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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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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论文

第1篇

已有关于留守儿童学习状况的研究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父母外出打工对孩子的学习行为和学习成绩没有显著影响。[1][2]另一种观点是父母外出打工对“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容易导致“留守儿童”学业不良。[3][4]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对被调查学校74名父母均在外务工的留守儿童的学习状况进行了实地调查与分析,调查结论与上述第二种观点相一致,认为留守状态对留守儿童的学习有明显的负面影响,留守儿童的学习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留守儿童的学习态度不容乐观,许多留守儿童学习态度消极、被动,这种对待学习的态度必然会影响到其学习效果;二是留守儿童的学习习惯不良问题普遍存在;三是留守儿童课外学习无人辅导的问题比较突出;四是留守儿童学习成绩普遍较低,且有逐年下降的趋势。

二、农村留守儿童学习问题的成因分析

根据调查结果所反映的情况,以及研究过程中对留守儿童的观察和了解,分析造成留守儿童学习问题的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亲情饥渴”的困扰,影响着留守儿童的学习调查发现,父母的外出给留守儿童的心理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压力和担忧。由于留守儿童长期与父母分离,生活在缺乏温暖和安全感的环境中,许014年第9期学术瞭望课程教学研究•JournalofCurriculumandInstrution多孩子性格上表现出冷漠、内向、孤独,情绪消极、波动大。调查显示,47.3%的留守儿童“在遇到烦恼和困难时总是闷在心里”,33.8%的留守儿童认为“父母外出,自己在家中感到孤单寂寞或不如别人”,13.5%的留守儿童“担心父母在外会发生意外,以至影响到正常的学习”,10.8%的留守儿童认为自己上课注意力不集中是因为“思念父母,无心学习”。在访谈中,留守儿童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普遍反映,这些孩子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思念父母和亲情缺失而产生的孤独感和消极情绪,对他们的学习影响很大,常常表现为无心学习和学习缺失主动性,因此这些孩子在学习上也普遍存在问题。由此可见,父母不在身边,产生“亲情饥渴”,这极易给孩子造成自卑、孤僻的情绪,这种心理状态也间接地影响着孩子的正常学习。(二)学校和教师对留守儿童的学习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调查中了解到,为了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并达到某些硬指标,学校仍然存在着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学校把衡量教师工作成绩的标准定为学生的考试成绩,教师教学任务繁重,一天下来往往感到身心疲惫,没有过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关注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情况,因材施教往往成为一句空话。由此可见,学校和教师对留守儿童的学习问题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没有采取专门有效的措施来加以改善。(三)临时监护人监管不力调查发现,留守儿童的学习问题与其临时监护人的监管能力不高有直接的关系。首先,临时监护人的文化程度低,使孩子学习得不到必要的帮助和辅导,致使学习成绩下降。调查显示,临时监护人中,文盲占临时监护人总数的23%,小学文化程度的占52.7%,初中文化程度的占17.6%,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6.8%。受文化程度的限制,这些临时监护人中,从不辅导或不会辅导孩子学习的占到86.5%,这部分留守儿童的学习得不到必要的帮助,导致其家庭作业完成困难。其次,临时监护人责任意识不强,导致孩子学习无人监管,学习成绩明显下降。临时监护人的责任意识不强,这主要在由亲戚朋友照顾的留守儿童中比较明显,他们不像爷爷奶奶照顾的留守儿童,有直接的血缘关系,相互之间没有太多的心理忌讳。亲戚朋友照顾的留守儿童,有时候儿童犯了错误,或学习上出现问题,亲戚朋友碍于儿童父母的面子,不做严格的要求或引导督促。这就导致这部分留守儿童心理上与亲戚长辈有隔阂,心理得不到慰藉,学习无人监管,学习成绩明显低于其他儿童。最后,临时监护人缺乏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调查中发现,临时监护人在教育留守儿童时,普遍缺乏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大多采用溺爱或粗暴两种不合理的教育方式。对留守儿童的学习表现,或处处骄纵,导致孩子的学习自控能力差;或采取简单粗暴的打骂方式,挫伤孩子的学习自信心,这两种方式都对留守儿童的学习产生负面的影响,导致留守儿童的诸多学习问题的出现。(四)家长补偿方式的偏差调查发现,家长不合理的补偿方式,造成留守儿童价值观的改变,染上不良习气,导致学习成绩下降。调查结果显示,41%的留守儿童父母经常给自己的孩子金钱和物质补偿,有不合理的物质补偿心理。这些家长通常长期在外打工,不能与孩子在一起,就感觉对孩子亏欠太多,于是用金钱和物质的方式补偿,每个月给孩子很多的零花钱,以弥补孩子心灵情感的缺失。这样做的后果是孩子拿着钱去买零食,和同伴一起去网吧上网打游戏,学习习惯越来越差,时间更多地用在了网吧玩游戏,没有时间和心思学习,导致学习成绩下降。综上,造成留守儿童学习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临时监护人的监管不力、学习无人辅导等直接因素的影响,也有由于正常家庭教育缺失而引起的留守儿童的特殊的心理特征,如孤独、自卑等不良心理品质的间接影响。对留守儿童学习问题的改善,应从多方面入手加以改进,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三、改善农村留守儿童学习问题的对策

