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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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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创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大学生;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需要具备的一种基本社会意识,能够充分反映出人们对现有法律的看法以及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认识程度,并影响着人们法治观念和日常行为。大学生作为祖国的未来,其法律意识的培养更需要受到高校的重视,因此,要求高校能够通过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创新,增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以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规范其日常行为。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法律的学理性较强,没有一定的法律理论功底,难以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1]。而从现阶段的情况来看,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知识来源主要是依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获得,但是很多高校在这一课程的安排上,课时相对较少,教授的知识内容也较为浅显,再加上学生过于注重学分,对课程学习的要求不高,能够通过考试即可,导致很多大学生对法律知识仅是一知半解,甚至存在错误理解的情况。例如硫酸烧熊事件中的当事人曾表明,自己学过这一课程,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是并不知道用硫酸烧伤动物也算违法。由此可见,现今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严重不足,其法律知识水平已经难以支撑起自身法律意识。针对现阶段大学生法律意识单薄的情况,还需要学校能够加强教育,创新课程,是学生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加快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以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创新方法

(一)教学观念的创新

高校必须意识到法律教育不是德育教育的从属,应有自己的独立地位[2]。从而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视程度,适当增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课时,并要求授课教师能够转变原有教学观念,实现自身观念的创新,明确认识到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仅是对其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更是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的过程,将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作为课程教学的核心目标,从以往教学中单纯理论知识的培养,拓展到知识运用等方面的教学,提升大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促进其综合素质的发展。

(二)教学方法的创新

教学方法是帮助教师实现教学目的、完成教学内容的重要手段,教学方法的有效运用,对提升学生学习效果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教师应加强对教学方法的创新,以增强对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效果。传统教学方法过于枯燥、单一,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结合学生较为感兴趣的内容,有针对性的对学生实施教学。例如大学生对身边发生的事情较为关注,教师可以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实际案例,利用案例对学生实施教学,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更贴近大学生的实际生活,从而引发学生的情感共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实现法律意识的提升。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多媒体技术在高校教学中也得到了广泛运用,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同时刺激学生的视觉、听觉神经,以提升教学效果。例如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教学中,利用多媒体为学生播放《法律讲堂》、《社会与法》或者《今日说法》等法制节目,激发学生兴趣,使学生能够通过节目获取更多的法律知识,以支撑其法律意识。同时,教师也可以通过创设情境的方法,设计课程相关的法律课题,为学生创设辩论、法庭等情景,使学生融入情境之中,切身体会法律的作用,获得一定的情感体验,从而实现法律意识的提升。另外,还要求教师能够尽可能多的为学生安排教学实践活动,例如旁听法庭审案、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等,使学生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意识熏陶,引起其对法律的深思,实现其法律意识的有效提升。

(三)考核制度的创新

为有效解决学生过于重视学分的问题,实现法律意识培养有效性,高校应加强对考核制度的创新,采用多种考核方法,例如写论文、开卷考试等,并充分结合学生的考勤、作业完成情况、学习态度等对学生进行综合、公平的评价。

三、结论

法律意识是大学生的必备素质,目前大学生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因此,要求高校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作为培养途径,加强对教学理念、教学方法、考核制度等方面的创新,以实现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培养。

作者: 单位:成都信息工程学大学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魏敏.论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实效性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0,1(1):225-226.

第2篇

关键词:创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大学生;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3-0295-01

法律意识是人们需要具备的一种基本社会意识,能够充分反映出人们对现有法律的看法以及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认识程度,并影响着人们法治观念和日常行为。大学生作为祖国的未来,其法律意识的培养更需要受到高校的重视,因此,要求高校能够通过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创新,增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以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规范其日常行为。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法律的学理性较强,没有一定的法律理论功底,难以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1]。而从现阶段的情况来看,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知识来源主要是依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获得,但是很多高校在这一课程的安排上,课时相对较少,教授的知识内容也较为浅显,再加上学生过于注重学分,对课程学习的要求不高,能够通过考试即可,导致很多大学生对法律知识仅是一知半解,甚至存在错误理解的情况。例如硫酸烧熊事件中的当事人曾表明,自己学过这一课程,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是并不知道用硫酸烧伤动物也算违法。由此可见,现今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严重不足,其法律知识水平已经难以支撑起自身法律意识。针对现阶段大学生法律意识单薄的情况,还需要学校能够加强教育,创新课程,是学生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加快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以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创新方法

(一)教学观念的创新

高校必须意识到法律教育不是德育教育的从属,应有自己的独立地位[2]。从而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视程度,适当增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课时,并要求授课教师能够转变原有教学观念,实现自身观念的创新,明确认识到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仅是对其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更是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的过程,将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作为课程教学的核心目标,从以往教学中单纯理论知识的培养,拓展到知识运用等方面的教学,提升大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促进其综合素质的发展。

(二)教学方法的创新

教学方法是帮助教师实现教学目的、完成教学内容的重要手段,教学方法的有效运用,对提升学生学习效果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教师应加强对教学方法的创新,以增强对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效果。传统教学方法过于枯燥、单一,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结合学生较为感兴趣的内容,有针对性的对学生实施教学。例如大学生对身边发生的事情较为关注,教师可以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实际案例,利用案例对学生实施教学,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更贴近大学生的实际生活,从而引发学生的情感共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实现法律意识的提升。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多媒体技术在高校教学中也得到了广泛运用,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同时刺激学生的视觉、听觉神经,以提升教学效果。例如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教学中,利用多媒体为学生播放《法律讲堂》、《社会与法》或者《今日说法》等法制节目,激发学生兴趣,使学生能够通过节目获取更多的法律知识,以支撑其法律意识。同时,教师也可以通过创设情境的方法,设计课程相关的法律课题,为学生创设辩论、法庭等情景,使学生融入情境之中,切身体会法律的作用,获得一定的情感体验,从而实现法律意识的提升。另外,还要求教师能够尽可能多的为学生安排教学实践活动,例如旁听法庭审案、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等,使学生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意识熏陶,引起其对法律的深思,实现其法律意识的有效提升。

(三)考核制度的创新

为有效解决学生过于重视学分的问题,实现法律意识培养有效性,高校应加强对考核制度的创新,采用多种考核方法,例如写论文、开卷考试等,并充分结合学生的考勤、作业完成情况、学习态度等对学生进行综合、公平的评价。

三、结论

法律意识是大学生的必备素质,目前大学生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因此,要求高校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作为培养途径,加强对教学理念、教学方法、考核制度等方面的创新,以实现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培养。

[参考文献]

[1]魏敏.论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实效性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0,1(1):225-226.

[2]杨烨.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与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科技信息,2010,7(14):82-85.

第3篇

1.1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内涵。大学生法制教育,“主要是面向大学生,尤其是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进行的法制教育。是指高校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高校的大学生进行法学基本知识和理论的教育,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信仰,养成懂法、守法、护法的习惯”。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不同于法学教育,法学教育重点在于学习法学的理论知识。而法制教育在于通过对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培养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信仰,从而全面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1.2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意义。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非常重要。第一,加强法制教育是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需要。党的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概述为“自由、平等、公正、法制”,这也是衡量公民自身素质的重要标准。高校法制教育,以培养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为根本目的,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在传统的应试教育中,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被当做法学教育,仅仅教授法学的一些理论知识,忽略法律素质的提高。只有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才能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第二,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时代法治的要求。我国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就是依法治国,建设民主法治国家。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大学生,只有掌握良好的法律知识,具备完善的法律意识,才符合时代法治和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第三,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能保证大学生健康成长。法制教育能帮助大学生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和人生观。

1.3大学生法制教育与德育的关系。

1.3.1大学生法制教育是高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教育部、司法部联合的《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明确规定:“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高校德育的内容,“已由单纯的思想品德教育发展到政治教育、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教育等五位一体的综合性教育。”由此可见,高校的法制教育,本身就是德育的一部分。高校德育不仅要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还要使大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只有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才能确保高校德育内容的完整性。

1.3.2法制教育能提高德育的实效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一方面,德育中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道德等内容是大学生法制教育中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思想基础,另一方面,“法制教育中法的各项制度在制定与形成过程中既融合了思想、政治、道德领域对大学生的要求,又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宣告和界定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治观、道德观的正当性。思想、道德和法律都以社会历史与现实为立足点,在内容上相互影响、相互吸收,在实施中相互作用、相互支撑,在功能上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影响社会秩序的要素”。总之,大学生法制教育是高校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德育融为一体,共同服务于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2.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分析

1985年原国家教委决定在全国高等院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经过多年的法制教育,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是,总结和分析法制教育的实践,我们会发现,目前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2.1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重视不够。目前,各高校都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但重视不够。例如,多数法律基础课的老师都由社科部、政治理论教学部等老师担任,部分老师没有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对法律知识不够了解,无法保证教育效果。另外,由于课时的限制,老师讲述的法律知识较少,无法在短时间内让学生了解必要的法律的知识,更谈不上法律意识的培养。

2.2法制教育缺乏创新性。法制教育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但很多学校在法制教育上,都选择集中授课,传授理论知识,而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学生没有机会参与社会实践,会大大影响法制教育的效果。对大学生进行考核的方式也很简单,采取考查试卷的形式,大多数学生为了考试只是对法律理论知识死摘要:法制教育是高校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教育能够提高德育实效性。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本文针对大学生法制教育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提出加强高校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关键词:德育大学生法制教育联系关系记硬背,并没有真正理解所学法律知识,更不懂得怎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这都不利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

2.3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不强。中国犯罪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康树华所作的一项调查,调查显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不太高,尚未达到国家、社会、公众所要求的期望。

3.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途径

3.1加强课程教学改革。在课堂教学中,老师要注意将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整合起来,帮助解决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面临的思想道德和法律问题,增强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社会主义道德觉悟。2005年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调整,设置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这就要求教育者既注意法制教育与德育在性质、特点、形成及规律、作用、原则、内容和方法等方面的相互区别,更在二者的相互联系中探求有机整合。在具体的讲授方式中,老师应尽量减少理论说教,更多通过一些典型的道德与法律案件对学生进行教育,理论结合实际,引发学生思考。既要激发学生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又要让学生在真实案件中做出道德价值判断。要让道德和法律成为学生的信仰,而不是为了应试的教条。简单地说,就是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遇到问题时,首先要能想到通过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解决问题,让法律思维优先,首先发挥法律的作用,将道德思维提升至更高层次。学生结合实际有效运用法学理论,并全方位思考和解决问题,初步达到整合德育和法制教育的目的。

3.2开展灵活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法律是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不能只停留在课堂上。需要更多的法律实践活动丰富法律课堂教学。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坚持基本原则,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方法,强化法制教育的实际效果。

(1)组织学生参观监狱,参加庭审,请一些法官或律师在校园开讲座,组织学生模拟法庭,能够让学生更直观体验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权威。

(2)随时网络的发展,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环境开展。可以在各个高校建设高校法律教育网,在网络上播放一些法制教育的案例和宣传片,通过网络进行法制教育宣传,强化教育的时效性。

(3)充分利用电视媒体作用,通过观看一些学生喜欢的电视节目,强化学生的法制意识。比如中央台法制频道和今日说法节目都很受学生欢迎,可以在师生中多宣传。

(4)在学生中创建法律社团,鼓励学生参与社团活动。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和以案说法等活动,增强法律的感染力,提高学生理解法律的能力。除了要宣传法律的理论知识外,社团更要注重对学生实际法律问题的解决。例如对就业合同、贷款合同的解释和分析,对于学校和学生之间的纠纷方面法律的解释和解决的途径,等等。要让学生意识到法律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同时,让学生把理论和实际联系在一起,比如在学生假期,可以组织学生社会实践,去城市、农村的一些地区调查中国的现状,结合课堂教育和社会教育,开辟新的场地进行校园法制宣传。

3.3实行依法治校,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学校纪律实质上是一种不可替代的道德教育工具”。纪律是一种行为规则,是用来约束人们行为的规章制度和守则的总称。各高校应该通过制定各种纪律、制度保证学校有一个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依法治校,把学校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在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时,高校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高校的各项制度合理合法。尤其是在涉及学生方面的规章制度时,可以让大学生积极参与到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讨论中,以人为本,尊重学生人格,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这样才能更好地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的习惯,保证自我行为的规范。同时,学校对学生的合法权利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不能随意地批评、处罚学生。对问题和纠纷的处理要按照法律的程序和方法解决,让学校的老师和学生都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总之,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障,我们应该把德育和法制教育整合起来,培养大学生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娄淑娟.高校学生德育工作中法制教育研究.山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1.6.

