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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城市公共安全的提供是来自国家,而公共安全建设也因缺少市民的参与而减少了其公共性。正如亚里士多德在论述以何种方式建立城邦时所提到的人们对公共事物与私人事物的不同态度问题时所说,“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1]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事物的普遍联系性,不仅自己和他人有着密切联系,个人和环境也相互影响,单纯在乎“私人事物”是远远不够的,越是公共的,越是私人的。
人们在城市人行道行走或是驻足,总会有是否“安全”的顾虑。因为如果该街区或是人行道是“安全”的,就不会考虑是否安全的问题了。人不是被动的安全受益者,也不是无助危险的受害者。而一个城市街区的基本安全原则是人们在人行道上身处陌生人之间必须感到人身安全,必须不受潜意识感觉到陌生人的威胁。因此,城市的人行道必须具有而又实际具有城市公共安全的功能。
二、城市人行道存在的安全问题及其原因
(一)城市人行道安全活力不高
维护城市安全是警察的责任,但是城市的公共安全不应该单是主要由警察来维持。而且,目前街道的警力不足这一现实状况,更加凸显出街道安全活力不高的问题。城市的公共安全主要应该是由一个相互联动、非正式的网络来维持——一个有着自觉的抑止手段和标准的网络,它由人们自行产生,也由其强制执行,这就是城市街区自己的安全活力,它可以依靠街区人行道的安全功能发挥出来。而目前大部分的街区既没有一个自制网络来抑止不安全事故,又没有完全依靠发挥人行道的安全功能,使街区自身在街区公共安全上无所作为,致使安全活力不高。
(二)街区居民的参与程度不高
城市街区管理离不开居民参与,没有居民参与,街区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缺乏居民参与是当前中国城市街区管理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在“街道办”和居委会的全面管束下,居民一方面缺少参与街区事务决策和管理的途径;另一方面他们早已习惯于事先有事直接找政府,寻求政府的帮助,等待政府的安排,因而缺乏参与街区活动的积极性。至于街区的人行道,除了主要发挥其行走功能外,居民们几乎忽略它的公共安全功能。多数人没有形成一定的观念和意识,对街区的陌生人或者是异常行为和现象缺乏警惕,行走在人行道时也缺乏交流,哪怕是眼神的交流,这样,人行道没有充分发挥出保障街区的有序和稳定的功能,居民也就不能以人行道为纽带增进居民的归属感。
(三)人行道周边的安全环境急需优化
1982年,美国犯罪学家乔治·凯令和詹姆斯·威尔逊在《太平洋月刊》上发表了《警察与社区安全:破窗》一文,他们首次使用“破窗”一词,并系统的阐述了“破窗理论”[2]。“破窗”(brokenwindows)是一种比喻,指的是街区中出现的扰乱公共秩序、轻微犯罪等现象就像未被修理的窗户,给人造成街区治安无人关心的印象,如果任其发展,将导致更为严重的犯罪。破窗理论说明街区治安管理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消除潜在的治安隐患。但是,中国街区治安管理的外部环境并不理想,单从人行道这一点就表现出:(1)亮灯工程不够。不少街区不仅很多人行道两侧没有路灯,而且许多居民楼道也没有感应灯。黑暗不仅会给预谋违法犯罪,破坏公共安全的人提供可趁之机,也给行人、治安巡逻人员带来诸多不便,增加了街区治安隐患。(2)街区环境净化、美化不够。许多人行道旁的街心公园都已经废弃,无人管理;或者成为流浪者和乞讨者的露宿地。这不仅影响街区的美观有序,而且也可能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窝藏地点。
三、解决街区公共安全问题的措施
(一)激发街区自治化活力
加强城市街区的公共安全建设关键是依靠街区自身,激发其活力,加强其自治化程度。其途径很多,比如可以通过推动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来实现。民间社会组织是街区建设的主体之一,也是街区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4]。如何培育和管理民间社会组织,是激发街区自身活力的主要内容。一方面要扶持、引导民间社会组织发展,但更关键的是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自我监督管理制度。
由于街区居民共享着地理位置,穿插交汇的人行道使他们在空间上相互联系,日常行动和生活,更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的街区。因此,城市街区在自治方面还应当具备一个功能,就是当街区遇到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时,必须及时地找到有效途径,将街道的意见反映到上级主管机关,这也能促使将反映民生的意见变成城市的政策。
(二)增强街区居民的归属感
一个成熟的街区,不仅要具有界限明确、相对稳定的地域和并存互动关系的人口群体以及街区成员共同生活所需要的公共设置,而且更要具有一定的街区管理水平和街区居民的认同感[3]。人们相互间即使没有任何关系,但必须存在对彼此的公共责任感,这一责任感源于对街区的归属感、认同感。街区居民对街区有没有亲切感、归属感、自豪感、荣誉感等感情,是一个街区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在对街区公共安全的管理时,可以通过不间断的开展治安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街区违法案件的发生,营造街区良好的治安环境;通过端正街区民警的执法思想,树立为民服务的意思,建立了良好的警民关系,培植良好的社会风气。实践证明,实施街区治安管理,不仅可以建立融洽的警民关系,增强街区居民的归属感,而且也可以为街区的发展提供保障作用。这样,居民将把作为公共产品的街道视为自己的家,将街区视为自己的家,无疑将促进整个社区的和谐发展,加强城市公共安全。
(三)树立居民自觉监管意识
激发街区自身活力,增强街区居民的认同感后,必须树立起自觉监管意识,或者说是自觉树立起自我监管意识。一个有活力的街道不仅有行人,也有观看者,人行道上的行人不仅在行走,同时也在对公共安全实行监管,街区的居民更是主要的监管者。这些行人和居民就成为监管街道安全的有效的人力资源,而要成为有效的,则必须有种自觉的监管意识。否则,即使有再多的监管者去监管公共安全,在灯火通明的火车站也会有骇人的犯罪发生。培养自觉监管意识的主体则主要是临街的居民和人行道边的店主。
老城市貌似缺乏秩序,其背后神秘的秩序、安全和自由,其实质就是城市相互关联的人行道的用途,为它带来一个又一个驻足的目光,正式这种驻足的目光构成了城市人行道上的安全监视系统。因此,街区的居民应当起到榜样作用,树立起自觉监管意识,由此来带动街道上的行人,在人行道上发生众多微不足道的公共接触,由这些行为构成城市街道上的信任,它来源于迎面走过时的眼神停留,排队等号付款,对有伤病的路人表示同情。而这种信任的培养不能依靠机构来进行。在街区范围内平常的公开的接触所有的事都是个人自己去做,并非强迫,其总和是人们对公共身份的一种感知,是公共尊重和信任的一张网络,是在个人或街区需要时能作出贡献的一种资源,这些都是自愿形成。而缺少这样的信任对城市的街道公共安全是相当不利的。如果街区居民树立起自觉的监管意识,那么街道上的每个人都有一种关注街道的潜意识,尤其在关键的时刻,那么城市的公共安全程度将大幅提高。
(四)充分利用街心公园提高城市公共安全
充分利用街心公园提高城市人行道的公共安全,是建设城市街区公共安全的有效途径之一,而主要问题就是街心公园的规划。无论该街区公园是成为流浪、乞讨者的聚集点,或是废弃品堆放的地点,还是犯罪发生点,也可能是街区居民游憩点、路人交流点、风景点,建立公园的目的都是为了将人聚集在一起,而不是建在人口较为密集的地方。而将人群聚集起来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强城市公共安全度。一个熟悉的道理:一条经常使用的街道相对安全,一条废弃的街道很可能不安全。不安全问题并不能通过分散人群、降低稠密度、用郊区的特征来取代城市特征。所以,要充分利用街心公园的特点,将聚集起来的人群成为自觉监管城市公共安全的人力资源,以此来保障人行道这一公共产品的公共安全,从而保障整个街区和城市的秩序和安定。
四、结语
城市人行道对街区的公共安全有着较大影响,是研究城市公共安全重要的一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公共安全问题,尤其是城市人行道公共安全问题会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一些传统的街道和街区治安管理模式会逐渐改革,存在的一些问题会逐步解决,那么必然会出现新的问题,尤其是城市交界的“真空带”的公共安全问题会日益凸显,所以必须根据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解决对策作出适时的调整与完善。总而言之,研究城市人行道对街区公共安全的建设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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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何海兵.中国的城市“街道”管理体制改革与社区发展[J].当代中国研究,2006.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共财产安全等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公共安全事件呈现出群体性、广泛性、持久性等特点。学校是在一定理念指导下,将人类所积累的各种知识代代相传的稳定型组织。学校发生公共安全隐患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学校规模大,人员多,公共安全的群体性强;二是学校相对封闭,自我防范能力弱,公共安全防治难度大;三是学校与外部社会交互性增加,导致风险也日益增加。如何实现对受害学生的充分救济,应建立学校在公共安全事件中多元责任的承担机制。
本文认为,责任承担机制的设计,首先要考虑学生受伤能够获得必要的赔偿,其次在督促学校消除事故隐患的同时,避免让学校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1]按照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分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排除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均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 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这一原则的适用将严重地加重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各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对其适用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学生公共安全事件不属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类型,因此不管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都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意在于促使行为人能够以足够勤勉谨慎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尽量保障周围群众与环境的安全,以免对他人造成损害结果。"[2]在特殊的侵权领域,行为人的勤勉和谨慎程度不容易判断,过错也不容易判断,所以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在学生公共安全事件领域中并不存在上述困难,一般来说,完全可以通过建立完善而严格的制度来对学校及其教师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要求,因此,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学校而言,确实是一种过于严厉的责任规定。从境外关于学生公共安全事件的归责原则来看,没有一个国家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学校必须对学生的人身伤害承担无限风险,各国普遍采取的观点是学校的有限责任论。要求学校承担过于沉重的责任,会造成学校的负担,会使学校丧失开展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最终将损害广大学生的利益和我国的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无过错责任是以保险制度为基础,通过保险制度分配损害,法官和陪审员"只要知道哪一方面是有投有保险的事实,就会相应地影响到他们的判决。"[3]目前,我国的学校责任保险制度尚未全部建立,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保险基础上不具备,要求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既不符合国际惯例,学校也无法承受。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对于公立学校而言,也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但是,在赔偿标准和范围内可以适当减少。因为公立学校是国家财政拨款,而且我国的教育经费原本就不足,在很多方面都处于劣势,如果赔偿很多这势必会造成学校己经捉襟见肘的教育经费被用在无过错时的补偿中,使教育改革和发展在物质保障上更加步履维艰,这极大地违背了教育规律,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的大相径庭。对于私立学校而言,其对学生的义务一般是高于法定义务的,故应按其承诺的义务承担责任,但这不是说私立学校就不负有法定的义务,如未成年人的受伤是在其承诺义务之外的,其仍应按法定义务承担责任,这也是学校这类公益法人所必须遵守的最低规范。学校承担责任,最终却由保险公司给钱,责任实际是通过保费的收取,由全社会来承担的。所以,适当给予受害学生补偿对于私立学校来说,并没有实质的损害,不致因承担责任而影响学校的教学、管理活动。我国一位学者认为, "公平责任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失, 维护当事人之间经济利益的平衡, 从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体现了富者对穷者救济这一社会主义道德规范。"[4]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在学生公共安全事件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应区别对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幼儿园和学校来证明自己对于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如果幼儿园和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限制行为能力学生发生的学生公共安全事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存在过错时,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学校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时过错责任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因此,从整体上看,学生公共安全事件所采取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1.学校过错的认定标准
