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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收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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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收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税收国际避税反避税转移定价资本弱化

[论文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新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下,避税行为日益成为跨国纳税人的首选手段。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应进一步加强反国际避税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强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

二战后,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跨国公司迅猛发展,加之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负呈现上升趋势,国际税收领域内的避税和逃税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和逃税不同,国际避税行为虽不违法,但它引起了国际上资本的不正常流动,侵害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并且对纳税人心理状态产生了不良影响。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对外经济交流的扩大,尤其是我国现在已经是WTO的正式成员,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避税问题,在中国也开始出现并且呈现日益严重的趋势。致使中国每年实际损失远远超过300亿元。因此国际避税也正成为值得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一、国际避税概念的界定

关于国际避税的概念,通常认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法律规定上的差别,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主要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上的差别、漏洞或不足减少纳税义务。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当前国际避税的方式有很多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价格转移”,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转让货物、无形资产或提供劳务、资金信贷等活动中为了一定的目的所确定的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的一种内部价格。利用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转移收入和费用,是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采用的最常见方法。

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滥用各种税收优惠,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以税负较轻的投资经营形式和收入项目(即低税点),达到最大限度地规避税负的目的。

3.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所谓资本弱化,是指跨国公司对其外国子公司的融资主要以提供贷款而非股权投资的方式,还包括子公司在母公司的安排下从外部借贷资金并由母公司担保的融资作法。在这两种情况下,子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要远远高于正常情况下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结果增加子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企业所得税。

4.利用避税地避税。避税地是指为跨国投资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国家或地区。跨国投资者通过在避税地建立的基地公司虚拟中转销售、劳务、提供贷款等,加大分配给我国境内常设机构的费用,转移企业所得,逃避我国税收。

5.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然而一些非缔约国居民,采取种种手法,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从而减轻其纳税义务。

三、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入世后,跨国公司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采用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对此,我国必须采取强有力的反避税措施,但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1.我国相关反避税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我国现行防范、遏制国际避税活动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反避税条款,及财税机关依据这部分条款所规定的相关办法,我们应当承认这些条款在防范、遏制外商企业避税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艰巨的反避税工作要求尚有较大差距。

2.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等信息。在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方法中,最常见是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要防范避税,关键是要掌握国际市场上各种商品价格、成本等信息资料。而目前外商企业的购销大权基本上为外商垄断,税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价格、成本、等信息。因此反避税工作困难重重,难以顺利进行。

3.我国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反避税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由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晚,所以税务部门对国际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税务人员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和较强的外语能力。这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了困难。

四、进一步加强我国反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国际投资环境研究报告表明,一个好的投资环境主要由社会稳定、政治清明、市场容量大、资源丰富、劳动者素质高和劳动价格低廉等因素所决定。明智的外商决不会因为我国政府实施反避税而从我国抽走其投资。为维护税法尊严,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我国要加大力度积极实施反避税策略。

1.修改完善所得税法。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法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地使税法条文结构完整,措词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我国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的基础上,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反避税专门法规,加大对跨国纳税人避税的惩罚力度。

2.针对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制定、完善相应的特别涉外税收法。我国现行税法对资本弱化问题作出的规定不完善,可参照国外做法予以明确。如可以规定负债与资本比率达到75%以上的属于资本弱化,利息不予扣除。另外应制定反避税地特别法规,彻底切断跨国公司与避税地之间的利润转移。

3.在税收征管法中强化纳税人负有延伸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我国在涉外税收征管实践中,有必要在税收征管法中强化纳税人提供其经营资料的义务。明确纳税人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来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否则,就可认定其有避税嫌疑。

第2篇

[关键词] 有害税收竞争 反避税 涉外税收 企业所得税

自1998年OECD提出“有害税收竞争”这一概念以来,税收理论界就税收竞争是否“有害”进行了激烈的讨论,OECD认为,确实存在有害税收竞争的措施和行为,特别是在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也存在,而避税港则是有害税收竞争的主要策划者。2006年OECD了《OECD有害税收竞争项目:2006年成员国最新进展》报告,总结了反有害税收竞争行动所取得的成果,也标志着OECD的反有害税收竞争行动暂告一段,但是,OECD对有害税收竞争活动的研究为我国的涉外税收敲响了警钟。

一、我国外资投资企业的投资现状

据统计,截至2008年2月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资企业639605家,实际使用外资8038.8亿美元。今年1-2 月,对华投资前十位国家/地区(以实际投入外资金额计)依次为:香港(76.71亿美元)、英属维尔京群岛(33.9亿美元)、新加坡(8.07亿美元)、日本(7.62亿美元)、韩国(6.96亿美元)、美国(6.9亿美元)、开曼群岛(6.53亿美元)、萨摩亚(5.05亿美元)、台湾(3.73亿美元)、毛里求斯(3.1亿美元),前十位国家(地区)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87.47%。①

诚然,引进的外资为我国经济的腾飞做出了巨大贡献:2007年我国税收收入达49442.73亿元,涉外税收总额约占22%。②然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有害税收竞争对我国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视,表现为部分跨国公司利用在香港、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新加坡和萨摩亚等避税港设立的公司与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转让定价,形成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大范围亏损局面,目前我国外企的亏损面在50%左右。有害税收竞争实践的存在为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而其所产生的恶果就是我国应得税收收入的巨额流失,影响税收作为我国经济调控手段作用的发挥。

二、美国反避税措施借鉴

美国是较早制定反避税措施的代表国家,为开展有效的反避税工作积累了很多经验。

第一,从立法层次保障反避税措施的实施。1954年颁布《国内收入法典》针对反避税制定了专门条款。其主要措施有:(1)交易价格的确定:税务部门有权决定,在联属企业各纳税人之间必须按“正常交易原则”适当分配毛所得额,扣除抵免额,以明确反映出各有关联属纳税人各自的实际所得额。(2)避税地的规定:美国没有对避税港下定义,但《国内收入法典》里把避税港一词适用于具有以下某个或多个特征的国家和地区:不征收所得税或税率比美国的所得税低;银行高度保守商业秘密,甚至不惜违反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银行或类似活动在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有发达的现代通讯设施;对外币存款没有管制;大力宣传自己是离岸金融中心。③

第二,签订国际税收协定以防范偷逃税和避税。美国1984年根据双边税收协定,与17个国家交换了情报,收到外国文件84万份,送往外国的文件50万份,有力地打击了国际偷逃税和避税活动。据有关资料介绍,目前美国已与3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

第三,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在纳税申报制度上,美国严格要求一切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人及时、准确、真实地向有关国家税务机关申报自己的所有经营收人、利润、成本或费用收支情况。同时建立了完善的税务报表会计签证制度即申报的各类会计报表,一律都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核签字。另外加大避税处罚力度,如转让定价违法问题增加处罚规定,对调增所得税净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其调增额罚款20%-40%。

三、加强我国反避税措施的完善

第一,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避税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在各自国家的税法中得到反映。我国由于长期以来没有提出过避税概念,更缺乏专门的研究,所以现行的税法中反避税立法条款很不完善,在跨国纳税人普遍避税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显得被动无力。令人欣喜的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旨在制约各种避税行为,是我国首次较全面的反避税立法。本章在完善现行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实践,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规则以及针对避税行为加收利息等条款。

第二,加强国际间的反避税合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国际化和跨国公司活动规模的迅速扩大,跨国纳税人避税目的日益明显,使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单纯依靠本国力量进行反避税斗争难度越来越大。要彻底遏制投资者的避税行为,需有关各方面必须密切合作。于是以签订双边或多边的国际税收协定的形式进行国际合作,这就成为国际反避税斗争的一种重要形式。截至2007年11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89个税收协定,与香港、澳门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其中86个协定和2个安排已经生效施行,为促进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构建了一个良好的国际税收法律框架。

第三,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科学严密的税收征收管制度是防范避税行为强有力的保障。其一,完善现行纳税申报制度。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人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自己的所有经营收人、利润、成本或费用列支等情况并提供和本企业有经济往来(交易对象)相关的数据资料,同时依托计算机网络的运用,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征管软件和计算机网络进行录入、归集、传输和审核对比,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其二,加强会计审计制度建设。对跨国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过程及结果进行必要的审核,以检查其业务或账目有无不实,不妥以及多摊成本费用和虚列支出等问题。其三,加大处罚力度。现行企业所得税中,多数是责令有关企业限期改正,即便处罚也力度不大,使得企业存在避税的侥幸心理。对此可以借鉴国外的处罚措施,加大我国避税的处罚力度,令避税企业望而生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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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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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论文摘要] 税收遵从成本对经济有较大的扭曲作用。我国现阶段也存在着税收流失的困扰。我们要借鉴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的经验,重视降低纳税遵从成本,不断完善税制建设,加强税收征管。

 

纳税遵从成本是纳税人在遵从税法的活动中不得不承担的费用。20世纪80年代,以英美为首的许多国家政府才真正开始这一领域的研究,并将其纳入税收改革的考虑范围。从各国对纳税遵从成本的调查研究来看,税收遵从成本巨大而且具有累退性,会增加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对经济有较大的扭曲作用。我国目前同样也面临税收流失问题的困扰,如何借鉴国外政府对该领域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立足我国现状,为税收决策提供一个有迹可循的依据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概念

 

1.纳税遵从 

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履行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表现为及时填写所有要求填写的申报表,申报表上的应纳税额应按税法规定和法院裁决要求正确计算。

西方纳税遵从理论认为,纳税人会对遵从成本(包括填申报单的花费、向税务人咨询的花费等)和不遵从成本(罚款)进行比较,从而做出决定。这种观点对于解决纳税人不遵从问题是具有建设意义的。沃尔舒茨斯基教授就认为“从长期来看,税务当局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比纠正纳税人的不纳税行为更为重要”。

2.纳税遵从成本 

我国税收界很多对税收成本和税收征管方面的研究文章都提及纳税遵从成本,目前学界对“遵从成本”或“奉行成本”的概念采用的是英国巴斯大学的锡德里克·桑福德(cedri sandford)教授在其《税收遵从成本?押测量与政策》中对“遵从成本”下的定义,即?押纳税人(第三人,尤其是企业)为遵从税法或税务机关要求而发生的费用支出。这种费用支出是指税法及税收所固有的扭曲成本(如工作与闲暇的扭曲,商品消费或生产选择的扭曲)以外的费用支出。它不包括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时所支付的税款。 

