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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后现代化成分的逐渐形成,人们颇为关注的不再是物质财富的更多拥有,而是倾向于追求精神生活的日益丰富,其中身心健康成为备受关注的主要特征之一。因此,以体育健身、娱乐、观赏和尝试体育刺激与挑战等为目的的体育旅游活动备受青睐,体育旅游成为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呈现出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带动相关产业联动的良好态势,日渐成为人们关注的另一亮点。中国西部地区包括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云南、贵州、四川、重庆、等六省三区一市;土地面积544.84×104km2,占全国陆地总面积的56.8%;拥有人口2.25×108(1998年)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22.89%[1]。如此广袤的地域,丰富的自然资源,秀丽的风光景色,深厚的文化积淀,地广人稀的便利条件,多坡地高原地形,亚热带气候,蕴藏着发展旅游产业,培育体育旅游市场的决定性因素。然而,由于历史、经济、文化等诸多原因,西部地区旅游业开发速度缓慢,发展的规模化程度不够,规范性较差,社会、经济效益不显著,特别是体育旅游市场的培育更是滞后。从社会学的视角,审视西部地区体育旅游市场的培育有着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1.体育旅游市场的培育、形成和发展有着特殊的综合效应
体育旅游概念众说不一,旅游理论中也没有涉及体育旅游的详解。这里引用较为公认的两种说法:一种是认为体育旅游是以非盈利目的离开家庭所在地,以前往某一目的地参与或观摩相关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主题旅游。它是旅游者在旅游中所从事的各种身体娱乐、身体锻炼、体育竞赛、体育康复及体育文化交流活动等与旅游地、体育旅游企业及社会之间关系的总和[2]。分为参与体育赛事的体育旅游、观摩体育赛事的体育旅游、自发进行体育活动的体育旅游、参观体育胜地的体育旅游等多种类型。另一种是根据世界旅游组织的规定,体育旅游属于休闲论文格式、娱乐、度假、健康医疗类,依其旅游特点有项目型和综合型之分。如登山、攀崖、滑雪、放风筝、钓鱼、草地式羽毛球、网球、蹦极跳、热气球运动、沙地排球、江河漂流等属项目型体育旅游;综合型体育旅游具有体育项目类型化、多样性、集约式布局的特点。培育体育旅游市场,发展体育旅游业有着综合性社会效应。首先是陶冶情感,促进和保持身心健康的作用。现代社会的快节奏使人们的生活处于较为紧张的行进中,特别是信息业的发展,给人一种近地密集和远地压抑的心理感受,当然也提供了诸多便利条件,不良社会因素的存在和不时侵扰是现实情况。为此,通过体育旅游静化和放松被压抑的情感,保持和促进身心健康成为人们首肯的选择方式之一;其次是扩展视野,挑战人体极限,增长知识的作用。体育旅游者愿意选择自然风景区,特别是具有人文景观和探险地理特点的景区更为吸引人。究其原因,是为了满足城市化楼宇蒙蔽日久的视野渴望,是为了挑战自认为身体状况良好的身体极限,满足征服自然和险境的自悦心理,增长知识和见识,丰富人文史学占有理念;第三是体育旅游的社会、经济作用。通过体育旅游促进经济发展是旅游地和旅游企业的初衷,国家西部开发政策的转变,即由政府投资型转向民间、集体、个人投资型,允许在合理开发和正当投资的前提下,应得合理报酬。无形中盘活了资金运转和资金集中,促进了本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第四是有利于全民健身纲要的全面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是推进大众体育快速发展的有效举措,是提高全民身体素质的举国策略,体育旅游具有体育和旅游双重属性,体育有利于促进身心健康和保持身心愉悦,旅游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可谓一举双得;第五是培养热爱祖国,塑造美好心灵的作用。体育旅游便利的提供给旅游者了解祖国壮丽山河的机会,特别是西部地区有着广袤的地域,一望无际的草原沙漠,顶天立地的蜿蜒山脉,波涛汹涌的江河湖泊,丰富的矿产资源和人文景观,旷世的自然奇观等等。这无不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塑造美好心灵的教育资源。体育旅游则是教育过程得以实施的组织形式和过程。
2.综合因素分析
2.1西部地区蕴藏着丰富的旅游资源,提供了培育体育旅游市场的物质基础西部地区拥有极为丰富的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景观。根据统计资料,西部地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有8处,占全国总数的34.8%,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有40处,占全国总数的33.6%,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1处,占全国总数的33.1%,国家历史文化名城31座,占全国总数的31.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处,占全国总数的26.5%,国家级森林公园39处,占全国总数的17.3%。(见表1)[3]不难看出,除森林资源较为缺乏外,其余将占全国总数的三分之一,如此丰富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分布在占全国二分之一多的土地上(56.8%),且人口总数不到四分之一(22.8%)。可以说拥有地广人稀的便利条件,培育和开发体育旅游市场的资源和土地是丰富的。此外,西部地区还拥有大量全国乃至世界旅游之最,如世界最高山峰珠穆朗玛峰,世界最深的大峡谷雅鲁藏布大峡谷,世界最为宏伟的溶洞贵州的织金洞,世界现存最大的殿内铜佛扎什伦布寺的强巴佛,世界最大的石刻佛像四川乐山大佛,我国最大的瀑布贵州的黄果树瀑布,我国现存最大最完整的关隘甘肃的嘉峪关等等。当然多达20多条正在规划和建设中的西部旅游黄金长线也是极具吸引力的旅游亮点。
