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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管理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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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管理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支付结算;服务;监督管理

支付体系是社会经济活动中货币转移的制度和技术安排的总和。社会经济发展离不开资金运动,资金的运动离不开支付体系的支撑。支付体系作为社会公共支付清算与结算平台,能够为各银行以及金融市场提供资金清算与结算服务,有利于加速社会资金周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随着2006年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两大核心系统,即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分别完成了在全国的推广工作,辅以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账户管理系统、票据交换系统、银行卡支付系统等,标志着以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为基础、其他支付结算系统为补充的支付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人民银行作为支付体系的组织者、管理者、监督者,应行使好支付结算管理职能,大力发展和创新支付结算工具,改善支付内外部环境,协调支付结算各方利益,确保整个社会支付清算的安全、高效。

一、改进支付结算手段,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信用制度尚不健全,信用观念比较淡薄,运用支付信用工具疏导、规范社会信用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人民银行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大力度推广和运用支付信用工具,为社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一)推广票据使用,促进商业信用健康发展。要继续宣传推广商业汇票和信用证结算,各商业银行对企业间的商品交易要积极做好商业汇票的承兑和信用证开证,以及商业汇票贴现和信用证议付,逐步形成在大宗商品交易中使用商业汇票和信用证结算。扩大票据交换覆盖面,积极推广使用银行本票,减少现金流通,方便客户结算,继续扩大支票的使用范围和对象,提高票据信用,鼓励具有良好信誉的个人使用支票,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1.加大宣传与推广力度,提高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认知,提高金融机构对商业承兑汇票业务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转变经营观念和本位主义思想,增强票据市场意识和金融业整体风险意识,在充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逐步使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成为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推动企业认识并广泛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使获取商业承兑汇票签发资格成为企业的荣誉和优势的标志。促使企业在承兑与支付中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和提高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度,使商业承兑汇票成长为我国经济活动中的“金牌”支付工具。

2.建立完善征信管理体系,降低风险评估成本。改善商业信用环境。一是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征信管理体系,尽快把企业商业汇票信息导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把企业所有支付结算信息纳入征信管理,逐步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完整性与权威性,为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评估提供低成本及时全面的咨询信息,促进商业承兑汇票推广的稳妥进行;二是制定统一的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规范对企业的信用评级,避免因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各自为政而导致企业存在多个信用等级,提高企业信用等级的通用性;三是引导各金融机构真实、完整、及时地将企业支付结算、信贷等方面的不良记录输入相关征信系统,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全面性与透明度;四是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协调,实施合力制裁,使丧失信用的企业在融资、结算等业务中享受“差别”待遇,形成有效的制裁制度,以此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树立和培育企业的信用观念,逐步改善商业信用环境,提升社会整体信用。

3.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拓宽商业承兑汇票市场。金融机构应积极适应经济发展需求,在国家经济金融法规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允许范围内,不断创新业务,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助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开展。如参照招商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中国光大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包买等业务,通过将银行信用引入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义务中,对某些特定的企业给予一定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的授信,鼓励实力雄厚、资信情况良好的大型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签发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商业承兑汇票的变现能力和流通性,让更多的企业从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中得到实惠,以进一步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拓宽商业承兑汇票市场。

4.修改与完善相关制度法律。一是修改与商业承兑汇票债权保全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商业承兑汇票债权与其他形式债权具有相同的法律权利;二是增加对商业失信惩罚的法律法规条款,提高失信成本,加大对商业失信的惩罚力度,维护商业承兑汇票的信誉;三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修改<票据法),取消商业汇票必须具备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设定,放开纯粹融资性票据,使商业承兑汇票真正成为一种完全有价证券,充分达到支付、信用及融资的目的。

(二)推广运用新的支付工具。商业银行要积极研究探索新的支付结算手段。为客户提供方便、灵活、快捷、安全的支付工具。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创新电子支付工具,广泛开办定期借记、直接贷记业务,扩大转账结算,减少现金使用,便利公众交纳水、电、通讯、房租等公用事业费、保险费、税款以及工资等。积极推广贷记信用卡业务。引导消费信用,刺激消费需求。人民银行要抓紧研究规范支付工具创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支付工具的电子化和支付手段的现代化,提高商业银行的整体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

(三)积极推行支付结算的业务。人民银行应按照《支付结算业务办法》,做好商业银行之间支付结算的指导和协调工作,按规定做好支付结算业务制的监督管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充分认识支付结算制的重要意义,转变经营观念,提高服务意识,通过银行间支付结算业务的相互,互惠互利、互为补充,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金融服务。

二、强化支付结算监管.维护支付结算秩序

强化支付结算监管是维护结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好转,防范支付风险和案件发生,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的重要保障。因此,人民银行在改进支付结算服务的同时,必须强化支付结算监管。

(一)加大支付结算的监管力度。重点对支付结算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商业银行支付结算内部管理和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支付结算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等方面加强监管。加强对各项重要支付结算业务准入和退出审批的管理,规范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建立支付结算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营业机构因管理混乱,内控制度不落实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和案件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管理行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支付结算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管理要求贯彻不力,实施不到位,对其分支机构发生的严重问题不处理、不纠正,致使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和案件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主管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人民银行分支行,未认真履行支付结算的监管职责,造成辖内支付结算秩序混乱,经常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和案件,影响较大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民银行分支行的责任。

(三)强化不良支付行为规范管理。1.加强支付结算制度建设,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疏通持票人举报、投诉渠道,规范持票人举报方式和方法,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使基层人行增加及时发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渠道;z加强结算纪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结算管理体制。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支付结算纠纷调解机制,同时通过实行不良支付行为社会举报制度、银行机构定期检查报告制度、不良支付行为处罚制度等系列规章制度,促使银行、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支付结算纪律,维持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3.加强对空头支票的业务管理。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发现空头支票行为后的权利与义务,对于不履行空头支票报告义务的商业银行,应给予经济处罚,可适当提高商业银行出票行提取处罚手续费比率,进一步维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4.应用新的科技手段,提高支付结算监管水平。加强科技应用能力,不断提高支付结算监管科技含量,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强化对支付结算的管理,实现支付结算监管的现代化,主动适应对商业银行支付创新业务的监管,并不断引导商业银行进行结算创新,加快资金周转。

(四)加强支付结算安全管理。要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近几年来出台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加强落实内控制度,强化相互制约和事后监督;研究制定统一通用的支付密码业务和技术标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其使用范围,实现客户一机通用,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加强对基层临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重要的支付结算凭证及票据真伪的识别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案件堵截率;针对目前伪造票据进行诈骗比较严重的状况,研究严厉打击制造假票据的犯罪活动的措施,确保良好的票据使用和流通环境,维护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三、强化支付系统风险防范,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现代支付系统的建立为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提供了优质的支付清算服务平台,但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支付系统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成为目前支付系统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应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风险管理功能。

(一)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是防范支付风险的有效途径。大小额支付系统运行后,全国金融系统支付网络连在一起,金融机构的风险往往发生在支付结算环节,如果一家机构的清算问题将会导致支付风险,会引发连锁反应,蔓延到整个支付系统并产生系统性风险。因此,对支付系统运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是支付系统风险防范框架中的核心问题,应该把支付系统运行的安全和高效作为核心公共政策目标,采取一系列举措来控制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同时在实施过程中,明确支付体系的监督重点,强化事后监督和非现场监控,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达到提高监管,优化服务的目的。

(二)加强制度建设是现代化支付体系建设风险防范的可靠保障,应尽快制定包括中小外资金融机构在内、涉及所有支付系统参与者准入、退出的管理办法、票据交换管理办法,完善支付系统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支付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应急机制。同时,将研究开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监控系统,为货币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和加强支付系统运行的业务监督和管理,以维护金融稳定。

(三)在推进支付系统建设的同时,完善支付系统的运行维护机制,确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成为央行的工作重点。加强系统安全建设是防范支付系统风险的强有力的保障,在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全面推广运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系统安全防范措施,提高系统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四)规避票据交换工作风险。目前,在票据交换工作中存在对风险性认识不充分,部分交换员身兼数职等问题,票据交换员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牵制和制约,票据交换过程中手续不够严密,这是同城清算中可能发生案件的一个最重要隐患。加之部分金融机构对票据知识宣传不够,部分客户不知如何正确使用票据,常因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金额有误或者复写凭证底联不清造成退票或错汇现象。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经常召集参加票据交换的金融机构以座谈会、联席会等各种形式提高有关领导和票据交换人员识别风险的水平,加强对票据交换风险性的认识。对票据交换风险意识淡薄、管理不利的清算机构在辖区内予以通报,直至停止其参加交换资格。

(五)加强账户管理是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的重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有效支撑,涉及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和银行所有网点。账户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对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有效防范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现金、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支持征信体系建设等提供了重要手段。账户管理系统拥有丰富的存款人信息资源,应当以完善查询立法为基础,开发专门的协助查询功能,准确获取存款人的有关信息,为有效遏制利用银行账户违规支付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账户管理系统依托现代化支付系统平台,以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为契机,打击金融犯罪,提高社会信用,维护社会及金融稳定,营造和谐、稳健、守信的金融环境。

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改进支付结算管理工作

第2篇

论文关键词:透过一起施工合同纠纷看工程概预算的意义

 

2005年9月14日,被告昌浩公司通过招投标与被告劳联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劳联公司承建昌浩公司开发的六安世纪景园小区一期1号楼工程,合同价款482万元。该份合同报六安市工商局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日,两被告又签订一份《补充施工合同》,对世纪景园一期1号楼工程的合同价款进行了重新约定,调整为“382万元,一次包死,不做任何调整”。双方还约定了付款方式,其中保修金为19.1万元。该份《补充施工合同》未予备案。2005年10月13日,原告张显成在没有对该工程作任何的概预算的情况下,与被告劳联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张显成承包六安世纪景园小区一号楼工程,合同工期按发包方(劳联公司)与昌浩公司签定该工程的总承包合同为准。合同价款为382万元,承包方(张显成)应付发包方税金及管理费40万元……保证以该工程总承包合同保修期为准”。随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员、材料,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2006年10月,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但原告在随后的核算中却发现其已为该工程实际支付了510余万元工程款。

综上成本管理论文,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劳联公司据实付清下欠原告的工程承包款1287652.19元(不含维修保证金19.1万元);2.被告劳联公司承担自工程交付之日至今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损失;3.被告劳联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4.被告昌浩公司作为发包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劳联公司答辩称,原告是自愿与劳联公司签订了工程款为382万元的工程合同。另外,其与昌浩公司就世纪景园1号楼的工程承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382万元,其与昌浩公司的关系,与原告无关,因此,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论文格式模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劳联公司在承建六安世纪景园一期1号楼工程后,将其转包于没有资质的个人张显成,所签订的《合同》,显然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解释》第二十二条又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可见,由张显成承建并经竣工验收的六安世纪景园一期1号楼工程价款,当应确定为382万元,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承包人如何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是参照合同约定的382万元,还是实际决算的510万元?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只能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382万元支付工程价款。2、被告劳联公司与昌浩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是否属于阴阳合同,以及原告张显成是否有权请求参照备案合同约定的482万元价款进行给付。

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照该规定,实际上排除了承包人依照实际决算的510万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该规定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使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回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采取了折价补偿的方式,确定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补偿原则成本管理论文,其目的在于避免无效合同价款高于有效合同而超出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

昌浩公司通过招投标与劳联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在同一天签订的《补充施工合同》相比照,对方对合同价款进行了重新约定,且差距甚大,显然是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在六安市工商局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予以了备案登记,而《补充施工合同》却未予备案。可见,昌浩公司与劳联公司先后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补充施工合同》应为阴阳合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有权参照备案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工程结算的主体只能是签订阴阳合同的当事人,即劳联公司。张显成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张显成无权请求参照备案合同约定的482万元的价款进行给付。

本案启示

本案原告张显成之所以在诉讼中败诉,请求参照备案合同的482万元支付和参照实际决算的510万元支付工程价款都未得到支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即是其应该在与劳联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前,未对该工程进行概预算,对即将发生的工程价款没有一个大概的认识,从而造成了本可避免的损失。不具备相应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即使与发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因其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资质,因此,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终会导致无效。在此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就异常重要,因此,进行工程概预算,对不具备相应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来说,意义重大。

设计概算是在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由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指标,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设备的预算单价,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费用定额或取费标准等资料预先计算工程从筹建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建设费用经济文件。简言之,即计算建设项目总费用。施工预算是施工单位内部为控制施工成本而编制的一种预算。它是在施工图预算的控制下,由施工企业根据施工图纸、施工定额并结合施工组织设计,通过工料分析,计算和确定拟建工程所需的工、料、机械台班消耗及其相应费用的技术经济文件。施工预算实质上是施工企业的成本计划文件论文格式模板。施工概预算主要作用有:(1)是考核工程成本、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2)是编制标底、投标文件、签订承发包合同的依据;(3)是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4)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计划的依据;(5)是企业加强施工计划管理、编制作业计划的依据。

在进行具体工程概预算时,以下几个方面尤为注意:

首先,要坚持科学求实的原则。概预算专业人员在编制概预算时,应该坚持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进行概预算。深入调查研究成本管理论文,充分收集调查第一手材料,了解工程实际和施工过程,对相关图纸做详细了解,正确运用定额,做到量实,价值,费用准确。坚决制止巧立名目地过高估算,也不能少算漏算。