3.纳税不遵从 

纳税不遵从是指一切不符合税收法规意图和精神的纳税人行为,包括纳税人故意不申报、少申报和因为信息错误、误解、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不申报、少申报。

二、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情况 

 

(一)对遵从成本的调查结果 

1.遵从成本数额巨大。桑福德(sandford)曾对1986-1987年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税收体系的遵从成本进行了估算,结果是遵从成本占总税收的3.91%。1995年度美国联邦和州所得税遵从成本约为676亿美元,约占联邦和州税收收入的9%,占gdp的0.93%。2002年,印度国家财政部有关研究表明,2000-2001年度,印度个人所得税的遵从成本(还只是纳税人所承受的“合法”成本)占到该项税收的45%。富兰塞斯·威廉歌德(francois vaillancourt)研究了1989年加拿大个人所得税发现,其遵从成本占该项税收的6.9%。 

2.遵从成本具有累退性。遵从成本的累退性表现在随着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收入越高,遵从成本反而相对越小。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相比,前者承担的遵从成本明显高于后者;小型企业的遵从成本负担重于大型企业。 

3.遵从成本对经济有负影响。遵从成本会给社会增加资源成本,对于遵从成本的怨恨可能导致不遵从行为;遵从成本通过提高边际税率,可能扭曲或者阻碍国内和国外的投资决策。印度财政部最近的研究发现,高额的遵从成本带来的经济影响还包括:扭曲生产决策、减少投资,带来更高的赤字,减少税收的公正性,减缓经济的增长,影响价格运动规律,降低国际竞争力等等。 

4.高遵从成本引发不满情绪。由此导致严重的偷税问题。特别是小型企业和个体户,他们感到在税收方面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因此,他们规避高遵从成本,甚至偷税逃税的动机也就相对比较强烈。 

(二)关于税制简化的问题 

税收体系的繁琐复杂是许多国家不堪其扰的问题。例如1986年,美国个人所得税申报单说明书就长达48页,有28个可能的表格需要填写,给纳税人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正如幽默大师拉赛尔·贝克(russell baker,1995)所言,“税法的最可怕之处在于它无人能懂。它以深不可测闻名于世。”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美国率先开展的税制改革在全球范围得到了回应,税制简化则是其中重要的改革动力之一。税制简化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涉及到简化税法、降低税率、减少税收档次以及扩展税基等许多改革层面。根据鲍普(pupe,1994)对遵从成本的研究结果表明,税制简化应更加关注在税收最大化、公平与效率的传统目标之间做比较。 

(三)一些国家的实践 

英国于1986年实行《纳税人》,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职责:“国内收入局及关税和消费税局应关注不同的纳税人(包括较小企业的特殊情况)的遵从成本。在税收管理过程中,他们应该认识到使你的遵从成本最小化的必要性,应根据职责要求经济、有效地征税。” 

美国国税局提出改善纳税人遵从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增加税法的威慑力,通过立法、设计付税程序等措施,使所得更加透明,使不遵从更容易被查出;(2)降低遵从成本,通过简化申报表、提供各种咨询,解决纳税人的问题;(3)提高遵从税法的纳税人的社会地位,使不遵从税法的人臭名远扬;(4)加强对税务人的管理等等。 

这些国家对遵从成本的研究结果的确向我们呈现了一些触目惊心的事实,有理由相信遵从成本确实很大程度上扭曲了政府和学者们设计税收体系的初衷。 

 

三、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为纳税人遵从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 

建立这样一种制度——能充分保证“经济人”正当权利的制度,这同时也保证着纳税人的正当权利。在这样的制度下,一切与交换相关的行为都将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达到效用的最优。 

2.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要改变机构行政人员对整个税制的看法与态度,加强对内部人员的人事培训,这一培训工作一部分可以由系统内人员负责,而另一部分则交机构以外的专家学者完成;加强改善纳税表格格式的工作,使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更加简单明了;加强咨询服务,以帮助税务机构与纳税群体之间的沟通等等。 

3.保持税法稳定,减少税种的遵从成本 

税法稳定有利于降低税收遵从的临时成本。构造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少减免的税制结构,是我国税制建设的发展方向。宽税基可以保证税收收入,并且促进各种相互联系的税种采用共同税基。少税种可以防止纳税人在税种之间的转移,减少相应的遵从成本,矫正经济扭曲。减少税率档次,降低临界点税率,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临界点税率附近生产者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程度。少减免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选择活动,从而降低其遵从成本。 

4.增强公众纳税意识 

对我国而言,尤其在税收征管中的纳税咨询服务等方面需要体现出来。如果税务机关能够提供充分便捷的纳税咨询服务,如免费提供通俗易懂的税收手册、配备足额称职的税务咨询人员,那么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就可相应降低。完善纳税咨询服务将是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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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论文摘要]税收遵从成本对经济有较大的扭曲作用。我国现阶段也存在着税收流失的困扰。我们要借鉴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的经验,重视降低纳税遵从成本,不断完善税制建设,加强税收征管。

纳税遵从成本是纳税人在遵从税法的活动中不得不承担的费用。20世纪80年代,以英美为首的许多国家政府才真正开始这一领域的研究,并将其纳入税收改革的考虑范围。从各国对纳税遵从成本的调查研究来看,税收遵从成本巨大而且具有累退性,会增加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对经济有较大的扭曲作用。我国目前同样也面临税收流失问题的困扰,如何借鉴国外政府对该领域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立足我国现状,为税收决策提供一个有迹可循的依据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概念

1.纳税遵从

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履行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表现为及时填写所有要求填写的申报表,申报表上的应纳税额应按税法规定和法院裁决要求正确计算。

西方纳税遵从理论认为,纳税人会对遵从成本(包括填申报单的花费、向税务人咨询的花费等)和不遵从成本(罚款)进行比较,从而做出决定。这种观点对于解决纳税人不遵从问题是具有建设意义的。沃尔舒茨斯基教授就认为“从长期来看,税务当局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比纠正纳税人的不纳税行为更为重要”。

2.纳税遵从成本

我国税收界很多对税收成本和税收征管方面的研究文章都提及纳税遵从成本,目前学界对“遵从成本”或“奉行成本”的概念采用的是英国巴斯大学的锡德里克·桑福德(CedriSandford)教授在其《税收遵从成本?押测量与政策》中对“遵从成本”下的定义,即?押纳税人(第三人,尤其是企业)为遵从税法或税务机关要求而发生的费用支出。这种费用支出是指税法及税收所固有的扭曲成本(如工作与闲暇的扭曲,商品消费或生产选择的扭曲)以外的费用支出。它不包括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时所支付的税款。

3.纳税不遵从

纳税不遵从是指一切不符合税收法规意图和精神的纳税人行为,包括纳税人故意不申报、少申报和因为信息错误、误解、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不申报、少申报。

二、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情况

(一)对遵从成本的调查结果

1.遵从成本数额巨大。桑福德(Sandford)曾对1986-1987年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税收体系的遵从成本进行了估算,结果是遵从成本占总税收的3.91%。1995年度美国联邦和州所得税遵从成本约为676亿美元,约占联邦和州税收收入的9%,占GDP的0.93%。2002年,印度国家财政部有关研究表明,2000-2001年度,印度个人所得税的遵从成本(还只是纳税人所承受的“合法”成本)占到该项税收的45%。富兰塞斯·威廉歌德(FrancoisVaillancourt)研究了1989年加拿大个人所得税发现,其遵从成本占该项税收的6.9%。

2.遵从成本具有累退性。遵从成本的累退性表现在随着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收入越高,遵从成本反而相对越小。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相比,前者承担的遵从成本明显高于后者;小型企业的遵从成本负担重于大型企业。

3.遵从成本对经济有负影响。遵从成本会给社会增加资源成本,对于遵从成本的怨恨可能导致不遵从行为;遵从成本通过提高边际税率,可能扭曲或者阻碍国内和国外的投资决策。印度财政部最近的研究发现,高额的遵从成本带来的经济影响还包括:扭曲生产决策、减少投资,带来更高的赤字,减少税收的公正性,减缓经济的增长,影响价格运动规律,降低国际竞争力等等。

4.高遵从成本引发不满情绪。由此导致严重的偷税问题。特别是小型企业和个体户,他们感到在税收方面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因此,他们规避高遵从成本,甚至偷税逃税的动机也就相对比较强烈。

(二)关于税制简化的问题

税收体系的繁琐复杂是许多国家不堪其扰的问题。例如1986年,美国个人所得税申报单说明书就长达48页,有28个可能的表格需要填写,给纳税人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正如幽默大师拉赛尔·贝克(RussellBaker,1995)所言,“税法的最可怕之处在于它无人能懂。它以深不可测闻名于世。”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美国率先开展的税制改革在全球范围得到了回应,税制简化则是其中重要的改革动力之一。税制简化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涉及到简化税法、降低税率、减少税收档次以及扩展税基等许多改革层面。根据鲍普(Pupe,1994)对遵从成本的研究结果表明,税制简化应更加关注在税收最大化、公平与效率的传统目标之间做比较。

(三)一些国家的实践

英国于1986年实行《纳税人》,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职责:“国内收入局及关税和消费税局应关注不同的纳税人(包括较小企业的特殊情况)的遵从成本。在税收管理过程中,他们应该认识到使你的遵从成本最小化的必要性,应根据职责要求经济、有效地征税。”

美国国税局提出改善纳税人遵从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增加税法的威慑力,通过立法、设计付税程序等措施,使所得更加透明,使不遵从更容易被查出;(2)降低遵从成本,通过简化申报表、提供各种咨询,解决纳税人的问题;(3)提高遵从税法的纳税人的社会地位,使不遵从税法的人臭名远扬;(4)加强对税务人的管理等等。

这些国家对遵从成本的研究结果的确向我们呈现了一些触目惊心的事实,有理由相信遵从成本确实很大程度上扭曲了政府和学者们设计税收体系的初衷。

三、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为纳税人遵从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

建立这样一种制度——能充分保证“经济人”正当权利的制度,这同时也保证着纳税人的正当权利。在这样的制度下,一切与交换相关的行为都将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达到效用的最优。

2.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要改变机构行政人员对整个税制的看法与态度,加强对内部人员的人事培训,这一培训工作一部分可以由系统内人员负责,而另一部分则交机构以外的专家学者完成;加强改善纳税表格格式的工作,使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更加简单明了;加强咨询服务,以帮助税务机构与纳税群体之间的沟通等等。

3.保持税法稳定,减少税种的遵从成本

税法稳定有利于降低税收遵从的临时成本。构造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少减免的税制结构,是我国税制建设的发展方向。宽税基可以保证税收收入,并且促进各种相互联系的税种采用共同税基。少税种可以防止纳税人在税种之间的转移,减少相应的遵从成本,矫正经济扭曲。减少税率档次,降低临界点税率,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临界点税率附近生产者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程度。少减免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选择活动,从而降低其遵从成本。

4.增强公众纳税意识

对我国而言,尤其在税收征管中的纳税咨询服务等方面需要体现出来。如果税务机关能够提供充分便捷的纳税咨询服务,如免费提供通俗易懂的税收手册、配备足额称职的税务咨询人员,那么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就可相应降低。完善纳税咨询服务将是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参考文献]

[1]范恩洁.国外税收遵从成本研究:经验与借鉴[D].四川大学硕士论文,2003.