[2]黄咸强.论大学生法制教育与高校德育的整合[J].学校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2009.8.

[3]石红.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结合的价值基础[J].思想理论教育,2007.17.

[4]冯东山.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困境与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J].法制与社会2014.8.

第4篇

    【论文摘要】在高等学校中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大学生健康思想和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目前在校大学生中不懂法甚至违法的现象,暴露出了当前高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薄弱的问题。

    大学生肩负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重任,他们在学习科学知识的同时,其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如何,将直接关系和影响着我国社会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在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制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部分,高校要提高对法制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搞好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一、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

    (一)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任何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行都需要社会调节机制来维持正常的秩序,道德和法律就是社会的两大调节机制,两者共同担负着调节社会关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道德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把某种价值体系、价值观念、行为和观念的准则灌输到人的意识中,使其形成相应的信息、品质和习惯,达到自我调节控制和自我监督的目的。法律代表了阶级的意志,是推行国家、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强制手段。人们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还要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

    道德和法律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种社会规范:

    首先,道德与法律联系密切,在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具有互补性。

    其次,在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法律并不是万能的,除了受到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以及法律自身条件的约束外,还必然要受到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

    最后,法律以道德为价值取向,并以道德为社会支持。“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如果法律背离了人类基本的道德精神,将失去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基础。

    (二)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

    1. 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关系的现状。在我国现行的高校教学大纲和教学实践中,高校的法制教育一般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自身的独立地位。在当前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对大学生的德育教育占据了相当大的一部分,在有些高校甚至全部是德育教育,法制教育只是德育教育的一个补充。

    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系已经逐步成熟,法制体系建设已经取得长足发展的情况下,虽然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有其必然的联系,但将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合理的。正是这种思想政治教育比例关系的失衡,导致了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发生违法问题。综观在校大学生发生的不同方面的违法问题,一方面是其本身道德素质低下导致的;另一方面则是法律意识的不足和淡薄造成的。

    2.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应当并重。基于上述对道德和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得出,道德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是相互依存,共同发挥作用的。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固然是重要的,但是法律意识的培养仅靠德育教育还不能解决全部问题。我们说提升人的品质,应当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宜采用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相结合的形式。

    加强法制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法律意识融入到大学生的道德观念中,将道德内化为大学生自身的观念,使法律至上的意识升华为大学生更深层次的道德义务要求。法制教育的价值在于倡导法制精神,造就大批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来满足法制社会的需要。

    二、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紧迫性

    (一)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减少大学生违法行为,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的需要

    (二)加强法制教育是大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和发展的内在要求

    在前几年,犯罪大学生多出自民办大专院校,而现在来自重点大专院校甚至名牌院校的犯罪大学生较往年明显增多。据上海一项关于“校园犯罪”的调查,在犯罪的51名大学生中有16人来自重点院校,占了总数的31%.在大学生犯罪中,其中不乏博士生和硕士生。这些重点院校的大学生频频犯法说明我们不能只重视大学生的学习成绩,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已经迫在眉睫了。法制教育本身及其产生的结果对大学生的价值观、道德素质、思维方式、精神状态等各方面都有着积极而重要的影响,其有利于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三)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任务

    大学生毕业后是要踏上社会,为社会做贡献的。法制意识强的毕业生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为国家的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法制意识差的毕业生可能有意或无意的违法违纪,甚至走上违法的道路,造成终身的遗憾。

    三、目前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法制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虽然目前高校已经把法律基础课列入教学计划,但是对该门课程的投入却非常少。由于法律基础课的课时有限,在很短的时间内要让学生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制教育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还不够重视,只是将其作为一门普通的课程来对待,而没有将其看作是提高人才综合素质与修养的重要举措。

    (二)法制教育师资力量薄弱

    很多非政法院校的法律课师资是由社科部、学工处、德育处、团委或宣传部的工作人员担任。他们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影响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对法律课程不重视就不难理解了。

    (三)法制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单一

    法制教育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综合教育。目前,在高校法制教育中,教育形式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偏重于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未能给学生提供参加有关社会实践的机会。有的高校甚至把法律基础课作为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唯一形式,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仅限于几部法律,缺少有针对性的以案说法的内容。

    (四)法制教学考核方式不合理

    目前,各高校评价法制教育效果好坏的惟一办法是阅卷考试,考核的内容主要集中于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知识,惟一的标准是考试成绩,学生追求的仅仅是该课程的分数,考完后就将法律知识放在一边了,并未真正的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四、加强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措施

    (一)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

    法律基础课有其自身的科学理论体系和教学规律,必须根据其自身的特点进行教学。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必须强化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我们要重视案例教学法。在选择法律教学案例时,应选择那些既有利于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又具有思想教育意义的案例。

    (二)开展灵活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

    运用现代的多媒体手段进行直观、形象、生动的教学形式。如组织学生观看、收听法律专题的电视片或录像带等,让大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学习;举办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模拟法庭”,开设法制宣传园地,开展法律知识咨询活动;利用假期开展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列席旁听审判过程,增加其对法律学习的感性认识;请法律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来高校开设大学生法制讲座等活动,营造出浓厚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实践证明,多种形式并用的法制教育要比单纯的法律课程教学效果更好。

    (三)加强法律课教师的培养

    提高教师队伍是搞好高校法制教育的关键。高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的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不同的学校要根据自身的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准的精干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四)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效

    现在,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念和思想伦理观念急剧变化。大学生进入大学后,学习环境、学习方式、人际交往、自我评价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此,高校要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其消除不良的心理状况,最大程度上预防和避免因心理问题引发的违法行为,从而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效。

    五、结语

    高校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涉及课程设计、教学安排、教师选拔、教学方式、考试考核等多个方面。是一个艰巨复杂的系统教育工程,特别是德育教育与法律教育的有机融合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探讨。只有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能才能使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取得良好的效果,才能使大学生对法律有科学的认识、深刻的理解和全面的掌握,使得他们不仅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更能理解法的精神、法的作用,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崔长珍.关于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思考[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2006,(3).

第5篇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

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作为高校法制课教师,笔者深切感受到:长期以来一些高校的法制课教学停留在法律知识教育阶段,走不出“法律仅仅是工具”的认识误区,使得广大学生难以真正体验法律的精神意蕴和丰富价值。现在,不少大学生依从法律多半出于畏惧法律的心理,很少有人主动地、自愿地依从法律;一些大学生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并不是欠缺法律知识,相反有不少大学生法律知识很丰富但却常常规避法律甚至违法犯罪。因此,我们需重新审视高校法制课教学,切实提高该课教学水平。

一、加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势在必行

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全身心认同。它体现的是人们对法律的态度。一旦某个人对法律产生信仰,他就会积极主动地学习和实践法律。这时,学法、用法、守法乃至护法就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强大精神动力。可见,法律信仰比具体的法制观念更具感召力、统摄性,它对人的法律素质的提高起着决定性作用。可以说,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境界,是法律素质的灵魂。因此,在大学生法律意识或法律素质的的培育过程中,我们应把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作为至为重要的乃至终极的培养目标来看待。

可喜的是,目前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在第七章明确提出了大学生要树立法律信仰这一要求,并且围绕这一主旨在教材内容体系上作了特意安排。表现在:第一,教材第五、六章介绍了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家庭生活领域与大学生关系密切的一些法律。这使大学生能充分认识到社会生活各方面需要而且必须有法律规则,自己的身边处处有法律规则存在。第二,教材第七章探讨了“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问题,其中涉及“领会法律精神”、“树立法治观念(含民主与法制观念、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加强法律修养(含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等主要内容,这些内容与法律信仰的形成息息相关。第三,教材第八章不再过分强调法律条文的介绍,而是注重大学生对我国法律制度的总体把握和概括了解,其用意在于使大学生认同我国的法律制度。这种编写思路显然是与以往《法律基础》教材过于注重法规知识介绍而忽视大学生对法律价值的体验,和法学教材编写思路雷同等特点很不一样。

然而,笔者发现仍有一些教师没有对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问题给予足够重视。表现在:一些教师认为高校法制教育就是要让大学生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识,为此追求传授法律知识的深度与广度,但因学时少、内容多,于是就在课堂上搞“满堂灌”,争分夺秒讲解法律条文,力求最大限度满足学生对实用法律知识的需求。如果把高校法制课等同于法律常识课,强调其知识性而忽略其思想教育性,这就改变了该课的德育性质。现在有些高校把法制课讲成了法学概论课,内容的取舍随意性较大,对学生的考核片面追求法律知识的掌握,显然违背了法制课的教学宗旨。由于教学指导思想有偏差,教学内容设置、师资配备、教学方式、教学评价体系等方面存在问题也就在所难免。难怪据陈大文先生的调查显示,现在大学生对高校法制教育性质的认识,判断为智育(法律知识教育)的竟然占32.7%。笔者认为,尽管大学生知悉法律很重要,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但知法者不一定是守法者,知法是前提和手段,守法、用法和护法才是法制教育的目的。

二、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的目标要求

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的目标就是使大学生绝对认同我国的法律,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具体来讲,有四个方面的细化目标:

第一,大学生要对法律的价值绝对认同。大学生不能将法律仅仅作为一种工具来看待。当法律只是被当作维护阶级统治或维护自身权利的实用工具,特别是被当作一种可以被一部分人随意玩弄、缺少灵魂和良知的东西时,当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暴力机关的制裁时,法律就难以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因此,大学生应当对法律所蕴涵的自由、正义、公平、秩序等价值有切实的体验,真正感受到法律表达了他们的要求,法律是为了他们而存在的,他们才珍视法律,绝对认同法律。

第二,大学生应确立“法律至上意识”。大学生应感知到法律在他们的生活中无时无处不在。他们应认识到自己的每一个行为都处在身边法律之网的笼罩下。此外,大学生还应把法律置于至上的战略地位来看待。如果在他的生活中有其他行为规范(如道德、纪律、政策)和法律产生冲突,则必须舍其他而求法律,也就是说要以法律作为衡量其他行为是否规范有效的前提和准绳。在法律的效力方面,大学生还要认识到未失效的“恶法”也是法律,必须得到遵循。

第三,大学生应具有积极守法的精神。大学生们应将守法看成道德义务而自愿守法。如果他们是基于法律的强制力而不是自己的内在需求而守法,则表明其对法律并没有信仰,法律仍然是外在于他们的。如果大学生不是因强力而是凭良心守法,不是因他律而是因自律乃至自由守法,并把守法行为视为自己承担的义务和对于自身人格的基本肯定,那就表明他们具有了法律信仰。积极守法精神还要求大学生在有法律规范的情形下,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时,他们也同样应当遵从法律的精神,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的本意。

第四,大学生应具有强烈的法律参与意识。这表现为:一是大学生要认识到权利是义务之母,要具有权利本位意识。除了具有权利保护意识外,还应当积极要求法律规定新权利。二是大学生还应当促进现有法律不断完善。大学生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要有对现有法律的质疑精神。三是大学生应积极打击破坏法律的行为,比如采取见义勇为等各种方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也就是说要有维护法律尊严的意识。

三、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切实改进法律信仰培育工作

1.改进教学内容

从法律信仰形成的角度审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应注意抓好如下几方面的教育:一是应将法律工具的优越性、社会主义法律的超工具价值(如正义性、民主性等)、大学生的主体意识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宣讲。只有将法律不仅仅看成工具,将学生不看成工具而是看成具有自身价值追求的主体,法律才能真正被大学生认同。二是深刻分析传统政治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中对法律信仰形成具有消极影响的因素,大力批判,并且帮助大学生正确看待现实社会法治运作状况,既不能说得一团漆黑,也不能粉饰太平,帮助大学生调整对法律的心态。三是加强现代法制观念教育。在各个部门法中都有一些法治观念,它们通过立法宗旨、法律基本原则等体现出来。在法制课教学中绝不可忽视这方面的教育。四是通过法律基本知识和理论的教学,使大学生养成用法律进行思维的习惯。如果仍立足于纯粹法律知识的传播,高校法制课就是失败的。如果能把培养学生法律信仰作为这门课的主要任务,传播人权、平等、自由、理性、秩序等法的基本价值观,把具体的法律知识精心设计为培育法律信仰的载体,教师的教学就会符合高校设置该课的初衷。

