质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通过统一的培训、考试,按照保险营销的架构和模式,组建起相对固定的农村队伍,持证上岗,持证率达86%。
试点公司的探索,为在全国开展农业保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方法、教训和渠道,具备了深入、全面开办农业保险的观念、态度、方法和实力。
关键词:汽车产业;产业政策;日本;韩国
中日韩都选择了政府主导下相对独立型的汽车产业发展道路,但由于汽车产业发展的历史条件、内外环境等不同,中日韩发展汽车产业政策的内容存在较大差异。本文通过对中日韩汽车产业初始成长阶段保护扶持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技术资金引进政策和促进集约规模化生产政策的比较分析,指出中日韩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差异,对我国调整汽车产业政策提出了启示。
一、中国汽车产业政策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改革开放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主要集中在卡车方面,没有将产业关联效应强、市场潜在需求大的轿车和小型卡车生产部门作为支柱产业,实施重点倾斜式的扶持发展政策措施。
(二)保护扶持国产轿车发展政策。进入上世纪80年代中期后,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限制进口轿车的措施,并将汽车产业确定为支柱产业。上世纪90年代后,中国政府在继续扩大汽车产业利用外资的同时,更加重视提高轿车零部件生产的国产化率。加入WTO后,中国政府积极鼓励支持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
(三)促进技术引进与资金合作政策。中国政府鼓励支持企业通过资金合作形式引进技术主要分为三种类型:(1)合作装配生产外国车型。如,上海汽车与德国大众合作生产“桑塔那”等。(2)通过购买“技术专利”进行技术合作。如,天津汽车公司购买日本大发工业技术专利,合作生产“夏利”等。(3)委托开发。中国汽车生产企业通过委托外国企业设计开发,然后购买部分核心技术,如,奇瑞与奥地利AVL公司在“ACTELO”发动机方面的委托开发合作等。
(四)促进规模化与集约化生产政策。上世纪80年代后,中国非常重视汽车生产的“集约化政策”,先后提出重点支持发展“三大三小两微型”的汽车生产企业集团化、集约化战略等。近年来,中国汽车产业集约化政策重点正从鼓励作“大”向支持作“强”转变。
二、日本汽车产业政策
(一)恢复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在1950年美国侵朝战争爆发带来的“特需景气”刺激下,日本政府为加快卡车等军需物资的生产,制定以扩大融资、降低税收、实施外汇配额制等一系列优惠措施为主要内容的产业政策,揭开了恢复战后日本汽车生产体制的序幕。1952年日本政府将汽车、钢铁、机床和电气通讯设备等确定为重点产业,在促进研发和设备更新等方面实施更多优惠措施。
(二)保护扶持汽车国产化政策。上世纪40年代末,日本开始恢复生产轿车,并将轿车产业确定为重要战略性产业。为保护日本轿车产业,日本通产省通过实施小型轿车进口高关税政策和“外汇配额制”,限制外国整车的进口。为扶持轿车发展,1951年日本出台了重点扶持轿车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如,为汽车生产企业购买设备提供长期贷款,帮助企业进口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等。
(三)技术合作引进政策。为提高日本国产轿车的生产技术水平,日本政府积极支持日本企业与欧美汽车企业的技术合作与引进。在日本通产省支持下,1952至1953年,日产、五十铃等日本主要汽车生产企业分别与欧美企业签订了关于帮助日本实现轿车国产化的技术合作及合作生产装配的协议。到1957年,日本汽车生产企业通过与欧美企业的技术合作与引进,零部件生产全部实现了国产化。
(四)促进规模化与集约化生产政策。上世纪50年代中期和60年代初期,日本政府分别提出“经济型轿车发展计划(大众车构想)”(1955年)和“汽车生产企业集团化发展计划(集团化构想)”(1961年)。前者计划通过将低价、可扩大出口的小型轿车集中在一家企业生产,政府实行集中支持,以达到规模化生产、提升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的目的。后者计划通过对日本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的合并、重组,形成日本汽车集约化生产体制。在“经济型轿车发展计划”推动下,日本轿车产业建立了以小型车、轻型车的专业化、规模化为重点的生产体制。“汽车生产企业集团化发展计划”因遭到行业内外的抵制而实际收效不大,但其建立日本汽车产业规模生产体制的理念对以后的日本汽车产业政策产生了较大的积极影响。
三、韩国汽车产业政策
(一)进口替代战略下的保护国内汽车产业政策。上世纪60年代初期,处于起步阶段的韩国汽车产业选择了进口替展战略。国内汽车生产企业主要通过从日本、意大利等国引进技术、进口零部件,装配生产轿车、巴士及卡车等。为促进韩国汽车组装生产企业的有序竞争,限制外国整车进口,保护引导韩国汽车产业健康发展,韩国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将150余家大中型汽车组装生产企业削减到5~6家;并将扶持的重点逐步从组装生产企业转向零部件生产的国产化。
(二)自主开发模式下的扶持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进入上世纪70年代,韩国政府认识到单纯依赖外国技术的进口替代战略,难以建立本国的汽车产业,于是在1974年提出了建立小型轿车自主开发模式、具体方针及其出口产业化的战略目标。上世纪70年代中期,现代汽车首先自主开发出了小型轿车——Pony,并在市场销售获得成功。(三)技术引进与利用外资政策。韩国政府重视与外国汽车生产企业的技术合作,积极引导企业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上世纪60年代后期,韩国政府先后批准了亚细亚汽车和现代集团引进外国先进汽车生产技术的协定。上世纪70年代后期,韩国开始通过资金合作的方式引进技术,但严格限制外资投资比例不能超过50%。进入上世纪80年代,韩国为增强汽车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对从外国引进技术采取了更加积极灵活的政策,因此也促进了韩国企业与外资汽车生产企业的资金合作。
(四)促进规模化与集约化生产政策。上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韩国政府两次制定并实施“经济型轿车发展计划(大众车构想)”,都因国内市场狭小、“计划”缺乏约束力等因素影响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另外,上世纪60至80年代,韩国政府积极实施汽车生产集约化政策,虽因国内外部分企业的抵制未能完成全部计划,但通过推进集约化政策减少了韩国国内汽车生产企业数量。
四、中日韩汽车产业政策对比分析
(一)中日韩汽车产业政策相似之处。首先,中日韩都选择政府主导的汽车产业发展模式。日韩模式是政府强烈干预市场的发展道路,政府主导成为这一模式的重要特征。中国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政府在根据市场发展阶段及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产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范、引导支持民族汽车产业的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主导作用。其次,中日韩在本国汽车产业成长初期,都通过各种政策对国外厂商设置了壁垒,严格限制外国车的进口,而且日本还对外资进入本国汽车产业进行了限制。通过这一系列措施达到了对民族企业进行阶段性保护的目的。
(二)中日韩汽车产业政策及绩效的差异。(1)汽车产业成长初期各自选择的发展战略不同。日本汽车产业成长初期选择出口导向发展战略并把形成国际竞争力作为长期发展战略。日本通过大量出口汽车产品,推动汽车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不断提升。与日本不同,汽车产业成长初期,韩国选择进口替展战略,主要是因为韩国汽车产业基础几乎为零,而选择进口替展战略,可以通过保护扶植本国汽车产业的发展,促进汽车产业化,为经济自立奠定基础。与日韩不同,中国汽车产业成长初期,选择发展中型卡车为主的发展战略,主要是受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指导思想的影响。(2)技术引进与资金合作政策不同。汽车产业成长初期,日本选择了重视“技术引进”、限制“资金合作”的政策。与日本不同,在汽车产业成长初期,韩国选择了“技术引进”为主、“资金合作”为辅的政策。但当韩国汽车企业条件成熟时,先后结束了与外资的合作。与日韩不同,中国汽车产业主要通过合资方式引进“技术专利”。加入WTO后,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更加重视通过委托开发方式引进核心技术。(3)实现汽车产业发展战略目标的路径不同。日韩发展汽车产业的战略目标均为扩大出口,但两国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不同,日本通过实施“发展经济型轿车计划”,以刺激国内经济型轿车消费为基础,促进国内生产企业间提高竞争力,扩大出口。韩国主要是依赖国外市场实现汽车产业发展战略目标的。2000年后中国私人轿车的开发生产热潮,主要是由汽车生产企业间相互竞争和个人消费扩大带动的。(4)集约化政策绩效不同。为建立汽车规模化生产体制,中日韩都曾实施过大企业集团战略,但中日韩的实际绩效不同。韩国政府的集约化政策虽遇到国内外少数企业的抵制,由于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在短期内形成了一批大型汽车生产企业。日本汽车产业的集约化政策的绩效并不理想。中国政府曾积极推进集约化政策,但并没有收到预期效果。
五、几点启示
(一)明确汽车产业发展战略目标。中国发展汽车产业的战略目标首先应是满足国内对汽车消费的需求,离开私人轿车消费,汽车产业就无法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从包括日本在内的国外汽车产业发展历史看,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先发展普通居民需要的经济型车。因此,从不同的产品层次看,目前中国应重点发展中低档轿车,特别是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型轿车,只有在这一层次的产品上才有可能实现自主发展。
[关键词]煤炭产业;产业政策;政策研究;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我国煤炭能否满足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能否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之路,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对煤炭实施怎样的产业政策。所以,我国要借鉴历史经验教训,从现实情况出发,确定煤炭产业的方向和思路,制定相应的配套辅助政策。
一、我国煤炭产业政策的发展历程及其影响
1.计划经济时期的煤炭产业政策。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央和地方政府对煤炭工业非常重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大力发展国有煤矿,实行了“五统一”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矿建设由政府统一投资,煤矿建设和生产所需物资由国家统一供应,煤炭产品由国家统一调配,煤炭价格由国家统一确定,煤矿亏损由政府统一补贴。“五统一”政策对医治战争创伤,加快煤炭产业的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对煤炭的需求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五统一”的煤炭产业政策,限制了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煤炭长期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
2.改革开放初期的煤炭产业政策。改革开放初期,煤炭工业实施积极的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和技术,提高了国有煤矿的整体技术装备水平,推动了煤矿现代化建设。
为了缓解国民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煤炭“瓶颈”制约问题,在“有水快流”思想导向下,国家实行了“两个一起上”(“大、中、小煤矿一起上,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煤炭产业政策,以调动地方特别是农民办矿的积极性。
国家在支持全国乡镇煤矿发展的同时,为了调动煤炭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从1985年开始,又对原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实行了投入产出总承包,以后又多次延续财务承包。这些产业政策,对调动地方、农民办矿的积极性和调动国有煤炭企业的积极性,增加煤炭企业的经营活力,促进煤炭生产和供给发挥了重要作用。
3.向市场经济转型初期的产业政策。我国1993年以后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煤炭产业政策体系。在向市场经济转型初期(1993年-1998年),国家在支持煤炭企业减人提效,鼓励兴办非煤产业的同时,一方面在煤炭总量开始失控时继续沿用鼓励小煤矿发展的政策,另一方面又在向市场经济转型中急于求成,提出了三年放开煤价、三年抽回补贴、煤炭行业整体“扭亏为盈”的目标;1994年,在由产品税改为增值税的税制改革中,考虑煤炭行业特殊性不足,大大增加了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九五”成为煤炭产业建国以来最困难的时期,原属中央财政的煤炭企业有2/3的企业亏损。
4.现行主要煤炭产业政策分析。1998年以后,在进一步放开煤价,让煤炭企业进入市场的同时,国家加大了政策支持力度,采取了对煤炭总量进行宏观调控、减轻煤炭企业负担、改善煤炭企业市场竞争环境等政策措施。这些政策主要有:以关闭非法开采、布局不合理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为主要内容的总量调控政策;鼓励煤炭出口政策;整顿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制度政策;企业下放后,所得税全额交给地方财政,用于困难煤炭企业的补贴政策;企业利润不再上缴和划转,由此产生的亏损补贴缺口,由中央财政增加亏损补贴基数的政策;对资源枯竭的煤矿实施关闭破产的政策等,煤炭产业状况开始有所好转,并逐步实现扭亏为盈。
二、我国煤炭产业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由于历史原因长期形成的煤炭产业集中度低,产业组织结构不合理;相当一部分矿井技术落后、安全隐患严重,重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资源回采率和资源利用率低,浪费严重;产业发展机制不活,政策措施跟不上,行业管理的政府职能过度分散;企业研发和创新能力弱,产品技术含量低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导致煤炭企业缺乏自身积累而无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这些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煤炭产业发展潜力和优势的发挥。
而我国目前煤炭产业政策的两个明显特征是:一是缺乏一个完整的煤炭产业政策体系,且政策波动大,累积效应明显,各个政策独立,不协调;二是政府干预过强,市场配置机制较弱,煤炭产业一直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
为保证我国煤炭产业的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急需制定和出台一套系统、完整的煤炭产业发展政策。
三、我国煤炭产业发展方向和思路
近10年,由于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煤炭市场走过了供大于求、供不应求再至供需趋于平衡的路程。由于受前些年煤炭市场需求的拉动,煤炭建设进入新一轮的建设高峰期,目前煤炭市场已进入战略调整期。在此状况下,煤炭工产业的整体发展思路是:
