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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保护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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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保护论文

第1篇

1.植物保护学开放式实践教学平台的构建

开放式实践教学将教师的研究性实践教学与学生的研究性实践学习有机结合,鼓励学生选择与课程内容相关的课题进行研究,激发学生自主学习和探究的热情,培养学生在实践过程中获取新知识、激发创造力和创业能力,同时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作风、相互合作的团队精神,提高学生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在社会中的竞争力。

(1)以植物生产实验中心为依托,构建开放式实践教学平台

植物生产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包括植物生产专业植物基础实验室、作物学教学实验室、园艺学教学实验室和植物保护教学实验室4个本科教学实验室,分别被批准为省级和国家级教学示范中心。2008~本中心以各学科重点实验窒如作物生理生态与遗传育种教育部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国家水稻工程实验室、省超级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省果蔬保鲜及无损检测重点实验室等教学科研平台为依托,搭建大学生创新创业平台,设计选取了实验项目50余项,从实验内容、实验时间、组织管理等各环节实行完全开放模式。学生借助本中心实验平台,根据个人兴趣自选任选公布的开放实验项目,或自行设计实验项目内容,接受创新意识培养和创新能力训练,全方位开展研究性科学试验,拓展了植物生产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开放的内涵和外延。

(2)构建植物保护学开放式实践基地

其一,校内实践基地的构建。农学院以班级实验田为特色,加强实践基地的建设。农学院在校科学试验站专门划出10余亩试验田作为“责任田”,以班级为单位,下设三四个生产小组,每个实验小组根据课程需要,结合兴趣爱好,自主决定种植品种。从开始选种、整地、播种、田间肥水管理、病虫害防治到最后收割,全部由生产小组完成。为了及时解决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学院给每个小组配备指导教师进行技术指导,从人、财、物上给予保障,指导小组还制定了相关的奖惩制度,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生产实验中遇到了许多课本上没有具体阐述的细节问题,通过解决这些问题,不仅提高了实践的兴趣,而且增强了今后在学习和科研中解决问题的信心和能力。此外,果树标本园、果树种质资源圃、蔬菜标本园、蔬菜种质资源圃和设施农业区等校内实践基地在开放式实践基地构建中发挥重要作用。目前,植保系拥有“昆虫展览馆”“植物医院”和“病虫标本馆”等实训基地。此外,植保系在农业大学科技园建立了病虫情报观测站,结合病虫教学实习和毕业论文实验,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实践研究。

其二,校外实践基地的构建。植保系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和实践基地需要,聘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植保植检总站、省农业科学研究院、正邦集团等单位植保专家定期为学生授课,使学生能把课堂理论知识与生产实践内容紧密联系起来。此外,植保系特别重视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植保站、正邦农化公司等建立双方合作培养人才的机制,签订合作培养计划,为植保系学生实习和就业提供条件。

(3)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网上实验教学平台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校园网的完善,通过应用信息技术与现代教育技术构建网上实验教学平台,能对实验过程涉及到的仪器设备和实验操作流程等有感性认识,实现以学生自主型实验学习目标为重点,构建基于网络条件下的实验教学信息资源库。包括:本课程基本情况和教学模式介绍区;操作流程观摩模拟学习区;作物病虫害识别与控制观摩仿真区;师生在线互动区;其四,在线考核区。

利用信息技术教学环境,实现模拟展示多种化学保护实验情景及化学实验问题解答,让学生在计算机上完成有毒、有害的“实验”,并组织他们对实验提出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形成自己的研究结论,锻炼他们的思维能力和对知识的准确理解,培养他们从事科学探究的严谨性。甚至可以模拟时下最流行的网络游戏模式,如QQ农场,将植物保护实践环节以游戏的方式嵌入虚拟的网络空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构建植物保护学开放式实践教学内容

开放式实践教学的课程内容要充分反映相关产业和领域的新发展、新要求。减小植物保护学传统实践教学验证性实验,增设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完善后的实践教学内容包括:基础性实践教学、综合性与设计性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性实践教学等,形成从低到高、从基础到前沿、从接授知识到培养综合能力,逐级提高的实践教学新体系。

(1)植物保护学基础性实验

以传统植物保护学基础性实验为指导,结合植物病虫害的发生与危害现状,自行编撰基础性实验教材,包括植物病害症状观察、植物病原物的观察与临时玻片制作、植物病原物的分离与培养与接种、昆虫的形态结构观察、昆虫重要目科的鉴定、植物病虫害的田间调查、植物病虫害标本的采集与制作、常用农药剂型的配制与质量鉴定、杀虫(菌)剂室内毒力与内吸作用测定、杀虫剂和杀菌剂田间药效试验等。这些实验具有基础性、启示性和应用性等特点,为学生的主要必修内容,在实践教学中可先行安排,为后续开展综合性与研究性教学实验奠定基础。

(2)植物保护学综合性实验

在设计基础性实验的基础上,构建了完善、实用且可行的综合性教学实验。该阶段提供了南丰蜜桔黑星病拮抗内生细菌的筛选、入侵实蝇的动态监测以及新型农药对昆虫生殖行为影响的研究等20余项综合性教学实验,供学生自行选做;或在教师指导下,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学生个人兴趣,自己动手设计实验方案,独立或以团队的形式一起完成实验。以上综合性实验教学内容的开展,可有效提高学生对课堂所学知识的综合与应用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也为开展科学研究型实验创造良好条件。

(3)植物保护学研究性实验

一方面,从基础性、综合性与设计性实验入手,进一步扩展引申,开展研究性实验,譬如从植物被病原物和害虫为害后的特点入手,研究为害后植物相关生理指标的变化,进一步探索植物抗性与生理指标的关系等;另一方面,围绕生产上重要病虫害的发生,展开研究探索,如近年来赣南脐橙溃疡病和黄龙病等病害发生严重,结合当地防控现状,拟定可行性防治措施,主要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阶段,申请参加指导教师的科研课题或参加大学生训练计划为主。本研究开展的研究性实验包括茉莉酸甲酯诱导水稻抗白叶枯病与防御酶活性的变化、茉莉酸甲酯调控白叶枯病菌胁迫下酚类物质代谢的作用、壳聚糖涂膜对脐橙保鲜效果的研究等10余项,学生可根据个人兴趣爱好,选择自己的研究项目。

3.构建植物保护学开放式实践考核体系

构建与实验教学环节、课程体系的调整与变革相适应的“形成性”课程考核体系,使考核的目的从单纯检验知识的掌握转向更多关注实验能力和创新意识的体验与培育,使考试成为继续学习的课堂。考核方式多样化,主要包括学生实习标本制作、互动式专题讨论和实验报告撰写等,依次占总分值30%、40%和30%,以考核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随机选取鲜活的实物标本,考查学生对生产中重要病虫害的识别与诊断能力;每阶段实践结束后,学生以团队的形式,以多媒体等方式展示实践成果等。在以上过程中,提升学习笔记、实验报告、讨论讲座、实践成果展示等的计分比例,突显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重要性。

4.构建高素质实践教学师资队伍

构建以经验丰富的教授为带头人,中青年教师为骨干的实践教学队伍,鼓励专任教师到相关产业和领域学习,紧密联系实践生产第一线。近几年来,在植物保护学实践教学过程中,根据班级人数配备2-3名教师,以老带新,加强青年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结语

第2篇

教师平时应注意教学素材的搜集与积累,而不应课前临时准备,否则教学材料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将无法保证高质量的教学。教学素材包括相关的实物照片、电镜照片、图片、视频、动画、标本、挂图、教学背景资料、新闻报道、科研论文成果、最新学科前沿信息等。课前备课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对积累的教学素材进行筛选和整理,这样才能丰富课堂教学内容,增加教学的信息量,变枯燥为生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譬如,在讲解有害生物的形态特征、发生规律时相当抽象,而有效应用多媒体图片,直接展示昆虫、植物病原微生物或杂草的标本、动画等,可使抽象的内容变具体,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和掌握。

2科研、实践和教学互促共进

科研是教学的助推剂,优秀的教学要求能融入大量的科研前沿发展动态,适时介绍有关植物保护学的小故事和研究经历,将教学和生产实际相联系,使教学达到科学性与前瞻性的统一。当然,由于课时有限,课堂中涉及的前沿信息只能简略介绍,课外可再开展相关的科研讲座来详细的跟踪植物保护学新热点与新趋势等,进一步拉近课堂教学和学科前沿的距离,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和视野。另外,可根据任课教师的研究课题开设相关的综合性大实验,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理论知识与实验技术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教师在科研中严谨、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也会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生产实践活动是很多老师容易忽视的,植保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农药肥料新产品的研发等需要授课教师与时俱进、实时更新教学内容。身体力行从事大量的实践活动,才能及时把当地农业生产中主要的植物病虫草害种类及危害、难以解决的关键问题等介绍给学生,可有效避免课堂教学与生产相脱节,提高教师将实践和理论融合的能力。反过来,教学也能极大的促进科研与实践,教学过程中会迸发出许多新的火花,发现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为科研提供方向。理论需要实践来检验、运用,同时科研、实践过程中的部分成果又能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因此,教学和科研、实践是紧密相关的,教室、实验室、田间都是教师工作的场所,在“理论—实践—理论”的不断循环中教师才能不断进步。

3推广合作式教学模式

合作式教学是指采用教学团队(分工明确、协调统一)来组织教学,譬如不同种类的病害、昆虫、杂草等可安排不同的老师讲授,多名教师共同承担一门课程。一方面教师根据学术专长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利于学生掌握与课程教学各模块相关的最新学科科研进展,使教学知识更全面、更精深;另一方面学生可以和不同风格的老师(讲授方法不同、阅历不同、认知程度不同、科研方向不同)交流、沟通、对话,学习到多个老师身上的优点。教师不仅要传业、授道、解惑,而且要在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正确的价值观念、卓越的创造能力,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4营造愉快的学习环境

教师自身的形象和个人魅力在教学中极其重要,知识渊博、谦逊、有激情、有亲和力、把学生当朋友、对学生亦爱亦尊重的老师更受学生欢迎。老师的激情能很好的感染学生、熏陶学生、驾驭课堂,让学生与授课教师达到思想上的共舞。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要有严谨的治学态度,用心上好每一堂课,用心关爱每一位学生,真正做到为人师表、言传身教。教师课前可在教室播放一些与课程相关的小视频、小新闻等,以缓解课堂沉闷的气氛。课间也非常重要,有些老师一上完课就匆忙离开,和学生零沟通,以至于一门课讲完,部分学生还不知道授课教师的名字。课间其实是和学生培养感情的大好时机,走到学生中间,和他们谈谈心、聊聊天,一方面可以了解学生所思考、所关注的问题;另一方面学生会觉得老师平易近人,使其课堂上认真听课,并积极活跃的参与其中。课下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加强与学生的联系,包括邮件、电话、网络等形式。教师在上第一次课时就应将老师的个人联系方式告诉学生,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可根据学生的意见逐步形成适合课程自身特点的教学体系与教学方法。课程结束时可进行教学情况问卷调查,以便有针对性的改进教学,包括内容安排的合理性、教学重难点、讲课方法、课程讨论、作业布置、实验准备与安排、教学效果等情况。

5重视绪论课

讲好每节课是教师的职责,而绪论课更需要下更大功夫来备课。成功的绪论课可很好的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好奇心,能使学生感到学习内容丰富、有作为、有前途。在教学过程中,可通过给学生展示大量的有害生物危害照片,让学生认识到进行植物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用丰富的教学资料及高清晰度的图片吸引学生的注意力;结合教师自身科研、实践的经历与体会,根据内容巧妙的分析我国植物保护科技发展历史与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分析我国的特色与优势,以及与国际前沿的差距等,以激发学生的爱国精神、国际竞争意识,增强学生学好课程和专业的责任感。

