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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论文

第1篇

[关键词]中小学;教育均衡;教师轮岗制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一直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由于受历史、政策、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中小学教育在区域、城乡、学校之间存在非均衡发展问题。中小学教育绝大部分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非均衡发展最直接的后果是侵害了一部分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显然违背了我国义务教育法基本指导思想,不利于教育公平的实现。教师轮岗制(又称教师交流制或教师轮换制)正是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为了遏制“择校热”,促进中小学教育均衡发展所采取的一项新举措。它是指为了促进教师成长和教育均衡,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其所属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在不同学校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交流任教的制度。应该说,教师轮岗制的实施在平衡教师资源、促进教育均衡等方面取得了部分预期效果,但是,其在实施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中小学教师轮岗制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教师轮岗制非国人创举,日本、韩国等国早已实施此制度数十年。但是,由于我们对这个“舶来品”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再加上教育非均衡问题的历史性以及我国国情的复杂性,我国教师轮岗制的实施状况的确有些不尽如人意。中小学教师轮岗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一)政策未得到有效执行

一项教育政策要得到有效执行,需要政策执行者具有较高的素养,能深刻领悟教育政策精神,切实担负起执行该项教育政策的责任。但在实际当中,政策执行者往往是利益关系人,当一项教育政策对其自身利益造成威胁时,这种内在的冲突往往使政策执行者阻碍政策的执行,从而影响政策的执行效果。如:在对某市教师轮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优质学校的校长没有将真正的骨干教师交流出去,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地将“挑大梁”的班主任或者学科教师留下,而将教学水平一般或者富余的学科教师交流出去。另外,一些被选派的轮岗教师也并非真心想帮助薄弱学校发展,而仅仅借机将这一政策当作捞取金钱的手段;还有一些被选派的轮岗教师根本不达标、也不对口,这也迫使薄弱学校不得不在接收轮岗教师上持一种“谨慎欢迎”的态度。

(二)轮岗教师存在后顾之忧

教育的生态环境是以教育为中心,对教育的产生、存在和发展起制约和调控作用的多元的环境体系。稳定、良好的教育生态环境有利于教师充分发挥自己的教学水平,一旦这种教育生态环境恶化,就会对教师的心理、工作等带来影响,最终会影响教师教学水平的发挥。教师轮岗政策实施后,与之相连的轮岗教师的福利待遇问题、职称评聘问题、教师归属感问题等却没有配套的法律予以保障或没有得到快速而有效的解决,致使教师的教育生态环境恶化,部分教师由此产生忧虑和抵触心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师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显然违背了教师轮岗制的初衷。

二、中小学教师轮岗制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中小学教师轮岗制未得到有效执行以及轮岗教师存在的后顾之忧是众多因素综合作用的必然结果。

(一)政策目标超出政策能力限度

教育政策的能力限度是指教育政策力所能及的范围和解决教育问题所能达到的程度。教育政策能力存在着限度,能否认识和把握教育政策的能力限度对教育政策的制订与选择、教育政策的执行以及政策的结果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中小学教师轮岗制的最终目标是想通过教师轮岗政策来解决中小学教育非均衡发展问题。但是,正如前面所谈到的,我国中小学教育出现的非均衡发展状况是由多种因素长期作用的结果。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尽快扭转“”造成的专门人才青黄不接的局面,在教育投资有限的情况下,我国实施“重点学校”“精英型教育”等政策,经过20多年的“马太效应”式发展,最终造成了我国中小学教育的非均衡现状。可见,我国中小学教育非均衡发展的结果并不完全是由师资质量造成的。因此,想仅仅依靠教师轮岗这个单一政策来遏制“择校热”、实现教育均衡发展,显然是不够的,这远远超出教师轮岗政策的能力限度。因此,要想最终实现我国中小学教育的均衡发展,除了教师轮岗政策之外,还需要佐之以其他政策及保障措施。