1.在产业布局上。优化煤炭工业布局,总体思路是:稳定调入区煤炭生产规模,加快调出区煤炭开发速度,适度开发自给区煤炭资源。构筑大型企业集团煤炭供应的主渠道,提高国家能源保障供给能力。
2.在产业组织上。国家鼓励建设大基地、大集团,重点建设13个煤炭大型基地和98个重点矿区。通过资源整合,积极推进晋陕蒙宁、华东、东北、西南等地区煤炭企业战略性重组。培育跨行业、跨省区、跨所有制的上亿吨的大型企业集团。严格办矿准入标准,坚持“整合为主、新建为辅”的工作方针,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继续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煤矿,全面提升办矿水平。
3.在产业发展上。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加强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的联营与合作,促进能源及相关产业布局的优化和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4.资源综合利用和产业升级已成煤炭工业建设的主旋律。国家鼓励推动洁净煤技术和产业化发展,积极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鼓励煤电联营,建设大型坑口电厂;积极开展液化、气化等用煤的资源评价,稳步实施煤炭液化、气化工程等。
5.煤炭企业向集约化、多元化、安全生产自动化发展。到2005年,我国已建成197处高产高效矿井。不少煤炭企业正全力将企业做“大”做“强”,争相打造世界级的“航空母舰”。并将产业链延伸至电力、焦化、铁路、煤化工、电解铝等产业,优化了产业结构,成为煤炭企业引领多元化发展的先行军。
四、发展煤炭产业的政策建议
1.煤炭产业应归属第一产业。自从上世纪20年代澳大利亚学者提出第一产业是从自然界直接取得产品的产业,加工业是第二产业的概念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采矿业列为第一产业。我国虽然在标准分类中将采掘业和制造业分列为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业,但并未在三个产业分类中按国际惯例把采矿业分在第一产业,而把采矿业划为第二产业。并未按WTO的规定把煤炭产品当成初级产品,也未按国际惯例对初级产品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煤炭产业是直接从自然界中获取煤炭产品的产业,因此,我国应将煤炭产业列为第一产业。在我国,煤炭长期以来一直是同农业一样对国民经济作贡献的产业,国家的产业政策要像重视、扶持农业、林业、畜牧业一样,重视、扶持煤炭产业。要像重视“三农”问题一样,重视“四矿”问题。
我国也应把煤炭产品像农业、林业、畜牧业产品一样,列为初级产品,对初级产品实行优惠的经济政策。将煤炭产业定位为第一产业,在此基础上,改革和完善煤炭财税体系。
2.改革煤炭产业现行财税政策
(1)改革和完善煤炭增值税政策。按照国务院“既要建立新的增值税机制,又要照顾煤炭行业的实际困难,不增加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税负水平,保持1993年3.35%的税负原则”的精神,建议国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将煤炭产业列为增值税进一步改革的试点行业,由当前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煤炭企业将购进生产用的固定资产、矿井水平延深等井巷工程、矿井接替工程的固定资产和外购材料、电力等支出,按照17%的比例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允许煤炭生产企业从农民手中购进的煤矿特殊用料视同农产品准予按10%的进项税抵扣;保留对煤炭企业内部自产自用产品不计税政策,煤炭企业办社会投入中的外购部分准予扣税;同时,我国可以借鉴欧盟部长会议向欧盟各国的建议,实行四档复式税率制度,设定基本税率为17%,低档税率设三挡,13%档、6%档,0%档。出口商品为零税率。煤炭企业可以在总体上保持1993年3.35%的税负水平上,在正常生产期内煤炭生产企业实行6%的增值税率,在衰老期内实行零税率。
(2)改革和完善矿产资源税费政策。矿产资源税与资源补偿费是国家为提高煤炭资源的回收率和对因开发资源及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进行调节的税费种类。改革和完善矿产资源税费政策的思路是,将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费合并为资源税,按企业拥有煤炭储量多少和煤炭资源获利能力的大小交纳矿产资源税。
(3)取消铁路、电力建设基金和港口建设费。行业性建设基金,导致行业间的利益转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利于行业间的公平竞争。煤炭企业每年年交付的经国铁运营的铁路建设基金达150亿元左右。建议国家认真清理和取消各类行业性建设基金。在国家取消行业性的建设基金之前,建议对煤炭企业不再征收铁路、电力建设基金和港口建设费。
3.完善煤炭成本核算体系。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矿务局为独立核算单位为主的体制。现行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是原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煤炭成本是不完全成本。一是没有考虑煤矿是资源性企业,有一个生命周期,资源枯竭后必须转产,没有建立煤矿转产金。煤炭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煤炭转产金制度,加大折旧,在煤炭成本中提取提足。二是随着煤矿开采范围的增大,因开采造成的农田塌陷、水源破坏、建筑物毁坏等的补偿和赔偿费用越来越高,现有成本核算机制考虑不足。必须建立煤炭企业环保补偿机制,改变煤炭企业形象和解决长期困扰企业的公共关系问题。
4.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煤炭企业用人多、效率低、管理粗放、机制落后的体制还没有根本扭转,煤炭工业整体还没有摆脱困境。目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远远适应不了企业发展的需要,除了要进一步减人提效、科学管理、集约化经营、推行科技进步外,产权制度改革要成为煤炭产业深化改革的核心。通过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来解决煤炭产业投资、管理问题。
5.有序建立矿业权市场和合理节约开发资源。目前国际社会煤炭产业有两个走向,一是煤炭能源的战略地位彰显,二是主要采煤国家的煤炭企业都高度集中。与此相反,我国目前煤炭资源浪费现象触目惊心,当前全国煤矿资源综合回收率约35%,小型矿井不足15%,而世界其他主要采煤国家的回采率平均达60%以上。究其原因,表面上是企业急功近利,本质上是煤炭资源的价值没有体现。同时整块的优质资源被分割,不利于整体规划和科学、合理、高效开发资源。为此,建议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法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出相应实施办法,从有利于组建大集团建设大基地,从推动和保障煤炭工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目的出发,建立起煤炭工业有利于保护和发展先进生产力,有利于规模和结构效益,有利于资源利用和优化配置,有利于科学、合理、公平竞争的资源交易平台。同时建立煤炭资源价值考核体系,推动资源的科学回收。
6.实施集团化战略,建立可靠的煤炭供给体系。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加快培育和发展若干个亿吨级大型煤炭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平衡国内煤炭市场供需关系和“走出去”开发国外煤炭、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体。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资源开发由国有资本控股。鼓励发展以资产为纽带,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企业联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到境外投资办矿,带动煤炭机械产品出口和技术、劳物输出,提高我国煤炭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煤炭产业建设大基地组建大集团要给予多方面的政策扶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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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国有投资增长很快。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1年》数据计算,从1990年至2000年,全国非国有经济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由34.4%上升到了49.86%;一些民营经济发达的省份,如浙江省、广东省和江苏省,2000年非国有经济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经分别高达62.74%、59.91%和55.72%。另据业内人士不完全统计,我国现在私募基金总额已经超过公募基金总额,大约在2000~5000亿元人民币之间。(注:参见刘猛:《创业投资基金可能以私募为主》,《证券时报》2000年5月21日。)与此同时,国内仍有大量的民间储蓄未转化为投资: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达8万亿元人民币,外汇储蓄800多亿美元,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正在寻找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根据调查,截止2001年6月,浙江省可利用的民间资金量总额至少已达到5662.8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居民证券投资、非上市公司中的非国有资本等),其中个体私营注册资本总数1715.77亿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3947.03亿元,这些民间资金很大一部分可以进入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业。此外,我国退休基金、养老基金、医疗保障基金、商业性保险基金和住房资金等所聚集的社会资金也不断增长,居民增量金融资产(收入与消费之间的差额)日趋增大,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可以成为风险资本的来源。
但是,由于体制和观念上的原因,我国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风险资本一直以政府资本投入为主。据浙江省风险投资协会在2001年5月对49家内资风险投资公司的问卷调查,在公司资本构成中,政府资本占42.9%,上市公司资本(主要是国有资本)占24.4%,民间资本占22.5%,金融机构资本占10.2%。政府有限的风险资本供给是难以满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巨额权益性风险资本需求的。近些年我国每年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成果超过1万项,专利申请达2万多项,就因资金不足等原因而只有10%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和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所需的风险资本更是面大量广,政府风险资本的支持只是杯水车薪。同时,政府投资也难以适应风险投资的要求。例如,目前政府既要国有风险投资机构在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不赚钱盈利,又要不发生国有资产损失。显然,这同要以承担高风险为代价来获取高收益的风险投资性质是相悖的。如果国有资本向种子期或成长期项目投资,风险大,则国有资产就可能遭受损失(当然也可能取得高收益);如果不是主要向种子期或成长期项目投资,就达不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实践中这种“二难”往往造成国有资本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力。而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业则可以克服国有资本在风险投资中的局限。在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下,民间资本可以独立自主地选择风险投资项目。现有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机构,也只有通过吸收民间资本进行整合重组,才能真正符合风险投资的要求,更好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近年来,各级政府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支持民间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举措,个体私营经济也已在法律上定位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家和民间投资者的市场意识随着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而不断增强,现有风险投资机构在风险资金筹集、项目选择、投资方式以及产权管理与交易等方面已进行了初步的实践和探索,资本市场、技术市场、产权市场也有了一定的发展,这些都为激活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业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二、构建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
从国际风险投资经验看,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是最有效率的。但我国现有的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公司法》对风险资本的筹集、运作、管理等要求与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有相当大的距离。因此,在吸引民间资本时,需要参照国际规范构建各种风险投资组织模式。
1.现有风险投资公司与民间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风险投资基金。在现有风险投资公司已经有较大发展的条件下,其它民间投资者可以与其共同参与和发起设立各种类型的风险投资基金,如综合风险投资基金、专业风险投资基金、区域风险投资基金等。基金的资金由金融机构负责保管,风险投资公司负责具体运作。在风险投资基金有较大发展后,国有资本可以逐渐退出,并通过改革风险投资公司内部管理体制,逐步将其转变为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使基金逐步过渡到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这是现有风险投资公司特别是国有风险投资公司的发展方向。
根据我国经济具有明显区域性的特征,在地方政府协调下的在本地运作的专业性风险投资基金是较好的组织形式。即由当地政府出资一小部分作为引导资金,当地或外地的一些规模较大的与基金专业性相关的企业出资大部分,当地与外地的现有风险投资公司出资一小部分,并吸收广大的私人投资者进入,组成区域性和专业性特征相结合的风险投资基金,以后再逐步过渡到有限合伙制。当地的企业是这一基金的大股东,但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风险投资公司负责具体的市场化运作,专门投资于当地与专业性相关的高新技术领域,促进当地专业化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这种风险投资基金具有以下优点:一是通过组建专业性风险投资基金可以吸引一部分外地民间资金和人才进入本地区,有利于当地传统产业的改造,促进本地某一行业内高新技术的发展;二是由于向本地有专业化特色的科技型企业投资,基金大股东对资金计划投向的行业较为熟悉,最后的投资决策也由他们做出,筹集民间资金组建风险投资基金较为容易;三是参与组建风险投资基金的企业对本地专长行业的技术、市场和管理等方面都比较了解,有助于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提高投资效率,增大对私人投资者的吸引力;四是因为所投项目都是同本地传统产业相结合的,如果发展良好,会有许多企业拟对其进行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较为容易,风险资本退出不会存在大的问题。