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符合法律赋予学校保护学生的义务和学生的监护人委托学校对被监护人的教育、管理、保护责任规定,有利于学校履行其职责。对于学校来说,在此处,不管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具体分析。法律上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过失包括两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学校已经预见到自己在安全保卫工作方面尚不到位,但却存有侥幸心理而认为可以避免,或者认为在短期内不会发生但结果却出现了学生公共安全事件。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学校应当预见本校的某些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学生会受到损害,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结果导致学生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在学生公共安全事件中,学校因故意而造成公共安全事件的情况比较少,大部分公共安全事件是由于学校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引起的。过错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产物,在对学校主观方面进行确定时,有两种不同的标准。第一种是主观标准说,"主观标准是指通过行为人主观心理来判断其有无过错。倘若行为人主观上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将会发生的后果,那么他对该后果不负责任;相反,倘若行为人主观上可以预见损害结果,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5]采用主观标准说有利有弊,虽不致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但却会不适当地放纵行为人的某些责任。究其原因有两个:第一,主观标准说依赖于对每个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做出科学准确的判断,这对法官、对相关当事人来说都并非易事。每个人的认识能力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是受到各自的智力状况、各自所处的客观环境、各自所掌握的业务技术与专业背景等因素的影响。每个人对行为后果的认识能力不同,同样预见能力也各有差异。即便对于同一种后果,这个当事人能认识,但是对于另外的当事人就不一定会认识或预见到了。第二,主观标准说只注重行为人个人的预见能力,并没有考虑行为人应当预见的问题,也没有考虑行为人是否必须深思熟虑作出合法合理的行为选择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会导致那些应该预见而未预见其行为后果的行为人被不适当地免除责任。综上所述,如果一些特定行为可以反映出对学生的生命和健康权利较为明显地不注意,可是因为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迥异,如果司法实务者不可以清晰地判定该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到其行为后果,就不能合理地认定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也就不能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行为必然会纵容该行为人已经实施的加害行为,并使受害学生本来可以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受到侵害,这无疑给受害学生造成"二重侵害"。由此,我们主张对学校过错的认定应采用第二种标准--客观标准说。"客观标准则认为,虽然过错是一种主观活动,却要通过客观行为来判断,因此只能依据客观事实来认定过错。"[6]
之所以说客观说更符合实际,是基于两点考虑:第一,学校绝大部分是基于过失而对学生公共安全事件承担赔偿责任,采用客观标准检验这种过错更具有可行性与操作性;第二,学校是法人,若采用主观标准来确定法人的过错势必会牵涉法人的主观意思,法人是自然人的组合体,法人的意思与个人的意思不易区分,而且个人的认识能力受到各自所处的客观环境、各自所掌握的业务技术与专业背景等因素的影响,所以采取主观说来判断法人过错难度更大。
2.学校的注意义务标准
认定学校过错还应当以学校是否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标准。认定学校过错责任应当以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为准。首先必须要明确学校职责的来源。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来源于《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学校是否尽到职责,应当以其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是否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到了谨慎勤勉的注意义务为认定依据。方益权教授从"合理而谨慎的人"出发,提出"良家父"或"中等偏上标准说"的注意义务是较为科学的,从而对学校的过错进一步作出认定。笔者认为,结合学生的年龄、智力状况来认定学校的过错方法是切实可行的。在面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学校所应承担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程度也随之不同,要区别对待。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所应尽的注意义务程度要高于限制行为能力学生,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注意义务又要高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生。这一点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关于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是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到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心理和生理上的特点,难以对事故发生的情形准确地描述,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来处理显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有失公正。《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关于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相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注意义务程度要减轻了。这类学生具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额一定避免和消除相应危险的能力,所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应在其所能辨认和控制的维度内承担相适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学校也就在相应的范围内减轻了自身的注意义务。
四、学校的补充责任
(一)补充责任的含义及基本规则
1.补充责任的含义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学校的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受害人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时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7]补充责任最大的特征,就是产生的数个请求权存在顺序的区别,权利人必须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在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时,第一顺序的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导致请求权不能满足时,才能行使剩余的请求权,以此来保障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得以顺利实现。具体到学校而言,学校首先是负有安全保障责任的。安全保障责任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安全依法 承担的保护义务,如果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保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安全保障责任包括独立责任和补充责任。就学校而言,独立责任是指学校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各种安全设施疏于管理或者没有最基本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学校的补充责任即是指学校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让学生在自己管理范围内活动的人受到第三人的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补充责任中,学生的损害是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学校仅仅是没有及时有效地防止和制止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其直接的责任主体是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学校仅仅是在"能够防止制止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承担补充责任的基本规则
第一,在补充责任的形态中,即构成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竞合时,受害人应当首先向直接责任人也就是直接侵权行为人要求赔偿,直接责任人应当接受受害方的请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满足受害人的权利要求。如果直接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补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就不存在了,受害人不可以再向其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也无权向其追偿,因为直接责任人才是真正的侵权人。第二,受害人在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不足,以至于不能行使第一顺序的赔偿请求权时,可以要求补充责任人赔偿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责任人没有能力赔偿的范围就是补充责任人需要赔偿的责任部分。换句话说,如果直接责任人赔偿能力不足,补充责任人只须承担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补充责任人就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三,补充责任人对直接责任人享有追偿的权利,这是在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得到的法定的权利。补充责任人有权要求直接责任人承担其赔偿责弥补自己的损失。直接责任人应当满足补充责任人的权利要求,一旦有履行能力之际就必须赔偿补充责任人因承担补充责任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综上所述,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是依据直接责任人的最终履行情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可能是直接责任人没有履行能力时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也有可能是直接责任人赔偿能力不足时的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当然,这也必须与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与应尽的注意义务程度相适应。