2.2人们余暇时间的增多和越来越集中,家庭结构的小型化,使体育旅游人口继续增长成为必然趋势首先,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休假条例后,人们的余暇时间增多且更为集中了。有研究资料表明,农业人一生中自由时间为整个生命时间的22.9%,工业人达到38.6%;1997年国家统计局、全国总工会、劳动部等6单位对全国29个省71个城市14977位职工的调查,职工用于消遣娱乐的时间为每日1小时37分钟,聊天时间为每日1小时21分钟[4]。说明职工在新休假制度后,每日可用于体育娱乐、健身、医疗及体育消费等的闲暇时间超过3小时。双休日和长假期,保证了外出参与体育旅游活动的时间。加之长期以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小型化家庭(三口之家)成为主流型家庭结构,举家出游的可能性大为增加。其次,人们的旅游观念也由静态观赏型向新型动态参与型转变,这使得体育旅游市场的培育有了人口数量上的保证。但从研究资料看,我国体育旅游消费市场的人口构成与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家庭人口类型和收入有着密切的关系,年龄特征表现为两头窄,中间宽的现象;工薪阶层和学生参加体育旅游的比重较大;文化程度集中在高中、大学文化程度以上;家庭结构的特点是三口之间的人数居多,其次是两口之间,四口以上家庭参与体育旅游的人数较少;体育旅游与经济收入成正比例关系,收入在900~2000元之间者占体育旅游消费人口的比重较高[5]。因此,营造良好的体育旅游环境,提高体育旅游服务质量,吸引中青年、中等以上收入者成为体育旅游市场的主体人群。这些群体对体育旅游的要求较为集中,大都期望通过旅游购买及消费来缓解生理和心理的紧张感,休闲、健身、观战、体育刺激和竞技体育等可能从不同方面能够满足人们的体育旅游需求。也是可被争取的体育旅游人口主体。第三,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对提高生活质量的关注,追求精神文明程度的提高成为人们的共识。通过体育旅游满足和调整精神需求成为大众看好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体育旅游人口的继续增长将成为必然趋。
2.3挖掘、整理民族特色文化及遗产,有利于增添体育旅游市场培育的文化特色西部地区分布着壮、彝、白、傣、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等众多少数民族的民俗风情,也是当地宝贵的旅游资源。特别是西南地区聚居的彝族、白族、傣族、景颇族、纳西族等26个少数民族形成了独特的风俗习惯,创造了灿烂的民族文化,也构成了当地丰富而极富魅力的民族风情旅游资源[6]。其中包括了大量少数民族体育类活动项目或形式,且具有娱乐、休闲和广泛参与性,成为从事体育旅游的良好机遇。西北辽阔的草原、雪山冰川、沙漠风光也成为不可多得的体育旅游资源。特别是积淀了中华文化之精华的敦煌莫高窟、云冈石窟、麦积山石窟、大足石刻和黄鹤楼、岳阳楼等西部独特的文化遗产,联同长江三峡、丝绸之路和四大盆地、四大高原筑成了西部体育旅游开发文化链,极具文人景观吸引力。既能满足居多数旅游人口的中青年、中等以上文化程度旅游者的需求,又富有深厚的人文景观。有利于培育体育旅游市场的文化特色。
2.4我国奥运会、亚运会、各论文格式类锦标赛等重大赛事申办权的成功获得,奠定了体育旅游市场培育的社会氛围北京奥运会、广州亚运会和各类锦标赛举办权的成功获得,大大促进了体育文化现象的深得人心。体育旅游集体育与旅游于一体,既有体验体育竞赛的成功感,又有旅游观光的心理满足和刺激感。但现代旅游已由“接待型”向“经济产业型”转变,体育旅游也不例外,不再是一种福利性享受,而是趋于消费性、产业化。因而对体育旅游的认可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人们参与体育旅游活动和进行体育旅游消费的动因,这些内在动因的透发与体育意识、体育价值观有关,国际性体育盛会的召开具有导向性。有利于激发人们从事体育旅游活动和消费的欲望,为体育旅游市场的培育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当然,也是吸引和扩大国内外体育旅游人口的有利机遇。
2.5西部地区体育训练基地的兴建,为体育旅游市场的培育提供了科学导向西部地区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气候环境,成为国家、省区兴建体育训练基地的首选地,目前有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共建和命名基地36家,其中大部分分布在西部地区,如云南海埂训练基地颇具影响力。这些训练基地的建成和运动队的驻入,无形中形成了体育旅游的亮点,有旅游者专程去训练基地观光旅游。当然,训练基地还需与周边旅游线路统筹规划,丰富体育旅游内容和形式,吸引更多的旅游者参与其中。
3.结论与建议
3.1结论
3.1.1培育和发展体育旅游市场对促进旅游者身心健康、陶冶情感、美化心灵、挑战自我,繁荣经济,推进社会快速发展,全面实施全民健身纲要,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诸方面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3.1.2西部地区丰富的旅游资源,提供了培育体育旅游市场的物质基础。
3.1.3人们余暇时间的增多和越来越集中,家庭结构的小型化,保证了体育旅游人口继续增长的可能性。
3.1.4西部地区少数民族聚集,民族文化特色鲜明,培育体育旅游市场有着丰厚的人文底蕴。
3.1.5大型体育盛会的举办和一批体育训练基地的建成,营造了培育体育旅游市场的社会氛围。
3.2建议
3.2.1鼓励和吸引多渠道融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是培育体育旅游市场的前提和基础,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严重滞后,资金短缺成为规模化合理开发旅游资源的瓶颈。因此,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倾斜政策,多渠道吸引投资,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观。超级秘书网
3.2.2加强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西部地区有着丰厚的旅游资源储备,包括自然的和人文的,而有些资源的开发具有一次性特点,因而加强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做到保护性开发急为重要。
