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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供电企业的经营难度不断加大,利润空间也愈来愈小,在这种严峻的形势面前,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如何发挥自身优势,积极迎接挑战,求得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确实需要深思熟虑。而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深深感悟到,抓住线损管理不放松,深挖内部潜力,向管理要效益,向线损要效益,这是供电企业必须长期坚持的战略定位,这也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根本途径。
线损是供电企业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线损管理是否到位,线损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一个供电企业的管理水平。但是,究竟怎样才能管理好线损呢?下面,笔者结合自己的实践体会企业管理论文企业管理论文,借用现代的经营管理理念,提出线损管理的"九招法",以求同行之间互相交流、学习探讨。
一、目标分解法
目标分解法是当前许多县级供电企业在实施线损管理过程中,正在运用并且已被实践证明了的一种极其有效的管理方法。其具体操作程序是企业在确定年度总的线损目标之后,再将总目标层层分解,具体落实到每个供电所和每条线路,供电所再将自己的子目标分解到每个配电台区和职工,这样便形成了个个肩上有担子,人人头上有指标的良好格局,从而激发每个供电所和每个企业员工都为实现自己的目标而努力工作。但在制定目标和分解目标时,企业的决策者要注意把握一个度,对指标的制定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既不能脱离现实凭空臆造,使目标可望而不可及,也不能无原则地降低目标而影响员工的进取精神。要在认真研究参考历年数据的基础上,对目标进行科学的测算,真正做到切实可行,才有可能实现企业和员工双赢的目的。
二、考核奖惩法
考核奖惩法首先要制定严格科学的考核标准,要设立专项的线损奖励基金,加大对线损的奖惩力度。县局每月要对每条线路的线损情况进行计算考核,看各供电所的线损指标是否完成,然后依据考核标准,对完成线损指标或超额完成指标者给予奖励,对未完成线损指标者给予经济处罚。对供电所来讲,也可以把线损考核延伸到每个农电工身上,看其所管辖的线路和台区高低压线损指标是否完成,并酌情进行奖罚。在考核过程中,作为企业的考核者要认真负责,公正无私,赏罚分明,决不能敷衍了事,含乎塞责,如果对考核不认真,也就失去了考核的意义。
对以权谋取个人私利,以及由于自身技术低下素质不高,在实际操作中造成计量事故,或为窃电者留下可乘之机,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者,要严格按照企业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杂志铺论文开题报告范例。该处分的进行严肃处分,该免职的予以免职,该经济赔偿的进行经济赔偿,只有严格的考核奖惩,才能保证各项制度顺利推行。
三、月度分析法
月度分析法就是县局每月要定期召开一次线损分析会,对逐条线路的线损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及时掌握全局的线损情况。在召开线损分析会时,各供电所长事先要拿出自己所管辖线路的月度线损分析报告,在会上一一发言企业管理论文企业管理论文,让大家品头论足,各抒己见,共同探讨。对于线损高的要认真查找原因,对症下药,提出下一步解决的办法;对于线路运行良好,线损稳中有降的线路,要善于总结经验加以推广,以达到相互学习相互促进之目的。分析会结束后,职能科室要写出月度线损分析综合报告进行存档,在下一次线损分析会上进行对照检查,看其措施是否落实,线损是否降了下来,是否收到了预期效果。
四、计量集权法
电力计量是线损管理的核心部位,计量表就好像在商品买卖交换过程中的秤,应该保证准确无误。对于供电企业来讲,如果计量表失去准确性,或者是窃电者蓄意在计量表上做手脚,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也就会导致线损的升高。所以,在计量上要采取统一集权的管理办法。首先,要把好计量表的校验关,计量表要由具有校验资质的部门校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电力计量表的校验业务。其次,对每个配电台区的计量箱钥匙要由专人管理,管理者对企业要绝对的忠诚,不得有丝毫的贪心和私欲。农村低压客户也应如此,要由对工作高度负责的农村电工来统一管理钥匙,任何私人不得干预。否则如果计量箱的钥匙分散管理,一旦遇到个别私欲膨胀者,他们就可能乘隙而入,采取不正当手段来窃取电能,造成电量流失、线损升高。所以,对于计量管理要慎之又慎,必须采取集权管理方为上策。
五、经济运行法
供电设备的经济运行是降低线损的又一有效手段。经济运行是指设备的最佳运行状态,即在这种运行状态下能够产生最佳的经济效益,也就是说要设法尽可能地减少有功、无功损失。供电设备的经济运行包括供电企业的这样几个主要环节。一是电力调度中心。调度要以调出效益、降低线损为基本原则,准确掌握负荷的变化情况,制定科学经济的电力运行方案。同时在电力设备需要维护检修时要统一合理安排,尽量避开用电高峰,尽量减少停电次数和停电时间,以此来减少损失、增加供电量。二是变电所的变电运行人员,要及时掌握变电设备和线路的负荷变化以及功率因数高低情况,合理投切电容器,尽量使设备处于经济运行状态。三是供电所的管理人员,要对每个配电台区经常进行巡查,特别是对那些野外抗旱变压器,一旦抗旱结束要立即停运企业管理论文企业管理论文,防止空载运行。四是要对那些"大马拉小车"的变压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要因容量的不合理配置而加大电能的无效损耗。