(二)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存在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相应的"补充责任,我们究竟该如何理解呢?第一种理解为"如果学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由此的补充责任。"[8]第三人也就是直接责任人若不能承担责任或不能完全承担责任,学校作为补充责任人就要承担直接责任人的全部责任或者赔偿不足时的不足部分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但是,学生公共安全事件中往往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直接责任人根本就没有能力承担责任时,那就只能由学校全部承担责任。学校在履行全部赔偿责任后,也没有办法从直接责任人那里得到追偿。这样对学校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因为学校设立的宗旨毕竟是教书育人,传播知识与文化,这样必然会造成学校资金短缺以致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第二种理解是"让学校在其过错行为的限度内承担补充责任"。[9]这可能会与实际损害赔偿原则相违背。因为如果按照实际损害赔偿的原则,那么责任人的责任应该是明确的,即损失多少,赔多少。但是承担补充责任的基本规则,补充责任人要承担的补充责任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尽管法律明确规定补充责任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但是还会与直接责任人的承担能力挂钩。若直接责任人毫无赔偿能力,那么学校必须在全部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根据过错承担补充责任;若直接责任人有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能力,那么学校需要在剩余百分之七十的责任上根据过错承担补充责任;若直接责任人有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能力,那么学校只需要在剩余百分之十的责任上根据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由此可见,按照这两种理解方式去追究学校与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都有一定的缺陷,那么,究竟应当如何处理学校、直接责任人对受害学生承担的侵权责任呢?笔者认为,规定学校承担补充责任是考虑到了直接责任人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和直接的责任,而学校主要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这相对而言是次要的责任和间接的责任,这其中没有重视过错程度对责任承担所起的作用。
(三)过错轻重与原因力大小分析
在数人分担侵权责任的情形下,共同责任如何分担,有两个标准,一是过错轻重,二是原因力大小。其中过错轻重对于共同责任的分担起主要作用。在安全保障义务中的补充责任中,我们除了必须充分认识到承担补充责任的依据之一--过错外,还必须认识到学校的过错的不同程度,因为学校的过错程度不同,那么导致它承担的责任也会有所区别。
1.过错轻重
在共同责任轻重的过错等级上,一般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为故意。故意所为的行为,是最重的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是最重的。在故意中,直接故意的过错程度重于间接故意。第二等级为重大过失。因重大过失所为的行为,是中等的过错,应当分担的责任轻于故意但重于一般过失。当法律要求负有较高的注意标准,该行为人非但没有遵守这种较高的注意标准,而且连较低的注意义务也未尽到,就是重大过失。第三等级为一般过失。一般过失是最轻的过失,应分担较轻的责任份额,低于重大过失的责任份额。确定一般过失的标准,是负有较高注意义务的行为人虽未尽此义务,但未违反一般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就是一般过失。笔者认为,在学校与第三人的侵权案件中,不存在故意的可能,没有哪个学校会故意让第三人进至本校内行凶伤害学生。通常情况下学校表现为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根据过错轻重的大小,若学校根本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则为重大过失;若学校尽管尽了一定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但没有很好地履行,存在疏忽和遗漏,则为一般过失。在数人侵权中,过错轻重有大有小,对侵权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2.原因力理论
在侵权构成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多种原因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即为共同原因。共同原因中的各个原因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起着不同作用,就产生了原因力大小的问题。何为原因力?杨立新教授认为"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各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10]单一原因对于结果的发生,其原因力为百分之百。只有在共同原因中,考察原因力才有现实意义。
一般认为,原因力的大小取决于各个原因的性质、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的距离以及原因事实的强度。主要原因是对损害结果的或扩大发生起决定性作用,次要原因是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起决定性作用。直接原因是指没有介入其他人的行为而直接引起结果发生或扩大。间接原因是指介入他人的行为而直接引起结果发生或扩大。间接原因的原因力低于直接原因的原因力,原因事实距损害结果远的原因力低于原因事实距损害结果近的原因力,原因事实强度小的原因力低于原因事实强度大的原因力。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原因行为的原因力大,行为人应承担较多的责任;原因行为的原因力小,行为人应承担较小的责任。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在顺序上有差别,就是由于直接责任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而补充责任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次要原因、间接原因。但如果单纯地采用补充责任去处理学校与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又会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过错轻重与原因力大小结合起来解决问题。
3.过错轻重与原因力大小理论综合说
学者对原因力与过错之间有这样的评价:"在所有的案件中,义务、因果关系和原因力的远近性这三个问题都相互交叉。在我看来,他们不过是从三个不同的角度看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角度。"[11]根据过错轻 重和原因力大小的比较,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第一,当加害人过错程度大致相同时,确定各自责任的比例应根据各自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第二,当加害人过错程度有很大差异时,根据其过错来判断承担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12]此时,双方当事人各自行为的原因力起着调整衡平的作用:原因力不相等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比例按照原因力大小来调整,以此来确定赔偿责任;原因力相等的,按照过错程度轻重来确定赔偿责任。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7 条和第11 条规定看,学校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学校的管理层面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内容。学校应当研究本单位的治安隐患和紧急事故处理机制;建立适应本学校的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确定本学校的重点保护场所和范围;积极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等等。如果学校根本没尽到上述义务,是典型的不作为,存在重大过失,根据过错轻重及原因力大小,学校和第三人都是直接的侵权行为人,学校也应当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因为学校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这也是侵权行为。对此,应根据按份责任来划分学校和第三人的责任,根据过错的大小来划分学校与第三人的责任,学校只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很好地履行上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学校存在一般过失。此时,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和学校没有很好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都是导致受害学生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是原因力结合产生作用。但是学校没有很好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间接的,起次要作用,是间接原因,也是次要原因;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直接的,起主要作用,是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在分担损害责任方面,学校和第三人应当按照原因力大小,根据比例分担各自的责任。这样,就避免学校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买单",即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第三人实施加害行为,造成受害学生的损害结果,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原因力,构成侵权责任;校方由于其未合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的原因力,结合上述分析,应当先由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在第三人无力承担责任的时候,再根据学校对自己因过错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学生公共安全事件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等诸多方面的关系。随着近年来类似血案频频发生,侵权损害赔偿已成为司法实务界遇到的难点。学生公共安全事件地妥善处理涉及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教学模式的采纳,影响深远而重大。由于我国教育立法的滞后和学生公共安全事件研究上的边缘化,该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结合我国目前的教育制度和法律现实,笔者从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加以区分,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监护关系。并且排除了学校在学生公共安全事件中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学校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另外,笔者还确立了学校的过错认定标准和所负义务的注意义务标准,结合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说明学校承担的补充责任的情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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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韩晓磊:《学校侵权补充责任之反思》,载《湖南社会科学》20__年第1期。