其次,努力提升概预算人员素质。概预算人员要熟悉本专业的概算、预算和费用定额,熟悉建筑材料预算价格,树立强烈的工程造价控制意识,精心设计,大胆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把技术与经济统一起来。一旦突破相应的概算,则必须返工,返工费由设计单位自负,严重的,还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最后,借助相关技术设备,进行辅助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编制是个异常枯燥、复杂、抄录计算量非常大的工作。传统的手工编制工作中,概预算编制人员不得不在大量的定额条目及各种计算表之间进行反复抄录和校对,如此一来,就会因为大量重复性的抄录和计算,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效率低,速度慢,而且还不准确。所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时,利用计算机,设置科学高效的概预算程序来辅助完成相关编制很有必要,这是现今提高概预算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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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论文关键词:透过一起施工合同纠纷看工程概预算的意义

2005年9月14日,被告昌浩公司通过招投标与被告劳联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劳联公司承建昌浩公司开发的六安世纪景园小区一期1号楼工程,合同价款482万元。该份合同报六安市工商局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日,两被告又签订一份《补充施工合同》,对世纪景园一期1号楼工程的合同价款进行了重新约定,调整为“382万元,一次包死,不做任何调整”。双方还约定了付款方式,其中保修金为19.1万元。该份《补充施工合同》未予备案。2005年10月13日,原告张显成在没有对该工程作任何的概预算的情况下,与被告劳联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张显成承包六安世纪景园小区一号楼工程,合同工期按发包方(劳联公司)与昌浩公司签定该工程的总承包合同为准。合同价款为382万元,承包方(张显成)应付发包方税金及管理费40万元……保证以该工程总承包合同保修期为准”。随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员、材料,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2006年10月,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但原告在随后的核算中却发现其已为该工程实际支付了510余万元工程款。

综上成本管理论文,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劳联公司据实付清下欠原告的工程承包款1287652.19元(不含维修保证金19.1万元);2.被告劳联公司承担自工程交付之日至今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损失;3.被告劳联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4.被告昌浩公司作为发包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劳联公司答辩称,原告是自愿与劳联公司签订了工程款为382万元的工程合同。另外,其与昌浩公司就世纪景园1号楼的工程承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382万元,其与昌浩公司的关系,与原告无关,因此,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论文格式模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劳联公司在承建六安世纪景园一期1号楼工程后,将其转包于没有资质的个人张显成,所签订的《合同》,显然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解释》第二十二条又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可见,由张显成承建并经竣工验收的六安世纪景园一期1号楼工程价款,当应确定为382万元,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承包人如何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是参照合同约定的382万元,还是实际决算的510万元?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只能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382万元支付工程价款。2、被告劳联公司与昌浩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是否属于阴阳合同,以及原告张显成是否有权请求参照备案合同约定的482万元价款进行给付。

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照该规定,实际上排除了承包人依照实际决算的510万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该规定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使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回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采取了折价补偿的方式,确定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补偿原则成本管理论文,其目的在于避免无效合同价款高于有效合同而超出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

昌浩公司通过招投标与劳联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在同一天签订的《补充施工合同》相比照,对方对合同价款进行了重新约定,且差距甚大,显然是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在六安市工商局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予以了备案登记,而《补充施工合同》却未予备案。可见,昌浩公司与劳联公司先后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补充施工合同》应为阴阳合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有权参照备案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工程结算的主体只能是签订阴阳合同的当事人,即劳联公司。张显成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张显成无权请求参照备案合同约定的482万元的价款进行给付。

本案启示

本案原告张显成之所以在诉讼中败诉,请求参照备案合同的482万元支付和参照实际决算的510万元支付工程价款都未得到支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即是其应该在与劳联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前,未对该工程进行概预算,对即将发生的工程价款没有一个大概的认识,从而造成了本可避免的损失。不具备相应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即使与发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因其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资质,因此,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终会导致无效。在此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就异常重要,因此,进行工程概预算,对不具备相应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来说,意义重大。

设计概算是在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由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指标,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设备的预算单价,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费用定额或取费标准等资料预先计算工程从筹建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建设费用经济文件。简言之,即计算建设项目总费用。施工预算是施工单位内部为控制施工成本而编制的一种预算。它是在施工图预算的控制下,由施工企业根据施工图纸、施工定额并结合施工组织设计,通过工料分析,计算和确定拟建工程所需的工、料、机械台班消耗及其相应费用的技术经济文件。施工预算实质上是施工企业的成本计划文件论文格式模板。施工概预算主要作用有:(1)是考核工程成本、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2)是编制标底、投标文件、签订承发包合同的依据;(3)是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4)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计划的依据;(5)是企业加强施工计划管理、编制作业计划的依据。

在进行具体工程概预算时,以下几个方面尤为注意:

首先,要坚持科学求实的原则。概预算专业人员在编制概预算时,应该坚持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进行概预算。深入调查研究成本管理论文,充分收集调查第一手材料,了解工程实际和施工过程,对相关图纸做详细了解,正确运用定额,做到量实,价值,费用准确。坚决制止巧立名目地过高估算,也不能少算漏算。

其次,努力提升概预算人员素质。概预算人员要熟悉本专业的概算、预算和费用定额,熟悉建筑材料预算价格,树立强烈的工程造价控制意识,精心设计,大胆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把技术与经济统一起来。一旦突破相应的概算,则必须返工,返工费由设计单位自负,严重的,还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最后,借助相关技术设备,进行辅助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编制是个异常枯燥、复杂、抄录计算量非常大的工作。传统的手工编制工作中,概预算编制人员不得不在大量的定额条目及各种计算表之间进行反复抄录和校对,如此一来,就会因为大量重复性的抄录和计算,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效率低,速度慢,而且还不准确。所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时,利用计算机,设置科学高效的概预算程序来辅助完成相关编制很有必要,这是现今提高概预算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4篇

摘要:针对近年来金融“脱媒”现象的出现以及投资基金能否替代商业银行的争论。传统的金融机构理论已不足以解释现代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从风险管理的视角指出,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在于管理金融风险的过程中所采用的个性化工具和风险内化器的制度设计。加快风险管理技术的创新是新时期商业银行的生命线。

关键词:商业银行;核心功能;风险管理;新视角

引言

金融机构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资源配置作用。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一直是金融机构的主体,在各国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在所有金融机构总资产中所占比重不断下降。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自1868年世界上第一只投资基金——“海外和殖民地信托”在英国诞生以来,投资基金在西方发达国家取得长足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势头更为猛烈,并对商业银行的生存空间形成持续压力。新世纪以来,美国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更是超过了长期处于金融系统主导地位的商业银行。由此引发了商业银行是否会消失,转而由投资基金所替代的广泛争论。

一、对传统理论的简要梳理

商业银行的核心价值或者说功能究竟何在,理论界众说纷纭。其中居于主流地位的有以下三种理论:

(一)“资产转换”功能说

“资产转换”功能是由格利和肖在1956年发表的论文《金融中介和储蓄—投资过程》以及托宾在1963年发表的论文《作为货币创造者的商业银行》中提出并作出论述的。他们认为各种金融中介都是为财富拥有者提供资金组合,并通过竞争获得自身在市场中的发展空间,各种金融中介在开展金融业务时,都必须尽可能满足储蓄者与投资者的偏好,这种竞争的方式或满足的方式就是进行资产转换。不同的资产转换方式造就了各种金融中介之间存在的差别,银行主要是通过满足支付要求而提供负债。

(二)“降低交易成本”功能说

1976年乔治·本斯顿和小柯利福德·斯密斯在发表的论文《金融中介理论中的交易成本》中提出交易成本应为金融中介理论分析的核心内容。他们认为,金融产品的制造取决于其未来销售价格能否弥补该产品生产时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金融中介之所以能够制造适应上述特殊要求的金融产品,是因为它有三大优势:其一,专业化生产的规模经济;其二,更容易以低成本获得大量信息;其三,减少搜寻信息的成本。交易成本与金融产品种类、消费者偏好之间有一定的内在关系,技术和消费者偏好的变化将使成本发生变化,从而促使商业银行调整产品,因此,降低交易成本将是商业银行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三)“信息处理”功能说

20世纪70年代,信息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对分析金融机构存在和功能的视角产生了很大影响。1977年勒兰与佩勒的论文《信息不对称、金融结构与金融中介》分析了事前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认为借款人如何能够获得信贷,依赖于作为信号的企业内部投资信息非常困难。解决的办法就是将搜集信息的人组成专门的金融中介,以使贷款的资产组合和投资充分吸收这些信息。戴蒙德在1984年发表的经典论文《金融中介与监督》中分析了事后信息不对称问题,认为只有借款人能够无成本地获得投资的最终结果,才会使金融合同对具体借款人活动适用的约束降低。

二、对传统商业银行功能理论的重新认识

(一)对信用中介功能的再认识

信用中介功能是指促进资金融通的功能,即促使货币资金从盈余单位流向赤字单位,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资金融通过程中所涉及的金融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三大类。由于金融风险的投机性、市场主体风险偏好程度、风险承受能力的差异性、金融风险的可单独交易性,以及学习成本和时间成本的上升超过信息成本的下降,市场主体对金融机构管理金融风险的需求是不断增加的。

(二)对支付中介功能的再认识

支付中介功能是指银行客户进行现金收付或存款划转的功能。虽然支付中介功能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它本身为商业银行带来的收入只占极小比例。美国所有商业银行存款账户服务费收入占总收入的平均比例,虽然整体上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之中,但其绝对水平仍然只有4%左右(Fed,2000)。支付中介本身仍然是银行的一个成本中心,而不是利润中心。银行提供支付中介服务是因为它能使银行增加存款,并从存贷款利差中获得收入。

(三)对信用创造功能的再认识

信用创造功能是商业银行通过其存款和贷款业务,创造出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的功能。实际上,信用创造只是银行从事存贷款业务的一种客观结果,而不是其主动追求的一种目标。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也只是其管理金融风险这一核心功能从而寻求利润过程中的的一种附属功能。

(四)对金融服务功能的再认识

金融服务功能是商业银行提供除存贷款业务、支付结算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的功能。大部分金融服务业务,如收付、基金销售、保险销售、基金托管等等,与支付中介业务一样,不是单独的盈利中心。是银行利用其在存贷款等风险管理业务中形成的已有优势,投入少量的变动成本所增设的盈利业务。可以看到,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得社会对银行提供这类服务的需求处于不断下降的趋势之中。三、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特点——与投资基金的对比分析框架

(一)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个性化工具

1.与投资基金相比,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突出特征是它所使用的工具——贷款是个性化的。严格说,银行所发放的每一笔贷款都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需要所设计的,无论是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发放贷款时的信息依据、调查、审查、发放、回收过程,还是其提款安排和偿还安排,都与借款人独特的未来现金流相对应。这种非标准化的特征使得贷款这种工具适合于所有规模、所有类型的企业和消费者。然而,有价证券的标准化与银行贷款的非标准化形成鲜明对照。证券的标准化存在巨额固定成本,且必须要使社会公众普遍认可,这使得证券融资只适用于大企业的巨额融资项目和成熟产品的融资。

2.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使我们能更深入地理解银行在资金融通中的核心作用。贷款证券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将非标准化贷款转化成为标准化证券的过程。在贷款证券化后,银行实际上已经基本完成了其以非标准化方式管理风险的全部工作。银行所需要的只是资金以及相应的风险。这实际上是社会分工进一步深化的表现:银行提供的是管理金融风险的服务,资金本身只是银行管理风险的一种工具一个载体,提供资金本身并不是银行服务的目的。

(二)商业银行“风险的内化器”的制度设计

1.从对风险的吸收方式来看。投资基金的机制设计就是要由基金持有人分享所有风险收益,同时直接分担所有风险损失,而基金管理人只能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商业银行的机制设计要求银行本身承担风险。首先,银行以到期无条件还本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承诺从存款人处吸收资金,然后按约定条件将资金贷放给贷款人,其后若贷款人违约,银行不能以此为借口对存款人违约,从而承担了资金融通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其次,银行按约定要保证存款人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却不能因此向贷款人收回未到期贷款,这样银行就承担了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流动性风险。

2.从商业银行承担“风险内化器”这一角色的合宜性上看,商业银行风险内化器的制度安排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银行和基金经理与资金盈余单位之间的关系,都是一种委托关系,委托关系的核心是激励机制问题。只有在委托人能够低成本地观察到人的努力程度,从而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向人支付固定报酬的激励机制。在不能低成本地观察到人的努力程度的情况下,将人的收益与其努力程度完全挂钩,是一种最有效的激励机制。由于银行的主要资产是非标准化、不透明的贷款。所以,风险内部化是银行与其资金盈余单位之间的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一种委托安排。

3.因为没有考虑风险处理因素,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和地位其实是被低估了。大部分商业银行管理风险功能的业务,都没有反映在其资产负债表上。例如,贷款证券化的发展使得银行已经通过调查、审查、设计等方式管理过风险的贷款,不再保留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如果仍然运用资产规模来作为衡量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重要性的标准,必然会低估商业银行应该有的地位。也是近些年商业银行功能弱化说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结论与启示

商业银行的核心价值在于管理资金融通过程中的金融风险。通过商业银行制度与投资基金制度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商业银行的独特之处在于其管理金融风险的个性化方式和风险内化器的制度设计。商业银行的未来,归根结底取决于其管理金融风险的能力,尤其是以贷款方式管理风险的能力。尽管迄今为止商业银行制度并不完美,商业银行体系依然具有明显的脆弱性,但这只能通过金融改革与创新来加以修正和完善。值得一提的是,不少学者通过对投资基金制度与商业银行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出二者有交叉与融合发展趋势的结论(何德旭,2004;曾康林,2002)。对研究新时期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我们可以在发展投资基金的同时积极发展商业银行,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不断地提高其风险管理的能力,做到二者兼顾。可以预见,在一个不太短的时期内,仍将把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放在一个突出和重要的地位上。

参考文献:

[1]代军勋.商业银行积极风险管理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2]曾康霖.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基金的兴起是否能取代商业银行[J].财贸经济,2002,(7).