[2]李亚平.美国规范纳税人行为的若干经验及其启示[J].理论研究,2006?熏(2).

第6篇

[摘要]加工贸易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税制度、出口退(免)税制度和征税制度。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有全额保税、定额保税和不予保税之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方法虽然因具体贸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与一般贸易相比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工贸易征税制度则对不同贸易方式、不同来源料件、区内区外企业实行了区别的征税待遇。

[关键词]加工贸易保税出口退税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贸易出口应税商品或不予退(免)税商品的征税制度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国产料件、保税进口料件区别对待,没有一视同仁,这显然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增值率。其次,虽然加工贸易料件与制成品内销制度中规定“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未明示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制成品,从而使得企业可能利用加工贸易方式规避国家对某些制成品的进口限制,在国内销售该类产品。最后,根据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其补税时的完税价格按制成品的成交价格审定;而区外企业内销制成品时,则按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或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一般情况下,制成品的成交价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价格,而且根据“关税升级”理论,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也要高于料件的进口关税税率。因此,这种差异显然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利。

总之,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并且其税收管理涉及税务与海关等多个部门,从而导致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引导我国加工贸易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前提下,我国各相关部门应协调统一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在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确保我国加工贸易制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国际税法原则 国际税收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电子商务是指运用电子通讯设备和技术在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间进行的各种商品、技术和服务交易活动。自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远距离交易方式成为传统交易以外的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它使得传统国际商务的交易中介和交易方式发生了结构性、革命性的变化,给传统的税收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严峻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于国际税法基本原则的冲击

(一)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基本原则冲击的前提——可税性。

从税收的本质上看,税收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而由国家参与国民收入或社会剩余产品的一种分配活动。从微观角度讲,企业只要创造了剩余价值,具有盈利性,那么他就具有纳税能力,基于公共需要对其征税符合量能纳税的要求,课税也是合理的。并且其实质与传统商务没有任何区别,与传统商务一样享受着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如果仅仅因为电子商务的经营方式不同于传统商务而导致税收待遇的差别,那么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将会被彻底扰乱。因此电子商务的应税性在法律经济的角度是毋庸置疑的,这也是本文论述的前提。

(二)电子商务对于国际税收管辖权相对独立原则的冲击。

国际税收管辖权相对独立原则就是指在国际税收中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实行何种涉外税收法律制度,有权决定具体的涉外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征税方式和征税程度,享有自,任何人、任何国家和任何国际组织都应尊重他国的税收管辖权。目前国际税收管辖权主要有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两种,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给管辖权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首先,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弱化。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一种虚拟形式存在的,因此它是无形的,并且弱化了经济活动与特定地点间的联系。“单个交易可能在瞬间跨越若干个地理疆界,一个‘全球电子商务’交易可能牵涉成千上万个税收辖区,不仅查明各个辖区相当困难,即使知道该交易所牵涉的辖区,对其征税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这使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严重弱化,并且在执行具体措施方面也会遭遇很大的困难。

其次,居民管辖权受到挑战。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以纳税人是否与自己的领土存在着所属关系为依据。有实际存在的交易中介,纳税人的身份认定是比较容易且可行的。然而,伴随着电子商务的普遍化、全球化,自然人和法人身份的判定愈来愈模糊。

(三)电子商务对于国际税收公平原则的冲击。

所谓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就是指国家在其税收管辖权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平等地参与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使有关国家从国际交易的所得中获得合理的税收份额。当跨国的网上服务和无形产品提供者直接面向大众消费者时,一国政府就难以认定提供商是否在其国内有经营机构和人。而且,为了确保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大型的电子商务网站均在网上交易过程中的诸如注册认证、电子支付等过程中采取了加密技术,加密技术则增加了应纳税款额度的认定难度,创造出许多“隐性收入”,破坏了税收法定原则,而进一步破坏了税收的公平性。

(四)电子商务国际税收中性原则的冲击。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就是指国际税收法律法规不应对跨国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的区位选择以及企业的组织形式等产生影响的原则。构建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避税与逃税的法律规范以及常设机构的原则确定都是中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首先,双重征税或避税与逃税,必然会影响到企业投资区位选择的决策。在电子贸易领域,由于交易地点,交易场所,交易信息很难确定并且有时没有中间人作为交易媒介致使企业有时会遭受到了双重征税或者根据经济学中对商业活动的参与者都是“理性人”的构想会导致企业为追求更高利益而进行避税与逃税的行为发生。

其次,常设机构的确定包含了避免因投资区位和企业组织形式等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因而也是税收中性原则的体现。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定常设机构,其营业利润应向该国纳税。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等。然而电子商务中企业可以任意在任何一个国家设立或利用一个服务器,成立商业网站进行营运,常设机构的定义因此受到挑战。网站是否可以看做是常设机构?如果能看作是常设机构,那么企业为了避税便可轻易地把网站移到税收较低的国家或者避税地,那么监管的难度以及实践的效果可想而知。

(五)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效率原则的冲击。

国际税收效率原则就是以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国际税收收入,并利用国际税收的调控功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全面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缓国际税收对国际经济发展的阻碍。国际税收效率原则包括国际税收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个方面。从行政效率上而言,由于世界大多数国家均坚持地域税收管辖优先原则,但是来源地的判定被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无距离的特点所弱化所以会导致税收的冲突和摩擦。从经济效益而言,网上交易的国际流动性极强,国际逃避税行为会大量增加,利用低税区或免税区避税,在避税地建立公司易如反掌,只要在选择的地区建立一个网址便可。另外,以转移定价为主要形式的国际逃避税活动会变得规模更大,更难以控制。因此传统的税收模式在电子商务中的运用会导致国家税收成本增高以及相关国家全面开展税务行政摩擦加剧的可能。所以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对国家对于税收征收与管理的巨大挑战。

二、我国应如何解决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基本原则的冲击

(一)在遵守国际税收管辖权相对独立原则的前提下维护国家税收权利。

我国是电子商务的净进口国,在跨境电子商务税收领域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我国尤其要注意维护我国的税收经济,坚持强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以保护税基,同时促进跨国电子商务的公平合理的税收权益分配秩序的形成。国家税收作为一种凭借国家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再分配的形式,具有类似国家的独立性和排他胜。我国可以根据本国财政利益需要和基本国情,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地研究和制定适合中国社会发展的规则体系。同时,所得税制度是国家筹集财政资金的重要保证,是处理社会再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作为电子商务净进口国,我国必须维护和强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新技术发展中为自己争取到更多的权益。

(二)在遵守税收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坚持实行单一的来源地管辖权。

在电子商务国际税收管辖权这一问题上,我国应继续坚持电子商务输入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该原则应该成为我们的国际税收管辖政策的基本的出发点,这也符合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其次,从税收公平的机会原则看,税收负担也应按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机会大小来分摊。发达国家的居民通过互联网到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活动,并获利润。尽管作为居民所在地的发达国为其提供了一定“机会”,但对获取利润起决定性作用的“机会”却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如果使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发展中国家所做出的努力和牺牲将一无所获,这显然不公平。而行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国际电子商务环境中,就能够在跨国纳税人和国内纳税人之间实现真正的公平。

(三)在遵守国际税收中性原则与国际税收效率原则的前提下,坚持常设机构认定的中性原则以及提高税收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现代化水平。

税收中性原则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本质意义在于: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在常设机构的认定上坚持中性原则意味着,首先,要避免双重征税、不征税和防止避税与逃税,因为这总体上就体现了国际税收中性原则。避免双重征税和不征税的理由如前。同时,防止避税与逃税需要在常设机构的认定方面达成国际协议,不能造成营业人随意更改常设机构位置的结果。其次,对常设机构的认定应当统一,不应对在线交易的商品和劳务下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分,以免造成营业人利用网络的游移性改变常设机构以避税或选择较低的税率。因此坚持常设机构认定的中性原则适合于我国国情保障了我国的税收来源,同时也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且可以有效的降低国际征收重复的现象发生。

此外,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生产商可以免除中间人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使得电子商务中的征税点大量地减少了,并节约了税收成本,增加了税收收入。只要税务机关努力提高自身的税收征收管理现代化水平,电子商务税收与税收效率原则的契合度将越来越高。

最后,正如著名大法官卡多佐所说:“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面对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交易形式所带来的冲击与挑战,法律应当对症下药针对性的应对其发展,为其成长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尤其是在国际税法基本原则方面,维护本国在跨国电子商务所创造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中的国家利益,在肯定电子商务的可税性之前提下,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构建新的税收征收体系是我们值得探讨的应对之策。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11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廖益新.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及中国的对策.东南学术,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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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目前,各级政府间的税收竞争正如火如荼地展开,但是学界及实务界对税收竞争褒贬不一,其根本原因在于对于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理论基础等问题存在认识上的误差,忽视了我国业已存在的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实践基础。为了正确处理各级政府间的税收竞争关系,展开有效的政府间税收竞争活动,本文试图阐释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理论及实践基础,以澄清有关问题。