[9] 韩晓磊:《学校侵权补充责任之反思》,载《湖南社会科学》20__年第1期。
[10] 杨立新著:《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年版,第109页。
1.有利于发挥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公共安全事件档案是人们在预测、预防预警、应对处置、善后安置及事后总结公共安全事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原始记录的总称。作为独特、专门的档案门类,一方面,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客观真实、系统详细地反映了人们对公共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理的历史过程。另一方面,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也反映了在面对突发的意外状况时,人们所做出的种种行为。这些行为较大程度地体现了以下两方面情形:其一,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对灾害事故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自救知识储备不足及自救能力偏低等。其二,政府机构的应急处理机制不完善、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不足及公众的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例如:2003年重庆开县发生井喷事故时,一些村民不是逃命,而是站在那里看热闹,等到感觉不舒服想跑时,却已经跑不动了。因此,我们可以从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正反两方面对社会公众进行警示和教育。比如,告诫社会公众,在面对突发灾害事故时,该如何采取正确的防范、处理措施才能更好地维护生命和财产安全。这些对于普及基本的安全知识、树立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培养公民的自救能力、增强公民的危机应变能力及避免因无知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等具有重大的意义。
2.有利于发挥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咨询和决策作用。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进入经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日益尖锐,各种利益不断冲突,公共安全事件频发。近年来,我国的地震、洪涝、干旱、冰雪和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频发,SARS、甲型HINI流感和禽流感等重大公共卫生事肆虐。与此同时,各类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突发事件、暴力恐怖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特大交通事故、特大矿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事故灾难接连不断。这些都考验着我国各级政府的应急管理能力。然而,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记载了以往公共安全事件的全景原貌,总结了以往公共安全事件预防、处理的经验教训以及探寻了以往公共安全事件形成、发展的规律。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不但可为各级政府应对新的同类公共安全事件提供参考与借鉴,而且为各级领导的咨询与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3.有利于发挥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评估和评判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由于,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对事件发生的诱因、发展的进程、产生的影响、造成的损失等都做了真实完整地记录。因此,公共安全事件档案资料对评估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有重要作用。首先,通过已有类似的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人们可以较容易地明确风险评估目标、制定风险评估计划、选择风险评估方法以及建立风险评估指标。其次,通过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人们还可评判政府处置公共安全事件的态度是否积极、采取的处置措施是否科学、善后安置是否到位等。
4.有利于发挥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科学研究作用。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为科学研究提供了第一手支撑资料,档案部门应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共同开展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研究。鉴于,近年来我国各地频发的地震灾害,档案部门可以利用地方史志档案资料查找历史上的地震数据,根据档案记载,对每一次地震发生的前兆,地震与周边地理环境的关系,地震范围和级别,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可能影响的人口数量和交通情况等进行精确分析,我们通过这些数据,不但可以分析地震发生、发展的规律以及不同级别地震所造成的损失,而且可以制订不同区域不同级别地震的应急预案,最终为政府的救灾抢险工作提供指导。例如,为了使政府的救灾抢险工作顺利开展“,日本政府开发了‘地震受灾早期评价系统’,该系统存储了大量4级以上地震灾害的资料,能在地震发生半小时内计算出受灾规模,指导政府救灾抢险有效进行。”
二、加强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建设的措施
1.明确档案部门参与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关于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档案部门在政府应急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国各级政府应当转变观念。一方面,应积极争取向国家决策部门提议,尽早制定与档案工作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建立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应通过修订、完善地方应急管理条例,将建立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纳入地区的各种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管理体系的具体规定中,使档案部门纳入救灾抢险的智囊部门,从而正确认识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在政府应急管理中的作用。
据有关调查表明,对水利工程施工安全产生不良因素的原因主要有三:首先是环境因素。水利工程多涉及河道管理,沿海防汛等施工项目,所以工程施工过程常会受到汛期及潮汐的影响,从而危及水利工程的施工安全。此种危险多余气象有关,不能够提前预测其变化,在施工方面存在较大隐患;其次是内部因素,在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现场多为较广阔施工,无法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规章制度的严格考核,在施工过程中做不到监管到位,对人员的安全管理大大增加了难度,就会影响水利工程的施工安全,从而引发各种安全事故;最后是人为因素。人是整个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中的重点,无论是安全管理人员,还是施工工人,都要对安全施工为题提起高度重视,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基础上提高水利施工项目过程中的安全性。因此,应在物质和精神上给予施工人员大力支持,提高施工人员的责任意识,从根本上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
2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控的有效策略
(1)提高全体安全意识,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从各个单位的最高管理机构入手,令其掌握安全工作第一的理念,采取预防为主的管控策略,强化安全管理,将安全意识下达至每个基层为水利工程施工顺利完成提供可靠保障。在实践过程中,企业首先要提高管理阶层人员的安全意识,高度重视水利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控问题,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知识考评和评估,以达到提升整体安全意识目的,促进安全工作全面开展。与此同时,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制定规范化的安全管理标准,将责任落实,使工作人员清楚自己的职责,了解施工安全的重要性,主动关心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在现代化建设中,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受到了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的直接影响。因此,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必须加强施工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水平,督促施工人员按照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对引起事故员工加以警告,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者应给予开除处分。另外,无论是施工者还是管理者都要在统一安全意识的同时相互提醒相互监督,加强管理部门与施工人员之间的交流,将安全制度与行业规范相互结合,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的有效性,保障安全管理制度的监控。
(2)注重工程安全管理,加强质量控制管理
为了施工过程中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单位要对施工人员进行严格考核,加强人员安全管理意识和施工人员的责任意识。例如:要求施工人员在实际过程中必须佩戴安全帽等和其他安全设施,严禁除施工工人以外闲杂人员进入施工场所,以免发生意外的事故。同时,施工单位必须注重施工中各个环节的质量检测,以确保水利工程施工能够顺利完成。安排专门负责人员每24小时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为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问题加强管理。工程施工项目一旦开展,监管是重要的安全管控环节,安全措施应紧随其后。因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管是势在必行的,提升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管水平,配备专门负责安全的人员,进行安全提醒。根据水利工程实际施工的情况,制定明确管控目标和检测标准,完善安全监管制度,对于可能造成不良影响行为加以劝阻,必要时勒令其停止工作,保障水利工程顺利完工。
(3)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安全管控监督
水利工程是一个工作持久,涉及范围大的工作,这对施工人员的耐性及责任心都有着极高的要求。进安全管控方面的培训,可以促进施工人员管控意识的提高,加强管理水平。与此同时,还应采取奖罚措施提高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提升整个施工单位的素质水平。并据施工人员工作经验的不同,运用不同的安全管理模式针对施工人员进行不同管理,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充分对现代化高科技加以利用不断推广,并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加大对水利工程施工的监管,采取高效措施提高水利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4)完善配套设施,提升安全管控效应