六、消缺补漏法
供电企业不同于其它企业,其设备分散点多线长,一个县级供电企业大都管辖着数以千计的变压器和不同电压等级的线路,这些设备大都分布在野外,跨越田野村庄高山丛林,管理起来十分不便。但是,如果因此我们忽视了管理检查,有些线路和台区设备就有可能因出现缺陷而造成电量损失。所以,作为供电企业要加强这方面的管理,按照设备规程的要求,经常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配电台区进行检查,对线路进行巡视,尤其是要加强夜间巡视,一旦发现哪些地方出现漏电现象,就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消缺处理,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线路线损的加大。
七、摸底排查法
摸底排查法是我们在降低线损过程中一种最直接、最简单,也最易生效的办法杂志铺论文开题报告范例。作为基层供电所的管理者,必须对自己所管辖的台区和客户情况有一个最真实的了解掌握,对每个台区每个客户的用电负荷都要了如指掌、胸中有数。一旦线损升高,我们就可以通过每个客户的月度电量的增减幅度,对问题的出现有一个较为准确的判断,从而进一步深入细致地对客户进行摸底排查,通过摸底排查能够有效地控制个别欺骗瞒报截留电量现象,同时也能查出许多隐蔽较深的问题。沁阳曾有一条10千伏线路线损一连几个月居高不下,为了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我们专门组织人员对这条线路每个客户的计量进行了细致排查,在排查中不放过任何一点可疑之处,最后经过检查发现一个用电负荷比较大的客户计量装置的互感器实际倍数与铭牌不一致,在每月计算电量时少算二分之一的电量,问题找到以后,这条线路的线损很快降了下来。在我市还有这样一个事例,有一个村庄前几年低压线损非常高,有时高达50%之多,前年新的所长上任以后,组织二十余名农电工对该村庄一家一户进行突击排查,结果全村有四分之一的客户计量表未向供电所上报,而被该村的电工截留下来,问题澄清后,局里对这名电工进行了严肃处理,并追补了电量,该村的低压线损很快降到了合理程度。
八、常态监测法
降损节能是供电企业永恒的主题,必须建立一种常态监测机制。降低线损关键在于计量,计量管理作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坚持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决不能一时紧一时松,在这一方面我们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一是坚持定期抄表与不定期抄表相结合企业管理论文企业管理论文,通过抄表来监测掌握计量表的运行情况,看客户的用电量是否有不正常的起落,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对计量进行检查。二是经常开展营业普查,对所辖区各配电台区的计量每月要进行一次现场监测,看其计量设备运行是否正常。三是按照规程要求对计量表严格进行周期校验,确保计量的准确性。
九、以人为本法
线损管理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员工队伍,没有一种对企业忠诚,对工作认真负责的精神,线损就不可能管理好。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充分挖掘员工的内在动力,对职工要加强思想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主人翁的思想,对待企业要像对待自己的家庭一样,背靠背,心贴心,时时处处为企业着想,把自己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紧紧的维系在一起,确立企兴我荣、企衰我耻的工作理念,一心一意为企业的发展勤奋工作。同时,要强化职工的技术培训,通过各种途径来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试想,企业员工如果没有良好的技术素质,没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又怎么能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呢?所以,只有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员工队伍,并充分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推动企业持续快速向前发展。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电力需求要比其他国家大得多,所以每一个供电所都在致力于找出导致供电损耗较多的原因,在线损管理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计量不准确。主要有三方面原因:首先,设备质量原因。供电所的设备在长时间的使用中,使用寿命是有时限的,需要及时更新设备。计量装置因为更换较为烦琐,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其在准确度和精确度方面存在一定的偏差,此时所记录的数据会有很大偏差。其次,人为因素。工作人员在记录主要数据时会出现读取错误,以及数据出现缺漏等情况。最后,正常供电时对于设备的运营情况未进行严格检查。供电所在进行供电时,通常只会在开始供电时看一下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在接下来设备长时间的运行过程中很少派人进行严密的追踪观察。
