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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多数高校的教室都配备了多媒体,针对高等数学这门课的特点,适当的用多媒体教学,可以提高教学效果。高等数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内容比较抽象,如果按照传统的板书方式,有些抽象的东西我们就不能形象直观的展现在学生面前,学生理解起来就比较困难。如果利用多媒体,可以起到很好的一个效果。比如讲到定积分概念时,由于定积分的概念比较长,很难理解,在引出概念时要求曲边梯形的面积,用到的方法就是把曲边梯形分割成若干个小曲边梯形,把若干个小曲边梯形的面积近似用若干个小矩形的面积去代替,再把小矩形的面积进行累加,就得到曲边梯形面积的近似值,最后通过求极限,把面积的近似值转化为精确值。这一过程是无限细分的过程,如果用传统的方法,老师在黑板上无论将图形画的多么细,都无法将无限分割这一过程表示出来。
第二,改革传统的课堂教学方法
高等数学概念比较多,逻辑性比较强,传统的教学方法是教师讲,学生听,学生始终是知识的被动接受者,这样长期下去,学员的积极性没有了,上课也很难集中精力,思想容易开小差,不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因此作为教员必须改变这种单一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要花心思,尽量使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多样化,比如我们可以尝试转换角色,在讲到极限的概念时,先让学员课前预习,上课的时候找上几位同学,让他们在课堂上向其他学员讲解他们理解的概念,最后由教员做总结点评。这样做不仅可以调动学员的学习热情,还可以把学员学习的情况及对某一问题的理解能力及时反馈给教员,以便在讲课的过程中适当的做些调整,以学员更能接受的方式传授学员知识。
第三,提高讲课技能与教学水平
教师是学习活动的组织者,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处于主导地位,要想上好每一节课,教师除了认真备课外,掌握一些教学技能也是必须的,这样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高等数学的知识,学生要经历由不知到知、由知到会、由会到能这一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教师的作用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好的教师不仅要求具备渊博的知识,而且更要具备良好的教学技能。教师只有具备了良好的教学技能,才能使自己的教学游刃有余,从而淋漓尽致地将知识传授给学生。要具备良好的教学技能,必须训练自己的语言技巧、提问技巧、导入技巧、板书技巧、讲授和调控教学的技巧等,。另外一定要把握住课程的主次与脉络,思路清楚,层次分明,基本问题一定要讲透彻,复杂的问题不要讲的太细,只需讲清思路,启发学员自己完成细节。如果讲的太细,反而使学生抓不住要领,达不到好的效果。提问要难易适中,太难损伤学生的积极性,使他们失去信心,太容易又让他们骄傲自满,心生浮躁,另外还要注意提问的时机,时机恰当,可以把学生的注意力集中起来。所以,要想使自己的课学生爱听,乐学,就必须训练自己的教学技能。增强语言表达能力,使教学语言生动形象;同时增强自己控制课堂的技巧,使教学进程能按预定的目标稳步进行,提高高等数学的课堂效果。
第四,理论联系实际
大学数学与高中数学相比,概念抽象了很多,学生理解起来就会很吃力,这样枯燥的概念讲多了,学生就只能死记硬背,这样既不能增进学生学习的热情,又使学生学习起来很费劲,达不到很好的教学效果。对于一些抽象的概念即使我们讲解的再深刻、再透彻,学生有时还是难以迅速的消化吸收。因此我们必须通过一些例题来帮助学生对于概念的理解和掌握,能够举出恰当的例子也是对课堂教学效果的一个促进,另外还能活跃课堂的气氛。因此,教师在讲到应用时,尽量从生活中发掘熟悉的事物设计数学问题,让学生体验到数学与生活的联系,也便于他们理解抽象的东西。例如在讲到第三章函数的极值时,我们给学生提到这样一个问题:敌人乘汽车从河的北岸A处以1千米/分钟的速度向正北逃窜,同时我军摩托车从河的南岸B处向正东追击,速度为2千米/分钟.问我军摩托车何时射击最好(相距最近射击最好)?