2.境内民间资本为主体的有限合伙制基金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内部设立两类法律责任不同的投资主体:一类是有限合伙人,另一类是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提供风险投资基金的基本资金来源,以投资额为限对基金组织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是风险投资家,具体管理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出资一般占基金资本总额的1%,投入的主要是科技知识、管理经验、投资经验和金融专长,须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的比例好像不大,但绝对额是相当可观的。1亿元人民币的1%就是100万元,这对风险投资家来说也是一笔大数目。在基金投资收益分配上,普通合伙人除了可以同有限合伙人一样获取基金股份收益外,还可以依据投资利润进行较高比例的分配和获得管理劳动收入。这种基金组织形式和分配方式使普通合伙人的收益和风险同整个风险资本的营运效果直接挂钩,有利于形成对有限合伙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而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入。目前我国对有限合伙制还没有法律规范,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等地对此作了探索,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借鉴它们的成功做法,先通过政府规章的形式对有限合伙进行管理和规范,待国家政策法规对有限合伙形式有明确规定时,再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和规范。
3.境内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契约型风险投资基金形式。这种风险投资基金由民间投资者、作为风险投资家的基金管理者和作为资金保管者的金融机构组成。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在信托契约基础之上,其中民间投资者为委托人,基金管理者和基金保管者为受托人,分别依据信托契约对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运作和保管。
契约型风险投资基金具有以下优点:①实行资本承诺制,并引入托管人监管制度。民间投资者的资本金不是一次性投入,而是承诺投入一定的数额,但要根据项目投资的进展状况分期到位。已缴付的资本金在投入项目之前由资金保管者保管,基金管理者并不直接经手收付投资者的资本金,这样可以有效地防范因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风险所引致的资金风险。②固定的管理费用避免了成本过高。基金管理者按照其管理的资金规模收取一定百分比的管理费,因而管理者民间投资者从事风险投资业务所需付出的成本是可预测和可控制的,一般不会出现公司型模式中经营者滥用经营权导致成本过高、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③避免投资者双重纳税。契约型基金管理者所寻找的项目,经投资决策机构批准,由投资者按照投资契约中约定的比例进行投资。由于投资主体是民间投资者而不是管理者,因此,被投资企业获取的投资收益只需要由投资者交纳一次所得税,避免了双重纳税。
4.民营企业个人和家庭单独进行风险投资。在发达国家,民营企业与个人、家庭投资者是风险投资领域非常活跃的力量。目前我国个人和家庭自身直接参与风险投资还缺乏良好的条件,除了一部分风险爱好者外,大多数个人和家庭尚不敢贸然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一般是通过向风险投资机构或科技型企业入股的方式间接参与风险投资的。但民营企业则可以直接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借鉴国外的经验,民营企业除了与其它经济主体共同参与组建风险投资机构外,还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直接进行风险投资:一是设立企业内部的风险投资部门,具体负责企业在风险投资领域的金融性投资,以及企业与外部机构的合作。企业从事这种风险投资活动,除了可以从中获得投资收益外,还可以寻求新的产业增长点,保持对技术和市场发展的敏锐洞察力,促进企业的发展。二是自身直接对风险企业进行战略性投资,包括并购风险企业。风险企业是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最具有活力及潜力的一部分,对其进行并购已是国际风险投资领域的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三是民营企业内部进行风险投资。一般的风险企业通常以独立的创业形式存在,不过也有一些新技术的发明者不愿意完全脱离原来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民营企业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为创业活动提供内部风险资本,建立股权全部或部分归公司所属的风险企业,以此作为推动企业创新活动繁荣的重要手段。
三、民间资本进入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业的政策支持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风险投资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利用民间资本发展风险投资业更离不开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针对目前我国民间投本进入风险投资业的困难和障碍,同时借鉴欧美国家的成功做法,我们提出以下政策扶持措施。
1.税收政策扶持。税收政策是激活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大力度的税收优惠,会使风险投资业获取高额利润成为可能。在高收益的吸引下,资本的逐利特性决定了会有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其具体政策措施为:①风险投资机构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税后利润再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免除企业所得税,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建设过程中的的水、气、电等增容费和供配电补贴费;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给予有关交易税费优惠。②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来自管理费及红利部分的收入免收所得税;试行有限合伙的,允许其所得税由自然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分别缴纳,即自然合伙人的投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投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③风险企业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减轻现行生产型增值税所形成的沉重税费;健全加速折旧制度,允许高新技术产品中所含折旧部分的增值税额予以扣除。
2.财政政策扶持。财政通过资助,引导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培育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除国家现在已有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如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基金等外,政府还可采取以下优惠措施:对与政府高新技术规划目标相一致的项目,允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在投资项目失败后,国有资本弥补其一部分损失,以减少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政府优惠政策可以极大地降低投资风险,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业。
鉴于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风险大、盈利少或不能盈利的情况,财政可给予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企业一定的补贴;各级政府还可以考虑将火炬计划、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金项目与对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企业的财政补贴结合起来,以此提高民间资本参与风险投资的积极性。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将逐渐加大集中采购力度。各级政府在进行集中采购时,对风险投资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应采取相对倾斜的政策,从而为高新技术企业拓宽产品市场,间接支持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此外,由财政出资设立专门的科技风险担保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提供信贷担保,以解除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促使其把更多的资金投向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机构还可以从取得担保资格或被担保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定向募集资金,从而扩大担保资金规模,更好地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3.风险资本撤出的政策支持。首先,积极开拓资本市场退出渠道。政府要按国际规范逐步改革和完善股票上市和流通的制度,逐步改变法人股不能流通的规定。在国内证券市场股票发行已由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的条件下,各地政府可在国家现有政策法规的框架下,制定相关政策扶持一些发展较好的风险企业积极探索上市的可能性。政府还要加强与证券投资机构的配合,做好风险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准备工作。在国内二板市场尚未开出时未雨绸缪,将为高新技术风险企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另外,对于有能力在国内外证券市场“借壳上市”并已成长为巨人的企业,地方政府可以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予以扶持。其次,建立和完善产权市场和技术市场,为风险企业重组提供相关的政策优惠。地方政府可以对现有的产权交易市场和技术交易市场进行改造,为高新技术风险企业提供一个固定的交易场所,使风险投资机构能够及时地获得各种项目信息,降低其交易成本。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可以进入产权市场交易,使风险资本顺利变现退出。政府还要积极鼓励发展到一定规模的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对大公司、大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兼并有风险投资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政策及税收上的优惠,为风险投资退出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对通过股权回购实现风险资本退出的企业,政府要制订相关的政策予以规范。
4.风险投资的规范管理政策。政府为风险投资业提供了大量的优惠政策后,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机构会较快地发展起来。为了确保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政府至少需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规范管理:一是政府需要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风险投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并建立定期考评制度,加强对风险投资活动的研究、指导和监督管理,杜绝考评不合格的风险投资机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二是政府在大力扶持风险投资家成长的同时,要对风险投资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对其专业资格、执业行为规范等作出严格规定,对违规者进行必要的处罚,促使风险投资从业人员兢兢业业、恪尽职守维护风险投资者的利益。三是政府在制订《投资基金法》中要对私募基金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既要给私募基金以合法的地位,引导它们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要加强风险控制,主要是严格限定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资格、投资者范围,以及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四是政府对企业制度,特别是有限合伙制等要作出法律规范,促使较大规模的私营企业由家族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转变,使风险资本能够通过股权交换进入和退出风险投资领域。五是政府要促进风险投资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使会计事务所忠实履行监督职能,律师事务所保证履行法规保障职能。资信评估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和信息咨询机构等要切实帮助民间投资者克服因缺乏专业知识技能及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风险投资障碍,使风险投资者能够正确选择技术创新投资项目,降低投资成本,提高风险资本收益。六是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与风险投资有关的各种法规,如企业破产法、企业收购与兼并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投资权益保护法等等,使风险企业的创新活动和风险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成思危主编:《科技风险投资论文集》,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7年版。
[2]郭励弘、张承惠、李志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与风险投资》,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年版。
[3]戴志敏:《90年代美国风险投资的特点和启示》,《外国经济管理》1999年第4期。
[4]R.L.FloridaandM.Kenney,VentureCapital-FinanceInnovationandTechnologicalChangeintheUSA,ResearchPolicy,1988.
