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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博士毕业论文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大学博士毕业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大学博士毕业论文

第1篇

1)文献为期刊时,书写格式为:

 [编号] 作者. 文章题目. 期刊名, 年份, 期数, 起止页码(参《山西大学学报》).

例:[1] 王磊磊. 一种基于全景图的三维房间导航方法. 软件学报, 2002, 13, 31-35.

  [1] Lei-lei Wang, John Smith. Error Analysis of the Pure Rotation-based Self-Calibration. Chemistry Institute, 2002, 13, 31-35.

2)文献为图书时,书写格式为:

 [编号] 作者.书名.出版地,出版单位,年份,起止页码(参《山西大学学报》).

例:[1] 王磊磊. 三维房间导航方法. 上海, 上海科技出版社, 2002, 54-56.

  [1] Lei-lei Wang. Error Analysis Methods. Cambridge, Cambra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54-56.

3)文献为其他类型成果(获奖、专利、鉴定等)时,书写格式为:

 [编号] 作者. 项目名称. 获奖名称、等级或鉴定单位,时间.

第2篇

1、博士毕业论文答辩学生怎么自述

相对于答辩回答环节,答辩自述是可控环节,答辩之前就可以充分准备,所以答辩学生要高度重视。自述要从为“为什么写”,“写了什么”,“有什么创新点”三个方面来对毕业论文进行阐述。

2、答辩教师怎么提问

一般情况下,因为我们的毕业论文从内容上看大部分是“对症下药”型的,所以答辩老师的提问往往是从论文核心概念、问题、原因、对策四个方面来提问的。当然也有一些答辩教师惯于从议论文的角度提问,主要包括你这篇文章的主要论点是什么?你用什么论据支撑核心观点?你用什么方式进行论证?一般情况下,就论文内容进行提问要多于从论文形式进行提问,但是为了安全起见,我们要对答辩内容进行全方位的准备。>>>>>博士毕业论文写作技能操作难点分析

3、博士毕业论文答辩的学生怎么回答

答辩学生在回答时一定要注意三个环节,一是要认真记录答辩教师所提出的问题,鉴于时间限制,可以采用概要记录法,避免第一个问题还没记完,答辩教师第二个问题已经讲完;二是听不清楚的问题一定要礼貌地要求老师重述,可以说“老师,我刚才没听清您的问题,你能再说一遍吗?”千万不能说“老师,你的问题没说清楚,希望你再说一遍”,因为这没礼貌,而且带有命令的口气,会令答辩教师生气,从而影响答辩成绩。一般情况下,听不清楚有两种情况,一是听不清声音,二是听不懂内容。

第3篇

关键词:新闻自由 司法独立

引言

新闻自由源自作为民主制度下的言论自由,但是又不同于言论自由,新闻媒体被称为继立法、行政、司法之后的“第四种权力”,新闻记者更被称为无冕之王,新闻媒体似乎可以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然而另一方面,司法独立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天然的排斥外力的干预。任何社会不能拒绝新闻自由,否则这样的社会将是极权社会;任何社会也不能缺少司法独立,否则这样的社会将是不存在公正、犯罪横行的悲惨社会。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平衡问题,不仅关系到个人权力的有效保障,也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新闻自由与公众知情权

在西方,最初的大众传播手段即印刷术的出现,成为推动民主建立的原始动力之一。当时,作为新知识新思想载体的书籍承担起批判传统社会的功能。虽然各国统治者和官方教会都极力实行言论控制,但西方社会具有多元化特征,各民族国家并立但又相互紧密联系和影响、各国发展的不平衡、政教分立、教会内部的分裂等因素,以及思想家和学者追求真理的勇气等,都使思想的控制难以奏效。

同样,那些曾为民主理想而奋斗的政治思想家都认识到言论自由是民主制度的基石。民主制度以公民和各种社会集团自由平等地参与为基础,在各种政治力量的公平竞争和妥协中形成政治决策。新闻自由是民主价值观在传播领域的表现。民主社会的大众传播不能允许传播手段为政府和少数权势集团所垄断,从而形成对人民大众一边倒的强制性灌输,它要求保障不同意见的自由表达,实现一种不同知识和观念的自由市场。