6尝试研究参与式教学

大学授课有3种境界,第一种境界是满堂灌式教学,即单纯的讲课,把知识要点、相关内容硬塞给学生,学生不理解只能死记硬背。第二种境界是展示型教学,即通过演示、展示等形式来配合讲授。这种模式下,学生能够理解性的学习,但仍没有改变“老师站着讲、学生坐着听”的局面。老师为了完成自己的使命,从第一节课讲到期末,尽可能的把所知全部告诉学生,学生感觉到老师讲的都懂了,课下便不会再去查阅相关资料、深入思考,容易导致思维僵化。给学生留些问题、让他们有一定的思考空间是很多老师忽视的问题,好的教学重在启迪,让学生获得自学能力和拓展能力。正如哈佛大学女校长福斯特在2008年本科生毕业典礼上演讲所说:“教育的最大魅力,不在于给出答案,而在于提出一个让学生们挥之不去、足够一辈子去思考的大问题。”第三种境界是参与式教学,某些时候可进行角色互换,让学生讲课、老师点评、课上讨论,鼓励学生主动参与教学过程,这样学生课下就会查阅相关资料、认真思考、相互讨论,自学能力逐步提高,能够主动去发现问题、并想办法去解决问题,久而久之学生还能养成自我学习的好习惯。课前可布置与课程内容相关的小专题(譬如植物害源的种类与危害、植物保护的作用与地位、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概况、化学农药的利与弊、生物天敌的利用、有害生物防治存在的问题等),让学生课下查阅资料,每次上课安排1~2位同学做5~10min的专题小报告,老师和学生进行点评、讨论后引出新课内容。课上学生上讲台汇报时,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都会得到锻炼。一些任务可分小组安排,这样还能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大学阶段学习知识是一方面,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以提高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研究参与式教学能大大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他们认识到自身的价值和潜力,体会到学生才是课堂真正的主体。

7培养学生提问题的意识

提问包括课程讲解过程中的提问、课间提问和课下提问。在课堂上根据内容适时提出问题,是实现教学互动、活跃课堂气氛的良好方法。上课前老师可先提出一些问题让学生思考,学生在围绕这些问题讨论时又会产生很多相关的想法,这样能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让学生逐渐养成提问的良好习惯。譬如,在讲授有害生物防治方法时,提问有害生物治理对生物生态安全的影响,让学生在畅所欲言的同时将植保和生活实际相联系,了解各种防治措施的利与弊,形成综合防治的意识。同时,问题也是教学效果的最好反馈,教师可以根据学生反映的问题来修订教案。

8应用案例教学法

很多老师教学时注意到了“照本宣科”这个问题,他们认为不能只照着一本教材讲课,于是便多看了几本书,将这些书的内容综合起来讲授,但其实照着一本书念和照着多本书读的性质是完全一样的。教一门课分为教什么、怎么教两部分内容,后者更重要,讲完课后学生会应用才是教学的最终目的,案例式教学能很好的实现这一目标。例如,在介绍农作物重要病、虫、草害时,因各种作物上病虫草种类很多,不可能面面俱到,结合地区区域特点选取重点案例进行讲解,能让学生掌握要领,理解针对一种病害、虫害或草害应该如何去了解其发生发展规律及如何结合新技术对其加以控制,并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当学生再遇到未讲解的或新发现的病虫草问题时便知道如何去思考、研究和解决,这样就大大缓解了“教学内容多、学时少”的矛盾,提高课堂效率,使讲授内容既不脱离教材,又能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9改进教学手段

现代化教学手段只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手段而不是保证,巧用、会多媒体用才能发挥它的作用。而很多年轻教师存在“多媒体依赖症”,离了多媒体就不能讲课,但完全用多媒体讲课很难控制幻灯片的放映速度,导致学生既顾不上听课又没记好笔记,影响学生对内容的理解、消化和接受。如果将多媒体教学和传统教学结合起来,效果将完全不同。多媒体应主要用来给学生展示相关照片、图片、动画、前沿知识等内容,变静为动、变微观为宏观、变抽象为真实直观,画面设计需注重效果,文字不能过多、简明概括要义即可,要避免文字堆砌和“书本搬家”。而教学的重、难点知识则可通过板书来呈现。幻灯片和板书相结合、图文并茂,利于教师更好的掌控课堂、控制速度,而且教学目标更加明确。

10加强实践教学

实验课、田间实习课和理论课的讲授交叉进行,学生有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后便开展相关的实验课或田间实习,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使理论在实践中升华。实践教学时应培养学生实事求是、严谨的科学素养,让学生明白并不是所有的实验都有理想结果,重在分析查找原因,坚决杜绝凭凭空虚构实验数据。室外实践教学是植物保护学课程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让学生实地采集或观察标本,可巩固课堂理论和实验的教学效果,现场进行指导分析的效果远远大于室内标本的观察,同时可在实地培养学生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譬如,在进行植物病害的症状(病状、病征)观察实验教学时,可改变传统的室内标本(长时间存放后褪绿,霉状物、粉状物等病征模糊)观察教学法,而把学生带到大自然,让学生有目的的观察活体实物标本,可清晰直观的看到番茄病毒病的花叶变色与叶片畸形、番茄疫病造成的坏死、黄瓜枯萎病的萎蔫(剖开病茎可看到维管束变褐)、黄瓜霜霉病叶片上的霜状霉层、灰霉病病部的霉状物、瓜类白粉病叶片上的粉状物、细菌性病害的菌脓等症状,这样既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又增强实验的教学效果。综合性实习是植保课程的重要环节。可在绪论课时就明确给学生安排任务,要求他们在课程学习期间利用空闲时间到田间识别并采集病虫标本(可分散进行),在室内进行鉴定,并制作标本上交,期末时每人至少上交15个不同属或种的标本。这样学生学以致用,可了解生产中常见病虫的种类及特点,同时还大大丰富了实验室标本。

11考核方式应多样化

第3篇

1.1病虫综合治理理念

初期综合运用生物、物理和农业措施对有机农业植物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预防、治理、保护,最终依据《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认证规范》规定,使用收录在其中的产品。

1.2善待环境的理念

在有机农业植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是天然的、无残留的、不会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产品,从而避免使用化学合成的药物或者肥料,例如:植物生长剂、农药等。

1.3规范操作理念

严格按照《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认证规范》里收录的可以安全使用的农药等产品,同时需要准确按照上面内容进行操作使用。

2有机农业植物保护的技术措施

2.1病害防治技术

2.1.1控制病害及其流行的一般方法(1)逃避病原菌。在种植和栽培过程中不仅仅需要选择远离病原菌的地区进行种植,还需要在播种时间方面进行合理选择;(2)控制病原菌传播。在种质材料的选取和处理过程中要依赖检疫对病原菌进行消除;(3)根除病原菌。对病原菌生物进行严格监控,对染病的植被进行彻底销毁,消灭其相关寄生源,不仅对种子和土壤进行清理,还需要不断培育新的抗病品种,对有病植物和栽培环境不断改善。2.1.2病害防治物质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认证这一规范对植物的保护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规定,介绍了病虫草害防治措施,还表明在植物栽培过程中对化学合成的农药明确规定不允许使用,对可以使用和禁止使用的物质以及科学的使用方法进行阐述,严格控制基因工程产品的使用。在不经机构认证情况下可以使用的物质有:高锰酸钾、乙醇、醋等。在机构认证同意的基础上可以限制使用的物质有:波尔多液、石灰、不含禁用物质的病毒等。与此同时,阿维菌素制剂及其相关复配剂是被欧盟有机生产机构所明令禁止使用的物质。

2.2虫害防治技术

2.2.1提倡生物防治充分利用虫害天敌来实现有机植物的保护。捕食性天敌包括:小黑隐翅甲、大草蛉、捕食螨、小花椿、塔六点蓟马等,寄生性天敌包括平腹小蜂、茧蜂、赤眼蜂等。2.2.2虫害防治物质虫害防治物质包括植物性杀虫剂、软皂、植物提取剂等,提倡运用物理性捕虫设施、可使用性诱剂等来驱除害虫。对鱼藤酮、乳化植物油、植物来源的除虫菊、硅藻土进行限制性使用,对微生物以及其相关制剂进行部分有限制性的使用,微生物以及其相关制剂包括Bt制剂、杀螟杆菌等物质。

2.3草害防治技术

草害防治技术采用的是物理技术和农业技术,借助绿肥种植、合理轮作等栽培技术可以对杂草进行有效控制,禁止秸秆焚烧还田,提倡机械除草、热法除草、秸秆覆盖除草。

2.4农业耕作技术

2.4.1科学的种植制度一种作物长期种植会对作物的抗逆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就病虫而言,在同一片土地上长期种植某种作物必将为病虫提供了源源不断的适宜环境和食物供应。同时,长期存在的寄主植物,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土传病原物的不断繁殖,从而导致病原物数量增加。害虫情况严重,因此,采取科学的种植制度,能为有机农业植物提供切实保护。2.4.2轮作轮作充分利用了时空差异,对农田生态、土壤理化特性、生物多样性等有所改善,从而实现植物的自我保护。轮作的作用首先体现在对病虫生存条件的恶化。科学合理的轮作可以对单一植物病虫进行有效控制,具备迁移能力小、寄主单一、寄生性强特点的病虫,在经历寄主和食物减少的情况下会出现部分甚至全部死亡的现象;其次是分泌抑制物质。像马铃薯这样寄生性不强的植物会因为缺少食物而不能够再繁殖。像胡萝卜、大蒜、甜菜等植物分泌的物质对后茬作物具备抑制病毒发生的作用。再次,调节土壤生态。科学合理的轮作对病源物的滋生产生抑制作用。2.4.3间(混)作和套种科学合理的间(混)作和套种可以实现农作物的多样化,从而抑制或减轻病害的出现。例如,粮棉套种对棉蚜的危害产生抑制作用:在棉田里同时种植诱集棉铃虫产卵的作物玉米、高粱等,实现产卵的集中化,从而起到保护天敌和集中诱杀虫害的目的。

2.5农业培肥技术

第4篇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州 510006)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许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传统艺术销声匿迹或被历史的浪潮推向边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各个相关学科的研究热点。本文是在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行性和制定障碍,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5-0257-02

我国传统文化丰富多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传统艺术销声匿迹或被历史的浪潮推向边缘。保护传统艺术刻不容缓。近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各个相关学科的研究热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首次出现的官方文件是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而真正明确详细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定义的,是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UNESCO)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第二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其具体范围包括:(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则出现在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2]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由以上的概念我们可以概括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有:

一是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这层涵义上的非物质性,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二是传承性。非物质文化并不是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所能创造的,它的完成和完善是需要几代人,甚至是几十代人的原始创造,或者是同一时代许多人共同创作而成, 加之后来的努力和改进, 才能达到今天极具饱满和精华的技术状态。

三是民族性。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3]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其民族性,它是一种通过某个民族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造活动而产生的结果。

四是公权与私权兼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都有着相似的无形性,而且都是智力劳动成果,而知识产权则是私权。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这些民俗、传统常常表现为该民族所独有,是一种群体性、地域性特征很明显的“公有领域”,但这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集体私权”。[4]