与教学内容改革相伴随的是要改革法制教育评价方法。目前,各高校法制教育考核的内容仍集中于法律知识,学生追求的仅仅是该课程的卷面分数,学完后并未真正养成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法制教育关键要看学生的行为实践。法制教育评价应实行卷面考试和行为考察相结合,强调学生的“知”、“行”统一。让学生感到不是为了考试成绩而是为了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而学法。

2.改进教学方法

在这方面,关键是要运用“主体性德育”的教育理念来开展教学。主体性德育就是把学生作为教育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其思想品德形成规律来开展教育,而不是“目中无人”的教育。这体现了教育的针对性。自觉地把这一教育理念落实到法制课教学过程中,能加快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在此,我们需要格外注意的是要强化大学生对法律价值的体验。大学生只有经过法律价值体验过程,他们才有可能对法律价值产生认同心理。只有对法律价值的认同达到足够的程度,才能对法律产生信仰。可见,大学生法律信仰形成过程就是大学生对法律进行科学的、充分体验的过程。离开了这个过程,不论法制教育多么卖力,教育手段多么先进,法律始终不能内化为大学生的价值追求。因此,首先要让大学生感受法律的存在,特别是联系自身利益需要来感受法律的优越性。在对法律感受的基础上,对法律所具有的价值要上升到理性层面来认识,这就需要大学生认真分析法律的价值属性与自身价值追求是否一致。只有经过法律价值体认,大学生才有可能对现有法律体现的价值表示认同。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从最初对法律产生信任,到产生法律信赖、法律信念,直至形成法律信仰,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教师不懈的努力。

而且,让大学生对法律产生信仰,还需要教师在法律认知教育、法律情感教育、法律意志教育和法律行为教育诸多方面下功夫。

就法律认知而言,大学生要对法律有个概括的总体认识,特别是要了解法律的基本理论、原则、宗旨等法律精神。现在,一些教师在法律认知教育方面停留在具体法律条文的讲解上,甚至以为学生掌握的法律条文越多越好,这是片面的。法律认知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大学生建构起法律知识结构,理解法律的价值,学会从法律角度观察思考社会现象,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要达到这种目的,就必须注重法律观念的培育。法律观念是在对法律具体知识学习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追求为依归的理性的、系统的法律思想观点,它具有强烈的价值指向性。可见,对法律的认知不能停留在对法律细枝末节的把握上,而是要从总体上把握其精神实质。

第6篇

本次调查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抽取齐齐哈尔大学在校非法律专业大学生,大一学生54名,大二学生63名,大三学生56名为样本,男生80人,女生93人,文科学生73人,理科学生100人。此次调查采用自行设计的《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现状调查问卷》进行大样本调查,同时辅以现场采访的形式。发放问卷200份,回收197份,有效问卷173份。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调查发现,大学生法律意识已初步形成。56.1%的学生认为学好法律知识用处很大;权益受到侵害时, 42.8%的学生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当参加勤工俭学相关工作时,53.8%的学生会与雇主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说明大学生通过学习,对法律在维系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了较深刻的认识,法律意识初步确立。与此同时,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也存在很多问题:

(一)法律意识淡薄

采访中,绝大多数学生能够意识到法律对自身生活的用处,很多学生表示权益受到侵害会运用法律来维护,但在问卷中,28.9%的学生自认倒霉不追究,24.3%的学生选择“与对方私了”。更为严重的是,46.2%的学生在勤工俭学时不会签订合同,占被调查总人数的近一半。

学生对法律的认知度也让人堪忧。21.4%的学生认为“法律处理纠纷效果好”;32.9%的学生认为“权大于法”,42.8%的学生选择“有时权大于法,有时法大于权”;43.9%的学生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一种宣传口号,不可能实现;检察院、公安局等执法机关,只有13.3%的人选择“充分信任”。

综上,当今大学生的法律观出现了偏差,他们低估了法律的作用,把权力、关系、背景看得很重,甚至凌架于法律之上。

(二)法律意识存在年级、专业、性别差异性

大学生法律意识在不同群体之间具有一定差异性,主要表现在:

1文科生和理科生法律意识差异较为明显

理科生和文科生法律认识有差异,理科生对社会科学知识学习比较少,所以对法律认识的掌握等方面和文科生存在一定的差异。当问及“您认为学习法律知识对自己有用吗?”75.3%的文科生认为用处很大,而44%理科生认为有用,明显低于文科学生。64.4%的文科学生选择签订合同,而46.0%的理科学生选择会。这也应引起我们的注意,理科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引起必要的重视。

2不同年级学生之间法律意识存在差异,但不明显

考虑到不同年级学生的法律意识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我们在问卷调查中设置了年级一项。调查发现,在“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一项中,选择“是”的人员比例随着年级的升高而呈递增趋势。但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卡方检验,不同年级学生在法律意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差异并不明显。这一点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另外,法律意识存在性别差异,男生明显高于女生。这与男生性格、热衷注时事政治有一定关系。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存在的问题

作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组成部分的法律基础课是对大学生普及法律常识的主干课程,旨在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其对法律有基本了解,培养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的良好习惯。但是,法律基础课在现实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学生对于法律基础课兴趣偏低

对任何学习活动的创造性态度都与学习者自身兴趣密切相关。兴趣可以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对学习具有推动作用。调查中,33.5%的学生对法律基础课感兴趣,44.5%的学生兴趣一般。另外,有46.8%的学生在法律基础课上只听不做笔记,“不太听,做别的事”的学生占到19.7%。

(二)学生于法律基础课的受益程度偏低

法律基础课涵盖了各部门法律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学好法律知识,可以开拓学生视野,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但现实中,该课程并未真正发挥其作用。

调查中,11.6%的学生认为法律基础课对生活有实效,48.6%的学生认为“受益不大”。这些数据表明当今高校法律基础课的实效性并不乐观。同时,在某种程度上,由于法律基础课对学生的受益程度低,也影响了学生对该门课程的兴趣度。

(三)教师教学水平和方式有待提高

法律教育作为一种理论性、实践性相结合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而现实并非如此,大部分高校对该课程教师的培养远远不及其他专业教师,加之高校连续几年扩招,师资严重不足,学校行政工作人员兼职“两课”教学现象相当普遍。

从调查情况看,大多数法律基础课教师无论在教学态度还是知识储备方面得到了学生的肯定。但是,27.2%的学生对教师的知识储备“基本满意”;在教师与学生的互动方面,只有23.7%的学生选择“我喜欢参与,喜欢回答老师的提问”;38.2%的学生选择“我喜欢参与,但是只喜欢跟旁边的同学交换看法”;31.2%的学生选择“我不喜欢参与,但我喜欢听老师和同学说”,后两者比例之和高达69.2%。这说明教师在授课时不重视课堂互动,忽视了学生在课堂中的主体作用。缺少互动的课堂,没有了学生的参与,课堂效率可想而知。

三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实效性的对策

当今大学生法律意识、对法律基础课的态度以及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现状令人堪忧。种种问题的出现与学生个人因素不无相关,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高校法律基础课的问题所在,并找出提高该课程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对策。

(一)明确课程目标是提高课程实效性的前提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开设的初衷之一在于通过普及基本法律知识,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教育学生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因此,该课程不仅要让学生初步掌握基本法律知识,更为重要的是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提高法律意识。知识教育是手段,观念教育是目的,这是必须明确的。而现实中,法律基础课作为公共课,课程数量设置不仅少,而且学生上课目的仅仅是为了考试。鉴于此,要提高法制教育的效果,使法律基础课取得实效,最重要的是要端正与明确法律基础课的课程目标,使学生树立和培养法律信仰。

(二)教师素质的提升是提高课程实效性的保障

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提高课程实效性的保障。79.8%的学生认为是否喜欢法律基础课取决于“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态度”,可见教师素质的关键性。高校扩招,学生数量剧增,导致师资欠缺,教学效果可想而知。因此,高校要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对教师进行统筹规划,分期分批培训。在引进专业人才的同时,可以在校外聘请资深法官、律师来充实师资。

教师自身也应提高素质,以身作则,充分发挥自己的人格魅力,影响感染学生。同时积极了解立法动态,主动接受新信息来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授课时不仅要语言生动,而且还要善于提出问题,让学生进行讨论,活跃课堂氛围。

(三)关注“特殊”群体,实现法制教育的持续化

调查中,我们发现不同群体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存在一定的差异化。文科生和理科生法律意识差异较为明显,理科生低于文科生;女生法律意识低于男生。究其原因,一方面文科生学习的内容涉及法律;性别的差异决定了男生较女生多关注法律、政治。因此,我们应在进行课程设置、授课方式选择时多关注这些“特殊群体”。

高低年级的数据比较已经表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已经不能有效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随着社会阅历的增加,高年级学生法律意识和知识掌握原本应高于低年级学生,但事实上两者差异性并不明显。因此,法制教育不能“虎头蛇尾”,只在低年级开设法律基础课,而忽视了高年级学生的后续法律教育,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而应实现持续化、常态化。

(四)增强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是提高课程实效性的关键

在关于法律基础课教学存在问题的调查中, 11.6%的学生选择“非常有效”, 35.8%的学生认为“比较受益”, 48.6%的学生认为“受益不大”。为了分析“学习兴趣”、“法律基础课受益程度”、“学生上课表现”三者是否存在相关性,笔者对数据进行了相关分析,结果显示三者存在极其显著相关。加强法律基础课针对性、实效性,基于学生需求,选择具有时代感的内容是当今课程改革的当务之急。

教师应对教学内容进行重构,内容应贴近学生生活,集中在他们最熟悉的就业、兼职、知识产权、人身安全等方面的部门法律,为其走向社会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五)改革教学方法、评价方式,实现理论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

法律科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密切结合的学科。如果教学只讲理论,不联系实际,理论便成了空中楼阁。

调查中,在问及喜欢何种授课方式时,59.3%的学生选择“参与社区的司法实践活动”,61%的学生选择“聘请法律工作者开设法律讲座”,25.6%的学生选择“法律知识竞赛”。同时,在问及考核方式时,31.8%的学生选择“开卷考试”,36.4%的学生选择“提交论文”,而只有9.8%的学生选择“闭卷考试”。因此,我们可以把课程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理论教学,在教学中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多运用案例教学、讨论时教学方式,使学生主动参与到教学过程中;另一部分为实践教育,实践课可以灵活多样,如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旁听庭审、法律讲座、社会调查等,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加深对法律知识的认识。

除此以外,还应当改进考试方法,实行闭卷与开卷、写调查报告或小论文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考试办法,注意考察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程度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总之,本研究凸显了当今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以及当前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对策。但是进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改革,加强法制教育的实效性是一项综合的工程,还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创新。

参考文献

[1]崔洪弟.教育与心理统计中SPSS的应用[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2.