美国民主之父杰斐逊留下了一段十分著名的话:“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这段语录被美国新闻界作为标准高悬于各报社的墙上。杰斐逊坚信:“人可以靠理性和真理来治理。所以我们的第一个目标是向他开放一切通往真理的道路。迄今为止所发现出来的最有效的道路便是新闻自由。”他认为,“可以放心地信任”人民,“让他们听到每一种真话和谎言,并且作出正确的判断。”(1)

在现代民主社会,公民有获得参政的权利。但人民只能根据得到的信息作出决定,而这些信息主要是由媒介提供的。如果公民没有得到充分、正确、全面的信息,也就没有“充分知情的民主”(well-informed democracy),因此新闻自由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前提。新闻媒体向公众提供信息,也就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要求。知情权(right to known),国内又译为获知权、知晓权等,指公民了解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各种公共信息的权利。它是在当代西方得到承认的一项新的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知情权连接新闻自由和公众参与权,如果公众不能有效获取新闻信息,甚至不能获取信息,那么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公众在对信息不能有效占有的情况下参与国家和社会活动,必然导致参与范围狭窄,参与深度不够,进而使参与行为表面化形式化。实现知情权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政府和行政机关主动将信息公开,另一种是便是新闻记者对信息的挖掘。前一种是政府机关应尽的义务,后一种则关系到新闻采访和出版问题。有关对政府不理的事件,政府很大程度上不愿意公开,但公众又有权知晓,这时媒体就必须担当这个任务。媒体担当这个任务的理论基础就是新闻自由,通过新闻自由实现公众知情权。

二、司法独立与社会正义

另一方面,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也规定在各国宪法之内。司法独立是司法的当然要求,裁判者独立于两造超然于待决纠纷是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前提条件。现代法律理论的发展将正义区分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其中程序正义基本内容中就包含着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作为程序正义的基本内容,其含义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法官中立,任何人不能充当自己的法官,法官与待决纠纷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使纠纷公正审理的因素;法官独立,法官仅凭自己的良心和理性以及经验裁判,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制约,法官可以基于特定理由排除该因素的影响;3、消极裁判,法官审理案件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主动审理案件,审理事实限于所控事实,所深被告限于指控书所载被告,裁判罪名限于指控罪名。一般而言,司法独立主要又指法官或法院独立于其它机构和个人,其它机构和个人不能干预法官审理案件,不能对法官施加任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外力。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评论报导,应当受到特别限制,新闻采访只能是纸面的记载,不能懈怠录音机、录像机进入法庭。

司法独立被无数次重申作为司法乃至宪法的基本原则不是偶然的。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表明司法作为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的终局性、不可重复性,因此司法必须保证绝大部分纠纷得到公正处理,使整个社会正义在司法过程中得到绝大部分的实现,否则司法就会被人们抛弃。在实体法公正的前提下,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基础就是审理过程必须公正,无偏私,即程序正义(又称程序公正)。司法独立对社会正义的保障,就是通过对审理案件的裁判者的规范,保证裁判者中立独立的地位来实现,任何有违裁判者独立中立性行为的出现,都是对司法独立的严重违反,法庭必须排除,甚至不惜重新开始审理过程。