二、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其本质是信息,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从某种程度上讲,客体决定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取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法律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无形性,是知识财产的一种。就工艺品而言,古代匠人制作的工艺品属于物质文化遗产,现代人制作的工艺品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而现代人掌握的关于工艺品的某种制作工艺技能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现代人从前人的技艺中不断学习而来的智力成果。从民法的客体理论看,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对其保护应采用物权制度;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抽象的,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应划归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 对其保护应采知识产权制度。

(二)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障碍

1.知识产权制度的客体范围过于狭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著作权法里,保护的仅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和风格。”我们从上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可以看出,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各项客体并不能完全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范围。

2.权利的性质不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特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过程中,倘若以保护私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不利于其继续流传;若采用保护公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又恐难以防止权利主体的权利不受侵害。因此,在非物质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中面临着公权保护和私权保护的矛盾。

3.独创性和权利人都难以确定

知识产权制度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要求受保护的对象具有独创性,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几代或十几代人经过不断模仿、学习而传承下来的文化成果,首位创作人或许早已消失,而后人在模仿、学习的过程中也有不断地创新和改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创造性活动经历了一个持续而缓慢的过程,创作主体具有群体性与不确定性,其独创性和权利人都难以确定。

4.保护期限的冲突

著作权法第21条、商标法第38条、专利法第42条均对作品、商标、专利的期限进行规定。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其形成往往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世代相传的、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产生的具有创造性的产品,并且在一代又一代的流传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不断地加工、补充和完善。如果为其设定保护期限,就不能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传承和保护,甚至会造成断层。

三、对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法律思考

(一)做好排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库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多种形式散落在民间,明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和数量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工作。2004年8月,我国政府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18号),要求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国家名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落实到地方,乡镇文化站作为最基层的文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排查统计工作;提倡各地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妥善保存和展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实物、资料;积极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建立各级(国家级、省级、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地数据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依据。

(二)完善权利人认定标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和民族性,因此它的权利主体难以确定,从而成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道障碍。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通过传承人的表达才能让人们感受到它的存在,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和传承人的离世,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失去了遗产生存的环境而慢慢消亡、流失或退化,最终可能导致其灭绝。因此,要适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先完善其权利人的认定标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把权利主体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是指根据某群体、部落或社区的习惯法和做法,得到该群体、部落或社区人民认可,委托由其作为文化表现形式的监护人或保护人的群体、部落或社区或人群、或个人。[5]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性质,因此,在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时,依据具体情况,该权利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某个群体或组织,甚至是国家。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三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完善意见

1.专利模式

专利权模式主要适用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第四类和第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公约》第2条的规定,第四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主要指天文、地理、自然、人文、医药等,包括有关大自然和宇宙的观念( 如时间和空间观念和宇宙观) 、农业知识和实践、生态知识和实践、药物知识和治疗方法、航海知识和实践等;第五类为传统的手工艺,主要指世代相传的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传统生产、制作技艺等。对于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基础而产生的新发明最适合专利保护模式。[6]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和群体性,所以依据专利模式保护仍然存在难以新颖性和难以保障权利人利益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第一,应当在完备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的基础上确定其新颖性;第二,建立专利申请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声明制度。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利益,对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知识产权的申请者应该明确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出处,并提供证据表明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获取和使用是经其来源国或社区事先知情同意的,而且与该来源国或社区分享利益,否则专利申请应被驳回。

2.著作权模式

著作权模式主要涵盖《公约》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民间文艺。根据《公约》第2 条的规定,第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主要指在民族民间流传的口传文学、诗歌、神话、故事、传说、谣谚等,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相关濒危的语言;第二类为表演艺术,主要是指在文化群体的节庆或礼仪活动中的表演艺术,包括肢体语言、音乐、戏剧、木偶、歌舞等表现形式。以上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部分适用著作权保护模式,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相关濒危的语言”除外。[7]

对于著作权保护模式,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方式存在着权利的二元性特点,即区分为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权利拥有者应该属于一定区域内群体共同所有。财产权利是与精神权利相对应的,在实践中,财产权利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将抽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某种形式具体表现出来以获得财产;二是通过邻接权的方式实现的。这样便出现权利的享有者分离和权利主体不确定的现象。笔者建议可以采取确立以权利代管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集中的管理,即无论精神权利还是财产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全权转让给权利代管机构,此机构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占权利,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甚至转让的权利,将所获的收益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分配给权利人。

3.商标权模式

商标权模式适用于商业开发中的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适用于保护土著群体特殊符号和标记。商标权保护模式具有很多优点,比如说成本低,可以提供一个能够续展的保护期,更大的优势在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化开发。商标权保护模式可以借鉴我国商标法中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把一些特点的符号申请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这样不仅能够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以及特定品质,而且还可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利用时不被歪曲、变形。

参考文献:

[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011-01-01). 载于找china.findlaw.cn/fagui/guojifa/gj/22/19334_4.html.

[2]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3] 田圣斌、蓝楠、姜艳丽. 知识产权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思考[J]. 湖北社会科学. 2008年第2期,第148页.

[4] 张邦铺. 知识产权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年第6期,第78页.

[5] 严永和. 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评价与反思[J]. 民族研究. 2010年第3期,第20页.

[6] 齐爱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J]. 电子知识产权. 2007年第6期,第20页.

第5篇

[关键字]纸质文物;受损原因;保护修复

[中图分类号]G2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24-0096-02

纸质文物是一个重要类别的文化遗产,我国拥有非常丰富的纸质文物。作为人类在长期实践过程中积累下来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纸质文物有助于人们教育后代、研究当时社会现状,其历史价值无法估量。在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保护好纸质文物不仅有利于推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更是鼓舞人们不断创新的不竭动力。

一、 纸质文物的保护现状

在我国,纸质文物的数量相当庞大。一般说来,纸质文物包括古代文献档案、古代书籍和古代字画等。据统计,全国共有3000多个纸质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总量高达350余万件。

尽管纸质文物有如此庞大的基数,它们的保护现状并不尽如人意。由于人们在纸质文物保护方面的意识比较薄弱,技术相对落后并且缺乏比较系统的保护方案,导致了我国纸质文物的损毁相当严重。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纸质文物的受损原因和保护对策就显得至关重要。

二、纸质文物受损原因探究

纸质文物在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上都相对脆弱,再加上外部条件的不稳定性,很容易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一)文物本身因素

在展馆中,大多数纸质文物的材料为手制纸张(如宣纸)、丝绸、绸缎、锦缎等。这些材料制作都相对简单,在保存过程中不仅显得脆弱,而且极其不稳定,容易在各种条件下分解。因此,在展览过程中会发生某些意外,例如虫害、霉变、水灾时,会受到很大程度的损害。

从化学成分来看,纸质文物的主要成分为纤维素、术质素、半纤维素,因而易水解、易氧化,从而变黄,硬度和耐折度降低。纸张在制作过程中加入的碱、漂白粉、滑石粉、胶料等物质填料,虽然分别起到了加强纸张机械强度的作用,但也影响了其本身的酸碱度。

(二)外部因素

在纸质文物的保存过程中,温度若控制不好,便会受损。一方面,温度过高,空气的湿度便会增加,文物容易受潮,发生褪色、潮解现象。另外,空气过于潮湿,会加快微生物的繁殖,进而造成文物的腐烂。另一方面,温度过低,空气中的水汽会大量减少,过于干燥的环境会减小纸张纤维的抗张强度。

在众多外部因素中,有害气体也扮演着不同寻常的角色。例如: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溶于水,显酸性,严重影响纸张的机械性能,致使纸张变脆甚至酥化成粉末;空气中的氢硫酸具有很强的漂白作用,使文字、绘画材料褪色。

空气中的粉尘也会悄悄地损害纸质文物。当粉尘落到纸质文物上时,一部分会牢牢附着在上面,随着文物的整理、使用和翻阅,便会引起对纸张的磨擦作用,使之起毛甚至穿洞,影响作品的清晰度。另外,某些粉尘中含有大量的霉菌孢子,而文物又为霉菌孢子的传播和繁殖提供了极佳的场所,这都易使纸张发生腐烂。

光线貌似不起眼,实际上也是文物受损的“元凶”。光的辐射热作用于纸张时,就会引起纸张的理化反应,当温度高于30℃时,就会加速纸张变黄、发脆。在光照射下,会发生一系列的化学反应,加快文物的分解。

三、纸质文物的保护措施

纸质文物的保护和修复是一项极富技术含量的工程。在此过程中,专业保管员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学习、周密的方案制定、小心的操作和足够的耐心,否则,非但没有达到保护和修复的目的,还会造成二次污染。另外,纸质文物的保护和修复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课题,不能将目光仅仅局限于文物本身,更要懂得改善其周围的存在环境,使其留存千古。

(一)对文物本身的保护和修复措施

1.除虫

纸张最怕虫是纸质文物收藏最基本的常识,虫害可以说是破坏纸质文物最常见、最不可忽视的祸患。在实践过程中,对文物进行除虫处理应当是首当其冲的一件事。从物理角度讲,可以在小段时间内将文物置于高温或低温条件下,以达到杀虫的目的。其中,40℃~-10℃为昆虫生长的高温和低温的分水岭,温度高于40℃或低于-10℃均能使其代谢速度变慢,生理功能失调,最终死去。从化学角度讲,可以利用毒气熏蒸法让毒气穿透害虫身体,致使害虫身体中毒快速死亡,但是此方法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小心操作。

2.脱酸

当纸张的酸度达到一定程度(PH值在4~4.5之间)时,其机械性能会受到很大影响,这时纸张变脆甚至酥化成粉末,因此脱酸过程必不可少。脱酸过程中,可用石灰水(氢氧化钙溶液)饱和溶液(浓度约0.15%)或碳酸氢镁溶液浸渍纸,约20分钟后,纸的酸性即被中和。

3.去霉

纸质文物长霉的根本原因是文物表面滋生了霉菌并大量繁殖,因此,去霉的第一步应该是杀菌。物理上的低温冷冻法和缺氧法不仅操作简单,而且经济适用。若设备条件和技术条件允许,可以利用一些物理射线将霉菌彻底杀死。在化学方法上,可采用甲醛熏蒸法杀死霉菌,原理是甲醛能使菌体蛋白质变性凝固和溶解菌体类脂,可以杀灭文物表面和空气中的霉菌繁殖体。其最大优点是熏蒸药物能均匀地分布到收藏室的各个角落,消毒全面彻底,并且省事省力。去霉的第二步是除去文物表面难看难闻的霉斑。去霉斑过程中,可用毛笔蘸取0.5%高锰酸钾溶液涂在霉渍污点处,待高锰酸钾溶液由红变为茶色(期间约为5分钟),再涂2%的草酸溶液,使涂有高锰酸钾的部位由茶色渐变为白色。当茶色褪净后要立即用清水淋洗,把残余的化学药剂洗去,防止纸质文物受损。

4.纸张的加固和修复

为防止脆弱的纸张在收藏过程中受损,有必要对其进行加固处理。常见的方法是把纸张夹在两层醋酸纤维素的薄膜中间,加热压合,使其处在有效的“襁褓”之中,减小外力的冲击。对于撕破的纸张,可以在纸的背面适当加一点浆糊,并粘贴上一片干净的纸张作为“补丁”。对于存在折痕的纸张,可以在其表面喷洒少许清水,使其变得湿润,铺上薄薄的白棉布,再用专用的烙铁烫一下即可。