【摘要】本文针对山西煤炭产业竞争力的现状,从机制、煤炭技术、生产规模、科技人才和国内环境分析了山西煤炭产业缺乏竞争力的原因,并结合煤炭产业的特点以及山西煤炭产业基本情况,提出了提升山西煤炭产业竞争力的对策。
【关键词】产业竞争力山西煤炭产业对策
山西能源工业投资、建设快速发展,生产能力大大增强,各种能源产品的生产、外销大幅猛增,强势体现了山西在我国中的能源生产大省和调出大省的地位。全省能源工业经济效益全面提升,资产结构趋于合理。但在新的形势下,面对世界及国内能源形势和全国新一轮经济发展热潮,特别是中部崛起的大好时机。如何能在处理好历史积淀问题的同时,又能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山西经济的快速崛起做出更大贡献。
1煤炭产业竞争力及山西煤炭产业缺乏竞争力的表现
根据煤炭产业的特性和产业竞争力的一般定义,煤炭产业竞争力可以定义为:一个国家的煤炭产业在拥有有限的煤炭资源和持续、稳定的生产能力的基础上,通过科技创新等手段,提高产品性能、降低产品成本并能够在国际市场上比其他国家或地区生产或提供更好的煤炭产品(包括服务),实现规模经济和持续谋取利润的综合能力[1]。
我国煤炭产业国际竞争力在世界十多个主要产煤国家中大致处于中等偏上水平,山西煤炭产业竞争力更是如此。但在煤炭生产效率、采煤技术装备水平等方面仍然十分落后。山西煤炭产业缺乏国际竞争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体制与机制因素
在山西除去山西焦煤集团等几个大型煤炭企业外,当前大多数煤炭企业并未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也未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产权不够清晰,权责不够明确,政企分开进程缓慢,大大束缚了国有煤炭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形成与发挥。
(2)煤炭技术因素
山西煤炭产业仍然是一个以粗放式经营为主要特征的产业,我国煤炭产业在煤炭开采、煤炭质量提高、煤炭深加工和煤矿机械制造技术等方面与先进国家相比仍然十分落后,资料显示,科技进步对我国煤炭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35%左右,而国外己达到70%~80%。目前,山西乃至全国洁净煤加工制造技术还比较落后,因此,原国家计委、科委、经贸委等联合制定了一些净煤技术的发展规划,它包括4大领域、14个方面的技术。可见,目前正是发展洁净煤技术的大好机,山西煤炭企业要抓住这个难得的机遇,发展自己的心技术,构筑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3)山西煤炭企业的生产规模
山西焦煤集团公司的组建,就是原西山矿务局、忻州矿务局、汾西矿务局三大焦煤生产企业在经历了煤炭市场的严峻考验后,着眼于企业做大做强和企业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而做出的决策。
(4)科技人才因素。
煤炭企业每年招聘应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和自己内部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培训的人才也不少,但往往不能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尤其是高层次专业人才或是具备真才实学的人才,没有能及时安排具有挑战性的工作让其施展才华,人不能尽其才,人才资源的配置效率低下,这种低效率的使用致使人才资源隐性流失。加入WTO后,我国煤炭产业与国际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谁拥有了解和掌握跨国经营规律的高级管理和知识创新型人才,谁就拥有国际竞争优势。我国煤炭产业与其他产业相比,人才本来就十分匾乏,现行的国有煤炭企业高级管理者选用的政府任命制,又在相当程度上缩小了国际化经营管理人才的选拔范围。
(5)国内环境因素
我国市场体系和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并未形成[2]。主要表现在:①国内市场垄断与过度竞争并存,产业间不正当竞争严重存在;②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煤炭企业剩余人员分流困难;③法制建设有待完善,政府干预过多,缺乏平等竞争的经济运行环境。
2山西煤炭产业竞争力提升的对策
长期以来山西省煤炭产业积累的许多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解决,煤炭产业结构失调、资源有效供给能力不足、产业运行机制不合理、产业政策缺位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山西煤炭产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强调指出,能源产业要坚持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煤为基础、多元发展,构筑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这要求山西省必须提高自己煤炭产业竞争力。
提高山西煤炭产业竞争力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立足本省本行业特点,统筹规划,标本兼治,协调推进,笔者认为,提升山西煤炭产业竞争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入手来解决提高山西煤炭产业竞争力的问题:
2.1实施科技创新,突出主业能力
山西煤炭企业应该大力实施科技创新,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推广应用先进的综合机械化掘进技术和综合机械化开采技术,加强煤尘、瓦斯的防治技术研究,加快对洁净煤技术和煤炭液化、气化的研究和应用工作,实施煤电一体化、煤化一体化(煤的焦化、液化、气化、洁净化),延长企业的价值链,增加产品的科技附加值,在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的基础上,提高主业的竞争能力。
(1)加快大型煤炭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按照国家级技术中心体系建设的要求,重整现有企业技术中心架构,高度重视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强产、学、研之间资源的联动,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化、产业化。
(2)加大科技开发资金的投入,保证重点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需要,重视调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以煤炭生产主导技术、产业升级技术为突破口,通过引进、消化、吸收与自主开发相结合,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3]。
2.2进行制度创新,增强企业活力
山西煤炭企业应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治理结构,规范企业行为,大力推进管理创新,加强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组织构架,使企业成为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生命机体,更好地适应激烈多变的市场竞争。
(1)完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是技术创新产权激励的关键。因此,要建立技术创新的产权激励机制,必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加强和完善专利制度。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内在激励机制。在收入分配制度上,采取技术创新人员的收入与创新成果挂钩的分配形式。在企业产权制度上,承认和保护科技人员的技术创新权,允许创新者以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入股。
(2)实行公平、科学的税收制度。山西煤炭企业之间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人为地制造了不平等的竞争条件,使得大量小煤矿得以生存,非常不利于煤炭产业的有序发展。表现在资源税征收上有:一是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对各类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征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二是税收政策不科学。现行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是根据煤矿对外销售量按吨煤征收的。煤矿虽有开采权,但在在实际开采过程中的所有者地位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这种资源的分配方式忽视了煤炭资源开采回收率,人为地降低了资源的价值,建议国家应按资源总量收取“地租”,实行差别税率。
(3)吸引优秀人才,激发员工潜能[4]。企业的竞争最终是人才的竞争,吸引住优秀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是煤炭企业塑造核心竞争能力的基础和实力。煤炭企业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行业的自身特点,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思想比较严重,甚至煤炭行业的上市公司也是如此,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的工资和奖金差别较小,激励形式单一,这显然不利于激励公司的高管人员。
(4)建立完善的人才招聘,选拔机制。招聘工作是整个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一方面,招聘工作直接关系到组织中人力资源的形成;另一方面,招聘和选拔是人力资源管理中其他工作的基础。怎样选择录用,选拔什么样的人才,这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关键。因此要坚持以下原则:第一,要树立人才就是效益的观念。第二,大胆培养,选拔、使用人才。第三,讲究合理的人才结构。第四,杜绝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
2.3培育企业文化,提高员工素质
煤炭企业工人平均素质较其它行业偏低,这显然不利于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也不利于煤炭企业的竞争和发展。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提高工人的文化水平和技术水平,增强煤炭企业的凝聚力和创新能力,对于煤炭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重视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塑造完美企业形象。企业文化直接影响着员工的信念和行为,对企业职工起着整合、导向、凝聚、规范和激励等作用。实行有效的文化整合,可以培育和塑造“企业人”的文化特质,使其都受到有利于个人发展和组织目标实现的积极的文化熏陶。因此企业文化必须与企业战略相配合,在企业制定企业的战略规划后就要选择相应的企业文化类型。
2.4合理兼并重组,实现规模经济,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
山西省是国内最大的焦煤基地,焦煤资源探明储量1400亿吨,占全国的57%,2004年全省焦炭产量6805万吨,副产品焦炉煤气约150亿立方米、粗苯70万吨、煤焦油约300万吨,这些丰富的副产品为生产尿素、甲醇和苯加工、煤焦油深加工提供了原料。山西绝大多数煤炭企业的产量都较低,不能形成规模经济,竞争能力相对较强的煤炭企业在当前效益较好的时候,应该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实施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和优化组合,全面提升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根据矿山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实施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和纵向一体化战略,通过发展与煤炭产业没有直接关联的产业,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分散经营风险,当前,煤炭市场形势良好,煤炭企业财力相对充裕,大型煤炭企业要尽快制定多元化产业转型战略,以煤炭产业为依托,延伸产业链,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稳步转移,逐步替代,最终实现由地下向地面、由煤炭产业向非煤产业、由初级加工向深精加工转变,实现矿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双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困境分析
农业保险是处理农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之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一项“绿箱”政策,农业保险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然而在我国,农业保险却陷入了困境,出现了加速下降的趋势。我国农业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断减少;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农民不愿投保,农业保险展业困难。
(二)“双失灵”是造成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原因
我国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因素是制度问题,在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着严重的“双失灵”现象。
1.市场失灵。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转换为规范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并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点。一是商业保险的高收费与农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农民没有交费能力;二是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规避也就不难理解。因此,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即农业保险缺乏竞争性,存在非排他性和利益外溢现象。正因为此,对农业保险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
2.政府失灵。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征及其商业化经营的实践共同佐证了一点,即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政府履行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责,而我国政府却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
因此,要使农业保险走出困境,关键和首要的问题是制度设计。农业保险制度设计应以政府为主体,突出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改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现状,通过建立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政策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二、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
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模式大体可分为政府主导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型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分别以美国和毛里求斯为例进行说明。