现代化建设中,要想保证水利工作的顺利完成,就要对施工过程中的设备进行不断完善,及时对配套设施进行维修及保养,确定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然后针对不同项目进行定期检查,督促现场人员安全施工,加大检查力度。对质量严格把关,不允许劣质工程发生,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推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3结语
关键词:公共安全;不足;挑战;措施
中图分类号:P62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公共安全,与民众生命息息相关,也关系着到人心的安宁。在社会转型期,公共安全管理面临着新的压力,公共安全事件是各种社会深层次矛盾的体现。强化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应从源头治理,全面提升基层基础工作水平,确保社会治安平稳、有序。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以问题管理为导向,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协作机制,强化源头管理,落实治本措施,努力预防和减少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
1.公共安全管理中的不足
公共安全管理相对落后。现代社会基本由三类组织构成:公共部门、企业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三者能否各司其职,对现代经济有直接的影响。我国一些公共领域也像企业一样按财富最大化原则管理,加大了市场缺陷,这是公共安全问题频发的深刻原因。环境责任缺失,我国目前仍处于一种赶超式的压力型体制状态,经济增长的压力非常巨大。在这种情况下,各级地方政府官员无论是从地方公共利益出发,还是从个人政治前途着想,都会优先考虑经济利益而不是环境利益。因为,经济利益比环境利益更直接、也更为明显。环境质量的改善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问题,其效果通常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才能显示出来,而地方政府官员的任期又是不确定的,相对较短,在这种情况下,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利益无疑成为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因此,在以经济目标实现为主导的考核体制下,地方政府官员之间的环境责任考核制在一定程度上便流于形式。这直接导致环境恶化,公共安全问题频发。治理能力不足,公共安全问题对政府能力提出考验。公共安全问题发生时,由于公众的恐慌心理,人们往往对政府的能力产生怀疑。这就需要政府在危机时刻具有例外管理的特征,具备高超的危机处理能力,对危机事件迅速作出反应,在关键时刻能够化解危机。公共安全问题在制造了不幸的同时蕴藏着发展契机。衡量能力缺陷的程度并实施干预,通过提升能力建设,可以保证社会机制的健康,并促进社会的发展。我国地方政府应对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较低,地方协作精神欠缺,因此,在处理突发的公共安全事件时还应加强政府的管理能力。政府应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整合现有资源以应对各种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
2.公共安全领域面临的挑战
首先,应对不确定性成为全球公共安全的共同课题,如“9·11”事件后,美国对整个公共安全处理机制进行大幅度的调整,其目的之一就是应对不确定性。其次,在数字传播时代公共安全的影响特别明显。在数字传播时代,公共安全问题发生后,会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容易在社会心理层面产生恐慌和不安全感。一旦公共安全问题发生,如果信息公开缺失,人们往往会认为是天灾与人祸共同造成的恶果。在信息公开方面,中国目前存在着问题:一些政府部门对上、对下都不能迅速反映情况和披露信息。信息的不对称不仅表现在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有时也表现在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使政府的公信力下降,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极可能因为上级政府不能及时掌握下级政府全面而真实的信息,而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发生公共安全问题时,一些地方政府存在瞒报情况。社会公众监督不够。最后,科技的负面作用加大了风险。在现代科技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一方面随着人类活动对自然界的干扰影响日益加大,各种潜在的和现实的灾害风险对人类的威胁正变得日益复杂和难以预料;另一方面,现代科技的正面作用与负面作用均明显。德国学者贝克指出:现代社会的风险包括经济的、生态的、技术的、化学的、生物的和温室效应等环境危机。这些风险与自然风险明显不同,它们是现代化的产物,影响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传统的灾害风险管理方式,再也无法有效应对人类面临的日益复杂的自然灾害风险。要有效地减轻和控制灾害风险就必须采用更加综合、多学科的方式来应对。
3.健全我国公共安全管理的对措施
针对我国公共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认真借鉴他国的先进管理办法和管理经验,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我国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出现问题而影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首先,健全公共安全管理相关法律。公共安全管理的重点在于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这样不仅可以增加公共安全管理的有序性和有效性,更重要的是可以确立公共安全管理的合法性。最新颁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了国务院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国家总体预案的,为地方政府应急预案及应急机制的建立起到了规范性作用。但它仍然属于行政法规,因此建立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共安全法律势在必行。其次,建立快速有效的公共安全应急机制,包括协调机制、指挥机制与分级响应机制。良好的协调机制可以解决在应急反应中的分工问题,而且可以在不同级别的组织之间建立协作关系,以便在应急反应资源不足时及时申请获得上一级部门提供的援助。指挥机制通过覆盖范围广泛、报警方式多样的应急联动中心获得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并根据专家委员会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损失评估和事后恢复提供的建议进行决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具体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指挥和处置等管理工作。应急机制的建立要遵循适度反应原则。对事件的严重程度估计不足、反应迟缓、第一救援力量不能满足应急需要可能会造成更大范围的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但是,对突发事件估计过重、反应过度,一方面会占用大量的应急资源,影响到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大范围的恐慌心理,并在恐慌心理的作用下采取过激的非理,引发严重的后果。因此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的应急响应也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最后,重视对民众的危机意识进行培训。尤其重视对于直接进行公共安全管理部门的培训,应更加严格。建立分层次的培训基地和机构,培训内容应实用、针对性强,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理能力。另外,还应重视对民众进行公共安全问题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民众的危机意识和防灾意识,在防灾教育方面应适当的投入经费,从而提高公民应对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事后管理还体现在对紧急事务的管理,保护公共健康、恢复重要的政府服务、为工商界和个人提供紧急支持。公共安全事前的预防不仅可以降低公共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而且可以提高政府和个人应对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减少公共安全事件发生的损失以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保持社会的稳定发展。
一、规范市场准入
从目前一些工程招投标情形来看,挂牌企业充斥市场,层层转包,肢解分包,不能建立合理的工程总承包管理体系;转、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水平逐渐走低,管理力量逐渐削弱;无证上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从业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理人员对其协调管理困难重重,整治工作落不到实处。
针对上述情况,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的管理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全过程监控,实时反映企业基本情况。从建筑市场准入的源头防范是极其重要的。在招投标预审时,把那些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企业拒之门外,并且取消那些不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有关人员的任职资格,而将那些真正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实力雄厚、人才密集、制度健全的施工企业引进市场。这就是所谓的安全管理“关口前移”,它将有利于监理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的重要举措。
二、规范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自控自律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施工企业要立足长远,要有竞争力,就要依法经营,加大自身建设的投入,加强信用制度的建设,规范施工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中从业人员的自控自律行为。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运行状况如何,重视与否,领导是关键。可是,一些施工企业在实际施工生产安全管理中,不但不能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而增加对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的投入,相反,为了降低成本不愿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施工过程中只注重质量、成本及工期的控制,而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识淡薄、积极性不高,尽管制度健全,方案可行,但往往只是流于形式;安全生产不交底、不自查、不整改,应付检查;开再多的会,做再多的工作,收效甚微,不能达成共识。殊不知,久病不医殃及其身而后患无穷。施工安全责任的主体是施工企业。施工企业能否履行职责,关键在领导,如果施工企业领导既能从企业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又能站在社会责任的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并能在不断拓宽经营规模的同时,不断提高科技含量、施工能力和管理能力,那么,施工安全生产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三、保证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投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政府的引导和市场的导向,迫切要求施工企业适应现代化施工的需要。要满足安全施工的新技术、新工艺,就要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增加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引进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彻底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这样才能不断推进行业的科技进步,达到安全生产条件下的高效率、高标准要求。一项工程的实施,从工程招标开始到交付使用,是建设资金投入最大的阶段。施工企业要承担来自各方面的经济风险,既有工程本身的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等带来的经济风险,又有工程以外的人为的和自然的经济风险。这些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往往很难得到补偿。施工企业要有效预防和消除这些风险因素,就要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条件,这样势必引起成本的增加。可是,一些地方采取最低价中标来选择施工企业,加之各种工程担保和垫资,大大地制约了施工企业的经济运转活力,使得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难以得到保证,也谈不上为安全生产更新设备、改进工艺等一系列的安全措施费用的投入。在此情况下,监理人员又如何高标准、严要求地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控呢?所以说建设单位要根据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调整相关管理办法,从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的实际出发,确定合理报价。实行安全费用单列,施工单位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切实保证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工程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真正提高安全施工技术科技含量,使得安全施工措施真正得以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真正得以改善。