第7篇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意识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表现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关于法的理性、情感、认知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从认识过程角度来看,法律意识既包括在感性认识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心理、法律认知、法律情感等,又包括属于理性认识范畴的法律观念、法律信仰、法律理论体系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既要有健康的法律心理,又要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既要有正确的法律观念,又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近年来,随着我国普法教育顺利开展,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我们通过对濮阳职业技术学院等五所大学的1000名在校大学生进行的“法律意识现状调查”发现,现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仍存在诸多问题和偏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心理的偏失。法律心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现象的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形态的初级阶段。虽然大学生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接触到的法律、法律现象日益增多,也都有自己的法律心理,但相当多的大学生的法律心理是不健康的,存在偏失。调查显示,被问及“与别人发生纠纷时,你首先会选择哪种方式解决?”时,有64%的被调查者选择私了,只有12%的被调查者选择采用诉讼的方式,这说明有一大部分学生仍然抱有传统的、与法治国家格格不入的、无诉是求的心理;当被问及“你认为我国现实生活中是权大还是法大?”时,有46%被调查者认为权大于法,说明部分学生看不到法律的作用,对我国法律存在不信任的心理。

2 法律认知偏差。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制度等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它是形成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前提。当前,大学生的法律认知状况从总体上看存在较大的偏差,主要表现为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仍然比较贫乏。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对法律的基本概念不理解或是理解不准确;对法律的本质、价值、法律关系等基本原理知之甚少,对各个部门法更是一知半解;对法律与道德、与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的联系与区别分辨不清;对法律实现的途径和形式也了解不多。对在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状况”的调查显示,对法律基本概念回答的正确率仅占67%,对法律基础知识回答的正确率是59%。上述数字表明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法律知识水平不高。

3 法律情感淡薄。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制度及规则所持的直接情感体验,是人们依据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自身需要而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态度。我国大学生的法律情感比较淡薄,具体表现在:第一,大学生对法律缺乏亲近感。调查显示,虽然有66%的学生喜欢收看法制节目,但也只有18%的学生平时能自觉地学习法律知识,多数学生对法律不是很喜欢,缺乏亲切感。第二,大学生对法律的依赖感不强,前已述及,在发生纠纷时,只有12%的学生选择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而有88%的学生选择采用私了或其他方式。第三,部分学生认为,法律作为统治工具是为掌握权力的人服务的,是管理老百姓的一种手段,因此对法律产生抵触情绪。第四,有些学生认为,法律主要是规定人们哪些必须做哪些不能做,是限制人们自由的,因此对法律产生厌恶情绪。在问他们权与法的关系时,只有少数大学生认为法比权大,绝大部分人对法律的公平性、正义性持怀疑态度,这显示出有些学生对法律的不信任,没有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第五,大学生对法律的依赖感和信任感不强。大学生对法律的依赖感、信任感最直观的认识来源是对司法公正的认识,当对1000名在校大学生调查关于“你发现亲人犯法时,你劝其自首吗?”的问题时,回答“不劝”的占28%。这里的“劝”与“不劝”说明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缺乏信任就对法律的依赖感也不强,大学生很难对法律现象及法律制度产生一种归依。第六,大学生法律责任感方面缺乏。当问及“您在平时生活中是否使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回答“很少”或“没有”的比例竟达到88%,这反映了大学生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是以一种法律的责任感去对待,不能勇于承担相應的法律责任。

4 法律评价失当。法律评价是人们对于法和法律现象所做出的评论。法律评价是建立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自己已经形成的法律观念的基础之上的。由于大学生的法律评价主要是基于对法律现象的一般认识和了解基础之上的,因此很多大学生对我国的法律现象评价显失允当。调查发现,大学生的法律评价存在一定的错位,部分大学生对我国的法律评价不高,认为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甚至是可有可无的;有些学生过分夸大法制建设的困难和法律本身不健全的一面,从思想深处藐视法律的作用;有些大学生对现存的法律制度的态度不明确;也有少数大学生片面夸大法律的功能和作用,认为“一法就灵”等,所有这些对法律的评价都是片面的、不科学的,因而也都是错误的。

5 法律信仰缺失。“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祟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所抱有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法律信仰表示的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尊崇敬仰的态度,是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姿态,是对法律的忠诚,是对法治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在法律意识结构中居于最高理性层次。然而,大学生的法律信仰状况却令人担忧,主要表现是:第一,部分大学生对法律规范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从。第二,部分大学生对我国的执法和司法状况有普遍的失望和不满,这种失望和不满反映了大学生对法律的负面评价和消极态度,反映了大学生对法律的疏远、怀疑、排斥的心态。第三,虽然大多学生都能自觉地遵守法律,但究其原因或是因为道德的要求,或是因为对法律的畏惧,对法律远远没有达到热爱和信仰的程度。第四,调查显示,52%的大学生把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作为行动的指南,21%的大学生把模范人物作为行动指南,仅有27%的大学生把法律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这一数字足以说明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失。

6 权利意识薄弱。权利意识是人们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认知、主张、要求、利益和自由的社会评价,它包括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等因素。由于对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诸多问题,大学生的义务观念得到了强化,但是大学生权利意识却相对薄弱。第一,权利认知模糊:部分学生并不完全清楚自己享有何种权利,也不知道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方式。第二,对群体权利的漠视。相对而言,大学生们比较关心的是个体权利,而对群体权利相对漠视。第三,大学生的权利主张和救济存在不合理性。有的大学生不敢维权。特别是面对学校侵权时,觉得自己无法跟学校抗衡,忍忍算了。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原因分析

1 中国传统法制文化的负面影响。中国传统文化至今仍然影响着中华民族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同样,其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植既有正面的积极的效應,更主要的是负面的影响。首先,中国历史几千年的“人治”等法律制度和文化,使人们形成了传统的“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这种思想至今仍残留在许多人的潜意识中,影响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使大学生难以产生法律情感,难以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难以确立法律信仰。其次,在传统的儒家“礼治”思想的熏陶下,人们重德轻法,道德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主要的手段。这种思想严重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依赖感,使大学生对法律的评价失当。再次,我国古代的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强调人们对国家、对统治者的义务,而不是人们的权利,并且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分开的。由于人们不具备基本权利的观念,所以他们对于任何自身基本权利被剥夺、被蹂躏的事实很少从法的角度去考虑其是与非。传统的义务本位观念的影响致使大学生权利意识淡薄,极易使大学生对法律产生厌恶、排斥等不良的法律心理。最后,传统厌讼、惧诉的观念使人们以无讼为有德,以诉讼为可耻,对法律缺乏信任感和依赖感,影响了大学生正确的法律观念的确立和法律信仰的形成。 转贴于

2 不良的法治环境消极影响。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到目前为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无法可依的现象已基本结束。但法律完备并不等于建成法治国家。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时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如有法不依的现象仍大量存在;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问题时有发生;违法不究的现象屡见不鲜;权大于法、情大于法、钱大于法的问题比比皆是;等等。这种不良的法治环境势必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极易产生对法律的失落感,影响大学生的法律心理和法律情感,进而影响大学生的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

3 高校法制教育缺陷的不利影响。首先,高校对大学生法制教育重视不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虽为大学生的必修课,但学校一般会作为考查课,且学分相对较低,多数学生不重视。正是由于高校对法制教育重视不够,使学生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法律,同时也不重视法律,势必影响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和法律评价。其次,法律教学内容的偏失。在法律课堂上,教师往往只侧重于某些法律知识的传授,忽视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过多地强调学生應遵纪守法、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利教育。这种教学内容的偏失不利于学生权利意识的形成和正确的法律观念的确立,同时也影响了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再次,法制教育的途径单一,教育手段相对落后,教育方法比较简单。法制教育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综合教育,而高校法制教育仍普遍局限于传统的“灌输式”的课堂教学模式,侧重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了实践性教学环节。这种单一的教学模式’,不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最后,法律课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高校大部分法律课的教师由社科部、学工处、德育处、团委或宣传部的工作人员承担,法律专业科班出身的教师相对较少,他们的法律素质必然会影响大学生正确法律意识的形成。

三、匡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我国著名法理学家孙国华指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地形成,而必须有意识地培养。”“高校对培养和匡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下面仅从高校的角度人手,分析匡正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途径。

1 法制教育應当常态化。大学生法律认知水平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主要是依靠不足半学期的法律课程。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必须有足够的法制教育时间作保证。所以,高校一方面應当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开足法律课程,保证法律课堂教学质量;另一方面,應加强对大学生的日常法制教育,通过举办法制讲座、考察法制教育基地、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建设法制教育网站、定期播放法制教育节目等多种形式,使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常态化。

2 强化法律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不会自发地形成,也不是靠灌输形成的,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自己的法律体验逐步确立的。法制教育具有鲜明的理论性和实践性,所以,高校法制教育不應局限于法律课堂教学,而應当更注重法律的实践教学。高校可以举办观摩庭审、模拟法庭、法律进社区等多种多样的法律实践活动,使大学生深化对法律的理解,感受法律的价值和权威,提升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强化对法律的情感,从而形成坚定不移的法律信念,最终确立法律信仰。

第8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 法律理论 教育目标 途径

众所周知,法律制度离不开法律教育,法律教育是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健康、有序的法治的形成离不开一个稳定、系统的法律教育制度。因此,目前中国大学法律理论教育问题受到学界以及社会的广泛关注。

法律教育属于职业性教育,但又不同于我们所认为的一般性的职业教育。大学法律教育不仅要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还需要培养大学生社会公正意识。因此,大学法学教育中不仅要灌输大学生法律知识,同时还要塑造大学生法律理论意识。因此,本文以法律理论为研究对象,尝试对西北某大学法学教育中的法律理论教育的目标以及实现途径做初步的阐述。

法律理论的概念界定

“法律理论”是大学法学院课程体系中重要的一门课程,是一个具有很强包容性的概念。因此,要想分析西北某大学法学教育中的法律理论,就必须明确法律理论的内涵以及理清其外延。为了更好了解法律理论,本文将比较法律理论、一般理论以及法律职业理论。

1.一般理论。一般理论是指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人们积累形成的道德准则体系,它是人们维持正常社会生活的基础。在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中,人们经过无数次去粗取精、去伪存真逐步积淀,形成了代表不同民族或国家的、体现其民族精神传统和习俗文化的理论准则体系。因此,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生产阶段不同的地域必然形成不同的理论准则体系。

2.法律理论。法律理论不同于一般理论,法律理论是具有法律性质的理论。法律理论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法律理论离不开一个国家的一般理论,它必须根植于一般理论,法律理论源于国家一般理论,但又高于一般理论,否则就不能形成法律理论。

(2)法律理论是一个国家或民族一般理论最集中的表现。法律理论是一个国家和民族一般生活理论的强制化和规范化,因此,法律理论必须是对该民族一般理论的记载和升华。

(3)法律理论决定了法律的品质。法律制度也有善恶正邪之分,法律理论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法律品质。

3.法律职业理论。法律专业人员在其工作以及生活中应该遵守的相关道德行为准则就是法律职业理论,例如律师从业理论准则、法官职业理论准则等。法律职业理论主要是用来规范从事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要求他们在工作生活中,严格遵守自身的行为操守,要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廉洁自律、忠诚于法律。如果说法律理论是法律制度的内在理论,那么法律职业理论就是法律制度的外在理论。

通过了解,我们发现目前西北某大学的法律理论教育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该学校注重对受教育学生的法律一般性知识教育,而忽视对其进行法律理论教育;第二,在该校法学教育中,法律理论教育的功效十分有限,并没有突出法律理论自身的特点,使教学内容不突出、教育目标不明确。因此,我们有必要根据法律职业特点的要求,重新设定西北某大学法律理论教育的目标。

法律理论教育目标的设定

本文结合法律制度的内在理论以及大学生自身素质,分析目前在西北某大学法学教育中法律理论教育应关注的目标。

1.培养该校学生法律理论的问题意识。在西北某大学的法学教育中,我们不难发现:教育过程就是一个填鸭式的过程,老师将已经存在的知识传授给受教育的学生就是教育的全部目标。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作为静态的法律条文并不能解决所有不断发生的新的法律问题。这也就是为什么法律条文要不断加以修订和解释以适应新事件的需要。中国的法律属于体系,但是我们要借鉴欧美的判例法律体系,培养该校学生的法律论文问题意识,使得学生不断对已存在的知识提出疑问,继而培养高校学生不断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发现:西北某大学法律专业学生知识丰富但见识却较少,擅长辩论但却解决不了实务问题。因此,西北某大学应该改变目前填鸭式的教育过程。法律理论教育应当首先关注学生的理论问题意识的培养。一方面在教学中应加强对学生发现理论问题的敏感性的培养,培养他们发现问题的能力,减少他们在以后从业过程中遇到理论问题的风险;另一方面,增强该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陷入法律理论困境的承受能力,使他们了解到在法律学习工作中遇到理论问题是很平常的问题,要有决心迎接理论问题的挑战,解决法律理论问题是法律从业者光荣而艰巨的使命,是自己的责任。

2.培养该校学生法律理论的推理能力。作为一个法律专业人员,首要,具备良好的洞察能力,对法律理论问题具有强烈的敏感性;除此之外,法律专业人员还要具有精湛的理论推理能力。但是在西北某大学的法律理论教育中,我们发现:其法学教育中根本没有培养学生法律理论推理能力这一目标。本文认为导致目前该校忽视培养学生法律理论的推理能力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对法律问题和理论问题的错误理解;二是对理论问题认识不足。

理论知识有着严密的逻辑结构,人们通常认为理论问题不属于理性知识,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如果我们重新审视理论知识,我们就可以看出:理论知识是理性知识,是可以被证明的。在西北某大学中,学生可以通过学习如何解决理论道德问题,进而发展自身的推理能力并将自己的能力运用到解决实务中遇到的理论问题上。因此,作为一个法学院的学生,为了适应将来从业的需要,要加强训练自己的推理能力。一是要培养自己的逻辑推理能力,二是要培养自己辩证推理能力。因此,在法律知识的学习过程中,学生要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上述能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