(一)美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开办农业保险,采用的是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美国政府依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通过提供巨灾保险(属基本保障水平)、扩大保障保险(属较高保障水平)、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四大险种,取代政府救济计划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并规定不参加政府保险计划的农户,不能得到政府其它计划的帮助。在运作模式上,目前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与风险管理局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制订、费率拟定、业务指导和检查,开发维护软件、预测农产品价格等,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和再保险。政府还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1995年起,美国政府为了鼓励部分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当于农业保险保费的31%的补贴,并提供农作物保险免税、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国农业保险补贴平均占到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达6.6美元/英亩,农作物巨灾风险推行强制性保险制度并补贴全部保费,其他皆为自愿选择。投保农民当年农作物收成因灾害减产25%以上时,可取得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1981—1988年间,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开支达42亿美元,赔付金额与投保金额的比例高达14:1。1989-1999年10年间,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08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就达到22.4亿美元。2004年美国各家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收入保费41.9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险的补贴为24.8亿美元。此外,政府还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虽然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补贴昂贵,但是政府仍认为这是比救灾计划和政府直接经营更经济的做法。
(二)毛里求斯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是一项成功的农业保险模式,该模式具有四个鲜明特点:第一,效率高。由于该基金只承保一种作物,业务简单、单证费用低,加之计算机管理程度高、工作人员少,因而效率很高,其费用率仅占保费收入的7%(多数国家这一比例为15%—20%)。第二,费率拟定科学化。为防止风险不均质而导致逆选择,该基金设计了多达100个档次的费率体系,费率体系的高度差异化能激励生产者努力耕作,以改善自己的费率档次,从而达到少支付保费又能获得较大保障的目的。第三,投资收益高。基金的投资收入约为业务费用的150%,投资收入的50%用于基金积累,能够相应减少农民的保费负担,增强基金抗巨灾的能力。第四,商业化运作。虽然政府在基金建立初期承担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的职责,而且政府要求强制投保,但到目前,该基金从原保险到再保险完全采用商业方式来运作。
虽然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都不尽相同,但政府的基本扶持方式大致相似,即主要采用法律保护、政府行政指导、财政资金支持、减免税费业务发展与农业信贷衔接等措施。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大多农业发达和不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以及具体补贴比例进行规定。如美国和日本分别于1938年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美国于1994年又制订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2000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农业风险保护法》,计划在以后5年内提供总计82亿美元财政支出,补贴农业保险。2002年美国又通过了新的农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决定在未来10年内给农业拨款1910亿美元,较目前实行的补贴增加了80%,在价格支持和收入政策、农产品储备计划、出口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服务、国内农业安全、教育研究和农业保险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正是由于有了这些政府补贴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持,各国的保险经营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才得以蓬勃发展。
三、适合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战略等多方面原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非常少,我国的农险法律建设滞后、核算办法、税费扶持等政策不配套的状况没有扭转。《保险法》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至今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在我国,农业保险只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同商业性保险一样,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这就造成了仅仅依靠商业性保险机构独立经营农业保险,而我国政府补贴和扶持缺位的情况。
(一)构建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体系
从对美国和毛里求斯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首先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进行。我国虽然已于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但这只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主要法律,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也并未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尽早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应明确规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性和非商业性特征、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经营原则及组织形式等;规范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资金管理原则、政府支持方式等,并用存款比例、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经济指标调控其运行;《农业保险法》中还应对政府行为予以约束,对政府的作用和农民的参与方式进行规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随意性或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二)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
1.设立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于我国农民收入低和保险意识差,因此由政府成立专业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政府支付一切经营管理费用,采取强制保险,并享有免税待遇。除了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还应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合作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突破单一格局,向多元化发展。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费率补贴和亏损弥补等,缓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与农业保险效益低的矛盾。
论文关键词:产业;国际贸易;中国贸易政策
一、中国产业组织政策环境分析
(一)国内环境分析
1.中国企业的规模普遍偏小,产业集中度低,产业国际竞争力弱。
从工业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来看,我国工业企业普遍规模较小。产业集中度低,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缺乏,产业国际竞争力弱。我国主要行业的平均集中率水平也远低于主要发达国家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水平。我国对外技术依存度高达50%,而美国、日本仅为5%左右,国内企业仅万分之三有核心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缺乏,产业发展受制于人,产业国际竞争力弱。
2.跨国公司利用其地理优势地位,控制市场、克制竞争的倾向初现出来。
在国内包装企业诉利乐案中,利乐倚赖其在无菌包装机方面的垄断地位。在包装耗材上实行了不正当的限制性商业策略,控制了绝大部分包装市场,并且使利乐纸的平均价格在2003到2005年的两年时间内上涨了大约2倍。
3.国内行政性垄断问题严重,行政性垄断产业的改革任重道远。
我国的行政性垄断产业主要包括铁路、港口、民航、电力、电信、城市公用事业、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特殊行业、邮政、城市公交、烟草食盐粮食药品等重要商品以及流通、军工、铸币、银行保险等金融业,产业部门涉及面广。行政性垄断造成了双重恶果:
一方面,垄断地位使得这些产业内的企业一方面攫取了远高于其他行业平均利润率的利润,排斥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和发展动力的缺乏,长期以来.使这些产业成本居高不下,产业经营绩效低下。行业的特殊性加上国有企业的身份,使得这些产业的改革举步维艰。
(二)国际环境分析
1.跨国兼并成为主体。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世界范围内掀起第五次企业兼并浪潮,这次兼并浪潮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兼并数量急剧增多。二是单项兼并交易金额世界记录屡创新高,兼并规模日趋扩大。三是跨国并购发展迅猛。四是兼并范围广。第五次兼并浪潮是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世界范围内经济竞争加剧的结果,为了生存和在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以取得竞争优势,同行业的领头企业纷纷走向联合。同时,第五次兼并浪潮的出现并没有缓和竞争。它使得世界范围内经济竞争更趋激烈,通过此次兼并,在某些产业,只剩下实力超群、为数不多的几家巨型企业,为了争夺世界市场,这些企业欲置对方于死地而后快,竞争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波音和空客的竞争为我们提供了最好的注解。
2.西方发达国家纷纷调整竞争政策,放松规制和提升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已经成为国际潮流。
以微电子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的兴起和市场需求的扩大改变了传统自然垄断产业的性质。竞争政策调整的另一个动向是从对反垄断的强调转向扶助本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当前,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政策对垄断的认定已从结构标准转向行为标准。并且还要考察垄断行为的市场绩效,“一事一议”已经成为通行的原则,对横向兼并等过去严格限制的行为已基本放任自流。
3.网络经济的兴起,对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提出了新的挑战。
网络经济是以计算机网络业为中心以及由这个产业派生出的若干相关产业。网络产品固有的规模经济性、网络外部性(正反馈效应)、技术的市场不相容性和网络产品技术标准造成了网络产品的锁定效应和先行者优势。从而使得垄断成为网络产品市场上的一种必然而普遍的现象。在结构和行为上显然构成垄断的厂商,在绩效上却无可指责,结构、行为和绩效的脱节将政府的反垄断政策推入了十分尴尬的境地:反垄断,意味着绩效损失;不反垄断,从道义上又说不过去。网络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对各国政府的反垄断政策提出严峻的挑战。从1997年开始的微软垄断案,2002年最终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和解协议中,微软并没有做出多少让步。
二、我国调节外汇储备对中国产业调整的举动
2008年12月以来,计有美国、欧盟、加拿大、印度、南非、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了超过10起贸易救济措施或者法案,而以其他方式抵制中国出口的政策也屡屡出台。在这样的环境下,中国出口保持增长的前景更加难测。印度提高了部分钢铁产品的关税;南共市成员试图将外部共同关税提高5%,但未获其首脑会议通过。
2008年中国进出口总额为2.55万亿美元,贸易顺差为2900亿美元,吸引国外投资900亿美元。2008年底我国外汇储备余额达1.95万亿美元。我国已连续15年对外贸易保持顺差,国外直接投资始终处于净流人,目前是全球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因此这两方面的净流入使近几年我国外汇储备数量剧增。其规模已远远超出理论界提出的外汇储备应维持在其外债总额的40%左右的水平上。摆脱“金融恐怖平衡”的枷锁,是我国政府和学术界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扩大内需。加快产业调整步伐。降低对外依存度
以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降低以净出口和投资拉动经济的依赖,这是减少巨额的外汇储备的根本方法。中国储蓄率高,除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外,很大的缘由是居民有许多后顾之忧而不敢消费和没有能力消费。实施扩大内需政策,政府应加大在就业、教育、养老、医疗、环保等方面的投入。使国内居民的消费成为经济增长的引擎。同时,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对以内需为主的产业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减少对出口外向型经济增长模式的依赖,尤其是限制初级原料加工出口的企业。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及资源性原料进口,从而减少国际贸易顺差,降低巨额的外汇储备。
(二)谨慎地购买美元资产,逐步加大黄金购买量,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在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下,购买美元资产是拥有外汇储备国家不得不的选择。美国国债因其良好的信用、稳定的收益及流动性,是各国政府首选的投资对象。但近几年美元贬值的狂潮也令各国忧心匆匆,外汇储备多样化可以在一定程度的化解风险。同时。除了购买美国国债,还可以考虑购买美国通货膨胀保值债券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发行的债券等。
截止到2009年4月,中国已拥有黄金储备1054吨,在世界各国排名第五。2000年以来,中国调整过两次黄金储备,即2001年和2003年,分别从394吨调整到500吨和600吨。但目前中国的黄金储备价值约占全部外汇储备资产的1.6%,该比例远低于超过10%的全球平均水平。黄金在中国总储备的比重实际上自2003年以来一直在下降。中国黄金储备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至少应达到10%左右的国际水平。
但人民币国际化的道路漫漫,2000年5月亚洲国家签署了《清迈协议》,开辟区域货币合作新篇章。2009年3月中国已经与俄罗斯、韩国、马来西亚、阿根廷等签署双边货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达6000亿人民币,与此同时,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也在香港和内地沿海城市开展,这种“贸易结算+货币互换”的模式,是两国规避美元汇率风险,扩大双边贸易的新探索,它对中国政府加快人民币区域自由化进程,增加人民币的国际影响力提供帮助,为中国外汇储备摆脱美元体系的束缚提供了新途径。
三、案例分析出口退税政策对中国产业的影响
(一)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
高新技术产业历来是国家重点的关注行业。根据商务部的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的高新技术出口商品共分为十类。在这十类中,出口的主要是计算机类、通讯技术类和电子技术类相关产品,而生物技术和航空航天技术产品的出口相对薄弱。在进口方面,也主要集中在电子技术和计算机类。可见,信息技术类商品在高新技术贸易方面占据主导地位。