(二)政策相关者利益冲突

一项教育政策之所以没能得到有效执行,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该项教育政策利益相关者维护各自利益所致。教育行政部门、校长、教师基于不同的利益考虑,他们的看法和做法是不相同的。教育行政部门站在全局的角度来布局,校长则站在自己学校利益的角度来采取应对措施,教师则会考虑自己各方面福利待遇的得失。各自的利益交织在一起,使得情况变得复杂,进而导致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政策失真现象,最终导致该项教育政策不能被有效执行。另外,政策执行者与政策制订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往往是政策得不到有效执行最为重要的根源。政策执行者通常身兼执行者和目标群体双重角色,他们经常处于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中。当某项政策给执行者带来利益上的损失,或使其面临更大的困难时,缺乏岗位责任意识或这种意识不强的执行者,为尽可能维护局部的乃至个体的自身利益,就会采取各种对策和行动,而使政策不能被有效执行。

(三)政策实施缺乏人文关怀

针对这样一项涉及众多人更的改革,政策实施者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动员工作;积极营造氛围,引导广大教师更新观念,自觉自愿地参与轮岗;要注重轮岗的意义和效果,特别要注意方式方法,体现人文关怀。但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些政策实施者在实际工作中对轮岗教师缺乏基本的人文关怀,如:有些地方采用抓阄的方法来决定轮岗教师,抓到的教师必须去,缺乏对教师实际困难的考虑。这就使得轮岗的教师心灰意冷,即使勉强到了新单位,也谈不上什么工作热情,最终影响其教学水平的发挥。这样的轮岗很难达到政策的预期效果,同时也对政策的执行带来不少阻力。转(四)教育行政部门督查、纠偏不足

任何一项教育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阻力,使该项教育政策偏离原来方向执行。一个科学、完善的教育政策体系必然要有教育政策的监督、检查和纠偏机制。当一项教育政策没有得到正确、有效执行时,相关人员能及时发现问题,采取对策,进行纠偏,使其按照预定方向执行,最终实现政策目标。然而,我国一些地方的教师轮岗政策却缺少这样的监查纠偏机制。我们在调查时发现,有些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教师轮岗制时,对于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没有一套及时、有效的反馈纠偏机制,因而造成部分教师抵触情绪较为强烈,影响政策的执行效果。例如:有些教师反映,自己已经完成了轮岗,可是职称评定时却并没有体现原来说的优先考虑;还有些教师反映,轮岗政策的确是实施了,可是原先承诺的与之相关的交通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却迟迟不能予以解决;等等。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教师轮岗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建设,才能保证其取得预期效果,保证目标的实现。

(一)加强专家调研和论证工作,完善政策体系

专家调研和论证是教育政策制订的前提性工作,对教育政策的制订、实施和政策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想提高教师轮岗政策的实效性,就需要组建一支研究教师轮岗政策的专家队伍,深入学校、深入基层,搞清问题形成的来龙去脉,并进行论证分析,最终形成一系列有价值、能够指导教育改革发展的调研成果,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其实,解决我国中小学教育非均衡发展问题的根本在于区域、城乡、校际之间教育资源的均衡化。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中小学教育的非均衡发展问题,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政策体系和一系列法律法规作保障。而中小学教育要均衡主要是政府的责任,政府要在政策上思考定位。因此,推行教师轮岗制的地方政府应从完善政策体系出发,制订一系列与教师轮岗政策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如财政投资、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法律保障等政策措施。

(二)构建利益冲突消解机制,照顾各政策相关者利益

政策相关者为维护各自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往往采取各种手段规避不利于自身的政策,因而有必要构建利益冲突消解机制来补偿政策相关者的利益损失。利益冲突消解机制就是使得矛盾化解的各项措施。例如,针对重点学校的教师不愿去薄弱学校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优质学校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给予其物质上的奖励;第二,在职称评定时,可以降低其评选条件;第三,到薄弱学校轮岗的教师在推先评优、培养选拔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第四,按照薄弱学校的交通、医疗等条件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级别,然后按其级别提供特殊津贴,当这些轮岗教师重新调回重点学校时,特殊津贴自动取消发放。