(二)如何改善文物的收藏环境

1.控制好室内温度和湿度

作为影响纸质文物寿命的两大主要因素,温度和湿度要符合一定的控制要求。根据有关研究结果,冬天室内的最佳温度为15℃,夏天为25℃,一年四季的相对湿度应该保持在50%~65%之间。此外,室内24小时内温度变化值不应超过5℃,湿度变化值不应超过5%。否则,纸张纤维的抗张强度会受到很大影响,并可能滋生大量的细菌微生物。

2.室内要加强通风

闭塞的收藏环境不仅会加快微生物的生长繁殖,而且会使有害气体长时间停留,最终通过化学反应损害纸质文物,因此,必须加强通风。另外,在大气污染较严重的地区,应控制通风的时间段和频率。

3.改善室内采光条件

阳光中的紫外线和太强的光线环境对纸张有很大的破坏作用,因此收藏室内的采光要消除紫外线并严格控制光照强度。窗户的玻璃应一律改为毛玻璃或茶色玻璃,并且室内的照明灯光应以柔和的色调为主。

4.创造低氧环境

为有效控制有害昆虫和微生物的滋生,可以向一些展柜内充入大量惰性气体(稀有气体),使氧气的浓度降到10%以下。

5.规范操作行为

由于人的手上有大量的油脂、汗渍、灰尘和霉菌等损害文物的物质,因此保管员在拿取书画时要带手套(白色光滑的手套),防止污染文物。另外,操作时,保管员尽量带口罩,以免讲话时唾液飞溅到书画上。现代家具材料中含有大量甲醛气体,甲醛不但对人体有毒,而且还会损害书画,因此现代橱柜不适宜存放珍贵纸质文物。

作为先祖文明的受益者与后代子孙的教育者,我们应对保护和修复纸质文物怀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这些文物不仅见证了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更是引导我们日后不断壮大的最好素材。然而,这些珍贵的文物正在慢慢减少,慢慢淡出我们的视线,保护和修复纸质文物迫在眉睫,需要我们这代人不断探索和实践。

[参考文献]

[1]周世玉.浅谈纸质文物的虫害治理[A].文物修复研究[C].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

第6篇

民间音乐包括宜宾民歌槐花几时开、金沙江下游船工号子、南溪哈号、屏山薅草歌、江安打莲枪等优秀传统民族民间音乐,这些不同种类的民间音乐各具特色,同一类的音乐也因地理环境、风土人情的不同而风格各异。特别是著名的落魂腔,中央电视台曾数次对其进行采访,令人惋惜的是这样一种优秀的民族民间音乐现已失传。

二、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图书馆是收集、整理、加工、保存文献资料并传播正能量的信息中心,关注并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是图书馆不可推卸的神圣使命,它是一种职责、一种光荣,更是一种新的发展。

(一)图书馆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

责任《公共图书馆宣言》中指出:图书馆具有加强文化遗产意识、提高艺术鉴赏力、促进科学成就和科技创新、支持口述传统文化保存和传播的职能。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好在此范围之内,因此图书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阶段都需要图书馆的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申报以及开发等各个阶段,都需要相关文献的支撑。而图书馆的基本职能就是收集、整理、利用文献。图书馆所收藏的地方文献对民间工艺、表演艺术等都有比较详尽的记录。图书馆应充分利用其研究成果,积极参与开发、整理、搜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三)增加馆藏,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通过口述等方式得以流传,而图书馆主要是采集纸质文献资料。在全社会都在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动中,图书馆也应积极利用其传统与现代手段对一些濒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和整理。这不仅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扩大了图书馆的工作范围,增加了珍贵的馆藏,同进也起到了对流传于民间的文化进行传承和宣传的作用,从而能使读者更好地利用、学习、品鉴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图书馆挖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对历史文化的延续

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于民间,形式多样,是人们对现实生活表现形式的一种总结,既是传统文化、民族精神的象征,也是社会精神文化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不可再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以人为载体,有的项目已面临失传的尴尬局面。图书馆通过挖掘、整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变“口口相传”等传统方式为可长期保存的文献载体形式,是对人类智慧结晶的延续,也为后代子孙留下了丰富的可再学习、再利用的宝贵文化遗产,具有很强的历史作用和社会作用。

(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图书馆职能的延伸

图书馆作为保存与传播知识文化的场所,在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既保存有大量形式多样的地方原始文化资料,又可广泛利用现代知识、技术将可变的活态形式变为可见、可用的数字化或文献信息形式进行保存,极大地丰富了图书馆地方文献的数量。在整理、保护过程中也进一步增强了图书馆功能,拓展了服务平台。

三、图书馆保护和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

将保护和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作为图书馆常规工作之一,以形成图书馆的特色馆藏,需要我们付出艰辛的努力和不懈的探索。针对宜宾市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取得的进展,本文认为图书馆还需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举措,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之一是具有非物质性,在未开发或表现出来之前,一般存在于持有者的脑中,表现为口头传统、手工技艺等形式,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非物质遗产形态。只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存在,其技艺不但可以复制,还可以进一步创新,所以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非遗持有者实施全方位的保护,不要让他成为历史典故,真正做到传承性的保护。

(二)图书馆主动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调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成要素之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和立档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先决条件。特别是区、县图书馆,对本区域的民间文化接触较多,如民间风俗、礼仪等。图书馆可组织本馆馆员联合或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对本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记录、整理,充分发挥馆员的学术研究能力。

(三)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工作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明确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措施中包含宣传和弘扬等。图书馆作为文献信息的收集、传播集散地,利用多媒体网站开办专题讲座和视听资料以及进社区、进军营、配合学校素质教育以及依托遍布于全国各地区的国家数字文化网或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网络体系等方式方法,使广大读者认识非遗、了解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图书馆传播信息的功能。

(四)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扩大文献采集

图书馆一般是政府组成部门文广局下属的负责文献收集、整理以及宣传文化知识正能量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应充分得到政府支持、授权,切实解决人员、编制、经费和技术人才引进等问题,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图书馆的一项长期工作来抓。如确立图书馆保护、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下拨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等。传统图书馆主要关注的是已形成文字的文献,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应将那些流传于民间的口传心授、口口相传的民间文化知识、技艺收入文献采集范围。运用声、像、文字三位一体的现代手段,使民间文献制作走向多样化。除挖掘民间文学、音乐、故事、手工艺等作品外,对那些维系族群的生存史、民情风俗及其衍生物也应兼收并蓄并进行文献化,使图书馆文献馆藏内容、形式多样化,极大地丰富图书馆馆藏资源。

(五)建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保障体系

图书馆的职能之一是对文献的保存和利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过程中,图书馆应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地方文献特色,通过多种方法、手段和途径,制定相宜的保护策略、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保障与服务体系。

1.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采集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大多以非正式出版物的形式出版,通过采购手段一般无法有效征集,因此应充分发挥图书馆地方文献的收集手段,通过实地调查、现场拍摄,对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田野搜集、确认、建档、整理等,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科学采集制度。

2.充分发挥图书馆的信息特长图书馆在收集、分析文献资源中有较为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工作经验,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无形的文化遗产,其特点决定了非遗用一般方法难以长期保存。必须运用特定的方法,发挥图书馆信息技术的特长。如对口头传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录音并转化为语言资料记录保存;对传统表演艺术进行摄像,全面记录其原始形态,然后再运用数字化存储技术进行转换处理,从照片、录音录像中再现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3.改变传统图书编目方法、规范非遗分类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内容复杂、形式多样,且传播大多为非正式形式,如即兴表演、口技等。因此传统的纸质文献编目方法无法操作,不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保存。因此各馆应组织专家、学者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细则,以实现图书馆非遗文献编目的可规范控制。

4.增强馆际合作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大量散落于各地,表现形式多样,单靠一馆难以收集。可由市(区)馆牵头,联合各县图书馆进行集中培训,定期或不定期选派专人走访非遗传承人,对非遗资源进行甄选、鉴定、评估并进行相应建档,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质量。

5.加强非遗数字化存贮,建立相应数据库搜集和收藏社会风俗、民间传说的地方文献是图书馆的重要社会职能,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以师徒或团体的形式流传下来的,逐渐形成今天的技能或习俗技艺,其形式和特点决定了用传统方法难以长期保存。因此图书馆应该充分发挥先进的现代技术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声音、图片、影像等原始资料采用数字化贮储方法,将活态文化转变为有形文献长期妥善保存,并为读者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多种检索途径,实现对非遗文化资源的充分应用。图书馆对已搜集、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料在进行深加工后,可利用现有数字信息技术,通过音频、图像等技术,进行数字化加工处理与整合。有条件的图书馆可建立搜索引擎,并与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联网,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在全国范围内资源共建共享。

四、结语

第7篇

关键词:中国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发展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1) 名称由来

起初,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称呼。就拿联合国教科文和我国来说,前者曾称之为“传统与民间文化”、“非物质遗产”、“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后者也曾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等诸多称谓。这一混乱现象直到2003年10月17日才宣告结束,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第32届会议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英文名为intangible culture heritage,而在中文本中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对译,随着公约的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被正式确立。

(2) 概念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这样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根据上述的定义可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五个门类⒈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⒉表演艺术;⒊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⒋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⒌传统手工艺。非遗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文化遗产,它更加注重技艺、经验、精神,是以活态流变为特点的活态文化遗产。我们可以根据非遗所覆盖的对象把非遗分成两种存在形态:一是单一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是综合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3) 认定

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认定,二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我国认定非遗的标准是由父子(家庭)、或师徒、或学堂等形式传承三代以上,传承时间超过100年,且要求谱系清楚、明确。对单一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确定,以其所掌握的才艺的文化内涵与技术品质为第一标准,选择掌握才艺的杰出者;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可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样态进行切分,找出主干的文化环节,然后确定其中具有组织推动力量的关键人物,即在特定文化环境中形成的知识人或文化权威。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我国对于非遗保护的有关措施

我国是联合国教科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之一,对非遗的保护在国际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公约生效以来,我国出台一系列文件、措施积极保护和挖掘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这一系列的措施有效的推进了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

特别是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它是我国首部系统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工作的专门立法,也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基本立法之一。它弥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在文化遗产基本立法方面仅有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而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不足,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关于我国进一步保护非遗的几点意见

1.制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周期

2006年开始,我国在全国开始了长达三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普查工作结束后,至今再也没有进行新的普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核心难免有遗漏、新增和失传,因此有必要制定普查周期。但是因为普查是一件很费人力和物力的工作,所以建议周期时间可以相对较长。在一个周期内所出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新增和失传可以由各地申报决定,直到又一轮“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

2.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已经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可以进一步完善。最理想的名录体系应该由国家、省、市、县、乡五级组成,分别由五级文化部门负责名录体系,毕竟乡也是我国的一级行政区划。乡级名录的确定可以有助于农村户口的民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从而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分担了县级名录的负担。

3.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日”

我国已经从2006起,将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文化遗产日”。因为文化遗产的范围太过庞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其他类型的文化遗产来说还是后起之秀,所有有必要在“文化遗产日”的基础上再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日”。区分两者的推广对象,前者注重于物质文化遗产,后者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

4.从国家到地方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

虽然目前文化部在网上建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但是由于网络空间立体方面的局限性,还不足以让人们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目前部分地方已经建立了实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但数量和规模远远不够。从国家到地方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经济薄弱地区可以在原有博物馆里开辟非物质文化展厅)有助于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助于国际友人更好的了解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保护。

5.倡导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从2008年以来,笔者一直在倡导“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为之而奔走疾呼。笔者曾通过联合国教科文民间艺术国际组织(简称iov)为2009年南京云锦的成功申遗提出来建设性意见。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起源于民间、成长于民间、传承于民间,它的根始终是在民间。只有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保护才有出路。只有全民认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保护才有发展。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17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乌丙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和认定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7(1).