从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增长率看,2001年至2006年高新技术产品的进出口增长率均超过进出口总额的增长率。但从近期看,无论是外贸总额的增长还是高新技术产品对外贸易的增长,其增幅均有所放缓,特别是2007年,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首次出现低于总体贸易额增长的情况。这也与总体的外贸环境不容乐观有一定的关联。即使外贸环境发生如何的变化,国家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态度始终不变。国家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大部分都维持在17%的最高退税率。国家多次调低出口退税率。虽然使得一些生产效率低的中小企业从市场中淘汰,低端产品规模逐步减少.产业结构有所优化。国家又不得不提高其出口退税率,以缓解南于产业结构升级所导致的剩余劳动力释放所带来的就业压力。
关键词:就业指导网络化信息素养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网络及其技术正要迅速成为拓展教育时空、提升教育效率的重要途径,通过网络开展就为指导和毕业生就为服务也已经成为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的重要渠道。基于网络技术的固有优势和就业指导的本质要求,高校就业信息网在不断健全和完善,高校毕业生也逐渐习惯得用网络求职。但同时,利用网络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是一件新生事物,就业指导中存在着若干薄飞弱一环节,如何实施和发展网络就为指导,突破时空限制,为学生提供全程,全面和个性化的指导与服务成为高校网络化就业指导工作中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网络就业指导工作的问题及形成原因
1、高校就业指导人员的专业素养有待提高。
目前,大部分的高校都设有专门的就业指导部门,开有就业指导课,但由于师队伍建设投人不足,就业指导部门大多是以就业信息以及学生就业手续办理,并且仅限于毕业生毕业前的各项手续办理工作,作为学校就业工作实施的主要部门,其工作方式没有突破传统模式。部分学校没有专职就业指导师,缺少一支结构合理、业务水平高的教学队伍,上课的主要是从事就业工作的就业处老师和辅导员,且没有对这些老师进行专业的培训教育;在教学安排时,由于师资和课时问题、扩招人数的增多、学校多方面资源紧缺等原因,使得就业指导教师队伍不稳定,特别是网络化就业指导整体水平不高。
2、大学生就业指导网的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
(1)就业网站的指导、服务功能有待加强。
多数的就业指导网站提供的内容除了各种政策法规、用人单位招聘信息、毕业生个人求职信息等,就是简单的文章罗列,其他的内容很少能够提供给毕业生。要想浏览内容,很多毕业生选择的还是baidu或google搜索。所以,从求职投递简历角度,毕业生多半不会选择本校的就业网站。另外,就业指导网站的有些栏目缺乏吸引力,内容陈旧,互动性、联通性比较差,使用不方便,没能真正、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针对个别学生的进行职业生涯规划、职业生涯测评、个性化辅导、就业心理辅导方面内容涉及不多。
(2)对网站信息的审核有待改进。
就业信息网上所的信息是由毕业生或用人单位自己填写的,有些毕业生填写了很多不真实的信息,如随意更改自己在校表现情况,提高学习成绩等;用人单位也夸大单位实力。这些行为的直接后果是造成了就业矛盾,人们对网上招聘信息的信任度下降。可见,如何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就业指导,还有广阔的开发空间。
(3)网络化就业指导工作的信息整理力度不够。
目前,许多就业网站由于没有网络化实施的有效方案,不能实现和教育管理部门、其他高校的信息的整合和共享;就业信息数据标准不统一,就业信息的、就业数据的统计、学生就业管理等工作还未摆脱传统方式。学校与社会在就业指导网络资源整合方面的整合力度不大,高校、职介机构、用人单位、职能部门各管一方,由于信息不联通,常常出现“有人无业就,有业无人就”和“求职者找不到合适的职位,求人者找不到合适的人才”的尴尬局面。
二、网络化就业指导工作中的建议和对策
1、就业指导人员信息素养的提高。
(1)具有较强的信息意识。具有较强的信息敏感程度,能够根据实际工作积极主动的获取、利用就业信息资料。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在就业指导工作中至关重要。在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毕业生人数比较集中,受时间、专业、场、生源地限制,如果没有大量的准确的人才需求信息,就业工作势必受到影响。
(2)掌握信息知识。积极学习和使用各种信息,工具,对信息的发展具有适应性,能够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可以不断的学习新工具和新信息。
(3)具有运用信息的能力。就业指导人员应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归纳和总结,以保证信息的全面、及时和准确,并及时向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反馈和。同时能引导学生学会根据学习要求对媒体信息进行判断和选择,自觉地学习对学习、生活有用的内容,自觉抵制不健康的内容,不组织和参与非法活动、不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例如现在在网上推出了许多有关职业心理等的测量表,由需要者个人进行填、测,然后给你一个结论。这种做法已经引起了许多心理学和职业咨询专家的担忧,跟计算机算命没有本质区别,是不可取的。对于类似的问题,就业指导人员应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专业的就业指导能力。
2、就业指导网站的建设。
在高校就业信息网站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结合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两方的需求,设计出结构明朗、内容丰富、便于访问和浏览的网站主页。
(1)增强网站对学生就业的指导功能。
大学生就业指导网是否具有指导性,是否具有较强的服务功能,是影响高校利用网络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的又一重要因素,也是决定网上就业指导工作生命力的关键。增强就业指导网站的指导功能,特别要沐重网站的互动功能,开设“论坛”、“在线答疑”等栏目,一方面能够及时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了解学生的动态,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毕业生之间的信息互通,促进了就业指导工作的开展。同时依托网站建立专业的培训与测评机制,为大学生提供满足近期职业发展需求和阶段性职业规划设计的相关服务。
(2)注重网站的就业服务功能。
就业指导网站,面对的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两方的服务需求,可以通过建立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数据库,实现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网上双向选择,同时保证双方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建全网络视频面试功能,节约资源,提高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接触频率,达到网络就业的效果。同时,就业指导人员还可以利用电子邮件、QQ、飞信等群发就业信息,实现快捷的就业服务。
3、学校与社会在就业指导网络资源的整合等方面有待加强。
目前,国家、地方、高校三级就业网站基本都建立了。按照教育部要求高等学校中的本科院校在2007年就要基本完成网站的建设,2008年要求的是专科学校也要完成学校就业网站的建设。现在,由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发改委和国资委共同推动组建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也将于2009年11月20日正式启动。它一方面可以促进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管理更为及时有效,同时使得毕业生信息、交流、意向反馈更为方便。
大学生有效就业,不仅是事关国家发展稳定的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整合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有助于提高这项工作的效率。建立网络化的就业指导模式,完善就业供需信息平台,通过信息交互,能够为毕业生提供更多渠道、多方位的就业信息。高校之间的信息资源要实现开放和联合、整合和共享,这样才会使更多的用人单位登录网站,使毕业生就业受益。高校就业指导网站与地方主管部门共建网络化就业指导平台,整合资源,构建开放的就业信息体系,从而使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和毕业生实现信息共享。高校网络化就业指导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高校之间、高校与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之间不懈的努力和有序联合,使就业指导工作更好地满足学生的就业指导需要。
【摘要】本文以股票股利为例,对会计政策进行了分析。首先,探讨了股票股利会计结转存在的各种备选方式及其理论依据;然后介绍和评价了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股票股利的会计准则;接着评述了股票股利会计政策显示信号的理论假设及其实证检验;最后,结合我国会计制度对股票股利的相关规定,讨论了我国公司会计的现实选择。
制定会计政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将会计理论应用于实务的最为重要一环。在我略高于实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随着企业经营自的确立与强化,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紧迫,已受到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重视。从理论界现有研究状况看,多限于会计政策概念、性质、特点、目标等一般性理论问题的研究,还缺乏从实务处理的角度对会计政策进行具体分析[1]。有鉴于此,本文选择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这一会计事项,对会计政策的成因、制定及其经济后果作一简要分析,旨在引起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兴趣和重视,同时民为实务界有关股票股利帐务处理提供一些参考性意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将会计政策定义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其制定的主体不同,会计政策分为宏观会计政策和企业会计政策。前者主要是政府或权威机构通过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来体现的。而事者则是在宏观会计政策的指导和约束下,企业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所选择的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常也称之为微观会计政策。产生会计政策的主要原因在于会计自身的模糊性,以及人们所持的不同的会计观点[2]。
由于所有者权益本身是由资产与负债倒轧而得,是各项会计政策的最终体现,这无疑对其自身变动的会计处理增添了复杂性,其会计政策也便具有相应的特殊性。而股票股利支付是通过留存收益资本化而造成权益内部变动的一件典型会计事项,长期以来,人们对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一直存在争议。从某种意义上讲,股票股利本身源于人们对股东权益的认识。这使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研究尤其是典型意义。
一、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成因分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用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方式。其中,股票股利又称为分红股或送股,是公司无偿向普通股股东增发普通股股票。它所涉及到的会计问题主要有两个:其一,股东收取股票股利时应否将其砍认为投资收益;其二,送股公司应如何确认和计量分配股票股利所引起的权益变化。在现有的会计理论下,股东不应将收取的股票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这也是目前会计界普遍持有的观点。本文重点讨论的第二个问题,即送股公司的会计处理,它涉及到结转科目与结转金额的确定。
(一)结转科目的确认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可以视为帐户结转和股票分割两笔业务的复合。因为股票股利并不代表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增加,如果会计上不对股东权益另行分类,或者完全按来源划分权益,则不存在帐户之间的结转问题。但在现行的会计实务中,为了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会计人员对股东权益的划分并未完全遵循来源标准,而是考虑了多重目标。典型的分类方式是将股东权益划分为资本金帐户和留存收益帐户。前者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永久性资本(股份公司为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在我国为资本公积)。这样结转分录就可以分别由资本盈余和留存收益向永久性资本帐户结转。
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资本金帐户不得用于股利分配,用于利润分配的资金一般只能来自留存收益。但在英美等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对股利来源一般不作严格限制,例如根据美国示范公司法(MBCA)的规定,如果公司保持偿债能力并能在债务到期时偿付则允许分配,在这种规定下,甚至股本(capitalstock)都可直接用于分配,更不用说资盈余(capitalsurplus)了;而在英国,用于描述股票股利的“分红(bonusissue)”,其实施是按增发股份的面值从资本盈余中结转的。
(二)结转金额的计量
分配股票股利的会计本质是在不改变公司资产总额的情况下,通过结转留存收益(授权资本制下还包括资本盈余)而增中其法定资本数额。结转之后,同等数额资产的用途被施加限制,董事会不能象以前一样将这些资产分配给股东,所限制的数额为增发股份所必要的额外法定资本,这一数额即为需要资本化的留存收益。而每股所代表的法定资本数额一般是用面值表示的(无面值股份为董事会所设定的价值),相应地,只有面值结转才是符合股票股利会计本质的,任何其它结转计价方式都是武断的,有违于这一事项的内在逻辑性。
但在实务中,却存在多种计量方法,如市场价值、增发前每股帐面资产价值或同类股票的发行价值,其中尤以市价结转法最受关注。支持市价结转主要持下述两种观点[3];
1、再投资假设:股票股利可以看成由两笔交易组成,公司先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股东收到现金股利后再按市场价值向公司购买新增股份。从帐务处理上看,公司在发放现金股利时可以按股票的市场价值减少留存收益;而随后的股票销售将按同等金额增加实收资本。
2、机会成本假设:公司股票股利的成本被认为是将股票送给股东而不是在市场中出售的机会成本。即因为公司本来可以按市价出售这些股份,这是股利金额的最好证据,这一数额应被资本化。
这些观点的似是而非性实质上反映了人们对股东权益认识的模糊,如以剩余权益理论来看市价结转,股票市场价值代表了企业的权益总额,其本身已包括了资本金和留存收益。因此,将代表两者之和的数额从后者结转到前者是不合逻辑的。
二、美国股票股利会计准则评介
在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1938年—1958年)于1941年首次关于股票股利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ARB11)。该项公报对股票股利的来源及帐务处理作了要求:首先,股票股利只能限于当期收益;其次,当市场价值显著高于面值或法律规定时,增发垢股份应按市场价值予以资本化。1952年,ARB11为现行权威公告所取代,即修订后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这份公报对评估股票股利的标准作了界定和区分,同修订前相比,基本上未作改动。1953年,CAP又对此前的42份研究公报进行调整,汇编而成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和第1号会计术语公报。其中,关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的会计规定被收录于43号公报第七章第二部分(ARB43,Ch.7B),并一直沿用至今。
(一)准则简介