(三)畅通沟通渠道,注重以人为本

在教师轮岗政策实施过程中,政策执行者应该切实考虑每位轮岗教师的实际生活困难,畅通沟通渠道。比如,可以建立教师轮岗信箱,使教师的意愿能够及时上达,将问题化解在摇篮里。另外,在政策的具体实施中,执行者应该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避免采用非人性化的方式来应付上级领导交给的轮岗任务,避免教师将消极情绪带到课堂上。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日本的教师轮岗制除规定哪些教师必须轮岗外,对不应轮岗教师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如任教不满3年的教师、57岁以上未满60岁的教师、妊娠或休产假期间的教师等。

(四)建立健全政策督查与纠偏机制

健全的政策督查、纠偏机制是教育政策得到有效实施的保障环节,也是防止教育政策失真的重要手段。一项教育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往往会出现政策执行者错误解读现象;如果教育政策执行者与制订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那么教育政策的执行就会出现偏离政策目标的趋势。因此,对于教育行政部门而言,加强教育政策的监督、检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保证民意上传渠道的畅通,是保证教师轮岗制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之一。

(五)统一法律规定,改革教师人事制度

第2篇

关键词:比较优势理论;竞争优势理论;关系

正确认识是进行科学实践的前提。若不能正确地把握不同理论问的区别和联系,在应用理论指导实践时就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本文拟就比较优势理论与竞争优势理论的关系作一探讨,以澄清某些认识误区,使相关实践活动获得正确的导向。

一、比较优势理论及其发展

比较优势的思想发端于亚当·斯密。亚当·斯密在其代表作《国富论》第四篇第二章中提到不同国家生产商品的固有的或后天获取的“自然优势”(naturaladvantages)和交换的合理性。--之后,李嘉图将亚当·斯密的绝对比较优势思想发展为相对比较优势思想,并将这种思想理论化和应用于国际贸易研究,初步形成了比较优势理论的框架。按照李嘉图的观点,比较优势,即不同国家生产同一种产品的机会成本差异,该差异源自各国产品的劳动生产率差异,劳动生产率不同的国家根据相对优势进行生产和交换,双方均可获利。

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看,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存在诸多局限性。其中最令人不满的有两点:一是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仅涉及劳动力一种生产要素;二是该理论难以解释多种要素存在情形下的比较优势来源。对李嘉图理论的不满导致了贸易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倍受关注的是赫克歇尔一俄林的“要素份额理论”。该理论构造了一个包含“两个国家、两种商品、两种生产要素”的模型。该模型从要素禀赋结构差异及其所导致的要素相对价格的国际差异的角度探寻国际贸易发生的原因,得出了一个国家应出口哪些密集使用本国富有要素的产品,进口哪些密集使用本国稀缺要素的产品的结论。并指出,通过国际自由贸易可以使生产要素得到有效配置,通过商品和生产要素的国际移动可使“要素价格均等化”,并影响产业布局。

在赫克歇尔—俄林理论之后,贸易理论进一步发展的动力主要来自数据收集和处理技术的进展,及由此而产生的对贸易理论进行实证检验的可能性。里昂惕夫发现,美国进口资本密集产品与出口劳动密集产品的状况,与美国资本充裕而劳动稀缺的现实不符。这就是所谓的“里昂惕夫难题”。该难题的提出,使人们对赫克歇尔—俄林理论的普适性产生了怀疑。为了对现实作出新的解释,一些研究者引入人力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对赫克歇尔—俄林理论进行改进,在更广泛的基础上揭示不同国家要素禀赋结构的差异。还有一些研究者试图通过放弃赫克歇尔—俄林理论的部分重要假设来构建“新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从以下两个方向发展了比较优势理论。

发展方向之一,放弃赫克歇尔—俄林理论关于规模收益不变的假定,研究规模收益递增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指出一国的企业或者行业可能仅仅由于历史或偶然的原因较早地进入某个产业,从而可以较早地扩大生产的规模,并利用规模经济形成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成本优势。