实现法律理论教育目标的途径

第一,西北某大学的法学院应当将法律理论教育纳入该学校的法律教育体系。目前,该校并未单独开设有关法律理论的相关课程,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该校教育机构应当开设有关法律理论的相关课程,使该校法律学生对理论知识有系统性、规范性的了解,为后续能力的培养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但我们说该校应开设法律理论相关课程并不是简单地开设一门课程,而是在法律教育中将法律理论教育贯穿法律学习的始终。因此,该校应当将培养法律学生的理论观察能力以及推理能力贯穿整个法律教学环节。

第二,提升法律学生自身的理论道德修养和其自身的发展能力。法律是一个每天都有新变化的学科,其法律条文规范不是静止不变的,法律理论同样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因此,西北某大学的法律教育要使学生养成自我学习、掌握独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该校的法律学习应为该校学生掌握知识,培养其理论道德修养以及日后的发展打下一个坚实基础。

第三,必须改革现行的法学教育方式。西北某大学要改变现行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以实现将法律理论教育贯穿于整个法律教学过程中。上文已经提到,欧美国家的判例教学方法值得我们借鉴。长时间的教学实践证明:判例教学法是成功的。因此,西北某大学要改变教学方式,选择一些具有典型性的法律理论问题来引导学生对问题进行思考与讨论。一方面能够引导学生对法律理论进行更具有深度的思考;另一方面,学生思考的过程也是提高其自我法律理论道德修养的过程。

西北某大学开展的法律理论教育活动仅仅是实现法律理论教育的目标,是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第一步。除此之外,我们还必须将法律理论道德教育扩展到法官、律师等职业实践当中。中国的法律教育起步较晚,西北某大学的法律理论道德教育更是处于起步阶段。法律理论的教育不仅关系到我国法律人才素质的提升,还关系到整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体系的健全。因此,西北某大学必须明确法律理论教育目标,改革教育方式,为国家法律事业培养大量高素质、高修养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张超:《论法律理论的方法及其性质――基于分析法理学的视角》,《北方法学》2012年第2期。

[2]周S:《当下中国学院式法律教育之惑――并及当下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向何处去之问题》,《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1年第9期。

[3]蔡镇顺:《法学教育的定位与改革》,《太平洋学报》2008年第2期。

第9篇

关键词:大学生;志愿者;育人功能;法律援助;有效性

志愿服务工作是高校团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广东省为例,目前该省已经初步形成了省、市、县三级协会和服务总队、服务队、服务中心组成的志愿服务网络。《广东大学生志愿者激励机制研究》显示:目前全省共有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136个,志愿服务队28771个,服务中心7000多个,每年都有不计其数的大学生投身到志愿者活动中。研究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育人功能的有效性问题,对于大学生研究服务地方有重大意义。

一、大学生志愿者活动现状

(一)当前大学生志愿者开展活动情况

1.传统的线下志愿活动蓬勃发展:传统的志愿者活动形式多样,主要包括有:社区服务、支教活动、法律援助、环境保护、为大型活动提高志愿服务等。在广东省乃至全国各地的大学生志愿者活动,大部分都是由学校团委有关志愿者工作的部门领导下开展的。此外,设有法律援助平台的高校还定期招募法律志愿者,开展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等法律服务活动。

2.线上志愿活动发展态势迅猛: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已经渗透到大学生志愿服务中,强化了大学生志愿服务的时代性。2015年2月13日,团中央《关于广泛组建青年网络文明志愿者队伍、深入推进青年网络文明志愿行动的通知》。网络文明志愿者主要活动是配合省内高校,借助新媒体力量维护网络文明。以肇庆学院为例,我校的队伍已有6000余人。广东省141所高校完成约30万名网络文明志愿者的注册。

3.高度重视志愿服务理论研究:中国知网收录了“大学生志愿服务”期刊文章46920篇,其中2015年发表的有4620篇,博硕论文23612篇,其中2015年发表的有442篇。相关论文主要是针对研究国内外大学生志愿服务的比较、大学生志愿服务激励机制的建设、大学生志愿服务平台的建设、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德育功能等。以肇庆学院为例,我校政法学院在2015年广东省攀登计划成功立项《“地校合作”之法律援助服务平台的构建与实践》,重点研究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支持与管理。

(二)发挥大学生志愿工作育人功能的成效

1.大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学生在校期间是形成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时期。大学生志愿服务始终紧扣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于无形中开展了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志愿服务提倡“奉献、互助”精神,这是一种高尚价值观。开展和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接触到社会弱势群体,利用所学知识,奉献自身力量为社会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和谐文明、公平正义,诠释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依法治国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强化实现了高校实践育人的办学理念:从思想道德的构成看,道德的认识、情感、信念反映在前形于内,道德行为体现在后显示于外的。大学生道德修养发展程度是检验高校实践育人质量的标准。大学生志愿服务适应了大学生思想道德发展要求,发挥大学生的主体作用,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有效的活动载体。大学生志愿服务实践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相结合,增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当前发挥大学生志愿服务育人功能遇到的困境

(一)志愿服务组织架构模糊

各高校的志愿服务组织,有的由高校团委指导,有的由各院系指导,组织架构较为模糊,组织运行效率较低。以高校法律援助平台为例,大部分是作为院系的教学机构,而不是专门的志愿服务组织。院系的教学机构更注重的是实践教学,而不是强调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学校团属志愿者工作部门与法律援助平系并不密切。两者既不是同级协作关系,又不是垂直管理关系。在此状态下,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可能会脱离志愿服务的精神,弱化大学生志愿服务育人功能。

(二)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短缺

大学生志愿组织作为一个公益组织,没有有偿服务带来的收入支撑其日常运作,只能依靠学校的专项经费支持。相当多的高校法律援助平台作为院系教学机构,其经费只能从实践教学经费里调用,实践教学不只是法律援助平台的开展,因此其经费得不到充分的保障。部分志愿服务活动是结合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计划,这些活动能有培养计划的专项经费支持,但也只是阶段性,而且针对特定活动。没有足够的经费支持,会在一定程度削弱大学生志愿者积极性,使大学生志愿服务育人功能失去对象,甚至失效。

(三)志愿者培训体系薄弱

大学生志愿者虽然有一腔的服务热情,但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培训却往往不受重视,导致志愿者形象受损甚至引发安全事故。比如,在对留守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等弱势群体进行志愿服务的时候,就要求志愿者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又比如,在进行法律援助过程中,接访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不掌握一定的交流技巧,就无法从当事人口中得到更加关键的信息,甚至有可能使当事人情绪波动。

(四)志愿业务指导欠缺

当前,各个行业对高校志愿服务工作指导都较为欠缺。以高校法律援助工作为例,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二十条“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中提到了“其他社会组织”包括高校法律援助平台,换言之,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案件来源之一就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还有另外一个渠道是当事人直接联系高校法律援助平台。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后者几乎是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唯一案源。获取案件的渠道单一,案件的数量不稳定,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育人功能的基础无法得到保障。

三、加强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育人功能有效性的建议

(一)加大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宣传力度

高校法律援助志愿者组织知名度不高会制约其案源的数量,影响其发展,应当借助重要契机提高法律援助志愿者组织知名度。如在12.4宪法宣传日在社区街道派发宣传单、发起签名活动等。在暑期三下乡期间,开展法律宣传下乡、法律咨询下乡、法律小品下乡等活动,同时进行法律意识等主题社会调研。

(二)保障法律援助志愿者组织的活动经费

活动经费是志愿者活动的重要支撑,专业性强的志愿者服务组织应当受到院系的支持。相关院系应该向学校申请专项经费,支持专业的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同时,高校团组织作为志愿者组织的管理者,应该在经费方面予以一定程度的支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经费除了上述渠道,可以尝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经费。《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法律援助志愿组织可以向政府寻求帮助,通过政府支持政策寻求有实力的企业的资助。

(三)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组织的合作

高校志愿者的组织应当主动寻求与其他相关社会组织的合作,这是顺利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力的必要途径。除了和地方政府合作之外,还可以和社会团体或人民团体合作。比如,消费者协会、妇联、残联等组织,都可以为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工作搭建平台,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并使大学生得以在实践中锻炼自己。

(四)加强志愿者的系统培训

志愿者的培训必须是有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性强的志愿服务就要接受专业培训,比如法律援助志愿者就必须要接受专业的老师或者专职律师的指导。在培训之后,对志愿者进行一些简单的测试,不过关的再次进行相关培训。大学生作为拥有专业知识和高素质的特殊群体,成为了青年志愿者的中坚力量。大学生志愿组织和服务活动有着异于其他组织的特色,但是也存在问题,地方组织和高校应当继续加大对大学生志愿服务的扶持力度。志愿服务的有效开展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表现,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小步,社会文明发展的一大步。

参考文献:

[1]刘梦文.广东大学生志愿者激励机制研究.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5(2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07-21.

[3]刘冰.广东省高校青年志愿服务培训现状调查.软件导刊•教育技术.2011(7).

[4]孙蕾.大学生志愿者组织及行动的特征、问题与对策.学会.2010(2).

第10篇

目前众多院校将国防生与普通学生集中进行教育培养,从而忽视了国防生作为特殊群体与普通学生的区别,国防生与普通学生在法制观念上的差别并不明显,表1中国防生和普通生认为,宪法和法律在各种社会行为规范中享有至尊地位的比例分别为71.92%和73.56%,两者对社会行为规范中究竟谁占据至尊地位的认识相差较小,而相对于普通生,更多的国防生则认为党的政策和章程享有至尊地位。国防生长期接受部队思想政治教育,其纪律观念强于普通学生并不意味着国防生的法制观念就强,而这一点恰恰也是国防生加强法制教育以提高法制观念的原因之一。国防生在校期间不但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还要参加各种必要的军事、军政训练,这一系列举措培养了国防生基本的军人所具有的某些素质。在国防生教育中,政治素质处于首位,而政治素质中也灌输着各种法律对军人的基本要求,如《国防法》、《现役军官法》、三大条令等对军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就是最好的例证,国防生凭借着这种政治素质也能够分辨是非。但是,国防生一旦遇见具体的法律问题或者基本的法律常识时却没有办法用政治素质来辨别。表2中具体问了法律对公民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问题,除了16.34%的国防生答对之外,83.66%的国防生所回答的均是错误答案,这从正面反映出国防生法律知识的欠缺,遇见具体问题时只能凭主观愿望去回答,其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

许多国防生主观认为,只要严格遵守部队的相关规定就可以,没有必要学习众多法律知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储备有助于国防生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提升。当前,我国国防生法制教育的内容主要是由部队的一些规章制度来进行自觉的调整,这就使得国防生的法制教育没有一个系统的过程,缺乏整体性和连续性。这些因素的影响使得国防生法律信仰的形成比较艰难,目前其法律信仰仍未建立(表3)。表3中当问到了对我国法院公正判决的信心时有52.22%的国防生没有信心或者说不清楚,这一点明显可以看出一大部分国防生对司法机关公正判决持怀疑态度,尽管其未真正涉诉,体现出国防生法律信仰的缺失。而大多数国防生在做出某一行为时主要还是基于自己的道德标准。

高校与驻校选培办共同培养和教育是国防生教育理论体系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法制教育同样不可避免。国防生平时的法制教育主要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共同负担,但其分工上稍有不同,主要体现在法制教育的内容和时间上。高等院校对国防生的培养教育与普通学生基本一致,将普通学生与国防生纳入统一的教育范畴,统一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其教育的内容主要涉及的是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民事法律法规以及刑事法律法规。驻校选培办则专门针对国防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以及部队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教育和培养,有些驻校选培办由专门负责法制教育的干事负责组织实施。当前国防生法制教育依然不够完善,驻校选培办对国防生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还不太够,缺乏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相关主管干事和教师对国防生进行系统的、全面的法制教育。驻校选培办所采用的教育方法大多数是请外校的法律专业的老师或者军队内部兼职教授进行法制教育和宣传,教育的方式和方法较为单一,教育内容无法与国防生的学习和训练生活有效结合在一起,无法调动国防生的积极性和热情。国防生法制教育与普通学生法制教育的教育方法和教育内容差别不大,无法让国防生明确树立法律信仰和法律信念的价值和意义。法制教育上师资的缺乏无疑是当前国防生法制教育的瓶颈,各个高校与选培办在联合培养和教育上的联系还不够紧密,无法形成联动效应。