在这份准则中,最受争议的一点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规定。根据委员会的规定,当送股比例低于20%或25%时,必须按增发股份的市价结转(后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选取25%作为划分小额送股上限)。CAP对此所作的解释是,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投资者会将其视为公司收益的分配,其数额相当于收取额外股份的公允价值。基于这种认识,市场一般不会对小额送股作出明显反应。因此,如无公司所在州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公司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应按市价结转。但在控股公司(closely-heldcompanies)中,因股东对公司事务十分了解,不会把股票股利看成是公司收益的分配,应当按法定要求的面值或设定价值予以资本化[4]。
对于高于设定比率的大额送股,CAP提供了两种备选处理方法,一是根据所在州公司法的规定,按面值或设定价值结转,并建议公司将送股描述为“以股利形式实施的分割”(splitupeffectedintheformofadividend)。而在州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时,就没有必要对留存收益进行资本化了,可按股票分割不作帐务处理。对此,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还推荐了另一种处理办法,即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股本帐户。
(二)评价
对于CAP的这份公报,公众褒贬不一。尤其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说法。在准则制定之初,委员会部分成员就曾指出,CAP在制订股票股利收取者(recipient)的会计政策时,已认为不应将其确认为收益;而在制订股票股利发放者(issuer)的会计政策时,又基于与前者完全相反的假定,因而两者之间缺乏内在一致性。并且,CAP将会计政策建立在可能引起的市场瓜这一假设之上,也是不符合逻辑的。此外,对市场瓜的假设也并未得到实证研究的支持。根据有效市场理论,如果市场是有效的,那么无论是何种比例的送股,对股票的稀释都应当立即在股票价格中得到反映。福斯特等人(Fosteretal.1978)分析了送股时股价行为,发现无认纲举目张额送股还是大额送股,股东在股东的除权日附近的异常报酬并不显著异于零。[5]亦即,市场对各种比例的送股均会作出适度调整,只不过受市场非完善因素阻碍,这种调整不是很充分而已。尽管如此,CAP突破了传统会计理论框架的约束,结合股票股利的市场反应来制定会计准则。对此,哲夫(Zeff1978)评论道,CAP关于股票股利的会计公报是会计界在制订会计政策时将其经济后果纳入考虑的最早事件之一[6]。这对于其他会计政策的制定无疑具有启发作用。
从历史上看,会计程序委员会是为美国注册会计师最初制定公认会计原则(GAAP)而设立的机构,尚处于准则制定的探索阶段。委员会发表的会计研究公报,也主要是对现行会计惯例加以选择和认可,而缺乏对会计原则的系统研究。股票股利会计准则的制定充分体现了ARB就事认强烈,缺乏前后一贯理论依据的不成熟特点。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公报没有严格遵循会计上的逻辑。
三、有关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实证研究
与现金股利不同,股票股利并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而只是企业内部的会计结转和股票分割的复合。因此,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则会在股票股利宣告日对其会计政策的信息内涵作出适度反应。这方面的研究举不胜举。例如,格林布勒特等人(Grinblatt,MasulisandTitman1984)(简称GMT)在调查股票股利宣告日价格反应时,发现有显著的异常报酬(abnormalreturn)。表明股票股利的宣告确实向市场传递了某种信息。对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前者的两天报酬为3.03%,而后者则为4.9%,显然股票股利的宣告效应较大;对于不同送股比例的股票股利,大额股票股利的异常报酬为4.90%,小额股票股利为5.89%,宣告报酬随送股规模呈反向关系。GMT用留存收益假设(retainedearningshypothesis)对这一现象作了解释[8]。
(一)留存收益假设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在非完善市场中,企业管理者要比外部投资者更了解企业当前的盈利水平和未来的增长潜力,即具备更多关于企业价值的真实信息。因此,在必要时,尤其是在企业价值被市场低估时,管理者便会采用相应的手段予以揭示。其中,股利政策是一种常用的信号显示(signaling)机制。同现金股利相比,股票股利既能传播信息,又不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因而倍受管理者的欢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票股利的发放是不花任何代价的。作为一种信号显示机制,为了防止被造假者利用,它必须具备相应的信号成本,足以使潜在的造假者望而却步,股票股利同样如此。从会计角度来看,可用留存收益假设来解释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信号成本。
该假设认为,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时,一般会从留存收益中结转出一部分金额到永久性资本帐户(即股本和资本盈余),而留存收益通常又是企业发放现金股利的最高限额。因此,由股票股利所引起的留存收益减少,实际上就削弱了公司在未来支付现金股利的能力。除非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前景,可用未来的收益填补减少的这一部分,否则,会因留存收益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而陷入极为不利的困境。这对于造假者而言,代价是昂贵的。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会将股票股利的发放视为一个有利信号,它显示了管理者对公司未来业绩的信心。
严格地讲,留存收益假设是不够准确的,它必须具备这样两个条件:首先,对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结果必须要减少留存收益;其次,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前者是一个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后乾则涉及到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为此,彼得逊等人(Petersonetal.1996)[9]提出可分配权益(distributalbeequity)概念,它是公司怕在州对公司支付现金股利的法定最高限额。只有引起可分配权益减少的股票股利,其信号成本才是昂贵的。
(二)送股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实证检验
根据会计程序委员会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股票股利的会计结转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当送股比例低于25%时,
·必须按增发股票的市价从留存收益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
当送股比例大于或等于25%,可以在下述三种方法中选择
·按面值从留存收益转入普通股股本帐户
·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帐户
·视同股票分割不作帐户结转,只须按送股比例减少每股面值
可分配权益是由各州公司法规定的,有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要求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第二类则为留存收益和资本盈余之和;第三类最为宽松,只要不至于引起资不抵债,所有权益均可用于发放现金股利。
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多样性及分配权益的不同规定,使得其信号成本也不尽相同,可表述如下:
表1不同送股比例及其会计处理对可分配权益的影响(参见会计研究2000.3第51页)
根据留存收益假设,可分配权益减少得越多,则股票股利的信号成本就越高,从而越能反映公司管理者对未来业绩的信心。因此,管理者可以通过送股比例及会计方法的选择,向市场显示其关于企业价值的私有信息。彼得逊等人的实证结果表明,对于可分配权益减少了的企业,投资者在股票股利宣告日附近所获得异常报酬显著高于其它企业,证实了留存收益假设的有效性。
此外,根据规定,25%的送股比例为大额送股与小额送股的分界线。在此以上按面值结转,在此以下则按市值结转。又因股票市价一般远远高于其面值或设定价值。这样,在送股比例低于且接近于25%时,公司所结转的留存收益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过其送股比例高于25%的情况。从而出现小额送股却要比大额送股减少更多留存收益的反常现象。例如,在1987年6月,贝尔产业(BellIndustries)宣告了20%的股票股利,赠送新股1,081,402份,每股面值0.25美元。贝尔为此结转了2052.7万美元。而如果贝尔宣告25%的股票股利,则只需按面值减少33.8万美元的留存收益。由于两种比例十分接近,因而可以忽略诸如股票流通性等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20%和25%两种送股比例之间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根据留存收益假设,20%的股票股利可能被市场理解为管理者传递关于企业价值更有利的信号。对此,兰金等人(Rankineetal.1997)通过经验测试,对两种送股比例的企业作了比较。结果表明,对于送股比例为20%的企业,股东在宣告期获得了更大的异常报酬,公司也在宣告以后的期间内出现了增长更快的现金股利[10]。
上述结果证实,管理者有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传其私有信息的动机。换言之,会计政策具有传递信号的功能,从而有利于减缓企业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四、我国股票股利会计政策评析
迄今为止,我国股票股利的会计准则,只是在相关的法规中作了一些零星的规定。
(一)制度分析
我国属于法定资本制的国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益由四个科目构成,即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由资本公积向股本的结转属于资本性帐户的内部结转,不具有利润分配的性质,由此项会计处理而进行的无偿增股自然不作股票股利。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7月24日公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才者均表示为送红股。”
《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剩余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我国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正式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所有者权益(征求意见稿)》第21条第1款,公司在公配股票股利时,“应按该种股票该次发行价格确定其价值。如果该次作为股利发放的该种股票没有发行价格,则应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确定股票股利的价值,按确定的股票股利的价值减少留存收益。”此外,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结转分录的规定,公司按股东大会批准的应分配股票股利的金额,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股本”。如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金额与票面金额不一致,应当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虽然《制度》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其帐户处理所涉及的科目看,无疑是允许企业使用面值法或其他高于面值的金额结转。
(二)实务处理
尽管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采用多种送股计价方式。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股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股价波动较大,使得股票有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公司发放股票股利一般是按照股票面值折股的。因为股票面值一般为1元,便于确定所要结转的金额(应等于增发股票有数量)。这使股票股利的数额与折股的股票面值总额保持一致,因而不涉及折股中的溢价问题。从纳税角度看,这一处理有利于公司减轻股东税赋,因为如按照市价结转,其结转金额无疑会远远超过面值数额,由此应由股东承担的税赋也是相当重的。
此外,实务还对股票股利处理时间与报告揭示作了灵活处理。对于现金股利,在董事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后,必须进行帐务处理;当它与股东大会批准的现金股利之间发生差异时,必须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数。对于股票股利,董事会提出分配方案时不需要进行帐务处理,只需要在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在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并实际发生时,直接进行帐务处理,因而不存在有关项目调整的问题。股票股利之所以采用上述处理方法,首先考虑到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的差别,如果采用与现金股利丁同的处理方法,在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时须作为负债处理,执必夸大公司的负债权益比例,从而可能导致一些股东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误解。其次,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增加资本时必须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注册资本。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在股东大会正式批准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后,才正式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注册登记。因此,在送股发生时再进行帐务处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会计调整。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实务界对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选择既保证了会计信息质量,又有利于简化会计工作程序和手续,并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维护了股东和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是合理可行的。与美国相比,我国实务界对送股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缺乏可选性,从而限制了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功能。但在目前,由于我国尚不具备象美国一样发达的资本市场,通过会计政策来传递信号还缺乏相应的市场条件,因而会计政策还仅仅限于指导会计信息加工的作用。
五、小结
本文以股票股利为例,对会计政策的成因、制定动机、经济效果、选择依据作了逐一分析。现作如下归纳:
·会计政策的可选性产生于会计人员对会计对象的认识上的分歧;
·宏观会计政策制定者有动机通过准则的制定以扩大影响;
·在有效资本市场中,会计政策的选择具有传达管理者私有信息的功能;
·会计政策的选择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并有利于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
·公司法是制定会计政策的法律依据,会计政策从会计角度确保公司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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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环境约束下钢铁企业竞争力的内涵解析
1、资源控制能力是钢铁企业竞争力的基础