[3]何德旭.商业银行制度与投资基金制度:一个比较分析框架[J].经济研究,2002,(9).

第5篇

关键词:房屋建筑;成本控制;具体措施

中图分类号:TU52 文献标识码:A

一般来说,房屋建筑工程的成本控制是指它在整个项目成本的形成过程中,对生产经营所消耗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费用开支等等,进行指导、监督、调节和限制,以及及时准确地纠正要发生和已经发生的偏差,并把各项生产费用控制在计划成本的范围之列,以便确保房屋成本目标的实现。

笔者根据多年来房屋的施工经验可知,施工项目成本控制的目的,是在于降低项目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加施工企业利润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笔者也认为房屋建筑工程成本的控制,应该随着项目施工的进展,动态地、多形式表现的,而且要与生产诸要素的经营管理相结合。这也是因为成本控制必须为生产经营服务。那就是通过成本控制及时发现矛盾,及时解决矛盾,从而改善生产经营,同时又可降低成本。

1房屋建筑工程成本控制存在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房屋建筑工程成本控制存在着如下的不和谐现象:成本控制人员经济观念不强,一般地在项目内部,主管技术的人员只负责分工技术和质量;主管现场施工的只负责施工生产和工程进度;主管材料的只负责材料的进场点验工作,表面上职责明确,各尽其职,但实际上当合同价款确定后,唯有成本控制才是增效的有效途径,而这些分工却不约而同的回避成本控制这一核心。具体分析如下:

1.1缺乏有效的成本分析。就目前来看,大部分房屋建筑施工企业都没有真正进行成本分析,而是当一个建筑工程完工后,相关财务人员、管理人员又很快转入下一工程的工作,很少对该建筑项目的盈亏进行分析。

1.2缺少完善的成本控制体制。现在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一般实行的都是项目经理负责制,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前,由成立的项目小组定期向企业汇报工程的实施情况,没有很明确的权利责任关系。有的项目经理则把成本控制作为可有可无的部分,简单地交给财务人员,没有提到应有的认识高度。

1.3缺少成本控制能力。笔者认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方面材料采购环节执行合格的分供方评价制度不严,材质不符合工程要求。第二方面材料的“跑、冒、滴、漏”现象严重,限额领料制度落实不到位,材料消耗核算不准确。

1.4缺少成本控制方法。在传统的成本控制模式中,在制定项目报价时,都是依据政府提供的各种取费系数和市场价格来计算,但是政府提高的各种取费系数是否准确,是否需要调整报价人员并不关心,因此使报价往往忽略市场因素,缺乏竞争力,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这种模式必然被淘汰。

2房屋建筑工程成本控制措施

2.1编制施工成本计划。这是房屋建筑工程成本控制的根本。现在根据项目部与施工企业签定的内部承包合同,项目部经济核算结果,施工组织设计、机械设备及利用情况,工程所需材料消耗及劳动效率情况,以往类似工程实际执行情况和有关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分析资料等,项目经理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在充分理解本工程的特点、重点、难点后,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降低工程成本的具体措施,并预测采取这些措施后取得的经济效果,以制定降低成本的目标,并不断测算调整。

2.2做好合同控制。合同控制应该来说是成本控制的经济杠杆之一。它是甲乙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产生的具有约束力的控制方法。笔者认为它是以项目经理为中心的严密的合同体系、覆盖了项目管理的各个层面,上至企业的决策者,下至项目的各个作业班组,并涉及到企业各个专业职能部门,他们都对施工项目的成本控制负有责任,形成了完整的项目成本责任网络,充分体现了成本控制的全面性原则。

2.3加强施工人员人工费控制。在这一方面,笔者建议首先要对各工种的施工量进行明细化,把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分包合同的签订放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对各工种直接费用进行控制。成立专业劳务公司,加强劳务分包管理,专业劳务公司负责组织劳动力队伍招标,拟定招标文件,科学合理测定劳务价格标底,建立劳务作业分包进度款支付台帐,按期结算人工费,最终支付费用不得超过计划预算。

2.4做好安全事故的管理。这一方面的管理很重要。在项目施工中,我们要确保项目施工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机械设备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项目成本开支。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一些工程项目盈得的利润往往被几次事故损耗一空。因此,在项目施工中,必须制订安全责任目标,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切实防止因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影响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

2.5做好材料价格的控制。我们可以通过向主要材料生产基地、材料市场聘请信息员,及时整理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近期材料价格等多种形式建立自己的信息网络 ,有条件的单位尽量使用现代科技手段,将各种材料价格信息输入微机,与有关单位进行微机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2.6最好项目总工期与总成本关系。笔者认为,对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要精确地绘制上述曲线是不可能的,这由于工期压缩可选择的方案较多,而方案的组合更不计其数。可以设计几套方案,如模板方案、设备方案、组织方案,以得到工期与成本关系的几个点,可以大致确定工期与成本的关系走向。

2.7加强过程控制。项目内部管理不善,特别表现在合同管理薄弱方面。这主要体现在过程控制的台帐、资料不健全,结算依据不足,分析不重视,不能及时防范经营风险。同时,财务管理对项目成本管理力度不够,对一些工期特别紧张的“短、平、快”项目不能真正地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导致项目成本管理流于形式。

2.8 做好结算审核工作。房屋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最终依据,也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这是控制工程成本的最后一关。笔者建议要核对合同条款,只有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并验收合格才能列入竣工结算,并在结算过程中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定额、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款等;落实设计变更洽商,只有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证的变更洽商才能列入结算;按图核实工程数量,招投标工程按工程量清单发包的,需逐一核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然后对工程量清单以外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与要求进行结算。

科学地全面地分析建筑工程施工成本的影响因素,是我们在建筑施工中进行成本控制和管理的基础。

综上所述,房屋建筑工程成本控制是工程项目的核心,建筑企业进行施工成本控制的最终目的是使建筑工程项目达到低成本、高质量、短工期、高效益的目标,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是这些目标经济效果的综合反映,是全面反映建筑企业管理工作的一个综合性指标。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所比拼的就是品牌加价格,质量是企业品牌的基础,成本又是制定价格的基础。所以如何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项目的成本,挖掘企业潜在的效益,以保证成本目标的实现,已经成为企业快而好发展的基本条件。

参考文献

[1]期刊论文,施工企业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12) .

[2]期刊论文,浅析施工企业施工阶段成本控制,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15).

[3]王留献,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房屋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河南建材,2010(6)

第6篇

以下根据汽车4S店管理组织结构从整车销售的核算管理和汽车售后服务的核算管理这两个方面对汽车4S店的财务管理进行分析。

一、汽车销售的财务管理

(一)店内整车销售的财务管理。

1、整车销售的财务管理。整车销售的财务管理主要是资金管理、销售情况的统计、库存的核对以及厂家的账务核对。其中整车采购资金管理中其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有的资金,另一个方面是三方协议贷款资金。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是对三方协议贷款资金的控制和管理较麻烦。在资金运用的过程中应注意资金的周转率、在途时间的长短,与厂家按类型和型号订购的车辆,企业融资能力的强弱等。三方协议贷款资金是指由经销商、厂家、银行这三方所签订的贷款协议。70%的银行贷款资金和经销商以30%左右的自有资金从厂家购车,其中70%的银行贷款资金由车质押合格证给银行,然后,经销商还银行贷款资金后银行将车质押的合格证给经销商。

2、三方协议贷款资金的运用在财务管理。三方协议贷款资金的运用在财务管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严格管理进入银行质押的合格证,确保银行存放的合格证与4s店库存信息动态保存一致。这里的库存信息是财务的统计台账。其二,根据客户订车时间来计算所需的资金并换取合格证。其三,每天统计汽车的销售情况并根据库存情况来补充车辆(按类别和型号)。其四,当客户下订单时应和银行预约换取合格证,避免时间的拖延给客户带来诸多不便。其五,确保流程顺利、操作规范,使资金的效率高,继而存货周转率高。其六,合格证换发的过程中应登记好库存台账,将销售核算做好并与库管台账进行仔细核对。

3、4S店进货财务管理。4S店在进货过程中大部分的情况是货先到,发票和货品同时到,或比货品后到,为了及时的进行资产登记、合格证的管理,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备查台账的形式。

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整车的销售利润主要有前面所提及的销售差价以及厂家按返利制度根据销售量情况的返利。这部分的利润应进行每月的预提或摊销而进入每月利润。其二,广告费也是4S店中金额较大的一笔支出,为了扩大该汽车在该地区的销售影响。一般情况下,厂家承担大多数广告和宣传活动费用的一半。所以,当支付完广告费后,财务人员应向广告商索取各半等额的两份发票,一份是以4S店的名义、一份是以厂家的名义。另外还有一种放大资金的方法,也就是采用承兑汇票。这种方法同样也应注意承兑汇票到期日,及时地进行补缺口、办理新的承兑汇票,这样以达到高效利用资金的目的。

(二)二级经销商的销售财务管理。

二级经销商一般是地区性的4S店的下级经销商,它的分布主要在二级城市,因为他们的货源主要来自于4S店,所以在管理上受4S店的管理和控制。在实际工作中这类二级经销商的4S店可以采取付部分订金或买断的方式进行销售和管理。其中采取部分订金这种方式进行经营的,库存明细上应单独的列示,约定有销售返利的,月末还应进行销售返利核算。为了很好了解二级经销商店内的销售和以及它的销售情况应将这两部分分别核算,月底再进行仔细分析。

二、汽车售后服务的财务管理在实际工作中,汽车售后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售后维修业务、配件销售业务、汽车装饰业务

(一)汽车售后维修业务的核算管理。

在对于汽车售后维修业务的核算中,主要内容有配件款和人工费。一般情况下,人工费和配件款的核算借助详细的维修结算清单。此单也是与客户结算的依据和开发票的依据,单上的数据已经过事先设置好成本和毛利是计算机自动计算的数据。整车的销售和汽车的售后维修、配件销售、保险业务等都有一定比例的业务提成。这些可记入每项业务成本,也可在销售费用中体现出来进行成本的核算。配件返利和整车销售情况类似,厂家可以根据销售量的情况按返利制度来返利,这部分的利润应每月进行预提或摊入每月利润。

(二)配件的核算管理。

1、配件的核算。配件主要由维修工段根据维修的需要来填领用清单,然后从配件部领出,并按照相应的成本进行结转。月底根据领料单和库存配件进行核对结果进行统计。如果领料单和库存配件进行核对结果无误,则依据维修结算清单就可统计出配件维修所产生的毛利。

第7篇

实习是一个过程,于我而言更是一种经历。过程意味着收获,收获知识、经验和友谊。经历意味着开始,开始新的职业生涯和人生征途!因此,有必要对其做一总结,温故知新,承前启后,为在建设银行三月有余之实习划上句号,也为新的起点夯实基础。

整个实习分为三个阶段:首月,在市分行会计部综合科和结算科,从阅读会计制度汇编和分析财务报表着手,重点了解建设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会计核算相关流程和运行模式,以及对公支付结算业务的基本制度和相关流程;次月,在渝中支行公司部和个银部,从了解各种主要资产和负债业务的流程出发,重点领会建行各项内控制度在具体业务流程设计中的体现和运用,尤其关注信贷业务流程和各个环节风险的控制措施;最后月余时间,分别在观音岩分理处和渝中支行营业部,通过对记帐、复核、交换、信贷、出纳、个人理财、银保、银证等柜台相关岗位业务的学习,更为直接的观察到各种业务的工作流程尤其会计核算,以及建行基层分支机构日常运营情况,更在成功转型的观音岩分理处体会到了有效的制度带来的秩序与效率。期间,还先后参加了局机关年中工作会议及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新会计准则、三大模块等方面的培训,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也对银行监管工作有了初步的轮廓。

实习期间,次贷危机愈演愈烈,从“两房”托管到巨人雷曼轰然倒下,发端于华尔街的金融海啸正迅速席卷全球。虽然得益于银监会卓有成效的工作,尤其所倡导和指引的逆周期建设,使得我国银行金融体系总体上保持了稳定和对次贷危机的“免疫”。但覆巢之下岂有完卵,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无国界的国际环境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亦难完全独善其身:四大行投资次贷亏损,更值得担忧的是,中国金融业面临着迅速恶化的外部宏观经济和金融环境,运营环境骤然变差;当前,房地产业调整带来的信贷风险,实体经济下滑和宏观政策压缩利润空间都已经迫在眉睫,银行业经营风险不可小觑。张瑞敏的成功秘籍是“向失败学习、向成功学习、向竞争对手学习”,次贷危机给我们提供了一面检查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镜子。因此,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银行监管如何失灵,以及如何提高我国银行监管有效性的思考就一直贯穿在实习过程中。

虽然关于此次金融动荡的原因可谓众说纷纭,例如超前消费的长期积累、金融领域激励制度的扭曲、金融创新领域普遍存在的道德风险和欺诈、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的不充分等等,但是各国监管当局没有阻止这些现象的产生和蔓延在我看来才是问题的根源所在。一方面,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市场效率的同时也带来巨大的风险。而监管体制没有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在过度相信市场自我监管能力的思维下,没有处理好安全和效率的平衡。监管机构不但没有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强风险防范,使得金融衍生品不但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而且也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督;而且缺乏对创新产品的深入研究,尤其是对可能引起系统风险性的产品的重视不够,没有深入分析和评估这些金融衍生产品可能给监管体系带来的隐患。另一方面,监管机构缺乏全面严格监管的激励,因为实施严格的风险管理程序会提高服从成本,从而降低本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同时使得一些金融机构可能将部分业务向某些监管宽松的地区转移(本人博士论文研究的就是规制、管制或者监管竞争,只不过研究是环境保护领域)。