我国国防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究

国防生法制教育与普通生法制教育相比似乎更具有挑战性,其任务更加具有艰巨性。当前我国普通大学生法制观念和法制教育问题依然很严重,全国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案例触目惊心,其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的淡薄程度让整个社会为之汗颜。血的教训使得各高校逐渐加强和重视起大学生法制教育问题。国防生作为普通大学生,其同样也面临着各种问题,法律意识的淡薄同样也会致使他们因为违法犯罪而离开国防生队伍甚至留下终生遗憾。加强和重视作为普通大学生和后备军官双重身份的国防生法制教育,就必须明确当前国防生法制教育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而为国防生法制教育问题的更好解决提供相关的对策和建议。国防生法制教育关系着我军依法治军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程度,国防生素质的高低,特别是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我军吸纳怎样的人才补充到基层部队中去。目前,我军大学生士兵越来越多,部队法制化建设迈向了一个新台阶。如果国防生法制观念和意识淡薄,如何才能适应部队法制化建设的发展进程。国防生在校期间,自身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惑,各高校和选培办忽视国防生这一主体的特殊性,加强国防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混淆了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区别。法制教育的核心在于法律信仰的建立,而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仅仅在于要求国防生严格按照军队的规定办事,忽视了对法律精神和理念的养成。

驻校选培办和高校由于合作机制问题,其分工中缺乏专门的法律专业师资力量,没有专门的法律干事对国防生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讲解以及法制教育。在平时需要对国防生进行法制教育时,只能依靠当地的军事法院的军事法官或者军内的相关法律工作者,缺乏专门的人才队伍。各个高校尤其是综合类大学,其师资力量相对较为完善,然而缺乏了解和熟悉军事法律法规的专业人才,法学院的老师只能就民事或者刑事等方面对国防生进行普通生活中所需要的法律知识的传授,但依然缺失了特殊主体所应该熟悉的军事法律知识。人才队伍的不完善给国防生法制教育带来了严重的问题,这也同样是驻校选培办不重视或者忽视国防生法制教育问题的原因之一。国防生法制教育主要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或者专门对相关法条进行枯燥的讲解和记忆,各个高校将国防生与普通学生集中进行法律知识的宣讲,集中体现在对法条的具体规定进行的详细阐述或者播放相关犯罪类型的视频警戒大家。法制教育方式和方法的单一使得国防生无法充分培养起对法律知识学习的兴趣,仅仅是为了完成驻校选培办或者学校的任务,几乎没有实质效果可言。教育方式单一的另一体现是没有建立长效的交流和咨询机制,法制教育不仅仅是传授法律知识以及法律对于某一件事情如何规定,这些除了法律专业的学生熟知外几乎没有哪一位学生专门进行系统的学习,而交流和咨询机制的建立则可以为国防生法制教育以及法律信仰的建立提供交流平台,目前我国各驻校选培办还没有建立具体的法律咨询平台。#p#分页标题#e#

国防生作为特殊主体必然要特殊对待,国防生法制教育的内容就不能仅仅局限于普通大学生所熟悉的法制教育内容,而且更应该拓展一些今后任职所需要的军事法律法规。当前,我国高等院校对国防生的法制教育内容与普通学生基本无异,各个驻校选培办主要围绕“三大条令”、《现役军官法》、《国防法》进行学习,但仍然不能涵盖一些重要的军事法律法规。法制教育内容缺乏系统性,教授的内容大多数是分散的,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内容体系。国防生法制教育内容的不完善、不系统最终影响的是国防生法律信仰的建立,无法实现国防生法制教育的目的和凸显法制教育的功能。国防生法制教育体系和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各驻校选培办没有建立法制教育的长效机制,因而其教育的时间并不固定。国防生法制教育基本是按照上级的安排或者是每学期组织国防生听取军内的法制教育报告或者讲座,以此来完善国防生法制教育。然而教育时间的不固定无法达到法制教育本应由的效果,时间的不确定和不固定成为国防生法制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国防生培养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依靠军地双方的共同努力,即军地联合培养模式。然而,由于国防生培养仅仅经历了10余年的发展,驻校选培办和高校联合培养机制依然不够完善,导致双方无法一起用力。高校认为国防生以后是为部队服务,应当由驻校选培办担负主要的培养责任;而驻校选培办则认为国防生的学习生活主要是在高校,因而高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双方在培养问题上尚没有较为明晰的界限,这也是国防生法制教育问题存在的原因之一。国防生法制教育存在着诸多问题,究其原因则主要有两点,即国防生培养模式的不健全和国防生法制教育理论的不完善。这两点因素直接决定了国防生法制教育上的诸多问题。我国国防生培养虽然经历了10余年的发展,但比起西方国家依托普通国民教育培养军队人才制度几十年的发展依然较为年轻,许多地方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国防生法制教育问题。尽管各驻校选培办尽力完善国防生的培养和教育,为部队输送更多的优秀人才,但由于国防生培养的目标多样化,无法按照一个统一的模式去培养,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国防生培养目标的需要进行教育。国防生的培养只有大学四年时间,而国防生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不仅仅限于法制教育,如何能健全国防生培养模式,使得国防生在较短的时间内树立法制信仰和信念亟待探究。

国防生法制教育被作为国防生培养的边缘学科(实际上应该处于主要学科),其理论研究和创新相对较慢。当前我国研究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专家和学者较多,也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的著作和论文。然而针对国防生这一特殊主体,其数量和规模相对较小,并没有充分引起学者们的注意,因而研究的学者相对较少,国防生法制教育理论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目前处于空白状态。缺失法制教育理论的指导,同样是国防生法制教育问题存在的原因之所在。国防生法制教育理论的完善和实践相结合是法制教育问题解决的根本需要,因而国防生法制教育问题的最终解决依然需要国防生法制教育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加强我国高校国防生法制教育的对策探究

面对我国高等学校国防生法制教育的现状和问题,通过对调查问卷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因的分析探究,笔者从五个方面来研究国防生法制教育的对策。国防生作为普通高等学校的特殊群体,对他们的法制教育有别于普通学生,对他们的法制教育关系重大,直接关系着我国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进程,对国防生进行系统全面的法制教育最终需要驻校选培办和高等学校的联合培养和努力。国防生的培养教育关系着中国特色军革的发展,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驻校选培办和高校各院系作为国防生培养的主阵地,应该不断更新培养观念,顺应部队的实际发展状况和需要,紧跟时代潮流,为部队培养一流的人才。在法制教育方面,驻校选培办和各个院系也必须充分认识到自身承担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敢想、敢干、敢于创新,改变以往顺其自由发展的培养模式,紧紧跟着新军革对军队人才的总体要求走。此外,还必须充分认清国防生法制教育与部队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从本质上厘清两者的差异,防止将两者混为一谈。对于国防生法制教育问题,院系和驻校选培办宣传法制教育从自己做起,努力改革工作思路,提高我国高等学校国防生法制观念,适应新时期部队发展的实际需要。驻校选培办应该下放自己在培养中的角色地位,多与院系沟通交流,让各培养院系认识和领悟到当前军队对人才的具体要求。

驻校选培办应该积极选择精通法律的干事作为国防生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教育老师,为国防生不定时地提供法律咨询和经常性地开展法制教育工作。主管法制教育的干事应当制定完善的法制教育计划,定期为国防生进行法制教育。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师资力量的整合,加大对专职教师的培训力度。首先,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努力改善师资队伍结构。学院培养工作要突出重点。要与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培养工作相结合,要以中青年骨干为重点,更新和拓展知识结构,全面提升整体素质和学历层次。②其次,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学院教师队伍中的青年教师越来越多、培养费用也会越来越高。随着需要培养的人数越多,经费必将捉襟见肘。为此,学院领导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师资培养工作,保证师资培养经费预算单列、专款专用。再次,坚持以教学为本,注意教师教学研究水平的提升。学院的师资队伍培养要围绕教学来进行,以提高教学质量为出发点和归宿。教师教学研究水平的提高可采取如下途径:首先,创造各种学习条件,如:讲座、研讨班、教育理论学习班、教育技术培训班等,促使教师提高教学研究水平。其次,制定各项政策来进行引导,如:任命一批教研能力强的教师为主讲教师,并提高相应岗位的课时补贴;在教师职称评审和考核中对教学研究水平提出明确要求,教学成果和教学研究论文与科研成果和论文同等对待等等,积极鼓励教师提高教学研究水平,充分肯定教师的教学研究成果,使提升教学研究水平变成教师的自觉行动。③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 劳动权益 保护

随着高校收费政策的实施,高校扩招的进一步加剧,就业压力的继续攀升,在校大学生中出现了为了能顺利完成学业、缓解家庭经济负担、提高自身综合竞争力而从事家教、促销、派发传单等工作的打工一族。2007年报道的“大学生金喜梁暑期打工脑死亡,医药费无着落”、“洋快餐店非法雇佣大学生事件”已经给我们敲响了保护在校大学生劳动权益的警钟。

一、打工大学生的概念界定

现在大学生打工已经成为了普遍现象,据调查,在校生中有90%的人有过打工经历。走出校门打工的大学生有部分是因为家庭贫困,打工是为了赚取生活费甚至是学费,以帮助家庭解决经济负担。还有部分学生是为了提高核心竞争力,尽早深入了解社会,为毕业找工作积累经验。本文所称“打工大学生”是指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而从事工作的高校在校学生。笔者从相关论文与报道中发现,多数人将打工大学生的打工行为称为“兼职”或者“勤工助学”。笔者认为这样的界定是不正确也是不全面的。

所谓兼职,是指在不脱离原组织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并取得一定的报酬,或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的通过交换,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大学生的身份是学生,主要任务是学习,他们的打工行为并不是从事第二职业,因此,大学生打工行为被称“兼职”并不正确。

根据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之规定,所谓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如果学生不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称为私自外出打工,不在该办法规定之列。由此可见,勤工助学与私自外出打工的概念是相对的。笔者认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是一种打工行为,私自外出打工也是一种打工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勤工助学有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参与,受《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保护与约束,而私自外出打工不经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允许,不受《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保护与约束,属于个人行为。“打工”意即为他人或者机构提供劳动力,获得收入的一种行为。不管是勤工助学还是学生私自外出打工都是向他人提供自己的劳动力以获得劳动报酬的行为,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打工大学生”包含了勤工助学的大学生与私自外出打工的大学生。

二、打工大学生劳动权益被侵犯原因

大学生在校期间打工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打工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困学生家庭的经济压力,也锻炼了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提高了学生的综合能力。但是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也是最容易遭受侵犯的,比如开篇所提金喜梁暑假打工“脑死亡”医药费无着落一案,与“洋快餐店非法雇佣大学生”事件,都说明了大学生的劳动权益遭受了侵害却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打工大学生劳动权益被侵犯有以下原因:

一是大学生法律保护意识不强。从1986年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以来,全民普法工作已经走过了二十多个年头,国民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普遍提高。在高校也开设了《法律基础》、《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的课程,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也越来越多。但是从对一份大学生维权意识的调查来看,打工时,有73%的学生想过要与老板签订劳动合同和雇佣协议,但觉得麻烦,19%的学生与老板有口头协议;大学生被侵权后,有51%的同学选择直接与相关用工单位交涉,42%的同学选择自认倒霉,忍忍算了。由此看来,不少大学生维权意识十分淡薄。

究其原因,一是高校对学生法制教育不够重视。虽说高校都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开设了法律基础课,但在师资力量的配置上,往往让非法律专业毕业的年轻教师担任任课教师。由于自身法律专业素养的缺乏,在授课时只是照本宣科。蜻蜓点水一般的教学与实际严重脱轨,导致了大学生法律知识的匮乏。特别是近几年来,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修养课合二为一,而且所占章节是寥寥无几,学生学完过后仍旧缺乏基本的法律认识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其二是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对社会人士缺乏足够的警惕性。在求职时,大学生往往都急于获得工作机会,对用工方提出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都可能是全盘接受,这也为大学生劳动权益受侵害埋下了隐患。

