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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俗文化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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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俗文化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文化图示 侗族传统文化 英译

Abstract: The study on China’s Dong nationality’s folk culture is the of great realistic significance at present time. This paper, taking China’s Han nationality’s traditional culture as a bridge, analyzes the cognitive comprehension of Dong nationality’s folk language and culture under different cultural schema and probes into the strategies for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of Dong folk culture’s publicity materials from the levels of schematic correspondence, schematic conflict, schematic default and schematic mismatching so as to provide some essential help for the elimination of cultural barriers in trans-cultural communication caused by cultural variety.

Key words:cultural schema, Dong traditional culture, publicity material translation

引言:

通过关键词和主题搜索,当输入“外宣资料英译”、“民族典籍翻译”、“民族文化英译”、“侗族民族文化的英译”等词时,我们从中国知网2000-2012年不完全数据统计获悉,涉及外宣资料翻译或英译的论文有34篇,涉及少数民族文化英译的论文6篇,涉及侗族语言文化英译的为0篇。根据笔者对国内研究现状的分析发现,虽然中国典籍翻译研究进行得如火如荼,出版了大量优质中国典籍英译本,但涉及中国少数民族典籍英译方面的产品较少。同时综观作者所在省市涉外侗族民俗风情旅游区,有关侗族民俗风情的译文也较少,现存的译文对大家所熟知的侗族文化标识的英译存在不统一性和随意性,对侗族民俗文化特有的且不被大家所熟知的文化标识的英译资料更是微乎其微。因此选择从文化图示视角探讨侗族文化与西方文化构式的异同,深入研究侗族传统语言文化的英译策略,不仅可以弥补民族典籍英译在侗族方面研究的空白,而且可以为后期侗族典籍的英译与研究提供有益的帮助和新的研究视角。本文将就此做一些初步探讨。

一、文化图示在翻译过程中的运用

“ 图 示 ” (schema) 最 早 是 由 英 国 心 理 学 家 Frederick Bartlett(1932)在他的作品Remembering中提出来的,他认为图式是对过去经验的反映或对过去经验的积极组织。[1]图式作为人们从自身的经历中获得的一种背景知识,在翻译的理解与表达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图示主要分为四类:即内容图示(关于世界的基本知识);形式图示(关于不同文体的修辞结构的知识);语言图示(关于语言词汇和语法的知识)及文化图示(关于不同文化背景的知识)。 博迪(Bedir)也提出了文化图示的概念,即所习得的语言的文化背景知识(the background knowledge about cultural aspects of the language being learned)。[2] 简而言之,文化图示是指文本以外的文化知识,包括风土人情、历史背景、民族心理等内容建立起来的知识结构。

语言不仅是信息的载体,也是文化的载体。正如英国语言学家莱昂斯・约翰所说“特定的社会语言是这个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每一种语言在词语上的差异都会反映使用这种语言的社会的事物、习俗以及各种活动在文化方面的重要特征”。[3] 翻译,已不仅仅被看做是语言符号的转换,而是一种文化转换的模式,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必须对原语的文化图式进行正确的解码,并将其移植到目的语中去,才能有助于译语读者的正确理解和语言信息的充分转换,因此,译者应该了解语言并使用的“文化图式”,才能使译文达到有效交际的目的.

二、侗族传统民俗文化外宣资料英译

侗族传统文化丰富多彩,表现在侗族生活的方方面面,原始古朴文明典雅风趣而且带有几分神秘;侗族传统民俗文化作为一种历史文化普遍存在于侗族人民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从饮食到居住穿着,从文学艺术到,从社会组织到社会生活和生产,从体育到医药等等,浩如烟海,独具特色。由于语言的隔膜,中国少数民族文学中的经典作品迄今未能受到足够的重视与尊重,对外翻译的现状更不容乐观,在多元文化受到高度关注的时代背景下,研究侗族这个少数民族传统民俗文化的英译,对增进各民族间以及中外文化之间的沟通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英汉两种语言历史悠久,侗族作为中国民族文化标签的一支,积淀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因此在进行侗族传统文化外宣资料翻译时,必须对其所承载的文化信息进行充分而正确的理解,激活内化在记忆中的两种相关的文化图式,找到对等的文化信息,然后转换成目的语读者所能接受的语言信息,并尽可能保留原文文化信息的表达方式,以达到忠实原文的目的。侗族民俗传统文化往往涉及其历史文化、、生活方式、生活习俗、神话传说等,不一定在英文中能找到相应的表达方式,因此,我们试从以下四个角度,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翻译方法。