一、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理论基础

(一)税收竞争的内涵及外延通常说来,税收竞争是指政府间为增强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经济实力,提高辖区(或部门)福利,以税收为手段进行的各种争夺经济资源及税收资源的活动。税收竞争是政府间竞争的重要内容,是制度竞争或体制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说来,国内政府间税收竞争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即上下级本论文由政府间的竞争、同级别政府之间的竞争以及一级政府内部各部门的竞争,它主要通过税收立法、司法及行政性征管活动来实现。

(二)公共选择的非市场决策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作为非市场决策(政府决策)的经济研究,成功地将“经济人”假设成功地引入了政治学领域,认为各层次政府的行为同样是符合“经济人”模式的。尽管政府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在行为活动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政府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的组织,它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①),但是政府同样要受到“用脚投票”(VotingbyFeet)的约束。在这个“准”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各级政府同样必须具有竞争意识,需要努力改进政府工作的效率,从主观到客观真正造就一个更能谋求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政府。税收竞争作为政府间竞争的主要工具,在保持和创造各层次政府的竞争力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受到各级政府的青睐。

(三)财政联邦主义的财政分权理论财政联邦主义(FiscalFederalism)是20世纪50、60年代以来形成的财政分权理论(FiscalDecentralization),它主要从经济学角度去寻求为有效地行使财政职能所需的财政支出和收入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之间的最优分工。它指出,在一般情况下,中央政府必须单独行使财政的收入分配与宏观本论文由调控职能,但就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来说,一个多级政府的财政体制却是合理的。

②在“经济人”理论的框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是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各方为寻求自身利益而展开的竞争能够实现共同的利益,即从“自利”向“利他”转化。多级财政体制及相对独立利益的形成是各层次政府展开税收竞争的前提。多级财政体制及独立利益的形成要求各级政府为了实现其目标,获得更高的政治支持率,需要占有更多的政治资源。通常来说,政治资源的获得必须依靠一定的经济资本论文由源,这就是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由此,各层次的政府为争夺经济资源和税收资源的税收竞争便逐渐展开。

(四)演进主义的制度竞争理论建构主义学派认为,在新古典主义的框架下可以由“经济人”通过成本利益分析选择出有效的国家政治经济制度。而演进主义理论认为,个人理性在理解它自身的能力方面有一种逻辑上的局限,这是因为它永远无法离开它自身而检视它自身的运作。因此在演进主义者看来,社会活动的规则(包括政治经济运行体制)应当由社会活动中的博奕尤其是重复博弈来产生。简单一点说,就是社会活动主体间的竞争产生活动规则。竞争不仅是在特定秩序下的活动,竞争活动本身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在平等市场环境下的竞争能够本论文由保证生命力旺盛的制度胜出,使之成为社会活动者共同遵守的规则。政府间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制度竞争或体制竞争,它突出了内在规则和外在规则体系对于各辖区的成本水平以及辖区竞争力的重要性。

正是这种竞争成为转型期政府运行体制有效性的裁判。政府间税收竞争作为政府间竞争的重要内容,它的意义绝不仅仅在于为各层次政府获得一定的经济资源及税收资源,而在于它是高效率制度的发现者和维护者。按照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强制性制度变迁存在一个“诺斯悖论”,而政府间的税收竞争则构成“诱致性”变迁或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的重要内容;也就是说中央自上而下的改革不可能真正实现其目标,而税收竞争作为制度的发现者和维护者反而更容易实现转型期的制度选择,从而构成财政分权制度完善的外在条件。①

二、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实践基础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政治经济制度急需实现转型,财政制度不断实现分权化,伴随财政分权的深化地区间经济竞争也不断加剧。其中,加快政治经济制度的转型使有效的政府间竞争(包括政府间税收竞争)成为现实需要,80年代以来的财政分权实践则为税收竞争提供了适格的竞争主体,而地区间经济竞争的加剧则使税收竞争的作用更加凸现。

(一)政治经济制度的转型集中计划经济实践的失败使中国及东欧国家走上了实现政治经济制度转轨的道路,而经济制度的转轨在中国则先行一步。怎样摆脱集中计划经济运行模式的束缚,建构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制度模式,是我国及其他转轨国家的重要任务。在这场转轨竞争中,谁能选择优质高效的制度,谁能以较小的代价实现转轨,谁能及早实现制度的转轨就能成为优胜者。国际间的竞争是如此,国内各地方政府间的竞争也遵循同样的规则。在国内的政治经济转轨中,一般都是中央采取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通过推行一系列政治经济改革,引进大量优质高效制度以实现制度转轨。我国的改革开放大致上就是这种模式。

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无法回避“诺斯悖论”,不可能完全实现其改革的目的。为了实现政治经济制度的转轨,中央政府提出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开始推动地方政府的自主性改革探索,以寻求改革的有效路径。地方政府的自主性改革探索,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机制,逐渐形成了自下而上改革的“第一行动集团”。地方政府为了维护业已形成的自身利益,及在新一轮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政府间竞争由此而展开。这种政府间竞争围绕资本、技术及优质劳动力而进行,目的在于获取足够多的生产要素,谋求竞争制高点。而在政府间竞争中,本论文由税收竞争是其重要内容,它一方面通过税收竞争获取足够的经济资源和税收资源,另一方面利用经济资源和税收资源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以谋求更丰富的经济和税收资源。

(二)财政分权改革实践自两步“利改税”初步建立我国的工商税收体系后,以税种来划分中央地方收入的财政体制正式拉开了我国财政制度的分权型改革,我国集中性的财政体制开始向分散的、分层的财政体制过渡。1994年分税制改革及对它的完善和补充,如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等,在不同程度上强化了地方政府对地区性事务的自主管理,财政分权改革进一步深化。伴随着分权财政体制的构建与“地方所有权”的确立,地方政府的资源配置权限不断扩大,特殊的地方经济利益逐渐形成。地方特殊经济利益的形成,使各地在经济竞争中拥有了相对独立的竞争主体资格,从而为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展开提供了有效的竞争者。

(三)地区间经济竞争加剧改革开放以后,各地区间首先在吸引外资方面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各地纷纷出台优惠措施、提供优惠条本论文由件以吸纳外国资本。由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沿海开发区等在税收政策上拥有比较大的优惠,且区位优势明显,因此吸纳了我国吸纳外资的绝大部分。如,2000年东部地区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及其它投资3,702,825万美元,占东中西地区合计数4,204,386万美元的88107%。②同时,各地为争夺原材料等资源的竞争也逐渐升级。

在某些领域中,控制了原材料渠道,就能够保证在经济竞争中保持较大的优势。而欠规范的市场秩序又为原材料提供了条件,因而在80年代爆发了诸如“生猪大战”、”羊毛大战”、“蚕茧大战”等。另外,地区间区域分工的竞争也逐渐展开,各地为了在经济竞争占据有利地位,纷纷向“高新”科技行业靠拢,区域间经济目标同构化严重。国家计委的测算表明,我国中部和东部地区的工业结构相似系数为9315%,西部和中部地区的工业结构相似系数为9719%。

③经济竞争的加剧要求地本论文由方政府寻求有效的竞争手段,在以优惠政策获取资源的时代里,税收优惠政策无疑受到极大的追捧。因此,税收竞争在地区间的经济竞争中优势明显。要说明的是,税收竞争是在相关政府政策的辅助下发挥作用的。

三、影响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有效展开的外部因素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兴起随着地方经济竞争的加剧,地方保护主义日渐兴起,特别是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纷纷采用多种保护措施分割市场。法国经济学家庞赛的研究成果说明了中国国内市场的分割程度。庞赛发现,1997年中国国内省际间贸易商品平均关税为46%,比10年前提高了整整11个百分点。46%的平均关税相当于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贸易关税,并且超过了同期欧盟成员之间的关税。美国经济学家阿伦杨也有与之类似的发现,在改革开放期间,中国国内各省之间劳动力的生产率和价格的差距拉大,而按工业、农业和服务业计算的GDP却呈收敛性,这正好与作为统一市场应该出现的情况相反。

④由此可见,随着财本论文由政分权运动的展开,各地不可避免的为着自身利益加强了对本地经济资源和税收资源的保护,由此导致了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分割。地方保护主义是地区间经济竞争的产物,或者说地方保护主义是地区间经济竞争的一种表现,它的兴起使政府间税收竞争更加混乱。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本来是要发现和使用更有效的制度,但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却使之反而成为统一市场制度秩序运行的障碍。

(二)弱稳定的政府间关系建国以后,我国相继颁布了宪法及一系列法律准则,保证了我国政府间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但是,由于受制于历史传统及现实客观因素,我国各层次政府间关系的稳定性还不够,从而影响到政府间

税收竞争的有效性。第一,由于深受悠久的中央集权制传统影响,我国建国后形成了单一制的政府体制,中央政府或高层次政府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中扮演了较为重要的角色。第二,我国缺乏地方自治传统,地方政府或基层政府往往依赖于中央政府或高层次政府。

第三,我国现有政府官员的考核与任免机制主要受制于中央政府或高层次政府。

①而在我国的现实政治生活中,中央政府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约束,时常对地方政府事务进行干预,难以保证各层次政府间关系本论文由的稳定性。在弱稳定的政府间关系下,全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受中央政府的影响过大,常常危及地方政府积极性。首先它将影响纵向的政府间关系。由于中央政府难以得到宪法及有关法律准则的约束,导致其活动范围过于宽泛,常常超出其有效活动边界,造成越位。中央政府难以受到约束的超强活动能力及超宽活动范围,使中央政府同时扮演着“运动员”与“裁判员”的角色,破坏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平等竞争关系。其次,它将影响横向的政府间竞争关系。中央政府或高层次政府对各地的发展畸轻畸重,往往会损及地方政府的平等竞争权,弱化部分地方政府的经济竞争能力。由于我国现有体制下缺乏稳定的政府间关系和竞争性政府主体,导致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还处于弱势有效性阶段,还不能有效实现转轨期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主要目标,即实现政治经济制度的顺利转轨。

由于缺乏稳定的竞争规则,政府间税收竞争无法通过“看不见的手”来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即没有从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向社会利益的转化。而过分强调财政分权,地方政府对经济资源和税收资源的争夺过于惨烈,各地被迫卷入了地方保护主义和分割市场的恶性竞争。这种恶性竞争正是目前大多数学者反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主要理由,因为它确实扰乱了地区间的正常经济往来,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四、结论