发展方向之二,放弃赫克歇尔—俄林关于贸易参与国在获得生产技术方面具有相同可能性的假定,研究不同国家的企业或产业获得不同水平或内容的技术的可能性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技术可获得性差异理论,既可以用来解释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也可以用来解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就发达国家而言,即便两个发达国家在开发技术方面具有相同的能力,由于随机性因素的影响,开发出来的具体技术也是存在差异的,且不同国家还可能专业化地开发不同产品或生产技术,因而,两个国家的技术能力相同并不意味着最终产品相同,具有相同技术能力的国家仍然存在贸易的可能性。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而言,其研究结果是导致著名的产品或技术“生命周期”理论的产生。该理论认为,新的技术和产品一般是在发达国家首先开发成功的。当产品和技术趋向成熟并进入标准化阶段时,产品的生产则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进行。与产品和技术的这种生命周期相适应,首先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新产品,其后则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输出成熟的标准化的产品。至于为什么新的技术和产品总是首先在发达国家开发成功,研究者则一般从国家人均收入水平的角度予以解释,认为,只有富裕国家才有可能支付得起昂贵且具有高失败概率的研究和发展费用。按照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的观点,处于创新期的产品为知识技术密集型产品;处于发展期的产品为技术资本密集型产品;处于成熟期的产品为资本与熟练劳动密集型产品;处于衰退期的产品为一般劳动密集型产品。随着产品生命周期的变化,产品的产地也从技术创新的国家向其他国家转移,由此决定了国际贸易的走向。研究者们还得出了以下结论:收入水平相近的国家,最有可能具有相似的消费者偏好与市场需求特征,当一国的厂商计划进行跨国经营时,他们最有可能进行开发的市场首先应当是与本国收入水平相当的市场,从这个角度讲,收入水平相当的国家间的贸易量应当是比较大的。

贸易理论的上述新进展与国际贸易发展的要求是相适应的。按照赫克歇尔一俄林理论,国际贸易应当主要在要素禀赋结构相差较大的国家间进行。然而,20世纪中期以来的国际贸易的发展状况却是要素禀赋结构相似的国家(地区)间的贸易——主要是发达国家间的贸易占有国际贸易的主要份额。新贸易理论为国际贸易的这种新的发展动向提供了解释。二、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

竞争优势理论的系统构筑者是迈克尔·波特。波特于1980年、1985年和1990年相继出版了其著名的竞争3部曲:《竞争战略》(CompetitiveStrategy)、《竞争优势》(CompetitiveAdvantage)和《国家竞争优势》(TheCompetitiveAdvantage0fNations)。三部著作一脉相承,自成体系,成为现代管理学界的权威论著。《竞争战略》,运用作用于一个产业的5种竞争力模型。确定了分析产业及其对手的理论框架,提出了获取竞争优势的成本领先战略(OverallCostLeadership)、差异化战略(Differentiation)和目标集中战略(Focus)。《竞争优势》采用价值链分析方法,论述了企业如何获取竞争优势的方法和途径。《国家竞争优势》,利用所构建的“钻石体系”模型,探讨了国家、州(省)与其他地理区域如何取得持久竞争力的问题。波特认为自己所提出的竞争优势理论与比较优势理论的区别在于:后者集中在宏观经济政策(政府预算赤字、货币政策、市场开放或民营化)或劳动力、自然资源、资本等生产要素方面;前者则突出强调主要根植于商业环境的地点竞争力,认为劳工、资本和自然资源并不能决定繁荣,因为取得这些资源并非难事,竞争力来自企业以当地的资源生产出更具价值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力,生产力的提高则离不开国家和区域的竞争环境。他所构筑的“钻石体系”模型,从“生产要素条件”、“需求条件”、“战略与竞争背景”、“相关产业和支援产业”等4个方面探索了竞争力的来源、变化及其对政府与企业的意义。

三、比较优势理论与竞争优势理论关系辨析

目前,有关比较优势理论和竞争优势理论关系的认识存在两种极端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比较优势理论和竞争优势理论不相容,只能择其一。另一种观点认为,比较优势理论和竞争优势理论不存在本质的区别,只是采用了不同称谓。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有片面性,比较优势理论与竞争优势理论分别隶属于经济学与管理学两大学科,二者既相对独立,也相互联系。

1、两种理论相对独立波特明确指出,其研究的领域是管理学而不是经济学,给自己的定位是管理学家而不是经济学家。经济学和管理学的本质区别在于,经济学致力于解释经济现象,揭示经济规律,是一门认识世界的学科;管理学致力于提供实现预期经济目的的途径和方法,是一门改造世界的学科。虽然经济学和管理学呈现出交织发展的特点,但仍存在较为清晰的边界。