在我国,银行业的资产约占全部金融资产的九成以上,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银行业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通过实习期间对国际上银行监管理论的新发展,次贷危机所暴露出来的国外银行监管的经验教训,以及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历史现状的学习,结合对建行内控制度,尤其是相关高风险业务的工作流程以及主要风险环节措施的了解;我意识到,当前银行监管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存在多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有必要予以改进和完善。首先,新的银行监管理念和技术的运用,虽然监管理念经历了从重市场准入管理到重持续性监管,重合规性监管到以风险监管为中心,重外部监管到强调银行内部控制,但是这些理念要在实践中得以有效运用尚需完善非现场监管技术、风险识别技术以及信用衍生品监管技术上。其次,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当前人行和银监在监管主体职责上存在不明确的地方。而随着金融控股公司,银保、银证以及外资银行进入,混业经营已经出现并必将成为金融业发展趋势,传统金融子市场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因此,跨部门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日趋重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更好和更紧密地监管协调和合作势在必行。其三,提高信息供给质量。信息是决定监管有效性的关键,信息供给不足会产生监管的高成本和低效率,目前存在信息缺乏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披露不统一(如会计制度的差异,是否上市),信息披露失真等现象。信息质量不高将直接影响直接监管,以及通过市场、中介组织和大众传媒等非正式渠道监管的有效性。第四,矫枉不能过正,也不能因噎废食。当前在次贷危机的阴影下人们更关注的是金融安全,但不能因此弱化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的盈利目的。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必须效率与稳定并重,在二者的平衡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次贷危机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强大自己和增强在国际金融领域话语权的机会。我们应该进一步深化金融企业改革,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金融体系核心竞争力建设。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形成稳定的长远发展战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有在自身特色的企业愿景和企业文化,这是一家银行的成败和是否能够长生不衰的根本。

第8篇

(一)现金流量管理的界定

现金流(Cach Flow),又称现金流转或现金流动,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按照收付实现制,通过一定经济活动(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而产生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及其差量情况的总称。现金流管理是指以现金流量作为管理的重心,兼顾收益,围绕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而构筑的管理体系,是对当前或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流动在数量和时间安排方面所作的预测与计划、执行与控制、分析与评价。企业现金流量管理与其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是交织在一起的,而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是不稳定的,这就造成企业现金流入与流出也不平衡。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平衡,保持现金流的通畅,企业必须加强现金流的管理,对企业的现金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因此,研究和加强现金流的管理意义十分重大。

(二)现金流量的特点

企业的现金流量具有内在的本质属性,这主要反映为共存性、不完全相关性、阶段性、非同步性、非对称性和影响因素多元性。认识并研究现金流量的本质属性,有助于现金流量信息的收集、制作、传播、分析和运用现金流量信息,对提升现金流量管理水平也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1.共存性。现金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充足的现金,企业都不能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以现金流量和企业相随相伴,具有共存性。

2.不完全相关性。企业现金流量遵循现金收付实现基础,以现金为核心,只有企业实际发生现金收付,并使企业现金总额发生增减变动的经济业务事项时,现金才可能发生流入或流出。

3.阶段性。根据产品的市场供销情况的变化,企业的生产经营大致经历了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处于不同阶段的企业,其先进流量状况不尽相同,各有特征。此外,阶段性特征还表现在同一阶段不同时段的现金流量不同。由于企业采用的经营策略不同,或者所处的大环境和小环境发生变化,同一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入量、流出量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异。

4.非同步性和非对称性。非同步性是针对某一特定对象不同时点的现金流量而言;非对称性是针对企业某一特定时点的现金流入和流出而言。非同步性和非对称性的共同特征是流入、流出的不平衡,前者为同一时点的不平衡,后者为不同时点的不平衡。而且这种不平衡是绝对的,偶尔的平衡只是相对的。

5.影响因素多元性。企业现金流量的大小并非由某一因素决定,而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一般来讲,企业的产权属性、经济规模、发展阶段、信用等级、生产的组织方式,工艺流程、经营形式、交易方式、结算制度、信用政策、收账政策等都深刻影响着企业现金流量的大小。

(三)加强现金流量管理的必要性

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充足合理的现金流量,即便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也会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偿债能力构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进而危及到企业的发展与生存。所以说,现金流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命脉,现金流量的管理状况,往往直接决定了企业管理的成败。

1.加强现金流量管理是企业生存的基本要求。每个企业有其各自的不同发展阶段,其现金流量的特征也都有所不同。因此,根据其在不同阶段经营情况的特征,采取相应的现金流量管理措施,才能够保证企业的生存和营运活动的正常开展。

2.加强现金流量管理,可以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保证企业健康、稳定地发展。企业面临的诸多财务风险,归根到底都是由于企业现金流量在循环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引发的,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中引起的,而企业面临的主要财务风险大多可以通过加强对现金流量的管理、改善的现金流量状况予以化解。

因此,通过对企业的经营或投资过程中现金流量周转情况的分析,可以对企业财务风险、营运资金周转风险以及企业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的预警,保持并不断提高企业以收抵支、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进而组织实施全面的有效的现金流量管理,这对减少企业破产风险,使企业长期稳定生存下去,具有重要的意义。

3.加强现金流量管理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自爆发金融危机以来,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我国国内市场不景气,破产企业不计其数,这就要求企业不断改进生产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运营水平和运营速度,以满足消费者千变万化的要求。现金流动性是决定企业运营速度的最重要因素,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通过管理现金流量,有利于企业保持良好的现金流动性,提高现金类资产的利用效率,从而把企业的资金及时地转化为生产力,实现企业综合竞争力的答复提升。

二、现金流管理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引起了实务界的广泛借鉴,许多跨国公司在管理实践中探索强化现金流管理问题,但大多是以现金流分析为主,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现金流管理和控制体系。我国关注现金流状况也始于近几年,初步认识到企业发展的内在活力反映在经营的现金流量方面,所以,关于现金流管理实践还是比较匮乏。主要表现在:

二、目前现金流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尽管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引起了实务界的广泛借鉴,但大多是以现金流简单分析为主,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现金流管理和控制体系。论文格式我国关注现金流状况也始于近几年,初步认识到企业发展的内在活力反映在经营的现金流量方面,所以,关于现金流管理实践还是比较匮乏。主要表现在:

(一)现金流量管理存在误区

现行很多企业现金流量管

理,缺少专门的、统一的、集中的资金管理系统,各个子公司、各个银行、各种业务对资金流动的调控没有形成关联在一起的整合信息,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和决策机制,造成极大风险。目前大型企业普遍实行的是财务集中管理,其形式有结算中心、内部银行和财务公司等,而现金流量的集中管理,是财务集中管理的核心。资金集中管理,从收支两个环节把握住集团的资金流动,保护现金资产的安全性,既降低资金成本,又有利于发挥资金的整体优势,从而大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为实现整体目标和长远规划、企业财富最大化的目标提供前提。然而,从目前实践来看不甚理想,无论是结算中心还是财务公司形式的资金管理模式,都重在“集中”,而忽视了“管理”;重在“使用”,而忽视了“流动”.

(二)对现金流量管理的认识不足

有的企业只是按照规定完成现金流量表的编制,甚至并没有认识到为什么编制现金流量表。有些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虽然编制现金流量表,但并没有把现金流量表作为理财的有效工具来认真对待,现金流量计划更是流于形式。对现金流管理的内容只是泛泛的涉及现金预算、日常流量控制等战术性管理,没有同企业的发展战略有效地结合起来。现金流量管理的手段也只是侧重于事后分析,而缺乏事中的控制,特别是事前的预测和安排。因此,往往忽视了现金流量管理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三)现金流的导向作用还很弱

大部分企业考核与绩效评价体系仍是“利润导向型”,对于业绩质量问题重视远远不够,现金流的导向作用还很弱,所以,企业实践中对现金流量的管理存在着严重滞后性和被动性特征。一些企业只有在发不出工资、没钱购买原材料和交税的时候才关注现金流管理。

三、完善现金流量管理的建议

(一)强化现金流量管理意识

强化现金流量管理意识,提高财务及其他管理人员素质。许多企业管理人员缺乏管理方面的知识,不仅导致企业核算不清,更可能导致企业发展方向错误。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财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企业现金流量管理的质量,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值得注意的问题。企业有自身发展的优势和不足,要合理利用自身优势和政府对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强现金流量管理,走稳健发展的道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并持续壮大。

(二)定期编制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预算表

有些企业只为了应付年报的需要,并没有把现金流量表作为理财的有效工具。事实上,作为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现金的流入和流出情况的现金流量表,能够说明企业一定时期内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来龙去脉,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的偿债能力、支付股利的能力、未来获取现金的能力以及企业的投资和理财活动对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有助于对企业整体的财务状况作出客观评价。因此,在实务工作中,企业应当每月编制现金流量表,并将事前的预测与事后分析相结合,即对现金流量完成情况进行事后分析,又在分析的基础上编制下期的现金预算表。只有把现金流量表作为日常管理、调度和控制现金的有效工具,现金流量才能被真正控制住。企业现金流量预算的编制,是财务管理工作别重要一环,准确的现金流量预算,可以使经营者作出适当的决策。为能准确编制现金流量预算,企业应该将各具体目标加以汇总,并将预期未来销量,确定产量及生产经济所需资金,以保证企业核心业务的正常运营的情况下,闲置的资金才可用于投资。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统计,建立企业全面预算,预测未来现金收支的状况。也就是说对企业未来的经营活动、筹资活动、投资活动所需要现金流量需要事先进行准确的预算,最后再作出经营、投资、筹资决策,这一系列的决策使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各方面达到一个较佳的平衡点。

(三)严格考核

规范基础管理,建立完善的现金流量控制管理体系,严格考核。对现金流量进行控制的第一步就是要规范基础管理,制定出涵盖企业的各项工作的标准,形成企业管理标准化体系。现金流量控制是时间安排与空间规划、财务收益与财务风险整合,对现金流量的控制是一个全面的、动态的、系统的过程,实施现金流量控制,要借助现金流转的原理,以市场为导向采用现代科学的管理方法与管理手段,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进行有效的价值管理与过程控制,充分挖掘企业的资金潜力,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财务部门要建立流动资金主要经济指标台账,提供规范的现金流量报表,使管理者能据以监控流动资金的运作情况,随时了解现金流量、库存积压、销售、应收账款等情况,分析自身的偿债能力、资金周转能力和获利能力。加强现金流量的控制,需构建一套完整的企业现金流量控制的指标体系作为控制分析的基础。企业的现金流入一旦不足以偿还到期债务现金被到期债务“挤兑”,企业财务便掉进了流动性陷阱,并可能招致破产诉讼。因此建立控制指标对于保障企业的持续经营从而实现企业的目标是十分重要的。构建企业现金流量控制的指标体系应充分考虑市场、科技、政治和社会诸方面等风险因素,能够实现企业的持续经营和长期盈利,其运用能够有利于实现企业的战略规划、有效地防范控制企业的财务风险。同时又要考虑到控制的成本及其可操作性,务求使该指标体系的应用简便易行。在对现金流量进行控制分析的基础上,企业还应将这些比率作为部门或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业绩考核指标,进行严格考核,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确实重视现金流量,从而通过现金流量的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现金流量风险预警

第9篇

摘 要 近些年来,高校的科研队伍不断的加强,科研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科研经费的增多,就必然对于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有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在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中仍旧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为此本文分析了在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高校 科研经费 管理

一、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科研经费收费不科学、流失严重

在高校科经费的收费方面并不科学,直接导致了高校资产的流失。由于高校对科研成果的管理需要一定的费用,国家对科研成果也会收取一定的税金等等,高校会直接向科研人员进行收取或者代收。有些科研人员为了不缴纳这些费用,会想各种办法去应对,例如科研人员自己争取得到的科研支持经费转移到校外单位,或者科研人员在校外自己接手科研项目,不入学校账户,却依然使用学校的科研设备等等。这样,不仅使得高校额无形资产流失,增加科研成本的同时还不能给高校带来科研成果的利益。

2.对科研资产的管理不到位

(1)固定资产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从购置的固定资产来看,用于科研的固定资产虽然在购买时有按照正常的固定资产购入程序入账登记,但是入库的时候缺乏正规专业的验收,而且使用的时候基本都是由课题负责人进行使用,也是由他们来进行保管和日常管理,等到科研项目完成后,这些固定资产没有统一收回管理,渐渐的就丢失或者损坏,导致科研固定资产利用率很低,流失率很高。

(2)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力度不够。无形资产的形成都需要漫长的科研过程,科研的过程就需要一笔可观的科研经费,形成后还需要对这些无形资产进行保护,例如对专利技术进行专利申请,对论文进行公开发表等等。很多高校因为科研经费的预算不足或者对这些无形资产的重视没达到一定的程度,对这些已经形成的无形资产不实施有效保护,就导致无形资产的浪费或者这些无形资产被盗取的情况。

3.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不合理

高校的预算编制一般是通过对上一年预算的执行分析,然后再对下一年的财政支出做重新的预算。预算管理中的预算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存在负面影响。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的预算,并不是每项预算都一定能执行完,通过预算监督,这些没执行完的预算,财政到年末还是会收回,这些未执行完的预算势必影响到下一年的预算支出,有可能还会减少对下一年预算的财政支出。这样,高校会因为担心影响下一年的科研经费的缩减,所以,在未进行年末财政结算的时候,会增加各种不管是有需要还是根本不需要的业务增加科研经费,向本年度的预算贴近,这样就会造成科研经费的浪费。