尽管政府间税收竞争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政府间税收竞争在实现政治经济制度的转轨方面具有十分突出的作用,能够发挥各层本论文由次政府在寻找高效制度方面的积极性。因此现阶段的任务在于维护政府间税收竞争的良好秩序,规范各方的行为,实现政治经济制度的有效转型,而不是全盘否定政府间的税收竞争活动。

(一)维护良好的财政分权秩序尽管我国财政分权改革缺乏稳定的法律基础及理论基础,造成了财政分权过程中的某些无序化行为(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但是财政分权及由此而起的税收竞争却构成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推动力。维护有效的财政分权秩序,主要是建立地方财政的有限分权模式,保证地方政府的分权利益不受高层次政府的干预,而这也是政府间税收竞争有效展开的条件。要保证我国的强势高层次政府不干预低层次政府的分权利益及税收竞争利益,就必须建立稳定的政府间关系,即构建稳定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固化各层次政府间本论文由的事权及财权关系。

对此,可以考虑建立一种超稳定的双层约束机制,既约束中央政府(包括高层次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干预,又约束地方政府的非规范性活动。

(二)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与市场分割,建立统一的市场秩序有效的政府间税收竞争必须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而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及市场分割的有效途径莫过于建立统一的市场秩序。我国在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运动中,可以借鉴美国的双层司法体制及其宪法中的商务条款。双层司法体制中,中央司法机构主要解决全国性的司法案件并对地方之间的案件纠纷有审判权;地方司法机构主要解决地方性司法纠纷。美国的商务条款则建立了中央政府对地区间贸易争端的专属解决权,我国的现实地方政府屡屡干预地区间的贸易。因此在我国建立类似条款,对于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可能会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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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根据中国商务部的统计15年来,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额以年均20%的速度递增,2005年达1304亿美元,比上年递增23.1%,中国与东盟互相成为第四大贸易伙伴,贸易合作进入全面深入发展的新阶段。在投资、服务上,截至2005年底,东盟国家来华投资近3万项,实际投入385亿美元,中国企业在东盟签订承包劳务合同总金额350亿美元,完成营业额232亿美元,随着《货物贸易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的执行,2006年加快了CAFTA《投资协议》的谈判,特别中国政府新增50亿美元优惠贷款,用于支持中国企业在东盟国家的投资项目,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把东盟国家作为主要投资目的地,区域经济合作如火如荼。

与此同时,中国―东盟博览会落户南宁,使广西与东盟各国的经贸往来迅猛发展。根据南宁海关统计广西与东盟各国双边贸易额2004年首次超10亿美元,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达14.9亿美元,2006年1~7月为9.37亿美元,比2005年同期增长49.4%,其中进口4.19亿美元,增长1.1倍,出口5.18亿美元,增长22.2%。广西与东盟的经济合作迅猛发展。

所有这些投资、贸易、服务都涉及到税收这个核心利益关系问题,除关税解决贸易交往的利益问题外,投资、服务等经济合作都与各国的国内税收法规密切相关。如何根据、利用各国的税收环境、税收优惠资源,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帮助企业的投资、贸易、服务趋利避害,增强竞争,成为目前各国政府、企业关心的重点问题。随着区域经济交流的进一步发展,对企业活动的利益、竞争、成功来说,税收因素更为突现。

建设国际税收研究平台与加强税收交流合作

为了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解决企业经贸往来急需迫切解决的问题,特别为参加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企业提供完善的税收服务,以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经济的发展,在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的支持下,广西国际税收研究会于2005年成立了。其宗旨是:开展中国―东盟国际税收研究,为各国政府税收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充分利用中国―东盟各国税收资源,为企业的经贸往来提供咨询服务,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服务,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竞争的协调。在这个宗旨的指导下,目标的重点是联系和组织中国税务界、财经界、教育学术界、企业界的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对中国和东盟各国的国际税收动向及其发展趋势,各国税收政策、原则、制度、管理的国内税收环境,各国涉外税收政策、制度,国家间税收关系和区域性税收的竞争与协调进行研究、宣传和咨询,与东盟各国的税务、财经、企业专家进行税收信息交流,共同开展研究;为政府、企业、社会提供税收咨询和税收业务委托服务,最终建成研究、掌握中国―东盟税收问题最权威的中心资料库,成为最权威的税收咨询服务智库中心。沿着这一目标,2006年8~9月份,我们和广西地税局共同组织了广西地方税务系统的业务骨干分三个团对东盟十国的税务、财经、学术教育和企业界等部门进行了考察和交流,初步建立税收研究的联系交流渠道,开展了税收信息的交流合作。

开展中国―东盟国际税收比较研究与服务区域经济建设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遗产税;税权;社会公平

一、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理论依据

根据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公民无偿转让财产征税,需要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他的理论主要可以总结为:一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当下社会应享有同等权利;二是因每个人天生的禀赋及能力不同,可能在财富、声望上有所差异;三是因人是自由的,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言人有责任对此种差异进行调整,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遗产税则是对此差异进行调整的手段之一。

而国内外众多学者对于遗产税课征的法理基础的分析,其中又以国家共同继承说及权利说为主流。

1.权利说,亦称法律说,是最早的正统学派学说。认为继承遗产有赖于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承认人应当为此交纳一定的补偿费用,或者国家对遗产拥有领地权、部分支配权,并可以通过对遗产征税实现这些权利。

2.国家共同继承说,以德国法理学者布兰奇里为代表,理由是:私人积累的财产有赖于政府的帮助和保护,因此政府有权从私人处取得一部分财产。

(二)现实需要

1.我国当前的贫富分化现状使得我们必须重视对居民收入进行有效的调节。2010年我国家庭基尼系数为0.61,高于0.44的全球平均水平,也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标准。

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处理不当有可能导致一些社会问题。在贫富分化、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背景下,开征遗产税可以部分消除社会分配的不公、缓和社会阶层的对立关系,起到维持社会稳定的效果。

2.从地方财政体制运行来看,目前我国地方税制体系还不完善,需要形成更多的、法定规范性较高的税收收入源泉。并且,随着营业税部分税目改为征收增值税,部分地方财力出现了“吃紧”的状态,地方财政部门迫切需要新的“替代税源”。在此背景下,积极拓宽地方税制范围,形成更多的“税源”将是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3.随着国际交往的频繁和跨国资产的频繁流动,涉外因素的遗产继承将日益增多。在国外多数国家开征遗产税而我国不开征遗产税的背景下,外国公民在中国继承遗产无需纳税,中国公民在国外继承需要向所在国纳税,这有悖于国际间的公平,也有损国家税收利益。因此,为实现与国际税制的同步,加强对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维护,我国有必要开征遗产税。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的财产登记、管理制度日益完善,这有利于各类财产税收的开征

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和《婚姻法》都对遗产的继承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较好的法律基础。而《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和出台对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继承、分割、转移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我国遗产税制的建立与完善。

(二)对高收入者的税收信息管理为遗产税开征提供了便利

自2007年开始,我国税务部门明确要求年所得收入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自此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开始逐步掌握我国高收入者的信息。可以看出,税务部门已经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信息进行了重点建档和逐步掌握,这项工作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较多的信息资料。

(三)国外遗产税为我国遗产税制建设提供了借鉴

目前,大多数的工业化国家开征了遗产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开征了遗产税。这些国家遗产税的制度设计、遗产税豁免额的选择、赠与年限的设定等为我国遗产税制的选择提供了借鉴。

1.从部分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

(1)美国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对美国公民、居民、非公民和非居民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在征收遗产税的过程中,美国政府会定期动态地调整遗产税的免征额和最高边际税率,以适应社会经济形势、政治选举形势的变化。

(2)日本采取的是“分遗产税制”,采取的是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共分13个档次。日本遗产税的最低边际税率级次为10%,最高边际税率级次为70%。在日本,每一个税率级次都有相应的抵免额度。日本的遗产税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进行征收。

2.从经济发展水平与我国相近的部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来看

(1)俄罗斯联邦政府的遗产税采取的是“分遗产税制”模式。俄罗斯遗产税的纳税人是在本国境内以继承或者赠与方式获得财产的自然人,具体财产包括不动产、土地资产、存放于金融机构的存款和其他财产股份。俄罗斯联邦政府的遗产税税率同德国较为相似,同样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受赠人与赠与人的亲疏关系设计税率等级,相对较为复杂。

(2)巴西的“遗产赠与税”由各州负责征收,是根据不动产转让或是捐赠行为进行征税。巴西遗产税采取的同样是超额累进税率,各州的税率不同,譬如,根据遗产的价值多少,巴西圣保罗州的遗产赠与税税率介于2.5%-4%之间。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制度设计

(一)将遗产税定位为“地方税”,但由中央统一税权

为了充实地方财政实力,增强地方政府征收遗产税的积极性,我国应将遗产税定位为“地方税”,使其成为地方财产税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有利于地方政府部门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管理优势落实征收管理工作,完善地方税制体系。但当前在财政竞争压力之下,我国“中央-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而有必要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遗产税的基本税收制度。这既可以避免地区间恶性竞争造成的税收流失,又可以避免政府间税收竞争带来的不必要的人口流动和资本流动。

(二)完善死亡申报制度,及时掌握居民死亡信息

现行的公民户籍制度中对于死亡注销户口的规定,已经完全能核实被继承人死亡的信息,应该进一步明确公民死亡申报制度办理的具体期限并明确有关责任制度。

(三)完善以存款实名制为基础的个人信用体系,保证个人金融资产的真实合法性

主要严格落实实名制规定,推进支付手段的完善以合理规制大量的现金支付和计算,以及整合个人在不同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实现银行间个人信息的联网以及税务机关与各个相关机构的信息互联。

(四)明确与“赠与税”的关系

第11篇

一、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重新定位的必要性

(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税务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和规格应发生相应的变化

近20年来,在技术进步与各国开放政策的推动下,经济全球化进程逐步加快,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为了生存与发展,将有更多的中企参与国际经营,也有更多的外企走进中国,同时经济全球化还带来了日益激烈的国际税收竞争问题。这些新问题都要求高等财经院校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质量、规格要与这一变化相适应。比如,为适应在华外资企业、国内企业集团涉外发展的需要,应该加强有全局观念和组织协调能力,有敏锐的洞察力、开放性思维和创新意识,有国际交往能力的外向型人才的培养;为了使国内企业能有效地参与国际税收竞争,应该加大了解国际惯例、掌握国际规则的国际税务人才的培养力度等。