第一,理论基点不同。比较优势理论的基点是交换和贸易,竞争优势理论的基点是竞争。尽管比较优势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先于竞争优势理论,但二者在逻辑上并不存在严格的前后相继的关系。波特虽然提及比较优势理论在探讨竞争力问题中的应用,但并未基于比较优势理论建立竞争优势理论,而是另辟蹊径,对比较优势理论所未涉及到的植根于商业环境的地点竞争力进行了系统研究。

第二,作用目标不同。作为国际贸易理论基础的比较优势理论是从历史的、客观的角度,对已经发生的国际贸易及相关的经济现象做出解释、分析和判断,为预测国际贸易发展趋势,选择合理的国际贸易模式提供科学依据。作为战略管理理论基础的竞争优势理论,则是从价值创造的角度,致力于为经济行为主体做出合乎价值取向的决策、设计提供有效的工具和方法。作用目标不同,理论体系框架及其应用范围也必然有所不同。

第三,发展路径不同。作为国际贸易理论基础的比较优势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从“绝对比较优势”到“相对比较优势”、从“外生变量”到“内生变量”、从“静态研究”到“动态研究”的历程。作为战略管理理论基础的竞争优势理论的发展,则经历了从企业微观层面向产业中观层面乃至国家宏观层面的历程。

第3篇

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贯穿于城市管理的全过程,是城市管理的两个重要方面,两者的目标一致,就是要把城市管理好。因此,管理与执法都必须以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一切有利于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持久发展,有利于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目标,通过互相协作、互相配合并切实发挥各自的作用,确保城市的健康发展,使杭州真正成为居住的天堂、旅游的天堂、求知的天堂、创业的天堂。

研究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管理与执法,首先要明确两者的内涵与关系。行政管理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对城市的发展起主导和支配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制定有关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措施、行业标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进行各类社会经济行为的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备案;培育市场、规范市场,把好市场准入关并加强监管;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服务。因此,行政管理是根据各行业的特性,为保证城市正常运转,使法人和自然人在一定的范畴中合法经营、安全消费、正常活动,这种管理活动是城市发展过程中深层的、内在的要求。

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是:以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及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结果等为依据,通过对社会各经济主体的社会实践活动行为的检查,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并进行纠正和处罚,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经济活动中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违法现象。对违法事件的发现以主动巡查、受理举报和与管理部门联合检查为主要途径。因此,行政执法所表现的通常是通过对城市表层的、显见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纠正和处罚,使其符合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设定的标准,保证城市的正常运转。

根据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不同性质,我们认为两者虽然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但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即: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在城市管理中所处的环节不同,行政管理是前置管理,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的后置手段,应服从、服务于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在城市管理中所针对的层次不同;行政管理是城市管理深层次的内在的要求,行政执法是表层的外象的要求。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在城市管理中的要求不同,行政执法讲究执法的证据、执法的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行政管理为使执法定性、裁量准确,在管理中应尽量明确详细。

值得指出的是,我市目前实行的行政管理与执法相分离的体制,其行政执法的形式是指相对集中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在我国城市管理领域拥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有公安、工商、税务、市政、市容、规划、绿化、环保等,这些部门对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维护行政管理及正常的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政处罚实施过于分散,存在不少弊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减少一些弊端。为此,我市经国务院批准,相对集中了公安、工商、规划、卫生、环保、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7个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解决行政机关因职能交叉而出现的多头处罚现象,从而加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不是集中所有行政管理权,更不是集中法律法规对某些行政管理领域明确规定的特定处罚权。

加深对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理论认识,有助于我们避免在推行新的城市管理体制时的一些模糊认识。我市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分离实践已有半年,在我们的实践中无论是一些领导还是许多管理于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地还存在着一些不正确的认识,突出的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以为行政处罚权集中后行政执法可以代替行政管理。这显然违反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初衷。市政府169号令明确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市政公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七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这表明行政执法仅仅是行使行政处罚权,是不能代替行政管理的。二是认为集中行政处罚权仅仅是行使处罚的手续。使行政执法部门变成了处理违法案件的“法院”和判官。这里主要涉及的是行政管理应管到什么程度,行政执法从哪个环节开始的问题等。行政管理应管到什么程度,行政执法从哪个环节开始这其实是一个难以界定的工作。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必定有交叉。三是以为有了行政执法队伍就可以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对行政执法抱有过高的期望,忽视城市管理的主导因素,致使管理部门不管什么都把所有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统统推给行政执法部门。