资源环境约束下钢铁企业竞争力高度依赖资源控制能力,谁能以最低的价格获得尽可能多的稳定资源,谁就能够获得发展的主动权。从历史经验看,钢铁企业的空间布局在很大程度上考虑的是资源获取的便利性和低成本性,因为资源控制能力是钢铁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在世界范围内,钢铁产业的空间布局存在着三种布局因素:一种是资源依托型,即靠近资源产地的布局;一种是市场邻近型,即靠近消费市场的布局;一种是临海港口型,即临近运输港口特别是大型海港的布局。在早期,钢铁工业一般是在靠近铁矿石和煤炭产地的区域布局,以节约运输成本。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许多国家的钢铁工业开始向大型海港附近布局,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利用钢铁生产需要的水源,还可以通过海运获取煤炭、铁矿资源以及进行产品的出口,适应了当时钢铁工业的国际化发展需要。不论是哪一种布局方式,都显示出资源控制能力对于钢铁企业的重要意义。
2、环境保护能力是钢铁企业竞争力的保障
环境保护能力决定了钢铁企业能否在政府环境规制的加强下存续,能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钢铁生产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是很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污染大户。以中国为例,钢铁企业工业粉尘的排放量大约占中国全国工业粉尘总排放量的13%。中国有74家重点钢铁企业,其中34家设在百万人口的大城市,18家设在省会城市,钢铁企业在给城市发展带来大量税收和就业的同时,也带来了沉重的环境压力,包括节能减排,减少工业“三废”等等。当前,政府对钢铁企业的环保问题日益关注,而社会也同样开始关注钢铁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钢铁企业应对政府环保规制的压力越来越大,肩负环保社会责任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一旦钢铁企业没有能够认真履行环保义务,没有按照政府的环境要求组织生产,就面临着重整、甚至破产的威胁。
3、技术创新能力是钢铁企业竞争力的核心
技术创新能力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力量源泉,不论是资源控制能力还是环境保护能力都离不开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从而决定了技术创新能力是钢铁企业竞争力的核心。通过创新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改善生产手段,从而达到降低成本、缩短生产时间、提高产品质量的效果,增强盈利能力,并最终提高钢铁企业竞争力。并且,如果没有创新能力,企业的资源控制能力也就无从谈起。一方面,创新能力可以发掘新的替代资源,减轻对现有稀缺资源的依赖,降低生产成本,扩大资源供给,为企业竞争力的提升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技术创新能力可以提高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包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此外,技术创新可减轻污染排放,降低环境使用成本。一是技术创新能改善生产工艺,减少排放。二是技术创新能够变废为宝,将原本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经过处理后返回使用或者用来生产其他副产品。一方面节省了环境污染成本,赢得社会的赞赏,另一方面发展了副产品,增加了利润来源。同时技术创新能力还可以促使企业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流程。
资源环境约束下提升企业竞争力的三大战略
1、资源控制力提升战略
随着国际竞争的日益加剧,国内钢铁企业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生存和稳定发展,必须向上游延伸,与上游企业合作,利用好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更大程度地取得上游行业的原材料等资源。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原材料的供应做到“长期、稳定、优质、及时”,而且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控制成本。世界钢铁巨头安赛乐米塔尔能够保持粗钢产量世界第一的策略之一就是采取积极的原材料控制战略,一方面,通过在非洲、加拿大等地区对铁矿石企业直接参股等形式获得生产所需的铁矿石供应;另一方面,又在印度、南美等地收购煤矿,保证煤炭等燃料供应,以最大程度地提高铁矿石自给率,降低生产成本。提升资源控制能力的关键是围绕“做精做强,成本领先”的经营目标,按照“两条腿走路”的资源战略,构建钢铁原料保障体系。要进一步优化原料采购渠道,建立及强化与原料供应商的战略合作关系,不断提高原料的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增强原料供应的稳定性。中国钢铁行业所需的铁矿石大部分来自于国外,近年来,铁矿石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因此,对于处于逆境中的中国钢铁企业,一方面需要提高国内矿产资源开采技术,提高铁矿石开采的质量;另一方面,需要与国外铁矿石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协议,避免由于价格波动等带来的成本上升,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到海外铁矿石开采企业的兼并重组中,达到直接控制铁矿石的目标。积极开展国际化经营,通过多种形式向纵向一体化拓展,实现原料供应渠道多元化,化解原料涨价的压力。同时,在参与国际铁矿石协议价格谈判等国际化经营的实务中,应总结经验教训,与各方买家有效沟通,寻找利益共同点,提高集体议价力量。具体的应对措施包括:第一,贸易方式的多样化。力求在管理模式上进行创新,实行资源进口与产品出口一体化、国外与国内贸易一体化的全球化经营管理战略。积极探索多种贸易方式带动国内钢铁茶农的出口,努力降低运输成本,进一步优化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结构。第二,培养国际化人才。不断完善企业人才培养机制,采取外部引进与内部培养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企业高素质人才比例,为企业走国际化道路服务。第三,加大对外投资力度。对国外市场进行充分考察,根据比较原理,结合企业自身竞争优势,选择重点投资区域。通过对该地区加大投资力度,提高钢铁产品市场份额,以此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环境保护力提升战略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方针,将能源综合利用作为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举措。充分回收利用企业的二次能源及余压、余热资源,优化能源结构,搞好高炉和转炉煤气的回收利用,在进行能源介质平衡的基础上,搞好各种能源介质的综合利用。通过引入循环经济的理念,加快推广先进环保技术,实行绿色制造,推行清洁生产,发展资源节约型生产方式。具体来讲,就是通过统筹安排实现水的循环,通过综合利用实现固体废弃物循环,通过清洁生产实现铁元素资源循环,认真落实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以提高资源有效利用率为重点,建设工业生态循环系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提高能源的回收利用率,通过自主集成开发新一代钢铁制造流程,实现钢铁的绿色制造。关键是要把握好“三个控制”:源头控制,贯彻精料方针,在原燃料采购、生产工艺确定时,选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原料燃料及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把好原料投放和设计准入关口;过程控制,用规范的工艺操作制度指导日常工作,尽可能把污染物消除在生产过程中;终端控制,采用高于国家及省、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防治技术,对生产过程中遗留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循环利用。
环境产业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许多阻碍因素导致了其发展的迟滞。尤其在环境污染中,产权不明晰带来的负外部性,导致排污企业无法形成对环境产业产品的有效需求。排污企业给附近居民带来损害,即产生了社会成本;但这些排污企业在核算成本时只计算自己的生产成本,完全没有考虑到购买环境产品来减轻自己造成的污染量,从而为社会成本足额买单。简而言之,在现有制度下,排污企业不需要为自己的负外部性承担可观的责任,从而也不需要花费成本购买环境产业的产品,这便阻碍了环境产业的发展。因此,“市场失灵”的存在使得环境产业的发展不能完全放任市场。在这种外部性造成的“市场失灵”即市场资源配置没有达到经济效率的情形下,中国环境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相关政策支持,政府有必要帮助市场界定明晰的产权,以促进环境产业的发展。
发展环境产业与财税政策
在中国现行的税制中,对环境产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对治理污染、保护环境、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零税率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分别在1995年、1996年对综合利用粉煤灰、煤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并确认该政策长期有效。由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不断进行修订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也确定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的原则。⑤
关键词:科技型企业;成熟蜕变期;竞争优势;财务杠杆
一、科技型企业生命周期与其成熟蜕变期的特征
(一)科技型企业生命周期
科技企业是以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转化和销售经营为主体业务的企业,它富于创新,具有灵活的高科技产品开发研制机制和经营机制。任何一家科技企业的发展都要经历研究开发、创办、发展乃至成熟阶段。一般将典型企业生命周期描述为四个阶段: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科技型企业的生命周期符合典型企业生命周期的共性规律,同时又有其特性。因此,科技型企业生命周期的划分与一般企业略有差异。科技型企业的生命周期可划分为种子期、创业期、成长发展期、成熟蜕变期。
(二)科技型企业成熟蜕变时期经营特征
科技型企业成熟蜕变阶段的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比较成熟,产品市场份额和盈利水平稳定,现金流量较大且比较稳定。但随着市场的饱和,企业会逐步出现剩余生产能力,于是,企业创造新增价值的能力会萎缩,而且企业面对同行业的竞争在此时可能更加严峻和残酷。此时科技型企业应当加快创新步伐,在稳固已有市场的基础之上,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力度,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加快企业蜕变转型,使企业经营的高科技业务水平和档次,企业的组织结构、人才素质、信息管理、技术设备、营销服务等各方面都发生深刻的质变,获得企业竞争的主动权。
二、财务杠杆效应理论
财务杠杆即筹资杠杆,它是企业在筹资活动中对资本成本固定的债权资本的利用。由于企业的负债利息和优先股股息是企业的固定支付义务,根据资本结构MM定理,它们与企业实现的利润多少无关。因此,当企业营业利润增大时,企业固定财务费用负担就会减轻,从而给普通股股东带来更多的利润。同样,当营业利润减少时,企业固定财务费用水平就会相对加重,从而会大幅减少普通股股东的利润。这种由于固定财务费用的存在,使普通股每股利润的变动幅度大于营业利润变动幅度的现象,成为财务杠杆。财务杠杆作用的程度用财务杠杆系数表示,财务杠杆系数是普通股每股收益的变动率与息税前利润变动率之比,其基本公式为:
DFL=(1)
在无优先股的情况下,由于EAT=(EBIT-I)•(1-T),得:
ΔEAT=ΔEBIT•(1-T)
故,DFL=×=(2)
由于财务杠杆的存在,负债经营或负债扩大经营提高了企业资金的利润率,此时财务杠杆发挥正效应,反之若负债或扩大负债经营降低了企业利润率,此时财务杠杆发挥负效应。相关推导如下:
RE=EAT/E=×(1-T)
=REBIT+(EEBIT-KB)×(1-T)(3)
RE为资金利润率,E为资金数额,REBIT为息税前利润率,KB为税前的债务资金成本率。现将负债金额B作为自变量,资金利润率RE作为因变量,其他项设为常量。此时资金利润率RE是负债额B的一元一次函数。对自变量B求导得
RE′=(REBIT-KB)(1-T)
若RE′>0,即资金利润率随负债额B的增加而提高,由此我们可知只要REBIT>KB,增加债务资金B,扩大财务杠杆作用,就会提高资金利润率RE,即产生财务杠杆正效应。所以,息税前利润率高于税前债务资金成本率,是产生财务杠杆正效应的前提条件。
三、科技企业成熟蜕变时期获得竞争优势的财务策略
企业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其财务战略存在很大的差异。在企业初创时期,财务机构的目标是筹集资本最大化以满足企业对生产要素投入的需求。随着企业的成长和站立脚跟,财务目标开始转变为企业利润最大化,此时,企业市场扩张、产品规模增大,企业对货币资本的需求也急剧增长。处于优化资本结构和降低资本成本的考虑,企业会借入大量的债务资本。同时,企业利润剧增,资本积累也在不断增大。但是,当企业进入成熟发展时期,企业不仅追求利润水平,也追求行业领导力和社会地位,品牌和知识资本投成为新的财务特征。此时,利润最大化财务目标开始被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所取代。所以,企业价值最大化实际是企业综合竞争实力最大化。根据科技型企业生命周期规律,企业在快速成长发展期之后将进入成熟蜕变时期,如何使企业延长成熟时期,推迟蜕变期的到来,以及在企业蜕变时期仍保持成熟时期的竞争优势,拥有稳定适量的现金流量,则是每个企业高管阶层都在思考的问题。本文认为,利用财务杠杆工具,可适当保持科技型企业成熟蜕变期的转换速度,并获得新的竞争优势,具体分析如下。
(一)成熟蜕变期前期——适当提高财务杠杆
处于成熟期前期的科技型企业拥有稳定的现金流入,企业已经开始大量盈利,企业有丰厚的自有资金,各种风险大幅度降低,不仅许多金融机构愿意提供债务融资,而且债务融资的成本也大幅度降低,企业的融资渠道有了大规模的拓展。成熟蜕变前期一般都满足REBIT>KB,企业可以适当扩大财务杠杆,使财务杠杆发挥正效应,能够提高在企业资金的利润率,同时企业可以实行相对较高的股利政策,对外释放一定信号,对成熟蜕变期中后期的大量融资是有利的。
(二)成熟蜕变期中后期——保持较低财务杠杆
1.应对同行业竞争的需要。处于一个充分竞争行业中的科技型企业,在稳定期的中后期可能面临同样处于稳定期的竞争对手的激烈竞争,产品市场竞争过程必然出现价格战或营销战,利润和经营现金流入随之下降,此时财务杠杆低、现金流充裕的竞争对手往往会首先发起价格战或营销战,降低产品利润和经营现金流入,逼迫财务杠杆高的企业陷入财务危机,与此同时客户、具有谈判地位的供应商、债券人等利益相关者出于自身风险控制的考虑,可能采取对企业不利的行为,导致企业销售下降和市场份额萎缩,内外融资能力进一步减弱,从而降低竞争能力,甚至导致财务杠杆高的企业最终退出市场。此时应该采用相对保守的财务策略,也就是说,尽量使用自有资金,少负债。因为此时企业的赢利能力已经大不如前,REBIT有所下降,保持较低的财务杠杆可以降低企业与同行之间竞争失败的危险,同时可以增强企业的策略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保守的财务策略是企业此时明智的选择。
2.新的投资机会的需要。科技型企业在进入稳定期后,技术工艺日渐成熟完善,产品创新度下降,原有产品市场趋于饱和。企业需要再次投入资金研发新技术,建立新工艺,生升级改造原有产品,使其形成下一个利润增长点。而在一个充分竞争的产业中,高财务杠杆容易导致企业后续投资能力不足,这与研究表明的增长机会与财务杠杆显著负相关的结果一致。此时较低的财务杠杆,可使同等资产规模的企业拥有更多的净利润,配以实行低股利政策,增加企业的留存盈利,提高企业的后续投资能力,保证企业能够及时把握市场机会,赢得先机。财务杠杆低本身成为一项竞争优势因素,特别是在主要竞争对手之间经营效率无差异时表现的更明显。
3.企业蜕变融资的需要。转型蜕变成功与否,成为企业兴衰的转折点。此时企业稍有不慎,就会掉进“衰退的陷阱”,因此,企业在这一阶段需要不断的资金融入,保持企业的不断成熟壮大,通过管理创新、组织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以及市场创新从而避免走向衰退。这一阶段的风险主要是转型风险,即转型过程中,伴随着资产数量上的扩张和质量上的改变,都需要大量新资金的介入。企业一方面可通过闲置资产或技术的变现来取得部分资金,另一方面可通过企业内部融资方式筹集资金,不足部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这也需要企业在成熟期中后期减少负债资金,降低财务杠杆,配以实行剩余股利政策,为企业筹集满足资本预算所需的权益资金,因为留存盈利的成本低于新普通股成本,这有利于降低筹资成本费用。
四、小结
对科技型企业来说,在竞争过程中仅仅经营效率高并不能保证企业生存,企业也应该注重分析后期经营发展可能遇到的行业竞争和企业再发展所面临的资金需求、资金来源和资金成本。只有兼备经营效率高和财务资源充足的企业,才能长期生存和发展。成熟蜕变期的科技型企业,应根据行业情况和实际经营需要,以及企业所处的具体阶段,及时调整企业财务策略,通过调节财务杠杆,优化资本结构,降低企业竞争风险,增强企业后续投资能力。使企业进一步壮大,并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显著优势,得以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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