此外,科研项目经费的财政拨付不够及时。科研经费的财政拨付需要高校提供经费开支的项目申请,需要做很多前期调查工作,例如项目的可行性、项目所能带来的效益等等的调查。这些准备需要大量财力支持,而这些是需要高校现行垫付的。在传统的国库支付制度下,对高校的财政拨付都是实拨资金,高校进行垫付的时候,可以通过各账户间进行调整,保证资金周转。实施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就没办法进行各账户间的资金调整,一方面需要资金的项目没办法进行垫付,暂时不需要资金的项目又囤积资金,在年度预算结算的时候暂时未使用完的资金又被收归国库。这影响了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

4.科研经费的监管体制不足

科研经费监管机制的这种不足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从外部条件来看,高校在对外部的监督管理方面不够完善,而且在跟高校外部的合作主体协作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包括财政、审计、资助主体、资助项目等等。其次,从内部条件来看,高校内部的监督管理方面同样存在不足,这种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经费管理跟项目管理不能有效配合。经费不能及时补给项目,或者项目对经费的需求过多。其二,高校内部管理机制内部各部门相对分散独立,信息不对称,而且各部门的信息交流有限,资源共享不足,同时也不能够达到统一全方位的监督。科研的经费监管机制第三个方面的不足体现在如何使用科研经费不足上。就现在来看,高校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跟经费的审核批准都未分开,没有经过专业或者缺乏实践的分析就审批的经费使用,这就有可能导致项目经费分配不科学,不合理,甚至出现一些不法的使用情况。

二、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

1.完善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

首先,要建立健全合理的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制度,将每个部门需要承担的职责跟责任进行划分,每个部门应该明确自己的责任并付诸行动。从项目负责人角度出发,项目负责人应该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办理各项入账以及支出登记跟手续,并且接受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跟检查,承担对科研经费合法有效使用的责任,以防科研经费的流失。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的保护,防止科研成果的流失,这就需要规范对科研成果的收费制度,以及对科研人员的监督,坚决打击科研人员进行校外的私人的科研行为。对那些规范的对高校科研有贡献的科研人员进行奖励制度,对那些有损高校科研成果以及对高校科研成果造成流失的科研人员进行严厉的惩罚制度等等,来达到对科研成果的保护。

2.加强高校科研资产的管理

从设备的购置方面,要做好预算调查,调查清楚是否已经购置有此设备,或者购置的设备使用度多高,能否达到一定的预期效益,调查清楚后才可以将需要购置的设备加入预算内,这样就能很大程度的节约科研经费。当然,在购置回设备后,还需要对设备进行严格的入库验收,由专门的人员进行保管养护跟调度,使得科研设备能够共享跟得到妥善保管,提高科研设备的利用率。另外,还需要提高对无形资产的重要性的认识,对无形资产进行保护。同时也要将无形资产纳入财务管理当中。只有这样,高校科研形成的无形资产才能有依有据的被有价值的引用,而且高校的科研无形资产会越来越多,被外引用的也会越来越多,将无形资产纳入财务管理当中,更加有利于对高校科研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和管理。

3.进行合理的预算编制

科研经费的监管机制要顺利有效的实施下去就需要科学合理的制定项目预算,这也是预算管理的关键所在。要合理制定项目预算,首先政府方面要对科研成本有着更为合理清晰的概念,这样才能未预算体系建立合理的标准跟依据。其次,在预算方面,要本着对本年预算执行的前提下同时为下一年预算编制提供重要合理依据,实行绩效预算。再者,对预算编制的工作人员道德素质专业素质进行培养的同时,要将科研工作人员与财务人员进行独立,再统一。独立完成各自工作,在统一进行信息整合,参与预算,用科学、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预算执行。所谓的预算执行,就是依据制定好的预算,进行科研项目的执行,经费的拨付以及经费拨付的监督管理。要执行预算,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国家有关规定下,结合项目经费的使用,在进行监督,确保经费的使用合理、合法。另一种方法,是实行科研合同制,以合同的形式来进行科研活动,通过合同的约束力,也能一定程度上确保预算的执行。

4.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管

首先,从外部条件来看,要加强高校对外部合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高校与财务部、审计署以及项目资助部门的协作。财务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对高校的基础知识教育工作,也要明确科研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跟标准,使得高校科研项目有标准可依,同时也方便了财务部门对高校科研经费的核算以及监督等工作的顺利实施。其次,从内部条件来看,要建立更加健全的监管体系以及对内部科研经费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素质培养。要建立更加健全的监管体系,就需要将高效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跟经费审批工作进行独立执行。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部门负责提供项目所需要的经费标准以及范围,而经费审批的工作则交给专门的审批部门,这样,经过双重的把关,才能确保科研经费的有效投入使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科研经费的滥用。对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素质的培养,要加强对科研经费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培训,同时也要加强其道德素养,用良好的精神风貌以及熟练的专业技能,促使科研经费的高效使用。

参考文献:

[1]梁冠杰.刍议高校经费精细化管理.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

第10篇

【摘要】对产业集群进行供应链(SC) 式整合,并注重SC 的资金流管理对产业集群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基于SC 和财务管理的全面系统整合,探讨产业集群的SC 式整合和SC 资金流优化过程中的决策问题,构建产业集群、SC、财务活动三层次相关主体的多阶段联合定性决策模型。在此基础上,将产业集群、SC 及财务活动的相关决策问题都具体化并集中于集群式SC 财务决策问题,由此建立定量化的集群式SC 财务决策优化模型,并探讨集群式SC内部协调优化问题。

关键词 供应链(SC) 式整合;资金流优化;集群式SC;财务决策

【基金项目】本论文是绍兴市哲社科“十二五”规划2014 年度重点课题“产业集群背景下绍兴纺织供应链财务决策研究”的研究成果(125J103)。

【作者简介】曾丽萍,绍兴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供应链管理、财务管理。

一、引言

经济发展到不同阶段,需要相应的管理技术和水平与其相匹配,产业集群的发展也不例外。我国传统产业集群的形成与初级发展大多依赖于地理区位、自然资源、劳动力、市场需求等天然的要素禀赋优势,管理技术和水平似乎并不重要。随着这些比较优势的逐步丧失和外部环境的变迁,集群中的企业意识到必须致力于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改进整个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个性化服务等,才能获得持续发展,而这些都需要借助各种现代的管理理论如JIT(即Just In Time,准时制生产方式)、企业再造理论、全面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和技术,如MRP (即Material Requirement Plan?ning,物料需求计划)、MRPⅡ (即制造资源计划)、erp (即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企业资源计划) 等管理系统才能实现。此时,集群内的企业注重的仍是自身业务流程的改进。如今,产业集群在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实践中,意识到仅仅依靠业务流程的改进带来的利润增长空间逐步缩减,靠单个企业的力量难以突破发展困境。因此,对产业集群内分散的企业进行供应链(即SupplyChain,简称SC) 式整合,并注重SC的资金流管理对产业集群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应用SC管理和财务管理理论,在对两者进行系统整合的基础上,探讨在集群内进行SC式整合并优化SC资金流的财务决策问题。

二、SC管理与财务管理整合之文献综述

财务管理和SC管理基于它们共同的内容(资金流) 和相似的目标(前者目标为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后者目标是SC整体效益最大化),具有天然的粘合性,在国内外,不管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应用,它们都已在一定程度上交叉融合。

(一) SC管理与财务管理整合之理论研究成果

在理论研究方面,既有基于SC 的融资、投资、营运(存货、应收款、现金)、分配等方面的研究,又有SC环境下的预算、决策、绩效评价研究;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研究;既有一般性的理论阐述,又有针对特定行业或企业的实证研究。但大部分研究是基于SC视角对某一项财务活动或财务管理的某一个环节的局部研究,而关于SC和财务管理的系统整合研究并不多。

在国内,陈良华①于2000年率先进行了SC管理下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系统过程重组研究,将财务会计、管理会计、预算管理从传统以企业为边界延伸至整个SC,为财务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即SC视角;冯巧根(2001) 提出了基于SC的财务管理重点;杨绍辉(2005)、贺碧云和吴先金(2006) 等探讨了财务SC的流程设计;周传丽(2008) 提出了SC财务目标为集合体收益最大化与主体利益最优化;杨健(2009) 构建了财务SC管理模块,包括采购与付款管理模块、存货与仓储管理模块、销售与收款管理模块、财务SC关系管理模块;江其玟和胡幽研(2009) 构建了基于SC理论的营运资金管理概念模型;王娟(2010) 构建了基于SC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的基础模型。

在国外,对财务管理和SC管理整合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财务SC。基伦联合公司(Killen&Associ?ate,Inc,2001) 提出了财务SC (FSC) 概念:它是代表与现金流通有关的所有交易活动,从客户下订单、冲账到买方付款,其功用与实体或物资的SC 同等重要,是SC 实物链条的同步支持系统。SAP研究院(2002) 认为,财务SC是比ERP系统更为高效的SC整合工具,其优势是能将财务链条沿着SC关系铺开,更有助于企业外部业务处理。此时,财务SC还是基于信息化和自动化的财务流程。

随着研究的深入,财务SC的概念外延被大大拓展了。C.Read,H.Scheuermann等② (2005) 提出财务SC包含着直接影响现金流和营运资本的流程与交易,它是从SC或购买者的选择出发,通过支付流程、信息报告和分析以及现金流预测进一步向外延伸的财务(金融) 活动和资源链条。Killen &Associate Inc(2000) 提出财务SC的运行要素有两个:交易关系和交易流量。交易关系不仅包括节点企业彼此之间产品或服务的买卖关系,还包括节点企业彼此之间的金融交易关系,例如供应商为制造商提供短期银行信贷的担保关系。交易流量则是指节点企业之间产品、服务或资金融通的数量以及相应的信息和票据流量。交易关系产生交易流量,交易关系和交易流量沿着SC延伸就形成了财务SC。此外, F.R.Boucher ③ (2002)、S.U.Rahmen ④(2006) 等还探讨了财务SC信息架构。

(二) SC管理与财务管理整合之实践应用现状

关于财务管理与SC整合在实践应用方面的最佳体现就是ERP软件,不管是国内面向中小企业的用友、金蝶还是国外面向大企业的SAP,它们基本都已经融入了SC管理理念,既是财务软件,又是SC管理工具。尤其是SAP的财务SC管理模块提供了十分完善的财务SC整体解决方案,并且已经在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实践中使用。它分为以下几个模块:信用管理、直接账单、争端管理、收款管理、集团现金、资金和流动性管理及风险管理。SAP通过一套自动化、快速、整合的财务SC管理全新思路致力于更快地解决争端、减少结算周期、降低账单成本、减少坏账损失、改善现金管理、优化营运资本、提升与客户的关系管理等。

综上所述,关于财务管理与SC管理的整合,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理念的提出、模块的构建、基础模型的构建、模式的研究等,尚缺全面、系统的定量研究。而关于财务SC,并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财务管理与SC的整合。首先,其只是SC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局部整合(仅涉及筹资和营运,而未涉及投资和分配)。其次,由于两者的结合点只体现在日常的营运活动中,尚未上升到战略的高度从而实现全过程的资金流的优化管理,未能实现资源在整个SC中的优化配置。最后,现有的大部分ERP软件未能实现财务SC 的全部功能,在系统设计上,一是局限于营运资金管理;二是只是管理信息系统而非决策支持系统,即其主要提高企业的信息化水平,而非为决策提供支持;三是在实践应用中远未达到理论研究水平,仅仅被应用于提高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自动化程度。

本文应用现有的关于SC和财务管理整合的研究成果,构建产业集群、SC、财务活动三层次相关主体的多阶段联合定性决策模型,在此基础上,探讨集群式SC财务决策问题,建立定量的集群式SC财务决策优化模型。

三、产业集群背景下SC 管理与财务管理整合之定性决策模型

根据产业集群、SC、财务活动的发展和决策路径,建立三层次相关主体的多阶段联合定性决策模型(图1)。

该模型包含产业集群、SC、财务活动三个层次相关主体的决策。产业集群、SC、财务活动之间的关系如下:产业集群的发展有赖于对集群进行SC式整合,把集群内松散、无序的企业打造成许多具有竞争优势的SC;SC的运作过程表现为各种业务活动,由于业务活动将会直接或间接地在当前或未来引起资金运动,可以假设业务活动就是财务活动,SC 的运作最终表现为各种财务活动。因此,产业集群决策体现为集群内SC的决策,并且SC的业务决策与其财务决策高度统一。

模型将决策过程分为五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按照各层次主体的发展和决策路径循序渐进,并且与其他主体同阶段决策无缝衔接。

各层次各阶段决策内容分析如下。

(一) 模块一:确定目标

确定产业集群、SC与财务活动三层次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并确保三层次的目标高度统一,总体目标与特定时期的具体目标无缝衔接。

总体目标一般保持长期不变,并已达成共识。产业集群的总体目标为持续发展,转型升级;SC的总体目标为SC长期稳定发展;财务活动总体目标为相关者利益最大化。

具体目标反映了特定时期、特定环境下相关主体的目标,它是总体目标的具体化,为总体目标服务,使其更具有可执行性。特定时期、特定环境是指相关主体的发展阶段、宏观经济环境、政府政策等。产业集群具体目标有品牌建设、技术创新、物流园区建设等;SC具体目标有打造核心竞争力、创建绿色SC、提高客户满意度、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等;财务活动的目标有收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风险最小化等。