城市管理涉及的部门很多,管理的面也很广。因此正确认识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明确界定管理和执法的职责和关系,能够促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有计划的开展工作,促进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协调机制

我市实施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时间不长,从实际效果看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不少问题。要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确保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成功,最重要的措施就是要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解决存在的问题。从市政市容管理的角度看,除了前述的认识问题外,当前市政市容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中存在以下问题。

1·管理与执法之间联系沟通不够,相互尊重配合不够

管理部门有些行政审批的信息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到执法部门。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要求相对人补办手续交纳赔偿金的信息也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反馈到管理部门。存在“以罚代批”和“该罚不罚”现象。如违法占道、挖掘,违法运输建筑渣土,执法部门实施了处罚后,未告知当事人到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补办审批手续,也未将处罚情况及时反馈给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造成执法和管理脱节;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移交执法部门处罚的而不移送,以补收费用来了结此事等。

此外,在管理与执法人员之间还存在着不相互协作配合的情绪,有的部门对对方反映的情况敷衍了事,随意应付,甚至不尊重。

2·行政执法内容不全面,多侧重于面上的突击,存在空白点

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目前行政执法尚有不少地方没有介入。特别是不能及时消除非面上的违法现象,在燃气、供排水、公交等公用事业管理上的行政执法基本处于空白,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行政管理的力度。

3·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不够,难以深入查处违法行为

对于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安全性较强的违法案件,由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业务不熟,一方面难以查处,另一方面还会造成行政管理部门,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缺少管理部门的参与和监督,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确定处罚额度,执法人员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容易造成执法合法不合理,甚至造成执法不严、不公、随意执法。

4·技术手段落后造成执法不力

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违法案件,需要借助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料和设备,执法部门缺少必要的鉴定手段,造成执法困难。如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因涉及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设备工艺的掌握较难,执法机构难以鉴定;再如各类地下管线结构与分布比较复杂,执法部门难以全面掌握,这就对地下管线上的违章确认增加了难度。

5·缺乏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执法部门的以罚代管、管理部门发现违法事件不移交处罚,致使该补办审批手续的不补办,该受到处罚的不处罚的现象比较严重。对造成这些现象的人员尚没有较为严密的监督和严格的制约机制。

上述问题的出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相分离的时间不长,许多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执法经验尚不足,主观上管理与执法分离后,存在着部门之间的推诿现象。但最主要的还是相互联系与衔接不够。因此做好管理与执法的协调和衔接,不仅有利于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有利于管理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开展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后,我们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和协调上做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但应该说还远远不够。为此,今后在进一步密切管理与执法的工作上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加强城市管理与执法的综合协调

随着形势的发展,观念的深化,各类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特别是关系到老百姓生活和城市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一家或两家职能部门来解决常常显得“力不从心”。管理与执法分离后更需要有一个权威的综合协调机构。为此,我市已成立城市管理协调小组。这个工作机构应尽快开展工作,重点做好下列工作:研究部署全市性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中长期城市管理规划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强化宏观控制和协调职能;对涉及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热点难点问题或全局性问题提出研究课题,并组织调研;对涉及政府多个主管部门的,意见难以统一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协调,一般性问题进行会议协调;对协调会议作出的决定和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对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出现渎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划定执法界限,形成廉洁、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新体制

虽说管理与执法的工作存在交叉,有的工作难以分清相互的职责。但从各自的性质要求入手,两者还是有明显的程序性分工。对这些分工应尽可能详尽的划分职责范围,防止出现新的执法交叉或真空现象。但是职责划分界定总是无止境的,关键是管理和执法双方要相互谅解、相互支持,从工作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应该宁可交叉覆盖,也不能留有空白。