3.2.3西部地区少数民族文化特色鲜明,体育文化极为丰富,有待进一步加强挖掘和整理工作。特色民族文化现象受现代社会的冲击异常严重,异化现象突出,整理和保护少数民族特色文化现象是培育体育旅游市场且得以长久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3.2.4加大宣传力度,吸引更多体育旅游人口参与。利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盛会,加强对西部地区的宣传力度,吸引更多国内外体育旅游者参与到西部地区体育旅游行列,壮大培育西部体育旅游市场参与群体。
3.2.5体育训练基地的建设、利用,成为培育西部地区体育旅游市场的增长点,但急需科学评估,关注社会、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双丰收。3基金项目: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2005年)子课题。
参考文献:
[1][3]张蓬涛,封志明.西部地区旅游资源综合分析与开发对策[J].资源科学,2002,(2):26–281
[2]田祖国.我国西部地区体育旅游发展研究[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3,(3):21
[4]卢元镇.中国体育社会学[M].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1:119-1201
离婚标准问题,是困扰法院工作多年的老问题。对“夫妻感情破裂”标准的讨论也已讨论多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问题也先后下发了多个司法解释,不断明确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不断使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处理更加人性化,使不幸的家庭尽快分离,使走错围城的人能够“迷途知返”。但是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并不够人性化,还有很多制度阻挡了很多不幸婚姻的解体。
一、关于离婚认识的历史变迁及立法模式
离婚在中国古代乃至近代一直被认为是不光彩的事情。在古代中国,女同志是没有离婚自由的,“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千年古训一直束缚着中国妇女的命运,唐朝“七出、三不去”的规定更体现了中国男权社会的特征。一直到近代,婉容与溥仪皇帝的离婚开了上流社会离婚革命的先河。离婚逐步为人们所接受,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性的解放。但是大规模离婚的浪潮还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对婚姻质量的提高,人们更注重婚姻生活的精神内涵,正如恩格斯所说:“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是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1]但是长期以来,在我国结婚并不是真正自由的,在古代结婚因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近现代社会,由于男女经济上的不平等,爱情与婚姻长期存在错位现象,对经济基础的追求超过了爱情本身,也为婚姻的不幸埋下了祸根。正如恩格斯所言:“婚姻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都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2]
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人类的离婚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专权离婚和禁止离婚阶段。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实行专权离婚制度,法律把离婚的请求权只赋予丈夫,妻子无此权利。同样欧洲中世纪教会法也主张“婚姻不解除主义”,夫妻关系恶劣不能共同生活的,只能别居,不能离婚。[3]二是限制离婚阶段。近代,资产阶级提出婚姻自由口号,把婚姻视为民事契约,实行离婚自由。但是资本主义制度在建立之初,法律一方面同意离婚,另一方面又对离婚进行种种限制,如规定只有在一方有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下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才能允许。在法定理由之外,夫妻双方不享有离婚请求权。三是离婚自由阶段。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妇女地位的提高和婚姻家庭道德观念的变化,许多国家相继进行离婚制度改革,1970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行了西方世界第一部自由离婚原则的《离婚法案》,规定“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婚姻无可挽回的破裂”是裁判离婚的唯一理由。到1989年,美国有49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不同程度的采纳了无过错离婚的理由。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看,离婚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过错原则模式。指夫妻一方得以对方违背婚姻义务的特定过错行为作为提出离婚的法律依据,离婚的请求权只属于无过错的一方。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婚姻法,目前采用这种立法模式的国家较少。二是无过错原则模式。即夫妻双方均无过错,但因一定的客观事实使婚姻目的无法达到,不愿意共同生活的,一方就可以提出离婚诉讼。客观存在的事实主要包括:精神病、恶疾、性无能、分居等。如法国民法典第237条、联邦德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三是破裂原则,又称自由离婚主义。其根本特点是不问离婚的具体事由如何,只要当事人认为夫妻已难以共同生活,法院确认婚姻关系已破裂到无法挽回的程度,即可判决离婚。