第二,较为耗损人力。
第三,跟踪观察的范围较广,全方位观察较为困难。第四,管理线损的组织结构不合理。在电力营销过程中,经济效益远远大于电能效益。因为供电所是消耗部门,在解决线损管理中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靠的问题上总是一拖再拖,尤其是大量更换设备以及使用金钱数目较大的问题上,相关部门会直接忽视这些问题。因此,线损管理部门虽然在组织结构的组成上貌似很完整,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线损管理部门组织结构的不合理会越来越明显。第五,个别用户违章用电或者窃电。国家电网在分配给每一户家庭或是企业在用电量上都会有一定的额度来防止人们过分浪费电能,但是由于供电所相应部门疏于管理,导致许多用户或是个别企业违章用电或者窃电,虽然每一次能耗都是小数目,日积月累,这些能耗就变成一个不可忽略的大数目。
2在线损管理方面降低能耗浪费的措施
供电企业在电力营销过程中,为了达到既降低由于线损而造成的浪费,还可提高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的目标,供电企业在进行线损管理中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规范计量,提高准确度。通过以上的分析,在规范计量方面同样可以概括为两方面。一方面选择质量较好,精确度较高的设备,同时还可以选择较为节能的设备。设备的好坏直接决定计量的准确性,好的计量装置在使用的周期上也会相应的延长一段时间;另一方面是尽可能提高人员的技术能力,在测量数据时能够有条理,并且不重复、不遗漏,保证数据读取的准确性。在人为原因方面很多的失误都是可以控制的,可以大幅度减少能源损耗。
第二,建立健全组织和指标管理体系。在线损管理方面,除了调整相应的组织结构之外,还应该将相应的工作人员进行分工,建立健全组织和指标管理体系。有了这些指标,工作人员就会通过相应的指标判断是否在电力营销的过程中存在能量损耗,从根本上减少能耗和降低线损率。
电网作为电力输送的主要设备,它在运行的过程中,不仅要负担其对周围电网系统的电力输送,还要满足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而且我们在对临近电网设备进行输电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电力损耗,这就对电力输送的质量有着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就要通过对过网电量进行相应的计算分析,来对其电网的线损问题进行了解,从而保障电网系统的正常使用。不过我们在电网过网电量对线损影响分析的过程中,除了要将相关的数据参数,按照相关的公式来对其进行计算以外,还要对其外界因素的影响进行考虑,从而对过网电量引起的线损变化进行相关的分析。
2、供电量的增长和功率因素的变化对线损的影响
在电网系统运行的过程中,供电增长量和功率的变化对线损也有着一定的影响,因此为了对其线损率变化的情况有着一个比较详细的了解,我们也要通过相关的计算方式,来对供电量增长和功率因素变化对线损的影响进行相关的分析,从而采用合适的方法来对其供电系统进行相应的控制管理。
2.1供电量增长对电网线损的影响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改进和发展,对电网负荷预测的方法都多种如,回归分析法、电力弹性法和部门分析法等的运算方法,这些方法的应用根据不同领域及方法的特点进行程度的运算。由于当地企业对电网的负荷预测性比较低,为了满足其负荷计算的准确性,采用的预测方法为负荷密度法。在进行负荷预测之前首先要对当地的企业发展情况进行相应的检查,对负荷实地进行检测,将企业的用电量进行详细的统曲学勇密山供电公司黑龙江密山158300计,并根据负荷规划指标对收集到的负荷密度进行预测。
2.2功率因素对线损的影响
电网中存在着大量感性负载使得功率因数低,在同样的功率下,功率因数越低,负载电流就越高,线损成平方比增加。用户有功功率P不变的条件下,提高用户功率因数,可以减少用户所取用的无功功率Q,也就可以减少电网中输送的无功,从而降低线损。功率因数由1cosθ提高到2cosθ。根据同一电压等级的供电量,可以计算出减少的线损电量,根据减少的线损电量,计算出降低的线损率,然后再根据降低的线损率,对预测值进行修正。在配电网中,用户感性无功功率较多的设备主要是电动机与变压器,因此提高用户的无功补偿将产生较好的降损效果。
3、人工神经网络模型
为了保证人工神经网系统能进行准确的预测,在进入ANM输入阶段时,要对数据进行归一化处理,保证数据在[-1,1]范围之间。人工神经网络预测主要分为4个阶段,初始化、初始化、仿真以及修正后的预测结果。其中修正后的计算公式为:L=L1+L2+L3-L4-L5-L6,主要计算的是电网在通过修正之后线损预测结果计算。通过综合方法的计算,再通过神经网络系统中的学习功能,运用推理的方式,对样本的线损进行计算,然后在运用ANM的功能,就可以得出一个比较精确的线损预测模型。此模型如果在电网结构不受破坏的前提下,也能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几年里进行线损预测和分析,保证减少电网电力线损,提高电网的正常、稳定运行。
4、基于统计计算法的电网线损分析预测方法