第一,通过本地认证方式进行本地登陆。供电公司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为:管理SNMP和SSH交换机,SNMP启用访问控制列表模式,以Radius认证为基础实现远程登录,全部系统应用者均有独立账号,从console进行本地认证能够由网络设备登陆本地电脑。第二,ARP攻击的有效预防。供电公司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为:将DHCPSnooping应用于全部供电设备,DAI应用于全部新设备,避免受到ARP攻击。通过保留IP的形式,通过DHCP服务器分配地址。第三,HUB(HUB是一个多端口的转发器,当以HUB为中心设备时,网络中某条线路产生了故障,并不影响其他线路的工作)的混接控制。该现象所导致的安全隐患表现为:供电公司的网络与路由器、HUB等设备相互连接,这就容易增加用户用电的困难。供电网络安全改造过程中,利用人工检查与网管系统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相关的UB端口,一次接入,将HUB这一环节撤销,保证增加端口,经8换机网管,替代传统设备,保证网络与全部交换机接入端口相互连接。第四,为多个部门建立Radius服务器的账号。供电公司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为:建立独立的桌面管理系统数据库或是部门之间关联的数据库,验证全部部门用户密码和账户基本相同。第五,网络接入认证,确保桌面管理系统的安装率。供电公司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为:桌面管理系统安装率100%,严格认证网络和计算机之间的连接。其主要的安全问题是:不安装桌面客户端的电脑,电脑终端会自动化分和修复VLAN,访问服务器,自动将客户端、杀毒软件和补丁安装在电脑上。客户端安装后,各部门可以由客户端进入并选择,则获取其中的地址和系统用户名。
2.供电公司网络安全的解决途径
交换机在接入后,IEEE802.1x协议将会生效,并从Radius服务器中认证用户。802.1x计算机客户端软件在一般状态下,与终端接换机接入后,802.1x协议则会生效,并设定各个端口只能够认证通过一台终端。对于相同的HUB和交换,因其不能提供协议认证端口,能够进行暂时性的uilt-auth认证,从而确保通过所有终端认证。交换机更换后,取消端口认证,并配置下级交换机认证。将Radius服务器设置于信息中心,从而确保Radius服务器工作的可靠性,并保证2台以上的Radius服务器,使其实现账号的自动同步。在配置交换机时,对各个端口的MAC地址数量进行严格控制,设置值默认为1。通过对登陆交换机进行检查,确定HUB的端口,通过分线的方法达到接入要求,也可用管理交换机替换原来的HUB,从而确保交换机接入端口仅仅存在一台认证通过的终端与网络相互连接,也可下接设备为802.1x接入认证提供支持。Cisco交换机与终端端口相互连接后,会将BPDUGUARD功能启动,进而避免计算机端口与HUB或交换机随意连接,进而形成网络环路。在网络监察过程中,终端可能并未打开,这就容易形成端口与多台计算机相互连接的现象,需要进行严格控制,在其他终端开机后,无法实现网络连接。信息中心技术支持人员需要配置交换机,保证其与网络的顺利连接。在交换机端口与管理交换机相互连接,而非终端时,需要将BPDPGUARD功能关闭,避免交换机端口的自动关闭。建立每个VLAN独立的ACL并应用后,实现VLAN之间三层隔离的目标。因为目前的业务主要体现为信息中心机房内,因而VLAN只能够访问信息中心服务器,且不限制访问其他兄弟单位网络。自动绑定交换机端口和MAC地址,通过“port-securitymaximum”对所有交换机端口接入终端的数量进行控制。利用DHCP服务器内的IP地址保留方式,绑定MAC地址和IP地址,而且,在开启交换机DAI功能后,只能允许终端以过DHCP方式获取IP地址,避免终端手动指定IP地址,进而出现IP地址冲突或是盗用问题。联合应用DAI和DHCPSnooping,有助于ARP攻击的控制。以保留IP的形式在DHCP服务器上对IP地址进行重新分配,从而实现绑定IP地址和MAC地址的目标。为了对非法DHCP服务器进行限制,应控制交换机,确保全部终端均获得合法DHCP服务器的地址。少数计算机需要经常性与各个VLAN网络接入,应实现VLAN内各个IP地址的分配。
3.结语
近几年来,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由于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不到位的安全管理、不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而时常发生。虽然造成事故的原因有很多种,但是这些原因的共同点在于为落实好、执行好电力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部分管理人员对待安全工作只是为了迎合上级领导检查,做做样子,这种只是浮于表面工程,并未做好实质工作,对于能够推动安全管理工作全面发展的各项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以及组织措施却并未认真贯彻,其结果必然使安全工作流于形式。安全施工是企业的最大效益,但有的管理者往往认识不够深刻,只看到安全工作需要大量的投入,而看不到做好安全工作给企业带来的效益,从而导致对安全工作认识片面。还有部分安全管理人员平时不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更不用谈其深入细致探究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准确有效与否,存在安全隐患与否,思想浮躁,安全观念淡薄,全面真实的第一手现场信息严重缺乏,由此埋下安全隐患。
二、加强电力施工安全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1.落实安全责任制为电力工程中不光只有线路架设、电气安装项目,除此外还有一些土木建设项目等,因而一套完善的电力工程安全施工管理责任体系譬如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权责分明的施工过程、施工安全方针与政策的建立以及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务必逐级、逐项、逐层来进行,建立健全这样完善的责任体系是摆在电力工程管理层面前的难题。
2.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各式各样的问题存在于电力工程安全施工管理中,严重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预防误操、操作流程规范系统化是缩减事故发生率的重要手段。此外,除制定奖惩措施、健全操作规程以及细化相关制度、章程外,管理人员务必督促施工人员在施工作业时严格遵循各项工作的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细则,这样才可有效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此外,务必加强管理层质量监控措施与安全管理力度。除技术交底外,施工人员作业行为可以通过技术作业指导措施、施工方案详细且准确的制定统一规范。项目管理人员应该做到未雨绸缪,比如勤跑现场,及时找出解决施工中薄弱环节的有效措施,做好事先准备工作,以便出现状况能够及时解决。合理安排安全监督人员来进行有效监督和指导施工现场的协调组织工作与安全管理工作。各监督人员,班组长、工作责任人、及现场监护人员都要严格按照相关章程进行工作,并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避免疏忽,坚决杜绝违章作业和疏忽大意等问题。终止与安全管理工作疏忽、松懈、不到位的外委施工单位合作的同时对于其承建资格予以取消,加大监管的力度。
3.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是提升员工安全素质行之有效的措施,员工的安全意识得到了提升,也能保障安全施工。现场全体施工人员长期、稳定的安全操作技能可经过实行技能教育与安全教育获得,加大对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力求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与“安全第一”的思想理念可通过开展各种安全学习与教育培训让员工牢固树立,并把技术、思想、岗位专业培训教育与安全培训教育相结合,提升技术业务能力与提升自我防护能力与安全意识相结合,工作中互相提醒督促,意识到确保安全施工可以减少事故发生率,始终铭记安全施工的责任意识。
4.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管理技能操作错误或技术能力低、身体健康状况或生理状况欠佳等都是人的不安全行为表现。因而,无论是一线施工人员还是管理层人员都不能忽视对其进行岗位技能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这样在逐渐培养他们办事作业好的习惯。要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确保其不安全状态得到有效的控制。安全措施的安全性评价要依照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及时补充完善察觉的安全薄弱环节,将漏洞堵塞,重点控制重大危险源,力求在萌芽状态扼杀事故苗头。
三、结语
近几年来,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由于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不到位的安全管理、不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而时常发生。虽然造成事故的原因有很多种,但是这些原因的共同点在于为落实好、执行好电力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部分管理人员对待安全工作只是为了迎合上级领导检查,做做样子,这种只是浮于表面工程,并未做好实质工作,对于能够推动安全管理工作全面发展的各项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以及组织措施却并未认真贯彻,其结果必然使安全工作流于形式。安全施工是企业的最大效益,但有的管理者往往认识不够深刻,只看到安全工作需要大量的投入,而看不到做好安全工作给企业带来的效益,从而导致对安全工作认识片面。还有部分安全管理人员平时不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更不用谈其深入细致探究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准确有效与否,存在安全隐患与否,思想浮躁,安全观念淡薄,全面真实的第一手现场信息严重缺乏,由此埋下安全隐患。
二、加强电力施工安全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1.落实安全责任制为电力工程中不光只有线路架设、电气安装项目,除此外还有一些土木建设项目等,因而一套完善的电力工程安全施工管理责任体系譬如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权责分明的施工过程、施工安全方针与政策的建立以及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务必逐级、逐项、逐层来进行,建立健全这样完善的责任体系是摆在电力工程管理层面前的难题。
2.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各式各样的问题存在于电力工程安全施工管理中,严重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预防误操、操作流程规范系统化是缩减事故发生率的重要手段。此外,除制定奖惩措施、健全操作规程以及细化相关制度、章程外,管理人员务必督促施工人员在施工作业时严格遵循各项工作的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细则,这样才可有效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此外,务必加强管理层质量监控措施与安全管理力度。除技术交底外,施工人员作业行为可以通过技术作业指导措施、施工方案详细且准确的制定统一规范。项目管理人员应该做到未雨绸缪,比如勤跑现场,及时找出解决施工中薄弱环节的有效措施,做好事先准备工作,以便出现状况能够及时解决。合理安排安全监督人员来进行有效监督和指导施工现场的协调组织工作与安全管理工作。各监督人员,班组长、工作责任人、及现场监护人员都要严格按照相关章程进行工作,并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避免疏忽,坚决杜绝违章作业和疏忽大意等问题。终止与安全管理工作疏忽、松懈、不到位的外委施工单位合作的同时对于其承建资格予以取消,加大监管的力度。