二、对离婚自由的初步分析
自从中国《婚姻法》颁布以来,中国婚姻制度经历了重大变革。我国的结婚制度、离婚制度也同样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拿结婚制度来说,自从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制度实施后,结婚完全成为私事,结婚不再需要出具单位的未婚证明,同时国家也不再强制进行婚前身体情况检查,结婚实现了由国家审批向国家确认的转轨,实行注册婚姻制度,真正实现了结婚是不需要理由的理想。婚姻是感情的产物,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一个重要方面,恋爱是感性的,结婚时除了两情相悦之外,已无须别的理由,父母或他人的意见已无法阻挡历史前进的车轮,梁山伯与祝英台式的悲剧在现代社会越来越难以发生。婚姻自由是人类自由幸福的基础,也是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齿轮。从前面提供的材料看,绝大多数国家都实现了离婚自由,即根据婚姻关系破裂原则来处理离婚问题,给当事人在婚姻人身关系上以最大的自,各国对离婚的干预主要在于对婚姻财产关系上以最大的自,各国对离婚的干预主要在于对婚姻财产关系和子女抚育关系的处理,以避免离婚对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巨大动荡。我国对离婚自由的限制也是出于对离婚后果的顾虑和社会稳定的因素。但是从人类学和社会学的角度看,结婚不需要理由也注定了离婚是随时的事情。在民政部门进行协议离婚的,也不需要出具充分的理由,感情不和或性格不和成为离婚的人最一般的陈述,民政部门也不会对此进行审查,更不会做调解工作,体现了离婚自由原则。而在法院,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如该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接着第32条又规定了准予离婚的5个条件,具备其中一条法院就可直接判决离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仍存在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如如何认定感情破裂。感情破裂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正如庄子所言‘尔非鱼,焉知鱼之乐’!长期以来法官的主观判断决定了当事人之间感情的破裂程度,离婚成为法律授予法官许可的权利,这使很多尘缘已尽的夫妻不得不多次踏入法院的大门,以证明感情破裂的真实性和严重性。虽然有多名学者提出以婚姻关系破裂代替感情破裂标准,[4]但为了便于群众理解,新《婚姻法》在修改后仍然采用了感情破裂标准,只不过加入了一些客观判断的内容。
对离婚案件不需要理由的另一个判断来自于法院的实践,当离婚的一方当事人询问法官为何判决不准离婚时,法官往往语焉不详,难以给出有说服力的答案,在离婚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案件中,纵览改判的案件,笔者还没有看到一审判决准予离婚,二审判决不准离婚的,而往往是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而二审改判准予离婚的,或者对财产侵害及子女抚养进行改判。另外最高院关于离婚案件再审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对离婚案件再审的,不对婚姻关系再审,只对其他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再审,这也证明了笔者的判断,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离婚不存在错误问题,离婚是不能用硬性标准来衡量的,因为我今天爱你和你结婚,明天可以不爱你和你离婚,因为人也是动物,有他感性的一面,对夫妻财产侵害和子女抚养问题,因属于法律技术问题和社会伦理问题,需要加以理性判断,法律也能够判断,而感情问题,法律不能越俎代疱,除非要求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即当事人没有能力表达自己的意识和情感。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所能提供帮助的是为他选择合适的人,而不是限制另一方离婚的诉求。
三、法官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因分析
对当事人双方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官不会拒绝当事人的离婚请求,判决离婚也在情理之列。但当一方当事人在法院要求离婚,另一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时,法官往往在第一次离婚时判决不准离婚。因为如果感情破裂,为何另一方当事人还爱的死去活来,甚至以各种手段威胁法官,如果判决离婚将如何报复法院和法官。法官是因为害怕当事人报复吗?实践证明不是。因为没有离不掉的婚,法官也不能不办离婚案件(因为总有法官审理离婚案件),所以对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迟早要判离,威胁起不到多大作用。法官判决不准离婚往往基于如下的考虑:一是法律明文规定在某些条件下不能离婚或不能离婚,如《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一方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半年内无新的理由不得离婚。在上述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受理或判决离婚的。二是传统法官工作习惯传承的结果。