统计计算法对电网线损分析预测计算的方法以线损理论为基础,将概率论与统计学相结合准确预测电网线损率。统计计算法在应用前首先要确定线损受到影响的主要因素,然后近一步确定低压电网主干线的截面面积,供电半径以及供电水平。由于这三项主要影响因素的大小存在差异,因此在计算过程中要进行准确的确定,保证预测结果的精确性。然后再对配电网进行检测,在检测过程中的数据值要按照变压器容量统计进行分析计算。关于线损的主要影响因素低压电网主干线截面面积、用电水平以及供电半径三参数在变压器中检测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进行密度分布,再进行适当的等差区间划分,以密度分布最高的区间为选择的依据,最后在对桑额参数值进行平均值计算。为了使电网电力在供电和输出电压时不出现线损的现象,通过研究得出了两种比较有效的降低线损的方法,二项式和人工神经网络模型在供电管理的基础上预测线损率,并计算比较准确的线损率预测值。同时在电网修正的基础上,对出修正后的预测结果进行计算得出比较有效的预测值,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5、结束语
在电力营销配网线损管理过程中主要有两个内容:一是电阻损耗。所谓的电阻损害具体指的就是在电能传输过程中电动机的变压器以及绕组等导体由于自身存在一定的电阻,所以会耗费一定的电能;二是由于变压器导致的电磁损耗,变压器在运行过程中必须要依靠磁场,才能完成降压和升压。为了维持磁场必须要做功,从而产生热能,也会耗费电能和电流。另外电磁转换造成的涡流现象也会耗费一定电能。这两种损耗就是构成配网线损的主要部分,所以在解决这一问题时必须从这两部分入手。
二、目前电力营销信息化配网线损精细化管理存在问题
(一)在信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配网线损精细化管理的基础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记录和维护新架设的线路;二是更新和维护新增加的客户信息和台区信息;三是调整电负荷。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存在客户信息更新不及时,配网变化信息更新错位或滞后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电力营销的正常运行。
(二)存在异常情况时不能立即发现和处理。通常在电力营销电网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异常情况:一是不能准确记录和发现电量存在问题。一般导致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错误的连接电表,或者不合理配置电表。也有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员错查造成的。二是一些客户会出现偷电窃电问题,如果管理部门不能及时发现,就会造成电力企业的损失。
(三)处理问题不及时不到位。在电网线损管理过程中由于对线损的原因不能正确分析所以会出现处理不及时现象,特别是在一些台区已经出现连续几个月都偏高问题,但是由于未查出原因所以不能及时解决。此外当台区出现线损异常时,一些部门没有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采取措施解决也是问题所在。
三、造成配网线损精细化管理问题的重要原因
(一)工作人员责任感差
目前在电力管理过程中由于一些工作人员没有树立应有的责任感,认为配网线损精细化管理与自身无关,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承担相应责任,及时解决问题。对于电线损坏、电量耗费、电费损失等损害电力企业利益的事与自身利益区分开。另外,在工作过程中一些工作人员存在偷懒现象,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经常出现失误现象。
(二)管理存在疏漏
(1)尚未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目前各电力企业并没有针对配网线损问题设置独立的管理部门,也没有专人来负责管理,尚未建立完善的管理标准和考核管理制度,使得配网线损精细化管理受到阻碍。
(2)管理措施不当。供电企业在处理线损问题时不会主动探究问题原因和解决方式,而是通过调整电量的价格来解决。对于电表存在问题、工作人员疏漏等现象不能采取适当的方式解决,从而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一现象,大大降低了管理水平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三)缺乏基本监督
对于配网线损管理缺乏基本监督,使得存在的问题不能被及时解决。如果哪一个电力企业的配网线损问题多,那么一定是相关的防范措施比较差,监督力度弱,导致了线损问题的持续出现。
四、解决电力营销信息化的配网线损精细化管理问题的方式
(一)构建营销业务管理系统。在管理配网线损问题时,要将其与营销业务管理系统绑定,深度控制配网线损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具体工作。这样才能保证营销业务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也为管理配网线损问题奠定一定基础。在管理过程中要构建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各类信息的准确性。这样才能从基础上解决配网线损问题,提高配网管理的水平。
(二)构建电能信息采集系统。通过构建电能信息采集系统可以实时监控各台区的用电状况,在管理过程中要确保相关的电量数据能够准确控制在三个阶段,分别为高峰、平台和谷底。这样才能够确保电压达到相关标准、三项保持平衡、线损出现间断采集等。这样才能够有效杜绝漏电和偷电问题的发生,还可以防止其他异常现象。还可以根据客户要求,提供他们的电能计算形式和电量采集时间。台区内用电出现异常时可以迅速找到发生问题的用户,还可以确定到底是抄表出错,还是电表计量出错,还是用户窃电的问题。这样就可以避免电表接线错误,电表配置错误或者电表不工作,查表人员错查、漏查电量等错误,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