(一)图示对应

不同民族之间之所以能够相互沟通,是因为不同民族之间或多或少存在共同的文化风俗习惯,在文化形成的过程中,有时会有着共同的文化认知基础。[8] 例如:侗文化与汉文化就有许多融合或相似之处,而汉文化与英美文化也有不少相似之处。所谓图示对应就是指用目的语中能准确、全面表达源语所承载的文化信息的现成的文化图示来翻译源语的文化图示。在这种图示下,采用直译法可能是侗族传统文化外宣资料翻译相对简单,而又最有效的方法之一。译者可以直接在目的语中找到与源语对应的词汇。如在汉译英过程中,侗族传统文化中对于“烟”一词的描述为“烟作为侗族人民传统的生活调剂品,对烟具十分讲究,素有‘茶三酒四烟八杆’之说。” 所谓的烟具就可直接英译成“smoking gadgets”;此外,鼓楼(drum tower);侗族大歌(The Dong Big Song)等词语均可直译。这些译文不仅表达简洁,而且建立在汉英民族相似文化图示的基础上,因此有利于跨文化的有效交流、减少文化冲突。

此外,英侗民族因地域条件及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生存方式也呈现出较大的差异。表现为开放流动性与封闭稳定性两种不同类型。每个民族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中生存繁衍,由此而形成了建立在民族心理基础上的民族差异。英伦三岛四面环水,水产捕捞业在其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鱼对大英民族有着不同的意义。而侗族和汉族同为农耕民族,既没有游牧“马背民族”的那种疆土扩张意识,也没有“海洋民族”的那种海外扩张意识。汉族文化和侗族文化均为“内陆型”,但是鱼却是侗族的主要图腾之一,在侗乡处处可见鱼的形象,以鼓楼的雕饰彩绘最为常见。在贵州黎平、榕江一带还有一种酷似汉族道家太极图的“双鱼图”(Double fish patterns)。在汉族神话中,鱼是生殖崇拜的反映,如“鲤鱼抱子”(carps bring a son to you),侗族也有同样的鱼文化内涵。所以在翻译过程中可以直接借用西方文化中与fish有关的词语进行英译。至于在侗族人民的心目中,把山、水、火、土、太阳、月亮和风、雨、雷、电都当作神灵,则与世界各民族的神话相通。在翻译过程中可以直接借用希腊神话中相对应的神进行英译。当然,直译法并不是万能的,也有行不通的时候。例如:“蛮夷之地” ,倘若直接翻译成“the savage land”,从译文读者角度理解,该译文容易被误解成“荒原” 或“原野”。 笔者结合“蛮夷之地”所承载的文化内涵,认为将其译为“the untouched area”较适宜,这样既不会让读者误解该词的含义,同时更易于让读者接受,从而可以实现有效的文化交流。

(二)图示冲突

有着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在思维方式上可能有共同点,但由于人们对不同事物所蕴含的象征意义有不同的理解,所以对同一事物在表达方式上会存在差异,由此导致在两种文化进行匹配的时候产生冲突。此时我们可以采取交叉法,即用目的语中能表达出源语所承载的文化信息不同的文化图示来翻译源语中的文化图示。这种方法要求译者要正确地对源语文化图示进行解码,同时又具备大量的目的语文化图示。下面来探讨一下道德义务感和社会责任感在伦理道德实践上存在的图示冲突:

儒家的道德人格是在个体充分的道德觉醒的基础上,自觉地去履行社会伦理纲常,把道德义务感和社会责任感付诸实践。诚如孟子所说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儒家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舍生取义”则代表了一种更崇高庄严的社会责任感、民族责任感。侗族也有与其相似的伦理道德,不过尚未褪尽其原始氏族文化色彩。侗族的道德义务感体现在“补拉”文化中。补拉组织是远古父系氏族组织的次生形态,至今仍在侗族普遍存在。补拉组织的功能之一就是履行道德义务。如在补拉的自治规约的五个功能中,第一个功能就是互助功能。从添子到办三朝酒,到结婚办喜事,从建房扛树、树屋架,到老人过世的治丧,都要全补拉成员出动,并且不计报酬。这种一家有事大家相帮的习俗,侗族叫“尼补拉”,它其实就是一种原始古朴的道德义务活动。侗族补拉成员互助的最高形式是“血族复仇”,它表现了一种“原始形态”的社会责任感。这种叫做“起补拉”的“血族复仇”,是基于外人对本补拉组织的人或物的严重侵害而产生的。后来,它与抵抗官府对侗族的迫害、进剿的斗争又重合在一起,更体现了侗族的社会责任感、民族责任感。[4]不管西方文化还是中华文化,都有家族的概念,只是在西方文化中,家族是带资本主义色彩的而中华文化中的家族则更带有封建意味。不论是在侗族传统文化还是汉族传统文化中,世仇都是易结难解,涉及后代子子孙孙的问题。然而在西方传统文化中,不存在世仇一说,只有血仇。由于受西方传统文化内涵――独立的影响,仇恨只涉及本人这一辈。所以在介绍侗族“补拉”文化时,首先宜将“补拉”直接音译成“Bula”,然后用描述性语言,借鉴现有的汉族传统文化外宣资料的英译本中涉及“大家庭”文化的文本选择性的加工和应用。在涉及“血族复仇”之类翻译时,笔者从译文读者角度考虑大胆借用《罗密欧与朱丽叶》中蒙太古与凯普莱特家族的典故,将侗族文化的“补拉”“血族复仇”英译为“the feudal culture of Family Montague and Capulet in Dong Nationality”.这样不仅能有效地表达“补拉”所承载的侗族传统民族文化内涵,也避开了将“复仇”直译为“revenge”时呈现出血淋淋的画面,从而使译文读者心理更容易接受。

(三)图示缺省

由于不同语言所表达的文化具有一定的差异,有时一种语言所表达的文化图示在另一种语言里会产生缺失或找不到相应的表达方式,在译者大脑中也无法建立相对应的文化图示,这时就会出现文化缺省,因此需要译者清楚地了解目标语国家和译入语国家所处在的地理位置、风俗习惯、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结合特殊的文化背景,大胆地对源语进行创造性的翻译。比如:侗族人民信仰萨满祖神,侗族各个村落纪念这位萨岁神的活动被称为“祭萨”,在西方传统文化词汇中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词语,无法用贴切的词语译出其词义内涵,因此将其音译为“The ceremony of Sa”或“the ceremony of worshiping Sa”,并加注:“the ancestral god of Dong nationality”;侗族特有的巫傩文化,在西方传统词汇中也无法找到相对应的词,则宜将其译为“Wu Nuo culture”并加注:“the specific religious culture”。除了音译加注法能够帮助译者构建新的图示外,意译法也能帮助译者在保留原文交际意义的基础上,用简单描述性的短语将原语的词义信息译出来,达到引导解释新图示的目的。如侗族传统木艺手工床:花床可英译为“well-sculptured bed”;千工床则可译为“A bed manufactured through more than one thousand days” ;侗族女性始祖“萨”一直是侗族人民崇拜的始祖神,几乎无所不能,翻译时笔者避开音译借用希腊神话的主神“宙斯”,将其意译为“the female Zeus”。再者,侗族人主要信仰自己近似原创的巫傩文化,有极具的特色“赶尸”、“撑杆立米”、“晃鸡定棺”、“巫师唤魂”等标签,在外宣过程中,宜用归化为主异化为辅的策略来翻译,上述词语可分别英译为“carrying corpse back to the home village”、“using a scale pole to hold up a jar of rice”、“roosters standing fixed on the top of shaking coffin”、“witch master calling back one’s soul”以保留侗族原有的文化特色。