“劝和不劝分”、“和为贵”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和思维模式,鼓励当事人离婚的法官很少,而调解或劝说当事人不离婚的占多数,年长的法官往往会将他们审理离婚案件的经验传授给年轻的法官,而审理离婚案件社会效果的好坏在于经验而不在于知识。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尤其需要丰富的社会经验来处理感情问题。在首次到法院离婚有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会判决不准离婚(当然要不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5种情形),一方面由于《婚姻法》授予法官此项权利,另外感情问题需要冷静处理,夫妻矛盾可能是暂的非根本性的,出于对离婚的慎重,法官养成了首次离婚不判离的传统,给夫妻双方留出缓和的空间。另一方面因为首次不判离,可能社会效果较好,矛盾不至于激化,而且案件不会办错,法官不至于受错案追究的困扰。三是由于法官的业务水平问题。(笔者作为法官,在美国访问期间曾被美国一同行“感佩”:中国的法官水平高,没结过婚的年轻法官可以办离婚案子!)离婚案件中,决定离不离婚并不困难,难点在于财产侵害和子女抚养,尤其是财产分割。决定离婚的夫妻,家庭财产并不十分透明,法院有时非常难以查清财产的多少,给分割财产造成困难,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财产形式多样化,股权、债权、物权与婚姻关系的交融加剧了离婚案件处理的难度。为了迫使当事人调解或回避处理该类案件的矛盾,业务水平不高的法官倾向于判决不准离婚,从而回避了财产分割问题,降低了离婚案件处理的难度。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法官判决不准离婚与夫妻感情破裂问题基本无关。
四、限制离婚自由的因素之法理分析
对离婚自由的限制除了受中国传统思想“从一而终”影响外,还有其他重要的因素,如对不忠诚于婚姻一方进行道德惩罚和出于社会效果考虑。笔者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既不能实现道德上的惩罚,也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更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1、限制离婚与处罚道德犯罪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与日俱增。同时传媒的发达和网络的兴起也拓宽了人们的生活视野,异性之间交往的机会越来越多,也带来了婚姻的危机和离婚的涌现。在法院处理的离婚案件中,第三者插足现象较为普遍,女性往往成为受害者。随着私家侦探等调查机构的出现(虽然公安机关依然认定其为非法的),夫妻一方获取对方不忠诚信息的机会较多,成本也不断降低,使得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面临幕后“第三者”的尴尬。虽然法律规定在夫妻一方离婚有过错时,法院可以在财产侵害时向无过错方倾斜,但实际上法院将给企图离婚后急于同第三者结婚的一方给以精神上的制裁,满足离婚另一方的要求即不离婚,法官成为处罚思想犯的执行者。道德水平问题属于社会舆论调整的范围,离婚的频率虽然可能反映了一个人的道德水准,但我们不能用法律来代替道德,否则将会泛道德化,进而限制公民的自由。因为法律的要求只是最基本的道德,最低限度的道德。对于离婚自由我们不能限制,但对于在离婚中有过错的一方法律可以体现对其的惩戒,即对其家庭财产在侵害时予以减少,让无过错方获得更多的财产权利和精神安慰。同时在一方对家庭不忠诚时,再维持死亡的婚姻对双方都是不幸的,不管一方是多么爱对方。即使拖延一年半载,想离婚的一方仍然可以到法院离婚,法院也不能再次阻止其离婚请求。与其最后法院还要判决当事人离婚,不如在开始就答应当事人的要求。
2、限制离婚并不能达到好的社会效果。除了个别对离婚有过激反映的当事人以外,大多数当事人都是比较理性的,对离婚暂时接受不了,时间长了人的感情自然会发生变化。离婚对家庭、孩子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离婚时必须对家庭财产及子女抚养作出合理安排,所以也没有必要有后顾之忧。离婚在带来一个家庭不幸的同时,会带来另一个家庭的幸福,夫妻没有感情而勉强维持的婚姻才是真正不幸福的。离婚多了社会效果不好,只是暂时现象,就像潮起潮落一样,符合人类社会的规律。很多时候,离婚的社会效果问题是老人对子女牵挂的托词,是传统的思维在作祟。随着人们物质生活保障水平的提高,离婚对个人的影响越来越小,离婚的社会效果不应成为制约自由离婚的主要因素。
3、限制离婚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法院在当事人时判决不准离婚,并不能降低司法成本,相反法院在一定时期后还要受理当事人的再次离婚请求,对同样的事情进行再次审理,但不能再次得出感情很好或未破裂的结论。因为感情未破裂怎能再次到法院要求离婚?而且婚姻法也规定了感情破裂的法定判断标准,符合该标准法院也不能阻拦离婚,因此法院实际上用两次甚至三次的工作量处理的仍是一个离婚问题,当然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五、结语
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一样,应属于可以自由选择的。只是由于夫妻双方在恋爱结婚时是双方合意、两情相悦的,而在到法院离婚时可能有一方不情愿,“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人们在离婚时或许会担心能否再找到如意的郎君或佳人,对自己的不信任或对另一方的爱恨情仇导致了一方当事人对离婚的畏惧和退缩,或许法院为了给离婚的当事人清醒和思考的机会,牢牢的抓住“不准离婚的缰绳”,但法院频繁的不准离婚也可能早就不符合当事人的心意,法院保守的感情思维或许到了该反思的时候了,每次检查案件,发现大量不准离婚的判决,我都觉得不是那么理直气壮,离婚的破裂主义原则在中国真正实行,才能解放法官的思维,使法官不至于过多的为他人担忧,从而给更多的人离婚自由。
注释:
[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78-79而。
[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78页。