(二)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要求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方向和能力应与之相适应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社会经济步入了一个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新的发展阶段,第三产业尤其是金融、保险、投资、咨询等产业发展迅速。与此同时,发展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也成为我国新时期的重要目标。这就要求高校的税务专业不仅要为社会经济化的产业升级和科技进步提供足够数量的税务专业人才,而且应使培养模式、能力与不断深化的产业升级和科技进步相一致。为此,在专业方向上应该进一步加大适用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注重学生获取知识和处理信息能力的培养,注意强化学生运用知识创造性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信息技术的发展,要求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手段和教学内容等应做新的改革

信息技术是经济全球化的助推器,也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技术基础。近年来,教育网络、网上课程、教学课件、计算机等信息技术在税务专业的课堂教学中也被广泛应用。信息网络丰富了教学内容,放大了教育资源的配置,也给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手段和教学内容设计带来了新的挑战。这就要求我们的人才培养手段不能只停留在以往的单一地依靠教师课堂传授知识的层面上,而应拓展渠道,开展计算机网络教学,利用现代科技进行教学。同时,在教学内容上必须加快更新,借助于网络资源不断补充完善教学内容。

(四)市场对税务人才需求的变化,要求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多元化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会对税务专业的人才需求开始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税务部门对税务专业毕业生的需求呈减少趋势。而与之对应的是,中、外资企业都迫切需要税务方面的专门人才来处理其涉外税收事务和与其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其它税收事务,进行依法纳税和税收筹划,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管理水平。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对税务综合性人才的需求也呈上升趋势,海关、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在办理经济案件中,对精通税收及其相关业务的人才的需求也逐渐増多。市场需求的这一变化,要求税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必须适时地转向,由过去以为国家培养税务干部为主转为面向市场,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复合型涉税服务、税收筹划人才。

二、本科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一)人才培养层次的目标定位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现阶段大学本科教育正在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化。本科大学生目前己逐步成为一般的专业人才,精英人才的培养则可以通过硕士研究生教育、博士研究生教育来完成。大学本科教育是培养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创新意识的专门人才。与此相适应,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层次定位应为税务专门人才,而非传统定位的税务高级专门人才。

(二)人才职业岗位目标定位

税务专业恢复之后,由于一些高校在思想观念上还不够成熟,还未能从市场需求角度考虑税务专业的办学思路,将税务专业人才职业主要定位于“综合素质高,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精神的从事税务管理和企业、事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复合型、高层次应用型管理人才,以及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这种职业定位较为广泛,也超越了本科层次的水平。因为大学本科期间学生所学习的专业知识比较有限,实践经验也比较匮乏,难以满足高层次、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要求。因此,作为大学本科阶段培养的税务专门人才,主要应从事较为复杂的税收实务工作,而不是直接从事高层次管理工作及高级专门人才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根据这一职业定位,税务专业毕业生主要面向各类工商企业或者财务咨询公司、中介机构、政府或非盈利机构从事纳税事务、税收管理的实际工作。

(三)人才专业知识结构的目标定位虽然现代高等教育强调“通才”教育,但由于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客观存在,这就决定了教育领域中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同时也决定了所培养的人才必须具有一定的专长,即“通才”与“专才”相结合的一体化人才。依据这一理念,税务专业所培养的人才也必须是在该领域中具有一定的专长,具有处理涉税事务、控制税务风险和财务风险的专门能力。因此,税务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必须体现出税务专业人才在复杂的税收环境中从事税收活动应具备的税收理论基础专业知识要求以及税收专业技能。税务专业核心课程的设置应体现出其专业特点,包括税收原理、中国税收、税务管理、国际税收、税收筹划、纳税会计、税务、企业纳税实务等课程都应体现在专业课程中。

(四)人才素质能力的目标定位面对税收环境日趋复杂多变的现实状况,对税务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就显得特别重要了。从整体要求看,本科税务专业的毕业生必须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等完善人格,具有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较强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具有能胜任财税工作的知识结构和能力,身心健康能全面和谐发展的能力。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高校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确定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富有创新能力和开拓精神,具备税收方面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在各级税务部门、税务中介机构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从事相关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三、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途径

(一)优化课程体系

新形势下,税务专业的课程体系应进一步优化,应立足于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优化上。新的课程体系可以设计为四大模块,即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实验教学课程。其中,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的设立,主要在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专业课程和实验教学课的设立,主要在于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具体设计上,应重点优化专业课程的设置,要根据每门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地位、作用,进行多维度上的整合。强调各门课的相互协调,加强课程内容的有机结合,体现课程之间的主次关系、层次关系及内在联系,在专业课和相关学科课程设置上,体现明显的专业特色和实务性课程的特点,创建一些适应时展的新型课程。专业必修课设置上应本着兼顾理论课和实务课的原则,课程应包括:税收原理、中国税收、税务管理、纳税筹划、国际税收等。专业选修课应突出专业针对性和实用性,以培养学生应用能力为目标。专业选修课程设置可以分为理论类和应用类两大模块,理论类课程的设置更加注意与国际接轨,同时强调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如外国税制课程的设计,应用类课程包括纳税程序实务、税务实务、纳税会计实务、税收征管信息化等。同时,在专题性质课程的设置上应强调前沿性。

(二)创新税务人才培养模式

要以社会需求和人才自身成长需求为导向,以“夯实基础、拓宽知识、强化实践、突出能力、面向应用、注重创新”为原则,以理论教学体系、实践训练体系和素质拓展体系为实现途径,创立以学生综合素质教育为核心,以知识教育为主线,以能力培养为重点,坚持基础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坚持知识传授与技能培养相结合的“基础厚、口径宽、适应广、能力强、素质高”这一人才培养模式。

(三)改革创新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

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计算机网络教学,利用现代科技(录音、录像、投影、电视、语音实验室等)进行教学。同时,要开发各种教学软件,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教学方式、方法也应该突出特色,应广泛采用多媒体教学、校内模拟实训教学、双语教学、案例教学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教学手段和方法。课堂教学要以引导启发、问题研究、讨论为主,系统阐述为辅,从而充分调动和引导学生积极思维。要加强案例教学和课堂讨论,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要加强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的针对性,以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为主要选题方向,从而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研究能力。学习效果考核方式上应有所创新。应采取灵活多样的考试形式,如论文形式、案例分析报告等,即使采取闭卷考试的课程,也要増加运用基本理论分析实际问题的试题,减少死记硬背式的试题。同时,还应综合考虑学生平时的学习态度,完成作业情况等,合理评估学生知识掌握和运用能力,杜绝考核成绩的投机性和偶然性。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为实现新的培养目标,必须建立一支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强有力的师资队伍,为此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来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一是从业务部门选拔具有高学历、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业务骨干做教师;二是选拔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到实践部门脱产实习或挂职锻炼,提高业务能力;三是聘请实际部门富有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做兼职教师,进行授课或讲座。

(五)注重社会实践环节及技能训练,加强实验室建设

第12篇

【论文摘要】本文列举了关联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和方法,分析了关联企业避税的危害。针对关联企业避税,一方面要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使其无隙可乘;另一方面要加强税收征管力度,从外部加以规制。 

 

一、关联企业的界定 

 

根据2008年《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0%或以上;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0%或以上;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如一方对另一方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二)企业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方所委派,或同为第三方所委派; 

(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五)企业购销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六)企业接受或提供劳务由另一方控制; 

(七)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关联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和方法 

 

从理论上讲,关联企业有涉外关联企业和国内关联企业之分,但它们都存在着避税的可能性,且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其中,前者避税的手段和方法更为隐蔽和复杂,更具有典型性。 

外方通过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和方法主要有: 

(一)高价进、低价出,转移企业利润; 

(二)抬高进口设备价格,虚增固定资产投入,进行税前避税; 

(三)外方利用投资者身份承包企业工程,故意提高工程报价,从中获利,少缴税款; 

(四)从境外关联企业贷款,通过支付高额利息转移利润,从而有效避税; 

(五)延长资本期限,却按名义值分享利润; 

(六)虚增费用,转移利润; 

(七)将专有技术转让费转移到设备价款中,逃避预提所得税; 

(八)在工程承包中通过将劳务费用向材料款转移以扩大扣除额,包工包料工程假借第三者名义分别订立等隐蔽手段,逃避纳税; 

(九)采用推迟获利年度法、化整为零法等重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 

(十)推迟偿还债务,控制利润; 

(十一)弱化股份投资,增加贷款融资比例; 

(十二)利用国际税务协作的漏洞避税等等。 

 

三、关联企业避税的危害及其法律对策 

 

(一)关联企业避税的危害 

关联企业避税危害巨大,其影响和作用是多方面的,具体来讲: 

1.避税造成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影响国家的财政能力。同时,由于其负面的示范效应,会使更多的企业从事避税行为,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2.避税造成企业之间实际税负水平的巨大差异,有悖于“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 

3.外商投资企业避税损害中方权益,侵犯了我国的税收主权,造成我国投资环境不良、投资回报率低的假象,影响我国声誉和外商来华投资积极性。 

(二)关联企业避税的法律对策 

针对关联企业避税,一方面要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使其无隙可乘;另一方面要加强税收征管力度,从外部加以规制。 

1.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 

(1)在国外立法方面,德国租税通则第42条规定:税法不得因滥用法律事实之形成自由而规避适用。滥用者依据与该经济事件相当之法律事实,成立租税请求权。对避税行为进行明确规范。目前,我国在立法方面对什么是避税,认定与规制避税行为的基本原则等,尚属空白,亟需填补。笔者建议:设立专门反避税条款,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立法。对避税行为定义、规制作出概括性规定,同时列举经常运用的避税手段和方法及其法律制裁,尽量缩减避税的机会与可能,从而为具体的执法活动提供依据,有效地遏制避税行为。 

(2)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允许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5年,建议修改为3年。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程序,对老企业假冒新办企业骗取二次减免税待遇等情形,加强监管,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不办理开业登记等,尽量堵塞法律漏洞。 