二是高校对打工大学生保护不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旨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但从实际来看,很多高校勤工助学体制不健全,不少高校甚至没有配以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职教师来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由于高校对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不够重视,更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有些高校甚至觉得让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会产生安全隐患而断然停止该项工作。《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该办法规定之列。高校往往以学生私自打工属于个人行为,出现一切后果由学生及监护人承担责任来规避学校的责任。以此,更是谈不上高校对打工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是法律对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存有瑕疵。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我国在1995年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同年,劳动部颁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高校大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有人提出,可以将大学生勤工助学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而2008年1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劳动者,依然没有将大学生列入其调整范围。从我国目前现行立法来看,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将在校大学生的勤工助学行为作为调整和保护的对象,有的就是像以上所提的部门规章对大学生的勤工助学有所规定,而这样的规章内容过于笼统,适用又存在歧义。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劳动仲裁部门均以此为由不认可大学生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无法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而用人单位也利用此瑕疵,以低廉的价格雇佣大学生为他们劳动。

三、打工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方法

在高等教育蓬勃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学生进入了高校学习。为顺利完成学业,或是提高综合能力,很多学生迈入社会打工。但是,由于大学生法律保护意识淡薄及我国法律在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方面存在瑕疵等方面的原因,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已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为了保障打工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高校应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根据当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的实践做法,高校的“法制教育”包含在“德育教育”之中,高校法制教育缺乏自身独立的地位。大学生以接受道德、纪律教育为主,面对实际问题时,就习惯性地用道德、纪律去衡量,而缺乏法律意识。笔者认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应该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专职教师任课,在讲授课程当中,教师可安排《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与学生权益联系紧密的法律课程,引导学生用法律思维来考虑问题,提高法律意识。另外,学校可联系某些司法、行政部门、仲裁等机构为学生们开展有关法律知识的讲座,使大学生们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高校应健全勤工助学机制,成为打工大学生权益保护的坚强后盾

勤工助学工作的全方位开展离不开有效的组织体系,要变学生个体自发型为学校组织型,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⑦有效的组织体系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制度完善。当前,高校勤工助学工作机构一般下设于学生工作部或是校团委,负责勤工助学的老师通常都身兼数职,工作繁多。为有效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笔者认为各高校应该设置专门的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由经验丰富的教师们全面规划和开展此项工作,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使勤工助学工作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勤工助学办公室以为同学们提供高质量及数量众多的工作岗位为己任,使有需要的在校大学生都能获得工作岗位,就可将所有学生纳入《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中。在校大学生在学校组织下进行“打工”,有学校这个庞大的集体作为坚强后盾,用人单位不敢轻易侵害学生利益,即使当大学生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学校可以快速有效地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三)完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最大限度保护打工大学生劳动权益

第12篇

【关键词】大学生 法治人格 思考探索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2)15-0004-02

作为现时代的大学生,不仅要有坚定的政治信仰、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博深的专业知识,还应具有健康、健全而稳定的法治人格。现代法治人格是公民主体把法治精神内化为自身稳定的心理品质,并外显为持续的行为选择的综合统一体。在基本原理概论(以下简称“原理”)的教学中,我们要有意识地对大学生进行科学、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注重大学生的人格教育特别是“法治人格”的培养,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一 人格与大学生法治人格

人格教育是社会和时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当今社会的高速发展与竞争的日趋激烈,以及让人越来越背负不起且愈加严重的生活压力等都要求当代大学生不仅要有高度的科技文化水平,还要具备过硬的心理素质和稳定而健全的人格。因此,高校思想政治理论教学也必须及时转变教育观念,高度重视大学生的人格教育,增加人格教育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人格培养方式,有效地发挥人格培养作用。

人格是人社会化进程的必然结果以及在社会各领域中所表现出来的情商和智商的综合,并体现为主体在直接或间接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表现的政治素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知识修养、审美趣味及心理健康等状态。哲学、政治学、心理学等都曾对人格进行过专门的论述,但归根结底,人格应是个体在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中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主体特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主体所具有的各种文化、道德修养、审美情趣、行为选择等同社会实践要求相吻合,也是主体所追求的社会价值的体现以及社会对主体所进行价值评价的客观标准之一。因此,完善的个体人格不仅包含了个性心理特征和个性意识倾向的完善,还包括了个体智力、意志力、知识结构和道德行为理性的培养等多种因素的完善,是个体积极调整自我认知、情感、意志等心理因素并期望得到社会的认可和积极的评价的表现,体现着一个优良社会公民所追求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高度统一。

塑造大学生的健全人格,需要学生全面而辩证地理解理论与现实、自我与他人、人生与社会等关系。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我们在思想政治理论教学过程中全方位调动各方面的主客观因素,把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与完善、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结合起来,培养其理性认知和社会实践能力,促进其情商与智商有机融合的综合智力的发展。

原理课程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中的统帅课程,更应义不容辞地完成这项任务。这就需要有效发挥课堂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双渠道作用,注重培养学生科学正确的法治观,塑造学生健全稳定的法治人格——个体能够科学的、全面的、客观的、辩证的认识法治与现实,自觉地、理性地参与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进程之中,理性地对待社会进程中出现的问题,自觉地促进社会的进步。这些正与

* 本文为2009年度石家庄学院社科类教改课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大学生法治人格的培养模式研究》的成果

(编号:jgxm-2009004a)

现代法治人格所需要的理性批判精神和宽怀、宽容等精神品质相契合,能正确指导大学生合理地处理个人与他人、自我与社会、现实与未来的关系,增强大学生作为社会公民应有的时代责任感与历史使命感,为促进国家法制社会的建设、大学生顺利实现人的社会化奠定坚实的实践理性。

二 在原理教学中培养大学生法治人格的实践探索

1.确立大学生法治人格培养的理念

树立培养大学生法治人格的理念,首先应明确人格培养在大学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核心地位,把人格培养和知识教育、素质提升以及能力培养融为一体,把知识体系的传播和人文精神的培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能理解为单纯的知识教育,也不能理解为单纯的思想政治教育,而应该是思想政治素养与人文素质的有机培育,其中包括法治观教育在内的法制观念教育、法律思维教育、法律素养教育,民主与自由教育,世界观与方法论的教育等。

2.在错综复杂的知识体系中深化大学生法治人格教育

第一,以“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理论为主线,奠定大学生健全的人格基础。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理论的出发点与最终归宿。实践是人类特有的生存方式,人类社会生活本质上就是实践的。人就是通过各种各样的实践活动拓展了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并通过积极有效的实践实现并提升了人生存的价值与意义。人的实践过程本身就是不断超越必然走向自由的过程。必然从实质而言是各种事物自身的规律,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是相对于必然而言的,它不是对必然的违背,而是对必然的遵从,只有遵循必然才能走向真正的自由。对这个理论的正确理解与把握,有助于大学生合理合法地规范自己的言行,充分认识到只有把自己的言行控制在道德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能获得个人成长中需要的道德支持与法律保障,也才能真正实现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第13篇

对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效能改进的思路有两个:第一是思想政治教师开展实践教学,第二就是改革“理论化”、“灌输式”教学现状,引进“辨析式”、“体验式”教学内容,先理解再记忆。

对“两难问题”的重视和充分利用,是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效果、提升教育水平的一个重要方向;法学专业学生是开展“面向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典型,在研究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两难问题”的时候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一、法学专业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性

“面向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是结合专业特点开展面向法学专业的思想政治实践教育,是站在法学的高度,坚持特定的原则,对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的重新把握。法学院的辅导员应该与马列部的专业教师加强合作研究,共同探讨“因材施教”的内容和方法,才是解决问题的必由之路。法学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与一般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表1):

表1:法学专业思想教育的特殊性

从国家和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定位而言,要求法学专业培养的是国家机器的操纵者,是管理者和统治者。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是以裁判员身份出现的,而不是各执一端充当运动员角色。

一般专业对于道德和政治的学习,目标是应然的,是解决什么是最好的状态、这样为什么好的问题。而法学专业的学生要解决的不仅知其然,还应知其所以然。

一般专业学习政治的目的是理解当前政治制度的“合理性”,学习道德的目的是理解共同规范对于老百姓生活的意义。法学专业的学生是在围绕制度而从业,他们要解释规则、利用规则甚至攻击规则、推动完善规则。

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形式,不是灌输式的,而是辨析式的,学会辨证看待,教学生如何把握好“度”。

二、法学专业的“两难问题”的选择

所谓“道德两难”也称为“道德困境”,是指人们在道德选择上面临的两难境地。“两难问题”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解决这类问题时必须抛弃那种简单化和形而上学的思考方式,坚持辩证法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论。这一过程中的每一个循环,都会在实践和认识两个方面比前一个循环更进步。

法学专业的学生与一般专业培养的学生的不同之处在于,一般专业培养的是适应社会的“公民”,法学专业的学生培养的是“国家机器”的“部件”。他们要掌握的不仅是应该怎么做的问题,还要掌握为什么这样做。现实中道德问题不是简单的区分对错的问题,在法律实务中会面临很多类似“量刑”的问题,这就要求学生在解决“两难问题”中学会把握事情的“度”。

而且,法学专业要辨析的“两难问题”,也不能仅限于“难”的问题,而应该扩大到对立矛盾的两个方面,各有千秋,综合利用。传统“两难问题”是左右为难,但是现实中最终必须选择其一;法学专业选择的“两难问专业提供专业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题”应该上升更高一层次,如下图1所示。

图1 法学必须辨析的“两难问题”

1、治国经略的教育:法家与儒家的抉择

对于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教育,应该不限于介绍“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二者的关系,应该通过辩论、论文等形式,加深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理解。法学专业的学生,以后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对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理解应该不止是理解的地步,还应上升到“为什么”和“度”的问题,学会协调,学会历史地、辩证地看问题。

2、社会责任的教育: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

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在处理社会和个人的关系问题上各执一端,都是不正确的。只有将社会发展需要与个人发展需要统一起来,才是科学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对于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的理解,不应该限于一般的能辨析和能理解,还应该上升到社会管理的层次。能用来解决具体问题。比如中国的拆迁出现了很多问题,不能简单说西方国家个人财产至上就是好的;中国的城管出现问题,就说中国不尊重小商小贩的个人利益是不对的。

3、人性基础的教育:刑罚与教育的抉择

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学到了刑罚,也应该辨析和教育的关系。但是对于西方过度的强调其教育功能,也应该保持足够的清醒。法学专业的学生对于教育和惩罚的理解贯穿于整个学习和以后的生活中,是教育改造为主,还是惩罚、震慑为主,这是需要在这对哲学概念的深刻理解中才能慢慢把握好的“度”的问题。对这对概念的理解需要实践的方法、体验的方法、辨析的方法;需要站在国家的高度、社会的高度、发展的高度、公平正义的高度。

4、职业精神的教育:成功与正义的抉择

法律职业有特殊内容的道德要求,比如,“律师可以为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法官为民解决纠纷不像行政官员那样免费服务,而是要收取诉讼费;法官不得对当事人抱有同情心;法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暴行不得嫉恶如仇,而应当保持超然中立进行无罪推定;等等。法律职业特殊的道德要求大都是在法律程序当中必须遵循和实践的。离开法律程序也就不会存在这种法律职业的道德要求。”②应该通过辨析使学生将道德认知内化为道德判断和推理能力,最终促进学生法律职业道德之养成,为其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打下可靠的思想道德基础。

5、实践精神的教育:法理与现实的平衡

法学专业的学生,有时对于法律有一定的想当然的、偏执的理解。或者是知识面窄,或者是某些极端西方法学思想的影响,不顾中国国情大谈特谈国外发达国家的法律如何健全,如何人性化,如何科学化。一般专业的学生理解不深可以,法学专业的学生即使不能去说服别的学院的学生 ,最起码自己应该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一个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认识,心中有一个“博弈”和“阶段性发展”的概念。认识到法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不是所有矛盾都可以依靠法律解决得了的。这与目前有些人遇到问题和矛盾就振臂高呼“立法”,好像法律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的偏激态度形成冷静鲜明的对比。

三、法学专业开展“两难教育”的建议

高等院校的“两课”教育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发挥着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导向作用,奠定了我国现阶段高层次人才的政治基础和思想基础。但是两课教育的“理论课”地位得到了单边强化,学生对于情感、意志、信念、行动等一系列高级要求更加大打折扣。

对于高校专业提供专业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思想政治教育效能改进的思路有两个:思想政治教师开展实践教学、辅导员结合专业开展思想政治教育。高校思想政治教师是思想政治教育主体,教育形式中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出现偏沉,由于思想政治教师的职业定位和教学工作量等原因,实践教育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改观;大学辅导员作为教辅人员,同时也有思想政治教师身份,其工作的专业化也要求辅导员向思想政治教育方向交叉,担当起实践教育的重任来。二者关系如下图2所示:

以法学院学生为例,目前大学的管理体制多是“条块结合”的形式,思想政治教育也是条块结合的。单独的学院(或者马列部)是从事全校教学的单位,是条状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的不同,形成不同的思想政治要求,是块状分布的。条块的工作缺少结合,出现了“责任分散效应”、“社会惰化效应”等很多形式主义的问题。

毋庸讳言,法律和政治、道德是同一层面的话题,不能把“法学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看成“思想政治教育”在“法学专业学生”身上的应用,把它看作“一级学科”下面的“二级学科”;也不能把“法学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看作“两课教育”的延伸和补充,属于“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的问题。法学专业学生是开展“面向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典型,最适合、最必要开展“面向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

“面向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是结合专业特点开展面向法学专业的思想政治实践教育,是站在法学的高度,坚持特定的原则,对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的重新把握。法学院的辅导员应该与马列部的专业教师加强合作研究,共同探讨“因材施教”的内容和方法,才是解决问题的必由之路。

注释:

①详见本文作者主持的课题《面向法学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山东省教育厅的“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课题”,2013年4月,在研。

②孙笑侠.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的分野[J].中外法学,2002(3).