第五,建立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
在数学教学活动中,如果没有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就会使得教和学分开,教师只管按照自己的进度教学,而不与学生交流,学生只是被动的学习知识,整个课堂就会显得毫无生机,死气沉沉,教学活动是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交流互动与共同发展的过程,如果没有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这些就无法实现,就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教学活动。
进入大学后,由于大学数学相对较难,许多学生对数学有一种恐惧和厌烦心理。而融洽的师生关系能让学生对老师有一种亲近感,愿意把自己学习中遇到的困惑告诉老师,吐露他们真实的想法,这样便于老师在教学活动中采取适当的方法,克服学生各种消极的思想,提高教学效果。
第六,正确评价,及时表扬和鼓励
正确评价,及时表扬和鼓励可以激发学员的上进心,自尊心,评价必须公正,注重学员心理发展的水平和特点。尤其对于学习较差和信心不足的学员,更要及时表扬和鼓励,不要对他们的要求过高,注意循序渐进,多给他们创造成功的机会,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只有把所有学员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才能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总之,我们要考虑高等数学的学科特点,深入研究,积极探寻科学的教学方法,调动学员的学习热情,提高高等数学的教学效果。
当前,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高中数学新课标对“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已成为素质教育的核心。问题解决能力就是“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在高中数学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一种重要的高中数学素质。本课题力图通过教学实践研究,寻找"问题解决"能力培养与课程教材知识体系学习之间的互补与平衡,形成稳定简明的教学理论框架及其操作性较强的高中数学课堂教学模式,促进高中学生的高中数学意识、逻辑推理、信息交流、思维品质等高中数学素质的提高,为高中学生的自主学习、发展个性打下良好基础。四川省安县中学作为一所重点高中学校,除了以优良的教育教学成绩展示给世人外,强大的教育科研能力也是其自身硬实力的一个方面,为此,本人在高中多年数学教学工作中进行了一些较为实用的探索,其中“问题解决”课堂教学模式较好的解决了当前师生在教学中的一些困惑。现形成于文与各位同仁交流。
(一)“问题解决”课堂教学模式的理论框架:(1)在一定的问题情境背景下,高中学生可以利用必要的学习材料,借助教师和同伴的帮助,通过意义建构主动获得知识。(2)问题解决能力的培养为高中学生学习高中数学知识提供动力,而系统的高中数学知识体系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保障。问题解决能力的培养与高中数学知识体系的建构两者之间的互补与平衡有助于高中学生认知结构的完善。(3)高中学生和教师是教学活动中能动的角色和要素,师生关系是互为主体、互相依存、互相配合的,师生双方的主体性在教学过程中都应得到发展和发挥。(4)高中学生主体作用主要体现在高中学生的学习活动过程中。(5)教师的主体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教学活动进行科学认识的过程中,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主导是发挥主体作用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问题解决”课堂教学模式的功能目标:学习发现问题的方法,开掘创造性思维潜力,培养主动参与、团结协作精神,增进师生、同伴之间的情感交流,形成自觉运用高中数学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高中数学思想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意识。
(三)高中数学问题解决能力培养目标:1.会审题——能对问题情境进行分析和综合。 2.会建模——能把实际问题高中数学化,建立高中数学模型。3.会转化——能对高中数学问题进行变换化归。4.会归类——能灵活运用各种高中数学思想和高中数学方法进行一题多解或多题一解,并能进行总结和整理。 5.会反思——能对高中数学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价。6.会编题——能在学习新知识后,在模仿的基础上编制练习题;能把高中数学知识与社会实际联系起来,编制高中数学应用题。