三层次目标之间的关系是产业集群目标的实现

依赖于集群内众多SC目标的实现,SC目标的实现依赖于SC的每一项业务活动(也即财务活动)。

(二) 模块二:方案设计

1.产业集群层次:基于产业集群目标,提出可能的发展路径。常见产业集群发展路径有工艺流程改进、产品创新、功能创新、链条转换等。

2.SC层次:基于SC目标,进行SC设计,设计内容包括SC类型、合作伙伴选择。

3.财务活动层次:基于财务活动目标,提出各种备选方案。

(三) 模块三:方案选择

1.产业集群层次:选择最有效的发展路径。

2.SC层次:选择最优的类型和合作伙伴。

3.财务活动层次:选择最优的方案,即进行财务决策。

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产业集群发展路径影响且依赖SC设计,SC设计影响且依赖财务决策。在进行SC设计时,需要遵循预期的发展路径,在进行财务决策时,需要考虑预期的SC设计;产业集群发展路径的实现需要依赖集群内众多SC 的有效设计;SC 的有效设计依赖于SC 内多层次的财务决策。

综上所述,前三个模块集中于财务决策,因此第四部分将对财务决策进行定量化研究。

(四) 模块四:方案实施

此阶段主要是对产业集群的发展、SC 的运作、财务活动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决策方案的有效执行。决策内容包括确定实际与预期是否存在显著偏差、偏差的原因及影响、是否对偏差进行纠正及如何纠正、是否修订目标。

(五) 模块五:方案评价

此阶段主要是对产业集群发展状况、SC运作状况、财务活动实施结果进行评价,具体决策内容有确定评价指标和方法、进行绩效评价(效率和效果)、分析总结经验和教训、对相关目标进行修订。

四、集群式SC 财务决策

(一) 集群式SC财务决策思路及特点

基于前文分析,产业集群、SC及财务活动具有天然的耦合性,产业集群、SC及财务活动的相关决策问题都具体化并集中于财务决策问题,产业集群和SC进行耦合形成集群式SC。因此,产业集群的路径选择、SC的设计、财务活动方案的选择最终可转化为集群式SC财务决策问题。集群式SC财务决策以财务决策作为切入点,通过管理财务活动,确保SC整体最优化。

集群式SC财务决策可分为外部决策和内部决策。外部决策将集群式SC作为一个整体,不考虑内部节点企业间的交易和活动,仅考虑与外部的交易活动,决策目标是实现集群式SC整体价值最大化;内部决策需要充分考虑内部节点企业间的交易活动,决策目标是确保SC整体收益、成本、风险在内部节点企业间的有效分配,真正实现SC节点企业间的利益同享、风险共担。

核心企业是集群式SC决策的主导者。集群式SC财务决策主体是集群式SC,包括SC中的核心企业和节点企业,因此,决策过程是相关主体的动态博弈过程,为了实现整体最优化和利益的合理分配,核心企业应成为决策(至少是外部决策) 的主导者。

集群式SC财务决策是多阶段、多目标决策。

集群式SC财务决策的主要目标是实现SC整体价值最大化,在每一次决策时,不能仅仅考虑某单一财务活动效益最大化,而是要考虑与其相关的前后财务活动状况,例如在进行投资项目方案选择时,需要考虑项目整个生命周期内所有的财务活动。集群式SC财务决策涉及多个主体、多项财务活动,因此,在不同发展阶段,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的财务活动,应有不同的具体决策目标。

(二) 集群式SC模型构建思路

1.以项目对相关系列财务活动进行归集。基于前文分析,集群式SC财务决策对象是系列相关的财务活动,为了便于模型的建立,将这系列相关的财务活动作为一个项目,将项目生命周期内所有的财务活动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决策。对制造企业,常见的财务活动可以归集为以下项目:筹资项目、投资项目、存货项目、分配项目。

2.将所有决策目标统一为项目现金净流量现值最大化。针对某一项财务决策,往往涉及多个决策目标,既有货币化、可计量的经济指标,又有非货币化、不可计量的非经济指标,这些目标虽然相互作用和矛盾,增加了决策的难度和复杂性,但它们都指向价值最大化这一终极目标,即决策所选方案会带来最大的现金净流量现值。为简化决策过程,将所有决策目标都统一为项目现金净流量现值最大化。

所谓项目现金净流量,通过以下几步来表述:首先,项目现金净流量指项目实施当前或未来所带来的现金净流量,现金净流量=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项目现金净流量指此项目引起的增量现金净流量,需将此项目引起的现金流量与其他活动引起的现金流量分离,前者是决策相关因素,后者是决策无关因素。其次,现值表明这一指标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它指应用一定的折现率将不同时点发生的现金流量折算到决策当前时点的金额,如果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延续时间不长(一般不超过1年),则不需要折现,将各时点金额直接相加即可。再次,由于决策肯定发生在项目实施之前,项目引起的现金流量金额、时点需要预测获得,预测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在对指标的计算时需要考虑风险因素。

(三) 集群式SC财务决策模型构建

集群式SC财务决策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外部决策,第二个层次是内部决策。

1.外部决策。建立如下集群式SC整体优化模型。

目标函数:项目现金净流量现值最大化。

约束函数:资金约束、收益约束、风险约束、其他约束。

决策变量:所有影响项目现金流量的变量。

(1) 函数及变量说明。①项目现金净流量。项目现金净流量=项目现金流入量-项目现金流出量。项目现金流入量指项目生命周期内各节点企业的现金流入量,不包括节点企业之间的现金流入量。一般指此项目向市场提供最终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项目现金流出量指项目生命周期内各节点企业的现金流出量,不包括节点企业之间的现金流出量。一般指各个节点企业为此项目在相应时期的现金流出。②约束函数。资金约束:各节点企业对项目的投入不超过该节点企业的预期投入;项目总投入不超过总的预期投入。收益约束:期望收益率不小于SC要求的最低期望收益率;期望风险净收益不小于0。风险约束:预期项目风险水平不大于SC可以承受的或可接受的水平,可以用标准差表示项目风险水平。其他约束:利于SC的长期稳定发展。例如,客户满意度达到SC 要求的最低标准;研发投入不能低于一定的标准。

(2) 模型应用及求解。①确定备选项目方案。以核心企业为主导,在所有成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各种可能的备选方案。②预测备选方案的增量现金流入量与流出量,并计算出增量现金净流量现值。③评价备选方案是否满足各约束函数,所有满足约束函数的方案都为可行方案。④所有可行方案中,增量现金净流量现值最大的即为最优方案。

(3) 模型输出结果。项目总成本及各节点企业付出的成本、项目总收益、各节点企业间的内部交易量。

2.集群式SC内部协调优化。

(1) 确定集群式SC中相关节点企业应享有的项目收益。将项目净收益在集群式SC相关节点企业间进行合理分配,是集群式SC内部的协调优化过程,也是集群式SC稳定发展的关键。在进行收益分配时,需考虑相关节点企业为此项目付出的成本、承担的风险、对项目的贡献程度,还需考虑一些间接因素如相关节点企业的生产效率、技术状况、在集群式SC中的地位、核心竞争力、产品的独特性及不可替代性等。

(2) 确定项目内部交易价格。项目内部交易价格指项目涉及到的集群式SC相关节点企业间的交易价格。通过集群式SC整体优化模型,可以获得相应节点企业的成本;上面(1) 确定了相应节点企业应得的项目收益。因此,根据以下公式:各节点企业享有的项目收益=节点企业现金流入量现值-节点企业现金流出量现值,即可求出相关节点企业间的交易总额,进而求出交易价格。

在具体求解过程中,往往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需要集群式SC相关节点企业间不断协调,调整各个参数或函数关系式,并代入模型计算,直到求得最优的解或使各方都满意的解为止。对于比较复杂的项目,求解需要借助计算机及相关软件才能完成。

五、小结

本文将SC管理与财务管理进行整合,以产业集群、SC、财务活动三层次主体的发展和决策为路径,构建定性决策模型,使三层次的决策实现无缝衔接。在此基础上,认为产业集群、SC及财务活动的相关决策问题都具体化并集中于财务决策问题,建立了定量化的集群式SC财务决策优化模型和内部协调优化思路。

本文的研究首先为产业集群的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提供了思路和对策,同时也拓展了SC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视野,使SC研究视角从过去主要关注物流、信息流转到关注资金流,以优化资金流为出发点来优化物流和信息流;其次使财务管理由过去主要关注企业内部的财务问题转到关注整个SC的财务问题,并站在SC的角度来组织财务活动、优化配置资源,实现财务管理和SC管理的共同目标。

本文关于集群式SC财务决策优化模型只是提供了思路和一般性的模型,对于模型在具体项目中的应用,受篇幅限制,没有一一列举。关于一些复杂项目的模型求解以及涉及非经济指标的约束函数如何量化,有待进一步研究。

注释

①陈良华2000 年率先进行了供应链管理下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系统过程重组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9970095),参见《供应链管理下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系统过程重组研究》,《审计与经济研究》,2008 年第6 期,第111 页。

②③④转引自Ferguson.Renee.Boucher.SAP closes billing cycleeWeek 15306283[EB/OL].10/21/200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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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Killen&Associate.Inc.Optimizing the Financial Supply Chain[J].Research Paper,Oct,2001.

第11篇

【关键词】目标成本管理; 控制; 路桥工程。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成为国家和省级部门重点建设的对象,相关的路桥建设投资成为施工企业的重点。

对路桥工程的承包企业来讲,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标的价格及可获得的利润越来越低,而我国建筑市场中钢材、水泥等材料的价格不断上涨,使得路桥承包企业不得不重视目标成本控制,在目标成本控制下的路桥施工成为企业内部提高盈利能力的主要手段。

二、目标成本的制定和分解。

合理有效的目标成本,是路桥施工项目成本控制有效性的重要保证。由于路桥建设项目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建设环境复杂等因素,如果能够合理地预测出目标成本,对项目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施工项目目标成本的制定。

路桥工程项目目标成本的制定包括施工的直接费用预算、流转税金及附加预算和间接费用预算,是控制路桥施工成本的首要前提。在基于工程项目的目标利润可保的情况下,预测各个施工环节的目标成本,可以采用定性分析法,选择合理的数学模型进行推测和计算;或者是定量分析法,根据已有的历史统计数据和客观资料作出预测。

直接费用预算包括人工费、机械费和材料费等的预算。人工费是指在路桥施工项目中对使用的人力所支付的报酬,是直接劳务成本;机械费是路桥施工项目中所必须的机械成本,一般可分为公司自有机械设备使用费和外租费;材料费是路桥施工项目建设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包括沥青、钢材和黏土等直接材料及其他材料的使用成本,一般占施工工程造价的60%~ 70%。

流转税金及附加预算是根据路桥工程结算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税费收取的费用,包含营业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费等。

间接费用预算是指依据工程项目建设的环境,没有与施工项目直接的关系,而是与施工项目管理水平,消费水平有关的费用。

在间接费用预算的过程中可以参考其他施工项目的情况,把估算出来的费用分摊至施工期内。

可将所有关于目标成本因素结合起来,通过寻求合适可靠的方法对目标成本进行制定:

1.目标成本小组法。即成立目标成本管理小组,然后由小组负责整个施工项目的目标成本,并向子项目部传达,是自上而下的方法,但在路桥实际施工中,一般由项目经理部所承担。这种方法基于项目目标成本领导小组对路段、桥梁的实际情况都要有足够的掌握,否则容易降低项目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并对目标成本控制的效果产生不良的影响。

2.自下而上法。这是一种先由各个路桥项目施工组根据自己项目路段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各自的目标成本,并向上级项目部报送,然后经过上级的审核及调整之后,下达执行的具体目标成本。这种方法与实际情况最为贴近,每个施工项目小组的问题都可以得到满足,但是该方法往往制定周期长,决策困难。

3.综合法。这是路桥施工项目目标成本管理的主要方法,也是在实际中证明的最为有效的方法。首先由目标成本小组制定出一套方案,将方案与施工路段的实际情况作出对比,重点对原材料使用、机械使用效率、施工工艺作出分析研究,最终得出施工项目小组和目标成本小组均认可的方案。

(二)施工项目目标成本的分解。

在施工项目目标成本确定以后,必须要将目标成本分解,送于工程项目经理部门实施,项目经理部门经过分析及核算工程项目的成本,制定项目目标利润,项目经理对目标成本管理负有主要的控制责任。最终,目标成本要分解到各个施工队中,可应用的分解方法有:

1.按管理职能分解,可以分为工程综合办公室、子项目管理处、财务科和机料科等。

2.按管理层次分解,可以将施工项目经理部门所承担的目标成本分解到路线工程队、路基工程队、桥梁工程队和隧道工程队等。

3.按施工环节分解,可以分为桥梁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隧道工程和防护及排水工程等。

4.按施工工艺分解,可以分为支模工程、混凝土浇筑工程、捆扎钢筋工程等。

转贴于

三、路桥施工项目目标成本的控制。

施工项目的目标成本控制是在工程的动态进展中所实施的,所以目标成本的控制也是一个动态的,在控制过程中要体现出项目成本的全过程性、权责利相一致性的原则。目标成本在经过分解之后,工程项目的每个施工人员都成为责任中心而控制自身目标成本的实施情况。此外,目标成本执行主体的各级责任中心也必须在工艺流程、工程工期和材料使用上合理安排工程任务,密切关注施工耗费情况,在出现偏差时应该及时纠正。

(一)施工前控制。

首先由路桥施工单位的主要管理部门作为第一级的目标成本控制实施主体,项目经理是第二级的目标成本控制实施主体,然后经过目标成本的逐级下放,第三级的目标成本控制由路桥施工队承担。路桥项目的投资量大,在施工前期的招投标阶段开始实施成本控制,注意建筑市场原材料价格、竞争对手情况等,主要进行成本预测;在中标以后,项目经理部要对路桥项目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法、施工材料和机械的使用情况作出研究分析。