(四)图式错位

图式错位指的是相似的意义在不同文化中以不同形式体现出来。由于各民族的生活习俗、思维方式、价值观等不同,两种文化背景下的人们会以不同的语言形式表达类似的观念。译者只有较好地掌握不同民族的文化内涵,才能呈现各民族的文化特征和文化色彩,而且不会歪曲语言中的文化意象。一般来讲,直译加注或代换法适用于这种文化图示下的侗族传统文化外宣资料翻译。例如,侗族、汉族及西方社会神话中都有关于人类诞生的神话,由于信仰和其他因素,三者拥有不同的人类诞生神话。西方神话坚持是上帝创造了人类;上帝用泥土先造了亚当,再用亚当的一条肋骨塑成夏娃,他们便是人类的祖先。而侗族的人类初生神话类似汉族女娲造人。祖婆萨巴天从自己身上扯下四颗肉痣,变成四颗蛋,然后孵化出人类的祖先松恩和松桑,两人成亲,养育后代,产生人类。笔者考虑到三个民族人类诞生文化的相似性与差异性,采用直译加注将侗族的人类诞生神话概括性地翻译成“Sa ba(the god of Dong nationality) made her four flesh moles into four eggs,then the ancestors Song En and Song Sang of Dong nationality emerged out of the eggs.”

不仅如此,侗族神话体系中,还有类似的创世神话。与西方《生物进化论》不同,侗族的创世神话《人类的起源》中,侗族先人用“混沌”(侗语中指似云霭、雾气、烟光而弥漫未分的物质)的原始物质作为宇宙万物的最初的元素,然后向生命的不断进化。侗族神话从个别具体的事物入手,叙述沿着卵(神话人物棉婆孵的蛋)或由树蔸白菌蘑菇虾子额荣(浮游生物)七节松恩(人)发展,构建了一个初级的、幼稚的发展链条,链条中的部分环节的代表物仍能在当今找到活体,有的则已无迹可寻,所以在英译时不能直接搬用西方生物进化论中约定俗成的生物进化的大致过程。笔者倾向坚持保留侗族生物链的特殊性对个别词采用音译附加类别词的翻译方法,将其英译为 Egg (or Stump) Trametes AlbidaMushroomShrimpErong(kind of plankton)QijieSongen(ancestor of Dong nationality)。由于侗族没有文字记载,只能以口口相传的形式将文化和史诗传承,在这个过程中时间跨度巨大,需长时间地溯源才能解决根本问题。所以,译者只能对上述生物进化链进行尝试性翻译。

三、结语

综上所诉,在进行侗族传统语言文化外宣资料英译时,针对不同类型的侗族传统语言文化,从不同的文化图示视角,遵循不同的原则:侗族语言文化与汉语语言文化及英美语言文化相同或相似,既文化图示对应,可采用直译法或半直译附加意译的翻译方法;侗族语言文化在英美语言文化中难以找到内容形式完全一致的表达,既文化图示冲突或文化图示差异,可采用套译法、直译附加类别词法、意译法,直译加注法等;侗族语言文化在英美语言中找不到相应的表达方式,既图示缺省,译者可以大胆创新,对文化缺省的翻译进行文内、文外补偿,文内直译,有关文化缺省的说明则放在注释中或结合语境采取意译。但是,译无定法,译者应在明确外宣资料旨在尽可能的介绍给英语读者的前提下,既忠实于“侗族传统民俗语言文化的核心”又不一味地采用“归化”,更好地传播侗族传统民俗语言文化。

【参考文献】

[1] Bartlett, F.C. Remembering [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32.

[2] Bedir, Hasan. Cultural significance in foreign language learning and teaching with special emphasis on reading comprehension through cultural schema [D]. Adana: Cukurova University,1992.

[3] Lyons, John: Semantics [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8,P 30

[4] Eugene A.Nida.Language,Culture and Translating [M].Shanghai: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 1993..

[5] 蒋林平,石红梅,蒋和舟.本土文化对外传播英语翻译与教学目的论――以湘西地区为例[J].河北理工大学学报, 2011,(4),27-29.

[6] 贾玉新.跨文化交际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1997.

[7] 刘明东.文化图式的可译性及其实现手段[J].中国翻译,2003(2).