(四)“问题解决”课堂教学模式的操作程序:教学流程:创设-尝试-自主- 反馈情境-引导-解决-梳理。
1.创设问题情境,激发高中学生探究兴趣。从生活情境入手,或者从高中数学基础知识出发,把需要解决的问题有意识地、巧妙地寓于符合高中学生实际的基础知识之中,把高中学生引入一种与问题有关的情境之中,激发高中学生的探究兴趣和求知欲。创设问题情境的主要方法:(1)通过语言描述,以讲故事的形式引导高中学生进入问题情境;(2)利用录音、录象、电脑动画等媒体创造形象直观的问题情境;(3)高中学生排练小品,再现问题情境;(4)利用照片、图片、实物或模型;(5)组织高中学生实地参观。
2.尝试引导,把高中数学活动作为教学的载体。高中学生在尝试进行问题解决的过程中,常常难以把握问题解决的思维方向,难以建立起新旧知识间的联系,难以判断知识运用是否正确、方法选择是否有效、问题的解是否准确等,这就需要教师进行启发引导。常用启发引导方式:(1)重温与问题有关的知识。(2)阅读教材,学习新概念。(3)引导高中学生对问题进行联想、猜测、类比、归纳、推理等。(4)组织高中学生开展小组讨论和全班交流。
3.自主解决,把能力培养作为教学的长远利益。让高中学生学会并形成问题解决的思维方法,需要让高中学生反复经历多次的"自主解决"过程,这就需要教师把高中数学思想方法的培养作为长期的任务,在课堂教学中加强这方面的培养意识。常用方式:(1)对于比较简单的问题,可以让高中学生独立完成,使高中学生体会到运用高中数学思想方法解决问题的快乐。(2)对于有一定难度的问题,应该让高中学生有充足的时间独立思考,再进行尝试解决。(3)对于思维力度较大的问题,应在高中学生独立思考、小组讨论和全班交流的基础上,通过合作共同解决。
(五)高中数学问题解决能力培养的课堂教学评价标准: 1.教学目标的确定:(1)知识目标的确定应重视高中数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2)能力目标的确定应强调高中数学思想方法的揭示和培养;(3)情感目标的确定应注意学习兴趣的激发、良好人际关系的建立、科学态度和创新精神的培养等等。2.教学方法的选择:采用探究式、启发式教学方法,通过问题激发高中学生求知欲,使高中学生主动参与高中数学实践活动,以独立思考和相互交流的形式,在教师的指导下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掌握高中数学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高中数学思想方法,培养积极探索和团结协作的科学精神。3.问题的选择:合适的问题至少应有如下特点之一:(1)重视情景应用,即给出一种实际情景和需求,以解决现实困难为标志。(2)具有探究性,即问题不一定有解,答案不必唯一,条件可以变化,试验方案可以自己设计,允许与别人讨论等等。(3)非形式化,即不是教材内容的简单模仿,不是靠熟练操作就能完成的,需要较多的创造性。4.师生双主体意识的体现:(1)在课堂教学活动过程中,高中学生主动参与学习意识强,能主动发现和分析问题,能联系新旧知识,能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上,与同伴开展交流、讨论,能提出解决问题的各种方法,并努力进行验证。(2)在课堂教学活动过程中,教师能创造性地设计教学过程,洞察课堂中发生地各种问题,并准确地判断发生问题的原因,能动地、有效地处理这种问题,把握教学活动地主动权。
(六)高中数学问题解决能力的评价标准与方法:1.高中数学问题解决能力的评价标准:(1)能否把实际问题转化为高中数学问题;(2) 能否应用各种策略或思想方法去解决问题;(3) 能否有效地解决问题;(4) 能否证明和解释结果;(5) 能否概括和推广解法。2.高中数学问题解决能力的评价方法:(1)观察高中学生解题过程的细节;(2)聆听高中学生对解题方法的讨论;(3)批改高中学生的作业、测验和考试卷;(4)分析高中学生的学习体会或考试心得;(5)阅读高中学生的高中数学小论文。
科学价值中立说
关于科学的价值中立的观点,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在较长时期内影响了占主导地位的科学观和认识论。一般认为马克斯•韦伯引入了的事实—价值两分的观点。他在《社会学与学中“价值中立”的意义》这一经典论文论述了两方面的观点[1]。第一点他吸取了休谟的思想,认为在规范与描述之间、在断言某物实际上是什么与理想上应当是什么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我们加于事物的价值不属于这些事物的真理性,科学关心的是描述实际发生了什么,并且解释为什么。,科学能够而且必须注意个人和团体在事实上怎样做出评价,但他们却不能从根本上真实地记录这个或那个事物是内在地有价值的,因而是在范畴上应当被评价的。韦伯的第二个论点是有规定性的。他从不认为价值是无足轻重的,也从不宣称每个人,特别是社会科学家应当总是避免价值判断。与此相反,他坚持提出指认与评价的区别,二者不容混淆。一个人在表达价值判断时,不应当自称这种判断是得到科学地确认的;因为事实上这是做不到的。当社会科学家推崇某种行动时,他们应当尽力地说明自己所说中哪些是科学的发现,哪些是具有很不同地位的政策建议。这是知识分子的真诚品质与尊重真理的原则所必然要求的。