2.加强税收征管 

(1)扩大税务稽查队伍,从人员和组织上保障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方面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在岗培训,另一方面实行考核、竞争上岗制度,提高队伍素质。适当调整现行征管模式中税务机关的分工组合,强化税务检查。 

(2)强化纳税人全面申报义务和举证责任。纳税人应依法申报应税事项,不得隐瞒和遗漏。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的正常性、合理性负有举证责任。 

(3)对有避税嫌疑的企业进行重点调查审计。一般可包括: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2年以内的);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范的企业;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他有避税嫌疑的企业。通过案头审计、现场审计、国内异地调查、价格信息的查询与调阅、境外调查等手段,核实其应税事项。 

(4)大力推广计算机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使其能够覆盖税收征管全过程。从税务登记的建立、纳税申报的处理、税款的收缴与核销、中止申报与滞纳的催报和催缴,到税务检查对象的筛选以及有关纳税人各种资料、信息的查询等均通过计算机处理。利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国内外市场价格和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积极而又适时地实现与工商、金融、海关、外贸等部门的联网,逐步形成价格信息网络,为查处避税行为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 

第13篇

出口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出增加出口产品的竞争力而采取的一项政策。是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的部分或全部(甚至是超额)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以及我国加入WTO,我国在对外贸易方面的长期政策就是实施“走出去”战略。这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各产业的实际国际竞争能力后的正确抉择,出口退税制度也必须为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这一战略决策服务。

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回顾及简要评价

从1985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制度,1988年,我国确定了出口退税制的原则,即“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1994年我国实行税制改革,在此次税制改革中规定了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的政策,继续坚持“征多少、退多少、末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出口退税政策对于规范涉外税收制度、支援贸易体制改革、扶持出口企业迅速成长,扩大出口创汇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外贸的增长与出口退税的增长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特别是1998年,我国为了抵制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周边国家汇率相继贬值所带来的出口负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面影响连续三次提高了出口退税率,使综合退税率达到15.51%,接近征税水平,在国际经济普遍下滑的情况下仍然增长了0.5%左右。这与出口退税的积极效应的关系密切。另外,出口退税制度对于优化产业结构也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其相应的对策

1.出口退税率整体偏低,部分行业的退税不反映其实际国际竞争力

从1999年7月1日开始,我国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有四种,分别是17%,15%,13%和5%(具体规定略)。而我国增值税的法定税率是17%,13%,7%(农业生产环节免税的农产品等商品的收购单位有10%的扣除率,只需向税务机关缴纳7%的税款)。如果不考虑财政来自出口退税企业的增值税实际收入低于应征收入这一因素,则出口退税率和增值税法定税率基本上是吻合的,即采用的退税模式是“征多少,退多少”的模式,这种退税模式算是一般性的保护和鼓励政策,对部分行业的退税并不反映其实际国际竞争力,没有用足WTO规则中允许的出口退税的条款,出口退税率整体还是偏低。笔者认为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应该,高于7%,以促进中国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

实施“走出去”战略应立足于目前各个产业对外开放程度和国际竞争力差别的现实,在保护产业和鼓励出口的政策方面,要进行有差别、有层次的政策选择。具体而言:首先,对一些因资源条件等“先天因素”限制而需要长期保护的薄弱产业,如农业(指初级农产品的出口),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保护和鼓励出口;其次,对一些发展层次较低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如机械、电子、汽车行业、医药行业,以及一些对外开放程度低、国有经济比重高,但属于有利于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和外贸出口结构,具有,高附加值、高创汇率、高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力和潜力的产业,如石油行业、钢铁行业等,加入WTO后将有较大冲击,所以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模式保护和鼓励出口;再次,对于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尽管附加值和技术含量相对低下,但在国际市场上已形成一定出口竞争力,创汇率较高,加入WTO后将有利于其出口的产业,如纺织、服装、食品加工和普通日用消费品工业、玩具制造业等原则上可以采用一般的保护和鼓励政策,在退税模式上可以选择“征多少,退多少”的模式;最后,对于一些稀缺的天然资源或其有战略意义的资源的出口不应鼓励,应采用“多征少退或禁止出口的措施。如天然牛黄、麝香、石油原油资源等。基于我国所处的阶段性实物相对过剩,而不是资本过剩的现状,所以,“走出去”首先表现为加工贸易向境外的扩张,而非资本的境外扩张。

2.实际税负不公的根源是出口退税政府缺乏统一性

目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一个明显的缺陷就是缺乏统一性,即相同的出口商品由于企业的性质、类型、成立的时间,以及贸易方式不同,出口退税的政策存在差异,造成实际税负不公的现象。主要表现在:第一,出口退税政策的“内外资”企业不统一及“新老三资”企业不统一;第二,生产企业无论执行“免、抵、退”还是“先征后退”办法,其出口货物按增值税退税率与征收率之差计算并转入出口成本的进项税是以出口货物离岸价为计税依据的,而外贸企业收购并出口的货物,转入出口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是以购进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的显然生产企业出口环节实际税负重于外贸企业。这显然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也有悖于WTO要求的非歧视性原则。

我们现在可以考虑借鉴国际上多数国家的成功经验及习惯做法:对所有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及委托外贸出口,一律实行“免、抵、退”法,取消出口额占季度全部销售额50%的规定,凡是一个月内有末抵扣完的进项税金都得退还,并对其计算办法、管理程序及配套措施等做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对外贸收购出口应采用“免税采购”、“免、抵、退”和“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先征后退”并存的方法;对一部分信誉好、管理佳的国有大型企业准许“免税采购”或者“免、抵、退”;对新成立的外资企业、小型外资企业以及“免税采购”的企业超额出口的部分则实行在征退一体化基础的“先征后退”。

3.税款大量流失,其中很大部分是出口骗税造成的

部门之间行为缺乏防、调和监督、税收管理技术的落后以及公民纳税意识的淡薄,从而造成现在比较严重的骗取出口退税现象。

部门之间行为缺乏协调与监督突出表现为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分离的问题。由于部门利益的不一致性,使得征税机关对于可以用来作为退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责任心不强,因为大量的虚开发票不仅不会对其部门利益带来任何损失,而且还会给部门内的某些人员带来好处。加之我国税务管理方面的技术落后,计算机全国联网还没有实现,使得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之间以及退税机关和管理出口的海关等部门之间信息交换的不对称,这就为骗税打开了方便之门,造成骗税一时失控的局面。另一方面,也会造成退税机关的工作积极性不高,拖欠退税款的现象也十分普遍,严重影响了退税的效率和出口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因此,我们要想改革“征退分离”的局面,协调部门之间的利益,那么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是遏制骗税犯罪的有效手段。笔者建议:首先,应加强税法、外贸形势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使公民真正理解“符合型”退税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而获得实施政策需要的群众支持。其次,实行出口退税“谁征收、谁退税”的办法,即出口企业出口前一环节已负增值税额的征税机关也是退税机关,具体事项由出口企业所在地的国税局负责办理通过计算机联网,出口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可将该企业已负增值税额从实际征收机关的税款账户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转出,直接退还给企业。“少征多退”模式的企业,其应多退部分由中央财政负担,由所在地国税局办理。再次,尽快实现计算机全国联网,建立全国综合信息库和纳税申报的电算化稽核制度,通过计算机的交叉审核和逻辑审核及时发现征收和出口环节的问题,使“征、退、管”各方的信息交流顺畅起来,从而有效防止出口骗税现象的发生。最后,建立一种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鼓励各部门支持退税政策,可以考虑未来从出口企业的创汇收入,拿出一部分补偿税务机关的税收损失,奖励海关等管理机关;另一方面,建立“滞退金”制度,规定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期限,超期赔偿纳税人的时间价值损失从而保障纳税人的权益。超级秘书网

4.再谈财力制约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退税数额是根据当年的财政状况由预算安排的,预算具有“事先性”,退多退少是由国家当年的财力决定,并通过计划额度形式下达,而不是根据出口的实际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不仅总量落后于外贸的发展速度,而且结构上出现出口口岸地区额度的分配不均,造成大量拖欠退税款,财政积累的风险加大。按照我国分税制的设计,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而出口退税的税额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这使得中央财政负担过于沉重,使出口退税与地方的利益、责任脱钩,不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所以,应增加出口退税方面的顶算资金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并建立“滞退金”制度,提高退税效率;恢复中央与地方共同分担出口退税的机制,并将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中央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减轻地方政府的负担。

参考文献:

第14篇

[关键词]税源管理纳税服务优化

一、税源管理的内涵

对税源管理的界定,一般认为,税源管理是市场机制条件下现代税收管理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它通过对涉税经济活动和行为中有关信息和数据的掌握,全面了解经济活动的发展变化,规范涉税行为,为税收收入的组织管理和税收政策制定提供决策支持。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通过税源管理的一系列活动,可以对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等基本要素进行控制,掌握税收收入的总体规模及发展趋势,并通过对收入状况的信息反馈,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源的发展变化趋势。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和核心,是反映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方面。规范和强化税源管理工作,可以有效地防止税收收入流失,实现税收收入应收尽收的目的。它既是征管工作的起点和依法治税、应收尽收的前提,又是预测税收收入、编制税收计划、制定税收政策和制定征管办法的重要依据。

二、税源管理体系的现状

税务部门面临的情况千差万别,经济发展水平、信息化程度、地区产业结构和特点、机构人员配备等等,这些因素都影响着税源管理的水平和难易程度,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笔者认为目前税源管理大致是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依托,以户籍管理为基础,以税源监控为核心,由纳税服务、税收监督、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四方面工作构成的一个有机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核心内容是税源监控,即税源管理部门需要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使用、生产经营、财务核算、资产处理、税收优惠、违法违章等情况有全面而且详细的了解。在这一基础上,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税收监督和纳税服务,根据有关工作的过程和结果更新税源监控的数据,并通过对有关数据的分析,掌握税源变动的趋势和原因,发现纳税人和税收征管存在的疑点和问题,结合纳税评估的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防范和纠正税收违法行为,优化业务流程和纳税服务手段。