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优良的企业文化和应履行的社会责任都是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中企业层面的控制内容,这三者存在紧密相连的因果关系,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后两者的基础和前提,优良的企业文化和应履行的社会责任是结果,而前两者更是实施好第三者的基础和前提。本文主要就这三者的构建及其关系展开论述。
一、如何构建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基本规范中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1.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和企业章程,结合本企业实际,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企业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的制度安排。
2.企业应当按照科学、精简、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则,综合考虑企业性质、发展战略、文化理念和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设置内部职能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权限,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3.企业应当通过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4.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5.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如上所述,企业只有建立了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造就出优秀的高管团队和先进的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履行好促进就业、保护员工权益和其他社会责任,高管带头垂范作用和员工满意度的提高才能有助形成优良的企业文化。
二、如何构建优良的企业文化
所谓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整体团队所认同并遵守的价值观、经营理念和企业精神,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基本规范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企业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1.企业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培育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引导和规范员工行为,打造以主业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形成整体团队的向心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2.企业应当培育体现企业特色的发展愿景、积极向上的价值观、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和开拓创新的企业精神,以及团队协作和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应当重视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文化建设,平等对待被并购方的员工,促进并购双方的文化融合。
3.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总结优良传统,挖掘文化底蕴,提炼核心价值,确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内容,形成企业文化规范,使其构成员工行为守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4.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和垂范作用,以自身的优秀品格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带动影响整个团队,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环境。企业应当促进文化建设在内部各层级的有效沟通,加强企业文化的宣传贯彻,确保全体员工共同遵守。
5.企业文化建设应当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切实做到文化建设与发展战略的有机结合,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规范员工行为方式,使员工自身价值在企业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文化教育和熏陶,全面提升员工的文化修养和内在素质。
如上所述,企业高管在构建企业文化中起主导和垂范作用,如果没有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及机构设置,是难以形成优良的企业文化的。而优良的企业文化使企业所有团队和员工关注到企业的诚信和长远发展,关注到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关注到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因此,没有优良的企业文化是难以保障企业能履行社会责任的。
三、企业如何尽到社会责任
所谓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含服务,下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保护等。