20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一般都竭力提倡科学与价值、描述与规范、实然与应然判断的严格区别,要求社会科学坚持价值中立的立场。亨普尔指出,有关科学的价值中立问题,可以说是围绕着两个不同的方面而展开,这就是:(1)科学家的实际研究行为,和(2)批判评价和论证科学断言和程序的论标准。在科学家的实际行为层次上,价值评价作为科学研究的一个诱导因素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道德的准则、审慎的思考和个性等等显然会影响科学家对所研究领域、问题和所采取的方法的选择。社会和价值有可能削弱研究某些特殊问题领域的努力,也可能鼓励人们赞同某些并无可靠根据的。当然,作为一种,科学研究中决定采取或放弃一个特定的假设或理论,将强烈地受到认知价值或准则的影响,这反映在他们坚持某种方法论程序的标准上。[2]
正是在构成研究行为的重要的诱导因素这个问题上,价值评价与科学研究相关联。因此,必须在心、社会学和科学史解释科学研究行为时考虑价值评价的作用。然而,这种科学解释在谈到科学家受价值影响的时候,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它在解释科学家接受或放弃一个理论时,并不论证这个理论的合理性,或表明这是个不合理的科学程序。而合理性问题要求的是在可以获得的证据和其他系统的根据的基础上对理论进行批判的评价。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的科学观,特别是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观主张科学理论与证据关系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并认为这种标准可用证据与理论之间的肯定或否定的的逻辑关系来表示,由此而为科学的客观性与价值中立说提供了依据。按此观点,恰当的科学研究及其结果是独立于研究者个人的成见、信念或态度的,因而可以把某些程序看作违反了科学规范,并可以用对科学以外的价值观的过度依赖来解释研究者违背恰当的科学行为的动机。
与上述科学哲学观点相类似,现代知识社会学(或科学社会学)的鼻祖卡尔•曼海姆也把自然的与文化的区别了开来,把数学、自然科学与宗教、道德、实践领域等其他方面明确区分开来。“可以说,形式知识在本质上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其内容并不受个别的主体及其社会条件的影响。但在另一方面,显然存在着范围广泛的主体事务,它只能由某些主体、或在某些历史时期被接受,而且从个人的社会目的来看,这也是显而易见的。”[3]他认为,自然科学具有可重复性,而宗教道德等文化的领域则具有不可比的特征。所以他断言,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非真理的。一般来说,意识形态的特征是对其范围广泛的对象进行高度明确的阐述,对其追随者有权威的明确的命令性。与其他类型的信仰相比,意识形态更加系统化,围绕一个或数个突出的价值观而整合。它往往抵制信念的变革,它的接受或推行还往往伴随着鼓动性的宣传。谁接受它,谁就要完全服从它,谁的行为就必须完全渗透着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产生于特定的文化中,因此它不可能与该文化的重要因素完全分开。意识形态故意掩盖人们的动机与利益,这就迫使利益与对抗着的人们相互欺骗,并用貌似普遍化的方式掩盖狭隘的局部目的和利益。意识形态不会把系统地追求真理当作自己的一项义务,因而采取取教条主义的认识态度,不愿接受新经验和真理。作为一种文化的产物,意识形态对社会科学的影响尤其明显。
曼海姆坚持认为,凡政治的或是涉及世界观的一切知识,不可避免地都是有党性的。他因此而暗含的论点是,像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均无法摆脱意识形态和党性的束缚,所以他也承认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有不同的思想。这些观点引起了美国实用主义者胡克的争论。胡克在肯定了曼海姆的开创性工作以后指出,困难在于,曼海姆承认,表现阶级立场的意识形态和乌托邦,导致在科学意义上被认为“真”的那些关于事物性质的理论和发现,因此,问题就转移到这些“真理”是否取决于导致探索和发现这些真理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这一点上。“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既然随着历史时期而改变,曼海姆认为这问题就成为一个知识社会学的问题。……现在假定科学的处理方法和客观性是同一的,使曼海姆感到头痛的问题是:任何一种的科学知识是怎样成为可能的?曼海姆在他的书中,不同的一页就有不同的答案,而使读者对于他真正相信什么完全感到茫然。”[4]实用主义作为一种独特形态的科学主义思想,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胡克实际认为,即使存在阶级或党派观点的相对性,科学(包括社会科学)仍然存在超越主观价值的客观性基础,比如根据经验基础所作的证实或证伪的判定。这是我们过去在认识实用主义时所忽视了一个重要论点。