第8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生态系统;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9)05-0049-0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并推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一种整体论思想,不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视为一个综合的整体,而且提出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环境。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要求缔约国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促进对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进行保护的教育。”《伊斯坦布尔宣言》指出政府有必要“采取坚决行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表现和传播的环境。”刘魁立先生则提出“我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有一个整体性的原则。从整体上加以认识,在整体上进行关注和保护。”并指出这一整体性原则包括:“既要保护文化事象本身,也要保护它的生命之源;既要重视文化的‘过去时’形态,也要关注它的‘现时’形态和发展;既要重视文化的价值观及其产生的背景和环境,又要整合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及其利益诉求;还要尊重文化共享者的价值认同和文化认同等。这是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和抢救工作的重要保证。”“刘先生的观点高屋建瓴,全面概括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需要考虑的各个方面,给我们很大的启发。此后,伴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逐步推进,整体性保护理念逐渐被广泛接受,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有关这一理念的来龙去脉以及其具体所指仍有必要进一步梳理和阐释,下文试详论之。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出是人类保护文化遗产的一次巨大飞跃,是对过去只局限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修正与补充。后出转精,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自然地吸收了先前保护文化遗产的所有经验。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是积极借鉴学术研究和人类遗产保护实践经验的结果,既吸收了人类学、民俗学的学术成果和研究方法,又大量继承了人类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有益经验。笔者认为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整体性特征,吸收人类学、民俗学等学科的“整体论”思想,并借鉴人类此前保护文化遗产的有益经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应该是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相关环境和人这三项要素,从历时性和共时性(时间向度和空间维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综合、立体、系统性保护。具体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首先是对一个个具体文化表现形式的完整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显著特性则是活态流变性,它本质上是条流动的文化“河”,是过去的记忆、现在的实录和未来的表征,反映的是人类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创造力。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像保护物质类文化遗产那样简单的采取博物馆和档案馆的收藏、记录式保护,不能将文化传统固定在既有时态上,割裂它的发展和流变,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为“化石化”,而应该既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变迁,又关注其现时状态,同时还着眼于其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从时间向度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历史内涵、现时状态和未来发展的全面把握。

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蕴含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承载着广大民众积蕴已久的情感需求和价值观念,通常表现为一种过程或活动,由多道工序或多种形式共同构成,这就决定了其内涵的丰富和构成的复杂性,需要我们审慎地从历时性和共时性的多重维度全面、系统地对其进行完整保护。以“一口叙说千古事,双手对舞百万兵”的皮影艺术的保护为例,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皮影艺术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内容上包括皮影的制作工艺、皮影戏的演出道具、演出剧本、音乐的伴奏、演员的表演艺术(包括演唱和操作皮影技艺)以及与观众的现场互动等多个组成部分,割舍任何一部分都会直接影响皮影艺术的完整性和生命力。我们对皮影艺术的保护也应是既从时间上关注其演变规律与文化内涵,又从结构上对其制作、演出的所有工序和要素的全面保护。

对具体的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完整保护是我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基础,这对于我国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尤有意义。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在已经公布了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名录体系。建立保护名录只是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第一步,接下来就需要对进入名录体系的一个个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有效保护,激发其可持续发展的活力。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具体项目进行具体分析,既重视其时间向度上的历史内涵和演变规律,又关注其空间维度上各个方面、各道工序互相配合的复杂性,既不割裂其发展和流变,也不人为将其复杂存在过程简单化和平面化。唯有将一个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细胞保护完整,我们才谈得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个庞大肌体的良好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是对彼此关联的多种遗产类型的完整保护

刘魁立先生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常重要的特点就在于它的发生和构成中的混元性、现实存在的共生性以及和生活的不可分割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多种文化表现形式常常混融在一起,难以截然分开,而且还常与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有着密切的关联。民间舞蹈既离不开音乐的伴奏,又大多与特定的民俗、礼仪相关;很多民歌同时也是人们生产、生活知识、民间传说等内容的表现;传统手工技艺表现的题材也许正是流传千年的民间故事与传说;少林武术一直依存于嵩山少林寺的建筑和自然环境;梁祝传说也伴随着梁祝冢、梁祝读书台、梁祝井等一系列物质遗存。因此,我们不能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法而在保护中同样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为分割进行单独保护,而应该充分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对之实施共同保护。如此既可以避免单独保护导致的人为割裂或重复工作,也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达到完整保护的效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的优秀文化整体的全局保护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积累下来的优秀文化,是各民族精神、情感和智慧的结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保护我们的优秀文化传统,守护我们共有的精神家园。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作为一项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名录的设立对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升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爱和自豪感都起 面,整体性保护理念可以作为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为我们提供整体的思维和方法,可以有效帮助我们避免狭隘的目光而获得宽广的思路,从时间和空间的立体角度,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立足全局,通盘考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的保护和未来的发展做出有益的思考和探索。人类学家坚持用整体论思想来观察人类社会文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对人类科学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影响深远。我们也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作为―个重要的原则来指导我们的思考和具体工作。也许我们可以将人类学家的自省反过来说:整体性保护理念虽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美好理想,但它仍然十分重要并且必要。

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涉及内容广泛,然而绝不是面面俱到,仍要根据保护对象的主次不同和轻重缓急采取不同的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反对单一、平面、孤立、机械的保护方式,强调综合、系统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相关的环境和人进行共同保护。这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件内容复杂、牵涉颇广的工程,然而这绝不等同于我们的保护是面面俱到、无所不包。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绝不是囊括宇宙,照临八方,涵盖自然和社会的一切,它做不到,也没有必要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只是尽可能全面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对其产生影响的因素加以考察,区分轻重缓急,从中找出最需保护的方面进行重点保护。我们要坚持一种主次分明的辩证整体观,唯有如此,我们才不至于茫然无从措手,而是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尽可能使保护效果接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不是僵化保护,而是发展中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希望从时间向度上全面考察保护对象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这不是提倡重新恢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历史,更不主张全盘复古,一味将过去的奉为珍宝。我们珍爱传统节日,专家学者也不断呼吁要挖掘传统节日丰富的文化内涵,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必要将有史以来所有的传统与活动重新演练一遍。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节日的很多习俗已逐渐丧失其功能意义,转而在符号意味和娱乐性上有所强化。由此,民俗学家提出传统节日要进行适应现代生活的继承与革新,要具有足够强的现代性;提议政府和民间可以创新过端午节的活动方式,可以通过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来激发人们对端午节以及过节的兴趣。

也许,将传统融入现代生活是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由之路。面对我们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更应该坚持发展的眼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是活态流变性,它会随着周围环境和人的不断变化而发生着绝对的改变。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是为保护好传统文化的优秀基因,保护好文化的特质,另一方面则是为未来提供创造的动力,促进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应该用积极态度正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变迁的特性,在人和社会环境等各种因素不断变化中努力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系统内部各种因素的关系,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力和生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和人的发展需要,使其成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文化的重要动力和组成部分。

第9篇

(一)模型构建本文的计量模型是基于Coe和Helpman(1995)的国际R&D溢出模型(简称CH模型)构建的[3],由于我们试图把服务贸易进口划分为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技术与知识密集型三类,而且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视角来研究三类服务贸易进口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非线性影响,因此我们构建的计量模型如下。其中,TFPit为运用不需要事先假定具体生产函数形式的DEA方法计算而得。RDd,sit为剔除了经济规模因素的本国R&D资本存量;RDf,mer,sit、RDf,l,sit、RDf,c,sit和RDf,t,sit分别为剔除了经济规模因素之后的通过货物贸易进口以及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技术与知识密集型①服务贸易进口渠道获得的国外R&D资本存量;mmer,sit、ml,sit、mc,sit和mt,sit分别为一国的货物贸易进口存量和三类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存量占该国GDP存量的比例②;IPRsit为知识产权保护;IPRs2it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平方项,用于研究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强,国内R&D投入、货物贸易进口以及三类服务贸易进口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非线性影响;α0,it,…,α15,it为拟合系数;δit为误差项。

(二)变量说明1.RDd,sit、RDf,mer,sit、RDf,l,sit、RDf,c,sit和RDf,t,sit。这5个变量的测算包含两步:第一步,分别计算国内R&D存量以及通过货物贸易进口和三类服务贸易进口溢出的国外R&D存量;第二步,把计算出的各种R&D存量除以GDP,获得相对指标。在第一步中,本文使用了永续盘存法,起始年度的存量计算公式为S=A0/(g+δ),S表示存量。表示起始年度的流量,g表示变量从起始年度到2012年的平均增长率,δ表示折旧率,本文涉及的所有折旧率均以常用的5%计算。RDd,sit的计算直接利用统计数据即可,对于RDf,mer,sit、RDf,l,sit、RDf,c,sit和RDf,t,sit则须考虑国际间的溢出。为此,我们借鉴了Lichtenberg和vanPottelsberghe(1998)的测算方法(简称LP法)[13],而且考虑到某一期的国外R&D溢出在后面各期依然会发挥作用。同时我们注意到目前难以获得服务贸易的双边统计数据,只能获得一国对全世界的服务贸易进口总额和出口总额,所以,我们最终将计算公式修正为。3.IPRsit。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算,借鉴了唐保庆等(2011)的方法[4]。计算该变量的数据来自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接下来本文将分别基于中国1994—2012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和27个OECD国家①1998—2012年的面板数据对以上计量模型进行拟合。

(三)检验结果与分析为了能够使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供中国借鉴和学习,我们分别运用中国数据和27个OECD国家的数据进行了回归,并且进行对比研究。1.中国数据的拟合结果。(1)国内R&D投入未能显著促进全要素生产率增长。这一结论与Coe和Helpman(1995)等人研究的结论不同[3]。据调查,大量的企业仅仅满足于眼前良好的发展状况而不愿意承担研发投入的风险,低成本发展的原有路径一直是企业试图保持的优势,这导致整个经济部门的技术水平未能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之后发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内R&D投入的协同效应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在1%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国内R&D投入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一方面受到R&D投入强度的影响,另一方面还要取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2)货物贸易进口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不显著。原因之一,在当今的全球国际分工格局下,尽管某些进口品(尤其是中间品和资本品)可能具有较强的技术属性,但是由于跨国公司的保密意图致使中国很难在最为核心的技术层面上操作。原因之二,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本地企业会进行激烈的竞争,前者在东道国所产生的竞争负效应可能超过了技术溢出正效应。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后发现,货物贸易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效应能够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货物贸易进口产生技术溢出效应。但是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及当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增强,货物贸易进口对TFP的非线性影响因素时,其回归结果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说明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并不是很稳定和显著,我们认为一方面原因是前文所说的跨国公司控制了进口品的核心技术环节,另一方面可能在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3)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和资本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均不利于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由于劳动密集型服务品主要表现为本国居民的出口旅游,其中包含的技术含量较低。资本密集型服务品主要表现为运输服务,它的特点是资本投入量大、技术含量低,而且运输服务难以深入地融入到国内上下游产品的价值链中,所以很难促进进口国的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之后发现,两类服务贸易进口依然未能和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协同效应来推动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可见,虽然中国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一直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但是技术属性较弱的服务品进口对不断强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敏感,无法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4)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显著促进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服务业是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品更是服务业中高科技、先进理念和知识的典型代表,中国对此类服务品的进口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自主研发和探索的弯路,节约了大量的物资、人员和人力资本投入,最终显著地推动了中国的全要素生产率。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之后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同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的协同效应依然促进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而且在1%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品的科技含量较高,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敏感度高于低技术水平的服务品,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从规模上鼓励了此类服务品的大量进口,而且也有助于提升其内部的技术结构,使得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能够与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形成较高的匹配性并且产生协同效应,推动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5)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均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产生了倒“U”型特征的“先扬后抑”的作用。由此可见,欲使知识产权保护分别和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共同推动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那么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必须适宜,以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向传导机制,降低反向传导机制的不利作用,否则只会适得其反。模拟结果显示,当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达到5.815时,国内R&D投入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作用达到最大化,这也是以国内R&D投入推动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为目标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此外,当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达到6.084时,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作用达到最大化,这是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推动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为目标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根据计算发现,2012年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5.349,与两个最适强度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可见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在促进全要素生产率增长时所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之所以前者低而后者略高,可能的原因是国内R&D投入仅仅是国内行为,而服务品进口则属于跨国活动,它与国内活动相比需要克服市场准入和人员跨国流动等贸易障碍,只有在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下这种产品才能够进入进口国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挤出效应和垄断势力效应也会推迟出现。2.OECD国家数据的拟合结果。用OECD国家数据的拟合结果与用中国数据的拟合结果绝大部分是相同的,不同之处在于,OECD国家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均强度已经超越了最适强度。模拟结果显示,这些国家在2012年的平均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6.486,而国内R&D投入以及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在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时所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分别为6.227和6.278。也就是说,OECD国家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已经不利于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这与Scotchmer(2004)的研究结论相似,Scotchmer(2004)认为发达国家在推进技术创新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不应当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应当重新判断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是否已经过强[15]。