第2篇

论文摘要:民法法典化是我国学者正在热烈讨论的一个问题,对于怎样处理民法法典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问题,学术界重视不深,本文主要阐述了中国传统文化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阻碍因素,同时提出了自己关于怎样对待中国传统文化在民法法典化中的一点看法。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以及发挥效力,总是与特定的文化语境是密不可分的。文化是历史的凝结成的稳定的生存方式或生存模式,它如同血脉,熔铸在总体文明的各个层面,自发地或者自觉地左右着人的各种活动。作为人类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不仅具有文化的表征和意蕴,而且其建立和生存要以文化为基础,法律作为一种人类秩序,也需要文化的支持。

具体到我国民法法典化,它也需要有特定文化的支持。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虽然改革开放以来飞速发展,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中国传统文化却仍旧以其顽强的生命力影响着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国传统文化是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当前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中国传统文化对民法法典化的阻碍因素,并在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予以避免。

在中国古代,尽管有着一般意义上的私有经济形式,也存在很多今天意义上的各种“民事关系”,但并没有产生出可以称之为“民法”的法律,并且数千年来中国只有一种法律,就是“刑律”。同时,在历史的发展中,礼与刑相结合为礼法,这种礼法文化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着人们的心态、行为、价值取向,塑造了中华文化的基本品格。在中国古代特有的社会环境中产生的专制主义、义务本位、等级观念等等一系列特殊的法律文化现象,这些法律文化与近现代民法所强调的人格独立、主体平等、私权神圣等基本原则是格格不入的。这些特征成为影响中国民法法典化的主要因素,以下就几个方面分述之:

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所形成的小农意识观念对权利意识的排斥,使得民法发展失去了应有的社会基础

纵观西方民法的发达史,从古代罗马法到近代的《法国民法典》再到《德国民法典》,它们的产生无不与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尽管它们各自所反映的经济基础、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有所不同,但莫不与商品经济结伴而行。无疑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即一块天然的奠基石。

但在我国古代,历朝历代无不从保守的小农意识出发,颁布了重农抑商,以农为本,以商为末的经济政策。没有了商业,市场运作便失去了前提,而权利意识和民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作为上层建筑的、服务于商品经济的民商事法律制度,被农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它的不合时宜。

二、 家国本位的思想观念和儒家文化的盛行扼杀了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意识

自西周以来,宗法血缘关系就是维系个体家庭的纽带,并形成了由血缘关系凝结起来的家庭组织。在家族时代,家族组织在社会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有着极为广泛的社会职能,包括宗教、教育、经济以及现在专属于国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个人被束缚在家族的身份网络之中,没有独立的主体地位。个人完全融入于家族之中。中国的政治组织是一种家长政治,从组织层次上看,家族是国家的原型,由子孝、妇从、父慈所建立起来的家族关系,不过是民顺、臣忠、君仁的社会关系的缩影。可以说中国古代的国家和家庭是两个同构体,国家不过是家族组织的扩大。个人在家族中,因辈分的高低而上下有别,为身份所束缚,没有个人的意志,个人在社会中因为等级尊卑而界限分明,同样摆脱不了身份的束缚。因此,在我国古代,个人是没有独立的主体地位的,并且在两千多年的传统社会中完全不曾发生过“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无怪乎我国古代民法之不昌。

儒家文化的盛行让人们的权利意识沉睡于未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儒家文化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儒家文化构思出一个普遍和谐与稳定的理想社会状态,这种理想社会状态是通过以“礼”为核心的道德价值观和准则来维持的。这种道德观念和准则是以义务为中心和本位,以利益的压抑和权利的放弃为特征和内容的。所以,儒家文化所构思的理想社会状态同权利保护的法律秩序状态是格格不入的。它造就了中国的身份本位、义务本位,它否定个人地位、个人权利、契约自由,从而形成了中国的轻权利、法律,而重义务、道德的传统法律文化。这种法律文化至今仍存在广泛的影响。

同时,儒家的重义轻利的义利思想也使得人们权利意识甚为淡薄。儒家的义利观强调的是人们对等级秩序的服从,压抑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强调的是国家和家族的整体利益,忽视甚至无视人们的个体利益。它以社会和家族为本位,强调的是个人对国家、民族的义务和责任,直接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义务为本位的特色。从而导致了人们的权利意识淡薄,不热衷于个人利益的追求和保护。这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有诸多表现,体现在立法上,各种民事关系多有民间习惯调整,缺乏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现在司法上,重狱轻讼,往往将诸多民事案件当做民间的细微纠纷,而以人情世故来加以评断。