因此,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观点,反映了西方一些思想家在科学以后对其根本任务的一种认识论的反思。在科学知识系统发展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有必要主动排除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干扰,以相对纯化的方式对待其研究,以便适应客观性的要求。
对绝对价值中立说的批评
韦伯和逻辑实证主义者关于科学价值中立说的观点,在近数十年受到了西方哲学家主要是历史主义者和科学实在论者的批评或挑战。库恩以来的历史主义学派深刻地批判了科学的积累发展观,论证了科学理论的根本转变不简单地只是对关于事实的增长了的知识作出的理性反映。而科学不同学派之间的转换更像是信仰的转变,没有太多的合理性基础可言。劳丹则提出了一种关于科学家理的适中的观点,指出理性的行动者持有各种目的和关于世界的预设信念,为了合理地接受一个信念,他必须能够限定与自己的目标和信念有关的推理范围。劳丹试图把科学合理性的一般要求与价值论、方法论和事实层次的共识统一起来。
科学实在论者普特南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看法具有某些独特的意义。他公然声称自己要为一种几乎被了的观点恢复名誉,这种观点认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无论如何也是模糊不清、无法实现的。因为事实陈述本身,以及人们据以决定什么是事实和什么不是事实的科学探究实践活动,都预设了价值。普特南指出,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传统观点是建立在科学的工具的成功和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基础上的。怀疑价值判断具有认识功能的一个理由是,它们不能用“科学方法证实”,而且在福柯所讨论的伦理学观点中还强调调,在伦理问题上,人们不可能取得普遍一致或大多数人一致的意见。许多人相信科学理论的正确性可以作出使大家满意的论证。但在事实上,对于任意选取的一个科学理论的真理性,人们不可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赞同。许多人对于科学和很多理论都是可悲地无知,至于科学的工具的成功,由于科学的意义决非仅限于它的实际性,故不能由此而推出科学的合理性。所以,用工具的成功与多数主义来证明科学真理的合理性和价值真理的非合理性,这是站不住脚的。[5]
普特南强调,至少有些价值必定是客观的。精确科学的理性上的可接受性取决于像“融贯性”和“实用的简单性”之类认识上的优点,因此,至少有些价值词项不仅仅代表使用这些词项的人的情感,而且代表了它们适用的那些事物的属性。如果这些词项不代表理论的性质,而仅仅代表有关人对理论所持有的“态度”,那么像“正当的”、“充分确证的”、“最有效的解释”等等,必定也完全是主观的。因为理性上可接受性不可能比它所依赖的参项更为客观。因此,至少这些价值词项具有某种客观的用法,即某种客观的正当性条件。同样,对于伦理学判断的主观方面也不能强调过分了。如果说,在科学领域坚持科学是一项客观的事业,并不等于认为每一个科学问题都有一个确定性的答案,某些科学问题也许有一些客观的、不确定的答案,那么,在伦理学领域,某些价值见解是确真的,某些是确假的。“总而言之,某些价值见解(以及某些意识形态)肯定是错误的,某些见解肯定不如其他见解,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伦理学探究是客观的,同坚持根本没有任何不确定性的情况这种愚见,是两码事。”[6]
由此可见,普特南在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上,竭力从两方面来阐述二者之间的融合、统一与制约。一方面,他不同意证实主义和旧实在论把事实与价值截然分开的观点,而坚持科学对客观真理的追求与融贯性、正当性、实用简单性和完美性等价值要求的统一,科学的客观性与多元性要求的统一。另一方面,从伦理价值的角度来看,普特南又不同意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而认为至少有些伦理价值是有客观标准或依据的。就认识而言,对于概念构架的任一选择,都是以价值为先决条件的,在选择一个描述日常人际关系和社会事实的构架时,在众多的因素中首先会涉及到人们的道德价值。因此,真理理论以合理性理论为先决条件,而合理性理论又以我们关于善的理论为先决条件。
普特南试图把事实与价值、真理与价值有机地、内在地统一起来,既不放弃实在论的客观真理论的基本前提,又不接受事实一价值两分的传统观点。其观点属于一种形式的价值真理论,是对那种离开人的能动的认识过程,而仅仅在本体论上强调真理是对实在或事实的纯客观描述的传统实在论的批评。它告诉人们,追求直理的科学不是与人的价值无涉的中性活动。
那么,是否可以像相对主义者所断言的那样,由此而彻底否定事实与价值、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区别呢?显然也不能。正如普特南所断言的,每一个事实都有价值负载,每个价值又都负载着某个事实。这后一命题说明,没有客观性依据的价值不能算作真正的价值。因此,这里的价值又与传统的事实价值两分观点所说的价值已不完全是一回事,因为后者主要指的是主观价值。可见对价值的不同解释预设了不同的结论。而从根本上说,价值具有主观与客观两重属性,纯粹的主观价值显然无法与客观性或科学性相统一。这里便存在不同层次的价值问题,客观性与价值只能在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上统一起来。