1.1一般资料
选择2013年1月—2013年6月在我科住院的新生儿共689例为对照组,男411例,女278例;早产儿195例,足月儿494例;胎龄28.0周~40.8周(37.5周±2.5周)。2013年7月—2013年12月实施护理风险管理法期间在我科住院的新生儿929例为观察组,男516例,女413例;早产儿247例,足月儿682例;胎龄27.8周~41.0周(37.7周±3.3周)。疾病种类包括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早产儿、新生儿肺炎、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新生儿窒息、缺氧缺血性脑病、败血症、低血糖、新生儿贫血、胎粪吸入综合征、坏死性小肠结肠炎、足月小样儿、气胸、脓疱疮、化脓性脑膜炎、感染性腹泻、新生儿硬肿症。两组患儿在性别、胎龄、疾病种类及病情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对照组采用科室已有的护理规范对住院新生儿实施皮肤护理。观察组护理风险管理实施方法如下:成立护理风险管理小组,分析新生儿科常见医源性皮肤损伤及发生原因,制定风险管理程序及防范措施。
1.2.1常见医源性皮肤损伤原因
①划伤:患儿指甲抓伤;护士剃头时不慎割伤头皮;输液针头从肝素帽牵拉掉下,划伤皮肤等。②压伤:留置针、肝素帽、导管对皮肤造成压伤;遗留的针帽及不正确应用棉签压迫止血等引起的皮肤损伤;无创辅助通气时对鼻中隔的压伤;气管插管固定不恰当,造成口角皮肤压伤等。③擦伤:患儿在蓝光箱及暖箱时,四肢摩擦引起骨突处皮肤破损等。④粘贴伤:取敷贴和固定用胶布及电极片时引起的皮肤损伤;粘贴敷料方法不正确,导致张力性损伤等。⑤药物渗漏:新生儿血管较细,血管壁较薄,静脉位置较浅,当输入一些刺激性较强药物或长期输液且观察不及时造成药物渗漏损伤皮肤。⑥皮肤感染损伤:沐浴时穿刺处浸湿;留置针保留时间过长;患儿呕吐后未及时清洁皮肤。⑦烫伤:仪器设备故障;蓝光箱、辐射台肤温探头脱落;沐浴时水温过高导致烫伤。
1.2.2防范措施
①加强护理人员风险意识培训,学习运用护理风险管理方法,增强责任心,操作动作轻柔,提高人文关爱。②改进护理方法及流程,如皮肤的患儿戴棉布手足套保护;体重大于3000g或活动度较大的患儿足端放置长条形软布垫;规范胶布及敷贴等的使用,尽量减少粘贴时间及范围,撕取时动作轻柔,用生理盐水或润肤油,边浸湿边撕取;为减少经外周静脉置入中心静脉导管(PICC)敷料撕取时造成的损伤,将PICC敷料常规更换时间定为1周1次;极低及超低体重儿尽量使用水胶体敷料;妥善固定各种导管、监护线等,紧贴皮肤时予适当衬垫。③加强输液操作管理。认真评估、选择合适的部位及血管、提高穿刺成功率;针柄处根据情况用小棉球衬垫,禁止覆盖穿刺点;输液针柄用条形胶布交叉固定于肝素帽上;输注特殊药物时有明确的床头标识,15min~30min观察1次,做到“一看二摸三对比”,如有渗漏及时报告,根据药物性质采取不同处理方法;沐浴时使用一次性手套保护留置针;需长期输入强刺激性药物的病人选用PICC。④维持仪器设备正常工作状态,建立“日常设备检查维修记录本”,统一“设备故障”及“运转良好”等标识,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1.2.3观察指标和评估
观察两组新生儿住院期间发生皮肤压伤、划伤、粘贴伤、擦伤、药物渗漏所致损伤、皮肤感染损伤、烫伤共7项指标。责任护士认真评估患儿皮肤情况,采取针对性护理措施,记录住院期间皮肤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填写专用交接班本。风险管理小组每日检查,定期总结。
1.2.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8.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比较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讨论
关键词:船舶保险损害补偿原则可保利益可保价值保险金额
我国现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为《条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7月25日批准并颁发,自1996年11月1日起统一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后该条款又经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2月27日的《关于印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修订,修订后的条款及《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自1997年1月1日起适用。
由于制定《条款》时指导思想的偏颇,该条款的内容存在着“先天性不足”[1]。根据《条款》修订组织者的观点,“在保险的法律和习惯中,这个条款是一个不规范的条款,因为,该条款的承保在保障风险方面缺项太多,使用的保险用语与法律界定的概念差距太大,因此,在学习和研究保险时,这个条款是不能作为理论依据引用的,过一阶段必须再修订”[2]。尽管如此,由于我国船舶保险市场的竞争性低下等经济政策性因素,《条款》适用至今已然近十年之久。正是由于这些客观原因的存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成为我国船舶保险中产生保险合同纠纷较多的部分。