(一)政府有责任为改善留守儿童的学习创设良好的条件

政府有责任对农村留守儿童学习和生活创造良好环境。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帮扶教育政策,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及教育部门可以考虑抽出一部分经费,资助和支持生活困难的留守儿童,让他们解除后顾之忧,安心学习。此外,政府部门可以考虑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等项目中,增加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对进城打工的农村家长进行引导和教育,强化他们的家庭教育观念,增强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同时,政府应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改善留守儿童学习和成长环境,解决留守儿童放学后无人照看和学习无人指导的问题。

(二)学校建立留守儿童教育监护体系,为留守儿童创设良好的学习环境

在家庭功能不健全的情况下,学校成为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场所。改善留守儿童的学习问题,关键还在于学校和老师要行动起来,为留守儿童创设良好的环境,为其学习提供帮助,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他们家庭教育的缺失。1.建立留守儿童档案袋制度。学校应该为每个留守儿童建立档案袋,详细记录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临时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外出打工父母的基本情况。当留守儿童在学习和生活上遇到困难或问题时,教师可以根据档案袋中家长和临时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及时与他们取得联系,相互配合,有效教育留守儿童。2.学校与留守儿童家长及临时监护人之间建立制度化的信息沟通机制。家校的密切配合能更准确地了解与掌握留守儿童的学习和生活状况,能更有效地增进留守儿童的转化效果,尤其对一部分由于监护人监管不力或家庭教育方法不当而导致学业不良的留守儿童来说,这项措施十分有效。学校要主动加强与留守儿童家长的沟通,加强与留守儿童家长和临时监护人的联系。一是学校与留守儿童的家长或临时监护人通过电话、书信等形式保持联系;二是利用节假日等留守儿童父母返乡探亲的时机,召开留守儿童家长会,与家长沟通,使留守儿童受到更多的监督和照顾;三是定期组织留守儿童临时监护人培训班,提高临时监护人的监管能力。3.教师给予留守儿童更多的关爱和照顾。学校和老师给予留守儿童更多的关爱和照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留守儿童因父母外出而产生的孤独感,并成为留守儿童独自在家时的感情寄托,从而避免留守儿童产生不良心理和情感问题,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学习成绩下降等现象。4.农村学校开设心理辅导室或增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农村留守儿童学习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心理和情感等方面的问题间接影响的。农村学校应加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开设心理辅导室或在课程中增设心理健康教育,帮助留守儿童排解不良的心理和情感障碍,引导留守儿童正确认识社会、他人和自己,学会自我调节情绪的方法,以积极健康的心态面对学习和生活。5.开展留守儿童结对帮扶活动,建立留守儿童课外学习的伙伴群体。教师可以因势利导,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自愿和留守儿童坐同桌,同村近邻中的好学生自愿跟留守儿童结对,组成“互帮互学”小组。一方面解决了留守儿童课外学习无人辅导的问题,并能有效地监督和约束留守儿童的学习行为;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留守儿童与同伴群体之间的情感交流,有利于帮助留守儿童排除一些不良情绪,积极面对生活和学习。6.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相当一部分留守儿童性格孤僻、内向,他们很难融入到班集体中,并与其他同学融洽交往,在学习遇到困难时,也不能主动地向教师或同伴求助,这一定程度上又会影响他们的学习方式和学习效果,导致其学业不良。对于这部分留守儿童,学校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如文艺活动、兴趣活动小组等形式,鼓励留守儿童参与其中,改善其孤僻、内向的性格,学会主动与人交流,在学习遇到困难时,能主动向他人求助,进而增强其学习的信心,提高学习兴趣。