中的价值
前面论述了当代西方有关事实与价值关系的一些基本观点,这些观点为我们合理解决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提供了借鉴。
就本来意义而言,社会科学是以社会为对象的系统的知识探究,因此它在实质上与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有所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基本立场、态度和上。从基本立场来看,社会科学以追求关于社会的事实知识或确切知识为基本任务,因而一般不预设立场。真正的社会科学是真诚而无畏的,无须迎合某些特定的个人或社会集团的口味,因而所采取的态度是合理的怀疑。研究无,一切似乎已成定论或天经地义的东西或结论,都可能成为社会科学家的怀疑对象。即使有可能在研究的过程中否定自己的先前结论或成见,也在所不惜,真正的社会科学家是“无我的”,不怕否定自己。因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是社会科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方法论上,社会科学多用归纳法、统计法等科学方法,以便从具体的社会现象中得出性的东西。尽管归纳法是不可靠的方法,但为了探究事实,社会科学家仍然频繁地使用,包括统计法等科学的归纳方法。
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追随者则与此不同。他们固执地追求信仰,从抽象的观念、原则、口号出发,竭力为某些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服务,因而他们采取的是教条主义的顽固态度,对既成的传统和信念不敢怀疑或质疑。其方法大多为演绎法,即从抽象的大前提出发,推演出脱离现实的结论,所以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尽管也打着科学的旗号,但其论证方式却十分繁琐,追求华丽的词句或动听的口号,实质则空洞无物,思维也不讲究逻辑,经常出尔反尔。归纳法和统计方法在意识形态那里只具有纯粹工具的意义,事实成了任人打扮的女孩子。
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前者指的是像学、学、人类学等与科学更为接近的学科,可以采用经验研究和统计学等手段,后者指的是文学、、哲学、学等更具有文化特点和包含更多价值判断的学科,往往与特定文化的价值观分不开。然而,当代的一个趋势是日益要求人文学科也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即采用更多的科学方法和论证方式。比如,伦曾被认为只是关于规范价值的学问,但是,20世纪的科学主义者提出了伦理学不能与现实生活相脱离的任务,伦理价值前提应从实际生活的伦理中得出。因此,人文学科如仍停留在传统的相对价值的水平,永远自说自话,无法像科学那样可作广泛而重复的比较和讨论,那显然是一种落伍的表现。
将人文和社会科学只当作特定社会集团的学问,是其利益的集中表现,甚至提出所谓民族特色的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等,这实际上是将这些学科降至不具普遍意义的私学的水平,与占星术、风水术没有多少区别了。一门学科只有在成为可跨文化共同研究、讨论和验证的学问时,才能成为公认的科学。社会科学也许因为研究对象的文化特色而加入了某些价值因素的考虑,从而有可能研究者对具体社会问题的看法,但每门科学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的公理、原则、范畴或概念,以及公认的研究和验证方法,包括共同的逻辑工具。比如政治学中的国家、政体、民主制、权利等概念及相关学说,用于民意调查的统计方法和一般数学及逻辑方法,便属于这种共同基础性的东西。
当然,如前所述,纯粹的绝对的价值中立在科学研究中也只是一种难以实现的理想,类似于乌托邦,而且正如普特南所说,从更高的境界来看,脱离客观性的价值只是主观价值,并不具有真正的价值意义。然而,这仍然不能说明科学研究丝毫不需要警惕主观价值的束缚或影响,妨碍认识客观性的实现。而且,人的认识与科学发展的高低阶段之分,在时间上也有侧重点先后的区别。可以说,只有在较低层次上解决了事实与价值相对区分的问题之后,才能实现较高层次上统一的任务。
由此来看我国当前的社会科学研究,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处于较低层次的主客不分、科学与意识形态混淆的状况。举例来说,伦理学几乎还没有脱离规范伦理的阶段,对于当前人们实际上如何处理或对待人伦关系,较少作实事求是的描述性研究,一般仍停留在从抽象规范向下推演的水平。诚然,规范伦理是伦理学的重要之一,但作为科学的伦理学还要从事认定事实的工作,这就需要进行某种程度上价值中立的研究,避免把伦理的“应当”误作“是”。在传统伦理的研究上更存在事实与规范不分的情况,例如有人把写在经典中的规范伦理与社会实际处理人伦关系的事实混为一谈,几乎不指出两者间的区别;更有人将战后日本等东亚社会的成功归结为孔孟之道,对于这些国家在长期传统中形成的带有自身特点的伦理道德作如此轻率的概括,更显出概括者社会科学研究常识的欠缺。