(四)稳健性检验由于我们最为关注的是中国国内的R&D投入、服务贸易进口分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效应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而且考虑到以上回归结果可能具有偶然性,所以分别通过改变指标选取以及考虑滞后效应的方式来做稳健性检验。在指标选取方面,我们借用韩玉雄和李怀祖(2005)的方法重新计算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16];在考虑滞后效应方面,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分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效应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可能存在时间上的滞后,故分别选取一阶滞后和二阶滞后来进行回归。从回归结果来看,三种不同的稳健性检验结果与原始回归结果十分相似。从稳健性检验的三个结果的平均值可发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强度(4.126)尚未达到国内R&D投入所需的最适强度(4.302),也未达到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所需的最适强度(4.329)。进一步观察发现,国内R&D投入所需的最适强度都小于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所需的最适强度。

二、结论与政策含义

第10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像记录;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5)17-0190-01

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和人们生活紧密相连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比如各类民俗活动、传统表演艺术、传统知识与技能,以及使用的相关器具、实物、手工制品、文化空间等。可以说,“非遗”就是一个民族的生活史、文化史、社会史,但过去由于缺乏足够的保护意识,导致很多“非遗”都慢慢被遗忘,遭到破坏,面临着无人传承的严峻形势。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必须高度重视“非遗”保护工作,并利用现代化多媒体技术,全面、真实、系统地将“非遗”记录下来,逐步实现对这些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与传承。

一、运用影像记录实现对“非遗保护”的可行性

(一)符合对非遗保护的真实性要求

影像是采用摄影设备与感光材料来记录拍摄对象,从而形成具体的视觉图像。这种物化的图像更加直观、逼真,便于人们理解与接受。正是由于影像带有真实性与直观性的特点,因此,也被称为“超越语言文字的世界通用语言”。

(二)影像是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载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与无形性,因此,需通过相关物质媒介载体来实现保护与传承的目的。而影像具有物质性特点,能够长期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永久性”,进而得以保护与传承。同时,影像的可复制性,可以复制出很多非遗文化的范本,便于将优秀的非遗文化传播给大众,让人们了解到相关非遗文化,树立起保护非遗文化的意识,实现对其的保护与传承。

(三)影像的“虚拟现实”特征可进一步增强非遗文化的在场性

在影像技术的发展过程中,人们认为纪实性是其本质特性,而虚拟性则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但根据长期的实践证实,影像既能真实、客观地记录现实,也能再造一个虚拟的“现实”。也就是说,“看到的才是存在的”这一命题的真实性随着影像的诞生而发生改变。因此,在开展非遗保护工作时,我们可以利用影像记录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根据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曾经存在的状态进行“复原”,甚至也可以利用数字技术模拟其在现存时空中的存在状态,让人们更易理解与接受。

二、影像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三大原则

(一)完整性

影像记录必须遵循“完整性”原则,这有两层含义:一要体现出该文化空间的整体性;二是要充分体现出非遗项目内容的完整性。非物质文化的整体性是指它是由很多具体的文化事项组成的。在保护具体的文化事项时,必须尊重其内在的丰富性与生命特征。除了要保护非遗项目自身及其外形以外,更应重视此类文化所依赖、生存的环境。众所周知,“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很多文化均带有鲜明的地域特征。这说明各种文化并非凭空出现的,都有着相应的地理、人文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例外,也是在当地人民长期的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因此,在拍摄非物质文化项目时,必须注意这一特点,向观众介绍、表现此类非物质文化项目所形成与存在的文化空间以及生态环境。此外,对非遗项目的内容要拍摄完整,确保内容全面,无遗漏,详细记录整个过程。

(二)真实性

真实性原则是指在拍摄过程中,一般要求为实拍,但对于特殊情况可采用“复原拍摄”、“情景再现”等手段进行弥补。这是由保护非物质文化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因此,也是影像记录非遗文化项目的关键原则之一。简单来讲,在拍摄时必须真实、客观地记录非遗文化中的人物、行为、声音等,确保其“原生态”特点。若稍有任何贬损、粉饰,或者掺入虚假成分,都会让该非遗文化项目远离本真样貌,也使其失去存在的价值与意义。比如,“傩戏”是一种古老的“活化石”,傩文化在繁盛时期也传人东亚邻国,如日本、朝鲜、韩国、越南等国[2]。若在拍摄过程中,随意改变某个动作,或从现代审美角度加以修改或美化,都会让傩戏丧失最本真性的东西。

(三)客观性

这是对影像拍摄者与制作者的要求,着重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拍摄者在整个拍摄过程中要秉着“客观、超然”的态度;二是影像后期制作者也要在制作过程中秉着“客观、超然”的态度。不要将个人的喜恶带到拍摄与制作过程中,要真实、客观地记录相关非遗项目。同时,还要最大限度保留该非遗项目的质朴性与原生态。任何和表现内容无关的东西都要隔绝在画面以外,确保环境、主体及陪体间的协调,着重突出内容的自然性。解说词也要遵循客观原则,不能掺入个人感彩。

三、用影像记录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对策

(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非遗保护工作职能部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虽已开展多年,但由于缺乏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视与组织管理,造成工作责任无法真正落实到每个人头上。因此,有必要成立专门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加强对相关工作的部署与组织协调。笔者认为可以建立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像管理机构,负责将影像拍摄、后期制作、资料整理与保管、传播等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并给予相应的指导与监督。同时,还应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从资金、政策、人才等方面加以扶持,以期促进非遗文化影像记录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影像记录水平

拍摄者与后期制作者的专业素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非遗文化项目影像资料的艺术审美水平及文化底蕴。因此,必须重视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大教育投入,与高校合作,培养出更多专业化人才。同时,要注重开展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创作人员参加学习活动,重点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拍摄手法及技巧,后期制作方法等,以进一步提高影像记录水平。另外,要让创作人员深入到传承人群中去,要从生活体验的角度来感知“非遗文化”,或邀请“非遗”研究专家参与拍摄工作。这样才能探知“非遗”项目的文化之根。

(三)重视对“非遗”影像资料的保管与合理利用

首先,要将各类非遗影像资料分类、编号,包括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间文化、传统美术、民俗、传统医药等基本类别。然后,录入档案管理数据库,完善相关影像资料的档案信息。其次,要改善影像资料保管环境,调整档案室的温湿度,做好防虫、消磁、防腐等保护措施,避免影像资料遭到破坏。再次,要合理利用这些非遗影像资料,使其真正发挥出文化传承的作用。可利用信息技术,将其进行复制、拷贝、备份,或直接用光盘、磁盘保存,并上传至网络,实现资源共享,让更多的人接触到非遗文化,领略到非遗文化的魅力,主动参与到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中来。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长期以来我们的祖辈在劳动生产中形成的智慧结晶,也象征着一种历久不衰的文化精神。因此,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来说都非常重要。影像数字化记录非遗项目只是非遗保护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起点。因此,我们在做好影像记录工作的同时,还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公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将其继续发扬传承下去。

参考文献:

[1]白舒元.纪录片影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J].文艺生活,2013(06).

第11篇

关键词: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对策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为了积极应对加入WTO之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效构筑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壁垒、促进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开始为保障农业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

自《条例》实施的四年多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订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已经形成。目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了5批包括41个种或属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组织研制了42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部分分中心如吉林、黑龙江、四川等已初步建成,已经对水稻、玉米和大白菜等300个品种进行了DUS测试。

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受理品种权申请达到962件(如表1所示)。经审查批准,到2003年7月24日,已授予植物品种权391件,大部分为大田作物品种。

表1植物品种权申请情况表

年份19992000200120022003合计

品种权申请数量115112227290218962

分植物种类申请数量大田作物蔬菜果树花卉牧草

资料来源: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

从申请年份来看,1999年申请量为115件,2000年为112件,2001年为227件,2002年为290件,2003年前七个月的申请量已达到218件,有望突破300件。申请量逐年上升,表明育种者和育种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在增强。如图1所示。

图1历年植物品种权申请数量

从申请植物种类来看,大田作物872件,蔬菜55件,果树23件,花卉11件,牧草1件,大田作物的申请数量占到了90%以上,这表明我国农业植物品种权的品种构成不尽合理,分布不均匀(如图2所示)。

图2我国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的品种构成

从申请单位的性质来看,基本以科研单位和国内企业为主,其申请数量分别为577件和266件,占到了申请总量的87.6%;其他为教学单位78件,国内个人申请28件,国外企业申请13件(如图3所示)。

图3植物品种权申请单位构成

从品种权的实施效果来看,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对23个单位的102个授权品种或申请品种的实施情况的调查,4年多来,品种权人获得转让收入3047万元,开发纯收入17287万元,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赔偿476万元,平均每个授权品种获得收入169万元。实践表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种子产业化、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方面成效显著,潜力巨大。

二、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同时,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更需进一步加强,以应对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贸易新格局中面临着挑战。

(一)植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二)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品种构成不合理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以辽宁省为例,近几年来辽宁省每年取得的育种科技成果高达500多项,而其中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还不足15%,已申请品种保护的也主要以玉米、水稻为主,大豆、蔬菜、果树品种很少。

(三)维权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惊人的差异。

(四)审查速度较慢,不适应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需要

目前,新品种保护组织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品种权初审、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尚未有效建立和顺利运转,再加上由于资金短缺而造成的品种权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便利审查速度难以加快,不利于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过来影响育种者和育种单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

(五)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应当进一步扩大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因此,必须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六)对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作用及其发展动向研究不足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还影响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格局,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出于保障国家经济战略安全以及保护农产品竞争优势的考虑,纷纷采用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保障自身的优质品种垄断,并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保护,以此来控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使得品种权成为新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可以说,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战的背后是“种子战”和“品种战”。在新的贸易关系下,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国外在中国的植物品种权申请必将日益增多,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品种权人、企业与农民的利益。