(三)重视留守儿童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对于孩子,特别是年幼的孩子的成长具有重要作用。父母的作用是任何人无法替代的,他们通过亲子关系、家庭互动以及所营造的家庭文化氛围,影响子女的行为与价值观,通过教育期望影响子女的学习成就感,通过教养方式使孩子形成许多良好的生活习惯。[5]因此应该采取措施并创造条件,加强亲子间的联系和沟通,弥补家庭教育的缺失,从而改善留守儿童的学习状况。首先,留守儿童父母要重视对子女的家庭教育。留守儿童父母应该认识到当前留守儿童问题的严重性,并从思想上和行为上切实重视对子女的家庭教育。如果条件允许,父母应尽量考虑不要同时外出打工,而是留下一方在家教育子女。即使都外出打工,也要增加回家的频率,或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留守儿童尽可能多的交流,使留守儿童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同时,留守儿童父母应该经常与老师和临时监护人联系,了解留守儿童的学习和生活情况,配合学校,为留守儿童创设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父母外出对留守儿童造成的消极影响。其次,临时监护人应提高监护质量。隔代监护容易出现溺爱和简单粗暴两种不恰当的教育方式,且大多比较重视孩子的生活照顾,而对孩子精神层面的支持不足。亲友监护则容易出现监护流于形式,监护责任心不强的问题。因此,临时监护人应了解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式,加强监护责任,尽可能为留守儿童创设有利的学习空间和氛围,并关注和了解留守儿童的日常生活及身心状况,与学校保持联系,随时关注留守儿童各方面的情况,提高监护效果。

(四)发挥社会力量,为留守儿童学习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2篇

采用自行设计的留守儿童营养与发育状况调查表,由保健医生通过入户方式对被调查者进行面对面、一对一的现场调查,并对234名留守儿童进行健康体检。

1.1调查内容

一是进行留守儿童监护人问卷调查,调查内容为监护人儿童营养知识、态度、行为以及留守儿童不良饮食行为,均由保健医生询问后填写。二是对234名儿童进行体检并评价其生长发育状况。

1.2资料

处理全部资料均输入Epidata数据库,应用SPSS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

(1)调查的234名留守儿童中男童130人

女童104人,127名有营养不良与发育迟缓现象,其中52名体重低下,75名发育迟缓。5岁以下留守男童体重低下26人(占20.0%),发育迟缓37人(占28.5%);女童体重低下26人(占25.0%),发育迟缓38人(占36.5%)。

(2)留守儿童监护人营养知识水平与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有关系

监护人中女性居多,文化程度相对低于男性,营养知识水平也较男性低

(3)经统计学分析,留守儿童不良饮食行为与营养不良呈正相关

3讨论

3.1留守儿童营养不良原因分析

3.1.1监护人因素

监护人营养知识水平与其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有关系,并对儿童饮食行为习惯有直接影响。监护人营养知识水平越高,儿童挑食、偏食等不良行为越少。