3·正确使用行政处罚程序,确保民主、公开、有效的执法

实施集中行政处罚权,除了遵循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外,还要正确适用决定程序,体现民主、公开、参与精神。要严格按执法程序执行,促进廉政建设,正确处理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现象。

4·建立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配合协作制度

信息对称和配合协作是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条件,目前许多管理和执法跟不上要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未能有效及时配合协作造成的,因此要特别重视信息交流和配合协作制度的建立。(1)利用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事中心或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的信息传输渠道。(2)建立联系单制度和抄告制度。

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需要对方配合衔接或告知对方的,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函告对方,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结果。(3)建立热线电话。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部门在现场管理或执法时,如遇急需取证或鉴定的,可通过热线电话通知对方。当场处理后做好现场记录。(4)建立例会制度。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例会及时解决管理与执法的不协调因素。

5·有计划地实行联合执法,建立巡查互补机制

在日常管理中,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应有计划地实行联合执法,建立巡查互补机制。执法部门以面上为主,管理部门以地下管线、设施结构及设施使用为重点,扬长补短,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特别是对疑难案件和技术性、隐蔽性专业性强的行业必须实行经常性的联合执法,以便管理更加有效。

6·正确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市政市容设施产权单位四者之间的关系

市政市容设施产权单位要加强自己设施的保护,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案件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实行“点对点”联络。正常情况下,行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在巡查中发现违法案件,应先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管理部门,由行政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函告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如遇特殊情况,可直接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三、加强和改进市政市容行政管理,积极适应城市管理体制的变化

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相分离,使行政管理部门有了更多的力量投入到加强管理中去。特别是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在我市的集中行政处罚权中占85%的处罚内容,其工作量更为巨大。因此,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应根据我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市政市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市容管理法规体系,加强法规宣传和贯彻工作

针对城市管理发展的新趋势,加强城市市政市容管理法规体系的研究。近年来,先后颁布了《杭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等市政公用、市容环卫法规、规章,基本上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市政公用法规体系。随着城市管理要求的提高,现有法规。规章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新的要求,需要加以修改,并要不断加强宣传,使广大市民能够了解有关法规内容和要求,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2·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强化事后的长效管理

改革市政市容管理体制,根据市政府赋予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市政市容管理局的工作职责,按行业设置行政管理处室,加强对市政市容行业的行政审批、管理力度,规范行政行为。同时对局外行业管理机构实施改革,成立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卫三个监管中心,强化行业管理力度,强化审批后的长效管理。同时,要进一步修订各项管理标准,使管理有据可依,规范管理工作;实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快培育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市场并做好规范工作。

3·加强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设施巡查管理力度

配备一定的专业巡查人员。针对一些认定技术要求高,需要借助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料或设备,行政执法部门难以认定的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巡查力度,配备专业巡查人员,并通过专业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同时加大硬件投入,提高取证能力和可信度。另外,应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作用,产权单位应实行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将巡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如地下管线安全隔离间距内违章修建建(构)筑物、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等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巡查工作应以隐蔽性、专业性和结构性为重点,以地下管线、桥梁(包括高架道路、立交桥)、泵站及闸门等为主。

4·建立和完善内外监督、举报机制,加强监督力度

要采用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外部监督上要增强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并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征求对管理工作的意见,对群众举报的不当审批须及时纠正。内部监督上要明确专门机构,完善监督制度,严格遵照执行。对于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未依法行政,有故意或重大过夫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社会监督网络,聘请义务监督员,对违法案件进行举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当事人觉得罚不如批,从而自觉办理审批手续。

5·继续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考核

全面理清与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弄清执法依据,明确职责、权限,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提出本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制定依法行政目标责任制,做到执法工作程序化,执法文书规范化,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化,保障行政执法活动合法、高效、规范。要加强对行政管理人员的资格培训,素质教育和必要的考试,使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本岗位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熟知自己的法定职责、权限和责任。要加强对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清除乱审批、乱管理现象,提高依法行政管理的正确率,减少和防止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

只要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始终以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二为服务”的方针,在各项工作中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就一定能把杭城建设得更美好,管理得更有序,使杭州真正成为人间的“天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