三、促进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充分认识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育种创新、公平竞争和实现农业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必须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各种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使全社会都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认识到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二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扎实的开展宣传工作。

(二)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的培训

重点强化对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人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应当通过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科研、教学单位、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一个正确的认识。

(三)制定更加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数量标志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在我国即将加入WTO的背景下,如果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数量还没有提高的话,那么我国的育种开发和种子产业必将受到国外竞争力量的严重冲击。为此,应当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如修订申请格式的版本,删除重复的内容;简化对农作物品种的数量性状的描述内容,要突出主要的性能和特点;根据不同生态类型和区域,选择适当的测试点以尽可能的降低测试的费用和工作量等。

(四)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把对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从过去单纯保护品种权的销售权扩大到许诺销售权、出口权和进口权等,打击侵权者在境外生产、繁殖授权品繁殖材料然后通过进口在中国境内销售侵权品种的不法行为。同时,新品种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侵害适用财产手段来解决,对侵权行为要有补偿、制裁和警诫方面的作用,所以,对新品种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应当建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五)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合作

积极参加国际多边及双边活动,派出人员参加UPOV理事会、6个技术工作组会议和有关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协调会以及国际审查技术培训和引进外国专家讲学。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反映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意志和主张,促进我国种业国际贸易发展;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审查测试的国际合作,通过审查、测试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既将维持保护体系的运作费用降到最低,又可使育种者以相对低的成本同时在几个国家获得保护。

(六)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加入1991年文本

从长远来看,1991年文本更符合经济全球化的相关运作及新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如农林产品的多样化应用及扩大贸易所涉及到的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及加工产品、基因工程等现代生物技术在育种领域的应用等问题更多的涉及1991年文本的规定。在更高的水平上加大我国新品种保护的力度,利于解决目前在引进国外优良新品种方面形成的技术壁垒,合理规避风险、增强我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

(七)积极发展品种权中介服务组织

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品种权中介服务组织的业务素质,扩大品种权人队伍,适应国内外品种权服务的需要。同时,采取措施增大各企事业单位自发组建新品种保护自律性和维权性的区域性社会组织,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机制开展研究,提供咨询,建立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协调内部品种权纠纷,推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农业部科教司、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品种权及种业科技走出去战略实施研讨会交流材料汇编》

2、邓岩:《WTO与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科技,2003年第2期

3、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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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目前法理上较难的问题在于,如何在传统财产法范畴内寻得动物保护的空间及突破口?如何解决动物保护专门法与传统民法的冲突,在民法、财产法的领域内为动物保护“正名”?首先,应当明

确将动物纳入民法特别是物权的调整范围是有必要的。以传统民法为代表的法理研究范式是“主-客”二分法,将世界截然划分为主体、客体两大块,在其中,人必然是主体而不能是客体。而问题是我们

如何将动物保护纳入“主-客”范式中并为其寻得合理的安身立命之处。但是,在将其纳入“主-客”范式时,无论是纳入主体或是客体,都注定不是传统民法意义上的主体或客体,而是一个法律上的特

殊格。而作为特殊格,就有两种选择,或是将其视为特殊客体,或是将其视为特殊主体。那么,动物能否作为特殊客体呢?将动物视为特殊客体,符合近来各国民法改革后部分动物保护条款的文义解释

。若采取将动物作为特殊客体进行保护的方法,其背后的理论支撑主要可以是动物福利论。动物福利论的基本观点是承认人的主导地位,人应当人道地对待动物,人应当给予动物一定的福利,而这福利

由于是人所给予的,因此动物并无基于权利的请求权。人作为自己行为规则的制定者,之所以给自己施加动物保护的法律义务,正在于人是万物之灵,将此情感关怀延伸到非人的动物身上,正维护了人

的尊严,符合人的身份地位。然而笔者更感兴趣的是,动物可否获得一种法律上的特殊主体地位呢?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由三种能力组成: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我们仅需考察动物是否具备

以上三种能力即可为刚刚的问题做出回答。

在这里笔者提出一个思路:能否将动物类比于无行为能力人,而将之视为不具人格权的无行为能力的权利主体?从这个假设出发,我们来考察这是否经得起三个能力的检验。将动物拟制成无行为能力的

权利主体,则权利能力的问题自然迎刃而解。无行为能力人不也有权利能力吗?权利能力指的是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资格,并不要求在实际生活中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行为能力。因

此将动物解释成无行为能力的权利主体,可以直接通过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两个要件的检验。事实上,责任能力才是三个能力中的要点。反对动物享有权利主体地位的论者所持的主要论据,就是当动物

行为违法时,难以使其承担法律责任。然而,为克服无行为能力人所引起的类似困境,我们设置了监护人、人制度。因此,这一制度同样可以用于动物这一无行为能力的特殊权利主体。当动物做出

违法行为时,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些可以由其人或监护人承担,而一些则因其无行为能力,如儿童一样无需承担。有论者反驳以监护、制度解决问题的方法,认为“由于动物缺乏理性,也

无法与人进行沟通交流,动物与人之间也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理解,没有理解作为基础,即使为动物设立了这样的监护制度,也无法真正代表被监护或者被的动物的利益,不能做到对动物的真

实意思的表达。”那么,婴儿作为非常典型的无行为能力人,不也与其监护人在事实上其实也无法沟通吗?严格说来,婴儿与监护人之间又何尝有“真正意义上的理解”呢?谁能真正探知婴儿的意思表

示呢?所以,这一反驳实际上是较为薄弱的。既然要将动物纳入民法特别是物权范畴内加以保护,那么传统民法特别是物权则需要被改造。可喜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物权法在这方面已渐渐呈现进步

的趋势。先占原则的改造就是一个例子。传统物权法中,先占原则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取得原则,它是指先占人以支配和管领之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从而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如果按照先占

原则,被弃养的无主动物被人依法定程序占有后,原主即使想要回,所有权也已归新主所有。对野生动物的狩猎权也是先占原则的体现。狩猎后取得的动物,所有权人对其处分没有任何限制。但是,《

俄罗斯民法典》第231条中规定了“动物呼唤主人”规则,即在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无人照管动物的新主后,原主又出现的,如能证明动物对其依恋,原主有权要求归还。在这里,动物不再是简单的“物”

了,法律考虑到它的情感,即“依恋”,这不是很显见的进步吗?而德国法上,所有权的取得也要受到特别法的限制,不能随意猎杀、捕捉野生动物,对无主动物也不能随意取得。《德国民法典》第251

条还规定:治愈受害动物以回复动物原状为必要,不以动物自身的经济价额为治愈费用的限额。这即是考虑了动物的生命价值而不止于市场价值。事实上,近代以来的私法社会化大潮有助于私法中的动

物保护借势。当出现动物虐待时,法律允许第三方介入,这就改变了传统财产法的排他性,权利本位的私法出现了社会化倾向。

二、民法视野下的动物保护立法模式

在立法模式上,又要怎样取舍呢?事实上,在民法动物保护方面,笔者区分出了两种模式:俄罗斯模式与德奥模式。俄罗斯民法典中规定:“对动物适用关于财产的一般规则,但以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

未有不同规定为限。”而德国民法典第90条a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其第903条第2项又规定:“动物的所有人在行使其权限时,

应遵从关于动物保护的特别规定。”奥地利民法典285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关于动物的规定仅于无特别规定的情形适用于物。”可以看出,动物民法保护的俄罗斯模式是以财

产法调整为原则,特别法为例外。而德奥模式是以特别法调整为原则,财产法为例外。这两种模式孰优孰劣?事实上,俄罗斯模式真正将动物保护纳入了民法调整范围,首先先将动物视为民法上的客体

,这样,动物在民法上的地位得到了一个正当的“名分”,而又再以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方法使动物成为特殊的客体而得到保护,这样又取得了动物保护的实际效果。而如果按德奥模式的思路,会造

成动物法律地位的缺失。德奥的民法事实上已经将动物剔除出调整范围而归于特别法,而特别法是不讲究法律格的。那么,动物到底是什么?这在法理上讲不清楚,仍然会造成民法与动物保护法在实际

适用中的矛盾。在我国大陆法系思维仍根深蒂固的国情下,尽管我们不愿意,动物的法律格问题还是要考虑的,否则其他部门法仍然会对“无根”的动物保护法排斥。所以笔者认为,以俄罗斯的模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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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国家规定的工业污染排放治理是根据谁污染、谁承担和谁治理的原则。然而对于具有难以降解的重金属有机物污染物和高浓度废水排放企业而言,应采用科学的污染治理方法,要求必须在场内处理完成后方可实施排放。在农业污染方面,会有大量的农药和化肥用量,在我国一些地区仍处于荒废状态。为了使土地质量得到提升,我们应对农业研究进行加强,尽可能使化肥的使用数量减少,提倡农民对有机无害肥料进行使用。通过共同参与的方式,及时有效地整治水污染状况。

2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在我国,环境保护的提出相对较早,我国相关部门和机构应结合环境保护问题对一系列的环保目标进行制定。特别是在开放改革之后,我国的经济出现了飞速发展,社会有快速的转型进程,政府部门与资源环境现状相结合,对诸多环境保护措施提出。对于社会公民而言,虽然并没有在国家和社会的环保事业得到直接参与,但在工作和生活中应与自身的行为进行调整,从小事着手,自觉做到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例如:公共洗手间内发现水龙头没关时,应自觉关闭水龙头。或在对电池进行使用之后,应运用分类整理的方法,向专门的回收桶内进行投递,禁止在垃圾堆上直接丢弃。另外,在超市购物时,应自备购物袋,将一次性塑料袋的使用率减少。诸如此类,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应从小事入手,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力度提升。简而言之,公民的综合素质的体现是从环境意识形成的,关系到公民自身的受教育水平,因此,相关部门要想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好,则应先从思想教育工作开始,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大力宣传,从而使公民在环保事业中自觉参与。从内容上看,环境保护不仅是保护动植物及森林,而且还是保护及防治大气和水,不仅包括预防和治理各类大型污染源,而且还包括处理各类细节。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是在人类发展过程中,开采和利用资源的过渡,作为资源紧缺的一种保护措施,随着宣传环保理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现阶段,几乎不会有人反对环境保护,自觉做到环境与资源的长久保护,还有较多工作等着去做。首先我们应对全民环保意识进行树立,具体来说就是资源与生存意识的树立,使大家认识到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关系。作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行动和主要任务之一,环境保护的意义极为显著。在我国,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一项基本国策,并对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颁布,促使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得到保障。可见,环境保护对社会发展及人们生存产生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已经逐渐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3水污染治理的措施分析

3.1法律法规的完善,管理强化,使国民素质得到增强

将《水污染治理法》、《水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贯彻执行,同时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建立完善的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对污水排放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实施加强,从重处罚违法排放的工业企业,对总量控制实施严格实行。另一方面还可以对一定的排污费用进行收取,建立排污权交易费基金,用于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扶持,使企业污水预处理的经费压力减轻,充分调动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积极性。使全民树立以生活污水为基础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使水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加大,构建累进加价的水价制度,运用经济杠杆,实现用水节约及排污减少。政府部门对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和补贴实施加大,运用政策的改革及扶持,促使污水处理企业向市场化迈进,提升企业盈利能力,从而达到良性循环的目的。

3.2水域和饮用水源管理的加强

整体对流域用水和排水进行规划,而不是仅限于每个城市自己城区河流的管理,对科学合理的水量调度和河湖疏浚方案进行制定,使水体自净能力得到提升。严格按照各地划定的水功能进行执行,禁止排放至饮用水源地内。