(二)价值工程的应用。

路桥施工工程具有投资大、持续时间长等特点,为了能使作业或产品达到适当的价值,要用最低的成本来进行组织活动,因此,价值、功能和成本的关系是:价值=功能 / 成本在确定好施工项目各项功能指标之后,对指标进行权重量化的标准给予确定。之后实施如下步骤:计算各施工方法的功能系数:功能系数 = 分部工程得分数 / 施工项目总得分数计算各施工方法的成本系数:成本系数 = 分部工程预算成本 /总成本计算各施工方案的价值系数:价值系数 = 分部工程功能系数 /分部工程成本系数通过价值工程使项目施工队伍确定最佳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并可以提高施工环节不同工序及财务、后勤等部门的活动效率,提高路桥工程的工作质量和工作价值;同时,还能提高项目内部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升市场竞争力。

(三)构建目标成本管理控制系统。

完善的系统能使项目的管理者更好地控制管理人员的工作,利用正式组织的权力结构政策和程序,促使施工人员遵守政策和程序。路桥施工项目目标成本控制系统一般由六部分组成,包括管理模式、基础结构、控制过程、协调方式、激励和沟通渠道,每一个分系统还可以分为几个小项(见图 2)。

四、目标成本的执行情况分析。

在路桥施工项目的一般建设情况中,实际成本和项目所制定的目标成本往往不一致,所以要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或者是项目的一部分完成时都要对目标成本执行情况进行对比核查。在核查目标成本与实际费用使用情况的同时,也要分析费用节约或者超支的原因,及时总结施工中的经验和方法,并推广有利于成本控制的施工方案和限制无效的施工方案。在目标成本的对比分析中,一般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实际成本的比较分析。

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一定要将实际使用成本和标准的预算成本进行对比,找出发生差异的原因,分析实际成本管理方法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管理经验。在项目施工的不同队伍中,由于受水平的高低和技术能力的差异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项目的实际成本会随着施工工作的进行而不断发生变化,产生节约和超支的情况在所难免,如果不对项目的实际成本进行分析,那么也就无法了解各部门成本管理工作的效果。及时将成本控制的信息反馈,分析目标成本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成为目标成本控制系统最直接的方法。

(二)成本差异的计算。

项目目标成本与实际成本所出现差额的部分就是成本差异,当实际成本小于目标成本时成为顺差,反之成为逆差,成本差异的出现直接决定了利润的高低。对成本差异进行分析考核,哪些是内因,哪些是外因,是不是项目经理部门及施工部门所能处理的可控差异,比如消耗超定额,废料的减少等;而如价格变动等不可控差异,则是项目部门不能控制的。

成本差异的计算是反映路桥施工项目相关部门、员工工作质量的重要参考,也是改进控制成本措施的重要评价指标。

(三)成本差异分析。

当对项目进行分析评价成本差异时,一定要以预先制定的总目标成本为前提,全面分析经济效益,注意相关因素的影响,例如当一种材料费发生逆差时,可能的原因是采购价格的上涨、运输方式的变化,也可能因为施工工艺的改进必须使用其他代替品所造成质量成本的减少。不仅要对施工产品实际成本和目标成本的差异进行分析,而且必须将施工各个环节上的目标成本和实际成本进行对比,找出不符合目标成本规定的施工过程,此外也要分析目标成本各项费用与实际费用的差异。

五、目标成本的考核。

进行成本分析之后,以成本分析的结果为成本考核的前提,在分析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差异的基础上,对各路桥工程项目工作部门的成绩进行考察,核定各部门责任完成的基本情况。所有的考核程序必须建立在实际成本分析的基础之上,否则会因为缺少实际的施工数据资料,而造成考核的结果失去依据,不具有符合实际的结论。

由于在目标成本的制定初期,目标成本小组并不能完全掌握路桥施工的实际情况与其他不可预知因素的影响,所以存在与实际情况偏差是一定的,但是,目标成本又是路桥项目施工所必须坚持的控制标准,因此在考核之后也要对标准成本进行补充和修正。需要依据的原则有:首先目标成本的调整必须依据实际数据,经过合适的计算方法所调整;其次是坚持实事求是,施工材料、机械使用等数量的更改一般均需调整,由施工人员自身因素所导致的工程量变化问题除外;最后是统一性,所有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的计算调整方法必须保持时间的一致性。

六、结语。

综上所述,目标成本管理在路桥项目施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能够使项目工程的人力、财力和物力都得到最大的利用效率,产生比较好的经济效益,只要合理使用价值工程、动态控制等方法对项目施工进行成本控制,就能将总成本控制在合理的目标范围内。

【参考文献】

[1]胡志根,黄建平.工程项目管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8- 25.

第12篇

摘要:在当前的金融危机中,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急需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四类,其中最重要的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该产品的各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对理财产品应实行“监管分业,产品混业”的管理制度,理财产品的品种不宜过多,应推出标准化的理财产品。银行在理财合同中设定的终止区间,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是无效的。在理财产品的质押问题上,应通过行政法规来弥补《物权法》的不足。在理财产品的诉讼中,只有在银行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理财产品的亏损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应修改《商业银行法》,将理财业务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

关键词:理财产品;信托;质押;终止期间;诉讼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银行接受投资人的授权来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银行与投资人按照约定方式享有或承担。

近年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速度非常快。据中国银监会统计,2006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只有1100多种,到2007年达到了3052种,2008年则达到了4400多种。(注:2008银行理财产品创新与风险管理论坛实录.(2008-11-20)[2009-01-25]./2008/11/2018302827224.shtml.)然而,在理财产品迅猛发展的同时,对理财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的研究却很少。在当前的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很多理财产品出现了亏损,引起了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因此急需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本文在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当前理财产品中出现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

我国商业银行现在推出了4400种理财产品,给投资者一种眼花缭乱的感觉。厚厚的产品说明书和艰涩的专业术语,更是让投资者无法区分良莠。对现有产品进行合理的分类,是确定法律关系的基础。笔者认为,对理财产品尽管有各种各样的分类,但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理财产品应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在这种产品中,投资者没有提前赎回的权利。投资者购买了这类产品,就意味着与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到期还本付息的理财合同,并以存款的形式将资金交由银行运营,银行在固定期限里,将募集资金集中并开展投资活动。该类产品通常会取得比同期存款高的投资收益,适合对理财产品不甚了解但希望在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取保守收益的投资者。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比较传统的产品类型,商业银行将筹集的资金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低风险产品,是风险最低的银行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也可以将自己现有的一些业务转变成理财业务,比如可以将现有的优质贷款、信托产品转变成理财产品,根据这种资产的期限和预期收益情况,确定所发行理财产品的期限和预期收益率,然后向投资者出售理财产品,用募集的理财资金购买原有的贷款或信托产品。在这一模式下,银行将原本属于自己的利差收益让利于投资者,而换取了资产的流动性。

(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理财业务的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并不保证投资者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面向投资者推出的“风险与诱惑并存”的理财产品。该类产品在2007年取得较高的收益之后,2008年有了长足的发展,使很多投资者放弃了原先的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而选择了此类产品。

此类产品目前还未形成完善的产品系统,已经出现的产品有以下几种:

1挂钩类的衍生产品:该产品与一些指标相挂购,所挂钩的标的物五花八门,比如利率、汇率、股票波动率、基金指数、商品期货价格,甚至天气等。产品实际收益情况与存续期内所挂钩的标的物成正比(或反比),挂钩标的物越高(或越低),产品收益率越高(或越低)。这类产品是国外商业银行推出的产品,我国的商业银行是用理财资金来直接购买此类产品。

2银信结合产品:商业银行虽然不能直接进行股权性质的投资,也不能发行信托产品,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产品,将投资范围拓展到实业领域,当然风险和收益状况要视投资管理人、项目本身、企业资质等而定。

3银基结合产品;这种产品是商业银行与基金合作,发行理财产品,再由基金进入证券市场,突破了商业银行资金不能投资证券的法律限制。

4“打新股”概念产品:这是中国独有的一种理财产品,银行用理财基金申购新股,待股票上市后即抛售,赚取一、二级市场的差价。此类产品在2007年下半年和2008年上半年发展迅速,一度占到了银行理财产品的40%。但是,这种产品也不一定全部盈利,在2008年就出现了上市开盘价即跌破发行价的股票。在当前低迷的股市中,首次公开发售(IPO)已经停止,此种产品必须在股市起稳后才有市场。

5QDII基金:QDII是Qualifieddomesticinstitutionalinvestor(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首字母缩写。它是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它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发行的QDII产品,主要投资于港股和美股。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04月18日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QDII基金做了规定。

(三)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投资者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这类产品在保证本金的基础上争取更高的浮动收益,投资者在存款的基础上,向银行出售了期权收益权,因此可以得到普通存款和期权收益的总收益。这种策略可以以小博大,投资者最多也只是输掉投资期利息,以一笔门槛不高的投资,便可以参与诸如商品市场、海外资本市场等平日没有途径进入的领域,有较强的吸引力。

(四)商业银行承销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有着丰富的客户资源和良好的资信,所以很多机构都利用商业银行的信誉来销售自己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承销的产品有基金产品、保险产品、国债、企业债券等等。

商业银行在承销过程中的作用相当于证券市场上的承销商,收取固定的承销费用,不对产品的风险负责。当然,也有很多人对于商业银行承销此类产品提出批评,认为银行有出售信誉之嫌。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只有界定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才能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处理好因理财产品而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有多种看法。在中国银监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并未对此问题进行界定,但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和《指引》答记者问时,却有如下说明:“《办法》和《指引》明确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服务,是商业银行向投资者提供的一种个性化、综合化服务”。(注: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答记者问.(2005-09-29)[2009-02-05].law-/fzdt/newshtml/21/20050929221655.htm.)

笔者认为,银监会将理财产品界定为委托关系是不正确的,实际上,在不同的理财产品中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笔者根据前面的分类,分述如下:

(一)在固定收益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

投资者购买了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之后,银行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投资者享有收回本金并取得利息的权利,这与储蓄的性质完全是一样的,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银行的这类业务属于资产负债业务,不属于中间业务。“在提供债权债务类理财产品时,形成了事实上的表内负债。因而商业银行通过个人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属于银行负债的一部分,其资金的操作属于资产运用,从整个银行层次上看,个人理财业务的资金资产与其他资金来源与运用一样,计入资产负债表,成为资产负债表内业务”。(注:胡云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性质与理财行为矛盾分析.上海金融.2006,(09).)此类产品中银行要承担全部的投资风险,一旦投资失败,银行就必须用自有资金向投资者还本付利,影响到银行自身的金融安全。

对此类产品的最大争议是保底承诺问题,有人认为保底承诺违反了我国的现行法律,担心银行利用此种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一旦银行将理财产品转化为利率更高的准储蓄产品,就相当于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在一片争议声中,中国银监会在《办法》中还是允许商业银行销售固定收益理财产品。为了防止银行变相揽储,《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投资者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向投资者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总之,只要设定了条件,哪怕是一些无所谓的条件,就可以销售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这实际上是银监会给自己找了个台阶下。

在此类产品的审批方式上,银监会也表现出了犹豫的态度。在《办法》中,银监会规定此类产品实行审批制,商业银行必须事先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批,而其它类别的产品则实行报告制。从这样的规定中可以看出,银监会对固定收益类产品持谨慎的态度。原因有两个,一是担心商业银行变相高息揽储,形成恶性竞争;二是担心理财产品经营不善将会危及商业银行自身的金融安全。这一规定出台之后,引来了不少批评之声,银监会办公厅于2007年12月11日发出通知,取消了关于固定收益理财产品的审批制,改为报告制,也就是说目前所有的理财产品都实行报告制,没有实行审批制的产品了。

(二)在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

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银行要对资金进行封闭式运作,理财资金自始至终不能与银行资金合并。不同期发行的同一种理财产品也不能合并,每一期必须单独核算,单独运作。银行必须保留全部的投资记录,并应当向投资者公布投资信息,允许投资者查询。在期满后,计算出每一期产品的投资损益,确定投资者享有的分红或应承担的亏损。此类业务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理财资金不能并入表内,在整个理财过程中,理财资金必须保持独立性。

在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中,商业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投资者基于对商业银行的信任,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按照投资者的意愿,以商业银行的名义,为了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这些行为完全符合信托的构成要件。

将此类产品规范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调整和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我国已经有了《信托法》,我们就可以运用《信托法》来解决此类产品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三)在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一种有担保的信托关系

此类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一样的,每一期的产品必须封闭式运作,以确定盈亏,因此,此类产品也是一种信托。当这期产品有盈利时,投资者就可以取得收益,这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分红方式是一样的。银行作为受托人,本来是不对理财产品的盈亏负责的。但当这类产品出现亏损时,银行就必须承担全部的亏损,向投资者返还本金。为什么在出现亏损时银行就要负责呢?笔者认为,在此类产品中,银行既是受托人,同时又是保证人,银行对信托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保证:保证投资者收回本金;因此,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一种有担保的信托关系。

(四)在商业银行承销理财产品时,商业银行与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之间是委托关系。

商业银行在此过程中只是一个承销商,收取固定的承销费,并为投资者办理结算。商业银行是以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名义来销售这些产品的,投资者与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之间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商业银行不承担法律后果。这样的销售方式完全符合委托的构成要件,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是本人,商业银行是人,投资者是第三人。因此,商业银行与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之间是委托关系。