3.1.2家庭经济因素

家庭收入水平影响儿童活动方式的形成和发展,导致其膳食结构发生变化,对生长发育和健康有直接影响。

3.2加强留守儿童保健服务

3.2.1加强营养知识宣传

通过宣传栏、黑板报、入户宣讲、发放小儿膳食营养手册、定期举办营养知识讲座、广播电视教育、就诊咨询、保健服务等多种形式,普及儿童营养知识,对监护人存在的营养知识问题进行针对性解答,加强营养知识科学化、系统化、日常化指导,让监护人了解如何合理安排儿童饮食种类和数量,保证膳食平衡。

3.2.2积极推广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技术

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技术进入家庭是降低儿童营养不良发病率的有效措施,儿童保健工作者向监护人进行儿童生长发育状况调查,是有效预防、控制儿童营养不良的重要措施之一。

3.2.3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3篇

概念是由各种感性经验组合而成的认知体系和思维形式,并反映着事物类的一种本质属性,因此在给某一事物正式下定义前,必须找出与之相关的各种经验。我国最早的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因出国而被留在国内的孩子,后来随着“民工潮”的不断涌现,才逐步将由此造成留在原籍的儿童称之为留守儿童。1994年,上官子木在《神州学人》上首次提出了“留守儿童”的问题,但是当时只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考察,并没上升至学术层面,直至2001年起,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关注才可称得上真正意义的研究。当留守儿童引起学术界深入研究时,学者们首先须对其作出严格的界定,而且为了保证概念的权威性,还须确定3个基本要素:外出父母的数量,父母外出的时间跨度,以及儿童的年龄界定。围绕着这一原则,学者们给出了留守儿童的详细定义,即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并且外出时间在半年或以上的15周岁之内的儿童。客观而言,上述的界定虽然解读出了留守儿童类的本质属性,但是稍显笼统,造成了一定的歧义。在留守儿童产生的3个“资格条件”中,“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和“儿童年龄”都已达成了共识,而唯一存在争论的即是“儿童留守的时间跨度”。在我国人口普查中,对流动人口的界定通常是以半年为参考跨度,为此,将儿童的最短留守期限划定在半年或以上是有现实依据的。如上所述,笔者将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界定为: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流动到其它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由其父母单方、他人、抑或自我监护,并且“亲子分离”时间跨度超过半年的15周岁及以下的学龄前儿童和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在此,笔者并未将农村留守儿童的年龄延长至18周岁(国际标准),是出于我国农村地区教育现状的考虑。从受教育的年龄段来看,15周岁之后的儿童大多已进入到高中阶段,而农村地区的高中学校离家又相对较远,因此出现“亲子分离”并不足为奇。同时,一般高中阶段孩子的独立性要强于小学生和初中生,即使远离父母,也不会对其造成多大的影响,鉴于此,他们已经不同于弱势意义上的留守儿童了。另外,倘若他们没有继续读书,可能会外出学习技术或从事独立劳动,因而这种状态下的“亲子分离”与留守儿童式的有着质性的区别,我们切不可简单地将其划归到留守儿童的范畴。事实上,作为尚不能离开父母而独立的儿童而言,留守儿童应该是未成年人,即处在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可见,农村留守儿童的主体应该是15周岁以下的儿童。总之,本文的界定涵盖了儿童所在的区域,留守状态,监护类型以及年龄范围,而且也充分考虑到了农村留守儿童的地域性特征。因此,这一界定可以成为研究该群体的重要理论支撑。