三、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新闻自由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有效行使,但新闻本身也有一些局限性。比如,由于电视新闻必须吸引大量观众和压缩报导以适应节目时间紧凑的特点,所以几乎不可避免地有过于简单化、琐碎和哗众取宠的毛病。由于追求效果,往往热衷于新闻的刺激性。所以很自然,事务的常态不是新闻,变态才是新闻。“好消息不是新闻”,“坏消息才是好新闻”。人们都在工作不是新闻,罢工才是新闻;西方新闻界流行一句很形象的话,“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另外,新闻到底应当深入到社会何种程度,如何解决新闻自由与其它权力(权利)的冲突?在司法方面,新闻自由在何种程度上才是既保障了自由又无害于案件公正审理?媒体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在实现审判公开的同时,又可能对另一重要的法制原则——司法独立构成威胁。诚如有学者所言:“现代大众传播工具如新闻报纸、无线电与电视等之发达,往往对于法官独立性构成威胁。由于大众传播工具对于司法领域之报导,而对司法之影响程度亦日渐上增,因为整个社会舆论,均为大众传播工具所控制,有些法官之审判,就可能受此等组织之传播系统所控制之舆论所左右,而失却独立审判之立场。”可见,对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作一番有效分析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首先,新闻在司法上作用就是新闻监督,以媒体报导间接实现审判公开,具有以下特点:一方面,现代社会人们工作繁忙,时间紧张,居住分散,不太可能经常以旁听的方式去了解司法、监督司法,因此使直接审判公开呈现一定的局限性,而公民对于法院审判的案件应当享有知情权,这样就为间接审判公开留下了合理的空间。媒体报导和监督恰恰充当了扩大审判公开范围、最大限度实现公民知情权与监督权的角色。另一方面,直接审判公开需要必要的物质条件,许多地区法院由于受审判场所、设施的限制,往往不能满足群众旁听的需要,有时甚至发生影响法庭秩序的情况。通过媒体报导实现间接公开,可以弥补审判场所、设施的不足,成为公民了解司法、监督司法的主要途径。

其次,司法对新闻报导具有天然的排斥倾向。司法的独立性要求法官必须保证自身的超然性,美国法院规定:法庭和法庭的一切设施受法庭控制,法官有责任严格控制法庭和法院处所的环境以确保传媒和公众不干预被告接受公正审判。法官可运用若干程序上的方法来排除报导带来的不利影响,包括:(一)推迟审判案件直到偏见的危险消除;(二)如果有关的报导尚未充斥整个州,将案件转移到另一县区,或从另一县区引进陪审员以代替转移案件;(三)监督对陪审团成员的预先审核,以确保对被告的清白与否抱有先入为主的候选人不能入选陪审团;(四)隔绝证人或至少警告他们在作证前不要听从传媒对于诉讼的报导;(五)命令重新审理;(六)限制性命令,禁止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向传媒做出带有倾向性的陈述。保证司法独立是案件审理的前提,无论媒体发表何种言论,只要可能影响案件审理,法庭就必须加以排除。

但是必须指出,虽然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存在着矛盾,但是并不表明二者不可调和。美国虽然1972年布朗兹伯格诉哈耶斯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否定了新闻记者享有不披露秘密信息来源的特免权,但是由于是以5:4微略优势票获胜,且投决定性一票的鲍威尔大法官赞同另外四位法官的看法,认为在其它情形下应当给予新闻记者至少是有限的拒绝披露秘密信息来源身份的作证特免权。自此,给予记者作证特免权以保护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就成为美国法律界和新闻界热切探讨的问题。目前美国一共有31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建立了保护记者不披露秘密信息来源身份的作证特免权,一些州通过法院判例也确立了限制性的新闻记者作证特免权,显然如果没有司法独立,法院一定不能确立保护新闻自由的判例比国内影响立法机构立法。(2)司法独立由此对新闻自由产生了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新闻监督作为保证审判公开的一项举措,使法官在公开中裁判案件,有力的防止其它机关和个人的不当干预,有力保障了法官独立判案,毫无疑问促进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对维护司法独立有着极大的保障作用。

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必须遵循利益最大化原则。笔者认为,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引申出来的权利必须得到保护,同时司法独立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基础也必须得到体现,在一般情形下,应当坚持新闻自由的优先地位,新闻记者应当享有包括采访、出版司法事件的权利,新闻记者对秘密信息来源应当享有拒绝披露的权利,只有在记者掌握的材料是对案件审理的关键证据时才能被法院强制披露,但是如果新闻自由所保护的利益面对的是司法独立所保护的国家安全利益时,则必须让位于司法独立。总之,披露应当是非常情形才得以允许。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