在我国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索赔实务中,保险人时常会以被保险人违反损害补偿这一保险法基本原则作为抗辩理由而拒绝赔偿由于承保风险的发生而导致的船舶损坏或灭失。本文将着重分析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下该项保险人拒赔的主要抗辩理由的具体内涵,并对其实际的适用价值作一讨论。
一、损害补偿原则
损害补偿原则(PrincipleofIndemnity)是保险合同最基本的原则之一。[3]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受损失进行补偿。保险合同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皆由此基本概念而生,并且被保险人可获得的依其金钱损失的程度所度量的赔偿数额,也受制于损害补偿原则。正如布瑞特法官(Mr.JusticeBrett)在Castellainv.Preston案[4]中所言:“保险合同是且仅是一种补偿合同,该种合同意味着被保险人在保单所保损失发生时应被且仅应被充分补偿。”损害补偿原则的中心意义在于保险不应使被保险人因承保风险的发生而获取净收益。[5]
在保险相关法律制度中,损害补偿原则主要是通过由其派生出来的另一项重要原则——可保利益原则(DoctrineofInsurableInterest,又称保险利益原则)——以及有关可保价值(又称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规定发挥作用的。[6]
二、可保利益原则
概括而言,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损失发生时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的被保险人不得按照保险合同取得赔偿。[7]
我国法律中对可保利益原则的明确规定仅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为《保险法》)第十二条,该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8]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对海上保险中的可保利益进行了解释:“海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经济利害关系。船舶所有人、船舶抵押权人、船舶保险人,货物的买方、卖方、承运人、货物保险人和提单质权人等均可以作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9]
类似地,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InsuranceAct1906,以下简称为MIA1906)第6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的,他不可以其知晓损失后的任何行为或选择而获得利益。”[10]MIA1906第5条第(1)款规定:“根据此法的规定,任何对于海上冒险具有利益的人即有可保利益。”[11])针对何为“对于海上冒险具有利益”,该条第(2)款而后进一步详述道:“特别地,当一人对海上冒险或其中承受风险的任何可保财产具有任何法律或衡平关系,从而他会由可保财产的安全或正常到达而获益,或会由其损失、或损害、或滞留而受损,或会由此产生责任,则其对此冒险具有利益。”[12]虽然MIA第5条第(2)款中对可保利益的界定并非详尽,但是该款指出了可保利益存在的三项要件,即:(a)被保险人可有被保财产的安全或按期到达而获益或者因其灭失或损坏或扣留或被保险人会由其产生责任而受损;(b)被保险人处于对冒险或任何在该冒险中遭受风险的可保财产的法律或衡平关系中;以及(c)在(a)中所称的此种获益、受损或责任必须产生于在(b)中所称的此种法律或衡平关系。[13]
三、可保价值和保险金额
可保价值和保险金额均是保险合同必须包括的事项,[14]因为它们是确定保险人赔付金额限度的重要参数。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指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15]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16]保险合同中载明约定可保价值的为定值保险,否则即为不定值保险。参照MIA1906中的界定,定值保险单是指列明保险标的物协定价值的保险单;[17]不定值保险单是指未列明保险标的价值而将可保价值留待依保险金额的限度确定的保险单。[18]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均直接使用了这两个概念。[19]在保险业务实践当中,保险价值的作用在于确定保险金额,[20]从而确定保险人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21]其是确定赔付金额的决定性标准。
依据可保价值和保险金额确定赔付金额的原理必须协同可保利益原则而进行说明。
四、可保利益原则与可保价值及保险金额的关系