至于像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也程度不等地存在着事实与价值混淆、应然判断与实然判断不分的情况。一些人不懂政策宣传与事实认定之间的区别,硬是把“应当”当作“是”,不懂得意识形态与科学并不是一回事。立场相对中立的问调查和事实报告,特别是在涉及政治、性等敏感问题上,做得还相当不够。有时候则以感情代替判断。例如,某个新兴小城市近年在吸引外资和城市建设及环境卫生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但其干部在工作作风上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长期要求机关干部普遍加班加点,休息时间极少,在维护城市卫生时采取了一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严厉惩罚措施等。这些都是涉嫌违反现有法律、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但有研究者写文章把这些归结为“善良违法”,试图以其行为结果的某些成绩来论证其违法行为的合理性。请注意这里的“善良违法”这一提法,这是用伦理价值判断来限定事实判断。如果有点科学的常识,便不会这样来认识问题。因为事实首先是,这些规定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至于行动者的动机是否善意,则完全是另外的问题。以对动机的价值判断来为违法的行为作辩护,显然是难以服人的。
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历史上的中国社会在“百家争呜”时期多种学派并存竞争,源于民间的学问可以被某些统治者所利用,但尚未出现官方垄断学术的局面。只是到了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一切学问才被打上了官方的烙印。其结果是历史、文学、哲学都摆脱不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成为广义的统治术的一部分,更不用说法学和政治学了。这种情况甚至蔓延到自然科学,如天文学为皇帝订立历法服务。当西学经过外国传教士之手传到中国时,官方思想已严重僵化和落后,采取了抗拒的态度。直到20世纪初的政治和文化变革,才最终冲破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才得以在在中国生根。然而,近百年史仍然是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争取相对独立的奋斗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真正得到贯彻,经历了百般曲折,至今仍然是项艰巨的任务。一些人习惯于唯上、唯书,偏偏不唯实,连面对现实的勇气都没有,制造了许多指鹿为马、改事实、严重脱离实际的“研究成果”,以“遵命为术”为己任。因此,解放思想是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克服传统的体制弊端,使研究者真正摆脱各种束缚,取得真知。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较普遍的事实与价值不分的问题。当然,社会科学中的事实与价值,客观性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二者在更高层次上可以统一起来。但在较低层次,在社会科学发展的初级阶段,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则是更为重要的任务。只有解决了低层次的区分问题,才能解决更高层次的统一问题。另一方面,绝对化地理解科学的价值中立,在两者之间划出截然分明的界限,同样也会陷入乌托邦主义,因为我们只能做到大致的区分。
因此,问题正在于掌握一个合适的度。如果把纯粹的绝对的客观性与完全的主观价值当作两个极端,那么实际的研究者总是处在两者之间的某个位置上。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在相当程度上还处在靠近主观价值的一端,有必要经过艰苦的努力,更接近客观性那一端,当然,谁也无法奢望达到彻底的客观性这一理想状态,只能尽力做到比较高的客观性。反之,毫无客观性的自觉要求,让科学与主观价值混淆不清,那就连起码的科学性也无法保证。
注释:
[1]论文载于韦伯《论》,1949年自由出版社英译本,第1—47页。
[2]亨普尔:《科学中的评价与客观性》,载科恩等编《25年概览》版,第277页。[3]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1936年英文版,第1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