3.3传统观念的改变

在人们心里,由于“先污染、后治理”的观念已经根深蒂固,与水污染代价的控制相比,水污染治理的代价相对较高,所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运用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实施深入,加大宣传教育工作,促使环境保护深入人心,同时将人们偷排乱排的问题实施改变。

3.4对再生水资源和循环用水进行充分利用

由于我国水资源利用率在50%以下,且重复利用率仅为20%左右,使水资源利用降低,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和严重浪费问题得到加剧。现阶段,通过处理的污水已经在冷却水生产、生活杂用水以及园林绿化等领域得到使用,但使用范围较小,若通过处理再生水,使其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后即可向地下回灌,采用补充水源便于后期运用。对建筑中通过对水系统和工业冷却水循环系统推广的加强,在集中的工业园内,运用生产生活分质供水,使不同水质的利用程度得到提升,从而有效降低水处理的成本。

3.5改变产业结构,对清洁生产实施推广

生产力状况和科学技术水平对社会产业的结构进行确定,同时将社会生产的性质得以反应,发展水平与社会字样的实际利用状况。随着我国科学水平和生产力发展的提升,各种新产品的种类和结构会有不断变化出现,所以,应加大对新产品的开发与研制力度,从而与传统的产品进行替代。同时对生产程序和技术实施积极改进,促使清洁和绿色生产得以实现,作为工业水污染减少的根本途径,应对绿色产业实施大力发展。对于生产来说,清洁生产主要包括原材料和能源的节约,将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得到淘汰,并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物和废物全部离开之前,应尽可能将其排放量和毒性减少。对于产品来说,清洁生产的宗旨是将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减少对人类及环境产生的影响。

3.6审批和验收项目的严格化操作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人们需求量的逐渐增加,越来越多的新型项目得以形成,导致环境面临着一项新的挑战。所以,对于新项目,无论规模的大小,都应对可行性和生态进行评估,特别是评估水资源污染状况,会对水资源产生严重影响,导致污染问题形成。当企业无法有效解决时,应将该项目的建设实施坚决杜绝。在项目建成并投产之后,应对企业是否存在偷排乱排的现象进行定期检查。

3.7对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进行引入,重点落实在人才的培养

通过对国外先进水环境恢复技术的运用,与国情相结合,对满足我国国情水环境恢复技术的理论及方式方法实施研究。使环保产品与产业的发展进行加速,进一步将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产品标准、自动控制性能以及成套化得以提升,对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成套处理技术进行大力开发。运用生物、物力及化学手段,使水环境恢复过程得到加速。构建完善的人才培养计划及制度,实现环境处理人才的有效培养。

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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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被称为民间工艺美术之乡,而其中能成为标杆和代表的便是凤翔泥塑了。凤翔泥塑产地主要集中在距凤翔县城东南四公里的城关镇六营村,其作为我国传统文化艺术,具有深厚的文化和艺术欣赏价值,得到了我国的重视,2006年5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陕特的地域文化产生了凤翔泥塑,在凤翔泥塑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受到陕西地域内不同时期的社会、文化、经济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并在独特的历史环境和文化氛围中逐渐成熟。然而这一手工艺术的发展还有待改建,同时这也反映出我国在“非遗”保护道路上对于如何价值定位、如何完善市场渠道等问题还有待明确。

1.凤翔泥塑的发展现状

联合国科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随后我国也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策略,而且决定拿出专项资金来扶持民间手工艺,凤翔泥塑被审批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胡深被批准为国家级传承人,享受专项补助。国家级传承人需要具备55年工龄这一条件,所以胡新民、杜银被定为省级传承人。泥塑村的艺人经常参加陕西省文化厅、陕西省艺术馆等单位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也会去到外省参与此类活动,借此机会向全国各地的人展示自己的手艺、作品,并可以当场出售。随着凤翔泥塑这门手工艺越来越被重视,有很多学校组织学生到六营村进行参观学习,也有很多研究学者慕名而来,六营村因此成为了许多高校的实习基地。村头有一个大院为凤翔泥塑博物馆,里面陈列着各类泥塑作品,这里也是凤翔泥塑的传习所和手工艺品专业合作社,村子里不善于销货的艺人都把作品交到这里进行统一销售,此外,村子里面的泥塑订单也随之增多,因此泥塑制作已经不再是农闲的时候才做的事情,而是常年都在做,订单量大的时候,自家的人手不够,还会请来别人帮忙,主要进行制作白胚和勾线的工作,例如胡小红老师在完成四年出口订单的时候就联手了三家一起制作,并且严格要求其精细度。当时做的是十二生肖的出口订单,每一个动物的造型,每一笔勾线都要准确无误,分毫不差,保证每一件作品的出口品质。联手一起制作的一般都是女性,因为有的年轻女性没有外出打工,在家带孩子的同时就可以进行泥塑的制作,因此这里也是陕西省优秀妇女专业合作社,举办过“陕西省妇女创业就业项目(千名)手工艺品骨干培训凤翔泥塑初级培训班”等培训课程。

2.凤翔泥塑发展存在的问题

当前,国家相关部门以及民间艺人对凤翔泥塑的的传承保护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完全掌握凤翔泥塑的制作技艺并非一日之功,需要长时间积累研究,单就勾线这一道工艺,看似很简单的一根线条,下笔勾出来的效果大不相同,有些线勾好便觉得整个泥塑带有灵气,仿佛被赋予了生命,而有的则不然。所以凤翔泥塑的传承,对年轻从艺者要求很高,仅仅知道制作的工序和方法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深入的理解和大量的积累,这样才能使制作的作品不流于表面。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帮助胡小红老师一起制作生肖泥塑的人中就有制作经验三年以上的画工,尽管如此,在画龙角和耳朵的时候怎么都画不出它的神气,没有四、五年以上的琢磨积累,是做不出像样的作品的。这便是也有外面的人专门来到村子里学习这门技艺,然而没学多久就放弃了,半途而废的的原因,虽然这门技艺听上去简单,但真正操作起来还是比较复杂、繁琐的,想得到一件精品,也要倾注不少的心血。正因为是拿作品说话,而短期内又看不到可观的效益,所以现在一部分年轻人不愿从事这门技艺。其次,凤翔泥塑传统的传承方式是口传心授,代代相传、流传至今,但这种传承方式的局限性阻拦了凤翔泥塑在今天的成长。最后,物价上涨也对凤翔泥塑的销售产生了很大影响,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提高了,如果泥塑的价格也跟着上涨,便会流失很多客户,加之在紧张的市场形势下,同行之间互相竞争,使得泥塑的价格不升反降,而市场上也有很多仿品出现,并不能保证其品质。

3.凤翔泥塑的探索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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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旅游开发;互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口述或无形遗产,这一概念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兴起,并逐渐向世界范围内流传开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个体或一些群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期望的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探讨

目前,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有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存在一个共同点:保护与旅游开发存在着不可调和性。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工作中,要走出 “非黑即白”的二元论的悖论,保护与旅游开发不是只能存在于对立的两面,二者也是可以相互融通的地方的。保护可以是开发式的保护,开发也可以是保护式的开发。旅游开发其实可以成为保护的一种手段,能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带来经济上保障,从实现更完善的保护;而保护也可以使旅游开发有更好的基础,提供更加优质的开发资源,从而带来更多的经济价值。也就是说保护与旅游开发存在着一种互为手段、相互促进的同一性辩证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旅游开发的意义

(一)宣传促销旅游目的地的形象品牌价值

如今社会愈发重视一个地方的品牌形象,而文化内涵又是品牌形象的核心。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无疑可以增强区域旅游形象的文化内涵和特色,极大的提高一个地区的旅游形象。通过把非遗元素有效的融入到旅游形象之中,旅游地的整体品牌形象一定会变得更加生动,也更容易为广大游客所喜爱。

(二)提升旅游产品层次,提升旅游地的审美、艺术、体验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种重要的旅游资源,其内容的多样性是作为旅游资源的基础,地域性是其独具魅力不可替代的前提,文化性为自然风光的深度拓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充分挖掘不同民族风俗习惯、价值观念和手工艺术等非物质文化资源,提升了旅游地的审美、艺术、体验价值,满足了游客的体验欲望,迎合了当代体验游的趋势。

(三)丰富旅游开发项目,增加旅游资源吸引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一个民族、一个地域文化艺术的精华所在。通过合理有序的开发和利用,形成独具特色的旅游产品,增添旅游活动的吸引力。如在古建筑的参观游览活动中加入传统手工艺制作、杂耍或传统节日庆典等的表演,必然丰富旅游项目,增加旅游景点的吸引力。

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一)旅游能激活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大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通过对非遗的旅游开发,一些被淡忘的民间文化被激活,出现了传统文化的复兴现象。如丽江的旅游开发使纳西族的民族音乐和东巴文化得到了重视、保护与传承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使民族主体重新体味到自己文化的独特与重要,恢复自己民族的自信心,从而更珍惜和保护自己的传统。

(二)旅游能给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入保护资金

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途径,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注入充足资金。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深入,创造的经济效益也愈来愈大,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其保护措施不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无力施展,从而为非遗的保护提供了可靠的资金保障。

(三)旅游开发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挖掘与实现

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中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价值可以通过旅游活动的介入在实践中表现出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过旅游开发成为旅游产品,首先实现其文化价值,向游客展现其独特的文化内涵。其次是经济价值的转化,即通过旅游开发为旅游地带来经济收入,带来经济效益。最后是社会价值的实现,即旅游开发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从被本地区内部的人员认可,发展到被该地区外的游客了解和欣赏,使得遗产的价值得到更大规模的传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的方式途径

笔者从旅游开发的具体形式角度,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休闲演艺、节事旅游、旅游商品等开发模式,下面分别展开介绍。

(一)休闲演艺模式

非遗演艺产品是一种文化产品,是其核心竞争力所在。只有在充分挖掘当地的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的基础上,将主题、艺术形象与地方文脉相结合,并通过表演形式展现出来,才能形成非遗演艺产品的核心竞争力。进行休闲演艺产品的旅游开发时,要牢记始终保持自己的特色。

(二)节事旅游模式

节事旅游是以各种节日、盛事、赛事等的庆祝和举办为核心吸引力的一种特殊旅游形式,节事旅游目前已日益成为各地旅游活动的常备项目,在各旅游景点屡见不鲜。一些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通过策划赛事、节庆、展览等节事旅游产品来进行旅游开发利用,并且取得很好的效果。

(三) 非遗旅游商品

我们的非遗旅游商品的开发在全国各个旅游目的地历来是一个薄弱环节,许多游客抱怨景点的纪念品种类单一,做工粗糙,根本谈不上有什么文化内涵在里面。这与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的声誉是非常不符的。在这里要指出的一点是,我们在开发非遗商品时,应注意把非遗的工艺优势转化为旅游商品开发中的经济优势,把现代技术和理念融入非遗商品的生产中。

[结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开发是同一性的,只要对非遗的旅游开发合理,科学,实现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是完全有可能的。一方面,通过旅游开发促进非遗的保护,另一方面良好的遗产保护又会大大的促进旅游的发展,这种互动应该是以后非遗保护与开发工作的必由之路。希望当地部门能够积极探索有益的保护和旅游开发模式,实现桂林市非遗保护与开发的良性互动。(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参考文献:

[1] 魏小安, 旅游目的地发展实证研究.[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2

[2] 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方法.[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0

[3] 张仲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研究.[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0

[4] 张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