《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见上文)和第二款,《条款》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上述规定的理论依据实际上就是可保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对于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经济利害关系”[22],因为其并没有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这部分利益的损失——被保险人原本就不拥有该部分利益。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钱额度仅限于可保价值,因为可保价值的额度是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灭失或毁损所可能遭受的损失的最大金钱数额。如果保险人赔付超过保险金额超过可保价值的部分,那么被保险人就会从保险事故中获得利润,因此产生的道德风险等问题会对保险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具体到依据可保价值和保险金额确定赔付金额的问题,《条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该款中的“保险价值”在《条款》修订前原均为“实际价值”。[23]经修订后,后一个“保险价值”虽然改变了称谓,但其含义在此仍然是“实际价值”;所谓“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与上半句中的“保险价值”完全是两个概念。
关于可保价值的确定,《条款》对新船和旧船采取区别的方式。《条款》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船龄在三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三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解释保险价值和重置价值问题的复函》[24],“重置价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以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保险标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条款》第五条第三款也规定:“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因此,《条款》下新船的可保价值并不是该特定船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市场价值,而是出险时新船的市场价格;[25]旧船的可保价值仍是指其在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可见,《条款》中新船的可保价值概念与《海商法》所规定的可保价值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后者是通常海上保险法意义上的可保价值,而前者则更类似机动车险中所使用的概念。[26]
《条款》中如此界定可保价值的结果就是: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中实际上不存在定值保险的情况。在定值保险中,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可保价值在不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就是确定最终赔付金额的价值。[27]而在《条款》下,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的可保价值除了与保险金额一同确定该保险是否为足额保险以外,在确定最终赔付金额时并无实际意义。因为决定赔付金额的可保价值是按“出险时的新船市场购置价”[28]确定的。
因此,保险人经常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船舶可保价值高于船舶实际价值为抗辩理由,拒绝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可保价值确定赔付金额,并主张以出险时新船的市场价格作为确定赔付金额的依据。理论上讲,虽然此种做法确实有悖于通常海上保险对于定值保险的界定,但是由于《条款》下保险合同的订立仍属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并不违反契约自由原则,所以依然是有效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8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体现出对此问题的司法新动向。该份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以约定的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然而,此款规定并没有明确保险人并未以此为由不承担依合同约定可保价值赔付但却依出险后确定的可保价值进行赔付时,人民法院持何种态度。即便如此,该款规定已然大大修正了《条款》向保险人一方利益的倾斜。至少,如果保险人在出险后确定的可保价值确实低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可保价值,其也必须向被保险人退还就保险金额超出实际可保价值部分所收取的保险费。[29]
五、结语