3.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是提升员工安全素质行之有效的措施,员工的安全意识得到了提升,也能保障安全施工。现场全体施工人员长期、稳定的安全操作技能可经过实行技能教育与安全教育获得,加大对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力求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与“安全第一”的思想理念可通过开展各种安全学习与教育培训让员工牢固树立,并把技术、思想、岗位专业培训教育与安全培训教育相结合,提升技术业务能力与提升自我防护能力与安全意识相结合,工作中互相提醒督促,意识到确保安全施工可以减少事故发生率,始终铭记安全施工的责任意识。
4.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管理技能操作错误或技术能力低、身体健康状况或生理状况欠佳等都是人的不安全行为表现。因而,无论是一线施工人员还是管理层人员都不能忽视对其进行岗位技能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这样在逐渐培养他们办事作业好的习惯。要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确保其不安全状态得到有效的控制。安全措施的安全性评价要依照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及时补充完善察觉的安全薄弱环节,将漏洞堵塞,重点控制重大危险源,力求在萌芽状态扼杀事故苗头。
三、结语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物质文化层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物质文化层次是该体系中最表层的部分,它包括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所选择的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的施工作业环境和设施、设备、工具、原料、工艺、仪器、仪表、防护用品和用具等安全器物。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文化层次。为了保证企业安全目标的实现,施工企业各层次管理人员进行的安全管理行为和管理方式称之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文化。在此层次又包含了以下三种文化:(1)制度文化。安全管理活动需要有章可循,建立针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生活管理等的规章制度,使监督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安全制度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保护机制,能够有效地保障企业的安全价值观及安全理念充分而直接地落实到具体的安全生产中去。(2)目标文化。深入人心、切合实际的目标总是能在企业内部形成一股强大的号召力和凝聚力,使员工同心同德为之奋斗。企业的安全目标的宣传和放大无疑会在员工心中建立强大的安全意识和行为指导。而在企业外部,明确的企业目标也会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3)行为文化。施工企业员工把自己的安全意识和企业的安全理念转化为施工过程中的实际的安全行为,这样的行动方式就是企业安全文化体系的行为文化。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精神文化层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精神文化是指被多数员工接受,并能对员工行为进行正确指导的安全思想意识、价值观、理念等的集合,也称作安全观念文化。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化的管理层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需要企业中每一个人的分工努力共同完成,各层次管理者依据自己的工作职责,不同程度地参与到企业安全文化的传播和执行中,使企业从上至下对安全文化内涵及意义能够充分理解,融会贯通,并依此指导自身的生产行为。在此涉及到的管理层次分别是企业高层管理者层次、项目管理者层次以及施工人员层次。
1.企业高层领导者层次。企业高层领导者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最高管理层,肩负着企业安全文化体系的缔造者和领路人的角色,为了保证方向的正确性,应考虑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安全环境、安全工具及护具以及宣传安全理念的活动都需要资金的支持,所以决策层要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2)决策者一定要身体力行,做出表率,决策者的安全态度就代表整个企业的安全态度。
2.项目管理者层次。项目部是施工企业最直接的安全管理区域,项目管理者是施工场所安全管理的最高责任者,不断向施工人员传达安全规章和在施工过程中监督工人的施工安全就成为他们工作的主要内容,他们所传达出来的安全态度以及在发现安全问题时采取的具体做法,恰恰就是整个企业安全文化的真实体现。
修编完善检修、运行规程及各项生产工作、管理办法。建立内容规范、可操作性强的检修、运行标准化作业文件,规范检修、运行基础管理工作。对检修、运行标准化作业过程实施有效控制,明确作业标准、作业程序和相关技术要求。通过检修、运行标准化作业文件的严格执行,规范检修、运行人员工作、操作行为,杜绝违章作业,减少人为误操作,有效保证设备检修、运行管理可控、在控。
2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
一个发电企业全员安全意识强弱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首先,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全体员工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和良好习惯的体现,反映着企业安全文化程度。要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首先要从加强安全宣传教育,重点落实现场安全警示教育,完善安全管理体制,创新文化宣传载体,尝试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理念,切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督促其在日常生产活动中注意自我保护。其次,要加强现场安全警示作用,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安全事故案例培训,促使员工时时牢记安全,自觉做好安全预防,做到人人讲安全,人人保安全,牢固树立“我要安全”的思想,使员工真正懂得违章的危害性及严重后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技术素质。第三,要发挥三级安全监督网的作用,各尽其责,从最高领导到班组长,齐抓共管,层层把关。
3开展多种形式安全活动,积极宣传安全理念
利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向员工宣传灌输安全理念,形成良好舆论环境,促使员工潜移默化地受到安全警示和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例如在企业建立“安全展室”,通过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以及典型违章案例等栏目,让全体干部、员工吸取公司内外不安全事件的经验、教训,使大家从中受到启发,树立“以人为本、珍爱生命、杜绝违章”的安全理念,确保安全生产长治久安。在安全生产活动月中,要组织开展形式丰富的安全活动,通过安全经验交流、安全知识培训、宣传板报、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安全标语、防火知识宣传等活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推动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健康发展。
4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安全文化
1.1施工企业安全文化结构
施工企业安全文化是在长期安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意识行为的总和。它体现着施工企业的文化内涵,根据施工企业生产运行特点,将其安全文化划分为精神、行为、制度以及物质4个层次。其中精神层文化是核心层,其他3个层次围绕着安全精神层相互交融、相互影响。这4层安全文化水平直接影响施工企业安全文化水平的高低。
1.2影响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形成的因素
采用文献归纳法对各个行业影响安全文化形成的因素进行了总结,得出和施工企业最匹配的16个因素,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内部因素有:安全意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奖惩体系、交流平台、组织承诺度、管理参与度、工人安全需求、决策者行为合理度、施工现场安全合理度、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物质基础;外部因素有: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社会安全价值观、行业协会宣传力度、国家法律法规。
2施工企业安全文化演化路径分析
2.1基于自组织理论的自然演化路径
施工企业安全文化自然演化是以企业工人为主、自下而上、具有自组织性质的演化路径,其动力来自于企业的内部,表现为企业内部全体员工起着安全文化演化的主导作用,以自组织的形式影响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形成过程。这种基于自组织的自然演化是内生的,企业内部机制作用的结果,不受外部作用的影响。随着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施工企业工人安全意识等水平得到提升,迫切希望管理者多参与安全文化活动、企业加大安全培训投入力度、加大交流沟通平台的完善等,在企业内部产生一种自然、有序、有方向(从工人向管理者)的推动力,使安全文化的形成速度加快、安全文化水平得到提升,最终自然演化成一种内生的施工企业的安全文化。
2.2基于控制论的强制演化路径
施工企业安全文化的强制演化是以企业管理者为主、自上而下、具有刺激推动性质的文化形成过程。基于控制论,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形成过程中,企业管理者是施控者,工人则是受控者,他们都是具有判断事物能力的行为主体。强制演化是管理者在认识到本企业的不足,通过改变企业发展战略,调整安全文化体系,以适应竞争环境要求的过程。强制演化强调管理者需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从而重视组织承诺和管理参与,主持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奖惩体系、交流沟通平台,安全教育培训投入计划等,从而形成强制演化下施工企业安全文化。
3系统动力学仿真模拟演化路径
借助动力学建模软件VENSIM5.6a,笔者对施工企业安全文化演化路径进行了仿真模拟。施工企业安全文化的形成可通过系统流图的形式来呈现。呈现了系统内部各个因素的相互作用关系,且标明了自然演化和强制演化两种路径。所以,最终确定了影响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形成的5大因素:即安全意识(包括工人和管理者)、安全规章制度、奖惩力度、安全教育培训投入力度、交流平善度。
4结论
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顺利进行是施工单位的重要目标。为促进这些目标顺利实现,必须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综合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加强安全防护,从而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施工顺利进行,最终提高工程质量。下面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提出相应的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及防护对策,希望能够为实际工作提供启示。
2.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及其防护意义
施工安全是每个建筑施工单位的重要目标,要想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必须首先保证工程安全。安全技术及其防护对策主要是为了实现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的目的,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预测,并综合采取相应的技术和防护对策,实现对安全事故的有效预防,进而有效提高工程安全水平,促进工程质量和效益提高。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采取这些技术和防护对策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从根本上实现对安全事故的有效预防,确保安全管理目标顺利实现。避免因安全事故发生而出现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还能推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确保他们在施工中严格遵循规范流程开展施工。最终实现促进建筑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的目的。