参考文献:

[1]杨玮玉.“思想道德修养课”中的两难问题教学法[J].新课程研究(中旬刊)2012(6).[2]徐嵘.一个诚实与集体主义的两难问题讨论[J].海教育科研,2000(2).

[3]冯雪姣.新时期道德两难问题探讨[J].职业教育研究2005(1).

第14篇

【关键词】大学生;诚信教育;目标;模式

序言

信用乃立身之本,守住信用,就是守住人品,守住人格。俗话说:“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国。”尤其是当代大学生,在步入社会之前都应该认真地分析评价一下自己的价值观和人生理念,树立包括诚信在内的健康的价值观,把诚信这两个字刻进我们心灵的深处,用一生的言行去实践它。然而有些大学生将诚信抛之脑后,甚至无视诚信的重要性,这就需要我们高度重视。

一、大学生诚信教育目标

大学生心目中的诚信是一种理想,是对社会其他成员的要求,自身却不能践行。对大学生通过社会、学校、家庭的教育,以规章制度约束其行为,以主题活动引导其思想,使得在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从而使其大学生达到自觉诚信,使大学生做诚信的践行者,这就是大学生诚信教育的目标。大学生想成为诚信的践行者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制度约束

2004年教育部规定,在国家统一考试中,要求考生考前阅读《诚信考试承诺书》并签字认可,这一举措将从法律角度进行约束。“大学生诚信身份证”在全国启用,一些高校开发了“大学生诚信度评测系统”,可对大学生诚信度随时测评。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大学生诚信守则》征求意见稿,这对大学生诚信提出了要求。

(二)活动引导,营造诚信氛围

各高校利用学生社团、班级主题活动、课堂教学使管理者、教师、学生全员参与到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中,通过开展各种活动来营造诚信氛围。学校通过一系列“诚信”主题活动来营造诚信氛围,引导大学生加强道德修养,自重、自省、自励,树立求真务实,言行一致的诚实守信形象,倡导文明诚信之风,打造诚实守信校园。以此来引导大学生提高诚信意识和诚信践行力。

(三)使自觉成为诚信的个体道德

诚信需要引导,需要相互监督,更需要自觉。新时期的大学生最应具备自觉诚信观。新时期的大学生只有时时刻刻努力践行诚信,在日常生活学习中不论大事小事、诚信做人、诚信做事才能成为合格的大学生。新时期的大学生不但应树立和形成自身的诚信,更应成为诚信最有利的宣传者和践行者[1]。

二、大学生诚信教育模式

信用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是人之为人的最重要的品德,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诚信教育其教育模式应具有“教育对象的全员性、教育内容的针对性、教育时间的长期性、教育形式方法的多样性”等四个基本的特点。在“六性”的指导下,积极构筑大学生诚信教育的教育模式[2]。

(一)教育对象的全员性,是指诚信教育是全员、全程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应该纳入高等学校日常教育体系。要努力建设一个校领导、教职工、全体学生诚实守信的环境氛围,要让诚信教育贯彻到大学生学习、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贯穿大学生活的始终。

(二)教育内容的针对性,是指我们除了对大学生继续加强社会诚信基本要求的教育、营造氛围外,还针对某些可能出现诚信问题的具体事项予以加强深化。通过多角度多方面教育,使学生树立起良好的贷款求学意识和如期还款意识,珍惜自已的借贷信用和名誉,自觉履行还贷责任,成为具有良好诚信意识的公民。

(三)教育时间的长期性。为保证诚信教育的效果,使大学生真正树立诚信意识,从进校到毕业始终不能放松诚信教育,要做到“反复抓,抓反复”。如对大学生考试作弊屡禁不止这种不讲诚信的行为,学校应坚持从进校到毕业每次考试前进行教育,考试后进行总结,对考试作弊者进行惩处,使学生明白方方面面都要讲诚信,包括学习,没有诚信将处处碰壁,直到影响一生[3]。

(四)教育形式方法的多样性。大学生对“空洞说教式”的教育方法已不再认同,不能起到很好的教育效果。因此大学生诚信教育应注意形式方法的多样性。应配合教育部团中央关于人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实施,创设良好诚信校园文化。建设有效地激励机制,有效地激励可以充分调动大学生讲求诚信的积极性。

(三)大学生诚信教育内容

对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的基本内容,应侧重从道德诚信教育、法律诚信教育、学术诚信教育和市场信用教育四个方面入手。

(一)道德诚信教育,学生道德诚信教育,也可以称之为大学生做人的传统教育,是用中国古代传统的诚信道德规范,教育大学生,使大学生自觉做到言语真实、恪守诺言、无虚假、不欺诈,增强自身的道德操守和自律。

新时期大学生诚信教育应包括美德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新时期大学生诚信美德建设的关键内容是“明理诚信”教育。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对新时期大学生进行忠于职守、实事求是、言而有信的职业道德教育,有助于大学生认清职业的社会责任,培养“敬业奉献”的职业精神。

(二)法律诚信教育,新时期大学生法律诚信教育,亦可称之为大学生立世的公民教育,是用法律规范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教育大学生自觉的信守法律、履行诺言,成为模范遵守法律的新一代好公民。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法律强制性特征教育,培养大学生自觉守法和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习惯,使大学生懂得公民在行使权力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三)学术诚信教育,大学生学术诚信教育,又叫大学生为学的品格教育,是要求大学生在学习和学术研究中,养成“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脚踏实地的诚信品格,严禁大学生在学习和学术活动中出现考试作弊、抄袭、剽窃等行为。包括:学术诚信内涵教育和学风教育,通过大学生学术诚信教育,使大学生懂得学习、借鉴、吸收他人的成果是学术创新的前提,充分关怀,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是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也是我们必须遵循

的基本道德原则[4]。

结论

从总体上看,新时期大学生的诚信现状是好的,只有少数大学生存在诚信缺失现象。本文分析了大学生诚信教育的目标、模式以及诚信教育的内容,希望对各大高校大学生诚信教育提供理论指导,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 黄庆胜. 大学生诚信品德危机现状及对策[J]. 咸宁学院学报. 2010(30/4):26-27.

[2] 杨兴英,庞维杰,梅其君. 大学生诚信现状、原因及对策研究[J].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

[3] 许瑞芳. 大学生诚信道德状况的调查研究分析及对策[J].思想理论教育. 2002(12).

第15篇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思维;必要性;途径

对于一位当代大学生来说,学习了法律知识,掌握了法律条文,未必就能够运用法律,还需要养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是一种特殊的思维,它以合法性为向导,要求在面对有关事件时,学会用法律的目光来看待,去分析其合法与否。当遇到有关法律纠纷时,能够迅速想到有关的法律程序、诉讼、仲裁、复议等,并知道该怎么去做。当认定某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时就坚决抵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律思维能力还指一定的法律推理能力,即能够把有关法律事实置于有关法律规范之下,从而得出一定的法律结论。只有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树立起法律权威,才能够自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用法律去评价社会现象或个体行为以及运用合法的方式去实践。所以,要加强高校大学生法律思维的教育,培养新一代的知法、懂法、会运用法的青年。

一、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必要性

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需要一个过程,甚至是长期的过程,需要研习者自己去努力,去追求。养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却是必要的,甚至是必不可少的,它是一个人法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升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关键。当代大学生在法律基础的学习中应自觉形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

(1)养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是当代大学生在面临法律事务时能够良好解决的重要条件。我们知道,所有的法律事务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人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利益,维系着社会的公平和稳定。而这些事务一般都比较复杂,涉及到生活中的许多方面。如果一个人没有养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就难以从法律的视角来观察、分析、判断这些问题,难以使这些问题在法律的轨道上得到解决,可能会出现对这些事务的处理违背法律和法治精神的情况,最后甚至会出现采取非法途径来解决这些纠纷的可能。如此以来,不但于事无补,甚至还可能带来更大的麻烦。

(2)良好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有利于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降低办事成本。我们常说法律是一门艺术,一门技艺,对于一件法律事件的处理,一个具有良好法律思维素质的人与一个不具备良好法律思维素质的人即门外汉来说会有天壤之别。这就好比一个有经验的熟练工和一个刚进来的学徒工对于同一个技术活的处理一样。法律也是讲求效率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效率在很多时候就是事情解决成败的关键。因此提高法律事务的处理效率,迅速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对当事人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

(3)法律思维方式是法治思维的深层次部分,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之一。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是要改变传统的人治思维,从而实现向法治思维的转变。法治思维包括人们的法律观念、思维方式等一系列因素,其中思维方式的转变是关键。因为思维方式是埋藏在社会文化中的最深层因素,也是最核心因素。只有一个社会的民众在思维方式上实现由人治思维向法治思维的转变,这个社会才能真正实现法治。建国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大量的立法,法律文献的数量用“汗牛充栋”来形容并不为过。然而,我们的法治建设却一直不理想,走了很多弯路,改革开放前甚至还长期处于人治思维的统治之下。 就今天来说,在许多地方和方面还可以看到人治的影子。因此,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就必须努力让人们尤其是当代大学生养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

二、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的途径

(1)加大依法治校力度,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氛围。高校要加大依法治校力度,在事关学校发展等某些重大决策,以及修改和完善一些学校有关管理制度时,都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以保证所制定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合理合法,做到不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而且,还要坚持予以严格执行、认真实施,使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落到实处,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氛围和良好的校风。还要与教育主管部门、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净化好校内及校园周边环境,坚决取缔校园及其周边不利于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非法书摊、网吧等场所,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氛围。并与家庭、社会携起手来,共同努力构建起课堂内外,学校内外相结合的学校、家庭及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网络体系,为大学生走向社会,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合格人才。

(2)完善法学教学课程体系。高校要恢复“法律基础”课程的设置,进行修订,保留原法律制度为基本内容的体例不变,规定为全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考试课。通过公共选修课来开设一些法律课程,如婚姻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来弥补“两课”教学中对法律概念、法律条文解释过浅、理解不深入的 不足,并且可以规定公共选修课学分中法律课程学分需占一定比例,以此来督促学生的学习行为。知识是观念的基础,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的积累就不可能形成法制观念。在各专业课程计划中开设一些与该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让法制教育与专业 教育相结合。如在理工专业中增加专利法,在文科专业中增加著作权法。这样的结合更能激发大学生的求知欲,发挥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习效率 。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课堂教育。高校要配备合格的师资,任课教师具有法学专业学习和教育背景,定期安排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和一定任职年限的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到大学课堂进行专题讲座,与学生面对面交流,让学生真实、亲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和作用,对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奠定基础。任课教师在教学方法上要侧重于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还要依据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最新标准和要求,把握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规律,综合利用各种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既要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又要使其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治意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创新,改革教学方法,摒弃传统的“说教式”“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引入案例教学和互动教学法,将精心准备的典型案例及其热点问题带入课堂,理论联系实际,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这是增强学生法律意识的内在动力。

参考文献:

[1]王勃 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期刊论文]-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