商业银行在承销理财产品时,有责任对产品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产品提供者的经营管理、市场投资、风险处置能力进行有效评估,对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进行界定。如果商业银行在承销产品时有虚假不实的陈述,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商业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时,往往弄不清银行与产品发行人之间的这种委托关系,完全是相信银行的信誉才来购买理财产品的,所以一旦出现损失,投资者往往要求银行承担责任。在美国雷曼兄弟MINI(迷你)债券纠纷发生后,有很多投资人要求承销该债券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银行只要尽了自己的注意义务,是无需承担责任的。

三、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建议

(一)在理财产品的监管方式上,我国应实行“监管分业,产品混业”的管理制度

我国的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当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都推出了各自的理财产品,信托投资公司原本就有类似的理财产品。三个监管机关分别出台了理财产品的管理办法,而这些管理办法互不相同,有很多矛盾和对立之处。但实际上这些理财产品的基本原理是相同的,运作方式也是大同小异的,产品之间是互相融通的。“现在银行的大部分理财产品投资于各种证券,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打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这些理财产品的复杂程度与风险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的银行储蓄产品,已经远非我国基于‘分业经营’的‘分业监管’体制所能有效管理。”如果禁止银行理财产品进入证券业和信托业的话,绝大多数理财产品就不复存在了。

短时间内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不会有所改变,对发行理财产品的主体是由三个监管机关按照各自的行业进行监管,而理财产品又必须混业经营,因此短时间内我国对理财产品实行的是“监管分业,产品混业”的监管体制。

(二)对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的主体资格应作必要的限制

中国银监会在《办法》中并没对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主体资格做出规定,也就是说中国境内的任何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外资银行)均可从事理财业务,而且银行的分支机构也可独立从事理财业务。实践中就出现了以下这些问题:一些地方商业银行和信用社把理财业务当成了高息揽储的手段,不顾自己的承债能力,超额发行理财产品;一些商业银行没有理财人才和经验,盲目地发行理财产品;一些外资银行将境外的理财产品直接在境内销售,境外产品受金融危机影响,引起了投资者的巨额亏损。笔者认为,理财业务是一项风险很高的银行业务,并不是所有的商业银行都适合从事理财业务。中国银监会应该制订出一些具体的标准,按理财产品的种类向商业银行颁发理财业务许可证。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规定从事固定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的条件

对从事这些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主要应当考虑其偿债能力,应对总资产、净资产、未清偿的理财品的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3个指标做出限制。

2规定从事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条件

重点应当关注商业银行是否具备理财的能力、理财资金运作的独立性以及以往的理财业绩。对以往业绩不佳,经常出现负收益的商业银行就应当取消其从事此类业务的资格。

3规定从事承销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的条件

能够从事承销理财产品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宜过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承销证券的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承销短期融资债券的规定确定。

经过这样的限制,理财业务会往大的商业银行集中。

在理财产品的发行和申报主体上,笔者认为,应以商业银行总行为发行和申报单位,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只能是经办机构,不能独立地发行理财产品。这样有利于解决当前理财产品发行过滥问题。

(三)关于理财产品品种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已经推出的理财产品达4400余种,大部分产品是从国外引进的,有的银行甚至直接购买国外的产品。当前商业银行还在不断地推出新的产品,理财产品已成泛滥之势。在众多的理财产品中,有的产品设计极不合理,本身就蕴藏着风险隐患。因此,当前急需对理财产品的品种进行规范,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式应当简捷易懂,国外复杂的理财产品并不适合中国的投资者

当前国内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大多数不具备自我投资的能力,所以理财产品的设计应当考虑投资者的知识水平,不能推出一些过于复杂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操作方式应当让普通的投资者一看就懂,而且不能生歧义。商业银行也不能给产品起一些带有误导性的名称,对一些专业术语也应当解释清楚。国外的一些复杂的理财产品当前并不适合在中国推出,银行应当根据中国投资者的特点有选择地推出国外的理财产品。

2中国银监会应当确定一批标准化的理财产品

中国银监会作为监管机关,应在现有的理财产品中,根据实际收益情况,确定一批标准化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在发行标准化的理财产品时,不需再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直接发行。

3商业银行发行标准产品以外的理财产品,应当事先报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当前理财业务全部实行备案制度,中国银监会事先不做任何审批,但是有的理财产品的风险是非常大的,一旦出了问题社会影响力非常巨大。有些产品根本就不具有投资价值,投资者不可能获利。中国银监会作为监管机构,必须对新产品的开发进行审批,只有获得中国银监会的审批后,商业银行才可发行新产品,成熟的新产品转化为标准产品。

理财产品的种类不宜过多,笔者认为总量不宜超过1000种,这对投资者和商业银行来说已经足够了。

(四)关于触发终止区间问题

在许多银行理财产品中,都设置有“终止区间”,当理财产品的净值低于区间的最低值,或者高于区间的最高值时,理财产品就会被自动终止,商业银行会自动平仓。比如,中国民生银行在2007年10月发行的一款名为“港基直通车”的QDII产品,该产品于2007年10月30日正式起息,产品期限1年。民生银行在合同中规定,当产品净值高于等于118%上限或者低于等于50%下限的时候,该产品将会被清盘终止。该产品在2008年3月18日净值恰好亏损一半,触碰到了产品规则中的下限,该产品在亏损50%的情况下被动斩仓,民生银行将清仓结算后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投资者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就损失50%。投资者在接到民生银行的通知后,产生了强烈的反响,以各种形式表达不满,产生了很多过激行为。

笔者认为,设置终止区间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商业银行的这种做法是非法的,应予取消。理由如下:

首先,区间的上限剥夺了劳动者的投资收益权。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投资收益,无论这种收益有多大,都应当归属于投资者,商业银行无权剥夺投资者的收益权。象民生银行所设定的118%的上限,在牛市中只要两个交易日就可达到,之后还可能获得更大的利益。

其次,区间的下限剥夺了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的机会。商业银行设置区间下限的目的,是担心投资者的投资全部亏光,设定个下限投资者至少还能拿回50%。但在股票市场中,一时的投资失败并不代表永久的失败,股市中没有永远的熊市。只要股市好转,就有可能挽回一些损失。商业银行强行平仓后,投资者再也没有挽回损失的机会了。

再次,在终止期间的设定上,投资人和银行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当理财产品触及到终止期间时,银行可以强行平仓,提前解除合同。而投资者在理财产品封闭期间却无权提前解除合同,不能提前收回投资,投资者的资金丧失了流动性。权利和义务如此不对等的约定显然是无效的。

最后,理财产品的强行平仓会引起股市的动荡。银行理财产品的金额往往非常巨大,商业银行在强行平仓时,要在短时间内将巨额的股票抛入市场,这必然会引起股市的动荡,导致股价进一步大幅下挫,平仓的损失也会更大。

(五)关于理财产品的质押问题

商业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绝大多数不能提前回赎,对少部分可以回赎的理财产品银行要向投资者收取不菲的违约金,违约金也阻止了投资者回赎。当投资者有紧急资金需求时,能否用理财产品向银行质押贷款,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

实践中,有一些银行针对自家发行的理财产品配套了相应的质押贷款业务。在1500多只银行理财产品中,有98只明确表示可以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为质押物,办理质押贷款手续。主要集中在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

上述银行虽然可以办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尚未明确银行理财产品可用于质押,银行一旦接受质押,其质押权将可能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认为,银行的质押权无法得到法律充分保障,既无法对抗司法机构的冻结和扣划,也无法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银行理财产品是持有人对银行的一种合同权利,既没有权利凭证可以交付,也没有特定的管理机关可以登记,设立权利质押将无法满足依《物权法》法理对质押的公示要求。

笔者认为,允许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已是大势所趋,理财产品具有特定性、可变现性,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权利质押的要求。实际上当前的法律障碍也并不难解决,《物权法》第223条规定了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其中第(七)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在短时间内无法修改《物权法》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理财产品可以用于质押贷款,并对质押当中的具体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关于质押公示问题,笔者建议在中国银行会的网站上设立专门的公告区,公众可以上网查询。只要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告了,就可以对抗法院的司法查封和执行。

理财产品作为一种可质押的权利,并不限于在发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质押。如果能够建立起理财产品质押的登记和公示制度,商业银行完全可以接受它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作为质物。

当理财产品持有人到期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商业银行可通过行使质权以实现债务清偿。在债权类理财产品中,商业银行同时作为产品持有人的债务人,可通过抵消权的行使满足债权,并将余额退还产品持有人。在信托类理财产品中,作为理财资产的管理人的商业银行,可对理财资产折价以清偿债务。

(六)关于商业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的处置问题

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美国雷曼兄弟等几家商业银行相继破产,其所发行的理产产品也成了众矢之的。美国雷曼兄弟发行的MINI债券,在香港已经引起轩然大波,并且波及到中资银行。所以,在商业银行破产的情况下,理财产品如何处置就成为一个热点问题。笔者认为对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区分,不同的理财产品应有不同的处置方式:

1对固定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处置方式

在这两类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投资者可以作为债权人申报债权,按普通的破产程序进行清算。

2对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处置方式

此类理财产品属于信托性质,理财产品具有独立性,不能归入商业银行的固有财产。根据《信托法》第16条的规定,当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而应单独进行清算。

3对商业银行承销的理财产品的处置

在此类产品中,商业银行只是个承销商,只要商业银行不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商业银行就不对承销的理财产品承担法律责任。当发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破产时,投资者应向发行银行提出申报,由发行银行进行处置。所以,在美国雷曼兄弟MINI债券风波中,香港的很多投资者聚集在承销MINI债券的商业银行,要求这些银行赔偿损失,实际上这些银行并没有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义务。

在理财银行破产的问题上,还存在涉外问题。我国商业银行购买的国外的理财产品越来越多,一旦出现MINI债券这样的突发事件,国内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应对,值得探讨。在MINI事件当中,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在雷曼兄弟宣布申请破产保护的次日,香港证监会对雷曼兄弟在香港运营的四家公司发出限制通知,禁止美国雷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处理投资者及公司的资产并且不得将公司款项转出公司。与此同时,香港交易所于9月16日开市前暂停了美国雷曼兄弟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在证券及股票期权市场的交易权利,并宣布该公司为失责人士。当日收市后,又暂停了美国雷曼兄弟期货亚洲有限公司的交易权利、连通HKATS电子交易系统的权利及期权结算所的参与者资格。这些做法都有效地在本区域内保全了投资者的利益,值得我们借鉴。

(七)因理财产品而引发的民事诉讼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近来出现了大幅亏损,投资者对商业银行的民事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在现有的案例中,法院绝大多数时候判决商业银行胜诉。

理财产品出现亏损后,商业银行往往将责任归咎于金融危机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但投资者对此并不认同。以某银行的一款QDII产品为例,该理财产品亏损50%,而香港恒生指数在此期间只下跌了30%,该银行大大跑输了大盘,用投资者的话说叫“割肉割到了地板上”。投资者由此认为该银行作为代客理财的专家在投资能力上存在缺陷。

出现上述情况后,银行要不要承担责任?现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银行就是信托中的受托人,无论出现什么样的理财结果,银行都不对盈亏负责;另一种意见认为,银行作为理财专家,理财能力理应高于普通投资人,在跑输大盘的情况下,只能说明银行没有尽到职责,在扣除系统风险后,银行应对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一种信托产品,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不应当对投资者的亏损承担法律责任,否则就违背了信托制度的基本原则,因此法院判决商业银行胜诉是有依据的;但是,商业银行并不是永远可以免责的,一旦出现下列情况,商业银行就应当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

1理财业务不符合准入制度

这种准入既包括主体的准入,也包括产品的准入。比如,产品应该办理审批或备案的,商业银行没有办理审批或备案就发行产品。

2理财业务违反了现有的操作规范

为了规范理财业务,中国银监会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一旦商业银行违反了这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就要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解决理财产品的纠纷时,除了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之外,还要看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如果银行未能履行监管机关设定的法定义务,就可能导致银行承担更大的民事责任。

3理财财产不具有独立性

在信托类理财产品中,商业银行必须独立建帐、独立管理,商业银行不能将理财财产与其固有的财产相混合,也不能将不同的理财产品相混合。在理财合同中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财产与其固有财产进行交易,也不得在不同的理财财产之间进行交易。

4商业银行没有理财业务的完整交易记录

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应当保存理财业务的完整交易记录,并且应当定期地向投资者报告理财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如果商业银行没有这些交易记录,理财财产的亏损就没有了依据,所谓的亏损就成了一个黑洞,那么只能由商业银行承担亏损责任。

现实中的情况是,商业银行很少向投资人通报理财的交易情况,只是在理财产品到期后拿出一份盈亏报告,中间的交易过程投资人一概不知。投资人即使到法院,也拿不到原始的交易记录。更有甚者,有个别的商业银行根本就没有保存交易记录;所以,在举证责任上,应当采取倒置的方式,法院应当要求商业银行提供交易记录。

5商业银行利用理财财产谋取不当利益

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只能按事先的约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有的银行也称为“管理费”),不能谋取其它利益。但现实中出现了以下几种违法的情况:

(1)挪用理财资金,用于其它经营目的;

(2)隐性挪用理财资金,比如将理财资金当成质物进行质押;

(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比如在“打新股”的理财产品中,有的银行要获得30%以上的投资收益,这种约定是否合法,值得探讨。

6误导性陈述

商业银行为了推销其理财产品,在书面的宣传材料及口头的推销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误导性陈述。比如,对投资收益的预测,商业银行往往按最佳的条件进行预测,得出的是最好的一种收益结果,但实际上这种最佳条件是很难出现的。投资者往往相信银行的信誉,认为银行预测的收益结果就是他们应当获得的投资收益。

银行工作人员还存在代客填写风险揭示书的情况,如果投资人没有亲自填写风险揭示书,就不能了解理财中的投资风险,法院就可以

认定银行没有告知投资风险。

(八)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