就目前税源管理的现状来说,税源管理体系的构成不够均衡。这体现在几个方面:1.税源监控的质量和效率不高;2.税收监督流于形式,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中缺乏主动性;3.税收分析环节滞后、范围狭窄,而且方法比较单一,多侧重于对事后静态信息的分析、评价,事前、事中动态监督做得不够;4.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缺乏有效整合;5.纳税评估缺乏有效的模型和方法,导致异常企业的筛选准确度不高,评估工作效率低;6.纳税服务不够系统、规范化。

三、优化税源管理体系的总体思路与措施

优化税源管理体系的目标,是依托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化分类管理,并完善不同类别纳税人的税源监控,以此为基础进行分级税收分析,通过分析确定税源管理重点策略,开展多种手段的纳税评估、税收监督和纳税服务,形成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收监督和纳税服务等分体系之间的良好互动,构建比较完善并且能够随着税源状况变化不断改进的税源管理体系,促进税源管理工作有效并且高效地“提高税收遵从度,和谐征纳关系”。

优化税源管理的具体措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以税源分类管理为基础完善税源监控。税源监控的内容包括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使用、生产经营、财务核算、资产处理、税收优惠、违法违章等情况的了解,税收监督、纳税服务、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都是以此为基础的。所以,在纳税人数量多、增长快、管理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必须依赖信息化手段进行税源信息管理,对不同类别纳税人确定监控重点和内容,改善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具体包括:建立科学有效的纳税人分类管理体系;针对各类纳税人制定重点监控事项;整合信息系统、扩大监控数据范围。

(二)建立分级、分层次的税收分析体系。分级、分层次的税收分析体系是税源管理的重要保障。税收分析包括了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可建立三级税收分析体系:第一级是上级税务部门,主要侧重地区税源总量和税负变化的宏观分析与监控,分析预测税收收入、分析宏观税负、行业税负及其变化规律;第二级是基层税务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经济税源调查分析工作的实施,制定税源分析的具体标准和方法,侧重分析、监控影响本地区主要行业和重点企业税负的相关指标及其增减变化情况以及新增税源和低税负企业;第三级是税收管理员,主要负责微观税源分析预测,建立重点税源户、重点行业的分析、预测、反馈和分析模型定期维护制度,进行针对性的管理。

(三)转变税收监督模式,提升监督质量。目前税源管理中的税收监督模式缺乏主动性,监督的效率和效果一般。转变目前的税收监督模式需要从以下两点入手:1.精简业务流程,减少审批事项,将部分审批项目改为备案制,从而实现税源管理由被动向主动转变、由管事向管户的转变;2.多种措施降低执法风险,减轻工作量。在近两年基层的税收执法检查中,都发现有大量的未及时催报催缴的执法问题。建议采取多种手段处理这类事务:一是依托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催报催缴函件、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通知形式向纳税人送达文书、告知有关事项;二是充分利用各级政府的协税护税力量,加强与他们的合作,利用辖区街道办、租赁办人手比较充足、对辖区情况比较了解的优势,协助完成这些事项。

(四)建立纳税评估模型,开展高效的纳税评估。有效的纳税评估需要在对近年税收监督、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发现的违法违章案例进行总结分析的基础上,利用税收分析发现的异常数据,建立分行业、分纳税人类型的评估分析模型。具体来看,可按以下步骤开展:1.在税务机关专门成立以业务骨干为主的纳税评估工作小组,立足本地实际,制订本单位的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2.创新工作方式,推行二级纳税评估制。即对重点企业、有赢利但利润明显偏低的大型企业的纳税评估,由评估领导小组进行纳税评估,对日常性的中、小企业纳税评估和纳税评估系统导出的有涉税疑点的企业评估,则由税源管理各部门的税收管理员分头进行;3.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对涉及到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操作技能、各项评估应用指标的分析能力、与纳税人的约谈技巧等进行系统轮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建立多种手段高效纳税服务系统。为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强化税法宣传,降低纳税成本,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应结合纳税人的实际需求制定统筹性的纳税服务策略,针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开展服务项目活动,丰富服务方式和手段,提高纳税服务的专业性。具体包括:1.开展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纳税宣传;2.将纳税服务与税收管理有机结合,创立以纳税人为导向的税收业务流程优化方向,在数据共享的支持下,实现由管理服务由“多点对单点”向“单点对单点”的转变;3.利用第三方资源开展纳税服务,充分依托代征协税队伍的力量,与大专院校合作开展税收志愿者服务项目,同时,引导税务机构的健康发展,积极鼓励和倡导税务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有偿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参考文献]

[1]刘军.优化纳税服务的思考[J].涉外税务,2003,(4).

[2]林高星.中国税收征管战略研究[D].厦门大学博士论文,2004.

[3]陈捷.纳税服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涉外税务,2003.(4).

第15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问题对策

一、房地产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意识薄弱,法律意识不强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及企业、单位、个人的直接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通过制定实施税法加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税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在这种复杂的税法政策下,没有更好的直接的渠道传达给房地产企业,因此,一些房地产企业对税法政策了解很少,进而出现了不会交税的现象,最后自己也不知是多交了还是少交了。另外,随着税法地位的提高,房地产企业也开始将注意力放在了应纳税款上,加上税收成本的增加,影响了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房地产企业也面临着沉重的税收负担,这时房地产企业为了降低税收成本就会利用不合法的手段去偷逃税。此时,房地产企业不但要面临因偷逃税而必须承担法律制裁的风险,更要承担因偷逃税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两种风险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进而给企业的税收上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二)企业误把税收筹划当成了财务部门会计处理的工作

目前,很多房地产企业的领导及相关人员错误地认为,企业的税收只是财务部门的事儿,企业的应纳税额是由财务部门来决策,一旦出现多交税或者是被税务机关处罚了都是因为财务部门没有做好税收工作。这种明显的错误观念,让我们看到了房地产企业的决策人不了解税收的产生,所以当企业有纳税问题产生时就会出现无法解决的尴尬局面。虽然企业在交税的过程中,财务人员也会跟税务机关打交道,但并没有涉及到企业各经营过程相关税收事宜,财务人员只是将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税款交到了税务机关。对于房地产企业所涉及的比如土地转让、开发、销售房产等等环节的税收结果,最终还是需要房地产企业的决策人在这些业务发生前做好税收筹划工作。房地产企业的各个经营环节都需要通过合同来体现,当税务机关来企业查看房地产企业的各项业务过程时就需要企业提供相关的合同,而房地产企业所涉及的每份合同都代表企业的一个业务过程,此时也相应产生一个业务过程的税收,并涉及到相关业务部门,同时财务部门就应交纳税收。但是每一项业务过程即合同签订的过程并不是由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部门来签订,而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企业的决策人、策划部门及销售部门,他们才是业务签订的牵头人。此时,企业如果将税收筹划单纯地放到财务部门,让财务部门通过简单的账面处理来进行税收筹划就显得不科学、不合理、不可取。所以说,房地产企业应改变以往的旧观念,不能再将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推给财务部门,而应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意识,提高决策人税收筹划的决策能力,使企业在业务处理前做好税收筹划。

(三)房地产企业误把税收筹划的实施放在业务产生的事后来进行

房地产企业的税收之所以经常出现问题从而被税务机关处罚是因为房地产企业没有重视税收筹划,也是因为企业的决策人没有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企业决策人只有在看到业务发生后的税负很重时才希望财务部门通过账面处理去解决税收问题,这也是目前房地产企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的最大缺陷。当企业的税收产生时,再通过财务部门的财务处理手段去处理已经晚了,更不存在税收筹划了。

(四)房地产企业对公司内部缺乏必要的纳税管理

目前房地产企业对内部进行纳税管理的少之又少,很多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开始学习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自身的业务开始进行税收筹划,但在操作过程中,大部分没有得到好的效果,反而造成企业偷税逃税的现象,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其主要原因不是因为财务人员的素质不高,没有掌握筹划方法和技巧,而是没有得到其他部门的配合。因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税收问题。比如:房地产企业在设立过程中,性质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同,企业在开发土地的时间上有推移,从而造成税收的结果也不同,而且财务只是对企业经营成果进行核算与反映,企业很多具体业务不是财务能操作的。比如:企业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是由销售部门实施的,但是由于他们不了解税收政策,没有按照税收法规进行操作,往往给财务部门的核算工作带来很大麻烦。目前很多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屋时,为了达到销售目的,制定了不少的促销方式。如打折销售、买房子送装修等。但在税法上规定,打折销售是根据打折后的金额做销售,而买房子送装修是根据购房款加上装修款的合计金额做销售(送装修为视同销售)。因为销售部门不了解税收政策,无意中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给财务部门进行税收筹划带来麻烦。所以,税收筹划并不只是通过财务部门的工作实现的,而必须得到企业内部所有部门的配合。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决策过程中存在的这个盲区,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纳税管理,需要企业决策人、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相互配合。纳税人在交税过程中应该考虑自己的纳税成本,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来实现税收筹划,财务人员不仅要了解税收政策,按国家规定交税,决策人更应该通过了解税收政策设计好自己的销售过程,来减轻自身的纳税负担,规避纳税风险。正确的纳税观念为:合同决定税收,只有加强企业内部的纳税管理,使公司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才能减轻公司的纳税负担,更好地规避公司的纳税风险。

二、房地产税收筹划对策

(一)房地产企业应提高税收筹划意识

房地产企业要想做好税收筹划工作,首先应转变旧的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企业的决策人应做好企业各项业务过程的事前筹划工作,并需要其他部门和财务部门相互配合。

(二)房地产企业应提高纳税成本节约意识

房地产企业应提高纳税成本节约意识,并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来实现税收筹划。因此,不仅需要财务人员全面了解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更需要企业的决策人充分了解国家最新相关税收政策,并设计好房地产各项经营过程,以减轻企业自身的纳税负担,规避纳税风险。

(三)房地产企业应做好事前筹划

税收筹划的重点在于事前筹划,而不是事后筹划。房地产企业的开发经营过程中,决策人要做决策之前可先与财务人员进行商讨,利用房地产业相关税种的优惠政策来出台相关的税收筹划。如果财务人员的水平不足未能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时,或者在税收筹划的技术上没什么把握的话,企业还可以通过聘请税务事务所等专业人员来进行税收筹划。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的目标不仅仅是降低企业某一税种或者整体的税收负担,还在于提高企业的税收净利润以及企业价值的稳定增长。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事先要进行必要的成本收益分析,并注意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进行综合性的考虑。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税务筹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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