二、农村留守儿童产生原因的理性思考

1.社会转型:农村留守儿童产生的直接动因

当今中国大陆,任何制度性、结构性问题的讨论和解决都离不开对社会转型的分析,〔1〕因此,研究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应首先将视角聚焦于“社会转型”这个重要的时代背景。“社会转型”,源自于西方社会学的现代化理论,是一种主张从传统向现代进化的社会发展观,如,大卫•哈利生即多次运用“社会转型”一词来论及现代化和社会发展的理论及过程。〔2〕上世纪80年代初,“社会转型”开始被引入我国社会学界,并逐渐发展为分析中国社会现代化变迁的理论范式。〔3〕同时,我国社会也开始处于转型之中,社会形态从封闭、半封闭性状体向开放性状体转型,产业结构从农业向工业转型,经济体制从计划向市场转变,进而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交织在一起。对此,目前国内学界公认为,社会转型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发生整体性、纵深性的变化。1978年,党的在决定把全党工作重点转到经济建设上来的同时即着重指出,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对经济体制进行改革。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首先在农村取得了巨大成就,农业生产蓬勃发展,农业生产力进一步提升,农村开始出现少量的剩余劳动力。不过,这一时期,国家主要的经济运行模式仍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为主,兼有计划与市场相结合。因此,城乡人口流动还未完全放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及就业渠道的多元化趋势,国家开始尝试解除农村劳动力流动政策的限制,准许农民进城务工,如当年颁布的中央“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为农民工进城提供了政策支持,于是便出现了初次“民工潮”。此后,各地民工潮不断涌现,而农村从事非农劳动的人数也随之增长,至1990年,农村中从事农业与非农业劳动力的比例达1∶3.93。可见,短短5年内农村转移剩余劳动数量不断增加,而城镇吸纳的农村人口规模也相应扩大。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即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此后,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取代了计划经济体制,而成为主要的资源配置方式,至此,农村人口才可以自由、频繁地流动。事实上,农民进城务工不仅可以缓解农村就业压力,提升农民增收,而且城市也可以借此吸收农村廉价劳动力,解决自身发展的用工问题,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增长。当然,民工潮的出现也是一把双刃剑,其中,农村劳动力背井离乡,远走城市后,迫于经济、教育、工作等弱势因素,多数人选择将子女留在原籍所在地,于是产生了“早期的留守儿童”。发展经济学家认为,发展中国家城乡人口转移的理论是“一步转移理论”,即农村人口在向城市转移时即切断了与土地的联系,是一种永久性迁移,〔4〕这种状况下的农民被称之为失地农民。上世纪90年代末,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城市化进程也开始起步,并且呈快速发展的趋势。然而,城市化的发展程度与土地的需求规模成正比例的关系,换言之,城市化程度越高,需求的土地就越多,为此,我国进入了大规模、快速征地的时期,失地农民、留守儿童也相继集中出现。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3年)计算得出,2000~2007年间,全国耕地面积持续减低,8年内共减少了0.43亿亩。依照传统惯例,人均占地低于0.7亩,每征用1亩耕地即产生0.35个留守儿童,据此推算,2000年以来,全国留守儿童的总人数约为2127万。同时,根据有关部门估算,预计未来10年将继续征用0.6亿亩左右的耕地,若按农民人均占1亩耕地的比例计算,即意味着至2020年,全国将新增约1470万留守子女。再加上2000年前所产生的留守儿童人数,预计全国留守儿童的总人数将高达7500万左右。概言之,我国近十年出现的人口流动是伴随城市化而发生的,而这种由农村到城镇的单向迁移,则造就出失地农民和特定的“时代孤儿”——留守儿童。事实上,失地后的农民往往选择外出谋生,这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生活问题和脱贫致富,当然也是出于对子女未来成长的考虑,期盼能为其发展创造出更好的条件。总之,我国当前流动人口已累计达2亿左右,并且正以每年500万人的速度递增。从年龄结构角度看,流动人口是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体,这就决定了其子女基本未成年,而这些孩子被留在原籍,被祖辈、亲朋好友所代养,自然变成了留守儿童。依目前社会发展形势分析,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留守儿童的规模非但不会缩小,还会进一步扩大,面对如此庞大的弱势群体,我们又该何去何从呢?