三、 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培养了人们“无讼意识”,阻碍了民法的发展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乡土社会,是以礼俗人情为连接纽带的。从基层上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他们的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孤立的社会圈子,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是“和谐统一、以和为贵”的,由此孔子提出“无讼”的思想,认为诉讼是违反和谐的。此外,依照儒家观念,诉讼的发生或纠纷虽是对美的破坏,但有时它们又似乎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若已出现,便理当消除。至于消除之手段,最佳者莫过于体现着“和”的调解(或“和解”了)。这体现在民间,就是人们之间的协商调解,希望将纠纷化解在成讼之先。如若化解不了非要诉至官府,则官员也可能进行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消除双方的矛盾。总之,不到一切希望全无的时刻,平常百姓和官员不会诉诸官府和判决。这样,人们的“无讼”、“厌讼”观念,自然影响了作为权利法的民法的发展。

此外,诸如“法自君出”、法的伦理化等等原因也导致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乏民法发展的因素,从而最终导致了民法法典化进程之举步维艰。

就民法法典化的进程而言,总的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无疑具有重大的阻碍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民族长期社会实践的成果之一,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必然产物,具有“不得不然”的历史合理性。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我们应该本着批判的态度,去芜存菁,发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不足,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之精华,同时大胆引进西方先进民法文化中可供利用的资源,以实现我国民法法典化。

参考文献:

[1] 陈小君.传统文化的反思与中国民法法典化[J].法学研究,1998,(1).

第3篇

关键词:传统建筑装饰;民俗文化;特征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y an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changes of The Times also let people's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tradition,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the material, the scholar's research and analysis. In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architectural decoration, its modelling art and each has its characteristics, the type at its beautiful appearance also contains rich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folk custom and social ethics connotation. In this paper, the folk culture of Chinese traditional architectural decoration features are discussed below.

Key words: traditional architectural decoration; Folk cultur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中图分类号:TU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中国的传统建筑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变迁和演变,其积累的历史文化更是丰富多彩,这也使得传统建筑等同过于一个艺术品。在这些品种多样的传统建筑物中,中国传统文化也因此得以展现,其包含的社会伦理、社会文化、时代观念和民俗文化等也成为学者研究中国历史文化的重要依据。

1、建筑装饰与民俗文化的关系

中国的建筑装饰是一种艺术文化的表现,其自身也与民俗文化联系密切。例如一些农舍门户上面的雕刻着的细致精美的砖雕,这样的作品当然可以堪称为艺术品。然而,在这些艺术品的背后,却蕴含了中国传统时代的伦理道德和民俗文化,两者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诸如“桃园结义”、“二十四孝”、“福禄寿”、“八仙过海”等等中国传统文化故事,这些都在传统建筑装饰中有所体现。一些建筑装饰品还表达除了对家宅的繁荣富强的美好愿景,因此饰有蝙蝠、双鱼和如意等的建筑装饰品也有很多。其中“蝙蝠”的谐音为“变福”,双鱼和如意更是象征了家族的和谐美满,这些传统装饰品将民间的传统文化展示得淋漓尽致。建筑装饰的艺术性也有所体现,例如蝙蝠在外貌形态上都是较为丑陋的,而应用于建筑装饰中却被美化; “八仙”装饰图案中,经常以八位仙人的八种神器作为暗示,也一点也是建筑装饰艺术性的体现。

建筑色彩本身也属于建筑装饰中的一个环节,建筑物的自身色彩更是具有伦理性和民俗性的特点。中国的建筑色彩与中国传统文化联系得十分紧密。例如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五行”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法则。所谓“五行”,就是指金、木、水、火、土五种自然元素,后来“五行”所表示的内涵也开始被人们赋予。比如五脏、五音、五色、五味、五方等等,这些都对应与“五行”元素有所联系,例如五脏的肝、脾、肾、肺、心;五音的商、角、羽、徽、宫和五色的白、青、黑、赤、黄等等,这些都与金、木、水、火、土五种元素一一对应。元素之间的相生相克关系也开始出现,金克木、木克土、土克水、水克木……和金生水、水生木、木生火……等一些说法也开始盛行开来,这种五种自然元素也渐渐到了传统的建筑装饰中。例如一般传统建筑的屋顶经常以黑瓦进行砌筑,这是因为黑色象征着五种自然元素中的水元素,水能克掉火,所以是处于对建筑的安全性着想。