3.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及其防护对策
3.1落实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制。根据建筑施工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供制度保障。严格落实相关人员职责,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施工单位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和管理,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施工企业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与职责。加强施工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合理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严格遵循规范流程开展施工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现场施工安全。项目经理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确保安全管理水平提高。
3.2做好建筑施工组织设计。对比不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技术性和经济性,选择最优方案开展施工。在方案设计时,要认真编制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措施,现场用电方案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应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业人员开展施工。另外,方案编制之后要提交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参与论证和讨论,确保方案合理,从而有效指导建筑工程施工。施工中要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落实到位,促进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有效保障建筑施工安全。
3.3重视建筑施工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应该由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相关领导等共同参与,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明确建筑安全施工要求,对施工方案存在的不足进行改进和完善,并对施工方案进行签字认可,有效指导工程建设。另外,为预防安全问题发生,在建筑施工各危险区段,应该科学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从而更好指导工程施工。
3.4加强机械设备保养维护工作。对施工的机械设备、施工器具、原料等进行机械强度和绝缘性能等方面的检测,不合格设备一律不能用于施工。做好机械设备定期养护和管理工作,确保设备安全、高效,使其处于最佳应用状态。对陈旧、落后的设备应该及时淘汰,采用新型设备代替,从而有效保障设备性能良好,提高安全水平和施工效率。
3.5确保临时建筑物的安全。重视临时建筑物搭建工作,有效保障建筑物安全。施工现场和办公区、生活区应该分开设置,确保相隔距离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提高办公区和生活区的安全水准。施工中还要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流程,对噪声、粉尘、废水、固体废弃物等进行有效处理,防止出现环境污染问题。尽量避免夜间施工,有利于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提高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3.6发放个人防护品并规范施工操作。及时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防护品,有效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对危险系数要求较高的作业项目,应加强管理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技术水平,保障施工安全、顺利完成。施工单位要对施工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加大培训考核力度,对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允许上岗施工。引进新技术和新工艺之后,也要加强员工培训,让他们熟练掌握操作规范流程,提高施工效果,预防事故发生。
3.7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火灾、气象灾害等,提高应对这些突发事件的水平,尽量降低其可能带来的损失。施工单位要根据应急预案,准备器材、人员、设备等进行演练。做好各项安排工作,提高事故处理能力,以尽量减少相关事故对施工所带来的危害,尽量降低不必要的损失发生。
3.8推行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为保障建筑施工的安全,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建立安全、文明施工体系是十分必要的。主要是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注重新技术、新工艺应用,从而取得更好的施工效果。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巡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促进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提高。
4.结束语
细化定标定责。“细化指标”,在落实国家电网公司通用制度的基础上,比照上级下发的安全考核指标,进行细化延伸,围绕施工作业、线路维护、设备使用、故障抢修等16个方面细化安全指标。以岗定责,根据职能、岗位规范了6大类47项职责,使各层级界面更加清晰,职责更加明确。严格对标考核。分层次实施“月度、季度、年度”三个维度的考核,把月度、季度考核结果纳入年终安全考核档案,作为年度考评依据,与薪点工资和安全奖发放挂钩,督促员工安全自觉意识。
2.强化安全学习交流
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按照“公司组织学、专业组织比、班所组织练”的思路,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技能演练,全面提高员工业务技能和实战能力。侧重典型案例分析。开设安全教育课堂,分析电力系统内及社会其它行业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结合本职工作分享安全经验,达到防微杜渐的目的。开展特色主题活动。通过安全演讲、看图识患、安全知识技能比赛、员工“一带二”、安全标兵评选等活动,增强全员安全意识。
3..强化风险管理
完善应急处置。成立应急抢修指挥中心,结合实际编制涵盖工程施工、事故处理、自燃灾害等16个类别的应急预案21个,并适时修改完善。围绕应急处置,实施“工单提醒-到达现场-故障排除-质量检查”的闭环管理机制,形成完善的应急体系,提高职工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应急演练。有针对性地安排季节性演练,开展应急抢修、配网维护、重大活动保电、自然灾害抢险等演练,在实战演习中规范、细化应急预警和风险处置流程。落实风险预控及隐患整改。围绕现场作业风险管控,实施“作业前风险点和风险源识别-现场安全措施布置和风险点控制-管理人员安全监督-作业后总结跟进”的闭环管理机制;围绕风险隐患整治,实施“隐患排查-梳理分类-落实整改-复查验收-信息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将风险及隐患及时纳入问题库,分等级编排预防措施和整治计划,落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全方位控制和常态化管理。强化横向纵向沟通定期召开部门周例会。每周五各部门自行召开安全调度会,总结一周安全情况,清理分析风险点,完善安全措施,部署下周工作,形成一周安全动态分析报告,下发给每位员工,确保纵向贯彻到底。定期召开公司安全月例会。每月1日由供电公司经理主持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例会,对上月及本月安全动态进行分析,查找部门间协作盲点,确保横向执行到边。
4.“四个强化”机制
1.1材料质量差
由于电气工程在生活中应用比较广泛,在设备处理中没有固定的材料使用要求。并且电气工程对设备尺度没有具体精密的要求,所以导致设备使用材料质量普遍不高。例如,很多插座存在着接触不良和漏电的现象,这些小问题会给电气工程带来巨大的影响,这不仅关系到工程质量还对人身安全造成巨大威胁,最终影响了电气工程的进度。
1.2线缆包扎不符合要求
在进行线缆穿管和包扎时,员工不能认识到线缆穿管工作的重要性,盲目的认为只是简单的工作不要求细致。甚至有些员工在实施时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操作,最后导致线缆穿管不能达到标准要求,使线缆管在地下深埋程度不同,给电气工程线路造成安全隐患。
1.3防雷装置不合格
防雷装置是电气工程安全的重要保障,在电气工程施工过程中,防雷接地安装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主要问题有两点,第一,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并没有运用地梁来完成接地极,而是使用单面焊的方法进行接地;第二,在建筑物处理中,进出的金属管道没有与总等电位箱内端子板相互连接。
2电气工程的安全管理方法
2.1加强员工管理
在电气工程安全方面,员工是管理的重点,那么如何提高电气工程施工人员的自身素质成为员工管理的重点任务。在具体工程实施中,施工人员直接参与电气工程施工操作过程,员工的施工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电气工程的施工质量。因此,提高施工人员的能力十分重要。第一,施工人员的施工技能应该要提高。在选择电气工程施工人员时,必须选择施工技术基础好的人员,基础是一方面的因素,工作经验是重点,另外还要对在岗的电气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定期的施工技术培训,通过更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不断提高他们的施工水平。第二,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在具体施工中注意细节的处理。作为电气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将施工安全思想广泛传播,并且可以通过安全教育讲座方式,增强电气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从而保证电气工程施工人员的施工安全,提高工作责任感。
2.2优化施工流程
除了施工工艺外,施工流程是施工管理的关键环节。为了便于安全管理,施工中应该全面优化电气工程施工的过程。在施工前确立好电气工程的施工流程,并在施工中严格按照施工流程进行施工。在整个电气工程施工规划的过程中,相关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以及设计人员,都应该严格按照施工要求进行。如果有一个步骤出现错误将造成整个施工瘫痪,也不利于故障的排查。同时,还要对电气工程施工重点环节进行质量检测,对那些绝对不能出错的环节加大对监督力度。此外,在进行电气工程施工时,必须将各项核实工作做好,以保证电气工程施工人员能够有效的完成规范任务。
3电气工程的质量控制措施
3.1施工设备的质量控制
在进行电气工程施工前,要经过专业的人员对施工中需要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检测的目的是控制材料的安全利用。确保在实施运用中的材料和设备的安全系数在控制范围内。施工中,施工单位要严格的对材料和设备的进行督促检查,并且实时的给出安全使用报告,在精密检验之下,确保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过关。由于施工后面对的是人们的生产生活,所以施工的材料在合理的情况下要安全环保,不能出现材料的污染事件,从安全角度考虑,合理选材,切记浪费和污染。
3.2落实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在施工阶段,电气工程的相关设备的安装应该严格的按照设计师的设计图纸来进行安装。并且在安装的过程中要求施工人员对图纸与现场环境进行严格审核,一但发现图纸的不足之处,应该及时提出并加以改正,避免造成错误,浪费设施。在电气工程项目主体施工中,施工人员必须按照电气线缆的线路布置进行安装设备。在进行线缆包扎时,应该注意包扎的力度问题,不宜过紧也不宜过松,线缆包扎过紧容易造成电路故障,包扎过松使得部分不能很好的防水防潮。另外,相关的防腐蚀的工作也要做好,电气设备安装结束之后,不能盲目的进行运行,应该按照设计思路重新检查安装过程是否有遗漏,然后在进行试运行。如果测试中发现问题,及时停止设备运行,并且及时改正。
4总结