2.制度设计之缺陷:农村留守儿童产生的深层根源

自古以来,“城乡之间的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域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它贯穿着文明的全部历史直至现在(反谷物法同盟)。”〔5〕建国后,我国长期施行计划经济体制模式,在制度和管理上把城市与农村截然分开,最终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城乡二元结构”社会分治格局。具体而言:我国城乡实行着两种独立并存的户籍制度,即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国家根据户籍性质将全国人口划分为两类人群,并以此来进行管理和资源分配,所以城乡发展一直处于一种不平衡的状态;同时,资源配置过程中“城市优先”的战略影响至今,这直接造成了城乡居民在享受公共权益、社会保障方面存在重大差别,进而扩大了城乡之间差距,而反过来则加剧了城乡二元结构之间的矛盾。现展经济学理论认为,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是一种制度性产物,即在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下所形成的特殊社会形态。客观上,在城乡分而治之的管理制度下,二元结构造成的社会问题颇多,如扩大了城乡差距,破坏了社会公平,将城乡居民分成了两种社会身份等等。面对这些消极问题,政府也多次尝试破除城乡壁垒之举,并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这一分割局面出现了局部性的松动,但整体而言,城乡二元结构的种种现象仍充斥着整个社会,而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有进一步突出的趋势。以城乡收入为研究指标,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城乡居民的收入逐渐增多,但两者的收入差距却进一步拉大,由此反映了二元结构的矛盾随之扩大化。〔6〕根据刘易斯二元结构理论中3个假设前提之一的“工资水平”分析(如图1所示),2000年以来,城乡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处于持续增长的状态,但各项指标的差距却逐渐拉大。首先,从纯收入增长幅度方面看,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年递增幅度分别为1294.1元与393.7元,即城镇人均纯收入的增幅是农村的3.29倍,考虑到2000年的基础别,两者之间的纯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了。其次,从纯收入绝对数之比的指标看,2000年城乡居民纯收入的比例为2.79∶1,到2011年两者的比例增至3.12∶1,由此反应城镇居民的绝对纯收入数仍高于农村。最后,在从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来分析,尽管两者的系数都呈递减态势,但是农村的系数仍高于城镇。2000~2011年间,城镇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平均为0.371,而农村的则高达0.445,农村平均高于城镇7.4个百分点。根据联合国以恩格尔系数的大小,对世界各国生活水平的划分标准,0.4~0.5为小康、0.3~0.4属于相对富裕,说明农村居民的生活为小康,而城镇的则为相对富裕。通过以上各项指标的对比发现,新世纪以来虽然农村发展加快,但“城市优先发展”的战略仍未得以转变,其结果是城乡之间的差距逐渐拉大,而其居民的收入水平,及由此带来的生活水平之间的差距也随之扩大了。鉴于此,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开始移居城镇,但是由于身份的差别,直接造成了其不能平等享受与城镇居民在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社会养老、医疗等方面的权利,所以城乡之间“二元型”的特征依然明显。客观而言,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最根本的壁垒在于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过去该制度一直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进而阻碍了农村人口向城镇的流动。时至今日,城市化的发展已取得了一定突破,而当前的户籍管理制度较计划经济时期也略有所松动,因此,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渐趋于正常化。但是,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根基依旧存在,农民虽然能自由进城务工,不过其实际的社会身份并未发生改变,即没有城镇居民的身份。为此,不仅他们自己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等同的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公共福利,而且其子女也难以获取相应的教育保障。进而言之,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地方负责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使流动儿童无法获取公平的教育机会,农民工子女难以进入城市公办学校读书;而另一方面,父母则无法承担私立学校的高昂学费,加之后续非义务教育的升学压力,他们往往不会将子女长期带至身边给予照顾和教育。鉴于此,在制度和经济的双重困境下,他们唯有将子女留在原籍所在地的农村,请人代为监管,由此造成了亲子分离的局面。此时,真正意义上的留守儿童便产生了。西方社会排斥理论认为,弱势人群不仅在就业中受到排斥,而且在社会保障领域里也会受到排斥。〔7〕城乡二元结构是中国社会的特殊现象,户籍的壁垒不仅将农民工排斥在城市保障体系之外,而且其子女也必将随之一起被排斥在外。作为制度性的“孤儿”,留守儿童只能无奈地承受亲子分离的痛楚,在故乡默默思念着自己的父母,对此,制度设计之缺陷何时才能终结,我们将拭目以待。