2、建筑装饰中象征手法的体现

中国的传统建筑装饰与民俗文化的联系是密不可分的,象征手法在其中的应用更是十分广泛和常见。例如动物中的龙和狮子,这两种动物在传统的建筑装饰中经常可以见到,龙在这之中象征着帝王,狮子则象征威武和力量。在民宅的建筑装饰中更是得到了广泛应用,威武和力量的狮子也成为了驱邪避灾的重要装饰物。植物在传统建筑装饰中也是经常见到的,例如荷花、竹子、松树、梅花、牡丹、桃子等。其中,荷花代表了出淤泥而不染的高尚思想品质,松梅竹则象征了高洁的人品;牡丹则代表了高贵的气质。一些建筑装饰中还将多种植物进行了组合搭配,将两种植物的象征内涵融合一体。例如将象征长寿的松树和仙鹤搭配在一起,象征“松鹤长寿”;将象征富贵的牡丹和象征长寿的桃子结合搭配,则象征了“富贵长寿”。

除了这些动植物形象象征之外,建筑装饰中对于谐音的应用也是十分广泛的。例如狮与“事”、鱼和“余”、蝙蝠和“变福”等。这些形象在建筑装饰中有着各自应用,例如装饰图案上有两只狮子,则是代表了“事事如意”的意思,狮子与长绶搭配则是象征“好事不断”的意思,加配钱纹则是象征“财事不断”的意思。在这之中,鱼的象征意思极为丰富。首先,因为鱼与龙都在水中生存,而龙象征神兽,鱼象征为凡物,因此鱼的第一种象征是表示凡物进入朝门之后福禄兼得的意思。另外,鱼是一种卵生生物,产仔数量多,因此也有子孙满堂的象征意思。鱼还与汉字“余”发音相同,因此蕴含多余的意思,象征人们多福多财多寿的愿景。由此也可以知道,鱼在建筑装饰中广泛应用的原因所在。

中国的传统建筑装饰中,“八宝图”更是体现了象征手法的应用。所谓“八宝”,指的是和盒、玉鱼、鼓板、磐、龙门、灵芝、松和鹤八种,这些八宝也经常在建筑物的门楣、门扇、厅堂和屏风上得到应用。八宝中,每一样都有着自身的意义和作用。和盒,其实是一种六角形的盒子,图形中有两个仙童,一个手拿荷花,另一个则手拿和盒,其代表是指财源滚滚的意思,也有象征夫妻和睦的意义。玉鱼则是指双鱼,在之前,玉鱼代表的是丰收和兴盛的意思,到了后来,又表示成夫妻和睦和子孙满堂的意思。鼓板即拍板,一般用来表示生活节奏协调,生活平安顺利的意思。磐是一种打击乐器,一般表示男女老少相处和睦,家庭和谐平安的意思。龙门在古人眼里是一种超度化生神功的灵物,代表了一种对仕途和地位的追求的精神。灵芝是一种名贵药材,在古人眼里更是一种仙药,因此它表示的是人们对健康和长寿的追求。松是一种长青树,因此是表示长寿的意思,也有严肃庄重的涵义。鹤也是表示长寿安康的意思。由此可见,八宝图主要有三层意思,其中和盒、玉鱼、鼓板、磐代表了夫妻和睦、家庭好合、子孙满堂、财多常乐的意思,龙门则表示工作顺利、功成名就的意思,灵芝、松、鹤则表示了长寿安康、飞黄腾达的意思。八宝图的装饰物也经常应用在居室和家用器具上,是传统建筑装饰中的一个主要内容。

3、建筑部件装饰中的民俗文化体现

在我国的传统建筑装饰中,屋顶、门窗、铺地等建筑部件都是需要加以研究分析的,当中蕴含的民俗文化更是丰富多彩。例如屋脊两端的走兽都是民俗文化的体现,一般龙的形象较为广泛应用,龙能喷水,是祈求消除火灾的意思。而在传统的门窗中,门窗隔扇上也经常有以格心棂花图进行装饰,图中一般以动植物和天地为主要内容,其中一些象征太阳、月亮,一些则表示吉祥如意的意思,也有象征整个天体宇宙的意思。铺地的装饰一般有乱石地、冰裂地等各种图案纹络,冰裂地在视觉效果较具美感,同时以自身形体象征了纯洁的心灵,表示不追求繁华富丽和迷信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