1.企业至少应当关注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下列风险:
(1)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可能导致企业发生安全事故。
(2)产品质量低劣,侵害消费者利益,可能导致企业巨额赔偿、形象受损,甚至破产。
(3)环境保护投入不足,资源耗费大,造成环境污染或资源枯竭,可能导致企业巨额赔偿、缺乏发展后劲,甚至停业。
(4)促进就业和员工权益保护不够,可能导致员工积极性受挫,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如上所述,不能很好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往往都是致命的,企业必须重视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三鹿毒奶粉事件就是一个最深刻的教训。事件回放,从2008年6月28日兰州医院收治首个毒奶粉患儿,到2008年12月23日三鹿集团因毒奶粉事件被宣告破产,不到半年时间,三鹿集团遭受灭顶之灾,同时事件还造成6名婴儿死亡,逾30万名儿童患病的恶果。董事长田文华和另外18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毒奶粉事件,我们发现其内部控制存在很大的缺陷:①从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看,董事长田文华从1987年开始担任三鹿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到2008年9月17日被刑拘,任职长达21年,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机制失效。②从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看,该公司对购进原料奶疏于管理,没有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③从企业文化方面看,该公司在2007年就接到消费者反映奶粉质量的投诉,直到毒奶粉事件被曝光,没有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说明该公司在企业文化环境控制中存在严重缺陷……
所以,企业应当重视履行社会责任,切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实现企业与员工、企业与社会、企业与环境的健康和谐发展。
2.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
(1)加强安全生产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企业应当重视安全生产投入,在人力、物力、资金、技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健全检查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不得随意降低保障标准和要求。
企业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增强员工安全意识,重视岗位培训,对于特殊岗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设备的经常性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提高产品质量
企业应当规范生产流程,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严把质量关,禁止缺乏质量保障、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产品流向社会。
企业应当加强产品的售后服务。售后发现存在严重质量缺陷、隐患的产品,应当及时召回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消除缺陷、隐患产品的社会危害。企业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3)努力实现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制度,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责任,积极开发和使用节能产品,发展循环经济,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企业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有效形式,不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意识。
(4)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
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贯彻人力资源政策,保护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保持工作岗位相对稳定,积极促进充分就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应当避免在正常经营情况下批量辞退员工,增加社会负担。
如上所述,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与履行其他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建设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员工就业与权益得到保护,员工满意度提高,会较好地执行企业各项管理制度,较好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会促使员工强化履行社会责任的责任感,同时也有利于在企业高管的带领下形成优良的企业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