三、农村留守儿童的“留守范畴”划分

从社会学意义上讲,“留守”是指父母双方或其中的一方外出务工而导致“亲子分离”的一种现实状态。在“亲子分离”的具体现状中,笔者将儿童视为考量主体,围绕“留守”范畴展开详细的内涵与外延之分。

1.留守与非留守

在研究留守儿童时,必须充分考虑一个与其相对应的概念——非留守儿童。相对于留守儿童而言,非留守儿童,即是父母双方均没有外出,能够长期跟随父母亲生活在一起,且保持“亲子团聚”的儿童。在任何关于群体对象的研究中,研究者可以选择某一相对的参照物,将研究对象与之进行比较,以借助于参照物的功效来突出研究对象的特性。客观而言,在研究农村留守儿童时,农村非留守儿童一直是我们无法回绕的对象,只有详细比较两大群体之间的异同,才能更有效地把握留守儿童内涵的某些特性。与此同时,由于两类儿童群体都生活在农村,他们之间必然存在一些共性的因素,倘若研究遇阻不前时,笔者也可以尝试将农村儿童之间的共性与留守实际相结合,从中演绎出留守儿童道德情感方面的某些特性。

2.农村留守与城镇留守

在以往的研究中,一些学者简单地将留守儿童等同于农村留守儿童。其实,留守儿童与农村留守儿童并非同一个概念,而持“等同观点”的学者通常忽视了儿童户籍或区域的因素,其研究成果有以偏概全之嫌。依据籍贯或来源区域划分,留守儿童有农村与城市之别,而且两者之间的差异性较大,可以分别作为不同的群体加以研究。当前,城镇“留守儿童”数量约占全部留守儿童的13.5%(周福林,2006),显然,劳动力转移和留守儿童并非农村特有的社会现象,许多城镇地区亦存在大量类似于“异地转移形式”的外出务工居民,因而其子女也可以被称为“留守儿童”。相对于农民工而言,城镇外出务工的居民不仅在社会福利、子女受教育、劳动条件、薪酬等方面能获得基本的保障,而且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鉴于此,他们的子女也可以随自己享受一般市民的待遇。可见,既然城镇外出居民的子女能够平等享受普通市民的“殊荣”,那么,他们自然就被排除于社会公认的弱势群体之外。同时,由于城镇留守儿童的规模和影响度远不及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所以他们不仅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反而易变成学术界研究的“盲点”,但是我们并不能以此来否定其客观存在性。

3.单独留守与单亲留守

一般意义上,家庭是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或共同经济为纽带结合成的亲属团体,包括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作为一个以团体形式而存在的社会单位,家庭“亲子分离”意味着“家庭聚集”功能的某种缺失,而留守儿童则是“家庭聚集”功能缺失的直接衍生物。从父母外出的数量而言,笔者将留守儿童分为单独留守与单亲留守。单独留守是指,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亲子之间完全处于异地相隔的状态;而单亲留守则是指,父母中只有一方外出务工,留下一方兼担双亲的角色,并履行监护子女的职责,也有学者称之为“半留守”。其实,单独留守与单亲留守两者之间具有较强的同质性,无论是选择何种留守方式,其家庭结构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换言之,家庭结构的残缺以及父母监护责任的缺位,对于留守在家子女的生活、学习、情感等方面都是一种“折磨”,可见,“亲子分离”是家庭结构变化的一种典型负面功能。〔8〕在家庭教育中,父亲和母亲承担的教育责任不尽相同,缺失了任何一方的教育都会导致儿童家庭教育出现问题。

4.短期留守与长期留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