本文之所以要专门将损害补偿这一保险法基本原则纳入到《条款》下进行讨论,除了意在挖掘抽象原则本身的确切含义外,更重要的目的在于置身于保险人的角度寻找现实的司法解决方案。尽管站在遭受了实际损失的被保险人的立场来看,这有些像是仅仅在为本来就已尽可能寻求拒赔理由的保险人进一步寻找这些理由的正当性(Legitimacy),但是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说,“如果你只是想知道法,你必须作为一个只愿意此种知晓能够使他预测实质性结果的坏人,而不是一个在法律当中或者在法律之外的更为含糊的良心认可中为行为寻找理由的好人,来看待它”,“如果我们采取我们的朋友——那个坏人——的视角,我们会发现他一点也不关心公理或推论,但他确实想知道马萨诸塞州或英格兰法院事实上可能如何做”。[30]并且,对法的特定角度的分析并不仅代表着其对于该特定主体的意义,因为这种对“法院事实上将如何做的预知”[31]的探究本身并不仅是实用主义下的某项具体化的任务那么简单:其在现实意义上就是法本身。
参考文献
[1]王海明著:《船舶保险理论实务与经营管理》,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契子”部分第4页。
[2]王海明著:《船舶保险理论实务与经营管理》,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3页。
[3]张湘兰、邓瑞平、姚天冲主编:《海商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1页。
[4][1883]11QBD380atp386.
[5]参见傅旭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诠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407页;张湘兰、邓瑞平、姚天冲主编:《海商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1页,等。
[6]本质上,整个保险制度的设计都是基于损害补偿原则而达成的;在此仅讨论该原则主要赖以实现并在实践中经常产生争议的方式。
[7]殷悦:OntheTestofInsurableInterest,载《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第112页。
[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三款。
[9]《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第157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10]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条第(2)款。
[1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条第(1)款。
[12]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条第(2)款。
[13]Mr.AnthonyColmanQC,TheMoonacre[1992]2Lloyd’sRep501.
[14]《保险法》第十九条第(六)款和第(七)款。
[15]参见《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四)款。
[16]《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17]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7条第(2)款。
[18]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8条。
[19]如何振光、周信琴、邓木娣、邓桂英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莞中运225”轮保险合同纠纷案)。
[2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保险法第三十九条问题的复函》(保监法[2000]10号)第一项,2000年4月4日。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22]《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第157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23]参见1996年11月1日施行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12月27日的《关于印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银发[1996]459号)。
[24]保监法[2000]9号,2000年4月14日。
[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银发[1996]459号),1996年12月27日。
[26]王海明著:《船舶保险理论实务与经营管理》,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7页。
[27]参见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7条第(3)款。
[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银发[1996]459号),1996年12月27日。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第三款,200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